登记号 CTR20170890 试验状态 主动暂停 申办者联系人 翟一帆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17-11-09 申办者名称江苏亚盛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 一 题目和背景信息 登记号 适应症 试验通俗题目 试验专业题目 试验方案编号 受理号 药物名称 药物类型 二 申办者信息 CTR20170890 结直肠癌 APG-1387 联合伊立替康在结直肠癌患者中的一项 Ib 期临床研究 APG-1387 联合伊立替康治疗至少接受一次化疗后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一项开放性 多中心 Ib 期临床研究 APG-1387-CH-102;V2.0 企业选择不公示 注射用 APG-1387 化学药物 申办者名称 江苏亚盛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翟一帆 联系人电话 0523-86201363 联系人 联系人邮政地址 经费来源 三 临床试验信息 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国家新药创制基地 QB3 大楼完全自筹 Email 联系人邮编 225300 yzhai@ascentagepharma.com 1 试验目的主要目的 : 评估 APG-1387 联合伊立替康治疗至少一次化疗后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安全性 耐受性, 确定 MTD/RP2D 次要目的 : 评估 APG-1387 联合伊立替康治疗至少一次化疗后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体内 APG-1387 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 评估 APG-1387 联合伊立替康治疗至少一次化疗后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的 ORR PFS DCR(CR+PR+SD 6 周 ) DOR 2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试验分期 设计类型 随机化 盲法 试验范围 3 受试者信息 年龄 安全性和有效性 I 期单臂试验非随机化开放国内试验 18 岁至无岁
性别男 + 女健康受试者无入选标准 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患者为 18 岁的成年人 2. 通过组织学和 / 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不可手术切除的结直肠癌患者 3. 患者先前已接受过至少一次的标准化疗方案治疗失败 ( 在末次标准化疗 6 个月内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副作用 ) 4. 在本研究的扩展研究部分, 患者必须具有可测量病灶 ( 根据 RECIST 1.1 版标准 ) 5. 患者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1, 且研究者认为在筛选时是稳定的 6. 患者具有充分的骨髓储备以及器官功能, 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测值确定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1.5 109/L( 不允许使用集落刺激因子维持 ANC 标准 );b) 血小板 100 109/L( 禁止使用输血或促血小板生成素达到血小板基线数量标准 );c) 血红蛋白 90 g/l( 如果输血后 14 天血红蛋白是稳定的 ( 减少不大于 10 g/l) 允许输血 允许使用促红细胞生成刺激剂 (ESAs));d) 血清白蛋白 30.0 g/l;e) 钾和钙在正常范围内 ;f) INR 1.5;g) 血清肌酐 1.5 ULN 和肌酐清除率 > 45 ml/ 分钟 ;h) 血清总胆红素在正常范围 ( 或出现肝转移时 1.5 ULN; 或在记录清楚的 Gilbert 综合征患者中总体胆红素 3.0 ULN, 直接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Gilbert 综合征定义为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的几种表现伴 CBC 计数正常 ( 包括正常的网织红细胞计数和血涂片 ) 肝功能检测结果正常 在诊断时没有疾病进程所致的其它表现 );i) 丙氨酸转氨酶 (ALT) 和天冬氨酸转氨酶 (AST) 2.5 ULN( 出现肝转移时 AST 和 ALT 5 ULN);j) 碱性磷酸酶 (ALP) 2.5 ULN( 通过 X 光或 CT 检查发现具有骨转移和 / 或肝实质转移的患者 ALP 5 ULN) 7.QTc 间期 ( 采用 Bazett s 校准 ): 男性 450ms, 女性 470ms 8. 患者必须已从所有既往抗癌治疗相关的毒性中恢复至等级 1 (CTCAE v 4.03) 具有任何等级的脱发的患者允许参加本研究 9. 患者预计生存期 12 周 10. 男性和具有怀孕能力的女性患者 ( 绝经后的妇女必须无月经至少 12 个月才被认为没有怀孕能力 ) 自愿采用研究者认为有效的方法避孕, 并且他们的伴侣在整个治疗期及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均需采取避孕措施 11. 愿意并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列出的禁止和限制规定 12.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一份书面知情同意书 ; 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患者在本研究程序开始之前签名 13. 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探索性生物标记物 ( 如 KRAS,NRAS, BRAF 突变检测 ) 分析 排除标准 1.APG-1387 首次给药前 28 天 ( 对于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 42 天 ) 内接受过化疗的患者
目标入组人数 实际入组人数 2. APG-138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小于 5 倍半衰期内接受过其他抗癌治疗, 如化疗 放射治疗 外科手术 免疫治疗 激素治疗 靶向治疗和生物治疗 ( 例如干扰素 ) 或抗体治疗 ( 例如 bevacizumab, cetuximab 等 ); 或出现肿瘤栓塞的患者 3. 除甲地孕酮 局部皮质类固醇和吸入皮质类固醇治疗反应性呼吸道疾病外, 还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的 之前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必须在 APG-1387 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停止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4. 使用抗凝血剂治疗的 5. APG-138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参加了尚在进行研究的试剂或新药临床试验的患者 6. 根据研究者判断, 不能从之前外科手术中充分恢复的患者 伤口处于积极愈合阶段的患者 APG-1387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实施大型手术的患者和 APG-1387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实施小型手术的患者 7. 血清肌钙蛋白 T 或 I 升高的患者 ( 研究中心规定的正常界限以上 ) 8. 由于累及中枢神经系统 (CNS) 的肿瘤经临床评估会导致神经系统不稳定 但经过治疗的 CNS 肿瘤患者已无临床症状, 且在 APG-1387 首次给药前已经停止使用类固醇 ( 用于治疗 CNS 肿瘤 ) 大于 28 天的可以入组本研究 9. 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结果解释的严重的 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 包括活动性机会性感染或进展期 ( 严重 ) 感染 不能控制的糖尿病 心血管疾病 (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定义的 III 级或 IV 级心衰 II 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 充血性心力衰竭 (CHF) 过去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 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 3 个月内发生脑梗塞等 ) 或肺部疾病 ( 间质性肺炎 阻塞性肺病和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 ) 10. 患有活动性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RA) 活动性肠炎 慢性感染或与慢性炎症相关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状况 11. 出现真菌 细菌和 / 或病毒, 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 HIV 或活动性肝炎病毒 ( 甲型或丙型 ) 感染的急性症状 12. 已知或疑似 Wilson's 病, 或其他可能影响铜蓄积或调节的疾病 13. 妊娠或哺乳 ( 泌乳 ) 女性, 其中妊娠定义为女性受孕后直至怀孕期结束的状态, 经血清妊娠试验阳性结果证实 14. 之前使用过 IAP 抑制剂治疗的 15. 已知对伊立替康产生超敏反应的患者 16. 根据研究人员的意见认为有不合适参与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形或状况的 国内试验 42-48 人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4 试验分组 试验药序号名称用法 1. 注射用 APG-1387 注射用无菌粉末 ; 规格 10mg/ 瓶 ; 静脉滴注, 一天一次, 根据剂量递增方案确定每个受试者给药剂量, 在每个周期的第 1 天, 第 8 天, 第 15 天给药, 每次给药 30 分钟, 每 28 天一个治疗周期 ; 用药时程 : 连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接受的毒性 2. 伊立替康 注射剂 ; 规格 40mg/ 瓶 ; 静脉滴注, 一天一次, 每次 180mg/m2, 在每个周期的第 1 天和第 15 天给药, 每次给药 60-90 分钟, 每 28 天一个治疗周期 ; 用药时程 : 连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接受毒性 3. 伊立替康 注射剂 ; 规格 40mg/ 瓶 ; 静脉滴注, 一天一次, 每次 180mg/m2, 在每个周期的第 1 天和第 15 天给药, 每次给药 90 分钟, 每 28 天一个治疗周期 ; 用药时程 : 连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接受毒性 对照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1. 无 不适用 5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 及评价时间 次要终点指标 及评价时间 序 号 指标评价时间终点指标选择 1 AE 生命体征 ECG 参数 临床实验室 体检结果以及与安全性评估有关的任何其他参数 序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最后一次用药后 30 天内 安全性指标 指标评价时间终点指标选择 号 1 APG-1387 药代动力学参 第 1 治疗周期 有效性指标 + 数 安全性指标 2 客观缓解率 (ORR) 基线, 治疗期间 有效性指标 每 8 周 1 次, 研 究结束 ( 距最后 一次评估超过 4 周 ); 由于疾病 进展或死亡之外 原因终止治疗的 患者, 继续进行 每 8 周 1 次的随
访直至出现疾病进展 死亡 撤回知情同意或失访, 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 3 无进展生存期 (PFS) 基线, 治疗期间每 8 周 1 次, 研究结束 ( 距最后一次评估超过 4 周 ); 由于疾病进展或死亡之外原因终止治疗的患者, 继续进行每 8 周 1 次的随访直至出现疾病进展 死亡 撤回知情同意或失访, 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 4 疾病控制率 (DCR) 基线, 治疗期间 每 8 周 1 次, 研 究结束 ( 距最后 一次评估超过 4 周 ); 由于疾病 进展或死亡之外 原因终止治疗的 患者, 继续进行 每 8 周 1 次的随 访直至出现疾病 进展 死亡 撤 回知情同意或失 访, 或开始新的 抗肿瘤治疗 5 疗效持续时间 (DOR) 基线, 治疗期间 每 8 周 1 次, 研 究结束 ( 距最后 一次评估超过 4 周 ); 由于疾病 进展或死亡之外 原因终止治疗的 患者, 继续进行 每 8 周 1 次的随 访直至出现疾病 进展 死亡 撤 有效性指标 有效性指标 有效性指标
6 数据安全监 察委员会 (DMC) 7 为受试者购 买试验伤害保 险 无 有 四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五 试验终止日期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六 研究者信息 1 主要研究者信息 回知情同意或失访, 或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 姓名 徐瑞华, 肿瘤内科博士 职称 主任医师 电话 020-87343468 Email ruihxu@163.com 邮政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邮编 510060 651 号 单位名称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2 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 ( 州 ) 城市 1 中山大学肿 徐瑞华 中国 广东 广州 瘤防治中心 七 伦理委员会信息 序号 名称 审查结论 审查日期 1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同意 2017-06-28 2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8-01-02 八 试验状态主动暂停因入组困难, 申办方和研究者决定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