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7 版 ) 注册号 :C0002033231201803160891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 ( 不含 30 天 ) 的身体健康的儿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实施疫苗接种后, 遭受预防接种事故或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事故或异常反应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事故或异常反应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实施疫苗接种后, 遭受预防接种事故或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事故或异常反应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事故或异常反应为直接原因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保监发 [2014]6 号, 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以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 )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被保 1
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事故或异常反应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 伤残评定标准 之列,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 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 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之一, 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三 ) 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 ( 四 )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 ( 五 ) 被保险人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 接种后偶合发病 ; ( 六 ) 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 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 ( 七 ) 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 ( 八 ) 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 ( 九 ) 分娩前婴儿本身存在的严重疾病或缺陷造成的后果 ; ( 十 ) 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 治疗的行为 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 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 4. 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事故情况说明 ; 5. 县级以上医疗事故鉴定 ( 调解 ) 中心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3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 二 ) 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 4. 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和实施接种的医疗机构发票及事故情况说明 ; 5. 县级以上医疗事故鉴定 ( 调解 ) 中心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合同变更第十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 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退保的, 保险人退还全部保险费 ; 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退保的, 保险人按照日比例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三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下同 ) 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4
第二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保险人 : 指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接种单位 : 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的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疫苗 : 指为了预防 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流行, 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预防接种事故 : 指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免疫程序 疫苗使用指导原则 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 功能损害, 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事故的判定,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规定, 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 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一般反应 : 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 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 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 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 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 倦怠 食欲不振 乏力等综合症状 未满期净保费 :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