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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 (2016 版 )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下同 ) 境内 ( 以下简称 境 内 ) 有固定住址且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二 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 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第 1 页共 10 页

2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合同变更 一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争议处理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下同 ) 法院起诉 二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第 2 页共 10 页

3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第一项为基本保障,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为可选保障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 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境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JR/T )]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之列,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 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 三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 3 页共 10 页

4 二 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 可选 ) ( 一 )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属于 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 合理的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 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90% 的给付比例 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在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二 )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 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 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90 日止, 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5 日止 ( 三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 四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 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保险人以境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 境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 可选 )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通过救援 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 ( 一 ) 救援热线电话 向被保险人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二 ) 医疗机构介绍和推荐 向被保险人介绍和推荐当地符合治疗要求的医疗机构, 但不负责提供任何医疗诊断和 治疗服务 ( 三 ) 协助 安排就医住院 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医疗机构就医 如病情严重, 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 四 ) 紧急医疗转运 救援机构将安排交通工具把需要紧急医疗转运的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最近医院 保险人承担应当支付的与医疗转运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所有附属费用 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决定是否提供紧急医疗转运服务及转运目的地 转运的 方式和方法 ( 五 ) 医疗送返 第 4 页共 10 页

5 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经稳定, 但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 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并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 ( 含机票 火车票 汽车票或轮船票等, 下同 ) 若其原始回程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票, 保险人将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回居住地, 并承担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 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境内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的 10% 为限 ( 六 ) 协助送回未成年子女 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 ( 未满 16 周岁或保单约定的年龄 ) 随同被保险人旅行, 因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居住地以外住院导致该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时, 救援机构将代为安排 该未成年子女返回被保险人居住地, 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 若其原始回程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票, 保险人将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未成年子 女回居住地, 并承担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 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境内紧急救援保险金 额的 10% 为限 ( 七 ) 遗体或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居住地以外身故, 保险人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运输将 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并承担运输费用, 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境内紧急救援保险金 额的 10% 为限 ( 八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境内紧急救援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境内紧急救 援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四 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可选 )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 游景点从事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也按照投保人选定的保险责任款项, 根据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 更容易发生人身伤 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 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被保险人进行 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 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潜水, 滑水, 滑雪, 滑冰, 驾驶或乘坐滑翔翼 滑翔伞,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 特技表演, 驾驶卡丁车, 赛马, 赛车, 各 种车辆表演 蹦极 第九条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原因之一, 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或支出费用的, 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违法 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第 5 页共 10 页

6 ( 五 )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 包括但不限于猝死 食物中毒 高原反应 中暑 病毒和细菌感染 ( 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 ( 六 )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 分娩导致的伤害, 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 ( 七 )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 整容手术 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 ( 十 )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为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 手段以及产品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但选择投保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且属于其责任范围的, 不适用本项免责 ; ( 十二 )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十三 ) 被保险人在 ( 但不限于 ) 建筑工地 矿场 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 地进行职业活动 ; ( 十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十五 ) 恐怖袭击 二 下列任一情形下,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或支出的费用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 ( 二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 下列原因或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 ; ( 二 ) 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无需在居住地以外进行的非紧急治疗 ; ( 三 ) 在旅行期间, 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第十条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旅行,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2) 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除另有约定外, 单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不超过 90 天 ( 含始日与终日 ) 第 6 页共 10 页

7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保险期间内多次境内旅行的, 每次境内旅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 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 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 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满 90 天或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 ( 含始日与终日 );(3) 保险单满期日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 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 其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 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第四部分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保险 人授权的救援机构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即使本保险合同已生效, 但被保险人的费用在事发时已由或者将由其他保险人 政府救援计划所承担的, 被保险人在首次与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联系时即应告知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 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 五 ) 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第 7 页共 10 页

8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 ( 七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 残疾保险金申请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 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 ( 五 ) 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 六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 ( 七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 医疗费用和救援费用申请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必 要病理检查 化验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病历 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及单证等材料 ; ( 六 ) 救援费用支出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 ( 七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 八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 一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8 页共 10 页

9 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三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紧急救援注意事项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提供的境内紧急救援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 的损失或者延误, 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遵守保险人所决定的援助程序, 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保险 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内救助责任, 救援机构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 旅伴 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援助程序, 保险人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 来的任何后果 第十六条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周岁 :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肢 :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居住地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 已在合法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 政区域 经济的交通方式 : 指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子女的实际状况, 在不影响被保 险人救治的前提下, 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子女安排的最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 救援机构将 尽可能利用正常运营的客运交通方式 醉酒 : 指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无有效驾驶证 :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第 9 页共 10 页

10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险费 : (1)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后未超过 90 天 ( 含 ) 的计算方法 : 所交保险费 - 自合同生效日至效力终止申请日期间内根据费率表应交纳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后超过 90 天的计算方法 :( 所交保险费 -90 天应交纳保险费 ) 效力终止申请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360-9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一年期的天数按 360 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 10 页共 10 页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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