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 ( 以下简称港股通 ) 交易的全部风险, 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 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中国证监会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 存管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签署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共同构成您委托证券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 ; 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 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港股通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 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 政策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 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 一 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 : 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 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 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 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 自调整之日起, 第 1 页共 22 页
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二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 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 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 异常交易情形 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 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联交所 ) 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 公司行为的风险 : 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 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 停牌的风险 :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 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 直接退市的风险 :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 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整理等安排, 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 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六 名义持有人服务受限的风险 : 港股通股票退市后, 中国结算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 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 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 每日额度限制的风险 :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 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第 2 页共 22 页
八 交易日的风险 :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上交所 )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九 交易时间的风险 : 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 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 (12 月 24 日 ) 元旦前夕 (12 月 31 日 ) 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 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 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 特殊情况停市的风险 :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 十一 汇率的风险 : 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二 特定订单类型带来的操作风险 :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 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三 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 : 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 第 3 页共 22 页
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四 股份分拆合并的风险 : 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 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 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 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五 股票交易单位变更的风险 : 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 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 根据有关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 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 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 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六 回转交易的风险 :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 经确认成交后, 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七 最小交易价差 每手股数 申报最大限制的风险 :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 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 每手股数 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八 技术系统故障的风险 : 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 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九 价格限制的风险 : 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 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 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 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 收市竞价 第 4 页共 22 页
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 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 免费一档行情的风险 :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 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 在刷新频率 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一 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 : 在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价格上涨时, 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 下跌时则为红色, 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 但是, 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 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 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 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二 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 :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也不得行权 ;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三 证券交收期差异的风险 :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 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 T+2 日 若投资者卖出证券, 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若投资者买入证券, 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 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第 5 页共 22 页
二十四 获得相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 :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 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二十五 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 :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 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 清算 发放等业务处理,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二十六 红股发放延后的风险 :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 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 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二十七 投票的风险 : 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二十八 零碎股舍尾取整的风险 :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 1 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 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 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 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二十九 账户资金透支的风险 : 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 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 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第 6 页共 22 页
三十 结算的风险 : 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而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 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 一 ) 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 二 ) 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 三 )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 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 资者权益受损 ;( 四 )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 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一 税费的风险 : 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 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 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三十二 上交所 中国结算及联交所责任豁免的风险 : 对于因上交所 中国结算制定 修改业务规则, 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 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 修改业务规则 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十三 暂停或终止提供港股通服务的风险 : 内地证券公司及其投资者在港股通交易中出现联交所认定的情节严重的市场失当行为的, 联交所可视情况要求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证券公司提供港股通服务 第 7 页共 22 页
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 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 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 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 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 / 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 风险揭示书 的全部内容, 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 ( 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签署 日期 : 年月日 第 8 页共 22 页
附件 2 甲方 :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地址 : 联系方式 : 乙方 : 负责人 : 地址 : 联系方式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 ( 以下简称 港股通 ) 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 特别说明, 本委托协议所指的港股通, 特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 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 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 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 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 ( 一 )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第 9 页共 22 页
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上交所 )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 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等相关文件, 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 不存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 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 ( 二 )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合法, 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 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 ( 三 ) 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 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 ( 四 ) 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等规定, 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 ( 五 ) 甲方承诺, 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 ( 六 ) 甲方承诺, 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 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 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 ( 七 )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 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 第 10 页共 22 页
( 一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 ( 二 )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第三条双方同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 ( 一 ) 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 ( 二 ) 进行资金 证券的清算 交收 ; ( 三 ) 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 ( 四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 ( 五 )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 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 ( 六 )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 应先依照法律法规 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 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 11 页共 22 页
如果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 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 ) 的, 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 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 当日有申报 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 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七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 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 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 在刷新频率 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 ; 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 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联交所 ) 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 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 ; 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 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 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 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 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 网上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具体委托方式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 第九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如甲方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时, 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 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 12 页共 22 页
第十条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 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导致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 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由此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 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 由此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 ( 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 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 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 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 由于市场或设备 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 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 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 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 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终端或其他合法方式查询和打印 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易明细单交付方 第 13 页共 22 页
式和交付时间的, 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 ) 的业务规则, 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六条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 并以香港中央结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 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 香港结算因风球 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 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 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 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 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 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八条甲方同意, 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 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 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 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 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 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 14 页共 22 页
第十九条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 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条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 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 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一条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 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二条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 由此造成的风险 损失和责任, 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 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 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 ( 一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 ( 二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 ( 三 )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 第 15 页共 22 页
( 四 ) 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 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 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 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甲方资金透支的情况, 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账户 证券或资金进行冻结 第二十八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 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交纳佣金, 并按照联交所收费标准交纳交易税费 结算及交收服务费用 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 组合费 第三十条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 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 由此造成的风险 损失和责任, 由甲方承担 第 16 页共 22 页
第三十一条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 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三十二条甲方知晓并认可, 因上交所 中国结算制定 修改业务规则 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 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 应立即通知乙方, 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 ( 一 ) 证券交易所已开市, 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 ( 二 ) 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 委托记录有异常 ; ( 三 ) 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等 ; ( 四 ) 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 甲方应立即与乙方联系, 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 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后果 损失和风险, 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 以及监管部门 第 17 页共 22 页
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第三十四 三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 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七条甲方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 应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规定,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的损失, 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遇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调整, 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港股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 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在此情况下, 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以下第 方进行调解 ( 如不作选择, 即默认为选择 1): (1)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 (2)( ) 方所在地证券期货业协会 ; (3) 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中心 调解不成的, 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 如不作选择, 即默认为选择 3): (1) 将争议提交广州金融仲裁院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第 18 页共 22 页
(2)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 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 变更及终止 第四十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本协议为一式两份 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为个人的, 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 ; 甲方为机构的, 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 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 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 (1) 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 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 (2) 甲乙双方已签署了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且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已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若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按新修订 第 19 页共 22 页
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 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 若前款所述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 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 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 则公告内容生效, 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签署的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港股通交易权限时, 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作约定的, 参照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的约定执行 甲方 ( 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乙方 : ( 机构户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及盖章 ) 经办人 ( 签章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 第 20 页共 22 页
附件 3 修订说明 一 修订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修订 ) 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 修订 ) 均根据 关于发布上交所 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和 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16 年修订 ) 的通知 进行修订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 修订 ) 修订说明 1 协议名称由 港股通客户委托协议 变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2 将 港股通 的表述变更为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明确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3 协议条款由四十二条扩充为四十五条 4 增加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 段落 5 第一条增加了甲方需要阅读的相关制度和规则 6 第六条增加 买者自负原则 7 第十七条增加特殊天气影响下的交收安排 8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增加了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或证券交收违约的交收结算安排 9 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的四项权利 第 21 页共 22 页
10 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时应缴纳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11 第三十二条增加了甲方不得向上交所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索赔或其他责任的特殊情形 12 第三十七条增加了违约处理方式 违约责任等事项 13 第四十条增加了 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 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 的规定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 修订 ) 修订说明 1 风险类型由二十六类扩充为三十三类, 且顺序有所调整 2 部分风险类型有所修改, 如第二条 额度限制的风险 更改为第七条 每日额度限制的风险, 第十二条 不设涨跌幅限制的风险 扩充为第二条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3 增加部分风险类型, 如增加第三条 公司行为的风险 第四条 停牌的风险 第五条 直接退市的风险 第十二条 特定订单类型带来的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 股份分拆合并的风险 第十五条 股票交易单位变更的风险 以及第十九条 价格限制的风险 第 22 页共 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