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及修订说明 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14 年 9 月首次发布 2014 年 11 月调整交易征费标准 新增印花税豁免处理内容 新增 H 股红利派发税务处理内容 2015 年 2 月调整供股权托管处理内容 新增要约出售处理内容 2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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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 版本及修订说明 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2014 年 9 月首次发布 2014 年 11 月调整交易征费标准 新增印花税豁免处理内容 新增 H 股红利派发税务处理内容 2015 年 2 月调整供股权托管处理内容 新增要约出售处理内容 2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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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录 第一章存管... 6 一 概述... 6 二 证券持有 变动记录查询... 7 ( 一 ) 受理范围... 7 ( 二 )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7 ( 三 ) 注意事项... 7 三 协助执行业务... 8 ( 一 ) 受理范围... 8 ( 二 )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8 ( 三 ) 注意事项... 9 四 证券质押 ( 一 ) 受理范围 ( 二 )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 三 ) 注意事项 五 证券变更登记 ( 一 ) 受理范围 ( 二 )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 三 ) 注意事项 第二章清算交收 一 基本原则 ( 一 ) 结算机构连接 ( 二 ) 分级结算 ( 三 ) 结算货币及换汇安排 二 清算 ( 一 ) 证券的清算 ( 二 ) 资金的清算 ( 三 ) 换汇安排 三 交收 ( 一 ) 证券交收 ( 二 ) 资金交收 第三章风险管理 一 基本风控流程 二 结算参与人需缴纳风控资金的计算 ( 一 ) 差额缴款 ( 二 ) 按金 ( 三 ) 收取集中抵押金 三 资金交收透支处理 ( 一 ) 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 二 ) 暂不交付或扣划证券 ( 三 ) 证券处置 四 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 80

5 ( 一 ) 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 二 ) 缴纳结算保证金 ( 三 ) 港股通业务资格管理 第四章公司行为处理 一 结算参与人在港股通公司行为处理中的职能 二 具体业务处理 ( 一 ) 现金红利派发 ( 二 ) 送股 ( 三 ) 投票 ( 四 ) 公司收购 ( 五 ) 股份分拆及合并 ( 六 ) 供股 ( 八 ) 公开配售 ( 九 ) 要约出售 第五章数据说明 第六章其它 附表 1: 港股通交易 结算收费清单 附表 2: 证券组合费费率 附表 3: 存管业务收费标准 / 80

6 本指南所称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 以下简称 联交所 ) 进行申报 ( 买卖盘传递 ),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本指南适用于港股通业务的存管 清算 交收 风险管理 公司行为处理业务, 包括因公司行为衍生出的相关证券的处理业务 各结算参与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存管 一 概述 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交收完成后的港股记录于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 将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以本公司名义存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 ), 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港股通投资者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证券, 以香港中央结算 ( 代理人 ) 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 本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 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 6 / 80

7 明 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港股通业务, 本公司不提供跨境转存管服务 二 证券持有 变动记录查询 ( 一 ) 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查询其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持 有及持有变动等情况 ( 二 )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投资者办理港股持有和持有变动查询业务的, 需提交材料和 办理流程请参照本公司 A 股相关业务规则 ( 三 ) 注意事项 1. 港股交收时间为 T+2, 港股持有余额分为日终持有余额 ( Balance) 可交易数量(Available) 未完成交收数量 (Pending) 和冻结数量 (Frozen) 可交易数量 = 日终持有余额 + 未完成交收数量 - 冻结数量 2. 当投资者同时查询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中记录的 A 股和港股时, 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查询收费根据证券账户与 A 股合并计收, 不单独收取查询费 7 / 80

8 [ 案例 1] 某证券账户 T-1 日日终持有余额为 1000 股 T 日, 进行港股 T+0 回转交易, 买入 800 股后再卖出 1800 股 T 日未完成交收数量记录为 =-1000 股 可交易数量于 T 日日终记减 1000 股 T+2 日交收完成后, 日终持有余额为 0 日期 事项 可交易数量 (A) 日终持有余额 (B) 未完成交收数量 (P) 冻结数量 (F) T T 买入 800 股, 卖出 1800 股 T T 三 协助执行业务 ( 一 ) 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协助人民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 办理本公司存管的港股证券的查询 冻结与解冻 ( 包括证券轮候冻结 续冻 轮候解冻 ) 扣划 ( 二 )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办理港股协助执行业务的,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请参照 本公司 A 股相关业务规则 8 / 80

9 ( 三 ) 注意事项 1. 冻结受理当日, 本公司根据交收程序完成后的交收结果协助冻结 扣划 ( 可冻结最大数量 = 申请日 (A 日 ) 日终持有余额 -A-1 日净卖出数量 -A 日净卖出数量 - 已冻结数量 ) 2. 港股证券冻结可以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通过香港结算派发的红股和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 若派发的红股为非港股通标的证券但在联交所挂牌交易的, 一并予以冻结 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将在冻结解除或扣划后按照香港结算向本公司派发的金额, 通过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发放给投资者 3. 如香港为非交易日 内地为交易日的, 本公司受理并办理港股通的协助执行业务 4. 本公司协助执行扣划业务的, 按照附表 3 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 本公司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 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 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 邮寄至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股份过户, 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 5. 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 协助执行扣划业务的办理周期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 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等风险 9 / 80

10 四 证券质押 ( 一 ) 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中的港股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 二 )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办理港股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的,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 流程请参照本公司 A 股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 办理 ( 三 ) 注意事项 1. 质押登记受理当日, 本公司根据交收程序完成后的交收结果办理质押登记 ( 可质押最大数量 = 申请日 (A 日 ) 日终持有余额 -A-1 日净卖出数量 -A 日净卖出数量 - 已冻结数量 ) 2. 质押的质物包括质押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通过香港结算派发的红股和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 若派发的红股为非港股通标的证券但在联交所挂牌交易的, 出质人可在质押解除后卖出该股份 无选择权的现金红利将在质押解除后按照香港结算向本公司派发的金额, 通过出质人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发放给出质人 3. 如香港为非交易日 内地为交易日的, 本公司受理并办理 港股通的质押业务 10 / 80

11 五 证券变更登记 ( 一 ) 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因法人资格丧失 继承 离婚 投资者 向基金会捐赠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港股非交易 过户业务 ( 二 ) 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因以上各种原因办理港股非交易过户的, 需提交材料请参照本公司 A 股相关业务规则 本公司对非交易过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 按照附表 3 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收取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和过户费 本公司将报税材料邮寄至香港结算, 并将印花税税款交至香港结算, 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并在成交单据贴印花后, 邮寄至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相关通知和材料后办理股份过户, 并将成交单据寄送给投资者 ( 三 ) 注意事项 1. 本公司不办理港股通投资者因协议转让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2. 如香港为非交易日 内地为交易日的, 本公司受理并办理港股通的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3. 因要向香港印花税署缴付印花税, 非交易过户的办理周期 11 / 80

12 至少需要八个港股通交易日, 投资者须注意其中可能带来的股价波动 司法冻结等风险 4. 就法人资格丧失或继承遗产事宜, 在符合香港法例的要求下, 可申请豁免缴付印花税 如需申请豁免的, 本公司将豁免材料代为邮寄至香港结算, 由香港结算转交至香港印花税署, 香港印花税署审核通过的, 可豁免缴付印花税 第二章清算交收 一 基本原则 ( 一 ) 结算机构连接 本公司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 按照其业务规则, 根据其提供的清算数据, 接受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指定, 与香港结算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并向其承担交收责任 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本公司的交收义务的, 本公司在港股通结算业务中的责任仅限于依据香港相关法律程序, 协助境内结算参与人向香港结算追索, 追回的证券和资金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境内结算参与人, 最终产生的损失由境内结算参与人分担 ( 二 ) 分级结算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12 / 80

13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本公司组织完成 本公司作为境内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为港股通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本公司负责办理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 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境内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境内结算参与人与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划付, 应当委托本公司办理 ( 三 ) 结算货币及换汇安排 除风险管理业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 本公司与香港结算之间的其他业务以香港结算确定的币种为结算货币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之间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港币及其他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 由本公司与具备港股通换汇资格的结算银行 ( 以下简称 换汇银行 ) 在香港完成 二 清算 ( 一 ) 证券的清算 1 每个港股通工作日 ( 以下简称 工作日 ) 日终, 本公司根 据上交所成交数据计算每笔成交记录在交收日的证券应收 应 1 港股通工作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交收日 13 / 80

14 付数量 ( 二 ) 资金的清算 资金清算包括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证券组合费清算 公司行为资金清算及风控资金清算四项, 均包含港币和人民币两次清算 每个工作日日终,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当日交易资金清算 ; 根据投资者前一日日终证券持有数量及收盘价进行证券组合费清算 ; 根据投资者通过 CCNET 2 申报的公司收购 参与供股 公开配售和现金红利等数据进行公司行为资金清算 ; 根据各参与人未交收头寸数据进行风控资金清算 上述资金, 均先后进行港币和人民币两次清算 : 根据当日适用的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进行证券交易资金及证券组合费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从香港结算收到红利资金或公司收购款, 在港完成换汇并将人民币资金汇至境内后, 根据换汇汇率, 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根据供股或公开配售有效申报数据, 在向换汇银行询价并确定换汇汇率后, 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根据香港结算提供的风控资金汇率, 进行风控资金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 详见 第三章风险管理 ) 2 即原 PROP 14 / 80

15 1. 交易资金 ( 含相关税费 ) 及证券组合费的清算对这两项资金清算均是先进行港币资金的清算, 再根据适用汇率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1) 单笔交易应收付金额 ( 按港币计 ) = 成交金额 ( 印花税 + 交易征费 + 交易费 + 交易系统使用费 + 股份交收费 ) 其中, 成交金额 = -Round(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2), 买入为负, 卖出为正 ( 买入时成交数量为正, 卖出时成交数量为负 ); 印花税 = Roundup(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印花税税率, 0); 交易征费 =Round(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交易征费费率, 2); 交易费 =Round(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交易费费率, 2); 交易系统使用费 = 交易系统使用费费率 ( 按笔收取 ); 股份交收费 = Round{If [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股份交收费费率 >100,100,Max(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股份交收费费率,2)],2} 各费率参见附表 1 (2) 各证券账户证券组合费的清算金额 ( 按港币计 ) 证券组合费是由于投资者持有证券而需向香港结算支付的存管和公司行为类服务费用, 等于证券持有市值乘以对应费率 15 / 80

16 证券组合费实行超额累退计算方式 即, 持有市值越高部分, 费率越低 证券组合费费率参见附表 2 计算区间内某证券账户每日的证券组合费 = 第一阶梯组合费 + 第二阶梯组合费 + + 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所在阶梯组合费 = Roundup( 第一阶梯市值上限 适用档位费率 /365+ 第二阶梯市值上限 适用档位费率 /365+ +( 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 - 适用档位下限值 ) 适用档位费率 /365,2) 其中 : 1 该证券账户上日日终持有市值 ( 按港币计 )=Σ 上日日终该证券账户各证券代码持有数量 (balance) 上一港股通工作日收盘价 2 证券组合费按自然日收取 对于周末和节假日的情况, 顺延到下一个港股通工作日计算 例如, 周一计算上周五 周六和周日三日的证券组合费 3 计算港股通非工作日市值时, 收盘价取前一港股通工作日的收盘价 4 对于证券组合费清算时找不到清算路径 ( 未指定交易 ) 的, 本公司进行挂账处理 待该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 向新指定的交易单元所对应的备付金账户进行收取 [ 案例 2] 假设某证券账户的 8 月 1 日和 8 月 2 日的证券组合市值如 16 / 80

17 下 : 8 月 1 日 ( 周四 ):1000 亿港币 8 月 2 日 ( 周五 ):3000 亿港币 则 8 月 2 日及 8 月 5 日计算的证券组合费金额如下 : 计算起始日计算终止清算日期期日期 8 月 2 日 8 月 1 日 8 月 1 日 ( 周五 ) ( 周四 ) ( 周四 ) 8 月 5 日 8 月 2 日 ( 周 8 月 4 日 ( 周一 ) 五 ) ( 周日 ) 按适用费率计算各区间证券组合费 区间 1:500 亿 *0.008%/ 365 区间 2:500 亿 *0.007%/365 区间 1:500 亿 *0.008%/ 365 区间 2:2000 亿 *0.007%/365 区间 3:500 亿 *0.006%/365 证券组合费总计 ( 港币 ) 20, , =172, 每一自然日的证券组合费计算结果进位保留 2 位小数 (3) 根据换汇结果进行人民币清算 根据港币清算结果, 本公司向换汇银行询价并确定换汇汇 率后, 核算 ( 详见以下 换汇安排 部分 ) 确定当日买入结算 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据此进行人民币应收付金额的 清算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 2 位小数 即 : 单笔买入交易应收付金额 ( 按人民币计 )= 单笔买入交易应 收付金额 ( 按港币计 ) 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单笔卖出交易应收付金额 ( 按人民币计 )= 单笔卖出交易应 收付金额 ( 按港币计 ) 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各证券账户证券组合费的清算金额 ( 按人民币计 )= 该证券 账户证券组合费的清算金额 ( 按港币计 ) 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 案例 3] A 账户 7 月 4 日 ( 周五 ) 持有 5,000 股票 00002, 17 / 80

18 当日收盘价 港币 A 账户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 周一 )10:00 买入 10,000 港股 00001, 价格 HK$/ 股 ; 卖出 5,000 股票 00002, 价格 60.90HK$/ 股 该账户 7 月 7 日清算数据如下 : 1 先清算港币数据 : 买入应付 ( 港币 ) = 成交金额 ( 印花税 + 交易征费 + 交易费 + 交易系统使用费 + 股份交收费 ) =-10, ( 10, %+10, %+10, % , %) =-1,206,000-(1, ) = -1,207, 卖出应收 ( 港币 ) = 成交金额 ( 印花税 + 交易征费 + 交易费 + 交易系统使用费 + 股份交收费 ) =5, (5, %+5, %+5, %+0.5+5, %) =304, ( ) =304, 应付证券组合费 ( 港币 ) 清算 =-( %/365) 3 18 / 80

19 = = 再清算人民币数据假设, 当日根据计算出的卖出结算汇兑比率和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分别为 : 和 , 则上述交易人民币清算结果为 : 买入应付 ( 人民币 ) = 买入应付 ( 港币 ) 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 -1,207, = -968, 卖出应收 ( 人民币 ) = 卖出应收 ( 港币 ) 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304, =242, 证券组合费并入当日交易清算并一同进行换汇处理, 因此, 也采用当日卖出结算汇兑比率进行清算 : 应付证券组合费 ( 人民币 ) = =-0.17 由于港股通业务涉及的交易 风控等资金交收时点不同, 且存在因沪港工作日不同及香港风球 黑雨等特殊情况, 因此, 对港股通业务不再进行结算参与人资金预交收, 即港股通结算 19 / 80

20 备付金可用余额不增减已交易未交收的交易清算数据, 可用余额 = 账户余额 - 冻结余额 结算参与人需根据结算明细自行做好资金安排, 确保资金交收的完成 2. 公司行为类业务资金的清算相关业务主要涉及现金红利和公司收购等应收资金, 以及供股和公开配售应付资金几类业务的清算 ( 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指南第四章公司行为相关内容 ) 对该类资金, 本公司先进行港币清算, 再进行人民币清算 (1) 应收资金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应的港币现金红利款或公司收购款后, 在香港完成换汇并汇至境内后, 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各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 ( 按人民币计 )= 各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 ( 按港币计 ) 换汇汇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 2 位小数 (2) 应付资金本公司完成前述应付供股 / 公开配售款清算后, 与换汇银行协商确定换汇汇率, 对内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 / 公开配售款 ( 按人民币计 )= 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 / 公开配售款 ( 按港币计 ) 换汇汇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 2 位小数 [ 案例 4] 7 月 3 日为 股票的红利登记日 ( 不含选择权 ) / 80

21 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90 HK$/ 股 ( 税后 ) A 账户当日日终持有 股票共计 40,000 股 本公司于 7 月 14 日一早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关的港币红利资金后在香港完成换汇 ( 汇率 : 1HK$= ), 并汇划至上海 7 月 15 日本公司进行资金清算 1 先清算港币数据 : 登记日, 本公司进行红利权数据的清算 7 月 15 日, 本公司先进行港币资金清算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 ( 按港币计 ) = 该证券账户现金红利权数量 每份红利权对应的红利金额 ( 税后, 以港币计 ) =40, =36, 再清算人民币数据 7 月 15 日, 本公司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 ( 按人民币计 ) = 该证券账户应收现金红利款 ( 按港币计 ) 换汇汇率 =36, =28, / 80

22 ( 三 ) 换汇安排 1. 每个港股通工作日 (T 日 ) 前一自然日晚, 换汇银行按与 本公司约定的时点, 向本公司提供港币对人民币双边汇兑参考 3 汇率, 作为 T 日全市场投资者港股通交易的换汇汇率参考价, 由上交所对市场公布 结算参与人可参考该汇率, 作为控制客 户资金的参数 如遇离岸港币对人民币汇率在换汇银行提供本 公司后发生巨幅波动的, 换汇银行可经与本公司协商, 在 T 日 上午 6:00 前调整参考汇率区间, 上交所将向市场公布最新数据 2.T 日收市后, 本公司向换汇银行提供前述当日港币清算应 付或应收净额 ( 含交易 结算税费 ), 由换汇银行根据与本公司 4 确定的相关换汇安排提供及确认实际换汇汇率 3. 确定换汇汇率后, 本公司将全市场换汇成本按当日所有买 入 / 卖出成交金额 ( 含交易 结算税费 ) 进行分摊, 形成当日买 5 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并按此对内进行人民币 资金清算 4.T+2 日, 本公司根据前述与换汇银行确定的换汇汇率, 与 换汇银行完成就 T 日换汇交易的资金交割, 履行与香港结算之间 就 T 日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义务 [ 案例 5] 3 换汇银行提供的港币对人民币双边参考汇率为即时路透离岸市场中间价 ±3%, 中间价为即时买入 卖出汇价的平均值 4 正常情况下最终换汇汇率不会超出前述参考汇率 但市场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 最终换汇汇率可能超出参考汇率 该换汇交易的达成在 T 日, 实际货币的兑换交割在 T+2 日 5 港股买入交易使用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港股卖出交易使用买入结算汇兑比率 22 / 80

23 7 月 6 日晚间, 换汇银行向本公司提供次日换汇参考汇率 为 :( 银行 ) 买入参考汇率 ( 银行 ) 卖出参考汇率 ( 假设提供参考汇率时, 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中间价为 ) 7 月 7 日收市后, 当日港币清算结果为 : 买入成交 ( 含税费, 包括证券组合费 )300 亿港币, 卖出成 交 ( 含税费 )200 亿港币, 本公司净应付香港市场 ( 包括应支付 给联交所的交易税费, 以及应支付给香港结算的结算费用 )100 亿港币 根据清算净额, 本公司向换汇银行做买入 100 亿港币 的换汇交易, 换汇银行报出换汇汇率为 据此, 本公司 计算整个市场的换汇成本, 将其分摊至当日所有买入成交 ( 含 税费 ) 和卖出成交 ( 含税费 ) 中, 确定最终的买入结算汇兑比 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具体过程如下 : 全市场买入交易应付港币 ( 包括税费, 亿 ) -300 全市场卖出交易应付港币 ( 包括税费, 亿 ) 200 全市场净应收付港币 ( 包括税费, 亿 ) -100 与换汇银行商定的最终兑换 汇率 ( 因为是净应付, 因此用卖出 价 ) 全市场换汇成本 ( 亿 ) -100 ( )= 每 1 港元交易 ( 含税费 ) 应分摊的换汇成本 1.100/( )= 卖出结算汇兑比率 买入结算汇兑比 确定人民币清算所用参数 率 = = / 80

24 三 交收 ( 一 ) 证券交收 T+2 日日终 ( 权益登记处理前 ), 本公司根据前述交易清算数据及相关非交易清算数据, 通过在每个证券账户的逐笔记增和记减, 完成证券交收 由于上交所对交易实施前端监控, 境内投资者一般不会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情况 对由于境内结算参与人错误指定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由相关境内结算参与人承担相应责任 ( 二 ) 资金交收 1. 结算资金账户管理 (1) 结算资金账户开立及变更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自营和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 用于港股通业务的资金结算 境内结算参与人自营及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暂无需缴纳最低结算备付金 申请开立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港股通交易结算业务开通申请 ; 2 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 24 / 80

25 3 由开户银行出具的经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报备的预留收款账号银行报备证明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调整范围外的结算参与人以及自有性质银行账户无需提供 ) 关于预留收款账户的其他注意事项请参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4 业务许可等其他资料 : A. 有权机关批准文件 ( 如有权机关批复 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的 港股通服务协议 换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等 );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C. 印鉴卡 ( 一式三联 ); 5 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公司结算业务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 为申请人分配相应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号 风控资金账号 结算参与人沿用原有 CCNET 用户, 无需单独开立 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 向结算参与人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 结算参与人在获准开通结算业务后, 应妥善保管本公司交付的相关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单及印鉴卡一联, 以备查阅 当港股通结算账户相关信息 ( 包括指定收款账户 结算参与人名称 预留印鉴 以及其他基础资料 ) 发生变更时,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结算业务部, 并提交变更申请资料, 以保证日常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25 / 80

26 港股通交易的结算路径同现有沪市 A 股交易的结算路径 如涉及交易单元结算路径变更或注销, 必须确定该交易单元已无未交收港股结算业务及其他因港股通业务引起的限制结算路径变更或注销的情况 对于选择托管人模式结算的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 使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 ) 以及基金 年金 保险产品 ( 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交易 ) 等, 相关管理人 (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保险机构等 ) 于取得港股通交易权限的同时, 需确保其交易对应的港股通结算责任已有效落实, 否则, 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 结算资金划拨 1 资金划入本公司在境内港股通结算银行开立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 人民币 ), 并向市场公布 对于划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 结算参与人须将资金划入上述账户, 并注明港股通备付金账号 若参与人将资金划入非上述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的, 该笔划入资金将入账失败, 结算参与人须重新划入 港股通结算银行收到划入本公司账户的资金后, 根据结算参与人注明的结算资金账户账号 ( 十八位 ), 通过 CCNET 银行端向本公司发送入账指令, 交收系统自动将资金贷记结算参与人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入账办理时间为 8:30-16:00 26 / 80

27 结算参与人划入港股通结算资金时须注意 : A. 港股通结算资金须划入港股通结算银行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 B. 必须注明港股通备付金账户账号 ( 十八位 ) 6 ; C. 及时查询进账情况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询划入资金到账情况 如有问题, 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 2 资金划出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将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划至其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结算参与人要充分考虑资金在途及整体资金交收的需要, 尽量保证结算资金的充足性 稳定性, 避免因调配原因造成交收透支 对外划款办理时间为 8:30-15:30 结算参与人的对外划款主要是通过 CCNET 综合业务终端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 经本公司同意, 可采用传真书面划款凭证方式进行 相关注意事项请参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2. 交收安排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 每个资金交收日 (T+2 日 ), 本公司通过两个批次进行资金交收 本公司对港股通业务不做资金预交收处理, 不对港股通结 6 因风控资金通过备付金账户扣收, 因此, 结算参与人若划入风控资金, 也应注明对应的备付金账户账号 27 / 80

28 算备付金账户的已交易未交收资金做预增或预减 结算参与人需要精确计算并合理安排资金, 确保交收时点不发生资金透支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不与 A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作关联交收 (1) 交收批次在各交收时点, 本公司根据相应的清算结果, 完成资金的交收, 记增或记减结算参与人港股通备付金账户余额 批次 时点 交收内容 T+1 日清算的风控资金 第 1 批 10:30 T 日交易资金清算净应付资金 T+1 日清算的公司行为资金 第 2 批 18:00 T+1 日清算的证券组合费 T 日交易资金清算净应收资金 (2) 交收透支 上述两个交收时点, 每个交收时点发生资金交收不足均认 定为交收透支 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收透支处理基本同现 有 A 股业务做法 交收违约金和透支资金利息收取方式和比率 比照 A 股 交收违约金 =Max[ 日间交收 ( 第 1 批次 ) 透支金额, 日终交 收 ( 第 2 批次 ) 透支金额 ] 违约金率 透支资金利息 = 日终交收 ( 第 2 批次 ) 透支金额 结算备付 金利率 /360 (3) 港股通结算资金账户计息 28 / 80

29 结算参与人港股通结算资金账户的计息处理原则 :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外结算银行给付的利息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为分摊基础 ; 香港结算给付的利息以风控资金账户为分摊基础 具体如下 : 本公司在境内港股通结算银行开立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 人民币 ) 及在香港开立的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收到相关利息后, 以各自计息周期内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的日终累计余额按比例计付利息 对于从香港结算收到的人民币风控资金利息, 以计息周期内各结算参与人风控资金账户的的日终累计余额按比例计付利息 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获得的利息将自动结转至对应的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 3. 特殊清算 交收安排由于恶劣天气等原因, 香港市场在交易 清算 交收方面有一些特殊的安排, 本公司相应也需对境内市场做出清算 交收调整 具体如下 : 情况一 : 若当日因风球和黑色暴雨天气确认为香港结算的非交收日 (9 点前发布讯号 / 预警, 且在 12:00 时仍未解除 ) 则当日 10: 30 的资金交收暂停 ( 若 12 点前解除, 则开始交收处理 ) 12 点时仍未解除, 确认当日为非交收日的, 系统进行以下处理 : 29 / 80

30 对于交收日为当天 (S 日 ) 的交易应收应付资金 风控资金 证券组合费应付资金 公司行为类资金及相关证券, 交收日均调整为次一港股通交收日 (S+1 日 ) 对于交收日为 S+1 日的交易应收应付资金及证券, 交收日均调整为 S+2 日 当日日终清算处理照常进行 若香港结算调整后的交收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的, 本公司对当日港股通交收不做延迟交收处理 情况二 : 若讯号 / 警告在 9 点至 15 点间发布, 且 12 点前仍未解除的, 香港结算当日将进行证券交收, 但资金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收日 (S+1 日 ) 处理, 该日仍为交收日 该种情况下 : (1) 当日证券交收正常处理 (2) 10:30 交收批次的交收视情况确定 若讯号 / 警告在 9:00-10:30 之间发布, 则该批次暂停交收 ; 若讯号 / 警告在 10:30 点之后发布, 则该批次正常处理 (3) 12 点后进行交收日期调整, 将 18:00 批次的资金交收期调整为 S+1 日 (4) 当日日终, 清算处理照常进行 若香港结算调整后的资金交收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的, 本公司对当日港股通资金交收不做延迟交收处理 注意 : 在发生暂停第一批次 (10:30) 交收时, 结算参与人仍需补足应付资金, 待当日确定为非交收日后, 才可根据实际 30 / 80

31 头寸将相应资金划出 情况三 : 半日市按照香港结算的规定, 如果圣诞节 元旦和农历新年前一天 (12 月 24 日 12 月 31 日和农历腊月三十 ) 为工作日, 则上述日期为半日市 : 上午半天交易, 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半日市 (L 日 ) 半日市前一交易日(L-1 日 ) 的交易的交收均将在 L+2 日完成 例如 :12 月 月 23 日为港股通交易日,12 月 24 日为港股通半日市, 12 月 25 日至 12 月 28 日圣诞期间休假日 12 月 29 日将完成 : 12 月 22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 12 月 23 日及 12 月 24 日组合费 风控资金 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 ; 12 月 30 日将完成 : 12 月 23 日 12 月 24 日交易资金的交收 12 月 29 日组合费 风控资金 公司行为资金的交收 第三章风险管理 港股通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涉及证券和资金两个方面 其中, 证券方面, 上交所每日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可用余额数据, 对境内证券账户实施前端监控, 避免投资者发生港股卖空 资金方面, 本公司与境内结算参与人实施 DVP 交收以控制本金风险 31 / 80

32 本公司参照香港结算对本公司的做法, 每日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 以控制价差风险, 上述风控资金按人民币缴纳 由于持有体系 净额轧差等因素, 本公司对境内参与人收取的风控资金, 与本公司向香港结算缴纳的风控资金不直接挂钩 此外, 按照 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 互不传递 的原则, 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 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在联交所市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 但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本公司缴纳结算保证金 一 基本风控流程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自营和客户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参与人缴纳的港股通风控资金 每日日终 18:00, 完成证券交收处理后, 本公司进行风控资金清算, 计算各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次一交收日应缴纳的差额缴款 按金 风控资金的清算先按港币计算, 再根据香港结算提供的风控资金汇率及本公司确定的折扣率, 换算成人民币 次一交收日 10:30, 本公司进行风控资金交收, 风控资金的交收币种为人民币 交收时, 先全额返还上一日已收取的风控资金, 再全额收取应缴纳的差额缴款和按金 收取 / 返还比照国债预发行业务保证金做法, 通过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收取和 32 / 80

33 返还, 收取和返还数据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发送 二 结算参与人需缴纳风控资金的计算 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 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 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 这两项风控资金主要用于覆盖参与人出现违约时可能产生的价差风险 其中, 差额缴款是指每日收市后,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名下各证券品种对应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 根据其最新市值和对应成交金额的差值情况, 结合相关计收原则, 计算参与人需要缴纳的款项 按金是指每日收市后, 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的成交情况 当日市值 以及证券担保品情况, 以各备付金账户为单位, 计算其按金持仓后, 结合按金率和按金乘数计算其需要缴纳的款项 ( 一 ) 差额缴款 1. 计算原则对每个参与人的港股通备付金账户, 以证券代码为单位 ( 剔除豁免计算的品种 ), 对于 T 日有交易的证券品种 及 T-1 日有交易的证券品种, 若之前有未完成交收的交易头寸也需计入, 按对应交收日汇总计算参与人该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 33 / 80

34 未完成交收头寸是指备付金账户在各交易日发生交易但尚未完成交收的各证券品种的应收付数量, 一般包括上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和当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 在遇特殊交收期安排时, 还包括之前交易日所形成的, 本应于当日完成交收但被推迟至下一日交收的头寸 2. 豁免计算情况参与人涉及交易的证券品种, 若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将不纳入 差额缴款 计算 情况 1: 跨日未交收头寸 =0( 即 : 该品种 T-1 日 T 日买卖数量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 ( 如有 ) 轧抵为零 ), 且 卖出成交金额 - 买入成交金额 >0; 情况 2: 跨日未交收头寸 >0( 即 : 该品种 T-1 日 T 日买卖数量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 ( 如有 ) 合计为股份净买入 ), 且 卖出成交金额 - 买入成交金额 >=0; 3. 具体计算对每个备付金账户, 根据对应交收日尚未完成交收的头寸, 逐日计算其差额后, 汇总生成该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 并确定其差额缴款项 每个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 = 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 应于 T+2 日交收的 34 / 80

35 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 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 顺差项 + 逆差项 )+ 应 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 顺差项 + 逆差项 ) 若备付金账户的未交收头寸跨日净差额 >=0, 则该备付金账户的差额缴款 =0 为净顺差额 ; 否则该备付金账户的差额缴款 = 其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其中 : 35 / 80 为净逆差额 (1) 参与人差额 及顺差和逆差的定义如下 : 某备付金账户对某证券品种 该参与人差额 情况 净买入 T 日收盘市值 - 成交金额 >=0 顺差 T 日收盘市值 - 成交金额 <0 逆差 净卖出 成交金额 -T 日收盘市值 >=0 顺差成交金额 -T 日收盘市值 <0 逆差 注 : 1 需分别计算应于 T+1 T+2 日交收的差额 2 差额的最小统计维度为 参与人备付金账户 - 证券品种 - 对应一个交收日期 (2) 根据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对应某一交收日的尚未完 成交收的交易头寸情况, 按以下原则, 确定各品种的顺逆差额 是否计入参与人的未交收头寸净差额 参与人某个证券品种 i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净卖出 境内市场境内市场豁免情况顺差 (>0) 逆差 (<0)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 计入 计入 净卖出 全部豁免 不计 计入 净卖出 部分豁免 不计 计入 净卖出 不豁免 计入 计入 净买入或轧差为零 / 计入 计入 净卖出 全部豁免 不计 视可用余额情况豁免

36 净卖出 部分豁免 不计 计入 净卖出 不豁免 不计 计入 注 :1 全部豁免 指中国结算提交的担保品足额 ( 根据香港 结算的业务规则, 中国结算只能提交境内市场净卖出品种作为 担保品 ) 2 部分豁免 指中国结算已提交 ( 针对应于 T+1 日交收 的未交收头寸 ) 或可提交 ( 针对应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 的担保品数量 >0, 但不足额 3 不豁免 指某证券品种境内市场为净卖出, 但中国结 算已提交 ( 针对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 或可提交 ( 针 对应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 的该证券担保品数量 =0 果计为零 4 顺差 不计, 即当计算项结果为顺差时, 该项最终结 5 视可用情况豁免 : 指参与人逆差项 =[ 净卖出逆差 (1- 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 / 参与人净卖出数量 )] 其中 :A. 对于应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 = Min{ 参与人应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 收头寸净卖出数量, 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名下 应于 T+2 日交收的 未交收头寸为净卖出证券 i 的证券账户 {Min [Max( T 日日终余额 -T 日交收净增数量 - 冻结数量,0), 该证券账户应于 T+2 日交收的 未交收头寸净卖出股数 ]} } 参与人净卖出数量 = 参与人应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 卖出数量 36 / 80

37 B. 对于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 参与人可用担保品数量 = Min{ 参与人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 收头寸净卖出数量, 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名下 应于 T+1 日交收的 未交收头寸为净卖出证券 i 的账户 {Min [Max( T 日日终余额 -T 日 交收净增数量 - 冻结数量 - 应于 T+2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数 量,0), 该账户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卖出股数 ]} } 参与人净卖出数量 = 参与人应于 T+1 日交收的未交收头寸净 卖出数量 6 未交收头寸根据对应交收日, 以交收日为单位合并计算 例如 :2014 年圣诞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是 12/29, 圣诞节前交易 交收安排如下 : 日期交易日对应交收日 12/22 是 12/29 12/23 是 12/30 12/24 仅上午开市, 当日为非交收日 12/30 因此, 在计算差额缴款时,12/22 交易的未交收头寸单独计 算 ;12/23 和 12/24 交易的未交收头寸合并计算 ( 因为其对应交 收日均为 12/30) [ 案例 6] 若参与人 A 名下各证券账户 T-1 日,T 日成交记录及成交金 额如下, 并假定各证券账户 T 日无交收净增 冻结情况 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交易日期证券代码证券账号 T 日持有 (+ 买 /- 卖, 股 ) (HKD) A T-1 日 A / 80

38 对应交收日期 T 日 证券代码 A A A A 计算参与人差额缴款 : 净成交数量 (+ 买 /- 卖, 股 ) 净成交金额 (HKD) T 日盯市价 (HKD) 市值 (HKD) 境内市场情况 T 轧差为 0 日 T 净卖, 因担保品足额而日 ( 净卖 ) 全部豁免 T 日 T+2 日 ( 净买 ) 净买 -400 ( 净卖 ) 差额缴款 (HKD) +10 ( ) (1-150/300) = ( ) 净卖, 因担保品足额而 (1-0/400) 全部豁免 =-30 该参与人 T 日清算的差额缴款汇总 : -45(HKD)( 逆差额 ) ( 二 ) 按金 1. 计算公式参与人应缴纳的按金 = 按金持仓 按金率 按金乘数其中 : 按金持仓是指每日收市后, 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各证券品种未完成交收的净买入交易头寸市值和净卖出交易头寸市值, 分别扣减该备付金账户名下可作为净卖出交易头寸的合资格证券担保品市值, 两者取大所确定的按金计算基准 按金持仓 38 / 80

39 =Max(A 项 -B 项,C 项 -B 项,0) =Max{[ 合计跨日待收取数额 ( 即 A 项 )- 合计跨日待交付 SSC 市值 ( 即 B 项 )],[( 合计跨日待交付数额 ( 即 C 项 )-B 项 )], 0} 注 1: 跨日待收取 或 跨日待交付 指所有尚未交收的交易头寸, 通常包括 T-1 日和 T 日, 但若 T 日为香港结算的非交收日, 则 跨日待交收 或 跨日待交付 将包括 T-2 日 T-1 日和 T 日三天, 以此类推 注 2:A B C 三项均以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计算, 均根据 T 日盯市价, 计算市值 A. 合计跨日待收取数额 ( 按盯市价计 ) = 该参与人 其中 : 未交收证券品种 i 的跨日待收取数额 = 合计跨日净买入数量 T 日盯市价 B. 合计跨日待交付 SSC 市值 = 该参与人 其中 : 未交收证券品种 i 的跨日待交付 SSC 市值 ( 仅针对跨日合 39 / 80

40 计为净卖出的品种 ) = 合资格证券品种 i 的 SSC 数量 / 备付金账户名下证券品种 i 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证券品种 i 的净卖出市值其中 : 以下 (1) (2) 项均针对跨日净卖出证券品种计算 (1) 合资格证券品种 i 的 SSC 数量 =, 备付金 账户名下证券品种 i 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 对于证券品种 i, 证券账户 j 的合资格 SSC 数量 = Min { Max [ 账户 j 关于证券品种 i(t 日日终持有余额 -T 日交收净增数量 - 冻结数量 ),0 ], 账户 j 关于品种 i 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 对于证券品种 i, 证券账户 j 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 证券账户 j, 为 T-1 日 T 日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的合计净卖出证券品种 i 的股份数量 (2) 备付金账户证券品种 i 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 T-1 日 T 日及之前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的合计净卖出品种 i 的股份数量 注 : 以上针对该备付金账户名下, 证券品种 i C. C 项合计跨日待交付数额 ( 按盯市价计 ) 40 / 80

41 = 该参与人 其中 : 未交收证券品种 i 的跨日待交付数额 = 合计跨日净卖出数量 T 日盯市价 D. 按金率 按金率是指香港结算基于恒生指数历史两日最大波幅的统 计所设定的比率 E. 按金乘数 按金乘数是指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情况调整 其按金收取比例的参数 [ 案例 7] 假设参与人 JS101( 备付金账户 ) 名 下有 3 个证券账户 A A A ,T-1 日及 T 日的成交明细如下,T-1 日之前没有未交收的交易头寸 : 参与人代码 :JS101 备付金账户 : 证券账号成交日期证券代码 成交 方向 成交 数量 成交 价格 成交金 A T-1 日 B A T 日 B A T-1 日 B A T 日 S A T-1 日 S A T 日 S 备付金跨日净卖出数量 额 T 日盯市价 T 日市值 A 项 C 项 B 项 ( 明细见表 2) =120/ =240 A T-1 日 B A T 日 B A T-1 日 B A T 日 S / 80

42 A T-1 日 S A T 日 S 备付金跨日净买入数量 假设按金率 =22% 按金乘数 =1 对于参与人 JS101,T 日日终清算的应缴纳按金 ( 于 T+1 日 10:30 交收 ) = 按金持仓 按金率 按金乘数 =Max(A-B,C-B,0) 22% 1=Max( , ,0) 22%=60 22%=13.2 HKD 表 1: 按金的计算 假设上述三个证券账户持仓情况如下 : 证券账号 证券代码 T 日日终持 T 日交收净增跨日交易数量净额合资格 SSC 数有余额数量 (+B/-S) 量 A A A 备付金账户 的合资格 SSC 数量 =Min( ,120)=120 备付金账户 的跨日净卖出数量 =120 ( 三 ) 收取集中抵押金 表 2:B 项的明细项计算 除差额缴款和按金外, 香港结算还将视情况对本公司收取 集中抵押金 考虑到港股通业务前期投资额度有限, 且本公司 自有资金相对充足, 本公司满足缴纳集中抵押金条件的可能性 非常低, 因此目前本公司暂不向结算参与人收取集中抵押金, 但当香港结算对本公司实际收取集中抵押金时, 本公司保留向 境内结算参与人按其相关高风险证券净买入金额占比进行分摊 收取的权利 三 资金交收透支处理 境内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完成资金交收的, 构成资 金交收违约, 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42 / 80

43 ( 一 ) 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请参见本指南第二章资金交收安排中关于交收透支的内容 ( 二 ) 暂不交付或扣划证券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 券, 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 本公司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该 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 三 ) 证券处置 交收违约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 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扣收证券及其权益, 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 剩余部分退还境内结算参与人, 不足部分, 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 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四 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 一 ) 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对存在未了结业务的证券账户, 境内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其 撤销指定交易 ( 二 ) 缴纳结算保证金 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以结算参与人为单 位, 向本公司缴纳 20 万元结算保证金 ( 其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 43 / 80

44 的最低限额将由原先的 20 万元人民币调整至 40 万元人民币 ), 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补缴 退出以及使用等, 具体请参见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 三 ) 港股通业务资格管理 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本公司有权暂停 其港股通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资格, 并提请上交所限制其港股 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 第四章公司行为处理 在港股通业务中,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港股通投资者取得的证券 本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 通过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结算参与人作为整个持有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发挥连通中国结算与其名下港股通投资者的作用 一 结算参与人在港股通公司行为处理中的职能 在港股通业务中, 结算参与人的主要职能包括 : 公司行为信息的转发 : 本公司从香港结算获取有关公司行为信息后, 对信息进行解读, 结合对内业务安排, 完成相关信息登记, 并通过 CCNET 系统通知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通 44 / 80

45 过各自信息发布渠道, 将相关信息通知至名下港股通投资者 意愿征集和申报 : 本公司负责通过 CCNET 从结算参与人处收集意愿, 汇总后向香港结算进行申报 结算参与人负责从其名下港股通投资者处征集意愿, 并通过与 CCNET 系统对接进行申报 CCNET 系统实时应答申报请求, 结算参与人可实时查询到申报受理结果 权益派发 : 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关权益后, 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权益派发 对于直接对应到证券账户的权益证券, 直接派发至相关证券账户 对于权益资金, 派发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由结算参与人派发给名下港股通投资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对于港股通投资者而言, 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时间安排与香港上市公司公告的安排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 为了确保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结算提交意愿征集结果, 本公司对港股通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将比香港结算设定的征集期早结束 对于权益资金, 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权益资金款后, 需要与银行确定换汇汇率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后, 再派发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 因此, 对港股通投资者而言, 现金红利的实际到账日将晚于香港结算派发给本公司的日期 45 / 80

46 二 具体业务处理 ( 一 ) 现金红利派发 1. 现金红利派发 ( 不含选择权 ) (1) 权益信息登记和数据发送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前在系统中完成权益登记, 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 权益数据的处理和发送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记增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 将红利权变动和持有余额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每个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红利权数量等于该证券账户股权登记日日终的持股数量 (3) 红利的清算和发放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当天, 本公司查询相关外币现金红利资金是否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 相关资金足额到账后, 本公司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办理与银行确认换汇汇率 人民 46 / 80

47 币红利金额清算以及向结算参与人发放资金的处理 1 现金红利金额 = 每股现金红利金额 红利权数量 2 现金红利金额小于 1 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根据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应缴纳红利所得税的港股通投资者的每股红利金额按照税后金额计算 (4) 汇率本公司将收到的外币红利款换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派发给结算参与人 ( 如收到的是人民币红利款则无需换汇 ) 香港结算派发红利币种与上市公司公告红利币种不一致的,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的币种红利金额 将该币种兑换成人民币的换汇汇率, 以及本公司按照公告红利币种计算的应收金额, 确定人民币与上市公司公告中币种的换汇汇率 (5) 港股通证券范围内的 H 股红利派发对于港股通证券范围内的 H 股公司红利派发中个人所得税处理和相关业务处理, 本公司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以及 H 股公司的安排办理 2. 现金红利派发 ( 含选择权 ) (1) 权益信息登记和数据发送本公司在红利 ( 含选择权 ) 登记维护日日终将红利 ( 含选择权 ) 登记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 股利选择权的申报在本公司的股利选择权申报期内, 结算参与人通过 CCNET 47 / 80

48 进行股利选择权的申报 申报的数量应为申报选择股票股利的红利权数量 申报数量可以是正整数 负整数, 正数表示申报, 负数表示撤消申报, 不能为 0 若撤销数量大于已申报数量, 申报作失败处理, 结算参与人可于申报前查询已申报数量 申报校验成功的实时反馈受理成功, 受理不成功的实时反馈错误代码和说明 本公司每日日终向结算参与人反馈港股通投资者累计申报股利选择权的受理总数 境内股利选择权申报开始日大于权益登记日, 小于等于申报截止日 在申报截止日信息未维护之前不可进行申报 境内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较香港结算截止日早两个港股通工作日 对港股通范围内含货币选项的现金红利派发业务, 本公司统一接受香港以默认币种派发的红利换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派发给境内结算参与人 (3) 权益数据的处理和发送本公司于股权登记日日终记增港股通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 并于日终将相关权益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在境内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日终, 本公司对股利选择权的申报数据进行处理 若港股通投资者累计申报数量大于港股通投资者账户的红利权可用余额 ( 扣除被冻结的红利权数量 ), 则超出部分作申报失败处理, 未超出部分申报成功 港股通投资者账户的有效申报数量和红利权余额将通过相关数据文件发 48 / 80

49 送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于香港结算股利选择权申报截止日的下一个港股通工作日收到香港结算关于本公司大账户应收股利数据后, 根据港股通投资者的选择权有效申报数量, 将应收股票股利总额在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进行分配 ( 新增应收股票股利暂不能流通 ), 并将应收股票股利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 =( 申报股利选择权的股份数量 每股红利金额 ) 以股代息的价格, 小于 1 股的零碎股舍尾 对于投资者分配的小于 1 股的零碎股, 本公司将根据以股代息价格以现金方式发放 (4) 现金红利的清算和发放香港结算红利资金发放日当天, 本公司查询相关外币现金红利资金是否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 相关资金足额到账后, 本公司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办理与银行确认换汇汇率, 人民币红利金额和零碎股现金清算, 以及向结算参与人发放资金的处理 1 投资者账户现金红利金额 = 每股红利金额 红利权余额, 小于 1 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2 投资者账户应收零碎股现金 =( 申报股利选择权的股份数量 每股红利金额 )-( 投资者账户应收股票股利 ( 整数 ) 以股代息价格 ), 零碎股现金金额小于 1 分的尾数进行舍尾处理 根据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应缴纳红利所得税的 49 / 80

50 港股通投资者的每股红利金额按照税后计算 (5) 汇率本公司将收到的外币红利款换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派发给结算参与人 ( 如收到的是人民币红利款则无需换汇 )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派发的币种红利金额 将该币种兑换成人民币的换汇汇率, 以及本公司按照公告的以股代息价格币种计算的应收金额, 确定人民币与上市公司公告的以股代息价格币种的换汇汇率 (6) 股票股利上市在派发股票股利到账日, 香港结算股票股利股份到账时点早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 本公司在股票股利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 相应股票股利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 香港结算股票股利股份到账时点晚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 本公司于股票股利到账日下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股票股利业务处理, 相应股票股利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上述两种情况下, 境内股票股利上市日期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港股通交易日 3. 关于现金红利派发的特殊情形安排 (1) 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情形若公司行为业务日期在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之前可以确定, 则本公司作出以下特殊安排 ( 以 2014 年 10 月 3 日 6 日和 7 50 / 80

51 日为香港工作日,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7 日为沪市非工作日为例 后 续案例同 ): 1 关于权益登记日, 如果香港结算的权益登记日在这区间, 7 境内登记日提前至最近的沪港市场共同工作日, 比如 : 权益登 记日为 2014 年 10 月 7 日的, 需调整为 9 月 30 日 2 关于红利发放日, 如果香港结算发放日在这区间, 本公司 启动红利发放处理程序的时间延后至最近的港股通交易日, 比 如 : 香港结算红利发放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的, 本公司 10 月 8 日开 始换汇 清算 3 关于选择权申报开始日, 如果香港结算开始日在这区间, 境内选择权申报开始日延后至最近的港股通交易日, 比如 : 香港 结算申报开始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的, 本公司开始日为 10 月 8 日 4 关于选择权申报截止日, 如果香港结算截止日在这区间, 因为本公司需系统做日终处理后才能向香港结算申报, 境内选择 权申报截止日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港股通工作日, 如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 2014 年 10 月 7 日的, 境内申报截止日需 调整为 9 月 29 日 如果香港结算选择权申报截止日为非对称假日 下一港股通交易日 ( 比如 2014 年 10 月 8 日 ), 境内申报截止日需要 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港股通工作日 (9 月 29 日 ) 但 是如果由于申报截止日提前导致境内选择期限不存在, 港股通投 资者无法申报, 本公司将按照默认选择处理 7 沪港市场共同工作日是指沪市工作日且为香港市场工作日, 例如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1 / 80

52 5 关于股票股利派发日, 如果香港结算派发日在这区间内, 股票股利上市流通处理日需延后到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 境内股票股利可卖首日为该上市流通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 如股票股利派发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的, 境内股票股利可卖首日最早需调整为 10 月 9 日 (2) 香港风球 黑雨和半日市情形 1 关于权益登记日, 若香港风球 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 则当日或次日为权益登记日的均顺延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 对于香港半日市为权益登记日的情形, 不做调整 2 关于股票股利上市日, 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 且股票股利延后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 则本公司在股票股利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 相应股票股利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如股票股利延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 本公司于股票股利到账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进行股票股利业务处理, 相应股票股利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3 关于红利资金发放日, 若本公司的红利资金发放日当日香港市场资金不交收, 境内红利资金发放日顺延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收日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另行通知 52 / 80

53 ( 二 ) 送股 1. 一般情形处理 (1) 送股权益登记 上市登记和数据发送香港结算于送股股权登记日前通过港方系统发送送股相关数据 本公司于送股股权登记日前在系统中完成送股权益信息登记, 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2) 送股权益数额的确认本公司于送股权益登记日下一港股通工作日收到香港结算关于本公司大账户应收股利数据后, 根据股权登记日全体持有人明细, 将应收股利总额分配给每位实际持有人 ( 新增应收股利暂不能流通 ), 并将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 算法如下 : 1 本公司大账户的送股数量送股前数量 = 本公司大账户于股权登记日日终的 balance 余额 + 延迟交付数量 根据香港结算相关规则, 计算 送股数量 即本公司获得的送股权数量时, 送股数量 = 送股前数量 每股送股比例, 对于小于 1 股的零碎股利, 采取舍尾处理的算法 2 每个实际持有人的送股数量每个实际持有人的送股前数量 = 该持有人账户于股权登记日日终的持有数量 所有实际持有人的送股权的合计数应等于本公司大账户中的送股权数量 ( 即 送股数量 ) 53 / 80

54 计算每个实际持有人的送股权数量时, 送股权数量 = 送股前数量 每股送股比例, 对于小于 1 股的零碎股利, 适用精确算法 精确算法 : 实际持有人账户中, 对送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零碎股份, 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 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 按照排列顺序, 依次均登记为 1 股, 直至完成全部 送股数量 的送股分配 3 送股上市在派发红股到账日, 香港结算红股股份到账时点早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 本公司在红股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 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 香港结算红股股份到账时点晚于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的, 本公司于红股到账日下一港股通工作日进行红股业务处理, 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上述两种情况下, 境内红股上市日期一般均较香港市场晚一港股通交易日 2. 特殊情况说明 (1) 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情形若公司行为业务日期在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之前可以确定, 则本公司作出以下特殊安排 : 1 关于权益登记日, 如果香港结算的权益登记日在此区间, 境内登记日提前至最近的沪港市场共同工作日, 如香港结算权 54 / 80

55 益登记日为 2014 年 10 月 7 日, 境内权益登记日需调整为 9 月 30 日 2 关于红股派发日, 如果香港结算派发日在此区间内, 红股上市流通处理日需延后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 境内红股可卖首日为该上市流通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 如红股派发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 红股上市流通处理日为 10 月 8 日, 境内红股可卖首日须调整为 10 月 9 日 (2) 关于香港风球 黑雨 半日市的情形 : 1 关于权益登记日, 若香港风球 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 则当日或次日为权益登记日的均顺延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 对于香港半日市为权益登记日的情形, 不做调整 2 关于红股上市日, 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 且红股延后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 则本公司在红股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 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如红股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 本公司于红股到账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进行红股业务处理, 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另行通知 55 / 80

56 ( 三 ) 投票 1. 一般情形处理 (1) 投票信息发布香港结算通过其系统设立并发布有关投票的公司公告及事件, 告知本公司有关投票信息, 包括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投票期间 股东会议类型 会议举行日期 会议地点 投票业务权益登记日 ( 如有 ) 议案编号 议案概述( 不含议案具体内容 ) 等 本公司将以上投票信息进行登记, 并于维护日日终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当将以上投票信息通知其名下的港股通投资者 关于议案具体内容,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披露易网站查找相应股东大会通告, 并将相关内容发送至其名下的港股通投资者 (2) 投票申报港股通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通过本公司 CCNET 系统申报投票意愿 投票选项包括赞成 反对 弃权 ( 上市公司可不设立弃权选项 ) 境内投票截止日比香港结算设立的投票截止日提前一个港股通工作日 (3) 投票结果统计及反馈对于同一笔投票业务, 结算参与人每次申报的投票信息将会覆盖前一次的投票信息 本公司对于校验成功的申报记录于境内投票截止日日终进行处理, 汇总生成本公司名义持有人的 56 / 80

57 投票意愿 本公司汇总征集港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意愿后, 代理港股通投资者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港股通投资者可对同一项议案投赞成票 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持有数量的, 本公司以实际持有为基数按比例分配 (4) 投票业务中途修改对于在现有投票业务的投票期间发行人修改股东会议内容或议案的情况, 香港结算通过其系统终止现有投票业务, 并设立和发布一个新的有关投票的公司公告及事件, 告知本公司有关投票信息 新设立投票业务权益登记日一般同现有投票的登记日 ( 如有 ) 本公司将现有投票业务提前终止, 并将新设立投票业务的相关投票信息进行登记, 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现有投票提前终止以及新设立投票信息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如港股通投资者对被提前终止的投票业务已申报过投票意愿, 已申报的投票意愿视为无效, 本公司不做投票结果汇总和提交 港股通投资者对新设投票业务申报的投票意愿, 本公司按照本业务第 3 点规定方式处理 2. 特殊情况说明 (1) 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的情形若公司行为业务日期在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之前可以 57 / 80

58 确定, 则本公司作出以下特殊安排 : 1 关于权益登记日, 如果香港结算的权益登记日在这区间, 境内权益登记日需提前至最近的沪港市场共同工作日, 如权益登记日为 2014 年 10 月 7 日的, 需调整为 9 月 30 日 ; 2 关于香港结算投票开始日, 如果香港结算开始日在这区间, 境内投票开始日需延后到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 如香港结算投票开始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的, 境内投票开始日将调整为 10 月 8 日 ; 3 关于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 如果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在这区间, 境内投票截止日需要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的前一港股通工作日, 如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为 2014 年 10 月 7 日的, 境内投票截止日将调整为 9 月 29 日 如果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为两市非对称假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 境内投票截止日也需要提前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 比如 2014 年 10 月 8 日为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 境内投票截止日设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公司 10 月 8 日当天向香港结算提交 如果香港结算投票期间太短, 根据以上规则调整后投票期间不存在, 本公司无法进行投票意愿征集, 对该笔投票业务不向香港结算做投票申报 (2) 香港风球 黑雨 半日市的情形对于香港风球 黑雨导致证券不交收的情形, 本公司做以下特殊安排 : 58 / 80

59 对于香港风球 黑雨当日为权益登记日的投票业务,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通知将现有投票业务撤销, 并建立一个新的投票业务 ( 新投票的权益登记日为当日的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 对于香港风球 黑雨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为权益登记日的投票业务,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发布的通知将现有投票业务的权益登记日改为香港结算与发行人确认的日期 对于香港半日市为权益登记日的投票业务, 权益登记日不做调整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另行通知 ( 四 ) 公司收购 1. 受理范围根据 港股通细则 的规定, 接受港股公司收购建议 ( 包括有条件收购和无条件收购 ) 的投资者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港股公司收购中的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或撤回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 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收购资金 ( 证券 ) 的支付等 对于强制性公司收购, 本公司会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公告办理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收购资金 ( 证券 ) 的支付, 无需投资者申报 2. 港股公司收购信息登记 59 / 80

60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中央结算系统公布的公司收购通知信息办理港股公司收购信息登记, 登记信息中申报截止日期会结合两地市场节假日安排及本公司对内业务处理安排提前截止 港股公司收购登记信息在本公司维护入系统的当天, 通过港股通知信息文件 (hk_tzxx.***) 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通过各自信息发布渠道, 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至名下客户 若港股公司收购信息发生变更或取消的, 本公司会将变更后的登记信息在信息变更当天, 通过港股通知信息文件 (hk_tzxx.***) 发送给结算参与人 3. 接受收购建议的股份申报及申报股份的保管注销 (1) 申报方式同意接受收购建议的港股持有人申报接受或撤回收购建议应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实时申报, 并查询相关申报受理结果 证券公司接到投资者申报或撤销申报的申请后, 通过本公司 CCNET 中通用接口软件进行逐笔申报, 或采用数据文件导入功能进行批量申报 申报期限为本公司发布的港股公司收购登记信息所载明的起始日至截止日 ( 截止日为香港市场截止日的前两个港股通交易日 ); 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每个内地交易日的 9:00-16:00 对于处理类型为单批次的, 已申报成功数量可在申报截止日前撤销, 可撤销数量为累计申报成功数量 60 / 80

61 (2) 申报内容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 CCNET 申报时, 应按照公司收购代码进行申报 公司收购代码以本公司发送的港股通知信息文件 (hk_tzxx.***) 为准, 申报的内容主要是 : 公司收购代码 证券账户 申报数量 清算编号等 其中申报数量, 正数表示接受收购建议, 负数表示撤回申报 (3) 申报的确认本公司在接到接受收购建议申报或撤回申报后将对申报数据进行实时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关键字段无漏填 申报编号唯一 证券账户和公司收购代码合法性 证券账户状态 指定交易关系等 实时检查通过的, 反馈结果为 已受理, 表示该申报已被受理, 待闭市后进行日终处理 ; 实时检查不通过的, 反馈结果为对应的错误信息代码 本公司在闭市后对当日已受理的申报数据的指定交易关系再次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后, 按以下原则确认接受收购建议 ( 申报 ) 或撤回接受申报 ( 撤回申报 ) 的有效数量 : 申报日 (A 日 ) 可申报的的最大数量 =A 日日终持有余额 (Balance)-A-1 日净卖出 -A 日净卖出 - 已冻结数量 申报的股份数量大于等于该最大数量的, 则有效数量为最大数量 ; 申报的股份数量小于最大数量时, 则有效数量为其申报的股份数量 撤回申报的股份数量大于等于其已生效的申报数量的, 则有效数量为已生效的申报数量 ; 撤回申报的股份数量小于其已生效 61 / 80

62 的申报数量的, 则有效数量为其申报的股份数量 对在同一个交易日内同一证券账户同一公司收购代码进行的多次申报, 以本公司收到申报的先后顺序加上申报编号顺序, 依次进行处理 (4) 接受收购建议的股份保管和注销对确认有效的接受收购建议申报, 本公司办理该部分股份的保管和注销 本公司在申报有效期内每个交易日办理有效申报股份的保管和有效撤销申报股份的解除保管, 并于申报截止日次一港股通交易日办理申报期内累计保管成功股份的注销 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 公司收购股份注销 在股份保管期内, 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 该部分股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过户 接受收购建议的投资者在未收到收购支付的资金或股份前, 不能变更其指定交易关系 (5) 申报数据回报本公司将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处理结束后通过港股业务回报文件 (hk_ywhb.**) 向证券公司发送当天的港股公司收购申报数据处理结果 4. 收购信息登记变更当有条件收购条件满足的,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 于有条件收购转换为无条件收购当日, 变更原收购代码的收购类型, 并相应延长申报期限 在有条件收购阶段申报的指令继续有 62 / 80

63 效, 无需重新申报 5. 公司收购未接纳股份的返还当有条件收购条件未满足, 或部分收购股份未被接纳的,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退回股份的次一交易日, 将返还股份记录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 公司收购股份返还 无保证配额的部分收购, 我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反馈的成功收购数量, 按照投资者申报数量占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成功收购数量, 剩余申报股份进行返还 有保证配额的部分收购, 成功收购数量 = 保证配额数量 + 超额成功数量 即保证配额数量, 按照申报投资者证券账户在香港结算申报截止日日终持有余额乘以保证配额比例, 舍尾后取整计算 ; 超额成功数量, 按照投资者超额数量占总超额数量的比例计算 剩余申报股份进行返还 部分收购计算投资者成功被接纳股数时, 对于不足 1 股的零碎股份, 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 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 按照排列顺序, 依次均登记为 1 股, 直至完成全部分配 6. 公司收购资金及股份清算发放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 完成资金或股份的相应处理 63 / 80

64 (1) 支付方式为资金的,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收购资金后, 进行换汇, 并进行投资者账户港币以及人民币应收收购资金的清算, 于清算日次一交易日将收购资金 ( 人民币 ) 派发至结算参与人, 投资者可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领取 注 : 1 各证券账户应收公司收购款 ( 清算金额 )( 港币 )= 该证券账户成功收购数量 收购价格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第三位舍尾 2 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 ( 港币 )= 该证券账户成功收购数量 印花税计算价格 印花税税率 (0.1%) 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第三位进位 ( 应付金额在结算明细中以负数显示 ) 3 各证券账户应收付金额 ( 港币 )= 各证券账户应收公司收购款 ( 港币 )+ 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 ( 负数 ) 4 各证券账户应收付金额 ( 人民币 )= 各证券账户应收付金额 ( 港币 ) 换汇汇率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做舍尾处理 (2) 支付方式为股份的 ( 在联交所挂牌交易 ), 本公司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股份后, 进行投资者账户应收收购股份的清算, 并于清算日日终完成支付股份的托管, 该变动在证券变动文件中记录为 公司收购股份对价 注 : 64 / 80

65 1 各证券账户应收收购支付股份 = 该证券账户成功收购数量 股份支付比例 ( 对于小于 1 股的零碎股份, 适用精确算法 ) 精确算法说明 : 投资者账户中, 对于不足 1 股的零碎股份, 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 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 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 按照排列顺序, 依次均登记为 1 股, 直至完成全部分配 2 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 ( 港币 )= 该证券账户成功收购数量 印花税计算价格 印花税税率 (0.1%) 3 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 ( 人民币 )= 各证券账户应付印花税 ( 港币 ) 换汇汇率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第三位进位 ( 应付金额在结算明细中为负数 ) (3)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告知的印花税计算价格计算投资者应付印花税, 并于清算日次一港股通交易日从结算参与人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 (4) 本公司在公司收购清算日向各结算单位发送结算明细 (hk_jsmx.**) 文件, 包括公司收购资金结算明细对账数据以及税费明细数据 (5) 对于强制收购, 若股份有质押或者冻结的, 支付方式为现金的, 收购资金暂不发放, 待冻结或质押解除后再按照相应金额发放 ; 支付方式为股份的, 支付收购股份托管在相应证券账户后进行冻结 65 / 80

66 7. 注意事项 : (1) 香港结算申报起始日或截止日为内地非交易日的一般处理原则若香港结算公布收购起始日为内地非交易日且本公司提前获知该收购信息的, 则本公司将收购申报起始日调整为下一临近内地交易日 ; 若香港结算公布收购起始日为内地非交易日但本公司未能提前获知该收购信息的, 则本公司收购信息登记日为下一临近内地交易日, 申报起始日调整为第二个临近内地交易日 若香港结算公布收购截止日为内地非交易日, 则本公司对内的申报截止日期为香港截止日的前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若香港公布的收购期间恰好被内地非交易日覆盖, 该收购不作处理 (2) 强制收购股权登记日为内地非交易日的处理原则若香港结算公布的强制收购股权登记日为内地非交易日时, 本公司维护相应股权登记日为下一个临近的内地交易日 若强制收购发布日到股权登记日, 均为内地非交易日, 即本公司无法提前得知股权登记日期, 则本公司在下一临近内地交易日进行股权登记日的维护, 登记日期维护为维护日期的次一交易日, 并在所维护的股权登记日对股份做注销 (3) 香港结算返还收购股份 支付收购资金或股份日为内地非交易日的处理原则 66 / 80

67 若香港结算返还收购股份 支付收购资金或者股份日为内地非交易日, 本公司在下一临近的内地交易日启动相关证券或资金的相应处理 ( 五 ) 股份分拆及合并香港市场分拆合并业务一般做并行买卖安排, 实行临时代码和新代码并柜交易 1. 三次代码转换本公司办理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 共做以下三次股票代码转换 : (1) 在原股票代码最后交易日对应的交收日日终, 将原股票代码转换为临时代码, 同时调整账户持有余额 (Balance); (2) 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期末日日终, 将临时代码转换为新股票代码 ; (3) 在临时代码和新股票代码并柜交易期末日日终, 将临时代码转换为新股票代码 第二次和第三次转换的比例一般为 1:1; 转换的对象包括临时代码的持有余额 (Balance) 和未交收数额 (Pending) 2. 股份分拆 ( 合并 ) 业务的信息登记 数据发送香港结算于股份分拆 ( 合并 ) 公告日通过港方系统发送股份分拆合并相关数据 本公司最晚于香港市场原股票代码交易末日日终处理之前在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 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67 / 80

68 以下通过案例具体说明股份分拆 ( 合并 ) 代码转换的操作流程 [ 案例 8] 下图为香港市场某上市公司股份合并的案例, 每 2 股面值 0.01 港元的现有股份将合并为 1 股面值 0.02 港元之股份 ( 合并股份 ) 原股票代码为 8166( 原 ), 临时股票代码为 8395( 临 ), 新股票代码为 8166( 新 ) 一般而言, 新股票代码和原股票代码数字上相同 如上图所示, 一般而言, 做并行买卖安排的股份分拆合并 业务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 原股票代码 8166( 原 ) 交易期 ; 68 / 80

69 (2) 临时代码 8395( 临 ) 单柜交易期 ;(3) 临时代码 8395( 临 ) 和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并柜交易期 ;(4) 新股票代码 8166 ( 新 ) 单独交易期 T 日为临时代码单柜交易首日 (1) 第一次代码转换 T-1 日, 原股票代码 8166( 原 ) 最后交易日日终 : 本公司根据原股票代码 8166 ( 原 ) 的可交易数量 (Available) 按分拆合并比例计算生成临时代码 8395( 临 ) 的换算额度 ( 未扣减原股票代码冻结部分的换算额度 ), 根据原股票代码冻结数量, 计算生成临时代码 8395( 临 ) 的冻结换算额度, 再计入临时代码 8395( 临 ) 在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T-1 日 pending 为 0), 形成临时代码可卖额度 ( 以上额度计算, 对小于 1 股的零碎股额度进行舍尾 ) 本公司于同日日终通过港股通证券其他数量对账文件将临时代码换算额度 ( 未扣减冻结换算额度 ) 临时代码的冻结换算额度发送结算参与人用于对账 关于换算额度计算公式供参考 : 临时代码换算额度 ( 未扣减原股票代码冻结部分的换算额度 )= 原股票代码可交易数量 (Available) 比例分母 / 比例分子, 零碎股额度直接舍尾取整 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度 = 原股票代码冻结数量 比例分母 / 比例分子, 零碎股额度直接舍尾取整 其中 : 每 a 股分拆 ( 合并 ) 为 b 股, 则比例分子为 a, 比例分 69 / 80

70 母为 b,a b 都代表正整数, 若 a>b, 则为合并, 若 a<b, 则为分拆 以下关于临时代码可卖额度计算公式供参考 : T 日临时代码可卖额度 =T-1 日临时代码换算额度 - T-1 日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度 +T-1 日临时代码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 (0) 结算参与人可使用以上方法计算临时代码可卖额度, 经核实确认后用于控制 T 日港股通投资者的临时代码 8395( 临 ) 交易 如果上市公司股份分拆合并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最终未获通过, 该股份分拆合并业务不生效,T 日临时代码将不能交易, 港股通投资者用原股票代码进行交易 本公司最晚于 T 日日终之前在系统中完成分拆合并业务取消操作, 并于维护日日终将相关信息发送结算参与人 T 日, 临时代码 8395( 临 ) 可交易首日日终 : 本公司根据原股票代码 8166 ( 原 ) 的可交易数量 (Available) 按分拆合并比例计算生成临时代码 8395( 临 ) 换算额度 ( 未扣减原股票代码冻结部分的换算额度 ), 根据原股票代码 8166( 原 ) 冻结数量, 计算生成临时代码 8395( 临 ) 的冻结换算额度, 再计入临时代码 8395( 临 ) 在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 形成临时代码可卖额度 ( 以上额度计算, 对小于 1 股的零碎股额度进行舍尾 ) 70 / 80

71 本公司于同日日终通过港股通证券其他数量对账文件将临时代码换算额度 ( 未扣减冻结换算额度 ) 临时代码的冻结换算额度发送结算参与人用于对账 临时代码 8395( 临 ) 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 通过港股通余额对账文件发结算参与人 关于临时代码的换算额度和冻结换算额度计算公式和 T-1 日计算公式相同, 使用的数据是 T 日日终原股票代码 8166( 原 ) 的可交易数量和冻结数量 以下关于临时代码的可卖额度计算公式供参考 : T+1 日临时代码可卖额度 =T 日临时代码换算额度 - T 日临时代码冻结换算额度 +T 日临时代码当日交易形成的 Pending( 净卖出为负 ) 结算参与人可使用以上方法计算临时代码可卖额度, 经核实确认后用于控制 T+1 日港股通投资者的临时代码 8395( 临 ) 交易 如果 T-1 日 ( 不含 ) 至 T+1 日 ( 不含 ) 之间存在香港假日但沪市工作日的情形, 则本公司将连续计算以上换算额度和冻结换算额度并发送结算参与人 T+1 日, 原股票代码 8166( 原 ) 交易末日对应的交收日日终 : 本公司按照分拆合并比例将原股票代码 8166( 原 ) 切换为临时代码 8395( 临 ), 同时调整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数量, 小于 1 股的零碎股使用精确算法分配 一般情况下, 原股票代 71 / 80

72 码 8166( 原 ) 的交易在 T+1 日日终全部完成交收, 港股通投资者账户里面原股票代码只有持有余额 Balance, 没有未交收余额 pending (2) 第二次代码转换在临时代码 8395( 临 ) 和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并柜交易期, 香港结算通过存放和提取安排, 不断吸收临时代码 8395 ( 临 ), 释放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使得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流动性不断增强 在并柜交易期, 临时代码 8395( 临 ) 和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的额度不共通, 结算参与人直接使用临时代码 8395( 临 ) 和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各自的持有数据做前端交易控制 T+9 日, 即临时代码 8395( 临 ) 单柜交易期末日日终 : 本公司将临时代码 8395( 临 ) 按照 1:1 转换为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转换对象包括临时代码 8395( 临 ) 的持有余额 (Balance) 和未交收数额 (Pending) 下一港股通交易日, 无需使用临时代码 8395( 临 ) 可交易数量计算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可卖额度, 直接使用转换后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的持有数据控制交易即可 (3) 第三次代码转换因为在并柜交易期港股通投资者可买入临时代码 8395 ( 临 ), 所以本公司需要进行第三次代码转换, 具体如下 : T+24 日, 并柜交易期末日日终 ( 临时代码 8395( 临 ) 交易 72 / 80

73 末日日终 ): 本公司将临时代码 8395( 临 ) 按照 1:1 转换为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转换对象包括临时代码的持有余额 (Balance) 和未交收数额 (Pending) 下一港股通交易日, 无需使用临时代码 8395( 临 ) 可交易数量计算新股票代码 8166( 新 ) 可卖额度, 直接使用转换后新代码 8166( 新 ) 的持有数据控制交易即可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另行通知 ( 六 ) 供股对于沪港通范围内香港上市公司供股, 港股通投资者在原股东供股比例内申报, 暂不参加港股供股超额申报 1. 一般情形处理 (1) 供股权信息登记在权益登记日前根据香港结算通知, 本公司在系统中录入基本供股信息, 通知结算参与人 (2) 供股权托管登记本公司最迟在境内供股权 (PAL) 流通日 ( 一般为香港结算 PAL 派发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 前一港股通工作日,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实际派发的供股权总数, 以及发行人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信息, 依据权益登记日该港股通证券全体股东名册, 按照供股比例产生港股通投资者供股权明细, 并对各港股通投资者账户供股权进行流通处理, 相关供股权在下一港股通交易 73 / 80

74 日上市流通 (3) 供股权交易结算供股权交易期间, 每日交易结算比照一般港股通证券交易办理担保交收 境内供股权交易截止日与香港市场相同 (4) 接收港股通投资者供股申报和缴款结算在供股申报期间, 结算参与人可每日通过 CCNET 向本公司申报港股通投资者供股意愿, 供股权申报后允许撤单, 本公司每日日终对成功申报的港股通投资者账户进行记录 为确保供股缴款结算和换汇的时效性, 本公司设置境内申报截止日为港股通工作日且早于香港结算设定的截止日, 两者间隔两个港股通交收日 供股交易不影响供股权申报, 供股申报确认结果以港股通投资者缴款结算时的供股权可用数量 ( 实际供股权持有量扣除卖出未交收和已冻结数量 ) 为限确定 供股缴款统一在境内申报截止后进行清算交收 各证券账户应付供股款 = 投资者有效申报量 申报价格 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下一港股通交收日按单独询价汇率清算, 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在公司行为类业务批次完成担保交收, 同日完成供股款的换汇处理, 汇入本公司在香港的结算银行 (5) 向香港结算申报供股权和缴纳供股款本公司在供股境内申报截止日后的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向 74 / 80

75 香港结算申报供股权有效申报总额, 香港结算在收到本公司申报结果当日, 通过相关指令完成对本公司收集的供股款扣款 (6) 获取供股股份和上市相关处理香港结算寄发股票日, 本公司核对从香港结算寄发的股票总数, 完成上市流通处理, 相关证券在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流通 2. 特殊情况说明 (1) 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情形若公司行为业务日期在香港工作日沪市非工作日之前可以确定, 则本公司作出以下特殊安排 : 1 关于权益登记日, 如果香港结算的权益登记日在此区间内, 境内登记日需提前至最近的沪港市场共同工作日, 如权益登记日为 2014 年 10 月 7 日的, 需调整为 9 月 30 日 2 关于 PAL 到账日, 如果香港结算到账日在此区间内, 本公司供股权流通处理日延后至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 如香港结算 PAL 到账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的, 本公司于 10 月 8 日进行供股权上市流通处理, 相应供股权于 10 月 9 日上市可卖 3 关于供股股份到账日, 如果香港结算供股股份到账日在此区间内, 供股股份上市流通处理日延后到最近的港股通工作日, 可卖首日为该上市流通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 如香港结算供股股份到账日为 2014 年 10 月 3 日的, 本公司于 10 月 8 日进行供股股份上市流通处理, 境内供股股份可卖首日需调整 75 / 80

76 为 10 月 9 日 (2) 关于香港风球 黑雨 半日市的情形 : 1 关于权益登记日, 若香港风球 黑雨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 则当日或次日为登记日的均顺延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 对于香港半日市为权益登记日的情形, 不做调整 2 关于 PAL 上市日, 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 且 PAL 延后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 则本公司在 PAL 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 相应供股权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如 PAL 到账日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 本公司于 PAL 到账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进行供股权流通处理, 相应供股权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 3 关于供股股份上市日, 若当日香港市场证券不交收, 且供股股份延后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前到账, 则本公司在供股股份到账日当日进行业务处理, 相应供股股份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如供股股份到账日延至下一个港股通交易日本公司系统日终处理时点后到账, 本公司于供股股份到账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进行供股股份业务处理, 相应供股股份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 对于出现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另行通知 76 / 80

77 ( 八 ) 公开配售对于沪港通范围内香港上市公司公开配售, 港股通投资者在原股东比例内申报, 暂不参加港股公开配售超额申报 公开配售处理与供股类似, 区别在于公开配售权不能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只能行权申报 ( 九 ) 要约出售要约出售是指由香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向接受要约的股东出售股份并收取价款的公司行为 本公司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参照上述公开配售处理要约出售, 区别在于要约出售发行人不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数据说明 关于港股通的业务数据说明请详见本公司 港股通结算业务市场参与人技术实施指引 中的相关描述 该接口文档可从本公司网站 的 技术专区 上海市场 数据接口规范 或从 CCNET(PROP) 系统公告板 技术资料 中下载 第六章其它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 参照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77 / 80

78 附表 1: 港股通交易 结算收费清单 大类小类项目缴付对象收费 / 计算标准 双边, 按成交金额的 0.1% 印花税 印花税署 计收 ( 取整到元, 不足一元 港币按一元计 ) 交易税费 双边, 按成交金额的 ( 交联交所或由联 交易税费 交易征费 证监会 % 计收,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交所代收 ) 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 联交所 双边 0.005%(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双边, 每笔交易 0.5 元港币 双边, 按成交金额的 0.002% 结算收费 ( 交香港结算 ) 结算及交收服务 股份交收费 香港结算 计收, 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 2 元港币及 100 元港币 (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存管及公司行为服务 证券组合费 香港结算代理人 根据持有港股的市值设定不同的费率, 详见表 2 78 / 80

79 附表 2: 证券组合费费率 持有港股的市值 ( 币种 : 港币 ) 年费率 小于或等于港币 500 亿元 0.008% 大于港币 500 亿元, 小于或等于 2,500 亿元 0.007% 大于港币 2,500 亿元, 小于或等于 5,000 亿元 0.006% 大于港币 5,000 亿元, 小于或等于 7,500 亿元 0.005% 大于港币 7,500 亿元, 小于或等于 10,000 亿元 0.004% 大于港币 10,000 亿元 0.003% 79 / 80

80 附表 3: 存管业务收费标准 项目标准缴付人缴付对象 非交易过户印花税 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1 计收, 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 1 元港币之数, 该不足之数须当作 1 元港币计算 ( 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 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并根据实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 ) 转让双方投资者 印花税署 非交易过户费 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1 换算成人民币计收 ( 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 最高上限 10 万元人民币 ( 双向收取 )( 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 转让双方投资者 中国结算 质押登记费 以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作为基础换算成人民币计收 ( 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 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 500 万市值以下 ( 含 ) 部分按该部分市值的 1 元人民币收取, 超 500 万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的 0.1 元人民币收取, 起点 100 元人民币 质押登记申请人 中国结算 80 / 80

二 春节休市 7 天 ( 含双休日,201 年 2 月 15 日 2 月 21 日 ) 201 年 2 月 1 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 资金清算日为 201 年 2 月 1 日, 资金交收日为 201 年 2 月 22 日 201 年 2 月 22 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 201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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