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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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 園 法 治 教 育 學 生 手 冊

2 目 錄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5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8 刑法與人權保障 9 第一部分 校園篇 10 校園霸凌 10 01_買不起的球鞋 (言語霸凌 公然侮辱罪 民事損害賠償) 11 02_糾察不糾察 (肢體霸凌 網路霸凌) 13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 誹謗罪) 15 04_說話的藝術 (肢體霸凌 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 17 校園暴力 19 05_球場規則 (傷害罪 民事損害賠償) 20 06_不要虐待我 (兒童虐待 家庭暴力防治法 傷害罪) 22 07_給我保護費 (恐嚇取財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25 08_請妳給我愛 (恐嚇危害安全罪) 27 09_以假亂真 得不償失 (偽造有價證券罪) 28 10_球賽與鬥毆 (傷害罪) 29 性別關係 31 11_兩小無猜有罪嗎 (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猥褻罪) 32 12_不好笑的笑話 (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 33 13_老師 我愛你 (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35 14_走樣的約會行程 (強制性交罪) 37 財產犯罪 38 15_省錢省過頭 美德變缺德 (毀損罪 竊取電能罪) 39 16_遊戲機不見了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41 17_變調惡作劇 刺破輪胎變重傷 當心輕罪變重罪 (毀損罪 傷害罪) 42 18_綁架賠一生 (擄人勒贖罪) 44 2

3 輔導與管教 46 19_ Nike 小姐的故事 (教師責任) 47 其他類型 49 20_大成的手機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50 21_哲生的秘密 (加工自殺罪 加工自傷罪 自殺輔導專線) 52 22_侵犯隱私 恐負刑責 (妨害秘密罪 散布竊錄內容罪) 54 23_網路交友要謹慎 中輟逃學真是笨 (和誘罪 強迫入學條例) 56 24_偽造請假條案 (偽造文書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 59 25_收不到的演唱會門票 (詐欺罪) 61 26_校園意外頻傳 不可不慎 (校園意外事件法律責任) 63 第二部分 校外篇 64 幫派犯罪與個人 社會法益侵害之事件 64 27_絕對不能說 (公然侮辱罪) 65 28_你不能看這個 (妨害書信秘密罪) 67 29_你 快樂 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69 30_是不是兄弟 (聚眾鬥毆罪) 71 31_意義是什麼 我只聽過義氣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73 32_這下火大了 (放火罪) 75 33_KO 青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7 34_ 尬車 就是 尬命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79 兒少福利 81 35_抽一口行不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82 36_不要亂摸我 (強制猥褻罪) 84 37_爸爸不要打媽媽 爸爸不要打我 (家庭暴力防治法) 86 財產犯罪 88 38_不用錢的娃娃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 89 39_拾物不還 惹禍上身 (侵占遺失物罪) 91 40_變調的義氣 結夥竊盜 罪加一等 (竊盜罪) 93 智慧財產權 95 41_當盜用成為習慣 我們的世界將不再充滿創意 (著作權侵害) 96 3

4 42_改編他人作品 kuso 一下 不忘尊重他人著作權 (合理使用) 98 43_好聽的部落格 (重製 公開傳輸) 100 網際網路 _網路愛情故事 (和誘罪 略誘罪) _網路聊天援交室 (利用網路促使人為性交易罪) _ 網購高手 的難題 (郵購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_寶物蒸發了 (妨害電腦使用罪) 109 其他類型 _工作輕鬆賺錢容易 (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引誘容留媒介幼童與人性 交猥褻罪) _得不償失的工讀 (盜用印章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_不熟悉的機車 (傷害罪 民事損害賠償) _砸人遊戲 (傷害罪) _被欺負的狗狗 (動物保護法) _來一根 行不行 (菸害防制法) _電話與提款機 (詐欺罪 防詐騙專線) _你可以捐血嗎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26 附錄一 認識校園霸凌 128 附錄二 霸凌應負起的法律責任 130 附錄三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132 附錄四 少年事件處理 133 附錄五 電話諮詢專線 134 諮詢委員及編輯群 135 4

5 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園的建立 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目的 校園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 不只是要教學生應遵守之法律規定 以及違法時 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知道 不論是刑法的規定或民法的規 定 都是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都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利 而去規 範人與人間的行為準則與相互間的權利義務 並以每個人的人權能得到最大程度 的保障為理想 因此 校園法治教育其實就是人權教育 而人權教育的具體實踐 就是在校園中建立起對每個人 包括校長 老師 學生 家長及其他人員 都友 善的校園環境 壹 什麼是人權教育 人權教育 Human Rights Education 的目的 是要使人們了解 作為人 與保持作為人的權利 the rights to be human and remain human 並且依 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 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 加強對 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其便是強調 接受人權教育本身就是一種人權 HRE as a human right in itself 至於人權教育除了將 人權作為教育的內容 在教 育中使同學理解各種人權文獻 例如 世界人權宣言 UDHR 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 ICESCR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以及兒童權利 公約 CRC 等人權公約的內容與意義外 依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 定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第 1 項之 規定 締約國承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 也都同時強調 教育作為一種人 權 認為受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 尤其同學的受教育權利更應受到保障 我們在校園中實施人權教育的目標 主要在於使同學對人權有覺察或意識 學習知道有關人權之問題及其起源與緣由 並學習知道有關理想的解決之道與實 際而可行的解決之道 最終使同學願意承諾投入推展人權的志業 並進而在個人 的文化 宗教與政治環境中 付諸合理的行動 而有助於人權教育的推展 此即 從意識到學習到實踐的歷程 為了達到人權教育的目的 校園實施人權教育的實踐策略可以歸納為 5E 原 則 即 一 講解 Explanation 用理性來檢驗和理解有關人權的事件和問題 二 舉例 Examples 提出一些可供仿效的人權行動模範 三 勸勉 Exhortation 鼓勵依人權原則來協助需要被協助者 5

6 四 體驗 Experience 提供機會以實際行動來改善人權狀況 五 環境 Environment 建立一種符合人權精神的教室和團體文化 由此可知 友善校園的精神就是要建立一種符合人權精神的校園環境和文 化 來達成人權教育的目標 貳 人權教育與友善校園 既然人權教育的實施策略之一就是要建立友善校園 所謂友善校園 就是要 建立符合人權精神的校園環境和校園文化 希望藉此讓校園成為人人 教師 學 生 家長與行政人員等 相互尊重與關懷的校園 而且友善校園不是只有對學生 友善 而應是對每個人 教師 學生 家長與行政人員等 都友善的校園 所以 友善校園的建立應考慮 一 環境友善 學校的校園環境應該對所有校園的成員都是友善的 例如 無障 礙措施是要對身體障礙者友善 女用廁所的擴增則是對女性的友善 二 制度友善 學校的制度與規範的建立 應該對所有遵守這些制度及規範者是 友善的 例如 學校處理校務採取主動通知 利害關係人之參與 權益教示 完善申訴救濟措施等 讓制度對每個人都友善 三 人彼此友善 便是強調人與人要彼此尊重 相互關懷 因此 一 待人如 己 設身處地為他人考量 二 彼此尊重 全力維護彼此的人權 三 理 性溝通 程序民主並保障弱勢 便是友善校園中人際關係的基礎 參 友善校園與學生輔導管教 如果要建立友善校園 學校對於學生的輔導管教 應作為友善校園之一環 輔導管教作為一種學校教育制度 必須在制度上對學生是友善 其必須以教育目 的的實現為首要原則 由於輔導管教涉及教師 學生 家長與學校彼此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 在處理這些人彼此間的關係時必須對每個人都是友善的 在法律關係 的處理上 應該同時考量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權益與立場 但是輔導管教的目標仍 然必須是以維護教育人權 保障多數學生的受教權 但也必須避免侵害受管教學 生的受教育權 尤其必須在輔導管教中實踐人權教育 使學生 一 瞭解彼此人權之所在 二 使學生了解自由之意義 自由之限制與伴隨自由之責任 三 使學生在輔導管教過程中感受人權之受保障與尊重 肆 編輯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的意義 為了在學生的輔導管教中能夠實踐友善校園的精神 並寓人權教育於友善校 6

7 園的建立 本次編輯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 除了要使學生知道人與人間應該要 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並遵守人與人間行為準則與權利義務及責任的 有關規定之外 並期待教師能在校園中隨時利用本手冊之各種案例 從人權教育 的角度 帶領學生理解人權的重要性 並應強調法治教育的真正目的 是在透過 各種法律規範的適用及法律責任的履行下 才能夠維持社會的正義與和平 使每 個人都能享有更大的自由與權利 也只有在法治的社會中 才能真正建立持久而 穩固的友善校園與社會 總編輯 7 周志宏

8 民法所捍衛的人權生活 隨著時代巨輪不斷前進 面對社會生活型態的劇烈變動 法 律即是作為因應並規範二十一世紀的新社會準繩 同時 國家社 會的和諧與安定 也有賴法律建立起多道安全堤防 而民法典正 是其中一道重要防線 我國民法典法條共計 1225 條 內容分為民法總則 債編 物權編 親屬編及繼承編等五編 尊重基本人權及民主法治的基 本精神下 民法主要在規範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所發生的各種法律 行為 包括一個人從出生至死亡 有關一切的食 衣 住 行 育 樂等各種活動所會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以財產為核心的條文內容中 例如 民法總則 債編與物 權篇 為落實憲法維護人民財產權 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的原 則下 清楚地規範交易安全及財產的保障 並兼顧到社會的公平 與正義 而在以身分為核心的法條內容中 如民法的親屬及繼承編也 清楚地規範親屬 身分間的關係 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監護與 責任義務 夫妻關係成立乃至解消 遺產之分配等等 使大家無 論是在個人身分或在家庭的角色皆可以發揮各司所職 各盡其分 的功能 所以 生活處處是民法 民法即是生活 這句話 正是貼切 地把民法與生活間那般休戚與共的密切關係說明得淋漓盡致 在 民法的學習上 對於每一位想要成為二十一世紀現代公民的學 生 可以說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8

9 刑法與人權保障 為落實憲法對於人民生命 自由 財產等權利的保障 並為 了維護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 國家有義務透過民意機關制定刑法 及其他刑事法律 以刑罰手段懲罰侵害他人權利或破壞社會秩序 的行為人 因此瞭解立法者制定了哪些規範 使我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 安居樂業 是一件重要的事 期望同學們經由本手冊的介紹後 對於這些規範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更能妥適安排自我的生活 刑事法規的制定規範人民自由與權利的界限問題 逾越者則 會受到國家的制裁 用殘酷的刑罰來懲罰犯罪人這樣的概念 是 早期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的時代裡 所採取嚴刑峻法的思想 並不符合當代刑法思潮 現今多認為 刑罰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權與法益 施予的刑罰 必須公正反映出行為人的惡性程度 使其能反省贖罪 有效預防 及矯治犯罪 並且教育社會大眾 產生嚇阻犯罪等功能 此外 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避免殘酷的刑法過度干預 或剝奪人民的權利 在刑事法中有兩個很重要的原則 罪刑法 定主義 與 無罪推定原則 前者指的是 沒有法律依據就不 構成犯罪 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得施以刑罰 後者指的是 未經 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因此 在被告判決確定有罪之前 他的基本權利即不應該遭 到剝奪 以避免蒙受不白之冤 或是成為輿論審判中的犧牲者 這是我們在面對刑事犯罪 追求事實真相以及還給受害人應有的 正義的同時 必須念茲在茲的信念 9

10 ˊ ˋ ˊ ˋ 第 一 部 分 校 園 篇 校 ㄒ 園 霸 凌 ㄌ ㄩ ㄅ ㄧ ㄠ ㄢ ㄚ ㄧ ㄥ 10

11 01_買不起的球鞋(言語霸凌 公然侮辱罪 民事損害賠償) 王小明一家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為了節省家庭費用的支出 小明只能穿哥 哥的舊衣服和舊鞋子 因為如此 小明常常被班上的小華取笑 甚至是幫他取綽 號叫他乞丐 隨著農曆過年來到 疼愛小孩的王爸爸幫小明買了一雙新球鞋 新學期開始後 小明開心的穿著新球鞋上學去 迫不及待的讓同學們看他的 新球鞋 同學們紛紛讚美小明的新球鞋 只有小華對小明的新球鞋非常不屑 在 旁邊不斷地說 那鞋子也沒有多好看啊 不過就是地攤貨 有什麼好稀奇的 無法忍受小華的嘲諷的小明生氣地質問小華 你為什麼要一直批評我的鞋子 你只不過是羨慕我有新鞋子穿罷了 聽到小明的話而惱羞成怒的小華說 誰 會羨慕你有那種地攤貨穿啊 而且你家窮的要命哪來的錢買新鞋子 我知道 了 一定是你爸當小偷 去偷別人的錢 才有錢幫你買新鞋子 大家快看 王小 明穿的鞋子是用偷來的錢買的 聽到小華的話 小明非常生氣地反駁他 眼看小明和小華之間的氣氛十分緊 張 都快打起架來了 同學趕緊跑去找老師 老師急忙趕到後 才解決兩人的衝 突 法律分析 霸凌行為通常是以 強凌弱 眾暴寡 的模式進行 但這樣的 弱肉 強食 是不尊重他人人權的行為 已被現代文明社會所唾棄 並以刑法 等法律明文禁止 教育部目前訂定校園霸凌要件為 具有欺侮行為 具有 故意傷害的意圖 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雙方勢力 地位 不對等 以 上要件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後 即構成霸凌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 小華長期嘲笑小明 以及幫小明取不雅綽號這種藉由 言語傷害 取笑他人的行為 屬於霸凌行為中的 言語霸凌 所謂 霸 凌 是指 故意 持續的以言語 文字 圖畫 符號或肢體動作等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實施排擠 欺負或騷擾等行為 致被霸凌人處於劣勢 弱勢的地位 並產生精神上 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 動之進行 言語霸凌 則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欺侮被霸凌人 例如取綽號 嘲笑 詆毀 辱罵 或故意諷刺等情形 這一類霸凌的特點是快速不易被 發現 表面上不會造成身體上的疼痛 卻會在被霸凌人內心留下深刻的傷 害 該案例中的行為人是小華 被霸凌人則是小明 小華明知小明的爸爸 不是小偷 但為了取笑王小明 而在全班同學的面前侮辱小明的爸爸是小 偷 妨害小明爸爸的名譽 依據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規定 公然侮辱 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小華可能要負擔公然侮辱罪的刑 事責任 另外 依據刑法第 314 條 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罪 所謂告 11

12 訴乃論之罪是指針對某些犯罪 法律規定一定要有權利提起告訴的告訴權 人 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依法向檢察 官提起告訴後 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來交由法官審判 這些罪在法律條文 上會載明 本章或ㄨㄨ罪 須告訴乃論 例如通姦 相姦 傷害 過失 傷害 誹謗 公然侮辱 毀損等罪 都是告訴乃論之罪 和它相對的是非 告訴乃論之罪 亦即被害人不論是否有提起告訴 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 嫌疑 即得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 因此 小華雖然在全班同學的面前 侮辱小明的爸爸是小偷 而妨害小明爸爸的名譽 觸犯了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關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 但是如果小明的爸爸沒有合法提出告訴 檢 察官就不得提起公訴 另外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小明的爸爸如果提起告訴 小華除 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外 另外也必須負起民事上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責任 即使小華是未成年人 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的規定 小華和他 的法定代理人必須一起負擔民事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 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小華在同學的面前罵小明的爸爸是小偷 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但不必對於 小明的爸爸名譽受損一事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 )縱使小明的爸爸沒有提出告訴 少年法院或法庭亦可對小華施以保護處 分 解答 1.X 2.O 12

13 02_糾察不糾察(肢體霸凌 網路霸凌) 小欣是個熱心 富有正義感的人 只要看到班上同學有違規行為 就會出面 規勸 制止他們 但也因此有不少同學不滿小欣的行為 小美就是其中之一 她 時常在網路上聯合其他同學一起批評小欣 或是故意拍下小欣出糗的影片放到網 路上和其他同學一起取笑她 某天 小欣看到小美和她的同伴準備蹺課 便上前勸阻 然而小美卻趁機對 小欣進行報復 小美一夥人將小欣帶到校園的角落後 開始對小欣拳打腳踢 造 成小欣全身瘀青 她的手甚至被小美拿石頭刺傷 而這整個欺凌的過程都被小美 利用手機拍攝下來 小美回家後更將整段影片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上供大家觀看 這一整段霸凌影片在該校園內流傳開來 全校同學私底下互相傳閱影片 這 對小欣而言無異是二度傷害 小欣因為害怕大家的眼光以及流言 而拒絕上學 法律分析 小美在網路上取笑 辱罵小欣 以及上傳影片 讓不特定人瀏覽影片 的行為 都屬於 網路霸凌 的情形 網路霸凌 是指 行為人利用網 路或行動手機等電子媒介 傳送或散布文字 圖像或影片等資訊內容 企 圖使他人心生畏懼或感到不愉快 不舒服的行為 所謂的 肢體霸凌 是指 故意 持續地以肢體動作對他人為排擠 欺負等行為 並造成他人處於劣勢 弱勢的地位 然而本題在肢體衝突 的部分 由於小美和她的同伴對小欣的肢體傷害並非長期性的行為 故不 屬於霸凌行為 應單純從傷害罪的相關規定來作討論 小美和她的同伴企 圖讓小欣受傷 而對小欣拳打腳踢的行為 違反刑法上關於傷害罪的規 定 依據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照該規定 小美和她的同伴 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但依刑法第 287 條 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 須小欣 或她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 且小美及其同伴的年齡需滿 18 歲 才能由 檢察官提起公訴 在網路霸凌的部分 小美長期在網路上辱罵小欣的行為 妨害小欣的 名譽 且網路屬於開放性的空間 任何人都能看到小美對小欣批評的話 語 依據刑法第 309 第 1 項之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小美可能要負擔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此外 小美將小欣受到霸凌的經過拍下來放到網路上 她的行為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的規定 同法第 91 條第 4 項規定 供應有關暴力 血腥 色情或猥褻出版品 圖畫 錄影節目帶 影片 光碟 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小美需要為她上傳霸凌影片的行為負擔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上的行政責任 13

14 此外 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於小美及其同伴依據民法第 184 條 第 193 條及第 195 條提起民事訴訟 向小美及其同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 因不法侵害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 回復的適當處分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 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 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 練習題 1.( )小美將小欣的遭到霸凌的經過拍成影片 並將影片放到網路上讓同學觀 看 小美可能會因為自己的行為 同時負刑事責任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 任 2.( )小美和她的同伴為了給小欣一點教訓 企圖讓小欣受傷 而對小欣拳打腳 踢的行為 不是刑法犯罪行為 解答 1.O 2.X 14

15 03_造謠生事 (關係霸凌 誹謗罪) 小光是個認真的學生 在班上的成績表現優異 各方面都很突出 但是他對 於跑步卻不是很在行 每次體育課的跑步考試 他都是最後一名 和小光完全相 反的是小傑 他的成績雖然不是很突出 但卻是班上的運動健將 對於跑步這項 目最為擅長 時常在運動會上拿下不少獎牌 這讓小光非常的嫉妒 有一天 小傑代表學校出去參加全國性的運動大會 再度為校爭光 奪得第 一名 當小傑開心地接受同學的祝賀時 小光的不滿已經達到最高點 為了要排 擠小傑 給小傑一點教訓 小光到處跟同學說 我聽說小傑在校外都跟不良少 年聚在一起 他們假日都跑到郊外去飆車 而且他哥哥還是混黑道的 像這種人 我們還是離他遠一點吧 免得惹禍上身 相類似的謠言在班上傳開 同學們都 不敢和小傑相處 小傑因而受到孤立 不願去上學 小傑的父母見小傑的情況不對勁 向老師關切此事 才發現是小光四處造 謠 孤立小傑 小傑的父母對此感到十分生氣 打算對小光和他的父母提告 法律分析 這個案例的情形屬於 關係霸凌 關係霸凌 通常伴隨著言語霸凌 的情形發生 霸凌者透過傳播不實的謠言 試圖讓弱勢者受到團體的排擠 或討厭 刻意疏離受霸凌者 讓他孤立在團體外 得不到社交支援 這對 受霸凌者的心理會造成深遠的影響 擾亂他的人際關係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關係霸凌的情形並未有清楚的規範 但伴隨關係霸 凌而產生的肢體霸凌 言語霸凌或是網路霸凌 則有可能受到法律的約束 以本案為例子 小光為了孤立小傑 明知不是事實 仍向同學散播關 於小傑的不實謠言 影響小傑的名譽 依據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規定 小光即已牴觸刑法上誹謗罪的規定 此外 誹謗小傑名譽的小光除了先前所說的刑事責任外 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 還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小光是未成年人 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 小光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則必須一起負擔該民事 賠償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 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 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5

16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小光為了排擠小傑 向同學散播關於小傑的不實謠言 已經構成刑法誹謗 罪 2.( )小光說小傑都和不良少年一起行動 並常去飆車等這種誹謗小傑名譽的 話 除了刑法誹謗罪外 也需承擔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責任 解答 1.O 2.O 16

17 04_說話的藝術(肢體霸凌 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 某天在某高職裡 一名一年級的男生 因講話太直接 被班上同學排擠 某 日於教室外遭 4 5 人手持棍棒圍住走廊兩側 讓他無法離開 並逼迫他做伏地 挺身 交互蹲跳 甚至被帶往頂樓圍毆 還譏笑他 你這個豬頭 很囂張嘛 校方在獲知後通報教育部 並進行懲處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例中 加害者於教室外走廊圍堵別人使其無法自由行動甚至心 生恐懼的行為 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 至於 罰做交互蹲跳 之行為 因為同學之間立於平等之地位 無 權命令受害者做交互蹲跳 故此行為是會構成刑法第 304 條使人行無義務 之事之強制罪 關於 帶往頂樓圍毆 之行為 帶往頂樓 除構成刑法 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罪外 圍毆之行為還會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 而加害者對受害者辱罵 你這個豬頭 此類 貶損人格價值的 言行 就可能觸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雖然法律規定 顧及未滿 14 歲的人心智尚未成熟 不會科處刑罰 但仍須送少年法院或法庭施以保護處分 另外在民事責任上 若造成受害 者身心傷害 還是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家長也必須連帶負責 此外 學校當然也可以依校規進行懲處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 以強暴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 項) 練習題 1.( )刑法為保護個人不受他人恣意強迫做他不願意做的事 因此對於加害人在 無法律上理由 而以強暴 脅迫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做違反自身意願的事情 時 認定加害人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應負擔刑事責任 受到國家制裁 17

18 2.( ) 於教室外走廊 4 5 人圍堵使被害人無法離開 的行為 可能構成刑法 第 302 條第 1 項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解答

19 ˋ ˋ ˊ ˋ 第 一 部 分 校 園 篇 校 ㄒ 園 暴 力 ㄩ ㄅ ㄌ ㄧ ㄠ ㄢ ㄠ ㄧ 19

20 05_球場規則(傷害罪 民事損害賠償) 體育課 6 個已經 18 歲的高中同班同學在學校籃球場上進行三對三鬥牛 琝仔帶球上籃 就被誌隆給拍了下來 琝仔不滿的說 打手犯規 誌隆 沒有 琝仔憤憤然推了誌隆一把 就是有 誌隆也被這樣的舉動給激怒了 用力推了琝仔一把 琝仔不甘示弱猛然一 擊 給誌隆臉部一拳 誌隆一愣 自己也不是省油的燈 也出拳揮向琝仔 琝仔 躲不及背部也中一拳 痛的臥倒在地 接著兩人打成一團 其他 4 人見狀況不妙 趕緊將兩人拉開 兩人冷靜下來後 發現琝仔臉上有瘀青 但是誌隆因右眼受到 重擊而視網膜破裂 視力大受影響 幾近失明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 除了正當防衛外 無論先動手或是後動手的人 只要有傷 害他人的行為 就構成刑法傷害罪 因此琝仔和誌隆兩人相互毆打 即使 有一方先動手 另一方又加以反擊 兩人都成立傷害罪 刑法上的傷害罪 還區分為重傷罪或普通傷害罪 琝仔打誌隆的行為導致誌隆一眼幾近失明 符合刑法上所稱 嚴重減 損一目之視能 的重傷 因此琝仔成立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的重傷罪 可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說是非常重的刑責 誌隆打琝仔的行為 琝仔雖沒有造成重傷 但身體也受到傷害造成瘀 青 因此誌隆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 如果傷害別人是為了要防止別人傷害你 則可主張正當防衛 例如案 例中的誌隆 如果是為了不被琝仔的飛拳所擊中 在琝仔攻擊的同時馬上 推了誌隆一把 阻止琝仔的攻擊 才能稱為正當防衛 才能免除傷害的刑 責 否則當琝仔已經完成攻擊 誌隆再動手還擊 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誌隆仍構成傷害罪責 同學互相傷害對方 不但有刑事責任 未成年學生和他的家長依民法 的規定 必須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此種行為通常都屬於重大違反校 規事件 學校還可以依據校規對打架的同學懲處 真是得不償失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 項)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 使人受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 稱重傷者 謂下列傷害 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20

21 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 能 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或嚴重減損 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練習題 1.( )同學互相看不順眼而互毆 或是毆打老師 動手打人者均成立犯罪 2.( )同學互相傷害對方 除了有刑事責任 還必須和家長負連帶的民事損害賠 償責任 學校也可以依據校規對打架的同學懲處 解答 1.O 2. O 21

22 06_不要虐待我(兒童虐待 家庭暴力防治法 傷害罪) 一對 5 歲與 4 歲的姊弟 小娟 小華生性好動 活潑 不受管束 同住的母 親 阿姨及外祖母認為他們調皮 不聽話 常常以 不給他們吃東西 當作懲罰 也常常毆打他們 未注意到這樣的管教行為已經導致姊弟倆營養不良 也造成姊 弟兩人渾身是傷 某日 家中友人來訪 發現姊姊小娟已意識不清 身上傷痕累累 因此力勸 家人將女童送醫 醫院進行緊急治療後 通報社會局介入處理 姊姊小娟因腦部受傷嚴重 住院治療 弟弟小華則在社會局緊急安置下 送 往寄養家庭 法律分析 如果我們看看 聯合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 的規定 可以知道 國家 應該確保兒童免於遭受各種差別待遇或處罰 特別是父母或親屬 基於他 們自己的地位或想法 施加在兒童身上的行為 並且 國家應盡最大可能 保護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讓每位兒童在安全 舒適的環境下成長 而這裡所稱的 兒童 即是指所有未滿 18 歲的孩子 因此 這些未 滿 18 歲的孩子們都可以受到公約的保障 根據 兒童人權協會 與 臺灣人權促進會 提出的臺灣兒童人權報 告 可以發現 在 臺灣兒童人權問題 中最嚴重的就是兒童虐待 在新 聞報導中 我們經常看到父母帶孩子自殺 凌虐兒童的案例 這種行為可 以說是將兒童當作自己的財產 而隨自己意思決定孩子的生死 但是 兒童應該是一個獨立受到法律保護的個體 而生命權 身體權 等權利更是不容任何人剝奪 兒童不只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顧 也應該隨 年齡的增長與成熟 成比例的取得行為能力的地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的立法目的 就是為了防範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 被害人權益 案例中 小娟 小華與同住的母親 阿姨及外祖母的關係 在法律上 即是屬於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因此 若 發生相關家庭暴力行為 就可以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 的規定來處理 如果發生與案例故事中相似的情形時 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教 育人員與警察人員等 以及其他有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的人員 在知道事 件發生後 即應該通報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最慢不得超過 24 小 時 而一般民眾也應該主動伸出援手 打破 自掃門前雪 的觀念 救助 受虐兒童 兒童自己也可以向師長 親友求救 或撥打電話 113 全國 婦幼保護專線 24 小時都有專人接聽電話 迅速處理相關事件 因為小娟的母親 阿姨及外祖母凌虐小娟的行為 已經違反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或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的規定 提醒小朋友們 如果擔 22

23 心親人的感受而選擇隱忍承受 這樣做是無濟於事 並且只會讓事情更加 惡化 因此 無論施暴者是誰 虐待別人的行為絕對不能縱容 當自己遭 遇虐待時 一定要選擇求援 向信任的師長 親友求救 尋求立即的幫助 才是保護自己 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看看法律怎麼說 聯合國兒童人權國際公約第 2 條 簽約國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之種族 膚色 性別 語言 宗教 政治或其他主張 國籍 出身 財富 殘障 出生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應尊重並確保其轄區內每一兒童在 本公約中所揭櫫之權利 (第 1 項)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確保兒童免 於因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家族成員之地位 行為 主張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各 種差別待遇或處罰 (第 2 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 一 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第 1 款)二 家庭暴力罪 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第 2 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 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 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 其法定代理 人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 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臨床心理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 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至遲不得 逾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 成年人教唆 幫助或利用兒 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 從其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 疏於保護 照顧情節嚴重 或有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 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 尊親屬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 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 或得另行聲請選定 或改定監護人 對於養父母 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練習題 1.( )案例中 小娟 小華與同住的母親 阿姨及外祖母的關係 因為在法律上 是屬於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之家庭成員關 23

24 係 因此 可以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 的規定來處理 2.( )當自己遭遇虐待時 一定要選擇求援 向信任的師長 親友求救 尋求立 即的幫助 才是保護自己 也保護家人的最好方法 解答 1.O 2.O 24

25 07_給我保護費(恐嚇取財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阿狗在下課後常常流連於網咖 撞球館 認識許多地方上的小混混 其中一 位輟學的阿佳跟阿狗特別好 經常在網咖一起打網路遊戲 這天兩個人又相約在 網咖一起打怪 阿佳對阿狗說 真羨慕你有錢可以買裝備 阿狗隨口便說 那 你就去學校收保護費 隔天 阿佳馬上去召集一些同學 阿佳對同學說 我現在需要一些錢 你 們最好乖乖交出來 否則就給你好看 往後 阿佳總是在放學後帶著一群流氓 圍在校門口 一個一個地找人收保 護費 同學想躲都躲不掉 不久 阿佳更是變本加厲 直接到每間教室找同學收 錢 終於有同學無法忍耐 去跟學務主任報告 希望學務主任幫幫他們 學務主 任知悉後 隨即約談了阿佳 阿佳不但否認有這件事 還說大家是自願的 約談 完後 阿佳馬上找了這位做 抓耙子 的同學 阿佳拿著棒球棍說 不要讓我知道是誰去偷打小報告 否則我會打斷你的 腿 大家嚇的噤若寒蟬 一星期後 就在阿佳收著大家繳來的保護費時 當場被學務主任撞見 學務 主任更發現其中還有許多身分不明的校外人士涉入 立刻通報警察 警察循線將 這群包括阿佳 阿狗在內的混混帶回警局調查 做完筆錄後 依照恐嚇取財罪移 送給檢察官偵辦 法律分析 阿佳恐嚇同學收保護費的行為 已經觸犯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在案例中 阿佳不但有 取得他人財物 的不法所有意圖 且有實際 的恐嚇行為 本案例中 恐嚇取財 是指為了使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 益 藉由言語或舉動 使他人心生畏懼 害怕 阿佳對同學說要給他們好 看等言語 已經足以讓同學們心生恐懼 依照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 阿佳觸犯了恐嚇取財罪 而其他參與 恐嚇取財行為的流氓 依照刑法第 28 條的規定 他們也是恐嚇取財罪的 共同正犯 另外 阿佳拿著球棒恐嚇同學 如果打小報告就要傷害他們身體的行 為 也觸犯了恐嚇危害安全罪 根據刑法第 305 條規定 阿佳還要另外負 起這部分的刑事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25

26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阿佳拿著球棒恐嚇同學 要求同學交保護費 觸犯了恐嚇取財罪 2.( )一起與阿佳恐嚇同學的流氓 也共同觸犯了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解答 1.O 2.O 26

27 08_請妳給我愛(恐嚇危害安全罪) 婉如自幼即有青梅竹馬的男朋友楷傑 雖然兩人為不同學校的大學生 但是 感情依舊很好 而由於婉如長相甜美 氣質優雅 學長和班上的男同學 即使知 道婉如早就已經 死會 仍然對她熱烈的展開追求 幸好婉如跟楷傑感情濃厚 讓這些追求者碰了一鼻子的灰 唯獨同班同學 文森例外 縱使婉如已經向文森表示 自己現在有正在交往 的男朋友 但他就是不死心 令婉如相當的頭痛 文森不僅不停的打電話向婉如表達自己的愛慕之意 還經常跟蹤婉如 有一 天 婉如終於受不了了 對文森大加斥責 不料 文森竟然惱羞成怒 就在那一天 文森在路上把婉如攔下 並且跟婉 如說 如果妳不接受我的話 我就把妳殺了 反正我得不到的東西 別人也別 想得到 婉如一聽到這些話後 恐懼油然而生 趕緊逃離現場 隔天 婉如立刻向學 校輔導室的老師尋求解決的方法 法律分析 在案例中文森威脅要殺死婉如的話語 使婉如感到十分地恐懼 依刑 法第 305 條規定 文森以危害婉如的生命為手段 威脅婉如當他的女朋友 的行為 已經構成刑法的 恐嚇危害安全罪 愛情的美好是相當令人憧憬的 如果兩個人之間 彼此都有好感 最 後順利的墜入情網 是一件相當浪漫的事 但是感情終究不是一個人可以 決定的 強求不來 文森的作法不但無法贏得佳人芳心 還有可能面臨牢 獄之災 真是不划算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在案例中 文森跟蹤婉如 並對婉如威脅殺害她 使她心生畏懼 如此文 森已經觸犯恐嚇罪 2.( )文森只有口頭上恐嚇婉如 但沒有真的拿刀或其他物品去威脅她 就算婉 如已經覺得很恐怖 文森也不會成立恐嚇罪 解答 1.O 2.X 27

28 09_以假亂真 得不償失(偽造有價證券罪) 偉志與裕翔為高中同學 滿 18 歲 偉志最近常常出手闊綽 一下子請大家 吃飯 一下子又帶大家到 KTV 唱歌 裕翔對此相當羨慕 也很好奇偉志為何會 突然這麼有錢 因為裕翔跟偉志是換帖的兄弟 所以偉志就老實跟裕翔說那些錢 都是他將他爸買的彩券號碼動手腳後換來的 後來店家發現彩券有異報警後 偉 志後悔不已 法律分析 因為偉志本來的彩券並沒有中獎 但是卻因偉志動手腳後 使店家相 信該彩券跟中獎的號碼一致 也就是讓本來無價值的廢紙變成有價值的中 獎彩券 而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 所以是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另外偉志將偽造的彩券交給店家換取彩金 雖然是欺騙店家的行為 但是因為偉志只有拿到彩金 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 而且這也是偉志偽 造有價證券之目的 因此不需要再加上詐欺取財罪的法律責任 另外 偉 志偽造有價證券並向店家要求兌獎 是 行使 偽造有價證券的行為 此 部分之法律責任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但是 偽造 有價證券行為本身的刑責則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相較於前者 是更嚴重的犯罪 基於嚇 阻這一類的行為 所以法院通常會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因此偉志偽造中 獎的彩券並兌獎的行為 可能觸犯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偽造 變造公債票 公司股票或其他有 價證券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 行使偽造 變造之公債票 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 收集或交付於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 練習題 1.( )缺錢的時候 可以把沒中獎的彩券加以偽造而兌獎花用 2.( )讓本來無價值的廢紙變成有價值的中獎彩券 而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 利 就是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 解答 1.X 2.O 28

29 10_球賽與鬥毆(傷害罪) 美國職棒大聯盟表演賽終於在臺灣開打了 標準棒球迷的博誠 當然不會放 過這個機會 舉起你的左手 安打 安打 舉起你的右手 全壘打 全壘打 加油 聲此起彼落 球迷們熱情的為自己心愛的選手大聲加油 希望看到選手們有美技 表現 長時間比賽後 博誠想上廁所 才走近洗手間 博誠就聞到一股很濃的味道 再從外面看進去 有一群不良少年 躲在廁所裡 博誠心裡十分不安 也只好硬 著頭皮 心想 上完廁所 趕快離開就好了 可是 當博誠走進廁所後 卻 發現他們是在廁所吸毒 博誠發現自己看見不該看的畫面 當下決定趕快離開 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 煩 於是拔腿就跑 然而太晚了 博誠被其中幾個人擋了下來 且被拳打腳踢 還有人帶西瓜刀助陣 博誠的手也被砍斷了 至於其他沒有動手的人 也在旁邊 大聲鼓譟 拍手叫好 這時候在球場負責維安的員警發現這一幕 立刻衝進廁所 逮捕這一群不良少年 帶回警局偵訊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 毆打並導致博誠手被砍斷屬於刑法第 10 條的重傷結果 因此他們的行為依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論斷 至於在一旁圍觀的不 良少年 他們雖然沒有出手打人 僅僅在一旁加油鼓譟而已 但是立法者 考慮打群架時 由於場面混亂 很難抓到真正下手實施傷害的人 這樣是 無法懲罰到真正的肇事者 所以依刑法第 283 條規定 在鬥毆現場一旁加 油助陣的人 也難逃刑責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 稱重傷者 謂下列傷害 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 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 能 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或嚴重減損 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 使人受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 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 之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手實施傷害者 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練習題 29

30 1.( )案例中 毆打並導致博誠受重傷的人 他們的行為觸犯刑法第 278 條的 重傷罪 2.( )如果有人在打群架 害被打的人手斷掉 在一旁圍觀 鼓譟的人 可能涉 及刑法上的聚眾鬥毆罪 解答 1.O 2.O 30

31 ˋ ˊ ˋ 第 一 部 分 校 園 篇 性 ㄒ 別 ㄅ 關 ㄍ ㄧ ㄥ ㄧ ㄝ ㄨ ㄢ 係 ㄒ ㄧ 31

32 11_兩小無猜有罪嗎(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猥褻罪) 小治跟小琪都是 14 歲 升上國中後 兩人在同一所學校就讀 也開始交往 某天 小琪和姊姊小美在閒聊中 聊到兩人一直很想嘗試性行為的事情 因 為小美是律師 小美就告訴小琪這可能會害小治跟她自己都觸犯法律 法律分析 在現代性資訊氾濫的時代 報紙 網路都充斥著性行為的文字描述 尤其是在浪漫的偶像劇或是電影情節中 男 女主角或配角間親吻 擁抱 甚至是曖昧隱喻的性行為演出 在在都加深少男少女對於愛情及性行為的 憧憬 但是在國中 高中生時代就初嘗禁果 在身心靈未足夠成熟面對其 後帶來的衝擊影響下 可能會對身心造成無法抹滅的傷害 因此 立法者認為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及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 女在性自主方面有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 從而設計高度的法律責任(最重 10 年以上)以嚇阻該情形發生 由於法條規定是以年齡作為處罰依據 從 而上開年齡的男女發生性行為時雖然並無反對意思 但仍會構成犯罪 而 18 歲以下的人觸犯本條 可以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 但是仍然是違法行為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 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 2 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3 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 項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項 刑法第 227 條之 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練習題 1.( )有關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 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並未特別規範性別 故與未滿十四歲之 人發生性行為皆觸犯此罪 2. ( ) 小治跟小琪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皆觸犯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規定 解答 1. 2.O 32

33 12_不好笑的笑話(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 小麗很不喜歡上國文課 因為國文老師總是喜歡在課堂上 對女同學開黃色 玩笑 這些玩笑讓小麗覺得老師不尊重女性 且讓她覺得精神緊張 全身都很不 自在 但是班上同學卻覺得國文老師既幽默又風趣 幾堂課下來 國文老師發現 小麗總是繃著臉 對他的笑話毫無反應 上課也總是心不在焉的樣子 便在某堂 課上用小麗的女性特徵開了小小的玩笑 班上同學也跟著起鬨大笑 小麗當下覺 得又急又氣 便對老師說 老師 我不喜歡你上課講的這些黃色笑話 我覺得 這些笑話不但沒有意義 而且耽誤大家上課時間 老師於是笑著走下臺對小麗 說 別那麼緊張嘛 這樣才可以讓大家上課有精神一點啊 說話的同時還用 手搭著小麗的肩膀 並拍她的背 這個舉動讓小麗覺得更加不舒服 法律分析 在一般校園內 同學之間互相嬉鬧的事情天天發生 然而有些同學的 玩笑卻使某些同學感到不愉快與不舒服 究竟我們該如何去定義一般玩笑 與騷擾的分別呢 一般在學校之內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而根據性別平等 教育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 本案例中之國文老師於課堂上講黃色笑話且無 視於同學感受 讓同學感到不愉快 且影響到正常的學習 因此這位老師 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 而有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適用 也可能有教師法 第 14 條關於不適任教師規定之適用 看看法律怎麼說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 4 款 四 性騷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 性侵害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 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第 1 項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並得命加害人 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第 2 項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 33

34 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 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 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練習題 1.( )男同學好玩掀女生裙子 對女同學雖然造成心理上的不舒服 但因為只是 同學間開玩笑 因此並不違法 2.( )不論針對何種性別我們都應秉持尊重的態度 不應隨意對他人的性別特質 或特徵有嘲笑或騷擾的行為 解答 1.X 2.O 34

35 13_老師 我愛你(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星星國中新來了一位體育老師 長得高高帥帥 對學生非常和藹可親 和學 生也沒有什麼距離 常常和學生打打鬧鬧 而學生們也很喜歡這位新來的老師 就讀國一的小文這學期很幸運地被這位體育老師教到 小文是體育股長 因 此有許多機會與老師相處 漸漸的 小文與老師越走越近 慢慢發展出了超乎師 生的情誼 某日小文與老師相約出遊 在旅館的房間內 兩人情不自禁發生了性關係 晚間老師送小文回家 兩人在家門口依依不捨的擁抱與親吻 不料卻被剛回家的 小文爸爸撞見 爸爸盛怒之下逼問兩人之間的關係 小文在害怕之下全盤托出 小文爸爸非常生氣 堅持要告老師性侵害 小文為了維護自己心愛的老師 緊張地告訴爸爸 我真的非常喜歡老師 我們之間是認真的 跟老師發生關係也都是自願的 老師並沒有威脅我 老師也緊接著說 我真的愛小文 我會對她負責的 然而 小文爸爸不接受這樣的說詞 仍然堅持要提告 並將此事告知學校 法律分析 在我們的社會中 男女雙方兩情相悅而戀愛是很平常的事 也常看見 校園內的情侶們出雙入對 但這樣的關係如果發展到了老師與學生之間 呢 在本案例中 小文為未滿 14 歲的國中生 因此體育老師與小文雖因 相愛 而自願發生性關係 體育老師仍觸犯此刑法規定 比較需要注意的 是 刑法第 227 條是於雙方兩情相悅之情況下方能適用 若為老師強迫未 滿 14 歲學生發生性行為的話 則為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應處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可能有教師法第 14 條關於不適任教師規定之適用 刑法要有此規定之目的在於 未滿 16 歲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展成 熟 對於性行為欠缺完全性自主決定的判斷能力 為保障其性行為自主決 定權 即便該性行為已獲得該未成年人的同意 仍應加以處罰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7 條第1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二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教師法條第 14 條第 1 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35

36 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 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練習題 1. ( )未滿 14 歲的國中生雖然自願與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成年人仍應負刑事責 任 2.( )未滿 14 歲的未成年人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只要父母同意 相對人即不違 法 解答 1. 2.X 36

37 14_走樣的約會行程(強制性交罪) 小帆是高三的學生 有個如膠似漆正在念大學三年級的男朋友阿瑞 兩人情 投意合常常出去遊山玩水 一天 阿瑞的爸爸送給阿瑞一臺車當作生日禮物 阿 瑞很高興地要與小帆分享 於是就約了小帆一同開車去海邊看落日 一路上兩人 有說有笑 到了海邊兩人並肩欣賞眼前的美景 不知不覺天色已經暗了 阿瑞回 到車上一時興起 竟想與小帆發生更進一步的關係 但小帆覺得兩人的關係進展 得太快無法接受 便委婉拒絕 沒想到 阿瑞竟然逼迫小帆與他發生關係 同時 不准小帆跟任何人提起 法律分析 在平日生活周遭 常常充斥著出雙入對的情侶們 男女朋友相約出遊 並不是什麼特別的事情 年輕氣盛的青少年們 常常因為好奇而想要互相 探索彼此的身體 但有時候許多人並不會因此想要與對方發生進一步的關 係 有很多男女朋友因為對是否要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而有所爭執 甚至在 被對方威脅利誘或者逼迫的情形下 使原本應該很開心的約會行程因而走 樣 在本案例中 阿瑞未經小帆的同意 逼迫小帆與其發生性關係 已經 觸犯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 無論阿瑞與小帆是否為男女朋友 皆不 得未經對方同意即強迫另一方進行性關係 因此阿瑞在此已經觸犯強制性 交罪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徒刑 練習題 1.( )在故事中 就算阿瑞與小帆已經是男女朋友 要發生性關係仍應取得對方 同意 2.( )只要是男女朋友間發生的性行為 便沒有強制性交的問題 解答 1. 2.X 37

38 ˋ ˋ ˇ ˊ 第 一 部 分 校 園 篇 財 產 犯 罪 ㄗ ㄘ ㄔ ㄈ ㄞ ㄢ ㄢ ㄨ ㄟ 38

39 15_省錢省過頭 美德變缺德(毀損罪 竊取電能罪) 小益家境清寒 與媽媽相依為命 可惜媽媽每天都要工作到午夜 沒辦法花 很多時間教導小益 於是小益養成了一些不好的個性 但小益認為他做的事情只 要能省錢 就不會錯 為了學好英文 小益很想要一台電子辭典 但知道價格不便宜 所以為了省 錢 常常和同學哲夫借用 哲夫本來體諒小益的需要 跟小益約法三章說 當 我需要使用時 請還給我 但最近哲夫發現小益常常推託再等一下 霸佔電子 辭典不還他 最後發現小益根本不是在查單字 而是沉溺於裡面的遊戲 所以跟 小益說 我沒辦法再借給你了 小益認為哲夫太不夠意思 所以在歸還前 故意把電子辭典用力摔到地上 電子辭典頓時裂成兩半 哲夫真的是氣炸了 此外 小益住在學校隔壁 為了幫媽媽省下電費 小益認為學校的電不用白 不用 於是把延長線拉到學校儲藏室插上插座 因此還洋洋得意自己的 省錢 事蹟 請問 上述小益的行為 是合法的嗎 法律分析 節儉是傳統美德 但為了省錢傷了朋友間的和氣 又觸犯了法律 真 的是得不償失呀 小益故意摔壞的電子辭典是哲夫的財產 依據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的 規定 本罪是否成立主要以電子辭典 失去其一部或全部效用 為衡量標 準 如果小益把電子辭典燒了 成立 毀棄 摔壞電子辭典 使電子辭 典外形發生重大變化 並減低電子辭典的可用性 則是 損壞 所以小 益把電子辭典摔壞裂成兩半之行為 構成 損壞 成立毀損罪 至於偷用學校電能的行為 可能成立竊盜罪 依刑法第 323 條準用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 因為未經學校同意私自竊電 仍會成立竊盜罪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 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者 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23 條 電能 熱能及其他能量 關於本章之罪 以動產論 練習題 39

40 1.( )小益聽說電費漲了 為了省錢 他把家裡所有可以 充電 的電器都拿到 學校或公共場所充電 小益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竊盜罪 2.( )如果小益故意把哲夫的電子辭典摔壞 可能成立毀損罪 解答 1.O 2.O 40

41 16_遊戲機不見了!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行為) 嘉嘉和小虎剛升上國中 現年 14 歲 是同班同學 有天 小虎向嘉嘉炫耀 媽媽幫自己買了一臺最新最酷的遊戲機 價值 5000 多元 超好玩的 嘉嘉回家 向媽媽表明也想買那臺遊戲機 可是媽媽認為嘉嘉這學期成績退步了 所以不答 應 嘉嘉很生氣 認為小虎的成績也退步啊 小虎媽媽還不是買給小虎玩 於是 嘉嘉決定自己想辦法 絞盡了腦汁 嘉嘉決定拿出自己過年收到的壓歲錢 3500 元向小虎買那臺遊戲機 小虎心想反正也玩膩了 便高興的答應將遊戲機賣給嘉 嘉 過幾天 小虎的媽媽發現遊戲機不見了 一問之下才發現 小虎把遊戲機隨 便賣給了嘉嘉 簡直是氣炸了 法律分析 小虎和嘉嘉才 14 歲 在民法上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與他人所進行的 買賣行為如果並非日常生活之必需品(例如便當 文具等)的話 則在法定 代理人承認前 買賣行為都屬效力未定 在這個案例中因為小虎的媽媽從 來不曾允許小虎賣掉新買的遊戲機 而遊戲機也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需品 所以依照民法第 79 條規定 只要小虎的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小虎的爸爸 或媽媽 從頭到尾都不承認小虎和嘉嘉私底下買賣遊戲機的行為 那麼小 虎和嘉嘉之間的買賣契約就不生效力 小虎媽媽隨時可以拿 3500 元向嘉 嘉要回那臺遊戲機 看看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 第 1 項 滿七歲以上之 未成年人 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2 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有行為能力 第 3 項 民法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 須 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 第 3 項 練習題 1.( )只要小虎的媽媽事前允許小虎將遊戲機隨便出售給他人 或是小虎的媽媽 事後願意承認小虎和嘉嘉買賣遊戲機的行為 那麼買賣契約就一定會成 立 2.( )因為小虎和嘉嘉在法律上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所以跟他人訂立契約原則 上必須得到家長同意 41

42 解答 1.O 2.O 42

43 17_變調惡作劇 刺破輪胎變重傷 當心輕罪變重罪 (毀損罪 傷害罪) 大業是高中生 已經滿 18 歲了 向來與班上數學老師呂老師相處不睦 某 日 大業數學段考成績不佳 呂老師當著全班的面 嘲笑大業是數學白痴 我 已經忍無可忍了 當老師的這麼沒口德 我要教訓一下他 大業說 沒錯 他簡直是認為成績好的學生才是寶 成績不好的學生就是草 你一定要給他一些 教訓 同學小風鼓勵說 我實在忍無可忍了 我決定刺破他汽車輪胎 給他 一些警告 大業越想越氣 於是回家拿尖刀刺破呂老師停在學校車位的汽車輪 胎 呂老師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車禍 身受重傷 警方調出學校監視錄影器 發 現是大業刺破輪胎所致 請問 大業刺破呂老師的汽車輪胎 導致對方車禍受重 傷 應該負起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一 大業故意刺破呂老師汽車輪胎之行為 大業故意刺破呂老師汽車的輪胎 屬於觸犯毀損罪 二 大業是否就呂老師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車禍身受重傷而負責 案例中 大業刺破輪胎是否是呂老師車禍受傷的原因 雖然大業刺破 輪胎時 原意只是想給呂老師一點小小的教訓 並沒有要讓對方出車禍的 意思 只是刺破輪胎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車禍 卻是大業事先可以預見的 所以大業當然要為呂老師的車禍負責 三 呂老師車禍重傷 大業應負何種責任 呂老師車禍重傷 那麼大業除毀損之外 還必須負重傷罪責任 刑法 第 278 條第 1 項的刑事責任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後果十分嚴重 另外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第 187 條第 1 項 大業和他的父母還必須對此 負連帶損害民事賠償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 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 使人受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 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3

44 練習題 1.( )刺破別人汽車的輪胎 對於因為輪胎異常而發生的車禍 刺破輪胎的行 為人不用負責 2.( )破壞他人物品只是輕罪 只需要賠錢即可了事 解答 1.X 2.X 44

45 18_綁架賠一生(擄人勒贖罪) 小王與大明是國中中輟生 輟學後就無所事事 四處閒晃 兩人都把父母給 的零用錢拿去打網咖 但總是不夠用 有天小王看完新聞報導 看到有綁匪藉著 擄人勒贖要脅家屬付一百萬的贖金 就異想天開的認為這是個賺錢的方式 馬上 去找大明商量 兩人很快就定下綁架的目標 就是小王以前班上的同學小馬 因 為小王知道小馬家裡很富裕 出入都有名車司機接送 這天小王跟大明就趁著小馬去補習的路上 拿了一個大的布袋從頭罩住小 馬 把他連拖帶拉的帶去附近的廢棄工廠 然後把他手腳綁住 要求小馬打電話 回家跟父母拿錢 小馬一開始不從 遭到小王與大明用球棒痛毆 造成他左眼角 膜破裂 視力只剩 0.1 最後他只好打電話給爸媽 要求他們帶著五十萬現金到 小王跟大明指定的地點 小馬的爸媽掛斷電話後馬上向警察報案 警方根據小馬 爸媽的線報 在付款地點逮捕小王跟大明 並移送法辦 法律分析 小王與大明擄人的行為 在刑法上稱為擄人勒贖 小王與大明利用擄 人行為來取得贖金 是犯罪行為 小馬因為不從而被打成左眼幾乎失明 依據刑法第 10 條對於重傷的 定義 小王跟大明已經嚴重減損小馬一目的視能 依照刑法第 347 條第 2 項 因為擄人勒贖而導致被害人受重傷者 加害者得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調查後 移送檢察 官偵查起訴 由少年法庭審理 小王與大明可能需面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處罰 除此之外 小王跟大明亦須就小馬所受到的傷害 負擔民法上侵 權行為的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 使人受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 稱重傷者 謂下列傷害 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 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或嚴重減 損語能 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或嚴重 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45

46 刑法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第 1 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 項 練習題 1.( )在本案中 小王跟大明只需承擔打傷小馬的重傷罪刑事責任 2.( )小王跟大明痛毆小馬 使小馬的視力只剩 0.1 已經構成刑法上的重傷結 果 解答 1.X 2.O 46

47 ˇ ˋ ˇ ˇ ˇ 第 一 部 分 校 園 篇 輔 導 與 管 ㄍ 教 ㄐ ㄈ ㄉ ㄩ ㄨ ㄠ ㄨ ㄢ ㄧ ㄠ 47

48 19_ Nike 小姐的故事(教師責任) 小雲和同學們都非常喜歡上電腦課 每次上課大家總是興奮不已 交頭接 耳 說個不停 但吵嚷的教室卻惹得上課的王老師很不高興 常常發脾氣 今天的電腦課 小雲和鄰座同學聊著電腦遊戲 High 到爆了 老師先是勸 阻她 但小雲充耳不聞 老師一次又一次的警告 火氣不斷地累積 最後 就像火山爆發 好大的吼 聲驚動了整棟大樓---但小雲仍然不理會 盛怒的老師 拿起桌上六角形小塑膠罐 丟向小雲 砸中了頭 剎時 小雲 面前的電腦螢幕 臉上 制服上 濺滿了紅色血跡 王老師連忙將小雲送到保健室 再轉送醫院 幾天後 小雲頭綁著紗布來上學 大家都來關心她的傷勢 小雲將紗布拆下 額頭上有個明顯的傷疤 形狀是個 V 字形 從此 她有了新綽號 叫 Nike 小姐 法律分析 公立學校教師因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 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 實務見解多認為教師於教學活動中 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學生自由或 權利者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學者認為只要是 過當的管教措施 所造成 學生身體或心理的嚴重傷害(例如誤傷到小雲的眼睛) 均符合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要件 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私立學校教師也會構 成侵權行為而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而言 教師基於教育目的施以適當的管教 並不違反法律 但教 師若是行使不當管教 即使基於教育目的也不能阻卻違法 只能為量刑之 參考 本案中 王老師以身體懲罰的方式管教學生 造成小雲額頭砸傷之 結果 即該當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 屬告訴乃論 而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還得加重其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 112 第 1 項條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 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小雲的法定代理人若要追究老師的法律責任 也可以提出刑事告訴或 國家賠償之請求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學校亦必須主動對體罰之 教師進行懲處 但本案中 小雲在課堂中不專心上課 且不聽老師的勸阻 縱使沒有觸法 但仍有可能違反校規或班級規範 學校或老師得基於教育 的目的 施以適當的校內處罰 看看法律怎麼說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 48

49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 成年人教唆 幫助或利用兒 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 從其規定 練習題 1.( )教師即使是基於教育目的所為之不當管教 若對學生構成傷害 不能阻卻 違法 仍應負法律責任 2.( )老師所為的 過當的管教措施 所造成學生身體或心理的嚴重傷害 可能 需負國家賠償責任 或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

50 ˊ ˋ ˊ 第 一 部 分 校 園 篇 其 他 類 型 ㄒ ㄑ ㄊ ㄌ ㄧ ㄚ ㄟ ㄧ ㄥ 50

51 20_大成的手機(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大成在學校一直是師長頭痛的學生 作業總不按時交 上課經常倒頭大睡 某天早自習 同學們正認真的在預習課業 大成卻拿出手機大玩遊戲 此時 學 務主任在走廊觀看教室內的狀況 隨即進入教室 要求大成將手機收起來 大成 卻認為自己遊戲玩到一半 收起來真是掃興 加上之前常到學務處報到 跟學務 主任有些衝突 大成竟對學務主任大罵髒話 全班同學驚愕不已 這件事情 班上同學們都很想知道學校會怎麼處理 校長認為此事嚴重 除 按校規記過 並要求大成向主任公開道歉 之後 大成去參加高關懷課程 大成 的態度居然大為轉變 常常主動做一些有益校園的公共服務 真是一件令人高興 的好事 法律分析 大成不但在早自習時大玩手機遊戲 並且辱罵對其勸導的學務主任 這樣行為不僅要依照校規處分 並也觸犯刑法之公然侮辱罪 因為以髒話 罵人這樣的侮辱行為 已經觸犯了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公然侮辱罪 的 規定 所謂的 公然 是指使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以聽聞或知道 並不一定 要在被害人面前辱罵才算數 大成在早自習中當同學的面前 以髒話辱罵 學務主任 即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規定 公然侮辱罪有時常與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混淆 兩者的區別 主要在於誹謗罪是指 散布於大眾 並且以傳述非真實的事情毀損他人名 譽 假設案例中的大成不只以髒話辱罵 還說看到學務主任進出聲色場 所 和妙齡女郎當街熱吻 則是觸犯刑法誹謗罪的規定 在案例中 大成能改過遷善是值得讚許的 同學們有時可能因為早上 來學校的途中遇到一些意外之事 例如 腳踏車壞了 突然下雨被淋濕了 因而心情低落 此時 對於師長的勸導或責罵 可能更一肚子火 易與師 長有衝突 不妨心平氣和地跟師長說明自己的狀況 請師長稍待片刻 等 整理好情緒後 再進行日常生活的指導 另外 對於同學間的互動 同樣 不能隨意以髒話罵人 否則這些對話都是有觸犯公然侮辱罪的可能 記得平時要 謹言慎行 否則容易 禍從口出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者 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51

52 練習題 1.( )關於大成以髒話辱罵學務主任之處分 因為他還在學校讀書 只能依照校 規處分 沒有觸犯法律的可能 2.( )公然侮辱罪不一定要在被害人面前辱罵 只要在多數人面前即成立 例 如 趁某某同學不在教室 在講臺向全班辱罵某某同學是 豬 同樣觸 犯公然侮辱罪 解答 1. X 2. 52

53 21_哲生的秘密(加工自殺罪 加工自傷罪 自殺輔導專線) 哲生是位高二學生 喜愛攝影 在晴空萬里的日子裡 常在荒野中捕捉別具 特色的景象 讓美麗的景物成為永恆的畫面 其實在哲生的心中有個不願傾訴的秘密 從國一開始 他發現自己的注意力 都在英俊挺拔的男生身上 常納悶自問 我是男生 為什麼始終在意男生 後來向輔導老師諮詢 才了解到自己是同志 但哲生不感到害怕 反而接受 心 中踏實許多 不久之後 哲生鼓起勇氣向認識許久的好朋友克林告白 一切就如 同哲生的預感 雙人的關係如膠似漆 然而 當哲生的父母發現這祕密時 卻難以接受 哲生感到萬分痛苦與悲傷 因為自此與父母的關係就像隔一道牆一樣 哲生居然認為自殺可以解決問題 竟 向克林說出想燒炭自殺 克林雖不斷勸阻 但還是經不起哲生的要求 去買了安 眠藥物和酒精飲料 哲生服用後隨即昏迷 由於在密閉空間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而 亡 法律分析 生命無法倒帶 自殺並不能解決問題 反而是問題的開始 當有自殺 念頭時 若退一步思考或許很快就能風平浪靜了 自殺在刑法上並沒有處 罰 處罰想求一死的自殺者不但是無意義的 反而是要自殺者務必順利求 死 然而 基於對生命的重視 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 依刑法第 275 條的規定 則有處罰規定 案例中 克林經不起哲生的要求 而去購買了安眠藥物和酒精飲料 就已符合條文中的 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 因此 縱然知道他人有自殺 的意圖 也不能加以幫助 包括 提供自殺的工具或方法等 否則都將觸 犯 加工自殺罪 時下的青年 有時出於情緒發洩或一時好玩 而有自傷的行為 刑法 上有加工自殺罪 同樣也有 加工自傷罪 的規定 即刑法第 282 條的規 定 不管是自殺或自傷 幫助他人這樣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應該 盡力阻止他人進行自殺和自傷才是 生命是可貴的 每個人的一生中難免會有一些令人失落的事 像是弄 丟心愛的東西 失戀 考試失利等等 自殺和自傷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其實當我們經歷失落時 悲傷是正常的反應 我們應該學習面對悲傷與失 落 當發現同學或朋友有自殺或自傷的念頭時 可先讓他的情緒緩和下 來 並用他的立場來理解他的想法 當然 不忘尋求學校的輔導老師 甚 53

54 至是專業機構的協助 如 生命線(直撥 1995 諧音為 伊救救我 ) 張 老師(直撥 1980 諧音為 依舊幫你 ) 讓大家一起來解決問題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 殺之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 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死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練習題 1.( )幫助他人自殺 因為是出於幫助他人的行為 不可能是犯罪的 2.( )案例中克林去購買安眠藥物和酒精飲料 觸犯刑法加工自殺罪的規定 解答 1.X 2. 54

55 22_侵犯隱私 恐負刑責(妨害秘密罪 散布竊錄內容罪) 王小明常常捉弄班上的女同學 有時後還會故意把小鏡子塞在鞋子上偷看女 生的 裙底風光 一天下課他拿著新買的 v8 在六樓窗戶旁 調到遠鏡頭時忽然 發現從學校對面的 3 樓住家窗戶看進去 有女生在換衣服 他把整個 更衣過程 詳細拍下來 並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 結果馬上引來數萬人湧入觀賞並且人氣竄 升 一個月後 警方通知學校說 該名女生已經發現自己的隱私被侵犯 打算控 告王小明 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 王小明用鏡子偷看他人裙底風光 已經構成 窺 視 而違反本條第 1 款的規定 而對於偷拍他人在家換衣服的 非公開 活動或身體部位 則構成 竊錄 而違反本條第 2 款的規定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則規定 窺視 竊聽或竊錄所得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 並且加以 製造 散布 播 送或販賣 是會構成犯罪的 案例中 小明將偷拍所得影片放在網路上讓不特定人觀賞 或是別人 再轉貼該網頁網址 即是牴觸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的行為 將會面臨 比偷拍更重的處罰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15 條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 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1 款)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 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2 款)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1 項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 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 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 製造 散布 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 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2 款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 依其性格及環境 而 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55

56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練習題 1.( )男同學利用廁所牆壁跟天花板間的空隙 用手機偷拍女同學上廁所的行 為是犯罪行為 2.( )王小明偷看女生裙底風光構成犯罪 解答

57 23_網路交友要謹慎 中輟逃學真是笨(和誘罪 強迫入學條例) 朱瑪莉是一個國二學生 父母因為在夜市擺攤忙於工作 平時無暇照顧瑪 莉 瑪莉在同學的慫恿下開始玩起網路遊戲 而且在遊戲裡結交了一群好朋友 在幾次的網聚後 瑪莉越來越喜歡網路上認識的夥伴 也更沉迷於網路遊戲世 界 假日常常一同結伴出遊或是連線上網玩遊戲 漸漸的荒廢學業 瑪莉的父母在老師告知瑪莉因沉迷電玩及網路交友導致成績一落千丈後 狠 狠的訓斥了瑪莉一頓 並且停止家中的網路供應 更禁止瑪莉假日外出 瑪莉卻 仍然不知悔改 反而認為爸媽把網路停掉實在太不夠意思 在與網路上認識大她 10 歲的乾哥哥 王喬治以電話商量後 趁夜賭氣出走 偷溜到喬治的租屋處住 下 瑪莉認為反正去學校很無趣 自己在學校沒什麼幾個朋友 更怕爸媽到學校 抓她回家 索性連學校都不去了 整天就關在喬治的家裡玩遊戲打怪練功 日子 過得好不愜意 瑪莉的導師在瑪莉第一天曠課後 立即跟瑪莉的家長聯繫 瑪莉的父母又氣 又急 立刻報警協尋 後來在幾天後才從一個瑪莉的網友口中問出瑪莉可能和乾 哥哥在一起 警方獲報立即循線到喬治的家中逮人 剛好碰見正要出門買飲料的 瑪莉跟喬治 瑪莉的父母氣壞了 要告喬治誘拐未成年少女 而瑪莉也有了中輟 的紀錄 需接受學校輔導 兩個網路上認識的兄妹 一個將面臨官司纏身 一個 則是烙下了中輟生的印記 為了玩網路遊戲將自己的現實生活搞得一蹋糊塗 真 是得不償失啊 法律分析 因為瑪莉是未滿 16 歲的國二學生 受到父母的監督與照顧 瑪莉在 離家後住到喬治的家中 恐怕已使喬治觸犯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 準略誘 罪 瑪莉的父母在老師告知瑪莉未到校上課後 依 強迫入學條例 第 9 條第 1 2 項規定 即應立即尋找瑪莉 並且促使瑪莉返回學校就讀 如 瑪莉的父母放任其翹家輟學達 1 週以上者 則依據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及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之規定 將由鄉(鎮 市 區)公所對 瑪莉的父母處以罰鍰 並限期促使瑪莉入學 如瑪莉未遵限入學 則得繼 續對瑪莉的父母處罰 直至入學為止 瑪莉的老師在瑪莉曠課後第 3 天起 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11 條及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2 條的規 定 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此時瑪莉也就是一般所稱 的中輟生 主管機關並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此外 主管機關依據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57

58 於 3 日內彙報教育部 再由教育部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派員協尋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 意圖營利 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 之行為或性交 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 第 3 項 前三 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 項 強迫入學條例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 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 適齡國民 學校應報請鄉 鎮 市 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 勸 告入學 復學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 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 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 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第 1 項 前項適齡國民 除有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所定 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 鎮 市 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 其父母或監 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 復學者 應由學校報請鄉 鎮 市 區 強迫入學 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 並限期入學 復學 第 2 項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 復 學 仍不遵行者 由鄉 鎮 市 區 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入學 復學 如未遵限入學 復學 得繼續處罰至入學 復學為止 第 3 項 強迫入學條施行細則第 8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 指全學期 累計達七日以上 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 請假 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 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應 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 必要措施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 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者 或轉學生未向轉入 學校報到者 列為中輟生 應立即填具通報單通報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並 報請鄉 (鎮 市 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 左列事件 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 依其性格及環境 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58

59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練習題 1.( )未請假 無故未到校上課 1 日以上會變成中輟生 2.( )瑪莉的父母如放任瑪莉蹺課 7 日後 則會被處罰 解答 1.X 2.O 59

60 24_偽造請假條案(偽造文書罪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小明平日都由以拾荒維生的阿公負責照顧 所以小明的家庭連絡簿都是由阿 公署押的 小明對學校課業沒有興趣 但很喜歡釣魚 某天小明心生一計 他想 到可以偽造請假條 然後再拿去學校請隔天的假 於是放學後小明先到網咖將請 假條印出來後 再自己模仿阿公的簽名 並趕緊在老師回家前交給老師 說明隔 日請假已得阿公同意 老師不疑有他 就答應了他的請假 隔日早晨小明一如往 常地出門 只是他今天的目的地不是學校 而是蔚藍的海岸和愜意的海釣 法律分析 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 在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 而非只 是保護制作名義人的利益 所謂 偽造 是指做了自己沒有權利做的事情 例如在本案例中 小明的阿公本來沒有要讓小明請假 只是小明自己想要請假 小明在沒有 權利代替阿公簽名下 自己假造了請假條 這樣的行為就是偽造行為 所謂 署押 是指於紙上或其他物體上簽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 義之符號 以表示承認的效力 本案例中 小明要偽造請假條 就一定也 要偽造阿公的簽名 因此小明的行為符合了這個要件 在本案中 小明分別觸犯了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刑法 第 217 條第 1 項之偽造印章 印文或署押罪 一般來說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犯罪行為人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及第 3 條第1款的規定 是由少年法院或普通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決定 是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的規定 分別施以訓誡 假日生活 輔導 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 小明一個簡單的行為卻有可能觸犯法律規定 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必 須要三思而後行 千萬別逞一時之快或一時之樂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 偽造印章 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 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1款 左列事件 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 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 60

61 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 訓誡 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第 1 款)二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第 2 款)三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 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第 3 款)四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 4 款) 練習題 1.( )小明偽造請假條的行為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2.( )偽造他人簽名是犯罪行為 因為危害社會對於文書或印文公共信用的信 賴 解答 1.O 2.O 61

62 25_收不到的演唱會門票(詐欺罪) 小花心儀已久的偶像要開演唱會了 但搶手的門票早早就售罄 令小花相當 失望 隔日小花在網路留言板上看到一名網友販售演唱會門票 對方聲稱 若可 在當天下午匯款 票就是你的 欣喜不已 於是小花立刻於當天下午 3 時匯款 對方允諾收到錢後 4 點半就會將門票寄出 但小花等到開唱當天仍未收到票 才知被騙了 於是報警處理 法律分析 在網際網路的虛擬世界中 人們利用資訊科技的提升 在虛擬的網路 世界中 使用匿名或塑造出不同的人來暢所欲言 正因如此 有些人利用 資訊科技做壞事 以為可以逃避法律責任 然而與真實世界一樣 不會因 是虛擬世界就可以暢所欲言 為所欲為 而是具有同樣的法律責任 並非 匿名就可以躲避一切責任 該名網友在刑事方面 可能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罪 惟仍 應視其事實而定 因此 若能證明於買賣行為開始時主觀上具有不法意 圖 也就是一開始就沒有交付貨物意思 便構成詐欺罪 除刑事告訴外 小花亦可採取民事途徑 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 以 受詐欺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 解除買賣契約 請求回復原狀退還貨款 且 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侵權行為相關規定 小花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網路交易產品多樣化 價格差異大 品質良莠不齊 網路交易詐騙也 層出不窮 因此交易前必須先確定對方身分 並取得對方聯絡方式 手機 室內電話 即時通訊 只要能夠在糾紛發生時找到本人 對自己來說都 是多一份保障 而購買前更要充分了解所買商品的規格和品質 不要怕麻 煩多問清楚 並且詳讀各項交易條款 付款方式 運費 貨物寄送 保固 等都要事先了解 另外 選擇有安全網路付款機制 或是貨到付款等方式 也是對自己 的保障 交易各項資料 包含合約 訂單等以電子檔方式儲存 發生爭議 時也能有憑證 一般網路留言板並未提供網路購物平臺的 安全交易機 制 不負後續賠償責任 易遭有心詐騙者利用 最好選擇有安全交易平 臺的網站 以免受害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 62

63 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 限 始得撤銷之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 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練習題 1.( )網路購物很方便又安全 我自己就可以隨便上網購買東西 2.( )如果賣家一開始就沒有交付貨物的意思 可能構成詐欺罪 解答 1.X 2.O 63

64 26_校園意外頻傳 不可不慎(校園意外事件法律責任) 最近學校發生了小森在打掃教室時 與小華用掃把 鐵夾子打鬧 導致小森 的頭被鐵夾子劃傷而流血不止 小華也因為被掃把絆倒而左腳骨折 老師緊急將 小森與小華送醫 但是他們的父母認為學校跟對方都有錯 而在醫院及學校針對 責任負擔吵得不可開交 法律分析 學校發生意外時 通常法律責任可能有行為人本身的責任及教師或學 校的國賠責任 就小森受傷的這件事而言 行為人是小華 小華因為拿鐵夾子劃傷小 森的頭 所以可能構成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的過失傷害罪 另外民法上依 第 184 條第 1 項的規定 小華和他的父母 法定代理人 對小森也需負擔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就小華被掃把絆倒而骨折的部份 以公立學校而言 有可能是老師或 校方疏忽 或是設備管理設置不當而產生 因此小華的父母可以依國家賠 償法第2條或第3條的規定 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 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 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第 1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 害者亦同 (第 2 項) 前項情形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義務機關 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項)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人民生命 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不管教師是積極行為或是消極放任導致學生受損害 學校均可能負擔該條 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 2. ( )上體育課球類競賽難免會受傷 違反運動規則導致別人受傷也沒關係 64

65 解答 1. O 2. X 65

66 ˇ ˋ ˋ ˋ ˋ ˇ ˋ ˋ ˋ ˋ ˋ ˋ 第 二 部 分 校 外 篇 幫 派 犯 罪 與 ㄅ ㄆ ㄈ ㄗ ㄩ ㄤ ㄞ ㄢ ㄨ ㄟ 個 人 ㄍ ㄖ ㄜ ㄣ ˊ 社 會 法 益 ㄕ ㄏ ㄈ ㄧ ㄜ ㄨ ㄟ ㄚ 侵 害 之 事 ㄑ ㄏ ㄓ ㄧ ㄣ ㄞ 件 ㄐ ㄕ ㄧ ㄢ 66

67 27_絕對不能說 (公然侮辱罪) 同班同學阿森經常幫助小美解答作業上的疑惑 所以小美偷偷地喜歡上了阿 森 有一天下課 校門口有群同學向小美揮手要她過去 那人群裡有她暗戀的阿 森 小美內心一陣雀躍 卻瞧見阿森身邊多了一個女生 那是隔壁班的小琳 她 正緊偎著阿森在用手機玩 自拍 小美見到這幕怒不可抑 破口大罵 小琳妳 這賤人 不要臉 直接奔回家 那天小美大哭了一場 當晚小美上網後 先是跑到小琳的部落格 以 超級 大賤貨 等一連串不雅字眼留言其上 然後看到阿森 臉書 上有他跟小琳的 合照 小美又在該照片後面的回應裡留下 狗男女 字眼 其他同學看到 後 隔天馬上跟學校老師反映 老師特別把小美找來 好好開導 法律分析 感情是你情我願 有不能說的秘密 說話是你歡我喜 也有不能講的 話題 如果你真愛一個人 就該尊重對方的決定 即便你很不情願 而如 果你不願一個人 就該重視對方的感受 即使你內心不歡喜 情緒性地公 然謾罵或上網不雅留言 只會增加別人對你的反感 無助於改善人際關係 與增進情感交流 公然謾罵與上網不雅留言 均屬 公然侮辱 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 所謂 公然 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都可以看見或聽聞的情形 譬如 在上課的教室或同學集合的公開場合 侮辱 則指對人的名譽造 成傷害 足以減低大家對於這個人的評價之行為 至於公開的網站 譬如部落格 臉書 或 微博 等 由於是特定 或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以瀏覽 屬於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 所以也符合 公 然 的要件 而諸如 賤人 不要臉 賤貨 狗男女 或三字經等 不雅用語 由於都會減低大家對於這個人的評價 所以都屬於侮辱行為 此外 公然侮辱罪 只要是亂罵髒話 或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僅僅為了一時氣憤而來觸法 又讓別人覺得自己沒內涵 實在是得不償 失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小美在同學們面前大罵小琳是 賤人 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 公然污 67

68 辱罪的犯罪行為 2.( )小美上網在別人部落格及 臉書 上留言不雅文字 只是發洩情緒又沒有 傷害別人 沒有觸法 解答 1. 2.X 68

69 28_你不能看這個 (妨害書信秘密罪) 小陳跟小孟是國中同學 在班上點子特多 常常惹老師好氣又好笑 老師也 常常提醒他們開玩笑要有限度 不可以侵害他人隱私或是故意取笑他人為樂 因為要幫班花小公主慶生 所以大家就約在 KTV 裡 小陳跟小孟依舊全場 搞笑 在小公主起身上洗手間的空檔 同學吵著要看小孟最新款手機的功能 小 孟就拿起手機偷貼著洗手間門縫按下錄影 旁邊同學見狀笑成一團 小陳在旁則 瞄到小公主的包包裡有封信 同學們猜測是情書 在起鬨下小陳就這樣打開跟幾 人看了起來 小公主上完洗手間出來 看到小陳正拿著男生寫給她的情書在看 氣得衝過 去把信一把搶下 大罵小陳怎麼可以偷看她的信 這是侵犯她的隱私 此時不識 相的小孟卻又拿起手機 把剛剛拍攝小公主上洗手間的畫面公然播放 小公主氣 得眼淚直流奪門而出 現場留下一群不知所措的同學們 法律分析 搞笑 是要讓所有人都笑 那可以是幽自己或他人一默 但不能失去 基本的尊重跟禮貌 如果這個言行會讓其他人感到不舒服 被打擾甚或覺 得被侵犯 這就不是所謂的搞笑 將心比心 若別人拿自己的隱私當做笑 點 相信自己絕對笑不出來 甚至會感到極端憤怒 那這就是 搞破壞 而非搞笑 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刑法第 315 條即禁止無緣無故去偷藏或偷看 別人情書 朋友往來信件等等的錯誤行為 由於現代設備越來越發達 刑法第 315 條之 1 亦有對於利用工具或設 備竊聽 竊錄他人隱私或非公開活動的規定 這就譬如說 利用數位錄音 錄影的新機器去侵犯別人隱私的行為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 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 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刑法第 315 條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 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1 款)二 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 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2 款) 練習題 69

70 1.( )小陳偷拆看小公主情書的行為 是刑法上妨害書信秘密罪的犯罪行為 2.( )小孟用手機偷拍小公主上洗手間的行為 是侵犯別人隱私的行為 解答 1.O 2.O 70

71 29_你 快樂 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一次基測結束 阿力與同學們相約到 KTV 唱歌 阿力在自助吧巧遇了學 長昆哥 昆哥悄聲對阿力說 不要說昆哥沒有照顧你 想不想輕鬆一下 讓你 們包廂氣氛更嗨 語畢 昆哥遞了一個小夾鍊袋給阿力 裡頭裝著 搖頭丸 數粒 為求抒解長久以來的壓力 回到包廂後 阿力慫恿同學們一起吞下 搖頭 丸 隨著電子音樂的催化 阿力與同學們紛紛產生了幻覺 並且開始搖頭晃腦 包廂的氣氛果然變的更瘋狂了 食髓知味的阿力 想再向昆哥購買 搖頭丸 昆哥見有利可圖 遂向阿力唆使道 你來做我在學校的下線 這樣你還能再賺 一筆小錢 阿力不敵利誘 第一次帶搖頭丸到學校 因怕被發現 便告訴好友 阿芬自己帶著搖頭丸 且寄放在阿芬的書包裡 後來因為同學的舉報 被老師發 現阿力的惡行 法律分析 搖頭丸在我國屬於 第二級毒品 因此販賣搖頭丸的賣家昆哥 依 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即可能遭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刑罰 而阿力雖出師不利 還沒兜售成功就被老師逮個正著 但因為確實有販賣的意圖才向昆哥拿貨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也可能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至於阿芬 雖然只是代為保 管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也同樣有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 或罰金的處罰規定 另外 阿力慫恿同學一起吃搖頭丸的行為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即可能受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而阿力 與同學們吃搖頭丸的行為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也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規定 施用毒品是犯罪行為 但因立法者希望大家都能勇於對毒品說 不 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 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醫 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而因此在治療過程中 經查獲 之被告或少年 是可以免於牢獄之災的 也就是說 阿力和同學們 如果 第一次吸毒而後悔 主動到醫院請求治療 法律不會處罰他們 但是如果 第二次再吸毒就必須受到法律嚴厲的處罰 看看法律怎麼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 製造 運輸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 處無期 71

72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 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第 2 項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 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 於犯罪未發覺前 自動向行 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 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 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 由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但以一次為限 練習題 1.( )阿力和同學們相約唱歌 慫恿同學一起吃搖頭丸 既能炒熱氣氛又不觸法 2.( )幫別人保管搖頭丸 只要不吸食 就不是違法行為 解答 1.X 2. X 72

73 30_是不是兄弟 (聚眾鬥毆罪) 阿龐 虎哥 小姜三人都很喜歡黑幫電影 因此常常在一起為非作歹 欺負 良善 但有時候因為人手不足 反而會被對方痛打一頓 為擴增人手 他們看上 了學弟大牛 大牛由於個性木訥而常受同學排擠 特別是班上的乩哥 最愛找大牛的麻 煩 於是阿龐他們先去找了大牛 希望他加入 硬要幫 同時決定幫他出口氣 這天中午他們把乩哥叫上了樓頂 虎哥當場撿了把棍子交在大牛手上 示意要他 用力揮打乩哥 虎哥跟大牛說 今天你不 扁 他 明天他就 扁 你 我們 一起 扁 他 以後才算是 兄弟 但大牛握著棍子遲疑 阿龐他們看不下 去 直接就拳來腳往地對乩哥狂毆 導致乩哥的眼睛瞎掉 大牛則在一旁大喊 打 得好 由於打鬥聲太大 被聞聲而來的老師當場撞見 大牛在被詢問時直喊 他沒動手 一直強調不關他事 法律分析 所謂聚眾鬥毆 簡單來講就是聚集很多人打群架 刑法第 283 條規 定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 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手實施傷害者 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也就 是將打群架的人區分為 下手實施傷害的人 和 在場助勢的人 兩種 下手實施傷害者 依照傷害罪的法條處罰 依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在場助勢者 也就是沒有參加打鬥而只在一旁 吶喊助陣的人 如果沒有正當防衛的狀況 依照第 283 條規定 可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法官不能判處拘役或罰金 所以即便只是在場 相 挺 也會有問題喔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 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手實施傷害者 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 項) 練習題 73

74 1.( )案例中的阿龐 3 人圍毆教訓乩哥 導致乩哥眼睛失明 觸犯了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的 重傷罪 2.( )案例中的大牛強調他沒動手打人 他並不構成犯罪 解答 1.O 2.X 74

75 31_意義是什麼 我只聽過義氣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某一天小書在教室外走廊發呆 被體育班鐵人們不明就理痛毆一頓 好友大志已經大學畢業 原本就在外組織幫派自任大哥 知道小書被欺負 便率眾堵住體育班鐵人們 讓小書一吐怨氣 腫著一隻黑眼的小書 旋即朝著其 中一名鐵人奮力揮拳 大志跟一群同學在旁幫腔 鼓譟 小書自認為 或許這種 感覺就叫友情 後來 小書就加入了校外幫派 在學校逞凶鬥狠 成為師長眼中 的頭痛人物 法律分析 近來 電視新聞時常報導青少年聚眾鬥毆事件 這些青少年逞凶鬥狠 的行徑 令人感嘆 尤其在 黑道義氣 為主題的電影上映催化下 一些 懵懂無知的青少年價值觀開始產生偏差 也衍生了社會問題 在法律上所稱的 犯罪組織 是指 3 人以上 有內部管理結構 以 犯罪為宗旨 或成員從事犯罪活動 具有集團性 常習性 脅迫性或暴力 性的組織 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黑道 幫派 或是拜把兄弟 大志組織幫派 到處逞凶鬥狠 除了涉及刑法上傷害罪等 依照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可能面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刑罰 大志吸收未滿 18 歲之人加入幫派 依照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更可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要謹記 大哥並非永遠是對的 從真實案例中可知 幫派會利用各種 方式 吸收涉世未深的少年加入 以達成從事不法的目的 一旦被查獲 終究還是大難臨頭各自飛 青少年如果遇到幫派分子鼓吹 應立即尋求學 校 警察或其他執法單位協助 避免成為幫派利用的工具而抱憾終生 為了鼓勵幫派分子及早脫離組織 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特別規定 即是希望像小書一樣已陷入幫派泥淖 的人 在鑄下無法挽回的錯誤前 及時悔悟 藉由寬恕制止更多悲劇發生 看看法律怎麼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 發起 主持 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 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 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犯前條之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 教唆 幫助 吸收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 (第 3 款)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 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 75

76 所屬之犯罪組織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其提供資料 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 亦同 偵查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 練習題 1.( )大志很夠兄弟 率眾要為小書出頭 小書情義相挺馬上加入幫派並不觸法 2.( )若小書覺得幫派很酷 自己創立幫派當大哥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解答 1.X 2.O 76

77 32_這下火大了! (放火罪) 就讀高一的阿志 父母工作忙碌 無暇顧及 因而沉迷於網路遊戲 終日留 連於網咖 就算段考將至也不例外 就因為連 臨時抱佛腳 都懶 阿志的段考 科科都不及格 讓身為班導的林老師相當訝異 林老師在了解了阿志的狀況後 便對阿志曉以大義 希望阿志可以更專注於課業 但阿志卻屢勸不聽 課業更是 每況愈下 林老師為了讓阿志有所警惕 在學期結束前對阿志說道 老師會將這次段 考的每張考卷及成績單整理起來 過幾天到你家做家庭訪問 記得先知會你爸媽 一聲 阿志因畏懼父母 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 突然靈機一動 想起只要沒有 那些考卷就好了 隔天早自習 阿志趁林老師開會時 溜進了導師辦公室 因抽 屜上鎖 阿志決定燒掉整間辦公室 然而才剛剛對林老師之辦公桌點火就被糾察 隊察覺而及時撲滅 所幸沒有釀下大禍 法律分析 阿志終日沉迷在網路遊戲的世界 不僅不反省改過 居然為了隱藏成 績過差的事實 索性到林老師辦公室放火欲燒掉考試卷 幸好糾察隊在執 勤時察覺異常 及時撲滅火苗 否則一旦鑄下大錯 阿志將面臨嚴厲的處 罰 阿志已對林老師辦公桌點火 著手放火行為 因糾察隊發現而及時撲 滅 並未達到燒燬的情況 阿志的縱火行為 依照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 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為未遂犯 所以阿志的行為 屬於未遂犯 因為阿志所要燒燬的是平日均有人辦公的導師辦公室 雖然當下空無 一人 但因該辦公室與學生上課教室位在同棟大樓 適逢早自習時間 每 間教室都坐滿了學生 所以是屬於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依照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 之建築物 礦坑 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 空機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 阿志的放火行為構成刑法上 放火罪 的未遂犯 另外 由於縱火行為對社會造成極大的惡害風險 一旦縱火成功 勢 將使受害者的生命 身體及財產都受到相當程度的損傷 甚至可能殃及池 魚 禍延眾人 因此立法者在刑法第 173 條第 4 項特別就放火罪設置關於 預備犯的規定 就算只是預備犯下 放火罪 的人 也要處以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看看法律怎麼說 77

78 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為未遂犯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礦坑 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 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 航空機者 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 項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 項 預備犯 第一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4 項 練習題 1.( )阿志不希望父母對他失望 利用開會時間燒掉導師辦公室並不觸法 2.( )阿志在還沒點火時 就被糾察隊發現而及時制止 其行為並不違法 解答 1.X 2.X 78

79 33_KO 青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阿仁這學期剛升上國三 家人對阿仁寄予厚望 希望他能考取離家近的公立 高中 阿仁為了避免怠惰 於是決定參加學校的夜自習 家人還幫他報名了假日 衝刺班 堆積如山的參考書 測驗卷 形成一股龐大的升學壓力 壓得阿仁喘不 過氣 以致於每天都睡不好覺 終日精神不濟 阿仁不免擔心影響學習成效 這一天 阿仁巧遇了沒有繼續升學的學長琛 哥 琛哥聽了阿仁遭遇的困境 於是湊到阿仁耳邊悄聲說道 兄弟一場 不要 說琛哥沒有照顧你 吸了這個包你精神百倍 隨後琛哥遞給阿仁一個夾鍊袋 裡頭裝著 K 他命 藥粉 回家後 阿仁照琛哥指示的方法吸食 很快的阿仁出 現了幻覺 誤以為自己認真的準備了課業 吸食幾次後 阿仁漸漸發現自己常常失神 注意力不能集中 記憶力也變的 更差 脾氣也變的相當暴躁 最近一次模擬考更是退步了十多名 最糟糕的是 大考將至 阿仁卻吸食 K 他命 成癮 又因擔心受到刑罰不敢主動接受勒戒 法律分析 K 他命為一種麻醉藥品 對生物腦部有直接的傷害 屬於獸醫師的麻 醉用藥 有不肖之徒把它製成粉狀 供人吸食 吸食 K 他命的人會產生心 悸 嘔吐 複視 影像扭曲 說話遲緩 暫時性失憶 身體失去平衡等症 狀 所以 K 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第三級毒品 琛哥以吸食 K 他命精神會很好等語引誘阿仁 琛哥的行為依照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可能會被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受到處罰 而阿仁吸食 K 他命的行為 雖然依照毒品防制條例規定得免於刑罰 但 K 他命成癮需付出的代價相當大 K 他命一再被宣稱不容易成癮 相關 罰則也比較輕 因此讓很多藥物濫用或依賴的人覺得對身體健康影響不 大 然而 一旦上癮以後 K 他命對身體的傷害常會讓人後悔莫及 經臨 床證實 不論年紀多輕 K 他命成癮者不但會造成膀胱的潰瘍 膀胱壁的 纖維化 最終也可能導致膀胱容量縮小到僅有 50cc 患者會感到嚴重的尿 急 小便疼痛和尿失禁等 極為痛苦 這種症狀類似間質性膀胱炎 不過 目前醫學界已把這種分類為 K 他命膀胱疼痛症候群 再一次提醒 非高度成癮性的毒品並不代表不危險 使用者的心存僥 倖 往往會讓這類悲劇的產生機率大增 有毒品藥物濫用問題 應透過有 效的身體排毒程式來解決身體毒品殘留 幫助身體穩定 免於戒斷及心癮 的影響而再度施用 藥物濫用問題絕對是可以處理及解決的 看看法律怎麼說 79

8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第 3 項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 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阿仁希望能更有精神增進讀書效率 定時靠 K 他命來提振精神 2.( )琛哥以吸食 K 他命精神會很好等語引誘阿仁 琛哥的行為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 7 條第 3 項的規定 解答 1.X 2.O 80

81 34_ 尬車 就是 尬命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小馬跟阿中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好哥們 在滿 18 歲之後就相約一起去考駕 照 之後就常常騎機車上山下海去遊玩 某一年的跨年夜 在煙火及明星歌聲中狂歡整夜後 小馬跟阿中帶著疲憊身 軀騎上各自的機車 續攤前往淡水看日出 深夜街頭是寧靜的 往淡水的路上一片冷寂 突然背後一陣狂囂聲傳來 幾 輛機車呼囂而過並夾雜著不雅手勢 還刻意不停變換車道在前面挑釁 阿中被惹 火了 聽不進小馬的勸阻而狂催油門追了上去 小馬車子在後緊跟並不停呼喚阿 中 但聲音似乎追不上他們 那一瞬間 阿中的車子突然傾斜滑了出去 法律分析 尬車 飆車 並不是最快 最趴 最大 在道路上飆車 危害的 不僅是其他駕駛與過往路人 最可能受傷的其實是自己 拿生命安全開玩 笑 那不是 尬車 飆車 而是 尬命 飆命 就算警察不抓 父母 不罵 拿命去換一時的快感 造成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傷害 那將是一 輩子都挽回不了的遺憾 為了避免造成遺憾 我國相關法律有所規範 針對飆車族在道路中超 速蛇行 可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相關規定加以處罰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也規定 損壞或壅塞陸路 水路 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對所謂飆車行為 法院在實務上認為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 程度 但仍足以危害往來人車的安全 符合 以他法 致生往來之危險的 要件 所以是會成立第 185 條的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而且所有參與 的機車騎士和後座被載者都是共犯喔 假如飆車發生意外而造成有人受重 傷 刑度加重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人因而死亡則更 加重為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度可謂相當重 不可不慎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 水路 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 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 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 項) 練習題 81

82 1.( ) 飆車 觸犯了刑法第 185 條的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2.( )小馬騎車跟在參與飆車的阿中後面 也以高速狂飆 並不構成犯罪 解答 1.O 2.X 82

83 ˋ ˊ ˊ ˇ 第 二 部 分 校 外 篇 兒 少 福 利 ㄕ ㄈ ㄌ ㄦ ㄠ ㄨ ㄧ 83

84 35_抽一口行不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小明是國小四年級的學生 某天小明的爸爸拿一百塊要小明去 7-11 幫忙買 香菸 買回來後 看爸爸在抽菸覺得很好玩 就跟爸爸說 他也要抽一口 爸爸 也就讓他試試看 小明後來趁爸爸不在家 偷拿爸爸的菸去學校跟同學現他會抽菸 而被學校 老師看到 老師請小明的媽媽到學校一趟 因為小明在學校的廁所裡抽菸 學校 要小明的媽媽到學校商量如何改善小明的偏差行為 小明的表哥明峰是高中生 這一天 小明的媽媽請表哥幫忙照顧小明 表哥 跟同學約去網咖 就帶著小明一起去玩 而跟表哥的同學一起玩限制級的色情暴 力遊戲 後來遇到警察臨檢 小明跟表哥被帶去警察局 法律分析 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 兒童是指未滿 12 歲的人 而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人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不可以吸菸 喝酒跟嚼檳榔 或施用毒品等管制藥 品 第 47 條則明文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限制級電子及遊戲場或其他有涉 及賭博 色情 暴力等有危害身心健康的場所 故事中的小明爸爸 不應該叫小明去買香菸 店家依法也不得供應香 菸 酒類 檳榔給兒童或青少年 爸爸讓小明吸菸 即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行為 小明的爸爸 媽媽因為明峰帶小明去不當場所而受到牽連 原因在小 明未滿 20 歲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 依民法第 1084 條規定 負有保護和 教養的義務 所以應注意小明是否跟去不正當的場所 而且 明峰作為小 明的表哥 即應盡到兄長的表率 不應出入不當場所 玩色情暴力遊戲 況且還受小明的媽媽拜託照顧小明 更應注意自已的行為舉止 這些在案例故事中出現的不當行為 都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的規定 對於小明的父母來說 如果嚴重疏於保護 照顧 可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 可由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監 護權的全部或一部 也就是保護或教養權的一部分或全部被剝奪 或另行 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讓其他較為適當的人選來照顧小明 看看法律怎麼說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1 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 吸菸 飲酒 嚼檳榔 二 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 健康之物質 三 觀看 閱覽 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 血腥 色 84

85 情 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 錄影節目帶 影片 光碟 磁片 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 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或以蛇行等危 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 特種咖 啡茶室 成人用品零售業 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色情 暴力 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第 1 項)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 2 項)第一項 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 3 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 疏於保護 照顧情節嚴重 或有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 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 尊親屬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 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 或得另行聲請選定 或改定監護人 對於養父母 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練習題 1.( )未成年人可以學習大人抽菸 這是很帥的行為 2.( )年滿 20 歲之人仍可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解答 1. X 2.X 85

86 36_不要亂摸我 (強制猥褻罪) 大佐因爸媽離婚 從小就住在叔叔家 某天 看見 13 歲的堂妹曉涵一個人 在家 且曉涵正處於青春期 胸部正在發育 大佐趁叔叔不在家 強制觸摸曉涵 的胸部及臀部 並要脅不得告訴叔叔 此後 大佐常要求曉涵脫上衣胸部給他摸 或者故意摸她的屁股 使得曉涵 害怕到常做惡夢 學業也退步 在學校變得不愛與人相處 老師覺得怪怪的 最 後在好友的關心下 曉涵說出受到侵犯的經過 經過老師及同學的鼓勵後 曉涵全盤告訴爸爸 大佐的叔叔知道後 憤而告 上法院 要讓這忘恩負義的姪子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下 都沒有權利可以隨意地觸摸我們的 身體 特別是身體私密部位 即使是家人也一樣 這樣清楚知道身體是自 己的 是由自己來掌控 即是身體自主權的概念 而基於身體自主權的尊 重 我們不可以亂摸他人的身體 或胸部 屁股等私密的地方 在本案例中 大佐的行為已明顯觸犯當刑法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的規定 同時 由於受害的曉涵才 13 歲 大佐的行為正符合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的要件 依照刑法第 224 條之 1 大佐之犯行將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特別 是 如果大佐已年滿 18 歲 則不能適用刑法第 18 條有關減刑的規定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4 條之 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二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刑法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不罰 第 1 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 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第 2 項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第 3 項 練習題 1.( )大佐犯案當時由於曉涵未滿 14 歲 刑法為免未滿 14 歲之人因此受到心 理創傷 對於此行為加重刑度以達嚇阻犯罪的效果 故大佐可能被處 3 86

8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由於曉涵未滿 16 歲 因此大佐對她所做的猥褻行為不論是否取得她的同 意皆是犯罪行為 解答 1.X 2.O 87

88 37_爸爸不要打媽媽 爸爸不要打我(家庭暴力防治法) 小成的爸爸原本是一家工廠的老闆 在歷經金融風暴及經濟不景氣後 公司 虧損宣布破產 多年的榮華富貴一夕化為烏有 由於爸爸工廠結束後 也找不到工作 常常喝酒 每次喝醉酒後 就拿媽媽 出氣 打打罵罵的 而且有時候又故意用菸蒂燙小成的大腿或手臂 這天 小成放學回家後 爸爸又喝醉酒 向媽媽破口大罵 且拿出菜刀準備 動手砍媽媽 小成想要保護媽媽 想起學校有教 113 專線 終於有社工叔叔阿 姨跟警察伯伯來幫忙 協助聲請保護令 讓爸爸不要再傷害媽媽 法律分析 依 家庭暴力防治法 之規定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 害之行為 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免於再度受侵害 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 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 保障 被害人之安全 家暴受害者可以聲請保護令禁止而不要再受到迫害 保護令分為 3 類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而且緊急保護令 可以隨時 不論假日 用電話 言詞 傳真 或其他科技方式傳送 如果爸爸媽媽爭吵且嚴重到拿出菜刀或其他危險物品 相互毆打傷害 時 可以打 113 或 110 專線尋求幫忙 看看法律怎麼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 條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特制定本 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 以下簡稱保護令 分為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 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 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 其法定代理 人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 保護令之聲請 應以書面為之 但被害人 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檢察官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 得以言詞 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並得於夜間 或休息日為之 練習題 1.( )如果家裡的人常常對我拳打腳踢 或者用皮帶或者棍子打我的頭或者肚子 88

89 時 我應該乖乖接受處罰 2.( )面對家庭暴力我可以打 113 專線 打 110 找警察或跑到鄰居或親戚家求 救 解答 1. X 2.O 89

90 ˋ ˋ ˇ ˊ 第 二 部 分 校 外 篇 財 產 犯 罪 ㄗ ㄘ ㄔ ㄈ ㄞ ㄢ ㄢ ㄨ ㄟ 90

91 38_不用錢的娃娃(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 阿德目前為正新國中的學生 下課後常常到附近的雜貨店玩夾娃娃機器 這 天 阿德照往常一樣去玩夾娃娃機 因夾娃娃機需要不斷的投 10 元硬幣 阿德 的口袋越來越空 玩到最後 阿德的口袋只剩一枚前天在電子遊樂場玩剩下的代 幣 阿德靈機一動想說代幣的形狀長的跟 10 元硬幣很像 重量又差不多 投進 去機器應該無法辨別 果真 機器竟然沒有察覺這枚偽幣 還讓阿德幸運的夾中 了一隻娃娃 後來 雜貨店老闆清點當晚機器營收時發現這枚偽幣 調出當天的 監視器 發現是阿德搞的鬼 立刻報警處理 警察到阿德家將阿德逮捕 並以不 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移送法辦 法律分析 在刑法第 339 條之 1 中 明文定有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 首先 必須解釋什麼是收費設備 所謂 收費設備 就是由消費者自 動支付貨款或服務費用而取得貨物或獲得服務的自動裝置 包括自動販賣 機之貨物給付 由公用電話機所提供之通話給付 遊戲性自動化設備 娃 娃機 娃娃機它的性質介於物品機器與服務機器之間 當遊戲時透過遊戲過 程所獲得快樂 所取得是服務 當成功時 所取得者為物品 再來 什麼是不正方法呢 關於 不正方法 的典型案例就是使用假 貨幣 通過電子辨識系統 迴避貨幣真假檢查之安全裝置而取得物品或服 務 舉例而言 對娃娃機投入遊樂場代幣以冒充新臺幣 10 元硬幣 雖然 阿德的代幣也是用現金換來的 但本罪不論該枚代幣的價值 只要以不正 方法騙過機器 而獲得物品或服務就能成立本罪 阿德明明知道收費設備(娃娃機)必須投 10 元硬幣才能使用 但他卻決 定利用不正方法以代幣欺騙機器 讓機器誤以為代幣為 10 元硬幣 而給 阿德再玩一次的機會 又阿德這次再玩 竟然又讓他夾到一隻娃娃 而這 隻娃娃正是雜貨店老闆的財產 依照刑法的規定 阿德是用不正方法由收 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所以阿德觸犯了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39 條之 1 第 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 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是指 為了自己或他人的不法所有 而以不正方 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91

92 2.( )阿德的代幣一樣是花錢換來的 所以跟現金有同等價值 不構成不正利用 收費設備罪 解答 1.O 2.X 92

93 39_拾物不還 惹禍上身(侵占遺失物罪) 大金從世貿中心電腦展買了一臺全新的筆記型電腦 興高采烈的搭乘捷運回 家 此時手機響了 原來是移居國外多年的好朋友回臺灣打電話給他 於是大金 高興的只顧著聊天 眼看目的地到了 遂急忙下車 等到列車開走後 大金才愕 然發現把筆電忘了 這下該如何是好 阿德本來坐在大金的旁邊 沒多久就發現到這一臺筆電 等到車上人潮漸漸 散去 阿德迫不及待把筆電從紙箱內拿出來端詳一番 越看越滿意 心想 我 最近缺錢花用 何不把它便宜賣給小明 捷運到站 阿德就拎著它下車了 小明接到阿德電話 說要便宜賣他一臺全新的筆電 便到阿德家看貨 心想 這臺筆電少說市價也要 5 萬元 阿德賣我 3 萬 3 真是太夠意思了 阿德要 小明慢慢操作 便離開去上廁所 此時 小明發現了筆電的紙箱上貼了一張今天 資訊展的發票 上面的收貨人寫的卻是隔壁鄰居 李大金 的名字和住址 而且 剛剛出門的時候才遇到大金 他哭訴今天在捷運上掉了一臺筆電 但小明還是很 想要這臺筆電 趁阿德上完廁所 急忙付錢之後 就把筆電買回家了 數日後 藉由監視器畫面 警員找上了阿德和小明 分別以侵占遺失物與購 買贓物罪移送檢察官偵辦 法律分析 不是你的東西 就不是你的 撿到別人遺失的物品 記得發揮拾金不 昧的精神 才不會惹禍上身 把撿到東西據為己有 已觸犯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本案例 中 筆電顯然不是大金丟掉的垃圾 而只是遺留在捷運車廂上的遺失物 根據民法第 803 條第 1 項規定 阿德應該把這台筆電送到捷運站的櫃臺或 警察局 才不會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此外 筆電雖然已賣給了小明而不在 自己身邊了 但阿德將筆電當做自己的東西而加以出售 即觸犯了侵占遺 失物罪 至於小明 他顯然知道這台筆電不是阿德的 並且還知道這台筆電是 大金的 但為了擁有這台筆電 不顧哭泣的大金 也不勸導阿德應該把筆 電還給原主或送交有權利收到東西的人 依據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 小明 的行為觸犯了故買贓物罪喔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遺失物 漂流物或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803 條第 1 項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 所有人 其他有受 93

94 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 報告時 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但於機關 學 校 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 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 團體或其 負責人 管理人 並將其物交存 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 搬運 寄藏 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阿德應該把撿到的筆電送到警察局 才不至於犯罪 2.( )依刑法規定 對於他人的遺失物品 占為己有並沒有關係 解答 1.O 2.X 94

95 40_變調的義氣 結夥竊盜 罪加一等 (竊盜罪) 小蚊 小龍和小和三個死黨 雖已成年但總是黏在一起 每天放學後不是相 約到學校附近的網咖玩線上遊戲 就是在夜市遊蕩 吃吃喝喝 某日 3 個人早 已把錢花光了 只好想如何籌錢玩樂 我有一個好主意 小和突然靈機一動 原來在兩天前 小和的隔壁鄰居馬伯伯一家人過年出國旅遊 小和觀察發現 馬家習慣把鑰匙藏在門前的花盆下 於是想趁著這個大好機會到馬家好好的搜括 一番 這樣做好嗎 聽了小和的提議 小蚊和小龍有些遲疑 沒做過怎麼知道不好 你們挺不挺我阿 是不是兄弟 小和沒好氣的說 小蚊和小龍起初有點擔心 但是一想到如果有了錢就可以去玩樂 再加上小 和的慫恿 於是異口同聲的說 兄弟 當然要去一起去 於是 3 個人偷偷摸摸來到馬家門口 小和先把風 由小蚊去拿到鑰匙後 3 人順利一起進入馬家 開始大肆的搜括財物 就在 3 個人洋洋得意的同時 竟 然觸動保全系統的警鈴 保全人員隨即趕到了現場 當場逮住正準備離去的小蚊 一行人 並報警處理 法律分析 案例中 小蚊 小龍和小和 因為貪圖玩樂 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的意思 進入馬家竊取財物 那麼以不法所有的意思 所從事的竊盜行為 已經觸犯了刑法第 320 條的 竊盜罪 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因為 3 人以上結夥行竊比起 1 個人單獨竊盜 更容易得手 且未得允許進入他人住家竊盜亦會侵害住居權 刑法因此要 加重處罰 故本案中 3 人行為也觸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 款的 加重竊盜罪 可處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 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 2 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 項)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4 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六 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入住宅或有人 居住之建築物 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第 1 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95

96 (第 4 款) 練習題 1.( )如果找 3 人以上進入別人家裡去偷東西 刑法有加重的規定 2.( )3 人共同去偷東西 是 3 個人共同平均分擔竊盜罪的刑事責任 因此刑責 很輕 解答 1.O 2. X 96

97 ˋ ˊ ˇ ˊ ˋ 第 二 部 分 校 外 篇 智 慧 ㄏ 財 產 權 ㄑ ㄘ ㄔ ㄓ ㄨ ㄟ ㄞ ㄢ ㄩ ㄢ 97

98 41_當盜用成為習慣 我們的世界將不再充滿創意(著作權侵害) 就讀快樂國小的小明 平時喜歡閱讀三國演義 紅樓夢等中國歷史小說 也 喜歡閱讀各式各樣國外最新翻譯的外國小說 由於對於文學的興趣 在學校時小 明總是在作文課時總是有著滿腔熱血 幻想自己是位小說家 天馬行空地寫老師 交代的作文題目 希望得到同學和老師的讚賞 無奈小明雖然每次都耗盡心思構 思與寫作學校的作文 卻總是獲得平平的成績 沒能受到老師的注目 雖然小明總是卻不氣餒 每當校內作文比賽的選拔開始時 總燃起一戰成名 的希望 課後奮力地完成自己的大作 夢想著代表校外參加全縣比賽的那天到 來 但是沒想到一直到了三年級 小明始終沒能獲獎 因此非常難過 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 小明在報紙上發現一個全國性的短篇小說寫作大賽 小明心想這次一定要一戰成名 在題目公布為科幻的領域寫作時 小明腦海裡很 快浮現之前在爸爸書架上看過的一本兒童科幻故事的小說非常精彩 由於小明之 前有太多在學校和課堂失敗的經驗 於是小明一直浮現不好的念頭 靈機一動決 定將其中一篇小說的人物名稱改變之後 便抄寫原作精彩的故事情節和內容寄出 投稿 果然在公布比賽結果時 小明的作文因筆觸和故事情節遠遠勝過其他參賽的 同學獲得優勝 並刊登在報紙上 隨即受到老師和同學刮目相看 但小明萬萬沒 想到出版社在無意間看到報紙時 立即發現小明得獎的作品與該出版社出版的小 說內容非常雷同 因此立即通知學校和報社 對小明抄襲其出版小說的行為提出 告訴 因此小明獲獎的頭銜隨即被剔除 出版社並要求小明父母支付高額的授權費 用和解 否則即將提出告訴 法律分析 小明在本案中大量複製原作者創作的科幻小說內容與情節 並沒有加 入自己的創意即一概地抄寫 對於原作者的創意造成很大的傷害 作者在 寫作小說時 可能辛苦花費好幾年的時間設計的故事情節和內容 在本故 事中小明卻只用了幾個小時的時間便將作者的心血結晶盜用 如果法律沒有保護作者 以後將沒有人在願意花費很多的心力去寫作 新的故事 而且 創作作品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小明在本故事中用偷懶 和取巧的方式 想獲得同學和老師的注意 對於小明和學校同學在之後的 學習也可能造成大家越來越不想動腦去寫作文的負面影響 因此 為了讓我們能訓練自己在未來寫出更好的文章 也能讀到更多 更精彩的故事 我們就應該守法好好動腦來創作屬於自己的故事 也才能 讓這個世界有更多有趣的故事和作品產生 98

99 看看法律怎麼說 著作權法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促進國家文 化發展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但本法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第 58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 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 項)前項侵害 被害人並得請求表 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2 項) 練習題 1.( )本故事中小明很聰明地利用最快速的方法寫出一篇得獎的作品 這樣複製 的方法 是一種很省力的方法 我們應該要向他學習 2.( )抄襲在法律保護期間內的作品 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 1.X 2.O 99

100 42_改編他人作品 kuso 一下 不忘尊重他人著作權(合理使用) 小光就讀於某國中美術班三年級 將來的志願是當個知名的廣告導演 拍出 各式各樣有趣又令人耳目一新的廣告 小光的老師知道小光平常就喜歡用電腦軟 體剪接一些自己拍攝的短片或照片 就想利用寒假期間 讓小光練習短片的剪接 技巧 老師 小光 這裡有幾片經典電影的 DVD 你利用寒假時間把他們多看幾 遍 然後把每一部電影都剪接成一部 5 分鐘左右的短片 這樣不但可以訓練你的 剪接技術 更可以提升你說故事的能力 記得加入自己的創意喔 小光在寒假時都一直玩樂 等到要開學了 小光就隨便上網下載別人製作剪 接的短片加以改編後就交給老師 心想老師一定不知道 但還是被老師發現了也 被訓了一頓 老師 小光 老師是要你自己創作 你怎麼可以上網抓現成的影片改編呢 而且你還利用了片中的臺詞以及配樂嘲諷時事 甚至還上傳到網路供人觀賞 你 不知道這樣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法律分析 每個人用心創作出來的作品 只要符合著作的定義並且具有創作性 依法即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包含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使用著作 之人若是沒有得到授權 是不能隨便改作的 否則有可能會侵害他人的著 作權 但若是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包括重製 公開口 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 改作等等權 利 若皆需要得到授權才可以行使的話 對於藝術文化的進步以及交流 必定會造成很大的阻礙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從著作權法第 1 條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 制定 著作權法的目的 除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之外 還得要調和社會公共利 益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才行 於是 為了達到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目的 立法者就規定了一些 合理使用 的情形 簡單的說 就是符合這些看起 來比較 合理 的使用情形時 可以不必得到授權也不會侵害著作權 比 如說學校教學使用 或是學術上的引用 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那麼 現在網路上很流行的 惡搞 或是 kuso 的影片 常常都是 改編自有名的作品 例如紅極一時的 無間道 被改編成 CD-PRO2 系 列搞笑短片 就引起很大的爭議 甚至一度要被原著作權人告上法院 像 CD-PRO2 這一類的改編 kuso 搞笑短片 假如未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 一般來說 這一類改編他人作品純粹為博君一 笑或是想要展現自己的創意的影片 在學說上叫做 嘲諷性模仿 如果 沒有商業的目的或是取代原作的功能 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侵害他人 100

101 著作權的 試想 你會因為看了 CD-PRO2 就不去看 無間道 嗎 畢竟這 是兩個完全不同性質的藝術創作 所以為了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法律才容 許這樣的利用喔 看看法律怎麼說 著作權法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促進國家文 化發展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 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第 1 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 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 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 2 項)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 得為 前項判斷之參考 (第 3 項)前項協議過程中 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4 項) 練習題 1.( )每個人用心創作出來的作品 只要符合著作的定義並且具有創作性 依法 即享有著作權 2.( )著作權法並沒有 合理使用 的規定 只要有重製 改作等行為即構成侵 害 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 1. 2.X 101

102 43_好聽的部落格(重製 公開傳輸) 最近 班上許多同學開始設立自己的部落格 小華也不例外 他也設立了部 落格方便上傳自己的生活照片 貼貼文章 與同學們聊天打屁 有一天 小華發現許多同學在首頁放上許多流行音樂 在進入部落格的時候 就可以聽到許多好聽的音樂 小華覺得這種方法很酷 於是也將自己擁有的流行 音樂從 CD 內複製到電腦的硬碟裡 然後再依照部落格設定背景音樂的指示去上 傳這些音樂檔案 成為自己部落格的背景音樂 在任何人開啟部落格網頁的時 候 這些音樂會自動播放出來 例如周杰倫的 牛仔很忙 蔡依林的 愛情三 十六計 等流行歌曲等 幾個星期後 小華的哥哥發現小華的部落格背景音樂竟然播放出許多首流行 音樂 讀法律的他立刻驚覺小華的行為可能有違法的問題 他跟小華說 小華 你知道未經授權把流行音樂做為部落格的背景音樂 是違法的行為嗎 小華很驚訝的說 是嗎 我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 而且我們把 CD 買回 家不就可以自由使用了嗎 為什麼不能把 CD 裡面的音樂上傳到自己的部落格 給大家聽呢? 法律分析 在部落格加入背景音樂 是將音樂檔案上傳到部落格服務提供者的主 機伺服器上 透過網路傳輸的過程 將音樂公開的播送出去 在本案例中 小華將音樂 CD 內的音樂檔案上傳到部落格上作為背景音樂 侵害了著作 權法第 92 條的公開傳輸權 首先 小華把音樂 CD 內的音樂檔案複製到自 己使用的電腦 只供自己使用 原則上並不構成犯罪 因為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著作重製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 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但是 小華把這檔案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上傳到部落格系統的網路伺服器 上面 並作為公開播放的背景音樂 就構成了著作權法第 92 條的違法公 開傳輸行為 一般案件普遍認為 即使是非供營利目的未經合法授權之公 開傳輸 仍然不能主張免除侵害責任 僅能作為法院個案上論罪科刑的參 考而已 另外 即使是合法購買的音樂 CD 不代表 CD 所有權人可以擁有公開 傳輸其內檔案的權利 即使音樂檔案是合法取得 也不能主張取得公開傳 輸權 除非經過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 在實務上 也已經有學生因為部落 格背景音樂播放沒有經過授權的流行音樂 最後被判有罪的判決(參考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741 號刑事判決) 所以當大家在發揮創意設 計自己部落格時 也要格外注意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喔 102

103 看看法律怎麼說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 意圖 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 以重 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 項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 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4 項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 公 開傳輸 公開展示 改作 編輯 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音樂 CD 買來了就是自己的 所以可以不受限制大方的把裡面的音樂檔案 傳送給親朋好友聽聽看 2.( )我的部落格在背景音樂上又沒有收費 就算把沒有合法授權的音樂檔案放 上去 應該沒有構成犯罪 解答 1.X 2. X 103

104 ˋ ˇ ˋ ˇ 第 二 部 分 校 外 篇 網 際 網 路 ㄨ ㄐ ㄨ ㄌ ㄤ ㄧ ㄤ ㄨ 104

105 44_網路愛情故事(和誘罪 略誘罪) 欣亞是高中一年級的 16 歲女生 在網路上透過線上遊戲認識正在唸大學的 20 歲郭姓網友 認識後覺得對方跟自己非常聊得來 無話不說 也以公婆相稱 卻也因此沉溺於線上遊戲 課業一落千丈 下學期第二次月考後 因為成績太差 將近三分之二的科目不及格 於是被憤怒的爸媽狠狠的罵了一頓 爸爸也怒而將 電腦搬離家中轉贈親友 並對欣亞下了一個月的禁足令 欣亞也因為這樣又氣又 急 覺得爸媽只在乎成績 根本就不管她的其他感受 而跟郭姓網友突然失聯更 讓她痛苦不已 無人可傾訴 過了兩天後在她好友的協助下 欣亞終於上線 而一上線便看到郭姓網友兩 天內傳來的數封訊息 而他看她上線也關心的問她怎麼了 欣亞滿腹苦水也只能 簡短的告訴他這狀況 郭姓網友聽完後回她說 不然妳來找我吧 那種家不要 回去了 讓他們緊張個幾天以後就不會對妳這麼不好了 一陣短暫的商量後 氣在頭上的欣亞也同意去找他 於是晚上回家收好一些簡單的東西 便趁隔天放 學後離家出走到郭姓網友的住處去 請問 這樣的狀況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呢 法律分析 在這個案子中 郭姓網友主動對欣亞提出請她離家出走來他家住這件 事 而欣亞也同意並真的實行 則郭姓網友這樣誘使欣亞同意脫離家庭 且對她提供生活需求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的規定 和誘未 滿二十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郭姓網友應負妨害家庭的和誘罪刑事責任 另外同法第 241 條有規定 略誘 則是指在未獲得被誘人同意的情 況下 以強暴脅迫手段或詐欺的方法 使被誘人非自願的脫離家庭 依 241 條第 1 項規定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亦即如果今天欣亞是非自願的離家 出走 也就是若僅是郭姓網友邀她暫時來他住處玩 然後強行留置她 不 讓她回家 則會成立刑責更重的略誘罪 而另外基於保護心智較未成熟的 少年少女 刑法有特別規定如果是和誘未滿 16 歲的男女 依 241 條第 3 項的規定 視同略誘 也就是如果今天欣亞未滿 16 歲 就算是她同意離 家出走 郭姓網友也仍需負略誘罪的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 亦同 (第 2 項) 105

106 意圖營利 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 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 之 (第 4 項) 刑法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意圖營利 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 行為或性交 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 (第 2 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 (第 3 項)前三項之未 遂犯罰之 (第 4 項) 練習題 1.( )在基於促使他人脫離家庭的意圖下 主動提供處所 借住 只要未成年 之男女沒有拒絕 就算不通知他父母也不用負刑事上 和誘罪 的責任 2.( )為保障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對未成年人的照顧與保護之權利 不論被誘 拐人是否基於自己的同意而脫離現在的生活環境 刑法對誘拐行為都設有 處罰規定 解答 1.X 2.O 106

107 45_網路聊天援交室(利用網路促使人為性交易罪) 寧寧出生在一個經濟不太寬裕的家庭裡 媽媽在她出生時便過世了 而爸爸 成天忙於工作 應酬喝酒 早出晚歸 對於這個女兒也一直當成以後要嫁出去的 別人家媳婦 不怎麼關心她 因此從小寧寧便常常獨自面對空盪盪的家裡 一個 人拿著桌上爸爸放的 70 元去外面買便當 而國中起爸爸更要求她開始打工賺錢 貼補家用 長期缺乏家庭溫暖的寧寧 轉而寄託在網路聊天室上 而為了獲得別 人對她付出感情與關懷 她也不在意和網友從事性行為 後來她發現有些網友會 因為內疚或同情心而給她不少花用 對於經濟狀況不好的她不失是一種快速賺錢 的方法 她也就逐漸開始習慣在網路聊天室張貼提供援交的訊息 來尋找願意和 她進行性行為並付錢給她的網友 請問這種狀況中 寧寧和網友有什麼樣法律上的問題呢 法律分析 身為學生的寧寧在網路上找對象 以提供性服務的方式來換取金錢 就是所謂的 網路援交 我國為防制 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 件 制定有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依據該條例第 29 條規定 寧 寧上網找尋性交易對象的行為即是違反了法律規定 屬於必須負起刑事責 任的犯罪行為 另移送少年法院或法庭審理 另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對於從事性交易的兒童少年特別制 定有關於安置保護篇章 在寧寧的案子中 依據條例第 18 條規定 若法 院審理的結果確定寧寧有進行性交易的行為 除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 否則便會將寧寧安置在中途學校 進行為期二年的特殊教育 而與寧寧進行性交易的人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 規定 因為寧寧是 15 歲 和她進行性交易的對象是屬於與未滿 16 歲的人 進行性交易這類型 所以依規定需依刑法來處罰 而寧寧進行性交易的 人 依刑法第 227 條規定 關於與未滿 16 歲的人為性交者(無論是否為性 交易) 即須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看看法律怎麼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以電腦網路散布 刊登足以引誘 媒 介 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 法院依審理之結果 認為該兒 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 途學校 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107

108 一 罹患愛滋病者 二 懷孕者 三 外國籍者 四 來自大陸地區者 五 智障者 六 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 七 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 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依刑 法之規定處罰之 (第 1 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 交易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中華 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 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 定 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3 項)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 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2 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3 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 項)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項) 練習題 1.( )援交少女的成年人 如果知情或依情形判斷可以推測出自己是在和未滿 16 歲的少女進行性行為 就應負刑事責任 2.( )在網路上張貼性交易訊息 進行援助交際 是屬於觸犯法律之行為 解答 1. O 2.O 108

109 46_ 網購高手 的難題(郵購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阿芬常利用網路進行購物 而且常常跟大家分享他的網購心得 因此 被大 家稱作 網購高手 有一日 出版社的網站正在促銷一種英語雜誌 以相當低廉優惠的價格 還 有獨家的贈品來吸引買氣 阿芬當下覺得很有興趣 便下單訂閱了 過了不久 終於收到了訂閱的雜誌 以及贈品 但是阿芬看過之後 覺得雜 誌的內容對於自己的英語學習沒有幫助 便想要退訂 於是他打電話到出版社的 客服中心 詢問退訂的事項 撥通電話後 阿芬向電話那頭的客服人員說明來意之後 客服人員這麼說 因為我們是優惠專案 所以如果退訂的話必須要收取百分之十的手續費 此 外 因為作業上的關係 當我們收到取消通知的訂單之後 需要 21 個工作天的 時間進行取消的作業 但是這段期間內雜誌依然會正常出刊 刊物費用依然照 算 怎麼這麼麻煩啊 難道就沒有辦法全額退費嗎 阿芬心中這麼想著 法律分析 網路購物不用出門 在家就可以便利購物 所以越來越盛行 包括在 我身邊的親朋好友多半都有網購經驗 但是 網路購物和平常購物畢竟不 大一樣 買賣雙方都有可能出錯 例如在前些日子 某家電腦公司因為在網路上標錯價格 當網友下好 訂單之後 廠商卻惡劣的拒絕出貨 買賣雙方於是對簿公堂 這件事情在 社會上也喧騰了好一陣子 對於 郵購買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 郵 購買賣 包括網路購物在內 在網路上購物 由於消費者沒辦法親眼看到商品 只能憑藉廠商提供 的商品照片或介紹來決定要不要購買 在這類交易中 由於消費者處於不 利的地位 所以法律特別規定 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後 7 日內 無條件 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是要怎麼做才算是解除買賣契約呢 如果只打電話或寄電子郵件 給廠商告知 並不算解除買賣契約 消費者必須 退回商品 或 以書面 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例如寄存證信函給廠商 這樣做才符合 法律規定 看看法律怎麼說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 109

110 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 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郵購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 電 視 電話 傳真 型錄 報紙 雜誌 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使 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 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 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 1 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 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 2 項)契約經解除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 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第 3 項) 練習題 1.( )阿芬如果想要退訂雜誌 一定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退訂 2.( )今天是阿芬收到雜誌的第 10 天 阿芬依然可以退訂雜誌 解除契約 要 求全額退費 解答 1.X 2.X 110

111 47_寶物蒸發了(妨害電腦使用罪) 阿寶平日就沉迷在網路遊戲的世界中 最近阿寶在線上遊戲 仙境傳說 中 練功遇到瓶頸 他的角色頻頻在對戰中輸給對方 但他既不願意再多花許多金錢 與時間去累積經驗值 也不願意向他人購買一些提升功力的虛擬寶物 此時一個 歪主意在他腦中浮現 阿寶申請了一個新的免費電子郵件信箱 發出 1000 封標題為 仙境傳說 快速破關密笈 的垃圾郵件 給他認識或不認識的人 但是實際上該封電子郵件 暗藏 鍵盤側錄木馬程式 他的同學發哥剛好也是 仙境傳說 的玩家 在不 知情的情況下 下載閱讀該封垃圾郵件後 電腦被植入木馬 以致於發哥每次上 仙境傳說 輸入自己的帳號與密碼時 就遭到該木馬程式的側錄 並自動透過 電子郵件的系統將帳號及密碼寄送至阿寶的信箱內 阿寶因而不費吹灰之力就取得發哥的帳號和密碼 他盜用帳密登入遊戲後 將發哥所擁有的裝備 武器 道具等虛擬寶物 全部轉到自己的角色 過了不 久 發哥發現他的虛擬寶物全都不翼而飛 立刻向遊戲公司提出申訴 希望該公 司能回復被盜的虛擬寶物 然而 該公司卻以 為維持遊戲世界的公平性 為由 拒絕他的要求 該公司主張在警方破案前 無法判斷發哥所申訴竊盜案的真假 因此要求發哥必須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等到警方破案後 該公司才能歸還虛擬 寶物 法律分析 隨著網路遊戲產業的高度發展與參與網路遊戲人數大幅增加 在網路 遊戲也逐漸成為犯罪的平台 在本案例中 竊取他人虛擬寶物的行為 即 是一個例子 然而 只有在失竊的物品 是受法律保護的動產時 我們才能說竊取 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竊盜罪的規定 因此 這裡的問題是 虛擬寶物是動產 嗎 在 2003 年以後 在刑法中 虛擬寶物不再被 視為動產 而正名為 電磁紀錄 有關 干擾 侵入他人電腦 或 未經許可而取得他人電 磁紀錄 等之違法行為 則由刑法第 36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來加以處 罰 在本案例中 阿寶散布 鍵盤側錄木馬程式 以取得發哥的帳號與密 碼 之後 再利用帳號與密碼取得發哥的虛擬寶物 並移轉到自己的使用 者帳號名下 這樣的行為 以觸犯了刑法第 358 條 入侵他人電腦罪 與 第 359 條 未經允許取得 刪除 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 111

112 因此 千萬要小心自己的行為 尤其是出自不善或不當意圖的行為 可能已經觸犯了法律規定 不要以為在虛擬世界中 一切都是假的 做任 何行為都沒有法律責任喔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 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練習題 1.( )網路上的虛擬錢幣和寶物遭竊 發哥可以找警察 報警處理 2.( )反正網路是虛擬世界 什麼東西都是假的 就算盜取他人寶物被警察發現 也沒關係啦 解答 1.O 2.X 112

113 ˊ ˋ ˊ 第 二 部 分 校 外 篇 其 他 類 型 ㄒ ㄑ ㄊ ㄌ ㄧ ㄚ ㄟ ㄧ ㄥ 113

114 48_工作輕鬆賺錢容易? (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 引誘容留媒介幼 童與人性交猥褻罪) 某傳播公司以金錢誘惑國中剛畢業少女小惠招募在學學妹來打工 於是小惠 告訴學妹們有當模特兒的機會 工作輕鬆賺錢容易 但需先通過公司的面試 心 動的安安等多人被騙離家 並被傳播公司帶往一家飯店裡被迫從事性交易 業者 不僅以言語威脅她們及其家人 讓她們無法離開 也無法返家 更強迫她們接客 趁機獲利 安安等多人在每次性交易僅獲得些微酬勞 其他酬勞都被業者抽佣獲 利 還未成年的她們也因此身心嚴重受創 法律分析 有不少青少年學生因為金錢上之誘惑 或是為了滿足好奇心及虛榮 心 而尋求輕鬆的工作機會 人口販子便鎖定這些目標 用誇大不實的工 作條件及報酬來引誘他們 為了加強控制並脅迫這些被騙的青少年從事性交易或勞役 人口販子 常會把他們運到外地 使他們失去與外界聯繫的機會 當被害人到達目的 地時 才發現自己行動受到控制 證件遭扣押 莫名背負沉重的債務因而 被迫進入色情市場 另外 人口販子會用言語和暴力行為威嚇被害人 以 防受害青少年脫逃 甚至對他們施打毒品來控制被害人的行動 使得被害 人受制於這些恫嚇而喪失了求助的機會和信心 人口販運本質上是對人權及人類基本人格尊嚴的嚴重傷害 沒有任何 人有權力去奴役 壓迫或剝削他人 人皆生而平等 我們應學習尊重生命 尊重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與身體價值 在法律上 依人口販運法第 2 條第1款第2目的規定 人口販運指 意 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 官 而招募 買賣 質押 運送 交付 收受 藏匿 隱避 媒介 容留 未滿十八歲之人 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 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在這個案例裡 業者讓未滿 18 歲的安安等人無 法返家 還逼迫她們從事性交易 已經成立人口販運的行為 除應依人口 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處罰外 另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4 條之規 定處罰 而小惠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的刑責 但因小惠未滿 18 歲 應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人口販運會使被害人陷入嚴重的健康危機之中 被害者有時候也會因 過度的勞動或被嚴重的肢體虐待而死 另外無形的心理創傷更是難以計 算 往往需要長期心理治療才能漸漸撫平傷痛 因此除了要慎選打工類型 外 當你發現身邊有同學可能遭遇這類事情時 也務必要通報老師 或是 撥打人口販運查緝專線 我想爸爸 響鈴救我 報案 看看法律怎麼說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 目 人口販運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 114

115 事性交易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而招募 買賣 質押 運送 交付 收受 藏匿 隱避 媒介 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 或使未滿十八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 引誘 容留 媒介 協助或以 他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4 條 以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 之罪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 媒 介 收受 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 項 前項收受 藏匿行為之媒介者 亦同 第 4 項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項 練習題 1. ( )買賣國內人口 也算是人口販賣 2. ( )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 沒有任何人有權力去奴役 壓迫或剝削任何人 解答 1. O 2. O 115

116 49_得不償失的工讀(盜用印章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小美是一位高三生 想趁著暑假去打工 經過朋友介紹有個短期工讀機會 便高興的前往那家廣告經紀公司 到了那裡 公司接待的小姐便要求他交出印鑑 跟身分證等以便建檔 且須繳交 5000 元保證金 後來又出現一位自稱是經紀人的男子 認為小美身材高挑 臉蛋漂亮 可以 代為安排廣告演出 只是要先繳交 4000 元的攝影費用作為宣傳照等等 小美不 疑有他 便開心的又掏出錢進棚照相 就這樣工作了一個月 也沒有任何廣告找她去拍 但心想應該還是可以拿到 不錯的酬勞 沒想到最後公司卻只肯給她一半 並說因為之前有簽下保證金 勞 健保 遲到罰金等等合約 所以只能拿到一半薪水 忿忿不平下 決定不繼續做 了 結果由於沒做滿兩個月 公司也不退還保證金 且於未經她的同意下 印鑑 還被蓋在合約文件上 也被多扣了一個多禮拜才拿回來 小美心想 真是倒 楣 到底打工陷阱有哪些 小美到底要如何才不會被騙呢 法律分析 小美一時不察 讓經紀公司扣留了自己的身份證與印鑑 經紀公司則 在未經小美同意的情況下 以扣留下的印鑑 替小美簽署了數份合約 以 致小美只能拿到半數酬勞 又不能取回 5000 元保證金 經紀公司這樣的 行為 已觸犯了刑法第 217 條 盜用印章罪 打工陷阱很多 如 應徵工作時 假借工作性質必須預先繳交 保證 金 或是必須繳意外保險費等 甚或利用招募新人機會 要求先買公司 產品進行推銷 若未達一定推銷標準將無法領取薪資 最後成為打工者自 行吸收或購買該公司產品 另外 刊登 招訓演藝人員 前往應徵時 主試者以保證結訓後可 以代為安排演出 收取高額學費 結果所謂的演出只是當廉價的臨時演 員 平白損失學費 此外 結合酒店 PUB 或色情等特種行業 引介進入 是非之地而不自覺 那麼要如何自保呢 以下幾點請大家務必注意喔 1 不要先買產 品 2 不要先繳會費 3 不要先刷卡 4 不要簽不清楚的合約 5 不 要給對方自己重要證件 希望大家以後在打工時可以注意 不要因小失大 賠了夫人又折兵 啊 116

117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17 條 偽造印章 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盜用印章 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 亦同 (第 2 項) 練習題 1.( )避免打工陷阱 要先花大錢買產品 才知真假 2.( )經紀公司未得小美同意 代為簽署文件 會受到刑罰制裁 解答 1.X 2.O 117

118 50_不熟悉的機車(傷害罪 民事損害賠償) 阿晃跟小慈為從小就是青梅竹馬 目前都是 16 歲的高一學生 兩人假日常 常一起去野外踏青 這天 阿晃的父母因為工作需要去中南部出差一段時間 所 以一大清晨就匆匆出門 卻把機車鑰匙放在鞋櫃上忘記帶走 阿晃要出門買早餐 的時候 發現這把忘記帶走的機車鑰匙 靈機一動 馬上打電話給小慈 阿晃: 小慈 你不是一直很想去陽明山採海芋嗎?今天我可以騎機車帶你去 喔! 小慈 可是你沒有駕照耶!而且你沒騎過機車很危險吧?! 阿晃 放心 沒問題的 騎機車就跟騎腳踏車一樣簡單 阿晃就興沖沖的騎機車載著小慈往陽明山前進 阿晃因為沒騎過機車 且不 熟悉陽明山蜿蜒的道路 好幾次都差點擦撞山壁 就在過了一個彎道後 阿晃因 為沒注意到前方的腳踏車 擦撞到腳踏車 腳踏車就這樣翻覆 阿晃自己的機車 也倒了下來 雖然阿晃跟小慈都平安無事 但腳踏車騎士因為撞擊力道強烈 手 骨骨折 被送醫急救 事後 腳踏車騎士對阿晃分別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可知 阿晃未領有駕照而騎乘機 車的行為 須受到罰鍰的處罰 而且 阿晃和其父母也需要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此外 依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規定 阿晃撞傷腳踏車騎士的行為 已 經處犯了刑法過失傷害罪 阿晃為高一的學生 年齡為 16 歲 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 阿晃仍必須對腳踏車騎士負起民事責任 而阿晃的 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 依照民法第 187 條則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 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未滿十八歲之人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 者 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118

119 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阿晃為 16 歲高中生 騎車撞傷人之後 阿晃須要負刑法上的過失傷害責 任 2.( )對於未成年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父母也需要負責 解答 1.O 2.O 119

120 51_砸人遊戲 (傷害罪) 小虎 小茵 嘉嘉及小明 4 人因為開學就要參加田徑比賽 因此利用假日到 校請老師指導練習 四人排練完後在四樓教室走廊喝飲料休息 小虎趴在走廊圍 牆往下看 居高臨下 覺得好好玩哦 就找大家一起趴成一排往下俯視 小虎突 然看見 2 樓的樹上停著一隻小鳥 頑皮的小虎就拿著喝完的空罐子往下丟 把小 鳥驚嚇的飛走了 其他人也覺得好好玩 跟著趴在圍牆邊看 這時樓下剛好同班 同學小玉走過去 小虎想要捉弄她 便拿著罐子往小玉丟 砰的一聲響 罐子果 真砸到小玉 還害小玉的頭上腫了一個包 小玉大哭不止 學校警衛發現了 立 即叫救護車並報警處理 4 人見狀嚇的全身發抖 不知如何是好 法律分析 小玉受傷 4 位到校練習田徑的同學是否會犯傷害罪呢 那其他並沒 有丟罐子的同學 會不會成為共犯呢 小虎因故意從樓上向下丟空罐子而砸傷小玉 可能會觸犯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雖然小虎未成年 但因為確實是因為他丟罐子才導致小玉 受傷 依民法第 187 條規定 其法定代理人 父母 是必須負損害賠償責 任的 另則如果其他 3 人一開始也附和小虎對小玉丟罐子 仍然有可能會 被視為是共犯 而與小虎負相同的法律責任 就算小虎沒有砸傷小玉 亂丟垃圾 或是攻擊小動物 本來也就是不 可取的行為 其他人看見了 都應該勸勸小虎 要好好愛惜環境 愛護大 自然才對喔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 項)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 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練習題 1.( )依案例故事 小虎的父母要連帶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2.( )小虎因故意從樓上向下丟空罐子而砸傷小玉 可能會觸犯刑法第 277 條 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120

121 解答 1.O 2.O 121

122 52_被欺負的狗狗(動物保護法) 大強平常因為外型的關係 在學校就時常受到同學們的嘲笑與欺負 長期受 到同學打壓的他 心裡累積了許多壓力 卻又擔心向師長訴苦後 會遭受同學更 狠毒的對待 有天在學校又被同學欺負後 在回家的路上 他看到隔壁家養的狗正在門口 睡覺 情緒低落的他忍不住踹了牠一腳 看著狗狗驚慌哀嚎著跑走 他心裡突然 升起一股滿足感 自此以後他開始以欺負小動物為樂 從中平復自己被欺負的壓力 只是單純 踹狗逐漸不再能滿足他 他的行為開始越來越殘忍粗暴 直到有一天一隻附近住 家養的貓受不了他的攻擊而死亡 他虐待動物的事情才爆發出來 請問 大強這樣的行為會有什麼法律上問題呢 法律分析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我國法律特別制定有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第 6 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 虐待或傷害 動物 而違反這條規定的人 依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定需處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在大強的這個案子中 大強原本進行踹狗等虐待動物的行為 已 經違反這條的規定 因此需負罰鍰部份的行政責任 但大強為 15 歲 依據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屬於本條規定的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的行為 因此在行政責任方面可以減輕處罰 而在刑事責任部份 大強長期虐待動物的行為 最後甚至出現遭他虐 待的貓死亡的結果 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 2 項的規定 須負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看看法律怎麼說 動物保護法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 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 違反第六條規定 惡意或無故騷擾 虐待 或傷害動物 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2 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處罰 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 2 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 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22

123 練習題 1.( )我還未成年 虐待小動物可以不用負責刑事及行政責任 2.(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我國法律特別制定有動物保護法 解答 1.X 2.O 123

124 53_來一根 行不行? (菸害防制法) 小華是一個國中生 家中爸爸是個老菸槍 每天總是要抽很多包菸 飯後 一根煙 快樂似神仙 總是在小華家中上演 小華對抽菸以及菸味也就見怪不怪 偶爾還會跑去附近雜貨店或超商幫忙他爸爸買菸回來 由於店員與他熟識 便也 沒多想 常常一包兩包的賣給小華帶回去 漸漸地 小華也開始跟他爸爸一樣 學會了抽菸 雖然學校校規規定學生不 可以抽菸 但小華跟他同學便偷偷地在學校廁所裡抽 或是在學校其他地方吞雲 吐霧 直到有一天 學校學務主任在一間男廁所抓到了他們正在吸菸 便通知家長 到場 小華家長知道後趕來 劈頭第一句話 我家小孩有做錯什麼啊 抽菸又不 犯法 學務主任在了解情況後 便跟小華以及他的爸媽說 你們已經違反菸害防 制法 依照規定是要罰緩還要有戒菸教育呢 到底小華一家人他們犯了什麼錯誤 菸害防制法又是什麼呢 法律分析 小華是 15 歲的國中生 依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 小華家附近的雜貨店 或超商店員不可以販賣菸給小華 不然就會遭受處罰 依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規定 小華也不得吸菸 若違反規定 依據該 法第 28 條 則要實施戒菸教育 並令其監護人或父母亦到場 若無正當 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緩 並 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 依照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及第 31 條規定 小華在學校吸菸 是 會被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吸菸有害身體健康 二手菸也是如此 未成年吸菸或是吸二手菸對於 為來發育以及身體健康亦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 尤其是口腔疾病 肺部 病變甚或是新血管以及性功能等都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抽菸可說百害 而無一益 因此拒絕吸菸 拒吸二手菸是我國目前正在積極推廣的政策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 1 條 即告訴大家菸害防治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民 健康 是為了我們大家的身體健康著想 所以希望各位同學要好好珍惜自 己身體 不要吸菸 家中有吸菸的家人也請幫助他們戒菸 大家一同為無 菸害社會努力吧 124

125 看看法律怎麼說 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第 1 項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菸害防制法第 29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 不得吸菸 (第 1 項)孕婦亦不得吸菸 (第 2 項)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 3 項)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 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菸害防制法第 1 條 為防制菸害 維護國民健康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 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練習題 1.( )未成年吸菸或是吸二手菸對於未來發育以及身體健康都會造成非常嚴重 的危害 尤其是口腔疾病 肺部病變甚或是心血管以及性功能等方面 2.( ) 15 歲的小華違反菸害防制法的規定 因為尚未成年 不須受到行政罰鍰 的處罰 解答 1. 2.X 125

126 54_電話與提款機(詐欺罪 防詐騙專線) 小美是一個很單純的高中生 家庭環境也很單純 小美媽媽是家庭主婦 打 理一切家裡事務 爸爸是位國小老師 一家三口過得也都幸福快樂 某天小美媽 媽接到了一通電話 電話內容是說家中電信費用未繳交 即將被停話 轉客服後 要求她儘速到銀行繳款 媽媽半信半疑 因為她都有按時繳費 但對方說得煞有 其事 便到提款機前要按照該服務人員指示操作 就在此時小美爸爸下課正要回 家看到小美媽媽一邊講手機一邊按著提款機 趕緊衝上前 要小美媽媽停止操 作 並趕緊詢問情況 才知道這是通詐騙電話 回到家小美媽媽說了這件事情 小美驚訝說 前幾天她也發生過類似的事 情 她在網路購物匯款後也接到不明電話告知她匯款錯誤 要她去提款機操作 她就直接拒絕 並且馬上打電話跟賣家求證並報警處理 小美媽媽誇讚她說 小 美好聰明 以後媽媽不會再被騙了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欺騙小美媽媽及小美依指示到提款機匯錢之 不肖歹徒 雖然沒有成功得手 但仍應論以詐欺罪未遂犯罰之 現在詐騙方式許多種 最常見的便是電話詐騙 要求去提款機操作 等 這些都是常見的詐騙技巧 如果接到這些不明電話 千萬不可以像小 美媽媽一樣就這樣去操作 應該要儘快查證而非按照不明人士去操作提款 機 小美遇到的網路詐騙也是常見的手法 在交易過程中可能不小心將個 人資料外洩 導致詐騙集團有機可趁 故在網路購物時也應注意 不要任 意將個人資料在網路上面公佈或任意給他人使用 詐騙集團猖獗 近年來手法日新月異 假扮公家機關 假綁架 網路 詐騙 中獎詐騙 等 大家務必要小心求證 如果接到不明電話或是語音 務必打 104 電話求證正確的政府機關或是公司電話 然後求證是否個人資 料遭到外洩 另外全國現在有防詐騙電話專線 165 也在接到這些不明電 話後 馬上打 165 防詐騙專線或 110 報警處理 絕對不要以為真有其事而 中了詐騙集團的圈套 到時錢財被騙光就欲哭無淚了 看看法律怎麼說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 (第 2 項)前二項 之未遂犯罰之 (第 3 項) 126

127 練習題 1.( )在網路購物時 應注意不要任意將個人資料在網路上面公布或任意給他人 使用 2.( )因為網路或電話詐騙事件 往往不知道行為人是誰 所以就不用報警處理 了 解答 1.O 2.X 127

128 55_你可以捐血嗎?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 例) 小華是一位高中生 他在學校人緣也非常的好 因為他非常熱心助人 大家 都願意和他一起做朋友 某天小華在臺大附近跟朋友逛街 看到了一臺捐血車就停在臺大校園旁 小 華看到車上標示著 缺血 熱心的小華邊跟旁邊的朋友說 走 我們去捐血 吧 在旁的工作人員便要他們填寫資料 沒想到填寫資料後 工作人員帶著抱 歉的笑容說 不好意思 你們年齡不符合規定 不能捐血喔 小華也就只好 失望的離開 後來小華上了大學 也捐血了許多次 就在某次捐血中 他遇到了一個人 聊天後發現他是一個性伴侶複雜的人 他希望可以用捐血的方式來做檢查跟篩 檢 小華聽後非常生氣 大聲斥責 你這樣是不對的 為何小華在高中時不能捐血呢 還有為何小華要大聲斥責那位想要利用捐 血驗血的人呢 法律分析 根據依血液製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授權衛生署訂定之捐血者健康標 準的規定 捐血者在年齡上必須年滿 17 歲 未滿 17 歲者 必須視身體狀 況並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始得捐血 小華當時才要升上高一 年齡未滿 17 歲 且當時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並未同意 因此工作人員才會跟小華 說不能捐血 此外 捐血者健康標準第 4 條也規定 從事危險性行為者應暫緩捐血 而從事危險性行謂者包含多重性伴侶等 因為從事危險性行為很容易罹患 愛滋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患者若在空窗期 篩檢不出來 便貿然捐 血 進而使一些受輸血者罹患愛滋病 是非常可惡的事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規 定 如果明知自己可能有愛滋病 還故意要捐血是要處以刑罰的 捐血一袋 救人一命 一直是一句口號也是政策 但是若捐血者是 罹患愛滋病患者或是可能罹患愛滋病的高風險者 若利用捐血來作為篩檢 方式 這可能會觸犯刑罰 並且造成另一人永遠不可痊癒的傷害 故要捐 血的人請務必要確定自己的身體健康 才可以是真正做善事 救人命 看看法律怎麼說 捐血者健康標準第 2 條第 1 項: 捐血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始得捐血 一 年 齡 (一) 十七歲以上 六十五歲以下 一般健康情況良好 (二) 未滿十七歲 者 應視體能狀況 並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始得捐血 (三) 逾六十五歲者 128

129 除應健康情況良好外 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 始得捐血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 明知自己為感 染者 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 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 為 致傳染於人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明知自己為感 染者 而供血或以器官 組織 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 致傳染於人 者 亦同 (第 2 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 項)危險性行為之範圍 由中 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第 4 項) 練習題 1.( )若利用捐血來作為篩檢方式 可能會觸犯刑罰 並且造成另一人永遠不可 痊癒的傷害 2.( )因為感染愛滋病是極度隱私的事情 所以不必告訴他人 與他人進行危險 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也沒關係 解答 1. 2.X 129

130 附錄一 認識校園霸凌 霸凌事件國內外皆有 不僅是校園的問題也是社會的問題 因此 國內外有 許多探討與研究 根據資料顯示 學生間的暴力鬥毆行為並不一定就是霸凌 挪 威學者 Olweus(1993, 1999)對霸凌的定義廣為學界採用 他認為霸凌是 一個 學生長時間 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 具有 故意的傷害行為 重複發生 力量失衡等三大特徵 教育部參考挪威學者 Olweus 霸凌定義 於 99 年 3 月 16 日及 99 年 4 月 23 日邀集學者專家 民間團體 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 為相關會議 初步訂定校園霸凌定義 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 教育部經再三諮 詢 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 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 修正校園霸 凌要件為 具有欺侮行為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雙方 勢力 地位 不對等 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校園霸凌事件均 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學生有疑似霸凌個案 導師應依權責輔導學生 評估偏差行為類別 屬性及 嚴重程度 是否請求學校支援協助 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 均應送請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等會商確認 該小組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含導師 學 務人員 輔導教師 家長等或視需要請社工人員 少年隊代表協助 個案經確認 為霸凌行為 應列甲級通報 家長依法有教養權利與義務 校園霸凌事件存在於校園內外 同學對霸凌個案的瞭解較老師及家長更多 霸凌行為若不及時遏止 對受凌者 旁觀者 甚至霸凌者身心發展影響鉅大 因 此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法治教育 生命教育 人權與性別平等教育 同時 向學生及全體教育人員加強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宣導 包含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 與責任 學生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霸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民事侵權行為連帶 賠償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涉及身心虐待之行為當事 人 學校教育人員均訂有規範 校園霸凌行為 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 校長及 老師身為教育人員 應依法通報 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 而情節重大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 處以罰鍰 並將依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 懲處 同學遭受校園霸凌 應鼓勵受凌者及旁觀者勇敢說出來 可以向導師 家長 反映 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向教育部 24 小時專 線投訴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 警察 好同 130

131 學 好朋友 述說 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 尤其霸 凌行為對於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影響 因此疑似霸凌個案均須積極處理 校園霸 凌的預防及處理刻不容緩 資料來源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131

132 附 錄 二 霸 凌 應 負 起 的 法 律 責 任 一 學 生 若 有 霸 凌 行 為 應 負 哪 些 法 律 責 任? 責 任 行 為 法 律 責 任 備 註 性 質 態 樣 刑 事 傷 害 人 依 刑 法 第 277 條, 傷 害 人 之 身 體 或 健 康 者, 處 刑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未 滿 18 歲 之 少 年 從 事 左 犯 罪 之 身 體 以 下 罰 金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徒 刑 列 刑 事 犯 罪 者, 另 需 依 少 或 健 康 剝 奪 他 人 行 動 自 由 依 刑 法 第 278 條, 使 人 受 重 傷 者, 處 五 年 以 上 十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依 刑 法 第 302 條, 私 行 拘 禁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法, 剝 奪 人 之 行 動 自 由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未 遂 犯 亦 處 罰 之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規 定, 如 為 7 歲 以 上 未 滿 12 歲 之 人, 依 情 節 處 以 保 護 處 分 ; 如 為 12 歲 以 上 18 歲 未 滿 之 人, 依 情 節 得 科 予 刑 責 或 處 以 保 護 處 分 強 制 依 刑 法 第 304 條, 以 強 暴 脅 迫 使 人 行 無 義 務 之 事 或 妨 害 人 行 使 權 利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未 遂 犯 亦 處 罰 之 恐 嚇 依 刑 法 第 305 條, 以 加 害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名 譽 財 產 之 事, 恐 嚇 他 人 致 生 危 害 於 安 全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依 刑 法 第 346 條,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以 恐 嚇 使 人 將 本 人 或 第 三 人 之 物 交 付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獲 得 財 產 上 不 法 之 利 益, 或 使 第 三 人 得 之 者, 亦 同 未 遂 犯 亦 處 罰 之 侮 辱 依 刑 法 第 309 條, 公 然 侮 辱 人 者, 處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以 強 暴 公 然 侮 辱 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誹 謗 依 刑 法 第 310 條, 意 圖 散 布 於 眾, 而 指 摘 或 傳 述 足 以 毀 損 他 人 名 譽 之 事 者, 為 誹 謗 罪,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散 布 文 字 圖 畫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對 於 所 誹 謗 之 事, 能 證 明 其 為 真 實 者, 不 罰 但 涉 於 私 德 而 與 公 共 利 益 無 關 者, 不 在 此 限 民 事 一 般 侵 依 民 法 184 條 第 1 項,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負 依 民 法 之 規 定, 未 滿 20 侵 權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故 意 以 背 於 善 良 風 俗 之 方 法, 加 損 害 於 他 人 者 亦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如 對 他 人 同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該 未 成 年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需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132

133 侵害人 依民法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 名譽 自由 格權之 信用 隱私 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 非財產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 上損害 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賠償 行政 身心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六萬元 依行政罰法規定 未滿 罰 待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14 歲人之行為違反行政 規定 不予處罰 14 歲 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違反行政規定 得減輕處 罰 二 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 13 條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 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 為 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 187 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4 條規定 家長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因忽視教養 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 為 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 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 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 足者 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 三 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 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 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 遭受身心虐待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責任 校園霸凌行為 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 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 應依法通 報 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2.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其如屬違反法 令 而情節重大者 得記大過 資料來源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133

134 附 錄 三 校 園 霸 凌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圖 發 現 期 學 生 偏 差 行 為 偏 差 行 為 發 現 方 式 : 1. 導 師 或 學 輔 人 員 平 時 觀 察 2. 學 生 家 長 投 訴 3. 校 園 生 活 調 查 問 卷 4. 其 他 ( 如 民 眾 投 訴 警 方 通 知 等 ) 依 權 責 輔 導 學 生 否 導 師 初 評 ( 是 否 疑 似 霸 凌 或 重 大 校 安 事 件 ) 導 師 初 評 包 含 : 1. 評 估 偏 差 行 為 類 別 屬 性 及 嚴 重 程 度 2. 評 估 是 否 請 求 支 援 協 助 3. 聯 繫 家 長 是 處 理 期 否 防 制 霸 凌 因 應 小 組 評 估 確 認 ( 是 否 為 霸 凌 事 件 或 重 大 校 安 事 件 ) 是 1.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因 應 小 組 由 校 長 召 集, 成 員 包 含 導 師 學 務 人 員 輔 導 人 員 家 長 或 視 需 要 邀 請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性 平 委 員 或 少 年 隊 人 員 等 2. 應 列 甲 級 通 報 的 霸 凌 事 件 評 估 : (1) 具 有 欺 侮 行 為 (2) 具 有 故 意 傷 害 的 意 圖 (3) 造 成 生 理 或 心 理 的 傷 害 (4) 雙 方 勢 力 ( 地 位 ) 不 對 等 (5) 其 他 經 小 組 認 定 為 霸 凌 個 案 者 3. 重 大 校 安 事 件 評 估 重 大 校 安 事 件 霸 凌 事 件 1. 送 醫 通 知 家 長 報 警 2.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3. 成 立 輔 導 小 組 ( 成 員 由 學 校 依 實 際 情 況 決 定 ) 4. 完 備 輔 導 紀 錄 5. 提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啟 動 輔 導 機 制 啟 動 ( 霸 凌 ) 輔 導 機 制 1.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2. 召 開 輔 導 會 議 ( 由 校 長 召 集, 成 員 包 括 導 師 學 務 人 員 輔 導 人 員 家 長 或 視 需 要 邀 請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性 平 委 員 或 少 年 隊 人 員 等 ) 3. 持 續 輔 導 個 案 改 善 情 形, 應 就 霸 凌 者 受 凌 者 旁 觀 者 擬 訂 輔 導 計 畫, 明 列 輔 導 內 容 分 工 期 程 等 4. 完 備 輔 導 紀 錄 追 蹤 期 否 ( 重 大 校 安 事 件 ) 評 估 是 否 改 善 否 ( 霸 凌 事 件 ) 個 案 情 形 嚴 重 者 轉 介 專 業 輔 導 機 構 醫 療 單 位 治 療 社 政 機 構 輔 導 安 置 或 洽 司 法 機 關 協 助 是 學 校 持 續 追 蹤 輔 導 學 校 自 處 : 學 校 完 成 處 置 輔 導, 校 長 核 定 後 解 除 列 管 2. 錄 案 督 導 : 學 校 完 成 處 置 輔 導, 報 教 育 局 處 或 本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核 定 後, 解 除 列 管 3. 本 部 查 處 : 教 育 局 處 或 本 部 督 學 確 認 完 成 處 置 輔 導, 簽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解 除 列 管 4. 輔 導 紀 錄 移 轉 後 續 就 讀 學 校

135 附錄四 少年事件處理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少年保護 135

136 附錄五 電話諮詢專線 反霸凌投訴專線 教育部反霸凌投訴專線 網址 各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 基隆市 特教科 臺北市 軍訓室 或 1999 市民熱線 新北市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2810 學管科 苗栗縣 學管科 臺中市 南投縣 學管科 彰化縣 學管科 雲林縣 嘉義市 (督學室專線) 學管科 嘉義縣 處長室 臺南市 國小教育科 專線 高雄市 國中教育科 屏東縣 督學室專線 宜蘭縣 學管科 花蓮縣 督學室專線 臺東縣 #2226 澎湖縣 學管科 金門縣 教育局 連江縣 #27(學管科) 資料來源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其他專線 自殺防治中心 網址 張老師專線 1980 服務信箱 臺北市生命線協會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113 人口販運查緝專線 法務部戒毒成功專線

137 校園法治教育學生手冊 總顧問 楊玉惠(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 諮詢委員 鄭昆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教授) 莊國榮(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李惠宗(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柏佳(臺北市中山國小校長) 施俞旭(臺北市福安國中校長) 楊益風(臺北市教師會副理事長) 李培裕(全國教師會副秘書長) 殷童娟(全國教師會諮商輔導處副主任) 嚴家琳(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 黃旭田(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景生(臺北市金華國中校長) 洪啟昌(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 盧秀娜(國語日報社編輯) 編輯委員 郭麗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教授) 徐筱菁(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朱敏賢(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總編輯 周志宏(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執行編輯 洪佩雲 蔡宜均 編撰小組 陳雅貞 楊雅音 張培源 許戎豪 譚偉明 蔡明修 葉佳鑫 張婉慈 王奕晟 周香吟 楊 蕙芬 張賽連 陳芬芳 張允騰 郭立偉 楊博翔 陳秉熙 蘇緯旻 王悅慈 林沛晶 盧建 誌 高川博 葉皓宇 黃鈞勵 高書晟 蔡宜均 邱榮熙 黃崇銘 吳柏馨 陳昱嵐 執行秘書 吳柏馨 責任編輯 張美慧(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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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indd 行政單位 38 KUAS e-newsletter NO.98 KUAS e-newsletter NO.9839 40 KUAS e-newsletter NO.98 Example) Explanation Exhortation Environment Experience Expectation KUAS e-newsletter NO.9841 42 KUAS e-newsletter NO.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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