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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OSH101-H301 探 討 美 英 日 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A Comparative Study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tion System among United States, Brita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 探 討 美 英 日 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A Comparative Study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tion System among United States, Brita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研 究 主 持 人 : 莊 坤 遠 蘇 德 勝 陳 旺 儀 何 雨 芳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 摘 要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正 朝 向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的 方 向 修 正, 適 用 事 業 勞 工 將 由 現 行 五 百 餘 萬 人 大 幅 擴 增, 目 前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人 力 已 相 當 有 限, 直 接 介 入 檢 查 或 輔 導 僅 達 全 產 業 數 之 10%, 也 發 現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事 業 單 位 中 高 達 85% 未 曾 接 受 勞 動 檢 查, 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直 接 服 務 事 業 單 位 有 助 於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本 研 究 以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與 韓 國 四 國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與 運 作 方 式 作 為 蒐 集 參 考 方 向, 融 合 各 國 制 度 後 製 作 問 卷 進 行 調 查, 回 收 147 份 問 卷 結 果 顯 示, 受 訪 者 對 於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的 看 法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等 多 項 看 法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日 後 主 管 機 關 規 畫 專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時, 宜 再 廣 泛 蒐 集 各 方 的 意 見 以 建 立 共 識 座 談 與 會 專 家 們 意 見 希 望 政 府 參 考 英 美 方 式, 由 市 場 機 制 來 決 定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應 建 立 顧 問 的 登 錄 制 度, 並 無 訂 定 規 範 顧 問 機 構 專 門 法 規 的 迫 切 性 為 了 確 保 顧 問 機 構 之 專 業 服 務 技 術 或 人 員 之 執 行 力 能 達 到 國 際 化 的 服 務 與 技 術 水 準, 技 師 則 必 須 定 期 加 強 專 業 能 力, 方 能 確 保 一 定 的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詞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專 業 輔 導 i

4 Abstract The revision of Taiwan s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 is being amended to expand its scope of application, which will significantly increase the number of workers covered from the current five million. Currently, the government is experiencing considerable manpower limitations in regard to labor inspection; only 10% of all industry has been subjected to direct inspection or counseling, and 85% of all enterprises where major occupational accidents occurred had not received labor inspections. Direct services provided by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rofessionals can help enterprises prevent occupational accidents. This study referenced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tion systems and operating methods in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as a basis for data collection, and produced an investigative questionnaire after combining the features of these national systems. The 147 questionnaires that were returned indicated that the respondents had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ideas about whether professional consulting services can effectively reduce occupational accidents and whether the scope of safety and health services provided by certified technicians should be expanded.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in charge should collect a wide range of opinions from all parties and build a consensus when planning profess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cy systems. Seminar speakers and experts expressed the hope that the government would reference British and U.S. methods and allow market mechanisms to determine the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cy services to be provided. They felt that a consultant registr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at there was no urgent need to establish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sulting institutions. To ensure the competency of service units and technicians providing professional technical services, consultancy service companies should have international technical capability, and technicians should regularly strengthen their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to ensure an adequate level of service quality. Key words: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tion System, Professional Assistant ii

5 目 錄 摘 要...i Abstract...ii 目 錄...iii 表 目 錄...v 圖 目 錄...viii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4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6 第 一 節 運 用 文 獻 比 較 分 析 法...6 第 二 節 問 卷 調 查 法...7 第 三 節 深 入 訪 談 法...12 第 四 節 焦 點 團 體 與 專 家 座 談 會...13 第 三 章 各 國 制 度 與 我 國 現 況 探 討...14 第 一 節 國 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調 查...14 第 二 節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現 況 調 查...51 第 三 節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現 況...61 第 四 章 結 果 與 討 論...87 第 一 節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韓 國 比 較...87 第 二 節 專 家 座 談 意 見...88 第 三 節 問 卷 統 計...95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iii

6 第 二 節 建 議 誌 謝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一 專 家 問 卷 內 容 附 錄 二 專 家 問 卷 名 冊 附 錄 三 座 談 會 議 程 附 錄 四 座 談 會 簽 到 表 附 錄 五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附 錄 六 專 家 深 入 訪 談 會 議 紀 錄 iv

7 表 目 錄 表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規 則 內 容 概 要...3 表 2 受 調 查 專 家 團 體 分 配...11 表 3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信 度 分 析 表...12 表 4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認 證 制 度 一 覽 表...18 表 年 BCSP 專 業 證 照 薪 資 調 查 表...18 表 6 顧 問 公 司 所 雇 用 的 員 工 數 之 眾 數 分 配 表...20 表 7 顧 問 人 員 之 工 作 種 類 表 分 配 表...20 表 8 從 事 顧 問 工 作 的 年 資 分 配 表...20 表 9 所 擁 有 的 相 關 認 證 數 量 分 配 表...20 表 10 年 度 顧 問 費 用 平 均 收 入 ( 年 營 業 額 ) 分 配 表...21 表 11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之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內 容 分 配 表...21 表 12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之 非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內 容 分 配 表...21 表 13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之 客 戶 行 業 別 分 配 表...22 表 14 顧 問 公 司 投 保 相 關 責 任 保 險 計 畫 分 配 表...22 表 年 OSHCR 登 錄 會 員 之 所 屬 認 證 團 體 統 計 表...31 表 16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服 務 客 戶 行 業 別 分 配 表...34 表 17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測 驗 項 目...38 表 18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測 驗 項 目...38 表 19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業 務 與 報 酬...42 表 20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業 務 項 目...46 表 21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機 構 補 助 中 小 企 業 案 數 與 金 額 ( 年 )...51 表 22 我 國 各 科 專 技 人 員 人 數 與 報 名 狀 況...53 表 23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師 資 狀 況...54 表 24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人 數 統 計...57 表 25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數...58 表 26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科 礦 業 安 全 科 技 師 執 業 範 圍...74 表 27 我 國 相 關 技 師 簽 證 法 規 一 覽 表...75 表 28 各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狀 況 與 制 度 比 較 表...88 v

8 表 29 座 談 會 時 程 表...89 表 30 專 家 群 組 名 單 與 人 數 統 計 表...95 表 31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包 含 種 類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32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一 般 服 務 範 圍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33 專 家 對 企 業 接 受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之 時 機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34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行 業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35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行 業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36 專 家 對 成 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人 數 規 模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37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何 單 位 認 可 認 證 或 登 錄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38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認 證 或 評 鑑 的 周 期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106 表 39 專 家 對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所 需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0 專 家 對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所 需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1 專 家 對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所 需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經 歷 最 低 年 資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2 專 家 對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勞 動 檢 查 員, 所 需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最 低 年 資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3 專 家 對 顧 問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特 定 的 證 照 或 資 格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4 專 家 對 取 得 相 關 技 師 執 照 資 格 後 可 優 先 執 行 的 服 務 項 目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5 專 家 對 曾 擔 任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6 專 家 對 曾 擔 任 勞 動 檢 查 員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7 專 家 對 有 國 外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認 證 資 格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8 專 家 對 顧 問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所 需 天 vi

9 數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49 專 家 對 顧 問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定 期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專 業 訓 練 回 訓 所 需 時 數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50 專 家 對 提 升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品 質 最 有 效 地 管 理 方 式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51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遵 守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52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違 反 逾 越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應 該 接 受 何 種 處 分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53 專 家 對 企 業 接 受 顧 問 服 務 之 經 費 來 源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54 專 家 對 政 府 補 助 企 業 顧 問 諮 詢 費 用 比 例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114 表 55 專 家 對 政 府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顧 問 服 務 相 關 補 助 費 用 應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56 專 家 對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暫 緩 檢 查 企 業 的 最 長 期 限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表 57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表 表 58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重 要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1(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表 59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可 行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2(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表 60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表 表 61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表 表 62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重 要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1(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表 63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重 要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2(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表 64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可 行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3(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表 65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可 行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4(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表 66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表 表 67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重 要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4(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表 68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可 行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4(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vii

10 圖 目 錄 圖 年 BCSP 專 業 證 照 持 有 人 就 業 行 業 別 與 百 分 比...19 圖 2 顧 問 工 作 收 取 的 平 均 每 日 收 入 與 佔 百 分 比...33 圖 3 有 報 酬 的 顧 問 工 作 天 數 與 百 分 比...33 圖 4 現 有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組 織 系 統 及 檢 查 人 力...59 圖 5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申 請 設 立 ( 變 更 ) 許 可 核 發 ( 換 發 ) 登 記 證 流 程 圖...65 圖 6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登 記 申 請 作 業 流 程...69 圖 7 政 府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基 本 服 務 的 組 織 架 構...80 圖 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計 畫 架 構 圖...81 圖 9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架 構 圖...84 圖 10 專 家 人 員 性 別 分 佈...96 圖 11 專 家 人 員 年 齡 分 佈...96 圖 12 專 家 人 員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分 佈...97 圖 13 專 家 人 員 為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分 佈...97 圖 14 專 家 人 員 最 高 教 育 領 域 分 佈...98 圖 15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專 家 人 員 職 務 類 別 分 佈...98 圖 16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與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職 務 類 別 分 佈...98 圖 17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專 家 人 員 職 務 類 別 分 佈...99 圖 18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家 人 員 職 務 類 別 分 佈...99 圖 19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專 家 人 員 職 務 類 別 分 佈...99 圖 20 專 家 人 員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或 教 學 的 總 年 資 分 佈 圖 21 專 家 人 員 具 備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資 格 或 證 照 分 佈 圖 22 專 家 人 員 任 職 機 構 規 模 大 小 分 佈 圖 23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雷 達 圖 圖 24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雷 達 圖 圖 25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雷 達 圖 圖 26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雷 達 圖 viii

1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ILO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架 構 公 約 內 容 包 括 了 國 家 政 策 國 家 體 系 國 家 綱 領 勞 雇 團 體 協 商 [1] 公 約 中 針 對 國 家 體 系 (national system) 方 面, 提 到 必 要 時 提 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訊 息 與 輔 導 服 務 (Information and advisory services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公 約 力 求 持 續 改 進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亦 即 國 家 職 業 安 衛 政 策 除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率 外, 尚 應 就 法 規 工 安 文 化 職 業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勞 動 檢 查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以 及 機 械 安 全 營 造 安 全 化 學 品 管 理 中 小 事 業 協 助 勞 資 伙 伴 以 及 與 社 會 安 全 保 險 或 保 險 機 構 合 作 等 國 家 方 案 制 度 追 求 高 水 準 之 績 效, 顯 示 提 供 資 訊 與 輔 導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已 獲 國 際 組 織 的 認 同 國 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輔 導 制 度 方 面, 日 本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當 地 方 ( 都 道 府 縣 ) 勞 動 局 長 認 為 某 事 業 單 位 在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方 面 必 須 採 取 綜 合 的 改 善 措 施 時, 可 要 求 其 提 出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計 畫, 如 果 進 一 步 認 為 事 業 單 位 有 必 要 由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建 議 時, 可 建 議 事 業 單 位 接 受 由 勞 動 安 全 顧 問 諮 詢 人 員 或 是 勞 動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人 員 所 實 施 的 安 全 衛 生 診 斷 另 外, 在 該 事 業 單 位 製 作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計 畫 時, 也 應 該 聽 取 上 述 安 全 衛 生 諮 詢 人 員 的 意 見 在 此 制 度 下, 當 事 業 單 位 在 從 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或 是 改 善 時, 將 可 依 政 府 機 關 指 示 向 相 關 職 業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尋 求 協 助, 如 此 可 避 免 受 監 督 檢 查 之 事 業 單 位 再 尋 求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 人 員 ) 的 協 助, 而 混 淆 辦 理 勞 動 監 督 檢 查 或 是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改 善 1995 年 韓 國 政 府 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中 新 增 第 五 十 二 - 二 條 直 至 第 五 十 二 - 八 條, 針 對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諮 詢 人 員 的 責 任 資 格 登 錄 等 加 以 明 文 規, 此 與 日 本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似 英 國 職 業 醫 學 諮 詢 服 務 局 EMAS( Employment Medical Advisory Service) 的 職 責 為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決 策 委 員 會 及 檢 查 機 構 的 檢 查 員 有 關 醫 學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與 日 韓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中 所 規 定 的 顧 問 諮 詢 制 度 不 同 我 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的 制 定 歷 程 中, 最 早 為 1974 年 所 制 定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目 前 範 圍 包 括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職 業 災 害 之 陳 報 及 統 計 調 查 分 析 接 著 為 1993 年 制 定 勞 動 檢 查 法, 範 圍 包 括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開 工 前 之 審 查 1

12 檢 查 事 業 單 位 應 張 貼 勞 工 申 訴 公 告 書 行 政 檢 查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乃 行 政 機 關 為 達 成 特 定 之 行 政 目 的, 對 於 行 政 客 體 所 為 之 查 察 搜 集 資 料 活 動, 是 行 政 法 中 不 可 或 缺 之 行 政 輔 助 手 段 而 勞 動 檢 查 係 行 政 檢 查 之 一, 即 勞 工 行 政 機 關 為 達 成 勞 工 行 政 之 目 的, 對 於 產 業 所 為 之 查 察 搜 集 資 料 活 動, 包 括 靜 態 及 動 態 之 活 動 質 言 之, 勞 動 檢 查 係 政 府 為 實 現 勞 工 政 策 及 貫 徹 勞 動 法 令, 乃 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派 遣 檢 查 員, 至 產 業 或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有 關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及 勞 動 條 件 等 設 施 之 檢 查, 由 於 勞 動 檢 查 員 主 要 職 責 為 事 業 單 位 相 關 作 為 之 合 法 性 查 核, 若 同 時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並 非 相 當 適 當, 但 因 為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諮 詢 產 業 尚 未 發 達, 因 此 我 國 事 業 單 位 於 尋 求 危 害 評 估 與 改 善 方 法 時 最 經 常 依 賴 的 就 是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等 政 府 機 關 在 最 早 1974 年 所 制 定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第 二 十 二 條 條 文 曾 針 對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加 以 規 範, 此 條 文 第 一 項 即 明 定, 事 業 單 位 得 委 託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或 指 導 其 改 善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條 文 第 二 項 則 規 定, 前 項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因 此 為 了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當 時 的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於 民 國 64 年 5 月 19 日 以 台 內 勞 字 第 號 發 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規 則, 可 以 看 出 在 我 國 早 期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畫, 是 曾 經 出 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的, 此 管 理 規 則 歷 經 四 次 修 正, 本 研 究 將 1986 年 最 後 一 次 修 正 的 條 文 內 容, 整 理 如 表 1 在 上 述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管 理 制 度 下 運 作 在 十 餘 年 後, 台 北 市 工 廠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於 民 國 80 年 間, 曾 經 針 對 原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資 格 與 管 理 條 文 提 出 建 議 修 訂 意 見, 希 望 修 正 條 文 由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來 取 代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2] 民 國 80 年 當 時 在 經 過 多 方 討 論 後, 行 政 院 認 為 指 導 大 型 事 業 單 位 之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非 委 託 較 具 規 模 之 顧 問 公 司 無 法 達 成, 以 當 時 的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技 術 能 力 尚 無 力 擔 負 此 任 務, 而 大 型 顧 問 公 司 服 務 的 範 圍 甚 大, 毋 庸 具 備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規 則 之 資 格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之 協 助 改 善, 當 時 亦 已 有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可 辦 理 此 項 業 務, 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須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始 得 執 行 業 務, 成 為 特 許 營 業 制 度 易 遭 批 評, 因 此 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及 予 以 刪 除 同 時 廢 止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規 則 [3] 2

13 表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規 則 內 容 概 要 內 容 概 要 服 務 範 圍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安 全 工 程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衛 生 工 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分 類 具 備 資 格 人 員 勞 工 安 全 勞 工 衛 生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服 務 人 員 工 礦 安 全 技 師 (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 大 專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大 專 理 工 畢 業 者 曾 任 勞 工 檢 查 員 者 需 要 經 驗 年 數 特 許 服 務 政 府 管 理 上 述 資 格 人 員 各 需 3 年 5 年 7 年 10 年 提 供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限 定 必 須 為 具 備 資 格 取 得 證 書 者 服 務 人 員 可 被 停 權 服 務 機 構 可 被 撤 銷 許 可 ; 中 央 機 關 可 對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檢 查 或 要 求 報 告 機 構 義 務 服 務 機 構 之 服 務 人 員 異 動 時 須 報 備, 服 務 機 構 按 月 將 服 務 紀 錄 送 轄 區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依 年 勞 保 統 計 我 國 每 年 平 均 領 取 職 業 傷 病 給 付 案 件 數 超 過 5 萬 件, 殘 廢 給 付 平 均 約 3,754 件, 死 亡 給 付 平 均 約 635 件, 民 國 99 年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給 付 支 出 將 近 74 億 新 台 幣, 造 成 國 民 相 當 嚴 重 的 傷 害 以 及 勞 工 保 險 很 大 的 支 出, 其 中 很 多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都 是 欠 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等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制 定 以 來, 藉 由 國 家 考 試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制 度 高 等 教 育 與 技 能 檢 定 等 方 式, 已 培 養 產 生 人 數 不 少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可 善 加 運 用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通 過 高 等 考 試 獲 得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或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並 未 如 同 建 築 師 土 木 技 師 結 構 技 師 等 他 類 專 業 技 師 各 有 法 律 保 障 其 執 業 權, 導 致 雖 有 專 業 卻 未 能 有 效 執 業 的 現 狀 目 前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提 出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草 案, 已 於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由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將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草 案 第 三 十 六 條 條 文 再 度 針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加 以 規 範, 其 第 一 項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於 各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場 所 得 實 施 檢 查 其 有 不 合 規 定 者, 應 告 知 違 反 法 令 條 款, 並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或 已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或 有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之 虞 時, 得 通 知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3

14 停 工 勞 工 於 停 工 期 間 應 由 雇 主 照 給 工 資 第 二 項 則 針 對 顧 問 服 務 範 圍 加 以 界 定, 條 文 為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前 項 之 改 善, 於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第 三 項 則 針 對 前 項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顧 問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職 責 認 可 程 序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授 權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4] 民 國 100 年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修 正 草 案 送 院 會 版 本, 所 使 用 草 案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條 文 原 有 的 風 險 評 估 由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已 調 整 刪 除, 於 本 次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中 已 不 再 出 現, 使 得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服 務 範 圍 侷 限 於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場 所 接 受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後, 所 發 現 的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事 項 草 案 第 十 五 條 風 險 評 估 原 則 上 延 續 勞 動 檢 查 法, 針 對 規 定 工 作 場 所 實 施 審 查 暨 檢 查 的 規 定, 明 定 從 事 石 油 裂 解 之 石 化 工 業, 以 及 從 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危 害 性 之 化 學 品 數 量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量 以 上, 兩 類 工 作 場 所 的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期 限, 定 期 實 施 風 險 評 估, 並 製 作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及 採 取 必 要 之 控 制 措 施 ; 製 程 修 改 時 亦 同 草 案 規 定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除 了 其 管 理 績 效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事 業 單 位 應 報 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審 核 由 上 述 法 律 草 案 條 文 可 以 看 出 政 府 未 來 打 算 將 事 業 單 位 的 風 險 評 估 納 管, 並 訂 定 專 門 規 定 來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的 種 類 設 立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以 及 顧 問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職 責 等, 使 將 來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可 在 政 府 監 督 下 進 行 服 務 此 外, 現 行 我 國 政 府 對 事 業 單 位 的 輔 導 方 面, 主 要 由 行 政 院 經 濟 部 ( 工 業 局 ) 提 供 工 業 總 體 輔 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涵 蓋 其 中 另 外,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也 規 劃 專 案 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診 斷 輔 導, 輔 導 的 成 效 也 相 當 顯 著 在 未 來 我 國 是 否 有 必 要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如 果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制 度, 整 體 上 必 須 規 劃 與 評 估 那 些 層 面 或 重 點 值 得 進 一 步 探 討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探 討 與 分 析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韓 國 等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相 關 管 理 制 度 或 措 施 計 畫, 同 時 調 查 國 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種 類 規 模 及 服 務 內 容, 輔 導 之 顧 問 人 力 資 源 與 其 就 業 服 務 內 容 現 況, 並 辦 理 專 家 會 議, 蒐 集 專 家 與 4

15 焦 點 團 體 之 看 法 與 意 見, 提 出 建 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體 系 之 可 行 性 與 建 議, 提 供 政 府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之 參 考 5

16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運 用 文 獻 比 較 分 析 法 一 蒐 集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以 及 韓 國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並 比 較 分 析 以 資 料 蒐 集 比 較 法 蒐 集 英 國 美 國 日 本 韓 國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管 理 等 規 定, 與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 衛 生 ) 專 業 團 體 之 顧 問 服 務 方 式 資 料 蒐 集 範 圍 涵 蓋 美 國 安 全 工 程 師 協 會 (American Society of Safety Engineers, ASSE), 與 美 國 職 業 衛 生 師 協 會 (American Industrial Hygiene Association, AIHA ) 針 對 會 員 或 事 業 單 位 等 之 相 關 顧 問 服 務 方 式, 與 美 國 民 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業 之 服 務 狀 況 英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登 錄 系 統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ts Register, OSHCR) 資 格 認 定 單 位 如 英 國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British Occupational Hygiene Society, BOHS) 環 境 衛 生 特 許 機 構 (Chartered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CIEH) 人 體 工 學 與 人 因 機 構 (Institute of Ergonomic and Human Factors, IEHF) 風 險 與 安 全 管 理 國 際 機 構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Risk and Safety Management, IIRSM)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機 構 (Institutio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OSH) 蘇 格 蘭 皇 家 環 境 衛 生 機 構 (Royal Environmental Health Institute of Scotland, REHIS), 與 英 國 職 業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日 本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一 至 八 十 七 條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之 相 關 規 定, 認 可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試 驗 協 會 之 業 務 內 容, 登 錄 機 構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會 韓 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有 關 民 間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團 體 ( 人 員 ) 之 管 理 規 定, 涵 蓋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人 員 資 格 登 記 管 理 制 度 執 業 內 容 範 圍 與 責 任 義 務 等, 蒐 集 對 象 為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機 構 (Kore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gency, KOSHA) 等 單 位 以 上 各 國 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法 令 設 置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及 輔 導 的 顧 問 人 員 資 格 與 職 責 等 將 列 入 蒐 集 範 圍 並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二 國 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調 查 國 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調 查 對 象, 在 技 師 團 體 方 面 為 中 華 民 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省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台 北 市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6

17 技 師 公 會 高 雄 市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等 單 位 及 其 會 員 財 團 ( 社 團 ) 法 人 之 主 要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機 構 ( 團 體 ) 調 查 對 象 如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等, 私 人 顧 問 公 司 之 調 查 方 式 採 取 網 路 關 鍵 字 搜 尋 統 計, 調 查 上 述 機 構 之 規 模 服 務 內 容 與 運 作 現 況 等 資 料,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將 採 取 電 話 諮 詢 與 現 場 訪 問 方 式 進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之 顧 問 人 力 資 源 與 其 就 業 服 務 內 容 現 況 調 查 方 面, 將 統 計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高 考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與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歷 年 合 格 人 數, 與 領 有 技 師 證 書 參 加 相 關 公 會 並 執 業 之 專 業 技 師 人 數, 調 查 對 象 主 要 為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與 各 相 關 公 會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專 業 人 力 調 查 將 涵 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與 研 究 所 之 畢 業 學 生 人 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教 師 人 數 與 專 業 領 域 分 布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統 計 資 料 獲 得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與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人 數, 以 及 專 業 學 會 如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醫 學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學 會 等 業 務 現 況 三 召 開 專 家 會 議 蒐 集 專 家 及 焦 點 團 體 各 方 看 法 及 意 見 完 成 上 述 國 家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服 務 與 管 理 方 式 資 料 蒐 集 國 內 相 關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後, 辦 理 專 家 與 焦 點 團 體 會 議 一 場,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蒐 集 各 方 意 見 加 以 彙 整 後 於 研 究 報 告 中 提 出 建 議 第 二 節 問 卷 調 查 法 一 問 卷 設 計 針 對 本 研 究 主 題 蒐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之 文 獻 並 歸 納 整 理, 完 成 本 研 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之 問 卷, 詳 如 附 錄 一 專 家 問 卷 內 容 為 提 供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本 研 究 所 蒐 集 分 析 與 希 望 探 討 之 議 題, 以 及 欲 彙 整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初 步 看 法, 並 製 作 成 量 化 的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數 據, 因 此 採 用 結 構 性 問 卷 法, 結 構 性 問 卷 法 亦 所 謂 封 閉 式 之 回 答 問 題, 即 是 指 受 訪 者 可 能 出 現 之 答 案 都 規 劃 納 入 於 問 卷 內 容, 其 問 卷 之 題 目 參 酌 下 列 原 則 :( 一 ) 優 先 去 除 與 調 查 內 容 無 相 關 之 問 題 ;( 二 ) 問 題 之 意 義 需 清 楚 明 確, 若 受 訪 者 有 不 易 回 答 之 情 形, 須 予 以 排 除 ;( 三 ) 避 免 受 訪 者 必 須 收 集 有 關 資 訊 才 7

18 能 回 覆 問 卷 問 題 此 外 為 了 避 免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之 寶 貴 意 見 有 所 遺 漏, 因 此 於 單 複 選 題 型 多 數 議 題 中 都 增 加 其 他 選 項, 以 方 便 不 同 意 見 之 表 達 並 協 助 本 研 究 做 為 修 訂 問 卷 參 考, 藉 此 提 升 問 卷 之 效 度 本 研 究 問 卷 設 計 共 分 三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份 為 填 答 者 之 基 本 資 料 ; 第 二 部 分 為 單 選 題 與 複 選 題 型 ; 第 三 部 分 為 態 度 量 表 性 問 卷 問 卷 內 容 編 制 如 下 : ( 一 ) 第 一 部 份 為 基 本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教 育 領 域 職 務 類 別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年 資 擁 有 之 相 關 證 照 種 類 企 業 規 模 等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及 組 織 因 素 ( 二 ) 第 二 部 分 為 單 複 選 題 型, 內 容 包 含 1.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及 範 圍 ;2.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成 立 條 件 ;3.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 機 構 ) 資 格 職 責 與 管 理 等 三 大 主 軸 共 26 題 ( 三 ) 第 三 部 分 態 度 量 表 性 問 卷, 內 容 包 含 1.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功 能 ;2.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3. 我 國 未 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制 度 之 規 劃 方 向 等 三 大 主 軸 共 43 題 以 李 克 特 氏 (Likert Scale) 式 態 度 量 表 的 方 式 設 計, 李 克 特 量 表 於 1932 年 R.A. Linkert 製 作, 採 用 總 加 法 態 度 量 表, 由 態 度 項 目 組 成, 假 設 每 一 項 目 具 有 同 等 的 態 度 數 值, 根 據 反 應 者 的 同 意 與 不 同 意 態 度 數 值 之 總 分 每 一 題 目 均 為 一 完 整 之 敘 述 句, 由 填 答 者 勾 選 最 適 當 的 項 目 每 一 題 項 分 為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兩 個 類 別, 重 要 性 部 分 細 分 為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尚 可 不 重 要 非 常 不 重 要, 依 序 給 予 及 1 分 ; 可 行 性 部 分 細 分 為 非 常 可 行 可 行 尚 可 不 可 行 非 常 不 可 行, 依 序 給 予 及 1 分 本 量 表 均 為 正 面 的 方 式 敘 述 並 無 反 向 題 (negativeitem) 計 算 設 計, 填 答 者 在 各 向 度 的 得 分 愈 高, 表 示 越 趨 向 同 意 也 表 示 填 答 者 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選 項 的 態 度 程 度 愈 強 ; 反 之, 越 低 者 越 趨 向 不 同 意 二 評 估 問 卷 之 效 度 與 信 度 效 度 (Validity) 是 指 分 類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反 應 其 能 測 得 所 欲 測 量 的 特 質 或 功 能 之 程 度 ; 信 度 Reliability) 是 指 分 類 結 果 的 可 靠 性, 亦 即 結 果 的 一 致 性 (Consistency) 或 穩 定 性 (Stability), 因 此 信 度 是 效 度 的 必 要 條 件 在 設 計 問 卷 時, 不 斷 改 良 修 正, 8

19 檢 驗 分 類 結 果 的 一 致 性 以 提 昇 其 信 度 ; 並 使 所 得 的 分 類 結 果 能 夠 符 合 本 研 究 目 的 以 提 昇 其 效 度 本 研 究 所 設 計 之 第 一 版 問 卷 利 用 德 爾 菲 法 (Delphi Method) 專 家 問 卷 模 式, 邀 請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共 35 位 進 行 專 家 效 度 分 析, 經 過 專 家 給 予 意 見, 修 正 題 目 意 思 表 達 不 清 或 需 增 加 題 目, 並 刪 除 不 適 當 的 題 目, 進 而 修 訂 為 第 二 版 更 完 整 的 問 卷, 後 續 再 抽 樣 選 定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填 答 信 度 (Reliability analysis) 分 析 則 採 用 計 算 Cronbach α 方 式, 若 是 α 較 高 則 可 視 為 調 查 具 有 較 高 的 信 度 ( 一 ) 德 爾 菲 法 專 家 問 卷 德 爾 菲 法 (Delphi Method) 能 夠 包 容 多 元 化 之 觀 點 與 意 見, 且 謀 求 研 究 結 果 之 共 識, 以 求 集 思 廣 益 之 效 德 爾 菲 法 (Delphi Method) 主 要 採 用 寄 發 調 查 表, 以 匿 名 方 式 徵 詢 專 家 發 表 意 見, 多 次 調 查 專 家 對 問 卷 所 提 問 題 的 看 法, 經 由 反 覆 徵 詢 歸 納 與 修 改, 最 後 彙 整 成 專 家 基 本 一 致 的 看 法, 使 調 查 者 有 可 能 從 中 獲 取 重 要 且 突 破 性 的 資 訊, 作 爲 預 測 之 結 果, 而 且 德 爾 菲 法 於 統 計 分 析 上 常 使 用 描 述 統 計 (Decriptive Statistics) 方 式 呈 現 團 體 意 見 本 研 究 即 透 過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共 35 位 進 行 德 爾 菲 法 問 卷 調 查, 初 步 分 析 彙 整 第 一 版 問 卷 之 各 項 議 題 共 識 程 度 與 意 見, 並 且 增 加 新 題 目 包 括 : 第 3 部 分 第 15 題 : 您 認 為 台 灣 應 訂 定 專 門 法 令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與 第 2 部 分 第 2 題 :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一 般 服 務 範 圍 應 包 括 之 項 目 ; 此 外 也 修 訂 部 份 議 題 語 意 不 清 或 讓 人 誤 解 的 表 達 方 式 經 由 第 一 版 問 卷 之 彙 整 分 析 資 料 數 據 的 展 示, 並 將 35 位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第 一 次 填 答 之 意 見 分 別 比 較, 且 將 其 比 對 結 果 分 別 請 35 位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第 二 次 之 問 卷 填 答, 包 括 回 答 新 增 議 題 與 決 定 是 否 修 正 第 一 次 之 選 擇, 並 將 此 回 覆 結 果 做 為 最 終 選 擇, 後 續 與 全 部 研 究 抽 樣 對 象 一 同 彙 整 分 析 ( 二 ) 效 度 分 析 效 度 評 估 的 方 法 可 分 為 判 斷 法 與 實 證 法, 前 者 著 重 於 測 量 特 性 與 質 化 (Quality) 的 評 估, 通 常 經 由 研 究 者 對 於 資 料 的 主 觀 判 讀 ; 實 證 法 則 根 據 具 體 的 量 化 指 標 來 進 行 效 度 的 評 估 效 度 評 估 包 括 三 種 不 同 的 模 式, 內 容 效 度 9

20 (Contentvalidity) 效 標 關 聯 效 度 (Criterion-related validity), 以 及 建 構 效 度 (Constructvalidity) 其 中, 內 容 效 度 的 評 估, 須 針 對 測 量 工 具 的 目 標, 以 系 統 的 邏 輯 方 法 來 詳 細 分 析 效 標 關 聯 效 度 係 以 測 驗 分 數 與 特 定 效 標 (Validity criterion) 之 間 的 相 關 係 數, 表 示 測 量 工 具 有 效 性 的 高 低 建 構 效 度 的 檢 驗 係 建 立 在 特 定 的 理 論 基 礎 上, 透 過 理 論 的 推 導, 引 導 出 各 項 關 於 潛 在 特 質 或 行 為 表 現 的 基 本 假 設, 並 以 實 證 的 方 法, 查 核 測 量 結 果 是 否 符 合 理 論 假 設 的 內 涵 為 了 提 昇 本 研 究 的 建 構 效 度, 首 先 將 經 由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的 問 卷 回 覆 之 後, 歸 納 出 該 修 改 的 項 目, 來 確 認 本 研 究 架 構 與 提 昇 本 研 究 方 法 的 效 度, 進 而 調 整 本 分 類 之 各 項 參 數, 以 建 構 具 體 模 式 本 研 究 請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審 核, 以 判 斷 架 構 及 所 包 含 的 題 項 內 容 是 否 適 切, 經 由 專 家 學 者 審 核 判 斷 題 項 的 適 切 性, 以 符 合 專 家 效 度 的 目 的 ( 三 ) 信 度 分 析 信 度 分 析 是 用 來 測 量 量 表 研 究 的 結 果 是 否 具 有 一 致 性 或 穩 定 性 的 程 度 此 量 表 若 具 信 度, 則 是 代 表 在 不 同 的 條 件 下 其 皆 能 獲 得 穩 定 的 測 量 結 果 本 研 究 問 卷 量 表 所 做 的 信 度 分 析, 以 Cronbach α 值 為 量 表 信 度 之 判 定 一 般 原 則 建 議 Cronbach α 值 大 於 0.6 以 上 就 可 以 使 用, 但 若 低 於 0.35 者, 是 為 低 信 度 應 拒 絕 使 用 本 研 究 在 態 度 量 表 之 信 度 重 要 性 為 可 行 性 為 0.972, 顯 見 其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各 項 議 題 具 有 高 度 共 識 性, 本 問 卷 之 結 果 也 有 足 夠 之 可 信 度 三 研 究 抽 樣 對 象 本 研 究 為 初 步 廣 泛 蒐 集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與 利 害 團 體 等 各 方 意 見, 因 此 設 計 一 份 議 題 較 為 專 業 並 且 題 數 眾 多 的 問 卷, 問 卷 發 放 對 象 特 別 邀 請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包 含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 利 害 團 體 )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 對 象 團 體 ) 中 央 政 府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家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資 深 人 員 工 會 ( 公 會 ) 團 體 專 業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等 七 大 類, 人 數 共 203 人, 詳 如 表 2 10

21 表 2 受 調 查 專 家 團 體 分 配 分 組 代 碼 群 組 人 數 X1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35 X2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 利 害 團 體 ) 20 X3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35 X4 中 央 政 府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31 X5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資 深 人 員 35 X6 全 國 公 會 ( 工 會 ) 團 體 12 X7 專 業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35 合 計 20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四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本 研 究 應 用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的 有 效 問 卷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登 錄 並 運 用 社 會 科 學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SPSS For Windows 18.0 版 與 Excel 2007 版 進 行 各 項 統 計 分 析, 藉 由 描 述 統 計 來 表 達 個 議 題 之 初 步 統 整 分 析, 瞭 解 各 議 題 選 項 之 分 佈 情 形 ; 並 利 用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值 來 判 定 各 因 素 衡 量 細 項 間 內 部 之 穩 定 性 一 致 性 與 精 確 性 ; 同 時 利 用 Pearson 卡 方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兩 種 模 式 分 別 比 較 分 析, 針 對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之 差 異 性 進 行 推 論 性 統 計 分 析, 並 瞭 解 其 差 異 性 是 否 達 到 達 顯 著 水 準 ( 一 ) 描 述 性 統 計 藉 由 描 述 統 計 (Decriptive Statistics) 來 表 達 基 本 資 料 與 單 複 選 題 型 之 各 議 題 選 項 之 次 數 分 配 分 配 百 分 ; 同 時 表 達 態 度 量 表 問 卷 各 議 題 之 平 均 數 眾 數 與 標 準 差 等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以 便 初 步 瞭 解 各 議 題 之 共 識 程 度 與 分 佈 情 形 ( 二 ) 信 度 分 析 本 研 究 利 用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值 來 判 定 各 因 素 衡 量 細 項 間 內 部 之 穩 定 性 一 致 性 與 精 確 性 Cronbach α 值 越 大 表 示 各 細 項 之 間 相 關 性 越 高, 即 內 部 一 致 性 越 高 本 研 究 分 別 將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分 成 7 個 群 組, 並 於 態 度 量 表 中 分 別 計 算 個 群 組 之 內 部 信 度, 與 7 個 群 組 全 體 對 象 之 整 體 信 度, 詳 細 資 料 如 表 3 11

22 由 於 每 一 組 信 度 資 料 皆 為 獨 立 概 念, 不 同 群 組 間 不 具 有 比 較 性, 信 度 高 低 僅 代 表 該 群 組 內 部 之 共 識 性 高 低 的 分 別, 此 外 樣 本 數 的 多 寡 對 於 信 度 的 高 低 也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表 3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信 度 分 析 表 信 度 分 析 X1 X2 X3 X4 X5 X6 X7 全 體 對 象 (n=31) (n=14) (n=24) (n=22) (n=27) (n=8) (n=21) (N=147)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 三 ) 卡 方 檢 定 本 研 究 即 使 用 卡 方 檢 定 ( 取 95% 信 賴 區 間 ) 針 對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單 複 選 題 型 進 行 分 析, 每 一 題 目 皆 針 對 7 個 群 組 專 家 之 差 異 性 進 行 推 論 性 統 計 分 析, 並 瞭 解 其 差 異 性 是 否 達 到 達 顯 著 水 準, 分 析 包 含 每 一 議 題 之 各 題 整 體 分 析, 探 討 該 議 題 是 否 達 到 達 統 計 顯 著 之 差 異 ; 另 外 也 針 對 各 議 題 之 所 有 選 項 逐 一 分 析, 藉 此 探 討 是 否 各 議 題 中 有 特 定 選 項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之 差 異 ( 四 )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本 研 究 即 針 對 問 卷 第 三 部 份 態 度 量 表 之 連 續 型 資 料 模 式, 使 用 ANOVA 檢 定 進 行 7 個 群 組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以 探 討 不 同 群 組 之 專 家 對 各 項 議 題 之 共 識 程 度 高 低 第 三 節 深 入 訪 談 法 深 入 訪 談 法 主 要 概 念 仍 根 據 受 訪 者 建 構 自 己 的 解 釋 模 式 中, 加 以 瞭 解 受 訪 者 對 其 問 題 真 相 之 經 驗, 以 建 立 理 論 基 礎 在 研 究 之 過 程 裏, 必 須 知 道 受 訪 者 真 正 的 想 法, 正 是 因 為 他 們 依 經 驗 所 見 所 認 知 之 情 況 而 定, 即 是 他 們 所 經 歷 過 的 寶 貴 經 驗 來 解 釋 其 事 實 12

23 第 四 節 焦 點 團 體 與 專 家 座 談 會 焦 點 團 體 法 屬 於 質 性 研 究 方 式 之 一, 亦 屬 於 團 體 訪 談 法 之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研 究 方 式 以 團 體 為 對 象 進 行 特 定 議 題 的 會 談, 透 過 參 與 者 對 於 特 定 之 議 題 進 行 自 由 與 互 動 式 的 討 論, 以 瞭 解 參 與 者 對 於 主 題 之 觀 點 與 評 價, 並 將 團 體 成 員 的 會 談 互 動 內 容 作 成 紀 錄 其 重 視 的 是 團 體 成 員 間 的 互 動 內 容, 藉 由 彼 此 間 的 互 相 討 論, 發 表 對 於 特 定 主 題 之 感 受 和 想 法, 以 蒐 集 到 較 為 深 入 與 真 實 意 見 之 一 種 調 查 研 究 方 法 13

24 第 三 章 各 國 制 度 與 我 國 現 況 探 討 第 一 節 國 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調 查 一 美 國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所 需 資 格 與 規 範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的 領 域 主 要 為 安 全 (Safety) 衛 生 (Health) 環 境 (Environmental) 等 三 大 項 在 此 領 域 有 許 多 專 業 證 照, 有 些 需 具 備 一 定 條 件 並 且 通 過 認 證 考 試 才 可 取 得, 有 些 則 是 必 須 經 過 專 業 受 訓 課 程 並 且 通 過 考 核, 而 擁 有 此 等 相 關 證 照 即 代 表 具 備 特 定 領 域 之 專 業 知 識, 而 在 美 國 想 成 為 專 業 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幾 乎 都 必 須 要 有 數 張 相 關 證 照, 以 下 簡 單 介 紹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的 領 域 數 種 主 流 的 證 照 : 1. 安 全 專 業 認 證 (Certified Safety Professional, CSP) 人 員 與 準 安 全 專 業 認 證 (Associate Safety Professional, ASP) 人 員 簡 介 [5]: 安 全 專 業 認 證 人 員 是 由 美 國 安 全 專 業 認 證 委 員 會 (The Board of Certified Safety Professionals, BCSP) 授 與 達 到 要 求 的 安 全 專 業 人 員 首 先 必 須 通 過 學 習 安 全 科 學 原 理 實 務 和 其 他 課 程, 並 在 實 務 中 獲 得 專 業 安 全 經 驗 的 人 員, 他 們 的 職 責 是 通 過 制 定 或 建 立 一 系 列 的 程 序 方 法 標 準 規 範 和 系 統, 以 實 現 最 佳 程 度 地 控 制 或 減 少 危 及 人 身 財 產 和 環 境 的 風 險 和 危 險 這 裡 所 指 的 專 業 安 全 經 驗 根 據 BCSP 的 解 釋, 必 須 是 某 一 職 位 的 基 本 職 能, 並 且 必 須 占 到 該 職 位 職 責 的 50% 以 上, 包 括 在 預 防 人 員 財 產 和 環 境 傷 害 的 工 作 中 進 行 分 析 綜 合 調 查 評 估 研 究 計 劃 設 計 行 政 管 理 和 諮 詢 等 第 二 步 則 是 必 須 通 過 認 證 考 試,BCSP 於 1972 年 10 月 開 始 第 一 次 CSP 考 試, 當 時 應 試 者 必 須 通 過 包 含 300 個 問 題 之 一 次 考 試 於 1978 年 取 得 第 一 階 段 原 規 劃 涵 蓋 基 礎 安 全 資 訊 測 驗 的 模 式 與 第 二 階 段 涵 蓋 應 用 安 全 資 訊 的 考 試, 最 初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稱 作 為 核 心 測 驗, 在 1991 年 變 更 為 安 全 本 質 測 驗 並 於 1997 年 開 始, 全 部 測 驗 改 為 使 用 電 腦, 取 消 紙 本 的 考 試 為 獲 得 CSP 需 要 通 過 安 全 本 質 測 驗 和 綜 合 實 務 兩 階 段 考 試 : (1) 安 全 本 質 測 驗 : 涵 蓋 了 適 用 於 職 業 安 全 實 務 工 作 的 基 本 知 識 通 過 考 試 後, 申 請 人 即 可 獲 得 ASP 的 頭 銜 ASP 是 由 BSCP 授 予 那 些 滿 足 CSP 學 術 要 求, 14

25 且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安 全 本 質 測 驗 人 員 的 臨 時 稱 號 已 經 具 有 某 些 資 格 和 執 照 的 申 請 人, 可 以 不 參 加 安 全 本 質 測 驗, 如 美 國 工 業 衛 生 協 會 獲 得 的 工 業 衛 生 證 書 (CIH) 等 (2) 綜 合 實 務 考 試 : 申 請 人 的 學 位 和 專 業 實 踐 經 驗 滿 足 所 有 要 求, 並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安 全 本 質 測 驗 之 後 方 可 參 加 ; 通 過 綜 合 實 務 考 試 後, 申 請 人 就 會 獲 得 CSP 目 前 BCSP 的 CSP 方 式 為 : 通 常 CSP 要 求 需 具 備 基 本 教 育 程 度 安 全 知 識 或 職 業 安 全 工 作 等 經 驗, 並 通 過 考 試 鑑 定 合 格 而 已 經 持 有 的 CSP 認 證 的 安 全 專 業 人 員, 還 必 須 每 五 年 重 新 認 證, 持 續 保 持 最 新 職 業 安 全 的 實 務 訓 練 2. 工 業 衛 生 師 (Certified Industrial Hygienist, CIH) 與 準 工 業 衛 生 師 (Certified Associate Industrial Hygienist, CAIH) 簡 介 [6]: 工 業 衛 生 師 是 由 美 國 工 業 衛 生 學 委 員 會 (American Board of Industrial Hygiene, ABIH) 授 與 達 到 要 求 的 工 業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代 表 個 人 已 符 合 教 育 和 經 驗 之 最 低 要 求, 並 且 通 過 審 核, 同 時 證 明 了 具 備 以 下 專 業 知 識 的 最 低 限 度 : 空 氣 採 樣 和 儀 器 設 備 (Air Sampling & Instrumentation) 分 析 化 學 (Analytical Chemistry) 基 礎 科 學 (Basic Science) 生 物 危 害 (Biohazards) 生 物 統 計 與 流 行 病 學 (Biostatistics & Epidemiology) 社 區 暴 露 (Community Exposure) 工 程 控 制 / 通 風 (Engineering Controls/Ventilation) 人 因 工 程 學 (Ergonomics) 健 康 風 險 分 析 與 危 害 通 識 (Health Risk Analysis & Hazard Communication) 工 業 衛 生 專 案 管 理 (IH Program Management) 噪 音 (Noise) 非 工 程 控 制 (Non-Engineering Controls) 游 離 和 非 游 離 輻 射 (Radiation Ionizing and Non-ionizing) 熱 危 害 (Thermal Stressors) 毒 理 學 (Toxicology) 工 作 環 境 與 工 業 製 程 (Work Environments & Industrial Processes) 工 業 衛 生 領 域 本 身 不 斷 發 展, 同 時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人 從 事 工 業 衛 生 工 作, 但 並 非 所 有 人 都 能 通 過 CIH 測 驗, 但 是 這 些 人 的 工 業 衛 生 知 識 依 然 能 為 工 業 衛 生 領 域 提 供 寶 貴 的 貢 獻 因 此 有 人 認 為 可 以 提 高 他 們 的 公 眾 的 認 可 程 度, 開 放 一 種 較 為 低 階 但 依 然 可 以 被 承 認 的 工 業 衛 生 認 證 從 年,ABIH 提 供 CAIH 認 證 針 對 那 些 背 景 可 能 在 比 較 狹 隘 範 疇 ( 專 業 ) 之 科 學 教 育, 或 者 花 費 較 少 的 時 間 在 工 業 衛 生 ( 跨 學 科 ) 這 類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以 滿 足 上 述 的 需 求 15

26 CIH 和 CAIH 的 認 證 過 程 是 相 似 的,CAIH 相 較 於 CIH 在 教 育, 經 驗 和 考 試 的 資 格 不 太 嚴 格 CIH 的 測 驗 更 加 注 重 認 可 和 評 價, 並 且 較 少 計 畫 管 理 的 問 題, 無 論 如 何 CIH 和 CAIH 的 審 核 差 異 性 在 角 色 描 述 與 專 案 分 析 的 基 礎 上 還 是 有 著 顯 著 的 差 異 性 在 2006 年 ABIH 終 止 了 CAIH 的 審 查 制 度, 因 為 工 業 衛 生 領 域 漸 漸 缺 少 潛 在 地 候 選 人, 已 獲 得 CAIH 資 格 的 人 仍 然 是 受 到 保 障 同 時 也 支 持 ABIH 提 出 的 認 證 保 留 計 劃 許 多 在 執 業 的 CAIH 選 擇 通 過 持 續 受 訓 保 留 他 們 的 認 證 資 格 ( 即 認 證 保 留 計 畫 ) 3. 職 業 健 康 和 安 全 技 術 士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Technologist, OHST)[7] 與 建 築 衛 生 與 安 全 技 術 士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Technician, CHST)[8] 簡 介 : 職 業 健 康 和 安 全 技 術 士 與 建 築 衛 生 與 安 全 技 術 士 係 協 助 人 們 預 防 對 勞 工 資 產 環 境 與 一 般 大 眾 的 傷 害 他 們 會 利 用 很 多 的 方 法 來 改 善 組 織 裡 的 職 業 衛 生 與 安 全, 例 如 : 建 議 管 理 部 門 如 何 一 面 確 實 節 省 保 險 費 勞 工 的 賠 償 津 貼, 以 及 訴 訟 費 用, 一 面 透 過 激 勵 士 氣 減 少 曠 工 人 員 流 動 率 以 及 設 備 的 停 工 期, 來 提 升 勞 工 的 生 產 力 同 時 他 們 的 特 殊 職 責 依 產 業 職 場, 以 及 影 響 員 工 的 危 害 類 型 而 有 所 不 同, 其 中 CHST 特 別 偏 重 在 建 築 工 程 類 的 工 作 為 主 剛 開 始 時 他 們 通 常 會 把 焦 點 放 在 找 出 具 有 危 險 性 的 環 境 與 工 作 有 時 候 他 們 會 發 展 一 些 方 法, 然 後 根 據 經 驗 歷 史 資 料 職 場 分 析, 以 及 其 他 來 源 的 資 訊 來 預 測 危 險 性 然 後 他 們 會 找 出 計 劃 將 在 未 來 使 用 的 系 統 設 備 產 品 機 構 或 製 程 可 能 具 有 的 潛 在 危 險 性 舉 例 來 說, 他 們 可 能 會 從 傷 害 資 料 中 發 現 暗 含 某 個 特 定 原 因 的 模 式, 例 如 系 統 故 障 人 為 錯 誤 決 策 不 徹 底 或 失 當, 或 者 現 行 政 策 或 實 務 工 作 的 缺 點 在 審 視 造 成 危 險 的 原 因 或 者 影 響 之 後, 他 們 會 接 著 評 估 發 生 意 外 或 者 接 觸 危 險 性 材 料 的 可 能 性 和 嚴 重 性 然 後 他 們 會 找 出 必 須 執 行 控 制, 以 降 低 或 消 除 危 險 的 地 方, 並 且 建 議 管 理 部 門 是 否 必 須 執 行 新 的 計 畫 或 實 務 工 作 必 要 時 他 們 會 為 管 理 部 門 督 導 員 以 及 勞 工 提 供 與 健 康 和 安 全 實 務 及 法 規 有 關 的 訓 練 課 程, 以 促 進 人 們 對 新 的 或 現 存 流 程 的 瞭 解 計 畫 實 施 之 後, 他 們 可 能 會 負 責 監 控 及 評 估 計 畫 的 進 展, 必 要 時 提 出 其 他 的 建 議 此 二 證 照 亦 是 由 美 國 安 全 專 業 認 證 16

27 委 員 會 (The Board of Certified Safety Professionals, BCSP) 核 發 證 書 的 核 發 規 定 不 如 合 格 安 全 專 業 人 員 合 格 工 業 衛 生 師 或 合 格 準 工 業 衛 生 師 證 書 的 核 發 規 定 那 麼 嚴 格 只 要 符 合 教 育 及 工 作 經 驗 規 定, 就 可 以 透 過 考 試 取 得 認 證 要 取 得 重 新 認 證 必 須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雖 無 法 與 註 冊 安 全 師 的 威 信 和 知 名 度 相 比, 但 也 為 美 國 的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專 業 領 域 所 接 受 和 使 用, 雇 主 會 鼓 勵 員 工 取 得 認 證 美 國 民 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業 之 服 務 狀 況, 依 據 BCSP 官 方 網 站 登 錄 名 單, 美 國 2012 年 現 有 認 證 安 全 專 業 人 員 (CSP) 為 13,101 人, 準 安 全 專 業 認 證 人 員 (ASP) 為 1,002 人, 建 築 衛 生 與 安 全 技 術 士 (CHST) 有 2,541 人, 職 業 健 康 和 安 全 技 術 士 (OHST) 有 1,765 人 ; 另 依 據 ABIH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統 計, 工 業 衛 生 師 (CIH) 有 13,431 名, 準 工 業 衛 生 師 (CAIH) 有 19 名, 合 計 之 認 證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約 有 31,859 名 其 中 有 一 部 分 人 會 自 組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相 關 認 證 制 度 如 表 4[9]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市 場 評 估 BCSP 在 2000 年 與 2009 年 時 皆 有 針 對 持 有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的 人 員 進 行 大 規 模 不 記 名 薪 資 調 查, 該 數 據 庫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來 自 於 部 分 持 有 CSP ASP 認 證 以 及 OHST 和 CHST 認 證 之 人 員, 經 過 大 規 模 寄 送 問 卷 後 有 部 分 受 訪 者 願 意 無 償 且 提 供 自 己 的 薪 資 所 得 以 供 研 究 統 計 基 於 在 本 研 究 中 數 據 資 料 顯 示,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的 相 關 工 作 者, 其 擁 有 CSP 證 照 的 薪 資 待 遇 往 往 高 於 那 些 不 持 有 CSP 的 人, 在 2000 年 調 查 中 擁 有 相 關 證 照 的 人 員 中 約 有 15%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的 工 作 如 圖 1[10]; 在 2009 年 調 查 資 料 中 以 行 業 別 為 區 分 所 列 出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如 表 5[11] 美 國 安 全 工 程 師 協 會 (American Society of Safety Engineers,ASSE), 與 美 國 職 業 衛 生 師 協 會 針 對 會 員 或 事 業 單 位 等 之 相 關 顧 問 服 務 方 式, 與 美 國 民 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業 之 服 務 狀 況 AIHA 旗 下 有 一 個 為 了 推 廣 工 業 衛 生 顧 問 發 展 的 特 殊 利 益 集 團 (Consult Special Interest Groups, Consult SIG), 其 宗 旨 在 幫 助 促 進 AIHA 會 員 中 從 事 顧 問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的 相 關 成 員 業 務 上 安 全 衛 生 和 環 境 的 專 業 成 長 與 發 展, 同 時 Consult SIG 還 提 供 AIHA 的 顧 問 成 員 之 間 的 溝 通 交 流 平 台 此 外 Consult SIG 將 推 動 AIHA 以 外 的 行 業 的 安 全 衛 生 和 環 境 諮 詢, 包 括 政 府 工 業 教 育 和 其 17

28 表 4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認 證 制 度 一 覽 表 類 別 CSP/ASP CIH OHST CHST 最 低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教 育 可 以 替 代 工 作 經 驗 學 士 學 位 ( 任 何 領 域 1. 具 有 生 物 化 學 化 皆 可 ) 副 學 士 學 位 工 機 械 工 程 物 理 ( 需 要 安 全 衛 生 或 和 工 業 衛 生 或 安 全 專 業 環 境 緊 密 相 關 的 領 的 學 士 域 ) 2. 任 何 其 它 專 業 的 學 士, 但 至 少 含 理 工 數 學 科 技 方 面 課 程 60 個 學 分 至 少 三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其 中 和 安 全 相 關 者 至 少 應 佔 50% 達 到 預 防 性 專 業 性 的 水 準 曾 經 做 過 兼 具 廣 度 和 深 度 的 安 全 性 工 作 至 少 四 年 的 工 業 衛 生 經 驗, 且 為 被 認 可 之 專 業 水 準 項 目 : 1. 獨 立 作 業 ; 2. 工 作 需 求 深 度 ; 3. 層 次 的 互 動 ; 4. 工 作 結 果 高 中 文 憑 或 高 中 等 同 學 力 五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所 做 過 的 工 作 中, 和 安 全 相 關 者 應 至 少 佔 35% 沒 有 五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者, 需 要 接 受 臨 時 性 的 指 派 工 作, 通 過 考 試 並 且 持 續 至 完 成 所 有 的 要 求 高 中 文 憑 或 高 中 等 同 學 力 三 年 的 建 築 經 驗, 其 中 安 全 性 工 作 者 至 少 佔 35% 無 無 一 個 大 學 學 位 可 以 替 代 持 有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高 級 工 作 經 驗 或 是 取 得 經 過 學 位 二 年 的 建 築 經 核 可 的 認 證 課 程 學 分 完 驗, 其 中 安 全 工 作 者 至 成 紀 錄 少 占 35% 鑑 定 合 格 與 安 全 相 關 的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高 級 學 位 申 請 費 用 160 美 元 150 美 元 140 美 元 140 美 元 考 試 費 用 350 美 元 350 美 元 300 美 元 300 美 元 考 試 延 伸 費 用 更 新 費 用 通 過 分 數 換 發 新 證 75 美 元 75 美 元 75 美 元 75 美 元 ASP:140 美 元 CSP:150 美 元 安 全 本 質 測 驗 :59.4% 綜 合 實 務 測 驗 :54.9% ASP:N/A CSP:25 點 115 美 元 OHST:120 美 元 CHST:120 美 元 N/A 58.30% 65.70% 40 點 20 點 20 點 表 年 BCSP 專 業 證 照 薪 資 調 查 表 證 照 行 業 別 受 訪 者 人 數 平 均 年 薪 $( 美 元 ) CSP 顧 問 服 務 業 412 $96,092 全 部 3983 $102,046 ASP 顧 問 服 務 業 46 $74,565 全 部 437 $78,467 CHST 顧 問 服 務 業 28 $83,929 全 部 391 $84,719 OHST 顧 問 服 務 業 33 $72,576 全 部 399 $82,519 18

29 圖 年 BCSP 專 業 證 照 持 有 人 就 業 行 業 別 與 百 分 比 他 專 業 團 體 等, 以 及 提 供 Consult SIG 成 員 專 業 發 展 的 機 制 [12] Consult SIG 每 年 都 會 出 版 一 本 名 為 AIHA Consultants Listing(AIHA 顧 問 名 冊 ) 的 刊 物, 其 內 容 清 楚 列 出 AIHA 之 成 員 所 開 設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公 司 的 各 式 資 訊 與 服 務 項 目 等, 根 據 2012 所 出 版 的 名 冊 統 計, 全 美 國 共 有 318 間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公 司 ; 名 冊 中 亦 有 其 他 歐 洲 亞 洲 澳 洲 等 國 家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公 司 共 29 家 [13] AIHA 於 2009 年 時 針 對 其 成 員 做 了 關 於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的 大 規 模 調 查, 依 據 資 料 庫 統 計 約 有 3,000 人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並 寄 送 電 子 郵 件 訪 問, 其 中 有 424 位 調 查 對 象 有 進 入 填 答 問 卷, 完 整 填 答 者 只 有 285 名, 最 終 有 效 樣 本 為 282 名,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9.5%,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詳 如 表 6 至 表 13 所 示 [14]: 19

30 表 6 顧 問 公 司 所 雇 用 的 員 工 數 之 眾 數 分 配 表 眾 數 所 佔 比 例 1 32% 2 13% 3 10% 5 10% 公 司 人 數 4 6% 6 1% 10 1% 20 1% 註 : 表 5 代 表 受 訪 者 所 服 務 的 顧 問 公 司 雇 用 之 員 工 數, 為 統 計 中 所 出 現 人 數 最 頻 繁 的 比 例, 其 數 值 最 小 1 人 至 最 高 1,200 人, 平 均 值 為 24 人 表 7 顧 問 人 員 之 工 作 種 類 表 分 配 表 工 作 種 類 所 佔 比 例 作 為 專 職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在 安 全 衛 生 諮 詢 公 司 38% 作 為 專 職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在 一 個 多 學 科 諮 詢 公 司 36% 全 職 的 私 人 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22% 作 為 兼 職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4% 表 8 從 事 顧 問 工 作 的 年 資 分 配 表 年 資 所 佔 比 例 < 1 year 1% 1 to 5 years 11% 6-10 years 20% > 10 years 67% 表 9 所 擁 有 的 相 關 認 證 數 量 分 配 表 所 擁 有 的 相 關 認 證 所 佔 比 例 CIH 81% CSP 29% PE 10% CHMM 8% CMR 2% IAQM 2% Other 39% 20

31 表 10 年 度 顧 問 費 用 平 均 收 入 ( 年 營 業 額 ) 分 配 表 排 序 年 度 顧 問 平 均 收 入 ( 美 元 ) 所 佔 比 例 1 $100,000 - $250,000 22% 2 $500,001 - $1,000,000 17% 3 < $100,000 17% 4 $1,000,001 - $2,000,000 12% 5 $2,000,001 - $5,000,000 12% 6 >$5,000,000 7% 註 : 依 據 問 卷 調 查 指 出, 以 上 統 計 之 平 均 可 請 款 率 為 66%, 少 部 分 填 答 為 0%, 其 可 能 代 表 沒 有 實 質 收 入 表 11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之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內 容 分 配 表 提 供 服 務 項 目 有 提 供 之 受 訪 者 總 服 務 中 所 佔 比 例 工 業 風 險 評 估 93% 27% 非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服 務 75% 18% IAQ 顧 問 服 務 85% 20%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78% 11% 程 序 開 發 服 務 72% 8%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相 關 服 務 69% 5% 控 制 方 法 服 務 70% 7% 分 析 服 務 37% 5% 表 12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之 非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內 容 分 配 表 提 供 服 務 項 目 總 服 務 中 所 佔 比 例 符 合 OSHA 規 範 評 估 17% 安 全 評 估 15% 環 境 整 治 / 監 督 13% Expert Witness Testimony 專 家 證 明 12% 符 合 環 境 規 範 評 估 12% 其 他 7% loss control 損 失 控 制 / 工 人 的 訓 練 2% 人 力 資 源 <1% 21

32 表 13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之 客 戶 行 業 別 分 配 表 服 務 客 戶 行 業 別 所 佔 比 例 工 業 38% 建 築 建 設 13% 政 府 13% 其 他 10% 教 育 界 8% 零 售 / 服 務 業 8% 非 營 利 單 位 3% 軍 事 業 3% 由 於 顧 問 服 務 的 出 錯 或 疏 漏 導 致 客 戶 權 益 受 損, 因 應 此 種 狀 況 衍 伸 出 的 相 關 保 險 制 度 (Errors & Omissions Insurance, E&O), 表 14 即 針 對 各 種 情 況 分 別 統 計 根 據 問 卷 調 查 有 部 分 顧 問 服 務 公 司 沒 有 購 買 E&O 保 險 其 原 因 包 括 : 成 本 太 高 其 他 公 司 或 企 業 已 有 保 險 客 戶 端 沒 有 要 求 不 適 用 沒 有 足 夠 的 收 入 公 司 在 美 國 以 外 的 地 區 等 表 14 顧 問 公 司 投 保 相 關 責 任 保 險 計 畫 分 配 表 相 關 保 險 狀 況 所 佔 比 例 有 投 保 AIHA/Hays 專 業 的 的 責 任 保 險 計 劃 (AIHA 與 Hays 保 險 合 作, 服 務 AIHA 成 員 的 保 險 ) 14% 有 投 保 其 他 機 構 或 代 理 的 責 任 保 險 計 劃 58% 無 投 保 任 何 責 任 保 險 計 劃 21% 以 前 有 但 現 在 無 投 保 任 何 責 任 保 險 計 劃 7% 遭 到 客 戶 索 賠 E&O 保 險 狀 況 13% 其 餘 問 卷 調 查 項 目 並 沒 有 詳 細 統 計 分 配 比 例, 但 依 然 有 其 參 考 價 值 的 項 目 包 括 :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接 到 諮 詢 專 案 的 管 道 包 括 有 : 回 頭 客 介 紹 人 ( 口 碑 ) 與 政 府 簽 約 網 路 ( 網 站 ) 公 開 招 標 AIHA 顧 問 名 冊 與 各 州 名 冊 等 其 他 經 由 上 述 問 卷 調 查 內 容 可 對 於 美 國 民 間 顧 問 服 務 市 場 有 初 步 了 解,AIHA 所 調 查 之 從 事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的 會 員 大 多 是 具 有 CIH 執 照 的 專 業 人 員, 也 因 此 該 問 卷 調 查 偏 向 工 業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領 域 為 主 軸 ; 另 外 ASSE 之 網 站 上 也 有 登 錄 其 會 員 所 開 設 的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但 僅 有 12 家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有 刊 載, 推 測 其 可 能 原 22

33 因 為 ASSE 之 刊 載 條 件 較 高, 每 年 必 須 繳 交 一 筆 為 數 不 低 的 管 理 費 用 除 了 AIHA 和 ASSE 等 大 型 公 會 團 體 以 外, 美 國 尚 有 許 多 獨 立 經 營 的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依 據 BCSP 在 2003 年 與 2009 年 之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發 現 持 有 CSP ASP 以 及 OHST 和 CHST 等 專 業 認 證 之 會 員 約 有 15%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同 時 根 據 BCSP 網 站 公 布 共 有 18,409 人 持 有 以 上 證 照, 因 此 推 估 約 有 2,761 人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 而 依 據 AIHA 在 2009 年 的 問 卷 調 查 中 則 指 出, 其 中 約 有 3,000 名 會 員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14], 綜 合 以 上 2 者 可 以 推 估 美 國 至 少 有 5,761 人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工 作, 以 平 均 年 服 務 費 用 10,000 美 元 推 估, 每 人 每 年 平 均 可 服 務 10 家 的 企 業, 因 此 保 守 估 計 美 國 每 年 約 有 57,000 家 事 業 單 位 接 受 顧 問 服 務 ( 三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產 物 保 險 依 據 BCSP 在 2003 年 與 2009 年 之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發 現 持 有 CSP ASP 以 及 OHST 和 CHST 等 專 業 認 證 之 會 員 約 有 22% 在 保 險 業 工 作, 相 較 於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的 15% 更 高, 根 據 BCSP 網 站 公 布 共 有 人 持 有 以 上 證 照, 因 此 推 估 約 有 4,050 人 工 作 於 保 險 業 而 美 國 有 許 多 大 型 的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必 須 具 備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的 專 業 評 估 人 員, 負 責 評 估 投 保 公 司 之 安 全 衛 生 風 險 狀 況, 藉 此 決 定 保 險 費 用 的 多 寡, 同 時 也 會 提 供 改 善 的 建 議 與 要 求, 風 險 過 高 時 保 險 公 司 有 權 拒 絕 受 理 保 險, 而 風 險 降 低 時 則 可 以 降 低 保 險 費 用, 該 保 險 公 司 的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專 業 評 估 人 員 與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專 業 人 員 有 著 相 似 的 背 景 與 服 務 內 容, 因 此 擁 有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相 關 執 照 的 人 也 在 保 險 業 發 展, 或 另 外 從 事 專 門 的 損 失 控 制 評 估, 像 是 成 立 於 1931 年 的 保 險 損 失 控 制 協 會 (Insurance Loss Control Association, ILCA), 就 是 由 一 群 消 防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目 的 是 希 望 預 防 改 善 火 災 爆 炸 等 危 機, 現 在 的 保 險 損 失 控 制 協 會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非 盈 利 組 織, 其 成 員 來 自 100 家 以 上 不 同 的 保 險 公 司 和 組 織, 大 多 數 成 員 為 保 險 公 司 安 全 和 損 失 預 防 的 代 表, 而 他 們 通 常 稱 為 損 失 控 制 顧 問 (Loss-control consultant, LLC)[15] 保 險 能 補 償 的 終 究 只 是 產 物 財 產 上 的 損 失, 但 最 佳 的 策 略 就 是 朝 著 杜 絕 危 害 23

34 發 生 的 方 向 努 力, 因 此 理 想 的 損 失 控 制 服 務 在 於 確 認 並 分 析 潛 在 的 危 機, 或 是 除 去 危 機 的 發 生 損 失 控 制 服 務 基 本 上 備 用 來 減 少 產 業 風 險 一 份 正 確 的 報 告 能 使 保 險 公 司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他 人 能 針 對 報 告 所 作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提 前 作 準 備 損 失 控 制 服 務 基 本 的 角 色, 乃 在 蒐 集 設 備 的 結 構 操 作 保 護 與 問 題 點 暴 露 等 資 訊, 並 且 使 用 適 當 得 衡 量 工 具 替 保 險 公 司 正 確 的 評 估 衡 量 風 險 這 使 得 保 險 業 者 能 在 現 有 條 款 下 並 顧 及 產 險 公 司 的 利 益 下, 發 展 出 一 份 合 理 的 保 險 方 案 在 良 好 的 損 失 控 制 下, 風 險 的 衡 量 與 評 估 是 第 一 步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步 因 為 所 有 的 近 一 步 活 動, 包 括 風 險 改 進 方 案 都 必 須 依 靠 適 當 的 風 險 評 估 [16] 損 失 控 制 服 務 角 色, 乃 藉 高 品 質 有 時 效 性 具 成 本 效 益 之 風 險 評 估 的 損 失 改 進 經 驗 來 維 持 其 一 定 的 利 潤, 並 藉 著 可 能 擴 大 服 務 來 改 進 對 顧 客 的 服 務 主 要 工 作 目 標 如 下 [17]: 1. 其 責 任 是 藉 風 險 評 估 檢 查 來 監 督 並 控 制 損 失 控 制 服 務 將 投 保 企 業 的 潛 在 風 險 回 報 給 保 險 公 司, 進 而 保 險 公 司 能 了 解 並 將 風 險 在 適 當 得 地 方 或 在 帳 冊 上 表 示 出 來 2. 能 夠 真 實 暴 露 出 資 訊 給 保 險 業 者 去 適 當 的 評 估 風 險 3. 發 展 出 可 行 的 建 議, 以 消 除 或 減 少 風 險 之 暴 露, 與 保 險 業 者 共 同 合 作 管 理, 確 保 投 保 人 之 確 實 執 行 各 項 安 全 工 作 4. 持 續 維 持 後 續 各 項 監 督 執 行 工 作, 以 確 定 那 些 重 要 的 建 議 能 被 執 行 5. 提 供 持 續 服 務 以 使 任 何 影 響 風 險 之 顯 著 性 的 改 變, 能 以 客 觀 的 立 場 確 認 並 強 調 6. 調 查 由 承 保 或 要 求 所 致 之 主 要 損 失,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尋 求 法 律 條 文 之 幫 助 以 預 防 災 害 再 次 發 生 7. 觀 看 損 失 經 驗 以 確 認 並 了 解 其 趨 勢 以 協 助 保 險 公 司 改 善 未 來 營 運 結 果 損 失 控 制 服 務 具 有 3 種 基 本 的 職 位 : 1. 損 失 控 制 調 查 員 (loss control inspector): 為 了 評 估 風 險, 必 須 執 行 所 有 設 備 之 檢 查, 找 出 基 本 的 風 險 改 進 辦 法, 並 協 助 保 險 公 司 會 計 工 程 師 與 投 保 人 去 改 進 損 失 費 用 或 比 例 24

35 2. 損 失 控 制 專 家 (loss control specialist): 為 了 評 估 風 險, 損 失 控 制 專 家 必 須 執 行 所 有 等 級 之 檢 查, 並 做 到 如 損 失 控 制 調 查 員 之 工 作, 除 此 之 外, 尚 需 發 展 並 執 行 損 失 控 制 計 畫 以 協 助 保 險 公 司 和 投 保 人 3. 損 失 控 制 高 級 專 家 (senior loss control specialist): 與 損 失 控 制 專 家 之 差 別 主 要 在 於 工 作 經 驗 與 技 巧 和 專 業 能 力 的 程 度 有 別 ( 四 ) 政 府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輔 導 計 畫 在 政 府 單 位 的 服 務 方 面,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對 於 不 知 道 如 何 確 保 勞 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免 費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OSHA Consultation Services), 事 業 單 位 可 以 獲 得 專 業 指 導 與 協 助, 以 及 現 場 的 訓 練 與 協 助, 接 受 顧 問 協 助 期 間 亦 可 能 免 除 勞 動 檢 查, 藉 由 執 行 相 關 安 全 與 衛 生 措 施 活 動 來 降 低 作 業 現 場 危 害 [18],OSHA 表 示, 在 2010 會 計 年 度 總 計 提 供 了 超 過 30,000 次 的 小 型 企 業 現 場 訪 視 服 務, 受 惠 的 勞 工 人 數 超 過 150 萬 人, 工 作 相 關 的 傷 害 也 獲 得 大 幅 度 的 減 少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執 行 輔 導 的 方 式, 首 先 藉 由 會 議 的 方 式 (Opening Conference) 了 解 事 業 單 位 狀 況 以 及 需 求, 並 且 就 雙 方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等 細 節 進 行 說 明, 現 場 巡 視 (on-site walk through) 是 顧 問 人 員 必 須 進 行 的 工 作 來 詳 細 了 解 作 業 操 作 狀 況 以 及 風 險, 顧 問 諮 詢 內 容 也 包 含 對 機 械 與 環 境 危 害 以 及 物 理 操 作 方 式 進 行 評 估, 評 估 現 有 的 安 全 衛 生 制 度 或 是 協 助 建 立 一 個 制 度, 針 對 所 發 現 的 狀 況 與 管 理 階 層 進 行 會 談, 撰 寫 建 議 書 與 同 意 書,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並 協 助 執 行 建 議 事 項 [19] 通 常 顧 問 人 員 在 現 場 結 束 會 議 (Closing Conference) 中 會 針 對 法 規 事 項 以 及 相 關 罰 則 提 供 說 明, 當 顧 問 人 員 在 現 場 巡 視 時 發 現 有 立 即 危 險 (imminent danger) 狀 況 時, 也 會 要 求 雇 主 立 刻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來 保 護 勞 工, 當 發 現 有 法 規 上 的 嚴 重 違 規 (serious violation), 顧 問 也 會 和 雇 主 共 同 制 定 一 個 改 善 計 畫, 顧 問 人 員 會 提 供 一 般 性 的 建 議 和 協 助, 但 也 可 能 建 議 雇 主 尋 求 其 他 的 技 術 協 助 由 於 現 場 顧 問 服 務 與 OSHA 的 勞 動 檢 查 係 分 開 執 行, 任 何 顧 問 輔 導 計 畫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都 不 得 提 供 OSHA 作 為 監 督 檢 查 之 用, 因 此 顧 問 人 員 所 發 現 之 問 題 並 不 會 直 接 通 報 OSHA 監 督 檢 查, 也 不 會 要 求 企 業 強 制 改 善 或 給 予 處 罰, 但 雇 主 仍 然 必 須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改 善 立 即 危 險 與 嚴 重 違 規 等 問 題 當 企 業 已 實 施 輔 導 改 25

36 善 服 務 時, 雇 主 可 以 要 求 OSHA 將 已 排 定 之 監 督 檢 查 延 後 至 輔 導 改 善 計 畫 期 限 完 成 後 再 實 施, 此 項 顧 問 輔 導 服 務 之 期 限 係 自 現 場 訪 視 會 前 會 議 起 算, 至 改 善 期 限 結 束 或 申 請 獲 准 延 期 的 改 善 期 限 結 束 為 止 依 據 顧 問 合 作 協 議 計 畫, 所 有 顧 問 人 員 應 是 國 家 的 僱 員, 根 據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和 健 康 就 業 要 求 的 資 格 他 們 必 須 具 備 足 夠 的 教 育 和 經 驗, 能 符 合 區 域 檢 查 站 主 任 (Regional Administrator) 及 法 令 (b)2 的 要 求, 他 們 有 能 力 圓 滿 執 行 顧 問 合 作 協 議 計 畫 如 果 只 具 有 足 夠 能 力, 卻 無 法 證 明 自 己 具 有 足 夠 之 教 育 與 經 驗 以 符 合 區 域 檢 查 站 主 任 的 要 求, 獨 立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者, 也 可 以 經 由 區 域 檢 查 站 主 任 的 同 意, 接 受 顧 問 訓 練 這 些 訓 練 後 的 專 家 在 未 經 區 域 檢 查 站 主 任 認 為 他 們 的 能 力 以 符 合 需 要 時, 也 許 還 不 能 獨 立 擔 任 顧 問 工 作 所 有 顧 問 應 選 擇 按 照 1965 年 9 月 24 日, 行 政 命 令 的 規 定, 經 修 訂 為 平 等 雇 用 原 則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顧 問 人 員 應 當 具 備 法 令 Consultation Agreements (b)(2)(i) 對 於 下 列 的 要 求 : 1. 能 夠 評 估 勞 工 暴 露 與 風 險 的 判 斷 能 力 2. 熟 悉 OSHA 各 項 法 令 標 準 的 知 識 3. 具 備 危 害 改 善 技 術 知 識 與 實 務 4. 瞭 解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與 衛 生 計 劃 的 要 求 5. 具 備 有 效 地 溝 通 能 力, 不 論 是 口 頭 說 明 或 是 報 告 撰 寫 法 令 (b)(2)(ii) 顧 問 人 員 應 具 備 相 關 領 域 的 背 景 經 驗 和 學 歷 要 求, 可 以 由 助 理 秘 書 長 確 立 (Assistant Secretary) 法 令 (c) 訓 練 顧 問 人 員 必 需 進 行 即 時 和 持 續 性 的 訓 練 課 程, 將 由 助 理 秘 書 長 或 區 域 檢 查 站 主 任 (Regional Administrator) 批 准, 費 用 將 全 額 由 政 府 補 助 OSHA 與 註 冊 安 全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Board of Certified Safety Professionals, BCSP),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技 術 人 員 協 會 (the Council on Certification of Health, Environmental and Safety Technologists, CCHEST) 以 及 美 國 職 業 衛 生 師 協 會 (the American Board of Industrial Hygiene, ABIH) 等 提 供 專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之 人 員 團 26

37 體 簽 訂 合 作 計 畫, 確 保 上 述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促 進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技 能 提 升 與 維 持 [20] 美 國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是 採 行 政 府 免 費 服 務 與 專 業 人 員 收 費 服 務 的 雙 軌 制 度, 一 般 而 言, 小 型 企 業 因 為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改 善 能 力 有 限, 可 接 受 政 府 的 免 費 服 務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的 安 全 衛 生 成 就 表 揚 計 畫 (Safety and Health Achievement Recognition Program, SHARP), 也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首 先 必 須 先 行 申 請 現 場 顧 問 辦 公 室 所 提 供 的 現 場 危 害 鑑 識 評 估, 這 也 關 係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被 認 定 為 具 備 SHARP 身 分 的 重 要 依 據 [21] 參 與 SHARP 計 畫 的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具 備 出 色 表 現, 充 分 改 善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危 害, 並 採 取 實 施 有 效 的 安 全 和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如 果 參 與 SHARP 計 畫 期 間 事 業 單 位 之 工 作 條 件 或 製 程 中 出 現 新 的 重 大 危 害, 雇 主 可 能 會 遭 到 OSHA 的 程 序 檢 查, 以 此 豁 免 勞 動 檢 查 為 期 長 達 一 年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的 宗 旨 是 頒 佈 與 施 行 有 關 標 準 與 規 定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鼓 勵 持 續 改 善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及 落 實 全 面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以 維 護 美 國 男 女 勞 工 的 健 康 衛 生 與 安 全 1. 地 方 分 署 的 責 任 (1) 提 供 小 企 業 業 主 協 助 : A.1996 年, 國 會 通 過 小 企 業 執 法 公 平 法 (SBREFA) 回 應 小 企 業 業 主 的 聯 邦 法 規 過 於 繁 雜 而 使 小 企 業 需 要 特 別 協 助 才 能 瞭 解 遵 循 聯 邦 法 規 的 訴 請 B. 凡 是 管 理 小 企 業 的 聯 邦 部 門 都 必 須 在 適 當 之 處 實 施 計 畫 以 提 供 指 引 與 遵 循 協 助 這 類 計 畫 必 須 制 定 回 答 小 企 業 疑 問 的 程 序 這 類 計 畫 亦 必 須 對 如 何 遵 循 法 規 法 律 釋 義 小 企 業 所 提 供 的 事 實 適 用 哪 些 法 律 等, 提 供 資 訊 與 建 議 (2) 地 方 分 署 的 服 務 擴 大 計 畫 : 地 方 分 署 署 長 或 代 理 人 應 確 保 地 方 分 署 實 施 適 合 地 方 狀 況 與 地 方 需 求 的 擴 大 服 務 計 畫 這 類 計 畫 得 包 括 區 域 / 中 央 分 署 支 援 服 務 遵 循 協 助 服 務, 包 括 協 助 建 立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轉 介 服 務 合 作 計 畫 改 善 協 助 與 技 術 服 務 (3) 回 應 協 助 請 求 : 27

38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應 對 勞 工 或 雇 主 法 規 資 訊 協 助 請 求 予 以 及 時 受 理 妥 善 回 應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合 作 計 畫 概 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提 供 若 干 途 徑 供 產 官 合 作, 應 與 企 業 討 論 各 種 合 作 方 案 (1) 自 護 制 度 (VPP): 自 護 制 度 (VPP) 的 目 的 是 承 認 促 進 有 效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自 護 制 度 的 精 神 是 管 理 階 層 勞 工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三 者 協 力 追 求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參 與 自 護 制 度 的 事 業 單 位 應 在 其 工 作 場 所 成 功 設 計 與 實 施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2) 臨 場 輔 導 計 畫 : A.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臨 場 輔 導 計 畫 已 推 廣 至 全 美 50 個 州, 且 依 照 跟 聯 邦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的 21(d) 節 與 23(g) 協 議 或 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所 核 准 的 州 計 畫, 臨 場 輔 導 計 畫 還 推 行 至 哥 倫 比 亞 關 島 北 馬 里 亞 納 群 島 波 多 黎 各 與 維 京 群 島 B. 州 府 臨 場 輔 導 計 畫 免 費 提 供 各 種 服 務 給 資 方 / 雇 主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協 助 雇 主 建 立 實 施 有 效 的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並 在 工 作 地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給 雇 主 與 勞 工 高 危 險 產 業 內 的 小 企 業 或 從 事 危 險 作 業 的 小 企 業 可 優 先 獲 得 服 務 C. 州 臨 場 輔 導 計 畫 獨 立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的 施 行 努 力 在 臨 場 輔 導 計 畫 內, 無 告 發 單, 也 不 處 以 罰 鍰 (3) 安 全 衛 生 成 就 表 揚 計 畫 (SHARP): A. 為 雇 主 創 造 安 全 職 場 而 使 雇 主 免 受 檢 查 的 計 畫 是 安 全 衛 生 成 就 表 揚 計 畫 (SHARP) 該 計 畫 由 州 臨 場 輔 導 計 畫 負 責 管 理, 但 其 經 費 來 自 1970 年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B. 安 全 衛 生 成 就 表 揚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對 那 些 在 職 場 實 施 有 效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且 予 以 持 續 改 善 的 雇 主 給 予 支 援 與 獎 勵 安 全 衛 生 成 就 表 揚 計 畫 的 參 與 企 業 免 受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的 計 畫 性 檢 查 3. 策 略 性 合 作 企 業 可 以 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建 立 策 略 合 作 關 係, 以 解 決 特 定 安 全 衛 生 議 題 在 這 些 策 略 合 作 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跟 不 同 團 體 的 資 方 勞 工 與 勞 工 代 表 ( 有 時 包 括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有 時 只 牽 涉 一 位 資 方 ) 建 立 擴 大 自 發 性 合 作 28

39 關 係, 以 鼓 勵 協 助 並 表 揚 他 們 的 努 力, 以 消 除 重 大 職 災 危 險, 實 現 零 缺 點 的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4. 夥 伴 計 畫 透 過 夥 伴 計 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跟 不 同 的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工 作, 包 括 企 業 貿 易 職 業 組 織 工 會 與 教 育 機 構, 以 善 用 資 源 與 專 業 來 提 供 遵 循 協 助 與 資 源, 並 跟 雇 主 勞 工 分 享 資 訊, 以 預 防 職 場 工 安 事 件 職 業 疾 病 等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跟 企 業 簽 署 一 份 正 式 合 約, 目 標 在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與 溝 通, 並 促 進 全 國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對 話 5. 輔 導 如 果 事 業 單 位 臨 場 輔 導 勘 查 正 在 進 行 中, 其 優 先 權 應 高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的 計 畫 性 勞 動 檢 查, 可 以 避 免 因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所 造 成 的 干 擾 從 開 始 會 議 開 始 到 改 正 到 期 日 到 展 期 結 束 這 段 期 間, 對 工 作 環 境 職 業 危 險 所 做 的 臨 場 輔 導 勘 查 都 視 為 正 在 進 行 中 如 果 臨 場 輔 導 勘 查 正 在 進 行 中, 那 麼 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勞 動 將 要 實 施 下 列 檢 查 時, 臨 場 輔 導 勘 查 就 應 該 結 束, 此 措 施 可 避 免 OSHA 執 行 輔 導 與 勞 動 檢 查 的 立 場 混 淆 (1) 針 對 立 即 性 職 災 危 險 所 做 的 勞 動 檢 查 (2) 針 對 死 亡 災 害 / 重 大 災 害 所 做 的 勞 動 檢 查 (3) 針 對 申 訴 所 作 的 勞 動 檢 查 (4)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總 署 署 長 決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勞 動 檢 查 事 業 單 位 正 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接 受 完 整 服 務 臨 場 輔 導 勘 查 時, 必 須 等 到 該 事 業 單 位 的 勘 查 結 束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狀 態 後 才 能 進 行 計 畫 性 執 法 活 動 事 業 單 位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臨 場 輔 導 跟 紀 律 有 關, 無 論 是 安 全 或 衛 生 性 質 ; 必 須 等 到 該 事 業 單 位 的 勘 查 結 束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狀 態 後 才 能 進 行 計 畫 性 執 法 活 動, 且 所 進 行 的 計 畫 性 執 法 活 動 只 能 針 對 被 檢 查 的 紀 律, 亦 即 安 全 或 衛 生 如 果 事 業 單 位 正 在 接 受 有 限 服 務 臨 場 輔 導 勘 查, 無 論 勘 查 重 點 是 某 個 製 程 或 職 業 危 險, 如 果 諮 詢 顧 問 身 在 該 事 業 單 位 時, 不 得 進 行 計 畫 性 執 法 活 動 且 重 新 排 定 後 的 執 法 活 動 必 須 限 制 在 輔 導 性 勘 查 未 涵 蓋 的 區 域 在 事 業 單 位 正 在 接 受 臨 場 輔 導 勘 查 時, 如 果 排 定 追 蹤 或 督 促 檢 查, 那 麼 不 可 延 後 或 擱 置 該 檢 查 ; 然 而, 該 檢 查 的 範 圍 應 限 制 在 追 蹤 或 督 促 檢 查 所 需 要 涵 29

40 蓋 的 地 區 在 這 類 情 況 中, 諮 詢 顧 問 應 暫 停 臨 場 勘 查, 直 到 勞 動 檢 查 完 成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如 因 為 追 蹤 或 督 促 檢 查 結 果 而 開 單 告 發, 則 必 須 等 到 告 發 單 變 成 定 讞 令 後 才 能 開 始 臨 場 輔 導 勘 查 事 業 單 位 向 州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諮 詢 計 畫 請 求 對 職 業 衛 生 或 安 全 進 行 第 一 次 完 整 服 務 全 面 諮 詢 勘 查, 且 州 計 畫 已 排 定 該 勘 查, 那 麼 現 場 特 定 目 標 (SST) 勞 動 檢 查 應 自 州 計 畫 通 知 區 域 分 署 當 天 起 延 後 90 天 90 個 曆 日 後, 不 得 再 延 期, 除 非 諮 詢 勘 查 仍 處 在 正 在 進 行 中 的 狀 態 以 上 相 關 規 定 是 在 區 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所 進 行 諮 詢 輔 導 與 勞 動 檢 查 兩 項 業 務 性 質 完 全 不 同 任 務, 原 則 上 對 於 事 業 單 位 的 諮 詢 輔 導 優 先 順 位 高 於 勞 動 檢 查 因 此 對 於 中 小 型 事 業 單 位 而 言, 尋 求 政 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單 位 的 協 助 可 以 節 省 支 付 民 間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費 用, 針 對 改 正 到 適 法 性 階 段 而 言 亦 是 一 項 選 擇 二 英 國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所 需 資 格 與 規 範 英 國 政 府 對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較 為 傾 向 由 民 間 專 業 人 士 來 執 行, 英 國 1999 年 修 訂 之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則 (The Management of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Regulations) 法 規 中 第 七 條 安 全 衛 生 協 助 (Safety and Health Assistance), 雇 主 應 指 派 具 有 適 任 專 業 能 力 之 人 員 協 助 雇 主 從 事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雇 主 所 需 採 取 之 措 施, 並 得 非 為 其 之 勞 工, 現 場 輔 導 上 大 致 藉 助 民 間 團 體 此 外 英 國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HSC) 為 降 低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50 人 以 下 ) 亦 有 具 體 之 資 料 輔 導 及 資 訊 提 供 英 國 保 守 黨 Lord Young of Graffham 曾 在 Common Sense Common Safety 對 內 閣 提 出 的 報 告 中 提 到, 政 府 必 須 使 事 業 單 位 免 於 政 府 機 關 所 施 加 不 必 要 的 負 擔 與 擔 心 必 須 付 出 不 公 平 的 損 害 賠 償 或 政 府 罰 款 [22], 建 議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資 格 因 此 必 須 由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加 以 認 定, 同 時 必 須 建 立 一 個 網 路 平 台 提 供 受 認 可 的 顧 問 清 單 [23], 英 國 政 府 接 受 此 項 建 議 英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登 錄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ts Register, OSHCR) 是 一 個 網 路 平 台 提 供 符 合 資 格 的 顧 問 人 員 登 錄 系 統, 與 事 業 單 30

41 位 查 詢 顧 問 人 員 資 料 之 用, 依 事 業 種 類 區 分 有 53 類, 另 外 亦 可 依 專 業 主 題 搜 尋 區 分 有 78 項, 顧 問 人 員 可 同 時 具 備 多 項 專 業 主 題, 目 前 該 系 統 所 登 錄 之 合 格 顧 問 人 員 共 有 2,136 人 該 系 統 同 時 對 於 其 註 冊 的 會 員 有 3 項 基 本 的 保 證, 包 括 有 : 具 備 專 業 能 力 與 資 格, 被 要 求 遵 守 各 自 認 證 團 體 的 組 織 規 範 與 道 德 要 求, 擁 有 過 失 損 害 賠 償 保 險 如 果 客 戶 真 的 發 生 權 益 受 損 之 情 況 亦 可 向 該 顧 問 人 員 所 屬 專 業 團 體 提 出 投 訴, 專 業 團 體 會 依 各 自 的 組 織 紀 律 和 道 德 規 範 處 置, 如 果 不 滿 意 其 結 果 可 繼 續 向 OSHCR 控 訴, 最 嚴 重 之 懲 處 為 撤 銷 該 顧 問 人 員 在 OSHCR 登 錄 資 格 目 前 受 認 可 的 顧 問 資 格 認 定 專 業 團 體 有 英 國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British Occupational Hygiene Society, BOHS) 環 境 衛 生 特 許 機 構 (Chartered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CIEH) 人 體 工 學 與 人 因 機 構 (Institute of Ergonomic and Human Factors, IEHF) 風 險 與 安 全 管 理 國 際 機 構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Risk and Safety Management, IIRSM)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機 構 (Institution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OSH) 蘇 格 蘭 皇 家 環 境 衛 生 機 構 (Royal Environmental Health Institute of Scotland, REHIS) 6 個 團 體, 本 研 究 進 行 中 新 增 英 國 心 理 學 學 會 (The British Psychological Society) 成 為 7 個 認 證 團 體 基 本 上 顧 問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兩 年 以 上 經 驗 並 積 極 參 與 專 業 發 展 計 畫, 符 合 認 定 專 業 機 構 其 中 之 一 的 要 求 並 加 入 該 機 構 成 為 會 員 各 專 業 團 體 在 OSHCR 登 錄 之 顧 問 人 員 統 計 如 表 15[24] 表 年 OSHCR 登 錄 會 員 之 所 屬 認 證 團 體 統 計 表 團 體 要 求 會 員 級 別 會 員 數 所 佔 比 例 IOSH Chartered member 2, % CIEH Chartered member % IIRSM Fellow % IEHF Member or Fellow % BOHS Member or Fellow % REHIS Chartered member 6 0.2% 31

42 英 國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程 度, 舉 例 而 言, 其 主 要 項 目 可 為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職 業 衛 生 與 暴 露 評 估 工 程 控 制 設 施 之 設 計 構 築 噪 音 振 動 或 電 磁 輻 射 之 評 估 與 量 測 職 業 醫 學 與 職 業 照 護 (nursing) 人 因 工 程 等 顧 問 人 員 執 行 專 業 服 務 時 將 衍 生 相 關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若 因 歸 責 於 顧 問 人 員 的 責 任 造 成 事 業 單 位 損 失 時, 可 能 會 面 臨 賠 償 的 問 題 加 入 上 述 登 錄 系 統 的 條 件 中 有 必 須 具 備 專 業 責 任 賠 償 等 同 的 保 險 的 規 定 [25]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市 場 評 估 英 國 的 博 聞 (United Business Media, UBM) 公 司 於 2009 年 時 針 對 IOSH 成 員 做 了 關 於 從 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的 大 規 模 薪 資 水 準 調 查, 除 了 直 接 通 知 IOSH 全 部 會 員 以 外, 也 透 過 在 IOSH 網 站 上 刊 登 相 關 調 查 的 資 訊, 並 歡 迎 從 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的 非 IOSH 成 員 一 同 加 入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由 SHP 雜 誌 出 版,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共 有 2,969 人 參 與 調 查, 其 中 約 8% 的 受 訪 者 不 是 IOSH 成 員 另 外 有 2,754 人 (93%) 為 公 司 內 部 的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而 有 215 人 (7%) 自 行 開 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依 據 受 訪 者 回 覆 其 為 受 雇 人 員 或 是 自 營 顧 問 後, 分 別 給 予 不 同 的 調 查 問 卷, 以 下 則 針 對 215 位 自 營 顧 問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作 介 紹 [26]: 1.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工 作 年 資 與 從 事 自 營 顧 問 工 作 年 資 : 215 位 自 營 顧 問 受 訪 者 中 有 69% 回 覆 了 他 們 在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的 工 作 年 資 和 從 事 自 營 顧 問 的 工 作 年 資, 其 中 58% 從 事 自 營 顧 問 工 作 不 到 5 年, 另 有 4% 則 超 過 20 年, 至 於 在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的 工 作 年 資 方 面 其 中 59% 超 過 10 年, 更 有 22% 超 過 20 年, 以 及 5% 不 到 5 年 2. 薪 資 : 215 位 自 營 顧 問 受 訪 者 中 61% 願 意 透 露 他 們 向 客 戶 收 取 的 日 常 收 費, 其 中 29% 每 日 收 取 最 高 250 英 鎊 (2005 年 調 查 為 36%), 另 有 19% 每 日 收 取 超 過 550 英 鎊, 剩 餘 超 過 50% 每 日 收 取 250 至 550 英 鎊, 詳 細 資 料 如 圖 2 另 一 項 調 查 統 計 為 一 年 中 有 報 酬 的 工 作 天 數 約 有 幾 天, 其 中 50% 的 受 訪 者 工 作 超 過 200 天 (2005 年 調 查 為 54%), 更 有 32% 的 受 訪 者 工 作 超 過 250 天, 另 外 31% 的 受 訪 者 工 作 不 超 過 150 天 (2005 年 調 查 為 33%), 甚 至 有 13% 的 受 訪 者 工 作 不 超 32

43 過 100 天, 詳 如 圖 3 圖 2 顧 問 工 作 收 取 的 平 均 每 日 收 入 與 佔 百 分 比 圖 3 有 報 酬 的 顧 問 工 作 天 數 與 百 分 比 33

44 3. 主 要 提 供 服 務 客 戶 行 業 別, 如 表 16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服 務 客 戶 行 業 別 分 配 表 : 表 16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服 務 客 戶 行 業 別 分 配 表 服 務 客 戶 行 業 別 所 佔 比 例 建 設 51% 安 全 和 衛 生 服 務 業 42% 教 育 界 26%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21% 其 他 製 造 業 15% 食 品, 飲 料 和 煙 草 15% 化 學 品 及 有 關 行 業 14% 醫 療 保 健 業 13% 酒 店 及 餐 飲 業 12% 4. 成 為 自 營 顧 問 的 主 要 理 由 : 在 複 選 題 的 前 提 下, 該 題 提 供 5 個 選 項, 結 果 選 擇 能 對 自 己 想 作 的 事 有 更 多 的 主 控 權 (It allowed me to do the kind of work that I wanted to do) 希 望 自 己 當 老 闆 (I wanted to be my own boss) 能 夠 顯 著 的 增 加 收 入 (It was the only way I could significantly increase my income) 佔 最 多 5. 經 濟 不 景 氣 局 勢 下 的 看 法 : 幾 乎 有 三 分 之 一 (32%)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悲 觀, 並 認 為 他 們 的 自 營 顧 問 企 業 將 會 伴 隨 經 濟 衰 退 而 受 到 衝 擊, 另 外 也 有 38% 的 人 認 為 沒 有 顯 著 地 影 響, 其 中 14% 的 人 則 是 樂 觀 的 認 為 經 濟 衰 退 可 能 是 對 企 業 更 為 有 利, 最 後 16% 的 人 表 示 可 能 會 採 取 某 些 行 動 或 對 策 以 確 保 新 的 業 務 同 時 本 題 也 是 問 卷 調 查 中 被 票 選 為 受 訪 者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議 題 第 1 名 英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登 錄 系 統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ts Register; OSHCR) 目 前 登 錄 之 合 格 並 且 確 定 仍 在 執 業 中 的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共 有 2,136 人, 以 其 中 10% 開 設 顧 問 事 務 所 估 計, 並 且 依 據 IOSH 於 2009 年 針 對 成 員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工 作 做 的 薪 資 水 準 調 查 中 指 出, 超 過 50% 的 受 訪 者 每 日 收 取 250 英 鎊 以 上, 且 超 過 50% 的 受 訪 者 工 作 超 過 200 天, 由 此 推 估 每 人 平 均 年 薪 至 少 有 50,000 英 鎊, 進 一 步 考 量 英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的 收 費 水 準 較 高, 且 同 業 自 由 競 爭 較 大, 推 估 每 人 每 年 至 少 可 服 務 40 家 以 上 的 企 業, 34

45 因 此 保 守 估 計 英 國 每 年 約 有 10,000 家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接 受 顧 問 服 務 ( 三 ) 政 府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輔 導 計 畫 因 應 1974 年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The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Act) 的 實 施, 英 國 於 1975 年 設 立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The Safety and Health Commission, HSC) 與 英 國 安 全 衛 生 署 (The Safety and Health Executive, HSE), 委 員 會 成 員 共 10 名, 由 當 時 的 英 國 就 業 部 長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mployment) 任 命, 該 委 員 會 再 任 命 安 全 衛 生 署 的 成 員 HSC 代 表 了 雇 主 受 雇 者 地 方 執 法 單 位 及 其 他 成 員, 主 要 功 能 是 透 過 溝 通 與 協 調 以 確 保 工 作 者 與 大 眾 的 安 全 衛 生 與 福 利, 亦 包 括 法 規 的 提 案 執 行 研 究 工 作 提 供 資 訊 與 建 議 以 及 對 爆 炸 物 與 其 他 危 險 物 的 控 制 HSE 是 協 助 及 提 供 資 訊 給 HSC 的 單 位 法 令 賦 予 HSE 的 職 責 主 要 是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執 行 工 作, HSE 約 有 4,500 人, 包 括 檢 查 人 員 政 策 諮 詢 專 家 技 術 人 員 科 學 與 醫 學 專 家 等 由 於 英 國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近 年 來 越 來 越 多, 因 此 HSE 認 為 有 必 要 對 中 小 型 企 業 增 加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宣 導 的 管 道, 包 括 小 企 業 服 務 商 會 學 習 與 技 能 委 員 會 貿 易 和 專 業 協 會 健 康 和 安 全 顧 問 等 HSE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方 法 協 助 中 小 型 企 業 這 些 方 法 包 括 : 提 供 資 訊 和 諮 詢, 訓 練 課 程, 並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替 小 型 企 業 安 排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有 關 的 活 動 隸 屬 於 英 國 皇 家 事 故 預 防 學 會 的 安 全 衛 生 小 組 之 資 訊 中 心, 主 要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關 於 安 全 衛 生 的 資 訊 和 諮 詢 以 及 基 本 援 助, 如 對 企 業 管 理 人 解 釋 如 何 建 立 一 個 以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聲 明 和 風 險 評 估 為 基 礎 並 且 簡 單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資 訊 中 心 的 做 法 是 提 供 資 訊 和 諮 詢 以 啟 動 小 企 業 建 立 一 個 簡 單 且 有 效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動 機 管 理 人 則 需 完 成 一 份 政 策 聲 明 並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27] 同 時 英 國 為 改 善 中 小 企 業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也 推 行 許 多 國 家 計 畫, 並 建 立 大 公 司 與 中 小 企 業 在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支 持 性 關 係, 其 成 功 使 許 多 小 企 業 展 現 動 機, 去 提 升 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瞭 解 與 標 準 以 下 簡 介 2 項 改 善 中 小 企 業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國 家 計 畫 方 針 : 35

46 1. 企 業 安 全 與 協 助 計 畫 (safety and support for business, SAS): 此 專 案 旨 在 提 供 小 型 企 業 (50 人 以 下 ) 及 微 型 企 業 (10 人 以 下 ) 基 本 的 健 康 協 助 與 諮 詢, 並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採 取 主 動 積 極 的 做 法 該 計 畫 所 採 取 的 作 法 主 要 在 協 助 並 授 權 中 小 企 業 解 決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並 透 過 在 中 小 企 業 間 發 布 要 求 預 期 達 成 安 全 衛 生 的 目 標 以 及 相 關 建 議 等 訊 息, 以 提 高 中 小 企 業 遵 守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的 程 度, 同 時 改 善 中 小 企 業 的 安 全 水 準 2. 紅 天 使 小 型 企 業 輔 導 計 劃 : 中 小 企 業 常 常 因 為 時 間 緊 迫 和 資 金 不 足, 以 及 多 數 管 理 者 缺 乏 促 進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必 要 的 背 景 知 識, 使 得 他 們 的 工 作 人 員 經 常 未 受 訓 練 和 不 具 備 取 得 成 功 的 技 能, 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總 是 被 列 在 整 個 清 單 的 最 後 該 計 畫 提 供 合 格 的 輔 導 員 給 被 選 上 的 小 企 業, 以 幫 助 評 估 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需 求, 提 供 在 現 場 線 上 和 隨 後 的 支 援, 以 及 較 彈 性 的 訓 練, 被 選 上 的 企 業 需 進 行 安 全 衛 生 的 稽 核, 並 進 行 員 工 訓 練 [28] 三 日 本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所 需 資 格 與 規 範 日 本 對 於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立 法 相 當 早, 在 1972 年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已 經 明 文 規 範, 其 後 在 1973 年 當 時 的 勞 働 省 以 省 令 發 布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與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規 則, 對 於 顧 問 的 應 檢 資 格 免 試 資 格 條 件 等 詳 細 實 施 細 節 加 以 明 文 規 範, 截 至 平 成 22 年 (2010) 年 底,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登 記 人 數 為 4,672 人,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登 錄 人 數 為 3,770 人, 合 計 為 8,442 人 1. 立 法 情 形 日 本 政 府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的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已 在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加 以 明 文 規 定 [29] 在 參 與 改 善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業 務 方 面, 首 先 顧 問 可 在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制 定 完 備 的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計 畫 上 發 揮 專 業 功 能, 當 日 本 的 都 道 府 縣 地 方 勞 働 局 長 認 為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採 取 綜 合 性 職 業 災 害 防 範 措 施 時, 可 以 依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計 畫, 由 事 業 單 位 以 及 勞 工 共 同 遵 守 當 上 述 狀 況 發 生 時 若 勞 働 局 長 認 為 事 業 單 位 在 製 作 上 述 計 畫 有 必 要 聽 取 專 門 人 員 建 議 時, 可 依 同 法 第 八 十 條 規 定 建 議 事 業 單 位 委 託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或 是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進 行 安 全 或 衛 36

47 生 的 診 斷, 聽 取 上 述 人 員 的 建 議 後 製 作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計 畫,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一 至 八 十 七 條 規 定 為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與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的 專 門 章 節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除 了 上 述 第 八 十 條 所 規 定 的 都 道 府 縣 勞 働 局 長 認 為 必 要 時, 可 建 議 事 業 單 位 尋 求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的 協 助 之 較 具 備 強 制 性 的 狀 況 外, 其 他 服 務 均 為 事 業 單 位 自 主 的 需 求, 因 此 可 以 視 為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並 無 法 規 上 的 強 制 需 求 性, 或 是 形 成 簽 證 制 度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一 條 將 顧 問 業 務 加 以 定 義, 其 所 謂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係 指 使 用 此 名 稱 在 他 人 的 請 求 下 收 取 酬 勞,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的 場 所 進 行 安 全 ( 衛 生 ) 的 診 斷, 以 及 依 照 診 斷 的 結 果 提 供 指 導 或 是 建 議, 用 以 提 升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的 水 準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的 測 驗 由 厚 生 勞 働 大 臣 實 施 測 驗 的 方 式 依 厚 生 勞 働 省 令 規 定 的 分 類, 進 行 筆 試 以 及 口 試 (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的 測 驗 ; 第 八 十 二 條 ) 參 加 測 驗 的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 (1) 在 學 校 教 育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26 號 ) 所 稱 之 大 學 ( 短 期 大 學 除 外 ) 舊 大 學 令 ( 大 正 7 年 勒 令 第 388 號 ) 所 稱 之 大 學, 或 者 是 舊 專 門 學 校 令 ( 明 治 36 年 勒 令 第 61 號 ) 所 稱 之 專 門 學 校 修 完 理 科 系 統 之 正 規 課 程 畢 業, 之 後 有 五 年 以 上 實 際 從 事 安 全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2) 學 校 教 育 法 所 稱 之 短 期 大 學 或 是 高 等 專 門 學 校 理 科 正 規 課 程 畢 業 並 且 具 備 7 年 以 上 的 安 全 實 務 經 驗 者 (3) 其 他 具 備 上 述 二 款 同 等 以 上 能 力 的 人 員, 由 厚 生 勞 働 省 令 加 以 規 定 詳 如 附 件 厚 生 勞 働 大 臣 可 以 針 對 厚 生 勞 働 省 令 認 定 有 資 格 的 人 員, 免 除 第 二 項 所 規 定 全 部 或 是 部 分 科 目 筆 試 或 是 口 試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相 同, 將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二 條 第 二 至 四 項 條 文 中 的 安 全 改 為 衛 生 即 可 ( 第 八 十 三 條 )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分 為 機 械 安 全 電 氣 安 全 化 學 安 全 土 木 安 全 建 築 安 全 共 計 5 類, 測 驗 項 目 方 式 以 及 時 間 如 表 17 日 本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則 分 為 保 健 衛 生 與 勞 働 衛 生 工 學 2 類, 測 驗 項 目 方 式 以 及 時 間 如 表 18 37

48 表 17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測 驗 項 目 測 驗 科 目 方 式 測 驗 時 間 一 般 産 業 安 全 選 擇 題 10:00~12:00 産 業 安 全 相 關 法 令 選 擇 題 13:00~14:00 機 械 安 全 電 氣 安 全 化 學 安 全 土 木 安 全 建 築 安 全 記 述 式 ( 依 測 驗 分 類 自 選 1 科 目 ) 14:30~16:30 表 18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測 驗 項 目 測 驗 科 目 方 式 測 驗 時 間 一 般 勞 働 衛 生 選 擇 題 10:00~12:00 勞 働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選 擇 題 13:00~14:00 健 康 管 理 勞 働 衛 生 工 學 申 論 題 ( 測 驗 分 類 自 選 1 科 目 ) 14:30~16:30 依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二 規 定, 厚 生 勞 働 大 臣 可 依 照 厚 生 勞 働 省 令 的 規 定, 將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的 試 驗 業 務 ( 不 含 合 格 的 判 定 ) 的 全 部 或 是 一 部 分 委 託 指 定 機 構 辦 理 2011 年 統 計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的 合 格 人 數 計 146 人, 合 格 率 為 18%,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的 合 格 人 數 計 132 人, 合 格 率 為 28%[30] 目 前 受 認 可 辦 理 顧 問 人 員 試 驗 的 機 構 為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試 驗 協 會 [31], 此 外, 上 述 協 會 亦 同 時 受 認 可 辦 理 其 他 涵 蓋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18 種, 以 及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法 規 定 的 2 種 技 術 士 之 試 驗 業 務 接 受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試 驗 合 格 的 人 員, 必 須 先 將 其 姓 名 事 務 所 以 及 厚 生 勞 働 省 規 定 其 他 事 項, 申 請 登 錄 在 厚 生 勞 働 省 所 提 供 的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名 冊 或 是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名 冊 後, 方 得 執 行 顧 問 相 關 業 務 ( 第 八 十 四 條 )[32] 厚 生 勞 働 大 臣 指 定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試 驗 協 會 負 責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的 登 錄 業 務, 原 先 自 2001 年 3 月 1 日 起 的 十 年 間 指 定 登 錄 機 構 為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労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會 38

49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一 被 宣 告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者 ; 二 違 反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受 到 罰 金 以 上 的 處 分, 執 行 終 了 起 未 滿 兩 年 ; 三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以 外 的 法 令 被 處 以 入 監 服 刑 以 上 的 刑 責, 執 行 終 了 起 未 滿 兩 年 ; 四 依 第 八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撤 銷 日 起 未 滿 兩 年 者, 均 無 法 受 理 登 錄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若 有 違 反 第 八 十 六 條 規 定,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人 員 不 得 有 傷 害 顧 問 信 用 的 行 為, 或 是 整 體 的 不 名 譽 行 為, 顧 問 人 員 ( 日 後 不 從 事 顧 問 業 務 時 也 相 同 ) 不 得 洩 漏 或 是 盜 用 事 業 單 位 的 業 務 機 密 的 情 形, 厚 生 勞 働 大 臣 可 以 撤 銷 其 顧 問 登 錄 ( 第 八 十 五 條 ) 第 八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顧 問 可 以 依 民 法 三 十 四 條 成 立 全 國 唯 一 的 法 人, 名 稱 為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會 成 立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顧 問 的 人 品 與 地 位, 以 及 協 助 改 善 提 升 顧 問 業 務 並 負 責 聯 絡 事 項 與 提 供 會 員 指 導 (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條 文 明 定 除 第 一 項 的 法 人 以 外, 不 得 使 用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會 的 文 字 自 2001 年 3 月 1 日 起 十 年 間 為 指 定 登 錄 機 構, 但 是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不 再 指 定 該 會 辦 理 顧 問 登 錄 業 務, 改 而 指 定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試 驗 協 會 負 責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的 登 錄 業 務 此 外,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協 會 曾 自 1986 年 起 依 環 境 測 定 法 第 32 條 之 二 規 定, 接 受 中 央 政 府 指 定 為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技 術 士 之 登 錄 機 構, 也 同 時 在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不 再 受 指 定 辦 理 此 項 業 務, 同 樣 改 而 指 定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試 驗 協 會 負 責, 目 前 日 本 似 有 逐 漸 將 試 驗 與 登 錄 委 託 業 務 合 併 由 同 一 單 位 辦 理 的 趨 勢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厚 生 勞 働 大 臣 都 道 府 縣 勞 働 局 長 或 是 勞 働 基 準 監 督 署 長 對 於 實 施 本 法 有 必 要 時, 可 以 要 求 勞 働 安 全 ( 衛 生 ) 顧 問 對 於 法 令 規 定 相 關 事 項 進 行 說 明 與 報 告 有 關 罰 則 部 分, 顧 問 違 反 第 八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不 得 盜 用 或 洩 漏 其 業 務 有 關 得 知 之 秘 密 之 規 定 者, 處 1 年 以 下 徒 刑 或 100 万 円 以 下 罰 金 非 相 關 團 體 冒 用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會 名 稱 違 反 第 八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時, 將 被 處 以 50 万 円 以 下 之 罰 金 日 本 於 昭 和 47 年 (1972) 公 布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隨 後 在 昭 和 48 年 3 月 24 日 以 勞 働 省 令 第 3 號 發 布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與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規 則, 將 勞 働 安 全 39

50 顧 問 與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的 試 驗 方 式 受 驗 資 格 登 錄 與 義 務 等 相 加 規 定 2.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服 務 內 容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業 務 主 要 內 容 除 了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與 八 十 一 條 明 文 規 定,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現 場 安 全 診 斷, 以 及 對 於 事 業 單 位 製 作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計 畫 時 提 供 專 業 建 議 外, 業 務 範 圍 涵 蓋 涵 蓋 安 全 指 導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安 全 衛 生 推 進 者 業 務 職 長 教 育 特 別 教 育 安 全 講 話 安 全 教 育 危 害 評 估 危 險 預 知 以 及 現 場 巡 查 等 至 於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確 立 安 全 管 理 體 制 製 作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程 製 作 安 全 作 業 程 序 (SOP)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的 再 發 生 防 止 對 策 協 助 製 作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八 條 所 需 提 出 之 計 畫 機 械 設 備 與 作 業 環 境 的 改 善 計 畫 等, 此 外, 日 本 每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7 日 均 辦 理 全 國 安 全 週 間 活 動, 事 業 單 位 常 會 配 合 辦 理 廠 區 安 全 大 会 安 全 教 育 等 活 動,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異 常 擔 任 此 類 活 動 的 講 師 在 平 時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方 面 如 職 長 (CFT) 教 育 事 業 者 教 育 危 害 預 知 (KY) 研 修 專 題 研 修 綜 合 管 理 研 修 幹 部 研 修 等 所 需 講 師 時 亦 常 聘 請 顧 問 進 行 指 導 3.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專 業 人 力 與 養 成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人 力 來 自 社 會 上 現 有 與 職 業 安 全 相 關 的 專 業 從 業 人 員, 有 較 高 比 例 為 各 領 域 專 業 人 員 退 休 後 的 再 就 業, 部 分 為 現 職 人 員 的 副 業 主 要 來 源 有 類 似 我 國 專 業 技 師 的 技 術 士 中 機 械 船 舶 海 洋 航 空 宇 宙 金 屬 電 氣 電 子 化 學 農 業 部 門 中 的 農 藝 化 學 資 源 工 學 建 設 農 業 土 木 森 林 土 木 與 生 產 管 理 各 類 科 電 氣 事 業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的 第 1 種 電 氣 主 任 技 術 者 建 設 業 法 施 行 令 第 二 十 七 條 之 三 規 定 的 1 級 土 木 施 工 管 理 技 士 或 1 級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技 士 類 似 我 國 建 築 師 的 建 築 士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1 級 建 築 士 試 驗 合 格 者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者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團 體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士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産 業 安 全 専 門 官 職 業 能 力 開 發 促 進 法 施 行 令 所 列 之 多 項 検 定 職 種 合 格 人 員 公 務 員 的 勞 働 基 準 監 督 官 森 林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的 林 業 専 門 技 術 員 一 定 年 數 安 全 從 業 經 驗 之 外 國 學 校 教 育 14~16 40

51 年 課 程 之 理 科 畢 業 人 員 大 學 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人 員 具 備 一 定 經 驗 者 都 可 以 參 加 測 試 取 得 資 格 以 上 人 員 除 了 具 備 部 分 資 格 者 可 以 減 免 試 驗 科 目 中 的 一 科 ( 表 格 如 附 件 ) 外, 仍 需 接 受 試 驗 才 能 取 得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的 資 格, 並 沒 有 人 員 可 以 因 資 歷 或 是 其 他 證 照 可 以 直 接 取 得 資 格 因 此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並 無 特 別 的 養 成 方 式, 人 員 主 要 來 自 其 他 專 業 領 域 經 過 試 驗 後 投 入 服 務 4.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內 容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主 要 業 務 內 容 為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有 害 物 以 及 粉 塵 作 業 場 所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推 動 舒 適 職 場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設 計 的 協 助 一 般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防 護 具 有 關 的 教 育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危 害 評 估 等 相 關 指 導 部 分 專 科 醫 師 亦 同 時 投 入 保 健 衛 生 類 的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工 作, 此 專 業 人 員 除 了 上 述 服 務 內 容 外 同 時 可 協 助 辦 理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與 健 康 諮 詢 等 醫 療 服 務 5.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專 業 人 力 與 養 成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的 來 源 有 各 理 科 系 統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劑 師 保 健 師 助 產 師 護 理 師 各 類 技 術 士 ( 類 似 我 國 的 技 師 ) 1 級 建 築 士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的 衛 生 管 理 者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團 體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衛 生 管 理 士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勞 働 衛 生 専 門 官 職 業 能 力 開 發 促 進 法 施 行 令 所 列 多 項 検 定 職 種 合 格 人 員 公 務 員 的 勞 働 基 準 監 督 官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法 第 七 條 登 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士 等 醫 師 曾 參 加 職 業 醫 學 研 習 取 得 證 書 後 可 免 試 取 得 保 健 衛 生 類 的 勞 働 衛 生 顧 問 資 格, 其 餘 人 員 仍 必 須 經 過 試 驗 後 才 能 取 得 資 格 專 業 人 員 的 來 源 與 養 成 與 勞 働 安 全 顧 問 相 同 都 相 當 多 元 化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市 場 評 估 依 社 團 法 人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會 於 平 成 19 年 執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顧 問 與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服 務 契 約 的 比 例 為 23.2%, 平 均 每 名 契 約 服 務 的 事 業 單 位 數 為 六 家, 當 年 的 登 錄 顧 問 人 數 8,216 人, 因 此 推 估 有 1,900 名 顧 問 與 事 業 單 位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總 服 務 事 業 單 位 數 約 為 11,400 家 其 餘 6,300 名 登 錄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推 斷 為 服 41

52 務 於 各 事 業 單 位, 因 此 在 這 制 度 之 下 每 年 約 有 17,700 事 業 單 位 接 受 顧 問 服 務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項 目 與 報 酬 可 參 考 表 19 表 19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業 務 與 報 酬 業 務 的 區 分 報 酬 金 額 ( 單 位 : 日 幣 千 元 ) 最 低 値 最 多 値 最 高 値 1 顧 問 業 務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30 人 30/ 月 80/ 月 150/ 月 勞 工 人 數 30~49 人 50/ 月 100/ 月 150/ 月 勞 工 人 數 50~99 人 50/ 月 120/ 月 200/ 月 勞 工 人 數 100~499 人 80/ 月 200/ 月 300/ 月 勞 工 人 數 500 人 以 上 150/ 月 300/ 月 350/ 月 2 指 導 業 務 30/ 日 80/ 日 120/ 日 50/ 件 100/ 件 150/ 件 3 診 斷 業 務 30/ 件 100/ 件 150/ 件 4 制 定 改 善 計 畫 業 務 80/ 件 100/ 件 180/ 件 5 制 定 管 理 規 程 等 業 務 80/ 件 120/ 件 200/ 件 6 撰 寫 作 業 程 序 書 等 業 務 20/ 件 120/ 件 180/ 件 7 教 育 訓 練 研 修 等 業 務 50/ 日 100/ 日 350/ 日 8 演 講 業 務 30/ 小 時 50/ 小 時 100/ 小 時 50/2 小 時 100/2 小 時 180/2 小 時 9 諮 詢 業 務 少 許 20/ 小 時 100/ 件 10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業 務 50/ 月 100/ 月 150/ 月 11 安 全 衛 生 推 動 人 員 業 務 60/ 月 80/ 月 120/ 月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會 東 京 支 部,2012 ( 三 ) 日 本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團 體 在 日 本 有 相 當 多 社 團 法 人 財 團 法 人 與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在 其 領 域 上 直 接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或 是 針 對 其 會 員 或 是 特 定 對 象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技 術 服 務, 此 與 各 國 的 制 度 相 似, 比 較 特 殊 的 是 日 本 在 昭 和 39 年 (1964)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團 體 的 特 別 訂 定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團 體 法, 依 法 所 成 立 的 團 體 有 中 央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JISHA) 一 個 全 國 性 團 體,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團 體 法 最 近 修 訂 於 平 成 18 年 (1996) 另 外 以 行 業 為 中 心 所 成 立 的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團 體 也 有 建 設 業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陸 上 貨 物 運 送 事 業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港 灣 貨 物 運 送 事 業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42

53 會 林 業 木 材 製 造 業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礦 業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等 五 個 團 體, 上 述 五 個 團 體 為 中 央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的 會 員 依 照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團 體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將 中 央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 中 災 防 ) 具 體 的 工 作 事 項 規 定 如 以 下, 且 規 定 中 災 防 必 須 從 事 會 員 間 的 聯 繫 調 整, 來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1. 推 廣 促 進 雇 主 雇 主 團 體 等, 實 施 防 止 勞 働 災 害 的 活 動 2. 設 置 以 及 營 運 教 育 與 技 術 援 助 的 設 施 3. 實 施 有 關 技 術 事 項 的 指 導 與 援 助 4. 實 施 機 械 及 器 具 之 試 驗 與 檢 查 5. 實 施 有 關 勞 工 之 技 能 講 習 6. 蒐 集 與 提 供 資 訊 及 資 料 7. 實 施 調 查 與 宣 傳 8. 其 他 必 要 的 業 務 同 法 第 二 項 規 定 中 央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除 了 執 行 上 述 之 業 務 外, 亦 可 接 受 國 家 委 託 進 行 下 列 業 務 : 1. 培 養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員, 以 及 實 施 為 提 高 指 導 員 素 質 之 業 務 2. 針 對 可 能 勞 工 健 康 障 礙 之 虞 的 化 學 物 質 等, 實 施 化 學 物 質 的 有 害 性 檢 查 業 務 3. 蒐 集 與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資 料 以 及 進 行 宣 傳 與 其 他 的 啟 發 性 活 動, 來 創 造 舒 適 的 作 業 場 所 的 4. 對 於 一 般 社 團 法 人 或 是 一 般 財 團 法 人, 打 算 針 對 都 道 府 縣 的 行 政 區 域 中 的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創 造 舒 適 職 場 環 境 的 措 施 以 及 技 術 相 關 事 項 的 指 導 與 協 助 與 其 他 舒 適 職 場 環 境 促 進 相 關 業 務 時, 提 供 諮 商 建 議 與 其 他 協 助 事 項 長 期 以 來 中 央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作 為 一 個 政 府 外 圍 團 體, 一 直 在 厚 生 勞 働 省 的 監 督 與 委 託 下 推 動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近 年 日 本 政 府 為 了 預 算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與 社 會 正 義, 積 極 查 核 此 類 接 受 政 府 預 算 的 委 託 事 業 功 能, 對 於 績 效 不 彰 且 無 實 質 效 益 之 團 體 取 消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與 委 託, 雖 然 中 災 防 在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功 能 上 仍 有 其 價 值, 但 也 積 極 服 務 付 費 之 會 員, 與 各 種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團 體 與 機 構 採 取 共 同 合 作 方 式, 盡 量 在 財 務 方 面 朝 向 獨 立 中 災 防 的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除 了 接 受 委 託 後 派 遣 安 全 管 理 士 衛 生 管 理 士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士 等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安 全 衛 生 診 斷 43

54 演 講 與 教 育 訓 練 等 業 務 外, 所 屬 的 勞 働 衛 生 調 查 分 析 中 心 與 大 阪 勞 働 衛 生 綜 合 中 心 兩 單 位 也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有 害 作 業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VDT 作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等 服 務 與 輔 導 業 務, 同 時 也 提 供 作 業 環 境 有 害 物 分 析 服 務 另 一 項 中 災 防 的 重 要 工 作 為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OSHMS), 包 含 風 險 評 估 機 械 安 全 等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同 時 也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稽 核 員 培 訓, 參 加 培 訓 人 員 資 格 必 須 具 備 理 工 科 學 歷 以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8 至 10 年 相 關 經 驗, 或 是 具 備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資 格 且 3 年 之 間 均 有 實 際 從 事 顧 問 活 動 者 現 有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可 接 受 此 類 培 訓 課 程 獲 得 更 多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的 資 格 建 設 業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主 要 業 務, 由 該 機 構 平 成 24 年 度 事 業 計 畫 書 上 所 述 主 要 為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推 動 建 設 業 勞 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COSHMS) 推 動 提 高 安 全 意 識 與 知 識 訊 息 共 有 派 遣 專 家 進 行 技 術 指 導 與 協 助 協 助 辦 理 政 府 委 託 計 畫 與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等 因 為 建 災 防 主 要 業 務 侷 限 於 建 設 業 相 關, 因 此 服 務 範 圍 與 規 模 小 於 全 國 性 團 體 的 中 災 防, 且 其 為 中 災 防 的 會 員, 其 他 四 個 業 種 的 勞 働 災 害 防 止 協 會 服 務 規 模 也 類 似 於 建 災 防 ( 四 ) 政 府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輔 導 計 畫 日 本 厚 生 勞 働 省 於 1999 年 起 委 託 中 災 防 的 蒲 公 英 計 畫 ( 小 規 模 事 業 體 團 體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協 助 計 畫 ), 利 用 中 災 防 於 都 道 府 縣 的 分 支 機 構 與 輔 導 登 錄 團 體 對 中 小 企 業 ( 資 本 額 1 億 日 圓 以 下 或 勞 工 人 數 300 人 以 下 ) 的 安 全 裝 置 或 相 關 機 器 設 置 給 予 補 助, 並 輔 導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以 達 到 安 全 健 康 快 適 的 職 場 環 境 受 輔 導 廠 商 以 過 去 曾 有 勞 働 災 害 者 為 主, 在 受 輔 前 一 年 有 職 災 的 比 率 約 占 70%, 另 約 30% 受 輔 導 的 廠 商 雖 然 在 接 受 輔 導 的 前 一 年 未 發 生 勞 働 災 害 亦 接 受 輔 導 日 本 對 中 小 企 業 (50 人 以 下 ) 的 安 衛 改 善 補 助 金 額 每 年 最 高 為 200 萬 日 圓, 可 連 續 申 請 補 助 兩 年, 第 三 年 若 再 需 持 續 改 善 輔 導, 亦 會 補 助 日 本 蒲 公 英 計 畫 是 以 地 域 內 的 集 合 登 錄 團 體 ( 如 某 縣 之 某 公 會 某 縣 之 某 公 司 及 其 承 攬 公 司 某 縣 的 某 公 司 各 廠 或 某 縣 的 某 公 司 ) 主 動 提 出 申 請, 其 一 年 內 約 輔 導 80 個 登 錄 團 體 ( 每 個 登 錄 團 體 中, 會 有 一 較 大 型 的 中 心 廠, 以 為 領 導 示 範 ), 約 計 1,700 家 事 業 體, 每 年 計 畫 經 費 約 為 6 億 日 圓 ( 不 含 硬 體 改 善 費 ), 若 以 中 災 防 的 47 個 都 支 機 構 來 計, 每 個 分 支 機 構 每 年 約 負 責 1 2 個 登 錄 團 體 的 輔 導 案 此 外, 每 個 登 錄 團 體 均 可 申 請 接 受 3 年 的 輔 導 中 災 防 的 輔 導 方 44

55 式 是 採 集 中 訓 練 ( 含 企 業 主 安 衛 訓 練 ) 與 集 中 輔 導 管 理 制 度 方 式, 並 對 各 廠 實 施 機 械 設 備 安 全 化 協 助 安 全 衛 生 診 斷 特 殊 健 康 診 斷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與 快 適 職 場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推 動 十 年 來, 除 前 兩 年 未 有 明 顯 改 善 績 效 外, 參 與 之 登 錄 團 體 其 輔 導 期 間 的 勞 働 災 害 ( 休 業 4 日 以 上 ) 發 生 件 數 約 較 其 接 受 輔 導 前 一 年 減 少 15-20%[33] 四 韓 國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所 需 資 格 與 規 範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2 章 第 五 十 二 - 二 條 至 五 十 二 - 八 條 即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加 以 規 範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於 1981 制 定, 其 中 針 對 科 學 防 災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在 1993 年 4 月 實 行 企 業 活 動 進 行 特 別 措 施 法 認 定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系 統 衰 落 導 致 職 業 災 害 增 加 已 經 成 為 一 種 威 脅 政 府 要 求 企 業 必 須 有 專 業 技 能 知 識 和 現 場 經 驗 的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長 期 負 責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1995 年 1 月 通 過 修 訂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六 章 規 範 職 業 創 造 條 件 安 全 衛 生 系 統 顧 問, 顧 問 人 員 必 須 根 據 與 雇 主 的 合 約 內 容 負 責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評 估 和 諮 詢 服 務, 包 括 提 出 安 全 和 衛 生 計 劃, 政 府 依 靠 合 格 的 顧 問 作 為 一 個 專 家 來 執 行 各 項 測 試 認 證 工 作 1996 年 韓 國 安 全 顧 問 國 家 考 試 開 始 實 施, 截 至 2012 年 共 186 人 通 過 考 試 成 為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為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產 業 投 入 新 血 韓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考 試 制 度 簡 介 如 下, 考 試 執 行 機 關 為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機 構 (KOSHA), 報 考 人 數 沒 有 制 限, 測 試 方 法 為 筆 試 和 口 試 兩 階 段 : 筆 試 是 用 論 文 式 原 則 或 主 觀 式 簡 答 為 主, 每 門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並 至 少 達 40 分, 全 科 要 平 均 60 分 以 上 者 合 格 ; 口 試 評 估 的 範 圍 : 民 族 主 義 和 使 命 感 之 態 度, 專 業 知 識 能 力, 禮 貌 儀 態 和 專 業 口 述 介 紹, 例 如 醫 生 發 表 論 文 的 完 整 性 和 準 確 性, 評 分 範 圍 分 為 3 級 等 : 上 (3 分 ) 中 (2 分 ) 下 (1 分 ) 總 分 最 高 為 12 分, 各 評 審 委 員 評 分 要 達 平 均 8 分 以 上 為 合 格, 但 過 半 數 的 審 委 員 評 在 過 半 的 項 目 中 評 分 為 下 則 不 予 通 過 [34]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五 十 二 - 三 條 之 四 提 到 顧 問 考 試 參 與 者 若 符 合 特 定 資 格 或 具 備 其 他 執 照 者, 可 免 除 部 分 測 驗 項 目 免 測 試 部 分 依 據 國 家 技 術 資 格 法 依 法 實 行 安 全 管 理 技 術 的 專 業 管 理 工 程 師 可 免 除 筆 試, 包 括 機 械 安 全 電 氣 安 全 職 業 衛 生 等 ; 此 外 就 讀 機 械 電 力 化 工 建 築 ( 土 木 工 程 ) 衛 生 等 領 域 且 具 備 博 45

56 士 學 歷, 並 於 畢 業 後 具 備 其 基 本 和 共 同 重 要 領 域 3 年 以 上 專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經 驗 者, 亦 可 免 除 筆 試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依 領 域 劃 分 工 作 範 圍 分 類 為 機 械 安 全 電 力 安 全 化 學 安 全 以 及 營 建 安 全 4 類, 而 職 業 衛 生 顧 問 的 工 作 範 圍 為 職 業 衛 生 的 單 一 領 域, 其 所 負 責 之 業 務 如 表 20 表 20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業 務 項 目 分 類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 機 械 電 力 化 工 )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 建 築 ) 職 業 衛 生 顧 問 ( 職 業 衛 生 ) 法 令 規 定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書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書 改 善 安 全 保 健 企 劃 書 職 業 安 全 報 告 書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書 改 善 安 全 保 健 企 劃 書 職 業 安 全 報 告 書 物 質 安 全 數 據 資 料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書 改 善 安 全 保 健 企 劃 書 職 業 安 全 報 告 書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技 術 指 導 及 穩 定 性 評 估 電 氣 機 械 及 設 備 和 化 工 廠 之 流 程 設 計 施 工 保 養 和 維 修 自 動 化 設 備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電 力 系 統 電 磁 靜 電 防 災 汙 染 和 有 毒 氣 體 防 爆 設 備 等 穩 定 性 正 在 建 設 中 的 結 構, 如 拆 遷 現 場 周 圍 建 築 等 現 場 建 築 的 機 械 設 備 與 開 挖 的 安 全 設 施, 局 限 空 間 通 風 等 工 作 環 境 評 估 工 程 改 善 對 策 工 業 通 風 設 計 和 安 裝 根 據 健 檢 結 果 之 改 善 學 歷 背 景 機 械, 電 力, 化 工 建 築 ( 土 木 工 程 ) 職 業 衛 生, 衛 生 促 進 韓 國 與 日 本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的 管 理 制 度 相 似, 韓 國 明 文 規 定 顧 問 因 執 行 職 務 造 成 事 業 單 位 損 害 時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並 要 求 顧 問 應 加 入 保 險, 此 規 定 與 英 國 顧 問 人 員 登 記 前 提 之 一, 必 須 專 業 責 任 賠 償 等 同 的 保 險 相 似 韓 國 法 令 規 定 [35]: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六 - 二 章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加 以 規 範, 第 五 十 二 - 二 條 將 顧 問 的 職 責 定 義 為,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因 應 他 人 的 要 求 執 行 以 下 責 任 : 1. 工 作 流 程 的 安 全 評 估 與 指 示 2. 預 防 災 害 危 險 的 評 估 與 指 示 3. 編 製 第 1 項 與 第 2 項 所 指 的 計 劃 與 報 告 46

57 4. 總 統 令 訂 定 之 其 他 職 業 安 全 相 關 事 項 職 業 衛 生 顧 問 因 應 他 人 要 求 執 行 以 下 責 任 : 1.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的 評 估 與 指 示 2. 編 製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的 計 劃 與 報 告 3. 職 業 衛 生 的 研 究 與 調 查 4. 總 統 令 訂 定 之 其 他 職 業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再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三 - 十 一 條 規 定 [36],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依 領 域 劃 分 工 作 範 圍 分 類 為 機 械 安 全 電 力 安 全 化 學 安 全 以 及 營 建 安 全 4 類, 而 職 業 衛 生 顧 問 的 工 作 範 圍 為 職 業 衛 生 的 單 一 領 域 ( 經 1997 年 5 月 16 日 第 號 總 統 令 修 訂 ) 第 五 十 二 - 三 條 ( 顧 問 的 資 格 與 考 試 ) (a) 希 望 成 為 顧 問 者, 應 通 過 勞 工 部 長 舉 辦 的 顧 問 考 試 (b) 持 有 勞 工 部 條 例 規 定 資 格 者, 可 免 參 加 第 (a) 款 規 定 所 指 的 部 份 顧 問 考 試 (c) 勞 工 部 長 可 將 第 (a) 款 規 定 所 指 的 顧 問 考 試, 委 託 總 統 令 指 定 的 考 試 機 關 管 理 (d) 在 適 用 刑 罰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條 至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的 規 定 時, 第 (c) 款 規 定 所 指 的 受 託 管 理 顧 問 考 試 的 考 試 機 關, 其 主 管 與 員 工 應 被 視 為 公 職 人 員 (e) 顧 問 考 試 的 對 象 具 備 其 他 執 照 者 可 免 除 的 考 試 範 圍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應 由 總 統 令 訂 定 之 ( 本 條 款 經 1995 年 1 月 5 日 第 4916 法 案 新 增 ) 第 五 十 二 - 四 條 ( 顧 問 的 註 冊 ) (a) 凡 希 望 開 始 服 務 的 顧 問 應 依 照 勞 工 部 條 例 向 勞 工 部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 經 1996 年 12 月 31 日 第 5248 法 案 新 增 ) (b) 任 何 已 依 據 第 (1) 款 規 定 註 冊 的 顧 問 可 設 立 一 個 代 理 機 構, 以 便 有 系 統 和 專 業 地 進 行 服 務 ( 經 1995 年 1 月 5 日 第 4916 法 案 新 增 ) (c) 任 何 人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辦 理 第 (1) 款 規 定 所 指 的 註 冊 : a. 未 成 年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準 無 行 為 能 力 b. 被 宣 告 破 產 而 且 尚 未 恢 復 c. 被 處 以 比 徒 刑 更 重 的 處 罰, 刑 罰 執 行 結 束 或 不 執 行 刑 罰 的 決 定 尚 未 滿 兩 年 ( 經 20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6847 法 案 新 增 ) 47

58 d. 被 處 以 比 徒 刑 更 重 的 處 罰 但 得 到 緩 刑, 而 且 還 在 接 受 管 束 之 中 ( 經 20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6847 法 案 新 增 ) e. 因 違 反 本 法 案 被 處 以 罰 鍰 以 及 此 等 判 決 的 發 佈 尚 未 超 過 兩 年 ( 經 20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6847 法 案 新 增 ) f. 依 第 (d) 款 規 定 其 註 冊 遭 到 取 消 後 尚 未 滿 兩 年 (d) 如 果 顧 問 有 第 (c) 款 第 a-e 項 規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勞 工 部 長 可 取 消 顧 問 的 註 冊, 如 果 顧 問 違 反 第 五 十 二 - 六 條 的 規 定, 勞 工 部 長 可 取 消 該 顧 問 的 註 冊 或 下 令 停 業 六 個 月 以 下 的 時 間 ( 經 1995 年 1 月 5 日 第 4916 法 案 新 增 ) (e) 對 於 第 (b) 款 所 指 的 代 理 機 關, 應 適 用 商 業 法 (Commercial Act) 有 關 無 限 合 夥 企 業 的 規 定 ( 經 2006 年 3 月 24 日 第 7920 法 案 修 訂 ) 第 五 十 二 - 五 條 ( 給 顧 問 的 指 示 ) 勞 工 部 長 可 委 託 代 理 機 關 執 行 以 下 服 務 : a. 給 顧 問 指 示 以 及 建 立 和 維 護 聯 繫 分 享 資 訊 的 系 統 b. 解 決 雇 主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表 現 的 不 滿 與 抱 怨 以 及 調 解 相 關 損 害 的 爭 議 c. 勞 工 部 條 例 為 發 展 顧 問 服 務 所 訂 定 之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 本 條 款 經 1995 年 1 月 5 日 第 4916 法 案 新 增 ) 第 五 十 二 - 六 條 ( 保 密 ) 顧 問 不 得 洩 露 或 偷 取 他 在 職 務 過 程 中 得 知 的 任 何 秘 密 ( 本 條 款 經 1995 年 1 月 5 日 第 4916 法 案 新 增 ) 第 五 十 二 - 七 條 ( 損 害 責 任 ) (a) 如 果 顧 問 在 執 行 服 務 時, 故 意 或 因 疏 忽 導 致 顧 客 發 生 損 害, 應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b) 第 五 十 二 - 四 條 第 (a) 款 規 定 描 述 的 顧 問 應 依 總 統 令 規 定, 購 買 安 全 保 險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保 證 第 (a) 款 規 定 所 指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本 條 款 經 1995 年 1 月 5 日 第 4916 法 案 新 增 ) 第 五 十 二 - 八 條 ( 禁 止 使 用 類 似 職 稱 ) 除 了 依 第 五 十 二 - 四 條 第 (a) 款 規 定 註 冊 的 顧 問 以 外, 任 何 人 皆 不 得 使 用 職 業 安 全 或 衛 生 顧 問 之 職 稱 或 任 何 類 似 職 稱 ( 本 條 款 經 1995 年 1 月 5 日 第 4916 法 案 新 增 ) 第 五 十 二 - 九 條 針 對 顧 問 的 教 育 規 定 已 於 2000 年 1 月 7 日 以 第 6104 法 案 加 以 刪 48

59 除 韓 國 與 日 本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的 管 理 制 度 相 似, 韓 國 明 文 規 定 顧 問 因 執 行 職 務 造 成 事 業 單 位 損 害 時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並 要 求 顧 問 應 加 入 保 險, 此 規 定 與 英 國 顧 問 人 員 登 記 前 提 之 一, 必 須 專 業 責 任 賠 償 等 同 的 保 險 相 似 ( 二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市 場 評 估 韓 國 安 全 顧 問 國 家 考 試 於 1996 年 第 一 次 實 施, 但 因 為 對 於 報 考 的 資 格 並 沒 有 任 何 限 制, 因 此 不 論 是 否 具 備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學 歷 或 專 長 都 可 任 意 報 名, 導 致 當 年 第 一 次 舉 辦 考 試 即 碰 到 很 大 的 狀 況, 口 試 委 員 人 數 太 少 無 法 負 荷 為 數 眾 多 的 考 生, 無 法 負 擔 長 時 間 支 出 人 力 成 本 等 問 題, 而 後 續 也 面 臨 各 界 的 質 疑 與 反 彈 聲 浪, 因 此 在 第 一 年 考 試 後 隨 即 停 辦 安 全 顧 問 國 家 考 試, 直 到 2008 年 才 重 新 舉 辦 安 全 顧 問 國 家 考 試, 然 而 考 試 的 制 度 確 沒 有 太 多 變 更, 對 於 資 格 依 然 沒 有 任 何 限 制, 但 希 望 具 有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長 年 工 作 資 歷 的 人 方 能 勝 任, 因 此 口 試 難 度 很 高, 並 不 希 望 考 生 花 費 大 量 的 時 間 背 誦 資 料, 截 至 2012 年 統 計 共 186 人 通 過 考 試 成 為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37] 然 而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中 有 明 確 定 義 授 予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執 業 與 提 供 服 務 的 資 格, 並 指 出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的 職 業 前 景, 例 如 : 可 以 協 助 大 型 企 業 推 動 自 主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體 系 以 高 水 平 的 技 術 支 持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需 求 或 是 成 為 企 業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正 因 為 目 前 擁 有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資 格 的 人 員 非 常 稀 少, 而 韓 國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市 場 廣 大, 所 以 目 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資 格 成 為 韓 國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炙 手 可 熱 的 一 張 證 照, 根 據 韓 國 KOSHA 預 估 統 計 每 一 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大 約 一 年 可 服 務 30 家 中 小 企 業, 但 考 量 到 韓 國 安 全 顧 問 國 家 考 試 於 1996 年 後 長 達 多 年 停 辦, 當 年 通 過 考 試 的 顧 問 資 格 雖 然 得 以 保 留, 但 實 質 上 該 資 格 卻 不 被 重 視, 真 正 成 為 獨 立 執 業 的 顧 問 機 構 是 微 乎 其 微, 直 到 2008 年 復 考 至 今 才 又 備 受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重 視, 因 此 實 際 能 在 業 界 執 業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的 人 也 是 近 4 年 來 逐 年 緩 慢 增 加, 所 以 可 以 推 估 韓 國 目 前 民 間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行 業 並 不 發 達, 但 正 處 於 高 潛 力 的 新 興 行 業 [38] ( 三 ) 政 府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輔 導 計 畫 為 了 防 止 職 災 意 外 事 故, 韓 國 政 府 計 畫 推 動 勞 動 部 中 小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改 49

60 善 計 畫, 韓 國 勞 動 部 於 2002 年 起, 委 由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機 構 (KOSHA) 全 額 補 助 50 人 以 下 的 小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製 造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之 必 需 經 費 (creation of clean workplaces project), 包 括 預 防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或 改 善 高 頻 噪 音 等 ;50 人 以 上 的 中 小 事 業 單 位 則 補 助 50% 每 年 約 協 助 10,000 家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改 善 製 造 場 所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補 助, 其 上 限 為 4 千 萬 韓 圜 ; 另 外, 也 提 供 低 利 貸 款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購 置 安 全 衛 生 防 災 設 施 自 2002 年 開 始 實 施 以 來, 各 項 補 助 或 協 助 的 經 費 逐 年 增 加, 於 2006 年 當 年 計 提 供 1 千 億 韓 圜 補 助 小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製 造 場 所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52 億 韓 圜 改 善 肌 肉 骨 骼 傷 害,28 億 韓 圜 改 善 高 頻 噪 音 [39]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計 畫 全 面 採 取 顧 問 服 務 促 進 措 施 包 括 : 1. 政 府 對 職 業 安 全 及 衛 生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調 整 執 行 方 向 2. 支 持 企 業 建 立 防 災 地 圖 3. 確 保 企 業 對 於 危 險 性 工 作 環 境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4.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和 材 料 等 之 安 全 和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的 建 立 與 監 督 5. 建 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6. 促 進 安 全 和 衛 生 意 識, 教 育 和 促 進 事 故 危 害 指 導 7. 工 程 操 作 技 術 的 研 究 和 開 發, 並 安 裝 安 全 和 衛 生 的 設 施 8. 推 廣 安 全 和 衛 生 有 關 的 組 織, 支 持 更 多 的 管 理 顧 問 和 指 導 人 員 9. 進 行 勞 工 衛 生 和 安 全 的 保 護 研 究 和 統 計 事 項 政 府 為 了 有 效 地 執 行 上 述 措 施, 為 此 目 的 在 必 要 情 況 下 可 以 在 韓 國 KOSHA 和 其 他 相 關 組 織 與 研 究 機 構 獲 得 財 政 和 行 政 上 支 持 另 外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機 構 根 據 每 年 的 重 點 工 作 方 案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近 年 來 補 助 中 小 企 業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經 費, 針 對 因 工 作 環 境 不 佳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不 足, 導 致 容 易 發 生 產 業 災 害 的 中 小 企 業, 補 助 它 們 經 費 改 善 預 防 設 施, 共 提 出 4 項 成 果 方 案, 如 表 21, 該 機 構 在 2002 至 2006 年 五 年 間 陸 續 補 助 中 小 企 業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與 經 費 50

61 表 21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機 構 補 助 中 小 企 業 案 數 與 金 額 ( 年 ) ( 原 始 資 料 來 源 :Kore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gency. Annual Report 2006.) 說 明 : 以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銀 行 (Federal Reserve Bank) 每 年 度 7 月 初 公 告 的 匯 率 為 準, 各 年 度 美 金 (USD) 對 韓 圜 (KRW) 之 匯 率 為 :2002 年 USD 1=KRW1201.3;2003 年 USD 1=KRW1192;2004 年 USD 1=KRW1153;2005 年 USD 1=KRW1033;2006 年 USD 1=KRW944 第 二 節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現 況 調 查 我 國 現 有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力 可 經 過 測 驗 講 習 等 方 式 提 升 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能 後, 投 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主 要 有 各 專 業 技 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師 資 職 業 專 科 醫 師 政 府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員 勞 動 檢 查 員 及 退 休 人 員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人 員 等 6 大 類, 本 研 究 將 各 類 相 關 人 力 進 行 統 計 如 下 一 專 業 技 師 我 國 現 有 32 類 科 技 師, 截 至 99 年 6 月 30 日, 核 發 技 師 證 書 人 數 達 24,028 人, 其 中 領 有 技 師 執 照 有 效 執 業 人 數 為 3,590 人, 另 擔 任 營 造 業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之 技 師 約 3,380 人 技 師 未 執 業 之 主 要 原 因 為 擔 任 公 職 教 職 或 是 其 他 不 得 兼 職 之 職 位, 法 令 未 保 障 專 業 技 師 之 執 業 權, 或 是 因 我 國 專 業 技 師 高 等 考 試 設 計 過 於 專 注 學 理 測 試 而 未 確 保 合 格 技 師 具 備 實 際 執 業 能 力 等 等 截 至 2012 年 5 月 止,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直 接 相 關 之 專 技 高 考 合 格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領 證 人 員 分 別 為 479 人 與 311 人, 其 中 實 際 執 業 者 比 例 各 佔 為 5.4% 與 7.4%, 導 因 可 能 是 相 關 法 規 中 未 實 際 保 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技 人 員 的 執 業 權 此 實 際 執 業 人 員 目 前 已 投 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相 關 顧 問 行 業, 如 安 全 衛 生 危 害 評 估 教 育 訓 練 與 輔 導 等, 目 前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投 入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甲 級 技 術 士 業 務 工 作 者 有 60 位, 其 中 9 位 為 技 師 事 務 所 負 責 人 實 際 從 事 採 樣 業 務, 有 29 名 技 51

62 師 受 雇 於 公 司 法 人 從 事 採 樣 業 務 [40] 另 外,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可 受 雇 於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機 構, 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申 請 列 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名 單 後, 可 從 事 化 學 性 因 子 與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業 務, 並 不 需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日 本 技 術 士 與 美 國 之 技 師 (Professional Engineer) 均 為 二 階 段 考 試, 日 本 的 技 術 士 須 依 技 術 士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進 行 登 錄, 工 作 內 容 界 定 為 從 事 科 學 技 術 相 關 必 須 具 備 高 等 的 專 門 性 應 用 能 力 的 計 畫 研 究 設 計 分 析 試 驗 評 估 以 及 提 供 前 述 相 關 指 導 業 務 者, 因 此 相 當 注 重 科 學 技 術 的 應 用 能 力,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除 了 筆 試 外 還 必 須 提 出 技 術 論 文 並 接 受 口 試 日 本 働 動 安 全 顧 問 試 驗 接 受 具 備 相 關 技 術 士 ( 技 師 ) 資 格 者 參 加, 並 免 除 機 械 安 全 電 氣 安 全 化 學 安 全 與 土 木 安 全 之 專 業 科 目, 只 需 測 驗 一 般 產 業 安 全 與 產 業 安 全 法 規 兩 科, 衛 生 工 學 部 門 第 2 次 試 驗 合 格 之 技 術 士 亦 可 免 除 勞 働 衛 生 工 學 專 業 試 驗 我 國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以 外 的 專 業 技 師, 應 可 在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講 習 或 是 考 試 後 使 之 具 備 一 定 領 域 的 顧 問 資 格, 各 類 技 師 之 領 證 人 數 與 報 考 人 數 詳 如 表 22 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高 等 教 育 人 力 資 源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部 門 中 職 業 醫 學 工 業 衛 生 以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研 究 所 與 研 究 所 除 每 年 培 育 可 從 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工 作 之 年 輕 學 子 外, 此 部 門 之 專 業 師 資 經 常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從 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之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以 及 協 助 辦 理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業 務,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師 資 狀 況 如 表 23 所 示 參 考 韓 國 的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制 度, 具 備 相 關 類 科 之 博 士 學 位 並 且 具 備 實 務 經 驗 者 可 免 除 筆 試, 僅 接 受 口 試 合 格 可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由 各 校 網 頁 查 詢 統 計 整 理 得 知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系 所 專 任 師 資 有 209 位, 各 教 授 研 究 領 域 範 圍 甚 廣, 日 後 亦 可 能 成 為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52

63 表 22 我 國 各 科 專 技 人 員 人 數 與 報 名 狀 況 資 料 來 自 : 改 進 技 師 簽 證 及 職 業 輔 導 實 施 方 案 53

64 歷 年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所 之 畢 業 生, 依 規 定 取 得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資 格 人 數 亦 多, 加 上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機 構 之 退 休 人 員, 在 制 度 善 加 規 畫 下 可 以 成 為 良 好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目 前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與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培 育 環 境 ( 職 業 )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之 大 專 院 校 有 16 所, 其 中 綜 合 大 學 中 僅 設 置 研 究 所 的 有 3 所, 由 設 立 先 後 分 別 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學 制 有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學 制 為 碩 士 班 其 他 如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與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4 系 所 設 置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課 程 表 23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師 資 狀 況 系 所 名 稱 專 任 師 資 兼 任 師 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9 8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7 1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5 2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17 2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20 -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15 -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14 6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全 衛 生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暨 產 業 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安 全 與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所 12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暨 環 境 與 資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11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生 物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16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9 4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18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暨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11 -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54

65 技 職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中,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以 及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兩 所, 學 制 設 有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與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以 上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相 關 科 系 所 96 至 99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數 [41], 合 計 5,160 人, 詳 如 表 24 所 示 ( 一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之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成 立 於 民 國 82 年, 是 臺 灣 國 內 大 學 院 校 中 第 一 個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的 研 究 所, 學 制 設 有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目 前 專 任 師 資 9 位 兼 任 師 資 8 位 ( 二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之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成 立 於 民 國 84 年, 而 後 於 民 國 91 年 設 立 博 士 班 目 前 專 任 師 資 7 位 兼 任 師 資 1 位 ( 三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高 雄 醫 學 院 於 民 國 85 年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並 於 民 國 93 年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從 事 工 業 衛 生 職 業 病 以 及 環 境 危 害 等 研 究 工 作, 並 提 供 南 部 地 方 現 職 工 業 安 全 人 員 與 事 業 單 位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研 究 進 修 管 道, 目 前 僅 碩 士 班 學 制 有 專 任 師 資 5 位 兼 任 師 資 2 位 ( 四 ) 長 榮 大 學 長 榮 大 學 之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於 民 84 年 底 獲 教 育 部 核 准, 並 於 85 學 年 度 參 加 大 學 聯 招, 目 前 專 任 師 資 14 位 兼 任 師 資 6 位, 招 生 班 級 為 大 學 部 兩 班, 碩 士 一 般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各 一 班 ( 五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之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86 年, 並 於 民 國 93 學 年 度 起 設 立 碩 士 班, 專 任 師 資 13 位 兼 任 師 資 16 位 ( 六 )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中 山 醫 藥 大 學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91 年 度, 並 於 民 國 96 學 年 度 成 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專 任 師 資 11 位 兼 任 師 資 13 位 ( 七 )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之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四 技 部 創 立 於 民 國 77 年, 目 前 學 制 設 有 四 技 部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專 任 師 資 15 位 55

66 ( 八 )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之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81 年, 目 前 學 制 設 有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專 任 師 資 17 位 兼 任 師 資 2 位 ( 九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之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86 年, 目 前 學 制 設 有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專 任 師 資 20 位 ( 十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是 我 國 較 早 設 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的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其 在 專 科 學 制 階 段, 已 於 民 國 65 年 設 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目 前 名 稱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於 民 國 96 年 設 立 產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有 專 任 師 資 21 位 兼 任 師 資 12 位 ( 十 一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於 民 國 77 年 設 置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民 國 100 年 合 併 其 他 系 所 後 名 稱 改 為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暨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分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組 和 環 境 科 技 組, 目 前 學 制 有 大 學 四 技 課 程 以 及 碩 士 班, 有 專 任 師 資 11 位 ( 十 二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88 年, 目 前 學 制 有 日 間 部 四 技 二 技 與 二 技 進 修 部, 專 任 師 資 9 位 兼 任 師 資 4 位 ( 十 三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於 民 國 89 年 設 立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系 之, 目 前 名 稱 為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另 有 環 境 與 資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於 民 國 98 學 年 度 正 式 招 生, 專 任 師 資 11 位 ( 十 四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之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成 立 於 民 國 92 年, 並 於 民 國 93 學 年 度 開 始 正 式 招 生, 安 全 與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所 於 民 國 98 年 招 收 碩 士 班, 目 前 專 任 師 資 12 位, 另 聘 請 多 位 產 業 界 與 官 方 具 備 相 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經 驗 之 專 業 師 資 教 授 實 務 課 程 56

67 表 24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人 數 統 計 研 究 所 畢 大 學 部 畢 學 校 名 稱 學 年 度 合 計 業 生 數 業 生 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暨 產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暨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暨 環 境 與 資 源 工 程 研 究 所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 安 全 與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所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 生 物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57

68 ( 十 五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於 民 國 92 年 將 原 有 環 境 工 程 科 改 設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現 有 專 業 師 資 18 名 ( 十 六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91 年 設 置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學 系, 其 後 於 93 年 更 該 系 名 為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生 物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於 民 國 96 年 成 立, 目 前 有 專 任 師 資 16 位 三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類 合 格 人 員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類 合 格 人 員 統 計 至 2012 年 8 月, 通 過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甲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取 得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資 格 者 有 4,820 人,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數 為 2,445 人,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合 格 人 數 為 38,448 人 [42], 如 表 25, 大 部 分 投 入 事 業 單 位 從 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表 25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數 科 別 甲 級 乙 級 合 計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4,820-4,820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2,445-2,445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38,448 38,448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本 研 究 整 理 四 勞 動 檢 查 員 及 其 退 休 人 員 目 前 從 事 勞 動 檢 查 業 務 之 單 位 有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屬 之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3 機 構, 其 中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編 制 檢 查 人 力 64 人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57 人 ( 含 中 部 辦 公 室 支 援 人 力 3 人 )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58 人, 各 所 雖 仍 以 行 業 別 區 隔 分 組 執 行 業 務, 惟 另 輔 以 執 行 跨 組 交 叉 檢 查, 大 幅 提 升 監 督 檢 查 次 量 勞 動 檢 查 所 除 了 辦 理 勞 動 檢 查 外, 亦 規 劃 高 風 險 事 業 單 位 職 業 58

69 安 全 衛 生 診 斷 輔 導 等 服 務 性 質 之 專 案 現 有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組 織 系 統 及 檢 查 人 力 如 圖 所 示 [43], 院 轄 市 現 有 台 北 市 政 府 與 高 雄 市 政 府 設 置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並 接 受 中 央 委 託 辦 理 勞 動 檢 查 業 務,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除 由 勞 動 基 準 科 主 管 勞 動 檢 查 業 務 外, 下 設 勞 動 檢 查 處 分 科 辦 事, 現 有 檢 查 員 70 人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除 由 勞 動 條 件 科 主 管 勞 動 檢 查 業 務 外, 下 設 勞 動 檢 查 處 分 組 辦 事, 檢 查 員 編 制 80 人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設 勞 動 檢 查 中 心, 其 下 另 在 高 雄 台 中 中 港 及 屏 東 分 處 分 課 辦 事, 現 有 檢 查 員 編 制 17 人 ( 管 理 處 勞 動 檢 查 科 4 人, 高 雄 分 處 4 人, 台 中 分 處 3 人, 中 港 分 處 3 人, 屏 東 分 處 3 人 ) 經 濟 部 礦 務 局 置 礦 場 保 安 組 分 課 辦 理 礦 場 保 安 行 政 及 檢 查 業 務 另 設 瑞 芳 嘉 義 三 峽 頭 份 宜 蘭 5 處 保 安 中 心 及 東 區 辦 事 處, 現 置 各 級 主 管 及 礦 場 安 全 監 督 員 共 36 人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35 人 )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礦 務 局 (34 人 ) 台 中 分 處 第 四 課 ( 3 人 ) 屏 東 分 處 第 四 課 (3 人 )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第 四 組 勞 動 檢 查 科 ( 4 人 ) 中 港 分 處 第 四 課 ( 3 人 ) 高 雄 分 處 第 四 課 ( 4 人 )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9 人 ) 勞 動 檢 查 處 (70 人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10 人 ) 勞 動 檢 查 處 ( 80 人 ) 北 區 勞 檢 所 ( 64 人 ) 中 部 中 區 勞 檢 所 ( 57 人 ) 南 區 勞 檢 所 ( 58 人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5 人 )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 4 人 )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 4 人 ) 中 華 鍋 爐 協 會 (42 人 ) 中 華 壓 力 容 器 協 會 (32 人 )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 46 人 ) 圖 4 現 有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組 織 系 統 及 檢 查 人 力 摘 自 :100 年 勞 動 檢 查 年 報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分 組 辦 事, 勞 動 檢 查 業 務 係 由 勞 動 檢 查 中 心 辦 理, 現 有 檢 查 員 編 制 5 人 ;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分 組 辦 事, 勞 動 檢 查 業 務 係 由 勞 動 檢 查 中 心 辦 理, 現 有 檢 查 員 編 制 4 人 ;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59

70 理 局 分 組 辦 事, 勞 動 檢 查 業 務 係 由 勞 動 檢 查 中 心 辦 理, 現 有 檢 查 員 編 制 4 人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如 鍋 爐 壓 力 容 器 起 重 機 等 之 檢 查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代 檢 機 構 辦 理, 目 前 受 委 託 的 非 營 利 法 人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有 :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壓 力 容 器 協 會 及 中 華 鍋 爐 協 會 等 3 單 位, 辦 理 100 年 度 全 國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約 11 萬 4 千 餘 座, 指 定 之 代 行 檢 查 種 類 包 括 危 險 性 機 械 之 定 期 檢 查 變 更 檢 查 重 新 檢 查 旣 有 檢 查, 危 險 性 設 備 之 熔 接 檢 查 構 造 檢 查 竣 工 檢 查 定 期 檢 查 變 更 檢 查 重 新 檢 查 既 有 檢 查 代 檢 機 構 之 專 任 代 行 檢 查 員 計 120 人 目 前 檢 查 機 構 督 導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情 形 看 來, 雇 用 勞 工 人 數 100 人 以 上 的 工 廠 已 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列 管 家 數 為 1,283 單 位, 其 中 依 規 定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者 935 單 位 占 72.88%,100 人 以 上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已 檢 查 列 管 數 2,546 單 位, 已 依 規 定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者 1,180 單 位 占 46.02% 在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30 人 至 100 人 的 工 廠 方 面 已 檢 查 列 管 數 1,714 單 位, 已 依 規 定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者 774 單 位 占 45.16%,30 人 至 100 人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已 檢 查 列 管 數 3,106 單 位, 已 依 規 定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者 741 單 位 則 僅 占 23.86% 勞 動 檢 查 員 與 代 行 檢 查 員 因 長 年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稽 核 工 作, 所 累 積 之 實 務 經 驗 可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一 般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管 理 機 械 設 備 之 安 全 稽 核 等 顧 問 業 務, 但 因 現 職 公 務 員 與 受 委 託 辦 理 法 令 業 務 的 代 行 檢 查 員 受 到 法 令 約 束, 無 法 擔 任 收 取 服 務 報 酬 的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可 在 此 類 專 業 人 員 退 休 後 經 過 測 驗 後 獲 取 顧 問 資 格 估 計 每 年 約 有 15 名 至 20 名 勞 動 檢 查 員 退 休, 可 投 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市 場 的 人 數 可 達 百 人 以 上 以 日 本 為 例, 其 國 內 有 不 少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為 退 休 之 勞 動 基 準 監 督 官, 但 是 依 規 定 仍 必 須 先 通 過 專 業 項 目 試 驗 合 格 後 才 具 備 資 格 五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100 年 度 我 國 現 有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有 269 位,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人 數 在 300 人 以 上 者, 應 視 該 場 所 之 規 模 及 性 質, 分 別 依 所 定 之 人 力 配 置 及 臨 廠 服 務 頻 率 規 定, 僱 用 或 特 約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護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醫 護 人 員 ), 辦 理 臨 廠 健 康 服 務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人 數 在 100 人 以 上 者, 應 另 僱 用 或 特 約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每 月 60

71 臨 廠 服 務 1 次,300 人 以 上 者, 每 月 臨 廠 服 務 2 次 因 此 類 似 日 本 之 勞 動 衛 生 顧 問 ( 保 健 衛 生 類 ) 的 顧 問 業 務 內 容 已 在 我 國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中 成 形 規 則 第 四 條 規 定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的 醫 護 人 員 應 具 備 一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 二 具 醫 師 資 格,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合 格 者 ; 三 具 護 理 人 員 資 格,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合 格 者 目 前 有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等 單 位 辦 理 上 述 訓 練, 臨 場 健 康 服 務 人 員 可 協 助 雇 主 辦 理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促 進 及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評 估 及 建 議 等 服 務, 進 而 落 實 職 場 勞 工 之 健 康 照 護 在 建 構 職 業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上, 可 整 合 現 有 之 保 健 醫 療 體 制 加 以 規 劃 第 三 節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現 況 一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與 顧 問 機 構 服 務 項 目 除 了 大 型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如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與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以 外, 現 行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與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公 司, 主 要 服 務 中 小 事 業 單 位, 國 內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之 負 責 技 師 亦 常 與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公 司 之 代 表 人 一 致 依 經 濟 部 之 統 計, 由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核 准 設 立 之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公 司 20 家, 臺 北 市 政 府 核 准 設 立 5 家, 新 北 市 政 府 核 准 設 立 3 家,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核 准 設 立 4 家, 合 計 32 家 [44] 本 研 究 以 網 路 搜 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計 師 事 務 所 網 頁 方 式, 並 將 所 列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彙 整 如 下 : 1. OHSAS 系 統 驗 證 輔 導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製 程 ( 施 工 ) 安 全 評 估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通 知 改 善 事 項 公 文 之 處 理, 諮 詢 及 規 劃 改 善 事 項 3. 協 助 制 訂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4. 協 助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計 劃 5. 規 劃 指 導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預 防 災 變 訓 練 事 宜 6.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 含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業 務 與 計 畫 之 規 劃 擬 定 ) 7. 協 助 及 指 導 安 衛 器 材 防 護 具 之 購 用 及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8. 協 助 辦 理 勞 工 法 令 宣 導 及 勞 資 問 題 諮 詢 61

72 9. 協 助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及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10. 協 助 規 劃 勞 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特 殊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11. 指 導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及 調 查 報 告 12. 指 導 安 全 標 誌 及 安 全 標 語 之 懸 掛,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通 識 標 示, 提 高 員 工 安 全 意 識 及 危 害 預 防 知 識 13. 提 供 職 災 統 計 表 格 及 相 關 報 表 等 資 料 14. 有 關 勞 動 條 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事 項 及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之 諮 詢 規 劃 等 事 項 由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資 料 顯 示,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公 司 常 以 ( 工 業 )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為 名 稱,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與 登 記 之 所 營 事 業 資 料 彙 整 如 下 1. 提 供 勞 動 相 關 法 令 諮 詢 ( 安 全 衛 生 法 等 ) 2. 勞 動 檢 查 通 知 改 善 諮 詢 及 協 助 處 理 3. 協 助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並 報 檢 查 機 關 備 查 4. 協 助 取 得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證 照 並 報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5. 協 助 辦 理 規 劃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及 執 行 6. 協 助 規 劃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及 預 防 災 變 事 宜 7. 按 月 申 報 職 業 災 害 月 報 表 並 報 請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8. 協 助 提 供 勞 委 會 指 定 合 格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及 體 格 檢 查 9. 協 助 辦 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10. 協 助 指 導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及 安 全 標 示 並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書 11. 提 供 其 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之 諮 詢 ( 如 防 護 具 等 ) 12. 環 境 測 定,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等 器 材 買 賣 ( 環 境 測 定 器 安 全 鞋 防 護 口 罩 面 具 ) 13.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之 諮 詢 14. 教 育 訓 練 之 協 助 15. 進 出 口 業 務 綜 合 以 上 整 理 後 發 現,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與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公 司 之 服 務 項 目, 除 了 OHSAS 系 統 驗 證 輔 導 與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製 程 ( 施 工 ) 安 全 評 估 以 外, 內 容 均 相 當 接 近, 主 要 原 因 為 多 數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公 司 之 代 表 人 為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所 致, 目 前 我 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雖 然 尚 無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62

73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等 科 技 師 所 能 執 行 之 簽 證 範 圍, 但 是 多 數 技 師 已 經 籌 組 顧 問 公 司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中 華 民 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以 及 高 雄 市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亦 已 於 全 國 各 地 設 立 職 訓 中 心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較 育 訓 練 與 代 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二 我 國 技 師 執 業 相 關 規 定 探 討 台 灣 與 其 他 國 家 不 同 的 是 設 有 考 試 院 辦 理 國 家 級 各 項 考 試, 在 專 業 技 師 的 執 業 方 面, 有 技 師 法 加 以 規 定 與 保 障 專 業 技 師 的 執 業 服 務 方 式 主 要 有 服 務 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與 開 設 技 師 事 務 所 兩 類 技 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為 了 健 全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之 管 理, 提 高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品 質 及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於 民 國 92 年 7 月 2 日 制 定 公 布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條 例 所 稱 之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指 從 事 在 地 面 上 下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拆 除 構 造 物 與 其 所 屬 設 備 改 變 自 然 環 境 之 行 為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工 程 之 技 術 服 務 事 項, 包 括 規 劃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基 本 設 計 細 部 設 計 協 辦 招 標 與 決 標 施 工 監 造 專 案 管 理 及 其 相 關 技 術 性 服 務 之 公 司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之 營 業 範 圍, 得 包 括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測 量 環 境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機 械 工 程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等 [45] 依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第 八 條 規 定,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取 得 許 可 後, 應 於 3 個 月 內 辦 妥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及 向 主 管 機 關 ( 工 程 會 ) 申 請 核 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 屆 期 未 辦 理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許 可, 並 通 知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同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其 登 記 證 之 記 載 事 項 董 事 執 行 業 務 或 代 表 公 司 之 股 東 有 變 更 者, 應 於 變 更 事 由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主 管 機 關 ( 工 程 會 ) 申 請 變 更 許 可 經 主 管 機 關 ( 工 程 會 ) 許 可 後, 應 於 15 日 內 向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 例 : 經 濟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臺 北 市 商 業 處 臺 北 縣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前 項 屬 登 記 證 記 載 事 項 之 變 更 者, 於 辦 妥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後, 應 於 15 日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 工 程 會 ) 申 請 換 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登 記 證 前 項 變 更 許 可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3 個 月 ; 屆 期 由 主 管 機 關 ( 工 程 會 ) 廢 止 其 變 更 許 可, 並 通 知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63

74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業 (I101061) 為 特 許 營 業 項 目, 營 業 項 目 I 大 類 為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I1 為 顧 問 服 務 業, 主 要 為 技 術 顧 問 (I101) 與 管 理 顧 問 (I103), 其 他 顧 問 則 編 為 (I199) 設 立 公 司 或 是 變 更 營 業 項 目 為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業 (I101061) 前, 必 須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將 負 責 人 與 技 師 等 資 格 文 件 向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申 請, 獲 得 同 意 函 後 才 能 向 公 司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公 司 設 立 ( 變 更 ) 登 記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申 請 許 可 方 式 如 圖 5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申 請 設 立 ( 變 更 ) 許 可 核 發 ( 換 發 ) 登 記 證 流 程 圖, 且 應 按 登 記 營 業 範 圍 之 各 類 科 別 各 置 執 業 技 師 1 人 以 上 業 務 可 涵 蓋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業 務, 工 廠 構 造 物 與 附 屬 設 備 安 全 已 在 規 範 之 中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與 公 共 利 益, 建 立 專 業 技 師 制 度, 提 升 技 術 服 務 品 質, 健 全 專 業 的 技 師 功 能, 我 國 政 府 於 民 國 36 年 10 月 27 日 制 定 公 布 技 師 法 全 文 共 34 條, 中 間 歷 經 10 次 修 正, 最 新 為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共 59 條 [46] 技 師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巿 ) 為 縣 ( 巿 ) 政 府 ( 技 師 法 第 二 條 ) 同 時 規 定 技 師 僅 得 在 同 一 執 業 機 構 執 行 業 務, 其 持 有 不 同 科 別 之 技 師 證 書 者, 得 在 同 一 執 業 機 構 執 行 各 該 科 別 之 技 師 業 務 其 依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執 行 業 務 ( 技 師 法 第 七 條 ): 1. 單 獨 設 立 技 師 事 務 所 或 與 其 他 技 師 組 織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2. 組 織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或 受 聘 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3. 受 聘 於 前 款 以 外 依 法 令 規 定 必 需 聘 用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之 技 師 之 營 利 事 業 或 機 構 另 領 有 技 師 證 書, 具 有 服 務 年 資 2 年 以 上 者, 經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後, 始 得 執 行 業 務 經 檢 覈 及 格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及 格 取 得 技 師 資 格 者, 可 不 適 用 前 項 服 務 年 資 之 規 定 第 一 項 執 業 執 照 之 申 請,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登 記 後 發 給 之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時, 應 通 知 技 師 公 會 執 業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為 6 年 ; 領 有 該 執 業 執 照 之 技 師, 應 於 執 業 執 照 效 期 屆 滿 日 前 3 個 月 內, 檢 具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執 業 證 明 及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換 發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之 換 發 執 業 證 明 及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之 認 可,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 技 師 法 第 八 條 ) 技 師 得 受 委 託, 辦 理 本 科 技 術 事 項 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研 究 分 析 試 驗 評 價 鑑 定 施 工 製 造 保 養 檢 驗 計 畫 管 理 及 與 本 科 技 術 有 關 之 事 務 各 科 技 師 執 業 範 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由 上 述 得 知 技 師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領 有 技 師 證 書, 具 有 服 務 年 資 2 年 以 上 者, 經 64

75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後, 始 得 執 行 業 務, 執 業 執 照 有 效 期 間 為 6 年 ; 領 有 該 執 業 執 照 之 技 師, 應 於 執 業 執 照 效 期 屆 滿 日 前 3 個 月 內, 檢 具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執 業 證 明 及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換 發 同 時 技 師 執 業 執 照 之 換 發 執 業 證 明 及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之 認 可,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政 府 為 提 高 技 術 服 務 品 質 或 維 護 公 共 衛 生 安 全, 得 擇 定 科 別 或 技 術 服 務 種 類, 實 施 技 師 簽 證 ; 簽 證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或 公 法 人 依 其 他 法 律 自 行 辦 理 第 一 項 應 實 施 技 師 簽 證 之 事 務 時, 應 指 派 所 屬 依 法 取 得 相 關 技 師 證 書 者 辦 理 ( 技 師 法 第 十 三 條 ) 以 下 將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之 簽 證 制 度 與 注 意 事 項 分 別 說 明 圖 5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申 請 設 立 ( 變 更 ) 許 可 核 發 ( 換 發 ) 登 記 證 流 程 圖 65

76 ( 一 )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47]( 以 下 簡 稱 簽 證 規 則 ) 適 用 類 科 技 師 包 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測 量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依 據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第 三 條 : 公 共 工 程 即 指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興 辦 或 機 關 依 法 核 准 由 民 間 機 構 參 與 或 投 資 興 辦 之 工 程 前 項 所 稱 工 程, 指 在 地 面 上 下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拆 除 構 造 物 與 其 所 屬 設 施 及 改 變 自 然 環 境 之 行 為 並 規 定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以 外 之 公 法 人 受 機 關 補 助 興 辦 之 工 程, 其 簽 證 適 用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 簽 證 規 則 第 四 條 ) 同 時 說 明 以 下 各 類 公 共 工 程, 應 實 施 技 師 簽 證 ( 簽 證 規 則 第 五 條 ): ( 一 ) 道 路 運 輸 工 程 : 包 括 公 路 及 市 區 道 路 ( 二 ) 軌 道 運 輸 工 程 : 包 括 鐵 路 高 速 鐵 路 捷 運 系 統 及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 三 ) 機 場 工 程 ( 四 ) 港 灣 工 程 ( 五 ) 水 庫 及 蓄 水 工 程 ( 六 ) 電 業 設 備 工 程 : 包 括 發 電 輸 電 及 配 電 工 程 ( 七 ) 海 岸 河 川 整 治 及 水 利 工 程 ( 八 ) 自 來 水 工 程 ( 九 ) 共 同 管 道 工 程 ( 十 ) 下 水 道 工 程 : 包 括 雨 水 下 水 道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 十 一 ) 焚 化 廠 工 程 ( 十 二 ) 垃 圾 掩 埋 場 工 程 ( 十 三 ) 新 市 鎮 開 發 工 程 ( 十 四 ) 工 業 區 開 發 工 程 ( 十 五 ) 水 土 保 持 之 處 理 與 維 護 工 程 ( 十 六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實 施 設 計 監 造 簽 證 者, 主 辦 工 程 機 關 應 於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服 務 之 招 標 文 件 中, 明 定 實 施 設 計 監 造 簽 證 之 工 程 項 目 或 內 容, 並 規 定 得 標 廠 商 須 於 簽 約 後 提 報 其 實 施 設 計 監 造 簽 證 之 執 行 計 畫, 經 主 辦 工 程 機 關 同 意 後 執 行 之 執 行 計 畫 應 具 之 工 作 項 目, 主 辦 工 程 機 關 應 依 工 程 種 類 規 模 及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其 屬 設 計 簽 證 者, 得 包 括 補 充 測 量 補 充 地 質 調 查 與 鑽 探 施 工 規 範 與 施 工 說 明 66

77 數 量 計 算 設 計 圖 與 計 算 書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工 地 環 境 保 護 監 測 與 防 治 及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 其 屬 監 造 簽 證 者, 得 包 括 品 質 計 畫 與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施 工 圖 說 審 查 材 料 與 設 備 抽 驗 施 工 查 驗 與 查 核 設 備 功 能 運 轉 測 試 之 抽 驗 及 其 他 必 要 項 目 ( 簽 證 規 則 第 六 條 ) 技 師 執 行 簽 證, 就 辦 理 事 項 向 委 託 機 關 提 出 簽 證 報 告,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簽 證 規 則 第 十 二 條 ): ( 一 ) 案 名 ; 有 案 號 者, 其 案 號 ( 二 ) 技 師 姓 名 科 別 及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 三 ) 簽 證 之 法 令 依 據 ( 四 ) 委 託 者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 五 ) 委 託 事 項 日 期 ( 六 ) 受 委 託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 七 ) 簽 證 範 圍 簽 證 項 目 簽 證 內 容 簽 證 意 見 ( 八 ) 簽 證 日 期 另 就 其 辦 理 經 過, 連 同 相 關 資 料 文 件 彙 訂 為 工 作 底 稿 其 工 作 底 稿 為 技 師 製 作 圖 樣 書 表 及 編 撰 簽 證 報 告 之 主 要 依 據, 其 編 製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簽 證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 ( 一 ) 明 列 重 要 事 實 或 數 字 之 來 源 及 取 得 日 期 ; 其 屬 自 行 演 算 或 判 斷 者, 列 示 其 計 算 經 過 之 紀 錄 或 註 明 判 斷 依 據 ( 二 ) 基 於 委 託 事 項 有 必 要 辦 理 現 場 查 核 者, 應 載 明 查 核 方 法 經 過 及 完 成 日 期, 並 附 現 場 查 核 照 片 ( 三 ) 各 項 工 作 底 稿 間 相 互 引 用 之 主 要 事 實 或 數 字, 應 分 別 註 明 參 照 索 引 之 頁 次 ( 四 ) 工 作 底 稿 應 以 有 系 統 方 法 依 序 編 列 頁 次, 並 裝 訂 成 冊 ( 五 ) 技 師 應 於 完 成 工 作 底 稿 後, 於 首 頁 簽 署, 並 加 蓋 技 師 執 業 圖 記 技 師 執 行 業 務 所 為 之 簽 證 紀 錄, 應 每 六 個 月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電 腦 資 料 庫, 由 技 師 以 電 子 資 料 傳 輸 方 式 辦 理 報 請 備 查 之 事 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技 師 公 會 辦 理, 其 內 容 如 有 錯 誤, 技 師 應 負 責 改 正 簽 證 紀 錄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簽 證 規 則 第 十 五 條 ): ( 一 ) 案 名 ; 有 案 號 者, 其 案 號 ( 二 ) 技 師 姓 名 科 別 及 執 業 執 照 字 號 67

78 ( 三 ) 簽 證 之 法 令 依 據 ( 四 ) 委 託 者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 五 ) 委 託 事 項 日 期 ( 六 ) 簽 證 內 容 摘 要 ( 七 ) 簽 證 日 期 ( 二 )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48]( 以 下 簡 稱 簽 證 ) 適 用 類 科 技 師 包 含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部 分, 即 指 依 建 築 法 所 訂 之 範 圍 專 業 技 師 辦 理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簽 證 時, 應 先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申 請 經 過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許 可, 並 公 告 後 始 得 為 之 ( 一 ) 申 請 書 : 載 明 技 師 執 業 機 構 名 稱 執 業 技 師 助 理 人 員 姓 名 及 學 經 歷 ( 二 ) 執 業 技 師 之 簽 名 及 印 鑑 卡 執 業 圖 記 ( 三 ) 執 業 執 照 及 其 影 本 各 一 份 ( 四 ) 公 會 會 員 證 及 其 影 本 各 一 份 前 項 許 可 期 限 為 3 年, 期 滿 2 個 月 前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重 新 申 請 許 可 專 業 技 師 於 許 可 事 項 有 變 更 時, 應 於 15 日 內 申 報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其 變 更 事 項 並 由 中 央 建 築 機 關 公 告 之 專 業 技 師 對 於 工 作 底 稿 應 盡 保 密 及 妥 善 保 管 之 責 任, 除 有 關 機 關 依 法 令 調 閱, 或 應 委 託 者 要 求 借 閱 外, 不 得 洩 漏 其 中 任 何 資 料, 並 應 自 提 出 簽 證 報 告 之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5 年 同 時 執 行 業 務 所 為 之 簽 證 記 錄, 應 每 3 個 月 向 當 地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報 各 級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有 疑 問 時, 得 向 專 業 技 師 查 詢 其 簽 證 紀 錄, 或 調 閱 有 關 簽 證 事 項 之 文 件 及 工 作 底 稿, 專 業 技 師 不 得 規 避 拒 絕 或 妨 礙 專 業 技 師 辦 理 簽 證 業 務 時, 其 簽 證 報 告 執 行 業 務 所 製 作 之 圖 樣 及 書 表, 應 由 技 師 本 人 簽 署, 並 加 蓋 技 師 執 業 圖 記, 簽 證 報 告 並 應 載 明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許 可 文 號 另 專 業 技 師 辦 理 簽 證 業 務 時, 應 與 建 築 物 起 造 人 及 設 計 人 或 監 造 人 訂 定 書 面 契 約 簽 證 登 記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所 示 ( 三 )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通 常 所 稱 簽 證, 即 指 環 工 技 師 依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於 環 境 保 護 法 律 規 定 68

79 應 簽 證 之 查 核 文 件 執 行 查 核 後 [49],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製 作 工 作 底 稿 簽 證 報 告 及 簽 證 紀 錄, 並 於 該 查 核 文 件 工 作 底 稿 及 簽 證 報 告 簽 名 及 加 蓋 技 師 執 業 圖 記 環 工 技 師 執 行 簽 證 業 務, 應 先 向 中 央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簽 名 及 技 師 執 業 圖 記 式 樣 之 登 錄 ; 其 有 變 更 者,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15 日 內, 依 上 開 程 序 向 中 央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變 更 登 錄 圖 6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登 記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施 政 計 畫 業 務 統 計 及 研 究 報 告 執 行 環 保 簽 證 業 務 準 備 事 項 須 向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 技 師 法 第 七 條 ) 加 入 執 業 所 在 地 所 屬 公 會 (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 如 欲 跨 區 執 行 業 務 須 分 別 加 入 各 該 區 公 會 ( 技 師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 向 所 屬 公 會 登 記 執 業 圖 記 及 簽 名 樣 式, 由 公 會 按 月 陳 報 環 保 署 建 檔 備 妥 業 務 登 記 簿, 記 載 委 託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住 所 委 託 事 項 及 辦 理 情 形 之 詳 細 紀 錄 ( 技 師 法 第 十 五 條 ) 行 環 保 簽 證 皆 須 製 作 工 作 底 稿 ( 簽 證 規 則 第 八 條 ), 並 應 保 存 七 年 備 查 ( 簽 證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 每 季 將 執 69

80 行 業 務 所 為 之 簽 證 紀 錄, 製 表 向 環 保 署 管 考 處 申 報 ( 簽 證 規 則 第 十 二 條 ) 目 前 依 法 須 經 環 工 技 師 簽 證 項 目 之 主 要 目 的 及 申 請 對 象 分 別 述 如 下 : 為 防 治 水 污 染, 確 保 水 資 源 之 清 潔, 經 指 定 公 告 的 事 業 必 須 向 當 地 環 保 局 提 出 水 污 染 防 法 措 施 計 畫 書, 並 申 請 廢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經 核 准 後 才 可 以 排 放 廢 水 ( 依 水 污 法 第 十 三 及 第 十 四 條 ); 除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者 外, 事 業 檢 具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依 規 定 申 請 發 給 排 放 許 可 證 或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時, 其 必 要 文 件 應 經 依 法 登 記 執 業 之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事 業 技 師 簽 證,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法 人 於 前 項 情 形, 得 由 其 內 依 法 取 得 前 項 技 師 證 書 者 辦 理 簽 證 ( 依 水 污 染 第 十 七 條,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定 應 簽 證 事 項 [50]: 水 汙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七 條 明 訂 除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者 外, 事 業 依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檢 具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申 請 發 給 排 放 許 可 證 或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時, 其 應 具 備 之 必 要 文 件, 應 經 依 法 登 記 執 業 之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再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技 師 簽 證 : ( 一 ) 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申 請 排 放 許 可 證 時, 應 檢 具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與 已 依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經 審 查 核 准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中, 其 應 經 技 師 簽 證 事 項 未 變 更 者 ( 二 ) 依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申 請 展 延 排 放 許 可 證 時, 其 應 經 技 師 簽 證 之 事 項 未 變 更 者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法 人 於 第 一 項 情 形, 得 由 其 內 依 法 取 得 第 一 項 技 師 證 書 者 辦 理 簽 證 第 一 項 技 師 執 行 簽 證 業 務 時, 其 查 核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環 工 技 師 執 行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之 簽 證 業 務 時, 應 依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51], 並 應 將 廢 ( 污 )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試 車 及 功 能 測 試 等 各 階 段 作 業 之 查 核 結 果, 記 載 於 工 作 底 稿, 於 執 行 簽 證 業 務 時, 應 查 核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廢 ( 污 ) 水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推 估 之 確 實 性 及 合 理 性 ( 二 )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計 是 否 需 經 小 型 實 驗, 是 否 已 取 得 必 需 之 可 靠 設 計 參 數 ( 三 ) 廢 ( 污 )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系 統 放 流 口 設 施 設 計 之 功 能 及 計 算, 是 否 符 合 本 法 之 規 定 ( 四 ) 廢 ( 污 )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完 工 時, 查 核 其 規 格 是 否 與 原 設 計 圖 相 符, 不 符 之 處 是 否 已 於 計 畫 變 更 說 明 書 中 指 陳 說 明 70

81 ( 五 ) 廢 ( 污 ) 水 處 理 及 污 泥 設 施 完 成 試 車, 進 行 功 能 測 試 時, 前 往 現 場 查 核 事 業 之 廢 ( 污 ) 水 與 污 泥 產 生 量 作 業 系 統 廢 ( 污 ) 水 與 污 泥 處 理 操 作 狀 態 取 樣 位 置 數 量 頻 率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及 相 關 紀 錄 是 否 確 實 ( 六 ) 申 報 文 件 與 現 場 查 核 是 否 一 致 ( 七 ) 事 業 自 行 取 樣 檢 驗 廢 ( 污 ) 水 污 泥 與 處 理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保 養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是 否 足 以 確 保 符 合 規 定 ( 八 )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查 核 之 事 項 依 據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十 一 條 內 容 說 明 依 規 定 須 提 出 檢 具 之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污 染 整 治 計 畫 評 估 調 查 資 料 污 染 調 查 及 評 估 計 畫 等 文 件, 應 經 依 法 登 記 執 業 之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52] 為 防 制 空 氣 污 染, 確 保 空 氣 品 質, 經 指 定 公 告 的 固 定 污 染 源 必 須 向 當 地 環 保 局 申 請 空 氣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許 可 證 及 空 氣 固 定 污 染 源 操 作 許 可 證, 經 核 准 後 才 可 以 建 造 及 操 作 該 固 定 污 染 源 ( 依 空 污 染 第 二 十 四 條 ); 其 中 在 申 請 固 定 污 染 源 之 設 置 或 變 更 許 可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及 檢 具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依 空 污 法 二 十 六 條, 有 關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應 經 依 法 登 記 執 業 之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53]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法 人 於 前 項 情 形, 得 由 其 內 依 法 取 得 前 項 技 師 證 書 者 辦 理 簽 證 環 工 技 師 執 行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之 簽 證 業 務 時, 應 依 中 央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事 項 辦 理, 並 應 將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規 劃 設 計 等 各 階 段 作 業 之 查 核 結 果, 記 載 於 工 作 底 稿 環 工 技 師 執 行 其 他 環 境 保 護 法 律 規 定 之 簽 證 業 務 時, 應 將 查 核 結 果, 記 載 於 工 作 底 稿 環 工 技 師 對 於 工 作 底 稿 應 盡 保 密 及 妥 善 保 管 之 責 任, 前 項 工 作 底 稿, 委 託 人 得 要 求 閱 覽 抄 錄 或 影 印, 環 工 技 師 不 得 拒 絕 同 時 在 執 行 簽 證 業 務,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事 : ( 一 ) 簽 證 內 容 有 不 實 或 錯 誤 之 情 事, 未 予 更 正 或 予 以 隱 飾 ( 二 ) 簽 證 報 告, 就 應 予 說 明 之 事 實 未 予 說 明 ( 三 ) 簽 證 事 項 中 之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或 措 施 與 有 關 法 令 或 污 染 防 治 ( 制 ) 技 術 原 理 或 常 規 不 相 一 致, 未 予 指 明 ( 四 ) 未 親 自 到 現 場 實 地 查 核 污 染 防 治 ( 制 ) 設 施 或 環 境 現 況 在 簽 證 管 理 方 面, 各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或 受 中 央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71

82 機 關, 對 環 工 技 師 所 為 簽 證 之 文 件 有 疑 問 時, 得 自 行 或 委 託 專 業 機 構 向 環 工 技 師 查 詢, 或 檢 查 調 閱 有 關 簽 證 文 件 及 審 核 環 工 技 師 受 託 簽 證 文 件 之 工 作 底 稿, 環 工 技 師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 四 ) 消 防 設 備 師 依 消 防 法 第 八 條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之 資 格 規 定 [54]: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消 防 設 備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消 防 設 備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消 防 設 備 師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消 防 設 備 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消 防 設 備 士 證 書 者, 得 充 消 防 設 備 士 請 領 消 防 設 備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士 證 書, 應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另 第 七 條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規 定 依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設 置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其 設 計 監 造 應 由 消 防 設 備 師 為 之 ; 其 裝 置 檢 修 應 由 消 防 設 備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士 為 之 消 防 設 備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士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文 件, 領 有 消 防 設 備 師 或 消 防 設 備 士 證 書 者, 始 得 執 行 業 務 [55] 執 行 業 務, 應 備 業 務 登 記 簿, 以 書 面 簿 冊 形 式 或 電 子 檔 案 方 式, 記 載 委 託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住 所 委 託 事 項 及 辦 理 情 形 之 詳 細 紀 錄, 並 應 妥 善 保 存, 以 備 各 級 消 防 機 關 之 查 核 前 項 業 務 登 記 簿 至 少 應 保 存 五 年 另 消 防 設 備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士, 不 得 有 下 列 之 行 為 : ( 一 ) 違 反 法 令 執 行 業 務 ( 二 ) 允 諾 他 人 假 藉 其 名 義 執 行 業 務 ( 三 )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招 攬 業 務 ( 四 ) 無 正 當 理 由 洩 漏 因 業 務 知 悉 之 秘 密 各 級 消 防 機 關 得 檢 查 消 防 設 備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士 之 業 務 或 必 要 時 得 令 其 報 告, 消 防 設 備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士 不 得 拒 絕 同 時 消 防 設 備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士, 自 取 得 證 書 日 起 每 3 年 應 接 受 講 習 一 次 或 取 得 累 計 積 分 達 160 分 以 上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消 防 設 備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士 因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無 法 接 受 前 項 講 習 或 取 得 累 計 積 分 達 160 分 以 上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時,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延 期 ( 五 )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電 業 法 第 三 十 四 之 一 條 規 定 電 業 設 備 或 用 戶 用 電 設 備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工 程 範 圍 者, 其 設 計 及 監 造, 應 由 依 法 登 記 執 業 之 電 機 技 師 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辦 理 [56] 所 定 工 程 範 圍 外, 應 由 電 機 技 師 或 電 器 承 裝 業 者 辦 理 但 該 工 程 僅 供 政 府 72

83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自 用 時, 得 由 該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內, 依 法 取 得 電 機 技 師 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證 書 者 辦 理 設 計 及 監 造 同 時 電 業 設 備 及 用 戶 用 電 設 備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造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說 明, 用 戶 用 電 設 備 工 程 應 由 依 法 登 記 執 業 之 電 機 技 師 或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辦 理 設 計 及 監 造 範 圍 如 下 [57]: ( 一 ) 契 約 容 量 在 一 百 瓩 以 上, 且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I. 二 萬 二 千 伏 特 以 上 電 壓 之 電 力 設 備 II. 變 壓 器 容 量 合 計 超 過 五 百 千 伏 安 III. 二 萬 二 千 伏 特 電 壓 供 電 地 區, 供 電 電 壓 為 二 百 二 十 / 三 百 八 十 伏 特 IV. 電 力 設 備 或 連 接 負 載 有 影 響 電 業 供 電 品 質 之 虞, 包 括 電 氣 爐 ( 電 弧 爐 電 阻 爐 感 應 爐 或 其 他 電 氣 爐 ) 電 焊 機 或 軋 鋼 馬 達 設 備 V. 用 電 場 所 有 易 爆 性 塵 埃 或 易 燃 性 物 質, 包 括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塵 埃 處 所 或 製 造 儲 存 危 險 物 料 處 所 VI. 公 共 場 所 或 其 他 因 用 電 性 質 特 殊 用 戶, 如 發 生 停 電 將 導 致 嚴 重 損 害 或 引 起 危 險, 包 括 旅 運 航 空 站 旅 運 海 港 車 站 自 來 水 廠 交 通 號 誌 旅 館 餐 館 百 貨 公 司 醫 院 學 校 機 關 劇 院 或 其 他 娛 樂 場 所 ( 二 ) 六 層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用 電 設 備 綜 合 以 上 對 於 技 師 執 業 與 簽 證 證 的 探 討, 有 別 於 其 他 國 家, 我 國 設 有 考 試 院 主 管 國 家 考 試, 因 此 由 國 家 考 試 合 格 之 專 業 技 師 的 專 業 技 術 執 業 權 利 必 須 獲 得 保 障 依 憲 法 第 八 十 六 條 規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專 技 人 員 ) 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惟 有 關 專 技 人 員 之 內 涵 並 無 明 確 定 義, 爰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二 條 遂 增 訂 第 二 項 前 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 之 認 定 基 準 認 定 程 序 認 定 成 員 組 成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另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所 公 布 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大 法 官 提 出 協 同 意 見 書, 認 為 專 門 職 業 至 少 有 5 個 環 環 相 扣 的 特 徵, 可 與 一 般 營 業 區 隔 [58]: i. 技 術 性 : 需 要 長 期 累 積 並 系 統 化 保 存 及 傳 承 的 特 別 技 能 ii. 公 益 性 :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高 度 的 外 部 效 益 iii. 理 想 性 : 傳 統 上 此 類 職 業 尚 有 實 現 特 定 社 會 理 想 目 的, 抱 著 某 種 人 文 的 關 懷 營 利 反 而 非 其 主 要 目 的 iv. 一 身 專 屬 的 不 可 替 代 性, 強 調 親 力 親 為 並 對 其 服 務 親 負 其 責 73

84 v. 高 度 自 律 性, 其 職 業 內 容 原 則 上 不 受 國 家 干 預 我 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技 師 執 業 範 圍 如 表 26 所 示 [59], 相 關 技 師 簽 證 法 規 如 表 27 所 列 我 國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的 認 證 已 有 法 源 依 據, 其 法 源 為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於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署 發 布, 全 文 共 20 條 ; 並 自 民 國 100 年 6 月 5 日 施 行 內 容 中 明 文 規 定 申 請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認 證, 其 資 格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61]: ( 一 ) 已 設 置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或 研 究 單 位 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 構 ) ( 二 ) 設 有 環 境 相 關 系 所 或 具 有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設 施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 三 ) 曾 開 設 或 辦 理 環 境 相 關 訓 練 或 研 習 課 程, 一 年 累 計 達 八 十 小 時 以 上 依 法 設 立 之 法 人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之 認 證 有 效 期 限 為 五 年 ; 期 限 屆 滿 前 三 至 六 個 月 內 得 申 請 展 延 ; 每 次 展 延 之 有 效 期 限 為 五 年 (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條 ) 另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應 於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向 核 發 機 關 提 送 前 一 年 環 境 教 育 成 果 報 告 前 項 成 果 報 告 應 包 含 工 作 內 容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訓 練 或 環 境 講 習 梯 次 參 與 人 數 成 果 與 照 片 滿 意 度 調 查 檢 討 與 展 望 (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 而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核 發 機 關 得 廢 止 其 認 證 (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 ( 一 ) 未 依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即 開 辦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訓 練 或 環 境 講 習 ( 二 )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絕 核 發 機 關 訪 查 或 提 供 必 要 資 料 ( 三 ) 申 請 者 喪 失 對 訓 練 場 所 之 所 有 權 或 使 用 權 科 別 工 業 安 全 科 工 礦 衛 生 科 礦 業 安 全 科 表 26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科 礦 業 安 全 科 技 師 執 業 範 圍 資 料 來 源 : 考 選 部 各 科 技 師 執 業 範 圍 74 執 業 範 圍 從 事 有 關 工 業 安 全 之 規 劃 設 計 研 究 分 析 檢 驗 鑑 定 評 估 及 計 畫 管 理 等 業 務 從 事 有 關 工 業 礦 業 衛 生 之 規 劃 設 計 研 究 分 析 測 定 檢 驗 評 估 鑑 定 及 計 畫 管 理 等 業 務 從 事 礦 業 或 土 石 採 取 安 全 之 規 劃 設 計 研 究 分 析 檢 驗 鑑 定 評 估 及 計 畫 管 理 等 業 務

85 科 別 土 木 工 程 科 結 構 工 程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主 要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經 濟 部 表 27 我 國 相 關 技 師 簽 證 法 規 一 覽 表 簽 證 法 令 1.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2.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3. 土 石 採 取 法 第 十 條 土 石 採 取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條 4.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六 條 第 六 條 之 一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核 監 督 辦 法 第 十 條 5. 公 路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一 1.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2.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3.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修 復 或 再 利 用 採 購 辦 法 第 九 條 4. 災 害 後 危 險 建 築 物 緊 急 評 估 辦 法 第 六 條 5. 公 路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一 1.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2.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七 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申 請 審 查 辦 法 第 十 條 與 第 十 四 條 3.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與 操 作 許 可 證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1. 土 公 壤 共 及 工 地 程 下 專 水 業 污 技 染 師 整 簽 治 證 法 規 第 則 條 2.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3. 電 業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一 4. 電 業 設 備 及 用 戶 用 電 設 備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造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5.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及 空 間 設 置 使 用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二 條 6. 建 築 物 電 信 設 備 審 查 及 審 驗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7. 公 路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一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改 進 技 師 簽 證 及 執 業 輔 導 實 施 方 案 [60] ( 四 ) 申 請 者 之 政 府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 五 ) 以 不 實 廣 告 或 內 容 招 訓 學 員 ( 六 ) 無 故 自 行 縮 減 課 程 或 時 數 ( 七 ) 非 實 際 執 行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訓 練 或 環 境 講 習 ( 八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評 鑑 不 合 格, 經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完 成 ( 九 ) 疏 於 維 護 及 管 理, 致 影 響 環 境 教 育 服 務 品 質, 經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75

86 完 成 ( 十 ) 環 境 教 育 專 業 人 力 配 置 課 程 科 目 授 課 講 師 或 實 際 經 營 管 理, 與 申 請 認 證 檢 送 之 文 件 不 符, 經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完 成 ( 十 一 ) 其 他 違 反 本 辦 法 規 定, 經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完 成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為 民 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範 圍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我 國 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加 以 規 定,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前, 應 填 具 教 育 訓 練 場 所 報 備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相 較 於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管 理,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過 程 中 公 文 報 備 程 序 較 為 繁 瑣, 日 後 若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涵 蓋 教 育 訓 練 時, 或 可 朝 向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認 證 方 式 規 畫 三 綜 合 性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國 內 有 數 個 較 具 規 模 的 綜 合 性 安 全 衛 生 團 體, 本 研 究 以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Industri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 of the R.O.C), 與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SAHTECH) 二 單 位 所 提 供 的 顧 問 輔 導 服 務 進 行 探 討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服 務 項 目 包 含 教 育 訓 練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認 可 實 驗 室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等 輔 導 項 目, 當 時 由 政 府 輔 導 組 設, 集 合 政 勞 資 三 方 與 學 者 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推 動 政 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啟 發 事 業 單 位 推 行 安 全 衛 生 事 務 ; 以 達 到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目 前 由 該 協 會 所 提 供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輔 導 項 目 如 下 [62]: ( 一 ) 損 害 防 阻 技 術 輔 導 輔 導 主 要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提 昇 損 防 技 術, 並 透 過 與 產 險 公 司 合 作,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降 低 產 險 保 險 費 率, 降 低 保 險 負 擔, 提 升 工 廠 整 體 營 運 安 全, 並 有 效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為 依 據 消 防 規 範 ( 如 NFPA FM 等 ) 及 國 內 消 防 法 建 築 法 規 等 相 關 規 範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法 規 化 學 品 管 理 ( 含 GHS) 等 相 關 規 範, 輔 導 工 作 項 目 : 1. 防 火 區 劃 2. 防 火 管 理 3. 倉 儲 火 災 管 理 4. 消 防 硬 體 : 火 警 偵 測 水 系 統 滅 火 設 備 現 場 佈 置 等 檢 討 ( 二 ) 防 火 防 爆 暨 防 爆 電 氣 技 術 輔 導 76

87 協 助 企 業 提 昇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與 施 工 技 術 人 員 之 防 爆 技 術, 改 善 作 業 現 場 防 爆 電 器 佈 置 之 有 效 性, 其 間 將 透 過 防 爆 實 務 之 輔 導 訓 練, 於 現 場 勘 查 防 爆 設 備 的 妥 善 性, 除 協 助 提 供 防 爆 區 域 劃 分 之 諮 詢 與 建 議, 並 提 供 有 效 改 善 方 案, 建 置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之 防 火 防 爆 規 劃 輔 導 工 作 項 目 : 1. 防 爆 電 器 自 我 診 斷 檢 核 表 2. 靜 電 危 害 防 制 與 諮 詢 3. 工 作 場 所 動 火 管 制 相 關 措 施 4. 高 風 險 性 危 險 工 作 場 所 的 風 險 評 估 5. 危 險 區 域 場 所 的 鑑 別 與 規 劃 6.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的 選 用 原 則 介 紹 7.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的 施 工 規 範 說 明 8. 既 有 之 防 爆 電 氣 現 場 查 核 與 改 善 方 案 建 議 與 說 明 9. 協 助 繪 製 主 要 危 害 場 所 的 危 險 區 域 圖 10.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自 我 檢 查 及 維 護 保 養 的 原 則 說 明 11. 通 風 系 統 設 備 改 善 建 議 與 諮 詢 12. 其 它 為 防 止 火 災 爆 炸 發 生 之 相 關 諮 詢 與 建 議 事 項 說 明 ( 三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輔 導 職 安 衛 管 理 系 統 是 企 業 落 實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最 實 質 有 效 的 方 法, 不 論 企 業 規 模 大 小 都 應 該 導 入 系 統 化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才 能 達 成 全 面 性 及 逐 步 改 善 的 目 標 然 而 目 前 通 行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大 多 針 對 大 型 企 業, 中 小 企 業 在 組 織 結 構 人 力 物 力 方 面 都 與 大 企 業 有 所 差 異, 大 企 業 的 標 準 並 不 適 用 中 小 企 業, 因 此 提 出 簡 化 的 步 驟 和 策 略, 發 展 中 小 企 業 適 用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所 提 供 的 輔 導 項 目 如 下 : 1. 協 助 各 廠 召 開 啟 始 會 議 2. 成 立 推 行 組 織 3.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理 念 及 內 涵, 進 行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4. 先 期 審 查 : 法 規 符 合 度 查 核 風 險 評 估 及 分 析 員 工 健 康 監 控 資 料 5. 依 先 期 審 查 結 果, 進 行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制 定 或 修 訂 政 策 / 目 標 / 方 案 6. 依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輔 導 建 立 相 關 管 理 文 件 7.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查 核 輔 導 2 次 ( 含 初 複 勘 ) 以 改 善 工 作 場 所 危 害 77

88 8. 內 部 稽 核 教 育 訓 練, 進 行 內 部 稽 核 輔 導 及 完 成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9. 管 理 審 查 及 完 成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報 告 ( 四 ) 危 險 性 機 械 合 格 證 申 請 輔 導 輔 導 廠 商 對 所 設 置 未 經 受 檢 合 格 之 危 險 性 機 械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 天 車 ) 提 出 申 請 檢 查 ( 構 造 圖 強 度 計 算 及 申 請 文 件 等 ), 以 協 助 取 得 合 格 證 或 合 格 證 明 ( 五 ) 熱 影 像 診 斷 分 析 熱 影 像 診 斷 分 析 一 般 性 應 用 例 包 含 有 : 在 電 力 設 備 方 面 有 控 制 設 備 端 子 檢 查 電 纜 配 管 診 斷 絕 緣 部 份 的 檢 查 輸 送 電 線 檢 查 變 電 設 備 診 斷 無 人 監 視 系 統 等, 可 由 熱 影 像 圖 直 接 判 斷 設 備 的 失 效 故 障, 諸 如 輸 配 電 設 備 之 三 相 負 載 接 點 鬆 脫 相 位 不 平 衡 過 載 等 現 象, 再 者 匯 流 排 之 渦 電 流 效 應, 變 壓 器 散 熱 裝 置 之 阻 塞 電 纜 線 溫 升 輔 導 工 作 項 目 : 1. 電 力 設 備 控 制 設 備 端 子 檢 查 2. 電 纜 配 管 診 斷 3. 絕 緣 檢 查 4. 輸 送 電 線 檢 查 5. 變 電 設 備 診 斷 6. 設 備 的 失 效 故 障 檢 驗 ( 如 輸 配 電 設 備 之 三 相 負 載 接 點 鬆 脫 相 位 不 平 衡 過 載 等 現 象 ) ( 六 ) 安 全 認 證 優 質 企 業 (AEO) 系 統 建 置 輔 導 AEO 稱 優 質 企 業 是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的 縮 寫, 此 系 統 有 助 於 企 業 本 身 經 營 體 質 的 改 善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與 維 持 業 者 本 身 競 爭 力 輔 導 工 作 項 目 : 1. 協 助 召 開 啟 始 會 議 2. 針 對 AEO 系 統 之 條 文 解 說 風 險 評 估 進 行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3.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改 善 規 劃, 制 定 或 修 訂 政 策 / 目 標 / 進 度 表 4. 依 驗 證 基 準 規 劃, 輔 導 建 立 相 關 管 理 文 件 5. 內 部 稽 核 教 育 訓 練, 進 行 內 部 稽 核 輔 導 及 完 成 內 部 稽 核 報 告 6. 協 助 完 成 驗 證 報 告 7. 指 派 專 人 協 助 通 過 海 關 稽 核 取 得 AEO 認 證 另 ISHA 設 有 環 境 檢 測 中 心, 主 要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項 目 : 78

89 ( 一 ) 物 理 性 危 害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噪 音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振 動 照 明 游 離 輻 射 電 磁 波 風 速 及 風 壓 等 測 定 ( 二 ) 化 學 性 危 害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有 機 溶 劑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粉 塵 鉛 四 烷 基 鉛 等 採 樣 分 析 及 二 氧 化 碳 測 定 ( 三 ) 室 內 場 所 空 氣 品 質 測 定 : 二 氧 化 碳 一 氧 化 碳 甲 醛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細 菌 真 菌 PM10 PM2.5 臭 氧 溫 度 等 測 定 ( 四 ) 生 物 安 全 櫃 測 定 : 包 含 噪 音 照 明 振 動 下 吹 氣 流 面 速 度 煙 霧 流 向 HEPA 洩 露 紫 外 線 燈 強 度 等 測 定 ( 五 ) 職 業 衛 生 諮 詢 規 劃 及 輔 導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工 作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SAHTECH) 以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整 合 技 術 與 管 理 系 統 服 務 為 宗 旨, 其 於 民 國 96 年 1 月 獲 得 主 管 單 位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審 核 認 可, 並 於 同 年 2 月 經 法 院 公 證 後, 並 於 該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為 我 國 近 年 成 立 之 大 型 安 全 衛 生 顧 衛 機 構, 成 員 中 有 15% 具 備 博 士 學 位 52% 碩 士, 團 隊 成 員 來 自 工 研 院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部 門 學 經 歷 相 當 高, 安 衛 相 關 實 務 年 資 平 均 13 年 以 上, 領 有 工 安 技 師 與 合 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統 輔 導 專 業 證 照 者 40% 技 術 中 心 主 要 研 發 與 服 務 項 目 包 含 高 科 技 安 全 化 學 品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企 業 持 續 營 運 管 理 環 安 衛 管 理 製 程 安 全 產 物 保 險 損 害 防 阻 公 共 安 全 生 物 安 全 有 害 氣 體 監 控 等 設 備 開 發 軟 體 設 計 與 系 統 建 置 目 前 主 要 業 務 為 協 助 政 府 部 會 向 企 業 推 廣 勞 工 安 衛 生 知 識 並 協 助 改 進, 另 外 也 協 助 處 理 各 種 專 業 的 型 式 檢 定, 化 學 品 危 害 分 析 等,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於 民 國 100 年 直 接 或 間 接 政 府 主 要 委 託 計 畫 相 當 多 [63], 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的 推 動 廠 場 化 學 品 管 理 及 通 識 措 施 計 畫 國 家 化 學 物 質 登 錄 管 理 計 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專 案 輔 導 及 統 籌 支 援 計 畫 推 動 機 械 安 全 驗 證 制 度 及 標 準 建 置 計 畫 建 構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認 證 制 度 及 推 動 技 術 升 級 計 畫 中 小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專 案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推 動 業 務 等 該 中 心 也 接 受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委 託 執 行 機 能 性 化 學 品 工 業 發 展 計 畫, 以 因 應 國 際 新 化 學 品 政 策 推 動, 另 外 也 執 行 老 舊 工 業 區 化 學 品 安 全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等 計 畫, 同 時 也 協 助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培 育 化 學 品 管 理 與 緊 急 應 變 實 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以 及 協 助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建 立 我 國 化 學 品 清 冊 及 新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等, 對 於 國 內 的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提 升 與 新 制 度 推 動 頗 具 貢 獻 79

90 四 政 府 單 位 辦 理 的 輔 導 計 畫 各 國 政 府 為 了 提 升 其 國 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以 求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損 失, 均 會 辦 理 全 國 性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輔 導 計 畫, 對 象 通 常 為 中 小 型 事 業 單 位, 我 國 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近 年 推 動 在 地 扎 根 計 畫, 主 要 也 是 要 將 安 衛 危 害 預 防 資 訊 傳 達 給 中 小 企 業 ( 以 100 人 以 下 製 造 業 與 營 造 業 為 主 要 對 象 ) 並 協 助 改 善, 推 動 迄 今 已 有 數 年 歷 史 此 計 畫 輔 導 的 重 點 著 重 於 立 即 危 害 之 消 減, 目 前 服 務 模 式 是 於 縣 市 政 府 監 督 下 以 安 衛 志 工 至 各 廠 場 提 供 基 本 之 訪 視 輔 導, 或 於 勞 委 會 直 接 監 督 下 以 專 業 服 務 團 隊 至 各 廠 場 提 供 多 專 業 輔 導 ( 如 圖 7) 之 在 地 職 安 衛 初 級 服 務 團 隊 之 個 別 服 務 專 業 職 安 衛 服 務 團 隊 之 多 功 能 個 別 服 務 ); 此 外 專 業 職 安 衛 服 務 團 隊 ( 本 支 援 計 畫 ) 也 提 供 縣 市 訪 視 輔 導 團 隊 訓 練 宣 導 資 料 服 務 工 具 與 表 單 提 供 諮 詢 等 支 援 圖 7 政 府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基 本 服 務 的 組 織 架 構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小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網 蒲 公 英 計 畫 種 子 教 育 訓 練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推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並 改 善 勞 工 工 作 環 境, 截 至 民 國 100 年 止, 合 計 輔 導 54,547 場 次, 有 效 提 高 勞 工 及 管 理 幹 部 對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的 意 識, 進 而 提 升 工 安 文 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計 畫 架 構 如 圖 8 所 示 80

91 圖 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計 畫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小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網 目 前 實 務 執 行 面, 參 考 新 北 市 中 小 企 業 及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申 請 表, 主 要 以 提 供 下 列 六 項 服 務 為 重 點 ( 一 ) 輔 導 建 立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制 度 ( 二 )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設 置 運 作 及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 三 )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四 )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事 宜 ( 五 )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推 動 零 災 害 預 知 危 險 活 動 及 事 故 調 查 制 度 與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 六 )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辦 理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通 識 事 宜 台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之 執 行 方 式, 所 聘 請 之 專 業 輔 導 員 均 為 義 務 服 務 性 質, 專 業 人 員 多 具 備 甲 種 ( 乙 種 丙 種 ) 業 務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技 術 士, 甚 至 是 具 備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或 是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資 格 者 我 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在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方 面, 則 有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執 行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提 供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基 礎 技 術 輔 導, 由 輔 導 工 程 師 到 廠 實 施 輔 導, 協 助 工 廠 診 斷 其 安 全 衛 生 現 況, 提 供 必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及 安 衛 等 級 評 估, 以 消 除 作 業 環 境 之 各 類 型 危 害, 避 免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和 職 業 病 同 時 以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基 礎 技 術 輔 導 工 業 區 區 域 聯 防 推 動 輔 81

92 導 風 險 管 理 技 術 輔 導 宣 導 訓 練 與 推 廣 等 模 式, 選 定 工 作 環 境 具 危 險 辛 苦 或 骯 髒 等 3K 因 子 之 中 小 企 業 廠 商, 協 助 產 業 界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環 境,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 以 工 業 區 區 域 聯 防 推 動 輔 導, 協 助 工 業 區 內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區 域 聯 防 組 織 強 化 防 災 應 變 能 力, 減 少 工 安 事 故 發 生 ; 以 風 險 管 理 技 術 輔 導, 協 助 工 廠 建 置 適 合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並 落 實 行 政 院 民 國 100 年 7 月 31 日 之 4 項 決 議, 以 協 助 麥 寮 工 業 園 區 工 安 監 督 及 強 化 石 化 業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減 少 石 化 業 工 安 事 故 的 發 生 ; 及 以 辦 理 各 類 工 安 衛 之 宣 導 與 推 廣 活 動, 全 面 提 升 國 內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及 職 業 病 發 生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內 容 [64]: ( 一 )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基 礎 技 術 輔 導 1. 診 斷 諮 詢 技 術 輔 導 : 遴 選 280 家 以 上 廠 商 納 入 輔 導, 每 家 臨 廠 輔 導 2 次 以 上 2. 工 程 改 善 技 術 輔 導 : 由 參 與 診 斷 諮 詢 技 術 輔 導 之 廠 商 中, 針 對 技 術 上 無 法 於 短 期 完 成 改 善 規 劃 者, 遴 選 50 家 廠 商 納 入 輔 導 ( 二 ) 工 業 區 區 域 聯 防 推 動 輔 導 1. 區 域 聯 防 風 險 管 理 技 術 輔 導 : 工 業 區 化 災 緊 急 應 變 能 量 評 析, 由 工 業 局 所 屬 工 業 區 中 遴 選 1 個 工 業 區 區 塊 ( 生 產 中 廠 商 數 在 100 家 以 上 ), 針 對 區 內 風 險 特 色, 運 用 臨 廠 查 訪 情 境 模 擬 及 消 防 環 保 及 區 聯 化 學 品 運 作 資 訊 蒐 集 等 方 式, 完 成 工 業 區 初 步 風 險 評 估 及 緊 急 應 變 能 量 需 求 研 析 2. 區 域 聯 防 組 織 輔 導 : 由 北 中 南 三 區 工 業 區 管 理 處 督 導, 協 助 廠 家 以 工 作 會 議 方 式 進 行 組 織 訓 練 與 輔 導, 強 化 區 域 聯 防 組 織 會 務 運 作, 掌 握 化 學 品 資 訊 及 災 害 防 救 資 源, 強 化 聯 防 機 制 並 進 行 聯 防 應 變 測 試 與 演 練, 回 饋 修 正 聯 防 運 作 機 制, 展 現 區 域 聯 防 具 體 績 效 3. 區 域 聯 防 網 路 平 台 功 能 擴 充 與 維 護 : 持 續 協 助 會 員 廠 通 訊 化 學 品 及 應 變 資 源 之 資 料 庫 更 新 及 網 頁 維 護, 增 建 聯 防 專 用 緊 急 應 變 通 訊 與 資 訊 網 路 告 警 系 統, 以 簡 化 及 縮 短 事 故 通 報 作 業 時 程 4. 工 業 區 事 故 應 變 機 制 技 術 輔 導 : 配 合 各 聯 防 組 織 沙 盤 演 練, 完 成 工 業 區 聯 防 組 織 災 害 運 作 測 試 及 辦 理 1 場 次 能 彰 顯 聯 防 之 化 學 品 查 詢 管 理 事 故 通 報 相 互 支 援 及 與 中 央 地 方 災 救 單 位 橫 向 聯 繫 的 複 合 式 災 害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實 兵 演 練 82

93 5. 協 助 事 故 應 變 與 機 制 啟 動 : 維 護 專 用 緊 急 應 變 通 訊 與 資 訊 網 路 告 警 機 制, 協 助 工 業 區 執 行 事 故 聯 防 應 變 工 作, 包 含 協 助 啟 動 事 故 應 變 協 防 機 制 協 助 完 成 事 故 縱 橫 向 通 報 作 業, 協 助 工 業 區 執 行 事 故 應 變 調 查 或 採 樣 ( 三 ) 風 險 管 理 技 術 輔 導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技 術 輔 導 : 遴 選 10 家 廠 商 納 入 輔 導, 並 協 助 廠 商 提 出 驗 證 申 請 2. 協 助 辦 理 麥 寮 工 業 園 區 工 安 監 督 事 宜 : 協 助 辦 理 30 場 次 監 督 小 組 會 議 3. 協 助 辦 理 大 型 石 化 廠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聯 合 督 導 : 協 助 辦 理 12 場 次 聯 合 稽 查 作 業 ( 四 ) 法 規 研 議 及 國 際 安 全 衛 生 趨 勢 蒐 集 1. 協 助 法 令 修 正 相 關 事 項 2. 協 助 辦 理 北 中 南 之 工 廠 危 險 物 品 申 報 辦 法 網 路 申 報 作 業 系 統 宣 導 會 ( 五 ) 其 他 宣 導 與 推 廣 1.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宣 導 各 項 成 果 2. 結 合 當 地 縣 ( 市 ) 政 府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或 工 廠 組 織, 於 北 中 南 3 地, 辦 理 20 場 次 職 場 安 全 健 康 週 活 動 3.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與 觀 摩 會 論 文 研 討 會 等 之 辦 理, 全 面 提 升 國 內 各 產 業 對 安 全 衛 生 之 重 視, 並 使 得 廣 大 勞 工 及 僱 主 瞭 解 政 府 提 升 國 內 工 業 界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之 努 力 五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制 度 之 規 畫 目 前 我 國 產 業 規 模 仍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每 年 所 發 生 的 職 業 災 害 傷 亡 案 件 均 在 2 萬 件 以 上, 目 前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進 行 的 安 全 衛 生 直 接 介 入, 如 勞 動 檢 查 與 輔 導 (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架 構 如 圖 9 所 示 ) 僅 約 10%,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的 事 業 單 位 中 約 有 85% 是 未 曾 接 受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有 鑑 於 職 場 潛 存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生 物 性 人 因 工 程 或 組 織 作 業 程 序 引 起 之 危 害, 可 能 造 成 火 災 爆 炸 切 割 夾 捲 倒 塌 崩 塌 墜 落 滾 落 物 體 飛 落 感 電 缺 氧 等 災 害, 亦 可 能 因 之 引 起 職 業 病 或 身 心 健 康 之 影 響, 事 業 單 位 為 保 障 工 作 者 安 全 健 康, 除 運 用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等 知 識 83

94 外, 尚 須 應 用 危 害 評 估 環 境 監 測 生 物 檢 測 安 全 驗 證 工 程 改 善 個 人 防 護 等 安 全 衛 生 控 制 技 術 惟 事 業 單 位 如 因 規 模 小 風 險 特 殊 或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等, 可 能 產 生 改 善 技 術 困 難 或 管 理 績 效 不 彰 而 無 法 達 成 保 障 工 作 者 安 全 健 康 之 目 的 圖 9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輔 導 網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草 案 已 於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通 過 行 政 院 院 會 審 查 通 過, 將 送 交 立 法 院 審 議, 該 草 案 第 三 十 六 條 明 定 事 業 單 位 於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詳 細 條 文 如 下 : 第 三 十 六 條 主 管 機 關 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於 各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場 所 得 實 施 檢 查 其 有 不 合 規 定 者, 應 告 知 違 反 法 令 條 款, 並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或 已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或 有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之 虞 時, 得 通 知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工 勞 工 於 停 工 期 間 應 由 雇 主 照 給 工 資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前 項 之 改 善, 於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84

95 項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顧 問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職 責 認 可 程 序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而 在 民 國 63 年 所 制 定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中, 已 有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的 規 定, 其 條 文 如 下 : 第 二 十 二 條 事 業 單 位 得 委 託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或 指 導 其 改 善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與 衛 生 前 項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舊 有 條 文 中 的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在 新 條 文 草 案 中 已 改 為 較 具 技 術 層 次 的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且 規 劃 上 希 望 顧 問 機 構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危 害 評 估 環 境 監 測 生 物 檢 測 安 全 驗 證 工 程 改 善 個 人 防 護 等 安 全 衛 生 控 制 技 術 服 務 雖 然 條 文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於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比 較 沒 有 強 制 性 但 是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將 上 述 危 害 評 估 環 境 監 測 等 事 項 明 訂 為 雇 主 的 責 任, 當 事 業 單 位 受 勞 動 檢 查 後 若 有 不 合 規 定 仍 需 改 善, 中 小 企 業 仍 必 須 尋 求 外 部 的 專 業 協 助 原 有 條 文 將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服 務 項 目 分 為,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安 全 工 程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衛 生 工 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等 五 項, 主 要 為 管 理 與 工 程 改 善 事 項, 以 目 前 修 法 方 向 來 看, 日 後 的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服 務 範 圍 除 了 工 程 改 善 之 外, 將 較 為 偏 重 於 評 估 技 術 中 小 企 業 在 確 保 此 類 技 術 的 方 面 將 有 其 困 難, 而 產 生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的 需 求, 若 因 此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與 設 備, 將 對 於 勞 工 的 作 業 安 全 與 健 康 產 生 正 面 的 幫 助, 若 是 僅 尋 求 對 於 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適 法, 則 將 僅 是 增 加 事 業 單 位 負 擔 而 對 勞 工 較 無 實 質 幫 助 在 推 動 雇 主 進 行 作 業 場 所 危 害 評 估 監 測 與 工 程 改 善 等 事 項 時, 首 先 將 面 臨 大 多 數 事 業 單 位 不 具 備 上 述 能 力, 將 其 業 務 導 向 由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代 勞 時, 除 了 將 面 臨 雇 主 的 微 詞 之 外,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能 力 提 昇 為 當 務 之 急 雖 然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本 項 制 度 為 參 考 日 本 韓 國 等 國 家 規 定 所 提 出 但 是 日 本 與 韓 國 係 針 對 對 人 之 素 質 加 以 管 理, 而 非 針 對 機 構 在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具 有 一 定 資 格 能 力 考 量 上, 可 考 慮 以 其 服 務 之 內 容 ( 項 目 ), 設 定 資 格 與 教 育 訓 練 及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等, 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宜 就 人 之 素 質 予 以 管 理 若 朝 向 上 述 方 式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則 可 與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對 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採 取 一 定 程 度 的 整 合, 以 納 入 現 有 之 各 科 專 業 計 師 人 力 資 源 85

96 方 式, 來 避 免 日 後 發 生 人 力 培 養 不 及 與 開 發 困 難 的 困 境 雖 然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對 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所 協 助 的 技 術 事 項 在 於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拆 除 構 造 物 與 其 所 屬 設 備, 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草 案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則 較 為 偏 重 勞 工 作 業 時 的 評 估, 兩 者 若 在 評 估 技 術 相 同 或 類 似 時, 則 可 以 加 以 整 合 在 政 府 朝 向 行 政 便 民 與 組 織 再 造 的 同 時, 事 業 單 位 完 全 仰 賴 政 府 資 源 提 供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服 務 已 有 困 難, 先 進 國 家 多 在 民 間 顧 問 輔 導 制 度 上 努 力 加 以 規 劃, 以 求 善 用 專 業 人 力 節 省 政 府 支 出 我 國 也 將 走 向 善 用 民 間 技 術 進 行 事 業 單 位 的 顧 問 服 務 的 時 代, 日 後 如 要 配 合 新 修 正 法 律, 在 初 期 的 規 畫 方 面 應 著 重 與 事 業 單 位 的 溝 通, 減 少 推 動 上 的 阻 力 在 人 力 開 發 上 應 善 用 我 國 特 有 的 技 師 職 業 制 度, 並 將 服 務 人 員 資 格 放 寬, 以 個 人 及 聯 合 執 業 兩 者 併 行, 重 點 應 放 在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及 其 人 員 的 登 錄 管 理 及 後 續 訓 練 等 方 面 詳 加 規 畫 86

97 第 四 章 結 果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韓 國 比 較 依 照 所 蒐 集 的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與 文 獻, 將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韓 國 四 國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加 以 比 較, 其 中 美 國 在 法 規 中 並 沒 有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特 別 加 以 規 定, 目 前 從 事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的 民 間 人 員 為 認 證 安 全 專 業 人 員 (CSP), 認 證 衛 生 師 (Certified Industrial Hygienist, CIH), 建 築 衛 生 與 安 全 技 術 士 (CHST), 職 業 健 康 和 安 全 技 術 士 (OHST), 證 照 仍 有 效 的 人 數 約 為 31,859 名, 假 設 每 人 僅 擁 有 以 上 其 一 證 照 且 都 有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相 關 工 作, 則 平 均 每 百 萬 勞 工 最 高 達 219 名 專 業 顧 問, 再 加 上 美 國 OSHA 的 事 業 單 位 輔 導 計 畫, 可 提 供 一 定 的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英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登 錄 系 統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ts Register; OSHCR) 目 前 登 錄 之 合 格 並 且 確 定 仍 在 執 業 中 的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共 有 2,136 人, 平 均 每 百 萬 勞 工 有 73 名 專 業 顧 問 日 本 的 顧 問 制 度 規 劃 起 步 較 早, 美 國 的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多 為 中 壯 年 人 士, 相 較 之 下 日 本 的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人 員 則 多 為 具 備 相 當 經 驗 的 退 休 人 員, 若 以 2010 年 日 本 勞 動 安 全 顧 問 勞 動 衛 生 顧 問 之 登 錄 人 數 合 計 為 8,442 人 來 推 估, 則 平 均 每 百 萬 勞 工 最 高 達 132 名 專 業 顧 問,2007 年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當 時 顧 問 總 數 中 約 23.2% 實 際 從 事 顧 問 服 務 韓 國 的 顧 問 口 試 制 度 比 較 起 來 相 當 嚴 格, 目 前 資 料 顯 示 通 過 考 試 的 人 數 較 少,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 機 械 電 力 化 工 ) 職 業 安 全 顧 問 ( 建 築 ) 職 業 衛 生 顧 問 合 計 僅 有 186 人, 平 均 每 百 萬 勞 工 有 8 名 專 業 顧 問 英 美 二 國 並 未 制 訂 專 門 法 規 進 行 規 範, 英 國 官 方 提 供 登 錄 系 統 方 便 事 業 單 位 查 詢 日 韓 二 國 在 勞 安 法 上 有 專 章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日 本 起 步 較 早, 運 作 較 韓 國 順 利, 顧 問 人 數 也 多 於 韓 國 4 國 的 制 度 中, 都 有 政 府 的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協 助 制 度, 民 間 顧 問 為 補 充 性 質, 由 自 由 市 場 主 導 我 國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與 工 礦 衛 生 計 師 合 計 約 有 790 位, 因 考 試 偏 重 理 論 筆 試, 專 業 能 力 技 術 養 成 可 再 加 強 以 提 升 實 際 執 行 專 業 服 務 的 能 力, 目 前 實 際 執 業 人 數 約 35 位, 以 我 國 1,040 萬 名 勞 工 來 計 算, 每 百 萬 人 之 顧 問 人 數 最 少 各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狀 況 與 制 度 比 較 表 詳 如 表 28 [65] 87

98 表 28 各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狀 況 與 制 度 比 較 表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韓 國 台 灣 勞 工 人 數 ( 千 人 )* 1 145,362 29,364 63,850 23,577 10,403 CSP&ASP 14,103 顧 問 人 數 CIH 13,500 安 全 4,672 2,136 OHST 1,765 衛 生 3,770* _ CHST 2,541 每 百 萬 勞 工 之 顧 問 人 數 試 驗 ( 認 可 ) 單 位 登 錄 單 位 BCSP ABIH BCSP ABIH BOHS CIEH IEHF IIRSM IOSH REHIS OSHCR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試 驗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試 驗 協 會 韓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機 構 (KOSHA) 國 家 考 試 否 否 是 是 安 全 依 事 業 種 類 分 機 械 安 全 電 氣 機 械 安 全 電 力 衛 生 53 類, 依 專 業 主 安 全 化 學 安 安 全 化 學 安 分 類 題 分 78 項 顧 問 人 員 可 同 時 全 土 木 安 全 建 築 安 全 保 健 全 營 建 安 全 職 業 衛 生 - 具 備 多 項 衛 生 勞 動 衛 生 工 學 1972 勞 動 安 全 (1995 增 修 ) 職 業 衛 生 法 第 八 十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專 門 法 規 - - 一 至 八 十 七 條 1973 勞 動 安 全 五 十 二 - 二 條 ~ 第 五 十 二 - 八 條 - 顧 問 與 勞 動 衛 生 顧 問 規 則 * 1 勞 工 人 數 為 ILO 提 供 2008 年 的 資 料 * 2 人 數 為 2010 年 底 之 登 錄 人 數 第 二 節 專 家 座 談 意 見 本 研 究 辦 理 期 間 於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公 衛 學 院 舉 辦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座 談 會, 透 過 各 事 業 單 位 政 府 機 構 學 術 領 域 工 會 等 團 體 共 同 研 商, 蒐 集 專 家 與 焦 點 團 體 之 看 法 與 意 見, 提 出 建 立 88

99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體 系 之 可 行 性 與 建 議, 作 為 政 府 制 定 政 策 之 參 考 座 談 會 時 程 表 如 表 29, 參 加 座 談 會 名 冊 詳 如 附 錄 二, 座 談 會 議 程 如 附 錄 三, 其 簽 到 表 及 會 議 紀 錄 詳 如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表 29 座 談 會 時 程 表 時 間 議 程 主 講 人 13:00-13:30 報 到 ( 領 取 資 料 ) 13:30-13:40 主 持 人 致 歡 迎 詞 及 背 景 資 料 簡 報 莊 坤 遠 教 授 13:40-16:30 議 題 討 論 16:30- 散 會 座 談 會 討 論 題 綱 如 下 : 一 現 階 段 我 國 是 否 有 必 要 訂 定 管 理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 人 員 ) 之 專 門 法 規? 其 必 要 性 與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二 日 後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的 內 容, 最 能 產 生 保 護 勞 工 效 能 的 項 目 與 顧 問 必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及 管 理 方 式 三 現 有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以 及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在 提 供 專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時, 其 資 格 要 件 為 何? 政 府 可 提 供 何 種 協 助 與 進 行 管 理? 四 對 於 現 有 法 規 對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上, 有 無 顧 問 機 構 可 加 以 協 助 之 處? 在 管 理 上 或 適 法 性 可 能 出 現 的 問 題? 五 其 他 在 政 府 規 劃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上 的 建 議 事 項 本 次 座 談 由 產 業 官 方 學 界 和 利 害 相 關 團 體 等 代 表 參 加, 意 見 依 題 綱 順 序 整 理 如 下 : 題 綱 一 現 階 段 我 國 是 否 有 必 要 訂 定 管 理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 人 員 ) 之 專 門 法 規? 其 必 要 性 與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于 董 事 長 樹 偉 : 本 人 認 為 不 必 訂 定 管 理 安 衛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專 門 法 規, 但 應 有 登 錄 機 制, 以 確 保 安 衛 顧 問 機 構 及 人 員 之 資 格 及 服 務 品 質 已 廢 止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規 格 要 求 過 於 繁 瑣, 且 易 流 於 僅 為 書 面 作 業 之 困 擾 黃 副 秘 書 長 亦 孝 : 目 前 已 經 存 在 各 類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但 沒 有 相 關 之 管 理, 數 量 也 未 知 因 此 建 議 依 下 列 主 軸, 討 論 本 問 題 :( 一 ) 想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因 89

100 為 缺 少 機 構? 還 是 要 提 昇 品 質? 還 是 缺 少 專 業?( 二 ) 針 對 解 決 此 問 題 所 需 的 法 源? 是 否 要 立 法? 是 否 可 採 用 經 濟 方 式 解 決?( 三 ) 如 果 要 立 法, 要 立 那 些 法?( 四 ) 這 些 法 規 能 否 執 行? 所 需 的 資 源 需 多 少? 是 否 能 達 成 立 法 目 的? 鄒 處 長 子 廉 : 我 國 職 安 法 草 案 已 列 有 管 理 法 條, 建 議 細 則 或 辦 法 朝 低 度 管 理 自 由 市 場 的 方 向 討 論, 尊 重 民 主 的 角 度 思 考, 政 府 介 入 管 理 的 角 度 不 宜 多 賈 副 教 授 台 寶 : 建 議 暫 不 訂 定 相 關 法 規, 因 職 安 衛 生 領 域 太 廣, 恐 未 能 完 整 規 範 人 員 的 能 力 (accountability) 題 綱 二 日 後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的 內 容, 最 能 產 生 保 護 勞 工 效 能 的 項 目 與 顧 問 必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及 管 理 方 式 黃 副 秘 書 長 亦 孝 :( 一 ) 最 能 保 護 勞 工 效 能 之 項 目 :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之 管 理 改 善 ( 二 ) 災 因 調 查 及 防 災 措 施 ( 三 ) 作 業 環 境 ( 廠 房 ) 之 設 計 建 築 ( 四 ) 各 項 危 害 之 鑑 認 評 估 控 制 ( 化 學 物 理 人 因 機 械 電 氣 ) 陳 處 長 鴻 文 :( 一 ) 如 何 提 昇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服 務 能 量 及 品 質, 是 共 同 關 心 的 議 題, 從 管 理 的 角 度 切 入, 建 議 可 以 參 考 英 國 的 制 度, 建 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登 錄 查 詢 系 統 ( 平 台 ), 讓 市 場 資 訊 透 明 化, 並 透 過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讓 事 業 單 位 自 行 選 擇 ( 二 ) 為 確 保 顧 問 機 構 的 服 務 品 質, 也 可 針 對 登 錄 顧 問 機 構 進 行 查 訪 及 追 踪 管 理, 同 時 建 議 登 錄 的 機 構 有 效 期 2 年, 以 確 保 不 斷 的 改 善 與 進 步 賈 副 教 授 台 寶 :( 一 ) 最 能 產 生 保 護 勞 工 效 能 的 項 目, 如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安 全 管 理 職 衛 管 理 健 康 風 評 及 工 衛 工 程, 能 協 助 找 出 職 安 衛 問 題, 才 能 解 決 勞 工 安 全 問 題 管 理 方 式 為 有 關 顧 問 本 身 的 風 險 評 估 能 力, 冀 能 有 每 年 再 接 受 研 習 及 認 可, 俾 而 對 職 場 五 大 危 害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人 因 心 理 能 有 所 學 習, 以 符 合 服 務 需 求 尤 其 是 新 興 奈 米 危 害, 日 趨 嚴 重 的 人 因 傷 害, 及 新 型 H1N1 對 職 場 衝 擊, 均 須 學 習 因 應 對 策 ( 二 ) 職 災 現 況 多 發 生 在 中 小 企 業, 但 能 支 付 或 願 意 支 付 顧 問 費 用 者 稀 微 因 此 真 正 能 保 護 勞 工 的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是 如 同 洪 根 強 專 門 委 員 所 述 : 成 立 能 提 供 免 費 安 衛 技 術 服 務 的 顧 問 機 構, 如 中 油 或 有 政 府 支 助 經 費 之 協 會 工 會 等,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的 協 助 同 時 以 小 組 方 式 共 同 90

101 介 入 協 助 風 險 評 估, 避 免 漏 失 部 分 危 害 鑑 別 項 目 題 綱 三 現 有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以 及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在 提 供 專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時, 其 資 格 要 件 為 何? 政 府 可 提 供 何 種 協 助 與 進 行 管 理? 于 董 事 長 樹 偉 : 應 訂 定 出 資 格 外,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機 制, 如 專 業 訓 練 定 期 回 訓 實 務 經 驗 等 賈 副 教 授 台 寶 : 建 議 政 府 委 由 勞 研 所 每 年 舉 辦 工 安 技 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大 會,2-3 天 內 亦 邀 集 五 大 領 域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人 因 心 理 學 者 專 家 指 導 職 安 衛 相 關 專 題 研 習 及 改 善 實 務 成 功 案 例, 並 增 進 彼 此 交 流 技 師 提 供 企 業 顧 問 服 務 時, 能 每 年 接 受 認 可 之 研 習 會 再 進 修, 研 習 時 數 的 規 範 再 研 議 謝 技 師 健 助 :( 一 ) 資 格 要 件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專 業 技 師 的 實 務 經 驗, 其 實 務 經 驗 由 專 業 技 師 親 自 撰 文 類 似 論 文, 先 由 具 有 這 類 專 業 且 實 務 經 驗 對 話 政 府 協 助 方 面, 先 從 組 成 評 核 小 組 開 放 式 對 談, 經 常 追 蹤 專 業 方 面 的 成 效 ( 二 ) 希 望 政 府 能 把 顧 問 服 務 公 司 推 向 國 際 化 目 前 國 內 有 列 為 登 錄 的 技 師 有 土 木 技 師, 其 他 各 類 技 師 皆 未 聞 及? 尤 其 工 安 安 衛 技 師 亦 未 列 入 協 助 的 對 象 題 綱 四 其 他 在 政 府 規 畫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上 的 建 議 事 項 洪 專 門 委 員 根 強 :( 一 ) 本 研 究 屬 政 策 制 度 規 劃 研 究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三 十 六 條 :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不 合 者, 應 告 知 違 反 法 令 條 款, 並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其 改 善, 於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 前 項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顧 問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職 責 認 可 程 序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爰 此, 本 研 究 係 本 會 之 政 策 規 劃 研 究, 旨 在 針 對 上 開 規 定, 研 究 我 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如 何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於 法 規 不 合 規 定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其 目 的 為 :1.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於 不 合 法 規 規 定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使 其 合 法 2. 藉 此 培 養 及 發 展 我 國 之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產 業, 協 助 企 業 提 昇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 二 ) 建 議 應 先 屆 定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包 括 哪 些 專 業 技 術 性 項 目 : 這 些 專 業 輔 導 項 目 絕 對 是 現 有 企 業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甲 乙 級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士 ) 之 管 理 職 能 無 法 做 到 91

102 的, 因 此,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絕 對 不 是 繼 續 停 留 在 傳 統 的 為 企 業 進 行 紙 本 作 業 申 報 ( 代 書 ) 和 管 理 工 作 基 本 職 能, 應 具 備 更 高 的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及 進 階 職 能, 同 時 也 必 須 擁 有 足 夠 的 實 務 經 驗 和 進 階 的 專 業 技 術, 從 法 規 面 個 人 建 議 可 發 展 下 列 專 業 技 術 :1. 機 械 設 備 器 具 原 料 材 料 等 物 件 設 計 製 造 輸 入 階 段 或 工 程 於 設 計 施 工 規 劃 規 劃 階 段 之 風 險 評 估 等 專 業 技 術 2. 安 裝 施 工 處 置 使 用 階 段 之 工 程 改 善 專 業 技 術 : (1) 源 頭 管 理 : 對 指 定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其 構 造 性 能 及 防 護 不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之 工 程 改 善 機 械 : 動 力 衝 剪 機 械 手 推 刨 床 木 材 加 工 用 圓 盤 鋸 動 力 堆 高 機 研 磨 機 研 磨 輪 設 備 : 防 爆 電 器 設 備 器 具 : 工 業 通 風 系 統 呼 吸 防 護 具 個 人 防 護 具 選 擇 (2) 不 合 法 規 規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之 工 程 改 善 3. 職 業 衛 生 之 暴 露 評 估 及 工 程 控 制 專 業 技 術 :(1) 危 害 化 學 品 之 分 類 標 示 製 備 清 單 及 揭 示 安 全 資 料 表 及 通 識 措 施 及 分 級 管 理 (2) 提 供 新 化 學 物 質 之 化 學 物 質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3) 作 業 環 境 勞 工 暴 露 監 測 之 規 劃 實 施 及 工 程 改 善 ( 含 製 程 及 工 程 改 善 ) 4.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之 專 業 技 術 5.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及 績 效 提 升 之 專 業 技 術 6.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及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之 專 業 技 術 :(1) 有 關 重 複 性 作 業 等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等 之 預 防 措 施 及 避 難 急 救 休 息 或 其 他 為 保 護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之 措 施 之 輔 導 (2) 高 溫 異 常 氣 壓 高 架 精 密 重 體 力 勞 動 或 其 他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勞 工 工 時 休 息 規 劃 及 配 工 安 排 (3) 健 康 分 級 管 理 員 工 適 性 評 估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4) 對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1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採 取 危 害 分 析 與 控 制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醫 師 適 性 評 估 及 告 知 等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7.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 含 職 業 病 ) 之 專 案 調 查 分 析 及 改 善 建 議 因 此, 建 議 應 從 顧 客 端 ( 事 業 單 位 ) 收 集 須 提 供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或 收 集 國 外 顧 問 機 構 提 供 之 專 業 技 術 項 目, 加 以 分 析, 並 界 定 適 合 我 國 發 展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項 目 後, 才 能 產 生 與 現 有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差 異 化, 如 此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才 無 法 取 代, 大 企 業 才 願 意 付 費 進 行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也 才 能 形 成 共 識, 於 技 術 不 足 及 資 源 有 限 下, 由 政 府 規 劃 預 算 補 助 或 提 供 免 費 的 專 業 技 術 改 善 ( 三 ) 依 專 業 技 術 項 目 之 核 心 職 能 規 劃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92

103 之 種 類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顧 問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職 責 等 ( 建 議 至 少 應 釐 清 下 列 問 題 ):1. 提 供 上 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應 具 有 哪 些 核 心 職 能 : 這 些 專 業 職 能 的 人 才 如 何 培 育, 來 自 哪 些 學 校 或 專 業 機 構 2. 需 要 具 備 甚 麼 規 模 及 條 件, 才 能 永 續 經 營 : 所 需 具 備 一 定 核 心 職 能 的 專 業 人 才 及 人 數 為 多 少, 方 能 組 成 專 案 團 隊 進 行 分 工 和 服 務, 如 果 一 家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可 結 合 各 種 多 元 專 業 形 成 團 隊, 發 展 出 一 整 套 完 整 的 專 業 服 務, 除 可 滿 足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又 能 充 份 累 積 人 才 經 驗 與 提 高 專 業 規 劃 技 術 水 準, 界 定 清 楚 規 模 條 件 後, 就 可 清 楚 須 不 須 分 類 3. 除 收 費 之 民 間 顧 問 服 務 公 司 ( 機 構 ) 外, 非 營 利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如 何 組 成 :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政 府 ( 如 工 業 局 或 國 營 會 ) 可 否 成 立 法 人 機 構, 或 附 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非 營 利 社 團 法 人 ( 如 工 總 ) 可 否 設 置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所 屬 事 業 單 位 會 員 免 費 之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 學 術 機 構 如 大 專 院 校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經 費, 由 學 校 教 授 帶 領 學 生 實 際 對 合 作 企 業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和 改 善 與 研 究, 在 不 收 費 的 前 提 下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實 際 提 供 製 程 設 備 的 改 善 與 健 康 服 務 可 否 透 過 產 學 合 作 附 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企 業 所 屬 下 游 廠 商 及 承 攬 商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于 董 事 長 樹 偉 :( 一 ) 我 國 可 參 考 美 英 日 韓 等 國 現 行 制 度 之 優 點, 如 登 錄 登 記 國 家 考 試 等,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責 任 險 制 度 頗 值 得 做 法, 但 未 來 推 行 時,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或 人 員 過 失 責 任, 恐 不 易 判 定, 且 訴 訟 恐 耗 時 甚 久 ( 二 )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是 否 能 解 決, 現 階 段 職 災 率 仍 然 偏 高, 勞 動 檢 查 與 輔 導 比 率 低, 中 小 企 業 不 瞭 解 法 令 規 定 等 問 題? 應 進 一 步 探 討 謝 所 長 英 文 :( 一 ) 依 職 安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十 二 項 ( 草 案 ), 事 業 單 位 得 洽 請 顧 問 協 助, 因 此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並 無 法 規 強 制 性,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依 法 登 記 與 未 依 法 登 記 之 顧 問 機 構 並 存 之 現 象 ( 二 ) 如 何 誘 導 顧 問 機 構 依 法 登 錄, 宜 有 配 套 ( 三 ) 依 同 法 事 業 單 位 得 洽 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之 規 定, 顧 問 服 務 範 圍 宜 以 事 業 單 位 之 需 求 為 主 要 考 量, 不 宜 局 限 於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等 專 業 項 目 謝 副 理 彩 惠 :( 一 ) 就 事 業 單 位 而 言, 有 許 多 委 外 專 業 安 衛 服 務 的 需 求, 例 行 性 的, 如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官 training 甲 危 環 測 專 業 外 包 安 衛 系 統 種 子 人 員 training, 但 還 有 許 多 是 特 定 的 專 案, 如 機 台 通 風 改 善 舊 世 代 機 台 安 全 93

104 設 備 商 能 力 提 升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機 台 防 震 設 計 震 後 應 變 檢 查 等 常 合 作 之 單 位 如 SATECH 工 研 院 IOSH 學 校 老 師 等, 不 限 於 所 謂 的 技 師 ( 二 ) 將 顧 問 服 務 導 入 事 業 單 位, 需 思 考 與 事 業 單 位 推 動 人 人 工 安, 製 造 現 場 當 責 概 念 的 區 隔 或 如 何 不 違 背 不 衝 突 ( 三 ) 聚 焦 明 確, 例 如 危 評 的 模 式 可 參 考, 因 為 要 做 的 事 聚 焦 高 風 險 高 技 術, 設 計 之 初 以 專 業 外 包, 以 及 時 間 點 很 明 確, 製 程 評 估 人 員 的 角 色 定 位 很 明 確, 需 聯 合 共 同 參 與 的 團 隊 成 員 方 法 學 也 很 明 確 ( 四 ) 保 留 彈 性, 如 會 議 上 許 多 專 家 所 提, 尊 重 市 場 自 由 機 制, 但 由 政 府 建 立 媒 合 平 台, 讓 資 訊 有 公 信 力 透 明 化, 也 訓 練 事 業 單 位 知 道 有 哪 些 資 源, 如 何 判 別 服 務 機 構 的 優 劣 ( 五 ) 線 上 資 源 :1. 媒 合 平 台, 專 家 資 源 提 供, 再 由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2. 分 級 管 理 : 分 目 的 與 對 象, 大 型 企 業 : 不 要 限 制 或 疊 床 架 屋 中 小 型 : 提 供 輔 導 對 於 明 確 聚 焦, 如 危 評 作 測 委 外 等, 提 供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要 求 3. 此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規 範 亦 可 類 似 制 式 合 約, 供 事 業 單 位 發 包 參 考 4. 鼓 勵 提 供 資 源 或 專 案 經 費,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對 高 風 險 高 技 術 的 安 衛 需 求, 能 有 所 提 升 鄒 處 長 子 廉 :( 一 ) 安 衛 顧 問 服 務 應 與 勞 動 檢 查 輔 導 區 隔, 避 免 造 成 事 業 單 位 誤 解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的 執 法 困 擾 ( 二 ) 顧 問 服 務 的 責 任 及 提 供 服 務 的 有 效 性 與 損 害 的 追 究, 應 由 民 間 市 場 機 制 進 行 蔡 專 員 永 銘 :( 一 )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主 管 機 關 之 業 務 不 宜 被 勞 委 會 強 行 拿 去, 勞 工 安 全 業 務 建 議 不 能 無 限 上 綱, 應 框 在 勞 工 安 全 或 職 業 安 全 上, 其 他 設 備 安 全, 如 電 氣 防 爆 施 工 架 安 全, 建 議 加 強 在 勞 安 業 務 上 ( 二 ) 安 衛 顧 問 機 構 乃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建 議 不 宜 以 未 定 案 之 職 安 法 範 圍 設 定 為 本 議 題 未 來 服 務 範 圍 ( 三 ) 委 國 石 油 公 司 2012 年 8 月 25 日 發 生 氣 爆, 死 亡 49 人, 受 傷 150 餘 人, 如 果 此 情 境 發 生 在 台 灣, 危 害 場 所 負 責 風 險 評 估 之 技 師 或 顧 問 公 司, 將 面 臨 司 法 或 監 察 部 門 追 究 責 任 的 風 險, 此 點 宜 慎 思 陳 教 授 志 傑 :( 一 ) 建 議 職 業 專 業 人 員 的 基 本 資 格 為 技 師, 並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規 劃 的 專 業, 訓 練 合 格 後, 始 得 執 行 該 項 業 務 同 時 建 議 技 師 考 選 制 度 也 須 進 行 改 革, 以 符 合 國 際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IOHA) 之 國 際 認 證 委 員 會 的 基 本 需 求 項 目 ( 二 ) 針 對 專 業 人 員 ( 技 師 )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許 可 工 作 項 目 做 更 明 確 的 分 隔, 以 提 升 專 業 人 員 的 本 職 學 能, 以 及 職 業 的 能 量 ( 三 ) 如 何 避 免 舊 制 度 操 作 時 亂 象, 須 要 有 一 套 有 效 的 稽 核 管 理 系 統, 建 議 也 針 對 此 點 多 94

105 做 一 些 腦 力 激 盪 劉 科 長 時 穎 :( 一 ) 以 實 務 上 來 看, 目 前 有 導 入 相 關 顧 問 ( 技 術 ) 服 務 機 構 之 廠 場, 確 實 有 提 升 其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水 準 的 用 處, 主 要 發 現 到 包 括 協 助 跨 領 域 專 業 管 理 ( 技 術 ) 的 協 助, 提 升 風 險 評 估, 規 劃 設 計 的 品 質, 以 及 專 業 管 理 的 協 助, 皆 有 其 用 處 ( 二 ) 惟 雇 ( 業 ) 主 的 支 持 為 推 動 本 項 工 作 ( 產 業 ) 能 否 成 功 或 擴 大 市 場 為 最 重 要 的 角 色 ( 三 ) 顧 問 服 務 的 可 以 協 助 之 處, 如 以 符 合 法 規 高 風 險 等 項 目, 優 先 導 入 較 可 行 鄭 經 理 允 豪 :( 一 ) 由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政 府 或 可 從 兩 方 面 著 手 來 思 考 :1. 建 立 簡 單 有 效 的 宣 導 機 制 及 平 台 2. 確 保 技 師 及 機 構 一 定 的 品 質,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確 保 安 衛 資 源 的 品 質 及 有 效 性 ( 二 ) 安 衛 專 業 服 務 的 內 容, 杜 邦 公 司 可 提 供 一 些 條 例 的 安 全 衛 生 標 準 清 單, 以 供 參 考 ( 三 ) 事 業 單 位 ( 雇 主 ) 仍 應 對 員 工 所 有 的 安 全 衛 生 負 責, 政 府 或 可 更 清 楚 界 定 政 府 企 業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的 角 色 與 責 任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第 三 節 問 卷 統 計 一 問 卷 回 收 統 計 研 究 對 象 涵 蓋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包 括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 利 害 團 體 )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 對 象 團 體 ) 中 央 政 府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家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資 深 人 員 工 會 團 體 專 業 技 師 人 員 等 7 個 族 群, 專 家 問 卷 發 放 合 計 人 數 203 人, 回 收 147 份, 回 收 率 72.41%, 詳 如 表 30 表 30 專 家 群 組 名 單 與 人 數 統 計 表 專 家 群 組 寄 送 人 數 回 覆 人 數 X1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X2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X3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X4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家 X5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資 深 人 員 X6 全 國 公 會 ( 工 會 ) 團 體 12 8 X7 專 業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總 計

106 二 專 家 人 員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 一 ) 性 別 : 本 研 究 專 家 人 員 性 別 分 布, 其 中 男 性 人 數 132 人, 佔 總 人 數 %; 女 性 人 數 15 人, 佔 總 人 數 佔 10.20%, 詳 如 圖 10 圖 10 專 家 人 員 性 別 分 佈 ( 二 ) 年 齡 : 本 研 究 專 家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以 歲 佔 53.06% 為 最 高 ; 其 次 為 歲 16.33%; 再 次 之 為 歲 15.65%, 詳 如 圖 11 圖 11 專 家 人 員 年 齡 分 佈 ( 三 ) 教 育 程 度 : 本 研 究 專 家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其 中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人 數 75 人, 佔 總 人 數 89.80%;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人 數 79 人, 佔 總 人 數 89.80% 其 中 7 人 有 雙 學 位, 詳 如 圖

107 圖 12 專 家 人 員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分 佈 圖 13 專 家 人 員 為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分 佈 ( 四 ) 最 高 教 育 領 域 : 本 研 究 專 家 人 員 最 高 教 育 領 域 分 布, 以 理 工 佔 % 為 最 高 ; 其 次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19.05% ; 再 次 之 為 工 ( 職 ) 業 衛 生 14.29%, 詳 如 圖 14 ( 五 ) 職 務 類 別 : 本 研 究 對 象 包 括 七 個 族 群 共 147, 依 據 問 卷 設 計 其 各 領 域 專 家 人 員 之 職 務 類 別 詳 如 圖 15-19; 其 中 專 業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與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兩 個 族 群 合 併 統 計 於 圖 16; 至 於 全 國 公 會 ( 工 會 ) 團 體 則 與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合 併 統 計 於 圖 17 97

108 圖 14 專 家 人 員 最 高 教 育 領 域 分 佈 圖 15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專 家 人 員 職 務 類 別 分 佈 圖 16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與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職 務 類 別 分 佈 98

109 圖 17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專 家 人 員 職 務 類 別 分 佈 圖 18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家 人 員 職 務 類 別 分 佈 圖 19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專 家 人 員 職 務 類 別 分 佈 99

110 ( 六 )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或 教 學 的 總 年 資 : 本 研 究 專 家 人 員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或 教 學 的 總 年 資 分 布, 以 20~30 年 ( 含 ) 佔 38.73% 為 最 高 ; 其 次 為 10~20 年 ( 含 ) 34.51%; 再 次 之 為 30 年 以 上 9.15%, 詳 如 圖 20 圖 20 專 家 人 員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或 教 學 的 總 年 資 分 佈 ( 七 )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資 格 或 證 照 : 本 研 究 專 家 人 員 擁 有 相 關 資 格 或 證 照 分 布, 其 中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共 45 張, 佔 總 人 數 30.61% 為 最 高 ; 其 次 為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共 36 張, 佔 總 人 數 24.49%; 再 次 之 為 甲 級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共 31 張, 佔 總 人 數 21.08%, 詳 如 圖 21 圖 21 專 家 人 員 具 備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資 格 或 證 照 分 佈 100

111 ( 八 ) 任 職 機 構 規 模 大 小 : 本 研 究 專 家 人 員 任 職 機 構 規 模 大 小 分 布, 以 30~99 人 佔 34.01% 為 最 高 ; 其 次 為 1000 人 以 上 22.45%; 再 次 之 為 1~29 人 14.29%, 詳 如 圖 圖 22 專 家 人 員 任 職 機 構 規 模 大 小 分 佈 三 結 構 性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 一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及 範 圍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種 類 應 包 括 哪 些 項 目,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0.427,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及 範 圍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前 八 項 目 為 :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n=118)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n=91) 安 全 管 理 (n=86) 職 業 安 全 (n=83)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n=82) 工 業 衛 生 工 程 (n=69)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n=68) 安 全 工 程 (n=67) 等, 詳 如 表 31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一 般 服 務 範 圍 應 包 括 哪 些 項 目,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0.116,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一 般 服 務 範 圍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前 八 項 目 為 :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事 宜 (n=110)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n=97)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事 故 調 查 制 度 與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n=78)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工 業 通 風 改 善 事 宜 (n=71)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環 境 測 定 事 宜 (n=71) 化 工 製 程 安 全 分 析 與 改 善 (n=70) 機 械 安 全 防 護 改 善 (n=68) 輔 導 企 業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設 置 運 作 及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n=66), 詳 如 表

112 表 31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包 含 種 類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種 類 (n=31) (n=14) (n=22) (n=22) (n=27) (n=7) (n=21) (N=144) 機 械 9 29% 6 43% 9 41% 10 45% 12 44% 0 0% 7 33% 53 37% 電 氣 9 29% 5 36% 10 45% 12 55% 10 37% 0 0% 7 33% 53 37% 化 工 9 29% 6 43% 9 41% 12 55% 12 44% 0 0% 6 29% 54 38% 土 木 4 13% 2 14% 6 27% 9 41% 11 41% 1 14% 1 5% 34 24% 建 築 1 3% 1 7% 5 23% 4 18% 3 11% 2 29% 2 10% 18 13% 安 全 工 程 13 42% 6 43% 15 68% 6 27% 14 52% 1 14% 12 57% 67 47% 安 全 管 理 18 58% 9 64% 14 64% 9 41% 16 59% 6 86% 14 67% 86 60% 職 業 安 全 21 68% 9 64% 10 45% 8 36% 13 48% 5 71% 17 81% 83 58%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26 84% 11 79% 18 82% 14 64% 25 93% 6 86% 18 86% % 安 全 系 統 認 證 10 32% 7 50% 4 18% 4 18% 10 37% 3 43% 10 48% 48 33% 工 業 衛 生 工 程 12 39% 7 50% 12 55% 12 55% 14 52% 1 14% 11 52% 69 48%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16 52% 3 21% 10 45% 8 36% 6 22% 3 43% 4 19% 50 35%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22 71% 6 43% 10 45% 12 55% 14 52% 5 71% 13 62% 82 57%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4 77% 9 64% 8 36% 16 73% 15 56% 3 43% 16 76% 91 63% 工 業 通 風 改 善 20 65% 3 21% 5 23% 15 68% 12 44% 0 0% 7 33% 62 43% 生 物 檢 測 5 16% 0 0% 0 0% 5 23% 1 4% 0 0% 1 5% 12 8% 個 人 防 護 13 42% 2 14% 4 18% 8 36% 9 33% 2 29% 5 24% 43 30%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14 45% 9 64% 13 59% 10 45% 10 37% 4 57% 8 38% 68 47% other 1 3% 0 0% 1 5% 1 5% 0 0% 0 0% 0 0% 3 2% 表 32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一 般 服 務 範 圍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一 般 服 務 範 圍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0) (n=14) (n=23) (n=22) (n=27) (n=8) (n=21) (n=145) 輔 導 企 業 建 立 勞 工 體 格 健 康 檢 21 70% 5 36% 5 22% 8 36% 9 33% 4 50% 6 29% 58 40% 查 及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2. 輔 導 企 業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14 47% 7 50% 10 43% 7 32% 14 52% 5 63% 9 43% 66 46% 織 人 員 設 置 運 作 及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 協 助 企 業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7 23% 2 14% 4 17% 5 23% 4 15% 3 38% 8 38% 33 23% 守 則 4.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14 47% 9 64% 7 30% 7 32% 11 41% 3 38% 13 62% 64 44% 訓 練 宣 導 事 宜 5. 協 助 企 業 推 動 零 災 害 危 險 預 知 7 23% 6 43% 7 30% 3 14% 6 22% 3 38% 7 33% 39 27% 活 動 6.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辦 理 危 險 物 有 害 12 40% 6 43% 6 26% 5 23% 7 26% 5 63% 7 33% 48 33%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事 宜 7.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巡 視 9 30% 3 21% 9 39% 4 18% 4 15% 1 13% 9 43% 39 27%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事 故 調 查 制 度 與 緊 22 73% 12 86% 13 57% 6 27% 12 44% 1 13% 12 57% 78 54% 急 應 變 計 畫 9.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20 67% 10 71% 11 48% 14 64% 21 78% 6 75% 15 71% 97 67%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個 人 防 護 控 制 技 術 12 40% 5 36% 4 17% 9 41% 9 33% 2 25% 3 14% 44 30%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工 業 通 風 改 善 事 宜 21 70% 7 50% 7 30% 16 73% 11 41% 0 0% 9 43% 71 49%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事 宜 22 73% 10 71% 19 83% 16 73% 23 85% 3 38% 17 81% %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環 境 測 定 事 宜 20 67% 5 36% 6 26% 14 64% 9 33% 3 38% 14 67% 71 49%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生 物 檢 測 事 宜 1 3% 0 0% 5 22% 3 14% 2 7% 3 38% 2 10% 16 11% 提 供 技 術 資 訊 給 雇 主 及 勞 工 9 30% 4 29% 7 30% 5 23% 13 48% 3 38% 10 48% 51 35% 機 械 安 全 防 護 改 善 10 33% 5 36% 14 61% 13 59% 15 56% 2 25% 9 43% 68 47% 電 氣 設 備 改 善 及 感 電 預 防 5 17% 6 43% 14 61% 13 59% 8 30% 1 13% 4 19% 51 35% 化 工 製 程 安 全 分 析 與 改 善 9 30% 7 50% 13 57% 16 73% 15 56% 1 13% 9 43% 70 48% 土 木 與 營 建 安 全 改 善 措 施 4 13% 3 21% 13 57% 9 41% 9 33% 1 13% 5 24% 44 30% other 1 3% 0 0% 1 4% 3 14% 1 4% 0 0% 0 0% 6 4%

113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企 業 應 接 受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之 時 機 為 何,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1,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企 業 應 接 受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之 時 機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或 單 位 列 為 宜 接 受 輔 導 對 象 時 (n=109)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後 認 為 需 接 受 輔 導 進 行 改 善 時 (n=106)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前 主 動 申 請 輔 導 時 (n=96), 詳 如 表 33 表 33 專 家 對 企 業 接 受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之 時 機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企 業 應 接 受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之 時 機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1) (n=26) (n=7) (n=21) (n=144)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後 認 為 需 24 77% 10 71% 17 71% 17 81% 21 81% 5 71% 12 57% % 接 受 輔 導 進 行 改 善 時 2.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或 單 位 列 為 宜 接 26 84% 12 86% 17 71% 18 86% 18 69% 4 57% 14 67% % 受 輔 導 對 象 時 3.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前 20 65% 9 64% 17 71% 13 62% 18 69% 4 57% 15 71% 96 67% 主 動 申 請 輔 導 時 4. 雇 主 勞 工 或 其 代 表 團 體 依 政 15 48% 9 64% 15 63% 13 62% 15 58% 3 43% 13 62% 83 58% 府 登 錄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名 冊 主 動 提 出 諮 詢 服 務 要 求 時 5. other 1 3% 0 0% 1 4% 0 0% 0 0% 0 0% 2 10% 4 3%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企 業 規 模 及 特 性 為 何,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0.414,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企 業 規 模 及 特 性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前 三 項 目 為 :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企 業 (n=118) 中 小 型 企 業 未 滿 100 人 (n=100) 中 小 型 企 業 未 滿 30 人 (n=84), 詳 如 表 34 表 34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行 業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企 業 規 模 及 特 性 (n=31) (n=14) (n=24) (n=22) (n=26) (n=7) (n=21) (n=145) 小 型 企 業 ( 未 滿 30 人 ) 21 68% 5 36% 9 38% 13 59% 21 81% 3 43% 12 57% 84 58% 中 小 型 企 業 ( 未 滿 100 人 ) 22 71% 11 79% 17 71% 17 77% 16 62% 2 29% 15 71% % 大 型 企 業 (100 人 以 上 ) 7 23% 3 21% 7 29% 0 0% 3 12% 3 43% 6 29% 29 20%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企 業 27 87% 12 86% 20 83% 18 82% 23 88% 6 86% 12 57% % 年 度 檢 查 方 針 所 列 重 點 檢 查 對 象 14 45% 8 57% 17 71% 11 50% 10 38% 3 43% 13 62% 76 52% other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5% 1 1%

114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行 業 為 何,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行 業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前 三 項 目 為 : 製 造 業 (n=132) 營 造 業 (n=131) 交 通 運 輸 業 (n=67), 詳 如 表 35 表 35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行 業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行 業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2) (n=26) (n=7) (n=21) (n=145) 製 造 業 29 94% 13 93% 20 83% 20 91% 25 96% 6 86% 19 90% % 營 造 業 30 97% % 22 92% 18 82% 22 85% 6 86% 19 90% % 醫 療 保 健 業 17 55% 2 14% 3 13% 9 41% 6 23% 2 29% 5 24% 44 30% 交 通 運 輸 業 14 45% 5 36% 14 58% 12 55% 12 46% 3 43% 7 33% 67 46% 大 專 院 校 實 驗 室 10 32% 2 14% 7 29% 0 0% 3 12% 1 14% 4 19% 27 19% 餐 飲 業 6 19% 2 14% 2 8% 4 18% 7 27% 2 29% 6 29% 29 20% 其 他 服 務 業 1 3% 0 0% 0 0% 3 14% 5 19% 0 0% 2 10% 11 8% other 0 0% 0 0% 1 4% 2 9% 5 19% 0 0% 1 5% 9 6% ( 二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成 立 條 件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成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包 含 的 顧 問 人 數 規 模 至 少 為 幾 人,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成 立 條 件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5 人 以 上 (n=94), 由 此 可 之 多 數 專 家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機 構 必 須 具 備 一 定 人 數 之 規 模 較 好, 詳 如 表 36 表 36 專 家 對 成 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人 數 規 模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顧 問 人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數 規 模 至 少 為 幾 人 (n=31) (n=14) (n=24) (n=22) (n=26) (n=7) (n=21) (n=145) 人 1 3% 1 7% 1 4% 1 5% 0 0% 0 0% 2 10% 6 4% p-value 2. 2 人 0 0% 0 0% 0 0% 1 5% 1 4% 0 0% 1 5% 3 2% 人 4 13% 3 21% 3 13% 4 18% 5 19% 0 0% 7 33% 27 19% 人 1 3% 1 7% 2 8% 1 5% 2 8% 0 0% 0 0% 7 5% 人 3 10% 2 14% 2 8% 1 5% 2 8% 2 29% 1 5% 14 9% 人 以 上 22 71% 7 50% 16 67% 14 64% 16 62% 5 71% 10 48% 94 65%

115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申 請 成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何 單 位 認 可 認 證 或 登 錄 最 適 宜,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其 中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工 會 選 項 之 p-value 也 低 於 0.05(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何 單 位 認 可 認 證 或 登 錄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由 於 該 議 題 之 選 項 剛 好 涉 及 不 同 群 組 之 相 關 服 務 單 位, 因 此 基 於 各 自 的 專 業 與 利 害 關 係 而 在 選 擇 上 有 所 堅 持, 其 中 技 師 人 員 對 於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工 會 選 項 認 同 度 明 顯 較 其 他 群 組 更 高 ; 另 外 學 術 單 位 專 家 對 於 設 有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的 大 專 院 校 選 項 認 同 度 也 較 高, 雖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比 率 上 仍 然 高 於 其 他 群 組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前 四 項 目 為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成 立 認 可 程 序 委 員 會 (n=123) 勞 委 會 之 各 區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n=79)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n=76)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n=63), 詳 如 表 37 表 37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何 單 位 認 可 認 證 或 登 錄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認 可 認 證 或 登 錄 單 位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1) (n=26) (n=7) (n=21) (N=144)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成 立 認 可 26 84% % 22 92% 17 81% 24 92% 5 71% 15 71% % 程 序 委 員 會 2. 勞 委 會 之 各 區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18 58% 7 50% 19 79% 5 24% 13 50% 6 86% 11 52% 79 55%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4 45% 4 29% 8 33% 5 24% 16 62% 2 29% 14 67% 63 44%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19 61% 5 36% 17 71% 8 38% 21 81% 2 29% 4 19% 76 53%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21 68% 3 21% 11 46% 8 38% 6 23% 1 14% 3 14% 53 37% 職 業 安 全 學 會 17 55% 3 21% 11 46% 8 38% 6 23% 2 29% 2 10% 49 34%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2 6% 2 14% 1 4% 2 10% 2 8% 1 14% 1 5% 11 8% 全 國 公 會 團 體 4 13% 0 0% 1 4% 3 14% 8 31% 2 29% 3 14% 21 15% 全 國 保 險 公 會 3 10% 2 14% 3 13% 3 14% 7 27% 0 0% 0 0% 18 13% 另 成 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18 58% 8 57% 6 25% 9 43% 13 50% 1 14% 6 29% 61 42% 技 術 認 證 學 會 11. 設 有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13 42% 2 14% 2 8% 2 10% 9 35% 0 0% 2 10% 30 21% 科 系 的 大 專 院 校 12.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13 42% 3 21% 5 21% 6 29% 7 27% 0 0% 18 86% 52 36% * 工 業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10 32% 0 0% 4 17% 6 29% 4 15% 1 14% 9 43% 34 24% other 6 19% 0 0% 1 4% 1 5% 1 4% 0 0% 3 14% 12 8%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如 需 要 定 期 認 證 或 評 鑑, 認 證 或 評 鑑 的 周 期 為 多 久 最 適 宜,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但 各 選 項 之 p-value 皆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認 證 或 評 鑑 的 周 期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但 卻 並 沒 有 著 重 在 特 定 選 項 中, 其 中 惟 有 技 師 人 員 對 於 5 年 以 上 選 項 表 示 認 同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3 年 (n=74), 詳 如 表

116 表 38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認 證 或 評 鑑 的 周 期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認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證 或 評 鑑 周 期 (n=31) (n=13) (n=23) (n=21) (n=26) (n=7) (n=20) (N=141) **0.000 p-value 1. 6 個 月 0 0% 0 0% 0 0% 0 0% 1 4% 0 0% 0 0% 1 1% 年 2 6% 2 15% 5 22% 4 19% 0 0% 3 43% 1 5% 17 12% 年 6 19% 1 8% 4 17% 4 19% 13 50% 2 29% 3 15% 33 23% 年 18 58% 10 77% 14 61% 12 57% 10 38% 2 29% 8 40% 74 52% 年 5 16% 0 0% 0 0% 1 5% 2 8% 0 0% 5 25% 13 9% 年 以 上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15% 3 2% ( 三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 機 構 ) 資 格 與 管 理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應 為 多 少 年,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所 需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3~5 年 (n=56), 詳 如 表 39 表 39 專 家 對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所 需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2) (n=26) (n=8) (n=21) (n=146) 年 ( 含 ) 以 下 2 6% 0 0% 0 0% 0 0% 0 0% 0 0% 1 5% 3 2% ~3 年 ( 含 ) 5 16% 4 29% 2 8% 2 9% 5 19% 4 50% 1 5% 23 16% ~5 年 ( 含 ) 14 45% 6 43% 8 33% 6 27% 10 38% 2 25% 10 48% 56 38% ~10 年 ( 含 ) 9 29% 3 21% 9 38% 10 45% 10 38% 1 13% 3 14% 45 31% 年 以 上 1 3% 1 7% 5 21% 4 18% 1 4% 1 13% 6 29% 19 13% 問 卷 內 容 中 之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果 為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應 為 多 少 年, 此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但 其 中 1~3 年 選 項 之 p-value 低 於 0.05(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因 此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所 需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整 體 上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但 是 工 會 ( 公 會 ) 團 體 針 對 1~3 年 選 項 認 同 度 偏 高, 不 過 該 群 組 人 數 過 少 因 此 未 能 影 響 全 體 之 顯 著 程 度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5~10 年 (n=60), 詳 如 表

117 表 40 專 家 對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所 需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n=31) (n=14) (n=24) (n=22) (n=26) (n=8) (n=21) (n=146) 年 ( 含 ) 以 下 1 3% 0 0% 0 0% 0 0% 0 0% 0 0% 1 5% 2 1% ~3 年 ( 含 ) 2 6% 0 0% 1 4% 0 0% 0 0% 4 50% 1 5% 8 5% * ~5 年 ( 含 ) 7 23% 6 43% 5 21% 7 32% 7 27% 1 13% 4 19% 37 25% ~10 年 ( 含 ) 13 42% 6 43% 11 46% 8 36% 13 50% 2 25% 7 33% 60 41% 年 以 上 8 26% 2 14% 7 29% 7 32% 6 23% 1 13% 8 38% 39 27% 問 卷 內 容 中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經 歷 最 低 年 資 應 為 多 少 年,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所 需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經 歷 最 低 年 資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3~5 年 (n=72), 詳 如 表 41 表 41 專 家 對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所 需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經 歷 最 低 年 資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經 歷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最 低 年 資 (n=31) (n=14) (n=24) (n=22) (n=26) (n=8) (n=21) (n=146) 年 ( 含 ) 以 下 1 3% 1 7% 0 0% 0 0% 0 0% 1 13% 1 5% 4 3% ~3 年 ( 含 ) 6 19% 2 14% 5 21% 4 18% 9 35% 1 13% 3 14% 30 21% ~5 年 ( 含 ) 18 58% 10 71% 12 50% 12 55% 10 38% 4 50% 6 29% 72 49% ~10 年 ( 含 ) 5 16% 0 0% 2 8% 3 14% 6 23% 2 25% 6 29% 24 16% 年 以 上 1 3% 1 7% 5 21% 3 14% 1 4% 0 0% 5 24% 16 11% 問 卷 內 容 中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果 為 勞 動 檢 查 員,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最 低 年 資 應 為 多 少 年,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勞 動 檢 查 員, 所 需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最 低 年 資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3~5 年 (n=65), 詳 如 表

118 表 42 專 家 對 成 為 顧 問 人 員 如 果 為 勞 動 檢 查 員, 所 需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最 低 年 資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最 低 年 資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2) (n=26) (n=8) (n=21) (n=146) 年 ( 含 ) 以 下 3 10% 0 0% 1 4% 0 0% 1 4% 1 13% 2 10% 8 5% ~3 年 ( 含 ) 6 19% 5 36% 5 21% 3 14% 7 27% 4 50% 1 5% 31 21% ~5 年 ( 含 ) 17 55% 6 43% 11 46% 9 41% 11 42% 1 13% 10 48% 65 45% ~10 年 ( 含 ) 3 10% 2 14% 3 13% 6 27% 5 19% 2 25% 4 19% 25 17% 年 以 上 2 6% 1 7% 4 17% 4 18% 2 8% 0 0% 4 19% 17 12% 問 卷 內 容 中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特 定 的 證 照 或 資 格, 哪 些 較 為 適 合,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特 定 的 證 照 或 資 格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n=134)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n=116) 甲 級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n=83), 詳 如 表 43 表 43 專 家 對 顧 問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特 定 的 證 照 或 資 格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顧 問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特 定 的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證 照 或 資 格 (n=31) (n=14) (n=24) (n=22) (n=26) (n=8) (n=21) (n=146)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30 97% 11 79% 23 96% 19 86% 22 85% 8 100% % %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28 90% 10 71% 18 75% 16 73% 20 77% 3 38% % % 礦 業 安 全 技 師 15 48% 4 29% 13 54% 4 18% 3 12% 2 25% 6 29% 47 32% 機 械 技 師 9 29% 7 50% 12 50% 13 59% 13 50% 3 38% 7 33% 64 44% 電 機 技 師 11 35% 7 50% 12 50% 14 64% 8 31% 3 38% 8 38% 63 43% 土 木 技 師 10 32% 7 50% 12 50% 18 82% 15 58% 3 38% 6 29% 71 49% 建 築 師 3 10% 3 21% 12 50% 3 14% 4 15% 2 25% 3 14% 30 21% 化 工 技 師 13 42% 6 43% 13 54% 16 73% 14 54% 2 25% 9 43% 73 50%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6 19% 7 50% 13 54% 11 50% 11 42% 7 88% 2 10% 57 39% 資 格 10. 甲 級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18 58% 5 36% 22 92% 10 45% 14 54% 6 75% 8 38% 83 57% 理 師 11. 乙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8 26% 1 7% 7 29% 4 18% 5 19% 6 75% 2 10% 33 23% 理 技 術 士 12. other 3 10% 1 7% 2 8% 2 9% 1 4% 1 13% 0 0% 10 7% 問 卷 內 容 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取 得 相 關 技 師 執 照 資 格, 可 優 先 執 行 的 服 務 項 目 為 何,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取 得 相 關 技 師 執 照 資 格 後 可 優 先 執 行 的 服 務 項 目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108

119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前 八 項 目 為 :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n=122) 作 業 環 境 標 準 測 定 (n=91) 暴 露 危 害 評 估 (n=82) 通 風 工 程 改 善 (n=82)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n=75) 安 全 衛 生 系 統 驗 證 (n=76) 工 業 通 風 測 定 (n=73) 化 工 製 程 改 善 (n=68), 詳 如 表 44 表 44 專 家 對 取 得 相 關 技 師 執 照 資 格 後 可 優 先 執 行 的 服 務 項 目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取 得 相 關 技 師 執 照 資 格 後 可 優 先 執 行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的 服 務 項 目 (n=31) (n=14) (n=23) (n=22) (n=27) (n=6) (n=21) (n=144)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26 84% 11 79% 19 83% 16 73% 24 89% 6 100% 20 95% % 暴 露 危 害 評 估 21 68% 6 43% 12 52% 14 64% 13 48% 2 33% 14 67% 82 57%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23 74% 5 36% 14 61% 9 41% 10 37% 2 33% 12 57% 75 52% 作 業 環 境 標 準 測 定 26 84% 9 64% 11 48% 11 50% 15 56% 5 83% 14 67% 91 63% 作 業 環 境 標 準 與 分 析 檢 驗 15 48% 5 36% 3 13% 6 27% 7 26% 4 67% 5 24% 45 31% 工 業 通 風 測 定 22 71% 8 57% 9 39% 11 50% 10 37% 0 0% 13 62% 73 51% 呼 吸 防 護 測 定 13 42% 3 21% 5 22% 5 23% 4 15% 1 17% 1 5% 32 22% 皮 膚 暴 露 測 定 6 19% 0 0% 1 4% 1 5% 1 4% 0 0% 0 0% 9 6% 機 械 型 式 檢 定 4 13% 2 14% 9 39% 2 9% 10 37% 1 17% 3 14% 31 22% 安 全 衛 生 系 統 驗 證 23 74% 7 50% 8 35% 7 32% 15 56% 4 67% 12 57% 76 53% 個 人 防 護 具 控 制 18 58% 5 36% 10 43% 8 36% 8 30% 2 33% 7 33% 58 40% 機 械 工 程 改 善 8 26% 9 64% 11 48% 8 36% 15 56% 0 0% 9 43% 60 42% 化 工 製 程 改 善 13 42% 6 43% 13 57% 9 41% 17 63% 0 0% 10 48% 68 47% 電 機 工 程 改 善 7 23% 5 36% 11 48% 8 36% 10 37% 1 17% 3 14% 45 31% 營 建 工 程 改 善 10 32% 7 50% 13 57% 12 55% 16 59% 1 17% 6 29% 65 45% 通 風 工 程 改 善 23 74% 10 71% 11 48% 11 50% 12 44% 2 33% 13 62% 82 57% 甲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測 ( 石 油 裂 解 反 應 之 工 作 場 所 ) 12 39% 10 71% 11 48% 6 27% 11 41% 2 33% 12 57% 64 44% 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測 ( 農 藥 合 成 火 藥 製 造 工 廠 ) 10 32% 7 50% 9 39% 3 14% 9 33% 2 33% 9 43% 49 34% 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測 ( 蒸 汽 鍋 爐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 7 23% 8 57% 10 43% 2 9% 12 44% 2 33% 12 57% 53 37%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測 ( 特 定 項 目 之 營 造 工 程 ) 5 16% 6 43% 9 39% 5 23% 10 37% 2 33% 9 43% 46 32% other 0 0% 0 0% 1 4% 2 9% 1 4% 0 0% 1 5% 5 3% 問 卷 內 容 中 曾 擔 任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但 各 選 項 之 p-value 皆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曾 擔 任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但 卻 並 沒 有 著 重 在 特 定 選 項 中, 其 中 學 術 單 位 與 勞 動 檢 查 單 位 之 專 家 表 示 贊 同 的 比 率 偏 高, 而 技 師 團 體 則 是 多 數 表 是 否 定, 詳 如 表

120 表 45 專 家 對 曾 擔 任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可 行 性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2) (n=27) (n=8) (n=21) (n=147) ** 是 21 68% 5 36% 13 54% 12 55% 19 70% 4 50% 2 10% 76 52% 否 10 32% 9 64% 11 46% 10 45% 8 30% 4 50% 19 90% 71 48% 問 卷 內 容 中 曾 擔 任 勞 動 檢 查 員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但 各 選 項 之 p-value 皆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曾 擔 任 勞 動 檢 查 員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但 卻 並 沒 有 著 重 在 特 定 選 項 中, 其 中 勞 動 檢 查 單 位 之 專 家 表 示 贊 同 的 比 率 相 較 其 他 群 組 更 高, 而 技 師 團 體 則 是 唯 一 表 是 否 定 較 高 的 群 組, 詳 如 表 46 表 46 專 家 對 曾 擔 任 勞 動 檢 查 員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可 行 性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1) (n=27) (n=8) (n=21) (n=146) * 是 23 74% 9 64% 16 67% 16 76% 24 89% 4 50% 8 38% % 否 8 26% 5 36% 8 33% 5 24% 3 11% 4 50% 13 62% 46 32% 問 卷 內 容 中 具 有 國 外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認 證 資 格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有 國 外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認 證 資 格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是 (n=90), 詳 如 表 47 表 47 專 家 對 有 國 外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認 證 資 格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可 行 性 (n=31) (n=14) (n=24) (n=22) (n=27) (n=8) (n=20) (n=146) 是 21 68% 10 71% 17 71% 14 64% 15 56% 3 38% 10 50% 90 62% 否 10 32% 4 29% 7 29% 8 36% 12 44% 5 63% 10 50% 56 38% 問 卷 內 容 中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訓 練 至 少 應 為 幾 天,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110

121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所 需 天 數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3~5 天 (n=58), 詳 如 表 48 表 48 專 家 對 顧 問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所 需 天 數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所 需 天 數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1) (n=27) (n=8) (n=21) (n=146) 天 ( 含 ) 以 下 2 6% 1 7% 1 4% 1 5% 0 0% 0 0% 3 14% 8 5% ~3 天 ( 含 ) 3 10% 2 14% 4 17% 4 19% 3 11% 1 13% 5 24% 22 15% ~5 天 ( 含 ) 13 42% 5 36% 9 38% 5 24% 10 37% 5 63% 11 52% 58 40% ~10 天 ( 含 ) 8 26% 4 29% 6 25% 6 29% 5 19% 0 0% 1 5% 30 21% 天 以 上 5 16% 2 14% 4 17% 5 24% 9 33% 2 25% 1 5% 28 19% 問 卷 內 容 中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定 期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專 業 訓 練 回 訓, 訓 練 至 少 應 為 幾 小 時,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定 期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專 業 訓 練 回 訓 所 需 時 數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3~6 小 時 (n=58), 詳 如 表 49 表 49 專 家 對 顧 問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定 期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專 業 訓 練 回 訓 所 需 時 數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專 業 訓 練 定 期 回 訓 所 需 時 間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2) (n=27) (n=8) (n=21) (n=147) 小 時 ( 含 ) 以 下 0 0% 0 0% 1 4% 0 0% 1 4% 0 0% 3 14% 5 3% 小 時 ( 含 ) 12 39% 7 50% 8 33% 4 18% 12 44% 4 50% 11 52% 58 39% 小 時 ( 含 ) 12 39% 4 29% 13 54% 10 45% 7 26% 1 13% 5 24% 52 35% 小 時 以 上 7 23% 3 21% 2 8% 8 36% 7 26% 3 38% 2 10% 32 22% 問 卷 內 容 中 為 提 升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品 質, 何 種 管 理 方 式 最 有 效,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提 升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品 質 最 有 效 地 管 理 方 式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政 府 定 期 抽 查 (n=46) 加 強 在 職 專 業 訓 練 (n=39), 詳 如 表

122 表 50 專 家 對 提 升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品 質 最 有 效 地 管 理 方 式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最 有 效 地 管 理 方 式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2) (n=21) (n=27) (n=8) (n=21) (n=144) 政 府 定 期 抽 查 11 35% 4 29% 10 45% 9 43% 7 26% 3 38% 2 10% 46 32% 企 業 單 位 自 行 申 訴 1 3% 0 0% 2 9% 1 5% 1 4% 1 13% 4 19% 10 7% 加 強 在 職 專 業 訓 練 11 35% 5 36% 5 23% 3 14% 6 22% 3 38% 6 29% 39 27% 加 強 工 程 倫 理 訓 練 0 0% 1 7% 1 5% 1 5% 0 0% 0 0% 3 14% 6 4% 充 實 服 務 設 備 1 3% 0 0% 0 0% 0 0% 2 7% 0 0% 0 0% 3 2% 政 府 公 開 表 揚 獎 勵 2 6% 2 14% 3 14% 1 5% 2 7% 0 0% 2 10% 12 8% 針 對 逾 越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進 行 處 分 5 16% 2 14% 1 5% 6 29% 9 33% 1 13% 4 19% 28 19% 問 卷 內 容 中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遵 守 顧 問 機 構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項 目 為 何,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1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遵 守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且 該 議 題 共 識 程 度 較 高,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不 得 洩 漏 因 執 行 業 務 獲 知 之 祕 密 (n=110) 應 依 服 務 契 約 內 容 服 務 (n=108) 不 得 在 有 關 服 務 文 件 上 為 虛 偽 之 記 載 (n=100) 不 得 未 親 自 執 行 服 務 或 逾 越 服 務 資 格 範 圍 從 事 服 務 (n=95), 詳 如 表 51 表 51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遵 守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遵 守 核 定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服 務 範 圍 (n=31) (n=14) (n=24) (n=22) (n=27) (n=7) (n=21) (n=146) 應 依 服 務 契 約 內 容 服 務 26 84% 10 71% 17 71% 16 73% 19 70% 5 71% 15 71% % 不 得 在 未 受 雇 於 服 務 機 構 17 55% 8 57% 8 33% 7 32% 11 41% 4 57% 12 57% 67 46% 情 況 下 擅 自 執 行 服 務 3. 不 得 未 親 自 執 行 服 務 或 逾 29 94% 7 50% 13 54% 13 59% 15 56% 3 43% 15 71% 95 65% 越 服 務 資 格 範 圍 從 事 服 務 4. 不 得 虛 偽 或 誇 大 宣 傳 以 招 18 58% 7 50% 15 63% 12 55% 21 78% 3 43% 9 43% 85 58% 攬 業 務 5. 不 得 洩 漏 因 執 行 業 務 獲 知 22 71% % 19 79% 17 77% 20 74% 3 43% 15 71% % 之 祕 密 6. 不 得 雇 用 未 具 資 格 人 員 進 12 39% 8 57% 16 67% 14 64% 15 56% 5 71% 14 67% 84 58% 行 服 務 7. 不 得 在 有 關 服 務 文 件 上 為 20 65% 9 64% 20 83% 19 86% 18 67% 2 29% 12 57% % 虛 偽 之 記 載 8. 不 得 拒 絕 規 避 業 務 檢 查 9 29% 3 21% 8 33% 7 32% 5 19% 1 14% 4 19% 37 25% 或 經 檢 查 不 合 規 定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逾 期 未 改 善 9. 不 得 擅 自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0 0% 1 7% 0 0% 1 5% 0 0% 0 0% 1 5% 3 2% other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5% 1 1%

123 問 卷 內 容 中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違 反 逾 越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應 該 接 受 何 種 處 分 最 有 效,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違 反 逾 越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應 該 接 受 何 種 處 分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撤 銷 顧 問 服 務 許 可 (n=128) 行 政 罰 緩 (n=79), 詳 如 表 52 表 52 專 家 對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違 反 逾 越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應 該 接 受 何 種 處 分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違 反 逾 越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應 該 接 受 何 種 處 分 (n=31) (n=14) (n=24) (n=22) (n=27) (n=8) (n=21) (n=147) 刑 事 處 分 8 26% 1 7% 8 33% 6 27% 6 22% 0 0% 2 10% 31 21% 民 事 賠 償 6 19% 2 14% 7 29% 2 9% 4 15% 0 0% 3 14% 24 16% 行 政 罰 鍰 20 65% 10 71% 8 33% 13 59% 14 52% 3 38% 11 52% 79 54% 撤 銷 顧 問 服 務 許 可 27 87% 12 86% 21 88% 20 91% 24 89% 8 100% 16 76% % other 1 3% 0 0% 1 4% 0 0% 1 4% 2 25% 4 19% 9 6% 問 卷 內 容 中 企 業 接 受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的 經 費 來 源 何 者 較 適 宜,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企 業 接 受 顧 問 服 務 之 經 費 來 源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動 用 勞 保 局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或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基 金 (n=91) 由 企 業 結 合 保 險 公 司 籌 組 保 險 制 度 (n=85) 受 顧 問 服 務 企 業 對 於 顧 問 輔 導 費 用 自 行 支 出 (n=89)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輔 導 單 位 ) 對 於 輔 導 案 之 經 費 支 出 規 劃 (n=69), 詳 如 表 53 問 卷 內 容 中 企 業 若 需 自 行 負 擔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費 用,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費 用 應 如 何 辦 理 較 適 宜,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政 府 補 助 企 業 顧 問 諮 詢 費 用 比 例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企 業 負 擔 一 半 政 府 補 助 一 半 (n=50), 詳 如 表 54; 另 外 也 數 位 專 家 表 示 應 該 依 企 業 規 模 大 小 決 定 補 助 比 率 113

124 表 53 專 家 對 企 業 接 受 顧 問 服 務 之 經 費 來 源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企 業 接 受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的 經 費 來 源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2) (n=27) (n=7) (n=21) (n=146) 中 央 政 府 編 列 之 預 算 委 託 辦 理 11 35% 4 29% 16 67% 6 27% 8 30% 3 43% 10 48% 58 40% 中 央 政 府 對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的 預 算 規 劃 12 39% 7 50% 13 54% 5 23% 8 30% 2 29% 9 43% 56 38% 中 央 政 府 經 費 直 接 籌 辦 基 金 或 由 企 業 17 55% 5 36% 8 33% 7 32% 10 37% 3 43% 6 29% 56 38% 成 立 互 助 型 基 金 4. 動 用 勞 保 局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或 職 業 災 害 25 81% 10 71% 10 42% 11 50% 23 85% 2 29% 10 48% 91 62% 勞 工 保 護 基 金 5. 由 企 業 結 合 保 險 公 司 籌 組 保 險 制 度 25 81% 8 57% 14 58% 16 73% 14 52% 0 0% 8 38% 85 58%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輔 導 單 位 ) 對 於 輔 12 39% 6 43% 17 71% 10 45% 13 48% 2 29% 9 43% 69 47% 導 案 之 經 費 支 出 規 劃 7. 受 顧 問 服 務 企 業 對 於 顧 問 輔 導 費 用 自 18 58% 10 71% 9 38% 18 82% 20 74% 3 43% 11 52% 89 61% 行 支 出 8.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罰 鍰 收 入 11 35% 2 14% 13 54% 6 27% 11 41% 0 0% 8 38% 51 35% 職 業 災 害 基 金 支 出 19 61% 3 21% 9 38% 8 36% 16 59% 1 14% 8 38% 64 44% other 1 3% 0 0% 0 0% 1 5% 1 4% 0 0% 2 10% 5 3% 表 54 專 家 對 政 府 補 助 企 業 顧 問 諮 詢 費 用 比 例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補 助 費 用 比 例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2) (n=27) (n=7) (n=21) (n=146) 企 業 全 額 負 擔 6 19% 2 14% 4 17% 4 18% 7 26% 3 43% 5 24% 31 21% 企 業 負 擔 多 數 政 府 補 助 少 數 12 39% 5 36% 2 8% 6 27% 9 33% 0 0% 3 14% 37 25% 企 業 負 擔 一 半 政 府 補 助 一 半 9 29% 7 50% 12 50% 6 27% 6 22% 3 43% 7 33% 50 34% 企 業 負 擔 少 數 政 府 補 助 多 數 2 6% 0 0% 3 13% 1 5% 2 7% 0 0% 3 14% 11 8%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1 3% 0 0% 1 4% 0 0% 1 4% 1 14% 1 5% 5 3% other 1 3% 0 0% 2 8% 5 23% 2 7% 0 0% 2 10% 12 8% 問 卷 內 容 中 政 府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顧 問 服 務 相 關 補 助 費 用 應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為 何,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政 府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顧 問 服 務 相 關 補 助 費 用 應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普 遍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 安 全 裝 置 或 相 關 機 器 設 置 (n=119) 防 墜 繫 穩 裝 置 工 作 安 全 梯 (n=91) 機 電 安 全 裝 置 (n=91) 教 育 訓 練 (n=88), 詳 如 表 55 問 卷 內 容 中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已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可 暫 緩 檢 查 企 業 的 周 期 最 長 期 限 為 何, 該 議 題 之 卡 方 統 計 p-value 值 為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各 選 項 之 p-value 也 未 低 於 0.05(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顯 見 不 同 領 域 之 專 家 對 於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暫 緩 檢 查 企 業 的 最 長 期 限 並 不 存 在 於 顯 著 的 群 組 差 異 性, 而 較 偏 向 以 個 人 專 長 和 重 視 的 項 目 做 選 擇, 而 其 中 最 受 到 多 數 人 認 同 的 項 目 為 :6 個 月 ~1 年 (n=57), 詳 如 表

125 表 55 專 家 對 政 府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顧 問 服 務 相 關 補 助 費 用 應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p-value 政 府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顧 問 服 務 相 關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補 助 費 用 應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n=31) (n=14) (n=24) (n=22) (n=27) (n=7) (n=21) (n=146) 安 全 裝 置 或 相 關 機 器 設 置 23 74% 11 79% 21 88% 21 95% 24 89% 4 57% 15 71% % 機 電 安 全 裝 置 21 68% 7 50% 17 71% 14 64% 17 63% 3 43% 12 57% 91 62% 防 墜 繫 穩 裝 置 工 作 安 全 梯 17 55% 9 64% 18 75% 15 68% 18 67% 2 29% 12 57% 91 62% 房 屋 維 修 安 全 1 3% 1 7% 2 8% 6 27% 4 15% 0 0% 0 0% 14 10% 個 人 防 護 具 16 52% 6 43% 15 63% 9 41% 17 63% 2 29% 8 38% 73 50% 教 育 訓 練 23 74% 9 64% 12 50% 9 41% 18 67% 4 57% 13 62% 88 60% 醫 療 保 健 8 26% 1 7% 3 13% 4 18% 3 11% 1 14% 4 19% 24 16% other 4 13% 0 0% 1 4% 2 9% 0 0% 0 0% 2 10% 9 6% 表 56 專 家 對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暫 緩 檢 查 企 業 的 最 長 期 限 看 法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 卡 方 檢 定 ) 暫 緩 檢 查 企 業 的 周 期 最 長 期 限 X1 X2 X3 X4 X5 X6 X7 總 和 χ2 P-value p-value (n=31) (n=14) (n=24) (n=21) (n=27) (n=7) (n=21) (n=145) 個 月 ( 含 ) 以 下 1 3% 0 0% 1 4% 1 5% 1 4% 0 0% 0 0% 4 3% 個 月 -6 個 月 ( 含 ) 4 13% 5 36% 3 13% 4 19% 10 37% 3 43% 2 10% 31 21% 個 月 -1 年 ( 含 ) 13 42% 4 29% 12 50% 10 48% 10 37% 2 29% 6 29% 57 39% 年 ( 含 ) 10 32% 5 36% 5 21% 3 14% 2 7% 0 0% 4 19% 29 20% 年 ( 含 ) 0 0% 0 0% 0 0% 1 5% 1 4% 1 14% 2 10% 5 3% 年 ( 含 ) 以 上 0 0% 0 0% 0 0% 0 0% 1 4% 0 0% 0 0% 1 1% 無 緩 衝 期 限 3 10% 0 0% 3 13% 2 10% 2 7% 1 14% 7 33% 18 12% 三 態 度 量 表 問 卷 資 料 分 析 ( 一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功 能 有 關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功 能 共 有 14 項 議 題, 其 中 全 體 專 家 之 平 均 態 度 多 數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態 度 平 均 為 3~4 之 間,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相 關 之 議 題 皆 表 示 贊 同 的 態 度, 其 中 大 企 業 可 自 行 聯 合 成 立 組 織 委 由 專 業 顧 問 代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選 項 之 重 要 性 態 度 平 均 為 2.98,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該 議 題 皆 表 示 不 贊 同 的 態 度, 詳 如 表 57 與 圖 23 另 外 表 為 不 同 群 組 專 家 態 度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其 中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皆 有 幾 項 議 題 p-value 皆 低 於 0.05(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第 一 項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 重 要 性 ), 其 中 學 術 單 位 專 家 對 此 贊 同 度 較 高, 115

126 而 工 會 ( 公 會 ) 團 體 則 相 較 其 他 群 組 為 低 ; 第 二 項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 重 要 性 ), 其 中 惟 有 工 會 ( 公 會 ) 團 體 對 此 表 示 不 贊 同 ; 第 三 項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提 升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意 識 ( 可 行 性 ), 其 中 學 術 單 位 與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專 家 對 此 表 示 非 常 贊 同, 而 其 他 群 組 雖 都 也 是 贊 同 但 相 較 為 低 ; 第 四 項 大 企 業 可 自 行 聯 合 成 立 組 織 委 由 專 業 顧 問 代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可 行 性 ), 其 中 學 術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全 國 公 會 ( 工 會 ) 團 體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等 4 個 群 組 之 專 家 對 此 表 示 贊 同, 但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等 3 個 群 組 之 專 家 對 此 則 表 示 不 贊 同 ; 第 五 項 政 府 可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代 行 部 分 企 業 之 勞 動 檢 查 (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 其 中 學 術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事 業 單 位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等 四 個 群 組 之 專 家 對 此 表 示 贊 同, 但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全 國 公 會 ( 工 會 ) 團 體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等 3 個 群 組 之 專 家 對 此 則 表 示 不 贊 同 ; 第 六 項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能 有 效 改 善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 其 中 技 師 團 體 專 家 對 此 表 示 非 常 贊 同, 而 其 他 群 組 雖 都 也 是 贊 同 但 相 較 為 低 ( 二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管 理 有 關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管 理 共 有 18 項 議 題, 其 中 全 體 專 家 之 平 均 態 度, 多 數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態 度 平 均 為 3~4 之 間,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相 關 之 議 題 皆 表 示 贊 同 的 態 度, 其 中 政 府 應 建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與 服 務 項 目 之 查 詢 登 錄 網 路 平 台,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加 強 顧 問 人 員 的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以 助 於 提 升 素 質,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在 執 行 服 務 時, 因 故 意 或 疏 忽 違 反 民 刑 法 規 定, 導 致 顧 客 發 生 損 害, 應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上 述 四 項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態 度 平 均 皆 高 於 4,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該 議 題 皆 表 示 高 度 贊 同 的 態 度 ; 此 外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管 理 選 項 之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態 度 平 均 皆 低 於 3,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該 議 題 皆 表 示 不 贊 同 的 態 度, 詳 如 表 與 圖

127 表 57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表 議 題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N Mode Avg. SD N Mode Avg. SD 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2 您 認 為 依 靠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3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工 健 康 品 質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企 業 安 全 文 化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改 善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建 立 企 業 友 善 職 場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促 進 企 業 競 爭 力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提 升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意 識 1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具 備 專 業 與 倫 理 特 性 11 您 認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可 由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長 期 協 助 來 代 替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2 您 認 為 大 企 業 可 自 行 聯 合 成 立 組 織 委 由 專 業 顧 問 代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3 您 認 為 政 府 可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代 行 部 分 企 業 之 勞 動 檢 查 14 您 認 為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能 有 效 改 善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圖 23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雷 達 圖

128 表 58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重 要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1(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議 題 X1(n=31) X2(n=14) X3(n=24) X4(n=22) X5(n=27) X6(n=8) X7(n=21)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p-value P-value 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0.05 災 害 發 生 率 2 您 認 為 依 靠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3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工 健 康 品 質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企 業 安 全 文 化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改 善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建 立 企 業 友 善 職 場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促 進 企 業 競 爭 力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提 升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意 識 1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具 備 專 業 與 倫 理 特 性 11 您 認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可 由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長 期 協 助 來 代 替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2 您 認 為 大 企 業 可 自 行 聯 合 成 立 組 織 委 由 專 業 *0.05 顧 問 代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3 您 認 為 政 府 可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代 行 部 *0.034 分 企 業 之 勞 動 檢 查 14 您 認 為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能 有 效 改 善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0.000 表 59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可 行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2(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議 題 X1(n=31) X2(n=14) X3(n=24) X4(n=22) X5(n=27) X6(n=8) X7(n=21) p-value P-value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2 您 認 為 依 靠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3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工 健 康 品 質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企 業 安 全 文 化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改 善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建 立 企 業 友 善 職 場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促 進 企 業 競 爭 力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提 升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0.028 衛 生 意 識 1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具 備 專 業 與 倫 理 特 性 11 您 認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可 由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長 期 協 助 來 代 替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2 您 認 為 大 企 業 可 自 行 聯 合 成 立 組 織 委 由 專 業 顧 問 代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3 您 認 為 政 府 可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代 行 部 *0.022 分 企 業 之 勞 動 檢 查 14 您 認 為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能 有 效 改 善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

129 議 題 15 您 認 為 台 灣 應 訂 定 專 門 法 令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1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管 理 1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管 理 18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建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與 服 務 項 目 之 查 詢 登 錄 網 路 平 台 19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介 入 制 定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業 務 規 範 收 費 標 準 2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企 業 內 容 僅 通 知 企 業 自 行 改 善 即 可, 不 必 向 中 央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2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巡 視, 需 於 事 前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確 切 日 期, 以 方 便 主 管 機 關 做 必 要 之 抽 查 22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已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應 暫 緩 檢 查 該 企 業 表 60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表 -2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N Mode Avg. SD N Mode Avg. SD 圖 24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雷 達 圖

130 表 61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表 -3 議 題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N Mode Avg. SD N Mode Avg. SD 23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機 械 設 備 等 工 程 設 施 24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25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2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企 業 時 所 使 用 的 機 械 設 備 需 要 經 過 特 定 的 認 證 2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優 先 取 得 技 師 執 照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28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優 先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29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加 強 顧 問 人 員 的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3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以 助 於 提 升 素 質 3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在 執 行 服 務 時, 因 故 意 或 疏 忽 違 反 民 刑 法 規 定, 導 致 顧 客 發 生 損 害, 應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32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加 入 強 制 責 任 保 險, 將 有 效 保 障 企 業 獲 得 損 害 賠 償 圖 25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雷 達 圖

131 另 外 表 為 不 同 群 組 專 家 態 度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其 中 重 要 性 全 部 議 題 p-value 皆 高 於 0.05( 無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而 可 行 性 有 幾 項 議 題 p-value 皆 低 於 0.05(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第 一 項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巡 視, 需 於 事 前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確 切 日 期, 以 方 便 主 管 機 關 做 必 要 之 抽 查 ( 可 行 性 ), 其 中 學 術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全 國 公 會 ( 工 會 ) 團 體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等 5 個 群 組 之 專 家 對 此 表 示 贊 同, 但 事 業 單 位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等 2 個 群 組 之 專 家 對 此 則 表 示 不 贊 同 ; 第 二 項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機 械 設 備 等 工 程 設 施 ( 可 行 性 ), 其 中 事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專 家 對 此 表 示 非 常 贊 同, 而 其 他 群 組 雖 都 也 是 贊 同 但 相 較 為 低 表 62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重 要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1(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議 題 15 您 認 為 台 灣 應 訂 定 專 門 法 令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1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管 理 1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管 理 18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建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與 服 務 項 目 之 查 詢 登 錄 網 路 平 台 19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介 入 制 定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業 務 規 範 收 費 標 準 2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企 業 內 容 僅 通 知 企 業 自 行 改 善 即 可, 不 必 向 中 央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2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巡 視, 需 於 事 前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確 切 日 期, 以 方 便 主 管 機 關 做 必 要 之 抽 查 22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已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應 暫 緩 檢 查 該 企 業 X1(n=31) X2(n=14) X3(n=24) X4(n=22) X5(n=27) X6(n=8) X7(n=21) p-value P-value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132 表 63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重 要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2(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議 題 23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機 械 設 備 等 工 程 設 施 24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25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2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企 業 時 所 使 用 的 機 械 設 備 需 要 經 過 特 定 的 認 證 2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優 先 取 得 技 師 執 照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28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優 先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29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加 強 顧 問 人 員 的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3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以 助 於 提 升 素 質 3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在 執 行 服 務 時, 因 故 意 或 疏 忽 違 反 民 刑 法 規 定, 導 致 顧 客 發 生 損 害, 應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32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加 入 強 制 責 任 保 險, 將 有 效 保 障 企 業 獲 得 損 害 賠 償 X1(n=31) X2(n=14) X3(n=24) X4(n=22) X5(n=27) X6(n=8) X7(n=21)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p-value P-value 表 64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可 行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3(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議 題 X1(n=31) X2(n=14) X3(n=24) X4(n=22) X5(n=27) X6(n=8) X7(n=21) p-value P-value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15 您 認 為 台 灣 應 訂 定 專 門 法 令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1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管 理 1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管 理 18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建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與 服 務 項 目 之 查 詢 登 錄 網 路 平 台 19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介 入 制 定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業 務 規 範 收 費 標 準 2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企 業 內 容 僅 通 知 企 業 自 行 改 善 即 可, 不 必 向 中 央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2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現 場 *0.025 安 全 衛 生 巡 視, 需 於 事 前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確 切 日 期, 以 方 便 主 管 機 關 做 必 要 之 抽 查 22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已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應 暫 緩 檢 查 該 企 業

133 表 65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可 行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4(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議 題 X1(n=31) X2(n=14) X3(n=24) X4(n=22) X5(n=27) X6(n=8) X7(n=21)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p-value P-value 23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0.009 企 業 之 機 械 設 備 等 工 程 設 施 24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25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2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企 業 時 所 使 用 的 機 械 設 備 需 要 經 過 特 定 的 認 證 2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優 先 取 得 技 師 執 照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28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優 先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29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加 強 顧 問 人 員 的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3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以 助 於 提 升 素 質 3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在 執 行 服 務 時, 因 故 意 或 疏 忽 違 反 民 刑 法 規 定, 導 致 顧 客 發 生 損 害, 應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32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加 入 強 制 責 任 保 險, 將 有 效 保 障 企 業 獲 得 損 害 賠 償 ( 三 ) 我 國 未 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制 度 之 規 劃 方 向 有 關 我 國 未 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制 度 之 規 劃 方 向 共 有 11 項 議 題, 其 中 全 體 專 家 之 平 均 態 度, 多 數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態 度 平 均 為 3~4 之 間,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相 關 之 議 題 皆 表 示 贊 同 的 態 度, 其 中 顧 問 人 員 沒 有 定 期 接 受 回 訓 則 認 證 資 格 將 失 效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態 度 平 均 皆 高 於 4,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該 議 題 皆 表 示 高 度 贊 同 的 態 度 ; 此 外 縣 市 政 府 依 任 務 編 組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由 縣 市 政 府 聯 合 學 術 機 構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上 述 2 選 項 之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態 度 平 均 皆 低 於 3,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該 議 題 皆 表 示 不 贊 同 的 態 度, 詳 如 表 66 與 圖

134 表 66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表 -4 議 題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N Mode Avg. SD N Mode Avg. SD 3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運 用 職 災 基 金 成 立 一 個 財 團 法 人 來 運 作 34 在 現 有 的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下 直 接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5 縣 市 政 府 依 任 務 編 組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由 企 業 自 組 防 災 聯 盟 結 合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7 政 府 編 列 行 政 預 算 委 託 民 間 組 織 辦 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8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輔 導 民 間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39 由 政 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40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工 業 局 等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41 由 縣 市 政 府 聯 合 學 術 機 構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如 果 顧 問 人 員 沒 有 定 期 接 受 回 訓 則 認 證 資 格 將 失 效 圖 26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描 述 統 計 雷 達 圖

135 另 外 表 為 不 同 群 組 專 家 態 度 之 差 異 分 析 表, 其 中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皆 有 幾 項 議 題 p-value 皆 低 於 0.05( 有 達 統 計 顯 著 差 異 ): 第 一 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運 用 職 災 基 金 成 立 一 個 財 團 法 人 來 運 作 (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 其 中 工 會 ( 公 會 ) 團 體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專 家 對 此 則 表 示 不 贊 同 ; 第 二 項 政 府 編 列 行 政 預 算 委 託 民 間 組 織 辦 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 可 行 性 ), 其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工 會 ( 公 會 ) 團 體 對 此 則 表 示 不 贊 同, 而 其 餘 群 組 皆 表 示 贊 同 ; 第 三 項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工 業 局 等 )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 可 行 性 ), 其 中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等 四 個 群 組 之 專 家 對 此 則 表 示 贊 同, 但 學 術 單 位 全 國 公 會 ( 工 會 ) 團 體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對 此 則 表 示 不 贊 同 ; 第 四 項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 其 中 學 術 單 位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專 家 對 此 表 示 非 常 贊 同, 而 其 他 群 組 雖 都 也 是 贊 同 但 相 較 為 低 表 67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重 要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4(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議 題 X1(n=31) X2(n=14) X3(n=24) X4(n=22) X5(n=27) X6(n=8) X7(n=21) p-value P-value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3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運 用 職 災 基 金 成 立 一 個 財 團 法 *0.003 人 來 運 作 34 在 現 有 的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下 直 接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5 縣 市 政 府 依 任 務 編 組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由 企 業 自 組 防 災 聯 盟 結 合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7 政 府 編 列 行 政 預 算 委 託 民 間 組 織 辦 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8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輔 導 民 間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39 由 政 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40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工 業 局 等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41 由 縣 市 政 府 聯 合 學 術 機 構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 如 果 顧 問 人 員 沒 有 定 期 接 受 回 訓 則 認 證 資 格 將 失 效

136 表 68 專 家 態 度 量 表 之 可 行 性 差 異 分 析 表 -4(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議 題 X1(n=31) X2(n=14) X3(n=24) X4(n=22) X5(n=27) X6(n=8) X7(n=21)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Avg. SD p-value P-value 3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運 用 職 災 基 金 成 立 一 個 財 團 法 *0.003 人 來 運 作 34 在 現 有 的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下 直 接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5 縣 市 政 府 依 任 務 編 組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由 企 業 自 組 防 災 聯 盟 結 合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7 政 府 編 列 行 政 預 算 委 託 民 間 組 織 辦 理 顧 問 服 *0.042 務 諮 詢 38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輔 導 民 間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39 由 政 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40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工 業 *0.031 局 等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41 由 縣 市 政 府 聯 合 學 術 機 構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 如 果 顧 問 人 員 沒 有 定 期 接 受 回 訓 則 認 證 資 格 將 失 效

137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本 著 取 之 於 民 用 之 於 民 之 觀 念, 經 營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政 策 之 活 潑 化, 採 取 較 有 利 之 興 利 作 為, 提 昇 我 國 普 遍 性 之 工 安 水 準, 健 全 事 業 單 位 管 理 體 質 與 擴 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產 業 之 規 模 由 雇 主 配 合 改 善 之 投 入, 提 高 就 業 機 會 ; 另 一 方 面 謹 慎 規 劃 防 弊 措 施, 慎 防 利 益 勾 結 之 弊 端 再 度 的 發 生 [66] 在 美 英 日 韓 四 個 國 家 的 比 較 上, 以 日 本 在 1972 年 對 規 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立 法 為 最 早, 在 制 度 上 也 較 為 健 全, 顧 問 有 八 千 餘 名 但 是 接 受 委 託 實 際 進 行 服 務 的 人 數 佔 總 人 數 約 兩 成 餘, 且 多 年 來 業 務 量 並 沒 有 成 長 的 現 象 該 制 度 所 規 範 的 主 要 對 象 為 顧 問 個 人, 並 非 針 對 服 務 機 構 韓 國 在 1995 年 立 法 採 取 類 似 的 管 理 制 度, 合 格 顧 問 人 數 仍 不 多 美 英 2 國 則 無 針 對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加 以 立 法 規 範, 由 各 專 業 學 會 對 於 會 員 資 格 要 件 等 加 以 規 範 自 行 運 作, 英 國 在 2011 年 建 置 OSHCR 顧 問 登 錄 線 上 查 詢 系 統 雖 然 有 事 業 單 位 透 過 民 間 顧 問 協 助 進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與 管 理 服 務, 在 美 英 日 韓 四 國 每 年 主 要 仍 由 政 府 提 供 經 費, 委 託 相 關 團 體 進 行 全 國 性 特 定 目 標 對 象 的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服 務 業 務 由 本 研 究 回 收 之 147 份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受 訪 專 家 對 於 政 府 應 建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與 服 務 項 目 之 查 詢 登 錄 網 路 平 台,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加 強 顧 問 人 員 的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以 助 於 提 升 素 質,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在 執 行 服 務 時, 因 故 意 或 疏 忽 違 反 民 刑 法 規 定, 導 致 顧 客 發 生 損 害, 應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等, 上 述 四 項 議 題 之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態 度 平 均 皆 高 於 4, 由 此 顯 示 多 數 專 家 對 於 該 議 題 皆 表 示 高 度 贊 同 但 是 對 於 台 灣 應 訂 定 專 門 法 令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看 法, 相 較 而 言 雖 傾 向 贊 同 但 態 度 較 為 保 留 受 訪 者 對 我 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一 般 服 務 範 圍, 其 接 受 程 度 較 高 的 是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事 宜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事 故 調 查 制 度 與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工 業 通 風 改 善 事 宜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環 境 測 定 事 宜 化 工 製 程 安 全 分 析 與 改 善 機 械 安 全 防 護 改 善 輔 導 企 業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設 置 運 作 及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等, 各 相 關 族 群 間 意 見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對 於 服 務 機 構 規 模 為 選 項 中 最 多 的 5 人 以 上 達 成 共 識, 顯 示 專 家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機 構 必 須 127

138 具 備 一 定 人 數 之 規 模 較 好 在 顧 問 機 構 的 效 能 方 面 受 訪 者 對 於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的 看 法 並 未 達 到 共 識, 專 家 學 者 呈 正 向 看 法 高 於 公 ( 工 ) 會 團 體 技 師 雖 為 我 國 經 過 考 試 的 專 業 人 員, 但 其 專 業 能 力 的 被 接 受 程 度 仍 有 分 歧, 因 此 就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此 項, 分 析 結 果 也 呈 現 未 達 共 識 多 數 人 認 同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成 立 認 可 程 序 委 員 會 勞 委 會 之 各 區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或 是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的 認 可 認 證 或 登 錄 最 適 宜, 我 國 技 師 的 主 管 機 關 為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因 此 在 管 理 上 應 該 由 此 2 機 關 加 已 協 調 對 於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由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統 一 管 理 方 式 顯 示 不 贊 同 的 看 法 有 關 我 國 未 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制 度 之 規 劃 方 面,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此 項 結 果 偏 向 贊 同, 但 是 在 重 要 性 與 可 行 性 都 出 現 顯 著 差 異, 技 師 雖 為 我 國 經 過 考 試 的 專 業 人 員, 可 能 其 在 專 業 能 力 的 被 接 受 程 度 上 不 同 團 體 的 看 法 仍 有 分 歧 座 談 與 會 專 家 們 多 數 希 望 政 府 將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業 務 交 由 市 場 機 制 來 決 定, 不 必 過 多 介 入, 短 期 可 建 立 如 英 日 韓 3 國 的 顧 問 登 錄 制 度 來 進 行 柔 性 管 理 至 於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重 點 在 於 提 供 服 務 之 單 位 或 人 員 是 否 具 備 實 作 能 力, 政 府 雖 可 加 以 管 理 以 求 提 升 技 術, 然 政 府 在 介 入 管 理 之 前 仍 應 先 進 行 管 理 能 力 的 評 估 專 業 技 師 為 經 過 國 家 考 試 合 格 的 高 級 人 力, 但 是 技 師 專 業 訓 練 與 考 選 制 度 應 進 行 改 革, 以 求 符 合 國 際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IOHA) 之 國 際 認 證 委 員 會 的 基 本 需 求 項 目, 因 此 顧 問 服 務 公 司 需 有 國 際 化 的 技 術 能 力, 技 師 則 必 須 定 期 加 強 專 業 能 力, 方 能 確 保 一 定 的 服 務 品 質 第 二 節 建 議 本 研 究 依 資 料 蒐 集 成 果 並 歸 納 整 理 專 家 意 見, 對 於 立 法 規 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之 優 缺 點 加 以 評 估, 提 出 建 議 條 列 如 下 : 一 目 前 台 灣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在 市 場 機 制 的 運 作 模 式 下 已 經 存 在 20 餘 年, 相 較 於 早 期 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由 政 府 立 法 納 管 而 形 成 特 許 營 業 的 制 度 128

139 運 作, 以 及 各 業 種 技 術 人 員 互 相 爭 業 務 甚 至 排 斥 他 人, 互 相 檢 舉 等 情 事, 同 時 亦 造 成 事 業 單 位 對 政 府 的 不 滿 等 等 負 面 問 題 與 缺 點 目 前 無 專 門 法 令 規 範 的 市 場 機 制 雖 有 較 難 掌 握 服 務 內 容 與 品 質 的 缺 點, 但 是 優 點 為 運 作 上 比 較 和 諧 二 立 法 規 範 服 務 機 構 後 政 府 期 待 可 以 依 法 加 強 管 理, 對 服 務 人 員 的 資 格 與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等 加 以 要 求 來 提 升 水 準, 雖 可 能 再 提 升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品 質 上 有 某 些 程 度 的 幫 助, 惟 多 數 與 會 座 談 的 專 家 們 對 於 政 府 立 法 後 是 否 可 以 妥 善 管 理 仍 有 疑 慮,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再 多 蒐 集 各 界 對 立 法 的 看 法 三 主 管 機 關 修 法 目 的 主 要 為 了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不 合 法 之 處, 並 培 養 及 發 展 我 國 之 安 全 衛 生 產 業, 此 為 兩 個 不 同 的 技 術 層 次 在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不 合 法 的 部 分, 主 要 仍 為 基 本 管 理 事 項, 建 議 對 此 部 分 服 務 機 構 ( 人 員 ) 的 資 格 以 普 遍 性 為 原 則 來 減 少 壟 斷, 且 建 議 將 各 類 相 關 技 師 納 入, 以 避 免 重 蹈 早 期 由 為 數 不 多 的 顧 問 機 構 特 許 營 業 產 生 問 題 的 覆 轍 日 後 若 修 法 通 過, 則 可 依 各 專 業 項 目 研 議 擬 定 必 須 的 技 能 內 容 後 分 別 列 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條 文 中, 或 是 訂 定 法 規 授 權 專 業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認 證 與 協 助 管 理 四 藉 由 立 法 來 強 化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專 業 性 與 技 術 性 培 養 及 發 展 我 國 之 安 全 衛 生 產 業 方 面, 建 議 規 畫 必 須 使 服 務 機 構 具 備 國 際 競 爭 力, 以 技 術 與 設 備 開 發 為 要 務 因 政 府 機 關 本 身 欠 缺 針 對 各 項 專 業 性 與 技 術 性 加 以 稽 核 與 引 導 提 升 專 業 技 術 的 能 力, 建 議 此 項 業 務 可 委 託 現 有 國 內 外 各 專 業 機 構, 或 法 人 團 體 ( 學 會 ) 加 以 協 助 執 行 或 提 出 建 議, 由 強 化 顧 問 人 員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著 手 提 升 技 術 層 次 五 顧 問 服 務 應 如 何 收 費, 是 否 循 日 本 模 式 由 顧 問 機 構 組 成 的 公 會 訂 定 收 費 建 議 表? 還 是 參 考 我 國 危 險 性 機 械 設 備 代 行 檢 查 制 度 由 政 府 直 接 規 定 收 費 基 準? 甚 至 集 中 管 理, 或 是 交 由 市 場 機 制 主 導 等 等 方 式, 也 必 須 事 先 加 以 考 量, 避 免 日 後 造 成 壟 斷 或 是 削 價 競 爭 等 問 題, 建 議 可 先 由 市 場 機 制 試 行 運 作, 若 發 現 問 題 再 加 以 規 範 的 管 理 方 式 六 在 立 法 上 也 建 議 盡 量 與 勞 動 檢 查 脫 鉤, 雖 然 條 文 草 案 已 明 文 事 業 單 位 可 尋 求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應 教 育 檢 查 員 於 複 查 時 不 應 完 全 以 事 業 單 位 是 否 已 尋 求 服 務 協 助 作 為 是 否 改 善 的 判 斷 依 據, 更 不 應 轉 介 特 定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以 防 止 產 生 弊 端,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負 擔 額 外 費 用, 而 產 生 對 政 府 不 滿 的 問 題 必 須 加 以 考 量 129

140 若 是 由 政 府 直 接 以 計 畫 方 式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執 行 免 費 或 部 分 付 費 服 務 的 方 式, 則 必 須 考 量 經 費 的 來 源 與 使 用 國 家 資 源 的 公 平 性 七 建 議 政 府 初 期 可 先 建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與 其 服 務 項 目 之 查 詢 登 錄 網 路 平 台,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並 對 登 錄 資 格 加 以 要 求, 或 是 委 託 相 關 學 會 審 查 是 否 具 備 專 業 技 能 符 合 登 錄 要 件, 可 藉 此 掌 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服 務 之 機 構 或 人 員 的 狀 況, 並 藉 由 此 平 台 了 解 現 有 機 構 之 服 務 內 容 與 品 質, 若 發 現 問 題 再 修 改 相 關 規 定 強 化 管 理 八 對 於 提 供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的 政 府 機 關 ( 如 勞 委 會 國 營 會 工 業 局 等 ) 公 會 ( 學 會 ) 團 體 大 專 院 校 與 大 型 顧 問 機 構 等, 建 議 原 則 上 不 需 加 以 納 管, 以 免 造 成 避 免 執 行 上 的 困 擾 主 管 機 關 另 可 委 託 上 述 政 府 機 關 以 外 的 團 體 院 校 或 機 構 針 對 其 專 業 項 目 提 供 全 國 事 業 單 位 的 專 業 服 務, 或 是 辦 理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以 提 升 顧 問 人 員 的 專 業 技 術 水 準 與 服 務 品 質 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修 法 朝 向 建 立 專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但 在 實 施 方 式 資 格 條 件 與 制 度 規 劃 上 仍 有 待 尋 求 共 識, 因 一 般 服 務 與 專 業 服 務 在 技 術 層 級 並 不 相 同, 如 同 技 師 可 設 立 技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執 業 與 簽 證 服 務, 或 是 受 雇 於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前 者 為 一 般 技 術 服 務, 後 者 之 專 業 服 務 範 圍 較 廣 層 次 較 高 建 議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上 述 特 質 不 同 將 一 般 服 務 與 專 業 服 務 分 開 加 以 規 畫 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可 參 考 安 全 衛 生 先 進 國 家 之 顧 問 管 理 制 度, 協 調 考 選 部 針 對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的 考 選 制 度 進 行 改 革, 如 採 用 二 階 段 考 試 或 是 以 設 計 案 或 是 服 務 績 效 等 加 強 專 業 技 能 考 核 十 一 建 議 勞 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技 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進 行 橫 向 協 調, 評 估 將 現 有 工 程 會 主 管 的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納 入 提 供 工 程 改 善 等 顧 問 服 務 的 可 行 性, 並 提 供 考 選 部 日 後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應 具 備 之 風 險 評 估 環 境 測 定 生 物 檢 測 安 全 驗 證 工 程 改 善 個 人 防 護 等 安 全 衛 生 控 制 核 心 技 術 層 次,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技 師 之 考 選 制 度 十 二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已 有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與 許 可 登 記 制 度, 所 規 範 技 術 顧 問 內 容 已 涵 蓋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業 務, 建 議 勞 工 委 員 會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相 關 規 定 前, 應 與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進 行 協 調, 以 避 免 產 生 多 頭 管 理 的 問 題, 並 可 採 人 力 資 源 共 享 方 式 進 行 規 劃 勞 委 會 可 設 定 條 件 由 現 有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投 入 工 程 改 善 類 顧 問 服 務, 將 技 師 納 入 從 事 風 險 130

141 評 估 作 業 環 境 評 估 等 顧 問 服 務 範 圍 十 三 目 前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技 師 所 具 備 之 能 力, 與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之 高 階 技 術 顧 問 有 落 差, 除 了 建 議 改 革 技 師 考 試 方 式 外, 可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與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或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共 同 規 劃 技 術 訓 練 課 程, 納 入 風 險 評 估 等 顧 問 服 務 項 目, 以 提 升 技 師 之 專 業 能 力 勞 委 會 宜 訂 定 提 供 專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資 格, 將 現 有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以 及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納 入, 並 規 劃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機 制, 如 專 業 訓 練 定 期 回 訓 實 務 經 驗 等 十 四 建 議 政 府 由 顧 客 端 ( 事 業 單 位 ) 收 集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的 需 求, 或 收 集 國 外 顧 問 服 務 提 供 之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的 項 目 加 以 分 析, 並 選 定 適 合 我 國 發 展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項 目 後, 委 託 具 備 能 力 之 機 構 進 行 技 術 推 廣 與 傳 承, 可 重 點 提 升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的 層 次 並 符 合 事 業 單 位 的 需 求, 以 維 持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顧 問 服 務 的 市 場 十 五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與 研 究 所 每 年 提 供 一 千 餘 名 畢 業 生,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召 開 全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系 課 程 規 畫 座 談 會, 提 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市 場 的 需 求, 並 協 助 學 校 調 整 課 程 規 劃 使 學 生 學 有 所 用, 活 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市 場 131

142 誌 謝 本 計 畫 參 與 人 除 本 所 陳 旺 儀 研 究 員 與 何 雨 芳 助 研 究 員 外, 另 包 括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莊 助 理 教 授 坤 遠 蘇 副 教 授 德 勝 及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戴 前 理 事 長 基 福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蔡 院 長 朋 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傅 處 長 還 然 等 多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先 進, 提 供 寶 貴 經 驗 與 建 議 同 時 感 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洪 專 門 委 員 根 強 勞 工 檢 查 處 葉 簡 任 技 正 美 月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謝 所 長 英 文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周 所 長 登 春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游 所 長 逸 駿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鄒 處 長 子 廉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勞 動 檢 查 劉 科 長 時 穎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于 董 事 長 樹 偉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陳 教 授 志 傑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賈 副 教 授 台 寶 臺 灣 中 油 公 司 蔡 專 員 永 銘 臺 灣 杜 邦 公 司 環 安 部 鄭 經 理 允 豪 友 達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謝 副 理 彩 惠 中 華 民 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陳 理 事 長 明 德 永 祥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陳 技 師 焜 燿 上 銓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賴 技 師 志 青 祐 大 技 術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林 技 師 文 華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黃 副 秘 書 長 奕 孝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陳 處 長 鴻 文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王 副 秘 書 長 承 賓, 於 百 忙 之 中 撥 冗 參 加 座 談 提 供 意 見, 謹 此 敬 表 現 謝 忱 132

143 參 考 文 獻 [1]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C187 Promotional Framework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 (2006), [2]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八 十 卷 第 十 八 期 委 員 會 紀 錄, [3]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八 十 卷 第 三 十 四 期 院 會 紀 錄, [4]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草 案,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行 政 院 審 議 通 過 版 [5] BCSP's Certified Safety Professional, [6] ABIH's Certified Industrial Hygienist, [7] BCSP's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Technologist, [8] BCSP's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Technician, [9] BCSP's Safety Certifications at a Glance, [10] Career Guide to the Safety Profession, [11] BCSP Salary Survey, [12] AIHA Special Interest Group:Consult SIG, [13] 2012 AIHA Consultants Listing, [14] Dennis Francoeur Jr.,2009 Consultant s Survey Completed by the AIHA Consultant s SIG, [15] Insurance Loss Control Association, [16] 林 全 劉 代 洋, 以 產 物 保 險 制 度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之 可 行 性 研 究,1993 [17] Safety Management Group: Insurance Loss Control Assessment Consultant, [18]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U.S. Department of Labor, Consultation program - An OSHA Cooperative Program, [19] 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U.S. Department of Labor, How to Get 133

144 Started with Consultation, [20] ANNUAL ALLIANCE REPORT,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and Board of Certified Safety Professionals (BCSP), the Council on Certification of Health, Environmental and Safety Technologists (CCHEST) and the American Board of Industrial Hygiene (ABIH), port html [21]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U.S. Department of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hievement Recognition Program, [22] Lord Young of Graffham, Common Sense Common Safety, [23] About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ts Register, [24] OSHCR Registered Consultant, [25] Eligibility-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onsultants Register, [26] IOSH Salary and attitudes survey,2009. [27] 王 可 欣, 英 國 中 小 企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機 制 與 輔 導 案 例,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2008;p11-15 [28] 李 金 泉 曹 常 成, 製 造 業 中 小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現 況 與 防 災 實 務 之 調 查 研 究,2012 [29]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労 働 安 全 衛 生 法 [30] 厚 生 勞 動 省, 第 39 回 ( 平 成 23 年 度 ) 労 働 安 全 コンサルタント 試 驗 及 び 労 働 衛 生 コンサルタント 試 驗 の 筆 記 試 驗 合 格 者 について, [31]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試 驗 協 會, [32]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労 働 安 全 衛 生 コンサルタント 會, [33] 余 榮 彬 林 毓 堂 中 小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輔 導 模 式 與 成 效,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2009;19:p36~47 [34] 산업안전보건연구원(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研 究 所 ),산업안전위생지도사 제도에 관한 연구( 職 業 安 全 及 衛 生 顧 問 系 統 研 究 ),2003 年 研 究 報 告 134

145 [35]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Amended by Act No Dec. 14, 2007, al%20safety%20&%20health--korea.pdf. [36]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 Feb. 24, 2010, DECREEOFTHE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CT.pdf. [37] 년만의 부활 산업안전지도사에 기술직 관심 뜨겁다,2012, =S1N5 [38] 최세영,산업안전지도사 1회시험을 보고,2012, [39] 余 榮 彬 林 毓 堂 中 小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輔 導 模 式 與 成 效, 台 灣 勞 工 季 刊 2009;19:p36~47 [40] 我 國 與 英 美 日 澳 新 韓 等 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法 規 執 行 現 狀 比 較 研 究, 李 聯 雄 顏 慶 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2012 年 3 月 [41] 教 育 部 統 計 處,2012, [4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數 按 職 類 別 分 ( 民 國 63 年 至 101 年 8 月 ), on 2012.October.15 [43]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檢 查 處, 勞 動 檢 查 年 報,2011, [44]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2012, [45]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民 國 92 年 7 月 2 日 公 布 [46] 技 師 法, 民 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修 正, &StyleType=1 [47] 公 共 工 程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民 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修 正, [48]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專 業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修 正, 135

146 d=10416&catid=30&itemid=100 [49]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修 正, [50]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 正, [5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修 正, [52]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民 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 正, [5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修 正, [54]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消 防 法,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修 正, [55]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消 防 設 備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士 管 理 辦 法,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0 日 修 正, [56] 電 業 法, 民 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修 正, [57] 經 濟 部, 電 業 設 備 及 用 戶 用 電 設 備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造 範 圍 認 定 標 準, 民 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修 正, [58] 林 雅 鋒 : 淺 談 專 門 職 業 之 道 德 倫 理 考 選 通 訊 2012;15: 第 1 版 [59]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改 進 技 師 簽 證 及 執 業 輔 導 實 施 方 案,2010, F [60] 考 選 部, 考 選 法 規 彙 編, =7 [61]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認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修 正, 136

147 [62]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2012, [63]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100 年 度 年 報,2012 [64]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輔 導 網,2012, [65]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ILO, LABORSTA Internet, [66] 國 內 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制 度 之 研 究, 戴 基 福,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2001 年 9 月 137

148 附 錄 一 專 家 問 卷 內 容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調 查 親 愛 的 專 家 學 者, 您 好 : 本 計 畫 係 執 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計 畫 編 號 辦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問 卷 將 蒐 集 我 國 產 官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之 寶 貴 意 見, 希 望 對 於 我 國 建 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諮 詢 體 系 之 可 行 性 與 方 案 提 出 看 法, 作 為 政 府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之 參 考 您 所 填 答 的 一 切 資 料 絕 不 對 外 公 開, 並 且 不 涉 及 個 人 工 作 隱 私, 懇 請 在 百 忙 之 中 撥 冗 賜 答, 您 的 意 見 將 對 本 研 究 結 果 產 生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團 隊 謹 致 上 衷 心 感 謝, 並 在 此 敬 祝 您 萬 事 如 意 健 康 平 安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莊 坤 遠 助 理 教 授 敬 上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蘇 德 勝 兼 任 副 教 授 敬 上 研 究 助 理 : 林 鴻 鈞 研 究 生 : 鍾 志 生 聯 絡 電 話 :(04) 轉 6869 聯 絡 電 話 : @ctust.edu.tw [email protected] 地 址 : 臺 中 市 北 屯 區 部 子 路 666 號 地 址 :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mailto:[email protected]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 下 列 各 題 請 在 適 當 的 內 直 接 勾 選 或 是 填 寫 正 確 情 形 ) 1. 性 別 : 1. 男 2. 女 2. 年 齡 : 1. 25( 含 ) 歲 以 下 至 35( 含 ) 歲 至 45( 含 ) 歲 至 55( 含 ) 歲 至 64( 含 ) 歲 6. 65( 含 ) 歲 以 上 3. 教 育 程 度 :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1. 國 中 ( 含 以 下 ) 2. 高 中 ( 職 ) 3. 專 科 4. 大 學 5. 碩 士 6. 博 士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7. 國 中 ( 含 以 下 ) 8. 高 中 ( 職 ) 9. 專 科 10. 大 學 11. 碩 士 12. 博 士 4. 最 高 教 育 領 域 : 1. 工 ( 職 ) 業 安 全 2. 工 ( 職 ) 業 衛 生 3. 環 境 工 程 或 科 學 4. 理 工 5. 醫 農 6. 文 法 商 管 7. 公 共 衛 生 8. 教 育 心 理 9. 其 他 ( 請 列 出 ) 138

149 5. 您 的 職 務 類 別 :( 請 由 A B C D E 中 擇 一 填 寫 ) A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1. 現 ( 曾 ) 任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2.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 所 ) 教 師 3.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4. 其 他 ( 請 列 出 ) B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1.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3.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師 4.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工 程 師 5. 社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師 6. 社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工 程 師 7. 其 他 ( 請 列 出 ) C 企 業 1. 企 業 專 任 安 全 ( 衛 生 ) 工 程 師 或 管 理 師 2. 企 業 兼 任 安 全 ( 衛 生 ) 工 程 師 或 管 理 師 3. 企 業 專 任 安 全 衛 生 主 管 4. 企 業 兼 任 安 全 衛 生 主 管 5. 企 業 專 任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6. 企 業 兼 任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7. 企 業 人 事 部 門 主 管 8. 企 業 工 務 部 門 主 管 9. 企 業 財 務 部 門 主 管 10. 其 他 ( 請 列 出 ) D 中 央 政 府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3. 直 轄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4.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5. 其 他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E 勞 動 檢 查 員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屬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2.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屬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3. 國 科 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所 屬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4.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局 所 屬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5. 其 他 ( 請 列 出 ) 6.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或 教 學 的 總 年 資 : 1. 1 年 ( 含 ) 以 下 2. 1~3 年 ( 含 ) 3. 3~5 年 ( 含 ) 4.5~10 年 ( 含 ) 5.10~20 年 ( 含 ) 6. 20~30 年 ( 含 ) 年 以 上 7. 您 是 否 擁 有 以 下 資 格 或 證 照 : 1. 機 械 技 師 2. 電 機 技 師 3. 土 木 技 師 4.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5. 化 工 技 師 6. 建 築 師 7.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8.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9. 礦 業 安 全 技 師 10. 甲 級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技 術 士 11. 乙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士 12. 其 他 8. 任 職 機 構 規 模 大 小 : 1.1~29 人 2.30~99 人 3.100~299 人 4.300~499 人 5.500~999 人 人 以 上 139

150 第 二 部 分 結 構 性 問 卷 ( 下 列 各 題 請 在 適 當 的 內 直 接 勾 選 或 填 寫 正 確 情 形 ) ( 一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及 範 圍 1. 您 認 為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種 類 應 包 括 哪 些 項 目 ( 複 選 題, 請 由 20 選 項 中 選 最 優 先 的 8 項 ) A 職 業 安 全 類 : 1. 機 械 2. 電 氣 3. 化 工 4. 土 木 5. 建 築 6. 安 全 工 程 7. 安 全 管 理 8. 職 業 安 全 9.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10. 安 全 系 統 認 證 11. 其 他 B 職 業 衛 生 類 : 12. 工 業 衛 生 工 程 13.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14.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15.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16. 工 業 通 風 改 善 17. 生 物 檢 測 18. 個 人 防 護 19.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20. 其 他 _ 2. 您 認 為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一 般 服 務 範 圍 應 包 括 哪 些 項 目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8 項 ) 1. 輔 導 企 業 建 立 勞 工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及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2. 輔 導 企 業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設 置 運 作 及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 協 助 企 業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4.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事 宜 5. 協 助 企 業 推 動 零 災 害 危 險 預 知 活 動 6.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辦 理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事 宜 7.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巡 視 8.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事 故 調 查 制 度 與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9. 協 助 企 業 規 劃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10.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個 人 防 護 控 制 技 術 11.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工 業 通 風 改 善 事 宜 12.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風 險 評 估 事 宜 13.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環 境 測 定 事 宜 14.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生 物 檢 測 事 宜 15. 提 供 技 術 資 訊 給 雇 主 及 勞 工 16. 機 械 安 全 防 護 改 善 17. 電 氣 設 備 改 善 及 感 電 預 防 18. 化 工 製 程 安 全 分 析 與 改 善 19. 土 木 與 營 建 安 全 改 善 措 施 20. 其 他 140

151 3. 您 認 為 企 業 應 接 受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之 時 機 為 何?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3 項 ) 1.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後 認 為 需 接 受 輔 導 進 行 改 善 時 2.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或 單 位 列 為 宜 接 受 輔 導 對 象 時 3.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前 主 動 申 請 輔 導 時 4. 雇 主 勞 工 或 其 代 表 團 體 依 政 府 登 錄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名 冊 主 動 提 出 諮 詢 服 務 要 求 時 5. 其 他 4.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企 業 規 模 及 特 性 為 何?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3 項 ) 1. 小 型 企 業 ( 未 滿 30 人 ) 2. 中 小 型 企 業 ( 未 滿 100 人 ) 3. 大 型 企 業 (100 人 以 上 ) 4. 專 業 能 力 不 足 企 業 5. 年 度 檢 查 方 針 所 列 重 點 檢 查 對 象 6. 其 他 5.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應 優 先 輔 導 的 行 業 為 何?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3 項 ) 1. 製 造 業 2. 營 造 業 3. 醫 療 保 健 業 4. 交 通 運 輸 業 5. 大 專 院 校 實 驗 室 6. 餐 飲 業 7. 其 他 服 務 業 8. 其 他 ( 二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成 立 條 件 6. 成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您 認 為 應 包 含 的 顧 問 人 數 規 模 至 少 為 幾 人? 1. 1 人 2. 2 人 3. 3 人 4. 4 人 5. 5 人 6. 5 人 以 上 7. 申 請 成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您 認 為 應 由 何 單 位 認 可 認 證 或 登 錄 最 適 宜?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6 項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成 立 認 可 程 序 委 員 會 2. 勞 委 會 之 各 區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3.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4.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5.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6. 職 業 安 全 學 會 7.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8. 全 國 公 會 團 體 9. 全 國 保 險 公 會 10. 另 成 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技 術 認 證 學 會 11. 設 有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的 大 專 院 校 12.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13. 工 業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14. 其 他 8. 如 果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需 要 定 期 認 證 或 評 鑑, 您 認 為 認 證 或 評 鑑 的 周 期 為 多 久 最 適 宜? 1. 6 個 月 2. 1 年 3. 2 年 4. 3 年 5. 5 年 6. 5 年 以 上 ( 三 )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 機 構 ) 資 格 責 職 與 管 理 9.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您 認 為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應 為 多 少 年? 1.1 年 ( 含 ) 以 下 2. 1~3 年 ( 含 ) 3.3~5 年 ( 含 ) 4. 5~10 年 ( 含 ) 年 以 上 10.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果 為 非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您 認 為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應 為 多 少 年? 1.1 年 ( 含 ) 以 下 2. 1~3 年 ( 含 ) 3.3~5 年 ( 含 ) 4. 5~10 年 ( 含 ) 年 以 上 141

152 11.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果 為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您 認 為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經 歷 最 低 年 資 應 為 多 少 年? 1.1 年 ( 含 ) 以 下 2. 1~3 年 ( 含 ) 3.3~5 年 ( 含 ) 4. 5~10 年 ( 含 ) 年 以 上 12.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如 果 為 勞 動 檢 查 員, 您 認 為 執 行 檢 查 工 作 最 低 年 資 應 為 多 少 年? 1.1 年 ( 含 ) 以 下 2. 1~3 年 ( 含 ) 3.3~5 年 ( 含 ) 4. 5~10 年 ( 含 ) 年 以 上 13. 成 為 專 業 顧 問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特 定 的 證 照 或 資 格, 您 認 為 哪 些 較 為 適 合? ( 複 選 題 無 上 限 ) 1.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3. 礦 業 安 全 技 師 4. 機 械 技 師 5. 電 機 技 師 6. 土 木 技 師 7. 建 築 師 8. 化 工 技 師 9.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資 格 10. 甲 級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師 11. 乙 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技 術 士 12. 其 他 14. 如 果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取 得 相 關 技 師 執 照 資 格, 可 優 先 執 行 的 服 務 項 目 為 何?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10 項 ) 1.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2. 暴 露 危 害 評 估 3.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4. 作 業 環 境 標 準 測 定 5. 作 業 環 境 標 準 與 分 析 檢 驗 6. 工 業 通 風 測 定 7. 呼 吸 防 護 測 定 8. 皮 膚 暴 露 測 定 9. 機 械 型 式 檢 定 10. 安 全 衛 生 系 統 驗 證 11. 個 人 防 護 具 控 制 12. 機 械 工 程 改 善 13. 化 工 製 程 改 善 14. 電 機 工 程 改 善 15. 營 建 工 程 改 善 16. 通 風 工 程 改 善 17. 甲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測 ( 石 油 裂 解 反 應 之 工 作 場 所 ) 18. 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測 ( 農 藥 合 成 火 藥 製 造 工 廠 ) 19. 丙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測 ( 蒸 汽 鍋 爐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 142

153 20. 丁 類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檢 測 ( 特 定 項 目 之 營 造 工 程 ) 21. 其 他 15. 如 有 曾 擔 任 工 ( 職 )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1. 是 2. 否 16. 如 有 曾 擔 任 勞 動 檢 查 員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1. 是 2. 否 17. 如 有 有 國 外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認 證 資 格 者, 主 管 機 關 可 同 意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試, 直 接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1. 是 2. 否 18.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您 認 為 訓 練 至 少 應 為 幾 天? 1.1 天 ( 含 ) 以 下 2. 1~3 天 ( 含 ) 3.3~5 天 ( 含 ) 4. 5~10 天 ( 含 ) 天 以 上 19.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取 得 資 格 後 應 定 期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專 業 訓 練 回 訓, 您 認 為 訓 練 至 少 應 為 幾 小 時? 1. 3 小 時 ( 含 ) 以 下 小 時 ( 含 ) 小 時 ( 含 ) 小 時 以 上 20. 為 提 升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品 質, 您 認 為 何 種 管 理 方 式 最 有 效? 1. 政 府 定 期 抽 查 2. 企 業 單 位 自 行 申 訴 3. 加 強 在 職 專 業 訓 練 4. 加 強 工 程 倫 理 訓 練 5. 充 實 服 務 設 備 6. 政 府 公 開 表 揚 獎 勵 7. 針 對 逾 越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進 行 處 分 2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遵 守 顧 問 機 構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項 目 為 何?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5 項 ) 1. 應 依 服 務 契 約 內 容 服 務 2. 不 得 在 未 受 雇 於 服 務 機 構 情 況 下 擅 自 執 行 服 務 3. 不 得 未 親 自 執 行 服 務 或 逾 越 服 務 資 格 範 圍 從 事 服 務 143

154 4. 不 得 虛 偽 或 誇 大 宣 傳 以 招 攬 業 務 5. 不 得 洩 漏 因 執 行 業 務 獲 知 之 祕 密 6. 不 得 雇 用 未 具 資 格 人 員 進 行 服 務 7. 不 得 在 有 關 服 務 文 件 上 為 虛 偽 之 記 載 8. 不 得 拒 絕 規 避 業 務 檢 查 或 經 檢 查 不 合 規 定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而 逾 期 未 改 善 9. 不 得 擅 自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10. 其 他 22.( 承 上 題 ) 如 果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違 反 逾 越 核 定 服 務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您 認 為 應 該 接 受 何 種 處 分 最 有 效?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2 項 ) 1. 刑 事 處 分 2. 民 事 賠 償 3. 行 政 罰 鍰 4. 撤 銷 顧 問 服 務 許 可 5. 其 他 23. 您 認 為 企 業 接 受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的 經 費 來 源 何 者 較 適 宜?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5 項 ) 1. 中 央 政 府 編 列 之 預 算 委 託 辦 理 2. 中 央 政 府 對 顧 問 輔 導 諮 詢 的 預 算 規 劃 3. 中 央 政 府 經 費 直 接 籌 辦 基 金 或 由 企 業 成 立 互 助 型 基 金 4. 動 用 勞 保 局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或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基 金 5. 由 企 業 結 合 保 險 公 司 籌 組 保 險 制 度 6.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輔 導 單 位 ) 對 於 輔 導 案 之 經 費 支 出 規 劃 7. 受 顧 問 服 務 企 業 對 於 顧 問 輔 導 費 用 自 行 支 出 8.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罰 鍰 收 入 9. 職 業 災 害 基 金 支 出 10. 其 他 24. 如 果 由 企 業 自 行 負 擔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費 用, 政 府 相 關 補 助 費 用 應 如 何 辦 理 較 適 宜? 1. 企 業 全 額 負 擔 2. 企 業 負 擔 多 數 政 府 補 助 少 數 3. 企 業 負 擔 一 半 政 府 補 助 一 半 4. 企 業 負 擔 少 數 政 府 補 助 多 數 5.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6. 其 他 25. 您 認 為 政 府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顧 問 服 務 相 關 補 助 費 用 應 優 先 改 善 項 目 為 何? 144

155 ( 複 選 題 選 最 優 先 4 項 ) 1. 安 全 裝 置 或 相 關 機 器 設 置 2. 機 電 安 全 裝 置 3. 防 墜 繫 穩 裝 置 工 作 安 全 梯 4. 房 屋 維 修 安 全 5. 個 人 防 護 具 6. 教 育 訓 練 7. 醫 療 保 健 8. 其 他 26.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已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您 認 為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可 暫 緩 檢 查 企 業 的 周 期 最 長 期 限 為 何? 1. 3 個 月 ( 含 ) 以 下 2. 3 個 月 -6 個 月 ( 含 ) 3. 6 個 月 -1 年 ( 含 ) 年 ( 含 ) 年 ( 含 ) 6. 5 年 ( 含 ) 以 上 7. 無 緩 衝 期 限 第 三 部 分 態 度 量 表 問 卷 ( 下 列 各 題 請 在 適 當 的 內 直 接 勾 選 或 是 填 寫 正 確 情 形 ) ( 一 )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功 能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非 同 中 不 非 非 可 普 不 非 說 明 常 意 立 同 常 常 行 通 可 常 ( 本 問 卷 內 容 請 您 依 自 己 觀 感 及 認 知, 同 意 意 不 可 行 不 勾 選 出 適 當 的 選 項 ) 意 見 同 行 可 意 行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2. 您 認 為 依 靠 政 府 勞 動 檢 查 能 夠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3.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工 健 康 品 質 4.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企 業 安 全 文 化 5.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改 善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建 立 企 業 友 善 職 場 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8.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促 進 企 業 競 爭 力 9.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能 夠 提 升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意 識 145

156 1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具 備 專 業 與 倫 理 特 性 11. 您 認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可 由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長 期 協 助 來 代 替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2. 您 認 為 大 企 業 可 自 行 聯 合 成 立 組 織 委 由 專 業 顧 問 代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13. 您 認 為 政 府 可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代 行 部 分 企 業 之 勞 動 檢 查 14. 您 認 為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能 有 效 改 善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 二 )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說 明 ( 本 問 卷 內 容 請 您 依 自 己 觀 感 及 認 知, 勾 選 出 適 當 的 選 項 ) 15. 您 認 為 台 灣 應 訂 定 專 門 法 令 規 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1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管 理 1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由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管 理 18.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建 立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與 服 務 項 目 之 查 詢 登 錄 網 路 平 台 19.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介 入 制 定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業 務 規 範 收 費 標 準 2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企 業 內 容 僅 通 知 企 業 自 行 改 善 即 可, 不 必 向 中 央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機 構 報 備 2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現 場 安 全 衛 生 巡 視, 需 於 事 前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確 切 日 期, 以 方 便 主 管 機 關 做 必 要 之 抽 查 22.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已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內 容 時,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應 暫 緩 檢 查 該 企 業 23.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機 械 設 備 等 工 程 設 施 24.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性 可 行 性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中 立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非 常 可 行 可 行 普 通 不 可 行 非 常 不 可 行

157 25.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改 善 對 輔 導 企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26.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輔 導 企 業 時 所 使 用 的 機 械 設 備 需 要 經 過 特 定 的 認 證 27.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優 先 取 得 技 師 執 照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28.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應 優 先 取 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方 可 提 供 服 務 29.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優 先 加 強 顧 問 人 員 的 職 前 專 業 訓 練 30.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以 助 於 提 升 素 質 31.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在 執 行 服 務 時, 因 故 意 或 疏 忽 違 反 民 刑 法 規 定, 導 致 顧 客 發 生 損 害, 應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32. 您 認 為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加 入 強 制 責 任 保 險, 將 有 效 保 障 企 業 獲 得 損 害 賠 償 ( 三 ) 我 國 未 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制 度 之 規 劃 方 向 說 明 ( 本 問 卷 內 容 請 您 依 自 己 觀 感 及 認 知, 勾 選 出 適 當 的 選 項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重 要 性 中 立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非 常 可 行 可 行 可 行 性 普 通 不 可 行 非 常 不 可 行 3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運 用 職 災 基 金 成 立 一 個 財 團 法 人 來 運 作 34. 在 現 有 的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下 直 接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5. 縣 市 政 府 依 任 務 編 組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6. 由 企 業 自 組 防 災 聯 盟 結 合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7. 政 府 編 列 行 政 預 算 委 託 民 間 組 織 辦 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38.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輔 導 民 間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39. 由 政 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147

158 40.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交 通 部 工 業 局 等 )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41. 由 縣 市 政 府 聯 合 學 術 機 構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42. 擴 大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認 證 服 務 範 圍 43. 如 果 顧 問 人 員 沒 有 定 期 接 受 回 訓 則 認 證 資 格 將 失 效 148

159 附 錄 二 專 家 問 卷 名 冊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家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1 陳 志 傑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2 黃 耀 輝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3 吳 章 甫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4 張 靜 文 副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環 境 衛 生 研 究 所 5 陳 俊 勳 教 授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機 械 系 6 張 添 晉 教 授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7 唐 進 勝 副 教 授 輔 仁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8 陳 叡 瑜 副 教 授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9 呂 志 維 副 教 授 中 原 大 學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10 錢 葉 忠 教 授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11 郭 昭 吟 副 教 授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12 蔡 朋 枝 教 授 / 院 長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13 趙 克 平 教 授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14 廖 宏 章 教 授 中 國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15 林 子 賢 副 教 授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16 張 大 元 副 教 授 中 國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17 毛 義 方 教 授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18 劉 宏 信 教 授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19 賴 全 裕 副 教 授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20 顏 慶 堂 副 教 授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系 21 徐 一 量 副 教 授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22 曾 若 鳴 助 理 教 授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23 周 偉 龍 教 授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24 賈 台 寶 副 教 授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25 李 正 隆 助 理 教 授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26 王 安 祥 教 授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27 李 金 泉 副 教 授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教 育 領 導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28 孫 逸 民 教 授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29 莊 侑 哲 副 教 授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30 何 瑞 彰 副 教 授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31 曾 麗 荷 副 教 授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149

160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機 構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1 吳 國 聖 董 事 長 祐 大 技 術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于 樹 偉 董 事 長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3 徐 啟 銘 理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壓 力 容 器 協 會 4 蔡 嘉 一 理 事 長 臺 灣 重 大 工 業 意 外 防 治 協 會 5 黃 奕 孝 副 秘 書 長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6 余 榮 彬 總 經 理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7 李 政 憲 經 理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8 戴 基 福 名 譽 理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9 林 建 良 理 事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10 湯 大 同 理 事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11 尤 崇 湛 監 事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12 張 標 理 事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13 施 延 熙 理 事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14 協 會 代 檢 組 組 長 中 華 民 國 壓 力 容 器 協 會 代 檢 組 全 國 公 會 ( 工 會 ) 團 體 序 號 名 稱 1 台 灣 總 工 會 2 中 華 民 國 營 造 工 程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3 台 中 市 產 業 總 工 會 4 漢 翔 航 空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5 台 北 市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器 材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6 台 灣 區 機 械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7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8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1 黃 坤 棉 課 長 統 一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曾 景 琮 副 董 事 長 榮 工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許 金 和 總 經 理 榮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蔡 永 銘 總 經 理 室 專 員 臺 灣 中 油 公 司 5 林 振 榮 副 總 經 理 臺 灣 塑 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楊 宗 燈 副 總 經 理 臺 灣 塑 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廠 工 安 室 7 盧 克 樑 經 理 國 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8 黃 武 源 課 長 國 瑞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部 9 徐 順 德 組 長 中 國 鋼 鐵 公 司 安 衛 處 150

161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10 沈 洲 處 長 旺 宏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余 辰 經 理 旺 宏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謝 彩 惠 副 理 友 達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 官 盛 宏 經 理 友 達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 李 榮 源 經 理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高 雄 煉 油 廠 15 林 永 芬 經 理 奇 美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環 安 處 16 李 維 新 課 長 奇 美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環 安 處 17 張 郁 豪 副 理 奇 美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環 安 處 18 林 明 洲 經 理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19 柯 昭 德 組 長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 李 順 敏 協 理 臺 灣 世 曦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 鄭 允 豪 經 理 臺 灣 杜 邦 公 司 環 安 部 22 高 慶 揚 處 長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 張 北 盛 協 理 中 美 和 石 油 化 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4 李 家 豪 組 長 臺 灣 明 尼 蘇 達 礦 業 製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專 家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1 傅 還 然 安 全 衛 生 處 處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 陳 森 安 全 衛 生 處 副 處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3 吳 世 雄 勞 工 檢 查 處 副 處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4 洪 根 強 安 全 衛 生 處 專 門 委 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5 葉 美 月 勞 工 檢 查 處 簡 任 技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6 林 毓 堂 安 全 衛 生 處 科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7 張 國 明 安 全 衛 生 處 科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 許 莉 瑩 勞 工 檢 查 處 科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 萬 榮 富 勞 工 檢 查 處 科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 張 毅 斌 勞 工 檢 查 處 科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1 林 威 呈 副 局 長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12 曾 傳 銘 課 長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13 李 勇 松 技 正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14 林 信 道 技 正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15 紀 右 益 技 士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16 游 逸 駿 館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7 何 俊 傑 組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8 李 聯 雄 組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151

162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19 曹 常 成 研 究 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20 陳 春 萬 研 究 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21 張 承 明 研 究 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22 潘 致 弘 副 研 究 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資 深 人 員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1 周 登 春 所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2 林 明 松 秘 書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3 李 文 進 副 所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4 鄒 子 廉 處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5 陳 俊 六 處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6 江 天 賜 副 處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7 魏 有 能 科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8 鄭 進 順 科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9 蔡 爾 森 科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10 梁 蒼 淇 科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11 何 明 信 專 門 委 員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12 洪 悅 鏜 科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13 李 昆 峰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14 沈 育 民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15 李 坤 耀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16 蔡 正 桐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17 邱 怡 川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18 楊 振 武 檢 查 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19 薛 宏 榮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20 黃 茂 裕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21 高 正 欽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22 許 峯 源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23 張 金 鏘 所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24 朱 金 龍 副 所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25 林 炳 賦 科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26 林 益 生 科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27 吳 春 林 課 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152

163 專 業 技 師 人 員 ( 利 害 團 體 )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1 黃 獻 平 負 責 人 輝 耀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2 邱 忠 本 負 責 人 惟 端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3 王 澤 雄 負 責 人 澤 雄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事 務 所 4 黃 保 順 負 責 人 祐 大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5 陳 明 俊 負 責 人 全 安 工 業 安 全 暨 工 礦 衛 生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6 林 燈 樹 負 責 人 大 穎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7 王 家 濟 負 責 人 王 家 濟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8 陳 焜 燿 負 責 人 永 祥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9 杜 啟 躍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師 安 平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10 曾 煥 哲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師 安 平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11 林 國 照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師 安 環 科 技 師 事 務 所 12 張 其 文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師 建 德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事 務 所 13 嚴 健 銘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師 泰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 周 武 義 工 業 安 全 科 技 師 義 興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事 務 所 15 陳 宏 成 工 礦 衛 生 科 技 師 上 端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16 黃 勝 凱 工 礦 衛 生 科 技 師 大 安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17 劉 銘 池 工 礦 衛 生 科 技 師 祐 大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18 魏 吳 晉 工 礦 衛 生 科 技 師 全 安 工 業 安 全 暨 工 礦 衛 生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19 謝 智 揮 工 礦 衛 生 科 技 師 祐 大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20 林 文 華 工 礦 衛 生 科 技 師 祐 大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聯 合 技 師 事 務 所 21 何 健 聖 工 礦 衛 生 科 技 師 聯 成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153

164 附 錄 三 座 談 會 議 程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座 談 會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承 辦 單 位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會 議 時 間 :101 年 11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13:30-16:30 會 議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5 樓 505 討 論 室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徐 州 路 17 號 電 話 :(02) 主 持 人 : 莊 坤 遠 教 授 蘇 德 勝 教 授 座 談 會 時 程 表 時 間 議 程 主 講 人 13:00-13:30 報 到 ( 領 取 資 料 ) 13:30-13:40 主 持 人 致 歡 迎 詞 及 背 景 資 料 簡 報 莊 坤 遠 教 授 13:40-16:30 議 題 討 論 16:30- 散 會 154

165 附 錄 四 座 談 會 簽 到 表 155

166 附 錄 五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1 年 11 月 7 日 13 時 3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5 樓 505 討 論 室 三 主 席 : 莊 坤 遠 教 授 記 錄 人 員 : 林 鴻 鈞 鍾 志 生 四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附 件 座 談 會 名 冊 五 列 席 人 員 : 蘇 德 勝 教 授 陳 組 長 志 勇 陳 研 究 員 旺 儀 六 主 席 致 詞 : 略 七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 一 ) 陳 理 事 長 明 德 ( 中 華 民 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1. 依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事 業 單 位 為 保 障 工 作 者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除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之 建 立 外, 急 需 充 實 之 項 目 應 為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職 業 衛 生 暴 露 評 估 機 械 設 備 安 全 驗 證 技 術 環 境 測 定 技 術 工 程 改 善 等, 有 必 要 時 依 法 得 洽 請 相 關 執 業 技 師 或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事 業 技 術 輔 導 有 必 要 時 要 成 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先 規 劃 其 功 能 及 配 套 措 施 並 且 與 現 行 技 師 法 不 會 衝 突 才 妥 當 不 要 急 於 訂 定 專 門 法 規, 否 則 會 不 易 於 管 理, 造 成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的 差 異 2. 日 後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的 內 容, 可 參 考 如 下 : (1) 協 助 或 指 導 事 業 單 位 不 合 規 定 者, 直 到 改 善 完 成 (2)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3) 規 劃 設 計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完 整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4)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控 制 技 術 (5)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職 業 衛 生 暴 露 評 估 計 畫 (6)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設 備 安 全 試 驗 與 研 究 (7)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化 學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之 訂 定 與 登 錄 (8) 接 受 委 託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及 評 估 顧 問 機 構 的 主 體 只 要 具 備 有 執 業 技 師 及 合 格 技 術 人 才 管 理 組 織 及 工 程 實 蹟,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認 可 或 備 查 即 可, 否 則 將 來 管 理 機 制 可 能 產 生 顧 問 機 構 違 約 或 違 法 事 宜, 會 有 法 律 訴 訟 因 此 要 有 配 套 的 罰 則 加 以 管 理 或 要 求 損 害 責 任 保 險 3. 依 技 師 法 第 八 條, 領 有 技 師 證 書 者 還 要 具 有 服 務 年 資 2 年 以 上 才 可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申 請 執 業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行 業 156

167 務 依 技 師 法 第 十 三 條, 技 師 只 能 在 同 一 個 執 業 機 構 內 執 行 職 務 依 技 師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或 公 法 人 依 其 他 法 律 自 行 辦 理 應 實 施 技 師 簽 證 之 事 務 時, 應 指 派 依 法 取 得 相 關 技 師 證 書 者 辦 理 政 府 管 理 技 師 的 方 式 可 參 酌 環 保 署 對 環 工 技 師 及 相 關 技 師 之 法 令 規 範 4. 其 實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除 了 事 業 單 位 必 要 時 委 託 改 善 事 項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對 大 型 具 潛 在 危 險 之 事 業 單 位 全 面 的 安 全 衛 生 診 斷 及 其 管 理 機 制 的 提 升, 才 能 確 實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及 職 業 傷 病 為 重 要 目 標, 以 及 遇 到 職 業 災 害 或 意 外 發 生 時 能 夠 協 助 適 當 的 處 置 與 善 後, 進 而 使 其 恢 復 原 有 的 正 常 運 作 ( 二 ) 陳 技 師 焜 燿 技 師 公 會 早 期 反 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機 構 的 存 在, 理 由 是 當 初 法 規 上 存 在 許 多 不 合 時 宜 的 規 定, 而 且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界 普 遍 存 在 許 多 亂 象, 近 年 來 相 關 情 況 已 好 轉 國 內 目 前 已 有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及 礦 業 安 全 技 師 ( 合 稱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 依 技 師 法 執 行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工 作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礙 於 執 業 範 圍 受 到 限 制, 常 淪 為 一 般 企 業 專 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因 此 執 業 人 數 不 多 國 內 現 已 有 將 近 800 位 領 有 技 師 證 書 的 本 科 技 師 人 員, 另 也 不 少 人 透 過 協 會 公 會 基 金 會 等 名 義 從 事 實 質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工 作, 預 估 目 前 從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人 員 已 有 2,000 位 之 多 政 府 應 致 力 於 落 實 對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的 監 督 管 理, 同 時 藉 由 自 由 市 場 的 機 制 淘 汰 劣 質 的 顧 問 業 者, 改 善 長 久 以 來 顧 問 業 的 市 場 亂 象 技 師 法 已 有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的 設 計, 政 府 於 民 國 92 年 制 定 公 布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營 業 範 圍 得 包 括 工 業 安 全 等 類 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該 條 例 與 本 案 研 議 中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是 否 有 重 複 之 處? 宜 一 併 考 量, 未 來 相 關 會 議 可 邀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代 表 共 同 研 議 可 行 的 方 案 ( 三 ) 洪 專 門 委 員 根 強 1. 本 研 究 屬 政 策 制 度 規 劃 研 究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三 十 六 條 略 以 :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不 合 者, 應 告 知 違 反 法 令 條 款, 並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其 改 善, 於 必 要 時, 得 洽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 前 項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顧 問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職 責 認 可 程 序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爰 此, 本 研 究 係 本 會 之 政 策 規 劃 研 究, 旨 在 針 對 上 開 規 定, 研 究 我 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如 何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於 法 規 不 合 規 定 157

168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其 目 的 為 : (1)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於 不 合 法 規 規 定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使 其 合 法 (2) 藉 此 培 養 及 發 展 我 國 之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顧 問 產 業, 協 助 企 業 提 昇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2. 建 議 應 先 屆 定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包 括 哪 些 專 業 技 術 性 項 目 : 這 些 專 業 輔 導 項 目 絕 對 是 現 有 企 業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甲 乙 級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士 ) 之 管 理 職 能 無 法 做 到 的, 因 此,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人 員 絕 對 不 是 繼 續 停 留 在 傳 統 的 為 企 業 進 行 紙 本 作 業 申 報 ( 代 書 ) 和 管 理 工 作 基 本 職 能, 應 具 備 更 高 的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及 進 階 職 能, 同 時 也 必 須 擁 有 足 夠 的 實 務 經 驗 和 進 階 的 專 業 技 術, 從 法 規 面 個 人 建 議 可 發 展 下 列 專 業 技 術 : (1) 機 械 設 備 器 具 原 料 材 料 等 物 件 設 計 製 造 輸 入 階 段 或 工 程 於 設 計 施 工 規 劃 規 劃 階 段 之 風 險 評 估 等 專 業 技 術 (2) 安 裝 施 工 處 置 使 用 階 段 之 工 程 改 善 專 業 技 術 : A. 源 頭 管 理 : 對 指 定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其 構 造 性 能 及 防 護 不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之 工 程 改 善 機 械 : 動 力 衝 剪 機 械 手 推 刨 床 木 材 加 工 用 圓 盤 鋸 動 力 堆 高 機 研 磨 機 研 磨 輪 設 備 : 防 爆 電 器 設 備 器 具 : 工 業 通 風 系 統 呼 吸 防 護 具 個 人 防 護 具 選 擇 B. 不 合 法 規 規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之 工 程 改 善 (3) 職 業 衛 生 之 暴 露 評 估 及 工 程 控 制 專 業 技 術 : A. 危 害 化 學 品 之 分 類 標 示 製 備 清 單 及 揭 示 安 全 資 料 表 及 通 識 措 施 及 分 級 管 理 B. 提 供 新 化 學 物 質 之 化 學 物 質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C. 作 業 環 境 勞 工 暴 露 監 測 之 規 劃 實 施 及 工 程 改 善 ( 含 製 程 及 工 程 改 善 ) (4)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之 專 業 技 術 (5)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及 績 效 提 升 之 專 業 技 術 (6)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及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之 專 業 技 術 : A. 有 關 重 複 性 作 業 等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等 之 預 防 措 施 及 避 難 急 救 休 息 或 其 他 為 保 護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之 措 施 之 輔 導 B. 高 溫 異 常 氣 壓 高 架 精 密 重 體 力 勞 動 或 其 他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勞 工 工 時 休 息 規 劃 及 配 工 安 排 158

169 C. 健 康 分 級 管 理 員 工 適 性 評 估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D. 對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1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採 取 危 害 分 析 與 控 制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醫 師 適 性 評 估 及 告 知 等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7)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 含 職 業 病 ) 之 專 案 調 查 分 析 及 改 善 建 議 因 此, 建 議 應 從 顧 客 端 ( 事 業 單 位 ) 收 集 須 提 供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或 收 集 國 外 顧 問 機 構 提 供 之 專 業 技 術 項 目, 加 以 分 析, 並 界 定 適 合 我 國 發 展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項 目 後, 才 能 產 生 與 現 有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差 異 化, 如 此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才 無 法 取 代, 大 企 業 才 願 意 付 費 進 行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也 才 能 形 成 共 識, 於 技 術 不 足 及 資 源 有 限 下, 由 政 府 規 劃 預 算 補 助 或 提 供 免 費 的 專 業 技 術 改 善 3. 依 專 業 技 術 項 目 之 核 心 職 能 規 劃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顧 問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職 責 等 ( 建 議 至 少 應 釐 清 下 列 問 題 ): (1) 提 供 上 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應 具 有 哪 些 核 心 職 能 : 這 些 專 業 職 能 的 人 才 如 何 培 育, 來 自 哪 些 學 校 或 專 業 機 構 (2) 需 要 具 備 甚 麼 規 模 及 條 件, 才 能 永 續 經 營 : 所 需 具 備 一 定 核 心 職 能 的 專 業 人 才 及 人 數 為 多 少, 方 能 組 成 專 案 團 隊 進 行 分 工 和 服 務, 如 果 一 家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可 結 合 各 種 多 元 專 業 形 成 團 隊, 發 展 出 ㄧ 整 套 完 整 的 專 業 服 務, 除 可 滿 足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又 能 充 份 累 積 人 才 經 驗 與 提 高 專 業 規 劃 技 術 水 準, 界 定 清 楚 規 模 條 件 後, 就 可 清 楚 須 不 須 分 類 (3) 除 收 費 之 民 間 顧 問 服 務 公 司 ( 機 構 ) 外, 非 營 利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如 何 組 成 :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政 府 ( 如 工 業 局 或 國 營 會 ) 可 否 成 立 法 人 機 構, 或 附 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非 營 利 社 團 法 人 ( 如 工 總 ) 可 否 設 置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所 屬 事 業 單 位 會 員 免 費 之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 學 術 機 構 如 大 專 院 校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經 費, 由 學 校 教 授 帶 領 學 生 實 際 對 合 作 企 業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和 改 善 與 研 究, 在 不 收 費 的 前 提 下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實 際 提 供 製 程 設 備 的 改 善 與 健 康 服 務 可 否 透 過 產 學 合 作 附 設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企 業 所 屬 下 游 廠 商 及 承 攬 商 之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 四 ) 周 所 長 登 春 以 現 行 的 技 師 法 大 概 可 規 範 到 現 有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如 果 再 制 定 相 關 的 制 度 明 確 授 予 顧 問 認 可 機 構 之 認 可 權 利, 若 未 來 企 業 剛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後,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卻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之 處 該 如 何 處 理, 可 能 因 此 衍 伸 出 相 關 159

170 的 問 題 以 本 人 立 場 認 為 政 府 機 關 不 需 要 干 涉 太 多 即 可 ( 五 ) 于 董 事 長 樹 偉 如 果 企 業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後,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依 然 檢 查 出 部 分 缺 失, 則 可 提 出 改 善 要 求 而 在 歐 美 國 家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制 度 中 都 有 保 險 制 度 的 要 求, 如 果 服 務 後 依 然 發 生 重 大 職 災, 顧 問 機 構 必 須 負 擔 部 分 責 任 透 過 蒲 公 英 計 畫 發 現 到 許 多 中 小 企 業 由 於 規 模 小 人 數 少, 許 多 雇 主 從 來 不 知 道 相 關 法 令 的 要 求, 雖 然 我 們 可 以 制 定 相 關 的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制 度, 但 如 果 各 部 會 不 認 為 那 是 一 個 需 求, 則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得 市 場 依 然 是 無 法 拓 展, 是 否 應 有 其 他 機 制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主 對 安 全 衛 生 的 興 趣 與 意 願, 目 前 的 市 場 與 預 期 還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因 此 這 也 是 在 制 定 法 規 層 面 外 必 須 重 視 的 問 題, 兩 者 應 該 並 行 並 重 個 人 也 支 持 透 過 市 場 機 制 決 定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的 發 展 目 前 國 內 外 已 有 推 廣 OHSAS18001 等 相 關 制 度, 但 卻 沒 有 看 到 有 人 調 查 其 成 功 的 條 件 與 背 景 ;IOSO31010 國 家 標 準 中 有 部 分 字 句 疑 似 直 接 抄 襲 中 國 大 陸 的 法 規, 而 且 直 接 翻 譯 語 意 用 詞 皆 有 問 題 ; 另 外 標 準 中 也 無 規 範 危 害 辨 識 標 準 ( 六 ) 陳 教 授 志 傑 本 人 現 為 為 台 灣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理 事 長, 同 時 也 為 國 際 職 業 衛 生 學 會 (IOHA) 推 舉 為 核 心 幹 部, 其 職 責 之 一 就 是 在 國 際 間 推 廣 職 業 衛 生 專 業, 但 對 於 國 內 業 界 普 遍 只 重 視 安 全 卻 忽 略 衛 生 的 現 象 深 感 遺 憾 目 前 勞 委 會 將 職 業 ( 工 礦 ) 衛 生 技 師 資 格 視 為 等 同 衛 生 管 理 師 管 理 員, 這 種 做 法 並 不 適 當, 以 IOHA 或 是 國 內 環 保 署 對 環 工 技 師 的 規 範, 技 師 與 一 般 技 術 員 的 程 度 和 權 責 應 該 要 區 隔 為 兩 個 層 級, 因 此 絕 對 有 必 要 改 善 並 清 楚 定 義 技 師 的 權 責 和 服 務 項 目, 並 建 議 所 有 職 業 衛 生 相 關 計 畫 與 報 告 均 以 書 面 呈 現 ( 七 ) 賴 技 師 志 青 ( 技 師 事 務 所 立 場 發 言 ; 本 身 為 工 安 工 礦 雙 技 師 ) 本 身 為 環 測 機 構, 個 人 觀 察 業 界 環 測 執 行 申 報 率 僅 有 40% 以 下, 主 管 機 關 又 依 據 相 關 資 料 數 據 做 為 職 業 衛 生 政 策 的 擬 定, 是 否 會 嚴 重 影 響 其 結 果, 建 議 可 將 環 測 申 報 紀 錄 ( 憑 證 ) 列 入 環 測 報 告 中 必 備 的 附 件, 藉 此 提 升 申 報 率 本 公 司 今 年 對 客 戶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N=150), 其 中 在 最 受 重 視 的 議 題 結 果 中 與 莊 老 師 的 問 卷 結 果 不 謀 而 合 ; 另 外 在 希 望 的 服 務 需 求 上 也 與 洪 專 委 提 到 的 完 全 一 致, 但 本 人 能 力 確 無 法 做 到 以 上 提 到 的 專 業 需 求, 可 見 市 場 需 求 與 實 際 層 面 還 有 許 多 落 差, 目 前 還 是 必 須 透 過 與 學 校 單 位 研 究 中 心 合 作 才 能 負 160

171 荷, 但 企 業 往 往 不 希 望 過 於 張 揚, 這 也 是 常 常 會 面 臨 到 的 問 題 希 望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制 度 可 以 盡 量 完 善 再 開 始 執 行, 不 要 步 上 目 前 環 測 機 構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制 度 上 可 盡 量 參 考 日 本 韓 國 等 亞 洲 國 家, 明 確 規 範 出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資 格 執 照 服 務 等 等 另 外 關 於 現 有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建 議 可 將 各 部 份 專 業 領 域 的 技 師 納 入, 例 如 心 理 健 康 的 公 共 衛 生 師, 防 火 防 爆 技 師 等, 藉 此 組 成 聯 合 的 技 師 顧 問 服 務 團 隊, 呼 應 洪 專 委 提 到 的 顧 問 機 構 必 須 具 備 一 定 的 規 模 和 完 備 能 力 目 前 業 界 中 絕 大 多 數 企 業 主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僅 抱 持 應 付 了 事 的 態 度, 多 半 只 在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督 導 缺 失 後 才 會 尋 求 顧 問 機 構 的 協 助, 而 且 只 要 敷 衍 了 事 即 可, 這 是 目 前 不 爭 的 事 實 建 議 未 來 主 管 機 關 可 要 求 企 業 提 出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的 評 估 報 告 書, 在 既 有 法 規 的 規 範 中 找 出 企 業 目 前 所 缺 少 的 項 目, 而 該 評 估 報 告 書 是 否 需 要 配 合 顧 問 機 構 或 技 師 簽 證 也 可 再 評 估, 目 前 至 少 先 讓 絕 大 多 數 沒 有 受 過 勞 動 檢 查 的 企 業, 自 行 了 解 自 己 到 底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做 過 什 麼 努 力 ; 同 時 如 果 允 許 技 師 簽 認 的 項 目 也 應 該 規 範 要 持 續 負 責, 不 可 一 勞 永 逸, 至 於 哪 些 企 業 需 要 申 報 則 可 再 以 公 告 列 出 ( 八 ) 陳 處 長 鴻 文 1. 政 府 應 積 極 搭 建 登 入 查 詢 平 台 系 統, 解 決 媒 合 機 制 等 相 關 的 問 題 2. 將 來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由 政 府 核 可 後, 建 立 之 平 台 系 統, 具 有 公 信 力, 使 得 企 業 或 事 業 單 位 方 便 尋 找 所 需 要 的 顧 問 服 務, 由 自 由 市 場 來 發 揮 功 能 3. 可 參 考 經 濟 部 技 術 服 務 登 入 系 統 平 台 內 容 之 其 中 之 ㄧ 的 安 全 服 務 項 目, 採 審 查 機 制, 會 對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與 專 業 人 員 專 案 執 行 管 理 能 力 財 務 健 全 等 作 審 查 先 提 案 申 請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後, 頒 發 合 格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2 年 書 面 審 查, 可 再 展 延 2 年 ( 九 ) 鄒 處 長 子 廉 1. 顧 問 服 務 與 檢 查 機 構 與 輔 導, 兩 者 要 做 區 隔, 執 法 面 與 輔 導 面 是 2 條 不 同 的 體 系 2. 目 前 勞 委 會 法 規 訂 定 的 位 階 是 檢 查, 而 不 是 改 善 必 要 時 才 需 要 技 術 顧 問 服 務, 如 果 公 共 安 全 衛 生 是 要 通 過 檢 查 改 善, 才 需 要 技 術 顧 問 服 務, 其 範 圍 規 模 是 有 點 小 3. 英 國 登 錄 制 度 是 因 為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所 以 可 找 認 可 機 構 服 務, 若 產 生 損 害 賠 償, 採 責 任 制, 可 透 過 法 律 層 面, 要 求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賠 償, 可 朝 這 方 向 來 進 行 規 劃 161

172 ( 十 ) 謝 所 長 英 文 1. 從 法 規 來 看, 未 來 職 安 法 若 照 這 版 本 通 過, 則 是 事 業 單 位 責 請 顧 問 機 構 服 務, 並 可 自 行 決 定 哪 些 項 目 需 要 服 務 登 錄 的 機 制, 可 取 得 普 遍 的 認 同 2. 未 來 顧 問 服 務 範 圍, 由 事 業 單 位 需 求 面 來 考 量, 如 中 小 企 業 問 題 需 求 即 為 傳 統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十 一 ) 王 副 秘 書 長 承 賓 顧 問 機 構 的 服 務 項 目 與 內 容, 需 符 合 各 事 業 單 位 與 企 業 的 需 求, 滿 足 事 業 單 位 的 需 要 ( 十 二 ) 黃 副 秘 書 長 奕 孝 先 回 歸 問 題 本 身, 立 法 要 解 決 哪 些 問 題, 可 先 列 出, 逐 步 規 劃, 如 顧 問 機 構 不 夠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不 足 程 度 不 齊 等 再 考 慮 是 否 立 法 或 不 立 法, 即 可 解 決 問 題 ; 若 要 立 法, 要 立 什 麼 法? 可 解 決 問 題 嗎? 以 需 求 面 來 作 為 考 量 並 且 立 法 需 要 有 經 濟 誘 因 的 配 合 ( 十 三 ) 林 技 師 文 華 1. 勞 動 檢 查 人 員 能 夠 增 加, 檢 查 率 提 高, 因 為 若 以 現 在 較 少 的 人 力, 較 難 達 成 很 好 的 檢 查 2. 建 議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可 自 行 選 擇 服 務 認 證 的 種 類 項 目 ( 十 四 ) 鄭 經 理 允 豪 1. 杜 邦 公 司 是 有 實 際 從 事 輔 導 安 全 與 諮 詢 的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是 可 當 事 業 經 營, 提 供 專 業 與 管 理 同 時 事 業 單 位 之 高 階 主 管 需 大 力 支 持, 以 身 做 則, 如 中 油 公 司 即 是 很 好 的 例 子 2. 回 到 基 本 面, 由 市 場 機 制 來 決 定 供 需, 而 安 全 諮 詢 是 比 較 適 合 國 內 另 建 議 建 立 簡 單 有 效 的 宣 導 題 材 與 機 制, 並 有 一 定 的 機 制 來 確 保 順 利 實 行 而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不 是 檢 查 機 構 的 責 任, 是 事 業 單 位 之 雇 主 每 一 位 員 工 的 責 任, 這 一 觀 念 可 加 以 推 廣 至 各 事 業 單 位 ( 十 五 ) 蔡 專 員 永 銘 立 法 時 應 思 考 責 任 與 權 責 的 區 分, 避 免 在 工 安 事 件 發 生 時, 造 成 被 司 法 單 位 或 監 察 院 追 究 責 任 情 事,921 地 震 造 成 房 屋 倒 塌 而 使 顧 問 公 司 技 師 判 刑 案 例 應 記 起 教 訓 ( 十 六 ) 謝 副 理 彩 惠 公 司 委 外 發 包 時, 並 沒 有 特 別 的 認 定 需 要 何 類 技 師 之 專 業 資 格, 才 能 做 事 情 若 以 事 業 單 位 的 立 場, 是 有 需 要 媒 合 平 台 的 資 訊 政 府 可 提 供 各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管 理 的 資 訊, 作 為 參 考, 以 利 事 業 單 位 區 分 判 別 各 服 務 機 構 的 優 劣 162

173 ( 十 七 ) 賈 副 教 授 台 寶 1. 小 型 企 業 能 夠 提 供 免 費 的 安 衛 技 術 顧 問 服 務, 協 助 防 災 上, 達 成 一 定 的 效 果 2. 建 議 每 年 可 舉 辦 職 業 ( 工 安 ) 衛 生 大 會 或 年 會, 請 專 家 學 者 演 講 相 關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人 因 等 職 業 危 害, 因 為 技 師 也 需 要 各 專 業 技 術 的 交 流 3. 健 康 促 進 的 領 域 能 有 更 多 的 專 業 人 士 與 專 業 能 力 投 入 參 與 ( 十 八 ) 游 所 長 逸 駿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 1.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諮 詢 服 務, 建 議 可 依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C187 框 架 公 約 國 家 策 略 或 計 畫 之 精 神, 檢 視 各 要 項 中 不 同 技 術 或 專 業 不 僅 是 勞 動 檢 查 後 之 改 善, 創 造 產 業 與 勞 工 不 同 的 需 求, 設 計 可 永 續 性 之 附 加 價 值, 而 細 緻 化 的 設 計 不 同 技 術 服 務 之 行 政 管 理 動 向 2. 前 述 需 求 可 能 包 含 職 業 級 病 之 鑑 定 與 法 律 訴 訟 上 之 協 助 與 諮 商 或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或 重 大 危 害 控 制 或 中 高 齡 身 心 障 礙 之 職 業 重 建 等 非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核 心 職 域, 但 仍 宜 協 助 發 展 諮 詢 服 務 技 術 輔 導 等 介 入 性 工 具 之 技 術 來 源, 對 於 跨 部 會 或 不 同 層 級 政 府 之 統 合 協 調 職 災 保 險 機 構 等 公 法 人 民 間 專 業 學 術 團 體 或 專 業 技 術 顧 問 法 人 之 協 力 或 各 利 害 相 關 團 體 之 溝 通 等 實 施 方 式, 有 不 同 層 次 之 政 策 設 計, 以 符 合 不 同 之 需 求 於 歐 美 安 全 衛 生 或 框 架 風 險 評 估 法 系 中, 其 講 究 as reasonably as practical 於 人 人 享 有 安 全 健 康 之 經 濟 人 權 中 有 無 窮 之 想 像 空 間 與 彈 性, 與 台 灣 之 規 格 性 剛 性 安 衛 法 系 之 侷 限 性 仍 宜 妥 善 考 慮 但 台 灣 充 實 民 間 量 能, 可 推 升 台 灣 職 安 衛 自 主 標 準 之 成 長, 並 扶 植 雇 主 團 體 或 勞 工 代 表 之 充 權, 充 分 社 會 對 話, 方 為 建 立 安 衛 法 擴 大 適 用 之 基 礎, 以 回 應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公 約, 主 流 化 安 全 衛 生 無 論 於 產 業 發 展 之 價 值 鏈 或 勞 務 給 付 之 價 值 觀, 以 國 內 目 前 脆 弱 之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現 況, 仍 須 有 突 破 性 創 新 ( 十 九 ) 劉 科 長 時 穎 科 學 園 區 近 期 有 工 安 事 件, 這 些 公 司 也 有 顧 問 機 構 做 安 全 諮 詢 的 服 務, 但 在 工 程 趕 工 時, 就 會 不 確 實 執 行, 形 成 一 般 流 程 的 行 政 作 業, 這 是 需 要 加 以 重 視 的 議 題 另 好 的 公 司 管 理 層 面, 其 專 業 技 術 會 持 續 改 版, 加 以 升 級 ( 二 十 ) 于 董 事 長 樹 偉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在 科 學 園 區 中, 也 有 發 展 營 運 好 的 公 司, 其 成 功 的 關 鍵 因 素 是 能 夠 滿 足 客 戶 的 需 求 八 主 席 結 論 :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在 百 忙 之 中, 參 與 此 次 座 談, 使 得 座 談 會 圓 滿 成 功, 163

174 謝 謝 各 位 九 散 會 :15 時 58 分 附 件 : 座 談 會 名 冊 我 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座 談 會 名 冊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專 門 委 員 洪 根 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檢 查 處 簡 任 技 正 葉 美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所 長 謝 英 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所 長 周 登 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所 長 游 逸 駿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處 長 鄒 子 廉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勞 動 檢 查 科 長 劉 時 穎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教 授 陳 志 傑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賈 台 寶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董 事 長 于 樹 偉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副 秘 書 長 黃 奕 孝 臺 灣 中 油 公 司 總 經 理 室 專 員 蔡 永 銘 臺 灣 杜 邦 公 司 環 安 部 經 理 鄭 允 豪 友 達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理 謝 彩 惠 中 華 民 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長 陳 明 德 祐 大 技 術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師 林 文 華 永 祥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技 師 陳 焜 燿 上 銓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師 賴 志 青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處 長 陳 鴻 文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副 秘 書 長 王 承 賓 豐 嶸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事 務 所 技 師 謝 健 助 164

175 附 錄 六 專 家 深 入 訪 談 會 議 紀 錄 美 英 日 韓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專 家 深 入 訪 談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1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14 時 00 分 二 地 點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學 系 會 議 室 三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蔡 院 長 朋 枝 莊 坤 遠 老 師 鍾 志 生 四 內 容 : 1.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之 第 12 題 建 築 技 師 修 正 為 建 築 師 化 學 技 師 修 正 為 化 工 技 師 另 因 顧 問 技 師 與 技 術 士 之 職 責 不 同, 應 將 勞 工 安 全 ( 衛 生 ) 管 理 甲 乙 級 技 術 士 加 以 剔 除 2. 現 在 一 般 技 師 可 分 成 二 類 : 一 般 顧 問 與 專 業 顧 問 一 般 顧 問 指 安 全 與 衛 生 部 分 都 可 以 執 行 專 業 顧 問 再 細 分 為 安 全 與 衛 生, 專 業 安 全 部 分 為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之 職 責 ; 專 業 衛 生 部 分 為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之 職 責 建 議 先 區 分 職 責 後, 接 受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及 修 課, 再 考 試 與 檢 定 3. 建 議 考 試 制 度 可 朝 護 理 師 與 護 士 國 考 方 向 邁 進, 回 歸 國 家 考 試 4. 建 議 學 會 應 可 扮 演 安 排 課 程 修 專 業 學 分 教 育 訓 練 等 功 能 之 角 色 5. 建 議 可 討 論 授 權 範 圍 部 分, 如 環 測 即 有 授 權 檢 查 人 員 而 授 權 理 論 基 礎 是 目 前 檢 查 員 太 少, 勞 動 檢 查 人 力 不 足, 需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挹 注, 以 減 低 檢 查 人 員 工 作 負 荷, 如 可 用 抽 檢 方 式 6.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中 有 關 為 保 護 勞 工 健 康 及 安 全 設 備 應 妥 為 規 劃,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中 妥 為 與 必 要 此 類 必 須 專 業 加 以 界 定 之 部 分, 可 考 量 納 入 顧 問 的 業 務 內 容 之 規 畫 當 中 七 散 會 :14 時 45 分 165

176 美 英 日 韓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專 家 深 入 訪 談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1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1 時 10 分 二 地 點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處 7 樓 會 議 室 三 出 席 人 員 : 林 科 長 毓 堂 陳 研 究 員 旺 儀 莊 坤 遠 老 師 四 內 容 : 1. 計 畫 方 向 希 望 能 了 解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在 市 場 上 之 供 給 面 與 需 求 面, 究 竟 是 否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與 價 值, 企 業 依 據 其 規 模 和 性 質 所 需 的 顧 問 服 務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小 企 業 可 能 僅 需 建 立 工 作 守 則, 多 數 仍 已 符 合 法 令 為 優 先, 並 不 會 做 額 外 的 改 進 2. 台 灣 所 欠 缺 的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應 屬 高 階 的 工 程 改 善 服 務, 例 如 : 工 業 通 風 工 程 目 前 顧 問 機 構 多 半 只 為 企 業 進 行 紙 本 作 業 申 報 ; 且 真 正 高 階 的 專 業 顧 問 人 才 難 尋, 大 多 欠 缺 多 年 實 務 經 驗 勞 委 會 目 標 應 建 立 高 階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認 證 標 準 和 推 廣, 並 針 對 其 屬 性 規 範 服 務 範 圍 等 作 探 討 3. 問 卷 發 佈 對 象 其 中 企 業 部 份 可 向 勞 委 會 索 取 相 關 公 聽 會 資 料, 針 對 配 合 度 較 高 與 意 見 回 覆 踴 躍 之 企 業 進 行 訪 問 4. 台 灣 職 業 ( 工 業 )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學 生 眾 多, 應 想 辦 法 培 植 成 高 階 的 顧 問 服 務 人 力 ( 考 技 師 ), 不 該 只 淪 為 競 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士 工 作, 在 現 有 制 度 下 卻 難 以 改 善 5. 針 對 顧 問 人 員 的 考 試 認 證 與 顧 問 機 構 的 認 證 機 制, 應 該 評 估 現 有 的 工 礦 衛 生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國 家 考 試 和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士 的 制 度, 是 否 還 需 增 加 新 的 考 科? 6. 以 職 業 ( 工 業 ) 安 全 衛 生 學 會 來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訓 練 輔 導 與 管 理 或 許 是 可 行 的 方 向 之 一, 但 亦 需 要 有 一 個 高 階 的 機 關 團 體 對 各 學 會 做 管 理 規 範 7. 顧 問 服 務 應 仿 照 國 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先 進 各 國, 對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輔 導 取 代 檢 查, 但 台 灣 目 前 預 算 僅 極 少 數 企 業 受 惠, 真 正 需 要 協 助 的 企 業 卻 求 助 無 門 勞 委 會 經 費 短 缺, 應 建 議 參 考 國 外 的 職 災 保 險 基 金 等, 利 用 雇 主 付 的 錢 回 饋 企 業 進 行 顧 問 輔 導 工 作 8. 本 計 畫 最 終 目 的 為 評 估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是 否 有 推 行 的 必 要 性, 務 求 以 實 際 且 可 行 的 方 法 做 建 議, 避 免 太 空 泛 和 不 切 實 際, 否 則 仍 難 以 實 現 其 目 的 七 散 會 :12 時 10 分 166

177 美 英 日 韓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專 家 深 入 訪 談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1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5 時 20 分 二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三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戴 理 事 長 基 福 陳 研 究 員 旺 儀 莊 坤 遠 老 師 四 內 容 : 1. 問 卷 調 查 中 企 業 部 分 將 會 以 製 造 業 同 時 又 為 大 型 企 業 為 主, 且 樣 本 數 30 至 40 份 恐 怕 不 足, 在 此 前 提 下 恐 有 偏 頗 的 結 論, 與 市 場 主 流 的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之 顧 問 服 務 有 所 落 差 中 小 企 業 部 分 可 訪 問 曾 接 受 輔 導 之 企 業, 如 此 可 增 強 代 表 性 2.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以 往 總 有 圖 利 部 分 廠 商 和 特 許 營 業 之 嫌 疑, 因 此 遲 遲 難 以 推 行 而 且 有 一 旦 認 證 的 需 求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聯 合 工 會 則 會 極 力 爭 取 負 責, 難 以 處 理 3.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設 計 前 提 必 須 考 量 到 目 前 尚 未 真 正 有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因 此 很 多 題 目 太 過 空 泛 複 雜, 以 至 於 填 答 者 難 以 有 完 整 地 概 念 回 答 問 題, 設 計 上 應 盡 可 能 簡 單 明 瞭 4.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一 部 分 之 第 3 題 教 育 領 域 以 外 尚 需 增 加 教 育 程 度, 以 供 企 業 雇 主 需 求 5.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一 部 分 之 第 4 題 職 務 類 別 各 項 目 太 多, 過 於 複 雜 也 不 利 於 統 計 分 析, 必 須 再 進 一 步 整 合, 也 可 依 據 問 卷 回 收 後 再 根 據 結 果 調 整 6.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一 部 分 之 第 7 題 服 務 機 構 規 模, 應 修 正 題 目 為 任 職 機 構 規 模 7.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之 第 1 2 題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的 種 類 項 目 太 多, 而 且 1 2 題 應 建 立 關 聯 性, 否 則 填 寫 上 概 念 不 清, 例 如 : 機 械 電 氣 項 目 之 服 務 範 圍 應 該 為 何? 8.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之 第 3 題 企 業 接 受 輔 導 時 機 應 改 為 兩 方 面 的 問 題, 一 是 企 業 主 動 提 出 申 請 改 善 輔 導, 二 是 企 業 申 請 認 證 制 度 時 9.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之 第 5 題 優 先 輔 導 行 業 建 議 移 除 營 造 業, 增 加 服 務 業 和 大 專 院 校 實 驗 室 10.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之 第 7 題 認 證 機 構 應 以 務 實 面 考 量, 移 除 不 切 實 際 的 項 目, 例 如 : 考 試 院 167

178 11.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三 部 分 之 第 8 至 11 題 顧 問 人 員 的 資 格 必 須 要 設 有 前 提 條 件, 例 如 必 須 經 過 測 驗 考 試 受 訓 等, 並 非 畢 業 後 直 接 就 具 備 資 格, 因 此 題 目 設 計 上 必 須 有 關 聯 順 序 : 誰 有 資 格, 認 證 的 方 式, 所 需 具 備 年 資 12. 顧 問 人 員 之 認 證 方 式 應 以 測 驗 和 技 能 檢 定 為 主, 以 考 試 院 主 辦 之 考 試 可 行 性 太 低, 考 量 到 符 合 資 格 者 太 少 無 人 報 名, 同 時 已 有 工 礦 衛 生 工 業 安 全 等 技 師 考 試, 考 試 院 不 太 可 能 同 意 辦 理 新 的 考 試 項 目 13.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之 第 21 題 處 分 方 式, 以 現 實 情 況 顧 問 機 構 相 關 法 令 應 屬 行 政 命 令 架 構, 因 此 無 關 刑 法 民 法, 因 以 吊 銷 人 員 證 照 和 機 構 部 分 執 照 為 主 14.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之 第 題 經 費 問 題, 應 該 先 問 政 府 和 企 業 分 別 負 擔 的 比 例, 對 於 不 存 在 的 經 費 來 源 很 難 理 解 又 不 切 實 際 15.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應 增 加 政 府 應 提 供 何 種 鼓 勵 措 施, 讓 企 業 針 對 現 有 缺 失 更 有 意 願 進 行 顧 問 輔 導 改 善 工 作 16.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三 部 分 之 第 1 題 勞 動 檢 查 放 後 面, 概 念 與 計 畫 宗 旨 不 符 ( 一 ) 顧 問 服 務 功 能 之 問 題 應 將 相 對 重 要 的 移 至 前 面 17.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三 部 分 之 第 18 題 收 費 標 準, 實 務 上 很 難 規 定 18.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三 部 分 之 第 22 題 機 械 設 備 太 過 侷 限, 應 針 對 工 程 和 管 理 分 兩 大 項 進 一 步 細 問 19.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三 部 分 之 第 28 題 損 害 賠 償 問 題 可 以 刪 除 20.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三 部 分 增 加 題 目, 如 果 顧 問 人 員 沒 有 定 期 接 受 回 訓 則 認 證 資 格 將 失 效 21. 建 議 德 爾 菲 專 家 問 卷 第 三 部 分 之 ( 三 ) 我 國 未 來 顧 問 服 務 諮 詢 制 度 之 規 劃 方 向, 整 體 都 太 過 空 泛 與 繁 複, 可 參 考 日 本 制 度 登 錄 管 理 辦 法, 以 簡 單 明 確 的 題 目 詢 問 七 散 會 :17 時 00 分 168

179 美 英 日 韓 之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機 構 之 服 務 與 管 理 機 制 研 究 專 家 深 入 訪 談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1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五 )15 時 30 分 二 地 點 : 勞 委 會 安 全 衛 生 處 處 長 辦 公 室 四 出 ( 列 )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傅 處 長 還 然 林 科 長 毓 堂 張 技 正 志 銘 莊 坤 遠 老 師 五 內 容 : 1. 核 心 問 題 為 必 須 先 確 認 顧 問 機 構 的 定 義 究 竟 是 什 麼? 傅 處 長 認 為 顧 問 機 構 必 須 提 供 更 專 業 更 具 技 術 性 的 服 務, 而 且 是 現 有 企 業 的 環 安 衛 人 員 ( 甲 乙 級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士 ) 無 法 做 到 的, 因 此 專 業 顧 問 人 員 理 應 具 備 更 高 的 專 業 水 平, 同 時 也 必 須 擁 有 足 夠 的 實 務 經 驗 和 進 階 的 專 業 技 術, 例 如 : 一 般 企 業 的 環 安 衛 人 員 規 劃 的 採 樣 策 略 只 有 60 分 的 水 準, 經 過 專 業 顧 問 人 員 評 估 改 進 之 後 可 能 就 可 達 到 90 分 的 價 值 ; 或 是 針 對 噪 音 改 善 不 能 只 是 量 測, 專 業 顧 問 人 員 還 必 須 做 到 能 夠 評 估 能 做 什 麼 改 善, 甚 至 是 花 多 少 預 算 改 善 可 以 減 少 幾 分 貝, 如 此 才 能 展 現 顧 問 機 構 真 正 的 價 值 2. 顧 問 機 構 的 發 展 應 該 趨 向 提 升 專 業 技 術 ( 工 程 改 善 ) 為 主, 而 非 繼 續 停 留 在 傳 統 的 為 企 業 進 行 紙 本 作 業 申 報 ( 代 書 ) 和 管 理 工 作 同 時 顧 問 機 構 也 可 區 分 高 階 與 低 階 的 差 異 化 服 務, 針 對 大 企 業 可 收 費 進 行 專 業 的 工 程 改 善,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則 可 利 用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免 費 的 評 估 改 善 3. 顧 問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時 針 對 特 定 項 目 (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工 業 通 風 ) 應 該 要 有 一 整 套 完 善 的 規 劃, 不 可 以 一 家 企 業 在 特 定 項 目 上 同 時 由 A B 顧 問 機 構 兩 家 各 自 負 責, 所 以 顧 問 機 構 應 該 具 備 一 定 的 人 數 同 時 以 專 案 團 隊 的 模 式 進 行 分 工 和 服 務 4. 由 政 府 成 立 更 高 層 級 的 公 營 機 關, 在 不 收 費 的 前 提 下 提 供 企 業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而 且 必 須 進 階 到 實 際 提 供 製 程 設 備 的 改 善 與 研 究, 如 此 才 能 充 份 累 積 經 驗 與 提 高 專 業 的 水 平, 否 則 都 只 是 口 頭 上 說 要 改 善 確 沒 有 實 際 做 為 5. 針 對 第 4 點 也 可 以 透 過 產 學 合 作, 提 供 大 專 院 校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經 費, 由 學 校 和 企 業 合 作, 教 授 帶 領 學 生 實 際 進 行 顧 問 服 務 和 改 善 與 研 究, 一 方 面 企 業 可 直 接 受 惠,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培 養 學 生 實 務 經 驗 台 灣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學 生 眾 多, 應 想 辦 法 培 植 成 高 階 的 顧 問 服 務 人 力, 與 坊 間 的 證 照 班 做 區 隔, 不 該 只 淪 為 競 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士 工 作 6. 顧 問 服 務 項 目 中 電 機 機 械 等 領 域 廣 泛, 實 際 要 提 供 服 務 的 內 容 為 何? 例 如 169

180 機 械 顧 問 所 要 做 的 應 該 追 朔 到 源 頭 的 機 械 型 式 設 計 與 改 良 ( 防 爆 噪 音 通 風 等 ); 另 外 例 如 電 機 技 師 在 防 爆 場 所 進 行 配 現 作 業 時, 也 未 必 了 解 防 爆 相 關 知 識, 因 此 必 須 有 顧 問 人 員 協 助 7.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服 務 面 臨 的 挑 戰, 在 專 業 手 冊 與 工 具 愈 趨 完 善 和 易 於 取 得 的 情 況 下, 專 業 顧 問 人 員 的 定 位 也 愈 趨 邊 緣 化, 唯 有 持 續 提 升 專 業 與 技 術 方 能 避 免 七 散 會 :16 時 30 分 170

181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CIP) 資 料 探 討 美 英 日 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 莊 坤 遠 研 究 主 持 版. -- 新 北 市 : 勞 委 會 勞 安 所, 民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工 業 安 全 2. 職 業 衛 生 探 討 美 英 日 韓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顧 問 服 務 提 供 模 式 著 ( 編 譯 ) 者 : 莊 坤 遠 蘇 德 勝 陳 旺 儀 何 雨 芳 出 版 機 關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橫 科 路 407 巷 99 號 電 話 :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版 ( 刷 ) 次 :1 版 1 刷 定 價 :400 元 展 售 處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台 中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6 號 電 話 :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電 話 : 本 書 同 時 登 載 於 本 所 網 站 之 出 版 中 心, 網 址 為 本 所 保 留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須 徵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ISBN: G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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