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H100-S321 各 國 墜 落 職 災 類 型 比 較 及 防 災 策 略 分 析 Comparison and Tactic Study of Falling Injury 研 究 主 持 人 : 紀 佳 芬 劉 國 青 周 東 諭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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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OSH100-S321 各 國 墜 落 職 災 類 型 比 較 及 防 災 策 略 分 析 Comparison and Tactic Study of Falling Injury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 IOSH100-S321 各 國 墜 落 職 災 類 型 比 較 及 防 災 策 略 分 析 Comparison and Tactic Study of Falling Injury 研 究 主 持 人 : 紀 佳 芬 劉 國 青 周 東 諭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2 月 19 日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摘 要 國 內 職 業 災 害 類 型 以 墜 落 居 首, 為 降 低 該 類 型 災 害 發 生, 研 究 蒐 集 整 理 我 國 發 生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的 個 案 並 進 行 情 境 分 析, 先 找 出 每 件 墜 落 個 案 的 個 人 因 素 ( 年 齡 性 別 工 作 經 驗 ) 執 行 作 業 環 境 因 素 管 理 因 素 ( 公 司 雇 用 人 數 安 全 設 施 及 個 人 安 全 裝 備 ) 發 生 原 因 及 墜 落 地 點, 瞭 解 影 響 墜 落 職 災 的 人 為 錯 誤 工 具 設 計 與 環 境 特 性,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每 一 個 案 中 所 違 反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作 為 行 政 策 略 的 基 礎 另 參 考 英 美 日 等 國 的 墜 落 職 災, 本 研 究 亦 透 過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與 資 料, 分 析 國 外 墜 落 事 故 的 原 因 及 特 性, 並 與 我 國 的 墜 落 情 境 比 較 分 析 差 異 在 完 成 墜 落 情 境 分 析 後, 透 過 實 地 訪 視 作 業 現 場 以 及 焦 點 團 體 的 方 法, 邀 請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與 工 作 人 員, 根 據 現 場 實 地 作 業 情 況, 一 起 討 論 出 能 被 現 場 工 人 採 納 的 具 體 防 災 措 施 最 後 研 究 結 合 國 內 外 墜 落 案 例 情 境 分 析 與 專 家 建 議, 對 國 內 政 府 機 關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營 造 工 人 提 出 行 政 策 略 與 改 善 措 施, 以 減 少 或 避 免 我 國 未 來 重 大 職 災 的 發 生 關 鍵 詞 : 職 業 災 害 墜 落 職 災 墜 落 情 境 分 析 i

4 Abstract Falling fatalities is top of the occupational fatalities in Taiwan. For reducing falling fatalities happened, the current study derive scenarios from falling fatalities in term of personal factors(age, gender and working experience), operation, environment, management, cause of management, the falling site, and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law being violated to be used for future prevention of falling fatality. Besides, this study also compared the scenarios and prevention of falling fatalities between advanced countries such as England, America, Japan and Taiwan. Useful prevention strategies will be derived through visit of construction sites and focus group study with top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ite and law legislators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Ultimately, all of the above content will be integrated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managers and workers for the future prevention of falling fatalities. Key Words: Falling fatalities, Falling prevention strategies,falling condition analysis ii

5 目 錄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錄... iii 圖 目 錄... v 表 目 錄... vi 第 一 章 背 景 與 目 的... 1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2 第 一 節 國 內 墜 落 職 災 概 況... 2 第 二 節 國 外 墜 落 職 災 概 況... 6 第 三 節 國 內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8 第 四 節 國 外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第 一 項 英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第 二 項 美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第 三 項 日 本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第 四 項 各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令 之 差 異 性 比 較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流 程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四 章 研 究 成 果 第 一 節 墜 落 個 案 研 究 結 果 第 二 節 Phi 分 析 結 果 -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第 三 節 現 場 訪 視 與 焦 點 團 體 第 五 章 預 防 措 施 探 討 第 一 節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探 討 iii

6 第 二 節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預 防 措 施 第 三 節 法 規 探 討 墜 落 預 防 措 施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致 謝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一 現 場 訪 視 紀 錄 表 附 錄 二 焦 點 團 體 會 議 紀 錄 iv

7 圖 目 錄 圖 年 墜 落 滾 落 死 亡 人 數 趨 勢 圖... 4 圖 2 研 究 流 程 圖 3 AcciMap 的 六 層 基 礎 架 構 (Rasmussen [23]) 圖 4 營 造 物 大 樑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5 地 板 開 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6 鷹 架 工 作 台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7 踏 穿 屋 頂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8 合 梯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9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10 地 板 平 台 地 面 邊 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11 未 滿 2 公 尺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12 八 個 地 點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13 墜 落 地 點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14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圖 15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探 討 流 程 圖 圖 16 從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墜 落 之 AcciMap 圖 17 合 梯 墜 落 之 AcciMap v

8 表 目 錄 表 1 國 內 年 墜 落 滾 落 職 災 死 亡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3 表 2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率 ( 全 體 產 業 )... 7 表 3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率 ( 營 造 業 )... 7 表 4 英 國 建 築 設 計 管 理 說 明 表 表 5 安 全 網 安 全 距 離 表 6 美 國 在 鷹 架 與 工 作 台 防 範 墜 落 之 相 關 法 規 表 7 各 國 墜 落 法 規 差 異 性 比 較 表 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表 9 性 別 年 齡 雇 用 人 數 次 數 分 析 表 10 墜 落 職 災 個 案 勞 工 所 從 事 的 作 業 類 型 表 11 個 案 墜 落 地 點 次 數 統 計 表 表 12 個 案 發 生 原 因 次 數 統 計 表 表 13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交 叉 列 連 表 表 14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次 數 統 計 表 表 15 違 反 刑 法 次 數 統 計 表 表 16 違 反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次 數 統 計 表 表 17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次 數 統 計 表 表 18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表 表 19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次 數 統 計 表 表 20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表 21 七 大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表 22 未 滿 兩 公 尺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表 23 六 處 現 場 訪 視 彙 整 表 表 24 墜 落 地 點 與 原 因 之 預 防 措 施 vi

9 第 一 章 背 景 與 目 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於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方 案 計 畫 之 推 動, 應 在 法 規 面 執 行 面 涉 及 中 央 部 會 與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上 下 各 機 關 應 進 一 步 加 以 合 作, 努 力 加 速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率, 進 而 達 到 英 美 日 等 工 安 標 竿 國 家 之 水 準 在 2009 年 並 正 式 推 動 經 過 行 政 院 核 定 的 中 程 計 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方 案, 設 定 目 標 在 3 年 內 (2009 年 至 2011 年 ) 將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千 人 率 降 低 至 千 分 之 四 以 下, 並 以 平 等 人 性 安 全 尊 嚴 為 核 心 理 念, 研 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方 案, 俾 達 成 職 業 安 全 身 心 健 康 舒 適 環 境 友 善 職 場 等 施 政 願 景 目 標, 落 實 我 國 人 權 之 保 障 此 外, 自 2001 年 起 推 動 四 年 期 降 災 中 程 計 畫, 迄 93 年 底 止 雖 達 成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人 數 40% 的 目 標, 但 比 起 英 美 日 等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我 國 職 災 死 亡 率 仍 然 高 出 甚 多, 顯 示 我 國 在 職 場 減 災 工 作 的 推 動 上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職 災 事 故 不 僅 造 成 勞 工 個 人 傷 亡 及 其 家 庭 破 碎, 更 需 付 出 沉 重 之 社 會 成 本 及 巨 大 經 濟 損 失 舉 例 而 言,95 年 勞 工 保 險 職 災 給 付 金 額 即 高 達 新 台 幣 59.7 億, 更 遑 論 職 災 發 生 後 各 項 難 以 估 算 之 直 接 與 間 接 經 濟 損 失 對 罹 災 勞 工 身 心 及 其 周 遭 親 友 都 將 造 成 永 遠 難 以 抹 滅 之 傷 痛 因 此 勞 委 會 為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擬 定 全 國 職 場 233 減 災 方 案, 以 落 實 弱 勢 優 先 政 策, 保 障 勞 動 基 本 人 權 在 學 術 研 究 上, 對 職 業 意 外 事 故 進 行 系 統 化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防 治 職 災 發 生 所 需 的 相 關 資 訊, 以 便 將 防 災 資 源 有 效 的 投 入 在 高 職 災 危 險 群 或 是 幾 個 與 事 故 發 生 有 關 的 情 境 深 入 瞭 解 職 業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的 原 因, 可 將 有 限 的 防 災 資 源 集 中 投 入 在 較 易 發 生 職 災 的 情 境 因 素, 以 獲 取 預 防 與 控 制 職 災 的 最 大 效 益 因 此, 本 研 究 預 計 透 過 個 案 分 析 文 獻 回 顧 現 場 訪 視 和 焦 點 團 體 等 一 連 串 的 方 法, 經 綜 合 結 論 提 出 給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之 政 策 管 理 層 面 改 善 建 議, 以 達 到 預 防 我 國 未 來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本 研 究 委 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紀 教 授 佳 芬 研 究 實 驗 室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1

10 第 一 節 國 內 墜 落 職 災 概 況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對 國 家 社 會 企 業 雇 主 及 勞 工 本 身 均 產 生 巨 大 的 影 響 除 造 成 勞 工 本 身 傷 殘 及 家 庭 負 擔 外, 也 造 成 雇 主 生 產 力 及 商 譽 的 降 低, 進 而 使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物 力 等 生 產 要 素 受 到 損 失, 而 降 低 經 濟 成 長 力 近 年 來 由 於 經 濟 快 速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及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提 高, 使 得 營 造 工 程 成 為 一 項 綜 合 工 業 由 於 營 造 工 程 技 術 的 不 斷 更 新 及 規 模 逐 漸 擴 大, 我 國 大 多 使 用 機 具 及 人 力 興 建 大 樓 或 相 關 營 造 工 程, 以 求 取 施 工 期 限 的 縮 短, 造 成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具 有 極 高 的 危 險 性 ; 加 上 國 內 勞 工 的 工 作 觀 念 不 正 確 教 育 訓 練 不 確 實, 導 致 勞 工 本 身 的 專 業 性 不 夠, 更 增 加 了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的 發 生 營 造 業 由 於 產 品 多 樣 性 複 雜 性 以 及 多 變 的 環 境 性, 先 天 上 具 有 較 高 的 風 險 專 業 分 工 造 成 層 層 轉 包 的 現 象, 使 得 管 理 困 難, 再 加 上 營 造 公 司 通 常 在 所 屬 的 營 造 地 點 雇 用 缺 乏 經 驗 與 工 作 訓 練 的 臨 時 工, 因 此 自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以 來, 營 造 業 發 生 重 大 職 災 案 例 每 年 高 居 全 產 業 之 冠, 而 大 多 數 的 職 業 災 害 類 型 多 屬 墜 落 滾 落 此 外, 根 據 紀 佳 芬 [1] 研 究 個 案 分 析 指 出 : 在 製 造 業 等 ( 營 造 業 以 外 )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之 人 因 工 程 分 析 中 發 現, 營 造 業 之 外 的 墜 落 案 例 中 有 一 類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的 發 生 原 因 與 營 建 業 幾 乎 相 同, 其 防 災 策 略 可 以 應 用 類 似 於 營 建 業 發 生 墜 落 Chi, Chang, & Hung[2] 分 析 民 國 年 間 台 灣 地 區 重 大 職 災 死 亡 個 案 784 個, 顯 示 在 784 個 重 大 職 災 個 案 中, 有 三 成 (240,30.6%) 的 個 案 是 屬 於 營 造 業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死 亡, 顯 示 我 國 過 去 大 多 數 的 重 大 職 災 都 屬 於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3] 營 造 業 容 易 致 災 是 因 為 營 造 工 地 本 身 即 為 一 處 尚 未 完 工 的 結 構 體, 隨 著 工 程 進 度 的 推 進, 不 僅 施 工 現 場 地 形 地 貌 變 化 大, 且 臨 時 開 口 缺 口 多, 若 這 些 危 險 情 境 無 適 當 之 防 護 或 封 閉, 即 是 誘 發 作 業 者 發 生 意 外 墜 落 事 故 的 危 險 環 境 因 素, 不 可 不 慎 此 外, 營 造 業 勞 工 作 業 時, 或 因 趕 工 本 身 的 作 業 習 慣 不 良 或 受 限 於 既 有 的 作 業 環 境, 常 有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產 生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9 年 公 布 的 2

11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自 90 年 至 99 年 等 10 年 期 間, 共 有 1074 人 因 發 生 墜 落 滾 落 而 死 亡, 其 中 營 造 業 共 有 497 人 死 亡, 占 全 部 產 業 比 例 高 達 46.28%, 是 所 有 業 別 中 發 生 墜 落 滾 落 死 亡 最 多 的 ; 次 高 的 墜 落 滾 落 死 亡 率 發 生 在 製 造 業, 共 有 272 人 死 亡, 比 例 為 25.33%, 此 死 亡 率 幾 乎 僅 為 營 造 業 的 一 半 ; 而 其 他 業 別 在 這 10 年 期 間, 發 生 墜 落 滾 落 的 死 亡 人 數 為 305 人, 占 全 體 比 例 28.39%, 由 此 可 見 營 造 業 是 最 容 易 發 生 墜 落 滾 落 職 災 事 故 的 業 別, 如 表 1 以 及 圖 1 之 趨 勢 圖 所 示 因 此 在 探 討 墜 落 職 災 的 預 防 策 略 上, 本 研 究 擬 以 營 造 業 為 主 要 探 討 的 行 業 別, 但 不 以 營 造 業 為 限, 來 查 詢 瞭 解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預 防 墜 落 職 災 的 措 施 表 1 國 內 年 墜 落 滾 落 職 災 死 亡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年 份 全 部 業 別 (%) 營 造 業 (%) 製 造 業 (%) 其 他 業 別 (%) 90 98(100%) 45(45.92%) 27(27.55%) 26(26.53%) (100%) 56(50.00%) 32(28.57%) 24(21.43%) (100%) 47(46.53%) 25(24.75%) 29(28.71%) (100%) 42(40.78%) 25(24.27%) 36(34.95%) (100%) 62(48.82%) 39(30.71%) 26(20.47%) (100%) 69(60.53%) 28(24.56%) 17(14.91%) (100%) 47(47.00%) 28(28.00%) 25(25.00%) (100%) 57(47.90%) 30(25.21%) 32(26.89%) 98 96(100%) 34(35.42%) 21(21.88%) 41(42.71%) (100%) 38(36.54%) 17(16.34%) 49(47.12%) 小 計 1074(100%) 497(46.28%) 272(25.33%) 305(28.39%) 單 位 : 死 亡 人 數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勞 委 會 統 計 年 報 3

12 圖 年 墜 落 滾 落 死 亡 人 數 趨 勢 圖 進 一 步 探 究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發 生 率 較 其 他 業 別 高 出 許 多 的 原 因 後, 發 現 在 於 營 造 業 作 業 期 短, 高 處 作 業 多, 且 營 造 業 是 一 種 承 攬 結 合 的 產 業, 其 經 營 型 態 常 因 承 攬 關 係 與 層 層 轉 包 下 趨 於 複 雜 營 造 廠 商 於 得 標 後, 通 常 又 將 分 項 工 程 一 再 層 層 轉 包, 形 成 多 次 承 攬 現 象 除 了 各 主 工 程 承 攬 商 所 直 屬 承 攬 間 的 管 理, 又 形 成 營 造 廠 商 與 各 專 業 平 行 承 攬 商 間 複 雜 的 情 形, 各 承 攬 商 再 承 攬 商 再 再 承 攬 商 ( 小 包 )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於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工 作, 因 小 包 勞 工 流 動 性 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低 守 法 性 不 高, 加 上 各 承 攬 商 間 互 不 隸 屬, 各 行 其 是, 造 成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困 難, 增 加 施 工 之 風 險 [4], 且 罹 災 之 勞 工 多 屬 再 承 攬 事 業 單 位 [5]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業 災 害 一 旦 發 生, 事 業 單 位 及 雇 主 之 相 關 責 任 常 難 以 釐 清, 係 由 於 營 造 業 之 契 約 關 係 以 僱 傭 契 約 及 承 攬 契 約 為 主, 且 多 層 分 包, 導 致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及 勞 工 間 之 契 約 關 係 並 不 單 純, 以 及 法 定 義 務 與 責 任 之 複 雜 再 加 上 導 致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眾 多, 使 得 事 業 單 位 及 雇 主 在 不 同 契 約 關 係 下,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義 務 及 職 業 災 害 所 須 負 之 責 任 更 為 錯 綜 複 雜 [6] 由 於 各 種 行 業 別 的 作 業 特 性 工 作 環 境 作 業 人 員 特 性 顯 著 不 同, 紀 佳 芬 [7] 蒐 集 民 國 78 年 至 83 年 間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個 案, 分 析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個 案 罹 災 者 年 齡 性 別 工 作 經 驗 公 司 規 模 行 業 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並 利 用 統 計 分 析 和 情 4

13 境 描 述 的 方 法, 探 討 發 生 重 大 墜 落 職 災 各 項 變 項 的 分 佈 情 形, 歸 納 如 下 : 一 在 行 業 別 及 公 司 規 模 方 面, 以 營 造 業 的 墜 落 發 生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29 人 以 下 小 公 司 的 勞 工 墜 落 發 生 率 較 高 二 在 性 別 年 齡 及 工 作 經 驗 方 面, 男 性 勞 工 的 墜 落 發 生 率 遠 高 於 女 性, 男 性 的 墜 落 發 生 率 和 年 齡 呈 U 型 關 係, 高 齡 勞 工 和 24 歲 以 下 勞 工 是 發 生 墜 落 的 高 危 險 群, 女 性 勞 工 的 墜 落 發 生 率 和 年 齡 呈 指 數 上 升 發 生 墜 落 勞 工 的 工 作 經 驗 普 遍 不 足, 工 作 經 驗 多 在 一 年 以 內 三 不 同 月 份 的 墜 落 發 生 有 所 差 異, 以 五 ~ 九 月 份 的 墜 落 情 形 較 嚴 重, 正 值 梅 雨 季 節 和 颱 風 季 節, 降 雨 量 較 多 是 可 能 影 響 墜 落 的 因 素 之 一 在 一 天 之 中, 11~12 時 是 墜 落 發 生 最 多 的 時 段, 其 次 為 10~11 時,9~10 時,15~16 時 四 營 造 業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最 多 的 是 在 施 工 架 上 因 踩 滑 及 設 施 固 定 不 良 而 墜 落 五 製 造 業 發 生 墜 落 最 多 的 是 在 屋 頂 上 安 裝 採 光 罩 時, 未 設 架 安 全 走 道 或 是 踩 在 沒 有 支 撐 的 屋 頂 而 踏 穿 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勞 工 發 生 最 多 是 在 施 工 機 械 上, 因 機 具 失 控 或 操 作 不 當 而 墜 落 由 前 述 的 文 獻 探 討 得 知, 大 多 數 的 事 故 分 析 統 計 以 及 法 令 規 範 大 多 集 中 在 墜 落 事 故 最 嚴 重 的 營 建 業 5

14 第 二 節 國 外 墜 落 職 災 概 況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 於 2004 年 指 出, 全 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傷 害 統 計 推 估 如 下 : 每 年 平 均 發 生 二 億 七 千 萬 件 職 業 傷 害, 每 年 約 有 三 十 五 萬 人 於 工 作 中 意 外 喪 失 生 命, 而 平 均 每 天 因 工 作 相 關 意 外 或 疾 病 所 導 致 死 亡 約 有 五 千 件 而 從 國 外 的 相 關 營 造 業 墜 落 的 研 究 中 可 得 知, 在 美 國 1980 年 到 1989 年 這 段 時 間,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死 亡 的 案 例 共 有 2789 件 占 全 產 業 別 的 49.6%[8] Hoyos & Zimolong[9] 的 研 究 指 出 最 常 發 生 的 職 業 災 害 也 是 墜 落 在 華 盛 頓 州,Buskin & Paulozzi[10] 發 現 1973~1983 年 間 建 築 工 人 有 231 人 死 亡, 平 均 死 亡 率 是 27.5/100,000 人, 其 中 與 墜 落 有 關 的 案 例 有 67 件, 占 29%, 死 亡 率 是 8/100,000 人, 墜 落 是 造 成 營 造 工 人 死 亡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Sorock 等 人 [11] 分 析 美 國 新 紐 澤 西 州 1983~1989 年 間 有 200 名 營 造 業 的 男 性 工 人 死 亡, 死 亡 率 是 14.5/100,000 人, 營 造 業 男 性 工 人 死 亡 率 幾 乎 是 所 有 行 業 別 男 性 總 死 亡 率 的 3.2 倍 (4.6/100,000 人 ), 其 最 主 要 的 致 死 原 因 亦 是 墜 落 (46%) Huang & Hinze[12] 分 析 OSHA,1990 年 1 月 至 2001 年 10 月 共 7543 件 職 業 災 害 個 案, 發 現 墜 落 占 了 36.3%, 遭 撞 擊 24.3%, 感 電 13.4%, 夾 捲 夾 壓 11.6%, 其 他 類 型 14.5% 在 英 國 也 發 現 所 有 的 職 災 事 故 中, 有 18% 是 因 滑 倒 跌 倒 或 墜 落 所 引 起, 在 某 些 工 業 甚 至 達 1/3 的 事 故 和 墜 落 有 關 [13] Kartam, Flood & Koushki[14] 亦 探 討 分 析 科 威 特 的 營 造 業 安 全, 發 現 了 以 下 幾 個 主 要 問 題 :(1) 雇 用 臨 時 工 ;(2) 缺 乏 意 外 事 故 記 錄 系 統 ;(3) 大 規 模 的 雇 用 外 籍 勞 工 以 及 層 層 轉 包 承 攬 ;(4) 缺 乏 完 整 的 安 全 規 章 及 法 令 ;(5) 缺 乏 安 全 經 驗 的 累 積 ;(6) 大 多 數 的 營 造 公 司 都 是 小 公 司 ;(7) 營 造 公 司 多 但 標 案 少, 以 致 於 削 價 競 標 以 及 (8) 夏 天 不 良 的 氣 候 環 境 表 2 是 2000 年 至 2009 年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全 體 產 業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千 人 率, 表 3 是 2000 年 至 2009 年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千 人 率, 由 此 可 見 不 論 是 國 內 外, 營 造 業 為 首 要 發 生 墜 落 職 業 災 害 的 行 業 別 6

15 表 2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率 ( 全 體 產 業 ) 年 度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單 位 : 千 人 率 ( ) 表 3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率 ( 營 造 業 ) 年 度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單 位 : 千 人 率 ( ) Cattledge[8] 等 人 則 是 少 數 針 對 墜 落 罹 災 者 在 墜 落 期 間 的 作 業 (activities) 進 行 探 討 的 研 究 之 一, 他 們 發 現 最 常 發 生 墜 落 的 三 個 作 業 是 使 用 工 具 (44, 24%) 物 料 搬 運 (41, 22.5%) 以 及 上 下 樓 梯 (19, 10.4%) 又 可 以 根 據 最 主 要 的 鷹 架 跟 梯 子 這 兩 個 接 觸 面 作 區 分 : 從 鷹 架 墜 落 大 多 屬 於 拆 除 油 漆 或 是 釘 東 西 三 種 作 業 ; 從 梯 子 墜 落 則 是 以 上 下 梯 子 為 主 要 作 業 因 此, 幾 乎 無 法 完 整 的 涵 蓋 所 有 的 營 造 業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罹 災 者 的 作 業 類 型, 7

16 這 也 突 顯 出 營 造 業 作 業 類 型 之 複 雜, 因 為 營 造 工 程 不 論 是 工 程 內 容 工 作 環 境 施 工 方 法 或 委 託 承 攬 及 其 他 勞 動 關 係 均 甚 為 複 雜, 且 變 異 性 非 常 大, 其 間 潛 藏 許 多 危 害 因 素, 隨 時 都 可 能 爆 發 形 成 災 害, 危 及 工 程 人 員 及 鄰 近 居 民 等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除 了 造 成 工 程 巨 大 損 失 外, 甚 至 威 脅 人 命 及 財 物 上 的 損 失, 而 人 命 的 傷 亡 更 是 無 法 彌 補 的 第 三 節 國 內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本 研 究 蒐 集 與 探 討 我 國 美 國 日 本 英 國 之 墜 落 職 災 防 止 法 規, 進 而 了 解 各 國 墜 落 職 災 防 治 機 制 之 運 作 原 理 關 於 墜 落 災 害 的 防 止,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所 頒 佈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有 一 系 列 墜 落 災 害 防 止 的 規 定, 彙 整 如 下 :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 一 ) 有 關 工 作 場 所 及 通 路 羅 列 於 第 二 章 1. 第 30 條 出 入 口 樓 梯 安 全 門 通 道 安 全 梯 等 依 313 條 設 置 適 當 之 採 光 及 照 明 2. 第 31 條 室 內 工 作 場 所 足 夠 勞 工 使 用 通 道 需 大 於 及 等 於 1 公 尺 3. 第 35 條 橫 隔 兩 地 通 行 設 備 / 扶 手 踏 板 階 梯 等 適 當 通 行 設 備 4. 第 36 條 架 設 安 全 通 道 / 坡 度 扶 手 階 梯 平 台 間 繫 等 5. 第 38 條 設 置 固 定 梯 子 / 踏 條 凸 頂 60 公 分 及 護 籠 6. 第 39 條 坑 內 通 道 或 階 梯 防 止 捲 揚 裝 置 接 觸 危 險 ( 二 ) 二 公 尺 以 上 高 架 作 業 : 1.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分 應 有 適 當 強 度 之 圍 欄 握 把 覆 蓋 等 防 護 措 施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4 條 ) 2. 除 了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分 以 外, 需 以 架 設 施 工 架 等 方 法 設 置 工 作 台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5 條 ) 8

17 3. 遇 強 風 大 雨 等 惡 劣 天 氣 應 令 勞 工 停 止 作 業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6 條 ) 4. 有 墜 落 之 虞 者, 應 使 勞 工 戴 用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等 防 護 具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81 條 ) ( 三 ) 石 棉 板 鐵 皮 板 塑 膠 板 等 屋 頂 作 業 : 應 於 屋 架 上 設 置 適 當 強 度 且 寬 度 在 30 公 分 以 上 之 踏 板 或 裝 置 安 全 防 護 網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7 條 ) ( 四 ) 對 於 高 度 超 過 1.5 公 尺 以 上 的 作 業 場 所, 應 設 置 能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8 條 ) ( 五 ) 移 動 梯 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9 條 ) 1. 堅 固 之 構 造 2. 材 質 無 顯 著 之 損 傷 或 腐 蝕 3. 寬 度 應 在 30 公 分 以 上 4. 安 置 防 止 滑 溜 或 防 轉 動 之 必 要 設 備 ( 六 ) 合 梯 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0 條 ) 1. 堅 固 之 構 造 2. 材 質 無 顯 著 之 損 傷 或 腐 蝕 3. 梯 腳 與 地 面 角 度 應 在 75 度 以 內, 且 兩 梯 腳 間 有 繫 材 扣 牢 4. 有 安 全 之 梯 面 ( 七 ) 梯 式 施 工 架 立 木 之 梯 子 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1 條 ) 1. 具 有 適 當 之 強 度 2. 至 於 座 板 或 墊 板 之 上, 並 視 土 壤 之 性 質 埋 入 地 下 至 必 要 之 深 度, 使 每 一 梯 子 之 二 立 木 平 穩 落 地, 並 將 梯 腳 適 當 紮 結 3. 以 一 梯 連 結 另 一 梯 增 加 長 度 時, 該 二 梯 至 少 應 疊 接 1.5 公 尺 以 上, 並 紮 結 牢 固 ( 八 )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有 墜 落 危 險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並 禁 止 與 工 作 無 關 之 9

18 人 員 進 入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2 條 ) ( 九 ) 雇 主 對 於 有 以 船 舶 運 輸 勞 工 前 往 作 業 場 所 時, 不 得 超 載, 且 應 備 置 救 生 衣 及 其 他 救 生 工 具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3 條 ) ( 十 ) 雇 主 對 於 水 上 作 業 勞 工 有 落 水 之 虞 時, 除 應 使 勞 工 穿 著 救 生 衣, 設 置 監 視 人 員 及 救 生 設 備 外, 並 應 符 合 規 定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4 條 ) 1. 使 用 水 上 動 力 船 隻, 應 設 置 滅 火 器 及 堵 漏 設 備 2. 使 用 水 上 動 力 船 隻 於 夜 間 作 業 時, 應 依 國 際 慣 例 懸 掛 燈 號 及 有 足 夠 照 明 3. 水 上 作 業, 應 備 置 急 救 設 備 4. 水 上 作 業 時, 應 先 查 明 鋪 設 於 水 下 之 電 纜 管 路 及 其 他 水 下 障 礙 物 位 置, 經 妥 善 處 理 後, 再 行 施 工 5. 有 水 上 岸 上 聯 合 作 業 情 況 時, 應 設 置 通 訊 設 備 或 採 行 其 聯 絡 功 能 之 措 施, 並 選 任 指 揮 聯 絡 人 員 二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 一 ) 第 二 章 工 作 場 所 墜 落 之 防 制 1. 第 17 條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作 業 場, 應 訂 定 防 墜 計 畫 與 措 施 2. 第 18 條 屋 頂 作 業 時, 應 指 派 專 人 督 導 災 害 防 止 設 施 3. 第 19 條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處 所 作 業 之 防 護 設 備, 應 有 護 欄 護 蓋 安 全 網 / 替 代 措 施 / 安 全 帶 4. 第 20 條 護 欄 的 構 材 高 度 及 防 護 功 能 之 規 定 5. 第 21 條 護 蓋 的 構 材 防 護 功 能 的 維 持 著 色 及 警 告 訊 息 6. 第 22 條 安 全 網 的 材 質 攔 截 高 度 網 下 淨 空 及 延 伸 距 離 7. 第 23 條 安 全 帶 或 安 全 母 索 的 材 質 水 平 安 全 母 索 墜 下 淨 空 距 離 8. 第 24 條 緩 坡 處 的 警 示 線 管 制 區 替 代 防 護 設 備 9. 第 25 條 廢 止 使 用 之 開 口 部 分 應 予 以 封 閉 ( 二 ) 其 他 墜 落 災 害 預 防 法 規 1. 第 39 條 雇 主 對 於 無 法 藉 梯 子 或 其 他 方 法 安 全 完 成 之 高 處 營 造 作 業, 應 設 10

19 置 適 當 之 施 工 架 2. 第 40 條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事 先 就 預 期 施 工 之 最 大 荷 重, 依 結 構 力 學 原 理 妥 為 安 全 計 畫 3. 第 41 條 指 定 作 業 主 管 於 施 工 構 台 與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懸 臂 式 施 工 架 及 高 度 五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之 組 配 及 拆 除 ( 簡 稱 施 工 架 組 配 ) 作 業, 於 作 業 現 場 應 辦 理 事 項 4. 第 42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施 工 架 組 配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5. 第 45 條 雇 主 為 維 持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臺 之 穩 定,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6. 第 47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勞 工 在 施 工 架 上 使 用 梯 子 合 梯 或 板 凳 等 從 事 作 業 7. 第 48 條 勞 工 於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上 作 業 時, 雇 主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8. 第 58 條 雇 主 對 於 懸 臂 式 施 工 架,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9. 第 131 條 雇 主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10. 第 133 條 雇 主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組 配 拆 除 ( 以 下 簡 稱 模 板 支 撐 ) 作 業, 應 指 派 模 板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於 作 業 現 場 辦 理 之 事 項 11. 第 149 條 雇 主 對 於 鋼 構 組 配 拆 除 等 ( 以 下 簡 稱 鋼 構 組 配 ) 作 業, 應 指 定 鋼 構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於 作 業 現 場 所 應 辦 理 事 項 12. 第 151 條 雇 主 對 於 鋼 構 建 築 臨 時 性 構 台 之 舖 設,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13. 第 156 條 雇 主 對 於 構 造 物 之 拆 除, 應 選 任 專 人 於 現 場 指 揮 監 督 三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 ( 一 )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4 條 1. 高 架 作 業 高 度 在 2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5 公 尺 者, 每 工 作 2 小 時, 至 少 休 息 20 分 鐘 2. 高 架 作 業 高 度 在 5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20 公 尺 者, 每 工 作 2 小 時, 至 少 休 息 25 分 鐘 3. 高 架 作 業 高 度 在 20 公 尺 以 上 者, 每 工 作 2 小 時, 至 少 休 息 35 分 鐘 11

20 ( 二 ) 第 四 條 所 訂 之 休 息 時 間, 雇 主 搶 修 或 其 他 特 殊 作 業 需 要, 經 採 取 相 對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或 其 他 保 護 措 施, 得 調 整 之 (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5 條 ) 1. 雇 主 應 使 作 業 勞 工 於 安 全 設 施 良 好 之 地 面 或 平 台 等 處 所 休 息 2. 雇 主 雇 用 勞 工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時, 應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及 管 理 ( 三 ) 勞 工 有 酒 醉 或 酒 醉 之 虞 者 體 弱 情 緒 不 穩 定 或 自 覺 不 適 從 事 工 作 者, 不 得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8 條 ) ( 四 ) 癲 癇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貧 血 平 衡 機 能 失 常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色 盲 視 力 不 良 聽 力 障 礙 肢 體 殘 障 等 不 適 合 高 架 作 業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20 條 ) 綜 合 上 述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之 內 容, 我 國 墜 落 防 止 法 規 之 制 定 特 點, 如 下 : 一 在 法 條 的 墜 落 防 止 計 畫 規 定 中 已 存 在 消 除 預 防 阻 擋 及 警 告 之 採 行 原 則 概 念 : 雖 然 墜 落 防 制 法 規 仍 存 在 於 不 同 法 規 中, 但 近 年 在 政 府 墜 落 災 害 預 防 中 已 明 確 提 出 消 除 預 防 阻 擋 及 警 告 之 採 行 原 則 ; 並 且 提 出 多 種 墜 落 防 制 之 規 定, 以 消 除 作 業 環 境 的 危 險 二 已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對 各 種 危 害 必 須 採 取 的 預 防 對 策 做 一 般 原 則 性 的 規 範 : 我 國 法 規 乃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對 各 種 危 害 必 須 採 取 的 預 防 對 策 做 一 般 原 則 性 的 規 範, 但 並 未 責 成 設 備 供 應 商 應 負 之 相 關 責 任 因 此, 在 各 項 使 用 設 備 機 具 並 無 明 確 規 範 使 得 在 無 統 一 安 全 標 準 規 格 情 形 下, 若 勞 工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易 釀 成 意 外 事 故 三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之 監 督 : 勞 動 者 會 因 為 求 便 利 或 者 安 全 知 識 不 足 情 況 下, 無 法 正 確 且 適 時 適 地 的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因 此, 我 國 法 令 除 了 在 相 關 防 墜 條 文 中 說 明 雇 主 應 該 提 供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與 勞 動 者 使 用 外, 在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中 也 明 確 規 定 雇 主 須 設 置 作 業 主 管 機 關 以 監 督 勞 動 者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帶 12

21 第 四 節 國 外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第 一 項 英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英 國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針 對 安 全 衛 生 單 獨 立 法 的 國 家,1974 年 公 布 的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法 (Healthy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 是 現 今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的 法 源 依 據 1992 年, 英 國 依 據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第 16 條, 公 布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則 (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Regulations) 並 於 1993 年 實 施 其 所 規 範 的 義 務 主 體, 除 雇 主 勞 工 及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外, 大 部 分 法 條 係 就 國 家 相 關 單 位 組 織 執 掌 事 項 進 行 規 範 與 授 權 英 國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HSC) 及 安 全 衛 生 署 (HSE) 的 任 務, 是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及 勞 工 福 利 的 檢 查 工 作, 也 制 定 實 務 規 章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及 指 引 (Guidance) 讓 雇 主 有 所 依 據 符 合 法 令 要 求 英 國 因 為 在 災 害 事 前 的 消 除 預 防 阻 擋 的 防 護 措 施 的 完 備, 因 此 能 夠 有 效 預 防 重 大 墜 落 災 害 的 發 生 英 國 因 為 是 典 型 的 不 成 文 法 國 家, 故 其 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採 取 尊 重 任 意 性 原 則 也 因 此 英 國 並 沒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法 令 規 範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的 即 是 1974 年 公 布 的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法 (Healthy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 1996 年 英 國 頒 布 營 造 ( 衛 生 安 全 與 福 利 設 施 ) 法 規, 在 墜 落 方 面 的 防 制 中, 該 法 的 第 六 條 有 關 墜 落 法 條 特 別 提 出 的 概 念 性 規 範 如 下 : 一 任 何 墜 落 場 所 工 作 平 台 必 須 有 護 欄 腳 趾 板 及 其 他 相 關 防 護 設 備 二 2 公 尺 以 上 工 作 場 所 或 地 板 開 口 需 有 防 墜 措 施 三 個 人 適 合 的 懸 掛 防 墜 工 具 定 期 檢 查 其 材 料 強 度 的 必 要 性 四 梯 子 使 用 的 適 合 時 機 以 及 須 能 達 到 使 用 梯 子 的 風 險 辨 識 五 相 關 防 墜 用 具 設 備 必 須 妥 善 保 養 六 需 有 合 格 的 人 監 督 提 供 安 裝 或 豎 立 任 何 施 工 架 七 提 供 工 作 用 途 的 樓 梯 或 工 作 平 台 是 不 可 以 作 為 存 放 用 途 使 用 根 據 上 述 墜 落 法 條 的 規 範 內 容, 可 發 現 英 國 對 於 墜 落 防 制 的 法 條 僅 針 對 概 念 13

22 性 的 觀 念 給 予 規 範 實 際 上 營 造 業 職 災 防 制 的 責 任 其 實 是 加 諸 於 營 造 廠 商 或 僱 主, 且 付 諸 執 行 已 久, 而 其 主 要 核 心 概 念 就 在 於 誰 能 控 制 工 作, 因 此 英 國 在 1994 年 透 過 法 律 將 這 個 責 任 擴 及 到 業 主 及 設 計 人 員 這 樣 的 新 規 定 使 得 設 計 者 和 承 包 商 之 間 必 須 互 助 合 作, 並 且 讓 設 計 出 來 的 作 品 的 可 施 工 性 (build ability) 提 高 英 國 透 過 1995 年 3 月 實 施 的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 CDM 法 案 ), 設 計 單 位 必 須 對 施 工 步 驟 方 法 編 擬 安 衛 計 劃 (pre-construction Health & Safety Plan), 提 供 給 有 意 承 攬 之 廠 商 參 考 [14] 根 據 英 國 上 述 新 制 度 帶 來 的 好 處 包 括 ( 表 4):1. 減 少 職 災 及 提 升 勞 工 長 期 較 佳 的 健 康 條 件 ;2. 較 佳 的 設 計 協 調 及 管 理 ;3. 提 高 可 施 工 性 及 施 工 規 劃 ;4. 改 善 建 物 完 工 後 的 維 護 及 保 養 雖 然 此 標 準 在 英 國 為 非 強 制 性 的, 但 是 英 國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與 業 者 皆 認 為 執 行 該 標 準 能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與 傷 亡, 並 因 而 減 少 事 業 單 位 的 金 錢 損 失 同 時, 此 標 準 的 制 定 也 能 夠 使 業 者 與 執 法 人 員 對 於 管 理 制 度 的 架 構 形 成 共 識 表 4 英 國 建 築 設 計 管 理 說 明 表 營 建 程 序 安 全 衛 生 責 任 者 保 護 對 象 安 全 衛 生 文 件 概 念 與 可 行 性 業 主 或 其 委 託 人 規 劃 主 管 多 階 段 全 部 相 關 人 員 設 計 和 規 劃 設 計 人 員 規 劃 主 管 設 計 人 員 規 劃 主 管 招 標 前 安 全 衛 計 畫 招 標 / 規 劃 主 管 業 主 選 擇 營 造 廠 商 施 工 階 段 原 事 業 單 位 施 工 人 員 一 般 大 眾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檔 案 製 作 移 交 規 劃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檔 案 原 事 業 單 位 維 護 修 理 業 主 / 最 終 使 用 者 維 修 人 員 使 用 者 拆 除 更 新 拆 除 更 新 拆 除 人 員 一 般 大 眾 英 國 的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法 有 以 下 幾 個 特 點 : 第 一, 強 調 合 理 和 可 行 性 原 則, 即 某 特 定 工 作 或 工 作 場 所 的 危 險 度 大 小 應 與 避 免 或 減 小 危 險 度 所 需 時 間 費 用 和 實 施 難 易 程 度 相 關 聯, 促 使 雇 主 進 行 危 險 度 評 估 第 二, 設 立 職 業 衛 生 安 全 委 員 14

23 會 協 調 法 規 設 計 的 各 個 方 面, 並 為 之 提 供 資 訊 和 諮 詢 服 務 第 三, 法 規 的 監 督 由 兩 方 面 進 行, 即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代 表 和 權 力 機 關 任 命 的 監 察 員, 而 且 賦 予 監 察 員 的 權 利 的 表 述 詳 細 而 全 面 第 四, 改 進 通 知 和 禁 止 通 知 制 度, 既 能 夠 實 現 監 察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也 保 護 了 當 事 人 和 相 關 人 員 的 知 情 權 等 權 益 第 二 項 美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美 國 於 1970 年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 公 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SHA), 在 1988 年 因 深 知 墜 落 災 害 是 一 項 複 雜 且 牽 涉 多 樣 化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針 對 其 營 造 安 全 設 施 表 準 M 章 之 內 容, 根 據 美 國 高 墜 落 災 害, 以 及 工 會 安 全 專 家 所 批 評 法 規 之 不 健 全, 修 正 墜 落 防 護 法 規, 主 要 墜 落 防 護 之 法 規 如 下 M 章 總 計 有 四 條, 主 要 內 容 在 規 定 勞 工 可 能 暴 露 於 營 造 工 程 非 特 定 場 所 之 墜 落 保 護 至 於 勞 工 於 工 程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之 墜 落 防 護, 諸 如 施 工 架 上 起 重 機 和 鐵 塔 上 鋼 構 組 配 墜 道 開 挖 之 設 備 上 輸 配 電 線 及 設 備 等, 則 依 該 標 準 相 關 各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下 為 M 章 個 條 款 之 主 要 內 容 一 第 500 條 : 本 條 分 兩 項, 第 一 項 規 定 M 章 適 用 之 範 圍 適 用, 第 二 項 則 為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 一 ) 適 用 範 圍 : 凡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標 準 所 涵 蓋 的 工 程 作 業 所 均 適 用, 但 工 程 正 式 開 始 營 造 作 業 前 或 工 程 完 工 後 人 員 從 事 檢 查 調 查 評 估 等 工 作 不 適 用 另 外,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也 不 適 用 ( 二 ) 名 詞 定 義 : 本 項 中 就 M 章 中 所 使 用 的 墜 落 保 護 相 關 專 有 名 詞 予 以 定 義 歸 納 後 可 分 為 墜 落 保 護 系 統 系 統 配 件 墜 落 場 所 自 由 落 體 其 他 等 五 類 二 第 501 條 : 墜 落 防 止 責 任 本 條 是 針 對 營 造 工 程 之 一 般 作 業 有 墜 落 之 虞 之 場 所, 給 予 規 定 其 應 該 採 行 的 保 護 設 備 或 措 施 本 條 法 規 主 要 是 要 防 止 勞 15

24 工 重 心 一 位 和 防 止 此 等 支 持 勞 工 的 支 撐 發 生 破 壞 這 兩 方 面 給 予 規 定 ( 一 ) 通 行 / 工 作 平 面 : 應 該 有 足 夠 之 強 度 和 保 持 結 構 之 完 整 性 提 供 勞 工 足 夠 支 撐 的 工 作 平 台 ( 二 ) 1.8 公 尺 以 上 為 保 護 側 面 及 邊 緣 牆 面 開 口 : 作 業 勞 工 應 受 到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保 護 ( 三 ) 1.8 公 尺 以 上 前 緣 建 構 作 業 : 應 該 有 護 欄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倘 若 上 述 做 法 不 可 行 時, 雇 主 應 該 擬 定 墜 落 防 止 計 畫, 並 且 實 施 ( 四 ) 1.8 公 尺 以 上 吊 運 區 : 勞 工 應 有 護 欄 系 統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保 護 如 作 業 需 要 而 猜 除 部 分 護 欄 時, 則 應 該 使 用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 五 ) 坑 洞 : 應 採 護 蓋 或 護 欄 系 統, 或 供 給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但 物 體 有 從 坑 洞 飛 落 之 虞 者, 應 該 設 置 護 蓋 ( 六 ) 1.8 公 尺 以 上 模 板 和 鋼 筋 作 業 : 雇 主 應 採 用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安 全 網 系 統 或 定 位 裝 置 系 統 的 保 護 方 法 ( 七 ) 1.8 公 尺 以 上 坡 道 通 路 及 其 他 走 道 : 雇 主 應 設 置 護 欄 系 統 ( 八 ) 危 險 設 備 上 方 1.8 公 尺 以 上 的 作 業 : 勞 工 應 受 護 欄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保 護 但 在 設 備 上 方 1.8 公 尺 以 下 之 作 業, 勞 工 應 受 到 護 欄 系 統 或 設 備 本 身 防 護 裝 置 之 保 護 ( 九 ) 開 挖 深 度 1.8 公 尺 以 上 之 開 挖 面 : 雇 主 應 設 置 護 欄 圍 籬 柵 欄 或 護 蓋 等 保 護 方 法 ( 十 ) 1.8 公 尺 以 上 低 傾 斜 屋 頂 上 之 屋 頂 作 業, 雇 主 應 該 採 用 1. 護 欄 安 全 網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等 2. 警 示 線 與 護 欄 安 全 網 之 並 用 系 統 3. 警 示 線 與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4. 警 示 線 與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但 是 屋 頂 寬 度 在 10.3 公 尺 以 下, 可 以 僅 使 用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來 保 護 作 業 勞 工 ( 十 一 ) 1.8 公 尺 以 上 陡 坡 屋 頂 : 應 設 置 具 有 腳 趾 板 之 護 欄 系 統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16

25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等 之 保 護 ( 十 二 ) 1.8 公 尺 以 上 預 鑄 構 件 之 組 立 作 業 住 屋 之 建 造 : 勞 工 應 有 護 欄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等 之 保 護 如 果 上 述 方 法 均 不 可 行 時, 雇 主 應 該 擬 定 墜 落 防 止 計 畫, 並 且 實 施 之 ( 十 三 ) 其 他 1.8 公 尺 以 上 場 所 : 勞 工 應 受 到 護 欄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保 護 三 第 502 條 : 墜 落 保 護 系 統 的 性 能 標 準 和 實 作 為 了 確 保 M 張 中 各 墜 落 保 護 系 統 能 確 實 發 揮 預 期 之 功 能, 在 本 條 法 規 中 明 確 規 定 其 性 能 標 準, 讓 雇 主 據 以 遵 守 ( 一 ) 護 欄 系 統 : 1. 上 欄 杆 : (1) 高 度 1.1 公 尺 ~1.9 公 尺, 在 勞 工 使 用 梯 子 的 情 形 時, 上 欄 杆 的 高 度 應 加 上 梯 子 高 度 厚 度 或 直 徑 至 少 0.6 公 分 以 上 (2) 強 度 應 該 在 890N 以 上, 受 力 後 之 撓 度 不 得 使 上 欄 杆 之 高 度 低 於 1 公 尺 2. 中 欄 杆 : 網 屏 中 間 直 立 構 件, 高 度 至 少 53 公 分 以 上, 強 度 660N 以 上 (1) 使 用 中 欄 杆 : 應 設 置 於 上 欄 杆 及 工 作 平 面 之 中 間, 厚 度 或 直 徑 0.6 公 分 以 上 (2) 使 用 網 屏 金 屬 網 : 應 覆 蓋 於 上 欄 杆 與 工 作 平 面 之 整 個 面 積 (3) 立 柱 或 中 間 構 件 所 形 成 之 開 口 : 不 得 超 過 0.5 公 尺 ( 二 ) 安 全 網 系 統 : 1. 網 目 尺 寸 : 不 得 超 過 230 平 方 公 分, 任 一 邊 之 寬 應 小 於 15 公 分 2. 邊 緣 索 : 安 全 網 或 其 四 周 邊 緣 索 作 為 邊 帶, 其 斷 裂 強 度 222KN 以 上 而 且 兩 塊 安 全 網 之 連 接, 其 間 隙 不 得 大 於 15 公 分 3. 安 全 網 之 整 體 強 度 : 必 須 達 到 能 吸 收 180 公 斤 且 直 徑 76 公 分 之 砂 袋 自 最 高 工 作 平 面 下 墜 之 動 能 如 果 雇 主 任 位 以 上 的 試 驗 不 合 理, 則 應 該 在 安 17

26 全 網 正 式 使 用 前, 備 妥 檢 定 紀 錄 其 內 須 敘 明 安 全 網 及 其 安 裝 符 合 上 述 強 度 之 規 定 此 外, 安 全 網 在 移 置 大 修 後 或 安 裝 於 定 點, 每 隔 六 個 月 必 須 實 施 墜 落 測 試 4. 安 全 網 之 安 裝 : (1) 設 置 時 應 盡 可 能 依 靠 工 作 平 面 下, 但 不 得 低 於 平 面 下 9.1 公 尺 (2) 設 置 時 自 工 作 面 最 外 垂 直 投 影 縣 向 外 之 延 伸 圖, 如 下 表 5 表 5 安 全 網 安 全 距 離 自 工 作 面 至 網 平 面 之 垂 直 距 離 自 工 作 面 邊 緣 起 算 最 小 安 全 網 外 緣 之 水 平 距 離 小 於 5 呎 8 呎 大 於 5 呎 且 小 於 10 呎 10 呎 大 於 10 呎 13 呎 (3) 網 下 方 應 有 足 夠 淨 空, 足 以 防 止 人 體 墜 落 試 驗 時 網 之 下 垂 與 下 方 障 礙 物 碰 觸 ( 三 )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包 括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及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但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不 再 認 可 為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一 部 分 在 定 位 裝 置 系 統 中, 仍 可 使 用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1. 系 統 之 配 件 : (1) 皮 帶 扣 : 應 該 是 鍛 鑄 或 鋼 材 料 製 成, 且 應 有 防 腐 處 理, 表 面 應 光 滑, 防 止 損 及 系 統 之 其 他 配 件 (2) D 型 環 : 最 小 拉 力 強 度 22.2KN 以 上, 且 在 16KN 拉 力 荷 重 下 無 斷 裂, 裂 隙 或 永 久 變 形 (3) 掛 鉤 : 強 度 同 D 型 環 其 構 造 應 能 防 止 掛 鉤 舌 片 為 構 建 壓 力 而 解 脫, 採 上 鎖 型 設 計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只 允 許 使 用 上 鎖 式 掛 鉤 ) (4) 繫 索 : 最 小 斷 裂 強 度 應 為 22.2KN 以 上 2. 水 平 救 生 索 : (1) 是 個 人 墜 落 補 救 系 統 之 一 部 分, 其 安 全 係 數 應 在 2 以 上, 且 其 設 計 18

27 安 裝 使 用 應 在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的 監 督 下 為 之 (2) 救 生 索 應 避 免 被 切 斷 或 磨 損 3. 垂 直 救 生 索 : (1) 使 用 限 制 : 使 用 救 生 索 之 每 一 勞 工 不 得 與 其 他 勞 工 共 用 ; 但 建 造 電 梯 升 降 路, 二 位 勞 工 位 於 具 有 欄 杆 之 臨 時 作 車 頂 之 情 況 下, 得 繫 掛 於 同 一 條 救 生 索 (2) 應 具 有 不 容 易 被 切 斷 或 磨 損 的 材 質 性 能 4. 主 動 收 縮 救 生 索 : (1) 功 能 要 求 : 主 動 限 制 自 由 下 墜 距 離 0.61 公 尺 以 下 者, 其 最 小 拉 力 荷 重 13.3KN 未 能 限 制 0.61 公 尺 之 下 墜 者, 最 小 拉 力 荷 重 為 22.2KN (2) 材 質 要 求 : 應 具 有 不 容 易 被 切 斷 或 磨 損 的 材 質 性 能 (3)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錨 定 : 應 能 支 持 銜 接 勞 工 每 人 至 少 22.2KN 之 荷 重 安 全 係 數 至 少 維 持 在 2 5.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 作 用 於 勞 工 之 最 大 阻 止 力 限 制 為 4KN, 其 繫 固 點 應 在 使 用 者 腰 部 的 中 心, 又 其 寬 度 至 少 4.1 公 分 6.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 作 用 於 勞 工 之 最 大 阻 力 限 制 為 8KN, 其 繫 固 點 應 位 於 使 用 者 背 部 靠 近 肩 平 面 的 中 心, 或 高 過 使 用 者 之 頭 部 7.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的 其 他 性 能 要 求 : (1) 自 由 下 墜 距 離 應 小 於 1.8 公 尺, 且 不 得 碰 到 任 何 下 層 平 面 (2) 最 大 減 速 距 離 不 得 超 過 1.07 公 尺 (3) 具 有 足 夠 強 度 支 持 勞 工 自 由 下 墜 1.8 公 尺 ( 四 ) 定 位 裝 置 系 統 : 1. 整 體 裝 置 : 能 限 制 勞 工 自 由 下 墜 距 離 0.6 公 尺 以 內 配 件 連 接 組 合 之 最 小 拉 力 強 度 22.2KN 2. 皮 帶 扣 : 應 該 是 鍛 鑄 或 鋼 材 料 製 成, 且 應 有 防 腐 處 理, 表 面 及 邊 緣 應 光 滑 19

28 3. 錨 錠 : 錨 錠 強 度 至 少 能 支 持 二 倍 勞 工 下 墜 之 衝 擊 荷 重 或 13.3KN 以 上 4. D 型 環 : 最 小 張 力 荷 重 16KN 之 作 用 下 不 得 有 裂 縫 斷 裂 或 永 久 變 形 5. 掛 鉤 : 強 度 同 D 型 環 其 尺 寸 應 適 用 其 連 結 物 件, 且 應 為 上 鎖 型 設 計 ( 五 ) 警 示 線 系 統 : 依 第 501 條 之 規 定, 警 示 系 統 僅 允 許 使 用 於 1.8 公 尺 以 上 低 傾 斜 屋 頂 之 屋 頂 作 業, 且 不 得 單 獨 使 用 即 他 應 與 護 欄 安 全 網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或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併 用 1. 設 置 要 求 : (1) 應 沿 屋 頂 工 作 區 域 之 全 部 邊 緣 豎 立 無 機 械 設 備 時, 警 示 線 離 屋 頂 邊 緣 不 得 少 於 1.8 公 尺 ; 有 機 械 設 備 情 況 時, 警 示 線 自 平 行 於 機 械 方 向 之 屋 頂 邊 緣 算 起 不 得 少 於 1.8 公 尺, 且 垂 直 方 向 不 得 小 於 3.1 公 尺 (2) 入 口 材 料 處 置 儲 存 吊 運 區 等 應 用 二 條 警 示 線 形 成 依 通 路 與 工 作 區 聯 絡, 如 至 入 口 之 通 道 不 再 使 用, 且 應 用 繩 索 恆 至 於 通 道, 才 能 阻 止 其 他 人 不 能 進 入 工 作 區 2. 警 示 線 組 件 之 性 能 標 準 : (1) 繩 索 繩 線 或 鍊 條 : 每 下 垂 段 兼 具 小 於 1.8 公 尺, 用 淺 演 材 料 構 成 其 安 裝 和 支 持 方 式 應 使 其 最 低 點 距 工 作 平 面 0.9 公 尺 以 下, 最 高 點 1 公 尺 以 下 而 其 最 小 張 力 強 度 應 能 抵 抗 22.2KN 而 不 斷 裂 (2) 支 持 杆 : 強 度 應 能 抵 抗 作 用 於 其 上 之 水 平 最 少 7.1KN 不 歪 倒 其 高 度 應 在 工 作 平 面 上 0.8 公 尺 ( 六 ) 控 制 通 行 區 : 依 第 501 條 之 規 定, 控 制 通 行 區 僅 限 於 1.8 公 尺 以 上 超 過 有 高 層 砌 磚 及 相 關 工 作 才 可 使 用 但 本 條 中 允 許 於 混 凝 土 預 鑄 購 艦 之 阻 力 作 業 時 或 選 擇 採 用 墜 落 保 或 計 畫 者, 可 使 用 其 他 管 制 線 予 以 界 定, 而 管 制 線 又 由 繩 索 及 支 持 杆 組 構 而 成 1. 墜 落 保 護 計 畫 中 選 用 控 制 通 行 區 時, 管 制 線 之 設 備 要 求 : (1) 管 制 線 離 未 保 護 邊 或 前 緣 之 距 離 : 不 得 低 於 1.8 公 尺 或 超 過 7.7 公 尺 混 凝 土 預 鑄 構 建 阻 力 作 業 之 情 況, 自 前 緣 算 起 不 得 少 於 1.8 公 20

29 尺, 亦 不 得 超 過 1.8 公 尺 或 構 建 之 半 (2) 管 制 線 之 建 立 : 應 沿 整 個 為 保 護 邊 或 前 緣 延 伸 且 呈 平 行 另 應 連 結 於 護 欄 系 統 或 牆 之 每 一 邊 上 2. 超 過 肩 高 砌 磚 專 輯 相 關 工 作 時, 管 制 線 之 設 置 要 求 (1) 管 制 線 離 工 作 邊 緣 之 距 離 : 不 得 低 於 1.8 公 尺 或 超 過 7.7 公 尺 混 凝 土 預 鑄 構 件 組 立 作 業 之 情 況, 自 前 緣 算 起 不 得 少 於 1.8 公 尺, 亦 不 得 超 過 1.8 公 尺 或 構 件 之 半 (2) 管 制 線 的 建 立 : 應 該 延 伸 包 圍 在 工 作 台 邊 緣, 從 事 砌 磚 的 勞 工, 而 且 應 該 與 工 作 邊 緣 略 呈 水 平 3. 繩 索 纜 線 袋 子 的 性 能 標 準 (1) 設 置 高 度 及 間 距 : 期 最 低 點 距 工 作 平 面 不 得 少 於 1 公 尺, 最 高 點 不 得 超 過 1.3 公 尺 高 度 之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1.8 公 尺 (2) 強 度 : 最 小 斷 裂 強 度 0.88KN ( 七 )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 第 501 條 之 規 定,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只 能 使 用 於 低 斜 屋 頂 之 作 業, 且 應 與 警 示 線 系 統 併 用 但 是 屋 頂 寬 度 15.3 公 尺 以 下 時, 可 單 獨 使 用 美 國 墜 落 法 規 制 定 特 點 一 明 確 針 對 雇 主 以 及 受 雇 者 所 制 定 二 明 確 表 達 不 同 工 作 任 務, 所 必 須 要 有 的 防 護 措 施 三 要 求 使 用 適 當 的 保 護 系 統 的 設 計 和 裝 置 四 工 作 流 程 需 符 合 安 全 原 則 五 訓 練 勞 動 者 必 須 會 適 當 地 選 擇 使 用 和 維 護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美 國 各 項 墜 落 防 制 制 定 時, 法 條 內 針 對 各 項 工 作 檢 查 程 序 給 予 一 定 自 我 檢 查 以 及 提 供 稽 核 之 條 例 項 目 茲 就 以 第 1926 L 章 鷹 架 工 作 台 之 法 條 為 例, 如 表 6 所 示 21

30 表 6 美 國 在 鷹 架 與 工 作 台 防 範 墜 落 之 相 關 法 規 法 令 大 綱 防 護 規 定 法 條 天 氣 :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掉 落 措 施 強 風 大 雨 不 能 在 冰 雪 上 的 施 工 架 上 工 作 基 本 規 定 確 認 標 準 型 態 的 施 工 架 10 英 呎 以 上 即 需 要 墜 落 防 制 個 人 墜 落 防 治 系 統 護 欄 系 統 (g)(1)(vii) 荷 重 材 料 工 作 和 天 氣 的 型 態 確 認 基 腳 確 認 基 腳 的 荷 重 程 度 限 制 確 認 支 柱 架 構 確 認 材 料 確 認 轉 彎 處 裂 縫 處 坑 洞 生 鏽 處 凹 陷 處 和 無 法 相 容 處 的 金 屬 成 分 進 入 方 式 不 要 使 用 橫 梁 交 叉 處 代 替 梯 子 確 認 厚 度 確 認 木 板 厚 度 的 破 裂 處 已 達 約 0.6 公 分 (1/4 吋 ) 木 板 厚 度 偏 斜 達 1/60 時, 即 具 有 危 險 性 木 板 相 接 處 沒 有 超 過 2.54 公 分 (1 英 吋 ) 支 撐 點 的 中 心 線 : 十 英 呎 以 下 :6~12 英 吋 十 英 呎 以 上 : 低 於 18 英 吋 確 認 平 台 平 台 :14 英 吋 柵 欄 使 用 支 柱 張 網 水 平 和 垂 直 保 護 頂 端 個 人 墜 落 繫 索 垂 直 或 平 行 救 生 索 (d) 制 止 系 統 垂 直 救 生 索 安 全 的 錨 定 : 固 定 於 建 築 的 架 構 ; 不 能 將 錨 定 (g)(3)(i) 設 在 水 塔 出 風 口 及 電 線 管. 等 處 平 行 救 生 索 不 能 有 兩 個 以 上 的 垂 直 救 生 索 依 附 一 起, 或 使 用 同 一 個 錨 定 施 工 架 成 員 使 用 平 行 救 生 索 時, 需 有 2~3 位 施 工 成 員 護 欄 系 統 上 欄 杆 中 欄 杆 設 置 在 施 工 架 邊 緣 或 開 放 式 的 施 工 架 施 工 架 的 走 道 :9.5 英 吋 兩 邊 至 少 要 有 一 邊 護 欄 至 少 要 有 200 磅 支 撐 墜 落 及 水 平 方 向 的 防 護 欄 杆 頂 點 :36~45 英 吋 欄 杆 最 高 頂 點 : 超 過 45 英 吋 介 於 上 欄 杆 和 修 護 系 統 的 中 間 護 欄 系 統 至 少 要 有 150 磅 支 撐 墜 落 及 水 平 方 向 的 防 護 (g)(3)(iv) (g)(3)(ii) (g)(4)(i) (g)(1)(v) (g)(4) (g)(4)(ix) (g)(4)(iv) 安 全 網 範 圍 包 括 : 護 欄 系 統 的 頂 點 邊 緣 到 施 工 架 平 台 (g)(4)(v) 美 國 有 關 勞 工 於 施 工 架 工 作 之 墜 落 保 護, 依 L 章 之 規 定 OSHA Standard 29 CFR Subpart L Scaffolds in Construction

31 第 三 項 日 本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日 本 於 1972 年 公 佈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中 相 關 墜 落 防 止 條 文 係 適 用 於 全 部 行 業 ( 包 括 營 造 業 ) 其 主 要 之 墜 落 防 止 條 文 自 第 518 條 至 第 533 條, 共 16 條, 其 主 要 之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15]: 一 墜 落 防 止 條 文 之 內 容 ( 一 ) 高 處 作 業 工 作 台 之 設 置 : 對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作 業, 雇 主 應 搭 設 施 工 架 等 方 式 設 置 工 作 台 供 勞 工 使 用, 若 有 困 難 時 應 張 掛 安 全 網 或 使 用 安 全 帶 ( 第 518 條 ) ( 二 ) 設 置 護 欄 扶 手 :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工 作 臺 邊 緣 或 開 口 部, 應 設 置 護 欄 扶 手 護 蓋 等 防 墜 設 施, 但 有 困 難 時 得 以 安 全 網 安 全 帶 取 代 ( 第 519 條 ) ( 三 ) 使 用 安 全 帶 為 防 墜 落 方 法 時, 勞 工 應 該 確 實 使 用, 雇 主 應 該 提 供 適 當 的 繫 掛 裝 置 ( 第 520 條 ) ( 四 ) 雇 主 責 任 : 提 供 勞 工 於 2 公 尺 以 上 作 業 時 安 全 帶 設 置 安 全 網 ; 並 且 定 期 檢 查 ( 第 521 條 ) ( 五 ) 強 風 大 雨 大 雪 時, 應 令 高 處 作 業 勞 工 停 止 作 業 ( 第 522 條 ) ( 六 ) 警 告 標 示 : 對 於 高 處 作 業 有 墜 落 之 虞 者, 應 設 立 警 告 標 示, 禁 止 閒 人 進 入, 並 應 有 充 分 之 照 明 ( 第 523 條 ) ( 七 ) 踏 穿 屋 頂 : 對 於 石 綿 鐵 板 瓦 塑 膠 等 易 破 材 料 之 屋 頂 作 業 時, 雇 主 應 提 供 寬 30 公 分 之 上 踏 板 或 裝 設 安 全 網 ( 第 524 條 ) ( 八 ) 升 降 設 備 : 高 度 1.5 公 尺 以 上 的 場 所, 應 提 供 安 全 上 下 設 備, 對 於 不 用 豎 坑 應 禁 止 勞 工 在 其 附 近 作 業 ( 第 526 條 ) ( 九 ) 移 動 梯 合 梯 之 構 造 及 設 置 安 全 標 準 ( 第 條 ) ( 十 ) 監 督 主 管 : 橋 梁 建 築 物 施 工 架 等 高 處 作 業 時, 應 指 派 作 業 主 管 指 揮 作 業, 並 將 施 工 順 序 方 法 告 知 作 業 勞 工 ( 第 529 條 ) 23

32 ( 十 一 ) 水 上 作 業 應 有 救 生 衣 救 生 設 備 並 不 得 超 載 ( 十 二 ) 物 料 之 料 斗 (hopper) 砂 石 貯 存 等 開 口 應 設 護 圍, 並 不 得 讓 勞 工 入 內 作 業, 但 有 困 難 時, 可 使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帶 二 日 本 墜 落 防 止 法 規 之 特 點 分 析 : 日 本 墜 落 防 止 法 規 與 其 他 國 家 比 較 有 以 下 特 點 : ( 一 ) 定 義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高 處 所 需 採 取 墜 落 防 止 措 施 : 此 高 度 與 我 國 相 同, 但 與 美 國 有 些 許 差 異 日 本 墜 落 防 止 法 規 並 未 列 舉 採 取 防 墜 設 施 之 場 所 種 類, 此 為 日 本 強 烈 要 求 雇 主 優 先 設 置 工 作 台 之 原 因 ( 二 ) 要 求 以 搭 設 施 工 架, 再 搭 設 工 作 台 方 式 提 供 勞 工 安 全 之 高 處 作 業 空 間 : 墜 落 災 害 之 發 生 情 況 之 一 乃 是 勞 工 站 立 或 作 業 空 間 不 足, 導 致 勞 工 重 心 移 位 而 墜 落, 此 為 日 本 法 規 強 烈 要 求 雇 主 優 先 設 置 工 作 台 之 原 因 ( 三 ) 墜 落 保 護 措 施 法 令 中 無 明 確 規 定 優 先 採 行 原 則 : 日 本 防 墜 法 規 中, 出 現 於 法 規 中 的 防 止 墜 落 設 施 有 護 欄 護 蓋 安 全 網 安 全 帶 警 告 標 示 及 作 業 主 管 監 督 等 多 種, 但 並 無 強 制 規 規 定 雇 主 應 優 先 採 用 何 種 方 法, 除 護 欄 外, 其 餘 防 墜 設 施 皆 在 於 無 法 設 置 護 欄 或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雇 主 使 得 採 用 ( 四 ) 以 安 全 帶 為 防 墜 方 法 時, 特 別 規 定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雇 主 並 應 提 供 安 全 繫 掛 之 裝 置 : 勞 工 會 因 作 業 之 方 便, 對 於 雇 主 提 供 安 全 帶 做 為 防 墜 裝 置 之 使 用 意 願 不 高 ; 因 此 法 規 中 特 別 課 以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之 責 任 另 外, 若 沒 有 安 全 適 當 的 安 全 帶 繫 掛 裝 置, 除 了 造 成 安 全 帶 無 法 提 供 防 墜 功 能 外, 也 會 造 成 使 用 不 便 而 影 響 勞 工 的 使 用 意 願, 因 此 日 本 法 規 特 別 要 求 雇 主 以 安 全 帶 為 防 制 方 法 時, 應 先 提 供 安 全 帶 繫 掛 裝 置 ( 五 ) 法 規 中 無 防 墜 裝 置 設 施 之 安 全 標 準 : 例 如 護 欄 安 全 網 安 全 帶 警 告 標 示, 在 日 本 法 規 中, 並 未 見 其 性 能 標 準, 此 為 日 本 法 規 系 統 制 定 之 通 例 對 於 重 要 安 全 設 備 之 安 全 性 能 標 準, 日 本 政 府 將 另 訂 於 國 家 標 準 中, 或 以 解 釋 令 補 充 對 於 主 觀 機 關 而 言 有 其 便 利 性, 但 對 雇 主 而 言, 卻 有 不 便 之 處 24

33 ( 六 ) 水 上 作 業 防 止 落 水 之 規 定 詳 盡 : 對 於 水 上 作 業 有 落 水 之 虞 之 場 所, 法 規 中 要 求 雇 主 不 得 超 載, 使 勞 工 著 救 生 衣, 並 備 妥 救 生 器 具 救 生 船 等 第 四 項 各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令 之 差 異 性 比 較 綜 合 上 述 各 國 墜 落 法 規 的 論 述, 英 國 在 墜 落 防 治 方 面 執 行 系 統 化 管 理 方 式, 已 實 行 多 年 美 國 在 墜 落 防 制 上, 規 定 法 令 條 款 清 晰 詳 細, 對 於 雇 主 而 言 遵 守 項 目 明 確 也 就 是 可 操 作 性 較 日 本 對 於 墜 落 探 討, 法 令 中 針 對 自 主 管 理 提 出 概 念 化 實 施 方 式 上 述 各 國 予 我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比 較 如 表 7 在 法 令 所 規 範 範 圍 中, 英 國 以 風 險 管 理 方 式 由 建 築 設 計 端 開 始 即 賦 予 各 相 關 單 位 如 設 計 師 業 主 承 攬 商 設 備 製 作 端.. 等 預 防 墜 落 措 施 的 責 任 美 日 及 我 國 預 防 規 範 範 圍 僅 及 於 勞 工 而 管 理 方 式 英 國 因 上 述 規 範 機 制 屬 於 系 統 管 理 方 式, 美 日 及 我 國 仍 屬 自 主 管 理 階 段 此 外, 對 英 美 日 及 我 國 而 言 因 墜 落 主 要 發 生 的 產 業 為 建 築 業, 所 以 主 要 的 墜 落 法 規 皆 是 出 現 在 建 築 相 關 法 令 中 英 國 是 最 早 針 對 各 項 機 械 設 備 已 有 符 合 過 記 規 範 以 及 認 證 標 準 的 法 令, 美 日 兩 國 也 訂 定 其 國 家 級 的 機 械 設 備 驗 證 遵 守 項 目, 我 國 現 今 仍 在 朝 向 此 目 標 努 力 中 此 外, 在 國 家 預 防 監 督 方 面, 我 國 與 英 美 日 國 家 皆 在 為 勞 工 工 作 安 全 環 境 進 行 努 力 預 防 表 7 各 國 墜 落 法 規 差 異 性 比 較 法 令 精 神 英 美 日 我 國 規 範 範 圍 及 於 公 眾 風 險 管 理 及 於 勞 工 及 於 勞 工 及 於 勞 工 管 理 方 式 系 統 管 理 自 主 管 理 自 主 管 理 自 主 管 理 墜 落 法 令 範 圍 特 別 規 定 於 建 築 業 特 別 規 定 於 建 築 業 特 別 規 定 於 建 築 業 特 別 規 定 於 建 築 業 機 械 設 備 認 證 國 家 規 定 國 家 規 定 國 家 規 定 尚 無 完 全 規 定 國 家 預 防 監 督 有 有 有 有 25

34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根 據 勞 委 會 重 大 職 災 資 料 庫, 針 對 年 整 理 我 國 墜 落 職 災 發 生 事 故 死 亡 的 411 件 個 案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2, 並 且 敘 述 如 下 : 一 先 進 行 個 案 因 素 的 歸 納 : 分 為 墜 落 地 點 發 生 原 因 與 違 反 法 規 並 進 行 墜 落 個 案 的 基 本 特 性 ( 個 人 因 素, 含 : 性 別 年 齡 工 作 經 驗, 作 業 因 素 ) 的 編 碼 與 統 計 編 碼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罹 災 勞 工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 1. 性 別 :A. 男,B. 女 2. 年 齡 層 : 依 主 計 處 10 歲 年 齡 組 距 分 類 為 A 歲,B 歲,C 歲,D 歲,E.55 歲 以 上 3. 工 作 經 驗 :A. 一 年 以 下 ( 含 一 年 ),B.1-15 年,C.15 年 以 上,D. 不 詳 4. 執 行 作 業 :A. 屋 頂 作 業 ( 在 屋 頂 上 從 事 安 裝 拆 除 ),B. 鋼 構 鋼 柱 作 業,C. 拆 除 作 業 ( 工 具 及 安 全 網 或 安 全 器 具 架 設 或 收 拾 作 業 ),D. 模 版 作 業,E. 外 牆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砌 磚 帷 幕 牆 作 業 泥 作 ),F. 水 電 作 業, G. 清 潔 作 業,H. 吊 掛 搬 運 作 業,I.( 組 裝 拆 除 ) 施 工 架 作 業,J. 室 內 裝 修 裝 潢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油 漆 木 工 塑 膠 ),K. 管 理 作 業 監 督 作 業,L. 電 機 作 業,M. 混 凝 土 作 業 ( 含 灌 漿 與 鋼 筋 ),N. 安 裝 或 拆 除 運 輸 設 備 ( 含 電 梯 與 吊 車 ),O. 其 他 作 業 ( 定 線 作 業 土 方 作 業 天 溝 作 業 道 路 修 整 作 業 雜 項 作 業 花 苗 作 業 門 窗 框 架 構 作 業 窗 戶 定 位 玻 璃 安 裝 操 作 施 工 載 具 ) ( 二 ) 災 害 發 生 因 素 : 1. 營 造 業 安 全 研 究 中, 勞 工 的 工 作 地 點 與 工 作 性 質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16],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墜 落 地 點 做 為 主 要 分 析 因 素 墜 落 發 生 地 點 分 為 :A. 屋 從 鷹 26

35 架 工 作 台 墜 落,B. 從 營 造 物 大 樑 或 建 築 物 鋼 樑 墜 落,C.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墜 落,D. 從 梯 子 墜 落,E. 從 地 板 或 地 面 邊 緣 墜 落,F. 從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墜 落,G. 從 地 板 開 口 處 墜 落,H. 從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墜 落,I. 不 另 分 類 者 [( 從 未 啟 動 的 ) 運 載 工 具 墜 落 或 跳 下 從 階 梯 墜 落 從 物 質 材 料 墜 落 ] 圖 2 研 究 流 程 ( 三 ) 違 反 法 規 編 碼 : 墜 落 個 案 違 反 法 規 :A.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B. 勞 動 基 準 法,C. 刑 法,D. 勞 工 保 險 條 例,E.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各 法 規 之 編 碼 表, 舉 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如 下 表 8 27

36 表 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主 要 法 條 項 ( 子 類 別 ) 5( 第 五 條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5.1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5.2 防 止 爆 炸 性 發 火 性 等 物 質 引 起 之 危 害 5.3 防 止 電 熱 及 其 他 之 能 引 起 之 危 害 二 墜 落 情 境 事 故 分 析 將 資 料 編 碼 進 行 統 計 Phi 分 析, 並 結 合 個 案 違 反 國 內 相 關 法 規 次 數 統 計, 繪 製 AcciMap 本 研 究 著 重 探 討 科 技 及 能 源 變 遷 因 素, 訪 視 涵 蓋 營 造 業 製 造 業. 等 篩 選 出 六 處 墜 落 職 災 指 標 之 工 地 現 場 進 行 訪 視, 其 中 製 造 廠 屋 頂 搭 建 太 陽 能 板, 以 及 核 四 預 定 營 運 建 造 廠 內 管 線 搭 配 實 況 針 對 現 場 觀 察 驗 證 個 案 分 析 中 相 關 墜 落 情 境, 進 行 預 防 措 施 上 的 歸 納 與 探 討 此 外, 在 舉 辦 兩 次 焦 點 團 體, 邀 請 國 內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歸 納 出 墜 落 災 害 發 生 之 主 要 地 點, 以 及 墜 落 發 生 之 主 要 原 因 探 討 墜 落 職 災 相 關 議 題 最 後, 分 述 墜 落 個 案 情 境 分 析 現 場 訪 視 和 焦 點 團 體 之 綜 合 結 論, 提 出 對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政 策 事 業 單 位 管 理 層 面 之 改 善 建 議, 以 達 到 預 防 我 國 未 來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之 效 28

37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意 外 事 故 情 境 分 析 事 故 預 防 對 策 可 經 由 事 故 分 析 獲 取 重 要 的 因 素,Gordon[17] 將 傷 害 過 程 分 成 三 階 段 : 事 故 發 生 前 事 故 事 故 發 生 後 影 響 因 素 則 分 為 三 大 類 : 人 員 因 素 設 備 因 素 環 境 因 素 及 管 理 因 素 Aaltonen[18] 探 討 芬 蘭 家 具 業 之 職 業 傷 害 時, 將 職 災 分 成 (1) 活 動 (activity) 與 意 外 類 型 (type of accident) 的 前 導 事 件 (preceding event) (2) 以 傷 害 源 (source of injury) 為 主 的 接 觸 事 件 (contact event) 及 (3) 以 傷 害 類 型 (type of injury) 為 主 的 傷 害 事 件 (injury event) 等 三 個 階 段 其 中 前 導 事 件 還 意 外 類 型 與 活 動, 而 接 觸 事 件 以 傷 害 源 為 主, 傷 害 事 件 以 傷 害 類 型 為 主 並 認 為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是 這 些 因 素 以 事 件 鍊 鎖 (event chains) 的 方 式 環 環 相 扣 而 產 生 的 Drury & Brill[19] 建 議 必 須 整 合 災 害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加 以 重 整 並 排 除 不 必 要 的 資 訊 以 架 構 出 意 外 事 故,Drury & Brill[19] 情 境 分 析 提 到 : 傷 害 必 須 包 含 傷 害 種 類 意 外 事 故 人 類 行 為 等 主 要 因 素 根 據 這 些 典 型 的 傷 害 因 素 為 情 境 架 構 出 整 個 意 外 傷 害, 情 境 中 包 含 傷 者 產 品 環 境 及 作 業 等 因 素 每 一 個 情 境 均 以 人 為 因 素 作 為 主 要 的 敘 述 根 據 上 述 的 理 論 模 式, 意 外 事 故 影 響 因 素 不 外 乎 人 員 ( 性 別 年 齡 工 作 經 驗 等 ) 作 業 ( 行 業 作 業 類 型 等 ) 設 備 ( 媒 介 物 ) 環 境 災 害 類 型 災 害 原 因 等 因 素 因 此 可 以 根 據 情 境 分 析 的 架 構 找 出 重 大 職 災 的 致 災 因 素, 而 有 用 的 災 害 類 型 或 情 境 分 析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幾 項 條 件 :1. 發 生 機 率 較 大 的 六 種 情 境 需 涵 蓋 90% 的 意 外 事 故 2. 每 個 情 境 都 可 對 應 至 一 個 以 上 可 行 的 預 防 對 策 3. 每 個 情 境 間 彼 此 都 是 互 斥 的 二 Phi (φ) 係 數 Phi (φ) 係 數 限 制 在 2x2 列 聯 表 且 其 值 介 於 跟 之 間, 能 夠 直 接 提 供 兩 個 因 素 水 準 間 的 關 連 性 [20] 計 算 Phi 係 數 時, 每 個 因 素 必 須 重 新 編 碼 成 29

38 二 位 元 (binary measure) 利 用 Cramer s V 公 式 可 得 : (k=2) 另 外, 統 計 學 者 建 議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2x2 列 聯 表, 可 以 使 用 Fisher s exact test 來 作 為 檢 定 調 整 [21, 22] 本 研 究 墜 落 個 案 分 析 後, 經 統 計 篩 選 過 濾 後 共 得 8 個 墜 落 地 點 變 項 :1. 鷹 架 工 作 台,2. 踏 穿 屋 頂 天 窗,3. 營 造 物 大 樑,4. 合 梯,5. 地 板 開 口,6.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7.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與 分 析 後 之 28 個 發 生 原 因 細 項, 分 別 進 行 交 叉 phi 分 析 第 8 個 變 項 為 未 滿 兩 公 尺 之 墜 落 地 點, 與 分 析 後 之 15 個 發 生 原 因 細 項 進 行 交 叉 phi 分 析 三 AcciMap AcciMap 涵 蓋 因 果 圖 (CCC) 的 概 念, 圖 形 以 關 鍵 事 件 為 發 展 基 礎, 呈 現 關 鍵 事 件 前 的 原 因 及 產 生 的 後 果 依 據 墜 落 原 因, 找 出 導 致 第 一 線 作 業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的 致 災 因 素 : 不 安 全 行 為 機 具 設 備 環 境 (5 6 層 ) 分 析 違 反 法 規 可 找 出, 從 政 府 立 法 至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法 實 施 的 法 律 規 範 與 活 動 ( 第 1 至 第 4 層 ), 如 圖 3 所 示 : 30

39 圖 3 AcciMap 的 六 層 基 礎 架 構 (Rasmussen [23]) 各 階 層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政 府 : 立 法 : 對 於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此 階 層 主 要 為 勞 委 會 制 定 與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有 關 的 法 令, 主 要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動 檢 查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 二 ) 監 管 機 構 : 勞 動 檢 查 為 一 個 國 家 實 施 勞 動 法 令 重 要 措 施, 也 是 國 家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勞 資 關 係 之 私 人 領 域, 從 而 達 到 保 護 勞 動 者 目 的 之 有 效 制 度 在 此 階 層 包 含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依 據 勞 動 檢 查 法 對 營 造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以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並 對 違 規 的 事 業 單 位 有 通 知 改 善 停 工 罰 鍰 之 責,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24], 以 達 成 勞 工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且 若 有 發 生 職 災, 需 前 往 肇 事 現 場 實 施 調 查 並 撰 寫 職 災 報 告 ( 三 ) 公 司 管 理 規 劃 : 營 造 工 程 大 致 上 分 為 假 設 工 程 基 礎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裝 修 工 程 設 備 工 程 等 大 項, 再 將 各 大 項 工 程 進 行 細 分 成 各 項 分 項 工 程 31

40 [25], 形 成 層 層 轉 包 的 現 象 一 個 工 地 上 匯 集 了 多 家 施 工 者, 營 造 工 程 不 論 是 工 程 內 容 工 作 環 境 施 工 方 法 或 委 託 承 攬 及 其 他 勞 動 關 係 都 很 複 雜, 且 變 異 性 極 大, 其 間 潛 藏 許 多 危 險 與 危 害 從 分 析 承 攬 關 係 與 法 規 可 知, 這 階 層 主 要 為 營 造 公 司 對 工 程 的 規 劃 與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設 置 安 衛 組 織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工 作 守 則 體 格 與 健 康 檢 查, 並 對 勞 工 危 害 告 知 ( 四 ) 技 術 與 作 業 管 理 : 營 造 工 程 大 多 由 營 造 廠 承 包, 主 要 負 責 施 工 的 單 位 為 營 造 工 地, 管 理 常 是 獨 立 於 總 公 司 外 的, 總 公 司 需 訂 立 管 理 機 制 以 掌 控 工 程 狀 況, 工 程 中 的 每 一 項 作 業, 都 應 有 事 業 單 位 的 作 業 主 管, 擔 負 安 全 監 視 或 檢 點 工 作, 監 督 勞 工 作 業 [26]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依 照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於 有 墜 落 之 虞 處 設 置 固 定 式 防 護 設 備,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並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於 營 造 工 地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設 置 共 同 作 業 監 督 ( 五 ) 實 體 過 程 與 參 與 者 行 動 :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者, 大 部 分 來 自 營 造 現 場, 未 端 承 攬 單 位 ( 分 包 商 ) 所 雇 用 的 第 一 線 作 業 勞 工 [27] 依 據 所 分 析 的 墜 落 原 因, 可 找 出 導 致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的 直 接 原 因 間 接 原 因, 以 及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的 關 鍵 事 件 而 墜 落 職 災 之 發 生, 乃 由 於 人 體 從 高 處 向 低 處 移 位, 造 成 位 能 變 化 成 動 能, 此 動 能 在 人 體 墜 落 後, 如 由 人 體 吸 收 之 動 能 超 過 其 安 全 吸 收 量, 則 造 成 人 員 損 傷 而 罹 災 造 成 墜 落 的 因 素 則 可 分 為 勞 工 重 心 位 移 及 支 撐 失 效 兩 項, 勞 工 位 於 支 撐 不 穩 強 度 不 足 的 結 構, 亦 會 導 致 勞 工 重 心 位 移 而 墜 落 [27] 事 業 單 位 需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並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於 營 造 工 地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設 置 共 同 作 業 監 督 ( 六 ) 設 備 與 周 圍 環 境 : 所 有 會 造 成 勞 工 罹 災 的 設 備 與 環 境 因 素 皆 發 生 在 此 階 層,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是 否 確 實, 會 導 致 勞 工 暴 露 於 潛 在 的 危 害 風 險 ( 不 安 全 設 備 與 環 境 ) 中 作 業, 容 易 造 成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四 焦 點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Focus Group Interview) 與 一 般 人 員 訪 問 的 最 大 差 異, 在 於 : 前 者 的 資 訊 流 程 是 多 向 的, 後 者 的 資 訊 流 程 則 是 單 向 的 採 用 焦 點 團 體 能 夠 鼓 勵 與 會 者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每 一 個 與 會 者 不 僅 聽 取 其 他 人 的 意 見, 也 向 其 他 人 表 達 自 己 32

41 的 看 法 焦 點 團 體 特 徵 有 : 與 會 者 人 數 不 宜 過 多 (6-12 人 為 宜 ) 與 會 者 間 需 要 有 高 度 同 質 性 和 注 重 客 觀 資 料 的 蒐 集 程 序 焦 點 團 體 優 點 為 : 可 根 據 與 會 者 的 經 驗, 發 展 更 為 具 體 的 議 題 可 對 先 前 的 研 究 結 果 和 發 現, 尋 求 參 與 者 的 解 釋 過 去 許 多 研 究 採 用 焦 點 團 體 的 理 由 是 : 可 在 設 定 的 環 境 中 蒐 集 參 與 者 的 質 化 資 料 在 與 會 過 程 中 具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成 本 較 低 資 料 具 有 表 面 效 度 (Face Validity) 和 能 在 短 期 間 蒐 集 到 所 需 的 資 料 33

42 第 一 節 墜 落 個 案 研 究 結 果 第 四 章 研 究 成 果 為 正 確 了 解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發 生 情 境 與 原 因, 研 究 採 行 個 案 分 析, 確 認 2001 至 2005 年 間 411 件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檢 查 報 告 書, 逐 一 檢 視 個 案 內 容, 先 進 行 個 案 基 本 特 性 ( 個 人 因 素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工 作 經 驗 及 作 業 因 素 ) 分 析 ; 之 後, 即 針 對 環 境 因 素 ( 墜 落 地 點 ) 發 生 原 因 與 違 反 法 規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一 基 本 特 性 分 析 : 根 據 每 個 變 項 的 次 數 分 佈 可 以 看 出 罹 災 者 以 男 性 居 多 (385, 93.7%), 年 齡 分 布 在 歲 間 (118, 28.7%),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下 ( 含 1 年 )(305,74.2%) 針 對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下 ( 含 1 年 ) 即 高 達 74.2% 的 原 因 Kartam, Flood & Koushki [13] 研 究 科 威 特 營 造 業 問 題 時, 發 現 幾 個 主 要 的 問 題 的 第 一 項 即 是 : 臨 時 工 (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下 包 含 1 年 ) 的 問 題, 如 表 9 此 外, 在 本 研 究 過 程 中 兩 次 專 家 焦 點 訪 談 中 發 現, 勞 動 現 場 中 許 多 臨 時 工 因 為 對 工 作 現 場 的 不 熟 識,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頻 率 較 高 是 存 在 的 現 象 表 9 性 別 年 齡 雇 用 人 數 次 數 分 析 因 素 因 素 類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 男 性 別 女 不 詳 年 齡 不 詳 年 以 下 ( 含 1 年 ) 工 作 經 驗 1-15 年 年 以 上 不 詳 二 災 害 案 件 作 業 因 素 分 析 : 在 作 業 因 素 部 分, 排 名 前 五 名 之 高 危 險 性 作 業 是 : 屋 頂 作 業 共 71 件, 占 17.3% 最 多 ; 鋼 構 作 業 共 47 件, 占 11.4% 為 第 二 惡 ; 拆 除 作 業 與 模 版 作 業 各 有 36 34

43 件, 各 占 8.8% 為 第 三 惡 ; 外 牆 作 業 有 29 件, 占 7.1% 為 第 五 惡 ; 水 電 作 業 有 27 件, 占 6.6% 為 第 六 惡 ; 清 潔 作 業 占 24 件, 占 5.8% 為 第 七 惡 ; 和 吊 掛 搬 運 作 業 有 34 件, 占 8.3% 為 第 八 惡 ) 其 餘 依 序 為 室 內 裝 修 裝 潢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油 漆 木 工 塑 膠 ) 占 26 件, 占 6.3%;( 組 裝 拆 除 ) 施 工 架 作 業 占 20 件, 占 4.9%; 管 理 作 業 監 督 作 業 占 13 件, 占 3.2%; 電 機 作 業 占 11 件, 占 2.7%; 混 凝 土 作 業 ( 含 灌 漿 與 鋼 筋 ) 占 9 件, 占 2.2%; 安 裝 或 拆 除 運 輸 設 備 ( 含 電 梯 與 吊 車 ) 占 7 件, 占 1.7%; 其 他 作 業 ( 定 線 作 業 土 方 作 業 天 溝 作 業 道 路 修 整 作 業 雜 項 作 業 花 苗 作 業 門 窗 框 架 構 作 業 窗 戶 定 位 玻 璃 安 裝 操 作 施 工 載 具 ) 占 17 件, 占 4.1% ( 表 10) 表 10 墜 落 職 災 個 案 勞 工 所 從 事 的 作 業 類 型 執 行 作 業 合 計 百 分 比 (%) 屋 頂 作 業 ( 在 屋 頂 上 從 事 安 裝 拆 除 ) 鋼 構 鋼 柱 作 業 拆 除 作 業 ( 工 具 及 安 全 網 或 安 全 器 具 架 設 或 收 拾 作 業 ) 模 版 作 業 吊 掛 搬 運 作 業 外 牆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砌 磚 帷 幕 牆 作 業 泥 作 ) 水 電 作 業 室 內 裝 修 裝 潢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油 漆 木 工 塑 膠 ) 清 潔 作 業 ( 組 裝 拆 除 ) 施 工 架 作 業 管 理 作 業 監 督 作 業 電 機 作 業 混 凝 土 作 業 ( 含 灌 漿 與 鋼 筋 ) 安 裝 或 拆 除 運 輸 設 備 ( 含 電 梯 與 吊 車 ) 其 他 作 業 ( 定 線 作 業 土 方 作 業 天 溝 作 業 道 路 修 整 作 業 雜 項 作 業 花 苗 作 業 門 窗 框 架 構 作 業 窗 戶 定 位 玻 璃 安 裝 操 作 施 工 載 具 ) 不 詳 三 災 害 媒 介 物 - 墜 落 地 點 分 析 : 主 要 的 墜 落 地 點, 也 即 可 稱 為 災 害 媒 介 物, 前 七 名 依 序 為 : 從 鷹 架 工 作 台 墜 落 共 97 件, 占 23.6% 最 嚴 重 ; 營 造 物 大 樑 或 建 築 物 鋼 樑 共 62 件, 占 15.1% 居 35

44 次 ;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共 51 件, 占 12.4%; 梯 子 墜 落 共 38 件, 占 9.3%; 地 板 或 地 面 邊 緣 墜 落 共 29 件, 占 7.1%;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墜 落 共 27 件, 占 6.6%; 地 板 開 口 處 墜 落 共 26 件, 占 6.3%( 表 11) 表 11 個 案 墜 落 地 點 次 數 統 計 表 墜 落 地 點 次 數 百 分 比 從 鷹 架 工 作 台 墜 落 從 營 造 物 大 樑 或 建 築 物 鋼 樑 墜 落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墜 落 從 梯 子 墜 落 從 地 板 或 地 面 邊 緣 墜 落 從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墜 落 從 地 板 開 口 處 墜 落 從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墜 落 不 另 分 類 者 ( 從 ( 未 啟 動 的 ) 運 載 工 具 墜 落 或 跳 下 從 階 梯 墜 落 從 物 質 材 料 墜 落 ) 四 災 害 發 生 相 關 因 素 : 表 12 列 出 墜 落 情 境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交 叉 列 連 表, 前 五 種 最 易 發 生 墜 落 事 故 的 情 形 如 下 發 生 次 數 第 一 順 位 是 勞 動 者 在 鷹 架 工 作 臺 從 事 工 作 時,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時, 墜 落 事 故 發 生 的 次 數 是 49 次 其 次 為 勞 動 者 在 踏 穿 屋 頂 工 作, 當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所 時, 產 生 的 意 外 事 故 次 數 是 47 次 第 三 順 位 有 兩 種 情 形, 其 一 為 勞 動 者 在 營 造 物 大 梁 工 作 時, 且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 以 及 在 勞 動 者 在 鷹 架 工 作 臺 工 作, 卻 因 未 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而 造 成 墜 落 事 故 發 生 時, 次 數 皆 為 27 次 第 四 順 位 是 勞 動 者 在 鷹 架 工 作 臺 工 作, 搭 設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時, 墜 落 次 數 為 25 次 36

45 從 上 述 五 個 危 險 墜 落 發 生 情 境 與 原 因 中 發 現, 當 勞 動 者 在 鷹 架 工 作 臺 從 事 工 作 時, 以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未 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及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三 種 不 安 全 因 素 所 發 生 墜 落 事 故 的 次 數 最 多 由 此 可 顯 見, 鷹 架 工 作 台 在 墜 落 情 境 中 是 一 個 高 度 不 安 全 的 工 作 場 所 表 12 個 案 發 生 原 因 次 數 統 計 表 發 生 原 因 墜 落 情 境 鷹 架 工 作 臺 營 造 物 大 樑 踏 穿 屋 頂 地 面 或 平 台 屋 頂 邊 緣 合 梯 地 板 開 口 兩 公 尺 以 下 合 計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無 可 供 安 全 帶 勾 掛 點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安 全 網 失 效 不 安 全 開 口 未 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工 具 不 當 動 作 施 工 架 無 平 台 不 當 工 作 程 序 移 除 防 護 措 施 通 道 不 平 或 狹 窄 無 施 工 架 樓 梯 攀 爬 施 工 架 被 拉 過 度 伸 展 氣 候 不 良 護 蓋 未 固 定 建 築 或 結 構 物 倒 塌 被 墜 落 物 打 到 機 具 故 障 精 神 不 集 中 照 明 不 足 其 他 不 安 全 環 境 不 當 進 入 危 險 區 域

46 五 違 反 法 規 統 計 結 果 :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在 以 營 造 物 大 樑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52 次 的 法 條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42 次 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交 叉 列 連 為 表 13, 分 布 圖 4 所 示 圖 4 營 造 物 大 樑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以 地 板 開 口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24 次 的 是 第 32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之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其 次, 為 發 生 17 次 的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分 布 圖 5 所 示 38

47 圖 5 地 板 開 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以 鷹 架 工 作 台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87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68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6 所 示 圖 6 鷹 架 工 作 台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踏 穿 屋 頂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52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40 次 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分 布 圖 7 所 示 39

48 圖 7 踏 穿 屋 頂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合 梯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33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30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8 所 示 圖 8 合 梯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以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19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15 次 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以 及 同 樣 發 生 15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40

49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9 所 示 : 圖 9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地 板 平 台 地 面 邊 緣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20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18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10 所 示 圖 10 地 板 平 台 地 面 邊 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未 滿 兩 公 尺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10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7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41

50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11 所 示 圖 11 未 滿 2 公 尺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此 外, 上 述 八 個 墜 落 發 生 地 點 中 除 了 墜 落 地 點 為 地 板 開 口 外, 其 餘 七 個 墜 落 地 點, 如 營 造 物 大 樑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以 及 未 滿 兩 公 尺 違 反 次 數 最 多 的 法 條, 皆 是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而 違 反 次 數 居 第 二 順 位 的 是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以 及 第 三 順 位 是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鑒 於 上 述 統 計 結 果, 重 大 職 災 案 例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條, 亦 是 事 業 單 位 或 雇 主 在 執 行 墜 落 職 災 預 防 時 最 常 忽 略 之 執 行 辦 理 事 項 ; 因 此, 我 國 勞 動 檢 查 單 位 在 執 行 檢 查 時 可 針 對 上 述 法 條 列 為 加 強 檢 查 及 評 估 之 項 目 本 研 究 所 提 相 關 預 防 措 施 將 列 於 後 續 討 論 章 節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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