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BAA3B6ABCDB6D7CAB9ABCBBEB7A2D0D0C6F3D2B5D5AEC8AFB7A8C2C9D2E2BCFBCAE9A3A83132D2DAD5FDB1BEA3A9B6A8B8E5>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 BAA3B6ABCDB6D7CAB9ABCBBEB7A2D0D0C6F3D2B5D5AEC8AFB7A8C2C9D2E2BCFBCAE9A3A83132D2DAD5FDB1BEA3A9B6A8B8E5>"

Transcription

1 关于 2014 年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 正本 ) 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 14 号文泰大厦写字楼 1301 室电话 :(+86)(971) 传真 :(+86)(971) 电子信箱 :chenyuyang8848@163.com 二〇一四年五月

2 目录 致言... 3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的事项...4 第二部分正文...5 一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5 二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批准和授权...7 三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实质条件...8 四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10 五 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担保方式...15 六 关于本次债券的监管银行 债权代理人 抵押权代理人及抵押资产监管人的确定与权限...16 七 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16 八 关于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17 九 关于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17 十 关于发行本次债券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18 十一 其他法律事项的说明...18 十二 结论性意见

3 关于 2014 年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就发行人发行 2014 年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以下简称 加强管理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8]7 号, 以下简称 简化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0]2881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2]3451 号 ) 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 [2013]25 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3]2050 号 ) 以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1]1388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3]957 号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4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 其中有关材料上的签字与盖章均是真实的, 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和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主体 本次债券发行程序与发行文件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并已对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进行了审慎核查分析, 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审批机构,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5 第二部分正文 一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 ( 一 )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人系经原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 现为青海省海东市政府 ) 东署函 [2010]35 号 关于同意设立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的文件批准, 由原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现为青海省海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 ) 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树和 按照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出资分两期缴纳 2010 年 6 月 3 日, 青海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恒信验字 [2010]032 号 验资报告, 确认截止到 2010 年 6 月 3 日止, 公司收到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首次缴纳的货币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 于当日公司取得原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现为青海省海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为投融资 担保 租赁 咨询 2010 年 6 月 22 日, 根据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东署办 [2010]98 号文件的批准, 将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持有的青海鑫融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划归发行人持有 ; 青海鑫融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更名为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1 月 14 日, 根据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印发 [2011]2 号文件批准, 将青海省海东地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平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互助土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公司 乐都瑞丰投资有限公司 乐都金源担保有限公司 乐都县兴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民和国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划归发行人持有 2011 年 8 月 5 日, 根据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东国资 [2011]1 号 关于青海 5

6 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通知 的文件批准,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投入 2.6 亿元人民币用于增加公司资本 根据当日青海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嘉华会师验字 (2011) 第 37 号 验资报告, 确认截止到 2011 年 8 月 5 日止, 公司收到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缴纳的 2 期出资人民币 70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 亿元, 共计人民币 2.6 亿元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 亿元人民币增加至 2.9 亿元人民币, 累计实收资本金额为 2.9 亿元人民币 2011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印发 [2011]75 号文件批准, 将青海省海东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化隆县兴隆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划归发行人持有 2013 年 4 月 25 日, 根据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东国资 [2013]2 号 关于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变更的批复 东国资 [2013]4 号 关于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 文件批准,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永辉, 变更经营范围为投融资 担保 租赁 咨询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整理及开发 2013 年 8 月 5 日, 根据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东国资 [2013]7 号 关于增加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通知 的文件批准,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投入 2 亿元人民币用于增加公司资本 根据 2013 年 8 月 8 日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海东地区乐都分所出具的大正会师验字 (2013) 第 86 号 验资报告, 确认截止到 2013 年 8 月 8 日止, 公司收到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缴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9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4.9 亿元, 累计实收资本金额为 4.9 亿元人民币 发行人现持有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 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4.9 亿元 ; 住所为青海省平安县新平大道中段 ; 法定代表人为安永辉 ;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为 : 投融资 担保 租 6

7 赁 咨询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整理及开发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 发行人设立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设立后经营期间历次变更事项均符合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且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是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 二 ) 发行人的出资人发行人是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持有发行人 100% 的股权 ( 三 ) 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经本所律师经核查, 发行人已通过了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 年度的工商年检, 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期限为 2010 年 6 月 3 日至 2040 年 6 月 2 日, 不存在依据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具备 证券法 管理条例 和 加强管理通知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2013 年 4 月 8 日, 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 同意发行规模不超过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 并向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报送 关于发行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请示 ( 海东投 [2013]7 号文件 2013 年 4 月 13 日, 发行人获得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出具 关于同意发行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批复 ( 东国资 [2013]8 号 ), 同意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公司债券, 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本次债券发行已获得国有出资人青海省海东地区国资委的同意和批准, 程序合法 完整 但根据 管理条例 及 简化通知 的规定, 发行人尚须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 ; 同时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 7

8 债券的上市尚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的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 三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实质条件 ( 一 ) 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出具的中喜深审字 2014 第 0136 号 审计报告 ( 以下简称 中喜出具的中喜深审字 2014 第 0136 号 审计报告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所有者权益合计为人民币 8,977,209, 元, 净资产已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符合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加强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2 项及和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一 ) 款的有关规定 ( 二 ) 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 40% 根据中喜出具的中喜深审字 2014 第 0136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所有者权益合计为人民币 8,977,209, 元 ; 根据发行人制作的 2014 年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次债券总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如果本次债券成功发行完毕, 发行人累积的发行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 发行人发行债券的余额将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 40%, 符合 加强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8 项及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二 ) 款的有关规定 ( 三 ) 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 净利润 ) 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中喜出具的中喜深审字 2014 第 0136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40,929, 元 213,626, 元 141,017, 元, 连续三年盈利, 符合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 四 ) 款 加强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3 项的规定 8

9 同时, 鉴于发行人以上历年的净利润情况, 本所律师合理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 净利润 ) 应足以支付本次债券一年的利息, 符合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三 ) 款的规定 ( 四 ) 发行人本次债券的利率不会超过法律 法规限定的利率水平 根据发行人制作的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发行的本期债券期限为七年, 票面年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 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本次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尚需要国家有权机关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符合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五 ) 款规定的关于债券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要求, 最终经国家有权机关核准的本次债券利率不会超过法律 法规限定的利率水平 ( 五 ) 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中喜出具的中喜深审字 2014 第 0136 号 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 真实 完整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满足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二 ) 款规定的条件 ( 六 ) 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2014 年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书 ( 大公报 D[2013]942 号 ), 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 本次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发行人具备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符合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 三 ) 款的规定 ( 七 )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审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 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5 项及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七 ) 款的规定 ( 八 )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债务处于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状态 9

10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审查,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债务处于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状态, 符合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六 ) 款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符合 管理条例 加强管理通知 及 简化通知 规定的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根据发行人编制的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12 亿元, 全部投资用于青海省海东市棚户区改造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以下 10 个项目 : 1 民和县 2011 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海东市民和县川口镇史纳村 ( 原民和镁厂 ), 史纳小区内, 拟占地 15 公顷 该项目新建住宅 1,700 套, 住宅建筑面积 130,0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 平方米 ; 并在小区内配套建设室外给排水工程 供电工程 道路 停车场 绿化等公用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情况 23,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4,0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59.07%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民和县 2011 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2]113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民和县 2011 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青东环 [2012]53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民和县 2011 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1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民和县公租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1]227 号 ) 2 民和县 2011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海东市民和县川垣新区南路, 拟占地 6.67 公顷 该项目新建住房 500 套, 住宅建筑面积 50,0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100 平方米 ; 配套建设供配电 采暖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9,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5,0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52.63%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民和县 10

11 2011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2]112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民和县 2011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青东环 [2012]55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民和县 2011 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1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民和县公租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1]227 号 ) 3 民和县公租房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海东市民和县川垣新区南环路南侧, 拟占地 3.2 公顷 该项目新建公租房住宅 500 套, 住宅建筑面积 40,0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80 平方米 ; 配套建设供配电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4,6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57.35%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民和县公租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2]10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民和县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青东环 [2012]7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民和县 2011 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1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民和县公租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1]227 号 ) 4 平安县 2011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海东市平安县平安镇杨家村, 拟占地 6.07 公顷 该项目新建公租房住宅 1,670 套, 住宅建筑面积 83,5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50 平方米 ; 廉租房住宅 1,300 套, 住宅建筑面积 65,0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50 平方米 ; 配套建设供配电 采暖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26,730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56.12%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平安县 2011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1]276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平安县 2011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 11

12 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青东环 [2011]125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平安县 2011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1]52 号 ) 5 平安县公租房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地点分为三个区域, 位于海东市平安县华金小区内的, 拟占地 1.92 公顷 ; 位于海东市平安县滨河阳光小区的, 拟占地 1.74 公顷 ; 位于海东市平安县西营小区内的, 拟占地 2.22 公顷 该项目新建公租房住宅共计 980 套, 住宅总建筑面积 49,000 平方米 其中, 平安华金小区公租房 320 套, 建筑面积为 16,0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50 平方米 ; 滨河阳光小区公租房 290 套, 建筑面积为 14,5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50 平方米 ; 平安西营小区公租房 370 套, 建筑面积为 18,5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50 平方米 ; 配套建设供配电 采暖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10,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6,4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59.37%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平安县公租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2]203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平安县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青东环 [2012]76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平安县公租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2]32 号 ) 6 循化县公租房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海东市循化县积石镇, 分为三个小区建设, 南苑小区位于积石镇环城路南侧, 惠民小区位于积石镇南环路, 嘉和小区位于积石镇河北片区, 共计占地 公顷 该项目新建公租房住宅共计 3,145 套, 住宅总建筑面积 125,800 平方米 其中, 南苑小区公租房 1,140 套, 建筑面积为 46,6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平方米 ; 惠民小区公租房 1,146 套, 建筑面积为 46,84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平方米 ; 嘉和小区公租房 859 套, 建筑面积为 12

13 35,36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平方米 ; 配套建设供配电 采暖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29,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51.36%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循化县公租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2]4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循化县公租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青东环 [2012]206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循化县公租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1]217 号 ) 7 互助县 2011 年 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东新区新安东路北侧, 占地面积 亩 该项目新建公租房住宅 3,900 套, 住宅建筑面积 188,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平方米 ; 配套建设商业 幼儿园 体育设施 垃圾收集点 供配电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33,000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45.45%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互助县 2011 年 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2]107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互助县 2011 年 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青东环 [2012]29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互助县 2011 年至 2012 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1]220 号 ) 8 互助县 2011 年廉租房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东新区博川东城印象小区, 占地面积 亩 该项目新建公租房住宅 3,000 套, 住宅建筑面积 150,000 平方米, 单套平均面积为 50 平方米 ; 配套建设商业 幼儿园 体育设施 垃圾收集点 供配电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15,828 万元 拟 13

14 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9,0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56.86%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互助县 2011 年廉租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1]296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互助县 2011 年廉租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青东环 [2011]121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互助县 2011 年廉租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1]47 号 ) 9 化隆县 2011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该项目分为城市棚户区改造 工矿棚户区改造 林场棚户区改造及廉租房 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建设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地点位于海东市化隆县雄先 金源 昂思多镇及龙门塘 ; 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地点位于海东市化隆县有色家属院 铝厂 ; 林场棚户区改造建设地点位于海东市化隆县塔加林场 青年林场和沙家苗圃 ; 廉租房 公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建设地点位于海东市化隆县群科新区核心区 项目总占地 243 亩 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 1,570 套, 建筑面积 93,000 平方米 其中,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 750 套, 改造面积 45,000 平方米 ; 工矿棚户区改造套数 700 套, 改造面积 42,000 平方米 ; 林场棚户区改造套数 120 套, 改造面积 6,000 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单套平均面积为 60 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 2,200 套, 建筑面积 110,000 平方米 ; 新建公租房 281 套, 建筑面积 14,050 平方米 廉租房 公租房单套平均面积为 50 平方米 配套建设供配电 采暖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43,056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21,0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48.77%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化隆县 2011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1]110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化隆县 2011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青东环 [2011]48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化隆县 2011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14

15 [2010]216 号 ) 10 海东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位于海东市乐都区, 占地面积 亩 该项目新建住宅 2,964 套, 建筑总面积 256,800 平方米 ; 征地拆迁 棚户区改造以及配套建设商业 幼儿园 体育设施 垃圾收集点 供配电 给排水 道路 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 该项目总投资 75,350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45,000 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59.72% 经本所律师审查, 该项目已经获得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海东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东发改投资 [2013]599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海东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青东环 [2013]13 号 ) 青海省海东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海东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 东国土资 [2013]42 号 ) 本所律师经核查相关文件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符合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 [2013]25 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3]2050 号 ) 以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1]1388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2]3451 号 ) 文件的有关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同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 补充发行人的营运资金未超过募集资金的 20%, 符合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 五 ) 款 加强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1 项及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四 ) 款的规定 五 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担保方式本次债券发行, 发行人以自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 并与本次债券发行 15

16 的抵押权代理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 以下简称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 ) 签订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即发行人提供 2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土地总面积为 3,483,753 平方米, 作为本次债券偿债的抵押担保, 并出具 抵押资产承诺函 和青海省海东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 关于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抵押的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以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担保行为合法 有效 六 关于本次债券的监管银行 债权代理人 抵押权代理人及抵押资产监管人的确定与权限根据发行人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签订的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抵押权代理协议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抵押资产监管协议 以及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次债券发行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作为监管银行 债权代理人 抵押权代理人 抵押资产监管人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内容进行使用和发行人用于还本付息的偿债资金的归集是否及时到位等情况进行监管, 以保障本次债券本息的偿付按时 足额的得以履行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上述协议的形式合法, 内容不违法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为保障本次债券偿付,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监管银行 债权代理人 抵押权代理人 抵押资产监管人, 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监督发行人并保证其按期偿还债券本息, 上述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 七 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 16

17 根据 募集说明书 及发行人与审计机构签订的 审计业务约定书, 担任本次债券发行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编号 :006639)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 编号 :504011)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 证书编号 :000029) 本所律师认为,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已经取得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审计业务的主体资格, 并依法接受了发行人的聘请, 其已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 八 关于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 募集说明书 及发行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的 信用评估合同书, 担任本次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机构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 ( 银发 [1997]547 号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 ( 编号为 ZPJ004), 本所律师认为,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已取得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展非上市公司企业 ( 公司 ) 债券评级业务资格, 并依法接受了发行人的委托, 其已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 九 关于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根据 募集说明书 及发行人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银河证券 )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国开证券 ) 签订的 青海海东 17

18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书, 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联合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 国开证券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的中国银河证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4-1)]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 编号 :Z ); 国开证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 编号 :Z ), 本所律师认为, 中国银河证券 国开证券均具备从事债券发行的业务资格和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资格 十 关于发行本次债券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发行人已经依据 管理条例 加强管理通知 和 简化通知 等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作了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 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了以下事项 : 债券发行依据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发行概要 承销方式 认购与托管 债券发行网点 认购人承诺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财务情况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募集资金用途 偿债保证措施 风险与对策 信用评级 法律意见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及备查文件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债券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的编制, 但审阅了发行人编制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尤其是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十一 其他法律事项的说明本次债券为青海省海东市发行的首只债券, 且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50%, 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等 10 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并使用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了抵押担保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 发改办财 18

19 金 [2013]957 号 ) 第一条第 ( 一 ) 款第 4 项 第 ( 二 ) 款第 8 项以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3]2050 号 ) 第三条的规定, 本次债券发债申请的审核类型为 : 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十二 结论性意见 ( 一 )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具备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 二 ) 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债券发行所需要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 上述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 三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次债券, 已满足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条例 加强管理通知 简化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0]2881 号 ) 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 [2013]25 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3]2050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11]1388 号 ) 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2]3451 号 ) 规定的实质条件 ( 四 ) 本次债券发行人以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担保行为合法 有效 ( 五 ) 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 [2013]25 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3]2050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11]1388 号 ) 的有关要求及国家产业政策 ( 六 ) 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编制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具备法律 法 19

20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 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七 ) 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主承销商均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具备从事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资质 ( 八 ) 本次债券为青海省海东市发行的首只债券, 且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 50%, 募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等 10 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并使用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押, 作为偿债担保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3]957 号 ) 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3]2050 号 ), 本次债券发债申请的审核类型为 : 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已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条例 加强管理通知 简化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且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后, 可依法向有关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的主管部门提出债券上市申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20

21

AA+ AA % % 1.5 9

AA+ AA % % 1.5 9 2014 14 01 124753 2014 6 23 AA+ AA+ 2013 12 31 376.60 231.36 227.85 38.57% 2013 4.36 4.75 4.67 2011-2013 9.18 6.54 4.67 6.80 12 56.64% 1.5 9 2013 12 31 376.60 231.36 227.85 38.57% 2013 4.36 4.75 4.67 2013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 2010 年企业债券 之 ============================ ============================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关于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010 年企业债券之 致 : 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4 四 本次发行的担保 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六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七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八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九 本次

目录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4 四 本次发行的担保 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六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七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八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九 本次 目录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4 四 本次发行的担保... 10 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10 六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0 七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11 八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11 九 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12 十 结论性意见... 12 1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More information

施刚

施刚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1] 第 008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2008 年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地址 : 中国 合肥市安庆路邮政编码 :230001 电话 :0551-2656916 2656896 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2008 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华衡律证字 [2008] 第 005 号 致 :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于 2000

More information

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飞达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简称 :18 招商 G1 债券简称 :18 招商 G2 债券简称 :18 招商 G3 债券简称 :18 招商 G5 债券简称 :18 招商 G6 债券简称 :18 招商 G8 债券代码 :143460.SH 债券代码 :143626.SH 债券代码 :143627.SH 债券代码 :143712.SH 债券代码 :143392.SH 债券代码 :143762.SH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2012 年青岛国信发展 ( 集团 ) 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 德衡 ( 青 ) 律意见 (2012) 第 087 号 地址 : 青岛市香港西路 52 号丙邮编 :266071 电话 :(0532)83896160 传真 :(0532)83895929 关于 2012 年青岛国信发展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 德衡 ( 青 ) 律意见 (2012) 第 087 号 致 :

More information

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的 致 :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

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的 致 :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 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的 致 :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指派张广兴 屈晓鸿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067-1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 (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 12 15 层 电话 :010-58137799 传真 :010-58137788 邮编 :100007 二 一二年一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E3CEF7D6D0CEB3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F0C1D6CAD0BEADBCC3BDA8C9E8CDB6D7CAD7DCB9ABCBBEB7A2D0D C4EAC6F3D2B5D5AEC8AF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20B9E3CEF7D6D0CEB3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F0C1D6CAD0BEADBCC3BDA8C9E8CDB6D7CAD7DCB9ABCBBEB7A2D0D C4EAC6F3D2B5D5AEC8AF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关于 发行 2015 年企业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2 二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2 三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3 四 发行人的设立和历史沿革... 5 五 发行人的股东... 6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七 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7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5 年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2015 15 8 7 Shibor 2.65%Shibor 5 (www.shibor.org) Shibor(1Y) ) 3 4 5 6 7 20% 20% 20% 20% 20% 100 2 ( ) 3 20% 20% 20% 20% 20% AA AA+ 2,777.10 33.09 3 ... 1... 5... 8...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广州 GUANGZHOU 西安 XI AN 致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B 座 2 层 (100052) 电话 :010-59336116 传真 :010-59336118 目录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 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2 三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3 四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3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

2015年德兴市城市建设经营总公司 2019 2019 19 6.7 7 3 4567 20% 20%20%20% Shibor 5 www.shibor.org Shibor1Y 37 20% 20%20%20%20% 1001, 1,000 / / AA AAA 2 2019 1 3 2019 1 4 2019 1 2 1 2019 1 3 ... 1... 4... 5... 10... 13... 15... 16... 18...

More information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7)0212 号 致 :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2004 2005 2006 06 05 682,464,370 751,945,603 869,228,274.72 15.60% 427,209,939.84 504,098,607.43 656,153,539.94 30.16% 170,800,079.99 161,079,391.28 198,457,079.61 23.20% 630,837,903.13 615,638,094.08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证券代码 :000002 200002 证券简称 : 万科 A 万科 B 公告编号 :< 万 >2008-05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万科东海岸裙楼 C0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08 万科 G1 08 万科 G2 证券代码 :112005 112006 发行总额 : 人民币 59 亿元上市时间 :2008 年 9 月 18 日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人

More information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0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邮编 :100 100140 14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邮编 :100140 电话 : (8610) 8809-2188;

More information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0 年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瑞信非诉字 [2010] 第 001 号 致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 中国 )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鉴于本所受盐城市东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 就盐城市东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事宜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致 :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发行人 先河环保 或 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下称 本次发行 ) 并在创业板上市 (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地址 : 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 2 号楼邮编 :310008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grandallhz@grandall.com.cn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8C2C9D2E2BCFBB6A8B8E5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8C2C9D2E2BCFBB6A8B8E52E646F63> 关于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壹壹年发行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 共 21 页 )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 : 广州市东风东路 850 号锦城大厦 11 楼联系地址 : 中山市中山三路 28 号联系电话 :020-87346113( 广州 ) 0760-88300883( 中山 ) 传真 : 020-87346110( 广州 ) 0760 23321883( 中山 ) 二零一零年七月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意字 [2018] 第 027 号 致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碧水源公司或公司 ) 委托为碧水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More information

律师事务所 函

律师事务所 函 关于 法律意见书 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发行 之 法律意见书 南芳法意字 2015 第 003 号 ( 正本 ) 二 一五年五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JIANGXI NANFANG LAW FIRM 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 111 号邮编 :341000 电话 (Tel):0797-8151807 传真 (Fax):0797-8151804 电子信箱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2009 年月日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与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律师服务协议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More information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C4CFD6D8B9A4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5F66696E616C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C4CFD6D8B9A4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5F66696E616C5F2E646F63>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 年 7 月 )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field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邮编 :100033 电话 (Tel):010-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网址 :www.grandfieldlaw.com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ã•†æ‰łåŁƒè¯†å‹¸è‡¡ä»½æœ›éŽ’å–¬å‘¸å–¬å¼•å‘‚è¡„2014年喬呸啺勸2019年度第丛次临抶告曟管璃争å−¡æ−¥å‚−

Microsoft Word - 1ã•†æ‰łåŁƒè¯†å‹¸è‡¡ä»½æœ›éŽ’å–¬å‘¸å–¬å¼•å‘‚è¡„2014年喬呸啺勸2019年度第丛次临抶告曟管璃争å−¡æ−¥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度第三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文件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 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More information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浙商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 (2018 年 9 月 ) 尊敬的客户 :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我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如下 : 一 尚在存续期的理财产品运作情况 9 月末, 我行尚在存续期的永乐理财 ( 含天天增金 ) 产品共 49 款, 报告期内所有产品的资金投向和投资比例均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并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管理理财资金及所投资的资产,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杭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Hangzhou Tianjin Kunming

More information

萍乡城投公司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萍乡城投公司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10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邦盛债字 [2009] 第 002 号 中国 北京 中国 北京 海淀区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A 座 12F 100097 电话 (Tel):(010) 88891923( 总机 ) 传真 (Fax):(010)88891131 二 九年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 2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2 二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More information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More information

关于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 2018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的更正公告 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了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关于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 2018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的更正公告 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了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关于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 2018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的更正公告 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了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2018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现对财务数据做如下更正 : 更正前 : ( 一 )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210005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723732 传真 (Fax):025-84730252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致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 号致 :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德恒 本所 ) 接受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 的委托, 担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 号致 :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德恒 本所 ) 接受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 的委托, 担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邮编 :100033 电话 :(86)010-66575888 传真 :(86)010-6523218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000419-09

More information

第三部分 签署页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关于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帝龙新材 ) 委托, 担任帝龙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 ( 债 ) 字 [2010] 第 012010ZQ0028 号 www.dachengnet.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 本公司 / 公司 / 爱 朋医疗 爱普有限 指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南通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上市 本次上市 指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More information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2012 2 2013 3 2013 6 6001000 5020 6000000 6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620000 500000 120000 1 2012 3 2012 4 1 2 2012 5 2012 6 1 2 3 10 2012 7 2012 8 3 20 250000 250000 100000 5 20000 20000 4 2012 9 2012

More information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6 年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作为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 2016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的约定, 为发行人申请发行 2016 年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引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东兴证券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 2015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引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东兴证券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 2015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五年五月 1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3 年新郑新区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粤天 (2013) 法意字 1 号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2 号 A 座 10 楼 W X Y Z 房邮编 : 518040 电话 : 0755-86671096 传真 : 0755-86358828 网址 : http://www.cnrisk.com.cn/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 号致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或 太阳纸业 ) 委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 号致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或 太阳纸业 ) 委托,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70070-06 号致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目录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2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3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4

More informa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月 致 :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九典制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邮编 :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 /TEL:(8610)58918166 传真 /FAX:( 8610)58918199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创业板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More information

声明 本报告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科股份 发行人 )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声明 本报告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 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科股份 发行人 ) 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股票简称 : 万科 A 万科 H 代股票代码 :000002 299903 债券简称 :15 万科 01 债券简称 :17 万科 01 债券简称 :17 万科 02 债券代码 :112285.SZ 债券代码 :112546.SZ 债券代码 :112561.SZ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A1A C4EAB5DAD2BBC6DAB1B1BEA9CAD0BBF9B4A1C9E8CAA9CDB6D7CAD3D0CFDEB9ABCBBEB9ABCBBED5AEC8AF C4EAB6C8B7A2D0D0C8CBC2C4D4BCC7E9BFF6BCB0B3A5D5AEC4DCC1A6B7D6CEF6B1A8B8E E646F637

<4D F736F F D2032A1A C4EAB5DAD2BBC6DAB1B1BEA9CAD0BBF9B4A1C9E8CAA9CDB6D7CAD3D0CFDEB9ABCBBEB9ABCBBED5AEC8AF C4EAB6C8B7A2D0D0C8CBC2C4D4BCC7E9BFF6BCB0B3A5D5AEC4DCC1A6B7D6CEF6B1A8B8E E646F637 2016 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2016 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全体持有人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海通证券 或 本公司 ) 作为 2016 年第一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简称 本期债券 ) 的主承销商,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2016 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2016 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德恒 D20140310254820028BJ-09 号 致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1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704 室 电话 :021-60897070 传真 :021-60897590 邮编 :2001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20160097 号 致 :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高慧律师 朱琴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138B9D8D3DABAFEC4CFBFC6B4B4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138B9D8D3DABAFEC4CFBFC6B4B4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致 :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科创信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More information

2010年陕西东岭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陕西东岭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 第二期娄底市万宝新区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 年发行人履 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五月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恒泰长财 ) 作为 2016 年第一 二期娄底市万宝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16 万宝 01 和 16 万宝 02 ) 的主承销商,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More information

7 2

7 2 1 财务报表报表内容 1 7 2 当期净利润 ;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 所有者投入资本 ; 利润分配 ; 所有者内部结转 会计政策变更 ; 前期差错更正 ; 本期利润的分配 13 所有者权益 ( 股东权益 ) 变动表的要点 根据变动性质反映 ( 原按组成项目反映 ): 包括 : 原利润分配表中的项目反映在该表中 包括 : 3 资金从哪里来资金投资在哪里 股东企业管理层股东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 4 层 (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二零一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More information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 [2016] 第 61 号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青海春天 或 公司 )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 [2016] 第 61 号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青海春天 或 公司 )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Qinghai Shuren Law Firm 树人 青海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2 号丁香家园 1 号楼 6 层邮编 :810001 电话 :0971-6111958/968/998 传真 :0971-6111123 树人 北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 号幸福大厦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More information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已按照 2011 年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或 11 兰城投债 )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在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 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 月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已按照 2011 年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或 11 兰城投债 )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在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 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 月 2011 年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2017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2011 年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的主承销商,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经 2011 1765 号 ) 文件的要求, 对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进行了跟踪和分析,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AA3B6ABCDB6D7CAB9ABCBBE D BACFB2A2B2C6CEF1B1A8B1EDC9F3BCC6B1A8B8E6A3A8B6A8B8E5A3A9>

<4D F736F F D20BAA3B6ABCDB6D7CAB9ABCBBE D BACFB2A2B2C6CEF1B1A8B1EDC9F3BCC6B1A8B8E6A3A8B6A8B8E5A3A9> 青海海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1 2013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中喜深审字 2014 第 0136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 目 录 项目页次 一 审计报告 1-2 二 已审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3-4 合并利润表 5 合并现金流量表 6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7-9 财务报表附注 10-63 三 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和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东有色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舒其岐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和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东有色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舒其岐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与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南京市察哈尔路 90 号丁山花园酒店 2 号楼电话 :86 25 83566777 传真 :86 25 83566799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和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 作为 2012 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12 并龙城债 或 本期债券 ) 的主承销商,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1]1765 号 ) 文件的有关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 作为 2012 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12 并龙城债 或 本期债券 ) 的主承销商,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1]1765 号 ) 文件的有关 2012 年太原市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公司债券 2015 年发行人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分析报告 发行人 太原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二〇一六年六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 作为 2012 年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12 并龙城债 或 本期债券 ) 的主承销商,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More information

2004 600099 2004 1 1 3 4 4 7 8 25 1 600099 2004 1 LINHAI CO., LTD. LH 2 600099 3 14 14 225300 http://www.linhai.cn lh.tz@public.tz.js.cn 4 5 14 0523 6551888-2228 0523 6551403 2 600099 2004 LHDLTZ@PUB.TZ.JSINFO.NET

More information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江苏路 502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 : 张玉良注册资本 :1,294, 万元公司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 绿化, 仓储, 房地产, 出租汽车, 日用百货, 纺织品, 物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江苏路 502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 : 张玉良注册资本 :1,294, 万元公司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 绿化, 仓储, 房地产, 出租汽车, 日用百货, 纺织品, 物 2014 年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5 年度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2014 年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全体持有人 : 鉴于 : 1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 发行人 ) 已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我公司 本公司 ) 签署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发行人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 ( 简称 监管人 ) 已经签署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 上述协议均已生效 2 根据 2014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More information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010-62142669 传真 :010-62161507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5]AN30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目录 一

More information

XXXX公司公司债券

XXXX公司公司债券 2014 年自贡市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4 年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发行人自贡市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联合主承销商 ) 作为 2014 年自贡市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自贡高投债 或 本期债券 ) 的联合主承销商,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调整事项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6)106 号 致 :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 一 ) 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程序... 3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5 四 结论意见

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 一 ) 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程序... 3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5 四 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More information

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 :(8621)61059000 传真 :(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FC3C3C5CFE8D2B5BCAFCDC5D3D0CFDEB9ABCBBEB9ABCBBED5AEC8AFD6AECADCCDD0B9DCC0EDCAC2CEF1C1D9CAB1B1A8B8E65F >

<4D F736F F D20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FC3C3C5CFE8D2B5BCAFCDC5D3D0CFDEB9ABCBBEB9ABCBBED5AEC8AFD6AECADCCDD0B9DCC0EDCAC2CEF1C1D9CAB1B1A8B8E65F > 债券简称 :17 翔业 01 债券代码 :143108 18 翔业 01 1433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发行人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 396 号 ) 债券受托管理人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 ) 2018 年 11 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目 录 一 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二 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6 三 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规性条件... 7 四 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9 五 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承销... 11 六 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12 七 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审计... 12 八 关于发行人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3

More information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发生下档触发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OTZR89 2017 年 5 月 5 日 2018 年 5 月 7 日 2 否 中国电信 3.77 3.79 不适用 中国移动 82.85 79.25 华能国际 5.35 5.00 OTZR88 2017 年 6 月 2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 律意见 (2017) 第 258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 律意见 (2017) 第 258 号 致 :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5 01 19 300 40% 20% 0% -20% Oct-12 Jan-13 Apr-13 Jul-13 S1060513080002 010-59730729 Jiaowenchao233@pingan.com.cn S1060114080008 010-59730723 luoxiaojuan567@pingan.com.cn 2015 6213 11132 107.7 2014 2015

More information

20 科员 ( 三 ) 科员 ( 四 ) 科员 ( 五 ) 科员 ( 六 ) 科员 ( 七 )

20 科员 ( 三 ) 科员 ( 四 ) 科员 ( 五 ) 科员 ( 六 ) 科员 ( 七 ) 序号招考职位职位代码招考人数待审查人数审查通过人数 1 财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300110490004 1 14 48 2 物资管理处主任科员及以下 300110490005 1 32 99 3 科员 ( 一 ) 300110001398 1 1 1 4 科员 ( 二 ) 300110001399 2 5 1 5 科员 ( 三 ) 300110001409 2 0 13 6 科员 ( 四 ) 300110001410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 :021-205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致 :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8806 8018 传真 :(0591)8806 8008 网址 :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More information

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仅供公司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上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

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仅供公司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上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最新的营业执 关于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致 :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作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上市申请人 )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并上市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B9E2BAEBBFC6BCBCA3BA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 DB9E2BAEBBFC6BCBCA3BA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More information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More informatio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