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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发行 2015 年企业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2 目 录 一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2 二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2 三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3 四 发行人的设立和历史沿革... 5 五 发行人的股东... 6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七 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7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 8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9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9 十四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9 十五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六 本期债券发行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 十七 本期债券发行的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 十八 本期债券的担保 十九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 二十 本期债券的财务审计 二十一 本期债券的承销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12

3 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发行 2015 年企业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就发行人发行 2015 年企业债券 (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以下简称 管理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8]7 号, 以下简称 简化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0]2881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1]1388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办财金 [2012]3451 号 ) 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国家发改委 )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 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4 所必需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 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 ;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均为真实的, 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 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 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 信用评级 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 数据和结论, 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 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对上述事实 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 数据和结论之真实 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 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改委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 本所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年 3 月 5 日, 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同意发行规模不超过 22 亿元的企业债券 2014 年 4 月 1 日, 桂林市国资委出具 桂林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 ( 市国资函 号 ), 同意发行人发行规模不超过 22 亿元的企业债券, 具体事宜由发行人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负责办理 据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履行本期债券发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 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 有效 2 根据 证券法 管理条例 管理通知 及 简化通知 的规定,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尚须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二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主体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于 1992 年 10 月 20 日, 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复 [1992]55 号文 关于同意成立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批复 批准组建,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办 [2007]205 号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充实和组建桂 2

5 林市国有投筹融企业构筑投融资主体的通知 和桂林市国资委桂市国资发 [2008]19 号文 关于将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和桂林市机场路管理有限公司无偿划拨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和桂林市国资委将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和桂林市机场路管理有限公司无偿划拨给,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办理了工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注册资金增加到人民币 10 亿元, 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 全部是国有资本 发行人现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1)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曾玉元, 住所位于桂林市解放东路 21 号工会大厦 6 楼, 主要经营范围为 : 经济建设投资 引进建设资金 经济技术合作 投资项目论证 咨询服务等, 并已通过 2013 年年检 2 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通过其设立至 2013 年度的历年工商年检, 其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未发生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被终止 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条例 管理通知 和 简化通知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1 发行人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 (2014) 第 450ZB0015 号 (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为 2,352, 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为 1,229, 万元人民币, 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 一 ) 项和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一 ) 项的规定 2 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 40% 根据 审计报告,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为 1,229, 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发行两期企业债券, 其中 2010 年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 10 亿元,2012 年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10 亿元 如本期债券成功发行完毕, 发行人待偿还的债券总额合计为 30 亿元人民币, 占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 40%, 符合 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 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8 项及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3

6 3 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22, 万元 17, 万元 39, 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 2011 至 2013 年度连续三年盈利, 平均可分配利润 ( 净利润 ) 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符合 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 三 ) ( 四 ) 项 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3 项及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根据 募集说明书,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共 10 亿元人民币, 全部用于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建设项目 ( 第一批 ), 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部分 ) 5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利率将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 募集说明书, 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债券票面年利率根据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人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 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 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 本期债券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符合债券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要求, 最终经国家有权机关备案的本期债券的利率将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符合 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 五 ) 项 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及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五 ) 项的规定 6 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 真实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满足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 二 ) 项规定的条件 7 发行人现金流状况良好, 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和 2013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合并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7, 万元 37, 万元 48, 万元人民币, 现金流状况良好, 具备偿债能力, 符合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 三 ) 项及 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4 项的规定 4

7 8 发行人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符合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六 ) 项的规定 9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 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5 项及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七 ) 项的规定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 证券法 管理条例 管理通知 简化通知 及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和历史沿革 1 发行人的设立和变更发行人于 1992 年 10 月 20 日, 经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系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文 关于同意成立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批复 ( 市政复 [1992]55 号文 ) 批准设立的国有 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2007 年,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办 [2007]205 号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充实和组建桂林市国有投筹融企业构筑投融资主体的通知 和桂林市国资委桂市国资发 [2008]19 号文 关于将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和桂林市机场路管理有限公司无偿划拨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和桂林市国资委将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和桂林市机场路管理有限公司无偿划拨给,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办理了工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注册资金增加到人民币 10 亿元, 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 全部是国有资本 2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和历次变更均取得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核准或确认, 并办理了相应的验资 资产评估和工商登记手续, 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通过其设立至 2013 度的历年工商年检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5

8 五 发行人的股东 1 根据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和设立及工商变更文件,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唯一股东为桂林市国资委 桂林市国资委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为 X 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本所经办律师经适当核查后认为, 桂林市国资委依法存续, 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和进行出资的资格 ; 发行人股东人数 住所和出资比例均符合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桂林市国资委向发行人的出资已办理了相应的验资 资产评估和工商登记手续, 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相应产权证书已经转移给发行人, 产权关系清晰, 股东将出资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 1 发行人的业务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桂林市国资委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因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独立于其股东 2 发行人的资产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历次实缴出资均已足额到位, 实物出资均已完成资产过户 ; 发行人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 发行人的资产与其股东之间产权界定清楚 划分明确, 具备独立完整性 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3 发行人的人员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企业全职人员, 不存在在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 4 发行人的机构根据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发行人设立有独立于其他单位的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 发行人建立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 发行人各内部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的设立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发行人 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 ; 发行人各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均独立履行其职能, 独立负责发行人的经营活动 因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 发行人的财务根据 审计报告 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6

9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 发行人独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存在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金被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 发行人具有有效的国税 地税税务登记证, 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因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6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资产, 具备独立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因此,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 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1 根据发行人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 公司章程, 其经营范围为 : 经济建设投资 引进建设资金 经济技术合作 投资项目论证 咨询服务等 2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且无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3 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2015 年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4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各商业银行均拥有优良的信用记录, 历年银行贷款按时偿还率均达到 100%, 无不良贷款记录 综上, 本所经办律师经适当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且未发生过变更 ;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 根据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和其设立 变更的工商文件,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唯一股东为桂林市国资委, 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 以上出资 股权或股份的关联方 2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桂林市国资委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情况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拥有 21 宗计入发行人资产负债表的土地使用权, 并自主拥有多处房产, 价值 4,808,296, 元 发行人已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 7

10 权属证书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状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一 2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共有子公司八家, 全部为全资子公司, 分别为桂林中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桂林中海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桂林市经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桂林市普兰监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机场路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和桂林市奶牛场 以上 8 家子公司全部纳入发行人财务报表范围 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二 3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现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均系通过股东注入 自行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 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除发行人以其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外,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 4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有多处房产及商铺出租, 但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所有将要履行 正在履行以及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经其法律顾问单位详细审核, 合法性及有效性均不存在法律风险 2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桂林市国资委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审计报告 中载明的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 1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无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关于发行人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增资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2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无进行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8

11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1 发行人现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 号 税务登记证 2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均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 (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部分 ) 2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十四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根据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共 10 亿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建设项目 ( 第一批 ) 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建设项目 ( 第一批 ) 已于 2013 年 9 月 22 日经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建设项目 ( 第一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市发改投资字 [2013]68 号 ) 批准 于 2013 年 9 月 7 日经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项目第一批用地预审的批复 ( 市国土资预审函 [2013]45 号 ) 批准 于 2013 年 8 月 17 日经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项目第一批建设项目的批复 ( 市环审 [2013]23 号 ) 批准 于 2013 年 8 月 3 日经桂林市规划局 关于提供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第一批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 ( 市规办 [2013]393 号 ) 批准 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建设项目 ( 第一批 ) 总用地面积

12 平方米 ( 约合 1583 亩 ), 实际建设净用地面积 平方米 ( 约合 1375 亩 ) 项目设计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含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配套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配套公建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建设保障性住房 套, 同时配建 2095 套商业住房, 主要建设内容为住宅 配套商业设施 配套公建用房及地下停车场, 配套建设道路 场地硬化 地面停车场 供配电 给排水及绿化等附属设施 预计于 2016 年全部竣工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 742,554 万元, 拟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00,000 万元, 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13.48% 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向桂林市保障性住房 ( 棚户区改造 ) 建设项目 ( 第一批 ) 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累计发行额未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60%, 符合 证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 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 五 ) 项 管理通知 第三条第 ( 一 ) 款第 1 项及 简化通知 第二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十五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东桂林市国资委和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六 本期债券发行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 1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制作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系由发行人根据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规定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基本格式编制 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披露了以下事项 :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发行概要 承销方式 认购与托管 债券发行网点 认购人承诺 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财务情况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募集资金用途 偿债保证措施 风险与对策 信用评级 法律意见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备查文件 2 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 的编制, 但已审阅 募集说明书, 对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 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13 十七 本期债券发行的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 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之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等文件, 认为上述文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 本期债券的担保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的企业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十九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 1 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持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并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 关于同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复函 取得企业债券评级业务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 2 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 2015 年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根据上述报告评定, 发行人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二十 本期债券的财务审计 1 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本期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持有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证书序号 :No ) 和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 证书序号 :000102),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审计机构的资格 2 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发行人 年度的 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 (2014) 第 450ZB0015 号,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十一 本期债券的承销 1 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 本期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为 银河证券 ) 持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和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Z 号 ) 和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为 国开证券 ) 持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和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Z 号 ),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银河证券和国开证券具备从事债券发行业务的资格和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 11

14 2 根据 募集说明书, 本期债券将由银河证券组织的承销团采用承销团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查, 发行人与承销商已签订 2015 年企业债券承销团协议, 协议合法有效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 2 发行人已履行本期债券发行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 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 有效 ; 3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已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8]7 号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实质条件 ; 4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5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 在引用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方面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6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编制的 企业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形式合法, 内容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 ; 7 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均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业务的法定资格 综上所述, 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申请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已经具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8]7 号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且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对本期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 副本若干份 ( 以下无正文 ) 12

15

16 附表一 : 发行人资产负债表账内土地使用权情况 序号土地使用权人产权证编号 使用权 类型 用途发证日期终止日期 面积 ( 平方米 ) 账面原值 ( 元 ) 累计摊销 ( 元 ) 账面价值 ( 元 ) 是否 抵押 1 第 号 商服 / 住宅 2013/09/30 商服 2053/9/30 住宅 2083/9/ ,992, , ,963, 否 2 第 号 商服 / 住宅 2013/09/30 商服 2053/9/30 住宅 2083/9/30 17, ,507, , ,542, 否 3 第 号 商服 / 住宅 2013/09/30 商服 2053/9/30 住宅 2083/9/30 76, ,463, ,249, ,214, 否 4 第 号 商服 / 住宅 2013/09/30 商服 2053/9/30 住宅 2083/9/ ,376, , ,342, 否 5 第 号 商服 / 住宅 2013/09/30 商服 2053/9/30 住宅 2083/9/30 7, ,003, , ,574, 否 6 第 号 商服 / 住宅 2013/09/30 商服 2053/9/30 住宅 2083/9/30 8, ,286, , ,825, 否 7 桂林市经济建设投 资总公司 第 号 商服 2013/10/ /10/17 88, ,587, ,089, ,497, 否 8 桂林市经济建设投 商服 2013/10/ /10/17 27, ,740, , ,772, 否

17 资总公司第 号 9 第 号 商服 2013/10/ /10/17 27, ,520, , ,557, 否 10 第 号 商服 2013/10/ /10/17 16, ,468, , ,907, 否 11 第 号 商服 2013/10/ /10/17 15, ,288, , ,756, 否 12 第 号 商服 2013/10/ /10/17 17, ,089, , ,486, 否 13 第 号 商服 2013/10/ /10/17 2, ,869, , ,772, 否 14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市国用 (2006) 第 号 划拨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 2006/05/25 79, ,969, ,983, ,985, 否 15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市国用 (2005) 第 号 划拨 公共基础设施 2005/12/12 7, ,008, ,008, 否 16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雁国用 (2005) 第 010 号 划拨 公用设施用地 2005/10/28 54, ,972, , ,425, 否

18 17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桂市国用 (2010) 第 号 划拨 公用设施 用地 2005/05/06 7, ,752, , ,670, 否 18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临国用 (2012) 第 869 号 划拨工业用地 2012/03/27 6, , , 否 19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第 号 划拨 公共设施 用地 2013/10/22 13, ,300, ,300, 否 20 桂林市奶牛场 21 桂林市奶牛场 桂市国用 [2006] 第 号临国用 [2007] 第 074 号 划拨农用 2006/12/18 753, ,158, ,561, ,597, 否 划拨综合用地 2007/01/15 1,069, ,882,927, ,113, ,766,813, 是 合计 2,299, ,078,565, ,268, ,917,296,549.81

19 附表二 : 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1 桂林市排水有限公司 2 桂林中海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3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注册资本 12, 万元 10, 万元 9, 万元 实收资本 12, 万元 10, 万元 经营范围 市政设施及给排水工程设计 建设 施工 维护管理 技术服务, 市政设施及给排水设备制造建设经营桂林东环路及迎宾路口收费站及道路沿线范围经营车辆维修的管理 9, 万元主营自来水生产 ( 限下属水厂生产 ), 兼营电力线路安装及维修 自来水设备安装 供水技术咨询 供水工程设计及施工 ; 环境检测, 食品检测, 化工产品检测 法定代表人 发行人持股比例 杨侃 100% 陈琪 100% 陈诚 100% 4 桂林中海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5 桂林市经投房地产有限公司 6 桂林市机场路管理有限公司 7 桂林市奶牛场 8 桂林市普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 万元 2, 万元 8, 万元建设经营桂林西环路 中山北路及乌石街收费站及道路沿线范围内经营车辆维修的管理 2, 万元房地产开发 ( 按资质证 ) 商品房销售, 批零兼营建筑装饰材料, 物业服务 陈琪 100% 江旭 100% 万元 万元机场道路的管理 停车场 仓储 ( 危险品除外 ) 杨爱国 100% 万元 万元主营奶牛饲养, 兼营生产销售定型包装消毒牛奶 酸牛奶 粟雄 100% 万元 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丙级监理, 建设投资咨询服务 陈崇斯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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