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Transcription

1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2008 年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地址 : 中国 合肥市安庆路邮政编码 : 电话 :

2 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2008 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华衡律证字 [2008] 第 005 号 致 :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于 2000 年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注册成立,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资格 受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指派汪昌玉 欧阳永辉 孙广华律师 ( 以下简称 本律师 ) 就发行人拟于 2008 年发行企业债券 (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 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就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对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与验证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 本律师得到了发行人如下保证, 即发行人已经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律师以政府有关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1

3 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 信用评级 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 信用评级 盈利预测等内容,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上述事实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 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律师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 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财金 [2008]7 号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2

4 一 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年 1 月 8 日, 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发行本期债券的决议, 决定发行 10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券, 用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的建设 年 1 月 11 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委批准了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申请 本律师认为, 在内部授权方面, 发行人董事会已通过了发行本期债券的决议, 该决议已得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委的批准 在外部批准方面,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尚需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二 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置业( 集团 ) 公司是发行人的前身, 2001 年 3 月 19 日经合经区发 [2001]8 号文批准成立, 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金 2.5 亿元人民币 年 12 月 30 日, 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 合经区管 [2001]90 号文件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置业 ( 集团 ) 公司注册资金增加至 8.8 亿元人民币 年 11 月 14 日, 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 合经区管 [2005]89 号文件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置业 ( 集团 ) 公司更名为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持有注册号为 (1-1)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 3

5 照, 法定代表人为王洪江, 注册资金为 8.8 亿元人民币, 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住所地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资本运营管理 ; 资产受托管理 ( 非信托 ); 对企业股权 项目及其它领域进行投资 ; 项目投资管理 ; 土地开发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建设项目代建管理 ; 基础设施 配套设施建设 ; 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 发行人已通过 2008 年度工商注册年检 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企业的设立 增加注册资本 更名已获得法律规定的必要批准, 有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 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1 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磊会计 ) 出具的 审计报告, 截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亿元, 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符合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和发改财金 [2008]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 发行人本期申请发行的企业债券为 10 亿元人民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律师的合理审查, 本期债券为发行人首次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后, 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总额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17.8%, 累计债券额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 (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的 40%, 符合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和发改财金 [2008]7 号文件的规定 4

6 3 根据中磊会计出具的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净利润分别为 亿元 亿元 亿元, 三年连续盈利, 三年平均净利润为人民币 亿元, 足以支付发行人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且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律师未发现可能导致发行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 4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5 根据中磊会计出具的 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符合发改财金 [2008]7 号文件规定的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的要求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承诺, 以及本律师的合理审查, 本期债券是发行人首次发行的企业债券,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债务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符合发改财金 [2008]7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8 经发行人承诺和本律师的合理审查,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发行企业债券的情形 经核查验证, 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性条件已符合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发改财金 [2008]7 号文件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

7 四 关于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资信 1 根据中磊会计出具的 审计报告, 发行人资产质量较好, 现金流充足, 偿债能力较强 2 根据发行人承诺及本律师合理核查, 发行人近三年均能自觉履行所签订的相关合同, 未出现因违约而导致重大诉讼情况发生 3 经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被行政处罚案件 4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诺为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经过综合评定, 为发行人出具了 2008 年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评定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并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 2008 年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资信状况良好, 具备偿债能力 五 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担保本次债券发行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了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并向发行人出具了编号为 2008-A JR-003-DBH 的 担保函 根据本律师的核查, 担保函 形式完备 内容合法 本律师认为, 担保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备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6

8 的主体资格, 担保人出具的 担保函 符合 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 担保合法有效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 本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及与重大债权债务有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 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2 经核查, 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的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七 关于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 项目已经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 计地区 [2006]206 号文件 ) 的批准 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投资项目已经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本期发债项目总投资 亿元, 累计发行额占本次发债项目总投资的 26.1%, 符合发改财金 [2008]7 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 八 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本期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法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承担过 2000 年以后下达规模的企业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 7

9 本律师认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担任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并代表承销团与发行人签订的 承销协议 合法有效 本期债券的承销和发行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 关于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担任本期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法律顾问为安徽华衡律师事务所, 资信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经核查, 本律师认为, 上述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均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本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被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 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 法律风险的评价本律师已审阅 募集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经审查, 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 募集说明书 对已发生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二 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申请材料本律师协助主承销商编制了本期债券发行的申请材料, 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致审查, 本律师认为, 本期债券发行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 8

10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三 结论意见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后, 本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已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需的批准和授权 2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企业, 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3 发行人符合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发改财金 [2008]7 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4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且获得了必要的批准 5 担保人具备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 担保人出具的 担保函 符合 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 担保合法有效 6 本期债券的承销和发行程序符合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7 本期债券发行的 募集说明书 及其申请材料符合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 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相关条件, 申请材料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待获得国 9

11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067-1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 (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AA+ AA % % 1.5 9

AA+ AA % % 1.5 9 2014 14 01 124753 2014 6 23 AA+ AA+ 2013 12 31 376.60 231.36 227.85 38.57% 2013 4.36 4.75 4.67 2011-2013 9.18 6.54 4.67 6.80 12 56.64% 1.5 9 2013 12 31 376.60 231.36 227.85 38.57% 2013 4.36 4.75 4.67 2013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09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邮编 :100 100140 14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邮编 :100140 电话 : (8610) 8809-2188;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 12 15 层 电话 :010-58137799 传真 :010-58137788 邮编 :100007 二 一二年一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More information

施刚

施刚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1] 第 008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的 致 :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

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的 致 :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 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的 致 : 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发行人十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指派张广兴 屈晓鸿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

More information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2012 年青岛国信发展 ( 集团 ) 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 德衡 ( 青 ) 律意见 (2012) 第 087 号 地址 : 青岛市香港西路 52 号丙邮编 :266071 电话 :(0532)83896160 传真 :(0532)83895929 关于 2012 年青岛国信发展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 德衡 ( 青 ) 律意见 (2012) 第 087 号 致 :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4 四 本次发行的担保 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六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七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八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九 本次

目录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4 四 本次发行的担保 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六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七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八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九 本次 目录 一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4 四 本次发行的担保... 10 五 本次发行的承销... 10 六 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0 七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11 八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11 九 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12 十 结论性意见... 12 1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2004 2005 2006 06 05 682,464,370 751,945,603 869,228,274.72 15.60% 427,209,939.84 504,098,607.43 656,153,539.94 30.16% 170,800,079.99 161,079,391.28 198,457,079.61 23.20% 630,837,903.13 615,638,094.08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 致 :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发行人 先河环保 或 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下称 本次发行 ) 并在创业板上市 (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地址 : 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 2 号楼邮编 :310008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grandallhz@grandall.com.cn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A8C2C9D2E2BCFBB6A8B8E5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A8C2C9D2E2BCFBB6A8B8E52E646F63> 关于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壹壹年发行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 ( 共 21 页 )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 : 广州市东风东路 850 号锦城大厦 11 楼联系地址 : 中山市中山三路 28 号联系电话 :020-87346113( 广州 ) 0760-88300883( 中山 ) 传真 : 020-87346110( 广州 ) 0760 23321883( 中山 ) 二零一零年七月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B 座 2 层 (100052) 电话 :010-59336116 传真 :010-59336118 目录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 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2 三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3 四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3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 ( 债 ) 字 [2010] 第 012010ZQ0028 号 www.dachengnet.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担任发行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担任发行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一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上海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 深圳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二座 2104 室 香港海問律師事務所 HAIWEN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5]AN30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目录 一

More information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关于 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 2010 年企业债券 之 ============================ ============================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关于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010 年企业债券之 致 : 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210005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723732 传真 (Fax):025-84730252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致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7)0212 号 致 :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2009 年月日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与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律师服务协议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 号致 :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德恒 本所 ) 接受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 的委托, 担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 号致 :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德恒 本所 ) 接受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 的委托, 担 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邮编 :100033 电话 :(86)010-66575888 传真 :(86)010-6523218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000419-09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创业板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More information

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和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东有色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舒其岐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和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东有色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舒其岐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与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南京市察哈尔路 90 号丁山花园酒店 2 号楼电话 :86 25 83566777 传真 :86 25 83566799 江苏华东有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和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关于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0 年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瑞信非诉字 [2010] 第 001 号 致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 中国 )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鉴于本所受盐城市东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 就盐城市东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事宜于

More information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More information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091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文 / ( ) 5 11. 12.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 2. 7 3. 6. 4. 5. ; :1. 2. 3. 4. 5. ( : )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093 ( ) 75 : : 75? 094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GLG/SZ/A2890/FY/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依据与中山市新山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关于 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杭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Hangzhou Tianjin Kunming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 层 4 层 (518026) 3F&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 Shennan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 目录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2 二 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3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4

More information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意字 [2018] 第 027 号 致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碧水源公司或公司 ) 委托为碧水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C 0093 号 致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More information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浙商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 (2018 年 9 月 ) 尊敬的客户 :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我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如下 : 一 尚在存续期的理财产品运作情况 9 月末, 我行尚在存续期的永乐理财 ( 含天天增金 ) 产品共 49 款, 报告期内所有产品的资金投向和投资比例均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并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管理理财资金及所投资的资产,

More information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 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与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致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 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下简称 永安药业 ) 董事会的委托, 委派本律师就永安药业拟定的 关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致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 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下简称 永安药业 ) 董事会的委托, 委派本律师就永安药业拟定的 关 关于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办公地址 : 武汉市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电话 :027-85772657 85791895 传真 :027-85780620 电子邮箱 :zxlaw@126.com 邮政编码 : 430022 1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More information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金地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 :(8621)61059000 传真 :(8621)61059100 邮政编码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月 致 :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九典制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邮编 :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 /TEL:(8610)58918166 传真 /FAX:( 8610)58918199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7... 8... 9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股东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致 :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138B9D8D3DABAFEC4CFBFC6B4B4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3138B9D8D3DABAFEC4CFBFC6B4B4D0C5CFA2BCBCCAF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5C4B9C9C6B1D4DAC9EEDBDAD6A4C8AFBDBBD2D7CBF9C9CFCAD0B5C4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致 :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科创信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E3CEF7D6D0CEB3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F0C1D6CAD0BEADBCC3BDA8C9E8CDB6D7CAD7DCB9ABCBBEB7A2D0D C4EAC6F3D2B5D5AEC8AF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20B9E3CEF7D6D0CEB3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9F0C1D6CAD0BEADBCC3BDA8C9E8CDB6D7CAD7DCB9ABCBBEB7A2D0D C4EAC6F3D2B5D5AEC8AF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关于 发行 2015 年企业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2 二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2 三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性条件... 3 四 发行人的设立和历史沿革... 5 五 发行人的股东... 6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七 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 7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7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704 室 电话 :021-60897070 传真 :021-60897590 邮编 :2001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20160097 号 致 :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高慧律师 朱琴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More information

萍乡城投公司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萍乡城投公司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10 年萍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邦盛债字 [2009] 第 002 号 中国 北京 中国 北京 海淀区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A 座 12F 100097 电话 (Tel):(010) 88891923( 总机 ) 传真 (Fax):(010)88891131 二 九年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 2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2 二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More information

2016 TaiPing Pension Company Limited ... 1... 6... 7... 8... 9... 10... 11... 12 1. 2. 488 3. 4. 5. 021-61002853 13524693279 021-61002855 Wangbing17@tpp.cntaiping.com 6. 股权类别 期初 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 期末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帆实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 号致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或 太阳纸业 ) 委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 号致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或 太阳纸业 ) 委托,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70070-06 号致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6 年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作为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 2016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的约定, 为发行人申请发行 2016 年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二零一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引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东兴证券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 2015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引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东兴证券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 2015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五年五月 1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致 :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致 :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More informatio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北京市中伦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 :(0731)82953-778 传真 :(0731)8295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致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8]C0008 号 致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More information

重组法律意见书

重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层 电话 :(0551)62620429 传真 :(0551)62620450 目 录 释义... 1 一 本次重组的主要内容... 2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3 三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4 四 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情况...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 律意见 (2017) 第 258 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 京 ) 律意见 (2017) 第 258 号 致 :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第三部分 签署页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关于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帝龙新材 ) 委托, 担任帝龙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 :TCYJS2018H0243 致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 :TCYJS2018H0243 致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 :+86 571 87901111 传真 :+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 :TCYJS2018H0243 致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More information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Tel 电话 : +86 21 6881 5499 Fax 传真 : +86 21 6881 7393 Email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E5A7D1F4BBDDB3C95FB9D8D3DAE5A7D1F4BBDDB3C9B5E7D7D3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20B9C9B9C9B6ABD4F6B3D6B9C9B7DDB5C4D7A8CFEEBACBB2E9D2E2BCFB5FB6A8B8E >

<4D F736F F D20E5A7D1F4BBDDB3C95FB9D8D3DAE5A7D1F4BBDDB3C9B5E7D7D3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20B9C9B9C9B6ABD4F6B3D6B9C9B7DDB5C4D7A8CFEEBACBB2E9D2E2BCFB5FB6A8B8E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More information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 福州 )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 357 号阳光城时代广场 21 层 (350002) 21F, Yango Times Square, 357 Xiangban Street, Taijiang District, 350002, Fuzhou,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证券代码 :000002 200002 证券简称 : 万科 A 万科 B 公告编号 :< 万 >2008-05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万科东海岸裙楼 C0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 :08 万科 G1 08 万科 G2 证券代码 :112005 112006 发行总额 : 人民币 59 亿元上市时间 :2008 年 9 月 18 日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人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 邓庆鸿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5 年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2015 15 8 7 Shibor 2.65%Shibor 5 (www.shibor.org) Shibor(1Y) ) 3 4 5 6 7 20% 20% 20% 20% 20% 100 2 ( ) 3 20% 20% 20% 20% 20% AA AA+ 2,777.10 33.09 3 ... 1... 5... 8...

More information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接受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七楼 ) 2019 年 4 月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七楼 ) 2019 年 4 月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七楼 ) 2019 年 4 月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 致 :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赣锋锂业

More information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相关事项调整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6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1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发生下档触发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OTZR89 2017 年 5 月 5 日 2018 年 5 月 7 日 2 否 中国电信 3.77 3.79 不适用 中国移动 82.85 79.25 华能国际 5.35 5.00 OTZR88 2017 年 6 月 21

More information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More information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宾大厦 A 座 6 层电话 :(8610)61848201 传真 :(8610)61848009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7G20190006-01 号 致 :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8] C0050 号 致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More information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 [2016] 第 61 号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青海春天 或 公司 )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树律意见字 [2016] 第 61 号 引 言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青海春天 或 公司 )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Qinghai Shuren Law Firm 树人 青海地址 : 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 32 号丁香家园 1 号楼 6 层邮编 :810001 电话 :0971-6111958/968/998 传真 :0971-6111123 树人 北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 号幸福大厦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9 层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