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險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新 險"

Transcription

1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安達人壽珍愛一生重大傷病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九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 ( 六 ) 除外責任 不保事項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 ( 七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 ) (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二十七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三十二條 ) 1 / 11

2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安達人壽珍愛一生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重大傷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致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 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取得證明後, 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 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 一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 職業病 六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 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CustomerService.TWLife@Chubb.com 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 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 實際繳費年度數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繳費年限, 或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保單年度二者較小者 本契約所稱 年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 乘以本 2 / 11

3 險年繳繳費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 ( 以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及本險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 即不包括次標加費及附加契約保險費 ), 再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若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則 年繳保險費總和 係以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 乘以本險年繳繳費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 再乘以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本契約所稱 重大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 診所醫師診斷確定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本契約所稱 重大傷病範圍 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附表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中所載之項目, 但排除下列項目 : 一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 職業病 六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 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 重大傷病範圍 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 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本契約所稱 區域醫院 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 區域醫院 之醫療機構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致成完全失能 或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 重大傷病, 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重大傷病範圍, 包含本契約 訂立時 及 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 3 / 11

4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重大傷病 項目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率計算 ( 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 並應於墊繳日的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 4 / 11

5 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 應通知要保人, 如要保人死亡 失蹤 或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所附解約金表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 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 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 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 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 重大傷病, 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 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依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 以下列計算方式所得金額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5 / 11

6 一 第一保單年度 : 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二 第二保單年度起為下列二者之較大者 : ( 一 ) 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 二 ) 初次診斷確定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 重大傷病 者,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亦不併入 重大傷病保險金 內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 始得依前項約定申請 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 重大傷病, 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 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時, 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 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前項情形, 若本公司已給付任一保險金時, 則本公司將就其差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依完全失能當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兩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完全失能情事如同時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 重大傷病 者, 本公司改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 本公司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6 / 11

7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 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倍給付 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 祝壽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重大傷病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診斷書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 三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 ( 正本驗證後返還 ) 如被保險人於前述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者, 得檢具因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 區域醫院 層級以上 ( 含 ) 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 重大傷病 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以取代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 保險金申請書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 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無法取得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重大傷病證明時, 得檢具下列文件替代之 : 一 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 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本契約生效後, 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重大傷病證明時, 得檢具一家 區域醫院 層級 ( 含 ) 以上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替代之,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 重大傷病保險金 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完全失能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失能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7 / 11

8 第二十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祝壽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 及 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 重大傷病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三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 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資格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因前兩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無效,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8 / 11

9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所附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前項所稱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60%,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八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9 / 11

10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重大傷病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要保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0 / 11

11 附表 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一二三四五六七 失能程度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11 / 11

12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安達人壽重大燒燙傷附加條款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附加條款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CustomerService.TWLife@Chubb.com 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一字第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申請 本安達人壽重大燒燙傷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附件 所列壽險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後開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份, 主契約之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相牴觸者,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本附加條款附加於主契約當日起至以下三者中較早發生之時點為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 一 主契約次一保單週年日 1 / 4

13 二 主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三 主契約提前終止 第四條附加條款的續約及有效期間 本附加條款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 每期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 本附加條款得逐年持續有效 第五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 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詳見附表 ), 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 主契約為投資型商品時 : 按主契約當時 淨危險保額 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 主契約為非投資型商品時 : 按主契約當時 身故保險金 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符合主契約所稱身故或重大疾病時, 本公司僅按主契約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 或 重大疾病保險金, 不另行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主契約 本附加條款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 保險附約 附加條款, 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並以一次為限, 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金額上限 第六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師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七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受益人的指定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2 / 4

14 附表 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 一 )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 二 )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國際分類號碼分類項目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 除外 )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 三 ) 顏面燒燙傷國際分類號碼分類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臉及頰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 伴有身體部位損壞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3 / 4

15 附件 投資型商品 : 一 中泰人壽保利寶器變額萬能壽險二 中泰人壽新保利寶器變額萬能壽險三 中泰人壽金保利寶器變額萬能壽險四 中泰人壽吉利雙星變額萬能壽險五 安達人壽福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六 安達人壽愜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七 中泰人壽新福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八 中泰人壽金福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九 中泰人壽神氣活現變額萬能壽險十 安達人壽持盈保泰變額萬能壽險十一 中泰人壽臥虎藏龍變額萬能壽險十二 中泰人壽泰吉利變額萬能壽險十三 安達人壽鑫吉利變額萬能壽險十四 中泰人壽龍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十五 安達人壽喜年來變額萬能壽險十六 安達人壽效傲江湖變額萬能壽險十七 安達人壽闔家歡變額萬能壽險十八 安達人壽活利贏家變額萬能壽險十九 安達人壽雙享利變額萬能壽險二十 安達人壽好得利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一 中泰人壽優越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二 安達人壽鎖利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三 安達人壽鑫龍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二十四 安達人壽吉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五 安達人壽超級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二十六 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七 安達人壽凱鑫得利變額萬能壽險二十八 安達人壽全能攻守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九 安達人壽指標領航變額萬能壽險三十 安達人壽戰略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一 安達人壽攻守得利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二 安達人壽鑫龍星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三 安達人壽吉星變額萬能壽險三十四 安達人壽超值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五 安達人壽鉅鑫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三十六 安達人壽活力 100 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七 安達人壽大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三十八 安達人壽悠活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非投資型商品 : 一 中泰人壽家好康定期壽險二 中泰人壽遞減型定期壽險 (A 型 B 型 C 型 ) 三 中泰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四 安達人壽安心守護還本型重大傷病保險五 安達人壽珍愛一生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4 / 4

16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安達人壽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CustomerService.TWLife@Chubb.com 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 安達人壽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附件 所列主契約後開始生效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附加條款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本附加條款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 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需每經一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 1 / 9

17 本附加條款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依主契約之保險型態區分如下, 但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一 ) 主契約為投資型保險時 : 按主契約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 ( 二 ) 主契約為非投資型保險時 : 按主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第三條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附加條款與主契約同時承保時, 本公司對本附加條款應負的責任, 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主契約保險費時開始 本附加條款為中途加保者, 須經本公司同意, 本公司對本附加條款應負之保險責任, 自本公司同意日之下一個主契約 保單週月日 時開始生效 第四條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至被保險人七十五歲為止, 不論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 附表 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 自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如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 保險金額 按月給付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予被保險人 符合第一級失能者給付一百個月, 符合第二 三及四級失能之一者給付七十五個月, 符合第五及六級失能之一者給付五十個月 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 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餘額, 以預定利率百分之二計算其現值, 一次給付予主契約之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致成本附加條款 附表 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且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開始給付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者, 本附加條款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 自其失能確定一百八十日後的下一保單週月日起, 於每一保單週月日, 按本附加條款約定金額給付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最長給付期間以本附加條款約定期間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 附表 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程度中不同失能項目時, 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失能項目的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合併以前 ( 含本附加條款訂立以前 ) 的失能, 可領本附加條款 附表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但以前的失能, 視同已給付, 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 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同一被保險人合計所有得以申請之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每月給付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第五條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附加條款停止效力後, 主契約申請復效時, 本附加條款亦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同時申請復效 本附加條款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 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 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加條款效力 第六條告知義務與本附加條款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加條款時, 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 2 / 9

18 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加條款,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加條款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附加條款的終止 本附加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效力即行終止 :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二 主契約無效或終止時 三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致成本附加條款 附表 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且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開始給付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者 前項第一款本附加條款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第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九條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失能診斷書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生存之文件 每年第一次支領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時, 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 附表 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一條主契約受益人之受益權 主契約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時, 其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3 / 9

19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主契約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4 / 9

20 5 / 9 附件 一 中泰人壽金保利寶器變額萬能壽險二 中泰人壽吉利雙星變額萬能壽險三 安達人壽福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四 安達人壽愜意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五 中泰人壽新福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六 中泰人壽金福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七 中泰人壽神氣活現變額萬能壽險八 安達人壽持盈保泰變額萬能壽險九 中泰人壽臥虎藏龍變額萬能壽險十 中泰人壽泰吉利變額萬能壽險十一 安達人壽鑫吉利變額萬能壽險十二 中泰人壽龍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十三 安達人壽喜年來變額萬能壽險十四 安達人壽效傲江湖變額萬能壽險十五 安達人壽闔家歡變額萬能壽險十六 安達人壽活利贏家變額萬能壽險十七 安達人壽雙享利變額萬能壽險十八 安達人壽好得利變額萬能壽險十九 中泰人壽優越人生變額萬能壽險二十 安達人壽好滿築定期保險二十一 安達人壽鎖利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二 安達人壽鑫龍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三 安達人壽吉星高照變額萬能壽險二十四 安達人壽安心守護還本型重大傷病保險二十五 安達人壽安心傳家定期保險二十六 安達人壽超級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七 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二十八 安達人壽凱鑫得利變額萬能壽險二十九 安達人壽全能攻守變額萬能壽險三十 安達人壽指標領航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一 安達人壽戰略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二 安達人壽攻守得利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三 安達人壽傳愛傳家定期保險三十四 安達人壽珍愛傳家定期保險三十五 安達人壽鑫龍星變額萬能壽險三十六 安達人壽吉星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七 安達人壽超值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三十八 安達人壽鉅鑫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三十九 安達人壽活力 100 變額萬能壽險四十 安達人壽珍愛一生重大傷病終身保險四十一 安達人壽傳家保定期保險四十二 安達人壽心滿意築定期保險四十三 安達人壽大贏家變額萬能壽險四十四 安達人壽悠活人生變額萬能壽險

21 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 神經 2 眼 3 耳 4 口 5 胸腹部臟器 6 上肢 7 下肢 項目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 終身無工作 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 1 密照護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永久喪失咀嚼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害 ( 註 4)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 1 專人周密照護者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3 者 膀胱機能障害 ( 註 5)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註 6)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7)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8) 下肢缺損障害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9)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0)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 1: 1-1. 於審定 神經障害等級 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 (MMSE) 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 6 / 9

22 告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 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2)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 ;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能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3)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 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 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 (1) 雖經充分治療,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3 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 等級之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註 2: 2-1. 視力 之測定 :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 必要時須通過 測盲 (Malingering) 檢查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 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 需用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行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吞嚥障害 : (1) 喪失咀嚼 吞嚥之機能,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吞嚥運動, 致除粥 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 : 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 B. 唇齒音 :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音 :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D. 舌根音 :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 舌面音 :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 舌尖後音 :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G. 舌尖前音 :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7 / 9

23 4-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準用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註 5: 5-1. 胸腹部臟器 : (1) 胸部臟器, 係指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 支氣管 肺臟 胸膜及食道 (2) 腹部臟器, 係指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 大腸 腸間膜 脾臟及腎上腺 (3) 泌尿器官, 係指腎臟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4) 生殖器官, 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審定其等級 5-3.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 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 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 註 6: 6-1. 手指缺失 係指 : (1)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視為缺失 足趾亦同 6-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7: 7-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 (1)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 運動限制之測定 :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作適宜之決定 7-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 8: 8-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 : (1) 在拇指,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 中手指節關節, 或近位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9: 9-1. 足趾缺失 係指 :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下肢之機能障害 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 或 運動障害 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1: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8 / 9

24 足骨 手骨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 左肩關節 下肢 : 前舉後舉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左髖關節 ( 正常 180 度 ) ( 正常 6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125 度 ) ( 正常 10 度 ) ( 正常 135 度 ) 右肩關節 前舉後舉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右髖關節 ( 正常 180 度 ) ( 正常 6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125 度 ) ( 正常 10 度 ) ( 正常 135 度 ) 左肘關節 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左膝關節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0 度 ) 右肘關節 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右膝關節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0 度 ) 左腕關節 掌屈背屈關節活動度蹠曲背屈關節活動度左踝關節 ( 正常 80 度 ) ( 正常 70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45 度 ) ( 正常 20 度 ) ( 正常 65 度 ) 右腕關節 掌屈背屈關節活動度蹠曲背屈關節活動度右踝關節 ( 正常 80 度 ) ( 正常 70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45 度 ) ( 正常 20 度 ) ( 正常 65 度 )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 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 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9 / 9

25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安達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加條款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申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CustomerService.TWLife@Chubb.com 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一字第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中泰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安達精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本安達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投保時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附件 所列主契約後開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構成主契約之一部份, 主契約之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相牴觸者, 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 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 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 ( 含加班班次 ) 於兩地間之固定路線, 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其內容如下 : 一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 係指行駛於臺 澎 金 馬地區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 : 係指行駛於臺 澎 金 馬地區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三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 係指行駛於臺 澎 金 馬地區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附加條款所稱 乘客 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 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本附加條款所稱 搭乘 是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1 / 11

26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本附加條款附加於主契約當日起至以下三者中較早發生之時點為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 一 主契約次一保單週年日, 二 主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三 主契約提前終止 第四條附加條款的續約及有效期間 本附加條款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 於主契約繳費期間內每期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本公司同意, 本附加條款得逐年持續有效 第五條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 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後, 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 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 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最高給付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等級第一級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後, 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2 / 11

27 第七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因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失蹤, 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 或要保人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 第八條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第九條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受益人申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 仍給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一條大眾運輸保險金給付之受益人的指定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同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加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3 / 11

28 本公司為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時,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十二條大眾運輸保險金給付之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4 / 11

29 附件 一 安達人壽高福康定期壽險二 安達人壽安心守護還本型重大傷病保險三 安達人壽珍愛一生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5 / 11

30 附表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 神經 2 眼 3 耳 4 鼻 5 口 6 胸腹部臟器 7 軀幹 8 上肢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聽覺障害 ( 註 3) 缺損及機能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 註 6) 膀胱機能障害 ( 註 6) 脊柱運動障害 ( 註 7)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 氣切呼吸器輔助,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 1 100% 專人周密照護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須長期臥床或無 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2 90% 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 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 遺存頑固神經症狀, 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 7 40% 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 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 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一目失明者 7 40%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鼻部缺損, 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永久喪失咀嚼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 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上肢缺損障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手指缺損障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6 / 11

31 害 ( 註 8)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 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 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 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 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 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 註 1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足趾缺損障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害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 註 12) 下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肢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 % 機能者 下肢機能障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害 % 機能者 ( 註 13)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7 / 11

32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註 1: 1-1. 於審定 神經障害等級 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 (MMSE) 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 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2)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 ;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能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3)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 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 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 (1) 雖經充分治療,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3 級 (2) 雖經充分治療,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7 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 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 : 適用第 7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 等級之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註 2: 2-1. 視力 之測定 :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 必要時須通過 測盲 (Malingering) 檢查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 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 需用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行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8 / 11

33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 鼻部缺損, 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其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兩側鼻孔閉塞 鼻呼吸困難 不能矯治, 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註 5: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吞嚥障害 : (1) 喪失咀嚼 吞嚥之機能,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吞嚥運動, 致除粥 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 : 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 B. 唇齒音 :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音 :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D. 舌根音 :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 舌面音 :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 舌尖後音 :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G. 舌尖前音 :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準用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註 6: 6-1. 胸腹部臟器 : (1) 胸部臟器, 係指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 支氣管 肺臟 胸膜及食道 (2) 腹部臟器, 係指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 大腸 腸間膜 脾臟及腎上腺 (3) 泌尿器官, 係指腎臟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4) 生殖器官, 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 (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 肺臟 食道 胃 肝臟 胰臟 小腸 大腸 腎臟 腎上腺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2) 前述 二分之一以上 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 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審定其等級 6-4.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 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 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 註 7: 7-1. 脊柱遺存障害者, 若併存神經障害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7-2. 脊柱運動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 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 脫位或變形者, 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 (1)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 ( 含 ) 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遺存運動障害, 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 ( 含 ) 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 ( 含 ) 以下者, 不在給付範圍 註 8: 8-1. 手指缺失 係指 : (1)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視為缺失 足趾亦同 8-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 11

34 註 9: 9-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 (1)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作適宜之決定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 10: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 : (1) 在拇指,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 中手指節關節, 或近位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11: 下肢縮短之測定, 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 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註 12: 足趾缺失 係指 :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3: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下肢之機能障害 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 或 運動障害 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4: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 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 或中足趾關節, 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第二趾, 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 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 在第三 四 五各趾, 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10 / 11

35 足骨 手骨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 左肩關節 下肢 : 前舉後舉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左髖關節 ( 正常 180 度 ) ( 正常 6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125 度 ) ( 正常 10 度 ) ( 正常 135 度 ) 右肩關節 前舉後舉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右髖關節 ( 正常 180 度 ) ( 正常 6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125 度 ) ( 正常 10 度 ) ( 正常 135 度 ) 左肘關節 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左膝關節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0 度 ) 右肘關節 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屈曲伸展關節活動度右膝關節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0 度 ) ( 正常 140 度 ) 左腕關節 掌屈背屈關節活動度蹠曲背屈關節活動度左踝關節 ( 正常 80 度 ) ( 正常 70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45 度 ) ( 正常 20 度 ) ( 正常 65 度 ) 右腕關節 掌屈背屈關節活動度蹠曲背屈關節活動度右踝關節 ( 正常 80 度 ) ( 正常 70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45 度 ) ( 正常 20 度 ) ( 正常 65 度 )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 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 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11 / 11

3 ~ 5 ( ) ( 6 8 ) ()

3 ~ 5 ( ) ( 6 8 ) () (0800-020-060) ( 6 8 ) 1 7 7 6 9 104 5 19 1 0 4 0 2 5 4 3 7 5 0 104 6 24 1 0 4 0 2 0 4 9 8 3 0 15PA117/2016 5 3 ~ 5 (0800-020-060) ( 6 8 ) 1 7 7 6 9 104 5 19 1 0 4 0 2 5 4 3 7 5 0 104 6 24 1 0 4 0 2 0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More information

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附表 :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 神經 2 眼 3 耳 4 鼻 5 口 6 胸腹部臟器 7 軀幹 8 上肢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聽覺障害 ( 註 3) 缺損及機能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1-1-1

More information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本表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1 神經障害神 ( 註 1) 經 2 視力障害眼 ( 註 2) 3 聽覺障害耳 ( 註 3) 4 缺損及機能鼻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 5 言語機能障口害 ( 註 5) 6 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膀胱機能障害 7 脊柱運動障軀害 ( 註 7) 幹 8

More information

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104 年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訂公告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辦理 二 修正後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由 11 級 75 項修訂為 11 級 79 項 ( 如附表 ) 並自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起實施 三 保險期間ㄧ年以下之保險商品修訂說明如下 : 1. 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

More information

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全球人壽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89) 全球壽 ( 精 ) 字第 03312 號備查日期 :89 年 3 月 31 日修正文號 : 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107 年 9 月 10 日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凡附加本附加條款者, 始適用本條款 )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 始具效力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0800-061-988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達人壽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0800-061-988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達人壽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0EAAEF5B2A3AAABB9CEC5E9B6CBAE60AB4FC049AF53A977A8C6AC47B5B9A549AAFEA55BB1F8B4DA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EAAEF5B2A3AAABB9CEC5E9B6CBAE60AB4FC049AF53A977A8C6AC47B5B9A549AAFEA55BB1F8B4DA2E646F63> 核准文號 :93. 93.03. 3.05 台財保字第 0930750627 號備查文號 :99 99.12 12.09 09(99 99) 企字第 200-542 號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36 036-599 國泰產物團體傷害保險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航空事故死亡給付 海陸事故死亡給付海陸事故死亡給付 火災事故死亡給付火災事故死亡給付 電梯事故死亡給付 特定事故殘廢給付特定事故殘廢給付

More information

新險名稱

新險名稱 中國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核准文號 :94.11.09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88420 號 108.04.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21 金管保產字第 10701966126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保險金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險費後,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其他事項 :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1)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3) 傳真 :(02)2785-8760 (4)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第一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 給付項目 :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 本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C5DCC342B855AFE0B9D8C049C1C5A74BAB4FB64FAAFEA55BB1F8B4DA5F >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C5DCC342B855AFE0B9D8C049C1C5A74BAB4FB64FAAFEA55BB1F8B4DA5F > 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 本公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 本公 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駕駛人失能給付 駕駛人死亡給付 95.03.17(95) 華企字第 024 號函備查 107.08.1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投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 險費後, 加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More information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211R1070914 1/9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本附約需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給付項目 : 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國泰人壽幼童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疾病二至十一級殘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職業傷害身故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 ( 甲 乙型 ) 幸福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幸福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人身傷害保險

國泰人壽幼童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疾病二至十一級殘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職業傷害身故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 ( 甲 乙型 ) 幸福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幸福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人身傷害保險 國泰人壽一年期以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異動說明 104.8.4 公告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 以下同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辦理 二 修正後之一年期以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以下稱新表 ) 由 11 級 75 項修訂為 11 級 79 項, 詳如附表, 並自 104 年 8 月 4 日起實施 三 本公司現行有效

More information

契約條款

契約條款 TA 全球人壽安心遊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或喪葬費用 失能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險別

險別 國泰人壽活力優定期壽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4 條至第 6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7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HF1)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HF1)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馬偕紀念醫院 回收投標須知

馬偕紀念醫院 回收投標須知 馬偕紀念醫院職員福利促進會 團體保險 保險計畫 一 保險期間 : 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凌晨零時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午夜十二時 二 保險內容及理賠金額一覽表 : 內 容 保額 說 明 定期保險 疾病或意外所致身故或全殘, 按保險金額給付 ( 殘廢等級表如 附表 ) ( 內含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100 萬元 如已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後身故, 申請定期保險給付須扣除保險金 )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安達人壽全心照護一年期失能保險附約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金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YT\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YT\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守護保本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4 條至第 6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7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 i-can 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意外失能保險金 3. 意外骨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1-115 傳真 :(02)2370-3855 電子信箱 (E-mail):skl080@skl.com.tw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PE.doc

Microsoft Word - TPE.doc 康健人壽樂高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2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0 條至第 1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安達人壽泰鑫安100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 金 罹患侵襲性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 商品文號 中華民國103.08.11中泰精字第1030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08.16金管保壽字第1050207154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7.04.27安達精字第1070040號函備查 (本公司對本險罹患癌症應負之保險責任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C-079 ( DIY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友備無患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 傳真 :0-0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給付項目 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0 年 07 月 日友邦台字第 009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04 年 08 月 04 日依 04 年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0800-061-988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達人壽安家 360 一年期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約殘廢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保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保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H?????K?O?I?O????(HA3)_????????

?????H?????K?O?I?O????(HA3)_????????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美滿超得利增額終身壽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優活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05200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 0 4 0 2 0 4 9 8 3 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More information

本契約所稱 乘客, 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 失能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實際年

本契約所稱 乘客, 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 失能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實際年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及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台財保第 862394240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超好心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遠雄人壽超好心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遠雄人壽超好心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福鑫 200 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滿期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4. 失能保險金 5.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6.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中華民國 105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P- 04 (NPBB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新常青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 給付項目重大傷殘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97 年 0 8 月 0 日報保險局美壽台字第 970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04 年 08 月 04 日依 04 年 0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040470 號函暨 04 年 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備查文號 :105.01.01(105) 企字第 200-4 號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OOO 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適用 )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More information

核准文號:91

核准文號:91 備查文號 :102.12.31(102) 企字第 200-399 號 備查文號 :104.08.04(104) 企字第 200-198 號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汽車交通事故團體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汽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殘廢保險 金的給付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安聯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1\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E1\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添富年年添富年年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3\267\266\257\244H\271\330\301\305\247K\253O\300I\266O\252\376\254\371_HA3_ doc)

(Microsoft Word - \273\267\266\257\244H\271\330\301\305\247K\253O\300I\266O\252\376\254\371_HA3_ doc)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新安東京海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More information

EM_p10

EM_p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臺銀人壽長青守護十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 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More information

JV_RPC橫式條款_

JV_RPC橫式條款_ 合作金庫人壽喜福防癌保險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 癌症保險金 無理賠事故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量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給付項目無解約金 )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PA.doc

Microsoft Word - IPA.doc 康健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 79.09.07 台財融第 791269946 號函核准 99.04.09 依 99.0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逕行修正 100.12.07 金管保理字第 10002204821 號函核准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免費申訴電話: ○○○○○○

免費申訴電話: ○○○○○○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www.aig.com.tw,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0800-866588 美亞產物意外身故 全殘 骨折及關節脫臼切開術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 全殘 骨折 關節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98.08.05(98) 邦保商企字第 0380 號函備查 104.07.3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_13_XLY 保險單條款樣張_ v1

Microsoft Word - 2_13_XLY 保險單條款樣張_ v1 XLY1070914 1/12 富邦人壽金安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九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244\260\352\244H\271\330\252\367\246n\267N\253O\300I-\276P\260\342\261\370\264\332_990412__capsil__age_.doc)

(Microsoft Word - \244\244\260\352\244H\271\330\252\367\246n\267N\253O\300I-\276P\260\342\261\370\264\332_990412__capsil__age_.doc) 中國人壽金好意金好意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

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 本附約頇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83 年 05 月 03 日台財保第 8 3 1 4 7 7 5 8 1 號中華民國 84 年 02 月 25 日台財保第 8 4 2 0 2 5 3 0 3 號中華民國 84 年 06 月 15 日台財保第 8 4

More information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建議對照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建議對照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殘 給 殘 給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級 例 級 例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1 100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 1 100 參照勞工保險失給 神 經 存極度, 包括植物 神 經 機遺存極度 付標準附表 下稱勞保 經 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經, 終身不 附表 第 2-1 項及殘廢 輔助,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益美利優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 給付項目 :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More information

ISA500

ISA500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人壽金好利金好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年金給付 2.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3. 身故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38 號函備查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新超犀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 年金給付,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為限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 日國壽字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Vie_SITTC_橫式條款_

Microsoft Word - Vie_SITTC_橫式條款_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真愛世貸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內容摘要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More information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 死亡或須經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差旅期間的延長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 死亡或須經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差旅期間的延長 中國人壽團體差旅期間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

保單契約條款

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雙美利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6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7 條至第 19 條 第 3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8 條 第 16 條至第 19 條 )

More information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UVVT\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UVVT\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安本養老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 imoney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 給付項目 : 年金,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 ( 含 ) 時止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第 1 頁, 共 5 頁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AF8B4C1ACDDC540B0B7B164AB4FC049AAFEACF9BE50B0E2B1F8B4DA5F F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AF8B4C1ACDDC540B0B7B164AB4FC049AAFEACF9BE50B0E2B1F8B4DA5F F2E646F63> 中國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長期看護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險種無解約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Vie_SIDCC_橫式條款_

Microsoft Word - Vie_SIDCC_橫式條款_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好幸福世貸遞減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內容摘要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More information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 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 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 本條款僅供參考 ) 主要給付項目 :1. 重大疾病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3. 殘廢保險金 4. 保險費的豁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NC_990212_國華人壽平安保險_92_契約條款.doc

Microsoft Word - NC_990212_國華人壽平安保險_92_契約條款.doc NC ND NE 國華人壽平安保險 (92)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傷害醫療保險金及住院津貼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 住院醫療 住院手術醫療 門診手術醫療 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費豁免 ) ( 除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 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 住院醫療 住院手術醫療 門診手術醫療 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費豁免 ) ( 除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 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期癌症保險金 2. 輕度癌症保險金 3. 重度癌症保險金 4.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21119 號函備查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附約的構成

More information

ESB /5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ESB /5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ESB1061109 1/5 富邦人壽豪開鑫網路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給付項目 : 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安達產物癌症身故健康保險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安慈商字第 960033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PU 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1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內容摘要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添美盛壽添美盛美元終身美元終身壽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6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8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12 條 ) ( 五 )

More information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B_ doc

Microsoft Word - DRB_ doc 康健人壽新從齒健康安心型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10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保單契約條款

遠雄人壽保單契約條款 遠雄人壽美滿富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106)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中國人壽利多多利多多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

中國人壽利多多利多多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 中國人壽利多多利多多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程度之一,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L- 224 ( BMW7PIS)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滿扶保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美滿安家定期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內容摘要 :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More information

奉准文號:65

奉准文號:65 國泰人壽企管人員傷害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保險金給付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元大人壽新金得利還本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意外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及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內容摘要 : 1.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2.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 契約重要內容 (1)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險金額 : 係指本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險金額 : 係指本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新活力康祥定期健康保險 ( 樣本 )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本商品投保時, 疾病 (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險金額 : 係指本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險金額 : 係指本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新活力康祥定期健康保險 ( 樣本 )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

More information

銷售條款

銷售條款 中國人壽金滿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單條款 ( 年金給付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身故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OY_980801_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

Microsoft Word - OY_980801_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 OY 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8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新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2 條至第 21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More information

新險名稱

新險名稱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金滿意保險保險單條款 樣本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 給付項目 :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慰問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致成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More information

康健人壽康福定期傷害保險

康健人壽康福定期傷害保險 康健人壽新從齒健康安心型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樣本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10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WX_排版條款 _總統令文字

Microsoft Word - FWX_排版條款 _總統令文字 FWX1070723 1/10 富邦人壽澳利年年外幣還本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六條 第八條至第十條 第 十二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七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

JV_RPAB横式條款_

JV_RPAB横式條款_ 合作金庫人壽新超優退保險 給付項目 :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大眾運輸身故 內容摘要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 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More information

SPO /14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好世代一年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SPO /14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好世代一年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SPO1050101 1/14 富邦人壽好世代一年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三條 第五條至第六條 第九條 ) ( 二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四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 ) ( 三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七條 ) ( 四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險別

險別 國泰人壽好骨力傷保險附約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 本附約頇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依 99 年 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4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國壽字第 97050028 號中華民國 99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美滿十倍勝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5FA4A4B0EAA448B9D8A4DFA677BAD6B4DDBC6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5F FB9CF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5FA4A4B0EAA448B9D8A4DFA677BAD6B4DDBC6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5F FB9CF5F2E646F63> 中國人壽心安心安福殘廢照護福殘廢照護終身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殘廢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照護扶助保險金 意外照護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常樂 75 防癌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期癌症保險金 2. 輕度癌症保險金 3. 重度癌症保險金 4. 特定重度癌症保險金 5.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6.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 完全失能保險金 8. 滿期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0 日台壽字第 1072320058 號函備查

More information

新險

新險 國泰人壽真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 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 無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 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More information

三 非因當次住院或門診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三 非因當次住院或門診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8 號 10 樓電話 :02-87581800 傳真 :02-23551888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如欲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洽本公司網站或傳真來函索取 http://www.chubb.com/tw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第一期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第一期 第一金人壽鑫有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02-87806028; 電子信箱 (E-mail):Customer_Service@first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 1061101238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安達產物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