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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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朔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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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球人壽雙美利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6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7 條至第 19 條 第 3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8 條 第 16 條至第 19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12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20 條至第 24 條 ) ( 六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 25 條 第 26 條 ) ( 七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28 條至第 30 條 ) (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 31 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34 條 第 35 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 36 條 ) 第 1 頁, 共 13 頁
2 全球人壽雙美利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號備查日期 :104 年 6 月 22 日修正文號 :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生存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 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 本公司傳真 : 電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本公司網址 :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本契約所稱 滿期日 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三 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額者, 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四 本契約所稱 保險費總和, 於繳費期間內, 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之性別 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 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 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 於繳費期滿後, 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每千元美元保險金額之 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 詳如附表三 第三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 保險單借款之支付或償還 保險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 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要保人及受益人須留意美元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將會因匯率不同, 產生匯兌上的差異, 此差異可能使要保人及受益人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造成損失, 要保人及受益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第四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 需依下列方式之一, 將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帳戶 : 第 2 頁, 共 13 頁
3 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美元現鈔, 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二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於結購美元後, 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三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美元存款帳戶,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第五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本公司負擔 : 一 要保人依第七條或第九條交付保險費時 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清償保險費及利息時 依第三十三條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 或依第三十一條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二 受益人依第十五條歸還保險金時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 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 一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二 本公司依第六條或第三十三條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三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償付解約金時 四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或依第二十五條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五 本公司依第三十一條交付保險單借款時 本公司或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退還保險費或補足差額保險費時, 若發生該情形之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則由本公司負擔前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表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 或匯出銀行 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3 頁, 共 13 頁
4 第八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 ( 含 ) 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或屆滿期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分別依本契約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約定,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交付, 並由本公司交付繳費憑證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 一 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 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 4 頁, 共 13 頁
5 本契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 應通知要保人, 如要保人已身故, 或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表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二點三所得之金額 第 5 頁, 共 13 頁
6 給付生存保險金, 給付至本契約之滿期日 ( 含 ) 止 第十七條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費, 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一 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 一 身故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保險金額 三 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並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 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美元即期買入匯率之平均值為換算基礎, 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 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一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 一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6 頁, 共 13 頁
7 二 保險金額 三 完全殘廢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並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 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第 7 頁, 共 13 頁
8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和係依照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第二十九條 減額繳清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 第 8 頁, 共 13 頁
9 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另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約定之保險費總和係依照減額繳清後的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 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 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費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 本契約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即不再適用, 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發生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時, 其約定之保險金計算方式將不適用, 本公司改以前項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 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七十,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 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本公司變更網址時, 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第 9 頁, 共 13 頁
10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10 頁, 共 13 頁
11 附表一 匯款相關費用及匯入銀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費用負擔對象匯款項目 1.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清償保險費及利息 補繳短繳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 2. 受益人歸還保險金 1.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2.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 3. 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4. 本公司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5. 本公司交付保險單借款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要保人 / 受益人 要保人 / 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 受益人 註 : 1.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受領各款項, 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2.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 其匯入銀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3. 因年齡錯誤歸責於本公司致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要保人補繳短繳保險費時, 由本公司負擔全部匯款往來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 11 頁, 共 13 頁
12 附表二 完全殘廢程度表 一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二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註 : 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 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 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第 12 頁, 共 13 頁
13 附表三 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 性別繳費期間年齡 0~ 單位 : 美元 / 每千元美元保險金額男性 / 女性 2 年期 第 13 頁, 共 13 頁
(Microsoft Word - YT\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守護保本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4 條至第 6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7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icrosoft Word - E1\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添富年年添富年年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優活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05200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 0 4 0 2 0 4 9 8 3 0 號函修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添美盛壽添美盛美元終身美元終身壽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6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8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12 條 ) ( 五 )
條款
國泰人壽益美利優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 給付項目 :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 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email protected])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icrosoft Word - UVVT\261\370\264\332[1].doc)
國泰人壽新安本養老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icrosoft Word - 0FS101_\274\313\261i_.doc)
台灣人壽新澳利旺澳利旺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保險單條款 (FS1)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 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澳幣進行, 本公司不承擔保戶任何匯兌風險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 0800-099850
FDA /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鍾愛美年外幣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
FDA1040804 1/10 富邦人壽鍾愛美年外幣終身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六條 第八條至第九條 第 十條 第十二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七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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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鑫萬利鑫萬利終身終身壽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AF8B4C1ACDDC540B0B7B164AB4FC049AAFEACF9BE50B0E2B1F8B4DA5F F2E646F63>
中國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長期看護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險種無解約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條款
國泰人壽新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至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2 條至第 21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內容摘要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樣本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6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條款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安聯人壽醫度讚日額醫療養老保險 (101) 內容摘要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13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安達產物癌症身故健康保險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安慈商字第 960033 號函備查 108.03.1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初期癌症保險金 2. 輕度癌症保險金 3. 重度癌症保險金 4.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21119 號函備查 ( 本保險 癌症 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保險附約的構成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C-105 ( SCI)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JV_PI_RPAA
合作金庫人壽超優退保險 1 商品名稱與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商品名稱核准 核備或備查日期及文號合作金庫人壽超優退保險備查文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103) 合壽字第 103182 號備查文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103) 合壽字第 103389 號 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美滿安家定期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內容摘要 :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中國人壽萬事如意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
中國人壽萬事如意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富邦人壽心安滿福防癌健康保險
CLL1070914 1/9 富邦人壽心安滿福防癌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 第 十一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十條 ) ( 五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佳倍防癌定期保險 (108)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金 無理賠事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本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內容摘要 :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PU 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1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台灣人壽新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新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完全失能保險金 4. 祝壽保險金 5. 豁免保險費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25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7
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弱體型)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 ( 弱體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1. 肝病重症提前給付保險金 2. 肝病重症照顧分期保險金 3. 肝病住院手術保險金 4. 肝病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5. 肝病局部治療保險金 6. 肝病藥物治療保險金 7. 健康回饋保險金 8. 豁免保險費 9.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 祝壽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保單契約條款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00225009 號備查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修正文號 :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療養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
Microsoft Word - OY_980801_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
OY 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8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中國人壽新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健人壽安心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102.09.27 (102) 康商字第 072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 康商字第 065 號函備查 104.08.04 按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美滿超得利增額終身壽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2E646F63>
中國人壽安心照護終身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安心保險金 照護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附約條款
H5-國華安家保本終身壽險契約條款
H5 國華安家保本終身壽險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 殘廢 全殘安養 全殘扶助 部份殘廢保險金及安心生命尊嚴提前給付 ) 備查文號 : 中華民國 87 年 12 月 21 日 (87) 華壽企數字第二二七七號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 :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Microsoft Word - TPE.doc
康健人壽樂高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2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0 條至第 1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友邦人壽老有所醫定期健康保險
C-155 ( SHI2 )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老有所醫定期健康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4-2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個人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台灣人壽新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的責任 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項目 )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但自契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
國泰人壽富貴得利投資鏈結型保險 (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email protected])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152150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HF1)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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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國泰人壽新鍾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 祝壽 特定傷病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無解約金 ) ( 本保險 特定傷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
國泰人壽新鍾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康健人壽康福定期傷害保險
康健人壽新從齒健康安心型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樣本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10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要保書
要保人 : 孕婦 元大人壽珍愛貝比還本保險要保書 97 年 7 月 8 日紐服務處字第 9707003 號函備查 103 年 7 月 1 日元壽字第 10300682 號函備查 姓名 : 出生日期 : 民國年月日年齡 : 歲 身分證 / 護照號碼 : Email: 住所地址 :( 約定為文件送達地址 ) 戶籍地址 : 電話 :( 公 ) ( 宅 ) 行動電話 : 傳真 : 被保險人 : 指要保孕婦本次懷孕分娩產下之活產嬰兒受益人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定期帳戶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險所稱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費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前言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Microsoft Word - 2_13_XLY 保險單條款樣張_ v1
XLY1070914 1/12 富邦人壽金安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九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主要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561 號 依 金管保壽字第 1
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8 條至第 10 條 第 12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至第 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