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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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解读 主讲 : 章博 电话 : 邮件 : zhangbo@upc.edu.cn 网站 : wss.upc.edu.cn

2 章博, 男, 博士, 现任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安全科学与工程系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等专业资质 主要研究方向为油气安全工程 安全管理工程等 近年来主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等 20 余项科研课题, 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 20 余篇, 其中 SCI EI ISTP 收录 11 篇, 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1 次 厅局级科技奖励 5 次 厅局级荣誉 1 次 教学方面, 为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及工程硕士开设安全监督与管理 安全学原理 职业卫生学等安全工程类核心专业课 近年来作为国家一级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参与中石油 中石化 山东省安监局 各地市安监局 主办的数百期安全培训工作, 教学经验丰富, 授课系统性 专业性强, 受到学员普遍好评

3 安全生产法纲要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总 114 条

4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解读 1 责任主体与主体责任 2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3 物资资金保障责任 4 管理保障责任 5 政府监管责任 6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5 1 责任主体与主体责任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3 条 :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看点 : 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支持 强化主体责任 五方面结合的安全监管机制

6 1.1 四个责任主体 1. 政府责任方 ( 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2.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 3. 从业人员责任方 ; 4. 中介机构责任方

7 1.2 法律责任的类型 民事法律责任按照民法的规定, 以侵权责任体系为主, 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行政法律责任按照行政法的规定, 将要受到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或制裁 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规定, 是犯罪, 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

8 1.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 一 ) 物资保障责任 :1. 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 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规定 ; 3. 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 二 ) 资金投入责任 :1.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 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 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 三 )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 四 ) 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9 ( 五 ) 教育培训责任 :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 六 ) 安全管理责任 :1.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3.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 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 统一协调管理承包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七 )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 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 八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10 2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2.1 主要负责人 2.2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2.3 安全生产责任制 2.4 行业协会与中介机构

11 2.1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 18) ( 一 )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二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四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五 )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六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七 )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47) 新安全生产法

12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1 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对重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看点 : 加强对个人处罚 职务连带责任 五年以内 终身职业资格否决

13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2 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 )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 二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 三 )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 四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看点 : 对一把手个人罚款

14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106 条,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 撤职的处分, 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看点 : 加强事故抢救 调查期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6 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 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 二 )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 三 ) 转移 隐匿资金 财产,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资料的 ; ( 四 )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五 )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 六 )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6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109 条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 )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点 : 提高违法成本

17 2.2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修改为 : 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看点 : 高危 : 矿山 冶炼 建筑施工 运输 危险物品 专职人员配备门槛 :100 人

18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22 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二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三 )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四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 五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 六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 七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看点 : 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9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23 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看点 : 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地位 加强安监联系

20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24 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看点 : 高危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合格 注安配备成为高危行业 ( 除交通运输外 ) 强制要求

21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3 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 : 明确管理人员违法责任

22 2.3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 由边到心, 有底到上

23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7 条 :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看点 : 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建章立制

24 2.4 行业协会与中介机构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12 条 :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看点 : 协会 (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各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等 ) 中介技术服务 行业自律

25 2.4 行业协会与中介机构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13 条 :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看点 : 安全中介机构技术服务 管理服务

26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89 条 :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吊销其相应资质 看点 : 加大处罚

27 3 物资资金保障责任 3.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2 工伤保险 责任保险 3.3 三同时 3.4 安全生产条件

28 3.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 20 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012 年 2 月 14 日, 财企 [2012]16 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9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 ( 一 ) 石油, 每吨原油 17 元 ; ( 二 ) 天然气 煤层气 ( 地面开采 ), 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 ( 三 ) 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 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 ( 四 ) 核工业矿山, 每吨 25 元 ; ( 五 )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 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 ( 六 ) 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 产品用于建筑 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每吨 1 元 ; ( 七 )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 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 提取

30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 ( 一 ) 矿山工程为 2.5%; ( 二 ) 房屋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工程 铁路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 三 ) 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公路工程 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1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 ( 一 )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不含 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 洞口 临边 机械设备 高处作业防护 交叉作业防护 防火 防爆 防尘 防毒 防雷 防台风 防地质灾害 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 ( 二 ) 配备 维护 保养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 ( 三 )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 监控和整改支出 ;

32 ( 四 ) 安全生产检查 评价 ( 不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 五 )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 六 ) 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 培训支出 ; ( 七 )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 新标准 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 ( 八 )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 ( 九 )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3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0 条,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与原条款一致

34 3.2 工伤保险 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48 条, 作为第 2 款 :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5 事故赔偿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 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 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1 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52 条

36 最新有关工伤认定要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二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三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 四 ) 患职业病的 ; ( 五 )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六 )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7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 二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三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有前款第 ( 三 ) 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8 1~10 级伤残待遇 1~4 1 种处理方法 :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基金 )27, 25, 23, 21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 基金 )90% 85% 80% 75% 5~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基金 )18, 16 外加护理费 ( 基金 ): 鉴定为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种处理方法 : 安排工作或伤残津贴 ( 单位 70% 60%) 或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基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单位 ) 7~1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基金 )13, 11, 9, 7 两种处理方法 : 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基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单位 )

39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 全国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13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18 日

41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一 )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 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 二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 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 三 )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 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42 ( 四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 五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 四 ) ( 五 ) 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 有权向相关组织 单位和个人追偿

43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因工外出期间 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一 )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 ( 二 )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 ( 三 )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 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 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一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 二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 父母 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 三 )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 四 )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5 3.3 三同时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29 条, 修改为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看点 : 矿山 冶金 危化品安评

46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31 条, 修改为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看点 : 矿山 冶金 危化品 三同时

47 建设项目安全 三同时 流程图

48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5 条 第 96 条 :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二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三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四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看点 : 加强三同时违法处理,50~100 万

49 3.4 安全生产条件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35 条 :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 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看点 : 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50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6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二 )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 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三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51 ( 四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五 )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 ( 六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看点 : 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52 4 管理保障责任 4.1 隐患排查治理 4.2 直接作业环节 高危作业 4.3 劳务派遣 4.4 甲方乙方 4.5 安全教育培训

53 4.1 隐患排查治理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43 条,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 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看点 : 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责任避险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54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38 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看点 : 隐患排查治理 入法 隐患三步走 : 建制度 排查治理 记录告知

55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9 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点 突出隐患治理责任,10~50 万

56 新 安全生产法 作为第 67 条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5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 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 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看点 : 安监部门停电 停供物资, 提前 24 小时通知

58 4.2 直接作业环节 高危作业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40 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看点 : 爆破 吊装现场安全管理

59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8 条,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 二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 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 三 ) 进行爆破 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 四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看点 : 落实安全管理重点

60 4.3 劳务派遣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58 条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1 4.4 甲方乙方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46 条, 第二款 :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看点 : 甲方对乙方定期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

62 甲乙双方合同有关安全生产的约定 发包 出租单位与承包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 ( 一 ) 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 ( 二 ) 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 ( 三 ) 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 四 ) 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 ( 五 )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 ( 六 ) 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63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100 条,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4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看点 : 加强对承包租赁管理

65 主管单位 主管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 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 财 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 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 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 一 ) 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 下属单位 ( 包括子公司 分公司 分厂 派出单位 二级及以下单位 ) 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 二 ) 学校 科研 社团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 三 ) 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 ( 辖 )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 四 ) 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 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参照 :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

66 4.5 安全教育培训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25 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67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看点 :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培训义务 派遣单位必要培训 ; 实习应培训 + 劳保用品 ; 记录可查

68 5 政府监管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62 条, 第一款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 : ( 一 )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二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69 ( 三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设备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 四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看点 : 检查权 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使用 查封扣押权

70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94 条, 修改为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二 )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看点 : 机构设置 安全管理资格 ( 组织保障 )

71 ( 三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四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五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六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七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看点 : 告知 记录 通报 演练

72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75 条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例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 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 政府融资建项目和政府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看点 : 安监部门建违法行为信息库, 向主管部门通报

73 6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78 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并定期组织演练 看点 :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与政府预案衔接

74 6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79 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看点 : 高危单位应急组织, 规模较小设兼职人员 高危单位配应急装备

75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82 条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 增加二款, 作为第二款 第三款 :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加强协同联动, 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 疏散等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看点 : 抢险过程服从统一指挥 加强协作 注重环境保护

76 新 安全生产法 第 83 条, 修改为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 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看点 : 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注重实效 公布调查报告 落实整改措施 加强监督

77 章博, 男, 博士, 现任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安全科学与工程系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等专业资质 主要研究方向为油气安全工程 安全管理工程等 近年来主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等 20 余项科研课题, 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 20 余篇, 其中 SCI EI ISTP 收录 11 篇, 获省部级科技奖励 1 次 厅局级科技奖励 5 次 厅局级荣誉 1 次 教学方面, 为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及工程硕士开设安全监督与管理 安全学原理 职业卫生学等安全工程类核心专业课 近年来作为国家一级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参与中石化 中石油 山东省安监局 各地市安监局主办的数百期安全培训工作, 教学经验丰富, 授课系统性 专业性强, 受到学员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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