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 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 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

Transcription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一 )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解读 : 这条是立法目的

2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 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 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 中突然发生的, 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 或者损坏设备设施, 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 ( 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 ) 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 主体责任, 重视安全生产,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其根本目的, 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其 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 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 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 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

4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解读 : 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切合法或非 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 不论其性质如何 规模大小, 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都应适应本法 本法的调整事项, 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这里讲的 生产经营活动, 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 各种产品的加工 制作活动, 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 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集会活动的安全问题等, 不属本法调整范围 另外, 消防安全, 道路 铁路 水运 空运等交通运输安全, 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等适用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调理 但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专门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三 )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 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6 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 : 这条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其中,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职工参与是基础, 政府监管是关键, 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 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四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8 解读 : 本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 法规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这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是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 也是企业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 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 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 四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设施 设备 场所 环境等 硬件 方面的条件, 也包括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上岗等 软件 方面的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 还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从根本上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五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 组织机构和人员 安全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投入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队伍建设 生产设备设施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 作业管理 隐患排查和治理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职业健康 安全文化 应急救援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等 16 个方面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目的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五 )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解读 :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公司制的企业而言,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

10 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 ( 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 责的企业负责人 ); 对非公司制的企业而言, 是指企业的厂长 经理 矿长等企业行政 一把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 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六 )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解读 :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 工作的所有人员, 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 也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12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1 有关安全生产知情权 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 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 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 建议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 建议 检举 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 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 有权拒绝执行, 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 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作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 :1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不得违章作业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 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 因此, 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七 )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 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解读 : 这条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生产经营单位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权进行监督 工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 ; 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 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 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 三是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 因此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组织应依法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 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权益的主要职责与工会的监督职责基本一致, 主要包括 : 一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 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等 ; 三是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 四是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 要

15 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单位拒不改正的, 工会可请求当地人民政 府进行处理 ; 五是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等 工会作是职工维权的第一知情者 第一责任者和第一实施者, 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时, 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 : 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隐患排查与治理 安全教育与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 防护用品管理 应急管理等制度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八 )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乡规划相衔接

17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 这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是对未来整体性 长期性 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考量, 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 具有综合性 系统性 时间性 系统性等特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主要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如安全生产规划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建设, 涉及化工产业布局等 同时, 编制城乡规划时, 也应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制,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确保有

18 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 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 按规定对危险性大 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 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路段 场所等, 要组织安全性评估 ; 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主要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进行协调指导 但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问题, 应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 依法解决 明确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有 : 一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是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九 )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

20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解读 :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必须有科学的监督管理体制加以保证, 必须有高效的监督管理机构付诸实施 否则, 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 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的主要内容是 : ( 一 ) 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又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 从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考虑, 需要有一个综合部门对各个领域 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行使必要的协调 指导 督促 服务等职能 因此, 本条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 根据当前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为表述更为明确, 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将原来的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修改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1 部门 目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建立健全, 在中央,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在地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 这样修改更为明确 ( 二 ) 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领域十分广泛, 各行业 领域的情况和特点有很大差别, 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外, 还必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优势和作用 否则, 很难体现专门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特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因此, 本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 行业 领域 这四个字是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时新增加的, 这样表述指向更为明确,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区分有关部门的专业监管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分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有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公安部门, 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及购买 运输 爆破作业安全, 烟花爆竹公共安全, 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以及消防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

22 生产 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建筑行政部门, 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各部门, 分别负责对铁路 公路 水路 民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等 此外, 按照目前的体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既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也具体负责非煤矿山 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在特定场合下也属于负责有关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有关部门 可以看出,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是 两个结合, 即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 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 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是分工负责, 各司其职, 既不能互相取代, 又不能各行其是 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还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 无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还是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都应当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 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在工作中既各负其责 各司其职, 更要相互配合 相互协作, 共同完成好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此外, 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增加了第 3 款, 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这是一种技术性处理, 目的是为了本法后续条文表述更方便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 )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 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24 解读 : 本条是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 修 订与执行的规定 ( 一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 修订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 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 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必须认真履行 所谓国家标准, 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以下简称 标准化法 ) 的规定, 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 统一审批 编号 发布 但是, 工程建设 药品 食品卫生 兽药 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 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 农业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 审批 ; 其编号 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这里规定的制定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既包括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也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25 所谓行业标准, 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制定行业标准的前提是没有国家标准 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又没有制定国家标准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 目前,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包括矿山安全 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 建筑安全 消防安全等多个领域, 基本涵盖了生产作业 作业场所 施工工艺方法 安全设施设备 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技术要求会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使安全技术标准始终处于先进状态, 为安全生产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不仅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还应当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对有关标准及时进行修订 完善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后, 关键在于认真执行, 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 按照 标准化法 的规定,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这一规定, 安全生产法 中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属于强制性标准, 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 不得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于不顾, 我

26 行我素, 盲目追求经济效益, 忽视安全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 擅自变更 降低这种标准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也是 防患于未然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一 )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 生产意识 解读 :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义务的规 定

28 安全生产意识, 是人们关于安全生产的知识 观念和认识以及心理的总和, 包括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的了解和对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 自觉自愿地参与, 营造人人关注安全 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落实群防群治的要求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是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途径 在这方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重要责任 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得比较全面 透彻, 依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宣传, 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有更大的优势 因此, 本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项法定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宣传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组织上切实保证, 财力上大力支持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通俗易懂的形式, 利用电视 互联网 报纸 广播等多种手段, 坚持贴近实际 贴近生活, 结合开展 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万里行 等活动, 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使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9 需要说明的是, 本条中的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是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时的新提法, 原来的提法是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之所以这样修改, 是考虑到安全生产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职工的事情, 而是关系全社会的重大问题 保障安全生产, 仅仅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远远不够, 必须增强包括职工在内的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同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为全社会服务的, 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的对象也不应局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二 )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解读 : 本条是关于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的规定

31 本条是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新增加的规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以外, 也必须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 这是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 从实际情况看, 有关行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对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此, 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条, 对有关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做了明确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有关协会组织两方面的作用 : 1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是有关协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 也是其生存的根本 从目前情况看, 生产经营单位比较急需的是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信息包括法规政策信息 经营信息 社会环境信息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信息, 协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 积极收集 汇总 分析相关方面的信息, 并通过便利的方式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 在培训方面, 协会组织既可以提供平台, 也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培训 2 发挥自律作用 发挥自律作用是协会组织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 加强自律有很多方式, 包括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自律公约 ; 建立投诉 举报信息系统 ; 制定行业内部的奖惩制度 ; 建立诚信体系, 曝光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 对会员单位实行评级制度, 等等 发

32 挥自律作用, 关键是建立起切实有效 使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 本条将落脚点放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上, 也就是说, 有关协会组织所有职责和作用的发挥, 最终是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这样规定很有针对性, 抓住了当前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同时, 本条规定还强调, 有关协会组织无论是提供服务, 还是发挥自律作用, 都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 有关协会组织的业务范围 服务对象 自律内容等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章程是协会组织内部关于协会组织的宗旨 职能 组织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协会组织在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的同时, 还必须遵守章程, 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三 )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 依照 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 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34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解读 :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技术性 无论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保障, 都离不开相关的技术 管理服务工作, 如对安全条件的评价, 对有关设施 设备性能的检验 检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 咨询等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的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 培训和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 以下统称专业服务机构 ) 强调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是由于专业服务机构负有重要的责任, 其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必须对这类机构依法进行规范, 以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所谓 依法设立, 是指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设立, 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应当依法经批准 这些机构依法独立执业, 并对其提供服务的结果负责, 承担法律责任 非依法设立的机构, 不得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 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为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是指专业服务 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 对象 内容 出具的有关报告和证明以及有关

35 程序等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同时, 还必须依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执业准则, 是指专业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执业准则一般由有关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制定, 对保证服务机构规范 公正地开展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专业服务机构在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的同时, 还必须遵守执业准则, 自觉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 专业服务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 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合同, 明确提供服务的范围 方式 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委托, 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为其提供服务 同时, 除法律 法规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也就是说并不因此改变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 防止规避和推脱责任 因此, 不是将安全生产事宜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就万事大吉, 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积极协助并及时督促 检查接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 促使其认真履行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 ; 发现专业服务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同时, 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的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处理, 消除生产安全事

36 故隐患, 防止事故发生 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专业服务机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其也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这种责任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 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时对本条做了三点改动 : 一是将 技术服务, 修改为 技术 管理服务, 主要是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仅需要技术方面的支持, 而且需要管理方面的服务, 以帮助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是删去原来 中介机构 中的 中介 二字, 主要是因为, 目前实践中已经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 除了中介机构外, 还有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部分科研单位等, 这些机构性质上不属于中介机构 三是将 安全生产法 原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的内容移至本条作为第 2 款, 并对文字表述做了相应调整 这是一个技术性处理, 目的是将本法有关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机构的内容集中在一个条文中规定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四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 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保

38 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得到遵守, 保障安全生产,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 本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这就意味着, 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 必须贯彻 责任面前人人平等 的精神, 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 无论什么人, 只要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 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决不姑息迁就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 也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 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包括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 1 客观上必须有责任事故的发生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责任事故两大类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 也就是单纯的 天灾 责任事故则是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所导致的事故,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人祸 实践中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都是责任事故, 常常与规章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 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 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有关 本法要追究责任的是责任事故 因此, 有无责任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 离开了这一前提, 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

39 2 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 分清事故责任, 确定事故责任人, 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 这就要求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 对事故责任加以认真分析判断, 寻找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 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 都必须承担责任 ; 反之, 就不应承担责任 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 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但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任意追究责任, 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 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 特别是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边界, 做到 尽职免责, 防止责任追究泛化, 甚至出现先追究责任 后调查事故以及简单根据事故等级确定问责级别等情况, 使责任追究演化为 岗位追究, 严重挫伤基层和地方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积极性, 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中没人愿意干安全生产工作 执法人员不愿意搞安全生产监管 政府和部门领导不愿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 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 做到罚当其责 罪罚相称 追究责任的种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五 )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 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解读 :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 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的今天, 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突出

41 安全生产同样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 安全生产就是人与自然做斗争的过程, 也是人们认识自然 改造自然的过程 保障安全生产, 不仅要靠建立 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 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 最大限度做好 人防, 也要靠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把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 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全力做好 技防 和 物防 这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一项基础性 长远性工作, 仅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问题, 需要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 国家的鼓励和支持,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如 : 宣传舆论上的鼓励和支持 ; 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 包括财政 税收 金融以及人事政策的鼓励和支持 ; 直接给予物质扶持 奖励等 在 安全生产法 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政策导向功能, 为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从制度和政策层面看,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公布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年 ) 等, 明确了设立基金 税收优惠 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鼓励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这些鼓励措施和政策, 同样适用于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42 研究和推广应用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此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全生产 十二五 规划 安全生产科技 十二五 规划 等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 加快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 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充分发挥科技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 ; 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 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 以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 这些规定对于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六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 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解读 : 本条是关于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的规定

44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 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 本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这一规定为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规定,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积极创造条件, 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 实际工作中, 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 1 关于奖励条件和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 获得奖励的条件是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这里所讲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是指通过对现有生产经营设施 设备 工艺等的革新, 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安全生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改善要有较为科学的客观标准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通过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生产问题并采取措施, 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 参加抢险救护, 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抢险救护, 防止事故损失和影响进一步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 本条在列举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参加抢险救护后, 又用了一个 等 字, 这就是说, 应当奖励的不仅限于以上三种情况, 还包括其他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关于 取得显著成绩, 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掌握 如 : 使安全生产条件大幅度改善 ; 有效地防止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5 发生或者防止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 抢险救灾中表现积极, 减少了人员伤亡, 或者为国家和企业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等, 都可以考虑认定为 取得显著成绩 奖励对象, 是指有上述三种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也包括政府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 关于奖励程序 为了保证奖励工作有序进行, 做到客观公正, 使奖励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防止出现偏差, 尤其是出现不正之风, 在实施奖励政策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做保证 这种程序主要是指评审的程序, 包括候选人或者单位的产生办法 推荐条件等 程序必须公开 透明, 防止暗箱操作, 以保证公平 公正 3 关于奖励措施 落实奖励政策的关键在于落实奖励措施 一般来说, 奖励措施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奖励, 是指对受奖者给予一定的名誉 荣誉奖励, 使社会对其贡献和成绩予以充分肯定 物质奖励, 是指对受奖者予以物质方面的奖励, 包括奖金 实物等 无论是精神奖励还是物质奖励, 其目的都是使受奖者得到一种激励和鼓舞, 使其更加积极地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实践中, 要注意处理好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关系, 不能只讲精神奖励, 不讲物质奖励 ; 也不能只讲物质奖励, 不讲精神奖励 应当提倡精神奖励为主, 物质奖励为辅, 克服唯钱是图 物质至上的思想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七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47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 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 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 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 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 从实际情况看, 许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为追求经济利益, 胡干蛮干, 甚至见利忘义, 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安全生产法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 基础性法律,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原则规定, 是非常必要的 本条规定中所称的 安全生产条件,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系统 各生产经营环境 所有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 制度和技术措施等, 能够满足保障安全的需要, 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考虑到受行业 规模等因素的影响, 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差异较大, 很难做出统一规定, 本条与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了衔接性的规定,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依据, 包括三个层次 : 1 本法和有关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等

48 2 有关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 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等 3 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一要求应当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不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而且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都要持续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二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本条又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 明确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 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会给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留下严重隐患, 因此, 有必要从反面再次重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八 )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 一 )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二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50 ( 四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五 )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六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七 )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所负职责的规定 本法在 总则 一章 ( 第五条 ) 中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落实这一规定, 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具体职责 因此, 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个方面的职责 : 1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核心, 又涉及本单位各岗位 各环节以及每一名职工, 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 直接抓才能做好 因此, 本条将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2 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推动才能顺利完成 因此,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这是此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职责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关键所在 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需要有明确 合理的计划安排, 以保证培训和教育有序实施并切实取得实效 由于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及本单位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布局安排 资金保障 人员调度等重大问题, 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 一把手 亲自组织推动 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 也有必要将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利益, 一般情况下只有主要负责人才可以做出决策 同时, 舍不得投入 心存侥幸不投入或者少投入的现象普遍存在, 只有把责任加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才可能改变这一状况 因此, 本条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所谓 有效实施, 是指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 到位, 还要加强对已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资金管好用好, 切实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目的 5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 指挥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52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既要做出全面部署安排, 又要进行督促 检 查, 这对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做到防患于未然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在事故发生前对发生事故时如何抢救人员 减少损失 及时恢复生产等所做出的应对计划和安排 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 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事先有所准备,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这项工作涉及多个方面, 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 7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 及时, 要求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 依照相关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迟报 如实, 要求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情况要全面 真实 准确和客观, 不得谎报 漏报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十九 )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监督考核机 制的规定

54 本条是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时新增加的一个条文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制度, 本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首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 关键是内容明确 监督考核机制完备 因此, 本条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做了规定 ( 一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内容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特点以及安全生产的状况不同, 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这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都必须具备的核心内容 1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把责任落实到人, 解决 由谁负责 的问题, 防止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无人负责 因此,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首先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实践中要注意三点 : 一是每个岗位都要明确责任人, 无论是管理岗位 操作岗位还是其他辅助性岗位都不能例外 二是实行全员责任, 从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现场指挥调度人员到普通从业人员, 每个人都要明确其责任 三是责任人必须是具体的个人, 落实到人头, 即使是共同负责, 也应明确哪些人共同负责

55 2 各岗位的责任范围 在明确责任人员的同时, 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必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 解决每个岗位 负什么责任 的问题, 使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责任所在, 防止责任不明, 无所适从 明确责任范围, 一是要边界清晰, 不能模模糊糊 似是而非 ; 二是要具体, 不能过于笼统或者大而化之 ; 三是要合理, 与岗位职责相称, 体现出差异性 比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车间主任 班组长等现场指挥和管理人员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普通从业人员的责任则主要是按章操作等 3 考核标准 各岗位责任人员是否严格履行了岗位责任, 履行责任的程度和效果如何, 需要有一套标准来加以考核 因此, 考核标准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考核标准关键是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适应不同岗位 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 ( 二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后, 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落实就没有保障 为保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本条第 2 款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本条中所说的 相应的机制, 是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考核的机制 具体建立什么样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 自身情况自主决定 比如,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层定期研究讨论安全

56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 定期检查 随机抽查或者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必备内容 ; 建立各岗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和定期报告制度 ;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评估 考核, 并与职工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挂钩, 等等 总之, 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最终达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8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解读 : 本条是关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责任主 体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 一 )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 不言而喻, 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实践中,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只顾追求经济效益, 安全投入不足甚至不投入的现象较为普遍, 安全欠账 问题突出 解决这个问题, 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这一规定, 一方面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 即必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另一方面明确了保证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 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对于设立了股东会 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 由其决策机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 没有设立决策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 由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 个人投资经

59 营的生产经营单位, 则由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本单位处于决策 领导的地位, 明确把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义务赋予这些机构和人员, 对于明确责任, 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条同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因资金投入不足,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上述机构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这就明确了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后果的责任主体, 有利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心, 促使他们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至于资金投入的具体数额, 本条未做具体规定, 实践中应当根据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原则, 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样规定, 尊重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 ( 二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专门增加的一项规定 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是实践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做法 这一制度最早适用于煤矿企业, 后扩展到其他高危行业企业 2004 年,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

60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在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 同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提出, 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 在条件成熟后, 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2010 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对此做了重申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 2012 年 2 月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明确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范围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等事项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实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效果比较明显, 对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这项制度的权威性, 更好地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将其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明确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这里的 按照规定, 目前可以理解为按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规定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指的是该管理办法规定的煤炭生产 建设工程施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交通运输 冶金 机械制造 烟花爆竹生产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领域的企业 考虑到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难以在 安

61 全生产法 中做具体规定, 本条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这样既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也便于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一 )

62 第二十一条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 一 ) 危险性较大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原则上,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 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自主决定 但是, 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政府需要进行管理和干预 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 必须有人具体管 具体负责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 明确生

63 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 的义务, 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分必要 本条第 1 款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要求 : 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里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机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 这些单位的危险因素大, 无论其规模大小, 都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目的是加强这些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 此次修改把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单位纳入本条第 1 款 的适用范围, 主要是因为这两类单位危险性也较大, 同样需要加强内 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实践中, 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在什么情况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条未做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 自主做出决定 一般来讲,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从根本

64 上说, 无论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 二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从业人员规模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性相对较小, 一律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既无必要也不可行 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 本条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对灵活, 给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多自主权 即根据这些单位的不同规模, 分别做出要求 : 对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考虑到其规模较大, 一旦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失也较大, 因此也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 则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 本条原来规定的划分标准是 300 人, 这次修改时规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就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65 此外, 本条第 2 款原来规定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为体现从严掌握的要求, 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负责, 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该有自己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宜完全依靠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不论性质和规模, 都可以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本法第 13 条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 这次修改时在本条第 2 款中删去了相关内容, 并相应将本条原第 3 款移至第 13 条作为第 2 款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二 )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 :

67 ( 二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三 )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四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 五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 六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 七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新增加的重点内容 从实际情况看, 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不清晰, 责任不明确, 承担的工作内容比较模糊 为了从法律上明确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提高其工作地位和权威性, 增强其责任心, 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使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 管理层以及主要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 支持 配合他们的工作, 本条明确列举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 项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这项规定主要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

68 生产管理人员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职责 按照本法第 18 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将具体工作落实到机构 落实到个人, 让具有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拟订上述重要文件, 既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具体工作, 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 并由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一系列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这方面往往也有一些内部规定 作为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演练是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急救援演练的频次 规模 方式等都需要有明确的组织安排, 以使应急救援演练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协调, 取得良好的效果 这项工作也应当交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落实

69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这项规定从日常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检查职责, 随时关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发现隐患的, 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 没有发现隐患, 但认为仍有加强和改进的必要时, 也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为了赶工期 赶进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 违规操作 冒险作业等情况屡见不鲜, 对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制止和纠正这些行为的职责非常必要 因为这些职责往往是 碰硬 和 得罪人 的事, 职责不明确就无人敢干, 无人愿意干 这一规定既明确了职责, 也可以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直气壮地行使职责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关键在落实, 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来督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三 )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71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尽职履责及其相关机制保障的规定 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为保证这些职责能够切实履行到位, 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切实尽职履责, 并规定相应的机制保障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这项规定是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总体要求 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恪尽职守是敬业的最好诠释和体现 安全生产无小事, 事事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需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恪尽职守, 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 不折不扣 始终如一地履行好每一项职责, 不马虎 不懈怠, 更不能玩忽职守 要通过自己依法履行职责, 保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有人抓 有人管,

72 并且抓出成效,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如果不依法履行职 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这项规定旨在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 确保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避免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通常组织架构和内部分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威和话语权有时比较弱, 生产经营单位做出经营决策不一定会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哪怕这项决策涉及安全生产 规定这样一项听取意见的制度, 从法律层面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中的地位, 使其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从安全角度认真把关 如果有关经营决策可能危及安全生产, 可以提出改变决策 延缓决策 增加安全条件的意见建议, 必要时甚至可以提出否定经营决策的意见建议 这对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 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的正确性 合理性, 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这一权利, 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73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 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仅需要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角度做出要求, 还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 解除其后顾之忧 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并不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有时反而会增加成本, 一定程度上还可能降低生产经营效率, 因此,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难免会与作业部门 业务部门 市场部门甚至管理层产生矛盾和分歧 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职工, 有可能因为履行职责而遭到管理层的打击报复, 甚至在本单位难以立足 为此, 本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保护机制 主要有两个方面 :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 二是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的, 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 )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这项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主要目的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防止其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安全生

74 产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调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甚至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众多, 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告知监管部门, 既无必要也不现实, 应该抓住重点 因此, 本条将适用范围限定在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 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关于告知的方式, 本条没有具体规定, 实践中原则上应书面告知, 告知内容应包括任免的原因等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四 )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6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的知识 能力和考核制度, 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 定 ( 一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的一般性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 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此,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 指挥不当 调度不及时, 措施不得力,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

77 一 从立法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 使其既懂生产经营, 也懂安全生产管理, 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保障安全生产,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首先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要求 :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这是一项原则性要求, 如何确定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 规模, 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 危险程度等因素 一般说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方针政策, 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 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 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 二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 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 识和能力的要求 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专业 性强 危险性大, 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 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有更高

78 的要求 考虑到金属冶炼 道路运输单位的危险性也比较大, 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将这两类单位也纳入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 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还要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增加了一道考核程序, 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 本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 删去了原来规定的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中的 方可任职, 对矿山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这样修改实际上取消了考核合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这一行政许可 正确理解这一修改要注意以下三点 : 第一, 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 并不意味着削弱和放松考核, 恰恰相反, 要更加严格地进行考核, 更加严格地把关 负责考核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 考核程序, 创新和丰富考核的方法和手段, 进一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确保通过考核, 使有关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真正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 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 只是从法律制度上不再把考核合格作为任职资格条件, 取消了一项许可事项, 但并不意味着有关方面在任命 聘任主要负责人或者

79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不可以把考核结果作为条件来掌握 相反, 对此应该鼓励 也就是说, 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 任命或者聘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 有关方面完全可以把是否考核合格作为一个重要条件, 真正把那些懂安全 懂管理的人选拔出来 第三, 实践中, 对考核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连续组织考核, 直至考核合格 未经考核合格前, 可以考虑暂由其他经考核合格的人协助或者替代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此外, 本条还规定有关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不得收取费用 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核乱收费的问题较为严重的现实而做出的针对性很强的规定, 有利于防止重收费 轻考核, 不注意考核实际效果的问题, 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 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 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 三 )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增加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规定, 是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最 重要的 亮点 之一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制度, 有必要对注册安 全工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做简要介绍 我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从安全工程师制度发展而来的 年, 原人事部 劳动部下发 关于印发 安全工程师专业中 高级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 的通知 ( 人发 号 ),

80 对从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与推广 安全生产运行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量化评审, 确立了独立的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 2002 年 9 月,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原人事部联合发布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标志着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初步建立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 注册和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等做了规定 2004 年以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国发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 活动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 国发 号 ) 等文件相继提出, 要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任职 考核制度, 加强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法规的制定工作, 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诊断 评估 整改方面的作用 安全生产 十一五 规划 和 安全生产 十二五 规划 也提出要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 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配套政策, 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81 实践证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化 规范化水平, 解决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 不会管的问题,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时, 许多人提出意见, 应当在 安全生产法 中将这一制度确定下来, 提升其法律地位和层级, 以更好地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专业技术优势, 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据此, 本条专门增加了一款,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 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 1 要求有关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危险性较大, 对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 同时, 要求这些单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已经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据安全管理网不完全统计, 目前, 多家煤矿单位中, 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 2700 多家 ;9 万多家非煤矿山单位中, 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 3400 多家 ;2 万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单位中, 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 6900 多家 2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法律不强制要求其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但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态度, 就是鼓励其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这主要是考虑到, 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必要性不大, 而且目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也难以

82 满足需要 本条规定既表明了立法态度, 同时也留有余地 实践中生 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尽量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3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由于各行业 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 特点等差别很大,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可能是 通才 全才, 必须按专业分类管理, 才能适应实际需要 按照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 号,2007 年 1 月 11 日发布 ) 的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煤矿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危险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类 今后, 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进一步完善分类标准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要制定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的具体办法, 不断把这一重要制度的实施推向深入 需要说明的是, 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性质上属于职业水平评价类资格, 不属于行政许可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明其具备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知识, 但并不是其从事某项工作的必要条件 虽然高危行业相关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但不意味着只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才可以在这些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配备多少注册安全工程师, 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决定 实践中,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分类管理和考试工作, 切

83 实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使其成为一个品 牌, 从而广受生产经营单位欢迎, 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五 )

84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 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 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 因此, 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 是非常必要的 解决这一问题, 最重要 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85 培训 由于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 经济欠发达, 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 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 建筑施工 危险物品生产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 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以及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表明,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技能等, 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 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一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总体要求 本条第 1 款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 一是明确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 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基本目标, 是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不能 偷工减料 至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进行教育培训, 本条未做具体规定, 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做出合理的安排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如组

86 织专门的培训班 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 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 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其效果必须达到本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真正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确保教育和培训的效果, 不能搞形式, 走过场 三是明确规定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这是 防患于未然 的重要措施, 也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重要体现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 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 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内容 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应当是培训的重要内容 从业人员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可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效应对, 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 尽最大可能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事故损失 从业人员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安全,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 也有利于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 二 )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款是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新增加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

87 议, 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用工方式 在这种用工方式中,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 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 ) 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从实际情况看, 这种用工方式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要的同时, 也随之产生一些突出问题 从安全生产角度看, 一个突出问题是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 另眼相看, 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特别是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此外, 劳务派遣单位由于不用工, 对被派遣劳动者也往往不进行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种情况不仅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公平, 而且直接危及安全生产 因此, 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新增了该款规定, 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旨在重申和明确一个重要理念 : 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无论用工方式有何不同,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必须平等 基于这个理念和原则, 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负责 首先, 被派遣劳动者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劳动, 其安全生产风险来自工作和劳动的过程中,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 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从业人员一视同仁, 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给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并使其履行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特别是, 生产经营

88 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使其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不得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 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上岗作业 这一规定也与 劳动合同法 关于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规定相衔接 从劳动合同关系看,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实质上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 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与生产经营单位相比, 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能力相对要差一些, 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劳动,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该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因此, 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是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包括讲授一些常识性安全生产知识, 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作业意识 遵章守纪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等 这样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同时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 三 ) 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践中, 生产经营单位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中接收实习学生的情况比较普遍 由于实习学生普遍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而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实习学生不属于正常上班, 因此不安排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甚至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由此导致人身伤

89 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保护, 本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专门增加一款,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实习学生不是正式从业人员, 在实习中介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 程度不完全相同, 有的属于观摩 学习性质,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 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强求和正式从业人员完全一样 同时对学校而言, 其对实习学生的情况更为了解, 对于实习学生也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因此本款规定还要求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能停留在口号中 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 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 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到实处, 保证教育和培训的效果, 本次修改专门增加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是教育和培训规范化 系统化 标准化的重要途径, 有利于提高培训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保障培训效果 同时, 也便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查阅档案记录, 加强监督检查, 适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际情

90 况, 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取得应有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六 )

91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 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设 备时有关安全责任的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 科技进步以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增加, 越来越多的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一方面, 对于促进生产经营效率提高和产品升级换代, 具有重要意义, 也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 但另一方面,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了解与认识不足, 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充分, 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些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就可能成为导致事故的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通常会对职工使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方法进行培训, 以使员工尽早熟悉业务, 利用这些新手段为生产经营单位带来利润, 但这种培训可能漏掉了有相关安全特性 安全防护措施等关系安全生产的内容 因此,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

92 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能盲目使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新设备, 而是在使用前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研究, 有充分的认识, 不仅要知道这些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使用能给单位带来哪些经济效益, 还要知道其存在什么不安全因素, 并在采取了足以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后, 才能采用这些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这些新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的一部分 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设备的使用, 总是要通过从业人员的具体操作才能实现并获取其经济利益 而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的采用或者新设备的使用, 对从业人员来说, 是一种陌生的东西, 如果仍按照老知识 老方法来应付, 就会出问题, 就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 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针对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 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防护措施等, 并能够在工作中加以运用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七 )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94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及特种作 业人员范围的确定机制的规定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其作业的场所 操作的设备 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 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如电工 焊工 起重机械操作工 ( 含电梯工 ) 生产经营单位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锅炉作业人员 ( 含水处理人员 )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制冷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 矿山通风作业人员 ( 含瓦斯检验人员 ) 矿山排水作业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 作业类型不断增加,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会逐步增加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 本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 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 不得上岗作业 ; 否则就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实际上,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别管理, 在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 如 矿山安全法 消防法 ) 中已有规

95 定 在实践中, 这项制度对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保障安全生产也起 到了很大的作用 如何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以及由谁负责培训, 本条并未做具体规定 实践中, 只要是有相关专业培训能力的, 如院校 科研院所 专门的培训机构 有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 都可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但无论谁从事培训工作, 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做到培训的内容全面 准确, 符合要求, 培训工作严格 认真, 注重实效 需要说明的是, 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将原来规定的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修改为 相应资格, 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名称不统一, 而且立法要为今后统一资格的改革留有余地 同时, 这样规定也与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14 条的规定相衔接, 该条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二 )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的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 鉴于目前实践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同时也为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有必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确定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本条规定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其中有关部门是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关的部门, 如国务院质量监督

96 检验检疫部门 公安部门等 有关部门应当相互协作, 合理确定特种 作业人员的范围, 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八 )

97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 ( 以下统称建 设项目 ) 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 同时 的要求以及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规定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 三同时 要 求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 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 保证安全, 首先建设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 不少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有关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不考虑必要的安全设施, 有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不配套, 往往是主体工程建成投产了, 安全设施还没有着落 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 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 不少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 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的问题较为严重 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 本条特意规定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 三同时 所谓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同时设计, 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 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 不得不编制或者迟延编制 这是保证安全设施建设的第一

98 个环节, 非常重要 安全设施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不得随意降低要求 同时施工, 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 对安全设施同时进行施工, 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降低建设质量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 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 不予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 三同时 是一个原则性要求, 并不要求在时间上完 全亦步亦趋 ( 二 )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概算, 也称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是对工程建设预计花费的全部费用的计划 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利于保证安全设施设计 施工所需资金, 对于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 三同时 具有重大意义 针对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问题, 本条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照此办理, 切实按照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安全设施投资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二十九 ) 第二十九条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解读 : 本条是关于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100 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 对本条做了两方面的修改 : 一是在适用对象中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建设项目和矿山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类似, 危险因素较多 危险性较大, 是事故多发的领域, 且一旦发生事故, 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 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有必要对其实行和矿山 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相同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是本条原来规定这些高危建设项目还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本次修改删去了安全条件论证 主要是考虑到,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制度设计宗旨 操作方式和内容等方面有较大的重复和交叉, 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必要性不大, 而且会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 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精神, 为切实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 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这次修改时将这两个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 对上述高危建设项目, 本条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是指从技术 经济 社会等角度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 评估, 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 如水文 地质条件分析, 厂址的选择, 技术上的保证, 等等, 是一项系统性工作 如何实施安全评价, 本条未作具体规定, 仅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这里的 国家有关规定 包括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评价通则 导则等 实践中, 技术力量较强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

101 以自己承担安全评价, 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无论谁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保证安全评价结果客观 真实和科学, 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三十 )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计负责

102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 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解读 :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度的规定 ( 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 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如何, 对于安全设施能否真正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设计质量如何, 又与设计人 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 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等密切相关 因此, 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对于增强设计人 设计单位的责任心, 保证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 明确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划分, 意义重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其含义 主要是 : 1 相关法律 法规对设计人 设计单位有资格 资质要求的, 设计人 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资质, 并按照资格 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 2 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 要严格按照技 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 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 保证设计文

103 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 设计文件的深度, 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应配套, 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 标注说明应清楚 完整 ; 设计中选用的材料 设备等, 应注明其规格 型号 性能 色泽等, 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3 设计人 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设计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 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不合格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还应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二 )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要求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目的是对这几类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一步严格把关 有关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 予以批准 ;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 可以要求有关设计人 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进行修改, 经重新设计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不予批准 审查部门和负责审查的人员对于其审查结果负责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依法追究审查部门有关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需要说明的是, 为与前面有关条款相互衔接, 这次修改时在本条规定的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中, 同样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三十一 )

105 第三十一条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实际施工, 并对 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解读 :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有关部门对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 予以批准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 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 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 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这也是保证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在项目的勘察 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 整个项目的质量状况最终决定于施工质量 在实践中, 不少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 都发生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 因此, 施工单位应当严把施工质量关, 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空着与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

106 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一般来讲, 施工单位应当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 : 一是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否则不准开工 二是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 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 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 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 三是加强施工全过程监控, 分别对基础施工 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 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 四是工程完成时, 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 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的刑事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分包的工程, 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 总成本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 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准备交付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和使用时, 由建设单位对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的检查 考核工作 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 是对安全设施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认真做好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对于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具有

107 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 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适用后的安全质量和效果负责, 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 因此, 本条规定,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的内容, 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 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 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否则, 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 为了促使建设单位按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包括可以对有关重要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现场检验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三十二 )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解读 : 本条是关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09 要做到 安全第一, 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 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一些生产安全事故就是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忽视细节问题而导致的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可以提醒 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 提高注意力, 加强自身安全保护,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必须切实重视, 认真执行 执行这一规定,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 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因素, 确定哪些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 一般来说, 作业性质 使用的设备 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 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 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 都属于 有较大危险因素 例如, 切割车间 吊装作业现场 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等, 就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对这些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 文字 符号以及灯光等 如有人活动的坑槽 洞口 梯道 桥涵等处, 应设立红灯示警 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道路应该坚实平坦 畅通, 减少弯道和交叉 必须交叉时, 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夜间保证充足照明和红灯示警 在施工现场的悬崖 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

110 志, 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另外, 在施工现场坑 井 沟和各种孔洞 易燃易爆场所 变压器周围, 都要设置安全标志, 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 便于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识别 如果是灯光标志, 需要其明亮显眼 ; 如果是文字图形标志, 则要求其明确易懂 各种警示标志, 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不得移动和拆除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警示标志的标准, 如 安全标志 (GB )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 安全色 (GB ) 矿山安全标志图 (GB ) 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 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还建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这些标准和制度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三十三 )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 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 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12 解读 : 本条是关于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及维护 保养 检测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 一 )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 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设备是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保障作用的有关设备 由于安全设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 全过程的管理 因此, 本条规定安全设备从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到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 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本条规定的概括性很强, 内容非常丰富 涉及的设备种类 单位 环节很多, 要求也比较严格, 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不能采用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的各个环节, 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从事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测 维修 改造和报废的单位和个人, 也必须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相应的活动 这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质量和正确使用, 以及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有关法律对安全设备的标准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 40 条规定 : 煤矿使用的设备 器材 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二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

113 安全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对于能否发挥安全设备的作用, 保障安全生产, 意义重大 因此,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各种安全设备的实际情况,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力 财力以及制度 技术等方面都做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 把安全设备的维护 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 制度性的工作来抓, 不能不做, 也不能想起来就做 想不起来就不做 同时, 要根据安全设备的特性, 定期进行检测, 发现安全设备性能有问题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总之, 要始终保证安全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 能够为保证安全真正发挥作用 本条规定与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也是衔接的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16 条规定 :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 安全检测仪器, 定期检查 维修, 保证使用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20 条第 1 款也规定 : 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监控 通风 防晒 调温 防火 灭火 防爆 泄压 防毒 中和 防潮 防雷 防静电 防腐 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设备, 并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保证安全设施 设备的正常使用 为了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 保养 检测的责任, 增强生产经营单 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 促使其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 保 养 检测, 本条还规定对维护 保养 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114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记录的内容, 一般应当包括维护 保养 检测的时间 地点 人员 安全设备的名称, 维护 保养 检测的结果, 是否发现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 包括直接从事维护 保养 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要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 这样要求, 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 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的证据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三十四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 以及 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 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具有专业

116 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志, 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解读 :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生 产 检测 检验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本条原来的适用对象包括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所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2014 年 1 月 1 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 施行后,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 压力容器 ( 含气瓶 )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 ( 厂 )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该法的规定 同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00 条第 2 款规定 : 铁路机车 海上设施和船舶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地 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 ( 厂 )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 使用的监督管理, 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根据这一规定, 铁路机车 海上设施和船舶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可以适用其他有关法律 从实际情况看, 铁路机车的生产 检测 检验管理已经比较成熟 定型, 而海上设施, 尤其是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为了与 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不再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都作为本条的适用对象, 而仅仅适用于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117 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如何, 直接关系到能否保障安全生产, 有必要对其安全管理专门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 本条对这两类产品的安全规定了双重保障要求 : 首先, 这两类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其次, 在投入使用前, 还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未经检测 检验或者经检测 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例如,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的规定,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 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 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本法的规定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这一规定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选购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时, 必须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生产资格, 对非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此类产品, 不得购买 同时, 必须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检验 为了确保检测 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公正 客观地进行检测 检 验, 本条还明确规定, 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 这就 要求检测 检验机构必须认真负责, 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

118 行检测 检验, 提出科学 客观的结论 检测 检验应当出具专业检测 检验证明 ( 报告 ) 检测 检验合格的, 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不合格的, 不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因检测 检验机构的原因, 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投入使用, 并造成后果的, 检测 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 这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 时删去了原条文第 2 款有关制定特种 设备目录的规定, 也是考虑到 特种设备安全法 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所以不再重复规定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解读 ( 三十五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 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120 解读 : 本条是关于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 一 )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工艺 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 物 的因素, 是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工艺 设备 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 工艺 设备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 硬约束, 而且是普遍性的,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只要使用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 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 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可以说, 工艺 设备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机制, 坚决防止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 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 加快设备更新, 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淘汰工艺 设备涉及面比较广, 关系到产业的调整 工艺的更新, 也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具体哪些工艺 设备属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 应当及时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目录, 一方面使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了解掌握, 及时改进工艺 更新设备 ; 另一方面,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工作中也

121 能有的放矢, 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发现使用应当淘汰的工艺 设备时, 及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使用 修订前 安全生产法 中原来没有规定由谁负责制定和公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具体目录 为解决这个问题, 这次 安全生产法 修改时增加规定, 明确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目录的制定机制和牵头部门, 有利于这项工作的连续性 稳定性和规范性 上述目录制定机制适用于一般情况 考虑到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相关行业 领域应当淘汰的工艺 设备目录的制定已经做了规定, 比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 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同时, 将来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这一问题可能还会另有规定, 为留有余地, 本条中还做了衔接性规定, 即法律 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 二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并公布更加严格的淘汰目录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差异较大 一些地方根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 在国家层面公布的淘汰目录之外, 可能会需要扩大淘汰目录的范围 这种情况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有利的, 在法律上应当为其留出空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 号 ) 也提出,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 标准更高的淘汰落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More information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2014

More information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 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掌握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80 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 的决定 已经 2015 年 2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2015 年 5 月 29 日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4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黑龙江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所属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

4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黑龙江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所属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 1 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More information

对利益冲突问题及其危害性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 禁商为主旋律 适用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

对利益冲突问题及其危害性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 禁商为主旋律 适用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 我国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的变迁及完善 王琳瑜 杜治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 中国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的变迁过程可以划分为探索 发展 加速推进三个阶段 呈现出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 越来越注重制度的执行力 日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建设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对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进行立法 重构现有制度并使其系统化 建立有效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制以提高制度执行力

More information

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在施政过程中通过合理 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而取得公众信任的 能力 是政府的一种执政能力和执政资源 政府公信力问题涉及的方面很多 其中转变政府职能是提高 政府公信力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发轫于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 而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不到位是导致政府公信力弱化的主要原因 提高政府公信力 要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来实现 目前有 必要通过制度建设 政府建设 政策制定与管理创新

More information

,,,,, 5,,, :,,,,,, ( ), 6,,,,,,,,, 7,, ( ),,,,,,,,,, 8,,,,,,,,,,,,,,,,, 9,,,,, :, :, :, :,,,,,

,,,,,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

劳动保护与医疗保健 第 二 章 止标志共 23 个 劳 动 安 全 技 术 22 2 警告标志 由于三角形引人注目 故用作 警告 标志 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多种危险 三角的背景使用黄色 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 绘 黄色是有警告含义的颜色 在对比色黑色的衬托下 绘成的 警告标志 就更引人注目 3 指令标志 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 蓝 色 并用白色绘制必须执行的图形符号 构成 指令标志

More information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交通立法与交通管理 %& %& %& %&!!!!! # # #!!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交通立法与交通管理 %& %& %& %&!!!!! # # #!! 谭 刚 抗战时期 为保证大后方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 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国民政府制定了大量交通法规 涉及到交通人事 业务 工务和财务方面 也包含了国民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具体管理内容 这些法规形成了比较完整系统的交通法规体系 大量交通法规的颁布 体现了国民政府在交通管理上的一些特点 包括实行交通统制 军需优先 提倡节约和地方协作等特点 但由于在实际的交通管理中存在交通机构变动频繁 运价过低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FAB1EACEAFD7DBBACF3739BAC5A3A8B9D8D3DAD3A1B7A2A1B6B1EAD7BCBBAFCAC2D2B5B7A2D5B9A1B0CAAEB6FECEE5A1B1B9E6BBAEA1B7B5C4CDA8D6AAA3A9>

<4D F736F F D20B9FAB1EACEAFD7DBBACF3739BAC5A3A8B9D8D3DAD3A1B7A2A1B6B1EAD7BCBBAFCAC2D2B5B7A2D5B9A1B0CAAEB6FECEE5A1B1B9E6BBAEA1B7B5C4CDA8D6AAA3A9> 标准化事业发展 十二五 规划 〇 目 录 一 发展环境 1 2 二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 一 ) 指导思想 3 ( 二 ) 发展目标 4 三 推进现代农业标准化进程 5 6 四 提升制造业标准化水平 7 五 拓展服务业标准化领域 8 ( 一 ) 生产性服务业 9 10 ( 二 ) 生活性服务业 六 加强能源资源环境标准化工作 ( 一 ) 能源生产与利用 11 ( 二 ) 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 三

More information

关卫和等 我国压力容器行业 检测技术的应用和进展中国工业检验检测网

关卫和等 我国压力容器行业 检测技术的应用和进展中国工业检验检测网 中国工业检验检测网 http://www.industryinspection.com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国家压力容器与管道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合肥 兰州兰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 技术是 世纪 年代末期发展起来的一项无损检测技术 在国外压力容器等 行业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自 年以来 随着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号文的发布 技术在我国压力容器行业的应用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年 月 日 固定式压

More information

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

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 ( 三 ) 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 四 )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 五 )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 六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七 ) 其他需要培训的

( 二 )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 职业卫生等知识 ; ( 三 ) 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 ( 四 )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 ( 五 )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 六 )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 七 ) 其他需要培训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范伤亡事故, 减轻职业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More information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 (2014 年修订 ) 核心内容 :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是经过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案修改后的 2014 年修订版,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 (2014 年修订 ) 经过五十多项的修改, 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以及违法惩处的力度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本共 114 条, 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 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2014

More information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新安全生产法 (2017 最新版本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More information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 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 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安监发 2016 18 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各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市政府各委 办 局安全监管机构, 各市属国有企业, 有关单位 : 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求, 结合本市实际,

More information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gzc/fl/201501/t20150107_139175.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5 年 01 月 07 日来源 : 中国人大网 分享 新浪微博 QQ 空间微信 QQ 好友更多 打印字体 :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More information

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2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正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修正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1A1A1B6D6D0C841C8CBC3F1B9B2BACDB9FAB0B2C8ABC9FAAE62B7A8A1B72E646F6378>

<4D F736F F D A1A1A1B6D6D0C841C8CBC3F1B9B2BACDB9FAB0B2C8ABC9FAAE62B7A8A1B72E646F6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

More information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施行 2014 年 08 月 31 日 ][ 颁布 2014 年 08 月 31 日 ]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More information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More information

第28号令

第28号令 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章承装类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第一条承装类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和五级 第二条取得一级承装类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二 ) 注册资本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 ( 三 ) 最近 3 年内承担过下列第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 正 ) 颁布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 :2014-08-31 生效时间 :2014-12-01 时效性 : 已被修订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版 ) ( 首安信息整理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毕如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最新版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 : 深窗综合 2014-09-30 13:54 编辑 : 邱恒 分享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订 )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

More information

宋守信 教授 杨书宏 教授级高工 傅 贵 教授 许开立 教授 高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安全工程专业试点工作组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培训部 北京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 北京 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 沈阳 简要介绍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的发展状况和主要做法 详细阐述安全工程专业认证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和以质量保证及质量改进为出发点的基本特点

More in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版 ) 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More information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 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More information

第 期 曹 源 等 形式化方法在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中的应用

第 期 曹 源 等 形式化方法在列车运行控制系统中的应用 第 卷 第 期 年 月 交通运输工程学报 曹 源 唐 涛 徐田华 穆建成 为了确保列车运行控制系统设计和开发的正确性 比较了仿真 测试和形式化 种能够验证 系统设计正确性的方式 根据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对安全的苛求性 提出了 个与系统安全相关的重要特性 即实时性 混成性 分布 并发 性 反应性 并分析了与这些特性相关的具体形式化方法 通 过对每种形式化方法的数学基础和应用范围的分析和归类 给出了各种方法的优势和不足

More information

二 政府事权划分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 公共物品受益理论

二 政府事权划分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 公共物品受益理论 董建新 李叶兰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政府事权划分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 公共物品受益理论 二 政府职能分工理论 三 委托 代理理论 三 政府行政审批事权划分标准的实证分析 一 分析样本 二 有哪些标准 作用范围标准 职能分工层次标准 事务性质层次标准 事务等级标准 数量标准 其他标准 三 如何使用标准 部门分析 事项分析 四 结论 四 对纵向政府间事权划分标准的建议 一 构建多重标准体系 实现事权划分的动态调整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 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 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 年版 )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总则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身及财产 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广东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More information

-2-

-2- 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靖丰煤业有限公司 1 20 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2- -3- -4- -5- -6- -7- 二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8- -9- -10- -11- 三 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12- -13- -14- 四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 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情况 -15- -16- 六 事故原因和性质 -17- -18-

More information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修正)--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 62 号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决定 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28 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刘中荣王平周长城 矿区作为一类特殊的社区, 它的发展所追求的不仅是矿产资源和经济效益的提 高, 而且是一种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整体性进步 这种进步应以经济发展为基础, 以矿区职工和居民素质的提高 生活的改善为核心的经济与非经济方面的均衡发展 作者在对大冶市铜绿山铜铁矿深入调查的基础上, 分析了矿区人口与就业 教育与文 化 工农关系与社会治安 矿区管理体制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文 章指出,

More information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 年 7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兵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兵团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适用本规定 法律 法规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兵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兵团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适用本规定 法律 法规 新兵发 2016 57 号 各师 ( 市 ) 院 ( 校 ), 兵团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 现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的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此件公开发布 ) 2016 年 12 月 10 日 1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More information

党政办公室 科员 进入面试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3 64

党政办公室 科员 进入面试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招商局 ( 服务业发展局 ) 科员 3 64 1 10001 机关党委 科员 64 2 10002 机关党委 科员 63 3 10004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2 44 4 10005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2 57.5 5 10006 总工会 科员 1 62 6 10007 便民服务中心 科员 2 64 7 10008 规划建设局 科员 8 63 8 10009 规划建设局 科员 6 60 9 10010 规划建设局 科员 6 50.5 10 10011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3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 制 市政府决定 对在发展首都科技事业 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 技人员和组织予以奖励 根据 北京市科学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3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 制 市政府决定 对在发展首都科技事业 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 技人员和组织予以奖励 根据 北京市科学技 2013 年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公 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〇 一 四 年 一 月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3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 制 市政府决定 对在发展首都科技事业 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 技人员和组织予以奖励 根据

More information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经 2015 年 3 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杨栋梁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维护法制统一,

More information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以及公司的财产安全, 促进公司发展, 根据 安全生产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

More information

(P37) 新华社评论员 : 加强队伍建设造就新闻人才 四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P40) 人民日报 社论: 担负起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 (P43) 人民日报 评论员: 从全局出发把握新闻舆论工作 一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 (

(P37) 新华社评论员 : 加强队伍建设造就新闻人才 四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P40) 人民日报 社论: 担负起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 (P43) 人民日报 评论员: 从全局出发把握新闻舆论工作 一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 ( 意识形态与宣传思想工作 学习资料汇编 党委宣传部 (2016 年 3 月 ) 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 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 (P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 (P8)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 (P17) 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More information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More information

上电建筑报(电子版)拟稿

上电建筑报(电子版)拟稿 主办 : 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 2014 年第 3 期总第 018 期出版日期 :2014 年 4 月 4 日网址 :www.cec.sepcc.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More information

全生产工作 ; 其他分管负责人 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建立 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

全生产工作 ; 其他分管负责人 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建立 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3 年修正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 (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6 年 9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13 年 9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征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关于征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鲁安监函字 2016 62 号 关于征求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修订征求意见稿 ) 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省有关部门 单位, 省有关重点企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自 2006 年 6 月 1 日实施以来, 对我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省安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More information

二 年 医疗卫生公益性衰减

二 年 医疗卫生公益性衰减 年以来 中国的医改决策经历了医疗卫生公益性低水平发展 医疗卫生公 益性衰减 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回归的基本历程 为中国新时期医改决策留下了诸多宝贵的经验 要坚持正确的决策价值导向 要发扬决策民主 要走渐进改革的道路 要不断增强政 府的环境回应能力和政策学习能力 年以来 医改决策 医疗卫生事业 一 年以来中国医改决策的基本历程 一 年 政府主导的公益性低水平发展 钟裕民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安钢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钢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钢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 结合安钢安全生产实际, 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 贯彻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和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制定和落实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More information

IV

IV 01 IV www.ghub.org/cfc/mining2014 www.ghub.org/cfc_en/mining2014 03 04 06 06 06 09 10 14 15 15 16 16 16 17 18 19 26 28 28 29 29 31 35 36 案例分析 : 简介 案例一紫金矿业集团中国紫金山金铜矿和秘鲁 Rio Blanco 铜矿 案例二五矿资源有限公司 (MMG) 老挝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修订)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3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的决定 已经 2016 年 5 月 27 日省政府第 79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 年 6 月 7 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 年 2 月 2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0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6 月 7 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More information

非营利组织专职人员专业化问题研究

非营利组织专职人员专业化问题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非营利组织专职人员专业化问题研究姓名 : 罗拾平申请学位级别 : 硕士专业 : 社会学指导教师 : 陈成文 20080501 非营利组织专职人员专业化问题研究 作者 : 罗拾平 学位授予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 相似文献 (1 条

More information

?丽)由广东省城市?划

?丽)由广东省城市?划 珠江三角洲的 建筑市场大有作为 陈广言教授 WTO CEPA 10 20 700 300 100 IT 100 2003 4989.9 26 1500 15 13 7821.5 28.7 3940 94 5 10 103419 128.8 69.3 29783 29737 99.84 99.6 95 4 18506 12102 65 203 183 361 361 79 149 133 90 20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2CEBFBC3231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4D F736F F D20B2CEBFBC3231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 1 - 学习 决定 应把握的十大看点和亮点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开县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途径与对策初探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上接第 23 页 加快发展 推动 发展 - 19 - - 20 - - 21 - - 22 -

More information

2007年石家庄铁道学院毕业生流向地域分析

2007年石家庄铁道学院毕业生流向地域分析 2015 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5 毕业生分专业就业率统计表...6 三 毕业生就业流向...6 1 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总体分布 ( 与该地域毕业生源数对比 )...7 2 毕业生省外就业地域流向分布...7 3 毕业生分专业就业地域流向...8 4 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8 5 毕业生就业单位性质情况...8 6 特殊身份毕业生 ( 学生党员 学生干部 少数民族学生 特困生

More information

抗日战争研究! 年第 期!!! #!

抗日战争研究! 年第 期!!! #! 江红英 进行人力管制是抗战期间国民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 实施这一举措的直接原因在于抗战的需要 即推行兵役制度 保障军需后勤 建设后方工业 平衡人力资源 国民政府为实施人力管制 设置了专门机构 进行大规模摸底调查与登记 制订出一系列法规 人力管制的具体对象和内容主要为 一般人力管制 技术员工管制 工资管制 实施国民义务劳动 在抗战最为艰苦的 年代初期 国民政府的人力管制为坚持持久抗战 最后夺取抗战的胜利提供了人力政策上的保证

More information

赵燕菁 #!!!

赵燕菁 #!!! 赵燕菁 城市规划在灾后重建中对于工程技术的关注 很容易掩盖城市灾后重建中看不见的制度因素!!! 产权 城市最基本的制度 原型 # 就是公共产品交易的存在 城市 发达 # 与否 取决于公共产品提供的范围和水平 现代城市和传统城市的最大差别 就是可以以信用的方式 抵押未来的收益 获得公共产品建设所需要的原始资本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最大的差别 就在于高度复杂的产权制度 因此 未来灾区规划中 产权的恢复和重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 1... 1... 3... 4... 6... 6... 6... 8... 8... 9... 10... 12... 12... 12... 14... 14... 15... 15... 15... 16... 18... 18... 18... 20... 22... 23 I ... 25... 26... 27... 28... 30... 30... 31... 33...

More information

抗日战争研究 年第 期

抗日战争研究 年第 期 郭洪茂 满铁是日本推行大陆扩张政策的产物 铁路在满铁经营中始终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 九一八事变后 满铁铁路运输业务不断膨胀 铁路工人数量也迅速增大 但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不断扩大 尤其七七事变以后 满铁铁路运输日益紧张 劳动力供求矛盾也不断加剧 铁路劳动力严重不足 从业员素质下降 铁路事故增多 战时经济日趋窘迫 在这种形势下 满铁庞大的铁路交通运输体系赖以运转和经营的广大铁路工人 一方面在自身素质不断恶化条件下肩负着日益沉重的运输劳务

More information

% 27. 4% % 23 92% % 18 72% 12 48% % 20% % 41% 30% % % 42.

% 27. 4% % 23 92% % 18 72% 12 48% % 20% % 41% 30% % % 42. 2013. 1. 以成都市为例 由于我国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具有弱可获得性的特征, 导致我国城市社区福利发展受制约从福利多元主义的视角看, 解决这种弱可获得性的途径, 一是明确国家是社会福利 制度的责任主体, 政府应继续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 整合社区已有资源 ; 二是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 使它们成为社区福利服务的提供者输送者 ; 三是大力发展社区福利的 软 件, 即社区福利服务队伍建设 城市社区

More information

闽教职成〔2013〕33号

闽教职成〔2013〕33号 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规划 (2016-2020)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邮电学校 联系人冯力 联系电话 13609596106 电子邮件 44537044@qq.com 编制日期 修订日期 2016 年 4 月 23 日 2016 年 5 月 30 日 一 建设基础... 1 ( 一 ) 学校概况... 1 ( 二 ) 建设基础... 1 ( 三 ) 存在问题...

More information

第 期 汪庆华 名誉权 言论自由和宪法抗辩! # # #! # # # # # #! % %& ( # # # # # #! (!!

第 期 汪庆华 名誉权 言论自由和宪法抗辩! # # #! # # # # # #! % %& ( # # # # # #! (!! 名誉权 言论自由和宪法抗辩 汪庆华 陈永贵亲属诉吴思 北京青年报一案涉及了我国名誉权制度的诸多方面 该 案为思考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的区分 死者的名誉权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等问题提供 了新的契机 考虑到媒体管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消的现状 在名誉权问题上 应该放弃对言论自由与名誉权进行平衡的流行主张 如果从完善名誉侵权的基本要件入手 也就是说 从非 常技术性的角度入手 建立相对完善的名誉权体系 那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司法的恣意

More information

等 的氛围 有利于与受评者深入交流 五 进行修正 接下来 就要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目标和策略方案的修订 修订 的内容包括 职业的重新选择 职业生涯路线的选择阶段目标的修正 实施措施与行动计划的变更等等 通过反馈评估和修正 应该达到下列目的 对自己的强项充满自信 我知道我的强项是什么 对自己的发展机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我知道自己什么地方还 有待改进 找出关键的有待改进之处 为这些有待改进之处制定详细的行为改变计划

More information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8 年修正 ) (2005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 月 6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17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8 年修正 ) (2005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 月 6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17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关于发布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的通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 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9 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8 年修正 ) (2005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专题学习 01 总则 2017 年 7 月 31 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1 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 3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法 4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More information

论高校薪酬制度改革与人才强校战略 三 实施薪酬制度改革的效果 分配制度的改革就是在提高广大职工收入水平的基础上 重点要提高拔 尖人才的工资性收入及各种福利待遇 自从实施薪酬制度改革以来 我校职 工的工资性收入普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薪酬改革方案得到了广大教师的支 持和欢迎 根据我们的调查 自 1999 年薪酬制度改革以来我校职工的工资性 收入增长了近 3畅 5 倍 具体增长情况见下图 1 图 1 1999

More information

的安排部署情况 ; 依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 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 ), 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以下统称 三项岗位 人员 ) 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

的安排部署情况 ; 依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 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 ), 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以下统称 三项岗位 人员 ) 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培训 2012 57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监管 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有关中央企业 :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 23 号 ) 和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 国发

More information

责 一岗双责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按照 谁主管 谁负责 责权一致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公司按照 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 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公司对分公司 子公司进行安全监管 ; 分公司 子公司对其下属各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责 一岗双责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按照 谁主管 谁负责 责权一致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公司按照 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 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公司对分公司 子公司进行安全监管 ; 分公司 子公司对其下属各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经 2016 年 10 月 2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党委 董事会 安委会 经营班子 各部门 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 规定了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其他经营班子 工会主席等各级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

More information

 

  第 20 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局长 : 王显政二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 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

More informati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x

Microsoft Word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More information

( 一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 二 ) 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 三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 四 ) 堆放 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 设计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

( 一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 二 ) 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 三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 四 ) 堆放 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 设计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葛延风 内容提要 :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基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 在向新制度的转轨过程中, 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 年以来的改 革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以致于陷入困境 作者认为改革的思路是用国有资产存量偿 还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 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全的个人帐户制度 医疗和失业保障 改革也应转换思路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应打破城乡分割问题,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保障体系 失业保障不能通过失业保险解决,

More information

余玉苗 田 娟 朱业明 当前审计环境中 审计合谋现象普遍存在 双重审计制度可以看作是阻止审计合谋的一种制度设计 在分析审计合谋成因的基础上 建立了一个包括引入第二个审计师的概率因子 融合外部监督惩罚与激励机制的博弈模型 对阻止审计合谋的条件进行了均衡分析 研究结果 显示 当外部监督惩罚力度强化后与适当的激励机制存在时 双重审计制度有利于降低对审计师的监督成本 从而为其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多期博弈角度看

More informati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 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 行 总理温家宝 二 00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93 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 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More information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G07AC doc

Microsoft Word - FG07AC do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评委签名 :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第 1 轮形式评审汇总表 单位名称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汇总 1 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责任公司 2 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司 3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4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5 通过 通过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改我国 行政诉讼法 的若干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我国 行政诉讼法 亟须作出适当修改 在修法过程中应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注重研究解决如下制度创新与改进的课题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作为行政诉讼立法的首要目的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司法最终性 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和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行政诉讼立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 修改

More information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 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 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 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DA8C9E8B9A4B3CCB0B2C8ABC9FAB2FAB9DCC0EDCCF5C0FD2E646F63>

<4D F736F F D20BDA8C9E8B9A4B3CCB0B2C8ABC9FAB2FAB9DCC0EDCCF5C0FD2E646F6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More information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 是否发生下档触发事件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EFZR36 2016 年 9 月 13 日 2017 年 9 月 13 日 3 否 盈富基金 24.85 26.00 不适用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102.40 106.90 OTZR95 2016 年 9 月 14

More information

工程项目进度管理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黄柯鑫博士 甘特图 A B C D E F G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甘特图的优点 : 直观明了 ( 图形化概要 ); 简单易懂 ( 易于理解 ); 应用广泛 ( 技术通用 ) 甘特图的缺点 : 不能清晰表示活动间的逻辑关系 WBS 责任分配矩阵 ( 负责〇审批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6 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 骆琳 二 九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