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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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開放式國內外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一 基金名稱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CAPITAL GLOBAL REIT BALANCE D FUND) 二 基金種類 : 不動產證券化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首次核准募集新臺幣壹佰億元 ( 含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首次核准募集十億個單位 ( 含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包含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 對於本基金所投資之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包含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 其投資風險揭示如下 ; 而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另詳述於本公開說明書中 (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第 15~19 頁及第 23~28 頁 ) 1. 投資於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之風險 :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於推出初期市場規模較小, 故若市場需求不足, 可能無法於短期內以合理之價格賣出 ; 且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價格亦會受證券化標的之品質 管理公司之專業度所影響 2. 投資於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之風險 :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REIT Preferred Stock) 的特色為固定之股息發放, 有如債券之固定票面利息, 故其性質與債券類似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一般並無表決權, 而在清償順序上, 因其本質仍為股權, 故仍位於債券之後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之風險, 除了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相當, 具有不動產證券化之風險外, 由於潛在的短期供需失衡, 亦可能有流動性之風險 封 面 本基金持有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REITs) 之 平均舉債比, 原則上不超過 50% 截至 105/09/30 止, 本基金持有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REITs) 之平均舉債比率為 40.24%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包括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1. 群益投信理財網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向集保機構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並由經理公司製作對帳單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集保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本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長期持有本基金之受益人的權益或稀釋本基金之獲利, 故,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 通知 方式重要訊息 : 1.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3.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方式向受益人通知者, 受益人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視為已依法送達 本基金如直接投資大陸地區當地證券市場, 將利用本公司申請獲准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 I) 額度進行投資, 且需遵守相關政策限制並承擔政策變動風險, 大陸地區之外匯管制及資金調度限制亦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流動性, 產生流動性風險 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額度之運用, 需先將基金之持有貨幣兌換為美元, 匯入大陸地區後再兌換為人民幣, 方可投資當地人民幣計價之投資商品, 故本基金亦有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因應大陸地區稅務機關對於投資 A 股之資本利得稅相關規範, 經理公司保留權利為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 A 股之資本利得稅務作提撥準備, 惟由於大陸地區稅務機關對稅務規定解釋之變化, 將可能產生該稅務提撥準備與最終稅負不符之風險 本基金如循滬港通投或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 將面臨相關風險 ( 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機制之不 確定性 額度限制 暫停交易 可交易日期差異 可投資標的異動 強制賣出 交易對手風險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及跨境交易 之相關法律風險等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26~28 頁 刊印日期 : 民國一 五年十二月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4 封 裏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 名 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69 號 15 樓 電話 :(02)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6 號 19 樓之一 電話 :(07)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239 號 4 樓 電話 :(04) 網 址 : 發 言 人 : 林慧玟執行副總 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pokesman@mail.citfund.com.tw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永綏街七號電話 :(02) 網址 : 本基金之受託管理機構 : 無 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本基金之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美國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網址 : 本基金之保證機構 : 無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姓名 : 郭慈容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電話 :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經理公司或本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 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索取, 電洽經理公司或逕由經理公司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本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5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目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法律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法律責任 十二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廿一 受益人會議 廿二 通知及公告 廿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6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概況 五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罰之情形 六 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 附錄一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附錄二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附錄三 ) 四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附錄四 ) 五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資產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 ( 附錄五 ) 本基金主要投資國 ( 地區 ) 經濟環境之簡要說明 ( 附錄六 ) 本基金國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附錄七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7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含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 二 )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含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最高為十億個單位, 最低為一億個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2.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 ( 含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95%) 以上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 並由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起正式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0 日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指本基金成立後, 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 包含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並投資於上市或上櫃之股票 承銷股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附認股權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包含美洲 歐洲 亞洲 大洋洲等主要經濟體之有價證券 ( 含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主要於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歐元經濟體 日本 韓國 香港 澳門 大陸地區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泰國 紐西蘭 澳洲等國家及地區及次要投資區域 ( 即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

8 在美洲 歐洲 亞洲 大洋洲除上述主要國家或地區外之國家 ) 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股票 承銷股票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放空型 ETF 及商品 ETF) 或存託憑證 ; 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由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歐元經濟體 日本 韓國 香港 澳門 大陸地區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泰國 紐西蘭 澳洲等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受益證券 金融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 前述 2. 所稱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係指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 (REIT Common Stock) 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REIT Preferred Stock) 不動產投資信託無擔保債務(REIT Unsecured Debt) 商業不動產抵押債券(Commerc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CMBS) 商業不動產擔保債務憑證 (Commercial Real Estate CDO,CRE CDO) 及其它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 (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y,RMBS 或者是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CMO) 對於目前尚未將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予以命名之國家, 本基金將以 NARE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之分類為依據, 並投資於該等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有價證券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基本投資方針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及外國上市或上櫃之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之有價證券總額, 每年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70%), 且每年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0%); 投資於國內外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60%); (2) 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 得不受前述比例 (70% 30% 及 60%) 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本基金主要投資國或地區 ( 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0%) 以上者 ) 或其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重大政治 經濟 金融市場變動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者 單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 ) 以上者 (3)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四款比例 (70% 30% 及 60%) 之限制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 追求穩健收益為主, 資本利得為輔, 以達成完全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

9 收益 (Total Return) 之投資目的 其收益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為 : 20% FTSE EPRA/NAREIT North America Index 加計 20% FTSE EPRA/NAREIT Europe Index 加計 20% FTSE EPRA/NAREIT Asia Index 加計 40% Citigroup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 另, 本基金投資策略將涵蓋資產配置以及個別標的之選擇, 茲分別說明如下 : (1) 資產配置策略方面積極研究各國總體經濟變數 政府政策 及市場供需等, 研判未來不動產市場循環走向, 以決定本基金投資組合之股票及債券配置比重, 當預期未來不動產市場景氣下滑, 本公司將增加債券部位之持有比重 ; 然若預期未來不動產景氣將向上循環, 本基金則加重股票部位之投資比重, 以期能隨市場走勢彈性調整股債投資比例, 將風險控制在有限風險內, 為投資人創造最佳投資效益 (2) 股票投資方面 研究團隊選股本基金採取 Top-down 與 Bottom-up 並重方式, 透過各國總體經濟研究 參與國際不動產研討會及與國外券商進行電話會議等, 進行不動產景氣及產業趨勢分析, 從營運面穩定 成長性較高之產業中, 挑選長期經營績效穩定之公司來投資 總體面 : 從總經及政策面之深入分析, 著重於不動產景氣向上之國家或區域投資 產業面 : 研究各不動產類型之趨勢, 著重於具長期增長潛力之產業投資 基本面 : 重視個別公司之經營能力 財務結構 股利穩定性 及流動性等 經理人專業判斷經理人根據研究團隊分析建議的結果, 配合對各國不動產景氣與公司基本面的專業判斷, 進行最後的投資決策 (3) 債券投資方面分為總體經濟分析及個體經濟分析兩大主軸 : 總體經濟分析經由總體經濟環境的評估, 決定各國目前所處之景氣循環位置, 由上而下決定本基金所投資之區域與國家的投資比例 個體經濟分析就個別產業與企業進行財務分析, 輔以嚴謹的投資邏輯推導, 篩選適當之投資標的, 以期將信用風險降至最低, 追求穩健收益與中長期投資利得,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管理本基金 (4) 經理公司依據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之資產, 必要時得於金融機構開立無息帳戶 (5) 本基金持有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REITs) 之 平均舉債比, 原則上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50%)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

10 (2) 投資特色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以享受不動產穩定的租金收入且參與不動產增值所帶來的資本利得 有以下特色 : (1) 享受穩定 優渥的股利率所投資之發行國家大部份在法規上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應稅所得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百 (90%~100%) 必須分配予投資人, 且由於商用不動產的租約通常較長, 故租金收入較為穩定 (2) 有效對抗通膨的投資工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收入主要來自於租金收入, 而租金通常會隨物價水準上升而向上調整, 配發的股利也會成長, 因此不動產投資信託擁有較強之抗通膨能力 (3) 與傳統金融資產相關性低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投資於實質性資產, 提供高股息和長期資本增值潛能, 與股票及債券所屬之金融性資產不同, 故相關性低 (4) 分散投資組合風險 提高投資組合效率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與其他資產之相關性低, 故將其納入投資組合中, 將能達成分散投資組合風險 提高投資組合效率之優勢 (5) 流動性較傳統不動產投資為佳不動產投資信託於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資人可自由買賣, 故流動性較直接投資不動產資產為佳 (6) 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包括股票與債券性質之投資商品, 資產配置具平衡性, 為穩健投資者之首選投資工具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相關商品, 以追求穩健收益為主, 資本利得為輔, 適合追求全球不動產增值機會之餘, 亦不希望承受基金淨值波動度太高的穩健型投資人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為 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故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評估為 RR4, 適合尋求投資固定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中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2) 參與基金配息的投資人 : 本基金分為 A 類型與 B 類型, 其中 B 類型為配息, 在成立滿六個月後, 每季與每年度依境外投資所得之可分配收益, 提撥計算收益分配比例, 故本基金亦適合擬參與不動產型基金配息之投資人 (3)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係以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為分類基礎, 由低至高編制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惟本項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得作為投資惟一依據, 僅供參考,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後辦理投資 本基金之主要風險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五 投資風險揭露 之內容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4

11 本基金應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得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3.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4.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5.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之, 用以支付推廣及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 銷售機構之銷售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2%)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 按下列銷售費率計算之 : 申購發行價格申購手續費率備註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最高為 1.5%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以上 未達 500 萬元者最高為 1.2%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以上最高為 1.0%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5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左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 ( 含轉申購 ) 之最低發行價額 : (1) 收益分配方式選擇 A 類型 ( 不配息 ) 者,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2) 收益分配方式選擇 B 類型 ( 有配息 ) 者, 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2. 本基金成立日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 ( 含轉申購 ) 之最低發行價額 : (1) 收益分配方式選擇 A 類型 ( 不配息 ) 者, 除定時定額扣款以外之申購者,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以定時定額扣款申購者, 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扣款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仟元時,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2) 收益分配方式選擇 B 類型 ( 有配息 ) 者, 除定時定額扣款以外之申購者, 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惟申購人於申購時已持有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達一萬個單位數 ( 含 ) 或其對應之淨資產價值 ( 以申購日之前二個營業日的淨資產價值為準 ) 達新臺幣壹拾萬元 ( 含 ) 時,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以定時定額扣款申購者,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扣款金額超過新臺幣壹萬元時,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3. 前述 2. 規定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如另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申購金額以 元 為單位, 申購手續費另計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申購人開戶時為因應防制洗錢需求, 經理公司認有必要需提出之證明文件 : (1) 客戶本人為自然人者 :

12 1 本國人 : 國民身分證 ( 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得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 ) 2 外國人 : 護照或居留證 3 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 備齊上述文件外, 並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4 上述文件除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檢送正本外, 若所提示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 須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方得辦理開戶 : 本人聲明書正本 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證件影本 經理公司佐以函證方式查證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 1 由法人代表人辦理 : 登記證明文件暨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由被授權人辦理 :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經理公司佐以函證方式查證確認授權開戶之事實, 並得要求提示文件之正本 3 為辨識及確認客戶之實際受益人, 經理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客戶提出聲明書並向客戶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4 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拒絕申購之情況 : 客戶 ( 含自然人及法人 ) 如有下列情形時, 經理公司應婉拒受理該類客戶之申購或委託 : (1) 客戶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2) 客戶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者 ; (3) 客戶所提供文件資料有可疑 模糊不清, 且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4)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5) 客戶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6) 對於不配合審視 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 ; (7) 強迫或意圖強迫經理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記錄 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 (8) 意圖說服經理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 (9)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 (10)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 (11)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 (12) 意圖提供利益於經理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13) 其他依法令應拒絕申購之情況 3. 經理公司不接受 臨櫃 + 現金交付 之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4. 有關申購基金時應遵守之防制洗錢事項, 如因相關法令修正者, 從其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及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6

13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轉換者, 得不受上述短線交易之限制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2. 本基金其他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A B 二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及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上述之短線交易限制 2.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舉例說明 : 王先生於 100 年 8 月 17 日申購本基金 80,000 個單位數, 於 100 年 8 月 21 日全數申請買回 由於王先生持有本基金自申購日起至買回日止, 不滿 7 個日曆日, 將視為短線交易, 故需收取 80,000 單位數 * 買回淨值 *0.01% 之買回費用 如王先生係於 100 年 8 月 31 日申請買回本基金, 持有本基金已超過 7 個日曆日, 即不視為短線交易, 無需收取買回費用 3.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 廿一 ) 本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 廿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點五 (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60%) 部份,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取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7

14 ( 廿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二六 (0.2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廿四 ) 保證機構本基金係 不動產證券化型 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無須保證機構 ( 廿五 ) 是否分配收益 1.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 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不予分配 2.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將 B 類型受益憑證之收益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 (1) 每季分配收益 : 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憑證之投資當季的 境外投資所得之孳息收入, 經理公司每季應自該境外孳息收入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 (50%) 予以分配 (2) 每年度分配收益 : a. 就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憑證之投資當年度所得之 可分配收益, 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經理公司得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按該會計年度之收益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另, 經理公司每年至少應提撥百分之五十 (50%) 之境外投資所得之可分配收益予以分配 b. 上述 1. 所稱 可分配收益 係指,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憑證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的餘額 3.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憑證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依下列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 (1) 每季分配收益者 : 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每會計年度之一 四 七 十月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分配之 (2) 每年度分配收益者 : 應於翌年四月第二十個營業日分配之 4. 上述 3. 之 (1) 及 (2) 兩種收益分配 ( 季分配及年分配 ), 均按季及按年定期計算應分配之金額, 其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 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而每年四月第二十個營業日均同時分配每季及每年收益 5.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憑證之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始得分配 6.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7.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憑證之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前一營業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8

15 8.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及 B 類型受益憑證 ( 以下於釋例中簡稱 A 子帳戶及 B 子帳戶 ) 計算其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簡稱 NAV) 計算之釋例 : (1)A B 二子帳戶之 可分配收益 金額, 係就該帳戶每日 前一日淨資產產價值總額 + 當日申購總額 - 當日贖回總額 之淨額, 依其佔 A B 二子帳戶合計數 ( 以下於釋例中簡稱母帳戶 ) 之 前一日淨資產產價值總額 + 當日申購總額 - 當日贖回總額 之淨額的百分比, 作為每日計算息收或費用等可分配收益內容之拆帳比率 舉例,. 拆帳比率算法 : 前日淨資產價值 當日申購總額當日買回總額合計數金額拆帳比率 A 子帳戶 20 億 1000 萬 500 萬 億 28% B 子帳戶 50 億 2 億 5000 萬 億 72% 母帳戶 70 億 億. 可分配收益內容 個別項目 ( 如息收 費用等 ) 算法 : 假設 評價基準日會計科目 母帳戶 A 子帳戶 B 子帳戶 餘額表內容 ( 不配息 ) ( 配息 ) 利息收入 - 活存 150, ,000 28%=42, ,000 72%=108,000 利息收入 -MBS 250, ,000 28%=70, ,000 72%=180,000 經理費 50,000 50,000 28%=14,000 50,000 72%= 36,000. 因此,B 子帳戶 可分配收益 總額分別為 : 季配息 : 計息評價日為 96/6/30, 假設以上開數據試算 B 子帳戶 : 108, , ,000 年配息 : 計息評價日為 96/12/31, 假設以上開數據試算 B 子帳戶 : 108, ,000-36, ,000 (2)A 子帳戶由於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予分配 (3)B 子帳戶 客戶如選擇申購 配息 之 B 子帳戶者, 應於申購申請書上載明或指定 季配息部份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9

16 係以當季 境外所得之孳息收入 至少撥取 50% 部份分配 舉例如下述 例一 年配息部份 : 係以當年 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 ( 含扣除必要費用 ) 至少撥取 50% 部份分配 ; 惟該 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 必須為正數時, 始分配 舉例如下述 例二 例一. 當季 可分配收益 內容 個別項目 ( 如息收等 ) 之逐日累計數 : 假設 6/30 會計科目餘額表內容 B 子帳戶 利息收入 - 活存 108,000 利息收入 -MBS +180,000 小計 288,000. 若決定配發 50%, 則 B 子帳戶 實際將配發之可分配收益 總額為 : 季配息 :( 假設 ) 計息評價日為 96/6/30 (1) 則 B 子帳戶當季共可分配到 (288,000 50%)=144,000 元 (2) 若 B 子帳戶於 收益分配基準日 時在外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共 100,000 單位, 則每單位可分配到 (144,000/100,000)=1.44 元 (3) 假設 B 子帳戶 收益分配基準日之前一日 之 NAV 為 20 元, 則 B 子帳戶於 收益分配基準日 當日之 NAV 為 ( )=18.56 元 例二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0

17 . 當年 可分配收益 內容 個別項目 ( 如息收 經理費等 ) 之逐日累計數 : 假設 12/31 會計科目 餘額表內容 B 子帳戶 已實現資本損益 10,000 利息收入 - 活存 108,000 利息收入 -MBS +180,000 經理費 - 36,000 小計 262,000. 若決定配發 50%, 則 B 子帳戶 實際將配發之可分配收益 總額為 : 年配息 :( 假設 ) 計息評價日為 96/12/31 (1) 則 B 子帳戶當年共可分配到 (262,000 50%)=131,000 元 (2) 若 B 子帳戶於 收益分配基準日 時在外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共 100,000 單位, 則每單位可分配到 (131,000/100,000)=1.31 元 (3) 假設 B 子帳戶 收益分配基準日之前一日 之 NAV 為 30 元, 且 97 年第一季每單位配發 1.5 元, 則 B 子帳戶於 收益分配基準日 當日之 NAV 為 ( )=27.19 元 ( 廿六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暫停計算原則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 本基金所投資之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比利時 日本 香港 澳門 大陸地區 新加坡 紐西蘭 澳洲 韓國 馬來西亞 泰國等國家, 其中任五個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 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 且於該五個投資所在國之資產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 (50%, 含 ) 以上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遲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應於前一週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公布依前述 1. 規定經理公司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格之日期 惟若休市前一日遇重大特殊情況致使本基金投資於該五個國家比重合計未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 (50%) 時, 則仍不暫停 ( 廿七 ) 評價委員會運作情形 (1) 經理公司應定期召開評價委員會, 當本基金所持有國外之股票 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時, 由評價委員會決定該國外股票 債券之公允價值 當本基金發生個股之暫停交易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交易市場非例假日停止交易或投資標的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情事時, 經理公司亦得不定期召開評價委員會, 以決定該國外股票 債券之公允價值 (2) 當本基金所持有國外之股票 債券發生前述情事時, 應就事件發生原因及其影響予以檢討分析, 並透過下列可得資料管道來源評估暫停交易標的之公平價格 :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等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彭博 路透社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其他專業機構, 或國外次保管銀行所提供之價格 以評價模型所計算之價格 發行公司財報或相同產業財報等資訊 會計師或律師等之建議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1

18 其他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3)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所持有國外之股票 債券, 發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四條第 ( 九 ) 及第 ( 十 ) 項規定之情事時, 得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暫停交易標的價值 ; 投資人應知悉經理公司之公平價值定價程序, 係以特殊程序呈現並以誠信基礎所作出的評價程序, 故可能發生與外國暫停交易標的恢復交易時之價格存有差異之情事, 經理公司無法保證該價格為絕對合理之公平價格 二 基金性質 ( 一 )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內 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信託契約係依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 基金成立時間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1. 本基金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 由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2. 本基金本次募集發行為首次發行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 及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經理本基金 2.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3. 經理公司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 其申購 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 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4.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經紀商 銀行 信託業 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機構, 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事宜 5.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人員, 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6. 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 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2

19 7. 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 送投信顧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8. 經理公司得以印製書面交付或經申購人之同意, 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網址或其他方式傳送予基金銷售機構及申購人 9.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 投資經驗 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以及其銷售人員並應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以充分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10. 經理公司應建立可於投資人之申購申請書件上明確註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 惟投資人如非以書面而是係以其它約定方式提出申請者, 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 並保留稽核軌跡, 備供查核 11.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12. 經理公司對基金銷售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如有違反, 因而造成基金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之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13.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 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14.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 由經理公司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 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並公告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 及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本誠實信用原則,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並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2.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法律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法律責任 之內容 ( 三 )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及 壹 一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之內容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本公司經營本基金, 皆依照嚴謹的投資決策過程, 主要在投資分析 決策 執行及檢討各層面均能貫徹週延縝密的專業精神, 並透過定期客觀的檢討, 以改善投資績效 此外, 本公司交易流程力求作業標準化 電子化 書面化, 並嚴格劃分責任歸屬, 以防止人為疏失造成的風險 投資決策過程及其運作方式如下 : (1) 投資分析 : 其執行者為全體研究團隊成員,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 (2) 投資決定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 (3) 投資執行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3

20 其執行者為交易員, 並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閱 (4) 投資檢討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閱 2.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學經歷 : 姓名 主要學 /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經理 ( 迄今 ) 群益全球地產入息基金經理 ( 迄今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經理 ( ) 應迦得 群益投信債券部資深研究員 ( ) 國泰人壽外匯部經理人 ( ) 國泰投信投資研究處總經研究部副理 ( ) 國泰投信國際股票投資部投資經理 ( ) 國泰人壽國際股票投資部投資主任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投顧中心襄理 ( ) 3. 最近三年擔任該基金之經理人姓名及任期 : 歷任基金經理 起 迄 應迦得 106/1/1 迄今 葉啟芳 105/5/23 105/12/31 應迦得 103/10/27 105/5/22 李運婷 100/8/17 103/10/26 4. 基金經理人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 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4

21 5.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 (1) 該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同一日或同時執行反向買賣時, 除經理公司內控制度所訂特殊情形外, 應有書面正當理由 (2) 該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同一日或同時進行買賣決定時, 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3) 採用集中交易制度, 將投資標的交付交易員執行交易, 使投資決策與交易分別獨立 (4) 書面申請程序由經理人提出, 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部執行交易 註 : 本基金基金經理人應迦得君除管理本基金外, 並管理本公司之群益全球地產入息基金 6. 公募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時, 其兼任情形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同一經理人同時管理公募基金及全權委託不同投資帳戶時, 其交易方式應採下列之一進行 : 1 採行 綜合交易 帳戶進行股票交易者, 其委託交易流程及控管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等應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2 如未採行 綜合交易 帳戶進行股票交易者, 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定之交易輪替政策, 以系統亂數產生每日之委託交易順序 (2) 經理人應每月檢視公募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間之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操作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等 ; 並就其管理之各投資帳戶出具書面績效評估報告, 並由副總經理級以上高階主管進行評估與檢視, 相關書面績效報告經簽核後應妥善留存 (3)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 另對於短時間內為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應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註 : 本基金經理人應迦得君除管理本基金外, 並無兼任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帳戶投資經理人 ( 三 ) 經理公司未將本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 四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 (3) 不得投資於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 (4)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5) 不得投資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以分券方式發行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 含初級與次級市場 ); (6)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7)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5

22 (8) 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9)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但投資之後成為該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利害關係公司時,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除因無償配股外, 不得再新增, 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10)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3)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 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稱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含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14)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5) 投資於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 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6)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所稱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含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17)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該債券應符合金管會下列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但投資於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者, 不在此限 :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8)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9)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惟不得投資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以分券發行之次順位公司債 ( 含初級與次級市場 )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6

23 (20)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2)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惟不得投資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以分券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 ( 含初級與次級市場 )) 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前揭之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7) 投資於前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9) 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 其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 其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31) 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 其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7

24 (32)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3) 投資於前揭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34)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 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5) 投資於任一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6) 投資於任一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發行債券之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37)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38)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國內及外國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9)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任一國內或外國之基金受益權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之國內或外國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已發行受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稱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含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及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40) 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41) 投資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國外債券, 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42) 投資於前款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國外債券, 不含下列標的 :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3) 投資於本經理公司本身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44)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8

25 (45)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 超過新臺幣伍億元 ; (46)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47)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48)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49) 投資於任一外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REIT Preferred Stock), 該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 股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 含 ) 以上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外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特別股 (REIT Preferred Stock)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5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揭 一 ( 九 ) 1. 及上述 1. 之第 (11) 款至第 (16) 款 第 (18) 款至第 (22) 款 第 (24) 款至第 (26) 款 第 (29) 款至第 (32) 款 第 (35) 款至第 (36) 款 第 (38) 款至第 (40) 款 第 (44) 款至第 (45) 款規定 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揭 一 ( 八 ) 2. 一 ( 九 ) 1. 及上述 1.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 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或因信託契約修訂, 致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4. 前項 1. 之第 (18) 款所稱各基金, 第 (13) 款 第 (16) 款及第 (39)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4) 款至第 (26)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 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國內部份 1. 處理原則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經理公司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規定, 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2)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本經理公司受僱人員代表為之 (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符合下列 1 2 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1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2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19

26 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4) 經理公司對於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 (0.5%) 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 ( 以下簡稱外部人員 ) 出席股東會 (5) 經理公司應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6) 經理公司依上述 (4) 情形指派外部人員出席股東會者, 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 並予以明確記載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8) 經理公司代表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經營, 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9)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記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國外部份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除以書面召開會議者外,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國內部份 1. 處理原則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受僱人員或指派外部人員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2) 經理公司指派外部人員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者, 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3)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4) 經理公司代表本基金參與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基金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5)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記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國外部份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除以書面召開會議者外,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管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載之事項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0

27 有關本基金投資之國外地區之基本資料 重要財經政策及未來展望 主要產業概況 市場環境分析 證券市場概況等資料, 另詳見於本公開說明書 ( 附錄六 ):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之簡要資料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資料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含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4) 證券交易方式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 其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另詳見於本公開說明書 ( 附錄七 )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1) 經理公司得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等交易之操作, 並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2)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 (3) 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5. 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四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及 壹 四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之內容 6. 各投資國 不動產證券化產業概況 資料 : 美國 1965 年全球首檔 REITs 在紐約證交所上市交易, 主要用意讓中小型投資者能以較低門檻參與不動產市場, 獲得不動產市場交易 租金與增值所帶來的收益, 同時, 也讓房地產企業將流動性欠佳的資產活化, 使其有穩定的現金流 因此美國是 REITs 發展歷史最長的國家, 關於 REITs 的法律法規也是目前世界上最為系統和完備的 整個行業立法的發展進程主要是由稅收推動, 利用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驅動 REITs 市場的發展 在美國,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已被投資人視為在股票 債券及現金以外的第四類資產, 增加資產配置的多樣性, 分散投資風險, 因此早在 2005 年美國國會即已通過法案, 將 REITs 產品推薦為企業年金 社會保障基金 退休基金及保險基金的投資產品 歐洲經濟體 1969 年歐洲第一檔 REITs 在荷蘭上市, 之後歐洲各國相繼發展不動產證券化商品,2007 年是歐洲 REITs 蓬勃發展最重要的一年, 繼英國 REITs 順利起跑後, 擁有歐洲最大經濟體及房地產規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1

28 模的德國也於當年三月底通過立法, 市場發展時程相對晚於美國, 金融海嘯期間部份歐洲國家房地產市場泡沫, 歐洲至今仍在緩慢復甦中, 雖然目前 REITs 在歐洲發展仍然不充分, 然而國際投資人希望藉由新發行的 REITs 分享歐洲復甦的收益, 使得 REITs 新發行悄然繁榮, 因此具備急起直追的優勢 香港 自金融海嘯以來, 歐美經濟復甦起步較晚, 相較之下, 亞洲則經濟成長順遂, 因此資金流入亞洲香港 新加坡等 REITs 市場頗為常見 香港 REITs 投資對象房地產, 範圍極為多樣化, 包括 : 辦公大樓 自用住宅 大賣場 老人院 飯店等 不過由於香港證監會規定 REITs 的股息分派比率為少為 90%, 並設有負債比率 投資房地產項目必需可產生收入等多項限制, 相對嚴格的監管使香港 REITs 發展一度處於瓶頸階段, 並落後於新加坡 2014 年香港證監會擬透過放鬆部份監管措施促進 REITs 業發展, 業界認為短期或難以帶來重大改變, 但長期來看能吸引更多中國內地房地產商赴港上市 日本 日本是亞洲各國中率先制定 REITs 制度的國家,2001 年 9 月日本建物基金投資法人 日本不動產投資法人兩家股票在東京證交所上市, 開始了日本的 J-REIT 市場 日本允許以投資信託或是投資公司兩種形式成立 J-REIT, 不過由於信託形式的 REIT 管理複雜而且成本更高, 同時公司形式的 REIT 對投資人更有吸引力, 因此目前為止所有的 J-REIT 均以投資公司的形式成立 由於發展得早, 因此其 REITs 市場家數與市場規模皆為亞洲國家中最高, 同時市場競爭也是最激烈的 除了受到全球資金青睞以外,2013 年 9 月日本安倍內閣提出 NISA( 日本個人儲蓄帳戶, 又稱少額投資非課稅制度 ) 計畫, 期間自 2014 年 1 月 6 日開始至 2024 年, 估算可投資金額達 4.7 兆日圓, 日本 REITs 憑藉高收益率可望成為日本退休計畫的投資新寵 澳洲 澳洲自 1971 年引進 REITs, 大部份相關法規均自美國引進, 有關制度與規定大部份雷同, 受惠房地產飆升吸引投資人加碼投入房市, 加上澳洲政府開放亞裔人口移民政策, 這些移民帶進相關資金, 更促使房地產上揚, 房價處於高檔使得房地產成為澳洲主要產業之一,, 房地產所有權人更樂於發行 REITs, 造成澳洲 REITs 市佔率大大提升, 發展神速, 成為全球不動產證券化比例最高的國家 受惠於較高的股息率, 投資人對澳洲商業不動產的需求仍相當旺盛 新加坡 新加坡是亞洲繼日本以後第二個推出 REITs 的國家, 也是亞洲第一個允許跨境資產發行 REITs 的國家, 因此其市場發展相對成熟, 同時新加坡在上市條件都比香港 REITs 靈活, 從投資人了解 REITs 的程度 交易所處理 REITs 申請的能力以及中介機構在上市過程中的引導作用等方面來看, 新加坡在亞洲地區有明顯的領先優勢, 目前新加坡證交所已是全亞洲除了日本以外規模最大的 REITs 上市地 紐西蘭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2

29 紐西蘭近幾年房價持續攀升, 主要受到紐西蘭人口成長率及其他經濟因素的影響, 加上對海外 買家沒有買賣的限制, 政府歡迎海外人士投資, 相關法律及保障機制也相當完備, 帶動房地產市場日益活躍, 在 BNZ 銀行與紐西蘭房產協會 (REINZ) 的報告中指出, 外國購房者中, 英國人所佔比例最高為 18%, 其次是中國人 15% 和澳洲人 14% 開發商也將建房熱推向高潮,2013 年各地市政局發放的建築許可總量創下六年來新高, 後市仍舊看好, 也利於 REITs 表現 韓國 為了儘快度過 1997 年的金融危機, 韓國採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其中包括引入資產證券化措施, 以便有效地解決不良資產處置問題 2001 年南韓頒布了 房地產投資信託法, 允許設立房地產投資信託 (K-REITs) 及公司重組房地產投資信託 (CR-REITs), 以 K-REITs 而言, 是正在繼續經營並持有不動產的公司, 有擁有 管理 發展不動產的權利, 所以 K-REITs 的管理形式為自行管理 另一方面,CR-REITs 就只是有存續期間限制的 PAPER COMPANY, 必須委外信託進行資產管理工作, 亦及資產的管理是交由另一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去運作, 故在 CR-REITs 的某些層面來看, 類似於共同基金, 但卻有更多的優惠稅率, 目的在於幫助南韓需急迫被重組的公司 馬來西亞 雖然很早就建立不動產信託基金框架, 但由於早期稅收缺乏透明度及流動性不足, 使得 REITs 市場發展緩慢, 然而後來隨著新稅收政策透明度的增強, 馬來西亞 REITs 市場得以進一步發展, 由於馬來西亞致力成為伊斯蘭金融中心, 而伊斯蘭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Islamic REITs), 其租賃行為及租金收入須遵循伊斯蘭律法規範, 受惠於石油產出帶來的財富, 伊斯蘭金融體系在近年快速發展, 加上馬來西亞房地產市場發展蓬勃, 都形成馬來西亞 REITs 市場發展的有利因素 泰國 根據國際房產顧問公司萊坊 (Knight Frank) 的 亞洲高端開發用地價格指數 (Prime Asia Development Land Index) 報告, 東協住宅用地的漲幅為亞洲最高 泰國 REITs 市場雖起步較晚, 但近期受惠於亞洲房市主力轉至東協, 泰國的房價相對歐洲, 甚至亞洲大部份地區都來得低, 以及泰國房地產透明度提升, 加上基礎設施 公共建設不斷完善, 使得泰國房市價格不斷走揚, 連帶讓 REITs 市場受到關注 五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或產業 經濟景氣循環及上櫃股票流動性不足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範圍包含各產業, 如購物中心 公寓 工業廠房 倉庫 辦公大樓 飯店 倉儲設備 及醫療中心等, 經理公司會藉由分散投資於各種不動產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3

30 類型 不同投資地區 不同租賃族群 及不同之證券化商品等, 以降低單一產業 地區及商品種類對本基金之影響, 但不表示該風險被完全分散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不動產市場屬於內需型產業, 受各國家或區域之總體經濟景氣變化所影響, 具景氣循環之特性, 故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衍生之有價證券可能具有循環週期之風險, 而產業供需狀況亦將影響租金成長速度 經理公司經由分散持有不同區域及各類型不動產資產, 以分散不動產景氣變化之風險, 但上述景氣循環波動仍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 三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於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投資人需了解某些國家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尚屬於起步階段, 因此可能會有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地區中, 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 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全球市場, 故世界各國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等, 均可能會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提高資產配置之決策品質, 並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 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 ; 當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的比重進行減碼或進行停止投資決定,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之交易對手, 可能發生信用違約等風險, 影響本基金債券之交割 而在不考慮產品類型下, 保證機構是以金融機構為擔保而發行的有價證券, 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風險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係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且信託契約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商品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風險 :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於推出初期市場規模較小, 故若市場需求不足, 可能無法於短期內以合理之價格賣出 ; 且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價格亦會受證券化標的之品質 管理公司之專業度所影響 2. 投資 公司債 金融債券 之風險 : 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且因許多可投資國之債市尚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投資 次順位公司債 之風險 : 次順位公司債之受償順位僅優先於發行公司股東剩餘財產分配權, 次於發行公司其他債權, 債權相對較無保障, 故有發行公司因財務結構不健全致使本息部份或全部無法獲得償還之風險 4. 投資 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風險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4

31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其對債權之求償順位, 於一般金融債券之後, 故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 5. 投資 可轉換公司債 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 之風險 : 由於 可轉換公司債 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 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6. 投資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因受償順位可能使其產生清償不足之信用風險 ; 因市場規模仍小, 若市場接手意願不強,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流動性風險 ; 以及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面臨的提前還款風險 7. 投資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之風險 : 因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透過不動產專業開發或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之開發 管理或處分, 故受託機構的信用 專業能力及證券化標的之品質等將直接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 進而影響其價格之市場風險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價格走勢受總體經濟情勢 利率走勢 不動產供需 投資標的資產特性 分散程度 資產區位與品質均息息相關, 且因其封閉型基金之特性與臺灣尚處於不動產信託基金初步發展階段, 恐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8. 投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之風險 : (1) 投資 股票型基金 之風險 : 市場性風險 政治環境變動風險 類股集中風險 投資上櫃股票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利率風險等 (2) 投資 平衡型基金 之風險 : 平衡型基金兼具股 債基金的投資風險, 故有市場性風險 政治環境變動風險 類股集中風險 投資上櫃股票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利率風險及債信風險等 (3) 投資 債券型基金 之風險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4) 投資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 指數型基金 之風險: 雖然非系統風險已經有相當程度的分散, 但是仍有系統風險 (5) 投資 放空型 ETF 及 商品 ETF 之風險: 放空型 ETF 是看空指數的一種金融商品, 而商品 ETF 則直接和稀有金屬 能源 牲畜 農產品等實體商品的價格走勢連結, 皆不若傳統型 ETF 單純, 故會有追蹤誤差 交易活絡度較低 資訊不透明等風險 9. 投資 存託憑證 之風險 : 存託憑證價格與其掛牌市場價格的個股價格具有連動性, 將可能遭到該掛牌股票市場之系統風險而產生波動 其個股財務揭露與審查, 所遵循的法令與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亦不同, 故存在資訊揭露不夠透明的風險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不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不從事借券 ( 含出借及借入 ) 交易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 1. 本基金所投資之 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得作為舉債工具, 不同國家對其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的規範有所不同, 現就本基金主要投資國家對 REIT 之負債限制詳列如下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5

32 (1) 美國 : 無負債比例限制 (2) 加拿大 : 無負債比例限制 (3) 英國 : 利息保障倍數不可超過 1.25 倍 (4) 法國 : 無負債比例限制 (5) 荷蘭 : 負債不可超過不動產帳面價值的 60% (6) 比利時 : 負債不可超過總資產的 65% (7) 日本 : 無負債比例限制 (8) 韓國 : 負債不可超過股東權益的 200% (9) 香港 : 負債不可超過總資產的 45% (10) 新加坡 : 負債不可超過總資產的 35%, 但若公司之評等為 A 級以上, 負債比例上限可提高至 60% (11) 馬來西亞 : 負債比例上限為 35% (12) 泰國 : 禁止負債 (13) 澳洲 : 無負債比例限制 2. 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皆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其最大的可能損失為本金之減損 ( 十二 )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 ( FATCA ) 規範下之美國扣繳稅及申報美國國會立法通過 2010 年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簡稱 FATCA ), 其目的在提供美國稅捐機關有關美國納稅人之資訊, 以及改善美國納稅人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與帳戶的納稅合規情形 根據 FATCA 規範, 除非本基金遵行相關規定, 否則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 美國稅捐機關可能就支付予本基金之特定款項扣繳 30% 之預扣稅, 進而可能降低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本基金目前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然而, 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並無法保證完全遵循, 若本基金無法完全符合 FATCA 要求, 仍可能導致被扣繳 FATCA 稅金之情形 此外, 根據 FATCA 規範, 本基金於特定情形下, 可能必須向美國稅捐機關申報並揭露特定投資人資訊, 或就支付予該等投資人之特定款項為扣繳稅款, 且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將視為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倘若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 即所謂 IGA), 該跨政府協議可能要求將 FATCA 之法令或規定連同該法之修正 修訂及 / 或豁免事項, 一併納入本基金須遵守之規範 此種情況下, 本基金將須遵守該跨政府協議及所施行之法令 載於本公開說明書之美國聯邦所得稅相關說明, 並非擬提供予任何人稅務意見, 亦非供任何人用於規避美國聯邦稅務罰款之意, 投資人宜就 FATCA 及任何跨政府協議之可能稅負影響 / 後果, 徵詢專業顧問之意見 ( 十三 ) 投資滬港通或深港通股票的主要風險 1. 交易機制之不確定性風險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尚屬新制, 其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跨境交易有關的運作及跨境法律執行性頒佈新規例, 故本基金需承擔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及政策變動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相關機制之發展, 除透過此方式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投資者 (QFII) 資格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滬港通交易之跨境投資總額度已自 105 年 8 月 16 日起取消, 深港通亦無跨境投資總額度之限制 惟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設有每日額度限制 每日額度按淨買盤的基礎計算, 皆有其規定之上限, 但香港交易所曾表示 額度不是限制因素, 監管單位將不斷檢討額度上限, 倘若額度用盡時, 大陸證券監理機關未如期再開放額度上限, 將減少可投資大陸地區之管道, 恐影響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方式及時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的能力 經理公司將密切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6

33 注意交易額度控管情形, 除透過此方式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投資者 (QFII) 資格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風險 3. 暫停交易風險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可能在特定情況下, 受當地監管機關宣告暫停交易 倘若暫停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交易, 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市場的投資策略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但因經理公司已取得合格境外投資者 (QFII) 額度, 若滬港通或深港通發生暫停交易之情形時, 本基金仍可透過 QFII 管道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風險 4. 可交易日期差異由於滬港通或深港通只有在大陸及香港市場同時開市作買賣的日子及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關結算日同時營業時, 滬港通或深港通方會運作 因此, 有可能發生大陸市場的正常交易日但香港投資者 ( 如本基金 ) 未能進行任何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買賣的情況, 則本基金可能須承擔 A 股於香港市場休市期間價格波動的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滬港通或深港通股票名單因特殊原因被調出滬港通或深港通可投資標的範圍時, 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 因此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因在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市場上市的特定範圍股票不時更新而有影響 滬港通或深港通股票名單將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並不時更新, 經理公司將特別留意 6. 強制賣出風險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境外投資者投資 A 股實施持股限制之相關規範, 每一境外投資者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10%, 及所有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30% 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亦受該境外持股量限制, 如發生超過限定比例時, 上海或深圳交易所將按照 後買先賣 的原則, 強制出售本基金股份, 因此本基金之投資策略及投資決定可能受到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本公司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相關風險管理機制並以系統控管本基金持股情形, 且香港證交所亦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警示比例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故得有效降低強制賣出股票之情形 7. 交易對手風險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作出的投資乃透過香港證券商進行, 本基金需承受有關證券商違反其責任的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非款券同步交割及因證券商可能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之風險 本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 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8. 不受香港或中國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之風險投資人須留意, 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市場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時, 並不在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大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障範圍內, 因此本基金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大陸投資者保護基金之保障 9.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本基金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資時須承受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包括 : (1) 滬港通或深港通需要交易所及市場參與者發展新資訊科技系統 風險管理及符合其他由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指定的規定,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2) 有關滬港通或深港通之大陸地區法規規定, 應對所有大陸 A 股交易通賣盤交易施行交易前檢查, 以確保單一交易所參與者並無超售其持有股份之情形 本公司已依香港交易所公告之優化前端監控措施 (Pre-trade) 完成開立本基金之特別獨立帳戶 (SPSA), 簡化大陸 A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7

34 股交易賣出時須提前撥券以完成交易之程序, 改由香港交易所檢核庫存股數, 避免發生未於期限前完成提前撥券而未能及時出售所持有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情事及降低本基金承擔交易對手風險之可能 (3) 在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時, 就市場進行的跨境交易而言, 香港交易市場結算所將一方面須承擔本身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及交收責任, 另一方面亦須承擔上海交易市場結算所的結算參與者結算及交收責任 10.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在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時, 投資者客戶必須注意並遵守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及規例 ( 包括但不限於以現行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模式中, 投資交易限制及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等 ), 本基金對違反投資所在國或當地法規制度應負責或承擔其法律責任 六 收益分配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廿五 ) 是否分配收益 之內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1)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2)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3) 如申購金額超過本基金最高得發行之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投資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為之 2. 申購地點 : (1) 投資人 首次 向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有關投資人辦理開戶手續應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內容,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之內容 (2) 欲申購本基金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於任何營業日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惟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申請申購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五時 (PM 5:00) 止 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前述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申購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上述 (1) 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4. 其他注意事項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8

35 經理公司不接受美國人士開戶, 本基金受益憑證亦不得銷售予任何美國人士, 除非經理公司依其全權考量給予豁免 就此而言, 美國人士係指具有美國聯邦所得稅法 (US federal income taxes) 所指之美國人 (U.S. persons) 身分, 或為一家由若干美國人擁有之非美國實體, 且非代替或是為任何具有前述身份之人士申請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 本基金之申購價金包括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的之金額, 並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於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及成立日後, 其申購價金之計算,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銷售價格 及 壹 一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2. 申購價金之給付方式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除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外,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轉入本基金帳戶或交付經理公司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轉入本基金帳戶 ; 如以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申購價金時, 前述票據未能於申購當日兌現者, 申購無效或改以該票據於本基金帳戶兌現日為申購日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3. 申購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本基金帳戶當日淨資產價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2)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本基金專戶者, 經理公司始得以申購當日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本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資產價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4) 申購人於週一至週五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 不含 ) 以前, 以經理公司電子交易系統申購基金且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者, 經理公司應以指示金融機構扣足申購價金之日的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逾上述時間或適逢例假日, 則視為次一營業日申購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證券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製作確認資料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 3. 本基金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應由經理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並由經理公司製作確認資料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時之處理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29

36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 如未能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買回程序 : 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及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一千個單位, 以及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一萬個單位者,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買回地點 :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權單位數時, 可於營業日檢附下列所需文件, 向經理公司經登記之營業處所或其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 : (1) 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加蓋原留印鑑 本基金買回申請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買回收件機構之營業處所 (2)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表明授權其代理買回手續或領取買回價金, 並加蓋原留印鑑之委託書 3. 申請買回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五時 (PM 5:00) 止 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前述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受益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上述 (1) 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交易 (3) 對於所有請求買回本基金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4.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及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0

37 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價金之內容,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八 ) 買回費用 及 壹 一 ( 十九 ) 買回價格 2. 本基金如有依信託契約所定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者, 經理公司應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買回價格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一般給付期限 :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及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時, 買回價金算自恢復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因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其受益權單位數之變動, 應由經理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頁辦理登錄, 並由經理公司製作確認資料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 2. 給付方式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因給付買回價金所生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等費用, 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製作確認資料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者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1

38 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3.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 七 ) 辦理借款之情形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 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2. 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4. 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5. 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 僅及於基金資產, 受益人之責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基金收益分配權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因不分配收益, 其受益人無此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2

39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由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每年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5% 經理費 惟,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未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部份,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取 保管費 每年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6% (1)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 2% (2) 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之申購金額, 依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申購手續費 申購發行價格 申購手續費率 ( 註一 )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最高為 1.5% 新臺幣 100 萬元 ( 含 ) 以上 未達 500 萬元者 最高為 1.2% 新臺幣 500 萬元 ( 含 ) 以上 最高為 1.0% 買回費用 ( 註二 )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三 ) 其他費用 ( 註四 ) (1)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轉換者, 得不受上述短線交易之限制 (2) 其他買回費用本基金現行為零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每年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訴訟及非訟費用 清算費用 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等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註二 )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及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營業日 ( 含第七日 ) 者 即,( 買回淨值計算日 )-( 申購淨值計算日 )<7 個營業日 ( 含第七日 ) 者, 始需支付因短線交易而產生之買回費用,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舉例說明 : 王先生於 8 月 17 日申購本基金 80,000 個單位數, 於 8 月 21 日全數申請買回 由於王先生持有本基金自申購日起至買回日止, 不滿 7 個日曆日, 將視為短線交易, 故需收取 80,000 單位數 * 買回淨值 *0.01% 之買回費用 如王先生係於 8 月 31 日申請買回本基金, 持有本基金已超過 7 個日曆日, 即不視為短線交易, 無需收取買回費用 ( 註三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四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負擔之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3

40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將適用所得稅及所得稅額基本條例 個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仍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法人須適用最低稅負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3.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4 條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本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之權益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1. 召開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 更換經理公司者 (2)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3) 終止本契約者 (4) 調增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5)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6) 其他修正本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開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得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2) 有前揭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受益人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以下列方式之一召開受益人會議 :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請求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或印鑑式,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4

41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終止信託契約 ;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表決權 (3) 受益人得親自或委託第三人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 受益人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 加蓋原留印鑑 代理人之印鑑, 載明授權範圍, 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4) 受益人會議及書面決議之方式, 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對持有 B 類型受益憑證之受益人通知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開會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1.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對受益人之通知及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5

42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1. 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簡稱 同業公會 者 ( 網址為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對持有 B 類型受益憑證之受益人通知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8.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9.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0.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11.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12.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13.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14.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15.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16.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17.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1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1.(1) 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1.(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項 1. 之 (1) 及 (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日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前述 ( 一 ) 之 2. 應公告事項 (3) 及 (4) 所稱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 本基金暫停計價之標準及公佈方式 :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 本基金所投資之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法國 德國 荷蘭 比利時 日本 香港 澳門 大陸地區 新加坡 紐西蘭 澳洲 韓國 馬來西亞 泰國等國家, 其中任五個投資所在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 因國定例假日停止交易, 且於該五個投資所在國之資產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 (50%, 含 ) 以上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遲給付買回價金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6

43 (2) 經理公司應於前一週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公布依前述 (1) 規定經理公司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格之日期 惟若休市前一日遇重大特殊情況致使本基金投資於該五個國家比重合計未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 (50%) 時, 則仍不暫停 經理公司將事先確認本基金停止交易之國家並建檔列入控管, 如下 : 另外, 經理公司將於下表之日期前一週, 確認投資於該停止交易國家之資產比重合計是否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 (50%, 含 ) 以上 美國 加拿大 英國 德國 法國 荷蘭 比利時 日本 香港 新加坡 紐西蘭 澳洲 韓國 馬來西亞 泰國 Jan, 1 Jan, 2 Feb, 19 Apr, 6 Apr, 9 May, 1 Dec, 25 Dec, 26 美國 美國 馬來西亞 美國 香港 香港 美國 香港 香港 日本 香港 香港 德國 南韓 香港 德國 澳洲 馬來西亞 新加坡 新加坡 法國 德國 德國 法國 日本 紐西蘭 美國 泰國 英國 法國 南韓 英國 馬來西亞 新加坡 南韓 德國 比利時 馬來西亞 法國 澳洲 紐西蘭 泰國 法國 荷蘭 新加坡 英國 紐西蘭 新加坡 英國 澳洲 泰國 新加坡 荷蘭 泰國 比利時 紐西蘭 比利時 馬來西亞 比利時 德國 荷蘭 澳洲 加拿大 南韓 加拿大 紐西蘭 法國 澳洲 荷蘭 英國 紐西蘭 比利時 比利時 加拿大 荷蘭加拿大 6. 本基金持有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平均舉債比 之公佈方式 : 本基金持有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REITs) 之 平均舉債比, 原則上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50%) 有關本基金持有外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REITs) 之最新平均舉債比率, 將按季揭露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封面 中 7.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及取得方法 :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於營業時間內, 應依本基金受益人請求閱覽或索取下列資料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三 ) 指數型基金及股票指數型基金應再記載事項本基金係 不動產證券化型 基金, 非指數型基金及股票指數型基金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7

44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比率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8

45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39

46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4) 基金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 二 )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40

47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B( 季配型 ) 配息組成項目 月份每單位配息可分配淨利益 每單位配息本金 B 每單位配息 % 82% % 69% % 53% % 73% 1. 本表係依據金管會 102 年 11 月 1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揭露 本表所示基金 可分配淨利益 之計算基礎, 為可分配收益類型之境外所得扣除相關成本費用 惟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所示, 每季分配收益 為 B 類型受益憑證當季境外投資所得之孳息收入, 尚未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相關成本費用, 故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提供受益人查詢 另 年度分配收益 為 B 類型受益憑證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並已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 故依規定無須揭露相關資訊 2. 每一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時間不同 所投入之原始本金亦不同, 因此本表所示 本金佔配息金額 之比率, 並非代表本次配息金額皆涉及每一受益人之原始投資本金 每一受益人投資本基金之實際結果, 係應將 累積配息金額加計贖回款項再減除申購本金 後, 再據以評估投資收益或損失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41

48 (5)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 本基金為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故不適用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即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年度 費用率 2.14% 1.90% 2.21% 2.23% 2.17%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 表及附註 ( 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 ) ( 五 ) 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42

49 ( 六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本基金無信用評等機構 ( 七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43

50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基金存續期間 基金名稱 :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CAPITAL GLOBAL REIT BALANCED FUND)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一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每個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十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2.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 ( 含 A 類型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 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95%) 以上 ( 二 ) 本基金應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核准申請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募集時亦同 ( 三 )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證券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4. 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於經理公司以記名式登錄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應由經理公司向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並 群益全球不動產平衡基金 44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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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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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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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SAMSON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森信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731) 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 1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779 286,459 25,697 27,522 (10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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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年報_中文-1 104 4 30 100071 120 (02)2349-3456 http://www.bot.com.tw 104 4 42 5 (http://mops.twse.com.tw) (http://www.bot.com.tw) 538 GPN:2004200002 ISSN:1654-5463 050 052 053 053 053 054 060 062 063 064 064 065 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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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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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實物申購與實物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簽訂之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 元大寶來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條項款修訂後條文條項款修訂前條文說明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元大台灣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台商收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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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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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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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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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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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 I O N A S S O C I A T S E C U R I T I E S 104 T A I W A N 103 12 15-103 11 1 103 103 11 5 19 (ASF) 102 9( ) ( ) (103) 17 ( ) 1,260 103 8,611 9,3078.08%26.66 29.57 10.92% 1,192 103313 EPS 0.988ROE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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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概要 % 945,595 686,539 37.7% 852,382 594,739 43.3% 308,448 207,408 48.7% 102,638 69,015 48.7% * 60,589 36,557 65.7% EBITDA 127,262 71,081 79.0% ** 138,740 82,314 68.5% * ** EBITDA % 2,700,781 2,372,623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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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富信字第 1060000133 號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首次募集發行, 茲將募集事項公告於后 : 一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本次募集之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受益 憑證, 係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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