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年警察升官等考試應考須知_核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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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 一 本考試採 網路報名無紙化 方式辦理, 須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照片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詳閱本須知第 1 頁至第 2 頁 二 本考試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三 本考試之申論式試卷採行線上閱卷作業, 相關規定請詳閱第 頁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 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詳細閱讀 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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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星期工作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 年月日 二 開始受理報名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 報名截止 四 (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午 5 時 ) 1.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2. 報名有關規定 3. 網路報名程序 4. 報名費繳款說明 5. 報名費退費規定 1. 暫定錄取名額 2. 應考資格 3. 考試日程表 4.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 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6.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1. 符合 網路報名無紙化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郵寄報名書表截要件之應考人無需寄送報應考人請至網路報名系統止日期 ( 系統提名表件 五示須紙本寄件者 2. 以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列印報名表件, 並掛號郵, 以郵戳為憑 ) 之應考人, 登錄完畢後, 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須以掛號寄出報名書表 三科 四 六 1. 寄發入場證 2. 開放試區查詢 舉行考試 日 一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試題疑義 一 ( 採網路線上申申請試題疑義說明請, 系統受理至 五 11 月 11 日下午 5 時 ) 1. 榜示 二 2.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三複查成績 ( 採網路線上申請, 系統受理至 五 1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 如 10 月 26 日尚未收到本考 1. 試區查詢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高 2.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普考試司第三科查詢 及電話 1.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2. 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考試日程表注意事項 3. 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查詢 ( 含測驗題答案 ) 網路申請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 1. 成績計算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錄取標準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3. 榜示及複查成績 3.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申請複查成績說明 4.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網路申請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權益

4 目錄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壹 重要日期摘要... 3 貳 考試地點... 4 參 考試等級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暨暫定錄取名額... 4 肆 應考資格... 4 伍 報名有關規定... 6 陸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9 柒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捌 其他注意事項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拾 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拾壹 試題疑義 拾貳 成績計算 拾參 錄取標準及升官等任用規定 拾肆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拾陸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拾柒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拾捌 常見 Q&A 附件 1: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附件 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附件 3: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件 4: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件 5: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附件 6: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附件 7: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件 8: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附件 9: 線上閱卷作答注意事項... 53

5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 報名截止時間為 105 年 8 月 4 日下午 5 時整, 逾時無法報名, 請儘早完成報名程序, 避免於報名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除特殊情形外 ( 詳紙本寄件規定 ) 均無須繳驗報名表件, 請詳實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應考資格, 考選部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銓敘部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請勿上傳一般生活照片 ), 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 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電子檔 (JPG 檔案, 檔案大小須為 1MB(1,024KB) 以下 ), 憑以報名 另完成繳費後, 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 本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 一 無紙化報名 ( 一般件 ): 指應考人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銓敘部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應考人得免繳報名表件 ( 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 考績證明 身分證件等書面資料 ) 惟經審查結果, 如須補件, 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應考人如不繳驗, 損及應考權益時,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 紙本寄件 ( 特殊件 ): 指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銓敘部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系統將提示須以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應考人除繳交報名履歷表外, 另須附繳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最近三年年資曾中斷者須繳驗留職停薪 ( 或其他年資中斷 ) 及復職證明書影本 ( 二 )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 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 三 ) 姓名有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1

6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 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 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即完成報名, 惟考選部經審查後得視需要請應考人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如經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外, 另須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並請於 105 年 8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 始完成報名 ( 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2

7 特別注意事項 應考人請務必先詳閱本須知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 第 1 頁至第 2 頁 ) 網路報名方式, 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第 29 頁 ),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前 (105 年 8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 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壹 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2 寄發入場證 3 考試日期 105 年 7 月 26 日起至 8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預定 105 年 10 月 20 日寄發 1.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並繳交報名費後, 符合 網路報名無紙化 要件之應考人,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 如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務請於 8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報名表件並繳交報名費,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2.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8 月 4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1.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限時專送方式列印及寄發, 應考人請務必詳細確實填寫個人履歷資料 2.10 月 26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者,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105 年 11 月 5 日 ( 星期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1 六 ) 至 6 日 ( 星期日 ) ( 第 28 頁 ) 4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05 年 11 月 7 日 3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歷年考畢試題查詢 ( 含測驗題答案 ) 項下查閱

8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5 採網路線上申請 ( 系統受理期限為 105 年試題疑義 11 月 7 日至 11 日下提出期限午 5 時止 ), 逾期不予受理 6 榜示 預定於 106 年 1 月 10 日榜示 詳見本須知拾壹 試題疑義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8 採網路線上申請 ( 系複查成績統受理期限為 106 年提出期限 1 月 11 日至 20 日下午 5 時止 ) 詳見申請複查成績說明 貳 考試地點 一 考試地點 : 設臺北 臺中 高雄等 3 考區同時舉行,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 考區應試, 請慎重考慮, 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 試區地點 : 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 屆時請留意 三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 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 試區公布 另應考人可於 105 年 10 月 20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 通路線圖 參 考試等級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暨暫定錄取名額 一 考試等級 :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二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1 三 暫定錄取名額 : 行政警察人員 1,790 名 消防人員 580 名 海岸巡防人員 91 名, 合計 2,461 名 肆 應考資格 一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摘錄 ) 4

9 ( 一 ) 第 5 條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 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 並經警察大學 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 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 並經警察大學 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得應前項考試 ( 註 : 以第 5 條第 1 項資格報考者, 須於 102 年 11 月 4 日以前任警佐一階, 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 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 俸額 ) ( 二 ) 第 6 條本規則第四條 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 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並以在警察機關 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任職者為限 ; 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 ( 摘錄 ) 第 22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 冒名頂替 三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5

10 伍 報名有關規定 一 報名日期 : 網路報名系統自 105 年 7 月 26 日至 8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經 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者, 紙本收件截止日期至 105 年 8 月 5 日止 ( 郵戳為憑 ), 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網路報名, 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點選網路報名, 即可進 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主站 ) ( 分站 ) 直接進行報名,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 應考須知, 並備妥照片電子檔供報名時上傳至網路報名系 統 網路報名方式依應考人個別情形分為二種 : 主站 : 分站 : ( 一 ) 符合 無紙化報名 要件 : 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 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繳費證明請自行留存保管 ( 二 ) 系統提示須 紙本寄件 : 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 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外, 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 ( 繳款證明請自行留存保管 ), 於 105 年 8 月 5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無紙化及紙本寄件之規定及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第 1 頁至第 2 頁 (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 :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 網路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三 應繳費件 : ( 一 ) 報名費 : 新臺幣 1,800 元 ( 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 寄發入場證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 ) 繳費方式如下 : 1. 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 使用網路信用卡 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 於 105 年 8 月 5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繳款證明請自行留存保管 2.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件 3 3. 退費規定 :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詳見附件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詳見附件 5 ( 二 ) 照片電子檔 : 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均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 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6

11 檔案 ( 檔案大小須為 1MB(1,024KB) 以內 ), 憑以報名 有關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 請參閱附件 8 ( 三 ) 最近三年年資曾中斷者, 須繳驗留職停薪 ( 或其他年資中斷 ) 及復職證明書影本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 四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 格式如附件 7) 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 五 ) 國民身分證影本 : 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無須繳交 四 登錄報名資料注意事項 : ( 一 ) 考區 欄, 本考試分設臺北 臺中 高雄等 3 考區, 請自行審慎擇一選填, 一經選填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 二 ) 應考類科 欄, 請參照附件 1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所列類科審慎擇一選填, 一經選填報名成功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 三 )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及 電子郵件信箱 欄, 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 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 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四 ) 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 請登打分數而非等第 ( 五 )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 請參閱本須知陸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勾填, 如符合規定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六 ) 應考人為非現職人員 ( 指留職停薪 停職 休職等情形, 請於報名時主動以書面詳實告知留職停薪之期限及復職之日期, 並向承辦單位申請暫准報名 該等人員如於考試舉行前仍未回復現職狀態, 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 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 七 ) 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一律繳交影印本, 並自行加註 與正本相符, 同時簽名以示負責, 所繳交影印本, 由考選部抽存 ( 八 ) 報名表件查核 : 請應考人於確認報名前仔細核對所登打之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務機關 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 現任官等官階 現敘俸別俸級 現任官等官階生效日期 晉升訓練等資料 上述資料如有不實, 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7

12 五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注意事項 : ( 一 ) 完成報名登錄後, 經系統認定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 並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印製, 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將載明應考人應郵寄之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 請將該封面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 ( 二 ) 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完成後, 請再詳細檢查, 並按 報名履歷表 特別照護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表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平整裝入信封內 ( 請勿摺疊 ) ( 三 ) 報名表件須以掛號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收,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六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依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規定,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 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 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 應考人接獲考選部高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 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 逾時仍未補費件者, 應予退件 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將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105160@mail.moex.gov.tw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將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 傳真或 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分機 3914 或 3915)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8

13 陸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一 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 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並依個人實際需要選填必要的照護措施 二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 詳如附件 7) 三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十七點辦理 第 4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 由考試承辦單位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 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 ; 經審查有疑義者, 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 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 經部長核定後, 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 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 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 7)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9

14 第 6 點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10 點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10

15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定後, 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柒 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項考試業務如有疑義,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 詢問事項承辦單位聯絡地址及電話報名 通訊地址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或姓名變更 證考選部高普考電話 : (02) 轉 件補驗 考試及試司第三科傳真 :(02) 複查成績等有關網址 : 事項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錄取人員任用等事項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電話 :(02) 轉 銓敘部 : 請逕洽所屬人地址 :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事單位或銓敘電話 :(02) 部網址 : 證書規費繳納考試院秘書處出納科 :(02) 疑義考試及格證書證書寄發日期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 :(02)

16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二 應考人地址如有變更, 應將變更地址 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 以書面 ( 附件 6) 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 三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 一 ) 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 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 二 ) 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 國文 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四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依規定作答 五 本考試申論式試卷均採線上閱卷, 相關注意事項詳第 17 頁 六 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 感應 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 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八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如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二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應試類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三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12

17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四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13

18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B-06 FB-07 FUHBAO FX-133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 第二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H-T-T( 共 3 款 ) EM-26 E-MORE DS-200GTK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G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19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九 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 設計等類之科目者, 請應考人自備公 英制尺 規等製圖工具備用, 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 每節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 11 月 7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公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 考試期間, 市區交通流量大, 易造成塞車, 請應考人寬估到試場時間, 以免遲誤 試區附近停車不便請儘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另考試洽借之學校空間 資源有限, 並以服務應考人為主, 陪考設施不足, 請衡酌陪考之需要 十二 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 ( 防災專區 ), 請自行上網參閱 十三 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 電話 :02-15

20 轉 ; 傳真 :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十四 參加本考試違規者, 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 其經扣考處分者, 由考選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議處, 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 經扣考處分者 ), 於考績 ( 成 ) 年度內不得考列甲等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 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 者, 該題不予計分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 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 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 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 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16

21 拾 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 本考試申論式試卷均採線上閱卷, 相關作答事項依據 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辦理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 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卷經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 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 考試時, 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 等級 類別 科目 入場證編號 節次是否正確, 如有不符, 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 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 切勿開拆 裁割毀損 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號碼 ( 座號 ) 條碼均不得污損 破壞或塗改 五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 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 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六 試卷頁數有限, 應依題數 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 如不敷使用時, 不再提供其他用紙 答案書寫方式, 應以西式橫書 ( 由左至右 ) 作答 七 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 ( 一 ) 作答時, 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 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 二 ) 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 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 換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 三 ) 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 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 不需書寫題號, 惟仍應劃記題號,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 四 ) 試題若有子題時, 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 五 ) 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 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注意切不可留有殘跡 ( 六 ) 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 作答區可不列題號, 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 之方格內劃記, 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八 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 勿超出作答區, 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 ; 超出作答區部分, 不予評閱計分 九 線上閱卷作答注意事項請參閱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申論式試卷線上閱卷宣導專區 或本應考須知第 53 頁至第 57 頁 17

22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正確 使用原子筆或鋼筆(禁用鉛筆) 將方格塗滿 可使用修正液 (帶)修正 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記 作 答 範 例 不正確 同一作答區 不可多重作答及劃 記 正確 同一作 答區僅 供同一 題作答 並於 劃記題 號方格 中劃記 題號 書寫題 號欄位 中書寫 題號 不正 確 不可於同 一作答區 內作答兩 題 第二 題應移至 下一頁之 作答區作 答 正確 同一題 作答區 不足時 得接 續下一 作答區 作答 並接續 在劃記 題號欄 劃記同 一題號 不正 確 一題僅要 劃記一個 題號 第 二題僅需 於劃記題 號區題號 2 之方格 內劃記 圖1 圖2 18

23 拾壹 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 案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10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5 時前 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必須載 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 同一道試題 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或分站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 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申請程序請參 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 檔案格式 JPG 二 檔案大小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請先縮圖或擇重 要者上傳 三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 機拍攝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 清晰明確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 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 號 105 年 11 月 11 日前 以郵戳為憑 專函逕寄考選部 測驗式試題 題 庫管理處第一科 申論式試題 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申請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 作業 六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 齊備者 不予受理 七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 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拾貳 成績計算 一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7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等以上 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占 30% 考試成績占 70% 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 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等以上者 其考績成績 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 其期間中斷者 得依次 向前推算遞補之 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 但依本規則第 5 條第 2 19

24 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 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二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 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 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 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7 條 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 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 均取小數點 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 拾參 錄取標準及升官等任用規定 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 8 條 第 9 條規定辦理 相關條文摘錄如下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標準 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定 但錄取人數 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 33%為上限擇優錄取 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 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 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第9條 本考試及格者 取得警察人員升官等任官資格 拾肆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榜示日期 預定 106 年 1 月 10 日 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二 本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於榜示後 7 日內尚未 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洽詢 電話 轉 三 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 四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修正之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以網路線上申請之方式辦理 一 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或分站 點選 申請複查成績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 繳納費用後 始完成申請程序 並以一次為限 系統送出申請後 不得修改或刪 除 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 不予受理 二 收費基準 申請複查筆試成績 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20

25 三 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 線上申請自 106 年 1 月 11 日起至 1 月 20 日 下午 5 時止 並於 106 年 1 月 21 日前完成繳費 惟實際榜示日期 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五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2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 並以複查其筆試 口 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 知能有 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登入考選部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 繳納費用 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 不予受理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成 成績者 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 分階段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 分別於各試 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 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第2 條之1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 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成 成績者 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著 作或發明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 每種考試方式 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 申請方式 收費基準 應載明事項 均 第3條 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第4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 15 日內查復之 遇有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複查成績 應核對到考 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 查對 第5條 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 並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 採用申論式試題者 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 卷評分者 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 內容包含閱 卷委員評閱資訊 電子簽章 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 題分數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 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 並 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 檢查 作答方法符合規定 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 無誤後 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 21

26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 方式計分 並依閱卷規則第 20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三 採口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 應將應考人之試卷或評分 表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 平均數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 併計年終考績 成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依據應考人提供之 年終考績 成 資料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 之年終考績 成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 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應考人全部試卷 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經典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經典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 資格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 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 應即報請典試 委員長處理 一 試卷漏未評閱 二 申論式試題中 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 閱卷委員未按其計 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 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 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 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 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如總成績 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任何複製行為 提供申 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 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 心理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 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22

27 六 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 任何複製行為 二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 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 心理 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條文 七 考試及格證書規費 榜示及格者 請依規定繳交證書規費 512 元 含手續費 12 元 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 另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 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 為照顧身心障礙人員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 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規費 八 考試及格證書寄發時程說明 所有及格人員資料係於榜示之日起解密 始得開始及格人員請證資料製校 相關作業 為免證書資料訛誤 及格人員資料 包含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等 均需經登打 數次核校 更正等程序 製發證 書時程十分緊湊 本部於及格通知函並註明該函作為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前之考試及格臨時證明 以保障及格人員權益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4 條規定 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 申請改敘俸級者 應於取得 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 逾限申請而核准者 自申請之日改支 惟人事單位仍得依權責及機關職缺 辦理各錄取人員之升遷改敘事宜 本考試及格證書預定於 106 年 2 月底前寄發 在此之前請勿催詢 (實際發 證日期須俟本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報經考試院會議核備後 始予寄發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 提供最 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 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 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拾陸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代表號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23

28 拾柒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 536 我上 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 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 行動電話撥打 536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尚提供其他行動通 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項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 本項考試代碼 二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訂於 105 年 11 月 5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 查榜時間 預定 106 年 1 月 10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 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捌 常見 Q A 一 問 如何知道是否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 答 應考人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 系統將主動提示是否符合 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訊息 如符合 則無需繳交報名書表 考績證明 身分證件或 應考資格等證明文件 否則須以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下載報名 履歷表及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於 105 年 8 月 5 日前 郵戳為憑 以掛 號郵寄 無論符合與否 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線上繳費或列印繳款單繳 費 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二 問 上傳照片電子檔格式有何規定 答 (一)可以使用數位相機 手機拍攝影像 或以掃描器將照片掃描 (二)請使用最近一年內 彩色 正面 半身 脫帽之清晰照片 (三)上傳照片檔案限為 jpg 格式 檔案大小限 1MB 1,024KB 以內 (四)照片畫素至少須 400 像素(pixels) X 600 像素(pixels) 寬 X 高 其 寬 高比為 2 3 (五)臉部佔照片面積的 70%~80% 雙眼正視相機鏡頭 呈現清楚臉部 輪廓 (六)應考人務必上傳本人之照片 此照片將作為測驗當天身分查驗之依 據使用 三 問 現有照片電子檔太大或照片臉部面積與規定格式不合 如何處理 答 可使用微軟系統 附屬應用程式 中之 小畫家 微調照片檔案大小或 裁剪照片 使之符合規定格式 詳細步驟請參考附件 8 四 問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 (ㄧ)為便利應考人上網報考國家考試 全國各地區可供民眾使用之上網 服務及印表服務等資源之 公共網路服務點 (如村里辦公處 公 24

29 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清單可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 民眾可多加利用 惟各服 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 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二)可提供印表服務者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及統一超商所 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 其收費標準不一 請您先問 清楚再送印 (三)提醒您 以上各項服務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 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五 問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 答 (ㄧ)請至會員專區中 選擇 忘記密碼 功能 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 密碼 分別為 1.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透過 取得密碼 (二)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 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 身分證字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三)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注意大小寫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 登入 六 問 網路報名資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 答 網路報名基本資料有誤時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 名書表具關連性 含繳款單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或繳費完成後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 改 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以紅筆於相關表 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如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 則請 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該筆報名資料 下載報名履歷表以紅筆修改 並列印專用信封寄至承辦單位更正 25

30 七 問 報名資料若有缺漏 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 儘速以郵寄 傳真或 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補正 (ㄧ)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並於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收件地址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註明 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報考之考區 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將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若已遺 忘 請先以電話 轉 查明 4.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傳真資料空白處請註明 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報考之考 區 類科及補件編號 並請於傳真後電洽試務單位確認是否完成 補件 電話 轉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傳真電話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 2.郵件主旨書明 報考之考區 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將於 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八 問 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 是否橫向列印 答 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 無需橫向調整 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 以掛號郵件 寄出 以完成報名程序 九 問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如何處理 答 (一)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 請見本須知附件 3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之 參 補 費作業 說明 (二)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 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件 4 及附件 5 十 問 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處理 答 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之日前 10 日 填具申請書 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6 以傳真 傳真 電話 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 申請 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 26

31 十一 問 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 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 並經本考試第 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10 月上旬至 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舉行相 關事宜 網頁查詢 十二 問 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 合格 答 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 繳款 中 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 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 考選 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十三 問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答 (一)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5 年 10 月 20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5 年 10 月 26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 司第三科查詢 (二)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考場後 於考試當天第 一節考試開始前約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 務組補發入場證 (三)各項考試試場預定於 105 年 10 月 20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 可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 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若有疑義 請逕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三科查證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27

32 附件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節次 類 時間 科 代 碼 類科 科目 11 月 5 日 星期六 第1節 第2節 第3節 預 備 預 備 8 40 考 試 考 考 考 考 考 試 試 試 試 試 預 備 11 月 6 日 星期日 第4節 第5節 第6節 預 備 8 50 預 備 預 備 警察法規 法學知識與 國 文 作 英文(包括中 行政警察 法與刑事警 察 勤 務 行 政 法 文 公 文 華民國憲法 刑 501 訴 訟法實務 人 員 與 測 驗 法學緒論 英 文) 國文 作 502 消防人員 文 公 文 與測驗 包括警察法 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 護法 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 例 集會遊行 法 警械使用 條例 警察職 權行使法 法學知識與 消防搶救實務 消防預防實務 刑 事 法 與 消防法規 英文(包括中 火災與爆炸基 包括消防勤務 包括危險物品 管理 火災原因 華民國憲法 消防戰術 緊 調查 防火與防 包括刑法 礎理論與實務 急救護 民力運 刑事訴訟法 法學緒論 英 文) 用 焰管理 消防安 全設備 消防法 災害 防救法 海巡法規 海岸巡防 國 文 作 文 公文 503 人 員 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 英文(包括中 刑 法 與 刑 事 海上搜索與救 華民國憲法 國際海洋法 訴 訟 法 實 務 助及避碰規則 法學緒論 英 與 當 值 文) 包括海岸巡 防法 國家安 全法 海關緝 私條例 中華 民國領海及鄰 接區法 懲治 走私條例 海 洋污染防治法 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 一 11 月 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場就座 二 本考試試題題型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採混合式試題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採測 驗式試題 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申論式與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測驗式試題考試 時間為 1 小時 三 測驗式試卡應以黑色 2B 鉛筆作答 申論式試卷一律使用 0.5mm 0.7mm 黑色原子筆或鋼筆 作答 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 並分別於書寫題號區與劃記題號區書寫及劃記題號 四 國文 作文 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英文 2 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均為專業科目 國文之配分比例為 作文 占 60% 公文 與 測驗 各占 20% 法學知識與英文之配分比例為 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各占 30% 備 英文 占 40% 國文之 作文 公文 部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 部分採測驗式試題 註 五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卡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 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六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 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 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28

33 附件 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持續通 過 ISO 與 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TLS 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 主 站 或 分 站 即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站 直接進入 二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 上報名 三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 軟體 四 請先詳細閱讀 應考須知 後 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 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六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 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七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考資 格條款後 須登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 證登入 請依步驟指示輸入個人基本資料 通訊資料 應考資格等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 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 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陳大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 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九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若採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29 VISA

34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繳款 可選擇 使用存款帳戶 免用讀卡機 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轉帳繳費 免 收轉帳手續費 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十 經系統提示 您已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 者 依應考資格條款規定 本部將應考人報名資料與內政部及銓敘部進行查驗 應考人無須 寄送報名書表 經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者 應考人須 依指示列印 寄送報名書表 十一 若報名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 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 報名資料修改 十二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點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 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 查狀態等 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 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 繳費期限未繳款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三 應考人報名完成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等級 類科 考 區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十四 若同時欲報名同一年度多次考試 即不同月份之考試 請分別 報名與繳費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 不退還 十五 本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 自 105 年 7 月 26 日起至 8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 後截止期限 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30

35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 或 register.moex2.nat.gov.tw 分站 擇ㄧ進入 離開報 名網頁 網路報名同意書 不同意 網路報名登錄起訖時間 自 105 年 7 月 26 日起至 8 月 4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 各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 而影響應考權益者 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同意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報名 資料確 認傳送後 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 改 考區 類科 輸入報 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謹 慎小心 選擇繳費方式 符合 網路報名無紙化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資格之應考人 繳費 2.WebATM 全國繳費網 線上繳費 3.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 完成即屬報名成功 無 銀行或農漁會信用部繳款或ATM轉帳 須寄送報名表件 以下步驟供符合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繼續操作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單面列印) 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報名履歷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 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 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 知說明自行填寫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完成繳費後 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將報名履歷表連同 應繳應考資格證 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封 並於 105 年 8 月 5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 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31

36 附件 3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 繳款方式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繳款 臨櫃繳款 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或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後 始得完 成報名程序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一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繳款 二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三 郵局櫃檯繳款 四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六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七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八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繳款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即可 貳 繳款流程 一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繳款 一 免用讀卡機 1 繳款說明 本項服務由應考人於線上輸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費 免收轉帳手續費 應考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必須與轉帳帳 戶之證號相同 轉帳作業啟動後 將由轉帳金融機構系統辦理檢 核作業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付款頁面相關繳費資訊 2 點選轉出銀行 輸入轉出帳號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交易完成 應考人可列印繳款證明 二 使用晶片金融卡 1 繳款說明 本項服務應考人請自備讀卡機 並使用晶片金融卡辦 理轉帳繳費 免收轉帳手續費 32

37 2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安裝方式 3 繳款流程 1.確認網站繳款 頁面繳費資訊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2.插入晶片 金融卡 3.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 列 印繳款證明 二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一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二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三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三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一 ATM 操作流程 1.插入金融卡 輸入金融卡密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3.輸入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 代碼 輸入繳款單 上之 轉入 帳號 7.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二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 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三 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如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 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四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手 續費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一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33

38 1 收款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 收款人 考選部 3 收款帳號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二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 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三 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如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 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四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一 信用卡 16 碼卡號 二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三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四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 考人有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 請依信用卡背面服務 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六 服務專線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 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帳務問 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參 補費作業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 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 之 郵政匯票 受款人 考選部 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 三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 105 年警察人員 升官等考試 類科及補件編號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俾憑審查 34

39 附件 4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 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 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1.網路報名並應以紙本寄件之 由考選部各 應考人已繳交考試規費 未 該考試承辦 司通知應考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 退件 寄發或逾期寄發報名表件 人退件理由 並主動辦 2.應考資格經審查不合格 理退費 應考人須於 1.繳交考試規費後 於報名期 檢附 溢繳 繳費日起 5 限內自行取消報名 1.退費申請書 年內提出申 費用 2.其他溢繳案件 2.繳費證明 請 退費金額 應扣除行 政作業費 60 元後 退還其餘 費用 檢附 考試 考試因颱風 地震 水災 傳 考試延期公 1.退費申請書 延期 染病等原因延期舉行 致全程 告之次日起 2.入場證 舉行 無法參加考試 15 日內 3.全程無法到考之證明文件 具下列事由 致全程無法參加 檢附 考試者 1.退費申請書 應扣除行 1.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 2.入場證 政作業費 2.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共交通 考試前後 15 3.證明文件 60 元後 工具因故停駛或遲延 35 分鐘 天內 (1)天然災害村里長證明 退還其餘 以上 (2)交通中斷或遲延 35 分鐘以 費用 因故 3.兵役徵集或點閱 教育 召 上相關證明 無法 集 (3)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 參加 考試 1.經醫師診斷本人傷病或因病 檢附 住院或分娩 1.退費申請書 2.本人訂(結)婚或三親等內親 2.入場證 考試前後 15 退還半額 屬喪葬 3.證明文件 天內 報名費 3.其他因不可抗力且無法歸責 (1)傷病住院或分娩診斷證明書 於應考人之重大事故 並經 (2)喜帖 訃聞 考選部審核認可 (3)重大事故相關證明 備註 一 退費申請書 請見次頁申請書 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 http // 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 下載 二 行政作業費 包含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 郵資及匯費等相關作業費用 三 應考人因重大天然災害引發交通中斷 依考選部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應考人考區 或試區處理要點填具應考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考區或試區申請表之退費 免另 提出退費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已繳考試規費不予退還 (一)經准予暫准報名 考試第一天第一節前提出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經各該考試承辦 司最後認定應考資格不合規定 (二)複查成績於規定期限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相關資料並繳 納費用後完成申請之案件 五 郵寄地址 請以掛號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收 35

40 附件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電子郵件 聯 絡 電 話 市話 手機 聯絡地址 考 試 名 稱 105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考 試 等 級 警正升官等 應扣除行政 申請退費金額 作業費 申請退費事由 溢繳費用 金額 元 元 考試因颱風 地震 水災 傳染病等原因延期 舉行 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已繳 元 元 60 元 遇天然災害經證明為受災戶 或交通中斷或搭乘 之公共交通工具因故停駛或遲延三十五分鐘以上 或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 致全程無法參 加考試 已繳 元 元 經醫師診斷本人傷病或因病住院或分娩 本人 訂 結 婚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 或其他因不 可抗力且無法歸責於應考人之重大事故 並經 考選部審核認可 致全程無法參加考試 已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相關證明 支票郵寄 地 址 郵遞區號 縣/市 區/市/鄉/鎮 路/街 段 月 日 巷 村/里 弄 號 樓 審核欄 審核日期 年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承 辦 單 位 承辦人 科長 元 單位主管 36

41 附件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應 考 人 入場證編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尚不知入場證編號者免填 考 試 等 級 警正升官等 考 試 類 科 應考人簽章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年 申 原 地 請 月 變 日 更 通 訊 地 址 址 變更後地址 寄發入場證姓名 地址變更(限於 105 年 10 月 11 日前申請) 配 合 事 項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姓名 地址變更 限於 105 年 請依需求 12 月 30 日前申請 勾選 可複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姓名 地址變更 限於 106 年 1 月 25 日 選 前申請 申 原 姓 請 變 名 更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 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 以便處理 二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傳真或掛號 函知更正 如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 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 傳真電話 (02) 傳真後請電洽(02) 轉 3914 或 3915 確認 四 寄件地址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變更地址或姓名 ) 37

42 附件 7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姓 考選部製表 名 生日 民國 身分證字號 地 電話 ( 年 月 日 ) 性別 男 女 手機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 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 說 斷 明 發生時間 1. 出生 2. 民國 年 月 日 3. 第一次診斷時間 民國 年 月 日 部位 身心障礙 影響 1. 書寫 2. 閱讀 手冊 證明 1. 無 2. 有 3. 坐姿/移位 4. 其他 類 度 左眼視力(矯正後) 右眼視力(矯正後) 左眼全盲 右眼全 視覺功能 盲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眼球震顫 其他(請註明) 慣用手 障礙發生前 右手 左手 障礙發生後 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 抄寫速度 上肢功能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請註明) 不能坐 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坐姿/移位 無法久坐 需定時更換姿勢 其他(請註明) 精神功能 有障礙(請註明) 其 字/分 上臂位移控制差 需自備座椅/輪椅應考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醫師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 方具效力) 38

43 附件 8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特別說明事項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自 101 年 11 月起已提供擷圖功能 若照片檔案大小未超過 1MB 1,024KB 且照片畫素高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高 X 寬 應考人可以直接至系統上傳 無須依本說明操作 若檔 案太大或畫素過低者 請依本說明之三種方式 進行照片微調或剪裁後 再至 系統上傳照片 方式一 使用小畫家微調相片檔案大小操作說明 Step1.確認照片電子檔大小 請開啟[檔案總管] 將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 畫面的左下角 顯示檔案 資訊 檔案維度(像素) 大小 Step2.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39

44 Step3.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 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Step4.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40

45 Step5.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延展/扭曲 工具 Step6.微調延展功能的水平與垂直百分比(請依實際計算之比例填入) 點選 確 定 延展比例計算方式為以 400X600 像素為基準 (1) 水平延展比例=400/[原始照片寬度像素] x100 (2) 垂直延展比例=600/[原始照片長度像素] x100 如:原始照片像素:2700X3600 水平延展比例=400/2700 x100 約為 15% 垂直延展比例=600/3600 x100 約為 17% 取二者之最大值 17 為共同之延展比例 以符合寬 高之像素需大於 400X600 像素之規定 並避免照片變形 41

46 Step7.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Step8.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名後 按下 儲存 42

47 Step9.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左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大於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方式二 使用 Windows7 小畫家微調相片檔案大小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43

48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44

49 Step4.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調整大小 工具 Step5.將 [依照]設定為像素 勾選[維持外觀比例] [水平]設定大於 400 [垂直] 設定大於 600 以符合寬 高之像素需大於 400X600 像素之規定 並避免照片變 形 點選 確定 45

50 Step6.點選 檔案 另存新檔 選擇檔案類型為 JPG 圖 設定自訂 檔名後 按下 儲存 Step7.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尺寸大於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46

51 方式三 使用小畫家剪裁相片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 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47

52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左方圖示的 選擇 工具 進行照片裁剪 48

53 Step5.將滑鼠在圖片上按住左鍵從左上至右下拖曳適當範圍(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 拍 使臉部佔據整個選取範圍內約為三分之二)至右下座標位置為 400x600 後 放 開滑鼠左鍵 並按下 Ctrl+C 按鈕或滑鼠右鍵 複製 將選取範圍複製起來 Step6.確認所裁剪的範圍無誤後 選擇 檔案 開新檔案 49

54 Step7.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重設編輯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 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8.按下 Ctrl+V 按鈕或滑鼠右鍵 貼上 將圖貼上編輯視窗中 50

55 Step9.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確認圖片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片 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10.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51

56 Step11.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名後 按下 儲存 Step12.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52

57 附件 9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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