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3年導遊領隊人員應考須知_公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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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 1.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2 年 12 月 5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應考人在報名登錄完成後, 須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寄件者將不予受理 2. 華語導遊及外語導遊人員考試日期皆為 103 年 3 月 15 日, 華語領隊及外語領隊人員考試日期皆為 103 年 3 月 16 日, 各類科應試科目不同, 成績無法合併採計, 報名時請審慎擇一類科報考, 以免造成事後爭議 3.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4.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如本須知第 14 頁 5.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6. 依據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月日星期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下載 二 四 四 六 日 一 一 五 1.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2 年 12 月 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5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序無法報名 2.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報名 2. 須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前 ( 含當 3.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 4.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不予受理, 原件退回 如於 3 月 6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 將於考試舉行寄發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前適時公告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入場證第 1 科查詢 區 / 考試資訊 之本考試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中 舉行考試 ( 筆試 )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1. 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講解有關注意事項, 應考人請提早進場就座 2. 請詳閱試場規則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1. 考試日程表 ( 導遊人員 ) 2. 考試日程表 ( 領隊人員 ) 3.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登載於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歷年考畢試題查詢 申請程序參見考選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或本須知第 17 頁 二 三 五 榜示暨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 筆試 ) 1. 榜示類科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1.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 2. 榜示及複查成績員考試 2.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3.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 複查類科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複查成績申請書複查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成績員考試 ( 筆試 ) 2.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請接下頁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辦理

3 年月日星期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下載 六 日 五 舉行考試 ( 口試 ) 榜示暨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 口試 ) 外語導遊人員第 2 試口試暫定於外語口試規則 103 年 5 月 24 日至 25 日分梯次舉行, 實際口試日期將另行通知 1. 榜示類科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1.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試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2.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3.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4.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辦理 六 一 複查成績 ( 口試 ) 1. 複查類科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複查成績申請書試 2.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4 目錄頁次 壹 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方式 3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3 肆 應考資格 4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5 陸 報名注意事項 5 柒 其他注意事項 11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7 玖 試題疑義 17 拾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19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19 拾貳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1 拾參 各項查詢電話 21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陸 常見 Q&A 22 附件 1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7 附件 2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29 附件 3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30 附件 4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32 附件 5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36 附件 6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7 附件 7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41 附件 8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42 附件 9 外語口試規則 46

5 請應考人特別注意 : 一 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2 年 12 月 5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逾時無法報名, 請應考人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截止日, 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二 完成網路報名後, 務必再下載列印報名表件 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並須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件寄出,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應考人如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考選部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三 如要同時報考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 2 種考試者, 均須分別報名, 並慎重選擇考區 報考外語導遊或外語領隊者, 請確認選擇之外國語言別是否正確, 以免造成事後爭議, 影響自身之權益 四 華語導遊及外語導遊人員考試日期皆為 103 年 3 月 15 日, 華語領隊及外語領隊人員考試日期皆為 103 年 3 月 16 日, 各類科應試科目不同, 成績無法合併採計, 報名時請審慎擇一類科報考, 以免造成事後爭議 壹 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報名 網路報名 : 102 年 11 月 26 日 ( 星期二 ) 起至 12 月 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寄發入場證 預定於 103 年 2 月 27 日寄發 1 一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2 年 12 月 5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二 須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一 入場證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二 如於 3 月 6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補寄 ( 轉 )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

6 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當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舉行考試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一 各類科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華語導遊人員考試 :103 年附件 1 3 月 15 日 ( 星期六 ) 二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口試二 領隊人員考試 :103 年 3 月日期將另行通知 16 日 ( 星期日 ) 三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口試 : 暫定 103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25 日 ( 星期日 ) 分梯次舉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103 年 3 月 17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考畢試題查詢項下查閱 103 年 3 月 17 日至 3 月 21 日 詳見本須知第玖項, 第 17~18 頁 榜示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之決議而定 員考試 : 預定 103 年 4 月 29 日 二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 : 預定 103 年 5 月 30 日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一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郵遞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封袋, 係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員考試 : 預定 103 年 4 月 29 料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日起 3 日內寄發 時, 務必詳細確實 二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 : 二 應考人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預定 103 年 5 月 30 日起 3 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日內寄發 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逾期不予受理 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辦理 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一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內提出, 以郵戳為憑 員考試 : 預定 103 年 4 月二 詳見本須知附件 3 30 日至 5 月 9 日止 二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 : 預定 103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9 日 2

7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一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人員考試 : 預定 103 年 6 月數, 依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 20 日前寄發 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酌予調整 二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 : 預定 103 年 7 月 18 日前寄發 貳 報名方式 一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二 本考試均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報名,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 ( 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6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主站 : 新站 :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本考試分設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澎湖 金門及馬祖 12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及考試類科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各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 ( 不另刊登報紙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口試則於臺北考區舉行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及 3 月 15 日, 分別在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 3

8 肆 應考資格 澎湖 金門及馬祖 12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應考人如欲查詢應試之試區 試場等相關訊息, 可於 2 月 27 日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點選進入網 路報名主站 ( 或新站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 一 本考試之應考資格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 規定辦理 二 導遊人員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2.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有證明文件 3.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三 領隊人員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2.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有證明文件 3.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四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但書規定, 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 不得應考 茲摘錄相關規定如下 : ( 一 )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 : 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 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 5 年者, 不得充任導遊人員 ( 二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 : 領隊人員有違反本規則, 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 5 年者, 不得充任領隊人員 五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4

9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1. 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2. 冒名頂替 3.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5.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伍 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 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 1 註 : 各類科之命題大綱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 ) 項 下查詢 惟所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 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二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 領隊人員考試 : 採筆試方式行之 三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 :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 本考試分 2 試舉行, 第 1 試筆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 2 試口試, 第 1 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陸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應繳費件 : ( 一 ) 報名費 : 新臺幣 1,000 元 ( 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 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 ) 1. 繳費方式 :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農漁會信用部 銀行 ATM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繳費收據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空白處 應考人如欲持該收據向其他機關或學校申請報名費補助, 請自行影印留存繳費收據影本, 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部不另行出具相關繳費證明 (3) 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詳見本須知附件 4 2. 退費規定 :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本須知附件 4 之 四 退費作業 5

10 ( 二 ) 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 背面請書寫考區 姓名 報考類科, 並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 三 ) 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各 1 份 ( 請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華僑或外國人請附以下身分證件 : 1. 華僑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 應繳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須含國籍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護照號碼 ) 影本, 或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 ) 影本 2. 外國人士報考, 請黏貼護照影本, 並於網路報名時登打護照號碼, 如欲以中文姓名報名者, 須再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在臺居留證影本 ( 四 ) 報名履歷表 1 張 ( 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正本 ) ( 五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1. 一般應考人, 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分別繳驗 : (1)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如為公 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 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請繳驗學生證或肄業證明影本 ; 高中 ( 職 ) 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 結業證書不採 (2) 考試院核發之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並附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之服務證明文件正本 (3)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 所稱 曾任 有關職務滿四年, 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錄取榜示之日起, 至 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之服務年資滿四年者 所稱 有關職務, 指在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 行政法人或經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 案之民營事業機構服務之經歷, 其服務年資以專任者為限 2. 以外國學歷報考者, 所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 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 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列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 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3. 持大陸地區取得之學歷報考者, 應先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高中以下 學歷 ) 或教育部 ( 專科以上學歷 ) 申請學歷採認 大陸地區學歷經 採認後, 相當我國高中以上畢業學歷程度, 始得報考本考試 4. 持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學歷報考者, 應依 香港澳門學歷 6

11 **************************************************************************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備齊相關文件, 經審查相當我國高中以上畢 業學歷程度, 始得報考本考試 5. 以上繳驗之各項證件, 除有關服務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外, 一律繳 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服務證明文件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 附還 6. 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 經查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處理,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 機關辦理 二 下載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各項報名資料登錄後, 請自行下載報名書 表 ( 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 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 俾供寄發報名表件之用 ), 並請就各項報名書表內容 詳加核對是否正確 ( 尤其考區 類科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畢業學校 科系 ) 報名程序請見 本須知附件 6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二 ) 報名登錄完成後, 請再詳細檢查, 並按 1. 報名履歷表 2. 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 依序逐一詳細檢查,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切勿摺疊 ( 如下圖所示 ) ( 三 ) 報名書表須以掛號郵寄, 如以平信寄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 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 四 ) 應考人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於規定期限內, 自行影 印本須知附件 2 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或至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 網頁 下載,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另申請 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 考試司第 1 科辦理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7

12 三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類科 考區以及外語導遊人員 外語領隊人員之外國語選試語言, 一經選定, 不可更改 四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本部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 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 第 5 點 第 6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 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 詳如附件 7) 及 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 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8

13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10 點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1 點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 9

14 第 16 點 第 17 點 第 18 點 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定後, 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 得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7) 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身心障礙別 及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欄註明, 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五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或補正費件, 考選部除以書面通知外, 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應考人接獲補件通知後, 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繳或補正, 俾憑審查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收 ;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10

15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務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撥打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六 考試前, 應考人若有關於報名疑義事項及補繳證件等事宜, 請撥試務電話洽詢 ( 電話詳見本須知第拾參項 ) 柒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本考試筆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除 外國語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鐘外, 其餘應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應考人請準備優質 2B 鉛筆及橡皮擦, 並依照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 三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規定處理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條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一節, 準用前項規定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或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考選部核准者,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 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 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監場 11

16 人員核對, 必要時拍照存證 辦理試務機關, 並得視考試性質, 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一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 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 類科 科目及試題之等別 類科 科目等有無錯誤, 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 ( 卡 ) 四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 ( 卡 ) 七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八 未遵守本規則,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或繳交試卷 ( 卡 ) 後仍逗留試場門 ( 窗 ) 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九 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 卡 ) 者, 就其未繳交之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 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 ( 卡 ) 彌封 座號 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 窺視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 ( 卡 ) 或作答結果, 供他人窺視 五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六 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 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12

17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 二 裁割試卷 ( 卡 ) 三 污損試卷 ( 卡 ) 四 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 座號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 繳交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 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 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 九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第 7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第 10 條應考人作答, 應使用本國文字, 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 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但外國文科目 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 每節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五 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另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 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六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 13

18 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立即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分機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七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 :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二 ) 至 101 年 7 月底止, 經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計有 125 款, 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下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三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四 ) 目前核定通過之 125 款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14

19 AU-01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15

20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UB UB-226-W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16

21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 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玖 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考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 ( 即 103 年 3 月 17 日 ), 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公布 (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 17

22 上作答者為限 ) 三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103 年 3 月 17 日起至 3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 ( 一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二 ) 網路線上申請 : 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四 網路線上申請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三 )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 考量網路資源有限,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 四 )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 (103 年 3 月 21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題庫管理處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並應檢附入場證影本, 載明下列事項 :1. 地址 聯絡電話 2. 應試科目 題次 3.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五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六 1 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 1 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七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八 本部自 92 年度起, 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 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 請逕行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歡迎多加利用 18

23 拾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 導遊人員考試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 12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考試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以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 其筆試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2 試口試成績, 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5%, 第 2 試口試成績占 25%,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三 )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四 )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2 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 0 分計算 ( 五 ) 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 4 位數, 第 5 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 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二 領隊人員考試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 11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 0 分計算 ( 四 ) 第 1 項 第 2 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 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華語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考試預定於 103 年 4 月 29 日榜示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預定於 103 年 5 月 30 日榜示, 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應考人如於榜示後 7 日內未收到, 請來電洽詢 二 榜示及格者, 本部將併同及格通知函及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款單以掛號方式寄發 ; 前揭證書規費新臺幣 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 請儘速依所附繳款單辦理繳費, 以利作業 完成繳費者, 考試院憑以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費, 其考試及格證書, 考試院則不予寄發 繳費完成後 19

24 , 繳款證明或收據聯請自行留存, 無須繳回 三 若係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符合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免徵證書費資格者, 亦請依本部通知, 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身心障礙者 ) 戶籍謄本 ( 原住民者 ) 或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相關證明或核定公文 (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者 ), 俾憑審核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免徵本費用 四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規定辦理 五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期限 : ( 一 )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 : 自 103 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9 日止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 : 自 103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9 日止,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 二 ) 申請書格式如本須知附件 3, 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申請表單下載 網頁下載 ;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本須知附件 3 規定之格式辦理 請專函逕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憑以辦理 六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出申請書, 並一併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 ( 一 ) 複查成績申請書, 須載明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入場證編號 申請日期 複查之考試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及聯絡電話, 並簽名或蓋章 ( 二 ) 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影本不採 ) ( 三 ) 回件信封 ( 請寫妥姓名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誤, 請自行負責 ) 七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20

25 拾貳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 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 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 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 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 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 一 ) 本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查榜時間, 預定 103 年 4 月 29 日榜示之日起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查榜時間則預定 103 年 5 月 30 日榜示之日起 ;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應考人另可透過考選部電話語音系統查榜, 亦可利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看榜單 惟電子榜單須經榜示之後, 方能正式確定, 作業時間約需 20 分鐘 拾參 各項查詢電話 一 考試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聯絡電話 :(02) 轉 傳真號碼 :(02) 二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 :(02) 轉 三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 :(02) 轉 四 考試院及格證書規費繳納疑義請洽 : 考試院出納科 (02) 五 考試及格證書查詢電話 : 考試院證書科 (02) 六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聯絡電話 :(02) 轉 傳真號碼 :(02) 聯絡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21

26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拾陸 常見 Q&A 一 應考資格 : 1.Q: 繳驗外國學歷證件時, 如何處理?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1 條 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 繳驗外國畢業證 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 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列各種證明文件之正 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 證之影本 2.Q: 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高中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可否視為高中畢業證書報名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A: 應考人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高中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 格證明書, 得比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 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之高中 ( 職 ) 畢業資格, 准予報考 3.Q: 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 可否憑大學 ( 獨立學院 ) 學生證影本或專科學校肄業證明報考導遊人 員 領隊人員考試? A: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公立或立 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 22

27 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取得醫事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應考人可憑大學 ( 獨立學院 ) 學生證影本或專科學校肄業證明報考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二 報名 : 1.Q: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考試可否同時報考? A: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 2 項考試係分別於 3 月 15 日及 16 日舉行, 應考人可同時報考 ; 惟須分別報名, 並分別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及報名費 2.Q: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A: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詳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 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應考人可選擇下載不加密報名書表, 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3.Q: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錄時, 應如何處理? A: 請以電腦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會員專區, 點選 忘記密碼 功能後, 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 (1) 點選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 (2) 點選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點選 透過 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a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b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c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住家電話 姓名及住址, 俾便查詢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 請電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02) 轉

28 4.Q: 報名表件書寫或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A: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若已報名存檔逾 24 小時或完成繳款手續者, 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5.Q: 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後, 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正? A: 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1)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並請於信封上書明 : (a)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b)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收 ; (c)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d)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2) 以傳真方式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務請再以電話 ( 分機 )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6.Q: 應考人於報考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辦理? A: 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2 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身分證影本 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 1 科辦理 7.Q: 補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短少 溢繳或申請退還報名費, 應如何處理? A:(1) 應補繳報名費用者 ( 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或依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之補費作業 ( 附件 4) 辦理繳費, 並請於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考區 及 姓名,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憑辦 (2)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 請依本須知附件 4 之 四 退費作業 規定, 檢附退費申請書 ( 格式如本須知附件 5) 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憑辦 24

29 8.Q: 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 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A: 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三 其他 : 已收件, 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等 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 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 考選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 知處理 1.Q: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A: (1)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3 年 2 月 27 日寄發, 應 考人如於 103 年 3 月 6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2)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以電話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確認試區試場後, 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 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3) 本考試試場預定於 103 年 2 月 27 日後開放網路查詢, 應考人可 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 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若有疑義, 請逕向考選部專技考試 司第 1 科查詢 2.Q: 考試當天若未攜帶入場證, 可否應試? A: 考試當天應攜帶入場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應試, 若未攜帶入場證時, 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若當節考試即將開 始, 無法及時申請補發時, 可向監場人員說明, 由監場人員先行核對身 分證明文件無誤後, 於報名履歷表上方簽名備查後暫准應試, 俟該節考 試結束後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3.Q: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分 2 試舉行, 第 1 試筆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 2 試口試 第 1 試錄取資格可否保留? A: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以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 第 1 試筆試達錄取標準, 始得應第 2 試口試 若第 1 試與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未達及格標準, 不予及格 ; 第 1 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4.Q: 導遊人員考試及格成績如何計算?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2 條規定,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考試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以 25

30 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 其筆試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2 試口試成績, 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5%, 第 2 試口試成績占 25%,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2 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 0 分計算 5.Q: 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成績如何計算?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 0 分計算 6.Q: 外語導遊人員 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其選試外國語如何區分?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均規定, 外語導遊人員 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7.Q: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有無命題大綱? A: 本考試訂有命題大綱, 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gov.tw)/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網頁, 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本考試自 102 年起納入部分情境式 實務性試題, 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應考人專區 下載 102 年考畢試題參考練習, 熟悉命題型態, 預作準備 8.Q: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 是否即可執業? A: 本考試及格人員, 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 如欲執業, 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 學校舉辦之職前訓練, 經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 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業務, 惟不保證就業 有關職前訓練及請領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執業證相關事宜請逕洽交通部觀光局 ( 轉業務組 ) 9.Q: 報考華語領隊人員考試或華語導遊人員考試之應考人, 可否自行應試外語領隊人員考試或外語導遊人員考試之 外國語 科目? A: 應考人須依其報考類科應試, 考試成績並以所報考類科規定之應試科目單獨計算, 不可任意應考其他類科之考試, 或要求合併採計其他類科考試科目之成績 應考人於報名時請謹慎思考, 於該項考試中擇一類科報考 26

31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3 月 15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 類科 及編號 501 華語導遊人員 考試 時間 401 外語導遊人員 ( 英語 ) 402 外語導遊人員 ( 日語 ) 預備 考 試 08:40 09:00 10:00 導遊實務 ( 一 ) ( 包括導覽解說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觀光心理與行為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預備 考 試 10:30 10:40 11:40 導遊實務 ( 二 )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 403 外語導遊人員 ( 法語 ) 404 外語導遊人員 ( 德語 ) 關係條例 兩岸現票務 急救常識 況認識 ) 405 外語導遊人員 ( 西班牙語 ) 國際禮儀 ) 406 外語導遊人員 ( 韓語 ) 407 外語導遊人員 ( 泰語 ) 408 外語導遊人員 ( 阿拉伯語 ) 409 外語導遊人員 ( 俄語 ) 410 外語導遊人員 ( 義大利語 ) 411 外語導遊人員 ( 越南語 ) 412 外語導遊人員 ( 印尼語 ) 413 外語導遊人員 ( 馬來語 ) 附註國際禮儀 ) 導遊實務 ( 一 ) ( 包括導覽解說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觀光心理與行為 航空 門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導遊實務 ( 二 )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預備 考 試 13:20 13:30 14:30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臺灣歷史 臺灣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預備 考 試 觀光資源概要 外國語 ( 包括臺灣歷史 臺灣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15:00 15:10 16:30 ( 分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 韓語 泰語 阿拉伯語 俄語 義大利語 越南語 印尼語 馬來語等十三種, 依應考類科選試 ) 一 3 月 15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考試全部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 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 2B 鉛筆作答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困難, 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27

32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3 月 16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 類科 及編號 701 華語領隊人員 考試 時間 601 外語領隊人員 ( 英語 ) 602 外語領隊人員 ( 日語 ) 603 外語領隊人員 ( 法語 ) 604 外語領隊人員 ( 德語 ) 605 外語領隊人員 ( 西班牙語 ) 附註預備 考 試 08:40 09:00 10:00 領隊實務 ( 一 ) ( 包括領隊技巧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國際禮儀 ) 領隊實務 ( 一 ) ( 包括領隊技巧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國際禮儀 ) 預備 考 試 10:30 10:40 11:40 領隊實務 ( 二 ) ( 包括觀光法規 入出境相關法規 外匯常識 民法債 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領隊實務 ( 二 ) ( 包括觀光法規 入出境相關法規 外匯常識 民法債 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預備 考 試 13:20 13:30 14:30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世界歷史 世界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預備 考 試 觀光資源概要 外國語 ( 包括世界歷史 世界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15:00 15:10 16:30 ( 分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等五種, 依應考類科選試 ) 一 3 月 16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考試全部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 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 2B 鉛筆作答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困難, 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28

33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書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 尚不知入場證編號者免填 )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申請日期民國年月日 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原地址 變更後地址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 ( 限於 103 年 2 月 18 日前申請 ) 配合事項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 ( 限於 103 年 4 月 17 日前申 ( 請依需求勾請 ) 選, 可複選 ) 報名履歷表之通訊地址變更 ( 涉及考試及格證書寄發, 限於榜示後 3 日內申請 ) 申請變更姓名 原姓名 變更後姓名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 以便處理 注意事項 : 一 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寄件地址 :11602 臺北市 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變更地址或姓 名 ; 傳真電話 :(02) ( 傳真後, 請電話確認是否收到 電話 : 轉分機 3926 或 3927) 二 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 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 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 29

34 附件 3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名稱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考試等級普通考試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 申請日期 103 年月日 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 節次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 一 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收件人填寫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收 地址為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信封上請註明 複查成績 ( 請參考次頁之格式 )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惟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0

35 信封格式 ( 請用郵局所訂橫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 甲 來件信封 ( 請以掛號郵寄 ) 寄件人地址 : 姓名 : 電話 : 複查成績 貼足掛號郵票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啟 乙 回件信封 ( 請書妥姓名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貼足掛號郵票 收件人地址 : 姓名 : ( 請應考人自填 ) 31

36 附件 4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一 繳款方式 :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自行登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 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 一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四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五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六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七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 報名書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二 繳款流程 : ( 一 )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 1.ATM 操作流程 1. 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 :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 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32

37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 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 費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 : 考選部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 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 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 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 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 五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 WebATM (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 1. 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 33

38 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 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片 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 印繳款證明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三 補費作業 : ( 一 )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補費 及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俾憑審查 ( 二 ) 若於繳費期限內, 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補費 後, 傳真至 , 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 轉 通知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轉入金額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34

39 四 退費作業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退件 1. 逾期報名 2. 經審查不合格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後, 由業務司通知報考人退件理由考選部主動由, 並列冊統一辦退費理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3. 應考人重複繳費 4. 應考人溢繳費用 5. 應考人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考試前後 10 天內法參加考試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應考人須於繳費檢附 : 後, 退還其餘費用 日起 5 年內提出 1. 退費申請書申請 2. 繳費證明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檢附 :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6. 考試延期一週以檢附 : 考試延期公告日上致應考人無法 1. 退費申請書起一週內參加考試 2. 入場證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註 : 一 退費申請書 : 請見附件 5, 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下載 二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三 郵寄地址 : 請以掛號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收 35

40 附件 5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年月日 考試名稱 10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考試等級 普通考試 申請退費事由應扣除費用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 金額元 溢繳費用, 金額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加考試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元元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年月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科長 單主 位管 註 : 手續費及郵資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36

4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附件 6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1.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入 2.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3.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4. 請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5.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6. 請依步驟指示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及設定密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7.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8. 若姓名屬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9.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 若採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37

42 10. 繳費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 (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取或列印報名書表 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 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履歷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自行列印, 並將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空白處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白色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11. 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12.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後, 請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小之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照順序裝入, 須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收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13.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等級 類科 考區,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14.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15. 若同時欲報名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 即不同考試 ), 請分別報名與繳費, 並分別裝入封袋掛號郵寄 16. 本考試開放網路報名服務時間, 自 102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12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 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後截止期限, 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17. 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 本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1)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 38

43 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網址 : 如 : 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共 1,239 個, 並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 歡迎網友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請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2)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一, 原則為上網費用約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3)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 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4)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 再送印 (5)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39

44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迄時間 : 自 102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 離開報 名網頁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 各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資料 選擇繳費方式 : 1. 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2. 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或 ATM 轉帳 3.WebATM( 全國繳費網 )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 類科,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謹慎小心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 ( 單面列印 ):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歷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報名履歴表請貼妥 1 吋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封, 並於 102 年 12 月 6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1 科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40

45 附件 7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生日民國年月日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 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說 斷明 發生時間 1. 出生 2. 民國年月日 3. 第一次診斷時間 : 民國年月日 身心障礙 視覺功能 部位 影響 1. 書寫 2. 閱讀 3. 坐姿 / 移位 4. 其他 手冊 ( 證明 ) 1. 無 2. 有 : 類度 左眼視力 ( 矯正後 ), 右眼視力 ( 矯正後 ) ; 左眼全盲, 右眼全盲 ;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 眼球震顫 其他 ( 請註明 ) 慣用手障礙發生前 : 右手 左手障礙發生後 : 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 : 抄寫速度 : 字 / 分 上肢功能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 ( 請註明 ) 不能坐, 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 / 輪椅應考 坐姿 / 移位 無法久坐, 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 ( 請註明 ) 精神功能 有障礙 ( 請註明 )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醫師 :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 ( 簽名及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 方具效力 ) 41

46 附件 8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發布第 1 條 第 4 條 第 13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 一 外語導遊人員 二 華語導遊人員 第 三 條 本考試視類科需要, 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 遇有必要, 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 不得應本考試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二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 三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六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七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筆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口試 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 八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 分為下列四科 : 一 導遊實務 ( 一 )( 包括導覽解說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觀光心理與行為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國際禮儀 ) 二 導遊實務 ( 二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三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臺灣歷史 臺灣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四 外國語 ( 分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 韓語 泰語 阿拉伯語 俄語 義大利語 越南語 印尼語 馬來語等十三種, 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 第二試口試, 採外語個別口試, 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 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九 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 分為下列三科 : 一 導遊實務 ( 一 )( 包括導覽解說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觀光心理與行為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國際禮儀 ) 二 導遊實務 ( 二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42

47 三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臺灣歷史 臺灣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十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 其應繳費件之方式, 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一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 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十二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 其筆試成績之計 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 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 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 績為零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口試成績 未滿六十分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 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十三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 且無第四條情事者, 得應 本考試 第十四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交通部觀光 局查照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 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 團體舉辦之職前 訓練合格, 領取結業證書後, 始得請領執業證 第十五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 觀光局辦理 第十六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 試院核備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43

48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6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發布第 1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 一 外語領隊人員 二 華語領隊人員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 ; 遇有必要, 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情事者, 不得應本考試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 書 二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 文件 三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六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七 條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 分為下列四科 : 一 領隊實務 ( 一 )( 包括領隊技巧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旅遊安全與緊 急事件處理 國際禮儀 ) 二 領隊實務 ( 二 )( 包括觀光法規 入出境相關法規 外匯常識 民法債 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 兩岸現況認識 ) 三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世界歷史 世界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四 外國語 ( 分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等五種, 由應考人任選 一種應試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八 條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 分為下列三科 : 一 領隊實務 ( 一 )( 包括領隊技巧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旅遊安全與緊 急事件處理 國際禮儀 ) 二 領隊實務 ( 二 )( 包括觀光法規 入出境相關法規 外匯常識 民法債 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三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世界歷史 世界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九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44

49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 其應繳費件之方式, 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十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均不予 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 第二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二位數 第十二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 且無第四條情事者, 得應 本考試 第十三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交通部觀光 局查照 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 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 團體舉辦之職前 訓練合格, 領取結業證書後, 始得請領執業證 第十四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 觀光局辦理 第十五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 試院核備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45

50 附件 9 外語口試規則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4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外國語言, 指英語 法語 德語 日語 西班牙語 阿拉伯語 韓語 俄語 義大利語 土耳其語 馬來語 泰語 葡萄牙語 越南語 印尼語 及其他指定之語言 第 三 條 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 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 : 一 外語個別口試 :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 題, 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 語音與語調 才識見解氣度 二 外語集體口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 語口試委員之問題, 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 論, 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 語音與語調 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三 外語團體討論 : 指五位以上之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 藉以評量其主持 會議能力 外語表達能力 決斷力, 及共同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 外語 表達能力及積極性 第 四 條 外語口試得依考試等級 類科 應考人數 時間分配, 分組舉行 採外語集體口試 外語團體討論, 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 到考人數不 足二人, 不舉行外語集體口試, 到考人數不足五人, 不舉行外語團體討論 單採外語集體口試 外語團體討論 併採外語集體口試與外語團體討論, 致 無法舉行時, 改採外語個別口試 併採外語個別口試與外語團體討論 外語個別 口試與外語集體口試, 致無法舉行外語團體討論或外語集體口試時, 僅採外語個 別口試 第 五 條 外語口試委員由典 ( 主 ) 試委員會推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除稀少性 或特殊語文科目外, 外語個別口試 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外語口試委員以二至五人, 外語團體討論每組外語口試委員以三至五人為原則 外語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 ( 主 ) 試委員擔任外, 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 人機關 請辦考試機關 職業 ( 目的事業 ) 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 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並得視需要遴聘預備外語口試委員若干 人 第 六 條 外語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 一 外語表達能力, 六十分 46

51 二 語音與語調, 二十分 三 才識見解氣度, 二十分 外語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 一 外語表達能力, 五十分 二 語音與語調, 十五分 三 才識見解氣度, 十五分 四 應變能力, 二十分 外語團體討論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 一 擔任主持人 : ( 一 ) 主持會議能力, 二十分 ( 二 ) 外語表達能力, 二十分 ( 三 ) 決斷力, 十分 二 參與討論 : ( 一 ) 影響力, 二十分 ( 二 ) 外語表達能力, 二十分 ( 三 ) 積極性, 十分 前三項之外語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除得請用人 ( 職業主管 ) 機關提供與職缺 ( 職業 ) 相當之職務說明 ( 含職等標準 ) 供參考外, 並得依核心工作能力, 視考試等級 類科變更之 ; 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外語個別口試 外語集體口試 外語團體討論評分表如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第 七 條 舉行外語個別口試 外語集體口試或外語團體討論前, 應召開外語口試會議, 研商口試發問範圍或口試主題 評分標準 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 必要時得舉行外語口試技術會議 外語個別口試 外語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 外語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 必要時得於外語口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第 八 條 外語集體口試 外語團體討論必要時得分梯次舉行, 應考人應依所排定之梯 次時間參加口試 ; 逾時不得入場, 外語口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外語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至三十分鐘 外語集體口試每組口試時 間三十至九十分鐘 外語團體討論每組口試時間一小時至三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得視考試等級 類科增減之 外語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號碼順序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 必 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 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 47

52 外語團體討論之同組應考人以抽籤方式決定輪流擔任主持人之順序, 再依序抽選討論主題, 並將討論主題分發同組應考人以供準備 主持人應引導進行討論, 並在討論結束前作出總結 第九條外語個別口試 外語集體口試每一外語口試委員應按外語個別口試及外語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 必要時並加評語 但外語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應加註理由 外語團體討論每一外語口試委員應觀察每位應考人擔任主持人及參與討論時之表現, 並於該組應考人討論完畢後, 經會商程序再按外語團體討論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並加評語 第十條採行外語口試, 其列為筆試專業科目之一或與其他考試方式分別占總成績之比例或其他相關事宜, 於該考試規則中訂定 第十一條每一應考人之外語口試成績, 以該組外語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外語個別口試 外語集體口試或外語團體討論實得成績 外語口試併採二種舉行者, 其成績各占外語口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或類科性質不相近無法合併舉行外語團體討論時, 以外語個別口試或外語集體口試成績為外語口試成績 外語個別口試成績 外語集體口試成績 外語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二種之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 均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 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應考, 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 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 應行迴避 違反前項規定者, 爾後不再遴聘 外語口試委員參與外語口試工作之紀錄, 依典試人員服務紀錄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典 ( 主 ) 試委員與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 對於口試評分情形, 應嚴守秘密, 不得徇私舞弊 潛通關節, 違者依法懲處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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