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99年應考須知_ 修正版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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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注意 : 一 應考人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仍應依本須知規定, 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 二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51 款機型, 詳本須知第 10 頁 三 本 2 項考試並非公務人員考試, 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9 8 年 1 2 月網址 :

2 目錄頁次壹 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報名書表... 3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3 肆 應考資格... 3 伍 應試科目... 4 陸 報名注意事項... 4 柒 其他注意事項... 9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玖 試題疑義 拾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貳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拾參 各項查詢電話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拾陸 常見 Q&A 附件 1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0 附件 2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22 附件 3 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23 附件 4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25 附件 5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27 附件 6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31 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2 附件 8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34 附件 9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36

3 本考試自 99 年起一律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且須於 98 年 12 月 15 日前 ( 含當日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之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如要同時報考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 2 種考試者, 均須分別報名, 並慎重選擇考區 報考外語導遊或外語領隊者, 請確認選擇之外國語言別是否正確, 以免造成事後爭議, 影響自身之權益 本考試開放網路報名服務期間, 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截止日, 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壹 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 : 98 年 12 月 4 日 ( 星期五 ) 起至 12 月 14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止 二 三 寄發入場證日期 ( 一 )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98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 二 ) 網路報名須於 98 年 12 月 15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原件退回 預定於 99 年 3 月 5 日寄發 入如於 99 年 3 月 12 日尚未收到場證係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入場證, 請儘速電洽考選部專股份有限公司, 依應考人報名技考試司第一科 如逾洽詢時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間而致影響應試, 由應考人自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行負責 細確實 考試日期 ( 一 ) 領隊人員考試 :99 年 3 月 ( 一 ) 考試日程表請詳見附件 1 20 日 ( 星期六 ) ( 二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 ( 二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口試日期將另行通知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99 年 3 月 21 日 ( 星期日 ) ( 三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口試時間 : 暫定 99 年 6 月 12 日 ( 星期六 ) 至 6 月 13 日 ( 星期日 ) 分梯次舉行 - 1 -

4 四 五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99 年 3 月 22 日 請見本須知第玖項之八 99 年 3 月 22 日至 3 月 24 日 請見本須知第玖項 六七八九 榜示日期 ( 一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員會之決議而定 隊人員考試 : 預定 99 年 5 月 11 日 ( 二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榜示 : 預定 99 年 6 月 21 日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 一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 一 )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郵遞封袋, 係依應考人報隊人員考試成績及結果通名履歷資料製發, 請填寫知書 : 預定於 99 年 5 月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 11 日起 3 日內寄發 細確實 ( 二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 ( 二 )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 預定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於 99 年 6 月 21 日寄發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逾期不予受理 ( 一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 一 )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 10 日內提出, 以郵戳為隊人員考試 : 預定 99 年 5 憑 月 12 日至 5 月 21 日止 ( 二 ) 詳請見本須知第拾壹項之 ( 二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四 五 六 : 預定 99 年 6 月 22 日至 7 月 1 日止 ( 一 ) 領隊人員 華語導遊人員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 2 項考考試及格證書 : 預定於 99 試及格人數, 依 考試院發給年 6 月 30 日前寄發 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 ( 二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辦法 酌予調整 書 : 預定於 99 年 7 月 31 日前寄發 - 2 -

5 貳 報名書表 一 本 2 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本部並無販售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 點選網路報名後,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 或輸入網址 :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 ) 或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行報名, 並下載列印報名書表後, 以掛號郵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參 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 報名郵寄地點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本考試分設台北 台中 高雄 花蓮及台東 5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及考試類科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各試區地點將登載於入場證,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 ( 不另刊登報紙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口試則於台北考區舉行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 99 年 3 月 19 日及 3 月 20 日, 分別在台北 台中 高雄 花蓮及台東 5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肆 應考資格 一 本 2 項考試之應考資格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 規定辦理 二 導遊人員考試 ( 一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2.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有證明文件者 3.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二 )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3 -

6 三 領隊人員考試 ( 一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2.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 有證明文件者 3.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二 )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 摘錄相關法規條文 : ( 一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 : 1. 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 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 3 年者,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者 3. 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者 4. 施用煙毒尚未戒絕者 ( 二 )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 : 1. 非旅行業或非導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導遊業務, 經查獲處罰未逾 3 年者 2. 導遊人員有違本規則, 經廢止導遊人員執業證未逾 5 年者 ( 三 )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 : 1. 非旅行業或非領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領隊業務, 經查獲處罰未逾 3 年者 2. 領隊人員有違反本規則, 經廢止領隊人員執業證未逾 5 年者 伍 應試科目 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 1 註 : 各類科之命題大綱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 考試資訊 / 專技人員考試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 社會類 ) 項下查詢 二 領隊人員考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 : 採筆試方式行之 三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 :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 本考試分 2 試舉行, 第 1 試筆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 2 試口試, 第 1 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陸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應繳費件 : ( 一 ) 報名費 : 新台幣 1,000 元 ( 包括手續費 寄發入場證 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等郵資 ) - 4 -

7 1. 繳費方式 : (1)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應考人可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ATM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網路 ATM 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繳費收據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指定欄位 (3) 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件 5 2. 退費規定 :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5 之肆 退費作業 ( 二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 ( 背面請書寫考區 姓名 報考類科, 並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 三 ) 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印本各 1 份 ( 請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 華僑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 應繳僑居地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號碼者 ) 影印本, 外國人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貼護照或居留證影印本 ( 四 ) 報名履歷表 1 張 ( 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正本 ) ( 五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1. 一般應考人, 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 分別繳驗 :(1)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 或 (2)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 ; 或 (3)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 2. 以華僑身分報考者, 除照前開規定辦理外, 並應繳驗僑居地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號碼者 ) 影印本 3.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列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印本 4.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取得之學歷, 應先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備齊相關文件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申請學歷檢覈 大陸學歷經檢覈後, 相當我國高中畢業學歷程度, 始得報考本 2 項考試 5. 本國人或外國人持香港或澳門各類學校畢業學歷報考本 2 項考試, 應先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備齊相關文件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申請學歷檢覈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後, 相當我國高中畢業學歷程度, 始得報考本 2 項考試 - 5 -

8 **************************************************************************6. 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 經查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 考試前發現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7. 以上繳驗之各項證件, 除有關服務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外,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 服務證明文件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二 下載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 並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印製 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二 ) 報名書表填妥後, 務請按 1. 報名履歷表 2.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依序逐一詳細檢查,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平整裝入通(訊報名專用信封內, 切勿摺疊 ( 如下圖所示 )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三 ) 報名書表須以掛號郵寄, 如以平信寄遞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四 )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 五 ) 應考人於寄出報名書表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務請以掛號專函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 申請表格式如本須知附件 2), 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印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 以便查對登記, 查詢時亦同 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 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三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類科以及外語導遊人員 外語領隊人員之外國語選試語言, 一經選定, 不可更改 四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本部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報名履歷表*- 6 -

9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指具有報考該項考試應考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 二 ) 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 三 ) 聽覺機能障礙 ( 四 ) 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五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六 ) 重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 七 ) 多重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八 )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 ( 詳如附件 8) 第 6 點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8 點聽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9 點視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四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五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六 )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 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 一 ( 含全盲 ) 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 7 -

10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1 點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多重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 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以點字機作答者, 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 由考試承辦單位聘請專人翻譯 核校,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式試卷 : 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 於每節考試結束後, 由監場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 經其確認後, 黏貼或夾置於試卷 ( 卡 ) 上, 加蓋騎縫章, 併同作答儲存媒體,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1. 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 進行閱卷 2. 以盲用電腦作答者,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式試卷 :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 考試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 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 ( 卡 ),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 於考試結束後, 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 二 ) 申論式試卷 : 考試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 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 - 8 -

11 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 市 )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 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8)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請另於報名專用信封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欄之 內打 ˇ; 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報名履歷表 申請特別照護及協助 欄註明 柒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本 2 項考試筆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除 外國語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鐘外, 其餘應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應考人請準備優質 2B 鉛筆及橡皮擦, 並依照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 三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二 ) 目前經本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 之 最新消息 及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表列適當機型 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三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 9 -

12 識別標識廠牌型號類別生產廠商識別標識廠牌型號類別生產廠商 AT-01 M A V ( 第一類 ) EM-01 fx-127 ( 第二類 ) AT-02 SA-2 00L ( 第一類 ) 精通事務機器 EM-02 MS-112L ( 第一類 ) AT-03 ATIMA S A ( 第一類 ) 有限公司 EM-03 SL-712 ( 第一類 ) AT-04 S A ( 第一類 ) EM-04 SL-720 ( 第一類 ) AT-05 S A ( 第一類 ) EM-05 DS-3E ( 第一類 ) SC500 AU-01 ( 第二類 ) PLUS EM-06 DS-120E ( 第一類 ) 震旦行股份有 AU-02 HC115A ( 第一類 ) EM-07 JS-20E ( 第一類 ) AURORA 限公司 AU-03 HC184 ( 第一類 ) EM-08 JS-120E ( 第一類 ) AU-04 DT391B ( 第一類 ) EM-09 MS-12E ( 第一類 ) CA-01 fx-82sx ( 第二類 ) EM-10 MS-120E ( 第一類 ) 台灣卡西歐 ( CA-02 MW-8V ( 第一類 ) 販賣 ) 股份有 EM-11 SL-709 ( 第一類 ) CASIO CA-03 SX-300P ( 第一類 ) 限公司 EM-12 SL-20V ( 第一類 ) CA-04 SX-320P ( 第一類 ) EM-13 SL-103 ( 第一類 ) E-MORE FB-01 FB-200 ( 第一類 ) EM-14 SL-201 ( 第一類 ) F B FB-216 ( 第一類 ) EM-15 DS-3GT ( 第一類 ) FB-03 FB-810 ( 第一類 ) EM-16 DS-120GT ( 第一類 ) 國隆國際有限 FUH FBMS- FB-04 ( 第一類 ) 公司 80TV EM-17 JS-20GT ( 第一類 ) BAO FB-05 FB-701 ( 第一類 ) EM-18 JS-120GT ( 第一類 ) FB-06 FX-133 ( 第二類 ) EM-19 MS-80L ( 第一類 ) FB-07 FX-180 ( 第二類 ) EM-20 MS-20GT ( 第一類 ) PA-01 PD-H036 ( 第一類 ) EM-21 SL- 220GT ( 第一類 ) PA-02 神寶實業股份 SL- PD-H101 ( 第一類 ) PADDY 有限公司 EM GT ( 第一類 ) PA-03 PD-H208 ( 第一類 ) EM-23 MS-8L ( 第一類 ) PA-04 ED-01 ED-02 kolin PD-H886 ( 第一類 ) KEC KEC ( 第一類 ) EM-25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 第一類 ) EM-24 fx-183 ( 第二類 ) fx-330s ( 第二類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四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 每節考試開始 45 分鐘後至終場鈴響前繳交試題與試卷者, 須俟該節次終場鈴聲響畢後, 由監場人員將已繳交之試題按座號發與各應考人桌上, 由應考人收回 ; 終場鈴聲響畢後繳交者, 試題可由應考人自行攜回 五 摘錄試場規則部分條文 : 第 2 條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五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 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 視同當天第 1 節, 準用前項規定

13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 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 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 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 等別 類科 科目及試題之等別 類科 科目等有無錯誤, 遇有不符,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4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 : 一 冒名頂替 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 互換座位或試卷 ( 卡 ) 四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 夾帶書籍文件 六 故意不繳交試卷 ( 卡 ) 七 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八 在桌椅 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 書寫有關文字 九 未遵守本規則,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或繳交試卷 ( 卡 ) 後仍逗留試場門 ( 窗 ) 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十 故意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 卡 ) 者, 就其未繳交之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 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第 5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 一 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 毀損試卷 ( 卡 ) 彌封 座號 條碼 三 散發試題後, 窺視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 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 ( 卡 ) 或作答結果, 供他人窺視 五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 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 3 款至第 6 款情事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 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14 第 6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 一 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 ( 卡 ) 作答 二 裁割試卷 ( 卡 ) 三 污損試卷 ( 卡 ) 四 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 座號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 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 繳交試卷 ( 卡 ) 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 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 書籍文件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七 考試中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在試卷 ( 卡 ) 上書寫 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 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 ( 卡 ) 第 7 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一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三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 吸煙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捌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二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品質優良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四 測驗式試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 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五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劃滿 切不可劃出方格外, 或只劃半截線 六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後,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15 七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八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多寡並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九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不能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 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 座號及全部答案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玖 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如有疑義, 應於本考試舉行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 ( 郵戳為憑 ), 填具本須知所附試題疑義申請表 ( 如附件 3, 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為民服務 網頁下載, 網址 : 以限時掛號專函向本部申請 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以利作業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不予受理 三 應考人提出疑義, 其申請表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地址 聯絡電話 ( 二 ) 應試科目 題次 ( 三 )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四 1 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 1 題, 如有多題或 1 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 A4 大小紙張 五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六 應考人考試時對試題如認有疑義,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所提疑問仍有疑義者, 應依前述一 ~ 五項之規定向考選部提出申請 七 本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自 99 年 3 月 22 日起至 3 月 24 日止, 以郵戳為憑 提出試題疑義, 請專函掛號逕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題庫管理處收, 憑以辦理, 信封上並請註明 99 年 考試試題疑義 字樣 八 測驗題式試題標準答案將於筆試全部結束後之次日 ( 即 99 年 3 月 22 日 ), 在本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 ( 公布 ( 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16 九 本部自 92 年度起, 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 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 請逕行使用個人電腦或利用國家圖書館及各縣 ( 市 ) 圖書館 ( 文化中心 ) 之電腦設備,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本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歡迎多加利用 拾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 導遊人員考試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第 12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考試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以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 其筆試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2 試口試成績, 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5%, 第 2 試口試成績占 25%,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三 )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四 )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2 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 0 分計算 ( 五 ) 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 4 位數, 第 5 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 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二 領隊人員考試 : 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 11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 0 分計算 ( 四 ) 第 1 項 第 2 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 位數, 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拾壹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華語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考試 : 預定於 99 年 5 月 11 日榜示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 : 預定於 99 年 6 月 21 日榜示 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應考人如於榜示 7 日後未收到, 請來電洽詢 二 考試及格者須繳考試及格證書規費新台幣 513 元 ( 含郵政劃撥手續費 13 元 ) 屆時請儘速依所附繳款單辦理繳費, 以利作業 三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辦理

17 四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 應分別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 : 自 99 年 5 月 12 日至 5 月 21 日止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2 試 : 自 99 年 6 月 22 日至 7 月 1 日止, 郵戳為憑 ), 以書面 (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4, 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為民服務 網頁下載 ;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規定之格式辦理 ) 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 請專函逕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憑以辦理 ) 五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出申請書, 並一併繳送下列各件 : ( 一 ) 複查成績申請書, 須載明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 申請日期 複查之考試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並簽名或蓋章 ( 二 ) 原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影印本不採 ) ( 三 ) 回件信封 ( 請寫妥姓名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誤, 請自行負責 ) 六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本部為服務應考人, 自 9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起, 開始辦理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即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 2 項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 一 ) 本 2 項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 華語導遊人員考試及領隊人員考試查榜時間 : 預定 99 年 5 月 11 日榜示之日起,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時間而定

18 拾參 各項查詢電話 一 考試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一科電話 :(02) 轉 , 傳真 :(02) 二 考試院及格證書查詢 : 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 (02) 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 一 ) 電話 :(02) 轉 ( 二 ) 傳真 :(02) ( 三 )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肆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一 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自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 電話號碼 如下 : 語音及傳真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 :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伍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 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書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拾陸 常見 Q&A 一 應考資格 : 1.Q: 繳驗外國學歷證件時, 如何處理?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1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於報名時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19 2.Q: 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高中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可否視為高中畢業證書報名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A: 應考人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高中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得比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之高中 ( 職 ) 畢業資格, 准予報考 3.Q: 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 可否憑大學 ( 獨立學院 ) 學生證影印本或專科學校肄業證明報考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A: 繳驗大學 ( 獨立學院 ) 學生證影印本或二專一年級或五專四年級肄業證明者, 仍須提報本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查認定, 如經審議通過, 即可報考 二 報名 : 1.Q: 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考試可否同時報考? A: 領隊人員及導遊人員 2 項考試係分別於 3 月 20 日及 21 日舉行, 應考 人可同時報考 ; 惟須分別報名, 並分別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及報名費 2.Q: 填寫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 A: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3.Q: 以掛號郵寄補件資料時, 掛號信封外應書明那些內容? A: 應書明 :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俾利收件及審查 );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4.Q: 除以掛號郵寄補件資料外, 可否以傳真方式辦理? A: 依規定須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屬影印本者, 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 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 ( 傳真電話 : ), 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 聯絡電話 : 分機 ) 5.Q: 報考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如有變更, 如何申請? A: 請填寫本須知附件 2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各欄位, 並貼附身分證影印本, 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20 6.Q: 報考後至榜示前姓名如有更改, 如何申請? A: 請填寫本須知附件 2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各欄位, 並貼附身分證影印本, 連同改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 ( 背面須由戶政機關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 以掛號郵寄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7.Q: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 溢繳或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應如何處理? A:(1) 補繳報名費 ( 包括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或依本須知附件 5 之 參 補費作業 辦理繳費, 並請於匯票或繳費收據空白處以鉛筆書明 類科 : 考區 : 及 姓名, 再按前揭第 3 項補件方式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憑辦 三 其他 : (2)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 請依本須知附件 5 之 肆 退費作業 規定, 檢附退費申請書 ( 依本須知附件 6) 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憑辦 1.Q: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分 2 試舉行, 第 1 試筆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 2 試口試 第 1 試錄取資格可否保留? A: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第 1 試以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 第 1 試筆試達錄取標準, 始得應第 2 試口試 若第 1 試與第 2 試成績合併計算未達及格標準, 不予及格 ; 第 1 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2.Q: 導遊人員考試及格成績如何計算?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2 條規定,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考試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以筆試成績滿 60 分為錄取標準, 其筆試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2 試口試成績, 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5%, 第 2 試口試成績占 25%,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1 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 2 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 0 分計算 3.Q: 領隊人員考試及格成績如何計算?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 50 分, 均不予及格

21 4.Q: 外語導遊人員 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其選試外國語如何區分? A: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均規定, 外語導遊人員 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5.Q: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有無命題大綱? A: 本 2 項考試訂有命題大綱, 於 93 年 9 月 15 日公告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 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6.Q: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 是否即可執業? A: 本 2 項考試及格人員, 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 如欲執業, 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 學校舉辦之職前訓練, 經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 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業務, 惟不保證就業 有關職前訓練及請領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執業證相關事宜請逕洽交通部觀光局 ( 轉業務組 ) 7.Q: 報考華語領隊人員考試或華語導遊人員考試之應考人, 可否自行應試外語領隊人員考試或外語導遊人員考試之 外國語 科目? A: 應考人須依其報考類科應試, 考試成績並以所報考類科規定之應試科目單獨計算, 不可任意應考其他類科之考試, 或要求合併採計其他類科考試科目之成績 應考人於報名時請謹慎思考, 於該項考試中擇一類科報考

22 附件 1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3 月 20 日 ( 星期六 ) 午 別上 午下 午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 類科 及編號 701 華語領隊人員 考試 時間 601 外語領隊人員 ( 英語 ) 602 外語領隊人員 ( 日語 ) 603 外語領隊人員 ( 法語 ) 604 外語領隊人員 ( 德語 ) 605 外語領隊人員 ( 西班牙語 ) 附註預備 考 試 08:40 09:00 10:00 領隊實務 ( 一 ) ( 包括領隊技巧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國際禮儀 ) 領隊實務 ( 一 ) ( 包括領隊技巧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國際禮儀 ) 預備 考 試 10:20 10:30 11:30 領隊實務 ( 二 ) ( 包括觀光法規 入出境相關法規 外匯常識 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領隊實務 ( 二 ) ( 包括觀光法規 入出境相關法規 外匯常識 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預備 考 試 13:20 13:30 14:30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世界歷史 世界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預備 考 試 觀光資源概要 外國語 ( 包括世界歷史 世界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14:50 15:00 16:20 ( 分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等五種, 依應考類科選試 ) 一 3 月 20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考試全部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 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 2B 鉛筆作答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重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23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 期 3 月 21 日 ( 星期日 ) 午 別上 午下 午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 類科 及編號 501 華語導遊人員 考試 時間 預備 考 試 08:40 09:00 10:00 導遊實務 ( 一 ) ( 包括導覽解說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觀光心理與行為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國際禮儀 ) 預備 考 試 10:20 10:30 11:30 導遊實務 ( 二 )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預備 考 試 13:20 13:30 14:30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臺灣歷史 臺灣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預備 考 試 14:50 15:00 16: 外語導遊人員 ( 英語 ) 402 外語導遊人員 ( 日語 ) 403 外語導遊人員 ( 法語 ) 404 外語導遊人員 ( 德語 ) 導遊實務 ( 一 ) ( 包括導覽解說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觀光心理與行為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國際禮儀 ) 導遊實務 ( 二 )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觀光資源概要 外國語 ( 包括臺灣歷史 臺灣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 分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 韓語 泰語 阿拉伯語等八種, 依應考類科選試 ) 405 外語導遊人員 ( 西班牙語 ) 406 外語導遊人員 ( 韓語 ) 407 外語導遊人員 ( 泰語 ) 408 外語導遊人員 ( 阿拉伯語 ) 附註一 3 月 21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考試全部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20 分 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 2B 鉛筆作答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重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24 附件 2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字號 考試類科公 : 宅 : 聯絡電話申請人簽章行動 : 申請日期民國年月日 原地址 變更後地址 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寄發入場證姓名 地址變更 ( 限於 99 年 2 月 23 日前申請 )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 ( 限於 99 年 4 月 29 日前配合事項申請 ) ( 請依需求勾 報名履歷表之通訊地址變更 ( 涉及考試及格證書寄發, 限於寄選, 可複選 ) 發前 1 個月前申請 ) 以上全部變更 原姓名 變更後姓名 申請變更姓名 注意事項 : 一 請以掛號專函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並請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 並簽章, 以便處理 以傳真函知者務請電話確認 二 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 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應考人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黏貼處

25 附件 3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聯絡地址 : 手機號碼 : 聯絡電話 :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三日內 ( 郵戳為憑 ), 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印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入場證正面影印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6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等級 : 類科 : 科目 : 代號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 A B C D 本題無正確答案, 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27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件 4 收件編號 :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考試等級普通考試 考試類科 應考人簽章 申請日期 99 年月日 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 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 節次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 一 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收件人填寫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地址為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信封上請註明 複查成績 ( 請參考次頁之格式 )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惟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28 信封格式 ( 請用郵局所訂橫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 甲 來件信封 ( 請以掛號郵寄 ) 寄件人地址 : 姓名 : 電話 : 複查成績 貼足掛號郵票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啟 乙 回件信封 ( 請書妥姓名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貼足掛號郵票 收件人地址 : 姓名 : ( 請應考人自填 )

29 壹 繳款方式 :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申請退費應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以網路報名並由系統自行列印繳款單, 於報名截止日前持繳 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 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 ( 一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四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五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六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七 ) 網路 ATM( 全國繳費網 ) 附件 5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背面指定欄位, 報名書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貳 繳款流程 ( 一 ) 便利超商 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 1. 插入金融卡輸入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 3. 輸入中國信託商 4. 輸入繳款單上之 金融卡密碼 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業銀行代碼 :822 轉入帳號 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30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7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 : 考選部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4. 授權成功後, 請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31 ( 五 ) 透過 網路報名系統 以網路 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1. 繳款說明 :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款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 1. 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 片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 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 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印 繳款證明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 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先按 9 再按 #) 參 補費作業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補費 後, 傳真至 (02) , 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 (02) 轉 通知本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轉入金額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32 肆 退費作業 :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退件 1. 逾期報名 2. 經審查不合格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後, 由業務司通知報考人退件理由, 由考選部主動並列冊統一辦理退退費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3. 應考人重複繳費 4. 應考人溢繳費用 5. 應考人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考試前後 10 天內法參加考試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檢附 : 後, 退還其餘費用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 1. 退費申請書起 5 年內提出申請 2. 繳費證明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檢附 :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3. 天然災害里後, 退還其餘費用 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6. 考試延期一週以檢附 : 考試延期公告日起上致應考人無法 1. 退費申請書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一週內參加考試 2. 入場證 註 : 一 退費申請書 : 請見附件 6, 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下載 二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三 郵寄地址 : 請以掛號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33 附件 6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年月日 考試名稱 9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考試等級 普通考試 申請退費事由應扣除費用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 金額元 溢繳費用, 金額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加考試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元 元 元 元 申請人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年月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科長 單主 位管 註 : 手續費及郵資 : 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34 附件 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1.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入 2. 點選 操作指引,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3.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4. 請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5.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6.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依步驟指示選擇科別及格制案號,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7.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須 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勾選另外申請造字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8.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 若採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網路 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9. 繳費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線上人數較多時須費時約 1~5 分鐘產製書表,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取或列印報名書表 開

35 啟時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履歷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等, 請自行列印, 並將繳費憑證 ( 需與網路報名序號一致 ) 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空白處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彩色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10. 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11.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後, 請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報名履歷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入, 於 98 年 12 月 15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將報名表件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12.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13.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等級 類科 考區, 所繳報名費用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14. 若同時欲報名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 即不同考試 ), 請分別報名與繳費, 並分別裝入封袋掛號郵寄

36 附件 8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醫師開立 應考人姓名性別 男 女 住址電話 ( ) 醫療機構 名 稱 應診科別 ( 以下請醫師詳實填寫, 下列各項有勾選部分敬請主治醫師逐項簽章 ) 診 斷 類別說明 : 1. 視覺功能 醫師簽章 A. 兩眼視力矯正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B. 兩眼全盲 C. 其他 ( 請註明 ) 2. 上肢障礙 醫師簽章 慣用手 : 右手 左手 書寫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雙手協調度不佳 雙上肢肌肉萎縮 上臂動作位移差 書寫時會使姿勢控制不好 其他 ( 請註明 ) 上肢缺失, 以身體其他部位執筆書寫 口 腳 其他 ( )

37 3. 腦性麻痺, 致身體協調功能不佳 醫師簽章 慣用手 : 右手 左手書寫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頭部控制不好 坐不穩 無法自行坐下或站起 姿勢異常 書寫時會使姿勢控制不好 主軀幹控制不好 骨盆穩定度差 下肢緊張不穩 需定時變化姿勢, 無法久坐 無法坐 其他 ( 請註明 )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院長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 方具效力 )

38 附件 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 一 外語導遊人員 二 華語導遊人員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 ; 遇有必要, 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三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 六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七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筆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口試 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 八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 分為下列四科 : 一 導遊實務 ( 一 )( 包括導覽解說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觀光心理與行為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國際禮儀 ) 二 導遊實務 ( 二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三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臺灣歷史 臺灣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四 外國語 ( 分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 韓語 泰語 阿拉伯語等八種, 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 第二試口試, 採外語個別口試, 就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 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九 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 分為下列三科 : 一 導遊實務 ( 一 )( 包括導覽解說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觀光心理與行為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國際禮儀 ) 二 導遊實務 ( 二 )( 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 三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臺灣歷史 臺灣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測驗式試題

39 第 十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 其應繳費件之方式, 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一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 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二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筆試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 其筆試成績之計 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二試口試成績, 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 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筆試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 績為零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或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口試成績 未滿六十分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 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十三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 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 得應本考試 第十四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交通部觀光 局查照 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 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 得申領執業證 第十五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 觀光局辦理 第十六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 試院核備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40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16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 一 外語領隊人員 二 華語領隊人員 第 三 條 本考試每年舉辦一次 ; 遇有必要, 得臨時舉行之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或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三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 六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七 條 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 分為下列四科 : 一 領隊實務 ( 一 )( 包括領隊技巧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國際禮儀 ) 二 領隊實務 ( 二 )( 包括觀光法規 入出境相關法規 外匯常識 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三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世界歷史 世界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四 外國語 ( 分英語 日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等五種, 由應考人任選一種應試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八 條 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 分為下列三科 : 一 領隊實務 ( 一 )( 包括領隊技巧 航空票務 急救常識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 國際禮儀 ) 二 領隊實務 ( 二 )( 包括觀光法規 入出境相關法規 外匯常識 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兩岸現況認識) 三 觀光資源概要 ( 包括世界歷史 世界地理 觀光資源維護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九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41 三 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前項報名, 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十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均不予 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第一項 第二項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二位數 第十二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 且無第四條情事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第十三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交通部觀光 局查照 外語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前項考試及格人員, 經交通部觀光局訓練合格, 得申領執業證 第十四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部 觀光局辦理 第十五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 試院核備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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