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須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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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2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月日 星期 二 四 五 五 六 日 工作項目注意事項表件下載備註 開始受理報名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 報名截止 (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 1. 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 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考試開始三等 :3/30~3/31 五等 :3/ 二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二 六 二 五 一 受理試題疑義 1.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含報名繳款說明 ) 2. 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 報名費繳款說明 5. 報名費退費規定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 始完成報名手續 1. 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俾利寄達 2. 於 3 月 19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1. 各等別 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 應考資格表 3. 考試日程表 (1) 三等日程表 (2) 五等日程表 4. 申請國家考試權益一律網維護措施之醫院診路報名斷證明書 5. 變更資料申請表 6. 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 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部 考試日程表 1. 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1. 三等日程表 2. 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2. 五等日程表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 預定榜示日期 : 102 年 5 月 21 日 1. 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2. 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寄發成績及結果通規定知書 各節次均缺考者不予寄發, 應 3. 任用有關規定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4. 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特種考試司第一科統操作使用說明辦理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1. 考畢試題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 網路申請 2. 紙本申請 : 試題疑義申請表 複查成績申請書 ( 含信封格式 )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權益 簡表 以郵戳為憑 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榜示之日次日起 10 日內

3 目錄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 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 應考資格... 2 肆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3 伍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4 柒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4 捌 任用有關規定... 7 玖 成績計算... 8 拾 體格檢查... 9 拾壹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9 共同注意事項 : 壹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貳 試題疑義 參 榜示及複查成績 肆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伍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陸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柒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捌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玖 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拾 常見 Q&A 附件 : 附件 1: 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附件 2: 應考資格表 附件 3: 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附件 4: 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附件 5: 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附件 6: 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附件 7: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件 8: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附件 9: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件 10: 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5 附件 11: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件 12: 變更資料申請表... 49

4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8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報名截止時間為 10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 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並繳交報名費, 於 102 年 1 月 4 日前 (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件以專函掛號郵寄至考選部,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壹 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2 寄發入場證 3 考試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10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 預定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寄發 民國 102 年 3 月 30 日 ( 星期六 ) 至 31 日 ( 星期日 )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 郵戳日期以 102 年 1 月 4 日 ( 含當日 ) 前為限, 逾期不予受理 1.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 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 應考人如於 3 月 19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附件 4, 第 29 至 31 頁 4 公布測驗式試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題答案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 1

5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5 提出試題疑義 6 榜示 7 8 自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起詳見本須知 共同注意事項 第貳至 4 月 6 日止, 逾期不予項 試題疑義, 第 11 頁 受理 預定民國 102 年 5 月 21 日榜示 寄發成績及結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果通知書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本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複查成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詳見本須知 共同注意事項 第參項績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榜示及複查成績, 第 12 頁 期限 貳 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 本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詳見附件 1 二 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 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 各科別錄取標準及名額, 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 應考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 年齡在 18 歲以上 ( 即民國 84 年 3 月 29 日以前出生者 ), 具有附件 2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 依應考資格表三等考試技術類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化學工程 紡織工程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等類科第 1 款及藥事類科資格明列之系 組 所報考者, 畢業證書所載系 組 所須符合其中之一, 且名稱相同 ; 非應考資格表列舉系 組 所畢業者, 請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 以所修課程與應考科別 專業科目 有 2 科以上名稱相同 ( 每科 2 學分以上 ) 報考, 並須另附繳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 一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6 ( 二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四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五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 二 ) 冒名頂替者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 四 )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 五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 考試地點 : 分臺北 臺中 臺南 高雄 花蓮及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 入場證寄發 : 預定於 102 年 3 月 15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 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內 應考人如於 102 年 3 月 19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考試前一日, 在各試區公告欄公布, 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可於 102 年 3 月 15 日以後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伍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 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件 3 二 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件 4 三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 一 ) 本考試之應試科目, 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 符號者,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 二 )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依規定作答 四 三等之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 公文 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五 三等 國文 科目之公文部分, 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 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 事務管理手冊 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3

7 六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採測驗式試題, 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七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 建立命題範圍, 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 詢問事項主管機關 單位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 證件補驗 考試 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電話 :(02) 轉 傳真 :(02) 網址 :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等事項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財政部關稅總局人事室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電話 :(02) 轉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電話 :(02) 轉 傳真 :(02) 地址 :10341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13 號電話 :(02) 轉 1123 網址 : 地址 :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電話 :(02) 網址 : 柒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一 報名日期 : 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10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 :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附件 8)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先行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後, 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 於網路登錄完成後, 必須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完成繳費並於 102 年 1 月 4 日前 ( 郵戳為憑 ) 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 報名應繳費件 : ( 一 ) 報名費 : 1. 收費標準 : 三等考試新台幣 1,100 元 五等考試新台幣 800 元 4

8 2. 報名費優待 :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報名費減半優待 ( 請參閱本須知第 10 頁共同注意事項 壹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規定事項 ) 3. 繳費方式 : 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繳款後, 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 憑以報名, 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件 9 所繳報名費用, 除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得申請退還 4.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11 ( 二 ) 報名履歷表 : 請確實填妥各欄, 將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固貼於規定處, 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 ( 請勿使用生活照, 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考試類科 ) ( 三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凡依本須知附件 2 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 ( 亦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系 組 所畢業 ), 須另附繳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影本 2. 以普通 初等考試或相當普通 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報考者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所稱及格滿 3 年, 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 或高等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 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 得參照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 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報考三等考試 4. 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 得參照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第 3 款, 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報考四等考試 5. 報考三等船舶駕駛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 6. 報考三等輪機工程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 7. 報考五等考試船舶駕駛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8. 報考五等考試輪機工程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9.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應繳驗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 ( 任官令及退伍令 ): 曾任中尉以上 3 年年之軍階及軍職年年資, 得應三等考試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 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 5

9 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者, 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10. 補校畢 ( 結 ) 業者,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 結業證明書不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者, 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須繳驗學生證正背面或肄業證書影本, 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11. 自學進修者, 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12.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應繳驗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指定機關 ( 構 ) 認證之國外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 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 ( 成績單 ) 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3) 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 ( 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 (4)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3. 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格式如附件 10);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第 18 頁共同注意事項之 陸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勿繳驗正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五 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 務請通報試務機關, 俾提供特殊照護措施 六 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 一 ) 科別編號 應考科別 欄, 請參照第 26 頁附件 1 所列科別及科別編號填寫, 一經填妥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 二 ) 考區 欄, 請擇一考區 ( 臺北 臺中 臺南 高雄 花蓮及臺東六考區 ) 應試, 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 三 )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各欄, 應與所繳之證明文件相符 (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 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始得據以報考 ) ( 四 ) 聯絡電話 欄, 請務必填明, 以利聯絡 ; 通訊地址 欄, 請切實填寫於 102 年 6 月底不變之通訊資料, 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如有不符, 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五 ) 郵寄報名表件 : 報名表件印妥後, 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6

10 或錯誤, 然後依照 : 1. 報名履歷表 ( 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 2.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畢業證書影本等 ) 之順序, 由上而下, 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訂書機 ) 平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 信封封面請密實黏貼於自備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上 )( 切勿摺疊, 如下頁圖所示 ), 於 102 年 1 月 4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2.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畢業 ( 學位 ) 證書 考試及格證書 學分證明 申請報名費減半及延長考試作答時間證明文件等 ) 1. 報名履歷表 ( 黏妥相片 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 背面黏妥繳費證明 )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 (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 為確保個人權益, 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 等別 科別編號 應考科別是否正確? 報名費用 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相片 身分證影本及繳費收據是否黏貼? 另為利聯絡, 請詳實填寫 102 年 6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及 七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所繳費件, 經本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 依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 4 條規定, 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 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 ( 以郵戳為憑 ), 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 應考人不得異議 補件資料屬影本者, 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 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 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捌 任用有關規定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 依法停止任用, 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解釋, 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7

11 ( 一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二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三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四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五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 六 ) 依法停止任用 ( 七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八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 九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四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 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 構 ) 人員, 或國防機關 ( 構 ) 之下列人員 :( 一 ) 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 ( 二 )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三 ) 文職 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準此, 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 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 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修正發布之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規定, 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茲摘錄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相關規定 : 第 5 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 應於擬任人員初任 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 但擬任人員於初任 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 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 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 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 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 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 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 報請法務部核定 玖 成績計算 一 依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及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之規定辦理 二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8

12 計算之 ;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等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拾 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 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 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 ), 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格檢查表應經檢查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 合格 或 不合格 字樣 )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予分配訓練 二 本考試應考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 一 ) 視力 : 兩眼矯正視力未達 0.8 ( 二 ) 聽力 : 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三 ) 辨色力 : 色盲或色弱 ( 四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五 )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 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 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一 ) 公立醫院 ( 二 ) 教學醫院 ( 三 ) 直轄市及縣 ( 市 ) 衛生局所屬各鄉 ( 鎮 市 區 ) 衛生所 ( 四 )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 五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 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 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 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證 拾壹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 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 遇缺依次分配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 二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本考試及格人員, 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 並依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 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 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 構 ) 再服務 3 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 ( 構 ) 以外機關 ( 構 ) 任職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9

13 ( 一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二 )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 三 )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五 本項考試榜示後, 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由, 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 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 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 ( 構 ) 學校實務訓練 共同注意事項 壹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 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應考人可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ATM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依報名等別不同繳交報名費, 並依應繳費用別 ( 全額或半價優待 ) 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 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詳見附件 9 二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 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細表或郵局 銀行之繳費證明 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轉帳明細表, 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 憑以報名 繳款憑證 ( 收據 ) 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 以免字跡遭覆蓋, 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識 三 本考試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 ( 請擇一身分申請 ), 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 俾憑審查 ( 一 ) 身心障礙者 : 請附繳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影本 ( 二 ) 原住民 : 請附繳戶籍謄本 ( 三 ) 後備軍人 : 請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下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 四 )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 請附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四 前項申請報名費減半之應考人, 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 勾選 10

14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五 補繳報名費用者, 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 所報考等別 科別及補件編號 (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俾憑審查 六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詳見附件 11 貳 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102 年 4 月 6 日前 ) 向考選部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 ( 三 )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 ( 因 102 年 4 月 6 日為星期例假日, 故順延至 4 月 8 日,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一科, 來函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本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5 測驗式試題如附件 6)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11

15 參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件 7,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申請表單下載 網頁下載 ) 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 第 2 條申請複查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 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者, 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申請複查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載明下列事項, 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 一 應考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 複查之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 ( 成 ) 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複查成績,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 並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 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 採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 12

16 明審查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 併計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 ( 成 ) 資料,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 ( 成 )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錄取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複查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 主 ) 試 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處理 ;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 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試場規則處理 四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 填具申請表 (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13

17 12), 以傳真或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考試錄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 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及用人機關 五 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六 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七 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 一 )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 二 )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 三 )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 四 ) 吸煙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 五 )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 六 )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八 每節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 4 月 2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考畢試題將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九 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十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 二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 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且不得繼續使用 ( 三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四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 如表列 ),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14

18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15

19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EM-20 E-MORE MS-20GT FB-10 FUHBAO FB-530 FB-11 FUHBAO FB-55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 第二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 第二類 ) EM-26 E-MORE DS-200GTK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 司品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G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16

2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UB UB-226-W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伍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測驗式試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 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劃滿 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 17

21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 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 座號及全部答案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陸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一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第 9 頁第拾項之體格檢查 二 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試者, 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之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欄註明, 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經依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審核通過者, 由本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 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三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指具有報考該項考試應考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 二 ) 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 三 ) 聽覺機能障礙 ( 四 ) 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五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六 ) 重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 七 ) 多重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 八 )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 一 )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 18

22 須重複繳驗 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0 第 6 點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8 點聽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第 9 點視覺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 三 ) 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四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五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六 )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 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 一 ( 含全盲 ) 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1 點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多重障礙應考人, 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 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19

23 第 13 點以點字機作答者, 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 由考試承辦單位聘請專人翻譯 核校,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式試卷 : 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 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 於每節考試結束後, 由監場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 經其確認後, 黏貼或夾置於試卷 ( 卡 ) 上, 加蓋騎縫章, 併同作答儲存媒體, 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1. 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 進行閱卷 2. 以盲用電腦作答者,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 二 ) 申論式試卷 :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 考試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 ( 一 ) 測驗式試卷 ( 卡 ): 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 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 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 ( 卡 ),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 於考試結束後, 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 二 ) 申論式試卷 : 考試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 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 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 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 市 )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 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四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者,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10) 柒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之電話號碼為 (02)

24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捌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 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玖 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項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 一 ) 本項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 102 年 3 月 30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預定 102 年 5 月 21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 常見 Q&A 一 問 :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 : 考選部全球資訊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 應考 21

25 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 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二 問 : 網路報名完成後, 是否仍須郵寄報名書表? 答 : 是 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 須列印報名書表, 繳費後, 於 102 年 1 月 4 日前 ( 含當日 ) 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郵戳為憑 ), 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 問 : 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至 會員專區 中, 選擇 忘記密碼 功能, 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密碼, 分別為 : 1. 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透過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或不以舊信箱收件,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或請試務單位至後台更改信箱帳號後, 再重複上述 3 之操作後至新信箱取得密碼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電話 :(02) 轉 四 問 : 為何印表機印出來的報名表資料會有歪斜情形? 是否需要重印? 答 :( 一 ) 請檢查報名書表檔案是否正常, 並檢查印表機是否列印正常 ( 二 ) 建議您先將 Acrobat reader 程式移除, 重新安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上版本, 然後至本站網路報名系統之 會員專區 登入後點選 下載報名書表 重新下載 ( 三 ) 建議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 22

26 五 問 : 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 是否橫向列印? 答 : 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 無需橫向調整 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 以掛號郵件寄出, 以完成報名程序 六 問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俾考選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七 問 : 報名資料若有缺漏, 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於接獲本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 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 ( 一 ) 郵寄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並於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 收件地址 :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註明 102 年關務特考 考區 等別 科別及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若已遺忘, 請先以電話 轉 查明 ) 4. 寄件人地址 姓名及聯絡電話 ( 二 ) 傳真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 102 年關務特考 考區 等別 科別及補件編號, 傳真後請再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電話 : 轉分機 ) 八 問 : 報考三等考試技術類科以各等別 科別應考資格第 1 款規定報考者, 如其所修習畢業之學校所系科組與該款所列舉之所系科組名稱近似 不完全相同時, 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答 : 依本考試各等別 科別所列應考資格第 1 款列舉之學校所系科組畢業報考者, 須所系科組名稱相同 ; 名稱類似 相近等, 請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 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所系科組畢業, 以所修課程與報 23

27 名之類科 專業科目 有 2 科以上相同 ( 每科 2 學分以上 ) 報考, 並須於報名時附繳成績單或學科 學分證明文件, 俾憑審查 九 問 : 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處理? 答 : 如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者, 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件 12 之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請於來函中檢附入場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各 1 份 ) 並簽章, 以便處理, 查詢時亦同 若未以專函申請 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正本, 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十 問 : 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 : 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等 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 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十一 問 : 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 : 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考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2 月下旬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首頁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十二 問 : 補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應如何處理? 答 :( 一 ) 補繳報名費者,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戶名 : 考選部 ), 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 考區 等別 科別及補件編號, 俾憑審查 ( 二 ) 如未具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等身分而有勾選 申請報名費優待 之錯誤情形者, 請逕行至郵局購買全額匯票連同報名書表寄出, 繳款單即不予使用 ; 如已使用繳款單繳費, 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者, 請依第一項方式辦理補費 ( 三 ) 溢繳報名費者, 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附件 11) 24

28 十三 問 :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答 :( 一 )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2 年 3 月 15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2 年 3 月 19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二 ) 如時間太過緊迫, 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考場後, 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 三 ) 各項考試試場預定於 102 年 3 月 15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試區查詢系統查詢試場分配情形 若有疑義, 請逕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查證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25

29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等別 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三等等別類 別科別編號 科 別 暫定需用名額名額小計合計總計 131 財稅行政 29 關務類 132 關稅法務 關稅會計 關稅統計 資訊處理 船舶駕駛 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技術類 138 化學工程 紡織工程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藥 事 34 五等技術類 職缺所在機關名稱 143 輪機工程 船舶駕駛 輪機工程 2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 臺北 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本次考試錄取人員不分考試類別及科別, 均須經歷進出口通關作業 行李檢查工作內容 驗貨 分估 查價 事後稽核 押運 查緝 緝案處理 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 外勤業務之歷練 五等技術類錄取人員, 則須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擔任艇上勤務 一 囿於關務人員須依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辦理調動, 本項考試分發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各關稅局之職缺數須至榜示後始得確認, 供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選填 分發 ; 惟屆時臺中 高雄關稅局可能因以前年度錄取人員請調, 致無職缺或僅有少數職缺可供選填, 請應考人於報考前, 慎重考慮 二 關務人員工作指派原則 : 說明 ( 一 ) 錄取人員分發後, 須配合業務性質, 內 外勤輪調, 多數外勤工作並須配合 24 小時通關服務, 三班輪值快遞 機邊驗放 旅客行李檢查 碼頭監視 船舶抄查 貨櫃查驗等重力工作 不得以性別 體能或其他個人因素為由拒絕工作指派 ( 二 ) 以上有關在各關稅局或內外勤間輪調或派任三班輪值職務均屬於關務工作常態, 各應考人於報考前, 應予慎重考慮 備註 : 一 表列暫定需用名額, 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 擇優增減錄取 二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 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 經考試院核定, 得增加需用名額 5 26

30 附件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等別類別科別應考資格財稅行政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關務關稅法務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類關稅會計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等考試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三技術類 關稅統計資訊處理 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化學工程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機械工程 農業機械工程 農業機械 機械製造 機械設計 動力機械 動力機械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輪機工程 農業工程 造船工程 船舶機械 工程科學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材料工程 車輛工程 兵器工程 核子工程 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自動控制 自動化及控制 農業教育系機械組 職業教育 工業教育 工業設計 工業工程與管理 材料科學工程 材料科學 材料與製造工程 系統工程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 系統工程暨造船 航太與系統工程 電機工程 精密機電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機電自動化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 生物機電工程 模具工程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 航運技術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電機電力工程 電機工程 控制工程 電機與控制工程 自動控制 自動化控制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物理 應用物理 動力機械 電信工程 電子工程 電子通訊 通訊工程 通訊與導航工程 微電子工程 電腦與通信工程 電子物理 工程科學 核子工程 能源與資源工程 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 冷凍空調工程 兵器工程 電子計算機科學 計算機工程 資訊工程 資訊教育 系統工程 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 航太與系統工程 航運技術 機械工程 機械設計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機電自動化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 生物機電 生物醫學工程 車輛工程 輪機工程 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醫學工程 光電工程 光機電工程 光機電整合工程 生醫光電工程 光電與材料科技 工業教育 工業科技教育 工業管理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化學工程 工業化學 應用化學 化學 化工與材料工程 材料工程 材料科學與工程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生物技術與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科技 化妝品應用 水產製造 土壤 土壤環境科學 陶業工程 食品營養 營養 食品衛生 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 水產養殖 水產食品科學 藥學 生物藥學 醫藥暨應用化學 醫藥化學 森林學系森林工業組 森林學系木材科學組 家政學系營養組 科學教育系化學組 自然科學教育 農業化學 食品科學 工教系工職教育組 工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森林學系林產組 紡織工程 有機高分子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 分子科學與工程 纖維工程 纖維與複合材料 食品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科技 生物產業科技 生物醫學科學 海洋生物技術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27

31 等別類別科別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紡織工程 紡織技術 印染化學 纖維化學 纖維工程 化學工程 織品服裝 製衣工程 紡織工業 纖維及( 高 ) 分子工程 紡織科學 材紡織工程料與纖維 纖維與複合材料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 材料與纖維科技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物理 化學 生物 生理 動物 生物科學 機械工程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 機械與精密工程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 機械與航空工程 航空太空工程 機械與機電工程 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 精密機電工程 機電工程 醫療機電工程 機電光工程 機電光系統 電信工程 核子工程 工程物理 工程與系統科學 化學工程 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化工程 生化與生醫工程 醫學工程 生物醫學工程 農業化學 醫事輻射安全技術 醫學技術 醫用放射線 放射技術 電子計算機 放射科學 放射醫技術工程學科學 醫學放射技術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 生命科學 應用化學 醫藥暨應用化學 工業化學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 造兵應通化學 應用物理 電子物理 原子科學 核能工程 環境工程 環境保護技術 環境與安全 動力機械工程 控制工程 材料科學 材料工程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 化工與材料工程 高分子工程 高分子材料 化妝品應用 公害防治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等考試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三等考書者 五試技術類 技術類 藥 事 船舶駕駛 輪機工程 船舶駕駛 輪機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藥學 化學 生物各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 船舶駕駛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 船舶駕駛 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 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者 附註 : 一 本表三等考試技術類機械工程 電機工程 化學工程 紡織工程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等類科第一款及藥事類科資格中未列明之系 組 所, 其所修課程與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 每科二學分以上 )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 二 本表三等考試應考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三 本表四等考試應考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 ; 應考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28

32 科別編號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科別 日期 3 月 30 日 ( 星期六 ) 3 月 31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時間預備 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備 16: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9:00 11:40 14:00 16:40 9:00 13:00 15:40 考試 考試 考試 考試 考試 考試 考試 11:00 12:40 16:00 18:40 11:00 15:00 17: 財稅行政 132 關稅法務 133 關稅會計 134 關稅統計 135 資訊處理 136 機械工程 137 電機工程 138 化學工程 139 紡織工程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行政法民法 英文財政學國際貿易實務 行政法民法 英文 中級會計學審計學 英文政府會計 統計學經濟學 英文 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關稅法規 統計實務 ( 以實例命題 ) 成本與管理會計 抽樣方法 資訊管理資料庫應用 英文資料結構資料通訊 工程力學 ( 包括靜力學熱 動力學與材 工 學 英文 料力學 ) 計算機概論電機機械 有機化學儀器分析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人造纖維與法 法學絲線加工學紡織品檢驗學緒論 ) 英文 英文 英文 機械製造學 ( 包括機械自動控制材料 ) 電子學與電路學 化學程序工業 ( 包括質能均衡 ) 紡織機械學 ( 包括應用原理 設備流程 ) 電力系統 物理化學 ( 包括化工熱力學 ) 紡紗學與織布學 ( 包括不織布學 ) 29

33 科別編號 140 日期 3 月 30 日 ( 星期六 ) 3 月 31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第 7 節時間預備 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備 16:30 預備 8:50 預備 12:50 預備 15:30 9:00 11:40 14:00 16:40 9:00 13:00 15:40 考試 考試 考試 考試 考試 考試 考試 科別 11:00 12:40 16:00 18:40 11:00 15:00 17:40 輻射安全 技術工程 141 藥事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放射物理與輻射安全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藥理學與華民國憲法 法學藥物化學緒論 ) 原子能法規 ( 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 藥物分析與生藥學 ( 包括中藥學 ) 英文 英文 密封放射性可發生游離物質 ( 包括輻射設備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 藥劑學 ( 包括生物藥劑學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42 船舶駕駛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航法 法學 海 學船 藝 學 英文 緒論 ) 船舶操作與船舶通訊 船舶管理與安全 ( 包括避碰規則 ) 143 輪機工程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輪機管理與安全 船用電學 英文輔機柴油機 說 明 一 3 月 30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場就座 二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 二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國文 之 作文 及 公文 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重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30

34 科別編號預備 8:40 預備 10:30 預備 13:20 預備 15:00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3 月 30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 時間 科別 考試 9:00 10:00 考試 10:40 11:40 考試 13:30 14:30 考試 15:10 16: 船舶駕駛 國文 (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英文 航行當值大意 航海船藝大意 152 輪機工程 國文 (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英文 輪機當值大意 輪機工程大意 ( 包括柴油機大意與輔機大意 ) 說 明 一 3 月 30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場就座 二 國文 (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 英文 二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 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 B 鉛筆作答, 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四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障礙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重度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 ( 殘障 ) 手冊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31

35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手機號碼 : 聯絡地址 : 電話號碼 :( 公 ) ( 宅 )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 郵戳為憑 ), 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32

36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申論式 ) 等級 : 類科 : 科目 : 代號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33

37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應考人姓名 : ( 親自簽名 ) 手機號碼 : 聯絡地址 : 電話號碼 :( 公 ) ( 宅 )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 郵戳為憑 ), 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 二 )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 )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 四 )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五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六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34

38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 ( 測驗式 ) 等級 : 類科 : 科目 : 代號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 A B C D 本題無正確答案, 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 名 : 出版年次 : 作 者 : 頁次 : 35

39 附件 7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收件編號 :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考試等別 考試科別 應考人簽章 申請日期民國 102 年月日 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節次科目名稱 注意事項 : 一 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依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收件人填寫 :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地址為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右上角請註明 申請複查成績 ( 範例如次頁 )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惟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6

40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 請使用郵局所訂西式或中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 甲 來件信封書寫範例 ( 請以掛號郵寄 ) 應考人 : 地址 : 電話 : 關務特考複查成績 貼足 掛號 郵資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收 乙 回件信封書寫範例 ( 請書妥姓名及郵遞區號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寄 貼足 掛號 郵資 ( 應考人請自填 ) 姓名 收 郵遞區號 地址電話 37

41 附件 8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1. 一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2.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3.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4. 請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5.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6.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依步驟指示選擇科別及格制案號,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7.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8.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 若採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38

42 9. 繳費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 (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取或列印報名書表 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 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履歷表 報名表信封封面 切結書等, 請自行列印, 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報名書表指定欄位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10. 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10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 ),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11. 列印出之書表, 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照表件編號裝入, 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12.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13.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後, 請於七日內 ( 至遲於各次考試報名截止日前 ) 將報名書表, 各項應考證明文件影本或舊案考生之部分科目以及格 ( 即舊案考生 ) 之成績單正本 國民身分證影本 加註科目者須檢附考試及格證書正本等,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郵戳為憑, 郵戳日期至遲以 102 年 1 月 4 日為限,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14.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等級 類科 考區,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15. 若同時欲報名同一年度多次考試 ( 即不同月份之考試 ), 請分別報名與繳費, 封袋一請分別裝入,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39

43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www1.moex.gov.tw 點選 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register.moex2.nat.gov.tw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迄時間 : 自 101 年 12 月 25 日起 至 10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 離開報 名網頁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 不得要求更換報考等別 科別 考區,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謹慎小心 選擇繳費方式 : 1. 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ebATM( 全國繳費網 ) 3. 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 ( 單面列印 ):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歷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報名履歴表請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 1 吋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繳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大型標準信封 ( 約 B4 大小 ), 並於 102 年 1 月 4 日 ( 郵戳為憑 ) 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完成後, 務必列印報名表件, 繳費後請於期限內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40

44 附件 9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 繳款方式 : 本項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自行登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 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 一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四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五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六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七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 報名書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貳 繳款流程 ( 一 )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 1. 插入金融卡輸入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 3. 輸入中國信託商 4. 輸入繳款單上之 金融卡密碼 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 業銀行代碼 :822 轉入帳號 家, 選擇轉帳交易 ) 41

45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 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 : 考選部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42

46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 五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1. 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面 繳費資訊 2. 插入晶片 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無誤 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 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印 繳款證明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 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 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參 報名費優待 : ( 一 ) 應考人若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報名費得減半, 請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並繳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俾憑審查 未勾選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 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 二 ) 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下 :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43

47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申請後備軍人優待 肆 補費作業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102 年關務特考補件 後, 傳真至 (02) , 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 (02) 分機 通知本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轉入金額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44

48 附件 10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醫師開立 應考人姓名性別 男 ; 女 住址電話 ( )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 以下請醫師詳實填寫, 下列各項有勾選部分敬請主治醫師逐項簽章 ) 診 斷 類別說明 : 1. 視覺功能 醫師簽章 A. 兩眼視力矯正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B. 兩眼全盲 C. 其他 ( 請註明 ) 2. 上肢障礙 醫師簽章 慣用手 : 右手 左手 書寫功能 : 正常 可複選 有障礙 雙手協調度不佳 上臂動作位移差 雙上肢肌肉萎縮 書寫時會使姿勢控制不好 其他 ( 請註明 ) 上肢缺失, 以身體其他部位執筆書寫 口 腳 其他 ( ) 45

49 3. 腦性麻痺, 致身體協調功能不佳 醫師簽章 慣用手 : 右手 左手書寫功能 : 正常 有障礙 可複選 頭部控制不好 坐不穩 無法自行坐下或站起 姿勢異常 書寫時會使姿勢控制不好 主軀幹控制不好 骨盆穩定度差 下肢緊張不穩 需定時變化姿勢, 無法久坐 無法坐 其他 ( 請註明 )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院長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 方具效力 ) 46

50 附件 11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退件 1. 逾期報名 2. 經審查不合格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由考選部主動後, 由業務司通知退費報考人退件理由, 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3. 應考人重複繳費 4. 應考人溢繳費用 5. 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 5 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 1. 退費申請書 2. 繳費證明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6. 應考人因天然考試前後 10 天內 檢附 : 扣手續費及郵資 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7. 考試延期一週考試延期公告日起檢附 : 以上致應考人一週內 1. 退費申請書無法參加考試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註 :1. 退費申請書 :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下載 2.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 郵資 25 元 47

51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年月日 考試名稱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等別 科別 申請退費事由應扣除費用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 金額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溢繳費用, 金額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加考試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 元 檢附資料 申請人 繳費證明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考試入場證 傷病住院證明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年月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註 : 手續費及郵資 : 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48

52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入場證編號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等別科別等科聯絡電話應考人簽章申請日期 102 年月日申請變更通訊地址原地址變更地址 配合事項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 ( 限於 102 年 3 月 1 日前申請 )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變更 ( 限於 102 年 5 月 6 日前申請 ) 申請變更姓名地址 原姓名 變更姓名 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 一 請填妥本申請表以掛號專函通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並請黏貼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1 份, 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 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俾憑處理 二 若未以專函掛號郵寄申請, 或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戶籍謄本正本,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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