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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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考試一律採 網路無紙化報名 方式辦理, 需上傳照片, 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 憑以報名,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詳如第 1 頁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4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4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屆時系統將準時關閉 年畢業並符合應考資格規定之應屆畢業生, 得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附學生證影本以暫准報考, 並應於 104 年 7 月 8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 ) 將畢業證書影本寄 ( 送 ) 達考選部以供審查, 屆時未繳驗或繳驗不合格者 ( 畢業證書登載日期須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 ),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其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 並以零分計算, 且不予錄取 3. 本考試之申論式試卷均實施線上閱卷作業, 因須掃描應考人作答內容後再由閱卷委員於電腦上進行評閱, 為期試卷作答內容清晰, 請應考人一律使用 0.5mm~0.7mm 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 相關規定請詳閱第 17 頁至第 18 頁 4.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應依本須知規定檢附相關證件, 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5. 電子計算機之使用, 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 詳見第 14 頁至第 16 頁 6.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相關規定請詳閱第 5 頁至第 6 頁 考選部編印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 年月日 星期 二 四 五 六 報 舉考 日 一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項目注意事項相關表件下載 名 寄發入場證 行試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4 年 3 月 12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2.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須於 104 年 3 月 13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掛號寄出報名表,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原件退回 3. 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如於 5 月 29 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查詢 1. 各類科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講解有關注意事項, 應考人請提早進場就座 2. 請詳閱試場規則 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2. 報名注意事項 3.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 將於考試舉行前 1 日公告於本部網站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之本考試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中 1. 考試日程表 ( 地政士 ) 2. 考試日程表 ( 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 ) 3.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4. 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5. 線上閱卷作答方式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 ( 含測驗題標準答案 ) 一試題疑 1. 採線上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請應考人至網路報名系統提出提出一次為限,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第 19 頁, 義提出 2. 受理期限為 104 年 6 月 12 操作說明請見附件 11, 第 62 頁 五期限日下午 5 時止 至第 77 頁 榜示暨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 1.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寄發成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榜示及複查成績 2. 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 三績及結 3.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及結果通知書, 未收到之應果通知簡訊服務作業說明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書考選部查詢 四複查成績提 六出期限 因 8 月 15 日為星期例假日, 故順延至 8 月 17 日 ( 星期一 )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3 目錄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壹 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3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4 參 報名方式... 5 肆 應考資格... 5 伍 應試科目... 6 陸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7 柒 報名注意事項... 7 捌 其他注意事項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拾 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拾壹 提出試題疑義 拾貳 榜示及複查成績 拾參 各項查詢電話 拾肆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拾伍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拾陸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拾柒 常見 Q&A 附件 1 各類科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件 2 各類科考試日程表 附件 3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附件 4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附件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附件 6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附件 7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 附件 8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附件 9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附件 10 線上閱卷作答方式注意事項 附件 11 試題疑義線上操作說明...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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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無紙化報名, 並請配合下列相關注意事項 : 考選部為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 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 具應考資格, 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檢核, 得視需要 規定應考人無須繳驗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 公 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進入網路報名主站 ( 或新站 )/ 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 / 開始報名 / 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本考試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請勿上 傳一般生活相片 ), 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 請於報名前備 妥照片 JPG 檔案 ( 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 ), 憑以報名 另完成繳費 後, 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 特別說明事項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供擷圖功能, 若照片檔案大小未超過 1MB(1,024KB), 且照片畫素高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高 X 寬 ), 應考人可以直接至系統上傳, 無須操作調整照片步驟 若檔案太大或畫素過低者, 請參考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 如附件 9, 第 43 頁至第 56 頁 ), 進行照片微調或剪裁後, 再至系統上傳照片 本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 一 無紙化報名 : 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 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 應考資格等, 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 檢核, 應考人得免繳部分證明文件 ( 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 身分 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 ) 惟經審查結果, 如須補件, 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二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 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 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 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 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或應考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等, 則須以 網 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所填具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繳驗報名履歷表件外, 另須繳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1

6 ( 一 ) 所具學歷無法透過與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檢核者 ( 包括無法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學校或應考人畢業年度未於該校提供查驗之畢業起始年度內等 ) 須繳驗畢業證書 資格證明書 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等影本 ( 二 )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 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原文影本, 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 三 ) 暫准報名者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附學生證影本 ( 四 ) 姓名有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 請見附件 5, 第 34 頁 ) ( 五 )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 六 ) 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者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 ) 影本, 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外國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請黏貼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 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 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之非本國籍之外國人, 於報名履歷表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 請一律填寫 10 碼之統一證號 ( 七 ) 以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者須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八 ) 以 78 年 12 年 29 日土地法第 37 條之 1 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 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之資格報考地政士考試者須繳驗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

7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4 年 3 月 3 日零時起至 104 年 3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準時關閉, 請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前, 因網路流量壅塞致影響報名權益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 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 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 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如經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外, 另需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請於 104 年 3 月 13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 始完成報名程序, 惟不得僅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 如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表件, 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無效, 考選部不另通知 ( 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104 年畢業並符合應考資格規定之應屆畢業生, 得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附學生證影本以暫准報考, 並應於 104 年 7 月 8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 ) 將畢業證書影本寄 ( 送 ) 達考選部以供審查, 屆時未繳驗或繳驗不合格者 ( 畢業證書登載日期須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 ),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其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 並以零分計算, 且不予錄取 壹 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4 年 3 月 3 日零時起至 3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 2 寄發入場證 預定於 104 年 5 月 22 日寄發入場證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 如符合 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 無須寄送報名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 如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須於 104 年 3 月 13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寄出報名表件並繳交報名費,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者,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1. 入場證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應考人於報名填具之資料以郵簡方式製發, 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 2. 如於 104 年 5 月 29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者,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查詢 ( 電話 : 分機 3921 或 3922 ) 如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應考 3

8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電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104 年 6 月 6 日至 7 日 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104 年 6 月 6 日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第 28 至 3 舉行考試 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 30 頁 4 5 公布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 第一梯次 :104 年 6 月 6 日第二梯次 :104 年 6 月 7 日 104 年 6 月 8 日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104 年 6 月 8 日至 6 月 12 日 6 榜示預定於 104 年 8 月 5 日榜示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預定自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104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15 日複查成績 ( 因 8 月 15 日為星期例假日提出期限, 故順延至 8 月 17 日 )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 貳 報名及考試地點 預定於 104 年 9 月上旬寄發, 惟實際發證日期, 須俟本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報經考試院會議核備後, 始予寄發 考選部將另函通知及格人員繳交證書費, 並由考試院收到款項後逕行寄發及格證書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 見第拾壹項, 第 19 頁, 操作說明見附件 11, 第 62 頁至第 77 頁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 各節次均缺考應考人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處理 )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申請,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詳見第拾貳項, 第 20 頁 ) 一 報名地點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4

9 二 考試地點 : ( 一 ) 分設臺北 臺中及高雄 3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後不得更改 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不另刊登報紙 ) ( 二 )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定於考試日期前 1 日, 分別在各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參 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 考選部不另發售紙本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入系統報名 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並備妥照片電子檔, 再登錄報名資料, 登錄完成後, 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 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 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 無需寄送報名表件 如經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費外, 另需下載報名書表, 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 請於 104 年 3 月 13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者,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詳見附件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第 34 頁 ) ( 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 無須附繳 ) 肆 應考資格 一 各類科考試應考資格表見附件 1, 第 27 頁 二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7 條但書規定, 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 不得應考 : ( 一 ) 地政士 : 有地政士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1)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 背信 侵占 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2)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 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 二 ) 專責報關人員 : 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1)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2) 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 (3) 曾觸犯關務法規, 情節重大, 不宜受託辦理報關業務 (4)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5)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6) 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 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 2 年 (7) 曾犯詐欺 背信 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 經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 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 (8)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2 年 ( 三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 : 有 10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或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款至第 8 款及第 13 款等情事之一者 :(1) 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 5

10 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3) 曾犯侵占 詐欺 背信 偽造文書罪, 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3 年 (4) 違反保險法 銀行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 信託業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管理外匯條例 信用合作社法 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 受刑之宣告確定, 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3 年 (5) 受破產之宣告, 尚未復權 (6)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 破產終結尚未逾 3 年, 或調協未履行 (7)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3 年 (8) 曾違反保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 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 3 年 (9) 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 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 三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 二 ) 冒名頂替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五 )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四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 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 二 ) 冒名頂替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五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伍 應試科目 一 各類科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第 28 至 30 頁 6

11 二 各類科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 ) 項下查閱 陸 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 地政士考試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第 15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 10 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二 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三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 : ( 一 ) 本考試及格方式,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 二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四 成績計算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7 條規定 : ( 第 1 項 )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 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 第 2 項 )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 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 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 第 3 項 )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取小數點後二位數, 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柒 報名注意事項 一 報名日期 : 自 104 年 3 月 3 日零時起至 3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應繳相關費件 : 應繳費件說明及注意事項 ( 一 ) 報名費 ( 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 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 ) 1. 新臺幣 1,600 元 2. 繳費方式 :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ATM 轉帳或利用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 7

12 面空白處 (3)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見附件 6, 第 37 頁 3. 退費規定 : 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 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 除有符合考選部規定得申請退費之事由外, 其他原因一概不得申請退費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本須知附件 7, 第 40 頁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 ( 二 ) 照片上傳應考人於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 請勿上傳一般生活相片 ), 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 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 ( 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 ), 憑以報名 ( 三 ) 國民身分證影本 ( 四 ) 報名履歷表 ( 五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除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或於報名後申請更改姓名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外, 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無須繳交 完成報名登錄後, 如經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均須下載報名履歷表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ㄧ併寄送 1. 符合 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 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將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行檢核, 應考人無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惟經審查結果, 如須補件, 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2. 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或應考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等, 則須以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辦理 (1) 應考人填具之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請分別依說明繳驗 : 1 以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應考者 : 應繳驗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高中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結業證書不採 ( 所稱高級職業學校, 包括職業學校 高級中學或其他同等之學校 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 2 以外國學歷報考者 :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 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原文影本, 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駐外館處驗 8

13 證之影本 3 暫准報名者 : 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附學生證影本 4 姓名有罕見字者 : 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5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 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 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6 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者 : 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 ) 影本, 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外國人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請黏貼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 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 如已完成申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之非本國籍之外國人, 於報名履歷表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 請一律填寫 10 碼之統一證號 7 以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應考者 : 繳驗考選部核發之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 以 78 年 12 月 29 日土地法第 37 條之 1 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 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之資格報考地政士考試者 : 繳驗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 本 (104) 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 1 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 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2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年月須為 104 年 6 月或之前 ( 畢業證書如繕印日期, 其日期應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 ) 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 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3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證書影本, 至遲應於 104 年 7 月 8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 ) 寄 ( 送 ) 達考選部以供審查 未依限繳驗, 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其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 並以零分計算, 且不予錄取 4 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 務請於證件右上角填寫考區 報考類科 入場證編號, 以便查對 (3) 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4) 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然准否應考仍需視應考人是否符合規定之應考資格以定, 考選部得視實際審查需要, 通知應考人補繳其他證明文件 9

14 五 郵寄報名表件注意事項 (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適用 ): ( 一 )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後, 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並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 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 ( 二 ) 報名書表填妥後, 逐一詳細檢查, 務請按 報名履歷表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之順序, 如右圖,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使用釘書機 ),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 三 ) 報名函件須以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六 應考人報名後, 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自行影印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詳見附件 3, 第 31 頁 ), 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 並貼附應考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另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 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辦理 七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 請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紋針夾妥)( 右上角用迴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10

15 第 9 點 第 10 點 第 11 點 第 12 點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11

16 第 16 點 第 17 點 第 18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 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 定後, 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 得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二 )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詳見附件 8, 第 42 頁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身心障礙別 及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欄註明, 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 四 ) 本考試提供之語音報讀軟體計有蝙蝠語音導覽系統 晨光讀屏系統 晴光盲用語音系統 視窗導盲鼠系統及 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 ( 音庫有 IQ Annie IQ John IQ Cherry ITRI Bruce(PU) ITRI Theresa(PU) ScanSoft Jennifer_Dri20_16KHz ScanSoft Mei-LING_Dri20_16KHz ) 等 5 項, 如符合第 6 點規定且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語音報讀軟體者, 應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 將合法版權之語音報讀軟體磁片或光碟一併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俾利事先安裝 應考人自備之軟體如與本部系統不相容, 致影響考試時,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八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 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12

17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須請再以電話 ( 請於上班時間內, 聯絡電話 : 分機 3921 或 3922)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moex3935@mail.moex.gov.tw 2. 郵件主旨書明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該規則處理 三 每節考試開始後, 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 每節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 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另時值颱風季節, 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 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五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 二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者, 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 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 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 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 三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應考人專區 及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要, 事先選購適當機型, 攜至試場備用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四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五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一覽表如下 : 1. 13

18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01 AURORA SC500 PLUS (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14

19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 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 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 )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CK-04 SANYO( 共 2 款 )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CK-24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15

20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 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六 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 請自行上網參閱 七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 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 聯絡電話 : 分機 ; 傳真 :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玖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 防災專區 )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16

21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於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 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 依據 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辦理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 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卷經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 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 考試時, 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 等別 類科 科目 入場證編號 節次是否正確, 如有不符, 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 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 切勿開拆 裁割毀損 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號碼 ( 座號 ) 條碼均不得污損 破壞或塗改 五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 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 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六 試卷頁數有限, 應依題數 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 如不敷使用時, 不再提供其他用紙 答案書寫方式, 應以西式橫書 ( 由左至右 ) 作答 七 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 ( 一 ) 作答時, 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 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 二 ) 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 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 換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 三 ) 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 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 不需書寫題號, 惟仍應劃記題號,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 四 ) 試題若有子題時, 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 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 五 ) 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 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注意切不可留有殘跡 ( 六 ) 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 作答區可不列題號, 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 之方格內劃記, 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17

22 八 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 勿超出作答區, 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 ; 超出作答區部分, 不予評閱計分 九 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規範說明, 請見附件 10, 第 57 頁至第 61 頁 附表 申論式試卷劃記作答範例 正確使用原子筆或鋼筆 ( 禁用鉛筆 ), 將方格塗滿, 可使用修正液 ( 帶 ) 修正, 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不正確同一作答區, 不可多重作答及劃記 正確同一作答區僅供同一題作答, 並於劃記題號方格中劃記題號, 書寫題號欄位中書寫題號 不正確不可於同一作答區內作答兩題 第二題應移至下一頁之作答區作答 圖 1 正確同一題作答區不足時, 得接續下一作答區作答, 並接續在劃記題號欄劃記同一題號 不正確一題僅要劃記一個題號 第二題僅需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2 之方格內劃記 圖 2 1. 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 結尾 ) 18

23 拾壹 提出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惟應考人於考試完畢後, 對前述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仍有疑義者, 應於本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 依前揭規定程序, 向考選部提出申請 三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後之次日, 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本辦法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 (104 年 6 月 8 日至 6 月 12 日下午 5 時止 ) 以下列方式完成申請,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 ( 一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二 ) 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操作說明見附件 11, 第 62 頁至第 77 頁, 或參考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線上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四 每一道試題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三 )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 考量網路資源有限,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 四 )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 (104 年 6 月 12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提出 ( 測驗式試題請註明 : 題庫管理處收 ; 申論式試題請註明 : 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 ) 申請 ( 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 五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六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七 考選部自 92 年度起, 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 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考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 請逕行使用利用電腦設備, 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歡迎多加利用 19

24 拾貳 榜示及複查成績一 本考試預定於 104 年 8 月 5 日 ( 星期三 ) 榜示, 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辦理 榜示及格者, 考選部並寄發及格通知函及證書規費繳款單, 應考人如於榜示 7 日後未收到, 請來電洽詢 二 考試及格者須繳交考試及格證書規費新臺幣 512 元 ( 含手續費 12 元, 請依所附證書規費繳款單辦理 ), 屆時請儘速依所附繳款單辦理繳費, 以利作業 另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免徵考試院及格證書費 三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規定辦理 四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 ( 預定自 104 年 8 月 6 日至 104 年 8 月 15 日止, 因 8 月 15 日為星期例假日, 故順延至 8 月 17 日 ), 以郵戳為憑 請以限時掛號專函逕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 憑以辦理 五 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 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 如附件 4, 第 32 頁 ) 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網頁下載 ;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 請依附件 4 規定之格式辦理 六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 ( 一 ) 複查成績之申請表, 須載明應考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入場證編號 出生年月日 申請日期 複查之考試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並請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 二 )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 影本不採 ) ( 三 )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 請寫妥姓名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誤, 請自行負責 ) 七 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 ( 一 ) 任何複製行為 ( 二 )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三 ) 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 心理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20

25 拾參 各項查詢電話 一 承辦單位 : 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 報名 證件補驗 考試及複查成績等事宜 ) 聯絡電話 :(02) 分機 傳真號碼 :(02) 二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 洽詢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事宜 ) 聯絡電話 :(02) 分機 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洽詢入場證 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寄發事宜 ) 聯絡電話 :(02) 分機 傳真號碼 :(02) 四 考試院出納科 :( 洽詢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納事宜 ) 聯絡電話 :(02) 五 考試院證書科 :( 洽詢請發考試及格證書事宜 ) 聯絡電話 :(02) 六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 :( 洽詢其他考試相關事宜 ) 聯絡電話 :(02) 分機 拾肆 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辦理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即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編號, 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提供其他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一 ) 本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 三 ) 查榜時間 : 預定 104 年 8 月 5 日榜示, 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拾伍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代表號 :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 三 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21

26 拾陸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考選部網站的位址為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拾柒 常見 Q&A ( 一 ) 問 : 網路報名時, 應考人無電腦或印表設備應如何處理? 答 : 1.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 考選部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網址 : menu_id=72&questions_id=351, 如 : 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共一千餘個, 並公告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 歡迎應考人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 2.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一, 原則為上網費用約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3.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建議您先確認價格再送印 4.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再送印 5.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 二 ) 問 : 如何知道是否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 答 : 應考人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 系統將主動提示是否符合 網路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訊息, 如符合, 則無須繳交報名書表 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等證明文件 ; 否則須以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方式, 下載報名書表及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無論符合與否, 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線上繳費或列印繳款單繳費, 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22

27 ( 三 ) 問 : 上傳照片電子檔格式有何規定? 答 : 1. 可以使用數位相機 手機拍攝影像, 或以掃描器將照片掃描 2. 請使用最近一年內 正面 半身 脫帽之清晰照片 3. 上傳照片檔案限為 jpg 格式, 檔案大小限 1MB 以內 4. 照片畫素至少須 400 像素 (pixels) X 600 像素 (pixels), 其寬 : 高比為 2:3 5. 臉部佔照片面積的 70%~80%, 雙眼正視相機鏡頭, 呈現清楚臉部輪廓 6. 應考人務必上傳本人之照片, 此照片將作為測驗當天身分查驗之依據使用 ( 四 ) 問 : 現有照片臉部面積與規定格式不合或電子檔案太大, 如何處理? 答 : 現有照片臉部面積與規定格式不合, 請使用報名系統內提供之擷圖功能調整 照片電子檔案太大 ( 超過 1MB), 可使用微軟系統 附屬應用程式 中之 小畫家 微調或裁剪照片, 使之符合規定格式 詳細步驟請參考附件 9, 第 43 頁至第 56 頁 ( 五 ) 問 : 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以電腦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會員專區, 點選 忘記密碼 功能後, 可以下列方式取得密碼 : 1. 點選 透過輸入曾使用本系統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最近報名考試的相關資料後立即回覆 2. 點選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 點選 透過 取得密碼 選項,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再至應考人原先預設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即可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3)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 注意大小寫 ),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 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電話 :(02) 轉

28 ( 六 ) 問 :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應如何辦理? 答 : 1. 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 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 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2.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年月須為 104 年 6 月或之前 ( 畢業證書如繕印日期, 其日期應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 ) 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 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3.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證書影本, 至遲應於 104 年 7 月 8 日前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 ) 寄 ( 送 ) 達考選部以供審查 未依限繳驗, 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其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 並以零分計算, 且不予錄取 4. 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 務請於證件右上角填寫考區 報考類科 入場證編號, 以便查對 ( 七 ) 問 : 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1. 報名存檔後 24 小時內 : 請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報名狀態查詢 項目,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2.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 : 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如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 則請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該筆報名資料, 下載報名履歷表以紅筆修改後, 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並列印專用信封寄至承辦單位更正 3. 應考人報名後不得更改應試考區及類科 ( 八 ) 問 : 補繳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應如何處理? 答 : 1. 補繳報名費者 ( 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 ): 應考人可至任一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 ( 受款人 : 考選部 ) 或依本須知補費作業 ( 詳見附件 6, 第 39 頁 ) 辦理繳費, 並將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繳款人報考類科 考區及姓名後, 再按補件方式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俾憑審查 2. 溢繳或欲申請退還報名費者 : 請依本須知退費作業規定, 檢附退費申請書 ( 詳見附件 7, 第 40 頁至第 41 頁 ) 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至 24

29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憑辦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扣除手續費及郵資後, 將其餘費用以掛號郵寄支票至應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 九 ) 問 : 報考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如何申請? 答 : 請詳細填寫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如附件 3, 第 31 頁 ) 各欄位, 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如係更改姓名者, 須附更名後之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各 1 份, 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辦理 ( 十 ) 問 : 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時, 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件? 答 : 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件, 說明如下 : 1.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 請於限時掛號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 (2) 收件人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俾利收件及審查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2. 以傳真方式補件 :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 : 類科: 及 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俾利收件及審查 ), 傳真後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真完成 ( 電話 : 轉 ) 3.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信箱 :moex3935@mail.moex.gov.tw, 郵件主旨書明 類科 : 及 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 十一 ) 問 : 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 : 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惟因本考試報名人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 考選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 十二 ) 問 : 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 可否憑大學 ( 獨立學院 ) 學生證影本或學校肄業證明報考? 答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如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取得醫事人員以外 25

30 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惟仍須繳驗大學 ( 獨立學院 ) 學生證影本或二專一年級或五專四年級肄業證明以資報考 ( 十三 ) 問 : 考試時間快到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應如何處理? 答 : 1. 考試入場證預定於 104 年 5 月 22 日起寄發, 應考人如於 5 月 29 日後尚未收到, 請逕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如時間緊迫, 應考人可先以電話確認試區及試場後, 於考試當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2. 本考試試場預定於 104 年 6 月 5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 應考人可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若有疑義, 請逕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查詢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常見問答網頁查詢 26

31 附件 1 各類科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號類科應考資格 至 306 地政士 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實際年齡計算至開始考試前 1 日, 亦即 84 年 6 月 5 日以前出生始可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二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三 中華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土地法第 37 條之 1 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 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 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6 條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二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5 條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二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6 條 ) 應考資格釋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如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取得醫事人員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27

32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日程表日期 6 月 6 日 ( 星期六 ) 6 月 7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 類科及編號 考試時間 201 地政士 預備 考試 08:40 09:00 10:30 預備 考試 10:50 11:00 12:30 預備 考試 13:50 14:00 16:00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預備 考試 08:50 09:00 10:30 預備 考試 10:50 11:00 12:30 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附 註 一 6 月 6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考試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國文之 作文 採申論式試題占百分之 60,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 40, 其他科目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申論式試卷一律使用 0.5mm~0.7mm 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 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 並分別於書寫題號區與劃記題號區書寫及劃記題號, 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黑色 2B 鉛筆作答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28

33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 ( 第一梯次 ) 考試日程表日期 6 月 6 日 ( 星期六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 考試時間 類科及編號 202 專責報關人員 301 財產保險代理人 303 財產保險經紀人 305 一般保險公證人 附 註 預備 考試 08:40 09:00 10:30 預備 考試 10:50 11:00 12:30 預備 考試 13:50 14:00 15:30 預備 考試 15:50 16:00 17:30 關務英文 關務法規概要 通關實務概要 稅則概要 保險法規概要 保險學概要 保險法規概要 保險學概要 保險法規概要估價與理算概要 財 產 保 險財 產 保 險 經 營 概 要實 務 概 要 財 產 風 險財 產 保 險 管 理 概 要行 銷 概 要 一般保險一般查勘鑑定公證報告 一 6 月 6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考試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他科目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申論式試卷一律使用 0.5mm~0.7mm 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 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 並分別於書寫題號區與劃記題號區書寫及劃記題號, 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黑色 2B 鉛筆作答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29

34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 ( 第二梯次 ) 考試日程表日期 6 月 7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 考試時間 類科及編號 302 人身保險代理人 304 人身保險經紀人 306 海事保險公證人 附 註 預備 考試 08:40 09:00 10:30 預備 考試 10:50 11:00 12:30 保險法規概要 保險學概要 保險法規概要 保險學概要 保險法規概要 海商法概要 預備 考試 13:50 14:00 15:30 預備 考試 15:50 16:00 17:30 人 身 保 險人 身 保 險 經 營 概 要實 務 概 要 人 身 風 險人 身 保 險 管 理 概 要行 銷 概 要 海事保險英海事查勘鑑定文公證報告 一 6 月 7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 本考試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他科目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申論式試卷一律使用 0.5mm~0.7mm 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 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 並分別於書寫題號區與劃記題號區書寫及劃記題號, 測驗式試卷應以優質黑色 2B 鉛筆作答 三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肢體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30

35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附件 3 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類科 聯絡電話 應考人簽章行動電話 : 公 ( ) 宅 ( ) 申請日期民國 104 年月日 原地址 變更後地址 申請變更通訊地址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 ( 限於 104 年 5 月 12 日前申請 ) 配合事項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地址變更 ( 限於 104 年 7 月 24 日前申 ( 請依需求勾請 ) 選, 可複選 ) 寄發考試及格證書地址變更 ( 為配合考試院製發考試及格證書, 限於 104 年 8 月 14 日前申請 ) 申請變更姓名 原姓名 變更後姓名 注意事項 : 一 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並請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 並簽章, 俾憑處理 如以傳真 ( ) 通知者, 務請再行電話 ( 轉分機 ) 確認 二 若未以專函申請或未以掛號寄達, 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籍謄本正本, 致未即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31

36 附件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類科 考 試 等 級 應考人簽章 申 請 日 期民國 104 年 月 日 複查節次及科目名稱 節 次科 目 名 稱 注意事項 : 一 申請複查成績, 應在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本考試預定於 104 年 8 月 5 日榜示, 申請複查成績期限預定自 104 年 8 月 6 日至 8 月 15 日止, 以郵戳為憑 因 8 月 15 日為星期例假日, 故順延至 8 月 17 日 ), 依本申請表逕向考選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收件人填寫 :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 地址為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 右上角請註明 複查成績 ( 參考所附格式辦理 ) 三 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 ( 一 ) 任何複製行為 ( 二 )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三 ) 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 心理測驗委員 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32

37 信封格式 ( 請用郵局所訂橫式標準格式信封 ) 甲 來件信封 ( 請以掛號郵寄 ) 申請複查成績姓名 : 寄件人地址 : 電話 : 貼足掛號郵資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 乙 回件信封 ( 請書妥姓名及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貼足掛號郵資 收件人姓名 : 地址 : ( 請應考人自填 ) 33

38 附件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1.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 ) 直接進入 2.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3.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4. 請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5.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6. 請依步驟指示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及設定密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7.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8. 完成報名資料填寫後, 請依畫面選擇繳費方式 ( 或點選列印繳款單 ) 若採信用卡繳費, 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或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請輸入卡號等授權資料後, 即可完成繳費程序 若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請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若選擇臨櫃繳款或 ATM 轉帳, 請自行列印繳費單後,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9. 若報名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 34

39 更新報名資料 ;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 若確需修改, 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 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 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如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 則請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該筆報名資料, 下載報名履歷表以紅筆修改後, 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並列印專用信封寄至承辦單位更正 10. 經系統提示 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 者, 依應試條款規定, 本部將應考人報名資料與內政部或應試學歷學校進行查驗, 故應考人無需寄送報名書表 若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者, 表示尚未完成報名程序, 需依指示列印並郵寄報名書表 11.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 於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後, 請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小之標準信封, 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照順序裝入, 須於 104 年 3 月 13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12.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報考等級 類科 考區, 所繳報名費用, 除有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 概不退還 13.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本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繳費期限未繳款, 或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本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14. 若同時欲報名不同考試者, 請分別報名與繳費, 並分別裝入封袋掛號郵寄 15. 本考試開放網路報名服務時間, 自 104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4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屆時系統將準時關閉, 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最後截止期限, 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35

40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迄時間 : 自 104 年 3 月 3 日 ( 星期二 ) 零時起至 104 年 3 月 12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離開報名網頁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輸入報名資料 同意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內各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 類科,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謹慎小心 選擇繳費方式 : 1. 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 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或 ATM 轉帳 3.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資格之應考人, 繳費完成即屬報名成功, 無需寄送報名表件 以下步驟供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繼續操作 :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 ( 單面列印 ):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歷表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完成繳費後, 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封, 並於 104 年 3 月 13 日前 ( 含當日,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 郵寄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 以利查詢是否送達 ) 36

41 附件 6 壹 繳款方式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 一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 二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三 ) 郵局櫃檯繳款 ( 四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五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六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七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 報名書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應考人請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自行妥善留存即可 貳 繳款流程 ( 一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1. 繳款說明 :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請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自行妥善留存即可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片金融 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印繳款證明 ( 二 )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37

42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三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ATM 操作流程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3. 輸入中國信託商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業銀行代碼 :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1)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 收款人 : 考選部 (3)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五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38

43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或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發卡行進行詢問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參 補費作業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考選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將應補繳之報名費以郵政匯票方式 ( 受款人 : 考選部 ) 寄至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 ( 信封書明姓名 地址及連絡電話 ) 辦理, 或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帳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104 年 考試補費, 傳真至 (02) , 傳真完成後並以電話 (02) 分機 3921 或 3922 通知本考試承辦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轉入金額 : (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 39

44 附件 7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1. 應考人繳交考試規費但未由考選部各該考由考選部主動退費扣除行政作依規定寄發或逾期寄發報退試承辦司通知應業費 60 元後名表件件考人退件理由,, 退還其餘 2. 經審查不合格並列冊辦理退費費用 溢繳費用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考試因故延期舉行 1. 應考人重複繳費應考人須於繳費檢附 : 日起 5 年內提出 1. 退費申請書 2. 應考人溢繳費用申請 2. 繳費證明 3. 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之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考人依法規規定報名費得減少費額, 誤繳全額費用 1. 天然災害考試前後 15 天檢附 : 2. 交通中斷或搭乘之公共交內通工具因故停駛或遲延 35 分鐘以上 3. 兵役或點閱 教育召集 4. 傷病住院或妊娠 5. 本人訂 ( 結 ) 婚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 6. 其他因不可抗力無法歸責於應考人之重大事故 考試延期一週以上致應考人無法參加考試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證明文件 : (1)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2) 交通中斷或遲延 35 分鐘以上相關證明 (3) 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 (4) 傷病住院或診斷證明書 (5) 喜帖 訃聞或相關證明 (6) 重大事故相關證明 考試延期公告之檢附 : 次日起 10 日內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扣除行政作業費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扣除行政作業費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退還全額報名費 附註 : 1. 退費申請書 : 請至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 / 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下載 2. 行政作業費 : 包含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 郵資 匯費等相關作業費用 3. 應考人因重大天然災害引發交通中斷, 依考選部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應考人考區或試區處理要點填具應考人因應重大天然災害臨時更改考區或試區申請表之退費, 免另提出退費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4. 應考人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 考試方式 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案件, 於提審議委員會前退件者,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 ; 於提審議委員會後之退件, 不予退費 40

45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聯絡地址 考試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考試等級 申請退費事由應扣除費用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 金額 元 元 溢繳費用, 金額 元 元 行政作業費 60 元 優待身分誤繳費用, 溢繳 元 元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已繳 元 元 考試延期舉行致無法參加考試, 已繳 元 無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相關證明 支票郵寄地址 審核欄 郵遞區號 : 審核日期年月日 市 / 縣區 / 市 / 鄉 / 鎮村 / 里 路 / 街段巷弄號樓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資料不齊, 需補件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 科長 單位主管 41

46 附件 8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考選部製表 姓名 生日民國 年 月 日性別 男 女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 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說 斷明 身心障礙 視覺功能 發生時間 1. 出生 2. 民國年月日 3. 第一次診斷時間 : 民國年月日 部位 影響 1. 書寫 2. 閱讀 3. 坐姿 / 移位 4. 其他 手冊 ( 證明 ) 1. 無 2. 有 : 類度 左眼視力 ( 矯正後 ), 右眼視力 ( 矯正後 ) ; 左眼全盲, 右眼全盲 ;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 眼球震顫 其他 ( 請註明 ) 慣用手障礙發生前 : 右手 左手障礙發生後 : 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 : 抄寫速度 : 字 / 分上肢功能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 ( 請註明 ) 不能坐, 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 / 輪椅應考坐姿 / 移位 無法久坐, 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 ( 請註明 ) 精神功能 有障礙 ( 請註明 )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醫師 :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 ( 簽名及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 方具效力 ) 42

47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附件 9 ( 一 ) 使用小畫家微調相片檔案大小操作說明 Step1. 確認照片電子檔大小請開啟 [ 檔案總管 ], 將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 畫面的左下角, 顯示檔案資訊 : 檔案維度 ( 像素 ) 大小 Step2. 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43

48 Step3. 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 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Step4. 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44

49 Step5. 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延展 / 扭曲 工具 Step6. 微調延展功能的水平與垂直百分比 ( 請依實際計算之比例填入 ), 點選 確定 延展比例計算方式為以 400X600 像素為基準 (1) 水平延展比例 =400/[ 原始照片寬度像素 ] x100 (2) 垂直延展比例 =600/[ 原始照片長度像素 ] x100 如 : 原始照片像素 :2700X3600 水平延展比例 =400/2700 x100 約為 15% 垂直延展比例 =600/3600 x100 約為 17% 取二者之最大值 17% 為共同之延展比例, 以符合寬 高之像素需大於 400X600 像素之規定, 並避免照片變形 45

50 Step7. 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Step8. 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 名後, 按下 儲存 46

51 Step9. 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左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大於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 二 ) 使用 Windows7 小畫家微調相片檔案大小操作說明 Step1. 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47

52 Step2. 點選 [ 檔案 ] 開啟舊檔, 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Step3. 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48

53 Step4. 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調整大小 工具 Step5. 將 [ 依照 ] 設定為像素, 勾選 [ 維持外觀比例 ],[ 水平 ] 設定大於 400 [ 垂直 ] 設定大於 600( 以符合寬 高之像素需大於 400X600 像素之規定, 並避免照片 變形 ), 點選 確定 49

54 Step6. 點選 訂檔名後, 按下 儲存 檔案 另存新檔 選擇檔案類型為 JPG 圖, 設定自 Step7. 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尺寸大於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50

55 ( 三 ) 使用小畫家剪裁相片操作說明 Step1. 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 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 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51

56 Step3. 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 點選左方圖示的 選擇 工具, 進行照片裁剪 52

57 Step5. 將滑鼠在圖片上按住左鍵從左上至右下拖曳適當範圍 ( 以頭部及肩膀頂端 近拍, 使臉部佔據整個選取範圍內約為三分之二 ) 至右下座標位置為 400x600 後, 放開滑鼠左鍵, 並按下 Ctrl+C 按鈕或滑鼠右鍵 複製 將選取範圍複製起來 Step6. 確認所裁剪的範圍無誤後, 選擇 檔案 開新檔案 53

58 Step7.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重設編輯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8. 按下 Ctrl+V 按鈕或滑鼠右鍵 貼上, 將圖貼上編輯視窗中 54

59 Step9.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確認圖片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 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10. 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55

60 Step11. 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 名後, 按下 儲存 Step12. 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 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56

61 附件 10 線上閱卷作答方式注意事項 57

62 58

63 59

64 60

65 1. 線上閱卷作答方式注意事項 ( 末 ) 61

66 附件 11 試題疑義線上操作說明 1. 操作說明 1.1. 試題疑義申請 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的 試題疑義申請 頁面 操作說明 請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 : 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首頁 試題疑義申請, 進入線上申請試題疑義功能頁面 62

67 登入 操作說明 登入網路報名系統, 若已經登入系統, 則跳至

68 選擇要申請的考試, 進入申請 操作說明 系統會過濾出應考人可以申請試題疑義的考試資訊, 點 我要申請, 進入申請頁面 64

69 填寫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並上傳佐證資料 功能說明 提供應考人登打線上試題疑義資料 請注意 : 申請試題疑義必須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 格式為 JPG 圖檔 操作說明 1. 系統自動帶出等級 類科 姓名等資料, 應考人填寫相關資料, 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 佐證資料電子檔有大小限制 2. 若是測驗題, 輸入題號之後, 系統會顯示原公布之標準答案 3. 按 瀏覽, 選擇要上傳的佐證資料電子檔 4. 按 確定送出, 存檔完成後, 回到試題疑義申請的畫面, 若按 取消編輯 則不存檔離開畫面 65

70 1.2. 試題疑義查詢 查詢填寫的試題疑義申請資料, 請點選 試題疑義查詢 功能, 列出應考人所提的試題疑義資料 進入試題疑義查詢畫面 操作說明 點選畫面左方 試題疑義 查詢功能, 進入查詢試題疑義畫面 66

71 在查詢試題疑義畫面, 選擇所需功能 功能說明 1. 進入試題疑義查詢畫面, 系統顯示應考人申請的試題疑義資料, 若是仍然在申請期間, 系統提供 列印申請表 功能, 若已超過申請截止日期, 系統僅提供 查詢 功能 2. 經過試題疑義審查會議決議之處理結果, 會顯示於 處理結果 欄位 3. 列印申請表 : 當佐證資料量多, 電子檔過大而無法一次上傳時, 請先上傳一頁資料, 並列印申請表連同完整紙本資料一併郵寄考選部 4. 查詢 : 查詢試題疑義相關資料 列印申請表功能 功能說明 當佐證資料量多, 電子檔過大而無法一次上傳時, 請先上傳一頁資料, 並列印申請表連同完整紙本資料一併郵寄給考選部 操作說明 點 列印申請表, 系統產生 PDF 格式申請表提供應考人開啟或下載儲存 67

72 1.2.4 查詢功能 功能說明 若已經超過試題疑義申請截止期限, 則只能查詢 操作說明 點 查詢 按鈕, 進入查詢頁面 查詢畫面如下圖 : 68

73 2. 使用 WINDOWS 小畫家擷取 PDF WORD 檔案資料為佐證 資料圖檔 2.1. 使用螢幕列印功能 ( 適用 PDF WORD 檔 ) 擷取所需資料 操作說明 以 PDF 檔案為例 1. 開啟檔案, 將所需資料調整至螢幕可見範圍內, 點選鍵盤上之 螢幕列印 鍵 ( 按鍵圖示 如右, ) 2. 開啟小畫家 ( 點選開始 / 所有程式 / 附屬應用程式 / 小畫家 ), 於 常用 頁籤中點選 貼上 69

74 3. 螢幕列印畫面呈現於小畫家視窗 4. 點選 選取 70

75 5. 按滑鼠左鍵, 於視窗中拖曳, 將藍字部分全部選取 6. 點選 複製 7. 點選 小畫家功能下拉圖示 71

76 8. 點選 開新檔案, 選取 不要儲存 9. 於新視窗中, 點選 貼上 10. 藍字部分已全部複製至新視窗中 72

77 11. 點選 存檔圖示 12. 於另存新檔視窗中, 請先選擇存檔路徑 ( 範例為 桌面 ), 並於存檔類型中選取 JPEG, 視需要重新命名檔案名稱 ( 範例已重新命名為 佐證圖檔一 ) 73

78 13. 點選 存檔 14. 於檔案總案檢視, 佐證圖檔一.jpg 已成功製作完成 74

79 2.2. 直接選取複製 ( 適用 WORD 檔 ) 操作說明 1. 開啟檔案, 用滑鼠直接選取所需資料範圍 2. 點選 複製 3. 開啟小畫家 ( 點選開始 / 所有程式 / 附屬應用程式 / 小畫家 ), 於 常用 頁籤中點選 貼上 75

80 4. 藍字部分已全部複製至新視窗中 5. 點選 存檔圖示 76

81 6. 於另存新檔視窗中, 請先選擇存檔路徑 ( 範例為 桌面 ), 並於存檔類型中選取 JPEG, 視需要重新命名檔案名稱 ( 範例已重新命名為 佐證圖檔二 ) 7. 於檔案總案檢視, 佐證圖檔二 jpg 已成功製作完成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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