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3調查須知公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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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年 5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2 年月日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星期 二 四 五 五 六 日 工作項目注意事項表件下載備註 開始受理報名 (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 報名截止 (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 1. 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 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第一試 8/16~8/ 二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二 六 二 三 五 1.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1. 考試等別 組別及 含報名繳款說明 ) 暫定需用名額表 2. 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2. 應考資格表 序 3.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3. 考試日程表 4. 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一律網路 4. 報名費繳款說明 5. 報名費退費規定 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 變更資料申請表 6. 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 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報名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須於 103 年 5 月 23 日前郵寄報名書表, 始完成報名手續 1. 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俾利寄達 2. 於 8 月 8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考試日程表 1. 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1. 三等日程表 2. 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2. 四等日程表 受理試題疑義 ( 系統受理申請至下申請試題疑義說明午 5 時止 ) 1. 第一試筆試榜示 2.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各節次均缺考者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請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受理複查成績 六第二試 ( 體能測驗 ) 1.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複查成績說明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以郵戳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為憑寄至考選部 1. 考畢試題 2.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網路申請 1. 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 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規定 3. 任用有關規定 4. 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 ( 含信封格式 )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詳細內容, 請參閱應考須知, 以免影響權益 日第三試 ( 口試 ) 簡表 本 5 項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3 目錄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 重要事項日期 1 貳 考試等別 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 應考資格 2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4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4 柒 報名書表 5 捌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5 玖 成績計算 11 拾 體格檢查 11 拾壹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1 共同注意事項壹 報名費優待 13 貳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13 參 任用有關規定 16 肆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17 伍 試題疑義 18 陸 榜示及複查成績 19 柒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1 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5 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5 拾 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5 拾壹 常見 Q&A 26 附件 : 附件 1: 考試等別 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8 附件 2: 應考資格表 30 附件 3: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1 附件 4: 體格檢查標準表 33 附件 5: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34 附件 6: 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36 附件 7: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37 附件 8: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8 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1 附件 10: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43

4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 並於 103 年 5 月 23 日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 ( 郵戳為憑 ), 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程序, 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10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10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 ),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 其及格標準,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有志從事調查工作之應考人, 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 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 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 氣溫設定為攝氏 度 壹 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2 特別注意事項 寄發入場證 3 考試 103 年 5 月 13 日起至 5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 預定 103 年 8 月 1 日寄發 1. 第一試 : 103 年 8 月 16 日 ( 星期六 ) 至 8 月 17 日 ( 星期日 ) 2. 第二試 : 預定 103 年 11 月 8 日 ( 星期六 ) 3. 第三試 : 預定 103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日 ) 1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 收件截止日期至 103 年 5 月 23 日止 ( 郵戳為憑 ), 逾期不予受理 1.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 應考人如於 8 月 8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1.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第 頁 2. 第二試體能測驗 第三試口試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並分別於第一試 第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5 序號項目日期說明及注意事項 4 5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 103 年 8 月 19 日案 提出試題疑義 6 榜示 7 8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年 8 月 19 日起至 8 月 23 詳見本須知 共同注意事項 第伍日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項 : 試題疑義, 第 18 頁 1. 第一試 : 預定 103 年 10 月 7 日 2. 第二試 :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預定 103 年 11 月 13 日會之決議而定 3. 第三試 : 預定 103 年 12 月 10 日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知書 複查成績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期限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貳 考試等別 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 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詳見本須知 共同注意事項 第陸項 : 榜示及複查成績, 第 頁 一 本考試之等別 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詳見附件 1 二 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 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 各組別錄取標準及名額, 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 應考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0 歲以下 ( 即民國 73 年 5 月 12 日以後至民國 85 年 8 月 15 日以前出生者 ), 具有應考資格表 ( 詳見附件 2 ) 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考試 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應考年齡之計算, 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 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 2

6 尚未屆滿者 四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 一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三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四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五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 二 ) 冒名頂替 ( 三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五 )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 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 考試方式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 本考試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第三試為個別口試 ; 第一試錄取者, 始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 始得應第三試 二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件 3 三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 一 ) 本考試應試科目, 按考試日程表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係採測驗式試題 ; 考試日程表科目上端有 符號者, 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國文 之 作文及公文 部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 部分採測驗式試題 ; 外國文 ( 英文 ) 採混合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以藍 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二 )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依規定作答 四 應試科目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其占分比重, 分別為作文占 3

7 60%, 公文 測驗各占 20% 作文及公文部分, 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 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 文書處理手冊 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五 應試科目 綜合法政知識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兩兩岸關係 英文 ), 採測驗式試題, 各子科目占分比重, 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兩岸關係各占 20%, 英文占 40% 六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 建立命題範圍, 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命題大綱 / 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查詢 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 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伍 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 考試地點 : 本考試第一試分設臺北 臺中 臺南 高雄 花蓮及臺東 6 考區, 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 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二 入場證寄發 : 預定 8 月 1 日寄發, 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 請於填寫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如於 8 月 8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 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 定於考試前一日, 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公布, 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可於 8 月 1 日起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 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 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 一 報名 證件補驗 考試 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 一 ) 承辦單位 :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二 )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 三 ) 電話 :(02) 轉 ( 四 ) 傳真 :(02) ( 五 ) 網址 : (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 洽公時間 : 上午 8:30 至 12:30, 下午 1:30 至 5:30) 4

8 二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 一 ) 承辦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二 ) 地址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 三 ) 電話 :(02) 轉 27~29 ( 四 ) 傳真 :(02) 三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事項 ( 一 ) 承辦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 ( 二 ) 地址 :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 ( 三 ) 電話 :(02) 轉 2413 ( 四 ) 網址 : 四 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 一 ) 承辦單位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二 ) 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 三 ) 電話 :(02) ( 四 ) 網址 : 柒 報名書表 一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資料登錄後, 須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 並於規定期限內掛號郵寄至考選部, 始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二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選項, 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主站 ), 或 新站 ) 進入, 請先下載 應考須知 詳細閱讀後, 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 於網路登錄完成後, 必須列印報名書表, 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以掛號郵寄考選部, 始完成報名程序 捌 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 報名日期 :103 年 5 月 13 日起至 5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 附件 10) 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 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 並於 103 年 5 月 23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 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四 報名應繳費件 : 5

9 ( 一 ) 報名費 : 1. 第一試報名費 : 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 四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 2. 第二試體能測驗報名費 : 新臺幣 600 元 3. 第三試口試報名費 : 新臺幣 800 元 4. 第二試及第三試報名費繳費方式, 請分別依第一試 第二試錄取通知說明辦理 5.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後備軍人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報名費減半優待 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壹 報名費優待 規定事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符減半優待 6. 繳費方式 : 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 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 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 於報名截止日 (103 年 5 月 23 日 ) 前持繳款單至郵局 便利商店 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或透過 ATM 轉帳繳款或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詳見附件 8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7. 應考人須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中央 8. 退費規定 : 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辦理 有關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11 ( 二 ) 報名履歷表 : 請確實填妥 勾選各欄, 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正 背面 ( 須影印清晰 ) 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 ( 勿使用生活照, 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 應考組別 ) ( 三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1. 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 (1) 三等考試應繳驗公立立或立立案之私立立獨立立學院以上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四等考試應繳驗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2) 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 ➀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3 年 8 月 15 日以前,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 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請勿報考 ➁ 填具暫准報名申請書, 並於該申請書貼附最後一學期已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 背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以憑審查 ➂ 經審查准予 暫准報名 者, 其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請 6

10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 ( 郵戳為憑 ) 以前, 傳真至試務單位 ( 傳真電話 :(02) ) 或以 限時掛號 郵寄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不克於上開日期寄送者, 請至遲於 103 年 8 月 16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業證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 屆時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不准入場應試 如入場應試者, 其考試成績不予計分, 所繳報名費, 不得申請退費 ➃ 繳驗之畢業 ( 學位 ) 證書影本, 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組別 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以便查對 (3) 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 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 2.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1) 以普通 初等考試或相當普通 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報考者, 或高等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 得參照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 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報考三等考試 (3) 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 得參照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第 3 款, 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報考四等考試 (4)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所稱及格滿 3 年, 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 ( 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以前 ) 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3. 補校畢 ( 結 ) 業者,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 結業證明書不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者, 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須繳驗學生證正背面或肄業證書影本, 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4. 自學進修者, 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5. 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 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始得報考 請依兵役狀況分別繳驗退伍令影本 免役證明影本 軍人身分證影本,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暫 7

11 准報名申請書僅供預定於報名期間後至 103 年 8 月 15 日考試前入伍者填寫申請 6.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應繳驗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 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 ( 成績單 ) 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3)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 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或證明 ) (4)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7. 曾任中尉以上 3 年 ( 三等考試 ) 或曾任中士以上 3 年 ( 四等考試 ) 軍階及軍職年資之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 : 後備軍人得以曾任中尉以上 3 年或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三等考試或四等考試未列舉限定系 組 所名稱之類科, 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類科 8.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 :( 依身分別附繳 ) (1) 身心障礙者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 原住民 : 戶籍謄本 (3) 後備軍人 : 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4)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 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勿繳驗正本, 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 不另附還 9.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證明文件 : (1) 身心障礙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 擬依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 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格式如附件 7) 診斷證明書如 8

12 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貳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 第 13 頁 ) (2) 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定, 且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 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考選部核准有案者, 得免再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 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五 登錄報名資料注意事項 : ( 一 )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各欄均須與所繳應考資格文件相符 (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 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 始得據以報考 ) ( 二 ) 應考組別及編號 欄, 一經選填寄出後, 即不得要求更改 ( 三 )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及 電子郵件信箱 欄, 請務必填明, 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 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 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四 ) 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前 10 日, 填具申請表 ( 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6), 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 傳真電話 : (02) ), 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 ), 俾憑處理 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五 ) 為確保個人權益, 寄件前請確實檢查應考編號 組別是否填寫正確, 報名費用 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相片 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 另為利聯絡, 請詳實填寫 103 年 12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及 ( 六 ) 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 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之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欄聲明, 並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 請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 貳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六 郵寄報名表件 : 應考人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 完成報名登錄及繳費程序後, 須自行列印報名表件, 並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按 1. 報名履歷表 2.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3. 其他證明文件 ( 暫准報名申請 9

13 書 報名費優待證明文件 ) 之順序, 由上而下 ( 如下圖所示 ), 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 ( 切勿用釘書機 ),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 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 ), 切勿摺疊, 於 103 年 5 月 23 日 ( 郵戳為憑 ) 前以掛號寄出,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者,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4 其他證明文件 ( 視需要 )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2 暫准報名申請表 ( 視需要 ) 1 報名履歷表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 ( 1-4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 七 退補件程序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 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 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 並視為自行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 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應考人所繳費件, 經考選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 依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 4 條規定, 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 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 ( 以郵戳為憑 ), 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 應考人不得異議 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 ( 一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請於信封上書明 : 1. 收件地址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 收件人 :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考試 組別 及 補件編號 :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 ) 以傳真方式 :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 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2. 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務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 聯絡電話 : 轉 ) 10

14 玖 成績計算 一 依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及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之規定辦理 二 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 擇優錄取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 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其及格標準, 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五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均不予錄取 拾 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體格檢查,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 詳見附件 4) 之規定辦理 二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 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 ), 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 合格 或 不合格 字樣 )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參加第二試 三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 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證 拾壹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法務部分發任用 二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應行訓練人員, 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予以退訓, 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備 四 本考試及格人員, 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五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11

15 ,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 一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二 )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進修博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 三 )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四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七 本項考試榜示後, 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 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八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 其實際訓練內容 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核定之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請應考人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 查閱 ( 路徑 : 法規輯要 > 培訓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 > 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 ) 九 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 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載明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 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號書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號書函 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號令及歷次函釋 ( 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 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停止適用 ;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者, 仍照原規定辦理 十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 依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 參加全民健康 12

16 保險 一般保險 ; 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共同注意事項 壹 報名費優待 一 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後備軍人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 ( 請擇一身分申請 ), 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 俾憑審查 : ( 一 ) 身心障礙者 : 請繳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 二 ) 原住民 : 請繳附戶籍謄本 ( 三 ) 後備軍人 : 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 結 ) 業證明書影本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下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 四 ) 中低受入戶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 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 或核定公文 ), 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 報名時, 請依系統指示, 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如未依前項規定完成程序者, 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一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 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 拾 體格檢查 規定 二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特訂定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 第 2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 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 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 第 5 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 13

17 第 6 點第 9 點第 10 點第 11 點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 及相關證明文件 : ( 一 )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申請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三 ) 申請使用電腦 ( 含盲用電腦 ) 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 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 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 二 ) 有聲電子計算器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 四 )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 五 ) 盲用電腦 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 六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 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 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但應考人經考選部核可, 得自備助聽器 ( 一 )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 )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 表示上 下場鈴聲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 致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 ( 卡 )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 致行動不便, 得視其需要, 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14

18 ( 一 )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 二 ) 適用桌椅 ( 三 ) 輪椅 第 12 點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 三 ) 放大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 ( 卡 ) 第 13 點應考人因功能障礙, 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 ( 一 ) 以口述錄音 錄影方式, 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 二 )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 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 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 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18 點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 得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三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詳如附件 7) 15

19 四 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行動不不便, 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在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 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 欄中註明 參 任用有關規定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 依法停止任用, 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解釋, 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 一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二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三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四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五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 六 ) 依法停止任用 ( 七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八 )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 九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 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 構 ) 人員, 或國防機關 ( 構 ) 之下列人員 :( 一 ) 志願役軍官 士官及士兵 ( 二 )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三 ) 文職 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16

20 準此, 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 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 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規定, 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 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茲摘錄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相關規定 : 第 5 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 應於擬任人員初任 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 但擬任人員於初任 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 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 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 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 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 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 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 報請法務部核定 六 本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成績及格者, 分發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外勤單位服務, 須具備良好體能及毅力, 請應考人於報名前慎重考慮, 及早準備 工作內容詳第 29 頁 肆 測驗式試卷 ( 卡 ) 作答注意事項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 ( 卡 ) 之正確作答方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 ( 卡 ), 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 ( 卡 ) 三 測驗式試卷 ( 卡 ) 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 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 並檢查試卷 ( 卡 ) 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四 應考人作答時, 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 (A) (B) (C) (D) 四個選項, 請依題意就 (A) (B) (C) (D) 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 (A) (B) (C) (D) (E) 五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案,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5-2k)/5 之題分 ; 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 不含二個 ) 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 應將所選答案, 在試卷 ( 卡 ) 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 必 17

21 須粗黑 清晰, 將該方格畫滿 不可畫出格外, 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 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 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試卷 ( 卡 ) 污損, 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 ( 卡 ) 應保持清潔, 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 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 且不可任意挖補 污損 折疊, 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 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 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 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 ( 卡 ) 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 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其試卷 ( 卡 ) 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 一 ) 試卷 ( 卡 ) 劃記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試卷 ( 卡 ) 損壞, 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時, 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 以零分計算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 三 ) 擦拭不清 劃記太淡 劃記太大, 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四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 ( 卡 ),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伍 試題疑義 一 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辦理 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 應即當場提出 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 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 以下簡稱答案 ) 仍有疑義時, 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103 年 8 月 23 日下午 5 時前 ) 完成申請 ;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 或新站 ( 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 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 /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 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 一 ) 檔案格式 :JPG ( 二 ) 檔案大小 : 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 以 30MB 為上限 ( 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 18

22 ( 三 )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 內容須清晰明確, 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 ; 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 (30MB), 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 再點選 列印申請表 列印後, 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 (103 年 8 月 23 日前, 郵戳為憑 ) 專函逕寄考選部 測驗式試題 : 題庫管理處第一科 ; 申論式試題 :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來函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 六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 如有多題, 請重複申請作業 七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 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八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 主 )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陸 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5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 / 申請表單下載, 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 請依附件 5 規定格式辦理 ) 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但第三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 1 次為限 如於榜示後 7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者, 請即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 第 2 條申請複查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 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者, 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 申請複查成績, 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 19

23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 ( 格式如附表 ) 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載明下列事項, 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 一 應考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入場證號碼及申請日期 二 複查之等級 類科 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另行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 ( 成 ) 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複查成績, 應核對到考 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 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 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卷評分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 電子簽章, 以及應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 並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 採用測驗式試題時, 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 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 但遇有特殊情形,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 採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 併計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為總成績者, 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 ( 成 ) 資料, 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 ( 成 ) 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20

24 第 6 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錄取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複查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 主 ) 試 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 應報請典 ( 主 ) 試委員長處理 ; 典 ( 主 ) 試委員會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申請複查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請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柒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 審查工作者, 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 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如有違規情事者, 依試場規則處理 三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前 10 日, 填具申請表 (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四 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 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違者依試場規則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五 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 21

25 應試 六 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 一 )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 二 )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 移動座位 ( 三 ) 詢問題旨 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 四 ) 吸煙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 五 )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 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 六 ) 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七 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 應考人始得使用 ( 二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 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 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 :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至 20 分 且不得繼續使用 ( 三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 ( 如表列 ),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應考人專區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 四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 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五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二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

26 識別標識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二類 )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型號 E-MORE fx-127 ( 第二類 ) CASIO fx-82sx ( 第二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型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二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牌 :kolin( 共 2 款 )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 MS-80TV 品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別標識型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二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二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3

27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別標識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二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二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二類 ) 廠商 : 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別標識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 1.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2.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24

28 3.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八 每節考試完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 8 月 19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公布 ( 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 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考畢試題將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九 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 請提早出門, 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另時值颱風季節, 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 及早因應, 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十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 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聯絡電話 : 分機 ; 傳真 : ), 俾便安排相關特殊照護措施 捌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 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專用代表號 :(02) 二 撥通後, 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 輸入 1 碼 :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 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玖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網址為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 諸如 : 考試最新動態消息 考試報名方式 考試公告 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榜單查詢 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 (Internet), 即可透過該網址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歡迎多加利用, 並請批評指教 拾 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 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 25

29 上囉!) 簡訊服務, 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 即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 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 一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 536 ( 我上囉!) 簡碼,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二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 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考試代碼 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 ( 一 ) 本考試代碼為 : ( 二 )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 : 訂於 103 年 8 月 16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 三 ) 第一試查榜時間 : 預定 103 年 10 月 7 日榜示之日起, 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壹 常見 Q&A 一 問 : 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 擬於表件塗改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 請在列印出書表後, 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二 問 : 欲以網路報名, 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請至會員專區中, 選擇忘記密碼功能, 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查詢,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 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 一 )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 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 二 )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 無法接收, 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圾信件中, 請先加以確認 ( 三 )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 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 提供身分證字號 生日 住家電話 姓名和住址, 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 請洽 (02) 轉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三 問 : 報名資料若有缺漏, 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 : 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電話聯絡後, 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 ( 一 ) 郵寄 : 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 所報考等別 組別及補件編號 (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二 ) 傳真 : 若為畢業證書 考試及格證書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可以傳真方式補件 ( 試務處傳真 :(02) ), 請於文件上註明報考等別 組別 補件編號 姓名及聯絡電話等 26

30 資料, 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 ( 試務處聯絡電話 :(02) 分機 ) 四 問 : 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 如何處理? 答 :( 一 )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 請見本須知附件 8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之 伍 補費作業 說明 ( 二 )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 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件 9 五 問 : 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 應如何處理? 答 : 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 填具申請表 ( 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6), 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 傳真電話 : (02) ), 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 (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 ), 俾憑處理 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六 問 : 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 為何至 會員專區 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 : 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 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 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 考選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七 問 : 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 : 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考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 請於 7 月中旬至本網站首頁 > 應考人專區 > 考試資訊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八 問 : 快考試了, 尚未收到入場證, 如何處理? 答 :( 一 )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3 年 8 月 1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3 年 8 月 8 日後尚未收到, 請逕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二 ) 如時間太過緊廹, 應考人可先行行電話確認試區後, 於考試當天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 攜帶身分證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 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27

31 小計 68 四等考試安全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等別 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別職組職系安三安全等全保考防試 組別編號 201 組別 選試外國文暫定需用名額 英文 西班牙文 1 調查工作組 203 法文 韓文 法律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化學鑑識組 醫學鑑識組 電子科學組 資訊科學組 營繕工程組 7 安全保防241 調查工作組 財經實務組 2 小計 12 合計 80 28

32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工作內涵 等別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工作內容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 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 1 年, 成績及格者, 分發該局所屬外勤單位 ( 含山地 離島等偏遠地區 ) 服務, 從事反制敵諜滲透 檢肅貪污 防制重大經濟及洗錢犯罪以及查緝毒品等國家調查官工作, 無分男女性別 報考組別或從事之調查工作類型, 必須服從命令, 接受任務指派, 工作項目如下 ( 依任務需求調配 ): 一 案件調查工作 : 包括前期蒐證 案件執行之規劃 詢問 搜索 跟監 守候 拘提 逮捕 借提 還押 通訊監察 調查書類製作及協助公訴蒞庭等調查蒐證作為 二 據點工作 : 全盤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 進行有關國家安全 貪污瀆職 賄選查察 毒品防制 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 調查工作情境如下 : 一 兼具團隊及單兵作戰特質 : 案件執行時須賴團隊分工, 據點工作則須獨立進駐轄區情蒐, 與各類人士交往 建立關係 二 具危險性與耗費體能 : 例如在深夜或凌晨 在山區或海邊, 進行跟監 守候 拘提 逮捕等各項隱密性偵查作為 三 出勤機動性高, 須 24 小時待命 四 值勤時間長 : 執行案件或據點掌握轄區狀況時, 均須一氣呵成, 故任務常自凌晨至午夜 錄取人員必須具備良好體能及毅力, 始能通過嚴格訓練課程 ( 除專業課程外還包括折返跑 3000 公尺跑步 單槓 伏地挺身 仰臥起坐及山訓等體能訓練 ), 以勝任日後外勤調查工作, 請應考人於報考前, 慎重考慮, 及早準備 進一步瞭解相關工作內容請參閱法務部調查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 : 調查人員特考 特考資訊 工作內容 Q&A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 由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訓練半年, 成績及格者, 分發該局所屬外勤單位 ( 含山地 離島等偏遠地區 ) 服務, 主要從事基層調查工作與輔助行政工作, 並依該局任務需要機動調配, 無分男女性別或報考組別, 必須服從命令接受任務指派, 具體工作項目如下 : 一 基層調查工作 : 協助調查官執行搜索 扣押 拘提 戒護及其他調查蒐證工作 二 輔助行政工作 : 例如通訊監察 人事 會計 總務 秘書 收發 檔案管理等事務 29

33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等 別 職 組 職 系 組別 應考資格 調查工作組 三等考試 安 全 安全保防 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化學鑑識組醫學鑑識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0 歲以下 ( 即民國 73 年 5 月 12 日以後至民國 85 年 8 月 15 日以前出生者 ) 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營繕工程組 四等考試 安 全 安全保防 調查工作組 財經實務組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0 歲以下 ( 即民國 73 年 5 月 12 日以後至民國 85 年 8 月 15 日以前出生者 ) 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30

34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編號 日期 8 月 16 日 ( 星期六 ) 8 月 17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第 6 節 時間 組別調查工作組 ( 選試英文 ) 調查工作組 ( 選試西班牙文 ) 調查工作組 ( 選試法文 ) 調查工作組 ( 選試韓文 ) 預備 考試 08:40 09:00 11:00 預備 考試 11:30 11:40 12:40 預備 考試 31 13:50 14:00 16:00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預備 考試 08:50 09:00 11:00 預備 考試 12:50 13:00 15:00 預備 考試 15:30 15:40 17:40 外國文政治學社會學 ( 英文 ) 刑法與外國文政治學社會學刑事訴訟法 ( 西班牙文 ) 刑法與外國文政治學社會學刑事訴訟法 ( 法文 ) 刑法與外國文政治學社會學刑事訴訟法 ( 韓文 ) 205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刑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 國文識與英文證券交易法與 206 財經實務組 ( 包括中華民國財務管理中級會計學經濟學 ( 作文 公商業會計法憲法 法學文與測驗 ) 207 化學鑑識組緒論 兩岸生物化學有機化學分析化學儀器分析關係 英文 ) 208 醫學鑑識組生物化學有機化學分子生物學遺傳學 電子學與 209 電子科學組計算機概論通信與系統工程數學電路學 系統分析 210 資訊科學組電腦網路資料庫應用資訊安全實務與設計結構分析施工法 211 營繕工程組 ( 包括材料力 ( 包括土木 政府採購法營建法規建築施工法學與結構學 ) 與工程材料 ) 一 103 年 8 月 16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二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兩岸關係 英文) 2 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為專業科目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占分比重為作文 60%, 公文與測驗各占 20%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兩岸關係 英文 ), 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兩岸關係各占 20%, 英文占 40% 附三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 其中 國文 之 作文 公文 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 ; 外國文 ( 英文 )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占分比重各占 50% 其餘科目均為申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註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五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35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日期 8 月 16 日 ( 星期六 ) 8 月 17 日 ( 星期日 ) 節次第 1 節第 2 節第 3 節第 4 節第 5 節 編號 時間 預備 08:40 預備 11:30 預備 13:50 預備 08:50 預備 12:50 組別 考試 09:00 11:00 考試 11:40 12:40 考試 14:00 15:30 考試 09:00 10:30 考試 13:00 14:30 刑法與刑事訴 241 調查工作組社會學概要政治學概要 綜合法政知訟法概要 國文識與英文 ( 包括 ( 作文 公文中華民國憲法 與測驗 ) 法學緒論 兩岸關係 英文 ) 242 財經實務組 會計學概要經濟學概要財務管理概要 附 註 一 103 年 8 月 16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 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 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入試場就座 二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兩岸關係 英文 ) 2 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為專業科目 國文 ( 作文 公文與測驗 ) 占分比重為作文 60%, 公文與測驗各占 20%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兩岸關係 英文 ), 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兩岸關係各占 20%, 英文占 40% 三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科目前端有 符號者, 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其中 國文 之 作文 公文 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 採測驗式試題, 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 會計學概要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 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 ; 申論式試卷應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 並準時應試 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 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五 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 上肢障礙 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不佳 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或因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 ( 卡 ) 有困難, 且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並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經審查通過者, 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 得延長 20 分鐘 32

36 附件 4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職組 職系 組別體格檢查標準 安全 安全保防 調查工作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不合格 : 一 身高 : 男性不不及一五五. 公分 ; 女性不不及一五. 公分 二 體格指標 : 以體重 ( 公斤 ) 除以身高 ( 公尺 ) 的平方, 其小於十法律實務組八或大於三十一 三 視力力 : 各眼裸視未達. 二 但矯正視力力達一. 者不不在此限 四 辨色力力 : 無法辨識識紅 黃 綠色 財經實務組五 聽力力 : 優耳聽力力損失逾九 分貝 六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 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七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電子科學組八 單手拇指 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九 手臂不不能伸曲自如或兩兩手伸臂不不能環繞正常 資訊科學組十 雙下肢明顯不不能蹲下起立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不能自如 十一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 五官有嚴重損傷, 經化妝 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營繕工程組十三 其他重症疾患, 無法治癒, 致不堪勝任職務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不合格 : 一 視力力 : 各眼裸視未達. 二 但矯正視力力達一. 者不不在此限 化學鑑識組二 辨色力力 : 無法辨識識紅 黃 綠色 三 聽力力 : 優耳聽力力損失逾九 分貝 四 血壓 : 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 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 (mm.hg) 五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 單手拇指 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醫學鑑識組七 手臂不不能伸曲自如或兩兩手伸臂不不能環繞正常 八 雙下肢明顯不不能蹲下起立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不能自如 九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 其他重症疾患, 無法治癒, 致不堪勝任職務 附註 : 應考人體格檢查應至下列醫療機構辦理 : ( 一 ) 公立醫院 ( 二 ) 教學醫院 ( 三 )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33

37 附件 5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收件編號 : 應考人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 試 名 稱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考 試 等 級 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考 試 類 科 應考人簽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意事項一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在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本申請書逕向考選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並附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 及 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 收件人填寫 :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103 年調查人員特考試務處 ) 收 地址為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右上角請註明 申請複查成績 三 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申請閱覽試卷 ( 二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三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四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34

38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 請使用郵局所訂西式或中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 甲 來件信封書寫範例 ( 請以掛號郵寄 ) 地址 : 應考人 : 寄 調查特考申請複查成績 貼足掛 號郵資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乙 回件信封書寫範例 ( 請書妥姓名及郵遞區號 地址並貼足 30 元掛號郵資 )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寄電話 : 轉 3741 ( 應考人請自填 ) 貼足掛 號郵資 郵遞區號 地址 : 姓名 : 收 35

39 附件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類科聯絡電話應考人簽章 申請日期民國 103 年月日申請變更項目 姓名 地址 ( 請打 ˇ) 配合事項 ( 請依需求勾選, 可複選 ) 原留資料 變更資料 寄發入場證變更 ( 限於 103 年 7 月 22 日前申請 ) 寄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變更 ( 限於 103 年 9 月 27 日前申請 ) 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 一 請填妥本申請表以傳真或掛號專函通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並請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 1 份, 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 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俾憑處理 以傳真函知者務請電話確認 二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傳真或掛號函知更正, 如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 郵寄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聯絡電話 :(02) 分機 ; 傳真電話 :(02)

40 附件 7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姓名生日民國年月日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電話 ( ) 手機 地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診說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 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斷明 身心障礙 視覺功能 上肢功能 坐姿 / 移位 發生時間 部位 1. 出生 2. 民國年月日 3. 第一次診斷時間 : 民國年月日 影響 1. 書寫 2. 閱讀 3. 坐姿 / 移位 4. 其他 手冊 ( 證明 ) 1. 無 2. 有 : 類度 左眼視力 ( 矯正後 ), 右眼視力 ( 矯正後 ) ; 左眼全盲, 右眼全盲 ;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 眼球震顫 其他 ( 請註明 ) 慣用手障礙發生前 : 右手 左手障礙發生後 : 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 : 抄寫速度 : 字 / 分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上臂位移控制差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 ( 請註明 ) 不能坐, 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需自備座椅 / 輪椅應考 無法久坐, 需定時更換姿勢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其他 ( 請註明 ) 精神功能 有障礙 ( 請註明 ) 其 他 以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醫師 :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 ( 簽名及蓋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 方具效力 ) 37

41 附件 8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 繳款方式 : 本項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 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 可自行登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 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 ( 便利商店 郵局 銀行 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 ), 或於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後,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 ( 一 ) 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 二 ) 郵局櫃檯繳款 ( 三 )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 四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 五 )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 六 ) 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 七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 八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 報名書表 ( 含繳款單 )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 ( 含繳款憑證 ) 貳 繳款流程 ( 一 ) 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 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 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 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 二 )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 1. 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 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 :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 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請收取明細 表, 以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38

42 ( 三 ) 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 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 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 : 考選部 收款帳號 : 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 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 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 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四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 信用卡 16 碼卡號 2. 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 信用卡背面末 3 碼 4. 授權成功後, 請列印繳款證明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 不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 去電至發卡行進行詢問 ( 五 ) 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 ) 繳款 1. 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 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 安裝方式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 1. 確認網站繳款頁面繳費資訊 2. 插入晶片金融卡 3. 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4. 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5. 確認轉出帳號 6. 再次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7. 交易完成, 列印繳款證明 39

43 ( 六 ) 服務專線 :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 ( 先按 2 再按 9) 洽詢 ;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參 報名費減半優待 ( 一 ) 應考人若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後備軍人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報名費得減半, 請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並繳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俾憑審查 未勾選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 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 二 ) 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下 :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申請後備軍人優待 肆 特別注意事項 ( 一 )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 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細表或郵局 銀行之繳費證明 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網路 ATM 繳款憑證, 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正中央, 憑以報名 繳款憑證 ( 收據 ) 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 以免字跡因熱感應而模糊消失 ( 二 ) 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 與其所附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 為確保應考人權益, 於繳款完成後, 請勿再行更換 報名履歷表 或繳帳號不符之繳款憑證 伍 補費作業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考選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郵局購買 郵政匯票, 戶名註明考選部, 以掛號信封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信封上請註明應考人相關資料及電話, 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及補件編號 (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 俾憑審查 40

44 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退件 1. 逾期報名報名資料審查完成後, 由業務司通知報考人退件理由, 2. 經審查不合格 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由考選部主動退費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3. 應考人重複繳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溢繳 4. 應考人溢繳費用 5.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應考人須於繳費日起 5 年內提出申請 檢附 : 1. 退費申請書 2. 繳費證明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因故無法參加考試 6. 應考人因天然災考試前後 10 天內 檢附 : 扣手續費及郵資 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1. 退費申請書 2. 入場證 3.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或傷病住院證明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7. 考試延期一週以考試延期公告日起檢附 : 上致應考人無法一週內 1. 退費申請書參加考試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註 :1. 退費申請書 : 詳如下頁或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下載 2.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41

45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年月日 考試名稱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重複繳費, 金額 考試等別 申請退費事由應扣除費用申請退費金額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溢繳費用, 金額元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元 後備軍人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優待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身分誤繳全額費用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手續費加考試 及郵資 60 元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考試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元 元 元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承辦人科長 單位主管 註 : 手續費及郵資 : 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42

46 附件 10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 與 CNS 資安認證, 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密機制, 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性, 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一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二 點選 新手上路, 詳讀各報名步驟之影音導覽, 自我學習如何線上報名 三 點選 我要報名, 可下載應考須知, 點選下載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 Acrobat PDF Reader), 下載應考須知讀取器後, 依指示安裝該軟體 四 請先詳細閱讀 應考須知 後, 依考試別點選 我要報名 按鈕或考試名稱, 即可開始報名程序 五 詳細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後, 點選同意, 繼續報名 六 請依步驟指示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 學歷資料 通訊資料 應試資格及設定密碼後, 按存檔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若曾報名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者, 於選擇考試等級 類科與應試條款後, 須登入身分證號碼與密碼, 或者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七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 須設定個人密碼,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 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 以同一密碼登入 八 若登打姓名時, 屬於罕見字無法登打, 請至 下載 Java Run Time 軟體, 安裝完成後, 請點選 需申請造字 按鈕 使用滑鼠點選填寫姓名處, 於網頁上選擇注音或是倉頡輸入法, 鍵入姓名 若於此處仍無法找到該罕見字者, 請點選, 如 < 陳大 > 系統將自動產生 罕見字申請表, 請列印後自行書寫姓名造字於該表中, 連同報名書表郵寄至考選部 報名過程中, 請仔細確認個人報名資料 九 登錄完成後即可點選下載加密或不加密報名書表 ( 若初次點選未看到報名書表時, 請再重新點選下載報名書表 ), 使用可攜式文件讀取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取並列印報名書表 開啟加密之報名書表時, 請以您的密碼輸入密碼欄方可開啟檔案 報名書表包含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 報名履歷表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書等, 請自行列印, 並將繳費憑證黏貼於履歷表背面上方 列印時請使用 A4 尺寸紙張單面列印 ( 嚴禁雙面列印或噴墨列印,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列印 ) 十 若報名書表資料有誤, 請於 24 小時內至 報名狀態查詢 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 報名書表具關連性 ( 含繳款單 ), 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 報名存檔 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 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 43

47 改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10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 ), 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十一 報名表件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 在裝入報名信封前, 請務必再次檢查報考之考區 等級 類科, 如發現確實報考錯誤, 請登入 會員專區 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將該筆報名資料註銷, 並重新報名 ; 應考人報名表件交付郵寄後, 即不得更換報考考區 等別 組別 十二 各項報名表件列印無誤並已繳費完成後, 請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 並將將報名履歷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照表件編號裝入, 於 103 年 5 月 23 日 ( 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 ) 前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逾期或費件不全者, 即註銷報名資格, 考選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三 完成網路報名者, 請直接選 會員專區, 依指示登入後並點選報名狀態查詢, 可查詢報名相關資料與進度, 包含繳費狀態 審查狀態等 考選部將指派專人隨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 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 審查合格 審查不合格 暫准報名等 已逾收件日期未送件者, 喪失報名資格, 考選部有權刪除該次報名資料 十四 家中沒有上網或印表設備時, 該怎麼進行網路報名呢? 為提升網路報名服務, 考選部公布如下全國公共網路服務點供應考人參用 : ( 一 ) 為了方便民眾就近上網報考各項國家考試, 已調查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服務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 ( 如村里辦公處 公立圖書館 數位機會中心 教會等 ), 共一千餘個, 並公告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 / 報名資訊 / 公共資訊服務點 下, 歡迎網友查詢使用 惟各服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資源隨時有變動的可能, 建議您先電洽服務點確認後, 再行前往, 以免白跑一趟 ( 二 ) 您亦可利用 網咖 來上網報名與列印報名表件, 其收費標準不一, 上網費用原則約為每小時 30 元, 列印 A4 一張約 2.5 元 ( 三 ) 可提供印表服務則有 影印店 數位相片沖洗店 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 信箱 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 再送印, 收費標準約為黑白 A4 一張 2 元, 惟部分數位相片沖洗店視黑白列印為彩色列印, 收費較昂貴 (20 元 / 張 ), 請您先問清楚再送印 ( 四 ) 另統一超商所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 可使用自備儲存卡或 USB 隨身碟儲存未經加密保護的報名書表後, 再送印 ( 五 ) 最後提醒您, 在使用以上各項服務時, 因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 請隨時留意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44

48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 t t p : / / w w w. m o e x. g o v. t w 點選 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 主站 ) 新站 ) 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登錄起迄時間 : 自 103 年 5 月 13 日起至 10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各 離開報 名網頁 不同意 網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 項規定, 如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 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存檔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區 類科組別,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謹慎小心 選擇繳費方式 : 1. 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ebATM( 全國繳費網 ) 3. 自行列印繳款單, 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繳款或 ATM 轉帳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 ( 單面列印 ):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歷表 3. 暫准報名申請書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 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 報名履歴表請貼妥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及 1 吋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 將報名表件連同 應繳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 B4 標準大型信封, 並於 103 年 5 月 23 日 ( 郵戳為憑 ) 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者, 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始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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