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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核獎懲訓練差勤等法規 與實務案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主任呂秋華

2 課程大綱 壹 考核貳 獎懲叄 訓練肆 差勤 ( 重要法規 案例說明 )

3 壹 考核 一 主要法規暨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修正第 14 條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修正第 2 條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二 考績原則 1. 綜覈名實 2. 信賞必罰 3. 準確客觀

4 壹 考績的種類 (3-1) 年終考績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1 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公務人員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 1 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 不滿 1 年者,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公務人員之考績, 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 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5 壹 考績的種類 (3-2) 另予考績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 1 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另予考績, 於年終辦理之 ;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應隨時辦理 ( 細 7) 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合格實授, 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 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 應隨時辦理 ( 細 7)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 其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者, 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 細 7)

6 壹 考績的種類 (3-3) 專案考績 (12 條 ) 係指各官等人員, 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隨時辦理之考績

7 壹 考績的等次 (3-1) 甲等 ( 積極條件,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 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 該優良事蹟, 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 於辦理年終考績, 應擇一採認

8 壹 考績的等次 (3-2) 甲等 ( 消極條件,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在考績年度內, 有下列情事之一, 不得考列甲等 : 一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 經扣考處分者 三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 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 事 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態度惡劣, 影響政府聲譽, 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 病假合計之日數, 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 病假 ( 含延長病假 ) 之日數

9 壹 考績的等次 (3-3) 丙等 1. 銓敘部 102 年 1 月 3 日以部法二字第 號函 對於違法失職 涉及弊案或符合函附 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 所定各該條件之受考人, 其考績等次不宜考列甲等, 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 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 2. 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對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者, 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

10 壹 考績的等次 (3-4) 丁等 ( 考績法第 6 條 )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考列丁等 : 一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二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三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有確實證據者 四 品行不端, 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11 壹 考績的等次 (3-5) 其他 ( 考績法第 13 條 ) 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 曾記二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曾記一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 曾記一大過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12 壹 考績的等次 (3-6) 其他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 在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不得以下列情形, 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一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13 壹 考績核定 其他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 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 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 得簽註意見,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 得逕行為之外, 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14 壹 考績升等 考績升等 ( 考績法第 11 條 )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一 二年列甲等者 二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15 壹 考績結果及獎懲 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80 分以上 分 分 60 分以下 晉級 1 或 2 個月獎金考列積極條件考列消極條件比例限制 晉級 0.5 或 1.5 個月獎金不可考列乙等 (13 條 ) 比例限制 留原俸級 免職

16 案例 ( 一 ) A 君係 97 年地方特考四等錄取人員, 於 98 年 3 月 25 日分發至 所實務訓練, 至同年 7 月 24 日實務訓練期滿, 並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 ( 半年 ) 在案, 試問 A 君 98 年得否辦理考績, 理由為何?

17 答 ( 一 ) A 君係地方特考分發人員, 於 98 年 7 月 24 日實務訓練期滿, 並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在案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A 君應於 99 年 1 月 23 日試用期滿, 惟依銓敘部 83 年 4 月 20 日 83 臺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有關試用人員於法定期間內送審, 並在考績年度內填具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報請改實者, 准予參加當年另予考績, 故 所應將 A 君自 98 年 12 月 31 日試用改實, 並得辦理 98 年另予考績,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18 案例 ( 二 ) A 君係應 103 年高等考試及格,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分發甲機關任課員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職務, 核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實務訓練期間未縮短 ), 試問其 104 年考績應如何辦理? 1.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2. 以何職等薪級辦理考績? 如考列甲等, 考核獎 懲結果為何?

19 答 ( 二 ) A 君係應 103 年高等考試及格,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分發甲機關任課員職務 ( 實務訓練期間核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試問其 104 年考績應如何辦理? 1.A 君自 實務訓練四個月至 期滿, 自 試用至 滿半年未 滿一年, 應辦理另予考績 2.A 君實務訓練至 期滿, 銓敘審定 先 予試用 並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應以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辦理考績, 獎懲結 果為 依法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0 案例 ( 三 ) A 君應 99 年普考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於 99 年 10 月 20 日分發苗栗縣政府任辦事員職務, 復應 101 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一般行政考試及格, 於 102 年 10 月 24 日分發臺中市政府服務, 試問 A 君 102 年及 103 年考績應如何辦理? 如 103 年及 104 年考績均列甲等, 得否考績升等?

21 答 ( 三 ) 1.A 君應 99 年普考, 復應 101 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及 格, 於 102 年 10 月 24 日分發臺中市政府服務, 因 具有調任資格, 應先予發派, 並得併資 ( 低併高 ) 以委任第三職等辦理 102 年年終考績 ( 以普考資格辦理考績 ) 2.A 君至 103 年 2 月 23 日實務訓練期滿, 得併資 ( 高併 低 ) 以薦任第六職等辦理 103 年年終考績 3.A 君 年考績雖係以薦任第六職等考核並 均考列甲等, 惟 103 年係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 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 等 ( 薦任第七職等 ) 升等任用資格

22 案例 ( 四 ) A 君自 104 年 5 月 1 日至同年 10 月 14 日留職停薪, 甲機關以其於考績年度內任職達 6 個月, 爰辦理 A 君另予考績, 是否正確?

23 答 ( 四 )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規定 :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二 另予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次查銓敘部 88 年 6 月 29 日八八台甄 5 字第 號函釋略以, 任職未連續達 6 個月者依規定無法辦理另予考績 是以本案 A 君未連續任職達 6 個月以上 ( ~4.30 及 ~12.31), 該年度無法辦理另予考績

24 案例 ( 五 ) A 君原任 機關科長, 核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 於 104 年 6 月取得薦任升簡任訓練及格證書, 並於同年 6 月 20 日改派專門委員, 核敘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二級, 試問其 104 年考績應如何辦理? 如考列甲等, 其考績獎懲結果為何?

25 答 ( 五 )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規定 : 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A 君原任 機關科長, 核敘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 於 104 年 6 月取得薦任陞簡任訓練及格證書, 並於同年 6 月 20 日改派專門委員, 核敘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二級, 其 104 年考績得以其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合併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計算滿一年, 以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二級辦理年終考績, 考列甲等, 其考績獎懲結果為 晉年功俸一級並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6 案例 ( 六 ) 1.A 君為甲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已敘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五級 780 薪點, 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調陞乙機關副局長 ( 簡任第十一職等 ),103 年度之考績應於何機關考核? 考列甲等時其考核獎懲結果為何? 2.B 君為甲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已敘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五級 780 薪點, 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調陞該機關副局長,103 年度之考績應於何機關考核? 考列甲等時其考核獎懲結果為何?

27 答 ( 六 )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除十二月二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 職者, 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 於年終最後任職 機關參加考績時, 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 調取 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1.A 君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調陞乙機關副局長 ( 簡任第十一職等 ), 103 年度之考績應於原 ( 甲 ) 機關以原職務 ( 簡任第十職等主任秘書 ) 考核, 考列甲等時其考核獎懲結果為 二個月總額獎金 ( 簡任第十職等年功俸五級 780 薪點 ) 2.B 君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調陞原機關副局長 ( 簡任第十一職等 ), 103 年度之考績應於該 ( 甲 ) 機關考核, 考列甲等時其考核 獎懲結果為 晉年功俸一級及一個月總額獎金 ( 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 790 薪點 )

28 案例 ( 七 ) A 君 101 年 5 月因懷孕身體不適, 需要安胎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後自 6 月 10 日至 20 日請病假 11 天在家休養, 連同之前所請病假 5 天, 該年度共請病假 16 天, 101 年辦理考績時該機關以其於年度內請病假已超過 14 天,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 不得考列甲等 :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 認為具有不得考列甲等條款而予以考列乙等, 是否正確?

29 答 ( 七 )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 不得以下列情形, 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第 1 款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及第 3 項第 5 款之事 病假日數, 應扣除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 病假 ( 含延長病假 ) 日數, 且不得於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作為評定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令 ~

30 案例 ( 八 ) 1.A 君 101 年 10 月因於辦公處所摔傷請假,102 年全年請事 病假及公傷假, 其當年度之考績得否考列乙等? 2. 同上例, 如 A 君 102 年銷假上班, 後又因其他疾病 當年度申請延長病假, 合計其延長病假超過 6 個 月其當年度之考績得否考列乙等?

31 答 ( 八 )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規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應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準此, 公務人員因公請公傷假 因病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免職 停職處分, 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各機關不宜考列乙等等次, 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績制度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 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 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及落實績效管考制度, 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 對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者, 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 ~ 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

32 案例 ( 九 ) 某乙 96 年 1 月 5 日因案停職, 並於同年 2 月 9 日准予復 職, 某乙 96 年應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33 答 ( 九 ) 因案停職人員, 停職當年度任職達 6 個月以上 宜俟其復職後補辦停職當年度考績, 某乙 96 年 1 月 5 日因案停職, 並於同年 2 月 9 日准予復職, 其自復職之日起至年終滿六個月未滿一年,96 年應辦理另予考績 ( 銓敘部 部特三字第 號 )

34 案例 ( 十 ) 某甲係 96 年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參加薦任升官考試, 於 96 年 12 月 29 日榜示及格, 並於同日改派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其 96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 得否再晉級? 該考績 (96 年 ) 能否作為未來升任七職等依據?

35 答 ( 十 ) 1. 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本法第十條 (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 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 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 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 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 職等之年終考績者, 考列乙等以上時, 不再晉敘 ) 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 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 指當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升任高一官等 職等職務, 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之俸級, 高於原敘俸級 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 一 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 2. 某甲係以考試資格取得較高一官等之資格, 其 96 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 得依規定再晉一級 (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二級 ), 惟因該考績係併同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 ( 任第六職等未滿一年 ) 該年考績不得採計升任第七職等

36 壹 平時考核 (3-1)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 就工作 操行 學識及才能考核之 各機關主管人員每年四月 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 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並應就考評結果, 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議 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有 D 或 E 者, 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談, 就其工作計畫 目標 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 面談內容及結果應紀錄於 面談紀錄 欄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

37 壹 平時考核 (3-2) 平時考核紀錄表之保存期限為三年, 但與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不法侵害具有關聯者, 延長其保存期限 平時獎懲 :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平時考核獎懲得相互抵銷, 其折抵之標準為,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記功三次作記大功一次 ; 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38 壹 平時考核 (3-3) 與年終考績之關係 :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平時考核之功過, 得相互抵銷, 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 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 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曾記二大功人員 ( 二次記一大功者 ),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即須列甲等 ); 曾記一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 即須列乙等以上 ); 曾記一大過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 即須列丙等以下 ); 另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39 壹 考績委員會 (3-1) 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 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 ( 人事 主計 政風等一條鞭人員, 未具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 票選委員候選人得由受考人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產生, 並增列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 ; 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 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 不在此限 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 ( 按縣政府包含鄉 鎮 市 公所 ) 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 30 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 1/5, 且不低於 3 人時, 請參照前開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40 壹 考績委員會 (3-2) 各機關依法組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時, 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各該機關人員 ( 受考人 ) 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時, 委員之任一性別人數, 以委員總人數乘上該性別人員 ( 受考人 ) 占機關人員 ( 受考人 ) 比例計算, 計算結果未達 1 人者, 均予以進整, 該性別人員 ( 受考人 ) 人數在 10 人以上者, 至少 2 人 但該性別人員 ( 受考人 ) 以書面拒絕擔任委員致性別不符比例者, 不在此限 為期各機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得以順利組設及運作, 並維護其民主性及代表性, 各機關宜先選舉票選委員, 續就票選委員之當選人及當然委員之性別比例加以計算後, 再由機關首長視上開計算結果圈選指定委員, 以達成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政策目標

41 壹 考績委員會 (3-3) 委員計有當然委員 ( 人事主管 ) 指定委員 ( 含主席 ) 票選委員等 3 種 任期 1 年, 期滿得連任 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票選應採普通 平等 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 得採分組 間接 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 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 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 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 委員 與會人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秘密及遵守利益迴避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 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長官僅有 1 級或情形特殊得不設置考績委員會逕由其長官考核, 但考績免職案應逕送上級考績委員會考核

42 壹 考績獎金 (3-1)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 其給與標準如下 : 一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 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 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 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 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 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 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 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 ( 調 ) 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 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 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 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 借調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 ( 薪 ) 給總額為準

43 壹 考績獎金 (3-2) 四 專案考績獎金, 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 以下簡稱核定機關 ) 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 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 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 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 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44 壹 考績獎金 (3-3)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 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 一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 (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 ) 第二款 ( 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 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 ( 調 ) 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 ) 及第四款 ( 專案考績獎金 ) 之情形, 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 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 借調機關 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發給

45 壹 辦理考績的作業流程 準備資料 機關長官覆核 結果通知 主管人員考評 主管機關核定 執行 考績會初核 銓敘部審定 救濟

46 案例 ( 一 ) 機關 103 年預算員額 90 人 ( 女性 2 人 ), 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計有 25 人, 當年之考績委員會擬設置委員 9 人, 試問除當然委員人事主管 1 人外, 其餘委員人數為何? 其性別比例各應多少人?

47 答 ( 一 ) 組成規定 : 1. 當然委員 1 人 票選委員 ( 每滿 4 人應有 2 人 ) 及指定委員 2. 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 30 人以上, 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 1/5, 且不低於 3 人時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 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 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 至少二人 答 : 機關 103 年預算員額 90 人 ( 女性 2 人 ), 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計有 25 人, 當年之考績委員會擬設置委員 9 人, 其委員為當然委員 1 人 票選委員 4 人 指定委員 4 人 ( 其中 1 人為該協會代表 ), 其性別比例為女性 1 人 (9x2/90=0.2) 男性 7 人

48 案例 ( 二 ) 衛生局所屬之二級機關共計 30 個, 其中 衛生所編制員額僅有 5 人, 依規定無法成立甄審委員會故函報核准由衛生局統籌辦理該衛生所人員陞遷甄審, 試問該衛生所之考績是否亦由其上級機關衛生局統籌辦理?

49 答 ( 二 ) 一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 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 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 考績法 14 條 ~ 二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但依陞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 ( 選 ) 之機關, 不得合併 三 衛生局所屬機關衛生所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 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50 案例 ( 三 ) 一 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 甲, 係該機關之科長, 因當日另有會議不克出席考績委員會, 指派其職務代理人 專員代為參加 二 本次考績委員會之主席因病臨時請假, 經考績委員會委員推派當然委員 人事主任代為主持會議 三 以上處理方式是否正確? 試說明之

51 答 ( 三 ) 一 考績委員會委員職掌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之核議, 均關係公務人員權益至鉅, 不宜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委請他人代表出席 宜循預先協調開會時間之方式予以解決, 倘若經常無法親自出席者, 宜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改指定他人擔任 ~ 銓敘部 臺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 ~ 二 考績委員會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52 案例 ( 四 ) 機關人事主管退休之職務出缺期間, 其職 務代理人得否擔任考績委員會當然委員?

53 答 ( 四 ) 考績委員會委員執掌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之核議均關係公務人員權益至鉅, 不宜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委請他人代表出席 準此, 機關人事主管退休之職務出缺期間, 其代理人仍不宜擔任考績委員會當然委員, 惟於考績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仍可以業務承辦人員身分列席 ( 銓敘部 部管一字第 號 )

54 案例 ( 五 ) 下列情形之考績獎金應由何機關發給? 1.A 君於 98 年 12 月 10 日從台北市政府商調至台中市政府, 該員 98 年年終考績係由台北市政府辦理並於 99 年 3 月底核定 2.B 君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從台中市政府商調至自來水公司 ( 公營事業機構 ), 該員 100 年年終考績係由台中市政府辦理 3.C 君應 102 年普考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於 102 年 10 月 26 日分發新北市政府任辦事員職務, 復應 103 年高考及格,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分發台中市政府, 由新北市政府考核其 103 年考績

55 答 ( 五 ) 1.A 君於 98 年 12 月 10 日從台北市政府商調至台中市政府, 該員 98 年年終考績由台北市政府辦理, 因係屬 調任, 其考績獎金應由台中市政府發給 2.B 君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從台中市政府商調至自來水公司 ( 公營事業機構 ), 該員 100 年年終考績由台中市政府辦理, 因轉任 ( 調 ) 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 其考績獎金應由台中市政府發給 3.C 君應 102 年普考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於 102 年 10 月 26 日分發新北市政府任辦事員職務, 復應 103 年高考及格,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分發台中市政府, 由新北市政府考核其 103 年考績, 因非調任 ( 尚在限制轉調期間 ) 致考績年資無法併計, 其考績獎金應由新北市政府發給

56 案例 ( 六 ) 所薦任第 7 職等課員 ( 薦任七職等年功俸二級 ) 自 98 年 11 月 2 日至 99 年 1 月 12 日代理薦任第 8 職等課長職務, 發放 98 年考績獎金時, 其考績獎金如何計算?

57 答 ( 六 ) 依規定年終考績獎金係以其次年一月一日俸給總額計算, 其時 A 君仍續代理, 應依規定支給薦任第 8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無須按比例計算發給 所薦任第 7 職等課員自 98 年 11 月 2 日至 99 年 1 月 12 日代理薦任第 8 職等課長職務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部份 (6740 元 )

58 案例 ( 七 ) 所薦任第 7 職等課員自 98 年 10 月 20 日至 98 年 12 月 12 日代理薦任第 8 職等課長職務, 於發放 98 年考績獎金時, 其考績獎金如何計算?

59 答 ( 七 ) 各機關辦理考績獎金之給與, 如同仁於考績年度內經 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 並依規定支領代理職務之 加給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 請確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次年 1 月 1 日仍續代理者, 以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俸給總額計算 2. 次年 1 月 1 日無繼續代理者, 以實際代理月數, 按比例計算, 其考績獎金計算為自 至 止計 3 個月, 其主管加給應發給 3/12(6740x3/12=1685)

60 案例 ( 八 ) A 君原任台南市政府衛生稽查員, 核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二級 ( 表二專業加給為 22600), 於 104 年 7 月 2 日調任新北市政府秘書室課員, 104 年考核甲等並考績升等為薦任 7 職等本俸一級, 於發放 104 年考績獎金時, 其考績獎金應如何計算?

61 答 ( 八 ) 1. 依規定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 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2.A 君原任台南市政府衛生稽查員, 核敘薦任第 6 職等本俸二級, 其 104 年年終考績晉一級為薦任第 6 職等本俸三級, 並於 105 年 1 月 1 日考績升等為薦任第 7 職等本俸一級, 其俸給總額為 49145( ), 因其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應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故其 104 年考績獎金應為 本俸 專業加給 (22600x7/12)+(21710x5/12)

62 案例 ( 九 ) 如以工作指派或人力支援方式調至不同處室 或科服務 ( 職稱及職務編號皆未異動 ), 所領 專業加給不同, 得否按比例發給考績獎金?

63 答 ( 九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 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是以考績年度內職務異動者, 無論係以指名商調方式調任其他機關, 亦或因機關內部業務推展之考量, 於機關內調任其他職務, 其均因調任不同職務始產生支領不同之法定加給 凡職務有異動改佔其他職務時, 均須送本部銓敘審定, 以為支領俸給之依據, 尚不致有職務編號未異動而辦理調派並支領不同專業加給之情事 機關首長本於用人權責, 以工作指派或人力支援方式調不同單位服務者, 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職務異動 ~ 銓敘部 法二字第 號 ~

64 案例 ( 十 ) 某甲以委任第五職年功俸四級參加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並於當年十二月間 ( 十二月一日以後 ) 或翌年一月一日退休生效其考績獎金如何發給?

65 答 ( 十 ) 公務人員因退休致其年終考績晉級無法於次年 1 月執行, 得比照無級可晉, 改發 1 個月獎金 ( 銓敘部 台華甄一字第 號 ) 某甲以委任第五職年功俸四級參加年終考績考列甲等 ( 晉年功俸一級及一個月總額獎金 ), 並於當年十二月間 ( 十二月一日以後 ) 或翌年一月一日退休生效, 因其年終考績晉級無法於次年 1 月執行, 得比照無級可晉, 改發 1 個月獎金

66 案例 ( 十一 ) 某甲於 101 年 12 月 1 日死亡, 得否辦理當年 年終考績?

67 答 ( 十一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本部 部銓二字第 號書函略以, 死亡之日得認定為在職 某甲於 101 年 12 月 1 日死亡, 依上開相關規定得認定當日為在職, 同意其得辦理 101 年年終考績 ( 銓敘部 部特二字第 號 )

68 貳 獎懲 公務人員服務法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13)

69 貳 獎懲 公務人員服務法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14)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14-1)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14-3)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2-1)

70 貳 獎懲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 (104 年 3 月 25 日修正發布 ) 第 14 條 : 增訂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 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 各推薦機關對 於有特殊重大傑出事蹟之個人或團體, 得予即時遴薦 第 15 條 : 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 以 10 名為限, 其中團體獎獎額以 4 名 為限

71 貳 獎懲 公務員懲戒法 ( 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退休 ( 職 伍 ) 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於任職期間之違法或失職行為, 適用本法予以懲戒, 避免公務員以離職為手段, 規避懲戒責任 修正公務員應受懲戒之原因, 須因違法執行職務 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如停職事由消滅, 得申請復職要件及方式 懲戒處分除維持現行六種懲戒種類外, 增列 免除職務 剝奪 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及 罰款 三種, 並明定上開懲戒處分之法律效果 另增列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 5 年以下 (1 年以上 ) 休職期間之上限為 3 年以下 (6 個月以上 )

72 貳 獎懲 休職之懲戒處分, 行使期間為 10 年 ; 另對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或申誡之懲戒處分, 行使期間為 5 年 惟免除職務 撤職及剝奪退休 ( 職 伍 ) 金處分, 則無行使期間限制 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 應為免議之判決 明定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處分 又公務員懲戒係採取刑 ( 行 ) 懲併罰原則,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均得予以懲戒 懲戒案件由公懲會以合議庭進行審判程序, 而非以會議進行審議程序 修正懲戒案件再審事由 提起期間 明定懲戒處分執行程序

73 貳 獎懲 行政中立 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 第 5 條 ) 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不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事項之前提下, 得為公職候選人只具名不具銜在大眾傳播媒體廣告或公開站台 助講 遊行或拜票 ( 第 9 條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 須兼任行政職務者, 始準用中立法規定 ( 第 17 條 )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須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 始準用中立法規定 ( 第 17 條 )

74 貳 獎懲 行政中立 本法第 9 條所稱 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指動用行政資源 行使職務權力 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 ( 第 6 條 ) 公營事業對經營決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總經理 代表公股之董事 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 ( 第 9 條 )

75 貳 獎懲 行政中立 ( 中立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 銓敘部 99 年 12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 ) 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 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 機會或方法, 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 臉書 或 噗浪 之會員, 或支持特定之政黨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 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 噗浪等社交網站, 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 或支持特定之政黨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但不得具銜 ( 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 ) 或具銜且具名

76 参 訓練進修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 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 其方式如下 :( 第 8 條 )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 國內外機關 ( 構 ) 學校專題研究 三 國內外其他機關 ( 構 ) 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 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 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 第 11 條 )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 應返回機關 上班 但因進修研究需要,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 在此限

77 参 訓練進修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 一 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 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 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 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 得准予留職停薪, 其期間為一年以內 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 ; 其進修成績優良者, 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 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 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78 参 訓練進修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 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 或因故無法完成者, 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14 條 )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 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 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但不得少於六個月 ;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 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 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79 参 訓練進修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 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但人數不足一人時, 以一人計 ( 施行細則第 10 條 )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 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 每人 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 施行細則第 11 條 )

80 参 訓練進修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 施行細則第 19 條 ) 一 學費 學分費或雜費 二 出國期間之生活費 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 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 ( 構 ) 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依照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計畫 自行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其進修費用一律 不予補助

81 参 訓練進修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 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 應提出進修報告, 經服務機關 ( 構 ) 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 檢附該通 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 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 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 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 施行細則第 20 條 )

82 案例 ( 一 ) A 君於 102 年 1 月調任乙機關,101 年 12 月於甲機關 辦理門牌整編業務績優, 經該機關召開考績委員 會核定予以嘉獎 2 次, 其獎懲案件應由何機關發布?

83 答 ( 一 ) 調職人員獎懲案件, 如在調任新職前已經核定者, 仍由原服務機關發布並送請調任機關依法辦理 如在調職後核辦者, 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 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或發表, 新任機關對原任機關獎懲建議, 應將辦理情形, 或獎懲命令副本, 函復原建議機關以免脫節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參字第 5059 號函 ~

84 案例 ( 二 ) 某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總數 19 人,101 年 8 月 A 君提出部份辦公時間進修並奉核准,B 君於一 週後亦提出申請並亦奉核准, 試問是否正確?

85 答 ( 二 ) 某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總數 19 人, 依規定年度申請人數之上限為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 年度內可選送或申請進修人數應為 1 人, 而非 2 人

86 案例 ( 三 ) 某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總數 19 人,101 年 8 月 A 君提出部份辦公時間進修並奉核准,B 君於次 (102) 年 8 月提出申請, 該機關以僅得 1 人申請為由予以拒絕辦理, 試問是否正確?

87 答 ( 三 ) 某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總數 19 人, 依規定年度申請人數之上限為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 年度內可選送或申請進修人數應為 1 人, 其申請名額之計算係以 年度 而非全機關各年度之申請進修人數總計

88 肆 差勤 公務員服務法 有關差勤條文第 9 條 : 公務員奉派出差, 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 不得藉故遲延, 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第 10 條 :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 不得擅離職守, 其出差者亦同 第 11 條 : 公務員辦公, 應依法定時間, 不得遲到早退, 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 12 條 :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 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 以命令定之

89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條文 第 1 條 :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規則以受有俸 ( 薪 )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第 3 條 : 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90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事假 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 5 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 7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91 肆 差勤 有關 家庭照顧假 之相關疑義? 1. 事涉兩性工作平等法 ( 按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下同 ) 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 2. 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 家庭成員 發生嚴重之疾病 及 其他重大事故 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 請家庭照顧假者,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公務人員如遇請家庭照顧假爭議時, 可循公務人員之救濟及申訴程序處理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函釋 )

92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病假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 28 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 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93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婚假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因結婚者, 給婚假 14 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94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娩假 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42 日 ; 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 42 日 ; 懷孕 12 週以上未滿 20 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21 日 ; 懷孕未滿 12 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14 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12 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95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陪產假 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96 案例 ( 一 ) Q:A 君在該機關服務已滿三年, 今年因孩子生病自 ~3.30 請事假照顧 ( 此期間跨越兩個週末及週日 ), 試問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應如何處理?

97 答 ( 一 ) Q:A 君在該機關服務已滿三年, 今年因孩子生病自 A: ~3.30 請事假照顧 ( 此期間跨越兩個週末及週日 ), 試問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應如何處理? 1. 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 如屬連續性者, 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 按日扣除俸薪,A 君自 3.16 請事假至 3.22 日 ( 扣除例假日 ) 已滿 5 天, 自 3.23 日起至 30 日止超過之事假 8 天 ( 不扣除例假日 ) 應按日扣薪 2. 超過期限規定之事假, 請假規則雖無規定一定之期限, 但機關長官得視請假事實予以核定 ( 銓敘部 台為典三字第 號函釋及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釋 )

98 案例 ( 二 ) Q: 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 1 日僅有半日者, 應 否扣除薪俸?

99 答 ( 二 ) Q: 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 1 日僅有半日者, 應否扣除薪俸? A: 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薪 至於請事假超過規定期限未滿 1 日僅有半日者, 尚無扣除俸薪之規定 ( 銓敘部 台楷典三字第 號函釋 )

100 案例 ( 三 ) Q: 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 ( 俗稱害 喜 ) 致身體不適, 經醫師證明需一段時間休養 者, 得否核給生理假?

101 答 ( 三 ) Q: 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 ( 俗稱害喜 ) 致身體不適, 經醫師證明需一段時間休養者, 得否核給生理假? A: 有關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問題, 事涉兩性工作平等法 ( 按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下同 ) 之法規釋義, 經函准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復略以 : 女性懷孕初期生理症候群 ( 俗稱害喜 ), 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 生理日 之給假原因有別, 因上開情形需休養者, 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是以, 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初期症候群 ( 俗稱害喜 ) 致身體不適, 無法依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請生理假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函釋 )

102 案例 ( 四 ) Q: 女性公務人員切除子宮未切除卵巢, 得否核給 生理假?

103 答 ( 四 ) Q: 女性公務人員切除子宮未切除卵巢, 得否核給生理假? A: 行政院衛生署 95 年 8 月 23 日署授國字第 號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同年月 10 日台婦醫字第 號函略以, 關於生理日, 因病摘除子宮但未切除兩側卵巢的情況下, 術後如卵巢仍有功能, 則還是有正常排卵之可能 ; 不過由於子宮已切除, 因而無法直接以月經來潮的狀態來判斷是否正常排卵, 而必須藉助病史 基礎體溫或檢測血中荷爾蒙等方法來判斷 ; 因此如果確能經由上述適當的醫學方法而合理判斷此女性勞動者仍有排卵, 且於排卵日及原行經之日仍因荷爾蒙變化而有身體不適, 則對生理日可能引起之症狀而言, 此案例應可屬於 廣義生理日 的認定範圍 是以, 女性公務人員切除子宮未切除卵巢, 得否請生理假疑義一節, 如該女性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覈實認定, 合於上開說明確係於廣義生理日因生理症狀致工作有困難時, 得依前開規定核給生理假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釋 )

104 案例 ( 五 ) Q: 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 娩假之事實可否改 以喪娩假登記?

105 答 ( 五 ) Q: 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 娩假之事實可否改以喪娩假登記? A: 公務人員於延長病假期間發生喪假或娩假之事實, 同意准予改以喪假或娩假登記 嗣後若仍有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 再依延長病假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銓敘部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 )

106 案例 ( 六 ) Q: 延長病假有無次數之限制?

107 答 ( 六 ) Q: 延長病假有無次數之限制? A: 延長病假之核給, 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 應視其最近 24 個月內所請延長病假是否超過 1 年而定, 尚無次數之限制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函釋 )

108 案例 ( 七 ) Q: 公務人員罹患惡性腫瘤須請病假治療, 其全部療程區分若干治療階段, 各階段療治完竣銷假上班後, 再請病假前往接受次階段治療時, 需否檢具診斷證明書?

109 答 ( 七 ) A:1.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如有分段請延長病假療治之情形, 原則上每次均應檢具健保特約醫院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 惟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及衛生所 ( 或稱健康服務中心 ), 始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核假之準據 2. 另查本部 84 年 10 月 9 日 84 臺中法四字第 號函釋略以, 公務人員因患重病, 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 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 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 是以, 公務人員如請延長病假療治, 其擬銷假上班時, 應檢具病癒證明書供服務機關認定辦理, 併予敘明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0 九六二八 0 九二一五號書函 )

110 案例 ( 八 ) Q: 女性公務員患子宮外孕 輸卵管外孕手術或接 受結紮手術, 可否請流產假?

111 答 ( 八 ) Q: 女性公務員患子宮外孕 輸卵管外孕手術或接受結紮手 術, 可否請流產假? A:1. 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 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4 款之規定給予流產假 21 日, 逾期尚未康復者, 應以病假處理 ( 銓敘部 64 台謨典三字第 號函釋 ) 2. 女性公務人員因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 得比照上開函釋, 核給流產假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釋 ) 3. 查女性公教人員接受結紮手術係為避免生育與所謂流產不同, 二者不能相提並論, 自亦無從比照給假, 如需住院治療或在家休養, 應依照規定請病假 ( 銓敘部 台楷典三字第 號函釋 )

112 案例 ( 九 ) Q: 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 如何給假? ( 如於 105 年 3 月 1 日生產, 應 104 年地方特考錄 取於 105 年 3 月 24 日考試分發報到 )

113 答 ( 九 ) Q: 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 如何給假? ( 如於 生產, 應 104 年地方特考錄取於 105 年 3 月 24 日考試分發報到 ) A: 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 或流產, 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4 款所定之給假 期限內到職者, 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 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 准給賸餘日數之假 期 ( 銓敘部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 ) 生產依規定得給分娩假 42 天, 扣除自分娩事實 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計 23 天, 准給 19 天娩假

114 案例 ( 十 ) Q: 女性公務人員有先兆性流產症狀或患脅迫性流 產, 可否視同流產事實給假?

115 答 ( 十 ) Q: 女性公務人員有先兆性流產症狀或患脅迫性流產, 可否視同流產事實給假? A: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各款請假規定, 均以具有請假事實為前提, 女性公務人員雖有先兆性流產症狀, 但非已經發生之流產事實, 不宜視同流產事實給假 ( 銓敘部 台楷典三字第 號函釋 ) 2. 如已有流產之事實, 應以流產假處理, 繼以病假處理 ; 如無流產之事實, 則以病假處理之 ( 銓敘部 台楷典三字第 號函釋 )

116 案例 ( 十一 ) Q: 女性公務人員依優生保健法規定施行人工流產 手術者, 可否請流產假?

117 答 ( 十一 ) Q: 女性公務人員依優生保健法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者, 可否請流產假? A: 查請假規則第 3 條各款請假之規定均以具有請假之事實為前提, 女性公務人員依優生保健法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者, 如經規定程序呈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准依請假規則規定給予流產假 ( 銓敘部 台華典三字第 號函釋 )

118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喪假 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 15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 10 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 5 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119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 :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120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請假日數計算 第 3 條第 2 項 : 前項第 1 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 1 年者, 依 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 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第 1 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121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公假 第 4 條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 (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其期間在 1 年以內者 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122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公假 第 4 條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 (7)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11) 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123 案例 ( 十二 ) Q: 喪假請畢期間應如何計算?

124 答 ( 十二 ) Q: 喪假請畢期間應如何計算? A: 喪假請畢期間, 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算法, 自死亡日之翌日起百日內請畢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釋 )

125 案例 ( 十三 ) Q: 公務人員親屬因故失蹤, 經法院判決死亡宣告, 得否核給喪假 ; 又如因外出死亡, 其死亡之日 應如何認定?

126 Q: 公務人員親屬因故失蹤, 經法院判決死亡宣告, 得否核 A: 答 ( 十三 ) 給喪假 ; 又如因外出死亡, 其死亡之日應如何認定? 1. 查請假規則所定喪假, 係因應料理喪事需要而設 公務人員之尊親屬或配偶因故失蹤, 經法院判決死亡宣告, 以死者遺體不存, 原無喪葬之實質, 若以擇時舉行祭奠, 視為具有喪假之事實, 同意視需要酌給喪假 ( 銓敘部 台楷典三字第 號函釋 ) 2. 公務人員之親屬外出死亡後, 因確認身分等程序, 致距離所推定可能死亡時間已逾百日, 爰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從寬解釋核給喪假得自死亡者身分確定或家屬知悉時起之百日內請畢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釋 )

127 案例 ( 十四 ) Q: 公務人員身為養子女,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 其 親生祖父母去世, 得否請喪假?

128 答 ( 十四 ) Q: 公務人員身為養子女,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 其親生祖父母去世, 得否請喪假? A: 公務人員身為養子女,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 其祖父母死亡, 依照民法第 967 條 : 稱直系血親, 謂己身所從出 之規定, 則其祖孫關係不因公務人員被收養而消滅, 應准檢證由服務機關長官比照給予喪假 ( 銓敘部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 )

129 案例 ( 十五 ) Q: 公務人員之配偶於到職 (105 年 3 月 25 日報到 ) 前死亡 (105 年 3 月 15 日 ), 到職後可否准給喪假? 可核給幾天?

130 答 ( 十五 ) Q: 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其配偶及親屬死亡, 到職後可否准給喪假? A: 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 其配偶及親屬 ( 含血親及姻親 ) 死亡, 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 得依所定假期 ( 配偶死亡者 15 日 ) 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 ( 含血親及姻親 ) 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 15-(25-15)=5, 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 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3 月 15 日 ) 起百日內請畢 ( 銓敘部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 )

131 案例 ( 十六 ) Q: 公務人員之父母同日相繼死亡, 喪假應如何核 給?

132 答 ( 十六 ) Q: 公務人員之父母同日相繼死亡, 喪假應如何核給? A: 為顧及當事人辦理有關治喪事宜之事實起見, 對於公務人員發生兩種以上喪假事實時, 同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所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 ( 銓敘部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 )

133 案例 ( 十七 ) Q: 公務人員之外祖父母死亡, 得否核給喪假?

134 答 ( 十七 ) Q: 公務人員之外祖父母死亡, 得否核給喪假? A: 依民法親屬編關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 旁系之分, 並無內外之別, 是以 祖父母 一詞在民法上實已包含 外祖父母 之意, 茲為配合民法規定, 爰將原條文之 外祖父母 一詞予以刪除 因此, 修正後之條文雖未明文列舉 外祖父母 在內, 惟就其實質涵意而言, 非但公務人員之 外祖父母 死亡者, 仍在給假範圍之內, 甚至連 外曾祖父母 或 配偶之外祖父母 死亡者, 亦均得核給喪假 ( 銓敘部 台中法四字第 號函釋 )

135 案例 ( 十八 ) Q: 公務人員之父母離婚後, 再婚之配偶死亡, 得 否核給喪假?( 指子女 )

136 答 ( 十八 ) Q: 公務人員之父母離婚後, 再婚之配偶死亡, 得否核給喪假?( 指子女 ) A: 公務人員之父母離婚或因一方死亡再婚, 如其再婚之配偶死亡, 而公務人員於成年前受該再婚之配偶扶養或於該再婚之配偶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後核給喪假 ( 銓敘部 台法二字第 號函釋 )

137 案例 ( 十九 ) Q: 員工參加自強活動受傷必須休養, 可否准給公 假?

138 答 ( 十九 ) Q: 員工參加自強活動受傷必須休養, 可否准給公假? A: 因與公務人員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之規定未合, 應以病假處理, 不得核給公假 ( 銓敘部 台楷典三字第 號函釋 )

139 案例 ( 二十 ) Q: 公務人員經征集入營服補充兵役, 在營期間可 否給予公假?

140 答 ( 二十 ) Q: 公務人員經征集入營服補充兵役, 在營期間可否給予公假? A: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第 4 款 ( 按現為第 4 條第 3 款 ) 規定,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 給予公假 關於兵役之 征集 與 召集 釋義, 經函准國防部 68 道迪字第 0594 號函略以 : 現役及齡男子年滿 19 歲之年, 經征兵檢查合格, 於翌年由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填發征集令, 按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入營服役者, 謂之 征集 為達教育 演習 點閱及應變 作戰之需要, 對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之集中, 謂之 召集 本案某君經征集入營服補充兵役, 在營期間受有國家二等兵待遇, 其與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之召集有別, 性質不同, 依照前開規定未便給予公假 ( 銓敘部 台楷典三字第 號函釋 )

141 案例 ( 二十一 ) Q: 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未能與對方 和解, 經法院傳喚出庭應訊, 得否請公假?

142 答 ( 二十一 ) Q: 公務人員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未能與對方和解, 經法院傳喚出庭應訊, 得否請公假? A: 查出庭應訊係因交通事故而起, 與執行職務涉訟由機關長官指派出庭應訊之情形不同, 亦與法院傳喚出庭作證, 係屬履行公法上義務之情形有別, 為免流於寬濫, 不宜核給公假, 仍宜請給事假較宜 ( 人事行政局 局參字第 號函釋 )

143 案例 ( 二十二 ) Q: 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請事 病假離開辦公場 所且無須返回辦公室, 其於返家途中意外受傷, 得否請公假?

144 答 ( 二十二 ) Q: 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請事 病假離開辦公場所且無須返回辦公室, 其於返家途中意外受傷, 得否請公假? A:1. 銓敘部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 公務人員於出勤時間內提前或延後上下班, 如事前報請機關長官核准, 其於上下班交通途中, 因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發生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 經服務機關認定確實者, 於住院治療期間准予比照本部 台謨典三字第 號函釋規定酌給公假療傷 公務人員如係於上班時間辦妥休假手續, 在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准予比照上開本部函釋規定辦理 2. 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請事 病假離開辦公場所且無須返回辦公室, 如係自辦公場所直接返家於返家必經途中在合理時程內發生車禍而受傷, 可比照前開本部 81 台華法一字 號函釋規定核給公假療傷 ( 銓敘部 台中法二字第 號函 )

145 案例 ( 二十三 ) Q: 公務人員擔任鄰長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 習訓練, 得否核給公假?

146 答 ( 二十三 ) Q: 公務人員擔任鄰長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 得否核給公假? A: 1.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村里長, 故無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給予公假之問題 2. 公務人員擔任鄰長,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參加地方政府舉辦之業務講習訓練, 係為加強其擔任鄰長之職務功能, 為執行職務所必需, 准予比照出席各項規定相關會議給予公假 ( 人事行政局 局參字第 號函釋 )

147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5 條 : 請病假已滿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 4 條第 5 款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 1 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 1 年為限 第 6 條 :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 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但為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者, 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並於復職當日退休 退職或資遣

148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休假 第 7 條 :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 1 年者, 第 2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7 日 ; 服務滿 3 年者, 第 4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14 日 ; 滿 6 年者, 第 7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21 日 ; 滿 9 年者, 第 10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28 日 ; 滿 14 年者, 第 15 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30 日 初任人員於 2 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第 3 年 1 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149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8 條 : 公務人員因轉調 ( 任 ) 或因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留職停薪 停職 撤職 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 2 項規定 但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者,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 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 其軍職年資之併計, 依前二項規定 第 9 條 :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 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 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150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0 條 : 公務人員符合第 7 條休假規定者, 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 每年至少應休假 14 日, 未達休假 14 日資格者, 應全部休畢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 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 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實施 但於第 3 年仍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 每年應給休假 14 日 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 其未休畢者, 視為放棄 第 1 項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151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1 條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2 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152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2 條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 應委託同事代理 機關長官於必要時, 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 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第 13 條 : 未辦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 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153 肆 差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4 條 : 曠職以時計算, 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 並視為繼續曠職 第 15 條 :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 扣除例假日 但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按時請假者, 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154 案例 ( 二十四 ) Q: 指名商調後因公不能休假加班費應由何機關核 發? 原機關或現任機關?

155 答 ( 二十四 ) Q: 指名商調後因公不能休假加班費應由何機關核發? A: 公務人員在同一年度內, 經指名商調後, 其先後因公不能休假之加班費, 得由原機關出具證明向現服務機關於年終時併計核發 ( 人事行政局 局參字第 2497 號函釋 )

156 案例 ( 二十五 ) Q:83 年 8 月 1 日任教之實習教師年資, 於轉任公務 人員後得否併計休假?

157 答 ( 二十五 ) Q:83 年 8 月 1 日任教之實習教師年資, 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得否併計休假? A:83 年 2 月 7 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之公立學校實習教師年資, 仍應依本部 91 年 6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釋辦理, 尚不得併計休假 ; 如係 83 年 2 月 7 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之公立學校實習教師年資, 於轉任公務人員後, 同意併計為休假年資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釋 )

158 案例 ( 二十六 ) Q:79 年以前之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

159 答 ( 二十六 ) Q:79 年以前之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 A: 查銓敘部 81 年 5 月 5 日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略以, 自 79 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 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 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9 條 ( 按現為第 8 條 ) 規定, 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 1 年後 ( 按現為到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 得併計休假 按日 按件計酬之臨時僱員, 以其性質與前開所稱之臨時人員有別, 其服務年資經補實或轉任公務人員後, 仍不宜併計休假 茲以上開本部函釋意旨所稱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 係指其敘定薪資之時即以月為準計酬, 而非僅指按月發給薪資而言 是以, 所詢臨時人員若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計酬, 其薪給在政府預算項下列支, 每月月初請領上個月報酬, 但無給假規定 ; 且請假即按日扣薪, 類此情形究應屬 按月支薪 或 按日支薪 一節, 宜由各服務機關於進用臨時人員時, 依上開函釋意旨, 衡酌實際狀況認定 ( 銓敘部 台法二字第 號函釋 )

160 案例 ( 二十七 ) Q: 公務人員因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再任者, 其原任職機關未休畢之保留休假, 得否於再任職機關繼續實施?

161 答 ( 二十七 ) Q: 公務人員因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再任者, 其原任職機關未休畢之保留休假, 得否於再任職機關繼續實施? A: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 係指休假年資之併計, 非指休假日數之併計, 由於公務人員於退 ( 休 ) 職 資遣 辭職時, 屬公務人員身分之結束, 應於原任機關將各項權益結算, 較為明確, 是以, 公務人員無論其退 ( 休 ) 職 資遣或辭職再任之年資有無銜接, 其以前年度奉准保留而未休畢之休假, 尚無法保留至再任機關繼續實施 至於退 ( 休 ) 職 資遣或辭職再任之年資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 得前後併計, 則其當年度休假, 應由其再任之機關在不重複之原則下核給 ( 銓敘部 台法二字第 號函釋 )

162 案例 ( 二十八 ) Q: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前未休畢之休假 ( 扣除強制休 假 14 日部分 ), 可否保留至復職當年休畢?

163 答 ( 二十八 ) Q: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前未休畢之休假 ( 扣除強制休假 14 日部分 ), 可否保留至復職當年休畢? A:1. 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 其當年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奉准累積保留, 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 其尚未休畢之休假, 於回職復薪後, 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 2. 公務人員經奉准留職停薪, 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 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 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 本部 90 年 12 月 18 日 90 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 號令 )

164 案例 ( 二十九 ) Q: 公務人員奉准留職停薪, 其當年度未休畢之休 假可否比照現職人員請領不休假加班費?

165 答 ( 二十九 ) Q: 公務人員奉准留職停薪, 其當年度未休畢之休假可否比照現職人員請領不休假加班費? A: 茲以未休假加班費之核給, 應以休假年度內仍在職者為其要件, 且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 並按時出勤人員, 始得核實計發 台端自 89 年 3 月 1 日起留職停薪 2 年, 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 得以台端 89 年應有之休假日數, 扣除強制休假 14 日及其他已休假日數後, 按實際因公未休假日數, 核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 人事行政局 局考字第 號書函釋 )

166 案例 ( 三十 ) Q: 業務性質特殊且實施輪休之機關, 其所屬公務 人員曠職期間遇有輪休日時, 得否予以扣除?

167 答 ( 三十 ) Q: 業務性質特殊且實施輪休之機關, 其所屬公務人員曠職期間遇有輪休日時, 得否予以扣除? A: 公務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到公服勤, 無故未依規定辦理請假且未到公服勤者視同曠職 ; 至於公餘 ( 休息 ) 時間 例假日 輪休日及停止辦公等期間無需請假, 亦無曠職之問題 是以, 公務人員曠職期間遇有上開無需請假之時間, 不宜計入曠職時數, 惟仍屬繼續曠職 ( 銓敘部 部法二第 號書函釋 )

168 案例 ( 三十一 ) Q: 公務人員之主管長官是否有權限控制不予休假 或給予長假?

169 答 ( 三十一 ) Q: 公務人員之主管長官是否有權限控制不予休假或給予長假? A: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 :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 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 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第 17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 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依上述規定, 公務人員請休假之准否係機關之權責, 各機關之權責長官自得衡酌實際人力調配及業務運作情形, 本於權責為准假與否之決定, 如機關確有業務需要之正當事由時, 並得酌定給假期限或不准予休假 ( 人事行政局 局考字第 號書函釋 )

170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公差 公出 一 事由不同 係由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任務者或代表機關學校出席各項會議者 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 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 一般而言, 公出係指到達服務機關上班後下班前, 短時間短距離外出處理公務, 因此公出者仍應按規定簽到退, 僅由各單位在公出登記簿上登錄 公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 : 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7.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11. 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171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二 權益不同 : 差旅費 公差 : 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公出 : 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公假 : 原則上不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 ; 例外的情形下, 依個別之規定, 仍得支領部分的差旅費 如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 研討會 檢討會 觀摩會 說明會等, 則依訓練機構提供膳宿情況, 可支領部分之住宿及交通費用

172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二 權益不同: 補假公差 : 奉派出差期間如逢假日時, 得依規定補假 公出 : 為上班時間內, 無補假疑義 公假 : 公假期間如逢假日時, 除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外, 其餘並無補假規定

173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二 權益不同 : 公 ( 傷 ) 假 公差及公出 : 因屬執行職務性質, 得依規定請公傷假 公假 : 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 得依規定請公傷假 ; 反之則否

174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二 權益不同 : 公 ( 傷 ) 假釋例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利用公餘時間進修, 於進修途中發生車禍住院療治, 與執行職務間無直接因果關係, 自亦非屬 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不得核給公假 ( 銓敘部 函釋 )

175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二 權益不同 : 公保殘廢給付 公差及公出 : 屬執行職務性質, 得依規定請領因公殘廢給付 公假 : 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 得依規定請領因公殘廢給付 ; 反之則否

176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二 權益不同 : 因公傷病退休 公差及公出 : 因屬執行職務性質, 其傷病達退休標準者, 如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任職未滿 5 年以 5 年計 ; 如支領月退休金者, 任職未滿 20 年以 20 年計 公假 : 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 可比照公差規定核給因公傷病退休, 反之則否

177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二 權益不同 :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 公差及公出 : 因屬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如傷亡達慰問標準者, 發給慰問金 公假 : 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與執行職務性質有關者, 可比照發給, 反之則否

178 公差 公出與公假之區別 二 權益不同 : 撫卹 公差及公出 : 在公差之合理時程內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符合因公死亡要件 ( 非屬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 遺族得依規申請因公撫卹 除一次撫卹金加發百分之二十五外, 任職未滿 15 年者, 以 15 年計, 年撫卹金給與 15 年 ( 一般撫卹者, 任職年資如未滿 15 年, 依其年資僅發給一次撫卹金, 不另發給年撫卹金 ; 滿 15 年以上者, 才另發給年撫卹金 10 年 ) 公假 : 依個案經權責機關認定係屬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 其遺族得依規定申請因公撫卹 ; 反之則否

179 Thank You! 敬請指教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四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五次在案 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係為慰勞公務人員之工作辛勞, 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 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 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 爰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三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 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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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臺南市政府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承辦人 : 蔣勤曜電話 :06-2991111#8645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 :cychiang9101@mail.tainan.gov.tw 裝 受文者 : 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 訂 線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 107138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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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 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 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 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 下簡稱性平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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