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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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醒吾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管理辦法 ( 人事 022) 95 年 2 月 13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5 月 22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8 月 30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 月 7 日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3 月 10 日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2 月 23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5 月 31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2 月 21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6 月 22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2 月 2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0 月 27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2 月 29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2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發揮本校同仁敬業服務精神, 提高教學品質及行政工作效率,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係指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與行政職員 本校兼任教師, 任用期間各項請假 休假亦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時段及一般規定 : 一 日間部平時出勤時段為週一至週五 ; 國定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公告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放假一日, 但逢星期六 星期日, 均不予補假 ; 天然災害發生時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停止上班上課 ; 寒暑假辦公時間參酌學校行事曆, 由人事室報請校長另予規定 二 日間部職員上午 8 時 20 分上班, 下午 16 時 45 分下班, 但得於 16 時 35 分刷卡 進修 ( 夜間 ) 部職員依各部制排班時間上下班, 星期一至星期六為下午 15 時上班,21 時 30 分下班, 星期日為上午 8 時 30 分上班, 下午 16 時 30 分下班 三 專任教職員工應按時出勤 ; 行政職員工並應依規定刷卡 教職員工未到勤者, 均需依規定請假 請假時應上網填寫請假單, 教師請假單如附件 ( 一 ); 行政職員工請假單如附件 ( 二 ), 並列印假單依序循請假流程請假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未完成請假流程核定者視為曠職或缺課 四 本校各單位主管之出勤時間係採責任制 無需刷卡, 但未到勤者, 仍需依規定請假

2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處理, 但學校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 三 ) 專任教師婚假 產檢假 產假 陪產假 流產假 喪假 公假 公差假, 由學校支付鐘點費 ; 其餘假別由請假者扣給鐘點費 ; 兼任教師請假不分假別一律扣給鐘點費, 但代表本校執行公務者, 得專案簽請校長核予免扣給鐘點費 ( 四 ) 請假權責及注意事項 : 1. 請假 2 日 ( 含 ) 以內由系主任核定 ( 系主任得授權夜間部暨進修部系秘書核定之 ), 並應由各系完成調補課申請表 ( 見附件四 ) 核准後送各部制課務主管單位會簽( 日間部為教務處課務組 ; 夜間部暨進修部為該部制課務組 ) 兼導師者需送學務處主管會簽, 完成後轉送人事室登記 2. 請假 3 日 ( 含 ) 以上, 須陳請校長核准 3. 因突發狀況請假, 請電話告知或託同事通知各系系主任 事後需補請假手續, 或得請託同事代補請假手續 二 教師兼任行政部分 ( 一 ) 專任教師兼行政工作者, 應與職員之出勤時間相同, 但責任制者不在此限 ( 二 ) 其請假核定權責比照行政職員工部分辦理, 請假期間有課者, 經各系系主任簽章完成代補課事宜後, 須副知各部制課務主管單位 三 行政職員工部分 ( 一 ) 請假 2 日 ( 含 ) 以內者, 由單位主管核定, 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 二 ) 請假 3 日 ( 含 ) 以上者, 由單位主管核定, 並陳請校長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 三 ) 請假及休假其職務由職務代理人為之, 故於假單上須職務代理人核章確認, 以落實代理人制度 ( 四 ) 已滿規定期限之事 病假, 應按日扣除薪資 ( 五 ) 請假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 報經主管核准後始得離校或請假當日 ( 時 ) 免來學校 遇有特殊事故, 無法親自請假者, 得由同事代辦請假手續 不服主管核駁請假決定, 得向人事室申訴 ; 不服人事室申訴決定得向申訴委員會申訴

3 ( 六 ) 非人力所能抗拒之遲到因素, 向人事室陳述確認後, 得不予登記 ( 七 ) 上下班均須依規定刷卡者, 刷卡卡片若遺失, 或 2 年內使用不當至不堪使用者, 更新卡片時酌收工本費 忘記帶卡以致無法刷卡者, 可填寫忘刷卡單, 每學期以 3 次為原則 四 教職員工於出勤期間提前離校, 以早退計 五 教職員工在出勤期間內, 無故不假外出, 以曠職或缺課處理 六 本校教職員工出勤或出席會議代簽 預簽或代刷卡者經發現查明後, 第 1 次警告, 第 2 次送職員考績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理 第五條專兼任教師應按課程表所訂時間授課,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師授課時間表, 由各部制課務主管單位負責查核 二 專任教師應依聘約規定日數到校, 並依規定時數將 Office Hours 排入課表且公告在教師研究室門口, 以利學生請益 三 上課鈴響應開始上課 ; 響鈴 5 分鐘後, 始到達課堂者為 遲到 ; 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 早退 四 未經學校同意而自行調課或未經核准而自行請人代課者, 以 缺課 處理 五 教師無故缺課者, 除依缺課規定處理外, 並應依照調課單或教務主管單位通知, 於規定時間補授所缺課程 六 教師請假, 所遺課程應作合理之調配, 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或經通知仍拒不補授者, 以 缺課 處理 七 專任教師必須經學校書面同意後, 始可在他校兼課 八 教師授課情形由各部制課務主管單位查考, 並將教師遲到 早退 缺課等情形詳實紀錄, 作為教師教學服務研究評量依據及續聘審核參考 九 重要集會, 除事先簽請校長核准請假在案或臨時意外取得充分證明者外, 無故缺席或於簽到後逕自提前離席者依 本校專任教師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評量辦法 辦理 第六條本校教職員工之請假假別, 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事假 ; 家庭照顧假 : ( 一 ) 有重要事故 ( 含家庭照顧假 ) 需親自處理者, 應事先填妥請假單,2 日以內 ( 含 ) 經單位主管或系主任核准, 送人事室登記 ( 二 ) 超過 3 天以上 ( 含 ) 者, 呈校長核准 ( 三 ) 每學年最多 7 日, 到職未滿 1 年者, 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 四 ) 於教職員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4 假計算, 全年以 7 日為限 ( 五 ) 年資特休假休畢前, 不得請事假 ( 六 ) 行政職員工每學年超過事假 7 日者, 需按薪資比例 ( 本俸加上專業加給除以 30 日 ), 按日扣每日薪資 二 病假 ; 生理假 : ( 一 ) 因疾病必需治療或休養者, 經單位主管或系主任核准, 送人事室登記 ( 二 ) 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 三 ) 請病假者須檢附醫院證明, 超過 3 天以上 ( 含 ) 者, 需呈校長核准 ( 四 ) 每學年最多得請病假 28 日, 到職未滿 1 年者, 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28 日若不夠時, 可以事假 7 日遞補 ( 五 ) 重病非短時間內 ( 以 28 日為準 ) 所能治癒者, 經校長核准, 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 ( 需一次請畢 )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延長病假期限已滿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 六 ) 行政職員工每學年請病假超過 28 日者, 需按薪資比例 ( 本俸加上專業加給除以 30 日 ), 按日扣每日薪資 教師請病 ( 住院 ) 假超過 28 天之部份仍應扣給鐘點費 三 婚假 : ( 一 ) 訂婚者給假 1 日 ( 二 ) 結婚者給假 14 日 ( 三 ) 須檢附戶口名簿或喜帖, 請婚假者應在結婚日起 1 個月內一次請畢 ( 含例假日 ) 如因公務需要無法一次請畢者, 得簽請副校長以上長官批准 四 產檢假 ; 產假 ; 流產假 ; 陪產假 : ( 一 ) 產檢假 : 於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八日 ( 不含例假日 ), 得分次申請, 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二 ) 產假 流產假 : 於分娩前後, 給產假四十二日 ( 不含例假日 ), 分娩前已請畢產檢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 妊娠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予流產假四十二日 ( 不含例假日 ); 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予流產假二十一日 ( 不含例假日 );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予流產假十四日 ( 不含例假日 ) ( 三 ) 陪產假 : 配偶分娩者給假五日, 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

5 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 四 ) 請假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次請畢 ( 不含例假日 )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五 喪假 : ( 一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給假 5 日 ( 二 ) 因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 15 日 ( 三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假 10 日 ( 四 ) 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 5 日 ( 五 ) 子女死亡者給假 10 日 ( 六 ) 喪假得自家屬死亡之日起分次申請, 惟應於百日內請畢, 但得保留 1 日於周年忌日時請假 六 公假 ; 公差假 : 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簽請校長核准後給予公假或公差假 ( 一 ) 公假 : 1. 經學校核准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或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會議者 2. 參加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給假 1 日 ( 須檢附具原住民族身分證明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之公告等相關資料 3. 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 活動 講 ( 研 ) 習及經學校核准參加本校或其他單位舉辦之競賽或活動者 ; 非公派而自行參加者以請事假參加 4. 因執行科技部或其他專案計畫, 其經費由該專案支出者, 學校不發給差旅費 ; 因執行上開計畫, 經學校核准奉派至國外或大陸地區進修或考察在 14 天以上,6 個月以內者, 不發給差旅費及學術研究費, 但仍核發其本俸 5. 教職員工因執行公務需要, 經學校核准須實地前往相關地點處理或參與活動者 6.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或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經學校同意者, 或經學校核准配合防疫工作者 7. 因執行公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需休養或治療者 8. 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者 9. 有關機關 團體來函者, 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下, 得簽請校長核給公假, 每學期以 3 天為限, 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以事假登記 ( 二 ) 公差假 :

6 七 育嬰假 : 1. 有關機關或學校行文, 須指派代表本校出席者, 經承辦單位簽請, 並奉校長核准者或由校長指派代表本校出席各種會議者, 得准予公差假 2. 奉派參加各項與校務發展直接有關之研習會 3. 差旅費申請依本校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辦理 ( 一 ) 任職滿 6 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 期間為該子女滿 3 歲止, 但不得逾 2 年 ( 二 )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 三 ) 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不得自行前往國內外學校進修 或從事其他行業兼職兼課 ( 四 ) 育嬰留職停薪之教職員工, 於核定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留職 停薪原因消失後, 申請復職以回復原單位原職或相當職務為 原則, 復職後之工作內容依單位主管指派 ( 五 ) 同一單位在同一期間有數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行政或教 學單位主管得斟酌申請人需要及兼顧教學品質 業務狀況等 考量下, 適當調整或變更留職停薪起訖日 ( 六 ) 夫妻為本校專任之教職員工, 針對同一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時, 不能同時或輪流提出申請, 只限一方申請之 八 年資特休假 : 行政職員工特休假之規定如下 : ( 一 ) 在校服務滿 1 年, 自第 2 學年度起給予休假 7 日 ( 二 ) 在校服務滿 3 年, 自第 4 學年度起給予休假 14 日 ( 三 ) 在校服務滿 6 年, 自第 7 學年度起給予休假 21 日 ( 四 ) 在校服務滿 9 年, 自第 10 學年度起給予休假 28 日 ( 五 ) 在校服務滿 14 年, 自第 15 學年度起每年給予休假 30 日 ( 六 )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得比照行政職員工特休之規定 ( 七 ) 年資特休假限當學年度實施, 隔學年度不得保留亦不得易發 不休假奬金 九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第七條本辦法請假日數, 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 事假及病假日數, 到職未滿 1 年者, 在該學年內按在職月數比 例計算, 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算 二 職員之事假 病假及特休假, 其請假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三 教師之事 病假, 其請假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 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四 婚 產 喪假 陪產假及生理假均以日計

7 五 請假期間如逢政府或學校臨時放假或停課, 均以不另行補假計 算 第八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應事先申請, 其程序如下 : 一 應上網填寫請假單, 並列印假單依序循請假流程請假, 未於 7 日內完成請假流程核定者視為曠職或缺課 二 填妥請假單, 如有代理人應由代理人簽章後, 由單位主管或系 主任核定後送相關單位會簽及核准 最後送人事室審核假別與 相關證件是否齊全, 並登錄之 請假者得於網路上檢視請假流 程完成與否 三 單位主管或校長視單位內人力調度情形核准之, 經核准後方得 離開任所或請假當日 ( 時 ) 免來學校 四 如因急件請假人應親自送請假單至各單位會簽或核准 ; 如因急 病或意外事故, 應立即以電話向所屬單位主管及人事室報備, 其請假手續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或事後 14 天內補辦之 五 奉准公差假之教職員工應於事前填寫 請假單 公差申請單 及 原核准之公函或簽呈 一併提出請假, 請假單由公差假人 員所屬單位主管審核後, 呈請校長核准之, 公差申請單應詳 填, 經由單位主管核章後, 呈請校長核准之 第九條教職員工准假期間所遺職務之處理依下列規定 : 第十條 一 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依 本校教師缺補課辦法 另定時間 補授, 或經由系主任 ( 系主任得授權夜間部暨進修部系秘書核 定 ) 指派人員代課, 如系上不及尋覓代課教師得委請各部制課 務主管單位 ( 日間部為教務處課務組 ; 夜間部暨進修部為該部 制課務組 ) 指派人員代課 代課鐘點費一律由學校代為扣發支 給代課人 二 專任教師請假 6 週以上, 其所遺之課務由學校另聘教師代課並 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者, 如原有超授鐘點時數, 則不再發給 超鐘點費 三 行政職員工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應經學校同意, 委託同事代理, 不另支給代理人津貼 但擔任技術性業務之職員工因病休養或 公假在 30 天以上, 無法就原有人員中指定代理時, 得由學校 另遴合格人員代理, 並核支代理人薪津 四 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請假期間, 所遺職務經學校同意, 得委託同 事代理, 但不另支給代理人津貼 若其請假期間較長而其所兼 職務無人代理時, 得調整其職務 五 教師兼任導師請假超過 2 星期者, 其所遺導師職務必須由未兼 任導師職務之專任教師代理, 並轉支給該導師津貼 因業務需要須於非上班日到校加班者, 應事先提出申請 經核准加

8 班者得於加班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補休假 加班者給予補休假, 補休假以值班之相對時間計算 第十一條出勤績效, 併入年度考績, 其計算方式如下 : 一 每年職員考核時並計下列分數 : 事假每滿 1 日扣考核成績 0.5 分 ; 病假每滿 1 日扣 0.2 分 ; 曠職或缺課每滿 1 日扣 4.0 分 其餘假別不予扣分 二 遲到或早退每次扣 0.1 分 下班時間提早打卡者, 視為早退 每日遲到或早退 240 分鐘以曠職或缺課 1 日論, 每學期遲到或早退累計每滿 480 分鐘以曠職或缺課 1 日計 三 本校教職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職守, 或請假逾原核准期限未經續假, 或假期已滿而未銷假, 或請假不實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或缺課處理 四 每曠職 1 日扣 1 日薪資 同一學年度合計曠職或缺課達 5 日者, 由單位主管或系主任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考績委員會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104.02.04 第 170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配合性別工作平 定 : 定 : 等法第 15 條第 5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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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馬偕醫學院教職員請假規則 98 年 9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98 年 9 月 22 日 98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8 日第 3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5 月 30 日第 3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1 年 6 月 13 日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3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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