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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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緒論 近年來, 受到經濟不景氣與金融風暴影響, 於就業結構上已經有顯著的改變 選擇 報考國家考試, 以圖一份穩定 福利相對完善, 並受永業制保障的工作, 儼然成為社會 趨勢 公務人員依法任用以後, 便取得職務上及身份上的保障, 非依法律不能予以免職 撤職 停職 降級 減俸等影響其身分權及財產權 就像捧著一副鐵飯碗, 即使工作不力, 但難以將之革職 就是因為這原因, 少數人不思進取 因循怠惰, 導致公務人員效率不彰 第一節研究動機 考績制度是現代文官體制之重要內涵之一, 其與公務人員個人官等 陞任 俸級 退休等權益有著密切不可分之關係, 對公務人員可謂影響甚深 考績制度, 亦為政府人事管理體系之重要一環, 公務人員作為行政任務之執行者, 直接影響政府之績效, 係行政最重要之資源, 公務人力資源之管控, 實屬人事法制之樞紐 惟對許多行政機關之長官而言, 考績評定為其之負擔, 有著人情壓力或是不正確之考核心態 蓋在我國人事行政之實務運作上, 考績功能不彰已是眾所皆知, 歷經多次修法, 惟均為有限度之調整與改善, 存在法制面 實務面上的諸多問題, 仍多未獲致解決 考績制度流於僵化 運作 1

2 之考評形式, 名實不符 準此, 考試院於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中將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修正列為重點改革項目之一, 其中具體之作法為強化獎優汰劣之機制, 將考績由現行的 4 個等第修正為 5 個等第外, 並擴大各等第間之獎懲差距與效果 改變最鉅者, 為修正年考績考列丙等之規定, 而此造成此次改革公務人員最大反彈之聲浪 因其除了現行丙等考績之留原俸級之規定外, 還增設了訓練或輔導措施, 並對連考列丙等者, 修正累計加乘之法律效果 受考者若三次考列丙等者, 則應辦理資或依規定退休, 並且以受考人總額之固定比例來強制考列丙等, 造成一定人數之公務人員予以退場淘汰 此等改革對公務人員之權益造成某種程度上之影響 故自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以來, 即受到社會上各界之關注, 且批評與反彈聲音不斷, 而此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依法定程序審議中, 是否能順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值得關注 第二節研究目的與問題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確實存在許多不合理之現象, 考績與平時之工作績效未能緊密結合, 受考者考績輪流, 淘汰機制功能不彰, 以致形成僵化, 無法公平客觀, 為人所詬病 此次修正草案, 欲對公務人員建立一退場機制, 淘汰不適任之公務人員, 以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功能, 進而提升公務體系之效能 是以, 新制下採取考績考列丙等之方式, 修法予以累計加乘之法律效果, 最後強制該受考者資遣或退休 此確實建立起淘汰制度, 對表現不佳之公務人員, 即予以懲處或淘汰, 對行政效能之提升有所助益, 且對公務人員亦可能產生警惕之效果 惟此作法將導致公務人員身分之改變, 此已實屬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 造成重大之影響 另以強制固定比例考列丙等之手段, 淘汰一 2

3 定比例之公務人員是否有其正當化之事由, 且其於執行面上是否產生副作用, 不無疑問 新制下是否已賦予完整公務人員救濟之管道, 以能真正保障該受考者之權益, 針對此次關於考列丙等考績之改革為全面性之檢驗, 希冀公務人員能獲得更為完整之保障, 既能落實綜覈名實 獎優汰劣之公正考績目的, 又能兼顧公務人員之權益公平合理之落實, 而非僅改革之形式, 未能達到決問題之效果反而弄巧成拙, 造成更多不必要之困擾與爭端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此次研究係針對銓敘部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草案中, 檢討我國現行公務考績制度規範架構與實務運作及規範上之缺漏及實務上之弊病, 並討論考績丙等與其他人事法制間之關係 ; 另一方面則是對於增訂考績丙等之退場機制, 從期刊 論文 研究計畫 網路報章資訊等, 來解釋說明新制下考績丙等政策之妥適性探討 本文之研究途徑以 文獻分析法, 蒐集 彙整國內人事法規 有關著作 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其他與本研究相關之資料, 加以整理歸納, 分析檢討相關問題爭點及其討論脈絡, 以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關於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缺失, 提出更完備之結果與建議 3

4 第二章公務人員考績丙等簡述 第一節考績法修正草案緣由 考績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陞任排序 俸級晉級 選送進修, 至於退休給與等密切 相關, 故考績結果是否公正客觀及考績獎勵是否能達成激勵士氣目的等, 係多數受考人 關心的議題 依現行考績制度, 雖有獎優懲劣之相關規定, 然在考績評定實務上作業上, 有公務人員工作表現不佳之實, 卻鮮少有受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或丁等之情形 是以, 外界對於公務人員工作表現之整體觀感與年終考績所呈現出之懲劣顯不成比例 另針對服務機關辦理考績評定之內部作業而言, 亦迭有考績不公等質疑, 例如往往以無涉於工作表現之請假 年資事由, 甚至是以機關內部人員輪流方式, 作為考績評定之主要準據 鑒於此, 考試院將 落實績效管理 提升文官效能 列為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內容, 並提升考績結果之公正 客觀及民主性, 作為考績法制重行設計之指導原則 期以透過考績制度提升公務人員整體之工作效率, 為有效之人力資源管理, 藉以提升行政績效 就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檢討如下 : 一 考核項目未能與工作績效緊密結合, 由銓敍部統一訂定考核細目, 以致形成僵化 4

5 二 甲等人數比例高難以凸顯獎勵績優之目的, 現行實務規定各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 75% 限制下, 多數人仍均考列甲等 三 現行考績淘汰機制為考績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因免職處分涉及受考人公務人員身分之變更, 關係重大, 爰機關首長多基於人情因素或其他考量, 未將該等受考人免職, 致各界迭有汰劣功能不彰之質疑 四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公務人員考績與機關或單位團體績效並無有效結合之設計機制, 致各公務人員缺乏團隊整體合作之理念, 即個人考績未能扣合機關 ( 或單位 ) 之團體績效 第二節考績修正重點 考試院所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的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 一 考評以工作績效為核心, 由各機關或授權其所屬機關自訂關鍵績效指標, 考評項目修正為僅以 工作績效 工作態度 為準據 二 整合重大獎勵法源依據, 專案獎勵授權另訂激勵辦法, 並考量各機關對同性質業務核予專案考績之衡平性 三 增列優等並給與更優的實質獎勵, 以拉大考績等次獎勵差距, 貫徹獎優激勵之積極性目的 四 透過考績升官等 職務陞遷 培訓等制度設計, 拔擢培育特殊優秀人才, 發揮考績發展性之正面功能 五 修正考列丙等之結果, 使其具有改善輔導之效果, 以作為不適任者退場機制, 破除外界鐵飯碗之刻板迷思 六 單位主管人員考績與其單位績效相扣合, 課予主管覈實考評責任, 並增列主管考績不佳調任非主管職務之機制, 深化考績制度之公平與正義 5

6 七 增列各官等級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 以落實同官等為比較範圍, 塑造同級職務良性競爭環境 八 透過考績辦理過程事前 事中 事後相關規定等條件與程序之強化, 期使考績作業公正客觀透明 九 增加含受考人自我考評之面談機制, 作為年度中主管指導部屬及受考人自我檢視的機會, 以建立多元彈性評鑑方法, 提升考績評擬之信度及效度 十 增列主管機關實施所屬機關間及內部單位間團體績效評比相關規定, 扣合團體與個人之績效, 型塑團隊合作之職場新文化 第三節考績修正規定 一 考績評定方法及程序 ( 一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行之, 其中工作績效佔考績分數百分之七十 工作態度佔考績分數百分之三十 ; 考核之細目由各主管機關視整體施政目標及業務特性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擬定 ( 二 ) 考績年度中, 單位主管應與受考人就平時考核結果進行面談二次 ( 三 ) 視機關間業務特性及需要, 辦理所屬機關之團體績效 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彈性分配所屬機關考列甲等及丙等人數比率 另內部單位間之團體績效評比, 亦同 ( 四 )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由單位主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覆核, 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除考列丙等或丁等, 應送考績委員會考核外, 得逕由機關首長考核 6

7 ( 五 )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 認為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二 考績類型 ( 一 ) 年終考績 1. 公務人員經銓敍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即每年辦理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考績 2. 消極條件 : 因公傷病請公假 因病請延長病假 因考績免職 ( 退休 資遣 ) 先行停職或因其他法律原因停職, 嗣後復職者, 其實際任職期間至年終未滿一年者, 不得辦理年終考績 ( 二 ) 另予考績 1.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2. 關於另予考績辦理之項目 評分比例 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 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3. 消極條件 : (1) 因公傷病請公假 因病請延長病假 因考績免職 ( 退休 資遣 ) 先行停職或因其他法律原因停職, 嗣後復職者, 其實際任職期間未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 不得辦理另予考績 (2) 另予考績人員不得考列優等 (3)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 其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者, 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4. 辦理時間 : (1) 年終辦理 (2) 隨時辦理 : a.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者 7

8 b. 因考績免職 ( 退休 資遣 ) 先行停職 其他法律原因停職致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c. 因留職停薪致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d. 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合格實授, 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占缺或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 5. 獎懲效果 : 列甲等者, 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一次獎金 ; 列乙等者, 給與二分之一個月俸給則一次獎金 ; 列丙等及丁等者, 與年終考績列丙等及列丁等者相同 ( 三 ) 專案考績 1. 指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隨時辦理之考績 ; 且其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2. 專案考績, 應引據法條, 詳述具體事實, 經由核定機關核定後, 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另基於專案考績之衡平性, 必要時, 銓敍部得退還原考績機關再行審酌, 並得不予審定 3. 類型 : (1) 一次記二大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主管機關公開表揚為限 : a. 針對時弊, 研擬改進措施, 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b. 對主辦業務, 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 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c. 察舉不法, 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 有卓越貢獻者 d.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 或重大變故之發生, 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 能予有效控制, 免遭嚴重損害者 e. 遇重大案件, 不為利誘, 不為勢劫, 而秉持立場, 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 有具體事實者 (2) 一次記二大過 : a. 積極條件 : (a) 曠職繼續達四日 8

9 (b) 曠職一年累計達十日 (c) 涉及性侵害行為, 經查證屬實 (d) 圖謀背叛國家者 (e) 洩露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f)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者 (g) 涉及貪污案件, 其行政責任重大者 (h)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i) 脅迫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 情節重大者 (j) 品行不端 有違誠實清廉損及公務人員廉能官箴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者 (k) 挑撥離間 誣控濫告 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有立即處理之必要者 b. 消極條件 :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 逾 10 年者, 不得為之 三 考績等第 : ( 一 ) 優等 : 九十分以上 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無懲處紀錄且獎勵累計達記一大功以上者 2. 因完成重大任務, 著有貢獻, 獲頒勳章者 3. 依獎章條例, 獲頒功績 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4.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5.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 研究創新, 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 評列為最高等級, 並頒給獎勵者 6.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最優者 9

10 7.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8. 奉派代表機關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9. 擔任機關首長或副首長職務領導有方, 其機關團體績效經評定為最優者 ; 或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 其單位績效經評比最優者 10. 主持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 績效卓著者 ( 二 )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未達九十分 1. 積極條件 : 具優等條件之一或下列條件二款以上者 : (1) 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小功以上者 (2)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 研究創新, 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 評列為前三名, 並頒給獎勵者 (3) 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 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 公開表揚者 (4) 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 績效優良者 (5) 主持或辦理專案工作, 規劃周密, 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6) 對於艱鉅工作, 能克服困難, 達成任務, 有具體事蹟, 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7) 管理維護公物, 克盡善良管理職責, 減少損害, 節省公帑, 有具體重大事蹟, 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8) 所在單位團體績效經機關評定為最優者 (9) 全年無遲到早退 曠職紀錄, 且無事 病假紀錄者 (10)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 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 須成績及格, 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11) 對主管業務, 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 經採行定確有績效者 (12) 負責盡職, 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 績效良好, 有具體事蹟者 10

11 (13)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 有具體事蹟者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突發事件, 能依限妥善完成, 確有績效者 (14) 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突發事件, 能依限妥善完成, 確有績效者 (15) 所舉發之貪污或其他不法刑事案件, 經查證屬實者 2. 消極條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考列甲以上 : (1) 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警告處分者 (2) 有曠職紀錄者 (3) 工作態度不佳, 影響機關聲譽, 經查證屬實者 (4) 故意洩漏公務機密, 經查證屬實者 (5) 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 經查證屬實者 (6)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 經扣考處分者 (7) 主管人員未覈實辦理屬員平時考核或未確實執行面談或辦理考績徇私偏頗, 致屬員依保障程序提起救濟經撤銷考績案確定者, 該被撤銷之考績案所屬年度, 其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 三 )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 ( 四 )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未達七十分 1. 應考列丙等 : (1)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2) 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小過以上未達二大過者 (3) 曠職繼續達 2 日以上未達 4 日, 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4) 對他人為性騷擾,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5)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有具體事證, 經疏導無效者 (6) 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 有具體事證, 經疏導無效者 (7) 稽延公務, 造成人民權益損害, 影響機關聲譽, 經查證屬實者 11

12 (8) 負責業務, 處置失當, 造成人員傷亡 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者 (9) 故意洩漏公務機密,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10) 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2. 得考列丙等 : 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 提經考績委員會考核, 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 或為主管機關依機關團體績效表現彈性調整之丙等人數比率範圍者 ( 五 ) 丁等 : 未達六十分 1.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者 2. 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者 3.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4. 執行公務不力, 或負責業務, 處置失當, 造成重大之人員傷亡 財物損失或負擔高額國家賠償責任, 足以影響機關公務推動者 四 考績晉敘 : ( 一 ) 優等 : 晉本俸一級, 已達所敍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敍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又二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二 ) 甲等 : 晉本俸一級, 已達所敍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敍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 ) 乙等 : 晉本俸一級, 已達所敍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敍年功俸級者, 不予晉級, 次年仍考列乙等者, 晉年功俸一級, 其餘類推, 晉敍至年功俸最高俸級為止, 均給與二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 12

13 級第二年仍考列乙等而無級可晉者, 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四 ) 丙等 : 留原俸級, 並輔導改善 ; 第二次降一級改敍, 無級可降時, 比照每級俸差減俸, 並輔導改善 ; 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考列丙等人員經輔導改善後, 十年內一年考列優等或連續三年考列甲等時, 得抵銷丙等一次, 不計列丙等次數 ; 考列丙等之年度已逾十年者, 亦同 但扣除不計列之丙等後仍有丙等者, 距離該丙等十年內再次考列丙等時, 視為第二次考列丙等 主管人員考績一年列丙等或任同一陞遷序列主管職務連續三年列乙等者, 應於考績核定之日起二個月內, 依各該人員任用法律之規定, 予以調任非主管職務 ( 五 ) 丁等 : 免職 五 考績比率之限制 : ( 一 ) 優等 :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二 ) 甲等 :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 三 ) 丙等 : 不得低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 四 ) 簡薦委各官等受考人 : 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 五 ) 主管人員受考人 : 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 六 考績升等 :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二年列甲等以上者,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另經懲戒處分受休職 降級 減俸或記過人員, 在不得晉敘其間辦理之年終考績, 不得作為升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因修正乙等考績不再作為考績升 13

14 職等之依據, 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及第 605 號解釋意旨, 訂定過渡條款, 以保 護受考人之信賴利益, 即修正草案施行前, 尚未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 得 併計草案施行後二年內辦理之年終考績 七 考績處分程序及救濟途徑 : ( 一 ) 對考列丙等 丁等 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 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蹟欄內, 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於處分前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具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另當事人之陳述及申辯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並列入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 二 ) 申訴 再申訴 : 優等 甲等 乙等 ( 三 ) 復審 : 丙等 丁等 另考績丙等之處分依規定辦理資遣或退休者, 其複審之決定應經言詞辯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簡表 ( 表 2-1) 項目現行規定修正規定 考核項 目及細 目 1. 工作 (50%) 操行 (20%) 學識 15%) 才能 (15%) 2. 由銓敍部統一訂定考核細目 1. 工作績效 (70%) 工作態度 (30%) 2. 授權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擬訂考核 細目,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合理評 鑑方法 現行係屬單向考核 增列面談 ( 含自我考評 ) 機制 考績等 次用語 甲等 (80 分以上 ) 乙等 (70 分以上, 不滿 80 分 ) 丙等 (60 分以上, 不滿 70 分 ) 優等 (90 分以上 ) 甲等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 ) 乙等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 ) 14

15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簡表 ( 表 2-1) 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 丁等 ( 不滿 60 分 ) 丙等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 ) 丁等 ( 未達 60 分 ) 維持考績分數 考績等次條件考績等次限制考績獎懲結果 1. 甲等之特殊條件 一般條件 ; 不得考列甲等條件 ;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條件 ( 考績法施行細則 ) 2. 丁等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條件 ( 考績法 ) 1. 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 2. 甲等人數比率以 75% 為上限 甲等 : 晉本 ( 年功 ) 俸 1 級, 並給與 1 個月獎金 ;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 2 個月獎金 1. 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應 及 得 考列丙等 考列丁等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條件 ( 考績法 ) 2. 優等 甲等以上條件 ( 考績法施行細則 ) 1. 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 2. 優等以 5% 為上限 3. 甲等以上以 65% 為上限 4. 丙等不得低於 1% 至 3% 5. 各官等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以 75% 為上限 6. 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以 85% 為上限 7. 上開等次人數比率, 得每 3 年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 調整後之比率以命令定之, 並送立法院備查 優等 : 晉本 ( 年功 ) 俸 1 級, 給與 1.5 個月獎金 ;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 2.5 個月獎金 15

16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簡表 ( 表 2-1) 項目現行規定修正規定 乙等 : 晉本 ( 年功 ) 俸 1 級, 並給與 0.5 個月獎金 ;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 1.5 個月獎金 丙等 : 留原俸級 丁等 : 免職 甲等 : 晉本 ( 年功 ) 俸 1 級, 給與 1 個月獎金 ;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 2 個月獎金 乙等 : 晉本俸 1 級, 已達所敍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敍年功俸級者, 採隔年晉敍年功俸級方式 予以規範, 均給與 0.5 個月獎金 已敍年功俸最高俸級第 2 年仍考列乙等而無級可晉者, 給與 1.5 個月獎金 丙等 : 留原俸級, 並輔導改善 ; 第 2 次降 1 級改敍, 無級可降時, 比照每級俸差減俸, 並輔導改善 ; 第 3 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丁等 : 免職 主管人員考列 1 年丙等或任同一陞遷序列主管職務連續 3 年乙等應調任非主管 考績升 等條件 2 年列甲等或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 等, 可作為考績升職等之依據 甲等以上考績年資, 始可作為考績升 職等之依據 ( 即乙等不再作為升職等 依據 ) 16

17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簡表 ( 表 2-1) 項目現行規定修正規定 團體績效評比陞任配套機制 未有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升官等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1 條優先陞任機制 1. 明定主管機關應視業務特性及需要, 辦理所屬機關間之團體績效評比 2. 明定各機關應視業務特性及需要, 辦理內部單位間之團體績效評比 3. 評比結果 : (1) 主管機關 : 彈性調整本機關 + 所屬機關考績甲等以上 (±10%) 及丙等 (±1% 至 ±3%) 人數比率 但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仍為 65%, 丙等仍為 1% 至 3% (2) 各機關 : 彈性調整內部單位考績等次人數比率 1. 升簡任條件 (1) 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 (2) 敍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3) 具考試或學歷及年資 (4) 最近 3 年薦任第九職等主管甲等以上 ( 含優等 ) 考績 (5) 經升官等訓練合格 2. 優先陞任機制最近 3 年內連續 2 年考績 ( 成 ) 列 17

18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簡表 ( 表 2-1) 項目 現行規定 修正規定優等, 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資料來源 : 銓敘部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簡表 18

19 第三章析論公務人員考績丙等制 公務人員考績丙等無論於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人事法規上及考績法修正草案之規範, 對公務人員之權益雖未達免職之程度 未直接影響服公職之身分權, 惟仍影響相關晉敘 福利之財產權 現行考績法暨其相關機制對公務人員財產上之權利有部分限制及影響 另關於考績修正草案 十年三丙 之淘汰機制係以間接影響公務人員身分權, 對公務人員權利之影響可謂重大 第一節現行考績法丙等之規定 一 現行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定項目按其工作 操行 學識及才能等四項為之 考績等第分別為甲 乙 丙 丁等四個等次, 甲等為 80 分以上 乙等為 70 分以上, 不滿 80 分 ; 丙等為 60 分以上, 不滿 70 分 ; 丁等為不滿 60 分 惟查現行考績法規定, 並無規定丙等之要件 二 平時考核制度平時考核獎勵分為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為申誡 記過 記大過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即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平時考核獎懲得相互抵消 依考績法第 13 條規定, 曾記一大過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換言之, 即得考列丙等或丁等, 另丁等須符合考績丁等之要件, 是以, 考績丙等雖無明訂要件, 但仍藉由平時考核之機制, 作為丙等成績之依據 即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當中, 受一次記一大過之行政懲處, 又無記功或嘉獎得予以抵銷者, 則考績應被考列丙等 19

20 三 其他相關規定依早期銓敘部 71 年 6 月 8 日 (71) 臺楷甄四字第 號函以, 於考績年度內, 因病經長官核准延長病假達 11 個月者,..., 以考列丙等為限 ; 該部 95 年 2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以,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因公請公傷假 因病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受免職 停職處分, 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其年終考績 ( 成 ), 不宜考列乙等次 ; 另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以, 回歸考績覈實考評及落實績效管考制度, 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 對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者, 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 停止適用該部 95 年 2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號函及同年月 13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有關延長病假全無工作事實者, 其考績不宜考列乙等等次之規定, 並訂定 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 四 丙等之獎懲效果依考績法規定, 留原俸級 ; 另依任用法規定, 不得採計為取得高一官等或高一職等資格之年資 ; 陞遷法規定, 一年內不得陞遷 ;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考列丙等者不得計入請頒服務獎章之年資 ; 激勵辦法亦規定, 三年內不得被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 年終考績列丙等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訓練進修法規定, 不得為機關選送出國進修 第二節考績法修正草案丙等之規定 這次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較於現行年終考績制度, 最主要變革處係於丙等之等次 依現行考績法第 7 條規定, 考績丙等之效果為留原俸級, 且無論丙等次數為何, 效果皆然 惟於新制下, 考績丙等具有累計性, 隨著考列丙等次數之增加, 終迄發生資遣或強制退休之處分 20

21 鑑於在考績新制下, 考列丙等至重之懲處效果實質上已與丁等相同, 皆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 對於公務人員影響重大, 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要求, 爰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明文規定考列丙等之條件 依其規範結構, 將丙等條件區分為 應考列丙等事由 及 得考列丙等事由 兩部分 前者為羈束性規定, 凡受考人具備所列事由, 服務機關即應對其作成考列丙等之評比 ; 反之, 後者為裁量性規定, 當受考人該當其考列要件時, 賦予服務機關考列丙等之空間 另對於考列丙等人數之比率為調整與限制, 即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若考列丙等人數比率計算所得人數未達一人, 得累計次年度後之受考人總數, 計算所得人數達一人以上時, 始適用丙等人數比率 各機關受考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 茲將第二章第節及本章第一節論述之考績修正草案丙等規定與現行考績丙等規定比較彙整如表 新舊考績制度考績丙等次比較表 ( 表 3-1) 項目現行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考績法修正草案 要件 一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者 二 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 三 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 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應考列丙等 : 一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 分者 二 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 而累計達記小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 三 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 或一年 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四 對他人為性騷擾,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 四 對他人為性騷擾, 情節重大, 經實者 21

22 新舊考績制度考績丙等次比較表 ( 表 3-1) 項目現行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考績法修正草案 查證屬實者 五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有具體事證, 經 五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有具體事疏導無效者 證, 經疏導無效者 六 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 有具體事證, 經 六 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 有具體事疏導無效者 證, 經疏導無效者 七 稽延公務, 造成人民權益損害, 影響機 七 稽延公務, 造成人民權益損害, 關聲譽, 經查證屬實者 影響機關聲譽, 經查證屬實者 八 負責業務, 處置失當, 造成人員傷亡 八 負責業務, 處置失當, 造成人員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者 傷亡 財物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者 九 故意洩漏公務機密, 情節重大, 經查證 屬實者 九 故意洩漏公務機密, 情節重大, 十 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 經查證屬實者 禁止規定,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十 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禁止規定,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得考列丙等 : 十一 違反廉政倫理規範, 情節重大, 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 提經查證屬實者 經考績委員會考核, 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十二 違法兼職兼業, 情節重大, 經最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 或為主管機關依查證屬實者 機關團體績效表現彈性調整之丙等人數比十三 違反公序良俗, 情節重大, 率範圍者 經查證屬實者 十四 未經授權, 擅自對外發表與本職業務有關言論, 影響機關聲譽, 情節 22

23 新舊考績制度考績丙等次比較表 ( 表 3-1) 項目 現行考績法及相關規定 考績法修正草案 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十五 違反公務人員義務及服勤法令,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十六 未善盡交待義務, 造成機關損失, 經查證屬實者 十七 違反品操紀律 言行失檢或不聽勸導, 損害機關聲譽, 有具體事證者 十八 辦理為民服務態度惡劣, 損害機關聲譽, 有具體事證者 十九 執行職務畏難規避 推諉誤事, 致造成人民權益損害, 影響機關聲譽, 有具體事證者 二十 濫權 越權或處理案件顯失公正, 造成人民權益損害, 影響機關聲譽, 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一 為圖私利 浮報公費,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二 擔任主管利用職權整肅異己, 徇私不公, 情節重大, 有具體事證者 二十三 涉嫌犯內亂 外患或貪污之罪, 經移送法辦者 23

24 新舊考績制度考績丙等次比較表 ( 表 3-1) 項目 現行考績法及相關規定 考績法修正草案 二十四 涉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經移送法辦者 二十五 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 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六 執行職務違法失職, 經監察院彈劾或糾舉者 留原俸級, 並輔導改善 ( 指派適當人員妥為 效果 留原俸級 輔導或施予在職訓練 ); 第二次降一級改敍, 無級可降時, 比照每級俸差減俸, 並輔導改善 ; 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明定考績丙等比例, 以各該機關受考人數總額 1% 至 3% 為原則 各機關受考人數較少, 即考列丙等人數比率計算所得之人數未達 比例無 一人, 得累計次年度後之受考人總數, 計算 所得人數達一人以上時, 始適用丙等人數比 率, 且計算結果人數尾數未達一人不予進整, 並自適用該等次限制之次年度起, 重行起算 救濟 申訴 再申訴 復審 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 : 自行彙整考績法 考績法修正草案及相關規定 24

25 第三節考績法與其他人事法規之關係 考績制度為人事制度之重要環節, 具有監督及導正人事管理之功能, 做為公務人員獎優汰劣及升遷之依據 爰考績法之功能為健全人事行政之基礎 作為合理之獎懲依據 並為調整人力及發展人力之準則 是以, 考績法與其他的人事法規之關係非常密切, 彙整考績與其他人事法規之關係如下 : 一 晉級陞遷 ( 一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及第 11 條規定以, 參加考績人員之年終考績, 若具 2 年列甲等者或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等之條件, 得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二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及第 12 條規定以, 機關辦理屬員之陞任,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 就考試 學歷 職務歷練 訓練 進修 年資 考績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 另最近 2 年內曾依考績法受免職處分者及最近 1 年考績列丙等者, 不得辦理陞任 ( 三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規定以, 公務人員得以考績升等方式取得任用資格 ; 另合格實受薦任 9 職等之人員, 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者, 並符合相關條件, 得取得陞任簡任官等資格 ( 四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7 條規定以,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年終考績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等以上者, 其考績成績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 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 比例為 30%, 考試成績為 70% 25

26 二 獎金福利 ( 一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 第 8 條及第 12 條等規範考績晉敘及考績獎金之發給 ( 二 ) 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績效獎金實施計畫第 7 點規定以,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人員, 當年不得發給單位績效獎金 ( 三 )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以, 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列丙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四 )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 5 點規定以, 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 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 三 獎勵 ( 一 )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以, 公務人員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中, 須係考績均列乙等以上或相當之年資 ( 二 )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以, 最近三年內考績 ( 成 ) 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者, 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另以臺北市之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第四點規定以, 最近一年年終 ( 另予 ) 考績 ( 成 核 ) 為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之條件為被遴薦為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者應具備要件 ( 三 )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 31 點規定以, 人事人員最近 5 年考績內曾列丙等者, 不得遴薦參加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 四 )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 4 點規定以, 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 即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且最近三年 26

27 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 淘汰 ( 一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 第 8 條及第 12 條規定以, 考績考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者, 免職 ( 二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規定以, 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達成要求標準者, 予以資遣 五 訓練進修 ( 一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以, 最近 2 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未受刑事處罰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得為機關選送進修 另以臺北市之選送優秀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以, 須具備最近二年年終考績, 均考列甲等, 具發展潛力之條件, 始得適用該要點為機關選送進修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以, 年終考績最近 3 年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 並符合相關規定者, 得取得委陞薦或薦陞簡任官等資格 第四節小結 27

28 由上述可知, 現行考績法與其他人事法規互動密切頻繁, 考績法僅為單純規定考績之效果, 即考績獎金之發給 俸級之晉級 晉升職等及汰劣等規定 ; 至於其他影響, 如考列丙等不得計入請頒服務獎章之年資 最近 3 年內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1 年內不得陞遷 不得被機關選送進修 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等, 均係由其他法規主動與考績法做連結 爰現行公務人員考列丙等之法效性, 實質上對公務人員之財產及人生規劃上有重要之影響, 而修正草案則以累計方式剝奪公務人員之服公職權 28

29 第四章公務人員考績丙等制執行面之問題 考試院曾推動試辦 考績丙等, 經徵詢全國各機關的意願後, 僅少數機關實施 然試辦結果, 卻也引發爭議 考績列為丙等者自認做事勤快, 只因他服務理念與長官及民意代表不合或是為考評機關之 新進人員 等, 才拿他祭旗 試辦的結果, 正也反映許多人的疑慮, 最後也流於各說各話的局面 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新制於制度上奠基於落實績效管理, 提升文官效能之宗旨, 惟於 執行面上是否能成就制度面之美意, 係一值得深思之問題, 爰整理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新 制可能面臨之問題如後 第一節政策問題關於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利益問題及外部管制者與機關管理者之權力問題, 考績丙等比例制定後, 若能發揮汰劣的效果, 將有助於提升政府之施政績效, 進而促進公共利益 ; 然而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丙等淘汰比例將衝擊其個人利益, 鐵飯碗變成瓷飯碗, 將使公務人員面臨淘汰之風險 另考試院掌管銓敘事項, 但全國有九成以上的公務人員是由行政院主管, 司法人員由司法院主管 爰考試院制定丙等比例, 並主張規定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務人員, 從行政院及司法院立場觀之, 這是考試權向行政權及司法權擴張之情形 主管多數公務人員 司法人員之考核機關為行政院 司法院係 機關管理者, 而考試院屬 外部管制者, 亦是此二種角色之權力衝突 第二節潛規則問題 29

30 潛規則, 係指檯面下的遊戲規則, 沒有正式規範, 在所有行業及人群中約定俗成, 被廣泛行使且普遍遵守的隱含性規則 考績制度中之 潛規則 為人情世故面影響考績評比之行為或措施, 由人情世故與考績等第之觀點論之, 兩者為相互影響 以考績等第影響人情世故而言, 當辛苦工作一整年後, 沒有任何過失也沒有不良事蹟, 但年終考評只因為甲等的比例限制人數已滿, 最後只得到乙等考績, 於是便使受考者與考評者存有芥蒂, 受考者雖心有不滿卻無可奈何, 不免造成日後得過且過的工作態度 ; 就人情事故影響考績等第而言, 我國考績制度有一不成文慣例, 即輪流考列甲等制 此一慣例易造成考核者考評行為不客觀及受考者即便考列較差等第亦不認為是自己工作上疏失或績效不佳, 而是認為輪替制度的關係 換言之, 倘若今年考列甲等, 明年因輪替制度勢必遭考列甲等以下之考績, 公務人員於工作上便會有怠惰心理或是減少對工作的投入, 造成績效停滯或下滑 考績制度之問題不在於其本身, 而是在於 人 現行考績法已有將公務人員的考績列為丙等之依據, 考績丁等者也會被免職, 只是限於組織文化和執行力等人為問題 年資低者相較於年資高者 官等低者相較於官等高者 職等較低相較高者 非主管人員相較於主管人員 新進人員或次年度離職人員相較於現職人員 升官等人員相較於未升官等人員 女性相較於男性, 其年終考績被考列乙等的機率皆較高 除了制度, 文化亦是問題之所在, 是主管依法不能打? 還是不願意打? 爰績效不彰的問題, 僅針對制度作修正, 有治標不治本之嫌 第三節限定丙等比例意見問題 由考績法修正草案第 6 條之 2 得考列丙等事由觀之, 以機關全體受考人工作績效表 30

31 現排序最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為考評之條件, 為考績丙等百分比條款, 此為草案中最具爭議之情形, 主要乃在於考列丙等之條件, 並非必然是繫於受考人之工作績效 平時考核獎懲表現不佳, 而僅係在滿足特定比例考列丙等之要求 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即有可能未必是工作績效不佳而應受懲處甚至是應被淘汰之人, 恐有違反考績實務之經驗法則及綜覈名實辦理之宗旨 比例限定之規定, 未必能當然達成提升行政效能之目的, 且其手段並非達成目的之有效及必要之方法, 其適用之結果, 可能造成齊頭式的假平等, 甚至危害人民服公職的權利 第四節考列丙等條件界定問題 綜觀考績法修正草案第 6 條之 2 應考列丙之事由, 有涉及工作績效者, 如第七款 ; 有涉及工作態度者, 如第 6 款 ; 有涉及違法失職者, 如第 款 此等多元之應考列丙等事由, 主要是為因應考績制度是否與獎優汰劣之目的與功能相契合 如行政機關欲落實績效導向之功績制度, 則考績丙等要件設計, 應朝向績效不佳情形, 如無故不出席 逃避公事 生產力低 工作品質差 錯誤率高 沒有能力或不知道如何完成工作等因素考量 至於工作表現不佳以外之 特定失檢行為, 即違法失職之行為, 如違反行政中立法或其他法令禁止規定 故意洩漏公務機密 性騷擾 私親圖利行徑或其他違反刑法等規定, 應為次要考量之要件 另公務人員違法失職, 應屬懲戒之事由, 最終應由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 而非由行政機關透過考列丙等考績來判斷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98 號解釋略以, 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 懲戒乃國家對公務員違法 失職行為之制裁, 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 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 於合理範圍內, 以法律規定 31

32 由長官為之 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 應由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 如懲戒與懲處之事由幾乎無二致, 致公務人員遇有違法失職情事, 究應依公務人員懲戒法規定, 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抑或依考績法以行政懲處處分之, 完全由機關長官決定, 此種懲戒 懲處並行制度, 無異予主管長官手握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兩個大權, 如此機關長官豈非成為公務員去留之主宰 如果有認為考績成績亦應將行為不檢因素做為重要指標者, 則與提倡以績效導向之考績制度有所矛盾與扞格 但也非謂行為不檢就不成為評定考績之依據, 只是屬於懲戒性質之處分, 不應在年終考績裡評價 第五節救濟程序之問題 我國現行考績救濟方式是考列乙等 丙等者提起申訴 再申訴, 考列丁等方能提起復審 考績法修正草案使提起復審的層級降低, 未來考列乙等之救濟方式仍是申訴 再申訴, 但丙等之救濟程序將改成復審, 並確實介入調查 另由於 得考列丙等 之條件為工作績效之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缺乏客觀評比標準, 且原服務機關對系爭事實較為瞭解, 內部申訴程序使原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自我審查的機會, 如發現處分有瑕疵, 能較快自我更正, 維護行政尊嚴, 公務人員權益亦得保障 惟若將所有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之救濟途徑均為提起復審, 勢必造成保訓會龐大之工作量而無法進行審查狀態, 又因舉證困難, 更增添保訓會審查之困難度, 最終又將以尊重主管考核權及判斷, 或僅少數個案能通過復審, 使得救濟程序成為虛設 第六節人才滯留問題 32

33 人員之流動, 為組織帶來新的技術 能力及創意, 有如植物之新陳代謝作用般, 為組織帶進一股新活力 這種情況的人員流動, 就長期來看, 對組織有助益 根據惠悅北美地區 HCI 研究, 比較高 中 低流動率與企業整體的財務績效表現, 又以中度流動率 ( 約 15%) 的公司表現最好 換言之, 適度的人員流動對某些組織的績效表現是有利的 於今日科技 商業日新月異環境下, 如何保持組織的競爭力, 一直是關注焦點, 達到這目標的做法不只要發展組織的能力, 也要建立持續驅動組織活力的機制, 流動率的最適化即是促進組織新陳代謝 另機關人員流動係橫向聯繫暨交流學習的好契機, 惟如公務人員由甲機關轉調至乙機關服務時, 該員於乙機關之 新進人員, 乙機關長官對於新進人員較無所謂之人情壓力, 大幅提升了該員考績列丙等之機率 爰公務人員因畏懼考績列為丙等, 寧可留在同一機關內服務, 避免轉調他機關, 僅死守崗位, 避免考列丙等成為淘汰制度下之犧牲品, 造成人才滯留, 無法為機關添入一股新力 阻止機關之新陳代謝, 亦減少了機關互動學習之機會及驅動機關活力之機制 第七節助長關說文化問題 關說文化無孔不入, 不是只有司法案件, 在各種人際網絡的互動中, 都會有關說文化介入 當今關說文化盛行, 已是不爭之事實, 行政部門深受其影響, 甚至淪為共犯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 所謂關說或請託, 是指 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的決定或執行, 且因該事項的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行為, 至於像人事關說這種情形, 究竟是不當影響, 還是為國舉才, 認定上很困難 久而久之, 如果組織一直存有這樣的文化與氣氛, 終究會讓整個組織呈現 劣幣驅逐良幣 之情形, 為了不成為被驅逐之對象, 於無形中助長關說文化 33

34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對政府而言, 主要目標在於如何增進效率, 如何確保公務員勇於任事, 考課功績以為進退依據, 乃行政首長本於行政監督作用 行政機關應有考績免職之權, 以淘汰機關中不適任之人員, 從而促進行政之效率 就公務員而言, 主要關切的是職務有無保障 因個人生計利益依賴社會關係及社會地位, 撇開不談公務員被資遣或命令退休, 對其日後就業之機會將有顯著之不利影響, 另從社會正義觀點而言, 聽任個人如此重要之自由與財產利益任意遭到剝奪, 亦難謂為公平 國家以僱主身分, 採取各種必要之措施以促進服務效率的利益, 與公務人員以公民身分, 行使憲法或法律保障權利之利益, 兩者應取得平衡 倘考績年度間, 僅有少數人該當考績考列丙等之構成要件, 若要求行政機關人數百分之三之人員要考列丙等, 將窒礙難行, 若要強制推行, 可預見下列情形 : 一 配合比例規定, 對於工作表現不至於差的人員考列丙等, 將打擊該員的工作士氣, 進而影響工作效能, 降低行政生產力, 此與辦理考績之原則有所不合 二 當受考人覺得他的所得抵不過他的付出時, 受考評者將改變個人在這場交易中的貢獻或付出, 例如自然降低工作熱誠, 由原本積極勇於任事之態度, 變成推拖工作, 或產生怠工行為 故意遲到早退 亦或是消極的抵制, 不配合長官所交付之事務 三 於年底考核年終考績期間, 人員之間的相互猜忌及勾心鬥角情形更加強烈, 無形間將塑造成人員互鬥的組織氣候 四 各機關 單位 小組 人員的業務性質 工作繁簡難易各不相同, 強作規定設限比例, 造成齊頭式的不等 考績的比例基礎是公務人員自己本身, 如果人員表現優秀, 則不應受限於他人的評比結果 五 考績法修正草案施行細則規定, 受考人數按規定考列丙等人數比率計算所得人數未 34

35 達一人, 得累計次年度後之受考人總數, 計算所得人數達一人以上時, 始適用丙等 人數比率 如果遇到受考人員少, 且異動率高的機關, 則產生不公平之現象 機關及其內部人事機構投入相當人力及時間, 辦理一項無法讓受考人信服之業務, 相對的, 申訴 再申訴及復審等救濟情形亦會依無法信服之比率成長 計算支出人力及時間之成本, 與欲收汰劣之效果, 其將是一樁不符合經濟效益之業務 賠本的生意 爰就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新制建議如下 : 一 緩和政策與潛規則之問題考試院以設定考績丙等比例為手段, 但在推動修法的過程中, 發生最嚴重的政策問題為基層公務人員 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 國會 司法機關的反對與質疑聲浪四起 這些不同的意見, 或出自於其認為利益或權利受到侵犯, 或出於選票考量等 可以預期的是, 未來繼續推動修法, 阻力仍會存在 但我國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深受潛規則支配, 其已成為行政文化的一部分, 一旦考績丙等比例正式入法, 或許可淘汰一部分的不適任者, 但若潛規則無法改善, 即便是修法的立意良善, 首當其衝者仍可能是年資低 官等低 職等低 非主管人員及 新進人員, 修法將失去汰劣的原意 從這觀點來看, 制訂丙等比例的效果, 可能還不如設定考績應評列丙等的具體條件 二 丙等採條件淘汰制或每年浮動比例制, 取代固定限制考績設百分比限制之制度, 對受考人及考評人均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 爰應以明確的丙等條件, 取代百分比之限制 該做法對於受考人而言, 乃係將考核之遊戲規則攤在陽光下, 讓受考人明確預見何種作為與何種不作為, 年終將會回饋何種考績評價 ; 另對考評者而言, 亦可避免以抽籤或輪流等形式之方式來決定誰應該被考列丙等 否則, 倘若工作績效尚可之受考人, 因制度被迫考列丙等, 則未來主管將無掌有可運用之資源及誘因, 來領導屬員完成日益艱巨困難的公共任務 ; 或者考列丙等之比例浮動調整應從每三年調整變更為每一年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彈性調整, 以覈實辦理每年度績效之評比 35

36 三 十年三丙及抵消措施淪為輪流手段 考績法修正草案對丙等效果之處理方式, 除避免主管人員亂打考績造成公務人員不可磨滅之傷害之外, 更希望藉以警惕績效及行為不佳之公務人員並給予改善之機會 十年內三丙措施, 一優抵一丙 三甲抵一丙之抵消措施將助長潛規則中之交換 補償行為, 根深蒂固 為比例而輪流 之文化 爰建議修正為十年二丙, 且無法將功抵過, 以避免助長潛規則之濫行, 並得以淘汰不適任之公務人員 四 考績評定應以工作績效為導向考列丁等免職 一次記兩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及考列丙等之事由, 絕大多數係以行為面之問題, 與考績法講求之績效層面有所差距 行為面本身即係公務人員應遵守之法律層面, 違反者應循懲戒之規定辦理 ; 考績應重制度, 加強重視績效面之評估, 如工作量 工作品質 工作速度 工作熟悉度 合作態度 紀律與時間觀念 溝通表達能力 情緒管理力 組織與創新力 工作分析力等 四 辦理丙等應設立積極條件考績法修正草案中, 考列丙等之效果為第一次為留原俸級, 並輔導改善 ( 指派適當人員妥為輔導或施予在職訓練 ); 第二次降一級改敍, 並輔導改善 ; 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另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規定以,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予以資遣,...2 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 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於主 客觀條件上係屬現職工作不適任之情形, 依退休法規定須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 惟考績法修正草案僅規定施予輔導或訓練 同一情形 ( 現職工作不適任 ) 有相同之法律效果 ( 資遣 ), 卻有兩種不同的程序踐行保障流程 由於資遣對於公務人員身分 財產等權益影響甚大, 爰應予考列丙等者為 調整工作 及 施予適當輔導或在職訓練 另關於調整工作之部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規定以,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本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之旨, 初任與陞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是以將適當的人才放在適當的職務上, 係機關之權責 施予輔導或訓練部分, 機關不應在屬員被考列丙等後, 才認定屬員無具備從事公務所需的專業及技能, 應係發現屬員之工作能力尚有 36

37 不足時, 於適當之時機施予必要之訓練 爰建議考列丙等應設立積極條件, 如因公務人員因工作績效不佳, 未經施予輔導或訓練等措施者, 不得考列丙等 五 增加 復審先行程序 使救濟程序效果之發揮考績法修正草案, 將丙等之救濟程序將改成復審, 並確實介入調查 由於 得考列丙等 之條件為工作績效之末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缺乏客觀評比標準, 將造成所有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均提起復審, 勢必造成保訓會龐大之工作量而無法進行審查狀態, 且又因舉證困難更增添保訓會審查之困難度, 最終又將以尊重主管考核權及判斷, 或僅少數個案能通過複審 爰參酌 訴願先行程序 的概念, 增加 復審先行程序 之關卡, 即提起復審程序前應先申訴管道著手, 先行一定之內部程序 從此類程序能發揮行政自我反省功能, 或是就程序能對專業性 特殊性及高度屬人性的行政事件妥為處理, 以使機關內部重新審視考列丙等之客觀評比標準 六 考績評定分數應以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為重要依據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 4 點規定以,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規定以,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曾記二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曾記一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 曾記一大過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於考績法修正草案中, 亦將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列入第 12 條規範 ; 惟於該草案第 6 條之 2 僅明定,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小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 應考列丙等 未來如考績丙等者被資遣, 除應明訂法定考績等次之依據外, 尤其應加強落實平時考核獎懲制度 為建立客觀公正之考績, 避免發生無功無過者考列丙等之不平等情事, 應明定 無功無過者不得列丙等 之規定 37

38 參考文獻 賴文政,2010,<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獎優汰劣影響因素之研究 >, 銘傳大學公共事 務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陳柏瑋,2011,< 公務人員丙等考績新制之檢討 >,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 士學位論文 林建宏,2009,< 我國考績丙等制度之研究 - 人事行政學與行政法學觀點 >, 世新大學 行政管理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李益賢,2012,< 我國公務人員考丙等淘汰制度合憲性研究 >,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 院政治學系碩士論文計畫書 國立政治大學,2010,<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變革後救濟程序如何配套因應之研究 >, 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託國立政治大學之研究 李天申,2013,< 我國推動公務人員考績丙等比例的政策衝突分析 >, 文官制度季刊, 5(1): 黃榮護 林建宏,2009,< 考績丙等制度設計評估 : 以適法性與妥適性為分析焦點 >, 文官制度季刊,1(2):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2011,<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問答集 >, 銓敘部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 檢索日期 : 2013 年 4 月 13 日 38

39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2011,<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說帖 >, 銓敘部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 檢索日期 : 2013 年 4 月 13 日 考試院全球資訊網,2012,< 文官制度興革方案 >, 考試院全球資訊網 : 檢索日期 : 2013 年 4 月 13 日 黃豐鑑,2010,< 公務人員考績法丙等比例 1~3% 修正案初議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 基金會 :: 檢索日期 :2013 年 4 月 14 日 桂宏誠,2010,< 官場厚黑學 與考績改革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檢索日期 :2013 年 4 月 14 日 鍾寶慧,2010,< 修訂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政治效應評估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 會 : 檢索日期 :2013 年 4 月 14 日 鍾寶慧,2010,< 論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改革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檢索日期 :2013 年 4 月 14 日 王皓平,2010,< 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擬將調高丙等比例之影響評估 >, 財團法人國 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檢索日期 :2013 年 4 月 14 日 39

40 呂啟元,2009,< 兩年考績丙等即資遣制度之評析 >,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檢索日期 :2013 年 4 月 14 日 賴麗安,2006,< 以最適化流動率促進組織新陳代謝 >, 惠悅觀點 : 6.asp?print, 檢索日期 :2013 年 7 月 6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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