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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1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課前導讀 1. 本章非常非常重要 2. 考績種類 項目 等次 獎懲是基本常識 3. 考績免職的規定及救濟規定非常重要 一考績的意義與功能 ( 一 ) 任何組織內的工作人員, 於其任職後, 一定要對 其工作績效之良窳, 作客觀之考評, 此種作用稱 為考核, 考核之具體制度, 稱為考績 考核為考 績之手段, 考核之項目 方法 標準 獎懲及程 序等, 即為考績之制度 故考績制度之能否發揮 功能, 考核之是否得法 ( 包括認真 客觀 合理 及公平 ), 實為關鍵所在 ( 二 ) 考績的主要功能如次 : 1. 肯定工作人員之工作成就 : 工作的成就感是每位工作人員工作的最佳報 償, 也是激勵工作情緒重要因素之一 工作成就感的獲得, 需要在客觀 上對其工作績效加以肯定, 而此項肯定通常係經由考績程序而達成 2. 依考評結果, 實施獎懲 : 考績既有比較優劣的意味在內, 則優劣決定 之後, 必須隨之加以獎懲, 否則考核之優劣即乏實質意義 所謂獎 懲, 通常是指職務的升遷 薪資的調整及精神上或物質上之獎勵與懲 罰而言 3. 從考核中發掘人事問題, 隨之改進 : 在實施考核時, 有時可能發現若 干人事問題, 諸如 : 工作分配的勞逸不均, 工作人員的專長不符, 工 作方法不合要求, 工作人員有怠工現象, 工作進度落伍, 管理上有缺 失等均隨時改進 補給站 考績也稱為效率評算或服務評算 任用人員係辦理考績, 派用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則辦理考成

2 2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4. 從考核中拔擢人才 : 考績不僅是對於工作人員已有的工作績效予以肯 定, 更重要的是對其人格及發展潛能予以考核, 從而拔擢人才 二考績的基本原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由此可知,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之基本原則有三.. ( 一 ) 綜覈名實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重要之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及才能行之, 其細 目由銓敘部訂定 是以, 現行公務人員只要符合考 列甲等所列之條件及具體事蹟即得評列甲等, 已無 比例之設限, 因此必須重視平時考核且依規定據實登載 ( 二 ) 信賞必罰 : 有功則賞, 有過則罰, 乃維護紀律之必要手段, 因此必須 明定考績結果之等次, 按等次獎懲, 平時有重大功過 ( 一次記二大功 或二大過 ) 時, 辦理專案考績, 厲行重獎重懲, 而平時考核獎懲得互 相抵銷 ( 三 ) 準確客觀 : 獎勵與懲處, 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辦理考 績時, 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考績委 員會對於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認有疑義, 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考人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考績委員會 對於擬予考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 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 申辯之機會 另辦理考績人員不得遺漏舛錯或有不公或徇私舞弊, 以 達準確客觀 三考績的種類 速記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 考績原則有三 : 1. 綜覈名實 ( 名實相符 ) 2. 信賞必罰 ( 賞罰及時 ) 3. 準確客觀 ( 公正公平 ) ( 一 ) 年終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 間之成績 其要件為 公務人員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 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 不滿一年者,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 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如 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 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

3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3 續任職者為限 因此考績必備條件為 現職人員, 其現職須經銓敘 審定合格實授, 故試用人員不能參加考績, 且須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 不滿一年者可合併低官等 同官等 高官等職務, 但必須是調任且繼續 任職者, 如屬辭職者則不可合併 ( 二 ) 另予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 而連 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又另予考績原則上於年終併同年終考 績之人員辦理,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或留職 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 三 ) 專案考績 : 係各官等人員, 於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 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 記二大過 ) 隨時辦理之考績, 俾求賞罰及時 四考績的項目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規定..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 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 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之 但性質特殊 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 由各機關訂定, 並送銓 敘機關備查 茲據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暨考績表之規 定分述於下.. ( 一 ) 工作..分為質量 時效 方法 主動 負責 勤勉 協調 研究 創 造 便民十細目, 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 ( 二 ) 操行..分為忠誠 廉正 性情 好尚四細目, 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 ( 三 ) 學識..分為學識 見解 進修三細目, 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 四 ) 才能..分為表達 實踐 體能三細目, 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五考績的等次與條件 ( 一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之規定, 考績總分數, 以一百分為滿分, 分 甲, 乙 丙 丁四等, 各等分數如下.. 1.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2.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 3.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 4. 丁等 : 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 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速記 考績的項目有四 : 1. 工作,2. 操行,3. 學識,4. 才能 以工作最為重要

4 4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 二 ) 考列甲等及丁等之條件 : 1. 考列甲等之條件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 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 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者始得評列甲等.. (1) 特殊條件.. A. 因完成重大任務, 著有貢獻, 獲頒勳章者 B. 依獎章條例, 獲頒功績 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C. 依本法規定, 曾獲一次記一大功, 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D.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 研究創新, 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 評列為最高等級, 並頒給獎勵者 E.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F.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G.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H.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I.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2) 一般條件.. A. 依本法規定, 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B.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 研究創新, 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 評列為前三名, 並頒給獎勵者 C. 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 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 公開表揚者 D. 對主管業務, 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 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E. 負責盡職, 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 績效良好, 有具體事蹟者 F. 全年無遲到 早退或曠職紀錄, 且請事 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G.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 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 須成績及格, 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5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5 H. 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 績效優良者 I. 主持專案工作, 規劃週密, 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J. 對於艱鉅工作, 能克服困難, 達成任務, 有具體事蹟, 經權責 機關獎勵者 K. 管理維護公物, 克盡善良管理職責, 減少損害, 節省公帑, 有 具體重大事蹟, 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L.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 有具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 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 勵者, 該優良事蹟, 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 於辦理年終考 績, 僅應擇一採認 (3) 消極條件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考列 甲等.. A.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B.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陞官等訓練之測驗, 經扣考處分者 C.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 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D. 曠職達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E. 事 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F.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態度惡劣, 影響政府聲譽, 有具體事蹟者 2. 考列丁等之條件 :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 非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考列丁等 : (1)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 據者 (2)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 效, 有確實證據者 (3)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有確實證據者 (4) 品行不端, 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 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速記 平時考核獎懲應於年終考績時增減總分 : 嘉獎加 1 分 申誡減 1 分 記功加 3 分 記過減 3 分 記大功加 9 分 記大過減 9 分 3.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 4 條及本法第 6 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 由 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或就其具體事蹟, 評定適當考 績等次 受考人兼具第 4 條及本法第 6 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 除 其獎懲已依本法第 12 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 由機關長官視情節, 評定 適當考績等次 所稱 適當考績等次 係指考列乙 丙等為限

6 6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 三 ) 依規定應另予考績者, 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 計分比例 考績列等標 準及考績表等, 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六公務人員之平時考核 ( 一 ) 平時考核之獎懲 : 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 分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無獎懲抵銷而累 積達二大過者,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所稱平時考 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指嘉獎 記功 記大功與申 誡 記過 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嘉獎三次作為記 功一次 ; 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 申誡三次作為 記過一次 ; 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惟專案考績 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 應併入年終考績 增減分數 嘉獎或申誡一次者, 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 ; 記功或記過一 次者, 增減其分數三分 ; 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 增減其分數九分 增分 或減分, 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 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 含於評分之內 ( 二 ) 平時考核與考績之關係 :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 要依據 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 外, 曾記二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 曾記 一大功人員, 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 曾記一大過人 員, 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即年度內大功大過相抵 累積達二大功者, 考績應列甲等 ; 年度內曾一次記 一大功者, 考績應列甲等或乙等 ; 年度內曾一次記 一大過者, 考績應列丙等或丁等, 惟如在年度內另 有嘉獎一次以上之獎勵, 因功過相抵之故, 仍得考 補給站 平時考核應與年終考績正相關, 即平時考核成績較佳者, 年終考績應有較佳等次, 反之亦然 速記 考績獎懲甲等 : 晉級獎金 ( 一個月 ) 乙等 : 晉級獎金 ( 半個月 ) 丙等 : 留原俸級 丁等 : 免職 列甲等或乙等 所以有此限制規定, 蓋免機關長官對於考績人員高下在 心, 任意獎懲, 影響考績之公平性 至於所稱平時成績紀錄, 指各機關 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具體記載屬員工作 操行 學識 才 能之優劣事實 其考核紀錄格式, 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 自行訂定

7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7 七考績獎懲 ( 一 ) 年終考績之獎懲 : 1. 甲等 :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 乙等 :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 丙等 : 留原俸級 4. 丁等 : 免職 所稱俸給總額, 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 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 二 ) 另予考績之獎懲 : 1. 甲等 : 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 乙等 : 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 丙等 : 不予獎勵 4. 丁等 : 免職 ( 三 ) 專案考績之獎懲 : 專案考績, 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 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1.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 不再晉敘俸級, 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 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 由銓敘部定之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8 8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八考績升等 ( 一 )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1. 二年列甲等者 2.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 二 ) 前項所稱本職等年終考績, 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九考績之辦理程序 ( 一 ) 初核及復核 :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 應為年度考 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故每屆年度終了辦理考 績時, 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 並分別 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 送經單位主管, 檢同受考 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依規定加註意見後, 予以逐級評分簽章, 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 長官覆核, 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送銓敘部銓敘審 定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 或因特殊情形, 報 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 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 件, 認為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 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 處分前應 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二 ) 復議 :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 更之 ( 三 ) 送審及查核 :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 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 計表, 其中考列丁等者, 應檢附其考績表, 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 送銓 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銓敘部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 程序, 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速記 考試升官等, 考績升職等 補給站 97 年 98 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 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升一個職等 : 如 97 年為另予考績, 則不能取得升等資格 ( 四 ) 核定通知 : 各機關考績案經主管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應以書 面通知受考人 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應附記處 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9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9 ( 五 ) 復審 申訴 再申訴 : 1. 復審 :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對 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 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同法第 30 條 規定 : 復審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規定 : 復審人應繕 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 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 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 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者, 應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 提起復審者, 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辦理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 : 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 其尚待補正者, 自補正之 次日起算, 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復審人係 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 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 補送者, 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復審人於復審事件決定期 間內續補具理由者, 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復審事件不能 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 得予延長, 並通知復審人 延長以一次為 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同法第 72 條規定 : 保訓會復審決定 依法得聲明不服者, 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 得於決定書 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前項附 記錯誤時, 應通知更正, 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計算法定 期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 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 致復審人遲 誤者, 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 視為於第 1 項之期間內所為 補給站 年終考績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者, 得循復審 行政訴訟程序以謀救濟 年終年績乙等或丙等者, 得循申訴 再申訴程序以謀救濟, 不適用行政訴訟法

10 10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4) 目前年終考績 ( 另予考績 ) 考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者得依上開規定復審, 如不服復審決定, 得提起行政訴訟 2. 申訴 再申訴 :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對 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 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依本 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 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 接獲原服務 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 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 再申訴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規定 : 提起申訴, 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 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保訓 會提起再申訴 同法第 81 條規定 :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 應 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就讀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必 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並通知申訴人 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逕提 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 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 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 月內為之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再申訴人 (3) 目前年終考績 ( 另予考績 ) 列乙或丙等者得依上開規定申訴 再申訴 3. 疑義之處理 :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 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 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考績更正或變更, 得 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由核定機關核定 後,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補給站 年終考績結果自次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惟考列丁等者,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專案考績免職者,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一次記二大功者, 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執行

11 公務人員的考績制度 11 ( 六 ) 考績之執行 : 1. 年終考績結果, 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 專案考績應自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執行 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2. 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 由權責機關長官為之 ; 被先行停職人員, 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准予復職者, 其停職期間併計為任職年資 ( 七 ) 考績不公或舛錯之懲處 : 1.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 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 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核 2. 辦理考績人員, 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 並不得遺漏舛錯, 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應屆辦理考績期間, 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考績者 ; 或機關長官據報而不予辦理者 ; 或不依規定期限辦理者 ; 均以遺漏舛錯論 千華數位文化整理

者 ( 五 )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六 )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 )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 八 )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 九 )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

者 ( 五 )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 六 )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 七 )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 成績列前三名者 ( 八 )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 表現卓著, 為國爭光者 ( 九 )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 名稱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於每年年終辦理, 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 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 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公務人員調任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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