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C9EEDBDACAD0C3FBBCD2BBE3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4B4D2B5B0E5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 C4EA35D4C23136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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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菘 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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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声 明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预 先 披 露 之 用, 投 资 者 应 当 以 正 式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作 为 投 资 决 定 的 依 据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华 东 街 111 号 )
2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股 数 : 每 股 面 值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 包 括 公 开 发 行 的 新 股 及 公 司 老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 人 民 币 1.00 元 元 年 月 日 拟 上 市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 不 超 过 12,000 万 股, 具 体 数 量 根 据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及 老 股 转 让 数 量 最 终 确 定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 2014 年 5 月 13 日 1-1-1
3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1-1-2
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仅 对 需 投 资 者 特 别 关 注 的 公 司 风 险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提 醒, 敬 请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风 险 因 素 章 节 的 全 部 内 容 一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他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介 机 构 的 重 要 承 诺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延 长 锁 定 期 限 以 及 相 关 股 东 持 股 及 减 持 意 向 等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已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所 持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至 少 六 个 月 其 他 股 东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已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经 时,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刘 东 华, 监 事 会 主 席 陈 静, 监 事 袁 艳, 财 务 总 监 彭 银 利 承 诺 :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在 上 述 限 售 期 满 后,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长 程 宗 玉,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经 时,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刘 东 华, 监 事 会 主 席 陈 静, 监 事 袁 艳, 财 务 总 监 彭 银 利 同 时 还 承 诺 : 在 其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1-1-3
5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申 报 离 任 六 个 月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出 售 公 司 股 票 数 量 占 其 所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经 时,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刘 东 华, 财 务 总 监 彭 银 利 承 诺 : 所 持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至 少 六 个 月, 且 不 因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原 因 放 弃 履 行 该 承 诺 持 有 公 司 67.5% 股 份 的 股 东 程 宗 玉 之 减 持 意 向 如 下 : (1) 拟 长 期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 (2)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如 果 拟 减 持 股 票, 将 遵 守 证 监 会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份 减 持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的 需 要, 审 慎 制 定 股 票 减 持 计 划, 在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逐 步 减 持 ; (3) 减 持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4) 减 持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低 于 5% 以 下 时 除 外 ; (5)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果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因 公 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相 应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 (6)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本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7)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自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1-1-4
6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的 其 他 股 东 张 经 时 之 减 持 意 向 如 下 : (1)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如 果 减 持 股 票, 将 遵 守 证 监 会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东 减 持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的 需 要, 审 慎 制 定 股 票 减 持 计 划, 在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逐 步 减 持 ; (2) 减 持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3) 减 持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低 于 5% 以 下 时 除 外 ; (4)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果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因 公 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相 应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 (5)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本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6)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自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 二 )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承 诺 1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自 公 司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2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方 式 及 顺 序 (1)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方 式 :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选 用 前 述 方 式 应 考 虑 : 不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不 能 迫 使 控 股 股 东 1-1-5
7 实 际 控 制 人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2) 股 票 稳 定 措 施 的 实 施 顺 序 如 下 : 第 一 选 择 为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但 如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则 第 一 选 择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第 二 选 择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出 现 时 将 启 动 第 二 选 择 : 1 公 司 无 法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或 回 购 股 票 议 案 未 获 得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且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 2 公 司 虽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但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第 三 选 择 为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启 动 该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如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促 使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在 每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公 司 需 强 制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义 务 仅 限 一 次 3 实 施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程 序 在 达 到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将 在 10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依 法 做 出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决 议,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履 行 公 告 程 序 公 司 将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出 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做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1-1-6
8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后, 公 司 将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公 告 备 案 及 通 知 债 权 人 等 义 务 在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下 依 照 决 议 通 过 的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价 格 区 间 期 限 实 施 回 购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做 出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回 购 股 票, 且 回 购 股 票 的 数 量 将 达 到 回 购 前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 (1) 通 过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回 购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单 次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完 毕 或 终 止 后, 本 次 回 购 的 公 司 股 票 应 在 实 施 完 毕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并 及 时 办 理 注 册 资 本 减 资 程 序 4 实 施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程 序 (1) 启 动 条 件 1 公 司 未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在 达 到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并 且 公 司 无 法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或 回 购 股 票 议 案 未 获 得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且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控 股 股 东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达 到 或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条 件 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不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计 划 的 决 议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2 公 司 已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公 司 虽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但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在 公 1-1-7
9 司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实 施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2)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计 划 在 履 行 相 应 的 公 告 义 务 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在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下 依 照 方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价 格 区 间 期 限 实 施 增 持 持 公 司 不 得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资 金 支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在 增 持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计 划, 且 增 持 股 票 的 数 量 将 达 到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 1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且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计 划 实 施 要 约 收 购 5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程 序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90 日 内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且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低 于 其 上 一 年 度 于 公 司 取 得 薪 酬 总 额 的 30%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情 况 下 终 止 : 1-1-8
10 (1)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且 其 未 计 划 实 施 要 约 收 购 公 司 承 诺, 在 新 聘 任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时, 将 确 保 该 等 人 员 遵 守 上 述 预 案 的 规 定, 并 签 订 相 应 的 书 面 承 诺 函 ( 三 ) 股 份 回 购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发 行 人 将 以 市 场 价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并 支 付 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日 至 股 票 回 购 公 告 日 的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作 为 赔 偿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将 以 市 场 价 回 购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并 支 付 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日 至 股 票 购 回 公 告 日 的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作 为 赔 偿 同 时, 如 发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依 法 以 市 场 价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将 以 市 场 价 代 为 履 行 上 述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并 支 付 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日 至 股 票 回 购 公 告 日 的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作 为 赔 偿 ( 四 )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或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招 股 说 明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诺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保 荐 机 构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律 师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1-1-9
11 会 计 师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诺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五 ) 老 股 转 让 的 具 体 方 案 1 新 股 发 行 与 老 股 转 让 数 量 的 调 整 机 制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由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老 股 转 让 ) 组 成, 新 股 发 行 与 老 股 转 让 的 数 量 调 整 机 制 如 下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应 主 要 用 于 筹 集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的 资 金,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应 当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的 资 金 需 求 合 理 确 定 根 据 询 价 结 果, 如 预 计 新 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扣 除 对 应 的 发 行 费 用 及 监 管 部 门 允 其 扣 除 的 其 他 费 用 后 超 过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的, 则 发 行 人 将 在 满 足 发 行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减 少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数 量, 同 时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已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以 确 保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扣 除 对 应 的 发 行 费 用 后 不 超 过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 (2)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与 发 行 人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之 和, 不 低 于 本 次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3)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与 发 行 人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实 际 发 行 总 量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原 股 东 拟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1,200 万 股 (4)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与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最 终 数 量, 在 遵 循 前 述 原 则 基 础 上,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共 同 确 定
12 2 本 次 拟 转 让 老 股 的 股 东 为 控 股 股 东 程 宗 玉, 其 股 票 转 让 价 格 与 新 股 发 行 价 格 相 同 3 新 股 发 行 与 老 股 转 让 费 用 分 摊 原 则 (1) 如 果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全 部 为 发 行 新 股 的, 则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费 用 全 部 由 公 司 承 担 ; (2) 如 果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包 括 新 股 发 行 及 原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由 发 行 人 股 东 按 其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与 发 行 人 实 际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的 比 例 分 摊 承 销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荐 费 律 师 费 审 计 及 验 资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二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 根 据 2013 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本 次 发 行 前 所 滚 存 的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由 公 司 新 老 股 东 依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比 例 共 同 享 有 三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公 司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 草 案 )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的 主 要 规 定 如 下 : 公 司 将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结 合 公 司 的 盈 利 情 况 和 业 务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对 投 资 者 持 续 稳 定 的 回 报 机 制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决 策 和 论 证 过 程 中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 一 )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1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 公 司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对 利 润 分 配 应
13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当 年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2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可 采 取 现 金 或 股 票 或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在 符 合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公 司 应 当 优 先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3 公 司 拟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的,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公 司 当 年 盈 利 且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 (2)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除 外 )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是 指, 公 司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者 购 买 设 备 的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净 资 产 的 30%, 且 超 过 3,000 万 元 (3)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4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情 况 下,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原 则 上 每 年 度 进 行 一 次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盈 利 及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5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 公 司 应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与 稳 定 性,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以 下 情 形, 并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14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处 理 公 司 目 前 发 展 阶 段 属 于 成 长 期 且 未 来 有 重 大 资 金 投 入 支 出 安 排,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随 着 公 司 的 不 断 发 展,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阶 段 属 于 成 熟 期 的, 则 根 据 公 司 有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计 划, 由 董 事 会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程 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提 高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的 最 低 比 例 若 公 司 业 绩 增 长 快 速, 并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时, 可 以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配 之 余, 提 出 并 实 施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预 案 6 存 在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在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股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的 资 金 ( 二 ) 利 润 分 配 决 策 程 序 1 公 司 每 年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结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盈 利 情 况 资 金 需 求 提 出 和 拟 定,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半 数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及 监 事 会 对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2 董 事 会 审 议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时,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的 时 机 条 件 和 最 低 比 例 调 整 的 条 件 及 其 决 策 程 序 要 求 等 事 宜,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3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邀 请 中 小 股 东
15 参 会 等 ),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4 在 当 年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情 况 下, 董 事 会 未 提 出 以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还 应 说 明 原 因 并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此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同 时 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公 司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 以 方 便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5 监 事 会 应 对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执 行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的 情 况 及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并 应 对 年 度 内 盈 利 但 未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就 相 关 政 策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发 表 专 项 说 明 和 意 见 6 股 东 大 会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会 提 出 的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进 行 表 决 7 公 司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详 细 披 露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制 定 及 执 行 情 况, 并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 (1)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 (2)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和 清 晰 ; (3)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 (4)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履 职 尽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 (5)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了 充 分 保 护 等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应 对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及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 三 )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16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需 事 先 征 求 独 立 董 事 及 监 事 会 的 意 见, 并 需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为 充 分 考 虑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应 同 时 采 用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召 开 关 于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发 行 后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以 及 分 配 程 序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等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八 发 行 人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及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及 十 九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相 关 内 容 四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风 险 因 素 中 的 下 列 风 险 请 投 资 者 对 下 列 风 险 予 以 特 别 关 注, 并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全 文 ( 一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净 流 量 为 负 导 致 的 经 营 和 财 务 风 险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4, 万 元 -2, 万 元 2012 年 2013 年 公 司 经 营 性 现 金 净 流 量 均 为 负 数,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作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受 行 业 限 制, 需 要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的 具 体 情 况, 分 阶 段 先 期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预 付 款 保 函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周 转 金 质 保 金 等 各 种 款 项 随 着 公 司 的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承 接 的 工 程 项 目 不 论 在 数 量 上 还 是 在 规 模 上, 都 呈 不 断 增 加 的 态 势, 也 使 得 公 司 需 要 先 期 垫 付 的 资 金 额 不 断 增 加 然 而 在 业 务 结 算 收 款 时, 则 需 要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与 客 户 或 发 包 方 进 行 分 期 结 算 分 期 收 款, 先 期 垫 付 的 各 种 款 项 短 期 内 不 能 全 部 收 回, 从 而 影 响 了 公 司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从 2012 年 开 始 采 用 BT 业 务 模 式 承 接 部 分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BT 业 务 模 式 需 要 公 司 全 部 垫 支 直 至 项 目 完 工, 在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不 能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17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公 司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由 于 公 司 目 前 正 处 于 较 快 发 展 时 期, 业 务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可 以 预 见, 在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前 期 垫 付 分 期 结 算 分 期 收 款 及 BT 模 式 的 营 运 模 式 之 下,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扩 展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资 金 的 周 转 状 况, 目 前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产 生 现 金 的 能 力 尚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业 务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因 此, 虽 然 公 司 的 客 户 均 为 政 府 机 构 及 大 型 房 地 产 企 业, 但 如 果 客 户 不 能 按 时 结 算 或 及 时 付 款, 将 影 响 公 司 的 资 金 周 转 及 使 用 效 率, 从 而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持 续 发 展, 同 时, 如 果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持 续 为 负 数, 也 可 能 使 公 司 面 临 一 定 的 偿 债 风 险 ( 二 ) 市 场 竞 争 的 风 险 公 司 所 处 的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随 着 节 能 环 保 理 念 的 推 广,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开 始 吸 引 各 类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数 量 逐 年 增 加 由 于 进 入 照 明 行 业 的 门 槛 相 对 较 低, 导 致 行 业 内 的 从 业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市 场 竞 争 较 为 激 烈 ; 同 时, 由 于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多 数 企 业 规 模 偏 小, 设 计 和 施 工 经 验 及 研 发 技 术 储 备 不 足, 竞 争 较 为 无 序 虽 然 公 司 具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等 业 内 顶 级 的 经 营 资 质, 具 有 为 客 户 提 供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一 站 式 照 明 工 程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与 核 心 技 术 优 势,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已 经 扩 展 至 全 国, 具 备 了 从 事 大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及 跨 区 域 经 营 的 能 力, 与 行 业 内 其 他 多 数 企 业 相 比,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规 模 经 营 业 绩 业 务 水 平 市 场 品 牌 等 方 面 具 有 优 势, 拥 有 一 定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但 是 随 着 今 后 市 场 化 程 度 的 不 断 加 深 和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将 势 必 出 现 新 一 轮 的 整 合, 优 胜 劣 汰 的 局 面 也 将 更 加 突 出, 同 时, 由 于 行 业 内 集 中 度 较 低,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业 务 资 质 参 差 不 齐 等 原 因 将 导 致 市 场 竞 争 不 断 加 剧,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可 能 使 公 司 的 市 场 份 额 出 现 下 降, 从 而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持 续 增 长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稳 步 提 升
18 ( 三 ) 客 户 集 中 与 变 动 的 风 险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对 前 五 名 客 户 合 计 的 收 入 分 别 为 8, 万 元 11, 万 元 13,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70.27% 66.61% 64.55%, 公 司 客 户 集 中 度 较 高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作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承 接 的 项 目 主 要 以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为 主, 主 要 客 户 为 各 地 方 政 府 机 构 国 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和 大 型 房 地 产 企 业, 单 项 工 程 金 额 较 大 所 致 鉴 于 大 中 型 项 目 在 盈 利 能 力 和 规 模 效 益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公 司 未 来 仍 将 继 续 加 强 对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的 承 接 力 度, 公 司 客 户 集 中 度 可 能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继 续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可 能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一 定 的 不 利 影 响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属 于 项 目 型 业 务, 一 般 随 着 项 目 的 完 成, 客 户 就 不 再 向 本 公 司 采 购 产 品 和 服 务, 除 非 有 后 续 新 项 目 启 动 因 此, 报 告 期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变 动 较 大 是 与 公 司 自 身 业 务 特 点 相 匹 配 的 公 司 需 要 不 断 开 拓 新 的 客 户 以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持 续 增 长, 如 公 司 市 场 开 发 策 略 不 符 合 市 场 变 化 市 场 开 发 投 入 不 足,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持 续 稳 定 的 开 拓 新 的 客 户 导 致 公 司 业 绩 波 动 的 风 险 ( 四 ) 租 赁 厂 房 风 险 公 司 生 产 中 心 厂 房 系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向 黄 锐 东 承 租 再 向 生 产 中 心 转 租, 生 产 中 心 与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并 经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所 备 案, 租 用 座 落 于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办 事 处 麻 勘 南 路 31 号 6 栋 1 楼 2 楼 4 楼 西 面 5 楼 作 为 生 产 中 心 生 产 场 地, 总 面 积 合 计 3,600 平 方 米, 现 有 租 赁 期 截 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 合 同 到 期 后 公 司 有 优 先 租 赁 权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该 房 屋 未 办 理 产 权 证 书 虽 然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城 中 村 ( 旧 村 ) 改 造 办 公 室 出 具 证 明 该 地 块 未 被 纳 入 年 度 深 圳 市 城 市 更 新 计 划, 且 业 主 黄 锐 东 和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做 出 了 承 担 因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租 赁 合 同 而 导 致 损 失 的 承
19 诺, 但 该 厂 房 仍 然 存 在 在 租 赁 期 内 被 强 制 改 造 或 拆 迁 的 可 能, 公 司 存 在 短 时 间 内 不 能 找 到 替 代 厂 房 或 不 能 以 合 适 价 格 租 赁 替 代 厂 房 而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影 响 的 风 险
20 目 录 第 一 节 释 义 一 普 通 术 语 二 专 业 术 语 第 二 节 概 览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二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五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六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三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有 关 机 构 四 发 行 人 与 中 介 机 构 的 关 系 五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重 要 日 期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21 一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流 量 为 负 导 致 的 经 营 和 财 务 风 险 二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三 客 户 集 中 与 变 动 的 风 险 四 租 赁 厂 房 风 险 五 原 材 料 和 劳 务 价 格 上 涨 的 风 险 六 供 应 商 分 散 的 风 险 七 应 收 账 款 比 重 较 高 导 致 的 坏 账 损 失 风 险 八 长 期 应 收 款 未 能 及 时 收 回 导 致 减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九 存 货 余 额 较 高 导 致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的 风 险 十 工 程 结 算 滞 后 所 引 起 的 经 营 风 险 十 一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十 二 经 营 资 质 可 能 存 在 缺 失 的 风 险 十 三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风 险 十 四 安 全 施 工 和 质 量 控 制 风 险 十 五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控 制 风 险 十 六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十 七 快 速 扩 张 导 致 的 经 营 管 理 风 险 十 八 折 旧 和 摊 销 增 加 导 致 公 司 利 润 下 滑 的 风 险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2 一 发 行 人 改 制 重 组 及 设 立 情 况 二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关 系 与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四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情 况 五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六 发 行 人 股 本 情 况 七 发 行 人 内 部 职 工 股 情 况 八 发 行 人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等 情 况 九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十 重 要 承 诺 及 履 行 情 况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服 务 及 变 化 情 况 二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五 与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六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核 心 技 术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23 二 关 联 方 和 关 联 关 系 三 关 联 交 易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介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况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情 况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间 相 互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184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签 订 的 协 议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九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十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两 年 变 动 情 况 第 九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发 行 人 法 人 治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二 发 行 人 法 人 制 度 的 运 行 情 况 三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四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资 金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五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24 六 发 行 人 对 外 投 资 担 保 事 项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及 执 行 情 况 七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情 况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一 财 务 报 表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三 审 计 意 见 四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五 发 行 人 缴 纳 的 主 要 税 种 及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六 发 行 人 分 部 信 息 七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收 购 兼 并 情 况 八 发 行 人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九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重 要 财 务 指 标 十 发 行 人 盈 利 预 测 情 况 十 一 发 行 人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十 二 发 行 人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十 三 发 行 人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十 四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十 五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十 六 发 行 人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25 十 七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十 八 发 行 人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及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十 九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二 十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共 享 安 排 第 十 一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概 况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三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影 响 四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对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第 十 二 节 未 来 发 展 与 规 划 一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的 发 展 规 划 及 发 展 目 标 二 公 司 在 增 强 成 长 性 增 进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等 方 面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三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对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的 作 用 四 发 展 计 划 的 假 设 条 件 及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五 发 展 计 划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第 十 三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发 行 人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投 资 者 服 务 计 划 二 发 行 人 重 要 合 同 三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26 四 发 行 人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六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涉 及 刑 事 诉 讼 的 情 况 第 十 四 节 有 关 声 明 第 十 五 节 附 件
27 第 一 节 释 义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特 定 含 义 : 一 普 通 术 语 发 行 人 本 公 司 公 司 名 家 汇 股 份 公 司 名 家 汇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爱 尔 亿 利 天 恒 环 境 六 安 名 家 汇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云 和 名 家 汇 新 疆 名 家 汇 名 家 汇 研 究 所 兴 鹏 生 态 中 山 宇 文 中 山 名 家 汇 盛 造 光 电 重 庆 恩 纬 西 巨 汉 光 电 深 圳 大 雄 风 创 业 指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公 司 前 身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城 市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指 深 圳 市 爱 尔 亿 利 照 明 产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指 安 徽 省 天 恒 环 境 艺 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指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指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指 云 和 名 家 汇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指 新 疆 名 家 汇 城 市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指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城 市 照 明 研 究 所 指 安 徽 兴 鹏 生 态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原 中 山 市 名 家 汇 灯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2011 年 12 月 5 日 更 名 为 指 中 山 市 宇 文 灯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指 深 圳 市 盛 造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指 重 庆 恩 纬 西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指 武 汉 巨 汉 光 电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指 深 圳 市 大 雄 风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五 岳 指 中 山 五 岳 蓝 海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苏 州 五 岳 指 苏 州 五 岳 润 源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东 方 园 林 指 北 京 东 方 园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内 A 股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代 码 : 棕 榈 园 林 指 棕 榈 园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内 A 股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代 码 : 铁 汉 生 态 指 深 圳 市 铁 汉 生 态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内 A 股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代 码 : 普 邦 园 林 指 广 州 普 邦 园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内 A 股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代 码 :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交 所 住 建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设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其 前 身 为 国 家 建 设 部
28 部 国 家 经 贸 委 国 家 发 改 委 保 荐 人 主 承 销 商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正 中 珠 江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发 行 人 律 师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2003 年 3 月 10 日 撤 指 销, 其 职 能 分 别 整 合 至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等 部 门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指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深 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2009 年 7 月 31 日 更 名 为 深 圳 市 市 指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原 名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自 2013 年 10 月 24 指 日 更 名 为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指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指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指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指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元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报 告 期 A 股 指 人 民 币 元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每 股 面 指 值 1 元 指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指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及 2013 年 度 指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二 专 业 术 语 LED LED 芯 片 LED 显 示 屏 LED 照 明 半 导 体 照 明 Light Emitting Diode, 发 光 二 级 管, 是 一 种 能 够 将 电 能 转 化 为 指 可 见 光 的 固 态 半 导 体 器 件 LED 发 光 芯 片, 即 P-N 结, 主 要 功 能 是 将 电 能 转 化 成 光 能, 主 指 要 材 料 为 单 晶 硅 LED Panel, 又 称 电 子 显 示 屏, 是 由 LED 点 阵 和 面 板 组 成, 通 过 红 色 蓝 色 白 色 绿 色 LED 灯 的 亮 灭 来 显 示 文 字 图 片 指 动 画 视 频, 内 容 可 以 随 时 更 换, 各 部 分 组 件 均 是 模 块 化 结 构 的 显 示 器 件 指 也 称 固 态 照 明, 采 用 LED 作 为 光 源 的 照 明 方 式
29 GDP GWe GW AC/DC TT 接 地 高 次 谐 波 天 向 逸 散 型 光 污 染 IMS Research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金 手 指 奖 中 国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中 国 建 筑 装 饰 与 照 明 设 计 师 联 盟 绿 色 照 明 指 Gross Domestic Product,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指 Gigawatt, 百 万 千 瓦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交 流 / 直 流, 一 般 指 电 源 的 规 格 是 交 流 输 入 直 流 输 出, 属 于 开 关 电 源 分 类 中 的 一 种 为 三 相 四 线 制 中 性 点 直 接 接 地, 电 源 系 统 与 电 气 装 置 的 外 露 可 导 电 部 分 分 别 直 接 接 地 的 系 统 它 的 中 性 线 在 电 源 侧 接 地 后 引 出, 并 只 做 工 作 零 线, 用 电 端 的 电 气 装 置 外 露 可 导 电 部 分 在 现 场 直 接 接 地 适 用 于 由 供 电 部 门 以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供 电 的 和 远 离 变 电 所 的 建 筑 物 对 电 压 干 扰 要 求 高 的 精 密 电 子 和 数 据 处 理 设 备 对 防 火 防 爆 有 要 求 的 场 所 High Order Harmonic Component, 将 非 正 弦 周 期 信 号 按 傅 里 叶 级 数 展 开, 频 率 为 原 信 号 频 率 两 倍 及 以 上 的 正 弦 分 量, 与 一 般 无 线 电 电 磁 干 扰 一 样, 变 频 器 产 生 的 高 次 谐 波 通 过 传 导 电 磁 辐 射 和 感 应 耦 合 三 种 方 式 对 电 源 及 邻 近 用 电 设 备 产 生 谐 波 污 染 夜 景 照 明 中 天 向 光 逸 散 现 状 夜 景 照 明 中 散 向 天 空 的 光, 称 为 天 向 逸 散 光, 是 光 污 染 的 一 种 常 见 的 形 式 Index Management Services Ltd., 即 英 国 敏 思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是 全 球 电 子 产 业 市 场 研 究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主 要 提 供 市 场 研 究 报 告 商 业 情 报 及 咨 询 服 务 China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CIES),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所 属 全 国 性 一 级 学 会, 是 在 国 际 照 明 委 员 会 中 代 表 中 国 的 组 织, 主 要 从 事 照 明 技 术 的 科 研 教 学 设 计 生 产 开 发 以 及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由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指 导 中 国 照 明 网 主 办 的 中 国 照 明 行 业 年 度 大 型 评 选 活 动, 主 要 包 括 设 计 师 类 照 明 工 程 公 司 类 优 秀 供 应 商 类 公 益 奖 类 等 奖 项, 是 我 国 照 明 领 域 的 大 型 综 合 评 选 奖 项 China Building Decoraction Association(CBDA), 主 管 单 位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建 设 部, 并 接 受 其 业 务 指 导, 主 要 从 事 建 筑 装 饰 行 业 调 研 研 讨 技 术 进 步 大 会 和 科 技 论 坛 行 业 评 比 及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由 中 国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等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的 国 内 以 照 明 设 计 为 主 的 跨 行 业 非 营 利 性 联 盟 组 织, 主 要 从 事 交 流 合 作 学 习 培 训 设 计 师 品 牌 推 广 产 品 优 选 行 业 规 范 贡 献 奖 励 优 秀 人 才 等 整 体 化 的 系 统 职 能 工 作 Green Lighting, 通 过 科 学 的 照 明 设 计 采 用 效 率 高 寿 命 长 安 全 性 能 稳 定 的 节 能 电 器 产 品, 包 括 高 效 节 能 光 源 高 效 节 能 附 件 ( 如 镇 流 器 ) 高 效 节 能 灯 具 以 达 到 高 效 舒 适 安 全
30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可 持 续 照 明 设 计 景 观 照 明 功 能 照 明 智 能 照 明 管 理 系 统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光 管 理 技 术 配 光 技 术 白 炽 灯 荧 光 灯 钠 灯 经 济 有 益 环 境 和 提 高 人 们 工 作 和 生 活 的 质 量 以 及 有 益 人 们 身 心 健 康 并 体 现 现 代 文 明 的 照 明 系 统, 旨 在 节 约 能 源 保 护 环 境 提 高 人 类 的 照 明 质 量 Green Lights Program, 旨 在 发 展 和 推 广 高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节 约 电 能 保 护 环 境 改 善 照 明 质 量, 通 过 科 学 的 可 持 续 照 明 指 设 计, 采 用 高 效 节 能 环 保 安 全 和 性 能 稳 定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创 造 一 个 安 全 舒 适 经 济 适 宜 的 环 境 Sustainable Lighting Design, 是 国 际 照 明 设 计 师 协 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Design) 下 辖 的 可 持 续 指 发 展 委 员 阐 明 的 一 个 正 在 发 展 中 的 照 明 理 念 : 照 明 设 计 不 仅 能 满 足 照 明 的 本 质 要 求 创 造 高 质 量 的 照 明 环 境, 还 应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最 小 Landscape Lighting, 通 过 对 人 们 在 城 市 景 观 各 空 间 中 的 行 为 心 理 状 态 的 分 析, 结 合 景 观 特 性 和 周 边 环 境, 把 景 观 特 有 的 形 态 和 空 间 内 涵 在 夜 晚 用 灯 光 的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重 塑 景 观 的 白 日 指 风 范, 以 及 在 夜 间 独 具 的 美 的 视 觉 效 果, 构 筑 集 照 明 观 赏 美 化 环 境 等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独 特 景 观, 主 要 包 括 桥 梁 景 观 亮 化 广 场 景 观 亮 化 商 场 景 观 亮 化 写 字 楼 景 观 亮 化 等 Function Lighting, 以 满 足 人 们 视 觉 作 业 为 目 的 的 照 明 种 类, 是 指 通 用 照 明 的 一 种, 主 要 包 括 道 路 照 明 隧 道 照 明 轨 道 交 通 照 明 室 内 照 明 等 利 用 先 进 电 磁 调 压 及 电 子 感 应 技 术, 对 供 电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与 跟 踪, 自 动 平 滑 地 调 节 电 路 的 电 压 和 电 流 幅 度, 改 善 照 明 电 路 中 指 不 平 衡 负 荷 所 带 来 的 额 外 功 耗, 提 高 功 率 因 素, 降 低 灯 具 和 线 路 的 工 作 温 度, 达 到 优 化 供 电 目 的 照 明 管 理 系 统 Environmental Production Agency(EPA), 美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是 美 国 联 邦 政 府 的 一 个 独 立 行 政 机 构, 具 体 职 责 包 括 : 指 根 据 国 会 颁 布 的 环 境 法 律 制 定 和 执 行 环 境 法 规, 从 事 或 赞 助 环 境 研 究 及 环 保 项 目, 加 强 环 境 教 育 以 及 培 养 公 众 的 环 保 意 识 和 责 任 感 包 含 投 产 晶 片 管 理 封 装 工 艺 控 制 白 平 衡 调 配 及 光 学 设 计 的 指 一 整 套 技 术 Incandescent Lamp, 将 灯 丝 通 电 加 热 到 白 炽 状 态, 利 用 热 辐 指 射 发 出 可 见 光 的 电 光 源, 即 通 俗 意 义 上 的 电 灯 泡 Fluorescent Lamp, 即 低 压 汞 灯, 是 利 用 低 气 压 的 汞 蒸 气 在 指 放 电 过 程 中 辐 射 紫 外 线, 从 而 使 荧 光 粉 发 出 可 见 光 的 电 光 源 指 利 用 钠 蒸 汽 放 电 产 生 可 见 光 的 电 光 源, 分 低 压 钠 灯 和 高 压 钠 灯
31 金 属 卤 化 物 灯 卤 素 灯 霓 虹 灯 LED 点 光 源 洗 墙 灯 LED 光 管 LED 灯 条 BGA CQC 认 证 CE 认 证 RoHS 认 证 BT 模 式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又 称 金 卤 灯, 是 在 汞 和 稀 有 金 属 的 卤 化 物 混 合 蒸 汽 中 产 生 电 弧 放 电 发 光 的 放 电 灯, 是 在 高 压 汞 灯 基 础 上 添 加 各 种 金 属 卤 化 物 制 成 的 第 三 代 光 源, 具 有 发 光 效 率 高 显 色 性 能 好 寿 命 长 等 特 点 Halogen Lamp, 填 充 气 体 内 含 有 部 分 卤 族 元 素 或 卤 化 物 的 白 炽 灯 Neon Lamp, 通 常 为 一 条 玻 璃 管, 内 含 低 压 氖 气 或 其 他 惰 性 气 体, 以 微 弱 的 直 流 电 或 交 流 电 经 过 玻 璃 管 产 生 与 不 同 气 体 相 对 应 的 色 光, 犹 如 天 空 美 丽 的 彩 虹, 故 称 霓 虹 灯 一 种 新 型 节 能 环 保 装 饰 灯, 采 用 LED 冷 光 源 发 光, 可 任 意 编 程 控 制, 实 现 多 种 颜 色 的 变 化 转 化 Wash Wall Light, 让 灯 光 像 水 一 样 洗 过 墙 面, 主 要 用 于 建 筑 装 饰 照 明 勾 勒 大 型 建 筑 轮 廓 等 又 称 光 管 日 光 灯 管, 其 光 源 采 用 LED 作 为 发 光 体, 一 般 用 于 写 字 楼 商 场 酒 楼 学 校 家 庭 工 厂 等 室 内 普 通 照 明 又 称 LED 灯 带, 指 把 LED 组 装 在 带 状 的 FPC( 柔 性 线 路 板 ) 或 PCB( 印 刷 电 路 板 ) 硬 板 上, 因 其 产 品 形 状 像 带 子 一 样 而 得 名 Ball Grid Array, 即 球 栅 阵 列 封 装, 是 集 成 电 路 采 用 有 机 载 板 的 一 种 封 装 法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是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开 展 的 自 愿 性 产 品 认 证, 表 明 产 品 符 合 相 关 的 质 量 安 全 性 能 电 磁 兼 容 等 认 证 要 求 Conformite Europeenne, 一 种 安 全 认 证 标 志, 标 明 产 品 符 合 欧 盟 技 术 协 调 与 标 准 化 新 方 法 指 令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欧 盟 针 对 产 品 进 入 欧 盟 市 场 提 出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由 欧 盟 立 法 制 定 的 一 项 强 制 性 标 准, 用 于 限 制 在 电 子 电 器 设 备 中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成 分, 主 要 用 于 规 范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的 材 料 及 工 艺 标 准 Build and transfer, 即 建 设 - 移 交, 由 政 府 或 代 理 公 司 与 业 务 承 接 方 签 订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回 购 协 议, 并 授 权 业 务 承 接 方 代 理 其 实 施 投 融 资 职 能 进 行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后 移 交 政 府, 政 府 根 据 回 购 协 议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支 付 回 购 资 金 ( 含 投 资 回 报 ) 的 经 营 方 式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即 用 能 单 位 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以 契 约 形 式 约 定 节 能 项 目 的 节 能 目 标,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为 实 现 节 能 目 标, 向 用 能 单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用 能 单 位 以 节 能 效 益 支 付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投 入 及 合 理 利 润 的 经 营 方 式
32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所 有 数 值 保 留 2 位 小 数, 若 出 现 总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所 致
33 第 二 节 概 览 本 概 览 仅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简 介 ( 一 )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9,000 万 元 程 宗 玉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 2001 年 5 月 8 日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 2012 年 9 月 24 日 公 司 住 所 : 经 营 范 围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照 明 技 术 的 开 发, 城 市 照 明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 不 含 限 制 项 目 ), 环 境 导 视 规 划 ; 城 市 及 道 路 及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 凭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经 营 ),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 凭 有 效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经 营 ); 标 识 设 计 及 工 程 安 装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 凭 资 质 证 书 经 营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LED 灯 具 及 照 明 灯 具 路 灯 及 灯 杆 LED 显 示 屏 太 阳 能 光 伏 系 统 的 开 发 设 计 生 产 和 销 售 ; 标 识 的 生 产 及 制 作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生 产 的 项 目, 场 地 执 照 另 办, 生 产 范 围 凭 环 保 许 可 经 营 ); 电 子 电 器 产 品 的 购 销 及 国 内 贸 易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除 外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 二 ) 发 行 人 的 设 立 情 况 公 司 是 由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家 汇 有 限 成 立 于 2001 年 5 月 8 日, 整 体 变 更 前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2,680 万 元 2012 年 9 月 3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股 东 会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将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全 体 股 东 共 同 签 署 了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协 议 2012 年 9 月 19 日, 经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创
34 立 大 会 批 准, 以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98,104, 元 按 1: 的 折 股 比 例 将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净 资 产 折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9,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余 额 8,104, 元 计 入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各 发 起 人 按 照 在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出 资 比 例 确 定 对 股 份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2012 年 9 月 4 日, 深 圳 市 德 正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德 正 信 综 评 报 字 2012 第 050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经 评 估, 名 家 汇 有 限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的 净 资 产 为 113,058, 元 2012 年 9 月 18 日, 正 中 珠 江 对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广 会 所 验 字 2012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2012 年 9 月 24 日, 公 司 在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注 册 登 记, 并 领 取 了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三 ) 发 行 人 的 主 营 业 务 自 成 立 以 来, 公 司 始 终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同 时 还 从 事 与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相 关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等 业 务 公 司 作 为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已 取 得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最 高 等 级 的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是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领 先 的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拥 有 行 业 领 先 的 设 计 生 产 施 工 全 产 业 链 一 体 化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公 司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领 军 企 业,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业 务 增 长 较 快, 盈 利 能 力 持 续 增 强 凭 借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良 好 表 现, 公 司 获 得 多 项 资 质 和 荣 誉,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资 质 或 荣 誉 授 予 单 位 获 得 时 间 1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1 年
35 2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009 年 3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第 二 届 广 东 省 全 国 名 牌 - 最 具 成 长 性 4 企 业 入 选 企 业 2013 金 手 指 奖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工 5 程 公 司 2012 金 手 指 奖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工 6 程 公 司 7 深 圳 市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获 年 度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奖 深 圳 湾 灯 光 景 观 工 程 第 二 标 段 获 年 度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奖 10 六 安 淠 河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获 第 七 届 中 照 照 明 奖 优 秀 提 名 奖 年 度 广 东 省 城 市 照 明 产 品 和 设 备 优 质 服 务 单 位 深 圳 市 科 技 创 新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广 东 省 工 业 合 作 协 会 南 方 报 业 传 媒 集 团 南 方 电 视 台 腾 讯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中 国 照 明 网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中 国 照 明 网 深 圳 市 科 技 工 贸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广 东 省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广 东 省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广 东 省 市 政 行 业 协 会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专 业 委 员 会 全 国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技 术 情 报 总 站 华 南 分 站 广 东 省 站 2011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2 年 2012 年 二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程 宗 玉 持 有 公 司 6,075 万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67.50%,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男, 出 生 于 1970 年 5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 XXXX;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36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 如 下 :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23, , , 非 流 动 资 产 8, , 资 产 总 额 31, , , 流 动 负 债 13, , , 非 流 动 负 债 负 债 总 额 13,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益 17, , ,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7, , ,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31, , ,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0, , , 营 业 利 润 5, , , 利 润 总 额 5, , , 净 利 润 4,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4, , ,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 ,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37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净 增 加 额 , , ( 四 ) 其 他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5,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四 本 次 发 行 情 况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每 股 面 值 : 拟 发 行 股 数 : 拟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 原 股 东 拟 公 开 发 售 老 股 数 : 拟 发 行 股 数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人 民 币 1.00 元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 包 括 拟 发 行 新 股 数 及 原 股 东 拟 公 开 发 售 老 股 数 )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最 终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根 据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与 新 股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根 据 发 行 方 案 确 定, 不 超 过 1,200 万 股 ; 原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不 归 公 司 所 有 25.00% 元
38 发 行 前 每 股 净 资 产 : 发 行 方 式 : 发 行 对 象 : 承 销 方 式 : 元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配 售 和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深 交 所 开 立 创 业 板 股 票 交 易 账 户 的 境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余 额 包 销 五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经 公 司 201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本 次 发 行 成 功 后,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将 投 入 以 下 项 目 ( 按 轻 重 缓 急 程 度 排 序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拟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总 额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18,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3,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1, 合 计 22, 若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低 于 投 资 额, 公 司 将 通 过 自 筹 资 金 解 决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公 司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各 项 目 的 实 际 进 度, 以 自 筹 资 金 支 付 项 目 所 需 款 项,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自 筹 资 金 六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 一 ) 富 有 竞 争 力 的 业 务 结 构 1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优 势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走 专 业 化 经 营 产 业 化 发 展 之 路, 通 过 多 年 努 力, 已 经 形 成 了 集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和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为 一 体 的 照 明 工 程 产 业 链, 各 项 业 务 优 势 互 补 协 调 发 展, 既 实 现 了 公 司 的 经 营 效 益 又 提 升 了 公 司 综 合 竞 争 力
39 公 司 依 靠 设 计 施 工 及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一 体 化 优 势,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和 较 强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能 够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个 性 化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公 司 通 过 一 体 化 优 势 还 可 以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的 资 源 整 合 能 力, 更 好 地 将 设 计 理 念 和 工 程 施 工 相 结 合, 有 助 于 打 造 精 品 工 程 提 升 客 户 满 意 度, 形 成 个 性 化 服 务 如 在 设 计 方 案 中 更 多 使 用 自 产 LED 照 明 产 品 利 用 公 司 已 有 原 材 料 供 应 渠 道 资 源 等, 降 低 工 程 成 本, 同 时 也 避 免 了 设 计 和 施 工 相 悖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长 等 诸 多 问 题, 从 而 提 高 工 程 效 率, 保 证 项 目 品 质, 提 升 综 合 利 润 率 2 跨 区 域 经 营 能 力 的 优 势 公 司 一 直 坚 持 跨 区 域 经 营, 不 断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拓 展 业 务, 通 过 多 年 来 的 市 场 开 拓 经 验 积 累 管 理 模 式 探 索 以 及 人 才 培 养, 已 经 具 备 了 跨 区 域 的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努 力, 相 继 在 深 圳 合 肥 六 安 北 京 厦 门 成 都 南 昌 武 汉 贵 阳 沈 阳 乌 鲁 木 齐 太 原 昆 明 重 庆 浙 江 云 和 等 地 设 立 子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在 巩 固 发 展 东 部 区 域 业 务 的 同 时, 积 极 向 中 西 部 区 域 拓 展 业 务, 逐 步 实 现 了 上 述 区 域 的 同 步 发 展 跨 区 域 经 营 是 对 企 业 营 销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人 力 资 源 储 备 及 人 才 培 养 能 力 等 综 合 实 力 的 考 验, 跨 区 域 经 营 优 势 主 要 表 现 在 :(1) 均 衡 市 场 业 务, 分 散 业 务 区 域 集 中 可 能 带 来 的 经 营 风 险 ;(2) 有 效 提 升 内 部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充 分 发 挥 规 模 化 和 产 业 化 的 专 业 优 势 ;(3) 部 分 消 除 行 业 周 期 性 因 素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4) 持 续 强 化 品 牌 优 势 ( 二 ) 技 术 优 势 持 续 的 技 术 创 新 是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重 要 保 障 公 司 一 直 坚 持 科 技 照 明 绿 色 照 明 的 理 念, 形 成 了 行 业 领 先 的 技 术 优 势 (1) 在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领 域, 公 司 拥 有 行 业 最 高 等 级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40 资 质, 掌 握 城 市 灯 光 环 境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设 计 技 术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对 比 手 法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工 程 色 彩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工 程 光 影 艺 术 设 计 技 术 ; (2) 在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领 域, 公 司 拥 有 行 业 最 高 等 级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掌 握 LED 照 明 产 品 安 装 技 术 特 殊 环 境 施 工 技 术 特 殊 主 体 施 工 技 术 照 明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照 明 施 工 环 保 技 术 ; (3) 在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领 域, 公 司 已 经 拥 有 的 专 利 技 术 42 项, 其 中 发 明 专 利 2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23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7 项, 掌 握 LED 照 明 产 品 恒 流 驱 动 控 制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热 管 理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配 光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防 水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温 控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设 计 技 术, 并 拥 有 LED 柔 光 平 板 显 示 与 照 明 都 市 绿 肺 LED 偏 光 洗 墙 灯 等 七 项 技 术 储 备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六 ( 三 ) 公 司 的 技 术 储 备 情 况 的 相 关 内 容 ( 三 ) 严 格 的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优 势 公 司 通 过 ISO9001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涵 盖 设 计 生 产 销 售 施 工 等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在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目 标 等 方 面 建 立 了 一 套 高 效 科 学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制 定 了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项 目 团 队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投 标 预 算 审 查 施 工 队 伍 培 训 和 考 核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编 制 设 计 施 工 图 会 审 施 工 过 程 监 管 等 制 度, 确 保 所 有 项 目 均 能 按 照 公 司 统 一 的 质 量 规 范 控 制 和 实 施 公 司 2012 年 2013 年 连 续 两 年 被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中 国 照 明 网 评 为 金 手 指 奖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工 程 公 司, 近 年 来, 公 司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获 得 多 项 荣 誉 和 奖 励 : 深 圳 湾 灯 光 景 观 工 程 第 二 标 段 被 广 东 省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评 为 2012 年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被 广 东 省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评 为 2013 年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奖, 六 安 淠 河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荣 获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奖 优 秀 提 名 奖
41 ( 四 ) 承 接 大 中 型 项 目 施 工 能 力 优 势 大 中 型 项 目 施 工 能 力 是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的 体 现, 对 企 业 的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设 计 能 力 人 员 储 备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资 金 实 力 等 方 面 均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可 以 承 接 大 中 型 照 明 施 工 项 目 的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团 队, 并 在 大 中 型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公 司 在 国 内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占 据 了 一 定 的 优 势 近 年 来, 公 司 承 接 的 主 要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三 ( 二 ) 4 承 接 大 中 型 项 目 施 工 能 力 优 势 相 关 内 容 ( 五 ) 管 理 团 队 与 专 业 人 才 优 势 公 司 拥 有 经 验 丰 富 的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管 理 团 队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均 长 期 从 事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及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及 相 关 行 业,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具 有 超 过 20 年 的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对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有 着 深 刻 的 体 验 和 认 知 公 司 核 心 管 理 层 保 持 了 开 放 性 的 管 理 思 维, 在 公 司 的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引 入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都 具 有 丰 富 的 照 明 工 程 管 理 经 验,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稳 定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队 伍 在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领 域, 公 司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拥 有 一 批 具 有 丰 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经 验 的 设 计 师 ; 在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领 域, 公 司 锻 炼 和 培 养 了 一 支 具 备 丰 富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经 验 善 于 解 决 技 术 难 题 注 重 细 节 效 果 的 管 理 团 队 ; 在 LED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领 域, 公 司 拥 有 多 名 具 备 丰 富 LED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经 验 的 研 发 人 员 和 多 项 专 利 技 术 公 司 在 人 才 的 选 用 育 留 等 方 面 形 成 了 一 套 科 学 有 效 的 理 念, 通 过 设 立 实 习 基 地 的 方 式 与 南 昌 大 学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校 企 合 作 关 系, 为 引 进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奠 定 了 良 好 基 础, 为 公 司 今 后 实 现 持 续 稳 定 快 速 地 发 展 提 供 了 重 要 保 证
42 ( 六 ) 品 牌 优 势 公 司 长 期 注 重 品 牌 建 设,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以 工 程 质 量 为 企 业 的 生 命 凭 借 一 批 有 影 响 力 的 标 志 性 精 品 工 程 的 建 设, 公 司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市 场 口 碑 和 业 界 的 认 可, 逐 渐 树 立 了 立 足 城 市 景 观 艺 术 传 承 人 类 照 明 科 技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公 司 先 后 荣 获 2012 年 2013 年 金 手 指 奖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工 程 公 司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奖 第 二 届 广 东 省 全 国 名 牌 - 最 具 成 长 性 企 业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领 军 企 业 深 圳 市 优 秀 照 明 工 程 单 位 2012 年 度 广 东 省 城 市 照 明 产 品 和 设 备 优 质 服 务 单 位 等 荣 誉 品 牌 优 势 使 公 司 在 业 务 发 展 中 处 于 有 利 的 竞 争 地 位, 尤 其 有 利 于 公 司 承 接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以 实 施 公 司 全 国 化 战 略 公 司 将 通 过 不 断 努 力, 继 续 强 化 这 一 优 势, 打 造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优 秀 品 牌
43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9,000 万 元 程 宗 玉 2001 年 5 月 8 日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日 期 : 2012 年 9 月 24 日 住 所 和 邮 政 编 码 :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 互 联 网 网 址 : 电 子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负 责 机 构 : 证 券 法 务 部 信 息 披 露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 负 责 人 : 董 事 会 秘 书 刘 东 华 电 话 号 码 : 二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每 股 面 值 : 拟 发 行 股 数 : 拟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 原 股 东 拟 公 开 发 售 老 股 数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 发 行 市 盈 率 : 人 民 币 1.00 元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 包 括 拟 发 行 新 股 数 及 原 股 东 拟 公 开 发 售 老 股 数 )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最 终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根 据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与 新 股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根 据 发 行 方 案 确 定, 不 超 过 1,200 万 股 ; 原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不 归 公 司 所 有 元 倍 ( 每 股 收 益 按 照 2013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的 净 利 润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44 发 行 前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计 算 )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除 以 本 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计 算 ) 发 行 市 净 率 : 倍 ( 按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除 以 发 行 后 每 股 净 资 产 计 算 ) 发 行 方 式 : 采 用 网 下 向 询 价 对 象 配 售 和 网 上 资 金 申 购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符 合 资 格 的 询 价 对 象 和 在 深 交 所 开 立 创 业 板 股 票 交 易 账 户 的 境 发 行 对 象 : 内 自 然 人 法 人 等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禁 止 买 者 除 外 ) 承 销 方 式 : 余 额 包 销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万 元 万 元 承 销 费 用 : 万 元 保 荐 费 用 : 万 元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 审 计 费 用 : 万 元 评 估 费 用 : 万 元 律 师 费 用 : 万 元 发 行 手 续 费 用 : 万 元 ( 二 ) 本 次 发 行 原 股 东 拟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情 况 1 新 股 发 行 与 老 股 转 让 数 量 的 调 整 机 制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由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及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老 股 转 让 ) 组 成, 新 股 发 行 与 老 股 转 让 的 数 量 调 整 机 制 如 下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应 主 要 用 于 筹 集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的 资 金,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数 量 应 当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的 资 金 需 求 合 理 确 定 根 据 询 价 结 果, 如 预 计 新 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扣 除 对 应 的 发 行 费 用 及 监 管 部 门 允 其 扣 除 的 其 他 费 用 后 超 过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的, 则 发 行 人 将 在 满 足 发 行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减 少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的 数 量, 同 时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已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以 确 保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45 (1)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新 股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扣 除 对 应 的 发 行 费 用 后 不 超 过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 (2)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与 发 行 人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之 和, 不 低 于 本 次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3)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与 发 行 人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实 际 发 行 总 量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原 股 东 拟 公 开 发 售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1,200 万 股 (4)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自 愿 设 定 12 个 月 及 以 上 限 售 期 的 投 资 者 获 得 配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本 次 新 股 发 行 与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最 终 数 量, 在 遵 循 前 述 原 则 基 础 上,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协 商 共 同 确 定 2 本 次 拟 转 让 老 股 的 股 东 为 控 股 股 东 程 宗 玉, 其 股 票 转 让 价 格 与 新 股 发 行 价 格 相 同 3 新 股 发 行 与 老 股 转 让 费 用 分 摊 原 则 (1) 如 果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全 部 为 发 行 新 股 的, 则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费 用 全 部 由 公 司 承 担 ; (2) 如 果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包 括 新 股 发 行 及 原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的, 由 发 行 人 股 东 按 其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数 量 与 发 行 人 实 际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的 比 例 分 摊 承 销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荐 费 律 师 费 审 计 及 验 资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 由 发 行 人 承 担 三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有 关 机 构 ( 一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46 住 所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华 东 街 111 号 保 荐 代 表 人 : 项 目 协 办 人 : 项 目 组 其 他 成 员 : 张 英 君 郭 春 洪 肖 劲 苗 山 郭 慧 电 话 : 传 真 : ( 二 ) 发 行 人 律 师 :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王 玲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 座 40 层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律 师 : 冯 艾 王 立 新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洪 峰 住 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东 路 555 号 粤 海 集 团 大 厦 10 楼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韶 华 陈 昭 ( 四 ) 评 估 机 构 : 深 圳 德 正 信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鸣 志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农 林 路 与 侨 香 路 交 界 口 深 国 投 广 场 写 字 楼 塔 楼 1, 02-02A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资 产 评 估 师 : 刘 俊 刘 克 明 ( 五 ) 股 票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铁 军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路 1093 号 中 信 大 厦 18 楼
47 电 话 : 传 真 : ( 六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收 款 银 行 户 名 : 账 号 : ( 七 ) 申 请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丽 萍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5 号 电 话 : 传 真 : 四 发 行 人 与 中 介 机 构 的 关 系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发 行 人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各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负 责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经 办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股 权 关 系 或 其 他 权 益 关 系 五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重 要 日 期 刊 登 发 行 公 告 日 期 : 开 始 询 价 推 介 时 间 : 刊 登 定 价 公 告 日 期 : 申 购 日 期 和 缴 款 日 期 : 股 票 上 市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8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时, 除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料 外,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一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流 量 为 负 导 致 的 经 营 和 财 务 风 险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4, 万 元 -2, 万 元 2012 年 2013 年 公 司 经 营 性 现 金 净 流 量 均 为 负 数,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作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受 行 业 限 制, 需 要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的 具 体 情 况, 分 阶 段 先 期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预 付 款 保 函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周 转 金 质 保 金 等 各 种 款 项 随 着 公 司 的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承 接 的 工 程 项 目 不 论 在 数 量 上 还 是 在 规 模 上, 都 呈 不 断 增 加 的 态 势, 也 使 得 公 司 需 要 先 期 垫 付 的 资 金 额 不 断 增 加 然 而 在 业 务 结 算 收 款 时, 则 需 要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与 客 户 或 发 包 方 进 行 分 期 结 算 分 期 收 款, 先 期 垫 付 的 各 种 款 项 短 期 内 不 能 全 部 收 回, 从 而 影 响 了 公 司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从 2012 年 开 始 采 用 BT 业 务 模 式 承 接 部 分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BT 业 务 模 式 需 要 公 司 全 部 垫 支 直 至 项 目 完 工, 在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不 能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公 司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由 于 公 司 目 前 正 处 于 较 快 发 展 时 期, 业 务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可 以 预 见, 在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前 期 垫 付 分 期 结 算 分 期 收 款 及 BT 模 式 的 营 运 模 式 之 下,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扩 展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资 金 的 周 转 状 况, 目 前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产 生 现 金 的 能 力 尚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业 务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因 此, 虽 然 公 司 的 客 户 均 为 政 府 机 构 及 大 型 房 地 产 企 业, 但 如 果 客 户 不 能 按 时 结 算 或 及 时 付 款, 将 影 响 公 司 的 资 金 周 转 及 使 用 效 率, 从 而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持 续 发 展, 同 时, 如 果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持 续 为 负 数, 也 可 能 使 公 司 面 临 一 定 的 偿 债 风 险
49 二 市 场 竞 争 风 险 公 司 所 处 的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随 着 节 能 环 保 理 念 的 推 广,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开 始 吸 引 各 类 社 会 资 本 进 入,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数 量 逐 年 增 加 由 于 进 入 照 明 行 业 的 门 槛 相 对 较 低, 导 致 行 业 内 的 从 业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市 场 竞 争 较 为 激 烈 ; 同 时, 由 于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多 数 企 业 规 模 偏 小, 设 计 和 施 工 经 验 及 研 发 技 术 储 备 不 足, 竞 争 较 为 无 序 虽 然 公 司 具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等 业 内 顶 级 的 经 营 资 质, 具 有 为 客 户 提 供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一 站 式 照 明 工 程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与 核 心 技 术 优 势,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已 经 扩 展 至 全 国, 具 备 了 从 事 大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及 跨 区 域 经 营 的 能 力, 与 行 业 内 其 他 多 数 企 业 相 比,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规 模 经 营 业 绩 业 务 水 平 市 场 品 牌 等 方 面 具 有 优 势, 拥 有 一 定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但 是 随 着 今 后 市 场 化 程 度 的 不 断 加 深 和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将 势 必 出 现 新 一 轮 的 整 合, 优 胜 劣 汰 的 局 面 也 将 更 加 突 出, 同 时, 由 于 行 业 内 集 中 度 较 低, 企 业 数 量 众 多 业 务 资 质 参 差 不 齐 等 原 因 将 导 致 市 场 竞 争 不 断 加 剧,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可 能 使 公 司 的 市 场 份 额 出 现 下 降, 从 而 影 响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持 续 增 长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稳 步 提 升 三 客 户 集 中 与 变 动 的 风 险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对 前 五 名 客 户 合 计 的 收 入 分 别 为 8, 万 元 11, 万 元 13,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70.27% 66.61% 64.55%, 公 司 客 户 集 中 度 较 高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作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承 接 的 项 目 主 要 以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为 主, 主 要 客 户 为 各 地 方 政 府 机 构 国 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和 大 型 房 地 产 企 业, 单 项 工 程 金 额 较 大 所 致 鉴 于 大 中 型 项 目 在 盈 利 能 力 和 规 模 效 益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公 司 未 来 仍 将 继 续 加 强 对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50 项 目 的 承 接 力 度, 公 司 客 户 集 中 度 可 能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继 续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可 能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一 定 的 不 利 影 响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属 于 项 目 型 业 务, 一 般 随 着 项 目 的 完 成, 客 户 就 不 再 向 本 公 司 采 购 产 品 和 服 务, 除 非 有 后 续 新 项 目 启 动 因 此, 报 告 期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变 动 较 大 是 与 公 司 自 身 业 务 特 点 相 匹 配 的 公 司 需 要 不 断 开 拓 新 的 客 户 以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的 持 续 增 长, 如 公 司 市 场 开 发 策 略 不 符 合 市 场 变 化 市 场 开 发 投 入 不 足,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持 续 稳 定 的 开 拓 新 的 客 户 导 致 公 司 业 绩 波 动 的 风 险 四 租 赁 厂 房 风 险 公 司 生 产 中 心 厂 房 系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向 黄 锐 东 承 租 再 向 生 产 中 心 转 租, 生 产 中 心 与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并 经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所 备 案, 租 用 座 落 于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办 事 处 麻 勘 南 路 31 号 6 栋 1 楼 2 楼 4 楼 西 面 5 楼 作 为 生 产 中 心 生 产 场 地, 总 面 积 合 计 3,600 平 方 米, 现 有 租 赁 期 截 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 合 同 到 期 后 公 司 有 优 先 租 赁 权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该 房 屋 未 办 理 产 权 证 书 虽 然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城 中 村 ( 旧 村 ) 改 造 办 公 室 出 具 证 明 该 地 块 未 被 纳 入 年 度 深 圳 市 城 市 更 新 计 划, 且 业 主 黄 锐 东 和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做 出 了 承 担 因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租 赁 合 同 而 导 致 损 失 的 承 诺, 但 该 厂 房 仍 然 存 在 在 租 赁 期 内 被 强 制 改 造 或 拆 迁 的 可 能, 公 司 存 在 短 时 间 内 不 能 找 到 替 代 厂 房 或 不 能 以 合 适 价 格 租 赁 替 代 厂 房 而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影 响 的 风 险 五 原 材 料 和 劳 务 价 格 上 涨 的 风 险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之 一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其 成 本 组 成 主 要 是 工 程 材 料 和 劳 务 安 装, 其 中, 工 程 材 料 主 要 是 灯 具 电 线 电 缆 配 管 线 槽 控 制 系 统 等, 报 告 期 内,
51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中 的 直 接 材 料 所 占 的 比 例 为 80% 左 右,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中 的 劳 务 安 装 成 本 所 占 的 比 例 约 为 20% 因 此, 如 果 未 来 灯 具 电 线 电 缆 配 管 线 槽 控 制 系 统 等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价 格 和 劳 务 安 装 成 本 大 幅 上 涨, 将 会 增 加 公 司 经 营 成 本, 从 而 影 响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六 供 应 商 分 散 的 风 险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施 工 项 目 对 部 分 原 材 料 的 需 求 具 有 临 时 性 突 发 性 和 灵 活 性 的 特 点, 同 时, 由 于 公 司 项 目 分 布 区 域 较 广, 公 司 的 采 购 具 有 种 类 多 批 次 多 数 量 少 就 近 采 购 的 特 点, 从 而 使 得 公 司 的 供 应 商 比 较 分 散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向 前 五 大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金 额 分 别 为 1, 万 元 2, 万 元 3, 万 元, 占 同 期 采 购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9.01% 30.28% 31.68%, 占 比 较 低 在 供 应 商 较 为 分 散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出 现 供 应 商 频 繁 变 动 采 购 货 物 不 及 时 采 购 标 准 发 生 变 动 采 购 货 物 的 品 质 参 差 不 齐 等 情 形, 可 能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情 况 构 成 一 定 的 不 利 影 响 七 应 收 账 款 比 重 较 高 导 致 的 坏 账 损 失 风 险 公 司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6, 万 元 9,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5.66% 29.53% 29.87% 应 收 账 款 在 资 产 结 构 中 的 比 重 较 高, 与 公 司 所 处 的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行 业 以 及 从 事 的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有 密 切 关 系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次 数 分 别 为 3.61 次 3.44 次 2.42 次,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年 末 净 额 不 断 增 加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次 数 逐 年 下 降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客 户 结 算 付 款 审 批 流 程 的 时 间 较 长,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导 致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增 长 较 快 今 后, 随 着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规 模 的 迅 速 增 长,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仍 可 能 继 续 保 持 较 高 的 水 平 2013 年 末, 公 司 62.71%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账 龄 在 一 年 以 内, 且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各
52 期 末 均 已 对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了 相 应 的 坏 账 准 备, 同 时, 大 多 数 客 户 信 誉 状 况 较 好, 坏 账 的 可 能 性 较 低 如 果 公 司 短 期 内 应 收 账 款 大 幅 上 升, 客 户 出 现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或 无 法 按 期 付 款 的 情 况, 将 会 使 公 司 面 临 坏 账 损 失 的 风 险 八 长 期 应 收 款 未 能 及 时 收 回 导 致 减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自 2012 年 起, 公 司 开 始 采 用 BT 业 务 模 式 承 接 部 分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BT 业 务 模 式 是 由 公 司 垫 资 直 至 完 成 施 工, 在 建 造 期 间, 公 司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 建 造 合 同 确 认 相 关 的 收 入 和 成 本,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按 应 收 取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同 时 确 认 长 期 应 收 款 工 程 完 工 后, 经 过 结 算 验 收 移 交 政 府, 公 司 按 照 回 购 协 议 约 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收 回 工 程 款 ( 含 投 资 回 报 ) 由 此 可 见,BT 业 务 模 式 下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回 收 期 限 较 长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采 用 BT 业 务 模 式 承 接 的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一 期 二 期 工 程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6,270 万 元 )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 一 期 二 期 工 程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3, 万 元 ) 浙 江 云 和 县 县 城 亮 化 提 升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 工 程 总 金 额 为 1,250 万 元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确 认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分 别 为 3, 万 元 5, 万 元, 上 述 客 户 均 为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坏 账 的 可 能 性 较 小, 但 如 果 上 述 项 目 所 形 成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未 能 按 时 收 回, 且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将 导 致 减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九 存 货 余 额 较 高 导 致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的 风 险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的 存 货 余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4, 万 元 8, 万 元, 占 各 年 末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5.58% 23.35% 25.74% 报 告 期 各 年 末, 公 司 存 货 余 额 的 主 要 构 成 是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主 要 是 指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建 造 合 同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与 已 办 理 结 算 价 款 的 差 额 由 于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承 接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断 增 加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53 断 扩 大, 使 得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建 造 合 同 成 本 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 亏 损 ) 与 已 办 理 结 算 价 款 的 差 额 不 断 扩 大, 从 而 导 致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逐 年 增 加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占 公 司 各 年 末 存 货 余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7.59% 85.25% 95.40%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的 存 货 周 转 率 分 别 为 2.46 次 1.88 次 1.62 次, 主 要 原 因 为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未 结 算 工 程 量 余 额 逐 年 增 长 导 致 存 货 周 转 率 逐 年 降 低 报 告 期 各 年 末, 公 司 对 存 货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查, 未 发 现 由 于 遭 受 毁 损 陈 旧 过 时 或 市 价 低 于 成 本 等 原 因 而 需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的 情 形, 故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但 是, 如 果 由 于 客 户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或 无 法 按 期 结 算, 可 能 导 致 存 货 中 的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出 现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的 风 险, 从 而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财 务 状 况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十 工 程 结 算 滞 后 所 引 起 的 经 营 风 险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4, 万 元 7, 万 元, 占 当 期 存 货 余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7.59% 85.25% 95.40% 根 据 我 国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存 货 ( 工 程 施 工 ) 实 际 上 反 映 了 工 程 项 目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或 未 完 工 且 未 结 算 的 待 客 户 确 认 的 工 程 款, 应 收 账 款 实 际 上 反 映 了 已 完 工 已 结 算 或 未 完 工 部 分 已 进 行 结 算 的 工 程 款, 由 于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承 建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不 断 增 加 及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存 货 中 工 程 施 工 的 余 额 不 断 增 加, 若 由 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变 更 工 程 验 收 时 间 拖 延 及 客 户 审 价 审 图 程 序 复 杂, 或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的 客 户 现 场 人 员 变 更, 结 算 资 料 跟 踪 不 到 位 等 原 因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定 期 进 行 结 算, 可 能 导 致 存 货 中 的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未 得 到 客 户 确 认, 无 法 向 客 户 请 款, 从 而 使 得 存 货 库 龄 较 长 ; 或 者 由 于 工 程 工 期 缩 短 等 原 因, 客 户 在 工 程 期 间 不 予 确 认 而 集 中 在 项 目 验 收 时 才 集 中 请 款, 期 末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将 持 续 增 加, 且 在 结 算 后 公 司 才 能 确 认 应 收 账 款 客 户 才 能 履 行 相 应 的 请 款 程 序, 从 而 对 公 司 的 工 程 款 回 收 产 生 一 定 的 滞 后 影 响
54 十 一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变 化 风 险 ( 一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 公 司 享 受 的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公 司 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 取 得 经 深 圳 市 科 技 创 新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批 准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为 GR ,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根 据 国 家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公 司 自 获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后 三 年 内 (2011 年 至 2013 年 ) 减 按 15% 的 优 惠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 公 司 享 受 的 增 值 税 税 收 优 惠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快 推 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促 进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国 家 对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采 取 适 当 的 税 收 扶 持 政 策, 具 体 如 下 : (1) 对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取 得 的 营 业 税 应 税 收 入, 暂 免 征 收 营 业 税, 对 其 无 偿 转 让 给 用 能 单 位 的 因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形 成 的 资 产, 免 征 增 值 税 (2)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符 合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3) 用 能 企 业 按 照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实 际 支 付 给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合 理 支 出, 均 可 以 在 计 算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不 再 区 分 服 务 费 用 和 资 产 价 款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4)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期 满 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转 让 给 用 能 企 业 的 因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形 成 的 资 产, 按 折 旧 或 摊 销 期 满 的 资 产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55 能 企 业 办 理 上 述 资 产 的 权 属 转 移 时, 也 不 再 另 行 计 入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收 入 目 前, 公 司 负 责 实 施 的 人 人 购 物 富 德 店 LED 照 明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项 目 符 合 上 述 免 征 增 值 税 规 定, 并 于 2013 年 6 月 经 深 圳 市 蛇 口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税 收 优 惠 备 案 通 知 书 ( 深 国 税 蛇 减 免 备 号 ) 备 案 批 准, 该 项 目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 备 案 期 间 免 征 增 值 税 ( 二 ) 报 告 期 内,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对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享 受 的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税 收 优 惠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 其 中, 增 值 税 税 收 优 惠 1.92 万 元 ), 占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2.15% 12.89% 13.88% 公 司 目 前 享 有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如 发 生 变 化, 或 公 司 在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到 期 后 不 能 够 被 持 续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则 公 司 可 能 面 临 按 照 2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情 形, 这 将 给 公 司 的 经 营 成 果 带 来 一 定 影 响, 因 此 公 司 存 在 着 税 收 政 策 变 化 的 风 险 十 二 经 营 资 质 可 能 存 在 缺 失 的 风 险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照 明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业 务, 其 所 从 事 的 主 营 业 务, 需 要 取 得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经 营 资 质, 同 时, 还 必 须 遵 守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确 保 持 续 拥 有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目 前, 公 司 拥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但 如 果 公 司 出 现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形, 可 能 导 致 被 暂 停 或 吊 销 已 有 的 经 营 资 质, 或 相 关 经 营 资 质 到 期 后 不 能 及 时 续 期, 因 此, 经 营 资 质 可 能 存 在 缺 失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公 司 的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十 三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风 险 目 前,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照 明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业 务,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均 为 市 政 照 明 工 程 及 地 产 照 明 工 程, 如 果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走 势 地 方 政 府 财 政 状 况 及 房 地 产 行 业 的 整 体 景 气 程 度 等 发 生 较 大 的 变 化, 将 会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56 十 四 安 全 施 工 和 质 量 控 制 风 险 公 司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控 制 措 施, 通 过 了 质 量 安 全 环 境 管 理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等 ISO 体 系 认 证, 拥 有 照 明 工 程 专 项 设 计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等 资 质, 取 得 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尽 管 公 司 拥 有 十 余 年 的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但 因 部 分 照 明 工 程 需 在 高 空 等 危 险 环 境 下 作 业, 存 在 因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不 到 位 而 造 成 安 全 隐 患 的 可 能 性, 从 而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品 牌 效 益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对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等 业 务 的 每 个 环 节 均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多 次 获 得 政 府 部 门 和 业 主 单 位 颁 发 的 奖 项, 未 发 生 过 重 大 质 量 或 因 质 量 问 题 与 客 户 产 生 法 律 纠 纷, 不 存 在 因 质 量 问 题 受 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处 罚 的 情 况 尽 管 如 此, 随 着 公 司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如 果 未 来 公 司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不 能 同 步 完 善, 将 可 能 导 致 质 量 问 题, 进 而 引 发 工 程 质 量 纠 纷, 对 公 司 信 誉 造 成 损 害, 影 响 公 司 的 业 务 拓 展,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的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十 五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控 制 风 险 本 次 发 行 前, 程 宗 玉 作 为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公 司 67.50% 的 股 份, 本 次 发 行 后, 程 宗 玉 仍 对 公 司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同 时, 程 宗 玉 作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公 司 已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建 立 了 比 较 完 善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并 将 继 续 在 制 度 安 排 方 面 加 强 防 范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操 控 公 司 现 象 的 发 生,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也 未 发 生 过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利 用 其 控 股 地 位 侵 害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行 为 即 便 如 此, 也 不 能 排 除 在 本 次 发 行 后,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利 用 其 控 股 地 位, 通 过 行 使 表 决 权 对 公 司
57 发 展 战 略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安 排 和 利 润 分 配 等 重 大 事 项 实 施 影 响, 从 而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及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十 六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下 降 的 风 险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按 照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计 算 的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分 别 为 82.10% 45.86% 29.09%, 呈 逐 年 下 降 的 趋 势, 主 要 是 因 为 报 告 期 内 的 净 资 产 持 续 增 加 所 致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规 模 仍 将 在 短 期 内 大 幅 增 长, 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营 运 资 金 的 补 充 将 是 一 个 持 续 的 过 程, 需 要 一 定 的 建 设 期 和 运 营 期, 因 此, 虽 然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均 经 过 科 学 论 证, 预 期 效 益 良 好, 但 短 期 内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将 会 较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的 下 降 十 七 快 速 扩 张 导 致 的 经 营 管 理 风 险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是 11, 万 元 16, 万 元 20,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20.80%;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分 别 实 现 净 利 润 2, 万 元 4, 万 元 4, 万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达 15.54%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均 围 绕 主 营 业 务 进 行, 具 备 相 对 成 熟 的 业 务 运 作 经 验 和 广 泛 而 现 实 的 市 场 需 求, 市 场 前 景 广 阔 公 司 基 于 当 前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状 况 技 术 发 展 趋 势 等 对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慎 重 全 面 地 论 证, 并 制 定 了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循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并 按 计 划 进 度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公 司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分 析 基 于 现 阶 段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市 场 情 况 和 公 司 现 状 作 出 的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公 司 面 临 着 政 策 环 境 变 化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原 材 料 供 应 和 价 格 变 化 等 诸 多 因 素, 将 可 能 会 给 公 司 业 务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无 法 实 现 募
58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预 期 收 益, 进 而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下 降 十 八 折 旧 和 摊 销 增 加 导 致 公 司 利 润 下 滑 的 风 险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后, 预 计 将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4, 万 元 无 形 资 产 万 元, 预 计 每 年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万 元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万 元, 合 计 每 年 增 加 折 旧 和 摊 销 万 元 公 司 已 经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讨 论, 并 做 了 详 细 的 盈 利 分 析, 可 以 完 全 抵 消 折 旧 摊 销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但 如 果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实 现 预 期 收 益,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因 折 旧 和 摊 销 增 加 而 导 致 经 营 业 绩 下 滑 的 风 险
59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改 制 重 组 及 设 立 情 况 ( 一 ) 设 立 方 式 公 司 是 由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家 汇 有 限 成 立 于 2001 年 5 月 8 日, 整 体 变 更 前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2,680 万 元 2012 年 9 月 3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股 东 会 作 出 决 议, 同 意 将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全 体 股 东 共 同 签 署 了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协 议 2012 年 9 月 19 日, 经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批 准, 以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98,104, 元 按 1: 的 折 股 比 例 将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净 资 产 折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9,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余 额 8,104, 元 计 入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各 发 起 人 按 照 在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出 资 比 例 确 定 对 股 份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2012 年 9 月 4 日, 深 圳 市 德 正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9 月 20 日 更 名 为 深 圳 德 正 信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出 具 了 德 正 信 综 评 报 字 2012 第 050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经 评 估, 名 家 汇 有 限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的 净 资 产 为 113,058, 元 2012 年 9 月 18 日, 正 中 珠 江 对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实 收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广 会 所 验 字 2012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2012 年 9 月 24 日, 公 司 在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注 册 登 记, 并 领 取 了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二 ) 发 起 人
60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时 发 起 人 共 30 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发 起 人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程 宗 玉 6, 张 经 时 邹 晓 君 刘 成 林 深 圳 大 雄 风 创 业 徐 泽 林 戴 磊 刘 东 华 中 山 五 岳 苏 州 五 岳 卢 本 立 张 慧 红 罗 杰 陈 守 忠 郑 本 榕 刘 春 彭 银 利 宋 屹 翁 漳 庭 杨 尚 新 刘 凯 袁 艳 李 桂 才 胡 祖 国 林 波 朱 健 陈 静 谭 术 春 叶 蜜 蜜 李 娜 娜 合 计 9,
61 ( 三 ) 发 行 人 设 立 前 后, 主 要 发 起 人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公 司 系 由 名 家 汇 有 限 以 整 体 变 更 的 方 式 设 立,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发 起 人 为 程 宗 玉 和 张 经 时 改 制 设 立 前 后, 主 要 发 起 人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并 未 因 公 司 的 设 立 而 变 化 1 发 起 人 程 宗 玉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为 其 持 有 公 司 67.50% 的 股 权 及 兴 鹏 生 态 90% 的 股 权, 兴 鹏 生 态 的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 三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情 况 2 发 起 人 张 经 时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为 其 持 有 公 司 7.50% 的 股 权 ( 四 ) 发 行 人 成 立 时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和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公 司 由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整 体 承 继 了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全 部 资 产 和 业 务 公 司 成 立 时 拥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为 名 家 汇 有 限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商 标 专 利 技 术 公 司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及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服 务 及 变 化 情 况 相 关 内 容 ( 五 ) 改 制 前 原 企 业 的 业 务 流 程 改 制 后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流 程, 以 及 原 企 业 和 发 行 人 业 务 流 程 之 间 的 联 系 公 司 系 由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设 立 前 后 的 业 务 流 程 未 发 生 变 化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四 ( 二 )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业 务 流 程 图 ( 六 ) 发 行 人 成 立 以 来, 在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与 主 要 发 起 人 的 关 联 关 系 及 演 变 情 况 自 公 司 成 立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与 主 要 发 起 人 在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不
62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关 联 关 系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关 联 方 和 关 联 关 系 ( 七 ) 发 行 人 出 资 资 产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办 理 情 况 公 司 系 由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全 部 由 公 司 承 继,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相 关 资 产 的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已 经 变 更 完 成 ( 八 ) 发 行 人 独 立 运 营 情 况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公 司 章 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作,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在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业 务 等 方 面 与 股 东 相 互 独 立, 具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经 营 的 能 力,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资 产 营 运 系 统,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资 产 完 整 公 司 拥 有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所 必 须 的 资 产, 包 括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等 公 司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明 确, 不 存 在 以 承 包 委 托 经 营 或 其 他 类 似 方 式, 依 赖 关 联 方 的 资 产 进 行 生 产 和 经 营 的 情 形 公 司 由 名 家 汇 有 限 依 法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具 有 完 整 的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及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体 系, 名 家 汇 有 限 所 有 资 产 及 业 务 均 由 公 司 承 继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没 有 为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股 东 的 债 务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担 保, 公 司 对 所 有 资 产 拥 有 完 全 的 控 制 支 配 权 2 人 员 独 立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依 合 法 程 序 选 举 或 聘 任, 不 存 在 股 东 超 越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人 事 任 免 决 定 的 情 况
63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专 职 在 公 司 ( 包 括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工 作 并 领 取 报 酬, 目 前 并 无 在 股 东 单 位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担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外 的 任 何 行 政 职 务, 没 有 在 与 公 司 业 务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其 他 企 业 任 职 的 情 况 公 司 已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人 事 档 案 人 事 聘 用 及 任 免 制 度 以 及 独 立 的 工 资 管 理 制 度, 并 与 全 体 员 工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独 立 负 责 公 司 员 工 的 聘 任 考 核 和 奖 惩 公 司 在 有 关 员 工 的 社 会 保 障 工 薪 报 酬 等 方 面 均 与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独 立 3 财 务 独 立 公 司 已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建 立 了 一 套 独 立 完 整 规 范 的 财 务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独 立 作 出 财 务 决 策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配 备 了 专 职 财 务 人 员 公 司 在 银 行 单 独 开 立 账 户, 拥 有 独 立 的 银 行 账 号 公 司 作 为 独 立 的 纳 税 人, 依 法 独 立 纳 税 公 司 未 为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也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违 规 占 用 的 情 形 4 机 构 独 立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等 机 构, 独 立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职 权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组 织 机 构, 拥 有 完 整 的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及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部 门, 各 部 门 已 构 成 一 个 有 机 整 体 公 司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东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间 不 存 在 机 构 混 同 的 情 形 5 业 务 独 立 公 司 从 事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及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股 东 目 前 均 未 从 事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公 司 拥 有 完 全 独 立 的 业 务 经 营
64 体 系 和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包 括 拥 有 独 立 的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及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业 务 体 系, 与 股 东 之 间 不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或 业 务 上 依 赖 股 东 的 情 况, 同 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完 全 不 依 赖 于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的 关 联 交 易 综 上 所 述, 公 司 已 建 立 了 独 立 完 整 的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及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体 系, 在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业 务 等 方 面 均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东 完 全 分 开, 实 现 了 独 立 运 作, 具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及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开 发 的 能 力 二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除 2012 年 吸 收 合 并 控 股 子 公 司 爱 尔 亿 利 之 外, 未 发 生 其 他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爱 尔 亿 利 成 立 于 2007 年 10 月, 主 要 从 事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与 生 产, 为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LED 照 明 产 品 本 次 吸 收 合 并 前, 爱 尔 亿 利 为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为 全 面 整 合 LED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与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之 间 的 业 务 关 系, 优 化 管 理 层 级,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名 家 汇 有 限 吸 收 合 并 了 爱 尔 亿 利,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爱 尔 亿 利 的 基 本 情 况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范 围 : 深 圳 市 爱 尔 亿 利 照 明 产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0 万 元 杨 尚 新 2007 年 10 月 29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街 道 办 麻 墈 南 路 工 业 南 区 第 三 栋 29-3 号 一 至 三 层 照 明 产 品 的 技 术 开 发 ; 城 市 照 明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LED 应 用 灯 具 的 生 产 ( 环 保 批 文 有 效 期 至 2012 年 4 月 28 日 ) 及 销 售, 光 源 产 品 销 售 ; 电 子 产 品 及 电 器 产 品 的 购 销 ; 国 内 贸 易 ( 不 含 专 营 专 控 专 卖 商 品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限
65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2 历 史 沿 革 情 况 2007 年 10 月 爱 尔 亿 利 成 立 深 圳 市 爱 尔 亿 利 照 明 产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00 万 元 名 家 汇 有 限 46.00% 赵 成 义 20.00% 刘 衡 10.00% 张 经 时 10.00% 陈 天 丽 5.00% 彭 银 利 3.00% 尹 少 华 3.00% 陈 守 忠 3.00% 2008 年 1 月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深 圳 市 爱 尔 亿 利 照 明 产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00 万 元 名 家 汇 有 限 46.00% 赵 成 义 20.00% 刘 衡 12.50% 张 经 时 12.50% 彭 银 利 3.00% 尹 少 华 3.00% 陈 守 忠 3.00% 2008 年 5 月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深 圳 市 爱 尔 亿 利 照 明 产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00 万 元 名 家 汇 有 限 69.00% 刘 衡 12.50% 张 经 时 12.50% 彭 银 利 3.00% 陈 守 忠 3.00% (1)2007 年 10 月 成 立 2007 年 10 月 9 日, 爱 尔 亿 利 股 东 名 家 汇 有 限 赵 成 义 刘 衡 张 经 时 陈 天 丽 彭 银 利 尹 少 华 陈 守 忠 召 开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爱 尔 亿 利 公 司 章 程 并 一 致 同 意 以 现 金 出 资 的 方 式 设 立 爱 尔 亿 利 2007 年 10 月 22 日, 深 圳 安 华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深 安 华 信 会 验 字 号 验 资 报 告 2007 年 10 月 29 日, 深 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了 爱 尔 亿 利 营 业 执 照, 工 商 注 册 号 为 爱 尔 亿 利 设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名 家 汇 有 限 赵 成 义 刘 衡
66 4 张 经 时 陈 天 丽 彭 银 利 尹 少 华 陈 守 忠 合 计 (2)2008 年 1 月,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07 年 12 月 18 日,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批 准, 股 东 陈 天 丽 将 其 持 有 的 爱 尔 亿 利 2.50% 的 股 权 ( 出 资 额 5 万 元 ) 以 5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刘 衡 2.50% 的 股 权 ( 出 资 额 5 万 元 ) 以 5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张 经 时 2007 年 12 月 25 日, 陈 天 丽 与 刘 衡 张 经 时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并 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 经 深 圳 市 公 证 处 公 证 2008 年 1 月 24 日, 爱 尔 亿 利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爱 尔 亿 利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名 家 汇 有 限 赵 成 义 刘 衡 张 经 时 彭 银 利 尹 少 华 陈 守 忠 合 计 (3)2008 年 5 月,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2008 年 4 月 16 日,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批 准, 股 东 赵 成 义 将 其 持 有 的 爱 尔 亿 利 20% 的 股 权 ( 出 资 额 40 万 元 ) 以 4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名 家 汇 有 限 股 东 尹 少 华 将 其 持 有 的 爱 尔 亿 利 3% 的 股 权 ( 出 资 额 6 万 元 ) 以 6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名 家 汇 有 限 2008 年 4 月 17 日, 赵 成 义 尹 少 华 与 名 家 汇 有 限 签 署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并 于 当 日 经
67 深 圳 市 公 证 处 公 证 2008 年 5 月 27 日, 爱 尔 亿 利 完 成 了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爱 尔 亿 利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名 家 汇 有 限 刘 衡 张 经 时 彭 银 利 陈 守 忠 合 计 截 至 吸 收 合 并 前, 爱 尔 亿 利 股 权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3 主 要 业 务 情 况 爱 尔 亿 利 主 要 从 事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与 生 产, 为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LED 照 明 产 品,2010 年 度 2011 年 度, 爱 尔 亿 利 分 别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1, 万 元 1, 万 元 4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2 年 4 月 30 日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7.77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固 定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0.45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资 产 合 计 注 : 截 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68 年 度, 爱 尔 亿 利 资 产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总 额 占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比 例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被 合 并 方 ( 爱 尔 亿 利 ) 合 并 方 ( 名 家 汇 有 限 ) 比 例 ( 被 合 并 方 / 合 并 方 ) 资 产 总 额 , % 营 业 收 入 1, , % 净 利 润 , % 注 : 数 据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 二 ) 吸 收 合 并 爱 尔 亿 利 的 过 程 1 股 东 会 审 议 情 况 2011 年 11 月 3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爱 尔 亿 利 各 自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审 议 有 关 吸 收 合 并 事 宜 2012 年 4 月 30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再 次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吸 收 合 并 爱 尔 亿 利, 并 承 继 爱 尔 亿 利 的 全 部 债 权 债 务 ; 爱 尔 亿 利 亦 再 次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被 名 家 汇 有 限 吸 收 合 并 2 吸 收 合 并 协 议 的 签 署 2012 年 4 月 30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与 爱 尔 亿 利 签 署 吸 收 合 并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以 2012 年 4 月 30 日 为 合 并 基 准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吸 收 合 并 爱 尔 亿 利, 根 据 爱 尔 亿 利 自 然 人 股 东 所 持 股 权 对 应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以 现 金 支 付 对 价, 其 中 支 付 张 经 时 万 元 刘 衡 万 元 彭 银 利 7.19 万 元 陈 守 忠 7.19 万 元 吸 收 合 并 完 成 后, 名 家 汇 有 限 存 续, 爱 尔 亿 利 解 散, 爱 尔 亿 利 的 全 部 资 产 负 债 及 业 务 均 由 名 家 汇 有 限 承 继 上 述 款 项 已 支 付 且 股 权 转 让 个 人 所 得 税 均 已 缴 纳 3 爱 尔 亿 利 的 注 销 名 家 汇 有 限 及 爱 尔 亿 利 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 在 深 圳 特 区 报 上 刊 登 了 吸 收 合 并 公 告 公 告 期 满 后, 名 家 汇 有 限 及 爱 尔 亿 利 办 理 了 爱 尔 亿 利 申 请 注 销 的 各 项 手
69 续 2012 年 3 月 13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下 发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通 知 书 ( 深 地 税 南 登 号 ), 核 准 了 爱 尔 亿 利 地 税 登 记 注 销 申 请 ;2012 年 6 月 13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下 发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通 知 书 ( 深 国 税 南 登 销 号 ), 核 准 了 爱 尔 亿 利 国 税 登 记 注 销 申 请 ;2012 年 6 月 1 日,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南 山 分 局 下 发 了 企 业 注 销 通 知 书, 对 爱 尔 亿 利 予 以 核 准 注 销 ( 三 ) 吸 收 合 并 爱 尔 亿 利 后 的 资 产 过 户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爱 尔 亿 利 的 全 部 资 产 均 已 过 户 到 名 家 汇 名 下, 其 LED 照 明 产 品 以 名 家 汇 名 义 重 新 申 请 取 得 产 品 认 证 ( 四 ) 吸 收 合 并 爱 尔 亿 利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本 次 吸 收 合 并, 加 强 了 公 司 对 LED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能 力, 提 升 了 管 理 效 率 本 次 吸 收 合 并 前 后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股 东 结 构 未 发 生 变 化, 管 理 层 未 发 生 变 化
70 三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关 系 与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一 ) 发 行 人 股 权 关 系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股 权 关 系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情 况 如 下 :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邹 晓 君 刘 成 林 深 圳 大 雄 风 创 业 徐 泽 林 戴 磊 刘 东 华 中 山 五 岳 苏 州 五 岳 其 他 股 东 67.50% 7.50% 3.33% 3.33% 2.11% 1.94% 1.80% 1.67% 1.67% 1.67% 7.48% 90.00%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鹏 生 态 % % % % 天 名 云 六 家 恒 和 安 汇 名 环 新 名 能 家 家 境 源 汇 汇 注 : 中 山 五 岳 和 苏 州 五 岳 系 深 圳 市 五 岳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的 企 业
71 ( 二 ) 发 行 人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副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工 程 技 术 部 现 场 管 理 部 售 后 服 务 部 预 决 算 部 仓 储 部 样 品 部 采 购 供 应 中 心 采 购 部 设 计 部 研 发 部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标 书 制 作 部 业 务 总 部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资 金 管 理 部 会 计 部 财 务 结 算 中 心 行 政 管 理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人 事 行 政 中 心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审 计 监 察 部 证 券 法 务 部 战 略 委 员 会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秘 书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72 ( 三 ) 公 司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设 置 及 职 责 1 证 券 法 务 部 筹 备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会 议 ; 建 立 和 完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负 责 相 关 信 息 的 汇 集 审 核 与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负 责 公 司 与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媒 体 等 的 信 息 沟 通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 协 助 办 理 公 司 日 常 及 上 市 相 关 的 法 律 事 务 工 作 2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部 配 合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办 事 处 等 分 支 机 构 做 好 分 支 机 构 的 筹 建 注 册 备 案 年 审 及 变 更 工 作 ; 负 责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日 常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财 务 业 务 等 与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衔 接 工 作 3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1) 研 发 部 负 责 公 司 研 发 项 目 的 科 学 研 究 与 开 发 工 作, 组 织 研 发 人 员 对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及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中 的 技 术 难 点 进 行 科 研 攻 关 ; 负 责 研 发 项 目 的 申 报 及 专 利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申 报 和 权 利 维 护, 在 照 明 工 程 及 照 明 产 品 中 推 广 应 用 最 新 科 技 成 果 ; 收 集 国 内 外 照 明 行 业 动 态, 为 产 品 开 发 提 供 信 息 支 持 (2) 设 计 部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方 面 的 投 标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的 方 案 设 计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客 户 要 求 和 设 计 程 序 进 行 设 计 策 划 及 项 目 方 案 的 图 纸 设 计 变 更, 确 保 设 计 质 量 满 足 客 户 要 求 ; 负 责 设 计 评 审 验 证 及 确 认 工 作 ;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程 序 客 户 要 求 将 其 转 化 为 设 计 输 出, 参 与 图 纸 交 流 及 会 审 工 作 ; 参 与 具 体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全 过 程 并 进 行 现 场 指 导 与 监 督 4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1) 业 务 总 部 贯 彻 执 行 公 司 营 销 策 略 销 售 政 策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及 时 了 解 和 反 馈 市 场 信 息, 巩 固 开 拓 市 场, 提 高 市 场 占 有 率 ; 根 据 公 司 的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和 工 作 计 划 制 订
73 本 部 年 度 月 度 销 售 目 标 和 销 售 计 划 ; 负 责 自 主 拓 展 搜 集 各 类 业 务 信 息 ; 主 导 业 务 合 同 的 谈 判 评 审, 规 避 有 关 法 律 风 险 ; 配 合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对 本 部 门 经 办 项 目 进 行 跟 踪 协 调 工 作 (2) 标 书 制 作 部 负 责 组 织 编 写 各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任 务 书, 与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进 行 技 术 交 流 工 作 ; 负 责 组 织 对 工 程 项 目 标 书 制 作 和 设 备 产 品 采 购 招 标 中 的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书 合 同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并 对 招 投 标 资 料 档 案 进 行 归 档 整 理 ; 负 责 公 司 工 程 类 招 标 文 件 审 核 ; 负 责 公 司 工 程 类 供 方 招 标 过 程 中 的 评 定 5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1) 工 程 技 术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投 标 项 目 中 的 工 程 技 术 支 持 ; 负 责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重 大 技 术 方 案 工 程 变 更 方 案 审 核, 并 监 控 实 施 ; 负 责 选 择 管 理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进 入 项 目 部, 并 提 供 专 业 标 准 和 支 持 ; 负 责 组 织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会 审, 协 助 项 目 部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 负 责 公 司 技 术 档 案 和 技 术 资 料 管 理 ; 协 助 人 力 资 源 部 公 司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培 训 的 技 术 要 求 的 信 息 提 供 工 作 ; 组 织 各 项 目 部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的 经 验 交 流 (2) 现 场 管 理 部 负 责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组 织 审 核 项 目 技 术 变 更 签 证 及 重 大 的 施 工 方 案, 同 各 部 门 保 持 沟 通 ; 负 责 组 织 检 查 各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情 况, 监 督 发 包 方 材 料 供 应 发 包 方 指 定 材 料 品 牌 的 供 应 执 行 情 况 ; 参 与 初 步 设 计 及 景 观 照 明 功 能 照 明 施 工 图 设 计 管 理 ; 参 与 工 程 现 场 的 技 术 安 全 材 料 及 施 工 管 理 ; 负 责 加 强 对 现 场 材 料 的 管 理 控 制, 及 时 将 数 据 传 送 至 采 购 供 应 中 心 (3) 售 后 服 务 部 负 责 完 成 公 司 维 修 目 标 并 跟 进 目 标 计 划 的 实 施 ; 积 极 响 应 项 目 维 修 任 务, 监 督 维 修 目 标 的 执 行 情 况 ; 负 责 配 合 提 升 业 务 收 款 人 员 工 作 ; 负 责 协 调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与 其 他 部 门 或 客 户 之 间 遇 到 的 问 题 等 (4) 预 决 算 部
74 负 责 编 制 投 标 预 算 及 有 关 报 价 资 料 ; 参 加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意 向 书 协 议 书 ) 的 谈 判, 对 合 同 书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部 分 进 行 复 核 把 关 并 签 证 ; 配 合 项 目 部 控 制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成 本, 进 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成 本 水 平 的 分 析 ; 负 责 工 程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的 确 认 及 成 本 控 制 工 作 ; 负 责 工 程 项 目 的 结 算 ; 负 责 项 目 完 成 后 评 估 工 作 中 项 目 成 本 方 面 的 评 估 工 作 6 采 购 供 应 中 心 (1) 采 购 部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采 购 管 理 体 系,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的 采 购 订 单 制 定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对 采 购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有 效 控 制 成 本 ; 负 责 选 择 评 审 管 理 供 应 商, 建 立 供 应 商 档 案 ; 负 责 采 购 合 同 供 应 商 资 料 库 各 类 表 单 的 保 存 与 定 期 归 档 工 作 ; 配 合 投 标 询 价 样 品 提 供 授 权 书 等 投 标 工 作 (2) 仓 储 部 保 障 货 物 出 入 库 准 确 及 时, 确 保 在 库 货 物 标 识 准 确 合 理 放 置, 保 持 账 物 卡 的 一 致, 维 持 库 区 优 良 存 储 环 境, 负 责 货 物 定 期 盘 点 和 异 动 盘 点, 并 将 情 况 通 报 相 关 部 门, 及 时 反 馈 货 物 异 常 信 息 (3) 样 品 部 确 定 项 目 投 标 所 需 样 品 的 名 称 品 种 数 量 颜 色 材 质 规 格 型 号 等 要 求 ; 负 责 投 标 询 价 样 品 及 检 测 报 告 提 供 等 ; 负 责 投 标 后 样 品 回 收 工 作 ; 负 责 协 助 研 发 部 门 收 集 整 理 行 业 最 新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 负 责 展 会 样 品 的 准 备 工 作 ; 负 责 公 司 样 品 的 保 管 工 作 7 财 务 结 算 中 心 下 设 会 计 部 和 资 金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会 计 核 算 税 务 申 报 和 财 务 管 理 ; 负 责 公 司 的 投 资 筹 资 贷 款 资 产 评 估 年 报 审 计 税 务 稽 查 所 需 资 料 的 整 理 编 报 ; 统 一 对 各 子 ( 分 ) 公 司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核 算 ; 根 据 公 司 资 金 运 作 情 况, 合 理 调 配 资 金, 确 保 公 司 资 金 正 常 运 转 ; 负 责 收 集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资 金 动 态 营 业 收 入 和 费 用 开 支 的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建 议 ; 严 格 财 务 管 理, 加 强 财 务 监 督, 督 促 财 务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财 务 制 度 和 财 务 纪 律
75 8 人 事 行 政 中 心 下 设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体 系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 组 织 制 定 人 力 资 源 战 略 计 划, 负 责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部 门 职 能 岗 位 设 置 人 员 编 制 和 人 员 调 配 劳 动 关 系 以 及 人 事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管 理 和 咨 询 ; 负 责 公 司 及 子 ( 分 ) 公 司 员 工 招 聘 录 用 转 正 员 工 离 职 内 部 流 动 事 宜 ; 负 责 公 司 的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 负 责 公 司 对 外 联 络 工 作 及 各 项 公 关 活 动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企 业 形 象 的 策 划 和 宣 传 工 作 负 责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的 文 件 图 纸 客 户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掌 握 证 件 合 同 工 程 资 料 往 来 动 态 等 9 审 计 监 察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工 作 ; 审 计 监 督 财 务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审 计 监 督 财 务 收 支 及 其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 审 计 监 督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有 效 性 ;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完 整 性 和 正 确 性 及 履 行 情 况 ( 四 ) 分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设 立 了 13 家 分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成 立 日 期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注 册 地 址 主 营 业 务 1 合 肥 分 公 司 程 宗 玉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施 工 2 北 京 分 公 司 程 宗 玉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施 工 3 厦 门 分 公 司 程 宗 玉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4 成 都 分 公 司 陈 静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5 南 昌 分 公 司 李 鑫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6 武 汉 分 公 司 陈 守 忠 武 汉 市 江 岸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7 贵 州 分 公 司 杨 伟 坚 贵 阳 市 云 岩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8 生 产 中 心 郭 磊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9 沈 阳 分 公 司 李 娜 娜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0 新 疆 分 公 司 宁 小 勇 乌 鲁 木 齐 市 天 山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1 山 西 分 公 司 史 友 增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2 云 南 分 公 司 侯 艳 丽 昆 明 市 官 渡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76 13 重 庆 分 公 司 冯 庆 国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四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拥 有 4 家 子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子 公 司 名 称 取 得 方 式 注 册 地 成 立 日 期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天 恒 环 境 受 让 合 肥 市 六 安 名 家 汇 新 设 六 安 市 ,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新 设 深 圳 市 , 云 和 名 家 汇 新 设 云 和 县 , ( 一 ) 天 恒 环 境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安 徽 省 天 恒 环 境 艺 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 55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主 营 业 务 : 张 经 时 2006 年 12 月 27 日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黄 山 路 与 潜 山 路 交 叉 口 西 环 商 贸 中 心 12 幢 1001 室 照 明 技 术 的 开 发 城 市 照 明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 不 含 限 制 项 目 ); 灯 光 景 观 工 程 设 计 规 划 和 施 工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 法 律 行 规 法 规 国 务 院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经 营 );LED 显 示 屏 LED 灯 具 及 照 明 灯 具 的 设 计 2 天 恒 环 境 的 设 立 股 本 及 其 演 变 情 况 (1)2006 年 12 月, 天 恒 环 境 的 设 立 2006 年 12 月 10 日, 赵 晓 静 张 寒 啸 杜 莉 签 订 协 议, 约 定 如 下 : 由 赵 晓 静 出 资 人 民 币 90 万 元 张 寒 啸 及 杜 莉 分 别 出 资 人 民 币 5 万 元 设 立 天 恒 环 境 2006 年 12 月 20 日, 安 徽 宝 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此 次 出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皖 宝 事 2006 验 345 号 验 资 报 告 2006 年 12 月 27 日, 天 恒 环 境 取 得 合 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设 立 时,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77 1 赵 晓 静 张 寒 啸 杜 莉 合 计 (2)2008 年 7 月, 股 权 转 让 并 增 资 2008 年 7 月 14 日, 张 寒 啸 杜 莉 与 程 宗 泽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如 下 : 张 寒 啸 杜 莉 分 别 将 其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程 宗 泽 2008 年 7 月 18 日, 天 恒 环 境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250 万 元, 其 中, 赵 晓 静 认 缴 出 资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侯 曙 光 认 缴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15 万 元 卢 亮 认 缴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12.5 万 元 戴 磊 认 缴 出 资 额 12.5 万 元 程 宗 泽 认 缴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10 万 元 2008 年 7 月 17 日, 安 徽 普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本 次 增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皖 普 诚 验 字 号 验 资 报 告 2008 年 7 月 28 日, 天 恒 环 境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事 宜 在 合 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领 取 了 注 册 号 为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后,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赵 晓 静 侯 曙 光 卢 亮 戴 磊 程 宗 泽 合 计 (3)2009 年 3 月, 股 权 转 让 2009 年 3 月, 赵 晓 静 与 名 家 汇 有 限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如 下 : 赵 晓 静 将 其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名 家 汇 有 限 2009 年 3 月 18 日, 天 恒 环 境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赵 晓 静 将 其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名 家 汇 有 限
78 2009 年 3 月 25 日, 天 恒 环 境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在 合 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名 家 汇 有 限 侯 曙 光 卢 亮 戴 磊 程 宗 泽 合 计 (4)2010 年 11 月, 增 资 2010 年 11 月 15 日, 天 恒 环 境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550 万 元, 其 中, 名 家 汇 有 限 认 缴 出 资 人 民 币 440 万 元 侯 曙 光 认 缴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33 万 元 卢 亮 认 缴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27.5 万 元 戴 磊 认 缴 出 资 额 27.5 万 元 程 宗 泽 认 缴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22 万 元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安 徽 辰 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本 次 增 资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皖 辰 龙 验 字 2010 第 329 号 验 资 报 告 2011 年 11 月, 天 恒 环 境 就 本 次 增 资 事 宜 在 合 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次 增 资 后,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名 家 汇 有 限 侯 曙 光 卢 亮 戴 磊 程 宗 泽 合 计 (5)2011 年 7 月, 股 权 转 让 2011 年 4 月, 侯 曙 光 与 戴 磊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如 下 : 侯 曙 光 将 其
79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戴 磊 2011 年 4 月 6 日, 天 恒 环 境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侯 曙 光 将 其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戴 磊 2011 年 7 月 15 日, 天 恒 环 境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在 合 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名 家 汇 有 限 戴 磊 卢 亮 程 宗 泽 合 计 (6)2011 年 12 月, 股 权 转 让 2011 年 11 月, 戴 磊 卢 亮 程 宗 泽 与 名 家 汇 有 限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约 定 如 下 : 戴 磊 卢 亮 程 宗 泽 分 别 将 其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名 家 汇 有 限 2011 年 11 月 8 日, 天 恒 科 技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戴 磊 卢 亮 程 宗 泽 分 别 将 其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名 家 汇 有 限 2011 年 12 月, 天 恒 环 境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在 合 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名 家 汇 有 限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100% 的 股 权 3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天 恒 环 境 的 总 资 产 为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 二 ) 六 安 名 家 汇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80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 1,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主 营 业 务 : 程 宗 玉 2009 年 11 月 19 日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寿 春 路 电 子 电 器 照 明 灯 具 生 产 制 造 开 发 安 装 及 销 售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2 六 安 名 家 汇 的 设 立 股 本 及 其 演 变 情 况 (1)2009 年 11 月, 六 安 名 家 汇 设 立 2009 年 11 月, 名 家 汇 有 限 与 程 宗 玉 合 资 设 立 六 安 名 家 汇,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其 中, 名 家 汇 有 限 认 缴 出 资 人 民 币 999 万 元, 程 宗 玉 认 缴 出 资 人 民 币 1 万 元 2009 年 11 月 16 日, 六 安 思 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首 期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401 万 元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六 安 思 则 2009 验 461 号 验 资 报 告 2009 年 11 月 19 日, 六 安 名 家 汇 取 得 六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设 立 时, 六 安 名 家 汇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名 家 汇 有 限 程 宗 玉 合 计 (2)2010 年 7 月, 股 权 转 让 及 第 二 期 出 资 2009 年 12 月 28 日, 程 宗 玉 名 家 汇 有 限 与 张 经 时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约 定 如 下 : 程 宗 玉 将 其 持 有 六 安 名 家 汇 的 1 万 元 的 出 资 以 1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张 经 时 ; 名 家 汇 有 限 将 其 对 六 安 名 家 汇 的 99 万 元 的 出 资 义 务 以 零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张 经 时 2010 年 7 月 28 日, 六 安 新 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第 二 期 实 收 资 本 人 民 币 599 万 元 进 行 了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新 桥 验 2010 第 281 号 验 资 报 告 2010 年 8 月 3 日, 六 安 名 家 汇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及 出 资 事 宜 在 六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81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及 增 资 后, 六 安 名 家 汇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名 家 汇 有 限 张 经 时 合 计 1, (3)2011 年 12 月, 股 权 转 让 2011 年 11 月 8 日, 张 经 时 与 名 家 汇 有 限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约 定 如 下 : 张 经 时 将 其 持 有 六 安 名 家 汇 的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名 家 汇 有 限 同 日, 六 安 名 家 汇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2012 年 12 月 1 日, 六 安 名 家 汇 就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宜 在 六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名 家 汇 有 限 持 有 六 安 名 家 汇 100% 的 股 权 3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六 安 名 家 汇 的 总 资 产 为 1,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 三 )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主 营 业 务 :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3,100 万 元 501 万 元 张 经 时 2013 年 3 月 21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办 事 处 麻 勘 南 路 31 号 6 栋 3 楼 西 面 节 能 项 目 投 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 环 保 工 程 施 工, 节 能 工 程 设 计, 节 能 技 术 咨 询 与 评 估,LED 照 明 产 品 节 能 环 保 设 备 的 研 发 和 销 售, 室 内 外 照 明 系 统 节 能 技 术 开 发, 国 内 贸 易,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2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的 总 资 产 为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82 ( 四 ) 云 和 名 家 汇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云 和 名 家 汇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00 万 元 4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经 时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主 营 业 务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浙 江 云 和 县 浮 云 街 道 中 山 街 121 号 六 楼 照 明 技 术 开 发, 城 市 照 明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环 境 导 视 规 划, 标 识 设 计 及 工 程 安 装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LED 灯 具 及 照 明 灯 具 路 灯 及 灯 杆 LED 显 示 屏 太 阳 能 光 伏 系 统 的 开 发 设 计 和 销 售 ( 上 述 经 营 范 围 不 含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限 制 和 许 可 经 营 的 项 目 ) 云 和 名 家 汇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设 立, 尚 未 开 始 经 营 五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1 程 宗 玉 男, 出 生 于 1970 年 5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 XXXX;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2 张 经 时 男, 出 生 于 1961 年 7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身 份 证 号 码 : XXXX;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 二 )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持 有 公 司 6,075 万 股 股 份, 占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的 67.5%, 并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的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 一 ) 1 程 宗 玉 ( 三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除 公 司 外, 程 宗 玉 还 持 有 兴 鹏 生 态 90% 的 股
83 权 兴 鹏 生 态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安 徽 兴 鹏 生 态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号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2011 年 10 月 28 日 500 万 元 500 万 元 住 所 :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霍 邱 县 彭 塔 乡 千 金 田 村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宗 玉 股 东 构 成 : 程 宗 玉 90% 吴 永 江 10% 主 营 业 务 : 蔬 菜 瓜 果 种 植 销 售, 农 产 品 销 售, 生 猪 水 产 养 殖 销 售,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或 专 项 许 可 的 凭 相 关 有 效 证 件 经 营 ) 2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兴 鹏 生 态 ( 未 经 审 计 ) 的 总 资 产 为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 四 )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控 股 股 东 实 质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有 争 议 的 情 况 六 发 行 人 股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后 股 本 情 况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本 总 额 为 9,000 万 股,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数 量 ( 万 股 ) 比 例 (%) 1 程 宗 玉 6, 张 经 时 邹 晓 君 刘 成 林 深 圳 大 雄 风 创 业 徐 泽 林 戴 磊 刘 东 华
84 9 中 山 五 岳 苏 州 五 岳 卢 本 立 张 慧 红 罗 杰 陈 守 忠 郑 本 榕 刘 春 彭 银 利 宋 屹 翁 漳 庭 杨 尚 新 刘 凯 袁 艳 李 桂 才 胡 祖 国 林 波 朱 健 陈 静 谭 术 春 叶 蜜 蜜 李 娜 娜 合 计 9, 公 司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3,000 万 股 新 股 若 根 据 询 价 结 果 预 计 将 出 现 超 募, 公 司 将 按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制 定 的 相 关 规 定, 减 少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并 由 公 司 老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部 分 老 股, 增 加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以 保 证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符 合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即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 本 次 老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老 股 ) 达 到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以 上 ( 二 ) 发 行 人 前 十 名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及 持 股 数 量 本 次 发 行 前, 发 行 人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85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数 量 ( 万 股 ) 比 例 (%) 序 号 1 程 宗 玉 6, 张 经 时 邹 晓 君 刘 成 林 深 圳 大 雄 风 创 业 徐 泽 林 戴 磊 刘 东 华 中 山 五 岳 苏 州 五 岳 合 计 8, ( 三 ) 发 行 人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在 发 行 人 处 担 任 职 务 情 况 本 次 发 行 前, 发 行 人 前 十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在 公 司 的 任 职 情 况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数 量 ( 万 股 ) 比 例 (%) 1 程 宗 玉 6, 张 经 时 任 职 情 况 董 事 长, 合 肥 北 京 厦 门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六 安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总 经 理, 天 恒 环 境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云 和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云 和 名 家 汇 经 理 3 邹 晓 君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业 务 经 理 4 刘 成 林 无 5 徐 泽 林 无 6 戴 磊 刘 东 华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8 卢 本 立 无 9 张 慧 红 无 10 罗 杰 无 ( 四 ) 股 东 中 战 略 投 资 者 持 股 情 况 公 司 目 前 股 东 中 无 战 略 投 资 者 合 肥 分 公 司 经 理 天 恒 环 境 总 经 理 六 安 名 家 汇 监 事 ( 五 ) 本 次 发 行 前 各 股 东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及 关 联 股 东 的 各 自 持 股 比 例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股 东 中, 中 山 五 岳 和 苏 州 五 岳 均 为 受 深 圳 市 五 岳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本 次 发 行 前 各 股 东 之 间 不
86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六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延 长 锁 定 期 限 以 及 相 关 股 东 持 股 及 减 持 意 向 等 的 承 诺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十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延 长 锁 定 期 限 以 及 相 关 股 东 持 股 及 减 持 意 向 等 的 承 诺 七 发 行 人 内 部 职 工 股 情 况 公 司 未 发 行 过 内 部 职 工 股 八 发 行 人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等 情 况 公 司 目 前 不 存 在 工 会 持 股 员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和 股 东 数 量 超 过 二 百 人 的 情 况 九 员 工 及 其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 一 ) 员 工 人 数 及 变 化 情 况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 员 工 人 数 如 下 : 项 目 员 工 人 数 ( 人 ) ( 二 ) 员 工 结 构 情 况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共 有 员 工 306 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员 工 专 业 结 构 情 况 员 工 类 别 员 工 人 数 占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管 理 人 员 % 工 程 人 员 % 研 发 设 计 人 员 % 营 销 人 员 % 生 产 人 员 %
87 其 他 人 员 % 合 计 % 2 员 工 受 教 育 程 度 情 况 学 历 员 工 人 数 占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大 专 及 以 上 % 中 专 和 高 中 % 高 中 以 下 % 合 计 % 3 员 工 年 龄 分 布 情 况 年 龄 段 员 工 人 数 占 总 人 数 的 比 例 30 岁 及 以 下 % 31 岁 -50 岁 % 51 岁 及 以 上 % 合 计 % ( 三 ) 发 行 人 执 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医 疗 制 度 等 情 况 公 司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员 工 的 聘 用 和 解 聘 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及 深 圳 市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相 关 规 定, 为 员 工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和 工 伤 保 险, 至 今 未 发 生 因 违 反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1 公 司 未 为 部 分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原 因 (1)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存 在 欠 缴 的 原 因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一 直 非 常 重 视 员 工 的 社 会 保 障 情 况, 及 时 为 员 工 购 买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较 高 公 司 实 际 员 工 人 数 与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缴 纳 人 数 有 部 分 出 入, 主 要 原 因 为 个 别 员 工 未 能 及 时 在 实 习 入 职 或 离 职 当 月 和 次 月 新 增 或 停 交 保 险 (2) 住 房 公 积 金 存 在 欠 缴 的 原 因 2010 年 12 月 之 前, 深 圳 市 未 依 照 国 务 院 修 订 颁 布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88 及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关 于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金 管 号 ) 制 订 有 关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因 此 公 司 未 为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2010 年 12 月 20 日, 深 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正 式 实 施 2011 年, 公 司 员 工 未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主 要 原 因 为 公 司 子 ( 分 ) 公 司 较 多 和 人 员 增 减, 业 务 人 员 经 常 调 动, 且 现 有 制 度 对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纳 使 用 提 取 存 在 不 同 程 度 的 限 制, 公 司 亦 尊 重 员 工 个 人 意 愿, 未 强 制 要 求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2012 年 公 司 为 2011 年 1 月 至 2012 年 9 月 一 直 在 公 司 任 职 的 员 工 补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并 由 公 司 承 担 2011 年 1-12 月 个 人 应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部 分 2012 年, 公 司 积 极 与 员 工 沟 通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事 宜 并 进 行 规 范, 自 2012 年 10 月 开 始, 公 司 为 全 部 正 式 员 工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2 合 规 证 明 出 具 情 况 (1) 社 会 保 险 1 发 行 人 社 会 保 险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18 日,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名 家 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无 因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而 被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2014 年 3 月 31 日,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名 家 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无 因 重 大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而 被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2 天 恒 环 境 社 会 保 险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4 日, 合 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天 恒 环 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未 发 现 该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2014 年 1 月 2 日, 合 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天 恒 环 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未 发 现 该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89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3 六 安 名 家 汇 社 会 保 险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4 日, 六 安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六 安 名 家 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未 发 现 该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2014 年 1 月 3 日, 六 安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六 安 名 家 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未 发 现 该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4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社 会 保 险 合 规 证 明 2014 年 1 月 20 日,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自 2013 年 3 月 2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无 因 违 反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而 被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2) 住 房 公 积 金 1 发 行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合 规 证 明 2014 年 1 月 9 日, 深 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名 家 汇 自 2011 年 1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在 深 圳 市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而 被 处 罚 的 情 况 2 天 恒 环 境 住 房 公 积 金 合 规 证 明 2014 年 3 月 25 日, 合 肥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天 恒 环 境 自 2011 年 1 月 起 至 2013 年 12 月 在 合 肥 市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期 间 正 常 缴 存, 无 违 规 现 象 3 六 安 名 家 汇 住 房 公 积 金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4 日, 六 安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六 安 名 家 汇 在 六 安 市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已 汇 缴 至 2012 年 12 月, 自 开 户 以 来 未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2014 年 1 月 2 日, 六 安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六 安 名 家 汇
90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在 六 安 市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未 发 现 该 单 位 违 反 住 房 公 积 金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住 房 公 积 金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4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住 房 公 积 金 合 规 证 明 2014 年 1 月 15 日, 深 圳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自 2013 年 6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在 深 圳 市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没 有 因 违 法 违 规 而 被 处 罚 的 情 况 3 存 在 补 缴 可 能 性 的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金 额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的 有 关 承 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被 处 罚 的 情 形, 但 仍 存 在 因 未 按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全 员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而 需 要 补 缴 的 可 能 性 根 据 测 算,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需 要 补 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金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2.95 万 元, 占 当 期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86% 0.34% 0.06% 公 司 存 在 补 缴 可 能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金 额 占 当 期 净 利 润 比 重 较 小, 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影 响 不 大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出 具 承 诺 : 若 按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名 家 汇 及 其 子 公 司 需 为 职 工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或 公 司 因 未 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而 将 遭 受 任 何 罚 款 或 损 失, 程 宗 玉 将 承 担 所 有 相 关 的 经 济 赔 付 责 任, 且 毋 须 名 家 汇 支 付 任 何 对 价 十 重 要 承 诺 及 履 行 情 况 ( 一 )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自 愿 锁 定 股 份 延 长 锁 定 期 限 以 及 相 关 股 东 持 股 及 减 持 意 向 等 的 承 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已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所 持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91 长 至 少 六 个 月 其 他 股 东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次 发 行 前 本 人 已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经 时,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刘 东 华, 监 事 会 主 席 陈 静, 监 事 袁 艳, 财 务 总 监 彭 银 利 承 诺 :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在 上 述 限 售 期 满 后,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长 程 宗 玉,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经 时,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刘 东 华, 监 事 会 主 席 陈 静, 监 事 袁 艳, 财 务 总 监 彭 银 利 同 时 还 承 诺 : 在 其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在 申 报 离 任 六 个 月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出 售 公 司 股 票 数 量 占 其 所 直 接 和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张 经 时,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刘 东 华, 财 务 总 监 彭 银 利 承 诺 : 所 持 股 份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 公 司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发 行 价,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至 少 六 个 月, 且 不 因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原 因 放 弃 履 行 该 承 诺 持 有 公 司 67.5% 股 份 的 股 东 程 宗 玉 之 减 持 意 向 如 下 : (1) 拟 长 期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 (2)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如 果 拟 减 持 股 票, 将 遵 守 证 监 会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份 减 持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的 需 要, 审 慎 制 定 股 票 减 持 计 划, 在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逐 步 减 持 ; (3) 减 持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4) 减 持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92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低 于 5% 以 下 时 除 外 ; (5)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果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因 公 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相 应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 (6)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本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7)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自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的 其 他 股 东 张 经 时 之 减 持 意 向 如 下 : (1)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如 果 减 持 股 票, 将 遵 守 证 监 会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东 减 持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稳 定 股 价 的 需 要, 审 慎 制 定 股 票 减 持 计 划, 在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逐 步 减 持 ; (2) 减 持 股 份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 (3) 减 持 股 份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交 易 所 的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低 于 5% 以 下 时 除 外 ; (4)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如 果 拟 减 持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因 公 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减 资 缩 股 等 导 致 本 人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变 化 的, 相 应 年 度 可 转 让 股 份 额 度 做 相 应 变 更 ; (5)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本 人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及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公 司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6)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本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自 本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减 持 意 向 声 明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得 减 持 ( 二 )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的 承 诺 1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自 公 司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2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方 式 及 顺 序
93 (1)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方 式 :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选 用 前 述 方 式 应 考 虑 : 不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不 能 迫 使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2) 股 票 稳 定 措 施 的 实 施 顺 序 如 下 : 第 一 选 择 为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但 如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则 第 一 选 择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 第 二 选 择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出 现 时 将 启 动 第 二 选 择 : 1 公 司 无 法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或 回 购 股 票 议 案 未 获 得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且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 2 公 司 虽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但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第 三 选 择 为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启 动 该 选 择 的 条 件 为 :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如 公 司 股 票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并 且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促 使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在 每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公 司 需 强 制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义 务 仅 限 一 次 3 实 施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的 程 序 在 达 到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将 在 10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依 法 做 出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决 议,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并 履 行 公 告 程 序 公 司 将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出 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做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后, 公 司 将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公 告 备
94 案 及 通 知 债 权 人 等 义 务 在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下 依 照 决 议 通 过 的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的 议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价 格 区 间 期 限 实 施 回 购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做 出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回 购 股 票, 且 回 购 股 票 的 数 量 将 达 到 回 购 前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 (1) 通 过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回 购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单 次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完 毕 或 终 止 后, 本 次 回 购 的 公 司 股 票 应 在 实 施 完 毕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并 及 时 办 理 注 册 资 本 减 资 程 序 4 实 施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程 序 (1) 启 动 条 件 1 公 司 未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在 达 到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并 且 公 司 无 法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或 回 购 股 票 议 案 未 获 得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且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不 会 致 使 公 司 将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或 触 发 控 股 股 东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达 到 或 触 发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条 件 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不 实 施 回 购 股 票 计 划 的 决 议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2 公 司 已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公 司 虽 实 施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但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在 公 司 股 票 回 购 计 划 实 施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公 司 提 交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方 案 并 由 公 司 公 告 (2)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计 划 在 履 行 相 应 的 公 告 义 务 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在 满 足 法 定 条 件 下 依 照 方 案 中 所 规 定 的 价 格 区 间 期 限 实 施 增 持
95 公 司 不 得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的 资 金 支 持 除 非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在 增 持 方 案 公 告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实 施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计 划, 且 增 持 股 票 的 数 量 将 达 到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 1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且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计 划 实 施 要 约 收 购 5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程 序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仍 未 满 足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条 件,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方 案 实 施 完 成 后 90 日 内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且 用 于 增 持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低 于 其 上 一 年 度 于 公 司 取 得 薪 酬 总 额 的 30%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在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情 况 下 终 止 : (1) 通 过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已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2)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公 司 不 满 足 法 定 上 市 条 件 ; (3) 继 续 增 持 股 票 将 导 致 需 要 履 行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且 其 未 计 划 实 施 要 约 收 购 公 司 承 诺, 在 新 聘 任 董 事 ( 不 含 独 立 董 事 )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时, 将 确 保 该 等 人 员 遵 守 上 述 预 案 的 规 定, 并 签 订 相 应 的 书 面 承 诺 函 ( 三 ) 股 份 回 购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发 行 人 将 以
96 市 场 价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并 支 付 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日 至 股 票 回 购 公 告 日 的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作 为 赔 偿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将 以 市 场 价 回 购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并 支 付 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日 至 股 票 购 回 公 告 日 的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作 为 赔 偿 同 时, 如 发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依 法 以 市 场 价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将 以 市 场 价 代 为 履 行 上 述 回 购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并 支 付 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日 至 股 票 回 购 公 告 日 的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作 为 赔 偿 ( 四 )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或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诺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保 荐 机 构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人 律 师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若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承 诺 人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六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已 就 避 免 与 公 司 发 生 同 业 竞 争 作 出 承 诺,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一 ( 三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作 出 的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 七 )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可 能 被 追 缴 的 承 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作 出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可 能 会 被 追 缴 的 承 诺,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九 ( 三 ) 发 行 人 执 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纳 医 疗 制 度 等 情 况 相 关 内 容 ( 八 ) 承 担 租 赁 厂 房 无 法 继 续 租 赁 而 搬 迁 损 失 的 承 诺
97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作 出 承 担 租 赁 厂 房 无 法 继 续 租 赁 而 搬 迁 损 失 的 承 诺 : 若 公 司 现 租 赁 的 厂 房 因 权 属 存 在 瑕 疵, 导 致 公 司 无 法 继 续 承 租 而 需 要 搬 迁 生 产 场 地 时, 承 诺 人 愿 意 就 该 等 搬 迁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因 搬 迁 导 致 生 产 停 滞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向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九 ) 承 担 以 前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可 能 被 追 缴 的 承 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作 出 承 担 以 前 年 度 所 得 税 优 惠 可 能 被 追 缴 的 承 诺 : 如 果 发 生 由 于 深 圳 市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的 地 方 政 策 和 文 件 与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差 异, 导 致 国 家 有 关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追 缴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差 额 的 情 况, 承 诺 人 将 全 额 承 担 需 补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相 关 费 用
98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服 务 及 变 化 情 况 公 司 是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领 先 的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拥 有 行 业 领 先 的 设 计 生 产 施 工 全 产 业 链 一 体 化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公 司 是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秉 承 科 技 照 明 绿 色 照 明 的 经 营 理 念, 顺 应 节 能 环 保 的 潮 流, 成 功 将 高 科 技 照 明 产 品 应 用 于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照 明 工 程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公 司 已 取 得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最 高 等 级 资 质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公 司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领 军 企 业,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知 名 度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服 务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二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自 成 立 以 来, 公 司 始 终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行 业 目 录 及 分 类 原 则,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属 于 E50 建 筑 装 饰 和 其 他 建 筑 业 ( 二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体 制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1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为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行 业 进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定 产 业 政 策 产 业 规 划, 对 行 业 发 展 方 向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中 国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为 行 业 的 自 律 组 织, 主 要 职 责 是 贯 彻 落 实 行 业 政 策 法 规, 协 助 主 管 部 门 加 强 市 场 管 理, 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行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为 行 业 的 学 术 性 组 织, 主 要 职 责 是 开 展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传 播 照 明 技 术 和 经 验, 组 织 或 推 荐 照 明 科 技 工 作 者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科 技 政 策 和 发 展 战
99 略 2 管 理 和 规 范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标 准 管 理 和 规 范 行 业 的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标 准 包 括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管 理 规 定 城 市 照 明 管 理 规 定 公 路 隧 道 通 风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应 急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民 用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室 外 作 业 场 地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标 准 照 明 光 源 颜 色 的 测 量 方 法 普 通 照 明 用 LED 和 LED 模 块 术 语 和 定 义 普 通 照 明 用 LED 模 块 性 能 要 求 普 通 照 明 用 LED 模 块 安 全 要 求 普 通 照 明 用 LED 模 块 测 试 方 法 普 通 照 明 用 发 光 二 极 管 性 能 要 求 嵌 入 式 LED 灯 具 性 能 要 求 等 3 影 响 国 内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1) 中 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1996 年 9 月, 国 家 经 贸 委 制 定 了 中 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指 出 : 实 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旨 在 我 国 发 展 和 推 广 高 效 照 明 器 具, 逐 步 替 代 传 统 的 低 效 照 明 电 光 源, 节 约 照 明 用 电, 建 立 优 质 高 效 经 济 舒 适 安 全 可 靠 有 益 环 境 和 改 善 人 们 生 活 质 量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保 护 人 民 身 心 健 康 的 照 明 环 境, 以 满 足 国 民 经 济 各 部 门 和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照 明 质 量 照 明 环 境 和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的 需 要 (2)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中 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的 意 见 2000 年, 国 家 经 贸 委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 合 制 定 并 发 布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中 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的 意 见, 提 出 了 推 动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的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3) 国 家 半 导 体 照 明 工 程 2003 年 年 底, 我 国 开 始 启 动 十 五 国 家 科 技 攻 关 计 划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化 技 术 开 发 重 大 项 目 ( 简 称 国 家 半 导 体 照 明 工 程 ), 使 我 国 半 导 体 照 明 工 程 进 入 实 质 性 推 进 阶 段 国 家 半 导 体 照 明 工 程 的 总 体 目 标 如 下 : 抓 住 照 明 革 命 的 历 史 机 遇,
100 瞄 准 成 熟 的 产 业 技 术 ( 低 成 本 技 术 ), 以 近 期 解 决 市 场 应 用 和 产 品 的 性 价 比, 中 远 期 培 育 新 兴 的 大 功 率 通 用 照 明 ( 白 光 ) 产 业 为 目 标, 从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产 业 链 的 角 度 出 发, 体 现 政 府 引 导 企 业 主 体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原 则 ; 以 应 用 促 发 展 解 决 产 业 化 的 关 键 技 术 和 原 创 性 核 心 技 术, 形 成 一 批 专 利 培 育 一 批 企 业 建 设 一 批 基 地, 形 成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标 准 体 系, 最 终 发 展 成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中 国 半 导 体 照 明 新 兴 产 业 (4) 节 能 中 长 期 专 项 规 划 2004 年 11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布 了 节 能 中 长 期 专 项 规 划, 将 照 明 器 具 列 入 重 点 节 能 领 域, 将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列 为 十 大 重 点 节 能 工 程 之 一 (5)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照 明 管 理 促 进 节 约 用 电 工 作 的 意 见 2004 年 11 月, 国 家 建 设 部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布 了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照 明 管 理 促 进 节 约 用 电 工 作 的 意 见 ( 建 城 号 ), 提 出 城 市 景 观 照 明 要 严 格 按 标 准 设 计, 按 规 划 建 设, 讲 究 亮 度 与 色 彩 的 科 学 配 置, 把 满 足 人 的 安 全 感 舒 适 感 放 在 首 位, 避 免 光 污 染, 使 照 明 与 自 然 夜 空 相 和 谐 ; 大 力 推 广 节 能 技 术, 提 高 电 能 利 用 效 率, 尽 快 实 现 节 能 型 的 城 市 照 明 体 系 (6)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2006 年 2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将 高 效 节 能 长 寿 命 的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品 列 为 中 长 期 规 划 能 源 重 点 领 域 的 首 要 优 先 发 展 主 题 (7) 十 一 五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规 划 纲 要 2006 年 7 月, 建 设 部 发 布 了 十 一 五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规 划 纲 要 ( 建 办 城 号 ), 提 出 优 化 照 明 产 业 结 构, 强 化 政 策 导 向, 优 化 市 场 秩 序, 鼓 励 使 用 高 效 照 明 器 材, 实 现 结 构 节 能, 并 将 推 进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及 节 电 改 造 示 范 工 程, 推 广 采 用 高 效 照 明 电 器 产 品, 加 强 城 市 照 明 产 品 能 效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等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8) 十 一 五 十 大 重 点 节 能 工 程 实 施 意 见 2006 年 7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101 验 检 疫 总 局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等 部 门 联 合 颁 布 十 一 五 十 大 重 点 节 能 工 程 实 施 意 见 ( 发 改 环 资 号 ), 把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作 为 十 一 五 十 大 重 点 节 能 工 程 之 一, 要 求 推 广 节 能 照 明 产 品, 采 用 大 宗 采 购 电 力 需 求 侧 管 理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和 质 量 承 诺 等 市 场 机 制 和 财 政 补 贴 激 励 机 制, 在 政 府 机 关 学 校 宾 馆 饭 店 商 厦 超 市 大 型 工 矿 企 业 医 院 铁 路 车 站 城 市 景 观 照 明 及 城 市 居 民 小 区 等 重 点 推 广 高 效 照 明 产 品 ; 采 用 半 导 体 (LED) 灯, 改 造 大 中 城 市 交 通 信 号 灯 系 统 开 展 在 景 观 照 明 中 应 用 LED 的 示 范 (9)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2006 年 8 月, 国 务 院 颁 布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提 出 全 面 实 施 绿 色 照 明 等 重 点 节 能 工 程, 制 定 和 完 善 照 明 产 品 能 效 标 准, 引 导 在 公 用 设 施 宾 馆 商 厦 写 字 楼 居 民 住 宅 中 推 广 高 效 节 能 照 明 产 品 (10) 高 效 照 明 产 品 推 广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7 年 底,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联 合 发 布 了 高 效 照 明 产 品 推 广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提 出 将 安 排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用 于 支 持 采 用 高 效 照 明 产 品 替 代 在 用 的 白 炽 灯 和 其 他 低 效 照 明 产 品, 高 效 照 明 产 品 主 要 是 普 通 照 明 用 自 镇 流 荧 光 灯 三 基 色 双 端 直 管 荧 光 灯 (T8 T5 型 ) 和 金 属 卤 化 物 灯 高 压 钠 灯 等 电 光 源 产 品, 半 导 体 (LED) 照 明 产 品, 以 及 必 要 的 配 套 镇 流 器 (11) 十 城 万 盏 计 划 2009 年 初, 为 了 推 动 我 国 LED 产 业 的 发 展,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科 技 部 开 始 推 动 十 城 万 盏 半 导 体 应 用 示 范 城 市 方 案 ( 简 称 十 城 万 盏 计 划 ), 规 划 如 下 : (1) 试 点 阶 段 (2009 年 ): 计 划 在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天 津 武 汉 等 21 个 城 市 开 展 半 导 体 照 明 应 用 工 程 试 点 工 作, 要 求 在 试 点 城 市 完 成 100 万 盏 LED 市 政 照 明 灯 具, 且 LED 器 件 国 产 化 比 例 目 标 为 60%, 预 期 年 节 电 2.2 亿 度 (2) 示 范 阶 段 ( 年 ): 计 划 在 全 中 国 完 成 50 个 半 导 体 照 明 示 范 城 市 建 设 工 作, 应 用 200 万 盏 LED 市 政 照 明 灯 具 而 LED 器 件 国 产 化 比 例 目 标 为 70%, 预 期 年 节 电 达 10 亿 度 2011 年 5 月, 科 技 部 公 布 了 包 括 北 京 市 广 州 市 佛 山 市 海 口 市 等 16 个 城 市 作 为 第 二 批 十 城 万 盏 示 范 城 市 名 单
102 (3) 推 广 阶 段 ( 年 ): 目 标 是 至 2015 年, 半 导 体 照 明 进 入 30% 通 用 照 明 市 场 预 期 年 节 电 1,400 亿 度 ; 并 且 带 动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规 模 达 到 人 民 币 5,000 亿 元, 出 口 300 亿 美 元 ; 创 造 100 万 人 以 上 就 业, 并 且 成 为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三 强 (12) 半 导 体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发 展 意 见 2009 年 9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科 学 技 术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等 联 合 发 布 半 导 体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发 展 意 见 ( 发 改 环 资 号 ), 认 为 发 展 半 导 体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代 表 了 世 界 照 明 工 业 的 未 来 发 展 方 向, 其 发 展 目 标 如 下 : 到 2015 年, 半 导 体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产 值 年 均 增 长 率 在 30% 左 右 ; 产 品 市 场 占 有 率 逐 年 提 高, 功 能 性 照 明 达 到 20% 左 右, 液 晶 背 光 源 达 到 50% 以 上, 景 观 装 饰 等 产 品 市 场 占 有 率 达 到 70% 以 上 ; 实 现 年 节 能 400 亿 千 瓦 时, 相 当 于 年 减 排 二 氧 化 碳 4,000 万 吨 (13)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确 保 实 现 十 一 五 节 能 减 排 目 标 的 通 知 2010 年 5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确 保 实 现 十 一 五 节 能 减 排 目 标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要 求 推 广 节 能 灯 1.5 亿 只 以 上, 东 中 部 地 区 和 有 条 件 的 西 部 地 区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公 共 场 所 公 共 机 构 全 部 淘 汰 低 效 照 明 产 品 (14)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城 市 照 明 节 能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景 观 照 明 的 通 知 2010 年 6 月, 住 建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发 布 了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城 市 照 明 节 能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景 观 照 明 的 通 知 ( 建 城 号 ), 要 求 东 中 部 地 区 和 有 条 件 的 西 部 地 区,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发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全 部 淘 汰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使 用 的 白 炽 灯 高 压 汞 灯 能 效 指 标 未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的 高 压 钠 灯 金 属 卤 化 物 灯 等 光 源 产 品 和 镇 流 器 产 品 (15)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决 定 2010 年 10 月, 国 务 院 颁 发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提 出 要 大 力 发 展 半 导 体 照 明 材 料 等 新 型 功 能 材 料, 并 将 高 效 照 明 产 品 及 系 统 列 入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重 点 产 品 和 服 务 指 导 目
103 录 (16)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2011 年 3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颁 布 了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将 城 市 照 明 智 能 化 绿 色 照 明 产 品 及 系 统 技 术 开 发 与 应 用 列 入 鼓 励 类 项 目 (17)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工 作 的 通 知 2011 年 5 月, 财 政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共 同 颁 布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建 号 ), 明 确 加 强 新 建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深 入 开 展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积 极 推 动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大 力 推 进 能 效 交 易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等 节 能 机 制 创 新, 加 强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组 织 管 理 (18) 十 二 五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7 月, 科 学 技 术 部 颁 发 了 十 二 五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要 求 把 半 导 体 照 明 作 为 十 二 五 期 间 大 力 培 育 和 发 展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加 强 半 导 体 照 明 应 用 技 术 创 新, 建 设 标 准 和 检 验 检 测 体 系 加 快 十 城 万 盏 半 导 体 照 明 试 点 示 范, 实 现 更 大 规 模 应 用 2015 年 白 光 发 光 二 极 管 的 发 光 效 率 达 到 国 际 同 期 先 进 水 平, 半 导 体 照 明 占 据 国 内 通 用 照 明 市 场 30% 以 上 份 额, 产 值 预 期 达 到 5,000 亿 元, 推 动 我 国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进 入 世 界 前 三 强 (19)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2011 年 8 月, 国 务 院 颁 发 了 十 二 五 节 能 减 排 综 合 性 工 作 方 案 ( 国 发 号 ), 要 求 把 建 筑 节 能 绿 色 照 明 等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作 为 节 能 重 点 工 程, 并 要 求 推 动 商 业 和 民 用 节 能, 大 力 推 广 使 用 高 效 节 能 照 明 产 品 (20) 十 二 五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规 划 纲 要 2011 年 11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颁 布 十 二 五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规 划 纲 要 ( 建 城 号 ), 明 确 提 出 了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的 总 体 目 标 如 下 : 发 展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建 立 有 利 于 城 市 照 明 节 能 城 市 照 明 品 质 提 升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维 护 机 制 ; 完 善 城 市 照 明 法 规 标 准 和 规 章 制 度 ; 建 立 和 落 实 城 市 照 明 耗 能 管 理 考 核 制 度 ; 积 极 使 用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和 设 计, 提 高 城 市 照 明 系 统 的 节 能 水 平 要 求 以 2010 年 为 基 数, 到 十 二 五 期 末, 城 市 照 明 节 电 率 达 到 15%; 提 高 城 市 照 明 设
104 施 建 设 和 维 护 水 平 完 善 城 市 功 能 照 明, 消 灭 无 灯 区 ;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装 灯 率 应 达 到 100% (21) 关 于 逐 步 禁 止 进 口 和 销 售 普 通 照 明 白 炽 灯 的 公 告 2011 年 11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颁 发 了 关 于 逐 步 禁 止 进 口 和 销 售 普 通 照 明 白 炽 灯 的 公 告 (2011 年 第 28 号 ), 决 定 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逐 步 禁 止 进 口 ( 含 从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保 税 监 管 场 所 进 口 ) 和 销 售 普 通 照 明 白 炽 灯, 具 体 分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逐 步 淘 汰 白 炽 灯 : 阶 段 实 行 期 间 工 作 内 容 第 一 阶 段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过 渡 期, 有 关 进 口 商 销 售 商 应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做 好 淘 汰 前 准 备 工 作 第 二 阶 段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禁 止 进 口 和 销 售 100 瓦 及 以 上 普 通 照 明 白 炽 灯 第 三 阶 段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禁 止 进 口 和 销 售 60 瓦 及 以 上 普 通 照 明 白 炽 灯 第 四 阶 段 第 五 阶 段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22) 十 二 五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中 期 评 估 期, 对 前 期 政 策 进 行 评 估, 调 整 后 续 政 策 禁 止 进 口 及 销 售 15 瓦 及 以 上 普 通 照 明 白 炽 灯, 或 视 中 期 评 估 结 果 进 行 调 整 2012 年 6 月, 国 务 院 颁 发 十 二 五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 国 发 号 ), 要 求 把 高 效 照 明 产 品 作 为 重 点 节 能 产 品, 逐 步 推 广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品, 到 2015 年, 通 用 照 明 产 品 市 场 占 有 率 达 到 20% 左 右, 液 晶 背 光 源 达 到 70% 以 上, 景 观 装 饰 产 品 达 到 80% 以 上,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产 值 达 到 4,500 亿 元, 年 节 电 600 亿 千 瓦 时, 形 成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23) 半 导 体 照 明 科 技 发 展 十 二 五 专 项 规 划 2012 年 7 月, 科 学 技 术 部 颁 布 半 导 体 照 明 科 技 发 展 十 二 五 专 项 规 划 ( 国 科 发 计 号 ), 将 十 二 五 期 间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品 的 产 业 目 标 设 定 如 下 : 到 2015 年,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规 模 达 到 5,000 亿 元, 培 育 家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较 多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自 主 品 牌 的 龙 头 企 业, 扶 持 家 创 新 型 高 技 术 企 业, 建 成 50 个 十 城 万 盏 试 点 示 范 城 市 和 20 个 创 新 能 力 强 特 色 鲜 明 的 产 业 化 基 地 ;LED 照 明 产 品 在 通 用 照 明 市 场 的 份 额 达 到 30%, 实 现 年 节 电 1,000 亿 度, 年 节 约 标 准 煤 3,500 万 吨, 减 少 二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硫 二 氧 化 氮 粉 尘 排
105 放 1 亿 吨, 新 增 就 业 200 万 人 (24)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2013 年 1 月,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了 国 家 发 改 委 住 建 部 联 合 制 定 的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 国 办 发 号 ), 要 求 开 展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机 构 办 公 建 筑 空 调 采 暖 通 风 照 明 热 水 等 用 能 系 统 的 节 能 改 造, 提 高 用 能 效 率 和 管 理 水 平, 并 要 求 政 府 投 资 的 国 家 机 关 学 校 医 院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体 育 馆 等 建 筑,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省 会 城 市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以 及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2 万 平 方 米 的 机 场 车 站 宾 馆 饭 店 商 场 写 字 楼 等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自 2014 年 起 全 面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25) 半 导 体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规 划 2013 年 1 月, 国 家 发 改 委 科 学 技 术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等 联 合 发 布 半 导 体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规 划 ( 发 改 环 资 号 ), 该 规 划 作 为 我 国 近 期 LED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提 出 了 LED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到 2015 年 的 发 展 目 标 任 务 和 措 施 要 求 到 2015 年,LED 功 能 性 照 明 产 品 市 场 占 有 率 达 到 20% 以 上, 此 外, LED 液 晶 背 光 源 景 观 照 明 市 场 占 有 率 分 别 达 70% 和 80% 以 上 ; 与 传 统 照 明 产 品 相 比,LED 道 路 照 明 节 能 30% 以 上, 室 内 照 明 节 电 60% 以 上, 背 光 应 用 节 电 50% 以 上, 景 观 照 明 节 电 80% 以 上, 实 现 年 节 电 600 亿 千 瓦 时, 相 当 于 节 约 标 准 煤 2,100 万 吨, 减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近 6,000 万 吨 提 出 大 力 实 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发 展 目 标 为 LED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产 值 年 均 增 长 30% 左 右,2015 年 达 到 4,500 亿 元 ( 其 中 LED 照 明 应 用 产 品 1,800 亿 元 ) 提 出 逐 步 加 大 财 政 补 贴 LED 照 明 产 品 推 广 力 度, 在 商 业 照 明 工 业 照 明 及 政 府 办 公 公 共 照 明 等 领 域, 重 点 开 展 LED 室 内 照 明 产 品 和 系 统 的 示 范 应 用 和 推 广, 适 时 进 入 家 居 照 明 领 域 ; 在 户 外 照 明 领 域, 重 点 开 展 LED 产 品 和 系 统 的 示 范 应 用 适 时 将 技 术 成 熟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纳 入 补 贴 范 围, 推 动 实 施 一 批 政 府 办 公 楼 医 院 宾 馆 商 厦 机 场 轨 道 交 通 道 路 等 公 共 照 明 应 用 工 程, 落 实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政 府 机 关 和 公 共 机 构 带 头 采 用 LED 照 明 产 品 (26)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的 意 见
106 2013 年 8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的 意 见 ( 国 发 号 ), 要 求 推 动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化, 整 合 现 有 资 源,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培 育 家 掌 握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知 识 产 权 和 知 名 品 牌 的 龙 头 企 业, 建 设 一 批 产 业 链 完 善 的 产 业 聚 集 区 ; 同 时, 继 续 采 取 补 贴 方 式, 推 广 高 效 节 能 照 明 产 品 (27) 年 节 能 减 排 科 技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2014 年 2 月, 科 技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布 了 年 节 能 减 排 科 技 专 项 行 动 方 案 ( 国 科 发 计 号 ), 指 出 要 鼓 励 半 导 体 照 明 等 具 有 明 确 产 业 化 前 景 的 重 大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通 过 进 一 步 深 化 实 施 十 城 万 盏 半 导 体 照 明 应 用 工 程 等 产 业 化 示 范 工 程, 鼓 励 企 业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通 过 技 术 创 新 进 一 步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 三 )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概 况 1 照 明 工 程 的 定 义 照 明 工 程 是 指 通 过 设 计 施 工 相 结 合, 采 用 天 然 光 或 人 造 照 明 系 统 以 满 足 特 定 光 环 境 中 的 照 明 要 求 照 明 工 程 还 包 括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光 度 和 色 度 的 测 量 及 视 觉 评 价 等 照 明 工 程 涵 盖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经 济 等 领 域, 涉 及 光 学 电 学 美 学 建 筑 学 计 算 机 学 等 学 科,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系 统 性 的 工 程, 也 是 一 门 新 兴 的 边 缘 学 科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是 典 型 的 技 术 密 集 型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随 着 城 市 建 设 的 发 展 人 居 环 境 的 改 善, 照 明 工 程 逐 渐 成 为 人 类 文 明 发 展 的 重 要 标 志 2 照 明 工 程 的 分 类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按 应 用 范 围 不 同 分 为 景 观 照 明 领 域 和 功 能 照 明 领 域,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景 观 照 明 是 指 通 过 对 人 们 在 景 观 各 空 间 中 的 行 为 心 理 状 态 的 分 析, 结 合 景 观 特 性 和 周 边 环 境, 把 景 观 特 有 的 形 态 和 空 间 内 涵 在 夜 晚 用 灯 光 的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重 塑 景 观 的 白 日 风 范, 以 及 在 夜 间 独 具 的 美 的 视 觉 效 果, 构 筑 集 照 明 观 赏 美 化 环 境 等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独 特 景 观 ; 景 观 照 明 是 具 有 照 明 功 能, 又 兼 有 艺 术 装 饰 和 美 化 环 境 功 能 的 户 外 照 明 工 程 景 观 照 明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桥 梁 景 观 亮 化
107 广 场 景 观 亮 化 商 场 景 观 亮 化 楼 宇 景 观 亮 化 及 特 殊 建 筑 物 和 特 殊 自 然 载 体 如 山 体 湖 泊 树 木 溶 洞 河 流 水 面 亮 化 等 (2) 功 能 照 明 指 以 满 足 人 类 视 觉 作 业 为 目 的 的 照 明 种 类, 是 通 用 照 明 的 一 种 功 能 照 明 领 域 主 要 包 括 道 路 照 明 隧 道 照 明 轨 道 交 通 照 明 室 内 照 明 等 2007 年 之 前, 照 明 工 程 主 要 以 景 观 照 明 为 主 2007 年 以 来, 随 着 LED 芯 片 发 光 效 率 的 提 升, 照 明 工 程 开 始 进 入 功 能 照 明 领 域 从 发 展 阶 段 而 言, 景 观 照 明 领 域 服 务 和 技 术 基 本 成 熟, 市 场 接 受 程 度 较 高, 处 于 成 熟 期, 特 点 为 服 务 和 产 品 性 能 稳 定 市 场 容 量 稳 步 增 长 ; 功 能 照 明 领 域 服 务 和 技 术 处 于 变 革 期, 服 务 和 产 品 性 能 逐 步 为 市 场 接 受, 新 服 务 新 技 术 发 展 迅 速, 整 体 而 言 处 于 高 速 发 展 期 3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历 程 19 世 纪 以 前, 人 们 一 般 用 蜡 烛 煤 油 灯 等 火 光 照 明 来 照 明 1879 年 爱 迪 生 发 明 了 第 一 只 白 炽 灯, 开 启 了 人 类 照 明 领 域 的 一 次 革 命 ; 二 十 世 纪 三 十 年 代 开 始, 荧 光 灯 卤 素 灯 等 气 体 放 电 灯 相 继 问 世, 带 动 照 明 进 入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1893 年 美 国 芝 加 哥 世 界 博 览 会, 首 次 使 用 交 流 发 电 系 统 和 应 用 12 万 只 白 炽 灯 进 行 整 体 照 明 规 划, 并 用 玻 璃 管 吹 制 出 字 母 和 图 形 的 形 状, 这 是 霓 虹 灯 的 首 次 亮 相, 也 标 志 着 照 明 工 程 的 开 始 近 年 来, 随 着 LED 技 术 发 展, 半 导 体 照 明 以 其 突 出 的 节 能 环 保 特 性 正 在 照 明 领 域 掀 起 一 场 新 的 革 命, 半 导 体 照 明 也 称 固 态 照 明, 是 继 白 炽 灯 荧 光 灯 之 后 的 又 一 次 光 源 革 命, 因 节 能 环 保 寿 命 长 应 用 广 泛, 作 为 节 能 环 保 的 重 点 领 域, 被 列 入 我 国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与 传 统 照 明 相 比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1) 与 传 统 照 明 相 比, 半 导 体 照 明 在 节 能 效 果 工 作 寿 命 环 保 等 方 面 有 突 出 优 势 : 理 论 上,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品 只 消 耗 白 炽 灯 10% 的 能 耗, 比 荧 光 灯 节 能 50%; 由 于 采 用 固 体 封 装,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品 寿 命 是 荧 光 灯 的 10 倍 白 炽 灯 的 100 倍 ; 同 时, 半 导 体 照 明 具 有 出 光 效 率 高 工 作 寿 命 长 光 衰 速 度 慢 显 色 性 能 佳 色 温 丰 富 色 彩 纯 厚 无 有 害 射 线 工 作 电 压 低 调 控 容 易 体 积 小 巧 耐 震 性 能 好 开 关 响 应 时 间 短 材 料 环 保 等 显 著 特 点 (2) 与 传 统 照 明 相 比, 半 导 体 照 明 在 配 光 设 计 方 面 有 更 广 阔 的 应 用 空 间, 更 好 的 满 足 不 同 应 用 场 景 的 需 求 : 照 明 的 核 心 在 技 术 上 表 现 为 光 的 管 理 和 分 布,
108 光 管 理 技 术 和 配 光 技 术 是 照 明 应 用 的 生 命 线 半 导 体 照 明 由 于 其 光 源 发 出 的 光 是 散 点 光, 发 光 范 围 限 于 半 球 体 内, 使 得 传 统 照 明 中 成 熟 的 反 射 控 光 技 术 适 用 性 大 大 降 低, 令 配 光 技 术 变 得 更 为 重 要 只 有 对 LED 点 光 源 发 出 的 光 进 行 有 效 收 集 和 精 确 投 送, 避 免 光 的 浪 费, 才 能 对 LED 发 出 的 光 进 行 集 约 化 和 可 控 化 利 用, LED 功 能 照 明 的 现 实 应 用 才 能 得 以 更 好 实 现 另 一 方 面, 也 正 是 由 于 LED 点 光 源 的 特 点 为 灵 活 的 配 光 设 计 提 供 可 能, 从 而 令 配 光 技 术 在 LED 照 明 时 代 有 更 加 充 分 展 现 的 空 间 (3) 与 传 统 照 明 相 比, 半 导 体 照 明 能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控 制 技 术, 实 现 照 明 的 智 能 化 :LED 光 源 是 电 子 产 品, 可 以 融 合 计 算 机 技 术 网 络 通 信 技 术 图 像 处 理 技 术 嵌 入 式 控 制 技 术, 从 而 实 现 智 能 控 制 在 景 观 照 明 领 域,LED 照 明 产 品 响 应 速 度 快, 色 彩 变 幻 多, 在 信 息 技 术 的 控 制 下 可 产 生 1,677 万 种 颜 色, 实 现 丰 富 多 彩 的 动 态 图 像 变 化 效 果 在 功 能 照 明 领 域, 可 通 过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实 现 无 级 调 光 和 远 程 监 控, 从 而 在 照 明 领 域 实 现 城 市 管 理 的 集 约 化 和 智 能 化 ; 或 者 通 过 设 定 的 程 序 实 现 LED 色 温 的 变 化, 从 而 营 造 出 不 同 的 情 境 和 氛 围 (4) 与 传 统 照 明 相 比, 半 导 体 照 明 可 以 提 供 更 能 满 足 应 用 需 求 的 解 决 方 案 : 由 于 半 导 体 照 明 的 特 点 以 及 配 光 设 计 和 智 能 控 制 的 应 用, 半 导 体 照 明 可 以 在 空 间 ( 城 市 ) 情 境 人 三 者 之 间 关 系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每 一 特 定 应 用 领 域 和 具 体 应 用 场 合 的 环 境 特 点 及 其 对 照 明 的 内 在 需 求,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产 品 开 发, 向 客 户 提 供 兼 顾 人 们 视 觉 与 情 感 需 求 的 节 能 照 明 产 品 和 专 业 性 的 LED 照 明 解 决 方 案 半 导 体 照 明 替 代 传 统 照 明 成 为 照 明 发 展 的 主 要 趋 势, 各 国 政 府 相 继 推 出 扶 持 促 进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规 划 从 1984 年 开 始, 上 海 市 率 先 在 外 滩 和 南 京 路 进 行 景 观 照 明 建 设 和 改 造, 标 志 着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的 开 始 进 入 21 世 纪,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逐 步 进 入 有 序 发 展 阶 段, 从 2003 年 开 始, 顺 应 节 能 环 保 的 潮 流, 高 科 技 照 明 技 术 逐 步 进 入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尤 其 是 LED 照 明 技 术 和 与 之 相 配 合 的 智 能 化 控 制 技 术 的 推 广, 使 得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进 入 高 速 发 展 阶 段 LED 照 明 技 术 在 照 明 工 程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推 动 了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迅 速 发 展 LED 照 明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应 用 充 分 展 现 了 照 明 工 程 在 高 科 技 与 文 化 艺 术 方 面 的 完 美 结 合, 也 展 示 了 LED 照 明 产 品 在 节 能 环 保 方 面 的 优 势 4 绿 色 照 明 是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109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Green Lights Program) 旨 在 发 展 和 推 广 高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节 约 电 能 保 护 环 境 改 善 照 明 质 量, 通 过 科 学 的 可 持 续 照 明 设 计 (Sustainable Lighting Design), 采 用 高 效 节 能 环 保 安 全 和 性 能 稳 定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创 造 一 个 安 全 舒 适 经 济 适 宜 的 环 境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以 政 府 的 充 分 重 视 和 宏 观 指 导 为 前 提, 以 完 善 的 法 规 政 策 和 管 理 体 制 为 保 证, 以 科 学 的 照 明 专 项 规 划 为 指 导, 以 高 效 的 节 能 环 保 照 明 产 品 为 基 础, 以 先 进 的 现 代 照 明 技 术 为 手 段, 以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提 高 照 明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需 要 以 及 节 约 能 源 保 护 环 境 和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目 的, 建 立 高 效 节 能 安 全 经 济 有 效 管 理 有 益 环 境 的 照 明 系 统 全 过 程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是 促 进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是 提 高 照 明 质 量 和 水 平 的 保 证, 是 实 现 节 能 和 环 保 的 有 效 途 径 1991 年 美 国 环 境 保 护 署 (EPA) 提 出 了 绿 色 照 明 (Green Lights) 和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Green Lights Program) 的 概 念, 目 的 在 于 节 约 照 明 用 电, 减 少 大 气 污 染 1992 年, 国 际 上 正 式 提 出 推 广 绿 色 照 明, 以 节 约 用 电 保 护 环 境 美 国 英 国 日 本 法 国 瑞 典 丹 麦 等 发 达 国 家 都 相 继 制 定 了 推 广 绿 色 照 明 的 计 划 各 国 政 府 都 已 经 开 始 把 高 耗 能 的 照 明 产 品 列 为 首 要 的 禁 用 对 象, 白 炽 灯 的 禁 用 首 先 从 澳 大 利 亚 英 国 和 加 拿 大 最 先 开 始, 后 来 各 国 政 府 也 开 始 陆 续 跟 进,2011 年 11 月, 我 国 国 家 发 改 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颁 发 了 关 于 逐 步 禁 止 进 口 和 销 售 普 通 照 明 白 炽 灯 的 公 告 (2011 年 第 28 号 ), 决 定 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逐 步 禁 止 进 口 和 销 售 普 通 照 明 白 炽 灯,2012 年 之 后, 大 多 数 国 家 开 始 逐 步 禁 用 白 炽 灯 在 淘 汰 高 耗 能 照 明 方 式 的 同 时, 各 国 政 府 大 力 支 持 发 展 节 能 环 保 类 型 的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品 进 入 20 世 纪 以 来, 美 国 日 本 欧 盟 韩 国 等 相 继 推 出 国 家 半 导 体 照 明 计 划, 加 大 研 究 开 发 和 扶 持 力 度 例 如, 日 本 的 21 世 纪 光 计 划 美 国 的 半 导 体 照 明 国 家 研 究 项 目 欧 盟 的 彩 虹 计 划 我 国 台 湾 的 21 世 纪 照 明 光 源 开 发 计 划 等 根 据 IMS Research 的 最 新 研 究, 仅 在 2012 年,LED 灯 取 代 白 炽 灯 的 使 用 导 致 超 过 30 千 兆 瓦 小 时 的 能 源 节 约 ;IMS Research 预 测 截 至 2016 年, 随 着 LED 灯 的 广 泛 应 用, 照 明 的 全 球 能 源 消 费 将 减 少 20% 左 右, 节 约 电 量 预 计 将 达 到 300GWe
110 以 上, 未 来 5 年 累 计 将 超 过 800GWe, 价 值 超 过 1,000 亿 美 元 我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资 源 和 环 保 问 题, 把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作 为 基 本 国 策, 199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将 其 列 入 九 五 十 五 重 点 节 能 领 域 和 十 一 五 十 二 五 重 点 节 能 工 程, 并 与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全 球 环 境 基 金 开 展 了 三 期 绿 色 照 明 国 际 合 作 项 目 进 入 21 世 纪,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进 入 有 序 发 展 阶 段,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在 我 国 得 到 迅 速 发 展 根 据 统 计, 年, 我 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实 施 以 来 已 累 计 实 现 节 电 750 亿 千 瓦 时, 相 当 于 减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2,100 万 吨, 取 得 良 好 的 节 能 环 保 效 果 预 计 到 2016 年 全 国 达 到 年 节 电 480 亿 千 瓦 时, 相 当 于 每 年 减 少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4,800 万 吨 2008 年 北 京 奥 运 会 2010 年 广 州 亚 运 会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2011 年 深 圳 大 学 生 运 动 会 是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的 成 功 范 例,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被 称 为 永 远 的 朝 阳 行 业,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是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的 趋 势 和 潮 流 5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容 量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国 内 LED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根 据 国 家 半 导 体 照 明 工 程 研 发 及 产 业 联 盟 发 布 的 年 中 国 LED 应 用 产 品 产 值 和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数 据 进 行 推 算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LED 照 明 产 品 占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的 平 均 比 例 为 55%), 国 内 LED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规 模 由 2009 年 的 亿 元 增 至 2012 年 的 1,381.8 亿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约 为 52.3%; 预 计 国 内 LED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规 模 在 2015 年 将 达 到 2,739.2 亿 元 ( 按 照 国 家 半 导 体 照 明 工 程 研 发 及 产 业 联 盟 发 布 的 2012 年 国 内 LED 应 用 产 品 产 值 同 比 增 长 率 25.6% 推 算 )
111 年 中 国 LED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规 模 3, , % 84.2% 2, % 1, , % 1, , % 25.6% 25.6% 25.6% 60.0% 40.0% 20.0% E 2014E 2015E 0.0% LED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规 模 ( 亿 元 ) 年 度 增 长 率 ( 四 )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1 行 业 竞 争 状 况 近 年 来,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众 多 截 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行 业 内 具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的 企 业 有 218 家,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的 企 业 有 31 家 总 体 来 看, 行 业 整 体 集 中 度 较 低, 竞 争 激 烈 行 业 尚 未 形 成 全 国 性 有 影 响 力 的 公 司, 但 在 各 区 域 市 场 内, 已 经 出 现 了 一 些 地 区 性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区 域 市 场 占 有 率 较 高, 具 有 较 强 的 影 响 力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竞 争 主 要 集 中 在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能 力 施 工 技 术 及 工 艺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与 生 产 跨 地 域 复 杂 环 境 的 施 工 经 验 等 方 面 多 数 公 司 只 在 某 一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的 竞 争 实 力, 只 有 少 数 公 司 具 备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全 面 竞 争 优 势, 一 般 具 备 较 高 级 别 的 经 营 资 质 此 类 龙 头 企 业 一 方 面 不 断 完 善 产 品 线, 一 方 面 致 力 于 为 用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解 决 方 案, 将 行 业 的 竞 争 格 局 提 升 到 新 的 高 度, 是 行 业 的 第 一 梯 队, 主 要 集 中 在 珠 三 角 长 三 角 和 环 渤 海 经 济 圈 等 地 区 2 行 业 内 的 主 要 企 业 (1)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企 业 截 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我 国 拥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218 家, 二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500 多 家, 三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3,000 多 家 一 级 资 质 企 业 的 区 域 主 要 集 中 在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广 东 省, 具 体 分 布 如 下 :
112 序 号 区 域 企 业 数 量 ( 家 ) 1 江 苏 省 45 2 浙 江 省 28 3 广 东 省 22 4 陕 西 省 20 5 天 津 市 18 6 北 京 市 11 7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9 8 四 川 省 9 9 河 南 省 8 10 湖 北 省 8 11 湖 南 省 7 12 福 建 省 6 13 河 北 省 6 14 江 西 省 4 15 重 庆 市 4 16 其 他 地 区 13 合 计 218 数 据 来 源 :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网 站 (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企 业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共 分 为 甲 乙 两 个 级 别 截 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全 国 拥 有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共 31 家, 主 要 集 中 在 江 苏 省 广 东 省 北 京 市, 具 体 分 布 如 下 : 区 域 企 业 数 量 ( 家 ) 江 苏 省 10 广 东 省 8 北 京 市 5 其 他 地 区 8 合 计 31 数 据 来 源 :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网 站 (
113 (3)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与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双 甲 资 质 企 业 截 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我 国 同 时 拥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与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共 22 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区 域 分 布 1 神 州 交 通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省 2 连 云 港 市 星 辰 照 明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省 3 常 州 市 城 市 照 明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省 4 南 京 路 灯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江 苏 省 5 无 锡 市 照 明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省 6 苏 州 市 城 市 照 明 工 程 公 司 江 苏 省 7 龙 腾 照 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省 8 江 苏 承 煦 电 气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省 9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10 深 圳 市 创 先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11 深 圳 市 凯 铭 电 气 照 明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12 深 圳 市 恒 明 星 照 明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13 深 圳 市 金 照 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14 深 圳 市 高 力 特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15 深 圳 市 达 特 照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省 16 北 京 良 业 照 明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17 同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18 北 京 豪 尔 赛 照 明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19 北 京 新 时 空 照 明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20 浙 江 环 艺 电 力 照 明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21 河 南 新 中 飞 照 明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省 22 天 津 华 彩 电 子 科 技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数 据 来 源 :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网 站 ( 3 行 业 进 入 障 碍 (1) 经 营 资 质
114 我 国 对 从 事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的 企 业 实 行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和 分 级 管 理 根 据 企 业 的 业 务 人 才 资 金 规 模 等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企 业 的 资 质 等 级 并 颁 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各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的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规 定 范 围 和 规 模 的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新 进 入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不 够 强, 获 得 客 户 与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认 可 需 要 一 个 较 长 的 过 程, 这 对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新 进 入 者 构 成 了 较 强 的 资 质 壁 垒 (2) 资 金 实 力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属 于 资 金 密 集 型 行 业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因 垫 付 材 料 款 履 约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及 部 分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进 程 缓 慢 导 致 工 程 款 不 能 及 时 收 回 等 因 素 的 存 在, 对 企 业 的 资 金 实 力 具 有 较 高 要 求 由 于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大 多 长 期 资 产 较 少, 因 此 银 行 融 资 难 度 较 大, 融 资 渠 道 较 为 缺 乏 企 业 的 资 金 实 力 是 进 入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及 在 行 业 内 发 展 壮 大 的 重 要 前 提 (3)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行 业 经 验 壁 垒 在 客 户 越 来 越 重 视 照 明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艺 术 效 果 的 情 况 下, 客 户 对 企 业 的 技 术 水 平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同 时, 节 能 环 保 低 碳 也 越 来 越 为 国 家 和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重 视, 对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设 计 施 工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都 有 更 高 的 要 求 客 户 在 项 目 招 标 过 程 中 考 核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时,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是 考 核 的 核 心 要 素 之 一, 因 此 技 术 水 平 构 成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障 碍 之 一 施 工 工 艺 水 平 是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主 要 体 现 之 一, 而 施 工 水 平 的 高 低 程 度 除 了 依 赖 业 务 培 训 外, 施 工 项 目 经 验 积 累 是 提 高 施 工 工 艺 水 平 的 主 要 途 径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具 有 业 务 实 施 地 点 分 布 广 的 特 点, 各 地 的 自 然 环 境 人 文 环 境 等 各 不 相 同, 这 就 要 求 企 业 及 对 各 地 的 人 文 环 境 地 理 环 境 有 着 非 常 深 入 的 了 解, 具 备 丰 富 的 跨 区 域 施 工 经 验, 并 且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相 关 的 业 务 技 术 (4) 管 理 水 平 壁 垒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的 经 营 涉 及 设 计 施 工 和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等 环 节, 需 要 具 备 各 经 营 环 节 的 综 合 管 理 能 力 此 外,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地 域 分 布 广 泛, 企 业 需 具 备 跨 区 域 管 理 能 力 管 理 水 平 是 限 制 行 业 内 企 业 发 展 壮 大 的 重 要 因 素, 也 是 进 入 该 行 业 的 障 碍 之 一 (5) 品 牌 壁 垒
115 在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需 要 经 过 较 长 时 间 的 运 营, 通 过 一 批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和 知 名 度 的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的 成 功 实 施, 才 能 积 累 较 高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一 般 采 用 招 投 标 议 标 的 方 式 获 取 业 务, 在 招 投 标 议 标 过 程 中, 客 户 对 参 与 投 标 企 业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比 较 重 视, 对 于 市 场 新 进 入 者, 缺 乏 品 牌 知 名 度 使 其 在 获 取 业 务 过 程 中 处 于 相 对 劣 势 (6) 人 力 资 源 壁 垒 由 于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综 合 性 的 特 点,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要 求 较 高, 不 但 要 有 较 强 的 工 程 技 术 和 管 理 能 力, 还 要 有 一 定 的 艺 术 素 养 行 业 人 才 的 培 养 需 要 一 个 长 期 的 过 程, 人 力 资 源 匮 乏 是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制 约 因 素 4 行 业 利 润 水 平 的 变 动 趋 势 和 变 动 原 因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与 人 类 社 会 的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被 称 为 永 远 的 朝 阳 行 业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涉 及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等 领 域, 不 同 的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难 度 差 别 较 大, 利 润 水 平 会 有 较 大 的 差 异 行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高 端 资 质 的 企 业 拥 有 完 整 产 业 链,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的 企 业 能 获 得 较 高 利 润 总 体 来 看,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整 体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水 平 处 于 快 速 增 长 阶 段, 预 计 未 来 仍 将 呈 上 升 趋 势 ( 五 )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和 不 利 因 素 1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因 素 (1) 国 民 经 济 增 长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推 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自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城 市 化 率 从 1978 年 的 17.92% 提 高 到 2013 年 的 53.37%,2012 年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建 设 新 型 城 镇 化 的 目 标, 新 型 城 镇 化 的 提 出 必 将 加 快 中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将 极 大 促 进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以 节 能 环 保 和 高 科 技 为 特 征 的 照 明 工 程 逐 渐 成 为 城 市 建 设 的 重 要 标 志, 能 够 实 现 高 科 技 与 文 化 艺 术 等 方 面 的 完 美 结 合, 实 现 照 明 艺 术 装 饰 和 美 化 环 境 的 功 能, 对 于 有 效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提 高 居 民 生 活 品 质 展 现 城 市 风 貌 促 进 城 市 和 商 业 繁 荣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2)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扶 植 与 鼓 励
116 近 年 来, 国 家 制 定 了 节 能 中 长 期 专 项 规 划 十 一 五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规 划 纲 要 十 二 五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规 划 纲 要 半 导 体 照 明 科 技 发 展 十 二 五 专 项 规 划 十 二 五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方 案 半 导 体 照 明 节 能 产 业 规 划 十 城 万 盏 计 划 等 政 策 文 件, 鼓 励 和 支 持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全 国 各 地 为 落 实 国 家 节 能 环 保 的 发 展 战 略, 纷 纷 加 大 了 对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引 导 和 资 金 支 持 产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推 行, 将 有 力 地 促 进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稳 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使 相 关 企 业 获 得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机 遇 (3) 符 合 低 碳 经 济 节 能 环 保 的 发 展 趋 势 随 着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能 源 消 耗 量 急 剧 上 升, 石 油 及 天 然 气 等 不 可 再 生 能 源 的 存 量 也 逐 步 降 低, 能 源 价 格 高 企, 已 经 影 响 到 人 类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同 时, 环 保 意 识 的 加 强 和 低 碳 经 济 的 提 出 和 推 广, 促 使 人 们 越 来 越 多 采 用 低 能 耗 的 消 费 品 随 着 经 济 总 量 的 不 断 增 长, 我 国 已 经 成 为 能 源 消 耗 大 国,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低 碳 经 济 愈 来 愈 受 到 重 视 的 背 景 下, 我 国 政 府 更 是 把 节 能 减 排 作 为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在 2009 年 哥 本 哈 根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大 会 上, 中 国 表 示 到 2020 年, 单 位 GDP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比 2005 年 下 降 40%-50% 2009 年 12 月 举 行 的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强 调, 要 强 化 节 能 减 排, 开 展 低 碳 经 济 试 点, 努 力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和 环 境 治 理, 加 快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半 导 体 照 明 作 为 新 一 代 的 照 明 方 式, 相 对 于 传 统 照 明 在 节 能 环 保 方 面 具 有 巨 大 优 势, 大 量 采 用 LED 产 品 不 但 有 利 于 能 源 节 约, 还 有 利 于 环 保, 是 现 阶 段 替 代 传 统 照 明 的 最 佳 照 明 方 式, 必 然 会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中 得 到 极 大 推 广 与 应 用 (4)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的 应 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已 进 入 LED 时 代, 节 能 环 保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广 泛 应 用 是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潮 流 和 趋 势 LED 照 明 产 品 作 为 革 命 性 的 照 明 方 式 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具 有 传 统 照 明 产 品 不 可 比 拟 的 优 势, 在 提 升 照 明 质 量 的 同 时 节 能 超 过 50%, 且 具 有 使 用 寿 命 长 节 省 管 理 维 护 费 用 无 污 染 和 智 能 控 制 等 诸 多 优 势, 实 现 了 照 明 方 式 的 升 级 高 科 技 节 能 环 保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广 泛 应 用, 将 会 极 大 的 促 进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117 2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不 利 因 素 (1) 行 业 发 展 有 待 规 范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虽 然 处 于 高 速 增 长 时 期, 但 是 行 业 发 展 仍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不 规 范 现 象 一 方 面, 行 业 发 展 迅 速, 相 对 应 的 服 务 质 量 检 测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滞 后 导 致 行 业 质 量 标 准 体 系 不 够 完 善 ; 另 一 方 面, 产 业 的 上 下 游 发 展 和 区 域 发 展 不 均 衡, 行 业 集 中 度 不 高, 多 数 企 业 集 中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低 端 市 场, 不 注 重 研 发 和 技 术 投 入, 缺 乏 完 整 的 适 应 市 场 的 产 业 链, 竞 争 和 发 展 都 缺 乏 成 熟 的 标 准 与 管 理 机 制 随 着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不 断 完 善 及 出 台 与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的 全 方 位 统 筹 规 划,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将 逐 步 规 范 (2) 缺 乏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工 艺 水 平 现 场 管 理 能 力 是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主 要 体 现, 提 高 施 工 工 艺 及 现 场 管 理 水 平 的 主 要 方 式 是 通 过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不 断 总 结 积 累 施 工 经 验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分 布 于 全 国 各 地, 其 地 理 环 境 文 化 差 异 人 文 背 景 差 异 巨 大, 要 求 从 业 人 员 深 入 了 解 各 地 的 人 文 地 理 环 境, 同 时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并 应 用 施 工 技 术, 提 高 施 工 工 艺 缺 乏 拥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是 行 业 发 展 的 障 碍 之 一 LED 照 明 产 品 是 照 明 工 程 的 重 要 原 材 料, 照 明 工 程 所 需 LED 照 明 产 品 多 为 个 性 化 的 定 制 产 品 目 前 照 明 工 程 采 用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大 多 通 过 外 购 标 准 化 产 品 或 改 装 标 准 化 产 品 等 方 式 获 得, 研 发 个 性 化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以 满 足 照 明 工 程 的 需 要 是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新 课 题, 缺 乏 此 类 研 发 人 员 成 为 制 约 行 业 的 发 展 的 重 要 障 碍 ( 六 )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特 征 1 行 业 技 术 水 平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作 为 新 兴 行 业, 技 术 基 础 主 要 建 立 在 传 统 的 建 筑 装 饰 行 业 及 照 明 产 品 行 业 上 近 年 来,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在 设 计 手 段 施 工 技 术 照 明 产 品 等 方 面 有 了 较 大 的 进 步, 涉 及 光 学 电 学 美 学 建 筑 学 计 算 机 学 多 个 学 科, 包 含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和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18 (1)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技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特 点 一 方 面, 计 算 机 辅 助 设 计 已 经 在 行 业 内 普 及,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从 手 工 绘 图 到 运 用 功 能 强 大 的 计 算 机 辅 助 软 件 进 行 绘 图 设 计, 增 强 了 设 计 的 精 密 性 和 直 观 效 果 ; 另 一 方 面,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对 设 计 人 员 的 知 识 水 平 文 化 艺 术 修 养 表 现 手 法 项 目 经 验 等 均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设 计 成 果 的 好 坏 更 多 地 取 决 于 这 些 因 素 (2)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特 点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多 为 个 性 化 施 工, 需 要 专 业 的 施 工 人 员 根 据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有 时 还 需 要 在 设 计 师 的 指 导 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主 要 体 现 在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施 工 组 织 是 根 据 施 工 计 划 设 计 文 件 和 合 同, 对 工 程 施 工 从 开 工 到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所 进 行 的 计 划 组 织 控 制 活 动 的 统 称, 具 体 内 容 为 : 根 据 工 程 本 身 的 特 点, 将 人 力 资 金 材 料 机 械 和 施 工 方 法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的 安 排, 积 极 为 施 工 创 造 必 要 条 件, 选 择 最 优 施 工 方 案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缩 短 工 程 周 期, 安 全 生 产, 降 低 物 耗 施 工 组 织 是 一 个 系 统 工 程, 对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提 出 了 较 高 的 要 求 (3) 照 明 产 品 技 术 水 平 和 技 术 特 点 照 明 产 品 经 历 了 从 普 通 白 炽 灯 到 高 效 荧 光 灯, 再 到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技 术 演 变 过 程 高 效 荧 光 灯 与 LED 照 明 产 品 均 属 于 高 效 节 能 照 明 产 品 高 效 节 能 照 明 产 品 比 普 通 白 炽 灯 可 节 电 60%-80%, 节 电 潜 力 巨 大, 已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得 到 广 泛 应 用 特 别 是 LED 照 明 产 品, 具 有 耗 电 少 寿 命 长 方 向 性 强 色 彩 丰 富 耐 振 动 可 控 性 强 等 特 点, 近 年 来 得 到 很 大 的 发 展 和 应 用, 促 进 了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2 行 业 的 经 营 模 式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占 有 和 开 拓 市 场 的 主 要 途 径 是 在 目 标 市 场 设 立 子 ( 分 ) 公 司 和 办 事 处 等 营 销 网 络 机 构, 以 实 现 与 目 标 市 场 的 对 接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主 要 采 用 招 投 标 方 式 进 行, 然 后 开 展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配 以 工 程 设 计 及 照 明 产 品 支 持, 实 力 较 强 的 公 司 一 般 会 配 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服 务,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或 竣 工 后 进 行 结 算 收 款 3 行 业 的 周 期 性 区 域 性 和 季 节 性 特 征
119 (1) 周 期 性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整 体 需 求 呈 刚 性, 周 期 性 并 不 明 显, 但 行 业 内 不 同 的 领 域 与 经 济 发 展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存 在 相 关 性, 并 呈 现 一 定 的 周 期 性 一 般 来 说, 在 满 足 基 本 发 展 需 要 的 基 础 之 上, 政 府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各 类 投 资 主 体 才 更 注 重 环 境 保 护 和 照 明 工 程 ; 而 且, 在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发 展 态 势 良 好 时, 各 类 投 资 主 体 的 可 支 配 收 入 相 对 较 高, 在 照 明 工 程 方 面 的 投 资 也 相 对 较 大 所 以, 总 体 上 讲 照 明 工 程 发 展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经 济 发 展 周 期 具 有 一 致 性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也 会 随 着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调 控 周 期 进 行 波 动, 在 国 家 对 房 地 产 行 业 进 行 调 控 时, 地 产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就 会 减 少, 反 之, 当 调 控 放 缓 时, 地 产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就 会 随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增 加 而 增 加 (2) 区 域 性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的 分 布 存 在 一 定 的 地 域 性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及 人 们 收 入 水 平 越 高 对 照 明 工 程 的 需 求 越 大, 因 此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地 域 分 布 状 况 与 我 国 地 域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具 有 一 致 性, 即 东 部 沿 海 地 区 发 达, 中 西 部 地 区 较 落 后 随 着 西 部 大 开 发 的 稳 步 推 进, 国 家 对 中 西 部 的 基 础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越 来 越 大, 中 西 部 的 照 明 工 程 呈 快 速 增 长 趋 势 (3) 季 节 性 LED 照 明 产 品 在 照 明 工 程 中 的 配 置 较 少 受 季 节 性 影 响,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基 本 不 受 季 节 性 影 响 ( 七 )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与 上 下 游 的 关 系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包 括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施 工 及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几 个 方 面 以 上 几 个 方 面 既 相 互 独 立 又 相 互 影 响,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一 般 先 由 设 计 师 进 行 方 案 设 计, 再 由 施 工 方 进 行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主 要 为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产 品 配 套 供 应 服 务, 照 明 产 品 的 品 质 和 技 术 水 平 会 对 设 计 师 的 方 案 产 生 影 响, 同 时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也 需 要 考 虑 照 明 产 品 所 达 到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够 实 现 的 效 果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上 下 游 行 业 及 关 系 示 意 图 如 下 :
120 1 上 游 行 业 对 本 行 业 的 影 响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上 游 主 要 为 LED 照 明 产 品 行 业 近 年 来, 随 着 LED 技 术 发 展, 半 导 体 照 明 以 其 突 出 的 节 能 环 保 特 性 在 照 明 工 程 领 域 掀 起 一 场 新 的 革 命, 半 导 体 照 明 替 代 传 统 照 明 成 为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的 主 要 趋 势 我 国 LED 照 明 产 品 行 业 从 无 到 有 从 小 到 大 取 得 持 续 发 展, 生 产 规 模 等 指 标 均 呈 快 速 增 长 之 势, 目 前 已 经 出 现 了 专 业 化 生 产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大 型 企 业 但 是, 我 国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行 业 存 在 结 构 性 失 衡 的 特 点,LED 照 明 产 品 封 装 领 域 生 产 规 模 较 大, 存 在 供 过 于 求 的 状 况 ; 而 适 应 照 明 工 程 需 要 的 外 形 设 计 具 有 极 高 灵 活 性 需 要 定 制 化 生 产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企 业 规 模 较 小, 应 用 研 究 能 力 不 足 2 下 游 行 业 对 本 行 业 的 影 响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下 游 产 业 主 要 是 各 地 方 政 府 机 构 国 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及 其 他 投 资 主 体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与 下 游 产 业 的 状 况 有 较 高 的 关 联 度, 伴 随 着 下 游 产 业 主 要 包 括 市 政 建 设 商 业 及 民 用 建 筑 等 投 资 节 奏 产 业 政 策 和 发 展 趋 势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也 将 呈 现 出 相 应 的 变 化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121 ( 一 )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公 司 经 过 十 余 年 的 不 断 努 力, 凭 借 着 优 秀 的 设 计 能 力 优 质 的 工 程 质 量 和 强 大 的 研 发 生 产 能 力, 树 立 了 名 家 汇 良 好 的 品 牌 形 象 公 司 已 经 培 养 了 一 支 优 秀 的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人 才 队 伍, 打 造 了 集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为 一 体 的 产 业 链, 实 现 了 跨 区 域 经 营,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照 明 工 程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是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领 先 的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公 司 是 国 内 少 数 同 时 拥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之 一 根 据 统 计, 截 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 拥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有 218 家, 拥 有 照 明 工 程 专 项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数 量 有 31 家, 同 时 拥 有 上 述 两 项 最 高 资 质 的 企 业 有 22 家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形 成 了 较 高 的 市 场 知 名 度, 获 得 协 会 政 府 部 门 和 客 户 授 予 的 多 项 荣 誉 和 奖 项, 主 要 如 下 : 资 质 或 荣 誉 2013 年 度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奖 2012 年 度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奖 2013 金 手 指 奖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工 程 公 司 2012 金 手 指 奖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工 程 公 司 六 安 淠 河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第 七 届 中 照 照 明 奖 优 秀 提 名 奖 2012 年 度 广 东 省 城 市 照 明 产 品 和 设 备 优 质 服 务 单 位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优 秀 照 明 工 程 深 圳 市 优 秀 照 明 工 程 单 位 广 东 省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广 东 省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中 国 照 明 网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中 国 照 明 网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授 予 单 位 广 东 省 市 政 行 业 协 会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专 业 委 员 会 全 国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技 术 情 报 总 站 华 南 分 站 广 东 省 站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深 圳 市 照 明 学 会 ( 二 )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作 为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领 军 企 业, 公 司 主 要 具 备 以 下 竞 争 优 势 : 1 富 有 竞 争 力 的 业 务 结 构 (1)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优 势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走 专 业 化 经 营 产 业 化 发 展 之 路, 通 过 多 年 努 力, 已 经 形 成 了
122 集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和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为 一 体 的 照 明 工 程 产 业 链, 各 项 业 务 优 势 互 补 协 调 发 展, 既 实 现 了 公 司 的 经 营 效 益 又 提 升 了 公 司 综 合 竞 争 力 公 司 依 靠 设 计 施 工 及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一 体 化 优 势,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和 强 大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能 够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个 性 化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公 司 通 过 一 体 化 优 势 还 可 以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的 资 源 整 合 能 力, 更 好 地 将 设 计 理 念 和 工 程 施 工 相 结 合, 有 助 于 打 造 精 品 工 程 提 升 客 户 满 意 度, 形 成 个 性 化 服 务 如 在 设 计 方 案 中 更 多 使 用 自 产 LED 照 明 产 品 利 用 公 司 已 有 原 材 料 供 应 渠 道 资 源 等, 降 低 工 程 成 本, 同 时 也 避 免 了 设 计 和 施 工 相 悖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长 等 诸 多 问 题, 从 而 提 高 工 程 效 率, 保 证 项 目 品 质, 提 升 综 合 利 润 率 (2) 跨 区 域 经 营 能 力 的 优 势 跨 区 域 经 营 是 对 企 业 营 销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人 力 资 源 储 备 及 人 才 培 养 能 力 等 综 合 实 力 的 考 验, 跨 区 域 经 营 优 势 主 要 表 现 在 :1) 均 衡 市 场 业 务, 分 散 业 务 区 域 集 中 可 能 带 来 的 经 营 风 险 ;2) 有 效 提 升 内 部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充 分 发 挥 规 模 化 和 产 业 化 的 专 业 优 势 ;3) 部 分 消 除 行 业 周 期 性 因 素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4) 持 续 强 化 品 牌 优 势 公 司 一 直 坚 持 跨 区 域 经 营, 不 断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拓 展 业 务, 通 过 多 年 来 的 市 场 开 拓 经 验 积 累 管 理 模 式 探 索 以 及 人 才 培 养, 已 经 具 备 了 跨 区 域 的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努 力, 相 继 在 合 肥 六 安 北 京 厦 门 成 都 南 昌 武 汉 贵 阳 沈 阳 乌 鲁 木 齐 太 原 昆 明 重 庆 浙 江 云 和 等 地 设 立 子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在 巩 固 发 展 东 部 区 域 业 务 的 同 时, 积 极 向 中 西 部 区 域 拓 展 业 务, 逐 步 实 现 了 上 述 区 域 的 同 步 发 展 2 技 术 优 势 持 续 的 技 术 创 新 是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重 要 保 障 公 司 一 直 坚 持 科 技 照 明 绿 色 照 明 的 理 念, 形 成 了 行 业 领 先 的 技 术 优 势 (1) 在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领 域, 公 司 拥 有 行 业 最 高 等 级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掌 握 城 市 灯 光 环 境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设 计
123 技 术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对 比 手 法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工 程 色 彩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工 程 光 影 艺 术 设 计 技 术 ; (2) 在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领 域, 公 司 拥 有 行 业 最 高 等 级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掌 握 LED 照 明 产 品 安 装 技 术 特 殊 环 境 施 工 技 术 特 殊 主 体 施 工 技 术 照 明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照 明 施 工 环 保 技 术 ; (3) 在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领 域, 公 司 已 经 拥 有 的 专 利 技 术 42 项, 其 中 发 明 专 利 2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23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7 项, 掌 握 LED 照 明 产 品 恒 流 驱 动 控 制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热 管 理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配 光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防 水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温 控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设 计 技 术, 并 拥 有 LED 柔 光 平 板 显 示 与 照 明 都 市 绿 肺 LED 偏 光 洗 墙 灯 等 七 项 技 术 储 备 公 司 通 过 开 放 的 技 术 创 新 理 念 持 续 的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和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来 不 断 提 升 和 巩 固 公 司 的 技 术 优 势 3 严 格 的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优 势 公 司 通 过 ISO9001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涵 盖 设 计 施 工 和 生 产 等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在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目 标 等 方 面 建 立 了 一 套 高 效 科 学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制 定 了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项 目 团 队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投 标 预 算 审 查 施 工 队 伍 培 训 和 考 核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编 制 设 计 施 工 图 会 审 施 工 过 程 监 管 等 制 度, 确 保 所 有 项 目 均 能 按 照 公 司 统 一 的 质 量 规 范 控 制 和 实 施 公 司 2012 年 2013 年 连 续 两 年 被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中 国 照 明 网 评 为 金 手 指 奖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工 程 公 司, 近 年 来, 公 司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获 得 多 项 荣 誉 和 奖 励 : 深 圳 湾 灯 光 景 观 工 程 第 二 标 段 被 广 东 省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评 为 2012 年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被 广 东 省 装 饰 行 业 协 会 评 为 2013 年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奖, 六 安 淠 河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荣 获 中 国 照 明 学 会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奖 优 秀 提 名 奖 4 承 接 大 中 型 项 目 施 工 能 力 优 势 大 中 型 项 目 施 工 能 力 是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的 体 现, 对 企 业 的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技 术 水 平 设 计 能 力 人 员 储 备 协 调 配 合 能 力 资 金 实 力 等 方 面 均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公 司 取 得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124 甲 级 最 高 资 质, 拥 有 一 支 可 以 承 接 大 中 型 照 明 施 工 项 目 的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团 队, 并 在 大 中 型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公 司 在 国 内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的 市 场 竞 争 中 占 据 了 一 定 的 优 势 2013 年 10 月, 公 司 与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约 定 :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地 产 酒 店 公 园 广 场 室 内 外 照 明 等 所 涉 及 的 景 观 照 明 和 功 能 照 明 灯 具 及 工 程 业 务,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全 部 委 托 给 乙 方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及 产 品 供 货 近 年 来, 公 司 承 接 的 主 要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 合 同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 如 下 : 序 号 1 项 目 名 称 天 津 市 民 权 门 西 青 道 王 顶 堤 金 狮 顺 驰 立 交 桥 景 观 灯 具 改 造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2010 年 6 月 3, 霍 山 县 淠 阳 湖 公 园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0 年 7 月 青 田 县 城 市 夜 景 亮 化 工 程 ( 一 期 二 期 三 期 四 期 ) 2010 年 12 月 1, 合 肥 市 南 北 高 架 一 号 线 ( 中 段 ) 工 程 灯 饰 材 料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2011 年 2 月 1,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后 海 深 圳 湾 灯 光 景 观 工 程 第 二 标 段 工 程 项 目 2011 年 3 月 3, 深 圳 市 南 山 中 心 区 灯 光 夜 景 工 程 二 标 段 工 程 项 目 2011 年 4 月 1, 太 原 市 万 国 城 楼 体 南 屯 门 楼 夜 景 灯 光 工 程 项 目 2011 年 8 月 南 昌 红 谷 滩 万 达 广 场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1 年 9 月 1, 合 肥 市 合 作 化 南 路 高 架 ( 五 里 墩 立 交 桥 - 南 二 环 路 ) 灯 饰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1 年 11 月 绵 阳 涪 城 万 达 广 场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2 年 2 月 天 津 市 中 山 门 立 交 桥 景 观 灯 具 改 造 项 目 2012 年 3 月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 一 期 ) 项 目 2012 年 8 月 5, 武 当 山 经 济 特 区 城 市 标 志 性 建 筑 景 观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2 年 9 月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二 期 项 目 2012 年 8 月 1, 天 津 市 2012 年 巩 固 发 展 900 天 市 容 综 合 整 治 水 上 公 园 ( 动 物 园 ) 夜 景 灯 光 工 程 项 目 16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7 G312 六 安 段 ( 金 桥 西 至 皖 西 大 道 ) 改 建 工 程 道 路 照 明 及 配 套 设 施 施 工 工 程 项 目 2012 年 10 月 2012 年 12 月 1, , 年 3 月 佛 山 南 海 万 达 广 场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5 月 1,
125 19 未 来 方 舟 项 F 区 F1 F4 F5 F6 F9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7 月 1, 年 度 六 安 市 中 心 城 区 夜 景 亮 化 设 计 与 施 工 项 目 2013 年 8 月 1, 合 肥 市 徽 州 大 道 与 高 铁 南 站 衔 接 工 程 肥 西 路 改 造 工 程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9 月 1, 金 华 万 达 广 场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9 月 1, 鄱 阳 湖 文 化 商 业 广 场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11 月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未 来 方 舟 G1/G3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5 余 庆 县 城 区 二 期 亮 化 工 程 建 设 增 补 项 目 2013 年 10 月 2013 年 12 月 1, 浙 江 云 和 县 县 城 亮 化 提 升 改 造 一 期 工 程 项 目 2014 年 1 月 1, 盐 城 市 城 南 新 区 体 育 中 心 体 育 场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4 年 1 月 合 肥 市 阜 阳 北 路 高 架 工 程 灯 饰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4 年 2 月 1, 管 理 团 队 与 专 业 人 才 优 势 合 计 40, 公 司 拥 有 经 验 丰 富 的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管 理 团 队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均 长 期 从 事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及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及 相 关 行 业,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长 程 宗 玉 具 有 超 过 20 年 的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对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有 着 深 刻 的 体 验 和 认 知 公 司 核 心 管 理 层 保 持 了 开 放 性 的 管 理 思 维, 在 公 司 的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引 入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都 具 有 丰 富 的 照 明 工 程 管 理 经 验,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稳 定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队 伍 在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领 域, 公 司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拥 有 一 批 具 有 丰 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经 验 的 设 计 师 ; 在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领 域, 公 司 锻 炼 和 培 养 了 一 支 具 备 丰 富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经 验 善 于 解 决 技 术 难 题 注 重 细 节 效 果 的 管 理 团 队 ; 在 LED 照 明 产 品 领 域, 公 司 拥 有 多 名 具 备 丰 富 LED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经 验 的 研 发 人 员 和 多 项 专 利 技 术 公 司 在 人 才 的 选 用 育 留 等 方 面 形 成 了 一 套 科 学 有 效 的 理 念, 通 过 设 立 实 习 基 地 的 方 式 与 南 昌 大 学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校 企 合 作 关 系, 为 引 进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奠 定 了 良 好 基 础, 为 公 司 今 后 实 现 持 续 稳 定 快 速 地 发 展 提 供 了 重 要 保 证 6 品 牌 优 势 公 司 长 期 注 重 品 牌 建 设,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以 工 程 质 量 为 企 业 的 生 命 凭
126 借 一 批 有 影 响 力 的 标 志 性 精 品 工 程 的 建 设, 公 司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市 场 口 碑 和 业 界 的 认 可, 逐 渐 树 立 了 立 足 城 市 景 观 艺 术 传 承 人 类 照 明 科 技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公 司 先 后 荣 获 2012 年 2013 年 金 手 指 奖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工 程 公 司 广 东 省 岭 南 杯 优 秀 装 饰 工 程 奖 第 二 届 广 东 省 全 国 名 牌 - 最 具 成 长 性 企 业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领 军 企 业 深 圳 市 优 秀 照 明 工 程 单 位 2012 年 度 广 东 省 城 市 照 明 产 品 和 设 备 优 质 服 务 单 位 等 荣 誉 品 牌 优 势 使 公 司 在 业 务 发 展 中 处 于 有 利 的 竞 争 地 位, 尤 其 有 利 于 公 司 承 接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以 实 施 公 司 全 国 化 战 略 公 司 将 通 过 不 断 努 力, 继 续 强 化 这 一 优 势, 打 造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优 秀 品 牌 ( 三 ) 发 行 人 面 临 的 挑 战 1 资 金 瓶 颈 制 约 公 司 发 展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的 施 工 业 务 具 有 资 金 密 集 型 的 经 营 特 点, 应 收 账 款 账 期 较 长, 在 承 揽 大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时 需 要 大 量 的 资 金 作 为 保 障 同 时, 在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方 面, 也 需 要 投 入 一 定 的 资 金 购 买 研 发 设 备 机 械 设 备 和 各 类 原 材 料 等, 受 融 资 渠 道 的 制 约,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依 靠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发 展, 资 金 短 缺 已 经 成 为 限 制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进 一 步 扩 大 盈 利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的 瓶 颈 之 一 2 专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不 能 及 时 满 足 将 会 影 响 公 司 的 后 续 发 展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要 求 较 高, 不 但 要 有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能 力, 还 要 有 一 定 的 艺 术 修 养 水 平 目 前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高 端 管 理 人 才 和 专 业 设 计 人 才 都 非 常 缺 乏, 成 为 限 制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虽 然 公 司 通 过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引 进 和 培 养 了 一 批 专 业 人 才 队 伍, 具 备 了 较 强 的 专 业 人 才 优 势 但 是, 随 着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持 续 发 展, 对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的 持 续 需 求 将 会 更 加 迫 切, 特 别 是 对 精 通 经 营 管 理 项 目 管 理 设 计 研 发 等 方 面 知 识 或 具 有 丰 富 业 务 经 验 的 中 高 端 人 才 的 需 求 也 将 越 来 越 大 因 此,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地 引 进 急 需 的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将 会 制 约 公 司 的 发 展, 并 进 一 步 影 响 到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发 展 和 扩 大 ( 四 )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的 简 要 情 况 在 国 内 同 时 拥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中, 与 公 司 业 务 模 式 类 似 的 企 业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27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神 州 交 通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市 照 明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龙 腾 照 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达 特 照 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豪 尔 赛 照 明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概 况 成 立 于 2005 年 12 月, 注 册 资 本 15,188 万 元, 是 一 家 集 道 路 照 明 交 通 器 材 市 政 工 程 设 施 等 诸 多 项 目 设 计 制 造 施 工 安 装 于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企 业, 承 接 了 扬 州 扬 菱 路 道 路 亮 化 工 程 卢 氏 县 城 南 山 亮 化 工 程 陕 西 乍 小 高 速 隧 道 照 明 工 程 四 川 绵 竹 二 环 路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陕 西 商 漫 高 速 路 灯 内 蒙 古 鄂 尔 多 斯 道 路 亮 化 工 程 山 西 向 阳 街 西 延 路 亮 化 工 程 山 东 比 德 文 道 路 亮 化 工 程 陕 西 秦 岭 高 速 道 路 亮 化 工 程 盐 城 吉 安 路 道 路 亮 化 工 程 等 工 程 项 目 成 立 于 1992 年 11 月, 注 册 资 本 13, 万 元, 专 业 从 事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景 观 照 明 的 设 计 施 工 维 护, 承 接 了 江 阴 长 江 大 桥 芜 湖 长 江 大 桥 润 扬 长 江 大 桥 沪 宁 高 速 南 京 禄 口 机 场 高 速 锡 澄 广 靖 高 速 沂 淮 江 高 速 苏 嘉 杭 高 速 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成 立 于 2001 年 3 月, 注 册 资 金 为 10,688 万 元, 为 集 产 品 研 发 照 明 方 案 设 计 生 产 制 造 营 销 工 程 招 投 标 服 务 于 一 体 的 现 代 化 照 明 企 业, 先 后 承 接 建 设 了 上 海 世 博 北 京 310 医 院 陕 西 咸 阳 机 场 河 南 开 封 水 系 徐 州 汉 城 公 园 扬 州 古 运 河 淮 安 古 黄 河 等 照 明 工 程 成 立 于 2001 年, 注 册 资 本 为 9,300 万 元, 是 一 家 集 城 市 亮 化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维 护 创 意 灯 具 研 发 于 一 体 的 综 合 型 市 政 景 观 亮 化 企 业 承 接 了 六 盘 水 夜 景 亮 化 延 吉 夜 景 亮 化 衡 阳 风 光 带 亮 化 莱 芜 鲁 中 大 街 和 青 草 河 亮 化 四 川 金 堂 县 夜 景 亮 化 外 交 部 大 楼 亮 化 工 程 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成 立 于 2000 年 6 月, 注 册 资 本 12,000 万 元, 业 务 主 要 是 酒 店 建 筑 夜 景 办 公 道 路 公 共 照 明, 承 接 了 中 石 化 集 团 公 司 办 公 大 楼 保 利 集 团 北 京 新 保 利 大 厦 上 海 世 博 会 永 久 展 馆 之 中 国 船 舶 馆 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资 料 来 源 : 相 关 公 司 网 站 及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 一 )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用 途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同 时 还 从 事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等 其 他 业 务
128 ( 二 )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业 务 流 程 图 1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流 程 图
129 2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流 程 图 (1)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流 程 图
130 (2)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流 程 图 3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业 务 流 程 图 (1)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流 程 图
131 (2)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 三 ) 主 要 业 务 模 式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模 式 分 为 信 息 收 集 投 标 中 标 后 的 任 务 分 配 与 实 施 竣 工 验 收 结 算 等 几 方 面 内 容 公 司 业 务 模 式 示 意 图 如 下 : 1 营 销 模 式 公 司 生 产 的 照 明 产 品 主 要 用 于 公 司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只 有 少 量 对 外 销 售 设 计 和 施 工 的 营 销 模 式 基 本 一 致, 政 府 投 资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一 般 采 用 招 投 标 的 方 式, 社 会 投 资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一 般 采 用 邀 请 投 标 或 议 标 的 方 式 公 司 项 目 的 取 得 大 致 分 为 项 目 信 息 收 集 组 织 投 标 中 标 后 签 订 合 同 三 个 阶 段 (1) 项 目 信 息 收 集 公 司 通 过 各 地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网 站 媒 体 公 告 客 户 关 系 等 多 种 渠 道, 广 泛 收 集 招 标 信 息 ;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进 行 跟 踪 工 作, 尽 可 能 收 集 项 目 和 客 户 信 息 及 对
132 项 目 的 要 求 同 时, 由 于 公 司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已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和 良 好 的 口 碑, 社 会 投 资 主 体 在 部 分 项 目 招 标 时, 会 主 动 向 公 司 发 出 竞 标 邀 请 公 司 根 据 获 得 的 项 目 信 息, 经 过 公 司 总 经 理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共 同 分 析 和 研 究 后, 做 出 是 否 参 与 竞 标 的 决 策 (2) 组 织 投 标 在 组 织 投 标 过 程 中,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从 客 户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并 保 持 与 客 户 的 信 息 沟 通, 充 分 了 解 客 户 的 各 种 要 求 针 对 施 工 项 目, 公 司 组 织 设 计 人 员 和 工 程 人 员 对 设 计 方 案 和 施 工 图 纸 进 行 设 计 会 审 和 图 纸 会 审, 制 作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 针 对 设 计 业 务, 公 司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负 责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完 成 后 提 交 总 经 理 签 章 确 认, 由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组 织 参 与 竞 标 (3) 签 订 合 同 项 目 中 标 后, 公 司 与 客 户 签 订 施 工 或 设 计 合 同, 合 同 详 细 约 定 项 目 周 期 合 同 总 价 付 款 方 式 违 约 责 任 等 信 息 2 采 购 模 式 公 司 设 计 业 务 均 由 公 司 设 计 人 员 独 立 完 成, 部 分 多 媒 体 影 像 制 作 技 术 需 要 专 业 公 司 协 作 设 计 业 务 所 需 的 材 料 主 要 为 设 计 图 纸 打 印 所 需 的 特 殊 纸 张, 设 计 方 案 存 储 所 需 的 光 盘 U 盘 等 存 储 介 质, 用 量 较 少 ; 施 工 业 务 采 购 主 要 为 工 程 材 料 和 安 装 劳 务, 工 程 材 料 主 要 为 各 类 灯 具 电 线 电 缆 配 管 线 槽 控 制 系 统 及 其 他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主 要 为 电 子 元 器 件 开 模 件 模 组 等 主 要 采 购 模 如 下 : (1) 集 中 采 购 各 施 工 项 目 部 及 生 产 中 心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和 生 产 的 实 际 采 购, 提 前 对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制 定 采 购 计 划, 并 向 公 司 采 购 供 应 中 心 提 交 采 购 申 请 采 购 供 应 中 心 集 中 汇 总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及 采 购 供 应 中 心 所 需 购 买 的 原 材 料, 实 行 统 一 询 价 统 一 采 购 和 统 一 调 配 集 中 采 购 有 利 于 形 成 采 购 规 模, 从 而 降 低 采 购 成 本, 控 制 原 材 料 质 量,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2) 零 星 采 购
133 公 司 施 工 项 目 遍 布 全 国 多 个 城 市, 部 分 辅 助 材 料 及 零 星 采 购 由 现 场 项 目 部 负 责 现 场 项 目 部 负 责 人 针 对 不 同 的 材 料,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进 行 采 购 前 的 询 价, 甄 选 质 优 价 廉 的 供 应 商, 报 采 购 供 应 中 心 批 准 后, 由 现 场 项 目 部 负 责 采 购 (3) 安 装 劳 务 采 购 模 式 为 有 效 节 约 成 本, 增 强 施 工 现 场 的 灵 活 性, 公 司 将 安 装 劳 务 分 包 给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公 司 与 多 个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保 持 了 长 期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能 够 保 证 公 司 施 工 的 顺 利 进 行 1)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的 选 择 方 式 公 司 一 般 采 用 公 开 邀 标 内 部 议 标 或 指 定 劳 务 分 包 方 的 方 式 选 择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公 司 综 合 考 虑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的 人 员 规 模 装 备 水 平 技 术 能 力 施 工 经 验 等, 并 与 公 司 长 期 合 作 或 新 投 标 的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进 行 比 较, 最 终 确 定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公 司 选 择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的 内 部 决 策 流 程 如 下 : 2)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的 确 定 方 法
134 公 司 根 据 安 装 劳 务 的 种 类 用 工 数 量 用 工 时 间 施 工 难 易 程 度 等 因 素,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与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协 商 确 定 安 装 劳 务 分 包 价 格 3) 公 司 与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的 合 作 模 式 公 司 选 定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后, 与 其 签 订 安 装 服 务 合 同 安 装 服 务 合 同 中 约 定 分 包 费 用 的 结 算 及 支 付 方 式 材 料 交 接 和 项 目 验 收 方 式 等 1 安 装 劳 务 外 包 的 模 式 公 司 安 装 劳 务 外 包 一 般 采 取 两 种 模 式 :A 包 工 不 包 料 模 式, 即 公 司 提 供 工 程 所 需 的 全 部 材 料,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只 提 供 安 装 劳 务 ;B 包 工 部 分 包 料 模 式, 即 公 司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及 部 分 辅 材 或 耗 材,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在 提 供 安 装 劳 务 的 同 时, 也 提 供 少 部 分 辅 料 或 耗 材 2 施 工 设 备 的 提 供 方 式 公 司 施 工 中 的 小 型 通 用 设 备 ( 如 手 电 钻 ) 由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自 带, 大 型 通 用 设 备 如 挖 掘 机 铲 车 及 专 业 设 备 如 吊 车 风 镐 机 等 设 备 一 般 由 公 司 于 当 地 租 赁 提 供 3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购 买 方 式 劳 务 工 必 须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根 据 安 装 服 务 合 同, 由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统 一 为 劳 务 工 购 买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4 安 装 劳 务 费 的 构 成 及 支 付 方 式 公 司 与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一 般 按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结 算 费 用 公 司 与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一 般 在 安 装 服 务 合 同 中 约 定 : 当 安 装 费 用 达 到 一 定 额 度 时,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可 要 求 公 司 对 安 装 成 果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进 行 阶 段 性 验 收,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据 此 向 公 司 申 请 付 款 ; 项 目 完 工 后 统 一 清 算, 清 算 后 除 质 保 金 以 外 的 所 有 费 用 应 统 一 结 算 给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向 公 司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及 工 程 总 监 签 字 确 认 后 报 公 司 财 务 部 审 批 和 付 款 3 实 施 和 生 产 模 式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35 公 司 根 据 项 目 投 标 内 容 组 建 项 目 部, 项 目 部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组 织 及 管 理, 项 目 工 程 师 项 目 施 工 员 项 目 材 料 员 项 目 质 检 员 项 目 安 全 员 项 目 资 料 员 和 预 算 员 配 合 项 目 经 理 履 行 各 自 相 关 职 责 项 目 部 要 进 行 技 术 准 备, 与 设 计 部 门 进 行 设 计 沟 通, 认 真 做 好 设 计 方 案 的 核 查 工 作, 熟 悉 和 审 查 施 工 图 纸, 对 原 始 资 料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编 制 施 工 图 预 算 和 施 工 预 算,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包 括 分 项 施 工 方 法 及 技 术 措 施 施 工 机 具 及 检 测 试 验 设 备 配 置 主 要 材 料 进 度 计 划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劳 动 力 计 划 及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工 期 进 度 保 证 措 施 安 全 生 产 及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措 施 关 键 性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人 员 配 置 及 岗 位 责 任 制 等 方 面 内 容, 为 工 程 的 实 施 提 供 指 导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签 订 后, 公 司 设 计 部 组 织 安 排 设 计 师 团 队 开 展 具 体 的 设 计 工 作 设 计 工 作 一 般 分 为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具 体 包 括 :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方 案 设 计 效 果 图 三 维 动 画 效 果 图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施 工 阶 段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图 预 算 等 (3)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公 司 设 有 生 产 制 造 管 理 与 执 行 部 门, 物 料 计 划 组 织 生 产 设 备 管 理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生 产 过 程 管 理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仓 储 与 物 料 管 理 等 公 司 产 品 的 生 产 制 造 环 节 均 自 行 独 立 组 织 完 成 公 司 拥 有 配 套 完 整 的 生 产 设 备, 并 租 赁 了 标 准 厂 房 作 为 生 产 场 地,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均 使 用 自 有 设 备, 在 公 司 租 赁 的 厂 房 内 完 成 生 产 4 结 算 和 收 款 模 式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 施 工 项 目 一 般 根 据 完 工 进 度 情 况 结 算 工 程 进 度 款, 项 目 完 工 后 由 发 包 方 安 排 竣 工 验 收, 并 对 工 程 量 进 行 结 算 对 于 市 政 工 程 类 项 目, 审 计 部 门 还 要 对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工 程 款 按 照 工 程 实 际 进 度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和 付 款 比 例 支 付 2)BT 业 务 由 公 司 垫 资 完 成 施 工, 在 建 造 期 间, 公 司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 建 造 合 同 确 认 相 关 的 收 入 和 成 本,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按 应 收 取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同 时 确 认 长 期 应 收 款 工 程 完 工 后, 经 过 结 算 验 收 移 交 政 府, 公 司 按
136 照 回 购 协 议 约 定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收 回 工 程 款 ( 含 投 资 回 报 )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设 计 一 般 分 阶 段 收 款, 同 时 也 存 在 一 次 性 收 款 的 情 形 分 阶 段 收 款 一 般 为 四 个 阶 段 :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具 体 按 照 设 计 完 成 进 度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和 付 款 比 例 支 付 5 售 后 服 务 模 式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在 质 保 期 内, 公 司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免 费 保 修 与 相 应 的 质 量 问 题 赔 偿 责 任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公 司 向 客 户 提 交 设 计 成 果 后, 通 常 还 需 要 承 担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指 导 施 工 作 业 解 决 相 关 设 计 问 题 和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等 工 作 ( 四 )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销 售 情 况 1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1) 按 业 务 构 成 分 类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业 务 构 成 及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8, , ,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1,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合 计 20, , , (2) 按 地 区 分 布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按 地 区 分 布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地 区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137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华 东 8, , , 华 南 1, , 华 北 , , 华 中 , 西 南 7, , 西 北 1, , 东 北 合 计 20, , , 报 告 期 内 前 五 名 客 户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主 要 客 户 如 下 : 年 度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销 售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 1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余 庆 县 城 市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3, 年 3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2, 大 连 万 达 商 业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六 安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1, 合 计 13, 伊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6, 大 连 万 达 商 业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年 3 同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武 当 山 经 济 特 区 市 政 园 林 局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桥 梁 管 理 所 合 计 11,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3,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1, 年 3 青 田 县 规 划 建 设 局 1,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桥 梁 管 理 所 1, 深 圳 市 南 山 商 业 文 化 中 心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合 计 8,
138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属 于 项 目 型 业 务, 一 般 随 着 项 目 的 完 成, 客 户 就 不 再 向 公 司 采 购 产 品 和 服 务, 除 非 有 后 续 新 项 目 启 动 因 此, 报 告 期 公 司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变 动 较 大 是 与 公 司 自 身 业 务 特 点 相 匹 配 的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单 个 客 户 的 销 售 比 例 超 过 总 额 的 50% 或 严 重 依 赖 少 数 客 户 的 情 形 ( 五 )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采 购 情 况 1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所 需 的 原 材 料 能 源 及 其 供 应 情 况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 含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采 购 主 要 为 工 程 材 料 和 安 装 劳 务, 工 程 材 料 主 要 为 灯 具 电 线 电 缆 配 管 线 槽 控 制 系 统 及 其 他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公 司 与 主 要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及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建 立 了 长 期 稳 定 的 良 好 合 作 关 系, 各 类 原 材 料 及 安 装 劳 务 供 应 充 足 稳 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材 料 成 本 7, 其 中 : 灯 具 5,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6, , , , 电 线 电 缆 1, 控 制 系 统 配 管 线 槽 其 他 安 装 劳 务 成 本 1, , , 机 械 租 赁 费 合 计 9, , ,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公 司 设 计 成 本 主 要 为 设 计 人 员 薪 酬 福 利 及 其 他 成 本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设 计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139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人 工 成 本 其 他 成 本 合 计 (3)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主 要 为 LED 灯 具,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LED 灯 具 % % 其 他 合 计 主 要 原 材 料 和 能 源 的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1)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的 变 动 情 况 公 司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随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不 同 有 所 区 别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波 动 不 大 (2) 其 他 主 要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的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外 购 LED 灯 具 价 格 整 体 波 动 不 大 (3) 公 司 对 安 装 劳 务 和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的 应 对 措 施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外 购 材 料 和 安 装 劳 务 的 价 格 总 体 呈 逐 年 上 涨 趋 势, 对 公 司 的 业 绩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的 应 对 措 施, 以 减 少 外 购 材 料 和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波 动 对 公 司 业 绩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响, 具 体 如 下 : 1)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涵 盖 原 材 料 人 力 成 本 和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的 变 化 公 司 在 施 工 和 设 计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充 分 考 虑 原 材 料 人 力 成 本 和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的 变 动 情 况 及 未 来 趋 势,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涵 盖 原 材 料 人 力 成 本 和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的 变 化, 保 证 公 司 合 理 的 利 润 水 平
140 2) 完 善 原 材 料 采 购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供 应 商 询 价 制 度 与 原 材 料 采 购 制 度, 对 供 应 商 遴 选 材 料 采 购 流 程 材 料 采 购 原 则 作 了 严 格 规 定 公 司 采 用 集 中 采 购 制 度, 通 过 规 模 效 应 提 高 材 料 采 购 的 议 价 能 力,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了 采 购 成 本, 有 效 降 低 了 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对 公 司 业 绩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3) 加 强 项 目 开 工 和 进 度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加 强 项 目 开 工 和 进 度 管 理, 确 保 项 目 在 计 划 时 间 开 工, 并 在 计 划 期 间 内 完 成, 避 免 因 工 期 拖 延 导 致 材 料 价 格 和 安 装 劳 务 价 格 出 现 不 利 于 公 司 的 变 化, 导 致 项 目 利 润 低 于 计 划 水 平 4) 建 设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提 高 照 明 产 品 的 自 给 率 目 前, 公 司 自 产 自 用 LED 照 明 产 品 占 全 年 工 程 使 用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比 例 较 低, 公 司 拟 利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建 设 光 电 产 业 园,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的 生 产 能 力 和 自 给 率, 一 定 程 度 上 抵 消 照 明 产 品 价 格 上 涨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带 来 的 负 面 影 响 3 主 要 供 应 商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采 购 情 况 如 下 : 年 度 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占 采 购 总 额 比 例 (%) 1 桐 城 市 耀 桐 照 明 灯 饰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爱 克 莱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3 深 圳 磊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星 天 电 线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超 达 电 线 电 缆 商 行 合 计 3, 年 1 桐 城 市 耀 桐 照 明 灯 饰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唐 彩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爱 克 莱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乌 鲁 木 齐 市 深 金 田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深 金 田 光 电 有 限 公 司
141 合 计 2, 桐 城 市 耀 桐 照 明 灯 饰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万 利 华 电 力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年 3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超 达 电 线 电 缆 商 行 深 圳 市 深 金 田 光 电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市 荣 达 建 筑 劳 务 有 限 公 司 合 计 1, 为 了 有 效 满 足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对 原 材 料 需 求 的 及 时 性 灵 活 性, 以 及 施 工 项 目 区 域 较 广 的 经 营 需 要, 公 司 的 采 购 具 有 种 类 多 批 次 多 数 量 少 地 域 近 的 特 点, 因 此 导 致 公 司 的 供 应 商 比 较 分 散 且 变 动 较 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单 个 供 应 商 比 例 超 过 总 额 的 50% 或 严 重 依 赖 少 数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 六 ) 主 要 客 户 和 供 应 商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权 的 主 要 股 东 未 持 有 上 述 客 户 和 供 应 商 权 益, 公 司 与 主 要 客 户 和 供 应 商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七 )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公 司 将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视 为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对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与 控 制, 公 司 通 过 ISO9001:2008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认 证,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1 地 面 与 楼 面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安 全 标 志 GB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JGJ/T 城 市 环 境 ( 装 饰 ) 照 明 规 范 DB31/T 民 用 建 筑 电 线 电 缆 防 火 设 计 规 程 DGJ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 GB
142 9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 建 筑 与 建 筑 群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验 收 规 范 GB/Y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GB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J 电 缆 敷 设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HFWX-QB/ 低 压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SGBZ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BQ-CNCEC J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2)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公 司 制 定 了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具 体 如 下 : 1) 项 目 前 期 审 查 制 度 项 目 经 理 会 同 施 工 人 员 认 真 做 好 工 程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在 熟 悉 施 工 图 纸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公 司 的 施 工 特 点, 编 制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并 报 客 户 及 设 计 部 共 同 探 讨, 保 证 工 程 整 体 质 量 和 施 工 进 度 2) 技 术 交 流 制 度 项 目 经 理 对 施 工 员 及 施 工 班 组 进 行 每 一 道 工 序 的 技 术 质 量 交 流, 施 工 员 必 须 牢 固 掌 握 工 程 的 工 艺 流 程 及 施 工 技 术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措 施 不 当 或 交 流 不 清 而 造 成 质 量 事 故 的 要 追 究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3) 材 料 采 购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材 料 进 场 必 须 有 材 料 员 仓 管 员 质 检 员 到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验 收, 并 做 好 进 货 验 收 记 录 4) 定 期 现 场 抽 查 制 度 公 司 定 期 组 织 人 员 对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定 期 集 中 分 类, 及 时 召 开 质 量 分 析 会, 组 织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对 各 类 问 题 分 析 总 结, 针 对 特 别 项 目 制 定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并 要 求 施 工 人 员 贯 彻 实 施, 以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进
143 度 5) 工 程 验 收 评 定 制 度 在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完 工 后, 由 项 目 经 理 会 同 施 工 员 质 检 员 进 行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检 查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资 料, 根 据 资 料 给 予 评 定 后 报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验 收 评 定 在 基 础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达 到 竣 工 标 准 后, 项 目 经 理 将 全 套 工 程 技 术 文 件 报 送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核 定 工 程 质 量 并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定 并 签 章 后 报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核 查 6) 工 程 质 量 回 访 制 度 在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公 司 根 据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进 行 质 量 回 访, 及 时 反 馈 客 户 的 质 量 评 价 对 于 因 施 工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及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3) 安 装 劳 务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公 司 在 工 程 中 为 有 效 节 约 成 本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将 安 装 劳 务 分 包 给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与 控 制 由 公 司 现 场 项 目 团 队 负 责, 主 要 控 制 措 施 如 下 : 1) 严 格 选 择 安 装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拥 有 的 主 要 技 术 工 种 和 设 备 应 满 足 相 应 工 程 的 要 求 ; 2 可 执 行 项 目 的 时 间 符 合 项 目 工 期 要 求 ; 3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工 作 经 历 或 经 验 ; 4 以 往 业 绩 和 社 会 信 誉 较 好, 不 存 在 劳 务 纠 纷 及 其 他 不 良 记 录 2) 加 强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质 量 控 制 现 场 项 目 部 派 驻 技 术 员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负 责 监 督 工 程 施 工 的 质 量,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材 料 情 况 施 工 进 度 施 工 工 序 质 量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规 范 消 防 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等 3) 在 相 关 安 装 服 务 合 同 中 明 确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的 条 款
144 公 司 通 过 采 取 签 订 合 同 的 方 式, 明 确 约 定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或 施 工 队 组 按 照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及 相 关 中 标 文 件 及 客 户 的 特 殊 要 求, 并 经 公 司 验 收 合 格, 以 保 证 外 包 部 分 的 工 程 质 量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安 装 劳 务 分 包 对 象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因 劳 务 外 包 产 生 的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1)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公 司 设 计 业 务 遵 循 的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如 下 :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1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 民 用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 JGJ/T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CJJ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JGJ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CJJ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建 筑 照 明 术 语 标 准 JGJ/T 投 光 灯 具 安 全 要 求 GB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 GB 城 市 环 境 ( 装 饰 ) 照 明 规 划 DB 31-T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GB J (2)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公 司 建 立 了 设 计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制 定 了 设 计 的 质 量 责 任 部 门 年 度 考 核 等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定 期 组 织 设 计 项 目 质 量 回 访 设 计 质 量 检 查 等 质 量 监 督 措 施, 定 期 进 行 质 量 分 析 和 质 量 问 题 剖 析 讲 评 及 专 业 培 训 工 作 在 业 务 具 体 执 行 过 程 中, 针 对 设 计 业 务 的 特 点, 公 司 设 计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体 现 在 事 前 方 案 审 查 中 间 检 查 最 终 成 果 审 核 等 阶 段, 具 体 如 下 :
145 1) 事 前 方 案 审 查 项 目 立 项 后,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会 同 各 专 业 设 计 人 员 编 制 项 目 工 作 安 排 表 和 工 作 分 项 计 划 表, 确 定 项 目 各 阶 段 划 分 情 况 人 员 安 排 及 各 阶 段 设 计 进 度 安 排, 确 定 项 目 所 需 的 设 计 验 证 确 认 交 付 及 验 收 准 则 等,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技 术 讨 论 会, 对 设 计 人 员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确 保 设 计 项 目 整 体 质 量 和 设 计 进 度 2) 中 间 检 查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针 对 设 计 内 容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措 施 设 计 进 度 及 讨 论 会 的 意 见 对 工 程 设 计 和 验 证 全 过 程 实 施 质 量 控 制, 确 保 各 过 程 质 量 符 合 客 户 要 求, 确 保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完 成 和 实 现 3) 最 终 成 果 审 核 设 计 完 成 前, 由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校 对 审 核 审 定 三 级 复 核 验 证, 确 保 设 计 产 品 质 量 在 提 交 给 客 户 前, 经 过 客 户 的 审 核 确 认, 严 格 的 成 果 审 核 制 度 保 障 了 公 司 的 设 计 质 量 3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1)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遵 循 的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如 下 : 序 号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1 灯 具 第 1 部 分 : 一 般 要 求 与 试 验 GB 灯 具 第 2-1 部 分 : 特 殊 要 求 固 定 式 通 用 灯 具 GB 灯 具 第 2-2 部 分 : 特 殊 要 求 嵌 入 式 灯 具 GB 灯 具 第 2-4 部 分 : 可 移 式 通 用 灯 具 GB 灯 具 第 5 部 分 : 道 路 与 街 路 照 明 灯 具 安 全 要 求 GB (2)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公 司 在 采 购 生 产 等 环 节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进 行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制 定 了 采 购 质 量 生 产 质 量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形 成 一 套 符 合 行 业 特 点 具 有 自 身 特 色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体 系, 具 体 如 下 : 1) 采 购 质 量 控 制
146 在 原 材 料 采 购 环 节, 公 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采 购 标 准 及 检 测 程 序, 所 有 原 材 料 必 须 按 照 相 应 的 技 术 参 数 标 准 检 验 后 方 可 入 库 公 司 定 期 对 各 类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供 货 能 力 材 料 质 量 价 格 交 货 期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核, 建 立 动 态 完 整 的 供 应 商 信 息 库, 在 采 购 时 优 先 考 虑 优 秀 级 别 的 供 应 商, 淘 汰 不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确 保 原 材 料 质 量 2) 生 产 质 量 控 制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制 定 了 每 道 工 序 的 具 体 操 作 标 准, 每 一 工 序 分 别 执 行 首 件 检 验 抽 检 相 结 合 的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在 该 工 序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转 入 下 一 道 工 序, 产 成 品 只 有 经 过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入 库 出 厂 公 司 部 分 照 明 产 品 通 过 CQC 认 证, 三 款 投 光 灯 通 过 CE 认 证 RoHS 认 证, 达 到 国 家 和 欧 盟 的 质 量 标 准 4 质 量 纠 纷 情 况 公 司 设 计 施 工 和 照 明 产 品 的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客 户 的 要 求, 得 到 质 量 监 管 部 门 和 广 大 客 户 的 认 可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设 计 施 工 和 照 明 产 品 未 发 生 过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纠 纷, 未 发 生 过 客 户 针 对 公 司 提 出 索 赔 或 诉 讼 的 情 形, 未 收 到 任 何 质 量 方 面 的 行 政 处 罚 ( 八 ) 环 境 保 护 和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1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公 司 经 营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体 现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中 产 生 的 废 品 废 料 生 活 废 水 噪 声 等 公 司 通 过 ISO14001:2004 环 境 管 理 认 证,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和 生 活 杂 用 水 水 质 标 准 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了 环 境 管 理 与 保 护 体 系, 对 施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品 废 料 生 活 废 水 噪 声 等 进 行 了 有 效 的 预 防 和 治 理 (1) 发 行 人 环 境 保 护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8 日, 深 圳 市 人 居 环 境 委 员 会 出 具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环 保 守 法 情 况 的 证 明 ( 深 人 环 法 证 字 2013 第 11 号 ), 确 认 名 家
147 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未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现 阶 段 未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已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环 保 要 求 2014 年 3 月 5 日, 深 圳 市 人 居 环 境 委 员 会 出 具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环 保 守 法 情 况 的 证 明 ( 深 人 环 法 证 字 2014 第 130 号 ), 确 认 名 家 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未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现 阶 段 未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已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环 保 要 求 (2) 天 恒 环 境 环 境 保 护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4 日,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天 恒 环 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未 发 现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未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2014 年 1 月 16 日,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天 恒 环 境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遵 守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未 发 现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3) 六 安 名 家 汇 环 境 保 护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4 日, 六 安 市 开 发 区 示 范 园 区 环 境 保 护 办 公 室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六 安 名 家 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未 发 现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未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2014 年 1 月 2 日, 六 安 市 开 发 区 环 境 保 护 办 公 室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六 安 名 家 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遵 守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未 发 现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4)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环 境 保 护 合 规 证 明 2014 年 3 月 5 日, 深 圳 市 人 居 环 境 委 员 会 出 具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环 保 守 法 情 况 的 证 明 ( 深 人 环 法 证 字 2014 第 130 号 ), 确 认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未 发 生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现 阶 段 未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已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环 保 要 求
148 2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公 司 一 直 重 视 安 全 施 工 工 作,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通 过 GB/T2008:200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认 证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与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安 全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和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逐 级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体 系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等 安 全 生 产 系 列 配 套 相 关 制 度 规 章 体 系, 以 防 范 潜 在 安 全 隐 患 发 生 公 司 从 培 养 职 工 安 全 意 识 入 手, 针 对 不 同 岗 位 的 安 全 特 点, 采 取 岗 位 安 全 培 训 配 备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等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公 司 为 工 程 施 工 人 员 购 买 了 安 全 保 险, 以 保 障 职 工 的 人 身 安 全 (1) 发 行 人 安 全 生 产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7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守 法 情 况 的 说 明, 确 认 名 家 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未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也 未 接 到 有 关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报 告 2014 年 1 月 13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守 法 情 况 的 说 明, 确 认 名 家 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无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2) 天 恒 环 境 安 全 生 产 合 规 证 明 2013 年 1 月 4 日, 合 肥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天 恒 环 境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未 发 现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未 因 违 反 生 产 安 全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2014 年 1 月 8 日,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天 恒 环 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遵 守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未 发 现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3) 六 安 名 家 汇 安 全 生 产 合 规 证 明
149 2013 年 1 月 4 日, 六 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六 安 名 家 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未 发 现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未 因 违 反 生 产 安 全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2014 年 1 月 3 日, 六 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六 安 名 家 汇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遵 守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未 发 现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记 录, 未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也 没 有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而 受 到 处 罚 (4)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安 全 生 产 合 规 证 明 2014 年 1 月 13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守 法 情 况 的 说 明, 确 认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自 2013 年 3 月 2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无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五 与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 一 )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1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公 司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为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运 输 设 备 机 械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其 他 设 备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类 别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净 值 成 新 率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 , 运 输 设 备 机 械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2, , 注 : 成 新 率 =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150 2 房 屋 建 筑 物 情 况 (1) 公 司 自 有 物 业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房 屋 建 筑 物 情 况 如 下 : 房 地 产 证 书 号 地 址 用 途 产 权 期 限 面 积 (m2) 深 房 地 字 号 房 地 权 证 经 开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经 开 字 第 号 深 圳 市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六 安 开 发 区 寿 春 路 以 北 纵 二 路 以 东 六 安 开 发 区 寿 春 路 以 北 纵 二 路 以 东 (2) 公 司 主 要 租 赁 物 业 情 况 办 公 厂 房 厂 房 至 2046 年 1 月 4 日 至 2064 年 1 月 23 日 至 2062 年 4 月 17 日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主 要 租 赁 物 业 情 况 如 下 : , , 序 号 承 租 方 名 家 汇 生 产 中 心 天 恒 环 境 ( 注 1)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出 租 方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程 宗 玉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用 途 厂 房 办 公 厂 房 租 赁 期 限 至 至 至 租 赁 面 积 地 址 (m2)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办 事 处 麻 勘 南 路 31 号 6 栋 1 3, 楼 2 楼 4 楼 西 面 5 楼 合 肥 市 蜀 山 区 黄 山 路 与 潜 山 路 交 叉 口 西 环 商 贸 中 心 12 幢 1001 室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办 事 处 麻 勘 南 路 31 号 6 栋 3 楼 注 1: 上 述 房 产 系 向 关 联 方 程 宗 玉 租 赁 作 为 办 公 场 所,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三 ( 一 ) 经 常 性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相 关 内 容 ( 二 )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1 土 地 使 用 权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六 安 名 家 汇 取 得 权 利 证 书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证 书 编 号 权 利 人 用 途 位 置 六 土 国 用 (2012) 第 9046 号 六 安 名 家 汇 工 业 用 地 六 安 经 济 开 发 区 寿 春 路 以 北 纵 二 路 以 东 面 积 (m2) 终 止 日 期 他 项 权 利 37, 无 2 知 识 产 权 情 况
151 (1) 商 标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拥 有 的 商 标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编 号 商 标 内 容 注 册 人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类 别 有 效 期 1 第 号 名 家 汇 至 第 号 名 家 汇 至 (2) 专 利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拥 有 的 专 利 权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名 称 类 型 授 权 公 告 日 专 利 权 人 专 利 号 1 雨 帘 效 果 LED 景 观 灯 及 其 构 建 方 法 发 明 专 利 名 家 汇 X 2 卷 帘 LED 屏 发 明 专 利 名 家 汇 提 高 散 热 效 率 的 模 块 式 隧 道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灯 杆 发 光 的 路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发 光 景 观 座 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令 光 线 被 折 射 和 / 或 漫 反 射 后 射 出 灯 罩 的 装 饰 照 明 灯 具 一 种 大 可 视 角 度 的 LED 节 能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一 种 大 面 积 照 射 的 LED 隧 道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一 种 防 水 LED 洗 墙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X 一 种 高 散 热 的 LED 照 明 灯 一 种 可 预 防 快 速 老 化 的 LED 洗 墙 灯 一 种 高 效 防 水 的 LED 投 光 灯 一 种 可 调 节 照 射 光 线 的 LED 硬 条 灯 一 种 分 体 式 高 散 热 的 LED 投 光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一 种 可 换 光 源 体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152 LED 投 光 灯 一 种 双 旋 转 轴 调 节 照 射 角 度 的 LED 投 光 灯 一 种 智 能 控 制 的 LED 投 光 灯 一 种 不 用 安 装 可 直 接 使 用 的 LED 硬 条 灯 一 种 防 光 污 染 的 LED 硬 条 灯 一 种 可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的 智 能 LED 五 向 壁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一 种 LED 幕 墙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LED 交 通 分 道 指 示 器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LED 面 光 源 洗 墙 灯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太 阳 能 LED 主 动 发 光 交 通 指 示 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LED 个 性 化 显 示 照 明 屏 风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名 家 汇 雨 帘 灯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风 帆 灯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路 灯 ( 大 鹏 展 翅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隧 道 灯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大 功 率 LED 路 灯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拨 浪 鼓 灯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隧 道 灯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X 33 景 观 灯 ( 方 鼎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X 34 景 观 灯 ( 乐 山 之 山 水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路 灯 ( 玉 兰 花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X 36 景 观 灯 ( 四 在 农 家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景 观 灯 ( 佛 珠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景 观 灯 ( 古 八 景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景 观 灯 ( 如 意 经 文 卷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景 观 灯 ( 薰 衣 草 许 愿 瓶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景 观 灯 ( 纸 扇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景 观 灯 ( 中 华 樽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名 家 汇
153 3 生 产 经 营 资 质 (1)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公 司 持 有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于 2012 年 10 月 11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B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资 质 等 级 :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 可 承 担 各 类 城 市 广 场 道 路 公 路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公 共 绿 地 等 的 照 明 工 程 < 含 变 电 站 配 电 室 >) (2)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公 司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于 2012 年 10 月 16 日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A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资 质 等 级 :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 可 从 事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内 相 应 的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务 以 及 项 目 管 理 和 相 关 的 技 术 与 管 理 服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六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核 心 技 术 ( 一 )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的 具 体 情 况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领 域 公 司 施 工 领 域 的 核 心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LED 照 明 产 品 安 装 技 术 特 殊 环 境 施 工 技 术 特 殊 主 体 施 工 技 术 照 明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照 明 施 工 环 保 技 术 等,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LED 照 明 产 品 安 装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安 装 并 非 简 单 组 合, 需 综 合 考 虑 建 筑 与 照 明 的 协 调 性, 注 重 人 性 化 和 智 能 化 一 方 面, 公 司 运 用 LED 照 明 产 品 嵌 入 建 筑 立 面 通 过 发 光 电 组 合 成 图 案, 或 使 用 小 型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覆 盖 建 筑 的 局 部 立 面, 以 勾 勒 出 建 筑 轮 廓, 实 现 白 天 美 化 夜 晚 艺 术 亮 化 的 效 果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通 过 附 着 在 建 筑 物 上 LED 灯 具 的 亮 度 和 图 案 来 构 建 景 观 时, 通 过 控 制 灯 具 表 面 亮 度 照 明 方 向 与 观 赏 者 视 线 的 关 系, 综 合 考 虑 灯 具 设 计 和 灯 具 安 装, 让 光 束 比 较 集 中 的 LED 光 源 制 成 的 灯 具 能 够 在 各 种 角 度 和 距 离 均 能 够 提 供 满 意 的 景 观 公 司 在 照 明 工 程 中 使 用 LED 照 明 产 品 时, 综 合 考 虑 产 品 技 术 先 进 性 建 设 成 本 维 护 管 理 等 相 关 因 素, 注 重 散 热 和 防 水 杆 件 问 题, 提 高 照 明 产 品 使 用 的 可 靠 性
154 (2) 特 殊 环 境 施 工 技 术 公 司 施 工 项 目 环 境 千 差 万 别, 充 分 考 虑 环 境 对 施 工 的 特 殊 要 求, 积 累 了 特 殊 环 境 施 工 的 先 进 技 术 :1) 在 沿 海 地 区 湿 度 较 大 空 气 含 盐 量 高 的 施 工 环 境 下, 照 明 产 品 容 易 受 潮 生 锈, 对 此 处 理 不 好 不 仅 影 响 美 观, 而 且 会 降 低 灯 具 的 使 用 寿 命 公 司 在 实 施 2004 年 山 东 蓬 莱 亮 化 工 程 和 2006 年 厦 门 鼓 浪 屿 筼 筜 湖 夜 景 工 程 时, 创 造 性 地 采 用 了 在 灯 具 上 喷 涂 复 合 碳 钠 米 材 料 的 方 法, 达 到 防 潮 防 锈 的 目 的, 保 证 了 景 观 效 果 及 灯 具 的 使 用 寿 命 ;2) 在 极 端 低 温 条 件 下, 公 司 在 实 施 新 疆 哈 密 和 沈 阳 金 廊 灯 光 工 程 时, 采 用 特 殊 保 温 隔 离 技 术, 积 累 了 低 温 条 件 安 装 作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3) 特 殊 主 体 施 工 技 术 公 司 的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主 体 种 类 繁 多, 如 半 圆 形 展 览 馆 亮 化 工 程 玻 璃 幕 墙 亮 化 工 程 古 建 筑 灯 具 安 装 亮 化 工 程 等 特 殊 施 工 载 体 的 施 工 :1) 深 圳 南 山 中 心 区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中, 采 用 特 殊 粘 贴 材 料 固 定 灯 具 技 术, 有 效 保 护 幕 墙 结 构 防 止 渗 漏, 便 于 室 内 办 公 采 光, 以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灯 具 的 发 光 效 率, 开 启 了 国 内 玻 璃 幕 墙 表 面 粘 贴 技 术 的 先 河 ;2) 黄 山 市 宋 代 保 护 建 筑 屯 溪 老 街 工 程 项 目 中, 鉴 于 古 建 筑 构 架 多 为 木 质 砖 墙 材 料 结 构, 选 用 较 好 的 防 火 及 防 水 性 能 运 行 稳 定 的 具 有 光 照 保 护 性 小 型 化 隐 蔽 性 和 高 效 性 的 LED 光 源, 保 证 安 装 固 定 不 能 破 坏 损 伤 古 建 筑 表 面 和 内 部 结 构, 线 路 管 线 的 布 置 隐 蔽 暗 装, 电 气 线 路 金 属 管 保 护 且 不 与 砖 墙 表 面 接 触, 采 用 化 学 固 化 剂 注 入 孔 内 使 灯 具 固 定 在 墙 体 上, 达 到 亮 化 效 果 又 避 免 损 伤 建 筑 物 ;3) 针 对 需 要 固 定 在 树 木 等 活 体 上 面 进 行 安 装 的 灯 具, 公 司 采 用 具 有 伸 缩 性 且 不 具 腐 蚀 性 的 环 保 材 料, 既 保 证 了 灯 具 的 安 全 性, 又 保 证 树 木 的 正 常 生 长 充 分 体 现 了 公 司 特 殊 主 体 施 工 的 领 先 工 艺, 积 累 了 特 殊 主 体 施 工 技 术 (4) 照 明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公 司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高 度 关 注 施 工 安 全, 在 防 雷 系 统 和 接 地 系 统 的 施 工 时 积 累 了 多 项 安 全 技 术 :1) 在 已 安 放 防 雷 系 统 的 建 筑 顶 部 施 工 时, 将 全 部 外 露 可 导 电 部 分 与 该 建 筑 防 雷 系 统 可 靠 连 接 ; 在 未 安 放 防 雷 系 统 的 建 筑 顶 部 施 工 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重 新 确 定 该 建 筑 的 防 雷 等 级 及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2) 在 屋 面 裙 房 顶 屋
155 桅 上 女 儿 墙 上 的 室 外 部 分 施 工 时, 如 安 装 处 可 以 方 便 进 行 等 电 位 联 结 时, 采 用 与 建 筑 物 内 部 一 致 的 接 地 系 统 ; 当 灯 具 远 离 建 筑 物 本 体, 灯 具 处 不 具 备 等 电 位 联 结 条 件 时, 电 源 由 建 筑 物 本 体 引 入, 接 地 采 用 TT 接 地 形 式, 同 时 设 漏 电 保 护, 最 大 限 度 的 保 障 施 工 人 员 安 全 与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的 正 常 运 行 (5) 照 明 施 工 环 保 技 术 公 司 使 用 施 工 环 保 技 术 解 决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高 次 谐 波 天 向 逸 散 型 光 污 染 电 能 浪 费 等 问 题 公 司 采 用 调 节 变 压 器 的 方 法 防 止 高 次 谐 波 产 生 导 致 的 电 缆 载 流 量 下 降 ; 在 设 计 中 考 虑 下 投 映 照 式 反 射 映 照 式 避 免 天 向 地 埋 灯 利 用 导 光 管 提 高 垂 直 照 度, 采 用 内 发 光 LED 新 型 发 光 板 亮 度 均 匀 的 导 光 板 采 用 侧 面 发 光 的 光 导 纤 维 等 设 计 使 能 耗 显 著 降 低, 光 源 表 现 亮 度 均 匀, 以 消 除 眩 光 和 强 烈 的 天 向 逸 散 光 污 染 ;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景 观 照 明 的 亮 度 标 准, 采 用 照 明 稳 压 调 光 控 制 装 置 增 加 敷 设 电 缆 的 节 能 方 法, 在 保 证 城 市 夜 景 美 观 的 同 时 达 到 节 能 环 保 的 效 果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领 域 公 司 设 计 领 域 的 核 心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城 市 灯 光 环 境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设 计 技 术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对 比 手 法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工 程 色 彩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工 程 光 影 艺 术 设 计 技 术,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城 市 灯 光 环 境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技 术 城 市 灯 光 环 境 整 体 规 划 是 增 强 城 市 功 能 和 提 高 城 市 综 合 品 位 的 有 效 途 径 公 司 结 合 国 内 外 城 市 照 明 规 划 的 新 思 路 和 新 经 验, 坚 持 节 能 环 保 艺 术 性 和 功 能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对 城 市 的 夜 景 灯 光 进 行 统 筹 规 划 布 局, 确 定 发 展 重 点, 建 设 体 现 城 市 特 色 高 水 平 高 品 质 的 城 市 功 能 照 明 和 景 观 灯 光 体 系, 充 分 展 现 城 市 的 历 史 文 化 底 蕴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丰 富 文 化 生 活, 促 进 城 市 商 业 旅 游 等 服 务 业 及 相 关 产 业 的 发 展 ; 确 定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的 发 展 层 次 及 各 区 域 定 位, 明 确 各 区 域 特 色 和 建 设 重 点, 制 定 与 相 关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照 明 规 模 和 控 制 标 准, 实 现 城 市 夜 景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 对 城 市 灯 光 的 密 度 亮 度 与 色 彩 进 行 科 学 配 置, 全 面 提 高 控 制 技 术 水 平, 减 少 光 污 染, 符 合 节 能 减 排 生 态 环 保 要 求 公 司 通 过 调 整 优 化 城 市 夜 环 境, 使 城 市 整 体 与 局 部 局 部 与 个 体 艺 术 性 与 技 术 性 照 明 效
156 果 与 人 文 关 怀 技 术 性 与 经 济 性 统 一, 使 城 市 特 色 文 化 底 蕴 经 济 建 设 生 态 景 观 优 势 得 以 发 挥, 从 而 增 强 城 市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2)LED 照 明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设 计 技 术 LED 照 明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是 为 了 满 足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的 需 要 而 设 计 的 新 型 控 制 系 统, 包 括 PC 机 接 口 主 控 制 器 若 干 驱 动 器 连 接 模 块 的 双 芯 总 线 以 及 用 于 景 观 功 能 和 参 数 设 置 的 专 用 管 理 软 件 系 统 通 过 PC 机 的 专 用 管 理 软 件, 对 景 观 照 明 的 跑 跳 亮 闪 淡 入 淡 出 等 功 能 及 参 数 进 行 设 置, 主 控 制 器 根 据 相 应 的 参 数 设 置 对 驱 动 器 发 布 控 制 命 令 以 实 现 景 观 照 明 的 脱 机 控 制 公 司 设 计 的 LED 照 明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实 现 了 管 理 与 控 制 的 一 体 化, 便 于 掌 控 照 明 工 程 实 时 状 况, 实 现 城 市 景 观 照 明 集 中 监 控 和 节 能 的 分 时 控 制 管 理, 达 到 景 观 照 明 用 得 上 控 得 住 关 得 了 的 效 果 (3)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对 比 手 法 设 计 技 术 照 明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往 往 需 要 通 过 各 种 变 化 来 互 相 衬 托 公 司 在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的 设 计 中, 重 点 关 注 环 境 事 物 的 相 互 作 用, 逐 渐 形 成 与 掌 握 了 路 灯 高 杆 灯 与 景 观 灯 路 旁 草 坪 灯 的 高 度 对 比 手 法, 冷 色 与 暖 色 的 颜 色 对 比 手 法, 闹 市 与 郊 区 的 繁 简 对 比 守 法, 强 光 与 弱 光 照 明 的 强 弱 对 比 手 法, 节 庆 日 与 平 日 的 空 间 与 时 间 对 比 手 法, 静 态 观 赏 与 动 态 观 赏 的 静 动 对 比 手 法, 能 够 更 好 的 满 足 客 户 的 个 性 化 需 求 (4)LED 照 明 工 程 色 彩 设 计 技 术 色 彩 和 谐 是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需 要 考 虑 的 重 要 原 则, 需 将 不 同 的 色 彩 与 相 似 的 色 彩 有 机 地 组 合 在 一 起, 超 过 三 个 基 本 色 相 的 色 彩 处 理 难 度 较 大 公 司 从 与 周 围 环 境 色 彩 协 调 原 则 出 发 选 择 主 体 色 相, 并 考 虑 环 境 色 彩 对 主 体 的 影 响, 在 色 彩 设 计 过 程 中, 将 主 导 色 的 色 相 设 置 为 面 积 最 大 彩 度 最 低, 辅 导 色 设 置 为 面 积 次 之 彩 度 较 高, 重 点 色 设 置 为 面 积 最 小 彩 度 最 强, 并 利 用 光 源 的 色 彩 特 性, 创 造 不 同 氛 围 的 夜 景, 刻 画 不 同 的 空 间, 最 终 能 够 显 示 所 需 达 到 的 效 果 (5)LED 照 明 工 程 光 影 艺 术 设 计 技 术 公 司 进 行 设 计 时,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照 明 装 置, 生 动 表 现 光 影 效 果 处 理 光 影 的 手 法 多 种 多 样, 通 过 泛 光 照 明 轮 廓 照 明 动 感 照 明 自 发 光 照 明 声 光 照 明 等
157 各 种 方 法, 表 现 以 光 为 主 以 影 为 主 或 光 影 合 壁 的 多 种 手 法, 以 充 实 空 间 内 容 3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领 域 公 司 研 发 生 产 领 域 的 核 心 技 术 主 要 包 括 LED 照 明 产 品 恒 流 驱 动 控 制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热 管 理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配 光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防 水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温 控 技 术 LED 照 明 产 品 设 计 技 术,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LED 照 明 产 品 恒 流 驱 动 控 制 技 术 公 司 施 工 过 程 中 存 在 由 于 某 些 因 素 导 致 部 分 LED 灯 具 损 坏, 使 得 因 本 支 路 正 常 工 作 的 LED 灯 具 减 少 电 压 不 变 而 电 流 增 加 超 过 极 限 值 以 损 坏 其 他 LED 灯 具 的 情 形 公 司 经 过 长 期 的 开 发 与 实 践, 掌 握 了 成 熟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恒 流 驱 动 控 制 技 术, 即 首 先 将 工 频 交 流 电 转 换 为 低 压 交 流 电, 然 后 整 流 为 低 压 直 流 电, 通 过 AC/DC 开 关 稳 压 器 降 压 转 换 为 恒 流 源 ; 当 LED 灯 具 通 电 时, 光 源 驱 动 板 立 即 测 试 支 路 中 真 实 的 电 流, 如 发 现 该 支 路 电 流 增 加 明 显, 视 为 LED 灯 具 负 载 减 少 或 者 已 烧 坏, 系 统 自 动 将 后 续 电 流 调 整 至 合 适 值, 以 更 好 保 证 LED 的 寿 命 与 亮 度 (2)LED 照 明 产 品 热 管 理 技 术 热 管 理 是 影 响 LED 照 明 产 品 寿 命 的 关 键 目 前 高 效 率 导 热 散 热 技 术 包 括 纳 米 热 导 管 固 体 风 扇 及 一 些 主 动 有 源 散 热 技 术 等, 造 价 高 昂, 不 利 于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普 及 公 司 专 注 于 无 源 被 动 散 热 技 术 的 开 发, 自 主 研 发 了 配 置 添 加 碳 纳 米 管 材 料 的 环 氧 树 脂 导 热 管 的 大 功 率 LED 灯 头, 提 出 设 置 有 添 加 碳 纳 米 管 材 料 的 环 氧 树 脂 导 热 管 的 用 于 道 路 照 明 的 模 块 化 大 功 率 LED 灯 头 及 其 制 造 方 法 : 在 大 功 率 LED 灯 模 块 中, 所 述 散 热 基 板 的 一 面 紧 贴 有 电 路 板, 使 焊 接 在 该 电 路 板 上 的 各 大 功 率 LED 发 光 体 的 热 量 能 够 传 导 至 散 热 基 板 上, 散 热 基 板 的 另 一 面 固 定 安 装 散 热 鳍 片, 添 加 碳 纳 米 管 材 料 的 环 氧 树 脂 导 热 管 联 结 散 热 鳍 片 和 散 热 基 板 热 管 理 技 术 利 用 添 加 碳 纳 米 管 材 料 的 环 氧 树 脂 导 热 管 的 高 导 热 率 性 能, 使 散 热 基 板 上 的 热 量 能 够 迅 速 传 导 至 散 热 鳍 片 上, 使 热 量 不 会 聚 集 在 散 热 基 板 上, 从 本 质 上 克 服 了 现 有 技 术 大 功 率 LED 灯 头 的 散 热 问 题 (3)LED 照 明 产 品 配 光 技 术 配 光 曲 线 是 评 价 LED 照 明 产 品 性 能 和 使 用 效 果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之 一, 公 司 通
158 过 利 用 反 射 器 或 透 镜 精 确 控 制 保 护 角 或 透 明 件 条 纹 的 形 状 与 位 置 技 术 和 通 过 大 小 合 适 的 小 方 格 反 射 面 并 借 助 多 平 面 混 光 来 实 现 聚 光 配 光 设 计 的 技 术, 研 发 了 使 光 线 被 折 射 或 漫 反 射 后 射 出 灯 罩 的 装 饰 照 明 灯 具, 以 随 机 产 生 分 光 和 混 光 的 交 替 和 效 果, 使 得 灯 光 色 彩 灯 光 亮 度 的 改 变 充 满 随 机 性, 在 视 觉 效 果 方 面 改 进 了 照 明 产 品 (4)LED 照 明 产 品 防 水 技 术 水 景 照 明 对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抗 水 性 要 求 极 高 公 司 研 发 了 雨 帘 效 果 LED 景 观 灯, 通 过 采 用 隔 离 式 开 关 及 正 压 方 式 对 LED 灯 具 防 水 部 分 进 行 隔 离 处 理, 同 时 增 大 内 部 气 压, 使 得 LED 照 明 产 品 成 为 统 一 整 体, 保 证 整 体 隔 离 于 外 部 水 压, 使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发 光 效 果 配 合 水 流 形 成 的 雨 帘, 借 助 水 流 的 折 光 和 反 光 作 用, 在 防 水 的 同 时 形 成 五 彩 缤 纷 的 雨 帘 效 果 (5)LED 照 明 产 品 温 控 技 术 遵 循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发 光 特 点, 公 司 通 过 大 量 试 验 获 得 完 整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温 度 控 制 数 据 公 司 根 据 上 述 数 据 对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启 动 部 分 工 作 部 分 散 热 部 分 和 整 体 结 构 布 局 进 行 创 新, 设 计 出 温 度 自 适 应 控 制 系 统 在 灯 体 发 热 温 度 太 高 或 周 围 环 境 温 度 太 高 时,LED 照 明 产 品 会 自 动 启 动 温 度 自 适 应 控 制 系 统, 保 证 产 品 系 统 工 作 良 好 与 免 受 损 害, 以 延 长 LED 照 明 产 品 使 用 寿 命 (6)LED 照 明 产 品 设 计 技 术 公 司 掌 握 了 常 规 景 观 灯 具 的 升 级 非 标 异 形 景 观 灯 具 的 开 发 艺 术 化 景 观 灯 具 开 发 灯 光 雕 塑 类 景 观 灯 具 的 开 发 等 LED 照 明 产 品 设 计 技 术, 能 够 满 足 桥 梁 景 观 亮 化 广 场 景 观 亮 化 商 场 景 观 亮 化 写 字 楼 景 观 亮 化 等 工 程 的 需 求 ( 二 ) 核 心 技 术 产 品 收 入 情 况 设 计 施 工 和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为 公 司 的 核 心 业 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核 心 业 务 收 入 及 其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18, , ,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1,
159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核 心 业 务 收 入 20, , , 营 业 收 入 20, , ,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 99.98% 99.99% 序 号 1 ( 三 ) 公 司 的 技 术 储 备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的 技 术 储 备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技 术 名 称 技 术 内 容 描 述 进 展 情 况 LED 柔 光 平 板 显 示 与 照 明 2 都 市 绿 肺 LED 偏 光 洗 墙 灯 可 自 由 调 节 亮 度 颜 色 的 壁 挂 式 光 环 LED 灯 具 新 型 路 灯 : 漂 浮 路 灯 智 能 化 云 端 电 力 监 控 管 理 系 统 利 用 导 光 板 的 原 理 采 用 丝 印 透 明 亚 克 力 板 将 侧 发 光 光 源 转 化 为 面 光 源 有 效 提 高 发 光 利 用 率 和 节 约 能 源, 是 一 款 节 能 环 保 美 观 的 室 内 照 明 灯 具 集 成 了 LED 景 观 照 明 系 统 空 气 过 滤 系 统 氧 气 制 造 系 统 的 人 工 系 统 综 合 体, 主 要 功 能 是 为 都 市 中 的 人 们 提 供 靓 丽 景 观 照 明 与 清 新 的 空 气 利 用 内 置 的 高 反 光 率 的 偏 光 板, 经 过 二 次 光 学 设 计, 以 将 尽 可 能 多 的 LED 光 投 射 到 需 要 的 位 置, 实 现 精 准 投 射, 有 效 投 射 距 离 可 以 达 到 米, 灯 具 功 率 可 以 减 少 50%, 无 眩 光 污 染 单 个 LED 灯 具 被 封 装 在 铝 制 和 聚 碳 酸 酯 封 套 中, 使 得 整 件 设 计 完 好 贴 合 在 平 面 上, 彻 底 消 除 显 眼 的 配 件 和 安 装 痕 迹 ; 可 以 按 自 己 想 法 将 环 形 灯 相 连 接, 自 己 创 作 出 定 制 的 拼 贴 画, 并 可 任 意 组 合 成 各 种 尺 寸 和 复 杂 度 的 灯 光 作 品, 参 照 设 计 在 客 厅 做 发 光 的 背 景 墙 ; 产 品 中 的 LED 灯 提 供 了 不 同 颜 色 和 亮 度 的 漫 射 光 线, 使 用 者 可 以 根 据 灯 具 所 处 环 境 的 氛 围 和 风 格 对 灯 光 效 果 进 行 调 整, 通 过 不 同 环 形 灯 具 自 由 组 合 搭 配 使 用, 为 室 内 环 境 提 供 整 套 立 体 图 形 和 灯 光 组 合 效 果 将 LED 灯 具 设 计 成 优 雅 的 水 滴 形, 与 电 缆 和 谐 融 为 一 体, 在 广 场 上 方 有 序 分 布, 以 更 人 性 化 的 方 式 配 合 着 路 人 的 移 动 和 行 为, 并 减 少 路 灯 杆 的 数 量, 为 行 人 与 骑 行 者 创 造 更 大 的 公 共 空 间 可 透 过 不 同 的 节 电 策 略, 监 控 监 测 大 楼 工 厂 医 院 及 企 业 等 内 部 用 电, 协 助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用 电 ; 该 系 统 可 建 置 在 独 栋 大 楼 或 厂 房 内, 对 其 做 用 电 监 控 监 测, 亦 可 建 置 在 中 控 中 心, 透 过 云 端 管 理, 同 时 对 不 同 大 楼 或 厂 房 做 电 力 监 测 与 控 制 行 为,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1) 耗 能 设 备 控 制, 包 含 需 量 控 制 排 验 收 合 格 正 在 研 究 开 发 中 正 在 研 究 开 发 中 正 在 研 究 开 发 中 正 在 研 究 开 发 中 正 在 论 证 立 项 中
160 7 基 于 高 亮 度 LED 的 非 对 称 光 束 线 性 照 明 灯 具 研 发 程 控 制 设 定 点 控 制 等 ;(2) 多 费 率 统 计 管 理, 包 含 时 间 与 季 节 电 价 统 计 假 日 费 率 时 段 设 定 管 理 等 ;(3) 多 样 化 用 电 记 录 与 统 计, 包 含 实 时 与 历 史 趋 势, 用 电 需 量 分 布 耗 电 量 分 布 等 ;(4) 用 电 资 料 分 析, 包 含 最 适 化 契 约 容 量 管 理, 用 电 趋 势 比 较 等 ;(5) 警 报 与 事 件 记 录, 包 含 需 量 警 报 电 力 质 量 监 视 与 异 常 警 报 停 电 事 件 记 录 控 制 动 作 记 录 等 ;(6) 提 供 简 讯 告 警 用 电 报 表 电 邮 及 手 机 远 程 操 控 等 功 能 致 力 于 新 型 LED 线 性 照 明 灯 具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其 中 有 二 次 配 光 光 学 设 计 灯 体 散 热 结 构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大 幅 度 提 高 灯 具 的 投 射 距 离 和 光 的 利 用 效 率, 以 达 到 节 能 环 保 等 多 项 技 术 创 新 正 在 研 究 开 发 中 ( 四 ) 公 司 研 发 费 用 的 投 入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研 发 投 入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研 发 费 用 营 业 收 入 20, , , 研 发 费 用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 ( 五 ) 公 司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作 研 发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作 研 发 的 情 况 ( 六 ) 公 司 保 持 技 术 创 新 的 机 制 作 为 设 计 生 产 施 工 全 产 业 链 一 体 化 的 照 明 工 程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公 司 高 度 重 视 技 术 创 新, 通 过 开 放 的 技 术 创 新 理 念 成 熟 的 技 术 创 新 机 制 持 续 的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和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等 方 面 不 断 提 升 公 司 的 技 术 实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1 开 放 的 技 术 创 新 理 念 公 司 鼓 励 员 工 在 设 计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及 质 量 控 制 安 全 生 产 等 方 面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加 强 公 司 设 计 人 员 工 程 施 工 人 员 和 研 发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的 技 术 和 经 验 交 流, 形 成 公 司 全 方 位 的 技 术 积 累 并 促 进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高 2 成 熟 的 技 术 创 新 机 制
161 公 司 设 立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照 明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及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工 作, 坚 持 设 计 生 产 工 程 相 结 合 的 理 念, 重 视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与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生 产 中 心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对 工 程 实 践 中 出 现 的 技 术 难 题 及 时 立 项 进 行 研 发 攻 关,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与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及 时 将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研 发 的 照 明 产 品 应 用 于 公 司 的 工 程 项 目, 形 成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与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生 产 中 心 的 良 性 循 环, 推 动 公 司 的 技 术 创 新 3 持 续 的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公 司 重 视 对 人 才 的 培 养, 强 调 持 续 的 团 队 学 习 培 训, 定 期 安 排 各 种 知 识 技 能 培 训, 致 力 于 营 造 适 合 人 才 成 长 的 氛 围, 提 高 员 工 知 识 技 能 和 综 合 素 质 通 过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业 务 骨 干 实 施 全 面 的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方 案, 将 一 批 业 务 骨 干 和 公 司 高 管 发 展 成 公 司 股 东, 有 利 于 提 升 管 理 团 队 和 骨 干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此 外, 公 司 通 过 设 立 实 习 基 地 的 方 式 与 南 昌 大 学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校 企 合 作 关 系, 为 引 进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奠 定 了 良 好 基 础, 为 公 司 今 后 实 现 持 续 稳 定 快 速 地 发 展 提 供 了 重 要 保 证 4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公 司 提 倡 多 元 文 化,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挖 掘 员 工 潜 力, 提 供 个 人 发 展 空 间, 有 利 于 保 持 和 激 发 设 计 人 员 工 程 施 工 人 员 和 研 发 生 产 人 员 的 独 立 思 维, 发 挥 他 们 的 创 造 性, 不 断 超 越 自 我, 在 实 现 企 业 价 值 的 同 时, 不 断 提 升 自 身 的 价 值 ( 七 )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研 发 人 员 情 况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程 宗 玉 何 宏 光 卢 亮 杨 尚 新 戴 磊 等 人,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一 ( 四 )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公 司 组 建 了 具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设 计 研 发 团 队, 设 计 研 发 团 队 逐 步 壮 大,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研 发 设 计 人 员 为 45 人, 占 员 工 总 数 比 例 为 14.71%
162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一 同 业 竞 争 ( 一 ) 公 司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间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除 持 有 本 公 司 67.5% 股 权 外, 还 持 有 兴 鹏 生 态 90% 股 权 兴 鹏 生 态 主 要 从 事 农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不 从 事 与 本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业 务, 与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兴 鹏 生 态 的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 三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情 况 除 本 公 司 和 兴 鹏 生 态 外, 程 宗 玉 未 控 制 或 参 股 其 他 企 业 ( 二 ) 拟 投 资 项 目 的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均 围 绕 公 司 现 有 主 营 业 务 开 展, 用 于 提 升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核 心 竞 争 力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从 事 与 公 司 拟 投 资 项 目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业 务 公 司 拟 投 资 项 目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存 在 潜 在 的 同 业 竞 争 关 系 ( 三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作 出 的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为 避 免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同 业 竞 争, 维 护 公 司 的 利 益 和 保 证 公 司 的 长 期 稳 定 发 展,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 出 具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函,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本 人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规 定,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经 营 或 与 他 人 合 资 合 作 参 股 经 营 ) 从 事 与 名 家 汇 ( 含 其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附 属 企 业, 下 同 )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投 资 收 购 与 名 家 汇 存 在 竞 争 的 企 业, 也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竞 争 企 业 提 供 任 何 业 务 上 的 帮 助 ; 或 在 上 述 企 业 或 经 济 组 织 中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2 若 因 任 何 原 因 出 现 本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或 控 制 的 除 名 家 汇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被 限 制 企 业 ) 存 在 与 名 家 汇 从 事 相 同 或 类 似 业 务 的 情 形, 将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1) 优 先 由 名 家 汇 承 办 该 业 务, 被 限 制 企 业 将 不 从 事 该 业 务 ; (2) 由 名 家 汇 收 购 被 限 制 企 业 或 收 购 被 限 制 企 业 从 事 与 名 家 汇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业
163 务 的 部 门 ;(3) 将 该 类 业 务 通 过 股 权 转 让 等 有 效 方 式 出 让 给 第 三 方, 被 限 制 企 业 不 再 经 营 该 类 业 务 3 如 果 本 人 发 现 任 何 与 名 家 汇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或 可 能 构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竞 争 的 新 业 务 机 会, 则 本 人 将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名 家 汇, 并 尽 力 促 使 该 业 务 机 会 按 合 理 和 公 平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首 先 提 供 给 名 家 汇 4 本 人 承 诺 不 利 用 在 名 家 汇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地 位, 损 害 名 家 汇 及 其 他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5 本 人 愿 意 完 全 承 担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给 名 家 汇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6 本 承 诺 有 效 期 自 签 署 之 日 至 本 人 不 再 是 名 家 汇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名 家 汇 终 止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日 止 二 关 联 方 和 关 联 关 系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财 政 部 2006 年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规 定,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关 联 方 和 关 联 关 系 如 下 : ( 一 ) 存 在 控 制 关 系 的 关 联 方 1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程 宗 玉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公 司 67.5% 的 股 份 2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天 恒 环 境 全 资 子 公 司 2 六 安 名 家 汇 全 资 子 公 司 3 爱 尔 亿 利 4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全 资 子 公 司 5 云 和 名 家 汇 全 资 子 公 司 ( 二 ) 不 存 在 控 制 关 系 的 关 联 方 1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或 参 股 的 其 他 企 业 公 司 曾 经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69% 股 权,2012 年 7 月 31 日 被 公 司 吸 收 合 并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如 下 :
164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股 权 结 构 1 兴 鹏 生 态 2 名 家 汇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3 香 港 徽 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其 中 程 宗 玉 持 有 90% 的 股 权, 吴 永 江 持 有 10% 的 股 权 注 册 资 本 10,000 港 元, 程 宗 玉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2012 年 12 月 7 日 已 公 告 宣 布 解 散 注 册 资 本 10,000 港 元, 程 宗 玉 持 有 100% 的 股 权, 2012 年 12 月 14 日 已 公 告 宣 布 解 散 除 程 宗 玉 外,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为 张 经 时,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张 经 时 的 具 体 关 联 关 系 如 下 :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张 经 时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7.5% 的 股 份 3 联 营 企 业 2003 年 6 月 30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与 新 疆 开 元 远 大 空 调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新 疆 名 家 汇,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其 中 名 家 汇 有 限 出 资 人 民 币 147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9% 2006 年 4 月 16 日, 新 疆 名 家 汇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决 定 解 散 新 疆 名 家 汇, 并 成 立 清 算 组 ;2012 年 2 月 7 日, 经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批 准, 新 疆 名 家 汇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报 告 期 内, 新 疆 名 家 汇 未 开 展 实 际 经 营 活 动 4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杨 勍 刘 东 华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陈 静 袁 艳 杨 伟 坚 张 经 时 何 宏 光 卢 亮 刘 东 华 彭 银 利 5 其 他 自 然 人 关 联 方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刘 衡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之 配 偶 2 程 宗 泽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之 兄 弟 3 刘 翔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配 偶 之 兄 弟 4 张 华 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配 偶 姐 姐 的 配 偶
165 5 赵 成 义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之 外 甥 6 陈 守 忠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1.00% 股 份 7 吴 林 股 东 陈 守 忠 之 配 偶 6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企 业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1 深 圳 市 盛 造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关 系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配 偶 刘 衡 曾 控 制 的 企 业,2011 年 11 月 已 转 让,2012 年 11 月 已 注 销 2 重 庆 恩 纬 西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配 偶 之 兄 弟 刘 翔 参 股 的 企 业 3 惠 州 市 长 江 灯 具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配 偶 之 兄 弟 刘 翔 控 制 的 企 业 4 中 山 市 宇 文 灯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配 偶 姐 姐 的 配 偶 张 华 彬 控 制 的 企 业 5 深 圳 市 盛 造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之 外 甥 赵 成 义 控 制 的 企 业 6 武 汉 巨 汉 光 电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7 深 圳 市 五 岳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陈 守 忠 配 偶 吴 林 曾 控 制 的 企 业,2012 年 12 月 已 转 让 给 其 姐 妹 吴 媛 董 事 杨 勍 担 任 副 总 裁 的 企 业 8 贵 州 尚 元 翔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配 偶 的 兄 弟 刘 翔 控 制 的 企 业 (1) 深 圳 市 盛 造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深 圳 市 盛 造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00 万 元 股 权 结 构 : 杨 洲 80% 窦 贤 亭 20%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杨 洲 2000 年 6 月 7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桂 庙 路 与 南 光 路 交 汇 处 鹏 都 大 厦 B 座 1801 经 营 范 围 :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照 明 电 器 的 设 计 ;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送 变 电 工 程 的 安 装 ( 仅 限 上 门 服 务 ); 国 内 贸 易 ( 以 上 所 有 项 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2012 年 8 月 13 日, 盛 造 实 业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决 定 解 散 盛 造 实 业, 并 成 立 清 算 组 ;2012 年 12 月 5 日, 经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南 山 分 局 批 准, 盛 造 实 业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2) 重 庆 恩 纬 西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重 庆 恩 纬 西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66 注 册 资 本 : 股 权 结 构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范 围 :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 5,008 万 元 吴 宪 明 40% 刘 翔 24% 王 邵 灵 20% 叶 勇 6% 陈 晋 龙 5% 喻 友 强 5% 王 邵 灵 2009 年 3 月 16 日 荣 昌 县 昌 元 镇 板 桥 工 业 园 区 光 源 电 器 灯 具 灯 杆 模 具 交 通 信 号 设 备 ;LED 路 灯 隧 道 灯 景 观 灯 等 LED 系 列 产 品 ; 太 阳 能 照 明 装 置 风 光 互 补 照 明 装 置 太 阳 能 发 电 装 置 ; 电 力 钢 管 杆 塔 通 讯 杆 塔 变 电 站 构 架 钢 结 构 产 品 风 力 发 电 塔 筒 的 制 造 加 工 销 售 ;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及 园 林 绿 化 景 观 的 规 划 设 计 与 施 工 ;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钢 结 构 工 程 环 保 工 程 的 安 装 与 施 工 货 物 进 出 口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不 得 经 营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审 批 的, 取 得 审 批 后 方 可 经 营 ) 主 要 经 营 路 灯 杆 钢 结 构 电 力 杆 路 灯 头 的 生 产 销 售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重 庆 恩 纬 西 ( 未 经 审 计 ) 的 总 资 产 为 45,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7,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3) 惠 州 市 长 江 灯 具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惠 州 市 长 江 灯 具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500 万 元 股 权 结 构 : 刘 翔 70% 李 善 杰 30%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范 围 :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 刘 翔 2006 年 12 月 18 日 惠 州 市 汝 湖 雷 士 工 业 园 生 产 销 售 : 照 明 灯 具 照 明 电 器 产 品 系 列 及 配 件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惠 州 市 长 江 灯 具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 未 经 审 计 ) 的 总 资 产 为 2,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4) 中 山 市 宇 文 灯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原 中 山 市 名 家 汇 灯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2011 年 12 月 5 日 更 名 为 中 山 市 宇 文 灯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50 万 元 股 权 结 构 : 张 华 彬 90% 陈 正 斌 10%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正 斌
167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范 围 :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 2006 年 7 月 4 日 中 山 市 小 榄 镇 埒 西 一 三 村 工 业 区 加 工 销 售 ; 灯 饰 五 金 机 械 ( 不 含 电 镀 铸 铁 金 属 件 制 造 热 处 理 及 表 处 理 ); 灯 饰 设 计 灯 饰 安 装 服 务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中 山 名 家 汇 成 立 于 2006 年 7 月 4 日, 是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程 宗 玉 配 偶 的 兄 弟 刘 翔 设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当 时 名 家 汇 品 牌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已 形 成 了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设 立 之 初 为 借 用 公 司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中 山 名 家 汇 也 使 用 了 名 家 汇 商 号, 由 于 与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及 行 政 区 划 不 同, 中 山 名 家 汇 的 名 称 取 得 了 中 山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核 准,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中 山 名 家 汇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共 用 专 利 非 专 利 技 术 原 材 料 等 情 形 2007 年 5 月 21 日, 刘 翔 将 其 所 持 全 部 股 权 转 让 给 非 关 联 方 何 汉 忠 ;2011 年 11 月, 何 汉 忠 将 其 所 持 9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张 华 彬 1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陈 正 斌 ;2011 年 12 月 中 山 名 家 汇 更 名 为 中 山 宇 文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 山 宇 文 ( 未 经 审 计 ) 的 总 资 产 为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0.91 万 元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因 与 中 山 宇 文 使 用 相 同 的 商 号 而 与 任 何 第 三 方 发 生 任 何 纠 纷, 也 未 因 此 遭 致 工 商 税 务 等 任 何 政 府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任 何 法 人 单 位 个 人 的 索 赔 起 诉 或 仲 裁 (5) 深 圳 市 盛 造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深 圳 市 盛 造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0 万 元 股 权 结 构 : 赵 成 义 80% 胡 小 兰 20%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范 围 :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 赵 成 义 2008 年 7 月 1 日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桃 源 街 道 塘 朗 塘 长 路 利 朗 居 201 号 照 明 产 品 的 技 术 开 发 销 售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电 脑 图 文 设 计 动 画 设 计 ( 以 上 均 不 含 影 视 制 作 及 其 他 限 制 项 目 ); 装 饰 设 计 建 筑 工 程 的 设 计 安 装 施 工 ( 以 上 须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质 证 后 方 可 经 营 );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国 内 贸 易 ( 不 含 专 营 专 控 专 卖 限 制 商 品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LED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销 售
168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盛 造 光 电 ( 未 经 审 计 ) 的 总 资 产 为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6) 武 汉 巨 汉 光 电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武 汉 巨 汉 光 电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01 万 元 股 权 结 构 : 吴 媛 60% 陈 清 源 40%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范 围 :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 吴 媛 2008 年 9 月 22 日 武 汉 市 江 岸 区 二 七 街 解 放 大 道 2159 号 航 天 星 都 汉 口 东 部 购 物 公 园 C1 栋 2 单 元 23 层 2 室 城 市 照 明 设 计 ; 电 子 产 品 销 售 照 明 灯 具 销 售 ; 照 明 设 备 安 装 ; 环 境 艺 术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 园 林 绿 化 ; 室 内 外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 音 响 工 程 ; 舞 台 设 计 安 装 ; 国 内 广 告 的 设 计 制 作 发 布 与 代 理 ( 国 家 有 专 项 规 定 的 项 目 经 审 批 后 或 凭 有 效 许 可 证 方 可 经 营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安 装 巨 汉 光 电 曾 经 是 由 公 司 股 东 陈 守 忠 配 偶 吴 林 控 制 的 企 业, 吴 林 持 有 该 公 司 60% 的 股 权,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转 让 给 其 姐 妹 吴 媛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巨 汉 光 电 ( 未 经 审 计 ) 的 总 资 产 为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万 元 (7) 深 圳 市 五 岳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深 圳 市 五 岳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000 万 元 注 册 号 : 股 权 结 构 : 吴 晓 珊 35% 符 麟 军 25% 李 安 新 20% 王 晓 华 20%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吴 晓 珊 2011 年 3 月 17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民 田 路 深 圳 华 融 大 厦 第 一 栋 2309 经 营 范 围 :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投 资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信 息 咨 询 ( 以 上 均 不 含 证 券 保 险 基 金 银 行 金 融 业 务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及 其 它 限 制 项 目 );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办 ) 股 权 投 资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深 圳 市 五 岳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未 经 审 计 ) 的 总 资 产 为 2,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169 万 元 (8) 贵 州 尚 元 翔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 贵 州 尚 元 翔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1,000 万 元 注 册 号 : 股 权 结 构 : 刘 翔 51% 廖 菁 49% 法 定 代 表 人 : 成 立 日 期 : 刘 翔 2013 年 6 月 26 日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范 围 :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 建 筑 材 料 的 销 售 贵 阳 市 观 山 湖 区 世 纪 城 E 组 团 购 物 中 心 2 栋 4 单 元 16 层 6 号 房 建 筑 材 料 金 属 材 料 不 锈 钢 制 品 铝 塑 门 窗 装 饰 装 潢 材 料 电 子 产 品 通 讯 设 备 仪 器 仪 表 五 金 交 电 家 用 电 器 自 行 车 阀 门 管 道 配 件 轴 承 高 低 压 电 频 设 备 电 线 电 缆 二 三 类 机 电 产 品 的 销 售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贵 州 尚 元 翔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未 经 审 计 ) 的 总 资 产 为 1, 万 元, 净 资 产 为 万 元,2013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万 元 7 其 他 名 家 汇 研 究 所 是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设 立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 证 书 号 : 深 民 证 字 第 号 ), 系 民 办 性 质 的 从 事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开 办 资 金 10 万 元, 住 所 位 于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楼 A 区, 业 务 范 围 为 城 市 灯 光 环 境 的 研 究 设 计 评 估 为 更 好 的 整 合 研 究 资 源, 名 家 汇 有 限 决 定 注 销 名 家 汇 研 究 所 2012 年 6 月 10 日, 深 圳 日 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了 深 浩 专 审 字 号 清 算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清 算 日 2011 年 9 月 5 日, 名 家 汇 研 究 所 资 产 274, 元 负 债 0.00 元 净 资 产 274, 元 2012 年 7 月 24 日, 经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批 准, 名 家 汇 研 究 所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三 关 联 交 易 ( 一 ) 经 常 性 的 关 联 交 易 1 关 联 采 购 (1) 关 联 采 购
17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关 联 方 采 购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关 联 方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中 山 宇 文 巨 汉 光 电 盛 造 实 业 合 计 交 易 金 额 ( 元 ) - 211, , 占 采 购 成 本 比 例 % 1.49% 交 易 金 额 ( 元 ) - - 1,160, 占 采 购 成 本 比 例 % 交 易 金 额 ( 元 ) - 100, 占 采 购 成 本 比 例 % - 交 易 金 额 ( 元 ) - 311, ,037, 占 采 购 成 本 比 例 % 3.47%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中 山 宇 文 采 购 主 要 为 施 工 用 灯 具 ; 自 2012 年 8 月 起, 公 司 未 再 向 中 山 宇 文 采 购 产 品 ;2011 年, 巨 汉 光 电 向 公 司 提 供 劳 务 安 装 业 务, 自 2012 年 起, 公 司 未 再 向 巨 汉 光 电 采 购 劳 务 ;2012 年, 盛 造 实 业 为 公 司 提 供 维 修 服 务,2012 年 12 月 5 日, 经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南 山 分 局 批 准, 盛 造 实 业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自 2013 年 起 盛 造 实 业 未 再 为 公 司 提 供 维 修 服 务 (2) 关 联 采 购 的 定 价 原 则 及 影 响 公 司 向 中 山 宇 文 采 购 时 严 格 执 行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相 同 的 采 购 政 策, 综 合 考 虑 原 材 料 品 质 要 求 订 单 批 量 付 款 期 交 货 地 点 等 因 素, 经 交 易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中 山 宇 文 巨 汉 光 电 盛 造 实 业 的 交 易 不 存 在 侵 害 公 司 与 中 小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也 不 存 在 依 赖 中 山 宇 文 巨 汉 光 电 盛 造 实 业 的 情 况 2 关 联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向 关 联 方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关 联 方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中 山 宇 文 交 易 金 额 ( 元 ) - 1, , 占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比 例 关 联 租 赁 2010 年 1 月 至 2011 年 12 月, 刘 衡 将 其 拥 有 的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东 路
171 号 的 千 鹤 家 园 2 号 楼 904 号 房 产 ( 房 产 证 号 : 京 房 权 证 朝 私 05 字 第 号 ) 无 偿 提 供 给 北 京 分 公 司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房 产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2012 年 1 月 7 日, 北 京 分 公 司 与 刘 衡 就 上 述 房 产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租 金 为 每 年 93,600 元, 租 赁 期 限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公 司 与 刘 衡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将 租 赁 期 限 延 长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该 项 关 联 交 易 已 经 公 司 2012 年 9 月 25 日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批 准 2010 年 1 月 至 2012 年 6 月, 程 宗 玉 将 其 拥 有 的 合 肥 市 望 江 西 路 庐 西 生 活 区 B-14 幢 西 房 产 ( 房 产 证 号 : 合 包 房 权 证 郊 字 第 号 ) 无 偿 提 供 给 天 恒 环 境 作 为 办 公 用 房, 房 产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2012 年 7 月 1 日, 公 司 与 程 宗 玉 签 订 房 屋 出 租 合 同, 租 赁 其 位 于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黄 山 路 与 潜 山 路 交 口 西 环 商 贸 中 心 12 幢 1001 室 1018 室 ( 房 产 证 号 : 合 蜀 字 第 号 合 蜀 字 第 号 ) 分 别 作 为 天 恒 环 境 合 肥 分 公 司 办 公 用 房, 租 赁 面 积 分 别 为 平 方 米 平 方 米, 租 金 分 别 为 每 年 54,000 元 和 66,000 元, 租 赁 期 限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该 项 关 联 交 易 已 经 公 司 2012 年 9 月 25 日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批 准 上 述 租 赁 价 格 系 参 考 当 地 房 产 租 赁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公 司 已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必 要 性 进 行 严 格 审 核, 独 立 董 事 亦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不 会 侵 害 公 司 及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偶 发 性 的 关 联 交 易 1 公 司 受 让 股 权 (1) 公 司 受 让 六 安 名 家 汇 股 权 2011 年 11 月 8 日, 公 司 与 张 经 时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以 原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的 价 格 受 让 张 经 时 持 有 的 六 安 名 家 汇 10% 股 权 (2) 公 司 受 让 天 恒 环 境 股 权 2011 年 11 月 25 日, 公 司 与 戴 磊 卢 亮 程 宗 泽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以 原 出 资 额 人 民 币 110 万 元 受 让 上 述 三 人 分 别 持 有 天 恒 环 境 11% 5% 4% 的 股 权
172 (3) 公 司 受 让 爱 尔 亿 利 股 权 2012 年 4 月 30 日, 公 司 与 爱 尔 亿 利 签 署 吸 收 合 并 协 议, 以 账 面 净 资 产 额 人 民 币 万 元 受 让 张 经 时 刘 衡 彭 银 利 陈 守 忠 四 人 分 别 持 有 爱 尔 亿 利 12.5% 12.5% 3% 3% 的 股 权 2 关 联 方 为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序 号 贷 款 银 行 担 保 金 额 平 安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中 国 银 行 深 圳 蛇 口 支 行 招 商 银 行 深 圳 科 技 园 支 行 东 亚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东 亚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 , , ,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担 保 期 间 主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后 两 年 主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自 担 保 书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主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到 期 日 另 加 两 年 自 不 确 定 债 权 的 确 定 期 间 届 满 之 日 起 三 年 自 单 笔 授 信 业 务 的 主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该 主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日 后 两 年 止 自 不 确 定 债 权 的 确 定 期 间 届 满 之 日 起 三 年 提 供 担 保 的 关 联 方 由 程 宗 玉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由 程 宗 玉 刘 衡 以 深 (02) 号 定 期 一 本 通 存 折 为 质 押 物 由 程 宗 玉 刘 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由 程 宗 玉 刘 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由 程 宗 玉 刘 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由 程 宗 玉 刘 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是 否 已 履 行 完 毕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应 收 应 付 往 来 余 额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往 来 科 目 关 联 方 名 称 应 收 账 款 1 重 庆 恩 纬 西 中 山 宇 文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其 他 应 收 款 1 袁 艳 杨 伟 坚 其 他 应 收 款 合 计 预 付 账 款
173 深 圳 市 盛 造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1 巨 汉 光 电 中 山 宇 文 应 付 账 款 合 计 其 他 应 付 款 1 名 家 汇 研 究 所 卢 亮 刘 衡 其 他 应 付 款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应 收 重 庆 恩 纬 西 应 付 巨 汉 光 电 中 山 宇 文 的 款 项 均 于 2012 年 分 别 回 款 付 款, 系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往 来, 应 付 名 家 汇 研 究 所 卢 亮 的 款 项 均 于 2012 年 全 部 支 付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具 体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关 联 方 期 间 期 初 余 额 拆 出 金 额 偿 还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程 宗 玉 2011 年 度 刘 衡 2011 年 度 程 宗 泽 2011 年 度 卢 亮 2011 年 度 年 度 刘 翔 2011 年 度 - 1, , 兴 鹏 生 态 2011 年 度 年 度 巨 汉 光 电 2011 年 度 盛 造 光 电 2012 年 度 年, 程 宗 玉 刘 衡 程 宗 泽 卢 亮 刘 翔 兴 鹏 生 态 巨 汉 光 电 盛 造 光 电 曾 向 公 司 拆 借 资 金, 未 收 取 资 金 占 用 费 通 过 对 上 述 关 联 资 金 占 用 行 为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截 至 2012 年 底, 上 述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已 全 部 清 理 完 毕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占 用 关 联 方 资 金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174 关 联 方 期 间 期 初 余 额 拆 入 金 额 偿 还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陈 守 忠 2012 年 度 吴 林 2012 年 度 年 4 月 12 日, 六 安 名 家 汇 因 购 买 六 土 国 用 (2012) 第 9046 号 地 块 需 向 六 安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支 付 土 地 出 让 金, 曾 向 陈 守 忠 拆 入 资 金 218 万 元,2012 年 4 月 24 日, 该 资 金 已 归 还, 未 向 陈 守 忠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2012 年 9 月 25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防 范 大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制 度, 公 司 通 过 制 度 保 障, 严 格 防 止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的 行 为 ( 三 ) 报 告 期 内 关 联 交 易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未 对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非 关 联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不 存 在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转 移 利 润 的 情 形 ( 四 ) 关 联 交 易 内 部 决 策 制 度 1 公 司 章 程 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利 与 程 序 的 规 定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建 立 了 关 联 交 易 的 相 关 制 度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公 司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在 审 议 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议 案 时, 该 股 东 或 受 该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不 得 参 与 该 项 表 决, 该 项 表 决 须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规 定 :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的 权 限, 建 立 严 格 的 审 查 和 决 策 程 序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并 报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规 定 :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 权,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175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2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利 与 程 序 的 规 定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了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原 则 决 策 程 序 回 避 制 度 公 司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亲 属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进 一 步 加 强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明 确 管 理 职 责 和 分 工, 维 护 公 司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第 九 条 规 定,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1) 不 允 许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 公 司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所 控 制 的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不 得 发 生 任 何 交 易 ; 实 际 控 制 人 违 反 相 关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或 利 用 其 实 际 控 制 地 位 操 控 公 司 违 反 此 规 定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将 按 交 易 发 生 额 的 10% 或 50 万 元 / 次 ( 按 两 者 中 较 高 的 金 额 确 定 ) 的 标 准 向 公 司 交 纳 补 偿 金 ;(2) 允 许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关 联 交 易 外, 公 司 与 其 他 关 联 方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1) 符 合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2) 符 合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3) 不 损 害 公 司 及 非 关 联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4) 关 联 方 如 享 有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权,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5) 与 关 联 方 有 任 何 利 害 关 系 的 董 事, 在 董 事 会 就 该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时 应 当 回 避 ;6)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制 度 要 求 其 发 表 意 见 的 关 联 交 易, 明 确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7)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客 观 标 准 判 断 该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对 公 司 有 利, 必 要 时 应 当 聘 请 专 业 评 估 师 或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单 次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低 于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且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0.5%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以 及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就 同 一 标 的 或 者 公 司 与 同 一 关 联 方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累 计 金 额 低 于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且 低 于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0.5%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由 总 经 理 报 董 事 长 批 准, 经 董 事 长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但 董 事 长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为 关 联 交 易 对 方 的, 应 该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单 笔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以 上 但 低 于 3,000 万 元 或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0.5% 以 上 但 低 于 5%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以 及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就 同 一 标 的 或 者 公 司 与 同 一 关 联 方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累 计 金 额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由 总 经 理 向 董 事 会 提
176 交 议 案,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生 效 ;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单 笔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以 及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就 同 一 标 的 或 者 公 司 与 同 一 关 联 方 在 连 续 12 个 月 内 达 成 的 关 联 交 易 累 计 金 额 在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以 上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由 董 事 会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交 议 案,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董 事 会 对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六 条 之 规 定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请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意 见, 同 时 报 请 监 事 会 出 具 意 见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公 司 关 联 方 与 公 司 签 署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协 议,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回 避 措 施 :(1) 任 何 个 人 只 能 代 表 一 方 签 署 协 议 ;(2) 关 联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预 公 司 的 决 定 ;(3) 公 司 董 事 会 就 关 联 交 易 表 决 时, 关 联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做 决 议 须 经 非 关 联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其 中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2/3 以 上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3 人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将 该 交 易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4)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公 告 应 当 充 分 披 露 非 关 联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公 司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通 过 子 公 司 向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借 款 3 防 范 大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制 度 对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权 利 与 程 序 的 规 定 2012 年 9 月 25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防 范 大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制 度, 对 防 范 大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与 公 司 发 生 的 经 营 性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往 来,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和 资 源, 及 对 外 担 保 等 原 则 监 管 措 施 监 管 程 序 及 责 任 追 究 和 处 罚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进 一 步 维 护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立 防 范 大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长 效 机 制, 杜 绝 大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行 为 的 发 生 ( 五 )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关 联 交 易 的 履 行 情 况 和 独 立 董 事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意 见
177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对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无 重 大 影 响 针 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意 见 :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况 ;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的 审 议 程 序 合 法 ( 六 )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的 措 施 对 于 在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 因 为 业 务 需 要 与 关 联 方 进 行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将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关 联 交 易 基 本 原 则 决 策 程 序 回 避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等 措 施, 将 关 联 交 易 的 数 量 和 对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降 至 最 小 程 度 对 于 不 可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将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章 程 制 定 的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回 避 表 决 制 度 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并 进 一 步 完 善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加 强 独 立 董 事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监 督, 并 进 一 步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保 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平 公 正 公 允,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公 司 及 股 东 利 益
178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介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 共 7 人 ) 公 司 本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任 期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三 年, 董 事 会 成 员 情 况 如 下 : 1 程 宗 玉 男, 出 生 于 1970 年 5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硕 士,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政 协 第 四 届 委 员 会 常 务 委 员, 第 二 届 深 圳 市 照 明 学 会 副 秘 书 长, 深 圳 市 照 明 学 会 第 四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深 圳 市 照 明 学 会 专 家 组 专 家, 深 圳 光 彩 事 业 促 进 会 第 四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主 编 了 城 市 广 场 灯 光 环 境 规 划 设 计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灯 光 环 境 设 计 城 市 园 林 灯 光 环 境 设 计 等 系 列 丛 书 2001 年 4 月 至 2009 年 8 月 任 名 家 汇 有 限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2009 年 8 月 至 2012 年 9 月 任 名 家 汇 有 限 总 经 理,2009 年 11 月 起, 兼 任 六 安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任 合 肥 北 京 厦 门 三 个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及 六 安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2 张 经 时 男, 出 生 于 1961 年 7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7 年 7 月 至 2009 年 8 月 任 名 家 汇 有 限 副 总 经 理,2009 年 8 月 至 2012 年 9 月 任 名 家 汇 有 限 执 行 董 事,2011 年 起, 任 天 恒 环 境 执 行 董 事,2013 年 3 月 起, 兼 任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执 行 董 事,2013 年 12 月 起, 兼 任 云 和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天 恒 环 境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云 和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3 杨 勍 男, 出 生 于 1982 年 1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管 理 学 硕 士 2008 年 6 月 至 2011 年 6 月 任 深 圳 市 创 新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2011 年 6 月 至 今 任 深 圳 市 五 岳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任 公 司 董 事 4 刘 东 华 女, 出 生 于 1978 年 1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8 年 1 月 至 2011 年 9 月 任 深 圳 和 而 泰 智 能 控 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179 年 10 月 加 入 名 家 汇 有 限,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任 公 司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5 夏 成 才 男, 出 生 于 1949 年 7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会 计 学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非 执 业 会 员 198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务 与 会 计 专 业, 获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曾 先 后 在 湖 北 财 经 学 院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工 作, 历 任 会 计 系 副 主 任 会 计 学 院 副 院 长 学 校 教 务 处 处 长 等 职 位 2000 年 至 今 任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教 授 现 代 成 本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任 安 徽 省 司 尔 特 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东 湖 高 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琪 酵 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宜 华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兼 任 中 国 金 融 会 计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湖 北 省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武 汉 市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湖 北 省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高 级 评 委 会 成 员 会 计 研 究 特 约 编 辑 中 国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咨 询 专 家 等 职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6 殷 建 军 男, 出 生 于 1951 年 8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曾 任 天 津 市 乾 德 自 动 化 仪 器 仪 表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现 任 北 京 能 量 影 视 传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上 海 姚 记 扑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7 邹 明 男, 出 生 于 1955 年 7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8 年 1 月 至 今 任 深 圳 大 学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副 院 长 教 授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二 ) 监 事 会 成 员 ( 共 3 人 ) 公 司 本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任 期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三 年, 监 事 会 成 员 情 况 如 下 : 1 陈 静 女, 出 生 于 1982 年 2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曾 任 公 司 管 理 中 心 职 员 管 理 中 心 部 门 经 理 商 务 信 息 中 心 总 监, 现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成 都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云 和 名 家 汇 监 事,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任 公 司 监 事
180 会 主 席 2 袁 艳 女, 出 生 于 1985 年 10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曾 任 广 东 深 天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深 圳 和 而 泰 智 能 控 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务 主 管, 2012 年 4 月 加 入 名 家 汇 有 限, 现 任 证 券 法 务 部 经 理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任 公 司 监 事 3 杨 伟 坚 男, 出 生 于 1981 年 8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高 中 学 历 2006 年 1 月 加 入 名 家 汇 有 限, 现 任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业 务 经 理 贵 州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任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共 5 人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张 经 时 何 宏 光 卢 亮 刘 东 华 彭 银 利, 其 中 张 经 时 刘 东 华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一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相 关 内 容 1 何 宏 光 男, 出 生 于 1979 年 3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中 级 照 明 设 计 师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5 月 任 深 圳 市 金 照 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设 计 总 监,2010 年 5 月 至 2012 年 5 月 任 深 圳 市 金 照 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2012 年 5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曾 参 与 三 亚 市 城 市 夜 景 灯 光 工 程 项 目 南 宁 市 城 市 照 明 专 项 规 划 设 计 项 目 深 圳 万 象 城 周 边 景 观 设 计 项 目 鹰 潭 市 重 点 区 域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项 目 等 大 型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获 2011 年 金 手 指 奖 中 国 照 明 行 业 年 度 大 型 评 选 十 大 优 秀 照 明 设 计 师 金 奖 2 卢 亮 男, 出 生 于 1979 年 10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2003 年 1 月 至 2012 年 9 月 任 合 肥 分 公 司 副 经 理 设 计 总 监,2012 年 9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合 肥 分 公 司 副 经 理 曾 参 与 江 苏 省 如 皋 市 中 山 路 海 阳 路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六 安 市 城 市 灯 光 亮 化 整 体 规 划 六 安 市 一 岛 两 岸 灯 光 整 体 规 划
181 霍 山 县 淠 阳 湖 公 园 亮 化 设 计 六 安 市 中 央 森 林 公 园 亮 化 设 计 等 项 目 3 彭 银 利 女, 出 生 于 1975 年 9 月 27 日,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中 级 会 计 师 2002 年 3 月 至 2012 年 12 月 任 公 司 财 务 经 理,2012 年 12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四 )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 共 5 人 )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为 程 宗 玉 何 宏 光 卢 亮 杨 尚 新 戴 磊, 其 中 程 宗 玉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一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相 关 内 容, 何 宏 光 卢 亮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一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内 容 1 杨 尚 新 男, 出 生 于 1970 年 9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2007 年 10 月 至 2012 年 6 月 任 爱 尔 亿 利 副 经 理,2012 年 6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生 产 中 心 总 监 曾 参 与 六 安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大 学 城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武 汉 市 临 江 大 道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宜 昌 城 市 照 明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及 城 市 照 明 安 装 工 程 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 戴 磊 男, 出 生 于 1972 年 5 月,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2007 年 1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合 肥 分 公 司 经 理,2011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天 恒 环 境 总 经 理,2009 年 11 月 起, 兼 任 六 安 名 家 汇 监 事 曾 参 与 合 肥 市 合 作 化 路 亮 化 工 程 六 安 市 四 桥 二 楼 亮 化 工 程 六 安 市 中 心 城 区 亮 化 工 程 ( 五 ) 董 事 监 事 的 提 名 及 选 聘 情 况 1 董 事 的 选 聘 情 况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大 会 选 举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杨 勍 刘 东 华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共 七 人 为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其 中,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三 人 为 独 立 董 事 同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程 宗 玉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182 2 监 事 的 选 聘 情 况 2012 年 9 月 14 日, 公 司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杨 伟 坚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大 会 选 举 陈 静 袁 艳 为 公 司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杨 伟 坚 共 同 组 成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同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陈 静 为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3 董 事 提 名 情 况 提 名 人 人 员 名 单 比 例 全 体 股 东 ( 除 深 圳 大 雄 风 创 业 中 山 五 岳 苏 州 五 岳 外 ) 深 圳 大 雄 风 创 业 中 山 五 岳 苏 州 五 岳 4 监 事 提 名 情 况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刘 东 华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7 杨 勍 1/7 提 名 人 人 员 名 单 比 例 全 体 股 东 陈 静 袁 艳 2/3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杨 伟 坚 1/3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近 三 年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现 任 公 司 职 务 董 事 长, 合 肥 北 京 厦 门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六 安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总 经 理, 天 恒 环 境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云 和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云 和 名 家 汇 经 理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持 股 数 量 ( 万 股 ) 持 股 比 例 (%)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6, , , 刘 东 华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陈 静 监 事 会 主 席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成 都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云 和 名 家 汇 监 事
183 袁 艳 监 事 证 券 法 务 部 经 理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彭 银 利 财 务 总 监 杨 尚 新 生 产 中 心 总 监 戴 磊 合 肥 分 公 司 经 理 天 恒 环 境 总 经 理 六 安 名 家 汇 监 事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上 述 人 员 所 持 股 份 无 质 押 或 冻 结 情 况, 亦 不 存 在 其 他 争 议 情 况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除 董 事 长 程 宗 玉 于 2011 年 投 资 兴 鹏 生 态 外,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均 无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兴 鹏 生 态 的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 三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情 况 况 如 下 :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薪 酬 情 2013 年,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从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情 况 姓 名 职 务 领 薪 单 位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董 事 长, 合 肥 北 京 厦 门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六 安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董 事 总 经 理, 天 恒 环 境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云 和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云 和 名 家 汇 经 理 年 薪 ( 万 元 )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刘 东 华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本 公 司 杨 勍 董 事 - - 陈 静 监 事 会 主 席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成 都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云 和 名 家 汇 监 事 本 公 司 9.93 袁 艳 监 事 证 券 法 务 部 经 理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本 公 司 杨 伟 坚 监 事 业 务 发 展 中 心 业 务 经 理 贵 州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本 公 司 9.63 何 宏 光 副 总 经 理 本 公 司
184 卢 亮 副 总 经 理 合 肥 分 公 司 副 经 理 本 公 司 彭 银 利 财 务 总 监 本 公 司 杨 尚 新 生 产 中 心 总 监 本 公 司 戴 磊 合 肥 分 公 司 经 理 天 恒 环 境 总 经 理 六 安 名 家 汇 监 事 本 公 司 注 : 公 司 于 2013 年 度 分 别 为 独 立 董 事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发 放 津 贴 3 万 元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除 领 取 上 述 薪 酬 外, 未 在 公 司 及 关 联 企 业 享 受 其 他 待 遇 或 退 休 金 计 划 等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兼 职 情 况 姓 名 职 务 兼 职 单 位 兼 职 情 况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杨 勍 董 事 长 董 事 总 经 理 董 事 兼 职 单 位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六 安 名 家 汇 执 行 董 事 全 资 子 公 司 兴 鹏 生 态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与 公 司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天 恒 环 境 执 行 董 事 全 资 子 公 司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执 行 董 事 全 资 子 公 司 云 和 名 家 汇 深 圳 市 五 岳 财 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执 行 董 事 兼 经 理 副 总 裁 教 授 现 代 成 本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全 资 子 公 司 公 司 股 东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安 徽 省 司 尔 特 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武 汉 东 湖 高 新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安 琪 酵 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无 夏 成 才 独 立 董 事 宜 华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中 国 金 融 会 计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无 湖 北 省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无 武 汉 市 会 计 学 会 理 事 无 湖 北 省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高 级 评 委 会 委 员 会 计 研 究 杂 志 社 特 约 编 辑 无 中 国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咨 询 专 家 无 无 殷 建 军 独 立 董 事 北 京 能 量 影 视 传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185 上 海 姚 记 扑 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无 邹 明 独 立 董 事 深 圳 大 学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副 院 长 教 授 无 陈 静 监 事 会 主 席 云 和 名 家 汇 监 事 全 资 子 公 司 戴 磊 核 心 技 天 恒 环 境 总 经 理 全 资 子 公 司 术 人 员 六 安 名 家 汇 监 事 全 资 子 公 司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没 有 在 其 他 企 业 中 兼 职, 并 已 作 出 不 存 在 兼 职 情 况 的 声 明 六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间 相 互 之 间 的 亲 属 关 系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签 订 的 协 议 在 公 司 任 职 并 领 薪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有 劳 动 合 同 和 保 密 协 议 除 此 之 外, 上 述 人 员 未 与 公 司 签 订 其 他 协 议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上 述 劳 动 合 同 保 密 协 议 均 得 到 了 有 效 的 执 行 八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程 宗 玉 已 作 出 有 关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补 缴 责 任 承 担 租 赁 厂 房 无 法 继 续 租 赁 而 搬 迁 损 失 的 承 诺 承 担 以 前 年 度 所 得 税 优 惠 可 能 被 追 缴 的 承 诺 等 承 诺 此 外,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均 对 其 所 持 股 份 的 出 售 锁 定 延 长 锁 定 期 限 及 持 股 减 持 意 向 及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股 份 回 购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或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等 作 出 相 关 承 诺 截 至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上 述 承 诺 得 到 严 格 履 行, 未 出 现 违 反 承 诺 的 情 形
186 九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符 合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十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两 年 变 动 情 况 ( 一 ) 董 事 近 两 年 的 变 动 情 况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前, 名 家 汇 有 限 未 设 董 事 会, 设 执 行 董 事 一 名, 由 张 经 时 担 任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大 会 选 举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杨 勍 刘 东 华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共 七 人 为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其 中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三 人 为 独 立 董 事 自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公 司 董 事 未 发 生 变 化 ( 二 ) 监 事 近 两 年 的 变 动 情 况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前, 名 家 汇 有 限 未 设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一 名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监 事 为 蔡 远 兰 ;2011 年 6 月 15 日, 经 名 家 汇 有 限 股 东 会 决 议, 改 选 彭 银 利 为 监 事 2012 年 9 月 14 日, 公 司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杨 伟 坚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大 会 选 举 陈 静 袁 艳 为 公 司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杨 伟 坚 共 同 组 成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同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陈 静 为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自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公 司 监 事 未 发 生 变 化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两 年 的 变 动 情 况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前, 总 经 理 为 程 宗 玉 2012 年 9 月 19 日, 经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聘 任 张 经 时 为 总 经 理 何 宏 光 为 副 总 经 理 卢 亮 为 副 总 经 理 程 国 萍 为 财 务 总 监 刘 东 华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2012 年 12 月 3 日, 经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批 准, 程 国 萍 因 个 人
187 原 因 离 职, 增 聘 彭 银 利 为 财 务 总 监 ( 四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原 因 公 司 上 述 人 员 变 动, 系 因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而 进 行 的 正 常 变 动,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发 生 变 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于 公 司 业 务 增 长 和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需 要 上 述 变 动 未 对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模 式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两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188 第 九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发 行 人 法 人 治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情 况 公 司 改 制 设 立 以 来,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逐 步 建 立 了 科 学 和 规 范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制 定 和 完 善 了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及 独 立 董 事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并 于 董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委 员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四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完 善 了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的 治 理 架 构, 形 成 了 权 利 机 构 决 策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和 管 理 层 之 间 的 相 互 协 调 和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为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证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选 举 产 生 了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二 发 行 人 法 人 制 度 的 运 行 情 况 ( 一 ) 股 东 大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股 东 大 会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规 范 运 作 1 股 东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1)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2) 依 法 请 求 召 集 主 持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并 行 使 相 应 的 表 决 权 ;(3) 依 法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内 容 ;(4) 维 护 公 司 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5)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进 行 监 督, 提 出 建 议 或 者 质 询 ;(6)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让 赠 与 或 质 押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7) 依 法 查 阅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名 册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8) 公 司 终 止 或 者 清 算 时, 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参 加 公 司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9)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决 议
189 持 异 议 的 股 东, 要 求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份 ;(10) 除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外,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向 股 东 大 会 行 使 提 案 权 的 权 利 ;(11)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所 赋 予 的 其 他 权 利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义 务 :(1)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2) 依 其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和 入 股 方 式 缴 纳 股 金 ;(3)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不 得 退 股 ;(4) 不 得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损 害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 不 得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逃 避 债 务,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应 当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其 他 义 务 2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1) 决 定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2)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3)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4)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5)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6)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7)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8)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9)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作 出 决 议 ;(10)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 (11)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12) 对 公 司 聘 用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议 ;(13)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14) 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事 项 ; (15)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16)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3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应 当 于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举 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司 应 当 在 两 个 月 内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1) 董 事 人
190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人 数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2)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到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3)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时 ;(4)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5)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时 ; (6)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提 议 并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同 意 的 ;(7)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提 案 的 内 容 应 当 属 于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有 明 确 议 题 和 具 体 决 议 事 项, 并 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以 及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公 司 提 出 提 案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十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提 案 后 二 日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补 充 通 知, 向 各 股 东 通 知 临 时 提 案 的 内 容 5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普 通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普 通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6 股 东 大 会 的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公 司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董 事 及 监 事 任 免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报 告 利 润 分 配 财 务 预 算 及 决 算 方 案 的 批 准 公 司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等 事 项 作 出 相 关 决 议, 切 实 发 挥 了 股 东 大 会 的 作 用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先 后 召 开 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公 司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董 事 及 监 事 任 免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报 告 利 润 分 配 财 务 预 算 及 决 算 方 案 的 批 准 公 司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等 事 项 作 出 相 关 决 议, 切 实 发 挥 了 股 东 大 会 的 作 用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先 后 召 开 了 9 次 股 东 大 会, 均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191 议 事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运 行 ( 二 ) 董 事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公 司 董 事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1 董 事 会 的 构 成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董 事 会 由 七 名 董 事 组 成, 设 董 事 长 一 人 七 名 董 事 中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三 名, 且 独 立 董 事 中 包 括 一 名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和 更 换, 任 期 三 年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可 连 选 连 任 董 事 在 任 期 届 满 以 前, 股 东 大 会 不 能 无 故 解 除 其 职 务 2 董 事 会 的 职 权 根 据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1) 负 责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2)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4)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5) 制 订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6)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7)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8)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等 事 项 ; (9)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10)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 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 惩 事 项 ;(11)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12)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案 ;(13)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4) 听 取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检 查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1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公 司 章 程 或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3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根 据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每 年 召 开 二 次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应 当 在 上 下 两 个 半 年 度 各 召 开 一
192 次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董 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会 以 及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提 议 时, 董 事 会 可 以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董 事 长 不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董 事 会 召 开 定 期 会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十 日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必 要 时 通 知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三 日 前 以 专 人 送 达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或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必 要 时 通 知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4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决 议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由 过 半 数 的 董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除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会 议 议 案 并 形 成 相 关 决 议, 必 须 有 超 过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人 数 之 半 数 的 董 事 对 该 议 案 投 赞 成 票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半 数 以 上 的 与 会 董 事 或 两 名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议 案 不 明 确 不 具 体, 或 者 因 会 议 材 料 不 充 分 等 其 他 事 由 导 致 其 无 法 对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判 断 时,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要 求 会 议 对 该 议 题 进 行 暂 缓 表 决 提 议 暂 缓 表 决 的 董 事 应 当 对 议 案 再 次 提 交 审 议 应 满 足 的 条 件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董 事,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有 关 联 交 易 时 应 当 自 动 回 避 并 放 弃 表 决 权, 即 : 不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表 决 权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 不 对 投 票 表 决 结 果 施 加 影 响 ; 如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董 事 为 会 议 主 持 人 的, 不 得 利 用 主 持 人 的 有 利 条 件, 对 表 决 结 果 施 加 影 响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形 成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其 中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出 席 会 议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应 当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5 董 事 会 的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订 财 务 预 算 及 决 算 方 案 的 制 订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订 等 方 面 切 实 发 挥 了 作 用 自 发 行 人 成 立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先 后 召 开 了 19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均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运 行 ( 三 )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193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公 司 监 事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1 监 事 会 的 构 成 公 司 设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由 三 名 监 事 组 成,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一 名 监 事 会 主 席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权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为 三 分 之 一 监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一 致 同 意 选 举 陈 静 袁 艳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成 员 上 述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选 举 的 由 职 工 代 表 出 任 的 监 事 共 同 组 成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任 期 三 年 2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根 据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1)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2)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3)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4)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5)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6)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提 案 ;(7)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8)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 助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 3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根 据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监 事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监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应 当 每 六 个 月 召 开 一 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监 事 会 主 席 应 当 在 十 日 内 召 集 临 时 会 议 :(1) 任 何 监 事 提 议 召 开 时 ;(2)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会 议
194 通 过 了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决 议 时 ;(3)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不 当 行 为 可 能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者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时 ;(4)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被 股 东 提 起 诉 讼 时 ;(5)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决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监 事 会 形 成 决 议 应 当 经 全 体 监 事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5 监 事 会 的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监 事 会 在 检 查 财 务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等 方 面 切 实 发 挥 了 作 用 自 发 行 人 成 立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先 后 召 开 了 10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均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运 行 ( 四 )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等 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1 独 立 董 事 的 设 置 情 况 为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和 符 合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选 举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独 立 董 事 的 议 案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七 人,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三 人, 独 立 董 事 占 董 事 会 人 数 达 到 了 三 分 之 一 关 于 独 立 董 事 的 任 职 资 格,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规 定 如 下 :(1)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资 格 ;(2) 具 有 指 导 意 见 和 公 司 章 程 所 要 求 的 独 立 性 ;(3) 具 备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4)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 经 济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 ;(5)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独 立 董 事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性, 下 列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1) 在 本 公 司 或 者
195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2)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或 者 是 本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的 自 然 人 股 东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3)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的 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本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4) 最 近 一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三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5) 为 本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6)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7)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不 得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人 员 2 独 立 董 事 发 挥 作 用 的 制 度 安 排 为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切 实 保 护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参 照 公 司 法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意 见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制 定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保 障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3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根 据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规 定, 独 立 董 事 除 应 当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赋 予 董 事 的 职 权 外, 公 司 还 应 当 赋 予 独 立 董 事 以 下 特 别 职 权 : (1)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2)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聘 用 或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3) 向 董 事 会 提 请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4) 提 议 召 开 董 事 会 ;(5) 独 立 聘 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咨 询 机 构 ;(6)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公 开 向 股 东 征 集 投 票 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特 别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其 中 在 行 使 前 条 第 (5) 项 职 权 时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的 同 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时 应 当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独 立 聘 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与 考 核 审 计 提 名 等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占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比 例 独 立 董 事 除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外, 还 应 当 对 以 下 事 项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1) 提 名 任 免 董 事 ;(2) 聘 任 或 解 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公 司 董 事
196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5) 公 司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对 公 司 现 有 或 新 发 生 的 总 额 高 于 300 万 元 或 高 于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的 5% 的 借 款 或 其 他 资 金 往 来, 以 及 公 司 是 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回 收 欠 款 ;(6)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可 能 损 害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事 项 ;(7) 独 立 董 事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公 司 累 计 和 当 期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执 行 相 关 规 定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并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8)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就 上 述 事 项 发 表 以 下 几 类 意 见 之 一 : 同 意 ; 保 留 意 见 及 其 理 由 ; 反 对 意 见 及 其 理 由 ; 无 法 发 表 意 见 及 其 障 碍 独 立 董 事 对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与 勤 勉 的 义 务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公 司 整 体 利 益, 尤 其 要 关 注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中 对 独 立 董 事 发 挥 作 用 进 行 了 相 关 制 度 安 排,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三 ( 四 ) 关 联 交 易 内 部 决 策 制 度 4 独 立 董 事 的 工 作 条 件 为 了 保 证 独 立 董 事 有 效 行 使 职 权, 公 司 应 当 为 独 立 董 事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1)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独 立 董 事 享 有 与 其 他 董 事 同 等 的 知 情 权 凡 须 经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事 项, 公 司 必 须 按 法 定 的 时 间 提 前 通 知 独 立 董 事 并 同 时 提 供 足 够 的 资 料,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资 料 不 充 分 的, 可 以 要 求 补 充 当 两 名 或 两 名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资 料 不 充 分 或 论 证 不 明 确 时, 可 联 名 书 面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延 期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或 延 期 审 议 该 事 项, 董 事 会 应 当 予 以 采 纳 公 司 向 独 立 董 事 提 供 的 资 料, 公 司 及 独 立 董 事 本 人 应 当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2) 公 司 应 当 提 供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条 件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积 极 为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协 助, 如 介 绍 情 况 提 供 材 料 等 (3)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职 权 时, 公 司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或 隐 瞒, 不 得 干 预 其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4) 独 立 董 事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的 费 用 及 其 他 行 使 职 权 时 所 需 的 费 用 ( 如 差 旅 费 用 通 讯 费 用 等 ) 由 公 司 承 担
197 (5) 公 司 应 当 给 予 独 立 董 事 适 当 的 津 贴, 并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进 行 披 露 除 上 述 津 贴 外, 独 立 董 事 不 应 当 从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股 东 或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取 得 额 外 的 未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利 益 (6) 公 司 可 以 建 立 必 要 的 独 立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以 降 低 独 立 董 事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可 能 引 致 的 风 险 (7)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按 时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了 解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运 作 情 况, 主 动 调 查, 获 取 做 出 决 策 所 需 要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向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提 交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对 其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5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于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等 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参 与 了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对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关 联 方 租 赁 高 管 薪 酬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计 划 完 善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等 方 面 提 出 了 积 极 的 建 议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在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政 策 方 面, 公 司 治 理 规 范 方 面, 战 略 发 展 方 向 等 方 面 具 有 较 高 的 造 诣, 独 立 董 事 发 挥 自 身 特 长, 给 予 公 司 发 展 提 供 了 很 多 积 极 的 建 议, 独 立 董 事 对 于 公 司 的 快 速 成 长 作 用 很 大 同 时 为 了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防 范 关 联 交 易, 独 立 董 事 对 于 大 股 东 的 所 有 提 议, 都 进 行 了 审 慎 思 考, 独 立 作 出 判 断 和 决 策 ( 五 )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一 届 一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董 事 会 秘 书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1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设 置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秘 书 一 名,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2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职 责
198 根 据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1) 负 责 公 司 和 相 关 当 事 人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的 及 时 沟 通 和 联 络, 保 证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以 随 时 与 其 取 得 工 作 联 系 ;(2) 负 责 处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督 促 公 司 制 定 并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和 重 大 信 息 的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促 使 公 司 和 相 关 当 事 人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并 按 规 定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办 理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的 披 露 工 作 ;(3) 协 调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接 待 投 资 者 来 访, 回 答 投 资 者 咨 询,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公 司 已 披 露 的 资 料 ;(4)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筹 备 董 事 会 会 议 和 股 东 大 会, 准 备 和 提 交 拟 审 议 的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的 文 件 ;(5)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会 议,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并 签 字 ;(6) 负 责 与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有 关 的 保 密 工 作, 制 订 保 密 措 施, 促 使 公 司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及 相 关 知 情 人 在 有 关 信 息 正 式 披 露 前 保 守 秘 密, 并 在 内 幕 信 息 泄 露 时,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7) 负 责 保 管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董 事 名 册 控 股 股 东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料, 以 及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会 议 文 件 和 会 议 记 录 等 ;(8) 协 助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了 解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上 市 规 则 证 券 交 易 所 其 他 规 定 和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上 市 协 议 对 其 设 定 的 责 任 ;(9) 促 使 董 事 会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在 董 事 会 拟 作 出 的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证 券 交 易 所 其 他 规 定 和 公 司 章 程 时, 应 当 提 醒 与 会 董 事, 并 提 请 列 席 会 议 的 监 事 就 此 发 表 意 见 ; 如 果 董 事 会 坚 持 作 出 上 述 决 议,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将 有 关 监 事 和 其 个 人 的 意 见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上, 并 立 即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10) 为 公 司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 ;(11) 筹 备 公 司 境 内 外 推 介 的 宣 传 活 动 ;(12) 办 理 公 司 与 各 董 事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证 券 交 易 所 各 中 介 机 构 及 投 资 人 之 间 的 有 关 事 宜 ;(13)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和 交 易 所 要 求 履 行 的 其 它 职 责 3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度 的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于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并 于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聘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议 案 董 事 会 秘 书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筹 备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认 真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并 及 时 向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通 报 公 司 的 有 关 信 息, 建 立 了 与 股 东 的 良 好 关 系, 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完 善 和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正 常 行 使 职 责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199 ( 六 )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情 况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一 届 一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战 略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审 计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提 名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以 上 四 个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人 员 构 成 职 责 权 限 议 事 规 则 决 策 程 序 等 进 行 了 规 定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如 下 :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召 集 人 审 计 委 员 会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刘 东 华 夏 成 才 战 略 委 员 会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杨 勍 程 宗 玉 提 名 委 员 会 邹 明 殷 建 军 程 宗 玉 邹 明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殷 建 军 夏 成 才 张 经 时 殷 建 军 1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情 况 (1) 人 员 构 成 审 计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董 事 组 成, 独 立 董 事 占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应 有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是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审 计 委 员 会 设 召 集 人 一 名, 由 独 立 董 事 中 的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担 任, 召 集 人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与 同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任 期 相 同,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 期 间 如 有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格 审 计 委 员 会 因 委 员 辞 职 或 免 职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导 致 人 数 低 于 规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尽 快 增 补 新 的 委 员 人 选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独 立 董 事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和 董 事 刘 东 华 三 人 为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独 立 董 事 夏 成 才 为 召 集 人 (2) 职 责 权 限 根 据 审 计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1)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聘 请 或 更 换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采 取 合 适 措 施 监 督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工 作, 审 查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报 告, 确 保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于 董 事 会 和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最 终 责 任 ;2) 监 督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及 其 实 施 ;3)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与 外 部 审 计 之 间 的 沟 通 ;4) 审 核 公 司 的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披 露 ;5) 审 查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200 宜 (3)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根 据 审 计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在 每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四 个 月 内,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定 期 会 议 ; 审 计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或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委 员 联 名 可 要 求 召 开 审 计 委 员 会 临 时 会 议 审 计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当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不 能 或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时, 由 其 指 定 一 名 其 他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权 ;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既 不 履 行 职 责, 也 不 指 定 其 他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责 时, 任 何 一 名 委 员 均 可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定 一 名 委 员 履 行 审 计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职 责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 含 三 分 之 二 )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4) 审 计 委 员 会 运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董 事 严 格 按 照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自 2012 年 9 月 19 日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成 立 以 来, 本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共 召 开 了 9 次 会 议, 严 格 审 查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主 动 了 解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的 工 作 动 态, 对 发 行 人 聘 请 的 审 计 机 构 的 独 立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就 其 独 立 性 发 表 意 见 2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情 况 (1) 人 员 构 成 战 略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董 事 组 成, 设 召 集 人 一 名,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担 任,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与 同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任 期 相 同,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 期 间 如 有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格 战 略 委 员 会 因 委 员 辞 职 被 免 职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导 致 人 数 低 于 规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尽 快 增 补 新 的 委 员 人 选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董 事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杨 勍 三 人 为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公 司 董 事 长 程 宗 玉 为 召 集 人
201 (2) 职 责 权 限 根 据 战 略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权 为 :1) 定 期 对 公 司 的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经 营 目 标 进 行 研 究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2)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战 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产 品 战 略 市 场 战 略 营 销 战 略 研 发 战 略 人 才 战 略 进 行 研 究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3)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投 资 融 资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4)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资 本 运 作 资 产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研 究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5) 对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以 及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变 化 和 调 整 进 行 研 究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6) 对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7) 对 1) 至 6) 事 项 的 实 施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和 检 查, 并 向 董 事 会 建 议 ;8)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事 宜 (3)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根 据 战 略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在 每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四 个 月 内, 战 略 委 员 会 应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定 期 会 议 ; 战 略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或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委 员 联 名 可 要 求 召 开 战 略 委 员 会 临 时 会 议 战 略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当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不 能 或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时, 由 其 指 定 一 名 其 他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权 ;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既 不 履 行 职 责, 也 不 指 定 其 他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责 时, 任 何 一 名 委 员 均 可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定 一 名 委 员 履 行 战 略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职 责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 含 三 分 之 二 )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3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情 况 (1) 人 员 构 成 提 名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占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提 名 委 员 会 设 召 集 人 一 名, 由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担 任, 召 集 人 在 委 员 内 选 举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与 同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任 期 相 同,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 期 间 如 有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202 资 格 提 名 委 员 会 因 委 员 辞 职 免 职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导 致 人 数 低 于 规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尽 快 增 补 新 的 委 员 人 选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独 立 董 事 邹 明 夏 成 才 和 董 事 程 宗 玉 为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独 立 董 事 邹 明 为 召 集 人 (2) 职 责 权 限 根 据 提 名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公 司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为 : 1)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资 产 规 模 和 股 权 结 构 对 董 事 会 的 规 模 和 构 成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2) 研 究 拟 定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择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拟 任 人 选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3) 对 董 事 候 选 人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建 议 ;4) 寻 找 合 格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 5)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事 宜 (3)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根 据 提 名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在 每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四 个 月 内, 提 名 委 员 会 应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定 期 会 议 ; 提 名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或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委 员 联 名 可 要 求 召 开 提 名 委 员 会 临 时 会 议 提 名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当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不 能 或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时, 由 其 指 定 一 名 其 他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权 ;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既 不 履 行 职 责, 也 不 指 定 其 他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责 时, 任 何 一 名 委 员 均 可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定 一 名 委 员 履 行 提 名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职 责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 含 三 分 之 二 )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4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情 况 (1) 人 员 构 成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三 名 董 事 组 成, 独 立 董 事 占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设 召 集 人 一 名, 由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担 任, 召 集 人 在 委 员 内 选 举 薪 酬 与
203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与 同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的 任 期 相 同,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资 格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因 委 员 辞 职 被 免 职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导 致 人 数 低 于 规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尽 快 增 补 新 的 委 员 人 选 2012 年 9 月 19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选 举 独 立 董 事 殷 建 军 夏 成 才 和 董 事 张 经 时 三 人 为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独 立 董 事 殷 建 军 为 召 集 人 (2) 职 责 权 限 根 据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和 权 限 为 :1) 研 究 拟 定 公 司 董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标 准 和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2) 研 究 和 审 查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政 策 与 方 案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3) 审 议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交 的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和 薪 酬 政 策 及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提 请 董 事 会 决 定, 并 监 督 相 关 政 策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 4) 审 查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考 核 评 价 的 建 议 ;5)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3)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根 据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分 为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五 个 工 作 日 前 ( 不 包 括 开 会 当 日 )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或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委 员 联 名 可 要 求 召 开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临 时 会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不 包 括 开 会 当 日 )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当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不 能 或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时, 由 其 指 定 一 名 其 他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权 ;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既 不 履 行 职 责, 也 不 指 定 其 他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责 时, 任 何 一 名 委 员 均 可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定 一 名 委 员 履 行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职 责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 含 三 分 之 二 ) 出 席 方 可 举
204 行 ;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三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违 法 违 规 情 况 公 司 已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及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也 不 存 在 被 相 关 主 管 机 关 处 罚 的 情 况 四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资 金 占 用 和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关 联 自 然 人 曾 向 公 司 借 款, 具 体 借 款 及 规 范 清 理 情 况 详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三 ( 二 ) 3 关 联 方 资 金 往 来 2012 年, 公 司 制 定 通 过 了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了 关 联 交 易 与 对 外 担 保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决 策 程 序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以 借 款 代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项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占 用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进 行 担 保 的 情 形 五 发 行 人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管 理 层 的 自 我 评 估 意 见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了 自 查 和 评 估 后 认 为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已 按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针 对 自 身 的 特 点, 建 立 了 较 为 规 范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现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全 面 涵 盖 了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的 各 层 面 和 各 环 节, 在 完 整 性 有 效 性 和 合 理 性 方 面 不 存 在 重 大 缺 陷, 能 够 预 防 并 及 时 发 现 纠 正 公 司 运 营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重 要 错 误 和 舞 弊, 保 护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证 会 计 记 录 和 会 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未 出 现 因 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随 着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逐 步 深 化 完 善 和 公 司 的 不 断 发 展, 公 司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和 内 部 机 构 调 整 的 需 要, 及 时 完 善 和 补 充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提 高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可 操 作 性, 使 其 更 好 地 发 挥 在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促 进 监 督 和 制 约 作 用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鉴 证 意 见
205 本 次 发 行 的 审 计 机 构 正 中 珠 江 就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出 具 了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正 中 珠 江 认 为 : 公 司 按 照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以 及 其 他 控 制 标 准 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保 持 了 与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相 关 的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六 发 行 人 对 外 投 资 担 保 事 项 的 政 策 及 制 度 安 排 及 执 行 情 况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经 2012 年 9 月 19 日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制 订 了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和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 一 )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1 对 外 投 资 审 批 权 限 和 决 策 程 序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公 司 投 资 计 划 ; 董 事 会 决 定 公 司 的 投 资 方 案 或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 总 经 理 负 责 实 施 投 资 方 案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就 对 外 投 资 作 出 如 下 具 体 规 定 :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实 行 专 业 管 理 和 逐 级 专 项 审 批 制 度 ;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的 审 批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规 定 的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初 步 评 估,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报 送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负 责 组 织 公 司 各 相 关 部 门 对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后, 提 交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 如 该 拟 投 资 项 目 超 出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权 限, 则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需 将 该 事 项 上 报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由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估, 审 慎 做 出 判 断, 决 定 是 否 可 以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经 公 司 批 准 实 施 的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组 织 实 施,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根 据 公 司 所 确 定 的 投 资 项 目, 相 应 编 制 计 划 并 实 施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和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发 生 的 对 外 投 资 交 易 达 到 或 超 过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1) 对 外 投 资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50% 以 上 ( 对 外 投 资 涉 及 的
206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 以 较 高 者 作 为 计 算 数 据 );(2) 对 外 投 资 标 的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5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0 万 元 ;(3) 对 外 投 资 标 的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 万 元 ;(4) 对 外 投 资 的 成 交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3,000 万 元 对 外 投 资 达 到 或 超 过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应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1) 对 外 投 资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10% 以 上 ( 对 外 投 资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 以 较 高 者 作 为 计 算 数 据 );(2) 对 外 投 资 标 的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3) 对 外 投 资 标 的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4) 对 外 投 资 的 成 交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未 达 到 董 事 会 审 批 标 准 的 对 外 投 资, 由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应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取 得 全 体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和 独 立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除 对 新 疆 名 家 汇 的 投 资 外, 不 存 在 其 他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新 疆 名 家 汇 成 立 于 2003 年 6 月,2006 年 4 月 开 始 清 算,2012 年 2 月 核 准 注 销, 报 告 期 内 未 实 际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新 疆 名 家 汇 的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二 ( 二 )3 联 营 企 业 相 关 内 容 ( 二 )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1 对 外 担 保 审 批 权 限 与 程 序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须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1)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 的 担 保 ;(2)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3)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4) 连 续 十 二 个
207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5)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6)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7)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担 保 情 形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对 担 保 事 项 做 出 决 议 时, 与 该 担 保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股 东 ( 包 括 代 理 人 ) 或 者 董 事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的 对 外 担 保, 必 须 经 全 体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并 做 出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第 九 条 第 ( 四 ) 款 的 担 保 事 项 时, 应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 股 东 大 会 在 审 议 为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议 案 时, 该 股 东 或 受 该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不 得 参 与 该 项 表 决, 该 项 表 决 须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七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情 况 为 了 切 实 提 高 公 司 的 规 范 运 作 水 平, 保 护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充 分 保 障 投 资 者 依 法 享 有 获 取 公 司 信 息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等 权 利, 公 司 制 定 相 关 制 度 和 措 施, 充 分 维 护 了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利 益 ( 一 ) 投 资 者 依 法 享 有 获 取 公 司 信 息 权 利 的 保 障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股 东 有 权 查 阅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名 册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信 息 披 露 是 公 司 的 法 定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忠 实 诚 信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确 立 自 愿 性 信 息 披 露 原 则, 在 不 涉 及 敏 感 财 务 信 息 商 业 秘 密 的 基 础 上, 公 司 会 主 动 及 时 地 披 露 对 股 东 和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决 策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包 括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经 营 理 念 公 司 与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关 系 等 方 面 ; 信 息 披 露 要 体 现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对 待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原 则, 同 时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公 开 披 露 信 息 ;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求,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地 报 送 及 披 露 信 息,
208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忠 实 勤 勉 地 履 行 职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必 须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公 平, 没 有 虚 假 严 重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就 其 保 证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二 ) 投 资 者 依 法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权 利 的 保 障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为 :1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十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2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3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4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但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 5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6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7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二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8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或 股 份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 三 ) 投 资 者 依 法 享 有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权 利 的 保 障 股 东 有 权 依 法 请 求 召 集 主 持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并 行 使 相 应 的 表 决 权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馈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事 会 提 出 请 求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10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人 ( 四 ) 投 资 者 依 法 享 有 选 择 管 理 者 权 利 的 保 障
209 股 东 大 会 就 选 举 董 事 监 事 进 行 表 决 时, 应 当 对 每 一 个 董 事 监 事 候 选 人 逐 个 进 行 表 决,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的 除 外 累 积 投 票 制 是 指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时, 每 一 股 份 拥 有 与 应 选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人 数 相 同 的 表 决 权, 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 五 )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相 关 情 况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依 法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知 情 权 资 产 权 和 参 与 重 大 决 策 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公 司 共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5 次, 对 公 司 的 成 立 选 举 董 事 监 事 增 资 修 改 章 程 利 润 分 配 等 公 司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做 出 了 相 关 的 决 议, 未 发 生 侵 犯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情 况
210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本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反 映 了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最 近 三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正 中 珠 江 对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的 申 报 财 务 报 表 出 具 了 广 会 审 字 2014 第 G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提 醒 投 资 者, 除 阅 读 本 节 所 披 露 的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和 讨 论 分 析 外, 还 应 关 注 审 计 报 告 全 文, 以 获 取 全 部 的 财 务 资 料 非 经 特 别 说 明, 以 下 引 用 的 财 务 数 据, 均 引 自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一 财 务 报 表 ( 一 ) 合 并 报 表 1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19,688, ,468, ,578,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94,007, ,854, ,487, 预 付 款 项 1,009, , ,184,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6,479, ,546, ,069, 存 货 81,021, ,710, ,119,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30,030, ,095,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536, ,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32,772, ,586, ,462,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54,926, ,620,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211 项 目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17,349, ,325, ,697, 在 建 工 程 360, ,442, ,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5,647, ,764,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41,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556, ,812,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 - 1,68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1,981, ,267, ,665, 资 产 总 计 314,754, ,854, ,127,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单 位 : 元 项 目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58,412, ,857, ,100,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55,620, ,991, ,807, 预 收 款 项 308, ,032, ,862,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994, ,231, , 应 交 税 费 16,549, ,304, ,123,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356, ,023, ,840,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33,241, ,440, ,490,
212 项 目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 - 专 项 应 付 款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4,092, ,990,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092, ,990, , 负 债 合 计 137,333, ,430, ,900,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90,000, ,000, ,100, 资 本 公 积 8,104, ,104, 减 : 库 存 股 盈 余 公 积 9,092, ,336, ,179, 未 分 配 利 润 70,224, ,982, ,253,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77,420, ,423, ,533,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77,420, ,423, ,227,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14,754, ,854, ,127, 合 并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206,262, ,346, ,999,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206,262, ,346, ,999,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153,544, ,868, ,151,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106,118, ,483, ,709,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6,568, ,559, ,991, 销 售 费 用 16,156, ,132, ,911, 管 理 费 用 21,505, ,433, ,711, 财 务 费 用 -1,249, , ,
213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4,446, ,354, ,944,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收 益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三 营 业 利 润 52,717, ,477, ,848,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1,343, , ,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63, , , 四 利 润 总 额 53,997, ,830, ,536,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8,000, ,426, ,710, 五 净 利 润 45,997, ,404, ,825,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前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5,997, ,444, ,818,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 -40, , 六 每 股 收 益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七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八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5,997, ,404, ,825,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45,997, ,444, ,818, ,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16,647, ,598, ,495,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483, , ,830,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18,131, ,966, ,326,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81,914, ,403, ,193,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0,631, ,185, ,454,
214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7,555, ,544, ,258,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5,425, ,193, ,66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45,527, ,326, ,572,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7,396, ,360, ,753,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 11,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而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57, ,9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 3,968,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7,421, ,930, ,759, 投 资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质 押 贷 款 净 增 加 额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7,421, ,930, ,759,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7,421, ,961, ,759,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 37,534,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98,412, ,350, ,00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2,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8,412, ,884, ,000,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58,857, ,592, ,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2,239, , ,
215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43, ,1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1,096, ,172, ,799,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7,315, ,712, ,200,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497, ,609, ,195,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3,968, ,578, ,383,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6,466, ,968, ,578, ( 二 ) 母 公 司 报 表 1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15,612, ,308, ,510,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94,256, ,680, ,201, 预 付 款 项 1,009, , ,109,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9,934, ,740, ,957, 存 货 81,000, ,503, ,226,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30,030, ,095,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536, ,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32,379, ,240, ,028,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54,926, ,620,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24,510, ,500, ,891,
216 项 目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7,224, ,325, ,174, 在 建 工 程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41,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458, ,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 - 1,68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9,261, ,584, ,594, 资 产 总 计 321,641, ,824, ,623,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单 位 : 元 项 目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58,412, ,857, ,100,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54,599, ,862, ,260, 预 收 款 项 308, ,032, ,539,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889, ,206, , 应 交 税 费 16,526, ,415, ,774,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9,435, ,652, ,295,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41,171, ,027, ,724,
217 非 流 动 负 债 : 项 目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20,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05, , 负 债 合 计 141,376, ,117, ,724,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90,000, ,000, ,100, 资 本 公 积 8,104, ,104, 减 : 库 存 股 盈 余 公 积 9,092, ,336, ,179, 未 分 配 利 润 73,068, ,267, ,619,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80,264, ,707, ,899,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21,641, ,824, ,623,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206,412, ,391, ,876, 减 : 营 业 成 本 106,335, ,660, ,060,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6,567, ,551, ,939, 销 售 费 用 15,751, ,091, ,627, 管 理 费 用 19,971, ,454, ,605, 财 务 费 用 -1,253, ,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4,451, ,357, ,967,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投 资 收 益 - 76,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二 营 业 利 润 54,589, ,443, ,957,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1,152, , ,
218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63, ,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59, 三 利 润 总 额 55,679, ,807, ,636,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8,122, ,445, ,675, 四 净 利 润 47,557, ,362, ,960,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7,557, ,362, ,960,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12,887, ,124, ,469,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087, , ,613,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14,974, ,317, ,083,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78,881, ,925, ,176,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9,764, ,572, ,745,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6,530, ,085, ,999,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7,613, ,249, ,470,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42,790, ,834, ,393,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7,815, ,517, ,690,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 11,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而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57,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 269,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1,908, ,166, ,
219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投 资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质 押 贷 款 净 增 加 额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9,01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0,918, ,166,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918, ,896,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 37,534,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98,412, ,350, ,00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8,412, ,884, ,000,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58,857, ,592, ,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239, , , ,743, ,1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1,096, ,172, ,67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7,315, ,712, ,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418, ,701, ,608,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3,808, ,510, ,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2,390, ,808, ,510, 情 况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范 围 及 变 化 ( 一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公 司 执 行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财 会
220 3 号 ) 及 其 后 续 规 定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其 他 各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及 准 则 解 释 的 规 定 进 行 确 认 和 计 量, 在 此 基 础 上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二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子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拥 有 权 益 取 得 比 例 (%) 方 式 合 并 期 间 主 营 业 务 天 恒 环 境 合 肥 市 收 购 报 告 期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六 安 名 家 汇 六 安 市 1, 新 设 报 告 期 LED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2010 年 1 月 - 爱 尔 亿 利 深 圳 市 新 设 LED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2012 年 7 月 名 家 汇 新 能 2013 年 3 月 - 深 圳 市 3, 新 设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源 2013 年 12 月 云 和 名 家 汇 云 和 县 2, 新 设 2013 年 12 月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三 审 计 意 见 正 中 珠 江 作 为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财 务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利 润 表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和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正 中 珠 江 认 为 : 名 家 汇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公 允 反 映 了 名 家 汇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及 现 金 流 量 四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一 )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均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且 该 控 制 并 非 暂 时 性 的,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通 常 情 况 下,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是
221 指 发 生 在 同 一 企 业 集 团 内 部 企 业 之 间 的 合 并, 除 此 之 外, 一 般 不 作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公 司 作 为 合 并 方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负 债, 按 照 合 并 日 在 被 合 并 方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控 股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以 合 并 日 应 享 有 被 合 并 方 账 面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份 额 作 为 形 成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见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吸 收 合 并 取 得 的 资 产 负 债,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资 产 负 债 在 被 合 并 方 的 原 账 面 价 值 入 账 公 司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账 面 价 值 (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公 司 作 为 合 并 方 为 进 行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支 付 的 审 计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法 律 服 务 费 等,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行 的 债 券 或 承 担 其 他 债 务 支 付 的 手 续 费 佣 金 等, 计 入 所 发 行 债 券 及 其 他 债 务 的 初 始 计 量 金 额 企 业 合 并 中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发 生 的 手 续 费 佣 金 等 费 用, 应 当 抵 减 权 益 性 证 券 溢 价 收 入, 溢 价 收 入 不 足 冲 减 的, 冲 减 留 存 收 益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控 股 合 并 形 成 母 子 关 系 的, 母 公 司 在 合 并 日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以 被 合 并 方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方 与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日 及 以 前 期 间 发 生 的 交 易, 作 为 内 部 交 易, 按 照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有 关 原 则 进 行 抵 消 ;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包 含 合 并 方 及 被 合 并 方 自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合 并 日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和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涉 及 双 方 在 当 期 发 生 的 交 易 及 内 部 交 易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按 照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有 关 原 则 进 行 抵 消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各 方 在 合 并 前 后 不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的,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的 确 定 :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方 为 进 行 企 业 合 并 支 付 的 现 金 或 非 现 金 资 产 发 行 或 承 担 的 债 务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等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企 业 合 并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通 过 多 次 交 换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成 本 为 每 一 单 项 交 易 成 本 之 和
22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控 股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以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 不 包 括 应 自 被 投 资 单 位 收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和 利 润 ), 作 为 对 被 购 买 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吸 收 合 并 取 得 的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司 在 购 买 日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本 企 业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公 司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为 对 价 取 得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或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的, 有 关 非 货 币 资 产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作 为 资 产 的 处 置 损 益,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的 利 润 表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中,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 在 吸 收 合 并 情 况 下, 该 差 额 在 母 公 司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商 誉 ; 在 控 股 合 并 情 况 下, 该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列 示 为 商 誉 企 业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本 公 司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损 益 ( 营 业 外 收 入 ) 在 吸 收 合 并 情 况 下, 该 差 额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母 公 司 个 别 利 润 表 ; 在 控 股 合 并 情 况 下, 该 差 额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 二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公 司 将 拥 有 实 际 控 制 权 的 子 公 司 和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编 制, 合 并 时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重 大 内 部 交 易 和 往 来 予 以 抵 销 子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益 中 不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部 分 作 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股 东 权 益 项 下 单 独 列 示 子 公 司 与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不 一 致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购 买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其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 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视 同 参 与 合 并 各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实 施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从 合 并 当 期 的 期 初 起 将 其 资 产 负 债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并 对 前 期 比 较 财 务 报 表 按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223 在 报 告 期 内 处 置 子 公 司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三 ) 收 入 确 认 和 计 量 的 具 体 方 法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当 下 列 条 件 同 时 满 足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1)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2)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控 制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4)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5)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1)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在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相 关 的 劳 务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 收 入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 相 关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公 司 ;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交 易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公 司 采 用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公 司 在 劳 务 尚 未 完 成 时,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合 同 金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当 期 劳 务 收 入 ; 同 时 结 转 当 期 已 发 生 劳 务 成 本 劳 务 已 经 完 成 尚 未 办 理 决 算 的, 按 合 同 金 额 扣 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 的 金 额, 确 认 劳 务 完 成 当 期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同 时 结 转 当 期 已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决 算 时, 决 算 金 额 与 合 同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在 决 算 当 期 调 整 (2)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已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3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224 (1)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 合 同 总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 与 合 同 相 关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公 司 ;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区 分 和 可 靠 计 量 ;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和 为 完 成 合 同 尚 需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确 定 完 工 百 分 比 按 照 累 计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占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2)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已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收 回, 按 能 够 收 回 的 合 同 成 本 予 以 确 认 收 入, 并 将 已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确 认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如 果 已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不 可 能 收 回 的, 应 在 发 生 时 立 即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收 入 4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公 司 资 产 取 得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与 资 产 使 用 权 让 渡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且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公 司 确 认 收 入 ( 四 )BT 业 务 核 算 方 法 BT 业 务 经 营 方 式 为 建 设 - 移 交 (Build-Transfer), 即 政 府 或 代 理 公 司 与 BT 业 务 承 接 方 签 订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BT 投 资 建 设 回 购 协 议, 并 授 权 BT 业 务 承 接 方 代 理 其 实 施 投 融 资 职 能 进 行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后 移 交 政 府, 政 府 根 据 回 购 协 议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支 付 回 购 资 金 ( 含 投 资 回 报 ) 公 司 对 BT 业 务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如 提 供 建 造 服 务, 建 造 期 间, 对 于 所 提 供 的 建 造 服 务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 建 造 合 同 确 认 相 关 的 收 入 和 成 本,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按 应 收 取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同 时 确 认 长 期 应 收 款 未 提 供 建 造 服 务 的, 应 按 照 建 造 过 程 中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等 考 虑 合 同 规 定, 确 认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应 收 款 应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并 按 期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实 际 利 率 在 长 期 应 收 款 存 续 期 间 内 一 般 保 持 不 变 对 BT 业 务 所 形 成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一 年 内 可 回 购 的 部 分,
225 应 转 入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核 算 对 BT 业 务 所 形 成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本 公 司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根 据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五 )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业 务 核 算 方 法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简 称 EPC), 即 用 能 单 位 与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以 契 约 形 式 约 定 节 能 项 目 的 节 能 目 标,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为 实 现 节 能 目 标, 向 用 能 单 位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用 能 单 位 以 节 能 效 益 支 付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投 入 及 合 理 利 润 公 司 对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业 务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建 造 期 间, 按 照 建 造 成 本 确 认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并 在 项 目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并 开 始 计 提 折 旧 ; 运 营 期 间, 按 照 契 约 约 定 的 节 能 收 益 确 认 收 入,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结 转 成 本 ; 移 交 时,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 六 ) 金 融 工 具 1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公 司 根 据 持 有 资 产 的 目 的 业 务 本 身 性 质 及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将 金 融 资 产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四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企 业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3) 应 收 款 项 :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2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本 身 性 质 及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将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两
226 类 :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2)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3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计 量 (1) 初 始 计 量 企 业 初 始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应 当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应 当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2) 金 融 资 产 的 后 续 计 量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且 不 扣 除 将 来 处 置 该 金 融 资 产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除 与 套 期 保 值 有 关 外, 其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转 出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收 款 项 :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在 发 生 减 值 摊 销 或 终 止 确 认 时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该 金 融 资 产 被 指 定 为 套 期 项 目 的 除 外 (3) 金 融 负 债 的 后 续 计 量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对 金 融 负 债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不 扣 除 将 来 结 清 金 融 负 债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交 易 费 用 ; 2)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 3)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或 没 有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并 将 以 低 于 市 场
227 利 率 贷 款 的 贷 款 承 诺, 应 当 在 初 始 确 认 后 按 照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1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3 号 或 有 事 项 确 定 的 金 额 ; 2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 号 收 入 的 原 则 确 定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4)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应 当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不 应 当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判 断 是 否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了 转 入 方 时, 应 当 比 较 转 移 前 后 该 金 融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净 现 值 及 时 间 分 布 的 波 动 使 其 面 临 的 风 险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区 分 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和 部 分 转 移 1)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应 当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2)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应 当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之 和 3)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继 续 确 认 所 该 金 融 资 产, 并 将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5)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228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如 有 以 下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应 当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 发 行 方 或 债 务 人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 2)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 3) 债 权 人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让 步 ; 4) 债 务 人 很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5) 因 发 行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该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6)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如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的 债 务 人 支 付 能 力 逐 步 恶 化, 或 债 务 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失 业 率 提 高 担 保 物 在 其 所 在 地 区 的 价 格 明 显 下 降 所 处 行 业 不 景 气 等 ; 7) 债 务 人 经 营 所 处 的 技 术 市 场 经 济 或 法 律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使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人 可 能 无 法 收 回 投 资 成 本 ; 8)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 9) 其 他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应 当 将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应 当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应 当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即 使 该 金 融 资 产 没 有 终 止 确 认, 原 直 接 计 入
229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出 的 累 计 损 失,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扣 除 已 收 回 本 金 和 已 摊 销 金 额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和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 七 )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计 提 方 法 1 坏 账 准 备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2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公 司 将 单 个 法 人 主 体 自 然 人 欠 款 余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的 应 收 款 项 划 分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当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公 司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所 有 款 项 时,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经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参 照 信 用 风 险 组 合 以 余 额 百 分 比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3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 (1)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账 龄 组 合 组 合 名 称 合 并 范 围 内 关 联 方 组 合 确 定 依 据 相 同 账 龄 的 应 收 款 项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之 内 部 业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款 项 具 有 类 似 的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账 龄 组 合 组 合 名 称 合 并 范 围 内 关 联 方 组 合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方 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3) 以 账 龄 为 信 用 风 险 组 合 的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账 龄 提 取 比 例 (%) 1 年 以 内 年 年 年 年 80 5 年 以 上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230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对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已 发 生 减 值 的 单 项 金 额 非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5 对 应 收 票 据 和 预 付 款 项, 公 司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根 据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6 应 收 款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后,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坏 账 准 备 应 当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八 ) 存 货 的 核 算 方 法 公 司 的 存 货 包 括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工 程 施 工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1 存 货 的 核 算 原 材 料 取 得 时 采 用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发 出 时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 自 行 生 产 的 库 存 商 品 入 库 时 按 实 际 生 产 成 本 核 算, 发 出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核 算, 对 外 采 购 的 库 存 商 品 取 得 时 采 用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发 出 时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 低 值 易 耗 品 采 用 一 次 摊 销 法 ; 工 程 施 工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 建 造 合 同 2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存 货 定 期 盘 点, 盘 点 结 果 如 果 与 账 面 记 录 不 符, 于 期 末 前 查 明 原 因, 并 根 据 企 业 的 管 理 权 限,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在 期 末 结 账 前 处 理 完 毕 3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确 认 和 计 提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以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账 面 成 本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对 工 程 施 工 则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建 造 合 同 的 规 定, 将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超 过 合 同 预 计 总 收 入 的 预 计 损 失 确 认 为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九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核 算 方 法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括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对 合 营 企 业 及 联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和 其 他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231 (1)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控 股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计 量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节 四 ( 一 )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2) 公 司 对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应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3) 公 司 对 其 他 长 期 股 权 的 投 资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1)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权 益 法 进 行 调 整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2) 对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公 司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分 得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3) 其 他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后 续 计 量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3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某 项 经 济 活 动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仅 在 与 该 项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的 重 要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需 要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投 资 方 一 致 同 意 时 存 在 投 资 企 业 与 其 他 方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其 合 营 企 业
232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对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投 资 企 业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其 联 营 企 业 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若 因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等 原 因 使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时, 根 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时, 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 十 ) 固 定 资 产 的 核 算 方 法 1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公 司 将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予 以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上 述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上 述 确 认 条 件 的,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2 固 定 资 产 的 分 类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分 为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械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办 公 及 其 他 设 备 3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除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政 策 的 按 重 估 价 值 计 价 外, 其 余 均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4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分 类 计 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折 旧 率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估 计 残 值 率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233 资 产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净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械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办 公 及 其 他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固 定 资 产 逐 项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技 术 陈 旧 损 坏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回 收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则 按 照 其 差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则 按 照 资 产 在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选 择 恰 当 的 折 现 率 对 其 进 行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 十 一 ) 在 建 工 程 核 算 方 法 1 在 建 工 程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并 于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作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专 门 借 款 或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以 及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前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2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则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存 在 以 下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时,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 (1) 长 期 停 建 并 且 预 计 在 未 来 3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再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 (2) 所 建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并 且 给 企 业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 十 二 ) 无 形 资 产 的 核 算 方 法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234 (1)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计 价 ; (2)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 (3)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成 本,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 (4)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换 入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入 账 ; (5)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入 账 成 本 ; (6) 接 受 捐 赠 的 无 形 资 产, 捐 赠 方 提 供 了 有 关 凭 据 的, 按 凭 据 上 标 明 的 金 额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计 价 ; 捐 赠 方 没 有 提 供 有 关 凭 据 的, 如 果 同 类 或 类 似 无 形 资 产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按 同 类 或 类 似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估 计 的 金 额,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实 际 成 本 ; 如 果 同 类 或 类 似 无 形 资 产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按 接 受 捐 赠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作 为 实 际 成 本 ; 自 行 开 发 并 按 法 律 程 序 申 请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依 法 取 得 时 发 生 的 注 册 费, 聘 请 律 师 费 等 费 用, 作 为 实 际 成 本 2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估 计 该 使 用 寿 命 的 年 限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公 司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进 行 摊 销 3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确 认 标 准 计 提 方 法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检 查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预 计 给 企 业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对 预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预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与 账 面 价 值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 十 三 ) 开 发 支 出 的 核 算 方 法 1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的 划 分 政 策
235 (1) 研 究 阶 段, 是 指 为 获 取 新 的 技 术 和 知 识 等 进 行 的 有 计 划 的 调 查 ; 开 发 阶 段 是 指 在 进 行 商 业 性 生 产 或 使 用 前, 将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知 识 应 用 于 某 项 计 划 或 设 计, 以 生 产 出 新 的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等 ; (2)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开 发 支 出 2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满 足 资 本 化 的 条 件 (1) 从 技 术 上 来 讲,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具 有 可 行 性 ;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时,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根 据 上 述 条 件, 对 于 新 产 品 项 目, 公 司 将 注 册 费 予 以 资 本 化 ; 对 于 合 作 开 发 新 原 料 新 技 术 项 目, 公 司 以 新 项 目 成 功 申 请 专 利 技 术 的 可 能 性 较 大 且 已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作 为 资 本 化 条 件 ( 十 四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形 成 时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并 按 采 用 直 线 法 在 受 益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如 果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该 项 目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五 ) 借 款 费 用 核 算 方 法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专 门 借 款 或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以 及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前, 根 据 其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的 发 生 额
236 予 以 资 本 化 除 此 以 外 的 其 它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为 应 予 以 资 本 化 的 费 用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公 司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 十 六 ) 资 产 减 值 1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范 围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资 产 除 存 货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建 造 合 同 形 成 的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融 资 租 赁 中 出 租 人 未 担 保 余 值 和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以 外 的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2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和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1) 可 收 回 金 额 根 据 单 项 资 产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2) 有 迹 象 表 明 一 项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以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因 企 业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均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3)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 总 部 资 产 和 商 誉 分 摊 至 某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该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包 括 相 关 总 部 资 产 和 商 誉 的 分 摊 额 ), 确 认 其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237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以 上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抵 减, 作 为 各 单 项 资 产 ( 包 括 商 誉 ) 的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各 单 项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3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转 回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 十 七 )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核 算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按 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与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的 结 果,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收 益 ; 按 照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与 适 用 所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的 结 果,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及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确 认 由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时, 应 当 以 未 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但 是,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交 易 中 因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所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不 予 确 认 : (1) 该 项 交 易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 (2)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3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确 认 除 下 列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外, 公 司 确 认 所 有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1)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 (2)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1) 该 项 交 易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2) 交 易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4 公 司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应 当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但 是,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除 外 :
238 (1) 投 资 企 业 能 够 控 制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 (2)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 十 八 )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公 司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和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不 包 括 政 府 作 为 所 有 者 投 入 的 资 本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在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的 条 件, 且 能 够 收 到 时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够 可 靠 取 得 的,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和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用 于 补 偿 已 经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和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已 确 认 的 政 府 补 助 需 要 返 还 时, 存 在 相 关 递 延 收 益 余 额 的, 冲 减 相 关 递 延 收 益 账 面 余 额, 超 出 部 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不 存 在 相 关 递 延 收 益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九 )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1 会 计 政 策 的 变 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发 生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2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发 生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五 发 行 人 缴 纳 的 主 要 税 种 及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缴 纳 的 主 要 税 种 及 适 用 的 税 率 如 下 : 税 种 税 率 计 税 依 据 增 值 税 3% 6% 17%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设 计 收 入 营 业 税 3% 5%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或 工 程 设 计 收 入
239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1% 5% 7%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教 育 费 附 加 3%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2% 应 纳 流 转 税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15% 25%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一 ) 增 值 税 公 司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按 照 17% 计 缴 增 值 税 ; 分 公 司 生 产 中 心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 被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按 照 17% 计 缴 增 值 税 ; 合 肥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沈 阳 分 公 司 贵 州 分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厦 门 分 公 司 南 昌 分 公 司 新 疆 分 公 司 山 西 分 公 司 云 南 分 公 司 重 庆 分 公 司 被 认 定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按 照 3% 计 缴 增 值 税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北 京 等 8 省 市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71 号 ), 安 徽 省 和 广 东 省 ( 含 深 圳 市 ) 列 为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范 围, 分 别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 和 2012 年 11 月 1 日 起 从 事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再 缴 纳 营 业 税 涉 及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 应 税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包 括 设 计 服 务 商 标 著 作 权 转 让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和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10 号 ), 一 般 纳 税 人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6%,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3% 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 起, 公 司 深 圳 总 部 设 计 收 入 改 征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6%;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合 肥 分 公 司 设 计 收 入 改 征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3%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加 快 推 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促 进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对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对 其 无 偿 转 让 给 用 能 单 位 的 因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形 成 的 资 产, 免 征 增 值 税 公 司 负 责 实 施 的 人 人 购 物 富 德 店 LED 照 明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项 目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并 于 2013 年 6 月 经 深 圳 市 蛇 口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税 收 优 惠 备 案 通 知 书 ( 深 国 税 蛇 减 免 备 号 ) 备 案 批 准, 该 项 目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至 2018 年 5 月
240 31 日 备 案 期 间 免 征 增 值 税 ( 二 ) 营 业 税 公 司 按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的 3%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收 入 的 5% 缴 纳 营 业 税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的 规 定,2012 年 11 月 1 日 起, 公 司 深 圳 总 部 照 明 设 计 收 入 改 征 增 值 税 ; 安 徽 省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改 征 增 值 税, 过 渡 期 为 3 个 月,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合 肥 分 公 司 照 明 设 计 收 入 改 征 增 值 税 ; 不 属 于 北 京 等 8 省 市 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地 区 代 开 设 计 费 发 票 仍 按 照 5% 征 收 营 业 税 ( 三 ) 企 业 所 得 税 (1)2011 年 10 月 28 日, 公 司 被 深 圳 市 科 技 工 贸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效 期 3 年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法 规 定, 公 司 年 按 15% 的 税 率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2) 子 公 司 爱 尔 亿 利 报 告 期 内 执 行 2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该 公 司 已 于 2012 年 6 月 注 销 完 毕 (3) 子 公 司 天 恒 环 境 执 行 2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4) 子 公 司 六 安 名 家 汇 2011 年 度 以 核 定 征 收 的 方 式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率 为 5%, 即 应 纳 所 得 税 为 收 入 总 额 5% 25%; 自 2012 年 起, 六 安 名 家 汇 以 查 账 征 收 的 方 式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执 行 2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5) 子 公 司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云 和 名 家 汇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六 发 行 人 分 部 信 息 ( 一 ) 营 业 收 入 产 品 分 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24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18, , ,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1,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20, , , ( 二 ) 营 业 成 本 产 品 分 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1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9, , ,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合 计 10, , , ( 三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地 区 分 部 单 位 : 万 元 地 区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华 东 8, , , 华 南 1, , 华 北 , , 华 中 , 西 南 7, , 西 北 1, , 东 北 合 计 20, , , 七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收 购 兼 并 情 况
242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年 不 存 在 收 购 兼 并 情 形 八 发 行 人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经 正 中 珠 江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1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处 置 损 益, 包 括 已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冲 销 部 分 2 越 权 审 批 或 无 正 式 批 准 文 件, 或 偶 发 性 的 税 收 返 还 减 免 3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但 与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持 续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4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5 企 业 取 得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取 得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产 生 的 收 益 -59, , ,322, ,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损 益 委 托 他 人 投 资 或 管 理 资 产 的 损 益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如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而 计 提 的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债 务 重 组 损 益 企 业 重 组 费 用, 如 安 置 职 工 的 支 出 整 合 费 用 等 11 交 易 价 格 显 失 公 允 的 交 易 产 生 的 超 过 公 允 价 值 部 分 的 损 益 12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子 公 司 期 初 至 合 并 日 的 当 期 净 损 益 14 除 同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有 效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外,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以 及 处 置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15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的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准 备 转 回 , 对 外 委 托 贷 款 取 得 的 损 益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产 生 的 损 益 18 根 据 税 收 会 计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对 当 期 损 益 进 行 一 次 性 调 整 对 当
243 期 损 益 的 影 响 19 受 托 经 营 取 得 的 托 管 费 收 入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21 其 他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定 义 的 损 益 项 目 -42, , , 小 计 1,280, , , 减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相 应 的 所 得 税 207, , , 减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影 响 数 - - 3,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影 响 的 净 利 润 1,072,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5,997, ,444, ,818,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九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的 重 要 财 务 指 标 ( 一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44,925, ,971, ,136,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年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年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5, , ,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4, , ,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4,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元 )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元 ) 注 : 上 述 指 标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2)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244 资 产 (3)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总 资 产 ) 100% (4)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 占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土 地 使 用 权 ) 净 (5)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期 末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股 东 的 权 益 期 末 总 股 本 (6)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应 收 账 款 期 初 期 末 平 均 余 额 (7)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存 货 期 初 期 末 平 均 余 额 (8)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利 润 总 额 + 利 息 支 出 + 当 年 折 旧 提 取 数 + 当 年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额 + 当 年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额 (9)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息 税 前 利 润 利 息 支 出 (10)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期 末 总 股 本 (11) 每 股 净 现 金 流 量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净 增 加 额 期 末 总 股 本 ( 二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9 号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的 计 算 及 披 露 (2010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公 司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如 下 : 会 计 期 间 报 告 期 利 润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年 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注 : 上 述 指 标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P (E0+NP 2+Ei Mi M0-Ej Mj M0±Ek Mk M0) 其 中 :P 分 别 对 应 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NP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E0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期 初 净 资 产 ;Ei 为 报 告 期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新 增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245 产 ;Ej 为 报 告 期 回 购 或 现 金 分 红 等 减 少 的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M0 为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Mi 为 新 增 净 资 产 下 一 月 份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Mj 为 减 少 净 资 产 下 一 月 份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Ek 为 因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引 起 的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Mk 为 发 生 其 他 净 资 产 增 减 变 动 下 一 月 份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2)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P S S=S0+S1+Si Mi M0-Sj Mj M0-Sk 其 中 :P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S 为 发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S0 为 期 初 股 份 总 数 ;S1 为 报 告 期 因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或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等 增 加 股 份 数 ;Si 为 报 告 期 因 发 行 新 股 或 债 转 股 等 增 加 股 份 数 ; Sj 为 报 告 期 因 回 购 等 减 少 股 份 数 ;Sk 为 报 告 期 缩 股 数 ;M0 为 报 告 期 月 份 数 ;Mi 为 增 加 股 份 下 一 月 份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Mj 为 减 少 股 份 下 一 月 份 至 报 告 期 期 末 的 月 份 数 (3)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P+( 已 确 认 为 费 用 的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利 息 - 转 换 费 用 ) (1- 所 得 税 率 ) /(S0+S1+Si Mi M0-Sj Mj M0 Sk+ 认 股 权 证 股 份 期 权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增 加 的 普 通 股 加 权 平 均 数 ) 其 中,P 为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或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公 司 在 计 算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时, 应 考 虑 所 有 稀 释 性 潜 在 普 通 股 的 影 响, 直 至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达 到 最 小 十 发 行 人 盈 利 预 测 情 况 公 司 未 作 盈 利 预 测 报 告 十 一 发 行 人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2012 年 9 月 4 日, 深 圳 市 德 正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9 月 20 日 更 名 为 深 圳 德 正 信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 接 受 公 司 委 托, 以 2012 年 7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对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德 正 信 综 评 报 字 2012 第 50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经 评 估, 公 司 2012 年 7 月 31 日 净 资 产 的 评 估 值 为 11, 万 元, 较 净 资 产 审 计 值 9, 万 元 的 增 值 率 为 15.24% 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至 今 公 司 未 进 行 过 资 产 评 估 ( 一 ) 评 估 方 法 本 次 评 估 主 要 采 用 成 本 法
246 ( 二 ) 评 估 结 果 本 次 评 估 结 果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评 估 价 值 增 值 额 增 值 率 (%) 流 动 资 产 12, , 非 流 动 资 产 2, , , 其 中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 固 定 资 产 , , 无 形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资 产 总 计 14, , , 流 动 负 债 4, , 非 流 动 负 债 负 债 合 计 4, , 净 资 产 ( 所 有 者 权 益 ) 9, , ,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后 延 续 原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核 算, 本 次 资 产 评 估 未 进 行 调 账 ( 三 ) 评 估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差 异 较 大 的 原 因 说 明 公 司 净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为 1,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15.24%, 净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主 要 原 因 : 公 司 位 于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第 17 层 房 产 评 估 价 值 增 值 较 多 十 二 发 行 人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的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如 下 : 日 期 验 资 目 的 设 立 验 资 第 二 期 缴 纳 出 资 出 资 方 式 实 收 资 本 ( 万 元 ) 现 金 现 金 增 资 现 金 1, 增 资 现 金 1, 验 资 机 构 深 圳 明 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枫 桦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广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泓 信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报 告 号 深 明 会 验 字 2001 第 35 号 深 枫 桦 验 字 (2003) 第 180 号 深 诚 2005 验 字 第 159 号 深 泓 信 会 验 字 号
247 第 二 期 缴 纳 出 资 第 三 期 缴 纳 出 资 现 金 1, 现 金 2, ( 普 通 合 伙 ) 增 资 现 金 2, 正 中 珠 江 增 资 现 金 2, 正 中 珠 江 增 资 现 金 2, 正 中 珠 江 整 体 变 更 9, 正 中 珠 江 验 资 复 核 报 告 - 正 中 珠 江 深 泓 信 会 验 字 号 深 泓 信 会 验 字 号 广 会 所 验 字 2012 第 号 广 会 所 验 字 2012 第 号 广 会 所 验 字 2012 第 号 广 会 所 验 字 2012 第 号 广 会 所 专 字 2013 第 号 十 三 发 行 人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期 后 事 项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无 需 披 露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 二 ) 或 有 事 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需 披 露 的 或 有 事 项 ( 三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2011 年, 公 司 补 缴 了 2009 年 度 和 201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万 元, 并 缴 纳 了 税 收 滞 纳 金 万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010 年 以 前,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以 向 客 户 开 具 发 票 作 为 收 入 确 认 的 时 点, 而 未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和 结 转 成 本, 即 公 司 在 开 具 发 票 时, 根 据 发 票 金 额 确 认 相 关 项 目 收 入, 同 时 结 转 相 关 项 目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通 常 情 况 下, 客 户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已 完 工 工 程 量 一 定 比 例 的 工 程 款, 因 此, 按 照 发 票 金 额 确 认 的 收 入 通 常 低 于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的 收 入 金 额 2011 年, 公 司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建 造 合 同 规 定 的 完 工 进 度 百 分 比 法 对 以 往 的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收 入 成 本 进 行 复 核, 并 根 据 复 核 结 果 对 2009 年 和 2010 年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追 溯 调 整 追 溯 调 整 后, 公 司 2010 年 2009 年 利 润 总 额 均 较 调 整 前 有 所 增 加 公 司 主 动 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沟 通, 补 缴 了 相 应 的
248 企 业 所 得 税 万 元, 由 于 补 缴 税 款 涉 及 以 往 年 度, 公 司 同 时 缴 纳 的 税 收 滞 纳 金 万 元 公 司 补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及 税 收 滞 纳 金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011 年 12 月, 公 司 主 动 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深 圳 市 蛇 口 地 方 税 务 局 进 行 沟 通, 详 细 说 明 了 2009 年 和 2010 年 财 务 报 表 调 整 的 原 因 和 结 果, 并 了 解 了 补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程 序 深 圳 市 蛇 口 地 方 税 务 局 要 求 公 司 重 新 填 报 补 税 年 度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再 根 据 纳 税 申 报 表 补 缴 税 款 2011 年 12 月 26 日, 公 司 按 重 新 填 报 的 2009 年 度 和 2010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补 缴 了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缴 纳 了 税 收 滞 纳 金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均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建 造 合 同 规 定 的 完 工 进 度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和 结 转 成 本,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规 范, 企 业 所 得 税 已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未 再 发 生 类 似 事 项 公 司 补 缴 2010 年 2009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行 为 系 公 司 在 规 范 完 善 会 计 系 统 的 过 程 中,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更 正 收 入 确 认 方 法 所 导 致 的 主 动 申 报 行 为, 按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属 未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的 行 为, 而 不 属 于 公 司 隐 匿 收 入, 进 行 虚 假 纳 税 申 报 的 偷 税 行 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已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对 公 司 追 缴 了 税 款 和 滞 纳 金 公 司 未 来 不 存 在 因 上 述 事 项 受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处 罚 的 风 险 2013 年 1 月 21 日, 深 圳 市 蛇 口 地 方 税 务 局 出 具 证 明 : 经 查 核 我 局 电 子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信 息, 名 家 汇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暂 未 发 现 税 务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2013 年 1 月 4 日, 深 圳 市 蛇 口 国 家 税 务 局 出 具 证 明 : 经 查 询 我 局 征 管 信 息 系 统, 名 家 汇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暂 未 发 现 重 大 税 务 违 法 违 章 记 录 2014 年 1 月 2 日, 深 圳 市 蛇 口 国 家 税 务 局 出 具 证 明 : 经 查 核 我 局 电 子 税 务 管 理 系 统 信 息, 名 家 汇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暂 未 发 现 重 大 税 务 违 法 违 章 记 录 2014 年 1 月 2 日, 深 圳 市 蛇 口 地 方 税 务 局 出 具 证 明 : 经 查 核 我 局 电 子 税 务
249 管 理 系 统 信 息, 名 家 汇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暂 未 发 现 税 务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十 四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 一 ) 资 产 状 况 分 析 1 资 产 构 成 及 变 化 趋 势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比 例 (%) 流 动 资 产 23, , , 非 流 动 资 产 8, , 资 产 总 计 31, , ,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总 资 产 分 别 较 上 年 年 末 增 加 10, 万 元 10,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98.69% 47.87%, 主 要 原 因 是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规 模 快 速 扩 张, 同 时, 股 东 权 益 性 资 本 投 入 增 加, 使 得 公 司 总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增 加 所 致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同 时 还 从 事 与 之 相 关 的 设 计 和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业 务, 具 有 资 金 密 集 型 的 特 点 业 务 特 点 决 定 了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较 小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净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5, 万 元 8, 万 元, 占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02% 26.90% 26.05%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较 2011 年 末 大 幅 上 升, 主 要 原 因 为 : (1) 从 2012 年 起, 公 司 开 始 采 用 BT 业 务 模 式 承 接 部 分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需 跨 年 分 期 收 取 项 目 工 程 款, 具 有 一 定 的 融 资 性 质,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5 号 - 建 造 合 同 确 认 相 关 的 收 入 和 成 本,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按 应 收 取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同 时 确 认 长 期 应 收 款, 由 此,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确 认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5, 万 元 (2)2012 年, 六 安 名 家 汇 取 得 了 六 安 经 济 开 发 区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相 应 确
250 认 万 元 无 形 资 产 ; (3)2012 年, 六 安 名 家 汇 开 始 厂 房 建 设, 使 得 2012 年 年 末 在 建 工 程 增 加 万 元 ;2013 年 上 述 厂 房 建 成 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使 得 2013 年 年 末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万 元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资 产 结 构 与 公 司 业 务 增 长 和 未 来 的 发 展 战 略 相 适 应,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持 续 增 长 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公 司 资 产 规 模 将 继 续 扩 大 2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和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主 要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的 金 额 及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货 币 资 金 1, , , 应 收 账 款 9, , , 预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8,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3,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3, , , (1) 货 币 资 金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1, ,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251 合 计 1,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1, 万 元 1,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7.27% 9.30% 8.46% 2012 年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余 额 较 2011 年 末 降 低 1, 万 元, 降 幅 为 45.56%, 主 要 原 因 为 : 1) 自 2012 年 起, 公 司 开 始 采 用 BT 业 务 模 式 承 接 部 分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该 业 务 模 式 要 求 在 项 目 建 造 期 间, 全 部 由 公 司 垫 付 全 部 投 资, 直 至 完 工, 需 要 投 入 的 资 金 量 较 大 ; 2) 随 着 公 司 承 接 的 工 程 项 目 越 来 越 多, 需 要 的 项 目 启 动 资 金 不 断 增 加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资 金 收 支 管 理 工 作, 通 过 加 快 工 程 款 催 收 取 得 银 行 借 款 等 方 式 满 足 公 司 短 期 资 金 要 求, 通 过 发 行 上 市, 可 进 一 步 解 决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过 程 中 长 期 资 金 缺 口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变 化 源 于 公 司 业 务 的 增 长 和 未 来 资 金 需 求, 符 合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发 展 的 阶 段 特 征 (2) 应 收 账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10, , ,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9, , ,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 流 动 资 产 40.39% 40.40% 28.20%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 营 业 收 入 49.87% 39.91% 26.61% 1) 应 收 账 款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6, 万 元 10, 万 元, 占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分 别 为 26.61% 39.91% 49.87%; 应 收 账 款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较 大, 与 照 明 施 工 业 务 结 算 和 付 款 方 式 特 点 相 适 应 :1) 照 明 工 程 进 度 款 一 般 按 已 完 工 工 程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支 付, 导 致 已 完 工 部 分 工 程 款 未 能
252 全 额 收 回, 形 成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2) 因 工 程 款 支 付 需 要 经 双 方 核 实 确 认 后, 甲 方 履 行 内 部 审 批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等 程 序, 造 成 工 程 结 算 时 间 与 实 际 收 到 工 程 款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形 成 年 末 金 额 较 大 的 应 收 账 款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加 3, 万 元 3,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 49.56%, 呈 逐 年 增 长 的 趋 势, 主 要 是 因 为 :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营 业 收 入 不 断 增 加, 由 2011 年 度 的 11, 万 元 增 至 2013 年 度 的 20, 万 元, 增 幅 达 76.29%, 导 致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相 应 增 加 ; 2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多 为 各 地 方 政 府 机 构 国 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和 大 型 房 地 产 企 业, 其 结 算 付 款 审 批 流 程 时 间 较 长, 应 收 账 款 回 笼 时 间 较 长, 随 着 公 司 承 接 的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不 断 增 加,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所 增 加 2)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账 龄 结 构 如 下 : 时 间 账 龄 账 面 余 额 占 总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单 位 : 万 元 账 面 净 额 1 年 以 内 6, , 年 2, , 年 1, 年 年 年 以 上 合 计 10, , 年 以 内 5, , 年 1, , 年 年 年
253 5 年 以 上 合 计 6, , 年 以 内 2, , 年 年 年 年 年 以 上 合 计 3,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账 龄 1 年 以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5, 万 元 6, 万 元, 占 比 分 别 为 78.74% 75.49% 62.71%, 金 额 逐 年 增 加, 但 所 占 比 例 呈 下 降 趋 势,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工 程 施 工, 一 方 面, 客 户 的 验 收 结 算 付 款 审 批 时 间 较 长, 使 得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回 款 时 间 较 长, 账 龄 分 布 较 广 ;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公 司 承 接 项 目 的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施 工 期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中 型 施 工 项 目 不 断 增 加, 使 得 公 司 账 龄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应 收 账 款 年 末 余 额 所 占 比 例 逐 年 上 升 3)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余 额 账 龄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贵 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1 1, 年 公 司 以 内 同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年 3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年 以 内 4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桥 梁 管 理 所 年 5 武 当 山 旅 游 经 济 特 区 市 政 园 林 局 年 占 比 (%) 合 计 4, 业 务 内 容 单 位 : 万 元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9.00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是 否 关 联 否 否 否 7.40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3.48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1 同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年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254 以 内 2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桥 梁 管 理 所 年 3 武 当 山 旅 游 经 济 特 区 市 政 园 林 局 年 以 内 4 六 安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年 以 内 5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年 以 内 合 计 3,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桥 梁 管 理 所 年 以 内 深 圳 市 南 山 商 业 文 化 中 心 区 管 理 委 年 员 会 办 公 室 以 内 3 江 西 前 湖 迎 宾 馆 有 限 公 司 年 4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年 以 内 5 霍 山 县 城 镇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年 以 内 (3) 预 付 款 项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7.5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5.04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3.18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9.06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6.87 合 计 1,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情 况 如 下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否 6.85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4.37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否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 流 动 资 产 0.43% 0.49% 1.22%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预 付 款 项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占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22% 0.49% 0.43% (4) 其 他 应 收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255 其 他 应 收 款 净 额 其 他 应 收 款 净 额 / 流 动 资 产 2.78% 2.92% 4.18%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净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逐 年 上 升, 主 要 原 因 为 :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的 不 断 增 长, 所 需 支 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断 增 加 2)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单 位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余 额 占 比 (%) 业 务 内 容 是 否 关 联 1 合 肥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投 标 履 约 保 证 金 否 2 运 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否 3 如 皋 市 城 建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履 约 保 证 金 否 4 盐 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否 5 伊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合 计 代 客 户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款 项 1 如 皋 市 城 建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标 保 证 金 否 2 余 庆 县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否 投 标 保 证 金 否 3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否 4 天 津 市 施 工 队 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保 证 金 否 5 江 西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保 证 金 否 合 计 如 皋 市 城 建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履 约 保 证 金 否 2 合 肥 市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中 心 履 约 保 证 金 否 3 天 津 市 施 工 队 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押 金 及 保 证 金 否 4 合 肥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投 标 履 约 保 证 金 否 5 中 国 建 筑 第 二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押 金 及 保 证 金 否 (5) 存 货 合 计
256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存 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工 程 施 工 7, , ,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合 计 8,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存 货 余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4, 万 元 8, 万 元,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存 货 余 额 分 别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1, 万 元 3,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30.41% 62.99%, 主 要 是 因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断 增 加, 期 末 未 结 算 的 工 程 价 款 持 续 增 长 1) 工 程 施 工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均 为 照 明 工 程 在 建 项 目 成 本, 即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大 于 累 计 已 办 理 的 工 程 结 算 的 差 额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期 末 在 建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逐 年 增 加, 在 建 项 目 成 本 相 应 增 长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工 程 施 工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成 本 15, , , 加 :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毛 利 13, , , 加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收 入 对 应 的 增 值 税 减 : 在 建 合 同 累 计 已 确 认 的 工 程 结 算 21, , , 工 程 施 工 余 额 7, , , 序 号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主 要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如 下 :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成 本 及 毛 利 工 程 结 算 单 位 : 万 元 工 程 施 工 1 未 来 方 舟 G1/G3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1, ,
257 2 合 肥 徽 州 大 道 亮 化 项 目 1, 阜 阳 北 路 高 架 工 程 亮 化 项 目 国 道 金 桥 西 至 皖 西 大 道 LED 路 灯 项 目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群 F 标 段 组 团 单 体 建 筑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伊 宁 市 2013 年 市 容 市 貌 综 合 整 治 新 10+3 路 灯 项 目 1, ,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群 G4 组 团 单 体 建 筑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金 华 万 达 广 场 项 目 银 川 万 达 项 目 佛 山 万 达 项 目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群 G5 组 团 单 体 建 筑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合 计 8, , , 公 司 承 接 项 目 前, 已 进 行 充 分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财 务 测 算, 公 司 正 在 施 工 中 的 项 目 均 运 作 正 常, 合 同 预 计 收 入 均 高 于 合 同 预 计 成 本, 不 存 在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 原 材 料 原 材 料 为 公 司 采 购 的 物 料 和 部 件, 包 括 电 子 元 器 件 塑 胶 开 模 件 五 金 开 模 件 标 准 件 及 其 他 耗 材 等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由 于 公 司 依 据 项 目 进 行 采 购, 并 严 格 控 制 库 存 总 量, 因 此 原 材 料 余 额 占 存 货 总 额 比 重 较 低, 不 存 在 库 存 积 压 的 情 况, 相 应 减 值 风 险 较 小 3) 库 存 商 品 库 存 商 品 为 公 司 生 产 加 工 完 成 或 外 购 即 将 用 于 施 工 的 灯 具 及 辅 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库 存 商 品 均 为 公 司 近 期 生 产 或 采 购, 即 将 用 于 在 建 的 施 工 项 目 公 司 对 各 个 项 目 工 地 材 料 采 购 和 领 用 均 采 用 预 算 管 理 控 制, 项 目 经 理 和 财 务 部 对 库 存 商 品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清 查 盘 点, 及 时 对 存 货 的 实 际 库 存 与 账 面 记 录 进 行 核 对, 以 确 保 实 物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公 司 库 存 商 品 不 存 在 残 次 呆 滞 等 情 况, 故 未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6)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258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账 面 余 额 3, , 减 值 准 备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3,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资 产 12.90% 14.84% 年 末 2012 年 末, 公 司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金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2, 万 元, 均 为 BT 建 设 工 程 所 形 成 的 将 于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明 细 如 下 : 项 目 BT 建 设 工 程 原 值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单 位 : 万 元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 一 期 工 程 ) 2, ,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 二 期 工 程 ) 非 流 动 资 产 分 析 合 计 3, ,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的 余 额 及 占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比 例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长 期 应 收 款 5,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1,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59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 , (1) 长 期 应 收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长 期 应 收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长 期 应 收 款 账 面 余 额 5, , 减 值 准 备 长 期 应 收 款 账 面 价 值 5, , 长 期 应 收 款 / 非 流 动 资 产 67.00% 58.71%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长 期 应 收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3, 万 元 5, 万 元, 均 为 长 期 收 款 建 设 工 程 或 所 形 成 的 长 期 应 收 款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长 期 应 收 款 余 额 明 细 如 下 :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原 值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单 位 : 万 元 长 期 应 收 款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 一 期 工 程 )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 二 期 工 程 )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 ,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一 标 段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二 标 段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一 标 段 增 补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六 安 市 中 心 城 区 ( 淠 河 一 岛 两 岸 夜 景 提 升 ) 工 程 项 目 1, , 浙 江 云 和 县 县 城 亮 化 提 升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1, , 合 计 6, , )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和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 一 期 工 程 ) 2012 年 8 月 8 日, 公 司 与 伊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甲 方 ) 签 订 了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BT 模 式 建 设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总 投 资 约 5,200 万 元, 工 程 在 2012 年 9 月 20 日 前 全 部 完 工 工 程 回 购 期 为 36 个 月 : 第 一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2013 年 9 月 20 日 前,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40%( 即 2,080 万
260 元 ), 已 回 款 2,008 万 元 ; 第 二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2014 年 9 月 20 日 前,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50%( 即 2,600 万 元 ), 列 示 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 第 三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2015 年 9 月 20 日 前,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10%( 即 520 万 元 ) 2)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和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 二 期 项 目 ) 2012 年 8 月 8 日, 公 司 与 伊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甲 方 ) 签 订 了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二 期 项 目 BT 模 式 建 设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总 投 资 约 1,070 万 元, 工 程 在 2012 年 9 月 20 日 前 全 部 完 工 工 程 回 购 期 为 36 个 月 : 第 一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2013 年 9 月 20 日 前,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40%( 即 428 万 元 ), 已 回 款 242 万 元, 尚 未 收 回 的 回 购 款 列 示 为 应 收 账 款 ; 第 二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2014 年 9 月 20 日 前,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50%( 即 535 万 元 ), 列 示 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 第 三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2015 年 9 月 20 日 前,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10%( 即 107 万 元 ) 3)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2 年 12 月 15 日, 公 司 与 余 庆 县 城 市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甲 方 ) 签 订 了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合 同 总 投 资 ( 审 计 工 程 量 ) 为 2, 万 元, 合 同 约 定 回 购 期 为 五 年 : 第 一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个 月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30%( 即 万 元 ); 第 二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三 周 年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40%( 即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三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五 周 年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30%( 即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10% 的 投 资 回 报 工 程 于 2013 年 6 月 16 日 验 收 合 格, 第 一 笔 回 购 款 列 示 为 应 收 账 款 4)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一 标 段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11 月 7 日, 公 司 与 余 庆 县 城 市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甲 方 ) 签 订 了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亮 化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合 同 总 投 资 为 万 元, 合 同 约 定 回 购 期 为 五 年 : 第 一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半 年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30%( 即 万 元 ); 第 二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261 第 二 周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20%( 即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三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三 周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20%( 即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四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四 周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25%( 即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五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五 周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30( 历 日 ) 日 内,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5%( 即 9.39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5)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二 标 段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11 月 7 日, 公 司 与 余 庆 县 城 市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甲 方 ) 签 订 了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亮 化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合 同 总 投 资 为 150 万 元, 合 同 约 定 回 购 期 为 五 年 : 第 一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半 年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30%( 即 45 万 元 ); 第 二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二 周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20%(30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三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三 周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20%( 即 30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四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四 周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25%( 即 37.5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五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五 周 年 最 后 一 个 月 30( 历 日 )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5%( 即 7.5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的 投 资 回 报 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6)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一 标 段 增 补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11 月 7 日, 公 司 与 余 庆 县 城 市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甲 方 ) 签 订 了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二 期 亮 化 工 程 建 设 增 补 协 议, 合 同 总 投 资 为 万 元, 合 同 约 定 回 购 期 为 五 年 : 第 一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个 月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30%( 即 万 元 ); 第 二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三 年,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40%( 即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7%( 复 利 ) 的 投 资 回 报 ; 第 三 笔 回 购 款 支 付 日 为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五 年,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30%( 即 万 元 ) 及 年 收 益 率 为 10%( 复 利 ) 的 投 资 回 报 截 止 2013 年
262 12 月 31 日,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7)2013 六 安 市 中 心 城 区 ( 淠 河 一 岛 两 岸 夜 景 提 升 )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8 月 20 日, 公 司 与 六 安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 甲 方 ) 签 订 了 2013 年 度 六 安 市 中 心 城 区 夜 景 亮 化 设 计 与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总 投 资 为 1,500 万 元, 合 同 约 定 回 款 期 为 五 年 : 工 程 完 工 且 验 收 合 格 经 审 计 后, 甲 方 应 支 付 审 计 结 算 价 50%( 即 750 万 元 ), 剩 余 50%( 即 750 万 元 ) 分 别 于 验 收 合 格 后 五 年 内 每 年 支 付 10%( 即 75 万 元 ) 8) 浙 江 云 和 县 县 城 亮 化 提 升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2014 年 1 月 13 日, 公 司 与 云 和 县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甲 方 ) 签 订 了 浙 江 云 和 县 县 城 亮 化 提 升 改 造 一 期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合 同 总 投 资 为 1,250 万 元, 合 同 约 定 回 款 情 况 : 第 一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7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40%( 即 500 万 元 ); 第 二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满 一 年 后 7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30%( 即 375 万 元 ); 第 三 笔 回 购 款 的 支 付 日 为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满 两 年 后 7 日 内, 甲 方 应 支 付 总 投 资 的 20%( 即 250 万 元 ); 剩 余 10%( 即 125 万 元 ) 作 为 质 保 金 于 保 修 期 满 后 (5 年 )7 日 内 支 付 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工 程 尚 未 完 工 (2)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净 额 名 家 汇 有 限 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 与 新 疆 新 开 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了 新 疆 名 家 汇,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其 中 名 家 汇 有 限 出 资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9.00%, 名 家 汇 有 限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对 新 疆 名 家 汇 的 投 资 2006 年 4 月 16 日, 新 疆 名 家 汇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决 定 解 散 新 疆 名 家 汇, 并 成 立 清 算 组, 名 家 汇 有 限 按 投 资 成 本 与 预 计 可 收 回 投 资 的 差 额 计 提 了 资 产
263 减 值 准 备 根 据 2012 年 1 月 10 日 出 具 的 清 算 报 告, 新 疆 名 家 汇 剩 余 资 产 为 货 币 资 金 23, 元, 名 家 汇 有 限 按 持 股 比 例 可 分 得 11, 元 2012 年 2 月 7 日, 经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批 准, 新 疆 名 家 汇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3) 固 定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2, , ,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净 额 1,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为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和 办 公 设 备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运 行 状 况 良 好, 且 均 为 公 司 合 法 拥 有 1) 固 定 资 产 变 化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逐 年 增 长,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分 别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万 元 1,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13.09% 76.19%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构 成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 运 输 设 备 机 械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其 他 设 备 ( 注 1) 合 计 2, , , 注 1: 其 他 设 备 为 灯 具 开 模 所 需 的 模 具 1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公 司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264 序 号 房 地 产 证 书 号 地 址 用 途 权 利 人 面 积 (m2) 产 权 期 限 深 房 地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经 开 字 第 号 房 地 权 证 经 开 字 第 号 深 圳 市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六 安 开 发 区 寿 春 路 以 北 纵 二 路 以 东 六 安 开 发 区 寿 春 路 以 北 纵 二 路 以 东 办 公 公 司 厂 房 厂 房 六 安 名 家 汇 六 安 名 家 汇 2, , 至 2046 年 1 月 4 日 至 2064 年 1 月 23 日 至 2064 年 1 月 23 日 2 机 械 设 备 公 司 机 械 设 备 主 要 为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所 需 的 贴 片 机 印 刷 机 模 具 等 生 产 设 备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用 途 原 值 1 贴 片 机 日 东 电 子 SM421S 1 生 产 设 备 印 刷 机 日 东 电 子 SM421S 1 生 产 设 备 数 控 车 床 中 山 市 科 挺 K160B 1 生 产 设 备 无 铅 回 流 焊 RD-WS350CF 1 生 产 设 备 无 铅 波 峰 焊 - 1 生 产 设 备 双 轨 流 水 线 - 2 生 产 设 备 空 压 机 捷 豹 1 生 产 设 备 折 弯 机 9 超 声 波 塑 焊 机 南 京 银 业 液 压 WF67Y-40/1600 艾 斯 达 超 声 波 设 备 AST-W2020A 1 生 产 设 备 生 产 设 备 其 他 生 产 设 备 - 8 生 产 设 备 LED 测 试 仪 - 检 测 设 备 中 为 光 电 系 统 - 检 测 设 备 LED 模 具 - 70 套 模 具 类 设 备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为 2, 万 元, 净 值 为 1, 万 元,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原 值 累 计 折 旧 减 值 准 备 净 值 比 例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 , 运 输 设 备
265 机 械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2, , 公 司 于 报 告 期 末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未 发 现 由 于 遭 受 毁 损 而 不 具 备 生 产 能 力 和 转 让 价 值 长 期 闲 置 或 技 术 落 后 受 淘 汰 等 原 因 而 需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情 形, 故 不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3) 固 定 资 产 抵 押 情 况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将 位 于 深 圳 市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的 房 产 ( 深 房 地 字 第 号 ) 为 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借 款 4, 万 元 设 定 抵 押 (4) 在 建 工 程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余 额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在 建 工 程 账 面 净 值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为 万 元, 主 要 为 开 展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业 务 形 成 的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2013 年 末 在 建 工 程 减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为 : 六 安 名 家 汇 厂 房 建 设 形 成 的 在 建 工 程 于 2013 年 转 固 2012 年 末, 公 司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为 万 元, 其 中, 六 安 名 家 汇 位 于 六 安 市 开 发 区 的 在 建 厂 房 余 额 为 万 元, 开 展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业 务 形 成 的 在 建 工 程 余 额 为 万 元 (5) 无 形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66 无 形 资 产 原 值 无 形 资 产 累 计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净 值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为 子 公 司 六 安 名 家 汇 取 得 的 位 于 六 安 经 济 开 发 区 寿 春 路 以 北 纵 二 路 以 东 的 37, 平 方 米 土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六 土 国 用 (2012) 第 9046 号 ) 公 司 于 期 末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检 查, 未 发 现 因 现 有 无 形 资 产 超 出 法 定 使 用 期 限 和 在 报 告 期 内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而 需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情 形, 故 不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6)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租 赁 厂 房 及 办 公 楼 装 修 费 (7)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对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了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公 司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所 形 成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计 算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波 动 的 主 要 是 由 各 期 末 应 收 款 项 余 额 发 生 变 化 引 起 的 (8)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267 2009 年 4 月 14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与 六 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签 订 投 资 协 议 书, 六 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向 名 家 汇 有 限 出 让 土 地 56 亩 名 家 汇 有 限 于 2009 年 支 付 了 土 地 出 让 金 万 元,2010 年 2011 年 底 形 成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2012 年 公 司 支 付 了 剩 余 土 地 出 让 金 万 元, 并 于 2012 年 9 月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以 前 年 度 支 付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转 入 无 形 资 产 科 目 核 算 4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情 况 公 司 按 照 稳 健 性 原 则, 根 据 自 身 的 业 务 特 点 和 资 产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了 合 理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减 值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慎 核 查, 按 照 会 计 政 策 的 规 定, 计 提 了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公 司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和 坏 账 准 备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提 取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其 他 应 收 款 坏 账 准 备 合 计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公 司 已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了 稳 健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政 策, 主 要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情 况 与 资 产 质 量 实 际 状 况 相 符, 不 存 在 因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不 足 而 影 响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情 形 ( 二 ) 负 债 状 况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流 动 负 债 13, , , 非 流 动 负 债 负 债 合 计 13, , ,
268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为 5, 万 元 8, 万 元 13, 万 元,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2, 万 元 5,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48.33% 68.65% 公 司 负 债 逐 年 增 长, 一 方 面 是 因 为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经 营 性 负 债 自 然 增 长 ; 另 一 方 面, 为 适 应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适 当 增 加 了 对 外 借 款 公 司 的 负 债 水 平 符 合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公 司 所 处 发 展 阶 段 的 特 征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流 动 负 债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9.25% 95.10% 97.02%, 流 动 负 债 占 比 较 高, 与 公 司 作 为 资 金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业 务 特 征 相 适 应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主 要 负 债 项 目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短 期 借 款 5, , , 应 付 账 款 5, , , 预 收 款 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1, , , 其 他 应 付 款 流 动 负 债 小 计 13, , ,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小 计 负 债 合 计 13, , , 短 期 借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抵 押 / 质 押 / 保 证 借 款 4, , , 质 押 / 保 证 借 款 1, 合 计 5, , , (1) 抵 押 / 质 押 / 保 证 借 款
269 借 款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2013 年 末, 公 司 抵 押 / 质 押 / 保 证 借 款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借 款 金 额 合 计 4, 开 始 日 到 期 日 借 款 条 件 2, , , (2) 质 押 / 保 证 借 款 2013 年 末, 公 司 抵 押 / 质 押 / 保 证 借 款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以 深 圳 市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的 房 产 ( 深 房 地 字 第 号 ) 设 定 抵 押 ; (2) 以 贵 州 余 庆 项 目 应 收 账 款 设 定 质 押 ; (3) 由 程 宗 玉 刘 衡 六 安 名 家 汇 天 恒 环 境 提 供 担 保 借 款 银 行 借 款 金 额 开 始 日 到 期 日 借 款 条 件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1, (1) 以 公 司 应 收 伊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市 建 设 局 的 工 程 款 设 定 质 押 ; (2) 由 程 宗 玉 刘 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短 期 借 款 均 在 正 常 信 用 期 内, 无 逾 期 情 况 2 应 付 账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5, , ,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 负 债 总 额 40.50% 50.34% 37.90%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2, 万 元 4, 万 元 5, 万 元,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2, 万 元 1,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97% 35.69%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呈 逐 年 增 长 的 趋 势, 主 要 原 因 为 :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大 幅 增 长, 工 程 所 需 的 材 料 采 购 及 外 购 劳 务 大 幅 增 加, 期 末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相 应 增 长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余 额 前 五 名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70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占 比 (%) 桐 城 市 耀 桐 照 明 灯 饰 有 限 公 司 安 装 费 深 圳 爱 克 莱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深 圳 磊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乌 鲁 木 齐 市 深 金 田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合 肥 市 瑶 海 区 超 达 电 线 电 缆 商 行 工 程 材 料 款 合 计 2, 乌 鲁 木 齐 市 深 金 田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及 安 装 费 安 徽 恒 东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厂 房 工 程 款 桐 城 市 耀 桐 照 明 灯 饰 有 限 公 司 安 装 费 深 圳 市 深 金 田 光 电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深 圳 市 唐 彩 照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合 计 1, 深 圳 市 深 金 田 光 电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重 庆 市 惠 尔 照 明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深 圳 市 万 利 华 电 力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款 桐 城 市 耀 桐 照 明 灯 饰 有 限 公 司 安 装 费 合 肥 市 新 站 区 超 达 电 线 电 缆 商 行 工 程 材 料 款 合 计 预 收 款 项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 负 债 总 额 0.22% 1.27% 16.14%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分 别 较 上 年 末 降 低 万 元 万 元, 降 幅 分 别 为 88.35% 70.13%
271 公 司 预 收 款 项 主 要 为 施 工 项 目 预 收 款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客 户 一 般 会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一 定 比 例 的 预 付 款 用 于 项 目 开 工 准 备 工 程 开 始 实 施 后, 预 收 工 程 款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转 为 工 程 进 度 款 4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小 计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 负 债 总 额 1.45% 1.51% 1.38%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分 别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万 元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62.75% 61.97%, 呈 逐 年 增 长 的 趋 势, 主 要 原 因 为 : 1)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不 断 增 长, 公 司 员 工 数 量 不 断 增 加,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公 司 员 工 总 数 分 别 为 202 人 250 人 306 人 2) 公 司 员 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逐 年 提 高 5 应 交 税 费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其 他 税 费 合 计 1, , , 公 司 应 交 税 费 余 额 主 要 是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272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五 ( 六 ) 1 主 要 税 种 的 实 际 缴 纳 情 况 6 其 他 应 付 款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 负 债 总 额 0.26% 1.26% 5.17%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付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2012 年 末 2013 年 末 分 别 较 上 年 末 降 低 万 元 万 元, 降 幅 分 别 为 63.95% 65.16%, 呈 逐 年 下 降 的 趋 势, 主 要 是 因 为 单 位 往 来 款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减 少 所 致 7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 负 债 总 额 2.99% 4.90% 0.75% 报 告 期 期 末, 公 司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余 额 是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所 形 成 的 递 延 收 益, 具 体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LED 柔 光 平 板 显 示 与 照 明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及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才 住 房 补 租 款 合 计 (1)LED 柔 光 平 板 显 示 与 照 明 根 据 科 技 部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爱 尔 亿 利 深 圳 市 科 技
273 工 贸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签 订 的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初 创 期 小 企 业 创 新 项 目 合 同 ( 立 项 代 码 :09C ), 科 技 部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与 深 圳 市 科 技 工 贸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分 别 为 爱 尔 亿 利 创 新 项 目 LED 柔 光 平 板 显 示 与 照 明 项 目 提 供 资 助 30 万 元 15 万 元, 项 目 执 行 期 为 2009 年 5 月 至 2011 年 5 月 2010 年 4 月 2011 年 11 月, 爱 尔 亿 利 分 别 收 到 深 圳 市 财 政 局 拨 款 21 万 元 20 万 元 该 项 补 助 属 于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已 按 相 关 研 发 支 出 数 转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31 万 元, 属 于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余 额 10 万 元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按 照 相 关 资 产 10 年 摊 销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每 年 摊 销 1 万 元,2013 年 末, 尚 未 摊 销 的 递 延 收 益 余 额 为 8 万 元 (2)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及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根 据 六 安 名 家 汇 与 六 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书 约 定, 公 司 承 诺 在 3 年 的 建 设 周 期 内 完 成 总 投 资, 六 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一 次 性 给 予 公 司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补 助 费 及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390 万 元, 属 于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按 照 厂 房 折 旧 年 限 进 行 摊 销,2013 年 摊 销 1.30 万 元,2013 年 末, 尚 未 摊 销 的 递 延 收 益 余 额 为 万 元 (3)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才 住 房 补 租 款 根 据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才 住 房 补 租 协 议, 由 深 圳 市 财 政 局 拨 付 2013 年 4 月 至 2014 年 3 月 期 间 人 才 住 房 补 租 款 50 万 元, 按 照 补 租 期 间 进 行 摊 销 ( 三 ) 所 有 者 权 益 状 况 分 析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股 本 ( 实 收 资 本 ) 9, , ,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7,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7, , ,
274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17,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总 额 分 别 为 5, 万 元 13, 万 元 和 17, 万 元,2012 年 末 和 2013 年 末, 股 东 权 益 总 额 分 别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7, 万 元 和 4,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 和 35.00%, 主 要 原 因 为 股 东 权 益 性 资 本 投 入 和 累 积 盈 余 的 大 幅 增 长 1 股 本 ( 实 收 资 本 ) 单 位 : 万 元 股 东 名 称 程 宗 玉 6, , , 张 经 时 其 他 股 东 2, , 合 计 9, ,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股 本 金 额 为 9, 万 元, 出 资 方 式 为 名 家 汇 有 限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98,104, 元 折 合 为 股 本 9, 万 元 正 中 珠 江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审 验, 出 具 了 广 会 所 验 字 2012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2 资 本 公 积 2012 年 9 月 28 日, 名 家 汇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经 正 中 珠 江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9, 万 元 按 1: 的 折 股 比 例 将 名 家 汇 有 限 的 净 资 产 折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9,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余 额 万 元 计 入 股 份 公 司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3 盈 余 公 积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盈 余 公 积 的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期 初 余 额 加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275 减 : 整 体 变 更 转 增 资 本 期 末 余 额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照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10% 计 提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其 中, 2012 年 公 司 盈 余 公 积 减 少 万 元 系 公 司 净 资 产 折 股 转 出 4 未 分 配 利 润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期 初 余 额 2, , 加 : 本 期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4, , , 加 : 其 他 减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减 : 整 体 变 更 转 增 资 本 - 3, 期 末 余 额 7, , ,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增 加 主 要 源 于 公 司 净 利 润 的 累 积 公 司 以 2012 年 7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2012 年 7 月 31 日 以 前 公 司 累 积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已 全 部 转 增 资 本 或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四 )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1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报 告 期 内, 与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相 关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如 下 : 财 务 指 标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万 元 ) 5, , ,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1)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276 2012 年 度, 由 于 公 司 获 得 股 东 现 金 投 资 3, 万 元, 使 得 当 年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均 高 于 2011 年 度 2013 年 度, 扣 除 以 上 因 素 的 影 响 后,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保 持 基 本 稳 定,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面 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较 低, 不 存 在 短 期 偿 债 风 险 (2)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随 着 股 东 权 益 性 资 本 投 入 的 增 加 和 盈 利 的 大 幅 增 长, 公 司 净 资 产 规 模 迅 速 扩 大,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整 体 呈 下 降 趋 势,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逐 年 上 升,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不 低 于 25 倍, 表 明 公 司 具 有 较 强 的 长 期 偿 债 能 力, 不 存 在 长 期 偿 债 风 险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公 司 负 债 水 平 和 负 债 结 构 合 理, 不 存 在 对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或 有 负 债,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财 务 风 险 较 小 2 与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较 公 司 属 于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目 前 A 股 无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但 与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有 一 定 的 类 似 可 比 性, 鉴 于 整 体 经 营 战 略 业 务 结 构 业 务 周 期 和 业 务 规 模 均 不 同, 使 得 公 司 与 可 比 公 司 存 在 一 定 的 行 业 性 差 异 公 司 选 取 以 工 程 施 工 为 主 营 业 务 的 四 家 园 林 类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比 较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比 较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东 方 园 林 棕 榈 园 林 流 动 比 率 铁 汉 生 态 普 邦 园 林 公 司 东 方 园 林 棕 榈 园 林 速 动 比 率 铁 汉 生 态 普 邦 园 林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 公 司 东 方 园 林 棕 榈 园 林
277 铁 汉 生 态 普 邦 园 林 公 司 注 : 上 表 数 据 由 各 公 司 年 度 年 报 得 出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速 动 比 率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均 处 于 中 等 水 平 ( 五 ) 资 产 周 转 能 力 分 析 1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报 告 期 内, 与 公 司 资 产 周 转 能 力 相 关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如 下 : 财 务 指 标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注 :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年 初 资 产 总 额 +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2]*100%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均 呈 逐 年 下 降 的 趋 势, 主 要 是 报 告 期 内,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存 货 余 额 不 断 增 加, 从 而 使 得 相 应 资 产 周 转 率 有 所 下 降 2 与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的 比 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东 方 园 林 棕 榈 园 林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铁 汉 生 态 普 邦 园 林 公 司 东 方 园 林 棕 榈 园 林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铁 汉 生 态 普 邦 园 林 公 司
278 东 方 园 林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棕 榈 园 林 铁 汉 生 态 注 : 上 表 数 据 由 各 公 司 年 度 年 报 得 出 普 邦 园 林 公 司 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存 货 周 转 率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均 处 于 中 等 水 平 ( 六 ) 管 理 层 意 见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稳 健 资 产 质 量 优 良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资 产 运 用 能 力 较 高, 财 务 风 险 较 小 十 五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利 润 和 净 利 润 持 续 增 长, 具 体 经 营 成 果 如 下 :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增 幅 (%) 金 额 增 幅 (%) 金 额 营 业 总 收 入 20, , , 营 业 成 本 10, , , 营 业 利 润 5, , , 利 润 总 额 5, , , 净 利 润 4,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 , , 项 目 ( 一 ) 营 业 收 入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占 比 (%) 增 幅 (%) 金 额 占 比 (%) 增 幅 (%) 金 额 占 比 (%) 照 明 18, , ,
279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1, ,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1, 万 元 16, 万 元 20, 万 元,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加 5, 万 元 3,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44.74% 21.80%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来 自 于 工 程 施 工 设 计 和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及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四 项 业 务, 其 中,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及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收 入 合 计 占 95% 以 上,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施 工 收 入 分 别 为 11, 万 元 16, 万 元 18, 万 元,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加 5, 万 元 2,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46.13% 12.49%, 主 要 原 因 为 : 国 内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需 求 增 长 较 快, 公 司 具 备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在 行 业 内 的 知 名 度 不 断 提 高, 施 工 项 目 逐 年 增 加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的 公 司 施 工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2013 年 度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1 项 目 名 称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客 户 名 称 余 庆 县 城 市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合 同 金 额 截 至 年 末 完 工 率 (%) 累 计 确 认 收 入 本 年 确 认 收 入 2, % 2, ,
280 未 来 方 舟 项 F 区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3 六 安 市 中 心 城 区 ( 淠 河 一 岛 两 岸 夜 景 提 升 ) 工 程 项 目 合 肥 市 徽 州 大 道 与 高 铁 南 站 衔 接 工 程 肥 西 路 改 造 工 程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未 来 方 舟 G1/G3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浙 江 云 和 县 县 城 亮 化 提 升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G312 六 安 段 ( 金 桥 西 至 皖 西 大 道 ) 改 建 工 程 道 路 照 明 及 配 套 设 施 施 工 项 目 合 肥 市 阜 阳 北 路 高 架 工 程 灯 饰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余 庆 二 期 一 标 段 增 补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金 华 万 达 广 场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贵 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贵 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云 和 县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余 庆 县 城 市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金 华 万 达 广 场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 % 1, , , % 1, , , % 1, , , % 1, , , % 1, , % , % % , % 合 计 13, , , (2)2012 年 度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1 2 项 目 名 称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和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天 津 市 水 上 公 园 夜 景 灯 光 工 程 项 客 户 名 称 伊 宁 市 城 乡 和 住 房 建 设 局 同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金 额 截 至 年 末 完 工 率 (%) 累 计 确 认 收 入 本 年 确 认 收 入 5, , , , , ,
281 目 南 昌 红 谷 滩 万 达 广 场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和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二 期 项 目 绵 阳 涪 城 万 达 广 场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武 当 山 经 济 特 区 城 市 标 志 性 建 筑 景 观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天 津 市 中 山 门 立 交 桥 景 观 灯 具 改 造 项 目 迎 创 园 四 桥 二 楼 灯 饰 亮 化 工 程 南 北 高 架 一 号 线 ( 中 段 ) 工 程 灯 饰 材 料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伊 宁 市 街 景 亮 化 三 期 工 程 材 料 采 购 项 目 南 昌 红 谷 滩 万 达 广 场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伊 宁 市 城 乡 和 住 房 建 设 局 绵 阳 涪 城 万 达 广 场 有 限 公 司 武 当 山 旅 游 经 济 特 区 市 政 园 林 局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桥 梁 管 理 所 六 安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伊 宁 市 城 乡 和 住 房 建 设 局 1, , , , , , 合 计 14, , , (3)2011 年 度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深 圳 湾 灯 光 景 观 工 程 第 二 标 段 南 北 高 架 一 号 线 ( 中 段 ) 工 程 灯 饰 材 料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青 田 县 城 市 夜 景 亮 化 工 程 ( 二 三 四 期 ) 天 津 市 民 权 门 王 顶 堤 西 青 道 顺 驰 金 狮 门 立 交 桥 客 户 名 称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青 田 县 规 划 建 设 局 天 津 市 道 路 桥 梁 管 理 处 桥 梁 管 理 所 合 同 金 额 截 至 年 末 完 工 率 (%) 累 计 确 认 收 入 单 位 : 万 元 本 年 确 认 收 入 3, , , , , , , , , , , ,
282 景 观 灯 具 改 造 项 目 南 山 中 心 区 灯 光 夜 景 工 程 第 二 标 段 太 原 市 万 国 城 楼 体 南 屯 门 楼 夜 景 灯 光 工 程 合 肥 市 合 作 化 南 路 高 架 ( 五 里 墩 立 交 桥 - 南 二 环 路 ) 灯 饰 亮 化 工 程 太 原 市 晋 源 区 格 林 花 园 片 区 楼 体 夜 景 灯 光 工 程 如 皋 市 海 阳 路, 中 山 路 亮 化 提 升 工 程 2011 年 环 整 项 目 照 明 设 施 采 购 项 目 深 圳 市 南 山 商 业 文 化 中 心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太 原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局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太 原 市 晋 源 区 市 容 环 卫 园 林 绿 化 局 如 皋 市 城 建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环 境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2,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收 入 实 现 持 续 增 长 的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1)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城 市 化 率 不 断 提 高, 为 国 内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市 场 需 求 一 方 面,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城 市 化 率 不 断 提 高, 与 城 市 发 展 相 关 的 照 明 工 程 需 求 随 之 增 长 ;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我 国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经 济 地 位 不 断 提 升, 各 种 类 型 的 国 际 性 和 地 区 性 的 活 动 频 繁 在 我 国 举 办, 旅 游 业 餐 饮 业 会 展 业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快 速 发 展, 星 级 酒 店 会 展 中 心 旅 游 景 点 等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作 为 国 内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龙 头 企 业 之 一, 公 司 依 靠 多 年 不 断 努 力 形 成 的 独 特 竞 争 优 势, 在 行 业 持 续 发 展 的 大 背 景 下, 保 持 了 施 工 业 务 规 模 的 逐 年 扩 大 2)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市 场 网 络 不 断 扩 大 跨 区 域 经 营 能 力 逐 年 提 高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的 服 务 区 域 不 断 增 加, 构 建 了 以 全 国 主 要 经 济 发 达 城 市 为 核 心 的 全 国 性 市 场 网 络 布 局, 形 成 了 较 强 的 跨 区 经 营 能 力, 为 各 项 业 务 的 市 场 开 拓 提 供 了 有 利 的 条 件, 提 高 了 公 司 内 部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从 而 保 证 了 施 工 业 务 收 入 的 持 续 增 长
283 从 项 目 区 域 分 布 来 看,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集 中 在 华 南 华 东 华 北 等 沿 海 经 济 发 达 区 域, 改 革 开 发 以 来, 上 述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较 快, 是 国 内 照 明 工 程 发 展 较 早 的 市 场, 也 是 公 司 最 早 开 拓 的 市 场 区 域 2011 年 至 2013 年, 公 司 在 华 南 华 东 和 华 北 地 区 合 计 主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营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达 到 97.65% 45.97% 53.23%, 公 司 已 经 占 据 了 华 南 华 东 和 华 北 地 区 市 场 一 定 的 份 额 随 着 国 家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加 大, 中 西 部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速 度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也 逐 步 加 快 公 司 利 用 自 身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紧 抓 中 西 部 崛 起 的 市 场 机 遇, 积 极 开 拓 中 西 部 市 场 公 司 相 继 取 得 了 绵 阳 涪 城 万 达 广 场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银 川 万 达 中 心 照 明 工 程 贵 州 未 来 方 舟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等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为 公 司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开 展 业 务 带 来 了 积 极 影 响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西 南 地 区 西 北 地 区 的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收 入 合 计 分 别 为 7, 万 元 8, 万 元, 占 公 司 营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6.22% 42.65% 3)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优 势 促 进 了 公 司 业 务 的 发 展 公 司 依 靠 设 计 施 工 及 生 产 一 体 化 能 力, 形 成 了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优 势, 能 够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个 性 化 的 照 明 工 程 产 品 和 服 务 ; 有 利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拓 展, 增 强 公 司 竞 争 力 ; 有 利 于 更 好 地 将 设 计 理 念 和 工 程 施 工 相 结 合, 打 造 精 品 工 程, 提 升 客 户 满 意 度, 形 成 差 异 化 服 务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优 势 是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的 重 要 推 动 力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设 计 收 入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1, 万 元,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加 万 元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48.46% %, 呈 逐 年 增 长 的 趋 势, 主 要 是 因 为 公 司 拥 有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已 经 在 深 圳 北 京 合 肥 等 地 成 立 设 计 团 队,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随 着 业 务 经 验 的 逐 步 积 累 和 行 业 知 名 度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设 计 收 入 得 以 快 速 增 长 ( 二 ) 营 业 成 本 分 析
284 项 目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营 业 成 本 情 况 如 下 :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占 比 (%) 增 幅 (%) 金 额 占 比 (%) 增 幅 (%) 金 额 占 比 (%) 9, , , 合 计 10,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分 别 为 5, 万 元 8, 万 元 10, 万 元,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营 业 成 本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长 2, 万 元 2,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38.14% 28.65%, 与 同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变 动 情 况 基 本 相 符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 含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材 料 成 本 7, 其 中 : 灯 具 5,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6, , , , 电 线 电 缆 1, 控 制 系 统 配 管 线 槽 其 他 安 装 劳 务 成 本 1, , , 机 械 租 赁 费 合 计 9, , ,
285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包 括 材 料 成 本 (LED 灯 具 电 线 电 缆 控 制 系 统 配 管 线 槽 等 原 材 料 ) 及 安 装 劳 务 成 本 机 械 租 赁 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分 别 为 5, 万 元 7, 万 元 9, 万 元,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长 2, 万 元 1,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38.01% 24.42% 报 告 期 内, 材 料 成 本 占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8.69% 79.80% 81.03%, 安 装 劳 务 成 本 占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1.25% 19.86% 18.82%, 总 体 波 动 不 大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成 本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设 计 成 本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长 万 元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92.10% 25.84% 公 司 设 计 成 本 主 要 是 设 计 人 员 的 工 资 成 本 与 材 料 费 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设 计 收 入 逐 年 增 加, 设 计 成 本 也 呈 逐 年 增 长 的 趋 势 设 计 成 本 增 长 较 快 主 要 原 因 为 : 1) 随 着 设 计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公 司 不 断 增 加 设 计 人 员 数 量, 使 得 人 工 工 资 支 出 持 续 增 加 ;2) 为 了 激 励 优 秀 设 计 人 才, 提 高 了 部 分 优 秀 员 工 的 工 资 水 平 3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成 本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主 要 为 LED 灯 具,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LED 灯 具 % % 其 他 合 计 ( 三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1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构 成 及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构 成 及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86 项 目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合 计 金 额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占 比 (%) 增 幅 (%) 金 额 占 比 (%) 增 幅 (%) 金 额 占 比 (%) 8, , , , , ,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分 别 为 5, 万 元 8, 万 元 10, 万 元,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长 2, 万 元 1,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52.32% 14.77% 报 告 期 内,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毛 利 分 别 为 5, 万 元 8, 万 元 9, 万 元, 占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98.85% 99.83% 97.33%, 为 公 司 毛 利 主 要 来 源 2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及 其 变 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各 项 主 营 业 务 毛 利 率 及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毛 利 率 (%) 变 动 (%) 毛 利 率 (%) 变 动 (%) 毛 利 率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综 合 毛 利 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48.96% 51.53% 48.55%,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业 务 收 入 占 每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的 90% 以 上,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业 务 毛 利 率 的 变 动 直 接 影 响 到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的 变 动 照 明 产 品 销 售 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业 务
287 规 模 相 对 较 小, 对 综 合 毛 利 率 的 影 响 不 大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综 合 毛 利 率 维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主 要 原 因 为 : 1) 设 计 能 力 是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之 一, 在 设 计 美 学 和 艺 术 灵 感 基 础 上, 公 司 设 计 师 团 队 充 分 融 合 项 目 属 地 的 人 文 历 史 自 然 环 境 人 工 环 境 等 设 计 元 素, 提 供 具 有 艺 术 创 造 性 的 原 创 性 设 计 方 案 优 秀 的 设 计 不 仅 能 呈 现 令 人 愉 悦 的 外 观, 更 能 满 足 使 用 者 舒 适 度 的 感 官 要 求, 还 需 合 理 使 用 新 材 料 和 新 工 艺, 以 提 升 项 目 的 整 体 美 观 效 果 和 节 能 环 保 水 准 针 对 金 额 较 大 有 一 定 标 志 性 意 义 的 项 目, 公 司 充 分 发 挥 设 计 的 引 领 作 用, 投 入 优 秀 的 工 程 管 理 和 施 工 人 员, 为 客 户 提 供 良 好 的 照 明 工 程 综 合 服 务 并 提 升 公 司 的 议 价 水 平 ; 2) 公 司 拥 有 设 计 施 工 生 产 一 体 化 服 务 能 力, 在 保 证 项 目 施 工 进 度 和 品 质 的 前 提 下, 减 少 了 中 间 采 购 环 节, 推 动 公 司 毛 利 率 维 持 在 较 高 水 平 ; 3) 公 司 掌 握 行 业 核 心 技 术, 自 设 立 以 来 完 成 多 项 精 品 工 程,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市 场 口 碑,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和 强 大 实 力 ; 4) 公 司 拥 有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通 过 实 施 招 标 采 购 原 材 料 和 劳 务 等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降 低 了 成 本 报 告 期 内, 各 项 主 营 业 务 的 毛 利 率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如 下 :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毛 利 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及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增 幅 (%) 金 额 增 幅 (%) 金 额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18, ,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成 本 9, ,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毛 利 8, ,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毛 利 率 46.52%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毛 利 率 基 本 稳 定, 分 别 为 48.73% 51.58% 46.52% 照 明 工 程 涵 盖 电 光 学 美 学 和 工 程 学, 对 企 业 的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组 织 技 术 支 持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都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公 司 拥 有 设 计 施 工 生 产 一 体 化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在 行 业 内 有 较 强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具 有 较 大 的 成 本 优 势 和 较 强 的 议 价
288 能 力 公 司 在 进 行 施 工 业 务 招 投 标 时,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施 工 内 容 收 款 条 件 技 术 条 件 以 及 预 算 成 本 的 高 低 自 行 选 择 并 确 定 各 项 目 的 毛 利 率 ; 公 司 在 项 目 招 投 标 及 项 目 选 择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的 主 动 性, 确 保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毛 利 率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2)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毛 利 率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及 毛 利 率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增 幅 (%) 金 额 增 幅 (%) 金 额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收 入 1,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成 本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毛 利 1,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毛 利 率 86.33%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73.01% 65.07% 86.33%, 毛 利 率 较 高, 主 要 是 因 为 : 1) 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相 比,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的 技 术 含 量 更 高, 其 要 求 的 毛 利 率 相 应 较 高, 公 司 与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的 设 计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对 比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东 方 园 林 68.56% 67.57% 59.73% 棕 榈 园 林 37.25% 49.11% 64.14% 铁 汉 生 态 35.06% 35.63% 36.37% 普 邦 园 林 62.88% 68.39% 68.48% 公 司 86.33% 65.07% 73.01% 注 1: 上 表 数 据 由 各 公 司 年 度 年 报 得 出 注 2: 铁 汉 生 态 设 计 类 毛 利 率 包 含 了 维 护 业 务, 使 得 其 毛 利 率 相 对 偏 低 通 过 对 比, 可 比 上 市 公 司 的 设 计 类 业 务 毛 利 率 普 遍 较 高, 绝 大 部 分 在 60% 以 上 2) 公 司 拥 有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国 内 最 高 资 质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专 业 设 计 能 力 较 强, 同 时, 公 司 自 设 立 以 来 的 精 品 化 服 务 也 为 公 司 赢 得 了 较 好 的 市 场 口 碑, 树 立 了 较 好 的 市 场 形 象, 使 得 公 司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得 以 不 断 壮 大, 工 程 设 计 收 入 从 2011 年 度 的 289 万 元 增 至 2013 年 度 的 1, 万 元, 增 幅 高
289 达 % 3) 公 司 重 视 设 计 能 力 的 提 升, 着 眼 于 将 公 司 的 设 计 团 队 打 造 成 一 个 专 业 高 效 的 设 计 团 队, 除 此 之 外, 不 断 扩 充 引 进 设 计 专 业 人 才,2013 年 末, 公 司 的 研 发 设 计 人 员 为 45 人, 占 期 末 公 司 总 人 数 的 14.71% ( 四 ) 期 间 费 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金 额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占 营 业 收 入 (%)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 销 售 费 用 1, , 管 理 费 用 2, , 财 务 费 用 合 计 3,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期 间 费 用 分 别 为 1, 万 元 2, 万 元 3, 万 元, 呈 逐 年 增 长 的 趋 势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16.58% 17.40% 17.65%, 也 呈 逐 年 增 长 的 趋 势 1 销 售 费 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的 明 细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人 工 费 用 差 旅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工 程 维 修 费 运 输 费 办 公 费 车 辆 使 用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房 租 水 电 费
290 业 务 宣 传 费 折 旧 费 其 他 合 计 1, ,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主 要 为 核 算 项 目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市 场 开 发 人 员 的 薪 酬 福 利 社 保 费 用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办 公 费 为 承 揽 业 务 而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业 务 宣 传 费, 承 建 项 目 质 保 期 间 的 工 程 维 修 费 等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持 续 扩 大,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逐 年 增 长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销 售 费 用 分 别 为 万 元 1, 万 元 1, 万 元,2012 年 2013 年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加 万 元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32.49% 23.03% 报 告 期 内, 销 售 费 用 占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8.47% 7.75% 7.83%, 与 主 营 业 务 的 增 长 较 为 匹 配 2 管 理 费 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的 明 细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单 位 : 万 元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人 工 费 用 1, 办 公 费 折 旧 费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长 期 待 摊 费 摊 销 研 发 支 出 业 务 招 待 费 差 旅 费 车 辆 使 用 费 房 租 水 电 费 中 介 服 务 费 税 费 其 他
291 合 计 2,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分 别 为 万 元 1, 万 元 2, 万 元, 占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7.45% 9.70% 10.43% 2012 年 2013 年 管 理 费 用 分 别 较 上 年 增 加 万 元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88.65% 30.86%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不 断 增 加, 主 要 是 因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快 速 扩 张, 所 需 要 的 各 项 管 理 费 用 不 断 增 加 所 致 3 财 务 费 用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的 明 细 及 变 化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利 息 支 出 减 : 利 息 收 入 减 : 已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银 行 手 续 费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66% -0.06% -0.61%, 所 占 比 例 不 大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主 要 由 利 息 支 出 及 已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构 成, 其 中, 利 息 支 出 均 为 银 行 短 期 借 款 利 息 公 司 财 务 费 用 2013 年 度 较 2012 年 度 减 少 万 元 2012 年 度 较 2011 年 度 减 少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2013 年 2012 年 度 已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不 断 增 加 所 致, 其 中,2012 年 已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为 万 元,2013 年 已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万 元 ( 五 ) 其 他 项 目 分 析 1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292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坏 账 准 备 合 计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均 为 按 照 公 司 政 策 提 取 坏 账 准 备 而 形 成 的 坏 账 损 失 公 司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政 策 稳 健,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四 ( 一 ) 4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情 况 2 营 业 外 收 入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政 府 补 助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才 住 房 补 助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奖 励 资 金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补 助 及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款 深 圳 市 第 五 批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周 转 金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深 圳 市 企 业 改 制 上 市 培 育 项 目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2.00 六 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招 商 引 资 契 税 返 还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净 收 益 其 他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收 入 分 别 为 8.41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对 公 司 业 绩 影 响 较 小 3 营 业 外 支 出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支 出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没 收 的 保 证 金
293 税 收 滞 纳 金 捐 赠 支 出 其 他 支 出 处 理 固 定 资 产 净 损 失 合 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外 支 出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6.34 万 元, 对 公 司 业 绩 影 响 较 小 ( 六 ) 税 收 对 净 利 润 的 影 响 1 主 要 税 种 的 实 际 缴 纳 情 况 (1) 企 业 所 得 税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应 交 金 额 本 期 已 交 金 额 1, 期 末 余 额 年 公 司 补 缴 了 2010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追 溯 调 整 2010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报 表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三 ( 三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2) 增 值 税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应 交 金 额 本 期 已 交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3) 营 业 税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294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应 交 金 额 本 期 已 交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所 得 税 费 用 与 会 计 利 润 的 关 系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所 得 税 费 用 所 得 税 费 用 占 利 润 总 额 的 比 例 14.82% 16.57% 18.37% ( 七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以 外 的 投 资 收 益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以 外 的 投 资 收 益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 ,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收 益 主 要 来 源 于 主 营 业 务,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以 外 的 投 资 收 益 以 及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金 额 较 小, 对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影 响 较 小 ( 八 ) 管 理 层 意 见 品 牌 影 响 力 是 公 司 业 务 收 入 和 盈 利 能 力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的 内 在 动 力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规 模 快 速 扩 大, 盈 利 能 力 大 幅 增 强, 公 司 将 继 续 加 大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充 分 利 用 公 司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建 设 高 品 质 工 程, 实 现 公 司 业 务 的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十 六 发 行 人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 , ,
295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净 增 加 额 ,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 ,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 , , ( 一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1, , ,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1, , ,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8, , ,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 ,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 ,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 , ,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4,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 , ,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具 体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收 回 保 证 金 收 回 的 往 来 款 收 到 的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到 的 政 府 补 助 款 其 他 合 计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96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2, 万 元, 具 体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保 证 金 往 来 款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差 旅 费 用 业 务 招 待 费 维 修 费 办 公 费 运 费 车 辆 使 用 费 租 金 及 水 电 费 中 介 费 用 研 发 支 出 业 务 宣 传 及 推 广 费 其 他 合 计 2, , , ( 二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分 析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单 位 : 万 元 2011 年 度 收 回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而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投 资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97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年 度, 公 司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90 万 元 为 六 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给 予 的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补 助 费 及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款 ( 三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分 析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吸 收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 3, 取 得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9, , , 收 到 的 与 其 他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 , , 偿 还 债 务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5, , ,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 , ,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 , 年 度, 公 司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万 元 包 括 归 还 员 工 杨 尚 新 的 借 款 200 万 元 及 支 付 购 买 控 股 子 公 司 爱 尔 亿 利 少 数 股 东 股 权 款 万 元 2011 年 度, 公 司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10 万 元 为 支 付 购 买 控 股 子 公 司 天 恒 环 境 和 六 安 名 家 汇 少 数 股 东 股 权 款 ( 四 ) 资 本 性 支 出 情 况 1 报 告 期 内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本 性 支 出 均 为 购 建 在 建 工 程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出 2 未 来 可 预 见 的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划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除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有 关 的 投 资 外, 公 司 无 可 预 见 的 其 他 重 大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划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一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相 关 内 容
298 ( 五 ) 管 理 层 意 见 公 司 管 理 层 认 为 : 综 合 公 司 近 年 来 业 务 发 展 情 况 和 未 来 资 金 安 排,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在 报 告 期 内 合 理, 并 将 在 较 长 时 间 内 保 持 较 合 理 的 结 构 十 七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未 来 趋 势 分 析 ( 一 ) 公 司 当 前 具 有 的 主 要 财 务 优 势 和 困 难 1 主 要 财 务 优 势 (1) 营 业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持 续 增 长, 盈 利 能 力 强 报 告 期 内, 依 托 较 强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和 设 计 施 工 和 研 发 生 产 一 体 化 经 营 能 力,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总 额 和 净 利 润 持 续 增 长, 盈 利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公 司 基 本 构 建 了 以 全 国 主 要 经 济 发 达 城 市 为 核 心 的 全 国 性 市 场 网 络 布 局, 形 成 了 较 强 的 跨 区 域 经 营 能 力, 为 各 项 业 务 的 市 场 开 拓 提 供 了 有 利 条 件, 增 强 了 企 业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提 高 了 公 司 内 部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从 而 保 证 了 营 业 收 入 的 持 续 增 长 (2) 公 司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偿 债 能 力 较 强, 财 务 风 险 低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资 产 利 用 效 率 较 高,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和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保 持 在 合 理 的 水 平, 各 期 末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为 应 收 政 府 及 大 型 企 业 的 工 程 款,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的 风 险 较 小 ; 公 司 流 动 比 率 逐 年 提 高,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逐 年 降 低, 不 存 在 长 短 期 偿 债 风 险, 财 务 风 险 低 2 主 要 财 务 困 难 公 司 正 处 于 持 续 发 展 的 关 键 时 期, 随 着 经 营 规 模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公 司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显 著 增 加 仅 靠 自 身 的 积 累 和 目 前 的 融 资 方 式, 公 司 难 以 获 得 足 够 的 资 金 支 持 后 续 业 务 拓 展, 制 约 了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利 于 保 持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通 过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直 接 融 资,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将 获 得 稳 定 的 资 金 来 源, 改 善 公 司 资 本 结 构, 显 著 提 高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 二 )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与 盈 利 能 力 的 趋 势 分 析 影 响 公 司 未 来 财 务 状 况 和 盈 利 的 能 力 主 要 因 素 及 影 响 分 析 如 下 :
299 1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未 来 的 发 展 状 况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以 及 旅 游 业 餐 饮 业 会 展 业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我 国 城 市 市 政 设 施 星 级 酒 店 会 展 中 心 旅 游 景 点 等 照 明 工 程 需 求 随 之 增 长, 推 动 了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预 计 国 内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规 模 仍 将 保 持 一 定 增 长 稳 定 增 长 的 市 场 需 求 是 公 司 发 展 的 基 础, 公 司 作 为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领 军 企 业, 业 务 规 模 和 收 入 将 随 着 市 场 规 模 的 扩 大 持 续 增 长 2 公 司 自 身 竞 争 优 势 的 影 响 公 司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优 势, 取 得 行 业 最 高 等 级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拥 有 行 业 领 先 的 设 计 施 工 生 产 全 产 业 链 一 体 化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拥 有 较 强 的 跨 区 域 经 营 能 力, 掌 握 了 行 业 核 心 技 术 随 着 公 司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的 加 大, 市 场 影 响 力 逐 渐 增 强, 市 场 占 有 率 不 断 提 升,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将 不 断 增 强 3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将 主 要 用 于 补 充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和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三 个 项 目 的 建 设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将 大 大 增 强 公 司 的 资 金 实 力,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进 一 步 强 化 公 司 设 计 施 工 和 研 发 生 产 的 一 体 化 经 营 优 势, 增 强 公 司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十 八 发 行 人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及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 一 ) 股 利 分 配 的 一 般 政 策 公 司 股 票 全 部 为 普 通 股, 公 司 股 利 分 配 实 行 同 股 同 权 同 股 同 利 的 政 策, 采 取 现 金 或 者 股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股 利 分 配 在 公 司 盈 利 且 现 金 能 够 满 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若 公 司 当 年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则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十, 最 近 三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累 计 分 配 的 利 润 原 则 上 应 不 少 于 最 近 三 年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具 体 每 个 年 度 的 分 红 比 例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盈 利 状 况 和 未 来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提 出 预 案, 如 年 度 实 现 盈 利 而 公 司 董 事 会 未 提 出 现 金 分 配 预 案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说 明 未 分 红 的 原 因 未 用 于 分 红 的 资 金 留 存 公 司 的 用
300 途,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此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宜 ( 二 ) 利 润 分 配 的 顺 序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现 行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按 下 列 顺 序 分 配 : 1 弥 补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的 亏 损 ; 2 按 10% 的 比 例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达 到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 3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 4 支 付 股 东 股 利 公 司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是 否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公 司 不 得 在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司 可 以 将 公 积 金 转 增 为 股 本, 但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股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 三 ) 报 告 期 内 的 股 利 分 配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处 于 持 续 发 展 阶 段, 对 营 运 资 金 需 求 较 为 迫 切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股 东 为 支 持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未 对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提 出 要 求, 公 司 实 现 的 盈 利 用 于 公 司 滚 动 发 展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未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十 九 发 行 后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 一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有 关 股 利 分 配 事 项 的 规 定 公 司 将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结 合 公 司 的 盈 利 情 况 和 业 务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对 投 资 者 持 续 稳 定 的 回 报 机 制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决 策 和 论 证 过 程 中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1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1)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 公 司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对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当 年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和 可 持 续 发
301 展 (2)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 公 司 可 采 取 现 金 或 股 票 或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在 符 合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公 司 应 当 优 先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3) 公 司 拟 实 施 现 金 分 红 的,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公 司 当 年 盈 利 且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 2 公 司 未 来 十 二 个 月 内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除 外 )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是 指, 公 司 拟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资 产 或 者 购 买 设 备 的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净 资 产 的 30%, 且 超 过 3,000 万 元 3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4)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情 况 下,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原 则 上 每 年 度 进 行 一 次 现 金 分 红,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盈 利 及 资 金 需 求 情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红 (5)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 公 司 应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与 稳 定 性, 每 年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等 因 素, 区 分 以 下 情 形, 并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处 理
302 公 司 目 前 发 展 阶 段 属 于 成 长 期 且 未 来 有 重 大 资 金 投 入 支 出 安 排,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随 着 公 司 的 不 断 发 展,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的 发 展 阶 段 属 于 成 熟 期 的, 则 根 据 公 司 有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计 划, 由 董 事 会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的 程 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提 高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的 最 低 比 例 若 公 司 业 绩 增 长 快 速, 并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时, 可 以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分 配 之 余, 提 出 并 实 施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预 案 (6) 存 在 股 东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在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股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的 资 金 2 利 润 分 配 决 策 程 序 (1) 公 司 每 年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结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盈 利 情 况 资 金 需 求 提 出 和 拟 定,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半 数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及 监 事 会 对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2) 董 事 会 审 议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时, 应 当 认 真 研 究 和 论 证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的 时 机 条 件 和 最 低 比 例 调 整 的 条 件 及 其 决 策 程 序 要 求 等 事 宜,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征 集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提 出 分 红 提 案, 并 直 接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3) 股 东 大 会 对 现 金 分 红 具 体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时,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邀 请 中 小 股 东 参 会 等 ),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并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4) 在 当 年 满 足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情 况 下, 董 事 会 未 提 出 以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还 应 说 明 原 因 并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此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同 时 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公 司 应 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 以 方 便 中 小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5) 监 事 会 应 对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执 行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的 情 况 及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并 应 对 年 度 内 盈 利 但 未 提 出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的, 就 相 关
303 政 策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发 表 专 项 说 明 和 意 见 (6) 股 东 大 会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会 提 出 的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进 行 表 决 (7) 公 司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详 细 披 露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制 定 及 执 行 情 况, 并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 1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 2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和 清 晰 ; 3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 4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履 职 尽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 5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了 充 分 保 护 等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应 对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及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3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需 事 先 征 求 独 立 董 事 及 监 事 会 的 意 见, 并 需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为 充 分 考 虑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应 同 时 采 用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召 开 4 公 司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详 细 披 露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的 制 定 及 执 行 情 况, 并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专 项 说 明 : (1) 是 否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要 求 ; (2) 分 红 标 准 和 比 例 是 否 明 确 和 清 晰 ; (3) 相 关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机 制 是 否 完 备 ; (4) 独 立 董 事 是 否 履 职 尽 责 并 发 挥 了 应 有 的 作 用 ; (5) 中 小 股 东 是 否 有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和 诉 求 的 机 会, 中 小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304 否 得 到 了 充 分 保 护 等 对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还 应 对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条 件 及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和 透 明 等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 二 ) 公 司 对 股 东 未 来 的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为 了 明 确 本 次 发 行 后 对 新 老 股 东 权 益 分 红 的 回 报, 进 一 步 细 化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中 关 于 股 利 分 配 原 则 的 条 款, 增 加 股 利 分 配 决 策 透 明 度 和 可 操 作 性, 便 于 股 东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分 配 进 行 监 督, 公 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股 东 未 来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 草 案 ),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制 定 考 虑 因 素 公 司 将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结 合 公 司 的 盈 利 情 况 和 业 务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对 投 资 者 持 续 稳 定 的 回 报 机 制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决 策 和 论 证 过 程 中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意 见 2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制 定 原 则 (1) 公 司 实 行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对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当 年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2) 公 司 充 分 考 虑 对 投 资 者 的 回 报, 每 年 按 当 年 实 现 的 母 公 司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的 规 定 比 例 向 股 东 分 配 股 利 ; (3) 公 司 可 采 取 现 金 或 股 票 或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在 符 合 现 金 分 红 的 条 件 下, 公 司 应 当 优 先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3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制 定 周 期 和 相 关 决 策 机 制 公 司 至 少 每 五 年 重 新 审 阅 一 次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根 据 股 东 ( 特 别 是 公 众 投 资 者 )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意 见 对 公 司 正 在 实 施 的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作 适 当 且 必 要 的 修 改, 确 定 该 时 段 的 股 东 回 报 计 划, 并 保 证 调 整 后 的 股 东 回 报 计 划 不 违 反 以 下 原 则 : 即 如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现 金 方
305 式 分 配 股 利,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公 司 董 事 会 结 合 具 体 经 营 数 据, 充 分 考 虑 公 司 盈 利 规 模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发 展 阶 段 及 当 期 资 金 需 求, 并 结 合 股 东 ( 特 别 是 公 众 投 资 者 )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意 见, 制 定 年 度 或 中 期 分 红 方 案, 并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实 施 4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公 司 在 足 额 预 留 法 定 公 积 金, 盈 余 公 积 金 以 后, 每 年 向 股 东 现 金 分 配 股 利 不 低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在 确 保 足 额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可 以 另 行 增 加 股 票 股 利 分 红 或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分 红 议 案, 并 交 付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公 司 接 受 所 有 股 东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和 公 众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分 红 的 建 议 和 监 督 二 十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共 享 安 排 根 据 公 司 2013 年 1 月 28 日 召 开 的 2013 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的 议 案,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前 所 滚 存 的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由 公 司 新 老 股 东 依 其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比 例 共 同 享 有
306 第 十 一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一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概 况 ( 一 )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资 项 目 根 据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和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司 拟 通 过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增 加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和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本 次 拟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3,000 万 股, 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为 22, 万 元, 公 司 将 按 轻 重 缓 急 全 部 用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项 目 及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所 需 的 营 运 资 金 序 号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备 案 情 况 及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项 目 名 称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拟 用 募 集 资 金 投 入 金 额 项 目 备 案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环 评 19, , , , , , 六 安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六 安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员 会 关 于 六 安 名 家 开 发 区 关 于 六 安 名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工 程 项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工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六 发 程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改 审 批 备 记 表 的 批 复 ( 六 开 号 ) 环 评 号 ) 深 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 深 发 改 备 案 号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务 局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环 评 报 批 有 关 事 宜 的 函 合 计 24,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均 围 绕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进 行, 扩 大 经 营 规 模, 提 高 生 产 能 力, 保 持 并 提 升 公 司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从 而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2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投 资 进 度
307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18, 根 据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所 需 使 用 该 笔 资 金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3, ,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1, , ( 二 ) 专 户 存 储 安 排 为 保 护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确 保 资 金 安 全,2013 年 度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规 定 公 司 上 市 后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制 度, 将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专 项 账 户 集 中 管 理, 并 按 照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个 数 ; 公 司 存 在 两 次 以 上 融 资 的, 应 当 独 立 设 置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1 个 月 内 与 保 荐 人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签 订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公 司 一 次 或 12 个 月 内 累 计 从 专 户 中 支 取 的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或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的 10% 的, 公 司 及 商 业 银 行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荐 人, 商 业 银 行 每 月 向 公 司 出 具 对 账 单, 并 抄 送 保 荐 人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因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可 行 性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 三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量 与 投 资 项 目 需 求 出 现 差 异 时 的 安 排 若 本 次 发 行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项 目 投 资 需 要, 资 金 缺 口 将 通 过 公 司 自 筹 资 金 予 以 解 决 ; 若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时 间 与 项 目 投 资 进 度 时 间 要 求 不 一 致, 公 司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以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投 入, 待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予 以 置 换 公 司 在 将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其 他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运 资 金 项 目 时, 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四 )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公 司 目 前 主 营 业 务 之 间 的 关 系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同 时 还 从 事 与 之 相 关 的 设 计 和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308 生 产 业 务 为 了 保 持 和 不 断 扩 大 公 司 的 照 明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领 先 优 势, 保 证 公 司 已 经 规 划 的 技 术 和 产 品 开 发 计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满 足 大 中 型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和 合 作 伙 伴 对 公 司 施 工 技 术 服 务 产 品 定 制 化 服 务 和 设 计 服 务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求, 公 司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公 司 现 有 的 硬 件 和 软 件 条 件 进 行 全 面 升 级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中,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将 提 升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实 力, 为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金 支 持 ;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为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提 供 能 够 满 足 客 户 个 性 化 需 求 节 能 环 保 的 照 明 产 品 ;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通 过 引 进 设 计 和 研 发 人 才 采 购 设 计 软 硬 件 设 施 和 研 发 设 备, 对 设 计 资 源 进 行 重 组 升 级, 组 建 具 有 专 业 特 色 的 高 水 平 高 效 率 的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提 升 公 司 整 体 研 发 设 计 能 力 与 核 心 竞 争 力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产 业 链 提 升 公 司 一 体 化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 一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是 典 型 的 资 金 密 集 型 技 术 密 集 型 业 务, 施 工 各 环 节 需 占 用 大 量 资 金, 资 金 实 力 直 接 决 定 了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的 施 工 规 模 和 成 长 状 况, 为 实 现 未 来 三 年 增 长 目 标,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需 要 补 充 的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营 运 资 金 合 计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E) 2015 年 度 (E) 2016 年 度 (E) 一 般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净 需 求 6, , , BT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净 需 求 , , 合 计 7, , , 根 据 上 述 测 算,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因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公 司 共 需 补 充 工 程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19, 万 元, 其 中,18,000 万 元 拟 通 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式 募 集, 其 余 部 分 由 公 司 自 筹 解 决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的 必 要 性 (1)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具 有 资 金 密 集 型 产 业 的 特 征 公 司 作 为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受 行 业 限 制, 需 要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的 具 体 情 况,
309 分 阶 段 先 期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预 付 款 保 函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周 转 金 等 各 种 款 项, 同 时, 公 司 需 要 支 付 所 有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采 购 设 备 租 赁 人 工 成 本, 因 此, 在 工 程 合 同 签 订 施 工 阶 段,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需 要 垫 付 大 量 资 金 同 时, 在 工 程 款 项 回 收 方 面, 对 于 工 程 进 度 款, 需 要 在 工 程 约 定 进 度 完 成 后, 由 发 包 方 审 核 确 认 后,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与 客 户 或 发 包 方 进 行 分 期 结 算 分 期 收 款 ; 对 于 工 程 结 算 款, 工 程 竣 工 后, 需 要 经 过 竣 工 验 收 结 算 审 计 后 方 能 与 发 包 方 进 行 全 部 工 程 款 的 结 算, 所 需 时 间 较 长,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部 分 款 项 ( 质 保 金 ) 在 质 保 期 满 后 支 付 ( 一 般 为 2 年 左 右 ) 因 此, 照 明 施 工 行 业 具 有 明 显 的 资 金 密 集 型 特 征, 对 营 运 资 金 的 需 求 相 对 较 大 (2) 资 金 实 力 是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的 发 展 基 础 从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发 展 现 状 来 看, 资 金 实 力 是 制 约 企 业 进 行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开 拓 全 国 市 场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瓶 颈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的 经 营 主 要 依 赖 于 经 营 资 质 施 工 技 术 施 工 经 验 工 程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施 工 团 队 及 其 管 理 能 力 等, 其 中 充 足 的 工 程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是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的 发 展 基 础 由 于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等 长 期 资 产 所 占 比 例 较 低, 通 过 抵 押 贷 款 等 方 式 进 行 银 行 融 资 的 规 模 十 分 有 限, 该 类 企 业 运 营 资 金 的 主 要 来 源 是 商 业 信 用 股 东 出 资 及 经 营 积 累 因 此, 获 得 足 够 的 资 金, 可 以 提 升 公 司 项 目 承 揽 能 力 和 项 目 运 作 能 力, 适 应 业 务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为 公 司 做 大 做 强 提 供 良 好 条 件, 是 公 司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重 要 基 础 (3)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对 企 业 的 资 金 实 力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除 商 业 地 产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外, 照 明 工 程 的 投 资 主 体 主 要 为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机 构 国 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主 体, 具 有 非 经 营 性 非 盈 利 性 和 公 益 性 等 特 点 作 为 政 府 为 投 资 主 体 的 非 盈 利 性 基 础 建 设 项 目, 其 建 设 资 金 最 终 来 源 为 当 地 财 政 收 入,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为 项 目 建 设 与 政 府 融 资 相 结 合, 工 程 承 包 商 同 时 作 为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及 投 资 方, 建 设 完 成 验 收 合 格 后 移 交 给 业 主, 业 主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分 期 向 投 资 方 支 付 回 购 资 金 ( 含 投 资 回 报 ), 即 BT 模 式 该 模 式 要 求 承 包 商 承 担 工 程 移 交 前 工 程 建 设 的 所 有 资 金, 在 当 前 国 内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规 模 与 投 资 总 额 呈 快 速 增 长 趋 势 的 背 景 下, 对 承 包 商 资 金 实 力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310 (4) 照 明 施 工 行 业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有 限, 制 约 企 业 高 速 发 展 从 经 营 特 点 和 资 产 构 成 来 看, 照 明 施 工 行 业 具 有 明 显 的 轻 资 产 特 征, 其 资 产 主 要 是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款 项 存 货 等,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非 流 动 资 产 占 比 相 对 较 低, 因 此, 通 过 资 产 抵 押 等 方 式 从 金 融 机 构 取 得 贷 款 融 资 的 规 模 有 限, 资 金 实 力 和 融 资 能 力 均 受 到 制 约 近 年 来,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量 的 增 加, 公 司 所 需 营 运 资 金 大 幅 增 加, 除 了 将 公 司 土 地 用 于 抵 押 贷 款 外, 资 金 主 要 依 靠 经 营 利 润 商 业 信 用 股 东 出 资 股 东 担 保 等 方 式 获 得, 资 金 规 模 已 经 成 为 限 制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进 一 步 扩 大 盈 利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的 瓶 颈 (5) 公 司 持 续 发 展 需 要 足 够 的 资 金 支 持 经 过 多 年 发 展, 公 司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施 工 经 验, 掌 握 了 与 施 工 相 关 的 技 术 自 2011 年 起, 公 司 进 入 持 续 发 展 阶 段,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44.74% 21.80%,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42.17% 8.47%, 具 体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2 年 度 2011 年 度 金 额 增 长 率 (%) 金 额 增 长 率 (%) 金 额 营 业 收 入 20, % 16, % 11, 净 利 润 4, % 4, % 2, 预 计 未 来 三 年 内, 公 司 的 业 务 仍 将 保 持 持 续 增 长,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公 司 同 时 参 与 投 标 的 项 目 数 量 越 来 越 多, 中 标 项 目 的 平 均 规 模 也 有 上 升 的 趋 势, 因 此 迫 切 需 要 增 加 工 程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以 支 持 业 务 的 扩 张 2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营 运 资 金 占 用 及 需 求 分 析 (1) 一 般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占 用 分 析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可 分 为 工 程 投 标 合 同 签 订 后 施 工 和 质 量 保 证 四 个 阶 段, 各 环 节 对 工 程 营 运 资 金 的 需 求 如 下 :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运 用 环 节 规 模 占 用 期 间 占 用 资 金 比 例 投 标 阶 段 投 标 保 证 金 工 程 合 同 额 的 10% 1-2 个 月 100% 合 同 签 订 后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合 同 额 的 2% 1 年 100%
311 施 工 阶 段 工 程 周 转 金 工 程 合 同 额 的 30% 整 个 工 程 期 间 100% 质 保 阶 段 质 量 保 证 金 工 程 合 同 额 5%-10% (2) 一 般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需 求 测 算 工 程 竣 工 后 1-2 年 100% 公 司 所 需 营 运 资 金 按 公 司 年 业 务 量 为 基 础 进 行 测 算,2012 年 度 2013 年 度,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 扣 除 BT 项 目 )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44.74% 21.51%, 年 度 简 单 平 均 增 长 率 为 33.13%, 假 定 未 来 三 年 增 长 速 度 均 为 25%, 年 公 司 一 般 工 程 业 务 营 业 收 入 预 测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E) 2015 年 度 (E) 2016 年 度 (E) 一 般 工 程 营 业 收 入 16, , , , 预 计 增 长 率 - 25% 25% 25% 1) 投 标 保 证 金 根 据 年 公 司 的 一 般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经 验, 中 标 率 按 20% 计 算,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工 程 合 同 额 的 10%, 平 均 占 用 期 间 为 1-2 个 月 ( 按 1.5 个 月 测 算 ), 测 算 过 程 如 下 : 投 标 保 证 金 = 工 程 合 同 额 ( 一 般 工 程 营 业 收 入 )*10%/ 投 标 中 标 率 / 投 标 保 证 金 年 周 转 次 数 ; 投 标 保 证 金 年 周 转 次 数 =12/ 平 均 占 用 期 间 按 上 述 计 算 过 程,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2016 年 末, 一 般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分 别 为 1, 万 元 1, 万 元 2, 万 元 如 下 : 2)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按 当 年 工 程 合 同 额 的 2% 计 算, 平 均 占 用 期 间 为 1 年, 测 算 过 程 履 约 保 证 金 = 工 程 合 同 额 ( 一 般 工 程 营 业 收 入 )*2%/ 履 约 保 证 金 年 周 转 次 数 ; 履 约 保 证 金 年 周 转 次 数 =12/ 平 均 占 用 期 间 按 上 述 计 算 过 程,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2016 年 末, 一 般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312 3) 工 程 周 转 金 工 程 周 转 金 按 当 年 工 程 合 同 额 的 30% 计 算, 平 均 占 用 期 间 为 1 年, 测 算 过 程 如 下 : 工 程 周 转 金 = 工 程 合 同 额 ( 一 般 工 程 营 业 收 入 )*30%/ 工 程 周 转 金 年 周 转 次 数 ; 工 程 周 转 金 年 周 转 次 数 =12/ 平 均 占 用 期 间 按 上 述 计 算 过 程,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2016 年 末, 一 般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的 工 程 转 转 金 分 别 为 6, 万 元 7, 万 元 9, 万 元 4) 质 量 保 证 金 质 量 保 证 金 按 当 年 工 程 合 同 额 的 5%-10% 计 算 ( 按 8% 测 算 ), 平 均 占 用 期 间 为 1 年, 测 算 过 程 如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 工 程 合 同 额 ( 一 般 工 程 营 业 收 入 )*8%/ 质 量 保 证 金 年 周 转 次 数 ; 质 量 保 证 金 年 周 转 次 数 =12/ 平 均 占 用 期 间 按 上 述 计 算 过 程,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2016 年 末, 一 般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分 别 为 1, 万 元 2, 万 元 2, 万 元 5)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一 般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需 求 预 测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度 (E) 2015 年 度 (E) 2016 年 度 (E) 投 标 保 证 金 1, , ,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周 转 金 6, , , 质 量 保 证 金 1, , , 合 计 9, , , 一 般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净 需 求 6, , , 注 1: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实 际 占 用 运 营 资 金 总 额 为 2, 万 元 ; 注 2: 一 般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净 需 求 为 每 年 营 运 资 金 需 求 的 增 加 额 (3)BT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占 用 及 需 求 测 算 BT 项 目 一 般 占 用 资 金 时 间 较 长 ( 超 过 1 年 ), 公 司 从 开 始 施 工 到 收 到 工 程 款
313 之 前, 需 要 垫 付 全 部 工 程 款, 根 据 年 公 司 实 际 签 订 合 同 的 BT 项 目 的 年 度 平 均 数 进 行 测 算, 年 BT 项 目 运 营 资 金 经 需 求 如 下 表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E) 2015 年 度 (E) 2016 年 度 (E) BT 项 目 支 出 金 额 3, , , 减 :BT 项 目 回 款 金 额 3, BT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净 需 求 , , 注 :BT 项 目 回 款 金 额 为 已 签 订 的 BT 合 同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回 款 金 额 (4) 营 运 资 金 需 求 合 计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需 要 补 充 的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营 运 资 金 合 计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4 年 度 (E) 2015 年 度 (E) 2016 年 度 (E) 一 般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净 需 求 6, , , BT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净 需 求 , , 合 计 7, , , 根 据 上 述 测 算,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因 业 务 规 模 扩 大, 公 司 共 需 补 充 工 程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19, 万 元, 其 中,18,000 万 元 拟 通 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方 式 募 集, 其 余 部 分 由 公 司 自 筹 解 决 2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的 可 行 性 (1)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广 阔 的 发 展 前 景 为 公 司 扩 大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提 供 了 保 障 LED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市 场 规 模 巨 大,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根 据 统 计,2012 年 国 内 LED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规 模 为 1,381.8 亿 元, 预 计 2015 年 将 达 到 2,739.2 亿 元, 巨 大 的 市 场 规 模 和 发 展 前 景 为 公 司 扩 大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保 障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市 场 规 模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二 ( 三 ) 5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容 量 相 关 内 容 (2) 公 司 具 备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的 丰 富 经 验 和 强 大 实 力 公 司 是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领 先 的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拥 有 业 内 领 先 的 设
314 计 施 工 生 产 全 产 业 链 一 体 化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 公 司 是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具 有 城 市 及 道 路 照 明 专 业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和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公 司 资 质 是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最 高 级 别 公 司 掌 握 行 业 核 心 技 术, 自 设 立 以 来 完 成 多 项 精 品 工 程,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市 场 口 碑,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和 强 大 实 力 (3) 公 司 拥 有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公 司 始 终 坚 持 走 专 业 化 经 营 产 业 化 发 展 之 路,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公 司 已 拥 有 一 条 集 设 计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为 一 体 的 照 明 工 程 产 业 链, 各 项 业 务 之 间 实 现 了 优 势 互 补 协 调 发 展, 在 实 现 企 业 经 营 效 益 的 同 时 提 升 了 企 业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4) 公 司 掌 握 了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的 综 合 技 术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六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核 心 技 术 相 关 内 容 (5) 公 司 拥 有 专 业 人 才 和 质 量 管 理 优 势 经 过 多 年 的 发 展, 公 司 在 专 业 人 才 的 选 用 育 留 等 方 面 已 经 形 成 了 一 套 科 学 有 效 的 人 才 观 念, 拥 有 了 一 支 熟 练 掌 握 行 业 技 能 的 员 工 队 伍 和 具 备 敏 锐 商 业 嗅 觉 的 专 业 营 销 队 伍 为 保 证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的 规 范 运 作 与 管 理, 公 司 制 定 了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工 程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工 程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制 度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工 程 结 算 管 理 制 度 等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在 工 程 投 标 至 结 算 的 整 个 过 程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制 度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行,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保 证 了 公 司 快 速 可 持 续 的 发 展 (6)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未 来 增 长 的 保 证 措 施 公 司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积 极 参 与 各 类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维 护 与 各 地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良 好 关 系, 与 大 型 房 地 产 商 等 社 会 投 资 主 体 建 立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公 司 将 加 大 品 牌 建 设 力 度, 通 过 一 系 列 精 品 工 程 明 星 项 目 树 立 和 巩 固 良 好 的 市 场 口 碑, 以 质 量 赢 得 口 碑, 以 口 碑 赢 得 市 场
315 ( 二 )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1 项 目 概 述 项 目 拟 通 过 建 设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作 为 公 司 LED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基 地, 形 成 年 产 LED 灯 条 25 万 米 LED 洗 墙 灯 13.5 万 盏 LED 投 光 灯 2.5 万 盏 LED 点 光 源 7.5 万 套 LED 装 饰 灯 及 其 他 6.5 万 套 的 生 产 能 力, 为 公 司 的 施 工 业 务 提 供 照 明 产 品 支 持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4, 万 元, 其 中 建 设 投 资 2, 万 元, 设 备 投 资 及 辅 助 配 套 设 施 投 资 1, 万 元, 基 本 预 备 费 万 元,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万 元 项 目 已 于 2012 年 3 月 开 始 前 期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已 完 成 投 资 万 元 项 目 已 经 六 安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取 得 了 关 于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工 程 项 目 备 案 的 通 知 ( 六 发 改 审 批 备 号 ) 2 项 目 背 景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是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上 游 环 节,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为 公 司 不 断 增 长 的 施 工 业 务 提 供 原 材 料 支 持 公 司 作 为 照 明 工 程 企 业 一 般 通 过 参 与 投 标 的 方 式 获 得 工 程 项 目, 而 下 游 客 户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非 常 注 重 参 与 投 标 企 业 的 照 明 产 品 供 应 能 力 和 品 质, 生 产 基 地 的 建 设 将 提 高 公 司 参 与 投 标 的 实 力, 有 利 于 公 司 项 目 的 承 揽 因 此, 生 产 基 地 的 建 设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产 业 链, 提 升 公 司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1) 现 有 生 产 基 地 无 法 满 足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照 明 产 品 需 求 目 前, 公 司 在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租 赁 了 3,600 平 方 米 的 厂 房 作 为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基 地, 生 产 基 地 产 能 趋 于 饱 和 同 时, 随 着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对 照 明 产 品 的 需 求 正 逐 年 增 加, 缺 口 只 能 通 过 对 外 采 购 进 行 弥 补, 如 果 公 司 不 能 及 时 寻 找 到 新 的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基 地 增 加 照 明 产 品 产 能, 公 司 自 产 的 照 明 产 品 将 无 法 满 足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此 外, 由 于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的 跨 区 域 经 营 范 围 的 不 断 扩 展, 公 司 承 建 的 众 多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景 观 化 生 态 化 个 性 化 和 定 制 化 的 节 能 环 保 照 明 产 品 的 需 求 也 在 不 断 增 大 因 此, 公 司 为 满 足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需 要, 拟 利 用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生 产 基 地, 可 以 为 公 司 在 中 西 部 的 业 务 开
316 展 提 供 有 力 支 持,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推 动 公 司 业 务 的 全 国 布 局, 满 足 客 户 的 多 样 化 需 求 1) 照 明 工 程 因 规 划 设 计 地 域 文 化 等 差 异, 对 照 明 效 果 的 要 求 千 差 万 别, 对 LED 照 明 产 品 形 制 色 彩 亮 度 及 灯 光 变 化 的 要 求 均 不 相 同, 一 般 多 为 非 标 准 化 的 产 品, 且 品 种 多, 批 量 小, 一 般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难 以 满 足 照 明 工 程 的 个 性 化 需 求 2)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项 目 周 期 一 般 较 短,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LED 灯 具 从 下 单 到 交 货 时 间 很 短, 对 LED 灯 具 生 产 企 业 的 供 货 速 度 供 货 质 量 都 有 较 高 的 要 求 如 果 LED 灯 具 供 应 商 不 能 及 时 供 货 或 产 品 质 量 不 过 关, 将 会 对 工 期 和 工 程 质 量 造 成 较 大 的 不 利 影 响, 给 公 司 造 成 较 大 的 损 失 建 设 LED 灯 具 生 产 基 地, 专 门 为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服 务, 有 较 强 的 应 急 生 产 能 力 和 丰 富 的 非 标 准 化 产 品 生 产 经 验, 能 够 较 好 的 保 证 供 货 速 度 和 供 货 质 量 目 前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大 部 分 通 过 外 购 取 得, 而 外 购 通 用 照 明 产 品 存 在 成 本 难 以 控 制 供 应 不 及 时 品 质 参 差 不 齐 等 问 题, 尤 其 是 照 明 工 程 所 需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难 度 大 环 保 要 求 高 因 此, 通 过 实 施 本 项 目 能 够 部 分 满 足 公 司 日 益 增 长 的 工 程 需 求, 降 低 照 明 产 品 采 购 的 压 力, 为 工 程 施 工 提 供 重 要 的 保 障, 公 司 有 必 要 建 设 生 产 基 地, 进 一 步 提 高 LED 照 明 产 品 产 能, 满 足 公 司 未 来 施 工 业 务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2) 产 业 市 场 背 景 随 着 我 国 城 市 化 的 加 快 以 及 人 们 对 人 居 环 境 品 质 要 求 的 逐 渐 提 升, 我 国 每 年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照 明 工 程 数 量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对 照 明 产 品 的 需 求 量 也 逐 年 增 加, 同 时 对 照 明 产 品 的 规 格 及 品 质 也 提 出 了 更 多 的 要 求 但 是, 由 于 受 国 内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周 期 较 长 品 种 规 格 单 一 节 能 环 保 水 平 参 差 不 齐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现 有 照 明 产 品 的 供 应 无 法 及 时 满 足 照 明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要, 因 此, 未 来 相 当 一 段 时 间 内, 优 质 节 能 环 保 的 照 明 产 品 仍 将 继 续 保 持 紧 缺 的 态 势 3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1) 公 司 跨 区 域 发 展 的 需 要 项 目 建 设 有 助 于 提 升 公 司 的 跨 区 域 竞 争 能 力 近 年 来,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努 力,
317 利 用 自 身 突 出 的 品 牌 影 响 力 和 综 合 竞 争 优 势, 已 经 在 华 南 华 中 华 北 华 西 等 区 域 相 继 建 立 了 分 支 机 构, 实 现 了 业 务 持 续 稳 定 地 发 展 经 过 多 年 的 不 断 拓 展, 中 西 部 区 域 将 成 为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的 重 要 业 务 区 域 自 2002 年 开 始, 公 司 相 继 在 合 肥 贵 阳 成 都 等 地 开 设 分 支 结 构, 加 大 对 中 西 部 市 场 的 拓 展 力 度 截 至 2012 年 底, 公 司 中 西 部 业 务 已 实 现 收 入 11, 万 元, 按 照 公 司 制 定 的 深 耕 一 线 城 市 拓 展 二 线 城 市 的 中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今 后 公 司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经 营 规 模 还 将 继 续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虽 然 公 司 中 西 部 区 域 市 场 的 工 程 项 目 对 照 明 产 品 的 需 求 量 很 大, 但 是 由 于 当 地 缺 乏 可 靠 的 供 应 渠 道, 大 量 照 明 产 品 需 从 华 南 地 区 运 输 而 来, 而 长 途 运 输 可 能 导 致 照 明 无 法 及 时 到 达 工 程 项 目 现 场, 影 响 施 工 进 度 提 高 施 工 成 本 因 此, 公 司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建 立 生 产 基 地, 是 公 司 跨 区 域 发 展 的 需 要 (2)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能 够 降 低 采 购 成 本, 保 持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作 为 一 个 新 兴 的 行 业, 市 场 竞 争 激 烈, 个 别 拥 有 先 进 技 术 和 生 产 资 源 的 领 先 企 业 利 润 率 更 高 公 司 通 过 项 目 建 设, 将 提 高 照 明 产 品 的 自 给 水 平, 能 够 显 著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利 润 率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将 新 增 LED 照 明 年 产 值 10, 万 元, 对 各 类 原 材 料 的 需 求 较 大, 在 供 应 商 选 择 议 价 等 方 面 都 有 较 大 的 优 势, 能 够 产 生 较 大 的 规 模 效 应, 有 效 降 低 照 明 产 品 的 成 本 从 施 工 业 务 来 讲, 一 方 面, 使 用 自 产 的 照 明 产 品 减 少 了 中 间 交 易 环 节, 使 公 司 在 施 工 业 务 中 具 有 较 大 的 成 本 优 势 ; 另 一 方 面, 公 司 本 身 生 产 照 明 产 品, 对 材 料 成 本 具 备 较 强 的 信 息 优 势, 能 够 在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取 得 较 大 的 优 势 (3)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产 业 链, 提 升 整 体 竞 争 实 力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是 一 种 资 源, 体 现 产 业 集 聚 的 规 模 效 应 照 明 工 程 产 业 链 中 设 计 施 工 生 产 的 互 动 和 相 互 促 进, 将 形 成 经 营 上 的 规 模 效 应 通 过 项 目 建 设, 公 司 将 打 造 更 为 完 整 的 产 业 链, 进 一 步 降 低 低 成 本, 发 挥 完 整 产 业 链 的 规 模 优 势 公 司 投 资 建 设 生 产 基 地 将 有 利 于 各 项 业 务 在 整 个 照 明 工 程 产 业 链 的 相 互 延 伸, 在 工 程 项 目 的 方 案 设 计 和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挥 自 身 的 照 明 产 品 优 势, 增 加 自 有 照 明 的 使 用 量,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成 本, 同 时 也 能 避 免 工 期 延 长, 从 而 进 一 步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确 保 项 目 品 质 和 质 量, 整 体 提 升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另 外,
318 在 施 工 业 务 拓 展 过 程 中, 邀 标 方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也 往 往 比 较 注 重 投 标 单 位 是 否 拥 有 独 立 的 生 产 基 地, 能 否 为 工 程 项 目 提 供 高 技 术 的 节 能 环 保 照 明 产 品 已 成 为 衡 量 施 工 单 位 实 力 的 一 项 主 要 指 标 4 项 目 建 设 的 可 行 性 (1) 顺 应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产 业 发 展 趋 势, 满 足 市 场 需 要 随 着 LED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鼓 励 政 策 的 推 广 实 施,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在 我 国 有 巨 大 发 展 空 间 LED 照 明 产 品 具 有 耗 电 少 寿 命 长 方 向 性 强 色 彩 丰 富 耐 振 动 可 控 性 强 等 特 点, 符 合 我 国 政 府 推 广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的 政 策 要 求 2008 年 北 京 奥 运 会 后, 随 着 LED 光 效 的 不 断 提 高 和 新 的 LED 照 明 产 品 不 断 推 出,LED 照 明 产 品 在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得 到 广 泛 运 用,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全 面 进 入 了 LED 照 明 时 代,LED 照 明 已 成 为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项 目 的 实 施 可 使 公 司 迅 速 抓 住 行 业 发 展 机 遇, 满 足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发 展 的 需 求, 为 照 明 工 程 市 场 提 供 高 品 质 节 能 环 保 的 照 明 产 品, 促 进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发 展, 公 司 也 承 担 起 节 能 环 保 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树 立 绿 色 节 能 的 品 牌 形 象 (2)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不 断 加 快, 对 照 明 产 品 需 求 不 断 提 高 1998 年 至 2007 年, 我 国 城 镇 人 口 数 量 每 年 以 超 过 4% 的 速 度 增 长, 目 前 我 国 的 城 市 化 率 为 53.37% 左 右, 与 发 达 国 家 平 均 75% 的 城 市 化 率 相 比 有 着 很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快 速 增 长 的 城 镇 人 口 推 动 了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住 宅 建 设, 对 LED 照 明 产 业 的 发 展 产 生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我 国 提 出 十 一 五 期 间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能 耗 降 低 20% 左 右,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减 少 10% 同 样 亮 度 下,LED 照 明 产 品 的 耗 电 量 仅 为 普 通 白 炽 灯 的 十 分 之 一, 是 荧 光 灯 的 二 分 之 一 LED 照 明 产 业 对 落 实 我 国 节 能 环 保 政 策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各 级 政 府 也 针 对 促 进 LED 照 明 产 业 发 展 推 广 LED 照 明 的 使 用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积 极 措 施 目 前 节 能 环 保 的 现 状 与 目 标 的 差 距 促 使 政 府 在 节 能 环 保 方 面 不 断 加 大 投 资, 从 而 增 加 对 节 能 环 保 照 明 产 品 的 需 求 (3) 拟 生 产 照 明 产 品 符 合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需 求 公 司 作 为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领 先 的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对 照 明 工 程 采 用 的
319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有 着 比 较 透 彻 的 了 解 为 了 确 定 拟 生 产 照 明 产 品 的 品 种 和 规 格, 在 项 目 可 行 性 调 研 前 期, 公 司 主 要 调 查 和 分 析 了 公 司 近 几 年 照 明 工 程 的 照 明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品 质 和 数 量 等 数 据, 以 及 拟 生 产 照 明 产 品 及 其 规 格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经 过 分 析, 拟 生 产 照 明 产 品 在 未 来 预 定 达 产 期 内 符 合 公 司 需 要 (4) 公 司 具 备 建 设 生 产 基 地 的 人 才 储 备 公 司 是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在 多 年 的 生 产 经 营 中, 公 司 掌 握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技 术, 积 累 了 较 为 丰 富 的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经 验, 为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的 成 功 实 施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公 司 培 养 了 一 批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和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这 些 骨 干 员 工 将 在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5) 项 目 是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的 正 常 延 伸, 有 成 功 的 经 验 和 技 术 可 供 借 鉴 公 司 多 年 从 事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在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质 量 控 制 等 方 面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项 目 计 划 投 产 的 产 品 与 公 司 多 年 来 生 产 的 产 品 并 无 重 大 差 异, 项 目 建 成 后 完 全 可 以 沿 用 公 司 现 有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平 台, 继 续 加 强 与 现 有 的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合 作 公 司 现 有 的 技 术 管 理 和 供 应 商 资 源 将 为 项 目 的 顺 利 投 产 提 供 有 力 支 持 5 项 目 选 址 情 况 项 目 选 址 位 于 安 徽 省 六 安 市, 占 地 面 积 37,400 平 方 米, 已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六 土 国 用 (2012) 第 9046 号 ) 六 安 地 处 江 淮 平 原, 交 通 区 位 优 势 明 显, 是 沿 海 中 原 和 西 部 地 区 梯 度 发 展 的 过 渡 带 和 东 西 部 经 济 交 流 的 转 接 点, 是 合 肥 经 济 圈 中 心 城 市 皖 江 城 市 带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示 范 区 和 国 家 级 交 通 枢 纽 城 市 项 目 有 着 极 强 的 区 位 优 势 6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15,000 平 方 米, 建 设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LED 照 明 产 品 装 配 生 产 车 间 厂 房 4 栋 各 2 层 生 活 用 房 1 栋 各 4 层, 并 配 有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安 防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电 梯 工 程 与 中 央 空 调 工 程 等 7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4, 万 元, 其 中 工 程 费 用 2, 万 元,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320 装 费 用 1, 万 元, 基 本 预 备 费 万 元,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万 元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投 资 金 额 投 资 占 比 1 建 设 投 资 3, % 1.1 工 程 费 用 2, % 1.2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装 费 用 1, % 1.3 基 本 预 备 费 % 2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 合 计 4, % 注 :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按 全 部 流 动 资 金 20% 的 比 例 配 置 (1)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概 算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投 资 金 额 投 资 占 比 土 建 工 程 1, % 1 厂 房 工 程 地 板 漆 工 程 % 装 修 工 程 % 2 生 活 用 房 工 程 3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土 建 工 程 % 装 修 工 程 % 主 配 电 房 工 程 % 车 间 配 电 工 程 % 4 安 防 工 程 % 5 消 防 工 程 % 6 电 梯 工 程 % 7 中 央 空 调 工 程 % 合 计 2, % (2) 设 备 投 资 概 算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 台 / 套 ) 单 价 总 价 1 高 速 多 功 能 SMT 贴 片 机 自 动 刷 锡 设 备 ( 印 刷 机 ) 钢 网 清 洗 机
321 4 AOI 检 查 仪 BGA 修 复 台 激 光 打 标 机 无 铅 波 峰 焊 设 备 无 铅 回 流 焊 设 备 组 装 生 产 线 产 品 模 具 产 线 制 作 治 具 成 品 LED 照 明 产 品 自 动 老 化 流 水 线 全 自 动 双 液 灌 胶 机 其 他 合 计 - - 1, 生 产 流 程 和 技 术 方 案 (1)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项 目 建 设 主 要 是 扩 大 公 司 LED 照 明 产 品 生 产 能 力, 产 品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如 下 : (2) 产 品 技 术 项 目 建 设 旨 在 为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提 供 LED 照 明 产 品 支 持, 满 足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多 样 性 和 个 性 化 的 需 求 在 借 鉴 国 内 外 先 进 技 术 的 基 础 上, 公 司 已 经 开 发 出 了 多 项 具 有 完 全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专 利 技 术 产 品, 具 体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 之 五 ( 二 ) 2 (2) 专 利 9 原 材 料 及 能 源 供 应 情 况 项 目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主 要 为 芯 片 支 架 透 镜 钢 材 及 其 他 辅 助 材 料 等, 市 场 供 应 充 足 稳 定, 其 中 芯 片 主 要 向 国 外 著 名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采 购, 支 架 透 镜 钢 材
322 及 其 他 辅 助 材 料 以 国 内 采 购 为 主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的 生 产 运 营, 与 众 多 的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形 成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主 要 原 材 料 均 有 两 家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原 材 料 的 质 量 和 供 应 均 可 得 到 保 证 项 目 使 用 的 动 力 主 要 为 水 电, 主 要 由 当 地 自 来 水 公 司 与 电 网 公 司 提 供 项 目 拟 投 入 一 定 资 金 用 于 水 电 配 套 设 施 改 造, 以 满 足 项 目 生 产 生 活 需 求 10 项 目 效 益 分 析 项 目 财 务 评 价 指 标 测 算 结 果 如 下 : 内 部 收 益 率 ( 所 得 税 前 ) 19.22% 内 部 收 益 率 ( 所 得 税 后 ) 9.07% 年 平 均 销 售 收 入 ( 万 元 ) 10, 年 平 均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1, 年 平 均 上 缴 所 得 税 ( 万 元 ) 年 平 均 税 后 利 润 ( 万 元 ) 1, 投 资 利 润 率 35.76% 投 资 回 收 期 ( 所 得 税 前, 年 ) 3.88 投 资 回 收 期 ( 所 得 税 后, 年 )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1) 项 目 环 评 项 目 已 取 得 六 安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开 发 区 出 具 了 关 于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工 程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批 复 ( 六 安 环 评 号 号 ) (2)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体 现 在 生 产 中 产 生 的 废 品 废 料 等,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较 小 项 目 遵 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和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标 准 :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GB )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等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12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323 项 目 由 公 司 统 一 规 划, 六 安 名 家 汇 具 体 实 施 公 司 多 年 从 事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在 协 调 生 产 购 买 设 备 和 人 才 引 进 等 方 面 均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组 织 实 施 经 验 项 目 将 根 据 公 司 施 工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和 公 司 的 资 金 状 况 分 阶 段 实 施 公 司 已 于 2012 年 完 成 了 前 期 的 市 场 调 研 可 行 性 研 究 项 目 建 设 备 案 工 程 建 设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等 工 作, 并 于 2012 年 3 月 开 始 了 第 一 阶 段 的 建 设 公 司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18 个 月 内 完 成 土 建 施 工 设 备 购 置 及 安 装,6 个 月 内 完 成 设 备 调 试 人 员 培 训 等 工 作, 并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及 正 式 投 产 具 体 进 度 如 下 : 序 号 份 工 作 内 容 月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2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设 计 3 土 建 工 程 4 引 进 国 外 设 备 签 订 合 同 5 引 进 国 产 设 备 签 订 合 同 6 设 备 到 场 检 验 7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8 职 工 培 训
324 9 竣 工 验 收 13 项 目 市 场 前 景 公 司 已 经 初 步 建 立 了 全 国 业 务 网 络 公 司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较 多, 储 备 了 大 量 项 目, 完 全 有 能 力 消 化 新 增 产 能 根 据 项 目 定 位, 新 增 产 品 主 要 是 自 产 自 用, 用 于 公 司 开 展 照 明 工 程 业 务, 极 少 部 分 因 结 构 性 配 比 发 生 变 化 而 导 致 过 剩 的 照 明 产 品 可 对 外 销 售 项 目 建 成 后, 公 司 年 产 值 将 达 到 10,650 万 元 根 据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预 计 到 2015 年,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业 务 收 入 将 达 到 44,856 万 元,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公 司 将 根 据 施 工 业 务 的 发 展 情 况 逐 步 放 大 产 能, 预 计 到 2016 年 以 后, 施 工 业 务 将 能 够 全 部 消 化 公 司 LED 照 明 产 品 产 能 ( 三 )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1 项 目 概 述 公 司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主 要 承 担 两 方 面 职 能 :(1)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2) 照 明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的 研 发 和 应 用 推 广 项 目 拟 通 过 引 进 设 计 和 研 发 人 才 采 购 设 计 软 硬 件 设 施 和 研 发 设 备 建 设 展 示 与 体 验 中 心 等 措 施,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司 设 计 水 平 和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能 力, 增 强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项 目 计 划 投 资 总 额 为 1,249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期 为 12 个 月 项 目 经 深 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取 得 了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通 知 ( 深 发 改 备 案 号 ) 2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1)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是 一 个 技 术 快 速 更 新 的 高 新 技 术 行 业, 行 业 特 性 要 求 龙 头 企 业 需 要 持 续 的 研 发 投 入 对 于 以 技 术 领 先 为 核 心 的 照 明 工 程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而 言, 大 量 的 研 发 投 入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公 司 要 不 断 提 升 设 计 能 力,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的 同 时 提 高 综 合 竞 争
325 力 ; 公 司 要 持 续 通 过 技 术 研 发, 提 升 产 品 的 性 能 的 同 时 降 低 产 品 成 本 公 司 能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保 持 领 先 地 位, 主 要 凭 借 强 大 的 设 计 能 力 领 先 的 施 工 业 务 和 产 品 技 术 的 领 先 性 和 质 量 的 可 靠 性, 公 司 要 保 持 持 久 的 竞 争 优 势, 需 要 在 研 发 上 加 大 投 入 同 时, 为 了 支 撑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先 进 生 产 技 术 产 品 线 的 优 化 运 作, 同 样 需 要 公 司 具 有 强 大 的 研 发 技 术 能 力 公 司 研 发 中 心 的 建 立, 以 及 相 关 关 键 技 术 的 研 发 与 产 业 化 应 用, 将 为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以 及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可 持 续 竞 争 力, 打 下 坚 实 的 基 础 (2) 公 司 打 造 以 技 术 为 核 心 的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服 务 战 略, 要 求 深 化 公 司 多 学 科 的 交 叉 与 融 合, 构 建 核 心 竞 争 力 公 司 致 力 于 打 造 以 技 术 为 核 心 的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服 务 战 略, 顺 应 科 技 交 叉 与 融 合 的 发 展 趋 势, 打 破 传 统, 整 合 光 学 电 学 美 学 建 筑 学 计 算 机 学 五 大 学 科, 形 成 了 自 身 独 特 的 发 展 模 式 五 大 学 科 的 交 叉 与 融 合 需 要 不 同 知 识 背 景 的 研 发 人 员 协 同 作 战, 需 要 各 个 学 科 本 身 长 时 间 的 技 术 沉 淀 与 积 累 公 司 在 设 计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能 力 均 处 于 行 业 领 先 水 平 但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技 术 发 展 迅 速, 公 司 还 需 要 继 续 扩 展 研 发 领 域 与 研 发 深 度 因 此 贯 彻 公 司 学 科 交 叉 与 融 合 的 理 念, 构 建 核 心 竞 争 力, 必 须 加 大 研 发 中 心 的 建 设 (3) 项 目 的 实 施, 为 企 业 提 供 更 具 竞 争 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由 于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技 术 更 新 快, 客 户 对 照 明 工 程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要 求 也 日 趋 个 性 化 和 多 样 性, 这 就 需 要 公 司 有 领 先 的 研 发 实 力 作 为 基 础, 通 过 提 高 公 司 新 产 品 新 服 务 的 研 发 速 度, 增 强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先 进 性 和 可 靠 性, 保 持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领 先 水 平, 满 足 用 户 的 实 际 需 要, 开 拓 更 多 客 户 群 体 ; 同 时, 公 司 也 可 以 投 入 更 多 的 精 力 用 来 关 注 客 户 的 实 际 需 求, 更 好 地 为 客 户 提 供 更 适 合 其 自 身 需 求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 再 者, 通 过 项 目 的 实 施, 公 司 可 以 形 成 一 个 更 具 专 业 性 的 研 发 团 队, 更 好 的 解 决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问 题, 用 有 限 的 人 力 资 源 为 今 后 所 有 的 研 发 项 目 服 务 此 外, 公 司 近 年 来 虽 然 在 项 目 推 广 上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效, 但 是 受 制 于 投 资 不 足, 现 有 展 示 与 体 验 中 心 难 以 满 足 公 司 品 牌 形 象 推 广 与 客 户 体 验 的 要 求, 制 约 着 公 司 品 牌 的 传 播 和 设 计 业 务 的 发 展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有 效 解 决 展 示 与 体 验 中 心 占 地
326 面 积 不 足 设 计 装 潢 不 能 完 美 展 现 名 家 汇 品 牌 形 象 和 满 足 客 户 体 验 需 求 的 问 题, 以 更 好 地 提 升 公 司 竞 争 力 3 项 目 建 设 的 可 行 性 公 司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具 备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甲 级 资 质, 是 我 国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最 高 级 别, 公 司 具 备 实 施 该 项 目 的 人 才 基 础 技 术 基 础 (1) 在 设 计 方 面, 公 司 具 备 行 业 领 先 的 设 计 能 力, 成 立 了 专 门 的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拥 有 一 批 具 有 丰 富 设 计 经 验 的 设 计 师 为 了 更 好 的 服 务 客 户, 公 司 对 设 计 师 队 伍 进 行 了 专 业 化 的 分 工, 相 继 成 立 了 侧 重 于 道 路 桥 梁 会 场 广 场 地 产 楼 宇 等 专 业 设 计 小 组, 设 计 了 包 括 渔 安. 安 井 温 泉 旅 游 城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整 体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渔 安. 安 井 温 泉 旅 游 城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组 团 及 商 业 街 导 识 工 程 设 计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G1 项 目 G3 组 团 G6 组 团 塔 楼 及 G8 组 团 塔 楼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等 设 计 项 目, 专 业 化 的 分 工 使 设 计 人 员 在 细 分 市 场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知 名 度, 赢 得 了 客 户 的 好 评, 凸 显 了 公 司 日 益 强 大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水 平 和 能 力 公 司 始 终 把 设 计 团 队 建 设 放 在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要 位 置, 近 年 来 公 司 通 过 引 进 人 才 学 习 培 训 设 计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持 续 努 力, 设 计 团 队 从 无 到 有,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参 与 设 计 的 项 目 数 量 越 来 越 多, 设 计 质 量 和 设 计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同 时 坚 持 通 过 各 种 灵 活 的 方 式 开 始 员 工 教 育 培 训, 积 极 与 国 内 外 同 行 交 流, 了 解 国 内 与 国 际 最 新 行 业 走 向 和 信 息, 不 断 提 升 设 计 师 素 养, 打 造 出 行 业 内 强 大 的 设 计 师 团 队 (2) 在 产 品 研 发 方 面, 公 司 具 备 较 强 的 研 发 设 计 能 力 公 司 研 发 部 是 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设 计 为 方 向 的 研 发 机 构, 以 绿 色 高 效 节 能 环 保 为 发 展 主 题, 以 自 动 化 工 业 化 一 体 化 标 准 化 为 研 发 方 向, 集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实 际 应 用 为 一 体 公 司 专 利 技 术 和 研 发 实 力 在 同 行 业 企 业 中 具 有 较 高 水 平, 截 至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已 经 拥 有 42 项 专 利 技 术 ( 其 中 发 明 专 利 2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23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7 项 ), 目 前 正 在 开 展 的 技 术 研 发 项 目 包 括 LED 柔 光 平 板 显 示 与 照 明 都 市 绿 肺 LED 偏 光 洗 墙 灯 等 七 项 技 术 储 备,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六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核 心 技 术 4 项 目 选 址 情 况 项 目 选 址 位 于 深 圳 市 南 油 大 道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已 取 得 该 房 屋 建 筑 物 深
327 房 地 字 号 房 产 权 证 5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主 要 对 现 有 的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包 括 增 加 研 发 设 计 人 员, 购 置 研 发 设 计 测 试 仪 器 设 备 及 软 件 开 发 工 具 等, 建 设 必 要 的 软 硬 件 和 系 统 测 试 环 境 6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1,249 万 元, 其 中 装 修 装 饰 费 72 万 元, 研 发 设 备 购 置 费 万 元, 设 计 设 备 软 件 购 置 费 万 元, 工 资 260 万 元, 开 办 费 42 万 元 具 体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投 资 金 额 投 资 占 比 1 建 设 投 资 % 1.1 装 修 装 饰 费 用 % 1.2 研 发 设 备 购 置 费 用 % 1.3 设 计 设 备 软 件 购 置 费 用 % 2 员 工 工 资 % 3 项 目 开 办 费 % 合 计 1, % (1) 拟 购 置 研 发 设 备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数 量 ( 个 / 套 ) 单 价 金 额 1 高 低 温 柜 LED 电 参 数 光 通 量 测 试 仪 三 维 配 光 曲 线 测 试 系 统 电 源 谐 波 分 析 仪 大 功 率 老 化 仪 灯 具 光 色 电 综 合 测 试 系 统 LED 结 温 测 试 仪 静 电 试 验 装 置 冷 热 冲 击 机
328 10 配 光 性 能 测 试 系 统 恒 压 恒 流 直 流 高 精 度 电 源 光 源 老 化 测 试 仪 照 度 计 示 波 器 热 像 仪 数 据 采 集 仪 温 湿 振 动 三 综 合 试 验 箱 温 冲 试 验 系 统 其 他 设 备 合 计 (2) 拟 购 置 设 计 设 备 软 件 明 细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项 目 数 量 ( 个 ) 单 价 ( 万 元 ) 金 额 ( 万 元 ) 1 照 度 计 示 波 器 LED 光 谱 检 测 仪 色 差 仪 -RGB 测 试 全 数 字 照 度 计 全 数 字 柱 面 照 度 计 数 字 瞄 点 式 辉 度 计 彩 色 亮 度 计 光 谱 分 析 系 统 全 数 字 色 度 计 全 数 字 光 通 量 色 度 计 LED 发 光 强 度 测 试 仪 LED 光 强 分 析 测 试 仪 正 投 影 机 光 色 参 数 快 速 测 试 仪 台 式 PC 机 晒 图 机 数 码 单 反 相 机 便 携 电 脑 服 务 器
329 20 网 络 交 换 机 彩 色 激 光 打 印 机 投 影 仪 扫 描 仪 D MAX 2011 建 模 软 件 PHOTOSHOP CS2 绘 图 软 件 AFTER EFFECTS 动 画 特 效 软 件 Sketchup 7.0 三 维 创 作 软 件 AGI 照 度 计 算 软 件 AUTOCAD 2011 制 图 软 件 天 正 8.5( 电 气 及 景 观 ) 制 图 软 件 FLASH 动 画 编 辑 软 件 CORELDRAW 平 面 排 版 软 件 其 他 设 备 及 软 件 合 计 研 发 方 向 和 开 发 计 划 (1) 研 发 规 划 项 目 旨 在 满 足 并 适 应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不 断 发 展 的 需 要,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站 式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通 过 全 方 位 了 解 客 户 的 需 求, 为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设 计 理 念 和 设 计 方 案 ; 通 过 引 入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新 能 源 以 及 智 能 控 制, 有 效 地 降 低 LED 照 明 中 的 能 耗 ; 通 过 LED 照 明 产 品 结 构 的 优 化 和 模 块 化 设 计, 有 效 地 提 高 散 热 效 能, 延 长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使 用 寿 命 根 据 公 司 现 有 的 产 品 体 系 技 术 体 系 及 研 发 体 系, 结 合 公 司 对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战 略 设 计, 公 司 对 本 项 目 的 研 发 规 划 如 下 : 研 发 项 目 研 发 方 向 主 要 技 术 研 发 内 容 概 述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景 观 照 明 道 路 照 明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场 景 配 光 配 光 结 构 智 能 控 制 风 光 互 补 研 究 节 能 环 保 的 LED 景 观 照 明 产 品, 根 据 景 观 与 自 然 光 采 光 的 多 少 天 气 情 况 等 因 素, 开 发 光 控 感 应 器, 有 效 地 节 约 能 源 ; 通 过 LED 景 观 照 明 产 品 结 构 的 优 化 和 模 块 化 设 计, 有 效 地 提 高 散 热 效 能, 延 长 LED 照 明 产 品 的 使 用 寿 命 研 究 节 能 环 保 的 LED 路 灯, 通 过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新 能 源 和 智 能 控 制 的 引 入, 有 效 地 降 低 道 路 照 明 中 的 能 耗 ; 通 过 LED 路 灯 结 构 的 优 化 和 模 块 化 设 计, 有 效 地 提 高 散 热 效 能, 延 长 LED 路 灯 的 使 用 寿 命
330 光 学 技 术 研 究 电 子 技 术 研 究 标 准 系 列 配 光 光 艺 术 与 光 文 化 光 环 保 与 光 经 济 LED 驱 动 技 术 控 制 技 术 风 光 互 补 技 术 配 光 光 度 设 计 与 应 用 色 度 调 配 与 研 究 生 理 及 心 理 感 受 光 谱 及 材 料 研 究 驱 动 技 术 智 能 控 制 风 能 光 能 技 术 将 七 大 配 光 种 类 与 光 斑 或 投 射 距 离 的 长 短 窄 宽, 进 行 组 合, 构 成 各 种 各 样 的 配 光 类 型, 得 到 完 善 的 配 光 系 列 和 符 合 各 种 照 明 领 域 相 对 标 准 的 配 光 曲 线, 形 成 一 套 LED 照 明 配 光 标 准 编 码 针 对 亮 度 及 垂 直 照 度 的 光 度 数 据, 在 设 计 光 强 分 布 时 难 度 比 较 大, 但 在 实 际 照 明 应 用 中 是 接 近 真 实 视 觉 的 需 要 或 者 艺 术 感 官 的 境 界 ; 景 观 建 筑, 展 厅 等 注 重 形 象 或 舒 适 的 照 明 领 域, 需 研 究 LED 的 色 温 和 显 色 指 数 的 纯 度, 光 斑 及 照 明 产 品 照 射 角 度 的 因 素 研 究 以 LED 光 谱 为 基 础 的 可 回 收 的 绿 色 环 保 产 品 能 源, 研 究 光 能 利 用 率 高 和 光 热 发 散 低 的 环 保 节 能 和 经 济 实 惠 的 照 明 产 品 大 功 率 LED 照 明 产 品 是 一 种 利 用 直 流 低 压 方 式 点 亮 大 功 率 LED 组 来 实 现 照 明 需 求 的 一 种 新 型 照 明 方 式 ; 在 LED 驱 动 电 源 方 面, 应 用 军 工 专 利 技 术 实 现 了 高 精 度 电 流 恒 定 谐 波 小, 具 有 高 可 靠 性 LED 照 明 产 品 远 程 无 线 管 理 系 统 由 PC 机 软 件 LED 照 明 产 品 无 线 控 制 器 LED 照 明 产 品 无 线 控 制 终 端 三 部 分 组 成, 涉 及 无 线 网 络 的 组 网 技 术 研 究 智 能 无 线 网 络 协 调 器 组 件 节 点 组 件 路 由 组 件 网 络 中 心 安 全 组 件 开 发 照 明 集 控 无 线 网 络 系 统 报 文 协 议 路 由 算 法 软 件 信 道 接 入 辨 别 软 件 安 全 策 略 软 件 绑 定 服 务 软 件 温 度 电 路 检 测 PWM 调 光 等 技 术 点 研 究 风 光 互 补 LED 路 灯, 完 全 利 用 风 力 和 太 阳 能 为 路 灯 供 电, 无 需 外 接 电 网, 兼 具 风 能 和 太 阳 能 产 品 的 双 重 优 点 ; 利 用 风 能 和 光 能 协 同 发 电, 电 能 储 于 蓄 电 池 中, 开 关 智 能 控 制, 自 动 感 应 外 界 光 学 变 化, 无 需 人 工 操 作 ; 整 个 产 品 由 风 光 互 补 发 电 组 件 LED 光 源 组 件 灯 杆 组 件 电 缆 及 附 件 组 成 (2) 设 计 规 划 公 司 计 划 成 为 以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为 主 体, 集 照 明 专 项 规 划 设 计 园 林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和 大 型 建 筑 物 照 明 设 计 三 位 一 体 协 调 发 展 的 国 内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的 领 先 企 业, 具 体 如 下 : 1) 提 升 设 计 基 础 及 应 用 技 术 水 平 结 合 国 内 外 照 明 规 划 设 计 的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公 司 拟 加 强 提 升 城 市 灯 光 环 境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技 术 LED 景 观 照 明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设 计 技 术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中 的 对 比 手 法 LED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色 彩 设 计 技 术 LED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光 影 艺 术 设 计 技 术 等 各 方 面 设 计 规 划 能 力, 提 升 公 司 整 体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规 划 水 平 2) 提 升 设 计 专 业 化 服 务 能 力 公 司 拟 成 立 室 内 照 明 园 林 景 观 照 明 酒 店 照 明 市 政 项 目 等 专 业 设 计 工 作 室, 力 争 专 做 精 照 明 设 计 业 务, 提 升 在 照 明 设 计
331 市 场 的 差 异 化 竞 争 能 力, 形 成 专 业 化 照 明 设 计 品 牌 3) 拓 展 规 划 设 计 业 务 范 围 在 不 断 强 化 提 升 照 明 设 计 技 术 的 基 础 上, 公 司 未 来 将 深 化 市 政 项 目 照 明 设 计 园 林 景 观 照 明 设 计 和 照 明 专 项 规 划 设 计 业 务 拓 展 力 度, 优 化 业 务 结 构, 增 进 业 务 协 同 效 应, 降 低 经 营 风 险, 不 断 加 大 相 关 人 才 的 引 进 力 度, 促 进 业 务 协 调 发 展 8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务 局 已 出 具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环 评 报 批 有 关 事 宜 的 函, 项 目 不 涉 及 生 产 加 工,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项 目 不 属 于 环 境 影 响 审 批 范 围, 无 须 办 理 环 评 报 批 手 续 9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由 公 司 统 一 建 设 实 施, 建 设 期 为 12 个 月, 具 体 进 度 如 下 : 序 号 月 份 工 作 内 容 项 目 筹 备 2 设 备 及 软 件 招 标 并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3 设 备 及 软 件 到 货 验 收 4 设 备 安 装 及 调 试 5 软 件 安 装 及 测 试
332 6 设 备 及 软 件 正 常 运 营 测 试 7 项 目 完 工 投 入 使 用 三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影 响 根 据 公 司 现 行 的 折 旧 政 策, 房 屋 建 筑 物 按 20 年 直 线 摊 销, 机 器 设 备 按 10 年 直 线 摊 销, 办 公 及 其 他 设 备 按 5 年 直 线 摊 销, 残 值 均 为 5%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新 增 年 折 旧 为 万 元, 具 体 折 旧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年 折 旧 额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3,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合 计 4, 截 至 2013 年 末,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2, 万 元,2013 年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万 元, 对 公 司 利 润 总 额 的 影 响 比 较 小 由 于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金 额 相 对 较 小, 加 上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新 增 年 折 旧 万 元,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成 果 不 会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以 2013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0, 万 元 为 基 础, 按 年 均 25% 的 业 务 增 长 速 度 公 司 近 三 年 平 均 综 合 毛 利 率 49.67% 测 算,2015 年 公 司 毛 利 达 16, 万 元, 可 确 保 公 司 营 业 利 润 不 会 因 新 增 折 旧 费 而 低 于 2013 年 水 平 即 使 不 考 虑 项 目 实 施 后 带 来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加, 以 公 司 目 前 正 常 的 经 营 情 况, 就 足 以 消 化 上 述 折 旧 费 的 增 加 同 时, 上 述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将 大 幅 提 高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工 程 承 接 能 力, 预 计 到 2015 年 公 司 主 营 业 收 入 将 达 4.49 亿 元, 推 动 公 司 销 售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大 幅 增 长 目 前, 公 司 在 深 耕 华 南 华 北 华 东 地 区 的 基 础 之 上, 利 用 公 司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积 累 的 优 势, 已 经 进 行 了 长 期 的 全 国 布 局 工 作 一 方 面, 全 国 业 务 的 拓 展 和 布 局 为 工 程 施 工 营 运 资 金 项 目 的 实 施 奠 定 了 市 场 基 础 ; 另 一 方 面,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333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有 助 于 推 动 华 中 西 北 西 南 地 区 业 务 的 加 速 增 长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建 成 后, 每 年 平 均 新 增 营 业 收 入 10, 万 元, 本 项 目 新 增 生 产 能 力 基 本 能 满 足 公 司 持 续 增 长 要 求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研 发 设 计 能 力 持 续 增 长, 年, 公 司 设 计 收 入 分 别 为 万 元 万 元 1, 万 元, 年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48.46% %, 本 项 目 新 增 研 发 设 计 能 力 将 增 加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满 足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需 求 四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对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 一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货 币 资 金 和 股 东 权 益 都 将 大 幅 增 加, 公 司 的 资 本 实 力 和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将 进 一 步 增 长 随 着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实 施,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将 大 幅 增 长, 市 场 占 有 率 进 一 步 提 高, 品 牌 影 响 力 得 到 增 强 ; 公 司 的 技 术 研 发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将 再 上 一 个 新 的 台 阶, 公 司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将 显 著 增 强 ( 二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分 别 为 54.72% 37.64% 43.95%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将 大 幅 增 加,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将 有 较 大 幅 度 地 下 降, 偿 债 能 力 提 高, 财 务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增 强 由 于 本 次 募 股 系 溢 价 发 行, 资 本 公 积 将 大 幅 增 长, 其 增 长 幅 度 超 过 股 本 的 增 长, 资 本 扩 张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同 时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为 公 司 引 入 多 元 化 投 资 主 体,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三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1 对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影 响 工 程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资 金 实 力 将 大 大 增 强, 能 够 迅 速 扩 大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规 模, 提 升 盈 利 能 力, 保 证 公 司 实 现 未 来 三 年 业 务 发 展 目 标 建 设 生 产 基 地 项 目 将 为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提 供 照 明 产 品 支 持 同 时, 通 过 建
334 设 生 产 基 地 可 以 提 高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质 量 和 品 质, 有 利 于 公 司 项 目 的 承 揽 ;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可 以 进 一 步 强 化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能 力, 提 高 公 司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设 计 能 力 因 此, 生 产 基 地 的 建 设 和 研 发 中 心 建 设 将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的 产 业 链, 提 升 公 司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有 利 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进 一 步 做 大 做 强 2 对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由 于 净 资 产 的 大 幅 增 加,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短 期 内 将 因 财 务 摊 薄 而 有 所 降 低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后,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和 销 售 收 入 将 大 幅 增 加, 在 经 历 了 项 目 建 设 期 短 期 的 下 降 之 后, 随 着 利 润 大 幅 增 加, 公 司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也 将 大 幅 提 高 3 非 流 动 资 产 投 资 新 增 折 旧 和 摊 销 对 未 来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后, 公 司 年 均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和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新 增 非 流 动 资 产 年 均 新 增 折 旧 摊 销 额 六 安 名 家 汇 光 电 产 业 园 建 设 项 目 3, 研 发 设 计 中 心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合 计 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的 综 合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48.96% 51.53% 48.55%, 三 年 平 均 综 合 毛 利 率 为 49.78% 以 公 司 2012 年 主 营 业 收 入 16, 万 元 为 基 准 及 未 来 三 年 营 业 收 入 40% 的 增 长 率 三 年 平 均 综 合 毛 利 率 测 算,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平 均 毛 利 为 17, 万 元,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用 对 公 司 盈 利 的 影 响 有 限 4 优 化 产 业 布 局 增 强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成 功 运 用, 将 形 成 公 司 以 华 南 华 中 为 两 极, 辐 射 全 国 的 产 业 布 局 营 运 资 金 的 增 强 固 定 资 产 机 器 设 备 的 更 新 和 扩 建 将 扩 大 公 司 设 计 施 工 和 生 产 规 模, 对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积 极 影 响 5 补 充 其 他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运 资 金 对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补 充 其 他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运 资 金 后, 将 提 高 公 司 的 照 明 工 程
335 一 体 化 营 运 能 力, 为 开 展 设 计 施 工 生 产 服 务 提 供 了 资 金 支 持, 同 时 将 降 低 公 司 在 发 展 中 通 过 间 接 融 资 方 式 可 能 面 临 的 财 务 风 险, 改 善 财 务 结 构 此 外, 公 司 将 运 用 其 他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的 营 运 资 金 进 一 步 扩 充 与 完 善 全 国 网 点 建 设, 加 大 整 体 方 案 设 计 研 发 投 入, 提 高 公 司 综 合 服 务 水 平, 为 公 司 继 续 保 持 业 务 网 络 优 势 持 续 研 发 优 势 以 及 专 业 服 务 优 势 提 供 资 金 保 障
336 第 十 二 节 未 来 发 展 与 规 划 本 节 所 描 述 的 公 司 未 来 发 展 与 规 划 是 基 于 当 前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环 境 条 件, 对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做 出 的 发 展 规 划 发 行 人 声 明 : 发 行 人 承 诺 在 上 市 后 将 通 过 定 期 报 告 持 续 公 告 规 划 实 施 和 目 标 实 现 的 情 况 一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的 发 展 规 划 及 发 展 目 标 ( 一 ) 公 司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公 司 将 继 续 致 力 于 推 进 节 能 环 保 的 高 科 技 半 导 体 照 明 产 品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应 用, 持 续 加 大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和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等 方 面 的 投 入, 巩 固 公 司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领 先 优 势 ; 以 绿 色 照 明 科 技 照 明 的 高 科 技 生 态 理 念 指 导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向, 加 强 公 司 品 牌 建 设, 以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带 动 高 科 技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以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提 升 公 司 整 体 竞 争 力, 做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的 创 造 者 实 践 者,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路 ; 努 力 发 展 成 为 产 业 链 完 整 综 合 优 势 突 出 的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提 供 商, 使 公 司 成 为 中 国 最 优 秀 的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建 设 专 家 ( 二 )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发 展 目 标 未 来 三 年 公 司 将 紧 紧 围 绕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充 分 发 挥 公 司 的 服 务 和 技 术 优 势, 通 过 增 加 工 程 项 目 营 运 资 金 扩 大 生 产 基 地 及 建 设 研 发 中 心 扩 大 公 司 照 明 工 程 的 施 工 能 力 及 施 工 规 模 不 断 完 善 产 业 链 提 高 公 司 的 综 合 优 势,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及 利 润 稳 步 增 长, 保 持 公 司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领 先 地 位 二 公 司 在 增 强 成 长 性 增 进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等 方 面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 一 ) 品 牌 建 设 及 市 场 开 发 方 面 公 司 将 利 用 上 市 契 机 加 强 品 牌 建 设, 注 重 名 家 汇 节 能 环 保 品 牌 的 维 护 和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美 誉 度 的 提 升
337 坚 持 全 国 概 念,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路 经 过 十 年 的 发 展 和 精 心 布 局, 公 司 业 务 广 泛 分 布 于 华 东 华 南 华 北 华 中 华 南 西 北 等 全 国 各 区 域, 形 成 了 良 好 的 业 务 基 础 目 前 公 司 在 全 国 设 置 4 家 子 公 司 13 家 分 公 司, 子 ( 分 ) 公 司 主 要 作 用 是 市 场 开 拓, 公 司 已 初 步 建 立 起 覆 盖 全 国 的 业 务 网 络, 实 现 了 跨 区 域 经 营 能 力 在 各 主 要 区 域 市 场 业 务 快 速 推 进 的 基 础 上, 公 司 将 继 续 加 大 子 ( 分 ) 公 司 建 设, 延 伸 营 销 渠 道, 加 强 资 源 配 置, 建 立 覆 盖 全 国 的 业 务 网 络 ; 公 司 在 现 有 经 营 区 域 的 基 础 之 上, 继 续 实 行 深 耕 一 线 城 市 开 拓 二 线 城 市 的 市 场 竞 争 策 略, 继 续 保 持 公 司 跨 区 域 经 营 能 力 在 国 内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领 先 地 位, 实 现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 二 ) 人 员 储 备 计 划 随 着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展, 将 需 要 大 量 的 业 务 技 术 骨 干, 公 司 将 加 大 对 人 才 的 培 养 与 招 聘 力 度, 一 方 面 在 公 司 内 部 发 掘 和 培 训 有 发 展 潜 能 的 员 工, 建 立 健 全 激 励 机 制 和 人 力 资 源 培 训 体 系 ; 另 一 方 面 将 招 聘 各 类 优 秀 专 业 人 才, 主 要 是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等 方 面 的 人 才 ( 三 ) 研 发 计 划 公 司 将 坚 持 技 术 领 先 引 领 市 场 的 经 营 理 念, 继 续 加 大 在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照 明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方 面 的 投 入, 以 巩 固 公 司 在 照 明 工 程 行 业 的 技 术 优 势, 最 终 实 现 公 司 在 照 明 工 程 各 领 域 的 全 面 发 展 公 司 正 在 进 行 的 研 发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六 节 六 ( 三 ) 公 司 的 技 术 储 备 情 况 ( 四 )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研 发 生 产 高 科 技 节 能 环 保 的 照 明 产 品 是 公 司 顺 利 进 行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并 实 现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的 前 提, 为 此 公 司 利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在 六 安 建 设 光 电 产 业 园 生 产 基 地 以 保 证 公 司 能 够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 五 )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计 划 良 好 的 治 理 结 构 是 公 司 实 行 制 度 化 管 理 和 有 效 激 励 的 保 证 公 司 将 继 续 推 进 制 度 建 设, 实 施 管 理 提 升 工 程, 以 岗 位 规 范 化 和 业 务 流 程 标 准 化 为 重 点, 形 成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完 善 目 标 管 理 和 绩 效 考 核, 建 立 按 岗 位 技 能 业 绩 效 益 决 定 薪 酬 的 分 配 制 度 和 多 元 化 的 员 工 价 值 评 价 体 系 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上, 公
338 司 将 按 照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着 力 构 建 规 范 高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模 式 三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对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的 作 用 公 司 未 来 能 否 实 现 跨 越 发 展,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路, 直 接 取 决 于 公 司 承 揽 承 做 照 明 工 程 的 能 力,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用 途 紧 紧 围 绕 公 司 的 战 略 规 划 及 业 务 目 标 展 开, 为 公 司 实 现 上 述 业 务 目 标 提 供 保 障 四 发 展 计 划 的 假 设 条 件 及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 一 ) 发 展 计 划 的 假 设 条 件 公 司 实 现 上 述 计 划 所 依 据 的 假 设 条 件 为 : 1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及 市 场 处 于 正 常 的 发 展 状 态, 没 有 重 大 的 市 场 变 化 公 司 遵 循 的 国 家 及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环 境 无 重 大 变 化 ; 2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募 集 资 金 及 时 到 位,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如 期 实 施 ; 3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的 建 设 与 运 行 达 到 预 期 效 益 ; 4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层 和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不 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无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的 重 大 影 响 ( 二 ) 发 展 计 划 面 临 的 主 要 困 难 1 资 金 方 面 实 施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开 展 各 项 具 体 发 展 计 划, 需 要 大 量 的 资 金 投 入, 如 果 没 有 雄 厚 的 资 金 支 持, 将 影 响 到 上 述 战 略 和 计 划 的 实 施 2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较 快 的 增 长 速 度 对 财 务 管 理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管 理 都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随 着 公 司 的 快 速 成 长 在 数 量 上 和 复 杂 性 方 面 都 在 不 断 增 加, 要 求 公 司 在 整 体 统 筹 全 面 把 控 技 术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知 识 产 权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各 方 面 都 需 要 提 高 水 平, 改 进 管 理 能 力 3 人 才 方 面
339 公 司 对 人 才 储 备 实 行 内 部 培 养 为 主, 外 聘 为 辅 的 方 针, 公 司 内 部 虽 然 已 经 储 备 了 大 量 的 技 术 人 才, 但 因 业 务 急 速 扩 张, 有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的 技 术 骨 干 不 足, 限 制 公 司 的 业 务 拓 展 能 力 4 照 明 产 品 产 能 不 足 高 科 技 节 能 环 保 的 照 明 产 品 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照 明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需 要 一 定 的 时 间 的 经 验 积 累 及 技 术 储 备, 并 且 受 工 程 施 工 条 件 影 响 较 大, 同 时 不 同 地 域 不 同 客 户 需 要 的 照 明 产 品 也 各 不 相 同, 因 此 照 明 产 品 需 求 具 有 个 性 化 定 制 化 品 相 要 求 高 响 应 速 度 快 等 特 点, 公 司 目 前 的 照 明 产 品 技 术 储 备 及 产 能 不 足 以 支 撑 公 司 的 高 速 发 展, 为 此 公 司 已 经 施 行 了 新 的 照 明 产 品 建 设 计 划 五 发 展 计 划 与 现 有 业 务 的 关 系 公 司 现 在 的 主 营 业 务 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公 司 未 来 的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及 目 标 是 现 有 主 营 业 务 的 规 模 扩 张, 公 司 的 现 有 业 务 为 未 来 的 规 模 化 扩 张 奠 定 了 充 分 的 技 术 人 才 储 备,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管 理 经 验 及 客 户 基 础, 为 公 司 实 现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及 目 标 奠 定 了 基 础
340 第 十 三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一 发 行 人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投 资 者 服 务 计 划 公 司 遵 照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立 严 格 的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和 投 资 者 服 务 计 划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及 投 资 者 关 系 工 作, 包 括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新 闻 机 构 等 联 系, 通 过 信 息 披 露 与 交 流, 加 强 与 投 资 者 及 潜 在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沟 通 负 责 机 构 : 董 事 会 秘 书 : 证 券 事 务 部 刘 东 华 电 话 : 传 真 : 互 联 网 网 址 : 电 子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二 发 行 人 重 要 合 同 ( 一 )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2013 年 10 月 30 日, 公 司 ( 乙 方 ) 与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甲 方 ) 签 订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书, 主 要 约 定 如 下 : 甲 方 所 属 地 产 酒 店 公 园 广 场 室 内 外 照 明 等 所 涉 及 的 景 观 照 明 和 功 能 照 明 灯 具 及 工 程 业 务,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全 部 委 托 给 乙 方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及 产 品 供 货 乙 方 就 具 体 项 目 工 程 与 甲 方 签 订 相 关 的 设 计 施 工 协 议 或 合 同 并 按 照 协 议 或 合 同 内 容 安 排 设 计 施 工, 各 具 体 项 目 工 程 相 互 独 立 ( 二 )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或 将 要 履 行 的 金 额 在 1,000 万 元 以 上, 或 金 额 虽 未 超 过 1,000 万 元, 但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未 来 发 展 状 况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合 同 名 称 客 户 名 称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总 金 额
341 南 北 高 架 一 号 线 ( 中 段 ) 工 程 灯 饰 材 料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协 议 书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BT 模 式 建 设 合 同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二 期 项 目 BT 模 式 建 设 合 同 2012 年 巩 固 发 展 900 天 市 容 综 合 整 治 水 上 公 园 ( 动 物 园 ) 夜 景 灯 光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浙 江 省 云 和 县 县 城 亮 化 提 升 改 造 一 期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佛 山 南 海 万 达 广 场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合 同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F 区 F1 F4 F6 F7 F9 组 团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安 装 合 同 9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 肥 市 徽 州 大 道 与 高 铁 南 站 衔 接 工 程 肥 西 路 改 造 工 程 景 观 照 明 ( 徽 州 大 道 与 高 铁 南 站 衔 接 工 程 合 同 ) 未 来 方 舟 G 区 G1 G3 组 团 泛 光 照 明 项 目 工 程 安 装 合 同 合 肥 市 阜 阳 北 路 高 架 工 程 灯 饰 亮 化 工 程 合 同 ( 三 )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合 肥 市 重 点 建 设 管 理 局 伊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伊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同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余 庆 县 城 市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云 和 县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佛 山 南 海 万 达 广 场 有 限 公 司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贵 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六 安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贵 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局 南 北 高 架 一 号 线 ( 中 段 ) 工 程 灯 饰 材 料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BT 模 式 建 设 工 程 新 疆 伊 宁 市 街 景 及 楼 体 亮 化 工 程 二 期 项 目 BT 模 式 建 设 工 程 2012 年 巩 固 发 展 900 天 市 容 综 合 整 治 水 上 公 园 ( 动 物 园 ) 夜 景 灯 光 工 程 余 庆 县 县 城 区 一 期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浙 江 省 云 和 县 县 城 亮 化 提 升 改 造 一 期 工 程 项 目 佛 山 南 海 万 达 广 场 夜 景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F 区 F1 F4 F6 F7 F9 组 团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项 目 2013 年 度 六 安 市 中 心 城 区 夜 景 亮 化 设 计 与 施 工 项 目 合 肥 市 徽 州 大 道 与 高 铁 南 站 衔 接 工 程 肥 西 路 改 造 工 程 景 观 照 明 ( 徽 州 大 道 与 高 铁 南 站 衔 接 工 程 项 目 未 来 方 舟 G 区 G1 G3 组 团 泛 光 照 明 项 目 工 程 安 装 项 目 合 肥 市 阜 阳 北 路 高 架 工 程 灯 饰 亮 化 工 程 项 目 1, , , , , , , , , , , ,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或 将 要 履 行 的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342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合 同 名 称 客 户 名 称 设 计 项 目 名 称 设 计 费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委 托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委 托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委 托 合 同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贵 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贵 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中 天 城 投 集 团 贵 阳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渔 安. 安 井 温 泉 旅 游 城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整 体 景 观 照 明 工 程 ( 设 计 ) 渔 安. 安 井 温 泉 旅 游 城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组 团 及 商 业 街 导 识 工 程 ( 设 计 ) 未 来 方 舟 项 目 G1 项 目 G3 组 团 G6 组 团 塔 楼 及 G8 组 团 塔 楼 泛 光 照 明 工 程 ( 设 计 ) 序 号 ( 四 ) 采 购 框 架 协 议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签 署 的 长 期 采 购 协 议 情 况 如 下 : 合 同 编 号 供 应 商 合 同 有 效 期 合 同 内 容 1 MJH X2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新 安 星 森 电 子 商 行 2 MJH X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亚 明 照 明 电 器 经 营 部 3 WB 福 建 省 万 邦 光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 MJH X 深 圳 市 威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 - 深 圳 市 龙 岗 坂 田 万 兴 机 电 设 备 商 行 深 圳 磊 明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爱 克 莱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 东 莞 市 品 鑫 机 电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9 X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霍 尔 机 电 设 备 商 行 ( 五 ) 采 购 合 同 以 订 单 为 准 以 订 单 为 准 以 订 单 为 准 以 订 单 为 准 以 订 单 为 准 以 订 单 为 准 以 订 单 为 准 以 订 单 为 准 以 订 单 为 准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或 将 要 履 行 的 金 额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采 购 合 同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万 元 序 号 合 同 编 号 供 应 商 合 同 内 容 扬 州 市 天 虹 交 通 设 施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G312 六 安 段 LED 灯 合 同 金 额
343 2 ZG 合 肥 瑶 海 区 超 达 电 线 电 缆 商 行 3 MJH AKA 4 MJ Q 深 圳 爱 克 莱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爱 克 莱 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ZG 合 肥 瑶 海 区 超 达 电 线 电 缆 商 行 徽 州 大 道 项 目 所 需 电 线 云 和 县 灯 具 系 列 太 阳 能 路 灯 阜 阳 路 高 架 项 目 所 需 电 线 ( 七 ) 借 款 及 借 款 授 信 担 保 抵 押 质 押 合 同 年 8 月 7 日, 公 司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行 签 订 人 民 币 额 度 借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借 2013 额 361 南 山 ), 合 同 约 定,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行 向 公 司 提 供 借 款 额 度 6,000 万 元, 借 款 额 度 有 效 期 间 自 2013 年 8 月 7 日 至 2014 年 8 月 6 日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授 信 额 度 项 下 实 际 借 款 金 额 为 4, 万 元 2013 年 8 月 7 日, 天 恒 环 境 六 安 名 家 汇 分 别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行 签 订 人 民 币 额 度 借 款 保 证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分 别 为 : 保 2013 额 361 南 山 -3 保 2013 额 361 南 山 -4), 合 同 约 定 由 天 恒 环 境 六 安 名 家 汇 为 上 述 借 款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2013 年 8 月 7 日, 公 司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行 签 订 了 人 民 币 额 度 借 款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抵 借 2013 额 361 南 山 ), 合 同 约 定 以 公 司 西 海 岸 大 厦 17 层 房 产 ( 深 房 地 字 第 号 ) 为 上 述 借 款 设 定 最 高 额 抵 押 担 保 同 日, 公 司 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分 行 签 订 最 高 额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质 2013 额 361 南 山 ), 合 同 约 定, 公 司 以 位 于 贵 州 余 庆 项 目 的 应 收 账 款 为 上 述 借 款 设 定 质 押 担 保 年 5 月 10 日, 公 司 与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签 订 人 民 币 贷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14TL N), 合 同 约 定,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向 公 司 提 供 可 循 环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额 度 1,000 万 元, 有 效 期 间 自 2013 年 5 月 28 日 起 两 年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该 可 循 环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额 度 项 下 实 际 借 款 金 额 为 1,000 万 元 同 日, 公 司 与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签 订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344 ( 合 同 编 号 :14TL N), 合 同 约 定, 公 司 以 下 游 客 户 伊 宁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发 生 的 应 收 账 款 为 上 述 借 款 设 定 质 押 担 保 3 关 联 方 担 保 合 同 关 联 方 为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的 合 同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三 ( 二 ) 2 关 联 方 为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 八 ) 租 赁 合 同 1 公 司 租 赁 合 同 (1)2014 年 4 月 23 日, 公 司 生 产 中 心 与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公 司 生 产 中 心 向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位 于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办 事 处 麻 勘 南 路 31 号 6 栋 1 楼 2 楼 4 楼 及 5 楼 作 为 公 司 生 产 中 心 厂 房, 租 赁 面 积 为 3,600 平 方 米, 租 赁 期 限 自 2014 年 4 月 23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 每 月 租 金 为 115, 元 从 2015 年 4 月 23 日 起 房 租 按 每 年 4% 比 例 递 增 (2)2014 年 4 月 23 日,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与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名 家 汇 新 能 源 向 深 圳 市 深 港 联 合 环 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租 赁 位 于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西 丽 办 事 处 麻 勘 南 路 31 号 6 栋 3 楼, 面 积 900 平 方 米, 租 赁 期 限 自 2014 年 4 月 23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 每 月 租 金 28, 元 从 2015 年 4 月 23 日 起 房 租 按 每 年 4% 比 例 递 增 2 关 联 方 租 赁 合 同 关 联 方 为 公 司 提 供 租 赁 房 产 的 合 同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 之 三 ( 一 ) 3 关 联 租 赁 相 关 内 容 ( 九 ) 保 荐 协 议 2013 年 4 月 27 日, 公 司 与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关 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之 保 荐 协 议 书, 就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所 涉 及 的 各 种 问 题 及 保 荐 期 间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等 事 项 进 行 了 约 定 三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345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四 发 行 人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无 对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声 誉 业 务 活 动 未 来 前 景 等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尚 未 了 结 的 或 可 预 见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等 事 项 五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均 没 有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六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涉 及 刑 事 诉 讼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之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未 曾 涉 及 刑 事 诉 讼
346 第 十 四 节 有 关 声 明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全 体 董 事 签 名 : 程 宗 玉 张 经 时 杨 勍 刘 东 华 夏 成 才 殷 建 军 邹 明 全 体 监 事 签 名 : 陈 静 袁 艳 杨 伟 坚 全 体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名 : 张 经 时 何 宏 光 卢 亮 彭 银 利 刘 东 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347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保 荐 代 表 人 : 张 英 君 郭 春 洪 项 目 协 办 人 : 肖 劲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348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办 律 师 : 冯 艾 王 立 新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王 玲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月 日
349 审 计 机 构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及 经 本 所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审 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及 经 本 所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韶 华 陈 昭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蒋 洪 峰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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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刘 俊 刘 克 明 验 资 机 构 负 责 人 : 王 鸣 志 深 圳 德 正 信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354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名 称 变 更 的 说 明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名 称 已 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 由 深 圳 市 德 正 信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深 圳 德 正 信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特 此 说 明 深 圳 德 正 信 国 际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名 家 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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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验 资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验 资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韶 华 陈 昭 验 资 机 构 负 责 人 : 蒋 洪 峰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357 注 册 资 本 复 核 机 构 声 明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与 本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资 本 复 核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机 构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注 册 资 本 复 核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韶 华 陈 昭 验 资 机 构 负 责 人 : 蒋 洪 峰 广 东 正 中 珠 江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358 第 十 五 节 附 件 以 下 文 件 是 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关 的 所 有 正 式 法 律 文 件, 除 在 指 点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上 披 露 外, 并 存 放 在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的 办 公 地 点, 以 备 投 资 者 查 阅 : ( 一 ) 发 行 保 荐 书 ( 附 : 发 行 人 成 长 性 专 项 意 见 ) 及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 ( 二 ) 发 行 人 关 于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的 说 明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确 认 意 见 ; ( 三 )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的 确 认 意 见 ; ( 四 )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 ( 五 )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 六 )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核 验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明 细 表 ; ( 七 ) 法 律 意 见 书 及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 八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次 发 行 的 文 件 ; ( 十 ) 其 他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4BEC1D6C9AD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7A2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2E646F63>
木 林 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中 山 市 小 榄 镇 木 林 森 大 道 1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 楼 ) 木 林 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招股说明书
常 州 快 克 锡 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ANGZHOU QUICK SOLDERING CO.,LTD. ( 江 苏 省 武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凤 翔 路 11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楼 常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规范
建 筑 环 境 与 设 备 工 程 ( 建 筑 环 境 与 能 源 应 用 工 程 ) 专 业 规 范 ( 征 求 意 见 稿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高 等 学 校 建 筑 环 境 与 设 备 工 程 专 业 指 导 委 员 会 2012 年 10 月 20 日 目 录 1 专 业 状 况 和 指 导 性 专 业 规 范 1.1 专 业 的 主 干 学 科 1.2 专 业 的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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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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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江 市 创 建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工 作 报 告 镇 江 是 一 座 有 着 3000 多 年 历 史 的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在 历 史 上, 镇 江 以 其 江 河 交 汇 的 独 特 区 位 优 势 和 城 市 山 林 的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承 南 北 文 化 之 交 融, 启 锦 绣 江 南 之 先 声, 成 为 长 江 下 游 的 重 要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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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来 源 :2011 年 市 科 技 研 发 资 金 第 一 批 软 科 学 计 划 资 助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RKX201102250058A 国 外 技 术 性 贸 易 措 施 对 深 圳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升 级 的 利 弊 分 析 及 对 策 研 究 Studies on Ef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ign Technical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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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崇 达 电 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SUNTAK CIRCUIT TECHNOLOGY CO.,LTD. (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沙 井 街 道 新 桥 横 岗 下 工 业 区 新 玉 路 3 栋 三 楼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目 錄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1 一 前 言... 1 二 九 十 九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1 ( 一 ) 營 業 計 劃 實 施 成 果... 1 ( 二 ) 財 務 收 支 及 獲 利 能 力 分 析... 1 ( 三 ) 研 究 發 展 狀 況... 1 三 民 國 一 百 年 度 營 業 計 劃 概 要... 2 貳 公 司 簡 介... 3 一 公 司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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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作 出
杭州永创
Hangzhou Youngsun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三 墩 镇 西 园 九 路 1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股 数 2,500 万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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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照 明 行 主 流 服 务 平 台 广 告 代 理 : 广 州 红 蚂 蚁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CN44-0017 2012 年 08 月 06 日 星 期 一 新 编 第 20 期 为 门 造 都 献 计 十 条 文 / 郭 修 是 一 种 新 的 渠 道 模 式, 其 发 展 在 全 球 越 来 越 成 熟, 网 民 追 求 个 性 和 现 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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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Prolto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Ltd.)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1006 号 深 圳 国 际 创 新 中 心 A 栋 21 楼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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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Kyoto University 1 2 3 9 Kyoto 49.6 50,000 100,000 44.2 100,000 200,000 6.2 International Graduate Programme for East Asia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Studies Undergraduate International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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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 言 人 代 理 發 言 人 姓 名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本 公 司 發 言 人 代 理 發 言 人 姓 名 黃 政 文 楊 博 宇 職 稱 財 務 部 協 理 副 總 經 理 聯 絡 電 話 (02)2225-3733 (02) 2225-3733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1375 # 1 ... 3... 5... 5... 5... 7... 9... 12... 12... 16... 16... 21... 31... 31... 36... 38... 38... 43... 48... 54... 55... 57... 57... 59... 61... 62... 68...
中山市安全电子政务云服务试点平台建设方案
中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服 务 平 台 接 入 指 引 日 期 2013 年 4 月 28 日 中 电 长 城 网 际 系 统 应 用 有 限 公 司 China Electronics Cyberspace Great Wall CO., Ltd. 1 目 录 第 1 章 中 山 市 电 子 政 务 云 服 务 平 台 接 入 指 引... 1 1.1 概 述... 1 1.2 基 于 云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8 四 附 录... 15 2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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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代 號 :5425 台 灣 半 導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AIWAN SEMICONDUCTOR CO., LTD 一 二 年 度 年 報 ANNUAL REPORT 2013 刊 印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查 詢 年 報 網 址 :mops.twse.com.tw 一 發 言 人 姓 名 職 稱 及 聯 絡 電 話 : 發 言 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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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代 號 :5425 台 灣 半 導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AIWAN SEMICONDUCTOR CO., LTD 一 四 年 度 年 報 ANNUAL REPORT 2015 刊 印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查 詢 年 報 網 址 :mops.twse.com.tw 一 發 言 人 姓 名 職 稱 及 聯 絡 電 話 : 發 言 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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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 LTD. 2039 2016 4 82016 3 A A 1 A A 1 A 1.00 2 A 6 3 10 10 2 2 4 386,263,593 386,263,593 600,000 5 2016 4 9 20A 15.4020A =20A 20 A 90% 13.86 3 6 7 A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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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邦 宝 益 智 玩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anBao Co., Ltd. ( 汕 头 市 潮 汕 路 金 园 工 业 城 13-09 片 区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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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提 示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一 本 学 科 概 况 ( 学 科 一 般 情 况 ) 1.1 学 科 概 况 (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是 管 理 学 门 类 中 的 一 级 学 科, 其 下 不 设 二 级 学 科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科 是 以 人 类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深 圳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一 级 学 科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前 期 调 研 报 告 学 院 :( 盖 章 ) 学 科 ( 位 ) 点 名 称 :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 一 级 学 科 ) 负 责 人 : 王 家 远 1 一 本 学 科 概 况 ( 学 科 一 般 情 况 ) 1.1 学 科 概 况 (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Postal Address:3-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os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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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8213
股 票 代 碼 :8213 志 超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AIWAN PCB TECHVEST CO., LTD. 公 開 說 明 書 (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暨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申 報 用 稿 本 ) 一 公 司 名 稱 : 志 超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編 印 目 的 :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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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報 查 詢 網 址 :mops.tse.com.tw 股 票 代 號 :8150 2013 ChipMOS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刊 印 本 公 司 發 言 人 姓 名 : 陳 壽 康 職 稱 : 財 務 處 副 總 經 理 電 話 :(03)577-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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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代 碼 :3339 泰 谷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TEKCORE CO., LTD 簡 式 公 開 說 明 書 ( 九 十 八 年 度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 一 公 司 名 稱 : 泰 谷 光 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編 印 目 的 :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1. 發 行 新 股 來 源 : 現 金 增 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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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需 求 分 析 依 照 甲 方 对 该 系 统 的 基 本 需 求, 本 着 架 构 合 理 安 全 可 靠 系 统 成 熟 技 术 创 新, 产 品 靓 丽 成 本 适 中 维 护 便 利 作 为 出 发 点, 并 依 此 为 贵 公 司 提 供 先 进 安 全 可 靠 高 效 的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实 现 控 制 内 容 可 以 涵 盖 到 其 大 厅 区 护 士 站 餐 饮 区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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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SHANDONG SHENGLE CO., LTD. SLCL 2 3 6 0539 3221280 3178 0539 3221510 [email protected] 4 6 276300 http://www.shenglegroup.com [email protected] 5 http://www.cninfo.com.cn
常 州 硕 登 电 源 有 限 公 司 E4 B78 18 LED 驱 动 电 源 潮 安 县 宇 光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E4 B15 27 LED 开 关 电 源, 电 源 适 配 器 慈 溪 市 宗 汉 曙 光 塑 料 厂 E1 E56 9 LED 显 示 屏 套 件, 塑 胶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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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 离 你 听 到 了 吗? 它 们 已 经 进 了 墙 里 边 了 那 些 金 属 的 撞 击 声 在 狂 风 之 中 很 难 听 清, 但 断 然 不 会 有 错 围 坐 在 桌 边 的 四 人 靠 得 更 紧 了 些, 并 不 是 因 为 害 怕, 而 是 为 了 取 暖 你 们 觉 得 呢?
撤 离 你 听 到 了 吗? 它 们 已 经 进 了 墙 里 边 了 那 些 金 属 的 撞 击 声 在 狂 风 之 中 很 难 听 清, 但 断 然 不 会 有 错 围 坐 在 桌 边 的 四 人 靠 得 更 紧 了 些, 并 不 是 因 为 害 怕, 而 是 为 了 取 暖 你 们 觉 得 呢? 普 雷 斯 科 特 完 全 没 有 掩 饰 他 的 紧 张, 我 想 那 些 墙 壁 很 厚, 它
2004年报全文
600149 2004 2004... 1... 1... 1... 3... 6... 8... 9... 9... 13... 13... 16... 39 1 2004 1 2 3 1 C&T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 2 3 1 0319-2116168 0319-2022061 E-mail [email protected] 1 0319-211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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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建 材 国 际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国 建 材 国 际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资 券 发 行 人 : 注 册 金 额 : 本 期 发 行 金 额 : 发 行 期 限 : 担 保 情 况 :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长 期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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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129 2007 50 461 20.2% 11 621 15.6% 2007 2007 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PORT 2007 25 088 49.7% 14 859 29.4% 6 362 12.6% 3 478 23.6%
刊 首 语 董 事 长 侯 若 洪 我 们 刚 刚 与 所 有 同 事 们 一 起 度 过 了 光 韵 达 15 周 岁 的 生 日, 时 间 过 的 真 快, 那 年 公 司 刚 成 立 时, 在 科 技 园 的 一 个 角 落 几 个 人 靠 一 台 设 备 一 起 打 拼 的 情 景 还 历 历 在 目 当 时 的 我 们, 并 未 曾 想 过 十 五 年 后 企 业 将 走 向 哪 里 会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 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 Cayman Islands 11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
2 4 6 14 16 20 21 26 37 45 47 48 50 51 52 116 22 3 34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 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11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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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汉德联合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苏 州 汉 德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转 让 说 明 书 推 荐 人 上 海 鑫 淦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释 义... 1 第 一 章 声 明... 3 第 二 章 风 险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4 一 风 险 提 示... 4 ( 一 ) 医 疗 风 险... 4 ( 二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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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一 一 三 年 度 營 業 報 告 1 二 一 四 年 度 營 業 計 劃 概 要 2 三 未 來 公 司 發 展 策 略 3 四 受 到 外 部 競 爭 環 境 法 規 環 境 及 總 體 經 營 環 境 之 影 響 3 貳 公 司 簡 介 一 設 立 日 期 4 二 公 司 沿 革 4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一 公 司 組 織 7 二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001.pdf
87 2 3 70 4 5 70 64 75 104 75 105 70 2015 COP21 21 195 2100 IEA 2014 2015 GDP 70 INDC 2030 2005 20% 2050 2005 50% 75 103 104 1 5 103 36 105 70 70 6 7 70 98% 104 1 27 12 12 29 100 2015 12 2 8 9 70 目錄 目錄
股票代码:430011
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宁 波 名 鼎 酒 店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 股 份 代 码 100046) 二 〇 一 四 年 四 月 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重 要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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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3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学 习 目 标 知 识 目 标 : 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性 质 作 用 和 职 能 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认 识 办 公 室 秘 书 应 具 备 的 职 业 素 养 能 力 目 标 : 培 养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工 作 悟 性 完 善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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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2 2002 3 2002 4 2002 5 2002 2002 497,436,769.87 398,874,507.07 359,317,320.34 1,009,717,057.82 6,259,557.58 331,224,008.07 78,162,839.02 82,594,331.83 5,455,590.95 742,195,671.99-28,879,459.87 6 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