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印發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印發"

Transcription

1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558 號 委 員 提 案 第 號 案 由 : 本 院 委 員 陳 節 如 等 16 人, 鑒 於 現 行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十 餘 年, 歷 經 這 段 期 間 的 實 際 運 作 後, 類 別 區 分 業 務 範 圍 考 照 制 度 與 專 業 培 訓 等 皆 須 重 新 修 正, 提 升 心 理 師 專 業 水 平 以 符 合 現 今 台 灣 社 會 心 理 衛 生 之 需 求 現 行 心 理 師 法 規 範,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碩 士 畢 業,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後, 才 具 備 參 與 臨 床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的 應 考 資 格 綜 觀 現 今 由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認 定 之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或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者, 實 仍 為 少 數, 形 成 窄 門 效 應 導 致 大 學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之 學 生 在 畢 業 後, 若 無 法 考 取 臨 床 諮 商 研 究 所, 恐 浪 費 對 臨 床 及 諮 商 仍 具 熱 情 的 多 數 人 才 然 全 面 開 放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大 學 生 畢 業 後 即 可 考 照, 反 產 生 專 業 訓 練 不 足 以 應 付 社 會 大 眾 心 理 衛 生 需 求 之 現 象,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對 心 理 專 業 不 信 任, 使 社 會 大 眾 之 心 理 衛 生 陷 入 危 境 為 維 護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大 學 畢 業 生 應 考 心 理 師 之 權 益, 同 時 兼 顧 人 才 素 質 與 服 務 品 質, 爰 擬 具 心 理 師 法 修 正 草 案, 降 低 考 照 門 檻 至 大 學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學 歷 畢 業 調 整 大 學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修 業 年 限 至 六 年 取 消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分 整 合 諮 商 與 臨 床 之 業 務 範 圍, 收 質 量 並 進 之 效 是 否 有 當, 敬 請 公 決 說 明 : 一 考 察 我 國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資 格, 包 括 :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護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等, 僅 需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即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國 內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來 說, 錄 取 率 約 2~5%, 這 些 具 備 熱 情 想 投 身 心 理 師 服 務 大 眾 的 大 學 生, 必 須 先 考 上 研 究 所 且 順 利 畢 業, 才 有 機 會 參 加 心 理 師 證 照 考 試, 而 每 年 有 上 千 名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與 諮 委 163

2 商 臨 床 心 理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生, 順 利 取 得 報 考 心 理 師 的 門 票 並 不 容 易, 讓 許 多 人 空 有 熱 情 而 無 法 投 入 臨 床 或 諮 商 心 理 職 場 二 為 因 應 心 理 師 考 照 門 檻 由 碩 士 層 級 調 降 至 大 學 層 級, 引 發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大 學 生 尚 未 有 足 夠 專 業 能 力 協 助 社 會 大 眾,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之 心 理 衛 生 不 增 反 退 的 現 象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之 六 年 制 心 理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系 組 主 修 六 年 制 臨 床 心 理 或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治 療 學 程,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心 理 師 考 試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之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治 療 學 程,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心 理 師 考 試 主 修 其 他 心 理 相 關 學 程 者, 按 原 定 四 年 制 畢 業 三 原 心 理 師 法 第 十 三 條 與 第 十 四 條 所 載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諮 商 心 理 師 業 務 內 容 有 高 達 九 成 重 疊 僅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和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治 療 是 為 臨 床 心 理 師 才 能 執 行 的 業 務 亦 即 除 精 神 病 患 者 心 智 功 能 障 礙 患 者 的 心 理 衡 鑑 與 治 療 外 兩 者 業 務 並 無 分 別, 實 無 區 分 的 必 要 性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諮 商 心 理 師 的 區 別, 源 於 DSM-III (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第 三 版 ) 中, 服 務 對 象 之 不 同, 臨 床 心 理 師 負 責 精 神 病 與 精 神 官 能 症, 諮 商 心 理 師 負 責 精 神 官 能 症 ( 最 初 指 相 對 較 為 普 通 的 心 理 問 題 ), 但 精 神 官 能 症 與 精 神 病 此 一 分 類 已 於 DSM-IV-TR(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第 四 版 修 訂 版 ) 中 被 刪 除, 因 此 已 無 積 極 理 由 區 分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諮 商 心 理 師 二 者 根 據 以 上 緣 由, 得 予 合 併 兩 者 為 心 理 師 一 職 四 原 心 理 師 法 規 範 中, 需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得 應 臨 床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亦 即 學 生 需 於 未 領 取 證 照 前, 先 進 行 一 年 的 實 習 工 作 考 量 當 前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多 為 無 給 付 高 勞 動 力 ( 包 含 情 緒 勞 動 ) 之 工 作, 對 學 生 經 濟 身 心 狀 態 都 是 極 大 負 擔 且 於 醫 院 學 校 場 域 實 習 時 因 無 專 業 證 照, 身 分 定 位 不 明 此 時 應 將 實 習 改 至 六 年 制 學 士 畢 業 後, 並 取 得 心 理 師 證 照 考 試 合 格, 方 可 請 領 心 理 師 證 書 與 限 制 性 執 業 執 照,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經 實 習 至 少 兩 年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得 予 換 正 式 職 業 執 照 五 合 併 為 心 理 師, 因 此 將 原 第 十 三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與 原 第 十 四 條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合 併 闡 述 原 第 一 款 與 原 第 二 款 合 併 為 第 一 款 述 之, 並 涵 括 心 理 評 估 之 業 務 項 目, 與 心 理 衡 鑑 之 業 務 項 目 做 出 區 分 而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併 以 心 理 處 遇 概 稱 之 另 外, 鑒 於 精 神 官 能 症 及 精 神 病 之 診 斷 分 類 已 經 過 時 而 不 適 用 於 當 代 之 病 理 診 斷 系 統, 便 將 兩 者 合 併 為 精 神 疾 病 概 稱 之 原 第 八 條 分 列 為 第 六 款 及 第 七 款, 業 務 委 164

3 範 圍 限 於 經 精 神 科 醫 師 開 具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之 心 理 處 遇 以 及 其 他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禁 止 之 心 理 業 務 六 專 科 心 理 師 訓 練 為 因 應 多 元 的 領 域 以 及 不 同 心 理 師 的 專 長 與 興 趣 而 生, 協 助 心 理 師 朝 特 定 目 標 精 進, 進 而 術 業 有 專 攻, 讓 社 會 大 眾 依 其 需 求 尋 找 最 適 切 的 心 理 師 來 提 供 協 助 七 基 於 法 律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新 法 之 修 訂 不 應 損 及 修 訂 前 之 相 對 人 權 益 特 立 此 落 日 條 款, 保 障 學 生 得 以 選 用 舊 制 考 試, 新 制 實 施 起 五 年 內 新 舊 制 心 理 師 考 試 並 行 保 障 已 經 取 得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照 者 換 發 新 證 原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需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並 提 出 證 明, 始 能 辦 理 執 照 換 發, 其 實 施 方 式, 由 中 央 機 關 委 託 全 國 性 心 理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提 案 人 : 陳 節 如 連 署 人 : 陳 明 文 葉 津 鈴 賴 振 昌 薛 凌 黃 偉 哲 許 添 財 李 應 元 李 昆 澤 吳 秉 叡 吳 宜 臻 李 俊 俋 魏 明 谷 林 淑 芬 蔡 煌 瑯 姚 文 智 委 165

4 心 理 師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心 理 師 第 二 條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之 六 年 制 心 理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系 組 主 修 六 年 制 臨 床 心 理 或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治 療 等 學 程, 得 有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心 理 師 考 試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之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治 療 等 學 程,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心 理 師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採 分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考 試 錄 取 者, 應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得 應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考 試 錄 取 者, 始 得 請 領 心 理 師 證 書 第 一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臨 床 心 理 師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 有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諮 商 心 理 師 本 法 所 稱 之 心 理 師, 指 前 二 項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及 諮 商 心 理 師 第 二 條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臨 床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諮 商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合 併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諮 商 心 理 師 為 心 理 師 一 修 訂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條 文 內 容 二 面 對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大 學 生 為 擠 入 研 究 所 的 窄 門 而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將 考 照 門 檻 調 降 至 大 學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三 為 減 緩 降 低 門 檻 對 社 會 大 眾 的 心 理 衛 生 造 成 衝 擊, 故 提 高 臨 床 心 理 心 理 諮 商 或 心 理 治 療 學 程 者 之 修 業 年 限 至 六 年 修 習 者 得 於 畢 業 後 應 心 理 師 證 照 考 試 四 同 時 沿 用 碩 士 層 級 學 生 應 心 理 師 考 試 制 度 用 以 保 障 社 會 大 眾 之 心 理 衛 生 能 維 持 在 最 高 的 品 質 五 非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或 心 理 治 療 學 程 之 心 理 系 學 生, 照 原 訂 四 年 修 業 完 成 後 畢 業 六 大 學 非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心 理 諮 商 或 心 理 治 療 學 程, 及 非 心 理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得 以 臨 床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或 心 理 治 療 學 程 碩 士 學 位 應 心 理 委 166

5 師 考 試 七 修 改 心 理 師 考 試 制 度 與 實 習 制 度, 改 為 二 階 段 考 試 制 度 具 有 應 試 資 格 者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後, 方 可 進 行 實 習, 經 實 習 至 少 一 年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得 應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錄 取 者, 始 得 請 領 心 理 師 證 書 第 三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四 條 請 領 心 理 師 證 書,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第 五 條 非 領 有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不 得 使 用 心 理 師 之 名 稱 第 六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心 理 師 ; 其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心 理 師 證 書 : 一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撤 銷 或 廢 止 心 理 師 證 書 處 分 者 二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者 第 三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第 四 條 請 領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第 五 條 非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不 得 使 用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名 稱 第 六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 其 已 充 任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 一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撤 銷 或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處 分 者 二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者 配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組 織 法 組 織 改 造, 修 正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第 二 章 執 業 第 二 章 執 業 第 七 條 心 理 師 應 向 執 業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心 理 師 應 先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構 執 業, 接 受 二 年 以 上 臨 床 實 務 訓 練, 始 第 七 條 心 理 師 應 向 執 業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心 理 師 應 先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構 執 業, 接 受 二 年 以 上 臨 床 實 務 訓 練 委 167

6 得 開 業 第 一 項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之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附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發 給 補 發 換 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八 條 心 理 師 執 業, 應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並 每 六 年 提 出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前 項 心 理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之 課 程 內 容 積 分 實 施 方 式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九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 已 領 照 者, 廢 止 之 : 一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二 經 廢 止 心 理 師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一 年 者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原 因 消 失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第 十 條 心 理 師 執 業 不 以 一 處 為 限, 應 在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治 療 所 心 理 諮 商 所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為 之 第 十 一 條 心 理 師 歇 業 或 停 業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第 一 項 申 請 執 業 登 記 之 資 格 條 件 應 檢 附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發 給 補 發 換 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八 條 心 理 師 執 業, 應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並 每 六 年 提 出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前 項 心 理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之 課 程 內 容 積 分 實 施 方 式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九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 已 領 照 者, 廢 止 之 : 一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二 經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一 年 者 三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原 因 消 失 後, 仍 得 依 本 法 規 定 申 請 執 業 執 照 第 十 條 心 理 師 執 業 以 一 處 為 限, 並 應 在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之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治 療 所 心 理 諮 商 所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為 之 但 機 構 間 之 支 援 或 經 事 先 報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一 條 心 理 師 歇 業 或 停 業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執 業 不 應 以 一 處 為 限, 限 制 工 作 自 由 委 168

7 機 關 備 查 心 理 師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第 七 條 關 於 執 業 之 規 定 心 理 師 死 亡 者, 由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註 銷 其 執 業 執 照 第 十 二 條 心 理 師 執 業, 應 加 入 所 在 地 心 理 師 公 會 公 會 不 得 拒 絕 具 有 會 員 資 格 者 入 會 第 十 三 條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如 下 : 一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精 神 疾 病 與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評 估 二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處 遇 三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處 遇 四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處 遇 五 精 神 疾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障 礙 之 心 理 處 遇 六 其 他 經 精 神 科 醫 師 開 具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之 心 理 處 遇 七 其 他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禁 止 之 心 理 業 務 第 十 四 條 心 理 師 經 完 成 專 科 心 理 師 訓 練,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甄 審 合 格 者, 得 請 領 專 科 心 理 師 證 書 前 項 專 科 心 理 師 之 甄 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全 國 機 關 備 查 心 理 師 變 更 執 業 處 所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第 七 條 關 於 執 業 之 規 定 心 理 師 死 亡 者, 由 原 發 執 業 執 照 機 關 註 銷 其 執 業 執 照 第 十 二 條 心 理 師 執 業, 應 加 入 所 在 地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不 得 拒 絕 具 有 會 員 資 格 者 入 會 第 十 三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如 下 : 一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二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三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四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五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六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七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治 療 八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前 項 第 六 款 與 第 七 款 之 業 務, 應 依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第 十 四 條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如 下 : 一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與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二 心 理 發 展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一 配 合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諮 商 心 理 師 合 併 為 心 理 師, 將 原 第 十 三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與 原 第 十 四 條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業 務 範 圍 合 併 闡 述 二 原 第 一 款 與 原 第 二 款 合 併 為 第 一 款, 並 新 增 心 理 評 估 之 業 務 項 目 三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皆 以 心 理 處 遇 稱 之 四 鑒 於 精 神 官 能 症 及 精 神 病 之 診 斷 分 類 已 經 過 時 而 不 適 用 於 當 代 之 病 理 診 斷 系 統 ( 如 DSM 5), 便 將 兩 者 合 併 為 精 神 疾 病 稱 之 五 此 外, 原 第 八 條 分 列 為 第 六 款 及 第 七 款, 業 務 範 圍 限 於 經 精 神 科 醫 師 開 具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之 心 理 處 遇 以 及 其 他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禁 止 之 心 理 業 務 一 舊 有 第 十 四 條 與 舊 有 第 十 三 條 合 併 為 現 行 第 十 三 條 二 新 增 專 科 心 理 師 訓 練 與 審 查 機 關 委 169

8 性 心 理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初 審 工 作 領 有 心 理 師 證 書, 並 完 成 相 關 專 科 心 理 師 訓 練 者, 得 參 加 各 該 專 科 心 理 師 之 甄 審 專 科 心 理 師 之 分 科 及 甄 審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五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地 址 二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之 情 形 及 日 期 三 其 他 依 規 定 應 載 明 之 事 項 第 十 六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發 現 個 案 當 事 人 疑 似 罹 患 精 神 官 能 症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不 全 疾 病 時, 應 予 轉 診 第 十 七 條 心 理 師 或 其 執 業 機 構 之 人 員, 對 於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秘 密,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第 十 八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不 得 施 行 手 術 電 療 使 用 藥 品 或 其 他 醫 療 行 為 第 十 九 條 心 理 師 應 謹 守 專 業 倫 理, 維 護 個 案 當 事 人 福 祉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尊 重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文 化 背 景, 不 得 因 其 性 別 族 群 社 經 地 位 職 業 年 齡 語 言 宗 教 或 出 生 地 不 同 而 有 差 三 認 知 情 緒 或 行 為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四 社 會 適 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五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六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前 項 第 五 款 之 業 務, 應 依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及 照 會 或 醫 囑 為 之 第 十 五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地 址 二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之 情 形 及 日 期 三 其 他 依 規 定 應 載 明 之 事 項 第 十 六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發 現 個 案 當 事 人 疑 似 罹 患 精 神 官 能 症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不 全 疾 病 時, 應 予 轉 診 第 十 七 條 心 理 師 或 其 執 業 機 構 之 人 員, 對 於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秘 密,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第 十 八 條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不 得 施 行 手 術 電 療 使 用 藥 品 或 其 他 醫 療 行 為 第 十 九 條 心 理 師 應 謹 守 專 業 倫 理, 維 護 個 案 當 事 人 福 祉 心 理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尊 重 個 案 當 事 人 之 文 化 背 景, 不 得 因 其 性 別 族 群 社 經 地 位 職 業 年 齡 語 言 宗 教 或 出 生 地 不 同 而 有 差 委 170

9 別 待 遇 ; 並 應 取 得 個 案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及 告 知 其 應 有 之 權 益 別 待 遇 ; 並 應 取 得 個 案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及 告 知 其 應 有 之 權 益 第 三 章 開 業 笫 三 章 開 業 第 二 十 條 心 理 師 得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執 行 業 務 申 請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之 心 理 師, 應 依 第 七 條 規 定, 經 臨 床 實 務 訓 練, 並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為 之 心 理 師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登 記,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之 設 置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應 以 其 申 請 人 為 負 責 心 理 師, 並 對 該 所 業 務 負 督 導 責 任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負 責 心 理 師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指 定 合 於 負 責 心 理 師 資 格 者 代 理 之 代 理 期 間 超 過 一 個 月 者, 應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前 項 代 理 期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一 年 第 二 十 二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名 稱 之 使 用 或 變 更, 應 經 原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之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非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第 二 十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得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所,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諮 商 心 理 師 得 設 立 心 理 諮 商 所, 執 行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申 請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應 依 第 七 條 規 定, 經 臨 床 實 務 訓 練, 並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為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設 立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登 記,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心 理 治 療 所 及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設 置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以 其 申 請 人 為 負 責 心 理 師, 並 對 該 所 業 務 負 督 導 責 任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負 責 心 理 師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指 定 合 於 負 責 心 理 師 資 格 者 代 理 之 代 理 期 間 超 過 一 個 月 者, 應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前 項 代 理 期 間, 最 長 不 得 逾 一 年 第 二 十 二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名 稱 之 使 用 或 變 更, 應 經 原 發 給 開 業 執 照 之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非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將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將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將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委 171

10 不 得 使 用 心 理 治 療 所 心 理 諮 商 所 或 類 似 之 名 稱 第 二 十 三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歇 業 停 業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之 登 記 事 項 有 變 更 時, 應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核 准 變 更 登 記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遷 移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關 於 設 立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四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應 將 其 開 業 執 照 收 費 標 準 及 所 屬 心 理 師 之 心 理 師 證 書, 揭 示 於 明 顯 處 第 二 十 五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對 於 執 行 業 務 之 紀 錄 及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照 會 或 醫 囑, 應 妥 為 保 管, 並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第 二 十 六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收 取 費 用, 應 開 給 收 費 明 細 表 及 收 據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不 得 違 反 收 費 標 準, 超 額 或 自 立 名 目 收 費 前 項 收 費 標 準, 由 各 縣 市 心 理 師 公 會 定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之 廣 告 內 容, 以 下 列 事 項 為 限 : 一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之 名 稱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地 址 商 所, 不 得 使 用 心 理 治 療 所 心 理 諮 商 所 或 類 似 之 名 稱 第 二 十 三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歇 業 停 業 時,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備 查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登 記 事 項 有 變 更 時, 應 報 請 原 發 開 業 執 照 機 關 核 准 變 更 登 記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遷 移 或 復 業 者, 準 用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關 於 設 立 之 規 定 第 二 十 四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將 其 開 業 執 照 收 費 標 準 及 所 屬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揭 示 於 明 顯 處 第 二 十 五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對 於 執 行 業 務 之 紀 錄 及 醫 師 開 具 之 診 斷 照 會 或 醫 囑, 應 妥 為 保 管, 並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第 二 十 六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收 取 費 用, 應 開 給 收 費 明 細 表 及 收 據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不 得 違 反 收 費 標 準, 超 額 或 自 立 名 目 收 費 前 項 收 費 標 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廣 告 內 容, 以 下 列 事 項 為 限 : 一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名 稱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收 費 標 準 改 由 各 縣 市 心 理 師 公 會 自 行 訂 之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委 172

11 電 話 及 交 通 路 線 二 心 理 師 之 姓 名 及 其 證 書 字 號 三 業 務 項 目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容 許 登 載 或 宣 播 之 事 項 非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不 得 為 心 理 治 療 或 心 理 諮 商 廣 告 第 二 十 八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不 得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招 攬 業 務 心 理 師 及 其 執 業 機 構 之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業 務 上 之 機 會 獲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第 二 十 九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通 知, 提 出 報 告 ; 並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對 其 人 員 設 備 衛 生 安 全 收 費 情 形 作 業 等 之 檢 查 及 資 料 蒐 集 第 三 十 條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認 可 之 機 構, 設 有 臨 床 / 諮 商 心 理 單 位 或 部 門 者, 準 用 本 章 之 規 定 地 址 電 話 及 交 通 路 線 二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姓 名 及 其 證 書 字 號 三 業 務 項 目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容 許 登 載 或 宣 播 之 事 項 非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不 得 為 心 理 治 療 或 心 理 諮 商 廣 告 第 二 十 八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不 得 以 不 正 當 方 法, 招 攬 業 務 心 理 師 及 其 執 業 機 構 之 人 員, 不 得 利 用 業 務 上 之 機 會 獲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第 二 十 九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通 知, 提 出 報 告 ; 並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對 其 人 員 設 備 衛 生 安 全 收 費 情 形 作 業 等 之 檢 查 及 資 料 蒐 集 第 三 十 條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認 可 之 機 構, 設 有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單 位 或 部 門 者, 準 用 本 章 之 規 定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第 四 章 罰 則 第 四 章 罰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第 三 十 一 條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委 173

12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心 理 師 公 會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由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第 三 十 二 條 心 理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 受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廢 止 其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第 三 十 三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 一 容 留 未 具 心 理 師 資 格 人 員 擅 自 執 行 心 理 師 業 務 二 受 停 業 處 分 而 不 停 業 第 三 十 四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或 未 符 合 依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標 準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或 未 符 合 依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標 準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第 三 十 五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違 反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由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第 三 十 二 條 心 理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 受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處 分 仍 執 行 業 務 者, 廢 止 其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第 三 十 三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 一 容 留 未 具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資 格 人 員 擅 自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師 業 務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業 務 二 受 停 業 處 分 而 不 停 業 第 三 十 四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或 未 符 合 依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標 準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或 未 符 合 依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標 準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第 三 十 五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委 174

13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或 將 超 收 部 分 退 還 個 案 當 事 人 ; 屆 期 未 改 善 或 退 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第 三 十 六 條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三 十 七 條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七 條 或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一, 經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或 前 條 規 定 處 罰 者, 對 其 執 業 機 構 亦 處 以 各 該 條 之 罰 鍰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處 罰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三 十 八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受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者, 應 同 時 對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予 以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之 負 責 心 理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時, 應 同 時 對 該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予 以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第 三 十 九 條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受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處 分, 仍 繼 續 開 業 者, 廢 止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之 心 理 師 證 書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違 反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罰 外, 並 令 其 限 期 改 善 或 將 超 收 部 分 退 還 個 案 當 事 人 ; 屆 期 未 改 善 或 退 還 者,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第 三 十 六 條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三 十 七 條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七 條 或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一, 經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或 前 條 規 定 處 罰 者, 對 其 執 業 機 構 亦 處 以 各 該 條 之 罰 鍰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處 罰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三 十 八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受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者, 應 同 時 對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予 以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之 負 責 心 理 師 受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時, 應 同 時 對 該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予 以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開 業 執 照 第 三 十 九 條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受 廢 止 開 業 執 照 處 分, 仍 繼 續 開 業 者, 廢 止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第 四 十 條 心 理 師 將 其 證 照 租 第 四 十 條 心 理 師 將 其 證 照 租 委 175

14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廢 止 其 心 理 師 證 書 第 四 十 一 條 心 理 師 於 業 務 上 有 違 法 或 不 正 當 行 為 者,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第 四 十 二 條 未 取 得 心 理 師 資 格, 擅 自 執 行 心 理 師 業 務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但 醫 師 或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醫 院 機 構 於 醫 師 心 理 師 指 導 下 實 習 之 下 列 人 員, 不 在 此 限 : 一 大 學 以 上 醫 事 或 心 理 相 關 系 科 之 學 生 二 員 等 依 其 專 門 職 業 法 律 規 定 執 行 業 務, 涉 及 執 行 本 法 所 定 業 務 時, 不 視 為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從 事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者, 涉 及 執 行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所 定 業 務, 不 視 為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第 四 十 三 條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所 使 用 之 藥 械 沒 收 之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廢 止 其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第 四 十 一 條 心 理 師 於 業 務 上 有 違 法 或 不 正 當 行 為 者,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處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以 上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或 廢 止 其 執 業 執 照 第 四 十 二 條 未 取 得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資 格, 擅 自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業 務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但 醫 師 或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醫 院 機 構 於 醫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指 導 下 實 習 之 下 列 人 員, 不 在 此 限 : 一 大 學 以 上 醫 事 或 心 理 相 關 系 科 之 學 生 二 員 等 依 其 專 門 職 業 法 律 規 定 執 行 業 務, 涉 及 執 行 本 法 所 定 業 務 時, 不 視 為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從 事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者, 涉 及 執 行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所 定 業 務, 不 視 為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第 四 十 三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心 理 師 違 反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條 次 變 更 配 合 前 條 修 正, 刪 除 罰 則 委 176

15 , 其 所 使 用 之 藥 械 沒 收 之 第 四 十 四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於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處 罰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停 業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或 開 業 執 照,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撤 銷 或 廢 止 心 理 師 證 書,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第 四 十 六 條 依 本 法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未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第 四 十 四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於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處 罰 其 負 責 心 理 師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法 所 定 之 罰 鍰 停 業 廢 止 執 業 執 照 或 開 業 執 照,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撤 銷 或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第 四 十 六 條 依 本 法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未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心 理 治 療 所 或 心 理 諮 商 所 合 併 統 一 為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所 第 五 章 公 會 第 五 章 公 會 第 四 十 七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但 其 目 的 事 業, 應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導 監 督 第 四 十 八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分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公 會, 並 得 設 全 國 聯 合 會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址 應 設 於 各 該 公 會 主 管 機 關 所 在 地 區 但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十 九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區 域, 依 現 有 之 行 政 區 域 ; 在 同 一 區 域 內, 同 級 之 公 會 以 一 個 為 限 第 五 十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心 理 師 公 會, 由 該 轄 區 域 內 心 理 師 九 人 以 上 發 起 組 織 之 ; 其 未 滿 九 人 者, 得 加 入 鄰 近 區 域 之 公 會 第 四 十 七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但 其 目 的 事 業, 應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指 導 監 督 第 四 十 八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分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公 會, 並 得 設 全 國 聯 合 會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址 應 設 於 各 該 公 會 主 管 機 關 所 在 地 區 但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十 九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區 域, 依 現 有 之 行 政 區 域 ; 在 同 一 區 域 內, 同 級 之 公 會 以 一 個 為 限 第 五 十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由 該 轄 區 域 內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各 九 人 以 上 發 起 組 織 之 ; 其 未 滿 九 人 者, 得 加 入 鄰 近 區 域 之 公 委 177

16 會 第 五 十 一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設 立, 應 由 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心 理 師 公 會 完 成 組 織 後, 始 得 發 起 組 織 第 五 十 二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置 理 事 監 事, 均 於 召 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時, 由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選 舉 之, 並 分 別 成 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其 名 額 如 下 : 一 縣 ( 市 )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人 二 直 轄 市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五 人 三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五 人 四 各 級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全 體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五 各 級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監 事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公 會 理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各 級 心 理 師 公 會 得 置 候 補 理 事 候 補 監 事,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公 會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在 三 人 以 上 時, 得 分 別 互 選 常 務 理 事 及 常 務 監 事 ;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理 事 或 監 事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並 應 由 理 事 就 常 務 理 事 中 選 舉 一 人 為 理 事 長 ; 其 不 置 常 務 理 事 者, 就 理 事 中 互 選 之 常 務 監 事 在 三 人 以 上 時, 應 互 推 一 人 為 監 事 會 召 集 人 第 五 十 一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設 立, 應 由 各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完 成 組 織 後, 始 得 發 起 組 織 第 五 十 二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置 理 事 監 事, 均 於 召 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時, 由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選 舉 之, 並 分 別 成 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其 名 額 如 下 : 一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人 二 直 轄 市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五 人 三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理 事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五 人 四 各 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理 事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全 體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五 各 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監 事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公 會 理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各 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得 置 候 補 理 事 候 補 監 事,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公 會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在 三 人 以 上 時, 得 分 別 互 選 常 務 理 事 及 常 務 監 事 ; 其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理 事 或 監 事 總 額 三 分 之 一, 並 應 由 理 事 就 常 務 理 事 委 178

17 中 選 舉 一 人 為 理 事 長 ; 其 不 置 常 務 理 事 者, 就 理 事 中 互 選 之 常 務 監 事 在 三 人 以 上 時, 應 互 推 一 人 為 監 事 會 召 集 人 第 五 十 三 條 理 事 監 事 任 期 均 為 三 年, 其 連 選 連 任 者 不 得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 理 事 長 之 連 任,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五 十 四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監 事 之 當 選, 不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心 理 師 公 會 選 派 參 加 之 會 員 代 表 為 限 直 轄 市 縣 ( 市 ) 心 理 師 公 會 選 派 參 加 其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會 員 代 表, 不 以 其 理 事 監 事 為 限 第 五 十 五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每 年 召 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集 臨 時 大 會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超 過 三 百 人 以 上 時, 得 依 章 程 之 規 定 就 會 員 分 布 狀 況 劃 定 區 域, 按 其 會 員 人 數 比 例 選 出 代 表,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會 員 大 會 之 職 權 第 五 十 六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應 訂 立 章 程, 造 具 會 員 名 冊 及 選 任 職 員 簡 歷 冊, 送 請 所 在 地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並 分 送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五 十 七 條 各 級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章 程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第 五 十 三 條 理 事 監 事 任 期 均 為 三 年, 其 連 選 連 任 者 不 得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 理 事 長 之 連 任,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五 十 四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監 事 之 當 選, 不 以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選 派 參 加 之 會 員 代 表 為 限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選 派 參 加 其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會 員 代 表, 不 以 其 理 事 監 事 為 限 第 五 十 五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每 年 召 開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集 臨 時 大 會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超 過 三 百 人 以 上 時, 得 依 章 程 之 規 定 就 會 員 分 布 狀 況 劃 定 區 域, 按 其 會 員 人 數 比 例 選 出 代 表, 召 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會 員 大 會 之 職 權 第 五 十 六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應 訂 立 章 程, 造 具 會 員 名 冊 及 選 任 職 員 簡 歷 冊, 送 請 所 在 地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並 分 送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五 十 七 條 各 級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及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之 章 委 179

18 一 名 稱 區 域 及 會 所 所 在 地 二 宗 旨 組 織 及 任 務 三 會 員 之 入 會 及 出 會 四 會 員 代 表 之 產 生 及 其 任 期 五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權 限 任 期 及 其 選 任 解 任 六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及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會 議 之 規 定 七 會 員 應 遵 守 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與 公 約 八 經 費 及 會 計 九 章 程 之 修 改 十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載 明 或 處 理 會 務 之 必 要 事 項 第 五 十 八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心 理 師 公 會 對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章 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及 決 議, 有 遵 守 義 務 心 理 師 公 會 有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或 其 全 國 聯 合 會 章 程 決 議 者,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得 為 下 列 處 分 : 一 警 告 二 撤 銷 其 決 議 三 撤 免 其 理 事 監 事 四 限 期 整 理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處 分, 亦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第 五 十 九 條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員 有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之 行 為 者, 公 會 得 依 章 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或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決 議 予 以 處 分 程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名 稱 區 域 及 會 所 所 在 地 二 宗 旨 組 織 及 任 務 三 會 員 之 入 會 及 出 會 四 會 員 代 表 之 產 生 及 其 任 期 五 理 事 監 事 名 額 權 限 任 期 及 其 選 任 解 任 六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及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會 議 之 規 定 七 會 員 應 遵 守 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與 公 約 八 經 費 及 會 計 九 章 程 之 修 改 十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載 明 或 處 理 會 務 之 必 要 事 項 第 五 十 八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對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之 章 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及 決 議, 有 遵 守 義 務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有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或 其 全 國 聯 合 會 章 程 決 議 者, 人 民 團 體 主 管 機 關 得 為 下 列 處 分 : 一 警 告 二 撤 銷 其 決 議 三 撤 免 其 理 事 監 事 四 限 期 整 理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處 分, 亦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第 五 十 九 條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會 員 有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之 行 為 者, 公 會 得 依 章 程 理 事 會 監 事 會 或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決 議 予 以 處 委 180

19 分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六 十 條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應 心 理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心 理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關 於 心 理 之 相 關 法 令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及 心 理 師 公 會 章 程 ;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處 罰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第 六 十 一 條 關 於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所 定 之 心 理 師 考 試 採 分 階 段 進 行 於 本 法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幾 月 幾 日 修 正 後 施 行 之 前, 已 經 進 入 本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學 校 所 系 組 之 學 生, 得 用 選 以 修 法 前 之 舊 制 考 試 本 法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幾 月 幾 日 修 正 實 行 之 後, 五 年 內 須 同 時 舉 辦 新 舊 制 兩 制 的 心 理 師 考 試 其 中 舊 制 考 試 不 得 少 與 每 年 一 次 本 法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幾 月 幾 日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之 後 六 年 內, 原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者, 應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提 出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心 理 師 證 照 換 發 與 執 業 執 照 更 新 前 項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諮 商 第 六 十 條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關 於 臨 床 心 理 及 諮 商 心 理 之 相 關 法 令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及 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章 程 ;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處 罰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第 六 十 一 條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應 臨 床 心 理 師 特 種 考 試 : 一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在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滿 二 年, 並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二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在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滿 一 年, 並 具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心 理 所 系 組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者, 得 應 諮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從 事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滿 一 年, 並 具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所 系 組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三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曾 在 政 府 立 案 有 心 理 諮 商 或 心 一 基 於 法 律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新 法 之 修 訂 不 應 損 及 修 訂 前 之 相 對 人 權 益, 特 立 此 落 日 條 款, 保 障 學 生 得 以 選 用 舊 制 考 試, 保 障 已 經 取 得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照 者 換 發 新 證 二 因 應 新 制 實 施 之 配 套, 新 制 實 施 起 五 年 內 新 舊 制 心 理 師 考 試 並 行 六 年 內 持 有 舊 有 證 照 者,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完 成 即 辦 理 換 證 委 181

20 心 理 師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以 換 發 心 理 師 證 書 之 課 程 內 容 實 施 方 式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全 國 性 心 理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之 第 六 十 二 條 費 或 執 照 費 ; 其 費 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十 三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十 四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理 輔 導 業 務 之 機 構, 從 事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滿 三 年, 並 具 大 學 獨 立 者, 得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第 六 十 二 條 費 或 執 照 費 ; 其 費 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十 三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十 四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委 18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CCDFB4F4646494345CEC4B5B5BFD8BCFE20D6D0B5C4CEC4B5B5>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DACCDFB4F4646494345CEC4B5B5BFD8BCFE20D6D0B5C4CEC4B5B5> 江 工 字 2015 53 号 关 于 江 门 市 税 务 代 收 工 会 经 费 企 业 红 榜 名 单 的 通 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广 东 省 工 会 经 费 收 缴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工 总 2013 63 号 ), 广 东 省 自 2013 年 7 月 起 实 施 工 会 经 费 全 面 委 托 地 税 代 收 我 市 各 类 性 质 企 业

More information

~50 50~25 ~ ~ 25~15 ~ ~ 15 ~ ~ ~

~50 50~25 ~ ~ 25~15 ~ ~ 15 ~ ~ ~ 1. 2. 3. 4. 5. 6. 1-107- 100 100~50 50~25 ~ ~ 25~15 ~ ~ 15 ~ ~ 1. 1 2 3 4 2. 1 2 3 4 18~40 1. 50 25 2. -108- 1 25 25 2 25 25 3 1 2 1 5 10 2 200 200 3 3 4 1 30 2 3 3 4 200 / 4 1 1 2 40 2 3. 1 2 3 4-109-

More information

30 广 州 标 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90,400.00 56,000 10,640 31 广 州 金 锘 言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233,435.00 1,233,435 234,353 32 广 州 市 康 润 生 物 制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875,0

30 广 州 标 旗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90,400.00 56,000 10,640 31 广 州 金 锘 言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233,435.00 1,233,435 234,353 32 广 州 市 康 润 生 物 制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875,0 附 件 : 2015 年 促 进 进 口 专 项 资 金 进 口 贴 息 项 目 ( 第 一 批 ) 明 细 分 配 计 划 表 贴 息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申 报 进 口 额 ( 美 元 ) 核 定 进 口 额 ( 美 元 ) 贴 息 金 额 备 注 1 广 东 风 华 芯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44,000.00 2,044,000 449,680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56 100% 100% 64 60% 76 34% 2300 2/3 1800 / 1,070,400 ha 587,242 ha 458,158 ha 746,470 ha 326,589 ha 29mm 29mm 10cm 18~40 50 25 1. 1. 40 40 2. 2. 1. 1. 2. 2. 1. 1. 30 30 2. 2. 3. 3. 3 4. 4. 200 200

More information

1 组 合 产 品 简 介 国 海 证 券 研 究 所 重 点 围 绕 新 产 业 和 新 经 济 开 展 特 色 研 究, 擅 长 发 掘 成 长 机 会, 捕 捉 黑 马 国 海 研 究 所 在 十 大 金 股 连 续 四 年 稳 定 高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充 分 准 备 与 测

1 组 合 产 品 简 介 国 海 证 券 研 究 所 重 点 围 绕 新 产 业 和 新 经 济 开 展 特 色 研 究, 擅 长 发 掘 成 长 机 会, 捕 捉 黑 马 国 海 研 究 所 在 十 大 金 股 连 续 四 年 稳 定 高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充 分 准 备 与 测 2016 年 08 月 29 日 策 略 研 究 研 究 所 证 券 分 析 师 : 谭 倩 S0350512090002 010-88576686-807 tanq@ghzq.com.cn 证 券 分 析 师 : 黄 晓 峰 S0350516060001 0755-83704681 huangxf@ghzq.com.cn 国 海 消 费 升 级 大 时 代 组 合 2016 年 8 月 29 日

More information

228次 张建川 全文和提要.doc

228次 张建川 全文和提要.doc 1 67.4 2010 1000 150 60 4000 5000 2 1 2 3 AIDS HIVHIV HIV HIV/AIDS 1981 20 HIV 2/3 82001 3460 66.5% 8.1% 21.0% 19921994 30 70100 7090 HIV 1 80 1996 42 300 400 10 1993 400 2 STD 70 1995 36.2 10 2000 35

More information

2012-2015年中国维生素行业市场投资盈利研究报告

2012-2015年中国维生素行业市场投资盈利研究报告 /wepdwukltuyot 2012-2015 年 中 国 维 生 素 行 业 市 场 投 资 盈 利 研 究 报 告 联 系 购 买 电 话 :010-82863480 公 司 名 称 : 佐 思 信 息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州 街 18 号 院 长 远 天 地 大 厦 A2 座 1008-1 室 (100080) 2012-2015 年 中 国 维 生 素 行 业

More information

2005 8 20 1 2 3 4 2 1 NORTH CHINA PHARMACEUTICAL COMPANY.LTD NCPC 2 A A A 600812 3 388 388 050015 HTTP://WWW.ncpc.com.cn gufenban@ncpc.com.cn 4 5 0311-85992039 0311-86060942 E-mailcaozhengping@ncpc.com.cn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D7D4C6C9BDD6C6D2A9BBB7BEB3B1A8B8E6A3A83230313230333038D7D6CCE5CEA2C8EDD1C5BADA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D7D4C6C9BDD6C6D2A9BBB7BEB3B1A8B8E6A3A83230313230333038D7D6CCE5CEA2C8EDD1C5BADAA3A92E646F63> ` + 1 企 业 概 况 广 州 白 云 山 制 药 总 厂, 创 立 于 1973 年, 位 于 广 州 市 白 云 山 东 麓, 占 地 面 积 18 万 平 方 米, 全 国 著 名 的 园 林 式 医 药 企 业, 全 国 著 名 的 抗 生 素 专 业 化 生 产 企 业, 华 南 地 区 最 大 的 抗 生 素 生 产 基 地, 为 广 药 集 团 旗 下 最 大 的 制 药 工 业

More information

精神医学体验报告

精神医学体验报告 精 神 医 学 体 验 报 告 10-10 2013 精 神 医 学 幸 存 者 多 年 经 验 总 结, 普 及 精 神 医 学 常 识, 搜 罗 法 律 法 规, 提 供 自 救 攻 略, 书 写 个 案 维 权 心 声 [ 不 可 不 知 的 精 神 卫 生 常 识 ] 不 可 不 知 的 精 神 卫 生 常 识 前 言 2013 年 是 精 神 卫 生 领 域 向 法 治 化 规 范 化 转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目录 ----------------------1 ----------------2 --------------------3 ----5 --------------------------9 ----------------------11 ----------------------------12 ----------------------------21 ------------------------------2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25765_149758.doc

Microsoft Word - 125765_149758.doc 行 业 研 究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化 学 原 料 药 分 析 师 王 晞 021-38565926 wangx@xyzq.com.cn SAC:S0190200010075 RICH 资 讯 - 金 融 资 讯 之 集 成 者 推 荐 ( 维 持 ) 行 业 点 评 报 告 投 资 要 点 维 生 素 涨 声 再 起 2011 年 3 月 11 日 2011 年 3 月 11 日, 兴 业 证

More information

2004 2004 8 10 0 ------------------------------2 --------------------------2 ------------4 ----------5 ---------------------6 ------------------------------9 ----------------------------12 ----------------------------3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化学制药_hyc8c01_ doc

Microsoft Word - 化学制药_hyc8c01_ doc 中 国 化 学 制 药 行 业 分 析 报 告 (2005 年 3 季 度 ) 出 版 日 期 :2005 年 11 月 WWW.CEI.GOV.CN 编 写 说 明 从 产 量 来 看, 截 至 2005 年 9 月 底, 化 学 原 料 药 产 量 达 到 94.07 万 吨, 累 计 产 量 增 长 速 度 为 23.45%, 增 速 比 上 季 度 末 和 去 年 同 期 有 明 显 提 高

More information

頁 2 鋼 琴 下 的 好 手 - 李 尚 軒 上 天 一 定 為 你 開 啟 一 條 路, 只 要 你 用 心 體 會 和 嘗 試 十 全 國 小 很 榮 幸 次 聽 到 音 樂, 手 指 都 會 除 了 分 享 他 的 成 長 過 程 在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邀 跟 著 揮 動, 李

頁 2 鋼 琴 下 的 好 手 - 李 尚 軒 上 天 一 定 為 你 開 啟 一 條 路, 只 要 你 用 心 體 會 和 嘗 試 十 全 國 小 很 榮 幸 次 聽 到 音 樂, 手 指 都 會 除 了 分 享 他 的 成 長 過 程 在 103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邀 跟 著 揮 動, 李 1 0 3 學 年 度 2 0 1 5 M A Y 發 行 人 / 劉 維 奪 親 職 議 題 如 何 提 升 孩 子 聽 覺 注 意 力 文 : 收 集 資 料 圖 : 李 靖 惟 總 編 輯 / 楊 坤 堂 (1999) 一. 簡 單 到 複 雜 的 遊 戲 戲, 口 令 改 為 音 樂 聲 潘 芊 邑 指 出 注 意 力 是 多 向 度 的, 因 為 注 意 力 的 功 ( 指 令 遊 戲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5.2% % 6.7% % 9.6%

/ % % / % % % / % 5.2% % 6.7% % 9.6% (8621)50818887 2007-09-07 600812. SH VC 7.99 1000 DSM 11.60 VC 3 7 VC 5.78$/Kg, 54% 1-7 4.13$/Kg 24% VC 5$/Kg 6.7$/BOU, 15$/BOU : 12$/BOU 2 021-50818887-238 1000 zhangmy@ebscn.com 2.6 / 021-50818887-272

More information

http://jscme.jsma.net.cn/index.php?c=Print&a=AllItm&twoflg=1&s_

http://jscme.jsma.net.cn/index.php?c=Print&a=AllItm&twoflg=1&s_ 1/77 2016 年 第 一 批 省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 共 568 项 ) 2/77 2016 年 省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表 ( 基 础 形 态 ) 2016040104001 肿 瘤 的 分 子 病 理 诊 断 研 讨 会 暨 2016 苏 南 地 区 读 片 会 常 州 市 肿 瘤 万 美 珍 13961197221 2016-04-14~2016-04-17 常 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你的孩子愛做白日夢嗎.doc

Microsoft Word - 你的孩子愛做白日夢嗎.doc 你 的 孩 子 愛 做 白 日 夢 嗎? 你 的 孩 子 總 是 慢 吞 吞 嗎? 臨 床 工 作 上, 經 常 遇 到 家 長 或 老 師 抱 怨 孩 子 : 寫 功 課 寫 好 久 講 了 好 幾 遍, 總 是 記 不 住 上 課 總 是 在 發 呆, 常 常 做 白 日 夢 做 事 情 像 在 晃 神 斷 斷 續 續 的 動 作 好 慢 哦! 總 是 提 不 起 勁 似 的 等 等, 認 為

More information

Leo Kanner 1943 8 3 sameness Early Infantile Autism Bleuler 1950-1970 1930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 DSM-I 1952 DSM-II 1968 Childhood Schizophrenia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More information

投稿類別:健康與護理

投稿類別:健康與護理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與 護 理 篇 名 : 上 一 站,PTSD 作 者 : 蕭 淑 惠 私 立 三 信 家 商 高 三 2 組 謝 秉 桓 私 立 三 信 家 商 高 三 2 組 指 導 老 師 : 吳 秋 慧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從 我 們 出 生 到 現 在, 台 灣 經 歷 過 不 少 重 大 災 難, 例 如 921 大 地 震 八 八 風 災, 到 今 年 的

More information

2016 2 100600 : : : - 2016

2016 2 100600 :  : : - 2016 2016 2 100600 : http://www.cn.undp.org : registry.cn@undp.org : - 2016 5 7 8 1.1 10 1.2 11 1.3 11 1.3.1 11 1.3.2 12 1.3.3 15 2.1 2.2 1 2.2.1 16 2.2.2 17 2.2.3 21 2.2.4 21 2.3 23 2.3.1 23 2.3.2 25 2.3.3

More information

2002 2002 8 2-1 - --------------------------2 ------------4 ----------5 ---------------------6 ------------------------------8 ----------------------------11 ----------------------------44-2 - 1 Guangdong

More information

家 庭 教 育 雙 月 刊 第 47 期 103 年 1 月 號 會 成 本 浪 費 因 此, 給 予 這 群 孩 子 特 別 的 幫 助 是 迫 切 且 必 要 的 t 過 動 症 介 紹 一 九 七 O 年 代 由 於 特 殊 教 育 的 普 遍,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症 ( 簡 稱 A

家 庭 教 育 雙 月 刊 第 47 期 103 年 1 月 號 會 成 本 浪 費 因 此, 給 予 這 群 孩 子 特 別 的 幫 助 是 迫 切 且 必 要 的 t 過 動 症 介 紹 一 九 七 O 年 代 由 於 特 殊 教 育 的 普 遍,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症 ( 簡 稱 A 淺 談 過 動 症 與 青 少 年 犯 罪 蔣 世 家 * 六 前 言 治 療 過 動 症, 就 能 有 效 降 低 犯 罪 過 動 症 一 直 被 認 為 有 可 能 會 有 犯 罪 行 為 的 拈 標, 此 病 徵 包 含 著 過 動 和 衝 動, 根 據 瑞 典 的 研 究, 收 集 了 二 萬 五 千 過 動 症 患 者 的 資 料, 發 現 有 過 動 症 的 男 性 與 女 性, 犯 罪

More information

Lutein_C.indd

Lutein_C.indd 2013.06.21 NATURALLY PLUS DIRECT MARKETING PTE. LIMITED Company Registration No: 200721450W 2 Havelock Road #B1-03 2HR Singapore 059763 2 3 5 4 350g 295.3g 6 7 9 8 In 1956 *3 In 2006 *4 *1 *2 10.20mg 0.24mg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160A8A3A8E0B5A3B0BEAE74A6E6ACB0A4A7BBB2BEC9B5A6B2A43937313031355FB773A959B0EAA47073>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160A8A3A8E0B5A3B0BEAE74A6E6ACB0A4A7BBB2BEC9B5A6B2A43937313031355FB773A959B0EAA47073> 常 見 兒 童 偏 差 行 為 之 輔 導 策 略 陳 韻 如 臨 床 心 理 師 中 原 大 學 心 理 學 系 講 師 台 灣 大 學 心 理 學 研 究 所 發 展 心 理 組 博 士 班 前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兒 童 心 智 科 資 深 臨 床 心 理 師 究 竟 怎 麼 樣 才 算 是 偏 差 行 為? 偏 離 統 計 常 模 (statistical infrequency) 違

More information

Sustainable City_YFQ.PDF

Sustainable City_YFQ.PDF 1 2004 64 30 48% 2030 82 60% 2004 13 40%2030 15 60% 1 2002 2030 3.2% 6.5% 2030 2003 60%150% 2 2030 18% 1. 1 2. 2 1980 2003 GDP 7%2002 14.8 66.1% 23.4% 2.7% 7.1% 0.7% GDP 4% 30%7.4% 31%40% GDP1000 3000-10000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中 国 同 性 恋 走 向 正 常 P2 2 质 疑 CCMD-3 中 的 同 性 恋 条 文 (2003 年 发 表 ) P20 3 同 性 恋 作 为 一 种 精 神 疾 病 : 从 历 史 的 角 度 来 看 P29 4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如 何 看 待 同 性 恋 P40

目 录 1 中 国 同 性 恋 走 向 正 常 P2 2 质 疑 CCMD-3 中 的 同 性 恋 条 文 (2003 年 发 表 ) P20 3 同 性 恋 作 为 一 种 精 神 疾 病 : 从 历 史 的 角 度 来 看 P29 4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如 何 看 待 同 性 恋 P40 目 录 1 中 国 同 性 恋 走 向 正 常 P2 2 质 疑 CCMD-3 中 的 同 性 恋 条 文 (2003 年 发 表 ) P20 3 同 性 恋 作 为 一 种 精 神 疾 病 : 从 历 史 的 角 度 来 看 P29 4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如 何 看 待 同 性 恋 P40 5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关 于 同 性 恋 非 病 理 化 的 澄 清 声 明 P42 6 国 际

More information

P2 康 宁 医 院 (02120): 民 营 精 神 科 三 甲 医 院 第 一 股 目 录 1. 中 国 最 大 的 民 营 精 神 科 医 疗 集 团... 4 1.1 全 国 运 营 9 家 医 疗 机 构, 床 位 超 过 2000 张... 4 1.2 经 营 模 式 : 大 专 科,

P2 康 宁 医 院 (02120): 民 营 精 神 科 三 甲 医 院 第 一 股 目 录 1. 中 国 最 大 的 民 营 精 神 科 医 疗 集 团... 4 1.1 全 国 运 营 9 家 医 疗 机 构, 床 位 超 过 2000 张... 4 1.2 经 营 模 式 : 大 专 科, 公 司 研 究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民 营 精 神 科 三 甲 医 院 第 一 股 康 宁 医 院 (02120.HK) 深 度 报 告 报 告 摘 要 : 港 股 市 场 持 续 低 迷, 纯 正 医 疗 服 务 稀 缺 标 的 投 资 价 值 突 显 温 州 康 宁 医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以 精 神 专 科 为 主 的 连 锁 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6A67EABD7B4A3AA40BEE3C5E9B1D0BEC7AB7EBDE8AD70B5655FADD7A5BF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6A67EABD7B4A3AA40BEE3C5E9B1D0BEC7AB7EBDE8AD70B5655FADD7A5BFAAA95F2E646F63> 壹 計 畫 名 稱 營 造 書 香 校 園 提 昇 教 學 成 效 計 畫 ( 修 正 計 畫 書 ) 計 畫 一 提 昇 系 科 教 學 品 質 子 計 畫 ( 一 ) 建 構 書 香 校 園 環 境 計 畫 ( 圖 書 館 ) 子 計 畫 ( 二 ) 提 昇 長 期 照 護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 護 理 科 ) 子 計 畫 ( 三 ) 提 昇 幼 保 師 生 教 具 創 造 力 計 畫 (

More information

合肥民建2016年第二期-定稿.FIT)

合肥民建2016年第二期-定稿.FIT) 民 建 合 肥 市 企 联 会 理 事 合 肥 桐 科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蔡 群 银 4 月 23 日, 民 建 市 委 召 开 十 二 届 二 十 次 常 委 ( 扩 大 ) 会 议, 各 基 层 组 织 负 责 人 列 席 会 议 银 4 月 29 日, 民 建 合 肥 市 委 走 访 合 巢 经 济 开 发 区, 开 发 区 副 主 任 戴 文 刚 及 经 贸 发 展

More information

深 圳 日 海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对 深 圳 日 海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问 询 函 ( 中 小 板 重 组 问 询 函 ( 需 行 政 许

深 圳 日 海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对 深 圳 日 海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问 询 函 ( 中 小 板 重 组 问 询 函 ( 需 行 政 许 证 券 代 码 :002313 证 券 简 称 : 日 海 通 讯 上 市 地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日 海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预 案 问 询 函 的 回 复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二 一 六 年 一 月 深 圳 日 海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憂鬱-p61-76.pdf

憂鬱-p61-76.pdf Part 4 YOKI TEST 201020 A B C C D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A B C D 4. A B C D 5. A B C D 6. A B C D 7. A B C D 8. A A B C D 9. A A B C D 10. A B C D 11. A B C D 12. A B C D 13. A B C D 14. A B C D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6-06-16-tcm-talk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6-06-16-tcm-talk 大 家 好! 我 是 香 港 科 技 大 学 计 算 机 系 的 张 连 文 今 天 报 告 的 题 目 是 : 通 过 隐 树 分 析 确 定 血 管 源 性 轻 度 认 知 障 碍 的 辨 证 分 型 这 是 一 项 与 北 京 东 方 医 院 : 傅 晨 陈 宝 鑫 张 允 岭 等 共 同 完 成 的 研 究 项 目 1 大 家 知 道, 痴 呆 是 一 种 常 见 的 老 年 慢 病, 血

More information

12 科 技 醫 療 與 社 會 第 15 期 真 的 有 精 神 病 嗎? 一 個 跨 文 化 跨 領 域 精 神 醫 療 研 究 取 徑 的 定 位 與 反 省 13 Is There Really Mental Illness? Positioning A Cross-Cultural and

12 科 技 醫 療 與 社 會 第 15 期 真 的 有 精 神 病 嗎? 一 個 跨 文 化 跨 領 域 精 神 醫 療 研 究 取 徑 的 定 位 與 反 省 13 Is There Really Mental Illness? Positioning A Cross-Cultural and 研 究 論 文 真 的 有 精 神 病 嗎? 一 個 跨 文 化 跨 領 域 精 神 醫 療 研 究 取 徑 的 定 位 與 反 省 蔡 友 月 精 神 醫 學 所 診 斷 的 精 神 疾 病 是 一 種 病 嗎? 它 是 來 自 生 物 學 上 的 醫 學 證 據, 還 是 後 天 環 境 產 生 的 問 題?1960 年 代 開 始, 對 於 精 神 疾 病 究 竟 是 什 麼, 精 神 醫 學

More information

台灣地區不動產與城鄉學術研討會

台灣地區不動產與城鄉學術研討會 2005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討 論 : 不 動 產 議 題 * 引 言 人 : 林 中 森 壹 前 言 最 近 國 內 不 動 產 市 場, 在 建 商 標 的 依 然 熱 絡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議 題 持 續 發 燒 人 民 幣 升 值 與 油 價 上 漲 可 能 引 發 的 投 資 保 值 效 應 及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加 速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More information

中农发中票跟踪信用评级报告2015 (1)

中农发中票跟踪信用评级报告2015 (1)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此 处 键 入 本 期 债 券 名 称 全 称 ] 2010 年 度 第 一 期 及 2011 年 度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据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AAA 级 10 农 发 集 MTN1 信 用 等 级 :AAA 级 11 农 发 集 MTN1 信 用 等 级 :AAA 级 评 级 时 间

More information

降 准 短 期 難 兌 現, 利 率 步 入 震 盪 期 債 市 漲 跌 互 現 上 周 國 債 AAA 級 企 業 債 利 率 平 均 上 行 2bp,AA 級 企 業 債 利 率 平 均 下 行 8bp, 城 投 債 利 率 平 均 下 行 4bp, 中 證 轉 債 指 數 上 漲 2.3% 貨

降 准 短 期 難 兌 現, 利 率 步 入 震 盪 期 債 市 漲 跌 互 現 上 周 國 債 AAA 級 企 業 債 利 率 平 均 上 行 2bp,AA 級 企 業 債 利 率 平 均 下 行 8bp, 城 投 債 利 率 平 均 下 行 4bp, 中 證 轉 債 指 數 上 漲 2.3% 貨 2016 年 08 月 22 日 宏 觀 經 濟 通 脹 仍 有 反 復, 利 率 仍 有 波 動 海 外 股 跌 油 漲, 國 內 股 漲 債 跌 上 周 美 歐 日 等 發 達 市 場 股 市 齊 跌, 韓 印 等 新 興 市 場 股 市 漲 跌 互 現, 油 價 大 漲 黃 金 小 漲, 工 業 金 屬 價 格 反 彈, 國 內 股 漲 債 跌 美 國 加 息 分 歧, 油 價 重 返 5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化学制药_hyc8c01_200304.doc

Microsoft Word - 化学制药_hyc8c01_200304.doc 中 国 化 学 制 药 行 业 分 析 报 告 (2003 年 4 季 度 ) 出 版 日 期 : 2004 年 03 月 WWW.CEI.GOV.CN 编 写 说 明 从 产 量 来 看,2003 年 中 国 化 学 原 料 药 累 计 产 量 达 到 80.33 万 吨, 全 年 累 计 产 量 增 长 速 度 达 到 16.4% 4 季 度 各 月 产 量 逐 月 增 长, 增 长 速 度 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孙凌王建平_new_.doc

Microsoft Word - 13孙凌王建平_new_.doc 2013, Vol. 21, No. 6, 1041 1047 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DOI: 10.3724/SP.J.1042.2013.01041 * 强 迫 症 诊 断 研 究 的 新 变 化 (, 100875) 临 床 实 践 与 相 关 研 究 表 明, 强 迫 症 的 诊 断 标 准 已 不 能 满 足 复 杂 的 临 床 工 作 需 要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to 黄 河 地 理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Key Technology Research of The Yellow Rive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Platform Construction 高 庆 方 黄 河 勘 测 规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Yellow River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 Ltd. 2012-9-26

More information

正 常 的 性 行 為, 建 造 不 正 當 的 性 伴 侶 關 係, 不 僅 不 值 得 公 開 宣 揚, 更 應 該 立 法 予 以 規 範, 何 況 允 許 同 志 關 係 法 制 化 等 同 於 肯 定 並 認 可 同 性 間 的 性 行 為 合 理 合 法 性, 這 是 一 個 錯 誤 的

正 常 的 性 行 為, 建 造 不 正 當 的 性 伴 侶 關 係, 不 僅 不 值 得 公 開 宣 揚, 更 應 該 立 法 予 以 規 範, 何 況 允 許 同 志 關 係 法 制 化 等 同 於 肯 定 並 認 可 同 性 間 的 性 行 為 合 理 合 法 性, 這 是 一 個 錯 誤 的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發 言 單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以 利 辨 識 ) 會 議 場 次 104 年 05 月 25 日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33 點 姓 名 張 守 一 服 務 單 位 護 家 盟 ( 台 灣 宗 教 團 體 愛 護 家 庭 大 聯 盟 ) 職

More information

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咨询师们,我们坚信,

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咨询师们,我们坚信, 精 神 医 学 和 临 床 心 理 学 督 导 与 研 究 ( 总 15 期 ) 期 刊 序 号 :2016 年 第 15 期 (2016 年 6 月 3 日 出 刊 ) 主 编 : 张 道 龙 执 行 主 编 : 张 小 梅 常 务 副 主 编 : 夏 雅 俐 副 主 编 : 刘 春 宇 在 线 精 神 健 康 大 学 主 办 单 位 北 京 美 利 华 医 学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院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482 食 品 与 生 物 技 术 学 报 第 30 卷 力 改善心血管 降 血 脂 抗 衰 老 保 护 肝 脏 抗 癌 等 亚 斯里兰 卡 印 度 尼 西 亚 等 国 这 些 国 家 出 口 量 作用 因此 研发更 多 植 物 多 酚 黄 酮 等 天 然 抗 氧 化 占世界 77 全球茶叶销售 额

482 食 品 与 生 物 技 术 学 报 第 30 卷 力 改善心血管 降 血 脂 抗 衰 老 保 护 肝 脏 抗 癌 等 亚 斯里兰 卡 印 度 尼 西 亚 等 国 这 些 国 家 出 口 量 作用 因此 研发更 多 植 物 多 酚 黄 酮 等 天 然 抗 氧 化 占世界 77 全球茶叶销售 额 食 品 与 生 物 技 术 学 报 第 30 卷第 4 期 V 30 N 4 Ju 011 2011 年 7 月 2 犑狅狌 狀犪 狅 犳犉狅 狅犱犛 犮 犲 狀犮 犲犪狀犱犅 狅 犲 犮犺狀狅 狅 犵 狔 1673 1689 2011 04 0481 08 文章编号 植物多酚黄酮抗氧化剂与人体健康 尤 新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生产应用工业协会 北京 100027 摘 要 主要综述了对植物多酚黄酮类物质的生物活性和安全性

More information

(10) CS - Breakthrough of Self-boundary

(10) CS - Breakthrough of Self-boundary 衝 破 自 我 的 界 限 : 自 閉 症 兒 童 的 心 智 解 讀 引 言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羅 澤 全 / 實 習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鄒 凱 詩 根 據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DSM-IV-TR)(APA, 2000), 自 閉 症 兒 童 在 社 交 溝 通 及 行 為 方 面, 表 現 均 與 同 齡 兒 童 的 不 同 在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3 R&D activities and industrialization of lutein and zeaxanthin,,,,,, 1 4 () 1 3501000 2 A52 03 09 150 10006354 2005-10-01 2010-12-01 2011454000021683-1 - 1000 Kemin DSM BAC2 90% 80% p- 90% 80% -- 2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wo49.doc

Microsoft Word - dwo49.doc 49 期 鐸 聲 發 行 人 : 汪 大 久 編 輯 : 葉 惠 淑 李 華 潤 出 刊 :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美 編 排 版 : 洪 時 出 版 : 明 道 中 學 輔 導 處 主 題 : 認 識 不 同 的 孩 子 ( 一 ) 袁 輔 綸 老 師 整 理 某 些 成 果 是 我 們 難 以 量 化 的 有 時 候, 有 些 人 看 了 我 們 病 人 錄 影 帶 的 時 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EAD2F8CDF2B9FAA1AAA1AAD0C2BACDB3C95F3030323030315FCADCD2E6CEACC9FACBD84433BCDBB8F1C9CFD5C7A3ACC9CFB5F7C4BFB1EABCDBD6C13637D4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EAD2F8CDF2B9FAA1AAA1AAD0C2BACDB3C95F3030323030315FCADCD2E6CEACC9FACBD84433BCDBB8F1C9CFD5C7A3ACC9CFB5F7C4BFB1EABCDBD6C13637D4AA2E646F63> 上 市 公 司 医 药 生 物 公 司 研 究 / 点 评 报 告 21 年 1 月 12 日 新 和 成 (21) 受 益 维 生 素 D3 价 格 上 涨, 上 调 目 标 价 至 67 元 报 告 原 因 : 有 新 的 信 息 需 要 补 充 增 持 盈 利 预 测 : 单 位 : 百 万 元 元 % 倍 维 持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每 股 收 益 毛 利 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輔翼第十二期.doc

Microsoft Word - 輔翼第十二期.doc 1 輔 翼 第 十 二 期 Ξ 蠻 牛 你 累 了 嗎?Ξ 現 代 人 的 文 明 病 及 常 見 之 精 神 疾 病 發 行 日 期 : 100 年 4 月 發 行 人 : 呂 培 川 校 長 指 導 老 師 : 趙 若 男 主 任 林 瓊 瑤 組 長 楊 羚 绮 老 師 輔 翼 編 輯 團 隊 : 林 育 筠 戴 思 妤 邱 鈺 婷 張 宛 筑 張 雅 涵 郭 佳 昀 陳 思 祈 詹 宜 儒 謝

More information

VRS15/10USLV15/10USL VS15/10USLVC15/10USL VRC15/10USL 10A250V 2 V426/10USLVS426/10USL VRS426/10USLVC426/10USL VRC426/10USL 10A250V 3 V426U2VS4

VRS15/10USLV15/10USL VS15/10USLVC15/10USL VRC15/10USL 10A250V 2 V426/10USLVS426/10USL VRS426/10USLVC426/10USL VRC426/10USL 10A250V 3 V426U2VS4 TCL- 2008010201272212 A2010CCC0201-936439 1 2 3 4 1K4/15/10USL K4/15/10USL-CK5/15/10USLK5/15/10USL-C 10A 250V 2K4/426/10USLK4/426/10USL-CK5/426/10USLK5/426/10USL-C 10A 250V 3K4/15/10USL/86LK4/15/10USL/86L-C

More information

时 间 政 策 跟 踪 近 期 国 家 涉 及 维 生 素 政 策 及 事 件 政 策 事 件 及 相 关 内 容 2013/3/1 因 两 家 美 国 公 司 起 诉 中 国 维 C 出 口 商 联 合 抬 升 价 格, 美 国 布 鲁 克 林 联 邦 法 院 当 地 时 间 14 日 裁 定,

时 间 政 策 跟 踪 近 期 国 家 涉 及 维 生 素 政 策 及 事 件 政 策 事 件 及 相 关 内 容 2013/3/1 因 两 家 美 国 公 司 起 诉 中 国 维 C 出 口 商 联 合 抬 升 价 格, 美 国 布 鲁 克 林 联 邦 法 院 当 地 时 间 14 日 裁 定, 维 生 素 VD3 一 个 月 大 涨 4 倍 相 关 公 司 受 益 2013 年 9 月 12 日 寇 英 哲 王 雄 ( 责 ) 李 纬 东 近 期 热 点 专 题 目 录 摘 要 快 专 题 : 制 冷 剂 R22 持 续 涨 价 龙 头 企 业 受 益 9 月 12 日 政 策 跟 踪 专 题 : 上 海 自 贸 风 或 吹 向 文 化 产 业 投 资 解 析 9 月 12 日 概 况 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20500_150607191.doc

Microsoft Word - 320500_150607191.doc 丰 原 生 化 (000930.sz) 公 司 走 出 困 境, 价 值 有 待 重 估 熊 峰 研 究 员 电 话 :0755-82083888-816 email:xf@gf.com.cn 行 业 判 断 国 家 对 燃 料 乙 醇 的 现 有 产 业 政 策 将 维 持 不 变, 国 家 对 玉 米 深 加 工 产 业 政 策 正 在 作 出 调 整, 玉 米 深 加 工 行 业 在 经 历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所 内 聚 焦 中 科 院 院 长 白 春 礼 带 队 对 心 理 所 领 导 班 子 进 行 换 届 考 核 人 事 教 育 处 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李 静 到 心 理 所 调 研 指 导 特 色 研 究 所 建 设 应 用 发 展 部 心 理 所 召 开 2015 年 度 秋 季

目 录 所 内 聚 焦 中 科 院 院 长 白 春 礼 带 队 对 心 理 所 领 导 班 子 进 行 换 届 考 核 人 事 教 育 处 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李 静 到 心 理 所 调 研 指 导 特 色 研 究 所 建 设 应 用 发 展 部 心 理 所 召 开 2015 年 度 秋 季 目 录 所 内 聚 焦 中 科 院 院 长 白 春 礼 带 队 对 心 理 所 领 导 班 子 进 行 换 届 考 核 人 事 教 育 处 北 京 分 院 副 院 长 李 静 到 心 理 所 调 研 指 导 特 色 研 究 所 建 设 应 用 发 展 部 心 理 所 召 开 2015 年 度 秋 季 战 略 研 讨 会 发 展 规 划 办 公 室 科 研 业 务 处 实 施 率 先 行 动 计 划,

More information

313 photoplethysmograph 測 量 充 血 反 應 ), 但 主 觀 上 並 未 表 達 性 興 奮 ; 然 而, 異 性 戀 的 男 性 只 有 在 觀 看 喜 歡 的 情 色 影 片 ( 女 對 男 ) 時 才 會 有 會 陰 部 位 的 興 奮, 且 主 觀 上 並 表 達

313 photoplethysmograph 測 量 充 血 反 應 ), 但 主 觀 上 並 未 表 達 性 興 奮 ; 然 而, 異 性 戀 的 男 性 只 有 在 觀 看 喜 歡 的 情 色 影 片 ( 女 對 男 ) 時 才 會 有 會 陰 部 位 的 興 奮, 且 主 觀 上 並 表 達 312 女 性 性 反 應 與 性 功 能 障 礙 診 斷 的 觀 念 演 變 文 圖 / 蔡 景 宏 林 燕 卿 *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成 人 精 神 科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 前 言 多 年 以 來 在 臨 床 對 性 功 能 障 礙 的 診 斷 觀 念 皆 以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出 版 的 精 神 疾 患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DSM-

More information

理 事 長 心諮人幸福傳承 的 1 話 感動不滅 心諮所成立十二週年 心諮系成立八週年 期盼系友大團圓 回味心諮溫馨情 我是大學部 101 級系友邱義宗 目前正就讀本校心諮研究所二年級 去年 十二月校慶 承蒙本系系友先進垂愛 獲選理事 感謝前任系主任 王文秀教授 與諸位理監事 在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中給予我機會 接任第一屆心諮系系友會理 事長 我為此份榮耀深感榮幸 然也了解責任的重要性 敬祈諸位師長 先進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综合研究报告最终稿(120501).doc

Microsoft Word - 综合研究报告最终稿(120501).doc 11.4 16 17 21.66 70% 60% 1 1, 9 18 1 2010 208596 324939 64.20% 2005 154506 54090 10818 9.27% 2006 7 97 2005 8.6 1 3 2006 36 1 21 3 12 97 8 91 1 91 1 48 17 33 2006 50 5 2010 92830 44.50% 1-1 4 82 1-2 2

More information

感 謝 以 下 人 員 的 贊 助 兩 萬 元 以 上 才 得 以 讓 本 手 冊 順 利 發 行 並 為 樹 木 發 聲 ( 由 於 捐 款 者 眾 多, 因 版 面 不 足 之 故, 僅 羅 列 捐 款 兩 萬 元 以 上 之 捐 款 人 名 冊, 其 餘 金 額 將 於 本 協 會 網 頁 顯

感 謝 以 下 人 員 的 贊 助 兩 萬 元 以 上 才 得 以 讓 本 手 冊 順 利 發 行 並 為 樹 木 發 聲 ( 由 於 捐 款 者 眾 多, 因 版 面 不 足 之 故, 僅 羅 列 捐 款 兩 萬 元 以 上 之 捐 款 人 名 冊, 其 餘 金 額 將 於 本 協 會 網 頁 顯 正 確 的 種 植 方 式 可 以 讓 樹 木 健 康 的 成 長, 後 續 管 理 成 本 也 可 以 降 低 ~ 人 人 都 是 樹 醫 師 系 列 之 三 ~ 樹 木 種 植 手 冊 ( 基 盤 整 備 概 念 篇 ) 台 灣 愛 樹 保 育 協 會 為 減 少 樹 木 砍 伐, 請 儘 量 使 用 電 子 檔, 本 手 冊 以 一 單 位 贈 送 一 本 為 原 則 感 謝 以 下 人 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9-2027-07014廖淑戎187-212.doc

Microsoft Word - 09-2027-07014廖淑戎187-212.doc 研 究 筆 記 教 育 實 踐 與 研 究 2007 年 9 月, 第 20 卷 第 2 期,187-212 理 解, 實 踐 的 開 始 : 一 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的 自 我 批 判 廖 淑 戎 本 文 從 描 述 一 位 自 閉 症 男 孩 在 國 中 二 年 級 所 發 生 的 故 事 為 開 始, 我 嘗 試 將 這 些 書 寫 的 故 事 作 為 探 究 主 體 性 的 範 疇

More information

病 例 討 論 專 欄 夏 季 病 例 討 論 會 病 例 一 病 例 特 色 Maxilla: Complete denture Mandible: Class I modification 1 RPD 77 口 內 照 片 Maxillary ill-fitted complete overde

病 例 討 論 專 欄 夏 季 病 例 討 論 會 病 例 一 病 例 特 色 Maxilla: Complete denture Mandible: Class I modification 1 RPD 77 口 內 照 片 Maxillary ill-fitted complete overde 中 華 民 國 復 牙 科 學 會 會 訊 第 十 四 卷 第 四 期 2010. September 目 錄 創 刊 日 期 / 出 版 者 / 發 行 人 / 2 出 版 主 委 / 9 出 版 副 主 委 / 出 版 委 員 / 編 輯 / 承 製 編 印 / 學 會 地 址 / 105 465 2 學 會 電 話 / (02)25468834 Dr. H( ) 18 29 學 會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如 何 識 別 高 危 學 生? 青 少 年 抑 鬱 症 的 診 斷 及 臨 床 徵 狀 診 斷 美 國 精 神 科 醫 學 會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

如 何 識 別 高 危 學 生? 青 少 年 抑 鬱 症 的 診 斷 及 臨 床 徵 狀 診 斷 美 國 精 神 科 醫 學 會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 學 校 處 理 青 少 年 抑 鬱 症 及 自 殘 行 為 參 考 資 料 1. 如 何 識 別 高 危 學 生? 青 少 年 抑 鬱 症 的 診 斷 及 臨 床 徵 狀 (page 1-3) 青 少 年 自 殘 / 企 圖 自 殺 行 為 的 警 號 (page 4) 自 殺 危 機 評 估 表 (page 5) 2. 老 師 對 抑 鬱 症 學 生 的 支 援 方 法 (page 6-8) 3.

More information

高雄醫師會誌_77.indd

高雄醫師會誌_77.indd 高雄醫師會誌 JOURNAL OF KAOHSIUNG MEDICAL ASSOCIATION 2012. vol.20, No.4 醫學專欄 甚麼是精神分裂症? 從 黑天鵝 談起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兒青精神科 何志培醫師 失 及自我界限不明的一種疾病 完美 我最完美了 引發 話題的影片 黑天鵝 女主角妮娜 著名的精神醫學家布勒 曾提出 以精湛的芭蕾舞技 完美地詮釋黑天 有名的四A症狀 作為診斷此症的參考

More information

朝陽科技大學

朝陽科技大學 建 構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整 體 性 評 估 表 之 探 討 陳 姿 吟 1 23 邱 惟 真 緒 論 一 研 究 背 景 在 過 去,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之 法 不 入 家 門 清 官 難 斷 家 務 事 消 極 作 法 觀 念, 使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難 以 尋 求 協 助, 長 期 生 活 在 家 庭 暴 力 痛 苦 中 當 82 年 發 生 鄧 如 雯 殺

More information

( C I P) /. :, ISBN R CIP ( 2001) : : : : ( 022 ) /

( C I P) /. :, ISBN R CIP ( 2001) : : : : ( 022 ) / ( C I P) /. :, 2001. 5 ISBN 7-5308-3028-7.... R749. 7 CIP ( 2001) 11631 : : : : 189 3000 20 ( 022 ) 2 730631 4 787 1092 1 / 32 4. 5 85 0 00 20 01 6 1 2001 6 1 : 1 00 000 : 000. 00 ( 1 ) ( 5 ) ( 6 ) ( 7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合 格 评 定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会 性 质 (Legal status)- 国 家 认 监 委 依 法 授 权 开 展 合 格 评 定 认 可 工 作 的 国 家 认 可 机 构 职 责 (Task)- 为 认 证 机 构 实 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等 相 关 机 构 提 供

中 国 合 格 评 定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会 性 质 (Legal status)- 国 家 认 监 委 依 法 授 权 开 展 合 格 评 定 认 可 工 作 的 国 家 认 可 机 构 职 责 (Task)- 为 认 证 机 构 实 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等 相 关 机 构 提 供 中 国 合 格 评 定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会 性 质 (Legal status)- 国 家 认 监 委 依 法 授 权 开 展 合 格 评 定 认 可 工 作 的 国 家 认 可 机 构 职 责 (Task)- 为 认 证 机 构 实 验 室 和 检 查 机 构 等 相 关 机 构 提 供 认 可 服 务 依 据 (Rules)-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认 证 认 可 条 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引 言 1 二 簡 介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3 三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的 盛 行 率 15 四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產 生 的 原 因 16 五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會 造 成 的 重 大 影 響 17 六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的 治 療 20 七 如 何 面 對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30 八 可 用 資 源 與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BDB54DB554C1B6A4A7ACE3A873>

<4D F736F F D20A4BDB54DB554C1B6A4A7ACE3A873>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The Study of Public Indecency 指 導 教 授 : 蔡 蕙 芳 Huei- Fang Tsai 研 究 生 : 鄭 重 淇 Chung- Chi Cheng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II 要 摘 要 摘 要 本 篇 論 文 以 一 個 實 際

More information

z-ca446-07.tpf

z-ca446-07.tpf 卓 淑 測 玲 驗 洪 學 儷 刊 瑜 蘇 嘉 鈴 陳 學 志 貝 克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量 表 之 中 文 化 研 究 第 五 十 六 輯 第 四 期 年 月 ~ 頁 貝 克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量 表 之 中 文 化 研 究 卓 淑 玲 1 洪 儷 瑜 2 蘇 嘉 鈴 3 陳 學 志 4 摘 要 近 年 來, 結 合 憂 鬱 焦 慮 憤 怒 違 規 行 為 與 自 我 概 念 所 發

More information

152 Early Diagnosis for Autistic Infants and Toddlers Before 2-year-old Chwen-chyong Tsau* Abstract The Prevalence of autism increased rapidly and bec

152 Early Diagnosis for Autistic Infants and Toddlers Before 2-year-old Chwen-chyong Tsau* Abstract The Prevalence of autism increased rapidly and bec 151172 * ( 94 3 21 94 6 30 ) ~ DSM-IV-TR ICD-10 CARS ADI-R CHAT CESIA 18 24 * 152 Early Diagnosis for Autistic Infants and Toddlers Before 2-year-old Chwen-chyong Tsau* Abstract The Prevalence of autism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FC2EA4F5C562A5DCBD64B0CFB867C0D9AEC4AF71B5FBA6F4A4A7ACE3A87332303039313231352E646F63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FC2EA4F5C562A5DCBD64B0CFB867C0D9AEC4AF71B5FBA6F4A4A7ACE3A87332303039313231352E646F635F2E646F63> 表 目 錄 表 1 近 年 台 灣 火 鶴 花 發 展 事 件 表...10 表 2 環 境 對 花 卉 開 花 之 影 響...16 表 3 日 照 長 短 對 花 卉 開 花 之 影 響...16 表 4 經 濟 效 益 評 估 之 基 本 假 設...39 表 5 基 期 (97 年 ) 各 示 範 農 場 成 本...40 表 6 各 場 地 之 基 期 (97 年 ) 營 運 收 入 預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ADCBD5BACDCAB1C0FBD0C2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2032303136C4EA33D4C23231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ADCBD5BACDCAB1C0FBD0C2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2032303136C4EA33D4C23231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 江 阴 市 云 亭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松 文 头 路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大 綱 利 他 能? 不 能!? 認 識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雙 和 醫 院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王 東 婷 藥 師 認 識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症 狀 評 估 診 斷 流 行 病 學 成 因 治 療 1 2 注 意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 從 兒 童 時 期 就

More information

貳、「幼兒心理適應初探之研究」文獻探討

貳、「幼兒心理適應初探之研究」文獻探討 幼 教 師 對 幼 兒 問 題 行 為 之 覺 知 與 輔 導 策 略 採 行 之 探 究 吳 珍 梅 程 小 蘋 幼 教 師 對 幼 兒 問 題 行 為 之 覺 知 與 輔 導 策 略 採 行 之 探 究 吳 珍 梅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程 小 蘋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系 摘 要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幼 教

More information

专 稿 3 老 规 矩 是, 立 项 研 究 一 个 产 品 前, 必 须 从 国 外 找 到 相 应 标 准, 中 国 铁 道 科 学 研 究 院 首 席 研 究 员 黄 强 委 员 说, 直 到 现 在, 一 些 项 目 的 申 请, 如 果 在 国 外 是 否 有 研 究 这 一 项 填 写

专 稿 3 老 规 矩 是, 立 项 研 究 一 个 产 品 前, 必 须 从 国 外 找 到 相 应 标 准, 中 国 铁 道 科 学 研 究 院 首 席 研 究 员 黄 强 委 员 说, 直 到 现 在, 一 些 项 目 的 申 请, 如 果 在 国 外 是 否 有 研 究 这 一 项 填 写 2 专 稿 以 创 新 支 撑 和 引 领 经 济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上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摘 要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克 强 在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上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指 出, 今 年 要 以 创 新 支 撑 和 引 领 经 济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要 把 创 新 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化学制药_hyc8c01_200403.doc

Microsoft Word - 化学制药_hyc8c01_200403.doc 中 国 化 学 制 药 行 业 分 析 报 告 (2004 年 3 季 度 ) 出 版 日 期 :2004 年 11 月 WWW.CEI.GOV.CN 编 写 说 明 从 产 量 来 看, 截 至 2004 年 9 月 底, 化 学 原 料 药 产 量 达 到 68.25 万 吨, 累 计 增 长 速 度 为 8.52%, 比 上 季 度 末 增 长 速 度 下 降 4 个 百 分 点 从 3 季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簡 章 開 始 發 售 及 網 路 下 載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102 年 12 月 30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簡 章 開 始 發 售 及 網 路 下 載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起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102 年 12 月 30 Group of Chemical Engineering 動 態 報 導 課 程 新 知 專 題 研 究 技 職 園 地 有 獎 徵 答 第 89 期 電 子 報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出 刊 動 態 報 導 第 19 屆 中 興 化 學 營 We are in danger!? 身 體 毒 素 含 量 超 標!? 生 活 周 遭 其 實 暗 藏 著 許 多 危 機, 報 紙 新 聞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937B4C1A5BDB3F8A769AED15FBAEEA658AAA9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3937B4C1A5BDB3F8A769AED15FBAEEA658AAA95F2E646F63>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97 年 度 中 小 學 防 災 科 技 教 育 深 耕 實 驗 研 發 專 案 計 畫 請 用 黃 色 封 面 裝 訂 台 中 市 期 末 報 告 申 請 案 別 : 整 合 案 個 別 案 計 畫 編 號 : 970018 所 屬 縣 市 : 學 校 分 類 : 高 中 職 國 中 小 主 辦 學 校 : 整 合 學 校 : 推 動 議 題 : A 建 立 在 地 化 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01-02=01-1專家觀點王旭昌-5

Microsoft Word - P01-02=01-1專家觀點王旭昌-5 蔡 維 棻 專 員 編 譯 祥 圃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動 物 營 養 部 以 亞 洲 區 來 說, 酪 農 業 的 生 產 方 式, 是 以 高 密 度 的 集 中 飼 養 為 主,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還 是 希 望 可 以 完 全 發 揮 乳 牛 的 遺 傳 潛 力, 實 現 生 產 目 標 然 而, 在 亞 洲, 以 限 制 乳 牛 生 產 的 因 子 來 說,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电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选择( ).doc

Microsoft Word - 电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选择( ).doc 2008 11 2007 6 4 2010 2007 28.6% 70.4% 36% 61% 2007 25.8 14.16 54.9% 电 业减 现 1.1 电 产业规划 2007 4 2007 6 7 2007 11 2005-2020) 2010 1.9 KW 2010 5 2010 2000 KW 2010 0.5 5000 KW 60 2010 355g/kwh 5.9% 4.5% 30%

More information

医 药 行 业 :2011/11/19-2011/11/25 双 鹤 药 业 收 购 长 富 金 山 落 定 中 国 证 券 报 20111125... 21 四 环 医 药 的 价 格 游 戏 : 洛 安 命 27 倍 限 价 差 如 何 炼 成?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20111125.

医 药 行 业 :2011/11/19-2011/11/25 双 鹤 药 业 收 购 长 富 金 山 落 定 中 国 证 券 报 20111125... 21 四 环 医 药 的 价 格 游 戏 : 洛 安 命 27 倍 限 价 差 如 何 炼 成?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20111125. 2011 年 11 月 25 日 第 233 期 信 息 小 组 目 录 医 药 行 业 2011/11/19-2011/11/25 监 管 动 态...4 中 小 企 业 生 存 受 关 注 商 务 部 将 全 面 规 范 网 上 售 药 医 药 经 济 报 20111125... 4 药 品 成 本 调 查 : 不 可 能 完 成 的 任 务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2011112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陈子晨汪新建jz13-194_new_.doc

Microsoft Word - 7陈子晨汪新建jz13-194_new_.doc 2013, Vol. 21, No. 11, 1967 1975 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DOI: 10.3724/SP.J.1042.2013.01967 * 从 DSM-Ⅳ 躯 体 形 式 障 碍 到 DSM-5 躯 体 症 状 障 碍 (, 300071) DSM-Ⅳ 是 使 用 最 广 泛 的 精 神 障 碍 诊 断 标 准 之 一, 但 其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46專題-11 陳杏容.doc

Microsoft Word - 146專題-11  陳杏容.doc í ÐˆÇ û ºŽ é ž áò ª Ð ˆ ¾ ÂØ 2010; Chen, Balan, & Price, 2012 é žë ãš á ª ëë É ô í ž é ž ë ž é žë Ì Ðž ë ë ³ â œ ë Î Š à Á È é ž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NIDA Î Œ «Á é ž ÈÝ ³íÒ Š ë ± Њ ë ë žé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節 憂鬱量表模型圖

第六節  憂鬱量表模型圖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憂 鬱 症 的 主 要 症 狀 有 : 感 覺 悲 傷 或 空 虛 心 情 沮 喪 悲 觀 興 趣 或 喜 樂 顯 著 減 低 對 任 何 事 都 提 不 起 興 趣 失 去 動 機 害 怕 與 人 交 往 相 處 失 眠 食 慾 不 振 體 重 減 輕 或 增 加 容 易 疲 勞 無 價 值 感 罪 惡 感 ( 過 份 或 不 合 宜, 可 達 妄 想 程 度 ) 失

More information

專題 到底香港應否制定新的社區治療令來替代現有精神健康條例內的有條件出院呢? 這項討論應該由我們精神科服務內的各個持份者一起參與, 除了醫護人員 病人及他們的照顧者外, 其他好像社會福利界 司法界 執法機關甚至一般社會人士的意見也十分重要 正如其他地方一樣, 在香港制定和推行社區治療令將涉及龐大的額

專題 到底香港應否制定新的社區治療令來替代現有精神健康條例內的有條件出院呢? 這項討論應該由我們精神科服務內的各個持份者一起參與, 除了醫護人員 病人及他們的照顧者外, 其他好像社會福利界 司法界 執法機關甚至一般社會人士的意見也十分重要 正如其他地方一樣, 在香港制定和推行社區治療令將涉及龐大的額 2012.11 第 36 期 治療令 精神科專科林樹強醫生 效主愛人締造豐盛生命 崇真社會服務通訊 1 專題 到底香港應否制定新的社區治療令來替代現有精神健康條例內的有條件出院呢? 這項討論應該由我們精神科服務內的各個持份者一起參與, 除了醫護人員 病人及他們的照顧者外, 其他好像社會福利界 司法界 執法機關甚至一般社會人士的意見也十分重要 正如其他地方一樣, 在香港制定和推行社區治療令將涉及龐大的額外資源和需要更完善的社區精神科服務來配合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錄 貮 類 例 精 神 裂 殺 行 不 行 濫 六 行 識 參 參 讀 料 讀 療 精 神 療 療 理 六 老 類 59 年 省 行 裡 行 異 行 異 兩 論 86 年 理 度 異 行 89 年 年 來 力 罹 理 數 不 年 力 念 理 理 論 行 識 行 率 類 類 例 理 略 參 讀 便 老 羅 老 老 老 蘭 林 老 例 碌 力 藍 理 利 蘭 識 95 年 12 30 立 0 率 (emotional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ADD2F5BAA3B4EFCFF0CBD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DADD2F5BAA3B4EFCFF0CBD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2A2D4DAB4B4D2B5B0E5C9CFCAD0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A3A92E646F63> 创 业 板 风 险 提 示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More information

特殊學生繪本教學工作坊

特殊學生繪本教學工作坊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98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專 題 講 座 ~ 妥 瑞 症 學 生 的 認 識 與 輔 導 研 習 講 義 時 間 :2009/09/19 地 主 承 點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啟 明 苑 演 講 廳 辦 :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小 組 辦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中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4 IFPE1 20 2 SCAN 4 12 13 16 17 5 9 23 24 2013 IPA 10 14 Leipzig 7 plenary 37 parallel 2 poster 10 IFPE Taiwanese Academy of Psychiatric EpidemiologyTAPE plenary session Lancet 20 1990-2010 CHQ Symposium

More information

MRI A CORRELATIVITY STUDY OF MRI FINDINGS OF SUBCORTICAL ISCHEMIC VASCULAR DISEASE AND VASCULAR DEMENTIA...3 ABSTRACT...3 MRI

MRI A CORRELATIVITY STUDY OF MRI FINDINGS OF SUBCORTICAL ISCHEMIC VASCULAR DISEASE AND VASCULAR DEMENTIA...3 ABSTRACT...3 MRI MRI MRI...2...2 A CORRELATIVITY STUDY OF MRI FINDINGS OF SUBCORTICAL ISCHEMIC VASCULAR DISEASE AND VASCULAR DEMENTIA...3 ABSTRACT...3 MRI...5...5...7...9...13...18...18...23...53...57 1 MRI MRI 28 33 MRI

More information

【推荐序】

【推荐序】 推荐序 不可多得的好书 1943 年 美国儿童精神科医生肯纳 Leo Kanner 发表了 情感接触的自闭障碍 一 文 详述十一名儿童的行为特征 他们未满两岁即发病 具有下列行为特征 一 极端的孤 独 缺乏和别人情感的接触 二 对环境事物有要求同一性 sameness 的强烈欲望 三 对某些物品有特殊的偏好 且以极好的精细动作操弄这些物品 四 没有语言 或者虽有语 言但其语言似乎不是用来人际沟通 五

More information

DSM-IV的介绍

DSM-IV的介绍 APA APA 1952 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anualofMentalDisorders DSM1968 DSM- 1974 1980 DSM 1987 APA DSM- R. 1987 DSM APA DSM IV AllenFrances H.A.Pincus NancyC.Andreasen R.L.Spitzcr 27 13 5 12 M.R.Liebowitz

More information

投 资 案 件 投 资 评 级 与 估 值 预 计 公 司 216-218 年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达 到 65.34 82.42 95.23 亿 元, 归 母 净 利 润 分 别 达 到 18.42 19.29 2.3 亿 元, 对 应 EPS 分 别 为 1.69 1.77 1.86 元 /

投 资 案 件 投 资 评 级 与 估 值 预 计 公 司 216-218 年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达 到 65.34 82.42 95.23 亿 元, 归 母 净 利 润 分 别 达 到 18.42 19.29 2.3 亿 元, 对 应 EPS 分 别 为 1.69 1.77 1.86 元 / / 6-15 7-15 8-15 9-15 1-15 11-15 12-15 1-15 2-15 3-15 4-15 5-15 上 市 公 司 公 司 研 究 公 司 深 度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医 药 生 物 216 年 6 月 15 日 新 和 成 (21) 报 告 原 因 : 首 次 覆 盖 买 入 ( 首 次 评 级 ) 市 场 数 据 : 216 年 6 月 13 收 盘 价 ( 元

More information

找回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談 過勞死與職場壓力 疲倦 就某種層面而言 可以說是現代人如影隨形的一個世紀產品 對許多事物失卻熱情 感覺工作只像混口飯吃 職場上能恣意揮灑的空間有限 家庭與經濟重擔沈甸甸地壓在肩 頭 即便睡得再多也有某種揮之不去的倦怠感受 文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臨床心理師 胡欣怡 力大 長時間

找回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談 過勞死與職場壓力 疲倦 就某種層面而言 可以說是現代人如影隨形的一個世紀產品 對許多事物失卻熱情 感覺工作只像混口飯吃 職場上能恣意揮灑的空間有限 家庭與經濟重擔沈甸甸地壓在肩 頭 即便睡得再多也有某種揮之不去的倦怠感受 文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臨床心理師 胡欣怡 力大 長時間 封面故事 健康臺北季刊 Healthy City 2008年6月 No.93 23 找回工作與生活的平衡 談 過勞死與職場壓力 疲倦 就某種層面而言 可以說是現代人如影隨形的一個世紀產品 對許多事物失卻熱情 感覺工作只像混口飯吃 職場上能恣意揮灑的空間有限 家庭與經濟重擔沈甸甸地壓在肩 頭 即便睡得再多也有某種揮之不去的倦怠感受 文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臨床心理師 胡欣怡 力大 長時間睡眠不足 未能明確切割工作及生

More information

論文最新版_061020_.doc

論文最新版_061020_.doc 2003 7 10,830,493 2005 7 12,378,985 ( 2006) 1 1 ( 2006) 90% ( 2001 2001) 12 ~ 30 88 15 ~20 96.1% 20.8 96 2002 2006 (2004 2003) ( 2005 2003) Snyder agency thoughts pathway thoughts Snyder Snyder (Hope)

More information

低碳发展与产业升级

低碳发展与产业升级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Communities (ISC) This Resource Guide has been written and published with the financi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from the China Climate Leadership Academy (CLA) Program of the Institute

More information

空間脈絡記憶測驗在輕度認知功能障礙患者之初探

空間脈絡記憶測驗在輕度認知功能障礙患者之初探 聽 含 羞 草 的 聲 音 社 交 焦 慮 症 概 念 1: 界 定 與 統 計 報 告 人 : 台 北 市 黃 偉 俐 身 心 科 診 所 臨 床 心 理 師 陳 品 皓 power12h@hotmail.com 簡 歷 學 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心 理 學 研 究 所 臨 床 與 諮 商 組 碩 士 班 畢 國 家 專 技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臨 床 心 理 師 及 格 台 灣 臨 床

More information

FESS (2)(a) XIVA FESS 600,630,280 30% 540,567,252 (i)237,849, %) 214,064,631 (ii)182,591, %) 164,332, ,441,196 21%378,3

FESS (2)(a) XIVA FESS 600,630,280 30% 540,567,252 (i)237,849, %) 214,064,631 (ii)182,591, %) 164,332, ,441,196 21%378,3 Insbro Holdings Limited (1) 51% (2) FESS (3) (4) (5) 1 FESS3.713.09(2)(a) XIVA FESS 600,630,280 30% 540,567,252 (i)237,849,590 11.88%) 214,064,631 (ii)182,591,606 9.12%) 164,332,445.40 420,441,196 21%378,397,076.40

More information

Patient type Engagement Willingness to submit(trust) Ideal +++:"I see you as a professional who is in a position to help me,and willingly,i accept you

Patient type Engagement Willingness to submit(trust) Ideal +++:I see you as a professional who is in a position to help me,and willingly,i accept you 漫 談 牙 科 精 神 醫 學 Dr. H Dr. H House, M.D. House, M.D. Dr. House 1950 Dr. Milus M. House philosophical, exacting, hysterical, indifferent Sheldon WinklerHouse classification1932ewell Neil M. House 1 Dr. H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 目錄-修改版.doc

Microsoft Word - 0 目錄-修改版.doc 目 錄 壹 妥 瑞 症 簡 介 貳 妥 瑞 症 的 常 見 合 併 問 題 參 妥 瑞 症 的 治 療 肆 師 長 面 對 妥 瑞 症 的 策 略 伍 全 班 同 學 一 同 接 受 妥 瑞 症 在 了 解 妥 瑞 症 之 前, 請 先 看 一 位 名 為 傑 生 維 倫 西 亞 的 妥 瑞 兒 所 寫 的 詩 : 我 們 有 時 快 樂, 我 們 有 時 悲 傷, 我 們 有 時 被 笑, 我 們

More information

歡 迎 加 入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SFHP) 竭 誠 協 助 您 解 決 醫 療 保 健 需 要 讓 我 們 齊 心 協 力, 確 保 您 健 康 無 懮 本 手 冊 有 助 於 您 瞭 解 SFHP 提 供 哪

歡 迎 加 入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SFHP) 竭 誠 協 助 您 解 決 醫 療 保 健 需 要 讓 我 們 齊 心 協 力, 確 保 您 健 康 無 懮 本 手 冊 有 助 於 您 瞭 解 SFHP 提 供 哪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承 保 說 明 及 披 露 表 2016 歡 迎 加 入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San Francisco Health Plan (SFHP) 竭 誠 協 助 您 解 決 醫 療 保 健 需 要 讓 我 們 齊 心 協 力, 確 保 您 健 康 無 懮 本 手 冊 有 助 於 您 瞭 解 SFHP 提 供 哪 些 服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民 國 1 0 5 年 6 月 2 5 日 六 節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負 責 人 活 動 地 點 1 09:30~10:00 新 生 報 到 2 10:00~10:30 歡 迎 新 生 本 系 發 展 概 況 系 所 法 規 簡 介 師 資 簡 介 及 課 程 修 習 說 明 進 修 部 輔 諮

More information

5

5 性別漂泊的旅行者之書 文聿 零 引言 隨著性別運動在世界各地的蓬勃發展 台灣酷兒的多樣性也越 見豐富 除了最常被看見的同性戀者外 跨性別 雙性戀 愉虐戀 疑性戀者 1 等名詞也漸漸為人所知 這篇文章將以第一人稱來勾 繪出一個變性慾者 TS 2在性別認同及身體關係之間的思考與處 境 即使在同一類的 男人 類別之下也有數不清的男人樣貌 跨 性別者 變性慾者當然也是一樣 而身為一個比較難被看見的 不 變性變性慾者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