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4BDB54DB554C1B6A4A7ACE3A87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20A4BDB54DB554C1B6A4A7ACE3A873>"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The Study of Public Indecency 指 導 教 授 : 蔡 蕙 芳 Huei- Fang Tsai 研 究 生 : 鄭 重 淇 Chung- Chi Cheng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 II 要

3 摘 要 摘 要 本 篇 論 文 以 一 個 實 際 發 生 的 例 子 為 開 頭, 再 參 考 犯 罪 學 變 態 心 理 學 中 性 倒 錯 部 分, 使 我 們 對 公 然 猥 褻 的 暴 露 狂, 又 稱 露 陰 癖 能 有 初 步 的 認 識 及 瞭 解, 雖 然 刑 法 把 這 種 行 為 論 為 罪, 然 而 這 樣 公 然 裸 露 的 行 為 其 實 是 一 種 會 上 癮 的 病 首 先 定 義 何 謂 暴 露 狂 行 為 人 開 始, 再 討 論 行 為 人 的 特 徵, 對 於 在 怎 樣 的 情 況 下 容 易 引 發 暴 露 的 慾 望, 從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觀 點 切 入 瞭 解 這 樣 的 病 態 行 為 後, 再 結 合 刑 法 中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態 樣 還 有 構 成 要 件 的 分 析 接 著 使 用 法 院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案 例 來 作 統 計, 一 一 印 證 前 開 章 節 所 討 論 到 的 假 設 問 題 ; 最 後, 從 犯 後 處 遇 的 矯 治 方 法, 進 一 歩 認 識 如 何 治 癒 這 類 性 犯 罪 行 為 的 方 法 在 第 一 章 的 部 分, 以 故 事 的 形 式 來 述 說 一 個 公 然 猥 褻 的 案 例 第 二 章 則 以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觀 點 切 入, 先 說 明 公 然 猥 褻 和 暴 露 狂 兩 者 的 關 聯 性, 再 解 釋 暴 露 狂 的 定 義 與 概 念 和 行 為 成 因, 並 引 用 心 理 異 常 的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針 對 此 類 患 者 的 類 型 說 明 接 續 第 三 章 用 刑 法 的 角 度 來 闡 述, 討 論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分 析 以 及 引 用 賓 州 刑 法 來 對 比 說 明 我 國 刑 法 構 成 要 件 的 明 確 性, 而 後 引 述 刑 法 總 則 有 關 罪 責 的 規 定, 以 期 待 可 能 性 討 論 此 類 成 癮 犯 數 罪 併 罰 之 公 平 性 第 四 章 的 部 分 則 是 把 前 述 的 理 論 和 假 設, 結 合 判 決 的 統 計 圖, 做 統 計 分 析 來 進 一 步 驗 證 之 前 的 假 設 或 理 論, 最 後 第 五 章 則 就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犯 後 治 療 以 及 如 何 預 防 再 犯 加 以 論 述, 希 望 國 人 能 對 公 然 猥 褻 這 樣 的 行 為 有 約 略 的 認 識, 然 後 正 確 的 對 待 露 陰 癖 者 關 鍵 字 : 性 倒 錯 露 陰 癖 公 然 猥 褻 暴 露 狂 性 犯 罪 性 侵 害 性 變 態 III

4 英 文 摘 要 Abstract An actual case triggers the writer of this thesis. She refers to criminology,sexual perversion part in abnormal psychology to get some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obscene" exhibitionism" or sexual organ exhibitionism, which has been regarded as a crime. It may be a habitual exposure and a kind of addictive disease. After discussing the motives of such wrongdoers, the thesis writer will focus on the requirements of public obscenity. Chapter One narrates an actual case. Chapter Two discusses 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psychology, firstly concentrating the connection of public obscenity and exhibition of sex organ and then explaining the term of addictive exhibition of sex organ and categorization and possible causes. Chapter Three examines it from the criminology aspect: the culpability and expectancy of the justice. The fourth chapter is a quantitative study on the local courts verdicts on public obscenities to prove the theoretical and hypothetical issues of previous chapters. Finally, Chapter Five suggests how to treat and cure such criminals of their addictive diseases. Hopefully people can be more aware of the phenomena of sexual exhibitions and treat them in a fair way. Keywords: transvestism, exhibitionism, public obscenity, exhibitionism, sexual offenses, sexual assault, sexual perversion II

5 目 錄 目 錄 摘 要... III ABSTRACT... II 目 錄... III 圖 表 目 錄... V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問 題 意 識 與 研 究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範 圍... 6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9 第 一 節 暴 露 狂 患 者 與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關 聯 性 第 一 項 暴 露 狂 的 定 義 與 概 念 第 二 項 暴 露 狂 為 性 倒 錯 的 一 種 第 三 項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特 徵 第 四 項 性 倒 錯 與 暴 露 狂 的 關 聯 性 第 五 項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行 為 成 因 第 二 節 變 態 心 理 學 的 沿 革 第 一 項 從 變 態 心 理 學 理 論 一 窺 露 陰 癖 第 二 項 露 陰 癖 患 者 潛 在 的 危 險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態 樣 第 一 節 我 國 刑 法 公 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第 二 項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第 二 節 與 其 他 猥 褻 構 成 要 件 概 念 之 比 較 第 一 項 猥 褻 與 外 國 法 比 較 - 以 美 國 賓 州 立 法 來 論 第 二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之 比 較 第 三 項 我 國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第 四 項 美 國 賓 州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第 五 項 強 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之 比 較 第 三 節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量 刑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刑 罰 第 二 項 從 刑 法 第 19 條 看 猥 褻 第 三 項 猥 褻 罪 的 競 合 第 四 項 數 罪 併 罰 之 於 成 癮 犯 的 公 平 性 III

6 目 錄 第 四 節 綜 合 論 述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第 一 節 研 究 問 題 第 二 節 執 行 實 證 研 究 之 方 法 第 三 節 資 料 取 得 分 析 及 使 用 方 式 第 四 節 全 台 19 個 地 院 的 實 證 研 究 分 析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比 例 第 二 項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第 三 項 公 然 猥 褻 的 累 犯 統 計 第 四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第 五 項 其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統 計 第 六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行 為 數 圖 分 析 比 較 第 七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有 期 徒 刑 之 刑 期 分 佈 第 八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拘 役 之 刑 期 分 佈 第 五 節 研 究 結 論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第 一 節 針 對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相 關 治 療 第 二 節 復 發 預 防 治 療 (RELAPSE PREVENTION;RP) 第 三 節 正 確 對 待 露 陰 癖 者 第 六 章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IV

7 圖 表 目 錄 表 目 錄 表 3-1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規 範 及 量 刑 之 比 較 表 4-1 統 計 流 程 表 表 4-1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其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判 決 的 行 為 數 量 比 較.. 61 表 4-2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量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表 4-3 各 個 區 域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量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表 4-4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 無 前 科 之 統 計 表 表 4-5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性 別 及 行 為 別 之 統 計 表 表 4-6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之 案 例 數 統 計 表 V

8 圖 表 目 錄 圖 目 錄 圖 4-1 各 地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比 較 圖 圖 4-2 各 地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比 例 圖 圖 4-3 各 區 域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比 例 圖 圖 4-4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 無 前 科 之 統 計 圖 圖 4-5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性 別 及 行 為 別 之 統 計 圖 圖 4-6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之 比 例 統 計 圖 圖 4-7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圖 4-8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和 行 為 數 的 分 析 圖 4-9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和 行 為 的 綜 合 分 析 圖 4-10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有 無 前 科 的 行 為 數 分 析 圖 4-11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前 科 和 行 為 的 綜 合 分 析 圖 4-12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行 為 數 分 析 圖 4-13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4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性 別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5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6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7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8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性 別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9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20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21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22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圖 4-23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圖 4-24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圖 4-25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26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VI

9 圖 表 目 錄 圖 4-27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28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29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圖 4-30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圖 4-31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圖 4-32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33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有 無 前 科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34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6-2 截 錄 自 不 丹 旅 遊 雜 誌 圖 6-1 截 錄 自 不 丹 旅 遊 雜 誌 圖 6-3 截 錄 自 不 丹 旅 遊 雜 誌 圖 6-4 截 錄 自 不 丹 旅 遊 雜 誌 VII

10 VIII 圖 表 目 錄

1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我 國 對 於 性 侵 害 的 犯 罪 模 式 之 治 療 與 處 遇 模 式 於 近 年 來 急 遽 發 展, 且 把 性 犯 罪 的 議 題 變 為 公 眾 討 論 的 話 題, 公 然 猥 褻 本 屬 於 病 態 心 理 學 的 範 疇, 病 態 心 理 行 為 人 關 於 性 犯 罪 的 行 為 有 很 多, 例 如 : 暴 露 症 即 是 本 篇 論 文 欲 著 墨 的 主 題 ; 因 其 犯 罪 行 為 的 多 樣 化, 次 數 的 多 寡 犯 罪 情 節 的 輕 重 等, 在 於 刑 事 處 罰 上 也 會 依 照 上 列 變 因 而 有 不 同 的 量 刑 ; 再 者, 除 對 於 部 分 病 患 ( 犯 罪 人 ) 進 行 強 制 治 療 外, 現 階 段 我 國 實 務 上 並 無 其 他 的 治 療 方 式 該 如 何 從 根 本 的 方 向 來 解 決 暴 露 症 患 者 亦 或 是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人 的 裸 露 慾 望 退 而 求 其 次, 讓 行 為 人 的 症 狀 不 再 惡 化 或 擴 張, 為 接 下 來 所 要 討 論 的 問 題 病 態 心 理 性 倒 錯 者 是 一 種 成 癮 的 性 犯 罪 族 群 再 犯 率 高 1, 加 上 隨 著 犯 罪 次 數 的 增 加 犯 罪 經 驗 的 累 積, 其 後 續 是 否 有 可 能 因 為 犯 罪 情 節 的 加 重 而 從 公 然 猥 褻 的 界 限 拉 高 至 強 制 猥 褻, 演 變 為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對 於 心 理 病 態 型 人 格 的 性 倒 錯 患 者 如 何 做 一 個 較 符 合 共 識 的 判 決 與 後 續 的 治 療 處 遇 建 議 是 我 國 目 前 學 術 研 究 上 較 為 缺 乏 的 部 分, 本 研 究 主 要 聚 焦 於 性 倒 錯 症 之 暴 露 症 ( 亦 即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 之 行 為 態 樣 量 刑 與 處 遇 狀 況 本 篇 論 文 的 主 軸 是 以 我 國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的 第 234 條 : 公 然 猥 褻 罪 為 討 論 核 心 除 了 以 傳 統 研 究 刑 法 的 三 階 論 述 來 解 釋 猥 褻 行 為 的 入 罪 該 當 性 外, 更 欲 從 犯 罪 學 上, 探 討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心 理 成 因 行 為 違 常 的 導 因 關 於 成 癮 犯 的 刑 度 競 合 公 平 性 和 其 矯 治 處 遇 的 方 法 不 同 於 一 般 人 對 猥 褻 行 為 的 譴 責, 本 篇 文 章 更 著 重 在 探 討 行 為 人 1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譯, 犯 罪 心 理 學 (Criminal Behavior : A Psychosocial Approach), 第 7 版,2010 年 9 月, 頁 457 1

1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的 病 態 心 理, 有 關 於 性 倒 錯 2 症 狀 病 患 的 人 格 特 質, 就 其 精 神 狀 態 來 看 猥 褻 的 可 罰 性, 如 同 對 一 個 病 患 的 關 懷 ; 對 於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矯 治, 過 重 的 有 期 徒 刑 應 該 不 是 唯 一 的 選 擇 第 一 節 問 題 意 識 與 研 究 動 機 每 個 淡 然 述 說 的 故 事 背 後, 都 是 一 個 巨 浪 滔 天 的 人 生 ~ 引 自 罪 行 3 封 面 2004 年, 他 決 定 放 自 己 一 個 人 生 的 長 假, 毅 然 決 然 出 國, 來 自 家 境 中 上 的 家 庭, 他 從 小 就 過 著 衣 食 無 缺 的 生 活, 長 相 斯 文 舉 止 得 體 在 搭 上 一 百 八 十 公 分 的 身 高 讓 他 在 求 學 中 始 終 獲 得 絕 佳 的 女 孩 緣, 印 象 中, 他 是 一 個 安 靜 的 人, 上 課 遲 到 五 分 鐘 進 教 室 ; 下 課 背 包 拎 了 就 走 有 時 收 到 女 孩 子 寫 的 情 書 也 無 動 於 衷, 記 得 他 總 是 斥 之 以 鼻 的 說 : 我 最 討 厭 對 方 寫 信 說 想 要 來 認 識 你, 但 又 不 留 名 字, 這 樣 是 要 怎 麼 認 識 阿! 他 也 會 主 動 對 女 生 提 出 邀 約, 他 也 明 白 自 己 有 吸 引 女 孩 的 特 質, 追 求 一 般 的 女 孩 子, 從 來 對 他 不 是 難 事 可 是 真 正 條 件 好 的 女 生, 我 追 不 上 有 一 次 他 這 麼 說 原 來, 骨 子 裡 的 他, 並 不 總 是 自 信 滿 滿! 國 外 的 生 活 加 上 語 言 的 隔 閡, 讓 原 本 寂 寞 的 生 活 更 乏 善 可 陳, 每 天 的 行 程 就 是 上 課 下 課 交 作 業, 其 實, 他 有 很 多 來 自 同 鄉 的 朋 友, 只 是 就 是 提 不 起 勁 每 天 跟 他 們 混 在 一 起 你 真 的 應 該 多 跟 朋 友 出 去 走 走 的, 他 2 性 倒 錯 (paraphilias), 是 個 人 針 對 非 人 類 的 物 體 兒 童 未 表 同 意 的 成 人, 或 使 自 己 或 伴 侶 經 驗 痛 苦 或 羞 辱 的 行 為, 而 重 複 出 現 強 烈 的 性 衝 動 幻 想 或 性 行 為 3 費 迪 南 馮 席 拉 赫 (Ferdinand Von Schirach) 著, 薛 文 瑜 譯, 罪 行 (Verbrechen),2011 年 7 月 初 版, 封 面 副 標 題 2

13 第 一 章 緒 論 的 朋 友 這 樣 建 議 他, 或 打 個 電 話 陪 爸 媽 聊 聊 天 也 好, 他 的 回 應 總 是 有 一 搭 沒 一 搭, 彷 彿 他 的 人 生 是 在 幫 別 人 過 的 一 樣 超 然 ; 雖 然 過 的 超 然, 倒 也 沒 有 放 棄, 他 沒 有 積 極 的 目 標 或 夢 想 ; 但 總 也 循 規 蹈 矩 的 交 作 業, 過 著 學 生 的 日 子 他 有 時 候 會 在 晚 上 和 朋 友 一 起 玩 牌, 寒 假 會 跟 朋 友 去 美 國 其 他 州 走 走, 有 一 陣 子 他 也 會 和 台 灣 友 人 用 網 路 電 話 聊 天, 話 題 一 個 換 一 個, 聊 彼 此 的 生 活 及 工 作, 一 切 都 如 此 平 凡 正 常 直 到 那 一 天, 當 台 灣 的 友 人 坐 在 電 話 旁 邊 等 待, 電 話 在 應 該 要 想 起 的 時 候 仍 然 沉 默,MSN FACEBOOK 也 都 毫 無 動 靜, 他 就 像 人 間 蒸 發 一 樣 怎 麼 都 找 不 到 人 就 這 樣, 他 消 失 了 好 一 段 時 間, 他 的 朋 友 也 不 以 為 意, 覺 得 應 該 是 談 戀 愛 了, 也 暫 時 不 去 煩 他, 約 莫 2006 年 的 8 月, 他 的 朋 友 從 新 聞 上 看 到 他 被 逮 捕 的 消 息 ( 週 刊 報 導 ) 4 - Mike Chang, 一 個 33 歲 的 賓 夕 法 尼 華 裔 男 子 被 捕 入 獄, 據 稱 他 進 入 多 間 大 學 宿 舍 赤 身 露 體, 並 在 他 的 女 受 害 者 面 前 手 淫 據 警 方 逮 捕 張 的 一 份 報 告 寫 明 : 一 名 男 子 下 半 身 沒 穿 褲 子 戴 著 滑 雪 面 具 偷 偷 潛 入 到 一 個 女 人 的 公 寓, 對 她 做 出 猥 褻 的 行 為, 事 後 逃 離 現 場 調 查 人 員 說, 當 警 方 發 現 他 出 現 在 犯 罪 現 場 附 近, 並 向 相 反 的 方 向 移 動 時, 隨 即 將 他 逮 捕, 而 如 今 他 被 冠 上 賓 夕 法 尼 亞 州 立 大 學 溜 鳥 俠 的 綽 號, 且 已 被 控 涉 嫌 另 外 12 宗 案 件 大 多 數 的 案 件 內 容 都 是 涉 及 一 個 人 戴 著 滑 雪 面 具 或 外 科 口 罩, 進 入 單 身 女 子 的 宿 舍 然 後, 脫 掉 褲 子, 在 女 受 害 者 面 前 手 淫 受 害 者 大 多 數 為 亞 洲 女 性, 她 們 表 示 攻 擊 者 在 女 子 面 前 自 慰 時 大 多 時 後 均 不 發 一 語, 保 持 絕 對 的 沉 默 Mike Chang 隨 即 承 認 他 參 與 了 每 一 個 犯 行, 並 為 其 每 一 次 的 犯 行 描 述 4 查 詢 日 :2013 年 6 月 10 日 3

1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出 具 體 細 節 他 告 訴 調 查 人 員, 他 大 多 會 在 女 生 的 宿 舍 和 公 寓 大 門 口 等 待, 直 到 有 人 出 來 離 開 然 後, 他 會 趁 門 完 全 關 閉 前 潛 入 Mike Chang 被 逮 捕 歸 案 後, 也 解 決 了 警 方 從 2004 年 8 月 開 始 即 展 開 且 調 查 許 久 的 連 續 猥 褻 案 件 現 張 暫 時 被 關 在 中 央 郡 立 監 獄, 他 被 控 15 項 夜 間 行 竊 18 項 非 法 侵 入 17 項 公 然 猥 褻 4 項 強 制 猥 褻 4 項 深 夜 遊 蕩 和 一 項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他 的 保 釋 金 被 定 為 100,000 元 ( 美 金 ) 在 瀏 覽 了 幾 乎 所 有 的 網 頁 後, 他 朋 友 終 於 明 白 這 些 日 子, 他 都 消 失 到 哪 裡 去 了 驚 訝 不 可 置 信 痛 心, 這 些 心 情 融 合 了 看 到 報 導 當 時 的 心 情 還 有 和 他 多 年 的 友 誼, 在 心 中, 和 這 些 年 來 的 他 面 對 面, 怎 麼 會? 原 來 他 常 常 在 女 生 宿 舍 徘 徊, 當 有 人 走 動 進 出 時, 趁 門 還 沒 完 全 關 上 時, 偷 溜 進 去 女 生 的 房 間 都 不 常 上 鎖, 剛 好 提 供 他 得 手 的 機 會 整 個 犯 罪 時 期 可 追 溯 至 2004 年 ; 也 就 是 他 剛 出 國 的 時 候, 他 習 慣 在 自 慰 的 全 程 保 持 無 聲, 一 開 始, 當 女 生 開 始 尖 叫 或 有 反 抗 的 舉 動, 他 就 會 逃 走, 隨 著 犯 行 次 數 增 加 之 後, 他 變 得 越 具 侵 略 性 5, 漸 進 地, 會 抓 住 甚 至 愛 撫 被 害 人 阻 止 她 們 逃 跑 並 強 迫 她 們 看 完 他 自 慰 的 全 程 在 連 串 的 犯 行 之 後, 警 方 其 實 已 注 意 並 嚴 加 防 範, 在 最 後 一 次 猥 褻 得 逞 後, 他 隨 即 被 警 方 逮 捕, 那 天 晚 上 他 帶 的 滑 雪 面 罩 和 被 害 人 所 指 證 的 完 全 符 合 而 鐵 證 即 是 他 留 在 現 場 的 屬 於 他 的 DNA 為 什 麼 他 不 能 和 普 通 男 生 一 樣 看 完 A 片 就 關 在 自 己 的 房 間 或 廁 所 自 慰? 為 什 麼 他 明 明 可 以 透 過 正 常 的 交 友 模 式 獲 得 性 關 係, 可 是 他 卻 寧 可 選 擇 這 種 道 德 衝 突 如 此 強 烈 的 方 式 來 滿 足 自 己 的 性 慾? 什 麼 引 發 他 的 欲 望 做 出 如 此 的 行 為? 為 什 麼 即 使 他 知 道 自 己 的 行 為 不 對 不 被 允 許, 可 是 卻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的 做, 直 到 他 終 於 越 過 無 法 折 返 點? 我 重 複 的 思 考 這 些 問 題, 邊 找 5. 查 詢 日 :2013 年 6 月 10 日 4

15 第 一 章 緒 論 資 料, 邊 查 書 籍, 並 把 這 些 所 得, 架 構 成 我 的 碩 士 論 文 後 來, 一 審 中, 這 多 起 的 連 續 猥 褻 案 件 的 加 害 人 被 陪 審 團 認 定 有 罪, 該 庭 的 法 官 求 處 他 26 年 到 52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瀏 覽 網 頁 上 的 資 料, 我 一 篇 篇 讀 著, 一 篇 篇 讀 著, 彷 彿 在 重 新 審 視 另 一 個 他, 並 和 我 記 憶 裡 熟 悉 的 他 重 疊, 我 心 裡 納 悶 : 究 竟 是 什 麼 原 因, 可 以 讓 人 變 成 這 樣? 在 為 這 些 女 子 所 遭 受 的 待 遇 譴 責 他 的 同 時, 我 更 替 他 感 到 惋 惜! 如 果 當 時 身 邊 有 人 關 心 他, 發 覺 他 作 息 的 異 常 或 心 理 任 何 的 異 狀, 甚 至 談 談 也 好, 他 的 人 生 或 許 會 和 現 在 的 困 境 漸 行 漸 遠 大 部 分 的 人 認 為 這 樣 的 人 理 應 被 關 進 監 獄, 越 久 越 好, 然 而 試 想, 如 果 把 一 個 自 身 好 友 的 印 象 投 射 到 犯 人 身 上, 我 們 會 不 會 改 變 立 場? 會 不 會 想 要 了 解 這 一 連 串 犯 行 的 始 因? 然 後 對 他 伸 出 援 手 基 於 對 他 的 惋 惜 震 驚 還 有 想 要 對 他 的 行 為 更 進 一 步 認 識 的 動 機 下, 我 開 始 寫 這 篇 文 章, 不 可 否 認 ; 他 的 行 為 於 法 不 容, 但 另 一 面 應 該 也 有 值 得 被 關 懷 的 地 方 很 明 顯 的, 他 的 行 為 已 不 再 只 是 單 純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而 是 已 跨 越 到 刑 法 的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裡 的 強 制 猥 褻 罪 了, 這 麼 多 次 的 犯 行 中, 令 人 狐 疑 的 是 到 底 這 些 行 為 應 論 罪 還 是 它 是 一 種 成 癮 的 病 態 行 為 ; 我 選 擇 後 者 ; 我 認 為 如 果 能 夠 這 麼 長 時 間 的 連 續 多 次 的 裸 露 即 解 釋 這 顯 然 是 一 種 病 態 的 行 為, 如 果 這 樣 的 論 斷 太 草 率 而 無 法 說 服 人, 至 少, 我 們 可 以 說 他 的 行 為 是 不 正 常 的, 不 僅 這 種 行 為 是 一 般 人 不 會 做 的, 甚 至 也 無 法 理 解, 所 以 與 其 論 以 數 罪 併 罰, 倒 不 如 能 從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審 是 這 樣 的 人 這 樣 屬 於 病 態 的 性 格 ( 性 倒 錯 中 的 暴 露 症 ), 或 許 能 幫 助 到 這 些 人 在 這 驚 人 的 處 刑 背 後, 應 該 有 很 多 值 得 被 發 覺 及 深 思 的, 一 個 連 續 兩 年 多 次 入 侵 學 生 宿 舍 進 行 猥 褻 行 為 的 恐 怖 模 式, 也 應 該 早 就 可 追 本 溯 源, 就 像 犯 下 大 型 搶 案 的 多 年 前, 或 許 最 初 只 是 從 偷 一 個 橡 皮 擦 開 始 這 樣 厚 厚 一 疊 的 起 訴 書, 最 5

1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初 應 該 也 是 始 自 於 一 個 被 忽 略 的 違 常 人 格 如 果, 在 他 違 常 人 格 出 現 的 一 開 始 就 被 矯 治 被 注 意 到, 是 否 能 把 這 滔 天 的 罪 行 從 他 生 命 中 抹 去, 然 後, 年 輕 的 他, 仍 能 保 有 接 下 來 無 限 可 能 又 多 彩 的 人 生, 他 跟 我 們 都 一 模 一 樣, 需 要 被 了 解, 需 要 有 抒 發 的 管 道, 需 要 被 關 心 ~ 我 們 終 究 沒 有 成 為 罪 犯, 因 為 我 們 堅 持 不 讓 人 性 的 弱 點 凌 駕 了 我 們 的 理 性 選 擇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範 圍 按 照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訂 有 本 明 文 本 篇 論 文 的 研 究 目 的 即 是 想 要 了 解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成 因, 其 中 又 以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為 核 心, 想 要 藉 著 本 研 究 瞭 解 在 公 共 的 場 合 裸 露 ( 遛 鳥 俠 ) 甚 至 做 出 猥 褻 舉 動 的 行 為 人 心 理 成 因 ; 這 類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動 機 為 何? 並 且 想 找 出 是 什 麼 原 因 會 導 致 或 誘 發 這 樣 的 行 為 再 者, 透 過 歷 史 文 獻 和 研 究 資 料 來 了 解 這 類 行 為 人 可 能 具 備 的 特 徵 除 了 瞭 解 這 類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成 因 和 模 式, 最 終 極 的 目 標 即 是 想 藉 著 此 研 究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如 何 幫 助 這 類 犯 罪 人 ; 亦 或 是 病 患, 學 習 如 何 能 緩 解 他 想 要 再 犯 的 慾 望, 從 心 理 或 生 理 方 面 去 矯 治 他 們, 並 且 學 習 當 遇 到 這 類 型 犯 罪 人 或 病 患 時, 該 如 何 面 對, 能 保 護 自 己 不 被 傷 害, 同 時 也 能 幫 助 他 及 時 求 助 於 心 理 治 療, 為 傷 害 設 下 停 損 點 本 文 的 研 究 範 圍 主 要 先 以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層 面 開 始 說 明 這 類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原 因,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例 如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與 性 倒 錯 的 關 聯 性 和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特 徵 等, 進 一 步 認 識 這 類 型 的 犯 罪 和 其 行 為 模 式 我 以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為 核 心, 以 第 二 項 營 利 的 公 6

17 第 一 章 緒 論 然 猥 褻 為 輔, 在 量 刑 的 章 節 裡 會 用 統 計 圖 表 的 方 式 來 呈 現 第 一 二 項 的 比 較 同 時 也 引 出 一 個 迷 思 就 是 是 否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只 有 男 生 會 有, 而 女 生 就 不 會 有 裸 露 的 慾 望 呢? 其 實 並 不 是 的,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而 欲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所 謂 的 暴 露 狂 或 露 陰 癖, 其 實 男 女 都 有, 只 是 這 樣 成 癮 的 性 癖 好, 對 於 女 性 而 言, 相 當 容 易 找 到 紓 解 的 方 法, 舉 凡 模 特 兒 比 基 尼 女 郎 街 上 的 阻 街 女 郎 等 等 ; 她 們 都 可 以 因 著 這 些 場 合 或 氛 圍 或 職 業, 而 有 比 正 常 人 程 度 更 高 的 暴 露 機 會 此 外, 除 了 跟 論 文 主 題 直 接 相 關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 外, 我 同 時 也 加 入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一 項 的 容 留 猥 褻, 乍 看 跟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其 實 無 關, 但 其 實 刑 法 第 231 條 的 容 留 猥 褻 罪 和 營 利 然 猥 褻 罪 卻 均 屬 於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裡 的 兩 罪, 雖 刑 法 234 條 231 條 兩 罪 之 性 質 不 同, 且 後 者 非 本 文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但 仍 納 入 第 四 章 的 實 證 研 究 範 圍 加 以 討 論, 主 要 目 的 即 是 拿 本 條 和 公 然 猥 褻 罪 來 對 比 刑 度 ; 如 可 將 刑 法 231 條 的 相 關 判 決 做 成 對 比 或 者 是 參 考 資 料 來 分 析, 應 可 以 達 到 讓 統 計 結 果 更 準 確 的 效 用, 並 且 在 做 統 計 量 刑 中 關 於 質 性 的 分 析 時, 也 可 以 此 作 更 深 一 層 的 論 述 然 後 以 傳 統 刑 法 的 角 度 來 論 我 國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亦 即 如 何 會 構 成 公 然 猥 褻 罪, 而 其 要 件 是 否 明 確? 其 中 並 引 賓 州 刑 法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與 我 國 之 構 成 要 件 比 較, 並 分 析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性 與 否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影 響 透 過 收 集 法 院 的 判 決, 並 把 得 來 的 資 料 一 一 分 析 做 出 統 計 圖, 再 針 對 不 同 的 要 件 ( 例 如 : 性 別 前 科 的 有 無 犯 後 態 度 等 ), 分 析 量 刑 的 輕 重 7

1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8

19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很 多 人 都 把 公 然 猥 褻 這 類 的 犯 罪 人 稱 作 性 變 態, 然 而 關 於 這 樣 想 要 在 公 共 場 合 裸 露 自 己 身 體 私 密 部 位 的 行 為, 其 實 是 一 種 稱 為 性 倒 錯 的 一 種 病 態 從 犯 罪 學 裡 細 分 出 犯 罪 心 理 學, 又 從 這 類 的 心 理 學 找 到 變 態 心 理 學 章 節, 所 謂 的 變 態 裡, 有 一 種 領 域 被 稱 為 性 倒 錯 (Paraphilias)6, 而 性 倒 錯 的 諸 多 病 徵 中, 有 一 種 - 暴 露 狂 又 稱 做 露 陰 癖 (Exhibitionism) 即 為 此 公 然 猥 褻 的 例 子 想 要 說 服 我 們 把 刑 法 規 定 的 罪 名, 用 一 種 疾 病 的 眼 光 來 審 視, 應 該 是 很 多 人 都 沒 辦 法 接 受 的 ; 明 明 是 犯 罪, 怎 麼 變 成 是 生 病 呢? 同 時, 一 旦 把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行 為 和 露 陰 癖 的 病 態 行 為 畫 上 等 號, 也 可 能 就 會 聯 想 到 刑 法 中 判 斷 刑 事 責 任 的 第 19 條 :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違 法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不 罰 ; 或 行 為 時 因 前 項 之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或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顯 著 減 低 者, 得 減 輕 其 刑 這 樣 的 因 果 脈 絡, 講 得 好 像 是 要 幫 這 些 性 變 態 脫 罪 似 的, 其 實 這 無 所 謂 對 與 錯, 只 是 想 把 這 個 議 題 拿 出 來 討 論, 期 待 將 來 能 有 更 多 的 文 獻 或 參 考 資 料 能 揭 開 性 倒 錯 的 心 理 面 紗 6 性 倒 錯 (Paraphilias) 疾 患, 是 個 人 重 複 出 現 強 烈 的 性 衝 動 幻 想 或 性 行 為, 針 對 非 人 類 的 物 體 兒 童 未 表 同 意 的 成 人, 或 使 自 己 或 伴 侶 經 驗 痛 苦 或 羞 辱 的 行 為 許 多 性 倒 錯 者, 只 要 性 倒 錯 的 刺 激 出 現, 不 論 是 幻 想 或 付 諸 行 動, 都 會 引 起 興 奮 有 些 人 在 壓 力 期 間 或 特 殊 情 境 之 下, 也 許 只 要 一 點 點 刺 激 就 會 發 生 9

2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一 節 暴 露 狂 患 者 與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關 聯 性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規 定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一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兩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併 科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先 從 猥 褻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在 實 務 意 見 中, 不 論 妨 害 性 自 主 或 妨 害 風 化 的 猥 褻, 皆 為 姦 淫 以 外, 有 關 風 化 的 一 切 色 慾 行 為 此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足 以 誘 起 他 人 之 性 慾, 在 主 觀 上 足 以 滿 足 自 己 之 性 慾 7, 暴 露 狂 患 者 在 露 岀 其 性 器 官 後, 在 主 觀 上 得 到 自 我 性 慾 之 滿 足 並 且 在 主 觀 意 識 上, 行 為 人 必 須 具 備 有 公 然 為 猥 褻 的 故 意 意 思, 且 實 施 此 行 為 的 情 況 必 須 在 不 特 定 或 多 數 人 可 以 共 見 共 聞 的 情 況 下 為 之 8 故 從 刑 法 第 234 條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行 為 人 的 該 當 性 岀 發, 和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行 為 比 較 之, 可 以 發 現 兩 者 在 目 的 行 為 意 思 和 情 況 皆 吻 合, 顯 可 符 合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一 項 暴 露 狂 的 定 義 與 概 念 露 陰 癖 (Apodysophilia) 又 稱 暴 露 狂 患 者 ((exhibitionism), 大 多 有 一 固 定 形 成 特 徵, 以 及 人 格 取 向, 但 針 對 案 例 的 統 計, 暴 露 狂 患 者 為 具 有 高 度 變 異 性 的 族 群, 意 即, 該 族 群 的 個 性 並 無 固 定 的 落 點, 而 是 依 個 案 和 每 位 患 者 的 病 史 長 短 而 不 同 對 於 性 暴 露 或 露 陰 癖 的 發 病 原 因, 目 前 也 尚 無 定 論, 儘 管 理 論 家 對 於 性 倒 錯 提 出 各 種 的 解 釋, 但 很 少 有 正 式 的 證 明 來 支 持 他 們 9 一 般 認 為 導 致 露 陰 癖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幾 種 10 ; 第 一 是 從 種 7 請 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617 號 解 釋 文 8 本 院 院 字 第 2033 號 解 釋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至 其 人 數 應 視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是 否 已 達 公 然 之 程 度 而 定 應 予 補 充 闡 明 ( 釋 字 第 145 號 )( 民 國 65 年 4 月 30 日 ) 9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Abnormal Psychology, 變 態 心 理 學, 二 版,2012 年 3 月, 第 486 頁 10 同 前 註, 第 490 頁 10

21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族 和 個 性 發 育 的 角 度 來 看, 露 陰 癖 是 原 始 性 行 為 的 釋 放 第 二 是 其 病 徵 與 周 遭 環 境 以 及 和 患 者 所 面 臨 到 的 生 活 壓 力 密 切 相 關 第 三 則 關 係 到 患 者 性 格 上 的 缺 陷 ; 如 過 於 內 向 適 應 性 差 和 婚 姻 的 失 敗 也 是 形 成 露 陰 癖 的 原 因 之 一 此 外 ; 也 不 排 除 精 神 發 育 不 全 及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所 為 針 對 病 態 心 理 之 性 倒 錯 者 以 及 在 其 精 神 病 理 之 探 討 上, 露 陰 癖 (exhibitionism), 俗 稱 : 暴 露 狂 或 暴 露 症, 主 要 歸 屬 於 精 神 醫 學 中 之 性 倒 錯 (paraphilias, 也 可 譯 成 性 變 態 ) 行 為 類 型 當 中 露 陰 癖, 係 藉 由 裸 露 自 己 身 體 部 位 行 為, 從 對 方 的 驚 嚇 反 應 中 獲 得 性 滿 足, 露 陰 癖 患 者 的 一 般 外 觀 看 來 與 常 人 無 異, 也 能 正 常 工 作, 但 潛 意 識 需 透 過 暴 露 身 體 私 密 處, 展 現 自 我 的 能 力, 造 成 這 種 病 的 確 切 原 因 因 人 而 異, 但 通 常 與 負 面 之 成 長 經 驗 有 關, 經 由 長 期 心 理 治 療 除 此 之 外, 露 陰 癖 患 者 主 要 以 慣 犯 為 多 11 可 歸 納 出 露 陰 癖 患 者 行 為 模 式 不 斷 重 複 的 之 規 律 性, 此 種 患 者 需 長 期 之 心 理 治 療, 實 證 文 獻 中 也 證 實 這 類 患 者 如 願 意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其 治 癒 率 相 當 高, 相 對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如 未 接 受 治 療, 其 再 犯 率 也 相 當 高 12 此 外, 在 對 象 方 面, 露 陰 癖 者 暴 露 之 對 象 主 要 為 陌 生 人 13, 可 能 之 原 因 是 陌 生 人 的 不 可 預 測 性 較 高, 可 以 獲 得 較 多 的 刺 激 感 在 地 點 方 面, 多 在 不 可 能 進 行 性 交 之 處 露 陰 癖 患 者 暴 露 性 器 官 的 目 的 並 不 在 於 獲 取 之 後 的 性 交 行 為, 而 是 在 於 裸 露 過 程 中 獲 得 性 慾 上 之 快 感 滿 足 14 而 大 多 男 性 患 者, 當 其 產 生 射 精 行 為 的 原 因, 是 伴 隨 手 淫 刺 11 此 部 分 之 定 義 主 要 彙 整 國 內 外 見 解, 參 考 D.Richard Laws &William O Donohue(1997),Sexual Deviance: theory,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The Guilford Press,P27 山 根 清 道, 犯 罪 心 理 學,1997 年, 頁 205 中 田 修, 犯 罪 心 理 學,1987 年, 頁 105 孔 繁 中 等, 性 疾 患 及 性 別 認 同 疾 患,DSM-IV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準 則 手 冊, 合 記,2000 年, 頁 243 楊 士 隆, 犯 罪 心 理 學,2006 年, 頁 381, 轉 引 自 陳 慈 幸 胡 書 原, 性 暴 露 狂 強 制 治 療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探 究, 法 學 新 論 第 十 六 期,2009 年 11 月, 頁 此 部 分 參 考,McGrath, R.(1991).,Sex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 and disposition planning:a review of empirical and clinical finding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p. 35 轉 引 自 林 明 傑, 性 犯 罪 之 再 犯 率 危 險 評 估 及 未 來 法 律 展 望, 律 師 雜 誌 十 月 號,2004 年 第 301 期, 頁 林 天 德, 變 態 心 理 學 ( 三 版 ),1999 年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2009 年 12 月 日,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頁 Susan Nolen-Hoeksema,Abnormal Psychology(4th),2007 年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11

2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激 或 者 是 當 時 性 慾 得 到 滿 足 而 來, 並 非 與 受 害 者 有 身 體 或 性 器 上 之 接 觸 在 目 的 方 面, 以 他 人 受 驚 嚇 為 主 要 目 的 當 受 害 人 露 出 嚇 壞 了 的 表 情 時, 露 陰 癖 者 將 得 到 性 慾 之 滿 足 15 故 當 暴 露 症 者 無 法 於 暴 露 性 器 官 行 為 去 獲 得 性 慾 滿 足 與 快 感 時, 其 反 將 獲 得 更 大 之 挫 折 感 16 承 接 前 敘, 針 對 暴 露 症 之 患 者 而 言, 主 要 以 慣 犯 為 多, 其 對 象 ( 被 害 人 ) 亦 屬 陌 生 人 為 多, 而 暴 露 症 患 者 行 為 模 式 的 重 覆 實 施 之 常 習 性 需 要 被 正 視 注 意 就 像 其 他 類 型 的 性 犯 罪 加 害 人, 暴 露 行 為 是 一 種 經 學 習 而 獲 得 的 行 為 樣 式 17, 許 多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表 示, 他 們 對 於 裸 露 身 體 的 慾 望 往 往 是 來 自 於 小 時 候 的 性 遊 戲, 或 是 在 偶 然 的 機 會 下 獲 得 的 例 如 一 個 年 幼 的 女 孩 因 在 不 經 意 的 場 合 下 看 到 他 的 裸 露 行 為, 而 表 現 出 驚 訝 或 害 怕 的 表 情, 特 別 之 處, 是 在 於 這 樣 的 經 驗 寢 他 們 的 性 興 奮, 而 這 樣 意 外 的 經 驗 記 憶 與 來 自 於 手 淫 所 產 生 的 性 興 奮 重 複 的 彼 此 加 強 配 對 制 約, 即 會 導 致 產 生 暴 露 的 喜 好 在 別 人 面 前 裸 露 產 生 性 興 奮 手 淫 性 高 潮 ; 透 過 這 樣 的 經 驗 學 習, 接 著 下 次 會 產 生 更 強 的 暴 露 慾 望, 一 直 循 環, 直 到 這 一 連 串 的 事 件 的 強 烈 增 強 關 係 被 建 立 起 來, 而 這 些 行 為 彼 此 依 附 所 產 生 暴 露 慾 望 增 強 的 結 果, 則 其 暴 露 的 行 為 樣 式 即 會 變 得 更 加 確 立 18 此 外, 暴 露 症 之 患 者 主 要 是 從 對 方 之 驚 嚇 反 應 當 中, 獲 得 性 滿 足, 此 種 患 者 需 要 長 期 之 心 理 輔 導, 一 旦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治 癒 率 是 相 當 高 的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2009 年 12 月 日,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頁 自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2009 年 12 月 日,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頁 同 前 註, 頁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譯, 同 前 註 1, 第 456 頁 18 同 前 註, 第 457 頁 12

23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二 項 暴 露 狂 為 性 倒 錯 的 一 種 暴 露 狂 患 者 在 心 理 學 上 的 通 說 皆 認 為 其 症 狀 為 性 倒 錯 ( Paraphilias) 的 一 種 性 倒 錯 即 個 人 在 性 方 面 的 慾 望 及 需 求 (sexual desire) 脫 離 常 態, 且 會 影 響 其 生 活 和 正 常 的 性 關 係 暴 露 狂 患 者 又 名 戈 黛 娃 夫 人 症 候 群 19 ( Lady Godiva syndrome) 露 陰 癖 (Apodysophilia) 而 在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的 俗 諺 又 稱 為 "flasher" 在 心 理 學 上 被 定 義 為 一 種 疾 病, 患 者 主 要 的 行 為 模 式 為 對 陌 生 人 暴 露 自 己 身 體 部 位 的 情 狀 以 及 想 要 反 覆 實 施 此 行 為 的 慾 望, 而 暴 露 行 為 對 於 其 他 人 的 影 響 強 度 則 從 最 輕 微 尚 未 發 生 的 性 暴 露 傾 向, 到 實 質 上 用 強 暴 侵 略 的 手 段 迫 使 他 人 觀 看 其 性 器 官, 皆 有 案 例 發 生, 且 這 樣 的 案 例 幾 乎 發 生 在 每 一 個 種 族 及 所 有 的 文 化 國 度 裡 而 針 對 所 欲 暴 露 之 身 體 部 位 則 大 多 為 胸 部 臀 部 性 器 官 等 這 種 為 了 驚 嚇 他 人 而 裸 露 臀 部 的 行 為 在 美 國 稱 為 :mooning; 在 澳 洲 和 紐 西 蘭 則 稱 為 : Browneye;Anasyrma 則 是 所 謂 想 要 掀 開 自 己 的 裙 子 裸 露 性 器 官 給 他 人 觀 看 的 行 為 患 者 ; 甚 至 除 了 這 些 常 見 的 字 之 外, 還 有 一 種 性 倒 錯 的 患 者 會 用 非 常 態 的 方 式 ; 例 如 : 猥 褻 ; 來 吸 引 陌 生 人 的 目 光, 一 般 稱 這 種 患 者 為 Martymachlia 在 美 國, 幾 乎 半 數 以 上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已 婚 20, 且 根 據 文 獻 記 載, 暴 露 狂 患 者 大 多 為 男 性, 但 這 樣 暴 露 身 體 部 位 的 慾 望 並 不 侷 限 在 男 性 身 上 21, 主 要 是 因 為 有 暴 露 狂 傾 向 的 女 性 大 多 可 以 藉 由 其 他 的 管 道 或 是 藉 由 在 需 要 穿 著 暴 露 的 場 合 工 作 來 排 解 其 暴 露 的 慾 望 ; 例 如 : 上 空 秀 脫 衣 舞 表 演 19 依 據 傳 說, 戈 黛 娃 夫 人 是 麥 西 亞 伯 爵 利 奧 夫 里 克 (Leofric, Earl of Mercia) 美 麗 的 妻 子 當 時 利 奧 夫 里 克 對 考 文 垂 市 民 們 強 加 重 稅, 戈 黛 娃 夫 人 不 斷 的 向 丈 夫 求 情 希 望 減 免 稅 收, 但 都 被 他 頑 固 的 拒 絕 了 最 後, 利 奧 夫 里 克 對 妻 子 不 斷 的 求 情 感 到 厭 煩, 宣 稱 只 要 她 能 裸 體 騎 馬 繞 行 市 內 的 街 皆 為 已 道, 他 便 願 意 減 免 稅 收 戈 黛 娃 夫 人 果 真 照 著 他 的 話 去 做, 向 全 市 宣 告 命 令 所 有 人 躲 在 屋 內 並 拉 下 窗 戶 後, 她 赤 身 裸 體 只 披 著 一 頭 長 髮 騎 馬 繞 行 街 道 有 一 名 裁 縫 師 Tom 違 反 了 命 令, 在 窗 子 上 鑿 了 一 個 小 洞 偷 窺, 接 著 他 的 雙 眼 便 瞎 掉 了, 這 個 人 後 來 成 了 英 語 偷 窺 狂 (Peeping Tom) 一 詞 的 由 來 之 後 戈 黛 娃 的 丈 夫 遵 守 諾 言, 赦 免 了 繁 重 的 稅 賦 20.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 同 前 註 9, 第 489 頁 21.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編 譯, 同 前 註 1, 第 頁 13

2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鋼 管 舞 或 在 公 開 場 合 穿 著 性 感 等, 比 如 說 如 果 女 性 患 者 有 想 要 被 別 人 觀 看 的 欲 望 時, 她 們 通 常 會 去 應 徵 櫥 窗 的 裸 體 模 特 兒 ; 或 是 傳 播 媒 體 的 女 明 星 也 被 適 時 的 鼓 勵 或 被 期 待 有 清 涼 的 穿 著 ; 這 當 然 也 被 評 價 為 暴 露 的 一 種 當 然 這 並 不 是 意 味 跳 豔 舞 的 女 性 或 裸 體 的 櫥 窗 模 特 兒 穿 著 清 涼 的 女 明 星 有 這 樣 的 暴 露 慾 望, 而 僅 說 明 為 什 麼 臨 床 上 可 供 研 究 的 案 例 大 多 為 男 性 甚 至 有 句 諺 語 是 這 樣 說 的 : 女 人 除 了 性 器 官 外, 甚 麼 都 可 以 露 ; 男 人 甚 麼 都 不 想 露, 除 了 性 器 官 (women exhibit everything but the genitals; men, nothing but.)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女 性 都 有 遇 過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經 驗, 然 而 針 對 暴 露 自 己 性 器 官 的 患 者 卻 鮮 少 為 女 性 有 暴 露 慾 望 的 人 把 裸 露 當 成 是 一 種 生 活 的 方 式, 他 們 內 在 雖 然 知 道 這 是 不 對 的 行 為, 越 是 抗 拒 裸 露 的 慾 望, 之 後 得 到 的 快 感 越 強 烈, 終 成 癮 而 無 法 自 拔 22, 周 期 性 的 在 潛 意 識 裡 抗 拒 裸 露 的 慾 望 及 快 感, 但 外 顯 的 行 為 卻 是 小 心 翼 翼 的 尋 覓 目 標, 並 且 快 速 不 經 意 且 顯 然 是 非 故 意 的 情 狀 下 做 出 暴 露 自 己 身 體 部 位 的 行 為 很 多 的 夜 店 或 搖 滾 舞 廳 也 鼓 勵 客 人 穿 著 暴 露 一 點 來 增 加 現 場 氣 氛 相 對 於 這 些 基 於 激 惹 對 方 性 慾 的 想 望 而 做 出 的 裸 露 的 行 為 ; 也 有 一 些 是 非 基 於 性 慾 甚 至 是 和 性 無 關 聯 的 裸 露 ; 例 如 天 體 營 做 日 光 浴 在 特 為 裸 泳 而 設 置 的 海 灘 或 游 泳 池 裸 體 游 泳 或 是 為 了 某 些 訴 求 而 裸 體 的 公 眾 活 動 等 部 分 有 暴 露 慾 望 的 人 在 取 得 對 方 同 意 的 狀 況 下, 會 要 求 讓 自 己 有 暴 露 的 行 為, 不 論 對 一 人 或 是 多 人, 而 這 些 不 具 威 脅 性 的 裸 露 意 圖, 通 常 是 想 要 讓 對 方 驚 訝 激 起 觀 看 者 的 性 慾 望 或 提 供 暴 露 狂 患 者 一 種 原 始 的 快 感 (ego rush) 造 成 人 們 有 暴 露 慾 望 的 理 由 或 態 樣 有 很 多 種, 可 能 是 基 於 想 要 突 顯 自 己 的 念 頭 想 要 追 趕 流 行 炫 耀 自 己 的 身 材 或 是 模 特 兒 拍 性 感 露 點 照 片 自 我 膨 脹 的 意 識 等, 這 些 都 是 日 常 生 活 裡 常 見 的 例 子 22 同 前 註, 第 457 頁 14

25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三 項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特 徵 暴 露 狂 患 者 基 本 上 是 指 在 陌 生 異 性 前 暴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來 得 到 性 的 滿 足, 通 常 的 特 徵 是 被 歸 類 在 面 對 牽 涉 到 強 迫 的 性 愛 或 當 違 反 對 方 意 願 下 故 意 對 陌 生 的 他 人 暴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等 不 正 常 性 關 係 的 時 候, 會 被 激 起 性 慾, 或 受 這 異 常 的 性 關 係 莫 名 的 吸 引 暴 露 狂 在 陌 生 人 面 前 暴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時, 往 往 會 合 併 自 慰 ( 或 想 像 自 己 在 自 慰 ), 但 自 慰 完 就 會 離 開 並 不 會 對 受 害 人 有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侵 害 行 為 部 分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也 有 可 能 因 為 自 身 特 殊 的 性 癖 好 而 產 生 困 擾 或 社 交 上 面 的 障 礙, 特 別 是 當 他 們 的 性 伴 侶 沒 有 辦 法 配 合 他 們 的 需 求 時, 在 有 些 案 例 裡, 這 樣 暴 露 自 己 的 嗜 好, 幾 乎 成 為 這 類 患 者 性 生 活 的 主 要 部 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有 暴 露 慾 望 的 人 常 在 相 當 固 定 得 情 境 重 複 猥 褻 的 行 為, 而 就 該 個 別 的 暴 露 狂 案 例 中, 其 針 對 的 被 害 人 類 型 也 會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同 性 這 樣 的 人 大 多 時 候 是 基 於 想 驚 嚇 或 惹 惱 被 害 者, 藉 著 受 害 人 緊 張 與 害 怕 的 表 情 中 去 獲 得 性 慾 快 感 ; 甚 或 者 有 時 候 他 們 會 幻 想 自 己 的 舉 動 能 激 起 觀 看 者 的 性 慾 雖 然 這 樣 的 案 例 常 會 拿 來 當 成 玩 笑 式 的 話 題, 例 如 : 遛 鳥 一 詞 的 字 面 即 帶 有 些 許 幽 默 的 意 味, 但 實 質 上, 這 樣 的 行 為 多 會 使 被 害 者 受 到 相 當 大 的 驚 嚇 ; 是 一 個 相 當 嚴 肅 且 需 要 被 正 視 的 問 題 從 變 態 心 理 學 的 案 例 對 於 暴 露 狂 研 究 發 現, 暴 露 狂 幾 乎 清 一 色 是 男 性, 而 被 害 者 通 常 為 女 性 ( 成 人 女 性 或 者 是 小 孩 ) 且 經 常 是 無 意 間 遇 到 毫 無 心 理 準 備 的 陌 生 人 部 分 暴 露 狂 患 者 則 會 伴 隨 反 社 會 人 格 的 行 為 ; 即 使 自 己 持 續 性 的 行 為 傷 害 到 他 人 的 權 力, 卻 僅 有 些 許 後 悔 的 感 受 而 極 少 數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會 對 被 害 人 進 一 步 犯 下 強 迫 性 的 性 犯 罪 ; 例 如 強 制 性 交 且 暴 露 狂 患 者 大 多 對 外 表 現 斯 文, 與 異 性 接 觸 時 表 現 出 沉 默 羞 澀, 行 為 舉 止 與 一 般 人 無 異, 所 以 當 暴 露 狂 患 者 被 逮 捕 時, 其 個 人 的 特 質 會 15

2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令 人 難 以 相 信 本 身 患 有 此 種 症 狀 在 分 析 暴 露 狂 的 背 景 資 料 時, 學 者 Blair 及 Lanyon(1981) 指 出 23, 暴 露 狂 的 教 育 程 度 與 職 業 適 應 並 不 差, 事 實 上, 性 犯 罪 者 通 常 給 外 人 的 第 一 印 象 是 好 人, 旁 人 總 會 認 為 他 們 人 品 端 正, 絕 對 不 會 做 這 種 事 24, 且 其 智 能 缺 陷 與 發 生 精 神 疾 病 的 情 形 也 不 像 一 般 人 口 嚴 重 ; 但 在 其 他 輕 微 性 攻 擊 的 行 為 上 ( 如 : 窺 視 ) 則 較 為 頻 繁, 但 倘 若 真 的 遇 上 被 害 者 要 求 性 行 為 時, 則 大 多 落 荒 而 逃 以 下 為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主 要 特 徵 : 一.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周 期 性 反 覆 且 密 集 的 在 陌 生 人 面 前 想 要 暴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的 行 為 性 渴 望 甚 至 關 於 這 種 情 境 的 性 幻 想 二. 已 將 這 些 暴 露 的 欲 望 付 諸 實 行 的 人 ; 或 是 上 述 的 性 幻 想 已 明 顯 影 響 到 日 常 生 活 以 及 人 際 關 係 上 的 障 礙 以 下 為 Bartol(1991) 指 出 25, 暴 露 狂 患 者 大 致 具 有 如 下 特 徵 : 一. 大 多 以 公 共 場 所 ( 如 : 電 影 院 公 園 等 ) 來 作 為 暴 露 的 地 點 二. 總 是 針 對 陌 生 的 女 性 進 行 暴 露 三. 大 多 是 用 來 驚 嚇 女 性 示 威 之 用 大 致 來 說, 研 究 這 類 症 狀 的 專 家 們 均 不 同 意 暴 露 狂 患 者 被 歸 類 為 一 種 衝 動 控 制 的 障 礙 (disorder of impulse control), 也 不 認 為 這 種 症 狀 屬 於 精 神 官 能 症 失 調 的 類 型 (the spectrum of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ocd's) 典 型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多 為 安 靜 順 從 馴 良 的 人, 來 自 嚴 厲 的 家 庭 環 境, 具 有 不 適 當 的 自 卑 感 和 不 安 全 的 情 緒 感 覺, 同 時 過 分 依 賴 具 有 控 制 權 利 的 母 親, 最 矛 盾 的 是 大 部 分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具 有 強 烈 的 手 淫 罪 惡 觀 念, 繼 而 常 與 暴 露 自 己 的 力 量 相 抗 拒, 刑 成 一 種 強 迫 行 為, 一 旦 性 動 機 強 烈, 即 迫 使 自 己 發 生 暴 露 行 為 Blair,C.D. and R.I.Lanyon, Exhibitionism: An etiology and treatment, psychological Bulletin,,1989 年, P Anna C. Salter 著, 鄭 雅 方 譯,Predators: Pedophiles, Rapists, and Other Sex Offenders 獵 食 者 : 戀 童 癖 強 暴 犯 及 其 他 性 犯 罪 者,2009 年 8 月, 第 71 頁 25 Bartol, Curt. Criminal Behavior : A Psychosocial Approach.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1991.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382 頁 26 馬 傳 鎮, 犯 罪 心 理 學,1983 年, 此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382 頁 16

27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四 項 性 倒 錯 與 暴 露 狂 的 關 聯 性 根 據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的 心 理 異 常 的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DSM-IV-TR) 27 的 介 紹, 暴 露 狂 患 者 和 其 他 有 性 倒 錯 患 者 的 特 徵 多 如 : 週 期 性 反 覆 會 做 出 同 樣 的 行 為 反 社 會 的 人 格 特 質 多 以 非 正 常 的 方 式 排 解 性 需 求 並 且 被 激 起 性 慾 的 方 式 也 和 一 般 人 大 相 逕 庭, 喜 好 被 伴 侶 陌 生 人 羞 辱 的 快 感 一. 戀 物 癖 (Fetishism): 係 指 對 無 生 命 的 某 物, 如 : 異 性 的 內 衣 褲 乳 罩 手 帕 等 產 生 畸 戀, 進 而 希 冀 占 有 親 吻 撫 弄 觀 賞, 大 多 都 依 賴 非 27. APA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00).DSM-IV text revision. Washington,D.C 簡 稱 APA 2000 下 列 資 料 轉 引 自 維 基 百 科 : %96%B7%E8%88%87%E7%B5%B1%E8%A8%88%E6%89%8B%E5%86%8A#DSM-IV-TR_.E E9.A1.9E( 查 詢 日 :2014 年 1 月 2 日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簡 稱 DSM) 由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學 會 出 版, 是 一 本 在 美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中 最 常 使 用 來 診 斷 精 神 疾 病 的 指 導 手 冊 自 從 出 版 以 來,DSM 歷 經 五 次 改 版 (II III III-R IV IV-TR) DSM-5 月 已 於 2013 年 5 月 18 日 在 美 國 出 版, 此 本 書 的 特 點 在 於 參 考 ICF 架 構 之 功 能 評 估 而 不 僅 僅 是 診 斷 疾 病, 對 某 些 精 神 疾 病 疾 病 提 高 其 診 斷 特 異 性 標 準 ( 也 就 是 診 斷 準 嚴 格 要 求 排 除 真 正 沒 有 精 神 疾 病 的 人 ) 且 降 低 其 診 斷 敏 感 性 ( 亦 即 某 些 可 能 有 精 神 疾 患 前 驅 症 狀 不 再 被 確 診 為 疾 患 ), 除 此 之 外 DSM-V 嘗 試 使 用 光 譜 系 統 (Spectrum), 疾 患 將 不 再 只 是 類 別 分 類,DSM-IV 的 修 訂 版 ( 簡 稱 為 DSM-IV-TR, test reversion), 於 2000 年 出 版,DSM-IV-TR 將 精 神 疾 病 分 成 以 下 16 類 : 通 常 初 診 斷 於 嬰 兒 期 兒 童 期 或 青 春 期 的 疾 病 (Disorders usually first diagnosed in infany,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譫 妄 痴 呆 失 憶 性 病 症 及 其 他 認 知 能 力 有 關 的 疾 病 (Delirium, Dementia, and Amnestic and other Cognitive Disorders) 一 般 性 醫 學 狀 況 造 成 的 精 神 疾 病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藥 物 有 關 的 疾 病 (Substance-related disorders) 精 神 分 裂 及 其 他 精 神 性 疾 病 (Schizophenia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s) 情 緒 性 疾 病 (Mood disorders) 焦 慮 性 疾 病 (Anxiety disorders) 身 體 型 疾 病 (Somatoform disorders) 人 為 疾 病 (Factitious disorder) 解 離 性 人 格 疾 病 (Dissociative disorders) 性 及 性 別 認 同 疾 病 (Sexual and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飲 食 性 疾 病 (Eating disorder) 睡 眠 疾 病 (Sleep disorders) 尚 未 分 類 之 衝 動 控 制 疾 病 (Impulse-control disorders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適 應 性 疾 病 (Adjustment disorders) 人 格 疾 病 (Personality disorders) 其 他 需 要 臨 床 判 斷 的 精 神 疾 病 (Other conditions that may be a focus of clinical attention) 17

2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正 常 的 性 關 係 其 他 物 品 或 他 人 身 體 的 某 一 部 位 來 作 為 激 起 性 慾 的 方 式, 或 從 中 獲 得 性 滿 足 如 單 純 依 靠 他 人 身 體 的 一 部 分 就 能 激 起 性 慾 的 症 狀 又 稱 為 Partialism( 戀 物 癖 的 一 種 ); 例 如 : 戀 足 癖 二. 摩 擦 癖 (Frotteurism): 又 稱 觸 摸 癖, 係 指 未 經 他 人 的 同 意 下, 周 期 性 反 覆 的 發 生 想 要 觸 摸 或 用 自 己 身 體 的 部 位 去 觸 碰 或 摩 擦 陌 生 人 ( 多 數 為 女 性 ) 的 身 體, 以 尋 求 性 刺 激 的 性 倒 錯 行 為 型 態 三. 被 虐 狂 (Masochism): 周 期 性 反 覆 的 發 生 想 要 被 羞 辱 被 打 被 綑 綁, 或 其 他 種 會 造 成 痛 苦 的 方 式 來 激 起 自 身 的 性 慾 ; 這 類 型 的 患 者 不 但 不 憤 怒, 反 而 甘 願 抵 受 四. 虐 待 狂 (Sadism): 周 期 性 反 覆 的 發 生 想 要 羞 辱 別 人, 或 製 造 讓 他 人 身 體 產 生 痛 苦 的 行 為 來 激 起 自 身 的 性 慾 五. 窺 淫 癖 (Voyeurism): 又 稱 窺 淫 者 窺 探 者 一 樣 為 周 期 性 反 覆 的 發 生 想 要 窺 視 毫 無 防 備 的 對 象, 尤 其 是 當 這 些 對 象 裸 體 時 脫 衣 服 時 或 正 在 從 事 性 活 動 時, 甚 至 單 純 的 偷 窺 也 算, 藉 以 獲 取 性 滿 足 與 興 奮 六. 扮 異 性 症 (Transvestite fetishism): 喜 好 穿 著 異 性 的 服 裝, 展 現 異 性 儀 態, 從 而 獲 得 性 滿 足, 患 者 多 為 男 性 七. 戀 嬰 癖 (Chronophilias,Infantophilia): 對 於 非 常 小 的 孩 子 ; 例 如 嬰 兒, 有 性 吸 引 力 戀 童 癖 (Pedophilia): 對 於 青 春 期 以 前 的 兒 童 有 性 吸 引 力 戀 老 人 癖 (Geronotophilia): 以 老 人 為 性 愛 對 象 或 對 老 人 有 性 吸 引 力 其 他 類 似 性 倒 錯 的 態 樣 也 包 括 : 只 能 藉 由 猥 褻 色 情 電 話 或 網 站 才 能 達 到 性 激 發 的 電 話 或 網 路 色 情 癖 (telephone or Internet scatalogia); 戀 屍 癖 (necrophilia,corpses); 人 類 對 非 人 類 動 物 產 生 親 密 感 或 性 渴 望 的 一 種 特 殊 愛 戀, 又 稱 為 戀 獸 癖 (zoophilia); 利 用 糞 便 激 起 性 慾 的 嗜 好 的 嗜 糞 癖 (coprophilia); 利 用 灌 腸 來 刺 激 性 慾 的 灌 腸 癖 (Klismaphilia); 戀 尿 癖 (Urophilia) 等 18

29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五 項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行 為 成 因 在 分 析 每 一 個 案 例 中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其 實 對 於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疾 病 起 因 或 誘 發 因 子 均 沒 有 一 個 固 定 的 模 式 或 構 成 條 件, 也 就 是 說, 這 種 疾 病 的 發 生 皆 導 因 於 每 一 個 患 者 不 同 的 案 例, 沒 有 固 定 的 疾 病 形 成 原 因, 只 能 把 這 樣 的 症 狀 歸 類 為 性 倒 錯 的 其 中 一 種 只 有 很 小 一 部 份 的 文 獻 把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行 為 成 因 指 向 單 純 的 腦 部 創 傷 (traumatic brain injury (TBI)), 通 常 這 類 型 因 腦 部 創 傷 而 導 致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都 有 性 犯 罪 的 前 科 且 都 有 酗 酒 的 病 史 28 根 據 馬 傳 鎮 老 師 的 分 析 29, 其 成 因 包 括 : 一 缺 乏 男 性 信 心, 藉 此 向 異 性 威 脅 或 報 復, 以 增 加 其 優 越 感 二 典 型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多 為 安 靜 順 從 馴 良 的 人, 來 自 嚴 厲 的 家 庭 環 境, 具 有 不 適 當 的 自 卑 感 與 不 安 全 的 情 緒 感 覺, 同 時 過 分 依 賴 具 有 控 制 權 力 的 母 親 三 已 婚 男 子 患 者 多 半 是 無 法 從 配 偶 處 取 得 性 的 滿 足 四 大 部 分 暴 露 狂 患 者 具 有 強 烈 的 手 淫 罪 惡 觀 念, 繼 而 常 與 暴 露 自 己 的 力 量 相 抗 拒, 形 成 一 種 強 迫 行 為, 一 旦 性 動 機 強 烈, 就 會 迫 使 自 己 發 生 暴 露 行 為 是 什 麼 原 因 造 成 暴 露 狂 這 樣 的 患 者, 有 許 多 觀 點, 有 見 解 認 為 是 傳 統 對 於 性 的 壓 抑, 而 導 致 的 暴 露 下 體 的 行 為 是 人 類 原 始 行 為 的 釋 放, 穿 著 僅 是 文 化 上 給 予 的 束 縛, 故 藉 著 暴 露 性 器 官 來 得 到 自 我 的 解 放 30 有 一 大 部 分 的 理 論 也 支 持 性 犯 罪 和 壓 力 的 承 受 成 正 比 ; 當 性 犯 罪 者 經 驗 到 壓 力 時, 不 管 是 什 麼 原 因, 都 或 多 或 少 的 會 聯 想 到 性 的 幻 想 ( 不 一 定 是 暴 28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編 譯, 同 前 註 1, 第 409 頁 29 馬 傳 鎮, 犯 罪 心 理 學,1983 年, 此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382 頁 30 M.S.Carich & S.E.Mussack 著, 林 淑 梨 等 譯,Handbook for Sexual Abuser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評 估 與 治 療 手 冊, 2005 年 1 月, 頁

3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力 的 性 幻 想 ) 當 這 類 型 性 犯 罪 者 經 驗 到 壓 力 所 帶 來 的 煩 惱 時, 就 像 有 些 人 透 過 大 吃 大 喝 來 發 洩 壓 力 一 樣, 只 是 他 們 是 透 過 性 的 途 徑 來 降 低 自 己 的 煩 惱 與 壓 力 31 在 發 展 心 理 學 說 中, 論 述 如 在 兒 童 心 理 法 展 學 習 的 時 期 給 予 正 確 的 性 觀 念 教 導 及 認 知, 讓 兒 童 能 熟 悉 自 己 所 處 的 文 化 禮 節 等, 並 且 讓 青 少 年 能 正 確 的 建 立 關 於 性 的 價 值 觀, 通 常 能 避 免 學 習 錯 誤 的 偏 差 行 為, 也 能 降 低 暴 露 狂 的 行 為 態 樣 32 精 神 分 析 理 論 (Psychoanalytical theories) 中 則 推 測 男 性 對 其 性 向 的 認 知 是 需 要 建 立 在 孩 童 時 期, 藉 著 和 媽 媽 適 度 的 生 活 區 隔, 讓 孩 子 有 性 別 的 認 知, 使 孩 子 知 道 媽 媽 的 性 別 和 自 己 的 是 不 同 的, 而 且 和 女 孩 的 性 別 也 是 不 同 的 而 通 常 暴 露 的 成 因 包 括 日 常 生 活 的 壓 力 社 交 或 性 生 活 的 不 滿 足 或 當 性 伴 侶 無 法 滿 足 或 拒 絕 配 合 自 己 特 殊 的 性 癖 好, 在 有 些 案 例 裡, 這 些 一 般 人 道 德 所 不 允 許 的 暴 露 行 為 卻 成 為 他 們 最 主 要 發 洩 性 慾 的 一 種 方 式, 令 人 婉 惜 的 是 這 些 所 謂 的 暴 露 狂 甚 少 會 尋 求 外 界 的 援 助 或 主 動 接 受 專 業 的 心 理 治 療, 唯 有 等 到 他 們 給 自 己 伴 侶 或 社 會 帶 來 衝 擊 時 才 能 獲 得 幫 助, 然 而 那 個 時 候 往 往 都 已 經 太 遲 了 許 多 研 究 都 顯 示 暴 露 狂 在 西 方 國 家 是 最 常 見 的 性 犯 罪 行 為 例 如 : 在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暴 露 狂 大 致 占 所 有 性 犯 罪 比 例 的 三 分 之 一 ; 在 英 國, 暴 露 狂 大 約 占 四 分 之 一 ; 然 而 在 印 度 日 本 拉 丁 美 洲 與 部 份 的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因 社 會 風 氣 的 關 係 以 及 對 性 的 開 放 較 無 歐 美 國 家 程 度 高, 故 在 心 理 層 面 對 暴 露 慾 望 的 控 制 力 較 高, 暴 露 行 為 則 較 少 發 生 33 究 竟 是 什 麼 原 因 導 致 暴 露 狂 這 種 症 狀, 始 終 都 沒 有 一 致 的 見 解 ; 且 誘 發 的 原 因 或 其 成 因 也 因 為 個 案 的 不 同 而 異, 研 究 只 是 發 現, 在 美 國, 幾 乎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為 已 婚, 且 暴 露 狂 幾 乎 清 一 色 是 男 性, 受 31 戴 伸 峰 大 淵 憲 一, 犯 罪 心 理 學, 雙 葉 書 廊 有 限 公 司,2013 年 1 月, 第 261 頁 32 Newman, C.F.& Fingerhut, R.,Psychotherapy for avoidant personality disorder,2005,p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編 譯, 犯 罪 心 理 學 (Crimal behavior: A Psychosocial Approach), 第 7 版, 第 454 頁 20

31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害 者 為 女 性 兒 童 或 為 無 防 備 心 的 陌 生 人 按 照 犯 罪 生 物 學 理 論 (Biological theories) 則 把 導 因 指 向 體 內 的 雄 性 激 素 (testosterone) 過 多 而 導 致 的 賀 爾 蒙 不 平 衡 與 犯 罪 機 率 成 正 比, 雄 性 激 素 為 一 種 同 時 存 在 男 性 與 女 性 體 內 的 賀 爾 蒙, 在 犯 罪 生 物 學 理 論 裡, 則 把 導 因 指 向 體 內 的 雄 性 激 素 (testosterone) 過 多 而 導 致 的 賀 爾 蒙 不 平 衡 與 犯 罪 機 率 成 正 比, 雄 性 激 素 為 一 種 同 時 存 在 男 性 與 女 性 體 內 內 分 泌 腺 分 泌 的 賀 爾 蒙, 基 本 上 乃 是 影 響 中 樞 神 經 體 系 與 行 為 的 主 要 因 素 34, 學 者 Schlapp 及 Smith(1928) 35 在 犯 罪 學 新 論 (The new criminology) 一 書 上, 首 次 提 到 賀 爾 蒙 分 泌 不 平 衡 和 犯 罪 的 關 聯 性, 此 種 賀 爾 蒙 的 分 泌 多 寡 驅 使 性 慾 的 強 弱, 當 增 加 男 性 體 內 的 雄 性 激 素 時, 往 往 也 會 驅 動 其 做 出 越 軌 的 性 行 為 並 於 十 年 後 由 學 者 Berman(1938) 將 這 個 理 論 發 揚 光 大 36 Berman 對 美 國 紐 約 州 星 星 監 獄 的 二 百 五 十 名 受 刑 人 即 以 同 等 數 量 的 紐 約 市 居 民 為 對 照 組 進 行 比 較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受 刑 人 內 分 泌 的 缺 陷 及 混 亂 情 形, 是 對 照 組 居 民 的 二 到 三 倍 而 針 對 性 犯 罪 領 域 裡 的 指 標 性 荷 爾 蒙 : 睪 丸 酮 37 則 被 通 說 認 為 是 驅 使 性 活 動 頻 繁 的 關 鍵, 不 論 性 別, 當 增 加 此 荷 爾 蒙 的 人 體 接 受 量, 則 顯 示 和 增 加 偏 離 常 規 的 性 行 為 有 正 相 關 而 在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Learning theory studies) 38 中 也 提 到 當 在 童 年 時 期 的 情 感 受 到 損 傷 時, 或 在 非 正 常 的 家 庭 關 係 生 長, 皆 為 促 使 其 發 展 成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兩 種 高 風 險 因 子 34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49 頁 35 Schlapp, Max G. and Edward H.Smith,The New Criminology. 1928,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49 頁 36 Berman, Louis. New Creation in Human Beings,1938,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50 頁 37 睪 丸 酮 (Testosterone 或 Testo) 就 是 所 謂 的 男 性 荷 爾 蒙 或 雄 性 素, 主 要 由 睪 丸 所 分 泌, 因 此 可 以 由 它 偵 測 睪 丸 的 功 能 在 女 性 方 面, 睪 丸 酮 過 高 可 能 引 起 男 性 化 38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是 美 國 心 理 學 家 阿 爾 波 特 班 杜 拉 (Albert Bandura) 提 出 的 心 理 社 會 心 理 學 基 礎 理 論, 這 一 理 論 源 於 行 為 主 義 學 派 的 強 化 學 習 理 論 即 學 習, 本 質 上 說 是 受 到 積 極 強 化 消 極 強 化 無 強 化 懲 罰 的 影 響, 而 改 變 了 行 為 的 發 生 機 率 例 如, 小 孩 說 真 話, 就 得 到 了 糖 果 獎 勵, 以 後 他 就 會 更 多 說 真 話 ; 小 孩 說 謊 話, 得 到 了 糖 果, 以 後 他 就 會 更 多 地 說 謊 話 而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則 認 為, 不 僅 加 諸 於 個 體 本 身 的 刺 激 物 可 以 讓 其 獲 得 或 失 去 某 種 行 為, 觀 察 別 的 個 體 的 社 教 化 學 習 過 程 也 可 以 獲 得 同 樣 的 效 果 例 如, 小 孩 看 到 幼 兒 園 老 師 誇 讚 彬 彬 有 禮 的 小 朋 友, 並 且 給 其 糖 果 吃, 等 到 他 ( 她 ) 見 到 幼 兒 園 老 師, 也 會 彬 彬 有 禮 ; 而 小 孩 其 他 特 質 如 性 別 角 色 等 也 是 從 社 會 環 境 學 習 而 來 的 21

3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而 在 其 家 庭 或 教 養 的 層 面 來 看, 歸 納 出 一 種 性 侵 害 循 環 模 式 39, 性 罪 犯 者 常 有 三 種 成 長 早 期 的 經 驗 : 一 成 長 在 一 個 失 功 能 的 家 庭 ; 二 從 小 遭 受 身 體 虐 待 或 被 性 侵 害 經 驗, 不 論 是 身 體 或 情 緒 的 虐 待 ; 三 暴 露 在 虐 待 的 態 度 中 在 兒 童 時 期 他 們 藉 由 目 睹 或 親 身 經 驗 而 學 習 到 不 正 確 的 行 為 模 式, 發 展 出 扭 曲 的 自 我 形 象 與 扭 曲 的 認 知, 削 弱 了 行 為 控 制 的 能 力, 並 發 展 出 某 些 特 質 的 人 格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犯 行 有 時 候 是 為 了 滿 足 自 己 失 落 的 權 力 控 制 慾, 或 是 發 洩 內 心 的 憤 怒, 而 性 攻 擊 常 是 男 性 少 年 對 女 性 不 滿 的 報 復 的 手 段 之 一, 很 多 強 暴 犯 與 女 性 有 過 衝 突 或 不 愉 快 的 經 驗, 或 是 與 異 性 交 往 有 困 難 等 美 國 於 1990 年, 美 國 國 會 針 對 美 國 殘 障 人 保 護, 通 過 殘 障 患 者 就 業 名 額 保 護 法 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法 案 內 容 針 對 因 心 智 發 展 遲 緩 或 肢 體 殘 障 的 弱 勢 族 群 特 別 給 予 就 業 保 護, 然 而, 這 項 法 案 卻 把 性 倒 錯 患 者 排 除 在 外, 對 於 此 類 心 理 障 礙 的 疾 病, 並 沒 有 納 入 保 護 的 範 圍, 反 之, 美 國 於 1996 年 由 國 會 通 過 梅 根 法 案 40, 針 對 性 犯 罪 者, 美 國 將 公 開 其 資 訊, 換 句 話 說, 有 這 種 暴 露 慾 望 的 患 者, 一 旦 在 警 局 留 下 犯 案 的 前 科 紀 錄, 則 終 生 都 將 面 臨 就 業 以 及 居 住 上 的 問 題 39 范 庭 瑋 李 俊 宏 盧 怡 婷 唐 心 北, 從 心 理 社 會 層 面 探 討 影 響 青 少 年 性 犯 罪 成 因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司 法 精 神 鑑 定 的 案 例,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第 五 卷 第 一 期,2009 年, 頁 40 梅 根 法 案 (Megan's Law) 是 美 國 性 犯 罪 者 資 訊 公 開 法 的 俗 稱, 名 稱 來 自 1994 年 7 月 29 日, 新 澤 西 州 一 個 女 童 梅 根 康 卡 (Megan Kanka) 遭 有 性 侵 害 前 科 的 男 子 傑 西 提 門 德 誇 斯 (Jesse Timmendequas) 性 侵 並 被 殺 害 而 受 害 者 的 父 母 不 知 道 犯 案 者 搬 到 他 們 居 住 的 地 方, 因 此 催 生 此 法 案 1996 年, 由 美 國 總 統 柯 林 頓 (Bill Clinton) 簽 署 法 案 更 進 一 步 推 動 全 國 性 的 性 侵 犯 罪 者 資 料 庫 法 案 規 定 美 國 各 州 必 須 建 立 性 罪 犯 和 騷 擾 兒 童 罪 犯 的 檔 案, 並 規 定 各 州 就 必 須 知 會 有 性 罪 犯 入 住 的 社 區, 將 有 性 侵 兒 童 前 科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公 開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供 民 眾 查 詢 及 事 先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22

33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二 節 變 態 心 理 學 的 沿 革 如 前 段 所 述, 暴 露 狂 或 露 陰 癖 是 屬 於 變 態 心 理 學 (abnormal psychology)41 的 領 域, 但 何 謂 心 理 變 態 呢? 很 難 去 為 這 個 名 詞 下 一 個 清 楚 的 界 定, 但 是, 我 們 卻 可 以 輕 易 的 藉 著 和 別 人 相 處 的 過 程 分 辯 出 異 常 的 行 為 舉 止 多 年 以 來, 已 提 出 許 多 關 於 變 態 的 定 義,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都 沒 有 一 個 公 認 的 定 義 42, 不 過, 多 數 的 定 義 都 有 一 些 共 同 的 特 徵, 常 被 稱 為 4D : 異 常 (deviance) 痛 苦 (distress) 失 功 能 (dysfunction) 及 危 險 (danger) 43 ; 也 就 是 說, 心 理 變 態 的 模 式, 一 般 來 講 是 異 常 的 ( 不 同 極 端 不 尋 常 古 怪 的 ) 痛 苦 的 ( 使 這 個 人 產 生 不 愉 快 或 苦 惱 ); 失 功 能 的 ( 干 擾 個 人 執 行 日 常 生 活 的 能 力 ) 總 之, 當 人 們 的 行 為 思 想 及 情 緒, 與 社 會 對 適 當 功 能 的 想 法 顯 著 不 同 時, 他 們 就 被 視 為 是 變 態 的, 而 有 關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的 研 究, 最 主 要 會 出 現 對 處 罰 較 不 敏 感, 較 不 畏 懼 常 汲 汲 營 營 於 追 求 各 種 感 官 方 面 的 刺 資 且 較 無 法 抗 拒 眼 前 的 誘 惑 與 獎 賞 ; 簡 單 來 說, 具 備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者, 一 方 面 對 刺 激 或 獎 賞 過 度 敏 感 (high-tened sensitivity to reward) 另 一 方 面 對 懲 罰 則 欠 缺 預 期 性 或 逃 避 性 的 反 應 (disinclination to anticipate and avoid punishment) 44 回 過 頭 來 呼 應 露 陰 癖 的 患 者, 當 一 般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一 定 會 著 得 體 服 裝 的 情 形 下, 他 們 會 選 擇 裸 露 自 己 身 體 的 私 密 處 並 做 出 猥 褻 的 動 作, 明 顯 的 和 一 般 人 反 應 不 同 41 變 態 心 理 學 (abnormal psychology) 指 人 們 的 情 緒 思 想 及 行 為 有 心 理 上 的 變 態, 這 種 變 態 我 們 有 時 稱 為 精 神 病 態 適 應 不 良 情 緒 困 擾 或 心 理 疾 病 等 狀 態 的 結 果 這 些 名 詞 曾 經 用 來 描 述, 多 跟 人 類 的 頭 腦 和 心 靈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問 題 心 理 的 變 態, 影 響 到 有 名 的 低 賤 的 富 有 的 和 貧 窮 的 人 心 理 上 的 問 題, 可 能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痛 苦, 但 它 們 也 可 以 說 是 靈 感 一 即 精 力 的 泉 源 這 些 情 況 其 實 相 當 普 遍, 而 且 跟 人 都 有 連 帶 的 關 係, 這 些 問 題 引 起 很 多 的 注 目 及 關 切, 很 多 的 專 家 學 者 也 開 始 研 究 這 些 引 人 注 目 問 題 的 科 學 研 究, 此 即 所 謂 變 態 心 理 學 42 Boysen,G.A,An evaluation of the DSM concept of mental-disorder.,2007,p ,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Abnormal Psychology, 變 態 心 理 學, 二 版,2012 年 3 月, 第 487 頁 43 蔡 墩 銘, 犯 罪 心 理 學 ( 上 ), 第 二 版, 黎 明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83 年 11 月, 第 35 頁 44 莊 耀 嘉,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與 犯 罪 行 為, 法 務 部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1986 年 8 月, 第 24 頁 23

3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一 項 從 變 態 心 理 學 理 論 一 窺 露 陰 癖 露 陰 癖 患 者, 幾 乎 一 再 出 現 對 他 人 暴 露 生 殖 器 的 衝 動, 大 多 都 是 對 異 性 或 有 性 興 奮 幻 想 對 象 做 出 此 行 為, 但 患 者 很 少 會 企 圖 對 他 所 暴 露 的 對 象 從 事 性 活 動 45, 他 通 常 只 想 讓 人 驚 嚇 或 使 人 意 外 有 時, 露 陰 癖 患 者 會 在 固 定 的 時 間 在 鄰 近 地 區 暴 露 自 己 的 私 密 部 位, 而 像 這 樣 的 暴 露 的 慾 望, 通 常 當 患 者 在 空 閒 的 時 候 或 在 重 大 壓 力 之 下 會 特 別 強 烈 通 常 來 說, 這 樣 的 症 狀 往 往 開 始 於 患 者 請 少 年 時 期, 而 尤 以 男 性 較 為 普 遍 有 些 研 究 認 為, 露 陰 癖 患 者 通 常 是 在 處 理 異 性 的 問 題 不 成 熟, 以 及 在 人 際 關 係 上 有 困 難 離 婚 分 居 或 和 配 偶 的 性 關 係 沒 辦 法 得 到 滿 足 有 關 而 在 個 人 因 素 的 分 析 上 則 以 個 人 的 成 長 經 驗 方 面, 包 括 親 情 經 驗 家 庭 暴 力 經 驗 學 校 經 驗 文 化 經 驗 被 性 侵 犯 的 經 驗 等 46, 為 主 要 構 成 其 病 態 人 格 的 因 素 第 二 項 露 陰 癖 患 者 潛 在 的 危 險 正 如 這 章 一 開 始 所 說 明 的 ;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實 是 懲 罰 妨 害 道 德 以 及 社 會 的 善 良 風 俗, 屬 於 無 被 害 人 的 刑 罰, 正 因 如 此,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通 常 是 比 法 定 刑 要 來 的 輕 上 許 多 47 在 眾 多 的 心 理 學 犯 罪 學 的 參 考 資 料 裡, 都 指 出 這 類 型 的 患 者, 大 多 只 是 想 要 看 到 經 過 的 路 人 嚇 一 跳 的 反 應, 其 實 並 不 會 去 碰 觸 或 對 暴 露 的 對 象 有 更 進 一 步 關 於 和 性 有 關 的 攻 擊 行 為, 然 而 在 本 篇 論 文 所 遇 到 的 例 子 卻 不 是 如 此, 按 照 這 個 例 子, 他 在 長 達 二 年 的 暴 露 行 為 中, 一 開 始, 他 的 確 只 是 涉 及 單 純 的 公 然 猥 褻 ( 深 夜 在 外 遊 蕩 暴 露 自 己 的 下 體 ), 漸 漸 的, 他 會 潛 入 女 生 宿 舍, 進 而 再 進 入 女 學 生 45 Maletzky,B.M.,Exhibitionism,2000,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Abnormal Psychology, 變 態 心 理 學, 二 版,2012 年 3 月, 第 486 頁 46 黃 軍 義 陳 若 璋, 強 姦 犯 罪 成 因 及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1997 年 6 月, 第 6 頁 47 參 第 四 章 台 灣 各 地 方 法 院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分 布 24

35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單 獨 的 房 間 裡 ; 一 開 始, 當 被 害 的 女 學 生 尖 叫, 他 就 會 跑 走, 漸 漸 的, 他 會 扣 住 被 害 的 女 學 生, 強 迫 使 其 看 完, 才 放 開 雖 然 嚴 格 的 來 說, 他 仍 並 沒 有 想 要 跟 被 害 學 生 從 事 性 行 為, 但 明 顯 的, 他 的 行 為 已 隨 著 他 暴 露 的 經 驗 數 累 積 而 愈 顯 攻 擊 性 48 這 種 行 為 的 演 進, 是 否 意 味 著 他 已 超 越 本 來 公 然 猥 褻 的 界 限 而 跨 越 到 強 制 猥 褻 呢? 他 只 是 一 個 特 立 的 個 案, 或 者 其 實 大 部 分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都 會 有 愈 往 強 制 猥 褻 那 條 線 靠 近 的 傾 向? 而 當 這 樣 的 問 題 真 的 發 展 如 預 測, 就 不 再 只 是 處 罰 道 德 及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的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 而 是 進 入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了 本 篇 論 文 只 是 用 說 故 事 的 方 式, 敘 述 一 個 單 一 案 例, 然 而 根 據 這 個 案 例, 行 為 人 之 所 以 被 判 處 這 麼 多 年 的 徒 刑, 其 實 不 盡 然 是 公 然 猥 褻, 而 是 接 續 在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後, 長 達 兩 年, 成 串 的 侵 入 女 生 宿 舍, 並 強 迫 女 生 觀 覽 他 猥 褻 的 過 程 的 強 制 猥 褻 行 為 那 此 舉 是 否 意 味 著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會 有 口 味 越 吃 越 重 的 傾 向, 其 實 並 不 清 楚, 能 確 定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普 遍 都 會 再 犯, 但 行 為 會 演 變 成 強 制 猥 褻 的 例 子, 文 獻 卻 很 少 提 及, 本 篇 論 文 將 這 點 納 入 論 文 中 討 論, 希 望 在 將 來 有 更 多 的 研 究 或 文 獻 能 對 此 問 題 寫 下 解 答 按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100 年 度 訴 字 第 285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又 成 年 人 故 意 對 少 年 犯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之 意 圖 性 騷 擾 罪, 又 犯 強 制 猥 褻 罪, 又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又 成 年 人 故 意 對 少 年 犯 性 騷 擾 防 制 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之 意 圖 性 騷 擾 罪 ; 有 期 徒 刑 部 分 應 執 行 有 期 徒 刑 壹 年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101 年 度 侵 訴 字 第 20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處 有 期 徒 刑 參 月 ; 又 犯 強 制 猥 褻 罪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102 年 度 埔 刑 簡 字 第 16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累 犯, 又 成 年 人 意 圖 性 騷 擾, 乘 少 年 不 及 48 查 詢 日 :2013 年 6 月 10 日 25

3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抗 拒 而 為 觸 摸 其 左 小 腿 外 側 之 行 為, 累 犯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101 年 度 桃 簡 字 第 1325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又 無 故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附 連 圍 繞 之 土 地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99 年 度 簡 字 第 1903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又 意 圖 性 騷 擾, 乘 人 不 及 抗 拒 而 為 觸 摸 其 臀 部 之 行 為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1210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累 犯, 又 犯 強 制 猥 褻 罪, 累 犯, 上 開 6 個 判 決 都 揭 示 行 為 人 先 有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而 後 進 而 有 性 騷 擾 或 強 制 猥 褻 的 行 為, 代 表 這 樣 的 預 測 其 實 是 有 可 能 的, 即 便 在 385 則 判 決 中 只 有 6 個 明 文 寫 出, 同 樣 的, 我 們 也 應 該 要 討 論 犯 罪 49 黑 數 的 問 題, 對 於 犯 罪 現 象 的 衡 量, 一 般 而 言, 有 賴 官 方 的 犯 罪 統 計, 然 而, 官 方 的 犯 罪 統 計 並 無 法 真 切 顯 示 實 際 的 犯 罪 現 象 ; 不 只 是 性 犯 罪, 各 種 不 同 的 犯 罪 類 型, 由 於 種 種 因 素,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有 被 隱 藏 而 不 為 人 知 的 案 件, 這 些 實 際 已 發 生, 但 卻 並 未 出 現 在 官 方 的 案 件 統 計 數 字 裡, 當 然 也 不 會 出 現 在 判 決 中 50 在 考 慮 入 犯 罪 黑 數 的 概 念, 再 來 思 考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是 否 會 食 髓 知 味 而 進 一 步 對 被 害 人 有 強 制 猥 褻 的 舉 動, 應 該 會 稍 增 加 說 服 力 當 然, 並 沒 有 實 際 理 論 支 撐 這 個 論 述, 只 是 想 提 出 這 個 觀 點, 讓 更 多 的 人 思 考, 或 改 善 這 個 問 題 49 林 山 田 林 東 茂 林 燦 璋, 犯 罪 學, 四 版, 三 民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1 年 1 月, 第 頁 50 關 於 黑 數 的 形 成 因 素, 可 參 考 林 山 田, 犯 罪 問 題 與 刑 事 司 法,1976 年, 第 41 頁 26

37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態 樣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定 義, 應 該 都 不 陌 生 了, 刑 法 第 234 條 即 定 有 明 文 謂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或 是 同 條 的 第 二 項 :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本 條 罪 被 歸 類 在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妨 害 風 化 的 行 為 並 未 攻 擊 具 體 的 被 害 人, 屬 於 犯 罪 學 所 稱 的 無 被 害 人 的 犯 罪, 其 攻 擊 的 是 善 良 的 社 會 風 俗, 或 集 體 的 羞 恥 感, 社 會 風 俗 是 人 類 生 活 經 驗 的 累 積 與 沉 澱, 是 約 定 俗 成 之 物, 這 個 約 定 俗 成 儼 然 即 是 主 流 意 見, 牴 觸 者, 就 可 能 被 評 價 為 妨 害 善 良 風 俗, 這 是 抽 象 的 社 會 機 能 51 然 而, 公 然 猥 褻 罪 侵 害 的 法 益 除 了 社 會 的 善 良 風 俗 外, 有 沒 有 可 能 也 同 時 是 要 保 護 被 害 者 被 嚇 到 那 剎 那 的 恐 懼 感, 為 一 種 性 犯 罪 危 險 犯 的 前 置 處 罰 概 念 顧 名 思 義,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主 體 是 任 何 人 只 要 主 觀 上 有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且 客 觀 上 有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 若 無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則 不 成 立 本 罪 其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為 - 公 然 : 不 特 定 人 或 特 定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聞 共 見 之 狀 態 ; 而 人 數 則 依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做 個 案 判 斷 另 一 個 要 件 即 為 猥 褻 - 本 條 之 猥 褻 應 包 含 性 交 及 使 一 般 人 產 生 羞 恥 壓 惡 感 之 有 傷 風 化 之 行 為 52, 足 以 引 起 人 色 慾 的 行 為, 或 足 以 滿 足 自 己 性 欲 或 足 挑 逗 他 人 引 起 性 欲 之 一 切 色 情 行 為 而 其 中 又 有 涉 及 關 於 言 論 出 版 自 由 的 95 年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617 號 解 釋 開 : 刑 法 第 235 條 第 1 項 猥 褻 之 資 訊 或 物 品 之 定 義 為 內 容 含 有 暴 力 性 虐 待 或 人 獸 性 交 等 或 其 他 客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性 慾 者 ; 又 其 目 的 不 具 藝 術 性 醫 學 性 或 教 育 性 價 值 者 ; 而 其 程 度 令 一 般 人 感 覺 不 堪 呈 現 於 眾 或 不 能 忍 受 而 排 拒 者 稱 之 為 猥 褻 而 針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猥 褻 物 品 未 採 取 適 當 之 安 全 隔 絕 措 施 而 傳 布, 致 使 一 般 人 得 以 見 聞 之 行 為 下 即 構 成 刑 法 第 235 條 的 散 佈 公 然 猥 褻 物 品 罪 51 林 東 茂, 刑 法 綜 覽, 第 七 版,2012 年 8 月, 第 頁 52 見 最 高 法 院 27 年 上 字 第 558 號 刑 事 判 例 45 年 台 上 字 第 563 刑 事 判 例 27

3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既 然, 公 然 猥 褻 所 侵 犯 的 是 一 種 抽 象 的 社 會 約 束, 其 猥 褻 的 概 念 就 必 須 嚴 格 的 來 作 認 定, 隨 著 網 路 的 使 用 頻 繁 資 訊 傳 達 往 往 一 個 按 一 個 按 鍵 就 能 傳 達 到 世 界 的 另 一 端, 這 樣 快 速 的 傳 遞, 方 便 人 際 的 溝 通 也 同 時 不 斷 推 動 人 吸 收 新 的 知 識, 不 論 好 壞, 社 會 的 風 氣 也 隨 著 這 樣 的 開 放 而 敞 開 大 門 讓 新 知 無 過 濾 的 被 吸 收 所 以 猥 褻 的 概 念 當 然 也 不 能 一 成 不 變, 必 須 也 要 跟 著 與 時 俱 進, 半 世 紀 前 的 台 灣 農 業 社 會, 女 孩 子 穿 迷 你 裙 就 會 被 認 為 是 暴 露 或 穿 著 比 基 尼 泳 裝 或 當 街 擁 抱 親 吻, 這 些 行 為 都 曾 經 被 認 為 是 淫 猥 舉 止, 隨 著 社 會 的 轉 型, 開 放 的 觀 念 還 有 思 想 也 跟 著 轉 型, 現 在 對 上 開 的 穿 著 或 行 為 來 看, 已 幾 近 無 感, 習 以 為 常, 被 認 為 是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當 然 也 就 不 能 稱 這 些 行 為 是 猥 褻 的 舉 止 了 惟 論 者 有 謂,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的 猥 褻 概 念, 應 當 作 限 縮 解 釋 53 強 制 猥 褻 罪 的 概 念 為 除 姦 淫 以 外, 有 關 風 化 的 一 切 色 慾 行 為, 此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足 以 引 起 他 人 的 性 慾, 在 主 觀 上 足 以 滿 足 自 己 的 性 慾, 上 述 概 念 恐 怕 不 能 引 用 到 公 然 猥 褻 54, 因 在 開 放 的 公 開 場 合 中, 即 便 行 為 人 的 火 熱 行 為 可 滿 足 自 己 的 性 慾, 但 在 客 觀 上 恐 怕 難 以 引 起 他 人 性 慾, 故 客 觀 上 足 以 引 起 他 人 的 性 慾 的 強 制 猥 褻 概 念, 恐 難 套 用 在 公 然 猥 褻 的 定 義 維 護 道 德 不 是 刑 法 的 義 務, 保 護 的 對 象 也 相 當 抽 象 不 清, 故 立 法 者 特 增 列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為 其 法 定 之 構 成 要 件, 也 要 以 刺 激 性 慾 為 目 的 而 為 的 猥 褻 行 為 方 能 入 罪, 例 如 : 動 物 保 護 團 體 為 了 替 動 物 爭 取 權 益, 以 裸 體 來 抗 議 皮 革 業 者 出 售 皮 草 等 產 品 天 體 營 等, 則 均 無 構 成 公 然 猥 褻 的 餘 地 55 總 體 的 來 看, 猥 褻 的 行 為 應 限 於 難 容 於 現 代 社 會, 過 度 跨 越 禁 忌 的 性 舉 止, 例 如 : 公 然 性 交 大 庭 廣 眾 下 自 慰 暴 露 下 體 等, 又 同 時 能 滿 足 ( 一 ) 與 情 慾 相 關 ( 二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兩 個 要 件 53 林 東 茂, 同 前 註 56, 第 頁 54 同 前 註, 第 頁 55 林 東 茂, 猥 褻 的 概 念,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42 期,2003 年 1 月, 第 頁 28

39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第 一 節 我 國 刑 法 公 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構 成 要 件 為 不 法 行 為 的 類 型 化, 廣 義 來 說, 犯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除 了 行 為 類 型 的 著 手 實 施 既 遂 外, 還 包 括 缺 乏 正 當 事 由 (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 缺 乏 排 除 罪 責 的 事 由, 在 本 節 所 論 述 的 構 成 要 件 僅 為 狹 義 的 違 法 行 為 的 類 型, 而 正 當 事 由 與 罪 責 為 犯 罪 成 立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將 另 立 節 次 討 論 構 成 要 件 將 刑 法 中 的 罪 劃 出 罰 與 不 罰 的 界 線, 保 障 人 民 不 會 無 故 遭 受 國 家 刑 罰 權 的 處 罰, 因 此,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的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般 詳 而 言 之,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原 則 指 的 是 能 夠 儘 可 能 的 將 構 成 要 件 詳 細 規 定 並 且 具 體 化 明 確 性 要 求 法 律 必 須 具 有 教 示 人 民 的 功 用, 不 僅 人 民 能 夠 明 瞭 法 律 條 文 的 內 容 及 約 束, 可 藉 由 明 確 的 要 件 減 少 遊 走 法 律 邊 緣 的 機 率 ; 同 時 刑 法 第 1 條 即 謂 : 行 為 之 處 罰, 以 行 為 時 之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為 限,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原 則 同 時 也 提 供 法 院 在 論 罪 處 刑 時 的 根 本 依 據 因 此, 刑 法 的 構 成 要 件 所 使 用 的 範 圍 與 效 果 二 個 要 件 都 必 須 滿 足 憲 法 明 確 性 要 求, 才 能 算 明 確 亦 即, 明 確 性 不 僅 僅 是 針 對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也 包 括 對 於 刑 罰 的 明 確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兩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併 科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構 成 要 件 有 下 列 四 款, 分 別 為 具 有 故 意 意 圖 主 觀 上 欲 供 人 觀 覽 須 具 備 公 然 的 要 件 以 及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犯 罪 的 成 立 與 否, 構 成 要 件 的 判 斷 為 其 前 提, 而 構 成 要 件 又 劃 分 為 行 為 的 客 觀 面 ; 意 即 探 討 行 為 主 體 客 體 情 狀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的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和 涉 及 行 為 人 的 主 觀 面 的 故 意 過 失 為 核 心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本 條 文 ( 上 段 敘 述 ) 的 前 兩 項 構 成 要 件 : 故 意 意 圖 主 觀 上 欲 供 人 觀 覽 ; 即 為 涉 及 行 為 人 出 於 認 識 與 願 望 ( 故 意 )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針 對 主 觀 29

4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構 成 要 件 的 該 當 性 則 根 據 刑 法 第 十 三 條 : 行 為 人 對 於 構 成 犯 罪 之 事 實, 明 知 並 有 意 使 其 發 生 者, 為 故 意 行 為 人 對 於 構 成 犯 罪 之 事 實, 預 見 其 發 生 而 其 發 生 並 不 違 背 其 本 意 者, 以 故 意 論 又 構 成 要 件 由 若 干 要 素 組 成, 一 個 構 成 要 件 可 能 包 含 多 個 構 成 要 素, 有 屬 於 描 述 性 的 要 素, 謂 解 釋 者 無 須 涉 入 價 值 去 在 論 述 法 條 的 意 義 ; 例 如 刑 法 第 十 八 條 : 未 滿 十 四 歲 人 之 行 為, 不 罰 此 十 四 歲, 屬 於 描 述 的 構 成 要 件, 為 客 觀 可 見 的 事 實 ; 以 及 規 範 性 的 要 素, 謂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解 釋, 作 價 值 的 補 充 ; 例 如 本 條 的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什 麼 是 公 然 甚 麼 是 猥 褻, 必 須 解 釋 者 涉 入 價 值 去 做 判 斷, 然 而 既 是 價 值 的 判 斷, 就 不 太 可 能 產 生 絕 對 的 答 案, 對 於 規 範 構 成 要 件 的 理 解, 只 能 求 其 互 為 主 觀 的 共 鳴 56 本 條 文 的 後 兩 項 構 成 要 件 : 具 備 公 然 的 要 件 以 及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 即 屬 於 規 範 性 的 要 素 範 疇, 意 謂 均 需 專 家 學 者 們 和 實 務 見 解 的 再 解 釋 方 能 做 出 一 價 值 判 斷, 雖 然 其 法 律 價 值 的 判 斷 是 立 基 於 生 活 經 驗 的 基 礎 上, 且 尚 依 普 世 信 念 標 準 為 圭 臬, 例 如 : 自 由 公 平 正 義 利 益 衡 量 等 等, 然 而, 透 過 專 家 學 者 所 做 出 的 法 解 釋 真 的 能 和 一 般 市 井 小 民 的 法 情 感 如 出 一 轍 嗎? 還 是 當 構 成 要 件 和 罪 刑 法 定 合 而 為 一 後, 竟 成 為 製 造 疏 漏 的 破 口? 終 成 為 口 舌 之 爭! 參 照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立 法 理 由 為 加 重 公 然 猥 褻 的 刑 罰, 並 且 對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場 所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例 如 脫 衣 舞 孃 之 表 演, 加 重 處 罰, 以 正 風 尚 在 實 務 見 解 中, 不 論 妨 害 性 自 主 亦 或 是 妨 害 風 化 中 的 猥 褻, 皆 為 指 性 交 以 外, 有 關 風 化 的 一 切 色 慾 行 為 此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足 以 誘 起 他 人 之 性 慾, 主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之 一 切 色 情 行 為 而 暴 露 狂 患 者 在 露 出 性 器 官 行 為 後, 在 主 觀 上 得 到 自 我 性 慾 的 滿 足, 便 應 該 把 此 行 為 歸 類 於 猥 褻 的 範 圍, 符 合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但 於 2007 年, 學 者 林 東 茂 改 變 其 見 解, 認 為 公 然 猥 褻 的 定 義 不 該 與 強 制 猥 褻 56 林 東 茂, 同 前 註 56, 第 頁 30

41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一 併 論 述, 而 認 為 猥 褻 應 為 行 為 人 放 縱 情 慾 刻 意 顯 露 於 公 眾, 並 足 以 激 起 一 般 理 性 人 的 公 憤 57 其 認 為 公 然 猥 褻 除 滿 足 犯 罪 人 自 身 的 性 慾 外, 同 時 也 造 成 他 人 的 困 擾 及 憤 慨 學 者 蔡 墩 銘 則 將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分 為 四 個 部 份 說 明, 分 別 為 目 的 意 思 行 為 和 情 況 58 ; 此 罪 屬 於 目 的 犯, 故 行 為 人 本 身 須 先 具 備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意 圖, 始 具 目 的 性 ; 而 在 行 為 人 主 觀 意 識 上 也 必 須 具 備 以 公 然 猥 褻 之 一 來 實 施 行 為, 始 具 有 公 然 猥 褻 的 故 意 意 思 存 在, 且 經 行 為 人 的 主 觀 意 思 將 其 猥 褻 行 為 表 現 於 外, 而 最 終 行 為 情 況 必 須 在 不 特 定 或 多 數 人 可 以 共 同 觀 看 或 見 聞 的 情 況 下 方 能 滿 足 其 構 成 要 件 59. 將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之 構 成 要 件 從 行 為 人 的 該 當 性 出 發, 以 此 和 暴 露 狂 患 者 行 為 比 對, 可 以 發 現 暴 露 狂 患 者 其 在 目 的 主 觀 故 意 意 思 行 為 與 情 況 皆 符 合 普 通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針 對 地 點 方 面, 暴 露 狂 患 者 多 於 公 開 場 合 中 裸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是 否 該 當 刑 法 上 對 於 公 然 的 構 成 要 件, 司 法 院 見 解 謂 : 刑 法 分 則 中 公 然 二 字 之 意 義, 指 以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見 共 聞 之 狀 況 為 已 足 60 之 後, 於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中 闡 明 : 本 院 院 字 第 二 O 三 三 號 解 釋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至 於 其 人 數 應 視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已 否 達 於 公 然 的 程 度 而 定 應 予 補 充 釋 明 61 故 在 實 務 見 解 中,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暴 露 行 為 只 要 在 非 特 定 的 公 開 場 合 下 發 生, 便 應 似 歸 類 於 刑 法 上 公 然 猥 褻 的 論 述 要 件 57 林 東 茂, 窺 視 與 妨 害 性 自 主,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54 期,2007 年 4 月, 第 26 頁 58 蔡 墩 銘, 犯 罪 心 理 學 ( 下 ), 第 二 版, 黎 明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83 年 11 月, 第 65 頁 59 蔡 墩 銘, 刑 法 各 論, 六 版,2008 年 2 月, 第 178 頁 60 司 法 院 院 字 第 2033 號 解 釋 61 參 閱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釋 字 第 145 號 : 本 院 院 字 第 二 三 三 號 解 釋,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至 其 人 數 應 視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已 否 達 於 公 然 之 程 度 而 定, 既 謂 刑 法 分 則 中 公 然 二 字 之 意 義, 祇 以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見 共 聞 之 狀 況 為 已 足, 則 自 不 以 實 際 上 果 已 共 見 共 聞 為 必 要, 但 必 在 事 實 上 有 與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見 或 共 聞 之 狀 況 方 足 認 為 達 於 公 然 之 程 度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此 觀 於 該 號 解 釋 及 當 時 聲 請 解 釋 之 原 呈 甚 明 至 特 定 多 數 人 之 計 算, 以 各 罪 成 立 之 要 件 不 同, 罪 質 亦 異, 自 應 視 其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已 否 達 於 公 然 之 程 度 而 定 31

4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第 一 項,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也 是 本 篇 論 文 的 主 題, 需 要 同 時 成 立 以 下 要 件 意 圖 使 人 觀 覽 激 起 行 為 人 的 情 慾 公 然 為 猥 褻 的 行 為 欲 了 解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需 要 從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資 料 獲 得, 以 如 同 前 面 章 節 所 敘 殊 簡 單 來 說, 公 然 猥 褻 ; 或 是 說 對 自 己 的 身 體 有 暴 露 慾 的 人 可 以 和 暴 露 狂 畫 上 等 號, 俗 話 說 的 性 變 態 亦 有 此 意 而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成 立 要 件 中, 如 再 細 分 成 客 觀 的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和 主 觀 的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時, 意 即 客 觀 的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為 1 在 公 然 的 場 合 2 行 為 人 做 出 猥 褻 行 為 ; 以 及 主 觀 的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 故 意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缺 一 不 可, 例 如 躲 在 暗 處 或 利 用 公 廁 性 交, 不 成 立 公 然 猥 褻 罪, 又 例 如 站 立 於 女 子 身 後 手 淫 並 設 經 在 其 後 背, 由 於 其 並 非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所 以 不 成 立 公 然 猥 褻 罪 ( 不 過 這 行 為 成 立 性 騷 擾 罪, 處 罰 更 重 ) 62 另, 猥 褻 的 概 念, 應 該 都 與 情 慾 有 關, 如 果 與 情 慾 無 關 而 裸 露 自 己 的 私 密 處, 也 不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諸 如 : 動 物 保 育 人 士 抗 議 皮 革 業 者 或 因 為 慶 典 而 集 體 在 大 街 上 赤 裸 身 體, 因 其 意 不 在 放 縱 情 慾, 也 就 不 能 被 稱 之 為 公 然 猥 褻 另 以 美 國 賓 州 公 然 猥 褻 之 立 法 例 說 明 之 63, 賓 州 法 典 第 十 八 章 刑 法 章 節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Pennsylvania Consolidated Statutes Title 18: Crime and Offenses 3127) 規 定 : 如 行 為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或 是 在 行 為 62 林 東 茂, 同 前 註 56, 第 頁 Indecent exposure. (a) Offense defined.( 構 成 要 件 )--A person commits indecent exposure if that person exposes his or her genitals in any public place or in any place where there are present other persons under circumstances in which he or she knows or should know that this conduct is likely tooffend, affront or alarm. (b) Grading.( 量 刑 )--If the person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at any of the persons present are less than 16 years of age,indecent exposure under subsection (a)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Otherwise, indecent exposure under subsection (a)is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mar. 31, 1995, 1st Sp.Sess., P.L.985, No.10, eff. 60 days) 32

43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時, 即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賓 州 刑 法 裡,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簡 單 來 說 就 縮 小 為 一 項 :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即 足 當 之, 而 同 條 的 後 段 再 補 強 解 釋 公 開 場 合 的 定 義, 此 定 義 又 將 範 圍 明 確 的 指 定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這 樣 的 限 縮, 不 僅 將 公 開 場 合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保 護 了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甚 至 是 單 獨 個 人 的 法 益, 更 大 幅 減 少 規 範 性 構 成 要 件 透 過 解 釋 後 的 適 用 模 糊 空 間 根 據 該 條 文 的 解 釋, 所 謂 的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分 去 進 行 解 釋, 公 然 是 指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場 所 或 是 當 下 可 能 有 其 他 人 出 沒 的 場 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賓 州 刑 法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另 規 定 其 場 所 為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即 足 當 之 ; 並 不 限 於 特 定 或 不 特 定 的 多 數 人, 即 使 為 單 獨 一 人, 只 要 行 為 人 為 猥 褻 行 為 的 當 下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任 何 人 有 可 能 出 入, 即 該 當 本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二 項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就 法 律 面 來 說, 營 利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立 法 理 由 的 初 衷 為 處 罰 脫 衣 舞 孃, 當 時 的 牛 肉 場 文 化, 以 端 正 社 會 風 氣 而 立, 檢 示 這 些 犯 罪 人 ( 大 部 分 為 脫 衣 舞 孃 ; 一 部 分 為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 大 多 均 因 被 經 濟 因 素 所 逼, 而 自 身 又 無 所 長, 無 以 謀 生, 不 得 已 只 好 從 是 此 行 業 的 屬 於 社 會 裡 處 於 較 為 弱 勢 的 一 群, 他 們 的 行 為 並 非 自 願, 需 要 檢 討 的, 並 不 是 這 些 脫 衣 舞 孃, 而 是 台 灣 的 社 會 風 氣 刑 法 第 234 條 規 定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3,000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公 然 猥 褻 罪 猥 褻 行 為 係 指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一 方 面 能 刺 激 他 人 之 性 慾 或 使 他 人 興 奮 滿 33

4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足 性 慾, 另 一 方 面, 卻 侵 害 一 般 人 正 常 之 性 的 羞 恥 心, 違 反 善 良 的 性 道 德 觀 念 本 罪 雖 以 公 然 為 情 狀 要 件, 但 不 以 行 為 人 須 在 公 眾 面 前 為 猥 褻 行 為 始 足 當 之, 只 要 不 特 定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見 聞 即 可, 因 此, 本 罪 在 性 質 上 應 屬 抽 象 危 險 犯 由 於 行 為 是 否 具 猥 褻 之 判 斷, 反 映 出 各 時 代 對 性 問 題 之 意 識, 相 對 地 也 會 有 所 變 遷, 故 無 統 一 的 絕 對 的 見 解 然 而, 從 數 實 務 見 解 仍 可 歸 納 一 些 端 倪 例 如 性 交 行 為 露 出 性 器 官 之 行 為 多 數 都 認 為 該 當 猥 褻 行 為 惟 性 交 以 外 之 行 為, 例 如 接 吻 露 出 性 器 以 外 身 體 之 一 部 分 - 乳 房 臀 部 等, 則 不 一 定 該 當 猥 褻 行 為 至 於 在 飯 店 旅 社 等 營 業 場 所 從 事 色 情 之 猥 褻 行 為 ( 如 跳 脫 衣 舞 裸 體 陪 酒 等 ) 是 否 構 成 刑 法 第 234 條 之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認 為 所 謂 公 然 應 係 指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隨 時 得 共 見 共 聞 之 公 開 狀 態, 為 猥 褻 行 為 之 處 所 諸 如 夜 店 理 容 院 等 雖 為 營 業 場 所, 而 為 公 眾 得 出 入, 但 既 於 密 室 為 之, 即 與 前 揭 法 條 公 然 之 要 件 不 符, 自 不 構 成 該 罪 所 以 依 題 意, 如 果 只 是 在 餐 廳 內 把 門 關 起 來 表 演 脫 衣 舞, 因 為 餐 廳 內 裡 面 有 很 多 人, 即 使 沒 有 對 外 公 開, 仍 然 算 是 公 然 不 過 若 是 在 餐 廳 內 之 房 間 或 包 廂 內 已 經 上 鎖, 則 不 構 成 所 謂 的 公 然 就 社 會 面 來 討 論, 人 類 的 道 德 依 歸 就 是 對 自 身 的 私 密 處 有 所 遮 掩, 所 以 人 類 有 穿 衣 服, 並 要 求 得 體 的 穿 著, 正 因 如 此, 裸 體 就 變 成 一 種 不 常 見 且 違 常 的 狀 態, 基 於 好 奇 探 索 慾 望, 於 是 裸 體 變 成 一 個 特 別 的 狀 態 至 少 在 大 部 份 的 國 家 以 及 社 會 的 道 德 風 氣 裡 是 如 此 的 於 是 如 同 前 所 述, 基 於 好 奇 或 新 鮮 感, 如 果 街 上 或 公 開 場 合 諸 如 廟 會 的 電 子 花 車 上 常 會 有 穿 著 清 涼 ( 即 穿 著 暴 露 ) 的 女 舞 者 跳 舞 或 夜 店 舞 廳 裡 有 鋼 管 女 郎 的 豔 舞 秀 等 有 表 演 時, 人 潮 自 然 就 會 聚 集 第 二 節 與 其 他 猥 褻 構 成 要 件 概 念 之 比 較 34

45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在 我 國 刑 法 的 體 系 裡 應 有 五 種 關 於 猥 褻 概 念 的 條 文 ; 雖 然 均 稱 為 猥 褻, 但 其 所 規 定 的 處 罰 對 象 要 件, 甚 至 是 關 於 個 別 條 文 的 猥 褻 概 念 均 有 所 不 同, 第 224 條 的 強 制 猥 褻 係 指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第 227 條 的 準 強 制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 與 幼 男 幼 女 性 交 猥 褻 罪 ) 係 指 :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或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第 231 條 容 留 猥 褻 罪 係 指 : 意 圖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而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以 營 利 者, 本 條 不 同 於 其 他 猥 褻 的 條 文 之 處 在 於 本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為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實 為 雙 向 的 行 為 模 式, 較 其 他 猥 褻 罪 只 有 行 為 人 和 被 害 人 之 單 向 的 行 為 模 式 顯 然 不 同 另 第 234 條 公 然 猥 褻 則 有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以 及 意 圖 營 利 的 兩 種 猥 褻 類 型 ; 最 後 第 235 條 之 散 布 猥 褻 刊 物 則 係 指 ; 散 布 播 送 或 販 賣 猥 褻 之 文 字 圖 畫 聲 音 影 像 或 其 他 物 品, 或 公 然 陳 列, 或 以 他 法 供 人 觀 覽 聽 聞 者 因 本 篇 論 文 寫 作 時 間 有 限, 無 法 一 一 詳 加 論 述, 僅 就 第 224 條 的 強 制 猥 褻 及 234 條 的 公 然 猥 褻 作 討 論 資 料 不 充 實 之 處, 懇 請 見 諒 第 一 項 猥 褻 與 外 國 法 比 較 猥 褻 與 外 國 法 比 較 - 以 美 國 賓 州 立 法 來 論 關 於 我 國 刑 法 猥 褻 的 條 款 分 別 規 定 在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裡 的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 強 制 猥 褻 罪 ) 及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裡 的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 公 然 猥 褻 罪 ) 而 在 刑 法 上 對 於 猥 褻 的 定 義 有 學 者 認 為 是 指 性 交 以 外, 主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之 一 切 色 情 行 為, 例 如 強 行 伸 手 撫 摸 他 人 下 體 胸 部 或 以 性 器 摩 擦 他 人 身 體 以 滿 足 性 慾 之 行 為 有 學 者 認 為, 妨 害 性 自 主 的 猥 褻, 乃 行 為 人 基 於 性 飢 渴 而 發 動 攻 擊, 意 即 猥 褻, 無 須 性 慾 得 到 滿 足 更 無 須 被 攻 擊 者 性 慾 受 到 激 惹 參 閱 林 東 茂, 從 強 吻 案 談 刑 法 上 猥 褻 的 概 念, 台 灣 本 土 法 學,42 期, 第 78 頁 35

4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的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犯 罪 行 為 人 的 所 為 須 同 時 滿 足 其 構 成 要 件 違 法 性 罪 責, 始 能 成 罪 ; 易 言 之, 構 成 要 件 的 明 確 性 可 謂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的 靈 魂 然 而 長 久 以 來, 在 法 解 釋 論 述 不 論 在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 強 制 猥 褻 罪 ) 的 違 反 意 願 猥 褻 ; 或 是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 公 然 猥 褻 罪 ) 的 公 然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在 學 說 上 均 或 有 爭 議, 而 當 這 些 具 爭 議 性 的 條 件 成 為 該 成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時, 難 免 有 很 多 模 糊 的 空 間, 而 讓 實 務 的 判 斷 出 現 不 一 的 狀 況 ; 而 這 樣 看 似 週 嚴 卻 存 在 疏 漏 的 立 法 有 無 可 能 一 時 的 縱 放 行 為 人, 導 致 最 終 使 其 犯 下 滔 天 大 罪 而 不 自 知? 在 本 章 節, 特 以 我 國 刑 法 的 猥 褻 立 法 條 文 和 美 國 賓 州 的 猥 褻 罪 立 法 例 構 成 要 件 相 比 較, 藉 由 將 猥 褻 之 構 成 要 件 類 型 化, 經 過 縝 密 的 思 考 後, 把 不 法 行 為 以 更 具 體 的 命 題 描 述 出 來, 達 到 不 僅 是 互 為 主 觀 的 共 鳴 ; 同 時 也 能 進 一 步 通 案 且 具 體 客 觀 的 判 定 另 以 三 階 論 的 方 式 論 述 猥 褻 犯 罪 成 立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來 探 討 猥 褻 之 所 以 被 刑 法 網 羅 成 罪 的 違 法 性, 以 及 當 代 猥 褻 行 為 與 犯 罪 學 調 合 後 其 行 為 之 可 罰 性 依 據 另 以 美 國 賓 州 公 然 猥 褻 之 立 法 例 說 明 之 65, 賓 州 法 典 第 十 八 章 刑 法 章 節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Pennsylvania Consolidated Statutes Title 18: Crime and Offenses 3127) 規 定 : 如 行 為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或 是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時, 即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賓 州 刑 法 裡,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簡 單 來 說 就 縮 小 為 一 項 :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即 足 當 之, 而 同 條 的 後 段 再 補 強 解 釋 公 開 場 合 的 定 義, 此 定 義 又 將 範 圍 明 確 的 指 定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Indecent exposure. (a) Offense defined.( 構 成 要 件 )--A person commits indecent exposure if that person exposes his or her genitals in any public place or in any place where there are present other persons under circumstances in which he or she knows or should know that this conduct is likely tooffend, affront or alarm. (b) Grading.( 量 刑 )--If the person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at any of the persons present are less than 16 years of age,indecent exposure under subsection (a)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Otherwise, indecent exposure under subsection (a)is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mar. 31, 1995, 1st Sp.Sess., P.L.985, No.10, eff. 60 days) 36

47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這 樣 的 限 縮, 不 僅 將 公 開 場 合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保 護 了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甚 至 是 單 獨 個 人 的 法 益, 更 大 幅 減 少 規 範 性 構 成 要 件 透 過 解 釋 後 的 適 用 模 糊 空 間 根 據 該 條 文 的 解 釋, 所 謂 的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分 去 進 行 解 釋, 公 然 是 指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場 所 或 是 當 下 可 能 有 其 他 人 出 沒 的 場 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賓 州 刑 法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另 規 定 其 場 所 為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即 足 當 之 ; 並 不 限 於 特 定 或 不 特 定 的 多 數 人, 即 使 為 單 獨 一 人, 只 要 行 為 人 為 猥 褻 行 為 的 當 下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任 何 人 有 可 能 出 入, 即 該 當 本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二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之 比 較 如 前 述, 我 國 刑 法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規 範 雖 看 似 完 整, 然 而 如 需 精 準 的 以 本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劃 出 國 家 刑 罰 權 的 界 線 時, 卻 會 遭 遇 法 律 上 形 容 詞 的 解 釋 困 境, 例 如 : 意 圖 公 然 猥 褻 等 ; 即 便 國 內 學 者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均 嘗 試 將 這 些 法 構 成 要 件 規 範 成 一 明 確 性 的 適 用 對 象, 但 因 著 時 空 不 同 個 案 或 犯 案 的 方 式 日 新 月 異, 理 論 上, 雖 說 法 規 範 的 理 論 價 值 必 須 立 基 於 人 類 生 活 經 驗 和 道 德 信 念 的 基 礎 上, 實 際 上, 當 用 在 發 動 國 家 刑 罰 權 時, 此 一 經 由 再 解 釋 的 法 規 範 構 成 要 件 卻 反 覆 的 被 挑 戰 及 檢 驗, 如 此 一 來, 尚 難 讓 人 不 質 疑 法 律 的 安 定 性, 或 可 經 由 法 條 文 字 內 容 的 修 正, 規 範 務 必 力 求 明 確, 勿 枉 勿 縱, 犯 罪 人 得 到 適 當 的 刑 罰 以 發 揮 嚇 阻 之 作 用 反 觀 美 國 賓 州 刑 法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 如 行 為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或 是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時, 即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罪 條 文 以 在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即 構 成 猥 褻 ; 且 於 同 條 後 段 明 文 解 釋 公 開 場 合 的 定 義 為 : 明 37

4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即 使, 猥 褻 行 為 人 所 處 場 所 的 當 下 是 無 人 的 狀 態, 只 要 此 場 所 被 客 觀 的 認 定 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可 能 有 人 出 入 的 話, 即 足 該 當 公 然 和 我 國 刑 法 比 較 之, 該 條 條 文 放 寬 對 公 然 的 界 線, 也 同 時 補 足 如 被 害 人 只 有 一 人, 或 在 無 人 的 公 開 場 所 行 猥 褻 之 實 的 兩 個 疏 漏 其 條 文 對 公 然 猥 褻 下 一 清 楚 的 註 解, 解 決 適 用 上 的 窘 境, 同 時 也 更 精 準 的 劃 出 公 然 猥 褻 之 於 國 家 刑 罰 權 發 動 的 那 條 清 楚 界 線 表 3-1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規 範 及 量 刑 之 比 較 我 國 公 然 猥 褻 條 文 美 國 賓 州 公 然 猥 褻 條 文 (Indecent exposure) 如 行 為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或 是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時, 即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罪 意 圖 公 然 猥 褻 需 靠 在 再 解 釋, 來 釐 清 法 規 範 雖 為 法 規 範, 但 適 用 情 狀 較 明 確 形 容 也 較 具 體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兩 年 以 下 有 被 害 人 如 為 16 歲 以 下 為 5 年 以 下 有 66 期 徒 刑 ; 其 餘 為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併 科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三 項 我 國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我 國 刑 法 的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的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對 於 男 女 以 66 參 賓 州 法 典 第 十 八 章 刑 法 章 節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Pennsylvania Consolidated Statutes Title 18: Crime and Offenses 106) 規 定 38

49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且 就 行 為 人 必 須 具 備 為 強 制 猥 褻 行 為 之 故 意, 如 不 具 備 此 故 意, 則 不 能 構 成 強 制 猥 褻 罪 例 如 : 意 欲 強 制 性 交, 著 手 脫 去 被 害 人 的 衣 褲 後, 因 被 他 人 撞 見 恐 遭 逮 捕 而 逃 逸, 係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未 遂 罪, 非 強 制 猥 褻 罪 而 除 此 一 主 觀 之 故 意 ( 猥 褻 之 故 意 ) 外, 行 為 人 是 否 尚 需 具 有 主 觀 之 性 傾 向 為 必 要 67 查 民 國 二 十 四 年 的 立 法 理 由 及 說 明, 於 暫 行 新 刑 律 第 二 百 八 十 三 條 謂 猥 褻 行 為, 指 違 背 風 紀 未 成 姦 以 前 之 行 為 而 言, 與 姦 淫 不 同, 意 即 尚 無 性 器 接 合 的 動 作, 但 必 須 要 有 違 反 性 自 由 的 侵 害 始 成 罪 至 雞 姦 一 項, 自 唐 迄 明, 均 無 明 文, 及 揆 諸 泰 西 各 國 刑 法, 雖 有 其 刑, 亦 不 認 為 姦 罪, 故 本 案 採 用 其 意, 賅 於 猥 褻 行 為 之 內, 而 不 與 婦 女 並 論 又 該 補 箋 內 謂, 猥 褻 者 除 姦 淫 之 外, 凡 有 關 人 類 生 殖 情 慾 之 行 為, 違 背 善 良 風 俗 者 皆 是 為 未 成 姦 以 前 之 行 為 尚 失 之 隘, 此 種 猥 褻 行 為 在 異 性 間 ( 婦 女 ) 故 能 成 立, 及 同 性 間 ( 男 與 男 女 與 女 ) 之 行 為 及 單 獨 之 行 為 ( 手 淫 ), 亦 在 本 條 猥 褻 範 圍 之 內, 惟 本 條 不 採 處 罰 單 獨 行 為 之 規 定 而 已 本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約 略 分 為 兩 大 項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兩 項 構 成 要 件 均 屬 於 規 範 性 的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申 言 之, 一 樣 必 須 透 過 解 釋 者 涉 入 價 值 去 做 一 價 值 判 斷, 而 不 像 自 然 科 學 一 樣, 可 求 得 一 精 準 答 案, 關 於 猥 褻 的 定 義, 已 在 前 段 敘 述 過, 故 不 在 本 段 重 複 論 述, 而 將 解 釋 的 關 鍵 放 在 違 反 意 願 及 其 他 方 法 兩 者 根 據 97 年 度 第 五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針 對 其 他 方 法, 做 成 如 下 解 釋 :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修 正 前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原 規 定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他 法,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 67 楊 淑 然, 論 強 制 猥 褻,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9 年 1 月, 第 87 頁 39

5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所 謂 他 法, 依 當 時 之 規 定 固 指 類 似 於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與 之 相 當 的 方 法 後 該 條 文 修 正 為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依 立 法 理 由 說 明, 係 以 原 條 文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要 件 過 於 嚴 格, 容 易 造 成 受 侵 害 者, 因 為 需 要 拼 命 抵 抗 而 造 成 生 命 或 身 體 方 面 更 大 的 傷 害, 故 修 正 為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 即 不 以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為 要 件 ) 則 修 正 後 所 稱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應 係 指 該 條 所 列 舉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以 外 ; 其 他 一 切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妨 害 被 害 人 的 意 思 自 由 者 而 言, 不 已 類 似 於 所 列 舉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等 相 當 之 其 他 強 制 方 法 或 足 以 壓 抑 被 害 人 之 性 自 主 決 定 權 為 必 要 始 符 立 法 本 旨 依 據 99 年 台 上 第 1900 號 判 決 :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對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之 行 為, 為 其 構 成 要 件, 而 所 謂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除 需 知 情 該 男 女 不 同 意 外, 尚 須 以 行 為 人 使 用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始 克 當 之, 亦 即 行 為 人 所 使 用 之 手 段 雖 不 必 使 對 方 已 達 不 能 抗 拒 之 程 度 始 該 當, 但 仍 應 有 積 極 施 用 手 段 為 必 要, 並 非 凡 對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即 認 當 然 係 違 反 該 男 女 意 願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否 則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將 形 同 具 文, 又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利 用 權 勢 猥 褻 罪, 以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監 督 之 權 勢 猥 褻, 被 害 人 係 處 其 權 勢 之 下, 而 隱 忍 屈 從, 然 被 害 人 屈 從 其 猥 褻, 並 未 至 已 違 背 其 意 願 之 程 度, 始 克 當 之, 此 與 同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之 強 制 猥 褻 罪, 以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行 為 仍 屬 有 間, 若 利 用 權 勢, 且 以 使 被 害 人 喪 失 自 己 之 意 思 之 方 法 而 行 之, 則 仍 應 依 強 制 猥 褻 論 罪 此 處 最 具 爭 議 的 概 念 應 該 是 本 章 在 刑 法 分 則 的 章 節 名 -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引 用 99 年 台 上 2490 判 決, 關 於 違 反 意 願, 若 僅 利 用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40

51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女 或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懵 懂 不 解 人 事, 可 以 聽 任 擺 佈 之 機 會 或 經 其 同 意 予 以 猥 褻, 實 際 上 並 未 實 行 強 暴 脅 迫 等 行 為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的 方 法 為 之 者, 則 只 能 是 被 害 人 之 年 齡 分 別 成 立 同 章 節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四 項 之 罪, 尚 難 論 以 該 罪 簡 而 言 之, 如 要 將 此 行 為 網 羅 在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裡, 其 成 立 之 前 題 必 須 是 被 害 人 要 有 性 同 意 的 能 力, 也 就 是 能 判 定 是 否 有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的 事 實, 方 能 成 罪, 如 該 被 害 人 連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能 力 都 沒 有 時, 則 只 能 把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的 準 強 制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做 擴 張 解 釋, 而 非 適 用 該 章 節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的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該 號 判 決 一 度 引 起 輿 論 譁 然, 畢 竟, 這 樣 的 論 述 和 一 般 人 民 的 法 情 感 相 距 甚 遠 總 的 來 說,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一 般 可 謂 凡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以 外, 足 以 造 成 被 害 人 性 決 定 自 主 意 願 受 妨 害 之 任 何 手 段 均 與 之 相 當, 例 如 以 酒 精 藥 物 或 鬼 怪 神 力 之 說 法 而 致 被 害 人 性 決 定 意 願 無 法 自 主 行 使 之 情 形 均 屬 之 然 而, 如 該 被 害 人 連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能 力 都 沒 有 時, 按 照 實 務 見 解, 並 不 應 將 該 罪 網 羅 進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如 真 遇 到 實 際 案 例, 也 只 能 把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的 準 強 制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做 擴 張 解 釋, 尚 難 適 用 該 章 節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的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68 另 就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的 結 構 分 析 而 言, 參 以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訴 字 第 25 號 的 一 審 刑 事 判 決 和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中 分 院 96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2374 號 刑 事 判 決, 均 認 為 行 為 人 均 利 用 會 場 存 在 無 法 抗 拒 防 備 的 狀 況, 而 實 現 猥 褻 行 為 強 制 猥 褻 罪 的 法 定 構 成 要 件 為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其 中 的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部 分, 分 別 有 行 為 手 段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的 猥 褻, 以 及 為 行 為 68 謝 開 平, 構 成 要 件 之 結 構 分 析 - 兼 論 襲 胸 案 在 強 制 猥 褻 之 適 用, 月 旦 法 學, 第 90 期,2002 年 11 月, 第 97 頁 41

5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客 體 的 男 女, 在 法 律 無 特 別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則 應 具 備 ( 強 制 猥 褻 ) 故 意 而 在 客 觀 的 構 成 要 件 層 面, 本 罪 同 時 存 在 行 為 手 段 與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之 規 定, 兩 者 具 有 前 後 依 序 實 現 的 關 係, 意 即 分 別 的 獨 立 關 係 69, 因 此 行 為 人 必 須 先 符 合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概 念 的 第 一 個 行 為, 而 後 再 實 現 具 有 猥 褻 概 念 的 第 二 個 行 為, 方 可 符 合 論 罪 要 件 第 四 項 美 國 賓 州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另 以 美 國 賓 州 強 制 猥 褻 罪 立 法 例 說 明 之 70, 賓 州 法 典 第 十 八 章 刑 法 章 節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六 條 (Pennsylvania Consolidated Statutes Title 18: Crime 69 謝 開 平, 同 前 註, 第 99 頁 Indecent assault. (a) Offense defined.( 構 成 要 件 )--A person is guilty of indecent assault if the person has indecent contact with the complainant, causes the complainant to have indecent contact with the person or intentionally causes the complainant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seminal fluid, urine or feces for the purpose of arousing sexual desire in the person or the complainant and: (1) the person does so without the complainant's consent; (2) the person does so by forcible compulsion; (3) the person does so by threat of forcible compulsion that would prevent resistance by a person of reasonableresolution; (4) the complainant is unconscious or the person knows that the complainant is unaware that the indecent contact is occurring; (5) the person has substantially impaired the complainant's power to appraise or control his or her conduct by administering or employing, without the knowledge of the complainant, drugs, intoxicants or other means for the purpose of preventing resistance; (6) the complainant suffers from a mental disability which renders the complainant incapable of consent; (7) the complainant is less than 13 years of age; or (8) the complainant is less than 16 years of age and the person is four or more years older than the complainant and the complainant and the person are not married to each other. (b) Grading.( 量 刑 )--Indecent assault shall be graded as follows: (1) An offense under subsection (a)(1) or (8)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 (2) An offense under subsection (a)(2), (3), (4), (5) or (6)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3) An offense under subsection (a)(7)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unless any of the following apply, in which case it is a felony of the third degree: (i) It is a second or subsequent offense. (ii)there has been a course of conduct of indecent assault by the person. (iii) The indecent assault was committed by touching the complainant's sexual or intimate parts with sexual or intimate parts of the person. (iv) The indecent assault is committed by touching the person's sexual or intimate parts with the complainant's sexual or intimate parts. 42

53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and Offenses 3126) 的 第 一 項 即 規 定 強 制 猥 褻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如 意 圖 激 起, 不 論 犯 罪 人 自 身 的 或 被 害 人 的 性 慾, 而 對 被 害 人 有 為 猥 褻 的 觸 摸 行 為 或 使 被 害 人 和 犯 罪 人 自 身 有 猥 褻 的 接 觸 或 為 激 起 被 害 人 之 性 慾 故 意 使 被 害 人 觸 摸 精 液 尿 液 或 糞 便, 而 滿 足 下 列 構 成 要 件 者, 即 該 當 強 制 猥 褻 罪 一 未 經 被 害 人 同 意 二 以 強 暴 的 方 式 迫 使 被 害 人 三 以 脅 迫 的 方 式 阻 止 被 害 人 有 抗 拒 的 行 為 四 被 害 人 無 意 識 或 可 得 而 知 其 無 意 識 下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五 在 被 害 人 不 知 情 的 狀 況 下 以 藥 物 麻 醉 或 其 他 使 之 不 能 抗 拒 的 方 法 控 制 被 害 人 六 被 害 人 因 心 智 障 礙 而 無 從 表 達 其 意 願 時 七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在 13 歲 以 下 八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而 加 害 人 比 被 害 人 年 長 於 4 歲 以 上 且 無 婚 姻 關 係 者 71 而 在 同 條 的 第 二 項 即 針 對 其 量 刑 上 有 個 別 的 明 文 規 定 71 同 前 註 (b) 項 43

5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五 項 強 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之 比 較 在 本 條 的 前 段, 關 於 強 制 猥 褻 的 定 義, 大 致 上 和 我 國 刑 法 上 有 關 於 猥 褻 的 定 義 相 仿, 唯 一 不 同 的 地 方 為, 賓 州 的 法 律 將 對 於 說 明 強 制 猥 褻 之 定 義 性 的 文 字, 明 文 規 定 於 法 典 中 以 杜 爭 議, 而 我 國 則 是 以 抽 象 的 猥 褻 定 於 條 文, 而 將 其 規 範 性 的 內 容 透 過 解 釋 的 方 式 闡 明, 雖 究 其 判 斷 結 果 應 是 採 相 同 的 標 準 定 之, 然 或 仍 留 下 未 確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而 發 生 適 用 的 疑 慮 除 前 五 項 關 於 違 反 意 願 的 補 充 說 明 外, 又 把 對 於 有 關 年 齡 的 加 重 條 款 列 舉 於 第 七 第 八 項, 也 就 是 說, 如 對 年 齡 在 13 歲 以 下 的 被 害 人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不 論 其 有 無 同 意 或 是 有 無 能 力 同 意, 一 律 視 為 強 制 猥 褻 不 但 克 服 了 我 國 刑 法 對 於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的 約 束, 更 將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明 確 的 規 定 下 來, 解 決 了 適 用 的 困 擾 不 僅 於 上 述 將 年 齡 做 一 清 楚 的 劃 分, 也 針 對 心 智 成 熟 度 和 如 果 有 心 智 障 礙 的 被 害 人 條 款 網 羅 於 第 六 項 ; 即 被 害 人 因 心 智 障 礙 而 無 從 表 達 其 意 願 時, 此 項 立 法 不 僅 保 護 了 違 反 其 意 願 的 被 害 人, 同 時, 也 針 對 無 從 表 達 意 願 的 或 因 為 對 自 身 被 侵 犯 的 事 實 無 法 認 知 的 被 害 人 加 以 週 全 的 保 護 總 的 而 言, 針 對 美 國 賓 州 強 制 猥 褻 的 立 法 條 文, 其 避 免 了 我 國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非 得 限 縮 被 害 人 有 能 力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願 而 不 能 入 罪 的 拘 束 和 矛 盾 爭 議 再 者, 針 對 違 反 意 願 的 規 範 性 構 成 要 件 亦 明 文 規 定 於 法 條 裡, 避 免 因 解 釋 而 產 生 的 判 斷 標 準 誤 差, 如 此 一 來, 自 然 法 官 因 本 條 條 文 所 做 出 的 判 決 結 果 不 會 和 人 民 的 期 待 值 相 距 甚 遠, 合 乎 人 民 的 一 般 法 情 感 也 大 幅 降 低 了 因 判 決 內 容 本 身 產 生 的 爭 議 44

55 第 三 節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量 刑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刑 罰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之 規 定, 病 態 心 理 性 倒 錯 者 的 暴 露 行 為, 應 該 當 於 刑 法 之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規 定 於 刑 法 第 234 條 之 規 定 當 中, 然 而 就 刑 法 競 合 的 基 本 理 論 即 為 數 行 為 會 導 致 數 罪 名, 有 數 個 犯 意, 當 然 應 併 罰 之 根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之 規 定, 所 謂 公 然 猥 褻 有 以 下 之 要 件 : 1. 意 圖 供 人 觀 賞,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2.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上 述 第 2 項, 主 要 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俗 稱 脫 衣 舞 或 脫 衣 陪 酒 等 之 狀 況, 在 性 倒 錯 中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所 指 的 暴 露 行 為 者, 應 該 當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第 一 項 規 定 一 般 而 言, 學 說 對 於 成 立 公 然 猥 褻 之 要 件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之 論 述 : 學 者 蔡 墩 銘 將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分 為 四 個 部 分 說 明, 目 的 意 思 行 為 和 情 況 ; 因 該 罪 是 屬 於 目 的 犯, 故 行 為 人 本 身 必 先 具 備 有 供 人 觀 覽 之 意 圖, 方 具 備 目 的 性 ; 而 在 行 為 人 主 觀 意 識 上 必 須 必 備 有 以 公 然 猥 褻 之 意 來 實 施 行 為, 具 備 有 公 然 猥 褻 之 故 意 意 思 存 在 ; 且 必 須 經 其 主 觀 意 思 來 對 外 有 所 猥 褻 行 為 ; 最 終 在 行 為 情 況 必 須 在 不 特 定 或 多 數 人 可 以 共 同 見 聞 之 情 況 下 此 乃 自 刑 法 234 條 之 構 成 要 件 從 行 為 人 之 該 當 性 出 發, 以 此 跟 暴 露 行 為 互 相 比 較, 可 以 發 現 暴 露 症 者 其 在 目 的 意 思 行 為 與 情 況 皆 互 相 符 合, 可 謂 符 合 普 通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蔡 墩 銘, 刑 法 各 論 ( 修 訂 六 版 ),2008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 2009 年 12 月 日,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頁

5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而 於 地 點 方 面, 暴 露 症 者 大 多 於 公 共 場 合 裸 露 性 器 官, 是 否 該 當 刑 法 上 對 於 公 然 之 見 解, 在 司 法 院 字 第 2033 號 解 釋 中, 刑 法 分 則 中 公 然 二 字 之 意 義, 祇 以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見 共 聞 之 狀 況 為 己 足 後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145 號 解 釋 中 認 為, 本 院 院 字 第 二 三 三 號 解 釋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至 其 人 數 應 視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已 否 達 於 公 然 之 程 度 而 定 應 予 補 充 釋 明 故 在 實 務 見 解 中,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裸 露 行 為 只 要 在 非 特 定 社 會 大 眾 之 情 況 下 發 生, 便 應 歸 於 刑 法 上 公 然 猥 褻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二 項 從 刑 法 第 19 條 看 猥 褻 我 國 刑 法 第 19 條 有 明 文 規 定 :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違 法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不 罰 行 為 時 因 前 項 之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或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顯 著 減 低 者, 得 減 輕 其 刑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自 行 招 致 者, 不 適 用 之 按 二 十 九 年 上 字 第 八 六 六 號 判 例 開 : 所 謂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人 之 行 為, 係 指 其 行 為 時 在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狀 態 中 者 而 言, 其 有 間 發 的 精 神 病 態 者, 即 應 以 其 行 為 是 否 出 於 心 神 喪 失 或 耗 弱 狀 態 存 在 中, 為 不 罰 或 得 減 之 標 準, 不 能 由 其 犯 罪 後 罹 於 精 神 病 態, 而 與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人 之 行 為 同 論 本 則 判 例 保 留, 並 和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二 日 修 正 公 布 刑 法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違 法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不 罰 行 為 時 因 前 項 之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或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顯 著 減 低 者, 得 減 輕 其 刑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自 行 招 致 者, 不 適 用 之 相 呼 應 參 29 年 上 字 第 866 號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本 則 判 例 於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經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1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決 議 判 例 加 註, 並 於 95 年 2 月 17 日 由 最 高 法 院 依 據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選 編 及 變 更 實 施 要 點 第 九 點 規 定 以 台 資 字 第 號 公 告 之 46

57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而 病 態 性 格 (Psychopathy, 又 稱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 儼 然 變 成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核 心 焦 點 回 顧 犯 罪 學 的 發 展 歷 史, 病 態 性 格 一 詞 始 終 備 受 爭 議,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該 名 詞 被 用 來 概 括 的 描 述 多 種 態 度 情 緒 和 行 為 的 特 徵, 沒 有 固 定 的 模 式 但 在 論 罪 處 刑 上 卻 可 拿 來 作 文 章 為 減 刑 或 阻 卻 違 法 當 今 實 務 醫 學 臨 床 上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病 態 性 格 分 析 主 要 為 由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協 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 於 1952 年 問 世 的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 Manual;DSM), 最 新 版 的 DSM 系 統 (DSM-IV& DSM-IV-TR) 相 關 的 定 義 最 常 被 實 務 界 引 用 為 病 態 性 格 者 的 定 義 74, 當 然, 如 僅 具 有 病 態 性 格 未 必 會 與 法 律 衝 突, 也 就 是 不 一 定 會 觸 法, 反 之, 學 者 只 能 論 斷 違 背 法 律 的 人 ( 尤 其 是 刑 法 ) 可 能 有 病 態 性 格 的 存 在 除 了 心 理 上 的 特 徵 不 同 於 普 遍 一 般 人, 病 態 性 格 者 有 許 多 行 為 與 神 經 生 理 上 的 特 徵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呈 現 以 本 文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被 歸 類 為 性 倒 錯 病 態 疾 病 中 的 一 種 為 例, 既 然, 性 倒 錯 是 一 種 疾 病, 一 種 心 理 的 異 常, 所 以 才 會 發 生 意 圖 在 公 共 場 合 多 人 出 入 的 地 方 為 猥 褻 的 行 為, 這 樣 是 否 可 以 刑 法 第 19 條 不 罰 或 減 輕 其 刑, 實 務 均 送 專 業 醫 學 鑑 定 後, 由 鑑 定 報 告 來 推 斷 是 否 符 合 減 輕 或 阻 卻 罪 責 之 要 件 在 上 開 章 節 的 統 計 資 料 也 發 現 關 於 對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不 論 是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第 一 項 亦 或 第 二 項, 其 法 定 刑 度 和 宣 告 刑 度 的 差 異 頗 大, 也 就 是 一 般 俗 話 說 的 立 法 時 高 高 舉 起, 而 懲 罰 時 卻 輕 輕 放 下 欲 先 從 第 234 條 的 第 二 項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討 論 起, 如 前 開 的 論 述, 不 論 是 針 對 本 項 的 立 法 理 由 或 實 務 的 判 決, 本 項 處 罰 的 對 象 均 為 在 聲 色 場 所 工 作, 多 在 經 濟 條 件 拮 据 下, 迫 於 不 得 已 為 之 的 猥 褻 行 為, 考 量 行 為 人 的 態 度 生 活 困 74 同 前 註 27, 內 容 轉 引 自 網 路 資 料 : 維 基 百 科 %96%B7%E8%88%87%E7%B5%B1%E8%A8%88%E6%89%8B%E5%86%8A#DSM-IV-TR_.E E9.A1.9E 47

5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難 和 經 濟 種 種 因 素, 多 予 輕 判 此 誠 合 於 普 羅 大 眾 的 法 感 情, 然 而 針 對 第 234 條 的 第 一 項 -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而 又 反 覆 實 施 公 然 裸 露 行 為 的 病 態 性 格 下, 可 否 也 可 像 第 二 項 處 罰 脫 衣 舞 孃 般 的 輕 判? 實 應 有 再 討 論 的 空 間 本 文 的 見 解 認 為, 判 刑 不 宜 過 輕, 且 應 搭 配 醫 學 上 從 生 心 理 層 面 的 犯 後 矯 治, 惟 考 量 國 內 監 獄 人 滿 為 患 不 易 管 理 的 情 形 下, 或 可 維 持 現 在 的 宣 告 刑 刑 度, 然 針 對 行 為 人 犯 後 的 矯 治 上, 實 不 可 不 慎! 蓋 因 如 宣 告 刑 過 輕, 而 無 法 達 到 嚇 阻 行 為 人 的 功 能 而 又 透 過 多 次 重 複 實 施 猥 褻 行 為 的 經 驗 學 習, 恐 怕 將 縱 使 行 為 人 再 犯 而 更 確 立 其 成 癮 的 病 態 行 為, 導 致 更 難 根 治 而 為 社 會 埋 下 更 多 不 定 時 的 炸 彈 故 本 文 認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雖 為 輕 罪, 較 其 他 刑 法 罪 責 看 似 微 小, 然 卻 不 容 忽 視, 且 應 聚 焦 的 重 點 不 在 於 多 重 的 刑 度, 而 是 針 對 此 種 病 態 行 為 的 犯 後 矯 治 第 三 項 猥 褻 罪 的 競 合 以 本 文 的 案 例 來 說, 張 被 控 15 項 夜 間 行 竊 18 項 非 法 侵 入 17 項 公 然 猥 褻 4 項 強 制 猥 褻 4 項 深 夜 遊 蕩 和 一 項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而 一 審 法 院 也 求 處 張 26 年 到 52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簡 而 言 之, 當 然 應 該 是 數 罪 併 罰 的 結 果, 如 已 我 國 刑 法 討 論 之, 依 照 刑 法 第 50 條 : 裁 判 確 定 前 犯 數 罪 者, 併 合 處 罰 之 而 所 謂 的 數 罪 係 以 另 行 起 意 75, 亦 即 為 數 個 犯 意, 始 足 當 之 而 張 在 2004 年 到 2006 年 間 相 繼 被 控 如 上 述 罪 名, 年 台 上 1971: 刑 法 第 55 條 所 未 依 行 為 觸 犯 數 罪 名, 就 故 意 犯 而 言 係 指 對 於 該 數 罪 同 時, 有 各 別 之 犯 意 而 藉 一 個 行 為 以 達 成 之 而 言, 若 對 於 另 一 犯 罪 係 臨 時 起 意, 而 行 為 亦 不 止 一 個, 或 基 於 同 一 之 犯 意 而 行 為 又 先 後 可 分, 即 非 刑 法 第 55 條 上 段 之 想 像 競 合 犯, 應 為 數 罪 併 罰, 或 刑 法 第 56 條 之 連 續 犯 ( 現 該 條 以 刪 除 ) 48

59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是 以 我 國 刑 法 討 論 如 下 : 一 15 項 夜 間 行 竊 :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321 條 加 重 竊 盜 罪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的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而 犯 之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二 18 項 非 法 侵 入 :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306 條 侵 入 住 居 罪 第 一 項 : 無 故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建 築 物 或 附 連 圍 繞 之 土 地 或 船 艦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三 17 項 公 然 猥 褻 :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第 一 項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四 4 項 強 制 猥 褻 :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224 條 強 制 猥 褻 罪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五 4 項 深 夜 遊 蕩 : 我 國 刑 法 未 將 深 夜 遊 蕩 入 罪, 按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行 為 之 處 罰, 以 行 為 時 之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為 限 所 以 依 照 我 國 刑 法 深 夜 遊 蕩 並 無 觸 法 六 1 項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 按 我 國 刑 法 並 無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罪, 故 試 以 刑 法 未 遂 犯 之 概 念 討 論 之,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25 條 未 遂 犯 之 條 文 : 已 著 手 於 犯 罪 行 為 之 實 行 而 不 遂 者, 為 未 遂 犯 所 以 如 要 將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入 罪, 先 必 須 討 論 是 否 張 當 時 已 著 手 76, 但 其 報 導 並 無 相 關 記 載, 故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討 論, 不 予 論 罪 76 參 見 林 山 田, 刑 法 通 論 ( 上 ), 十 版, 第 465 頁, 著 手 : 亦 稱 著 手 實 行, 實 行 之 著 手, 或 未 遂 之 開 始 定 義 上 指 開 始 實 行 構 成 要 件 所 描 述 行 為 或 密 接 於 該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者 而 言 乃 用 以 區 隔 陰 謀 預 備 與 未 遂 之 重 要 臨 界 時 點 學 理 上 對 於 著 手 時 點 之 判 斷, 主 要 者 計 有 主 觀 理 論 客 觀 理 論 主 客 觀 混 合 理 論 通 說 採 主 客 觀 混 合 理 論, 亦 即 行 為 人 依 其 犯 罪 計 劃, 開 始 實 行 與 構 成 要 件 之 實 現 具 有 密 切 關 係 之 實 行 行 為, 而 且 在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之 想 像 中, 此 等 實 行 行 為 若 繼 續 不 中 斷 的 進 行, 勢 必 直 接 導 致 構 成 要 件 之 實 現 反 之, 行 為 人 開 始 實 行 之 行 為 假 如 僅 使 構 成 要 件 有 實 現 之 可 能, 或 僅 使 構 成 要 件 易 於 實 現, 則 其 行 為 仍 屬 預 備 階 段 49

6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緊 接 依 照 我 國 刑 法 第 51 條 數 罪 併 罰 之 方 法 第 五 項 : 宣 告 多 數 有 期 徒 刑 者, 於 各 刑 中 之 最 長 期 以 上, 各 刑 合 併 之 刑 期 以 下, 定 期 刑 期 但 不 得 逾 三 十 年 承 前 段, 本 案 例 中 所 犯 各 刑 中 最 長 期 為 5 年 以 下, 而 合 併 之 刑 期 則 為 各 刑 合 併 之 刑 期 以 下, 但 不 得 超 過 30 年, 所 以 如 將 本 案 例 是 以 我 國 刑 法 討 論 之, 其 罪 刑 期 應 略 估 為 5 年 以 上,30 年 以 下 相 較 於 美 國 賓 州 之 一 審 判 決 處 刑 26 年 到 52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台 灣 的 刑 罰 則 屬 於 較 為 寬 鬆 的 第 四 項 數 罪 併 罰 之 於 成 癮 犯 的 公 平 性 在 這 篇 論 文 的 案 例 中, 犯 罪 人 每 次 的 犯 罪 間 隔 少 則 相 距 數 天 ; 長 則 相 距 數 月, 在 刑 法 的 涵 攝 解 釋 下, 每 一 次 的 犯 罪 行 為 理 應 解 釋 為 一 個 犯 意, 所 以 本 篇 案 例 長 達 兩 年 的 多 起 猥 褻 罪 行, 也 屬 於 數 個 不 同 的 犯 罪 決 意, 試 以 我 國 刑 法 第 51 條 數 罪 併 罰 的 方 法 及 其 要 件 討 論 之, 依 照 實 質 競 合 的 要 件, 因 數 個 不 同 的 犯 罪 決 意, 實 施 數 個 犯 罪 行 為, 而 侵 害 數 個 法 益, 成 立 的 數 罪 名, 應 分 別 處 罰, 意 即 數 罪 併 罰, 但 必 須 合 併 定 一 個 執 行 刑 然 而, 針 對 有 性 倒 錯 症 狀 之 成 癮 犯, 如 把 每 一 次 的 罪 刑 皆 用 一 個 犯 意 計 算, 是 否 公 平? 因 其 犯 意 實 際 上 並 沒 真 的 消 滅 ; 只 是 暫 時 獲 得 紓 解 與 減 緩 本 文 認 為, 論 述 數 罪 併 罰 的 適 用 對 象 應 限 縮 為 以 理 性 人 為 基 礎, 例 如 : 經 濟 犯 罪, 一 條 罪, 則 有 一 個 犯 意, 但 針 對 成 癮 癖 的 人, 雖 本 質 上 是 多 次 的 犯 罪, 且 間 距 相 距 很 久, 但 其 病 態 人 格 的 狀 態 和 其 病 徵 其 實 是 一 直 持 續 的 存 在, 故 而, 對 於 成 癮 癖 的 人 使 用 數 罪 併 罰 實 有 再 討 論 的 空 間 而 當 回 朔 至 刑 罰 制 度 的 創 始, 刑 罰 本 基 於 恫 嚇 應 報 報 復 的 理 論 下 阻 止 犯 罪 人 犯 罪, 但 這 些 理 論 的 前 題 都 必 須 是 犯 罪 人 是 有 理 性 的, 50

61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也 就 是 能 辨 別 對 錯, 所 以 如 犯 罪 人 在 犯 下 有 罪 行 為 的 當 下 是 為 心 智 喪 失 時, 應 能 減 輕 或 阻 卻 其 罪 責 ( 刑 法 第 19 條 ) 因 重 點 不 在 處 罰 那 對 於 有 性 倒 錯 疾 病 的 患 者 可 否 類 推 適 用? 或 可 改 以 想 像 競 合 的 方 式, 將 此 數 行 為 以 一 罪 論 處 參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100 年 度 簡 字 第 923 號 判 決 內 容 有 云 : 被 告 犯 行 乃 係 出 於 同 一 犯 罪 計 劃, 基 於 單 一 暴 露 或 型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意, 而 先 後 實 施 多 次 犯 行, 且 觀 諸 各 次 行 為, 犯 罪 模 式 雷 同, 是 以 客 觀 上 雖 有 數 次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然 為 避 免 主 觀 上 僅 具 有 單 一 行 為 決 定 之 事 實 產 生 重 複 評 價 之 不 當, 自 應 包 括 論 以 集 合 犯, 即 以 法 律 上 一 罪 加 以 評 價, 並 視 其 犯 罪 實 施 次 數 與 侵 害 程 度, 而 科 予 適 當 之 刑, 方 屬 允 當 又 參 101 年 度 簡 上 字 第 174 號 判 決 內 容 有 云 : 被 告 先 後 多 次 在 不 同 公 共 場 所 裸 露 生 殖 器 官 之 行 為, 侵 害 同 一 公 共 秩 序 善 良 風 俗 之 法 益, 係 基 於 同 一 公 然 猥 褻 犯 意 下 之 接 續 行 為, 故 僅 論 一 罪 第 四 節 綜 合 論 述 就 我 國 之 現 行 法 制 下, 對 於 猥 褻 的 行 為 罰 則, 收 錄 在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的 第 234 條, 該 條 文 又 進 一 步 細 分 為 純 粹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而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 以 及 意 圖 營 利 而 供 人 觀 覽 的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二 項 ) 雖 均 網 羅 進 公 然 猥 褻 罪, 但 其 犯 罪 的 本 質 卻 截 然 不 同 前 者 涉 及 領 域 偏 向 於 犯 罪 心 理 學, 醫 學 上 更 把 此 類 欲 將 自 己 身 體 私 密 部 位 公 然 暴 露 於 群 眾 下 的 成 癮 症, 歸 類 於 性 倒 錯 心 理 疾 病 的 一 種 也 是 本 篇 論 文 主 要 想 研 究 的 對 象 而 就 同 條 第 二 項, 其 欲 懲 罰 的 對 象 為 意 圖 營 利 而 公 然 裸 露 的 脫 衣 舞 孃, 一 屬 心 理 層 面 的 性 倒 錯 成 癮 症, 一 屬 為 謀 生 而 不 得 以 為 之 的 行 為, 前 者 之 被 害 人 多 受 驚 嚇 而 有 厭 惡 想 逃 離 的 51

6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表 現 ; 後 者 充 其 量 則 屬 付 費 觀 覽, 而 且 後 者 之 所 以 暴 露 自 己 是 為 了 獲 得 經 濟 上 的 報 酬, 而 非 得 到 性 滿 足 兩 者 行 為 目 的 本 質 及 因 其 行 為 所 受 影 響 之 相 對 人 反 應 皆 大 相 逕 庭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 不 論 是 行 為 人 對 社 會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或 單 就 被 害 人 被 侵 害 的 法 益, 皆 較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二 項 ) 嚴 重, 然 而 在 法 定 刑 度 上 卻 剛 好 相 反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法 定 刑 度 比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輕, 其 量 刑 處 遇 並 不 是 沒 有 進 一 步 討 論 的 餘 地 關 於 猥 褻 觀 念 的 定 義 及 適 用, 不 論 在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的 公 然 猥 褻 或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的 強 制 猥 褻, 長 久 以 來 學 說 爭 議 不 斷 ; 加 上 性 騷 擾 調 戲 亦 歸 納 入 猥 褻 行 為, 且 於 民 國 86 年 頒 布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可 見 我 國 對 於 保 護 性 自 主 權 的 意 識 抬 頭 然 而 何 謂 除 性 交 以 外, 其 他 一 切 主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的 行 為 77? 是 否 會 過 度 的 囊 括 行 為 範 圍, 而 導 致 實 務 見 解 不 一 的 情 形, 例 如 要 襲 胸 時 間 10 秒 以 上 才 能 該 當 強 制 猥 褻 78 性 行 為 在 現 今 的 社 會 中 已 是 普 遍 被 允 許 且 期 待 的, 關 於 性 的 話 題 也 重 複 的 不 斷 被 討 論, 隨 著 社 會 的 脈 動 和 網 際 網 路 的 資 訊, 人 們 的 觀 念 也 隨 著 快 速 的 向 前 推 移, 但 如 為 有 強 暴 脅 迫 性 質 的 性 攻 擊 行 為 (sex offense), 在 社 會 中 則 仍 常 受 道 德 的 譴 責 成 人 觀 賞 色 情 圖 片 刊 物 影 片 已 是 見 怪 不 怪 的 事 情, 隨 後 因 這 些 媒 介 被 激 起 性 慾, 躲 在 廁 所 或 關 在 房 間 自 慰, 其 實 早 已 被 接 受 為 一 種 滿 足 性 慾 的 發 洩 方 式 試 想, 在 開 放 的 空 間 裡, 一 對 情 侶 突 破 禁 忌 的 熱 吻, 行 為 人 本 身 儘 管 足 以 滿 足 性 慾, 但 客 觀 上 恐 怕 難 以 引 起 眾 人 的 性 慾 又 或 者,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而 暴 露 私 處 的 行 為 的 動 機 並 不 是 為 了 刺 激 肉 慾 例 如 : 動 物 保 育 人 士, 集 體 在 市 中 心 公 開 場 所 赤 身 裸 體, 抗 議 皮 草 業 者, 宣 揚 保 護 動 物 的 77 請 參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號 解 釋 78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訴 字 第 25 號 刑 事 判 決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中 分 院 96 年 度 第 2374 號 刑 事 判 決 52

63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理 念 等, 公 然 猥 褻 的 概 念 及 界 定 有 其 灰 色 地 帶, 所 以 在 刑 法 中 增 列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要 件 79, 希 望 能 夠 限 縮 公 然 猥 褻 的 概 念 聖 經 創 世 紀 裡 頭 記 載 著 在 伊 甸 園 裡 住 著 上 帝 造 的 亞 當 和 用 亞 當 肋 骨 造 出 的 夏 娃, 他 們 因 為 吃 了 長 智 慧 的 果 子 而 開 了 眼, 看 到 彼 此 赤 身 裸 體 而 覺 得 羞 愧, 遂 而 用 葉 片 遮 住 身 體 的 私 密 部 位 在 現 今 文 明 的 社 會, 衣 著 得 體 而 不 暴 露 也 被 視 為 禮 儀 的 一 種 然 而 為 什 麼 有 人 會 違 背 常 理, 想 把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暴 露 在 別 人 面 前 尋 求 快 感 ( 暴 露 狂 exhibitionism); 或 是 為 什 麼 有 人 會 逾 越 普 世 之 道 德 觀 的 界 線 而 做 出 不 容 於 社 會 大 眾 理 性 情 感 的 舉 動 : 例 如 襲 胸 摸 臀 等 有 關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在 對 犯 罪 者 做 出 判 決 前, 往 往 會 做 四 方 面 的 考 量 80, 這 四 點 也 同 是 就 事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想 要 懲 罰 犯 罪 者 的 理 由 :( 一 ) 出 於 對 其 他 人 的 保 護, 而 將 犯 罪 人 限 制 在 一 非 開 放 的 空 間 (incapacition);( 二 ) 矯 治 後, 使 其 能 重 歸 社 會 (rehabilitation);( 三 ) 應 報 理 論 (retribution);( 四 ) 嚇 阻 (deterrence) 本 篇 文 章 即 欲 從 猥 褻 加 害 人 的 心 理 成 因 學 說 和 罪 刑 的 構 成 要 件 來 探 討 此 類 行 為, 以 及 犯 後 行 為 矯 治 和 處 遇 而 就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二 項 的 意 圖 營 利 而 犯 之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民 國 88 年 的 立 法 理 由 謂 : 對 於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公 然 為 猥 褻 行 為 者, 例 如 脫 衣 舞 之 表 演, 加 重 處 罰, 以 正 風 尚 其 意 圖 營 利 即 和 前 項 之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之 行 為 目 的 南 轅 北 轍, 另 論,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之 公 然 猥 褻 屬 性 倒 錯 的 成 癮 症, 其 成 罪 要 件 為 供 人 觀 覽 ; 反 之,234 條 第 二 項 的 成 罪 要 件 在 於 營 利, 雖 均 構 成 猥 褻 罪, 但 犯 罪 的 動 機 和 心 理 成 因 卻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從 統 計 學 的 觀 點 來 審 視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狀 況, 再 進 一 步 用 數 據 分 析 立 法 優 劣 及 改 善 方 針, 尤 其 是 針 對 有 暴 露 成 癮 症 的 正 視 和 矯 治 所 謂 : 天 年 修 正 刑 法 第 234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將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為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的 構 成 要 件 80 蔡 墩 銘, 同 前 註 63, 第 頁 53

6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下 之 事, 常 發 於 至 微, 而 終 為 大 患 ; 始 以 為 不 足 治, 而 終 至 於 不 可 為 81, 此 誠 如 是, 從 一 個 微 小 的 動 機, 而 後 公 然 為 暴 露 自 身 私 密 部 位 的 行 為, 進 而, 強 制 使 人 觀 覽, 再, 侵 入 別 人 住 居, 終 為 大 患 而 致 於 不 可 為 如 在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 首 犯 之 初, 即 予 以 重 視 而 為 心 理 矯 治 追 蹤 治 療, 相 信 應 能 改 善 並 阻 斷 接 下 來 可 預 見 的 愈 趨 侵 略 性 的 行 為 81 古 文 觀 止, 明, 方 孝 孺 ; 指 喻 54

65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還 是 以 本 篇 論 文 一 開 始 的 案 例 作 為 主 要 的 核 心, 如 同 前 面 所 敘 述 的, 對 於 一 個 有 暴 露 慾 的 輕 罪 行 為 開 始, 最 終 卻 被 判 得 如 此 之 重, 令 人 扼 腕 的 同 時, 也 讓 我 想 要 研 究 關 於 我 國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每 每 嘗 試 說 服 人 接 受 一 個 概 念 時, 即 便 引 用 學 說 理 論, 但 仍 不 免 會 落 入 主 觀 的 立 場, 因 此 要 說 服 他 人, 亦 或 者 要 說 服 自 己 相 信 某 種 概 念, 勢 必 都 需 要 用 實 際 的 數 據 來 支 撐 一 個 結 果 才 能 為 這 篇 論 文 的 論 述 提 供 確 鑿 有 據 的 資 訊, 也 才 能 夠 為 不 明 確 的 法 律 概 念 來 下 判 斷 通 常 關 於 量 刑 的 研 究 分 成 兩 個 區 塊, 一 部 分 是 研 究 量 刑 的 推 理 過 程, 如 何 去 產 生 這 些 判 決 的, 比 如 如 何 判 定 老 年 人 的 刑 度 年 輕 人 的 刑 度, 又 犯 後 如 何 去 治 療 等 二 部 份 即 以 研 究 刑 度 為 主, 單 純 的 分 析 法 定 刑 和 宣 告 行 的 比 較 和 判 刑 的 輕 重 除 了 數 據 化 的 統 計 外, 量 刑 也 視 一 個 不 容 忽 視 的 重 點 ; 一 篇 判 決 的 做 成, 分 成 兩 大 部 分 : 一 先 調 查 認 定 行 為 事 實 ; 二 再 針 對 事 實 適 用 法 律, 這 裡 的 法 律 除 了 為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涵 攝 外, 還 有 刑 法 第 19 條 57 條 關 於 心 理 狀 態 的 行 為 能 力 和 量 刑 的 規 定, 犯 罪 的 事 實, 需 嚴 格 證 明 始 符 合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例 如 有 無 公 然 有 無 猥 褻 等, 而 量 刑 則 不 需 嚴 格 證 明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82, 如 果 對 於 主 刑 沒 有 爭 議 空 間 時, 仍 可 針 對 量 刑 上 訴, 其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般 而 這 一 章 節 是 以 刑 法 第 234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為 標 的, 以 此 罪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量 刑 作 研 究, 傾 向 於 討 論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輕 重 82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48 條 針 對 上 訴 範 圍 定 有 明 文 : 上 訴 得 對 於 判 決 之 一 部 為 之 ; 未 聲 明 為 一 部 者, 視 為 全 部 上 訴 對 於 判 決 之 一 部 上 訴 者, 其 有 關 係 之 部 分, 視 為 亦 已 上 訴 55

6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表 4-1 統 計 流 程 表 數 據 分 析 原 始 資 料 資 料 比 較 檢 視 所 得 出 結 果 第 一 節 研 究 問 題 我 對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實 證 研 究 動 機 最 初 是 在 學 習 犯 罪 學 的 課 程 中, 從 犯 罪 學 的 發 展 歷 史 中, 起 初 有 古 典 學 派 新 古 典 學 派 ( 傳 統 刑 法 基 礎 ), 但 在 現 今 用 科 學 的 角 度 來 審 視 下, 玄 想 或 是 沒 有 實 際 數 據 當 作 根 基 的 理 論, 往 往 很 難 令 人 心 服, 因 此 有 了 實 證 主 義 學 派 : 諸 如 生 物 學 理 論 心 理 學 理 論 社 會 學 理 論 以 及 社 會 實 證 理 論 (Social Positivism) ) 寫 這 篇 論 文 的 時 候, 參 考 多 本 的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資 料, 大 多 都 是 從 國 外 的 翻 譯 文 獻, 基 於 對 本 土 和 外 國 文 化 上 的 差 異, 也 對 於 國 內 同 樣 案 例 的 好 奇 心, 於 是 動 手 收 集 我 國 針 對 公 然 猥 褻 的 刑 事 判 決, 來 印 證 是 否 書 本 的 理 論 會 和 現 實 相 符, 並 進 一 步 發 掘 台 灣 本 土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和 管 窺 變 態 心 理 學 中 所 描 述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實 際 上 變 成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現 實 世 界 56

67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又, 對 於 本 篇 論 文 導 論 的 案 例, 使 我 想 要 針 對 此 罪 的 行 為 態 樣 以 及 量 刑 的 刑 度 關 聯 作 研 究, 藉 著 統 計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判 決 的 相 關 數 據, 來 解 答 自 己 對 於 下 列 潛 藏 的 迷 思 : 一 既 然 公 然 猥 褻 為 輕 罪, 為 何 最 終 卻 演 變 成 本 文 案 例 年 的 重 罪? 二 公 然 猥 褻 學 說 中 皆 認 為 再 犯 率 極 高, 和 我 國 此 罪 的 累 犯 比 例 比 較 後, 可 否 相 呼 應 上 開 結 論? 三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性 別 統 計 四 公 然 猥 褻 罪 既 然 量 刑 輕, 常 以 緩 刑 或 易 科 罰 金 代 替, 是 否 會 讓 犯 罪 人 得 過 且 過, 終 鑄 成 大 錯? 五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量 刑 輕 重 和 強 制 治 療 的 落 實 狀 況 以 上 的 5 點 都 是 我 想 要 作 此 實 證 研 究 的 動 機, 不 敢 以 這 些 研 究 確 立 什 麼 概 念, 僅 以 作 學 問 的 初 衷, 並 對 公 然 猥 褻 從 實 務 見 解 的 觀 點 切 入, 以 求 論 文 立 論 的 完 整 性 第 二 節 執 行 實 證 研 究 之 方 法 本 篇 論 文 是 以 逐 案 比 對 分 析 的 方 式, 逐 篇 的 把 全 台 19 個 地 方 法 院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判 決 看 過 後, 收 集 想 要 討 論 的 數 據, 做 成 統 計 表 後, 瞭 解 數 據 代 表 的 意 義, 嘗 試 來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作 一 個 評 價 判 斷 和 分 析 本 著 犯 罪 學 的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應 該 是 統 一 的, 相 互 補 充 的 ; 犯 罪 學 理 論 應 該 為 實 證 研 究 的 基 本 前 提 ; 而 實 證 研 究 使 其 理 論 更 加 科 學 準 確, 它 可 以 促 使 刑 法 犯 罪 學 心 理 學 的 數 據 分 析 得 出 更 廣 泛 而 深 入 的 結 論 57

6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以 下 為 本 章 研 究 方 法 的 進 程 : 一 確 認 研 究 主 題 即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研 究, 包 括 量 刑 ; 針 對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法 定 刑 度 和 宣 告 刑 作 比 較 公 然 猥 褻 的 性 別 和 種 類 交 叉 比 對 有 無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比 例 三 大 要 點 二 針 對 主 題 蒐 集 資 料 ( 一 ) 收 集 民 國 95 年 至 102 年 間, 全 台 灣 19 個 地 方 法 院 的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判 決 共 385 則 ( 二 ) 在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裡 的 關 鍵 字 欄 位 中 鍵 入 關 鍵 字 公 然 猥 褻 來 收 集 相 關 判 決 資 料 三 篩 選 因 這 篇 論 文 所 要 研 究 的 主 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更 嚴 格 來 說, 應 該 是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的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暴 露 狂, 於 是 把 關 於 刑 法 -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的 其 他 罪 排 除, 來 篩 選 最 後 統 計 量 型 的 可 用 判 決 資 料 例 如 : 會 有 第 231 條 刑 法 容 留 猥 褻 參 雜 在 判 決 中, 只 需 要 在 作 統 計 時 把 資 料 排 除 即 可 四 第 一 次 資 料 轉 錄 ( 一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法 定 刑 的 刑 度 和 最 後 的 宣 告 ( 二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性 別 ( 三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犯 後 態 度 ( 四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無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 五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所 犯 的 法 條 項 目 ( 例 如 234 I 或 234 II) 58

69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 六 ) 再 次 確 認 統 計 之 目 標 然 後 製 作 統 計 表 格, 並 將 蒐 集 而 得 之 資 料 填 入 五 檢 查 與 修 正 六 第 二 次 資 料 轉 錄 ( 一 ) 取 公 然 猥 褻 罪 法 定 刑 的 刑 度 和 最 後 的 宣 告 刑 作 一 比 較 ( 二 ) 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性 別 加 以 統 計 ( 三 ) 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犯 後 態 度 和 量 刑 作 交 叉 比 對 ( 四 ) 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無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比 例 ( 五 ) 取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所 犯 的 法 條 項 目 ( 例 如 234 I 或 234 II), 性 別 作 交 叉 比 對 七 檢 查 與 修 正 八 進 行 統 計 將 刑 度 的 比 較 值 所 反 映 出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罪 法 定 刑 與 宣 告 刑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每 次 假 設 一 個 變 項, 與 以 統 計 分 析 以 下 為 5 個 主 要 的 研 究 變 項, 分 別 在 下 一 章 中 詳 細 做 出 分 析 ( 一 ) 全 台 灣 19 個 地 方 法 院 中, 公 然 猥 褻 罪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比 例 圖 ( 有 兩 家 地 方 法 院 < 雲 林 地 院 連 江 地 院 > 於 民 國 95 年 至 102 年 間 無 公 然 猥 褻 的 案 例 ) ( 二 ) 把 每 一 個 地 方 法 院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比 例 圖, 作 一 比 較 分 析 ( 三 ) 把 台 灣 分 成 北 中 南 東 四 個 區 域 來 分 析 公 然 猥 褻 罪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比 例 ( 四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 法 定 刑 和 宣 告 刑 的 比 較 ) ( 五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累 犯 統 計 59

7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 六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 七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行 為 人 有 無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比 例 在 進 行 統 計 時, 除 了 對 公 然 猥 褻 罪 單 純 依 照 判 決 書 作 出 數 據 化 的 量 刑 統 計 外, 也 進 一 步 試 著 解 讀 數 字 背 後 的 意 義 資 料 分 析 - 為 所 得 到 的 數 據 定 性 83, 在 經 由 分 析 從 全 台 19 個 地 方 法 院 所 得 到 的 判 決 資 料 得 到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量 化 後, 利 用 Excel 分 析 排 列 得 出 數 據 模 型, 本 篇 論 文 的 核 心 概 念 即 是 欲 瞭 解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和 對 犯 罪 人 本 身 潛 在 意 義 的 關 聯 性 第 三 節 資 料 取 得 分 析 及 使 用 方 式 一 資 料 取 得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對 於 該 罪 之 判 決 進 行 檢 索 二 資 料 分 析 資 料 分 析 採 取 Excel 的 圖 表, 逐 篇 的 將 判 決 瀏 覽 過, 擷 取 想 要 進 一 步 了 解 的 項 目 ( 性 別 量 刑 等 如 前 述 ), 將 得 出 的 數 據 圖 表 化, 並 將 所 得 出 的 圖 表, 結 合 前 面 所 提 出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來 分 析 圖 表 和 數 據 所 表 示 的 意 義 83 定 性 - 用 文 字 語 言 進 行 相 關 描 述 它 是 主 要 憑 分 析 者 的 直 覺 經 驗, 憑 分 析 物 件 過 去 和 現 在 的 延 續 狀 況 及 最 新 的 資 訊 資 料, 對 分 析 物 件 的 性 質 特 點 發 展 變 化 規 律 作 出 判 斷 的 一 種 方 法 60

71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第 四 節 全 台 19 個 地 院 的 實 證 研 究 分 析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比 例 照 前 統 計 表 的 資 料 歸 納 後, 得 出 各 個 地 院 所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行 為 數, 仔 細 再 分 出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 刑 法 第 234 I)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 II) 的 行 為 數, 如 表 4-1, 原 則 上 台 灣 對 於 本 條 刑 法 的 犯 罪 要 件 內 容 均 雷 同, 一 般 的 公 然 猥 褻 即 為 本 篇 的 核 心 主 題 ; 也 就 是 性 倒 錯 中 的 暴 露 狂 病 患,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人 大 多 為 KTV 酒 店 小 姐 或 鋼 管 舞 女 郎 脫 衣 舞 孃 等 比 較 有 趣 的 結 論 是 在 比 較 北 中 南 的 判 決 行 為 數 後, 會 發 覺 北 部 的 溜 鳥 俠 比 較 多, 而 南 部 的 脫 衣 舞 孃 比 較 多 ( 請 參 下 表 4-1) 表 4-1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其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判 決 的 行 為 數 量 比 較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地 院 行 為 數 行 為 數 台 北 地 院 25 2 士 林 地 院 8 0 新 北 地 院 39 2 基 隆 地 院 3 7 桃 園 地 院 新 竹 地 院 4 0 苗 栗 地 院 3 3 台 中 地 院 彰 化 地 院 南 投 地 院 1 0 嘉 義 地 院 6 4 台 南 地 院 21 9 高 雄 地 院 屏 東 地 院

7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地 院 行 為 數 行 為 數 台 東 地 院 1 0 花 蓮 地 院 2 0 宜 蘭 地 院 8 7 澎 湖 地 院 0 2 金 門 地 院 1 1 在 做 出 各 地 院 對 於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 刑 法 第 234 I)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 II) 的 行 為 比 例 後, 可 以 粗 略 歸 納 出 一 個 結 論 : 越 往 台 灣 的 南 部,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比 例 越 多 ( 請 參 下 表 4-2) 表 4-2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量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地 院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行 為 數 行 為 比 例 行 為 比 例 台 北 地 院 % 7% 士 林 地 院 % 0% 新 北 地 院 % 5% 基 隆 地 院 % 70% 桃 園 地 院 % 61% 新 竹 地 院 % 0% 苗 栗 地 院 % 50% 台 中 地 院 % 71% 彰 化 地 院 % 82% 南 投 地 院 % 0% 嘉 義 地 院 % 40% 台 南 地 院 % 30% 高 雄 地 院 % 87% 62

73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地 院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行 為 數 行 為 比 例 行 為 比 例 屏 東 地 院 % 60% 台 東 地 院 % 0% 花 蓮 地 院 % 0% 宜 蘭 地 院 % 47% 澎 湖 地 院 0 2 0% 100% 金 門 地 院 % 50% 公 然 猥 褻 罪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各 地 院 比 較 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數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圖 4-1 各 地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比 較 圖 63

7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公 然 猥 褻 罪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各 地 院 比 較 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比 例 台 北 地 院 士 林 地 院 新 北 地 院 基 隆 地 院 桃 園 地 院 新 竹 地 院 苗 栗 地 院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比 例 7% 0% 5%70%61%0%50%71%82%0%40%30%87% 87%60% 0% 0% 47%100%50% 台 中 地 院 彰 化 地 院 南 投 地 院 93%100%95%30%39%100%50%29%18%100%60%70%13% 13%40%100%100%53% 0% 50% 嘉 義 地 院 台 南 地 院 高 雄 地 院 屏 東 地 院 台 東 地 院 花 蓮 地 院 宜 蘭 地 院 澎 湖 地 院 金 門 地 院 圖 4-2 各 地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比 例 圖 表 4-3 各 個 區 域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量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區 域 別 北 部 區 域 中 部 區 域 南 部 區 域 東 部 及 離 島 總 計 行 為 簡 述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總 計

75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公 然 猥 褻 罪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各 區 域 比 較 圖 北 部 區 域 中 部 區 域 南 部 區 域 東 部 及 離 島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總 計 圖 4-3 各 區 域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比 例 圖 第 二 項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本 篇 論 文 是 取 法 定 刑 來 和 每 一 個 判 決 的 宣 告 刑 作 比 較,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 刑 法 234 I) 的 法 定 刑 為 一 年 以 下 ( 二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 統 計 後,199 個 案 例 中 有 153 例 的 刑 度 為 二 個 月 以 下, 宣 告 刑 的 刑 度 非 常 輕 得 到 這 個 量 刑 輕 緩 化 的 數 據 後, 一 方 面, 擔 心 這 樣 的 輕 判 會 讓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人 食 髓 知 味, 且 參 考 文 獻 也 紛 紛 指 出 這 類 型 的 犯 罪 其 再 犯 率 普 遍 很 高, 隨 著 犯 罪 經 驗 的 累 積, 犯 罪 技 巧 更 成 熟 後, 有 沒 有 可 能 會 進 一 步 增 加 其 犯 罪 的 強 度? 答 案 未 知, 畢 竟 不 能 以 一 個 個 案 的 結 論 來 當 成 整 體 的 犯 罪 趨 勢 但 既 然 此 類 型 的 犯 罪 模 式 會 一 直 重 複, 而 犯 罪 純 熟 度 又 是 靠 經 驗 習 得 而 來, 如 只 是 輕 輕 給 予 不 痛 不 癢 的 拘 役 或 易 科 罰 金, 有 無 可 能 導 致 姑 息 而 終 鑄 成 大 錯 不 可 折 返? 65

7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用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對 於 此 罪 量 刑 的 輕 緩 化, 是 否 也 意 味 著 法 官 其 實 也 認 為 這 其 實 某 些 程 度 應 為 刑 法 第 19 條 的 責 任 能 力 範 疇, 法 官 利 用 輕 緩 化 的 判 刑 來 間 接 表 示 這 種 裸 露 的 行 為 其 實 應 為 一 種 病, 既 然 是 疾 病 ; 也 因 著 所 侵 害 的 法 益 相 對 於 強 制 性 交 強 制 猥 褻 都 來 的 小 很 多, 所 以 長 期 以 來 也 就 不 怎 麼 被 重 視 及 忽 略 其 可 能 導 致 的 後 果 所 以, 承 接 上 開 的 結 論, 刑 度 雖 然 輕 緩 化, 但 並 不 意 味 著 這 個 問 題 可 容 小 覷, 是 否 應 有 其 他 的 改 善 措 施 呢? 就 立 法 而 言, 即 刑 法 的 91 條 91 條 之 1, 就 針 對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規 定 犯 罪 人 應 受 鑑 定 且 視 需 要 給 予 強 制 治 療 ( 註 : 此 留 作 本 節 第 五 項 討 論 ) 第 三 項 公 然 猥 褻 的 累 犯 統 計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有 前 科 的 比 例 為 46%, 無 前 科 比 例 為 54%( 請 參 下 圖 4-4), 此 實 證 研 究 的 數 據 顯 示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再 犯 率 是 相 當 高, 這 個 數 據 同 時 也 和 所 有 的 犯 罪 心 理 學 理 論 吻 合, 在 性 倒 錯 類 型 的 疾 病 中, 暴 露 狂 本 就 是 一 種 裸 露 自 己 私 密 部 位 成 癮 的 一 種 疾 病, 或 是 利 用 裸 露 的 行 為, 達 到 對 性 的 滿 足 感, 一 般 人 匪 夷 所 思 的 怪 癖, 但 這 類 的 人 卻 成 癮 而 無 法 自 拔, 無 從 得 知 原 因 或 是 確 切 指 出 誘 發 此 種 行 為 的 理 由, 只 知 道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人 的 暴 露 行 為 會 重 複 的 一 直 發 生, 如 前 所 述 為 一 種 上 癮 症 對 於 累 犯 的 定 義 是 較 廣 義 的, 凡 是 以 一 個 新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受 有 罪 判 決 即 屬 於 累 犯, 也 有 所 謂 同 一 再 犯 84 的 概 念, 所 謂 之 前 的 犯 罪 事 實 所 涉 及 的 構 成 要 件 和 新 的 有 罪 判 決 所 適 用 的 構 成 要 件 是 一 致 的, 例 如 公 然 猥 褻 罪, 即 為 一 種 會 周 期 性 反 覆 實 施 得 一 種 病 態 行 為, 人 類 知 識 的 堆 砌 除 了 學 習 外, 就 是 經 驗 了, 學 習 幫 助 知 識 加 深 加 廣 84 參 盧 映 潔, 性 犯 罪 之 分 佈 狀 況 及 再 犯 率 研 究, 台 大 法 學 論 叢 第 34 卷 第 5 期,94 年 3 月 第 27 頁 66

77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而 經 驗 讓 人 能 熟 能 生 巧, 這 應 該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知 識 如 此 ; 犯 罪 亦 是 如 此 犯 罪 學 理 論 也 多 次 提 及 關 於 經 驗 的 學 習, 就 是 這 個 理 論 推 測 出 : 一 個 來 自 犯 罪 家 庭 的 孩 子, 以 後 變 壞 的 機 率 也 會 比 一 般 孩 子 高 前 開 是 屬 於 對 象 的 推 測, 那 是 否 可 用 同 一 個 理 論 推 測, 如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的 增 加, 透 過 反 覆 行 為 的 學 習 和 經 驗 的 累 積,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手 法 可 能 會 更 高 明, 相 對 也 越 具 侵 略 性, 造 成 的 傷 害 也 會 越 大 如 果 以 上 這 些 數 據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是 可 以 被 推 知 也 獲 得 認 同 的 話, 我 想 在 犯 罪 人 暴 露 行 為 的 始 初, 如 能 加 以 遏 止, 給 予 適 當 的 治 療, 絕 對 比 日 後 造 成 更 大 社 會 問 題 時 再 來 懲 罰 他 更 具 建 設 性 表 4-4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 無 前 科 之 統 計 表 行 為 簡 述 有 無 前 科 總 計 公 然 猥 褻 罪 有 無 總 計 公 然 猥 褻 罪 前 科 比 例 無 54% 有 46% 圖 4-4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 無 前 科 之 統 計 圖 67

7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四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在 這 一 項 關 於 性 別 統 計 的 部 分, 就 數 據 上 所 顯 示 的, 好 像 只 有 男 性 才 會 有 公 然 猥 褻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說 好 像 只 有 男 性 才 會 有 裸 露 的 想 望, 然 而 事 實 上 應 當 不 是 如 此 ( 請 參 下 圖 4-5) 比 如 歐 洲 的 櫥 窗 女 郎 ( 如 模 特 兒 般 供 人 觀 覽, 只 是 這 個 模 特 兒 是 活 生 生 的 人 不 是 塑 膠 做 的 ) 台 灣 的 檳 榔 西 施 脫 衣 舞 孃 ( 如 同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2 項 ) 鋼 管 舞 女 郎 比 基 尼 女 郎 等 我 們 發 覺 與 其 說 女 性 沒 有 裸 露 的 慾 望, 不 如 說 女 性 其 實 有 很 多 管 道 去 滿 足 這 種 慾 望, 又 可 以 把 裸 露 的 成 癮 症 合 理 化 再 者, 就 非 常 現 實 的 說 法, 如 果 走 在 大 街 上, 有 一 個 女 人 公 然 的 暴 露 自 己 身 體 私 密 的 部 位, 供 來 往 的 人 群 觀 覽, 我 們 下 意 識 會 如 何 處 理? 有 幾 種 可 能 的 方 式 :(1) 趕 快 幫 她 找 件 衣 服 披 上 ( 同 情 她 ) (2) 覺 得 她 有 精 神 病, 打 電 話 叫 救 護 車 來 把 她 帶 走 ( 但 為 什 麼 是 女 性 我 們 就 會 覺 得 她 有 病, 男 性 就 叫 性 變 態 ) (3) 圍 觀, 多 看 幾 眼, 反 正 不 看 白 不 看 ( 我 想 這 是 多 數 人 的 心 態 ) (4) 報 警 然 而 我 想 要 強 調 的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 以 上 的 狀 況, 是 否 有 人 會 覺 得 自 己 是 被 侵 犯 的? 我 想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會 給 予 那 位 女 性 同 情 及 認 為 她 的 精 神 狀 況 不 佳 而 給 予 援 助 所 以 是 否 只 有 對 於 男 性 裸 露 私 密 部 位, 一 般 人 的 法 感 情 會 認 為 是 犯 罪, 而 女 性 就 會 用 不 一 樣 的 標 準 來 衡 量 呢? 值 得 思 考 68

79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表 4-5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性 別 及 行 為 別 之 統 計 表 性 別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簡 述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總 計 男 女 不 詳 總 計 公 然 猥 褻 罪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性 別 比 例 圖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男 女 不 詳 圖 4-5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性 別 及 行 為 別 之 統 計 圖 69

8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五 項 其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統 計 其 實 這 個 項 次 的 統 計, 是 這 個 章 節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既 然 公 然 猥 褻 被 歸 類 為 性 倒 錯 中 暴 露 狂 又 稱 作 露 陰 癖 患 者, 關 於 露 陰 癖 患 者 的 已 於 前 述 幾 章 描 述 過, 根 據 大 多 數 的 文 獻 都 認 為 露 陰 癖 患 者 在 一 開 始 有 這 種 裸 露 的 行 為 即 給 予 適 當 的 矯 正 或 治 療 時, 治 癒 率 是 相 當 高 的 然 而 在 現 實 的 環 境 中, 一 般 人 如 在 偶 然 的 機 會 下 面 對 溜 鳥 俠 的 裸 露, 可 能 會 有 被 嚇 到 的 反 應, 但 溜 鳥 俠 可 能 一 下 就 逃 之 夭 夭 ; 也 可 能 當 事 人 也 覺 得 相 對 被 侵 害 的 法 益 沒 這 麼 嚴 重 ; 甚 或 是 基 於 怕 麻 煩 的 心 態 而 選 擇 不 報 警, 摸 摸 鼻 子 自 認 倒 楣 反 到 給 了 他 可 以 一 犯 再 犯 的 機 會 直 到 終 於 被 警 方 逮 捕, 判 決 也 從 輕 發 落 ( 比 照 前 開 關 於 量 刑 的 統 計, 刑 期 大 多 都 少 於 2 個 月 ), 是 否 也 會 給 這 些 有 露 陰 癖 成 癮 症 的 患 者 一 個 得 過 且 過, 反 正 後 果 也 不 嚴 重, 如 想 再 犯 還 可 以 的 念 頭? 本 篇 論 文 所 想 要 強 調 的 重 點, 並 不 在 於 需 對 於 此 類 型 的 犯 罪 從 重 量 刑, 因 為 這 種 對 於 暴 露 成 癮 的 人, 如 能 有 效 的 治 其 本, 應 該 是 從 根 本 去 治 療 他 想 裸 露 自 己 身 體 私 密 部 位 的 想 法, 而 不 是 一 昧 的 量 刑 越 來 越 重, 或 是 企 圖 用 重 刑 去 嚇 阻 犯 罪 反 而 是 刑 法 第 91 條 之 1 的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及 妨 害 風 化 罪 的 強 制 處 分, 應 該 徹 底 的 去 落 實, 本 條 有 明 文 規 定 : 犯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令 入 相 當 處 所, 施 以 強 制 治 療 : 一 徒 刑 執 行 期 滿 前, 於 接 受 輔 導 或 治 療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認 有 再 犯 之 危 險 者 二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於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認 有 再 犯 之 危 險 者 然 而 反 觀 大 部 分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判 決 書 裡 頭, 卻 沒 有 把 這 樣 的 強 制 治 療 納 入 判 決 裡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往 往 犯 罪 人 已 和 被 害 人 達 成 和 解, 也 承 諾 以 後 不 再 犯, 或 念 在 其 初 犯 犯 後 態 度 良 好 等 等 本 文 認 為, 70

81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此 類 型 的 犯 罪 人, 應 更 嚴 格 的 落 實 刑 法 第 91 條 的 鑑 定 評 估 的 程 序 原 因 並 不 是 以 一 竿 子 打 翻 一 船 人 的 認 為, 只 要 有 遛 鳥 行 為, 則 皆 為 性 倒 錯 的 暴 露 狂 ; 而 是 能 貫 徹 當 初 立 法 的 本 意, 落 實 專 業 的 鑑 定 及 評 估, 如 真 的 發 現 有 這 樣 心 理 疾 病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能 給 予 適 當 的 援 助, 在 早 期 就 給 予 矯 治, 防 止 其 再 犯, 給 予 心 理 的 治 療, 使 其 回 到 正 常 人 的 生 活 軌 道, 也 不 失 為 預 防 風 險 管 理 的 一 種 表 4-6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之 案 例 數 統 計 表 強 制 治 療 有 無 總 計 行 為 簡 述 公 然 猥 褻 罪 總 計 公 然 猥 褻 罪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比 例 8% 有 無 92% 圖 4-6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之 比 例 統 計 圖 71

8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六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行 為 數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行 為 數 圖 分 析 比 較 在 罪 刑 種 類 上, 於 同 節 第 一 項 已 說 明 越 往 北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數 會 越 高, 而 越 往 南 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數 會 越 高,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直 接 相 關 的 就 是 第 231 條 的 營 利 容 留 猥 褻, 應 該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呈 正 相 關, 數 據 顯 示 最 高 的 為 桃 園 和 高 雄 除 了 文 化 的 差 異 外, 也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高 雄 和 桃 園 一 是 有 港 口 : 二 是 有 國 際 機 場, 均 為 運 輸 極 為 方 便 的 兩 個 區 域 ( 請 參 下 圖 4-7) 圖 4-7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72

83 231(1) by 性 別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此 圖 顯 示 在 營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 也 就 是 以 經 營 特 種 色 情 行 業 為 生 ) 中, 男 性 犯 罪 者 的 行 為 數 平 均 比 女 性 犯 罪 者 為 高, 也 就 事 一 般 經 營 特 種 色 情 行 業 大 多 為 男 性 惟 有 性 別 不 詳 的 族 群, 因 部 分 判 決 書 上 將 名 字 蓋 掉 以 O O 表 示, 或 許 會 造 成 些 微 誤 差 ( 請 參 下 圖 4-8) 圖 4-8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和 行 為 數 的 分 析 73

84 231( 1) by 性 別 +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在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的 行 為 中, 男 性 犯 罪 者 的 行 為 數 平 均 比 女 性 犯 罪 者 為 高 原 則 上, 經 營 脫 衣 舞 廳 和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是 相 似 的 概 念, 在 此 處 分 開 來 是 想 讓 分 析 更 準 確, 意 即, 如 在 判 決 書 中 有 明 確 提 到 經 營 脫 衣 舞 廳 時, 則 以 經 營 脫 衣 舞 廳, 其 餘 則 以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來 作 統 計 ( 請 參 下 圖 4-9) 圖 4-9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和 行 為 的 綜 合 分 析 74

85 231(1) by 前 科 231( 1) by 前 科 + 行 為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此 圖 說 明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大 多 為 無 前 科 的 犯 罪 行 為 人, 比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行 為 人 多 出 4 倍, 然 而 需 要 注 意 的, 如 按 照 此 分 析, 則 經 營 特 種 行 業 的 行 為 人 有 25% 會 在 犯 該 如 何 降 低 指 數 減 少 再 犯 率, 才 是 這 個 圖 所 反 映 出 的 重 點 ( 請 參 下 圖 4-10) 圖 4-10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有 無 前 科 的 行 為 數 分 析 此 圖 和 圖 4-10 類 似, 只 是 多 加 了 經 營 脫 衣 舞 廳 的 行 為 類 別, 為 求 更 準 確 分 析 ( 請 參 下 圖 4-11) 圖 4-11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前 科 和 行 為 的 綜 合 分 析 75

8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在 判 決 書 中, 大 部 分 行 為 人 在 犯 後 均 能 坦 承 一 切 犯 行, 並 願 意 悔 過 自 新, 則 大 部 分 的 行 為 人 犯 後 態 度 均 為 佳, 反 之, 如 矢 口 否 認 等 行 為 則 會 被 評 定 為 不 佳, 如 上 述 關 於 態 度 的 敘 述 在 判 決 書 中 均 無 提 起, 則 被 歸 類 為 不 詳 而 統 計 的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的 行 為 人 犯 後 態 度 是 良 好 的, 願 意 改 過 自 新 的 ( 請 參 下 圖 4-12) 圖 4-12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行 為 數 分 析 76

87 234( 2) by 法 院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個 法 院 的 判 決 行 為 數, 在 北 部 均 偏 低, 惟 獨 在 桃 園 地 院 行 為 數 較 多 ( 約 和 中 部 類 似 ),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桃 園 為 國 際 機 場 的 座 落 處, 佔 有 地 理 環 境 的 便 利 優 勢 方 便 ( 在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中 有 部 分 行 為 人 昰 從 大 陸 地 區 過 來 ) 越 往 南 則 有 偏 高 的 趨 勢, 行 為 數 最 高 的 則 是 高 雄 地 院 由 上 圖 可 約 略 得 岀 一 個 結 論 :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越 往 台 灣 南 部 則 行 為 數 越 多 ( 請 參 下 圖 4-13) 圖 4-13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77

88 234( 2) by 性 別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最 初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即 是 針 對 脫 衣 舞 孃 妨 害 風 化 而 立 法, 假 設 此 罪 的 行 為 人 均 為 女 生 ; 或 是 以 女 性 為 主 統 計 後 的 結 果 也 和 假 設 相 符 合, 不 論 是 哪 一 種 刑 別, 皆 以 女 性 為 主, 極 少 數 為 男 性 ( 牛 郎 店 健 身 房 教 練 和 客 人 的 糾 紛 等 ) 而 就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刑 別 而 論, 幾 乎 皆 為 拘 役, 少 數 才 為 有 期 徒 刑, 有 可 能 是 法 院 憫 恤 女 性 犯 罪 人 大 多 須 維 持 生 計, 逼 不 得 已 才 會 走 上 此 路, 而 給 予 的 輕 判 ( 請 參 下 圖 4-14) 圖 4-14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性 別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78

89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個 統 計 圖 顯 示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人 大 多 皆 為 無 前 科, 承 上 圖,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判 決 刑 別 多 以 拘 役 為 主, 即 使 是 對 於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人, 法 院 仍 多 以 拘 役 代 替 有 期 徒 刑, 希 望 能 網 開 一 面, 提 供 犯 罪 人 自 新 的 機 會 ( 請 參 下 圖 4-15) 圖 4-15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79

90 234( 2)by 犯 後 態 度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關 於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態 度 上, 大 部 分 的 行 為 人 犯 後 態 度 均 為 佳 ( 例 如 犯 後 坦 承 自 白 願 意 悔 過 自 新 等 ) 只 有 少 數 ( 約 個 行 為 數 ) 為 不 佳 ( 例 如 犯 後 無 悔 意 意 圖 掩 飾 罪 行 等 ) 當 判 決 書 中 均 無 出 現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敘 述 時, 則 被 歸 類 為 不 詳 ( 請 參 下 圖 4-16) 圖 4-16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80

91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以 此 統 計 圖 顯 示, 北 部 地 區 的 犯 罪 行 為 數 較 高 ( 新 北 地 院 桃 園 地 院 ), 尤 其 以 拘 役 的 刑 別 特 別 明 顯, 而 台 北 地 院 雖 然 被 判 處 拘 役 的 行 為 數 不 如 新 北 地 院 和 桃 園 地 院 這 麼 高, 但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的 行 為 數 卻 相 對 高, 有 可 能 是 競 合 後 的 處 刑, 或 是 有 前 科 的 紀 錄 後 的 加 重 處 刑 ( 請 參 下 圖 4-17) 圖 4-17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81

9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 幾 乎 清 一 色 為 男 性, 所 以 也 有 溜 鳥 俠 的 稱 謂 在 此 統 計 圖 中 的 女 性 犯 罪 人 也 多 和 男 性 犯 罪 人 一 起 行 使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只 是 統 計 時 分 開 統 計, 於 是 才 產 生 有 女 性 的 公 然 猥 褻 案 例 惟 並 不 是 只 有 男 生 才 會 有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暴 露 慾 望, 女 性 也 有 ; 只 是 女 性 有 事 當 的 紓 解 方 式 ( 如 檳 榔 西 施 比 基 尼 女 郎 或 脫 衣 舞 孃 等 ) ( 請 參 下 圖 4-18) 圖 4-18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性 別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82

93 234( 1) by 犯 後 態 度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以 前 科 的 有 無 來 作 統 計, 明 顯 可 以 看 到 無 前 科 的 犯 罪 人 被 判 處 拘 役 的 比 例 較 高, 而 有 前 科 則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的 比 例 較 高 驗 證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人 會 比 沒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人 判 得 重 ( 請 參 下 圖 4-19) 圖 4-19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關 於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態 度 上, 大 部 分 的 行 為 人 犯 後 態 度 均 為 佳 ( 例 如 犯 後 坦 承 自 白 願 意 悔 過 自 新 等 ) 只 有 少 數 ( 約 個 行 為 數 ) 為 不 佳 ( 例 如 犯 後 無 悔 意 意 圖 掩 飾 罪 行 等 ) 當 判 決 書 中 均 無 出 現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敘 述 時, 則 被 歸 類 為 不 詳 ( 請 參 下 圖 4-20) 圖 4-20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83

9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七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有 期 徒 刑 之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有 期 徒 刑 之 刑 期 分 佈 這 張 統 計 圖 的 X 軸 是 以 法 院 別 來 區 分,Y 軸 是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度 ( 以 月 當 單 位 ), 而 不 一 樣 的 顏 色 代 表 不 一 樣 的 罪 名 可 以 看 出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在 台 中 和 高 雄 兩 個 地 方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重 台 東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輕 而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以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三 個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重 其 餘 地 院 的 平 均 刑 度 皆 相 差 不 大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一 般 平 均 刑 度 皆 不 高, 甚 至 有 些 地 方 法 院 並 沒 有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的 案 例 ( 可 能 此 罪 多 被 判 處 拘 役 )( 請 參 下 圖 4-21) 圖 4-21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84

95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 Y 軸 是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度 ( 以 月 當 單 位 ), 可 更 清 楚 看 出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一 般 而 言,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的 處 刑 多 會 落 在 0-10 個 月 的 區 間 而 兩 個 明 顯 的 高 點 落 在 台 中 地 院 和 高 雄 地 院 顯 示 有 案 例 在 這 兩 個 地 院 被 判 的 非 常 重 可 回 溯 跑 心 電 圖 的 Excel 資 料 DATA 即 可 得 知 這 幾 個 明 顯 判 刑 有 落 差 的 判 決 案 號, 並 可 進 一 步 查 到 判 決 理 由 書 ( 請 參 下 圖 4-22) 圖 4-22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85

9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Y 軸 是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度 ( 以 月 當 單 位 ), 可 清 楚 顯 示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3 個 判 刑 最 高 的 判 決 高 點 分 別 落 在 台 中 地 院 台 南 地 院 和 高 雄 地 院, 相 對 於 判 決 起 伏 甚 大 的 地 院,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的 判 刑 多 為 同 一 ( 請 參 下 圖 4-23) 圖 4-23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86

97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 Y 軸 是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度 ( 以 月 當 單 位 ), 可 清 楚 顯 示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處 刑 多 落 差 在 1-4 個 月 之 間 只 有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的 判 刑 曾 有 較 高 的 案 例 ( 六 個 月 ), 另 外, 台 中 高 雄 彰 化 三 個 地 院, 會 有 在 同 一 時 期 處 刑 相 似 的 狀 況 ( 請 參 下 圖 4-24) ) 圖 4-24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87

9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統 計 圖 是 以 性 別 來 看 量 刑 的 狀 況, 不 同 的 顏 色 代 表 不 一 樣 的 罪 名, 結 果 顯 示, 對 於 男 性 犯 罪 人 的 量 刑, 普 遍 都 比 女 性 犯 罪 人 重 除 了 非 性 別 相 關 的 種 種 因 素 外, 有 可 能 也 是 法 院 憫 恤 女 性 犯 罪 人 並 鼓 勵 其 改 過 自 新 的 方 式 ( 請 參 下 圖 4-25) 圖 4-25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88

99 月 月 By 前 科 By 前 科 2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分 別 為 有 前 科 和 無 前 科 的 量 刑 差 別, 法 院 對 於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的 有 前 科 犯 罪 人 均 會 判 得 比 無 前 科 來 的 重, 為 懲 戒 一 犯 再 犯 的 犯 罪 人, 所 以 合 乎 一 般 人 的 法 情 感, 惟 獨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有 無 前 科 的 處 刑 皆 相 當, 有 可 能 是 法 院 加 重 考 慮 了 犯 後 態 度 的 因 素, 並 憫 恤 女 性 犯 罪 人 大 多 須 維 持 生 計, 逼 不 得 已 才 會 走 上 此 路, 而 給 予 的 輕 判 ( 請 參 下 圖 4-26) 圖 4-26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89

100 月 By 犯 後 態 度 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犯 後 態 度 關 於 量 刑 的 區 別, 法 院 對 於 犯 後 態 度 良 好 的 犯 罪 人, 不 論 哪 一 種 罪 行, 皆 會 比 犯 後 態 度 惡 劣 的 反 罪 人 判 的 輕 犯 後 態 度 在 法 院 量 刑 的 重 要 性 上 可 見 一 般 ( 請 參 下 圖 4-27) 圖 4-27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0

101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第 八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拘 役 之 刑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拘 役 之 刑 期 分 佈 這 張 統 計 圖 的 X 軸 是 以 法 院 別 來 區 分,Y 軸 是 拘 役 的 刑 度 ( 以 日 當 單 位 ), 而 不 一 樣 的 顏 色 代 表 不 一 樣 的 罪 名 可 以 看 出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在 屏 東 和 基 隆 兩 個 地 方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重 士 林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輕 而 台 北 和 高 雄 兩 個 地 院 則 出 現 被 判 的 較 重 的 案 例 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以 台 南 花 蓮 高 雄 三 個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重 其 餘 地 院 的 平 均 刑 度 皆 相 差 不 大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因 並 沒 有 每 一 個 地 院 皆 有 被 判 拘 役 的 案 例, 相 對 而 言, 台 中 和 桃 園 地 院 對 於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的 平 均 處 刑 即 比 高 雄 地 院 要 高 ( 請 參 下 圖 4-28) 圖 4-28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1

10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 Y 軸 是 拘 役 的 刑 度 ( 以 日 當 單 位 ), 可 更 清 楚 看 出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一 般 而 言,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的 拘 役 處 刑 多 會 落 在 日 的 區 間 而 有 一 個 明 顯 的 低 點 落 在 高 雄 地 院 顯 示 有 案 例 在 這 個 地 院 被 判 的 較 輕 ( 請 參 下 圖 4-29) 圖 4-29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92

103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Y 軸 是 拘 役 的 刑 度 ( 以 日 當 單 位 ), 可 清 楚 顯 示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3 個 判 刑 最 高 的 判 決 高 點 分 別 落 在 台 北 地 院 新 北 地 院 和 高 雄 地 院 ( 請 參 下 圖 4-30) 圖 4-30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93

10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Y 軸 是 拘 役 的 刑 度 ( 以 日 當 單 位 ), 可 清 楚 顯 示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因 對 拘 役 的 量 刑 統 計 是 以 天 數 來 計 算, 所 以 心 電 圖 的 起 伏 會 比 以 有 期 徒 刑 作 量 刑 的 心 電 圖 還 要 大 因 著 每 為 犯 罪 人 不 一 樣 的 狀 況 而 給 予 適 度 的 量 刑 另 外, 台 中 高 雄 台 南 三 個 地 院, 會 有 在 同 一 時 期 處 刑 相 似 的 狀 況 ( 請 參 下 圖 4-31) 圖 4-31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94

105 日 By 性 別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統 計 圖 是 以 性 別 來 看 量 刑 的 狀 況, 不 同 的 顏 色 代 表 不 一 樣 的 罪 名, 結 果 顯 示, 就 拘 役 而 言, 除 了 對 於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男 性 犯 罪 人 的 量 刑, 普 遍 都 比 女 性 犯 罪 人 重 外 女 性 並 沒 有 因 性 別 而 占 到 便 宜 甚 至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罪, 但 因 行 為 數 的 平 均 統 計 下 來, 也 和 男 性 的 刑 度 不 相 上 下 而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的 犯 罪 人 則 大 多 為 男 性 ( 請 參 下 圖 4-32) 圖 4-32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5

10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分 別 為 有 前 科 和 無 前 科 的 量 刑 差 別, 法 院 對 於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1I)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的 有 前 科 犯 罪 人 均 會 判 得 比 無 前 科 來 的 重, 為 懲 戒 一 犯 再 犯 的 犯 罪 人, 所 以 合 乎 一 般 人 的 法 情 感, 惟 獨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I) 並 沒 有 有 前 科 但 仍 被 判 處 拘 役 的 資 料 ( 此 罪 大 多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 所 以 無 法 比 較 ( 請 參 下 圖 4-33) 圖 4-33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有 無 前 科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6

107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犯 後 態 度 關 於 量 刑 的 區 別, 就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後 態 度 統 計 圖 裡, 法 院 對 於 犯 後 態 度 良 好 的 犯 罪 人, 不 論 哪 一 種 罪 行, 皆 會 比 犯 後 態 度 惡 劣 的 反 罪 人 判 的 輕 在 拘 役 的 犯 後 態 度 統 計 圖 裡 也 會 得 出 相 似 的 結 果, 只 有 在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得 出 相 反 的 結 果, 而 在 性 別 不 詳 的 平 均 值 又 拉 回 有 可 能 因 為 性 別 不 詳 的 部 分, 而 影 響 了 統 計 的 結 果 ( 請 參 下 圖 4-34) 圖 4-34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7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10) CS - Breakthrough of Self-boundary

(10) CS - Breakthrough of Self-boundary 衝 破 自 我 的 界 限 : 自 閉 症 兒 童 的 心 智 解 讀 引 言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羅 澤 全 / 實 習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鄒 凱 詩 根 據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DSM-IV-TR)(APA, 2000), 自 閉 症 兒 童 在 社 交 溝 通 及 行 為 方 面, 表 現 均 與 同 齡 兒 童 的 不 同 在

More information

司法精神病学(20140528).doc

司法精神病学(20140528).doc 卫 生 部 十 一 五 规 划 教 材 全 国 高 等 医 药 教 材 建 设 研 究 会 规 划 教 材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供 精 神 医 学 专 业 及 其 他 相 关 专 业 用 司 法 精 神 病 学 主 编 / 李 建 明 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1 全 国 高 等 医 药 教 材 建 设 研 究 会 规 划 教 材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材 供 精 神 医 学 专

More information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目 錄 中 華 醫 藥 以 醫 術 救 人 為 何 被 稱 為 懸 壺 濟 世? 2 什 麼 樣 的 醫 生 才 能 被 稱 為 華 佗 再 世? 4 中 醫 如 何 從 臉 色 看 人 的 特 質? 6 中 醫 怎 樣 從 五 官 看 病? 8 中 醫 看 舌 頭 能 看 出 些 什 麼 來? 10 中 醫 真 的 能 靠 一 個 枕 頭, 三 根 指 頭 診 病 嗎? 12 切 脈 能 判 斷

More information

尿路感染防治.doc

尿路感染防治.doc ...1...1...2...4...6...7...7...10...12...13...15...16...18...19...24...25...26...27...28 I II...29...30...31...32...33...34...36...37...37...38...40...40...41...43...44...46...47...48...48...49...52 III...55...56...56...57...58

More information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所謂的罪\(Crime\)更是指的犯法,而不是我們所懂的倫理方面的罪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所謂的罪\(Crime\)更是指的犯法,而不是我們所懂的倫理方面的罪 香 港 天 主 教 會 聖 神 修 院 神 哲 學 院 羅 馬 宗 座 傳 信 大 學 屬 校 宗 教 學 部 從 修 和 聖 事 看 基 督 徒 對 罪 的 反 思 學 年 文 章 指 導 講 師 : 陳 繼 容 博 士 學 生 : 吳 奕 成 香 港 二 零 零 一 年 大 綱 1. 引 言 2. 犯 罪 心 理 對 人 內 心 的 影 響 3. 罪 與 皈 依 的 神 學 4. 教 會 對 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皮肤病防治.doc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

性病防治

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4

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2...3...4...5...6...7...8...9...10... 11...12...13...15...16...17...19...21 I ...23...24...26...27...28...30...32...34...37...39...40...42...42...44...47...50...52...56...58...60...64...68

More information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

(Chi)_.indb

(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

穨_2_.PDF

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

東吳大學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More information

致 謝 愛 與 恨 是 一 體 兩 面 這 句 話 最 符 合 我 研 究 所 全 程 的 心 情 了, 四 年 的 時 光 中 也 深 刻 體 會 這 個 道 理, 面 對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老 師 爸 媽 同 儕 朋 友 自 己, 甚 至 論 文, 都 在 愛 與 恨 兩 面 作 打 轉,

致 謝 愛 與 恨 是 一 體 兩 面 這 句 話 最 符 合 我 研 究 所 全 程 的 心 情 了, 四 年 的 時 光 中 也 深 刻 體 會 這 個 道 理, 面 對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老 師 爸 媽 同 儕 朋 友 自 己, 甚 至 論 文, 都 在 愛 與 恨 兩 面 作 打 轉,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魏 麗 敏 博 士 青 少 年 網 路 遊 戲 成 癮 自 我 認 同 真 實 與 網 路 人 際 關 係 之 研 究 研 究 生 : 曾 柏 齡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致 謝 愛 與 恨 是 一 體 兩 面 這 句 話 最 符 合 我 研 究 所 全 程 的 心 情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一百六十九).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一百六十九).doc .................................... I ................................. II ...... 2000... 2000..................... III ........................ IV [2002]8 ()

More information

香港短篇小說的精神疾病敘事(1990-2010)

香港短篇小說的精神疾病敘事(1990-2010) Terms of Use The copyright of this thesis is owned by its author. Any reproduction, adaptation, distribution or dissemination of this thesis without express authorization is strictly prohibited. All rights

More information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4 ( 學 生 ) i. 認 識 專 題 研 習 甚 麽 是 專 題 研 習? 專 題 研 習 是 學 會 學 習 的 其 中 一 個 關 鍵 項 目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或 老 師 所 訂 立 的 主 題, 依 照 本 身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擬 定 研 習 題 目, 設 定 探 討 的 策 略 和 方 法, 進 行 一 系 列 有 意 義 的 探 索 歷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廣 州 中 山 大 學 翻 譯 學 院 ( 珠 海 校 區 ) 學 生 論 文 1. 淺 談 湘 西 農 村 義 務 教 育 之 現 狀 以 湘 西 吉 首 矮 寨 中 小 學 為 例 作 者 : 劉 陽 荷 ( 翻 譯 系 ) 2. 國 內 大 學 生 對 囤 積 症 的 認 知 作 者

目 錄 廣 州 中 山 大 學 翻 譯 學 院 ( 珠 海 校 區 ) 學 生 論 文 1. 淺 談 湘 西 農 村 義 務 教 育 之 現 狀 以 湘 西 吉 首 矮 寨 中 小 學 為 例 作 者 : 劉 陽 荷 ( 翻 譯 系 ) 2. 國 內 大 學 生 對 囤 積 症 的 認 知 作 者 Cross-cultural Studies: 7th Annual Research Presentations 第 七 屆 跨 文 化 專 題 : 學 生 研 究 發 表 論 文 集 Partner Based Learning 主 辦 單 位 : 輔 仁 大 學 執 行 單 位 :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國 際 夥 伴 學 習 推 展 中 心 協 辦 單 位 : 廣 州 中 山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8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下).doc

中医疗法(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3...4...13...15...17...17...24...25...26...26...28...28...29...31...31...33...33

More information

眼病防治

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電子報

電子報 電 子 報 http://www.tald.idv.tw/ 97 年 10 月 創 刊 第 10 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發 行 發 行 人 趙 文 崇 出 版 文 宣 組 呂 偉 白 林 彥 同 執 行 編 輯 呂 偉 白 親 愛 的 會 員 您 好 : 自 從 上 一 期 的 電 子 報 發 行 以 來, 台 灣 的 學 障 界 生 氣 蓬 勃 的 迎 接 了 一 連 串 幾 個 有

More information

谢 辞 仿 佛 2010 年 9 月 的 入 学 发 生 在 昨 天, 可 一 眨 眼, 自 己 20 多 岁 的 两 年 半 就 要 这 么 匆 匆 逝 去, 心 中 真 是 百 感 交 集 要 是 在 古 代, 男 人 在 二 十 几 岁 早 已 成 家 立 业, 要 是 在 近 代, 男 人

谢 辞 仿 佛 2010 年 9 月 的 入 学 发 生 在 昨 天, 可 一 眨 眼, 自 己 20 多 岁 的 两 年 半 就 要 这 么 匆 匆 逝 去, 心 中 真 是 百 感 交 集 要 是 在 古 代, 男 人 在 二 十 几 岁 早 已 成 家 立 业, 要 是 在 近 代, 男 人 我 国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IPO 效 应 存 在 性 检 验 及 原 因 分 析 姓 名 : 于 洋 指 导 教 师 : 黄 蕙 副 教 授 完 成 时 间 :2012 年 12 月 谢 辞 仿 佛 2010 年 9 月 的 入 学 发 生 在 昨 天, 可 一 眨 眼, 自 己 20 多 岁 的 两 年 半 就 要 这 么 匆 匆 逝 去, 心 中 真 是 百 感 交 集 要 是 在 古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第二章 臺灣客家族群民間信仰之發展 自 進 入 臺 灣 大 學 迄 今, 不 覺 已 過 五 個 年 頭, 趕 在 學 期 的 最 後 幾 天 終 於 將 碩 士 論 文 完 成, 並 順 利 通 過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常 想 自 己 是 否 天 資 愚 魯? 還 是 時 過 然 後 學, 則 勤 苦 而 難 成? 或 兩 者 皆 是? 我 永 遠 不 會 忘 記, 當 接 到 臺 大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的 錄 取 通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i ii Abstract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s to encourage and help employees to develop their potential so that they can fully contribute to the organization s goals. The main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上).doc

中医疗法(上).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1...2...4...5...7...13...15...17...18...19...21...23...24...24...26...26...27 I ...28...29...30...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43...45...46...47...47...48

More information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報 名 規 則 : I. 保 送 教 師 資 格 :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主 辦 二 零 一 六 年 秋 季 趣 學 堂 幼 兒 舞 蹈 課 程 評 核 報 名 及 規 則 (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整 份 文 件 ) 學 生 必 須 由 認 可 教 師 保 送 參 加 評 核, 而 以 下 為 認 可 教 師 的 資 格 : i. 持 有 由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頒 發 之

More information

摘 要 張 捷 明 是 台 灣 當 代 重 要 的 客 語 兒 童 文 學 作 家, 他 的 作 品 記 錄 著 客 家 人 的 思 想 文 化 與 觀 念, 也 曾 榮 獲 多 項 文 學 大 獎 的 肯 定, 對 台 灣 這 塊 土 地 上 的 客 家 人 有 著 深 厚 的 情 感 張 氏 於

摘 要 張 捷 明 是 台 灣 當 代 重 要 的 客 語 兒 童 文 學 作 家, 他 的 作 品 記 錄 著 客 家 人 的 思 想 文 化 與 觀 念, 也 曾 榮 獲 多 項 文 學 大 獎 的 肯 定, 對 台 灣 這 塊 土 地 上 的 客 家 人 有 著 深 厚 的 情 感 張 氏 於 玄 奘 大 學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客 家 安 徒 生 張 捷 明 童 話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羅 宗 濤 博 士 研 究 生 : 黃 春 芳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0 二 年 六 月 摘 要 張 捷 明 是 台 灣 當 代 重 要 的 客 語 兒 童 文 學 作 家, 他 的 作 品 記 錄 著 客 家 人 的 思 想 文 化 與 觀 念, 也 曾 榮 獲 多 項 文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

(As at 28

(As at 28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见 问 答 个 别 行 业 :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 18) I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1 II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组 织 2 III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 代 表 处 ) 4 I V 最 低 居 留 条 件 6 V 律 师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 運 用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於 一 位 重 鬱 症 役 男 之 護 理 經 驗. 壹 前 言 憂 鬱 症 是 本 世 紀 四 大 重 要 疾 病 之 一, 其 後 遺 症 會 造 成 調 適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職 業 能 力 社 會 角 色 和 認 知 行 為 下 降, 增 加 社 會

. 運 用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於 一 位 重 鬱 症 役 男 之 護 理 經 驗. 壹 前 言 憂 鬱 症 是 本 世 紀 四 大 重 要 疾 病 之 一, 其 後 遺 症 會 造 成 調 適 能 力 人 際 關 係 職 業 能 力 社 會 角 色 和 認 知 行 為 下 降, 增 加 社 會 . 弘 光 學 報 54 期. 運 用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於 一 位 重 鬱 症 役 男 之 護 理 經 驗 蔡 佩 玲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收 到 日 期 :97.1.17 修 訂 日 期 :97.5.5 接 受 日 期 :97.5.15 摘 要 憂 鬱 症 發 生 的 頻 率 在 年 輕 族 群 中 逐 漸 增 加, 而 在 台 灣 服 役, 不 同 於 歐 美 國 家 的 募 兵 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2016 年 1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措 施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發 表 其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闡 述 施 政 報 告 中 有 關 教 育 事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2. 培 育 人 才 始 於 教 育 在 教 育 政 策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护理(四).doc

婴幼儿护理(四).doc I...1 &...6...10 5...15...18...21...25...27...29...33...37...38...39 9...40...48...53...57...57 3...58 II...60...61...62...67...70...71...71...72...75...79...80...81...85...86...87...88 20...89...93...94...96...98...99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四)

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

避孕知识(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

九龍城區議會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More information

Adobe Photoshop PDF

Adobe Photoshop PDF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16000 12000 8000 4000 8,592 6,860 9,368 7,703 8,472 10,510 9,422 12,299 10,493 13,944

More information

34.7 33.6 15.0 6.1 2.7 0.8 8,720 36 25.2 64,480 1,688 146.5 3.2 10,661 685 177.9 5.3 11,783 3,010 95.0 5.0 1 458 193.5 3.0 2 92 1. 2. 3.8 3.0 12 93 33.7 Ipsos 18.29%8.64% 1.2% 94 18 1. 8.0 (i) 95 [ ] (ii)

More information

2015 2 104 109 110 112 113 113 113 114 1 (1) 9,654,346,443 6,388,650,779 4,183,429,633 1,183,342,128 (2) 47,710,000 41,600,000 16,600,000 13,200,000 (3), (1) 371,147,787 125,421,629 749,150,179 565,001,961

More information

曹 文 轩 小 说 中 的 空 间 叙 事 研 究 A STUDY OF SPATIAL NARRATIVE IN CAO WEN XUAN S NOVELS By 陈 诗 蓉 TAN SIH YONG 本 论 文 乃 获 取 文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文 系 ) 的 部 分 条 件 A di

曹 文 轩 小 说 中 的 空 间 叙 事 研 究 A STUDY OF SPATIAL NARRATIVE IN CAO WEN XUAN S NOVELS By 陈 诗 蓉 TAN SIH YONG 本 论 文 乃 获 取 文 学 硕 士 学 位 ( 中 文 系 ) 的 部 分 条 件 A di 曹 文 轩 小 说 中 的 空 间 叙 事 研 究 A STUDY OF SPATIAL NARRATIVE IN CAO WEN XUAN S NOVELS 陈 诗 蓉 TAN SIH YONG MASTER OF ARTS (CHINESE STUDIES) 拉 曼 大 学 中 华 研 究 院 INSTITUTE OF CHINESE STUDIES UNIVERSITI TUNKU ABDUL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CHONGQING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INVESTMENT CO.,LTD. I II III IV V VI ...7...10...11...13...13...14...15...15...21...32...50...53...54...56...56...56.59...61...61...66...69...72...74...74...75...75...75...77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㆓ 零 零 ㆕ 年 前 言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 擬 稿 ) 於 ㆒ 九 九 八 年 ㆓ 月 首 次 出 版, 提 供 指 引, 確 保 於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按 安 全 及 良 好 的 做 法 行 事, 以 及 工 程 合 符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及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有 關 拆 卸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1224東華特教52期.indd

1224東華特教52期.indd 幼 兒 園 教 師 如 何 迎 刃 而 解 融 合 教 育 困 境 中 的 難 題 游 翠 芬 南 投 縣 雲 林 國 小 教 師 黃 榮 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根 據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通 報 網 2014 年 10 月 20 日 顯 示 103 學 年 度 特 殊 需 求 幼 兒 人 數 約 為 12,910 人, 其 中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More information

穨urine.PDF

穨urine.PDF Symposium on the History of Health and Beauty Urological Image of Male Body in Taiwan 199961112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Philology, Academia Sinica June 11-12, 1999 Taipei, Taiwan, R.O.C. I.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

51 77 /1389 / (64 ) 4 / / Quarterly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Research, 2011, Vol.17, No.4 (64), * /3. 27/1. 70/6. : h.malekahm

51 77 /1389 / (64 ) 4 / / Quarterly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Research, 2011, Vol.17, No.4 (64), * /3. 27/1. 70/6. :  h.malekahm 51 77 /1389 / (64 ) 4 / / Quarterly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Research, 2011, Vol.17, No.4 (64), 51-77 *. 1388. 170 2/3. 27/1. 70/6. : Email:h.malekahmadi@ltr.ui.ac.ir 89/9/14 : * 89/8/17 : 89/5/26 : 1389

More information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附 錄 美 國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與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NICHD) 偵 訊 指 導 手 冊 I. 開 場 白 1.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是, 我 是 警 察 [ 介 紹 房 間 內 的 其 他 人, 不 過, 在 理 想 狀 態 下, 房 間 裡 不 該 有 其 他 人 ] 今 天 是 ( 年 月 日 ), 現 在 是 ( 幾 點 幾 分 ) 我 是 在 ( 地 點 ) 問 你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及 施 政 綱 領 有 關 發 展 局 的 措 施 引 言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發 表 題 為 創 新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和 諧 繁 榮 共 享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施 政 報 告 夾 附 施 政 綱 領, 臚 列 政 府 推 行 的 新 措 施 和

More information

二零一二年香港青年 統計資料概覽

二零一二年香港青年 統計資料概覽 行 政 撮 要 研 究 背 景 香 港 青 年 統 計 資 料 概 覽 是 一 份 有 關 香 港 青 年 概 況 的 統 計 數 字 匯 集, 自 1988 年 出 版 後 定 期 更 新 研 究 方 法 概 覽 內 的 數 字, 主 要 來 源 於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現 存 的 行 政 或 研 究 數 據 本 概 覽 亦 包 含 對 這 些 數 據 的 註 釋, 以 協 助 讀 者

More information

如 何 識 別 高 危 學 生? 青 少 年 抑 鬱 症 的 診 斷 及 臨 床 徵 狀 診 斷 美 國 精 神 科 醫 學 會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

如 何 識 別 高 危 學 生? 青 少 年 抑 鬱 症 的 診 斷 及 臨 床 徵 狀 診 斷 美 國 精 神 科 醫 學 會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 學 校 處 理 青 少 年 抑 鬱 症 及 自 殘 行 為 參 考 資 料 1. 如 何 識 別 高 危 學 生? 青 少 年 抑 鬱 症 的 診 斷 及 臨 床 徵 狀 (page 1-3) 青 少 年 自 殘 / 企 圖 自 殺 行 為 的 警 號 (page 4) 自 殺 危 機 評 估 表 (page 5) 2. 老 師 對 抑 鬱 症 學 生 的 支 援 方 法 (page 6-8) 3.

More information

ii 初立鵬弟兄見證 第丅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丂章 第八章 盐皀味道.. 110 天津王金环姊妹皀见证 主是至大医生... 112 主内郭英娥姊妹皀见证 爱是永不止息... 117 天津赵兰生弟兄皀见证 我所认识皀刜立鹏弟兄... 127 北京王济桓姊妹皀见证 刜伯伯事 丅亊...130

ii 初立鵬弟兄見證 第丅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丂章 第八章 盐皀味道.. 110 天津王金环姊妹皀见证 主是至大医生... 112 主内郭英娥姊妹皀见证 爱是永不止息... 117 天津赵兰生弟兄皀见证 我所认识皀刜立鹏弟兄... 127 北京王济桓姊妹皀见证 刜伯伯事 丅亊...130 目錄 i 目錄 序. 引言 房爱光谈刜立鹏弟兄 插图... 第一部分 刜立鹏弟兄皀见证.. 第一章 早年. 第事章 与夏威英姊妹.. 第丅章 在提篮桥监狱.. 第四章 在西宁化工厂劳改... 第五章 在栺尔木农場劳改队..... 第六章 在德林哈继续劳改.. 第丂章 获释回天津. 第八章 夏威英姊妹離世... 第九章 岳父夏习灱弟兄点滪 iii vi ix 1 1 12 19 25 31 37 50

More information

同性戀的起源:天生抑或後天

同性戀的起源:天生抑或後天 同 性 戀 的 起 源 : 天 生 抑 或 後 天 香 港 的 同 志 團 體 一 直 聲 稱 同 性 戀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這 種 性 傾 向 不 應 受 到 歧 視 他 們 甚 至 要 求 制 訂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防 止 同 性 戀 者 的 權 利 被 剝 奪 究 竟 同 性 戀 是 天 生 的 還 是 後 天 的 呢? 本 文 嘗 試 從 生 物 學 心 理 學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873ACECBDD2B57BBAF5AD6EC160C5E9AD70B565AED12E646F63>

<4D F736F F D B873ACECBDD2B57BBAF5AD6EC160C5E9AD70B565AED12E646F63> 核 准 文 號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407 號 函 核 定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Page i

Page i 况 1 1.1.1 1.1.2 1.1.3 2 2.1 2.1.1 2.1.2 2.1.3 2.1.4 Page i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3 2.3.1 Page ii 2.3.2 2.3.3 2.3.4 2.4 2.4.1 2.4.2 2.4.3 Page iii 2.5 2.5.1 2.6 2.6.1 2.6.2 3 3.1 3.1.1

More information

捕捉儿童敏感期

捕捉儿童敏感期 目弽 2010 捕捉儿童敏感期 I a mao 2010-3-27 整理 早教资料每日分享 http://user.qzone.qq.com/2637884895 目弽 目彔 目弽... I 出版前言... - 1 竨一章 4 丢孝子癿敂感朏敀乞... - 1 - 妞妞 0 4 岁 海颖 妞妞癿妈妈... - 1 黑白相亝癿地斱... - 1 斵转... - 2 就丌要新帰子... - 2 小霸王...

More information

彰 師 輔 諮 簡 介 : 創 立 於 民 國 60 年, 是 台 灣 首 創 之 輔 導 與 諮 商 科 系 教 師 編 制 有 24 人 學 生 約 500 人 大 學 部 約 320 人 :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組 社 區 輔 導 與 諮 商 組 (2) 碩 士 生 約 150 人 :

彰 師 輔 諮 簡 介 : 創 立 於 民 國 60 年, 是 台 灣 首 創 之 輔 導 與 諮 商 科 系 教 師 編 制 有 24 人 學 生 約 500 人 大 學 部 約 320 人 : 學 校 輔 導 與 諮 商 組 社 區 輔 導 與 諮 商 組 (2) 碩 士 生 約 150 人 : 網 路 成 癮 之 問 題 成 因 分 析 與 諮 商 輔 導 策 略 王 智 弘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所 ) 教 授 /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心 理 健 康 行 動 聯 盟 副 召 集 人 暨 發 言 人 / 台 灣 心 靈 健 康 資 訊 協 會 理 事 長 台 灣 心 理 諮 商 資 訊 網 主 持 人 / 台 灣 心 理 諮

More information

绝妙故事

绝妙故事 980.00 III... 1... 1... 4... 5... 8...10...11...12...14...16...18...20...23...23...24...25...27...29...29...31...34...35...36...39...41 IV...43...44...46...47...48...49...50...51...52...54...56...57...59...60...61...62...63...66...67...68...69...70...72...74...76...77...79...8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II...1...2...2...3...4...5...7...7...8...9...9...10... 11...12...13...14...15...15...16...18...18...19...20 III...21...21...22...24...24...25...26...27...28...29...30...30...31...33...33...34...35...36...36...37...38...39...40...41...42...43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Journal of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30-2004.6 A Study on the Value Concept and Related Factors of the Students in Vocational High School in Taiwan Tseng-Chai ChengJan- Shing SunChing-Kuo Cheng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9王充人性論_確定版980317_.doc

Microsoft Word - 09王充人性論_確定版980317_.doc 王 充 有 善 有 惡 的 人 性 論 王 充 有 善 有 惡 的 人 性 論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中 文 摘 要 王 充 (27-100) 的 人 性 論 本 於 世 碩 公 孫 尼 子, 主 張 人 性 先 天 上 有 善 有 惡, 進 而 批 評 在 其 之 前 諸 家 的 各 種 陳 言, 斷 其 優 劣, 在 中 國 人 性 論 發 展 史 上 十

More information

受訪者編號:

受訪者編號: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計 畫 第 六 期 第 四 次 調 查 計 畫 執 行 報 告 傅 仰 止 章 英 華 杜 素 豪 主 編 廖 培 珊 計 畫 編 號 :NSC 102-2420-H-001-007-SS2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參 與 教 授 傅 仰 止 計 畫 主 持 人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More information

審 核 二 O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審 核 二 O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O 一 一 至 一 二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食 物 及 生 局 局 長 第 20 節 會 議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FHB(H)01 S122 張 文 光 140 (2) 資 助 金.. 醫 院 管 理 局 S-FHB(H)02 S123 張 文 光 140 (2) 資 助 金.. 醫

More information

A VALID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TEST OF TEACHING CHINESE AS THE SECOND LANGUAGE by Chen Wei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Colleg

A VALID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TEST OF TEACHING CHINESE AS THE SECOND LANGUAGE by Chen Wei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Colleg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MASTER DISSERTATION 学 院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专 业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题 目 届 别 2010 届 学 生 陈 炜 导 师 张 艳 莉 副 教 授 日 期 2010 年 4 月 A VALIDATION STUDY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第一章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學 報, 第 十 四 期 ( 九 十 年 九 月 )573~614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573 國 小 學 生 的 動 物 生 殖 觀 熊 召 弟 陳 業 勇 林 益 興 楊 婷 喬 摘 要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探 究 國 小 學 生 對 於 動 物 生 殖 的 想 法 這 些 概 念 知 識 主 要 包 括 五 方 面 :( 一 ) 生 殖 的

More information

2010第六屆生命教育國際學術研討會

2010第六屆生命教育國際學術研討會 從 同 性 戀 到 前 同 性 戀 基 督 徒 前 同 性 戀 者 生 命 改 變 歷 程 的 解 釋 現 象 學 分 析 錢 玉 芬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心 理 系 台 北 市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電 話 :(02)29387494 E-mail:yufen@nccu.edu.tw 摘 要 同 性 戀 是 病? 同 性 戀 是 罪? 這 些 議 題 一 直 非 常 具 爭 議 性 美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