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9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李 啟 明 議 員,S.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J.P. 夏 佳 理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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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0 年 4 月 12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J.P.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S.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敏 嘉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J.P. 李 永 達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J.P.
2 409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李 啟 明 議 員,S.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J.P. 夏 佳 理 議 員,J.P. 馬 逢 國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陸 恭 蕙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梁 智 鴻 議 員,J.P.
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3 梁 劉 柔 芬 議 員,J.P. 梁 耀 忠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J.P.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J.P.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J.P. 楊 孝 華 議 員,J.P. 楊 森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千 石 議 員,J.P.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G.B.S., J.P. 劉 漢 銓 議 員,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蔡 素 玉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J.P.
4 409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馮 志 堅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J.P. 缺 席 議 員 : 劉 健 儀 議 員,J.P. 霍 震 霆 議 員,S.B.S.,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先 生, J.P.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女 士,J.P.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蕭 炯 柱 先 生,J.P. 運 輸 局 局 長 吳 榮 奎 先 生,J.P.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許 仕 仁 先 生,G.B.S., J.P.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先 生,G.B.S., J.P. 庫 務 局 局 長 俞 宗 怡 女 士,J.P.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楊 永 強 醫 生,J.P. 保 安 局 局 長 葉 劉 淑 儀 女 士,J.P. 經 濟 局 局 長 關 錫 寧 女 士,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王 倩 儀 女 士,J.P.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局 長 鄭 汝 樺 女 士,J.P.
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5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馮 載 祥 先 生,J.P. 副 秘 書 長 羅 錦 生 先 生,J.P. 助 理 秘 書 長 陳 欽 茂 先 生
6 409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00 年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修 訂 ) 規 例... 77/ 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修 訂 ) 規 則... 78/ 年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修 訂 ) 規 則... 79/2000 機 場 管 理 局 條 例 ( 限 制 區 地 圖 ) 令... 80/ 年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 修 訂 ) 條 例 (2000 年 第 8 號 )2000 年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81/ 年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修 訂 ) 條 例 (2000 年 第 9 號 )2000 年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82/2000 國 際 組 織 ( 特 權 及 豁 免 權 ) 條 例 ( 2000 年 第 17 號 ) 2000 年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83/2000 其 他 文 件 第 89 號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年 度 第 三 季 批 准 對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作 出 修 改 的 報 告 (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 第 90 號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報 告 書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第 91 號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報 第 92 號 地 鐵 公 司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年 報 第 93 號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33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 2000 年 4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33B 號 報 告 書 )
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7 發 言 主 席 : 發 言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李 家 祥 議 員 會 就 該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33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向 本 會 發 言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33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李 家 祥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今 天 我 十 分 榮 幸, 代 表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委 員 會 第 33B 號 報 告 書 當 委 員 會 第 33 號 報 告 書 定 稿 時, 委 員 會 仍 在 繼 續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33 號 報 告 書 第 1 4 及 12 章 進 行 研 議 工 作 因 此, 委 員 會 就 這 3 章 作 出 的 報 告 全 文 須 押 後 提 交 委 員 會 現 時 已 完 成 研 議 工 作, 今 天 就 這 3 章 提 交 補 充 報 告 書 在 以 下 各 段, 我 希 望 特 別 提 述 一 些 與 下 列 事 項 有 關 的 重 要 事 實 及 委 員 會 的 觀 察 所 得 : 市 政 總 署 ( 市 署 ) 的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的 管 理 措 施 ; 及 購 自 廣 東 省 的 食 水 垃 圾 收 集 及 食 水 供 應 事 宜, 都 是 與 市 民 息 息 相 關 的 公 共 事 業 及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事 宜 則 直 接 關 乎 培 養 年 青 人, 使 他 們 為 承 擔 未 來 責 任 作 好 準 備 委 員 會 相 信 妥 善 管 理 這 些 服 務, 對 公 共 開 支 的 成 本 效 益 至 為 重 要, 最 終 與 本 港 社 會 的 福 祉 攸 關 所 以, 委 員 會 有 必 要 詳 細 研 究 這 些 事 項, 並 決 定 應 就 這 些 事 項 另 行 提 交 報 告 書 市 政 總 署 的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委 員 會 知 悉, 市 署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的 效 率, 長 久 以 來 備 受 關 注 早 在 1986 年, 市 署 港 島 區 運 輸 事 務 經 理 已 指 出 垃 圾 收 集 隊 的 空 閒 時 間 太 多, 超 逾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而 且 很 多 垃 圾 車 有 大 量 剩 餘 的 工 作 能 力 雖 然 如 此, 該 署 並 沒 有 實 行 任 何 有 效 措 施, 以 改 善 情 況
8 409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委 員 會 極 度 關 注 審 計 署 1998 年 的 審 計 結 果 顯 示, 在 各 條 垃 圾 收 集 路, 超 過 四 分 之 一 的 垃 圾 收 集 隊 及 佔 五 分 之 一 的 垃 圾 車 是 過 剩 的 但 是, 委 員 會 感 到 驚 訝 的 是, 在 實 施 審 計 署 提 出 的 建 議 後, 市 署 竟 然 可 以 刪 減 47 隊 垃 圾 收 集 隊 及 停 止 購 買 142 輛 垃 圾 車, 使 市 署 可 節 省 經 常 開 支 8,000 萬 元 及 節 省 資 本 開 支 1 億 7,000 萬 元 這 表 示 其 實 在 很 早 以 前 便 可 以 而 且 應 該 採 取 有 效 的 補 救 措 施 委 員 會 深 表 遺 憾 的 是, 雖 然 市 署 早 於 1986 年 已 認 識 到 外 判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會 節 省 大 量 成 本, 但 市 署 並 沒 有 將 任 何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外 判 反 觀 在 新 界 區, 區 域 市 政 總 署 自 1993 年 起 已 將 部 分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外 判, 並 取 得 令 人 滿 意 的 成 果 委 員 會 相 信, 新 成 立 的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須 加 快 採 取 行 動, 將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外 判, 以 期 改 善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的 效 率 及 成 本 效 益 在 這 方 面, 委 員 會 促 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向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提 供 支 援 及 協 助, 確 保 該 署 可 以 最 靈 活 的 方 式 管 理 轄 下 員 工,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將 過 剩 員 工 調 返 政 府 委 員 會 亦 知 悉, 市 署 曾 於 1998 年 委 託 顧 問, 在 6 個 月 內 協 助 市 署 對 潔 淨 服 務 進 行 檢 討 不 過, 該 份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最 終 被 束 之 高 閣, 而 市 署 沒 有 就 此 事 向 臨 時 市 政 局 作 出 匯 報 或 解 釋 據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當 局 沒 有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因 為 該 項 檢 討 的 範 圍 不 夠 全 面, 未 能 幫 助 市 署 對 現 行 政 策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改 動 ; 而 且, 該 報 告 的 質 素 亦 欠 理 想 委 員 會 深 表 遺 憾 的 是, 市 署 未 有 將 該 份 顧 問 報 告 提 交 臨 時 市 政 局, 而 且 由 於 市 署 在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後, 並 無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既 浪 費 公 帑, 也 浪 費 時 間 這 事 件 反 映 出 既 有 機 制 的 缺 點, 未 能 確 保 公 職 人 員 向 公 眾 交 代 當 局 就 關 乎 公 眾 利 益 的 事 項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所 得 的 結 果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一 向 有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各 項 研 究, 委 員 會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會 制 訂 有 關 公 布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的 清 晰 指 引, 以 改 善 情 況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管 理 措 施 在 審 議 審 計 署 署 長 就 職 訓 局 的 管 理 措 施 所 作 的 報 告 時, 委 員 會 關 注 雖 然 職 訓 局 早 於 1982 年 成 立, 但 該 局 與 政 府 之 間 仍 未 擬 訂 詳 盡 的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或 架 構 協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審 計 署 署 長 指 出 職 訓 局 在 管 理 方 面 有 若 干 不 妥 善 之 處, 反 映 了 有 些 問 題 需 要 藉 擬 訂 架 構 協 議 予 以 矯 正, 而 訂 立 架 構 協 議, 可 以 為 職 訓 局 這 個 公 共 機 構 提 供 在 管 理 方 面 的 指 引 因 此, 政 府 與 職 訓 局 必 須 盡 快 糾 正 有 關 情 況 委 員 會 知 悉,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已 承 諾 最 遲 於 本 月 底 與 職 訓 局 制 訂 架 構 協 議, 並 希 望 當 局 繼 續 向 委 員 會 報 告 此 事 的 進 展
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9 委 員 會 察 悉 職 訓 局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但 公 眾 亦 期 望 職 訓 局 作 為 政 府 資 助 機 構, 能 依 循 公 司 管 治 的 最 佳 做 法 因 此,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是, 職 訓 局 執 行 幹 事 應 訂 定 主 要 的 服 務 成 果 及 表 現 成 效 指 標, 用 以 規 劃 職 業 教 育 和 訓 練 的 服 務, 以 及 衡 量 服 務 成 效 委 員 會 亦 促 請 庫 務 局 局 長 應 檢 討 職 訓 局 的 財 務 規 則, 以 確 保 其 遵 循 新 的 架 構 協 議 及 有 關 的 資 助 規 則 然 後, 職 訓 局 執 行 幹 事 應 參 照 檢 討 的 結 果 及 新 訂 架 構 協 議 的 條 文, 日 後 如 有 需 要 便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事 先 向 政 府 申 請 批 准 最 後,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一 點 十 分 重 要, 就 是 政 府 當 局 應 安 排 其 中 一 位 獲 委 任 為 職 訓 局 成 員 的 公 職 人 員, 負 責 提 醒 職 訓 局 理 事 會 注 意 政 府 的 資 助 規 則 由 於 職 訓 局 在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而 且 獲 撥 大 量 公 共 資 源, 委 員 會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能 認 真 跟 進 這 些 建 議 購 自 廣 東 省 的 食 水 近 年 來, 水 塘 溢 流 及 廣 東 省 供 港 食 水 的 水 質, 深 受 公 眾 關 注 理 所 當 然, 市 民 希 望 當 局 能 確 保 寶 貴 的 食 水 資 源 不 會 繼 續 被 浪 費, 也 希 望 本 港 花 費 不 菲 購 買 的 東 江 水 符 合 所 規 定 的 水 質 標 準, 以 求 物 有 所 值, 而 市 民 健 康 亦 可 獲 保 障 多 年 來, 政 府 當 局 在 處 理 東 江 水 事 宜 上 犯 了 若 干 失 誤 委 員 會 感 到 遺 憾 的 是, 政 府 當 局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達 成 1989 年 供 水 協 議, 使 香 港 須 在 一 段 長 時 間 內 輸 入 固 定 數 量 的 供 水, 但 協 議 中 沒 有 任 何 機 制 調 整 往 後 數 年 每 年 供 水 量, 也 沒 有 任 何 機 制 確 保 供 港 食 水 會 符 合 協 議 所 訂 的 水 質 標 準, 即 1983 年 標 準 此 外, 亦 沒 有 解 決 爭 議 的 機 制, 以 處 理 其 中 一 方 不 履 行 協 議 條 款 的 情 況 委 員 會 關 注 儘 管 自 1990 年 起 實 際 耗 水 量 及 工 業 耗 水 量 的 增 長 率 下 跌, 但 在 1995 年 前, 政 府 並 沒 有 向 廣 東 省 當 局 表 示 關 注 供 水 量 過 多 的 問 題 委 員 會 深 表 遺 憾 的 是, 政 府 在 1998 年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商 議 貸 款 協 議 時, 再 次 未 能 把 握 黃 金 機 會, 在 該 協 議 中 納 入 更 具 彈 性 的 條 款, 讓 每 年 供 水 量 可 作 調 整, 以 及 堅 持 供 港 食 水 須 符 合 更 全 面 和 更 嚴 格 的 水 質 標 準, 即 1988 年 標 準 委 員 會 在 研 究 證 人 就 此 事 所 作 的 證 供 時 感 到 遺 憾 的 是, 儘 管 政 府 當 局 知 悉 東 江 水 水 質 下 降 已 有 一 段 時 間, 而 且 採 取 了 各 項 措 施 嘗 試 改 善 水 質, 但 當 局 只 在 1997 年 4 月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才 向 前 立 法 局 披 露 此 事 更 嚴 重 的 是, 當 局 在 1997 年 4 月 10 日 及 1999 年 7 月 2 日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10 410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1998 年 4 月 3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以 及 1999 年 2 月 5 日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與 規 劃 地 政 及 工 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聯 席 會 議 上 分 別 提 交 的 討 論 文 件 中, 未 有 提 及 性 質 重 要 的 資 料 有 關 資 料 包 括 : (a) 內 地 自 1988 年 6 月 1 日 起 已 採 用 1988 年 標 準, 而 廣 東 省 自 1991 年 起 亦 採 納 該 標 準 ; (b) 政 府 當 局 早 於 1993 年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就 水 質 下 降 事 宜 進 行 的 討 論 ; (c) 1996 年 顧 問 研 究 的 結 果 指 出 原 水 水 質 會 繼 續 下 降 ; (d) 在 1995 年 及 1997 年 分 別 批 撥 了 1,470 萬 元 和 1,380 萬 元, 用 以 改 善 各 濾 水 廠 的 加 氯 設 備 ; 及 (e) 自 1993 年 起 在 處 理 食 水 方 面 花 費 了 1 億 1,500 萬 元 額 外 經 常 開 支 及 3,500 萬 元 資 本 開 支 雖 然 當 時 已 備 有 上 述 的 重 要 資 料, 但 政 府 當 局 在 上 述 各 次 會 議 上, 仍 堅 稱 未 有 任 何 足 以 引 起 重 大 關 注 的 水 質 改 變 趨 向, 並 表 示 無 須 感 到 恐 慌, 供 應 本 港 的 水 源 是 清 潔 的, 以 及 達 到 1989 年 協 議 所 規 定 的 標 準 委 員 會 譴 責 政 府 當 局 未 有 向 前 立 法 局 及 立 法 會 的 議 員 提 供 準 確 和 全 面 的 資 料, 這 影 響 了 議 員 在 有 關 會 議 上 的 討 論 方 向, 導 致 他 們 最 終 通 過 各 項 與 東 江 水 供 水 量 及 水 質 有 關 的 財 務 建 議 委 員 會 亦 不 接 納 工 務 局 局 長 所 作 的 解 釋, 即 由 於 這 些 資 料 與 當 時 研 究 事 宜 的 焦 點 無 關, 因 而 沒 有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有 關 情 況 殊 不 妥 善, 應 盡 快 加 以 糾 正 委 員 會 得 悉 廣 東 省 當 局 已 推 行 多 項 保 護 及 改 善 環 境 的 措 施, 以 保 護 及 改 善 東 江 水 水 質 委 員 會 亦 察 悉 工 務 局 局 長 和 水 務 署 署 長 曾 作 保 證, 表 示 東 江 水 水 質 自 1999 年 起 已 有 顯 著 改 善, 而 且 經 處 理 食 水 的 水 質 一 直 符 合 世 界 生 組 織 的 標 準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繼 續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商 議, 以 期 : (a) 在 日 後 的 供 水 協 議 中 納 入 更 具 彈 性 的 條 款, 讓 每 年 供 水 量 可 作 調 整 ; (b) 訂 定 條 文, 規 定 供 港 食 水 必 須 符 合 1988 年 標 準 ; 及
1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1 (c) 讓 香 港 可 停 止 輸 入 不 需 要 的 供 水, 避 免 因 水 塘 溢 流 而 浪 費 食 水, 以 及 節 省 一 些 泵 水 的 電 費 和 處 理 食 水 的 開 支 委 員 會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繼 續 在 持 續 發 展 與 環 保 合 作 小 組 內 商 討 東 江 水 水 質 事 宜, 如 在 小 組 中 未 能 解 決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問 題, 則 考 慮 把 磋 商 工 作 提 升 至 北 京 的 層 面 進 行 委 員 會 亦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其 中 包 括 建 議 當 局 應 釐 定 較 合 理 的 存 水 量, 以 及 如 東 江 水 水 質 持 續 下 降, 當 局 應 開 拓 其 他 供 水 來 源 為 提 高 水 質 監 測 和 匯 報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適 時 和 定 期 公 布 原 水 及 經 處 理 食 水 的 測 試 結 果 為 此, 委 員 會 希 望 當 局 盡 早 成 立 獨 立 的 供 水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歸 根 結 柢, 食 水 是 日 常 生 活 的 必 需 品, 我 們 絕 不 能 放 鬆 對 食 水 水 質 和 公 共 生 標 準 的 管 制 政 府 在 肩 負 這 項 責 任 時, 必 須 對 香 港 市 民 作 出 承 擔 主 席 女 士, 雖 然 委 員 會 這 份 補 充 報 告 書 只 涉 及 3 個 事 項, 委 員 會 在 進 行 研 議 時, 秉 承 力 求 審 慎 公 正 持 平 的 一 貫 優 良 傳 統 無 論 是 市 區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或 食 水 供 應 事 宜, 委 員 會 最 關 心 的 是 保 障 市 民 大 眾 的 利 益, 務 求 公 眾 獲 得 的 服 務 既 有 效 率, 又 符 合 安 全 和 生 標 準 至 於 職 訓 局 的 管 理 事 宜, 鑒 於 本 港 的 公 共 機 構 數 目 日 增, 我 們 實 有 必 要 致 力 確 保 這 些 機 構 依 循 良 好 的 財 務 管 理 本 報 告 書 所 載 述 的 是 一 些 十 分 複 雜 的 問 題, 對 於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以 鍥 而 不 舍 的 精 神 探 究 各 個 事 項, 本 人 謹 此 致 謝 委 員 會 亦 感 謝 在 過 去 幾 個 月 有 關 官 員 及 職 訓 局 的 代 表 出 席 聆 訊, 耐 心 地 與 委 員 會 合 作 審 計 署 署 長 及 其 同 事, 以 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努 力 不 懈, 對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有 力 支 持, 委 員 會 亦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一 如 既 往, 委 員 會 本 真 誠 善 意 作 出 本 報 告 書 的 結 論 和 建 議, 期 望 促 使 當 局 以 合 乎 經 濟 效 益 的 原 則 向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以 積 極 態 度 審 悉 和 回 應 這 份 報 告 書 所 載 的 各 項 意 見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12 410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履 行 其 職 能 時 所 涉 的 利 益 衝 突 1. 陸 恭 蕙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鑒 於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交 易 所 ) 現 已 成 為 一 間 牟 利 的 股 份 公 司, 有 受 信 責 任 為 其 股 東 賺 取 最 大 利 潤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履 行 其 雙 重 職 能 時, 有 否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即 作 為 監 管 機 構, 須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拒 絕 讓 不 適 當 或 業 績 未 符 要 求 的 公 司 上 市 執 行 上 市 規 則, 以 及 制 裁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的 上 市 公 司 ), 而 同 時 為 顧 及 本 身 可 以 賺 得 最 大 利 潤, 須 在 所 制 訂 的 監 管 架 構 中 留 有 足 以 吸 引 公 司 上 市 的 彈 性 ( 包 括 豁 免 及 / 或 並 不 過 分 嚴 格 執 行 上 市 規 則 ); ( 二 ) 若 有 利 益 衝 突, 該 利 益 衝 突 可 否 接 受 ; 如 可 接 受, 理 據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英 國 政 府 為 何 決 定 將 已 進 行 股 份 化 的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在 上 市 及 監 管 方 面 的 權 責, 於 2000 年 5 月 1 日 移 交 將 會 成 為 英 國 唯 一 負 責 財 經 事 務 的 法 定 機 構 財 經 管 理 局 ; 當 局 會 否 仿 效 該 做 法, 以 減 少 利 益 衝 突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 一 ) 首 先 讓 我 強 調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雙 重 職 能 雖 然 該 所 是 一 間 商 業 機 構, 但 它 同 時 亦 以 維 護 廣 大 公 眾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的 原 則 行 事 特 別 是 當 該 機 構 的 利 益 與 公 眾 利 益 有 衝 突 時,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後 者 的 利 益 這 絕 對 不 是 新 的 做 法 在 合 併 之 前,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 聯 交 所 ) 一 直 有 責 任 維 持 市 場 的 公 平 和 秩 序, 同 時, 在 履 行 這 責 任 時, 以 維 護 大 眾 及 投 資 者 利 益 的 原 則 行 事 達 致 這 兩 個 目 標 的 關 鍵, 在 於 設 立 一 套 合 適 的 制 衡 措 施,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處 理 商 業 及 公 眾 利 益 之 間 出 現 的 矛 盾 政 府 一 直 強 調, 在 法 例 及 規 管 制 度 上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對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十 分 重 要 這 政 策 也 是 推 行 合 併 計 劃 特 別 是 制 定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的 基 礎 我 將 在 第 ( 二 ) 部 分 的 回 答 中 就 這 方 面 作 詳 細 解 釋 現 在 讓 我 集 中 就 上 市 方 面 作 出 解 釋 公 司 條 例 對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註 冊 的 公 司 向 公 眾 發 出 招 股 書 方 面 作 出 部 分 的 規 管, 並 賦 予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權 力, 執 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1993 年, 政 府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條 例 下 制 訂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職 能 移 交 ) 令, 將 這
1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3 些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方 面 的 職 能 轉 移 給 聯 交 所 執 行 這 安 排 在 合 併 後 並 無 改 變 聯 交 所 一 直 是 監 管 本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前 機 構, 而 證 監 會 則 負 責 監 督 聯 交 所 執 行 上 市 規 管 職 能 的 表 現 證 監 會 與 聯 交 所 在 1991 年 11 月 20 日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訂 出 兩 個 機 構 就 監 管 主 板 市 場 的 分 工 以 及 合 作 等 事 宜 隨 聯 交 所 於 1999 年 11 月 設 立 創 業 板, 有 關 方 面 正 在 制 備 諒 解 備 忘 錄 的 增 訂 附 錄, 以 便 對 創 業 板 上 市 事 宜 作 類 似 規 管 根 據 證 券 交 易 所 合 併 條 例 第 34 條, 聯 交 所 有 權 訂 立 關 乎 上 市 規 管 市 場 參 與 者 以 及 有 效 地 營 辦 及 管 理 交 易 所 的 規 則 更 改 聯 交 所 既 定 規 則, 須 經 證 監 會 同 意 證 監 會 亦 可 根 據 證 券 條 例 第 14 條 制 定 有 關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規 則 由 於 上 市 申 請 人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情 況 不 一, 顧 及 此 點,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給 予 聯 交 所 若 干 靈 活 度 去 詮 釋 及 應 用 有 關 規 則 例 如, 聯 交 所 於 其 認 為 適 當 時 可 增 訂 附 加 規 定, 或 規 定 上 市 申 請 須 符 合 若 干 特 別 條 件, 以 及 在 個 別 情 況 下 豁 免 或 更 改 須 遵 守 的 上 市 規 則 證 監 會 曾 於 較 早 時 候, 就 兩 間 交 易 所 合 併 一 事, 與 聯 交 所 一 同 就 上 市 職 能 進 行 檢 討, 研 究 把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在 上 市 方 面 的 職 能 和 權 責 重 新 分 配 的 可 行 方 法 由 於 聯 交 所 / 證 監 會 既 是 維 持 市 場 運 作 及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又 是 規 管 及 執 行 上 市 規 則 的 機 關, 所 以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不 過, 我 們 相 信 檢 討 的 結 果 已 提 供 合 適 的 機 制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 二 ) 正 如 我 在 第 ( 一 ) 部 分 的 答 覆 中 指 出, 雖 然 香 港 交 易 所 是 一 間 商 業 機 構, 但 它 也 是 香 港 的 主 要 金 融 資 產, 負 有 重 大 公 共 職 能, 包 括 確 保 在 交 易 所 內 或 透 過 交 易 所 買 賣 證 券 或 期 貨 合 約 的 活 動, 是 在 有 秩 序 和 公 平 的 市 場 中 進 行, 並 施 行 審 慎 的 風 險 管 理 一 直 以 來, 聯 交 所 根 須 據 證 券 交 易 所 合 併 條 例 履 行 該 等 職 責, 而 該 法 定 公 職 於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第 8 條 下 更 清 晰 訂 明 根 據 該 項 條 例 規 定, 如 公 司 利 益 與 市 場 或 公 眾 利 益 有 衝 突,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市 場 或 公 眾 利 益 合 併 條 例 亦 提 供 一 套 全 面 的 制 衡 架 構, 包 括 委 任 和 罷 免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主 席 大 部 分 代 表 公 眾 利 益 的 董 事 和 高 級 主 管 ; 審 批 費 用, 以 及 成 立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這 些 制 度 已 經 立 法 會 討 論 及 通 過
14 410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這 套 制 衡 制 度 亦 包 括 規 管 聯 交 所 執 行 的 上 市 職 能 聯 交 所 制 訂 的 上 市 規 則 須 得 證 監 會 批 准, 始 能 生 效 如 聯 交 所 建 議 的 改 動 會 導 致 原 有 標 準 有 所 放 寬, 證 監 會 在 批 准 建 議 前, 會 先 考 慮 甚 麼 才 最 符 合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這 類 更 改 規 則 的 建 議, 通 常 都 會 經 過 討 論 和 諮 詢 公 眾, 以 及 充 分 衡 量 市 場 利 益 和 投 資 者 利 益 後, 才 予 以 通 過 此 外, 香 港 交 易 所 / 聯 交 所 在 行 使 上 市 規 則 豁 免 權 方 面 亦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特 別 是 如 任 何 豁 免 更 改 或 免 除 遵 守 某 項 規 定, 足 以 構 成 一 般 影 響 ( 即 同 時 影 響 超 過 一 名 發 行 人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事 先 必 須 獲 得 證 監 會 同 意 聯 交 所 亦 不 應 經 常 批 准 按 個 別 情 況 豁 免 更 改 或 同 意 免 除 遵 守 某 項 規 定, 造 成 與 一 般 豁 免 相 同 的 效 果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第 13 條 亦 訂 有 明 確 條 文, 特 別 處 理 因 為 聯 交 所 須 監 管 其 控 股 公 司, 即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後 的 香 港 交 易 所 和 其 屬 下 的 其 他 公 司,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利 益 衝 突 該 條 文 規 定, 在 上 述 公 司 獲 准 上 市 之 前, 證 監 會 須 先 信 納 已 有 足 夠 的 規 則 處 理 可 能 引 起 的 利 益 衝 突, 並 已 制 定 足 以 確 保 市 場 健 全 和 履 行 上 市 責 任 的 安 排 該 條 文 亦 規 定 證 監 會 須 對 一 切 有 關 香 港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事 宜 負 責 至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的 事 宜, 則 會 交 由 聯 交 所 上 市 科 處 理 第 14 條 則 進 一 步 提 供 保 障, 訂 明 證 監 會 如 信 納 利 益 衝 突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時, 有 權 向 香 港 交 易 所 或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發 出 指 令, 要 求 它 們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我 們 認 為 現 行 規 管 措 施 已 有 足 夠 保 障, 令 公 司 在 上 市 方 面 爭 取 商 業 利 益 時, 不 會 損 害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 三 ) 我 們 並 不 適 宜 對 英 國 政 府 的 決 定 作 出 評 論 我 們 從 英 國 財 政 部 在 1999 年 10 月 4 日 發 出 的 新 聞 公 告 得 悉, 把 上 市 管 理 局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Listing) 的 權 責 由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移 交 財 經 管 理 局 的 決 定, 是 在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建 議 進 行 股 份 化 並 轉 為 商 業 公 司 後 作 出 的 我 們 並 無 這 項 建 議 的 詳 細 資 料, 例 如 上 市 職 能 是 否 將 作 全 部 或 部 分 轉 移 無 論 如 何, 若 要 落 實 這 個 項 建 議, 則 必 須 修 改 倫 敦 交 易 所 現 時 採 取 的 上 市 規 則, 同 時 亦 可 能 須 修 改 英 國 國 會 1999 年 6 月 制 定 的 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Bill 的 有 關 部 分
1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5 至 於 香 港, 證 監 會 於 去 年 在 合 併 的 改 革 過 程 中 檢 討 過 上 市 職 能, 並 諮 詢 過 聯 交 所 的 意 見, 務 使 市 場 的 規 管 更 為 合 理 化 在 檢 討 中, 我 們 考 慮 過 重 新 釐 定 兩 者 在 上 市 方 面 的 職 能 和 權 責 的 可 行 性 有 關 的 兩 個 方 法 分 別 是 保 留 現 有 架 構, 或 把 上 市 職 能 移 交 證 監 會 在 去 年 5 月 成 立, 專 門 為 政 府 提 供 合 併 政 策 諮 詢 的 團 體 市 場 架 構 改 革 統 籌 委 員 會 也 曾 經 討 論 過 這 兩 個 方 法 在 審 慎 研 究 過 兩 方 面 的 利 弊 後, 證 監 會 建 議 保 留 現 有 的 上 市 職 能 分 工, 而 政 府 也 通 過 了 保 留 有 關 做 法 政 府 於 1999 年 7 月 8 日, 在 一 份 名 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鞏 固 香 港 的 環 球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的 政 策 文 件 中 公 布 有 關 結 果 與 此 同 時, 證 監 會 與 聯 交 所 正 繼 續 進 行 討 論, 並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聯 交 所 執 行 上 市 職 能 的 效 率, 以 及 兩 者 職 能 上 的 配 合 這 將 會 涉 及 重 新 審 核 聯 交 所 的 資 源 分 配, 以 及 審 核 上 市 科 的 職 能 和 工 作 程 序 證 監 會 將 進 一 步 考 慮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訂 定 諒 解 備 忘 錄, 務 使 規 管 功 能 方 面 的 分 工 更 為 合 理 陸 恭 蕙 議 員 ( 譯 文 ) : 主 席, 局 長 可 否 澄 清 以 下 問 題? 局 長 在 回 答 第 ( 一 ) 部 分 的 質 詢 時, 很 清 楚 地 指 出 若 該 機 構 的 利 益 與 公 眾 利 益 有 衝 突,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後 者 的 利 益 隨 後 又 談 到 了 創 業 板 的 設 立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我 們, 至 目 前 為 止, 有 關 的 諒 解 備 忘 錄 是 還 未 完 成 還 是 仍 在 擬 備 中 呢? 此 外, 早 前 當 創 業 板 給 予 一 些 公 司 如 tom.com 上 市 豁 免 時, 他 是 否 真 的 信 納 創 業 板 在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方 面, 確 實 已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創 業 板 的 上 市 規 則, 尤 其 是 在 給 予 個 別 上 市 公 司 豁 免 的 事 宜, 已 於 上 月 在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詳 細 討 論 就 政 府 當 局 來 說, 在 現 行 適 用 於 創 業 板 的 上 市 規 則 基 礎 上, 政 府 認 同 證 監 會 的 意 見, 公 眾 利 益 的 重 要 性 並 未 受 到 削 弱 換 句 話 說, 在 創 業 板 推 出 時, 事 實 上 已 有 一 套 由 證 監 會 和 聯 交 所 雙 方 議 定 的 規 則 當 時 我 們 還 同 意, 由 於 創 業 板 是 新 興 的 業 務, 雙 方 應 在 創 業 板 推 出 市 場 6 個 月 後 再 行 檢 討 有 關 的 上 市 規 則 現 時, 鑒 於 市 民 大 眾 對 若 干 個 別 事 件 提 出 了 許 多 問 題, 證 監 會 主 席 與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本 年 3 月 舉 行 過 一 次 會 議, 並 在 會 上 宣 布, 提 早 在 6 個 月 的 期 限 前 進 行 檢 討 證 監 會 與 聯 交 所 現 正 開 始 檢 討 哪 方 面 有 需 要 改 善 這 當 然 不 止 於 檢 討 上 市 規 則, 同 時 也 包 括 陸 恭 蕙 議 員 所 指, 有 關 增 訂 備 忘 錄 附 錄 的 事 宜
16 410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換 句 話 說, 由 於 證 監 會 至 今 並 未 看 到 聯 交 所 在 創 業 板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使 證 監 會 相 信 公 眾 利 益 曾 受 損 害, 所 以 沒 有 必 要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行 動 不 過, 我 們 必 須 緊 記, 證 監 會 仍 擁 有 充 分 的 監 管 權 力 只 要 證 監 會 認 為 聯 交 所 的 行 為 失 當 不 符 合 投 資 大 眾 的 利 益 或 不 符 合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便 可 以 對 聯 交 所 發 出 限 制 通 知 書 等 指 令 夏 佳 理 議 員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首 先, 我 想 申 報 個 人 利 益 我 是 現 任 證 監 會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其 次, 我 想 向 各 位 同 事 報 告 一 下 我 在 過 去 的 兩 星 期, 訪 問 了 澳 洲 的 證 監 會 及 瞭 解 有 關... 主 席 : 夏 佳 理 議 員, 我 認 為 你 現 在 不 應 提 出 任 何 建 議, 請 直 接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夏 佳 理 議 員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我 不 過 是 想 說 明 澳 洲 的 做 法, 以 及 詢 問 政 府, 香 港 事 實 上 會 否 採 用 同 樣 的 做 法? 因 為 澳 洲 的 制 度 和 香 港 是 相 同 的 澳 洲 的 做 法 是, 當 交 易 所 與 其 上 市 職 能 有 衝 突 的 時 候, 交 易 所 便 會 主 動 放 棄 它 在 該 等 個 案 中 的 監 管 機 構 角 色, 而 澳 洲 類 似 本 港 證 監 會 的 機 構 便 會 取 代 其 監 管 職 能 因 此,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第 一, 就 本 地 法 律 而 言, 如 香 港 交 易 所 與 上 市 公 司 之 間 就 任 何 上 市 事 宜 或 其 他 事 宜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時, 有 否 機 制 容 許 證 監 會 接 管 聯 交 所 的 監 管 或 監 督 機 構 角 色? 第 二, 倘 若 真 的 有 類 似 的 問 題, 繼 而 觸 發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政 府 是 否 真 的 會 自 動 執 行 有 關 政 策, 將 監 管 或 監 督 權 力 交 回 證 監 會?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簡 單 的 答 案 是 對 的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曾 詳 細 闡 述,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第 8 條 第 13 條 和 第 14 條 已 訂 明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等 可 能 性 的 規 定
1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7 楊 孝 華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我 發 覺 局 長 在 其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和 第 ( 二 ) 部 分 中 曾 提 及, 當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利 益 與 廣 大 市 民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有 衝 突 時,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後 者 的 利 益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若 發 生 所 述 情 況, 應 由 何 人 擔 當 最 終 仲 裁 者 的 角 色, 以 決 定 利 益 衝 突 是 否 成 立, 以 及 判 定 哪 方 的 利 益 應 受 到 照 顧? 在 有 關 仲 裁 中, 是 否 會 由 法 官 和 陪 審 團 裁 決, 還 是 讓 一 些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內 任 何 人 士 毫 無 關 係 的 團 體 或 人 士 出 任 仲 裁 者?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香 港 交 易 所 董 事 局 須 依 法 行 事 至 於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當 然, 有 關 法 例, 即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已 詳 細 規 定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時,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廣 大 市 民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法 律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換 句 話 說,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管 理 層 以 及 領 導 必 須 按 此 特 定 基 礎 行 事 當 然, 法 例 對 公 眾 的 保 護 不 止 於 此 所 以, 另 一 防 護 措 施, 便 是 如 證 監 會 認 為 香 港 交 易 所 沒 有 按 照 這 基 礎 行 事, 證 監 會 便 可 全 權 接 管 因 此, 現 行 條 例 中 已 有 多 條 規 定 確 保 了 公 眾 利 益 必 會 受 到 保 護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請 問 政 府 在 上 一 次 就 交 易 所 合 併 進 行 職 能 檢 討 時, 有 否 搜 集 剛 才 所 提 及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方 面 的 資 料, 包 括 過 去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個 案 的 紀 錄 ; 若 有, 這 些 紀 錄 或 資 料 可 否 公 開 讓 公 眾 查 閱?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以 我 的 理 解, 陸 恭 蕙 議 員 的 質 詢 是 關 於 交 易 所 合 併 後 的 情 況, 由 於 現 時 新 的 交 易 所 是 一 間 上 市 的 商 業 機 構, 所 以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較 過 去 更 為 嚴 重 因 此, 當 局 在 去 年 研 究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時, 當 然 不 能 只 考 慮 過 去 的 事, 過 去 的 交 易 所 與 現 時 的 情 況 根 本 不 同, 我 們 唯 一 參 考 的 是 夏 佳 理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澳 洲 模 式 ; 因 為 在 去 年 夏 季, 只 有 澳 洲 這 地 區 能 做 到 把 交 易 所 非 會 員 化 並 實 行 股 份 制 及 上 市 我 們 是 參 考 了 這 個 模 式 後 才 作 出 現 時 的 安 排, 因 此, 現 有 的 模 式 與 澳 洲 的 模 式 有 很 多 相 近 的 地 方
18 410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的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2.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關 於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有 將 其 常 額 編 制 職 位 懸 空 1 年 或 以 上, 以 及 每 個 部 門 的 有 關 職 位 數 目 ; 該 等 職 位 被 懸 空 是 否 為 推 行 該 計 劃 ; ( 二 ) 共 有 多 少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因 推 行 該 計 劃 而 削 減 其 初 級 和 前 工 作 職 位 數 目, 以 及 該 等 部 門 及 機 構 刪 除 的 初 級 和 前 工 作 職 位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 共 有 多 少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為 推 行 該 計 劃, 把 原 先 由 其 員 工 提 供 的 服 務, 外 判 予 私 人 承 辦 商 ; 各 部 門 及 機 構 因 而 受 影 響 的 員 工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他 們 是 否 全 部 已 獲 安 排 新 工 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希 望 首 先 就 政 府 部 門 的 情 況 回 答 質 詢 有 關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編 制 總 共 為 個, 而 在 職 公 務 員 人 數 為 名 相 比 之 下, 有 個 公 務 員 編 制 職 位 暫 時 並 未 由 在 職 公 務 員 實 際 出 任 個 別 部 門 的 編 制 及 空 缺 情 況 均 列 於 附 表 甲 這 些 編 制 職 位 暫 時 懸 空 的 原 因 有 很 多, 包 括 : (a) 保 留 職 位 以 容 納 正 在 放 取 退 休 或 離 任 前 休 假 的 人 員 ; (b) 保 留 職 位 作 為 安 排 替 假 人 員 之 用 ; (c) 保 留 職 位 以 容 納 正 從 事 短 期 或 限 時 計 劃 的 常 額 編 制 人 員 日 後 回 任 ; (d) 保 留 職 位 以 容 納 正 被 借 調 往 其 他 職 系 的 常 額 編 制 人 員 日 後 回 任 ; (e)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以 待 職 位 或 編 制 檢 討 或 架 構 重 組 ;
1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9 (f) 在 運 作 情 況 可 行 下, 並 為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而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以 調 撥 資 源 作 其 他 用 途, 例 如 將 服 務 外 判 或 聘 請 合 約 僱 員 從 事 短 期 工 作 等 ; 及 (g) 因 公 務 員 的 自 然 流 失 或 開 設 新 職 位 以 提 供 新 服 務 等 原 因, 而 尚 待 填 補 的 空 缺 由 於 公 務 員 調 配 必 須 配 合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而 經 常 變 動, 加 上 各 空 缺 分 布 在 各 個 不 同 的 職 系 和 部 門, 我 們 並 無 整 體 統 計 個 別 職 位 的 懸 空 時 間 為 多 少 至 於 目 前 的 懸 空 職 位 數 字, 較 過 去 數 年 平 均 六 千 多 個 懸 空 職 位 為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去 年 政 府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與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有 關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在 年 度 內, 部 門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減 省 的 職 位 數 目, 按 薪 級 分 別 為 : 初 級 職 位 ( 總 薪 級 表 第 9 點 或 以 下 ) 268 中 級 職 位 ( 總 薪 級 表 第 10 點 至 33 點 ) 525 高 級 職 位 ( 總 薪 級 表 第 34 點 或 以 上 ) 87 合 共 880 所 減 省 的 職 位, 按 部 門 的 分 布 列 於 附 表 乙 有 關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截 至 年 度, 共 有 17 個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為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將 服 務 外 判, 其 中 共 涉 及 減 省 124 個 職 位 所 有 有 關 公 務 員 均 已 獲 重 行 調 配 至 其 他 工 作 崗 位, 並 無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須 遣 散 過 剩 人 手 至 於 主 體 質 詢 有 關 資 助 機 構 的 部 分, 須 留 意 的 是 這 些 資 助 機 構 均 自 行 決 定 資 源 管 理 聘 請 人 手 及 僱 用 服 務 等 事 宜 不 過, 如 同 政 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般, 資 助 機 構 亦 須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將 其 運 作 開 支 逐 步 減 省, 以 達 致 在 年 度 前, 增 值 5% 的 累 積 減 省 開 支 目 標 考 慮 到 這 些 機 構 的 管 理 自 主 權, 以 及 它 們 各 自 不 同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特 性, 加 上 數 目 眾 多, 我 們 並 沒 有 搜 集 有 關 個 別 資 助 機 構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減 省 職 位 或 外 判 服 務 的 資 料 然 而, 這 些 機 構 與 其 他 部 門 一 樣, 均 須 以 公 開 高 透 明 度 及 負 責 的 方 式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並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不 受 影 響
20 411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附 表 甲 公 務 員 常 額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及 空 缺 ( 1999 年 12 月 31 日 ) 政 策 局 / 部 門 常 額 編 制 編 制 以 外 職 位 總 編 制 總 實 際 員 額 空 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政 制 事 務 局 經 濟 局 教 育 統 籌 局 庫 務 局 財 經 事 務 局 生 福 利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房 屋 局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保 安 局 工 商 局 運 輸 局 工 務 局 漁 農 處 建 築 署 審 計 署 醫 療 輔 助 隊 特 區 政 府 駐 京 辦 事 處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民 航 處 土 木 工 程 署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公 司 註 冊 處 懲 教 署
2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1 政 策 局 / 部 門 常 額 編 制 編 制 以 外 職 位 總 編 制 總 實 際 員 額 空 缺 香 港 海 關 生 署 律 政 司 渠 務 署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教 育 署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消 防 處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政 府 化 驗 所 政 府 車 輛 管 理 處 政 府 產 業 署 政 府 總 部 ( 後 備 人 員 ) 政 府 物 料 供 應 處 路 政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香 港 天 文 台 香 港 警 務 處 醫 院 管 理 局 房 屋 署 入 境 事 務 處 工 業 署 政 府 新 聞 處 資 訊 科 技 署 稅 務 局 知 識 產 權 署 司 法 機 構 勞 工 處 土 地 註 冊 處 地 政 總 署 法 律 援 助 署 管 理 參 議 署 海 事 處
22 411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政 策 局 / 部 門 常 額 編 制 編 制 以 外 職 位 總 編 制 總 實 際 員 額 空 缺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署 破 產 管 理 署 規 劃 署 郵 政 署 政 府 印 務 局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香 港 電 台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區 域 市 政 總 署 選 舉 事 務 處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公 務 員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紀 律 人 員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社 會 福 利 署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電 訊 管 理 局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管 理 處 拓 展 署 貿 易 署 運 輸 署 庫 務 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市 政 總 署 水 務 署 總 數
2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3 附 表 乙 於 年 度 為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減 省 的 職 位 政 策 局 / 部 門 高 級 職 位 中 級 職 位 初 級 職 位 總 數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一 般 開 支 ) 政 制 事 務 局 經 濟 局 庫 務 局 生 福 利 局 房 屋 局 政 務 司 司 長 /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1) 運 輸 局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審 計 署 醫 療 輔 助 隊 屋 宇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土 木 工 程 署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生 署 渠 務 署 教 育 署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消 防 處 政 府 化 驗 所 香 港 警 務 處 (3) 72 入 境 事 務 處 稅 務 局 司 法 機 構 勞 工 處 地 政 總 署
24 411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政 策 局 / 部 門 高 級 職 位 中 級 職 位 初 級 職 位 總 數 法 律 援 助 署 管 理 參 議 署 海 事 處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署 規 劃 署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香 港 電 台 選 舉 事 務 處 電 訊 管 理 局 拓 展 署 貿 易 署 運 輸 署 庫 務 署 總 數 註 釋 :() 代 表 職 位 增 設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在 回 答 我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時, 局 長 說 其 中 共 涉 及 減 省 124 個 職 位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這 124 個 職 位 究 竟 是 全 部 屬 於 長 俸 制 公 務 員, 抑 或 包 括 了 合 約 及 非 合 約 公 務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所 說 的 124 個 職 位, 是 指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職 位 陳 國 強 議 員 : 主 席, 在 未 來 3 年, 還 有 多 少 個 政 府 部 門 和 多 少 個 工 種 將 會 把 服 務 外 判? 而 外 判 的 做 法 又 會 影 響 多 少 名 員 工 的 職 位? 主 席 : 請 問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庫 務 局 局 長
2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5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管 制 人 員 現 正 跟 進 有 關 外 判 服 務 的 問 題 我 們 所 說 的 是 今 年 下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及 財 政 年 度 的 情 況, 所 以 管 制 人 員 暫 時 仍 未 訂 出 一 個 3 年 計 劃, 以 清 楚 說 明 他 們 在 未 來 的 3 年 內, 會 把 哪 些 服 務 外 判, 以 及 因 為 外 判 而 導 致 須 削 減 的 職 位 數 目 我 們 暫 時 並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陳 國 強 議 員 :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政 府 一 旦 掌 握 了 這 些 資 料, 可 否 盡 早 讓 我 們 知 道?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會 向 各 個 決 策 局 的 局 長 轉 達 陳 議 員 這 項 要 求 羅 致 光 議 員 : 主 席, 在 回 答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時, 政 府 提 到 有 關 公 務 員 均 已 獲 重 行 調 配 至 其 他 工 作 崗 位, 並 無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須 遣 散 過 剩 人 手 我 想 請 問 這 項 有 關 不 會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而 遣 散 人 手 的 目 標 和 政 策, 是 否 亦 同 樣 適 用 於 資 助 機 構?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謝 謝 羅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一 段, 我 們 已 說 得 很 清 楚, 由 於 資 助 機 構 均 自 行 決 定 資 源 管 理 聘 請 人 手 及 僱 用 服 務 等 事 宜, 所 以 他 們 是 有 高 度 的 管 理 自 主 權, 而 羅 議 員 補 充 質 詢 所 問 及 的, 正 是 屬 於 資 助 機 構 自 行 決 定 的 範 圍 當 然,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一 句, 我 們 亦 要 求 這 些 資 助 機 構 以 公 開 高 透 明 度 和 負 責 的 方 式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並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不 受 影 響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從 主 體 答 覆 的 附 表 乙,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減 省 職 位 最 多 的 兩 個 部 門 是 生 署 及 消 防 處, 但 這 兩 個 部 門 卻 屬 於 市 民 最 渴 望 能 增 強 服 務 的 部 門, 其 中 包 括 加 強 門 診 服 務, 以 及 達 到 就 救 傷 車 準 時 到 達 而 作 出 的 服 務 承 諾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在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時, 是 按 甚 麼 基 準 決 定 哪 些 部 門 須 減 省 多 些 人 手, 哪 些 部 門 須 減 省 少 些 人 手, 以 及 如 何 保 證 這 些 部 門 的 服 務 不 會 因 而 受 影 響?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事 實 上, 在 推 動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時, 每 位 管 制 人 員 均 會 衡 量 其 過 去 的 運 作 需 要, 才 提 出 實 行 資 源 增 值 的 方 法 附 表 乙 所 列 出 的 減 省 職 位 數 字, 亦 是 管 制 人 員 在 考 慮 過 不 會 影 響 其 服 務 性 質 的 情 況 下 而 計 算 出 來 的
26 411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如 何 能 保 證 我 所 提 出 的 那 兩 個 部 門 即 消 防 處 及 生 署 所 須 減 省 的 職 位 數 目, 分 別 是 113 及 142 個, 但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卻 覺 得 那 兩 個 部 門 反 而 是 人 手 不 足 例 如 生 署 的 門 診 服 務, 以 及 我 們 最 近 在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所 提 到, 消 防 處 就 救 護 車 準 時 到 達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等 既 然 如 此, 為 何 在 這 次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中, 這 兩 個 部 門 所 減 省 的 職 位 卻 偏 偏 是 最 多 呢? 政 府 如 何 能 說 服 公 眾, 這 項 計 劃 並 無 影 響 這 兩 個 部 門 的 服 務? 主 席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目 前 的 資 料 並 無 顯 示 會 減 省 哪 些 職 系, 但 根 據 我 手 邊 的 資 料, 以 生 署 及 消 防 處 為 例, 他 們 所 減 省 或 外 判 的 工 作, 只 限 於 大 廈 的 清 潔 工 作 或 其 他 一 些 支 援 服 務, 與 前 直 接 向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並 無 關 係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覺 得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的 重 點, 其 實 是 希 望 知 道 將 來 要 削 減 的 1 萬 個 職 位, 會 是 涉 及 哪 些 職 位 事 實 上,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稍 為 顯 示 了 一 點 在 回 答 有 關 編 制 職 位 暫 時 懸 空 的 部 分 時, 局 長 提 出 了 (a) 至 (g) 項 的 原 因 我 不 知 道 局 長 會 否 同 意, 但 我 卻 認 為 那 些 原 因 中, 大 多 數 均 屬 正 常 的, 只 有 (e) 和 (f) 項 是 不 正 常 (e) 項 是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以 待 職 位 或 編 制 檢 討 或 架 構 重 組, 而 (f) 項 則 是 在 運 作 情 況 可 行 下, 並 為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而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我 想 知 道, 在 八 千 多 個 暫 時 並 未 由 在 職 公 務 員 實 際 出 任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職 位 中, 基 於 這 兩 個 原 因 而 暫 時 懸 空 的 職 位 佔 了 多 少? 換 言 之, 所 謂 在 不 正 常 情 況 下 懸 空 的 職 位 有 多 少 個? 我 們 可 能 據 此 而 估 計 出 這 些 職 位 將 來 是 否 凶 多 吉 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並 未 能 就 (a) 至 (g) 項 計 算 出 每 一 項 的 統 計 數 字, 但 以 (g) 項 即 因 公 務 員 自 然 流 失 或 已 建 議 開 設 新 職 位 但 尚 未 填 補 的 空 缺 而 言, 我 們 的 資 料 顯 示 共 有 三 千 二 百 多 個 這 一 類 的 空 缺 至 於 各 個 部 門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以 待 職 位 或 編 制 檢 討 或 架 構 重 組, 在 財 政 司 司 長 今 次 提 出 了 有 關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計 劃 後, 我 們 兩 個 資 源 局 已 發 出 通 告, 要 求 各 個 部 門 提 交 他 們 的 人 力 計 劃, 並 必 須 對 建 議 保 留 的 空 缺 提 出 理 據 我 們 會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進 行 客 觀 和 全 面 的 檢 討
2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7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並 未 回 答 我 就 (e) 和 (f) 項 原 因 所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但 我 相 信 她 現 時 是 無 法 答 覆 的, 可 否 請 局 長 日 後 以 書 面 答 覆? 此 外, 局 長 亦 未 曾 回 答 我 有 關 凶 多 吉 少 的 補 充 質 詢 可 否 請 局 長 簡 單 的 說 是 或 不 是? 主 席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經 指 出, 各 個 部 門 的 首 長 及 職 系 首 長 均 會 根 據 其 人 力 資 源 計 劃 和 服 務 要 求, 提 出 有 關 的 減 省 職 位 計 劃 我 看 不 到 有 某 一 個 項 目 是 特 別 凶 多 吉 少 的 李 啟 明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的 最 後 一 段 指 出, 目 前 的 懸 空 職 位 數 字, 較 過 去 數 年 平 均 六 千 多 個 懸 空 職 位 為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去 年 政 府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與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不 過, 在 接 回 答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時, 局 長 又 指 出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減 省 的 職 位 數 目 合 共 有 880 個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如 果 是 因 為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與 資 源 增 值 並 無 關 係, 為 何 懸 空 職 位 的 數 字 會 多 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過 往 如 果 有 公 務 員 自 然 流 失, 而 政 府 又 沒 有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話, 一 般 部 門 可 能 也 會 招 聘 新 的 人 員 可 是, 去 年 由 於 我 們 實 施 了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政 策, 所 以 有 些 因 公 務 員 自 然 流 失 而 產 生 的 職 位 空 缺 便 不 能 填 補, 空 缺 率 因 而 上 升 ; 至 於 另 外 那 880 個 職 位, 卻 是 在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下, 各 位 管 制 人 員 根 據 其 運 作 需 要 及 人 手 調 配 所 許 可 的 情 況, 從 而 計 算 出 可 以 刪 除 的 職 位 數 目, 這 與 李 議 員 補 充 質 詢 第 一 部 分 所 提 及 的 空 缺 是 無 關 的 李 啟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說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與 資 源 增 值 無 關, 那 麼 為 何 要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呢?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事 實 上, 財 政 司 司 長 去 年 在 其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指 出, 去 年 實 施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政 策, 是 因 為 當 時 我 們 正 就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的 各 方 面 進 行 研 究, 認 為 應 該 暫 時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28 411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回 答 主 體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的 最 後 一 段 中 指 出, 公 務 員 的 調 配 必 須 配 合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而 經 常 變 動, 但 有 些 情 況 可 能 是 部 門 所 不 能 控 制 的, 例 如 工 程 的 開 展 因 某 些 理 由 而 延 誤, 那 麼 所 需 要 的 人 手 便 變 為 不 是 即 時 所 需 如 果 現 時 懸 空 的 職 位 被 削 減, 當 工 程 展 開 時, 會 否 變 為 真 正 出 現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當 局 如 何 能 就 調 配 作 出 比 較 適 當 的 安 排 呢?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因 為 公 務 員 的 調 配 很 多 時 候 須 配 合 實 際 運 作, 因 此 我 們 經 常 會 留 有 部 分 空 缺, 以 配 合 調 動 的 情 況 根 據 我 們 現 時 所 發 出 的 指 引, 各 個 部 門 的 首 長 及 職 系 首 長 在 研 究 可 以 刪 除 哪 些 空 缺 時, 均 會 很 小 心 地 衡 量 手 邊 的 工 作 及 其 服 務 的 需 要, 然 後 才 提 出 可 以 減 省 哪 些 職 位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7 分 鐘, 現 在 須 進 入 第 三 項 質 詢 提 供 清 潔 / 保 安 服 務 予 專 上 學 院 的 承 辦 商 員 工 的 薪 酬 3. 陳 榮 燦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大 部 分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的 專 上 院 校, 以 外 判 形 式 聘 請 私 人 公 司 向 其 提 供 清 潔 及 保 安 服 務 據 報, 該 等 公 司 的 員 工 待 遇 甚 為 微 薄, 部 分 員 工 更 未 能 享 有 法 定 休 息 日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各 專 上 院 校 在 決 定 聘 請 私 人 公 司 提 供 清 潔 及 保 安 服 務 前, 有 否 諮 詢 原 先 提 供 該 等 服 務 的 校 內 員 工 的 意 見 ; 若 有, 諮 詢 的 形 式 及 結 果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否 就 聘 請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事 宜 向 各 院 校 發 出 指 引, 例 如 要 求 院 校 須 在 服 務 合 約 中 訂 明, 服 務 公 司 的 有 關 僱 員 的 每 天 最 高 工 時 及 最 低 工 資, 並 要 求 院 校 監 察 服 務 公 司 給 予 該 等 員 工 的 待 遇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各 院 校 在 選 擇 服 務 公 司 時, 須 考 慮 各 公 司 給 予 其 有 關 員 工 的 待 遇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2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9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為 了 提 高 服 務 的 質 素 和 成 本 效 益,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均 將 部 分 非 核 心 服 務 ( 如 清 潔 保 安 和 膳 食 等 ) 外 判 予 私 人 公 司 有 6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已 將 清 潔 和 保 安 服 務 外 判 這 種 安 排 行 之 已 久, 而 部 分 院 校 更 自 創 校 以 來 已 將 這 類 服 務 外 判 有 關 院 校 在 決 定 外 判 服 務 前, 已 透 過 不 同 的 途 徑 徵 詢 校 內 有 關 員 工 的 意 見, 包 括 與 有 關 的 職 員 代 表 磋 商, 而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已 作 為 校 方 的 參 考 據 我 們 瞭 解, 各 院 校 均 在 校 內 進 行 了 人 力 再 調 配 等 安 排, 並 沒 有 因 為 外 判 清 潔 和 保 安 服 務 而 解 僱 任 何 員 工 ( 二 )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均 是 獨 立 法 定 團 體, 並 根 據 有 關 條 例 享 有 包 括 僱 用 員 工 和 訂 立 合 約 等 行 政 自 主 權 因 此, 政 府 並 不 宜 就 外 判 服 務 這 類 內 部 行 政 事 宜 向 院 校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承 包 院 校 服 務 的 公 司, 正 如 香 港 所 有 其 他 公 司 一 樣, 均 須 按 僱 傭 條 例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為 僱 員 提 供 應 有 的 保 障 ( 三 )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不 適 宜 要 求 各 院 校 在 選 擇 服 務 公 司 時, 必 須 考 慮 該 公 司 給 予 員 工 的 待 遇, 因 為 這 純 屬 該 公 司 與 其 員 工 的 僱 傭 關 係 其 實, 院 校 在 決 定 選 擇 哪 間 服 務 公 司 時, 首 要 會 考 慮 該 公 司 能 否 符 合 有 關 的 服 務 質 素 要 求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院 校 在 選 擇 過 程 中 會 考 慮 競 投 公 司 提 供 的 所 有 資 料, 以 判 斷 該 競 投 公 司 是 否 能 夠 提 供 滿 意 的 服 務 陳 榮 燦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及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均 是 獨 立 法 定 團 體, 因 此 政 府 不 宜 就 內 部 行 政 事 宜 向 它 們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現 時 各 大 專 院 校 的 開 支 是 由 教 資 會 負 責, 因 此 院 校 與 政 府 的 關 係 非 常 密 切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監 察 院 校 對 員 工 的 待 遇?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質 詢 中 提 及 那 些 員 工 未 能 享 有 法 定 休 息 日, 政 府 是 否 不 理 會 他 們, 這 樣 做 是 否 不 會 影 響 大 專 院 校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對 於 承 辦 商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損 害 工 人 的 權 益, 政 府 是 否 袖 手 旁 觀? 政 府 會 否 對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和 損 害 工 人 權 益 的 承 辦 商 作 出 處 分?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覺 得 這 問 題 須 分 兩 方 面 來 說 明 第 一, 雖 然 教 資 會 是 以 公 帑 來 資 助 院 校, 但 政 府 與 院 校 所 建 立 的 關 係, 是 確 保 院 校 擁 有 充 分 的 行 政 自 主 權, 因 此, 我 們 不 適 宜 就 院 校 的 內 部 行 政 管 理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不 過, 在 第 二 方 面,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清 楚 表 示, 所 有 團 體 和 公 司, 連 承 包 服 務 公 司 在 內, 均 須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包 括 僱 傭 條 例 及 其 他 賦 予 僱 員 保 障 的 條 例 因 此, 如 果 有 公 司 違 反 法 例, 有 關 的 僱 員 是 應 該 採 取 行 動, 例 如 向 勞 工 處 作 出 投 訴, 我 們 是 一 定 會 跟 進 這 些 投 訴 個 案 的
30 412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支 持 政 府 現 在 的 立 場 和 做 法, 但 既 然 陳 榮 燦 議 員 數 次 提 及 這 些 所 謂 外 判 公 司 違 反 了 僱 傭 條 例,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有 否 對 此 作 出 調 查, 確 定 外 判 公 司 在 這 情 況 下, 沒 有 違 反 現 行 的 僱 傭 條 例?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勞 工 處 並 無 收 到 有 關 僱 員 的 投 訴 當 然, 我 很 樂 意 再 次 查 詢 有 關 院 校, 瞭 解 院 校 內 部 曾 否 收 到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投 訴 不 過,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我 們 沒 有 收 到 這 方 面 的 投 訴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剛 才 田 北 俊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說 沒 有 收 到 投 訴, 但 正 如 剛 才 兩 位 同 事 所 提 到, 政 府 有 否 主 動 作 出 調 查 才 是 問 題 的 關 鍵 現 時 外 判 已 成 為 一 種 趨 勢, 很 多 外 判 公 司 的 員 工 無 論 在 福 利 薪 酬, 甚 至 法 例 規 定 應 享 有 的 勞 工 權 利 方 面, 很 多 時 候 也 遭 剝 削 究 竟 政 府 應 如 何 保 障 他 們 呢? 除 了 透 過 員 工 本 身 作 出 投 訴 外, 其 實 勞 工 處 也 應 派 員 經 常 進 行 巡 查 請 問 局 長 有 否 要 求 勞 工 處 派 遣 同 事 經 常 性 地 巡 查 這 些 外 判 公 司 的 工 作 呢?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據 我 所 知, 院 校 會 定 期 與 這 些 服 務 公 司 進 行 檢 討, 並 瞭 解 這 些 公 司 能 否 履 行 合 約 所 訂 的 一 切 條 款, 以 及 在 履 行 條 款 的 過 程 中, 有 否 遇 上 一 些 勞 資 關 係 的 問 題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並 沒 有 收 到 院 校 作 出 的 任 何 具 體 投 訴 不 過,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說, 其 實 現 時 所 有 公 司, 包 括 其 員 工, 對 僱 傭 條 例 中 規 定 僱 員 應 享 有 的 法 定 假 期, 應 該 是 很 清 楚 的, 而 且 勞 工 處 亦 經 常 接 獲 有 關 違 法 的 投 訴 我 認 為 除 非 出 現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況, 否 則 基 於 人 手 有 限, 我 們 是 沒 有 可 能 亦 不 適 宜 就 每 份 報 章 的 報 道 而 主 動 作 出 調 查 的 不 過, 經 過 報 章 的 報 道 和 這 項 質 詢, 我 相 信 如 果 有 員 工 真 的 認 為 受 到 不 合 理 對 待, 他 們 也 應 知 道 可 向 勞 工 處 投 訴, 我 們 對 此 是 非 常 歡 迎 的 主 席 : 梁 耀 忠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打 算 進 行 經 常 性 巡 查 從 剛 才 局 長 的 答 覆, 我 們 明 白 政 府 是 採 取 被 動 形 式 的 ; 但 我 始 終 認 為 最 重 要 和 有 效 的, 是 進 行 經 常 性 巡 查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說 在 安 排 人 手 方 面 會 有 困 難, 但 政 府 在 防 止 外 判 公 司 剝 削 員 工 方 面, 備 有 甚 麼 機 制?
3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1 主 席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我 們 的 優 先 次 序, 如 果 須 調 派 人 手 作 出 全 面 巡 查 的 話, 首 要 是 就 職 業 安 全 方 面 作 出 巡 查 ; 如 果 是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所 訂 有 關 僱 員 的 基 本 權 利, 例 如 是 法 定 假 期, 我 們 基 本 上 是 依 賴 申 訴 機 制 的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陳 榮 燦 議 員 有 關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的 補 充 質 詢 政 府 說 不 宜 就 內 部 行 政 事 宜 對 院 校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但 正 如 陳 議 員 所 說, 教 資 會 是 使 用 公 帑 來 資 助 各 大 學 的, 當 一 所 最 高 學 術 機 構 內 原 來 存 在 一 些 極 不 人 道 剝 削 員 工 及 貶 低 工 人 尊 嚴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而 政 府 並 沒 有 就 此 發 出 指 引 時, 便 會 令 人 懷 疑 政 府 正 在 容 許 僱 主 作 出 這 些 剝 削 行 為 大 家 也 知 道, 指 引 儘 管 有 指 引 性, 卻 是 沒 有 約 束 力 的 主 席 : 鄭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鄭 家 富 議 員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訂 立 這 些 指 引, 讓 教 資 會 根 據 指 引 來 監 察 數 所 大 學 的 情 況, 以 防 止 這 些 剝 削 員 工 的 行 為 出 現?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不 能 武 斷 地 作 出 判 斷, 認 定 外 判 便 等 於 剝 削, 因 為 基 本 上, 外 判 的 精 神 是 令 院 校 可 以 提 升 其 成 本 效 益 此 外, 院 校 在 外 判 時 的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表 示, 是 考 慮 服 務 公 司 能 否 提 供 滿 意 的 服 務 如 果 服 務 公 司 須 提 供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便 須 在 市 場 上 支 付 合 理 的 薪 酬, 才 能 令 有 質 素 的 僱 員 提 供 合 理 或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換 言 之, 市 場 機 制 能 夠 發 揮 作 用, 使 服 務 公 司 由 於 須 提 供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便 在 某 程 度 上 遵 守 市 場 的 規 則, 包 括 支 付 市 場 要 求 的 合 理 工 資 陳 國 強 議 員 : 主 席, 除 了 局 長 剛 才 所 說 外 判 公 司 是 負 責 清 潔 保 安 和 膳 食 等 服 務 外, 政 府 知 否 這 些 教 育 機 構 將 會 把 甚 麼 工 種 和 服 務 外 判 ; 以 及 在 把 這 些 服 務 外 判 後, 對 員 工 有 甚 麼 影 響?
32 412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院 校 基 本 上 是 把 非 核 心 服 務 外 判, 至 於 教 學 或 研 究 等 院 校 的 核 心 服 務, 當 然 是 不 能 外 判 的 我 們 不 知 道 目 前 院 校 除 了 清 潔 保 安 和 膳 食 服 務 外, 還 有 否 打 算 外 判 其 他 非 核 心 的 服 務 ; 如 有 的 話, 我 相 信 院 校 是 會 根 據 行 政 自 主 權 來 進 行 有 關 的 安 排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當 天 有 關 工 會 在 公 布 這 項 調 查 結 果 後, 報 章 的 大 字 標 題 是 七 大 學 嚴 重 剝 削 外 判 工, 時 薪 僅 14 元, 工 作 10 句 鐘, 無 法 定 假 期, 副 標 題 是 尖 酸 刻 薄 現 在, 很 明 顯, 這 些 院 校 變 成 了 無 良 學 院, 而 這 些 無 良 學 院 更 把 責 任 推 卸 予 政 府, 說 政 府 不 斷 要 求 大 學 進 行 資 源 增 值, 才 出 現 這 情 況, 令 政 府 變 成 元 兇 請 問 政 府 有 否 一 項 道 德 標 準, 說 明 1 元 一 句 鐘 或 14 元 一 句 鐘 便 是 不 道 德? 政 府 有 否 給 予 院 校 一 些 標 準, 說 明 甚 麼 是 剝 削, 甚 麼 是 不 道 德? 請 政 府 不 要 經 常 提 及 市 場 上 有 合 理 的 工 資, 如 果 市 場 上 的 所 謂 合 理 工 資 是 不 道 德 時, 又 怎 樣 呢?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後 便 可 以 坐 下, 你 是 無 須 給 予 任 何 意 見 的 ( 眾 笑 )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剛 問 完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每 人 的 道 德 標 準 也 會 不 同, 在 這 事 情 上, 我 覺 得 應 分 兩 方 面 來 看 第 一 方 面, 在 法 律 上, 我 們 有 最 低 的 員 工 保 障, 包 括 假 期 第 二 方 面, 在 服 務 上, 由 於 外 判 公 司 須 提 供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因 此 市 場 便 會 發 揮 作 用, 令 公 司 須 提 供 市 場 要 求 的 薪 酬 或 待 遇 至 於 薪 酬 待 遇 的 高 低, 我 相 信 每 人 也 有 一 個 標 準, 這 是 政 府 不 可 以 代 任 何 人 決 定 的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不 論 政 府 或 資 助 機 構, 也 外 判 成 風, 但 如 果 為 這 些 資 助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的 一 些 外 判 公 司 違 反 了 勞 工 法 例,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參 考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做 法, 把 有 關 公 司 列 入 黑 名 單, 以 資 警 告? 如 果 政 府 這 樣 也 不 做 的 話, 我 會 對 這 主 管 部 門 投 以 不 信 任 票 請 問 政 府 究 竟 會 否 把 違 法 的 公 司 列 入 黑 名 單, 像 房 委 會 那 樣, 在 有 關 的 外 判 工 程 出 現 問 題 時, 對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外 判 公 司 作 出 懲 罰?
3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3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未 有 接 獲 有 關 僱 員 投 訴 公 司 違 反 法 例,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假 設 這 些 公 司 違 反 了 法 例 據 我 理 解, 院 校 在 選 擇 這 些 外 判 公 司 時, 也 會 定 出 一 些 考 慮 因 素, 例 如 考 慮 這 些 公 司 的 過 往 紀 錄, 包 括 曾 否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或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的 規 定 至 於 如 某 公 司 被 發 現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院 校 會 否 進 一 步 考 慮 不 准 許 該 公 司 在 一 段 特 定 時 間 內 參 與 競 投 的 安 排, 我 會 在 瞭 解 清 楚 這 情 況 後, 才 對 陳 議 員 補 充 回 答 這 項 質 詢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是 問 決 策 科 是 否 準 備 進 行 這 項 政 策, 而 不 是 要 求 局 長 向 其 他 院 校 查 詢 因 為 房 委 會 的 情 況 弄 得 這 麼 糟 糕 也 設 有 這 項 規 定, 為 何 由 政 府 撥 款 的 教 資 會 沒 有 這 項 規 定? 這 是 政 策 的 問 題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沒 有 補 充 基 本 上,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由 於 這 些 院 校 是 行 政 自 主 的, 所 以 政 府 不 適 宜 把 所 有 有 關 規 定 在 院 校 身 上 實 施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質 詢 的 核 心, 是 政 府 資 助 機 構 的 用 人 標 準 應 與 政 府 一 致, 但 是 教 資 會 對 大 學 提 供 的 資 助, 是 在 大 學 享 有 自 由 度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不 宜 作 出 太 多 干 涉, 而 教 資 會 亦 不 應 干 涉 院 校 的 內 部 行 政 因 此, 對 於 鄭 家 富 議 員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以 及 很 多 議 員 的 弦 外 之 音, 我 頗 為 擔 心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黃 宏 發 議 員 :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回 答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便 是 政 府 在 撥 款 給 教 資 會 以 資 助 各 院 校 時, 必 定 不 會 過 問 院 校 的 內 政, 但 如 院 校 所 聘 用 的 外 判 公 司 違 反 法 例, 有 關 當 局 是 否 必 定 會 嚴 加 檢 控?
34 412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謝 謝 黃 宏 發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可 以 清 楚 說 明,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指 出, 我 們 不 會 亦 不 宜 干 預 院 校 的 行 政 自 主, 但 對 於 有 關 承 包 院 校 服 務 的 公 司 與 其 僱 員 之 間 的 糾 紛, 或 其 他 違 法 事 件, 我 們 當 然 會 根 據 現 行 的 法 例,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何 世 柱 議 員 : 主 席, 外 判 並 非 洪 水 猛 獸, 但 是 局 長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如 果 當 局 真 的 接 獲 投 訴 時, 會 否 要 求 勞 工 處 進 行 調 查, 以 便 解 決 問 題?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會 這 樣 做, 這 些 是 勞 工 處 日 常 的 工 作 之 一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李 啟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對 局 長 剛 才 說 由 於 人 手 的 問 題, 當 局 不 可 能 亦 不 適 宜 進 行 調 查, 感 到 非 常 詫 異, 因 為 我 知 道 勞 工 督 察 須 經 常 進 行 調 查, 因 此 每 位 僱 主 必 須 保 存 其 僱 員 的 病 假 和 假 期 紀 錄, 以 方 便 勞 工 督 察 進 行 經 常 性 巡 查 之 用 我 對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感 到 很 驚 訝,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請 問 局 長 是 否 改 變 了 勞 工 督 察 的 職 能, 或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開 始 減 少 勞 工 督 察 的 人 數?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想 稍 作 澄 清 勞 工 督 察 當 然 是 經 常 進 行 巡 查, 但 剛 才 梁 耀 忠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我 們 會 否 主 動 對 所 有 公 司, 包 括 這 些 服 務 公 司 進 行 調 查 ; 而 我 的 答 覆 是 : 第 一, 我 們 現 時 進 行 調 查 的 優 先 次 序 是 以 職 業 安 全 為 重 ; 第 二, 我 們 很 多 時 候 是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沒 有 可 能 全 面 地 調 查 所 有 公 司, 特 別 是 有 關 可 能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事 件 監 察 拆 卸 僭 建 物 4.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上 月, 一 幢 樓 宇 在 進 行 拆 卸 僭 建 物 工 程 期 間, 發 生 簷 篷 倒 塌 意 外, 引 致 多 名 途 人 受 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行 法 例 有 否 規 定, 業 主 在 按 當 局 發 出 的 命 令 進 行 拆 卸 僭 建 物 工 程 時, 須 聘 用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或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3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5 ( 二 ) 為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擴 大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以 包 括 樓 宇 外 牆 及 天 台 的 僭 建 物 的 拆 卸 工 程 ; 若 會, 實 施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同 類 意 外 再 次 發 生?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任 何 有 份 參 與 建 築 工 程, 包 括 拆 卸 僭 建 物 工 程 的 人 士, 皆 負 有 法 律 責 任, 須 以 適 當 和 安 全 的 方 法 進 行 建 築 或 拆 卸 的 工 程 如 果 施 工 方 式 有 欠 安 全, 有 關 當 局 亦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0(2B) 條 提 出 檢 控, 被 定 罪 者 最 高 的 刑 罰 是 罰 款 2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此 外, 參 與 建 築 或 拆 卸 工 程 的 人 士, 也 可 能 須 負 上 民 事 責 任 在 違 例 建 築 物 方 面,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4 條, 向 違 例 建 築 物 業 主 發 出 命 令, 令 他 們 拆 卸 違 例 的 建 築 物 如 果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專 業 意 見 認 為 該 拆 卸 工 程 屬 於 或 可 能 屬 於 大 規 模 或 重 大 工 程, 便 會 要 求 業 主 委 聘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監 督 拆 卸 工 程, 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亦 會 要 求 業 主 聘 用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施 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在 決 定 拆 卸 工 程 是 否 大 規 模 或 重 大 工 程 時, 會 考 慮 該 拆 卸 工 程 會 否 影 響 樓 宇 的 結 構 完 整 性, 例 如 工 程 會 否 涉 及 橫 樑 支 柱 地 台 或 結 構 牆 在 進 行 大 規 模 或 重 大 工 程 時, 根 據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必 須 先 行 制 訂 一 套 拆 卸 計 劃, 提 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核 准, 方 可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不 過, 有 部 分 被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拆 卸 令 的 拆 卸 工 程, 例 如 鐵 籠 花 架 及 簷 篷 等, 都 是 不 會 影 響 樓 宇 結 構 的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要 求 業 主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施 工, 而 有 關 業 主 亦 無 須 委 聘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進 行 工 程 可 是, 業 主 聘 用 的 承 建 商, 仍 受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0(2B) 條 監 督, 他 們 負 有 責 任, 必 須 以 適 當 和 安 全 的 方 式 施 工 由 於 上 月 發 生 的 事 故,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已 發 出 了 一 份 小 型 拆 卸 工 程 承 建 商 工 作 指 引, 指 導 無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監 督 的 承 建 商,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小 型 拆 卸 工 程 這 份 指 引 清 楚 指 出 拆 卸 工 程 須 由 富 有 經 驗 的 適 任 從 業 員, 以 安 全 的 方 式 進 行 指 引 範 圍 包 括 進 行 高 空 拆 卸 工 程 時 保 障 工 人 與 途 人 安 全 的 預 防 措 施 ; 在 拆 卸 工 程 開 始 前 進 行 初 步 勘 測, 並 採 取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例 如 在 違 例 建 築 物 周 邊 加 設 臨 時 承 托 或 斜 柵 等 ; 拆 卸 工 程 的 進 行 程 序 ; 以 及 防 止 拆 卸 廢 料 令 樓 面 負 荷 過 重 指 引 亦 列 出 清 拆 常 見 違 例 建 築 物 ( 例 如 簷 篷 及 天 台 搭 建 物 ) 的 應 有 步 驟 此 外, 指 引 列 出 了 在 外 牆 進 行 工 程 時, 如 何 使 用 雙 行 竹 棚 架, 藉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這 份 指 引 經 由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大 廈 管 理 資 源 中 心 和 各 區 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派 發, 市 民 亦 可 在 屋 宇
36 412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署 免 費 索 取 此 外, 屋 宇 署 的 職 員 亦 會 於 執 行 日 常 職 務 時 將 有 關 的 指 引 交 予 大 廈 管 理 經 理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維 修 指 引 亦 會 隨 屋 宇 署 所 發 出 的 清 拆 令 發 給 業 主 為 了 提 高 建 築 工 程 及 拆 卸 工 程 的 質 素, 屋 宇 署 現 正 考 慮 對 所 有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進 行 登 記 建 築 質 素 工 作 小 組 已 就 這 項 建 議 進 行 討 論, 並 且 予 以 支 持 該 小 組 由 屋 宇 署 署 長 擔 任 主 席, 成 員 來 自 建 築 界 業 內 人 士 這 項 登 記 制 度 將 有 助 提 高 樓 宇 承 建 商 的 質 素, 以 及 承 建 工 程 的 水 準 同 時, 我 們 亦 正 諮 詢 業 界 及 培 訓 機 構, 例 如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研 究 如 何 為 從 事 拆 卸 工 程 的 工 程 人 員 及 工 人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培 訓 為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得 以 安 全 進 行, 業 主 僱 主 建 築 業 專 業 人 士 工 程 人 員 承 建 商 及 工 人 均 須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以 監 管 當 局 的 身 份, 繼 續 與 業 界 合 作,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得 以 安 全 進 行 不 過, 要 防 止 一 如 上 月 所 發 生 的 同 類 意 外, 最 重 要 的 仍 是 有 賴 執 行 拆 卸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及 工 人, 運 用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操 守, 在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格 外 小 心, 以 免 傷 及 工 人 住 在 屋 裏 的 居 民 或 路 過 的 途 人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政 府 已 考 慮 對 所 有 小 型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進 行 登 記, 但 在 登 記 之 後, 政 府 會 對 他 們 進 行 甚 麼 監 管 呢? 對 於 大 型 的 工 程, 政 府 又 會 否 向 有 關 業 主 提 供 低 息 貸 款,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有 關 的 工 程 呢?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監 管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根 據 現 有 的 建 築 物 條 例 內 的 規 定 進 行, 而 條 例 已 清 楚 列 明 屋 宇 署 署 長 在 就 各 個 不 同 項 目 運 用 其 權 力 時 所 須 留 意 的 地 方, 亦 說 明 了 如 何 就 個 別 責 任 的 問 題 進 行 跟 進 至 於 資 助 方 面, 政 府 現 時 其 實 是 提 供 了 數 項 不 同 的 貸 款, 幫 助 業 主 進 行 維 修 的 有 關 的 資 料 在 屋 宇 署 所 發 出 的 文 件 中 已 有 詳 細 載 述, 我 今 天 不 打 算 加 以 闡 釋 市 民 如 果 需 要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可 以 向 屋 宇 署 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索 取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繼 上 月 所 發 生 的 簷 篷 倒 塌 事 件, 在 接 的 兩 三 個 星 期 其 實 亦 曾 發 生 了 數 宗, 而 局 長 現 在 則 說 會 設 立 一 個 登 記 制 度 可 是, 在 香 港 這 麼 多 座 樓 宇 中, 現 時 每 天 均 有 很 多 項 不 同 程 度 的 大 小 拆 卸 工 程 在 進 行, 而 我 相 信 絕 大 部 分 的 工 程 均 是 沒 有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報 告 及 申 請 的 我 想 向 局 長 提 出 一 項 具 體 的 補 充 質 詢, 那 便 是 政 府 怎 麼 可 以 令 這 些 工 程 真 的 能 夠 安 全 地 進 行 呢? 雖 然 我 們 沒 有 要 求 政 府 巡 查 每 一 座 樓 宇, 但 作 為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屋 宇 署 署 長, 他 是 有 法 律 責 任 確 保 這 些 拆 卸 工 程 是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3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7 的 所 以,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除 了 設 立 登 記 制 度 外, 局 長 是 否 有 其 他 更 積 極 的 措 施 呢?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李 議 員 說 得 對 其 實, 在 我 們 現 在 進 行 討 論 的 同 時, 我 相 信 在 香 港 九 龍 及 新 界 各 地, 均 有 數 以 千 計 甚 至 可 能 不 止 這 個 數 目 的 工 人, 正 在 進 行 裝 修 建 築 或 拆 卸 工 程, 當 中 有 些 可 能 是 較 大 型 的, 例 如 是 興 建 整 幢 樓 宇 拆 卸 整 幢 樓 宇, 有 些 則 是 比 較 簡 單 的 內 部 裝 修 或 外 牆 裝 修, 還 有 的 便 是 拆 卸 僭 建 物 如 果 政 府 要 完 全 負 起 監 督 及 保 障 一 切 安 全 的 責 任, 便 會 是 十 分 困 難, 因 為 實 在 是 地 域 太 大 工 程 太 多 牽 涉 的 人 數 太 眾, 繁 複 程 度 亦 各 不 同 所 以,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說 政 府 是 有 責 任 成 立 一 個 機 制, 從 訓 練 登 記 提 供 指 引 監 督 巡 查 跟 進 已 發 生 的 個 案 等 數 方 面 下 工 夫 可 是, 要 真 正 保 證 工 人 有 關 樓 宇 內 的 居 民, 以 及 途 人 的 安 全, 到 頭 來 一 定 得 依 賴 前 進 行 工 程 的 工 人 及 他 們 的 監 工 我 剛 才 說 是 數 千 名 工 人, 但 可 能 是 不 止 這 個 數 目 如 果 我 們 將 這 個 數 字 乘 以 正 在 施 工 的 工 人 及 他 們 的 承 建 商 的 數 目, 現 在 所 談 論 的 便 可 能 有 數 萬 名 工 人 一 起 在 進 行 工 程, 政 府 是 不 可 能 逐 一 幫 助 他 們 的 我 們 是 有 一 個 監 督 檢 討 的 制 度, 而 登 記 其 實 便 是 一 種 鼓 勵, 亦 是 一 種 跟 進 責 任 的 機 制, 但 實 際 上 他 們 還 一 定 是 要 靠 自 己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很 多 時 都 會 牽 涉 到 保 險 責 任 的 問 題 就 此, 很 多 其 物 業 附 有 具 危 險 性 建 築 部 分 的 業 主, 是 不 會 知 道 自 己 應 該 購 買 保 險, 而 如 果 大 廈 沒 有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亦 是 不 能 做 到 甚 麼 的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便 將 來 一 旦 發 生 同 樣 事 故, 至 少 在 賠 償 方 面, 也 能 夠 更 好 地 解 決 問 題? 主 席 :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這 項 質 詢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有 關 安 全 問 題, 假 如 你 手 邊 備 有 有 關 的 資 料, 請 你 作 出 答 覆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無 論 是 業 主 承 建 商 或 工 人, 均 可 以 基 於 保 障 個 人 利 益 的 理 由, 向 保 險 業 諮 詢 有 關 保 險 的 事 宜 據 我 所 知, 業 界 是 有 向 業 主 提 供 多 種 保 險 的, 例 如 火 險 風 險, 或 是 在 樓 宇 進 行 維 修 時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事 故 等, 而 且 還 分 別 有 短 期 及 長 期 的 保 險 在 我 們 與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進 行 商 討 的 過 程 中, 是 經 常 會 向 他 們 發 出 這 個 信 號, 請 他 們 注 意 就 保 險 這 方 面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業 主 或 承 建 商 是 完 全 可 以 自 行 採 取 行 動, 而 政 府 所 可 以 做 的, 便 是 鼓 勵 他 們 我 相 信 政 府 是 無 須 為 此 而 立 法 或 修 改 有 關 條 例
38 412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部 分, 有 提 到 責 任 的 問 題 : 為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得 以 安 全 進 行, 業 主 僱 主 建 築 業 專 業 人 士 工 程 人 員 承 建 商 及 工 人 均 須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但 很 多 時 候, 這 些 意 外 都 是 在 一 些 公 眾 地 方 發 生 的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第 一, 道 路 是 屬 於 政 府 ; 第 二, 政 府 是 應 該 落 實 有 關 機 制, 但 我 覺 得 政 府 是 有 點 後 知 後 覺, 未 能 及 早 落 實, 以 致 發 生 了 多 宗 意 外 有 鑒 於 此, 局 長 會 否 承 認 政 府 是 應 該 承 擔 全 部 或 分 擔 部 分 責 任? 若 然, 我 便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考 慮 成 立 一 個 諸 如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 援 助 基 金 的 基 金, 先 行 向 受 害 人 作 出 一 些 賠 償, 然 後 待 他 們 向 首 要 責 任 人 追 討 到 賠 償 後, 才 償 還 給 政 府?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很 多 謝 何 議 員 提 出 這 個 很 有 創 意 的 建 議, 我 稍 後 會 與 屋 宇 署 署 長 研 究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按 照 局 長 就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的 答 覆, 我 可 以 看 到 政 府 是 有 發 出 一 項 指 引 及 設 立 一 個 登 記 制 度 不 過, 如 果 單 靠 指 引, 我 覺 得 便 可 能 會 像 局 長 剛 才 所 說, 是 很 難 採 取 行 動 的 當 然, 我 同 意 局 長 剛 才 說, 業 主 有 關 的 承 建 商 工 人 及 各 方 面 均 有 責 任, 但 如 果 單 靠 指 引, 我 覺 得 是 很 難 達 到 目 的 為 此,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在 指 引 外, 另 行 制 定 法 例?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有 的 法 例, 已 經 清 楚 說 明 了 任 何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的 人 員 的 法 律 責 任 一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開 首 說, 無 論 是 否 已 註 冊 的 承 建 商 ( 這 當 然 包 括 我 們 考 慮 將 來 為 他 們 登 記 的 較 小 型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 抑 或 是 自 行 在 家 中 進 行 工 程, 只 要 工 程 引 致 傷 亡, 有 關 的 人 士 是 有 可 能 負 上 刑 事 或 民 事 責 任 的 所 以, 從 法 例 的 角 度 來 說, 我 認 為 現 有 的 法 例 是 足 夠 的, 問 題 只 在 於 如 何 跟 進 如 何 加 強 責 任, 或 是 如 何 能 夠 在 提 高 技 術 層 面 的 同 時, 一 併 提 高 工 人 的 普 通 常 識 (common sense) 如 果 能 夠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再 加 上 培 訓, 應 該 是 可 以 達 到 我 們 的 目 標 的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補 充 質 詢 所 問 及, 他 會 否 考 慮 把 他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五 段 中 所 提 及 的 指 引 制 定 為 法 律 我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是 因 為 繼 最 近 發 生 了 風 煤 瓶 的 事 件 後, 勞 工 處 處 長 已 準 備 就 有 關 事 項 立 法
3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9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這 個 階 段, 我 們 並 沒 有 打 算 立 法, 因 為 現 在 是 一 個 十 分 概 括 性 的 階 段, 我 們 在 指 引 內 差 不 多 已 包 括 了 多 項 法 例 內 已 有 的 條 款, 以 及 法 例 以 外 的 規 定 我 們 稍 後 可 能 會 考 慮 在 執 行 登 記 制 度 的 過 程 中,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方 法, 得 以 將 責 任 更 清 楚 地 加 諸 尚 未 註 冊 的 人 士 的 身 上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8 分 鐘, 現 在 須 進 入 第 五 項 質 詢 立 法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5. 司 徒 華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政 府 正 研 究 如 何 立 法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整 項 研 究 及 立 法 過 程 的 預 算 時 間 表 和 現 時 的 進 展 為 何 ; ( 二 ) 當 局 在 向 本 會 提 交 有 關 的 法 案 前, 會 否 諮 詢 港 人 及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意 見 ; 若 會, 諮 詢 方 式 及 途 徑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研 究 上 述 條 文 中 外 國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的 定 義, 是 否 包 括 台 灣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政 府 正 就 如 何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進 行 研 究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3 項 質 詢, 有 關 情 形 如 下 : ( 一 ) 有 關 研 究 工 作 現 時 正 在 初 步 階 段, 我 們 正 搜 集 及 研 究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法 例 及 法 律 改 革 建 議, 以 及 有 關 的 人 權 原 則 暫 時 未 有 何 時 可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的 時 間 表 ; ( 二 ) 當 我 們 就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擬 就 初 步 建 議 後, 我 們 會 作 公 眾 諮 詢, 然 後 才 開 始 詳 細 的 法 律 草 擬 工 作 預 計 因 為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工 作 牽 涉 國 家 主 權 統 一 及 領 土 完 整, 我 們 須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交 換 意 見, 但 現 時 我 們 仍 未 決 定 有 關 討 論 的 細 節 及 時 間 表 ; 及 ( 三 ) 台 灣 及 澳 門 均 為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我 們 的 理 解 是,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指 的 外 國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並 不 包 括 上 述 兩 地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40 413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司 徒 華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自 行 立 法, 是 否 表 示 應 由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決 定 立 法 的 時 間 表 和 程 序? 假 如 有 人, 特 別 是 特 區 以 外 的 人, 施 加 壓 力, 說 三 道 四, 要 求 加 快 立 法, 這 是 否 已 侵 犯 了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權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據 我 的 理 解, 自 行 立 法 的 意 思 當 然 是 指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進 行 研 究 搜 集 資 料 擬 訂 立 法 的 時 間 表, 以 及 草 擬 法 例 的 建 議 我 看 不 到 在 這 樣 的 程 序 下, 怎 樣 可 能 會 有 境 外 的 人 向 我 們 說 三 道 四, 干 預 我 們 的 自 治 我 看 不 到 有 這 種 情 況 出 現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保 安 局 局 長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時, 其 中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是 將 來 無 論 怎 樣 立 法, 也 不 會 從 現 時 的 行 為 及 言 論 自 由 倒 退 下 去 ; 抑 或 不 排 除 會 有 這 種 情 況 出 現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我 們 與 劉 議 員 在 本 年 1 月 舉 行 會 議 時, 甚 至 我 們 在 一 些 非 正 式 場 合 與 傳 媒 交 流 時, 已 經 指 出 將 來 立 法 時, 任 何 條 例 均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訂 明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通 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予 以 實 施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除 依 法 規 定 外 不 得 限 制, 此 種 限 制 不 得 與 本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抵 觸 我 們 為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進 行 立 法 時, 當 然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還 未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我 的 質 詢 其 實 很 簡 單, 便 是 會 否 從 現 時 的 情 況 倒 退 為 何 我 會 這 樣 問 呢? 因 為 我 聽 說 中 國 人 權 民 運 訊 息 中 心 這 團 體 日 後 可 能 會 被 打 成 反 革 命 我 們 很 擔 心 一 些 現 時 可 以 做 的 事, 日 後 會 有 變 化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認 為 劉 議 員 是 提 出 了 假 設 性 的 質 詢 就 一 個 假 設 性 的 具 體 例 子, 我 不 想 作 出 評 論 我 剛 才 回 答 時 說 明 了 我 們 的 原 則 我 們 的 原 則 是, 日 後 無 論 怎 樣 立 法, 也 不 可 以 違 反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即 不 可 以 影 響 香 港 現 有 的 公 民 權 利 和 自 由 至 於 有 關 將 來 的 具 體 情 形, 我 相 信 須 視 乎 將 來 的 法 例 而 定
4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31 李 柱 銘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臨 時 立 法 會 在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前 和 成 立 後, 也 沒 有 為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接 立 法 會 成 立 後, 特 區 政 府 也 沒 有 為 落 實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究 竟 其 間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以 致 現 在 有 需 要 考 慮 為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呢? 究 竟 發 生 了 甚 麼 以 前 沒 有 發 生 過 的 事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特 區 政 府 是 有 責 任 就 第 二 十 三 條 內 列 明 的 各 項 元 素 立 法 各 位 也 知 道, 第 二 十 三 條 列 出 了 7 項 元 素, 而 基 本 上, 這 7 項 行 為 均 可 說 是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統 一 獨 立 自 主 的 行 為, 全 世 界 沒 有 哪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是 沒 有 這 類 法 例 的 就 這 個 課 題, 特 區 政 府 有 責 任 在 經 過 深 入 研 究 後, 通 過 一 個 適 當 的 程 序 來 提 出 自 己 的 建 議 這 項 工 作 是 有 必 要 進 行 的 我 們 現 時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並 不 是 因 為 發 生 了 任 何 事 情 而 進 行 的 劉 千 石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與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相 類 似 請 問 政 府, 無 論 在 草 擬 法 例 與 中 央 部 門 交 換 意 見 或 立 法 時, 如 何 確 保 現 時 的 團 體 或 個 人 所 進 行 的 合 法 活 動 或 行 動, 將 來 不 會 因 為 就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而 令 這 些 團 體 或 個 人 的 行 動 變 成 非 法 行 為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劉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與 剛 才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同 樣 是 針 對 一 些 具 體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我 不 想 就 兩 位 議 員 心 目 中 所 想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作 出 評 論 我 只 想 重 申 一 個 大 原 則, 便 是 我 們 為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時, 一 定 會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不 會 影 響 香 港 現 有 的 各 項 人 權 和 自 由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強 調, 我 不 是 問 個 人 或 團 體, 而 是 原 則 的 問 題 現 在 不 違 法 的 事 情, 是 否 在 將 來 就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後, 也 不 屬 違 法? 即 現 時 可 以 做 的 不 屬 違 法 的 事, 將 來 也 可 以 做, 不 屬 違 法? 我 想 問 這 個 原 則 問 題, 而 不 是 問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覺 得 這 種 詢 問 方 法 實 在 沒 有 甚 麼 意 義 如 果 議 員 要 我 保 證, 將 來 立 法 後 一 成 不 變, 不 會 增 添 非 法 行 為, 那 又 何 必 立 法 呢? 舉 例 來 說, 涂 議 員 也 知 道, 政 府 機 密 條 例 規 定 何 謂 間 諜 行 為, 該 條 例 是 基 於 二 十 世 紀 初 英 國 的 有 關 官 方 機 密 的 法 例 來 訂 定 的, 而 這 條 例 已 非 常 古 老 和 過 時 條 例 中 所 述 的 間 諜 行 為, 有 如 在 描 寫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的 電 影 中 所 看 到 的
42 413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間 諜 行 為, 換 而 言 之, 條 例 根 本 不 能 制 裁 很 多 現 代 社 會 所 採 用 的 高 科 技 間 諜 行 為 如 果 政 府 進 行 檢 討, 當 然 會 把 這 些 古 老 過 時 的 條 例 現 代 化 因 此, 我 不 可 能 向 各 位 議 員 保 證,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不 會 加 添 列 出 一 些 新 的 非 法 行 為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在 過 往 很 多 場 合 中, 政 府 向 我 們 交 代 人 權 公 約 在 香 港 實 施 的 狀 況 時, 均 會 提 及 基 於 香 港 特 有 的 情 況, 這 些 人 權 公 約 內 很 多 條 文 未 能 在 香 港 實 施, 提 供 足 夠 的 保 護 現 時 我 們 正 討 論 就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在 本 地 立 法, 請 問 將 來 這 法 例 會 否 造 成 更 多 本 港 特 有 的 狀 況, 因 而 進 一 步 收 窄 我 們 在 人 權 方 面 的 保 護, 令 數 條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內 更 少 條 文 能 在 香 港 實 施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我 的 理 解, 這 些 人 權 公 約 引 申 至 香 港 時, 即 何 議 員 所 說 的 適 用 於 香 港 時, 主 權 國 會 作 出 一 些 所 謂 保 留 (reservation) 舉 例 來 說, 在 處 理 非 法 入 境 者 問 題 時, 會 說 明 對 於 非 法 入 境 者 來 說, 居 住 自 由 及 出 入 境 自 由 這 些 條 文 是 有 所 保 留 的, 即 這 些 條 文 不 適 用 於 這 類 人 士 我 想 何 議 員 是 指 這 類 保 留 條 文 如 果 是 這 些 的 話, 據 我 理 解,( 或 許 我 要 再 請 教 一 些 法 律 專 家,) 如 果 這 些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時 已 作 保 留, 事 後 應 該 不 可 再 增 加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是 針 對 具 體 的 情 況, 而 是 與 局 長 一 樣, 我 是 針 對 原 則 的 問 題 我 想 知 道, 就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在 本 地 立 法 後, 會 否 造 成 更 多 本 港 特 有 的 情 況, 因 而 收 窄 了 我 們 現 有 的 人 權 保 障?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如 果 我 沒 有 理 解 錯 誤 的 話, 最 初 何 議 員 是 問 這 些 公 約 是 否 因 應 香 港 的 特 別 情 形 作 出 保 留, 以 及 將 來 會 否 再 收 窄 我 的 答 覆 是, 當 公 約 引 申 至 香 港 時 所 作 的 保 留, 將 來 不 會 因 現 時 所 討 論 的 立 法 而 再 收 窄 至 於 將 來 立 法 後 的 情 況, 我 只 可 以 重 申,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我 們 一 方 面 要 考 慮 到 香 港 獨 特 的 環 境, 以 及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需 要 ;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也 要 確 保 香 港 法 定 的 基 本 法 所 確 保 的 人 權 和 自 由 不 會 受 到 損 害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局 長 也 同 意, 這 立 法 議 題 在 政 治 上 是 非 常 敏 感 和 具 爭 論 性 的 我 有 兩 項 建 議, 不 知 局 長 可 否 作 出 回 應?
4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33 主 席 : 何 議 員, 現 在 是 質 詢 時 間, 並 不 是 用 來 提 出 建 議 的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對 不 起 請 問 局 長, 第 一, 能 否 考 慮 向 我 們 承 諾, 在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交 流 意 見 時 會 保 持 透 明 度, 以 及 讓 我 們 知 道 中 央 向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了 甚 麼 意 見? 第 二, 日 後 立 法 的 機 制 會 否 採 用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法 改 會 ) 的 做 法, 即 先 提 出 意 見, 以 白 紙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諮 詢, 然 後 才 正 式 提 交 法 案?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立 法 的 過 程, 我 剛 才 已 作 出 解 釋 我 們 首 先 要 進 行 大 量 的 研 究 工 作 我 們 在 草 擬 及 訂 定 初 步 建 議 後, 便 會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換 句 話 說, 我 們 屆 時 可 能 會 以 綠 皮 書 的 形 式, 把 我 們 的 建 議 作 廣 泛 的 公 眾 諮 詢 不 過, 在 我 們 擬 訂 初 步 建 議 前, 由 於 有 關 落 實 這 類 工 作 涉 及 國 家 主 權 國 家 安 全 等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有 需 要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交 換 意 見 這 交 換 意 見 的 過 程 必 須 保 密, 但 當 我 們 完 成 交 換 意 見 這 程 序, 擬 訂 初 步 建 議 後, 我 們 便 會 公 開 我 們 的 建 議, 例 如 以 綠 皮 書 的 形 式 公 布, 讓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可 以 表 達 他 們 的 意 見 因 此, 何 議 員 不 用 擔 心 沒 有 機 會 表 達 意 見 至 於 可 否 保 證 採 取 法 改 會 的 做 法 來 進 行, 即 先 請 法 改 會 進 行 研 究, 然 後 特 區 政 府 才 提 出 建 議, 我 認 為 這 是 不 必 要 的 因 為 這 類 保 障 國 家 安 全 的 條 例, 例 如 有 關 叛 逆 的 條 例, 以 叛 逆 罪 行 來 說, 在 西 方 已 有 年 的 歷 史 ; 而 最 近 這 20 年 來, 許 多 普 通 法 的 地 區, 包 括 英 國 澳 洲 和 加 拿 大, 就 社 會 是 否 有 需 要 訂 立 這 些 防 範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條 例, 這 幾 個 國 家 的 法 改 會 已 作 出 深 入 和 透 徹 的 研 究 他 們 的 報 告 亦 把 正 反 雙 方 面 的 論 據 清 楚 列 明 出 來, 而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政 策 科 對 於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比 較 法 律 也 擁 有 大 量 資 料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須 多 此 一 舉, 請 我 們 的 法 改 會 重 複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不 過, 我 們 在 完 成 研 究, 草 擬 建 議 後, 一 定 會 公 開 建 議, 讓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發 表 意 見, 然 後 我 們 才 草 擬 詳 細 的 立 法 建 議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有 一 點 聽 得 不 大 清 楚, 請 問 局 長 可 否 再 清 楚 回 答? 政 府 是 否 已 經 決 定 不 會 讓 我 們 知 道 中 央 政 府 就 這 問 題 向 特 區 政 府 正 式 提 出 了 甚 麼 意 見? 究 竟 我 們 是 否 真 的 自 行 立 法 呢?
44 413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可 以 向 何 議 員 保 證, 的 確 是 由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立 法, 一 切 研 究 工 作 也 是 由 特 區 政 府 進 行 將 來 進 行 公 開 諮 詢 時, 香 港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均 可 以 參 與, 而 最 終 修 改 各 項 條 文, 也 須 提 交 立 法 會 進 行 公 開 辯 論 和 予 以 通 過, 並 且 須 得 到 香 港 人 的 接 受 才 能 通 過 因 此, 我 認 為 這 程 序 是 完 全 符 合 由 香 港 特 區 自 行 立 法 這 原 則 不 過, 按 照 慣 常 原 則, 我 們 不 會 把 我 們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交 換 意 見 的 過 程 公 開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最 近 徐 四 民 先 生 大 肆 抨 擊 有 線 電 視 台 專 訪 候 任 台 灣 副 總 統 呂 秀 蓮, 因 為 她 鼓 吹 台 獨, 並 聲 言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盡 快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請 問 政 府 在 進 行 研 究 時, 是 否 集 中 針 對 以 暴 力 行 為 分 裂 國 家 煽 動 叛 亂 或 顛 覆 中 央 政 府, 才 可 以 入 罪, 而 不 包 括 徐 四 民 先 生 所 演 繹 的 以 言 入 罪?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鄭 議 員 所 提 到 的 細 節, 正 是 我 們 須 研 究 的 課 題 之 一, 因 此, 我 現 在 不 可 以 向 他 提 供 概 括 的 答 覆 不 過, 我 可 以 向 鄭 議 員 保 證, 香 港 人 的 言 論 結 社 及 出 版 自 由 均 受 到 基 本 法 的 保 障 我 們 不 會 因 為 一 些 個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而 影 響 我 們 就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的 立 場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局 長 說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其 中 一 項 是 保 國 家 安 全, 但 我 們 現 在 是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請 問 局 長, 當 我 們 日 後 要 界 定 她 剛 才 提 到 的 7 項 罪 行 的 定 義 時, 是 否 一 定 可 以 採 用 香 港 本 身 的 形 式 來 作 出 界 定? 我 們 是 否 有 空 間, 容 許 這 些 罪 行 的 定 義 與 國 內 的 有 所 不 同, 以 體 現 一 國 兩 制 這 原 則 ; 抑 或 在 這 情 況 下, 要 變 成 一 國 一 制?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相 信 草 擬 基 本 法 的 人 士 所 持 的 宗 旨, 是 讓 特 區 政 府 有 機 會 自 行 立 法, 自 行 決 定 甚 麼 法 例 可 以 同 時 保 護 國 家 的 安 全, 以 及 照 顧 香 港 獨 特 的 環 境 如 果 純 粹 要 全 部 參 照 國 內 的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的 法 例, 他 們 大 可 以 把 內 地 的 有 關 法 例 放 在 基 本 法 的 附 件 三 內, 直 接 引 申 到 香 港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本 地 的 立 法 過 程 會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讓 我 們 研 究 各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不 同 法 例, 然 後 作 出 建 議, 決 定 甚 麼 法 例 才 是 最 適 合 香 港 的
4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35 各 海 底 隧 道 的 汽 車 流 量 6.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去 年 9 月 1 日 紅 磡 海 底 隧 道 ( 紅 隧 ) 收 費 調 高 以 來, 紅 隧 西 區 海 底 隧 道 ( 西 隧 ) 及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 東 隧 ) 的 每 天 平 均 汽 車 流 量 分 別 為 何, 並 請 按 照 車 輛 種 類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該 等 數 字 與 該 項 收 費 調 高 前 的 相 關 數 字 比 較 為 何 ; ( 二 ) 該 次 調 高 收 費 對 紓 緩 紅 隧 的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的 實 際 作 用, 與 當 局 所 預 期 的 比 較 為 何 ; 及 ( 三 ) 有 何 其 他 措 施 令 原 先 使 用 紅 隧 的 汽 車 分 流 到 其 他 過 海 隧 道? 運 輸 局 局 長 : 主 席, 紅 隧 由 1999 年 9 月 1 日 起 調 高 收 費, 電 單 車 的 隧 道 費 由 4 元 增 至 8 元, 私 家 車 則 由 10 元 增 至 20 元 至 於 其 他 類 別 車 輛 的 隧 道 費, 則 維 持 不 變 增 加 紅 隧 的 收 費,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內 宣 布 的 一 項 財 政 措 施, 目 的 在 於 為 政 府 增 加 收 入 至 於 因 提 高 隧 道 費 而 帶 來 的 交 通 影 響, 運 輸 署 估 計 在 紅 隧 增 加 收 費 後, 初 期 每 天 使 用 紅 隧 的 車 輛 會 減 少 約 1 萬 架 次 這 個 估 計 數 字 與 實 際 的 行 車 量 頗 為 接 近 使 用 紅 隧 的 車 輛 由 1999 年 6 月 的 每 天 架 次, 減 至 1999 年 9 月 的 每 天 架 次, 即 減 少 架 次 比 較 3 條 過 海 隧 道 在 紅 隧 加 費 前 後 6 個 月 的 每 天 平 均 行 車 量 時, 我 們 發 現 使 用 紅 隧 的 私 家 車 和 的 士 減 少 了 5.3%( 由 8 萬 架 次 減 至 架 次 ), 但 使 用 西 隧 和 東 隧 的 私 家 車 和 的 士 則 分 別 增 加 了 17.5%( 由 架 次 增 至 架 次 ) 和 10.4%( 由 架 次 增 至 5 萬 架 次 ) 使 用 紅 隧 的 電 單 車 更 顯 著 減 少 了 12.5%( 由 架 次 減 至 架 次 ), 但 使 用 西 隧 和 東 隧 的 電 單 車 則 分 別 增 加 了 40%( 由 500 架 次 增 至 700 架 次 ) 和 18.8%( 由 架 次 增 至 架 次 ) 另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雖 然 在 紅 隧 加 費 後 的 6 個 月 內, 整 體 過 海 交 通 量 增 加 了 2.7%, 但 同 期 內 紅 隧 的 平 均 行 車 量 則 減 少 了 2.2%; 另 一 方 面, 西 隧 和 東 隧 的 平 均 行 車 量 分 別 增 加 了 11.7% 和 6.2% 故 此, 紅 隧 加 費 令 使 用 3 條 過 海 隧 道 的 車 輛 較 為 平 均 分 布, 顯 然 有 利 於 疏 導 過 海 交 通
46 413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不 過, 由 於 紅 隧 位 處 交 通 要 道, 地 點 適 中, 故 此, 仍 然 會 是 最 多 駕 車 人 士 使 用 的 過 海 隧 道, 亦 因 此 較 有 可 能 出 現 擠 塞 情 況 為 了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一 直 與 有 關 隧 道 公 司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以 研 究 及 推 行 可 提 高 另 外 兩 條 過 海 隧 道 使 用 量 的 措 施 有 關 措 施 包 括.. (1) 增 設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讓 駕 車 人 士 可 更 順 利 駛 往 東 隧 和 西 隧 這 兩 條 過 海 隧 道 ; (2) 實 施 地 區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以 改 善 接 駁 道 路 的 交 通 情 況 ; 及 (3) 由 隧 道 公 司 展 開 推 廣 計 劃, 以 增 加 隧 道 的 使 用 量 我 們 會 繼 續 研 究 其 他 方 法, 以 確 保 駕 車 人 士 能 夠 善 用 各 條 過 海 隧 道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從 主 體 答 覆 可 以 看 到, 9 月 份 紅 隧 加 價 時, 汽 車 的 流 量 突 然 下 降, 說 明 產 生 了 短 暫 的 截 流 作 用 不 過,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6 個 月 後 的 平 均 數 字 則 大 幅 回 升 因 此, 我 非 常 同 意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末 段 提 到 的 措 施, 即 必 須 實 施 地 區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大 家 都 知 道, 現 時 紅 隧 九 龍 出 入 口 環 繞 理 工 大 學 一 帶 的 交 通 非 常 繁 忙, 局 長 能 否 向 我 們 說 明 會 採 取 甚 麼 地 區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呢? 運 輸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包 括 兩 個 層 面, 一 個 層 面 是 我 們 可 以 採 用 甚 麼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令 紅 隧 的 交 通 更 為 暢 順 ; 而 另 一 個 層 面 則 是 透 過 這 些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令 車 輛 更 容 易 接 駁 至 東 隧 和 西 隧 實 際 上, 我 們 必 須 雙 管 齊 下, 一 方 面 減 少 紅 隧 的 擠 塞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則 令 其 他 兩 條 隧 道 的 交 通 暢 通 無 阻 改 善 紅 隧 交 通 的 最 主 要 方 法, 是 建 設 公 主 道 和 紅 磡 繞 道 自 從 這 新 通 道 落 成 後, 明 顯 令 紅 隧 附 近 的 交 通 情 況 有 所 改 善, 使 車 輛 能 更 順 暢 地 通 過 紅 隧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提 過, 由 於 紅 隧 位 置 相 當 適 中, 所 以 永 遠 是 最 多 人 選 擇 使 用 的 過 海 隧 道, 亦 是 最 容 易 引 致 擠 塞 的 隧 道 不 過, 我 們 會 採 取 一 切 措 施, 令 擠 塞 情 況 減 至 最 低 鄧 兆 棠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二 段 提 到, 自 1999 年 9 月 1 日 起 把 紅 隧 的 收 費 倍 增 後, 才 可 以 減 少 10% 的 行 車 量 政 府 覺 得 這 進 展 是 否 滿 意 呢? 又 會 否 再 次 利 用 加 費 方 法, 以 減 低 紅 隧 的 擠 塞 情 況?
4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37 運 輸 局 局 長 : 我 希 望 鄧 議 員 不 是 建 議 我 們 把 收 費 倍 增, 以 便 能 夠 相 對 地 獲 得 倍 增 的 效 果 主 席, 根 據 我 剛 才 所 提 的 數 字, 很 明 顯, 自 從 紅 隧 增 加 收 費 後, 其 交 通 使 用 量 有 所 下 降 相 對 來 說, 其 他 兩 條 隧 道 的 使 用 量 則 有 所 增 加 我 要 提 出 一 點, 在 同 期 內, 香 港 3 條 過 海 隧 道 的 整 體 交 通 流 量 是 有 所 增 加 的 在 整 體 流 量 出 現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紅 隧 的 流 量 不 僅 沒 有 增 加, 反 為 減 少 如 果 沒 有 加 費 的 影 響, 相 信 紅 隧 的 擠 塞 情 況 會 更 惡 劣 何 世 柱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末 段 提 到 由 隧 道 公 司 展 開 推 廣 計 劃, 我 相 信 這 裏 是 指 其 他 兩 間 隧 道 公 司 請 問 隧 道 公 司 會 實 行 甚 麼 推 廣 計 劃? 隧 道 公 司 會 否 由 於 車 輛 流 量 增 加, 兩 條 隧 道 不 但 不 會 再 加 價, 反 為 有 機 會 減 價, 以 招 徠 更 多 駕 駛 人 士 選 擇 使 用 該 兩 條 隧 道? 運 輸 局 局 長 : 主 席, 實 際 上, 西 隧 和 東 隧 曾 採 用 優 惠 措 施, 希 望 吸 引 更 多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該 兩 條 隧 道 舉 例 來 說, 西 隧 曾 在 去 年 9 月 和 11 月 期 間 推 出 優 惠 收 費 和 優 惠 贈 券, 給 電 單 車 和 私 家 車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當 然, 這 些 優 惠 只 是 適 用 於 一 段 時 間 西 隧 在 去 年 12 月 和 本 年 1 月 亦 曾 向 的 士 司 機 提 供 優 惠 贈 券, 鼓 勵 他 們 使 用 西 隧 這 些 均 是 西 隧 曾 嘗 試 採 用 的 優 惠 措 施, 以 吸 引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西 隧 東 隧 亦 曾 採 用 贈 送 隧 道 券 的 方 法 相 信 大 家 也 記 得, 過 去 東 隧 曾 推 出 買 10 送 1 的 優 惠 因 此, 事 實 上, 這 兩 間 隧 道 公 司 均 十 分 重 市 場 推 廣 的 工 作, 他 們 會 研 究 採 用 甚 麼 方 法, 以 吸 引 更 多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這 兩 條 隧 道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針 對 改 善 紅 隧 的 交 通 擠 塞 問 題, 局 長 提 出 數 項 措 施, 包 括 增 設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以 及 實 施 地 區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等, 甚 或 由 隧 道 公 司 展 開 推 廣 計 劃 這 些 均 屬 已 推 行 的 措 施, 但 現 時 的 情 況 並 未 有 改 善 不 知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一 些 積 極 性 的 措 施, 例 如 限 制 某 類 車 輛 不 能 在 繁 忙 時 間 使 用 紅 隧? 運 輸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覺 得 何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並 不 是 積 極 的 方 法, 而 是 消 極 的 方 法 我 認 為 積 極 的 方 法 是 要 鼓 勵 多 些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其 他 兩 條 隧 道, 又 或 令 紅 隧 的 擠 塞 情 況 減 輕 事 實 上, 我 們 正 不 斷 尋 求 新 措 施, 以 達 到 這 目 標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正 研 究 如 何 令 車 輛 可 以 更 直 接 地 駛 至 西 隧 的 進 出 口 現 時 我 們 正 與 西 隧 公 司 深 入 研 究, 例 如 在 九 龍 的 旺 角 或 太 子 道, 如 何 能 令 車 輛 更 順 暢 地 接 駁 到 西 隧 我 們 須 考 慮 能 否 透 過 現 有 的 道 路 網, 在 交 通 措 施 方 面 達 到 這 目 標 事 實 上, 我 們 曾 研 究 和 採 納 很 多 積 極 的 方 法 不 過,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紅 隧 永 遠 是 位 置 適 中 最 方 便 的 過 海 隧 道, 所 以 永 遠 會 出 現 擠 塞 情 況 事 實 上, 紅 隧 的 使 用 已 超 過 其 最 初 建 築 設 計 時 的 流 量, 超 出 的 百 分 率 高 達 40% 至 50%
48 413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 席 : 何 鍾 泰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何 鍾 泰 議 員 : 現 時 交 通 流 量 的 模 式 集 中 在 繁 忙 時 間, 請 問 局 長 可 否 考 慮 限 制 某 類 車 輛 在 繁 忙 時 間 不 能 使 用 紅 隧, 令 交 通 流 量 能 在 較 為 平 均 的 模 式 上 發 展?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運 輸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覺 得 這 在 邏 輯 上 有 些 問 題 如 果 我 們 採 用 何 議 員 所 提 的 建 議, 在 繁 忙 時 間 內 限 制 某 類 車 輛 使 用 紅 隧, 似 乎 僅 是 針 對 一 條 隧 道, 而 其 他 兩 條 隧 道 則 沒 有 這 項 限 制 目 前, 我 們 沒 有 考 慮 在 某 一 區 域 或 某 一 時 段, 對 某 類 車 輛 作 出 限 制 當 然, 我 們 現 時 有 些 措 施 具 有 相 類 似 的 性 質 例 如 在 鬧 市 停 車, 是 有 早 7 晚 7 或 某 些 時 段 的 限 制 不 過, 這 是 整 體 性 的 措 施, 而 不 是 針 對 某 類 車 輛 或 某 條 隧 道 因 此, 事 實 上, 我 們 並 沒 有 考 慮 實 行 這 項 建 議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始 終 覺 得 問 題 的 核 心 是 一 個 錢 字 西 隧 的 收 費 較 貴, 而 紅 隧 則 正 如 局 長 所 說, 在 地 理 上 處 於 有 利 的 位 置 因 此, 主 體 答 覆 末 段 提 及 的 數 項 措 施, 我 個 人 認 為 效 果 相 當 有 限 請 問 局 長,( 過 往 我 們 也 曾 提 出 相 同 問 題,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汲 取 外 國 的 經 驗, 把 數 條 隧 道 劃 一 收 費, 在 集 中 各 隧 道 的 收 入 後, 以 每 條 隧 道 的 行 車 量 分 配 這 些 收 費, 作 為 隧 道 公 司 的 收 入? 這 樣 可 以 平 均 使 用 我 們 的 公 共 資 源, 也 不 會 如 現 時 般 令 人 始 終 覺 得 西 隧 的 行 車 量 較 低 運 輸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把 收 費 平 均 化 的 建 議, 不 時 有 人 提 出, 要 求 我 們 考 慮 其 實, 在 去 年 11 月 17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亦 有 議 員 提 出 同 樣 的 補 充 質 詢 首 先, 我 們 要 記, 這 3 條 過 海 隧 道 是 在 不 同 時 段, 以 不 同 成 本 興 建 的 事 實 上, 這 3 條 隧 道 的 成 本 及 營 運 背 景 並 不 相 同 在 這 情 況 下, 如 果 我 們 要 考 慮 如 何 平 衡 收 費, 以 便 把 交 通 流 量 平 均 化, 我 們 便 要 考 慮 相 當 多 的 因 素, 包 括 3 條 隧 道 最 初 設 計 時 的 交 通 流 量 實 際 的 使 用 數 字 每 一 營 運 者 的 背 景 和 成 本, 甚 至 如 果 假 設 採 用 這 個 方 法, 如 何 把 收 益 平 均 化 等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上 述 各 項 因 素
4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39 在 我 們 進 行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時, 顧 問 專 家 曾 粗 略 地 考 慮 這 問 題, 我 們 亦 會 作 出 跟 進, 較 詳 細 研 究 這 項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及 實 際 情 況 不 過,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這 並 不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問 題, 我 們 一 定 要 小 心 處 理, 考 慮 不 同 的 因 素 主 席 : 質 詢 時 間 到 此 為 止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把 歐 亞 大 陸 橋 接 駁 到 京 港 鐵 路 的 計 劃 7. 許 長 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正 與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商 討, 計 劃 將 歐 亞 大 陸 橋 接 駁 到 京 港 鐵 路, 以 便 藉 香 港 的 貨 運 設 施 增 加 歐 洲 及 亞 洲 之 間 的 貨 運 量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該 項 計 劃 的 詳 情 ; ( 二 ) 有 否 評 估 該 項 計 劃 的 推 行 對 本 港 進 出 口 業 和 整 體 經 濟 有 何 裨 益 ; 及 ( 三 ) 會 否 因 應 該 項 計 劃, 調 整 本 港 貨 運 基 建 設 施 的 規 劃? 經 濟 局 局 長 : 主 席, 經 徵 詢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後,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關 於 發 展 或 擴 展 歐 亞 大 陸 橋 與 京 九 鐵 路 之 間 的 連 繫, 以 增 加 歐 亞 兩 洲 之 間 的 貨 運 量 的 計 劃, 政 府 和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均 不 知 悉 詳 情 ; ( 二 ) 基 於 上 述 情 況, 加 上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和 內 地 當 局 亦 沒 有 向 政 府 提 出 該 項 計 劃, 所 以 政 府 並 沒 有 就 該 項 計 劃 對 本 港 貿 易 及 經 濟 預 測 的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及 ( 三 ) 由 於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和 內 地 當 局 並 沒 有 向 政 府 提 出 該 項 計 劃, 而 政 府 亦 不 知 悉 該 項 計 劃 的 詳 情, 因 此, 目 前 本 港 貨 運 基 建 設 施 如 道 路 鐵 路 和 港 口 設 施 等 的 規 劃 並 沒 有 就 該 項 計 劃 調 整 不 過, 政 府 與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會 繼 續 監 察 內 地 鐵 路 貨 運 發 展
50 414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向 香 港 地 區 人 大 代 表 及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8. 劉 漢 銓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會 否 向 前 往 北 京 出 席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人 大 ) 及 中 國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 政 協 ) 的 香 港 地 區 人 大 代 表 及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駐 京 辦 表 示, 並 未 收 到 前 往 北 京 出 席 全 國 人 大 及 政 協 會 議 的 香 港 地 區 人 大 代 表 及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要 求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據 瞭 解, 這 些 人 士 在 北 京 出 席 會 議 期 間 的 接 待 和 支 援 服 務, 分 別 由 人 大 辦 公 廳 和 政 協 辦 公 廳 提 供 如 果 他 們 於 會 期 以 外 在 北 京 需 要 實 務 性 協 助, 駐 京 辦 表 示 樂 於 按 情 況 盡 量 提 供 協 助 電 腦 系 統 防 禦 黑 客 干 擾 的 措 施 9.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防 禦 電 腦 系 統 受 黑 客 干 擾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規 定 各 政 府 部 門 使 用 的 電 腦 系 統 須 設 有 防 禦 黑 客 干 擾 的 保 安 措 施, 並 須 由 曾 受 有 關 訓 練 的 技 術 人 員 負 責 管 理 ; 若 有 規 定, 詳 情 為 何 ; ( 二 ) 一 般 而 言, 各 政 府 部 門 在 採 購 電 腦 系 統 時, 對 系 統 的 保 安 措 施 有 何 種 要 求 ; ( 三 ) 鑒 於 本 年 2 月 有 多 個 大 型 互 聯 網 網 站 因 受 到 黑 客 干 擾 而 導 致 服 務 癱 瘓,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網 站 能 否 抵 禦 類 似 的 干 擾, 以 及 系 統 管 理 人 員 能 否 迅 速 查 出 該 類 干 擾 的 來 源 ; 及 ( 四 ) 黑 客 干 擾 互 聯 網 網 站 的 行 為 是 否 屬 刑 事 罪 行?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為 幫 助 各 政 府 部 門 有 效 執 行 資 訊 科 技 的 保 安 工 作, 資 訊 科 技 署 在 本 年 2 月 已 向 所 有 部 門 發 出 一 套 全 面 的 資 訊 科 技 保 安 指 引, 就 電 腦 設 備 網 絡 系 統 存 放 或 索 取 資 料 使 用 軟 件 等 保 安 事 宜 釐 定 標 準, 並 為 審 核 保 安 措 施 和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的 安 排 提 供 意 見 該 指 引 內 針 對 資 料 保 安 的 部 分, 特 別 列 舉 了 防 範 未 經 授 權 而 意 圖 進 入
5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41 政 府 系 統 及 應 付 電 腦 病 毒 等 的 措 施 這 些 措 施 可 加 強 部 門 防 禦 黑 客 干 擾 的 能 力 各 部 門 須 委 派 接 受 過 資 訊 科 技 保 安 訓 練 的 人 員 執 行 資 訊 科 技 保 安 指 引 及 提 供 與 保 安 有 關 的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技 術 性 支 援, 詳 情 如 下 : (1) 確 保 部 門 遵 守 保 安 指 引, 以 及 符 合 有 關 互 聯 網 通 訊 閘 發 展 和 運 作 的 國 際 標 準 和 作 業 守 則 ; (2) 安 裝 保 安 設 施, 包 括 安 裝 有 關 的 軟 硬 件 和 執 行 保 安 的 程 序 ; (3) 持 續 進 行 監 察 ; 及 (4) 就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保 安 風 險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和 評 估 資 訊 科 技 署 亦 會 視 乎 需 要, 就 特 定 的 課 題 例 如 互 聯 網 保 安 資 料 加 密 技 術 等 為 這 些 保 安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訓 練 ( 二 ) 保 安 設 施 的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防 火 牆 網 絡 入 侵 識 別 和 監 察 機 制, 以 及 電 腦 病 毒 抗 禦 裝 置 ( 三 ) 就 黑 客 的 干 擾 行 動, 政 府 已 評 估 及 加 強 各 部 門 的 網 站 的 抵 禦 能 力 政 府 亦 為 有 關 員 工 提 供 課 堂 及 在 職 訓 練, 並 與 本 地 及 國 際 的 資 訊 保 安 機 構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確 保 員 工 認 識 與 資 訊 保 安 有 關 的 事 故 研 究, 以 及 科 技 發 展 的 最 新 資 訊 和 知 識, 從 而 能 盡 快 地 偵 查 及 抵 禦 黑 客 的 干 擾 行 動 ( 四 ) 電 腦 黑 客 的 干 擾 行 動 通 常 可 分 為 3 類 : (1) 利 用 網 站 向 個 別 電 腦 系 統 濫 發 電 子 郵 件 ; (2) 向 網 站 濫 發 大 量 電 子 郵 件 而 導 致 該 網 站 不 能 正 常 運 作 ; 及 (3) 擅 自 增 加 或 刪 減 他 人 網 站 的 內 容 上 述 3 類 干 擾 行 動 均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00 章 ) 的 有 關 條 文 例 如 條 例 內 第 60 條 有 關 摧 毀 或 損 壞 財 產 的 範 圍, 已 包 括 擅 自 改 變 他 人 電 腦 的 原 本 用 途 或 對 他 人 電 腦 內 的 程 式 或 資 料 進 行 破 壞 篡 改 刪 減 或 增 加 等 行 動 此 外, 根 據 條 例 第 161 條 有 犯 罪 或 不 誠 實 意 圖 而 取 用 電 腦, 任 何 人 藉 干 擾 他 人 的 網 站 而 不 誠 實 地 獲 益, 即 屬 觸 犯 法 例 ; 同 時, 任 何 人 干 擾 他 人 網 站 而 導 致 他 人 蒙 受 損 失, 即 使 目 的 並 非 圖 利, 亦 觸 犯 第 161 條
52 414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住 客 拖 欠 租 金 問 題 10.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的 住 客 拖 欠 租 金 問 題,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接 獲 業 主 投 訴 住 客 拖 欠 租 金 的 個 案 數 字 及 該 等 部 門 曾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為 何 ; 以 及 是 否 知 悉 業 主 最 終 成 功 追 討 租 金 的 個 案 佔 該 等 個 案 的 百 分 比 ; ( 二 ) 當 局 去 年 為 檢 討 因 欠 租 理 由 而 收 回 住 宅 單 位 及 追 討 欠 租 的 程 序 而 成 立 的 工 作 小 組, 現 時 的 工 作 進 展 及 具 體 建 議 為 何 ; 及 ( 三 ) 該 小 組 有 否 考 慮 建 議 當 局 檢 控 那 些 有 欺 詐 意 圖 並 慣 性 拖 欠 租 金 的 住 客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司 法 機 構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過 去 3 年, 業 主 向 區 域 法 院 申 請 扣 押 住 客 的 財 物 以 充 抵 租 金 的 個 案, 以 及 成 功 追 討 租 金 的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申 請 個 案 宗 宗 宗 成 功 追 討 租 金 個 案 宗 宗 宗 司 法 機 構 並 無 住 宅 單 位 和 非 住 宅 單 位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1999 年 9 月, 當 局 成 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在 房 屋 局 領 導 下, 專 責 檢 討 收 回 住 宅 單 位 和 追 討 欠 租 的 法 定 程 序 工 作 小 組 並 且 研 究 了 住 客 慣 性 拖 欠 租 金 的 問 題 目 前, 工 作 小 組 正 擬 訂 有 關 建 議, 以 便 在 最 後 定 稿 前 諮 詢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關 於 有 欺 詐 意 圖 並 慣 性 拖 欠 租 金 的 住 客 的 問 題, 我 們 得 到 的 法 律 意 見 是, 拖 欠 租 金 即 屬 違 約 有 關 業 主 可 採 取 民 事 補 救 辦 法, 例 如 向 法 院 申 請 收 回 住 宅 單 位 或 扣 押 住 客 的 財 物 以 充 抵 租 金 政 府 不 宜 制 定 法 例, 把 拖 欠 租 金 的 行 為 定 為 刑 事 罪 行, 因 為 此 舉 會 干 擾 業 主 與 住 客 之 間 的 合 約 關 係 民 間 團 體 在 課 餘 及 假 期 使 用 學 校 設 施 11.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慣 常 在 課 餘 及 假 期 把 校 舍 設 施 借 給 民 間 團 體 志 願 機 構 和 社 區 人 士 使 用 的 政 府 及 資 助 中 小 學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及
5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43 ( 二 ) 為 鼓 勵 充 分 運 用 該 等 設 施,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向 學 校 增 撥 資 源 以 支 付 所 需 的 額 外 開 支 ( 例 如 清 潔 費 電 費 及 校 工 超 時 工 作 津 貼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所 有 官 立 學 校 均 可 根 據 教 育 署 有 關 租 用 官 立 學 校 校 舍 通 告 內 所 載 的 原 則, 審 批 外 界 人 士 或 機 構 租 用 校 舍 設 施 的 申 請 資 助 學 校 亦 可 參 考 有 關 指 引, 自 行 審 批 這 類 申 請 教 育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學 校 開 放 校 舍 設 施 數 目 的 資 料, 但 根 據 教 育 署 今 年 3 月 進 行 的 一 項 非 正 式 統 計, 現 時 約 共 有 151 所 官 立 學 校 及 資 助 中 小 學, 慣 常 在 課 餘 或 假 期 期 間 把 校 舍 設 施 開 放 給 外 界 人 士 或 機 構 ( 如 制 服 團 體 宗 教 團 體 及 開 辦 夜 校 課 程 的 機 構 ) 租 用 有 關 學 校 數 目 分 列 如 下 : 小 學 中 學 官 立 學 校 資 助 學 校 總 數 ( 二 ) 我 們 鼓 勵 外 界 人 士 或 機 構 租 用 官 立 及 資 助 學 校 的 校 舍 及 設 施, 教 育 署 亦 已 為 學 校 提 供 足 夠 的 指 引, 以 便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一 般 而 言, 借 用 官 立 或 資 助 學 校 設 施 均 須 繳 付 費 用, 否 則 租 用 者 便 是 間 接 得 到 政 府 津 貼 租 用 者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基 本 上 是 以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計 算, 即 根 據 學 校 因 借 出 設 施 所 需 的 額 外 開 支 ( 如 電 費 員 工 費 用 等 ) 計 算 這 和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完 全 一 致 因 此, 當 局 無 須 就 學 校 開 放 設 施 給 外 界 人 士 或 機 構 租 用 而 向 學 校 增 撥 資 源 城 門 水 塘 一 帶 的 地 殼 斷 層 12.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最 近 有 一 名 學 者 利 用 新 監 測 技 術 進 行 研 究, 發 現 城 門 水 塘 一 帶 的 一 條 地 殼 斷 層 並 不 穩 定, 並 會 影 響 城 門 隧 道 的 結 構 安 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該 項 研 究 的 詳 情 ; 若 然, 當 局 採 取 了 甚 麼 跟 進 行 動, 以 及 有 否 評 估 該 項 研 究 的 可 信 性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54 414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收 集 該 斷 層 的 變 動 或 移 動 數 據 ; 若 有, 該 等 數 據 有 否 顯 示 該 斷 層 存 在 危 險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對 城 門 水 塘 一 帶 及 城 門 隧 道 的 土 力 安 全 進 行 勘 察 ; 若 有, (i) 多 久 才 進 行 一 次 勘 察 ; (ii) 勘 察 的 詳 情 為 何 ; 及 (iii) 上 次 勘 察 於 何 時 進 行 及 勘 察 結 果 為 何?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我 們 知 悉 一 項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研 究 員 進 行 的 研 究 該 研 究 所 採 用 的 為 雷 達 光 譜 成 像 技 術 雷 達 光 譜 成 像 技 術 不 會 受 雲 層 及 植 物 影 響, 故 此, 雷 達 影 像 所 顯 示 的 地 形 及 地 面 特 徵 一 般 較 為 清 晰 該 項 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進 行 的 研 究, 證 明 了 航 空 雷 達 成 像 為 一 項 根 據 地 形 證 據 確 定 地 質 斷 層 的 有 效 技 術 不 過, 雷 達 影 像 本 身 並 不 能 夠 用 來 評 估 斷 層 是 否 活 躍 ( 二 ) 土 力 工 程 處 於 1982 至 1996 年 間 進 行 了 一 項 全 港 地 質 調 查 該 調 查 亦 發 現 了 城 門 斷 層, 該 調 查 藉 可 見 光 譜 航 攝 照 片, 加 上 大 量 及 綜 合 的 野 外 勘 察 工 作, 製 作 了 詳 細 的 地 質 圖 有 關 資 料 已 於 數 份 刊 物 上 發 表, 任 何 人 士 均 可 購 閱 該 等 刊 物 根 據 至 今 所 得 的 資 料, 我 們 認 為 城 門 的 斷 層 並 不 活 躍 此 外,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近 期 曾 有 任 何 與 該 斷 層 有 關 的 移 動 ( 三 ) 當 局 已 定 期 檢 查 城 門 隧 道 及 城 門 水 塘 (i) 路 政 署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行 車 道 該 署 亦 有 安 排 土 力 工 程 顧 問, 每 3 至 5 年 對 城 門 隧 道 附 近 的 路 邊 斜 坡 進 行 工 程 師 檢 查 水 務 署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城 門 水 塘 該 署 亦 定 期 聘 請 合 資 格 的 獨 立 檢 查 工 程 師, 每 4 至 6 年 對 水 塘 的 主 壩 及 周 圍 的 斜 坡 進 行 安 全 檢 查
5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45 (ii) 及 (iii) 在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期 間, 我 們 並 無 在 城 門 隧 道 範 圍 的 行 車 路 段 或 附 近 發 現 任 何 問 題 最 近 期 就 城 門 隧 道 範 圍 內 的 斜 坡 進 行 工 程 師 檢 查 是 於 1998 年 檢 查 包 括 排 水 和 護 面 的 狀 況, 以 及 斜 坡 的 穩 定 性 該 檢 查 並 未 發 現 任 何 斜 坡 有 顯 著 不 穩 定 的 跡 象 當 局 先 後 於 1993 年 及 1997 年 對 城 門 水 塘 主 壩 及 附 近 斜 坡 進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檢 查 檢 查 包 括 水 壩 的 防 水 性 穩 定 性 和 結 構 狀 況, 以 及 鄰 近 斜 坡 的 安 全 及 其 對 水 壩 的 影 響 該 檢 查 並 未 在 主 壩 發 現 任 何 與 斷 層 有 關 的 地 質 活 動 或 沉 降 專 上 院 校 高 級 教 職 員 出 任 校 外 機 構 受 薪 董 事 職 位 13.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現 時 各 所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的 專 上 院 校 當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名 高 級 教 職 員 ( 包 括 校 長 副 校 長 院 長 系 主 任 研 究 及 行 政 部 門 主 管 ) 出 任 校 外 機 構 的 受 薪 董 事 職 位 ; ( 二 ) 該 等 人 士 去 年 從 該 等 職 位 獲 得 的 董 事 袍 金 和 其 他 福 利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私 營 機 構 的 名 稱 為 何 ; 及 ( 三 ) 各 院 校 有 否 制 訂 正 式 程 序, 用 以 審 批 高 級 教 職 員 出 任 校 外 機 構 受 薪 董 事 職 位 的 申 請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均 為 法 定 獨 立 機 構, 各 自 定 有 監 管 教 職 員 從 事 校 外 工 作 的 規 則, 有 關 規 則 並 已 向 教 職 員 公 布 一 般 而 言, 院 校 均 規 定 教 職 員 在 從 事 校 外 工 作 前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校 方 ( 如 校 長 或 校 董 會 主 席 ) 的 批 准, 並 會 防 止 有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出 現 ( 一 ) 及 ( 二 ) 現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把 各 院 校 高 級 教 學 人 員 和 行 政 人 員 出 任 校 外 機 構 受 薪 董 事 的 人 數, 以 及 有 關 機 構 的 名 稱, 臚 列 於 附 件 A 由 於 這 些 人 士 所 得 的 董 事 袍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乃 私 人 資 料, 我 們 並 沒 有 索 取 這 些 資 料 不 過, 據 我 們 瞭 解, 這 些 教 職 員 就 任 受 薪 董 事 全 部 均 已 按 公 布 的 規 則 獲 得 批 准 或 作 出 申 報, 而 所 得 的 酬 金 亦 須 按 適 當 的 情 況 與 有 關 院 校 分 帳 ( 三 ) 各 院 校 監 管 教 職 員 從 事 校 外 工 作 的 規 則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B
56 414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附 件 A 關 於 高 級 教 職 員 出 任 校 外 機 構 受 薪 董 事 的 資 料 院 校 有 關 的 教 職 員 數 目 有 關 機 構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1 盈 科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2 漢 國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實 達 科 技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嶺 南 大 學 1 亞 洲 星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Eaton Vance 投 資 基 金 第 一 太 平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3 淘 大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電 訊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葛 蘭 素 威 康 公 司 柏 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富 豪 酒 店 集 團 全 威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東 亞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無 不 適 用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3 自 動 系 統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行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聯 太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5 BTA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第 一 上 海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華 宇 精 控 有 限 公 司 聯 想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建 美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百 利 通 電 子 ( 上 海 ) 莎 莎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商 務 印 書 館 電 子 商 貿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大 學 3 盈 科 數 碼 動 力 新 意 網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5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47 附 件 B 各 院 校 監 管 教 職 員 出 任 校 外 機 構 受 薪 工 作 的 機 制 院 校 措 施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教 職 員 在 校 外 從 事 受 薪 工 作, 須 事 先 得 到 直 屬 主 管 的 批 准 校 長 在 校 外 從 事 受 薪 工 作, 須 事 先 得 到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教 職 員 如 擬 擔 任 校 外 受 薪 工 作, 必 須 徵 詢 直 屬 上 司 的 意 見, 以 確 定 其 校 內 的 工 作 和 表 現 會 否 受 到 有 關 的 外 間 工 作 影 響, 以 及 有 關 的 外 間 工 作 與 大 學 之 間 會 否 產 生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衝 突 有 關 上 司 其 後 會 決 定 是 否 須 按 統 屬 關 係 向 系 主 任 院 長 副 校 長 或 校 董 會 主 席 申 請 正 式 批 准 嶺 南 大 學 校 長 在 校 外 從 事 受 薪 工 作, 須 事 先 得 到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其 他 教 職 員 在 校 外 從 事 受 薪 工 作 則 須 獲 校 長 批 准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教 職 員 運 用 其 專 業 知 識 出 任 校 外 機 構 受 薪 董 事, 必 須 事 先 向 校 方 申 報, 並 取 得 校 方 ( 院 長 / 系 主 任 / 校 內 委 員 會 等 ) 的 批 准 倘 教 職 員 所 從 事 的 校 外 工 作 不 在 兼 任 校 外 專 業 服 務 的 定 義 範 圍 內 ( 例 如 : 該 工 作 無 須 專 業 知 識 或 出 任 家 族 投 資 機 構 / 業 務 的 董 事 ), 他 們 亦 須 遵 守 校 方 所 訂 的 有 關 規 則, 其 中 包 括 僱 員 不 得 從 事 影 響 其 校 內 職 務 或 有 損 校 譽 的 校 外 活 動 此 外, 他 們 更 須 遵 守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方 面 的 規 定 雖 然 從 事 這 些 工 作 無 須 獲 得 校 方 的 事 先 批 准, 但 有 關 教 職 員 必 須 應 校 方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的 資 料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教 職 員 如 欲 從 事 外 間 的 受 薪 工 作,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校 方 批 准 ( 院 長 的 申 請 須 經 校 董 會 審 批, 而 其 他 教 職 員 則 須 經 上 司 呈 交 院 長 審 批 ) 這 項 規 定 已 在 教 職 員 手 冊 內 訂 明
58 414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院 校 措 施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教 職 員 在 從 事 任 何 校 外 工 作 前, 必 須 先 取 得 校 長 或 指 定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的 批 准 校 長 在 從 事 任 何 校 外 工 作 前, 必 須 取 得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校 方 規 定 教 職 員 每 6 個 月 申 報 校 外 顧 問 工 作, 這 類 顧 問 工 作 亦 包 括 擔 任 公 司 董 事 如 果 工 作 牽 涉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人 員 必 須 事 先 取 得 他 們 上 司 ( 系 主 任 / 院 長 副 校 長 / 校 董 會 主 席 等 ) 的 書 面 批 准 香 港 大 學 校 方 會 按 每 份 申 請 的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而 校 長 擁 有 正 式 批 准 的 權 力 校 長 在 從 事 任 何 校 外 工 作 前, 必 須 取 得 校 董 會 的 批 准 檢 控 排 放 過 量 煙 霧 的 船 隻 14. 李 家 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海 事 處 去 年 就 船 隻 在 本 港 水 域 內 排 放 過 量 煙 霧 而 提 出 的 檢 控 個 案 數 字 ; 當 中 定 罪 的 個 案 數 字 及 法 庭 就 該 等 個 案 判 處 的 平 均 刑 罰 為 何 ; 及 ( 二 ) 上 述 數 字 與 之 前 兩 年 每 年 的 相 關 數 字 比 較 為 何? 經 濟 局 局 長 : 主 席, 海 事 處 過 去 3 年 就 船 隻 在 本 港 水 域 內 排 放 過 量 煙 霧 而 提 出 的 檢 控 個 案 定 罪 個 案 和 法 庭 就 該 等 個 案 的 平 均 罰 款 的 資 料 如 下 : 檢 控 個 案 數 目 成 功 定 罪 個 案 數 目 法 庭 判 處 平 均 罰 款 $3, $1, $5,000
5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49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提 供 的 火 葬 服 務 15.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食 物 環 境 知 本 會 : 生 署 提 供 的 火 葬 服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 一 ) 該 署 在 過 去 3 個 月 內 提 供 的 火 葬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及 最 長 輪 候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 ( 二 ) 該 署 在 過 去 3 個 月 內 接 獲 多 少 宗 有 關 輪 候 火 葬 服 務 時 間 過 長 的 投 訴 ; ( 三 ) 就 火 葬 服 務 所 訂 的 服 務 承 諾 為 何 ; 及 ( 四 ) 有 何 措 施 改 善 該 等 服 務?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在 今 年 1 月 至 3 月 底 一 共 提 供 了 次 火 化 服 務 視 乎 申 請 家 屬 所 選 擇 的 火 化 時 間 及 地 點, 平 均 12 天 內 便 可 為 申 請 人 安 排 火 葬 服 務, 最 長 的 個 案 則 需 要 15 天 ( 二 ) 過 去 3 個 月,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共 接 獲 3 宗 市 民 對 火 葬 服 務 輪 候 時 間 的 投 訴, 其 中 一 宗 為 書 面 投 訴, 另 外 兩 宗 是 透 過 傳 媒 作 出 ( 三 ) 有 關 火 葬 服 務 的 服 務 承 諾 如 下 : (a) 為 申 請 人 在 15 天 內 安 排 火 葬 服 務 ; 及 (b) 骨 灰 在 火 葬 後 4 天 內 可 領 取 ( 四 )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為 市 民 提 供 有 效 率 而 莊 嚴 得 體 的 火 葬 服 務 為 求 改 善 及 提 升 服 務 的 質 素,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會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a) 密 切 留 意 市 民 對 火 葬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有 需 要 時 安 排 額 外 的 火 化 時 段 ; 及 (b) 更 換 老 化 及 操 作 耗 時 的 舊 火 化 爐, 以 及 在 現 有 火 葬 場 內 加 建 效 率 較 高 的 新 火 化 爐 該 署 現 正 計 劃 更 換 葵 涌 火 葬 場 4 個 舊 火 化 爐, 並 會 於 今 個 立 法 年 度 向 立 法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施 工
60 415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有 較 多 車 輛 排 放 黑 煙 的 路 段 16. 李 家 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過 去 3 年, 全 港 哪 些 道 路 路 段 有 較 多 車 輛 排 放 過 量 黑 煙 的 情 況 ; 若 有, 該 等 路 段 的 數 目 為 何, 當 局 在 該 等 路 段 進 行 路 邊 測 試 車 輛 排 放 黑 煙 行 動 的 次 數, 以 及 有 關 行 動 的 成 效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調 查 所 知, 大 約 有 90 個 主 要 道 路 路 段 經 常 發 現 有 車 輛 排 放 黑 煙 過 去 3 年, 在 該 等 路 段 共 有 超 過 部 ( 約 相 等 於 同 期 內 檢 舉 排 放 黑 煙 的 車 輛 總 數 的 一 半 ) 排 放 黑 煙 車 輛 遭 受 檢 舉 根 據 車 輛 黑 煙 管 制 計 劃 所 訂, 如 車 輛 被 受 過 訓 練 的 檢 舉 員 查 出 排 放 黑 煙, 便 須 按 規 定 前 往 指 定 的 廢 氣 測 試 中 心 接 受 黑 煙 排 放 測 試 假 如 車 輛 未 能 在 14 天 內 通 過 上 述 測 試, 其 牌 照 便 會 被 取 消 警 方 由 1999 年 6 月 開 始, 在 全 港 多 處 地 點 進 行 路 邊 測 試 車 輛 排 放 黑 煙 行 動 這 些 地 點 包 括 常 有 發 現 排 放 黑 煙 車 輛 的 路 段 在 這 些 行 動 中, 警 方 人 員 會 截 停 懷 疑 排 放 過 量 黑 煙 的 車 輛, 然 後 使 用 手 提 煙 度 計 進 行 黑 煙 測 試 不 能 通 過 測 試 的 車 輛, 會 收 到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警 方 亦 會 把 有 關 車 輛 的 資 料 轉 交 環 保 署, 以 便 該 署 安 排 該 車 輛 按 照 車 輛 黑 煙 管 制 計 劃 的 規 定, 在 指 定 的 車 輛 廢 氣 測 試 中 心 接 受 黑 煙 排 放 測 試 由 1999 年 6 月 至 2000 年 2 月 期 間, 警 方 進 行 了 367 次 路 邊 測 試 車 輛 排 放 黑 煙 行 動, 結 果 共 發 出 張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予 排 放 黑 煙 車 輛 IDC/ / 世 界 時 代 資 訊 社 會 指 數 17.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IDC/ 世 界 時 代 資 訊 社 會 指 數 根 據 23 項 涉 及 電 腦 互 聯 網 資 訊 及 社 會 4 方 面 的 基 礎 建 設 變 數, 計 算 出 每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取 用 及 吸 收 資 訊 和 資 訊 科 技 的 能 力 香 港 本 年 在 該 指 數 的 排 名 為 第 十 四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該 23 項 變 數 中, 當 局 有 定 期 收 集 數 據 的 項 目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透 過 甚 麼 途 徑 收 集 該 等 數 據 及 發 表 本 港 的 變 數 數 值 ; 及 ( 二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收 集 全 部 23 項 變 數 的 數 據, 並 定 期 公 布 本 港 的 變 數 數 值?
6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51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就 如 何 量 度 及 比 較 不 同 地 區 取 用 及 吸 收 資 訊 和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能 力, 現 時 國 際 上 並 無 一 套 廣 泛 認 可 的 標 準 IDC/ 世 界 時 代 資 訊 社 會 指 數 只 是 其 中 一 套 標 準 一 些 資 訊 科 技 先 進 的 國 家 ( 如 英 國 及 芬 蘭 ), 均 根 據 自 己 的 需 要 制 訂 量 度 其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的 指 標 政 府 因 應 香 港 本 身 的 環 境 及 需 要, 並 參 考 了 其 他 地 方 採 用 的 指 標, 已 制 訂 出 一 套 量 度 本 港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和 普 及 程 度 的 數 據, 並 根 據 這 套 指 標 展 開 廣 泛 的 調 查 及 資 料 搜 集 工 作 這 套 指 標 主 要 包 括 市 民 工 商 機 構 教 育 機 構 及 政 府 內 部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軟 件 及 互 聯 網 的 情 況 和 普 及 程 度, 以 及 電 訊 基 建 設 施 的 有 關 資 料 就 市 民 和 工 商 機 構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情 況, 統 計 署 現 正 向 約 1 萬 住 戶 及 間 工 商 機 構 進 行 抽 樣 問 卷 調 查 至 於 其 他 方 面 的 指 標, 政 府 現 正 進 行 內 部 資 料 搜 集 整 項 調 查 及 資 料 搜 集 工 作 預 計 於 本 年 第 三 季 內 完 成, 有 關 結 果 在 分 析 後 將 會 公 布 就 IDC/ 世 界 時 代 資 訊 社 會 指 數 的 23 項 變 數 而 言, 我 們 上 述 的 調 查 及 資 料 搜 集 工 作 已 包 括 了 其 中 11 項 與 資 訊 科 技 直 接 有 關 的 項 目, 詳 情 如 下 : 1. 市 民 安 裝 個 人 電 腦 的 數 目 2. 住 戶 安 裝 個 人 電 腦 的 數 目 3. 各 政 府 部 門 及 商 業 機 構 安 裝 個 人 電 腦 的 數 目 4. 各 中 小 學 安 裝 個 人 電 腦 的 數 目 5.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的 開 支 6. 已 接 駁 互 聯 網 的 商 業 機 構 的 數 目 7. 已 接 駁 互 聯 網 的 住 戶 的 數 目 8. 使 用 互 聯 網 的 學 生 的 數 目
62 415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9. 電 子 貿 易 消 費 金 額 10. 擁 有 手 提 電 話 的 人 數 比 例 11. 擁 有 電 話 的 住 戶 比 例 至 於 其 他 IDC/ 世 界 時 代 資 訊 社 會 指 數 中 可 客 觀 量 度 及 量 化 的 變 數, 有 關 部 門 已 按 時 搜 集 有 關 資 料, 例 如 個 別 電 話 路 網 絡 的 錯 誤 率 中 學 及 專 上 院 校 的 入 學 率 等 ( 二 ) 如 上 文 所 述, IDC/ 世 界 時 代 資 訊 社 會 指 數 只 是 其 中 一 套 量 度 及 比 較 不 同 地 區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指 標 我 們 已 因 應 香 港 本 身 的 環 境 及 需 要, 制 訂 合 適 的 指 標, 並 會 定 期 公 布 有 關 數 據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18. 陸 恭 蕙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關 於 在 本 港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一 事,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選 定 哪 些 行 業, 須 立 法 禁 止 業 內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 ( 二 ) 與 現 行 只 規 管 個 別 行 業 的 片 面 做 法 比 較, 採 用 一 個 輔 以 相 關 法 例 及 設 有 規 管 機 制 的 全 面 做 法 的 利 弊 為 何 ; 及 ( 三 ) 採 用 現 時 的 片 面 做 法 而 不 採 用 全 面 做 法 的 原 因 為 何? 工 商 局 局 長 ( 譯 文 ) : 主 席, ( 一 ) 政 府 認 為, 讓 市 場 力 量 自 由 運 作, 並 盡 量 不 加 干 預, 是 培 植 和 維 持 競 爭 的 最 佳 方 法 因 此, 政 府 採 用 了 按 個 別 行 業 的 情 況 來 推 展 促 進 競 爭 的 工 作 各 局 和 部 門 會 負 責 在 其 工 作 範 疇 內 監 管 競 爭 事 宜, 而 競 爭 政 策 諮 詢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則 負 責 審 議 對 政 策 或 整 體 工 作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競 爭 事 宜, 並 提 供 意 見
6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53 競 爭 政 策 綱 領 載 有 一 般 指 示, 說 明 政 府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才 應 干 預 市 場 取 決 的 因 素 是 有 關 業 務 有 沒 有 濫 用 其 市 場 支 配 地 位 來 限 制 他 人 進 入 市 場 或 在 市 場 競 爭, 以 及 有 沒 有 損 害 經 濟 效 益 或 妨 礙 自 由 貿 易, 導 致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受 損 按 以 上 的 一 般 指 示, 個 別 的 局 和 部 門 可 決 定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來 促 進 競 爭 或 糾 正 限 制 性 的 經 營 方 法 這 些 措 施 可 以 是 行 政 或 立 法 方 面 的 措 施 各 局 和 部 門 在 選 擇 所 需 的 方 法 時, 應 顧 及 有 關 行 業 獨 有 的 市 場 和 經 濟 狀 況, 並 須 考 慮 其 他 與 政 策 有 關 的 因 素, 例 如 審 慎 監 管 和 服 務 的 可 靠 性 ( 二 ) 及 ( 三 ) 政 府 在 1997 年 回 應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有 關 制 訂 一 套 由 法 例 及 監 管 架 構 配 合 的 全 面 性 競 爭 政 策 的 建 議 時, 已 充 分 考 慮 陸 議 員 在 質 詢 ( 二 ) 及 ( 三 ) 部 分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那 些 考 慮 因 素 在 目 前 仍 然 適 用 為 更 完 整 及 準 確 反 映 這 些 因 素, 與 其 將 它 們 歸 納, 我 附 上 政 府 回 應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有 關 部 分 作 為 本 答 覆 的 附 錄 附 錄 第 五 章 香 港 是 否 需 要 競 爭 法? 5.1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效 的 競 爭 政 策 必 須 有 競 爭 法 支 持 訂 立 競 爭 法 可 確 保 政 府 以 公 開 及 一 致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違 反 競 爭 的 手 法, 並 賦 予 政 府 權 力 去 調 查 制 定 及 預 防 任 何 妨 礙 或 違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消 委 會 亦 建 議 競 爭 法 起 初 應 涵 蓋 市 場 上 橫 向 的 情 況 3 1 和 縱 向 2 的 合 謀 協 議, 以 及 濫 用 市 場 支 配 地 位 1 橫 向 協 議 是 指 競 爭 對 手 之 間 的 協 議, 目 的 通 常 是 提 高 或 控 制 價 格 ( 所 謂 操 縱 價 格 ); 壓 低 投 標 價 格 ( 串 通 投 標 ); 分 配 特 定 顧 客 或 銷 售 區 域 予 某 些 公 司, 而 不 與 其 他 公 司 爭 奪 銷 售 區 域 或 顧 客 ( 分 佔 市 場 ); 或 拒 與 某 些 公 司 進 行 交 易, 因 為 這 些 公 司 供 應 商 品 予 市 場 上 其 他 公 司 ( 聯 合 抵 制 ) 2 縱 向 協 議 是 指 供 應 商 與 經 銷 商 或 零 售 商 之 間 的 協 議, 目 的 通 常 是 規 定 產 品 不 能 以 低 於 某 一 價 格 售 予 顧 客 ( 所 謂 操 縱 轉 售 價 ); 要 求 某 一 零 售 商 或 經 銷 商 不 出 售 與 供 應 商 的 產 品 競 爭 的 產 品 ( 獨 家 經 營 ); 或 要 求 某 種 產 品 的 購 買 者 向 同 一 供 應 商 購 買 其 他 產 品 ( 強 迫 搭 賣 ) 3 濫 用 市 場 壟 斷 地 位 通 常 是 指 以 減 價 去 淘 汰 競 爭 對 手 ( 掠 奪 性 定 價 ), 或 以 不 同 條 件 售 賣 貨 品 予 部 分 顧 客 ( 區 別 待 遇 )
64 415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5.2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執 行 建 議 中 的 競 爭 法, 政 府 必 須 設 立 競 爭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應 為 獨 立 機 構, 不 在 政 府 行 政 架 構 之 內 委 員 會 應 就 競 爭 政 策 向 政 府 提 出 意 見 ; 確 保 競 爭 法 例 得 以 切 實 施 行 ; 考 慮 並 建 議 改 善 有 關 法 例, 以 及 為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向 政 府 建 議 修 改 監 管 制 度, 促 進 競 爭 競 爭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決 定, 可 由 上 訴 機 關 覆 核 ( 而 非 由 法 庭 覆 核 ) 競 爭 法 的 優 點 5.3 我 們 已 審 慎 考 慮 以 立 法 方 式 來 對 付 違 反 競 爭 行 為 的 利 弊 競 爭 法 可 帶 來 以 下 的 好 處 : (a) 表 示 政 府 決 意 在 香 港 促 進 競 爭, 並 確 保 各 行 業 一 律 遵 守 所 訂 的 要 求, 而 非 只 限 於 在 政 府 內 部 遵 行 ; (b) 將 不 公 平 營 商 手 法 定 為 不 合 法 行 為, 促 進 良 性 競 爭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我 們 已 有 法 例 保 障 消 費 者, 不 致 因 不 安 全 消 費 品 及 不 合 情 理 交 易 條 款 等 蒙 受 損 失 ; 制 訂 法 例 約 束 不 公 平 營 商 手 法, 與 政 府 致 力 施 行 的 保 障 消 費 者 合 法 權 益 的 政 策 是 一 致 的 ; (c) 訂 定 可 依 法 執 行 的 制 裁 條 款, 懲 治 非 法 活 動 ; 及 (d) 使 香 港 與 參 加 世 貿 組 織 和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其 他 貿 易 夥 伴 看 齊 ; 該 些 貿 易 夥 伴 大 多 已 制 訂 了 競 爭 法 例 5.4 然 而,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 (a) 有 好 些 例 子 可 清 楚 說 明, 即 使 沒 有 法 例 作 後 盾, 我 們 仍 可 以 一 致 和 具 透 明 度 地 推 行 政 策 ; 本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和 開 放 市 場 的 原 則 便 是 一 例 要 成 功 推 行 競 爭 政 策, 競 爭 法 並 非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b) 何 謂 公 平 或 不 公 平 的 營 商 手 法, 並 沒 有 清 晰 的 規 則 或 國 際 標 準 來 界 定 許 多 司 法 管 轄 區 都 假 定 合 謀 協 議 本 身 是 不 良 行 為, 所 以 是 不 合 法 的 ; 有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則 根 據 情 況 來 判 斷 若 我 們 要 測 試 市 場 是 否 可 容 易 進 入 及 可 競 逐, 我 們 希 望 及 需 要 定 為 非 法 的 營 商 手 法 未 必 與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所 定 的 一 樣 建 議 施 行 的 競 爭 法 中 有 許 多 細 則 必 然 會 流 於 主 觀 及 引 起 爭 議, 並 有 可 能 會 帶 來 法 律 上 的 質 疑 及 長 久 的 訴 訟 ;
6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55 (c) 行 政 指 引 或 實 務 守 則 比 法 例 更 為 靈 活 由 行 業 聯 會 制 訂 的 指 引 或 守 則, 對 其 會 員 同 樣 亦 可 有 約 束 力 沒 有 嚴 酷 的 法 律, 我 們 仍 可 通 過 其 他 方 法, 發 揮 阻 嚇 作 用 ; (d) 我 們 也 曾 研 究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見 解, 如 香 港 缺 乏 競 爭 法, 會 否 削 弱 我 們 在 世 界 市 場 如 世 貿 組 織 及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中 的 國 際 地 位 雖 然 這 些 場 合 裏 有 些 意 見 認 為 香 港 和 其 他 幾 個 經 濟 體 系 應 引 入 某 種 形 式 的 競 爭 法, 但 我 們 自 信 有 一 個 很 容 易 辯 護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情 況 訂 立 競 爭 法, 並 非 達 到 世 貿 組 織 /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促 進 自 由 開 放 貿 易 目 的 的 唯 一 途 徑 我 們 一 直 以 來, 雖 然 沒 有 競 爭 法, 但 都 能 成 功 地 達 致 貿 易 和 競 爭 政 策 的 目 的 我 們 亦 察 覺 到, 大 多 數 的 亞 太 經 合 組 織 的 經 濟 體 系 ( 如 韓 國 及 紐 西 蘭 ), 都 是 在 其 經 濟 體 系 由 一 個 較 受 商 度 監 管 的 模 式 轉 為 較 自 由 的 模 式 時 制 定 競 爭 法 的 我 們 的 經 濟 體 系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處 於 這 種 自 由 的 模 式 自 由 市 場 力 量 一 直 令 香 港 獲 益 ; 我 們 須 小 心 謹 慎, 不 應 擾 亂 使 我 們 得 益 的 營 商 環 境 競 爭 法 的 缺 點 5.5 我 們 已 考 慮 過 以 立 法 形 式 促 進 競 爭 的 弊 處 或 制 肘, 其 中 包 括 : (a) 矯 枉 過 正 : 由 於 市 場 上 的 實 際 情 況 每 每 不 同, 我 們 很 難 預 先 判 斷 營 商 手 法 對 競 爭 的 影 響 我 們 同 意 某 種 形 式 的 橫 向 的 限 制 競 爭 行 為, 如 操 縱 價 格 及 串 通 投 標 等, 可 能 對 消 費 者 或 其 他 市 場 參 與 者 不 公 平 我 們 會 遏 止 此 等 行 為 不 過, 這 些 行 為 對 經 濟 效 益 實 際 上 造 成 怎 樣 的 影 響, 不 一 定 能 清 楚 斷 定 一 套 概 括 性 的 競 爭 法, 並 不 能 顧 及 個 別 行 業 的 特 別 需 要 例 如 : (i) 許 多 公 司 若 訂 立 合 謀 協 議, 會 被 視 為 違 反 競 爭 原 則 ; 但 這 些 公 司 的 目 的, 可 能 是 為 了 獲 得 規 模 經 濟, 或 為 了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這 是 提 高 調 配 效 率 的 一 種 方 法, 我 們 不 應 輕 率 地 以 競 爭 政 策 的 狹 窄 意 義 加 以 阻 止 ; 及 (ii) 市 場 若 由 一 群 已 有 鞏 固 勢 力 的 經 營 者 所 壟 斷, 可 能 令 新 入 行 者 難 以 競 爭 ; 但 即 如 此, 特 別 優 待 新 入 行 者 亦 非 政 府 的 目 的 我 們 期 望 能 維 護 競 爭 的 過 程 而 不 是 當 中 的 競 爭 者 只 要 市 場 仍 屬 可 進 入 及 可 競 逐, 自 由 市 場 動 力 便 會 發 揮 效 力, 決 定 誰 可 進 入 市 場 繼 續 經 營 或 被 淘 汰
66 415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簡 而 言 之, 看 來 似 乎 會 妨 礙 限 制 或 扭 曲 競 爭 的 行 為, 並 不 一 定 是 不 合 情 理 的 我 們 必 須 從 另 一 角 度 作 更 詳 細 的 分 析, 確 定 它 們 有 否 限 制 其 他 經 營 者 進 入 市 場 或 在 市 場 上 競 逐, 或 它 們 是 否 蓄 意 爭 取 壟 斷 勢 力, 而 非 進 行 競 爭 或 提 高 效 率 以 法 例 來 一 律 禁 制 這 等 手 法, 似 乎 是 矯 枉 過 正 (b) 製 造 不 明 朗 情 況 : 如 我 們 要 草 擬 一 套 概 括 性 的 競 爭 法, 我 們 很 可 能 要 首 先 限 制 某 些 行 為, 然 後 確 定 背 後 的 意 圖, 再 決 定 如 何 處 罰 由 於 法 例 是 會 一 致 地 對 待 各 行 業, 它 將 不 能 顧 及 某 類 行 業 的 需 要 企 業 家 會 因 而 感 到 無 所 適 從 許 多 商 會 也 的 確 曾 表 示 擔 心 競 爭 法 會 製 造 不 明 朗 情 況 (c) 執 行 法 例 的 問 題 及 矛 盾 : 執 行 反 壟 斷 法, 需 要 有 專 門 人 才 及 規 模 龐 大 的 組 織 來 支 持 甚 麼 行 為 才 算 是 不 合 法, 我 們 尚 且 未 能 確 定, 更 遑 論 期 望 在 初 期 提 出 論 據 支 持 成 立 行 政 機 構 持 久 的 法 庭 訴 訟 很 可 能 會 不 斷 增 加, 因 為 被 告 人 往 往 會 為 維 護 本 身 的 重 大 商 業 利 益 而 提 出 強 烈 反 駁 我 們 亦 須 研 究 建 議 成 立 的 競 爭 委 員 會 如 何 與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並 存 我 們 認 為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比 全 面 的 禁 制 更 為 可 取 (d) 有 損 自 由 開 放 貿 易 的 原 則 : 若 政 府 要 立 法 一 律 禁 止 某 些 商 業 活 動, 本 港 奉 行 的 自 由 開 放 貿 易 政 策 便 有 可 能 受 到 損 害, 最 終 亦 會 削 弱 本 港 的 競 爭 力 根 據 外 國 的 經 驗, 經 濟 體 系 的 反 壟 斷 法 的 範 圍 和 有 關 機 構 的 規 模, 並 不 一 定 與 該 經 濟 體 系 的 競 爭 力 成 正 比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經 常 被 譽 為 世 界 上 最 具 競 爭 力 的 經 濟 體 系, 但 兩 者 都 沒 有 訂 立 整 體 的 競 爭 法 ; 這 對 反 壟 斷 法 的 倡 議 者, 的 確 是 個 諷 刺 這 兩 個 地 區 的 成 功 之 處 是 讓 市 場 發 揮 動 力 自 由 運 作 5.6 總 的 來 說, 我 們 考 慮 到 一 套 概 括 性 的 競 爭 法 可 能 會 製 造 不 明 朗 情 況, 尤 其 對 商 界 而 言,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採 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是 弊 多 於 利 5.7 為 配 合 本 港 的 自 由 貿 易 及 政 府 盡 量 不 干 預 的 原 則, 我 們 寧 可 採 用 較 少 滋 擾 成 分 但 卻 較 深 入 的 方 法 來 促 進 競 爭 這 包 括 頒 布 自 我 監 管 的 實 務 守 則, 以 監 察 不 同 行 業 的 營 商 手 法, 以 及 在 必 要 時, 在 考 慮 過 個 別 行 業 的 情 況 後, 以 修 改 法 例 來 處 理 違 反 競 爭 的 問 題 我 們 不 反 對 修 訂 法 例, 但 不 認 為 現 階 段 的 橫 向 和 縱 向 限 制 或 濫 用 市 場 支 配 地 位 的 情 況, 足 以 支 持 立 法 完 全 禁 止 的 建 議 我 們 提 倡 的 方 法 的 另 一 優 點 是, 我 們 不 需 要 承 擔 設 立 競 爭 委 員 會 及 上 訴 機 關 等 可 能 相 當 龐 大 的 行 政 機 構 的 重 責
6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57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的 新 措 施 19.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上 月 底, 環 境 保 護 署 連 續 數 天 在 全 港 各 區 的 路 邊 監 測 站 錄 得 屬 甚 高 及 偏 高 水 平 的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會 否 考 慮 立 例 或 制 訂 指 引, 要 求 駕 車 者 在 停 車 等 候 期 間 關 掉 汽 車 引 擎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統 計 全 年 哪 些 月 份 及 在 甚 麼 天 氣 情 況 下 空 氣 的 質 素 會 較 差? 環 境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行 政 長 官 在 去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內, 臚 列 了 多 項 措 施,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免 受 汽 車 排 放 物 危 害 我 們 現 正 推 行 這 些 措 施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也 積 極 研 究 使 用 清 潔 燃 料 包 括 超 低 含 硫 量 的 柴 油 和 天 然 氣, 以 及 無 軌 電 動 巴 士 和 混 合 動 力 車 輛 我 們 亦 正 在 考 慮 是 否 應 該 在 空 氣 污 染 極 嚴 重 的 日 子, 實 施 臨 時 措 施 ( 二 ) 我 們 正 在 研 究 各 種 管 制 空 轉 引 擎 的 方 案, 並 將 於 短 期 內 就 該 等 方 案 諮 詢 有 關 的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 三 )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香 港 冬 季 月 份 的 空 氣 污 染 水 平 普 遍 處 於 較 高 水 平 1999 年 內,1 月 2 月 及 12 月 所 錄 得 的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及 二 氧 化 氮 平 均 水 平, 都 高 於 其 他 月 份 所 錄 得 的 水 平 在 食 肆 全 面 禁 止 吸 煙 20. 李 國 寶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吸 煙 與 健 康 委 員 會 委 託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發 現,69% 的 受 訪 者 贊 成 在 所 有 食 肆 內 禁 止 吸 煙, 而 80%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若 他 們 與 子 女 外 出 用 膳, 會 光 顧 完 全 禁 止 吸 煙 的 食 肆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會 否 考 慮 立 例 全 面 禁 止 在 食 肆 內 吸 煙, 以 保 障 公 眾 及 飲 食 業 工 人 的 健 康 ; 若 會, 實 施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68 415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 譯 文 ) : 主 席, 政 府 的 政 策 一 向 是 致 力 在 最 大 程 度 上, 盡 量 使 公 眾 避 免 受 二 手 煙 霧 的 影 響 為 了 達 致 這 個 目 標, 我 們 在 立 法 和 教 育 方 面 已 採 取 各 種 措 施, 務 求 使 市 民 在 公 眾 場 所 免 受 二 手 煙 霧 的 滋 擾 根 據 吸 煙 ( 公 眾 生 ) 條 例 ( 第 371 章 ) 第 3(1B) 條, 食 肆 管 理 人 可 以 因 應 自 己 的 意 願, 將 他 / 她 管 理 的 整 間 食 肆 或 其 中 一 部 分 指 定 為 禁 止 吸 煙 區 這 些 區 域 一 旦 被 指 定 為 禁 止 吸 煙 區 後, 管 理 人 有 權 在 此 區 域 內 執 行 禁 煙 法 例 於 1999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的 該 條 例 的 第 3(1C) 條, 將 以 上 禁 煙 措 施 進 一 步 加 強 在 此 條 例 的 規 定 下, 所 有 提 供 超 過 200 個 室 內 席 位 的 食 肆, 除 以 全 高 度 間 隔 隔 開 以 作 某 私 人 活 動 專 用 的 席 位 外, 其 管 理 人 須 將 不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面 積, 劃 為 禁 止 吸 煙 區 由 此 可 見, 現 時 的 吸 煙 ( 公 眾 生 ) 條 例 已 經 授 權 予 食 肆 管 理 人, 使 他 / 她 可 以 將 其 管 轄 下 的 食 肆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區 域 定 為 禁 止 吸 煙 區 我 們 目 前 正 在 檢 討 現 行 的 禁 煙 策 略 與 方 向 在 這 次 檢 討 中, 我 們 會 考 慮 採 納 其 他 的 反 吸 煙 措 施, 例 如 收 緊 現 今 在 食 肆 及 其 他 室 內 場 所 的 禁 煙 要 求 此 外, 我 們 亦 將 評 估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實 施 法 例 的 成 效, 以 及 在 法 例 執 行 方 面 的 情 況 法 案 法 案 二 讀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論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00 年 2 月 16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6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59 陳 榮 燦 議 員 : 主 席,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條 例 自 96 年 起 生 效, 取 代 了 以 往 的 看 守 員 條 例, 它 規 定 所 有 任 職 保 安 工 作 的 人 士, 必 須 先 行 領 牌, 然 後 才 能 夠 擔 任 有 關 的 職 位 法 例 實 施 以 後, 曾 出 現 不 少 技 術 性 的 問 題 基 本 的 問 題 如 保 安 工 作 的 定 義, 已 超 出 了 法 例 原 來 無 意 規 管 的 範 圍, 其 中 有 關 防 止 及 偵 測 罪 行 的 發 生 一 項, 就 令 人 質 疑 是 否 包 括 由 專 業 會 計 師 律 師 等 人 士 為 偵 測 詐 騙 等 罪 行 而 進 行 調 查 的 工 作, 因 此, 必 須 重 新 定 義 又 如 法 例 生 效 以 後 才 發 現, 管 理 委 員 會 只 有 5 位 成 員, 不 足 以 應 付 工 作, 因 而 將 法 例 修 訂, 增 加 委 員 人 數 至 7 人 此 外, 申 請 牌 照 的 審 批 時 限 費 用 的 繳 付 方 法 等, 均 出 現 少 許 問 題, 不 過, 這 屬 於 正 常 的 情 況 因 為 新 法 例 施 行, 必 須 經 過 實 踐, 才 會 發 現 問 題 所 在, 現 時 的 修 訂, 也 是 針 對 這 個 問 題 而 修 訂 的 不 過, 有 一 些 問 題 是 在 法 例 生 效 之 前 已 被 發 現, 但 當 局 卻 不 予 理 會 在 這 條 法 例 還 未 生 效 時, 我 們 曾 經 提 出, 法 例 生 效 後 會 令 不 少 年 紀 大 的 看 更 失 去 工 作, 原 因 是 該 法 例 規 定 65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只 可 以 看 守 單 幢 式 私 人 建 築 物, 而 事 實 上, 當 時 有 不 少 65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正 在 非 單 幢 式 私 人 建 築 物 任 職 看 更, 因 此, 在 法 例 生 效 後, 這 些 人 便 被 僱 主 以 政 府 實 施 新 規 定 為 理 由 而 解 僱 了 本 來 年 屆 65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應 該 退 休, 留 在 家 中 享 受 天 倫, 可 以 種 花 養 魚, 優 閒 自 在 地 生 活 然 而, 只 因 香 港 沒 有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不 少 老 人 家 仍 要 為 口 奔 馳, 如 任 職 看 更 等, 更 須 每 天 工 作 十 多 小 時 不 過, 自 此 例 生 效 後, 他 們 連 艱 辛 地 工 作 以 換 取 微 薄 收 入 的 機 會 也 失 去 了 為 保 障 當 年 任 職 的 老 看 更, 本 人 曾 於 97 年 提 出 私 人 條 例 草 案, 修 改 這 項 法 例, 使 當 時 任 職 非 單 幢 式 樓 宇 的 老 看 更 獲 得 豁 免, 無 須 受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條 例 管 制, 讓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工 作, 可 惜 該 法 例 修 訂 未 能 在 當 時 的 立 法 局 中 通 過 事 實 上,65 歲 以 上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不 一 定 比 任 何 人 差 本 人 認 識 一 位 護 員, 在 升 任 主 管 不 久, 恰 巧 這 項 條 例 生 效, 而 且 他 也 剛 好 年 屆 65 歲, 雖 然 他 的 體 魄 足 以 應 付 日 常 工 作, 而 公 司 也 非 常 欣 賞 他 的 工 作 能 力, 很 想 他 留 任, 但 礙 於 法 例 規 定, 不 得 不 將 他 解 僱 對 公 司 來 說, 他 們 損 失 了 一 個 好 員 工 和 人 才, 對 於 該 名 護 員 來 說, 他 失 去 了 一 份 可 以 勝 任 的 工 作, 同 時 亦 失 去 收 入
70 416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這 次 當 局 對 條 例 提 出 的 修 訂, 只 是 針 對 法 例 生 效 後 的 技 術 性 問 題, 但 是 對 於 高 齡 人 士 的 工 作 權 利, 卻 完 全 不 作 檢 討, 完 全 漠 視 了 條 例 如 何 剝 奪 高 齡 人 士 的 工 作 權 利 謹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彈 性 處 理 65 歲 以 上 人 士 擔 任 護 員 工 作 的 問 題 例 如 賦 予 警 務 處 處 長 權 力, 如 護 員 得 到 護 公 司 的 保 證 和 推 薦, 即 使 超 過 65 歲 但 工 作 能 力 和 體 魄 均 足 以 應 付 工 作 者 應 獲 豁 免, 讓 他 們 可 繼 續 工 作 另 一 點 值 得 當 局 檢 討 的 是 申 請 護 員 許 可 證 的 程 序 目 前 所 有 護 員 首 次 申 請 許 可 證, 必 須 先 得 到 未 來 僱 主 的 聘 用 信 才 可 提 出 申 請 這 項 安 排 令 護 員 失 去 了 主 動 權, 不 可 以 先 申 請 許 可 證, 然 後 自 由 找 工 作 也 有 一 些 小 僱 主, 例 如 私 人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等, 為 了 免 卻 為 護 員 申 請 許 可 證 的 麻 煩, 而 選 擇 聘 用 已 取 得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這 樣 會 令 有 志 入 行 的 人 士, 面 對 較 大 的 掣 肘 主 席, 本 人 建 議 政 府 檢 討 上 述 兩 項 有 關 工 人 工 作 權 利 的 問 題, 務 求 讓 有 志 擔 任 保 安 護 工 作 的 人 士, 可 以 先 領 取 許 可 證, 然 後 自 行 尋 找 僱 主, 而 讓 年 紀 較 大 的 人 士, 不 再 受 制 於 年 齡 的 限 制, 即 是 說, 只 要 是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仍 可 以 繼 續 擔 任 原 有 的 工 作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謝 謝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若 沒 有, 我 會 請 保 安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保 安 局 局 長 答 辯 後, 這 項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於 2000 年 2 月 16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首 讀 及 二 讀 首 先, 我 想 簡 單 回 應 陳 議 員 提 出 數 項 有 關 工 人 權 益 的 問 題, 其 中 陳 議 員 提 出 的 一 點, 關 於 保 安 員 年 齡 的 問 題, 其 實 不 屬 於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範 圍 年 齡 限 制 並 非 由 本 條 例 草 案 訂 定, 而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在 發 證 時 按 準 則 訂 定, 至 於 發 證 的 工 作 則 是 由 警 方 負 責 此 外, 關 於 可 否 在 找 到 工 作 前 發 證 的 那 一 點, 亦 須 交 由 發 證 的 有 關 當 局 考 慮, 我 會 將 陳 議 員 的 意 見 轉 交 給 它 考 慮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第 一, 澄 清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以 避 免 任 何 涵 義 不 明 確 之 處 ; 第 二, 改 善 條 例 中 關 於 保 安 及 護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運 作 的 條 文, 使 發 牌 制 度 的 實 施 更 為 暢 順 ; 及 第 三, 澄 清 及 改 善 有 關 發 給 保 安 公 司 的 牌 照 及 發 給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的 條 文
7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61 我 們 在 擬 定 條 例 草 案 時, 曾 就 修 訂 建 議 的 內 容 諮 詢 保 安 及 護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而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保 安 業 的 主 要 團 體 的 意 見 亦 已 適 當 地 反 映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同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也 討 論 過 本 條 例 草 案, 並 同 意 我 們 對 條 例 草 案 第 17 及 18 條 作 出 技 術 性 的 修 正 稍 後, 我 會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解 釋 有 關 的 修 正 建 議 條 例 草 案 將 會 對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及 有 關 費 用 的 條 文 作 出 澄 清 及 技 術 性 的 增 補, 並 可 進 一 步 改 善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發 牌 制 度 的 運 作, 有 助 於 本 年 中 及 本 年 秋 季 展 開 的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及 保 安 公 司 牌 照 續 期 的 工 作, 使 這 項 工 作 能 更 順 利 進 行 主 席,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以 及 我 稍 後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謝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72 416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1 至 16 及 19 至 24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第 17 及 18 條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條 例 草 案 第 17 及 18 條, 即 建 議 的 條 例 第 24 及 24A 條,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發 送 各 委 員 的 文 件 內 有 關 的 建 議 修 正 均 屬 技 術 性, 對 建 議 的 第 24A 條 的 修 正, 旨 在 使 條 文 充 分 反 映 政 策 原 意, 即 清 晰 列 明 在 持 牌 人 提 出 更 改 牌 照 條 件 申 請 後, 而 保 安 及 護 業 管 理 委 員 會 就 該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前, 委 員 會 可 藉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而 暫 時 更 改 牌 照 的 條 件 至 於 有 關 對 建 議 的 第 24 條 所 作 的 修 正, 是 因 應 第 24A 條 的 修 改 而 作 出 的 相 關 修 正, 旨 在 使 兩 條 條 文 的 字 眼 一 致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作 出 上 述 修 正, 希 望 委 員 予 以 支 持 通 過 謝 謝 擬 議 修 正 案 內 容 第 17 條 ( 見 附 件 ) 第 18 條 ( 見 附 件 )
7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63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保 安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經 修 正 的 第 17 及 18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74 416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法 案 三 讀 主 席 : 法 案 : 三 讀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經 修 正 後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議 案 主 席 : 議 案 根 據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7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65 根 據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運 輸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通 過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附 例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接 駁 愉 景 灣 至 北 大 嶼 山 快 速 公 路 旁 位 於 小 蠔 灣 的 公 用 設 施 道 路, 全 長 2.4 公 里, 其 中 包 括 一 段 長 約 630 米 的 單 管 雙 程 行 車 隧 道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是 由 愉 景 灣 隧 道 有 限 公 司 自 費 建 造 保 養 及 經 營 的 私 人 隧 道 在 落 成 之 後, 它 將 會 為 愉 景 灣 提 供 一 條 除 小 輪 服 務 外 的 對 外 通 道 根 據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條 例, 愉 景 灣 隧 道 有 限 公 司 獲 賦 權 力, 負 責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的 建 造 營 運 保 養 及 管 理 並 可 訂 立 附 例, 以 管 制 和 規 管 車 輛 及 行 人 在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範 圍 內 的 活 動 該 公 司 現 已 在 本 年 2 月 29 日 訂 立 有 關 附 例, 內 容 主 要 涉 及 駕 車 人 士 須 遵 守 的 規 則 附 例 中 的 條 款 與 其 他 私 人 隧 道 附 例 的 條 款 大 致 相 同 除 了 上 述 的 附 例 外, 本 人 亦 已 根 據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條 例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就 愉 景 灣 隧 道 有 限 公 司 在 經 營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方 面 的 責 任 和 權 力, 訂 立 規 例 該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規 例 已 於 1999 年 7 月 14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並 已 在 議 員 不 表 示 反 對 的 情 況 下 獲 得 通 過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預 計 在 短 期 內 通 車, 因 此, 我 們 須 藉 上 述 的 附 例, 清 楚 訂 定 隧 道 公 司 在 管 理 及 營 運 方 面 的 權 力, 以 及 隧 道 使 用 者 須 遵 守 的 規 則 主 席, 我 謹 此 提 出 議 案 運 輸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批 准 愉 景 灣 隧 道 有 限 公 司 於 2000 年 2 月 29 日 訂 立 的 愉 景 灣 隧 道 及 連 接 道 路 附 例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運 輸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76 416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運 輸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及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及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經 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立 法 會, 在 對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1999 年 12 月 14 日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第 59 條 訂 立 的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作 出 有 關 的 修 訂 後, 批 准 該 規 例 有 關 的 修 訂 內 容 已 於 各 議 員 傳 閱 的 決 議 案 中 載 列 電 力 條 例 第 59(1) 條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可 訂 立 規 例, 以 制 訂 措 施 確 保 在 供 電 商 所 擁 有 的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活 動 時, 盡 量 減 低 造 成 電 力 意 外 或 電 力 供 應 故 障 的 機 會 該 條 例 同 時 規 定 有 關 的 規 例 須 由 立 法 會 通 過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 規 例 )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的 活 動 不 會 造 成 電 力 意 外 或 電 力 供 應 故 障 簡 單 而 言, 有 關 規 例 規 定,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不 得 進 行 工 程, 除 非 在 展 開 工 程 前 已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以 確 定 該 處 是 否 有 地 下 電 纜, 並 找 出 電 纜 的 準 和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該 規 例 也 規 定 如 未 有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措 施 防 止 電 力 意 外 或 電 力 供 應 故 障, 不 得 在 供
7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67 電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工 程 其 中 一 項 步 驟 是 聘 用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工 地 找 出 電 纜 的 位 置, 並 確 定 其 準 規 例 的 主 要 條 文 已 在 1999 年 1 月 15 日 和 1999 年 12 月 23 日 發 出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中 列 出 立 法 會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審 議 上 述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訂 立 的 規 例, 結 果, 政 府 同 意 對 該 規 例 作 出 某 些 修 訂, 其 內 容 關 乎 吊 銷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認 可 資 格 及 敦 促 補 救 通 知 書 的 事 宜 關 於 吊 銷 合 資 格 人 士 認 可 資 格 的 規 例 第 6(1) 條, 政 府 建 議 作 出 兩 項 修 訂, 目 的 是 要 避 免 妨 礙 推 翻 吊 銷 認 可 資 格 決 定 的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 並 且 更 清 楚 地 陳 述 可 吊 銷 認 可 資 格 的 理 由 規 例 第 11 條 是 有 關 向 違 反 該 規 例 的 人 送 達 敦 促 補 救 通 知 書 及 通 知 書 的 內 容 政 府 建 議 對 該 條 第 (7) 和 第 (8) 款 作 出 修 訂, 以 便 把 通 知 書 內 可 能 出 現 有 關 指 示 的 提 述 改 為 指 令 這 是 為 劃 一 文 本 各 條 款 的 字 眼 而 作 出 的 改 動 為 公 眾 安 全 起 見, 同 時 為 確 保 電 力 供 應 不 斷, 我 謹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並 批 准 作 出 修 訂 後 的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謝 謝 經 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在 對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1999 年 12 月 14 日 訂 立 的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作 出 下 述 修 訂 後, 批 准 該 規 例 (a) 在 第 6(1) 條 中, 刪 去 有 證 據 證 明 ; (b) 刪 去 第 6(1)(b) 條 而 代 以 (b) 執 行 其 作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工 作, 並 沒 有 達 致 合 理 預 期 合 資 格 人 士 所 會 達 致 的 標 準, ; (c) 在 第 11(7) 及 (8) 條 中, 刪 去 所 有 指 示 而 代 以 指 令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經 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78 416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以 根 據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第 59 條 提 出 的 決 議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身 份, 發 言 支 持 經 濟 局 局 長 剛 才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通 過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鑒 於 過 去 因 供 電 電 纜 受 損 毀 而 導 致 不 少 傷 亡 及 經 濟 損 失, 因 此 確 有 必 要 盡 早 實 施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確 保 工 程 承 建 商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工 程 前, 必 須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包 括 聘 用 合 資 格 人 士 確 定 地 下 電 纜 的 準 及 深 度, 使 其 不 受 損 毀 其 實, 1999 年 電 力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審 議 該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已 經 研 究 有 關 規 例 政 府 當 局 亦 因 應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關 注 的 事 項, 就 免 責 辯 護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職 責 及 遵 守 敦 促 補 救 通 知 書 內 的 指 令 等 條 文 作 出 修 訂, 使 其 更 為 清 晰 ; 並 以 正 面 議 決 程 序 提 交 該 規 例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小 組 委 員 曾 就 審 議 經 修 訂 的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與 政 府 當 局 舉 行 了 兩 次 會 議, 並 詳 細 研 究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政 府 當 局 接 納 小 組 委 員 會 建 議, 同 意 進 一 步 修 訂 該 規 例, 以 顧 及 建 造 商 會 及 法 律 事 務 部 就 草 擬 方 面 提 出 的 部 分 問 題, 其 中 包 括 修 訂 有 關 吊 銷 合 資 格 人 士 認 可 資 格 的 第 6(1) 條 及 將 第 11(7) 及 (8) 條 有 關 指 示 的 提 述 改 為 指 令, 以 劃 一 文 本 各 條 款 的 字 眼 由 於 經 濟 局 局 長 剛 才 已 詳 細 解 釋 有 關 修 訂, 因 此 我 亦 不 打 算 再 次 重 複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盡 早 實 施 供 電 電 纜 ( 保 護 ) 規 例, 以 確 保 在 供 電 電 纜 附 近 進 行 的 工 程, 不 會 造 成 電 力 意 外 或 電 力 供 應 故 障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回 應 ) 主 席 : 經 濟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打 算 發 言 答 辯? 經 濟 局 局 長 : 主 席, 除 了 感 謝 立 法 會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審 議 此 項 規 例 時 所 做 的 工 作 外, 我 並 沒 有 甚 麼 特 別 要 補 充 謝 謝
7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69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經 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議 員 議 案 主 席 : 議 員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的 決 議 案 梁 智 鴻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以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動 議 載 列 於 議 程 上 以 本 人 名 義 提 出 的 議 案 中 醫 藥 ( 費 用 ) 規 例 旨 在 訂 明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 第 549 章 ) 就 中 醫 註 冊 事 宜 所 須 繳 付 的 各 項 費 用 該 附 屬 法 例 將 由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指 定 的 日 期 起 開 始 生 效 在 2000 年 3 月 31 日 舉 行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決 定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研 究 該 附 屬 法 例 我 們 在 今 天 早 上 已 經 召 開 了 第 一 次 會 議, 但 仍 有 需 要 再 召 開 數 次 會 議, 才 能 決 定 有 關 的 處 理 方 法 為 了 讓 小 組 委 員 會 有 充 分 時 間 審 議 這 項 附 屬 法 例, 議 員 在 會 議 上 同 意 將 這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審 議 期 限 延 展 至 2000 年 5 月 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議 案 謝 謝
80 417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梁 智 鴻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就 2000 年 3 月 29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中 醫 藥 ( 費 用 ) 規 例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00 年 第 69 號 法 律 公 告 ), 將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34(2) 條 所 提 述 的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期 限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4(4) 條 延 展 至 2000 年 5 月 3 日 的 會 議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智 鴻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智 鴻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兩 項 無 立 法 效 力 的 議 案 我 已 接 納 內 務 委 員 會 就 議 案 辯 論 的 發 言 時 限 所 提 的 建 議, 相 信 各 位 議 員 對 於 發 言 時 限 已 很 清 楚, 所 以 我 不 再 重 複 建 議 的 內 容 第 一 項 議 案 :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8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71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據 統 計 處 較 早 前 的 預 計 主 席, 現 在 沒 有 官 員 在 會 議 廳 中 本 港 在 2006 至 07 年 的 長 者 人 口 會 增 加 至 一 百 一 十 多 萬 人, 因 此, 隨 本 港 人 口 日 趨 老 化, 本 港 實 在 有 需 要 就 長 者 居 住 及 各 類 服 務 問 題, 進 行 深 入 的 檢 討 及 研 究, 以 便 訂 定 長 遠 而 完 善 的 解 決 方 法 和 規 劃... 主 席 : 陳 議 員, 假 如 你 要 求, 我 會 暫 停 會 議, 直 至 局 長 到 達... 局 長 剛 進 入 會 議 廳 ( 眾 笑 )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讓 局 長 坐 下, 才 繼 續 發 言 主 席 : 好 的 讓 局 長 坐 下 以 後, 你 才 繼 續 發 言 吧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可 否 從 頭 開 始 發 言? 主 席 : 好 的 請 秘 書 從 頭 開 始 計 時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據 統 計 處 較 早 前 的 預 計, 本 港 在 2006 至 07 年 的 長 者 人 口 會 增 加 至 一 百 一 十 多 萬 人, 因 此, 隨 本 港 人 口 日 趨 老 化, 本 港 實 在 有 需 要 就 長 者 居 住 及 各 類 服 務 問 題, 進 行 深 入 的 檢 討 及 研 究, 以 便 訂 定 長 遠 而 完 善 的 解 決 方 法 和 規 劃 民 建 聯 於 去 年 1 月 及 今 年 4 月 初, 分 別 就 港 人 對 退 休 後 返 回 內 地 定 居 進 行 意 見 調 查 兩 次 調 查 結 果 均 顯 示, 有 六 成 被 訪 者 認 為, 目 前 本 港 的 環 境 並 不 適 合 退 休 長 者 安 享 晚 年, 最 主 要 的 問 題 是 物 價 和 租 金 太 高 及 污 染 問 題 嚴 重 ; 同 時, 港 人 普 遍 接 受 自 己 在 退 休 後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或 讓 其 長 者 親 人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但 是 他 們 對 於 在 內 地 居 住 感 到 有 些 擔 憂, 而 他 們 感 到 擔 憂 的 是 內 地 的 醫 療 設 施 主 席, 根 據 統 計 處 另 一 項 資 料 顯 示, 本 港 目 前 有 超 過 100 萬 名 60 歲 以 上 的 長 者, 當 中 約 有 三 十 多 萬 是 獨 居 或 是 與 其 他 長 者 一 同 居 住 的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曾 經 承 諾 會 在 2007 年 之 前 把 長 者 申 請 租 住 公 屋 的 平 均 輪
82 417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候 時 間 縮 短 至 2 年, 並 準 備 在 1998 至 2003 年 期 間, 提 供 個 新 的 小 型 單 位 及 長 者 住 屋 單 位 不 過, 由 於 長 者 在 入 住 這 些 單 位 時 往 往 要 搬 離 原 區, 故 造 成 不 少 適 應 上 的 問 題 另 一 方 面, 本 港 人 口 過 多 居 住 密 度 過 高 環 境 日 漸 惡 劣 物 價 及 生 活 指 數 高 漲, 加 上 各 項 長 者 服 務 又 供 不 應 求,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日 前 便 透 露, 每 年 平 均 有 名 長 者 在 輪 候 各 類 院 舍 期 間, 等 不 及 入 住 便 去 世, 因 此, 市 民 希 望 在 退 休 後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的 意 願,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於 1997 年 4 月 開 始, 實 施 一 項 名 為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其 原 意 是 希 望 讓 一 些 正 在 領 取 綜 援 的 基 層 長 者, 可 以 選 擇 在 廣 東 省 定 居, 這 可 說 是 一 項 好 的 計 劃 不 過, 計 劃 有 部 分 的 限 制 和 規 定,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不 必 要 的 在 1997 年 的 時 候, 民 建 聯 便 已 經 向 社 署 提 出 過 取 消 這 些 限 制, 署 方 當 時 只 是 表 示 會 在 計 劃 實 施 一 段 時 間 後 進 行 檢 討 可 惜, 3 年 過 去 了, 雖 然 社 署 最 近 於 4 月 1 日 開 始 對 計 劃 作 出 輕 微 改 善, 包 括 發 放 最 高 6,000 元 的 殮 葬 費 津 貼 等, 但 其 他 的 規 定 則 沒 有 任 何 改 善 根 據 最 新 的 數 字 顯 示, 自 97 年 4 月 以 來, 共 有 一 千 九 百 多 人 透 過 計 劃 返 回 廣 東 省 定 居, 其 中 約 250 人 已 經 死 亡 因 此, 現 時 應 有 大 約 名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在 內 地 居 住, 但 由 於 現 行 的 計 劃 宣 傳 不 足, 又 有 重 重 限 制, 再 加 上 醫 療 問 題, 未 能 滿 足 長 者 的 需 要, 因 此, 不 少 長 者 對 決 定 是 否 返 回 內 地, 仍 然 猶 豫 不 決 過 去 3 年 來,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均 由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作 為 中 介 機 構, 協 助 社 署 跟 進 個 案 及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紅 十 字 會 亦 曾 經 對 參 與 計 劃 的 長 者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被 訪 的 長 者 大 多 認 為 回 鄉 後 的 生 活, 包 括 居 住 環 境 房 屋 設 施 親 友 關 係 生 活 照 顧 及 生 活 開 支 等 方 面, 都 有 改 善, 他 們 大 多 數 有 自 己 的 住 屋, 而 且 他 們 認 為 鄉 間 的 環 境 及 空 氣 比 香 港 好 95% 的 被 訪 長 者 都 認 為 此 計 劃 能 切 合 他 們 的 需 要, 但 醫 療 服 務 方 面 卻 遠 遠 不 及 香 港 不 過, 調 查 同 時 發 現, 參 加 計 劃 的 長 者 主 要 較 年 邁 身 體 較 差, 亟 需 他 人 的 照 顧 他 們 有 60% 的 年 齡 在 80 歲 以 上, 70 至 79 歲 的 亦 有 34% 近 15% 長 者 的 身 體 狀 況 已 被 評 定 為 百 分 之 一 百 傷 殘, 另 外 有 4% 左 右 更 被 評 為 須 接 受 長 期 護 理 近 半 數 被 訪 者 透 露 他 們 須 長 期 服 藥 或 定 期 覆 診, 而 他 們 每 月 的 醫 療 費 用 由 數 百 至 數 千 元 人 民 幣 不 等
8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73 醫 療 開 支 是 參 與 此 計 劃 長 者 的 最 大 憂 慮, 紅 十 字 會 與 民 建 聯 分 別 所 作 的 調 查 結 果 是 相 當 一 致 的 因 此, 民 建 聯 認 為, 為 解 決 長 者 在 內 地 的 醫 療 問 題, 社 署 應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商 討 解 決 辦 法, 使 長 者 可 獲 得 適 當 的 照 顧 及 合 理 的 收 費 水 平, 而 有 關 的 醫 療 費 用, 可 以 繼 續 由 社 署 支 付, 或 可 考 慮 以 基 金 的 形 式, 由 中 介 機 構 負 責 監 管, 用 以 支 付 長 者 在 內 地 的 醫 療 費 用 此 外, 根 據 現 時 計 劃, 社 署 只 會 把 綜 援 金 存 入 申 請 長 者 在 香 港 的 銀 行 戶 口, 長 者 要 自 行 安 排 把 綜 援 金 轉 匯 到 內 地, 而 手 續 費 則 須 由 長 者 自 付, 因 此, 我 們 亦 建 議 港 府 應 盡 快 與 銀 行 商 討 直 接 匯 款 的 方 法, 以 免 除 長 者 辦 理 手 續 的 麻 煩, 以 及 支 付 不 必 要 的 手 續 費 主 席, 計 劃 現 時 的 另 一 局 限 是, 申 請 的 長 者 必 須 選 擇 定 居 於 廣 東 省 民 建 聯 明 白 大 部 分 香 港 的 長 者 都 會 選 擇 返 回 自 己 的 故 鄉 或 廣 東 省 一 些 大 城 市 安 享 晚 年, 把 計 劃 局 限 在 廣 東 省, 亦 可 以 方 便 社 署 和 中 介 機 構 進 行 跟 進 工 作, 不 過, 在 我 們 接 觸 的 長 者 中, 亦 有 部 分 是 來 自 福 建 或 其 他 的 省 市, 他 們 亦 有 意 返 回 故 鄉 定 居, 但 礙 於 計 劃 的 限 制, 只 能 繼 續 在 香 港 過 艱 苦 無 依 的 生 活 因 此, 民 建 聯 建 議 社 署 應 積 極 考 慮 把 計 劃 擴 展 至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地 方, 並 加 強 與 內 地 部 門 的 溝 通 和 協 調, 以 跟 進 長 者 回 鄉 後 的 情 況 主 席, 政 府 提 供 有 利 的 條 件, 讓 長 者 可 以 選 擇 返 回 內 地 定 居, 不 但 可 以 大 大 改 善 長 者 的 生 活 質 素, 同 時 亦 有 助 於 紓 緩 對 本 港 房 屋 和 各 類 院 舍 需 求 的 壓 力, 因 此, 民 建 聯 建 議 政 府, 除 改 善 現 行 的 回 鄉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外, 亦 應 積 極 與 內 地 的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在 較 多 長 者 選 擇 定 居 的 城 市 興 建 長 者, 為 有 意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的 長 者 提 供 更 佳 的 居 住 環 境 目 前, 在 本 港 提 供 一 間 健 康 長 者 宿 舍 的 成 本 約 為 三 四 十 萬 元, 一 個 須 有 長 期 照 顧 的 護 老 床 位 的 開 支 大 約 是 每 月 六 七 千 元 ; 相 反, 在 內 地 提 供 一 個 相 類 似 的 單 位 和 服 務 成 本 卻 只 是 本 港 的 五 分 之 一, 甚 至 更 低 由 於 近 年 內 地 生 活 質 素 有 顯 著 改 善, 物 質 生 活 較 過 去 充 裕, 長 者 在 內 地 往 往 可 以 覓 得 理 想 居 庭 近 年 來, 有 很 多 建 於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優 質 私 人 屋 苑 都 頗 受 香 港 人 歡 迎, 而 退 休 人 士 在 內 地 置 業 的 數 量 佔 了 一 個 相 當 大 的 比 例 不 過, 對 於 續 領 綜 援 的 回 鄉 長 者 來 說, 優 質 私 人 屋 苑 未 必 是 他 們 負 擔 得 起 的, 而 且 在 管 理 上 或 個 案 跟 進 上 來 說, 讓 他 們 各 自 找 尋 居 所, 倒 不 如 考 慮 興 建 長 者 更 為 理 想 民 建 聯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應 積 極 研 究 在 內 地 興 建 長 者 的 可 行 性, 特 別 是 整 體 計 劃 必 須 與 內 地 政 府 作 全 面 磋 商, 以 取 得 相 互 間 的 協 作, 在 資 源 運 用 和 營 運 監 管 等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須 完 全 依 賴 內 地 政 府 的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協 助
84 417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長 者 的 構 思 在 其 他 國 家 已 相 當 普 遍, 數 量 上 近 年 更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在 美 國 設 立 的 長 者 更 有 不 同 的 種 類, 可 供 不 同 身 體 狀 況 及 須 獲 得 照 顧 的 長 者 入 住 較 早 前, 房 屋 協 會 宣 布 推 行 的 長 者 頤 安 住 屋 計 劃, 便 是 在 本 港 興 建 以 長 者 單 位 為 主 的 多 層 大 廈, 而 大 廈 內 亦 附 設 有 不 同 種 類 服 務 專 為 長 者 而 設 的 設 施 房 委 會 在 平 田 及 多 個 屋 亦 建 有 長 者 宿 舍, 提 供 適 合 長 者 居 住 的 環 境 民 建 聯 建 議, 特 區 政 府 應 考 慮 以 類 似 模 式, 與 內 地 政 府 磋 商 興 建 長 者 的 可 行 性, 讓 本 港 的 回 鄉 長 者 多 一 項 好 的 選 擇 主 席, 民 建 聯 認 為, 如 果 政 府 能 放 寬 長 者 回 鄉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的 限 制, 解 決 長 者 在 內 地 的 生 活 和 醫 療 問 題 及 落 實 長 者 等 建 議, 再 加 上 近 年 越 來 越 多 港 人 在 內 地 置 業 作 為 退 休 之 用, 我 們 相 信, 未 來 將 會 有 更 多 長 者 樂 於 選 擇 在 退 休 後 返 回 內 地 定 居, 因 此, 現 時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 俗 稱 生 果 金 ) 的 長 者 每 年 不 得 離 開 香 港 超 過 180 天 的 規 定 亦 有 必 要 取 消 事 實 上, 民 建 聯 多 年 前 已 提 出 這 項 建 議,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認 真 予 以 考 慮 謝 謝 主 席 陳 鑑 林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鑒 於 現 行 政 策 未 能 滿 足 有 意 回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的 需 要,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 ( 一 ) 把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推 展 至 內 地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地 方 ; ( 二 ) 為 定 居 內 地 並 續 領 綜 援 的 長 者 解 決 醫 療 問 題 ; ( 三 ) 積 極 研 究 在 較 多 長 者 選 擇 定 居 的 內 地 城 市 興 建 長 者 的 可 行 性 ; 及 ( 四 ) 取 消 回 鄉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鑑 林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8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75 蔡 素 玉 議 員 及 李 華 明 議 員 會 就 這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兩 項 修 正 案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本 會 現 在 就 議 案 及 兩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會 請 蔡 素 玉 議 員 先 行 發 言, 然 後 請 李 華 明 議 員 發 言 ; 但 在 這 階 段 兩 位 議 員 皆 不 可 動 議 任 何 修 正 案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港 進 聯 今 天 提 出 修 正 案, 並 不 是 反 對 原 議 案, 而 是 希 望 補 充 原 議 案 的 不 足, 以 便 政 府 的 現 行 政 策 能 令 更 多 長 者 得 益, 讓 他 們 退 休 後 的 居 住 和 生 活 方 式 有 更 多 選 擇 香 港 的 生 活 成 本 偏 高, 對 於 基 層 的 退 休 人 士 和 須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而 言, 尤 感 吃 力 故 此, 近 日 有 調 查 指 出, 本 港 有 超 過 100 萬 市 民 都 希 望 在 退 休 後, 能 夠 往 生 活 成 本 較 低 的 內 地 定 居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協 助 回 鄉 定 居 的 計 劃, 卻 未 見 長 者 踴 躍 參 與 以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為 例, 自 97 年 推 出 至 今, 只 能 吸 引 一 千 九 百 多 名 長 者 參 與, 成 效 可 謂 未 符 理 想 社 會 對 回 鄉 定 居 的 需 求 這 麼 大, 但 回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數 目 卻 偏 低, 主 因 應 是 政 府 的 現 行 政 策 未 能 有 效 鼓 勵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事 實 上, 我 們 是 很 支 持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的 多 一 些 老 人 家 回 鄉 定 居, 肯 定 有 助 於 紓 緩 香 港 社 會 對 長 遠 的 醫 藥 房 屋 等 方 面 的 負 擔 根 據 政 府 的 統 計, 長 者 綜 援 個 案 已 由 4 年 前 的 九 萬 八 千 多 宗, 增 加 至 現 時 的 十 三 萬 三 千 多 宗 ; 高 齡 津 貼 的 個 案 亦 由 4 年 前 的 四 十 三 萬 七 千 多 宗, 增 加 至 現 時 的 四 十 四 萬 六 千 多 宗 安 老 院 和 護 理 安 老 院 的 住 院 人 數, 以 及 長 者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和 長 者 活 動 中 心 的 會 員 人 數, 近 年 亦 持 續 增 加 此 外, 現 時 香 港 共 有 接 近 100 萬 名 超 過 60 歲 的 長 者, 其 中 四 成 住 在 公 屋, 佔 公 屋 人 口 18%, 估 計 到 2016 年, 香 港 會 有 五 分 之 一 人 口 超 過 60 歲, 屆 時 長 者 對 公 屋 的 需 求 將 會 劇 增 政 府 要 紓 緩 人 口 老 化 的 壓 力, 實 在 有 必 要 借 助 國 內 的 腹 地 另 一 方 面, 很 多 老 人 家 都 很 喜 歡 回 鄉 定 居, 不 少 在 內 地 仍 然 擁 有 房 屋, 亦 有 親 朋 戚 友, 在 語 言 食 物 等 方 面 亦 較 容 易 適 應 內 地 的 消 費 市 場 當 然 亦 會 因 多 了 回 鄉 長 者 而 得 益 故 此, 有 關 的 計 劃 實 在 是 一 個 三 贏 方 案, 無 論 對 香 港 老 人 家 內 地 而 言 都 利 多 弊 少 既 然 政 府 無 論 如 何 都 要 向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發 放 綜 援, 而 國 內 腹 地 又 可 減 輕 香 港 的 負 擔, 則 政 府 實 在 不 應 在 有 關 計 劃 上 多 設 障 礙, 增 添 長 者 回 鄉 的 顧 慮 有 鑒 於 此,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把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的 申 請 資 格, 由 現 時 長 者 必 須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3 年 或 以 上, 縮 短 為 1 年 或 以 上 政 府 曾 經 說 過, 他 們 擔 心, 放 寬 有 關 的 規 定 會 令 一 些 曾 放 棄 領 取 綜 援 而 回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重 返 香 港 申 請, 令 政 府 的 長 者 綜 援 開 支 變 成 無 底 深 潭 我 們 認 為 該 些
86 417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長 者 以 往 選 擇 自 願 回 鄉 定 居, 其 實 已 很 少 利 用 香 港 政 府 的 資 源, 即 使 他 們 日 後 可 能 重 新 符 合 申 請 綜 援 的 資 格, 政 府 亦 不 應 吝 嗇 支 援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擔 心 有 關 開 支 會 變 成 無 底 深 潭, 政 府 便 應 提 出 數 據, 交 代 已 回 鄉 定 居 而 又 曾 連 續 領 取 不 超 過 3 年 綜 援 的 長 者 數 目 有 多 少, 以 便 公 眾 討 論, 而 不 是 以 此 作 為 理 由 而 作 出 這 樣 的 限 制 政 府 不 單 止 應 放 寬 綜 援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的 資 格, 更 應 把 有 關 計 劃 的 範 圍, 從 廣 東 省 推 廣 至 其 他 省 份 其 實, 本 人 在 有 關 計 劃 開 始 時 已 反 對 只 在 廣 東 省 實 施, 因 為 不 同 省 籍 人 士 的 回 鄉 需 求 都 很 大 以 福 建 為 例, 香 港 便 有 100 萬 福 建 人, 而 當 中 長 者 佔 了 相 當 比 例, 領 取 綜 援 的 老 人 家 實 在 沒 有 理 由 不 能 返 回 福 建 省 定 居, 尤 其 是 他 們 不 懂 廣 東 話, 在 生 活 習 慣 上, 返 回 福 建 定 居 會 較 在 香 港 居 住 為 佳, 他 們 亦 會 更 願 意 和 覺 得 更 有 需 要 回 鄉, 而 且 因 為 路 途 遙 遠, 他 們 一 旦 返 回 福 建 定 居, 再 回 來 香 港 的 機 會 便 會 降 低, 所 以 有 多 些 人 願 意 回 福 建 長 期 定 居 當 地 的 僑 聯 和 僑 辦 便 曾 向 本 人 表 示, 如 果 回 鄉 人 數 不 多, 它 們 願 意 免 費 安 排 有 關 事 宜 ; 即 使 回 鄉 人 數 較 多, 他 們 會 收 取 的 費 用 亦 會 遠 遠 低 於 目 前 政 府 和 紅 十 字 會 的 收 費 本 人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應 善 用 國 內 僑 聯 和 僑 辦 的 網 絡, 協 助 更 多 長 者 返 回 全 國 各 地 自 己 的 家 鄉 定 居 特 區 政 府 如 有 需 要, 本 人 願 意 在 聯 絡 溝 通 方 面 加 以 協 助 為 了 方 便 政 府 檢 討 綜 援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的 問 題 或 確 認 申 請 者 的 資 格, 政 府 還 可 保 留 領 取 綜 援 1 年 或 以 上 的 規 定, 但 在 高 齡 津 貼 方 面 便 不 應 加 設 離 港 限 制 有 意 見 認 為, 取 消 有 關 的 離 港 限 制, 恐 怕 會 令 一 些 已 移 民 外 地 或 離 港 太 久 的 長 者 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因 而 增 加 政 府 開 支, 而 政 府 亦 不 容 易 稽 查 回 鄉 長 者 是 否 仍 然 存 活, 令 資 源 有 可 能 浪 費 問 題 是, 高 齡 津 貼 乃 回 饋 長 者 對 香 港 的 貢 獻, 加 上 開 支 很 有 限, 只 要 長 者 符 合 有 關 的 居 港 規 定, 政 府 又 何 須 計 較 他 們 身 在 何 處 呢? 此 外, 以 今 天 資 訊 的 發 達, 加 上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官 方 溝 通 和 合 作 日 益 密 切, 稽 查 回 鄉 長 者 是 否 存 活, 亦 不 應 有 很 大 困 難 本 人 相 信, 取 消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既 可 減 省 政 府 的 行 政 程 序, 更 可 進 一 步 滿 足 長 者 ( 特 別 是 貧 苦 長 者 ) 回 鄉 定 居 的 需 要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提 出 修 正 案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香 港 現 時 有 76 萬 名 65 歲 以 上 的 長 者, 其 中 約 18% 的 長 者 日 常 習 用 的 語 言 不 是 廣 東 話, 而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的 長 者 更 達 83%, 他 們 不 少 在 家 鄉 有 自 己 的 親 友, 亦 會 頻 頻 回 鄉 探 親, 不 少 長 者 更 希 望 回 鄉 度 過 晚 年, 但 是 礙 於 制 度 上 的 種 種 限 制, 未 能 隨 心 所 願
8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77 民 主 黨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尊 重 老 人 家 的 選 擇, 盡 量 改 善 制 度, 作 好 各 方 面 的 配 合, 讓 長 者 可 以 因 應 自 己 的 意 願 留 在 香 港 或 回 鄉 定 居, 而 不 應 設 置 障 礙, 令 有 心 回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不 得 不 定 期 回 港, 甚 至 放 棄 回 鄉 定 居 的 念 頭 因 此, 民 主 黨 對 陳 鑑 林 議 員 議 案 的 大 部 分 建 議 都 是 支 持 的 然 而, 在 最 後 的 一 點, 陳 議 員 建 議 一 刀 切 地 取 消 回 鄉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 俗 稱 生 果 金 ) 的 離 港 限 制, 我 們 覺 得 這 項 建 議 在 目 前 來 說, 似 乎 思 慮 得 不 夠 周 詳, 所 以, 我 們 提 出 將 取 消 二 字 改 為 檢 討, 希 望 令 建 議 更 務 實 可 行 我 想 舉 一 些 例 子, 證 明 若 現 在 立 刻 取 消 這 個 限 制, 會 在 一 些 地 方 產 生 很 大 的 問 題 第 一, 這 可 能 引 致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繼 續 發 放 津 貼 金 予 已 去 世 的 長 者 現 時, 入 境 事 務 處 轄 下 各 個 生 死 登 記 處 每 星 期 會 向 社 署 提 供 去 世 人 士 的 資 料, 社 署 付 款 組 的 職 員 隨 後 會 查 核 當 中 有 沒 有 繼 續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情 況, 如 果 獲 悉 受 助 人 的 資 料 與 去 世 人 士 的 資 料 相 符, 便 會 終 止 發 放 高 齡 津 貼 予 該 名 去 世 的 長 者 如 果 長 者 在 回 鄉 居 住 期 間 去 世, 香 港 生 死 登 記 處 沒 有 資 料, 社 署 亦 沒 有 辦 法 進 行 調 查 因 為 現 在 有 一 個 離 港 的 限 制, 所 以, 社 署 每 月 會 和 入 境 事 務 處 核 對 資 料, 查 核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長 者 有 否 離 港 及 其 離 港 的 時 間, 如 果 發 覺 領 取 津 貼 的 長 者 離 港 時 間 超 過 高 齡 津 貼 的 1 年 內 不 可 多 於 180 天 的 期 限, 便 會 通 知 該 名 長 者, 終 止 向 其 發 放 津 貼 這 個 機 制 是 存 在 的 然 而, 如 果 按 照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建 議 取 消 離 港 限 制, 長 者 一 旦 在 回 鄉 期 間 去 世, 生 死 登 記 處 便 不 會 有 資 料, 社 署 既 不 知 道 長 者 離 港 期 限, 亦 無 法 聯 絡 長 者 家 人, 如 果 長 者 家 人 不 主 動 向 社 署 報 告, 甚 至 刻 意 隱 瞞, 社 署 必 然 會 繼 續 發 放 津 貼, 因 而 浪 費 公 帑 現 時 在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人 士 中, 七 成 是 70 歲 以 上 的 長 者, 他 們 正 領 取 金 額 較 高 的 高 齡 津 貼, 即 705 元, 而 65 至 69 歲 長 者 的 津 貼 則 是 625 元, 大 部 分 長 者 都 是 領 取 金 額 較 高 的 705 元 高 齡 津 貼 長 期 回 鄉 居 住 的 長 者 大 多 決 定 在 家 鄉 終 老, 一 旦 他 們 在 鄉 間 去 世, 便 會 佔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人 士 中 一 個 較 大 的 數 目, 因 為 年 紀 大 一 點 的 會 更 喜 歡 回 鄉 定 居, 我 擔 心 這 會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高 齡 津 貼 有 別 於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我 們 要 弄 清 楚 這 點 首 先, 綜 援 計 劃 的 受 助 人 去 世 後, 其 家 人 會 立 刻 向 有 關 部 門 報 告, 以 便 領 取 殮 葬 費 津 貼, 而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人 士 是 不 可 以 申 領 殮 葬 費 的, 但 正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一 旦 去 世, 則 可 以 申 領 該 筆 津 貼 ( 即 殮 葬 費 ) 這 樣 可 避 免 家 人 隱 瞞 長 者 去 世 的 事 實 而 繼 續 代 領 綜 援 金 此 外,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有 專 責 的 社
88 417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會 服 務 機 構 ( 現 在 轉 為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從 前 是 紅 十 字 會 ) 會 跟 進 回 鄉 而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的 生 活 需 要 政 府 規 定 他 們 最 少 要 抽 樣 訪 問 5% 的 長 者, 但 紅 十 字 會 自 行 主 動 做 得 好 一 點, 過 往 便 做 了 17% 的 抽 樣 長 者 訪 問, 我 們 希 望 繼 續 能 夠 有 多 點 這 些 抽 樣 訪 問, 關 心 返 回 內 地 廣 東 省 居 住 的 長 者 如 果 長 者 去 世, 社 署 是 可 以 知 道 的, 但 若 要 同 樣 抽 樣 探 訪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長 者, 那 筆 行 政 費 用 會 是 相 當 龐 大 的 正 在 領 取 綜 援 的 老 人 家 大 概 有 十 三 萬 多 人, 返 回 內 地 廣 東 省 定 居 的, 不 足 人 我 希 望 我 的 數 字 是 正 確 的, 如 果 不 是 的 話, 政 府 可 加 以 糾 正, 但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人 數 是 四 十 四 萬 多 人, 這 兩 個 數 字 相 差 甚 遠, 而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大 部 分 人 是 70 歲 以 上 的, 所 以, 我 們 想 想, 這 度 門 一 開, 情 況 會 怎 樣 呢? 我 不 是 反 對 離 港 限 制 要 進 一 步 降 低, 但 若 要 即 時 取 消 的 話, 便 會 引 起 很 多 難 以 控 制 的 情 況 我 們 不 要 忘 記, 那 四 十 四 萬 多 正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長 者, 一 定 不 單 止 居 於 廣 東 省, 他 們 的 家 鄉 亦 不 一 定 是 在 廣 東 省, 而 有 可 能 分 布 於 全 國 各 地 鄉 鎮, 甚 至 是 中 國 以 外 的 地 方, 可 能 是 澳 門 台 灣 或 印 尼, 那 又 如 何 呢? 怎 樣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呢? 是 否 返 回 中 國 大 陸 的 鄉 間 便 可 以 領 取 津 貼, 而 往 台 灣 澳 門 的 則 不 能 申 領, 即 是 有 這 個 離 港 限 制, 是 否 要 如 此 規 定 呢? 我 不 知 道, 所 以 我 覺 得 要 檢 討 要 討 論 根 據 96 年 中 期 人 口 調 查 結 果, 本 港 有 名 長 者 是 在 香 港 及 中 國 以 外 地 區 出 生 的, 有 些 長 者 更 已 移 居 美 加 各 地, 要 核 實 這 些 長 者 的 資 料, 並 與 各 地 銀 行 商 討 定 期 匯 款, 須 付 出 龐 大 的 行 政 費 用, 社 署 亦 很 難 進 行 這 些 調 查 若 不 在 香 港 的 範 圍 以 內, 又 怎 樣 確 保 津 貼 真 正 到 達 長 者 手 中 呢? 我 以 小 人 之 心 度 君 子 之 腹, 現 在 有 些 人 會 欺 騙 老 人 家 的 金 錢, 如 果 他 們 不 在 香 港 的 話, 我 們 怎 樣 確 保 他 們 取 得 津 貼 呢? 這 種 種 問 題 令 我 們 覺 得, 在 支 持 原 議 案 的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四 十 四 萬 多 長 者 返 回 內 地 或 離 開 香 港 後 仍 能 繼 續 不 受 任 何 離 港 限 制, 每 月 繼 續 獲 發 放 六 百 多 至 七 百 多 元, 是 不 能 減 低 我 們 的 憂 慮 因 此, 我 們 覺 得 應 該 檢 討 這 個 機 制, 以 幫 助 老 人 家, 而 不 應 即 時 取 消 這 個 離 港 限 制, 因 為 這 可 能 會 引 致 行 政 問 題 和 有 人 濫 用 的 情 況, 對 公 帑 的 運 用 是 不 適 當 的 所 以, 我 謹 此 陳 辭, 民 主 黨 支 持 蔡 素 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亦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能 夠 支 持 我 的 小 小 議 案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迅 速,96 年 全 港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有 63 萬 人, 至 今 年 3 月, 數 字 已 增 至 76 萬 人, 佔 全 港 人 口 的 11% 在 這 些 長 者 中, 貧 窮 的 情 況 更 日 趨 普 遍, 單 是 領 取 綜 援 人 士 的 數 自 在 最 近 兩 年 都 以 每 年 15% 的 比 率 遞 增 這 個 財 政 年 度 中, 政 府 預 計 共 有 人 領 取 長 者 綜 援, 佔 這 個 年 齡 組 別 的 五 分 之 一
8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79 為 了 提 高 長 者 的 生 活 質 素, 政 府 必 須 努 力 改 善 本 港 的 安 老 服 務, 增 加 社 區 照 顧 及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這 些 都 是 義 不 容 辭 的, 也 是 現 時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努 力 的 方 向 但 另 一 方 面, 為 一 些 抱 樹 高 千 丈, 落 葉 歸 根 的 想 法, 希 望 返 回 家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提 供 方 便, 也 是 應 有 之 義 政 府 在 97 年 4 月 開 始 推 行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綜 援 計 劃, 給 廣 東 省 籍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提 供 了 一 個 選 擇 這 個 計 劃 在 初 期 推 行 時, 即 於 97 年 以 前, 我 認 為 有 些 事 情 是 考 慮 得 不 夠 周 詳 的 時 至 今 天, 這 計 劃 已 實 行 了 3 年, 有 些 問 題 仍 未 有 任 何 特 別 的 進 展 我 作 為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明 白 到 箇 中 的 一 些 困 難, 但 長 此 下 去 也 不 是 辦 法 今 天 陳 鑑 林 議 員 把 問 題 提 了 出 來, 就 此 問 題 上, 希 望 本 會 議 員 可 以 多 作 一 些 討 論 我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建 議, 可 以 讓 我 們 因 應 這 個 問 題, 進 行 更 多 的 討 論 現 時, 有 關 計 劃 對 回 鄉 定 居 長 者 提 供 的 方 便, 事 實 上 只 局 限 於 廣 東 省, 這 是 說 不 通 的 我 認 為 應 該 進 一 步 擴 大 至 其 他 省 份, 以 及 其 他 地 方 此 外, 在 醫 療 問 題 方 面, 其 實 早 晚 也 須 解 決, 因 為 這 些 長 者 如 居 於 香 港, 我 們 還 可 在 醫 療 方 面 照 顧 他 們, 但 一 旦 遷 移 至 內 地, 他 們 則 只 能 拿 其 有 限 的 綜 援 金 生 活 費 來 解 決 其 醫 療 問 題 因 此, 如 何 解 決 這 問 題, 我 認 為 應 該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商 討 和 磋 商, 找 出 解 決 辦 法, 因 為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可 不 能 只 靠 香 港 自 己 去 尋 求 解 決 方 法 的 剛 才 李 華 明 議 員 提 及 關 於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的 問 題, 他 十 分 擔 心 這 方 面 可 能 在 行 政 上 會 帶 來 很 大 的 問 題, 以 及 在 行 政 上 增 加 很 多 負 擔 我 認 為 若 政 府 要 實 施 某 一 政 策, 有 關 官 員 是 可 以 完 全 解 決 行 政 方 面 的 問 題 的, 關 鍵 只 是 做 還 是 不 做 而 已 關 於 高 齡 津 貼 中 離 港 限 制 的 問 題, 我 一 直 也 很 關 注 我 於 85 年 參 與 前 立 法 局 後, 曾 向 當 時 的 生 福 利 司 提 出, 因 為 當 時 的 高 齡 津 貼 離 港 限 制 只 得 90 天, 在 我 多 番 的 要 求 下, 終 於 增 至 現 時 的 180 天, 不 過, 其 後 卻 一 直 未 有 更 改 我 在 擔 任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後, 不 斷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希 望 政 府 取 消 這 個 限 制 至 於 技 術 上 或 行 政 上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這 是 不 難 解 決 的 當 然, 我 們 或 會 擔 心 這 些 長 者 一 旦 去 世, 家 人 會 否 繼 續 代 為 領 取 這 些 款 項 呢? 這 當 中 還 是 有 很 多 解 決 辦 法 的, 包 括 邀 請 內 地 的 一 些 公 證 機 構 協 助, 幫 忙 提 供 生 存 證 明 書, 或 請 長 者 相 隔 若 干 時 候 便 返 回 香 港 提 出 證 明 這 些 完 全 不 是 不 能 解 決 的 問 題 政 府 對 於 高 齡 津 貼 的 問 題, 據 我 瞭 解, 管 理 財 政 部 門 的 官 員 提 出 了 高 齡 津 貼 是 否 須 作 檢 討 的 疑 問, 因 為 根 據 現 時 高 齡 津 貼 的 申 請 規 定,70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無 須 通 過 任 何 資 產 的 審 查, 均 可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這 些 官 員 認 為 應 就 這 方
90 418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面 進 行 檢 討 可 是, 我 卻 認 為 這 個 問 題 事 關 重 要, 檢 討 後 也 許 會 影 響 一 些 70 歲 或 接 近 70 歲 而 等 待 領 取 的 人 士, 因 為 須 申 報 資 產 而 喪 失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資 格, 此 舉 可 能 會 使 他 們 很 失 望 現 時, 符 合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資 格 的 長 者 接 近 70%, 我 認 為 政 府 可 以 構 想 給 那 些 合 資 格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長 者 一 些 鼓 勵, 在 他 們 領 取 後, 或 他 們 合 乎 資 格 卻 又 沒 有 領 取, 而 把 領 取 回 來 或 應 得 的 高 齡 津 貼 貢 獻 社 會, 給 他 們 一 些 獎 勵 利 用 這 個 方 法 來 解 決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是 更 有 意 義 謝 謝 主 席 梁 智 鴻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中 國 人 傳 統 均 有 落 葉 歸 根 的 觀 念, 因 此, 不 少 在 香 港 親 人 不 多 或 沒 有 人 照 顧 的 長 者, 都 喜 歡 回 鄉 安 度 晚 年 因 此, 政 府 放 寬 長 者 領 取 綜 援 的 限 制, 容 許 他 們 返 回 廣 東 省 後 還 可 以 領 取 綜 援, 確 實 是 一 項 很 好 的 措 施 不 過, 這 項 措 施 已 實 行 了 數 年, 現 時 亦 是 檢 討 的 時 刻 除 了 金 錢 之 外, 長 者 實 際 上 亦 有 很 多 其 他 的 需 要, 所 以 我 們 不 可 以 為 只 要 將 他 們 送 返 國 內 後, 便 甚 麼 也 不 用 理 會 在 長 者 的 眾 多 需 求 之 中, 醫 療 健 康 服 務 是 亟 需 關 注 的 第 一, 因 為 一 般 長 者 都 會 長 期 病 患, 須 依 賴 長 期 醫 護 服 務 第 二, 長 者 的 醫 療 開 支 較 高 據 醫 學 界 估 計, 以 一 個 住 院 長 者 的 醫 護 成 本 為 例, 平 均 比 其 他 病 人 高 出 達 三 倍 第 三, 香 港 公 營 服 務 收 費 低 廉, 領 取 綜 援 人 士 又 可 獲 豁 免, 皆 因 香 港 政 府 使 用 公 帑 資 助 公 營 醫 療 達 97% 但 在 國 內, 很 多 醫 療 機 構 只 獲 得 10% 至 20% 的 公 帑 資 助, 其 餘 成 本 須 自 負 盈 虧, 自 然 難 以 提 供 廉 價 的 醫 療 服 務 第 四, 香 港 仍 未 有 一 套 妥 善 的 醫 療 融 資 制 度, 令 市 民 可 以 在 年 青 及 有 能 力 之 時 供 款, 作 為 晚 年 時 支 付 在 香 港 或 內 地 的 醫 療 支 出 之 用 事 實 上, 根 據 最 近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受 訪 表 示 退 休 後 不 願 意 返 回 國 內 長 住 的 市 民 中, 有 三 成 的 理 由 是 因 為 擔 心 內 地 的 醫 療 水 平 和 運 作, 又 或 因 為 內 地 並 無 免 費 醫 療 社 會 上, 對 於 如 何 協 助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返 內 地 定 居, 解 決 醫 療 需 要 的 問 題, 有 數 項 建 議
9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81 有 些 人 建 議 政 府 計 算 一 下 如 不 須 在 香 港 照 顧 這 些 長 者, 將 會 節 省 多 少 醫 療 開 支, 然 後 將 這 筆 款 項 轉 交 內 地 的 醫 護 單 位, 讓 他 們 在 內 地 照 顧 這 些 長 者 我 覺 得 這 項 建 議 在 行 政 方 面 很 難 實 行, 而 且 也 有 很 大 問 題, 例 如 如 何 防 止 這 筆 錢 被 濫 用? 如 何 防 止 內 地 機 構 坐 地 起 價 呢? 我 們 又 是 否 須 定 下 每 一 個 長 者 的 開 支 上 限 呢? 超 支 時 又 如 何 處 理 呢? 此 外, 有 人 建 議 政 府 應 幫 助 長 者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讓 他 們 於 內 地 使 用 眾 所 周 知, 年 紀 越 大, 保 險 費 越 貴, 如 何 計 算 適 合 的 保 險 費 呢? 又 或 保 險 公 司 會 否 接 受 這 些 長 者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呢? 這 方 面 實 在 還 存 在 很 多 問 題 如 果 這 些 長 者 日 後 返 回 香 港, 如 何 在 香 港 使 用 這 些 保 險 費 呢? 抑 或 仍 然 可 以 享 用 香 港 的 免 費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呢? 如 果 這 樣, 是 否 有 享 用 雙 重 福 利 的 問 題 呢? 為 何 在 香 港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又 不 可 以 有 享 用 醫 療 保 險 的 選 擇 呢?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要 考 慮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政 府 一 定 會 說, 它 們 已 委 託 了 紅 十 字 會, 協 助 要 就 醫 的 長 者 返 回 香 港 當 然, 大 病 可 以 返 回 香 港 醫 治, 這 固 然 是 好 事, 不 過, 還 要 患 大 病 者 捱 得 起 舟 車 勞 頓 的 返 港 旅 程 哩! 此 外, 至 於 小 病 又 如 何 呢? 是 否 每 次 生 病 時 都 要 返 回 香 港 治 理 呢? 這 又 是 否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呢? 而 且 我 剛 才 也 提 過, 很 多 長 者 均 會 長 期 病 患, 他 們 又 是 否 適 合 經 常 返 回 香 港 醫 治 呢? 主 席 女 士, 我 提 出 了 很 多 問 題, 但 我 要 向 楊 局 長 說, 我 並 沒 有 好 的 意 見 向 他 提 供, 因 此 要 向 他 道 歉 除 了 希 望 一 些 慈 善 團 體 考 慮 在 香 港 以 外 和 許 多 長 者 居 住 的 地 方, 提 供 一 些 廉 價 的 醫 護 服 務 之 外, 我 確 實 並 無 特 別 的 提 議 可 以 提 供 給 他 們 但 無 可 否 認, 我 認 為 政 府 在 考 慮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這 個 課 題 上, 起 碼 要 考 慮 數 點 : 第 一, 政 府 必 須 詳 細 考 慮 返 內 地 定 居 的 長 者 生 病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的 問 題 第 二, 政 府 必 須 負 起 責 任, 向 長 者 解 釋 清 楚 返 內 地 定 居 可 能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讓 他 們 為 自 己 作 出 最 佳 的 決 定 第 三, 政 府 必 須 跟 國 內 有 關 單 位 充 分 的 溝 通, 以 期 內 地 對 這 些 長 者 有 最 起 碼 的 照 應 政 府 更 應 協 助 有 志 為 這 些 長 者 提 供 服 務 的 香 港 慈 善 機 構, 為 他 們 與 內 地 單 位 的 磋 商, 提 供 一 些 支 援 最 後, 主 席 女 士, 長 遠 來 說, 及 早 設 立 一 套 妥 善 的 醫 療 融 資 制 度, 以 幫 助 市 民 為 其 晚 年 未 雨 綢 繆, 以 及 幫 助 整 體 社 會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帶 來 的 沉 重 醫 療 開 支,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期 望 即 將 發 表 的 醫 護 政 策 綠 皮 書, 能 提 出 理 想 的 建 議 來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我 謹 此 陳 辭
92 418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何 世 柱 議 員 : 主 席, 目 前 本 港 60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為 數 97 萬, 當 中 不 少 是 在 年 輕 時 離 鄉 別 井, 由 內 地 來 香 港 謀 生 的 人 士 到 了 晚 年, 自 然 希 望 落 葉 歸 根, 回 鄉 找 尋 親 友, 讓 他 們 照 顧 自 己, 況 且 香 港 生 活 指 數 高 企, 對 於 那 些 須 領 取 綜 援 過 活 的 長 者 來 說, 回 鄉 定 居 更 可 以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其 實,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對 整 體 社 會 也 是 有 利 的 我 們 知 道, 本 港 社 會 正 呈 現 人 口 老 化 的 趨 勢, 根 據 官 方 估 計, 到 了 2016 年, 老 年 人 口 將 由 現 時 的 97 萬 激 增 至 162 萬, 佔 總 體 人 口 的 比 例 亦 會 由 現 時 的 14% 增 至 19.75%, 老 人 問 題 將 會 是 本 港 越 來 越 大 的 負 擔, 如 果 有 更 多 長 者 選 擇 回 鄉 定 居, 將 會 有 助 紓 緩 這 方 面 的 壓 力 數 年 前, 本 港 已 開 始 討 論 如 何 協 助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的 問 題, 政 府 自 放 寬 了 領 取 綜 援 的 居 住 限 制, 容 許 長 者 返 回 內 地 定 居 也 可 續 領 綜 援 後, 至 今 已 有 近 人 受 惠, 當 中 約 人 今 天 仍 然 在 內 地 安 居 可 是, 這 項 彈 性 安 排 目 前 只 適 用 於 返 回 廣 東 省 範 圍 內 定 居 的 綜 援 長 者, 本 港 其 他 外 省 族, 如 福 建 省 籍 的 長 者, 便 難 以 享 用 這 項 優 惠 安 排 因 此, 我 們 覺 得 把 續 領 綜 援 的 定 居 範 圍 擴 大 到 全 國 各 省, 是 適 當 的 做 法 另 一 個 嚴 重 困 擾 有 意 回 鄉 定 居 長 者 的, 是 醫 療 問 題 內 地 與 香 港 不 同, 他 們 沒 有 免 費 的 醫 療, 內 地 居 民 一 般 要 依 靠 工 作 單 位, 或 醫 療 保 險 來 支 付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本 港 的 綜 援 長 者, 十 分 擔 心 返 回 內 地 定 居 後, 便 要 面 對 超 出 他 們 所 能 負 擔 的 高 昂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梁 智 鴻 議 員 剛 才 已 經 說 了 很 多, 我 在 此 不 再 重 複 我 們 知 道, 人 到 了 老 年 病 痛 便 自 然 多, 醫 療 開 支 往 往 構 成 長 者 生 活 開 支 的 最 主 要 部 分 如 果 我 們 不 設 法 與 內 地 政 府 和 有 關 單 位 詳 細 磋 商, 找 出 妥 善 的 解 決 辦 法, 將 會 大 大 阻 礙 了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的 意 願 自 由 黨 十 分 關 注 老 人 的 權 益, 絕 對 支 持 盡 力 協 助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但 我 們 對 取 消 回 鄉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卻 有 極 大 的 保 留 我 們 並 非 吝 嗇 區 區 每 人 705 元 的 津 貼, 而 是 我 們 擔 心 完 全 取 消 離 港 限 制 會 導 致 公 共 資 源 被 濫 用, 對 廣 大 的 納 稅 人 不 公 我 們 必 須 明 白, 現 時 70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家, 不 論 貧 富, 均 可 領 取 高 額 高 齡 津 貼, 目 前 合 共 有 44 萬 個 高 齡 津 貼 個 案, 政 府 每 年 的 支 出 超 過 30 億 元 這 些 領 款 人 為 數 眾 多, 並 且 不 一 定 像 綜 援 長 者 般 受 制 於 經 濟 條 件 而 缺 乏 生 活 的 活 動 能 力, 他 們 可 能 經 常 到 各 地 旅 遊 短 住, 如 果 我 們 完 全 取 消 限 制, 讓 他 們 長 期 留 在 內 地 或 外 地, 政 府 根 本 無 法 跟 進, 也 無 法 掌 握 他 們 是 否 仍 然 在 世, 屆 時 便 可 能 出 現 長 期 空 發 高 齡 津 貼 浪 費 資 源 的 情 況 當 然, 有 同 事 說, 政 府 可 以 做 到 一 些 跟 進 的 工 作, 但 我 覺 得 要 如 此 做, 花 費 在 跟 進 工 作 上 的 資 源 可 能 更 大, 在 這 情 況 下, 是 得 不 償 失, 而 考 慮 到 資 源 的 浪 費, 更 是 不 妥 善 的 因 此, 自 由 黨 不 能 支 持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原 議 案 和 蔡 素 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代 表 自 由 黨 會 支 持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謝 謝 主 席
9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83 代 理 主 席 梁 智 鴻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吳 亮 星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目 前 的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綜 援 計 劃, 目 的 在 於 向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在 生 活 環 境 方 面 提 供 多 一 個 選 擇, 可 以 讓 他 們 因 內 地 現 時 較 低 的 生 活 指 數 而 得 益, 以 及 讓 他 們 享 有 更 廉 價 的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等 因 此, 這 計 劃 在 原 則 上 是 值 得 支 持 推 行 的 事 實 上, 根 據 政 府 委 託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顯 示, 絕 大 部 分 受 訪 的 參 與 這 個 計 劃 的 長 者 都 認 為, 計 劃 切 合 他 們 的 需 要, 因 為 現 在 廣 東 省 的 生 活 費 用 的 確 較 低, 他 們 可 以 得 到 較 好 的 照 顧, 加 上 語 言 溝 通 方 便, 人 際 關 係 因 此 更 為 融 洽, 而 且 他 們 亦 可 擁 有 更 佳 的 居 住 和 生 活 環 境 以 上 各 點, 足 以 顯 示 計 劃 有 其 成 功 之 處 不 過,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接 受 綜 援 的 長 者 中 參 與 這 個 計 劃 的 人 數 仍 然 不 算 多, 這 與 計 劃 本 身 的 局 限 性 是 有 關 的 例 如 計 劃 只 適 用 於 在 廣 東 省 定 居, 而 申 請 人 必 須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3 年 以 上, 此 外, 在 內 地 定 居 還 須 解 決 醫 療 護 理 的 問 題, 這 些 均 可 能 是 令 許 多 長 者 卻 步 的 原 因 政 府 當 初 在 推 行 這 個 試 驗 性 的 計 劃 時, 曾 定 出 一 些 限 制, 其 中 主 要 是 出 於 技 術 和 行 政 資 源 上 的 考 慮 首 先, 在 領 取 綜 援 資 格 的 審 核 個 案 的 跟 進 瞭 解 領 取 者 的 現 況 等 方 面, 都 必 須 有 嚴 謹 的 安 排, 才 能 使 相 關 的 公 共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 其 次, 本 港 和 內 地 的 相 關 部 門 也 必 須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溝 通 和 協 調, 在 基 本 設 施 方 面 有 一 定 的 配 合, 才 能 使 有 關 的 計 劃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因 此, 除 了 計 劃 本 身 仍 有 一 些 限 制 外, 在 較 實 際 的 醫 療 支 援 服 務 方 面 也 存 在 客 觀 上 未 盡 善 之 處 要 解 決 這 些 局 限 與 不 足, 最 重 要 的 是 加 強 政 府 和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的 配 合, 尋 求 雙 方 提 供 一 些 機 構 和 行 政 合 作 的 機 會, 從 而 為 擴 大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和 放 寬 資 格 限 制 提 供 一 定 條 件 此 外, 政 府 也 可 以 研 究 提 供 政 策 性 引 導, 讓 非 政 府 機 構 推 行 包 括 醫 療 護 理 及 跟 進 服 務 等 方 面 的 完 整 配 套 的 長 者 計 劃, 利 用 市 場 機 制 來 配 合 長 遠 的 長 者 服 務 需 求 代 理 主 席, 這 個 有 關 長 者 返 回 廣 東 省 定 居 的 計 劃 自 推 行 以 來, 政 府 在 整 體 醫 療 房 屋 等 方 面 的 開 支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因 此 特 別 減 少, 當 然, 這 個 計 劃 本 質 上 也 並 非 是 在 現 有 資 源 的 基 礎 上 再 作 任 何 程 度 的 增 加, 而 只 是 在 現 有 資 源 的 基 礎 上, 盡 可 能 為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提 供 方 便, 所 以 不 應 影 響 綜 援 金 發 放 的 嚴 謹 性, 使 長 者 能 夠 在 本 港 繼 續 生 活 以 外, 有 多 一 個 回 鄉 安 享 晚 年 的 選 擇 這 原 則 相 信 是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瞭 解 和 接 受 的 但 即 使 如 此, 本 人 仍 然 認 為, 在 不 偏 離 這 個 原 則 的 基 礎 上, 對 政 府 及 有 關 部 門 來 說, 整 個 計 劃 還 是 有 相 當 程 度 充 實 與 改 善 的 必 要 代 理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94 418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陳 榮 燦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不 少 長 者 在 年 青 時 從 內 地 來 港, 尋 求 發 展 歲 月 流 逝, 他 們 也 許 希 望 能 返 回 鄉 間, 與 家 人 或 親 友 團 聚, 落 葉 歸 根 3 年 前, 社 會 福 利 署 推 行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讓 長 者 可 以 選 擇 回 內 地 居 住, 安 享 晚 年 可 是, 此 計 劃 缺 乏 醫 療 配 套 措 施, 致 使 不 少 老 人 家 卻 步 民 建 聯 於 上 星 期 日 發 表 了 一 項 調 查, 大 約 有 六 成 被 訪 者 表 示 無 意 退 休 後 回 鄉 定 居, 而 在 這 批 被 訪 者 中, 又 有 26% 認 為 內 地 的 醫 療 問 題 是 驅 使 他 們 不 打 算 回 鄉 居 住 的 原 因 之 一 本 人 曾 於 1997 年 就 這 項 計 劃 提 出 了 議 案 辯 論, 對 於 醫 療 問 題 也 作 了 一 番 分 析, 指 出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的 問 題 可 惜, 政 府 始 終 沒 有 實 行 事 隔 3 年, 原 地 踏 步, 並 無 進 展, 時 至 今 天, 我 們 仍 在 辯 論 這 個 問 題, 真 教 人 不 勝 唏 噓! 的 確, 當 人 年 紀 越 大, 便 會 覺 得 醫 療 服 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如 果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得 不 到 配 套 支 援, 便 足 以 令 人 打 消 回 鄉 定 居 的 念 頭, 特 別 對 老 人 家 而 言 在 香 港,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到 門 診 部 求 診 住 公 立 醫 院, 均 是 免 費 的 不 過, 換 轉 在 內 地, 情 況 則 大 為 不 同, 港 澳 同 胞 須 在 內 地 支 付 較 昂 貴 的 診 金 老 人 家 在 本 港 可 以 享 受 的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不 能 在 廣 東 省 或 內 地 獲 得 延 續, 以 致 他 們 付 出 比 別 人 更 多 的 金 錢 大 家 都 知 道 在 內 地 住 醫 院, 動 輒 也 要 數 千 元 人 民 幣 按 金, 一 到 出 院 之 日, 結 帳 時 可 能 為 數 不 菲 試 問 每 月 只 有 那 二 千 餘 元 的 綜 援 金, 哪 有 能 力 負 擔 這 樣 高 昂 的 費 用 呢? 所 以, 他 們 被 高 昂 的 醫 療 費 用 所 嚇 怕 由 此 可 見, 解 決 他 們 的 醫 療 問 題 極 其 重 要 本 人 在 1997 年 提 出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已 建 議 政 府 須 為 這 類 長 者 提 供 足 夠 的 配 套, 例 如 為 他 們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讓 長 者 一 旦 患 病 時 能 享 用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與 內 地 單 位 合 作, 主 動 為 他 們 安 排 床 位 等 今 次, 陳 鑑 林 議 員 建 議 與 內 地 的 醫 院 聯 繫, 為 長 者 提 供 較 高 質 素 而 又 較 廉 宜 的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為 長 者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等 這 項 建 議 值 得 支 持, 在 指 定 的 醫 院 內 就 醫, 老 人 家 既 能 享 受 便 宜 的 醫 療 服 務, 又 能 建 立 屬 於 回 鄉 老 人 的 護 理 服 務 網 絡 情 況 便 有 如 把 香 港 的 公 立 醫 院 搬 回 國 內, 讓 長 者 延 續 在 香 港 所 獲 得 的 護 理 一 樣, 況 且, 經 政 府 與 內 地 單 位 磋 商, 收 費 也 可 以 達 到 一 致, 避 免 有 人 向 長 者 濫 收 費 用 當 然, 在 選 取 醫 療 單 位 時, 也 須 確 保 該 單 位 的 護 理 質 素 和 設 施 符 合 標 準, 才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除 此 以 外, 政 府 須 為 回 內 地 的 老 人 家 設 立 一 隊 工 作 小 組, 為 香 港 的 老 人 家 回 國 定 居 的 事 宜, 提 供 全 面 的 規 劃 和 服 務 由 始 至 終, 這 項 計 劃 根 本 只 是 一 項 匯 款 計 劃, 只 求 老 人 家 在 內 地 獲 得 綜 援 金, 對 於 其 他 適 應 的 問 題 極
9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85 少 理 會 ; 極 其 量 只 找 來 紅 十 字 會 作 為 中 介 機 構, 抽 樣 調 查 長 者 的 情 況, 遇 到 長 者 身 體 不 適, 或 不 適 應 內 地 生 活, 便 護 送 他 們 回 港 特 別 是 在 生 病 和 醫 療 的 問 題 上, 老 人 家 感 到 極 不 方 便 最 近 使 本 人 詫 異 的, 便 是 這 項 計 劃 似 乎 已 經 終 止, 但 這 點 尚 未 能 證 實 本 人 的 助 理 致 電 紅 十 字 會 總 部 查 詢 這 項 計 劃 時, 對 方 竟 然 表 示 紅 十 字 會 已 經 不 再 是 這 項 計 劃 的 代 理 或 中 介 機 構, 不 知 這 個 信 息 是 否 屬 實, 希 望 政 府 解 釋 一 下, 究 竟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究 竟 是 否 尚 有 機 構 或 角 色 跟 進 老 人 服 務 呢? 最 後, 本 人 認 為 不 少 領 取 綜 援 的 老 人 家 不 一 定 是 原 籍 廣 東 省, 有 很 多 是 來 自 各 省 各 地, 甚 至 是 北 方 的 若 福 利 只 局 限 於 廣 東 省, 對 於 其 他 籍 貫 的 老 人 家 是 不 公 平 的 所 以, 政 府 應 該 把 這 項 計 劃 擴 展 至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省 市 地 方, 以 達 致 一 視 同 仁 代 理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原 議 案 謝 謝 代 理 主 席 何 鍾 泰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照 顧 長 者 的 生 活 及 給 予 他 們 相 關 的 服 務 將 會 是 我 們 所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雖 然 現 在 有 很 多 私 人 機 構 表 示 有 興 趣 開 辦 護 老 服 務, 但 他 們 的 服 務 都 是 針 對 那 些 經 濟 能 力 較 佳 的 長 者 對 於 那 些 經 濟 能 力 差 或 在 港 獨 居 的 長 者 而 言, 如 果 他 們 在 鄉 間 仍 有 親 屬 聯 繫, 回 鄉 定 居 也 是 他 們 的 一 個 選 擇, 特 別 是 在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推 行 後 這 項 計 劃 對 於 經 常 往 返 內 地 居 住 的 長 者 有 好 處, 他 們 既 可 領 取 綜 援 金, 又 可 以 在 內 地 定 居 長 者 選 擇 在 內 地 定 居 也 會 為 香 港 帶 來 好 處, 一 方 面 可 以 減 輕 長 者 對 租 住 公 屋 單 位 的 需 求, 同 時 也 可 以 節 省 護 老 服 務 及 醫 療 的 開 支, 但 是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援 計 劃 也 有 其 局 限 的 地 方 首 先, 計 劃 只 能 惠 及 在 廣 東 省 內 定 居 的 長 者 一 些 長 者, 基 於 家 庭 的 聯 繫 的 原 因 而 要 在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地 區 定 居, 便 不 能 夠 參 與 此 計 劃 因 此, 有 關 當 局 可 以 考 慮 將 計 劃 推 展 到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地 方 此 外, 現 在 選 擇 在 內 地 定 居 的 長 者 要 面 對 醫 療 開 支 的 問 題 據 一 些 調 查 顯 示, 不 少 定 居 內 地 的 長 者 每 月 要 支 付 數 百 至 數 千 元 的 醫 療 費 用 針 對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更 多 的 支 援, 令 選 擇 回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可 以 無 後 顧 之 憂, 安 享 晚 年 事 實 上, 在 一 些 長 者 選 擇 定 居 較 為 集 中 的 內 地 城 市, 政 府 更 可 以 考 慮 提 供 一 些 更 具 體 的 服 務 及 支 援, 包 括 興 建 長 者 及 提 供 全 面 的 護 老 服 務, 這 樣 的 安 排 也 可 以 給 予 那 些 在 鄉 間 缺 乏 親 屬 聯 繫 的 長 者 另 一 個 安 老 的 選 擇 這 個 構 想 值 得 我 們 積 極 研 究, 而 且 有 關 當 局 也 可 以 與 內 地 一 些 相 關 單 位 探 討 合 作 的 可 行 性
96 418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為 方 便 一 些 選 擇 到 內 地 暫 居 或 定 居 的 長 者, 政 府 也 應 該 考 慮 取 消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當 然, 有 關 當 局 要 訂 立 一 些 機 制, 確 保 津 貼 能 夠 真 正 到 達 長 者 手 中, 並 且 防 止 津 貼 被 其 他 人 濫 用 代 理 主 席, 長 者 曾 經 為 我 們 的 社 會 作 出 重 大 貢 獻, 他 們 應 該 享 有 一 個 安 穩 的 晚 年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楊 森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近 來 有 調 查 指 香 港 生 活 指 數 高, 很 多 人 希 望 退 休 後 回 內 地 生 活 由 行 政 長 官 擔 任 主 席 的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早 前 亦 曾 發 表 報 告 指 出, 由 於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生 活 費 用 較 低, 越 來 越 多 港 人 會 移 居 珠 江 三 角 洲, 這 種 趨 勢 可 以 紓 緩 香 港 的 壓 力,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為 移 居 內 地 的 港 人 提 供 配 套 設 施 近 日 亦 有 政 黨 表 示, 為 了 紓 緩 本 港 目 前 及 將 來 對 各 長 者 服 務 需 求 的 壓 力, 應 該 將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 廣 東 省 綜 援 ) 推 廣 至 廣 東 省 以 外 地 區 如 果 長 者 是 因 為 香 港 消 費 水 平 高, 在 港 生 活 困 難, 雖 然 不 是 太 喜 歡 回 鄉 過 活, 但 總 比 在 港 捱 窮 好, 因 而 被 迫 移 居 內 地, 這 種 淘 汰 式 的 移 居 是 不 公 平 不 健 康 的, 亦 不 值 得 鼓 勵 解 決 的 方 法 應 是 解 決 長 者 的 貧 窮 問 題, 如 設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而 不 是 將 他 們 推 回 內 地 生 活, 眼 不 見 為 乾 淨 至 於 以 鼓 勵 長 者 回 鄉 作 為 減 少 本 港 安 老 服 務 醫 療 服 務 房 屋 等 各 方 面 需 求 的 方 法, 以 減 少 公 共 開 支 為 目 的, 更 是 絕 不 可 接 受 的 長 者 決 定 回 鄉, 不 應 該 是 因 為 香 港 生 活 迫 人 缺 乏 支 援 而 被 迫 回 鄉, 而 應 該 是 純 粹 因 為 較 喜 歡 內 地 的 生 活 例 如, 有 一 位 七 十 多 歲 的 老 婆 婆 在 香 港 獨 居, 要 申 請 內 地 的 獨 女 來 港 照 顧, 但 是 這 名 女 兒 已 經 結 婚, 而 且 有 子 女, 難 以 拋 下 家 庭 來 港, 來 港 後 亦 未 必 找 到 工 作, 結 果 這 名 老 婆 婆 決 定 回 鄉 跟 子 孫 同 住, 以 便 有 人 照 顧 ; 亦 有 些 老 人 家 行 動 不 便, 而 香 港 大 部 分 的 居 所 都 是 高 樓 大 廈, 出 入 不 便 ; 回 到 內 地, 住 在 地 下, 出 入 較 方 便, 可 以 有 較 好 的 社 交 活 動 更 有 些 老 人 家 是 基 於 傳 統 落 葉 歸 根 的 思 想 而 希 望 在 家 鄉 終 老 的 對 於 這 些 老 人 家, 我 們 應 該 盡 量 作 出 各 方 面 的 配 合, 讓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到 較 適 合 自 己 的 地 方 生 活 廣 東 省 綜 援 讓 長 者 可 以 回 廣 東 省 定 居 而 繼 續 領 取 綜 援, 這 無 可 否 認 給 予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多 一 個 選 擇, 但 是 按 這 個 計 劃 過 去 3 年 的 推 行 手 法 看 來, 政 府 最 主 要 的 關 注 並 不 是 幫 助 長 者 過 他 們 喜 歡 的 生 活, 而 是 藉 此 減 少 公 共 開 支
9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87 首 先, 現 時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除 了 基 本 金 額 外, 亦 可 領 取 一 些 津 貼, 例 如 租 金 津 貼 交 通 津 貼 醫 療 用 品 津 貼 等, 但 是 參 加 廣 東 省 綜 援 的 長 者 則 自 動 失 去 領 取 這 些 津 貼 的 資 格 經 多 方 爭 取 後, 政 府 終 於 恢 復 給 予 長 者 殮 葬 津 貼, 但 是 本 港 長 者 的 津 貼 額 最 高 可 達 一 萬 多 元, 而 廣 東 省 綜 援 長 者 卻 最 多 只 可 領 取 6,000 元 津 貼 要 知 道, 長 者 移 居 廣 東 省 後, 在 一 些 方 面 的 開 支 可 能 較 在 香 港 居 住 時 還 要 高, 例 如 內 地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昂 貴, 長 者 有 病 的 時 候 只 好 回 港 看 醫 生, 來 回 兩 地 的 交 通 費 用, 對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而 言, 是 一 項 昂 貴 的 使 費, 而 政 府 卻 取 消 了 交 通 津 貼, 根 本 沒 有 顧 及 老 人 家 在 這 方 面 的 需 求 此 外, 60% 參 加 廣 東 省 綜 援 的 長 者 是 80 歲 以 上, 其 中 近 15% 的 身 體 狀 況 已 被 評 定 為 百 分 之 一 百 傷 殘, 90% 的 長 者 表 示 他 們 回 鄉 後 與 親 人 同 住, 並 且 由 同 住 或 住 在 附 近 的 親 人 照 顧 起 居, 可 見 參 加 廣 東 省 綜 援 的 長 者 大 多 是 較 年 老 身 體 機 能 急 速 退 化 須 獲 得 照 顧 的 老 人 家, 他 們 回 內 地 定 居, 照 顧 他 們 的 責 任 由 同 住 的 家 人 負 起, 減 少 了 對 安 老 服 務 的 需 求, 但 政 府 並 沒 有 將 節 省 所 得 的 資 源 重 新 撥 放 在 這 些 長 者 身 上, 加 強 他 們 回 鄉 後 的 支 援 服 務, 例 如 為 長 者 和 內 地 家 人 提 供 當 地 社 會 服 務 的 資 料, 在 長 者 身 體 日 漸 退 化 的 時 候, 協 助 這 些 家 人 面 對 照 顧 問 題 等, 確 保 長 者 回 到 廣 東 省 後 能 夠 得 到 應 有 的 照 顧 最 令 人 關 注 的 是 長 者 回 鄉 後 的 醫 療 問 題 大 多 數 回 鄉 長 者 都 有 多 種 長 期 病 患, 須 定 期 覆 診, 以 二 千 多 元 的 標 準 金 額, 根 本 無 法 支 付 當 地 的 醫 療 費 現 時 在 內 地 留 院, 他 們 須 先 付 數 千 元 人 民 幣 按 金, 然 後 還 得 付 數 千 元, 以 至 數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醫 療 費 長 者 回 鄉, 減 少 了 公 共 醫 療 開 支, 但 政 府 並 沒 有 將 所 節 省 的 開 支 用 來 幫 助 老 人 家 解 決 在 內 地 的 醫 療 需 要, 例 如 提 供 醫 療 津 貼 與 廣 東 省 商 討 可 行 的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等, 結 果 老 人 家 在 有 病 的 時 候 只 好 回 港 就 醫, 有 些 甚 至 因 為 無 法 接 受 適 當 的 治 療, 只 好 任 由 病 情 惡 化 總 括 而 言, 現 時 廣 東 省 綜 援 制 度 有 很 多 地 方 是 必 須 改 善 的, 民 主 黨 認 同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建 議, 將 綜 援 計 劃 擴 展 至 其 他 國 內 地 區, 但 是 尚 有 很 多 必 須 改 善 的 地 方 在 原 議 案 中 沒 有 提 及, 民 主 黨 不 打 算 逐 一 修 正, 但 我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提 出 這 些 問 題 和 建 議, 促 請 政 府 由 老 人 家 的 角 度 出 發, 多 些 考 慮 老 人 家 有 甚 麼 需 要, 作 出 應 有 的 改 善, 特 別 是 在 醫 療 方 面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羅 致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集 中 討 論 數 項 問 題, 因 為 其 他 同 事 已 討 論 了 很 多 細 節, 我 不 擬 在 此 重 複 了
98 418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今 天 很 多 位 同 事 都 提 到 長 者 的 問 題 在 內 地 興 建 長 者 給 香 港 的 退 休 人 士, 特 別 是 今 天 的 議 案 內 提 到 的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我 們 要 考 慮 兩 個 不 同 的 目 標, 第 一, 是 正 如 多 位 同 事 剛 才 所 說, 為 了 減 低 成 本 ; 第 二,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考 慮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時, 會 從 比 較 人 道 家 庭 照 顧 和 落 葉 歸 根 等 這 些 傳 統 觀 念 來 做 出 發 點 因 此, 兩 者 屬 不 同 的 目 標 如 果 在 內 地 興 建 這 些 專 為 來 自 香 港 的 長 者 定 居 的 長 者, 這 是 一 件 好 事, 因 為 可 以 讓 香 港 的 退 休 人 士 有 多 一 項 選 擇 不 過, 從 政 策 的 角 度 來 說, 楊 森 議 員 剛 才 已 清 楚 說 明, 我 們 必 須 強 調, 這 些 建 設 不 是 為 了 減 低 成 本, 亦 不 應 該 是 一 項 政 府 的 選 擇, 而 只 是 一 項 提 供 給 長 者 的 選 擇 我 希 望 在 政 策 上 須 作 清 晰 的 定 位, 說 明 並 非 因 為 政 府 須 減 低 成 本 而 鼓 勵 興 建 長 者 興 建 長 者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讓 長 者 有 多 一 些 選 擇 這 項 原 則 一 定 要 非 常 清 楚 地 訂 明 另 一 項 問 題 是,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須 在 領 取 了 3 年 後 還 是 1 年 後, 才 可 以 申 請 回 鄉 定 居? 原 則 上, 民 主 黨 贊 成 現 行 的 申 請 條 件, 即 除 了 經 濟 條 件 外, 還 須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並 居 港 至 少 7 年 等 條 件 當 然, 我 們 也 考 慮 到 一 些 可 能 性, 例 如 剛 才 有 些 議 員 也 提 到, 對 於 部 分 可 能 已 經 回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來 說, 如 果 可 以 把 3 年 的 期 限 減 至 1 年 的 話, 他 們 可 能 會 回 港 生 活, 捱 1 年, 然 後 在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援 後 才 回 鄉 這 個 可 能 性 是 會 出 現, 但 是 我 們 相 信 問 題 不 大, 況 且, 對 於 上 述 的 情 況, 大 家 如 此 擔 心, 是 沒 有 客 觀 證 據 來 支 持 的, 所 以 純 屬 猜 度 性 的 擔 憂 因 此, 我 們 覺 得 原 則 上 可 以 循 這 個 方 向 考 慮, 如 果 在 放 寬 條 件 後, 發 現 真 的 出 現 上 述 的 現 象, 那 麼 我 們 可 以 細 心 跟 進 這 問 題, 並 且 還 可 以 再 作 檢 討 此 外, 還 有 的 是 特 別 針 對 高 齡 津 貼 應 否 放 寬 離 港 日 期 限 制 的 問 題 事 實 上, 民 主 黨 對 這 項 原 則 上 是 不 反 對 的, 所 以 李 華 明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是 很 多 技 術 性 的 考 慮 我 覺 得 在 未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以 前, 便 不 應 該 推 行 況 且, 如 果 我 們 要 檢 討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亦 不 能 單 處 理 放 寬 離 港 日 期 的 限 制, 有 很 多 東 西 是 須 同 時 考 慮 的 現 時,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資 格 是 只 要 是 香 港 居 民, 居 港 5 年 的 便 可 以 申 請, 當 然, 如 果 是 65 至 69 歲, 還 有 另 一 些 經 濟 條 件 須 列 入 作 考 慮 如 果 我 們 將 離 港 日 期 的 限 制 放 寬, 包 括 只 須 有 關 人 士 每 年 回 港 報 到 1 次, 或 是 由 一 些 公 證 行 和 內 地 的 部 門 來 協 助 香 港 推 行 這 件 事 以 證 明 有 關 人 士 仍 然 在 生, 那 麼, 我 們 便 要 考 慮 清 楚 究 竟 我 們 整 個 制 度 的 目 標 是 怎 樣, 以 及 希 望 如 何 將 制 度 推 行 過 往, 回 內 地 定 居 的 現 象 很 少 出 現, 但 是 現 在 便 越 來 越 多, 因 此, 當 我 們 檢 討 這 制 度 時, 便 須 連 同 其 他 東 西 一 併 考 慮, 包 括 是 否 須 將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列 為 一 項 條 件 呢? 現 時 申 請 人 無 須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限 期 應 是 5 年 還 是 7 年 呢? 就 此 方 面, 外 國 亦 有 一 些 例 子, 例 如 在 加 拿 大, 長 者 須 在 當 地 經 濟 活 躍 了 10 年 或 以 上, 才 可 以 領 取 退 休 金 事 實 上, 我 們 這
9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89 項 津 貼 不 是 退 休 金, 但 卻 又 與 退 休 金 非 常 接 近, 因 為 高 齡 津 貼 是 一 種 提 供 予 70 歲 以 上 的 長 者, 屬 所 謂 non-means test 的 津 貼, 是 無 須 視 乎 其 經 濟 能 力 的, 即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社 會 回 饋 長 者 的 表 現 那 麼, 我 們 有 否 需 要 考 慮 例 如 加 拿 大 或 澳 洲 等 相 關 的 制 度 呢? 在 此 情 況 下, 我 覺 得 我 們 不 能 只 看 離 港 日 期 而 倉 卒 地 下 決 定,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的 申 請 條 件, 我 們 均 要 一 併 考 慮 的 所 以, 在 原 則 上, 我 們 不 反 對 這 個 構 思 和 方 向, 但 究 竟 應 如 何 做, 我 們 便 覺 得 問 題 並 非 這 麼 簡 單 地 討 論 便 可 以 陳 榮 燦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了 一 個 問 題, 我 亦 想 借 此 機 會 提 一 提, 這 是 有 關 紅 十 字 會 的 服 務, 這 亦 是 由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這 事 項 所 引 申 的 問 題 我 想 可 能 局 長 也 預 備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的 現 在 不 是 沒 有 提 供 服 務, 只 是 交 由 香 港 的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處 接 手 提 供 我 想 提 出 的 是, 我 們 去 年 9 月 曾 討 論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的 問 題, 並 進 行 檢 討, 然 而, 至 今 除 殮 葬 津 貼 外, 一 切 都 只 是 原 地 踏 步, 甚 麼 也 沒 有 作 改 變 一 直 以 來, 紅 十 字 會 都 提 供 一 些 額 外 的, 或 可 說 是 附 加 的 服 務, 而 且 亦 發 展 了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網 絡 來 支 援 這 些 長 者 但 在 9 月, 當 時 整 個 檢 討 仍 未 完 成, 社 會 福 利 署 已 經 把 這 項 服 務 進 行 投 標, 終 於 是 價 低 者 得, 結 果 由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處 取 得 此 標 於 是,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處 便 重 新 建 立 整 個 服 務 架 構, 過 往 所 投 資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網 絡 資 源 是 完 全 浪 費 了 因 此, 我 們 在 思 考 這 些 問 題 時, 要 考 慮 這 不 單 止 純 屬 一 個 服 務 問 題, 而 是 要 整 體 看 看 如 何 推 行 整 個 政 策, 以 盡 量 令 長 者 獲 得 最 好 的 服 務 謝 謝 代 理 主 席 夏 佳 理 議 員 ( 譯 文 )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今 天 辯 論 的 是 個 十 分 重 要 的 議 題, 關 係 到 香 港 眾 多 老 人 家 未 來 的 福 祉 如 果 我 不 起 來 說 幾 句 話, 便 顯 得 是 躲 懶 了 首 先 我 要 在 兩 方 面 申 報 利 益 內 子 代 表 本 港 一 家 由 香 港 賽 馬 會 資 助 名 為 伸 手 助 人 協 會 的 慈 善 機 構 參 與 在 廣 東 肇 慶 展 開 的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而 大 家 都 亦 知 道, 我 是 馬 會 的 董 事 多 位 同 事 今 天 都 曾 經 提 到 他 們 關 注 的 事, 我 們 實 在 十 分 希 望 有 關 的 試 驗 計 劃 將 來 可 以 辦 得 好 我 很 高 興 可 以 說, 這 個 試 驗 計 劃 今 年 下 半 年 便 可 能 會 有 成 果 這 個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我 是 說 鼓 勵, 香 港 的 長 者 會 真 的 考 慮 進 住 伸 手 助 人 協 會 在 肇 慶 的 院 舍 我 相 信 那 裏 約 有 300 至 350 個 床 位 而 伸 手 助 人 協 會 機 構 在 香 港 則 管 理 約 800 個 床 位 這 可 算 是 個 頗 大 的 增 幅 無 論 怎 樣, 這 個 計 劃 如 要 成 功, 我 們 全 體 香 港 人, 特 別 是 政 府, 必 須 考 慮 各 位 同 事 今 天 提 到 的 各 項 困 難
100 419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因 為 內 子 的 關 係, 有 關 這 試 驗 計 劃, 我 多 少 有 些 一 手 資 料, 她 負 責 的 事 務 倒 也 不 少 我 相 信 這 個 途 徑 是 我 們 不 容 忽 略 的, 而 且 又 是 我 們 應 該 鼓 勵 的 可 是, 我 又 要 強 調, 我 們 可 以 鼓 勵, 但 我 希 望 不 要 提 議 我 不 以 為 本 會 有 任 何 議 員 會 在 惶 急 之 下, 提 議 本 港 的 老 人 家 應 該 遷 往 內 地, 或 回 鄉 居 住 不 過, 有 一 點 是 很 清 楚 的, 以 香 港 政 府 所 投 入 的 資 源, 如 果 我 們 可 以 把 那 些 錢 用 在 內 地, 我 不 是 單 指 廣 東 一 省, 因 為 廣 東 省 和 我 們 只 是 歷 史 上 的 機 遇, 或 純 是 因 為 地 理 上 彼 此 接 近 而 已, 只 要 我 們 有 這 意 志, 我 相 信 是 有 辦 法 讓 他 們 回 到 內 地 任 何 地 方 居 住 的 他 們 在 內 地 會 有 家 人 或 遠 親 讓 本 港 的 長 者 回 鄉, 在 他 們 自 己 的 親 友 照 顧 之 下 安 享 晚 年, 是 最 溫 馨 不 過 的 當 然 我 們 尚 有 不 少 障 礙 要 排 除 其 中 之 一 就 是 老 人 家 在 晚 年 最 需 要 人 來 照 顧 他 們 的 健 康 我 以 為, 從 這 一 點 出 發, 任 何 居 港 老 人 家 在 這 方 面 應 得 的 津 貼, 香 港 政 府 如 果 可 以 亦 應 發 給 他 們, 那 會 極 有 幫 助 另 外, 內 地 又 或 可 考 慮 調 整 一 下 香 港 老 人 晚 年 回 內 地 定 居 時 所 須 付 的 有 關 費 用 這 是 一 項 實 際 而 且 必 須 的 步 驟, 讓 他 們 可 以 安 心 最 後, 我 亦 曾 聽 到 有 人 擔 心 一 旦 他 們 要 回 來 香 港, 我 們 要 怎 樣 應 付 這 一 個 問 題 雖 然 大 家 的 出 發 點 是 好 的, 但 這 問 題 不 易 解 決, 有 待 大 家 努 力 不 過 無 論 要 盡 多 少 力, 我 相 信 都 是 值 得 我 們 和 政 府 去 做 的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以 虛 心 和 寬 宏 的 態 度 來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謝 謝 陳 婉 嫻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每 個 人 都 想 頤 養 天 年, 但 幸 福 並 非 必 然 有 些 長 者 年 輕 時 來 到 香 港, 當 時 的 經 濟 環 境 只 能 朝 搵 晚 食, 根 本 沒 有 受 任 何 退 休 計 劃 保 障 現 在 他 們 年 老 了, 如 果 有 子 女 在 旁, 則 或 可 有 所 依 靠, 但 如 果 沒 有, 或 子 女 的 經 濟 不 好, 他 們 的 環 境 便 會 很 困 難, 而 他 們 也 惟 有 靠 綜 援 金 或 高 齡 津 貼 幫 補 過 活 其 實, 他 們 跟 其 他 所 有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長 者 一 樣, 都 渴 望 能 有 機 會 安 享 晚 年, 有 些 長 者 特 別 是 很 想 與 家 人 同 住 然 而, 我 們 也 看 到 在 戰 後, 不 少 的 居 民 是 從 中 國 大 陸 來 到 香 港 的, 他 們 的 家 人 則 留 在 內 地 他 們 現 在 垂 垂 老 矣, 便 希 望 返 回 內 地 生 活 他 們 原 來 居 住 的 地 點, 可 以 說 除 了 廣 東 之 外, 很 多 其 他 地 方 也 可 包 括 在 內, 例 如 在 戰 後 初 期, 從 上 海 山 東 潮 州 廣 東 以 至 各 地 來 港 的 也 有 他 們 都 很 希 望 老 來 能 夠 有 機 會 與 家 人 團 聚 我 們 發 覺 在 這 些 人 當 中, 經 濟 好 的 是 不 會 感 到 有 甚 麼 問 題, 他 們 大 可 以 香 港 大 陸 兩 邊 走, 甚 至 回 鄉 居 住, 但 經 濟 不 好 的 便 要 考 慮 一 些 問 題, 特 別 是 要 依 靠 綜 援 維 生 的, 或 依 靠 高 齡 津 貼, 即 生 果 金 來 補 貼 的, 便 會 感 到 很 困 難 很 多 時 候, 他 們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只 能 望 鄉 而 卻 步 我 們 可 見, 現 時 一 些 領
10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91 取 綜 援 者 想 返 回 國 內 定 居 時, 便 發 覺 有 很 多 問 題 出 現, 正 如 剛 才 會 內 多 位 同 事 也 說 到, 其 中 一 項 是 我 們 曾 在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討 論 過 的 問 題, 便 是 因 為 他 們 離 港 時 要 退 回 公 屋, 而 很 多 時 候, 由 於 他 們 要 退 回 公 屋, 因 而 遇 到 更 大 的 問 題 更 慘 的 是, 由 於 政 府 一 廂 情 願 的 認 為 ( 這 是 政 府 數 年 來 和 我 們 討 論 時 所 持 的 基 本 觀 點 ) 綜 援 金 額 基 本 上 在 香 港 足 以 維 持 生 活, 甚 至 夠 使 之 餘, 還 可 以 儲 番 一 筆 ; 而 港 元 在 內 地 更 見 使 因 此, 政 府 便 要 取 消 某 些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的 特 別 津 貼, 而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長 者, 如 果 離 港 超 過 3 個 月, 更 會 被 撤 銷 津 貼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所 接 獲 的 投 訴 非 常 多 這 些 長 者 很 想 落 葉 歸 根, 返 鄉 與 親 人 團 聚, 又 或 許 他 們 覺 得 國 內 比 較 好, 所 以 希 望 結 伴 回 鄉 居 住 然 而, 他 們 如 選 擇 回 鄉 定 居, 便 要 放 棄 原 本 作 為 香 港 居 民 所 享 有 的 種 種 福 利, 並 要 面 對 醫 療 及 住 屋 兩 大 問 題 現 時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在 港 可 享 有 免 費 的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申 請 特 別 津 貼 但 是, 如 果 這 些 長 者 我 指 的 是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長 者 選 擇 在 國 內 定 居, 他 們 便 要 負 擔 昂 貴 的 醫 藥 費 除 此 以 外, 正 如 工 聯 會 上 星 期 日 發 表 的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長 者 們 對 內 地 醫 療 制 度 缺 乏 信 心 其 實, 他 們 並 非 不 信 任 內 地 的 醫 療 制 度, 只 不 過 因 為 他 們 本 身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而 且 要 以 外 來 人 的 身 份, 付 出 很 昂 貴 的 醫 療 費 用, 他 們 應 怎 麼 辦 呢? 這 也 成 為 了 妨 礙 他 們 回 鄉 安 居 的 原 因 之 一 過 去, 我 們 在 議 會 裏 就 這 些 問 題 討 論 過 很 多 次, 亦 多 次 向 政 府 提 出 過 一 些 建 議 我 們 最 近 向 政 府 查 詢 後 得 知 正 如 陳 榮 燦 議 員 剛 才 說 過, 原 來 由 紅 十 字 會 提 供 的 服 務 現 已 改 由 香 港 的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處 提 供 羅 致 光 議 員 剛 才 也 說 出, 那 網 絡 是 有 所 改 變 那 網 絡 不 單 止 沒 有 拓 大, 現 時 反 而 收 緊 了 當 我 們 就 此 事 向 社 工 查 詢 時, 他 們 便 說 : 無 他 的, 一 切 只 能 依 照 以 往 的 做 法 如 果 加 上 將 服 務 外 判 自 負 盈 虧, 則 不 能 做 更 多 的 事 情, 他 們 只 能 視 乎 資 源 來 做 事 我 覺 得 我 們 在 這 個 議 會 內 長 期 進 行 討 論, 但 政 府 似 乎 不 單 止 沒 有 理 會 我 們 的 意 見, 甚 至 將 這 項 服 務 用 投 標 的 方 式 外 判, 那 麼 局 限 性 便 很 大 這 些 問 題 與 服 務 團 體 無 關, 因 為 政 府 所 給 予 的 資 源 只 有 那 麼 少, 他 們 為 求 投 標 成 功, 自 然 會 將 成 本 計 算 至 最 便 宜 這 情 況 令 我 很 擔 心, 因 為 這 不 單 止 沒 有 將 我 們 所 說 的 住 屋 醫 療 交 通 網 絡 織 好, 或 擴 大 一 些, 反 而 可 能 因 為 作 出 了 這 種 改 變 而 使 服 務 範 圍 縮 小 了 除 此 之 外, 我 亦 想 談 一 談 有 關 長 者 住 屋 的 問 題 我 們 在 這 個 議 會 廳 內 亦 說 過 很 多 次, 現 時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是 沒 有 配 套 計 劃 的 很 多 時 候, 政 府 會 說, 長 者 如 返 回 國 內 定 居, 便 要 取 消 他 們 在 香 港 所 住 的 公 屋 ; 如 果 他 們 想 返 港 取 回 公 屋 單 位, 手 續 便 會 很 繁 複 我 覺 得 這 些 情 況 都 會 產 生 一 些 問 題
102 419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基 於 種 種 原 因, 大 家 可 見 鼓 勵 長 者 回 國 內 定 居 的 計 劃 反 應 冷 淡 現 時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個 案 有 宗, 但 參 加 有 關 計 劃 的 個 案 只 有 一 千 六 百 多 宗 換 言 之, 只 有 約 10% 的 求 助 人 返 國 內 定 居 如 果 按 我 們 上 星 期 所 作 的 調 查 顯 示, 想 返 國 內 定 居 的 人 其 實 很 多, 只 是 基 於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情 況 而 令 他 們 卻 步 ; 有 部 分 人 亦 可 能 因 近 期 的 經 濟 不 景 氣 而 卻 步 我 覺 得 政 府 當 年 提 出 這 個 計 劃 後, 現 時 所 做 的 似 乎 並 非 推 動 計 劃, 只 不 過 在 整 色 整 水, 令 人 覺 得 好 像 已 為 長 者 提 供 了 多 一 個 選 擇 而 已 我 認 為 這 計 劃 須 有 整 個 配 套 及 長 遠 的 發 展 構 思 我 希 望 政 府 在 這 些 計 劃 中, 考 慮 到 在 住 屋 醫 療 方 面 的 設 施, 並 將 離 境 3 個 月 的 限 制 取 消 我 不 支 持 李 華 明 議 員 所 說 的 研 究 或 檢 討 我 們 已 跟 政 府 討 論 了 數 年 了, 還 要 研 究? 我 們 現 在 應 該 迫 使 政 府 將 那 些 項 目 取 消 才 對 謝 謝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田 北 俊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就 今 天 這 項 議 案 而 言, 特 別 是 第 二 第 三 和 第 四 點 建 議, 說 起 來 是 很 好 聽, 但 實 施 起 來 卻 並 不 容 易 其 實, 除 了 第 一 點 說 把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推 展 至 內 地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地 方 ( 不 論 是 將 領 綜 援 資 格 定 為 1 年 或 3 年 ), 我 們 覺 得 是 絕 對 可 行 以 外, 其 他 的 3 點, 說 起 來 是 很 動 聽, 但 若 要 真 的 實 施 時, 我 們 可 要 問 香 港 政 府 其 實 能 否 做 得 到 呢? 是 否 有 同 事 提 出 了 這 項 意 見 便 可 以 做 得 到 呢?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件 十 分 困 難 的 事 例 如 第 二 點, 說 要 為 這 些 長 者 解 決 醫 療 問 題 現 時 有 很 多 香 港 居 民 前 往 鄰 近 廣 東 省 的 數 個 城 市 定 居, 可 以 說 他 們 是 回 歸 了, 但 是 那 些 城 市 也 有 他 們 本 身 的 人 口, 他 們 的 城 市 亦 有 長 者, 須 使 用 他 們 設 有 的 醫 院 服 務 現 在 說 香 港 要 求 國 內 代 為 解 決 醫 療 問 題, 這 是 否 要 求 國 內 那 數 個 城 市 增 設 醫 院? 興 建 醫 院 的 費 用 是 由 我 們 支 付, 還 是 要 求 那 些 城 市 支 付 呢? 醫 院 內 須 聘 請 醫 生 護 士 等 人 員, 又 是 否 由 我 們 負 擔 費 用 呢? 處 處 皆 有 困 難 現 時 有 建 議 要 求 政 府 與 國 內 那 麼 多 的 城 市 商 討, 是 應 該 與 省 級 商 討, 或 是 與 市 級 商 討? 商 討 後 是 否 又 要 用 香 港 納 稅 人 的 金 錢, 在 公 共 援 助 方 面 再 向 每 位 長 者 多 支 付 500 元 或 1,000 元 便 成? 他 們 在 領 取 這 筆 應 用 作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的 金 錢 後, 又 會 否 改 而 用 作 支 付 租 金 或 膳 食 費 用 呢? 事 實 上, 原 議 案 和 兩 項 修 正 案 內 均 用 了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這 句 話, 即 要 求 政 府 處 理 這 各 點, 但 我 不 明 白 政 府 如 何 能 就 醫 療 方 面 與 國 內 單 位 商 討, 以 解 決 這 問 題
10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93 第 三 點 說 的 是 積 極 研 究 在 較 多 長 者 選 擇 定 居 的 內 地 城 市 興 建 長 者 的 可 行 性, 這 便 更 難 實 行 了 如 何 興 建 長 者 呢? 如 今 涉 及 的 長 者 只 有 千 多 人, 但 將 來 可 能 會 達 百 多 萬 人 之 數, 如 果 辦 得 好, 便 會 等 於 香 港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一 樣, 越 辦 得 好, 便 會 有 越 多 人 投 向 其 服 務, 即 是 說 會 有 越 多 長 者 要 求 入 住, 屆 時 這 個 便 不 是 現 時 所 說 的 了, 很 可 能 要 建 整 座 城 市 也 容 納 不 了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是 否 希 望 讓 其 他 地 區 產 生 一 種 印 象, 說 香 港 的 數 十 萬 長 者 認 為 在 內 地 用 數 千 元 已 能 夠 享 受 好 食 好 住 的 生 活, 因 此 他 們 會 盡 量 到 內 地 定 居, 過 退 休 的 生 活, 不 要 再 住 在 香 港 了 我 相 信 香 港 很 多 居 民 是 不 認 同 這 想 法 的, 很 多 國 家 亦 不 認 同, 各 國 有 本 身 的 長 者, 是 應 該 由 各 國 自 行 照 顧 的 我 們 不 應 在 內 地 興 建 長 者 讓 長 者 到 內 地 定 居 這 個 所 謂 香 港 人 的 長 者, 原 定 可 能 是 為 人 提 供, 建 成 後 可 能 變 成 要 供 應 給 1 萬 人 10 萬 人, 甚 至 變 成 整 座 城 市 了 如 果 真 的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國 內 的 城 市 可 以 說, 如 果 你 們 願 意 負 擔 費 用, 這 是 沒 有 壞 處 的, 他 們 可 以 通 過 內 地 的 勞 務 公 司 找 工 作 人 員, 為 長 者 提 供 服 務, 他 們 的 城 市 甚 至 可 以 容 納 數 以 千 計 至 萬 計 的 香 港 長 者 然 而, 以 此 方 式 來 解 決 香 港 的 老 人 問 題, 是 否 實 際 呢? 我 則 覺 得 這 是 大 有 問 題 的 長 者 說 出 來 是 動 聽 的, 羅 致 光 議 員 剛 才 說 長 者 只 是 為 數 很 少, 只 是 屋 的, 並 不 是 大 鄉 村 的 村, 或 甚 至 是 城 市, 但 我 擔 憂 的 是, 凡 事 越 辦 得 好 便 會 有 越 多 的 需 求, 現 時 不 過 是 千 多 名 長 者 要 到 內 地 定 居, 至 某 一 階 段 則 可 能 會 有 萬 多 名 長 者 到 內 地 定 居, 再 發 展 得 更 好 時, 可 能 有 數 十 萬, 以 至 十 多 二 十 萬 名 長 者 想 到 內 地 定 居, 屆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事 呢? 至 於 第 四 點, 自 由 黨 方 面 已 由 何 世 柱 議 員 代 表 說 明 我 們 是 不 支 持 的 我 們 支 持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認 為 對 此 限 制 只 作 檢 討 好 了, 因 為 一 旦 取 消 離 港 限 制, 所 涉 及 的 不 單 止 是 回 國 定 居 的 長 者, 而 香 港 的 長 者 也 不 一 定 全 部 只 是 回 到 國 內 去 的 國 內 現 時 與 香 港 已 作 好 安 排, 香 港 的 長 者 在 國 內 去 世 後, 香 港 是 會 獲 得 通 知 的 ; 如 果 取 消 了 離 港 限 制, 那 麼 移 民 到 加 拿 大 澳 洲 等 地 的 長 者 是 否 仍 然 在 世, 政 府 是 全 部 不 知 道 的, 我 們 怎 樣 與 全 世 界 國 家 的 政 府 聯 絡, 在 那 些 從 香 港 移 民 該 地 的 長 者 在 5 年 10 年 20 年 甚 至 30 年 後 去 世 以 後, 要 求 該 等 政 府 通 知 我 們 停 止 支 付 津 貼 給 長 者? 我 們 不 可 能 要 求 各 國 政 府 提 供 他 們 去 世 的 資 料, 以 便 取 消 這 些 戶 口 的, 如 果 我 們 不 獲 知 這 些 資 料, 香 港 政 府 便 會 絕 無 間 斷 地 支 付 津 貼 給 這 些 在 外 國 定 居 的 長 者 了 事 實 上, 如 果 真 的 要 取 消 回 鄉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政 府 便 要 很 小 心 研 究 自 由 黨 覺 得 這 項 建 議 根 本 是 存 有 問 題 就 今 天 的 議 案 而 言, 兩 位 議 員 認 為 要 取 消 限 制, 李 華 明 議 員 則 認 為 要 檢 討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在 檢 討 這 限 制 時, 能 關 注 到 如 果 真 的 將 其 取 消, 能 否 確 保 長 者 在 若 干 年 後 去 世 後, 政 府 一 定 會 獲 得 知 會? 現 時, 如 果 有 某 位 移 居 當 地 的 長 者 去 世, 國 內 是 會 通 知 我 們, 我 們 便 可
104 419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從 付 款 名 單 中 將 其 除 名, 無 須 再 支 付 津 貼 如 果 是 拿 加 拿 大 澳 洲 來 做 例 子, 我 們 是 否 可 從 這 些 長 者 定 居 的 國 家 方 面 取 得 資 料, 知 道 有 關 的 長 者 何 時 離 港 到 了 該 地, 然 後 將 來 在 有 關 的 長 者 去 世 後 再 獲 通 知, 以 停 止 支 付 津 貼 呢? 這 點 正 是 我 們 十 分 關 注 的 謝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回 應 ) 代 理 主 席 : 陳 鑑 林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就 兩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發 言 時 限 是 5 分 鐘 陳 鑑 林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對 於 蔡 素 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民 建 聯 表 示 支 持 我 們 認 為 既 然 能 讓 合 資 格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的 長 者 在 回 鄉 定 居 後, 繼 續 領 取 綜 援, 便 沒 有 需 要 定 下 申 請 人 必 須 已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3 年 的 規 定 事 實 上, 大 家 也 知 道, 當 一 位 年 屆 60 歲 的 長 者, 有 需 要 申 領 綜 援 時, 可 說 是 : 第 一, 他 已 經 沒 有 工 作 能 力 ; 第 二, 已 經 通 過 政 府 領 取 綜 援 的 資 格 審 核, 他 在 收 入 及 資 產 方 面 已 達 到 山 窮 水 盡 的 地 步 大 家 也 知 道, 以 他 所 領 取 的 綜 援 金 額, 如 果 要 在 香 港 生 活 的 話, 僅 可 以 維 持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開 支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還 要 規 定 他 在 香 港 多 生 活 3 年, 才 可 選 擇 前 往 一 些 所 謂 生 活 水 平 較 低 的 地 方 生 活 的 話, 我 認 為 有 關 政 策 未 免 過 於 生 硬 此 外, 關 於 李 華 明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我 相 信 大 家 也 知 道, 作 為 一 項 議 案 來 說, 我 們 無 法 要 求 議 員 在 議 案 內, 詳 細 列 出 每 一 項 爭 取 的 方 向, 以 及 有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和 方 法 正 如 今 天 我 們 會 討 論 的 其 他 議 案 一 樣, 議 員 在 議 案 內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總 是 會 列 出 大 方 向 目 標 和 爭 取 的 目 的 等 我 們 當 然 亦 要 明 白, 要 達 致 目 的, 可 能 還 要 做 很 多 工 作 才 成 我 們 完 全 理 解 議 員 的 一 些 憂 慮, 例 如 長 者 在 回 鄉 生 活 後, 香 港 政 府 可 能 無 法 知 道 他 的 生 死 或 生 活 上 的 其 他 問 題, 恐 怕 會 出 現 濫 用 綜 援 的 情 況 但 大 家 也 知 道, 如 果 我 們 要 推 行 一 些 與 內 地 有 關 的 政 策, 特 區 政 府 便 須 與 內 地 政 府 有 充 分 的 溝 通 及 互 相 協 調, 才 能 成 功 我 們 現 在 提 出 的 長 者 回 鄉 計 劃 也 是 一 樣, 如 果 我 們 未 能 獲 得 內 地 政 府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協 助, 是 不 會 成 功 的
10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95 至 於 生 果 金, 各 位 議 員 也 知 道, 在 香 港, 705 元 真 的 只 可 以 作 上 酒 樓 飲 茶 和 吃 生 果 之 用, 這 是 社 會 對 長 者 的 一 些 微 薄 的 回 饋 我 們 不 可 以 要 求 長 者 必 須 留 在 香 港 生 活 才 能 領 取 生 果 金, 尤 其 是 現 在, 很 多 長 者 都 是 依 靠 這 些 微 薄 收 入 過 活 的 在 香 港 705 元 只 可 以 作 為 生 果 金, 但 如 果 一 名 長 者 拿 這 筆 款 項, 再 加 上 本 身 少 許 積 蓄 回 鄉 生 活 的 話, 這 筆 款 項 便 可 作 為 他 的 生 活 費 所 以, 我 認 為 如 果 我 們 看 得 長 遠 一 些 的 話, 考 慮 到 只 要 長 者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過 180 天, 政 府 便 無 論 如 何 也 要 把 這 筆 款 項 提 供 給 他 的 話, 為 何 不 可 以 讓 他 回 鄉 呢? 我 們 不 應 只 是 考 慮 這 人 達 四 十 多 萬 人 之 數, 政 府 每 年 要 支 出 多 少 億 元, 然 後 研 究 如 果 規 定 長 者 離 港 超 過 180 天 便 不 可 領 取 生 果 金 的 話, 政 府 每 年 便 可 以 節 省 多 少 開 支 我 認 為, 如 果 我 們 從 這 個 方 向 考 慮, 便 大 錯 特 錯 此 外, 每 名 長 者 在 年 青 時 也 曾 為 社 會 作 過 貢 獻, 現 在 政 府 給 予 他 們 生 果 金, 是 作 為 感 謝 他 們 曾 經 為 社 會 出 力 的 一 種 表 示 我 們 這 項 就 取 消 回 鄉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的 建 議, 固 然 仍 有 待 跟 進, 但 是, 我 希 望 大 家 能 就 此 再 三 考 慮 我 希 望 這 會 議 廳 內 能 有 一 個 大 家 一 致 爭 取 的 目 標 謝 謝 代 理 主 席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陳 鑑 林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使 我 們 有 機 會 就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一 事 聽 取 各 議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根 據 199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香 港 的 長 者 ( 年 齡 在 65 歲 或 以 上 者 ) 當 中, 有 80% 是 在 中 國 內 地 出 生 如 果 以 他 們 習 用 的 方 言 來 劃 分, 說 廣 東 話 的 佔 最 多, 達 到 92%, 而 說 福 建 話 的 則 佔 第 二 位, 約 2% 他 們 大 部 分 在 鄉 間 有 親 戚 朋 友, 很 多 亦 經 常 往 返 兩 地 不 過, 有 意 回 鄉 定 居 的 則 不 多 最 近, 有 報 章 報 道, 根 據 一 項 調 查, 有 16% 的 香 港 人, 其 中 包 括 一 些 長 者, 可 能 會 因 深 圳 的 物 價 及 樓 價 較 低 而 考 慮 在 未 來 10 年 內, 遷 往 深 圳 居 住 我 們 正 向 有 關 方 面 索 取 調 查 報 告, 作 為 參 考 受 訪 者 當 中, 有 不 少 人 是 打 算 在 深 圳 建 立 第 二 居 所, 可 見 他 們 的 經 濟 狀 況 及 實 際 需 要, 與 那 些 選 擇 回 鄉 定 居, 繼 續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的 長 者, 大 有 不 同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已 經 推 行 了 3 年 目 的 是 為 綜 援 長 者 提 供 一 項 選 擇, 使 他 們 可 以 回 鄉 養 老 在 過 去 3 年,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批 准 的 個 案, 約 宗
106 419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在 97 年 4 月 至 今 年 3 月 期 間,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受 聘 協 助 推 行 該 項 計 劃 我 亦 想 就 陳 榮 燦 議 員 剛 才 的 提 問 作 出 回 應, 在 今 年 4 月 之 後,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處 會 受 聘 協 助 我 們 推 行 該 項 計 劃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在 一 份 評 估 報 告 中 指 出 大 部 分 參 加 該 項 計 劃 的 長 者, 在 香 港 沒 有 親 人 照 顧 回 鄉 後, 超 過 90% 都 是 與 家 人 或 親 戚 同 住, 回 鄉 定 居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獲 得 他 們 的 照 顧, 生 活 費 用 的 高 低 並 不 是 參 加 該 計 劃 的 主 要 原 因 參 加 計 劃 的 長 者, 必 須 符 合 兩 項 條 件 首 先,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及 在 本 港 住 滿 至 少 7 年 這 項 條 件 是 為 了 確 保 這 項 無 須 供 款 的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只 向 本 港 的 長 期 居 民 提 供 援 助 其 次,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參 加 這 項 計 劃 前, 已 經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金 達 3 年 這 項 條 件 是 為 了 確 保 我 們 的 公 帑 是 用 於 那 些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人 身 上 我 明 白, 計 劃 推 行 以 來, 立 法 會 議 員 一 直 都 對 參 加 計 劃 的 長 者, 能 否 應 付 在 內 地 的 醫 療 支 出 感 到 關 注 根 據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的 問 卷 調 查 顯 示, 領 取 綜 援 在 廣 東 省 養 老 的 長 者 有 能 力 負 擔 一 般 輕 微 疾 病 的 診 治 費 用, 但 對 於 他 們 能 否 負 擔 住 院 的 醫 療 費 用, 則 存 有 顧 慮 我 想 向 各 議 員 保 證, 綜 援 受 助 人, 無 論 他 們 是 否 已 經 參 加 了 自 願 回 廣 東 省 養 老 的 計 劃, 都 可 以 在 香 港 的 公 立 醫 院 享 受 免 費 的 醫 療 服 務 此 外, 按 照 合 約 規 定, 本 計 劃 的 代 理 機 構 會 為 領 取 綜 援 而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提 供 護 送 服 務, 使 他 們 可 以 從 內 地 回 港 接 受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此 外, 參 加 計 劃 的 長 者, 平 均 每 月 可 以 領 取 約 2,000 元 至 4,500 元 不 等 根 據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在 廣 東 省 養 老 的 受 助 人 每 月 的 基 本 開 支 不 超 過 1,000 元 人 民 幣 他 們 假 如 把 部 分 綜 援 金 儲 蓄 起 來, 便 可 以 在 12 至 18 個 月 內 儲 蓄 到 一 筆 可 觀 的 款 項,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在 過 去 3 年, 亦 有 議 員 向 我 們 提 出, 希 望 將 計 劃 推 展 至 其 他 省 份 至 於 應 否 在 現 階 段 將 計 劃 擴 展 至 其 他 省 份,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首 先, 必 須 有 一 定 數 目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願 意 前 往 該 省 養 老 其 次, 要 在 當 地 找 到 有 能 力 的 代 理 機 構, 以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協 助 推 行 計 劃 假 如 能 滿 足 上 述 的 條 件, 我 們 願 意 考 慮 把 計 劃 推 展 至 其 他 省 市 我 亦 同 意 由 於 這 項 計 劃 已 經 推 行 了 3 年, 現 在 是 檢 討 另 一 項 條 件, 即 有 關 申 請 人 必 須 連 續 3 年 或 以 上 領 取 綜 援 的 條 件 的 適 當 時 間 我 們 考 慮 到 大 部 分 長 者 均 希 望 留 在 香 港 安 老, 以 及 那 些 希 望 回 國 內 養 老 的 長 者, 都 寧 願 與 他 們 在 鄉 下 的 親 人 同 住, 政 府 現 時 沒 有 計 劃 在 內 地 興 建 長 者 但 是, 鑒 於 議 員 的 關 注, 房 屋 局 會 繼 續 探 討 可 以 提 供 甚 麼 援 助, 以 方 便 長 者 回 內 地 定 居 同 時, 政 府 會 繼 續 為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優 先 編 配 公 屋, 目 標 是 使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長 者, 可 在 提 出 申 請 後 的 兩 年 內 獲 配 租 住 公 屋 單 位
10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97 如 香 港 居 民 有 意 在 內 地 購 置 住 宅 物 業, 我 相 信 有 關 的 私 人 發 展 商 定 會 即 時 作 出 回 應, 滿 足 這 項 需 求 高 齡 津 貼 是 一 項 無 須 供 款 而 為 長 者 提 供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年 滿 7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無 須 申 報 資 產, 每 月 可 領 取 705 元 年 齡 在 65 歲 至 69 歲 之 間 的 長 者, 在 作 出 一 項 簡 單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聲 明 後, 每 月 可 領 取 625 元 由 於 高 齡 津 貼 是 無 須 供 款 的, 我 們 有 責 任 確 保 這 計 劃 下 的 公 帑 是 用 於 滿 足 本 港 長 者 的 需 要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高 齡 津 貼 只 應 給 予 那 些 以 香 港 為 主 要 居 地 的 長 者 但 是, 在 考 慮 到 本 港 長 者 的 旅 遊 習 慣, 我 們 自 從 1993 年 起 已 把 高 齡 津 貼 領 取 人 的 離 港 期 限 放 寬 至 每 年 180 天 以 國 際 水 平 來 說, 這 項 全 賴 稅 收 支 付 的 非 供 款 福 利 計 劃, 已 是 十 分 寬 鬆 的 了 近 年 間,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的 聲 音, 要 求 我 們 對 高 齡 津 貼 作 出 檢 討 我 們 同 意 如 何 確 保 長 者 能 獲 得 足 夠 的 財 政 支 援, 是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課 題, 有 需 要 在 社 會 上 進 行 詳 細 的 討 論, 而 高 齡 津 貼 也 是 一 些 長 者 財 政 支 援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部 分 我 們 現 正 搜 集 和 分 析 有 關 資 料 我 期 待 將 來 能 與 各 議 員 一 起 討 論 這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我 們 現 時 的 政 策 並 不 是 鼓 勵 長 者 回 內 地 定 居, 但 我 們 願 意 考 慮 可 行 的 方 法, 以 協 助 選 擇 回 內 地 養 老 的 長 者 謝 謝 各 位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蔡 素 玉 議 員 就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議 案,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蔡 素 玉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推 展 至 內 地 廣 東 省 以 外 的 地 方 之 後 加 上, 並 將 申 請 資 格, 由 現 時 申 請 人 必 須 已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3 年 或 以 上, 降 為 1 年 或 以 上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蔡 素 玉 議 員 就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08 419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鑑 林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陳 鑑 林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如 果 大 家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何 敏 嘉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 及 鄧 兆 棠 議 員 贊 成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及 楊 孝 華 議 員 反 對 李 家 祥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及 梁 智 鴻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永 達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千 石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及 蔡 素 玉 議 員 贊 成
10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99 吳 亮 星 議 員 棄 權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11 人 贊 成,8 人 反 對,3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 21 人 贊 成,1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主 席 : 李 華 明 議 員, 你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議 案,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李 華 明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刪 除 取 消 回 鄉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中 的 取 消, 並 以 檢 討 代 替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李 華 明 議 員 就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劉 江 華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110 420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 席 : 劉 江 華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3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如 果 大 家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並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丁 午 壽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敏 嘉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及 羅 致 光 議 員 贊 成 許 長 青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及 鄧 兆 棠 議 員 反 對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呂 明 華 議 員 及 梁 智 鴻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永 達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 李 華 明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楊 森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及 司 徒 華 議 員 贊 成 陳 婉 嫻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及 劉 漢 銓 議 員 反 對 吳 亮 星 議 員 棄 權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12 人 贊 成,6 人 反 對,4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選 及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 11 人 贊 成,8 人 反 對,1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她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11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01 主 席 : 陳 鑑 林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發 言 答 辯, 你 還 有 3 分 30 秒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感 謝 局 長 剛 才 詳 細 地 解 釋 了 回 鄉 定 居 計 劃 的 進 展 情 況 但 我 以 為 政 府 必 須 瞭 解, 這 項 計 劃 會 獲 得 社 會 人 士 和 長 者 的 支 持 此 外, 我 最 近 也 曾 到 過 廣 州, 與 廣 東 省 的 民 政 廳 商 討 過 這 問 題 我 感 到 內 地 政 府 亦 非 常 明 白, 香 港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已 是 一 個 趨 勢 內 地 政 府 也 希 望 盡 量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互 相 合 作, 讓 這 計 劃 能 更 妥 善 地 推 行 大 家 也 知 道, 現 今 的 社 會 只 會 希 望 引 入 更 多 人 才, 不 會 有 任 何 地 方 願 意 引 入 更 多 長 者, 以 成 為 當 地 的 負 擔 所 以,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真 的 想 把 這 計 劃 推 行 得 更 好 的 話, 便 必 須 與 內 地 政 府 進 行 溝 通, 讓 長 者 能 夠 得 益, 而 各 方 面 亦 會 有 更 妥 善 的 安 排 主 席, 我 亦 想 解 釋 剛 才 在 進 行 表 決 時, 我 們 為 何 不 支 持 李 華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大 家 也 知 道, 我 在 議 案 中 提 出 要 求 取 消 回 鄉 長 者 領 取 高 齡 津 貼 的 離 港 限 制, 但 如 果 把 取 消 改 為 檢 討 的 話, 大 家 便 可 能 誤 以 為 須 草 擬 另 一 方 案, 才 能 取 消 回 鄉 長 者 離 港 的 限 制 大 家 也 知 道, 我 們 在 地 區 的 層 面, 經 常 會 接 觸 到 很 多 長 者, 知 道 他 們 對 現 時 的 離 鄉 限 制 十 分 不 滿 有 很 多 長 者 更 對 離 港 時 間 多 了 數 天 便 不 能 領 取 生 果 金 的 政 策 極 表 不 滿 我 們 已 就 這 問 題, 多 次 向 政 府 反 映 我 亦 希 望 透 過 這 次 立 法 會 的 議 案 辯 論, 政 府 能 就 這 問 題 進 行 檢 討, 然 後 盡 快 帶 給 我 們 一 個 好 消 息 謝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由 陳 鑑 林 議 員 動 議, 經 李 華 明 議 員 修 正 後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112 420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經 修 正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第 二 項 議 案 : 性 暴 力 性 暴 力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在 香 港, 每 7 小 時 便 有 一 名 婦 女 被 強 姦 或 非 禮 根 據 警 方 的 舉 報 罪 案 及 破 案 數 字, 每 年 舉 報 的 強 姦 個 案 約 有 100 宗, 非 禮 個 案 則 約 為 宗, 而 99 年 的 數 字 為 91 宗 強 姦 案 及 宗 非 禮 案 可 是, 性 罪 行 與 其 他 罪 行 稍 為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受 害 人 大 都 不 願 意 報 警 經 舉 報 並 記 錄 在 案 的 數 字, 其 實 遠 遠 低 於 實 際 的 數 字 有 調 查 顯 示,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個 案 只 有 20% 至 30%, 未 被 舉 報 的 罪 行 高 達 七 至 八 成, 可 見 性 暴 力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根 據 一 項 有 關 受 害 者 的 調 查,1994 年 的 非 禮 案 有 宗, 而 98 年 則 已 達 到 宗 性 暴 力 的 處 理 程 序 涉 及 多 個 專 業 及 部 門, 包 括 警 方 醫 生 護 士 法 醫 社 工 等, 各 環 節 應 該 互 相 緊 扣, 為 性 暴 力 罪 行 中 的 受 害 者 提 供 協 助 及 輔 導 不 過, 奇 怪 的 是, 各 專 業 及 各 部 門 之 間 卻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聯 繫, 同 時 亦 沒 有 針 對 性 地 為 性 暴 力 的 受 害 人 設 立 專 門 服 務 偏 低 的 報 案 率, 或 多 或 少 亦 反 映 出 目 前 的 舉 報 及 檢 控 程 序, 並 未 能 有 效 地 鼓 勵 受 害 人 舉 報 罪 行 另 一 方 面, 資 料 數 據 的 掌 握, 亦 有 助 於 分 析 這 個 問 題, 以 建 立 更 適 切 的 處 理 程 序 及 制 訂 更 完 善 的 措 施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透 過 教 育 及 宣 傳 提 高 市 民 對 性 暴 力 的 警 覺 性, 亦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我 這 次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辯 論, 主 要 是 希 望 就 上 述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以 建 立 更 完 善 及 更 全 面 的 措 施 首 先, 我 倡 議 設 立 全 面 及 即 時 的 一 站 式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並 且 加 強 專 業 人 士 的 培 訓 被 強 姦 的 受 害 人, 很 多 時 候 會 感 到 恐 懼 內 疚 羞 愧 失 去 自 信 情 緒 低 落, 嚴 重 的 甚 至 會 自 殺 提 供 即 時 的 介 入 服 務, 是 創 傷 後 治 療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同 時, 由 於 性 暴 力 的 罪 行,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有 可 能 發 生, 而 根 據 調 查 顯 示, 六 成 以 上 的 案 件 會 在 朝 九 晚 五 以 外 的 時 間 發 生, 所 以 要 能 達 到 即 時 提 供 服 務 的 目 的,24 小 時 的 運 作 模 式 是 重 要 的
11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03 現 時 由 報 警 接 受 醫 療 檢 查 取 證 以 至 上 庭, 受 害 人 須 不 斷 向 不 同 的 人 士 重 複 被 害 的 經 過, 受 害 人 被 迫 重 複 創 傷 經 歷, 是 會 造 成 另 一 方 面 的 創 傷, 加 深 痛 苦 的 故 此, 簡 化 程 序, 設 立 一 站 式 的 性 暴 力 危 機 處 理 中 心, 會 是 一 個 可 取 的 發 展 方 向, 因 為 可 免 使 受 害 人 在 經 歷 創 傷 之 後, 還 須 四 出 奔 波 到 不 同 的 地 方 接 受 治 療 及 服 務 割 裂 的 醫 療 服 務 亦 是 一 個 例 子 目 前, 急 症 室 醫 生 會 為 受 害 人 診 斷 傷 勢, 但 跟 進 檢 查, 例 如 事 後 避 孕 性 病 感 染 墮 胎 等 則 會 轉 介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 家 計 會 ) 負 責 家 計 會 的 辦 工 時 間 是 朝 九 晚 五 因 此, 我 建 議 醫 院 應 同 時 提 供 治 療 及 跟 進 檢 查 此 外, 無 論 急 症 室 或 家 計 會 的 服 務, 均 不 包 括 HIV 檢 驗, 我 建 議 將 現 時 各 公 立 醫 院 為 員 工 提 供 的 HIV 檢 驗, 擴 展 給 性 暴 力 的 受 害 人 性 暴 力 的 受 害 人 會 接 觸 多 方 面 的 專 業 人 士,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在 處 理 的 過 程 中, 這 些 專 業 人 士 必 須 能 瞭 解 受 害 人 的 情 緒 反 應, 始 能 讓 受 害 人 安 心 地 接 受 協 助 故 此, 各 個 專 業 均 須 加 強 培 訓, 以 處 理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一 站 式 危 機 中 心 的 設 立, 可 以 讓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清 楚 知 道, 一 旦 發 生 了 問 題, 應 該 到 甚 麼 地 方 求 助, 同 時 亦 有 助 於 累 積 有 關 經 驗, 使 服 務 及 政 策 更 趨 完 善 此 外, 設 立 一 站 式 危 機 中 心 亦 標 誌 社 會 對 性 暴 力 問 題 的 重 視, 社 會 的 醒 覺 是 預 防 性 罪 行 的 重 要 里 程 第 二, 當 局 應 就 這 方 面 進 行 研 究 及 搜 集 資 料 數 據 現 時, 針 對 性 暴 力 個 案 而 進 行 的 統 計 十 分 有 限 官 方 的 數 字 便 是 警 務 處 所 提 供 的 舉 報 罪 案 數 字, 但 一 如 剛 才 所 說, 舉 報 的 數 字 是 遠 低 於 實 際 數 字 政 府 統 計 處 出 版 的 罪 案 事 主 統 計 調 查, 當 中 亦 有 性 暴 力 的 分 項 數 字, 但 卻 並 非 定 期 進 行 現 有 最 近 的 一 次 調 查 是 在 99 年 進 行, 對 象 是 98 年 的 受 害 者 性 暴 力 問 題 較 為 敏 感, 統 計 調 查 的 問 題 設 計 調 查 員 的 技 巧 及 性 別 等, 均 會 影 響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我 們 建 議 應 就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進 行 獨 立 而 全 面 的 調 查 第 三, 當 局 應 檢 討 及 修 訂 有 關 的 法 律 和 程 序 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強 姦 的 定 義 是 任 何 一 名 男 子 與 一 名 女 子 非 法 性 交 而 性 交 時 該 女 子 並 不 同 意 非 法 性 交 的 含 意 可 能 會 使 人 產 生 謬 誤, 以 為 在 合 法 的 婚 姻 關 係 內 可 以 容 許 強 暴 的 行 為 因 此, 雖 然 英 國 上 訴 庭 大 約 在 91 年 頒 布 了 一 些 重 要 的 判 例, 但 實 際 應 如 何 在 香 港 落 實, 則 我 相 信 是 要 清 楚 制 定 有 關 法 律, 才 可 以 做 到 無 論 是 在 立 法 或 執 法 方 面, 都 會 是 更 有 所 依 據
114 420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目 前 強 姦 的 定 義, 並 沒 有 考 慮 到 強 迫 口 交 或 非 陽 具 插 入 的 情 況, 亦 沒 有 考 慮 男 性 受 強 暴 的 可 能 因 此, 我 建 議 檢 討 有 關 定 義, 考 慮 將 強 迫 口 交 及 將 非 陽 具 插 入 列 入 性 交 的 定 義, 以 及 考 慮 刪 除 有 關 性 別 的 界 定 在 現 時 有 關 性 罪 行 的 法 例 中, 涉 案 的 14 歲 以 下 侵 犯 者 是 無 須 對 其 罪 行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的 因 此, 我 認 為 須 檢 討 有 關 年 齡 的 限 制, 尤 其 是 因 為 童 黨 的 性 暴 力 事 件 現 時 偶 有 發 生 此 外, 現 時 有 關 須 在 舉 報 之 後 才 會 向 受 害 人 取 證 的 程 序, 應 該 予 以 檢 討 當 局 應 考 慮 在 未 舉 報 之 前, 亦 可 以 在 受 害 人 同 意 之 下, 向 其 取 證 及 保 存 科 學 證 據 即 使 受 害 人 最 終 決 定 不 進 行 檢 控,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亦 會 有 助 警 方 採 取 防 範 性 的 行 動, 以 及 掌 握 更 多 資 料 和 情 報, 打 擊 這 方 面 的 罪 行 更 重 要 的 是, 容 許 受 害 人 有 時 間 考 慮 清 楚 是 否 作 出 舉 報, 以 免 因 一 時 受 壓 而 放 棄, 或 出 現 其 後 想 提 出 檢 控, 但 卻 已 經 缺 乏 證 據 的 情 況 最 後, 我 認 為 應 加 強 社 區 宣 傳 學 校 教 育, 以 及 對 淫 穢 及 不 雅 物 品 的 管 制, 以 提 高 市 民 的 警 覺 性, 預 防 性 暴 力 罪 行 的 發 生 現 時, 教 育 署 的 性 教 育 指 引, 局 限 於 一 些 生 理 常 識 及 交 友 之 道, 對 於 性 性 暴 力 性 別 角 色 的 反 省 及 兩 性 尊 重 等 範 疇, 均 沒 有 涉 及 大 專 院 校 有 關 兩 性 平 等 的 教 育, 甚 少 包 括 於 選 修 課 程 及 通 識 教 育 之 內, 講 座 或 研 討 會 亦 不 能 達 到 全 面 教 育 的 目 標 建 立 兩 性 平 等 及 互 相 尊 重 的 社 會, 是 預 防 性 暴 力 問 題 重 要 的 一 環, 應 該 在 目 前 的 教 育 內 容 上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比 重 至 於 有 關 對 淫 穢 及 不 雅 物 品 的 管 制, 民 主 黨 的 鄭 家 富 議 員 會 有 更 詳 盡 的 闡 釋 另 一 方 面, 居 於 社 區 的 居 民 是 最 清 楚 所 居 大 廈 及 附 近 環 境 的 情 況 的, 他 們 是 最 有 能 力 改 善 本 身 生 活 安 全 的 人 推 動 社 區 人 士 關 注 及 正 視 性 暴 力 問 題, 以 及 協 助 他 們 改 善 社 區 環 境 加 強 保 安 設 施, 建 立 一 個 無 性 暴 力 的 社 區, 是 預 防 性 暴 力 問 題 的 有 效 途 徑 我 謹 此 陳 辭, 提 出 議 案 涂 謹 申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鑒 於 本 港 的 性 暴 力 問 題 一 直 被 忽 視, 無 論 在 實 況 掌 握 服 務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及 支 援 人 員 的 培 訓 上, 都 缺 乏 整 全 的 措 施, 以 致 未 能 有 效 地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適 當 的 援 助 就 此, 本 會 促 請 當 局 必 須 : ( 一 ) 提 供 全 面 及 即 時 的 一 站 式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並 加 強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的 訓 練 ;
11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05 ( 二 ) 就 此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及 資 料 數 據 搜 集 ; ( 三 ) 檢 討 及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和 程 序 ; 及 ( 四 ) 加 強 社 區 宣 傳 學 校 教 育, 以 及 對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的 管 制, 以 提 高 市 民 的 警 覺 性, 並 預 防 性 暴 力 的 發 生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涂 謹 申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內 容 一 如 議 程 所 載, 予 以 通 過 劉 慧 卿 議 員 會 就 這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本 會 現 就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現 在 請 劉 慧 卿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修 正 案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議 案, 修 正 案 內 容 已 載 列 於 議 程 內 主 席, 我 是 支 持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議 案, 但 因 為 有 些 婦 女 組 織 向 我 作 出 建 議, 所 以 我 便 提 出 一 項 小 小 的 修 正 我 非 常 同 意 涂 謹 申 議 員 所 說, 我 們 今 天 所 辯 論 的 性 暴 力 議 題, 是 一 直 為 很 多 社 會 人 士 所 忽 視, 但 如 果 我 們 跟 一 些 女 性 或 受 害 人 提 起, 或 是 跟 專 業 人 士 傾 談, 便 會 感 到 受 害 人 的 遭 遇 真 的 是 很 悽 慘 因 此, 我 很 支 持 民 主 黨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亦 希 望 今 天 會 得 到 所 有 同 事 支 持 主 席, 你 可 能 知 道, 今 天 下 午 有 些 婦 女 團 體 聚 集 在 會 議 廳 外, 希 望 議 員 會 說 出 她 們 的 心 聲, 以 及 支 持 促 請 當 局 在 這 方 面 盡 快 多 做 點 工 作, 幫 助 她 們 這 弱 勢 社 雖 然 我 們 說 的 是 性 暴 力 問 題, 但 我 相 信 我 們 也 明 白, 很 多 受 害 人 其 實 都 是 女 性 主 席, 即 使 是 當 我 們 在 去 年 到 紐 約 出 席 聯 合 國 消 除 婦 女 歧 視 委 員 會 的 聆 訊 時, 議 程 上 亦 有 這 項 議 題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是 很 關 注 的, 而 我 亦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今 天 能 說 出 各 方 面 的 憂 慮, 令 兩 位 在 座 的 局 長 聽 得 清 清 楚 楚, 以 便 採 取 一 些 實 際 措 施 涂 議 員 剛 才 已 提 出 了 很 多 數 字, 我 不 再 重 複, 而 我 亦 很 同 意 涂 議 員 所 說,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是 被 低 估 了 他 亦 提 出 了 98 及 99 年 的 數 字, 我 在 此 稍 作 補 充 : 在 98 年, 警 方 提 供 的 數 字 顯 示, 非 禮 和 強 姦 案 有 宗, 但 涂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政 府 統 計 處 在 99 年 所 公 布 的 98 年 數 字, 單 是 非 禮 案 便 已 有
116 420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宗, 這 是 增 加 了 多 少 倍? 因 此, 我 很 同 意 涂 議 員 所 說, 很 多 時 候 即 使 是 發 生 了 這 些 事 情, 受 害 人 可 能 因 為 害 羞, 亦 可 能 因 為 這 些 始 終 不 是 風 光 的 事, 一 旦 讓 人 知 道 了 便 會 受 人 歧 視, 於 是 她 們 只 好 啞 忍 尤 其 是 如 果 說 了 出 來, 便 會 像 涂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警 察 會 訪 問 她 社 工 又 會 訪 問 她 心 理 專 家 亦 會 訪 問 她, 到 頭 來, 她 便 得 把 噩 夢 重 複 地 說 出 主 席, 其 實 只 說 一 次 已 經 是 很 難 受 的 了, 如 果 受 害 人 在 被 強 姦 後 須 不 斷 重 複 地 說 出 經 過, 有 時 候 說 錯 了 或 忘 記 了, 還 會 被 人 指 是 前 言 不 對 後 語, 試 想 受 害 人 的 心 境 會 是 怎 樣 呢? 因 此, 我 是 全 力 支 持 涂 議 員 所 建 議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令 那 些 已 受 到 極 大 創 傷 的 受 害 人 只 須 說 一 次, 有 關 的 人 士 記 錄 下 來 了 便 可 以 此 外, 我 們 亦 希 望 可 以 提 供 外 展 式 服 務, 在 有 需 要 時 派 出 人 員 幫 助 這 些 婦 女, 跟 進 她 們 的 情 況, 希 望 這 些 受 害 人 不 論 是 男 或 女 以 後 無 須 再 將 這 種 不 幸 的 經 歷 重 複 那 麼 多 次, 因 為 那 實 在 是 很 不 人 道 的 主 席, 我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主 要 是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跨 部 門 組 織,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我 知 道 有 些 同 事 聽 見 跨 部 門 這 個 字 眼, 已 感 到 不 大 高 興, 因 為 他 們 會 覺 得 這 即 是 說 找 一 人 坐 在 一 起, 只 說 不 做 如 果 真 是 這 樣, 我 也 一 定 會 反 對, 但 聽 我 們 剛 才 所 說, 各 位 也 會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是 涉 及 很 多 部 門 的 主 席, 今 天 有 兩 位 局 長 在 座, 你 也 知 道 這 事 一 定 是 跨 局 處 理 的 了, 而 所 涉 及 的, 我 相 信 亦 不 單 止 是 他 們 兩 位 要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有 同 事 剛 才 說 過 會 牽 涉 醫 生 社 會 工 作 者 保 安 警 察 等, 但 除 此 之 外, 還 會 關 乎 房 屋 的 安 排 原 因 何 在? 這 是 因 為 有 時 候, 受 害 人 是 被 親 人 甚 或 丈 夫 強 姦, 令 她 們 不 會 再 想 跟 那 個 人 在 一 起, 於 是 便 要 避 開 可 是, 很 多 時 候 受 害 人 都 是 沒 有 錢, 再 加 上 香 港 的 住 屋 又 那 麼 昂 貴, 她 們 可 以 避 到 哪 裏? 有 人 會 說 可 否 恩 恤 她 們, 給 地 方 她 們 居 住, 但 很 多 時 候 是 辦 不 到 的 此 外, 我 們 亦 知 道 現 時 其 實 已 有 一 個 跨 部 門 的 組 織, 那 便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轄 下 的 防 止 虐 待 配 偶 工 作 小 組 這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聲 名 很 差 勁, 亦 因 為 有 了 這 個 工 作 小 組, 導 致 有 些 婦 女 不 喜 歡 有 跨 部 門 組 織 第 一, 由 於 這 個 組 織 以 防 止 虐 待 為 名, 因 此 便 專 門 負 責 做 防 止 的 工 作, 即 是 進 行 宣 傳, 至 於 真 正 遭 受 虐 待 的 婦 女, 則 是 沒 有 人 理 會 這 個 組 織 只 是 透 過 教 育 要 求 不 要 虐 待 婦 女, 但 一 旦 婦 女 遭 到 虐 待, 那 便 是 她 們 不 幸 了 可 是, 遭 受 虐 待 的 婦 女 當 然 是 希 望 可 以 獲 得 幫 助 因 此, 我 們 所 希 望 的, 並 非 成 立 一 個 甚 麼 防 止 性 暴 力 的 組 織, 單 單 進 行 防 止 的 工 作 我 們 希 望 所 成 立 的 組 織, 除 了 會 照 顧 到 宣 傳 及 教 育 的 工 作 外, 亦 可 以 幫 助 受 害 人 此 外, 我 雖 然 是 建 議 成 立 跨 部 門 組 織, 但 我 自 己 也 不 知 道 實 際 上 可 以 怎 樣 做, 因 為 各 位 局 長 均 是 D8 級 官 員, 所 以 是 誰 也 不 能 指 揮 誰 我 不 知 道 兩 位 局 長 稍 後 回 應 時, 可 否 令 婦 女 團 體 覺 得 他 們 是 有 誠 意, 這 一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當 然, 如 果 有 局 長 可 以 統 領 這 個 跨 部 門 組 織, 讓 人 覺 得 他 們 是 有 誠 意, 我 們 自 然 是 會 大 力 支 持 的
11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07 最 後, 主 席, 我 剛 才 曾 提 及 聯 合 國, 而 聯 合 國 當 時 是 提 出 政 府 應 設 立 一 個 中 央 機 制, 處 理 婦 女 問 題 不 論 是 否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但 政 府 很 多 時 候 只 是 回 答 說 仍 在 考 慮 中 我 要 乘 此 機 會 再 提 出 這 一 點, 而 我 亦 相 信 這 是 很 多 婦 女 的 心 願, 便 是 希 望 政 府 真 的 會 設 立 一 個 中 央 機 制, 統 籌 所 有 與 婦 女 有 關 的 問 題 就 性 暴 力 而 言, 受 害 者 大 部 分 都 是 婦 女, 她 們 有 些 會 認 為 一 旦 有 了 這 個 機 制, 我 們 今 天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便 都 可 以 透 過 機 制 得 到 處 理 我 相 信 兩 位 局 長 今 天 是 不 會 回 答 有 關 設 立 中 央 機 制 的 問 題 的 了, 但 我 也 要 再 提 出 這 一 點, 希 望 大 家 會 關 注 婦 女 的 問 題 至 於 今 天 這 個 有 關 性 暴 力 的 議 題, 我 相 信 很 多 人 已 經 忍 受 了 痛 苦 很 久, 希 望 立 法 會 今 天 可 以 發 出 一 個 強 烈 而 統 一 的 聲 音, 讓 受 害 人 知 道 我 們 是 明 白 她 們 的 痛 苦, 亦 希 望 當 局 會 積 極 回 應 我 謹 此 陳 辭, 提 出 修 正 案 劉 慧 卿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本 會 促 請 當 局 必 須 之 後 加 上 盡 快 設 立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讓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共 同 合 作, 以 落 實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劉 慧 卿 議 員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陳 智 思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本 港 的 罪 案 率 在 今 年 首 兩 個 月 持 續 上 升, 單 是 非 禮 案 的 數 字, 便 已 增 加 達 30% 以 上 性 暴 力 一 直 是 社 會 人 士 深 切 關 注 的 問 題 越 來 越 多 的 家 長 都 惶 恐 終 日, 害 怕 自 己 的 子 女 有 一 天 會 成 為 受 害 者 至 於 那 些 不 幸 曾 遭 侵 犯 的 人, 日 後 往 往 都 會 因 該 次 不 幸 遭 遇 的 陰 影 而 飽 受 折 磨 社 會 人 士 必 須 在 問 題 惡 化 至 不 可 收 拾 的 地 步 之 前 便 給 予 受 害 人 充 分 的 輔 導 和 支 持 我 們 今 天 所 辯 論 的 議 題 不 但 觸 及 治 安 層 面, 同 時 亦 涉 及 社 會 及 道 德 的 問 題 因 此, 我 們 的 眼 點 不 應 只 集 中 在 應 有 多 少 名 警 務 人 員 才 算 足 夠 的 問 題 上, 還 要 兼 顧 到 教 育 傳 媒, 以 及 家 庭 計 劃 等 方 面 長 久 以 來, 華 人 社 會 都 視 性 為 禁 忌, 而 本 港 的 性 教 育 亦 比 不 上 外 國 乏 善 足 陳 的 性 教 育, 再 加 上 傳 播 媒 介 大 量 刊 登 的 色 情 圖 文, 結 果 導 致 我 們 的 青 少 年 不 但 道 德 水 平 日 漸 低 落, 還 對 性 抱 有 錯 誤 的 態 度
118 420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不 知 道 本 會 其 他 同 事 可 有 我 這 樣 的 尷 尬 經 驗, 就 是 發 現 自 己 已 付 錢 購 買 的 報 章 給 報 攤 堆 放 在 色 情 雜 誌 旁 邊 在 自 由 的 社 會 裏, 我 們 當 然 允 許 大 家 有 選 擇 的 權 利 不 過, 我 相 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應 該 加 以 節 制, 以 確 保 社 會 的 道 德 標 準 能 維 持 於 合 適 的 水 平 我 們 都 竭 力 防 止 青 少 年 接 觸 色 情 物 品, 但 是 部 分 中 文 報 章 的 軟 性 色 情 副 刊 又 怎 樣 呢? 這 些 副 刊 不 但 刊 登 色 情 圖 片, 還 提 供 妓 院 指 南, 並 且 撰 文 介 紹 其 中 的 服 務 和 提 供 服 務 的 女 郎 主 席 女 士, 這 些 廣 泛 流 傳 的 不 良 資 訊 不 但 污 染 青 少 年 的 思 想, 更 嚴 重 的, 是 其 中 的 內 容 似 乎 在 說 上 妓 院 是 社 會 可 以 接 受 的 行 為 假 如 由 傳 媒 自 律 的 方 法 不 能 奏 效 的 話, 政 府 便 有 責 任 採 取 必 需 的 行 動 以 保 障 青 少 年 免 受 精 神 荼 毒 對 於 不 少 社 會 及 道 德 問 題, 最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法 就 是 從 教 育 入 手 ; 而 性 教 育 則 更 應 在 學 童 年 幼 時 即 開 始 灌 輸 至 於 輔 導 方 面, 有 婚 姻 問 題 的 家 庭 或 是 遭 性 虐 待 或 暴 力 虐 待 的 妻 子 均 應 獲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然 而, 可 惜 的 是, 不 少 受 害 人 寧 可 保 持 沉 默 也 不 向 警 方 報 案 要 有 效 地 遏 止 性 暴 力 罪 行, 唯 一 的 方 法 就 是 由 受 害 人 向 警 方 報 並 由 當 局 嚴 懲 違 法 者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鼓 勵 受 害 人 挺 身 而 出, 將 其 不 幸 遭 遇 向 警 方 舉 報 沉 默 只 會 助 長 性 暴 力 的 發 生 當 局 應 該 為 公 眾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的 資 料, 包 括 婚 內 強 姦 的 法 律 定 義, 以 及 合 法 妻 子 在 婚 姻 關 係 之 下 應 有 的 權 益 等 我 相 信, 藉 提 供 更 多 調 停 服 務, 應 可 幫 助 有 婚 姻 問 題 的 夫 婦 紓 緩 不 必 要 的 情 緒 問 題, 甚 至 有 助 於 重 建 家 庭 中 的 和 諧 關 係 最 後,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以 方 便 快 捷 的 途 徑 給 受 害 人 提 供 以 上 所 述 的 各 項 服 務 對 於 慘 遭 性 暴 力 侵 犯 的 人 士 來 說, 假 如 要 他 們 到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門 向 負 責 官 員 一 遍 又 一 遍 地 複 述 其 不 幸 遭 遇 方 能 取 得 所 須 的 支 援 的 話, 那 實 在 是 太 殘 酷 和 痛 苦 了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原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謝 謝 梁 智 鴻 議 員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毫 無 疑 問, 性 暴 力 對 受 害 人 所 構 成 的 嚴 重 身 心 創 傷 是 終 生 不 能 磨 滅 的 由 於 涂 謹 申 議 員 已 經 很 生 動 地 描 述 了 箇 中 的 細 節, 我 不 打 算 在 此 再 作 贅 述 我 今 天 發 言 的 目 的, 旨 在 提 醒 本 會 各 位 議 員 和 政 府 當 局, 我 們 固 然 很 希 望 提 供 援 助 予 受 害 人 並 確 保 正 義 得 以 伸 張, 但 社 會 人 士 亦 應 設 法 不 再 給 那 些 不 幸 慘 遭 侵 犯 的 人 增 加 壓 力
11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09 簡 而 言 之, 政 府 應 該 協 調 各 有 關 部 門 並 簡 化 有 關 的 程 序, 在 絕 對 保 密 的 情 況 下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檢 驗 調 查 治 療, 以 及 輔 導 服 務 那 麼, 在 現 行 的 安 排 下,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所 要 面 對 的 情 況 是 怎 樣 的 呢? 一 般 來 說, 受 害 人 會 由 一 名 警 務 人 員 陪 同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的 急 症 室, 然 後 就 像 其 他 的 病 人 一 樣, 接 受 分 流 醫 院 會 按 受 害 人 的 身 體 狀 況 安 排 他 / 她 立 即 見 醫 生 還 是 繼 續 輪 候 我 用 他 字 是 因 為 受 害 人 之 中 有 不 少 是 男 性, 而 且 是 年 紀 很 小 的 男 孩 子 受 害 人 不 會 獲 任 何 特 別 安 排, 也 不 會 有 任 何 優 先 接 受 服 務 的 特 權 我 必 須 在 此 強 調, 這 絕 非 醫 院 員 工 的 主 意, 他 們 只 是 按 照 現 行 的 制 度 行 事 在 急 症 室 接 受 檢 驗 和 各 項 有 關 的 治 療 後, 受 害 人 會 被 轉 介 至 法 醫 科 錄 取 證 據 及 接 受 必 需 的 法 醫 驗 證 經 過 這 一 番 折 磨 後, 受 害 人 會 再 被 轉 介 我 必 須 強 調 是 轉 介 到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檢 查 有 否 染 上 由 性 接 觸 傳 染 的 疾 病 解 決 可 能 發 生 的 意 外 受 孕 問 題, 以 及 妥 善 的 心 理 輔 導 總 的 來 說, 有 關 的 醫 護 人 員 警 務 人 員 法 醫 科 醫 生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的 員 工 社 會 工 作 者,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員 工 均 竭 力 為 病 人 提 供 最 好 的 服 務 誠 然, 大 家 都 是 本 善 意 真 誠 為 受 害 人 服 務 ; 可 是, 我 們 究 竟 是 在 安 慰 這 些 不 幸 的 受 害 者, 還 是 給 他 們 增 加 更 多 的 壓 力 呢? 讓 我 給 大 家 解 釋 一 下 第 一, 受 害 人 要 不 斷 在 不 同 的 服 務 站 重 複 他 / 她 的 慘 痛 經 歷 ; 其 次, 轉 介 服 務 絕 不 等 同 協 調 妥 當 的 服 務. 假 如 受 害 人 不 打 算 報 案 或 指 控 施 暴 者 的 話, 情 況 將 會 更 糟, 他 / 她 將 會 陷 於 孤 單 無 助 的 境 況, 完 全 不 知 道 可 以 向 誰 求 援 我 們 可 以 做 甚 麼 呢? 正 如 涂 謹 申 議 員 強 調, 政 府 應 該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支 援 服 務 這 些 支 援 服 務 應 由 政 府 當 局 主 動 向 受 害 人 提 供, 而 不 是 要 受 害 人 像 走 馬 燈 一 般 奔 波 於 各 服 務 機 構 之 間 此 外, 政 府 還 須 妥 善 協 調 各 方 面 的 服 務 主 席 女 士, 我 得 強 調, 協 調 妥 善 的 服 務 跟 轉 介 服 務 是 兩 碼 子 事 受 害 人 應 獲 安 排 在 一 個 隔 離 並 絕 對 保 密 的 環 境 下 一 次 過 向 各 有 關 服 務 的 人 員 陳 述 其 可 怕 的 經 歷, 而 公 立 醫 院 應 該 是 一 個 最 佳 的 地 點 主 席 女 士, 公 立 醫 院 的 醫 生 現 正 與 關 注 婦 女 遭 性 侵 犯 聯 會 合 作 提 供 類 似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醫 療 界 對 此 大 表 歡 迎
120 421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其 實, 這 樣 的 協 調 服 務 並 非 甚 麼 新 措 施, 只 是 香 港 這 個 先 進 的 國 際 大 都 會 竟 在 這 方 面 遠 遠 落 後 於 人 而 已 舉 例 來 說, 這 樣 的 安 排 在 英 國 便 已 設 立 了 超 過 10 年 ; 而 我 們 鄰 近 的 馬 來 西 亞, 也 就 是 楊 永 強 醫 生 的 家 鄉, 也 有 這 樣 的 安 排 為 甚 麼 香 港 竟 會 如 此 落 後 於 人? 主 席 女 士, 這 種 一 站 式 服 務 其 實 在 香 港 也 不 算 甚 麼 新 措 施 繼 醫 院 管 理 局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努 力 後, 社 會 福 利 署 亦 在 數 年 前 帶 領 各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商 討 並 擬 定 一 份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協 調 議 定 書 雖 然 我 的 好 友 劉 慧 卿 議 員 認 為 這 並 不 足 夠, 但 我 們 不 得 不 承 認, 這 是 推 行 中 央 協 調 制 度 的 一 個 好 開 始 因 此, 只 要 政 府 當 局 有 這 樣 的 決 心, 必 定 能 夠 將 這 個 機 制 加 以 擴 展, 以 處 理 涉 及 性 暴 力 的 案 件 楊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雖 然 屯 門 色 魔 早 已 伏 法, 但 依 然 陰 魂 不 散, 我 們 不 時 仍 會 聽 見 一 些 刀 色 魔 西 九 龍 色 魔 校 服 色 魔, 又 或 地 鐵 站 內 一 名 色 狼 有 眼 不 識 泰 山, 性 騷 擾 一 名 便 裝 女 警 而 自 投 羅 網 ; 最 令 人 觸 目 驚 心 的 是, 一 名 退 休 警 員 竟 然 性 侵 犯 幼 女 長 達 7 年 這 些 報 道 出 來 的 性 暴 力 案 件, 據 說 還 只 是 本 港 性 暴 力 問 題 中 的 冰 山 一 角 叫 人 沮 喪 的 是, 當 局 至 今 對 性 暴 力 問 題 仍 缺 乏 一 個 全 面 和 透 徹 的 瞭 解 據 保 安 局 統 計,1998 年 警 方 接 受 有 關 舉 報 性 暴 力 的 個 案 中, 強 姦 有 90 宗 非 禮 有 宗 ; 而 統 計 處 於 1998 年 所 進 行 的 罪 案 及 受 害 人 調 查 報 告, 卻 發 現 非 禮 案 有 宗, 這 個 數 字 較 警 方 的 報 案 數 字 高 出 十 倍 即 使 如 此, 由 於 這 種 調 查 存 有 技 術 上 的 缺 陷, 不 少 人 相 信 現 有 的 調 查 結 果 與 現 實 情 況 仍 會 相 差 甚 遠 事 實 上, 性 暴 力 問 題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備 受 忽 視, 社 會 上 對 其 偏 見 也 不 少, 現 時 的 制 度 和 服 務 又 未 能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全 面 的 支 援 和 保 障, 因 此, 大 多 數 受 害 人 被 迫 選 擇 以 沉 默 來 忍 受 被 施 暴 後 的 身 心 創 傷 人 們 可 以 肯 定, 性 暴 力 現 象 在 本 港 正 日 趨 普 遍 和 嚴 重, 儘 管 目 前 對 其 普 遍 性 和 嚴 重 性 尚 缺 乏 實 證 的 研 究 民 建 聯 認 為, 政 府 應 統 籌 及 資 助 學 術 及 相 關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一 次 大 規 模 的 全 面 性 暴 力 問 題 社 區 調 查, 以 徹 底 瞭 解 這 個 存 在 已 久, 但 卻 隱 藏 的 社 會 問 題 在 全 面 掌 握 實 況 的 基 礎 上, 制 訂 相 應 的 政 策 及 策 略, 以 有 效 打 擊 性 暴 力 罪 行 主 席 女 士, 現 時 本 港 對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的 服 務 既 分 割 又 重 複, 受 害 人 要 奔 走 多 個 不 同 的 部 門, 結 果 必 然 會 嚴 重 影 響 受 害 人 的 身 心 復 原 試 想 一 下, 在 整 個 舉 報 的 過 程 中, 受 害 人 除 了 向 警 方, 還 要 向 法 醫 急 症 室 及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的 醫 生, 多 次 重 複 講 述 被 侵 犯 的 經 過 這 種 重 複 冗 長 的 程 序, 很 可 能 對 受 害 人 造 成 更 嚴 重 的 心 理 創 傷, 延 誤 受 害 人 的 身 心 復 原 這 正 好 解 釋 了 性
12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11 暴 力 舉 報 數 字 為 何 遠 低 於 實 際 數 字, 大 多 數 受 害 人 啞 忍 了 事 的 現 象 除 了 社 會 對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的 歧 視 眼 光, 使 當 事 人 卻 步 外, 我 們 的 舉 報 機 制 對 受 害 人 的 照 顧 和 支 援 不 足, 也 不 能 說 不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原 因 美 國 早 在 30 年 前 已 設 立 了 專 門 處 理 性 暴 力 個 案 和 支 援 受 害 人 的 性 暴 力 危 機 中 心 目 前, 美 國 在 各 州 市 設 立 的 性 暴 力 危 機 中 心 超 過 八 百 多 間 加 拿 大 西 歐 和 台 灣 等 國 家 和 地 區 亦 設 有 類 似 的 中 心 民 建 聯 認 為, 香 港 再 也 不 能 忽 視 性 暴 力 這 個 社 會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應 盡 快 成 立 一 個 性 暴 力 危 機 中 心, 聘 請 全 職 有 經 驗 的 職 員, 為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及 外 展 式 的 全 面 支 援 服 務 具 體 而 言, 應 包 括 24 小 時 熱 電 話 服 務 ; 情 緒 輔 導, 以 及 提 供 資 料, 讓 受 害 人 作 即 時 行 動 ; 醫 療 診 治, 中 心 的 輔 導 員 可 陪 同 受 害 人 前 往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檢 驗 性 病 及 事 後 避 孕 等 醫 療 服 務, 並 陪 同 受 害 人 接 受 法 醫 取 證, 作 為 日 後 進 行 法 律 訴 訟 之 用 ; 法 律 程 序, 中 心 的 輔 導 員 可 陪 同 受 害 人 報 警, 以 及 在 錄 取 口 供 過 程 中 給 予 支 持 與 鼓 勵, 當 受 害 人 上 庭 作 證 時, 輔 導 員 亦 可 發 揮 重 要 的 支 持 角 色, 陪 同 受 害 人 上 庭 ; 舉 辦 治 療 性 支 持 小 組, 讓 受 害 人 打 破 孤 立 的 狀 態, 並 處 理 其 創 傷 ; 提 供 轉 介 服 務, 轉 介 受 害 婦 女 到 婦 女 庇 護 中 心 等 警 方 方 面, 最 好 能 派 曾 受 訓 練 的 女 警 負 責 為 受 害 人 錄 取 口 供 當 女 性 受 害 者 遇 到 性 侵 犯 後, 要 回 憶 和 複 述 過 程 時, 都 會 感 到 難 堪 和 尷 尬, 何 況 要 在 異 性 警 員 面 前 複 述? 此 外, 應 讓 受 害 者 選 擇 錄 取 口 供 的 地 點, 盡 量 讓 受 害 者 在 感 到 舒 適 的 地 點 錄 取 口 供 ; 即 使 在 警 署 內, 亦 要 安 排 在 獨 立 房 間 內 進 行, 避 免 受 害 者 在 大 庭 廣 眾 下 複 述 過 程 學 校 教 育 方 面, 民 建 聯 認 為 政 府 應 增 加 資 源, 加 強 性 教 育 和 性 道 德 教 育, 讓 青 少 年 學 生 建 立 正 確 的 性 道 德 觀 念 近 年 來, 性 暴 力 問 題 在 校 園 已 響 起 警 號, 並 出 現 了 多 宗 校 園 風 化 案 除 了 學 校 的 德 育 和 性 教 育 開 展 不 力 外, 社 會 上 色 情 文 化 和 暴 力 文 化 的 影 響 亦 是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眾 多 的 色 情 漫 畫 及 電 影 光 碟 貶 低 女 性, 扭 曲 性 觀 念, 鼓 吹 性 變 態 行 為, 渲 染 暴 力 打 鬥, 對 青 少 年 荼 毒 很 深 因 此, 民 建 聯 認 為, 我 們 應 加 強 傳 媒 教 育, 鼓 勵 傳 媒 自 律, 消 除 色 情 文 化 和 暴 力 文 化 對 青 少 年 的 負 面 影 響, 為 青 少 年 成 長 營 造 一 個 良 好 的 社 會 環 境 最 後, 我 在 此 希 望 政 府 成 立 一 個 高 層 次 的 諮 詢 架 構, 發 展 和 協 調 婦 女 政 策, 就 保 護 婦 女 和 兒 童 的 權 利 和 尊 嚴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願 我 們 的 孩 子, 在 一 個 無 性 暴 力 的 天 空 下, 健 康 快 樂 地 成 長 我 謹 此 陳 辭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122 421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 主 席, 性 暴 力 可 以 發 生 在 社 會 上 任 何 角 落, 但 最 嚴 重 而 又 最 隱 閉 的 是 家 庭 內 的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往 往 呼 天 不 應, 叫 地 不 聞, 只 能 長 期 啞 忍 何 謂 家 庭 性 暴 力 呢? 可 能 有 人 會 即 時 聯 想 到 性 侵 犯 強 姦, 甚 至 亂 倫, 但 我 認 為 這 一 類 性 暴 力 還 應 包 括 暴 力 侵 犯 和 精 神 虐 待,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在 發 生 問 題 的 家 庭 裏, 通 常 男 方 是 施 虐 者, 在 強 迫 受 害 者 提 供 性 滿 足 不 遂 時, 往 往 會 以 暴 力 和 精 神 虐 待 作 為 威 嚇 報 復 手 段, 因 此, 這 數 項 因 素 其 實 是 分 不 開 的 當 我 們 說 要 正 視 和 解 決 家 庭 性 暴 力 時, 我 們 應 該 全 面 地 同 時 針 對 這 數 方 面 的 行 為 根 據 政 府 的 中 央 資 料 顯 示, 過 去 數 年 所 錄 得 的 家 庭 性 暴 力 個 案, 每 年 平 均 超 過 宗, 但 我 們 必 須 注 意, 在 中 國 人 家 醜 不 可 外 傳 的 傳 統 觀 念 下, 願 意 向 外 求 助 的 問 題 家 庭 只 是 很 少 數, 我 相 信 本 港 有 性 暴 力 問 題 的 家 庭 數 目 遠 超 過 官 方 的 統 計 事 實 上, 我 們 現 在 的 法 律 執 法 和 家 庭 支 援 制 度 亦 未 必 能 鼓 勵 和 促 進 受 害 者 尋 求 協 助 現 行 的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18 條 的 措 辭 未 夠 清 晰 明 確, 以 保 障 在 婚 姻 關 係 下 的 女 性 免 受 性 侵 犯 一 些 關 注 團 體 更 告 訴 我, 即 使 有 受 害 女 性 召 警 求 助, 一 般 也 只 會 被 列 作 家 庭 糾 紛 處 理, 草 草 了 事 負 責 的 警 務 人 員 往 往 不 斷 提 醒 投 訴 人, 控 告 須 有 充 分 證 據, 又 會 浪 費 時 間, 其 實 不 外 是 想 息 事 寧 人 警 方 充 其 量 只 會 向 被 投 訴 的 一 方 發 出 全 無 法 律 效 力 的 忠 告 卡 或 家 庭 事 件 通 知 書, 作 出 勸 告 和 解 釋 權 益 正 式 獲 得 警 方 受 理 展 開 司 法 程 序 的 個 案 少 之 又 少 在 家 庭 支 援 方 面, 現 時 有 關 家 庭 問 題 的 社 會 服 務 是 分 割 的 受 害 人 的 不 同 需 要, 例 如 綜 援 房 屋 醫 療 及 法 律 等, 分 別 由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行 政 程 序 迂 迴 繁 冗, 效 率 欠 佳 受 害 人 在 事 發 後, 一 般 會 即 時 被 送 到 醫 院 接 受 檢 查, 但 若 受 害 人 須 在 其 他 方 面 獲 得 支 援, 便 要 稍 後 親 身 逐 一 探 訪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門, 未 能 獲 得 即 時 和 全 面 的 支 援 其 實, 除 了 婦 女 外, 兒 童 亦 經 常 是 家 庭 性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無 疑, 過 去 數 年, 政 府 已 在 調 查 和 鼓 勵 受 害 兒 童 出 庭 作 供 方 面 作 出 了 一 定 的 改 善, 但 嚴 格 來 說, 警 方 在 訓 練 特 定 警 務 人 員 調 查 和 套 取 兒 童 證 供 方 面, 仍 然 未 夠 專 業, 這 方 面 必 須 盡 快 改 進 另 一 個 更 大 的 問 題 是 對 受 害 兒 童 的 輔 導 並 不 足 夠 小 朋 友 在 童 年 被 性 暴 力 侵 犯, 心 靈 肯 定 受 到 重 大 的 傷 害, 假 如 得 不 到 悉 心 的 輔 導, 童 年 的 陰 影 將 會 揮 之 不 去, 嚴 重 影 響 日 後 的 成 長 因 此, 我 促 請 政 府 全 面 加 強 對 性 暴 力 家 庭 的 受 害 兒 童, 以 至 家 庭 中 其 他 成 員 的 輔 導
12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13 自 由 黨 特 別 促 請 政 府 認 真 參 考 海 外 先 進 國 家 的 做 法, 在 法 律 執 法 和 家 庭 服 務 方 面 作 出 徹 底 的 改 善 舉 例 來 說, 美 國 對 家 庭 性 暴 力 個 案 所 採 取 的 對 策 是 頗 為 全 面 的 美 國 法 院 在 審 結 有 關 個 案 時, 可 頒 令 個 案 中 的 施 虐 者 必 須 接 受 一 段 特 定 時 間 的 輔 導 這 種 強 制 性 輔 導 可 以 長 達 1 年 為 避 免 施 虐 者 取 巧, 中 途 退 出, 有 關 的 輔 導 機 構 會 隨 時 向 法 院 匯 報, 讓 法 院 可 對 抗 令 者 施 加 制 裁 我 認 為 發 生 性 暴 力 的 成 因 是 十 分 複 雜 的, 單 是 短 暫 支 援 受 害 者 是 不 足 夠 的, 對 施 虐 者 進 行 輔 導 幫 助 是 可 取 的 做 法 劉 慧 卿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要 求 政 府 設 立 有 政 府 部 門 和 非 政 府 組 織 參 與 的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不 過, 據 我 理 解, 政 府 目 前 事 實 上 已 有 一 個 防 止 虐 待 配 偶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並 且 有 志 願 團 體 的 參 與 如 果 劉 議 員 認 為 這 小 組 目 前 的 工 作 範 圍 太 局 限, 我 們 大 可 研 究 怎 樣 強 化 它 的 功 能, 以 及 擴 闊 它 的 職 權 範 圍, 而 無 須 再 另 設 一 個 同 類 型 的 新 架 構, 架 床 疊 屋, 浪 費 資 源 因 此, 自 由 黨 會 反 對 修 正 案, 支 持 原 議 案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任 何 人 在 非 自 願 的 情 況 下 被 迫 做 不 願 意 的 事, 都 是 非 常 痛 苦 的, 尤 其 是 性 接 觸, 更 會 令 受 害 人 留 下 很 難 磨 滅 的 陰 影, 影 響 日 後 的 婚 姻 關 係, 以 及 對 人 的 信 心 在 男 權 社 會 裏, 更 經 常 有 意 無 意 地 要 受 害 人 承 擔 悲 劇 的 部 分 責 任, 例 如 說 受 害 人 的 衣 暴 露 打 扮 令 人 想 入 非 非 ; 如 果 施 暴 者 與 受 害 人 是 相 識 的 話, 更 會 說 受 害 人 濫 交, 生 活 不 檢 點 這 些 論 點 其 實 都 是 在 姑 息 施 暴 者, 把 施 暴 者 放 在 被 動 的 位 置, 說 他 們 只 是 經 不 起 引 誘, 才 會 犯 案 非 禮 和 強 姦 ; 真 正 的 受 害 人 反 而 受 到 一 些 似 是 而 非 的 道 德 批 判, 令 受 害 人 不 敢 把 事 件 張 揚, 報 警 求 助 即 使 有 受 害 人 敢 報 警 求 助, 現 時 的 程 序 又 會 令 受 害 人 非 常 難 過, 因 為 整 個 過 程 並 沒 有 照 顧 受 害 人 的 感 受, 尤 其 是 在 受 害 人 的 情 緒 還 未 平 伏 前, 要 她 們 數 次 複 述 那 次 不 好 的 經 驗, 於 是 在 錄 取 口 供 或 提 供 證 據 的 程 序 上, 受 害 人 沒 有 能 力 充 分 合 作, 令 後 來 在 法 庭 審 訊 時, 未 必 能 成 功 把 施 暴 者 入 罪, 又 或 甚 至 在 偵 查 案 件 前 期, 受 害 人 已 經 抵 受 不 住 壓 力 而 放 棄, 令 整 件 案 件 的 偵 查 工 作 無 法 繼 續 我 非 常 支 持 設 置 一 站 式 的 服 務, 令 受 害 人 無 須 單 獨 前 往 警 署 醫 院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等 各 個 部 門, 亦 無 須 四 處 向 陌 生 人 重 複 說 一 次 這 麼 恐 怖 的 經 歷 不 過, 我 更 希 望 能 落 實 香 港 大 學 陳 麗 雲 教 授 提 出 設 立 支 援 輔 導 員 的 建 議 究 竟 甚 麼 是 支 援 輔 導 員 呢? 便 是 當 受 害 人 報 警 時, 第 一 時 間 派 一 名 專 業 社 工 負 責 該 宗 個 案, 與 警 員 一 同 聽 取 受 害 人 陳 述 經 過, 之 後 便 可 以 由 這 名 社 工 陪 受 害 人 四 出 辦 事, 例 如 到 醫 院 作 檢 查 到 社 會 福 利 署 求 助 到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避 孕, 以 及 後 來 與 律 師 會 面, 討 論 案 件 等 在 有 需 要 時, 即 在 受 害 人 未 能 獨 立 應 付 這 麼 多 答 問 時, 便 可 以 由 支 援 輔 導 員 代 答,
124 421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受 害 人 只 須 在 旁 以 被 動 的 方 法, 證 實 支 援 輔 導 員 所 說 屬 實 或 稍 作 補 充 當 受 害 人 慢 慢 康 復 時, 這 位 輔 導 員 亦 可 以 憑 他 的 專 業 判 斷, 鼓 勵 受 害 人 自 行 把 經 過 說 出, 讓 她 能 慢 慢 坦 然 面 對 不 愉 快 的 過 去 這 跟 現 時 的 做 法 不 同, 現 時 無 論 受 害 人 的 心 理 狀 態 如 何, 都 要 把 經 過 複 述 多 次 主 席, 要 根 本 消 除 暴 力, 無 論 是 與 性 有 關 或 無 關 的 暴 力, 我 們 均 必 須 從 教 育 做 起 第 一, 大 家 要 知 道, 拳 頭 和 暴 力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以 暴 易 暴 只 不 過 是 把 暴 力 升 級, 最 後, 最 有 權 的 便 是 最 暴 力 的 那 人 第 二, 大 家 能 夠 懂 得 互 相 尊 重, 易 地 而 處, 能 夠 感 同 身 受 地 體 驗 別 人 的 痛 苦 第 三, 在 學 校 裏 做 好 性 教 育, 一 方 面 消 除 青 少 年 對 性 的 好 奇 心, 另 一 方 面, 教 導 青 少 年 和 兒 童 如 何 保 護 自 己 其 實, 性 暴 力 不 單 止 是 使 用 暴 力 強 迫 他 人 解 決 施 暴 者 的 性 衝 動, 有 些 時 候, 亦 是 施 暴 者 透 過 性 侵 犯 來 懲 罰 其 他 人 的 暴 力 行 為 在 青 少 年 之 間, 後 者 的 動 機 更 為 普 遍 有 小 學 生 因 為 欠 同 學 5 元, 而 他 只 是 五 年 班 小 學 生, 他 在 巴 士 上 被 他 的 同 班 小 債 主 強 迫 手 淫 ; 有 些 同 學 因 為 未 歸 還 借 人 的 CD, 被 同 學 糾 集 其 他 同 黨 集 體 非 禮 這 些 案 件 正 正 說 明, 有 些 年 紀 很 小, 根 本 還 未 有 性 衝 動 的 青 少 年, 也 會 利 用 性 侵 犯 來 行 使 暴 力 他 們 覺 得 這 種 形 式 的 侵 犯 可 以 懲 罰 別 人, 因 為 他 們 認 為 性 是 可 的, 性 不 是 一 種 示 愛 的 方 式 在 兩 性 間 的 尊 重 男 女 關 係, 以 及 性 與 愛 的 楷 模 這 數 方 面, 其 實 父 母 是 小 朋 友 的 第 一 個 老 師 如 果 父 母 習 慣 使 用 暴 力 解 決 問 題 ; 習 慣 在 家 中 以 體 罰 形 式 令 小 朋 友 馬 上 就 範 ; 如 果 父 母 之 間 有 性 無 愛, 大 家 試 想 一 想 小 朋 友 會 收 到 甚 麼 信 息 呢? 對 於 整 項 議 案, 我 也 可 以 支 持, 但 議 案 其 中 一 點 提 到, 要 加 強 對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的 管 制, 加 強 社 區 宣 傳 學 校 教 育, 我 真 的 很 想 瞭 解, 大 家 究 竟 想 宣 傳 的 是 甚 麼? 想 教 育 的 是 甚 麼? 如 果 只 是 單 單 管 制 色 情 及 不 雅 物 品 ; 只 是 單 單 把 風 月 版 膠 套 封 上 和 抽 起, 便 以 為 已 經 解 決 了 性 暴 力 問 題, 我 覺 得 這 是 疏 忽 了 問 題 的 根 本 所 在 其 實, 我 們 要 教 導 小 朋 友 認 識 性 與 愛 的 關 係 ; 教 導 小 朋 友 不 可 以 使 用 暴 力 來 解 決 問 題 即 使 父 母 現 時 響 應 某 些 團 體 的 呼 籲, 罷 買 有 風 月 版 的 報 章 抵 制 色 情 刊 物, 又 或 不 把 風 月 版 帶 回 家, 但 是, 如 果 父 母 每 天 在 家 示 範 暴 力 行 為, 甚 至 性 侵 犯 行 為, 那 麼, 即 使 我 們 禁 制 所 有 色 情 刊 物, 這 問 題 仍 然 會 存 在 謝 謝 主 席
12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15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根 據 較 早 前 報 章 的 報 道, 關 注 婦 女 性 暴 力 協 會 去 年 接 獲 約 900 宗 熱 求 助 個 案, 兩 成 人 報 稱 曾 被 強 姦 或 非 禮 ; 而 由 該 會 跟 進 輔 導 的 個 案 中, 僅 有 一 成 半 人 會 向 警 方 報 案 由 於 種 種 心 理 及 精 神 上 的 因 素, 令 不 少 受 害 者 選 擇 不 報 案 再 者, 不 少 這 類 案 件, 由 於 受 害 人 與 侵 犯 人 是 認 識 的, 甚 至 是 親 人 關 係, 令 受 害 人 更 難 於 向 外 求 助 因 此, 警 方 每 年 所 錄 得 的 強 姦 及 非 禮 數 字, 並 不 能 反 映 這 類 案 件 發 生 的 實 際 數 字 及 嚴 重 程 度 儘 管 社 會 上 仍 有 一 些 人 士 會 把 性 暴 力 問 題 視 為 禁 忌, 但 它 確 實 存 在, 而 且 須 我 們 急 切 注 視 一 些 受 害 人 受 到 傳 統 思 想 的 影 響, 覺 得 遭 受 性 侵 犯 是 見 不 得 人 的 醜 事, 加 上 社 會 上 缺 乏 適 當 的 協 助, 令 受 害 人 在 遭 受 侵 犯 後 不 知 所 措, 不 知 如 何 面 對 和 處 理, 只 好 一 世 默 默 承 受 遭 性 侵 犯 所 帶 來 的 精 神 上 痛 苦 及 心 理 上 的 創 傷 本 人 曾 在 外 國 擔 任 一 宗 令 人 嘔 心 的 強 姦 案 的 陪 審 員, 瞭 解 到 外 國 即 使 是 較 開 放 的 社 會, 情 況 與 香 港 亦 沒 有 兩 樣 考 慮 到 遭 性 侵 犯 受 害 人 在 案 發 後 所 面 對 的 處 境,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盡 快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一 個 全 面 的 一 站 式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包 括 由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情 緒 輔 導 醫 療 診 治 及 法 律 協 助 等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一 些 會 與 受 害 人 接 觸 的 公 務 人 員, 例 如 警 務 及 醫 護 人 員 等, 亦 應 該 給 予 適 當 的 專 業 訓 練, 使 他 們 更 能 照 顧 受 害 人 的 感 受, 給 予 受 害 人 適 當 的 協 助 此 外, 性 暴 力 中 也 有 涉 及 受 害 人 受 其 配 偶 的 性 虐 待, 但 警 方 很 多 時 候 都 會 把 它 們 當 作 是 家 庭 糾 紛 處 理, 使 受 害 人 因 得 不 到 應 獲 得 的 處 理, 以 致 可 說 是 求 助 無 門 因 此, 有 關 當 局 應 該 盡 快 研 究 及 制 定 婚 內 強 姦 的 法 例, 更 有 效 防 止 這 類 性 暴 力 的 發 生 長 遠 而 言, 要 更 有 效 減 低 性 暴 力 的 發 生, 我 們 必 須 使 年 青 一 代 對 性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除 通 過 學 校 教 育, 家 長 也 應 該 教 導 子 女 正 確 的 性 觀 念 為 免 年 青 人 繼 續 受 到 色 情 刊 物 的 荼 毒, 有 關 當 局 必 須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管 制 同 時, 政 府 也 可 以 與 有 關 的 團 體 合 作, 加 強 社 區 宣 傳, 令 市 民 更 為 正 視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增 強 警 覺, 並 且 作 出 適 當 的 預 防 主 席 女 士,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吳 靄 儀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很 感 謝 涂 謹 申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因 為 我 在 上 月 看 到 一 宗 報 道, 在 一 個 記 者 招 待 會 上, 一 名 婦 女 講 述 她 10 年 婚 內 性 暴 力 的 經 驗 這 位 受 害 人 形 容 自 己 是 生 不 如 死, 那 種 屈 辱 羞 和 深 切 傷 害, 令 她 失 去 基 本 的 尊 嚴, 絕 望 無 助, 特 別 在 家 庭 內 遭 暴 力 對 待, 更 令 她 感 到 無 處 容 身 當 我 看 到 她 這 些 遭 遇 時, 我 感 到 非 常 憤 怒 不 過, 我 同 時 注 意 到 有 一 個 誤 會, 便 是 這 名 在 記 者 招 待 會 上 講 述 自 己 遭 遇 的 婦 女, 以 為 法 律 上 不 承 認 有 婚 內 強 姦 這 回 事, 所 以 提 出 要 求 修 改 法 律
126 421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 席 女 士, 我 今 天 特 別 用 中 文 發 言, 是 想 香 港 婦 女 清 楚 知 道, 丈 夫 並 無 權 強 迫 妻 子 性 交, 而 妻 子 是 有 權 控 告 丈 夫 強 姦 的 現 時 的 法 律 已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無 須 等 待 修 改 已 經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18(3) 條 載 明 : 任 何 男 子 (a) 與 一 名 女 子 非 法 性 交, 而 性 交 時 該 女 子 對 此 並 不 同 意 ; 及 (b) 當 時 他 知 道 該 女 子 並 不 同 意 性 交, 或 罔 顧 該 女 子 是 否 對 此 同 意, 即 屬 強 姦 簡 單 地 說, 不 管 兩 人 是 否 有 夫 妻 關 係, 如 果 女 子 是 不 同 意 的 話, 而 那 名 男 子 明 知 她 是 不 同 意, 或 不 理 會 她 是 否 同 意, 仍 強 行 與 她 性 交, 便 是 強 姦 主 席 女 士, 為 何 有 人 會 有 誤 會, 以 為 丈 夫 不 能 構 成 強 姦 的 罪 名 呢? 因 為 一 百 五 十 多 年 來, 普 通 法 中 有 一 條 法 規, 認 為 在 結 婚 後, 在 一 段 婚 姻 中, 女 子 有 一 種 默 許 (implicit consent), 即 不 用 說 出 來 已 經 同 意 ; 在 這 段 婚 姻 維 持 的 情 況 下, 她 是 同 意 與 丈 夫 進 行 性 交 的, 而 這 默 許 是 不 能 夠 收 回 的 既 然 如 此, 女 子 便 永 遠 被 當 作 是 同 意 性 交 的 不 過, 這 是 舊 社 會 的 思 想 在 十 八 世 紀 的 舊 社 會, 甚 或 十 九 世 紀 的 歐 洲 社 會, 女 子 是 屬 於 丈 夫 的, 無 論 她 個 人 或 她 的 財 產, 均 屬 於 丈 夫, 所 以 才 有 這 樣 一 項 法 規, 人 們 才 會 接 受 這 種 情 況 現 代 社 會 早 已 不 能 接 受 這 種 思 想 事 實 上, 踏 入 二 十 世 紀 以 來, 這 項 普 通 法 的 法 規 已 經 多 次 在 法 庭 受 到 質 疑, 終 於 在 1991 年 出 現 了 一 宗 案 例, 稱 為 女 皇 對 R 為 何 是 R 呢? 因 為 受 害 人 要 求 保 密, 而 被 告 是 丈 夫, 所 以 被 告 和 受 害 人 的 名 字 相 同, 所 以 以 一 個 字 母 代 替 在 這 宗 案 件 中, 上 議 院 法 庭 正 式 廢 除 了 這 項 法 規, 即 在 婚 姻 下 的 默 許 這 項 法 規 已 經 不 再 存 在 那 名 女 子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是 一 個 證 據 的 問 題, 也 是 一 個 事 實 的 問 題, 無 論 是 否 有 夫 妻 關 係 亦 一 樣 可 惜, 這 宗 判 例 沒 有 引 起 很 多 人 注 意, 以 致 社 會 上 仍 存 有 這 種 誤 會 主 席 女 士, 雖 然 現 時 的 法 例 已 經 完 全 承 認 有 丈 夫 強 姦 妻 子 這 一 回 事, 但 我 仍 然 十 分 支 持 涂 謹 申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修 訂 法 律 的 要 求, 因 為 現 時 的 條 例 說 那 名 男 子 要 與 女 子 非 法 性 交 才 屬 強 姦, 而 這 非 法 兩 字 引 起 了 很 多 誤 會 很 多 人 以 為, 如 果 是 婚 姻 內 的 性 行 為, 便 不 屬 非 法 性 交, 因 此, 婚 姻 內 的 性 行 為 並 不 能 構 成 強 姦 不 過, 根 據 我 剛 才 引 述 的 1991 年 判 例, 法 院 已 作 出 很 清 楚 的 裁 決, 而 非 法 這 兩 個 字 其 實 是 冗 詞, 是 沒 有 特 別 意 義 的 既 然 這 兩 個 字 是 沒 有 必 要 的, 而 且 令 人 產 生 誤 會, 所 以 我 們 便 應 該 修 改 法 律, 刪 除 這 兩 個 字 ; 又 或 我 們 應 令 法 律 更 為 明 確, 說 明 現 行 法 律 是 容 許 控 告 丈 夫 強 姦 的 因 此, 我 支 持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建 議 我 認 為 法 律 應 該 是 明 確 的, 而 我 亦 希 望 藉 此 向 受 害 人 傳 遞 一 個 信 息, 讓 她 們 知 道, 如 果 受 到 這 樣 的 遭 遇, 她 們 是 無 須 容 忍 的 同 時, 更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須 向 執 法 者 傳 達 同 一 信 息, 讓 警 察 在 接 到 這 類 投 訴 時, 不 要 把 它 們 視 之 為 家 庭 糾 紛, 而 是 強 姦, 是 嚴 重 的 罪 行, 他 們 必 須 加 以 處 理 那 些 犯 案 的 人 亦 知 道, 他 們 這 樣 做 是 不 會 得 到 姑 息 的, 他 們 是 觸 犯 很 嚴 重 的 罪 行
12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17 主 席 女 士, 即 使 這 樣, 舉 報 仍 然 須 有 很 大 的 勇 氣 ; 面 對 法 庭 仍 然 須 有 很 大 的 勇 氣, 但 最 少 我 們 走 出 了 第 一 步 因 此, 我 會 在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內 進 一 步 跟 進 此 事 的 發 展, 希 望 政 府 考 慮 修 改 法 律, 令 法 律 更 明 確, 令 受 害 人 充 分 明 白 自 己 的 處 境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在 我 讀 出 我 的 發 言 稿 之 前, 我 想 回 應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涂 謹 申 議 員 今 天 這 個 議 案 的 其 中 一 項, 是 有 關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這 一 點 我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我 們 不 敢 說 單 靠 修 訂 條 例 便 能 解 決 所 有 問 題, 但 既 然 現 時 法 例 設 有 一 個 保 障 青 少 年 的 機 制, 而 我 們 又 發 覺 這 項 條 例 有 一 些 漏 洞, 故 此 便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當 然, 性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和 法 例 是 應 該 相 輔 相 成 的 主 席 女 士, 正 如 涂 謹 申 議 員 剛 才 指 出, 香 港 每 7 小 時 便 有 一 名 婦 女 被 強 姦 或 非 禮, 但 這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未 作 出 舉 報 的 可 能 會 更 多 在 現 實 世 界 裏, 性 暴 力 是 如 此 嚴 重, 但 有 些 以 黑 社 會 色 情 場 所 為 主 題 的 漫 畫, 其 虛 構 世 界 內 的 性 暴 力 情 況, 更 是 達 到 氾 濫 和 須 正 視 的 程 度 當 然, 有 人 可 能 會 說, 這 些 漫 畫 只 是 反 映 現 實 世 界 的 狀 況, 但 當 我 們 再 深 入 分 析 漫 畫 的 世 界 觀 時, 只 是 看 到 社 會 價 值 及 兩 性 關 係 被 嚴 重 扭 曲 : 每 一 格 都 是 刀 光 劍 影, 都 是 色 慾 橫 流 ; 在 很 多 漫 畫 裏, 男 女 之 間 除 了 性 交 之 外, 還 是 性 交 ; 在 很 多 漫 畫 裏, 男 性 往 往 居 於 主 導 的 地 位, 女 性 除 了 作 為 男 性 的 性 奴 隸 之 外, 便 只 是 扮 演 兩 種 角 色, 一 是 wet 妹, 再 不 然 便 是 妓 女 ; 在 很 多 漫 畫 裏, 女 性 的 下 場, 不 是 被 這 一 個 黑 社 會 大 佬 強 暴, 便 是 被 那 一 童 黨 輪 姦, 成 為 性 暴 力 之 下 的 犧 牲 者, 被 侵 犯 的 對 象 主 席 女 士, 我 想 指 出, 現 時 這 些 漫 畫, 即 使 大 多 數 是 屬 於 現 行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中 的 第 II 類 刊 物, 但 基 於 管 制 失 控, 這 些 漫 畫 可 以 堂 而 皇 之 地 走 入 尋 常 百 姓 家 中, 年 復 一 年, 月 復 一 月 地 向 我 們 的 青 少 年 傾 銷 每 星 期 裏, 青 少 年 都 可 以 隨 意 接 觸 到 這 些 漫 畫, 其 中 所 要 表 達 的 內 容, 所 釋 放 出 來 的 信 息, 都 會 對 青 少 年 社 有 難 以 量 化 的 影 響 青 少 年 如 果 天 天 看 這 些 漫 畫, 恐 怕 隨 後 也 會 戴 有 色 眼 鏡, 與 他 身 邊 的 女 性 交 往 那 些 被 評 定 為 第 I 類 的 刊 物, 理 論 上 而 言, 是 適 合 全 家 大 小 欣 賞 所 以, 在 現 行 刊 物 的 評 級 標 準 下, 古 惑 仔 少 年 陳 浩 南 等 刊 物, 原 來 可 與 麥 嘜 黃 巴 士 等 同 為 一 級, 這 便 反 映 了 我 們 的 評 級 制 度, 是 存 在 問 題 此 外, 我 亦 不 認 為 現 行 制 度 是 反 映 了 現 時 社 會 對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的 標 準
128 421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 席 女 士, 除 了 漫 畫 之 外, 報 章 的 色 情 副 刊 及 嫖 妓 指 南, 亦 是 近 年 社 會 人 士 猛 烈 抨 擊 的 傳 媒 焦 點 有 人 形 容 香 港 是 資 訊 自 由 及 性 開 放 的 社 會, 無 須 刻 意 監 管 報 章 內 容, 以 免 妨 礙 新 聞 自 由 可 是, 主 席 女 士, 性 開 放 不 等 於 性 氾 濫, 性 開 放 不 等 於 鼓 勵 無 性 無 愛 的 性 交 易, 性 開 放 不 等 於 在 登 堂 入 室 的 報 章 中 渲 染 風 塵 女 子 的 身 材 及 她 們 的 服 務 特 點 以 上 的 所 謂 性 開 放, 只 會 貶 低 女 性 在 社 會 的 地 位, 只 會 令 女 性 成 為 男 性 的 附 屬 品, 只 會 使 女 性 成 為 性 暴 力 的 對 象 所 以, 主 席 女 士, 性 並 非 洪 水 猛 獸, 性 器 官 亦 不 應 被 喧 染 為 男 性 對 女 性 的 控 制 工 具 真 正 的 性 開 放, 應 該 建 基 於 兩 性 平 等 的 基 礎, 從 而 探 討 性 問 題, 享 受 兩 性 共 融 的 樂 趣 民 主 黨 認 為, 為 了 保 護 我 們 的 青 少 年, 為 免 他 們 終 日 受 到 色 情 資 訊 侵 襲, 在 保 留 刊 物 事 後 送 檢 的 原 則 下,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修 改 現 行 的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主 要 修 訂 建 議 有 3 點 : 第 一, 將 條 例 的 評 級 標 準 與 現 行 的 電 影 檢 查 條 例 一 致 化, 即 第 I 類 物 品 列 為 所 有 人 可 以 觀 看 的 類 別, 第 II 類 列 為 不 宜 18 歲 以 下 人 士 觀 看 的 類 別, 第 III 類 則 為 18 歲 以 上 人 士 才 可 觀 看 的 類 別 ; 第 二, 有 關 淫 褻 物 品 審 裁 處 的 組 成 方 法, 現 時 是 由 審 裁 員 負 責, 但 卻 未 能 真 正 反 映 社 會 大 眾 的 標 準 舉 例 來 說, 在 把 新 人 雕 刻 列 為 第 II 類 的 同 時, 卻 發 覺 無 數 漫 畫 雖 然 是 作 為 第 I 類 刊 物 發 售, 但 卻 有 第 II 類 刊 物 的 內 容 我 們 建 議 將 現 行 的 運 作 模 式 改 變, 並 以 陪 審 團 的 方 式 進 行, 避 免 出 現 現 時 來 來 去 去 都 是 由 某 一 批 審 裁 員 審 閱 書 刊 的 情 況, 以 令 審 裁 處 能 真 正 反 映 港 人 的 標 準 第 三, 一 旦 評 級 標 準 以 三 級 制 方 式 進 行, 建 議 被 列 為 第 III 類 物 品 的 書 刊, 須 在 領 有 牌 照 的 指 定 地 方 售 賣, 而 該 等 指 定 地 方, 應 位 列 在 各 個 商 業 區 的 商 場 之 內, 以 免 影 響 居 民 我 知 道 政 府 承 諾 會 在 6 月 之 前 推 出 諮 詢 文 件, 徵 集 各 界 人 士 對 修 改 該 條 條 例 的 意 見 然 而, 政 府 曾 不 止 一 次 將 推 出 該 諮 詢 文 件 的 日 期 推 遲 該 項 法 例 雖 然 是 極 具 爭 議 性, 但 政 府 應 該 加 快 效 率, 處 理 該 項 工 作, 因 為 社 會 上 要 求 修 改 法 例 的 聲 音, 近 期 已 是 此 起 彼 落, 大 家 都 意 識 到 有 一 些 傳 媒 有 一 些 出 版 商 所 印 製 的 刊 物, 所 傳 播 的 信 息, 每 天 都 正 在 影 響 我 們 的 孩 子 主 席 女 士, 有 些 性 學 專 家 認 為, 性 資 訊 氾 濫 及 性 暴 力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但 我 則 不 敢 苟 同 資 訊 是 思 想 的 泉 源, 而 思 想 則 是 行 為 的 原 動 力, 有 無 數 非 禮 及 強 姦 案 的 被 告 確 實 承 認, 不 良 資 訊 的 確 影 響 了 他 們 的 行 為 我 盼 望 我 們 的 精 神 食 糧 不 會 成 為 精 神 大 麻, 亦 盼 望 我 們 的 漫 畫 報 章 不 會 成 為 下 一 宗 性 暴 力 的 幫 兇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12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19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每 次 打 開 報 章, 有 關 性 暴 力 的 新 聞 總 是 不 絕 於 眼 我 們 不 時 可 以 看 見 報 章 大 字 標 題 地 報 道 一 些 風 化 案, 它 們 的 用 字, 往 往 只 側 重 於 描 述 案 情, 有 些 更 直 指 事 主 夜 歸 衣 暴 露, 才 招 致 不 幸, 暗 示 事 主 自 招 其 辱 可 是, 我 們 不 要 忘 記, 它 們 的 色 情 副 刊, 正 在 蠶 食 社 會 有 人 說, 傳 媒 是 社 會 的 縮 影 由 此 可 見, 社 會 對 性 暴 力 的 態 度, 一 是 渲 染, 一 是 歧 視, 或 視 之 為 一 種 顧 忌, 不 聞 不 問, 無 視 香 港 每 隔 7 小 時, 便 有 一 名 婦 女 受 到 侵 犯 的 事 實 受 害 人 被 迫 成 為 沉 默 的 一, 獨 自 承 受 創 傷 在 我 草 擬 這 份 發 言 稿 時, 有 人 向 我 提 出 了 一 些 例 子, 聽 罷 我 也 感 到 氣 憤 除 了 社 會 態 度 外, 現 時 的 司 法 程 序 亦 無 視 受 害 人 的 感 受 事 實 上, 受 害 人 身 心 皆 受 到 嚴 重 傷 害, 情 緒 極 度 不 穩, 但 警 方 只 想 盡 快 錄 取 口 供, 忽 視 了 受 害 人 的 感 受 同 時, 如 果 受 害 人 前 往 不 同 警 區 的 警 署 報 案, 便 得 因 為 警 區 轉 介 而 須 在 另 一 警 署 重 新 錄 取 口 供, 將 不 幸 的 遭 遇 一 次 又 一 次 向 陌 生 人 闡 述 更 甚 的 是, 有 團 體 表 示, 如 果 受 害 人 是 邊 緣 青 少 年, 或 是 受 害 人 與 疑 犯 相 識, 甚 至 是 夫 妻 關 係 的 話, 部 分 警 務 人 員 更 會 質 疑 案 件 是 否 成 立, 而 對 受 害 人 抱 懷 疑 態 度 此 外, 驗 證 安 排 亦 受 到 被 性 暴 力 侵 犯 的 人 及 有 關 的 團 體 批 評 現 時, 女 法 醫 官 只 得 1 人, 因 此 大 部 分 受 害 人 會 由 男 性 法 醫 官 負 責 進 行 全 身 檢 查 問 題 是, 即 使 我 們 接 受 普 通 的 身 體 檢 查, 也 會 要 求 由 同 性 醫 生 負 責, 以 免 尷 尬, 更 何 況 是 一 個 剛 被 侵 犯 的 受 害 人, 要 被 一 個 陌 生 的 異 性 檢 查, 我 們 不 難 想 像 她 們 是 如 何 的 難 受! 法 例 方 面, 亦 是 歧 視 性 暴 力 受 害 人 凡 涉 及 性 暴 力 的 案 件, 法 庭 均 規 定 受 害 人 或 檢 控 官 提 供 佐 證 可 是, 有 些 受 害 人 因 情 緒 問 題, 未 有 即 時 報 案, 或 是 覺 得 自 己 被 人 侵 犯 後, 身 體 污 穢, 於 是 便 徹 底 清 潔 身 體, 把 佐 證 消 滅 這 是 否 意 味 因 為 沒 有 佐 證, 我 們 便 可 以 否 定 曾 經 發 生 的 罪 案, 以 及 無 視 受 害 者 的 傷 害? 就 意 義 層 面 來 說, 只 有 性 暴 力 的 罪 行 需 要 佐 證, 亦 明 顯 地 是 對 受 害 人 口 供 不 信 任 的 表 現 現 時, 法 例 對 不 合 法 性 交 及 強 姦 的 定 義 過 於 含 糊 及 狹 隘, 除 了 令 為 人 妻 子 者 毫 無 保 障 外, 還 甚 至 令 部 分 疑 犯 走 法 津 罅, 逃 避 刑 責 因 此, 檢 討 及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和 程 序, 實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以 免 令 更 多 無 辜 人 士 受 到 傷 害
130 422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主 席 女 士, 除 了 法 律 保 障 外,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生 理 及 心 理 輔 導, 亦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剛 才, 不 少 同 事 提 出 了 一 站 式 的 服 務 美 國 已 經 有 八 百 多 間 性 暴 力 危 機 中 心, 專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支 援 服 務 我 覺 得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為 可 以 讓 受 害 人 盡 快 復 原 此 外, 我 們 也 認 為 如 果 是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那 便 必 須 是 24 小 時 的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以 便 提 供 即 時 援 助 反 觀 香 港, 現 時 只 有 少 數 志 願 團 體 提 供 割 裂 式 服 務, 由 於 他 們 是 自 願 地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所 以 如 果 要 他 們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在 資 源 上 是 有 很 大 困 難 的 面 對 這 些 割 裂 性 服 務, 受 害 人 除 了 是 身 心 疲 憊 外, 更 要 奔 走 於 不 同 團 體 之 間, 尋 求 協 助 此 外, 可 能 是 礙 於 資 源 問 題, 有 關 的 服 務 又 欠 缺 宣 傳, 受 害 人 往 往 未 必 知 道 可 得 到 有 關 服 務, 自 然 亦 不 懂 得 去 求 助 總 括 而 言, 這 些 機 構 已 是 很 難 得 的 了, 只 是 因 為 資 源 有 限, 令 這 些 服 務 出 現 了 割 裂 式 的 情 況, 未 能 起 很 大 作 用 因 此, 政 府 應 切 實 考 慮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此 外, 我 亦 想 指 出, 政 府 及 社 會 均 歧 視 性 暴 力 的 受 害 人 無 視 她 們 的 訴 求, 這 與 幫 兇 沒 有 分 別 有 一 些 受 害 人, 自 覺 在 被 侵 犯 後 已 經 是 一 個 污 穢 的 人, 更 因 此 而 放 棄 自 己 ; 她 們 當 中, 有 些 只 有 十 多 歲, 還 是 一 名 大 好 青 年 看 見 這 樣 的 情 況, 實 在 教 人 痛 心 疾 首 此 外, 我 要 指 出, 性 暴 力 罪 犯 的 年 齡 有 下 降 趨 勢, 人 數 有 所 增 加 政 府 實 在 須 下 點 工 夫, 不 能 只 是 空 談, 而 導 致 這 個 趨 勢 的 主 要 原 因, 便 是 色 情 資 訊 泛 濫, 因 而 不 斷 荼 毒 我 們 及 下 一 代 因 此, 我 促 請 政 府 從 速 正 視 有 關 問 題, 除 了 加 強 對 受 害 人 的 支 援 及 修 改 不 合 時 宜 的 法 例 外, 更 須 加 強 社 區 教 育, 以 及 監 管 及 進 一 步 管 制 色 情 資 訊 的 流 通, 為 我 們 及 下 一 代 締 造 一 個 和 諧 美 好 的 社 會, 免 受 性 暴 力 的 傷 害 主 席 女 士, 我 和 工 聯 會 支 持 今 天 的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無 疑, 女 性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享 有 的 權 利, 較 諸 昔 日 已 是 豐 富 得 多 隨 平 等 意 識 的 推 廣, 越 來 越 多 地 方 的 女 性 都 擁 有 投 票 權, 並 且 踴 躍 參 政 議 政 文 化 和 社 會 價 值 趨 向 合 理, 也 減 少 了 許 多 男 尊 女 卑 歧 視 女 性 的 不 合 理 現 象 不 過, 至 今 為 止, 女 性 在 兩 性 關 係 中, 仍 然 是 弱 勢 的 一, 女 性 受 欺 壓 及 歧 視 的 現 象, 仍 然 到 處 存 在 明 顯 的 例 子, 是 近 年 來 女 性 遭 受 性 暴 力 侵 犯 的 個 案, 有 大 幅 上 升 的 趨 勢 據 美 國 約 翰 霍 普 金 斯 公 共 學 院 及 健 康 與 兩 性 平 等 中 心 早 前 發 表 的 一 份 報 告 顯 示, 全 球 婦 女 受 性 暴 力 侵 犯 的 情 況 十 分 嚴 重, 最 少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婦 女, 一 生 中 曾 遭 受 毆 打 強 暴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暴 力 侵 犯 在 本 港, 女 性 遭 受 性 暴 力 侵 犯 的 個 案 數 字 也 十 分 驚 人, 據 關 注 婦 女 性 暴 力 協 會 的 數 字 顯 示, 單
13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21 在 99 年, 有 關 的 求 助 或 查 詢 個 案 便 有 889 宗, 較 98 年 大 幅 上 升 逾 四 倍 翻 開 報 章, 我 們 更 不 難 發 現 差 不 多 每 天 都 有 一 些 關 於 婦 女, 甚 至 未 成 年 少 女 被 非 禮 被 強 姦 的 報 道 即 使 是 一 向 作 風 純 樸 的 大 專 校 園, 近 年 也 陸 續 發 生 女 學 生 被 偷 窺 恐 嚇 非 禮, 甚 至 被 偷 拍 裸 照, 放 上 互 聯 網 的 事 件 不 過, 令 人 憂 慮 的 是, 大 部 分 受 害 婦 女 事 後 都 不 會 向 警 方 或 婦 女 團 體 求 助 據 警 方 數 字 顯 示, 每 年 強 姦 及 非 禮 的 案 件 約 為 宗, 但 據 由 關 注 婦 女 性 暴 力 協 會 所 處 理 的 個 案 推 斷, 僅 有 一 成 半 的 受 害 人 會 在 事 後 報 警 受 害 婦 女 不 作 出 舉 報, 箇 中 原 因 可 能 是 羞 於 事 件 難 以 啟 齒 害 怕 事 件 會 被 外 界 報 道 不 懂 得 保 護 自 身 的 權 益, 或 是 誤 以 為 求 助 的 作 用 不 大 不 可 忽 略 的 是, 目 前 政 府 缺 乏 一 套 全 面 協 助 受 害 婦 女 的 機 制, 也 是 主 要 的 原 因 之 一 試 想 想, 一 個 慘 受 性 暴 力 蹂 躪 的 婦 女, 無 論 在 身 體 及 心 靈 上 都 已 飽 受 創 傷, 但 在 目 前 的 機 制 下, 受 害 人 既 要 頻 頻 到 不 同 的 地 方 接 受 治 療 及 輔 導, 如 果 報 案, 更 要 不 斷 面 對 繁 複 的 行 政 手 續, 甚 至 要 不 斷 複 述 其 痛 苦 的 被 侵 犯 過 程 對 於 一 個 深 受 創 傷 的 婦 女 來 說, 這 無 疑 是 十 分 殘 忍 的 故 此, 我 是 十 分 贊 成 設 立 一 個 專 為 受 性 暴 力 侵 害 婦 女 服 務 的 緊 急 支 援 中 心, 聘 請 全 職 及 有 經 驗 的 職 員, 為 受 害 人 士 及 其 家 屬 提 供 一 站 式 及 外 展 式 的 全 面 支 援 服 務 具 體 工 作, 可 包 括 醫 療 診 治 心 理 輔 導 協 助 處 理 報 案 手 續, 以 及 提 供 財 政 及 法 律 支 援 服 務 等, 為 受 害 的 婦 女 爭 取 合 理 的 權 益, 以 及 盡 快 治 癒 她 們 的 心 靈 創 傷, 讓 她 們 盡 快 重 過 新 的 生 活 政 府 也 必 須 注 意, 性 暴 力 事 件 的 事 後 處 理 工 作 固 然 重 要, 但 所 謂 防 患 於 未 然, 防 止 性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的 事 前 工 作, 也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特 別 是 有 關 家 庭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尤 須 注 視 事 實 上, 正 如 美 國 有 報 告 指 出, 家 庭 性 暴 力 問 題 在 全 球 正 日 趨 嚴 重, 而 關 注 婦 女 性 暴 力 協 會 的 兩 項 數 據 均 顯 示, 本 港 家 庭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十 分 嚴 重 : 單 是 在 去 年, 友 姦 亂 倫 及 婚 內 強 姦 的 個 案 便 佔 了 四 成 六, 較 陌 生 人 強 姦 的 個 案 高 出 一 倍 此 外, 在 受 害 者 當 中, 有 超 過 40% 是 在 家 中 被 侵 犯, 較 公 眾 地 方 的 30% 多 出 一 成 家 庭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較 諸 一 般 性 暴 力 案 件 更 難 處 理, 主 要 原 因 是 大 部 分 的 受 害 人, 往 往 基 於 家 醜 不 出 外 傳 的 心 態, 或 基 於 親 屬 關 係 而 難 以 啟 齒 或 向 外 求 助 即 使 有 勇 氣 舉 報, 大 部 分 執 法 者 也 每 每 礙 於 家 事 的 觀 念, 未 能 妥 善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要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我 認 為 政 府 一 方 面 必 須 加 強 向 婦 女 宣 傳 及 教 育, 讓 她 們 瞭 解 更 多 有 關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以 及 讓 她 們 加 深 對 自 身 權 力 及 義 務 的 認 識, 從 而 懂 得 保 護 自 己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也 應 考 慮 設 立 婦 女 專 責 事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包 括 制 訂 長 遠 的 婦 女 政 策, 推 廣 兩 性 平 等, 這 樣 才 能 真 正 有 助 提 高 婦 女 的 地 位
132 422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此 外, 政 府 也 必 須 加 強 對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的 管 制 目 前,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存 在 不 少 漏 洞, 讓 一 些 不 顧 社 會 公 義 的 出 版 商 利 用 法 律 罅, 公 然 販 賣 一 些 淫 褻 的 書 刊 及 物 件 明 顯 的 例 子, 莫 過 於 早 前 一 間 成 人 漫 畫 公 司 為 了 招 徠 讀 者, 竟 然 隨 書 送 贈 女 性 自 慰 器, 這 不 單 止 是 公 然 侮 辱 女 性 尊 嚴, 更 會 對 社 會 風 氣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政 府 必 須 盡 快 堵 塞 有 關 法 律 的 漏 洞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羅 致 光 議 員 : 主 席, 在 這 社 會 中 有 3 個 字 是 人 們 很 少 會 提 及 的 當 我 去 年 年 底 把 這 3 個 字 作 為 議 題 提 交 立 法 會 輪 候 辯 論 時, 有 不 少 男 性 問 我 : 這 問 題 真 的 是 這 麼 嚴 重 嗎? 性 暴 力 這 3 個 字, 好 像 是 一 個 禁 忌 性 侵 犯 性 暴 力 等 問 題 在 女 性 圈 子 中, 可 能 間 中 也 會 有 所 討 論, 但 在 男 性 圈 子 中, 便 真 的 很 少 聽 到 今 天, 社 會 和 政 府 對 於 這 問 題 的 忽 視, 是 否 反 映 出 這 是 一 個 由 男 性 主 導 的 社 會? 我 希 望 這 項 偏 差, 在 新 一 代 女 性 的 教 育 普 遍 較 男 性 為 高 時, 能 夠 得 到 逐 步 調 整 作 為 一 位 男 性, 在 每 次 倡 議 成 立 贍 養 費 局, 以 至 呼 籲 社 會 關 注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時, 我 也 感 到 有 點 不 自 然 ; 而 且 在 討 論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上, 更 有 一 些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 無 論 在 閱 讀 報 章 時 看 到 有 關 報 道, 或 在 翻 閱 有 關 學 術 的 研 究 時, 我 也 感 到 不 大 開 心 很 久 以 前, 一 位 受 害 人 向 我 憶 述 她 的 親 身 經 歷, 當 天 我 整 夜 也 不 能 入 眠 我 不 懂 得 解 釋 為 何 我 會 有 這 種 反 應, 但 可 能 剛 才 所 述 的 情 況, 大 部 分 的 問 題 也 是 來 自 男 性 在 其 他 討 論 這 議 題 的 場 合, 我 有 時 候 也 會 在 不 知 不 覺 間 使 用 衰 男 人 禽 獸 男 人 這 些 字 眼, 而 這 些 字 眼 出 自 男 性 的 口 中, 令 我 感 到 有 點 古 怪 性 暴 力 的 受 害 人 主 要 是 女 性, 這 也 間 接 反 映 出 另 一 個 問 題, 正 如 剛 才 有 同 事 提 到, 便 是 這 個 社 會 對 女 性 身 體 缺 乏 尊 重 的 問 題 這 點 又 不 知 需 時 多 久 才 可 改 變 我 想 討 論 一 個 問 題, 是 剛 才 多 位 議 員 也 討 論 過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我 會 盡 量 避 免 重 複, 不 過, 我 想 提 出 一 個 觀 點 由 於 被 強 姦 的 受 害 人 報 案 或 求 助 的 數 字 不 高, 所 以 當 專 業 人 士 接 獲 這 些 求 助 個 案 時, 一 般 沒 有 足 夠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成 立 一 站 式 服 務, 除 了 可 以 減 輕 受 助 人 的 困 擾 外, 事 實 上, 也 可 提 供 合 適 的 場 地, 以 訓 練 和 凝 聚 這 方 面 的 專 門 人 才 當 一 站 式 服 務 逐 步 發 展 後,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也 可 為 其 他 不 是 在 這 地 方 提 供 服 務 的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和 訓 練 因 此, 我 相 信 如 要 解 決 這 問 題 和 增 加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首 先 便 須 集 合 一 些 專 業 人 士 來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長 遠 來 說, 我 相 信 這 建 議 定 能 對 整 個 制 度, 包 括 在 提 供 有 效 或 適 當 服 務 方 面, 有 所 幫 助
133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23 此 外, 我 也 想 補 充 一 點 意 見 剛 才 大 家 談 了 很 多 有 關 這 方 面 服 務 的 發 展 問 題, 但 有 一 點 似 乎 沒 有 同 事 提 到 的, 便 是 美 國 現 時 有 不 少 網 站 是 為 受 虐 婦 女 而 設, 為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者 被 強 姦 的 受 害 者 等 提 供 服 務 事 實 上, 要 她 們 鼓 起 勇 氣 向 外 求 助 是 相 當 困 難 的 ; 即 使 是 致 電 求 助, 對 她 們 來 說 也 是 一 種 冒 險 行 為 她 們 家 中 或 在 外 間 使 用 的 電 話, 未 必 可 以 避 免 來 電 顯 示, 這 事 實 上 也 是 一 種 障 礙 雖 然 24 小 時 熱 服 務 是 一 個 能 幫 助 受 害 人 減 輕 困 擾 的 好 方 法, 但 很 多 時 候, 她 們 更 有 需 要 與 別 人 分 享 其 經 歷 互 相 鼓 勵 和 幫 助 設 立 網 站 便 是 其 中 一 個 有 效 的 途 徑, 能 為 受 害 婦 女 提 供 即 時 服 務, 以 及 讓 她 們 在 危 險 性 或 冒 險 性 降 至 最 低 的 情 況 下, 在 一 個 虛 幻 環 境 (cyberspace) 中 與 一 些 有 同 樣 經 歷 的 人 互 相 扶 持 ; 而 當 然, 專 業 人 士 也 可 以 在 這 些 網 站 中 提 供 有 關 的 服 務 我 謹 此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謝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回 應 ) 主 席 : 涂 謹 申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就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發 言 發 言 時 限 是 5 分 鐘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首 先 感 謝 有 十 多 位 議 員 發 言, 我 現 在 想 簡 單 地 就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作 出 回 應 我 十 分 感 謝 她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因 為 事 實 上, 我 整 個 概 念 都 必 須 由 一 個 跨 部 門 的 小 組 來 統 籌 或 進 行 當 然, 剛 才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說 : 政 府 目 前 事 實 上 已 有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我 們 大 可 研 究 怎 樣 強 化 它 的 功 能, 以 及 擴 闊 它 的 職 權 範 圍, 而 無 須 再 另 設 一 個 同 類 型 的 新 架 構... 我 也 覺 得 這 是 完 全 可 行 的 然 而, 如 果 我 們 要 集 中 處 理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而 不 是 同 時 處 理 虐 待 配 偶 問 題 的 話,( 因 為 虐 待 配 偶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層 次, 而 性 暴 力 不 是 一 定 在 家 庭 內 發 生 ) 原 有 的 小 組 便 可 能 要 擴 寬 至 一 個 很 大 的 程 度 因 此, 我 完 全 相 信 如 果 政 府 願 意 的 話, 是 應 可 想 出 一 個 良 好 的 方 法 來 處 理 但 是, 如 果 政 府 徹 底 地 反 對 這 項 議 案, 又 認 為 議 案 內 所 談 及 的 情 況 是 不 真 實 的, 而 且 剛 才 多 位 議 員 所 說 的 都 並 非 真 實 的 現 象, 或 實 情 不 是 如 我 們 所 說 的 那 樣 嚴 重, 政 府 當 然 便 不 會 成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或 擴 寬 現 有 小 組 的 工 作 範 圍 了
134 422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不 過, 我 相 信 既 然 大 部 分 議 員 在 就 這 問 題 進 行 瞭 解 後, 無 論 從 執 法 和 法 例 的 角 度 來 看, 也 贊 成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服 務, 便 一 定 有 他 們 的 道 理, 所 以, 希 望 政 府 能 正 視 這 問 題 此 外, 我 想 說 的 是,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及, 尤 其 是 何 秀 蘭 議 員 特 別 提 及 陳 麗 雲 教 授 所 建 議 設 立 支 援 輔 導 員 的 問 題, 我 覺 得 是 絕 對 值 得 考 慮 的 由 於 我 們 在 這 階 段 只 是 討 論 有 關 設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的 修 正 案, 所 以 我 會 在 稍 後 時 間 才 繼 續 詳 細 討 論 支 援 輔 導 員 的 問 題 我 希 望 這 個 跨 部 門 小 組 的 成 員 應 有 各 部 門 的 代 表, 其 中 包 括 剛 才 劉 慧 卿 議 員 所 說 在 某 些 情 況 之 下, 房 屋 署 可 能 有 需 要 彈 性 執 行 房 屋 政 策, 例 如, 有 人 強 行 霸 佔 公 屋 單 位 不 肯 交 還, 便 會 令 個 案 因 此 而 受 到 阻 延 及 難 以 處 理 這 情 況 在 有 關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個 案 中 亦 會 出 現, 很 多 時 候 不 單 止 是 要 求 多 分 配 一 個 公 屋 單 位 時 會 遇 到 困 難, 即 使 是 要 求 調 遷 亦 非 常 困 難 所 以, 我 認 為 跨 部 門 小 組 內 一 定 要 有 房 屋 署 的 代 表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作 為 婦 女 的 一 分 子, 我 想 在 此 感 謝 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出 這 個 課 題, 這 足 以 喚 醒 社 會 人 士 對 性 暴 力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的 關 注 作 為 保 安 局 局 長, 我 亦 很 高 興 有 機 會 在 此 向 各 位 解 釋 我 們 在 執 法 方 面 進 行 了 甚 麼 打 擊 性 暴 力 的 工 作 首 先, 我 想 就 涂 議 員 的 議 案 作 出 回 應, 對 於 資 料 的 掌 握 方 面, 多 位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出 過, 我 們 手 邊 的 資 料, 例 如 在 1999 年 有 91 宗 強 姦 案 及 宗 非 禮 案, 可 能 未 能 反 映 全 部 的 情 況 其 中 有 多 少 宗 個 案 是 沒 有 舉 報 的 呢? 我 們 曾 就 這 問 題 和 警 方 進 行 商 討, 大 家 都 承 認 無 論 在 香 港 或 世 界 各 地, 也 存 在 沒 有 舉 報 的 問 題 由 於 警 方 主 要 是 處 理 有 人 舉 報 的 個 案, 因 此, 單 憑 警 方 一 個 執 法 部 門 的 資 料 也 很 難 判 斷 有 多 少 人 沒 有 舉 報 雖 然 警 方 仍 然 相 信 他 們 近 年 來 不 斷 所 做 的 宣 傳, 應 有 助 鼓 勵 婦 女 挺 身 而 出 我 們 也 同 意 這 問 題 須 更 深 入 研 究 我 們 也 許 可 以 在 中 央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聯 同 統 計 處 及 非 官 守 成 員, 再 進 一 步 研 究 這 問 題 我 想 就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出 沒 有 舉 報 的 非 禮 案 數 字 可 能 很 大 的 這 點 作 出 回 應 1999 年 發 布 的 1998 年 在 香 港 發 生 的 罪 案 及 罪 案 事 主 的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非 禮 案 超 過 1 萬 宗, 我 想 指 出, 這 份 罪 案 事 主 調 查 報 告 所 採 用 的 調 查 方 法, 與 警 方 的 罪 案 數 字 的 計 算 方 法 不 同 前 者 純 粹 訪 問 一 些 罪 案 事 主 是 否 有 舉 報 搶 劫 偷 竊 非 禮 等 罪 案, 因 此, 所 得 的 數 字 不 一 定 與 警 方 的 分 類 合 在 這 些 調 查 中, 有 些 事 主 可 能 會 把 某 些 行 為, 例 如 純 粹 是 一 些 碰 撞 等, 也 視 作 非 禮 讓 我 們 看 一 看 另 一 個 例 子, 以 強 姦 來 說, 在 同 一 項 罪 案 事 主 統 計 調 查 中, 有 關 強 姦 案 的 數 字 是 零, 受 訪 者 中 沒 有 人 說 曾 被 強 姦 這 與 警 方 說 1998 年 有 90 宗 強 姦 案 的 差 別 很 大 因 此, 我 覺 得 雖 然 有 可 能 有 舉 報 的 個 案 較 實 際 的 罪 案 少 的 情 況, 但 卻 不 可 以 憑 罪 案 事 主 統 計 調 查 的 資 料, 便 說 非 禮 案 的 數 字 只 是 舉 報 數 字 的 十 分 之 一, 我 相 信 實 情 並 非 如 此 我 也 同 意 我 們 須 進 一 步 研 究, 中 央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可 能 提 供 一 個 適 當 的 場 合
135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25 至 於 剛 才 亦 有 數 位 議 員 提 到, 說 這 些 罪 案 的 受 害 人 曾 經 歷 了 極 大 的 創 傷, 警 方 應 有 特 別 的 報 案 程 序, 以 及 處 理 這 些 個 案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曾 接 受 特 別 訓 練, 最 好 是 由 女 警 負 責 我 要 向 各 位 議 員 強 調, 警 方 絕 對 有 一 套 處 理 性 暴 力 案 件 的 特 殊 程 序 和 指 引, 例 如 總 部 通 令 中 已 列 明 警 方 處 理 家 庭 事 件 的 程 序 ; 刑 事 調 查 指 引 中, 亦 訂 明 了 對 婦 女 性 罪 行 的 處 理 方 法 這 些 指 引 詳 細 解 釋 警 員 應 付 性 暴 力 罪 行, 例 如 強 姦 非 禮 案 的 投 訴 者 時 應 採 取 的 步 驟 及 態 度, 例 如, 如 何 理 解 受 害 人 的 心 理 及 情 緒 如 何 正 確 錄 取 口 供 如 何 小 心 搜 集 及 保 存 證 據, 以 及 在 罪 案 現 場 進 行 調 查 的 要 點 等 指 引 亦 提 出 應 安 排 受 害 人 接 受 醫 療 檢 查, 如 果 懷 疑 受 害 人 可 能 懷 孕, 警 員 便 應 立 即 把 受 害 人 轉 介 到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的 診 所 接 受 檢 查 及 適 當 的 醫 療 護 理 如 有 需 要, 亦 會 把 受 害 人 轉 介 到 社 會 福 利 署 接 受 適 當 的 協 助 及 輔 導 我 想 特 別 指 出 一 點, 現 時 警 方 經 常 會 指 派 一 名 受 過 專 門 訓 練 的 女 性 警 務 人 員 來 照 顧 女 性 受 害 人 的 需 要, 包 括 會 面 錄 取 口 供, 以 及 轉 介 往 其 他 部 門 整 體 來 說, 負 責 的 警 員 都 會 以 同 情 和 親 切 的 態 度, 盡 量 友 善 和 小 心 地 對 待 受 害 人 此 外, 警 方 亦 成 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致 力 檢 討 有 關 市 民 報 案 及 把 案 件 轉 介 到 刑 事 偵 緝 調 查 組 的 所 有 程 序 檢 討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簡 化 現 行 的 報 案 程 序, 以 免 市 民 重 複 述 案 件 發 生 的 經 過, 以 求 改 善 警 隊 的 服 務 質 素 至 於 對 未 成 年 的 受 害 人, 警 方 亦 有 一 套 特 別 的 程 序 對 於 17 歲 以 下 未 成 年 的 受 害 人, 警 方 及 其 他 部 門 已 制 訂 了 一 套 特 別 的 程 序 受 害 人 無 須 親 身 前 往 警 局 報 案, 當 警 方 接 獲 醫 生 社 工 或 老 師 轉 介 後, 便 會 聯 絡 受 害 人 安 排 進 行 錄 取 口 供 及 法 醫 科 檢 驗 如 果 必 須 警 方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同 時 介 入, 例 如 涉 及 亂 倫 或 家 庭 成 員 的 性 暴 力, 我 們 會 組 成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聯 手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受 害 人 可 在 家 中 或 在 經 過 特 別 設 計 的 家 居 錄 影 室 錄 取 口 供 受 害 人 及 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有 權 決 定 以 書 面 或 錄 影 方 式 來 錄 取 口 供, 而 各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亦 會 就 有 關 個 案 舉 行 會 議, 為 受 害 人 擬 訂 福 利 計 劃 根 據 1995 年 通 過 的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 修 訂 ) 條 例 及 證 據 ( 修 訂 ) 條 例, 為 易 受 傷 害 的 證 人, 包 括 兒 童 及 弱 智 人 士 提 供 保 障, 例 如 容 許 法 庭 接 納 他 們 的 錄 影 供 詞 呈 堂, 以 及 容 許 他 們 利 用 即 時 電 視 轉 播 系 統 在 庭 上 作 供 及 接 受 盤 問, 並 且 容 許 支 援 證 人 者 陪 同 證 人 作 證, 以 減 低 證 人 因 為 作 證 方 面 帶 來 的 壓 力 此 外, 有 關 執 法 問 題, 羅 致 光 議 員 剛 才 亦 提 過, 他 覺 得 政 府 似 乎 忽 視 了 性 暴 力 的 問 題 我 想 指 出 其 實 政 府 並 沒 有 忽 視 這 問 題, 在 過 去 數 年, 政 府 已 不 斷 修 訂 條 例 或 提 出 新 的 條 例, 以 加 強 打 擊 性 暴 力 例 如 在 1997 年, 政 府 通 過 了 1997 年 刑 事 罪 行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將 很 多 常 見 的 性 罪 行 的 刑 罰 加 重, 例 如 將 亂 倫 的 最 高 刑 期 提 高 一 倍, 由 7 年 增 加 至 14 年 ; 為 年 滿 13 歲 但 未 滿 16 歲 的 女 性 提 供 額 外 的 保 障, 對 違 法 者 處 以 較 高, 即 最 高 可 判 處 監
136 422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禁 20 年 的 刑 罰 ; 把 利 用 他 人 進 行 賣 淫 活 動 的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期 提 高 至 10 年 ; 提 高 經 營 賣 淫 場 所 的 最 高 刑 期 至 10 年 ; 針 對 出 租 場 所 以 供 用 作 賣 淫 場 所 准 許 處 所 或 船 隻 作 為 賣 淫 場 所 或 用 作 賣 淫 等 罪 行, 罪 犯 如 從 公 訴 程 序 被 定 罪, 判 處 的 最 高 刑 期 提 高 至 7 年 ; 以 及 把 展 示 宣 傳 賣 淫 標 誌 的 最 高 刑 期 提 高 至 12 個 月 保 安 局 在 去 年 亦 提 交 了 一 項 1999 年 危 險 藥 物 總 督 特 派 廉 政 專 員 公 署 及 警 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賦 予 執 法 機 關 權 力, 向 涉 嫌 犯 嚴 重 可 逮 捕 罪 行 的 疑 犯 抽 取 其 體 內 及 非 體 內 的 樣 本 作 為 法 證 科 學 分 析, 加 強 執 法 機 關 打 擊 罪 案 的 能 力 這 個 佐 證 的 方 法 對 於 調 查 性 暴 力 罪 行 特 別 有 效 此 外, 律 政 司 亦 於 1999 年 提 交 了 1999 年 證 據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目 的 是 廢 除 性 罪 行 案 件 必 須 有 佐 證 支 持 或 由 法 官 警 告 提 醒, 單 憑 一 個 證 人 的 無 佐 證 的 證 據 而 將 被 告 人 定 罪 的 危 險 的 正 式 證 據 規 則 相 信 這 項 條 例 有 助 於 將 涉 及 性 暴 力 的 疑 犯 定 罪 此 外, 保 安 局 亦 提 交 了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防 止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禁 止 生 產 管 有 及 分 發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的 罪 行 售 賣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廣 告 及 僱 用 兒 童 製 作 色 情 物 品, 也 會 受 管 制 其 實, 我 們 在 引 進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防 止 條 例 草 案 時, 亦 提 出 了 1999 年 刑 事 罪 行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禁 止 安 排 涉 及 兒 童 的 性 旅 遊 活 動 因 此, 其 實 在 制 定 法 例 及 盡 量 打 擊 性 暴 力 方 面, 政 府 已 經 不 遺 餘 力 我 亦 想 回 應 一 下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到 婚 內 強 姦 的 問 題 我 完 全 認 同 吳 靄 儀 議 員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專 業 意 見, 指 出 其 實 根 據 目 前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18 條, 婚 內 強 姦 是 犯 法 的 因 為 律 政 司 給 我 們 的 意 見 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18 條 清 楚 列 明 : 任 何 男 子 與 一 名 女 子 非 法 性 交, 而 性 交 時, 該 女 子 對 此 並 不 同 意, 便 是 罪 行 二 人 的 關 係 對 此 並 無 影 響, 可 以 涵 蓋 婚 內 強 姦, 非 法 一 詞 亦 不 影 響 條 文 的 含 意 至 於 涂 謹 申 議 員 剛 才 說 除 了 要 打 擊 常 見 的 性 暴 力 外, 我 們 亦 應 檢 討 性 行 為 的 定 義, 是 否 須 包 括 一 些 其 實 也 是 涉 及 性 暴 力 的 行 為 呢? 這 點 我 們 完 全 同 意, 是 可 以 進 行 研 究 的 在 社 區 宣 傳 方 面,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會 繼 續 透 過 電 台 及 電 視 節 目, 向 廣 大 市 民 提 供 預 防 性 罪 行 措 施, 以 及 在 遇 到 不 幸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的 意 見
137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27 主 席, 正 如 涂 議 員 剛 才 一 開 始 發 言 時 便 已 指 出, 在 打 擊 性 暴 力 問 題 上, 執 法 部 門 的 工 作 只 是 眾 多 環 節 的 其 中 一 部 分, 我 們 有 需 要 繼 續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無 論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醫 療 部 門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加 強 合 作 稍 後,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會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及 劉 慧 卿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特 別 是 設 立 一 站 式 服 務 的 看 法 作 出 回 應 我 只 可 以 說 保 安 局 會 支 持 生 福 利 局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如 果 有 需 要 保 安 局 及 執 法 部 門 提 供 協 助, 我 們 一 定 會 不 遺 餘 力, 予 以 支 持 的 謝 謝 主 席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保 安 局 局 長 剛 才 發 表 了 講 話, 現 在 便 讓 我 向 各 位 議 員 簡 介 在 醫 護 及 福 利 方 面, 我 們 為 受 害 人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以 及 對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的 培 訓 鑒 於 這 類 案 件 受 害 人 的 經 歷 往 往 非 常 慘 痛, 當 局 會 盡 量 以 同 情 理 解 及 關 懷 體 恤 的 態 度 對 待 受 害 人, 以 求 幫 助 她 們 盡 快 復 原 在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下, 受 害 人 會 向 警 署 或 生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求 助, 而 為 受 害 人 提 供 的 協 助 則 有 多 種 形 式, 包 括 驗 孕 ( 及 事 後 避 孕 ) 和 性 病 檢 驗 ; 處 理 傷 勢, 在 有 需 要 時 安 排 受 害 人 留 院 治 理 ; 給 予 輔 導 ; 搜 集 科 學 鑒 證 的 證 據 作 檢 控 用 途 不 論 受 害 人 前 往 警 署 或 生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尋 求 協 助, 有 關 單 位 都 會 採 用 跨 專 業 協 調 的 手 法 照 顧 受 害 人 例 如 在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方 面, 有 一 套 完 備 的 指 引, 列 出 在 醫 院 內 如 何 處 理 受 性 侵 犯 的 受 害 人 該 指 引 涵 蓋 急 症 室 醫 生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 以 及 如 何 統 籌 法 醫 收 集 科 學 鑒 證 樣 本 和 臨 心 理 學 家 精 神 科 醫 生 及 醫 務 社 工 所 提 供 的 心 理 輔 導 支 援 等 至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方 面, 社 工 會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在 有 需 要 時 尋 求 臨 心 理 學 家 的 協 助 評 估 受 害 人 所 需 的 醫 護 服 務 及 建 議 受 害 人 報 警 社 工 亦 會 陪 同 受 害 人 前 往 醫 院 或 警 署, 並 視 乎 前 述 情 況 而 定 與 醫 務 社 工 或 警 務 人 員 連 絡 社 工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為 受 害 人 安 排 臨 時 居 所 其 他 福 利 服 務 和 為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人 作 出 跟 進 服 務 各 有 關 方 面 一 直 以 跨 專 業 的 方 式 同 心 協 力 合 作 無 間 為 了 說 明 這 一 點, 我 要 特 別 提 出 以 下 的 例 子 : 自 從 1995 年 起, 警 方 和 社 署 已 合 力 推 行 一 個 機 制, 協 助 不 足 17 歲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受 害 人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和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的 社 工, 會 聯 手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如 有 需 要, 臨 心 理 學 家 亦 會 參 與 調 查 工 作 由 不 同 界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聯 合 介 入 服 務, 目 的 是 盡 量 減 輕 受 害 人 的 創 傷, 避 免 她 們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須 向 不 同 的 專 業 人 士 複 述 受 害 經 過
138 422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一 些 性 暴 力 的 成 年 受 害 人, 也 是 家 庭 暴 力 的 受 害 人 最 近 社 署 已 加 強 及 精 簡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課 的 社 工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服 務, 以 便 更 集 中 處 理 她 們 的 需 要 此 外, 社 署 亦 為 受 害 人 及 / 或 她 們 的 家 庭 提 供 綜 合 協 助,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財 政 醫 護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服 務, 全 面 照 顧 她 們 的 需 要 對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顯 然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在 健 康 護 理 的 環 境 內, 臨 醫 生 會 重 確 保 受 害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這 點 在 他 們 所 接 受 的 訓 練 中 已 有 充 分 反 映 負 責 這 些 個 案 的 社 工 會 接 受 在 本 港 及 外 地 舉 行 的 定 期 在 職 訓 練, 學 習 有 關 的 專 門 知 識 和 技 巧 社 署 的 個 案 工 作 者 和 臨 心 理 學 家 和 警 方 保 護 兒 童 特 別 調 查 組 的 警 務 人 員 也 全 部 就 其 工 作 的 各 個 方 面 接 受 過 專 門 的 訓 練, 當 中 特 別 強 調 以 同 情 關 懷 的 態 度 對 待 受 害 人 社 署 和 警 方 亦 有 合 辦 訓 練 課 程, 除 轄 下 人 員 外, 非 政 府 機 構 醫 管 局 和 教 育 署 人 員 均 會 參 加 此 外, 我 們 會 定 期 舉 辦 複 修 課 程, 以 提 升 這 些 人 員 的 專 業 水 準 有 些 議 員 建 議 設 立 強 暴 事 故 危 機 中 心 事 實 上, 我 們 現 正 處 理 一 個 擬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被 強 暴 受 害 人 而 設 立 的 類 似 中 心 的 建 議 該 中 心 是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提 供 一 系 列 互 相 配 合 的 服 務, 包 括 24 小 時 熱 輔 導 服 務 外 展 輔 導 服 務 護 送 受 害 人 前 往 警 署 或 醫 院 的 服 務 支 援 小 組 ; 為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和 支 援 ; 以 及 舉 辦 宣 傳 和 推 廣 活 動 當 局 已 不 斷 檢 討 各 有 關 單 位 所 採 取 的 處 理 程 序, 力 求 改 進, 使 彼 此 的 工 作 配 合 得 宜,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重 複 不 過, 我 亦 同 意 確 有 需 要 把 這 些 程 序 規 範 化, 作 為 正 式 安 排 為 此, 我 們 會 有 一 個 跨 部 門 小 組, 以 處 理 上 述 事 項 由 於 該 小 組 的 成 員 包 括 各 有 關 單 位 的 代 表, 這 樣 可 確 保 在 彼 此 的 工 作 上 加 強 相 互 的 配 合 和 協 調, 並 提 供 機 會, 讓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也 可 參 與 討 論 謝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劉 慧 卿 議 員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139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29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涂 謹 申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發 言 答 辯, 你 還 有 6 分 9 秒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我 要 再 次 多 謝 剛 才 發 言 的 十 多 位 議 員 我 相 信 政 府 已 聽 清 楚 各 位 議 員 在 這 項 辯 論 中 其 實 有 相 當 多 的 共 通 點 : 無 論 是 關 乎 現 象 的 分 析 或 現 時 提 供 的 服 務 中 比 較 困 難 缺 乏 協 調 的 情 況, 甚 至 是 整 全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以 及 必 須 加 強 的 宣 傳 教 育 等, 大 家 都 是 全 部 同 意 的 唯 一 令 我 感 到 很 感 激 的 是, 我 剛 才 聽 到 政 府 在 這 次 的 回 應 中, 最 少 肯 定 了 數 點, 而 第 一 點 是, 同 意 深 入 研 究 有 關 的 現 象 值 得 商 榷 的 地 方 是 保 安 局 局 長 剛 才 問 及,98 年 受 害 者 調 查 顯 示, 非 禮 案 件 有 一 萬 二 千 多 宗, 是 否 真 的 有 那 麼 多 呢? 會 否 有 一 些 只 是 涉 及 少 許 碰 撞 呢? 事 實 上, 這 裏 是 產 生 了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她 提 到 同 期 的 調 查 顯 示, 強 姦 案 的 數 字 是 零 於 此, 我 必 須 指 出 其 箇 中 的 原 因 當 時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訪 問 了 2 萬 個 家 庭, 而 翻 看 警 方 的 統 計 數 字, 可 見 在 98 年 只 發 生 大 約 100 宗 強 姦 案 從 統 計 學 上 的 或 然 率 來 看, 如 果 那 2 萬 個 家 庭 裏 的 人 沒 有 遇 上 這 100 宗 強 姦 案 的 其 中 1 宗, 便 可 以 說 紀 錄 上 是 一 宗 也 沒 有 此 外,1 宗 和 零 宗 的 可 能 性 對 統 計 數 字 的 變 化 不 大, 而 事 實 上, 案 件 發 生 的 宗 數 是 少 當 然, 我 不 希 望 知 道 原 來 的 事 實 是 有 多 達 數 千 宗 的 強 姦 案, 那 麼, 那 2 萬 個 家 庭 裏 的 人 便 會 有 可 能 隨 機 遇 上 由 於 所 抽 取 的 樣 本 是 少 至 一 個 程 度, 而 根 據 警 方 所 錄 得 的 案 件 數 目 也 少, 因 此, 那 些 家 庭 裏 的 人 大 有 可 能 遇 不 上 那 些 事 件 的, 所 以, 亦 由 於 這 原 因, 我 們 不 能 以 此 情 況 來 反 證 那 宗 的 非 禮 案 是 沒 有 理 據 支 持 另 一 方 面, 大 家 不 妨 想 像 一 下,94 年 是 以 同 樣 的 抽 樣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當 時 是 錄 得 四 千 多 宗 的 非 禮 案 因 此, 實 際 上 我 們 是 有 需 要 詳 細 研 究 這 現 象 的 今 天 下 午, 我 曾 致 電 統 計 處 處 長, 他 認 為 調 查 方 法 既 然 沒 有 變 化, 以 他 看 來, 這 項 結 果 照 道 理 是 可 信 的 此 外, 他 也 覺 得 難 以 解 釋 為 何 案 件 的 數 字 會 多 了 那 麼 多, 這 可 能 也 有 待 研 究 另 一 方 面, 純 粹 由 警 方 單 方 面 做 一 些 工 作 來 減 少 受 害 人 重 複 講 述 痛 苦 經 歷, 事 實 上 是 不 足 夠 的 因 此, 我 希 望 能 夠 成 立 一 個 跨 部 門 小 組 來 處 理 此 方 面 的 工 作 我 相 信 首 先 要 做 的, 便 是 要 那 數 個 提 供 協 助 的 部 門, 加 上 例 如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等 非 政 府 組 織, 找 出 一 個 方 法, 讓 受 害 人 減 少 重 複 講 述 其 痛 苦 經 歷 的 次 數 此 外, 我 聽 到 局 長 說 可 以 就 反 常 的 性 行 為 或 性 暴 力 行 為 作 出 考 慮 我 覺 得 這 是 有 需 要 的, 因 為 在 我 們 社 會 現 時 的 發 展 中, 我 們 可 能 亦 應 同 時 考 慮 到 以 往 比 較 少 人 提 及 的 女 性 強 姦 男 性 事 件, 而 現 實 裏 是 否 有 這 個 可 能 呢? 美 國 最 近 就 一 個 集 體 的 性 暴 力 案 件 作 出 了 判 例, 可 見 這 些 事 件 是 會 發 生 的 我 相 信 在 倡 議 兩 性 平 等 的 社 會 中, 警 方 應 就 此 考 慮 一 些 較 為 完 整 的 建 議
140 423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最 後, 我 希 望 特 別 提 及 的, 是 我 知 道 政 府 現 時 正 考 慮 的 一 站 式 服 務 的 申 請 無 論 政 府 最 後 考 慮 這 項 申 請 的 結 果 如 何, 我 希 望 政 府 不 單 止 考 慮 某 一 個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申 請, 而 會 考 慮 究 竟 整 項 服 務 能 否 發 揮 這 一 站 式 的 效 果, 因 為 即 使 設 立 了 這 樣 的 一 個 中 心 或 試 驗 計 劃, 如 果 各 方 面 未 能 協 調, 便 不 能 產 生 一 站 式 的 作 用 至 於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引 述 陳 麗 雲 教 授 所 說 的 支 援 輔 導 員, 事 實 上 是 很 值 得 參 考 的, 因 為 這 建 議 其 實 正 與 我 們 所 說 的 外 展 社 工 是 相 同 的 我 也 同 意 剛 才 梁 智 鴻 議 員 所 說, 其 服 務 應 該 在 危 機 的 情 況 下 主 動 提 供, 而 不 是 要 受 害 人 四 出 奔 走 來 尋 求 協 助 的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由 涂 謹 申 議 員 動 議, 經 劉 慧 卿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選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經 修 正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 我 現 在 宣 布 休 會 本 會 在 2000 年 5 月 3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續 會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9 時 零 3 分 休 會
141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231 附 件 2000 年 保 安 及 護 服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保 安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建 議 修 正 案 17 刪 去 建 議 的 第 24(2) 條 而 代 以 (2) 在 處 長 根 據 第 (1) 款 提 出 申 請 後,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獲 其 為 此 授 權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藉 向 處 長 及 有 關 持 牌 人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而 更 改 牌 照 的 條 件, 以 待 委 員 會 就 該 項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18 在 建 議 的 第 24A 條 中 (a) 在 第 (4) 款 中, 刪 去 在 在 (a) 之 前 的 所 有 字 句 而 代 以 (4) 除 第 (11)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管 理 委 員 會 不 得 就 根 據 第 (1) 款 提 出 的 申 請 而 ; (b) 刪 去 第 (11) 款 而 代 以 (11) 在 有 關 持 牌 人 根 據 第 (1) 款 提 出 申 請 後 ( 包 括 有 關 日 期 之 前 的 期 間 ),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獲 其 為 此 授 權 的 委 員 會 成 員 可 藉 向 處 長 及 有 關 持 牌 人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而 更 改 牌 照 的 條 件, 以 待 委 員 會 就 該 項 申 請 作 出 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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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第 一 三 四 次 會 議 ( 公 開 會 議 ) 記 錄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AAB/7/2007-08 日 期 : 二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五 分 地 點 : 九 龍 尖 沙 咀 海 防 道 九 龍 公 園 香 港 文 物 探 知 館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何 承 天 先 生,SBS,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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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2005 GBS JP SBS JP GBS JP GBS JP JP JP BBS JP 2 JP JP JP : JP ( ) ( ) ( ) 3 BBS JP JP GBS JP * * * * * * * 2. ( ) ( )( ) 4 3. 1 : 4. 2 15-18 5. ( ( )) 5 6. / (a) (b) (c) (d) (e) (f) 6 (g)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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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CB2/PL/SE/1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117/04-0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大 樓 會 議 室 A 出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38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FC219/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檔 號 :FC/1/1(12)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5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2/PL/ED 立 法 會 CB(2)2268/10-11 號 文 件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報 告 目 的 本 報 告 旨 在 匯 報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010-2011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的 工 作, 並 會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77(14) 條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檔 號 :CB4/PL/EDEV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53/14-1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1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101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386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9 年 3 月 1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 GBS JP.. 2
2003 10 1 ..... GBS JP.. 2 GBS JP 3 2003 7 27 29 6 2003 8 17-19 GBS JP 6 2010 (CEPA) 4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5 -- CEPA CPEA 30 6 7 126 8 建 議 1 2 3 4 5 6 7 8 97 9 6 29 9 29 CEPA 10 11 12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檔 號 :CB1/F/2/1(27)B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PWSC284/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七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9
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1 年 6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S.B.S., J.P. 吳 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CB(4)829/13-14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4. 2014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檔 號 :CB2/SS/8/13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56/14-15 號 文 件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文 件 2014 年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修 訂 ) ( 第 2 號 ) 規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匯 報 2014 年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1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5 月 20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列 席 職 員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3 馮 秀 娟 小 姐 高 級 主 任 (2)1 馬 淑 霞 小 姐 經 辦 人 / 部 門 I. 就 2001 年 4 月 26 日 上 次 會 議 提 出 的 事 項 所 作 的 回 應 [ 立 法 會 CB(2)1529/00-01(01) 號 文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2/BC/11/00 立 法 會 CB(2)162/01-02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審 閱 ) 定 額 罰 款 (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01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梁启超
... 3... 3... 5... 7... 9... 12... 12... 14... 16... 18... 22... 22... 24... 26... 28... 31... 31... 33... 35... 36... 37... 37... 39... 40... 42... 42 ... 43... 44... 46... 47... 48... 49... 52... 53...
5 7 1 11 2 13 14 14 15 17 20 21 22 3 23 28 28 30 32 33 4 35 36 37 38 38 43 43 44 5 45 24 24 25 26 27 47 48 49 5 2003 11 1 80 2. 3. 4. 1. 2. 3. 1 2003 3 7 1) 5. 15 6. 10 7. 2) 8. 9. Energy from Waste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031 2198 梁 國 雄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32 2692 馬 逢 國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33 2435 毛 孟 靜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行 政 署 長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SO-2-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001 2366 陳 志 全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02 2367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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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II CSC 文 件 5 / 12 (2012 年 7 月 16 日 討 論 )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報 告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匯 報 有 關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 港 運 會 ) 籌 備 工 作 的 進 展 背 景 2.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於 2013 年 舉 行 為 了 有
卓越的成就 不 平凡 的 一 年 二零一一/一二年 董事會報告及財務報表 01 04 05 06 07 08 10 01 11 14 12 13 2 1(3)(b) 2 1(1)(a) SBS, JP 2 1(3)(b) MH 2 1(3)(b) 02 JP JP BBS, JP 2 1(3)(b) JP 2 1(3)(b) BBS, JP 2 1(3)(b) 2 1(3)(b) JP 2 1(3)(b)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361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3 年 4 月 9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朱 幼 麟 議 員,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881,477 2,114,317 8 (2,384,197) (1,630,089) 497, ,228 4,966 6, ,106 20,908 8 (28,402) (24
1982 2018 9 30 9 30 2018 2017 2,881.5 2,114.3 +36.3% 497.3 484.2 +2.7% 17.3% 22.9% -5.6 236.0 292.1-19.2% 241.2 292.1-17.4% 8.4% 13.8% -5.4 10.4 14.1-26.2% 10.4 14.1-26.2% 3.6 5.0 1 2018 9 30 2017 9 30
2016.04.20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1季度报告.docx
华 安 生 态 优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1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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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4 年 12 月 15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李 國 寶 議
,4 :20..,5 ( )..,1. :..,2..,2..,10..,3.., ,1..,3..,12..,1..,2 :..,..,2 :..,3..,6..,4 ( )..,4.,.,3 6..,3 :..,3..,1 :..
2001..,2..,1 :..,5..,1..,6..,4..,3..,4..,2 :..,1..,1..,3 :..,3..,3 208 2001 20..,4 :20..,5 (1912 1949)..,1. :..,2..,2..,10..,3..,3 1999..,1..,3..,12..,1..,2 :..,..,2 :..,3..,6..,4 (1931 193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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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 G.B.M., G.B.S., J.P. 2013 12 1. 2105 2.7.2013 2. 2496 5.8.2013 3. 3236 1.9.2013 4. 3210 3.11.2013 5. 2718 15.12.2013 6. 2577 15.12.2013 7. KHAN Bahadur Khan 246 31.12.2013 8. 2374 2.7.2013 9. 210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33/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社 區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2012-2013
社 區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2012-2013 社 區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2012-2013 目 錄 2 環 境 局 局 長 序 言 3 計 劃 簡 介 4 2012/2013 年 度 十 八 區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回 顧 推 動 綠 色 廢 物 管 理 減 廢, 重 用, 回 收 再 造 42 人 人 惜 食 區 區 減 廢 高 峰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 SC,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李 永 達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S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S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張 學 明 議 員,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FC146/09-10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檔 號 :CB1/F/1/2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七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0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4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會 議 廳 出 席 委 員 : 劉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何 綺 文 女 士 個 人 資 料 首 席 企 業 服 務 經 理 鍾 文 傑 先 生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2)3 麥 麗 嫻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1 李 家 潤 先 生 高 級 議
檔 號 :CB2/SS/3/12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1206/12-13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審 閱 ) 2012 年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首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3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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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8 150 110 152 153 129 155 134 156 140 157 158 159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 2 124 3 4 5 125 1 2 126 3 4 5 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 1,1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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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4 2008 12 31 1 2008 4 2009 1 20 2008 10 1 12 31 373010 2006 4 26 5,064,948,409.53 JP SAATAA 2 2008 4 150 4545 10 2008 10 1-2008 12 31 1. -700,933,580.58 2. -175,946,042.81 3. -0.0339 4. 3,516,979,144.67
北區區議會社會服務、勞工及經濟事務委員會
北 區 區 議 會 (2012-2015) 社 會 服 務 勞 工 及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18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4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4 時 地 點 : 北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到 席 時 間 離 席 時 間 主 席 : 黃 宏 滔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副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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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7 9 1 4 5 6 9 1 4 IVP116 571 105(1) i 2 (i) (ii) (i) (ii) (iii) (iv) 3 ....................................................... 5................................................. 7............................................................
Medal of Honour (MH)
大 紫 荊 勳 章 楊 孫 西 博 士,GBS, JP 楊 博 士 過 去 三 十 年 長 期 致 力 服 務 社 會, 對 香 港 建 樹 殊 偉, 尤 其 慷 慨 襄 助, 全 情 投 入 各 類 社 區 活 動, 扶 助 弱 勢 社 羣 楊 博 士 亦 獻 力 高 等 教 育, 致 力 推 廣 優 質 學 術 課 程 及 培 育 學 生 全 人 發 展 楊 博 士 目 光 宏 遠 有 守 有
評 審 團 代 表 胡 定 旭 教 授, GBS, JP 致 辭 傑 出 青 年 協 會 主 席 甄 韋 喬 博 士 致 辭 p2
新 聞 稿 即 時 發 佈 2015 年 10 月 11 日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選 舉 2015 獲 選 名 單 今 公 佈 (2015 年 10 月 11 日, 香 港 ) 國 際 青 年 商 會 香 港 總 會 已 於 今 天 假 富 豪 香 港 酒 店 舉 行 記 者 招 待 會, 公 布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選 舉 2015 的 選 舉 結 果 評 審 代 表 胡 定 旭 教 授,G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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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紫 荊 勳 章 林 鄭 月 娥 司 長,GBS, JP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盡 心 竭 力 為 政 府 及 香 港 市 民 服 務 35 年, 表 現 卓 越, 尤 其 於 出 任 政 務 司 司 長 期 間, 成 績 斐 然 憑 藉 她 對 香 港 的 承 擔, 以 及 在 公 共 行 政 方 面 的 超 卓 才 能 及 豐 富 經 驗,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施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2015年報告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2015 年 報 告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 推 薦 委 員 會 ) 的 工 作 分 別 列 於 兩 份 報 告 首 先, 我 們 已 發 表 名 為 司 法 人 員 推 薦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推 薦 委 員 會 的 概 覽 及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各 級 法 院 的 資 料 此 外, 我 們 亦 發 表 年 報,
議程五:
2004 5 24 2 30 MH SBS CBTC2004/mins/3 1 ( ) ( ) MH SBS ( ) ( ) ( ) 2 ( )2 CBTC2004/mins/3 2 MH 2 MH 2. 33(7) 3. 4. MH MH CBTC2004/mins/3 3 5. 2004 3 8 6. ( 20/2004 ) 7. 8. 2004/2005 ( 28/2004 ) 9. (a)
擬稿(8
文 件 編 號 : BC 10/2016 SHC 9/2016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事 備 忘 錄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請 委 員 留 意, 與 關 注 團 體 舉 行 的 下 次 交 流 會, 已 定 於 2016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在 愛 民 邨 愛 民 社 區 會 堂 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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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邊 神 經 病 變 台 大 醫 院 神 經 部 臺 大 醫 學 院 解 剖 學 暨 細 胞 生 物 學 研 究 所 謝 松 蒼 1. 簡 介 什 麼 是 周 邊 神 經 病 變 陳 太 太 有 多 年 的 糖 尿 病, 大 約 半 年 前 開 始, 腳 趾 開 始 發 麻, 漸 漸 地 向 腳 踝 小 腿 延 伸, 接 著 手 指 也 跟 著 麻 起 來 ; 陳 太 太 很 緊 張, 以 為 是
NAMESON HOLDINGS LIMITED 1982 2016 8 29 10 30 24 28 (www.hkexnews.hk) 183 17M 48 2016 7 29 ............................................................ 1......................................................
日期:2004年10月10日
日 期 :2004 年 10 月 10 日 题 目 : 让 主 背 着 生 活 的 人 证 道 : 赵 镛 基 牧 师 经 文 : 马 太 福 音 11 章 28~30 节 凡 劳 苦 担 重 担 的 人 可 以 到 我 这 里 来 我 就 使 你 们 得 安 息 我 心 里 柔 和 谦 卑 你 们 当 负 我 的 轭 学 我 的 样 式 这 样 你 们 心 里 就 必 得 享 安 息 因 为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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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6 1947................. 64 1971................. 55 1977................. 32 2007................. 34 2007................. 49 1985................. 61 1977................. 37 2004.................
優質居所 攜手共建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C 制 造 业
C 制 造 业 本 门 类 包 括 13 43 大 类 指 经 物 理 变 化 或 化 学 变 化 后 成 为 了 新 的 产 品, 不 论 是 动 力 机 械 制 造, 还 是 手 工 制 做 ; 也 不 论 产 品 是 批 发 销 售, 还 是 零 售, 均 视 为 制 造 建 筑 物 中 的 各 种 制 成 品 零 部 件 的 生 产 应 视 为 制 造 但 在 建 筑 预 制 品 工 地,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2014 年 1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主 席.. 劉 偉 榮 議 員,JP 副 主 席.. 潘 國 華 議 員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SBS,JP 莫 嘉 嫻 議 員 蕭 亮 聲 議 員 楊 振 宇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FHB(FE)031 0676 FHB(FE)055 0180 FHB(FE)204 4180 FHB(FE)032 0677 FHB(FE)056 1880 FHB(FE)205 5577 FHB(FE
索 引 管 制 人 員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 AFCD_c1_1415.pdf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CEDB(CIT)232 2977 ENB021 5645 ENB042 5036 ENB001 1700 ENB022 5646 ENB043 5037 ENB002 1701
LEGISLATIVE COUNCIL
1 2 2003 2004 2003 2004 2003 2004 3 2003 2004 2003 2004 10 19 15 4 28 47 37 10 4 179 167 9 12 25 9 30 73 2004 7 7 2004 5 19 16 4 3 1,600 9 5 ( ( 6 ( 2003 11 29 2,654 7 C ( 8 a b (a (b (c (d (e (f (g c
2008
Fight Crime Committee Report No.33 2013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目 錄 章 次 頁 數 圖 片 集 1-8 第 一 章 引 言 9 第 二 章 二 零 一 三 年 罪 案 情 況 10 第 三 章 商 業 罪 案 13 第 四
安全理事会
安 全 理 事 会 2013 年 综 述 联 合 国 新 闻 稿 SC/11247 旧 问 题 仍 然 存 在 新 现 状 迫 使 安 理 会 反 思 以 往 处 理 全 球 热 点 问 题 的 方 式 安 理 会 召 开 的 会 议 次 数 有 所 减 少 成 员 国 通 过 了 47 项 决 议, 发 表 了 22 份 主 席 声 明 导 言 2013 年, 为 了 更 好 地 适 应 21 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