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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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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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噶 瑪 蘭 族 (Kavalan People) 陳 彥 亘 編 著 (Compiled by Yen-hsuan Chen) 國 立 台 灣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台 灣 原 住 民 數 位 博 物 館 計 畫 2004 年 12 月
2 目 錄 (Contents) 摘 要.i 第 一 章 族 群 分 類 與 族 群 稱 名 (Ethnic Categories and Ethnonyms).1 第 一 節 類 分 位 置 (categorical position) 1 第 二 節 族 稱 釋 義 (meaning of ethnic name).1 第 三 節 我 族 觀 點 (native s viewpoint)..2 第 四 節 族 屬 今 論 (today s debates)...3 第 二 章 族 群 分 布 與 族 群 歷 史 (Ethnic Distribution and Ethnic History).4 第 一 節 人 文 地 理 (human geography)..4 第 二 節 文 獻 史 記 (documental records) 5 第 三 節 口 傳 族 史 (oral history).6 第 四 節 人 口 遷 動 (migration of population).7 第 三 章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群 組 織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Grouping) 8 第 一 節 村 落 家 屋 (the village)..8 第 二 節 社 會 單 元 (social units).9 第 三 節 政 治 運 作 (political system) 10 第 四 節 人 際 往 來 (personal relationships)..10 第 四 章 生 計 基 礎 與 經 濟 活 動 (Subsistence and Economy)...11 第 一 節 環 境 資 源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11 第 二 節 飲 食 文 化 (food and culture)..11 第 三 節 生 產 模 式 (mode of production).12 第 四 節 交 換 關 係 (exchanging relations) 12 第 五 章 信 仰 體 系 與 祭 典 儀 式 (Religions and Rituals)...13 第 一 節 傳 統 宗 教 ( traditional"religion) 13 第 二 節 外 來 宗 教 ( foreign"religion) 16
3 第 三 節 宗 教 領 袖 (religious leaders) 17 第 四 節 年 節 祭 儀 (annual rituals) 18 第 六 章 族 群 界 域 與 部 落 關 係 (Ethnic Boundary and Tribal Relationships) 20 第 一 節 族 群 範 圍 (tribal territory) 20 第 二 節 族 際 互 動 (inter-ethnic interaction)...21 第 三 節 部 落 認 同 (tribal identity) 22 第 四 節 都 市 社 區 (urban community) 22 第 七 章 藝 術 美 學 與 樂 舞 文 化 (Esthetics and Expressive Culture).22 第 一 節 原 始 藝 術 ( primitive"art ) 23 第 二 節 生 活 技 藝 (folk artiste and techniques) 23 第 三 節 音 樂 舞 蹈 (music and dance) 23 第 四 節 觀 光 場 域 (touristic arena) 24 第 八 章 社 會 運 動 與 當 代 情 境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mporary Situation)...25 第 一 節 政 治 運 動 (political movement) 25 第 二 節 藝 文 運 動 (liberal arts movement) 26 第 三 節 面 對 國 家 (facing the nation-state) 27 第 四 節 認 同 再 現 (representing identity)..28 引 用 書 目 (References Cited) 28 相 關 文 獻 (All related References) 32
4 摘 要 (Abstract) 噶 瑪 蘭 族 為 原 住 民 第 十 一 族, 截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官 方 認 定 人 口 約 有 805 人, 而 2002 年 噶 瑪 蘭 族 復 名 推 動 小 組 調 查, 自 我 認 定 為 噶 瑪 蘭 族 者 約 有 1705 人, 今 族 人 分 布 地 帶 主 要 以 花 蓮 台 東 及 宜 蘭 等 地 為 主, 其 他 縣 市 如 台 北 縣 市 桃 園 縣 市 新 竹 市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縣 市 以 及 屏 東 縣 等 地 也 有 族 人 分 布 噶 瑪 蘭 族 的 族 名 稱 呼 有 Kavalan Kuvalan Kvalan Kbalan 等 不 同 說 法, 今 多 以 Kavalan 稱 之 ; 清 代 文 獻 中 多 名 為 蛤 仔 難 蛤 仔 欄, 後 稱 噶 瑪 蘭 Kavalan 在 噶 瑪 蘭 語 裡 是 平 原 的 人 類 的 意 思 噶 瑪 蘭 族 在 清 代 依 據 漢 化 程 度 曾 先 後 被 歸 分 為 生 番 化 番 ( 歸 化 生 番 ) 山 後 生 番 ; 嘉 慶 十 五 年 (1810), 噶 瑪 蘭 族 歸 化 清 廷 後, 即 被 納 入 熟 番 的 範 疇 日 治 時 期 延 續 清 朝 之 分 類 將 台 灣 原 住 民 分 為 生 蕃 及 熟 蕃 ; 昭 和 十 年 (1935), 台 灣 總 督 府 改 生 蕃 為 高 砂 族 而 熟 蕃 為 平 埔 族 日 人 學 者 如 伊 能 嘉 矩 ( ) 粟 野 傳 之 丞 (1900) 移 川 子 之 藏 (1930) 小 川 尚 義 ( ) 馬 淵 東 一 (1953) 等, 曾 將 平 埔 族 作 較 系 統 性 的 分 類, 在 這 些 分 類 中, 平 埔 族 群 多 被 分 為 九 族 或 十 族, 而 噶 瑪 蘭 族 皆 被 列 為 其 中 之 一 族 戰 後 為 行 政 之 便, 國 民 政 府 將 原 住 民 分 為 九 族, 並 依 居 地 性 質 將 原 住 民 分 為 山 地 山 胞 及 平 地 山 胞, 噶 瑪 蘭 族 人 因 未 被 列 入 法 定 分 類, 或 登 記 為 漢 人, 或 如 花 東 族 人 因 與 阿 美 族 通 婚 混 居 而 登 記 為 平 地 山 胞 1980 年 代 末 期,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噶 瑪 蘭 人 的 族 群 意 識 開 始 覺 醒, 透 過 各 類 文 化 及 政 治 活 動 積 極 要 求 復 名, 民 進 黨 政 府 於 2002 年 12 月 明 定 噶 瑪 蘭 族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第 十 一 族 清 代 文 獻 如 噶 瑪 蘭 志 略 東 槎 紀 略 蘭 中 番 俗 等, 曾 出 現 噶 瑪 蘭 傳 統 生 活 景 況 敘 述 根 據 該 族 的 口 語 傳 說, 噶 瑪 蘭 族 的 祖 先 是 從 南 方 的 島 嶼 Sanasai (Sunasai) 渡 海 來 台, 到 達 宜 蘭 平 原 時 與 當 時 的 住 民 搶 奪 土 地, 獲 得 勝 利 後 定 居 下 來 噶 瑪 蘭 人 的 原 居 村 社 位 於 地 勢 低 平 水 源 豐 富 之 地, 加 上 雪 山 及 中 央 山 脈 地 勢 的 屏 阻 隔 絕, 在 十 九 世 紀 漢 人 入 墾 之 前, 噶 瑪 蘭 人 一 直 免 於 外 界 的 侵 擾, 村 落 在 全 盛 時 期 曾 分 佈 於 蘭 陽 溪 北 溪 南 共 有 三 十 六 至 四 十 餘 社 清 乾 隆 嘉 慶 年 間 漢 人 入 墾 後, 噶 瑪 蘭 人 逐 漸 喪 失 土 地 道 光 10 至 20 年 間 ( ), 部 份 族 人 因 生 存 空 間 受 到 漢 人 壓 迫, 展 開 了 較 大 規 模 的 遷 徙 其 中 溪 北 的 武 暖 等 社 往 今 日 的 頭 城 方 向 移 動 ; 而 溪 南 的 加 禮 宛 社, 則 遷 往 蘇 澳 南 方 澳 花 蓮 平 原 等 地 南 遷 至 花 蓮 北 部 奇 萊 平 原 的 族 人 主 要 以 加 禮 宛 舊 社 為 大 宗, 自 加 禮 宛 港 出 發, 故 被 通 稱 為 加 禮 宛 人 光 緒 四 年 武 官 陳 輝 煌 與 族 人 的 衝 突, 引 發 了 加 禮 宛 事 件, 清 廷 為 防 動 亂 再 起, 疏 散 了 加 禮 宛 社 人, 社 人 流 散 至 台 東 縱 谷 及 花 蓮 平 原 一 帶, 其 中 花 蓮 新 社 立 德 及 台 東 大 峰 峰 為 今 日 較 具 規 模 之 聚 落
5 根 據 考 古 遺 址 的 挖 掘, 噶 瑪 蘭 村 社 應 屬 長 期 定 居 性 的 中 小 型 部 落 其 傳 統 社 會 遵 循 母 系 繼 嗣 原 則, 夫 從 妻 居, 子 女 從 母 居 ; 與 漢 人 通 婚 頻 繁 後, 父 系 認 同 現 象 日 盛 傳 統 社 會 分 工 情 況 是 由 女 子 繼 承 家 嗣 財 產, 男 子 則 負 責 部 落 的 公 共 事 務 及 防 禦 戰 鬥, 設 有 年 齡 組 織 根 據 地 方 耆 老 回 憶,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曾 以 sla:l 的 年 齡 階 級 組 織 來 整 合 人 力, 由 頭 目 集 結 村 中 年 輕 男 子 分 工 進 行 蓋 屋 及 修 建 工 程, 此 制 度 在 1960 年 代 末 期 因 海 岸 公 路 通 車 帶 來 新 建 材 如 鋼 筋 磚 瓦 後 而 逐 漸 式 微 清 代 在 宜 蘭 地 區 溪 北 溪 南 各 社 設 有 通 事 及 土 木, 管 理 土 地 租 佃 事 務 ; 各 社 也 選 有 頭 人 來 掌 管 社 務, 社 間 互 不 干 涉 今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內 除 設 有 村 長 村 幹 事 鄰 長 等 行 政 體 系 管 理 人, 族 人 仍 推 舉 顧 問 頭 目 副 頭 目 等 部 落 領 袖, 兩 者 共 同 管 理 村 內 要 事 此 外, 村 內 的 青 年 會 也 設 有 會 長 副 會 長, 處 理 豐 年 節 等 傳 統 文 化 事 務 清 代 的 噶 瑪 蘭 人 居 處 水 道 遍 佈 且 臨 海 的 宜 蘭 平 原, 主 事 農 耕, 輔 以 漁 獵, 以 小 米 玉 米 地 瓜 及 漁 獲 獵 物 為 主 食 現 今 位 於 花 蓮 新 社 的 噶 瑪 蘭 族, 除 以 稻 糧 為 主 食, 因 臨 海 之 故, 各 式 漁 產 如 醃 鹹 魚 海 膽 海 參 各 類 海 菜 海 螺 為 族 人 家 居 宴 客 常 見 菜 餚 此 外, 糯 米 在 噶 瑪 蘭 祭 儀 慶 典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為 不 可 少 之 元 素, 族 人 釀 酒 慣 習 於 文 獻 中 可 見 一 班 ; 而 噶 瑪 蘭 人 於 漢 化 日 深 後, 也 在 漢 人 特 定 節 日 製 作 糯 米 食 物 如 年 糕 紅 龜 粿 粽 子 湯 圓 等 等 1960 年 代 以 來,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的 居 民 除 稻 作 之 外, 曾 因 應 時 勢 種 植 過 香 茅 草 檳 榔 果 樹 等 經 濟 作 物, 卻 並 未 帶 來 預 期 中 的 收 益 此 外, 該 地 雖 有 豐 富 的 漁 產 資 源, 如 虱 目 魚 苗 九 孔 龍 蝦 海 菜 及 海 螺 等, 但 因 沒 有 便 利 的 運 輸 管 道, 而 無 法 持 續 為 居 民 帶 來 現 金 收 益 1960 年 代 後, 都 市 的 工 作 機 會 增 加, 年 輕 人 多 前 往 從 事 勞 力 性 工 作, 並 成 立 同 鄉 會 等 組 織, 以 連 絡 感 情 並 凝 聚 出 外 族 人 之 向 心 力 近 年 來 由 於 都 市 中 外 籍 勞 工 低 廉 薪 資 的 競 爭 以 及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觀 光 業, 年 輕 人 有 回 流 的 現 象 清 代 噶 瑪 蘭 人 除 以 稻 作 漁 獵 自 給 自 足 外, 也 將 狩 獵 所 得 之 鹿 皮 鹿 茸 售 予 漢 人 ; 而 從 族 人 佩 帶 賞 玩 之 雜 色 瑪 瑙 珠, 推 測 其 可 能 與 外 地 漢 人 或 菲 律 賓 人 南 洋 一 帶 曾 從 事 貿 易 交 換 的 行 為 據 文 獻 記 載, 噶 瑪 蘭 人 過 去 曾 有 出 草 獵 人 頭 的 習 俗 噶 瑪 蘭 人 的 傳 統 宗 教 信 仰 可 從 其 儀 式 中 探 究 概 略, 其 將 人 界 及 自 然 界 的 靈 魂 分 為 神 靈 祖 靈 山 靈 鬼 以 及 惡 靈, 把 人 體 的 病 痛 歸 因 於 惡 靈 作 祟, 必 須 透 過 舉 行 儀 式 來 驅 趕 各 類 祭 儀 計 有 占 卜 儀 式 subuli 新 年 祭 祖 儀 式 palilin 少 女 入 巫 及 女 巫 治 病 儀 式 kisayiz (kisaiiz/khisayiz) 超 渡 儀 式 patohokan (patokan/patorkan) 女 性 治 病 儀 式 pakalabi (pakalavi) 男 性 治 病 儀 式 pasniu, 還 有 過 去 出 草 返 村 的 祭 儀 歌 舞 kataban 受 阿 美 族 影 響 的 海 祭 儀 式 sacepo, 及 北 部 阿 美 的 豐 年 祭 Lalikit 等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的 傳 入 及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的 影 響, 使 噶 瑪 蘭 人 原 有 的 信 仰 體 系 變 得 更 加 複 雜 多 元 加 拿 大 傳 教 士 馬 偕 進 入 宜 蘭 平 原 及 花 東 平 原 佈 教 後, 要 求 噶 瑪 蘭 人 放 棄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禁 止 祭 拜 神 明 及 舉 行 傳 統 噶 瑪 蘭 祭 祖 儀 式 馬 偕 宣 教 期
6 間, 蘭 陽 平 原 噶 瑪 蘭 族 村 社 裡 共 建 立 了 二 十 五 間 教 會, 顯 示 了 當 時 馬 偕 及 基 督 教 對 噶 瑪 蘭 人 的 影 響 力 在 外 來 宗 教 的 傳 入 以 及 日 人 的 禁 令 之 下, 噶 瑪 蘭 人 漸 漸 放 棄 了 許 多 傳 統 宗 教 祭 儀, 但 無 論 何 種 宗 教 信 徒, 多 仍 暗 地 保 留 祭 祖 儀 式 palilin, 顯 示 祖 靈 在 噶 瑪 蘭 人 的 情 感 及 信 仰 裡 是 無 法 割 捨 的 自 1987 年 起, 噶 瑪 蘭 人 的 部 分 傳 統 祭 儀 如 kisayiz 因 文 化 展 演 及 正 名 之 需 求, 開 始 在 新 社 村 被 積 極 地 恢 復 十 九 世 紀, 宜 蘭 平 原 呈 現 了 多 族 群 共 存 的 面 貌 原 來 噶 瑪 蘭 族 及 泰 雅 族 各 據 平 原 及 山 地 的 態 勢, 因 閩 粵 漳 漢 人 及 西 部 平 埔 族 跨 部 落 集 團 的 入 墾 而 逐 漸 改 變 嘉 慶 元 年 起, 漢 人 逐 漸 入 駐 噶 瑪 蘭 族 與 泰 雅 族 之 間 的 緩 衝 地 帶, 並 將 隘 線 逐 漸 推 向 山 地 ; 嘉 慶 9 年 至 15 年 間, 以 潘 賢 文 為 首 的 西 部 平 埔 族 進 入 拓 墾 之 時, 曾 為 漢 人 帶 來 威 脅, 後 來 因 漢 人 襲 奪 土 地 且 無 法 受 土 地 政 策 保 護 而 逐 漸 轉 為 弱 勢, 到 同 治 光 緒 年 間, 他 們 廢 棄 原 本 居 地, 向 漢 人 借 貸 資 金 與 噶 瑪 蘭 人 共 墾 三 星 地 區 ; 而 原 本 擁 有 廣 大 土 地 的 噶 瑪 蘭 人, 在 多 數 漢 人 強 佔 或 騙 取 土 地 後, 逐 漸 難 以 維 生, 部 分 族 人 遷 往 花 東 地 區, 餘 存 的 噶 瑪 蘭 人 或 隱 入 漢 族, 或 避 退 至 偏 僻 之 地, 漢 人 終 究 成 為 宜 蘭 平 原 上 的 強 勢 族 群 今 宜 蘭 一 帶 的 噶 瑪 蘭 族 多 因 過 去 與 漢 族 通 婚 或 祖 先 刻 意 隱 瞞 族 源 而 使 後 代 的 族 群 識 別 不 易 ; 居 於 花 蓮 台 東 一 帶 的 噶 瑪 蘭 族 人 則 因 於 道 光 至 光 緒 年 間 遷 徙 至 漢 人 較 少 之 處, 多 行 族 內 通 婚, 故 仍 保 有 語 言 使 用 及 部 分 祭 儀 ; 然 因 地 臨 阿 美 族 居 地, 兩 族 通 婚 混 居 日 漸 頻 繁, 今 日 部 落 如 新 社 村 的 噶 瑪 蘭 人 多 與 阿 美 族 有 血 緣 關 係, 因 此, 除 了 純 種 噶 瑪 蘭 人 之 外, 許 多 具 阿 美 族 血 統 的 人 因 對 部 落 事 務 的 參 與 及 認 同, 也 視 自 己 為 噶 瑪 蘭 人 因 與 其 他 族 群 互 動 之 頻 繁, 新 社 族 人 可 以 使 用 福 佬 話 阿 美 族 語 日 語 國 語 等 多 種 語 言 台 灣 歷 史 博 物 館 現 存 的 噶 瑪 蘭 木 雕 藏 品 多 為 柱 子 和 牆 板, 圖 案 以 幾 何 花 紋 及 寫 實 圖 像 為 主, 採 陰 刻 法 從 圖 像 的 意 涵 推 測, 這 些 木 雕 可 能 屬 於 男 子 會 所 的 建 築, 除 人 物 圖 像 外, 鹿 魚 與 檳 榔 等 動 植 物 圖 像 象 徵 豐 收 及 宴 客 的 景 象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人 類 學 系 陳 列 室 也 收 藏 有 噶 瑪 蘭 族 拍 紋 裝 飾 陶 罐 陶 甑 等, 其 原 始 製 法 在 漢 人 塗 釉 陶 器 輸 入 後 被 放 棄 香 蕉 布 的 編 織 為 噶 瑪 蘭 人 特 有 的 技 藝, 蕉 皮 原 料 經 歷 剝 除 皮 肉 接 線 繞 線 整 理 經 緯 線 等 等 過 程 再 上 機 進 行 編 織 由 於 此 種 技 術 少 見, 且 所 用 之 材 料 與 其 他 同 用 香 蕉 絲 織 布 的 琉 球 與 菲 律 賓 群 島 人 不 同, 故 被 視 為 噶 瑪 蘭 族 傳 統 工 藝 的 重 要 表 徵, 每 每 見 於 文 化 展 演 的 場 合 Kisayiz 是 噶 瑪 蘭 傳 統 治 病 的 祭 儀,1987 年 於 台 灣 歷 史 博 物 館 舉 辦 的 豐 濱 之 夜 首 度 公 開 展 演, 成 為 此 後 公 開 展 演 的 重 要 節 目 ; 此 外, 豐 年 節 的 恢 復, 也 是 因 應 一 連 串 文 化 表 演 活 動 的 邀 約 及 為 凝 聚 族 人 向 心 力 而 生, 然 因 大 部 分 的 族 人 已 無 法 記 起 Kisayiz 及 豐 年 節 的 完 整 內 容, 目 前 所 見 的 表 演 已 經 過 族 人 共 力 增 刪 修 改, 從 原 具 宗 教 信 仰 的 儀 式 轉 化 為 觀 光 性 質 的 展 演 1987 年 花 蓮 新 社 噶 瑪 蘭 人 偕 萬 來 尋 找 偕 姓 親 族 以 及 豐 濱 之 夜 的 Kisayiz 表 演, 使 噶 瑪 蘭 族 的 復 名 運 動 及 文 化 復 振 現 象 隱 然 紮 根 族 人 的 正 名 訴 求 除 了 透 過 各 類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的 陳 情 抗
7 議, 也 常 附 隨 該 族 的 傳 統 文 化 表 演 活 動 而 呈 現, 藉 由 噶 瑪 蘭 族 特 有 的 樂 舞 祭 儀 生 活 技 藝 飲 食 習 慣 等 顯 性 文 化 的 亮 相, 加 深 一 般 大 眾 對 噶 瑪 蘭 族 為 一 仍 保 有 獨 特 傳 統 文 化 之 族 群 的 印 象 一 系 列 的 正 名 訴 求 運 動 多 由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族 人 主 導,1991 年 至 1996 年 間 共 成 立 了 花 蓮 縣 噶 瑪 蘭 族 協 進 會, 噶 瑪 蘭 族 文 化 基 金 會, 噶 瑪 蘭 族 復 名 促 進 會 噶 瑪 蘭 族 旅 北 聯 誼 會 等 組 織, 以 利 籌 畫 相 關 活 動 該 族 多 次 參 與 的 藝 文 活 動 包 括 前 述 的 豐 濱 之 夜 宜 蘭 縣 政 府 主 辦 的 紀 念 開 蘭 一 九 五 周 年 系 列 活 動 紀 念 宜 蘭 開 蘭 兩 百 週 年 系 列 活 動 國 家 歌 劇 院 傳 統 歌 舞 表 演 等 等 此 外, 宜 蘭 縣 政 府 並 支 持 母 語 教 學 課 程 的 編 授, 邀 請 新 社 族 人 偕 萬 來 至 宜 蘭 作 母 語 教 學 在 這 些 文 化 活 動 中, 透 過 對 傳 統 儀 典 的 回 憶 與 再 造, 族 人 共 享 了 族 群 記 憶 並 加 深 對 部 落 的 認 同 感 促 成 了 與 其 他 地 區 噶 瑪 蘭 族 人 的 情 感 交 流, 提 升 了 族 群 意 識
8 第 一 章 族 群 分 類 與 族 群 稱 名 (Ethnic Categories and Ethnonyms) 第 一 節 類 分 位 置 (categorical position) 近 代 台 灣 歷 經 西 據 荷 據 明 鄭 清 代 日 治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至 今, 主 政 者 及 學 術 界 對 於 原 住 民 皆 有 不 同 的 分 類 方 式, 清 代 以 前 較 無 系 統 性 的 分 類 康 熙 三 十 六 年 (1697), 清 人 郁 永 河 於 裨 海 紀 遊 (1697) 中 曾 提 出 土 番 及 野 番 等 詞, 土 番 表 漢 化 較 深 的 原 住 民, 野 番 則 相 對 漢 化 較 淺 康 熙 五 十 六 年 (1717), 出 現 相 對 於 生 番 及 野 番 的 熟 番 一 詞 ( 周 鍾 瑄 1958) 雍 正 八 年 (1730), 東 西 洋 考 出 現 平 埔 土 番 的 稱 謂 ( 陳 倫 炯 1960), 然 此 時 期 之 著 述 對 於 平 埔 番 的 認 定 是 以 居 地 為 依 據, 並 非 今 日 認 知 中 的 平 埔 族 乾 隆 六 年 (1741), 劉 良 璧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1961) 中, 曾 出 現 山 後 生 番 一 詞, 此 處 是 指 漢 化 較 深 位 於 淡 水 海 防 廳 之 蛤 仔 難 三 十 六 社, 即 今 日 所 稱 之 噶 瑪 蘭 族 ( 蕭 瓊 瑞, 1999: ) 清 代 先 後 以 漢 化 程 度 及 歸 化 與 否 來 劃 分 原 住 民, 在 這 些 分 類 中, 噶 瑪 蘭 族 曾 被 劃 分 為 生 番 化 番 山 後 生 番 及 熟 番 日 治 時 期 延 續 清 朝 之 分 類 將 原 住 民 分 為 生 蕃 及 熟 蕃 ; 昭 和 十 年 (1935), 台 灣 總 督 府 公 佈 戶 口 調 查 規 定, 改 生 蕃 為 高 砂 族 及 熟 蕃 為 平 埔 族 高 砂 族 泛 指 漢 化 較 淺, 居 住 在 山 區 的 原 住 民, 一 般 被 分 為 九 族 或 十 族 ; 平 埔 族 則 泛 指 漢 化 較 深 的 原 住 民, 然 而 在 行 政 管 理 上, 平 埔 族 被 劃 入 普 通 行 政 區, 視 同 本 島 人 民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83) 學 術 界 中, 陸 續 有 日 人 學 者 將 平 埔 族 作 較 系 統 性 的 分 類, 如 伊 能 嘉 矩 ( ) 粟 野 傳 之 丞 (1900) 移 川 子 之 藏 ( 1935) 小 川 尚 義 ( ) 馬 淵 東 一 (1953) 等, 在 以 上 分 類 中, 平 埔 族 群 多 被 分 為 九 族 或 十 族, 噶 瑪 蘭 族 皆 被 列 為 其 中 之 一 族 別, 曾 被 稱 為 Kavarawan Kavalan 等 戰 後 為 行 政 之 便, 國 民 政 府 將 原 住 民 分 為 九 族, 並 依 居 地 性 質 將 原 住 民 分 為 山 地 山 胞 及 平 地 山 胞, 此 行 政 分 類 並 未 將 平 埔 族 人 納 入 考 量, 噶 瑪 蘭 族 因 未 被 列 入 法 定 分 類, 故 族 人 或 成 為 漢 人, 或 如 花 東 族 人 因 與 阿 美 族 通 婚 混 居 而 登 記 為 平 地 山 胞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83) 1980 年 代 末 期,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噶 瑪 蘭 人 的 族 群 意 識 開 始 覺 醒, 透 過 各 類 文 化 及 政 治 活 動 積 極 要 求 復 名, 民 進 黨 政 府 遂 於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明 定 噶 瑪 蘭 族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第 十 一 族 ( 鍾 蓮 芳 2002) 第 二 節 族 稱 釋 義 (meaning of ethnic name) 阮 昌 銳 指 出, 噶 瑪 蘭 人 自 稱 Kavalan 或 Kavanan, 清 代 文 獻 有 蛤 仔 難 蛤 仔 欄 等 名 稱, 後 命 名 為 噶 瑪 蘭, 這 些 稱 名 是 由 音 譯 而 來 (1994:25); 陳 逸 君 則 指 出, 噶 瑪 蘭 原 指 今 宜 蘭 地 區, 因 伊 能 嘉 矩 於 20 世 紀 初 進 行 台 灣 平 埔 族 調 查 時 採 用 該 詞 稱 呼 當 時 住 在 宜 蘭 平 原 的 原 住 民, 才 從 地 理 詞 彙 轉 化 為 族 名 (2004:6) 1
9 歷 來 對 噶 瑪 蘭 族 的 稱 名 皆 有 不 同, 目 前 的 文 獻 紀 錄 中 則 出 現 Kavalan Kuvalan Kuvaran Kvalan Kbalan Kabalan Kavana Kuvaran Kavarawan Kuvarawan 等 不 同 的 族 名 記 音 ( 阮 昌 銳 1994:23; 清 水 純 1998:56; 邱 水 金 1999:29), 本 文 以 當 代 學 者 常 用 的 Kavalan 稱 之 Kavalan 在 噶 瑪 蘭 語 裡 是 平 原 的 人 類 的 意 思 ( 阮 昌 銳 1966:23; 邱 水 金 1999:29) 相 傳 噶 瑪 蘭 人 的 祖 先 是 從 台 灣 東 南 部 的 小 島 來 到 台 灣, 在 宜 蘭 平 原 與 泰 雅 族 的 祖 先 爭 奪 耕 地, 最 後 獲 得 勝 利 佔 領 了 平 原, 自 稱 平 原 的 人 類 (Kuvarawan), 泰 雅 族 則 是 山 上 的 人 類 (Pusoram)( 阮 昌 銳 1994:25; 陳 千 武 1993:52); 但 陳 逸 君 指 出, 今 日 的 噶 瑪 蘭 人 並 不 清 楚 這 種 說 法 (2004:6) 除 了 原 居 於 宜 蘭 平 原 的 噶 瑪 蘭 族, 花 蓮 台 東 一 帶 也 有 較 多 噶 瑪 蘭 人 後 裔 的 分 布, 歷 來 文 獻 對 這 些 聚 落 的 人 群 的 稱 呼 有 加 禮 宛 番 加 禮 宛 族 ( 幣 原 坦 1938; 阮 昌 銳 1966) 加 禮 宛 平 埔 族 ( 駱 香 林 1980; 潘 繼 道 2001:51-52) 加 禮 宛 原 為 噶 瑪 蘭 人 宜 蘭 舊 社 一 社 名, 清 道 光 10 年 至 20 年 間 ( ), 以 該 社 為 首 的 數 社 集 結 自 加 禮 宛 港 出 海, 遷 徙 至 花 蓮 北 部 奇 萊 平 原 一 帶, 後 又 於 花 東 地 區 作 流 動 遷 徙, 鄰 近 的 阿 美 族 人 以 其 遷 來 之 大 社 社 名 統 稱 其 為 加 禮 宛 族 ( 阮 昌 銳 1994:51); 今 日 位 於 花 東 的 族 人 也 多 以 加 禮 宛 人 自 稱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 84; 潘 繼 道 2001: ) 雖 然 被 迫 離 開 原 鄉, 這 些 自 稱 他 稱 加 禮 宛 族 的 噶 瑪 蘭 人 相 較 於 今 日 地 區 的 宜 蘭 族 人, 保 有 了 較 多 的 噶 瑪 蘭 傳 統 祭 儀 與 語 言 使 用 第 三 節 我 族 觀 點 (native s viewpoint) 居 於 宜 蘭 的 噶 瑪 蘭 人, 自 19 世 紀 起 與 漢 人 的 互 動 通 婚 頻 繁 在 與 漢 人 混 居 的 年 代, 族 人 多 對 外 人 及 子 孫 隱 瞞 族 源 以 避 免 漢 人 的 歧 視 與 欺 侮 ( 潘 朝 成 1999); 近 年 來, 學 界 及 傳 播 界 對 噶 瑪 蘭 族 的 興 趣 漸 長, 加 以 本 土 族 群 意 識 高 盛, 部 分 族 人 才 逐 漸 承 認 其 族 群 身 分 ; 然 而 年 輕 一 輩 多 受 漢 化 影 響, 對 傳 統 文 化 語 言 陌 生 在 整 個 噶 瑪 蘭 族 的 復 名 運 動 中, 宜 蘭 地 區 的 噶 瑪 蘭 人 始 終 是 較 隱 性 的 一 群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的 噶 瑪 蘭 族 裔 在 當 代 認 同 及 復 名 潮 流 中 成 為 運 動 主 體 及 族 裔 代 表 村 中 的 人 雖 多 與 阿 美 漢 人 混 居 通 婚, 部 分 族 人 卻 具 有 強 烈 的 族 群 意 識 並 帶 動 了 一 系 列 的 復 名 運 動 ( 詹 素 娟 2001:77-86) 對 於 村 中 的 菁 英 們 來 說, 過 去 的 文 獻 記 載 了 噶 瑪 蘭 人 的 存 在, 而 現 今 仍 存 的 祭 儀 語 言 及 文 化 等 等, 則 是 顯 現 噶 瑪 蘭 族 為 一 仍 存 續 的 獨 特 族 群 的 有 力 證 據 復 名 運 動 菁 英 潘 朝 成 認 為, 民 國 43 年 (1954) 政 府 劃 分 九 大 原 住 民 族 的 同 時, 也 扼 殺 了 噶 瑪 蘭 族 在 歷 史 上 原 有 的 地 位 ( 潘 朝 成 不 著 年 代 ), 他 積 極 參 與 部 落 活 動, 運 用 影 像 記 錄 噶 瑪 蘭 祭 儀 風 俗 及 詩 文 的 創 作 來 提 醒 社 會 關 於 噶 瑪 蘭 族 的 存 在 此 外, 他 也 積 極 參 與 平 埔 族 相 關 事 2
10 務, 爲 平 埔 族 群 爭 取 權 益 ; 部 落 耆 老 偕 萬 來 也 為 噶 瑪 蘭 族 復 名 及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提 供 了 許 多 歷 史 記 憶 的 補 充 及 語 言 資 料 的 延 續 ( 陳 逸 君 2003:13-16) 除 了 政 府 學 界 以 及 傳 媒 所 建 立 的 噶 瑪 蘭 族 面 貌, 族 內 菁 英 們 也 主 動 進 行 文 本 生 產 並 糾 正 外 來 研 究 者 的 錯 誤 ( 陳 逸 君 2003:13); 對 於 新 社 村 的 一 般 族 人 來 說, 推 動 正 名 及 參 與 相 關 活 動 是 對 部 落 的 認 同 以 及 維 繫 原 有 社 會 網 絡 的 方 法 ( 江 孟 芳 1997: 66-68) 在 噶 瑪 蘭 人 與 週 遭 族 群 的 歷 史 互 動 中, 出 現 了 認 同 污 名 化 的 現 象 面 對 漢 人, 他 們 自 稱 為 番 ; 但 面 對 泰 雅 人 與 阿 美 人 等 其 他 原 住 民 族 群, 則 視 他 們 為 番, 自 己 則 為 半 人 番 ( 江 孟 芳 1997:60-63; 張 宗 智 1994), 這 種 對 他 者 的 分 類 及 詮 釋, 同 時 塑 模 了 族 內 的 認 同 意 識 第 四 節 族 屬 今 論 (today s debates) 噶 瑪 蘭 族 如 同 島 內 其 他 原 住 民 族, 屬 於 南 島 語 族 的 一 支 自 清 代 以 來 的 學 術 及 行 政 分 類 中, 噶 瑪 蘭 族 多 被 列 為 平 埔 族, 與 台 灣 其 他 原 住 民 同 屬 南 島 語 系 的 一 支 清 代 文 獻 多 以 噶 瑪 蘭 三 十 六 社 1 作 為 噶 瑪 蘭 族 族 體 的 總 稱, 然 而 經 當 代 歷 史 考 據 口 述 資 料 語 言 學 分 析 及 考 古 證 據 顯 示, 此 三 十 六 社 並 非 皆 屬 同 一 族 群 李 壬 癸 認 為, 其 中 的 哆 囉 美 遠 社 及 里 腦 社 屬 泛 凱 達 格 蘭 族 支 系, 而 猴 猴 社 則 為 另 一 族 群 (1995:72-84), 詹 素 娟 則 傾 向 認 為 噶 瑪 蘭 人 哆 囉 美 遠 人 以 及 猴 猴 人 的 祖 源 或 許 相 同, 因 遷 徙 及 空 間 分 布 不 同 而 分 化 為 不 同 語 族 (1995:73;2001:23) 考 古 挖 掘 資 料 顯 示, 宜 蘭 地 區 距 今 1000 到 400 年 前 有 舊 社 系 統 及 普 洛 灣 系 統 的 文 化 遺 留, 其 中 前 者 即 為 噶 瑪 蘭 人 的 文 化 系 統, 後 者 則 屬 哆 囉 美 遠 文 化 系 統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20) 民 國 43 年 (1954),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採 移 川 子 之 藏 ( ) 的 九 族 分 類 法 將 台 灣 原 1 噶 瑪 蘭 三 十 六 社 以 蘭 陽 溪 為 界, 溪 北 各 社 有 : 奇 立 丹 ( 礁 溪 鄉 德 陽 村 ) 抵 百 葉 ( 礁 溪 鄉 德 陽 村 ) 打 馬 煙 ( 頭 城 鎮 竹 安 里 ) 抵 美 簡 ( 礁 溪 鄉 白 雲 村 ) 貓 里 霧 罕 哆 囉 美 遠 ( 壯 圍 鄉 新 社 村 ) 淇 武 蘭 ( 礁 溪 鄉 二 龍 村 ) 瑪 僯 ( 礁 溪 鄉 玉 光 村 ) 奇 立 板 抵 美 福 ( 壯 圍 鄉 美 福 村, 宜 蘭 市 南 津 里 凱 旋 里 ) 踏 踏 ( 礁 溪 鄉 玉 田 村 ) 哆 囉 岸 流 流 ( 壯 圍 鄉 功 勞 村 ) 辛 仔 罕 ( 宜 蘭 市 新 生 里 ) 抵 美 ( 壯 圍 鄉 美 城 村 ) 武 暖 ( 礁 溪 鄉 光 武 村 ) 高 東 ( 礁 溪 鄉 光 武 村 ) 麻 芝 鎮 落 ( 宜 蘭 市 進 士 里 ) 擺 厘 ( 宜 蘭 市 進 士 里 ) 新 仔 羅 罕 ( 壯 圍 鄉 功 勞 村 ) 珍 仔 滿 力 ( 宜 蘭 市 進 士 里 ) 芭 荖 鬱 ( 員 山 鄉 惠 好 村 ); 溪 南 各 社 : 武 淵 ( 冬 山 鄉 武 淵 村 ) 武 罕 ( 冬 山 鄉 武 淵 村 ) 珍 珠 里 簡 ( 冬 山 鄉 珍 珠 村 ) 里 腦 ( 冬 山 鄉 補 城 村 香 和 村 ) 加 禮 宛 ( 五 結 鄉 季 新 村 ) 利 澤 簡 ( 五 結 鄉 季 新 村 ) 奇 武 荖 ( 冬 山 鄉 三 奇 村 ) 打 那 岸 ( 羅 東 鎮 新 群 里 ) 南 搭 吝 ( 冬 山 鄉 武 淵 村 ) 婆 羅 辛 仔 宛 ( 五 結 鄉 季 新 村 ) 掃 笏 ( 五 結 鄉 福 興 村 ) 猴 猴 ( 蘇 澳 鎮 龍 德 里 ) 歪 仔 歪 ( 羅 東 鎮 ) 芭 荖 鬱 ( 員 山 鄉 惠 好 村 ) 打 那 美 ( 冬 山 鄉 永 美 村 ) 留 留 ( 五 結 鄉 季 新 村 ) 等 社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 3
11 住 民 劃 分 為 九 大 類, 並 將 人 民 族 別 分 為 山 胞 ( 山 地 山 胞 / 平 地 山 胞 ) 及 平 地 人 在 此 族 群 分 類 系 統 中, 噶 瑪 蘭 人 如 同 其 他 平 埔 族 群, 並 未 被 納 入 官 方 分 類, 除 了 花 東 地 區 的 噶 瑪 蘭 人 被 納 入 阿 美 族 或 取 得 平 地 人 身 分 對 於 平 地 山 胞 與 平 埔 族 間 的 模 糊 分 類, 其 後 雖 提 出 修 正, 但 台 灣 省 政 府 歷 次 的 行 政 命 令 均 提 供 了 模 糊 的 說 法 ( 施 正 鋒 2004:9) 90 年 代 噶 瑪 蘭 族 積 極 要 求 恢 復 族 名 及 列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之 一 支, 歷 經 族 人 及 相 關 族 群 運 動 工 作 者 的 努 力, 噶 瑪 蘭 族 於 2002 年 成 為 台 灣 原 住 民 第 十 一 族 然 而, 族 群 雖 已 正 名, 許 多 族 裔 卻 因 不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別 認 定 辦 法 而 無 法 取 得 原 住 民 身 分 對 於 這 種 現 象, 曾 受 內 政 部 委 託 進 行 噶 瑪 蘭 族 人 口 調 查 的 學 者 林 修 澈 認 為, 民 族 並 非 個 人 可 以 選 擇, 其 內 部 成 員 的 認 同 是 受 到 利 益 所 左 右 的, 因 此 需 要 適 當 的 民 族 認 定 政 策 來 平 衡 不 當 的 民 族 利 益 誘 因 (1994:11) 施 政 峰 則 提 出, 林 修 澈 採 取 原 生 論 的 取 向 來 看 待 族 群 分 類, 如 此 會 忽 略 了 認 同 意 識 強 烈 但 客 觀 因 素 不 符 合 認 定 標 準 的 族 裔, 他 並 質 疑 學 者 及 政 府 作 為 族 群 認 定 的 仲 裁 者 角 色 的 正 當 性 (1994:15) 詹 素 娟 也 提 出 類 似 的 觀 點, 並 將 整 個 議 題 擴 大 至 今 日 平 埔 族 群 的 認 定 困 境 (2001:85) 噶 瑪 蘭 運 動 菁 英 潘 朝 成 則 認 為, 部 分 學 者 將 社 會 組 織 文 化 血 緣 及 語 言 特 性 作 為 原 住 民 身 分 認 定 的 客 觀 標 準, 對 於 在 歷 史 進 程 中 傳 統 文 化 遭 外 來 統 治 者 破 壞 的 原 住 民 來 說 並 不 公 平, 他 主 張 : 平 埔 族 的 原 住 民 身 分 識 別 研 究 與 政 策 的 擬 定 應 當 尊 重 各 方 平 埔 族 人 的 自 主 意 願, 學 者 專 家 也 應 該 融 入 平 埔 族 群 的 特 殊 社 會 立 場, 而 非 一 味 地 以 平 埔 族 群 已 脫 離 原 住 民 社 會 來 考 量 (1999:7-9) 對 於 今 日 仍 有 許 多 尚 無 法 取 得 原 住 民 身 分 的 族 裔 來 說, 持 續 對 今 日 政 府 僵 化 族 群 政 策 提 出 抗 爭 與 陳 情, 將 是 噶 瑪 蘭 族 在 獲 得 正 名 後 的 下 一 個 努 力 的 目 標 第 二 章 族 群 分 布 與 族 群 歷 史 (Ethnic Distribution and Ethnic History) 第 一 節 人 文 地 理 (human geography) 一 般 認 知 中 的 噶 瑪 蘭 人 聚 落 分 佈 在 宜 蘭 平 原 與 花 東 平 原 沿 線 城 鎮 清 代 宜 蘭 地 區 的 噶 瑪 蘭 人 分 布 在 今 礁 溪 壯 圍 冬 山 五 結 等 鄉 ( 潘 繼 道 2001:55) 三 星 鄉 ( 劉 還 月 1995: ), 目 前 仍 有 噶 瑪 蘭 人 蹤 影 的 村 社 有 : 礁 溪 鄉 白 雲 村 ( 舊 抵 美 簡 社 ) 光 武 村 ( 舊 武 暖 社 ) 玉 光 村 ( 舊 馬 僯 社 ), 壯 圍 鄉 新 社 村 ( 舊 哆 囉 美 遠 社 ) 東 港 村 ( 舊 奇 立 板 社 ), 五 結 鄉 季 新 村 ( 舊 流 流 社 舊 加 禮 宛 社 舊 婆 羅 辛 仔 宛 社 ) 利 澤 村 ( 舊 利 澤 簡 社 ) 武 淵 村 ( 舊 武 淵 社 ) 冬 山 鄉 珍 珠 村 ( 舊 珍 珠 里 簡 社 ) 三 星 鄉 月 眉 村 仁 和 村 等 ( 劉 還 月 1995: ); 花 東 地 區 如 花 蓮 壽 豐 鄉 的 光 榮 地 區 與 月 眉 一 帶 新 城 鄉 嘉 里 村 豐 濱 鄉 磯 碕 村 的 龜 庵 部 落 新 社 村 豐 濱 鄉 立 德 社 區 石 梯 灣 以 及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的 大 峰 峰 樟 原 部 落 三 間 屋 及 靜 浦 等 ( 張 振 岳 ; 劉 還 月 ) 其 他 有 噶 瑪 蘭 族 人 分 布 的 地 區 有 台 北 縣 市 桃 園 縣 市 新 竹 市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縣 市 以 及 屏 東 縣 等 地 ( 陳 逸 君 2004:11) 4
12 在 清 代,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南 部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等 區 域 被 稱 為 後 山 或 山 后, 由 於 雪 山 及 中 央 山 脈 的 屏 障, 阻 緩 了 清 代 漢 人 自 西 部 平 原 入 侵 的 攻 勢 ( 潘 繼 道 2001) 宜 蘭 平 原 一 面 環 海 三 面 環 山, 蘭 陽 溪 貫 穿 全 境, 形 成 沖 積 扇 平 原 由 西 至 東 的 空 間 變 化 順 序 為 山 地 與 山 間 河 谷 帶 沖 積 扇 帶 湧 泉 帶 低 濕 帶 沼 澤 帶 沙 丘 帶 和 海 岸 帶 ( 施 添 福 1996:12-13;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5-11) 噶 瑪 蘭 人 居 於 地 勢 低 平 水 源 豐 富 之 地, 詹 素 娟 歸 納 噶 瑪 蘭 人 村 舍 集 中 地 大 多 分 布 在 溪 流 密 佈 低 濕 沼 澤 的 地 帶 : 其 共 同 地 形 特 徵 是 : 海 岸 沙 丘 的 內 側 邊 緣 濱 溪 傍 水 的 地 方, 與 平 原 中 的 高 突 地 帶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11) 今 日 花 東 一 帶 噶 瑪 蘭 族 的 後 裔 分 佈 於 狹 長 的 花 東 平 原, 山 多 平 原 少 河 川 湍 急, 海 岸 因 遭 侵 蝕 而 險 阻, 因 海 岸 略 顯 平 直 受 山 勢 限 制, 少 有 讓 船 隻 停 泊 的 港 灣 ( 潘 繼 道 2001:32) 1968 年 海 岸 公 路 通 車 以 前, 因 交 通 不 便, 造 成 族 人 經 濟 以 及 醫 療 上 的 問 題 ( 江 孟 芳 1997:49) 第 二 節 文 獻 史 記 (documental records) 有 關 噶 瑪 蘭 族 的 記 述 最 早 出 現 在 十 七 世 紀 的 西 班 牙 文 獻 中, 後 也 出 現 於 荷 蘭 戶 口 表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12) 諸 多 文 獻 如 噶 瑪 蘭 廳 志 噶 瑪 蘭 志 略 東 槎 紀 略 等 提 及 噶 瑪 蘭 族, 包 括 其 傳 統 村 社 生 計 模 式 婚 喪 祭 儀 社 會 制 度 飲 食 文 化 等 等 描 述 此 外 伊 能 嘉 矩 的 宜 蘭 方 面 平 埔 蕃 的 實 地 調 查 (1984) 以 及 馬 偕 的 台 灣 六 記 (Mackay 1960) 亦 記 載 了 許 多 當 時 噶 瑪 蘭 人 的 風 俗 習 慣 除 了 噶 瑪 蘭 人 的 生 活 樣 貌 外, 地 方 縣 志 如 宜 蘭 縣 志 花 蓮 縣 志 也 記 載 了 清 代 噶 瑪 蘭 人 在 漢 人 入 墾 之 後 的 歷 史 遭 遇 以 及 迫 於 生 計 而 遷 徙 的 史 事, 諸 多 文 獻 中, 常 被 提 及 的 是 柯 培 元 的 熟 番 歌 : 人 畏 生 番 猛 如 虎, 人 欺 熟 番 賤 如 土 ; 強 者 畏 之 弱 者 欺, 無 乃 人 心 太 不 古! 熟 番 歸 化 勤 躬 耕, 山 田 一 甲 唐 人 爭 ; 唐 人 爭 去 餓 且 死, 翻 悔 不 如 從 前 生 竊 聞 城 中 有 父 母, 走 向 城 中 崩 厥 首 ; 啁 啾 鳥 語 無 人 通, 言 不 分 明 畫 以 手 訴 未 終, 官 若 聾, 仰 視 堂 上 有 怒 容 堂 上 怒, 呼 杖 具, 杖 畢 垂 頭 聽 官 諭 : 嗟 爾 番! 汝 何 言? 爾 與 唐 人 吾 子 孫, 讓 耕 讓 畔 胡 弗 遵? 嗚 嗟 乎! 生 番 殺 人 漢 人 誘, 熟 番 翻 被 唐 人 醜 ; 為 民 父 母 慮 其 後 (1961), 描 寫 了 噶 瑪 蘭 人 在 漢 人 的 強 勢 來 往 之 下 的 悲 慘 遭 遇 今 日 平 埔 研 究 者 多 引 用 上 述 諸 多 歷 史 文 獻 來 考 證 並 還 原 平 埔 族 群 的 原 始 生 活 樣 貌 及 其 與 其 他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陳 逸 君 則 提 醒, 這 些 文 獻 多 由 漢 人 撰 寫, 具 有 漢 人 本 位 主 義, 且 其 中 繆 誤 不 少, 部 分 文 獻 並 具 抄 襲 之 嫌, 學 者 於 引 用 及 討 論 時 應 持 謹 慎 態 度 ( 陳 逸 君 2003) 學 者 於 研 究 噶 瑪 蘭 族 之 歷 史 文 獻 時 亦 應 持 是 態 度, 並 在 進 行 噶 瑪 蘭 傳 統 文 化 研 究 時 嚴 謹 地 區 分 不 同 平 埔 族 群 的 史 料, 而 非 將 其 所 有 平 埔 族 群 視 為 一 整 體 5
13 第 三 節 口 傳 族 史 (oral history) 噶 瑪 蘭 族 的 口 語 傳 說 中, 有 關 族 群 起 源 的 故 事 約 以 下 列 幾 種 類 型 為 主, 歷 來 研 究 者 所 蒐 集 的 故 事 中 的 主 角 與 情 境 或 有 些 許 差 異, 但 大 致 都 指 出 噶 瑪 蘭 族 的 祖 先 是 從 南 方 島 嶼 渡 海 來 台, 有 些 並 說 明 了 噶 瑪 蘭 族 與 泰 雅 族 祖 先 的 關 係 ( 伊 能 嘉 矩 1897:457; 馬 淵 東 一 1931; 宮 本 延 人 1931; 清 水 純 1998:67-73; 阮 昌 銳 1994: 25; 陳 千 武 1993:50-59) 抵 美 社 頭 目 振 金 聲 口 述 : 我 祖 先 叫 Avan, 他 自 Mareryan 地 方 乘 船 出 海, 於 臺 灣 的 北 部 登 陸 ; 沿 海 東 進, 迂 迴 三 貂 角, 抵 達 這 個 地 方, 名 之 曰 : 蛤 仔 難 (Kavanan) 當 時 漢 人 還 未 來 住, 只 有 先 住 於 山 腳 平 原 的 山 番, 我 族 只 好 住 在 海 岸 荒 地 兩 族 之 間 常 在 酒 醉 之 餘 爭 鬥, 於 是 兩 隊 開 戰, 幸 得 結 果 是 我 方 勝 利 先 住 的 他 們 退 居 山 中, 我 族 便 佔 領 了 平 原 我 族 為 平 原 的 人 類 (Kuvarawan), 先 住 民 則 為 山 的 人 類, 稱 之 為 Pusoram 這 是 數 百 年 前 的 事 了 ( 伊 能 嘉 矩 1897:457) 新 社 陳 藩 氏 阿 未 那 交 口 述 : 昔 時 在 Suna sai 有 Kuzuzayan 與 Kunasayan 之 夫 婦, 是 加 禮 宛 的 祖 先, 亦 是 包 括 加 禮 宛 之 噶 瑪 蘭 族 之 祖 先 此 夫 婦 生 三 子, 長 男 為 Tyabango-zaya, 次 男 為 Takid-zaya, 三 男 為 Tivonokadi, 此 三 人 因 以 Sunasai 很 狹 窄, 不 夠 耕 作 乃 商 量 他 徙, 即 各 造 一 舟 乘 之 同 時 出 Sunasai 其 舟 以 藤 縛 板, 隙 塞 以 芭 蕉 葉, 破 竹 壓 之, 以 防 侵 水, 不 久 舟 到 Takiris, 此 處 亦 因 耕 作 地 很 少, 長 男 與 三 男 即 向 北 方 之 宜 蘭 平 野 遷 徙, 其 子 孫 遂 為 噶 瑪 蘭 族 次 男 留 於 達 奇 里 Takiris 其 子 孫 亦 蕃 殖 於 鄰 近, 即 是 太 魯 閣 又 稱 太 老 閣 ( 馬 淵 東 一 1931:79-80) 宮 本 延 人 有 兄 妹 二 人, 來 自 宜 蘭 方 面, 哥 哥 叫 Tolinun kawa, 妹 妹 叫 Abas kawa 有 一 天, 妹 妹 外 出 找 水 源, 而 發 現 了 一 個 池 塘 她 想 可 以 在 這 裡 開 闢 水 田, 因 此 把 自 己 的 圍 裙 埋 在 池 塘 邊, 又 把 草 打 了 個 結 以 為 標 記 回 家 後, 她 向 哥 哥 提 起 發 現 了 池 塘 的 事, 並 說 以 結 草 表 示 是 自 己 發 現 的 標 幟 哥 哥 聽 了 之 後, 急 忙 趕 到 現 場, 也 看 到 了 池 塘 邊 打 結 的 地 方 貪 心 的 哥 哥 以 蕃 刀 將 打 結 的 草 割 掉 並 丟 棄 然 後 回 家 告 訴 妹 妹, 他 找 到 了 池 塘, 但 是 並 沒 有 妹 妹 所 說 的 證 據 打 結 的 草, 所 以 主 張 那 6
14 個 池 塘 是 自 己 先 發 現 的 妹 妹 不 接 受 哥 哥 的 說 法, 要 哥 哥 一 起 去 池 塘 邊 看 另 一 個 證 據 埋 在 土 裡 的 圍 裙 兩 人 來 到 池 塘 邊, 果 然 挖 出 了 圍 裙, 因 此 妹 妹 贏 得 了 這 個 池 塘 兄 妹 從 此 不 和, 妹 妹 終 於 入 山 成 了 太 魯 閣 蕃 這 個 舊 恨 致 使 太 魯 閣 蕃 獵 取 加 禮 宛 的 人 頭 ( 宮 本 延 人 1931: ) 我 們 可 以 用 清 水 純 對 噶 瑪 蘭 起 源 傳 說 的 分 析 化 約 來 探 掘 其 神 話 傳 說 的 母 題 : 兄 妹 兩 人 渡 洋 來 到 台 灣 尋 找 耕 地 但 哥 哥 卻 奪 取 了 妹 妹 先 發 現 的 土 地, 而 引 起 了 紛 爭 妹 妹 一 怒 之 下 入 山 成 了 泰 雅 族 的 祖 先 ; 哥 哥 則 留 在 平 地 成 為 噶 瑪 蘭 族 的 祖 先 (1998:73) 其 他 的 口 語 傳 說 包 括 織 布 起 源 祭 儀 語 言 等 等, 可 參 見 陳 千 武 (1993) 張 振 岳 (1998) 清 水 純 ( ) 等 人 及 中 研 院 平 埔 族 文 化 資 訊 網 等 研 究 資 料 第 四 節 人 口 遷 動 (migration of population) 根 據 目 前 的 考 古 與 語 言 學 資 料 顯 示, 噶 瑪 蘭 人 的 祖 先 約 於 十 九 世 紀 末 之 前 定 居 於 宜 蘭 平 原, 因 雪 山 及 中 央 山 脈 地 勢 的 屏 阻 隔 絕, 在 十 九 世 紀 漢 人 入 墾 宜 蘭 地 區 之 前, 一 直 可 免 於 外 界 的 侵 擾, 村 落 在 全 盛 時 期 曾 分 佈 於 蘭 陽 溪 北 溪 南 共 有 三 十 六 至 四 十 餘 社, 清 代 文 獻 多 以 蛤 仔 難 三 十 六 社 稱 呼 當 時 遍 佈 在 宜 蘭 平 原 上 的 噶 瑪 蘭 村 社 2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13) 清 乾 隆 嘉 慶 年 間 漢 人 入 墾 後, 噶 瑪 蘭 人 逐 漸 喪 失 土 地 道 光 10 至 20 年 ( ) 間, 部 份 族 人 因 生 存 空 間 受 到 漢 人 壓 迫, 展 開 了 較 大 規 模 的 遷 徙 其 中 溪 北 的 武 暖 等 社 往 今 日 的 頭 城 方 向 移 動 ; 而 溪 南 的 加 禮 宛 等 社, 則 遷 往 蘇 澳 南 方 澳 花 蓮 奇 萊 平 原 等 地, 建 立 了 武 暖 加 禮 宛 竹 仔 林 七 結 仔 談 仔 秉 瑤 歌 等 六 社, 南 遷 至 花 蓮 北 部 奇 萊 平 原 的 族 人 被 通 稱 為 加 禮 宛 人 光 緒 四 年 (1878) 武 官 陳 輝 煌 與 加 禮 宛 族 人 的 衝 突, 引 發 了 加 禮 宛 事 件, 清 廷 為 防 動 亂 再 起, 疏 散 了 加 禮 宛 社 人, 社 人 流 散 至 台 東 縱 谷 及 花 蓮 平 原 一 帶, 其 中 新 社 立 德 大 峰 峰 為 今 日 較 具 規 模 之 聚 落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 宜 蘭 地 區 噶 瑪 蘭 族 的 人 口 統 計 於 荷 蘭 時 代 約 近 一 萬 人 左 右,1810 年 漢 人 入 墾 宜 2 明 清 時 代 宜 蘭 平 原 上 的 噶 瑪 蘭 村 社 在 不 同 文 獻 有 不 同 數 量,1650 年, 荷 蘭 的 古 文 書 中 記 載 共 有 四 十 五 社 ( 張 振 岳 1996:44); 而 在 清 代 之 噶 瑪 蘭 一 書 中, 則 計 有 七 十 七 社 ( 廖 風 德 1990); 陳 逸 君 也 指 出, 在 歷 史 進 程 中 因 人 口 變 化 或 村 落 勢 力 消 長, 曾 有 少 至 20 餘 社 或 多 至 6 70 個 村 落 的 現 象 (2004:7) 不 過 清 代 文 獻 仍 多 以 蛤 仔 難 三 十 六 社 作 為 噶 瑪 蘭 族 群 的 敘 述 單 位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13) 7
15 蘭 時, 為 五 千 人 上 下, 伊 能 嘉 矩 在 1898 年 到 宜 蘭 作 調 查 時, 人 口 已 不 到 三 千 人 ( 詹 素 娟 2001:5), 阮 昌 銳 1969 年 根 據 田 野 資 料 以 血 緣 計 算, 估 計 只 剩 八 百 人 左 右 關 於 宜 蘭 噶 瑪 蘭 人 口 日 漸 減 少 的 現 象, 阮 昌 銳 歸 納 原 因 為 : 清 代 時 與 漢 人 及 泰 雅 人 的 武 力 衝 突 疾 病 以 及 因 經 濟 貧 困 而 同 化 成 為 漢 族 (1994:40-41) 此 外, 與 漢 人 大 量 通 婚 應 也 為 原 因 之 一, 日 據 時 代 依 血 統 來 劃 分 戶 口 而 非 依 噶 瑪 蘭 人 母 系 祭 祀 的 原 則, 加 以 國 民 政 府 時 期, 將 平 埔 族 的 分 類 劃 於 九 族 之 外, 噶 瑪 蘭 族 後 裔 皆 流 入 漢 人 或 阿 美 族, 於 族 群 辨 識 及 人 口 統 計 上 更 添 困 難 根 據 1908 年 日 人 的 戶 口 調 查, 花 蓮 地 區 的 噶 瑪 蘭 族 人 口 總 數 約 為 一 千 人 ( 黃 宣 範 張 宗 智 1995:2) 噶 瑪 蘭 族 復 名 促 進 會 於 民 國 84 年 (1995) 曾 估 計 全 台 灣 約 有 四 萬 人 噶 瑪 蘭 族 人 口 ( 吳 敏 顯 1995; 劉 峻 谷 1995); 而 民 國 85 年 (1996) 復 名 促 進 會 向 行 政 院 及 各 原 住 民 立 委 的 陳 情 書 中 則 指 出 噶 瑪 蘭 族 與 其 他 原 住 民 一 樣 都 是 南 島 語 族, 原 居 於 宜 蘭, 後 遷 徙 到 花 蓮 台 東 台 北, 目 前 約 有 一 萬 多 名 後 裔, 保 存 母 語 文 化 及 祭 典 等, 此 皆 為 猜 測 推 算 的 數 字 民 國 91 年 (2002)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組 成 噶 瑪 蘭 族 復 名 推 動 小 組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自 我 認 定 為 噶 瑪 蘭 族 者 有 1705 人, 其 中 1073 人 具 原 住 民 身 份 而 632 人 不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份 ( 陳 逸 君 2004:11) 民 國 93 年 (2004)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的 全 國 各 鄉 鎮 市 區 原 住 民 族 群 人 口 數 統 計 表 中, 全 國 噶 瑪 蘭 族 人 共 有 805 人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2004) 第 三 章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群 組 織 (Social Structure and Social Grouping) 第 一 節 村 落 家 屋 (the village) 根 據 考 古 遺 址 的 挖 掘, 傳 統 噶 瑪 蘭 村 社 應 屬 長 期 定 居 性 的 中 小 型 部 落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28) 清 代 宜 蘭 平 原 上 噶 瑪 蘭 村 社 隨 著 時 間 演 變 共 有 20 至 6,70 社 不 等, 以 蘭 陽 溪 為 界, 溪 北 稱 西 勢 番, 溪 南 稱 東 勢 番 ( 陳 逸 君 2004:7) 經 歷 了 數 次 遷 徙 及 與 漢 人 混 居 情 況, 如 今 台 灣 東 部 沿 岸 較 明 顯 的 噶 瑪 蘭 聚 落 為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季 新 村 流 流 社 以 及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流 流 社 目 前 約 有 五 戶 二 十 八 人, 因 傳 說 噶 瑪 蘭 的 女 巫 在 此 下 蠱, 外 人 進 入 則 會 生 病 或 死 亡, 故 至 今 未 有 漢 人 居 住, 也 成 為 少 數 得 以 保 持 傳 統 樣 貌 的 舊 社, 保 留 了 幾 戶 傳 統 家 屋 ( 邱 旭 玲 2002; 潘 朝 成 1999:112) 現 今 宜 蘭 流 流 社 族 人 林 天 成 提 及, 噶 瑪 蘭 人 有 建 樹 屋 的 習 慣, 以 用 來 觀 測 ( 邱 旭 玲 2002) 陳 淑 均 的 噶 瑪 蘭 廳 志 描 寫 了 十 九 世 紀 中 噶 瑪 蘭 人 的 住 屋 樣 貌 : 其 房 屋, 則 以 大 木 鑿 空 倒 覆 為 蓋, 上 下 貼 茅, 撐 以 竹 木, 兩 旁 皆 通 小 戶 (1963:226) 黃 淑 璥 的 ( 番 俗 六 考 也 記 述 了 噶 瑪 蘭 族 因 應 潮 濕 氣 候 所 建 的 建 築 形 式 : 谵 水 地 潮 濕, 番 人 作 室, 結 草 構 成, 為 梯 以 入, 舖 木 板 於 地, 亦 用 木 板 為 屋, 如 覆 舟, 極 狹 隘 關 於 噶 瑪 蘭 傳 統 房 屋 的 干 欄 式 建 築, 也 曾 出 現 於 馬 偕 的 宣 教 記 錄 (1960: 85) 以 及 Swinhoe 的 記 述 中 (Campbell 1903:556) 根 據 宜 蘭 縣 史 館 現 存 的 1950 年 8
16 代 傳 統 住 屋 照 片, 當 時 房 屋, 是 以 木 材 或 竹 子 作 骨 架, 以 管 莖 編 牆, 以 藤 條 固 定, 屋 頂 覆 以 茅 草, 牆 壁 下 半 部 敷 以 牛 糞, 既 防 水 又 防 蟲, 內 部 隔 間 有 時 用 木 板, 上 雕 圖 紋 ; 另 有 穀 倉 和 爐 灶 ( 楊 欽 年 2000:130) 故 可 知 噶 瑪 蘭 人 傳 統 住 屋 以 竹 木 藤 茅 草 等 材 料 為 主 要 建 材, 離 地 稍 遠, 整 體 造 型 像 倒 轉 的 船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1994), 宜 蘭 縣 政 府 委 託 仰 山 文 化 基 金 會 規 劃 宜 蘭 厝 傳 統 建 築 公 開 徵 選 方 案, 鼓 勵 民 眾 將 現 代 化 的 建 築 融 入 傳 統 原 味, 其 中 編 號 八 的 設 計 案 為 噶 瑪 蘭 厝, 座 落 於 三 星 鄉 雙 賢 村 破 布 烏 段 羅 天 公 路 旁, 該 屋 採 用 了 噶 瑪 蘭 人 的 建 築 特 色, 該 屋 的 風 格 為 倒 梯 型 牆 壁 干 欄 式 柱 子 舌 式 二 樓 進 口 中 介 空 間 雞 尾 式 屋 頂 ( 于 國 華 1996; 不 著 撰 人 1997), 由 此 或 可 窺 見 噶 瑪 蘭 族 傳 統 建 築 風 格 第 二 節 社 會 單 元 (social units) 噶 瑪 蘭 的 傳 統 社 會 遵 循 母 系 繼 嗣 原 則, 夫 從 妻 居, 子 女 從 母 居, 男 子 招 贅 後 即 放 棄 繼 承 權 ; 後 因 與 漢 人 通 婚 頻 繁 後, 父 系 認 同 現 象 日 盛 ( 阮 昌 銳 1994:28) 傳 統 的 社 會 分 工 中, 家 系 與 財 產 由 女 子 繼 嗣, 部 落 的 公 共 事 務 及 防 禦 戰 鬥 則 由 男 性 來 負 責, 故 有 男 子 年 齡 階 級 的 劃 分 ( 陳 逸 君 2004:18) 根 據 地 方 耆 老 回 憶, 噶 瑪 蘭 族 過 去 有 年 齡 制 度 花 蓮 新 社 村 曾 以 sla:l 的 年 齡 階 級 組 織 來 整 合 男 子 人 力 ( 詹 素 娟 1998a:123), 負 責 過 去 農 耕 社 會 中 耕 作 收 割 蓋 屋 修 建 軍 事 保 衛 工 作, 此 組 織 在 日 治 時 期 被 迫 去 武 力 化 ( 劉 璧 榛 不 著 年 代 ); 而 江 孟 芳 也 提 及 1960 年 代 末 期 因 海 岸 公 路 通 車 帶 來 新 建 材 如 鋼 筋 磚 瓦 後, 年 齡 組 織 逐 漸 式 微 (1997:86) 1991 年 起, 因 為 豐 年 節 表 演 的 需 要, 年 齡 階 級 制 度 被 恢 復, 村 中 青 年 分 為 三 個 階 級 :mamabugaba lageling bagalonine, 分 別 負 責 籌 畫 指 揮 會 場 工 作 執 行 以 及 樂 舞 表 演 然 因 其 並 未 與 日 常 生 活 事 務 作 深 刻 的 連 結, 一 般 族 人 甚 至 連 主 事 者 尚 無 法 牢 記 這 個 階 級 劃 分 ( 江 孟 芳 1997:87); 陳 逸 君 則 指 出, 男 子 年 齡 組 織 有 無 形 的 約 制 力 量 (2004:19) 除 了 男 子 年 齡 組 織 之 外, 新 社 地 區 也 設 有 婦 女 會 或 家 政 班, 除 了 一 般 社 團 事 務, 也 涉 入 近 年 來 新 社 因 復 名 及 文 化 復 振 所 參 與 的 文 化 活 動 ( 江 孟 芳 1997:40) 此 外, 阮 昌 銳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1968) 於 宜 蘭 地 區 進 行 田 野 調 查 時, 獲 知 過 去 曾 有 依 貧 富 來 分 的 社 會 階 級 : 富 者 稱 hayali, 小 康 者 稱 alayai, 貧 者 稱 Sapai, 最 貧 者 稱 Sasapai, 貧 者 多 為 懶 惰 的 人, 為 部 眾 所 不 齒, ( 阮 昌 銳 1994:66) 劉 璧 榛 以 觀 察 1960 年 代 至 今 花 蓮 新 社 地 區 海 祭 活 動 的 變 化, 來 分 析 部 落 動 員 結 構 的 變 遷, 她 指 出, 過 去 村 中 活 動 如 捕 魚 多 以 親 屬 關 係 為 單 位, 並 依 照 親 屬 關 係 的 遠 近 來 分 配 漁 獲, 但 現 今 新 社 地 區 海 祭 祭 典 為 突 顯 族 群 文 化 而 將 祭 儀 活 動 觀 光 化, 動 員 時 以 整 個 部 落 為 一 單 元, 而 非 以 過 去 以 家 及 親 屬 分 類 為 單 元 ( 劉 璧 榛 2002:154) 9
17 第 三 節 政 治 運 作 (political system) 清 代 在 宜 蘭 地 區 溪 北 溪 南 各 社 設 有 通 事 及 土 木, 管 理 土 地 租 佃 事 務 ; 各 社 也 選 有 頭 人 來 掌 管 社 務, 社 間 互 不 干 涉 ( 阮 昌 銳 1994;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 今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內 除 設 有 村 長 村 幹 事 鄰 長 等 行 政 體 系 管 理 人, 族 人 仍 推 舉 顧 問 頭 目 副 頭 目 等 部 落 領 袖, 兩 者 共 同 管 理 村 內 要 事, 村 內 的 青 年 會 也 設 有 會 長 副 會 長, 處 理 豐 年 節 等 傳 統 文 化 事 務 ( 江 孟 芳 1997:87) 此 外, 劉 璧 榛 指 出, 基 督 教 及 天 主 教 進 入 噶 瑪 蘭 社 會 後, 宗 教 的 力 量 開 始 與 部 落 男 性 政 治 結 合, 現 今 的 宗 教 領 導 者 也 常 為 行 政 系 統 的 領 導 者, 每 當 有 選 舉 時, 他 們 會 透 過 教 會 的 聯 絡 網 絡 來 動 員 成 員 ( 劉 璧 榛 2001:51); 在 陳 志 榮 於 宜 蘭 東 港 村 的 調 查 中, 也 發 現 有 政 治 領 袖 身 兼 宗 教 領 袖 的 現 象 (1995:90) 第 四 節 人 際 往 來 (personal relationships) 劉 璧 榛 曾 還 原 花 蓮 新 社 30 年 前 的 捕 魚 活 動 : 以 前 每 一 個 Lepaw( 家 ) 幾 乎 都 有 一 艘 木 船 或 竹 筏, 飛 魚 是 很 重 要 的 季 節 性 食 物, 男 人 們 以 salepawan( 同 住 一 起 ) 的 人 為 主,2 至 3 人 共 同 出 海 捕 魚, 進 港 後 家 裡 的 女 人 便 來 幫 忙 拖 船, 並 且 參 與 分 配 漁 獲 基 本 上 以 出 海 的 人 加 船 主 的 一 份 來 分 配,, 這 些 新 鮮 的 魚 接 著 會 再 依 賴 關 係 的 遠 近, 過 去 以 母 系 為 中 心, 現 在 則 轉 變 為 雙 系, 再 分 配 出 去, 或 者 同 年 齡 組 的 鄰 居 一 起 到 某 人 家 共 食 配 酒, (2002:154) 此 外, 建 屋 也 為 傳 統 社 會 裡 族 人 一 起 共 襄 盛 舉 的 大 事 : 建 屋 是 社 中 大 事, 全 社 出 動, 分 工 合 作, 完 成 後 舉 行 儀 式 祭 告 祖 先, 祈 求 平 安 ( 楊 欽 年 2000:130) 除 了 捕 魚 建 屋, 每 逢 慶 典 如 豐 收 節 海 祭 等, 族 人 即 相 聚 歌 舞 共 食, 陳 淑 均 的 噶 瑪 蘭 廳 志 中, 對 於 豐 收 節 時 族 人 相 聚 的 熱 鬧 景 象 有 生 動 的 描 述 : 每 秋 成, 會 同 社 之 人, 賽 戲 飲 酒, 名 曰 做 年, 或 曰 做 田 其 酒 用 糯 米, 每 口 各 抓 一 把, 用 津 液 嚼 碎 入 甕, 俟 隔 夜 發 氣 成 酒, 然 後 沃 以 清 水, 群 坐 地 上, 或 木 瓢 或 椰 碗 汲 飯, 至 醉 則 起 而 歌 舞 無 錦 繡, 或 著 短 衣, 或 袒 胸 露 背, 跳 躍 盤 旋 如 兒 戲 狀 歌 無 常 曲, 就 現 在 景 作 曼 聲, 一 人 歌, 群 拍 手 而 和 (1963) 1990 年 代 起, 花 蓮 新 社 村 引 發 了 族 群 運 動 的 浪 潮, 村 民 一 方 面 基 於 對 部 落 的 認 同, 一 方 面 懼 怕 被 排 除 在 既 有 社 會 網 絡 之 外, 故 遵 守 恢 復 的 年 齡 組 織 及 參 與 再 造 祭 儀 內 容 ( 江 孟 芳 1997:66), 復 名 運 動 及 文 化 復 振 運 動 成 為 部 落 中 新 型 態 的 社 會 活 動 另 外,1987 年 花 蓮 新 社 村 偕 萬 來 敲 開 了 過 去 隔 在 宜 蘭 地 區 噶 瑪 蘭 人 與 花 東 地 區 的 族 人 鮮 為 人 知 的 一 扇 門, 經 過 宜 蘭 政 府 的 大 力 推 動, 後 山 的 噶 瑪 蘭 人 也 透 過 多 次 的 活 動 交 流 來 探 尋 親 人 及 回 溯 原 鄉 記 憶 10
18 第 四 章 生 計 基 礎 與 經 濟 活 動 (Subsistence and Economy) 第 一 節 環 境 資 源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清 代 的 噶 瑪 蘭 人 居 處 水 道 遍 佈 且 臨 海 的 宜 蘭 平 原, 因 沿 著 水 源 而 居, 而 宜 蘭 平 原 上 的 主 要 河 流 蘭 陽 溪 ( 今 冬 山 河 ) 常 氾 濫 成 災,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奇 立 板 社 與 麻 里 目 罕 社 曾 因 蘭 陽 溪 改 道 而 被 沖 毀, 族 人 四 散 ( 陳 志 榮 1995:91) 傳 統 噶 瑪 蘭 人 主 事 農 耕, 輔 以 漁 獵, 以 小 米 玉 米 地 瓜 及 漁 獲 獵 物 為 主 食 ( 阮 昌 銳 1994), 噶 瑪 蘭 人 也 常 採 集 野 菜 作 為 食 物 噶 瑪 蘭 人 的 生 活 與 海 密 切 相 關, 過 去 在 花 蓮 新 社 地 區, 女 性 四 季 至 海 邊 採 集 貝 類 取 螃 蟹 海 參 海 膽 等, 幫 忙 整 網 分 魚 ; 男 性 夏 天 出 海, 冬 天 上 山 打 獵, 男 女 因 應 環 境 資 源 進 行 社 會 分 工 ( 劉 璧 榛 2002:154) 花 蓮 新 社 村 過 去 種 了 許 多 香 蕉 樹, 因 地 處 台 灣 東 南 濱 海, 每 年 颱 風 侵 襲 過 後, 被 風 雨 吹 落 的 香 蕉 葉 就 被 新 社 婦 女 拿 來 抽 絲 織 布, 也 讓 此 特 有 的 香 蕉 絲 織 布 技 術 沿 傳 至 今 ( 張 振 岳 1998:304) 此 外, 劉 璧 榛 指 出, 現 今 居 住 在 宜 蘭 的 噶 瑪 蘭 人 因 應 日 本 市 場, 在 蘭 陽 溪 口 冬 山 河 外 海 一 帶 捕 飛 魚 取 卵 出 口 至 日 本,4 月 底 到 8 月 為 捕 魚 季 (2002:154) 第 二 節 飲 食 文 化 (food and culture) 文 獻 中 曾 記 載 噶 瑪 蘭 人 好 生 食, 所 食 者 生 蟹 烏 魚, 略 加 以 鹽, 活 嚼 生 吞, 相 對 驩 甚 ( 黃 淑 璥 1957:140) 今 日 噶 瑪 蘭 族 除 以 稻 糧 為 主 食, 因 臨 海 之 故, 各 式 漁 產 如 醃 鹹 魚 海 膽 海 參 各 類 海 菜 海 螺 為 族 人 家 居 宴 客 常 見 菜 餚 ( 江 孟 芳 1997:46), 此 外, 族 人 好 食 野 菜, 平 日 採 集 之 山 菜 及 海 菜 到 達 八 十 多 種, 其 特 有 生 菜 料 理, 如 青 苔 拌 鹽, 為 噶 瑪 蘭 族 獨 有 的 料 理 ( 許 美 智 1996:60-62) 平 日 祭 典 活 動 如 海 祭, 族 人 分 配 烹 煮 食 材, 用 竹 筒 檳 榔 葉 柄 裝 盛 飲 料 食 物 共 食, 並 以 手 抓 取 食 物 ( 劉 璧 榛 2002:166; 楊 欽 年 2000:134) 此 外, 糯 米 在 噶 瑪 蘭 祭 儀 慶 典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為 不 可 少 之 元 素, 族 人 釀 酒 慣 習 於 文 獻 中 可 見 一 斑 : 樹 藝 稻 穀, 約 供 一 歲 口 食, 并 釀 用 而 已 其 酒 用 糯 米, 每 口 各 抓 一 把, 用 津 液 嚼 碎 入 甕, 俟 隔 夜 發 氣 成 酒, 然 後 沃 以 清 水 ( 宜 蘭 文 獻 委 員 會 1968:412), 現 今 祭 儀 中 的 酒 多 以 米 酒 維 士 比 達 益 寧 B 代 替 ( 明 立 國 1995:96) 新 社 地 區 噶 瑪 蘭 人 也 在 漢 人 特 定 節 日 製 作 糯 米 食 物 如 年 糕 紅 龜 粿 粽 子 湯 圓 等 等, 可 見 其 受 漢 人 的 影 響 ( 清 水 純 1993:92) 從 祭 儀 中 女 巫 (metiu/metiyu) 進 行 齋 戒 (mamet) 時 的 食 物 禁 忌 可 看 出 噶 瑪 蘭 人 對 於 食 物 的 分 類 :, 可 食 的 部 分 有 : 海 菜 菜 海 邊 的 貝 類 payis 海 蟲 vuqu 山 上 的 山 羌 山 鹿 其 餘 皆 為 不 可 食 的 部 分, 包 括 : 蔥 蒜 薑 韭 菜 魚 雞 豬 肉 油 的 山 豬 及 山 羌 肉 淡 水 的 髮 菜 katava 箭 筍 及 其 他 菜 類 等 等 ( 明 立 11
19 國 1995:116) 劉 璧 榛 認 為 以 上 可 食 與 不 可 食 之 食 物 象 徵 潔 與 不 潔 的 概 念, 透 過 mamet 的 禁 忌 使 人 遵 守 社 會 規 範 (1997:34-35) 潘 朝 成 (1999) 張 振 岳 (1997) 及 劉 還 月 (1995) 以 素 葷 稱 呼 上 述 可 食 及 不 可 食 的 食 物, 齋 戒 時 只 能 吃 素 第 三 節 生 產 模 式 (mode of production) 清 代 之 前 噶 瑪 蘭 人 的 生 計 自 給 自 足, 以 農 作 為 主 漁 獵 為 輔 漢 人 入 墾 後, 噶 瑪 蘭 人 原 有 的 土 地 逐 漸 流 失, 為 保 障 噶 瑪 蘭 人 的 土 地 權 益 穩 定 其 維 生 能 力 並 控 制 管 理 漢 人 的 拓 墾 進 度, 首 任 通 判 楊 廷 理 在 溪 南 行 加 留 餘 埔 制 及 於 溪 北 行 加 留 沙 埔 制 前 者 是 將 村 社 土 地 劃 分 為 界 內 自 耕 地 與 餘 埔 之 地, 由 政 府 命 令 漳 泉 粵 三 籍 頭 人 當 佃 首, 替 不 擅 處 理 招 佃 事 務 的 噶 瑪 蘭 人 招 募 漢 佃 耕 作 餘 埔 土 地 ; 後 者 因 漢 人 墾 勢 大 致 已 定, 故 僅 畫 出 保 留 給 噶 瑪 蘭 人 的 沙 埔 地, 土 地 為 族 人 所 有, 但 可 依 照 加 留 餘 埔 制 的 方 式 來 招 佃 當 時, 噶 瑪 蘭 人 招 漢 佃 應 為 普 遍 的 趨 勢 然 而, 這 樣 的 集 體 招 佃 制 並 未 真 正 保 障 了 噶 瑪 蘭 人 的 土 地 權, 也 阻 擋 不 了 漢 人 對 土 地 的 機 巧 騙 取, 噶 瑪 蘭 人 的 生 計 逐 漸 受 到 壓 迫 並 走 向 貧 窮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42-52) 1968 年 阮 昌 銳 在 宜 蘭 進 行 噶 瑪 蘭 人 的 初 步 調 查, 觀 察 當 地 噶 瑪 蘭 人 原 擁 有 土 地, 後 多 淪 為 漢 人 的 佃 農, 其 歸 因 為 噶 瑪 蘭 人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觀 念 不 重 所 致 (1994:70) 花 東 地 區 的 噶 瑪 蘭 人 的 生 計 活 動 主 要 以 稻 作 及 種 植 經 濟 作 物 為 主, 漁 業 為 輔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在 過 去, 女 性 四 季 都 至 海 邊 採 集 貝 類 取 螃 蟹 海 參 海 膽 等, 幫 忙 整 網 分 魚 ; 男 性 則 在 夏 天 出 海, 冬 天 上 山 打 獵 1960 年 代 以 來, 花 蓮 縣 豐 濱 鄉 新 社 村 的 居 民 除 稻 作 之 外, 曾 因 應 時 勢 種 植 過 香 茅 草 檳 榔 果 樹 等 經 濟 作 物, 卻 並 未 帶 來 預 期 中 的 收 益 此 外, 該 地 雖 有 豐 富 的 漁 產 資 源, 如 虱 目 魚 苗 九 孔 龍 蝦 海 菜 及 海 螺 等, 卻 因 沒 有 便 利 的 運 輸 管 道, 無 法 持 續 為 居 民 帶 來 現 金 收 益 ( 江 孟 芳 1997:44-46) 此 外, 劉 璧 榛 指 出, 在 當 時 飛 魚 為 新 社 地 區 重 要 的 季 節 性 食 物, 家 戶 合 作 捕 魚 的 情 形 十 分 多 見 (2002:154) 1960 年 代 後, 都 市 的 工 作 機 會 增 加, 年 輕 人 多 前 往 從 事 勞 力 性 工 作 近 年 來 由 於 花 東 地 區 發 展 觀 光 業, 年 輕 人 有 回 流 的 現 象 ( 江 孟 芳 1997:49-50) 第 四 節 交 換 關 係 (exchanging relations) 清 代 噶 瑪 蘭 人 除 以 稻 作 漁 獵 自 給 自 足 外, 也 將 狩 獵 所 得 之 鹿 皮 鹿 茸 以 及 其 所 生 產 的 布 匹 售 予 漢 人, 但 因 漢 人 不 習 慣 較 粗 厚 的 布, 所 以 購 買 者 很 少 ( 阮 昌 銳 1994: 28;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29) 噶 瑪 蘭 廳 志 中 提 到 : 好 雜 色 玩 珠, 有 如 榴 子 大 者, 有 類 瑪 瑙 形 者, 有 小 如 於 目 者, 編 串 成 圍, 多 非 真 玩, 遇 社 中 有 事, 不 12
20 拘 大 小, 輒 妝 頭 掛 頸, 與 紅 色 嗶 機 諸 色 物, 鋪 陳 門 首, 以 相 誇 耀 ( 陳 淑 均 1963) 文 獻 中 顯 示 當 時 族 人 喜 愛 佩 帶 賞 玩 雜 色 瑪 瑙 珠 並 描 述 了 這 類 供 賞 玩 的 珠 子 的 多 種 樣 式, 由 於 台 灣 本 身 並 不 產 琉 璃 瑪 瑙 珠, 推 測 其 可 能 與 外 地 漢 人 或 菲 律 賓 人 南 洋 一 帶 或 其 他 人 群 曾 從 事 貿 易 交 換 的 行 為 ( 胡 家 瑜 2001:146) 此 外, 文 獻 中 記 載, 噶 瑪 蘭 人 有 出 草 獵 人 頭 的 習 俗 19 世 紀 日 人 文 助 即 記 述 : 在 此 地, 由 仲 夏 到 初 秋 之 間, 會 有 被 稱 作 KaBaLan 的 船 來 到 海 濱 本 地 土 著 ( 指 阿 美 族 ) 都 相 當 害 怕, 從 仲 夏 到 初 秋 之 間, 對 到 海 濱 一 事 都 相 當 畏 憚 此 船 之 KaBaLan, 看 到 陸 上 有 人, 就 會 登 陸 捕 人, 劫 持 而 去 ; 此 外,17 世 紀 的 文 獻 也 提 及 噶 瑪 蘭 人 會 於 每 年 收 成 後 北 上 至 淡 水 關 渡 一 帶 獵 首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27) 第 五 章 信 仰 體 系 與 祭 典 儀 式 (Religions and Rituals) 第 一 節 傳 統 宗 教 ( traditional"religion) 噶 瑪 蘭 人 的 傳 統 宗 教 信 仰 可 從 其 儀 式 中 探 究 概 略, 其 將 人 界 及 自 然 界 的 靈 魂 分 為 神 靈 祖 靈 山 靈 鬼 以 及 惡 靈 ( 張 振 岳 1998), 把 人 體 的 病 痛 生 活 不 順 遂 歸 因 於 惡 靈 作 祟, 必 須 透 過 女 巫 (metiyu) 舉 行 儀 式 來 驅 趕 ( 明 立 國 1995:94) 各 類 祭 儀 計 有 subuli( 占 卜 儀 式 ) kisayiz/kisaiiz/khisayiz( 少 女 入 巫 及 女 巫 治 病 儀 式 ) pakalabi/pakalavi( 女 性 治 病 儀 式 ) patohokan/patokan/patorkan ( 超 渡 儀 式 ) palilin/paliling/panlelen ( 新 年 祭 祖 儀 式 ) Qataban/kataban( 過 去 出 草 返 村 後 舉 行 的 祭 儀 歌 舞, 現 演 變 為 豐 年 節 ) Spaw do Lazin/Satzebe/sacepo/Laligi/Lalikit( 海 祭 / 拜 海 / 海 向 ) pasniu( 男 性 治 病 儀 式 ), 還 有 bagan midahau( 一 般 性 的 治 病 儀 式 ) saluman( 祭 祀 自 然 精 靈 的 儀 式 ) 等 等 下 文 介 紹 幾 種 基 本 傳 統 儀 式, 由 於 不 同 研 究 者 記 音 不 同, 故 於 段 前 全 部 列 出, 文 中 只 採 一 個 記 音 subuli( 占 卜 儀 式 ) 噶 瑪 蘭 人 在 面 對 問 題 時, 透 過 meityu 運 用 數 種 方 法 占 卜 向 神 靈 詢 問, 來 判 定 如 何 解 決 求 助 者 的 困 難, 稱 為 subuli, 巫 師 透 過 工 具 詢 問 神 靈 後, 再 決 定 舉 行 何 種 儀 式 來 解 決 問 題, 故 subuli 可 說 是 噶 瑪 蘭 祭 儀 的 序 曲 ( 明 立 國 1992:13) 當 巫 師 要 舉 行 subuli 時, 必 須 要 齋 戒 (mamet), 明 立 國 記 述 : 隔 天 一 大 早, 巫 師 就 要 在 別 人 還 沒 有 起 床 之 前, 並 且 也 要 在 還 沒 有 洗 臉 吃 飯 用 水 用 火 之 前, 開 始 subuli 當 天 齋 戒 整 天 (1995:94) 據 現 有 的 紀 錄, 執 行 subuli 的 方 式 共 有 六 種 ( 參 明 立 國 劉 璧 榛 林 翠 娟 1995: 12-24): 1) 將 beraqe na penina( 香 蕉 葉 ) 撕 成 六 長 條 來 占 卜 2) 將 wuwai( 藤 ) 放 於 膝 上,smakai( 珠 子 ) 放 於 藤 條 上, 若 詢 問 到 真 正 的 原 因, 則 珠 子 不 動, 若 為 錯 誤 原 因, 珠 子 會 掉 下 來 儀 式 完 成 後, 13
21 巫 師 要 將 藤 條 與 珠 子 放 在 屋 子 門 前 上, 人 不 可 經 過 目 前 已 無 人 用 這 種 方 法, 因 為 日 本 將 真 正 的 smakai 買 走 3) 巫 師 以 baraten 草 上 一 般 人 看 不 到 的 tazusa( 神 靈 ) 來 判 斷 ; 或 手 持 兩 根 baraten 來 subuli, 若 兩 草 尖 端 合 併, 則 其 所 詢 問 的 即 為 正 確 病 因 4) 使 用 tenayan( 竹 子 ), 截 取 如 兩 臂 張 開 的 長 度 做 法 是 : 雙 手 握 住, 拇 指 內 扣, 其 餘 四 指 平 伸 然 後 詢 問 原 因, 如 果 所 問 是 正 確 的 話, 竹 子 就 會 變 長, 突 出 手 指 的 範 圍 5) 使 用 tenayan( 竹 子 ) 與 Laten( 白 玉 珠 ), 與 2) 類 似, 只 是 將 藤 換 為 竹 子 而 珠 子 以 白 玉 珠 代 換 6) 看 salai( 神 靈 之 線 ) salai 是 一 種 神 靈 之 線, 與 北 部 阿 美 巫 師 所 稱 的 calai 類 似, 做 法 是 從 天 上 拿 下 神 靈 之 線 來 觀 看 原 因 ( 明 立 國 劉 璧 榛 林 翠 娟 1992:15) 日 治 時 代 subuli 被 禁 止, 加 上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傳 入 後 視 此 儀 式 為 迷 信 行 為, 便 逐 漸 無 人 再 舉 行 subuli 了 ( 明 立 國 劉 璧 榛 林 翠 娟 1992:23) Kisaiyiz/kisaiiz/kisaiz( 少 女 入 巫 及 治 病 儀 式 ) 及 Pakalavi/pakalabi/pagalavi( 治 病 儀 式 ) 在 巫 師 subuli 之 後, 可 能 會 診 斷 必 須 舉 行 kisaiyiz 或 pakalavi 來 解 決 問 題 明 立 國 認 為,kisaiyiz 與 pakalavi 都 是 治 病 儀 式, 但 前 者 最 多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屬 女 性 巫 師 的 入 巫 儀 式 ; 後 者 則 較 經 常 舉 辦, 儀 式 前 女 巫 要 齋 戒, 直 到 下 次 新 月 出 現 才 停 止 齋 戒 (1995:93) 張 振 岳 認 為 兩 者 有 嚴 格 的 先 後 關 係, 先 行 kisaiyiz 再 行 pakalavi, 接 受 儀 式 治 病 者 為 重 病 患, 須 由 多 位 祭 司 聯 合 執 行, 屬 於 全 部 落 性 的 祭 儀, 長 達 五 到 七 天 或 半 個 月 之 久 (1997:9) 明 立 國 區 分 kisaiyiz 與 pakalavi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前 者 第 一 天 要 上 屋 頂 做 儀 式, 另 外, 有 兩 首 歌 只 在 做 pakalavi 時 唱 (1995:93); 清 水 純 則 指 出 在 kisaiyiz 儀 式 中, 女 巫 與 病 人 是 第 二 天 的 清 晨 爬 上 屋 頂 (1993:97) 劉 還 月 則 稱 此 兩 種 儀 式 為 作 向 (kisaiyiz) 及 小 向 (pakalavi), 三 天 以 上 的 向 是 為 村 人 祈 福 (1995:134) 潘 朝 成 稱 kisaiyiz 為 治 病 儀 式, 此 儀 式 沒 有 季 節 性, 為 大 型 的 公 開 祭 祀 活 動, 通 常 在 農 曆 月 底 或 月 初 即 沒 有 月 亮 的 日 子 舉 行, 而 pakalavi 為 除 瘟 祭, 具 有 季 節 性, 在 夏 末 秋 初 沒 有 月 亮 的 日 子 舉 行 (1999: 42) 阮 昌 銳 根 據 花 蓮 新 社 地 區 田 野 調 查 的 資 料 指 出, 過 去 kisaiyiz 是 一 種 祭 司 的 稱 呼, 今 轉 化 為 儀 式 的 專 有 名 詞, 但 尚 未 找 出 此 轉 變 現 象 的 解 釋 ( 阮 昌 銳 1965; 張 振 岳 1997:9) patohokan/patokan/patorkan/paturungan/badogan/pa-dohogan 招 魂 儀 式 Patohokan 類 似 漢 人 的 招 魂 儀 式, 透 過 儀 式 獻 祭 餵 養 祖 靈 其 所 寓 含 的 靈 魂 信 仰, 可 由 兩 則 口 述 傳 說 探 見 : 14
22 從 前 世 界 上 尚 未 有 其 他 人 的 存 在, 只 有 一 對 夫 婦 而 已, 他 們 就 是 kavalan 的 老 祖 先 女 的 叫 mutumazu, 男 的 叫 siangaw 有 一 天 mutumazu 突 然 懷 孕 了, 生 了 一 個 小 男 孩 而 因 為 mutumazu 須 到 田 裡 工 作, 於 是 小 孩 就 由 siangaw 來 照 顧 Siangaw 是 個 懶 丈 夫, 當 小 孩 哭 時, 便 餵 他 螃 蟹 吃 傍 晚, 當 mutumazu 回 家 時, 那 小 孩 的 肚 子 已 被 螃 蟹 咬 爛 了, 結 果 這 小 孩 的 眼 睛 再 也 無 法 張 開 了 最 後 她 非 常 傷 心 的 將 小 孩 埋 葬 了 過 了 二 天,mutumazu 還 是 哭 得 很 傷 心, 而 且 想 再 看 看 孩 子, 於 是 擺 了 許 多 飯 菜, 舉 行 patohokan 儀 式 進 行 當 中, 她 看 到 了 小 孩, 於 是 她 就 跟 小 孩 說 些 對 不 起 的 話 說 完 了, 等 小 孩 的 確 吃 飽 了, 就 告 訴 他 : 我 們 的 路 是 不 同 的 於 是 結 束 了 第 一 天 的 patohokan, 請 他 回 去 了 接 下 來 她 連 續 patohokan 了 三 天, 但 也 逐 漸 失 去 耐 性, 她 想 小 孩 子 的 路 和 他 們 的 路 畢 竟 不 同, 還 是 停 止 吧! 最 後 她 請 小 孩 吃 飽 後 回 去, 不 要 再 回 來 跟 他 們 見 面 接 著 第 二 天,mutumazu 便 在 庭 院 收 集 了 許 多 乾 草, 將 它 燃 燒, 等 到 煙 冒 出 來 時, 她 便 和 煙 一 起 昇 上 天 去 了 而 siangaw 也 學 她 如 法 炮 製, 於 是 他 也 上 昇 到 天 上 去 了, 就 這 樣 二 個 人 變 成 了 天 神 (ziyanang) ( 劉 璧 榛 ) 很 久 以 前, 有 一 個 小 男 孩 在 他 父 母 過 世 之 後 便 與 祖 母 一 同 居 住 他 十 分 思 念 已 故 的 父 母, 所 以 經 常 到 處 遊 走, 以 便 尋 找 他 的 父 母 有 一 次, 他 意 外 地 找 到 了 一 條 通 往 地 下 世 界 的 路, 並 且 在 那 裡 見 到 了 他 的 父 母 從 那 時 起, 他 就 每 天 跑 去 拜 訪 他 的 父 母, 他 的 父 母 偶 爾 會 準 備 一 些 食 物, 讓 他 帶 回 給 祖 母, 因 為 他 們 在 真 實 世 界 是 貧 窮 人 家 有 時, 當 他 的 父 母 想 念 Bais( 一 種 小 型 海 貝 類 ) 的 美 味 時, 他 就 會 帶 一 些 到 地 下 世 界 給 他 父 母 解 饞 不 過, 當 他 在 兩 個 世 界 中 運 送 食 物 時, 奇 怪 的 事 情 發 生 了, 他 原 本 要 帶 到 地 下 世 界 的 大 量 的 Bais 突 然 變 得 很 少, 然 而 他 父 母 要 求 他 帶 到 現 實 世 界 的 食 物 卻 會 突 然 增 加 許 多, 使 他 無 法 揹 負 雖 然 他 的 祖 母 十 分 高 興 孫 子 帶 回 的 食 物, 但 她 不 免 懷 疑 這 些 食 物 的 來 源 由 於 小 男 孩 答 應 過 父 母 不 准 透 漏 一 個 字, 所 以 他 一 直 沒 有 說 出 實 情 隨 著 時 間 流 逝, 他 花 越 來 越 多 的 時 間 在 地 下 世 界, 因 此 變 得 虛 弱 而 憔 悴 憂 心 的 祖 母 決 定 好 好 調 查 一 番, 終 於 發 現 他 到 死 後 世 界 的 事 於 是, 她 找 Metiy 商 量, 決 定 舉 行 一 個 儀 式, 將 男 孩 與 父 母 分 開 在 儀 式 之 後, 男 孩 忘 記 了 通 往 地 下 世 界 的 道 路, 他 哭 了 好 一 會 兒, 最 後 決 定 好 好 地 在 這 個 世 界 過 完 他 的 一 生 ( 陳 逸 君 2004:25-26) 由 上 述 兩 則 口 述 傳 說 可 看 出,patohokan 是 噶 瑪 蘭 人 招 請 過 世 的 靈 魂 回 家 享 用 食 物, 並 於 儀 式 完 成 後 與 亡 者 靈 魂 結 束 人 間 的 關 係 並 劃 分 界 線 的 象 徵 儀 式 噶 瑪 蘭 人 相 信 家 人 死 了 之 後, 必 須 要 透 過 作 Patohokan 才 能 成 為 善 靈, 若 未 執 行 15
23 此 儀 式, 則 會 成 為 孤 魂 野 鬼 ( 張 振 岳 1997:27) 張 振 岳 稱 噶 瑪 蘭 對 於 橫 死 之 人 不 作 patohokan, 任 由 其 成 為 惡 靈 ( 張 振 岳 1997:27); 劉 璧 榛 林 翠 娟 則 指 出, 噶 瑪 蘭 人 會 對 惡 死 之 人 作 特 殊 的 patohokan (1997:44) 善 死 者 的 patohokan 於 客 廳 舉 行, 若 於 儀 式 前 出 現 雷 電 或 地 震, 則 被 視 為 不 詳 徵 兆, 必 須 先 於 室 外 招 魂, 直 至 看 到 祖 靈 回 來 後, 再 移 至 室 內 繼 續 招 魂 祭 魂 送 魂 及 淨 身 等 儀 式 (1997: 31-50) 詳 細 的 儀 式 內 容 紀 錄 參 見 張 振 岳 (1997a) 劉 璧 榛 林 翠 娟 (1997) 清 水 純 ( 1993b) 潘 朝 成 (1999) 等 人 的 紀 錄 過 去 噶 瑪 蘭 人 會 在 往 生 者 出 殯 入 土 的 第 二 天 就 做 patohokan, 後 因 受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的 影 響 而 普 遍 認 為 這 是 一 種 迷 信 行 為 而 不 做, 今 日 花 蓮 新 社 地 區 則 有 受 漢 人 及 鄰 近 阿 美 族 的 影 響, 以 道 教 作 司 公 儀 式 以 及 阿 美 族 的 banana 取 代 patohokan 的 現 象 ; 也 有 親 人 往 生 後 不 作 patohokan 但 後 因 心 理 不 安 而 於 半 年 一 年 後 補 作 的 狀 況 ( 劉 璧 榛 林 翠 娟 1997) 上 述 的 噶 瑪 蘭 傳 統 祭 儀 的 完 整 作 法 因 受 外 來 宗 教 影 響 及 日 治 時 期 被 禁 止 而 失 傳, 自 1987 年 起, 噶 瑪 蘭 人 的 部 分 傳 統 祭 儀 如 kisayiz 中 除 瘟 歌 舞 的 片 段 因 文 化 表 演 及 正 名 之 需 求, 開 始 在 花 蓮 新 社 村 被 積 極 地 恢 復 ( 江 孟 芳 1997:72-73) 第 二 節 外 來 宗 教 ( foreign"religion) 自 清 嘉 慶 元 年 (1796) 漢 人 成 功 入 墾 蘭 陽 平 原 後,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逐 漸 注 入 噶 瑪 蘭 傳 統 宗 教 體 系 中, 而 清 廷 也 將 漢 人 宗 教 視 為 教 化 熟 番 的 一 項 工 作 ( 翁 佳 音 1984; 陳 志 榮 1995:85) 噶 瑪 蘭 人 普 遍 接 受 漢 人 信 仰 的 情 況 由 馬 偕 宣 教 時 為 阻 止 噶 瑪 蘭 人 崇 拜 漢 人 民 間 神 明, 曾 多 次 集 體 燒 毀 神 像 ( 陳 志 榮 1995:86), 以 及 清 水 純 於 1980 年 代 在 花 蓮 新 社 觀 察 到 的 palilin 與 漢 人 祭 祖 儀 式 融 合 的 現 象 可 見 (1993b:92) 十 九 世 紀 晚 期 開 始, 當 天 主 教 基 督 教 傳 教 士 進 入 宜 蘭 及 花 蓮 台 東 宣 教, 他 們 要 求 噶 瑪 蘭 人 放 棄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大 批 族 人 入 教 受 洗, 宜 蘭 平 原 上 共 成 立 了 二 十 五 間 噶 瑪 蘭 教 會, 漢 人 信 仰 逐 漸 衰 微 對 於 十 九 世 紀 末 基 督 教 盛 行 於 噶 瑪 蘭 村 社 的 現 象, 邵 氏 柏 認 為, 噶 瑪 蘭 人 是 以 基 督 教 作 為 對 抗 漢 人 族 群 的 工 具 (1988); 陳 志 榮 則 認 為 噶 瑪 蘭 人 普 遍 信 基 督 教 是 基 於 經 濟 層 面, 並 以 1884 年 英 國 教 會 協 助 噶 瑪 蘭 人 成 功 向 清 廷 要 求 保 留 加 留 餘 埔 制 的 例 子 協 助 說 明 (1995:89-90) 自 二 十 世 紀 起, 日 本 政 府 對 台 的 宗 教 政 策 有 諸 多 限 制, 且 宜 蘭 地 區 如 奇 立 板 社 及 麻 里 目 罕 社 的 教 堂 被 水 沖 毀 無 力 修 復, 噶 瑪 蘭 人 逐 漸 轉 向 依 賴 漢 人 村 廟 的 祭 祀 圈, 在 宗 教 信 仰 及 生 活 適 應 上 找 到 依 託, 此 為 噶 瑪 蘭 人 在 漢 人 強 勢 包 圍 下 所 發 展 出 的 適 應 策 略 ; 遠 離 漢 人 聚 落 的 族 人 如 宜 蘭 流 流 社 人 則 大 部 份 仍 保 有 基 督 教 信 仰 ( 陳 志 榮 1995:90-94) 16
24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的 傳 入 及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的 影 響, 使 噶 瑪 蘭 人 原 有 的 信 仰 體 系 變 得 更 加 複 雜 多 元 在 外 來 宗 教 的 傳 入 以 及 日 人 的 禁 令 之 下, 噶 瑪 蘭 人 漸 漸 放 棄 了 許 多 傳 統 宗 教 祭 儀, 如 : 葬 禮 之 後 的 招 魂 儀 式 patohokan 治 病 儀 式 pakalavi 等 等 然 而, 無 論 何 種 宗 教 信 徒, 多 仍 暗 地 保 留 祭 祖 儀 式 palilin 對 於 palilin 繼 續 存 續 的 原 因, 一 般 認 為 是 因 為 噶 瑪 蘭 人 於 情 感 上 無 法 割 捨 祖 靈 清 水 純 分 析 是 因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缺 乏 奉 獻 食 物, 供 養 祖 先 的 概 念, 若 有, 則 噶 瑪 蘭 人 會 放 棄 palilin(1993:249); 陳 志 榮 則 認 為,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所 傳 達 的 教 義 並 不 與 噶 瑪 蘭 原 有 的 宇 宙 觀 衝 突, 故 其 並 未 全 盤 放 棄 傳 統 信 仰 此 外, 他 將 palilin 之 所 以 能 存 續 下 來 的 原 因 歸 於 英 美 及 漢 人 傳 教 士 為 求 大 量 入 教 人 數 故 容 忍 噶 瑪 蘭 人 繼 續 舉 行 祭 祖 儀 式, 而 噶 瑪 蘭 傳 教 士 也 較 不 會 要 求 本 族 人 放 棄 祭 祖 傳 統 ( 陳 志 榮 1995: 85) 在 接 觸 外 來 宗 教 的 過 程 中, 噶 瑪 蘭 人 並 未 完 全 放 棄 傳 統 信 仰 觀, 而 是 選 取 新 宗 教 中 與 祖 靈 信 仰 相 容 的 元 素, 形 成 了 宗 教 融 合 的 現 象 陳 志 榮 以 噶 瑪 蘭 族 一 製 酒 陶 罐 上 十 字 架 的 圖 案 為 例 來 說 明 外 來 宗 教 與 噶 瑪 蘭 原 有 信 仰 的 融 合 (1995:84); 劉 璧 榛 林 翠 娟 分 析 今 日 新 社 地 區 天 主 教 徒 因 受 教 義 影 響, 視 patohokan 儀 式 為 迷 信 之 舉, 故 不 舉 行 儀 式, 但 仍 感 心 理 不 安, 這 種 不 安 是 導 因 於 懼 怕 再 舉 行 傳 統 儀 式 會 招 來 鬼 神, 顯 示 祖 靈 信 仰 還 存 在 其 心 中 此 外, 劉 林 也 觀 察 到 噶 瑪 蘭 族 的 多 神 信 仰 使 得 信 天 主 教 的 女 巫 會 將 耶 穌 及 瑪 莉 亞 類 比 為 噶 瑪 蘭 族 的 男 神 siyakaung 及 女 神 salami(1997:31) 第 三 節 宗 教 領 袖 (religious leaders) 噶 瑪 蘭 的 傳 統 信 仰 體 系 中, 女 巫 (metiu/metiyu) 是 一 般 人 與 神 靈 間 的 溝 通 人, 劉 璧 榛 林 翠 娟 指 出, metiu 在 kavalan 社 會 中, 扮 演 類 似 今 日 醫 師 和 仲 裁 是 非 的 調 解 委 員 的 角 色, 也 是 宗 教 生 活 中 的 靈 魂 人 物 族 人 相 信 metiu 是 kavalan 的 神 所 揀 選 的 人, 通 常 是 生 病 的 女 人, 在 通 過 年 長 女 人 的 帶 領 儀 式 kisaiz 之 後, 成 為 metiu, 並 漸 漸 學 習 各 種 領 導 和 操 作 儀 式 的 方 法 (1997:49), 說 明 了 女 巫 在 噶 瑪 蘭 社 會 中 的 地 位 及 威 信 隨 著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的 影 響 及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的 禁 止, 村 落 中 會 執 行 傳 統 祭 儀 的 人 則 越 來 越 少, 祭 典 轉 化 為 觀 光 展 演 後, 女 巫 的 宗 教 影 響 力 降 低, 主 要 扮 演 祭 儀 樂 舞 活 動 中 的 指 導 角 色, 如 新 社 部 落 的 女 祭 師 潘 金 英 自 1996 年 起 在 宜 蘭 花 蓮 兩 地 教 母 語 及 歌 舞 天 主 教 及 基 督 教 的 傳 入 象 徵 以 男 性 傳 教 士 為 宣 教 主 體 的 西 方 宗 教 進 入 噶 瑪 蘭 族 以 女 性 為 中 心 的 宗 教 信 仰 體 系 ( 劉 璧 榛 2001:42), 其 中 對 噶 瑪 蘭 人 生 活 層 面 及 信 仰 層 面 影 響 最 大 的 即 是 加 拿 大 傳 教 士 馬 偕 馬 偕 於 1873 年 進 入 宜 蘭 傳 教, 在 17
25 長 達 二 十 多 年 的 宣 教 期 間 ( ), 共 建 立 了 利 澤 簡 等 二 十 五 間 教 會 他 創 辦 了 神 學 校 淡 水 牛 津 學 院, 培 養 噶 瑪 蘭 人 傳 教 士 如 偕 八 寶 等 進 行 宣 教 工 作, 其 子 弟 顏 有 年 後 來 也 將 傳 教 事 業 拓 展 至 花 蓮 地 區, 使 馬 偕 的 宣 教 版 圖 更 向 南 進 ( 詹 素 娟 2001) 此 外, 馬 偕 勸 阻 噶 瑪 蘭 人 崇 拜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多 次 集 結 神 像 焚 燒 ( 陳 志 榮 1995:86) 馬 偕 的 影 響 力 除 了 在 宗 教 信 仰 層 面 外, 也 見 於 幫 助 平 埔 族 於 與 清 廷 的 斡 旋 當 中 1890 年, 花 蓮 平 埔 族 人 求 助 於 馬 偕, 因 武 官 陳 輝 煌 要 求 噶 瑪 蘭 人 一 定 要 信 仰 漢 人 民 間 宗 教, 經 由 馬 偕 出 面 協 調 後 解 決 ( 陳 志 榮 1995:85-86) 馬 偕 十 分 注 重 噶 瑪 蘭 族 的 教 化, 在 他 眼 中, 噶 瑪 蘭 人 一 些 傳 統 風 俗 習 慣 不 佳, 需 要 被 指 導 改 正 (Mackay 1960) 另 外, 馬 偕 也 曾 為 村 民 選 了 49 個 漢 人 姓 氏 並 加 入 偕 姓, 供 當 時 族 人 作 選 擇, 使 同 名 同 姓 的 情 況 減 少 ( 劉 璧 榛 2001:44-45) 馬 偕 傳 教 時 結 合 拔 牙 義 診, 因 當 時 族 人 嚼 食 檳 榔 抽 煙 而 多 有 牙 病 看 診 時, 馬 偕 與 其 學 生 先 吟 唱 詩 歌 講 述 經 文, 然 後 再 由 馬 偕 看 診 學 生 拔 牙, 一 趟 下 來 可 拔 百 來 顆 牙 齒 ( 詹 素 娟 2001:31) 阮 昌 銳 認 為, 噶 瑪 蘭 人 因 馬 偕 的 拔 牙 技 術 而 視 其 為 法 力 強 大 的 巫 醫 ( 陳 志 榮 1995:89) 對 於 馬 偕 在 噶 瑪 蘭 族 信 仰 與 生 活 層 面 的 影 響 力, 邵 氏 柏 認 為, 馬 偕 現 象 反 映 了 噶 瑪 蘭 人 找 到 了 可 以 與 清 廷 相 抗 衡 的 支 柱 ; 陳 志 榮 則 認 為 馬 偕 並 無 與 清 廷 對 抗 之 意, 雙 方 找 到 妥 協 的 平 衡 點 即 是 馬 偕 保 證 在 族 人 信 教 後 仍 會 遵 從 清 廷 的 規 定 (1995:86) 馬 偕 過 世 後, 由 於 漢 人 民 間 信 仰 的 蓬 勃, 今 日 宜 蘭 地 區 教 會 已 不 像 過 去 那 麼 多 然 而, 馬 偕 卻 轉 化 為 噶 瑪 蘭 族 族 群 的 認 同 象 徵, 並 與 噶 瑪 蘭 人 的 精 神 象 徵 大 葉 橄 仔 樹 (gasop) 一 同 轉 化 為 族 群 共 同 記 憶 此 外, 馬 偕 的 日 記 及 其 所 蒐 藏 的 文 物, 也 成 為 今 日 研 究 噶 瑪 蘭 人 傳 統 信 仰 生 命 禮 俗 及 物 質 文 化 重 要 的 分 析 材 料 第 四 節 年 節 祭 儀 (annual rituals) palilin/paliling/panlelen( 新 年 祭 祖 儀 式 ) palilin 是 噶 瑪 蘭 人 在 新 年 前 夕 全 家 祭 祖 的 儀 式, 舉 行 時 間 說 法 不 一 噶 瑪 蘭 志 略 稱 其 度 歲 在 二 月 中 ; 伊 能 嘉 矩 則 稱 在 農 曆 12 月 中 旬 ( 李 亦 園 1999: 29); 現 在 花 蓮 新 社 地 區 多 於 農 曆 除 夕 前 幾 天 舉 行, 約 分 為 Doge-bwuwan ( 哆 囉 美 遠 社 ) 及 Gazai-zaiya ( 加 禮 宛 社 ) 兩 個 系 統, 於 12 月 27 至 29 日 之 間 舉 行, 用 素 祭 品 祭 祖 ( 張 振 岳 1997:8) 伊 能 嘉 矩 曾 描 述 祭 儀 的 內 容 : 當 祭 期 將 近, 家 家 釀 造 新 酒, 搗 製 米 糕, 以 備 饗 神 祭 祀 日 各 家 將 祭 品 集 中 於 社 內 一 定 場 所 ; 祭 祀 開 始 主 祭 人 吹 奏 橫 笛, 招 請 祖 靈 下 降 來 饗 祭 物 祭 祀 完 畢, 開 始 飲 宴 跳 舞 歌 唱 直 至 天 明 ( 李 亦 園 1999:35-36), 當 時 族 人 是 於 戶 外 場 地 進 行 palilin, 而 今 日 新 社 地 區 已 發 展 為 家 內 祭 祀 的 形 式, 其 中, 哆 囉 美 遠 系 統 的 palilin 儀 式 更 具 私 密 18
26 性, 外 人 不 能 參 與, 儀 式 多 在 早 上 舉 行, 中 午 12 點 以 前 結 束, 將 公 雞 打 昏 後 燒 烤, 取 出 雞 心 雞 肝 和 雞 胃 平 分 置 於 香 蕉 葉 上, 加 上 一 白 一 紅 的 Isi( 現 多 以 米 酒 或 威 士 比 代 替 ), 在 客 廳 祭 祀 然 而, 由 於 哆 囉 美 遠 系 統 的 palilin 隱 密, 故 不 同 的 家 庭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的 祭 祀 方 式 ( 潘 朝 成 1999:30); 加 禮 宛 社 的 palilin 則 在 晚 上 舉 行, 地 點 在 廚 房 的 灶 旁, 祭 品 類 似 ( 潘 朝 成 1999:32); 徐 誌 謙 有 較 不 同 的 描 述, 過 年 時 噶 瑪 蘭 人 有 著 類 似 漢 人 圍 爐 守 歲 習 俗, 只 不 過 他 們 限 定 在 十 一 點 到 隔 日 凌 晨 一 點 間 實 施, 如 果 期 間 聽 到 雞 啼 必 須 中 斷, 等 到 第 二 天 晚 上 再 重 來, 因 為 族 人 們 相 信 如 果 祖 先 靈 魂 聽 到 雞 啼, 便 不 會 降 臨 到 屋 子 裡, 稱 為 PANLELEN (2002) Palilin 在 不 同 地 方 有 不 同 的 稱 名, 陳 志 榮 在 宜 蘭 流 流 社 及 加 禮 宛 社 調 查 時, 紀 錄 一 般 稱 為 suppau, 新 社 黃 姓 家 族 則 以 閩 南 語 稱 祭 祖 儀 式 為 bu-ge(1995: 80) 由 於 噶 瑪 蘭 人 多 維 持 祭 祖 儀 式,palilin 成 為 噶 瑪 蘭 族 對 外 宣 稱 其 為 一 獨 特 族 群 的 外 顯 證 明 Spaw do Lazin/Satzebe/sacepo/Laligi/Lalikit ( 海 祭 / 拜 海 / 海 向 ) 在 花 蓮 新 社,Spaw do Lazin 也 稱 為 Satzebe Laligi( 劉 璧 榛 ) Sasbo( 潘 朝 成 1999: 34); 豐 濱 鄉 以 南 的 立 德 村 落 台 東 大 峰 峰 樟 原 部 落 受 阿 美 族 影 響 稱 海 祭 為 Laligi( 潘 朝 成 1999:34 ),1996 年 宜 蘭 縣 政 府 主 辦 的 刺 桐 花 開 了 活 動 也 以 Laligi 為 海 祭 稱 名 ( 許 美 智 1996) 除 名 稱 因 地 而 異 外, 不 同 部 落 舉 行 海 祭 的 時 間 也 不 同, 新 社 部 落 約 在 三 四 月, 大 峰 峰 部 落 約 在 七 月, 立 德 部 落 及 樟 原 部 落 則 在 八 月 舉 行 海 祭 ( 潘 朝 成 1999:34), 此 與 各 地 認 定 的 漁 產 豐 收 時 間 以 及 人 力 狀 況 有 關 ( 劉 璧 榛 2002:155) 過 去 的 海 祭 主 要 是 噶 瑪 蘭 人 在 出 海 前 獻 祭 海 神 等 精 靈 如 Apolo( 海 龍 王 ) Mihaowai( 不 幸 意 外 淹 水 死 亡 的 ) ( 劉 璧 榛 2002:157), 在 大 峰 峰 地 區 的 噶 瑪 蘭 人 也 同 時 祭 拜 自 己 的 祖 先 ( 陳 志 榮 1995) 儀 式 主 要 祈 求 平 安 與 豐 收, 部 落 長 老 在 漲 潮 時 舉 行 儀 式, 讓 祭 品 由 海 潮 帶 走 拜 海 之 前 不 須 mamet, 對 性 行 為 也 無 限 制, 但 女 人 不 能 參 與 獻 祭 隨 著 基 督 教 的 傳 入 人 口 外 流 觀 光 發 展 及 族 群 運 動, 花 蓮 新 社 地 區 的 海 祭 逐 漸 去 儀 式 化 並 加 入 觀 光 元 素, 強 調 展 演 特 質 而 不 再 堅 守 儀 式 的 禁 忌 規 範 ; 這 點 也 可 以 從 海 祭 舉 辦 時 間 的 改 變 看 出, 過 去 海 祭 在 三 月 刺 桐 花 開 舉 辦, 現 在 已 改 為 在 暑 假 期 間 舉 辦, 儀 式 目 的 也 由 過 去 祈 求 豐 收 而 轉 變 為 慶 祝 豐 收 並 預 求 來 年 順 利 ( 許 美 智 1996:59) Qataban/Gataban ( 豐 年 祭 ) 在 過 去,Qataban 是 噶 瑪 蘭 人 出 草 後 舉 行 的 祭 靈 儀 式 日 治 時 期, 日 人 禁 止 原 住 民 獵 首, 故 儀 式 目 的 轉 化 為 祈 求 部 落 豐 收, 原 先 女 人 不 能 參 與 歌 舞 的 禁 忌 也 隨 著 儀 式 轉 型 而 改 變, 歌 舞 內 容 也 較 活 潑 多 元 化 ( 劉 璧 榛 不 著 年 代 ) 噶 瑪 蘭 廳 志 描 述 了 過 去 噶 瑪 蘭 豐 年 祭 的 熱 鬧 景 象 : 每 秋 成, 會 同 社 之 人, 賽 戲 飲 酒, 名 曰 做 年, 或 曰 做 田 其 酒 用 糯 米, 每 口 各 抓 一 把, 用 津 液 嚼 碎 入 甕, 俟 隔 夜 發 氣 成 酒, 然 後 沃 以 清 水, 群 坐 地 上, 或 木 瓢 或 椰 碗 汲 飯, 至 醉 則 起 而 歌 舞 無 錦 繡, 或 著 短 衣, 或 袒 胸 露 背, 跳 躍 盤 旋 如 兒 戲 狀 歌 無 常 曲, 就 現 在 景 作 曼 聲, 一 人 19
27 歌, 群 拍 手 而 和 ( 陳 淑 均 1963) 過 去 花 蓮 新 社 部 落 中, 並 無 大 型 豐 年 祭 的 舉 辦 江 孟 芳 指 出, 噶 瑪 蘭 人 恢 復 豐 年 祭 的 舉 行 主 要 是 受 宜 蘭 縣 政 府 舉 辦 的 返 鄉 尋 根 活 動 影 響, 族 內 菁 英 認 為 此 對 噶 瑪 蘭 族 站 起 來 有 正 面 的 助 益 並 可 凝 聚 族 人 向 心 力, 故 積 極 恢 復 舉 辦 (1997:85) 吳 宛 霖 指 稱 噶 瑪 蘭 族 過 去 並 無 豐 年 祭 的 舉 行, 但 因 受 阿 美 族 影 響, 近 年 開 始 舉 辦, 他 描 述 新 社 村 1998 年 的 豐 年 祭 典 : 舉 辦 豐 年 祭 時, 族 中 的 長 老 會 以 簡 單 的 祭 祀 典 禮, 昭 告 祖 靈, 年 邁 的 族 人 拿 著 簡 單 的 米 酒 和 酒 杯, 口 中 念 念 有 詞, 將 米 酒 灑 在 地 上 之 後, 便 開 始 豐 年 祭 的 活 動 豐 年 祭 沒 有 分 男 女, 只 要 是 族 人 都 可 以 進 入 圈 圈 中 跳 舞, 舞 步 和 阿 美 族 類 似, 祭 典 中 男 女 老 幼 一 同 歌 舞 共 食, 餐 點 包 括 海 菜 生 海 膽 香 蕉 心 野 草 心 等 野 菜, 氣 氛 熱 烈 豐 年 祭 結 束 後, 族 人 會 選 出 新 的 頭 目 及 副 頭 目 (1998) 第 六 章 族 群 界 域 與 部 落 關 係 (Ethnic Boundary and Tribal Relationships) 第 一 節 族 群 範 圍 (tribal territory) 十 九 世 紀 的 宜 蘭 平 原 呈 現 了 多 族 群 共 存 的 面 貌 原 來 噶 瑪 蘭 族 及 泰 雅 族 各 據 平 原 及 山 地 的 態 勢, 因 閩 粵 漳 漢 人 及 西 部 平 埔 族 跨 部 落 集 團 的 入 墾 而 逐 漸 改 變 嘉 慶 元 年 (1796) 起, 漢 人 逐 漸 入 駐 噶 瑪 蘭 族 與 泰 雅 族 之 間 的 緩 衝 地 帶, 並 將 隘 線 逐 漸 推 向 山 地 ; 嘉 慶 9 年 至 15 年 間 ( ), 以 潘 賢 文 為 首 的 西 部 平 埔 族 集 團 ( 巴 宰 族 巴 布 薩 族 洪 雅 族 道 卡 斯 族 拍 瀑 拉 族 ) 進 入 拓 墾 之 時, 曾 為 漢 人 帶 來 威 脅, 後 來 因 無 法 受 土 地 政 策 保 護 且 遭 漢 人 襲 奪 土 地 而 逐 漸 轉 為 弱 勢, 到 了 同 治 光 緒 年 間, 他 們 廢 棄 了 原 本 的 居 地, 向 漢 人 借 貸 資 金 並 與 噶 瑪 蘭 人 共 墾 三 星 地 區 ; 而 原 本 擁 有 廣 大 土 地 的 噶 瑪 蘭 人, 在 多 數 漢 人 強 佔 或 騙 取 土 地 後, 逐 漸 難 以 維 生, 部 分 族 人 遷 往 花 東 地 區, 餘 存 的 噶 瑪 蘭 人 則 或 隱 入 漢 族, 或 避 退 至 偏 僻 之 地, 漢 人 成 為 宜 蘭 平 原 上 的 強 勢 族 群 ( 詹 素 娟, 張 素 玢 2001:31-42; 劉 益 昌, 詹 素 娟 1996:36) 道 光 年 ( ) 以 後 遷 徙 至 花 東 地 方 的 噶 瑪 蘭 族, 初 在 花 蓮 奇 萊 平 原 北 部 成 立 了 加 禮 宛 武 暖 竹 仔 林 七 結 仔 談 仔 秉 瑤 歌 等 六 社 3, 當 時 奇 萊 平 原 已 有 阿 美 族 及 太 魯 閣 族, 由 於 噶 瑪 蘭 平 原 的 族 人 後 陸 續 遷 來 集 結, 至 同 治 年 間, 加 禮 宛 族 的 勢 力 已 凌 越 了 先 住 民 ( 潘 繼 道 2001:116) 1878 年 加 禮 宛 事 件 發 生 後, 族 人 四 散, 向 南 遷 徙 至 今 花 蓮 縣 光 復 瑞 穗 豐 濱 鄉 及 台 東 縣 長 濱 鄉 一 帶 4, 今 噶 瑪 蘭 人 分 布 較 集 中 的 聚 落 有 新 社 立 德 大 峰 峰 三 間 等 ( 黃 士 強 1989: 3 花 蓮 縣 志 中 記 載 了 這 一 段 歷 史 : 耕 地 日 蹙, 鬥 爭 無 寧 日, 乃 於 咸 豐 三 年, 以 加 禮 宛 社 為 主, 率 部 分 族 人, 由 打 那 美 ( 蘇 澳 ), 分 乘 竹 筏 沿 海 南 下, 至 鯉 浪 港 ( 即 今 花 蓮 美 崙 溪 口 ) 登 陸, 止 於 美 崙 山 北 麓 平 原, 建 加 禮 宛 竹 林 武 暖 七 結 談 秉 瑤 歌 等 六 社, 致 力 墾 荒 ( 駱 香 林 1980) 4 根 據 花 蓮 縣 志 記 載, 噶 瑪 蘭 人 建 馬 佛 社 鎮 平 社 於 今 之 光 復 鄉, 打 馬 燕 社 於 瑞 穗 鄉, 加 20
28 18), 其 中 新 社 最 具 規 模 也 保 有 較 強 的 族 群 意 識 現 今 新 社 地 區 主 要 以 阿 美 人 為 多, 村 內 也 有 外 省 榮 民, 通 婚 現 象 頻 繁 ( 江 孟 芳 1997:41) 因 與 週 遭 其 他 族 群 互 動 之 頻 繁, 新 社 族 人 多 可 以 使 用 福 佬 話 阿 美 族 語 日 語 國 語 等 多 種 語 言 ( 紀 慧 玲 1993) 此 外, 陳 逸 君 指 出, 現 今 新 社 噶 瑪 蘭 人 其 實 是 由 加 禮 宛 人 和 哆 囉 美 遠 人 所 組 成, 對 外 一 致 宣 稱 為 噶 瑪 蘭 人, 但 兩 族 的 差 異 在 特 定 的 場 合 情 境 仍 會 被 突 顯 (2004:17) 舉 例 來 說, 噶 瑪 蘭 族 特 有 的 新 年 祭 祖 儀 式 palilin 分 有 噶 瑪 蘭 系 統 及 哆 囉 美 遠 系 統, 後 者 的 儀 式 舉 行 不 得 讓 外 人 觀 看, 族 際 的 界 限 在 此 時 劃 分 得 很 清 楚 ( 陳 逸 君 2004:18) 第 二 節 族 際 互 動 (inter-ethnic interaction) 清 代 漢 人 入 墾 前, 噶 瑪 蘭 族 據 於 平 原, 而 泰 雅 族 據 於 中 央 山 地, 今 台 北 縣 基 隆 河 上 游 丘 陵 山 區 至 宜 蘭 頭 城 一 帶 設 有 隘 勇 線 保 護 台 北 宜 蘭 兩 地 商 旅 的 安 全 噶 瑪 蘭 族 與 泰 雅 族 之 間 原 有 的 緩 衝 地 帶 後 遭 漢 人 入 墾 並 將 隘 線 逐 漸 推 向 山 地 漢 人 用 許 多 方 法 來 取 得 噶 瑪 蘭 人 的 土 地, 阮 昌 銳 歸 納 有 四 : 武 力 獲 得 土 地 買 賣 商 取 引 ( 讓 噶 瑪 蘭 人 賒 帳 並 提 高 利 息, 使 其 以 土 地 償 還 ) 番 族 慣 習 ( 噶 瑪 蘭 人 若 發 現 地 方 有 動 物 死 屍 或 人 的 糞 便 則 會 放 棄 耕 種, 漢 人 則 多 以 放 動 物 屍 體 來 取 得 土 地 )(1994:33) 在 閩 粵 漳 漢 人 與 噶 瑪 蘭 族 的 互 動 中, 噶 瑪 蘭 人 喪 失 了 許 多 土 地, 後 因 迫 於 生 計 而 展 開 遷 徙 嘉 慶 9 年 至 15 年 間 ( ), 以 潘 賢 文 為 首 的 西 部 平 埔 族 集 團 ( 巴 宰 族 巴 布 薩 族 洪 雅 族 道 卡 斯 族 拍 瀑 拉 族 ) 進 入 拓 墾 之 時, 曾 為 漢 人 帶 來 威 脅, 後 來 因 無 法 受 土 地 政 策 保 護 且 遭 漢 人 襲 奪 土 地 而 逐 漸 轉 為 弱 勢, 到 了 同 治 光 緒 年 間, 他 們 廢 棄 了 原 本 的 居 地, 向 漢 人 借 貸 資 金 並 與 噶 瑪 蘭 人 共 墾 三 星 地 區 遷 徙 至 奇 萊 平 原 北 部 的 噶 瑪 蘭 人 ( 俗 稱 加 禮 宛 人 ) 與 平 原 南 部 的 撒 基 拉 雅 族 ( 阿 美 族 之 一 支 系 ) 關 係 和 諧, 曾 共 同 追 擊 太 魯 閣 族, 並 於 光 緒 四 年 (1878) 的 加 禮 宛 事 件 中 共 同 抵 抗 清 軍 ( 潘 繼 道 2001:118) 今 宜 蘭 一 帶 的 噶 瑪 蘭 族 多 因 與 漢 族 通 婚 或 祖 先 刻 意 隱 瞞 族 源 而 使 後 代 的 族 群 身 分 識 別 不 易 ; 居 於 花 蓮 台 東 一 帶 的 噶 瑪 蘭 族 人 則 因 於 19 世 紀 後 半 期 遷 徙 至 漢 人 較 少 之 處, 多 行 族 內 通 婚, 故 仍 保 有 語 言 使 用 及 部 分 祭 儀 ; 然 因 地 臨 阿 美 族 居 地, 兩 族 通 婚 及 與 外 省 人 通 婚 混 居 日 漸 頻 繁, 今 日 部 落 如 新 社 村 的 噶 瑪 蘭 人 多 與 阿 美 族 有 血 緣 關 係, 因 此, 除 了 純 種 噶 瑪 蘭 人 之 外, 許 多 具 阿 美 族 血 統 的 人 因 對 部 落 事 務 的 參 與 及 認 同, 也 視 自 己 為 噶 瑪 蘭 人 因 與 其 他 族 群 互 動 之 頻 繁, 新 社 族 人 可 以 使 用 福 佬 話 阿 美 族 語 日 語 國 語 等 多 種 語 言 路 蘭 社 姑 律 社 石 梯 社 於 豐 濱 鄉, 並 在 貓 公 ( 豐 濱 ) 大 港 口 納 納 ( 靜 浦 ) 誌 社 與 阿 美 族 雜 居, 或 渡 秀 姑 巒 溪 入 成 廣 澳 一 帶 與 富 里 平 埔 族, 及 由 奇 密 ( 奇 美 ) 大 港 口 納 納 等 處 南 遷 之 阿 美 族 混 合 而 居, 共 成 水 母 丁 三 間 屋 馬 稼 海 城 子 埔 石 坑 掃 別 竹 湖 彭 仔 存 石 寧 埔 沙 汝 灣 成 廣 澳 等 諸 部 落 ( 駱 香 林 198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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