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結案報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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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DEC-RES (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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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DEC-RES (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 初 稿 ) 受 委 託 單 位 : 台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研 究 主 持 人 : 林 副 研 究 員 怡 君 協 同 主 持 人 : 李 副 院 長 安 妮 協 同 主 持 人 : 謝 教 授 邦 昌 研 究 助 理 : 宋 毓 娸 游 宜 純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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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次 目 次 I 表 次 IV 圖 次 XI 提 要 XIII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1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意 涵...2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9 第 四 節 研 究 設 計...12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21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21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25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30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議 題...38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特 色...41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45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45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50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55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議 題...68 I
6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特 色...70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概 況...73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73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79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83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議 題...92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特 色...94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95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95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98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議 題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特 色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 第 四 節 國 內 外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比 較 第 五 節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之 分 析 架 構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第 一 節 次 數 分 配 第 二 節 交 叉 分 析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II
7 參 考 文 獻 附 件 及 附 錄 附 件 一 第 一 次 焦 點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二 問 卷 分 析 之 檢 誤 條 件 及 結 果 表 式 附 件 三 試 測 問 卷 附 件 四 試 測 問 卷 信 度 分 析 附 件 五 第 二 次 焦 點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六 問 卷 設 計 架 構 附 錄 一 芬 蘭 2004 年 問 卷 內 容 附 錄 二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問 卷 內 容 (1998 年 及 2007 年 ) 附 錄 三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民 意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2002 年 版 )..337 附 錄 四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題 項 附 錄 五 結 案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對 照 表 III
8 表 目 次 表 一 -1: 性 別 平 等 與 性 別 公 平 定 義 之 比 較...8 表 一 -2: 個 案 國 家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重 要 指 標 之 評 比 名 次...14 表 一 -3: 各 時 段 調 查 情 形...16 表 一 -4: 調 查 對 象 母 體 人 數 及 抽 樣 人 數 - 按 性 別 分...17 表 一 -5: 調 查 對 象 母 體 人 數 及 抽 樣 人 數 - 按 區 域 分...17 表 一 -6: 調 查 對 象 母 體 人 數 及 抽 樣 人 數 - 按 年 齡 別 分...18 表 二 -1: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歷 次 回 收 情 形...31 表 二 -2: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2004 年 與 2008 年 結 果 之 比 較...34 表 二 -3: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系 統...42 表 三 -1: 挪 威 兩 次 民 意 調 查 之 比 較...58 表 三 -2: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著 重 面 向 及 調 查 結 果...60 表 三 -3: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法 規 及 措 施...70 表 三 -4: 父 親 親 職 照 顧 之 權 利 概 況 (2008)...72 表 四 -1: 單 一 平 等 方 案 之 行 動 與 時 間 表...82 表 四 -2: 英 國 女 性 地 位 之 關 鍵 指 標 報 告 著 重 之 面 向 與 分 析 結 果...85 表 四 -3: 2008 年 秋 季 績 效 報 告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與 分 析 結 果...88 表 四 -4: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之 調 查...91 表 五 -1: 日 本 內 閣 府 有 關 性 別 議 題 之 調 查 表 五 -2: 日 本 內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社 會 民 意 調 查 之 方 式 比 較 表 五 -3: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調 查 報 告 著 重 面 向 及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表 六 -1: 主 計 處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分 類 表 六 -2: 國 內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相 關 調 查 彙 整 表 表 六 -3: 歷 年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之 議 題 比 較 IV
9 表 六 -4: 過 去 三 年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調 查 方 式 比 較 表 六 -5: 過 去 三 年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表 六 -6: 主 要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制 度 之 比 較 表 六 -7: 主 要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調 查 之 比 較 表 六 -8: 本 研 究 問 卷 設 計 架 構 表 七 -1-1: 性 別 分 佈 情 形 表 七 -1-2: 年 齡 分 佈 情 形 表 七 -1-3: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情 形 表 七 -1-4: 目 前 婚 姻 狀 況 分 佈 情 形 表 七 -1-5: 族 群 分 佈 情 形 表 七 -1-6: 居 住 區 域 分 佈 情 形 表 七 -1-7: 居 住 縣 市 分 佈 情 形 表 七 -1-8: 就 業 現 況 分 佈 情 形 表 七 -1-9: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的 同 意 程 度 表 七 -1-10: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的 同 意 程 度 表 七 -1-11: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的 同 意 程 度 表 七 -1-12: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的 同 意 程 度 表 七 -1-13: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的 同 意 程 度 表 七 -1-14: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的 同 意 程 度 165 表 七 -1-15: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的 同 意 程 度 V
10 表 七 -1-16: 對 於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的 同 意 程 度 表 七 -1-17: 對 於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的 同 意 程 度 表 七 -1-18: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表 七 -1-19: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次 數 分 配 表..170 表 七 -1-20: 就 目 前 工 作 來 看, 曾 經 因 為 性 別 而 受 到 哪 些 不 好 的 對 待 ( 複 選 題 ) 表 七 -1-21: 性 別 平 等 在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表 七 -1-22: 家 中 有 無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表 七 -1-23: 家 中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表 七 -1-24: 依 據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175 表 七 -1-25: 如 果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表 七 -1-26: 是 否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規 定 表 七 -1-27: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表 七 -1-28: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表 七 -1-29: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 複 選 題 ) 表 七 -1-30: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 複 選 題 ) 表 七 -1-31: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表 七 -1-32: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表 七 -1-33: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是 否 知 道 可 撥 打 113 詢 問 表 七 -1-34: 過 去 一 年 中, 在 就 診 時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VI
11 表 七 -1-35: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表 七 -1-36: 政 府 內 部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是 否 合 理 表 七 -1-37: 在 過 去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的 投 票 情 形 表 七 -1-38: 在 各 個 領 域 中, 對 男 性 或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表 七 -1-39: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為 何 表 七 -1-40: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 複 選 題 ) 表 七 -1-41: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複 選 題 ) 表 七 -1-42: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 複 選 題 ) 表 七 -1-43: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表 七 -1-44: 應 該 在 哪 一 個 領 域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 複 選 題 ) 表 七 -2-1: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同 意 程 度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2: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同 意 程 度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3: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表 七 -2-4: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表 七 -2-5: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表 七 -2-6: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同 意 程 VII
12 度 交 叉 表 表 七 -2-7: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表 七 -2-8: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表 七 -2-9: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表 七 -2-10: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11: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12: 基 本 變 項 與 目 前 就 業 情 形 交 叉 表 表 七 -2-13: 基 本 變 項 與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您 曾 經 因 為 您 是 男 性 / 女 性, 而 在 下 列 哪 幾 項 事 情 上,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嗎?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表 七 -2-14: 基 本 變 項 與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15: 基 本 變 項 與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交 叉 表 表 七 -2-16: 基 本 變 項 與 請 問 您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交 叉 表 表 七 -2-17: 基 本 變 項 與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18: 基 本 變 項 與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之 交 叉 表 VIII
13 表 七 -2-19: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20: 基 本 變 項 與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21: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22: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表 七 -2-23: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表 七 -2-24: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表 七 -2-25: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26: 基 本 變 項 與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27: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28: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29: 基 本 變 項 與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30: 基 本 變 項 與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之 交 叉 表 IX
14 表 七 -2-31: 基 本 變 項 與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249 表 七 -2-32: 基 本 變 項 與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33: 基 本 變 項 與 由 於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男 性 低,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表 七 -2-34: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表 七 -2-35: 基 本 資 料 與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表 七 -2-36: 基 本 資 料 與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之 交 叉 表 表 七 -2-37: 基 本 變 項 與 那 麼 您 認 為 應 該 在 下 列 哪 一 個 領 域 中 去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表 七 -2-38: 基 本 變 項 與 各 題 項 之 卡 方 檢 定 結 果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情 形 表 八 -1: 國 內 與 挪 威 之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表 八 -2: 國 內 與 日 本 之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表 八 -3: 本 研 究 與 過 去 相 似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表 八 -4: 本 研 究 建 議 未 來 問 卷 題 項 X
15 圖 目 次 圖 一 -1: 性 別 平 等 定 義 的 演 變 與 對 應 之 政 策 7 圖 二 -1: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機 制 24 圖 二 -2: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27 圖 三 -1: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機 制 49 圖 三 -2: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 主 要 指 數 之 相 關 係 數 65 圖 三 -3: 各 項 主 要 指 標 與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相 關 係 數 分 析 66 圖 三 -4: 各 項 主 要 指 標 與 生 活 品 質 相 關 係 數 分 析 67 圖 四 -1: 英 國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78 圖 五 -1: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97 圖 六 -1: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之 分 析 架 構 圖 142 XI
16 XII
17 提 要 提 要 關 鍵 字 : 性 別 平 等 民 意 調 查 一 研 究 緣 起 國 內 目 前 雖 已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法 規, 並 已 與 相 關 法 制 計 畫 相 結 合, 然 性 別 平 等 之 具 體 落 實 仍 有 待 加 強 為 了 掌 握 國 人 性 別 平 等 認 知 與 態 度 之 變 化 趨 勢,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曾 於 2007 年 及 2008 年 分 別 辦 理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民 意 調 查, 惟 前 述 調 查 較 為 簡 要, 僅 涉 及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令 的 知 悉 程 度 與 實 際 生 活 經 驗, 涵 蓋 層 面 略 有 不 足, 如 欲 建 立 定 期 調 查 機 制, 實 有 必 要 擴 大 原 有 調 查 之 基 礎, 深 入 探 討 相 關 議 題,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瞭 解 國 人 對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看 法 與 態 度 之 變 化 趨 勢, 並 將 研 究 結 果 作 為 檢 視 及 調 整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據 此, 本 研 究 計 畫 擬 從 蒐 集 各 國 性 別 議 題 調 查 現 況 與 機 制 著 手, 分 析 國 外 經 驗 之 優 劣, 做 為 國 內 調 查 方 式 與 內 容 之 參 考 ; 同 時 對 照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發 展 情 形, 設 計 完 善 的 研 究 架 構, 形 成 定 型 化 問 卷, 進 一 步 實 施 民 意 調 查, 一 方 面 可 瞭 解 我 國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與 認 知 之 現 況, 另 一 方 面 則 可 在 未 來 持 續 依 此 問 卷 施 測, 從 而 掌 握 民 眾 有 關 看 法 與 認 知 之 變 化 趨 勢 甚 且, 可 將 調 查 結 果 運 用 在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推 動, 即 針 對 公 部 門 提 出 政 策 性 建 議 二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本 研 究 目 的 著 重 於 調 查 方 式, 故 主 要 從 國 外 經 驗 比 較 以 及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綜 合 相 關 資 料 後 獲 得 研 究 結 果 據 此, 本 研 究 選 取 挪 威 芬 蘭 日 本 英 國 等 四 個 國 家, 分 別 探 討 及 了 解 其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相 關 調 查 概 況, 同 時 參 考 國 外 內 相 關 文 獻 後, 設 計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問 卷, 經 由 一 場 焦 點 座 談 討 論 後 將 問 卷 定 稿 隨 後 以 CATI 電 訪 調 查 1,098 位 20 歲 以 上 之 民 眾, 了 解 其 對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並 於 初 步 統 計 結 XIII
18 果 製 成 之 後, 召 開 第 2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共 同 討 論, 並 且 確 定 問 卷 題 項, 作 為 未 來 調 查 之 基 礎 三 重 要 發 現 雖 然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日 本 等 國 家 均 積 極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但 從 其 各 自 的 調 查 結 果 來 看, 女 性 不 論 在 家 庭 學 校 職 場 社 會 文 化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境 其 實 大 同 小 異, 顯 然 在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目 標 上, 除 了 提 升 女 性 的 地 位, 也 需 將 男 性 的 角 色 納 入, 共 同 為 性 別 平 等 而 努 力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國 外 調 查 問 卷 所 切 入 的 角 度, 常 是 以 一 般 民 眾 生 活 所 經 驗 的 家 庭 學 校 工 作 職 場 整 體 社 會 等 面 向 做 為 架 構, 設 計 相 關 題 項 及 內 容 ; 但 國 內 做 法 較 習 慣 按 照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的 六 大 議 題 做 為 問 卷 架 構, 而 以 政 策 措 施 相 關 法 令 設 計 問 卷 題 項 此 與 各 國 使 用 調 查 結 果 的 方 式 有 關 而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整 體 而 言, 不 論 男 女,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職 場 政 治 參 與 及 社 會 風 俗 是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領 域 ; 而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則 是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此 外, 有 1/3 受 訪 者 認 為 國 內 男 女 地 位 的 處 境 是 男 女 平 等, 但 有 半 數 以 上 回 答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或 男 性 地 位 略 優 於 女 性 其 中, 女 性 較 傾 向 認 為 男 女 平 等, 而 男 性 較 傾 向 認 為 男 性 地 位 略 優 於 女 性, 而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的 受 訪 者 之 回 答 也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一 般 而 言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愈 傾 向 認 為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或 略 優 於 女 性, 反 之 則 較 傾 向 於 認 為 男 女 平 等 四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 一 )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1.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計 畫 ( 主 辦 單 位 : 研 考 會 /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 本 研 究 參 考 國 外 作 法, 並 考 量 國 內 的 情 況, 建 議 未 來 調 查 之 實 施 方 式, 係 將 性 別 平 等 區 分 為 數 個 議 題, 每 年 調 查 一 次 每 次 做 一 至 二 個 議 題, 故 各 個 議 題 每 隔 三 或 四 年 就 會 再 度 調 查 一 次, 由 此 便 可 具 有 長 期 追 蹤 的 效 果 此 做 法 將 比 每 年 調 查 所 有 議 題 且 礙 於 電 訪 限 制 而 需 縮 減 題 數 的 情 況 更 具 XIV
19 提 要 實 質 意 義 據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做 法 如 下 : 1. 調 查 內 容 : (1) 問 卷 包 含 : 核 心 題 組 (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之 評 價 基 本 資 料 ) 及 特 定 議 題 題 組 ( 性 別 平 等 各 議 題 相 關 措 施 或 情 形 之 認 知 / 看 法 經 驗 ;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期 待 其 他 時 事 相 關 題 項 )( 表 八 -4) (2) 未 來 調 查 可 直 接 採 用 本 研 究 附 件 六 之 問 項, 抽 取 欲 調 查 之 議 題 的 所 有 題 目, 惟 使 用 時 需 再 調 整 措 辭 以 符 合 調 查 目 的 及 適 於 電 訪 (3) 如 需 增 加 題 項, 可 參 照 附 件 六 問 卷 設 計 架 構, 將 各 該 議 題 分 為 認 知 / 態 度 經 驗 期 待 等 三 類 型 的 題 項, 依 此 原 則 於 參 考 國 外 調 查 或 結 合 時 事 內 容 之 後, 陸 續 納 入 相 關 問 題 同 時, 各 題 項 中 的 選 項, 宜 盡 可 能 納 入 相 關 政 策 配 套 措 施, 讓 民 眾 可 具 體 選 擇 (4) 複 選 題 或 開 放 題 的 部 份, 建 議 在 有 提 示 選 項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訪 談 2. 調 查 頻 率 : 核 心 題 組 每 年 調 查 一 次 特 定 議 題 題 組 則 為 每 年 挑 選 議 題 輪 流 實 施 3. 調 查 方 式 : (1) 由 於 本 研 究 係 以 CATI 電 訪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優 點 在 於 可 以 快 速 取 得 足 量 樣 本 數, 惟 其 缺 點 在 於 題 數 較 多 且 詢 問 內 容 較 為 複 雜 所 需 訪 談 時 間 相 對 較 長 的 情 況 下, 使 得 拒 訪 率 偏 高 (2) 建 議 未 來 可 參 照 本 次 調 查 題 數, 題 數 少 於 40 題 時, 仍 採 用 CATI 電 訪 方 式, 但 超 過 40 題 時 則 採 用 面 訪 方 式, 惟 需 考 量 此 做 法 之 經 費 將 大 幅 增 加 (3) 另 可 參 酌 題 項 類 型 選 擇 調 查 方 式, 例 如, 認 知 或 期 待 類 型 題 項 較 多 時 可 採 用 CATI 電 訪, 但 若 有 較 多 經 驗 或 行 為 類 型 題 項 時, 則 採 用 面 訪 方 式 進 行, 原 因 在 於 經 驗 或 行 為 題 項 較 易 涉 及 隱 私, 可 能 導 致 電 訪 時 受 拒, 而 面 訪 時 可 提 醒 訪 員 觀 察 並 適 當 回 應, 此 部 份 可 藉 由 訪 前 訓 練 加 強 訪 員 之 訪 談 技 巧 (4) 同 時, 建 議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可 輔 以 焦 點 團 體 法 補 充 重 要 資 訊 ( 例 如 : 針 對 人 身 安 全 之 特 定 議 題, 可 抽 出 部 份 樣 本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以 補 充 XV
20 質 化 資 料 ) 4. 調 查 主 體 及 經 費 來 源 : 整 合 各 部 會 經 費, 由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來 統 籌 執 行 本 項 調 查, 而 非 分 工 給 相 關 部 會 執 行, 較 便 於 掌 握 調 查 結 果 同 時, 未 來 若 執 行 相 關 調 查 獲 得 初 步 結 果 後, 如 欲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時, 可 提 出 予 相 關 部 會 進 行 進 一 步 研 究 或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實 際 作 法 可 參 考 目 前 婦 權 會 之 分 工 模 式 舉 例 而 言, 假 設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多 數 受 訪 者 曾 經 因 為 性 別 之 故,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則 可 責 成 勞 委 會 深 入 了 解 勞 工 在 職 場 中 受 到 不 好 對 待 的 情 形 5. 其 他 (1) 對 於 較 具 爭 議 的 題 項, 應 審 慎 設 計 處 理 本 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多 數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一 年 就 診 時 曾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及 每 次 都 是 的 比 例 各 占 51.8% 28.9%, 總 計 為 八 成 左 右 對 照 2007 年 及 2008 年 之 調 查, 係 以 正 向 問 法 詢 問 受 訪 者 有 無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所 得 結 果 則 是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有 ( 表 八 -3) 可 能 是 因 為 題 項 所 包 含 面 向 太 廣, 造 成 受 訪 者 混 淆, 因 而 未 來 研 究 在 資 源 ( 人 力 時 間 經 費 ) 許 可 下, 應 可 拆 成 多 題 詢 問 (2) 建 議 前 項 規 劃 能 試 行 數 次 後, 再 予 確 定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之 模 組 化 調 查 內 容 及 作 業 標 準 化 雖 然 便 於 委 託 單 位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模 組 之 建 立 需 費 時 試 行 及 待 其 穩 定, 故 本 研 究 仍 建 議 委 託 單 位 能 試 行 數 次 之 後 再 確 定 模 式 2.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推 動 (1) 在 就 業 議 題 方 面 ( 主 辦 單 位 : 勞 委 會 ) 加 強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規 定 之 宣 導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XVI
21 提 要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二 年 為 限 但 從 國 內 歷 次 調 查 結 果 來 看 ( 請 參 考 表 八 -3), 知 道 前 項 規 定 的 比 例 約 在 60% 左 右, 仍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受 訪 者 並 不 知 道 此 項 規 定, 特 別 是 男 性 可 能 是 社 會 一 般 易 將 育 嬰 視 為 女 性 責 任, 而 未 留 意 到 男 性 亦 適 用 此 項 規 定, 因 此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除 了 應 予 加 強 宣 導 之 外, 並 應 思 考 現 行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之 設 計 是 否 真 能 吸 引 男 性 申 請 促 進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措 施 此 外, 有 50.1%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以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表 七 -1-41) 以 現 行 法 令 來 看,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9 條 規 定 : 受 僱 於 僱 用 三 十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為 下 列 二 款 事 項 之 一 : 一 每 天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一 小 時 ; 減 少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二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第 20 條 規 定 : 受 僱 於 僱 用 五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於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七 日 為 限 家 庭 照 顧 假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各 該 事 假 規 定 辦 理 據 此, 有 關 工 作 時 間 之 調 整 與 彈 性, 僅 適 用 於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對 於 照 顧 三 歲 以 上 子 女 或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時, 缺 乏 應 有 彈 性 也 因 此, 認 為 政 府 應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機 構 做 為 減 輕 女 性 照 顧 負 擔 的 方 法 之 受 訪 者 人 數 最 多, 佔 所 有 受 訪 者 的 56.5%( 表 七 -1-41)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應 增 加 誘 因, 以 促 進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措 施, 協 助 兩 性 員 工 都 能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2) 在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方 面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 依 據 本 次 (2009 年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多 數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一 年 中 並 未 遇 到 性 騷 擾 或 遭 受 暴 力 情 形 其 中, 知 道 若 遇 到 任 何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可 撥 打 113 詢 問 之 比 例 僅 占 52.9%( 表 七 -1-33) 對 照 2007 年 2008 年 之 調 查, 有 七 成 以 上 民 眾 聽 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若 進 一 XVII
22 步 詢 問 民 眾 : 如 果 親 戚 朋 友 不 幸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時, 他 們 可 能 求 助 的 對 象, 則 均 有 將 近 一 半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為 派 出 所 ( 表 六 -5) 因 此, 可 能 一 般 民 眾 在 發 生 前 述 狀 況 時, 仍 以 報 警 為 主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可 加 強 宣 導, 讓 遇 有 前 述 狀 況 之 民 眾 可 撥 打 113 專 線, 獲 得 及 時 的 處 理 二 中 長 期 建 議 : 建 議 藉 由 每 年 調 查 計 畫 評 估 政 策 需 求 或 執 行 成 效, 據 以 研 擬 下 年 度 之 性 別 平 等 方 案 措 施 ( 主 辦 單 位 : 研 考 會 /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 1. 除 了 可 從 調 查 結 果 了 解 民 眾 對 於 某 政 策 措 施 或 看 法 的 同 意 比 例, 亦 需 了 解 回 答 不 同 意 者 的 理 由, 才 能 據 以 因 應 某 項 政 策 潛 在 的 反 對 聲 浪, 預 先 解 決 例 如,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中 詢 問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有 25%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同 意, 尤 其 是 男 性 或 許 未 來 可 另 案 調 查, 進 一 步 探 討 男 性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看 法 2. 調 查 結 果 之 公 布 : 在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成 立 之 後, 可 參 考 芬 蘭 及 挪 威 之 方 式, 在 政 府 官 網 中 建 置 性 別 統 計 及 調 查 資 源 網 頁, 定 期 公 布 國 內 相 關 公 務 統 計 或 不 定 期 公 布 性 別 調 查 結 果 資 料 即 整 合 現 行 之 行 政 院 主 計 與 與 各 部 會 之 性 別 統 計 與 相 關 調 查 結 果, 將 之 彙 集 至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之 官 網 上 同 時,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可 定 期 ( 每 季 或 每 年 ) 統 整 摘 要 該 期 重 要 資 訊, 發 布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可 作 為 政 府 部 門 施 政 或 民 眾 資 訊 查 詢 之 參 考 3. 調 查 結 果 之 應 用 : 建 議 由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參 考 每 年 性 別 統 計 及 調 查 資 料,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同 時 每 年 監 測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及 需 改 善 之 處 以 及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的 發 展 趨 勢, 適 以 真 正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之 目 標 XVIII
23 提 要 Abstract key words: gender equality public opinion poll survey Although there are regulations and surveys regarding gender equality in Taiwan, such as the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Act, the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 and the public opinion polls in 2007 and 2008, the extent of the discussion in perception of gender equality among the general public is still narrow and deficient. To explore Taiwan people's attitude towards gender equality thoroughly, we collect three kinds of data: gender equality policies from other countries, a domestic survey and two focus groups for this project. First of all, we investigated gender equality policies and relevant researches of Finland, Norway, the UK and Japan to identify differences from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conditions concerning gender equality and design questionnaire items for our own survey. Afterwards, a focus group was held to discuss the adequacy of this draft. We took advantage of CATI to survey 1,098 recipients, age over 20 and sampling based on gender, age, habitation to similar percentage in population in Taiwan. The results are listed as follows: 1. Most men and women thought that men have superior social status than women in areas of workplace, politics and social customs, but both sexes are equal in areas of family life, education and judiciary. 2. One-third of the recipients responded that it almost achieves gender equality in Taiwan, but still half of the recipients thought that men are significantly or obviously superior to women. Interestingly, women tend to respond equality status, but men tend to respond men s superior status. Besides, well educated recipients tend to respond men s superior status. In order to make use of the research results that could improve gender policies and surveys in the near future in Taiwan, we conducted another focus group to come up with some suggestions: XIX
24 1. General suggestions: To execute annual public opinion polls on perceptions of gender equality. (1) To distinguish the concepts of gender equality into different policy areas and to execute public opinion polls on perceptions of gender equality policy in one or two specific areas annually, areas such as cognition, opinions, experiences of gender equality issues; Expectations to gender equality policies; Opinions related to social events of gender equality issues. (2) To execute public opinion polls on general perceptions of social status between men and women annually. General perceptions include consciousness of gender equality and evaluations of present gender equality conditions in the society. 2. Long-term suggestions: To adjust policies for the coming year according to the annual investigations or policy execution achievements from previous year. (1) It s advised to understand the reasons behind disapproving certain polities in order to solve potential conflicts. For example, one item question of this research is Male has benefits from gender equality policies, and the result showed 25% of the recipients disagreed, especially male recipients. In this case, investigating opinions towards gender equality policies of male is essential to making policies meet the needs of both genders. (2) Gender equality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should collect relevant statistics and analytic data to monitor domestic developments of gender equality and to adjust policies or measures to lessen the gender gap in Taiwan. XX
2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在 多 元 變 遷 的 社 會 中,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是 現 代 人 們 不 可 或 缺 的 認 知, 惟 意 識 與 認 知 的 建 立 有 賴 持 續 的 潛 移 默 化, 更 需 政 府 部 門 相 關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推 動 國 內 目 前 雖 已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法 規, 並 已 與 相 關 法 制 計 畫 相 結 合, 然 性 別 平 等 之 具 體 落 實 仍 有 待 加 強 為 了 掌 握 國 人 性 別 平 等 認 知 與 態 度 之 變 化 趨 勢,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曾 於 2007 年 及 2008 年 分 別 辦 理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民 意 調 查, 惟 前 述 調 查 較 為 簡 要, 僅 涉 及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令 的 知 悉 程 度 與 實 際 生 活 經 驗, 涵 蓋 層 面 略 有 不 足, 如 欲 建 立 定 期 調 查 機 制, 實 有 必 要 擴 大 原 有 調 查 之 基 礎, 深 入 探 討 相 關 議 題, 以 利 長 期 追 蹤 瞭 解 國 人 對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看 法 與 態 度 之 變 化 趨 勢, 並 將 研 究 結 果 作 為 檢 視 及 調 整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據 此, 本 研 究 計 畫 擬 蒐 集 各 國 性 別 議 題 調 查 現 況 與 機 制, 分 析 國 外 經 驗 之 優 劣, 做 為 國 內 調 查 方 式 與 內 容 之 參 考 ; 同 時 對 照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發 展 情 形, 設 計 完 善 的 研 究 架 構, 形 成 定 型 化 問 卷, 進 一 步 實 施 民 意 調 查, 一 方 面 可 瞭 解 我 國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與 認 知 之 現 況, 另 一 方 面 則 可 在 未 來 持 續 依 此 問 卷 施 測, 從 而 掌 握 民 眾 有 關 看 法 與 認 知 之 變 化 趨 勢 甚 且, 可 將 調 查 結 果 運 用 在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推 動, 即 針 對 公 部 門 提 出 政 策 性 建 議 綜 上, 本 研 究 目 標 包 含 下 列 幾 項 : ( 一 ) 蒐 集 我 國 與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現 況 趨 勢 等 文 獻 資 料, 並 且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了 解 各 國 發 展 情 形 之 異 同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調 查 ( 含 調 查 構 面 ) 調 查 結 果 運 用 於 政 策 制 定 之 情 形 ; ( 二 ) 建 構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分 析 架 構 ; 並 調 查 台 灣 民 眾 性 別 平 等 的 認 知 態 度 ( 含 量 化 與 質 化 調 查 分 析 ); ( 三 ) 提 出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制 定 調 查 設 計 與 調 查 結 果 運 用 之 具 體 建 議 1
26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意 涵 本 研 究 旨 在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之 間 的 聯 結, 據 此, 需 先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之 意 涵 及 測 量 方 式 有 初 步 的 了 解, 進 而 討 論 並 參 考 國 外 經 驗, 做 為 國 內 進 行 調 查 的 參 考 一 何 謂 性 別 (Gender) 性 別 這 個 專 有 名 詞 極 易 造 成 人 們 的 混 淆, 事 實 上, gender 和 sex 二 字 有 著 十 分 不 同 的 概 念, 卻 常 被 誤 認 為 同 義 字, 因 而 一 直 被 廣 泛 地 誤 用 所 謂 生 理 性 別 (sex), 指 的 是 男 女 在 生 物 上 的 差 別, 這 些 生 理 性 別 特 徵 普 遍 地 存 在 於 個 人 社 團 和 社 會 之 中, 係 基 於 遺 傳 因 子 而 無 法 被 改 變 而 社 會 性 別 (gender) 指 的 是 男 女 在 社 會 文 化 以 及 社 會 關 係 上 的 差 異, 故 而 性 別 並 不 僅 止 於 生 理 的 概 念, 只 將 人 類 區 分 為 男 女, 而 是 更 擴 及 社 會 層 面 的 意 涵, 包 括 了 男 性 與 女 性 在 家 庭 工 作 場 所 政 治 參 與 不 同 文 化 脈 絡 之 下 的 社 會 互 動 方 式, 例 如 角 色 態 度 價 值 等, 且 攸 關 權 力 及 影 響 力 在 概 念 上, 對 生 理 性 別 差 異 之 理 解 較 有 助 益 的 字 彙 為 雄 雌 ( female 與 male ); 對 社 會 性 別 差 異 之 理 解 較 有 助 益 的 字 彙 為 陰 陽 ( feminine 與 masculine ) 相 較 於 生 理 性 別 的 單 一 性, 社 會 性 別 是 可 變 動 的, 所 指 乃 為 男 性 可 以 擁 有 陰 性 特 徵, 女 性 也 可 以 擁 有 陽 性 的 特 徵 陰 陽 的 展 現 方 式 小 從 個 人 服 飾 性 格, 大 至 國 家 民 族 的 文 化 職 業 類 別 均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 當 女 性 穿 著 傳 統 服 飾 出 席 正 式 場 合 時, 可 以 展 現 其 陰 性 特 徵 ; 但 當 其 身 著 男 性 化 的 工 作 服 準 備 油 漆 房 間 時, 便 可 展 現 陽 性 特 徵 有 人 可 能 將 行 事 具 有 主 見 的 女 性 稱 之 為 個 性 陽 剛, 但 也 有 人 將 之 稱 做 行 為 的 積 極 性, 而 不 以 陰 陽 加 以 評 斷 裙 子 一 般 被 視 為 陰 性 服 裝 樣 式 之 代 表, 相 對 地 褲 裝 則 被 認 為 是 陽 性 服 飾, 但 斐 濟 以 裙 裝 為 男 性 和 警 察 的 正 式 服 裝, 而 南 亞 的 薩 盧 阿 爾 卻 以 褲 裝 為 某 種 傳 統 的 陰 性 服 飾 護 士 普 遍 被 視 為 是 種 陰 性 職 業, 但 在 南 亞 某 些 國 家 中, 均 由 男 性 擔 任 護 士 的 職 務 2
27 第 一 章 緒 論 由 此 可 知, 性 別 概 念 具 有 下 列 的 意 涵 (Holmes, 2009; ILO, 2000; UN, 2009): 1.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差 異 是 社 會 建 構 而 來, 並 非 生 理 決 定 的 : 性 別 概 念 與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角 色 及 責 任 有 關, 而 這 些 角 色 與 責 任 是 在 家 庭 社 會 文 化 的 脈 絡 下 被 創 造 出 來 性 別 的 概 念 同 時 也 包 括 了 有 關 男 性 或 女 性 特 性 態 度 行 為 等 方 面 的 社 會 期 待 2. 性 別 概 念 是 在 社 會 化 過 程 中 學 習 而 來 的 充 斥 在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具 有 文 化 差 異 的 3. 不 管 我 們 是 否 接 受 或 順 從 性 別 概 念, 它 都 深 具 影 響 力 4. 性 別 不 平 等 以 及 與 性 別 有 關 的 社 會 問 題 會 持 續 存 在 : 在 多 數 社 會 中, 男 性 與 女 性 在 責 任 分 工 參 與 活 動 取 得 及 掌 握 資 源 決 策 機 會 等 方 面 是 具 有 差 異 且 是 不 平 等 的 5. 性 別 概 念 是 因 時 地 而 異 的 (context/time-specific), 且 會 隨 著 時 間 而 改 變 : 個 人 化 或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會 使 性 別 概 念 產 生 新 的 形 態, 而 社 會 與 科 技 的 變 遷 也 會 影 響 性 別 概 念 的 維 持 或 轉 變 6. 此 概 念 極 為 重 要, 藉 此 概 念 的 分 析 將 有 助 於 揭 露 女 性 居 於 從 屬 地 位, 是 由 社 會 所 建 構 出 來 的, 因 此 能 夠 被 改 變 或 終 止, 絕 非 以 生 理 因 素 決 定 而 永 遠 無 法 改 變 而 分 析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兼 顧 階 級 種 族 年 齡 等 層 面 的 影 響 最 激 進 的 改 變 (the most radical change) 將 是 性 別 概 念 完 全 消 失 (disappear) 因 此, 性 別 分 析 (Gender analysis) 必 須 詳 細 檢 視 男 性 及 女 性 在 社 會 生 活 各 個 層 面 的 參 與 方 式 擔 負 責 任 獲 得 利 益 是 否 有 所 不 同 藉 由 蒐 集 及 分 析 兩 性 的 資 訊 ( 包 含 質 性 與 量 化 資 料 ), 分 析 探 討 兩 性 處 境 的 差 異, 基 於 對 性 別 的 知 識 與 理 解, 提 出 策 略 解 決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例 如 男 性 與 女 性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使 得 其 經 驗 知 識 需 求 以 及 取 得 和 掌 握 資 源 的 能 力 各 不 相 同, 因 而 性 別 角 色 最 後 會 導 致 性 別 間 的 不 平 等, 某 一 性 別 擁 有 較 優 勢 的 地 位 同 時, 也 必 須 留 意 不 同 性 別 團 體 內 部 是 否 存 在 權 力 差 異, 例 如 在 同 一 社 區 中, 3
28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的 女 性 相 較 於 教 育 程 度 較 低 的 女 性, 較 易 取 得 社 會 服 務 資 源, 如 果 忽 略 此 種 可 能 性, 將 會 導 致 弱 勢 次 團 體 的 地 位 更 加 邊 緣 化 因 此 在 政 策 及 方 案 措 施 上, 必 須 找 出 並 滿 足 兩 性 不 同 的 需 求 二 公 平 (Equity) 不 等 於 平 等 (Equality) Rawls(2001) 在 作 為 公 平 的 正 義 一 書 中 對 正 義 兩 原 則 做 了 闡 述 :(1) 均 等 自 由 原 則 (Principle of Equal Liberty): 每 個 人 均 有 權 享 有 最 大 的 自 由, 且 此 自 由 並 不 違 悖 其 他 所 有 人 所 享 有 的 自 由, 此 即 平 權 主 義 者 的 主 張 ; 以 及 (2) 差 異 原 則 (difference Principle):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不 平 等 應 該 滿 足 兩 個 條 件 : 第 一, 任 何 職 位 和 地 位, 應 在 機 會 平 等 的 條 件 下, 開 放 予 所 有 人 ( 機 會 平 等 原 則 ); 第 二, 應 予 屈 居 社 會 劣 勢 之 成 員 最 大 程 度 的 協 助 依 據 前 述 原 則 來 看, 公 平 的 概 念 並 不 等 同 於 平 等 因 此,ILO(2000) 特 別 指 出 所 謂 性 別 公 平 (Gender Equity), 是 指 根 據 男 性 或 女 性 的 需 求, 給 予 公 平 的 對 待 而 所 謂 公 平 的 對 待, 有 可 能 是 提 供 相 同 的 服 務, 也 有 可 能 是 不 同 的 服 務, 其 中 的 差 異 係 基 於 對 等 的 權 利 或 義 務 為 了 確 保 公 平 性, 任 何 方 案 必 須 補 償 基 於 歷 史 因 素 或 社 會 因 素 以 致 處 於 弱 勢 地 位 的 族 群 此 種 公 平 是 達 到 平 等 的 過 程 而 性 別 平 等 (Gender Equality) 則 包 括 形 式 平 等 (formal equality) 與 實 質 平 等 (substantive equality), 即 機 會 平 等 與 結 果 平 等, 意 指 男 性 及 女 性 在 實 現 人 權 與 促 成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個 人 及 文 化 發 展 的 潛 能 時, 具 有 均 等 的 參 與 及 獲 益 的 機 會, 不 會 受 限 於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角 色 分 工 偏 見 等 張 玨 (2008) 便 指 出 性 別 平 等 係 指 給 予 男 女 相 同 機 會 參 與 和 控 制 社 會 事 務 與 資 源 的 獲 得 ; 而 性 別 公 平 包 含 公 正 與 平 等, 即 針 對 男 女 不 同 需 求 所 提 供 合 理 (fairness) 的 對 待 平 等 與 公 平 經 常 混 合 使 用, 端 視 在 哪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例 如 美 國 較 常 使 用 性 別 平 等, 而 英 國 較 常 使 用 性 別 公 平 不 過, 在 達 到 平 等 的 過 程 中, 所 提 出 的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並 非 全 無 缺 點 它 可 能 帶 來 被 優 惠 者 的 烙 印 或 是 未 被 優 惠 者 的 質 疑, 而 產 生 不 盡 公 平 的 結 果 是 故, 陳 佳 慧 (2000) 認 為,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對 女 性 確 有 顯 著 的 幫 助, 且 有 益 於 迅 速 改 善 男 女 不 平 等 的 狀 況, 惟 其 乃 暫 時 性 的 必 要, 一 旦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的 社 會 時, 該 措 施 即 應 停 止 4
29 第 一 章 緒 論 三 性 別 平 等 之 定 義 綜 上, 雖 然 性 別 及 平 等 兩 個 概 念 之 定 義 相 當 明 確, 但 綜 觀 各 國 政 策, 卻 罕 有 清 楚 界 定 何 謂 性 別 平 等 根 據 聯 合 國 的 定 義, 性 別 平 等 是 : 1. 性 別 平 等 是 指 男 性 與 女 性 男 孩 及 女 孩 均 擁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責 任 機 會 平 等 (equality) 並 非 意 指 女 性 要 變 得 像 男 性 一 樣, 而 是 兩 性 之 間 權 利 責 任 機 會 的 分 派 與 其 性 別 無 關 2. 性 別 平 等 是 指 必 須 同 時 考 量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利 益 需 求 優 先 序 位, 承 認 兩 性 及 不 同 群 體 之 間 的 差 異 性 3. 性 別 平 等 不 只 限 於 婦 女 的 議 題 (women s issue), 而 應 同 時 關 心 男 性 與 女 性, 以 及 其 充 分 參 與 4. 男 性 及 女 性 之 間 的 平 等, 是 人 類 權 利 的 議 題, 也 是 人 類 永 續 發 展 (sustainable people-centered development) 的 先 決 要 件 與 指 標 而 丹 麥 外 交 部 (Danis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4) 則 在 丹 麥 發 展 合 作 策 略 ( Gender Equality in Danish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Strategy) 中, 指 出 性 別 平 等 不 只 是 社 會 與 文 化 的 裝 飾 品, 而 是 經 濟 政 治 與 民 主 的 必 需 品 (Gender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is neither social nor cultural; rather it is an economic, political and democratic necessity.) 因 而 在 對 外 的 策 略 上, 將 之 定 義 為 : 1. 在 法 律 之 下 的 平 等 ; 2. 機 會 平 等 ( 包 含 工 作 報 酬 的 平 等 取 得 人 力 資 本 的 機 會 平 等 取 得 各 種 能 夠 提 高 生 產 力 的 機 會 平 等 ); 3. 政 治 與 經 濟 影 響 力 的 平 等 ( 包 括 能 夠 影 響 及 促 成 整 個 發 展 過 程 ) 從 前 述 定 義 來 看, 性 別 平 等 具 有 多 面 向 的 意 涵 Bustelo(2003) 便 強 調, 5
30 任 何 一 項 公 共 方 案 的 形 成, 均 深 受 其 議 題 設 定 及 定 義 所 影 響 因 此, 她 在 分 析 西 班 牙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發 展 沿 革 時, 特 別 提 出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轉 變 係 基 於 政 府 對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的 定 義 不 同 所 致, 有 時 甚 至 會 發 現 形 式 上 的 定 義 與 具 體 的 實 務 措 施 相 互 牴 觸 的 情 況 而 所 謂 不 同 定 義 的 演 進, 概 可 分 為 下 列 4 種 趨 勢 (Bustelo, 2003): 1. 從 法 理 平 等 ( 機 會 平 等 ) 到 實 質 平 等 ( 結 果 平 等 ) 顧 名 思 義, 法 理 平 等 即 是 藉 由 法 律 來 減 少 不 平 等 或 歧 視 的 問 題, 但 在 落 實 法 令 時, 卻 很 難 除 去 鑲 嵌 在 社 會 結 構 中 的 不 平 等 因 此, 除 了 制 訂 法 律 以 提 供 機 會 平 等, 更 應 重 視 結 果 的 平 等, 也 就 是 透 過 積 極 正 向 的 差 別 待 遇 (positive discrimination), 讓 兩 性 真 正 處 於 相 同 的 起 跑 點 上 2. 從 生 理 性 別 (sex) 的 平 等 到 社 會 性 別 (gender) 的 平 等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常 被 界 定 為 女 性 缺 乏 參 與 社 會 的 機 會 而 此 問 題 過 於 侷 限 在 生 理 性 別, 反 而 容 易 忽 略 問 題 背 後 的 成 因 - 因 為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結 構 讓 女 性 不 容 易 獲 得 機 會 例 如, 女 性 雖 有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機 會, 但 由 於 承 擔 主 要 的 生 育 及 照 顧 責 任,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的 比 例 較 男 性 低 因 此, 若 以 社 會 性 別 平 等 的 角 度 來 看, 應 是 促 進 家 務 責 任 的 平 均 分 擔 3. 從 到 達 平 等 的 境 界 (equality to) 到 兩 性 平 等 的 境 界 (equality between) 解 決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不 應 只 是 促 進 女 性 參 與 以 男 性 為 主 體 的 社 會, 讓 女 性 同 等 (equality to) 於 男 性, 而 是 破 除 原 有 的 性 別 角 色 分 工 模 式, 建 立 兩 性 均 享 有 相 同 機 會 權 利 義 務 的 社 會 (equality between) 故 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再 只 是 針 對 女 性, 男 性 也 是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目 標 對 象 4. 從 性 別 平 等 是 一 種 權 利 到 性 別 平 等 是 達 到 社 會 及 民 主 發 展 的 方 式 之 一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只 是 為 女 性 爭 取 應 有 的 權 利, 其 成 果 同 樣 可 造 福 男 6
31 第 一 章 緒 論 性, 因 此 平 等 對 於 所 有 人 而 言, 是 好 的 且 必 要 的 概 念 是 故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應 侷 限 於 特 定 的 議 題, 而 應 遍 及 所 有 政 策, 藉 由 性 別 主 流 化 策 略 來 達 到 此 目 標 從 這 些 不 同 定 義 的 演 變 來 看, 與 其 相 應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在 廣 度 ( 目 標 對 象 從 女 性 到 兩 性 從 特 定 政 策 到 所 有 政 策 ) 及 深 度 ( 從 機 會 平 等 到 結 果 平 等 ) 方 面 均 隨 著 時 間 發 展 而 增 加 ( 如 圖 一 -1)( Bustelo, 2003) 導 因 機 會 平 等 結 果 平 等 給 予 女 性 優 惠 待 遇 兩 性 間 的 平 等 / 反 對 因 生 理 差 異 的 歧 視 兩 性 平 等 / 反 對 性 別 角 色 的 歧 視 強 調 改 變 社 會 結 構 對 等 待 遇 彼 此 平 等 將 男 性 角 色 納 入 性 平 政 策 中 平 等 是 一 種 人 權 性 別 平 等 是 促 成 社 會 發 展 的 方 式 在 所 有 公 共 政 策 中 納 入 性 別 主 流 化 圖 一 -1: 性 別 平 等 定 義 的 演 變 與 對 應 之 政 策 資 料 來 源 :Bustelo(2003) 7
32 據 此, 性 別 平 等 的 核 心 乃 在 於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權 利 責 任 機 會 的 分 派 均 與 其 生 為 何 種 性 別 亳 不 相 關, 且 非 在 各 領 域 中 強 制 要 求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齊 頭 式 平 等 因 而 在 政 策 制 訂 上, 並 非 一 昧 偏 向 保 障 婦 女 地 位, 而 應 考 量 兩 性 的 差 異, 同 時 關 注 兩 性 在 社 會 生 活 中 各 個 領 域 的 優 勢 或 劣 勢, 保 障 其 在 較 劣 勢 的 領 域 不 會 遭 到 負 面 的 差 別 待 遇, 才 是 性 別 敏 感 (gender-sensitive) 的 政 策 方 案 綜 上, 所 謂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其 實 融 合 了 性 別 平 等 與 性 別 公 平 的 意 涵, 且 性 別 公 平 的 實 踐, 必 須 以 性 別 平 等 為 前 提, 二 者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概 念, 惟 其 落 實 在 政 策 措 施 的 作 法 則 略 有 不 同 ( 表 一 -1) 表 一 -1: 性 別 平 等 與 性 別 公 平 定 義 之 比 較 概 念 概 念 性 定 義 操 作 性 定 義 性 別 平 等 1. 兩 性 取 得 資 源 與 權 力 的 機 會 相 同 1. 兩 性 均 有 參 與 政 治 或 決 策 的 機 會, 例 如 選 舉 權 2. 兩 性 具 有 相 同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2. 兩 性 具 有 相 同 的 受 教 權 就 業 權, 禁 止 任 何 歧 視, 例 如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公 平 基 於 平 等 的 前 提 下, 1. 因 應 兩 性 的 不 同 需 求 而 有 的 差 異 2. 補 償 社 會 結 構 因 素 對 女 性 不 1. 特 別 針 對 男 性 或 女 性 的 措 施, 例 如 育 嬰 假 2. 保 障 名 額 利 之 處 本 研 究 整 理 8
33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落 實 情 形 之 評 估, 主 要 依 賴 各 項 指 標 所 呈 現 的 數 值 來 衡 量 進 步 或 不 足 的 情 形, 而 性 別 相 關 指 標 之 特 性 眾 多,(1) 可 依 建 立 時 是 否 基 於 測 量 個 人 的 感 受 態 度 和 評 價 而 區 分 為 主 觀 指 標 ( 例 如 : 生 育 態 度 ) 與 客 觀 指 標 ( 例 如 : 生 育 率 );(2) 依 測 度 之 主 體 為 變 數 本 身 或 基 於 經 驗 理 論 之 假 定, 區 分 為 直 接 指 標 與 間 接 指 標 ( 例 如 : 欲 瞭 解 社 區 內 學 童 健 康 情 形 時, 對 學 童 作 健 康 檢 查 所 得 之 資 料 為 直 接 指 標, 學 校 內 之 學 童 缺 席 率 則 為 間 接 指 標 );(3) 亦 可 依 建 立 時 是 否 包 含 於 某 一 理 論 架 構 或 模 型 之 內, 區 分 為 敘 述 性 指 標 與 分 析 性 指 標 這 些 指 標 的 建 立 方 式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1) 依 據 某 種 目 的 或 價 值 ( 多 為 政 策 國 際 比 較 等 需 要 ) 而 建 立 ;(2) 測 量 所 有 可 測 量 的 事 物 ;(3) 依 據 理 論 架 構 建 立 但 無 論 指 標 建 立 之 方 式 為 何, 建 立 指 標 時 均 需 考 慮 測 量 的 方 式, 包 括 : (1) 資 料 可 靠 性 ( 例 如 : 樣 本 大 小 抽 樣 代 表 性 ) 以 及 (2) 調 查 之 週 期 必 須 跟 得 上 行 為 之 轉 變 ( 例 如 : 從 三 年 做 一 次 調 查 的 資 料 中, 研 究 者 可 能 很 難 得 知 影 響 社 會 狀 態 人 類 行 為 轉 變 的 確 切 時 間 點, 進 而 做 出 因 果 推 論 ) 而 與 性 別 相 關 之 指 標 包 含 傳 統 經 濟 指 標 ( 例 如 : 勞 動 參 與 率 ) 傳 統 社 會 指 標 ( 例 如 : 生 育 率 ) 以 及 其 他 新 興 指 標 ( 例 如 : GDI GGI 等 ) 回 顧 性 別 相 關 指 標 的 各 種 定 義, 一 般 較 常 被 接 受 的 是 可 以 長 期 比 較 且 能 依 有 關 的 特 性 加 以 分 割 的 時 間 數 列,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利 用 性 別 相 關 指 標 的 測 度, 瞭 解 社 會 中 性 別 相 關 現 象 之 長 期 趨 勢 週 期 性 變 動 及 波 動 率 並 可 進 一 步 地 就 各 項 指 標 之 檢 討 與 比 較, 使 決 策 者 知 悉 政 策 制 定 與 資 源 配 置 等 方 向 之 適 切 性 與 妥 當 性, 增 進 社 會 福 祉 至 於 目 前 國 際 組 織 或 各 國 的 實 際 做 法, 主 要 可 分 為 三 種 方 式 : 一 結 合 不 同 指 標 形 成 特 殊 指 數 : 基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國 際 公 約 的 發 展, 國 際 組 織 紛 以 相 關 指 導 原 則 與 綱 領, 並 依 據 其 成 立 宗 旨 與 服 務 內 容, 提 出 具 體 分 析 指 標 : 例 如 聯 合 國 ( UNDP) 9
34 以 人 類 發 展 指 數 之 變 項 為 基 礎, 發 展 出 性 別 發 展 指 數 1 (Gender-Related Development Index, GDI) 與 性 別 權 力 測 度 2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 GEM); 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則 健 康 醫 療 領 域 相 關 指 標 發 展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ADB) 世 界 銀 行 ( WBI)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聯 合 國 歐 洲 經 濟 委 員 會 (UNECE) 婦 女 政 策 研 究 學 會 (IWPR) 等 亦 各 自 發 展 出 其 性 別 指 標 惟 對 於 上 述 各 組 織 所 發 展 出 之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近 年 來 亦 逐 漸 出 現 批 評 與 檢 討 聲 浪, 以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為 例, 其 主 張 兩 性 權 利 是 否 平 等 應 基 於 兩 性 權 利 差 距 之 衡 量, 而 非 對 於 狀 態 之 描 述, 因 此 於 2006 年 發 展 出 性 別 差 距 指 數 (Gender Gap Index, GGI), 包 含 經 濟 教 育 健 康 政 治 四 大 領 域, 期 各 國 以 此 測 量 方 式 弭 平 兩 性 間 的 社 會 差 距 其 特 點 在 於 :(1) 測 量 兩 性 間 的 社 會 差 距, 以 取 代 過 去 性 別 指 標 所 測 量 之 社 會 等 級, 例 如 測 量 兩 性 入 學 率 之 差 距 而 非 測 量 總 體 教 育 程 度 ;(2) 測 量 結 果 面 之 變 項, 而 非 僅 止 於 投 入 / 過 程 變 項, 例 如 測 量 兩 性 在 高 級 技 術 工 作 上 之 差 距, 而 非 僅 限 於 測 量 產 假 的 長 短 ;(3)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程 度 給 予 國 家 排 名 而 非 女 性 賦 權 程 度 二 運 用 政 府 公 務 統 計 : 政 府 公 務 統 計 為 常 態 性 業 務, 因 而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多 是 始 於 公 務 統 計, 例 如 人 口 性 別 比 擔 任 主 管 經 理 職 位 的 性 別 比 等 而 各 國 為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也 紛 紛 要 求 政 府 部 門 必 須 定 期 發 布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一 方 面 做 為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參 據, 另 一 方 面 亦 是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用 例 如 芬 蘭 政 府 各 部 門 必 須 發 布 性 別 平 等 報 告 予 議 會 參 考 ; 英 國 政 府 各 部 門 則 必 須 建 立 統 計 指 標, 財 政 部 在 每 年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前 提 交 報 告 ; 日 本 政 府 為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影 響, 要 求 各 部 會 必 須 定 期 執 行 調 查 與 訪 談 等 國 內 則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籌 各 1 GDI 在 健 康 方 面, 以 平 均 餘 命 作 為 測 量 指 標 ; 在 教 育 方 面, 以 成 人 識 字 率 及 入 學 率 作 為 衡 量 指 標 ; 經 濟 水 準 之 指 標 則 以 經 濟 活 動 人 口 兩 性 比 率 及 非 農 業 部 門 女 性 與 男 性 平 均 薪 資 比 率 計 算 女 性 及 男 性 按 購 買 力 評 價 計 算 之 平 均 每 人 GDP 2 GEM 主 要 以 下 列 三 個 概 念 來 評 估 兩 性 之 間 之 權 利 是 否 平 等 : 女 性 政 治 參 與 ( 衡 量 指 標 為 女 性 國 會 議 員 席 次 ); 女 性 接 觸 專 業 工 作 的 機 會 ( 衡 量 指 標 為 女 性 立 法 人 員 高 級 官 員 和 經 理 人 專 業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等 比 率 ); 女 性 勞 動 力 ( 衡 量 指 標 為 女 性 勞 動 收 入 ) 10
35 第 一 章 緒 論 部 會 之 性 別 統 計 ( 發 展 沿 革 如 表 3), 並 自 2007 年 起 運 用 性 別 統 計, 於 每 年 出 版 該 年 度 性 別 圖 像 三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 由 於 政 府 公 務 統 計 無 法 得 知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及 看 法, 一 般 是 以 民 意 調 查 方 式 蒐 集 此 項 資 料 例 如, 為 了 解 國 人 之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與 經 驗,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曾 於 2007 年 及 2008 年 實 施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民 意 調 查 前 述 三 種 評 估 方 式 中, 特 殊 指 數 已 建 立 一 套 計 算 標 準, 可 做 為 跨 國 比 較 之 用 ; 而 政 府 公 務 統 計 及 民 意 調 查 則 是 監 測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達 成 情 形 或 趨 勢 的 作 法, 許 多 國 家 均 是 先 從 設 置 公 務 統 計 再 發 展 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民 意 調 查, 最 後 併 行 二 種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以 國 內 情 形 為 例, 過 去 主 要 是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整 並 發 布 各 部 會 之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惟 該 資 料 之 運 用 較 缺 乏 使 用 彈 性, 讀 者 無 法 自 行 組 合, 故 為 建 立 一 套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系 統,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於 2007 年 委 託 台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執 行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資 料 庫 建 立 之 研 究 ( 於 2009 年 底 完 成 ) 該 項 研 究 計 畫 所 涉 之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包 含 政 府 公 務 統 計 項 目 以 及 社 會 調 查 問 卷 問 項, 其 中, 社 會 調 查 問 卷 問 項 便 有 缺 乏 定 型 化 問 卷, 以 致 無 法 進 行 跨 年 度 比 較 的 問 題 是 故, 建 立 一 套 定 型 化 調 查 問 卷, 一 方 面 可 完 整 地 反 映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各 項 議 題 之 看 法 與 經 驗, 另 一 方 面 可 藉 由 跨 年 度 調 查 結 果 的 比 較 來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看 法 與 經 驗 的 變 遷 情 形 11
36 第 四 節 研 究 設 計 基 於 前 述 性 別 平 等 可 從 統 計 與 調 查 等 兩 方 面 加 以 監 測, 而 本 研 究 目 的 著 重 於 調 查 方 式, 故 本 研 究 之 設 計, 主 要 從 國 外 經 驗 比 較 以 及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綜 合 相 關 資 料 後 獲 得 研 究 結 果, 茲 就 本 研 究 方 法 之 設 計 說 明 如 下 : 一 研 究 方 法 由 於 性 別 分 析 的 探 討 著 重 於 男 性 及 女 性 在 社 會 生 活 各 個 層 面 的 參 與 方 式 擔 負 責 任 獲 得 利 益 是 否 有 所 不 同, 必 須 同 時 蒐 集 及 分 析 質 性 與 量 化 資 料, 以 避 免 資 訊 過 於 簡 化, 並 提 高 所 得 結 果 的 豐 富 性 與 切 合 實 際 情 形 故 本 研 究 運 用 比 較 研 究 法 (comparative method) 分 析 各 國 政 策 及 文 獻, 並 實 施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以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其 中,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與 問 卷 調 查 法 的 結 合, 有 助 於 效 度 的 提 升 ( 焦 點 團 體 可 增 進 調 查 研 究 的 內 在 效 度, 調 查 研 究 可 增 進 焦 點 團 體 的 外 在 效 度 )( 周 雅 容,1997), 其 搭 配 方 式 如 下 : 1. 在 調 查 問 卷 正 式 施 測 前,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以 蒐 集 資 料 幫 助 問 卷 的 編 製, 例 如 澄 清 問 卷 題 項 的 措 辭 及 用 語 是 否 恰 當 釐 清 題 意 是 否 明 確 確 定 問 項 設 計 是 否 適 於 受 訪 者 回 答 以 及 研 究 概 念 的 適 切 性 及 周 延 性 ; 2. 在 調 查 問 卷 施 測 結 束 後, 針 對 問 卷 受 訪 者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以 求 進 一 步 掌 握 調 查 過 程 中 的 相 關 社 會 認 知 過 程, 並 對 可 能 的 回 答 偏 誤 (response bias) 進 行 瞭 解 ; 或 在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完 成 後,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以 蒐 集 資 料 說 明 及 支 持 所 得 結 果 釐 清 資 料 中 令 人 困 惑 的 結 果 以 及 對 出 乎 意 料 的 發 現 提 供 初 步 解 釋 ; 3. 當 兩 種 方 法 所 得 結 果 不 一 致 或 有 矛 盾 時, 可 在 二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研 究 資 料 中 進 一 步 澄 清 及 探 索 可 能 潛 藏 的 社 會 文 化 過 程 據 此, 本 研 究 參 考 上 述 設 計, 在 問 卷 調 查 前 後 各 實 施 一 場 焦 點 團 體 12
37 第 一 章 緒 論 惟 參 與 對 象 係 以 專 家 學 者 為 主,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專 家 學 者 除 可 協 助 釐 清 或 詮 釋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之 外, 亦 可 針 對 問 卷 設 計 ( 本 次 研 究 及 未 來 調 查 的 定 型 化 問 卷 ) 提 出 建 議 茲 就 本 研 究 各 種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方 法 之 執 行 程 序 與 內 容, 詳 述 如 下 : ( 一 ) 比 較 研 究 法 比 較 研 究 法 是 將 兩 種 以 上 的 制 度 或 現 象, 進 行 有 計 劃 有 目 的 的 敘 述, 並 加 以 對 照 分 析 探 求 批 判, 找 出 其 中 的 異 同 優 劣, 爾 後 歸 納 出 趨 勢 或 原 則, 做 為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或 改 進 制 度 之 參 考 ( 管 倖 生,2008) 其 可 分 為 橫 斷 式 及 縱 貫 式 兩 種, 橫 面 式 的 比 較 研 究 係 比 較 兩 個 以 上 地 區 的 制 度 或 問 題, 其 中 地 區 又 可 分 為 三 類 :(1) 以 國 家 為 地 區 單 位 : 即 比 較 兩 國 以 上 的 制 度 或 問 題, 例 如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日 本 等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或 制 度 之 比 較 (2) 以 跨 國 地 區 (multinational region) 作 為 地 區 的 單 位 : 例 如 比 較 歐 亞 兩 洲 的 制 度 (3) 以 國 內 地 區 (international region) 作 為 地 區 的 單 位 : 例 如 比 較 台 北 市 及 高 雄 市 的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現 象 而 縱 貫 式 的 比 較 研 究 又 稱 為 歷 史 比 較 研 究 (historical comparative study) 是 比 較 不 同 時 期 之 制 度 問 題, 例 如 中 國 秦 漢 兩 代 教 育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在 本 研 究 中, 主 要 探 討 幾 個 國 家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因 此 所 採 行 的 是 屬 於 橫 斷 式 以 國 家 為 地 區 單 位 的 比 較 研 究 茲 就 樣 本 挑 選 資 料 蒐 集 與 資 料 分 析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1. 樣 本 挑 選 : 本 研 究 針 對 制 度 比 較 所 選 取 國 家 之 條 件 為 :(1)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成 效 較 佳, 或 與 國 內 民 情 較 相 近 之 國 家 ;(2) 並 基 於 前 述 條 件 選 擇 具 有 性 別 平 等 民 意 調 查 機 制, 且 相 關 報 告 易 於 取 得 或 英 文 化 程 度 較 佳 之 國 家 在 此 原 則 之 下, 由 於 挪 威 芬 蘭 瑞 典 為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全 球 性 別 平 等 狀 況 (Global Gender Gap Index)2008 年 之 前 三 名, 而 與 國 內 民 情 較 近 者 為 日 本 與 韓 國, 本 研 究 先 行 蒐 集 前 述 國 家 資 料 後 發 現, 挪 威 芬 蘭 日 本 曾 經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民 意 調 查 且 相 關 報 告 已 予 英 文 化, 但 瑞 典 及 韓 國 則 缺 乏 相 關 資 料 此 外, 英 國 的 做 法 與 國 內 現 行 方 式 類 似, 即 是 將 性 別 相 關 議 題 問 卷 分 散 在 不 同 調 查 中, 故 本 研 究 最 後 選 取 的 樣 本 為 挪 威 芬 蘭 日 本 英 國 等 13
38 四 個 國 家 個 案 國 家 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重 要 指 標 3, 包 括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Human nations development index,hdi) 性 別 培 力 指 標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gem)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總 人 口 數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婦 女 生 育 率 投 票 權 之 取 得 及 性 別 比 率 (sex ratio), 整 理 如 下 : 表 一 -2: 個 案 國 家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重 要 指 標 之 評 比 名 次 人 類 發 展 性 別 培 力 性 別 差 距 總 人 口 數 / GDP(PPP) 婦 女 生 育 投 票 權 之 性 別 比 率 國 家 指 標 指 標 指 標 百 萬 /per capita 率 取 得 (2006) (2008) (2008) (2008) (2006) 美 金 (2006) (2006) (2006) 芬 蘭 , 挪 威 , 日 本 , 英 國 , 資 料 來 源 ::// 2. 資 料 蒐 集 : 除 蒐 集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有 關 資 料, 同 時 彙 整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日 本 等 國 家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相 關 調 查 或 研 究 資 料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實 務 文 獻, 進 行 歸 納 分 析, 俾 以 確 切 掌 握 各 國 政 策 發 展 現 況 潛 在 或 實 務 問 題 以 及 相 關 建 議 3 *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係 衡 量 在 長 壽 與 健 康 的 生 活 知 識 合 宜 的 生 活 水 準 等 三 方 面 的 程 度, 總 計 評 比 177 國, 前 20 名 國 家 依 序 為 : 冰 島 挪 威 澳 洲 加 拿 大 愛 爾 蘭 瑞 典 瑞 士 日 本 荷 蘭 法 國 芬 蘭 美 國 西 班 牙 丹 麥 奧 地 利 英 國 比 利 時 盧 森 堡 紐 西 蘭 義 大 利 * 性 別 培 力 指 標, 係 衡 量 女 性 自 主 參 與 經 濟 與 政 治 生 活 與 決 策 之 程 度, 總 計 評 比 177 國, 前 20 名 國 家 恰 與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相 同, 依 序 亦 為 : 冰 島 挪 威 澳 洲 加 拿 大 愛 爾 蘭 瑞 典 瑞 士 日 本 荷 蘭 法 國 芬 蘭 美 國 西 班 牙 丹 麥 奧 地 利 英 國 比 利 時 盧 森 堡 紐 西 蘭 義 大 利 *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之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係 衡 量 兩 性 在 經 濟 政 治 教 育 醫 療 等 領 域 的 性 別 對 等 程 度, 總 計 評 比 130 國, 前 20 名 國 家 依 序 為 : 挪 威 芬 蘭 瑞 典 冰 島 紐 西 蘭 菲 律 賓 丹 麥 愛 爾 蘭 荷 蘭 拉 脫 維 亞 德 國 斯 里 蘭 卡 英 國 瑞 士 法 國 賴 索 托 西 班 牙 莫 三 比 克 摩 爾 達 維 亞 14
39 第 一 章 緒 論 3. 分 析 重 點 : (1) 各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內 涵, 以 及 該 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現 況 與 趨 勢 ; (2)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民 意 調 查 情 形 問 卷 設 計 之 考 量, 以 及 調 查 結 果 對 於 該 國 制 訂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關 聯 (3) 比 較 各 國 作 法 之 異 同 及 原 因, 以 利 參 採 適 於 國 內 民 情 之 措 施 或 調 查 方 式 ( 二 )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1. 資 料 蒐 集 : 本 研 究 綜 合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所 得 資 料 後, 擬 具 調 查 問 卷 初 稿, 辦 理 第 1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2009 年 10 月 19 日 ), 藉 由 與 會 者 之 意 見 交 流 與 腦 力 激 盪, 調 整 或 修 改 問 卷 題 項 之 順 序 內 容 用 字 遣 詞 等, 俾 以 提 升 調 查 問 卷 的 專 家 效 度 及 內 在 效 度 ; 並 於 彙 整 國 內 外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或 文 獻 以 及 調 查 結 果 資 料, 獲 得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時, 辦 理 第 2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2010 年 2 月 9 日 ), 透 過 團 體 討 論, 釐 清 矛 盾 或 令 人 困 惑 的 結 果 以 及 對 出 乎 意 料 的 發 現 提 出 解 釋, 俾 以 增 加 研 究 結 果 的 可 靠 性 2. 資 料 分 析 : (1) 第 1 場 ( 問 卷 施 測 前 ): 著 重 於 問 卷 內 容 的 調 整 與 修 改, 以 提 升 問 卷 品 質 目 前 已 根 據 專 家 所 提 意 見 修 改 問 卷 內 容 ( 會 議 紀 錄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2) 第 2 場 ( 獲 得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時 ): 著 重 於 研 究 結 果 的 詮 釋, 並 且 確 定 問 卷 題 項, 作 為 未 來 調 查 之 基 礎 ( 會 議 紀 錄 請 參 閱 附 件 五 ) ( 三 ) 問 卷 調 查 法 由 於 本 研 究 旨 在 了 解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基 於 時 間 與 推 論 的 考 量, 故 採 用 CATI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有 關 資 料 蒐 集 資 料 處 理 及 資 料 分 析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1. 資 料 蒐 集 : (1) 調 查 對 象 : 台 灣 地 區 年 滿 20 歲 的 民 眾 (2) 抽 樣 架 構 及 抽 樣 方 法 : 本 研 究 採 用 任 意 成 人 法, 以 臺 灣 地 區 電 話 號 碼 為 樣 本 清 冊, 以 接 聽 電 15
40 話 之 第 1 人 且 符 合 20 歲 以 上 之 條 件 者 為 本 調 查 之 合 格 受 訪 者 ; 若 該 戶 訪 談 失 敗 或 無 合 格 受 訪 者, 則 以 電 腦 自 動 產 生 替 代 樣 本 戶 電 話, 再 行 撥 號, 直 到 訪 談 成 功, 以 維 持 樣 本 的 結 構 不 變, 確 保 樣 本 特 性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時 間 分 布 4 表 如 表 一 -3 所 示, 完 訪 率 為 18.0%(1098/6021), 拒 訪 率 為 50.9%(3062/6021), 中 途 拒 訪 率 為 13.8%(831/6021), 總 訪 問 時 數 為 小 時, 平 均 每 次 完 訪 所 花 時 間 為 27.9 分 鐘 表 一 -3: 各 時 段 調 查 情 形 日 期 時 段 接 觸 通 數 ( 人 ) 一 開 始 拒 訪 ( 人 ) 中 途 其 他 完 訪 數 拒 訪 原 因 ( 人 ) ( 人 ) ( 人 ) 訪 問 總 時 數 ( 小 時 ) 平 均 完 訪 時 間 ( 分 鐘 ) 99/1/6( 三 ) 17:30~22: /1/7( 四 ) 18:00~22: /1/8( 五 ) 18:00~22: /1/9( 六 ) 09:00~12: /1/9( 六 ) 13:30~17: /1/9( 六 ) 18:30~22: /1/10( 日 ) 09:00~12: /1/10( 日 ) 13:30~17: /1/10( 日 ) 18:30~22: /1/11( 一 ) 18:00~22: /1/12( 二 ) 18:00~22: /1/13( 三 ) 18:00~22: 合 計 本 研 究 整 理 4 為 降 低 拒 訪 率 及 電 話 訪 問 偏 誤, 每 位 訪 員 皆 提 供 訪 員 手 冊, 並 進 行 訪 員 訓 練 每 次 調 查 前, 提 醒 訪 員 應 注 意 事 項, 且 在 每 個 電 訪 班 別 之 督 導 交 接, 均 有 事 件 處 理 記 錄 說 明 此 外, 問 項 每 題 以 追 問 2 次 為 原 則, 避 免 造 成 受 訪 者 拒 絕 回 答 16
41 第 一 章 緒 論 此 外, 所 謂 樣 本 特 性, 係 以 性 別 區 域 別 年 齡 別 做 為 抽 樣 條 件, 抽 出 與 母 體 比 例 相 當 的 樣 本 本 研 究 在 考 量 成 本 及 抽 樣 誤 差 下, 本 次 調 查 抽 樣 樣 本 數 為 1,098 份 ( 此 時 最 大 誤 差 d=0.03, 可 靠 度 達 95%) 實 際 回 收 樣 本 並 已 通 過 母 體 一 致 性 檢 定 的 考 驗, 即 樣 本 結 構 在 性 別 ( 表 一 -4) 區 域 別 ( 表 一 -5) 年 齡 別 ( 表 一 -6) 等 變 項 之 分 佈 情 形 均 與 母 體 相 似 男 性 女 性 表 一 -4: 調 查 對 象 母 體 人 數 及 抽 樣 人 數 - 按 性 別 分 調 查 對 象 母 體 抽 出 樣 本 人 數 11,636, 百 分 比 50.3% 51.1% 人 數 11,483, 百 分 比 49.7% 48.9% 人 數 23,119,772 1,098 總 計 百 分 比 100.0% 100.0% 母 體 來 源 及 蒐 集 方 法 : 參 考 內 政 部 98 年 人 口 統 計 區 域 別 表 一 -5: 調 查 對 象 母 體 人 數 及 抽 樣 人 數 - 按 區 域 分 母 體 人 口 分 佈 男 性 女 性 總 人 數 區 域 比 例 本 調 查 抽 樣 人 數 區 域 男 性 女 性 總 人 數 比 例 人 數 5,378,930 5,415,092 10,794, 北 部 百 分 比 49.8% 50.2% 100.0% 46.7% 51.2% 48.8% 100.0% 45.7% 人 數 2,641,326 2,560,521 5,201, 中 部 百 分 比 50.8% 49.2% 100.0% 22.5% 49.2% 50.8% 100.0% 22.2% 人 數 3,214,699 3,135,811 6,350, 南 部 百 分 比 50.6% 49.4% 100.0% 27.5% 56.6% 43.4% 100.0% 27.5% 人 數 298, , , 東 部 百 分 比 52.0% 48.0% 100.0% 2.5% 18.4% 81.6% 100.0% 3.5% 人 數 103,723 96, , 離 島 百 分 比 51.9% 48.1% 100.0% 0.9% 50.0% 50.0% 100.0% 1.1% 人 數 11,636,734 11,483,038 23,119, ,098 總 計 百 分 比 50.3% 49.7% 100% 100% 51.1% 48.9% 100.0% 100% 母 體 分 佈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17
42 表 一 -6: 調 查 對 象 母 體 人 數 及 抽 樣 人 數 - 按 年 齡 別 分 母 體 人 口 分 佈 本 調 查 抽 樣 人 數 男 性 女 性 總 計 男 性 女 性 總 計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人 數 百 分 比 歲 819, , ,589, 歲 985, , ,950, 歲 990, , ,982, 歲 899, , ,804, 歲 937, , ,868, 歲 954, , ,905, 歲 872, , ,755, 歲 737, , ,497, 歲 443, , , 歲 364, , , 歲 289, , , 歲 242, , , 歲 182, , , 歲 76, , , 歲 21, , , 歲 4, , , 歲 以 上 , , 總 計 11,636, ,483, ,119, , 母 體 分 佈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18
43 第 一 章 緒 論 (3) 研 究 工 具 : 本 研 究 採 自 擬 問 卷,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及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後 擬 訂 問 項, 除 基 本 資 料 外, 主 要 包 含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各 面 向 問 卷 初 稿 完 成 後, 參 考 第 1 場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之 專 家 建 議, 以 提 升 專 家 效 度 ; 並 隨 後 試 訪 100 名 受 訪 者, 以 提 升 表 面 效 度 ; 同 時 參 考 信 效 度 分 析 結 果 ( 請 參 閱 附 件 四 ) 調 整 問 卷 內 容 後, 進 行 正 式 施 測 (4) 調 查 期 間 : 自 99 年 1 月 6 日 至 99 年 1 月 13 日 截 止 2. 資 料 分 析 : (1) 分 析 工 具 :SPSS 14.0 for windows 統 計 軟 體 (2) 分 析 重 點 : 分 別 以 描 述 統 計 說 明 受 訪 者 基 本 人 口 屬 性 以 及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態 度 及 經 驗 的 分 佈 情 形 ; 另 以 卡 方 檢 定 比 較 不 同 人 口 屬 性 在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態 度 及 經 驗 方 面 是 否 具 有 差 異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第 七 章 二 研 究 限 制 礙 於 語 言 限 制, 國 外 資 料 以 英 文 為 主, 而 所 選 之 樣 本 中, 芬 蘭 挪 威 日 本 皆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故 所 獲 資 料 受 該 國 政 府 網 站 或 相 關 文 獻 之 英 文 化 程 度 所 限, 可 能 無 法 取 得 完 整 內 容, 例 如 : 挪 威 的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之 完 整 版 調 查 報 告 係 以 挪 威 文 撰 寫, 故 英 文 版 的 資 料 稍 有 精 略, 以 致 可 能 忽 略 重 要 訊 息 此 為 本 研 究 較 大 之 限 制 此 外, 由 於 CATI 電 訪 調 查 以 20 歲 以 上 民 眾 為 對 象, 考 量 多 數 受 訪 者 均 已 離 開 學 校 生 活 或 較 少 接 觸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故 問 卷 設 計 中 較 缺 乏 該 類 問 項, 是 為 本 研 究 之 限 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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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性 別 平 等 一 直 是 芬 蘭 社 會 的 核 心 價 值, 其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主 要 是 採 取 國 家 立 法 的 手 段 來 幫 助 婦 女 在 政 治 以 及 就 業 職 場 上 的 平 等 競 爭, 例 如 維 持 法 條 上 的 公 平 對 待 以 及 席 次 上 的 保 障 (COMPENDIUM:4.2.2 Gender Equality and Cultural Policies) 以 下 將 從 專 責 機 制 政 策 立 法 成 果 監 測 制 度 特 色 等 方 面 分 別 說 明 芬 蘭 的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芬 蘭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機 制 (policy machinery) 主 要 是 依 據 憲 法 及 性 別 平 等 法 所 設 置 依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法 相 關 規 定, 凡 政 府 機 構 均 應 共 同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因 此, 除 了 議 會 (Parliament) 設 有 就 業 及 平 等 委 員 會 (Employment and Equality Committee) 討 論 相 關 議 題, 並 有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 Ministry for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 專 司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及 相 關 方 案 措 施, 同 時 在 各 部 會 中 也 有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小 組,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業 務 甚 且, 人 口 較 多 的 地 方 政 府 皆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06a) 以 下 將 介 紹 芬 蘭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 一 議 會 : 芬 蘭 議 會 設 有 就 業 及 平 等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每 週 固 定 舉 行 四 次 會 議, 所 有 成 員 皆 為 國 會 議 員, 且 分 屬 不 同 政 黨 ; 其 中 包 含 一 位 主 席 一 位 副 主 席 及 15 名 固 定 成 員 此 外, 另 有 9 位 代 理 成 員 (deputy members) 及 一 位 秘 書 一 位 行 政 助 理 就 業 及 平 等 委 員 會 負 責 處 理 下 列 相 關 事 項 : 1. 就 業 環 境 (working environment)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醫 療 (occupational safety, occupational health care) 3. 勞 動 力 及 就 業 問 題 ( 成 人 就 業 培 訓 ) 4. 平 等 事 務 5. 志 願 役 (non-military national service) 21
46 二 此 外, 在 議 會 中 女 性 議 員 組 成 之 網 絡 (Network of Women Parliamentarians) 成 立 論 壇 (forum) 公 開 討 論 與 女 性 相 關 之 重 要 議 題, 有 時 因 其 議 題 並 不 符 合 政 黨 的 政 治 路 線 及 忠 誠, 使 此 女 性 議 員 網 絡 必 須 越 過 嚴 格 政 黨 政 治 界 線 聯 合 起 來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專 司 性 別 平 等 事 務, 在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長 (Minister for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 之 下 設 置 四 個 5 機 構, 專 司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此 四 個 獨 立 機 構 分 別 是 : 性 別 平 等 司 (Gender Equality Unit) 負 責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規 劃 ; 平 等 監 察 官 (Ombudsman for Equality) 負 責 監 察 性 別 平 等 法 之 落 實 情 形, 提 供 建 議, 發 揮 影 響 力 ; 平 等 委 員 會 ( Equality Board) 負 責 性 別 平 等 法 之 相 關 處 分 及 訴 訟 ; 性 別 平 等 諮 議 委 員 會 ( Council for Gender Equality)(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06b) 1. 性 別 平 等 司 :2001 年 設 置, 主 要 負 責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起 草 立 法, 並 處 理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事 務, 推 動 歐 盟 聯 合 國 歐 洲 議 會 以 及 北 歐 部 長 會 議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國 際 性 議 題 其 相 關 業 務 如 下 : a. 起 草 及 制 定 政 府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並 與 其 他 部 會 合 作 b.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任 務 c. 籌 劃 國 內 相 關 立 法 d. 執 行 歐 盟 性 別 平 等 法 及 政 策 其 他 相 關 國 際 事 務 2. 平 等 監 察 官 :1987 年 設 置, 平 等 監 察 官 的 主 要 業 務 明 定 於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法 (the act of Equality Women and Men), 平 等 監 察 官 隸 屬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其 職 權 為 處 理 與 裁 決 性 別 平 等 之 相 關 爭 議 平 等 監 察 官 有 廣 泛 的 權 利, 得 自 政 府 有 關 當 局 與 人 員, 以 及 私 部 門 等 來 源 收 集 資 訊 此 外, 其 職 權 尚 包 含 對 有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法 之 虞 之 職 場 有 調 查 權, 也 可 協 助 受 歧 視 者 保 障 其 權 力, 協 助 受 害 者 爭 取 補 償 或 賠 償 在 程 序 上 由 平 等 監 察 官 委 員 會 提 出 案 件, 委 員 會 針 對 該 案 向 法 院 提 出 審 議 意 見 其 相 關 業 務 如 下 : a. 監 督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施 行 狀 況, 特 別 是 歧 視 和 具 有 就 業 歧 視 意 涵 的 廣 告 5 資 料 來 源 : 22
47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b. 藉 由 提 案 建 議 與 諮 詢,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法 之 落 實 c.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法 之 相 關 資 訊 與 案 例 d. 監 督 性 別 平 等 法 在 社 會 各 層 面 的 落 實 情 形 3. 平 等 委 員 會 :1987 年 設 置, 包 括 主 席 一 名 其 他 成 員 四 名, 一 屆 任 期 三 年, 為 官 方 指 派 平 等 委 員 會 得 針 對 平 等 監 察 使 芬 蘭 全 國 總 公 會 ( Central Organisation of the Employers Association)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Central Organisation of the Trade Unions) 所 提 出 的 性 別 平 等 違 反 案 行 使 強 制 手 段, 並 加 以 懲 處 其 相 關 業 務 如 下 : a. 決 定 性 別 平 等 法 相 關 事 項 之 隸 屬 單 位 b. 可 針 對 性 別 不 平 等 事 項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c. 可 使 用 行 政 強 制 手 段 d. 可 對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法 者 處 以 罰 款 4. 性 別 平 等 諮 議 委 員 會 :1972 年 設 置, 為 政 府 部 門 中 的 常 駐 諮 詢 單 位, 共 有 13 位 成 員, 成 員 由 當 期 議 會 中 的 多 數 黨 所 指 派 芬 蘭 國 家 婦 女 諮 議 委 員 會 (National Council of Women in Finland) 以 及 芬 蘭 婦 女 聯 合 行 動 協 會 聯 盟 (Coalition of Finnish Women s Associations for Joint Action) 的 代 表, 可 以 專 家 身 份 參 與 諮 議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諮 議 委 員 會 為 了 達 成 不 同 階 段 的 工 作 任 務, 分 別 在 2003 年 到 2007 年 成 立 性 別 研 究 與 男 性 議 題 及 媒 體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 Subcommittees on Gender Studies and Men s Issues and Media);2007 年 到 2011 年 則 是 成 立 性 別 權 力 男 性 與 性 別 平 等 小 組 委 員 會 ( Subcommittees on Gender and Power and Men and Gender Equality) 其 相 關 業 務 如 下 : a. 監 督 及 促 進 在 社 會 各 個 層 面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b. 提 出 構 想 與 意 見 以 因 應 性 別 平 等 的 時 事 議 題 c. 發 佈 意 見 以 研 議 相 關 立 法 或 方 案 措 施 d. 促 進 政 府 各 部 門 婦 女 / 男 性 民 間 團 體 其 他 組 織 等 之 間 的 合 作 e.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研 究 及 其 結 果 之 運 用 f. 依 循 國 際 在 性 別 平 等 領 域 的 發 展 趨 勢 從 議 會 議 會 內 之 女 性 議 題 網 絡 到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可 知, 芬 蘭 的 性 別 23
48 平 等 政 策 乃 由 上 到 下 的 層 層 推 廣 及 監 督 就 業 及 平 等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會 中 之 非 正 式 婦 女 團 政 府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長 負 責 評 等 相 關 事 務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性 別 平 等 司 平 等 監 察 官 平 等 委 員 會 性 別 平 等 諮 議 委 員 會 芬 蘭 統 計 人 口 與 性 別 統 計 司 非 政 府 部 門 女 性 非 營 利 組 織 公 會 / 工 會 組 織 圖 二 -1: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機 制 資 料 來 源 :Overview of Gender Equality Issues in Finland 24
49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 一 性 別 平 等 法 芬 蘭 的 性 別 平 等 法 ( the Act on 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Men) 於 1987 年 制 定, 該 法 於 年 迭 經 修 正 後, 目 前 該 法 共 計 25 條, 有 3 項 主 要 目 標 :1. 防 止 性 別 歧 視 2. 促 進 男 女 平 等 3. 改 善 婦 女 地 位, 特 別 是 在 工 作 生 活 中 該 法 主 要 乃 在 規 範 企 業 及 有 關 當 局 任 何 有 關 性 別 歧 視 之 作 為, 除 此 之 外 在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中 也 將 性 別 平 等 意 涵 加 以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法 禁 止 任 何 直 接 與 間 接 的 歧 視, 直 接 歧 視 是 指 在 職 場 上 任 何 因 性 別 所 造 成 之 偏 見 ; 間 接 歧 視 是 指 職 場 過 程 中 之 不 中 立 行 為 以 及 立 場 所 導 致 的 結 果 不 平 等, 如 在 面 試 階 段 不 可 詢 問 應 徵 者 的 婚 姻 狀 況 是 否 懷 孕 以 及 家 庭 計 畫, 懷 孕 或 育 嬰 假 不 可 成 為 其 不 被 僱 用 之 因 素 性 別 平 等 法 除 遵 守 芬 蘭 憲 法 在 性 別 平 等 之 若 干 義 務 外, 由 於 性 別 平 等 法 在 落 實 上 產 生 之 問 題, 使 得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法 仍 持 續 展 開 修 正, 在 2005 年 的 修 正 案 中 更 將 受 訓 者 家 庭 照 顧 者 非 正 式 照 顧 者 加 以 納 入, 如 果 員 工 遭 受 到 歧 視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獲 得 賠 償 此 修 正 案 中 亦 規 定 性 別 平 等 之 促 進 應 擴 大 範 圍 至 各 項 公 共 服 務 的 使 用 與 提 供 上, 公 共 服 務 的 使 用 與 提 供 均 應 平 等 考 量 到 女 性 及 男 性 之 需 求 偏 好 與 利 益 性 別 平 等 法 的 落 實 有 賴 有 關 當 局 及 員 工 有 系 統 及 完 全 性 的 支 持, 平 等 監 察 官 監 察 性 別 平 等 法 在 公 部 門 及 私 部 門 的 落 實 情 形, 若 有 違 反 事 項 則 可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以 下 玆 就 性 別 平 等 法 相 關 措 施 及 計 畫 分 述 如 下 : 1. 規 定 政 府 機 構 均 應 將 性 別 平 等 納 入 其 正 式 職 責 中 依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法 規 定, 凡 政 府 機 構 均 應 將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納 入 其 正 式 職 責 中, 例 如 : 在 資 料 傳 輸 與 都 市 計 畫 的 業 務 上, 亦 必 須 採 取 課 予 社 會 福 利 健 保 教 育 等 同 樣 嚴 格 的 性 別 平 等 監 督 標 準 各 政 府 機 構 不 論 在 制 定 執 行 監 督 與 評 估 等 方 面, 亦 須 訂 定 整 合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必 要 程 序 與 業 務 25
50 2. 保 障 名 額 年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中 亦 規 定 除 公 務 部 門 外, 凡 地 方 政 府 各 委 員 會 諮 詢 會 議 業 務 機 構 各 類 制 定 規 劃 決 策 機 構 以 及 市 政 機 構 與 市 政 運 作 機 構 的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比 例 各 不 得 少 於 40% 3.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年 度 計 畫 在 性 別 平 等 法 中 尚 規 定 員 工 人 數 超 過 30 人 以 上 即 須 擬 定 性 別 平 等 年 度 計 畫 ( Annual gender equality plan), 此 計 劃 的 目 標 包 括 消 除 因 性 別 所 造 成 之 職 業 隔 離, 提 升 每 位 員 工 的 職 業 發 展 及 平 等 的 升 遷, 此 性 別 平 等 年 度 計 畫 的 主 要 內 容 乃 將 性 別 平 等 納 入 該 機 構 之 人 事 與 訓 練 計 畫, 或 職 業 安 全 計 畫, 惟 該 計 畫 必 須 包 括 性 別 平 等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現 狀 改 善 措 施, 以 及 前 一 年 度 計 畫 成 效 之 檢 討 內 容 等 4. 禁 止 帶 有 歧 視 的 求 才 公 告 性 別 平 等 法 中 規 定 除 商 業 廣 告 外 ( 商 業 廣 告 屬 消 費 者 監 察 使 之 職 權 ), 任 何 職 缺 教 育 訓 練 之 公 告 不 得 性 別 歧 視 5. 禁 止 職 場 中 的 性 別 歧 視 性 別 平 等 法 規 定, 不 得 於 職 場 中 發 生 下 列 性 別 歧 視 行 為 : (1) 徵 才 過 程 中 之 性 別 歧 視 (2) 特 定 職 務 與 訓 練 時 之 性 別 歧 視 (3) 工 作 條 件 薪 資 與 其 他 作 用 條 件 之 性 別 歧 視 (4) 性 騷 擾 相 關 歧 視 (5) 員 工 提 出 性 別 歧 視 申 訴 案 後 工 作 條 件 之 惡 化 (6) 告 知 解 雇 之 性 別 歧 視 6. 平 等 監 察 官 之 監 察 平 等 監 察 官 平 均 一 年 受 理 約 200 件 書 面 歧 視 案 件 其 中 大 部 分 案 件 屬 於 工 作 生 活 案 件, 男 性 提 出 比 例 約 佔 3 成, 女 性 約 佔 7 成 除 一 般 民 眾 外, 各 地 方 行 政 法 院 貿 易 聯 盟 及 其 他 協 會 均 可 向 平 等 監 察 官 提 出 建 議 及 聲 明 26
51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除 了 性 別 平 等 法 之 外, 芬 蘭 憲 法 (Finnish Constitution) 及 反 歧 視 法 (Non-Discrimination Act) 均 規 定 : 不 論 性 別 年 齡 種 族 語 言 宗 教 信 仰 身 心 障 礙 健 康 狀 況 意 見 性 取 向 以 及 其 他 個 人 特 質, 所 有 人 均 不 得 受 到 任 何 歧 視, 並 禁 止 就 業 關 係 的 歧 視 芬 蘭 刑 法 (Finnish Penal Code) 亦 規 定 禁 止 工 作 歧 視 以 及 企 業 或 政 府 部 門 在 執 行 業 務 時 的 歧 視 (Ministry for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05a) 二 政 府 部 門 的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芬 蘭 政 府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需 要 具 體 行 動, 因 此 提 出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Government Action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作 為 行 動 方 針, 由 各 部 會 共 同 研 擬 與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而 由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負 責 統 籌 協 調 所 有 相 關 業 務 之 執 行 本 項 計 畫 主 要 從 三 個 層 次 來 進 行, 第 一 層 是 政 府, 政 府 負 責 性 別 平 等 的 推 廣, 使 人 民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之 意 涵 ; 第 二 層 是 所 屬 相 關 部 會, 其 負 責 性 別 平 等 之 落 實, 除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外 尚 包 含 國 際 與 歐 盟 間 之 各 項 協 定 ; 第 三 層 是 政 府 各 部 門 間 之 協 調 合 作 目 前 已 提 出 兩 次 為 期 四 年 的 行 動 計 畫 年 以 及 年 政 府 第 一 層 : 政 府 ( 性 別 平 等 的 推 廣 ) 部 會 第 二 層 : 政 府 各 部 會 ( 性 別 平 等 的 落 實 ) 部 門 第 三 層 : 政 府 各 部 門 ( 部 門 間 的 協 調 合 作 ) 圖 二 -2: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7
52 年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乃 根 據 1995 年 於 北 京 召 開 的 第 四 次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時 的 北 京 宣 言 行 動 綱 領 (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PFA) 而 來, 此 會 議 中 提 出 的 十 二 項 行 動 綱 領, 為 國 際 婦 女 人 權 發 展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此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包 含 許 多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之 要 素 及 面 項, 其 主 要 之 目 標 乃 藉 由 各 項 計 畫 協 定 來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其 欲 達 成 之 目 標 有 以 下 七 點 : 1. 工 作 生 涯 中 之 性 別 平 等 2.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之 協 調 3. 女 性 在 政 治 及 經 濟 上 之 決 策 與 參 與 權 4. 縮 短 男 女 職 業 隔 離 (occupation segregation) 之 程 度 5. 減 少 存 在 於 媒 體 中 之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6. 減 少 家 庭 及 親 密 伴 侶 間 之 間 的 暴 力 行 為 7. 提 升 女 性 在 區 域 發 展 中 之 角 色, 及 國 際 與 歐 盟 間 之 性 別 平 等 合 作 協 定 年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亦 有 七 大 優 先 領 域 : 1. 性 別 主 流 化 : 以 性 別 觀 點 規 劃 及 執 行 評 估 各 項 政 策 方 案 ; 並 予 人 員 相 關 訓 練 ( 主 責 單 位 : 各 部 會 ) 2. 減 少 兩 性 的 薪 資 差 異 : 以 相 同 工 時 為 前 提, 女 性 薪 資 只 有 男 性 的 八 成 左 右, 這 樣 的 情 況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始 終 沒 有 改 變, 政 府 有 責 任 減 少 此 種 差 異 ( 主 責 單 位 :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財 務 部 ) 3. 促 進 女 性 的 生 涯 發 展 : 政 府 應 保 障 女 性 擔 任 主 管 職 之 機 會, 不 論 在 公 部 門 或 私 部 門 ( 主 責 單 位 :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首 相 辦 公 室 財 務 部 ) 4.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的 性 別 意 識 減 少 職 業 性 別 隔 離 : 由 於 專 業 領 域 勞 動 市 場 均 呈 現 性 別 區 隔 的 情 況, 政 府 有 責 任 在 教 材 中 去 除 性 別 角 色 刻 板 印 象, 並 增 加 教 育 人 員 的 性 別 敏 感 訓 練 ( 主 責 單 位 : 教 育 部 就 業 與 經 濟 部 ) 28
53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5. 協 調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 政 府 有 責 任 減 少 女 性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阻 礙, 並 強 化 男 性 的 親 職 角 色, 以 及 確 保 兩 性 在 家 庭 中 的 平 等 地 位 ( 主 責 單 位 :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 6. 減 少 對 女 性 的 暴 力 : 由 於 過 去 十 年 來, 對 女 性 的 暴 力 並 未 減 少 太 多, 故 有 必 要 組 成 一 個 跨 部 門 方 案, 以 強 調 並 確 保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的 連 續 性 ( 主 責 單 位 :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外 交 部 ) 7. 強 化 並 監 督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落 實 執 行 及 提 出 性 別 平 等 報 告 : 應 定 期 檢 視 相 關 實 務 與 資 源, 尤 其 是 在 選 舉 期 間, 政 府 部 門 必 須 發 布 性 別 平 等 報 告 予 議 會 參 考 年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預 計 在 2010 年 底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三 內 閣 施 政 計 畫 Vanhanen 首 相 在 第 二 次 任 期 時, 於 2007 年 4 月 19 日 所 提 出 的 內 閣 施 政 計 畫 (Government Programme of Prime Minister Matti Vanhanen s second Cabinet), 將 政 策 價 值 定 調 為 負 責 關 懷 有 益 的 芬 蘭 社 會 (A responsible, caring and rewarding Finland)- 達 到 人 與 自 然 責 任 與 自 由 關 懷 與 回 報 教 育 與 能 力 之 間 的 平 衡, 據 此 提 出 各 項 計 畫 以 回 應 環 境 經 濟 社 會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諸 多 問 題, 尤 其 強 調 公 民 參 與 社 區 意 識 創 意 能 力 公 平 正 義 而 由 於 性 別 平 等 一 直 是 芬 蘭 社 會 的 核 心 價 值, 所 以 內 閣 政 府 的 任 務 在 於 促 進 所 有 決 策 層 面 的 機 會 平 等, 男 性 及 女 性 在 生 活 中 的 所 有 範 疇 享 有 均 等 的 機 會 例 如 : 縮 短 男 女 薪 資 水 準 的 差 距 減 少 職 場 中 的 性 別 隔 離 協 助 女 性 生 涯 發 展 與 升 遷 機 會 促 進 兩 性 皆 能 協 調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鼓 勵 男 性 申 請 親 職 假 等 同 時, 內 閣 政 府 在 各 項 法 案 研 擬 預 算 編 列 及 方 案 規 劃 的 過 程 與 執 行, 都 將 採 取 性 別 觀 點 更 重 要 的 是, 在 選 舉 期 間, 內 閣 政 府 必 須 提 送 性 別 平 等 報 告 予 議 會, 以 呈 現 政 府 的 施 政 成 果 29
54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 在 芬 蘭, 有 關 其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的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06a): 1. 婦 女 研 究 及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資 料 網 6 (Web Portal for Women s Studies and Gender Equality in Finland): 2004 年 12 月 2 日 啟 用, 由 芬 蘭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贊 助 赫 爾 辛 基 婦 女 研 究 中 心 運 作, 專 門 提 供 最 新 的 婦 女 研 究 及 性 別 平 等 線 上 資 料 2. 芬 蘭 統 計 局 (Statistics Finland) 每 兩 年 均 會 以 芬 蘭 文 及 英 文 兩 種 語 言, 出 版 芬 蘭 性 別 統 計 報 告 ( Women and Men in Finland), 發 表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3. 芬 蘭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自 1998 年 起, 分 別 在 1998 年 2001 年 2004 年 2008 年, 即 平 均 每 隔 三 至 四 年 會 發 佈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報 告 ( Gender Equality Barometer) 以 監 測 政 府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落 實 情 形 所 謂 Barometer 意 指 測 量 女 性 及 男 性 在 性 別 平 等 各 面 向 議 題 的 經 驗 及 態 度, 例 如 工 作 領 域 的 性 別 分 工 以 及 不 同 生 活 範 疇 的 權 力 關 係, 以 及 兩 性 在 工 作 學 校 家 庭 中 所 經 驗 到 的 性 別 平 等 處 境 前 述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較 屬 於 客 觀 資 料, 而 第 3 項 則 為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的 主 觀 資 料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報 告 在 1998 年 及 2001 年 時, 名 為 Gender Barometer (1998 年 及 2001 年 由 平 等 諮 議 委 員 會 提 供 經 費, 委 託 芬 蘭 統 計 局 執 行 ), 但 自 2004 年 起, 改 為 Gender Equality Barometer(2004 年 及 網 址 30
55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7 年 由 芬 蘭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性 別 平 等 司 提 供 經 費, 委 託 芬 蘭 統 計 局 執 行 ) Barometer 顧 名 思 義, 本 項 報 告 的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態 度 及 個 人 經 驗 等 統 計 數 字, 據 以 分 析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分 工 與 權 力 分 配 情 形, 同 時 由 於 是 定 期 性 的 調 查, 可 從 中 檢 視 兩 性 在 性 別 平 等 的 觀 念 或 經 驗 方 面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也 可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落 實 情 形 8, 以 及 哪 些 部 份 仍 需 要 進 一 步 獲 得 關 注 (Melkas, 2005) 整 體 而 言,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主 要 採 用 電 腦 輔 助 電 話 訪 談 系 統 (Computer Assisted Telephone Interview, CATI), 針 對 15 歲 至 74 歲 的 男 性 或 女 性 進 行 調 查, 取 得 約 2500 人 的 樣 本 數, 樣 本 主 要 取 自 人 口 戶 籍 資 訊 系 統 (register-based population information system), 因 此 受 訪 者 皆 為 芬 蘭 國 民 且 許 多 基 本 問 項 不 需 再 詢 問 此 外,1998 年 及 2004 年 的 調 查, 屬 於 勞 動 力 調 查 (Labour Force Survey) 的 一 部 份,2001 年 則 是 獨 立 進 行 的 問 卷 調 查 (Pulkkinen, 2004) 表 二 -1: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歷 次 回 收 情 形 調 查 時 間 1998 年 2001 年 2004 年 2008 年 調 查 對 象 15 歲 至 74 歲 之 芬 蘭 國 民 調 查 方 式 CATI 抽 樣 架 構 人 口 戶 籍 資 訊 系 統 / 抽 取 約 2500 人 問 卷 題 數 約 120 題 約 122 題 回 收 率 77% 76% 75% 64% 有 效 樣 本 數 1872 人 1885 人 1907 人 1584 人 女 943 人 男 929 人 女 969 人 男 916 人 女 966 人 男 941 人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Pulkkinen(2004) 7 8 芬 蘭 統 計 局 的 訪 談 及 調 查 處 (Statistics Finland's Interview and Survey Services), 由 一 組 專 家 所 組 成, 他 們 擅 長 運 用 各 種 研 究 方 法 ( 包 含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資 料 庫 等 ) 蒐 集 資 料, 以 提 供 顧 客 所 需 資 訊 在 1998 年 至 2004 年 之 間, 正 值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大 躍 進 的 階 段, 不 僅 選 出 第 一 位 女 性 總 統 第 一 位 女 性 首 相, 也 出 現 了 第 一 位 女 性 校 長 31
56 至 於 問 卷 內 容, 係 徵 求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而 設 計, 每 次 所 做 調 查 的 問 項 也 多 數 維 持 一 致, 以 做 不 同 次 調 查 結 果 的 比 較, 但 會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而 略 增 新 議 題 以 2004 年 的 報 告 來 看, 內 容 包 含 了 先 前 調 查 的 結 果 資 料 以 及 部 份 新 資 訊, 之 所 以 加 入 新 資 訊 是 為 了 符 合 內 閣 施 政 計 畫 (Government Programme) 以 及 政 府 平 等 計 畫 ( Government Equality Programme) 的 所 需 資 料 芬 蘭 政 府 認 為, 不 論 是 性 別 主 流 化 或 由 政 府 部 門 所 實 施 與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有 關 的 各 項 方 案, 都 必 須 具 備 性 別 平 等 統 計 或 相 關 態 度 與 經 驗 的 佐 證 資 料 加 以 支 持 因 此 在 2004 年 的 報 告 中, 特 別 加 入 了 一 些 問 項, 詢 問 民 眾 對 於 勞 動 市 場 的 運 作 以 及 性 的 看 法 ( Melkas, 2005) 而 2008 年 則 是 新 增 了 在 家 庭 中 的 決 策 被 同 性 性 騷 擾 等 題 ; 不 過, 一 般 態 度 問 項 仍 可 以 詢 問 所 有 受 訪 者, 但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問 題 則 因 受 訪 者 個 人 情 形 而 選 擇 性 回 答 (Nieminen, 2009) 因 此, 電 訪 時 間 約 15 分 鐘, 如 果 問 到 特 殊 問 項, 例 如 家 庭 或 就 業, 則 未 婚 或 無 業 者 的 受 訪 時 間 會 更 短 (Pulkkinen, 2004) 調 查 問 項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概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大 面 向 (Nieminen, 2009):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 例 如 與 政 治 參 與 就 業 情 形 家 務 分 工 性 有 關 的 態 度 等 ) 在 職 場 所 經 驗 到 的 平 等 情 形 ( 例 如 專 業 能 力 獲 得 肯 定 升 遷 工 作 量 負 荷 工 作 考 核 就 業 穩 定 在 職 訓 練 等 ) 在 學 校 所 經 驗 到 的 平 等 情 形 ( 例 如 教 學 評 量 課 堂 上 的 討 論 與 回 應 教 材 等 )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 例 如 拒 絕 加 班 在 家 照 顧 生 病 的 小 孩 對 各 種 親 職 假 等 方 面 的 看 法 ) 在 家 庭 責 任 分 工 及 家 庭 決 策 方 面 所 達 到 的 平 等 情 形 ( 例 如 家 務 分 工 與 伴 侶 / 配 偶 在 家 庭 決 策 方 面 之 意 見 一 致 情 形 ; 單 身 者 對 於 家 庭 生 活 與 家 庭 關 係 的 態 度 ) 不 當 對 待 性 騷 擾 及 暴 力 的 經 驗 ( 例 如 過 去 兩 年 內 曾 遇 到 何 種 類 型 的 性 騷 擾 頻 率 為 何 ; 是 否 害 怕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 32
57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根 據 本 項 調 查 的 結 果 可 以 得 知, 不 論 是 女 性 或 男 性, 均 認 為 兩 性 在 家 庭 經 濟 日 常 生 活 親 職 照 顧 等 各 方 面 應 共 同 分 擔 責 任, 不 過, 從 1998 年 至 2004 年 的 結 果 來 看, 女 性 仍 承 擔 較 多 的 家 務 責 任 然 而 值 得 慶 幸 的 是, 芬 蘭 的 性 別 平 等 確 實 有 些 許 進 步, 例 如 : 兩 性 關 係 在 工 作 職 場 及 教 育 制 度 上 已 獲 得 改 善, 同 時, 男 性 較 易 申 請 家 庭 假 (family leave) 對 女 性 存 有 傲 慢 或 污 衊 態 度 的 情 況 較 少 ; 而 女 性 在 工 作 方 面 經 驗 到 性 別 平 等 的 情 形 也 已 增 加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2006b) 雖 然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報 告 已 經 出 版 過 4 次, 但 官 方 網 站 只 有 2004 年 及 2008 年 資 料 可 供 下 載, 至 於 1998 年 及 2001 年 的 報 告 則 為 紙 本 資 料, 國 內 並 無 任 何 圖 書 館 予 以 收 藏, 故 本 文 將 以 2004 年 及 2008 年 之 調 查 內 容 及 結 果 做 為 基 礎, 從 中 了 解 芬 蘭 歷 年 性 別 平 等 所 關 注 面 向 及 議 題, 據 以 作 為 建 構 我 國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問 卷 之 參 考 根 據 2008 年 的 結 果 來 看, 多 數 芬 蘭 人 仍 認 為 男 性 的 處 境 較 女 性 為 佳, 且 不 論 男 女, 多 數 人 認 為 女 性 或 男 性 申 請 家 庭 假 的 雇 用 成 本 亦 應 共 同 均 擔 此 外, 愈 來 愈 多 高 等 教 育 程 度 女 性 認 為 性 別 是 不 利 於 生 涯 發 展 的 因 素, 從 2001 年 的 26% 提 高 到 2008 年 的 39% 男 性 愈 來 愈 不 被 當 做 是 主 要 家 計 來 源 90%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男 性 應 該 比 現 在 投 入 更 多 心 力 於 照 顧 及 養 育 子 女 男 性 比 女 性 更 難 在 工 作 職 場 中 申 請 家 庭 假, 尤 其 是 民 間 單 位 的 員 工 值 得 注 意 的 是,Pulkkinen(2004) 特 別 指 出, 調 查 報 告 從 未 分 析 受 訪 者 所 指 涉 的 性 別 平 等 為 何 2001 年 便 有 一 項 研 究 深 入 探 討 受 訪 者 在 回 答 問 卷 時 的 想 法, 結 果 發 現, 若 被 問 到 他 們 認 為 什 麼 是 性 別 平 等 時, 人 們 較 會 提 到 一 般 常 見 的 議 題, 例 如 同 工 同 酬 或 機 會 平 等 此 外,Pulkkinen 也 觀 察 到, 問 題 陳 述 採 取 正 面 或 負 面 方 式, 對 答 題 結 果 大 有 影 響 而 且, 有 些 結 果 甚 至 很 難 詮 釋, 例 如 :2004 年 的 問 卷 加 入 一 題 : 男 性 也 會 從 性 別 平 等 的 政 策 中 獲 利, 有 趣 的 是, 絕 大 多 數 的 男 性 對 此 題 均 表 認 同, 但 此 結 果 究 竟 該 如 何 詮 釋? 由 於 女 性 地 位 的 提 升, 有 助 於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連 帶 減 輕 男 性 養 家 的 壓 力? 抑 或 是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亦 會 提 升 男 性 的 地 位? Pulkkinen 的 提 醒, 有 助 於 來 未 設 計 問 卷 內 容 時 更 謹 慎 地 考 量 問 項 及 答 項 措 辭 與 意 涵 33
58 表 二 -2: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2004 年 與 2008 年 結 果 之 比 較 面 向 2004 年 調 查 內 容 2008 年 調 查 內 容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結 果 之 比 較 性 別 主 觀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主 觀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平 等 對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的 評 價 對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的 評 價 主 觀 男 性 應 多 參 與 社 會 及 健 康 服 男 性 應 多 參 與 社 會 及 健 康 服 務 態 度 務 男 性 是 否 會 因 性 別 平 等 的 提 倡 而 及 認 男 性 是 否 會 因 性 別 平 等 的 提 受 益 知 倡 而 受 益 女 性 地 位 與 經 濟 及 商 業 發 展 間 之 關 係 對 於 性 的 態 度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有 效 性 的 認 知 女 性 地 位 與 經 濟 及 商 業 發 展 間 之 關 係 對 於 性 的 態 度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有 效 性 的 認 知 在 校 性 學 中 別 教 學 教 材 與 性 別 平 等 間 之 關 係 教 學 設 備 與 性 別 平 等 間 之 關 教 學 教 材 與 性 別 平 等 間 之 關 係 教 學 設 備 與 性 別 平 等 間 之 關 係 學 校 評 量 與 性 別 平 等 間 之 關 係 男 性 仍 被 認 為 比 起 女 性 在 社 會 中 仍 擁 有 較 高 之 地 位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相 性 女 性 地 位 之 提 升 有 助 於 經 濟 及 商 業 發 展, 比 起 過 往, 越 來 越 多 男 性 相 信 此 觀 點 超 過 3/4 的 受 訪 者 同 意 或 大 致 同 意 男 性 應 多 參 與 社 會 及 健 康 服 務 1/3 女 性 認 為 女 性 與 男 性 擁 有 相 同 的 工 作 機 會, 但 只 有 1/4 高 學 歷 女 性 同 意 此 項 看 法 大 部 份 男 性 及 女 性 支 持 僱 主 應 在 男 性 主 導 領 域 或 女 性 主 導 領 域 均 應 有 相 同 之 家 庭 假 比 起 過 往, 較 少 的 人 認 為 男 性 應 負 責 主 要 之 家 庭 收 入, 但 男 性 比 起 女 性 仍 認 為 這 是 他 們 的 責 任 對 強 暴 犯 的 處 罰 被 認 為 太 過 仁 慈 對 大 部 份 的 學 生 而 言, 性 別 在 教 育 環 境 的 過 程 中 已 相 當 平 等 男 性 較 女 性 認 為 求 學 過 程 中 之 性 別 不 利 因 素 大 34
59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面 向 2004 年 調 查 內 容 2008 年 調 查 內 容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結 果 之 比 較 平 等 係 課 堂 討 論 與 性 別 平 等 間 之 關 係 於 工 作 場 所 中 的 實 學 校 評 量 與 性 別 平 等 間 之 關 踐 情 係 形 課 堂 討 論 與 性 別 平 等 間 之 關 係 在 職 工 作 場 所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認 知 工 作 場 所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認 知 ( 對 育 大 部 份 全 職 員 工 相 信 性 別 平 等 之 意 涵 落 實 至 工 場 中 ( 對 育 嬰 假 之 態 度 及 是 否 致 力 嬰 假 之 態 度 及 是 否 致 力 消 除 性 別 作 場 所 中, 男 性 比 女 性 更 加 深 刻 性 別 消 除 性 別 不 平 等 ) 不 平 等 ) 大 約 1/3 女 性 曾 因 其 性 別 導 致 工 作 方 面 的 不 平 等 工 作 場 所 中 男 女 比 例 對 性 別 工 作 場 所 中 男 女 比 例 對 性 別 平 等 利, 如 薪 水 升 遷 工 作 能 力 獲 賞 識 訓 練 機 的 實 平 等 的 影 響 的 影 響 會 工 作 量 分 配 工 作 任 期 工 作 結 果 之 評 估 踐 情 女 性 在 職 場 中 之 機 會 女 性 在 職 場 中 之 機 會 及 獨 立 工 作 形 性 別 對 薪 水 訓 練 接 受 資 性 別 對 薪 水 訓 練 接 受 資 訊 工 過 去 十 年 來, 工 作 場 所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並 無 顯 著 變 訊 工 作 量 職 涯 升 遷 過 程 作 量 職 涯 升 遷 過 程 就 業 穩 定 化 就 業 穩 定 工 作 能 力 肯 定 工 作 能 力 肯 定 獨 立 作 業 的 影 響 對 於 男 性 而 言, 請 育 嬰 假 或 在 家 照 顧 10 歲 以 下 獨 立 作 業 的 影 響 性 別 對 工 作 能 力 肯 定 顧 客 與 企 業 的 生 病 小 孩 較 以 往 來 的 容 易 性 別 對 工 作 能 力 肯 定 顧 客 與 主 的 合 作 維 持 生 計 與 部 屬 間 之 私 部 門 的 員 工 相 信 其 請 育 兒 假 (parental leave) 企 業 主 的 合 作 所 得 與 部 屬 間 之 合 作 關 係 獲 得 政 府 合 作 關 係 獲 得 政 府 商 業 運 作 補 貼 之 影 響 (1-7 個 月 ) 比 起 公 部 門 較 為 困 難 男 性 之 育 兒 假 被 認 為 是 最 難 被 加 以 執 行 的 家 庭 35
60 面 向 2004 年 調 查 內 容 2008 年 調 查 內 容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結 果 之 比 較 商 業 運 作 補 貼 之 影 響 性 別 與 婚 姻 狀 況 對 加 班 休 假 育 嬰 假 繼 續 深 造 出 差 之 影 響 性 別 與 婚 姻 狀 況 對 加 班 休 假 育 嬰 假 繼 續 深 造 出 差 之 影 響 假 型 式, 尤 其 在 私 部 門 在 私 部 門 之 女 性 員 工 認 為 工 作 場 所 對 請 育 嬰 假 之 態 度 比 起 公 部 門 更 為 消 極 然 而 工 作 場 所 對 對 請 育 嬰 假 之 態 度 已 較 過 去 7 年 來 的 積 極 在 庭 性 平 的 踐 形 在 會 性 平 的 家 中 別 等 實 情 社 中 別 等 實 性 別 ( 婚 姻 狀 況 ) 與 工 作 權 利 間 之 關 係 性 別 與 家 務 分 工 之 關 係 收 入 與 家 務 分 工 之 關 係 性 別 與 育 嬰 假 之 關 係 性 別 與 休 閒 生 活 之 關 係 媒 體 對 性 別 角 色 的 刻 板 印 象 及 影 響 女 性 應 增 加 政 治 參 與 性 騷 擾 議 題 ( 無 禮 的 身 心 及 言 語 的 對 待 性 暗 示 ) 性 別 ( 婚 姻 狀 況 ) 與 工 作 權 利 間 之 關 係 性 別 與 家 務 分 工 之 關 係 收 入 與 家 務 分 工 之 關 係 性 別 與 育 嬰 假 之 關 係 性 別 與 家 庭 事 務 決 策 之 關 係 性 別 與 休 閒 生 活 之 關 係 媒 體 對 性 別 角 色 的 刻 板 印 象 及 影 響 女 性 應 增 加 政 治 參 與 性 騷 擾 議 題 ( 無 禮 的 身 心 及 言 語 的 對 待 性 暗 示 同 性 間 之 性 騷 擾 ) 家 務 分 工 和 傳 統 之 差 別 不 大, 母 親 通 常 負 責 家 事, 尤 其 是 洗 衣 煮 飯 父 親 通 常 負 責 交 通 工 具 之 維 持 修 理 及 裝 潢 家 庭 女 性 覺 得 其 負 責 太 多 的 家 務 工 作, 與 年 齡 及 教 育 無 關 家 務 分 工 是 最 常 被 爭 論 之 一 項 主 因 未 婚 女 性 及 男 性 皆 認 為 婚 姻 會 限 制 其 生 活, 在 2008 年 女 性 的 主 要 議 題 是 家 務 工 作 會 限 制 其 嗜 好 及 其 對 生 活 方 式 之 選 擇 大 部 份 的 女 性 比 起 男 性 在 工 作 場 所 求 學 環 境 及 參 與 組 織 活 動 有 因 性 別 所 產 生 之 被 歧 視 之 經 驗 歲 之 女 性 在 過 去 2 年 中 有 曾 經 被 性 騷 擾 之 經 驗 歲 女 性 被 性 騷 擾 之 經 驗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36
61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面 向 2004 年 調 查 內 容 2008 年 調 查 內 容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結 果 之 比 較 踐 情 暴 力 議 題 暴 力 議 題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對 女 性 性 騷 擾 者 大 部 份 是 男 性 同 形 社 會 中 之 其 歧 視 議 題 ( 工 作 社 會 中 之 其 歧 視 議 題 ( 工 作 學 事 客 戶, 較 少 是 上 司 學 校 親 戚 鄰 居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 校 親 戚 鄰 居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 12% 的 女 性 及 5% 的 男 性 害 怕 其 變 成 暴 力 之 受 害 者 本 研 究 整 理 37
62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議 題 根 據 芬 蘭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 Ministry for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所 出 版 的 年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 Government Action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 2005b)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 Gender Equality Policies in Finland)( 2006a) 致 力 於 芬 蘭 的 性 別 平 等 ( Striving for Gender Equality in Finland)( 2006b), 可 將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著 重 的 面 向 及 議 題 概 分 為 以 下 幾 項 : 一 就 業 (Employment) 1. 勞 動 市 場 性 別 職 業 隔 離 : 芬 蘭 的 勞 動 市 場 在 不 同 領 域 部 門 及 職 業 上 均 被 性 別 一 分 為 二, 女 性 大 部 分 在 傳 統 上 被 視 為 女 性 領 域 的 場 域 工 作, 如 清 潔 秘 書 照 顧 服 務 手 工 藝 藝 術 工 作 及 教 學 等, 男 性 則 在 傳 統 上 被 視 為 男 性 領 域 的 場 域 工 作, 如 運 輸 通 訊 及 科 技 產 業 在 2003 年 只 有 15% 的 員 工 其 工 作 環 境 男 女 比 例 相 等, 超 過 三 分 之 ㄧ 的 員 工 處 在 同 性 員 工 較 多 的 工 作 環 境 中 2. 就 業 率 及 失 業 率 芬 蘭 的 男 性 及 女 性 大 部 分 從 事 全 職 性 工 作, 在 就 業 率 上 男 性 就 業 率 略 高 於 女 性, 這 和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相 反, 失 業 率 則 是 大 概 相 等 ( 在 2003 年 ), 不 過 男 性 長 期 失 業 的 比 例 較 女 性 來 的 多 移 民 者 之 勞 動 參 與 率 女 性 低 於 男 性 3. 薪 資 差 距 : 性 別 平 等 得 以 成 功 的 一 項 基 石 即 在 經 濟 上 之 獨 立, 芬 蘭 憲 法 性 別 平 等 法 及 國 際 條 約 中 皆 有 平 等 薪 資 相 關 規 定 芬 蘭 自 1980 年 代 開 始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逐 漸 擴 大, 直 至 90 年 代 經 濟 蕭 條 時 期 才 趨 於 緩 和, 但 到 了 1997 年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又 開 始 慢 慢 拉 大 造 成 男 女 薪 資 落 差 的 原 因 甚 多, 其 中 工 作 領 域 及 性 質 之 差 異 為 最 主 要 被 解 釋 之 因 素 女 性 在 公 部 門 及 照 顧 服 務 的 比 例 多 於 男 性, 且 男 性 在 私 部 門 擔 任 經 理 職 位 的 人 數 也 多 於 女 性, 除 此 之 外, 女 性 所 從 事 之 38
63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工 作 性 質 及 績 效, 傳 統 上 較 難 被 評 估 及 量 化, 因 此 女 性 主 導 的 領 域 其 薪 資 一 般 來 說 低 於 男 性 4. 玻 璃 天 花 板 : 雖 然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法 立 法 之 時 間 甚 早, 但 在 芬 蘭 此 國 家 中, 高 級 主 管 職 位 女 性 企 業 家 及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上 仍 然 位 居 劣 勢 二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之 協 調 (Reconciling work and family life) 工 作 生 活 在 性 別 平 等 之 議 題 中 佔 有 極 為 重 要 之 地 位, 工 作 生 活 中 各 個 不 同 面 向 之 改 進 將 會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現 今 芬 蘭 的 父 親 在 家 庭 中 之 角 色 扮 演 比 起 過 往 更 加 突 顯, 父 親 在 孩 童 照 顧 及 在 家 的 時 間 均 較 以 往 來 的 多, 父 母 家 庭 角 色 之 轉 換 有 助 於 女 性 在 家 庭 及 工 作 生 活 中 取 得 平 衡 然 而, 家 庭 責 任 之 分 擔 在 現 今 的 芬 蘭 仍 未 平 等, 此 不 平 等 在 家 務 分 工 及 請 育 嬰 假 的 次 數 中 屢 屢 可 見 三 打 擊 暴 力 事 件 (Violence against women) 家 庭 及 親 密 伴 侶 間 之 暴 力 問 題 在 芬 蘭 是 一 項 很 嚴 重 之 問 題, 大 部 分 的 施 暴 者 為 男 性 根 據 報 導, 做 為 歐 盟 國 家 中 爭 取 兩 性 平 權 先 驅 的 芬 蘭, 因 家 庭 暴 力 致 死 的 婦 女 人 數, 卻 遠 超 過 歐 盟 國 家 的 平 均 數 字 雖 然 芬 蘭 也 是 世 界 上 最 先 同 意 婦 女 擁 有 投 票 與 候 選 權 利 的 國 家 之 一, 但 因 配 偶 施 予 暴 力 導 致 死 亡 的 婦 女 人 數, 卻 是 歐 盟 國 家 平 均 數 字 的 兩 倍 半 芬 蘭 每 一 百 萬 名 婦 女 中, 有 8.65 名 婦 女 因 受 到 配 偶 或 伴 侶 暴 力 虐 待 致 死 外, 包 括 瑞 典 挪 威 與 丹 麥 等 其 它 北 歐 國 家, 因 家 庭 暴 力 而 致 死 的 婦 女 人 數 也 較 多 每 五 名 已 婚 芬 蘭 婦 女 中, 就 有 一 人 承 認 曾 受 到 配 偶 對 身 體 及 性 的 虐 待 而 芬 蘭 人 極 為 保 守 的 個 性, 不 但 很 少 會 對 親 友 透 露 或 談 論 對 婦 女 施 暴 的 事, 同 時 對 婦 女 施 暴 也 仍 是 社 會 各 階 層 忌 諱 的 議 題 9 在 年 的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中,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即 作 了 相 關 防 止 家 庭 及 親 密 伴 侶 間 之 暴 力 問 題 的 計 畫, 此 計 畫 主 要 目 的 乃 希 望 藉 由 專 業 技 巧 之 發 展 來 防 止 暴 力 行 為 及 應 用 在 處 理 不 同 之 情 境 上 此 外 國 家 防 止 9 資 料 來 源 : 39
64 犯 罪 委 員 會 的 減 少 暴 力 計 畫 ( The Violence Reduction Programme) 也 從 各 個 不 同 之 面 向 來 防 止 家 庭 及 親 密 伴 侶 間 之 暴 力 行 為 四 非 法 性 交 易 及 毒 品 交 易 (Prostitution and trafficking) 芬 蘭 非 法 性 交 易 及 毒 品 交 芬 蘭 自 1990 年 代 開 始 增 加, 大 部 分 購 買 性 交 易 者 為 男 性, 每 10 位 即 有 一 位 男 性 曾 經 有 過 性 交 易 政 府 在 2005 年 開 始 開 始 禁 止 公 共 場 所 中 之 非 法 性 交 易 及 毒 品 交 易, 並 開 始 思 考 將 性 交 易 行 為 犯 罪 化 (criminalization) 2006 年 在 議 會 中 亦 展 開 性 交 易 法 案 之 爭 辯, 此 外, 性 交 易 一 直 被 視 為 毒 品 交 易 之 溫 床, 在 芬 蘭 至 今 仍 是 一 項 嚴 重 之 問 題 五 政 治 及 經 濟 參 與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提 昇 芬 蘭 女 性 在 政 治 及 經 濟 之 參 與 及 決 策 權 到 如 今 仍 然 顯 得 很 有 意 義, 即 使 現 今 芬 蘭 女 性 在 教 育 及 訓 練 上 均 與 男 性 幾 乎 相 等, 但 女 性 在 芬 蘭 的 政 治 及 經 濟 參 與 比 例 及 決 策 權 仍 舊 低 於 男 性 芬 蘭 的 議 會 選 舉 採 取 比 例 代 表 制, 芬 蘭 的 女 性 自 1906 年 開 始 有 投 票 權, 直 至 1962 年 以 前, 女 性 在 議 會 中 之 比 例 皆 低, 年 開 始, 議 會 中 女 性 的 比 例 從 13.5% 上 升 至 38.5%, 自 年, 女 性 較 男 性 更 積 極 的 參 與 議 會 的 選 舉 芬 蘭 中 央 政 府 的 高 級 文 官 大 多 數 仍 是 由 男 性 擔 任, 不 過 近 幾 年 女 性 在 各 部 會 的 高 級 與 中 及 文 官 之 人 數 已 有 明 顯 之 增 加 六 媒 體 與 性 別 平 等 媒 體 環 境 乃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媒 介, 當 人 們 在 電 視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越 來 越 多 時, 媒 體 所 傳 撥 之 訊 息 就 顯 得 格 外 地 重 要 媒 體 與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包 含 情 色 訊 息 及 廣 告 之 增 加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之 傳 遞 年 之 媒 體 與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方 案 ( Media and gender equality project) 即 在 藉 由 媒 體 本 身 之 自 我 管 制 (self-regulation) 及 編 輯 責 任 (editorial responsibility) 下 免 除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40
65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特 色 一 制 度 性 支 持 (Institutional Support)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之 落 實 有 賴 社 會 - 政 治 結 構 的 支 持, 在 家 庭 中 有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系 統 (system of home care allowance) 及 家 庭 假 系 統 (family leave system); 在 職 場 上 有 工 作 場 所 平 等 計 畫 (Work place equality plan), 在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上 則 有 年 金 制 度 (earnings-related pension) 及 健 康 保 險 系 統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此 些 系 統 及 制 度 皆 乃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基 石 1. 工 作 場 所 平 等 計 畫 (Work place equality plan) (1)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系 統 (system of home care allowance) 工 作 場 所 平 等 計 畫 乃 性 別 平 等 法 之 重 要 政 策 工 具, 此 工 作 場 所 平 等 計 畫 界 有 制 度 及 設 定 目 標 來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自 1985 年 開 始, 芬 蘭 每 位 3 歲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父 母 都 有 資 格 申 請 育 兒 津 貼, 父 母 可 以 選 擇 托 兒 之 方 式, 不 論 選 擇 何 種 方 式 皆 可 獲 得 政 府 育 兒 津 貼 補 助, 此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系 統 有 助 女 性 在 經 濟 上 之 獨 立 (2) 家 庭 假 系 統 (family leave system) 芬 蘭 父 母 親 請 育 嬰 假 之 次 數 比 起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來 的 少, 在 2003 年 只 有 6 % 的 父 親 有 請 育 嬰 假, 如 此 一 來, 員 工 以 女 性 佔 多 數 的 雇 主 所 花 費 之 成 本 較 多 芬 蘭 的 家 庭 假 系 統 同 樣 給 予 父 親 有 請 育 嬰 假 之 權 利, 育 嬰 假 之 期 間 總 共 可 以 請 18 週, 如 果 請 至 少 12 週 未 滿 18 週 的 話 可 另 外 有 12 天 之 休 假 10 此 家 庭 假 系 統 同 樣 地 提 供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之 利 基 (Niche), 且 為 了 滿 足 家 庭 因 應 兒 童 的 各 種 需 要, 芬 蘭 的 家 庭 假 系 統 發 展 出 許 多 型 式 11 : 母 親 的 育 嬰 假 (maternity leave) 父 親 的 育 嬰 假 ( paternity leave) 全 時 親 職 假 ( full-time 10 Striving for Gender Equality in Finland 11 資 料 來 源 : 芬 蘭 勞 工 部 41
66 parental leave) 部 份 時 間 的 親 職 假 ( part-time parental leave) 全 時 的 育 兒 假 ( full-time child-care leave) 部 份 時 間 的 育 兒 假 ( part-time child-care leave) 臨 時 的 育 兒 假 ( temporary child-care leave) 等, 這 些 型 式 的 請 假 期 間 及 相 關 津 貼 略 有 差 異, 但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即 是 讓 父 母 均 有 機 會 照 顧 與 陪 伴 子 女 度 過 童 年, 同 時 允 許 重 新 安 排 工 作 時 間, 並 提 供 一 些 薪 資 補 貼, 以 鼓 勵 父 母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明 訂 於 勞 動 契 約 法 令 及 健 康 保 險 法 ( 育 嬰 津 貼 ) 中 2.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social security system) (1) 芬 蘭 年 金 制 度 (earnings-related pension) 芬 蘭 年 金 制 度 提 供 女 性 在 經 濟 上 之 獨 立, 投 保 年 齡 從 18 歲 開 始, 退 休 年 齡 大 約 在 63 歲, 如 果 人 民 選 擇 延 後 退 休 年 齡, 年 金 最 多 可 累 積 至 68 歲 政 府 雇 主 及 員 工 皆 為 此 年 金 制 度 中 之 一 環, 婦 女 不 論 在 求 學 期 (18 歲 以 上 ) 間 及 育 嬰 期 間 皆 可 累 積 年 金, 有 助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2) 芬 蘭 健 康 保 險 系 統 (health insurance system) 芬 蘭 的 健 康 保 險 系 統 提 供 的 醫 療 保 障 使 得 人 民 不 會 因 生 病 或 選 擇 在 家 照 顧 小 孩 而 頓 時 間 沒 有 收 入, 此 健 康 保 險 會 根 據 其 收 入 給 予 一 定 比 例 之 補 助 津 貼 表 二 -3: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系 統 家 庭 職 場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家 庭 照 顧 津 貼 系 統 家 庭 假 系 統 工 作 場 所 平 等 計 畫 年 金 制 度 健 康 保 險 系 統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政 府 在 政 策 立 法 及 預 算 上 納 入 性 別 之 觀 點 1. 推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42
67 第 二 章 芬 蘭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芬 蘭 自 2004 年 開 始, 政 府 計 畫 之 擬 定 均 納 入 性 別 之 觀 點, 在 法 律 上, 自 2006 年 之 前 即 將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gender impact assessment) 納 入 政 府 立 法 過 程, 在 預 算 上,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會 根 據 其 經 濟 研 究 報 告 將 其 預 算 編 列 納 入 性 別 之 觀 點, 此 些 做 法 皆 有 助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發 展 性 別 主 流 化 即 將 女 性 作 為 政 治 參 與 之 實 體, 將 性 別 觀 點 納 入 決 策 主 流, 以 達 性 別 平 等 之 目 標 2. 強 化 男 性 在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角 色 芬 蘭 政 府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應 讓 男 性 置 身 事 外, 因 此 在 年 度 政 府 計 畫 ( Finland s Government Programme for ) 中 首 度 提 出 : 性 別 平 等 未 來 將 從 男 性 觀 點 加 以 評 估 而 所 謂 男 性 與 性 別 平 等 的 議 題, 主 要 是 強 調 支 持 父 職 與 親 職, 包 括 鼓 勵 男 性 申 請 家 庭 假 如 此 的 作 法 便 是 希 望 增 進 男 性 參 與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討 論 且 力 行 實 踐 43
68 44
69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挪 威 近 幾 年 在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指 標 的 表 現 上 優 異, 在 2008 年 聯 合 國 開 發 總 署 (UNDP)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12 (Human nations development index,hdi) 排 名 第 二 性 別 培 力 指 標 13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gem) 排 名 14 第 二,2008 年 在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orld Economic Forum) 之 性 別 差 距 指 數 (Gender Gap Index,GGI) 排 名 第 一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 The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Equality), 其 前 身 為 兒 童 暨 家 庭 事 務 部 (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Affairs),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更 名 為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15, 其 下 設 置 5 個 司 : 兒 童 及 少 年 政 策 司 ( Department Of Children and Youth Policy) 消 費 者 事 務 司 (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 資 料 通 訊 司 (Departement of Communications) 規 劃 暨 行 政 管 理 司 ( 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Administration) 家 庭 事 務 暨 平 等 司 ( Department of Family Affairs and Equality) 而 其 他 部 會 在 其 所 轄 領 域 亦 需 執 行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同 時,2005 年 5 月, 國 會 同 意 於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成 立 一 個 聯 合 16 機 制 以 對 抗 各 種 形 式 的 歧 視 這 個 新 的 機 制 包 括 : 平 等 與 反 歧 視 監 察 官 12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係 衡 量 在 長 壽 與 健 康 的 生 活 知 識 合 宜 的 生 活 水 準 等 三 方 面 的 程 度 13 性 別 培 力 指 標, 係 衡 量 女 性 自 主 參 與 經 濟 與 政 治 生 活 與 決 策 之 程 度 14 性 別 差 距 指 標, 係 衡 量 兩 性 在 經 濟 政 治 教 育 醫 療 等 領 域 的 性 別 對 等 程 度 資 料 來 源 : 15 資 料 來 源 : 挪 威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16 此 聯 合 機 制 受 到 2006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督 委 員 會 與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庭 之 法 令 ( the Act on the Equality and Anti-Discrimination Ombud and the Equality and 45
70 (the Equality and Anti-discrimination Ombud)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庭 ( the Equality and Anti-Discrimination Tribunal) 因 此,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除 了 處 理 有 關 就 業 與 權 力 等 相 關 的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亦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同 時 也 需 以 性 別 觀 點 規 劃 及 發 展 國 家 預 算, 統 籌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包 括 管 理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察 官 以 及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庭 其 各 自 的 業 務 範 圍 說 明 如 下 : 一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 為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主 要 由 其 下 所 屬 之 家 庭 事 務 暨 平 等 司 負 責, 主 要 監 管 有 關 性 別 與 性 傾 向 議 題 之 平 等 政 策 家 庭 生 活 與 同 居 政 策 有 關 兒 童 及 家 庭 之 法 令, 因 此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家 庭 政 策 家 庭 立 法 與 性 別 平 等 而 所 轄 法 令 包 含 有 關 兒 童 及 父 母 兒 童 津 貼 育 嬰 津 貼 親 職 補 助 領 養 補 助 婚 姻 關 係 性 別 平 等 家 庭 諮 商 服 務 等 之 相 關 法 規 二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察 官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察 官 17 是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之 下 的 獨 立 行 政 機 關, 其 主 要 任 務 是 反 歧 視 以 及 促 進 性 別 種 族 身 心 障 礙 性 取 向 年 齡 等 各 方 面 之 平 等 它 所 執 行 的 法 令 包 括 : 性 別 平 等 法 (The Gender Equality Act) 歧 視 法 (the Discrimination Act) 勞 動 環 境 法 (the Labour Environment Act) 居 住 法 中 的 反 歧 視 條 文 ( The anti-discrimination regulations provided in the housing legislation) 等 監 察 官 為 一 人, 由 國 王 任 命, 每 一 任 期 為 四 年, 得 連 任 一 次 監 察 官 對 於 案 件 的 處 理 與 決 定, 不 受 國 王 或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的 行 政 干 預 任 何 人 若 自 認 為 受 到 歧 視, 可 以 向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察 官 提 出 申 訴 函, 監 察 官 在 受 理 並 調 查 之 後, 會 提 供 相 關 法 令 諮 詢 或 建 議, 或 呈 送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申 訴 委 員 會 (the Equality of Anti-discrimination Board of Appeals) 進 行 訴 願 平 等 及 反 Anti-Discrimination Tribunal) 所 規 範 17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察 官 網 址 : 46
71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歧 視 監 察 官 的 主 要 業 務 如 下 : 找 出 並 出 版 可 能 阻 礙 公 平 機 會 的 情 況 及 因 應 方 式 強 化 宣 導 反 歧 視, 以 影 響 或 改 變 民 眾 的 態 度 及 行 為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及 協 助, 以 促 進 公 平 機 會 及 反 歧 視 針 對 申 訴 案 件 提 供 免 費 服 務, 包 含 法 律 諮 詢 調 查 評 估 等 提 供 公 私 部 門 雇 主 有 關 職 場 多 元 文 化 (ethnic diversity in the employment sector) 的 諮 詢 服 務 記 錄 各 種 不 同 歧 視 形 式 及 內 涵, 以 建 立 專 業 知 識, 有 於 於 未 來 發 展 改 善 方 式 成 立 討 論 會 及 諮 詢 中 心, 以 提 升 跨 機 構 的 溝 通 及 合 作 檢 視 挪 威 的 法 令 規 範 與 實 務 運 作 是 否 符 合 聯 合 國 CEDAW (Conven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RD(Conven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的 規 定 三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庭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庭 18 只 處 理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察 官 所 呈 送 的 申 訴 或 訴 願 案 件 其 經 費 雖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但 實 務 上 為 獨 立 運 作, 不 受 政 府 所 管 轄, 且 為 免 費 的 公 共 服 務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庭 之 成 員 共 12 名, 由 政 府 派 任, 多 為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每 遇 處 理 案 件 時, 則 分 成 2 組, 每 組 5 人, 另 外 2 人 分 別 為 主 席 副 主 席 在 2009 年 ( 截 至 3 月 底 止 ) 已 受 理 81 個 案 件, 其 中 涉 及 性 別 歧 視 的 項 目 有 薪 資 平 等 問 題 8 件 其 他 與 性 別 相 關 問 題 22 件 前 述 之 監 察 官 及 法 庭 皆 為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但 其 審 理 案 件 的 決 定 並 不 受 政 18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庭 網 址 : 47
72 府 行 政 命 令 左 右 二 者 的 分 工 為 : 監 察 官 的 權 限 在 於 調 查 疑 有 歧 視 之 案 件, 調 查 後 若 發 現 確 有 其 事, 則 對 違 法 者 提 出 勸 誡 (Ombud s recommendations), 如 有 不 服 則 可 向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庭 提 出 行 政 訴 願 法 庭 有 權 做 出 確 定 或 更 改 監 察 官 勸 誡 的 裁 決, 若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均 未 依 裁 決 修 正 行 為, 則 法 庭 可 要 求 每 天 處 以 一 定 金 額 之 罰 鍰, 直 到 依 裁 決 行 事 為 止, 罰 金 並 無 上 限 四 平 等 與 多 元 文 化 區 域 中 心 挪 威 政 府 為 了 促 進 平 等 及 多 元 文 化, 特 別 試 辦 三 個 區 域 中 心 (regional centres for equality and diversity),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或 多 元 文 化 之 相 關 諮 詢 與 服 務 方 案 : 1. KUN 性 別 平 等 中 心 (KUN Centre for Gender Equality), 服 務 範 圍 為 Finnmark Nordland Troms Trøndelag 等 郡 2. 北 方 女 性 主 義 者 大 學 (Northern Feminist University): 服 務 範 圍 為 Hedmark Oppland 等 郡 3. 艾 德 大 學 (University of Agder): 服 務 範 圍 為 Øst-Agder Vest-Agder 綜 上, 挪 威 的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及 法 令 的 運 作 執 行 監 督 機 制 主 要 由 前 述 單 位 來 共 同 負 責 48
73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議 會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法 平 等 及 反 歧 視 監 庭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察 官 兒 童 及 少 年 消 費 者 事 務 資 料 通 訊 司 規 劃 暨 行 政 家 庭 事 務 暨 政 策 司 司 管 理 司 平 等 司 平 等 與 多 元 文 化 區 域 中 心 圖 三 -1: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機 制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團 隊 自 行 整 理 49
74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 挪 威 政 府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主 要 是 依 循 著 1995 年 在 北 京 召 開 的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決 議, 即 在 各 個 領 域 及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事 務 均 需 採 取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點, 並 以 性 別 觀 點 編 列 預 算, 確 保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推 動 同 時, 各 部 會 均 需 報 告 其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的 成 果, 藉 此 了 解 政 策 措 施 對 於 男 性 與 女 性 男 孩 與 女 孩 的 影 響 為 何, 以 避 免 看 似 性 別 中 立 的 政 策 措 施 卻 支 持 或 強 化 了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Equality, 2009) 因 而, 挪 威 政 府 在 相 關 法 令 及 政 策 措 施 的 規 劃 與 實 施, 莫 不 依 此 為 準, 盡 可 能 考 慮 到 性 別 平 等 涉 及 到 的 所 有 社 會 層 面 及 相 關 議 題 以 下 則 分 別 說 明 主 要 的 法 令 與 相 關 的 政 策 措 施 : 一 主 要 法 令 ( 一 ) 性 別 平 等 法 (Gender Equality Act,1978~)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法 於 1978 年 制 訂, 其 在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的 範 圍 上 涵 蓋 相 當 廣, 舉 凡 勞 動 就 業 教 育 對 婦 女 的 保 護 措 施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之 公 共 領 域 上 均 可 看 到 其 具 體 影 響 及 規 範 除 了 法 規 之 規 範 外, 在 監 督 執 行 層 次 上 也 有 相 對 應 之 機 關 ( 如 上 圖 三 -1) 在 勞 動 就 業 上, 性 別 平 等 法 禁 止 任 何 因 性 別 所 產 生 之 歧 視 待 遇, 如 因 懷 孕 生 產 育 嬰 假 等 而 有 差 別 對 待 者 一 率 視 同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法 ; 在 教 育 上, 性 別 平 等 法 規 定 兩 性 享 有 平 等 的 受 教 權, 包 括 在 職 進 修 與 繼 續 進 修, 在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裡 教 具 的 使 用 也 必 須 符 合 平 等 原 則 的 要 求 ; 在 對 婦 女 的 保 護 措 施 上, 性 別 平 等 法 也 規 定 了 所 有 官 方 機 構 中 兩 性 之 比 例 在 一 些 行 業 中 出 現 男 女 性 比 例 差 異 大 之 情 形 政 府 也 會 加 以 管 制, 採 取 適 當 的 配 合 管 制 如 2003 年 挪 威 的 國 會 通 過 的 性 別 平 等 法 修 正 案, 要 求 挪 威 所 有 的 公 營 企 業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必 須 符 合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性 別 比 例, 也 就 是 說 女 性 在 這 些 挪 威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中 必 須 至 少 佔 百 分 之 四 十 這 個 法 律 修 正 案 從 提 出 到 通 過, 都 在 全 球 的 商 業 媒 體 上 引 起 熱 烈 討 論 女 性 在 公 共 領 域 中 的 參 與 比 例 受 到 法 律 規 範, 其 實 在 許 多 國 家 早 有 前 例, 但 是 挪 威 是 第 一 50
75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個 將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適 用 於 商 業 經 營 的 國 家, 此 修 正 案 已 於 2006 年 1 月 正 式 實 施 19 ;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對 於 性 別 歧 視 的 禁 止 管 制 也 相 當 嚴 格, 如 廣 告 裡 不 可 出 現 裸 體 女 性 或 男 性 的 圖 像 來 吸 引 消 費 者 目 光, 推 銷 與 女 性 或 男 性 身 體 無 關 之 產 品 ( 二 ) 就 業 環 境 法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Act, 1977~) 挪 威 就 業 環 境 法 於 1977 年 制 定,1995 年 的 修 正 案 通 過 後 確 立 每 位 父 母 有 超 過 一 年 之 育 嬰 假 之 權 利 在 子 女 剛 出 生 1-3 歲 時 生 病 的 照 顧 等 各 方 面 皆 有 不 同 之 育 嬰 假 天 數 就 業 環 境 法 除 對 育 嬰 假 有 相 關 規 定 外, 在 工 作 時 數 上 也 有 彈 性 工 作 時 數 (flexible working hours) 等 相 關 規 定, ( 三 ) 國 家 保 險 法 (National Insurance Act,1967~) 父 母 雙 方 休 親 職 假 的 權 利 分 別 在 二 部 法 律 中 規 定, 就 業 環 境 法 第 31 條 確 立 夫 妻 雙 方 享 有 親 職 假 的 權 利 ; 國 家 保 險 法 則 對 親 職 假 期 間 父 母 雙 方 所 應 享 的 津 貼 待 遇 加 以 規 定 ( 李 元 裕,2004), 包 含 親 職 給 付 (Parental benefits) 照 顧 津 貼 (Care allowance) 護 理 津 貼 (Nursing allowance) 等 親 職 給 付 是 以 請 假 雙 親 的 收 入 為 計 算 基 礎, 父 母 親 可 自 行 選 擇 請 領 給 付 比 例, 申 請 44 週 的 親 職 假 以 薪 資 100% 計 算 ( 全 薪 ); 或 申 請 54 週 的 親 職 假, 以 薪 資 的 80 % 計 算 凡 員 工 收 入 超 過 6G( 以 2006 年 為 例,37 萬 7,352 挪 威 克 朗 ) 者 則 不 提 供, 惟 只 要 員 工 和 雇 主 達 成 協 議, 薪 資 超 過 6G(G 是 基 本 總 額 ) 的 員 工, 仍 有 資 格 領 到 全 薪 的 親 職 給 付 ; 照 顧 津 貼 及 護 理 津 貼 的 申 請 費 用 額 度 最 高 可 以 高 達 每 年 收 入 的 6G( 自 2006 年 5 越 1 日 起 是 37 萬 7,352 挪 威 克 朗 ), 如 果 收 入 超 過 此 一 總 額, 則 不 納 入 國 家 保 險 法 中 ( 簡 杏 蓉,2008) ( 四 ) 家 庭 津 貼 法 (Family Allowance Act,1946~) 挪 威 的 家 庭 津 貼 法 於 1946 年 制 定, 其 主 要 在 藉 由 家 庭 津 貼 來 補 助 養 育 子 女 之 費 用 居 住 在 挪 威 之 18 歲 以 下 兒 童 之 父 母 均 有 獲 得 兒 童 津 貼 補 助 之 權 利 每 年 家 庭 津 貼 補 助 總 預 算 會 在 國 會 審 年 度 總 預 算 時 審 議 之 ( 五 ) 現 金 給 付 法 (Cash Benefit Act,1998~) 19 資 料 來 源 : 51
76 此 法 案 主 要 在 針 對 沒 有 將 子 女 送 至 國 家 補 助 的 幼 稚 園 的 父 母 按 月 予 以 現 金 給 付 在 1998 年 實 施 支 出 的 補 助 對 象 為 1-2 歲 幼 兒 的 父 母,1999 年 擴 大 範 圍 至 2-3 歲 幼 兒 的 父 母 此 法 案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於 希 望 婦 女 能 有 更 多 的 時 間 親 自 照 顧 小 孩, 以 及 有 更 多 的 自 由 空 間 選 擇 照 顧 幼 兒 的 方 式 ( 六 )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地 方 政 府 法 (Local Government Act) 公 營 公 司 法 (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 民 營 公 司 法 (Private Limited Companies Act) 國 營 企 業 法 (State Corporation Act) 均 規 範 兩 性 應 具 有 同 等 比 例 的 代 表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挪 威 政 府 認 為 在 試 圖 保 障 婦 女 名 額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評 估 這 些 規 定 是 否 對 於 男 性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而 且 在 男 性 較 少 的 領 域 中, 也 應 予 保 障 男 性 名 額 (Norwegian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Equality, 2009) 二 政 策 目 標 及 措 施 挪 威 的 性 別 平 等 目 標 為 :(1) 兩 性 在 社 會 生 活 的 所 有 層 面 均 享 有 相 同 的 機 會 權 利 與 義 務 ;(2) 免 於 與 性 或 性 別 相 關 的 暴 力 ;(3) 權 力 影 響 力 以 及 照 顧 工 作 的 公 平 分 配 ;(4) 兩 性 均 享 有 經 濟 自 主 權 ;(5)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享 有 相 同 的 機 會 ;(6) 對 於 兒 童 照 顧 及 家 務 工 作 負 有 相 同 的 責 任 ;(7) 享 有 相 同 的 機 會 可 獲 得 教 育 資 源 發 展 天 賦 及 自 我 實 現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Equality, 2009) 根 據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所 公 佈 的 男 人 男 性 角 色 及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 Men, Male Roles and Gender Equality ) 以 及 2009 年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 Gender Equality 2009), 挪 威 的 性 別 平 等 目 標 及 措 施 如 下 : ( 一 ) 日 間 照 顧 教 育 與 研 究 在 教 育 職 業 訓 練 的 各 種 選 擇 中 達 到 性 別 比 例 平 衡 促 進 日 托 中 心 及 學 校 中 的 性 別 比 例 平 衡, 包 含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人 數 增 加 女 性 在 大 學 及 研 究 單 位 的 比 例 52
77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 二 ) 家 庭 兒 童 與 健 康 鼓 勵 男 性 申 請 親 職 假 促 進 男 性 參 與 性 別 平 等 方 案 提 升 男 性 處 境 與 角 色 的 意 識 確 保 男 性 承 擔 更 多 照 顧 兒 童 及 老 年 人 的 責 任 強 化 婦 女 在 懷 孕 生 產 以 及 產 後 階 段 的 照 顧 服 務 疾 病 預 防 方 案 需 考 慮 性 別 差 異 提 高 孕 婦 及 申 請 親 職 假 者 在 職 場 中 的 地 位 ( 三 ) 工 作 生 活 降 低 非 志 願 的 兼 職 工 作 提 高 移 民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促 進 勞 動 市 場 中 的 性 別 比 例 平 衡 增 加 女 性 擔 任 中 央 政 府 高 階 官 員 的 比 例 增 加 女 性 從 軍 及 擔 任 軍 官 的 比 例 增 加 女 性 在 海 洋 事 務 擔 任 主 管 的 比 例 達 40% ( 四 ) 家 庭 暴 力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再 度 發 生 預 防 及 保 護 生 殖 器 割 除 (genital mutilation) 及 強 迫 婚 姻 (forced marriage) 之 情 形 對 於 家 暴 受 害 者 應 提 供 可 近 性 高 品 質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 五 ) 決 策 權 力 53
78 增 加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的 比 例 增 加 女 性 在 董 事 會 諮 議 會 委 員 會 中 的 比 例 ( 六 ) 企 業 經 營 在 2010 年, 擔 任 公 司 重 要 職 位 的 女 性 比 例 達 40% 在 未 來 五 年 中, 女 性 企 業 家 的 比 例 達 到 40% 增 加 女 性 在 農 業 能 源 海 洋 事 務 等 領 域 的 比 例 ( 七 ) 國 際 合 作 在 所 有 外 交 事 務 上, 考 量 婦 女 權 益 並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兩 性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的 機 會 平 等 ( 八 )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關 注 男 性 角 色 減 少 職 場 中 的 性 別 隔 離 : 藉 由 法 令 鼓 勵 男 性 投 入 照 顧 服 務 或 護 理 等 工 作 領 域 增 加 男 性 的 親 職 假 期 間 至 14 週 為 因 應 家 庭 組 成 模 式 的 變 遷, 應 強 化 親 生 父 親 的 照 顧 權 利 及 義 務 對 於 家 暴 受 害 者 中 的 男 性 應 予 更 多 關 注 及 協 助 54
79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 一 資 料 來 源 有 關 挪 威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的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 1. 挪 威 統 計 局 (Statistics Norway): (1) 維 護 性 別 統 計 網 20, 公 布 最 新 性 別 統 計 數 據 ;(2) 每 年 出 版 挪 威 性 別 統 計 報 告 ( Women and men in Norway), 內 容 包 含 移 民 健 康 收 入 與 財 富 工 作 人 口 生 育 及 兒 童 時 間 運 用 教 育 家 庭 與 家 務 權 力 與 影 響 力 薪 資 犯 罪 等 方 面 的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3) 發 展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21 (Gender Equality Index) 以 檢 視 挪 威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性 別 平 等 狀 況 並 予 評 比 指 標 包 含 6 項 :1-5 歲 兒 童 進 入 托 兒 所 的 比 例 市 議 員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歲 之 性 別 比 16 歲 以 上 具 有 高 等 教 育 程 度 的 女 男 比 歲 女 性 及 男 性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的 比 例 女 性 與 男 性 的 平 均 薪 資 等 2.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資 訊 網 22 (Gender in Norway): 2006 年 10 月 18 日 啟 用, 由 挪 威 11 個 政 府 部 門 KILDEN 研 究 中 心 (KILDEN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Centre for Women s Studies and Gender Research) 共 同 提 供 網 站 所 需 資 料, 包 含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措 施 性 別 研 究 性 別 統 計 相 關 最 新 消 息 等 資 訊, 且 以 英 文 為 主, 對 於 大 量 未 能 轉 譯 的 挪 威 文 資 料, 正 在 溝 通 協 調, 希 望 相 關 單 位 將 之 譯 為 英 文 或 其 他 語 文 3. 挪 威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 為 了 解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及 需 求, 據 以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挪 威 政 府 必 須 呈 送 調 查 報 告 予 國 會, 說 明 政 策 規 劃 的 必 要 性 故 分 別 在 1988 年 及 2007 年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前 述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較 屬 於 客 觀 資 料, 而 第 3 項 則 為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的 網 址 網 址 網 址 55
80 主 觀 資 料 二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情 形 1988 年 的 挪 威 男 性 調 查 ( Men in Norway 1988) 為 男 性 角 色 委 員 會 23 委 託 Øystein Gullvåg Holter 所 執 行, 是 歐 洲 所 有 國 家 中 第 一 次 廣 泛 地 針 對 性 24 別 平 等 及 男 性 所 做 的 問 卷 調 查 Øystein Gullvåg Holter 主 要 參 考 ARFA 研 究 及 生 命 歷 程 觀 點 (a life course approach) 設 計 問 卷 題 項 其 中, 採 用 生 命 歷 程 觀 點 為 Hanne Haavind 25 所 建 議, 她 假 設 童 年 及 青 少 年 期 的 平 權 經 驗, 將 影 響 其 往 後 人 生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取 向 故 問 卷 內 容 包 含 : 男 性 從 童 年 青 少 年 至 工 作 成 年 後 家 庭 生 活 等 人 生 經 驗, 以 及 與 女 性 及 其 他 男 性 的 關 係 等 許 多 生 活 層 面 以 及 性 別 平 等 的 相 關 議 題, 共 計 74 題, 以 及 基 本 資 料 18 題 請 參 考 附 錄 二 本 問 卷 為 一 項 綜 合 調 查 ( 政 治 偏 好 及 其 他 議 題 ) 的 一 部 份, 由 MMI 民 調 中 心 透 過 家 庭 訪 視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最 後 共 訪 談 了 614 位 男 性 根 據 1988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挪 威 男 人 可 分 為 三 類 型 : 支 持 平 權 者 中 立 不 贊 成 提 升 女 性 平 等 地 位 者, 此 三 類 型 人 數 規 模 相 當 26 此 外,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已 然 足 夠 的 男 性, 其 實 有 相 當 高 比 例 支 持 增 加 更 多 的 平 等 措 施, 例 如 增 加 父 親 的 親 職 假 時 間 因 此 挪 威 政 府 依 據 男 性 角 色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在 1993 年 引 進 父 親 親 職 假 配 額, 即 親 職 假 中 必 須 保 留 4 週 限 由 父 親 申 請, 這 項 規 定 後 來 被 延 長 為 6 週 時 隔 20 年 之 後, 為 了 準 備 提 送 給 國 會 的 男 性 政 策 報 告, 以 及 更 新 先 前 1988 年 的 研 究 資 訊 挪 威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委 託 北 歐 性 別 中 心 ( Nordic Gender Institute, NIKK) 以 及 工 作 研 究 中 心 ( Work Research Institute, WRI) 共 同 執 行, 由 Øystein Gullvåg Holter 帶 領 NIKK 及 WRI 所 組 成 的 研 究 團 隊, 年 時, 挪 威 政 府 指 派 人 員 組 成 男 性 角 色 委 員 會 ( a Male Role Committee), 著 重 於 男 性 在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過 程 中 的 處 境 以 及 與 男 性 有 關 的 平 等 措 施, 主 要 任 務 是 針 對 男 性 角 色 研 議 改 革 方 案 進 行 研 究 促 成 公 開 討 論 年 由 瑞 典 Jalmert, L 所 執 行 的 Den svenska mannen 調 查 計 畫, 規 模 較 小 25 挪 威 籍 的 心 理 學 教 授, 同 時 也 是 女 性 主 義 者, 主 要 從 事 婦 女 研 究 26 資 料 來 源 : 56
81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在 2006 年 秋 季 著 手 規 劃, 並 在 2007 年 4 月 至 5 月 之 間, 由 蓋 洛 普 民 調 公 司 (TNS Gallup)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團 隊 的 任 務 是 設 計 一 項 針 對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包 含 兩 性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以 及 探 討 性 別 平 等 在 伴 侶 關 係 家 庭 工 作 生 活 及 社 會 等 各 面 向 的 落 實 情 形 由 於 1988 年 問 卷 被 批 評 為 : 只 將 男 性 區 分 為 三 大 族 群 : 有 一 點 (little) 稍 為 ( somewhat) 及 較 大 程 度 (much) 的 性 別 平 等 取 向, 其 分 類 基 於 態 度 (attitude) 而 非 實 踐 (practice)- 即 問 項 是 以 男 性 的 態 度 而 非 行 為 加 以 陳 述, 為 了 改 善 此 缺 失, 因 而 在 2007 年 的 問 卷 中 便 予 修 正, 詳 加 敘 述 態 度 及 行 為 等 兩 個 層 面, 加 入 了 其 他 衡 量 性 別 平 等 之 測 量 方 式 (measure) 及 指 數 (indices) 的 使 用, 包 括 :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同 居 / 伴 侶 關 係 之 資 源 分 配 性 別 意 識 的 形 成 孩 童 及 青 少 年 期 之 性 別 平 等 生 活 及 健 康 品 質 目 的 便 是 剖 析 性 別 平 等,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的 各 個 面 向 及 相 互 關 聯, 除 了 延 續 1988 年 問 卷 內 容, 加 入 更 多 細 節 的 問 題, 較 先 前 調 查 置 入 更 多 實 務 面 問 項 同 時, 由 於 挪 威 性 別 研 究 向 來 是 關 心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自 我 認 同 生 活 處 境 態 度 等, 而 前 述 的 認 同 處 境 態 度 均 是 建 立 在 特 定 文 化 脈 絡 之 下, 對 於 兩 性 之 間 相 互 的 互 動 而 來 的 妥 協 與 期 待, 基 於 文 化 及 社 會 變 遷 的 考 量, 另 外 參 考 了 2002 年 的 ISSP 27 及 2003 年 的 政 治 菁 英 調 查 ( the power elite survey 2003), 並 且 將 調 查 樣 本 擴 及 女 性 最 後 設 計 而 成 的 問 卷, 不 論 在 面 向 及 問 項 上 均 有 擴 充, 總 計 包 含 八 大 面 向 350 個 問 項, 且 以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為 主 要 關 注 焦 點 此 八 大 面 向 為 : 童 年 教 育 工 作 家 庭 生 活 伴 侶 及 擇 偶 父 母 及 子 女 性 別 平 等 的 經 驗 及 態 度 健 康 與 生 活 品 質 這 項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 係 透 過 郵 寄 及 登 錄 網 頁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受 訪 率 為 40%, 最 後 取 得 2,805 個 樣 本 (Holter, Svare & Egeland, 2009) 挪 威 的 做 法 顯 然 有 別 於 一 般 將 焦 點 置 於 女 性 的 性 別 調 查, 主 要 是 探 索 男 性 可 為 性 別 平 等 做 何 等 投 入 以 1988 年 的 調 查 為 例, 其 重 點 擺 在 了 解 男 性 27 Grönroos, M., & Lorenzen, E. (2003). Jämställdhetsstatistik i Norden: kartläggning av status år 2002 = Statistics on gender equality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a survey of the status København: Nordisk ministerråd. 57
82 是 否 具 有 照 顧 潛 力 (men s potential for caring), 調 查 結 果 直 接 促 成 了 挪 威 政 府 在 1993 年 的 男 性 親 職 假 配 額 (Holter, Svare & Egeland, 2009) 表 三 -1: 挪 威 兩 次 民 意 調 查 之 比 較 調 查 名 稱 挪 威 男 性 調 查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調 查 年 度 1988 年 2007 年 問 卷 題 項 性 別 議 題 74 題 性 別 議 題 350 題 基 本 資 料 18 題 調 查 方 式 面 訪 問 卷 郵 寄 問 卷 網 路 問 卷 回 收 情 形 614 名 男 性 報 告 中 未 敘 明 回 收 率 2805 人 ( 男 女 合 計 ) 受 訪 率 40% 本 研 究 整 理 三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架 構 與 結 果 2007 年 挪 威 的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以 採 矩 陣 式 (matrix) 的 分 析 架 構 為 基 礎, 一 方 面 分 析 生 命 階 段 (life phase) 及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發 生 場 域 (area) 中 之 各 項 議 題 ; 另 一 方 面 分 析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面 向, 主 要 強 調 不 同 因 素 (force) 及 面 向 (dimension)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之 影 響 主 要 的 結 果 如 下 : 約 有 60% 的 男 性 表 示, 擁 有 一 份 能 夠 兼 顧 子 女 及 家 庭 的 工 作 是 很 重 要 的 事 父 親 常 被 視 為 具 有 威 嚴 的 形 象, 有 日 益 減 少 的 趨 勢 多 數 處 於 職 業 性 別 隔 離 的 員 工, 皆 希 望 在 工 作 中 能 有 更 好 的 性 別 平 衡 女 性 居 多 的 職 業 中, 有 3/4 女 性 如 此 認 為 ; 男 性 居 多 的 職 業 中, 有 2/3 如 此 認 為 約 有 80% 的 男 性 及 70% 的 女 性 表 示, 其 家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是 很 好 或 相 58
83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當 不 錯 認 為 家 中 性 別 平 等 狀 況 相 當 良 好 的 女 性 中, 有 75% 表 示 其 與 伴 侶 的 關 係 良 好 ; 而 認 為 家 中 性 別 平 等 狀 況 不 好 不 壞 的 女 性 中, 只 有 34% 表 示 其 與 伴 侶 的 關 係 良 好 曾 申 請 過 親 職 假 而 單 獨 留 在 家 中 照 顧 子 女 的 父 親, 有 愈 來 愈 高 比 例 的 人 認 為, 此 舉 有 助 於 往 後 與 子 女 的 相 處 2/3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當 今 性 別 平 等 的 措 施 對 於 成 功 人 士 較 為 有 利 不 論 是 犯 罪 者 或 受 害 者, 男 性 人 數 均 較 女 性 人 數 為 多 隨 後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在 2007 年 8 月 成 立 一 個 男 性 議 題 專 家 小 組 ( a Men s Panel), 以 性 別 平 等 的 角 度 探 討 男 人 及 男 性 角 色 的 問 題, 並 將 其 建 議 彙 集 2007 年 調 查 結 果, 撰 寫 男 人 男 性 角 色 及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呈 送 給 國 會 (Stortinget) 上 述 各 面 向 之 調 查 顯 示 : 挪 威 目 前 在 兩 性 的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上 呈 現 變 動 不 均 且 略 有 衝 突 的 情 況 表 三 -2 即 比 較 2007 年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與 1988 年 挪 威 男 性 調 查 之 結 果 的 變 化 趨 勢 不 過,Holter Svare 及 Egeland(2009) 特 別 提 到, 為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態 度 或 行 為 的 變 遷 情 形, 而 比 較 不 同 時 間 所 做 調 查 結 果 之 方 式, 存 在 某 些 問 題 例 如 :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概 念 的 定 義, 可 能 已 經 隨 著 時 間 而 產 生 改 變 尤 其 是 人 們 的 想 法 與 態 度 會 受 到 當 時 的 時 事 與 關 鍵 議 題 或 社 會 輿 論 所 影 響, 性 別 平 等 所 代 表 的 意 涵 也 將 隨 之 不 同 此 外, 比 較 不 同 年 齡 組 針 對 同 一 問 題 的 答 案, 其 組 間 差 異 很 難 歸 因 為 是 社 會 變 遷 或 是 個 人 認 知 不 同 所 致 無 論 如 何, 在 結 果 的 詮 釋 上 應 避 免 落 入 刻 板 印 象 的 思 維 59
84 表 三 -2: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著 重 面 向 及 調 查 結 果 所 著 重 之 面 向 議 題 調 查 結 果 童 年 (Childhood) 親 子 依 附 (Paternal and maternal attachment) 家 庭 中 之 處 分 者 及 家 庭 暴 力 父 母 分 居 家 庭 中 之 決 策 權 不 到 1/2 子 女 認 為 其 與 父 親 與 母 親 之 間 有 相 同 之 親 子 依 附 關 係, 大 部 分 人 認 為 其 與 母 親 間 之 依 附 關 係 較 重 但 若 依 性 別 來 比 時, 越 來 越 多 男 性 覺 得 依 附 母 親 較 重 ; 越 來 越 多 女 性 覺 得 依 附 父 親 較 重 現 今 父 親 扮 演 的 角 色 不 若 以 往 嚴 格, 對 子 女 的 處 罰 也 相 對 來 的 少 現 今 父 母 分 居 比 例 升 高, 從 1988 年 的 9% 到 2007 年 的 13% 比 起 1988 年 所 作 之 調 查, 現 今 外 面 環 境 變 得 更 艱 困, 嘲 弄 及 欺 凌 的 情 形 均 較 以 往 來 的 嚴 重 與 1988 年 所 作 之 調 查 相 比, 女 性 在 家 中 之 決 策 權 已 有 大 幅 度 之 提 昇 教 育 (Education) 上 學 之 動 機 受 教 育 之 目 的 2007 年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性 別 會 影 響 其 對 上 學 及 工 作 目 的 之 看 法, 男 性 傾 向 賺 錢, 女 性 傾 向 幫 助 他 人, 這 也 是 導 致 職 業 隔 離 之 一 項 因 素 工 作 (Work) 工 作 場 所 的 性 別 隔 離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及 對 自 己 工 作 時 間 的 看 法 非 自 願 性 的 加 班 根 據 與 1988 年 之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性 別 職 業 隔 離 情 形 在 挪 威 依 然 很 嚴 重, 幾 乎 沒 什 麼 改 善 大 約 30% 的 男 性, 其 工 作 場 所 只 有 10% 的 女 性, 挪 威 男 性 主 導 的 工 作 領 域 為 工 業 技 藝 類 及 營 造 業 ; 大 約 40% 的 女 性, 其 工 作 場 所 只 有 5 % 的 男 性, 挪 威 女 性 主 導 的 工 作 領 域 為 健 康 及 照 顧 工 作 場 所 中 之 環 境 品 質 及 男 性 工 作 時 間 平 均 每 天 多 於 女 性 一 小 時 幸 福 (well-being) 程 度 性 別 會 對 工 作 量 之 適 當 性 有 不 同 之 解 讀 工 作 場 所 中 之 衝 突 問 題 男 性 主 導 及 女 性 主 導 之 工 作 環 境 / 情 況 有 明 顯 之 不 同, 女 性 主 導 之 工 作 環 境 / 60
85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所 著 重 之 面 向 議 題 調 查 結 果 工 作 量 之 平 等 情 況 大 部 分 工 作 條 件 差 大 部 分 身 處 職 業 隔 離 之 員 工 皆 希 望 可 以 有 更 好 之 性 別 平 等 比 例 職 業 隔 離 與 教 育 程 度 有 很 大 之 關 聯,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職 業 隔 離 程 度 越 小 ; 教 育 程 度 越 低, 職 業 隔 離 程 度 越 大 女 性 勞 動 條 件 越 來 越 不 利 ( 含 工 作 環 境 及 僱 傭 時 間 長 短 ) 工 作 職 場 中, 性 別 隔 離 程 度 越 小, 工 作 衝 突 及 攻 擊 事 件 越 少, 即 性 別 越 平 等 工 作 氣 氛 越 好 1988 年 時, 只 有 1-2% 的 父 親 申 請 親 職 假, 但 至 2007 年 則 提 高 到 9/10 家 庭 生 活 (Life in 家 務 分 工 在 家 務 分 工 上, 性 別 平 等 持 續 落 實 中 如 在 1988 年 的 調 查 中,95% 的 男 性 回 the household) 家 庭 事 務 中 決 策 權 答 家 中 的 煮 飯 工 作 是 由 母 親 負 責, 但 到 了 2007 的 調 查, 已 降 至 48% 家 庭 中 重 大 事 務 之 決 策 權 已 趨 平 等, 如 購 屋 收 入 及 教 育 程 度 會 影 響 其 請 育 嬰 假 之 次 數, 收 入 及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請 育 嬰 假 之 次 數 越 少 伴 侶 及 擇 偶 (Partner,choice of partner) 父 母 及 子 女 (Parents and 擇 偶 考 量 之 因 素 75% 的 女 性 認 為 其 家 中 之 性 別 平 等 做 的 很 好 男 女 關 係 間 之 暴 力 及 壓 力 2007 年 所 作 之 調 查 中 顯 示, 男 性 重 視 外 表 性 吸 引 力 的 程 度 高 於 女 性 女 性 較 男 性 認 為 另 一 半 之 工 作 會 阻 礙 其 工 作 或 職 涯 發 展 96% 的 受 訪 者 指 出 其 從 未 受 到 伴 侶 的 暴 力 及 暴 力 的 威 脅 與 子 女 相 處 之 時 間 子 女 照 顧 金 補 助 不 論 父 親 或 母 親 均 希 望 可 以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多 陪 伴 其 子 女 不 論 男 性 及 女 性 均 希 望 男 性 能 擁 有 更 長 之 育 嬰 假 61
86 所 著 重 之 面 向 議 題 調 查 結 果 children) (Childcare cash benefit) 男 性 比 女 性 更 認 為 分 居 後 子 女 應 平 等 的 和 雙 方 居 住 育 兒 假 (Parental leave) 在 有 7 歲 小 孩 之 家 庭 中 有 15.1% 的 父 親 曾 得 到 子 女 照 顧 金 補 助,71.6% 的 母 親 曾 得 到 子 女 照 顧 金 補 助, 顯 示 出 性 別 對 子 女 照 顧 金 補 助 之 影 響 性 別 平 等 的 經 驗 被 各 團 體 歧 視 之 經 驗 相 對 於 男 性, 更 多 女 性 表 示 曾 經 因 為 性 別 而 遭 到 歧 視 及 態 度 (Equality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之 足 夠 性 平 等 的 概 念 是 基 於 協 商 而 來, 目 前 對 於 何 謂 平 等 並 無 共 識 不 論 男 女, -experiences 性 別 平 等 是 否 有 確 實 執 行 皆 認 為 公 平 (equity) 比 平 等 (equality) 來 得 重 要 and attitudes) 男 性 在 社 會 中 之 經 濟 特 權 幾 乎 所 有 的 男 性 及 女 性 都 接 受 兩 性 對 於 家 庭 經 濟 應 擔 負 等 量 的 責 任 強 暴 事 件 是 否 應 由 男 性 負 責 性 交 易 是 否 合 法 兩 性 應 公 平 分 擔 家 務 工 作 較 多 比 例 的 男 性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已 經 做 得 差 不 多, 且 已 差 不 多 達 到 平 等 的 狀 況 2/3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當 今 的 平 等 措 施 傾 向 有 利 於 社 會 中 的 菁 英 不 論 男 女, 有 八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強 暴 事 件 應 由 男 性 負 責 健 康 與 生 活 品 質 對 自 己 身 體 滿 意 程 度 (Health and 性 別 尺 度 (Gender Scale) quality of life) 本 研 究 整 理 的 評 比 ( 男 性 化 女 性 化 程 度 ) 對 自 己 生 活 品 質 滿 意 程 度 男 性 對 自 己 身 體 滿 意 程 度 較 女 性 來 的 高 女 性 較 男 性 易 受 到 家 裡 以 外 的 暴 力 威 脅 女 性 較 男 性 覺 得 自 己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男 性 化 特 質 女 性 較 男 性 覺 得 自 己 有 身 體 及 心 理 上 之 問 題 性 別 對 曾 有 自 殺 念 頭 之 影 響 差 異 不 大 62
87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根 據 挪 威 2007 年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報 告 中 之 性 別 平 等 分 析 (Gender Equality analysis), 其 將 各 指 數 (indices) 與 性 別 平 等 之 關 係 繪 製 如 下 圖 三 -2 此 性 別 平 等 分 析 共 有 2805 位 受 訪 者, 大 約 700 個 變 項, 共 分 六 面 向 ( 指 數 ), 分 別 是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與 生 活 品 質 此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除 重 新 建 構 調 查 問 卷 及 分 析 架 構 外, 仍 有 少 部 分 是 根 據 之 前 的 調 查 而 來, 包 括 1988 年 的 挪 威 男 性 調 查 ( Men in Norway 1988) 1998 年 的 挪 威 人 ( Norwegian man 1998) ISSP (2002) 與 2003 年 的 權 利 菁 英 調 查 ( The power elite survey) 此 性 別 平 等 分 析 乃 從 性 別 平 等 認 知 過 程 ( 童 年 時 期 到 目 前 狀 況 ) 去 探 討 其 對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及 生 活 品 質 的 影 響 ( 童 年 時 期 之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位 於 圖 之 左 方, 生 活 品 質 位 於 圖 之 右 方 在 此 中 間 的 是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情 況, 即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與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 及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及 生 活 品 質 三 者 間 之 交 叉 影 響 以 下 玆 介 紹 各 面 項 ( 指 數 ) 間 之 計 分 方 式 及 各 面 項 ( 指 數 )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Gender Equality attitudes) 指 受 訪 者 性 別 平 等 之 態 度, 其 中 指 數 的 計 算 是 根 據 受 訪 者 在 問 卷 問 項 中 之 回 答 來 計 算 分 數 高 低, 如 對 共 同 分 擔 家 事 或 共 同 分 擔 經 濟 責 任 之 態 度 認 同 度 較 高 則 分 數 較 高, 反 之 則 低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Gender equal practices) 是 根 據 性 別 平 等 的 行 動 或 實 踐 來 計 算 性 別 平 等 指 數 之 高 低, 其 測 量 已 婚 夫 妻 或 同 居 者 在 家 中 性 別 平 等 的 實 踐 情 形, 如 家 中 事 務 之 決 策 權 共 同 分 擔 家 事 照 顧 工 作 等 或 工 作 職 場 中 之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情 形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Male-dominated couple distribution) 指 男 性 為 主 要 之 提 供 者 ( 收 入 之 提 供 者 ) 角 色,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指 數 之 高 低 係 根 據 家 庭 收 入 之 來 源 來 計 算, 若 家 庭 主 要 收 入 為 男 性 來 提 供 則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指 數 得 分 則 較 高, 反 之 若 家 庭 收 入 平 均 由 女 性 及 男 性 共 同 分 擔 則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指 數 得 分 則 較 低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Traditional gender formation) 的 基 礎 主 要 在 受 訪 者 對 自 己 性 別 尺 度 (Gender Scale) 的 認 知 要 求 廢 止 工 作 場 所 中 之 歧 視 行 為 及 對 自 63
88 己 小 孩 性 向 的 看 法 上, 即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男 性 化 或 女 性 化 之 程 度 當 女 性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女 性 化 程 度 高 則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指 數 得 分 高, 男 性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男 性 化 程 度 高 則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指 數 得 分 高, 反 之 亦 然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Gender equal background) 指 數 係 根 據 受 訪 者 童 年 家 中 事 務 決 策 權 及 擁 有 多 少 同 性 間 之 朋 友 而 來, 如 受 訪 者 童 年 時 家 中 事 務 之 決 策 權 由 父 母 共 同 主 導 則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指 數 得 分 高 ; 如 受 訪 者 擁 有 較 多 之 異 姓 朋 友 則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指 數 得 分 高 生 活 品 質 (Quality of life) 指 數 係 根 據 受 訪 者 自 行 評 估 其 生 活 品 質 而 來, 包 括 健 康 及 與 生 活 品 質 相 關 之 問 題 圖 三 -2 從 生 命 週 期 的 方 式 來 呈 現 性 別 平 等 認 知 過 程 及 階 段 對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及 生 活 品 質 的 影 響 童 年 時 期 之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位 於 圖 之 左 方, 生 活 品 質 位 於 圖 之 右 方 在 此 中 間 的 是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情 況, 即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與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其 以 一 種 生 命 週 期 式 的 方 式 呈 現 在 此 六 項 指 數 中,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與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間 似 乎 呈 現 最 強 烈 之 相 關, 此 相 關 係 數 大 約 是 -.350, 雖 然 此 數 値 因 技 術 問 題 有 被 誇 大 之 虞, 實 際 數 値 應 介 於 -.200~ -.250, 但 相 關 性 依 然 很 大, 雖 然 它 可 能 不 是 最 強 烈 之 相 關 此 外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與 性 別 平 等 的 實 踐 有 強 烈 之 相 關, 尤 其 是 在 男 性 之 間 (.260), 此 結 果 和 過 往 之 假 設 有 所 不 同 ;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及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之 間 也 有 很 大 之 相 關 ( 一 樣 是 男 大 於 女 ), 傳 統 性 別 意 識 對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上 具 有 負 面 之 影 響 在 探 討 過 性 別 平 等 認 知 過 程 及 階 段 對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及 生 活 品 質 的 影 響 後, 此 2007 年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報 告 中 之 性 別 平 等 分 析 更 進 一 步 的 將 收 入 教 育 及 年 齡 對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及 生 活 品 質 此 三 面 項 ( 指 數 ) 之 影 響 繪 製 如 下 圖 三 -3 及 三 -4 64
89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男 性 女 性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Gender Equality attitudes)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Male-dominated couple distribution )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Gender equal practices)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Gender equal background) 生 活 品 質 (Quality of life) 傳 統 性 別 意 識.093 (Traditional gender formation) 圖 三 -2: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 主 要 指 數 之 相 關 係 數 資 料 來 源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2007),p153 65
90 根 據 圖 三 -3,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163) 及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149) 對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有 重 要 之 影 響, 不 論 收 入 教 育 及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與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有 正 向 之 相 關 ; 教 育 年 齡 與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呈 現 負 向 相 關 ; 收 入 和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無 明 顯 關 聯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收 入 (Gender Equality attitudes) 教 育.068 ( 無 明 顯 關 聯 ).163 年 齡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Gender equal practices)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生 活 品 質 傳 統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Quality of life) 圖 三 -3: 各 項 主 要 指 標 與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相 關 係 數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2007),p162 66
91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根 據 圖 三 -4, 當 我 們 控 制 其 他 變 項 時,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對 生 活 品 質 有 正 向 之 影 響, 特 別 是 女 性 (.202), 對 男 性 之 影 響 較 不 大 但 仍 然 顯 著 (.104) 有 趣 的 是 收 入 對 男 性 生 品 質 之 影 響 有 男 性 有 正 相 關 (.177), 女 性 則 無 ; 教 育 對 對 女 性 生 活 品 質 有 正 相 關 (.085), 對 男 性 則 無 ; 年 齡 對 男 性 生 活 品 質 呈 現 低 度 正 相 關 男 性 女 性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性 別 平 等 實 踐 (Gender Equality attitudes) (Gender equal practices) 收 入 教 育 年 齡.082 生 活 品 質 (Quality of life) 伴 侶 間 男 性 主 導 分 配.062 性 別 平 等 背 景 生 活 品 質 傳 統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Quality of life) 圖 三 -4: 各 項 主 要 指 標 與 生 活 品 質 相 關 係 數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2007),p168 67
92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議 題 根 據 挪 威 國 會 (Stortinget) 男 性 角 色 及 性 別 平 等 白 皮 書 2007 年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 2008 年 男 人 男 性 角 色 及 性 別 平 等 ( Men, Male Role and Gender Equality) 可 將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著 重 的 面 向 區 分 為 以 下 三 大 面 向 : 一 學 校 (School) 性 別 平 等 目 標 之 達 成 有 賴 年 輕 人 可 以 真 正 有 平 等 之 機 會 去 選 擇 職 業 由 於 職 業 的 選 擇 階 段 非 常 早, 學 生 在 尚 未 了 解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下 即 須 選 擇 其 就 讀 科 系, 因 此 在 性 別 平 等 的 促 進 上 期 藉 由 學 校 之 教 育 資 訊 及 諮 詢 (counselling) 的 提 供 來 防 止 未 來 就 業 之 職 業 隔 離 如 同 早 年 孩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行 動 計 畫 ( 年 )( Action-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i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之 聲 明, 學 校 有 責 任 提 供 資 訊 及 諮 詢 給 學 生, 給 學 生 誘 因 去 選 擇 非 傳 統 及 創 新 之 教 育 及 職 涯 道 路 二 家 庭 (Family) 挪 威 政 府 認 為 家 庭 政 策 與 性 別 平 等 是 環 環 相 扣 的, 因 此 任 何 計 畫 或 措 施 盡 可 能 讓 民 眾 能 在 家 庭 及 工 作 上 取 得 平 衡 如 親 職 假 家 庭 津 貼 挪 威 除 強 調 傳 統 女 性 應 有 之 權 利 外, 更 強 調 男 性 在 家 庭 中 扮 演 之 角 色 許 多 政 策 及 措 施 上 均 對 男 性 的 家 庭 權 利 加 以 保 障, 如 就 業 環 境 法 中 父 親 育 嬰 假 之 權 利, 國 家 保 險 法 之 父 親 配 額 (Father s quota) 等 三 就 業 (Employment) 1. 職 業 隔 離 (occupation segregation) 68
93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根 據 2007 年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與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的 發 現, 職 業 隔 離 乃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一 項 阻 礙, 儘 管 多 年 來 工 作 場 所 的 性 別 平 等 提 倡, 在 挪 威 仍 有 職 業 隔 離 的 情 形, 大 約 30% 的 男 性 從 事 工 業 貿 易 商 業 營 造 ; 女 性 則 大 部 分 從 事 健 康 社 會 服 務 及 教 育 等 28 大 部 分 員 工 的 同 事 仍 以 同 性 居 多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出 相 較 於 1988 年 的 挪 威 男 性 調 查 調 查, 在 這 二 十 幾 年 來 的 職 業 隔 離 程 度 並 沒 有 降 低 在 北 歐 諸 國 中, 挪 威 因 性 別 所 造 成 的 勞 動 市 場 分 離 是 所 有 工 業 國 家 中 最 嚴 重 的 在 相 關 研 究 中 均 顯 示 女 性 主 導 之 工 作 領 域 不 論 在 薪 資 非 自 願 的 兼 職 性 工 作 生 涯 發 展 上 均 較 男 性 主 導 領 域 條 件 差 除 薪 資 非 自 願 的 兼 職 性 工 作 生 涯 發 展 上 之 不 利 因 素 外, 職 業 隔 離 更 會 強 化 傳 統 性 別 角 色 及 刻 板 印 象 與 偏 見 問 題 多 數 員 工 傾 向 在 性 別 較 平 等 之 工 作 廠 所 工 作, 調 查 結 果 也 顯 示 出 性 別 比 例 越 平 等 之 工 作 場 所 工 作 氣 氛 越 好 衝 突 也 越 少 挪 威 政 府 於 2008 年 提 交 一 份 關 於 男 性 及 性 別 平 等 之 報 告 給 挪 威 國 會, 之 後 便 成 立 男 性 小 組 (Men s Panel), 負 責 推 動 及 討 論 有 關 男 性 及 性 別 平 等 之 相 關 議 題 針 對 挪 威 職 業 隔 離 之 情 形, 男 性 小 組 也 提 出 五 項 措 施 來 改 進 職 業 隔 離 情 形 29 : 讓 女 性 主 導 之 工 作 領 域 對 男 性 更 具 吸 引 力 加 強 學 校 中 之 職 業 諮 詢 改 善 女 性 主 導 工 作 領 域 之 工 作 條 件, 如 提 供 更 多 全 職 性 有 希 望 之 工 作 師 徒 制 關 係 (apprenticeships) 之 職 業 訓 練 雇 主 積 極 主 動 的 在 不 同 性 別 領 域 工 作 招 募 不 同 性 別 之 員 工, 如 在 女 性 領 域 之 工 作 中 多 招 募 男 性 員 工, 男 性 領 域 之 工 作 中 多 招 募 女 性 員 工 資 料 來 源 SSB og AID(2007) 資 料 來 源 : der-e quality.html?id=
94 2. 薪 資 差 距 (pay gap) 挪 威 男 女 之 薪 資 差 距 蓋 因 性 別 職 業 分 離 之 原 因 而 起,2007 年 挪 威 統 計 局 (SSB) 30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男 性 全 職 員 在 各 部 門 薪 資 普 遍 高 於 女 性, 除 在 營 造 部 門 及 學 校 教 育 上 差 異 最 大 的 乃 金 融 及 健 康 照 顧 部 門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特 色 一 制 度 性 的 支 持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有 賴 各 生 命 階 段 中 之 促 進 及 保 障, 性 別 平 等 法 於 勞 動 就 業 教 育 對 婦 女 的 保 護 措 施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之 公 共 領 域 上 均 可 看 到 其 具 體 影 響 在 學 校 中 早 年 孩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行 動 計 畫 之 職 業 諮 詢 ; 家 庭 生 活 中 之 親 職 假 親 職 給 付 ; 工 作 場 所 之 彈 性 工 作 時 數 加 班 及 額 外 工 作 豁 免 權 男 性 在 若 干 領 域 中 之 優 先 保 留 名 額 女 性 在 公 營 企 業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必 須 符 合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性 別 比 例, 均 可 見 挪 威 在 性 別 平 等 所 作 之 努 力 表 三 -3: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法 規 及 措 施 學 校 家 庭 職 場 早 年 孩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行 動 計 畫 親 職 假 家 庭 津 貼 法 現 金 給 付 法 父 親 彈 性 工 作 時 數 父 親 加 班 及 額 外 工 作 豁 免 權 男 性 優 先 保 留 名 額 女 性 在 公 營 企 業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必 須 符 合 百 分 之 四 十 的 性 別 比 例 本 研 究 整 理 30 資 料 來 源 :SSB(2007), berekningsutvalet 70
95 第 三 章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二 以 家 庭 為 主 體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以 家 庭 為 主 題, 重 視 家 庭 與 工 作 生 活 之 協 調, 從 家 庭 層 面 去 思 索 如 何 提 供 誘 因 及 保 障 給 男 性 及 女 性 共 同 參 與 家 庭 生 活 以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保 障 甚 為 齊 全 從 親 職 給 付 來 看, 相 較 於 挪 威 父 母 親 可 自 行 選 擇 請 領 給 付 比 例, 申 請 44 週 的 親 職 假 以 薪 資 100% 計 算 ( 全 薪 ); 或 申 請 54 週 的 親 職 假, 以 薪 資 的 80% 計 算 我 國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家 庭 照 顧 假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各 該 事 假 規 定 辦 理 ; 親 職 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規 定 依 前 六 月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60% 計 算, 每 一 子 女 合 計 最 長 發 放 六 個 月, 津 貼 所 得 替 代 率 明 顯 偏 低, 不 利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三 強 化 男 性 角 色 及 參 與 機 會 自 從 挪 威 男 性 角 色 委 員 會 (Committee on Male Role) 揭 示 權 利 的 重 新 分 配 父 親 應 花 更 多 時 間 在 家 庭 上 減 少 性 別 對 教 育 及 職 業 訓 練 之 影 響 防 止 男 性 對 女 性 之 暴 力 行 為 的 目 標 之 後, 男 性 在 性 別 平 等 的 議 題 上 越 來 越 被 突 顯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不 論 從 就 業 環 境 法 國 家 保 險 法 或 政 府 男 性 角 色 及 性 別 平 等 白 皮 書 中 均 可 看 出, 挪 威 政 府 在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時 特 別 納 入 男 性 觀 點 除 父 權 配 額 加 班 及 額 外 工 作 豁 免 權 及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的 給 予 外, 挪 威 政 策 白 皮 書 NO.70( ) 更 提 出 希 望 能 改 變 性 別 平 等 法 中 若 干 規 定, 如 在 某 些 男 性 未 被 充 分 代 表 之 工 作 領 域 上 能 有 優 先 的 保 留 名 額, 以 打 破 因 性 別 所 造 成 之 職 業 隔 離, 最 終 挪 威 於 1995 年 透 過 立 法 的 方 式 給 予 男 性 在 孩 童 照 顧 上 有 優 先 保 留 名 額 2001 年 更 進 一 步 將 男 性 優 先 保 留 名 額 的 範 圍 擴 大 至 孩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上 2008 年, 挪 威 政 府 率 先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所 有 層 面 中 導 入 男 性 角 色 這 個 構 想 原 本 是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前 部 長 Karita Bekkemellem 所 提 出, 她 同 時 也 設 立 了 男 性 議 題 專 家 小 組 (a Men s Panel), 以 鼓 勵 廣 泛 探 討 男 性 在 社 會 及 媒 體 中 的 角 色 後 來 是 新 任 部 長 Manuela Ramin-Osmundsen 基 於 幾 項 理 由 在 71
96 2008 年 正 式 提 案 給 挪 威 國 會 首 先, 挪 威 過 去 都 是 女 性 及 婦 女 團 體 在 為 邁 向 性 別 平 等 而 努 力, 而 實 際 上, 性 別 平 等 的 努 力 不 應 僅 是 為 了 女 性, 更 也 是 為 男 性, 事 實 上, 性 別 平 等 應 是 雙 贏 其 次, 在 挪 威 及 其 他 國 家 的 許 多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男 生 的 學 習 成 就 表 現 不 如 女 生 因 此, 國 會 討 論 案 在 兒 童 照 顧 教 育 運 動 及 文 化 等 方 面 將 更 強 調 男 孩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的 根 本 之 道 在 於 徹 底 顛 覆 傳 統 的 性 別 角 色, 不 再 使 男 孩 與 女 孩 受 制 於 社 會 化 的 刻 板 印 象 最 後, 由 於 兒 童 照 顧 及 初 等 教 育 等 工 作 領 域 皆 為 女 性 員 工 居 多, 應 在 這 些 領 域 中 增 加 男 性 人 數, 同 時 應 加 強 教 師 的 性 別 意 識 Manuela Ramin-Osmundsen 便 指 出, 除 非 日 托 中 心 及 學 校 中 的 男 性 員 工 比 例 與 民 間 企 業 董 事 會 中 的 女 性 比 例 均 大 有 提 升, 否 則 挪 威 仍 不 能 自 稱 為 性 別 平 等 國 家, 而 且 社 會 各 個 領 域 中 的 性 別 平 衡 必 須 兼 顧 多 元 性, 例 如 少 數 民 族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親 職 假 加 班 及 額 外 工 作 豁 免 權 表 三 -4: 父 親 親 職 照 顧 之 權 利 概 況 (2008) 父 親 親 職 假 有 六 週, 稱 父 權 配 額 (Father s quota) 當 員 工 工 作 影 響 到 對 小 孩 的 照 顧 時, 可 以 免 除 加 班 與 額 外 的 工 作, 但 如 果 此 種 情 形 需 維 持 一 段 長 時 間 則 須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如 果 基 於 強 烈 福 利 離 有 需 要, 父 親 希 望 花 更 多 時 間 與 子 女 相 處, 在 不 會 對 公 司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下 就 有 資 格 允 許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兼 職 工 作 的 刑 事 可 以 是 短 暫 的 工 作 天 較 少 之 工 作 天 數 或 是 自 有 工 作 性 質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簡 杏 蓉 (2008) 四 教 育 的 提 倡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的 發 展 從 教 育 上 即 開 始 著 手, 不 論 是 在 學 校 教 育 中 之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的 提 倡 或 是 為 防 止 未 來 職 業 隔 離 所 做 之 職 業 諮 詢, 都 讓 性 別 平 等 不 只 是 在 促 進 層 面 上 做 努 力, 它 更 進 一 步 收 預 防 之 效 72
97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概 況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英 國 政 府 最 早 設 立 的 平 權 機 構 是 成 立 於 1965 年 的 種 族 關 係 委 員 會 (Race Relations Board), 之 後 便 是 1969 年 的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Women s National Commission, WNC) 並 在 內 閣 辦 公 室 下 設 有 一 個 婦 女 及 平 等 小 組 (1997 年 成 立, 初 期 稱 為 婦 女 小 組 Women's Unit, 後 來 改 稱 為 Woman and Equality Unit, WEU), 主 要 功 能 在 提 供 政 府 和 民 間 之 間 的 溝 通 與 對 話 機 制, 並 協 助 婦 女 事 務 大 臣 (the Ministers for Women)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其 他 部 門 也 都 有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組 織, 例 如 司 法 平 等 及 法 律 改 革 部 下 則 設 性 別 平 等 小 組 (Gender Equality Unit) 不 過,2006 年 之 後,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事 務 的 管 轄 與 執 行 單 位 有 了 重 大 變 革 英 國 政 府 根 據 2006 年 通 過 的 平 等 法 (Equality Act), 將 種 族 身 心 障 礙 平 等 機 會 等 諸 多 委 員 會 予 以 整 合, 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 成 立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EHRC) 整 合 的 理 由 在 於, 一 個 人 可 能 同 時 具 有 多 重 身 份 同 時 受 到 多 重 歧 視, 因 此 應 協 助 其 解 決 整 體 問 題, 故 EHRC 的 任 務 便 以 消 除 歧 視 追 求 平 等 ( 不 論 性 別 性 傾 向 種 族 身 心 障 礙 年 齡 宗 教 等 ) 保 護 人 權 為 目 標 而 原 本 的 婦 女 與 平 等 小 組 升 格 為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 Government Equalities Office, GEO), 做 為 各 種 平 等 事 務 的 主 管 機 關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及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均 為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之 附 屬 行 政 機 構 以 下 便 予 一 一 說 明 : 一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GEO 是 英 國 政 府 中 負 責 平 等 政 策 及 法 令 以 及 所 有 相 關 策 略 與 優 先 事 務 的 專 責 部 門, 係 於 2007 年 10 月 由 國 會 所 成 立 旨 在 改 善 平 等 減 少 公 私 領 域 中 的 所 有 形 式 歧 視 及 劣 勢, 達 到 一 個 沒 有 任 何 歧 視 且 公 平 且 平 等 的 社 會 73
98 GEO 乃 2007 年 10 月 12 日 成 立, 現 有 成 員 超 過 100 人, 負 責 研 究 推 動 跨 部 會 協 調 有 關 種 族 性 別 人 權 等 相 關 的 平 等 事 務 (equality issues), 主 要 是 希 望 確 保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的 平 等 政 策 達 到 整 合, 並 且 執 行 婦 女 事 務 大 臣 所 交 辦 的 優 先 任 務 (Minister for Women s priorities) 以 及 執 行 國 際 公 約 ( 例 如 CEDAW 及 北 京 行 動 綱 領 ) 歐 盟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the EU Roadmap for 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Men) 此 外, 依 照 平 等 法 以 及 性 別 歧 視 法 的 規 定,GEO 的 角 色 亦 包 含 跨 性 別 平 等 (transgender equality), 意 即 保 障 同 性 戀 雙 性 戀 變 性 人 等 不 同 性 取 向 者 免 受 歧 視, 且 在 就 業 接 受 服 務 等 均 與 一 般 人 享 有 相 同 機 會 GEO 的 任 務 特 別 著 重 於 支 援 家 庭 功 能 ( 老 幼 失 能 者 的 照 顧 ) 減 少 婦 女 所 受 的 暴 力 改 進 犯 罪 婦 女 的 處 遇 培 植 少 數 族 裔 婦 女 以 強 化 社 區 凝 聚 力 等 同 時 GEO 也 是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WNC) 暨 平 等 與 人 權 委 員 會 (EHRC) 在 政 府 內 的 支 援 機 構 (GEO 2009) GEO 亦 為 公 共 服 務 協 定 ( Public Service Agreements, PSAs) 的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統 籌 召 開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測 統 計 指 標 的 變 化 趨 勢 等 業 務 31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詳 述 如 下 : 平 等 法 案 (Equality Bill): 2009 年 4 月 24 日, 平 等 法 案 在 下 議 院 提 出, 並 在 4 月 27 日 公 布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政 府 決 策 時 應 考 慮 社 經 因 素, 避 免 形 成 制 度 不 公 平 ;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在 文 字 陳 述 上 避 免 帶 有 歧 視 意 涵 ; 要 求 特 定 雇 主 必 須 公 佈 兩 性 薪 資 差 異 的 資 訊 ; 在 政 府 採 購 規 定 中 加 入 平 等 原 則 等 婦 女 事 務 大 臣 (Ministers for Women Priorities): 2007 年 7 月, 婦 女 事 務 大 臣 將 婦 女 事 務 的 優 先 目 標 設 定 為 : 針 對 婦 女 家 庭 照 顧 者 ( 照 顧 家 中 老 人 或 兒 童 ) 提 供 協 助 服 務 ; 解 決 對 婦 女 之 暴 力 改 變 對 待 女 性 受 刑 人 的 方 式 ; 提 升 非 裔 亞 裔 少 數 族 裔 婦 女 之 代 表 性 公 共 服 務 協 定 ( Public Service Agreements, PSAs) 亦 符 合 平 等 原 則 : 包 含 縮 短 兩 性 薪 資 差 距 增 加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選 擇 及 決 定 權 解 31 資 料 來 源 : 74
99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決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機 會 的 不 公 平 消 除 就 業 歧 視 提 升 相 關 措 施 的 執 行 能 力 與 宣 導 管 道 關 於 性 取 向 之 議 題 : 例 如 結 婚 年 齡 的 平 等 ; 賦 予 同 性 婚 偶 領 養 權 ; 廢 除 地 方 政 府 法 第 28 條 (Section 28 of the Local Authorities Act) - 禁 止 地 方 議 會 鼓 勵 同 性 戀 ; 解 除 同 性 戀 者 雙 性 戀 者 服 兵 役 的 禁 令 ; 採 行 市 民 夥 伴 關 係 ; 嚴 禁 企 業 歧 視 員 工 或 顧 客 的 性 取 向 等 婦 女 與 工 作 議 題 : 例 如 兩 性 薪 資 差 距 同 工 同 酬 彈 性 工 時 照 顧 者 支 持 方 案 育 兒 津 貼 ( 母 職 / 父 職 ) 女 性 企 業 家 婦 女 創 業 召 集 婦 女 與 就 業 委 員 會 32 (Women and Work Commission, WWC) 對 於 婦 女 施 暴 之 議 題 : 例 如 家 庭 暴 力 性 暴 力 及 性 虐 待 人 口 販 賣 性 交 易 非 自 主 婚 姻 之 暴 力 情 形 (Honour based violence) 女 性 受 刑 人 等 議 題 變 性 議 題 : 協 助 雇 主 了 解 如 何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員 工 或 求 職 者 是 變 性 者 在 公 共 決 策 領 域 中 的 性 別 比 例 / 代 表 性 議 題 :2011 年 目 標 是 公 務 員 中 有 50% 為 女 性 除 了 前 述 工 作,GEO 內 部 設 有 一 個 全 國 平 等 議 題 專 門 小 組 ( National Equality Panel) 提 供 婦 女 及 平 等 事 務 大 臣 相 關 諮 詢 資 料 而 婦 女 及 平 等 事 務 大 臣 Harriet Harman 於 2008 年 5 月 19 日 召 集 一 個 將 為 期 12 個 月 的 任 務 小 組, 以 討 論 如 何 讓 非 裔 亞 裔 及 少 數 民 族 的 女 性 成 為 議 員, 使 議 會 更 具 代 表 性 此 外,GEO 有 兩 個 從 屬 的 獨 立 政 府 機 構 (Non Departmental Public Body, NDPB), 分 別 是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 EHRC 為 獨 立 行 政 機 構 Executive 32 婦 女 與 就 業 委 員 會 於 2004 年 9 月 由 首 相 所 成 立, 探 討 如 何 縮 短 兩 性 薪 資 差 距 以 及 就 業 機 會 不 公 平 議 題 2006 年 9 月, 英 國 政 府 依 據 婦 女 與 就 業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提 出 政 府 行 動 方 案 (The Government Action Plan) 並 於 2007 年 4 月 提 出 進 度 報 告 邁 向 更 公 平 的 未 來 (Towards a Fairer Future) 婦 女 與 就 業 委 員 會 於 2008 年 10 月 再 度 召 集, 尋 求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以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評 估 這 三 年 來 政 府 方 案 的 進 展, 在 2009 年 7 月 發 布 形 塑 更 公 平 的 未 來 - 三 年 總 檢 視 報 告 75
100 NDPB) 以 及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WNC 為 獨 立 諮 詢 機 構 Advisory NDPB) 分 別 說 明 如 后 : 二 33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在 平 等 法 通 過 後 於 2007 年 成 立, 整 合 且 承 襲 了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委 員 會 ( the Disability Rights Commission, DRC) 公 平 機 會 委 員 會 ( the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EOC) 種 族 平 等 委 員 會 ( the Commission for Racial Equality, CRE) 等 單 位 的 原 有 職 務, 並 增 加 促 進 平 等 及 解 決 各 種 歧 視 的 業 務, 以 及 提 供 相 關 措 施 以 落 實 人 權 法 ( Human Rights Act) EHRC 的 工 作 範 圍 包 括 英 格 蘭 蘇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不 過 後 二 者 亦 各 自 擁 有 自 己 的 法 定 委 員 會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接 受 政 府 預 算 的 獨 立 機 構 (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 屬 行 政 法 人 性 質 以 尊 重 多 元 消 除 歧 視 追 求 平 等 ( 涵 蓋 性 別 性 傾 向 種 族 身 心 障 礙 年 齡 宗 教 等 ) 保 護 人 權 為 目 標 針 對 公 部 門 的 促 進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決 策 制 度 相 關 議 題 不 斷 推 出 更 符 合 所 需 的 管 理 措 施 委 員 (commissioner)10 至 15 人, 由 平 等 事 務 大 臣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quality) 任 命 (Equality Act 2006: 10) 除 了 接 受 申 訴 之 外, 並 從 事 倡 議 教 育 諮 商, 對 象 有 政 府 機 構, 也 有 民 間 團 體 ( 教 導 他 們 如 何 和 政 府 交 涉 ) EHRC 與 GEO 的 會 計 長 (the Accounting Officer) 相 同 三 34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成 立 於 1969 年,1998 年 移 至 內 閣 辦 公 室 ( cabinet office), 與 婦 女 小 組 ( Women s Unit) 聯 合 辦 公 之 後 便 隨 著 婦 女 小 組 在 不 同 時 期 於 不 同 部 會 辦 公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設 主 任 委 員 一 名, 委 員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網 址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網 址 76
101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名, 由 政 府 任 命, 並 配 置 少 數 公 務 員 而 其 會 員 ( 稱 為 合 夥 人 partners) 包 括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入 會 資 格 採 取 開 放 報 名, 目 前 全 國 已 有 超 過 550 個 會 員 團 體 因 此 它 主 要 是 代 表 全 國 ( 包 括 英 格 蘭 蘇 格 蘭 威 爾 斯 北 愛 爾 蘭 ) 婦 女 團 體 向 英 國 政 府 發 聲 委 員 會 的 經 費 完 全 來 自 政 府, 卻 獨 立 運 作, 與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地 位 相 同 由 於 WNC 代 表 眾 多 團 體 和 個 人, 各 有 不 同 的 宗 教 經 濟 政 治 主 張, 以 致 WNC 雖 然 自 稱 代 表 非 主 流 團 體, 在 性 別 議 題 上 卻 表 現 得 十 分 保 守, 在 諸 如 墮 胎 性 工 作 等 議 題 上 不 敢 表 態, 而 迫 使 運 動 團 體 在 這 些 議 題 上 必 須 轉 與 女 性 主 義 國 會 議 員 合 作 (Lovenduski 2007: 149) WNC 為 GEO 以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諮 詢 單 位, 並 且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的 理 事 會 (WNC Board) 與 婦 女 事 務 大 臣 共 同 協 商 決 議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分 成 幾 個 工 作 小 組, 並 由 理 事 會 基 於 會 員 團 體 及 事 務 大 臣 的 意 見 排 列 優 先 次 序, 目 前 的 工 作 小 組 如 下 : 反 對 對 於 婦 女 的 暴 力 (Combat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定 期 呈 報 予 聯 合 國 有 關 英 國 完 成 國 際 協 定 的 進 展 情 形 拓 展 會 員 團 體 的 網 絡 徵 詢 其 觀 點, 並 且 擔 任 政 府 部 門 與 民 間 團 體 的 橋 樑 廣 泛 合 作 以 增 加 婦 女 參 與 決 策, 例 如 擔 任 學 校 管 理 者 機 構 董 事 會 成 員 等 從 前 述 各 單 位 的 業 務 職 責 可 以 看 出, 英 國 政 府 對 於 一 項 政 策 議 題 較 為 任 務 編 組 的 形 式, 因 此 與 性 別 平 等 的 相 關 政 策 或 方 案 並 非 單 一 部 門 所 負 責, 常 是 涉 及 幾 個 部 門 或 委 員 會 共 同 討 論 並 執 行, 並 期 許 政 府 在 政 策 規 劃 或 執 行 的 過 程, 均 顧 及 相 關 人 員 免 受 歧 視 或 不 平 等 之 待 遇 77
102 議 會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婦 女 全 國 委 員 會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圖 四 -1: 英 國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團 隊 自 行 整 理 78
103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 一 相 關 法 令 英 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散 見 於 各 不 同 類 型 給 法 規 中, 其 中 最 關 鍵 的 立 法 就 是 平 等 報 酬 法 ( Equal Pay Act,1970~) 及 性 別 歧 視 法 ( Sex Discrimination Act,1975~) 在 此 二 法 的 基 礎 下, 英 國 國 會 已 進 一 步 的 增 修 相 關 法 規, 如 : 產 假 及 薪 資 條 例 ( Maternity Leave and Pay Regulations,1975~) 陪 產 假 及 薪 資 條 例 ( Paternity Leave and Pay Regulations, 2003~) 及 彈 性 工 作 條 例 ( Flexible Working Regulations,2003~) 等 在 2006 年 英 國 國 會 更 通 過 了 2006 年 平 等 法 (Equality Act2006), 明 訂 英 國 政 府 將 促 進 基 於 性 別 的 平 等 列 為 公 共 責 任 (public duty), 而 後 為 進 一 步 貫 徹 聯 合 國 消 除 一 切 對 婦 女 之 歧 視 宣 言, 於 2007 年 將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 Gender Equality Duty) 訂 為 一 項 法 定 義 務, 要 求 一 切 公 務 機 構 必 須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與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不 採 過 去 個 人 式 之 申 訴 方 式, 以 法 律 規 定 課 予 公 務 機 構 必 須 明 示 對 兩 性 公 平 處 置 之 義 務 以 下 玆 簡 介 英 國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之 相 關 法 令 : ( 一 ) 平 等 報 酬 法 (Equal Pay Act,1970~) 此 法 給 予 個 人 在 英 國 工 作 中 享 有 同 樣 工 資 及 福 利 的 權 利 ( 二 ) 性 別 歧 視 法 (Sex Discrimination Act,1975~) 英 國 在 1975 年 制 定 反 對 性 別 歧 視 法,1986 年 修 正 並 更 名 為 性 別 歧 視 法 (Gender Discrimination Act), 其 特 色 在 於 將 直 接 性 歧 視 與 非 直 接 性 歧 視 的 定 義, 做 出 明 確 的 解 釋 此 法 禁 止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因 性 別 所 產 生 之 工 作 條 件 不 利 因 素, 除 就 業 議 題 外 尚 包 含 教 育 貨 物 設 備 及 服 務 之 提 供 性 別 歧 視 法 明 文 規 定 的 主 要 項 目 包 括 :1. 雇 傭 2. 同 工 同 酬 3. 教 育 4. 處 所 貨 品 服 務 或 設 施 5. 廣 告 文 宣 6. 受 害 人 ( 三 ) 產 假 (Maternity Leave) 及 產 假 津 貼 (Maternity Benefit) 英 國 所 有 懷 孕 婦 女 接 可 以 請 26 週 之 產 假, 產 假 最 早 可 以 在 預 產 期 前 11 79
104 週 開 始 而 產 假 津 貼 前 6 週 為 婦 女 平 均 週 薪 資 的 90%, 後 幾 週 為 低 於 法 定 產 假 給 付 (Statutory Maternity Pay,SMP) 或 婦 女 平 均 週 薪 資 的 90% 35 在 婦 女 請 親 職 假 之 期 間, 此 法 保 證 婦 女 在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時 能 有 與 之 前 一 樣 之 工 作 任 期 及 工 作 條 件 ( 四 ) 父 職 假 及 薪 資 條 例 (Paternity Leave and Pay Regulations,2003~) 此 法 規 定 2003 年 4 月 6 日 出 生 的 孩 子, 其 父 親 可 以 享 有 請 一 週 或 連 續 請 兩 週 的 假, 給 付 金 額 為 每 週 100 英 鎊 若 平 均 薪 資 低 於 100 英 鎊 的 話, 則 以 薪 資 的 90% 計 算 ( 五 ) 彈 性 工 作 條 例 (Flexible Working Regulations,2003~) 此 法 與 父 職 假 及 薪 資 條 例 一 樣, 在 2003 年 4 月 6 日 後 給 予 有 六 歲 小 孩 以 下 的 父 親 有 法 定 的 權 利 去 要 求 更 彈 性 之 工 作 形 式 ( 殘 疾 兒 童 為 18 歲 以 下 ), 包 括 在 家 工 作 (working from home) 工 作 分 擔 (job-sharing) 透 過 與 辦 公 室 聯 繫 而 在 家 工 作 (teleworking) 壓 縮 工 作 年 時 數 (compressed hours) 自 我 值 勤 ( self-rostering) 等 ( 朱 柔 若 蔣 語 涵,2005) ( 六 ) 性 別 證 明 法 (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 對 於 有 意 或 已 經 變 性 者, 可 申 請 證 明 其 後 天 性 別, 並 在 法 規 中 保 障 其 註 冊 登 記 婚 姻 育 兒 社 會 福 利 資 格 繼 承 等 各 方 面 不 被 歧 視, 且 享 有 與 一 般 人 相 同 的 權 利 ( 七 ) 平 等 法 (Equality Act,2006~) 2006 年, 英 國 國 會 通 過 2006 年 平 等 法 (Equality Act 2006), 明 訂 英 國 政 府 將 促 進 基 於 性 別 的 平 等 列 為 公 共 責 任 (public duty), 更 將 原 本 性 別 議 題 的 主 管 機 關 機 會 平 等 委 員 會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EOC) 與 其 他 相 關 部 會 合 併 成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 Commission) 35 Gregg,Gutinrrez-Domenech and Jane Waldfogel(eds.),2003.The Employment of Married Mothers in Great Britian Working Paper. 80
105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 八 )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Gender Equality Duty,GED,2007~) 為 貫 徹 聯 合 國 消 除 一 切 對 婦 女 之 歧 視 宣 言 (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2008 年 6 月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發 佈 英 國 消 除 一 切 對 婦 女 之 歧 視 (CEDAW)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報 告 書, 該 報 告 指 出,2007 年 4 月 以 後,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GED) 成 為 一 項 法 定 義 務, 要 求 一 切 公 務 機 構 ( 含 公 立 醫 院 警 察 當 局 及 政 府 各 部 門 ), 必 須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與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不 採 過 去 個 人 式 之 申 訴 方 式,GED 以 法 律 規 定 課 予 公 務 機 構 必 須 明 示 對 男 性 與 女 性 之 公 平 處 置 之 義 務 此 外, 並 由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積 極 監 督 各 公 務 機 關 簽 核 (GED) 規 定 上 之 進 度 ( 倪 達 仁,2008) 二 政 府 部 門 的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根 據 GEO 年 業 務 計 畫 ( Business Plan )( GEO, 2009), 其 策 略 目 標 是 : 解 決 個 人 因 為 性 別 種 族 身 心 障 礙 性 取 向 或 宗 教 信 仰 所 經 驗 到 的 不 利 處 境, 方 式 包 括 : 確 保 以 婦 女 事 務 ( 包 括 支 援 家 庭 功 能 / 兒 童 老 人 失 能 者 的 照 顧 減 少 對 於 婦 女 的 暴 力 改 進 犯 罪 婦 女 的 處 遇 培 植 少 數 族 裔 婦 女 以 強 化 社 區 凝 聚 力 等 ) 為 主 的 部 會, 在 業 務 推 動 上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 發 展 及 實 施 政 府 的 平 等 策 略 (Government s equality strategy), 包 括 簡 化 與 強 化 平 等 法 ; 設 計 及 使 用 一 套 評 估 架 構, 以 測 量 達 到 平 等 社 會 的 進 步 情 形 ; 減 少 兩 性 薪 酬 的 差 距 (the Gender Pay Gap); 了 解 民 眾 對 於 自 身 選 擇 機 會 與 掌 握 生 活 能 力 的 看 法, 並 縮 短 落 差 ; 縮 短 社 會 參 與 就 業 歧 視 的 落 差 ; 了 解 民 眾 在 工 作 教 育 醫 療 衛 生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等 方 面 的 看 法, 並 縮 短 落 差 ; 81
106 上 述 平 等 議 題 涵 括 教 育 醫 療 衛 生 就 業 犯 罪 防 治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方 面, 必 須 與 英 國 政 府 2008 年 至 2011 年 的 公 共 服 務 協 定 ( PSAs) 36 銜 接, 跨 部 會 共 同 合 作 解 決 不 平 等 的 問 題 而 且 為 了 解 前 述 策 略 是 否 真 有 效 果, 英 國 政 府 亦 建 立 一 套 統 計 指 標 37, 由 財 政 部 在 每 年 年 度 預 算 開 始 編 列 之 前 提 交 報 告 三 內 閣 施 政 計 畫 根 據 內 閣 辦 公 室 單 一 平 等 方 案 ( Single Equality Scheme ), 內 閣 辦 公 室 的 目 標 在 於 讓 政 府 部 門 更 有 效 能 (make government work better), 因 此 其 核 心 任 務 有 三 項 : 協 助 首 相 界 定 及 傳 達 政 府 目 標 協 助 內 閣 各 部 會 業 務 達 成 一 致 性 與 高 品 質 強 化 公 共 服 務 的 品 質 與 效 率 此 外, 內 閣 辦 公 室 的 各 項 業 務 亦 需 符 合 PSAs 及 GED 的 規 定, 故 內 閣 辦 公 室 提 出 單 一 平 等 方 案, 整 合 種 族 身 心 障 礙 及 性 別 等 平 等 議 題, 依 內 閣 辦 公 室 做 為 雇 主 政 策 制 訂 者 政 府 部 門 監 督 者 等 不 同 角 色, 提 出 其 業 務 職 責 與 執 行 評 估 方 式, 規 劃 出 相 關 行 動 與 時 間 表 如 表 四 -1: 表 四 -1: 單 一 平 等 方 案 之 行 動 與 時 間 表 行 動 時 間 表 執 行 單 一 平 等 方 案 2008 年 至 2011 年 持 續 進 行 發 表 平 等 方 案 年 度 報 告 及 任 何 更 新 資 訊 每 年 ( )3 月 發 表 就 業 平 等 責 任 資 料 每 年 ( )8 月 單 一 平 等 方 案 影 響 評 估 過 程 的 協 議 2008 年 5 月 發 表 平 等 影 響 評 估 隨 時 回 顧 年 平 等 方 案 2010 年 11 月 至 2011 年 2 月 發 表 新 的 平 等 方 案 2011 年 3 月 本 研 究 整 理 資 料 來 源 : 資 料 來 源 : 82
107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 一 資 料 來 源 有 關 英 國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的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 1. 英 國 統 計 局 ( Office for the National Statistics, ONS): (1) 維 護 性 別 統 計 網 ( Focus on Gender) 38, 公 布 最 新 性 別 統 計 數 據, 特 別 是 著 重 女 性 與 男 性 之 間 的 差 異 而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可 分 為 12 個 面 向 呈 現 : 人 口 居 住 教 育 就 業 生 活 安 排 工 作 與 生 活 個 人 財 務 健 康 保 健 行 為 生 活 方 式 旅 行 犯 罪 等, 這 些 資 料 主 要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務 統 計 或 是 調 查 統 計 ( 例 如 勞 動 力 調 查 一 般 家 戶 調 查 工 時 與 工 資 年 度 調 查 等 ) (2) 每 兩 年 出 版 性 別 統 計 報 告 ( Focus on Gender), 內 容 包 含 移 民 健 康 收 入 與 財 富 工 作 人 口 生 育 及 兒 童 時 間 運 用 教 育 家 庭 與 家 務 權 力 與 影 響 力 薪 資 犯 罪 等 方 面 的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2. 英 國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 (1) 平 等 統 計 39 (Equality statistics) 研 究 : 委 外 研 究 以 檢 視 英 國 平 等 現 況, 例 如 2008 年 出 版 的 探 討 平 等 統 計 ( Review of equality statistics) 報 告 中, 透 過 相 關 調 查 公 務 統 計 及 次 級 資 料, 蒐 集 英 格 蘭 蘇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的 平 等 指 標 與 現 況 (2) 執 行 線 上 調 查 : 例 如 最 近 正 在 進 行 的 私 部 門 職 業 婦 女 之 薪 資 差 距 調 查 40 (Pay gap survey for women who work in the private sector or the voluntary or third sector), 即 透 過 網 路 填 答 問 卷 方 式, 蒐 集 相 關 意 見 資 料 網 址 網 址 網 址 -and-third-sectors/
108 3. 英 國 婦 女 及 平 等 小 組 ( Women&Equality Unit, WEU): WEU 從 勞 動 力 調 查 及 人 口 普 查 等 相 關 調 查 中, 試 圖 建 立 英 國 婦 女 地 位 之 關 鍵 指 標 ( Interim update of key indicators of Women s position in Britain), 分 別 在 2002 年 及 2004 年 彙 整 相 關 指 標 之 統 計 資 料 後 提 出 報 告, 主 要 的 面 向 (dimension) 可 分 為 八 大 面 向, 包 含 就 業 和 經 濟 活 動 (employment and economic activity)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平 衡 (work-life balance) 教 育 與 訓 練 (education and training) 財 務 資 源 (financial resources) 公 共 生 活 的 參 與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life) 健 康 (health) 犯 罪 (crime) 交 通 工 具 (transport), 各 面 向 中 將 包 含 其 各 細 項 指 標 (indicators)( 如 表 四 -2) 4. 英 國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 GEO 每 年 針 對 政 府 行 動 計 畫 進 展 情 形 所 做 的 評 估 41, 據 以 持 續 改 善 政 策 及 服 務 例 如,GEO 在 2008 年 秋 季 績 效 報 告 42 (Autumn Performance Report 2008) 中, 依 據 性 別 平 等 8 項 指 標 評 估 年 之 性 別 平 等 公 共 服 務 協 定 ( gender equality public service agreement), 指 標 主 要 與 托 兒 服 務 薪 資 平 等 代 表 性 等 議 題 有 關 ( 如 表 四 -3) 5. 英 國 婦 女 資 源 中 心 ( The Women s Resource Centre, WRC): 英 國 婦 女 資 源 中 心 為 一 個 非 營 利 機 構, 旨 在 協 助 婦 女 相 關 機 構 或 團 體 之 運 作 能 更 具 效 能 且 永 續 經 營, 故 服 務 內 容 以 提 供 訓 練 資 訊 資 源 為 主 ; 一 對 一 地 協 助 機 構 改 善 組 織 發 展 議 題 ; 政 策 倡 議 ; 出 版 揭 開 英 國 婦 女 的 不 平 等 處 境 ( Uncovering Women s Inequality in the UK: Statistics 2007) 綜 上 所 述, 除 了 英 國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正 在 進 行 的 小 規 模 線 上 調 查 之 外, 其 餘 政 府 部 門 或 民 間 機 構 中, 只 有 英 國 統 計 局 可 取 得 初 級 資 料, 其 餘 報 告 多 是 以 英 國 統 計 局 所 發 佈 的 公 務 統 計 或 調 查 統 計 進 行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而 來, 並 未 特 別 針 對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進 行 廣 泛 的 民 意 調 查 41 Women s Changing Lives Priorities for the Ministers for Women One Year On Progress Report 42 資 料 來 源 : 84
109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面 向 (dimension) 就 業 與 經 濟 活 動 (employment and economic activity) 工 作 生 活 的 平 衡 (work-life balance) 表 四 -2: 英 國 女 性 地 位 之 關 鍵 指 標 報 告 著 重 之 面 向 與 分 析 結 果 指 標 (indicators) 分 析 結 果 女 性 經 濟 活 動 參 與 比 例 女 性 全 職 工 作 及 兼 職 工 作 所 占 的 比 例 職 業 分 離 的 程 度 性 別 對 職 等 的 影 響 女 性 在 生 完 小 孩 後 返 回 職 場 的 可 能 性 女 性 在 生 完 小 孩 返 回 職 場 後 的 工 作 時 數 女 性 的 彈 性 工 作 化 模 式 女 性 經 濟 活 動 參 與 比 例 從 1997 年 的 71% 增 加 至 2004 年 的 73% 女 性 兼 職 工 作 型 態 較 男 性 多, 在 2004 年 有 57% 的 女 性 從 事 全 職 工 作,90% 的 男 性 從 事 全 職 工 作 女 性 的 工 作 領 域 多 為 行 政 教 育 健 康 及 服 務 與 照 顧 之 提 供 女 性 在 管 理 及 專 業 職 務 上 被 低 度 代 表, 根 據 2004 年 調 查, 只 有 1/8 的 女 性 從 事 管 理 性 質 職 務,18% 男 性 從 事 管 理 性 質 職 務 現 代 的 女 性 越 來 越 希 望 可 在 生 完 小 孩 後 可 以 返 回 職 場 2002 年 有 72% 女 性 在 生 完 小 孩 後 即 返 回 職 場, 相 較 於 1979 年 僅 1/4 比 例 根 據 2002 年 的 調 查, 有 42% 的 女 性 在 生 完 小 孩 後 其 工 作 從 正 職 形 態 轉 為 兼 職 型 態 ;24% 的 女 性 持 續 做 全 職 性 工 作,32% 的 女 性 持 續 做 兼 職 性 工 作 根 據 2004 年 的 調 查, 有 25% 的 女 性 從 事 彈 性 化 的 工 作 型 態, 男 性 只 有 15% 公 部 門 女 性 的 彈 性 化 工 作 型 態 比 私 部 門 更 為 普 遍 女 性 於 課 業 上 之 表 現 根 據 2002 年 的 調 查,16 歲 以 前 的 義 務 教 育 受 教 率 有 增 加,58% 85
110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面 向 (dimension) 教 育 與 訓 練 (education and training) 財 務 資 源 (financial resources) 公 共 生 活 的 參 與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life) 指 標 (indicators) 女 性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比 例 女 性 畢 業 後 投 入 其 專 業 領 域 的 比 例 女 性 員 工 獲 得 與 工 作 相 關 訓 練 的 機 會 女 性 在 各 領 域 取 得 高 級 資 格 的 比 例 女 性 和 男 性 在 全 職 工 作 的 薪 資 比 例 女 性 和 男 性 的 薪 資 差 距 平 均 個 人 薪 資 低 收 入 者 的 比 例 女 性 擁 有 退 休 金 的 比 例 女 性 在 議 會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女 性 被 任 命 為 政 府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比 例 女 性 參 與 自 願 性 工 作 和 社 區 工 作 之 比 例 分 析 結 果 的 女 性 及 47% 的 男 性 可 以 得 到 好 成 績 女 性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比 例 持 續 增 加 根 據 2002 年 的 調 查 顯 示, 相 較 於 男 性, 女 性 在 畢 業 後 多 投 入 服 務 及 行 政 領 域 類 工 作, 而 非 其 所 學 領 域 相 較 於 男 性, 女 性 在 工 作 前 4 個 禮 拜 較 易 獲 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訓 練 根 據 2004 年 調 查 顯 示, 女 性 平 均 全 職 時 薪 只 有 男 性 全 職 時 薪 的 82% 根 據 2002 年 的 調 查 顯 示, 女 性 比 起 男 性 更 易 處 在 低 收 入 戶 中 根 據 2002 年 的 調 查, 女 性 比 起 男 性 較 不 易 獲 得 退 休 金, 男 性 從 事 全 職 性 工 作 者 有 19% 擁 有 退 休 金 ;12% 女 性 從 事 全 職 性 工 作 與 9% 從 事 兼 職 性 工 作 者 擁 有 退 休 金 英 國 2001 年 的 大 選 中, 有 118 名 女 性 被 選 為 國 會 議 員 ;2003 年 女 性 被 任 命 於 非 部 門 公 共 機 構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NDPBs) 的 比 例 有 36%, 比 起 2001 年 的 34% 多 了 2% 女 性 比 起 男 性 更 願 意 參 與 自 願 性 或 社 區 性 工 作 86
111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面 向 (dimension) 健 康 (health) 犯 罪 (crime) 交 通 工 具 (transport) 本 研 究 整 理 指 標 (indicators) 平 均 餘 命 女 性 不 同 死 亡 因 素 的 比 例 女 性 吸 菸 酗 酒 與 運 動 的 比 例 女 性 犯 罪 者 比 例 女 性 犯 罪 類 型 對 犯 罪 的 恐 懼 對 司 法 體 系 的 信 賴 程 度 女 性 擁 有 汽 車 駕 照 的 年 齡 在 家 庭 中 男 性 與 女 性 開 車 的 比 例 女 性 使 用 車 子 為 主 要 的 交 通 工 具 比 例 旅 行 的 目 的 分 析 結 果 女 性 與 男 性 之 平 均 餘 命 差 距 已 逐 漸 縮 小 雖 然 女 性 得 到 心 臟 病 肺 癌 或 自 我 傷 害 的 比 例 比 男 性 低, 但 女 性 比 起 男 性 更 易 得 到 呼 吸 道 類 疾 病 年 輕 女 性 酗 酒 比 例 比 男 性 高 男 性 比 起 女 性 更 易 有 遇 到 犯 罪 之 機 會, 在 2002 年 的 調 查 顯 示, 有 2.9% 的 女 性 曾 遭 遇 過 犯 罪 經 驗,5.3% 的 男 性 曾 遭 遇 過 犯 罪 經 驗 女 性 所 感 受 到 犯 罪 的 威 脅 大 於 男 性 性 別 對 司 法 體 系 的 信 任 度 差 異 不 大 2002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男 性 及 女 性 擁 有 汽 車 駕 照 的 人 數 持 續 增 加, 從 年 的 29% 到 年 的 60% 男 性 仍 然 是 家 中 主 要 負 責 開 車 的 人, 但 女 性 負 責 開 車 的 人 數 已 逐 漸 增 加, 從 1989 年 的 25% 到 2002 年 的 45% 購 物 仍 然 是 男 性 及 女 性 最 常 之 旅 行 目 的 87
112 指 標 1-1. 員 工 具 有 要 求 雇 主 給 予 彈 性 工 作 安 排 之 權 利 意 識 的 比 例 1-2. 雇 主 有 提 供 2 種 或 2 種 以 上 之 彈 性 工 時 模 式 的 比 例 表 四 -3: 2008 年 秋 季 績 效 報 告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與 分 析 結 果 分 析 結 果 1-1. 根 據 統 計 結 果,2003 年 有 52% 員 工 有 此 權 利 意 識, 在 2007 年 達 到 56% 目 標 是 60%, 未 達 目 標 但 已 有 改 善 1-2. 在 2003 年 有 36% 雇 主 提 供 2 種 或 2 種 以 上 之 彈 性 工 時 模 式, 2007 年 有 42%,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40% 2. 雇 主 有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或 其 他 安 排 的 比 例 年 有 8% 雇 主 提 供 托 兒 設 施,2007 年 為 18%,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3. 大 型 企 業 ( 員 工 規 模 為 500 人 或 以 上 ) 有 確 實 審 視 薪 資 平 等 情 形 的 比 例 4-1. 確 保 女 性 在 SET(science,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領 域 中 擔 任 董 事 會 或 委 員 會 成 員 比 例 佔 40% 4-2. 最 近 成 為 自 雇 者 (Self-employed) 的 女 性 比 例 4-3. 提 升 女 性 在 ITEC(Information Technology Electronics and Communication) 領 域 中 的 代 表 性 5-1. 提 升 男 性 在 孩 童 照 顧 領 域 之 代 表 性 5-2. 提 升 男 性 在 健 康 服 務 部 門 之 代 表 性 5-3. 提 升 女 性 在 營 造 建 築 部 門 之 代 表 性 16% 年 有 18% 企 業 落 實,2008 年 有 32% 落 實, 未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45%, 但 已 有 改 善 年 在 SET 領 域 中 有 23%,2007 年 達 26%, 未 達 到 目 標 40%, 但 已 有 改 善 4-2. 女 性 擔 任 自 雇 工 的 比 例 已 從 2004 年 32.4% 上 升 至 2008 年 33.1% 4-3. 女 性 在 ITEC 領 域 中 之 代 表 性 已 從 2002 年 23% 降 低 為 2006 年 19% 尚 未 評 估 88
113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指 標 分 析 結 果 6. 官 派 職 位 之 女 性 比 例 佔 40% 以 上 年 有 6 個 政 府 部 門 達 到 此 標 準, 但 到 了 2007 年 只 有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達 到 此 標 準 7-1.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SCS) 之 女 性 比 例 達 37% 以 上 年 有 26.4% 的 高 級 文 官 是 由 女 性 擔 任,2008 年 則 有 32.6% 高 級 文 官 是 由 女 性 擔 任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37%, 但 已 有 改 善 7-2.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SCS) 之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達 30% 以 上 年 有 22.9% 的 高 級 文 官 主 管 是 女 性,2008 年 則 為 25.5,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30%, 但 已 有 改 善 8-1. 藉 由 增 加 立 案 托 育 中 心 的 數 目 來 減 少 因 子 女 無 法 年 3 月 立 案 托 育 中 心 達 129 萬 家, 達 到 預 計 121 萬 之 目 標 托 育 而 使 父 母 在 家 照 顧 之 戶 數 8-2. 藉 由 增 加 低 收 入 父 母 使 用 正 式 托 兒 服 務 來 減 少 父 8-2. 根 據 2007 年 子 女 照 顧 調 查 的 趨 勢 來 看, 在 2008 年 夏 季 之 前 是 母 無 工 作 在 家 照 顧 子 女 之 戶 數 不 可 能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12 萬 正 式 托 兒 人 數 8-3. 藉 由 托 育 核 可 方 案 的 成 功 推 行 來 減 少 父 母 無 8-3. 直 至 2008 年 3 月 已 有 批 准 案,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工 作 而 在 家 照 顧 之 戶 數 本 研 究 整 理 89
114 二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情 形 而 除 了 前 述 統 計 資 料 之 外, 英 國 所 執 行 的 民 意 調 查 繁 多, 其 中 涉 及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的 有 經 濟 社 會 研 究 委 員 會 (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 的 調 查 中 心 ( Question Bank), 不 定 期 地 執 行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的 社 會 調 查, 例 如 英 國 社 會 態 度 調 查 ( British Social Attitudes Survey) 家 庭 與 工 作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 Family and Working Lives Survey) 婦 女 與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Women and Employment Survey) 等 ( 如 表 四 -3) 上 述 調 查 中, 僅 英 國 社 會 態 度 調 查 較 為 長 期 持 續 進 行 的 調 查 英 國 社 會 態 度 調 查 為 國 家 社 會 研 究 中 心 ( National Centre for Social Research) 自 1983 年 起 開 始 實 施, 每 年 定 期 執 行 調 查 以 持 續 監 測 與 解 釋 英 國 民 眾 在 社 會 政 治 經 濟 道 德 規 範 等 各 方 面 議 題 的 態 度 變 遷 情 形, 儼 然 成 為 最 完 整 且 最 具 權 威 的 資 料 來 源 1985 年 加 入 國 際 社 會 調 查 計 畫 ( 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me, ISSP) 每 年 調 查 議 題 不 一, 包 含 核 心 題 項 及 模 組 題 項 ; 受 訪 者 係 以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從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清 冊 (Post Code Address file, PAF) 中 抽 出 約 3,300~4,300 人, 透 過 面 訪 (computer assisted Interviewing, CAI) 方 式 進 行 ; 結 果 均 會 出 版 成 冊, 做 為 研 究 者 或 政 策 決 策 者 的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各 年 調 查 的 議 題 如 下 : 政 府 角 色 (Role of Government): 社 會 網 絡 (Social Networks): 不 平 等 (Inequality): 家 庭 與 性 別 角 色 (Family and gender roles): 工 作 態 度 (Attitudes to work): 宗 教 信 仰 (Religion): 環 境 (Environment): 國 家 認 同 (National Identity): 公 民 權 (Citizenship):
115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休 閒 時 間 與 運 動 (Leisure time and sports): 2007 不 過, 從 表 四 -4 可 看 出,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的 調 查 是 依 主 題 不 同 而 散 佈 在 不 同 的 調 查 中, 像 是 就 業 性 別 角 色 家 務 分 工 犯 罪 健 康 政 治 參 與 等, 且 並 非 每 年 實 施, 可 能 較 難 完 整 地 了 解 逐 年 趨 勢 變 化 表 四 -4: 與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之 調 查 主 題 調 查 名 稱 實 施 年 度 ( 西 元 ) Women's employment Family and Working Lives Survey 94 Women and Employment Survey 84 Attitudes to gender British Social Attitudes Survey roles and employment Family and Working Lives Survey 94 Northern Ireland Life and Times Survey Women and Employment Survey 84 Young People's Social Attitudes Survey Domestic division of Millennium Cohort Study 1 月 2 日 labour Scottish Social Attitudes Survey 5 Time Use Survey 0 Women and Employment Survey 84 Gender and crime British Crime Survey Poverty and Social Exclusion Survey of 99 Britain Health and sexual behaviour National Survey of Sexual Attitudes and Lifestyle Survey of Activity and Health Women in politics Northern Ireland Life and Times Survey 02 Men Northern Ireland Life and Times Survey 資 料 來 源 :ESRC 91
116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議 題 根 據 英 國 婦 女 及 平 等 小 組 的 2004 年 英 國 婦 女 地 位 之 關 鍵 指 標 (Interim update of key indicators of Women s position in Britain) 報 告 英 國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之 年 度 報 告 及 資 源 說 明 ( Annual Report and Resource Accounts ) 及 2008 年 秋 季 績 效 報 告 ( Autumn Performance Report 2008) 女 性 及 工 作 委 員 會 ( Women&Work Commission) 的 型 塑 一 個 更 平 等 之 未 來 ( Shaping a Fairer Future 2009), 可 將 英 國 性 別 平 等 著 重 面 向 區 分 為 以 下 五 大 面 向 : 一 教 育 及 文 化 (Education and culture) 鑒 於 職 業 隔 離 議 題 起 始 階 段 非 常 的 早, 年 輕 人 常 常 在 還 未 接 觸 了 解 到 性 別 平 等 時, 即 受 到 根 深 蒂 固 的 傳 統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影 響 而 選 擇 了 其 職 業, 例 如 女 生 選 擇 當 老 師, 男 生 選 擇 當 建 築 營 造 相 關 人 員 因 此, 英 國 兒 童 學 校 及 家 庭 部 ( 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 DCSF) 針 對 歲 族 群 提 供 了 有 關 生 涯 建 議 及 指 導 (careers advice and guidance), 藉 以 降 低 日 後 職 業 隔 離 之 程 度 及 薪 資 差 距 二 持 續 學 習 及 發 展 之 機 會 (Access to continued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相 較 於 男 性, 女 性 更 可 能 離 開 職 場 去 照 顧 子 女 及 其 家 人, 因 此 女 性 在 返 回 職 場 時 常 因 缺 乏 信 心, 認 為 其 擁 有 技 術 已 過 時, 從 而 選 擇 一 些 較 低 技 術 之 工 作 領 域 為 其 職 業 基 此, 女 性 在 重 返 職 場 的 訓 練 就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職 業 技 能 的 再 訓 練 不 但 可 讓 女 性 藉 此 更 新 其 技 能, 更 能 進 一 步 學 習 到 新 的 技 術, 這 對 女 性 或 經 濟 發 展 來 說 都 是 雙 贏 之 局 面 終 身 學 習 有 助 女 性 職 場 生 涯 之 發 展 及 得 到 高 薪 工 作, 降 低 薪 資 差 距 的 程 度 英 國 研 究 協 會 (UKRC) 已 和 700 多 家 公 司 合 作, 協 助 大 約 1700 名 女 性 在 SET(science,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部 門 接 受 職 業 再 訓 練 三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協 調 (Balancing work and family life) 92
117 第 四 章 英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1. 彈 性 工 作 (Flexible work) 家 庭 乃 社 會 穩 定 之 基 石, 因 此 政 府 須 確 保 女 性 在 就 業 之 穩 定 及 彈 性, 使 女 性 可 以 在 家 庭 及 工 作 生 活 中 取 得 平 衡 2003 年 之 彈 性 工 作 條 例 (Flexible Working Regulations,2003 ) 即 政 府 為 確 保 女 性 及 男 性 可 在 工 作 及 家 庭 生 活 取 得 平 衡 所 作 之 努 力, 其 規 定 有 6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員 工 有 權 利 去 要 求 彈 性 化 之 工 作 模 式, 如 在 家 工 作 縮 短 工 作 時 數 等 2. 產 假 父 職 假 的 給 予 及 津 貼 之 補 助 透 過 產 假 父 職 假 的 給 予 及 津 貼 之 補 助 讓 家 庭 中 之 成 員, 不 論 是 男 性 及 女 性 都 能 夠 融 入 家 庭 生 活,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3. 薪 資 差 距 (Pay gap) 由 於 職 業 隔 離 之 影 響, 使 得 女 性 平 均 全 職 薪 水 只 有 男 性 全 職 薪 水 的 82% (2004), 擁 有 退 休 金 之 比 例 遠 不 如 男 性 除 職 業 隔 離 之 影 響 外, 由 於 女 性 比 起 男 性 更 易 從 事 非 全 職 性 工 作, 使 得 薪 資 差 距 更 加 拉 大, 這 些 趨 勢 皆 不 利 於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四 暴 力 (Violence) 女 性 遭 受 的 暴 力 行 為 之 場 所 可 發 生 在 任 何 地 方, 包 括 家 中 公 司 或 社 區 中 由 於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使 然, 使 得 暴 力 行 為 之 發 生 常 被 歸 咎 到 女 性 身 上, 防 止 女 性 遭 受 到 暴 力 的 攻 擊 須 靠 長 期 的 文 化 的 改 變 及 宣 導 五 公 共 生 活 的 參 與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life) 根 據 英 國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GEO) 在 2008 發 表 的 英 國 女 性 之 代 表 性 報 告 (Women s Representation in the UK) 43, 女 性 佔 議 會 議 員 的 19.4%, 內 閣 閣 員 的 26.1%, 所 有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的 34%, 在 代 表 性 上 仍 顯 不 足 惟 有 女 性 可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及 進 入 政 府 決 策 過 程, 女 性 的 權 益 才 得 以 彰 顯 2008 年 英 國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GEO) 及 內 閣 府 部 長 宣 布, 根 據 公 職 任 命 專 員 辦 43 資 料 來 源 :GEO(2008), Women s Representation in the UK 93
118 公 室 (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Public Appointments, OCPA) 行 為 守 則, 預 計 要 在 2010 年 3 月 以 前, 提 升 亞 裔 非 裔 及 其 他 少 數 族 裔 (Black, Asian and minority ethnic, BAME) 及 女 性 在 政 府 的 代 表 性 - 女 性 比 例 達 50%, 身 心 障 礙 者 比 例 達 14% 亞 裔 非 裔 及 其 他 少 數 族 裔 達 到 11% 44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特 色 一 將 各 種 歧 視 及 平 等 議 題 整 合 為 一 芬 蘭 及 挪 威 係 將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的 職 責 安 排 在 行 政 部 門 之 中, 有 別 於 此, 英 國 政 府 拉 高 性 別 平 等 的 層 級, 並 基 於 一 個 人 可 能 同 時 具 有 多 重 身 份 同 時 受 到 多 重 歧 視, 因 此 應 協 助 其 解 決 整 體 問 題, 故 依 2006 年 平 等 法 將 種 族 身 心 障 礙 平 等 機 會 等 議 題 予 以 整 合, 旨 在 積 極 地 消 除 各 種 歧 視 追 求 充 分 平 權, 以 身 而 為 人 的 角 度 來 檢 視 平 等 的 議 題, 而 非 將 人 歸 類 貼 上 標 籤 二 強 調 政 府 部 門 推 行 性 別 平 等 的 內 部 與 外 部 責 任 從 英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報 告 中, 不 難 發 現 英 國 從 2002 年 即 開 始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指 標, 並 配 合 各 項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如 性 別 平 等 公 共 服 務 協 定 (gender equality public service agreement), 將 性 別 指 標 納 入 計 畫 評 估 之 內 藉 由 指 標 之 評 估, 可 有 效 檢 驗 各 計 劃 執 行 情 形 及 進 展, 並 透 過 時 間 及 空 間 之 比 較 來 窺 探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之 情 形,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實 為 一 政 策 評 估 工 具 此 外, 英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 Gender Equality Duty, GED) 將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納 為 一 項 法 定 義 務, 要 求 所 有 公 務 機 關 必 須 共 同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及 消 除 性 別, 並 由 平 等 暨 人 權 委 員 會 積 極 監 督 各 公 務 機 關 簽 核 (GED) 規 定 上 之 進 度, 此 一 制 度 有 利 於 性 別 平 等 之 推 廣 及 落 實 44 資 料 來 源 :GEO(2009), Annual Report and Resource Accounts ,P12 94
119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相 對 於 挪 威 芬 蘭 英 國, 日 本 的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略 顯 落 後, 以 2008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性 別 差 距 指 數 (Gender Gap Index,GGI) 來 看, 前 述 國 家 排 名 依 序 是 , 而 日 本 排 名 卻 是 第 98 名 根 據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的 分 析, 此 結 果 主 要 是 因 為 日 本 在 經 濟 參 與 ( economic participation) 及 政 治 賦 權 (political empowerment) 兩 項 的 差 距 較 大, 因 而 影 響 了 排 名 45 或 也 與 日 本 較 晚 才 正 視 性 別 平 等 的 議 題 有 關 以 下 茲 就 說 明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日 本 1994 年 於 內 閣 成 立 之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總 部 ( Headquarter for the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 乃 由 整 個 內 閣 各 部 會 首 長 共 同 組 成, 做 為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跨 部 會 溝 通 協 調 專 責 機 構 ;2001 年 成 立 於 內 閣 府 的 的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 Council for Gender Equality) 及 性 別 平 等 局 ( Gender Equality Bureau) 則 為 日 本 促 進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關 鍵 機 構 以 下 將 介 紹 日 本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46 : 一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總 部 (Headquarter for the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 1994 年 於 內 閣 成 立 之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總 部, 由 首 相 擔 任 主 席, 並 由 內 閣 所 有 部 會 首 長 為 成 員, 該 部 可 不 定 時 舉 辦 會 議, 以 加 強 內 閣 各 部 會 在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溝 通 協 調 此 外 該 部 尚 需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措 施 之 執 行 二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Council for Gender Equality) 依 據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促 進 全 國 性 別 平 等 的 中 央 機 關 為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其 職 權 為 監 督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政 策 之 實 施 情 形, 並 於 資 料 來 源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局, Women and Men in Japan
120 必 要 時 向 首 相 及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提 供 建 議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已 成 為 內 閣 府 4 大 委 員 會 之 一, 其 餘 為 : 經 濟 暨 財 政 政 策 委 員 會 科 技 政 策 委 員 會 中 央 災 害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比 例 上, 依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第 25.3 條 規 定,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比 例 不 得 過 分 偏 頗, 以 使 男 性 或 女 性 相 對 有 利 ( 倪 達 仁, 2008) 此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有 三 項 主 要 職 責 : 1. 將 其 對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計 畫 (Basic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之 意 見 呈 交 至 內 閣 首 長 ; 2. 研 究 與 審 議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相 關 政 策 與 措 施, 並 將 審 議 結 果 回 應 給 內 閣 首 長 與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讓 各 部 會 可 在 後 續 政 策 制 定 時 可 納 入 參 考 ; 3. 監 督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措 施 之 執 行 情 形, 並 將 監 督 結 果 呈 交 給 內 閣 及 各 部 會 首 長 三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聯 絡 人 會 議 (Liaison Conference for the Promotion of Gender Equality) 1996 年 成 立 之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聯 絡 人 會 議 乃 提 供 社 會 各 部 門 各 層 級 在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資 訊 意 見 提 供 交 換 之 領 域 基 本 上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聯 絡 人 會 議 每 2 年 舉 辦 一 次 會 議, 但 可 彈 性 的 召 開 不 定 期 會 議, 以 促 進 資 訊 及 意 見 之 提 供 與 交 換 除 此 之 外,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聯 絡 人 會 議 也 負 責 推 廣 政 府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資 訊, 以 及 國 際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及 政 策 資 訊 四 性 別 平 等 局 (Gender Equality Bureau) 內 閣 辦 公 室 內 之 性 別 平 等 局 ( 即 内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局 ) 為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總 部 及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之 秘 書 處, 其 主 管 政 府 所 有 性 別 平 等 事 務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協 調 除 對 外 之 性 別 平 等 事 務 規 劃 執 行 與 協 調 外, 在 政 府 內 部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的 官 僚 代 表 性, 也 是 由 性 別 平 等 局 來 負 責 此 外, 性 別 平 等 局 尚 需 與 地 方 政 府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國 際 組 織 共 同 宣 導 及 提 昇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96
121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議 會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總 部 性 別 平 等 委 員 會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聯 絡 人 會 議 秘 書 處 秘 書 處 書 處 內 閣 辦 公 室, 性 別 平 等 局 ( 内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局 ) 圖 五 -1: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性 別 平 等 局 Women and Men in Japan
122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 日 本 1999 年 制 訂 的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Basic Law for a Gender-Equal Society) 廣 泛 地 將 性 別 政 策 制 度 化, 此 基 本 法 揭 示 為 達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所 需 的 五 項 原 則, 包 括 :1. 國 際 間 之 合 作 2. 兩 性 人 權 之 尊 重 3. 考 量 社 會 制 度 與 慣 例 問 題 4. 家 庭 生 活 與 其 他 活 動 之 相 容 性 5. 共 同 參 與 計 畫 與 政 策 之 制 定 此 後 日 本 更 以 基 本 法 為 基 礎 在 2000 年 通 過 了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計 畫 (Basic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其 中 包 含 十 一 個 優 先 目 標, 例 如 擴 展 婦 女 對 政 策 決 策 過 程 的 參 與 支 持 女 性 與 男 性 使 工 作 與 家 庭 和 社 區 生 活 和 諧 的 努 力, 以 及 保 障 就 業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和 待 遇 一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Basic Law for a Gender-Equal Society) 則 : 1999 年 制 訂 的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揭 示 為 達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所 需 的 五 項 原 1. 國 際 間 之 合 作 :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形 成, 有 賴 國 際 間 之 相 互 合 作 ; 2. 兩 性 人 權 之 尊 重 : 應 以 兩 性 人 權 為 基 礎,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形 成 ; 3. 考 量 社 會 制 度 與 慣 例 問 題 : 對 社 會 活 動 之 選 擇 應 盡 可 能 保 持 中 立, 使 其 不 致 讓 社 會 制 度 與 慣 例 產 生 太 大 之 影 響 ; 4. 家 庭 生 活 與 其 他 活 動 之 相 容 性 :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社 會 有 賴 兩 性 能 順 利 在 家 庭 履 行 其 應 履 行 之 角 色 ; 5. 共 同 參 與 計 畫 與 政 策 之 制 定 :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社 會 有 賴 兩 性 共 同 參 與 政 府 或 私 部 門 之 政 策 計 畫 制 定 過 程 除 此 5 項 原 則 外,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更 明 確 劃 分 國 家 地 方 政 府 公 民 所 應 扮 演 之 角 色 : 1. 國 家 : 政 府 應 負 責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計 畫, 並 廣 泛 的 制 定 及 執 行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相 關 政 策, 包 括 積 極 行 動 / 暫 時 特 別 措 施 等 98
123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2. 地 方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應 依 據 基 本 原 則, 負 責 制 定 及 實 施 與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形 成 有 關 且 與 全 國 性 措 施 對 應 之 政 策, 以 及 制 定 符 合 當 地 特 性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3. 公 民 : 公 民 應 盡 力 貢 獻 及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二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計 畫 (Basic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日 本 在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制 定 後, 隨 即 在 2000 年 依 據 該 法 制 定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計 畫, 其 中 列 舉 11 項 重 要 目 標, 並 揭 示 截 至 2010 年 為 止 所 採 取 之 政 策 基 本 方 向, 以 及 到 2005 年 為 止 預 計 實 施 具 體 政 策 之 內 容, 作 為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藍 圖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計 畫 中 之 11 項 重 要 目 標 為 ( 陳 秀 峯,2005): 1. 擴 大 女 性 之 政 策 參 與 及 方 針 決 定 過 程 2. 自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觀 點 檢 討 社 會 制 度 習 慣 及 改 革 意 識 3. 確 保 男 女 在 雇 用 等 範 疇 內 之 均 等 的 機 會 與 待 遇 4. 確 立 農 漁 山 村 之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5. 支 援 男 女 職 業 生 活 與 家 庭 社 區 生 活 並 存 6. 整 備 讓 高 齡 者 等 能 安 心 生 活 之 條 件 7. 杜 絕 對 女 性 之 任 何 暴 力 8. 支 援 女 性 之 終 身 健 康 9. 在 媒 體 中 尊 重 女 性 之 人 權 10. 推 動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並 充 實, 使 多 樣 教 育 及 學 習 成 為 可 能 11. 對 地 球 社 會 平 等 開 發 和 平 之 貢 獻 該 計 畫 除 揭 示 11 項 重 要 目 標 外 尚 說 明 推 動 該 計 畫 之 三 個 重 點 : 1. 強 化 國 內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推 動 本 部 機 構 之 組 織 機 能 調 查 研 究 99
124 2. 蒐 集 整 備 及 提 供 資 訊 給 內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局 3. 加 強 國 家 對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支 援 及 強 化 加 深 國 民 理 解 之 處 置 三 第 二 次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Second Basic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年 12 月 內 閣 府 在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的 基 礎 上 通 過 了 第 二 次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該 計 畫 共 擬 定 了 12 項 優 先 領 域 以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該 12 項 優 先 領 域 分 述 如 下 : 1. 擴 大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決 策 權 之 權 利 2. 檢 討 社 會 制 度 及 慣 例, 並 提 高 民 眾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3. 確 保 兩 性 在 就 業 上 能 有 相 同 之 機 會 與 公 平 之 對 待 4. 加 強 鄉 村 地 區 對 性 別 平 等 之 了 解 5. 協 助 兩 性 在 工 作 家 庭 與 社 區 生 活 間 取 得 平 衡 6. 發 展 能 讓 老 年 人 有 和 平 生 活 之 條 件 7. 消 除 對 女 性 所 有 形 式 之 暴 力 8. 對 女 性 提 供 終 身 健 康 之 支 援 9. 透 過 媒 體 促 進 兩 性 平 等 之 發 展 10. 藉 由 豐 富 之 教 育 及 學 習 來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及 多 樣 之 選 擇 權 11. 應 對 國 際 社 會 之 平 等 發 展 及 和 平 有 貢 獻 12. 藉 由 新 議 題 的 主 動 倡 議 來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47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局, Women and Men in Japan
125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 為 評 估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成 效 了 解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以 及 民 眾 對 於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看 法, 日 本 政 府 規 定 各 部 會 及 機 構 必 須 定 期 執 行 調 查 與 訪 談 因 此, 日 本 內 閣 府 在 1980 至 1990 年 代 曾 不 定 期 舉 辦 各 項 與 女 性 或 男 性 議 題 相 關 之 調 查, 自 1992 年 起, 主 題 便 直 接 鎖 定 為 男 女 平 等 調 查, 自 此 之 後, 每 2 至 3 年 辦 理 一 次 相 關 調 查 ( 表 五 -1) 表 五 -1: 日 本 內 閣 府 有 關 性 別 議 題 之 調 查 日 本 相 關 調 查 調 查 名 稱 調 查 年 度 女 性 の 就 業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元 年 10 婦 女 就 業 狀 況 1989 月 ) 調 查 女 性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2 年 9 月 ) 婦 女 調 查 1990 女 性 の 暮 らしと 仕 事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女 性 生 活 及 就 年 11 月 ) 業 狀 況 調 查 男 女 平 等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4 年 11 月 ) 男 女 平 等 調 查 1992 男 性 のライフスタイル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男 性 生 活 方 式 1993 成 5 年 10 月 ) 民 意 調 查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7 年 7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1995 月 ) 調 查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社 会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9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1997 年 9 月 )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社 会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12 社 會 調 查 2000 年 2 月 )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社 会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年 7 月 )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社 会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年 11 月 )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社 会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 平 成 年 8 月 調 査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日 本 內 閣 府 網 站 101
126 有 關 民 眾 對 於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看 法 之 民 意 調 查, 自 1995 年 之 後, 開 始 使 用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一 辭, 不 過 在 實 際 調 查 內 容 方 面, 由 於 蒐 集 資 料 的 限 制, 目 前 僅 取 得 2002 年 2004 年 2007 年 的 相 關 題 項 及 結 果 這 三 年 的 資 料 均 明 確 指 出, 是 項 調 查 乃 是 内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局 為 了 掌 握 民 眾 對 於 兩 性 共 同 參 與 社 會 的 看 法, 作 為 未 來 施 政 參 考, 故 自 2002 年 起 ( 表 五 -2),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中 央 調 查 社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工 作, 針 對 全 國 20 歲 以 上 之 成 人, 分 層 隨 機 抽 出 5000 人 進 行 面 訪, 其 所 探 討 的 議 題, 較 著 重 在 民 眾 的 性 別 角 色 態 度, 乃 從 文 化 個 人 意 識 出 發, 去 探 討 文 化 個 人 意 識 對 性 別 平 等 之 影 響, 如 個 人 主 觀 工 作 家 庭 生 活 個 人 生 活 之 間 的 優 先 順 序 安 排, 以 及 對 於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看 法, 問 卷 包 含 跳 答 題 及 基 本 人 口 資 料 之 後, 題 數 約 在 30 題 左 右 ( 請 參 考 附 錄 三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民 意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年 版 ) 各 面 向 所 探 討 的 內 容 如 下 : 1. 對 男 女 地 位 的 看 法 對 於 各 個 領 域 之 男 女 地 位 的 平 等 感 受, 例 如 家 庭 生 活 職 場 學 校 教 育 政 治 參 與 法 律 制 度 社 會 風 俗 等 對 於 社 會 整 體 之 男 女 地 位 的 平 等 感 受 認 為 男 女 在 各 個 領 域 之 地 位 平 等 的 重 要 程 度 2. 對 於 女 性 參 與 社 會 的 看 法 女 性 人 數 在 哪 些 職 業 領 域 職 位, 若 有 增 加 將 是 好 的 對 於 女 性 擁 有 職 業 / 事 業 的 看 法 3. 對 於 家 庭 生 活 的 看 法 對 於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看 法, 例 如 結 婚 是 個 人 自 由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遲 早 會 結 婚 但 不 一 定 生 小 孩 對 於 離 婚 的 看 法 等 家 庭 事 務 的 分 工, 例 如 打 掃 煮 飯 洗 碗 等 工 作 家 庭 生 活 個 人 生 活 之 間 的 安 排, 例 如 期 待 的 優 先 順 序 為 何 現 在 實 際 狀 況 為 何 男 性 參 與 家 務 親 職 扶 養 及 社 區 活 動 的 必 要 性 4. 對 於 營 造 一 個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的 社 會 有 何 看 法 是 否 知 道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一 詞 若 要 實 現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之 社 會, 對 於 政 府 有 何 期 待 102
127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表 五 -2: 日 本 內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社 會 民 意 調 查 之 方 式 比 較 年 度 2002 年 2004 年 2007 年 調 查 對 象 全 國 20 歳 以 上 之 成 人 樣 本 數 5,000 人 抽 樣 方 法 二 階 段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調 査 方 法 面 訪 調 査 時 期 平 成 14 年 6 月 27 日 平 成 16 年 11 月 25 日 平 成 19 年 7 月 26 日 ~7 月 7 日 ~ 12 月 5 日 ~ 8 月 12 日 對 於 男 女 地 位 的 看 法 對 於 男 女 地 位 的 看 法 對 於 男 女 地 位 的 看 法 職 業 生 活 情 形 對 於 女 性 參 與 社 對 於 女 性 參 與 社 會 的 看 法 會 的 看 法 調 査 項 目 關 於 家 庭 生 活 的 關 於 家 庭 生 活 的 家 庭 生 活 情 形 看 法 看 法 對 於 形 成 一 個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社 會 的 看 法 對 於 形 成 一 個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社 會 的 看 法 有 效 回 收 數 ( 率 ) 3,561 人 (71.2%) 男 1,624 女 1,937 3,502 人 (70.0%) 男 1,616 女 1,886 3,118 人 (62.4%) 男 1,412 女 1,706 未 訪 / 拒 訪 數 ( 率 ) 1,439 人 (28.8%) 1,498 人 (30.0%) 1,882 人 (37.6%)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日 本 內 閣 府 網 站 而 根 據 2004 年 及 2007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 表 五 -3) 來 看, 兩 年 所 得 結 果 在 各 面 向 上 並 無 太 大 之 變 化 主 要 的 結 果 如 下 : 1.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 (1) 日 本 在 社 會 風 俗 職 場 與 政 治 方 面, 男 性 仍 有 較 大 之 優 勢, 而 學 校 教 育 則 為 性 別 平 等 做 得 最 好 的 地 方 (2) 在 家 庭 中, 仍 由 男 性 擔 任 決 策 者 女 性 擔 任 執 行 者 ( 負 責 家 事 及 家 103
128 中 經 濟 管 理 ) 2.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所 需 做 的 努 力 : (1) 改 變 社 會 風 俗 與 習 慣 對 於 女 性 的 偏 見, 乃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的 首 要 事 項 (2) 夫 妻 間 之 溝 通 有 助 男 性 參 與 家 務 親 職 扶 養 及 社 區 活 動 (3) 應 使 男 性 不 要 產 生 抗 拒 感 (4) 應 提 高 男 性 做 家 事 之 社 會 評 價 3. 對 於 日 本 政 府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認 知 與 期 待 : (1) 有 半 數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聽 過 男 女 僱 用 機 會 平 等 法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2) 有 半 數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提 供 更 多 的 子 女 照 顧 服 務 以 及 育 兒 及 老 人 照 顧 設 施, 以 便 婦 女 再 就 職 ; 有 1/3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應 修 改 具 有 性 別 歧 視 意 涵 的 法 律 制 度 除 了 前 項 調 查 之 外, 内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局 另 亦 實 施 議 題 式 的 逐 年 調 查, 例 如 : 女 性 參 與 政 策 情 形 調 查 ( 女 性 の 政 策 方 針 決 定 参 画 状 況 調 べ: 平 成 9 年 至 20 年 ) 女 性 議 員 參 政 環 境 調 查 ( 国 の 審 議 会 等 における 女 性 委 員 の 参 画 状 況 調 べ: 平 成 9 年 至 20 年 ) 地 方 政 府 推 行 性 別 平 等 措 施 之 現 況 調 查 ( 地 方 公 共 団 体 における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社 会 の 形 成 又 は 女 性 に 関 する 施 策 の 推 進 状 況 : 平 成 13 年 至 20 年 ) 對 於 女 性 之 暴 力 ( 女 性 に 対 する 暴 力 に 関 する 調 査 研 究 : 平 成 13 年 至 21 年 ); 或 是 議 題 式 的 個 別 年 度 調 查, 例 如 : 平 成 21 年 的 男 女 生 活 方 式 意 見 調 查 ( 男 女 のライフスタ イルに 関 する 意 識 調 査 ) 男 女 生 涯 發 展 意 見 調 查 ( 男 女 の 能 力 発 揮 とライ フプランに 対 する 意 識 に 関 する 調 査 報 告 書 ) 地 方 政 府 任 用 女 性 公 務 員 案 例 調 查 ( 地 方 公 務 員 における 女 性 の 採 用 登 用 等 に 関 する 事 例 集 ) 48 等 而 前 述 調 查 所 得 結 果, 均 為 政 府 制 訂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之 參 考 資 料 48 資 料 來 源 : 104
129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表 五 -3: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調 查 報 告 著 重 面 向 及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面 向 指 標 (indicators) 2004 年 調 查 結 果 2007 年 調 查 結 果 對 於 各 個 領 域 之 男 女 地 位 的 平 等 感 受, 例 如 家 庭 生 活 職 場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政 治 參 與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社 會 風 俗 等 對 男 女 地 位 的 看 法 對 於 女 性 參 與 社 會 的 看 法 對 於 社 會 整 體 之 男 女 地 位 的 平 等 感 受 認 為 男 女 在 各 個 領 域 之 地 位 平 等 的 重 要 程 度 增 加 某 些 領 域 中 女 性 的 僱 傭 人 數 之 意 見 日 本 在 社 會 風 俗 (74.7%) 及 政 治 (71.9 %) 上 男 性 仍 有 較 大 之 優 勢, 其 次 為 職 場 (59.4%) 家 庭 ( 49.3%) 與 法 律 制 度 (46.1%), 學 校 教 育 (13.7%) 為 性 別 平 等 做 的 最 好 的 地 方 有 73.9% 的 受 訪 者 指 出 男 性 在 社 會 整 體 的 地 位 上 仍 較 女 性 佔 優 勢 有 28.6% 的 受 訪 者 指 出 改 變 社 會 風 俗 習 慣 對 女 性 的 偏 見 乃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最 重 要 的 事, 其 次 為 使 女 性 有 經 濟 能 力 (22.9%) 使 女 性 在 就 業 及 社 會 參 與 上 獲 得 援 助 (14.6%) 日 本 在 社 會 風 俗 (72.3%) 職 場 ( 68.9 %) 與 政 治 (67.9%) 上 男 性 仍 有 較 大 之 優 勢, 其 次 為 家 庭 (48.2%) 與 法 律 制 度 (46.4%), 學 校 教 育 (15.1%) 為 性 別 平 等 做 的 最 好 的 地 方 有 73.2% 的 受 訪 者 指 出 男 性 在 社 會 整 體 的 地 位 上 仍 較 女 性 佔 優 勢 有 23.8% 的 受 訪 者 指 出 改 變 社 會 風 俗 習 慣 對 女 性 的 偏 見 乃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最 重 要 的 事, 其 次 為 使 女 性 有 經 濟 能 力 (23.1%) 使 女 性 在 就 業 及 社 會 參 與 上 獲 得 援 助 (18.8%) 有 48.4%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增 加 某 些 領 域 中 女 性 的 僱 傭 人 數 是 好 的 有 61.6%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增 加 女 性 議 員 之 比 例, 其 次 為 增 加 企 業 中 之 女 性 管 理 者 (51.5%) 縣 市 首 長 ( 48%) 公 務 人 員 (46.2%) 105
130 106 面 向 指 標 (indicators) 2004 年 調 查 結 果 2007 年 調 查 結 果 對 於 女 性 擁 有 職 業 / 事 業 的 看 法 公 務 人 員 (46.2%) 有 43.4%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子 女 不 會 影 響 工 作 表 現,33%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等 子 女 長 大 再 工 作 會 比 較 好 對 於 家 庭 生 活 的 看 法 對 於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看 法, 例 如 結 婚 是 個 人 自 由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遲 早 會 結 婚 但 不 一 定 生 小 孩 對 於 離 婚 的 看 法 等 家 庭 事 務 的 分 工, 例 如 打 掃 煮 飯 洗 碗 等 有 68.1% 的 受 訪 者 贊 成 結 婚 乃 個 人 自 由 甚 至 可 以 不 要 結 婚,28.9% 反 對 ;48.9 % 的 受 訪 者 反 對 男 主 外 女 主 內,45.2% 的 受 訪 者 贊 成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51.4% 的 受 訪 者 反 對 一 定 會 結 婚 但 不 一 定 會 有 小 孩, 41.4% 的 受 訪 者 贊 成 一 定 會 結 婚 但 不 一 定 會 有 小 孩 ; 有 51% 簪 成 當 另 一 半 不 能 滿 足 對 方 就 可 以 離 婚,40.1% 反 對 在 打 掃 (77.6%) 煮 飯 (87.4%) 洗 碗 ( 78.9%) 等 家 事 仍 由 妻 子 負 責 家 中 經 濟 的 管 理 權 主 要 由 妻 子 負 責 (67.1%), 家 中 事 務 之 決 策 權 主 要 由 丈 夫 負 責 ( 48.5%) 工 作 家 庭 生 活 個 人 生 活 之 間 的 安 排 上, 從 女 性 的 觀 點 來 看 有 37.1% 的 受 訪 有 65.1% 的 受 訪 者 贊 成 結 婚 乃 個 人 自 由 甚 至 可 以 不 要 結 婚,32.8% 反 對 ; 52.1% 的 受 訪 者 反 對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44.8% 的 受 訪 者 贊 成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 59.4% 的 受 訪 者 反 對 一 定 會 結 婚 但 不 一 定 會 有 小 孩,36.9% 的 受 訪 者 贊 成 一 定 會 結 婚 但 不 一 定 會 有 小 孩 ; 有 47.5 % 反 對 當 另 一 半 不 能 滿 足 對 方 就 可 以 離 婚,46.5% 贊 成 在 打 掃 (75.6%) 煮 飯 (85.2%) 洗 碗 ( 74.7%) 等 家 事 仍 由 妻 子 負 責 工 作 家 庭 生 活 個 人 生 活 之 間 的 安
131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面 向 指 標 (indicators) 2004 年 調 查 結 果 2007 年 調 查 結 果 工 作 家 庭 生 活 個 人 生 活 之 間 的 安 排, 例 如 期 待 的 優 先 順 序 為 何 現 在 實 際 狀 況 為 何 對 於 營 造 一 個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的 社 會 有 何 看 法 本 研 究 整 理 為 了 使 男 性 參 與 家 務 親 職 扶 養 及 社 區 活 動, 哪 像 是 比 較 重 要 的 是 否 知 道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一 詞 若 要 實 現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之 社 會, 對 於 政 府 有 何 期 待 上, 從 女 性 的 觀 點 來 看 有 37.1%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家 庭 生 活 及 個 人 生 活 應 同 時 並 重, 其 次 為 工 作 優 先 (21.2%); 從 男 性 的 觀 點 來 看 有 41.1%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工 作 優 先 57.8%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夫 妻 間 之 溝 通 有 助 男 性 參 與 家 務 親 職 扶 養 及 社 區 活 動 ; 44%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使 男 性 不 要 產 生 抗 拒 感,38.2% 的 受 訪 者 應 提 高 男 性 做 家 事 之 社 會 評 價 有 52.5% 的 受 訪 者 有 聽 過 男 女 僱 用 機 會 平 等 法 ;32.8% 的 受 訪 者 聽 過 女 性 差 別 廢 止 條 約 有 49.7%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應 多 提 供 育 兒 及 老 人 照 顧 設 施 ;38.2% 的 受 訪 認 為 政 府 應 修 改 有 性 別 歧 視 之 法 律 制 度 排 上 有 27.7%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家 庭 生 活 應 優 先,27.7%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工 作 及 家 庭 生 活 應 優 先 於 個 人 生 活 ; 在 現 實 狀 況 下 32.4% 的 受 訪 者 指 出 家 庭 生 活 仍 為 優 先 考 量,27.7% 認 為 工 作 應 優 先 60%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夫 妻 間 之 溝 通 有 助 男 性 參 與 家 務 親 職 扶 養 及 社 區 活 動 ;49%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使 男 性 不 要 產 生 抗 拒 感,43% 的 受 訪 者 應 提 高 男 性 做 家 事 之 社 會 評 價 有 79.6% 的 受 訪 者 有 聽 過 男 女 僱 用 機 會 平 等 法 ;63.8% 的 受 訪 者 聽 過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有 57%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應 多 提 供 子 女 照 顧 服 務 以 便 婦 女 再 就 職 ;56.5 %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應 多 設 置 育 兒 及 老 人 照 顧 設 施 107
132 第 四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重 要 議 題 日 本 政 府 自 1996 年 起, 每 年 均 會 發 布 政 策 白 皮 書 以 分 析 當 時 國 內 情 況, 並 提 出 未 來 施 政 方 向 或 措 施 1996 年 1997 年 為 婦 女 地 位 現 況 及 相 關 措 施 (The Present Status of Women and Measures), 1998 年 1999 年 為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及 相 關 措 施 ( The Present Status of Gender Equality and Measures), 2000 年 至 2009 年 為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 White Paper on Gender Equality) 根 據 2008 年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來 看, 可 知 日 本 在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的 著 重 面 向 上, 分 為 以 下 六 大 面 向 49 : 一 女 性 在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之 參 與 (Women s participation in policy decision-making process) 1. 女 性 政 治 參 與 的 增 加 日 本 2005 年 眾 議 院 大 選 時 女 性 參 選 人 增 加 至 13% 的 代 表 性, 而 有 9% 之 當 選 率, 究 其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日 本 在 其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名 單 中 將 女 性 候 選 人 的 名 單 排 名 排 在 前 面, 此 積 極 的 措 施 有 助 提 昇 女 性 在 政 策 過 程 中 之 參 與 ;2007 年 參 議 院 選 舉 的 女 性 候 選 人 的 參 選 人 數 更 從 2004 年 的 20.6% 上 升 至 2007 年 的 24.1%, 當 選 率 也 從 2004 年 的 12.4% 上 升 至 2007 年 的 21.5% 此 外 日 本 2007 年 的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50 (Human nations development index,hdi) 在 177 個 國 家 中 排 名 第 8; 性 別 培 力 指 標 51 (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gem) 在 157 個 國 家 中 排 名 第 13 目 前, 日 本 政 府 將 二 二 年 社 會 每 一 個 領 域 的 女 性 領 導 者 要 增 加 到 至 少 30% 的 目 標 視 為 優 先 事 項 為 了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政 府 已 經 努 力 擴 大 招 募 和 49 資 料 來 源 : 50 人 類 發 展 指 標, 係 衡 量 在 長 壽 與 健 康 的 生 活 知 識 合 宜 的 生 活 水 準 等 三 方 面 的 程 度 51 性 別 培 力 指 標, 係 衡 量 女 性 自 主 參 與 經 濟 與 政 治 生 活 與 決 策 之 程 度 108
133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晉 升 女 性 國 家 公 共 官 員, 並 且 促 進 女 性 成 員 參 與 國 家 諮 詢 評 議 會 和 委 員 會 此 外, 日 本 也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並 進 一 步 提 升 在 國 際 社 群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舉 例 而 言, 日 本 每 年 都 舉 辦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對 話 ( Policy Dialogue on Gender Equality) 來 助 長 討 論, 此 與 聯 合 國 婦 女 地 位 委 員 會 (UN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的 多 年 工 作 計 畫 一 致 52 二 職 場 中 之 性 別 平 等 (Gender Equality in the workplace) 1. 勞 動 參 與 率 日 本 勞 動 參 與 率 若 依 年 紀 區 分 從 1995 到 2007 年 概 呈 現 M 型 曲 線 (M-shaped curve) 驅 勢, 惟 此 M 型 曲 線 已 越 來 越 淺, 不 若 以 往 有 明 顯 之 M 型 化 趨 勢, 此 乃 因 日 本 女 性 結 婚 及 生 育 年 齡 的 延 遲 所 反 映 出 之 結 果 2. 女 性 兼 職 人 數 日 益 增 加 近 幾 年 女 性 的 非 全 職 員 工 相 較 於 男 性 非 全 職 員 工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已 從 1995 年 的 31.9% 上 升 至 2007 年 的 53.4% 在 工 作 期 間 上, 日 本 女 性 工 作 期 間 已 日 趨 延 長, 在 1985 年 時 女 性 大 部 分 的 工 作 期 限 任 期 平 均 在 1-2 年, 但 到 了 2007 年 時, 女 性 大 部 分 的 工 作 期 限 任 期 平 均 在 5-9 年 3. 女 性 管 理 職 務 人 數 的 增 加 根 據 根 據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在 2007 年 所 作 之 薪 資 結 構 基 本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2007 年 女 性 在 私 部 門 管 理 職 務 上 之 部 門 經 理 人 數 已 從 1989 年 的 4.6% 上 升 至 2007 年 的 12.5%, 科 長 等 級 已 從 1989 年 的 2% 上 升 至 2007 年 的 6.5%, 股 長 等 級 已 從 1989 年 的 1.3% 上 升 至 2007 年 的 4.1%, 顯 示 出 女 性 在 管 理 職 務 上 之 人 數 比 例 已 日 趨 增 加, 但 在 總 體 性 別 比 例 上 仍 相 差 甚 多 4. 薪 資 差 距 在 薪 資 差 距 上, 女 性 全 職 員 工 之 平 均 薪 資 約 為 男 性 平 均 薪 資 的 68.1%, 相 較 於 1989 年 的 60.6%, 性 別 之 薪 資 差 距 有 逐 漸 拉 大 之 趨 勢
134 三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Work-life balance) 1. 工 作 與 生 活 之 不 平 衡 根 據 2007 年 內 閣 府 所 作 之 性 別 平 等 意 見 調 查 ( Opinion Survey on Gender Equality),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中 之 期 望 與 現 實 狀 況 落 差 甚 大,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期 望 能 將 家 庭 工 作 及 個 人 生 活 並 重, 但 實 際 上 他 們 的 現 實 生 活 狀 況 卻 是 著 重 在 特 定 領 域, 如 工 作 生 活 或 家 庭 生 活 中 這 些 期 望 與 現 實 間 之 落 差 不 只 是 落 在 女 性 適 婚 或 生 育 年 齡 上, 而 是 在 整 個 年 齡 群 體 中 2. 不 對 等 之 家 務 分 工 日 本 總 務 省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 在 2006 年 所 作 之 時 間 使 用 與 休 閒 活 動 之 調 查 ( Survey on Time Use and Leisure Activities) 結 果 顯 示 雙 薪 家 庭 男 性 大 約 每 週 花 30 分 鐘 在 家 事 子 女 及 長 輩 之 照 顧 上, 女 性 則 花 4 小 時 又 15 分 ; 在 單 薪 家 庭 中 男 性 平 均 花 39 分 鐘 在 家 事 子 女 及 長 輩 之 照 顧 上, 女 性 則 花 6 小 時 又 21 分 由 調 查 結 果 可 看 出 不 論 是 雙 薪 或 單 薪 家 庭, 男 性 在 家 事 子 女 及 長 輩 之 照 顧 上 所 花 之 時 間 均 非 常 少 四 防 止 對 女 性 之 暴 力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 配 偶 間 之 暴 力 根 據 2005 年 內 閣 府 所 作 之 男 性 與 女 性 間 之 暴 力 調 查 ( Survey on Violence between men and women) 結 果 顯 示, 有 10.6% 的 女 性 及 2.6% 的 男 性 曾 經 有 遭 受 到 另 一 半 身 體 上 之 羞 辱 性 騷 擾 或 有 恐 懼 感 之 經 驗 2. 性 相 關 之 犯 罪 根 據 日 本 國 家 警 政 署 (National Police Agency) 之 統 計, 日 本 自 2000 開 始, 強 暴 案 件 歷 年 均 超 過 2000 件, 但 在 2007 年 與 2006 年 相 比 減 少 了 182 件 五 對 女 性 終 身 健 康 之 支 持 (Support lifelong health for women) 1. 女 性 健 康 及 育 兒 條 件 110
135 第 五 章 日 本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概 況 根 據 根 據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所 作 之 生 命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結 果 顯 示 嬰 兒 週 產 期 死 亡 率 (perinatal mortality rate) 產 婦 死 亡 率 (maternal mortality rate) 嬰 兒 死 亡 率 (infant mortality rate) 新 生 兒 死 亡 率 (neonatal mortality rate) 已 日 趨 減 少 2. 女 性 感 染 愛 滋 病 的 人 數 根 據 日 本 厚 生 勞 動 省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日 本 感 染 愛 滋 病 的 女 性 多 在 歲 之 間, 且 估 計 有 87% 的 感 染 者 是 在 日 本 境 內 被 感 染 的 六 教 育 及 研 究 領 域 之 性 別 平 等 ( Gender equality in the education and research fields) 1. 女 性 研 究 人 員 人 數 根 據 日 本 對 國 際 間 女 性 研 究 人 員 人 數 之 比 較 結 果 顯 示, 在 2007 年 日 本 的 女 性 研 究 者 只 有 12.4%, 和 歐 洲 及 美 國 女 性 研 究 者 人 數 比 例 相 差 甚 遠, 且 女 性 研 究 者 在 越 高 教 育 層 級, 如 博 士 研 究 所 之 人 數 又 比 大 學 層 級 來 的 少 2. 女 性 研 究 領 域 之 差 距 根 據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研 究 所 以 下 女 性 主 修 社 會 科 學 者 佔 最 大 之 比 例, 在 2007 年 有 28.1% 的 女 性 學 生 主 修 社 會 科 學, 大 約 10.5% 的 女 性 主 修 工 程, 人 文 學 科 共 佔 了 66.3%, 顯 示 出 性 別 對 主 修 領 域 之 影 響 111
136 第 五 節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特 色 一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回 饋 機 制 性 別 平 等 客 觀 指 標 固 有 其 穩 定 性 及 可 靠 性, 但 民 眾 對 特 定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看 法 乃 政 府 在 評 估 相 關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執 行 成 效 之 一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如 日 本 內 閣 府 2007 年 作 之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之 意 見 調 查 係 針 對 第 二 次 性 別 平 等 計 畫 所 作 之 調 查, 此 為 特 定 政 策 所 作 之 政 策 評 估 調 查 有 助 讓 政 府 了 解 其 政 策 執 行 之 情 形 及 所 應 努 力 之 方 向, 使 調 查 結 果 可 真 正 反 饋 至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二 特 定 議 題 之 加 入 相 較 於 上 述 三 個 國 家, 日 本 在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上 顯 得 新 穎 許 多, 例 如 其 對 老 人 照 顧 議 題 之 重 視, 傳 統 上 對 性 別 平 等 的 提 昇 多 著 重 在 女 性 對 子 女 的 照 顧 上, 較 少 提 及 對 家 中 長 者 之 照 顧, 但 實 際 上, 家 中 長 輩 及 子 女 之 照 顧 皆 是 構 成 女 性 不 利 就 業 之 因 素, 是 故, 提 供 長 輩 及 子 女 之 照 顧 服 務 及 設 備 就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此 外, 針 對 內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局 也 特 別 提 出, 為 達 到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目 標, 應 該 如 何 因 應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53 ( 少 子 化 と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 53 資 料 來 源 : 112
137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第 一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機 制 至 於 國 內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情 形, 起 自 1997 年 行 政 院 特 別 成 立 跨 部 會 的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婦 權 會 ), 正 式 將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的 倡 議 納 入 國 家 最 高 的 決 策 機 構 中, 自 此, 便 成 為 台 灣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與 推 動 婦 女 政 策 的 重 要 機 構 惟 其 性 質 屬 於 任 務 編 組,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擔 任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副 院 長 擔 任 委 員 兼 副 召 集 人 其 餘 委 員 由 院 長 針 對 各 部 會 首 長 社 會 專 業 人 士 代 表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派 ( 聘 ) 兼 之, 總 計 委 員 人 數 為 27 人 至 31 人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但 每 屆 應 至 少 改 聘 社 會 專 業 人 士 及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擔 任 之 委 員 4 人 至 6 人 所 需 經 費 由 內 政 部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因 此, 婦 權 會 的 設 置 始 於 強 化 政 府 各 部 門 之 橫 向 連 繫, 以 提 升 婦 女 權 益 工 作 之 整 體 效 能 同 時, 自 2002 年 2 月 29 日 開 始, 為 健 全 運 作 機 制 並 提 昇 議 事 效 率, 採 三 層 級 模 式 運 作 : 第 一 層 級 為 議 題 分 工 小 組 會 議, 依 就 業 經 濟 及 福 利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健 康 及 醫 療 人 身 安 全 國 際 參 與 五 組 分 工 運 作, 研 擬 相 關 提 案, 期 以 強 化 委 員 會 專 業 運 作 功 能 ; 第 二 層 級 為 會 前 協 商 會 議, 針 對 委 員 會 議 議 程 及 各 分 工 小 組 所 提 議 案 進 行 協 調 整 合, 充 分 溝 通 以 凝 聚 共 識 ; 第 三 層 級 為 委 員 會 議, 就 已 協 調 完 竣 並 具 共 識 之 重 要 議 案 做 最 後 確 認 其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 關 於 婦 女 權 益 政 策 及 重 大 措 施 之 規 劃 事 項 關 於 研 訂 ( 修 ) 婦 女 權 益 相 關 法 令 之 審 議 事 項 關 於 重 大 婦 女 權 益 計 畫 之 審 議 事 項 關 於 重 大 婦 女 權 益 工 作 之 諮 詢 評 議 事 項 關 於 婦 女 權 益 措 施 及 法 令 之 宣 導 審 議 事 項 關 於 婦 女 預 決 算 之 檢 視 審 議 事 項 關 於 婦 女 國 際 參 與 之 促 進 事 項 關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規 劃 推 動 事 項 113
138 其 他 有 關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事 項 婦 權 會 積 極 推 動 工 作 有 下 列 各 項 : 1. 積 極 落 實 各 項 婦 女 權 益 工 作.. 本 會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已 原 則 確 立 各 項 婦 女 權 益 工 作 重 點 分 工 表, 各 部 會 將 據 以 推 動 落 實 各 項 婦 女 權 益 工 作, 未 來 也 將 採 滾 動 式 目 標 管 理, 配 合 社 會 需 求, 隨 時 檢 視 增 修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以 提 昇 婦 權 工 作 之 執 行 績 效 2. 建 立 我 國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各 相 關 部 會 已 進 行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之 搜 集 與 分 析, 逐 年 建 立 我 國 完 整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具 體 瞭 解 保 障 婦 女 及 性 別 平 等 價 值 在 社 會 發 展 中 之 現 況, 並 作 為 各 部 會 擬 訂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據, 期 以 落 實 性 別 平 權 的 目 標 3. 持 續 追 蹤 列 管 相 關 部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決 議 事 項.. 如 中 央 及 地 方 婦 女 預 算 之 編 列 與 執 行 加 強 規 劃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照 顧 事 宜 研 議 社 區 托 兒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等 婦 權 會 成 立 迄 今, 共 計 召 開 30 次 委 員 會 議 及 5 次 臨 時 會 議, 通 過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婦 女 政 策 白 皮 書 婦 女 權 益 工 作 重 點 分 工 表 跨 世 紀 婦 女 政 策 藍 圖 婦 女 教 育 政 策 新 世 紀 婦 女 勞 動 政 策 婦 女 健 康 政 策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性 別 主 流 化 訓 練 計 畫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女 性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政 策 及 實 施 方 案 等 重 要 議 案,10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促 進 婦 女 權 益 之 政 策 與 具 體 作 為, 其 成 就 有 目 共 賭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推 動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的 規 劃 討 論 在 歷 時 多 年 之 後, 於 2010 年 1 月 12 日 立 法 院 審 查 通 過 並 附 帶 決 議 : 性 別 專 責 機 構 之 運 作 法 制 化 儘 速 制 訂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每 年 對 外 公 布 性 別 平 等 年 度 施 政 白 皮 書, 公 開 各 項 性 別 推 展 工 作 之 資 訊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並 於 2010 年 2 月 3 日 公 布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而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方 面, 已 決 定 未 來 將 強 化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職 能, 並 於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作 為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之 秘 書 單 位, 統 籌 行 政 院 實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等 相 關 事 宜, 有 助 我 國 邁 向 性 別 平 等 之 目 標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114
139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第 二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政 策 與 立 法 一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長 久 以 來, 台 灣 婦 女 被 社 會 要 求 在 男 尊 女 卑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社 會 架 構 下 生 活, 法 律 規 範 主 要 亦 依 循 著 此 價 值 體 系 來 設 計 ( 陳 惠 馨,2005) 雖 然 隨 著 婦 女 運 動 的 發 展, 婦 女 的 地 位 漸 趨 改 善, 權 益 也 逐 漸 受 到 社 會 關 注, 但 在 法 律 規 範 與 政 策 措 施 上, 進 程 仍 甚 為 緩 慢 直 到 1947 年 12 月 25 日 公 佈 施 行 憲 法 之 後, 政 府 才 正 式 宣 示 男 女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保 護 勞 動 婦 女 保 護 母 性, 以 及 實 施 婦 女 福 利 政 策 的 概 念, 而 且, 也 開 始 針 對 女 性 在 教 育 衛 生 健 康 福 利 勞 動 等 方 面 的 特 殊 處 境, 以 法 律 予 以 規 範, 並 制 訂 政 策 措 施 加 以 配 合 年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追 求 性 別 平 等 的 法 律 規 範 與 政 策 開 始 有 非 常 多 樣 的 發 展 對 於 過 去 社 會 不 平 等 所 產 生 的 議 題 開 始 在 社 會 上 形 成 一 股 力 量, 其 中 性 別 平 等 便 是 重 要 的 社 會 運 動 之 一, 在 這 股 運 動 的 風 潮 之 下 開 始 探 討 阻 礙 性 別 平 等 參 與 社 會 的 相 關 法 規 17 年 來, 台 灣 共 訂 定 10 多 個 與 改 善 婦 女 處 境 有 關 之 法 規, 從 不 同 面 向 致 力 於 消 除 婦 女 以 往 所 受 到 之 歧 視, 尤 其 在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之 維 護 與 工 作 權 益 之 保 障 兩 方 面 例 如 : 保 障 婦 女 參 政 權 的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4 條 及 地 方 制 度 法 ; 保 障 婦 女 財 產 權 及 親 權 平 等 之 民 法 親 屬 篇 的 修 正 ; 保 障 婦 女 在 社 會 上 人 身 自 由 受 到 尊 重 的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章 的 增 訂 ;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章 的 修 訂 ;1997 年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的 通 過 ;1998 年 通 過 保 障 婦 女 及 婚 姻 家 庭 中 弱 勢 者 的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2002 年 通 過 保 障 婦 女 在 工 作 場 域 中 被 平 等 對 待, 可 以 擁 有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以 及 免 於 在 工 作 場 所 被 性 騷 擾 的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2008 年 修 改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2004 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2005 年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的 通 過 等 55 節 錄 整 理 自 台 灣 婦 女 年 鑑,2007 年 4 月,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Gender in APEC( 台 灣 女 人 健 康 網 ( 115
140 此 外,2004 年 初,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通 過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積 極 促 進 兩 性 平 等 參 與 及 共 治 共 決 基 本 理 念 的 實 踐, 從 婦 女 政 治 參 與 勞 動 與 經 濟 福 利 與 脫 貧 教 育 與 文 化 健 康 與 醫 療 人 身 安 全 6 大 方 面 著 手, 以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的 家 庭 工 作 及 生 活 環 境, 提 供 女 性 安 全 健 康 的 成 長 生 活 及 工 作 機 會 為 依 歸 翌 年 7 月, 通 過 決 議 要 求 中 央 政 府 各 部 會 應 就 其 執 掌 擬 定 為 期 四 年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行 計 畫, 並 建 置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機 制 以 協 助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2009) 爾 後 更 於 2009 年 12 月 22 日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32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99 至 102 年 度 ) 56, 期 各 部 會 在 重 要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及 法 律 修 訂 時, 進 行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同 時 協 助 各 部 會 就 業 務 範 圍, 訂 定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 並 逐 步 推 動 各 部 會 在 分 析 問 題 制 定 法 令 政 策 方 案 計 畫 及 資 源 分 配 時, 將 性 別 觀 點 納 入 二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令 ( 一 )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本 法 旨 在 防 治 性 侵 害 犯 罪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因 此, 除 了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設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當 醫 事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勞 政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知 有 疑 似 性 侵 害 犯 罪 情 事 者, 應 立 即 向 當 地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立 全 國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之 檔 案 資 料 ; 在 審 理 案 件 時, 應 妥 善 保 護 被 害 人 避 免 二 度 傷 害 ( 二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本 法 旨 在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行 為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權 益, 故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整 合 所 屬 警 政 教 育 衛 生 社 政 民 政 戶 政 勞 工 新 聞 等 機 關 單 位 業 務 及 人 力, 設 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並 協 調 司 法 相 關 機 關,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與 服 務 同 時, 以 民 事 保 護 令 及 刑 事 程 序 來 預 防 及 處 遇 家 庭 暴 力 的 發 生 56 資 料 來 源 : 各 部 會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doc 116
141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 三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本 法 的 訂 定 旨 在 保 障 性 別 工 作 權 之 平 等, 除 了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同 時 也 是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實 質 平 等 主 要 的 內 涵 如 下 : 1. 禁 止 性 別 歧 視 : 雇 主 對 求 職 者 或 受 僱 者 之 招 募 甄 試 進 用 分 發 配 置 考 績 或 陞 遷 ; 受 僱 者 之 教 育 訓 練 或 其 他 類 似 活 動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 受 僱 者 之 薪 資 給 付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解 僱 等, 均 不 得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2. 防 治 性 騷 擾 行 為 : 僱 用 受 僱 者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之 公 司,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並 在 工 作 場 所 公 開 揭 示 雇 主 於 知 悉 前 條 性 騷 擾 之 情 形 時,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3.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 雇 主 應 適 時 提 供 員 工 生 理 假 產 假 陪 產 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哺 乳 時 間 縮 減 或 調 整 工 時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4.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本 法 所 訂 之 性 別 性 傾 向 歧 視 之 禁 止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及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納 入 勞 動 檢 查 項 目 ( 四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本 法 旨 在 建 立 及 強 化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其 主 要 內 涵 如 下 : 1. 平 等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資 源 : 針 對 學 生 之 學 習 環 境 招 生 及 就 學 許 可 教 學 活 動 評 量 獎 懲 福 利 及 服 務 等, 均 不 得 因 性 別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 保 障 懷 孕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之 職 前 教 育 新 進 人 員 培 訓 在 職 進 修 及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人 員 之 儲 訓 課 程, 應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內 容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其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應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 教 師 使 用 教 材 及 從 事 教 育 活 動 時, 應 具 備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避 免 性 別 偏 見 及 性 別 歧 視 ; 教 師 應 鼓 勵 學 生 修 習 非 傳 統 性 別 之 學 科 領 域 2.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 學 校 應 訂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規 定, 並 公 告 周 知 ; 遇 有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時, 應 建 立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並 提 供 加 害 人 追 蹤 或 輔 導 服 務 117
142 ( 五 )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本 法 旨 在 防 治 性 騷 擾 及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因 此 特 別 規 定 機 關 部 隊 學 校 機 構 或 僱 用 人, 應 防 治 性 騷 擾 行 為 之 發 生 於 知 悉 有 性 騷 擾 之 情 形 時, 應 採 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 補 救 措 施 前 項 組 織 成 員 受 僱 人 或 受 服 務 人 員 人 數 達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設 立 申 訴 管 道 協 調 處 理 ; 其 人 數 達 三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 六 ) 民 法 民 法 中 與 性 別 有 關 之 議 題, 主 要 涉 及 姓 氏 1. 第 1000 條 規 定 : 夫 妻 各 保 有 其 本 姓 但 得 書 面 約 定 以 其 本 姓 冠 以 配 偶 之 姓, 並 向 戶 政 機 關 登 記 冠 姓 之 一 方 得 隨 時 回 復 其 本 姓 但 於 同 一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以 一 次 為 限 2. 第 1059 條 規 定 : 父 母 於 子 女 出 生 登 記 前, 應 以 書 面 約 定 子 女 從 父 姓 或 母 姓 未 約 定 或 約 定 不 成 者, 於 戶 政 事 務 所 抽 籤 決 定 之 子 女 經 出 生 登 記 後, 於 未 成 年 前, 得 由 父 母 以 書 面 約 定 變 更 為 父 姓 或 母 姓 子 女 已 成 年 者, 得 變 更 為 父 姓 或 母 姓 前 二 項 之 變 更, 各 以 一 次 為 限 3. 第 條 規 定 : 非 婚 生 子 女 從 母 姓 經 生 父 認 領 者, 適 用 前 條 第 二 項 至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 七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刑 法 中 與 性 別 有 關 之 議 題, 主 要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即 第 16 章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部 份 例 如 : 1. 第 221 條 規 定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2. 第 224 條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 第 227 條 規 定 :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118
143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4. 第 228 條 規 定 :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前 項 情 形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5. 第 229 條 規 定 : 以 詐 術 使 男 女 誤 信 為 自 己 配 偶, 而 聽 從 其 為 性 交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6. 第 條 規 定 : 對 配 偶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之 罪 者, 或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罪 者, 須 告 訴 乃 論 57 ( 八 )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行 政 院 院 會 於 2010 年 5 月 13 日 上 午 通 過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並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未 來 立 法 完 成 後, 根 據 施 行 法 草 案 規 定, 公 約 保 障 的 性 別 人 權 及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規 定, 具 國 內 法 律 效 力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1.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行 使 職 權, 應 符 合 公 約 有 關 性 別 人 權 保 障 規 定,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並 積 極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實 現 2.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確 實 依 現 行 法 規 規 定 的 業 務 執 掌, 負 責 籌 畫 推 動 及 執 行 公 約 規 定 事 項 並 考 核 ; 涉 及 不 同 機 關 業 務 執 掌 者, 應 互 相 協 調 聯 繫 辦 理 3.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執 行 公 約 保 障 各 項 性 別 人 權 規 定 所 需 的 經 費, 應 依 財 政 狀 況 優 先 編 列, 逐 步 實 施 4.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檢 討 主 管 的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有 不 符 公 約 規 定 者,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5 年 內, 完 成 法 規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及 改 進 行 政 措 施 5. 政 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建 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歧 視 報 告 制 度 6. 政 府 應 與 各 國 政 府 國 內 外 非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權 機 構 共 同 合 作, 保 護 及 促 進 實 現 公 約 保 障 的 各 項 性 別 人 權 57 資 料 來 源 : 119
144 第 三 節 性 別 平 等 之 監 測 一 資 料 來 源 國 內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的 資 料 來 源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項 : 1.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與 各 部 會 之 性 別 統 計 1995 年 聯 合 國 第 4 屆 婦 女 大 會 後, 各 國 為 揭 示 兩 性 在 各 項 社 經 領 域 之 現 況 貢 獻 地 位 及 資 源 分 配, 陸 續 有 系 統 推 動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之 蒐 集, 透 過 性 別 資 料 之 長 期 觀 察, 監 測 性 別 平 權 意 識 之 落 實 國 內 則 在 1999 年 1 月 依 據 婦 權 會 第 5 次 委 員 會 議 之 決 議, 必 須 建 立 以 性 別 為 基 礎 之 國 家 統 計 資 料 庫, 作 為 兩 性 平 權 政 策 推 動 之 參 考 爾 後,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屢 次 邀 集 各 部 會 與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就 我 國 現 有 性 別 統 計 項 目 內 容 是 否 周 延 及 如 何 改 善 等 問 題 進 行 多 次 研 議, 乃 在 2001 年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架 設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專 屬 網 頁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庫 ), 供 各 界 瀏 覽 查 詢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目 前 蒐 羅 之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除 依 據 婦 權 會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分 為 福 利 救 助 暨 保 險 社 會 ( 政 治 ) 參 與 人 身 安 全 健 康 教 育 就 業 與 經 濟 媒 體 環 境 等 8 項 政 策 目 標, 並 參 酌 中 華 民 國 社 會 指 標 統 計, 增 列 婚 姻 與 家 庭 文 化 與 休 閒 交 通 與 運 輸 3 項, 共 計 11 項, 共 有 368 項 指 標 58, 而 前 述 統 計 項 目 依 其 權 屬 散 落 於 各 個 相 關 部 會, 由 24 個 機 關 負 責 相 關 重 要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的 收 集, 再 經 主 計 處 婦 權 會 負 責 整 理 列 表, 至 於 圖 表 資 料 背 後 的 意 涵 則 全 權 交 由 婦 權 會 進 行 解 釋 ( 見 表 六 -1) 58 詳 見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性 別 統 計 工 作 小 組 第 3 次 會 議 記 錄 120
145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表 六 -1: 主 計 處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分 類 領 域 類 別 統 計 資 料 內 涵 負 責 機 關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各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福 利 救 助 種 福 利 保 護 服 務 及 保 障 ;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 衛 生 署 勞 委 會 暨 保 險 低 收 入 及 遊 民 等 救 助 資 料 ; 全 民 健 保 公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勞 農 保 等 社 會 保 險 資 料 社 會 職 業 政 治 團 體 及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等 內 政 部 等 17 個 部 會 社 會 ( 政 治 ) 理 監 事 或 負 責 人 資 訊 ; 志 願 服 務 參 與 人 數 參 與 公 職 選 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培 訓 等 資 料 婚 姻 狀 況 配 偶 國 籍 ; 嬰 兒 出 生 數 生 育 率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主 婚 姻 與 家 庭 及 子 女 親 權 ; 家 戶 狀 況 家 庭 收 支 組 織 家 計 處 庭 對 就 業 影 響 及 家 務 分 工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事 件 內 政 部 司 法 院 人 身 安 全 被 害 人 保 護 扶 助 輔 導 加 害 人 處 遇 等 ; 職 場 勞 委 會 教 育 部 及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 其 他 犯 罪 統 計 法 務 部 孕 婦 產 檢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未 成 年 生 育 率 衛 生 署 內 政 部 等 女 性 特 殊 健 康 指 標 ; 主 要 死 因 癌 症 死 亡 健 康 嬰 兒 孕 產 婦 死 亡 ; 各 種 疾 病 統 計 法 定 傳 染 病 通 報 案 件 數 國 人 平 均 壽 命 吸 菸 飲 酒 等 健 康 行 為 學 生 健 康 狀 況 國 民 營 養 健 保 門 診 住 院 等 資 料 教 育 學 生 教 師 人 數 升 學 率 等 資 料 教 育 部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勞 資 爭 議 勞 委 會 行 政 院 主 就 業 與 經 濟 職 業 災 害 等 資 料 ; 勞 動 力 就 業 失 業 薪 計 處 資 工 時 等 資 媒 體 媒 體 工 作 者 薪 資 工 會 參 與 ; 性 別 屬 性 的 新 聞 局 國 家 通 訊 媒 體 家 數 婦 女 議 題 宣 導 之 統 計 傳 播 委 員 會 各 種 機 動 車 輛 使 用 比 率 來 台 及 出 國 觀 光 旅 交 通 部 交 通 與 運 輸 遊 人 數, 捷 運 鐵 路 旅 客 等 統 計 121
146 領 域 類 別 統 計 資 料 內 涵 負 責 機 關 環 保 機 關 ( 構 ) 廢 棄 物 清 運 處 理 稽 查 檢 環 保 署 環 境 驗 及 義 工 人 數 ; 環 保 團 體 董 監 事 ; 環 保 教 育 犯 罪 證 照 與 訓 練 等 資 料 表 演 藝 術 文 化 資 產 社 區 營 造 公 共 圖 書 文 建 會 行 政 院 主 文 化 與 休 閒 館 博 物 館 ; 國 內 外 旅 行 比 率 每 週 看 電 視 計 處 閱 讀 家 務 及 運 動 時 數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庫 使 用 簡 介 2. 其 他 性 別 統 計 或 調 查 資 料 不 過, 前 項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之 設 立, 乃 源 自 於 婦 女 團 體 在 歷 次 重 大 會 議 中 所 表 達 的 強 烈 要 求, 惟 礙 於 相 關 機 構 之 人 力 物 力 有 限, 僅 能 就 其 所 關 心 之 領 域 與 議 題 初 步 整 理 機 關 所 能 提 供 資 料, 故 而 現 有 性 別 統 計 範 圍 仍 僅 限 於 一 般 通 用 公 務 統 計 或 調 查 ( 歷 年 調 查 或 僅 有 一 次 的 調 查 ) 除 了 主 計 處 所 蒐 集 資 料 外, 另 有 戶 籍 財 稅 健 保 等 民 眾 資 料, 惟 其 涉 及 法 規 與 個 人 隱 私 規 範 等 問 題 無 法 全 面 公 開, 其 他 的 調 查 資 料 尚 有 主 計 處 之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主 計 處 之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衛 生 署 之 台 灣 地 區 家 庭 與 生 育 力 調 查 主 計 處 之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調 查 教 育 部 之 教 育 統 計 中 研 院 之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中 研 院 之 華 人 家 庭 動 態 資 料 庫 內 政 部 之 台 閩 地 區 人 口 調 查 及 台 灣 教 育 長 期 追 蹤 資 料 庫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資 料 庫 台 灣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資 料 庫 等, 均 未 被 主 計 處 之 性 別 統 計 含 括 在 內 ( 見 表 六 -2) 表 六 -2: 國 內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相 關 調 查 彙 整 表 領 域 相 關 調 查 人 身 安 全 中 研 院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社 會 意 向 調 查 婚 姻 與 家 庭 中 研 院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主 計 處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就 業 失 業 統 計 122
147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台 灣 地 區 家 庭 與 生 育 力 研 究 調 查 社 會 與 政 治 參 與 中 研 院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社 會 意 向 調 查 內 政 部 國 民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主 計 處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調 查 教 育 中 研 院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華 人 家 庭 動 態 資 料 庫 台 灣 教 育 長 期 追 蹤 資 料 庫 福 利 救 助 暨 保 中 研 院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社 會 意 向 調 查 險 內 政 部 婦 女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健 康 教 育 部 學 生 體 適 能 檢 測 與 護 照 實 施 績 效 之 調 查 研 究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台 灣 地 區 國 民 健 康 促 進 知 識 態 度 與 行 為 調 查 台 灣 地 區 家 庭 與 生 育 力 研 究 調 查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國 民 健 康 訪 問 暨 藥 物 濫 用 調 查 就 業 與 經 濟 中 研 院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社 會 意 向 調 查 主 計 處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薪 資 及 生 產 力 統 計 就 業 失 業 統 計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勞 委 會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對 於 性 別 相 關 之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法 令 的 了 解 與 實 際 經 驗 情 形 近 年 每 年 或 定 期 辦 理 之 調 查 如 下 : 1. 內 政 部 國 民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 92 年 93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2. 內 政 部 婦 女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 87 年 91 年 95 年 3. 勞 委 會 女 性 僱 用 管 理 調 查 :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4. 主 計 處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5. 主 計 處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6. 研 考 會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 95 年 96 年 97 年 本 研 究 整 理 123
148 二 問 卷 調 查 實 施 情 形 綜 上, 國 內 過 去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調 查, 各 議 題 問 項 散 見 於 不 同 調 查 中, 缺 乏 整 合 而 中 研 院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雖 為 長 期 調 查, 但 其 每 次 調 查 主 題 均 不 相 同, 較 難 觀 察 某 一 議 題 之 長 期 變 化 ( 如 表 六 -3) 表 六 -3: 歷 年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之 議 題 比 較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第 一 期 1984~ 題 組 一 綜 合 問 卷 題 組 二 宗 教 休 閒 家 庭 第 二 期 題 組 一 綜 合 問 卷 家 庭 教 育 社 會 階 層 大 眾 傳 播 文 化 價 值 宗 教 休 題 組 二 心 理 衛 生 政 治 文 化 政 治 文 化 宗 教 閒 家 庭 第 三 期 題 組 一 綜 合 問 卷 家 庭 社 會 階 層 大 眾 傳 播 文 化 價 值 題 組 二 家 庭 人 際 關 係 東 亞 比 較 調 社 會 網 絡 查 與 社 區 政 治 文 化 宗 教 第 四 期 題 組 一 綜 合 問 卷 家 庭 社 會 階 層 大 眾 傳 播 公 民 權 題 組 二 人 際 休 閒 社 會 問 題 性 別 國 家 認 同 宗 教 文 化 題 組 三 失 業 第 五 期 題 組 一 綜 合 問 卷 家 庭 社 會 階 層 大 眾 傳 播 / 社 會 不 平 等 ( 執 行 中 ) 工 作 與 生 公 民 與 國 全 球 化 與 文 / 宗 教 與 文 化 題 組 二 休 閒 生 活 活 家 化 ( 執 行 中 ) 表 示 該 次 問 卷 內 容 包 含 與 性 別 相 關 議 題 之 問 項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網 站 資 料 124
149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故 自 2006 年 起,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開 始 實 施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之 民 意 調 查, 從 表 六 -4 來 看, 這 三 年 的 實 施 方 式 大 致 相 同, 只 有 在 議 題 安 排 上 略 有 差 異 每 次 所 調 查 題 數 在 17 至 19 題 之 間, 只 有 2006 年 的 調 查 涵 蓋 七 大 議 題,2007 年 及 2008 年 則 以 分 次 分 議 題 調 查 的 方 式 蒐 集 資 料 表 六 -4: 過 去 三 年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調 查 方 式 比 較 2006 年 2007 年 第 一 次 2007 年 第 二 次 2008 年 第 一 次 2008 年 第 二 次 調 查 時 間 有 效 樣 本 1,082 人 1,117 人 1,121 人 1,074 人 1,075 人 拒 訪 人 數 228 人 277 人 254 人 468 人 431 人 調 查 議 題 勞 動 經 濟 2 題 11 題 11 題 福 利 脫 貧 2 題 4 題 4 題 人 身 安 全 6 題 8 題 8 題 教 育 媒 體 2 題 3 題 3 題 醫 療 保 健 2 題 4 題 4 題 社 會 文 化 1 題 1 題 2 題 1 題 2 題 政 府 施 政 2 題 2 題 2 題 2 題 2 題 調 查 地 區 台 灣 地 區 調 查 對 象 調 查 方 式 20 歲 以 上 的 成 年 人 CATI 抽 樣 架 構 台 灣 地 區 住 宅 電 話 簿 ( 系 統 隨 機 ) 台 灣 地 區 住 宅 電 話 簿 ( 尾 數 2 碼 隨 機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網 站 =100&nowPage=2&pagesize=30 125
150 根 據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來 看 ( 表 六 -5), 三 年 所 得 結 果 在 各 面 向 上 並 無 太 大 之 變 化 主 要 的 結 果 如 下 : 1. 勞 動 經 濟 : (1) 約 有 半 數 受 訪 者 知 道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2) 雖 有 高 達 八 成 的 受 訪 者 知 道 員 工 可 以 申 請 生 理 假 產 假 陪 產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育 嬰 假 等, 但 在 個 別 假 別 的 題 目 中, 知 道 育 嬰 假 的 比 例 最 高 知 道 照 顧 假 的 比 例 最 少, 而 問 及 曾 否 使 用 過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規 定 時, 卻 只 有 不 到 5% 受 訪 者 使 用 過 2. 福 利 脫 貧 : (1) 不 到 20% 的 受 訪 者 知 道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使 用 者 更 僅 有 不 到 1% (2) 受 訪 者 認 為 婦 女 較 需 要 的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為 就 業 服 務 3. 人 身 安 全 : (1) 約 有 70~80% 的 受 訪 者 聽 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 但 是 否 知 道 其 細 部 規 定, 則 略 有 差 異, 例 如 有 高 達 九 成 受 訪 者 知 道 保 護 令 但 只 有 六 成 不 到 的 受 訪 者 知 道 相 關 單 位 應 設 置 性 騷 擾 事 件 求 助 管 道 而 使 用 過 相 關 規 定 者, 更 僅 有 1% (2)60%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目 前 的 社 會 環 境 對 於 男 性 而 言 較 安 全 ( 從 現 有 資 料 看 不 出 有 無 性 別 差 異 ) 4. 教 育 媒 體 : (1) 約 有 40% 的 受 訪 者 聽 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知 道 學 校 有 教 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者 約 有 30% (2) 對 於 媒 體 廣 告 以 女 性 為 主 角, 認 為 是 美 的 表 現 者 多 於 認 為 是 物 化 女 性 者 ( 從 現 有 資 料 看 不 出 有 無 性 別 差 異 ) 5. 醫 療 保 健 : 126
151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1) 將 近 70% 的 受 訪 者 聽 過 優 生 保 健 法, 但 只 有 7% 左 右 使 用 過 相 關 規 定 措 施 (2)70%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在 看 醫 生 時 有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6. 社 會 文 化 : (1) 一 般 民 眾 較 難 回 答 不 尊 重 女 性 需 要 改 革 的 風 俗 有 那 些 (2)50%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目 前 的 社 會 文 化 是 男 女 一 樣 平 等, 約 有 40% 的 受 訪 者 則 認 為 是 重 男 輕 女 ( 從 現 有 資 料 看 不 出 有 無 性 別 差 異 ) 7. 政 府 施 政 : (1) 約 50%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推 動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對 男 女 一 樣 好 次 為 對 女 性 較 好 ( 約 20%) ( 從 現 有 資 料 看 不 出 有 無 性 別 差 異 ) (2) 對 於 政 府 這 1 年 來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施 政 表 現 約 有 40~50% 受 訪 者 表 示 滿 意 不 滿 意 者 約 佔 25~30% 從 前 述 調 查 結 果 來 看, 分 次 分 議 題 調 查 的 方 式 或 許 是 礙 於 電 訪 題 數 無 法 太 多 的 限 制, 雖 然 能 了 解 同 一 議 題 的 跨 年 度 結 果 是 否 具 有 差 異, 但 並 無 法 了 解 跨 議 題 之 間 的 關 聯 再 者, 調 查 範 疇 僅 限 於 對 於 性 別 相 關 之 法 令 的 了 解 ( 知 不 知 道 某 項 規 定 ) 與 實 際 經 驗 ( 有 沒 有 使 用 過 某 項 措 施 ) 情 形, 只 有 4 題 涉 及 性 別 意 識 ( 請 問 您 認 為 男 女 在 工 作 職 場 上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譬 如 職 位 的 競 爭, 是 男 性 比 較 強? 還 是 女 性 比 較 強? 還 是 一 樣 強? 請 問 您 認 為 男 女 在 目 前 社 會 環 境 中 的 人 身 安 全, 是 男 性 比 較 安 全? 還 是 女 性 比 較 安 全? 還 是 一 樣 安 全? 一 般 來 說, 在 目 前 的 社 會 文 化 方 面, 請 問 您 覺 得 周 遭 的 人 是 重 男 輕 女 的 多? 還 是 重 女 輕 男 的 多? 還 是 男 女 一 樣 平 等? 一 般 來 說, 在 政 府 推 動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方 面, 請 問 您 覺 得 是 對 男 性 比 較 好? 還 是 對 女 性 比 較 好? 還 是 一 樣 好? ), 故 較 難 反 映 出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抑 或 具 有 文 化 特 殊 意 涵 同 時, 這 些 題 項 從 法 令 的 角 度 出 發, 可 能 並 不 完 全 貼 近 民 眾 的 生 活 經 驗, 是 否 知 悉 或 有 無 使 用, 並 不 能 代 表 性 別 平 等 的 落 實 因 此, 本 研 究 在 問 卷 設 計 的 內 容 上, 亦 將 參 考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相 關 問 項 ( 請 參 閱 附 錄 四 ) 127
152 表 六 -5: 過 去 三 年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議 題 題 項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勞 動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已 經 於 91 年 1 月 開 始 實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聽 過 這 有 53.1% 有 49.6% 有 51.6% 經 濟 項 法 律?(%) 沒 有 46.6% 沒 有 50.3% 沒 有 48.4% 未 回 答 0.3% 未 回 答 0.1% 未 回 答 0.0% 員 工 可 以 申 請 生 理 假 產 假 陪 產 假 育 嬰 假 家 庭 照 顧 假 等 等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女 性 受 僱 者 因 生 理 的 原 因, 使 得 工 作 有 困 難 的 時 候, 每 個 月 可 以 請 1 天 的 生 理 假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在 30 人 以 上 的 單 位 任 職 滿 1 年 以 後, 如 果 有 未 滿 3 歲 的 孩 子, 可 以 申 請 育 嬰 假 < 留 職 停 薪 >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知 道 76.1% 不 知 道 23.8% 未 回 答 0.1% 知 道 79.6% 不 知 道 20.3% 未 回 答 0.1% - 知 道 55.7% 不 知 道 44.3% 未 回 答 0.0% - 知 道 47.4% 不 知 道 52.6% 未 回 答 0.0% 如 果 有 未 滿 1 歲 需 要 親 自 哺 乳 的 孩 子, 除 了 休 息 時 間 之 外, 雇 主 每 - 知 道 32.0% 天 要 另 外 給 2 次 的 哺 乳 時 間 < 每 次 以 30 分 鐘 為 限, 並 視 為 工 作 時 不 知 道 67.9% 間 >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未 回 答 0.1% 在 5 人 以 上 的 單 位 任 職, 如 果 家 人 有 嚴 重 病 情 打 預 防 針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需 要 親 自 照 顧 的 時 候, 可 以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 知 道 22.4% 不 知 道 77.7% 未 回 答 0.0% 知 道 83.0% 不 知 道 16.9% 未 回 答 0.1% 知 道 57.2% 不 知 道 42.8% 未 回 答 0.0% 知 道 63.5% 不 知 道 36.5% 未 回 答 0.0% 知 道 36.4% 不 知 道 63.5% 未 回 答 0.1% 知 道 22.2% 不 知 道 77.7% 未 回 答 0.0% 128
153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議 題 題 項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僱 用 250 人 以 上 的 雇 主, 應 設 置 或 提 供 托 兒 設 施 或 措 施 請 問 您 知 不 - 知 道 35.5% 知 道 35.1%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不 知 道 64.5% 不 知 道 64.9% 未 回 答 0.0% 未 回 答 0.0% 福 利 脫 貧 請 問 您 認 為 男 女 在 工 作 職 場 上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譬 如 職 位 的 競 爭, 是 男 性 比 較 強? 還 是 女 性 比 較 強? 還 是 一 樣 強?(%) 除 了 傭 人 < 您 家 請 的 人 > 以 外, 請 問 您 覺 得 您 家 的 家 務 工 作 < 例 如 : 做 家 事 照 顧 老 人 小 孩 等 >, 實 際 上 是 男 性 做 得 比 較 多? 還 是 女 性 做 得 比 較 多? 還 是 一 樣 多?(%) - 男 強 28.1% 一 樣 53.9% 女 強 8.1% 未 回 答 9.9% - 女 多 63.7% 一 樣 29.8% 男 多 4.5% 未 回 答 2.0% 請 問 您 認 為 女 性 沒 辦 法 二 度 就 業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麼?< 複 選, 不 提 示,- 照 顧 小 孩 59.9% 至 多 2 項 >(%) 照 顧 老 人 19.6%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的 相 關 措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使 用 過?(%) - 有 5.5% 沒 有 94.1% 未 回 答 0.4%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已 經 於 89 年 5 月 開 始 實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聽 過 這 項 法 律?(%) 有 16.4% 沒 有 83.6% 未 回 答 0.0% 有 12.7% 沒 有 87.1% 未 回 答 0.2% 男 強 28.3% 一 樣 52.0% 女 強 10.0% 未 回 答 9.7% 女 多 65.9% 一 樣 25.7% 男 多 6.6% 未 回 答 1.8% 照 顧 小 孩 54.5% 其 他 19.2% 有 5.3% 沒 有 93.8% 未 回 答 0.9% 有 12.7% 沒 有 87.3% 未 回 答 0.0% 129
154 議 題 題 項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政 府 對 於 先 生 死 亡 或 坐 牢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未 婚 懷 孕 婦 女 等, 有 知 道 32.9% 知 道 28.1% 知 道 30.6% 提 供 相 關 補 助 及 協 助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措 施?(%) 不 知 道 67.0% 不 知 道 71.8% 不 知 道 69.4% 未 回 答 0.1% 未 回 答 0.1% 未 回 答 0.1% 人 身 安 全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規 定 的 相 關 措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使 用 過?(%) 請 問 您 覺 得 婦 女 最 需 要 的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是 什 麼?< 複 選, 不 提 示, 最 多 2 項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已 經 於 87 年 6 月 開 始 實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聽 過 這 項 法 律?(%) - 有 0.5% 沒 有 99.0% 未 回 答 0.5% - 就 業 服 務 16.3% 生 活 補 助 10.7% 有 82.3% 沒 有 17.7% 未 回 答 0.0% 如 果 發 生 家 庭 暴 力, 可 以 申 請 保 護 令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知 道 91.7% 不 知 道 8.3% 未 回 答 0.0%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已 經 於 95 年 2 月 開 始 實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聽 過 這 項 法 律?(%) 機 關 學 校 部 隊 公 司 應 該 提 供 性 騷 擾 事 件 受 害 人 求 助 的 管 道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有 79.5% 沒 有 20.5% 未 回 答 0.0% 知 道 57.2% 不 知 道 42.7% 未 回 答 0.1% 有 77.3% 沒 有 22.5% 未 回 答 0.2% 知 道 91.5% 不 知 道 8.4% 未 回 答 0.1% 有 79.1% 沒 有 20.8% 未 回 答 0.1% 知 道 56.0% 不 知 道 43.9% 未 回 答 0.1% 有 0.7% 沒 有 98.7% 未 回 答 0.6% 其 他 13.3% 就 業 服 務 11.1% 有 71.5% 沒 有 28.3% 未 回 答 0.2% 知 道 89.6% 不 知 道 10.4% 未 回 答 0.0% 有 81.3% 沒 有 18.7% 未 回 答 0.0% 知 道 55.0% 不 知 道 44.9% 未 回 答 0.1% 130
155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議 題 題 項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已 經 於 86 年 1 月 開 始 實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聽 過 有 69.7% 有 70.9% 有 72.4% 這 項 法 律?(%) 沒 有 30.1% 沒 有 28.7% 沒 有 27.6% 未 回 答 0.2% 未 回 答 0.4% 未 回 答 0.0% 教 育 媒 體 如 果 您 的 親 戚 朋 友 不 幸 遭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的 時 候, 請 問 您 認 為 他 們 會 向 誰 來 求 助?< 複 選, 不 提 示, 至 多 2 項 >(%) 請 問 您 認 為 男 女 在 目 前 社 會 環 境 中 的 人 身 安 全, 是 男 性 比 較 安 全? 還 是 女 性 比 較 安 全? 還 是 一 樣 安 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規 定 的 相 關 措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使 用 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已 經 於 93 年 6 月 開 始 實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聽 過 這 項 法 律?(%) 請 問 您 知 不 知 道 學 校 已 經 有 教 授 性 別 < 男 女 > 平 等 教 育 的 相 關 課 程? (%) - 派 出 所 47.4% 家 人 親 友 31.3% % - 男 性 安 全 60.6% 一 樣 安 全 15.2% 女 性 安 全 0.6% 都 不 安 全 19.8% 未 回 答 3.8% - 有 1.3% 沒 有 98.4% 未 回 答 0.3% 有 39.1% 沒 有 60.7% 未 回 答 0.2% 有 36.9% 沒 有 62.9% 未 回 答 0.2% 知 道 30.3% 不 知 道 69.6% 未 回 答 0.1% 派 出 所 49.8% 家 人 親 友 31.7% % 男 性 安 全 60.8% 一 樣 安 全 19.0% 女 性 安 全 0.9% 都 不 安 全 14.9% 未 回 答 4.3% 有 1.0% 沒 有 98.0% 未 回 答 1.0% 有 42.2% 沒 有 57.3% 未 回 答 0.5% 知 道 33.2% 不 知 道 66.7% 未 回 答 0.1% 131
156 議 題 題 項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媒 體 廣 告 用 女 性 作 為 汽 車 酒 類 減 肥 美 容 用 品 的 主 角 有 人 認 為 - 美 的 表 現 37.1% 美 的 表 現 38.8% 這 是 美 的 表 現 ; 但 也 有 人 認 為 這 是 把 女 性 當 成 物 品 < 物 化 女 性 > 請 問 物 化 女 性 32.2% 物 化 女 性 28.4% 您 的 看 法 是 不 明 確 30.7% 不 明 確 32.8% 醫 療 保 健 社 會 文 化 優 生 保 健 法 ( 生 育 保 健 法 ) 已 經 於 74 年 1 月 開 始 實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聽 過 這 項 法 律?(%) 有 人 主 張 : 懷 孕 婦 女 要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前, 應 該 先 接 受 有 關 的 諮 詢 和 3 天 的 思 考 以 後, 才 可 以 實 施 請 問 您 贊 不 贊 成 這 項 主 張?(%) 有 63.3% 沒 有 36.6% 未 回 答 0.1% 有 61.9% 沒 有 37.6% 未 回 答 0.5% 贊 成 76.2% 不 贊 成 12.0% 不 明 確 11.8% 請 問 您 去 看 醫 生 的 時 候 < 例 如 婦 產 科 泌 尿 科 >, 有 沒 有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 有 71.6%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例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隱 密 隔 間 護 士 陪 同 完 整 資 訊 告 知 沒 有 12.9% >?(%) 未 回 答 15.5% 優 生 保 健 法 < 生 育 保 健 法 > 規 定 的 相 關 措 施, 請 問 您 有 沒 有 使 用 過? (%) 請 問 您 認 為 不 尊 重 女 性 需 要 改 革 的 風 俗 有 那 些?< 複 選, 不 提 示, 至 多 2 項 >(%) - 有 7.2% 沒 有 90.9% 未 回 答 1.9% - 不 需 改 革 10.7% 其 他 7.9% 有 53.8% 沒 有 46.1% 未 回 答 0.1% 贊 成 78.4% 不 贊 成 9.6% 不 明 確 12.1% 有 73.5% 沒 有 13.1% 未 回 答 13.4% 有 6.2% 沒 有 91.4% 未 回 答 2.4% 其 他 9.2% 不 需 改 革 5.7% 132
157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議 題 題 項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一 般 來 說, 在 目 前 的 社 會 文 化 方 面, 請 問 您 覺 得 周 遭 的 人 是 重 男 輕 女 的 多? 還 是 重 女 輕 男 的 多? 還 是 男 女 一 樣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一 般 來 說, 在 政 府 推 動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方 面, 請 問 您 覺 得 是 對 男 性 比 較 好? 還 是 對 女 性 比 較 好? 還 是 一 樣 好?(%) 整 體 來 說, 請 問 您 對 政 府 這 1 年 來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施 政 表 現 滿 不 滿 意?(%)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網 站 重 男 39.8% 一 樣 53.9% 重 女 2.0% 不 明 確 4.3% 男 性 12.8% 一 樣 57.2% 女 性 17.8% 不 明 確 12.2% 滿 意 51.5% 不 滿 意 25.8% 不 明 確 22.7% 重 男 39.3% 一 樣 55.8% 重 女 1.7% 不 明 確 3.2% 男 性 11.6% 一 樣 49.0% 女 性 19.5% 不 明 確 19.9% 滿 意 46.0% 不 滿 意 28.7% 不 明 確 25.3% 重 男 42.9% 一 樣 50.1% 重 女 4.0% 不 明 確 3.0% 男 性 10.0% 一 樣 48.9% 女 性 21.4% 不 明 確 15.7% 滿 意 42.0% 不 滿 意 28.1% 不 明 確 29.9% 133
158 第 四 節 國 內 外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之 比 較 綜 觀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日 本 及 台 灣 等 各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來 看, 日 本 的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之 層 級 最 高, 而 芬 蘭 挪 威 及 英 國 則 是 有 專 責 部 會 在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 此 外, 各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目 標 均 是 強 調 減 少 兩 性 在 各 方 面 的 差 異 或 是 促 進 婦 女 之 福 利 除 了 台 灣 之 外, 其 他 國 家 均 有 單 一 的 性 別 平 等 法 並 有 編 列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因 此 其 政 府 部 門 皆 需 建 立 統 計 指 標 或 進 行 調 查, 作 為 政 策 制 訂 之 依 據 或 政 策 成 果 評 估 之 說 明 ( 表 六 -6) 進 一 步 比 較 前 述 國 家 的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 表 六 -7), 則 芬 蘭 挪 威 及 日 本 均 是 由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部 門 委 託 研 究 機 構 或 民 調 中 心 所 執 行 ; 而 調 查 頻 率 及 調 查 方 式 的 差 異 較 大, 每 個 國 家 都 不 相 同, 就 目 前 所 得 資 料 來 看, 暫 時 無 法 確 知 各 國 作 法 差 異 的 原 因 不 過, 在 調 查 內 容 方 面, 則 芬 蘭 挪 威 及 日 本 較 為 相 似, 均 是 了 解 受 訪 者 個 人 對 於 不 同 場 域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存 在 何 種 看 法 或 實 際 經 驗 為 何 而 大 致 整 理 較 被 討 論 的 議 題 有 下 列 幾 大 面 向 及 內 容 : 1. 性 別 角 色 與 分 工 : 涉 及 內 容 包 含 對 於 性 別 角 色 家 庭 經 濟 家 庭 決 策 家 務 分 工 等 之 看 法 及 經 驗 等 2. 就 業 與 經 濟 : 涉 及 內 容 包 含 就 業 歧 視 職 業 隔 離 薪 資 差 距 升 遷 或 生 涯 發 展 的 性 別 差 異 彈 性 工 作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平 衡 托 兒 照 顧 制 度 的 現 有 支 持 程 度 及 未 來 期 待 等 3. 教 育 文 化 與 媒 體 : 涉 及 內 容 包 含 教 育 價 值 在 校 園 媒 體 或 社 會 環 境 中 的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與 歧 視 在 學 校 所 經 歷 到 的 平 等 情 形 等 4. 健 康 維 護 : 涉 及 內 容 包 含 友 善 的 醫 療 環 境 女 性 身 體 自 主 權 等 5. 人 身 安 全 : 涉 及 內 容 包 含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人 身 安 全 的 看 法 及 經 驗 等 6. 政 治 參 與 : 涉 及 內 容 包 含 女 性 在 政 府 部 門 中 的 代 表 性 民 眾 的 政 治 參 與 對 於 決 策 權 平 等 的 看 法 等 134
159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7.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 涉 及 內 容 包 含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與 認 知 以 及 對 於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期 待 等 上 述 七 大 議 題 面 向, 接 近 於 國 內 婦 女 政 策 白 皮 書 六 大 面 向 - 政 治 參 與 勞 動 與 經 濟 福 利 與 脫 貧 性 別 教 育 與 文 化 健 康 與 醫 療 人 身 安 全 等, 其 差 異 在 於 國 內 婦 女 政 策 白 皮 書 將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納 入 性 別 教 育 與 文 化 中, 而 性 別 角 色 與 分 工 則 是 被 納 入 勞 動 與 經 濟 乙 節 而 這 些 調 查 結 果 與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制 訂 之 相 關 性, 主 要 是 政 府 部 門 需 要 性 別 平 等 統 計 或 民 眾 態 度 與 經 驗 的 相 關 調 查 資 料 加 以 佐 證 例 如 芬 蘭 調 查 民 眾 對 於 家 庭 假 ( 包 含 親 職 假 育 嬰 假 ) 的 看 法 及 經 驗, 可 以 了 解 同 一 題 項 在 不 同 年 度 的 態 度 上 是 否 具 有 變 化, 亦 可 分 析 是 否 具 有 性 別 差 異, 據 以 反 映 在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的 改 善 或 調 整 而 日 本 的 調 查 雖 然 並 未 詢 問 民 眾 對 於 某 項 政 策 的 看 法, 卻 是 在 問 項 中 了 解 民 眾 之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及 經 驗 傾 向 於 傳 統 或 現 代, 做 為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參 據 挪 威 政 府 所 做 的 調 查 結 果 更 是 直 接 影 響 制 訂 了 父 親 親 職 假 配 額 的 規 定 英 國 則 是 因 為 各 級 政 府 均 有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的 義 務, 需 定 期 提 報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故 調 查 結 果 反 而 較 少 被 應 用 在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從 政 策 制 訂 到 實 施 調 查, 再 將 調 查 結 果 回 饋 到 政 策 改 善 的 過 程, 前 述 國 家 彼 此 之 間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政 府 係 基 於 何 種 價 值 或 策 略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芬 蘭 及 日 本 政 府 著 重 改 善 女 性 的 不 利 處 境, 從 婦 女 政 策 轉 向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過 程 中, 也 連 帶 影 響 民 意 調 查 的 問 卷 內 容 ; 挪 威 政 府 則 是 積 極 納 入 男 性 的 角 色, 讓 男 性 不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缺 席, 同 樣 也 可 在 調 查 設 計 中 窺 知 ; 英 國 政 府 自 2006 年 平 等 法 通 過 之 後, 從 基 本 人 權 的 角 度 出 發,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身 心 障 礙 有 無 的 一 律 平 等, 同 時 性 別 也 不 再 只 有 男 性 及 女 性, 亦 需 尊 重 變 性 者 的 人 權 對 應 Bustelo(2003) 所 提 出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發 展 進 程 來 看,,4 個 國 外 國 家 分 別 屬 於 不 同 階 段 : 1. 日 本 及 芬 蘭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在 於 促 進 家 務 責 任 的 平 均 分 擔 2.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只 針 對 女 性, 男 性 也 是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對 象 3. 英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侷 限 於 特 定 的 議 題, 而 是 遍 及 所 有 政 策 135
160 國 別 專 責 單 位 法 令 依 據 現 行 方 案 政 策 目 標 及 內 涵 表 六 -6: 主 要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制 度 之 比 較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日 本 台 灣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 性 別 平 等 司 性 別 平 等 法 年 性 別 平 等 行 動 計 畫 u 性 別 主 流 化 u 減 少 兩 性 的 薪 資 差 異 u 促 進 女 性 的 生 涯 發 展 u 提 升 性 別 意 識 及 減 少 性 別 區 隔 u 協 調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 家 庭 事 務 暨 平 等 司 性 別 平 等 法 就 業 環 境 法 國 家 保 險 法 家 庭 津 貼 法 現 金 給 付 法 Gender Equality 2009 u 兩 性 在 社 會 生 活 的 所 有 層 面 均 享 有 相 同 的 機 會 權 利 與 義 務 ; u 免 於 與 性 或 性 別 相 關 的 暴 力 u 權 力 影 響 力 以 及 照 顧 工 作 的 公 平 分 配 政 府 平 等 辦 公 室 平 等 法 平 等 報 酬 法 性 歧 視 法 產 假 及 產 假 津 貼 父 職 假 及 薪 資 條 例 彈 性 工 作 條 例 性 別 證 明 法 年 業 務 計 畫 u 確 保 以 婦 女 事 務 為 主 的 部 會, 在 業 務 推 動 上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u 發 展 及 實 施 政 府 的 平 等 策 略 u 減 少 兩 性 薪 酬 的 差 距 u 了 解 民 眾 內 閣 辦 公 室 - 性 別 平 等 局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基 本 法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計 畫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u 拓 展 女 性 在 社 會 領 域 的 政 策 決 策 過 程 參 與 機 會 u 提 升 工 作 領 域 性 別 平 等 u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以 促 進 農 村 活 力 u 落 實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婦 權 會 ( 任 務 編 組 )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性 別 教 育 平 等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u 兩 性 共 治 共 決 的 政 策 參 與 u 提 升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建 立 女 性 經 濟 自 主 的 勞 動 政 策 u 降 低 婦 女 照 顧 負 擔 協 助 婦 女 自 立 的 福 利 政 策 136
161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國 別 政 策 成 果 評 估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日 本 台 灣 活 u 減 少 對 女 性 的 暴 力 u 強 化 並 監 督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的 落 實 執 行 政 府 部 門 必 須 發 布 性 別 平 等 報 告 予 議 會 參 考 u 兩 性 均 享 有 經 濟 自 主 權 u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享 有 相 同 的 機 會 u 對 於 兒 童 照 顧 及 家 務 工 作 負 有 相 同 的 責 任 u 享 有 相 同 的 機 會 可 獲 得 教 育 資 源 發 展 天 賦 及 自 我 實 現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撰 寫 政 策 白 皮 書 對 於 自 身 選 擇 機 會 與 掌 握 生 活 能 力 的 看 法, 並 縮 短 落 差 u 縮 短 社 會 參 與 就 業 歧 視 的 落 差 u 了 解 民 眾 在 工 作 教 育 醫 療 衛 生 公 共 交 通 運 輸 等 方 面 的 看 法, 並 縮 短 落 差 建 立 統 計 指 標, 財 政 部 在 每 年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前 提 交 報 告 活 的 平 衡 u 營 造 讓 長 者 活 得 自 在 安 心 的 環 境 u 提 升 教 育 領 域 性 別 平 等 u 支 持 婦 女 的 終 身 健 康 u 促 進 各 項 媒 體 性 別 平 等 u 減 少 對 婦 女 的 暴 力 u 與 地 方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合 作 促 進 性 別 意 識 覺 醒 活 動 u 國 際 合 作 為 評 估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影 響, 各 部 會 須 定 期 執 行 調 查 與 訪 談 u 落 實 具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政 策 u 建 構 健 康 優 先 具 性 別 意 識 醫 學 倫 理 健 康 政 策 u 創 造 一 個 尊 重 及 保 障 的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環 境 u 所 有 政 策 均 應 納 入 不 同 族 群 女 性 及 弱 勢 婦 女 的 需 求 各 部 會 需 發 布 所 屬 業 務 之 性 別 統 計 本 研 究 整 理 137
162 表 六 -7: 主 要 國 家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調 查 之 比 較 國 別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日 本 台 灣 調 查 名 稱 調 查 主 體 調 查 頻 率 調 查 方 式 調 查 內 容 調 查 結 果 與 政 策 制 訂 之 相 關 性 Gender Equality Barometer 社 會 事 務 暨 健 康 部 性 別 平 等 司 委 託 芬 蘭 統 計 局 執 行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 兒 童 暨 平 等 部 委 託 北 歐 性 別 中 心 及 工 作 研 究 中 心 共 同 執 行 依 議 題 分 次 調 查, 無 單 一 研 究 相 關 研 究 機 構 或 民 調 中 心 男 女 共 同 参 画 社 会 に 関 する 世 論 調 査 性 別 平 等 局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中 央 調 查 社 執 行 4 年 1 次 不 定 期 不 定 期 2-3 年 1 次 每 年 CATI 電 訪 本 研 究 整 理 u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u 在 職 場 學 校 家 庭 所 經 驗 到 的 平 等 情 形 u 家 務 分 工 與 決 策 u 受 到 不 當 對 待 的 經 驗 直 接 影 響 政 策 制 訂 郵 寄 及 登 錄 網 頁 u 童 年 u 教 育 u 工 作 u 家 庭 生 活 u 伴 侶 及 擇 偶 u 父 母 及 子 女 u 性 別 平 等 經 驗 及 態 度 u 健 康 與 生 活 品 質 直 接 影 響 政 策 制 訂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委 託 民 意 調 查 中 心 執 行 多 為 面 訪 面 訪 CATI 電 訪 u 女 性 就 業 u 性 別 角 色 態 度 u 家 內 分 工 u 性 別 與 犯 罪 u 健 康 與 性 行 為 u 女 性 的 政 治 參 與 u 男 性 研 究 資 料 作 為 政 府 部 門 參 考 u 對 男 女 地 位 的 看 法 u 對 於 女 性 參 與 社 會 的 看 法 u 對 於 家 庭 生 活 的 看 法 u 對 於 營 造 一 個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的 社 會 有 何 看 法 直 接 影 響 政 策 制 訂 u 對 於 性 別 相 關 之 法 令 的 了 解 與 實 際 經 驗 情 形 無 138
163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回 到 國 內 的 發 展, 一 直 是 以 解 決 婦 女 需 求 或 問 題 做 為 政 策 主 軸, 但 在 業 務 執 行 或 是 民 意 調 查 方 面, 並 無 一 個 統 籌 規 劃 及 辦 理 的 專 責 機 制, 較 是 依 議 題 散 見 在 各 相 關 單 位 的 職 務 或 資 料 中 這 些 議 題 包 括 : 在 性 別 角 色 與 分 工 方 面, 性 別 分 工 在 父 權 規 範 的 影 響 之 下, 負 擔 家 務 與 作 為 家 庭 成 員 的 照 顧 者 成 為 女 性 的 天 性, 而 在 此 同 時, 家 庭 中 的 決 策 者 卻 仍 是 由 父 親 / 丈 夫 擔 任, 女 性 並 無 法 與 男 性 分 享 權 力, 對 於 職 業 婦 女 而 言, 甚 至 是 承 受 了 雙 重 負 擔, 必 須 兼 顧 家 庭 勞 務 與 職 場 工 作 ( 李 立 如,2007) 這 樣 的 價 值 與 現 象 均 有 礙 於 性 別 平 等 之 實 踐 至 於 就 業 與 經 濟 方 面, 劉 梅 君 (2008) 指 出,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在 測 量 女 性 的 經 濟 機 會 時, 所 採 取 的 是 進 步 的 觀 點, 即 私 部 門 的 薪 資 差 異 性 別 職 業 隔 離 政 府 托 育 兒 童 的 設 施 與 措 施 母 性 保 護 立 法 對 女 性 雇 用 的 影 響 等 因 而 她 特 別 提 出, 台 灣 婦 女 勞 動 政 策 所 需 思 考 的 議 題 包 括 : 二 度 就 業 與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產 假 / 育 嬰 假 及 育 嬰 津 貼 政 策 玻 璃 天 花 板 現 象 等 而 教 育 文 化 與 媒 體 方 面, 教 育 場 域 中 的 性 別 困 境 主 要 有 : 各 級 學 校 的 管 理 與 政 策 均 由 男 性 主 導 ; 高 等 教 育 的 受 教 資 源 嚴 重 傾 斜 ( 偏 向 男 性 ); 學 習 領 域 類 別 的 性 別 刻 板 化 ;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 陳 金 燕,2008) 媒 體 部 份 則 是 廣 告 中 的 性 別 意 涵 是 否 帶 有 歧 視 觀 點, 林 秀 珊 (2006) 便 認 為, 平 面 廣 告 中 除 了 呈 現 性 別 角 色, 同 時 也 傳 達 了 社 會 既 有 的 性 別 觀 點 因 此, 閱 聽 人 在 接 受 廣 告 訊 息 時, 應 主 動 分 析 而 非 被 動 地 接 收, 才 能 跳 脫 廣 告 所 造 成 的 潛 在 不 當 影 響 若 是 論 及 健 康 面 向 的 性 別 偏 差, 不 僅 是 長 期 以 來 以 婦 幼 衛 生 為 角 度 出 發, 而 未 思 考 女 性 健 康 的 需 求, 所 呈 現 婦 女 健 康 或 疾 病 的 資 料 是 片 斷 的, 同 時 也 包 含 以 男 性 為 研 究 中 心 以 男 性 經 驗 過 度 類 推 於 女 性, 甚 至 還 有 醫 療 場 所 的 不 友 善 性 騷 擾, 醫 療 保 健 系 統 的 決 定 缺 少 婦 女 的 參 與 等 問 題 ( 張 玨, 2008) 此 外, 一 般 論 及 性 別 與 人 身 安 全 的 關 係, 往 往 會 將 焦 點 放 在 因 性 別 差 異 而 使 某 一 性 別 的 人 特 別 容 易 遭 到 另 一 性 的 暴 力 對 待, 其 中, 像 是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婚 姻 暴 力 等 均 為 女 性 佔 受 害 者 大 宗, 故 在 性 別 暴 力 的 討 論 時, 易 著 重 139
164 於 對 女 性 之 暴 力 不 過, 亦 不 可 忽 略 男 性 成 為 受 害 者 的 可 能 ( 林 慈 玲,2008) 另 一 方 面, 女 性 不 論 是 在 政 府 部 門 的 決 策 層 級 代 表 性, 或 是 參 政 人 數 的 比 例, 均 較 男 性 為 低 根 據 姜 貞 吟 (2005) 整 理 文 獻 後 發 現, 台 灣 女 性 參 政 比 例 較 低, 並 非 天 生, 而 是 後 天 環 境 因 素 的 影 響, 包 括 : 政 治 體 制 設 計 不 利 於 女 性 參 政 ; 社 會 傳 統 將 女 性 角 色 限 制 於 家 庭 之 私 領 域 範 圍 ; 婚 姻 狀 況 等 因 此 台 灣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與 公 共 事 務 時, 尚 須 經 過 父 親 或 丈 夫 的 同 意, 無 疑 是 傳 統 中 從 父 從 夫 的 觀 念 遺 存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女 性 在 性 別 角 色 與 分 工 就 業 與 經 濟 教 育 文 化 與 媒 體 健 康 人 身 安 全 政 治 參 與 等 或 多 或 少 面 臨 到 不 平 等 的 情 形, 幾 乎 是 源 於 性 別 所 造 成 性 別 歧 視 的 前 提 即 是 將 性 別 做 出 明 顯 的 區 分, 並 對 區 分 之 後 的 各 個 性 別 賦 予 特 別 的 社 會 意 涵, 此 種 與 性 別 密 不 可 分 的 社 會 意 涵 一 旦 成 為 刻 板 印 象 (stereotype), 即 作 為 社 會 進 行 差 別 待 遇 或 歧 視 的 基 礎 如 果 無 法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個 人 可 能 會 面 對 社 會 關 切 眼 光 甚 或 責 難 ( 李 立 如,2007) 因 此, 在 政 策 的 回 應 上, 女 性 往 往 成 為 保 障 名 額 或 優 惠 待 遇 的 對 象, 但 此 作 法 卻 迭 起 爭 議 ( 劉 梅 君,2008) 是 故, 為 使 政 策 與 民 意 有 更 強 的 關 聯, 本 研 究 透 過 CATI 調 查, 了 解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而 問 卷 設 計 係 依 據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工 作 重 點 (2009/08/31) 2008 正 副 總 統 競 選 婦 女 政 策 白 皮 書, 所 揭 示 各 重 要 議 題 為 架 構 - 政 治 參 與 勞 動 經 濟 福 利 脫 貧 教 育 媒 體 文 化 健 康 醫 療 人 身 安 全 其 他 / 婚 姻 與 家 庭 ), 並 將 問 卷 題 項 分 為 認 知 / 態 度 經 驗 期 待 等 三 種 類 型 59, 參 考 及 對 照 文 獻 中 指 出 礙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諸 多 問 題 以 及 國 內 外 相 關 調 查 的 題 項, 研 擬 問 卷 內 容 在 問 項 敘 述 上, 盡 可 能 適 用 於 兩 性, 而 非 偏 向 婦 女 意 見 或 生 活 狀 況, 同 時 以 民 眾 意 見 及 生 活 經 驗 需 求 為 主, 而 非 政 策 成 效 評 估 ( 因 完 整 表 格 繁 複, 在 此 簡 略 以 表 六 -8 示 例, 詳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六 ) 59 認 知 / 態 度 類 型 問 項 主 要 反 映 受 訪 者 對 於 政 府 政 策 或 相 關 法 規 的 知 悉 程 度 或 是 個 人 對 於 相 關 議 題 的 關 心 程 度 ; 經 驗 類 型 問 項 包 含 個 人 對 於 某 事 件 的 經 驗 或 對 於 某 項 措 施 的 使 用 情 形 140
165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構 面 政 治 參 與 表 六 -8: 本 研 究 問 卷 設 計 架 構 政 策 內 涵 相 關 細 節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問 卷 調 查 題 項 類 型 認 知 / 態 度 經 驗 期 待 是 否 需 要 一 個 專 問 卷 調 查 ( 略 ) 專 責 機 制 門 機 構 處 理 婦 女 暨 性 別 平 等 事 務 目 前 的 選 舉 制 度 問 卷 調 查 選 舉 制 度 對 於 女 性 參 政 是 否 公 平 提 升 女 性 在 公 務 體 系 的 層 級 在 各 級 政 府 廣 設 民 主 參 與 決 策 機 制 政 府 機 關 的 女 性 主 管 有 幫 助 公 務 統 計 特 定 問 卷 調 查 公 務 統 計 問 卷 調 查 結 社 權 參 與 婦 女 團 體 公 務 統 計 單 一 性 別 不 問 卷 調 查 得 少 於 三 分 公 務 統 計 之 一 規 定 說 明 :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 公 務 統 計 係 指 政 府 內 部 業 務 統 計, 特 定 問 卷 調 查 是 指 針 對 特 定 對 象 所 做 調 查, 例 如 婦 女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由 於 最 後 擬 出 之 題 數 較 多, 初 步 先 依 第 一 次 焦 點 座 談 之 專 家 決 議 刪 修, 爾 後 試 測 119 人 ( 試 測 問 卷 請 參 見 附 件 三 ), 將 試 測 結 果 進 行 信 效 度 分 析 ( 請 參 見 附 件 四 ), 並 據 以 修 改 問 項 後, 正 式 實 施 CATI 電 訪 調 查 正 式 調 查 版 問 卷 的 架 構 及 內 容 詳 見 下 一 節 內 容 141
166 第 五 節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之 分 析 架 構 根 據 表 六 -8 的 架 構 納 入 相 關 題 項 之 後, 考 量 訪 員 進 行 電 訪 的 順 暢 性, 以 及 減 少 受 訪 者 作 答 時 所 需 的 思 索 時 間, 所 有 問 項 重 新 以 認 知 / 態 度 經 驗 期 待 等 三 類 型 加 以 歸 納, 而 形 成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期 待 基 本 資 料 等 四 部 份 ( 如 圖 六 -1) 而 各 部 份 之 間 的 關 係, 例 如 基 本 人 口 屬 性 的 不 同, 可 能 造 成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的 差 異 等, 其 彼 此 間 的 關 聯,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第 七 章 調 查 結 果 基 本 資 料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別 居 住 區 域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u 經 驗 u 看 法 / 認 知 1. 就 業 情 形 / 歧 視 2. 子 女 照 顧 3. 家 務 分 工 與 決 策 4. 人 身 安 全 5 健 康 醫 療 6. 政 治 參 與 1. 就 業 2. 子 女 照 顧 3. 人 身 安 全 4. 健 康 醫 療 5. 政 治 參 與 ( 保 障 名 額 ) 6. 整 體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期 待 - 提 升 女 性 就 業 率 - 減 輕 女 性 照 顧 負 擔 - 加 強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決 策 圖 六 -1: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之 分 析 架 構 圖 以 下 便 逐 一 說 明 各 個 部 份 的 目 的, 以 及 該 部 份 所 包 含 題 項 之 意 義 142
167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一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的 題 項, 可 依 據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程 度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了 解 其 態 度 是 否 傾 向 於 傳 統 性 別 歧 視 :1-1 回 答 若 愈 同 意, 則 表 示 愈 同 意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性 別 分 工 ; 1-2 及 1-7 為 其 反 向 題 及 1-5 的 回 答 若 愈 同 意, 表 示 愈 同 意 男 尊 女 卑 的 社 會 地 位 1-6 的 回 答 若 愈 同 意, 表 示 愈 同 意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1-8 及 1-9 的 回 答 若 愈 同 意, 表 示 愈 能 接 受 習 俗 的 改 變 俗 1-10 及 1-11 的 回 答, 則 是 看 出 受 訪 者 對 於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教 育 投 資 之 看 法 是 否 具 有 差 異 1-1.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2.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3.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4.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5.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6.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7.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去 工 作 賺 錢,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嘛?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8.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您 同 意 嗎?(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9.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您 會 同 意 嗎?(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 大 專 研 究 所 ) 143
168 1-11.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 大 專 研 究 所 ) 二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此 部 份 的 題 目 主 要 想 了 解 受 訪 者 對 於 目 前 國 內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或 相 關 措 施 有 何 看 法 根 據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只 要 詢 問 國 內 近 期 實 施 的 法 令 或 措 施 或 者 較 具 關 鍵 的 重 要 時 事, 從 中 了 解 民 眾 的 看 法 即 可 因 此, 本 問 卷 以 受 訪 者 容 易 思 索 回 答 的 順 序 重 新 排 列 題 項 :2-1 至 涉 及 就 業 與 經 濟 ( 就 業 情 形 就 業 歧 視 );2-4 至 2-6 涉 及 照 顧 議 題 ;2-8 及 2-9 為 家 務 分 工 及 決 策 ;2-10 至 2-14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2-15 及 2-16 涉 及 健 康 醫 療 ; 涉 及 政 治 參 與 ;2-19 及 2-20 則 是 了 解 受 訪 者 對 於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狀 況 的 評 價 由 於 個 人 經 驗 端 視 受 訪 者 的 年 齡 層 或 人 生 階 段 而 定, 故 前 述 眾 多 題 項 主 要 是 透 過 2-1 及 2-4 篩 選 跳 答 題 2-1.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就 業 情 形 是? 沒 有 工 作 : 學 生 家 庭 主 婦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工 作 找 不 到 工 作 無 經 濟 壓 力 不 需 工 作 服 役 中 已 退 休 其 他 / 請 說 明 沒 有 工 作 者 跳 答 2-4 題 就 業 中 : 自 己 一 人 工 作, 沒 有 雇 用 其 他 人 ; 自 己 當 老 闆, 有 雇 用 其 他 人 ; 為 私 人 雇 主 或 私 人 機 構 工 作 ; 為 公 營 企 業 工 作 ; 為 政 府 機 構 工 作 ; 幫 家 裡 工 作, 支 領 固 定 薪 水 ; 幫 家 裡 工 作, 沒 有 拿 薪 水 ; 為 他 人 工 作, 無 固 定 雇 主 ; 家 庭 代 工 ; 務 農 ; 其 他 / 請 說 明 2-2.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您 曾 經 因 為 您 是 男 性 / 女 性 ( 依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詢 問 ), 而 在 下 列 哪 幾 項 事 情 上,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嗎?( 可 複 選 ) ( 沒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薪 水 福 利 訓 練 機 會 升 遷 績 效 考 核 / 考 績 ) 2-3.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很 好 還 好 普 通 不 太 好 很 差 ) 2-4.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沒 有 跳 答 2-7 題 有 個 144
169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2-5.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 小 孩 未 就 學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 補 習 班 其 他 / 請 說 明 ) 2-6.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小 孩 的 姑 姑 / 叔 父 / 伯 父 / 舅 舅 / 阿 姨 其 他 親 友 鄰 居 僱 用 保 母 僱 用 外 勞 其 他 / 請 說 明 ) 2-7.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 2-8.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 多 了 很 多 差 不 多 比 較 少 ) 2-9.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多 數 事 情 是 某 些 事 情 是 很 少 事 情 是 完 全 沒 有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可 複 選 )(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其 他 / 請 說 明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可 複 選 )(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其 他 / 請 說 明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可 複 選 )A 晚 上 單 獨 在 外 行 走 時 B 晚 上 搭 乘 計 程 車 時 C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D.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E.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F. 停 車 場 G. 在 家 時 H 都 不 擔 心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 是 否 )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例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每 次 都 是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偶 而 才 有 這 種 情 況 很 145
170 少 有 這 種 情 況 幾 乎 沒 有 不 適 用 )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非 常 需 要 有 點 需 要 不 太 需 要 非 常 不 需 要 )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非 常 合 理 合 理 不 太 合 理 非 常 不 合 理 普 通 )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每 次 都 有 去 大 部 份 有 去 偶 而 才 去 很 少 去 幾 乎 沒 去 過 不 適 用 )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 A. 家 庭 生 活 B. 職 場 C.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D. 政 治 參 與 E.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F. 社 會 風 俗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男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女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性 不 知 道 ) 三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期 待 此 部 份 的 題 目 主 要 想 了 受 訪 者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未 來 期 待 3-1 詢 問 提 升 女 性 就 業 率 的 方 式 ;3-2 詢 問 減 輕 女 性 照 顧 負 擔 的 方 式 ;3-3 詢 問 加 強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的 方 式 ;3-4 則 詢 問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決 策 權 的 方 式 惟 此 部 份 並 無 教 育 文 化 健 康 醫 療 等 問 項 3-1. 由 於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男 性 低,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機 會 的 產 業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不 需 要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3-2.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機 構, 讓 女 性 有 機 會 外 出 工 作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146
171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及 與 國 外 比 較 強 化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制 度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讓 女 性 方 便 兼 顧 家 庭 其 他 / 請 說 明 3-3.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可 複 選 )(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人 力 提 升 通 報 系 統 的 行 政 效 率 加 重 刑 罰 加 強 鄰 里 間 的 守 望 相 助 其 他 / 請 說 明 ) 3-4.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應 增 加 女 性 在 各 項 公 共 領 域 的 比 例 ( 接 著 問 J 那 麼 您 認 為 應 該 在 下 列 哪 一 個 領 域 中 去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 各 民 意 代 表 ; 各 級 機 關 的 主 管 ; 各 級 學 校 的 主 管 ;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 政 府 出 資 成 立 之 基 金 會 的 董 監 事 ; 政 府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委 員 ; 其 他 / 請 說 明 ) 不 需 要 再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四 基 本 資 料 4-1. 請 問 您 的 教 育 程 度 :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中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4-2.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婚 姻 狀 況 是?( 已 婚 同 居 離 婚 寡 居 未 婚 不 知 道 ) 4-3. 台 灣 有 許 多 族 群, 請 問 您 是?( 填 空 單 選 )(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台 灣 原 住 民 外 籍 配 偶 其 他 / 請 說 明 ) 本 研 究 依 前 述 四 大 部 份 的 題 項 進 行 CATI 電 訪 調 查, 實 際 訪 談 1,098 名 受 訪 者, 所 得 結 果 之 統 計 請 參 閱 下 一 章 內 容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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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本 章 包 含 次 數 分 配 及 交 叉 分 析 兩 節 : 次 數 分 配 主 要 說 明 問 卷 各 題 項 的 次 數 分 配 情 形 ; 交 叉 分 析 則 是 呈 現 問 卷 各 題 項 與 基 本 資 料 變 項 的 交 叉 分 析 情 形 及 經 由 卡 方 檢 定 後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的 結 果 第 一 節 次 數 分 配 第 一 部 份 :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描 述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別 居 住 區 域 居 住 縣 市 就 業 現 況 等 變 項 茲 就 各 題 項 次 數 分 配 情 形 依 序 說 明 如 下 : 1 性 別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561 位 受 訪 者 為 男 性, 占 51.1%; 有 537 位 受 訪 者 為 女 性, 占 48.9%( 表 七 -1-1) 表 七 -1-1: 性 別 分 佈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男 % 女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51.1% 48.9% 男 女 圖 性 別 分 佈 圖 149
174 2 年 齡 別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除 了 60 歲 以 上 各 年 齡 組 的 比 例 較 少, 其 他 各 年 齡 組 均 占 10% 左 右, 分 佈 相 當 平 均 ( 表 七 -1-2) 表 七 -1-2: 年 齡 分 佈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 歲 3 0.3% 歲 1 0.1% 100 歲 以 上 1 0.1% 總 和 1, % 150
17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0% 11.0% 10.9% 8.9% 10.0% 10.5%10.8% 9.7% 8.4% 5.2% 4.4%3.8%2.9% 2.0% 1.0% 0.3% 0.1% 0.1%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100 歲 以 上 圖 7-1-2: 年 齡 分 佈 圖 151
176 3 教 育 程 度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以 高 中 職 教 育 程 度 者 最 多, 占 35.5%; 其 次 為 大 學, 占 21.7%( 表 七 -1-3) 表 七 -1-3: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國 小 及 以 下 % 國 中 % 高 中 職 % 專 科 % 大 學 % 研 究 所 以 上 % 總 和 1, %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11.4% 12.5%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中 35.5% 高 中 職 13.1% 專 科 21.7% 大 學 5.8% 研 究 所 以 上 圖 7-1-3: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圖 152
17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4 目 前 婚 姻 狀 況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863 位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占 78.6%; 有 158 位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為 未 婚, 占 14.4%( 表 七 -1-4) 表 七 -1-4: 目 前 婚 姻 狀 況 分 佈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已 婚 % 同 居 % 離 婚 % 寡 居 % 未 婚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8.6%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4.4% 10.0% 0.0% 已 婚 1.0% 2.6% 3.4% 同 居 離 婚 寡 居 未 婚 圖 7-1-4: 目 前 婚 姻 狀 況 分 佈 圖 153
178 5 族 群 別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803 位 受 訪 者 為 閩 南 人, 占 73.1%; 有 149 位 受 訪 者 為 外 省 人, 占 13.6%; 有 132 位 受 訪 者 為 客 家 人, 占 12.0% ( 表 七 -1-5) 表 七 -1-5: 族 群 分 佈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閩 南 人 % 客 家 人 % 外 省 人 % 台 灣 原 住 民 9 0.8% 外 籍 配 偶 5 0.5%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73.1% 閩 南 人 12.0% 13.6%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0.8% 0.5% 台 灣 原 住 民 外 籍 配 偶 圖 7-1-5: 族 群 分 佈 圖 154
17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6 居 住 區 域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502 位 受 訪 者 居 住 區 域 為 北 部, 占 45.7%; 有 302 位 受 訪 者 居 住 區 域 為 南 部, 占 27.5%; 有 244 位 受 訪 者 居 住 區 域 為 中 部, 占 22.2%( 表 七 -1-6) 表 七 -1-6: 居 住 區 域 分 佈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北 % 中 % 南 % 東 % 離 島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45.7% 22.2% 27.5% 3.5% 1.1% 北 中 南 東 離 島 圖 7-1-6: 居 住 區 域 分 佈 圖 155
180 7 居 住 縣 市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以 居 住 在 台 北 縣 市 及 桃 園 縣 者 人 數 最 多, 有 179 位 受 訪 者 居 住 在 台 北 縣, 占 16.3%; 有 120 位 受 訪 者 居 住 縣 市 在 台 北 市, 占 10.9%; 有 91 位 受 訪 者 居 住 在 桃 園 縣, 占 8.3%( 表 七 -1-7) 表 七 -1-7: 居 住 縣 市 分 佈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基 隆 市 % 宜 蘭 縣 %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 桃 園 縣 % 新 竹 縣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 台 中 縣 % 台 中 市 % 彰 化 縣 % 南 投 縣 % 雲 林 縣 % 嘉 義 縣 % 嘉 義 市 % 台 南 縣 % 台 南 市 % 高 雄 縣 % 高 雄 市 % 屏 東 縣 % 花 蓮 縣 % 台 東 縣 % 澎 湖 縣 6 0.5% 金 門 縣 3 0.3% 連 江 縣 ( 馬 祖 3 0.3% 總 和 % 156
18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圖 7-1-7: 居 住 縣 市 分 佈 圖 157
182 8 目 前 就 業 情 形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522 位 受 訪 者 為 就 業 中, 占 52.6%, 主 要 多 是 為 私 人 雇 主 工 作 ; 而 有 522 位 受 訪 者 目 前 沒 有 工 作, 占 47.4%, 以 家 庭 主 婦 人 數 較 多 ( 表 七 -1-8) 沒 有 工 作 就 業 中 表 七 -1-8: 就 業 現 況 分 佈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學 生 % 576 人 家 庭 主 婦 % 52.6%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6 0.5% 找 不 到 工 作 % 無 經 濟 壓 力 9 0.8% 服 役 中 % 已 退 休 % 其 他 請 說 明 % 自 己 一 人 工 作 % 自 己 當 老 闆 % 為 私 人 雇 主 % 為 公 營 企 業 工 作 9 0.8% 為 政 府 機 構 工 作 % 幫 家 裡 工 作, 有 薪 水 % 幫 家 裡 工 作, 沒 有 薪 水 9 0.8% 為 他 人 工 作 % 家 庭 代 工 % 務 農 9 0.8% 其 他 請 說 明 9 0.8% 總 和 1, % 522 人 47.4% 158
18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 20.3% 0.5% 6.6% 0.8% 1.7% 19.7% 1.0% 10.0% 6.5% 20.3% 0.8% 2.8% 1.8% 0.8% 1.8% 1.0% 0.8%0.8% 0.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沒 有 工 作 : 學 生 沒 有 工 作 : 家 庭 主 婦 沒 有 工 作 :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沒 有 工 作 : 找 不 到 工 作 沒 有 工 作 : 無 經 濟 壓 力 沒 有 工 作 : 服 役 中 沒 有 工 作 : 已 退 休 沒 有 工 作 : 其 他 請 說 明 就 業 中 : 自 己 一 人 工 作 就 業 中 : 自 己 當 老 闆 就 業 中 : 為 私 人 雇 主 就 業 中 : 為 公 營 企 業 工 作 就 業 中 : 為 政 府 機 構 工 作 就 業 中 : 幫 家 裡 工 作, 就 業 中 : 幫 家 裡 工 作, 就 業 中 : 為 他 人 工 作 就 業 中 : 家 庭 代 工 就 業 中 : 務 農 就 業 中 : 其 他 請 說 明 圖 7-1-8: 就 業 現 況 分 佈 圖
184 第 二 部 份 :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問 卷 中 此 部 份 的 問 項 主 要 在 了 解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包 括 11 個 題 項 茲 就 各 題 項 之 次 數 分 配 情 形 依 序 說 明 如 下 : 1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針 對 男 人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人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之 敘 述,1,098 位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較 為 兩 極 : 有 391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占 35.6%; 有 348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占 31.7% ; 有 192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17.5%; 有 160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占 14.6%; 僅 有 7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普 通, 占 0.6%( 表 七 -1-9) 表 七 -1-9: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7 0.6%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14.6% 非 常 同 意 31.7% 還 算 同 意 0.6% 普 通 35.6% 不 太 同 意 17.5%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7-1-9: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的 同 意 程 度 160
18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傾 向 於 同 意 者 的 比 例 較 高, 包 括 有 572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占 52.1%; 有 403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還 算 同 意, 占 36.7%; 有 81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占 7.4%; 有 22 位 受 訪 者 則 是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2.0%; 有 20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普 通, 占 1.8%( 表 七 -1-10) 表 七 -1-10: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52.1% 非 常 同 意 36.7% 還 算 同 意 1.8% 普 通 7.4% 不 太 同 意 2.0%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的 同 意 程 度 161
186 3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這 個 敘 述,1,098 位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較 傾 向 於 不 同 意, 包 括 有 488 位 受 訪 者 不 太 同 意 占 44.4%; 有 369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33.6% ; 有 126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還 算 同 意, 占 11.5%; 有 78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占 7.1%; 有 37 位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普 通, 占 3.4%( 表 七 -1-11) 表 七 -1-11: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7.1% 非 常 同 意 11.5% 還 算 同 意 3.4% 普 通 44.4% 不 太 同 意 33.6%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的 同 意 程 度 162
18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4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的 敘 述,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傾 向 於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較 多, 包 括 有 527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占 48.0%; 有 324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29.5%; 另 一 方 面, 有 141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占 12.8%; 有 91 位 受 訪 者 則 認 為 還 算 同 意, 占 8.3%; 只 有 15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普 通, 占 1.4%( 表 七 -1-12) 表 七 -1-12: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12.8% 非 常 同 意 8.3% 還 算 同 意 1.4% 普 通 48.0% 不 太 同 意 29.5%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的 同 意 程 度 163
188 5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對 於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的 敘 述,1,098 位 受 訪 者 回 答 不 同 意 者 的 比 例 較 高, 包 括 有 449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40.9%; 有 436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占 39.7%; 此 外, 有 118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還 算 同 意, 占 10.7%; 有 81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占 7.4%; 僅 14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普 通, 占 1.3%( 表 七 -1-13) 表 七 -1-13: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7.4% 非 常 同 意 10.7% 還 算 同 意 1.3% 普 通 39.7% 40.9%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同 意 程 度 164
18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6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的 敘 述,1,098 位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較 傾 向 於 同 意, 包 括 有 510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占 46.4%; 有 259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占 23.6%; 此 外, 有 154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不 太 同 意, 占 14.0%; 有 131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11.9%; 有 44 位 受 訪 者 則 是 表 示 普 通, 占 4.0%( 表 七 -1-14) 表 七 -1-14: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23.7% 非 常 同 意 46.4% 還 算 同 意 4.0% 普 通 14.0% 11.9%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的 同 意 程 度 165
190 7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的 敘 述,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回 答 同 意 者 的 比 例 略 多, 有 465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還 算 同 意, 占 42.3%; 有 230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占 20.9%; 有 145 位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占 13.2%; 有 138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普 通, 占 12.6%; 有 120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10.9%( 表 七 -1-15) 表 七 -1-15: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20.9% 42.3% 12.7% 13.2% 10.9%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的 同 意 程 度 166
19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8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您 同 意 嗎? 對 於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回 答 同 意 者 比 例 較 高, 有 396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還 算 同 意, 占 36.1%; 有 267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占 24.3%; 另 一 方 面, 有 233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太 同 意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占 21.2%; 有 174 位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15.8%; 另 有 28 位 受 訪 者 持 普 通 意 見, 占 2.6%( 表 七 -1-16) 表 七 -1-16: 對 於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24.3% 非 常 同 意 36.1% 還 算 同 意 2.6% 普 通 21.2% 不 太 同 意 15.8%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 對 於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的 同 意 程 度 167
192 9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您 會 同 意 嗎?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478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還 算 同 意 讓 自 己 的 小 孩 從 母 姓, 占 43.5%; 有 279 位 受 訪 者 則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讓 自 己 的 小 孩 從 母 姓, 占 25.4%; 此 外, 有 230 位 受 訪 者 不 太 同 意, 占 20.9%; 有 86 位 受 訪 者 非 常 不 同 意, 占 7.8%; 只 有 25 位 受 訪 者 對 於 讓 自 己 的 小 孩 從 母 姓 持 普 通 的 意 見, 占 2.3%( 表 七 -1-17) 表 七 -1-17: 對 於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的 同 意 程 度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同 意 % 還 算 同 意 % 普 通 % 不 太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25.5% 非 常 同 意 43.5% 還 算 同 意 2.3% 普 通 20.9% 不 太 同 意 7.8%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 對 於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的 同 意 程 度 168
19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10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598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大 學 / 大 專 教 育 才 適 當, 占 54.5%; 有 387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高 中 職 教 育 才 適 當, 占 35.2%; 有 100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研 究 所 教 育 才 適 當, 占 9.1%; 有 28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國 中 教 育 才 適 當, 占 1.2%( 表 七 -1-18) 表 七 -1-18: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國 中 % 高 中 職 % 大 學 / 大 專 % 研 究 所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1.2% 國 中 35.2% 高 中 職 54.5% 大 學 大 專 / 9.1% 研 究 所 圖 :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長 條 圖 169
194 11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610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大 學 / 大 專 教 育 才 適 當, 占 55.5%; 有 386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高 中 職 教 育 才 適 當, 占 35.2%; 有 78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研 究 所 教 育 才 適 當, 占 7.1%; 有 24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國 中 教 育 才 適 當, 占 2.2%( 表 七 -1-19) 表 七 -1-19: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國 中 % 高 中 職 % 大 學 / 大 專 % 研 究 所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2.2% 國 中 35.2% 高 中 職 55.5% 大 學 大 專 / 7.1% 研 究 所 圖 :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長 條 圖 170
19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第 三 部 份 :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問 卷 中 此 部 份 的 問 項 主 要 在 了 解 受 訪 者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包 括 25 個 題 項 茲 就 各 題 項 之 次 數 分 配 情 形 依 序 說 明 如 下 : 13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您 曾 經 因 為 您 是 男 性 / 女 性 ( 依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詢 問 ), 而 在 下 列 哪 幾 項 事 情 上,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嗎? 在 就 業 中 的 522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96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沒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占 18.4%; 若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則 以 訓 練 機 會 方 面 較 多 (276 人, 占 52.9%); 次 為 在 升 遷 方 面 受 到 不 好 的 對 待 (246 人, 占 47.1%) ( 表 七 -1-20) 表 七 -1-20: 就 目 前 工 作 來 看, 曾 經 因 為 性 別 而 受 到 哪 些 不 好 的 對 待 ( 複 選 題 )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百 分 比 佔 已 就 業 者 比 例 沒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 18.4% 薪 水 % 33.7% 福 利 % 39.3% 訓 練 機 會 % 52.9% 升 遷 % 47.1% 績 效 考 核 / 考 績 % 30.7% 總 和 1159 人 次 100.0% 人 - - 備 註 : 本 題 為 有 就 業 者 回 答 ( 跳 答 人 數 為 576 筆 ) 25.0% 20.0% 15.0% 10.0% 5.0% 8.30% 15.20% 17.70% 23.80% 21.20% 13.80% 0.0% 沒 有 好 遇 的 到 對 比 待 較 不 薪 水 福 利 訓 練 機 會 升 遷 績 效 考 核 / 考 績 圖 : 就 目 前 工 作 來 看, 曾 經 因 為 性 別, 而 受 到 哪 些 不 好 的 對 待 ( 複 選 題 ) 171
196 14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根 據 受 訪 者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其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為 何,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257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還 好, 占 49.3%; 有 126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很 好, 占 24.1%; 有 95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不 太 好, 占 18.2%, 只 有 少 數 認 為 不 太 好 或 很 差, 分 別 占 6.7% 1.7%( 表 七 -1-21) 表 七 -1-21: 性 別 平 等 在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很 好 % 還 好 % 普 通 % 不 太 好 % 很 差 9 1.7% 總 和 % 備 註 : 本 題 為 有 就 業 者 回 答 ( 跳 答 人 數 為 576 筆 ) 60.0% 50.0% 49.3% 40.0% 30.0% 20.0% 24.1% 18.2% 10.0% 0.0% 很 好 還 好 6.7% 普 通 不 太 好 1.7% 很 差 圖 : 性 別 平 等 在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172
19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15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699 位 受 訪 者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占 63.7%;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者 有 399 人, 占 36.3%( 表 七 -1-22) 表 七 -1-22: 家 中 有 無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次 數 百 分 比 沒 有 % 有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63.7% 沒 有 36.3% 有 圖 :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無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173
198 16 請 問 您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在 399 位 受 訪 者 中, 家 中 未 滿 12 歲 小 孩 人 數 多 在 1 至 2 人 之 間, 包 括 有 182 位 受 訪 者 家 中 有 1 個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占 45.6%; 有 132 位 受 訪 者 家 中 有 2 個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占 33.1%; 有 51 位 受 訪 者 家 中 有 3 個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占 12.8%; 僅 少 數 受 訪 者 家 中 小 孩 超 過 4 人 以 上, 所 占 比 例 不 到 1 成 ( 表 七 -1-23) 表 七 -1-23: 家 中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 % % % % % 總 和 % 備 註 : 本 題 為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者 回 答 ( 跳 答 人 數 699 筆 )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45.6% 33.1% 12.8% 1.5% 4.0% 3.0% 圖 : 家 中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174
19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17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在 399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158 位 受 訪 者 的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占 39.6%;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者, 占 24.8%;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者, 占 17.6%;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者, 占 15.5%; 僅 少 數 受 訪 者 小 孩 未 就 學, 占 2.5%( 表 七 -1-24) 表 七 -1-24: 依 據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次 數 百 分 比 小 孩 未 就 學 %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 總 和 % 備 註 : 本 題 為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者 回 答 ( 跳 答 人 數 699 筆 ) 50.00%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2.50% 39.60% 24.80% 15.50% 17.60% 小 孩 未 就 學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送 到 校 安 外 親 的 才 藝 班 / 圖 : 依 據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175
200 18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有 半 數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是 找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幫 忙 (219 人, 占 54.9%); 有 70 位 受 訪 者 是 找 小 孩 的 姑 姑 / 叔 父 / 伯 父 / 舅 舅 / 阿 姨 幫 忙, 占 17.5%; 有 62 位 受 訪 者 則 是 找 到 其 他 親 友 幫 忙, 占 15.5%; 較 少 是 找 鄰 居 保 母 或 外 勞 來 幫 忙 ( 表 七 -1-25) 表 七 -1-25: 如 果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 小 孩 的 姑 姑 / 叔 父 / 伯 父 / 舅 舅 / 阿 姨 % 其 他 親 友 % 鄰 居 % 僱 用 保 母 % 僱 用 外 勞 9 2.3% 總 和 % 備 註 : 本 題 為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者 回 答 ( 跳 答 人 數 699 筆 )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54.9%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17.5% 15.5% 小 父 孩 的 舅 姑 舅 姑 阿 叔 姨 父 伯 / / / / 其 他 親 友 4.8% 5.0% 2.3% 鄰 居 僱 用 保 母 僱 用 外 勞 圖 : 如 果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176
20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19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637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占 58.0%; 而 有 461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知 道, 占 42.0%( 表 七 -1-26) 表 七 -1-26: 是 否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規 定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知 道 % 不 知 道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58.0% 知 道 42.0% 不 知 道 圖 : 是 否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規 定 177
202 20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若 和 其 他 家 人 相 較,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410 位 受 訪 者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多 了 很 多, 占 37.3%; 有 405 位 受 訪 者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差 不 多, 占 36.9%; 有 283 位 受 訪 者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比 較 少, 占 25.8%( 表 七 -1-27) 表 七 -1-27: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多 了 很 多 % 差 不 多 % 比 較 少 % 總 和 1, %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37.3% 36.9% 多 了 很 多 差 不 多 25.8% 比 較 少 圖 :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178
20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1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有 關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的 決 策,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396 位 受 訪 者 表 示 多 數 事 情 是 由 他 們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占 36.1%; 有 385 位 受 訪 者 則 是 某 些 事 情 是 由 他 們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占 35.1%; 有 180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由 他 們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占 16.4%( 表 七 -1-28) 表 七 -1-28: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 多 數 事 情 是 % 某 些 事 情 是 % 很 少 事 情 是 % 完 全 沒 有 % 總 和 1, %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16.3%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36.1% 35.1% 多 數 事 情 是 某 些 事 情 是 8.0% 很 少 事 情 是 4.5% 完 全 沒 有 圖 :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179
204 22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在 1097 位 受 訪 者 中, 絕 大 多 數 沒 有 遇 到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1035 人,94.3%); 至 於 有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性 騷 擾 者,32.3% 是 在 公 共 場 所 29.0%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27.4% 是 在 學 校 ;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者 最 少, 占 11.3%( 表 七 -1-29) 表 七 -1-29: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 複 選 題 )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百 分 比 佔 被 騷 擾 者 比 例 沒 有 遇 到 過 % - 在 學 校 % 27.4% 在 工 作 職 場 % 29.0% 在 公 共 場 所 % 32.3%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7 0.6% 11.3% 其 他 總 和 1, % - 備 註 : 本 題 1 人 漏 答 圖 :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 複 選 題 ) 180
20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3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絕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沒 有 遇 到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1015 人,92.4%); 至 於 有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性 騷 擾 者,48.2%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32.5% 是 在 公 共 場 所 10.8% 是 在 學 校 ;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者 最 少, 占 8.4%( 表 七 -1-30) 表 七 -1-30: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 複 選 題 )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百 分 比 佔 被 騷 擾 者 比 例 沒 有 遇 到 過 % - 在 學 校 9 0.8% 10.8% 在 工 作 職 場 % 48.2% 在 公 共 場 所 % 32.5%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7 0.6% 8.4% 其 他 總 和 % - 圖 :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 複 選 題 ) 181
206 24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絕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常 常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其 中 較 擔 心 的 場 所 為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625 人, 占 78.7%); 其 次 是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596 人, 占 75.1%); 再 者 為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586 人, 占 73.8%)( 表 七 -1-31) 表 七 -1-31: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百 分 比 佔 會 擔 心 者 比 例 都 不 擔 心 % - 晚 上 單 獨 在 外 行 走 時 % 56.5% 晚 上 搭 乘 計 程 車 時 % 53.0%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 75.1%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 78.7%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 73.8% 停 車 場 % 67.3% 在 家 時 % 5.3% 總 和 3557 人 次 100.0% 人 - - 圖 :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182
20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5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僅 有 20 位 受 訪 者 過 去 一 年 中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占 1.8%; 絕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不 曾 遇 過 (1078 人, 占 98.2%)( 表 七 -1-32) 表 七 -1-32: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次 數 百 分 比 是 % 不 是 1,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1.8% 是 98.2% 不 是 圖 : 過 去 一 年 中,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183
208 26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若 遇 到 任 何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可 撥 打 113 詢 問 之 資 訊, 知 道 與 不 知 道 的 比 例 差 不 多, 知 道 者 為 581 位, 占 52.9% 不 知 道 者 為 517 位, 占 47.1%( 表 七 -1-33) 表 七 -1-33: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是 否 知 道 可 撥 打 113 詢 問 問 項 次 數 有 效 百 分 比 知 道 % 不 知 道 % 總 和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52.9% 知 道 47.1% 不 知 道 圖 :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是 否 知 道 可 撥 打 113 詢 問 184
20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7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多 數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一 年 就 診 時 曾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及 每 次 都 是 的 比 例 各 占 51.8% 28.9%, 總 計 為 八 成 左 右 ( 表 七 -1-34) 表 七 -1-34: 過 去 一 年 中, 在 就 診 時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次 數 百 分 比 每 次 都 是 %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 偶 而 才 有 這 種 情 況 % 很 少 有 這 種 情 況 % 幾 乎 沒 有 % 不 適 用 % 總 和 1, % 60.0% 50.0% 51.8% 40.0% 30.0% 28.9% 20.0% 10.0% 7.7% 2.7% 4.5% 4.4% 0.0% 每 次 都 是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偶 而 才 有 這 種 情 況 很 少 有 這 種 情 況 幾 乎 沒 有 不 適 用 圖 : 過 去 一 年 中, 在 就 診 時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185
210 28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較 多 人 認 為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考 慮 幾 天, 包 括 有 479 位 認 為 非 常 需 要, 占 43.6%; 有 297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有 點 需 要, 占 24.7%; 而 認 為 不 太 需 要 者 也 不 少, 有 297 位, 占 27.0%; 僅 51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非 常 不 需 要 由 政 府 強 制 要 求 再 考 慮 幾 天, 占 4.6%( 表 七 -1-35) 表 七 -1-35: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需 要 % 有 點 需 要 % 不 太 需 要 % 非 常 不 需 要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43.6% 24.8% 27.0% 4.6% 非 常 需 要 有 點 需 要 不 太 需 要 非 常 不 需 要 圖 :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186
21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9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多 數 人 認 為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是 合 理 的, 包 括 有 512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合 理, 占 46.6%; 有 355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非 常 合 理, 占 32.3%; 另 一 方 面, 約 有 2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此 敘 述 並 不 合 理 ( 表 七 -1-36) 表 七 -1-36: 政 府 內 部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是 否 合 理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非 常 合 理 % 合 理 % 不 太 合 理 % 非 常 不 合 理 % 普 通 6 0.5%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32.3% 非 常 合 理 46.6% 合 理 11.7% 8.8% 不 太 合 理 非 常 不 合 理 0.6% 普 通 圖 : 政 府 內 部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是 否 合 理 187
212 30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9 成 左 右 受 訪 者 過 去 大 都 有 參 與 投 票, 包 括 597 位 受 訪 者 每 次 都 有 去, 占 54.4%;381 位 大 部 份 有 去, 占 34.7%( 表 七 -1-37) 表 七 -1-37: 在 過 去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的 投 票 情 形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每 次 都 有 去 % 大 部 份 有 去 % 偶 而 才 去 % 很 少 去 % 幾 乎 沒 去 過 % 不 適 用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54.4% 每 次 都 有 去 34.7% 大 部 份 有 去 4.9% 偶 而 才 去 1.5% 3.5% 1.0% 很 少 去 幾 乎 沒 去 過 不 適 用 圖 : 在 過 去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的 投 票 情 形 188
21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31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從 表 七 來 看, 較 多 受 訪 者 認 為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對 於 兩 性 都 一 樣 有 利, 但 在 職 場 政 治 參 與 社 會 風 俗 等 方 面 則 是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比 例 略 高 家 庭 生 活 職 場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政 治 參 與 表 七 -1-38: 在 各 個 領 域 中, 對 男 性 或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社 會 風 俗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百 分 比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 都 一 樣 % 總 和 %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 都 一 樣 % 總 和 %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 都 一 樣 % 總 和 %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9 0.8% 都 一 樣 % 總 和 %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 都 一 樣 % 總 和 %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 都 一 樣 % 總 和 % 189
214 家 庭 生 活 職 場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政 治 參 與 法 律 及 度 司 法 制 社 會 風 俗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圖 : 在 各 個 領 域 中, 對 男 性 或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190
21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32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半 數 以 上 受 訪 者 認 為 男 性 地 位 優 於 女 性 (55.9%), 不 過 也 有 31.5% 受 訪 者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屬 於 男 女 平 等 (346 人, 占 31.5%); 而 認 為 女 性 地 位 優 於 男 性 者 顯 然 較 少, 占 12.6%( 表 七 -1-39) 表 七 -1-39: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為 何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 男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 男 女 平 等 % 女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 女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性 % 總 和 1, %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25.0% 男 性 地 位 很 性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30.9% 31.5% 男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男 女 平 等 3.5% 女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9.1% 女 性 地 位 很 性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圖 :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為 何 191
216 33 由 於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男 性 低,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為 提 升 女 性 就 業 率, 在 所 有 受 訪 者 中, 有 33.6%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 有 31.1% 認 為 應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機 會 ; 有 30.7% 認 為 應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此 外, 有 4.6% 受 訪 者 認 為 不 需 要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 表 七 -1-40) 表 七 -1-40: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 複 選 題 )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百 分 比 佔 受 訪 者 人 數 比 例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機 會 % 55.6%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55.0%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 60.2% 不 需 要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 8.2% 總 和 % - 圖 :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 複 選 題 ) 192
21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34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受 訪 者 對 於 政 府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的 看 法, 有 622 位 受 訪 者 回 答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機 構, 比 例 最 高 ; 有 550 位 受 訪 者 回 答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531 位 受 訪 者 回 答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524 位 受 訪 者 回 答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 表 七 -1-41) 表 七 -1-41: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複 選 題 )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佔 受 訪 者 百 分 比 人 數 比 例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機 構 % 56.6%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 48.4% 強 化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制 度 % 35.0%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 47.7%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 50.1% 其 他 % 2.0% 總 和 % - 圖 :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複 選 題 ) 193
218 35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為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744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加 重 刑 罰 為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的 措 施 ; 有 647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 有 484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提 升 通 報 系 統 的 行 政 效 率 ; 有 315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人 力 ( 表 七 -1-42) 表 七 -1-42: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 複 選 題 )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佔 受 訪 者 百 分 比 人 數 比 例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 58.9%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人 力 % 28.7% 提 升 通 報 系 統 的 行 政 效 率 % 44.1% 加 重 刑 罰 % 67.8% 其 他 % 4.0% 總 和 % - 圖 :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 複 選 題 ) 194
21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36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在 1,098 位 受 訪 者 中, 有 943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來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占 85.9%; 有 127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占 11.6%; 有 28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不 需 要 再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占 2.6%( 表 七 -1-43) 表 七 -1-43: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問 項 次 數 百 分 比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 不 需 要 再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 總 和 1, %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 11.6% 的 決 策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85.8% 女 性 比 例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2.6% 參 與 公 策 共 權 事 務 的 決 不 需 要 再 提 升 女 性 圖 :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195
220 37 那 麼 您 認 為 應 該 在 下 列 哪 一 個 領 域 中 去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在 上 一 題 回 答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的 943 人 中, 進 一 步 回 答 應 在 哪 一 個 領 域 增 加 女 性 代 表 性 時, 有 563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 占 59.7%); 有 487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各 級 機 關 的 主 管 ( 占 51.6%); 有 472 位 受 訪 者 認 為 各 種 民 意 代 表 ( 占 50.1%)( 表 七 -1-44) 表 七 -1-44: 應 該 在 哪 一 個 領 域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 複 選 題 ) 問 項 次 數 相 對 次 數 百 分 比 佔 回 答 者 人 數 比 例 各 種 民 意 代 表 % 50.1% 各 級 機 關 的 主 管 % 51.6% 各 級 學 校 的 主 管 % 44.2%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 59.7% 政 府 出 資 成 立 之 基 金 會 的 董 監 事 % 11.8% 政 府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委 員 % 14.7% 其 他 總 和 2189 人 次 100.0% 人 100.0% 圖 : 應 該 在 哪 一 個 領 域 中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 複 選 題 ) 196
22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第 二 節 交 叉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呈 現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別 居 住 區 域 等 基 本 資 料 變 項 與 各 題 項 之 交 叉 分 析 結 果 由 於 樣 本 數 為 1098 人, 若 執 行 三 維 度 ( 或 以 上 ) 之 交 叉 分 析 時, 易 產 生 細 格 次 數 過 小 或 出 現 0 的 問 題, 故 本 研 究 僅 呈 現 二 維 度 分 析 以 下 依 題 序 說 明 之 1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別 居 住 區 域 與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敘 述 的 同 意 程 度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1 整 體 而 言, 雖 然 多 數 受 訪 者 回 答 不 太 同 意, 但 女 性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回 答 不 同 意, 而 男 性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回 答 同 意 若 從 各 年 齡 組 來 看, 除 了 歲 組 較 傾 向 回 答 同 意 之 外, 其 餘 各 組 較 多 傾 向 於 回 答 不 同 意 而 教 育 程 度 中, 專 科 及 大 學 研 究 所 以 上 兩 組 較 傾 向 回 答 不 同 意, 國 中 以 下 高 中 職 組 則 傾 向 回 答 同 意 ; 至 於 婚 姻 狀 況 中,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組 較 已 婚 ( 含 同 居 ) 組 的 受 訪 者 更 傾 向 於 回 答 不 同 意 表 七 -2-1: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同 意 程 度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31.7%.6% 35.6% 17.5% 100.0% 男 性 別 20.3% 34.0%.2% 32.6% 12.8% 100.0% *** 女 % 29.2% 1.1% 38.7% 22.3% 100.0% 年 齡 歲 * 11.0% 32.6%.5% 38.5% 17.4% 100.0% 197
222 總 和 教 育 程 度 *** 婚 姻 狀 況 ** 族 群 NA 居 住 區 域 NA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 31.7%.6% 35.6% 17.5% 100.0% 歲 % 35.1% 32.5% 15.6% 100.0% 歲 % 29.2%.9% 28.8% 22.7% 100.0% 歲 % 33.7% 2.0% 36.2% 15.1% 100.0% 60 歲 以 上 % 28.1% 42.9% 16.1% 100.0% 國 中 以 下 % 40.1% 2.7% 29.0% 3.4% 100.0% 高 中 職 % 35.9% 30.5% 21.3%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27.0% 46.9% 18.8%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29.7% 26.6% 43.8%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33.5%.8% 34.1% 16.4%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12.1% 24.6% 41.5% 21.9% 100.0% 閩 南 人 % 33.0%.9% 37.6% 13.3% 100.0% 客 家 人 % 35.6% 35.6% 100.0% 外 省 人 % 27.5% 26.8% 24.2%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42.9% 28.6% 14.3% 14.3% 100.0% 北 區 % 27.3% 38.4% 21.3% 100.0% 中 區 % 38.9% 18.0% 20.5% 100.0% 南 區 % 32.8% 2.3% 40.1% 11.6%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66.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198
22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敘 述 的 同 意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2 整 體 而 言, 絕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但 男 性 受 訪 者 較 女 性 受 訪 者 更 傾 向 於 回 答 同 意 至 於 婚 姻 狀 況 中,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組 較 已 婚 ( 含 同 居 ) 組 的 受 訪 者 更 傾 向 於 回 答 不 同 意 表 七 -2-2: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同 意 程 度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36.7% 1.8% 7.4% 2.0% 100.0% 性 男 別 51.9% 40.1% 7.7%.4% 100.0% *** 女 % 33.1% 3.7% 7.1% 3.7% 100.0% 年 歲 齡 50.5% 39.4% 1.8% 6.9% 1.4% 100.0% NA 歲 % 33.8% 1.3% 6.9% 1.7% 100.0% 歲 % 35.2% 3.0% 9.0%.9% 100.0% 歲 % 38.7% 1.0% 4.5% 3.5% 100.0% 60 歲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NA 婚 姻 狀 況 NA 族 49.3% 36.9% 1.8% 9.2% 2.8% 100.0% 國 中 以 下 % 35.5% 3.8% 4.2% 4.2% 100.0% 高 中 職 % 51.0% 4.6% 2.8%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29.1% 2.6% 9.2%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3.4% 26.6%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35.7% 2.3% 9.3% 2.5%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59.4% 40.6% 100.0% 閩 南 人 群 51.6% 36.6% 2.2% 6.8% 2.7% 100.0% 199
224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36.7% 1.8% 7.4% 2.0% 100.0% 群 客 家 人 NA 49.2% 43.9% 6.8% 100.0% 外 省 人 % 30.9% 1.3% 10.7%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57.1% 35.7% 7.1% 100.0% 居 北 區 住 47.4% 39.4% 13.1% 100.0% 區 中 區 域 62.7% 32.8% 4.5% 100.0% NA 南 區 % 34.1% 6.6% 1.3% 5.6%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44.0% 10.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3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居 住 區 域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敘 述 的 同 意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3 整 體 而 言, 雖 然 回 答 不 同 意 的 受 訪 者 佔 多 數, 但 女 性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回 答 不 同 意, 而 男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亦 不 低 ( 占 12.1%, 高 於 整 體 的 7.1%); 教 育 程 度 中, 除 了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受 訪 者 的 同 意 與 不 同 意 比 例 各 半 之 外, 其 他 各 組 的 回 答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愈 傾 向 於 回 答 不 同 意 此 外, 各 區 受 訪 者 均 較 多 回 答 不 同 意, 不 過 南 部 與 東 部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13.9% 與 8.0%, 高 於 整 體 的 7.1%, 較 北 區 及 中 區 比 例 稍 多 200
22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3: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11.5% 3.4% 44.4% 33.6% 100.0% 性 別 男 *** 12.1% 11.9%.5% 48.1% 27.3% 100.0% 女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 1.9% 11.0% 6.3% 40.6% 40.2% 100.0% 歲 % 16.5% 3.7% 45.4% 29.8% 100.0% 歲 % 12.1% 3.5% 42.4% 32.5% 100.0% 歲 % 8.2% 3.4% 42.9% 38.6% 100.0% 歲 % 14.1% 4.5% 46.2% 28.6% 100.0% 60 歲 以 上 7.8% 6.9% 1.8% 45.6% 37.8% 100.0% 國 中 以 下 % 16.4% 37.8% 34.4% 100.0% 高 中 職 % 12.6% 9.5% 47.2% 25.6%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7% 51.3% 41.1%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26.6% 25.0% 14.1% 34.4%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11.3% 3.4% 44.2% 33.3% 100.0% 婚 姻 狀 況 NS 未 婚 ( 含 離 婚, 族 群 NA 居 住 區 域 *** 寡 居 ) 4.5% 12.1% 3.1% 45.5% 34.8% 100.0% 閩 南 人 % 13.4% 4.6% 42.6% 31.6% 100.0% 客 家 人 % 55.3% 37.9% 100.0% 外 省 人 % 6.0% 44.3% 39.6%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7.1% 50.0% 42.9% 100.0% 北 區 % 12.2% 46.0% 36.7% 100.0% 中 區 % 13.9% 3.7% 58.2% 21.7% 100.0% 南 區 % 7.3% 7.3% 33.4% 38.1%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 18.0% 12.0% 28.0% 34.0% 100.0% 201
226 4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居 住 區 域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敘 述 的 同 意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4 男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4.3%, 高 於 整 體 的 12.8%; 女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6.3%, 高 於 整 體 的 29.5% 婚 姻 狀 況 為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還 算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7.0%, 高 於 整 體 的 8.3%;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1.6%, 高 於 整 體 的 29.5% 居 住 地 區 為 南 區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4.6%, 高 於 整 體 的 12.8%;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3.7% 高 於 整 體 的 29.5% 表 七 -2-4: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8.3% 1.4% 48.0% 29.5% 100.0% 性 別 男 *** 14.3% 8.7% 54.0% 23.0% 100.0% 女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NA 11.4% 7.8% 2.8% 41.7% 36.3% 100.0% 歲 % 7.3%.9% 46.3% 34.4% 100.0% 歲 % 8.2% 1.7% 48.9% 26.8% 100.0% 歲 % 9.0%.4% 44.2% 32.2% 100.0% 歲 % 7.0% 3.0% 51.8% 25.6% 100.0% 60 歲 以 上 % 9.7%.9% 49.3% 28.1% 100.0% 國 中 以 下 % 16.8% 5.7% 30.2% 22.1% 100.0% 高 中 職 % 1.8% 57.4% 28.7%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10.5% 50.0% 32.2% 100.0% 202
22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8.3% 1.4% 48.0% 29.5%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51.6% 48.4%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居 ) 狀 況 13.8% 6.1% 1.7% 46.8% 31.6% 100.0%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8.9% 17.0% 52.7% 21.4%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A 14.9% 5.9% 1.9% 51.1% 26.3% 100.0% 客 家 人 % 43.9% 37.1% 100.0% 外 省 人 % 11.4% 36.2% 39.6%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居 住 區 域 *** 住 民 / 外 籍 等 ) 14.3% 14.3% 35.7% 35.7% 100.0% 北 區 % 8.4% 44.6% 33.7% 100.0% 中 區 % 12.7% 2.0% 50.8% 22.1% 100.0% 南 區 % 6.0% 3.3% 47.4% 28.8%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28.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5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居 住 區 域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敘 述 的 同 意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5 整 體 而 言, 雖 然 多 數 受 訪 者 回 答 不 同 意, 但 男 性 受 訪 者 較 多 回 答 不 同 意 ; 而 女 性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回 答 同 意 婚 姻 狀 況 為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7%, 低 於 整 體 的 7.4%;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51.3%, 高 於 整 體 的 40.9% 203
228 居 住 地 區 為 中 部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2.3%, 高 於 整 體 的 7.4%; 東 部 及 離 島 與 北 部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4.0% 與 47.2%, 高 於 整 體 的 40.9% 表 七 -2-5: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10.7% 1.3% 39.7% 40.9% 100.0% 性 男 別 4.6% 7.5% 1.4% 44.9% 41.5% 100.0% *** 女 % 14.2% 1.1% 34.3% 40.2% 100.0% 年 歲 齡 6.9% 10.1%.9% 41.7% 40.4% 100.0% NA 歲 % 10.0% 43.7% 39.8% 100.0% 歲 % 9.9% 1.3% 41.2% 40.8% 100.0% 歲 % 9.5% 2.0% 37.7% 42.2% 100.0% 60 歲 以 上 % 14.3% 2.3% 33.6% 41.5% 100.0% 教 國 中 以 下 育 12.6% 19.1% 2.7% 37.4% 28.2% 100.0% 程 高 中 職 度 10.8% 12.6% 38.5% 38.2% 100.0% NA 專 科 及 大 學 % 5.0% 1.8% 39.8% 51.8%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43.8%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13.5% 1.6% 38.1% 38.2% 100.0% 婚 姻 狀 況 *** 族 群 NA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2.7% 46.0% 51.3% 100.0% 閩 南 人 % 13.7% 1.7% 41.1% 36.4% 100.0% 客 家 人 % 34.1% 50.8% 100.0% 外 省 人 % 5.4% 36.2% 57.7%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21.4% 50.0% 28.6% 100.0%
22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10.7% 1.3% 39.7% 40.9% 100.0% 居 住 區 域 *** 北 中 區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 8.6% 1.2% 37.6% 47.2% 100.0% 12.3% 11.1%.4% 42.2% 34.0% 100.0% % 15.9% 2.3% 38.4% 35.4% 100.0% % 44.0% 100.0% 6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別 居 住 區 域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敘 述 的 同 意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6 男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6.6%, 高 於 整 體 的 23.6%; 女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5.2%, 高 於 整 體 的 11.9% 教 育 程 度 為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4.4%, 高 於 整 體 的 23.6%;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9.5%, 高 於 整 體 的 11.9% 婚 姻 狀 況 為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還 算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72.8%, 高 於 整 體 的 46.4%;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4.0%, 高 於 整 體 的 11.9% 族 群 別 中 的 各 族 群 回 答 情 形 較 為 分 散, 為 少 數 族 群 及 外 省 人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35.7% 28.96%, 高 於 整 體 的 23.6%; 客 家 人 少 數 族 群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30.3% 35.7%, 高 於 整 體 的 11.9%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7.1%, 高 於 整 體 的 23.6%; 南 區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6.9% 18.0%, 高 於 整 體 的 11.9% 205
230 表 七 -2-6: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46.4% 4.0% 14.0% 11.9% 100.0% 性 別 男 *** 26.6% 40.6% 3.0% 14.6% 15.2% 100.0% 女 % 52.5% 5.0% 13.4% 8.6% 100.0% 年 齡 歲 NS 19.3% 48.2% 5.0% 15.1% 12.4% 100.0% 歲 % 48.1% 3.9% 13.9% 11.7% 100.0% 歲 % 48.5% 2.6% 12.9% 12.4% 100.0% 歲 % 43.2% 6.0% 15.6% 11.1% 100.0% 60 歲 以 上 % 43.8% 2.8% 12.9% 12.0% 100.0% 教 育 國 中 以 下 程 度 22.9% 40.5% 10.3% 15.3% 11.1% 100.0% *** 高 中 職 % 53.1% 2.8% 9.0% 19.5%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4.5% 18.3% 6.8%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34.4% 42.2% 9.4% 14.1%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狀 況 居 ) 24.7% 39.7% 5.0% 16.6% 14.0% 100.0%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19.2% 72.8% 4.0% 4.0%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 22.9% 49.6% 4.1% 14.1% 9.3% 100.0% 客 家 人 % 34.1% 6.8% 8.3% 30.3% 100.0% 外 省 人 % 43.0% 1.3% 19.5% 7.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35.7% 21.4% 7.1% 35.7%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27.1% 47.8% 5.2% 11.0% 9.0% 100.0% *** 中 區 % 49.6% 3.7% 14.3% 10.7% 100.0% 南 區 % 41.1% 3.0% 17.5% 16.9%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50.0% 22.0% 18.0% 100.0% 206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3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7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別 居 住 區 域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敘 述 的 同 意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7 男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不 太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3.2%, 高 於 整 體 的 10.9%; 女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還 算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51.4%, 高 於 整 體 的 42.3% 教 育 程 度 為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4.4%, 高 於 整 體 的 20.9%;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9.5%, 高 於 整 體 的 10.9% 婚 姻 狀 況 為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還 算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68.8%, 高 於 整 體 的 42.3%;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2.7%, 高 於 整 體 的 10.9% 族 群 別 為 少 數 族 群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5.7%, 高 於 整 體 的 20.9%; 少 數 族 群 與 客 家 人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35.7% 與 30.3%, 高 於 整 體 的 10.9%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3.1%, 高 於 整 體 的 20.9%;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8.0%, 高 於 整 體 的 10.9% 表 七 -2-7: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42.3% 12.6% 13.2% 10.9% 100.0% 性 男 別 21.4% 33.7% 18.7% 13.0% 13.2% 100.0% *** 女 年 齡 NS 20.5% 51.4% 6.1% 13.4% 8.6% 100.0% 歲 % 44.5% 11.5% 13.8% 12.4% 100.0% 歲 % 42.9% 14.3% 12.6% 9.5% 100.0% 207
232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42.3% 12.6% 13.2% 10.9% 100.0% 歲 % 43.3% 12.9% 12.4% 11.2% 100.0% 歲 % 39.2% 14.1% 15.1% 10.6% 100.0% 60 歲 以 上 % 41.5% 10.1% 12.4% 11.1% 100.0% 教 國 中 以 下 育 22.9% 38.2% 12.6% 15.3% 11.1% 100.0% 程 高 中 職 度 15.6% 50.5% 7.7% 6.7% 19.5% 100.0% *** 專 科 及 大 學 % 39.5% 15.4% 18.3% 3.9%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婚 姻 狀 況 *** 族 群 *** 居 住 區 域 ** 已 婚 ( 含 同 居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34.4% 26.6% 25.0% 14.1% 100.0% % 35.6% 14.8% 15.6% 12.7% 100.0% % 68.8% 4.0% 4.0% 4.0% 100.0% 閩 南 人 % 44.5% 14.2% 13.2% 8.2% 100.0% 客 家 人 % 34.1% 6.8% 8.3% 30.3% 100.0% 外 省 人 % 40.3% 10.1% 18.1% 6.0%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35.7% 21.4% 7.1% 35.7% 100.0% 北 區 % 42.4% 14.5% 11.0% 9.0% 100.0% 中 區 % 48.0% 6.6% 14.3% 9.4% 100.0% 南 區 % 39.4% 13.2% 14.6% 14.2%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32.0% 18.0% 22.0% 18.0% 100.0% *** p<.001 ** p<.01 * p<.05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8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您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居 住 區 域 與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的 同 意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3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女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7.6%, 高 於 整 體 的 24.3%; 男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8.0%, 高 於 整 體 的 15.8%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1.7%, 高 於 整 體 的 24.3%;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53.1%, 高 於 整 體 的 15.8% 婚 姻 狀 態 為 已 婚 ( 含 ) 同 居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6.5%, 高 於 整 體 的 24.3%;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27.2%, 高 於 整 體 的 15.8%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6.3%, 高 於 整 體 的 24.3%; 南 部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4.8%, 高 於 整 體 的 15.8% 表 七 -2-8: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36.1% 2.6% 21.2% 15.8% 100.0% 性 別 男 *** 21.2% 40.8% 1.8% 18.2% 18.0% 100.0% 女 % 31.1% 3.4% 24.4% 13.6% 100.0% 年 齡 歲 NS 19.3% 36.7% 1.4% 26.1% 16.5% 100.0% 歲 % 38.5% 3.0% 20.3% 17.3% 100.0% 歲 % 34.3% 3.0% 18.9% 13.7% 100.0% 歲 % 38.7% 3.0% 23.1% 13.1% 100.0% 60 歲 以 上 % 32.3% 2.3% 18.0% 18.4% 100.0% 教 育 國 中 以 下 程 度 31.7% 43.1% 11.8% 13.4% 100.0% *** 高 中 職 % 26.7% 4.9% 29.2% 12.6%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39.0% 2.4% 23.0% 14.7%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53.1%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居 ) 狀 況 26.5% 34.2% 2.2% 24.1% 12.9% 100.0% 209
234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36.1% 2.6% 21.2% 15.8% 100.0% 狀 況 未 婚 ( 含 離 婚, *** 寡 居 ) 15.6% 43.3% 4.0% 9.8% 27.2%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A 22.0% 39.7% 2.4% 19.6% 16.3% 100.0% 客 家 人 % 31.8% 23.5% 6.8% 100.0% 外 省 人 % 21.5% 6.0% 28.9% 21.5%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50.0% 21.4% 14.3% 14.3%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26.3% 35.9% 1.8% 18.3% 17.7% 100.0% *** 中 區 % 41.0% 3.7% 28.3% 2.0% 100.0% 南 區 % 33.8% 1.7% 19.2% 24.8%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28.0% 10.0% 28.0% 10.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9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您 會 同 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居 住 地 區 與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的 同 意 程 度,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2-9 女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5.0%, 高 於 整 體 的 25.4% 男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太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31.4%, 高 於 整 體 的 20.9%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29.4%,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25.4%, 研 究 所 ( 含 ) 以 上 選 擇 還 算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68.8%, 高 於 整 體 的 43.5%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27.6%, 高 於 整 體 的 25.4%,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太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28.6%,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20.9% 居 住 地 區 為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還 算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70.0%,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43.5% 南 區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為 11.9%,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7.8% 210
23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9: 基 本 變 項 對 於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同 意 程 度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總 和 % 43.5% 2.3% 20.9% 7.8% 100.0% 性 別 男 *** 16.2% 43.5% 2.9% 31.4% 6.1% 100.0% 女 % 43.6% 1.7% 10.1% 9.7% 100.0% 年 齡 歲 NS 21.6% 45.9% 1.8% 22.0% 8.7% 100.0% 歲 % 43.3% 2.6% 21.6% 6.9% 100.0% 歲 % 42.1% 1.7% 19.3% 8.2% 100.0% 歲 % 44.2% 2.0% 20.1% 9.0% 100.0% 60 歲 以 上 % 42.4% 3.2% 21.7% 6.5% 100.0% 教 育 國 中 以 下 程 度 29.4% 32.4% 3.4% 27.9% 6.9% 100.0% *** 高 中 職 % 43.8% 21.0% 10.0%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6.6% 1.8% 19.6% 7.6%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68.8% 14.1%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居 ) 狀 況 27.6% 42.6% 2.9% 19.0% 8.0% 100.0%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17.0% 47.3% 28.6% 7.1%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A 24.4% 43.6% 2.9% 21.4% 7.7% 100.0% 客 家 人 % 45.5% 5.3% 6.8% 100.0% 外 省 人 % 43.6% 1.3% 28.9% 10.1%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21.4% 21.4% 57.1%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26.9% 41.6% 3.0% 21.9% 6.6% 100.0% *** 中 區 % 43.9% 2.5% 20.1% 5.7% 100.0% 南 區 % 42.1% 1.3% 23.5% 11.9%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70.0% 6.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11
236 10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在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的 回 答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女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高 中 職 的 比 例 為 42.1%, 高 於 整 體 的 35.2% 男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大 學 / 大 專 的 比 例 為 62.6%, 高 於 整 體 的 54.5%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高 中 職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37.8%, 高 於 整 體 的 35.2%,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選 擇 大 專 / 學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62.5%, 高 於 整 體 的 54.5% 表 七 -2-10: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 大 專 研 究 所 總 和 總 和 性 別 *** 年 齡 NA 教 育 程 度 NA 1.2% 35.2% 54.5% 9.1% 100.0% 男 % 28.7% 62.6% 8.6% 100.0% 女 % 42.1% 46.0% 9.7% 100.0% 歲 % 33.5% 57.3% 8.3% 100.0% 歲 % 56.7% 10.0% 100.0% 歲 % 36.9% 51.1% 10.3% 100.0% 歲 % 38.7% 51.8% 7.0% 100.0% 60 歲 以 上 % 34.1% 55.3% 9.7% 100.0% 國 中 以 下 % 50.0% 34.7% 12.6% 100.0% 高 中 職 % 61.0% 4.6%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1.6% 27.5% 61.0% 9.9%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56.3% 17.2%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37.8% 52.4% 8.4% 100.0% 寡 居 ) 25.4% 62.5% 12.1% 100.0% 婚 姻 狀 況 ** 未 婚 ( 含 離 婚, 212
23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 大 專 研 究 所 總 和 總 和 族 群 NA 居 住 區 域 NA 1.2% 35.2% 54.5% 9.1% 100.0% 閩 南 人 % 37.5% 54.4% 6.5% 100.0% 客 家 人 % 49.2% 16.7% 100.0% 外 省 人 % 59.1% 16.8%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35.7% 57.1% 7.1% 100.0% 北 區 % 35.9% 52.8% 10.2% 100.0% 中 區 % 45.9% 13.5% 100.0% 南 區 % 31.1% 61.6% 5.0%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28.0% 70.0% 2.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11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居 住 地 區 在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的 回 答 情 形,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女 性 選 擇 高 中 職 的 比 例 為 42.8%, 高 於 整 體 的 35.2% 男 性 選 擇 大 學 / 大 專 的 比 例 為 63.6%, 高 於 整 體 的 55.6%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受 訪 者 選 擇 高 中 職 的 比 例 為 45.8%, 高 於 整 體 的 35.2%; 高 中 職 專 科 及 大 學 受 訪 者 選 擇 大 學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61.3% 63.9%, 高 於 整 體 的 55.6% 研 究 所 以 上 受 訪 者 選 擇 研 究 所 的 比 例 為 17.2%,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7.1%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高 中 職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37.%, 高 於 整 體 的 35.2%,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選 擇 研 究 所 的 比 例 為 12.1%,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7.1%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部 選 擇 高 中 職 的 比 例 為 41.6%,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35.2% 東 區 及 離 島 選 擇 的 大 學 / 大 專 比 例 分 別 為 92.0%,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55.6% 213
238 表 七 -2-11: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 大 專 研 究 所 總 和 總 和 % 35.2% 55.6% 7.1% 100.0% 性 別 男 *** 2.1% 27.8% 63.6% 6.4% 100.0% 女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 2.2% 42.8% 47.1% 7.8% 100.0% 歲 % 33.9% 59.6% 5.5% 100.0% 歲 % 32.0% 59.3% 7.4% 100.0% 歲 % 36.5% 52.8% 8.6% 100.0% 歲 % 35.7% 54.3% 5.5% 100.0% 60 歲 以 上 % 37.8% 51.6% 8.3% 100.0% 國 中 以 下 % 45.8% 34.7% 12.6% 100.0% 高 中 職 % 61.3% 1.8%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1.6% 27.5% 63.9% 7.1%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56.3% 17.2%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37.0% 54.5% 5.8% 100.0% 居 ) 28.1% 59.8% 12.1% 100.0% 閩 南 人 % 37.0% 54.7% 5.5% 100.0% 客 家 人 % 71.2% 8.3% 100.0% 外 省 人 % 47.0% 15.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7.1% 42.9% 50.0% 100.0% 北 區 % 41.6% 49.2% 8.0% 100.0% 中 區 % 56.1% 9.0% 100.0% 南 區 % 29.5% 59.6% 5.0%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6.0% 92.0% 2.0% 100.0% 婚 姻 狀 況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族 群 NA 居 住 區 域 *** 214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3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12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就 業 情 形 是?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與 目 前 的 就 業 情 形,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為 沒 有 工 作 的 比 例 較 高, 均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52.5% 高 中 職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為 就 業 中 的 比 例 較 高, 均 高 於 整 體 的 47.5% 已 婚 者 傾 向 於 沒 有 工 作, 未 婚 者 傾 向 於 就 業 中 族 群 為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較 多 為 沒 有 工 作, 比 例 高 於 整 體 的 52.5 閩 南 人 少 數 族 群 較 多 為 就 業 中, 比 例 均 高 於 整 體 的 47.5%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沒 有 工 作, 比 例 高 於 整 體 的 52.5% 南 區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為 就 業 中, 比 例 高 於 整 體 的 47.5% 表 七 -2-12: 基 本 變 項 與 目 前 就 業 情 形 交 叉 表 項 目 沒 有 工 作 就 業 中 總 和 總 和 性 別 NS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 52.5% 47.5% 100.0% 男 % 48.7% 100.0% 女 % 46.4% 100.0% 歲 % 40.4% 100.0% 歲 % 49.8% 100.0% 歲 % 50.6% 100.0% 歲 % 48.7% 100.0% 60 歲 以 上 % 47.9% 100.0% 國 中 以 下 % 32.8% 100.0% 高 中 職 % 51.3%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58.9%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17.2% 100.0% 215
240 項 目 沒 有 工 作 就 業 中 總 和 總 和 婚 姻 狀 況 *** 族 群 ** 居 住 區 域 ** 52.5% 47.5%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44.2%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 60.7% 100.0% 閩 南 人 % 50.4% 100.0% 客 家 人 % 37.1% 100.0% 外 省 人 % 39.6%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 64.3% 100.0% 北 區 % 42.6% 100.0% 中 區 % 48.0% 100.0% 南 區 % 55.3%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48.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13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您 曾 經 因 為 您 是 男 性 / 女 性 ( 依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詢 問 ), 而 在 下 列 哪 幾 項 事 情 上,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嗎? ( 複 選 題 ) 整 體 而 言, 就 業 者 絕 大 多 數 沒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若 回 答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則 男 性 及 女 性 均 是 較 多 回 答 訓 練 機 會, 分 別 占 55.3% 50.2% 不 同 年 齡 組 亦 是 較 多 回 答 訓 練 機 會 ; 而 以 教 育 程 度 來 看, 國 中 以 下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回 答 訓 練 機 會, 但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多 回 答 升 遷 以 婚 姻 狀 況 來 看,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訓 練 機 會 的 比 例 較 高, 但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升 遷 的 比 例 較 高, 為 72.8% 族 群 為 閩 南 人 選 擇 福 利 的 比 例 42.2%, 高 於 整 體 的 39.3% 外 省 人 選 擇 升 遷 的 比 例 為 76.3%, 高 於 整 體 的 47.1% 居 住 地 區 為 中 區 選 擇 沒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的 比 例 為 96.6%,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76.2% 北 區 選 擇 訓 練 機 會 的 比 例 為 67.8%, 高 於 整 體 的 52.9% 216
24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13: 基 本 變 項 與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您 曾 經 因 為 您 是 男 性 / 女 性, 而 在 下 列 哪 幾 項 事 情 上,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嗎?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項 目 總 和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區 域 沒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薪 水 福 利 訓 練 機 會 升 遷 績 效 考 核 / 考 績 % 33.7% 39.3% 52.9% 47.1% 30.7% 男 % 28.6% 40.7% 55.3% 50.9% 39.9% 女 % 39.4% 37.8% 50.2% 43.0% 20.5% 歲 % 33.0% 38.6% 60.2% 52.3% 35.2% 歲 % 33.0% 40.9% 52.2% 47.0% 31.3% 歲 % 30.5% 34.7% 55.1% 49.2% 33.9% 歲 % 37.1% 37.1% 43.3% 41.2% 26.8% 60 歲 以 上 % 35.6% 45.2% 53.8% 46.2% 26.0% 國 中 以 下 % 51.2% 36.0% 59.3% 23.3% 10.5% 高 中 職 % 34.5% 37.0% 55.0% 43.5% 26.5% 專 科 及 大 學 91.1% 23.1% 44.4% 46.2% 56.9% 43.6%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100.0%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37.6% 34.5% 50.3% 38.1% 30.8%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78.7% 22.8% 52.9% 60.3% 72.8% 30.1% 閩 南 人 % 32.1% 42.2% 48.4% 43.2% 29.6% 客 家 人 % 44.9% 36.7% 59.2% 44.9% 22.4% 外 省 人 % 35.6% 22.0% 78.0% 76.3% 44.1%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77.8% 33.3% 33.3% 55.6% 44.4% 33.3% 北 區 % 38.8% 38.3% 67.8% 44.4% 18.7% 中 區 % 23.9% 47.9% 43.6% 41.9% 33.3% 南 區 % 29.3% 28.7% 38.3% 56.3% 43.7% 東 區 及 離 島 33.3% 66.7% 79.2% 66.7% 33.3% 33.3% 217
242 14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居 住 地 區 與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男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很 好 的 比 例 為 25.6%, 高 於 整 體 的 24.1% 女 性 回 答 不 太 好 的 比 例 為 23.7%, 高 於 整 體 的 18.2% 表 七 -2-14: 基 本 變 項 與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很 好 還 好 普 通 不 太 好 很 差 總 和 總 和 % 49.2% 6.7% 18.2% 1.7% 100.0% 性 別 男 ** 25.6% 49.5% 8.4% 13.2% 3.3% 100.0% 女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NA 婚 姻 狀 況 NS 22.5% 49.0% 4.8% 23.7% 100.0% 歲 % 51.1% 6.8% 19.3% 2.3% 100.0% 歲 % 47.8% 6.1% 22.6% 1.7% 100.0% 歲 % 42.4% 10.2% 16.1% 3.4% 100.0% 歲 % 60.8% 4.1% 14.4% 1.0% 100.0% 60 歲 以 上 % 46.2% 5.8% 18.3% 100.0% 國 中 以 下 % 64.0% 12.8% 10.5% 100.0% 高 中 職 % 46.5% 12.5% 21.0%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8.4% 4.4% 13.8%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25.4% 46.4% 6.5% 19.4% 2.3%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 寡 居 ) 20.6% 57.4% 7.4% 14.7% 100.0% 218
24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很 好 還 好 普 通 不 太 好 很 差 總 和 總 和 % 49.2% 6.7% 18.2% 1.7% 100.0% 族 閩 南 人 群 27.4% 50.6% 6.2% 14.3% 1.5% 100.0% NA 客 家 人 % 14.3% 44.9% 100.0% 外 省 人 % 49.2% 3.4% 25.4% 3.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居 住 區 域 NA 民 / 外 籍 等 ) 44.4% 33.3% 11.1% 11.1% 100.0% 北 區 % 40.7% 7.0% 22.9% 100.0% 中 區 % 53.0% 17.1% 15.4% 3.4% 100.0% 南 區 % 56.9% 10.2% 3.0%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45.8%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15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與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教 育 程 度 為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沒 有 的 比 例 為 68.8%,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63.7%; 國 中 以 下 選 擇 有 的 比 例 為 40.1%, 高 於 整 體 的 36.3% 婚 姻 狀 況 為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沒 有 的 比 例 為 76.3%,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63.7%;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有 的 比 例 為 39.6%, 高 於 整 體 的 36.3% 族 群 為 客 家 人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沒 有 的 比 例 為 87.9%,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63.7%; 少 數 族 群 回 答 有 的 比 例 為 42.9%, 高 於 整 體 的 36.3% 居 住 地 區 為 東 區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沒 有 的 比 例 為 78.0%,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63.7% 南 區 受 訪 者 回 答 有 的 比 例 為 49.3%,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36.3% 219
244 表 七 -2-15: 基 本 變 項 與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交 叉 表 項 目 沒 有 有 總 和 總 和 性 別 NS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NS 婚 姻 狀 況 *** 族 群 *** 居 住 區 域 *** 63.7% 36.3% 100.0% 男 % 37.3% 100.0% 女 % 35.4% 100.0% 歲 % 35.8% 100.0% 歲 % 41.6% 100.0% 歲 % 29.6% 100.0% 歲 % 39.7% 100.0% 60 歲 以 上 % 35.5% 100.0% 國 中 以 下 % 40.1% 100.0% 高 中 職 % 33.3%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37.7%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31.3%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39.6%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 23.7% 100.0% 閩 南 人 % 41.8% 100.0% 客 家 人 % 12.1% 100.0% 外 省 人 % 27.5%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57.1% 42.9% 100.0% 北 區 % 31.3% 100.0% 中 區 % 33.6% 100.0% 南 區 % 49.3%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22.0% 100.0% 22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4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16 請 問 您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與 請 問 您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表 七 -2-16: 基 本 變 項 與 請 問 您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交 叉 表 項 目 總 和 總 和 % 33.1% 12.8% 1.5% 4.0% 3.0% 100.0% 性 別 男 NS 48.3% 32.1% 13.9% 2.9% 2.9% 100.0% 女 年 齡 NA 教 育 程 度 NA 婚 姻 狀 況 NA 族 群 NA 42.6% 34.2% 11.6% 3.2% 5.3% 3.2% 100.0% 歲 % 29.5% 10.3% 5.1% 3.8% 100.0% 歲 % 35.4% 12.5% 3.1% 3.1% 4.2% 100.0% 歲 % 44.9% 13.0% 1.4% 1.4% 100.0% 歲 % 27.8% 15.2% 2.5% 3.8% 3.8% 100.0% 60 歲 以 上 % 28.6% 13.0% 1.3% 6.5% 1.3% 100.0% 國 中 以 下 % 32.4% 13.3% 5.7% 100.0% 高 中 職 % 35.4% 14.6% 4.6% 4.6%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40.3% 36.1% 12.5% 6.9% 4.2%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49.4% 27.7% 14.7% 1.7% 2.9% 3.5%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20.8% 67.9% 11.3% 100.0% 閩 南 人 % 33.6% 13.7% 1.8% 4.2% 3.3% 100.0% 客 家 人 % 56.3% 100.0% 外 省 人 % 19.5% 12.2% 2.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33.3% 33.3% 16.7% 16.7% 100.0% 221
246 項 目 總 和 總 和 % 33.1% 12.8% 1.5% 4.0% 3.0%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47.1% 21.7% 21.0% 6.4% 3.8% 100.0% NA 中 區 % 52.4% 11.0% 1.2% 3.7% 2.4% 100.0% 南 區 % 36.9% 6.0% 3.4% 2.0% 2.7%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100.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17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婚 姻 狀 態 與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女 性 受 訪 者 較 多 回 答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比 例 為 24.7%, 高 於 整 體 的 17.5%; 男 性 受 訪 者 較 多 回 答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比 例 為 43.5%, 高 於 整 體 的 39.7% 婚 姻 狀 態 為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的 比 例 為 43.1%,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39.6%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的 比 例 為 54.7%, 高 於 整 體 的 17.5% 表 七 -2-17: 基 本 變 項 與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項 目 總 和 性 別 ***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之 交 叉 表 小 孩 未 就 學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總 和 % 39.6% 24.8% 15.5% 17.5% 100.0% 男 % 43.5% 24.4% 16.3% 11.0% 100.0% 女 % 25.3% 14.7% 24.7% 100.0% 222
24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NA 小 孩 未 就 學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歲 % 41.0% 26.9% 12.8% 16.7% 100.0% 歲 % 35.4% 28.1% 15.6% 18.8% 100.0% 歲 % 39.1% 23.2% 11.6% 23.2% 100.0% 歲 % 40.5% 20.3% 19.0% 16.5% 100.0% 60 歲 以 上 % 42.9% 24.7% 18.2% 13.0% 100.0% 國 中 以 下 % 15.2% 12.4% 21.9% 100.0% 高 中 職 % 23.1% 23.8% 23.1% 22.3%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29.9% 13.2% 12.5%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45.0%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43.1% 26.0% 16.2% 11.8% 100.0% 寡 居 ) 17.0% 17.0% 11.3% 54.7% 100.0% 閩 南 人 % 36.6% 26.5% 16.4% 17.9% 100.0% 客 家 人 % 43.8% 100.0% 外 省 人 % 56.1% 19.5% 14.6% 7.3%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50.0% 33.3% 16.7% 100.0% 北 區 % 35.0% 20.4% 21.7% 18.5% 100.0% 中 區 % 47.6% 18.3% 13.4% 17.1% 100.0% 南 區 % 34.9% 11.4% 10.7%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100.0% 婚 姻 狀 況 *** 未 婚 ( 含 離 婚, 族 群 NA 居 住 區 域 NA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總 和 223
248 18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與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女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的 比 例 為 63.7%, 高 於 整 體 的 54.9%; 男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其 他 親 友 的 比 例 為 24.9%, 高 於 整 體 的 15.5% 表 七 -2-18: 基 本 變 項 與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項 目 總 和 性 別 NA 年 齡 NA 教 育 程 度 NA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之 交 叉 表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小 孩 的 姑 叔 伯 舅 姨 其 他 親 友 僱 用 保 母 僱 用 外 勞 鄰 居 總 和 % 17.5% 15.5% 4.8% 5.0% 2.3% 100.0% 男 % 9.6% 24.9% 9.1% 9.6% 100.0% 女 % 26.3% 5.3% 4.7% 100.0% 歲 % 15.4% 28.2% 5.1% 3.8% 3.8% 100.0% 歲 % 9.4% 12.5% 3.1% 4.2% 2.1% 100.0% 歲 % 15.9% 17.4% 2.9% 7.2% 1.4% 100.0% 歲 % 20.3% 11.4% 6.3% 5.1% 2.5% 100.0% 60 歲 以 上 % 28.6% 9.1% 6.5% 5.2% 1.3% 100.0% 國 中 以 下 % 17.1% 10.5% 10.5% 100.0% 高 中 職 % 6.9% 8.5% 7.7% 6.9%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43.8% 16.0% 27.8% 6.3% 6.3%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100.0%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20.2% 17.9% 5.5% 5.8% 100.0% 寡 居 ) 83.0% 17.0% 100.0% 婚 姻 狀 況 NA 未 婚 ( 含 離 婚, 224
24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總 和 族 群 NA 居 住 區 域 NA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小 孩 的 姑 叔 伯 舅 姨 其 他 親 友 僱 用 保 母 僱 用 外 勞 鄰 居 總 和 % 17.5% 15.5% 4.8% 5.0% 2.3% 100.0% 閩 南 人 % 14.9% 16.1% 4.8% 4.8% 2.7% 100.0% 客 家 人 % 43.8% 100.0% 外 省 人 % 31.7% 19.5% 7.3% 7.3%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83.3% 16.7% 100.0% 北 區 % 22.3% 21.7% 4.5% 3.8% 100.0% 中 區 % 20.7% 9.8% 8.5% 3.7% 100.0% 南 區 % 12.1% 13.4% 3.4% 7.4% 6.0%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19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規 定 的 回 答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男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知 道 的 比 例 為 47.2%, 高 於 整 體 的 42.0%; 女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知 道 的 比 例 為 63.5%, 高 於 整 體 的 58.0%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知 道 的 比 例 為 60.3%, 高 於 整 體 的 58.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知 道 的 比 例 為 50.9%, 高 於 整 體 的 42.0% 225
250 表 七 -2-19: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知 道 不 知 道 總 和 總 和 % 42.0% 100.0% 性 別 男 *** 52.8% 47.2% 100.0% 女 % 36.5% 100.0% 年 齡 歲 NS 60.1% 39.9% 100.0% 歲 % 47.2% 100.0% 歲 % 40.8% 100.0% 歲 % 41.2% 100.0% 60 歲 以 上 % 40.6% 100.0% 教 育 程 國 中 以 下 度 55.3% 44.7% 100.0% NS 高 中 職 % 41.3%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2.4%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32.8% 100.0% 婚 姻 狀 已 婚 ( 含 同 居 ) 況 60.3% 39.7% 100.0%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 50.9%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S 57.5% 42.5% 100.0% 客 家 人 % 34.1% 100.0% 外 省 人 % 46.3%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57.1% 42.9% 100.0% 居 住 區 北 區 域 60.2% 39.8% 100.0% NS 中 區 % 42.6% 100.0% 南 區 % 44.7%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44.0% 100.0% 226 *** p<.001 ** p<.01 * p<.05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5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0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居 住 地 區 在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的 回 答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與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多 了 很 多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6.2% 與 44.9%, 高 於 整 體 的 37.3%; 而 專 科 及 大 學 與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差 不 多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1.9% 48.4%, 高 於 整 體 的 36.9%; 而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多 了 很 多 的 比 例 為 39.7%, 高 於 整 體 的 37.3%; 而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比 較 少 的 比 例 為 34.4%, 高 於 整 體 的 25.8% 居 住 地 區 為 南 區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多 了 很 多 的 比 例 為 43.7%, 高 於 整 體 的 37.3%; 而 中 區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差 不 多 的 比 例 為 47.1%, 高 於 整 體 的 36.9%; 而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比 較 少 的 比 例 為 56.0%, 高 於 整 體 的 25.8% 表 七 -2-20: 基 本 變 項 與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多 了 很 多 差 不 多 比 較 少 總 和 總 和 % 36.9% 25.8% 100.0% 性 別 男 NS 36.2% 39.0% 24.8% 100.0% 女 % 34.6% 26.8% 100.0% 年 齡 歲 NS 33.0% 35.8% 31.2% 100.0% 歲 % 34.6% 24.7% 100.0% 歲 % 35.2% 24.9% 100.0% 歲 % 42.2% 23.1% 100.0% 60 歲 以 上 % 37.3% 24.9% 100.0% 教 育 國 中 以 下 程 度 46.2% 32.1% 21.8% 100.0%
252 項 目 多 了 很 多 差 不 多 比 較 少 總 和 總 和 % 36.9% 25.8% 100.0% *** 高 中 職 44.9% 33.3% 21.8%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1.9% 32.7%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48.4% 25.0%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居 ) 狀 況 39.7% 36.7% 23.6% 100.0%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 37.5% 34.4%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S 39.1% 34.1% 26.8% 100.0% 客 家 人 % 47.7% 22.0% 100.0% 外 省 人 % 42.3% 24.2%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42.9% 35.7% 21.4%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35.7% 35.9% 28.5% 100.0% *** 中 區 % 47.1% 19.3% 100.0% 南 區 % 34.8% 21.5%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10.0% 56.0% 100.0% *** p<.001 ** p<.01 * p<.05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1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態 居 住 地 區 在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的 回 答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女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的 比 例 為 22.5%, 高 於 整 體 的 16.4%; 男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某 些 事 情 是 的 比 例 為 38.5%, 高 於 整 體 的 36.1% 228
25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某 些 事 情 是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0.1% 36.7%, 高 於 整 體 的 35.1%;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多 數 事 情 都 是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7.1%, 高 於 整 體 的 36.1;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所 有 事 情 是 的 比 例 為 26.6%, 高 於 整 體 的 16.4% 婚 姻 狀 態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某 些 事 情 是 的 比 例 為 37.2%, 高 於 整 體 的 35.1%; 而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多 數 事 情 是 的 比 例 為 41.5%, 高 於 整 體 的 36.1%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20.3%, 高 於 整 體 的 16.4%; 而 中 區 與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多 數 事 情 是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38.9% 與 40.0%, 高 於 整 體 的 36.1% 229
254 表 七 -2-21: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多 數 事 情 是 某 些 事 情 是 很 少 事 情 是 完 全 沒 有 總 和 總 和 % 36.1% 35.1% 8.0% 4.5% 100.0% 性 別 男 *** 10.5% 38.5% 36.9% 10.5% 3.6% 100.0% 女 % 33.5% 33.1% 5.4% 5.4% 100.0% 年 齡 歲 NS 18.8% 31.2% 39.4% 6.4% 4.1% 100.0% 歲 % 32.9% 35.5% 10.0% 4.8% 100.0% 歲 % 41.6% 32.2% 9.4% 3.4% 100.0% 歲 % 40.7% 33.7% 6.5% 6.0% 100.0% 60 歲 以 上 % 34.1% 34.6% 7.4% 4.1% 100.0% 教 育 國 中 以 下 程 度 14.5% 22.5% 40.1% 11.8% 11.1% 100.0% *** 高 中 職 % 34.9% 36.7% 4.6% 2.8%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7.1% 31.4% 10.2%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26.6% 32.8% 26.6% 14.1%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狀 況 居 ) 15.9% 34.7% 37.2% 6.6% 5.6% 100.0%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18.3% 41.5% 26.8% 13.4%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A 15.3% 35.1% 37.1% 7.7% 4.7% 100.0% 客 家 人 % 43.9% 28.8% 6.8% 100.0% 外 省 人 % 33.6% 30.9% 9.4% 7.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14.3% 42.9% 21.4% 21.4%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20.3% 34.3% 35.7% 6.2% 3.6% 100.0% *** 中 區 % 38.9% 37.3% 9.4% 2.0% 100.0% 南 區 % 36.1% 30.8% 11.3% 8.6%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40.0% 44.0% 100.0% 23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5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2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由 於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與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作 交 叉 分 析,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整 體 而 言, 絕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都 沒 有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占 94.3% 若 有 遇 過 的 話, 男 性 受 訪 者 在 公 共 場 所 的 比 例 為 2.1%; 而 女 性 的 受 訪 者 則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占 3.0% 年 齡 為 歲 歲 的 受 訪 者 多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分 別 占 3.0% 1.7%; 歲 60 歲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則 是 在 公 共 場 所, 分 別 占 3.0% 2.8%;; 至 於 歲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多 是 在 學 校, 占 3.0%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主 要 是 在 學 校 遇 過, 比 例 分 別 為 2.7% 7.8%; 而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則 主 要 是 在 工 作 場 所, 占 2.1%;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則 是 在 公 共 場 所, 比 例 為 2.1%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遇 到 過 的 比 例 較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略 高 族 群 為 外 省 人 的 受 訪 者 遇 到 過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族 群 略 高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遇 到 過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區 域 略 高 表 七 -2-22: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項 目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總 和 總 和 % 1.5% 1.6% 1.8%.6% 100.0% 性 男 別 95.2% 1.6%.4% 2.1%.7% 100.0% 女 % 1.5% 3.0% 1.5%.6% 100.0% 年 歲 齡 94.5%.9% 2.3% 1.4%.9% 100.0% 歲 % 1.7% 1.3% 3.0%.4% 100.0% 歲 %.4% 1.7%.4% 100.0% 歲 % 3.0% 1.0% 2.0% 1.0% 100.0% 60 歲 以 上 % 1.8% 1.8% 2.8%.5% 100.0% 231
256 項 目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總 和 總 和 % 1.5% 1.6% 1.8%.6% 100.0% 教 國 中 以 下 育 92.4% 2.7% 1.9% 2.3%.8% 100.0% 程 高 中 職 度 94.9%.8% 2.1% 1.0% 1.3%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5% 1.0% 2.1%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7.8% 1.6% 3.1% 100.0% 婚 已 婚 ( 含 同 居 ) 姻 93.4% 1.7% 1.9% 2.2%.8% 100.0% 狀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況 98.2%.9%.4%.4% 100.0% 族 閩 南 人 群 94.5% 1.6% 1.7% 1.7%.4% 100.0% 客 家 人 %.8%.8% 3.0% 100.0% 外 省 人 % 2.0% 2.7% 3.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100.0% 100.0% 居 北 區 住 92.2% 3.4% 1.4% 2.2%.8% 100.0% 區 中 區 域 97.1% 1.6% 1.2% 100.0% 南 區 % 1.7%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22.0% 100.0% 附 註 :1 筆 遺 漏 值 232
25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23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由 於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與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作 交 叉 分 析,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整 體 而 言, 絕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都 沒 有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占 92.4% 若 有 遇 過 的 話, 男 性 受 訪 者 在 學 校 的 比 例 為 1.6%; 而 女 性 的 受 訪 者 則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占 6.7% 年 齡 為 歲 歲 歲 的 受 訪 者 多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分 別 占 3.2% 4.3% 4.3%; 歲 60 歲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則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與 在 公 共 場 所 的 比 例 相 同, 各 為 2.5% 3.7% 教 育 程 度 為 高 中 職 專 科 及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均 主 要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分 別 占 2.8% 4.7% 17.2%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遇 到 過 的 比 例 較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略 高 族 群 為 外 省 人 的 受 訪 者 遇 到 過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族 群 略 高 居 住 地 區 為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遇 到 過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區 域 略 高 表 七 -2-23: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項 目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總 和 總 和 %.8% 3.6% 2.5%.6% 100.0% 性 男 別 97.1% 1.6%.7%.4%.2% 100.0% 女 % 6.7% 4.7% 1.1% 100.0% 年 歲 齡 93.1% 1.4% 3.2% 1.8%.5% 100.0% 歲 %.9% 4.3% 1.3%.4% 100.0% 歲 %.4% 4.3% 3.0%.9% 100.0% 歲 %.5% 2.5% 2.5%.5% 100.0% 60 歲 以 上 %.9% 3.7% 3.7%.9% 100.0% 教 育 國 中 以 下 % % 233
258 項 目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總 和 總 和 %.8% 3.6% 2.5%.6% 100.0% 育 高 中 職 程 90.8% 2.3% 2.8% 2.3% 1.8% 100.0% 度 專 科 及 大 學 % 4.7% 4.7%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17.2% 100.0% 婚 已 婚 ( 含 同 居 ) 姻 93.8% 1.0% 3.3% 1.0%.8% 100.0% 狀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況 87.1% 4.9% 8.0% 100.0% 族 閩 南 人 群 94.0%.9% 2.7% 2.4% 100.0% 客 家 人 % 5.3% 5.3% 100.0% 外 省 人 % 1.3% 12.1%.7%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100.0% 100.0% 居 北 區 住 90.6% 1.8% 5.4% 1.4%.8% 100.0% 區 中 區 域 94.3%.8% 3.7% 1.2% 100.0% 南 區 % 2.6%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22.0% 6.0% 100.0% 24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由 於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與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作 交 叉 分 析,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男 性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7.6% 47.4%; 女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66.7% 63.1%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各 組 受 訪 者, 也 是 以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此 三 選 項 的 比 例 較 高 234
25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停 車 場 ; 高 中 職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婚 姻 狀 況 為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都 不 擔 心 的 比 例 較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高 族 群 為 少 數 族 群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都 不 擔 心 的 比 例 為 57.1% 居 住 地 區 為 南 區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都 不 擔 心 的 比 例 為 38.1% 表 七 -2-24: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項 目 總 和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晚 上 單 獨 在 外 行 走 時 暴 力 受 害 者?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晚 上 搭 乘 計 程 車 時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停 車 場 在 家 時 都 不 擔 心 總 和 % 38.3% 54.3% 56.9% 53.4% 48.6% 3.8% 27.7% 100.0% 男 % 23.9% 47.4% 47.6% 44.0% 38.5% 5.7% 36.0% 100.0% 女 % 53.4% 61.5% 66.7% 63.1% 59.2% 1.9% 19.0% 100.0% 歲 % 41.3% 54.1% 59.6% 50.9% 44.5% 2.3% 26.6% 100.0% 歲 % 35.1% 51.1% 50.6% 49.8% 44.6% 4.3% 31.6% 100.0% 歲 % 35.2% 53.2% 55.4% 53.6% 47.6% 2.6% 26.2% 100.0% 歲 % 41.2% 57.3% 61.3% 58.8% 53.8% 4.5% 24.6% 100.0% 60 歲 以 上 % 39.6% 56.2% 58.5% 54.4% 53.5% 5.5% 29.0% 100.0% 國 中 以 下 % 44.3% 49.6% 47.3% 52.3% 55.7% 4.2% 30.5% 100.0% 高 中 職 % 41.8% 63.8% 71.5% 56.9% 50.3% 7.9% 23.3%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37.2% 30.4% 47.1% 48.4% 47.1% 43.5% 30.4%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40.6% 40.6% 57.8% 57.8% 73.4% 40.6% 26.6%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40.5% 37.1% 58.6% 60.9% 56.2% 52.5% 4.8% 25.6%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42.4% 43.3% 37.5% 41.5% 42.4% 33.5% 35.7% 100.0% 閩 南 人 % 37.0% 55.0% 54.9% 53.8% 50.4% 3.4% 28.3% 100.0% 235
260 項 目 總 和 居 住 區 域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北 區 晚 上 單 獨 在 外 行 走 時 晚 上 搭 乘 計 程 車 時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停 車 場 在 家 時 都 不 擔 心 總 和 % 38.3% 54.3% 56.9% 53.4% 48.6% 3.8% 27.7% 100.0% % 34.1% 47.7% 69.7% 56.1% 34.1% 30.3% 100.0% % 50.3% 58.4% 58.4% 51.0% 53.0% 9.4% 19.5% 100.0% % 28.6% 28.6% 35.7% 28.6% 35.7% 7.1% 57.1% 100.0% % 48.6% 62.0% 59.0% 52.0% 49.6% 4.0% 26.7% 100.0% 中 區 % 40.6% 55.7% 70.5% 59.4% 45.1% 20.5% 100.0% 南 區 % 20.2% 39.4% 41.1% 44.7% 46.0% 7.3% 38.1%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42.0% 34.0% 60.0% 66.0% 90.0% 72.0% 10.0% 100.0% 25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的 回 答,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整 體 而 言, 過 去 一 年 中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的 人 數 並 不 多, 而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是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0.2% 和 3.5%; 女 性 受 害 的 比 例 高 出 男 性 許 多 236
26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25: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是 不 是 總 和 總 和 % 98.2% 100.0% 性 別 男 NA.2% 99.8% 100.0% 女 % 96.5% 100.0% 年 齡 歲 NA 1.8% 98.2% 100.0% 歲 % 97.8% 100.0% 歲 % 99.1% 100.0% 歲 % 97.5% 100.0% 60 歲 以 上 % 98.2% 100.0%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以 下 NA 3.4% 96.6% 100.0% 高 中 職 % 97.2%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婚 姻 狀 況 NA 族 群 NA 居 住 區 域 NA 已 婚 ( 含 同 居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東 區 及 離 島 100.0% 100.0% % 97.7% 100.0% % 100.0% % 100.0% % 84.8% 100.0% % 100.0% % 100.0% % 96.0%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37
262 26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與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的 回 答,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女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知 道 的 比 例 為 64.6%; 而 男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不 知 道 的 比 例 為 58.3%, 顯 示 女 性 較 男 性 更 知 道 這 個 訊 息 婚 姻 狀 況 為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知 道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71.9%;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不 知 道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51.9%, 顯 示 未 婚 者 較 清 楚 知 道 這 項 資 訊 表 七 -2-26: 基 本 變 項 與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知 道 不 知 道 總 和 總 和 % 47.1% 100.0% 性 別 男 *** 41.7% 58.3% 100.0% 女 % 35.4% 100.0% 年 齡 歲 NS 57.8% 42.2% 100.0% 歲 % 46.3% 100.0% 歲 % 46.4% 100.0% 歲 % 50.8% 100.0% 60 歲 以 上 % 50.2% 100.0% 教 育 程 度 國 中 以 下 NS 49.6% 50.4% 100.0% 高 中 職 % 46.4%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5.3%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48.4% 100.0% 238
26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知 道 不 知 道 總 和 總 和 % 47.1% 100.0%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 含 同 居 ) *** 48.1% 51.9%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 28.1%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S 52.8% 47.2% 100.0% 客 家 人 % 38.6% 100.0% 外 省 人 % 52.3%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 64.3% 100.0% 居 住 區 域 北 區 NS 53.0% 47.0% 100.0% 中 區 % 44.3% 100.0% 南 區 % 51.0%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38.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39
264 27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的 回 答,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整 體 而 言, 約 有 八 成 的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一 年 就 診 時, 曾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其 中, 女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每 次 都 是 的 比 例 為 34.3%, 高 於 整 體 的 28.9%; 而 男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大 部 分 情 況 是 的 比 例 為 56.7%, 高 於 整 體 的 51.8%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大 部 分 都 是 的 比 例 為 52.6%, 高 於 整 體 的 51.8%;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很 少 有 這 種 情 況 的 比 例 為 9.4%, 高 於 整 體 的 2.7% 表 七 -2-27: 基 本 變 項 與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項 目 總 和 性 別 ***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男 女 歲 歲 歲 歲 60 歲 以 上 國 中 以 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之 交 叉 表 每 次 都 是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偶 而 才 有 這 種 情 況 很 少 有 這 種 情 況 幾 乎 沒 有 不 適 用 總 和 % 51.8% 7.7% 2.7% 4.5% 4.4% 100.0% % 56.7% 7.8% 5.3% 2.5% 3.9% 100.0% % 46.7% 7.6% 6.5% 4.8% 100.0% % 54.1% 6.9% 4.1% 5.0% 3.7% 100.0% % 54.1% 8.2% 3.5% 3.0% 3.5% 100.0% % 49.8% 9.9% 2.1% 4.3% 5.6% 100.0% % 55.8% 7.0% 2.0% 4.0% 5.0% 100.0% % 45.6% 6.5% 1.8% 6.0% 4.1% 100.0% % 46.2% 4.2% 4.2% 11.8% 7.6% 100.0% 240
26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每 次 都 是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偶 而 才 有 這 種 情 況 很 少 有 這 種 情 況 幾 乎 沒 有 不 適 用 總 和 項 目 總 和 % 51.8% 7.7% 2.7% 4.5% 4.4% 100.0% 程 度 高 中 職 NA 25.6% 60.8% 6.4% 2.8% 4.4%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38.5% 12.8% 5.0% 1.8% 2.9%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100.0%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居 ) 狀 況 28.6% 52.6% 7.7% 1.0% 4.6% 5.5% 100.0%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29.9% 48.7% 8.0% 9.4% 4.0%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A 30.3% 51.6% 7.3% 3.1% 2.5% 5.2% 100.0% 客 家 人 % 53.8% 10.6% 15.2% 100.0% 外 省 人 % 53.0% 6.7% 2.0% 6.0% 3.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28.6% 35.7% 14.3% 14.3% 7.1%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27.5% 51.6% 5.4% 4.2% 5.8% 5.6% 100.0% NA 中 區 % 46.7% 12.3% 8.2% 1.6% 100.0% 南 區 % 50.7% 8.3% 3.0% 5.3%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86.0% 6.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41
266 28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與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的 回 答,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整 體 而 言, 將 近 七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以 性 別 來 看, 女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需 要 的 比 例 為 45.4%, 高 於 整 體 的 43.6%; 而 男 性 會 選 擇 有 點 需 要 的 比 例 為 30.8%, 高 於 整 體 的 30.8%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需 要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4.7%, 高 於 整 體 的 43.6%; 研 究 所 以 上 與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會 選 擇 有 點 需 要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40.6% 與 30.0%, 高 於 整 體 的 24.7%;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太 需 要 的 比 例 為 35.1%, 高 於 整 體 的 27.0%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需 要 的 比 例 為 47.5%, 高 於 整 體 的 43.6%;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太 需 要 的 比 例 為 37.9%, 高 於 整 體 的 27.0% 種 族 為 少 數 族 群 較 其 他 族 群 的 受 訪 者 更 傾 向 於 回 答 非 常 需 要, 比 例 為 50.0, 高 於 整 體 的 43.6% 居 住 地 區 為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不 太 需 要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66.0%,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27.0%; 南 區 與 中 區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需 要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61.9% 與 49.2%,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43.6% 表 七 -2-28: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需 要 有 點 需 要 不 太 需 要 非 常 不 需 要 總 和 總 和 % 24.7% 27.0% 4.6% 100.0% 性 男 別 41.9% 30.8% 24.6% 2.7% 100.0% *** 女 % 18.2% 29.6% 6.7% 100.0%
26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非 常 需 要 有 點 需 要 不 太 需 要 非 常 不 需 要 總 和 總 和 % 24.7% 27.0% 4.6% 100.0% 年 齡 NS 教 育 程 度 *** 婚 姻 狀 況 *** 族 群 *** 居 住 區 域 *** 歲 歲 歲 60 歲 以 上 國 中 以 下 高 中 職 專 科 及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已 婚 ( 含 同 居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北 區 中 區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 44.2% 28.4% 25.5% 26.1% 27.3% 2.8% 3.0% 100.0% 100.0% % 25.3% 26.6% 5.2% 100.0% % 20.1% 28.6% 6.0% 100.0% % 23.5% 26.7% 6.5% 100.0% % 24.4% 18.3% 12.6% 100.0% % 30.0% 26.9% 100.0% % 16.8% 35.1% 4.7% 100.0% % 40.6% 15.6% 100.0% % 23.2% 24.3% 5.0% 100.0% % 30.4% 37.9% 3.1% 100.0% % 24.2% 23.8% 5.9% 100.0% % 17.4% 43.9% 100.0% % 33.6% 30.9% 2.0% 100.0% % 28.6% 14.3% 7.1% 100.0% % 34.9% 28.1% 4.4% 100.0% % 22.1% 27.5% 1.2% 100.0% % 10.9% 18.5% 8.6% 100.0% % 18.0% 66.0% 100.0% 243
268 29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與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的 回 答,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整 體 而 言, 將 近 八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此 項 規 定 合 理 若 從 性 別 來 看, 女 性 受 訪 者 選 擇 合 理 的 比 例 為 51.2%, 高 於 整 體 的 46.6%; 而 男 性 選 擇 不 太 合 理 的 比 例 為 15.0%, 高 於 整 體 的 11.7% 教 育 程 度 為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合 理 的 比 例 為 52.3%, 高 於 整 體 的 46.6%; 國 中 以 下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非 常 合 理 的 比 例 為 37.0%, 高 於 整 體 的 32.3% 表 七 -2-29: 基 本 變 項 與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之 交 叉 表 項 目 非 常 合 理 合 理 不 太 合 理 非 常 不 合 理 普 通 總 和 總 和 % 46.6% 11.7% 8.8%.5% 100.0% 性 別 男 *** 33.5% 42.2% 15.0% 9.3% 100.0% 女 % 51.2% 8.2% 8.4% 1.1% 100.0% 年 齡 歲 NS 27.5% 52.3% 13.8% 6.4% 100.0% 歲 % 45.0% 10.4% 10.0% 1.3% 100.0% 歲 % 44.2% 13.7% 6.9% 100.0% 歲 % 45.2% 9.5% 11.6% 1.0% 100.0% 60 歲 以 上 % 46.5% 10.6% 9.7%.5% 100.0% 教 育 國 中 以 下 程 度 37.0% 42.7% 10.3% 7.6% 2.3% 100.0% *** 高 中 職 % 52.3% 4.6% 9.5%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3.5% 18.8% 10.5%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46.9% 17.2%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居 ) 狀 況 32.0% 47.1% 12.4% 7.8%.7% 100.0% NS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33.5% 44.6% 8.9% 12.9% 100.0% 244
26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非 常 合 理 合 理 不 太 合 理 非 常 不 合 理 普 通 總 和 總 和 % 46.6% 11.7% 8.8%.5%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A 34.1% 49.9% 9.3% 5.9%.7% 100.0% 客 家 人 % 18.9% 16.7% 31.8% 100.0% 外 省 人 % 53.0% 20.1% 4.7%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35.7% 50.0% 7.1% 7.1%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33.9% 47.6% 13.3% 5.2% 100.0% NA 中 區 % 41.4% 10.7% 15.2%.4% 100.0% 南 區 % 46.0% 8.6% 10.3% 1.7%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66.0% 18.0% 6.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30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與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的 投 票 情 形,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女 性 受 訪 者 較 男 性 受 訪 者 更 傾 向 於 選 擇 大 部 份 有 去 ; 而 男 性 有 部 份 比 例 選 擇 很 少 去 或 幾 乎 都 沒 去 245
270 表 七 -2-30: 基 本 變 項 與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項 目 總 和 性 男 別 *** 女 年 齡 NA 教 育 程 度 NA 婚 姻 狀 況 NA 族 群 NA 居 住 區 域 NA 歲 歲 歲 歲 60 歲 以 上 國 中 以 下 高 中 職 專 科 及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已 婚 ( 含 同 居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每 次 都 有 去 之 交 叉 表 大 部 份 有 去 偶 而 才 去 很 少 去 幾 乎 沒 去 過 不 適 用 總 和 % 34.7% 4.9% 1.5% 3.5% 1.0% 100.0% % 30.8% 6.4% 3.0% 5.0%.2% 100.0% % 38.7% 3.4% 1.9% 1.9% 100.0% % 30.7% 5.5% 2.3% 1.4%.5% 100.0% % 32.5% 5.2% 1.7% 3.0%.4% 100.0% % 36.5% 4.7% 2.1% 4.7% 1.7% 100.0% % 39.7% 5.5% 1.0% 3.0%.5% 100.0% % 34.6% 3.7%.5% 5.1% 1.8% 100.0% % 29.4% 2.3% 4.2% 100.0% % 20.0% 10.0% 1.8% 4.6% 100.0% % 54.2% 2.4% 2.6% 2.4% 2.9% 100.0% % 29.7% 100.0% % 31.5% 6.2%.8% 4.3% 1.3% 100.0% % 47.3% 4.5% 100.0% 閩 南 人 % 36.4% 4.6% 1.7% 4.2% 100.0% 客 家 人 % 35.6% 8.3% 100.0% 外 省 人 % 27.5% 2.7%.7% 2.7% 7.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64.3% 7.1% 14.3% 14.3% 100.0% 北 區 % 30.1% 5.2% 4.0% 2.2% 100.0% 中 區 % 34.8% 4.5% 4.5% 4.1% 100.0% 南 區 % 38.7% 4.6% 2.0% 2.6% 100.0% 246
27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總 和 每 次 都 有 去 大 部 份 有 去 偶 而 才 去 很 少 去 幾 乎 沒 去 過 不 適 用 總 和 % 34.7% 4.9% 1.5% 3.5% 1.0%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38.0% 56.0% 6.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31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由 於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與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作 交 叉 分 析,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不 論 男 女,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職 場 政 治 參 與 及 社 會 風 俗 是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領 域 ; 而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則 是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除 了 年 齡 歲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職 場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之 外, 其 餘 各 年 齡 組 別,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職 場 政 治 參 與 及 社 會 風 俗 是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領 域 ; 而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則 是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不 論 何 種 教 育 程 度,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而 在 職 場 政 治 參 與 與 社 會 風 俗 等 領 域, 除 了 國 中 以 下 受 訪 者 認 為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之 外, 其 他 學 歷 別 均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 至 於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領 域,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其 他 學 歷 別 則 是 認 為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婚 姻 狀 況 中, 不 論 已 婚 未 婚,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政 治 參 與 及 社 會 風 俗 是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領 域 ; 而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則 是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不 過, 在 職 場 領 域 上, 已 婚 者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未 婚 者 則 認 為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247
272 不 論 哪 一 族 群,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社 會 風 俗 是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領 域 ; 而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則 是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至 於 在 職 場 及 政 治 參 與 方 面, 均 是 有 較 多 的 少 數 族 群 認 為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其 餘 族 群 別 則 是 傾 向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居 住 地 區 中, 不 論 是 哪 一 地 區,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社 會 風 俗 是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領 域 ; 而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則 是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至 於 在 職 場 方 面, 北 區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認 為 對 男 性 有 利 ; 但 中 區 及 南 區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傾 向 認 為 都 一 樣 此 外, 在 政 治 參 與 方 面, 只 有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其 餘 各 區 均 是 傾 向 認 為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248
27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31: 基 本 變 項 與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總 和 性 別 年 齡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家 庭 生 活 職 場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政 治 參 與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社 會 風 俗 對 女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性 較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 9.4% 68.8% 49.9% 6.3% 41.7% 6.4% 14.0% 79.6% 52.6%.8% 46.6% 30.7% 4.6% 64.7% 60.2% 7.2% 32.6% 男 % 13.0% 69.5% 52.0% 8.8% 39.3% 6.4% 14.6% 78.9% 52.8% 1.6% 45.6% 31.4% 5.5% 63.1% 67.9% 7.0% 25.1% 女 % 5.6% 68.0% 50.5% 3.9% 46.8% 6.5% 13.3% 80.3% 52.5% 47.5% 30.0% 3.7% 66.3% 51.9% 7.5% 40.6% 歲 % 9.6% 68.8% 56.8% 4.7% 39.0% 6.5% 13.0% 80.6% 51.9%.5% 47.7% 32.1% 2.8% 65.1% 62.6% 6.5% 30.8% 歲 % 10.0% 64.1% 52.7% 7.2% 40.1% 6.1% 14.5% 79.4% 50.9%.9% 48.3% 29.4% 3.5% 67.1% 62.3% 7.8% 29.9% 歲 % 7.3% 71.2% 52.8% 7.4% 40.6% 6.5% 15.6% 77.9% 52.6%.4% 47.0% 30.5% 5.2% 64.4% 57.4% 10.0% 32.6% 歲 % 7.5% 71.4% 45.3% 4.2% 51.0% 7.6% 9.1% 83.3% 50.8% 1.5% 47.7% 23.1% 7.0% 69.8% 59.0% 5.6% 35.4% 60 歲 以 上 18.9% 12.4% 68.7% 47.9% 8.5% 44.6% 5.6% 17.3% 77.1% 56.9%.9% 42.1% 37.8% 5.1% 57.1% 59.6% 5.6% 34.7% 249
274 表 七 -2-31: 基 本 變 項 與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續 家 庭 生 活 職 場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政 治 參 與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社 會 風 俗 對 女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性 較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總 和 % 9.4% 68.8% 49.9% 6.3% 41.7% 6.4% 14.0% 79.6% 52.6%.8% 46.6% 30.7% 4.6% 64.7% 60.2% 7.2% 32.6% 教 國 中 育 以 下 11.1% 3.8% 85.1% 31.6% 3.7% 64.8% 6.9% 93.1% 30.4% 69.6% 12.2% 11.8% 76.0% 44.3% 7.3% 48.5% 程 高 中 度 職 29.5% 5.6% 64.9% 53.6% 5.6% 40.8% 12.1% 15.8% 72.0% 46.2% 2.3% 51.5% 25.6% 2.8% 71.5% 53.0% 8.1% 38.8% 專 科 及 大 學 19.9% 14.1% 66.0% 53.4% 10.2% 38.0% 4.7% 16.5% 78.8% 73.0% 27.0% 42.4% 2.4% 55.2% 76.3% 2.9% 20.7%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31.3% 26.6% 42.2% 100.0% 9.4% 17.2% 73.4% 57.8% 42.2% 67.2% 32.8% 73.4% 26.6% 婚 已 婚 ( 含 姻 同 居 ) 18.1% 8.4% 73.6% 53.4% 6.0% 41.4% 5.0% 14.7% 80.3% 49.9% 1.0% 49.0% 28.0% 4.8% 67.2% 56.3% 7.9% 35.7% 狀 未 婚 ( 含 離 況 婚, 寡 居 ) 36.6% 13.4% 50.0% 42.7% 8.5% 48.8% 12.1% 11.2% 76.8% 62.9% 37.1% 41.1% 4.0% 54.9% 75.0% 4.5% 20.5% 250
27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31: 基 本 變 項 與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總 和 族 群 居 住 區 域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續 家 庭 生 活 職 場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政 治 參 與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社 會 風 俗 對 女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性 較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對 男 性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較 有 利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 9.4% 68.8% 49.9% 6.3% 41.7% 6.4% 14.0% 79.6% 52.6%.8% 46.6% 30.7% 4.6% 64.7% 60.2% 7.2% 32.6% % 11.6% 66.5% 51.2% 6.4% 43.2% 8.1% 15.4% 76.5% 51.0%.9% 48.1% 32.0% 4.6% 63.4% 57.9% 7.9% 34.3% % 79.5% 54.5% 45.5% 5.3% 94.7% 57.6% 42.4% 10.6% 6.8% 82.6% 62.9% 37.1% % 6.0% 70.5% 50.3% 12.1% 37.6% 3.6% 15.2% 81.2% 58.4% 1.3% 40.3% 43.0% 2.0% 55.0% 71.1% 10.1% 18.8% % 7.1% 78.6% 35.7% 7.1% 57.1% 100.0% 35.7% 64.3% 14.3% 14.3% 71.4% 50.0% 7.1% 42.9% 北 區 % 13.3% 63.1% 59.1% 7.3% 34.9% 7.9% 16.7% 75.4% 61.4% 38.6% 39.8% 60.2% 68.5% 5.6% 25.8% 中 區 % 2.0% 84.0% 40.2% 6.3% 53.6% 5.7% 7.4% 86.9% 44.2% 55.8% 17.6% 6.1% 76.2% 49.8% 11.5% 38.7% 南 區 % 8.9% 65.9% 43.6% 4.7% 51.7% 3.6% 15.6% 80.8% 46.8% 3.0% 50.2% 28.1% 11.9% 59.9% 53.0% 6.3% 40.7% 東 區 及 離 島 24.0% 8.0% 68.0% 74.0% 10.0% 16.0% 12.0% 10.0% 78.0% 40.0% 60.0% 18.0% 82.0% 70.0% 8.0% 22.0% 251
276 32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居 住 地 區 與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的 回 答,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女 性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的 比 例 為 27.7%,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25.0% 而 男 性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男 性 地 位 略 優 於 女 性 的 比 例 為 38.7%,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30.9%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男 女 平 等 的 比 例 為 38.2%,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31.5% 而 高 中 職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男 性 地 位 略 優 於 女 性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31.5% 36.1%, 高 於 整 體 的 30.9%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選 擇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的 比 例 為 40.6%,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25.0%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男 女 平 等 的 比 例 為 33.2%, 高 於 整 體 的 31.5% 而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的 比 例 為 29.0%, 高 於 整 體 的 25.0% 居 住 地 為 北 區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男 性 地 位 略 優 於 女 性 的 比 例 為 35.7%, 高 於 整 體 的 30.9% 而 中 區 南 區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男 女 平 等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33.6% 與 39.4% 34.0%, 均 高 於 整 體 的 31.5% 表 七 -2-32: 基 本 變 項 與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項 目 總 和 性 男 別 *** 女 年 齡 NS 歲 歲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之 交 叉 表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男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女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性 總 和 % 30.9% 31.5% 3.5% 9.1% 100.0% % 38.7% 27.1% 3.9% 7.8% 100.0% % 22.7% 36.1% 3.0% 10.4% 100.0% % 29.8% 29.4% 3.7% 8.7% 100.0% % 32.5% 29.4% 4.3% 11.3% 100.0% 252
27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男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女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性 項 目 總 和 總 和 % 30.9% 31.5% 3.5% 9.1% 100.0% 歲 % 27.5% 35.6% 2.1% 9.9% 100.0% 歲 % 32.2% 32.7% 3.0% 9.0% 100.0% 60 歲 以 上 % 32.7% 30.4% 4.1% 6.5% 100.0% 教 國 中 以 下 育 24.0% 25.6% 38.2% 12.2% 100.0% 程 高 中 職 度 22.3% 31.5% 31.8% 6.9% 7.4% 100.0% *** 專 科 及 大 學 % 36.1% 29.3% 2.9% 5.8%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17.2% 15.6% 26.6% 100.0% 婚 已 婚 ( 含 同 居 ) 姻 24.0% 31.5% 33.2% 3.1% 8.2% 100.0% 狀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況 29.0% 28.6% 25.0% 4.9% 12.5% 100.0% 族 閩 南 人 群 22.7% 26.2% 36.4% 4.5% 10.3% 100.0% NA 客 家 人 % 43.9% 20.5% 100.0% 外 省 人 % 45.0% 13.4% 1.3% 10.7%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14.3% 28.6% 50.0% 7.1% 100.0% 居 北 區 住 26.3% 35.7% 25.5% 7.0% 5.6% 100.0% 區 中 區 域 24.6% 25.8% 33.6% 1.2% 14.8% 100.0% *** 南 區 % 27.5% 39.4% 6.6%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28.0% 34.0% 32.0% 100.0%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253
278 33 由 於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男 性 低,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由 於 由 於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男 性 低,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與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作 交 叉 分 析,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男 性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59.8% 58.7% 而 女 性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64.8% 64.2% 不 論 哪 個 年 齡 組 別, 均 較 高 比 例 選 擇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教 育 程 度 為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中 較 多 選 擇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而 國 中 以 下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 研 究 所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則 是 較 多 選 擇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不 論 已 婚 或 未 婚,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此 外, 閩 南 人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 而 客 家 人 及 外 省 人 受 訪 者 則 較 多 選 擇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至 於 少 數 族 群 受 訪 者 則 是 選 擇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的 比 例 相 同 至 於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區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而 中 部 及 南 部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 東 區 及 離 島 受 訪 者 則 是 較 多 選 擇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表 七 -2-33: 基 本 變 項 與 由 於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男 性 低,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項 目 總 和 性 別 男 女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機 會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不 需 要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總 和 % 56.3% 61.7% 8.4% 100.0% % 48.9% 58.7% 7.8% 100.0% % 64.2% 64.8% 9.0% 100.0% 254
27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總 和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區 域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機 會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不 需 要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總 和 % 56.3% 61.7% 8.4% 100.0% 歲 % 55.9% 57.7% 9.4% 100.0% 歲 % 55.6% 66.4% 7.2% 100.0% 歲 % 55.9% 63.3% 8.3% 100.0% 歲 % 55.2% 62.5% 7.8% 100.0% 60 歲 以 上 % 59.1% 58.1% 9.3% 100.0% 國 中 以 下 % 51.4% 66.0% 12.6% 100.0% 高 中 職 % 61.5% 58.7% 9.7%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59.3% 62.8% 5.7%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26.6% 56.3%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56.7% 58.6% 10.6%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62.1% 54.9% 73.2% 100.0% 閩 南 人 % 52.4% 60.9% 10.3% 100.0% 客 家 人 % 78.0% 71.2% 100.0% 外 省 人 % 58.5% 57.8% 5.4%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53.8% 46.2% 53.8% 15.4% 100.0% 北 區 % 63.1% 57.2% 5.4% 100.0% 中 區 % 58.8% 75.0% 1.3% 100.0% 南 區 % 43.2% 59.6% 17.5%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54.0% 58.0% 18.0% 100.0% 255
280 34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由 於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與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作 交 叉 分 析,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男 性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的 比 例 為 61.1% 而 女 性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的 比 例 為 56.5% 不 論 哪 一 年 齡 組,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有 較 多 選 擇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 高 中 職 的 受 訪 者 有 較 多 選 擇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 而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有 較 多 選 擇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 而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族 群 為 閩 南 人 外 省 人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 少 數 族 群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多 選 擇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 至 於 客 家 人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居 住 地 區 為 北 區 及 南 區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 而 中 區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256
281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34: 基 本 變 項 與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項 目 總 和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區 域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強 化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制 度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其 他 請 說 明 總 和 % 49.5% 35.8% 48.9% 51.3% 2.1% 100.0% 男 % 51.6% 34.5% 47.5% 46.4% 2.2% 100.0% 女 % 47.3% 37.2% 50.4% 56.5% 1.9% 100.0% 歲 % 51.2% 40.4% 52.6% 52.1% 2.3% 100.0% 歲 % 55.6% 38.6% 48.0% 55.2% 1.3% 100.0% 歲 % 47.2% 31.4% 47.2% 50.7% 2.2% 100.0% 歲 % 49.0% 40.1% 55.2% 53.1% 2.1% 100.0% 60 歲 以 上 % 44.7% 29.3% 42.3% 45.6% 2.3% 100.0% 國 中 以 下 % 58.7% 27.1% 42.5% 47.8% 4.5% 100.0% 高 中 職 % 42.3% 46.9% 59.2% 41.5% 2.8%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67.4% 48.0% 31.5% 46.4% 65.5%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56.3% 67.2% 26.6% 25.0% 42.2%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60.0% 48.6% 38.6% 51.7% 48.7% 2.6%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50.4% 53.1% 25.4% 38.4% 61.2% 100.0% 閩 南 人 % 52.9% 38.2% 51.5% 52.9% 2.6% 100.0% 客 家 人 % 43.9% 22.0% 40.9% 49.2% 100.0% 外 省 人 % 35.4% 36.1% 41.5% 46.3%.7%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46.2% 61.5% 30.8% 53.8% 30.8% 7.7% 100.0% 北 區 % 47.6% 33.7% 44.6% 46.4% 100.0% 中 區 % 59.2% 44.3% 54.4% 58.3% 100.0% 257
282 項 目 總 和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強 化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制 度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其 他 請 說 明 總 和 % 49.5% 35.8% 48.9% 51.3% 2.1% 100.0% 南 區 % 45.5% 28.8% 46.9% 51.4% 7.5%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76.0% 48.0% 60.0% 78.0% 68.0% 100.0% 35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由 於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為 複 選 題, 因 此 與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作 交 叉 分 析,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男 性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加 重 刑 罰 的 比 例 為 78.0% 而 女 性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62.2%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以 下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 而 高 中 職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多 選 擇 加 重 刑 罰 其 餘 變 項, 不 論 是 哪 一 年 齡 組 已 婚 或 未 婚 何 種 族 群 別 居 住 在 哪 一 地 區 的 受 訪 者, 均 是 較 多 選 擇 加 重 刑 罰 表 七 -2-35: 基 本 資 料 與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項 目 總 和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提 升 通 報 系 統 的 行 政 效 率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人 力 加 重 刑 罰 其 他 / 請 說 明 總 和 % 29.4% 45.2% 69.5% 4.1% 100.0% 258
283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總 和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區 域 提 升 通 報 系 統 的 行 政 效 率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人 力 加 重 刑 罰 其 他 / 請 說 明 總 和 % 29.4% 45.2% 69.5% 4.1% 100.0% 男 % 32.8% 47.4% 78.0% 2.2% 100.0% 女 % 25.9% 43.0% 60.7% 6.1% 100.0% 歲 % 30.3% 47.4% 66.4% 3.3% 100.0% 歲 % 31.8% 47.5% 71.3% 3.1% 100.0% 歲 % 29.5% 44.1% 66.5% 4.4% 100.0% 歲 % 28.4% 45.4% 78.9% 3.6% 100.0% 60 歲 以 上 % 27.0% 41.9% 65.6% 6.0% 100.0% 國 中 以 下 % 18.4% 31.6% 67.6% 100.0% 高 中 職 % 34.0% 44.3% 71.5% 4.7%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30.5% 53.1% 71.2% 7.0%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85.9% 40.6% 59.4% 56.3%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32.6% 46.2% 68.7% 4.4%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62.9% 17.4% 41.5% 72.8% 3.1% 100.0% 閩 南 人 % 28.0% 46.9% 72.9% 2.7% 100.0% 客 家 人 % 40.9% 39.4% 64.4% 8.3% 100.0% 外 省 人 % 25.2% 41.5% 54.4% 8.2%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61.5% 46.2% 46.2% 92.3% 100.0% 北 區 % 29.1% 47.0% 61.4% 7.4% 100.0% 中 區 % 34.9% 37.5% 74.6% 100.0% 南 區 % 25.2% 43.0% 76.9% 2.1%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32.0% 76.0% 86.0% 2.0% 100.0% 259
284 36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由 卡 方 檢 定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居 住 地 區 與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的 回 答, 有 顯 著 差 異,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男 性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的 比 例 為 13.9%,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11.6% 而 女 性 的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的 比 例 為 87.9%,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85.9% 教 育 程 度 為 高 中 職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中 較 多 選 擇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比 例 高 於 整 體 的 11.6% 國 中 以 下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中 較 多 選 擇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比 例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85.9% 婚 姻 狀 況 為 己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比 例 高 於 整 體 的 11.6%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多 選 擇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比 例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85.9% 居 住 地 為 北 區 與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中 較 多 選 擇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比 例 均 高 於 整 體 的 11.6% 而 中 區 及 南 區 的 受 訪 者 中 則 較 多 選 擇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比 例 明 顯 高 於 整 體 的 85.9% 260
285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36: 基 本 資 料 與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決 策 權? 之 交 叉 表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不 需 要 再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項 目 總 和 總 和 % 85.9% 2.6% 100.0% 性 別 男 * 13.9% 84.0% 2.1% 100.0% 女 % 87.9% 3.0% 100.0% 年 齡 歲 NS 13.3% 83.9% 2.8% 100.0% 歲 % 85.7% 3.0% 100.0% 歲 % 84.1% 1.3% 100.0% 歲 % 86.9% 3.0% 100.0% 60 歲 以 上 % 88.9% 2.8% 100.0% 教 育 國 中 以 下 程 度 3.4% 94.3% 2.3% 100.0% *** 高 中 職 % 76.4% 5.6%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94.5%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 57.8% 100.0% 婚 姻 已 婚 ( 含 同 居 ) 狀 況 13.5% 83.3% 3.2% 100.0% ***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4.0% 96.0% 100.0% 族 群 閩 南 人 NA 14.1% 82.7% 3.2% 100.0% 客 家 人 % 100.0% 外 省 人 % 90.6% 1.3%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14.3% 85.7% 100.0% 居 住 北 區 區 域 14.9% 82.9% 2.2% 100.0% *** 中 區 % 93.0%.4% 100.0% 南 區 % 87.4% 3.6% 100.0% 261
286 項 目 總 和 東 區 及 離 島 *** p<.001 ** p<.01 * p<.05 NA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格 數 > 20% NS 差 異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準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不 需 要 再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總 和 % 85.9% 2.6% 100.0% % 72.0% 10.0% 100.0% 37 那 麼 您 認 為 應 該 在 下 列 哪 一 個 領 域 中 去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若 進 一 步 詢 問,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複 選 題 ) 則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依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作 交 叉 分 析, 其 結 果 如 表 七 各 變 項 中, 不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哪 一 年 齡 組 何 種 族 群 別 的 受 訪 者, 均 是 較 多 選 擇 應 增 加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的 女 性 代 表 性 而 國 中 以 下 專 科 及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 但 高 中 職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各 種 民 意 代 表 ;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多 選 擇 各 級 機 關 的 主 管 至 於 婚 姻 狀 況 為 已 婚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 而 未 婚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多 選 擇 各 種 民 意 代 表 居 住 地 區 中, 除 了 東 區 及 離 島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選 擇 各 級 學 校 的 主 管 之 外, 其 他 各 區 均 較 多 選 擇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表 七 -2-37: 基 本 變 項 與 那 麼 您 認 為 應 該 在 下 列 哪 一 個 領 域 中 去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之 交 叉 表 ( 複 選 題 ) 各 級 機 關 的 主 管 各 級 學 校 的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政 府 出 資 成 立 之 基 金 會 的 董 監 事 政 府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委 員 項 目 各 種 民 意 代 表 總 和 總 和 % 51.6% 44.2% 59.7% 11.8% 14.7% 100.0% 性 別 男 % 45.6% 35.2% 55.2% 15.5% 17.2% 100.0%
287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項 目 各 種 民 意 代 表 各 級 機 關 的 主 管 各 級 學 校 的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政 府 出 資 成 立 之 基 金 會 的 董 監 事 政 府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委 員 總 和 % 51.6% 44.2% 59.7% 11.8% 14.7% 100.0% 女 55.3% 57.6% 53.2% 64.2% 8.1% 12.3% 100.0%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區 域 歲 % 47.0% 40.4% 55.7% 13.1% 15.3% 100.0% 歲 % 55.6% 46.5% 62.1% 10.6% 15.2% 100.0% 歲 % 50.0% 44.4% 59.7% 12.8% 13.3% 100.0% 歲 % 56.1% 48.0% 57.2% 10.4% 15.0% 100.0% 60 歲 以 上 % 49.7% 42.0% 63.2% 11.9% 15.0% 100.0% 國 中 以 下 % 42.5% 51.0% 58.3% 15.4% 23.5% 100.0% 高 中 職 % 70.5% 56.0% 64.8% 3.7% 11.4% 100.0% 專 科 及 大 學 % 40.4% 32.7% 58.4% 14.1% 7.5% 100.0%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16.2% 70.3% 16.2% 40.5% 29.7% 54.1% 100.0% 已 婚 ( 含 同 居 ) % 54.7% 46.8% 60.6% 14.0% 15.1% 100.0%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58.6% 41.4% 35.3% 56.7% 4.2% 13.5% 100.0% 閩 南 人 % 50.6% 47.1% 58.9% 10.8% 11.1% 100.0% 客 家 人 % 61.4% 54.5% 69.7% 15.2% 27.3% 100.0% 外 省 人 % 46.7% 20.0% 53.3% 14.1% 20.7% 100.0% 少 數 族 群 ( 原 住 民 / 外 籍 等 ) 50.0% 58.3% 41.7% 66.7% 8.3% 100.0% 北 區 % 49.3% 41.1% 58.7% 16.3% 10.6% 100.0% 中 區 % 50.2% 42.7% 59.5% 8.4% 26.4% 100.0% 南 區 % 53.4% 45.1% 59.5% 9.1% 13.3% 100.0% 東 區 及 離 島 % 75.0% 83.3% 75.0% 100.0% 總 和 263
288 整 體 而 言,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族 群 居 住 地 區 等 六 個 變 項 與 27 題 的 交 叉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表 七 -2-38), 性 別 在 21 題 項 的 回 答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婚 姻 狀 況 在 18 題 項 的 回 答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居 住 地 區 在 14 題 項 的 回 答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教 育 程 度 在 13 題 項 的 回 答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族 群 在 5 題 項 的 回 答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而 年 齡 除 了 在 第 1 題 達 顯 著 差 異 之 外, 其 餘 均 無 264
289 第 七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調 查 結 果 表 七 -2-38: 基 本 變 項 與 各 題 項 之 卡 方 檢 定 結 果 是 否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情 形 問 項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婚 姻 居 住 族 群 程 度 狀 況 區 域 1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 *** ** 2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3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 *** 4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 *** 5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 *** 6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 *** *** *** 7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 *** *** ** 8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您 同 意 嗎? *** *** *** *** 9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 *** *** *** 10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 ** 11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 *** *** *** 12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就 業 情 形 是 ( 沒 有 工 作, 就 業 中 ) *** *** ** ** 14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 15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 *** *** 16 請 問 您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幾 個 未 滿 12 歲 小 孩? 17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 *** 18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19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 的 規 定 嗎? ** 265
290 問 項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婚 姻 居 住 族 群 程 度 狀 況 區 域 20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 ** *** 21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 *** *** *** 25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26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 *** 27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 *** 28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 *** *** *** *** 29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 *** 30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 32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 *** *** *** p<.001 ** p<.01 * p<.05 本 研 究 整 理 266
291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一 國 內 外 經 驗 比 較 雖 然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日 本 等 國 家 均 積 極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但 從 其 各 自 的 調 查 結 果 來 看, 女 性 不 論 在 家 庭 學 校 職 場 社 會 文 化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境 其 實 大 同 小 異, 顯 然 在 達 成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的 目 標 上, 除 了 提 升 女 性 的 地 位, 也 需 將 男 性 的 角 色 納 入, 共 同 為 性 別 平 等 而 努 力 從 各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來 看, 政 策 制 訂 所 需 的 背 景 資 料, 即 其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及 需 求 的 主 客 觀 資 料, 均 是 來 自 政 府 統 計 部 門 所 發 布 的 性 別 統 計, 以 及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的 公 務 統 計, 可 以 了 解 重 要 指 標 的 性 別 比 例 或 分 佈 情 形, 例 如 高 級 文 官 的 性 別 比 例 親 職 假 申 請 情 形 的 性 別 比 例 等 ; 而 調 查 統 計 則 是 反 映 出 民 眾 的 看 法, 對 於 某 項 議 題 的 贊 同 程 度 或 意 見 傾 向 就 政 策 制 訂 而 言, 二 類 資 料 係 相 輔 相 成 以 本 研 究 的 焦 點 來 看, 前 述 國 家 之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均 由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部 門 委 託 研 究 機 構 或 民 調 中 心 所 執 行 ; 而 調 查 頻 率 及 調 查 方 式 的 差 異 較 大, 每 個 國 家 都 不 相 同 在 調 查 內 容 方 面, 則 芬 蘭 挪 威 及 日 本 較 為 相 似, 均 是 了 解 受 訪 者 個 人 對 於 不 同 場 域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存 在 何 種 看 法 或 實 際 經 驗 為 何 而 討 論 的 議 題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大 面 向 : 1. 性 別 角 色 與 分 工 2. 就 業 與 經 濟 3. 教 育 文 化 與 媒 體 4. 健 康 維 護 5. 人 身 安 全 6. 政 治 參 與 7.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267
292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國 外 調 查 問 卷 所 切 入 的 角 度, 常 是 以 一 般 民 眾 生 活 所 經 驗 的 家 庭 學 校 工 作 職 場 整 體 社 會 等 面 向 做 為 架 構, 設 計 相 關 題 項 及 內 容 ; 但 國 內 做 法 較 習 慣 按 照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的 六 大 議 題 做 為 問 卷 架 構, 而 以 政 策 措 施 相 關 法 令 設 計 問 卷 題 項 此 與 各 國 使 用 調 查 結 果 的 方 式 有 關 這 些 調 查 結 果 與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制 訂 之 相 關 性, 主 要 是 政 府 部 門 需 要 性 別 平 等 統 計 或 民 眾 態 度 與 經 驗 的 相 關 調 查 資 料 加 以 佐 證 例 如 : 芬 蘭 調 查 民 眾 對 於 家 庭 假 ( 包 含 親 職 假 育 嬰 假 ) 的 看 法 及 經 驗, 可 以 了 解 同 一 題 項 在 不 同 年 度 的 態 度 上 是 否 具 有 變 化, 亦 可 分 析 是 否 具 有 性 別 差 異, 據 以 反 映 在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的 改 善 或 調 整 而 日 本 的 調 查 雖 然 並 未 詢 問 民 眾 對 於 某 項 政 策 的 看 法, 卻 是 在 問 項 中 了 解 民 眾 之 性 別 平 等 態 度 及 經 驗 傾 向 於 傳 統 或 現 代, 做 為 政 策 白 皮 書 的 參 據 挪 威 政 府 所 做 的 調 查 結 果 更 是 直 接 影 響 制 訂 了 父 親 親 職 假 配 額 的 規 定 英 國 則 是 因 為 各 級 政 府 均 有 性 別 平 等 責 任 的 義 務, 需 定 期 提 報 性 別 統 計 資 料, 故 調 查 結 果 反 而 較 少 被 應 用 在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從 政 策 制 訂 到 實 施 調 查, 再 將 調 查 結 果 回 饋 到 政 策 改 善 的 過 程, 前 述 國 家 彼 此 之 間 最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政 府 係 基 於 何 種 價 值 或 策 略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芬 蘭 及 日 本 政 府 著 重 改 善 女 性 的 不 利 處 境, 從 婦 女 政 策 轉 向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過 程 中, 也 連 帶 影 響 民 意 調 查 的 問 卷 內 容 ; 挪 威 政 府 則 是 積 極 納 入 男 性 的 角 色, 讓 男 性 不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缺 席, 同 樣 也 可 在 調 查 設 計 中 窺 知 ; 英 國 政 府 自 2006 年 平 等 法 通 過 之 後, 從 基 本 人 權 的 角 度 出 發,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身 心 障 礙 有 無 的 一 律 平 等, 同 時 性 別 也 不 再 只 有 男 性 及 女 性, 亦 需 尊 重 變 性 者 的 人 權 對 應 Bustelo(2003) 所 提 出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發 展 進 程 來 看,,4 個 國 外 國 家 分 別 屬 於 不 同 階 段 :1. 日 本 及 芬 蘭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在 於 促 進 家 務 責 任 的 平 均 分 擔 2. 挪 威 之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只 針 對 女 性, 男 性 也 是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對 象 3. 英 國 的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不 侷 限 於 特 定 的 議 題, 而 是 遍 及 所 有 政 策 國 內 則 與 日 本 相 近, 著 重 改 善 女 性 的 不 利 處 境, 惟 過 去 所 做 調 查, 較 偏 向 詢 問 民 眾 是 否 知 道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法 規, 較 難 從 中 了 解 目 前 台 灣 社 會 中 性 別 平 等 的 現 況, 因 此 本 研 究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調 查 內 容 後, 重 新 歸 納 整 理 出 一 套 問 卷, 並 以 CATI 方 式 蒐 集 資 料, 所 得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268
293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二 國 內 調 查 結 果 國 內 調 查 結 果, 主 要 可 從 各 國 討 論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幾 大 面 向 來 看, 包 含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就 業 子 女 照 顧 家 務 分 工 與 決 策 人 身 安 全 健 康 維 護 政 治 參 與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情 況 與 未 來 政 策 期 待,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題 項 包 括 11 題, 由 於 內 部 一 致 性 信 度 分 數 不 高 ( 第 1 題 至 第 9 題 Cronbach s Alpha 值 =0.459; 第 1 題 至 第 7 題 Cronbach s Alpha 值 =0.590), 無 法 合 併 計 分, 故 僅 依 各 題 次 數 分 配 加 以 分 析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於 同 意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去 工 作 賺 錢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如 果 有 一 天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 較 不 同 意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 而 在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一 題 的 回 答 上, 則 是 呈 現 兩 極 此 外, 雖 然 受 訪 者 均 認 為 男 性 與 女 性 都 應 具 有 大 學 / 大 專 以 上 的 教 育, 但 二 題 相 較, 則 可 發 現 受 訪 者 對 於 男 性 的 教 育 期 待 稍 微 高 於 女 性 而 前 述 11 題 的 回 答, 均 具 有 性 別 差 異 : 男 性 比 女 性 更 傾 向 於 同 意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 女 性 較 男 性 更 傾 向 於 不 同 意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 女 性 較 男 性 更 傾 向 於 同 意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如 果 有 一 天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去 工 作 賺 錢 ( 二 ) 就 業 就 業 題 項 包 括 4 題, 整 體 而 言, 就 業 中 及 沒 有 工 作 的 受 訪 者 各 約 半 數,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未 婚 居 住 區 域 愈 北, 則 較 傾 向 於 就 業 中 針 對 就 業 者 而 言, 76.2% 的 受 訪 者 在 工 作 上 並 未 因 為 性 別 而 遇 到 不 好 的 對 待 ; 如 果 曾 遇 過, 則 269
294 多 半 是 在 訓 練 機 會 以 及 升 遷 方 面 遭 到 不 好 的 對 待 整 體 而 言,73.3%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在 其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屬 於 很 好 或 還 好 ; 且 此 情 形 具 有 性 別 差 異, 即 男 性 較 傾 向 於 認 為 落 實 情 形 很 好 至 於 受 訪 者 是 否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則 女 性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於 知 道 此 項 規 定, 且 差 異 達 顯 著 水 準 ( 三 ) 子 女 照 顧 子 女 照 顧 題 項 包 括 4 題, 整 體 而 言, 有 1/3 的 受 訪 者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人 數 在 1 至 3 人 之 間 男 性 或 已 婚 ( 含 同 居 ) 的 受 訪 者 在 小 孩 下 課 後 較 傾 向 於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 女 性 或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的 受 訪 者 則 較 傾 向 將 小 孩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且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如 果 需 要 幫 忙 的 話, 半 數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 占 54.9%), 是 找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幫 忙 ( 四 ) 家 務 分 工 與 決 策 家 務 分 工 與 決 策 題 項 包 括 2 題,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者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是 多 了 很 多 差 不 多, 且 無 性 別 差 異, 而 是 已 婚 ( 含 同 居 ) 及 教 育 程 度 愈 低 者, 較 傾 向 做 的 多 了 很 多 至 於 家 庭 決 策 的 部 份, 整 體 而 言, 受 訪 者 多 數 回 答 多 數 事 情 是 由 其 做 最 後 決 定, 但 女 性 研 究 所 以 上 學 歷 的 受 訪 者, 則 更 傾 向 於 回 答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 五 ) 人 身 安 全 人 身 安 全 題 項 包 括 5 題, 整 體 而 言, 多 數 受 訪 者 過 去 一 年 並 未 遇 到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 占 94.3%), 也 沒 有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92.4%) 如 果 曾 經 遇 到, 則 女 性 受 訪 者 遇 到 的 比 例 較 男 性 高, 女 性 多 半 是 在 工 作 職 場 遇 到 肢 體 及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 而 男 性 所 遇 到 的 肢 體 方 面 性 騷 擾 較 多 是 在 公 共 場 所 發 生,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則 多 是 在 學 校 發 生 此 外, 女 性 回 答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比 例 較 男 性 高 出 一 倍, 尤 其 是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最 令 女 性 擔 心 (66.7%) 但 實 際 上, 過 去 一 年 中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的 人 數 並 不 多, 而 男 性 與 女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是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0.2% 和 3.5%, 顯 示 女 性 受 害 的 比 例 較 高 而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女 性 知 道 可 撥 打 113 詢 問 的 比 例 較 男 性 高, 且 達 顯 著 差 異 270
295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六 ) 健 康 維 護 健 康 維 護 題 項 包 括 2 題 整 體 而 言, 約 有 八 成 的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一 年 就 診 時, 曾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其 中, 有 1/3 的 女 性 為 每 次 都 是 ; 而 有 1/2 左 右 的 男 性 大 部 分 情 況 是, 顯 示 女 性 受 訪 者 遇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醫 療 照 顧 的 情 況 較 男 性 多, 且 達 顯 著 差 異 此 外,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則 受 訪 者 中 的 男 性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未 婚 ( 含 離 婚 寡 居 ) 居 住 地 區 愈 北, 則 愈 傾 向 認 為 不 需 要, 且 達 顯 著 差 異 ( 七 ) 政 治 參 與 政 治 參 與 題 項 包 括 2 題, 整 體 而 言, 將 近 八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規 定 合 理 若 從 性 別 來 看, 女 性 受 訪 者 回 答 合 理 的 比 例 較 男 性 高, 且 達 顯 著 差 異 ; 而 教 育 程 度 愈 低, 則 愈 多 回 答 非 常 合 理 另 一 方 面,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的 投 票 情 形, 女 性 的 參 與 率 較 男 性 略 高, 傾 向 於 大 部 份 有 去 ( 八 )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情 況 與 未 來 政 策 期 待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情 況 包 括 2 題, 整 體 而 言, 不 論 男 女, 均 有 較 多 受 訪 者 選 擇 職 場 政 治 參 與 及 社 會 風 俗 是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領 域 ; 而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則 是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而 對 於 男 女 的 處 境 何 者 較 優? 整 體 而 言, 有 1/3 受 訪 者 回 答 男 女 平 等, 但 有 半 數 以 上 回 答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或 男 性 地 位 略 優 於 女 性 其 中, 女 性 較 傾 向 認 為 男 女 平 等, 而 男 性 較 傾 向 認 為 男 性 地 位 略 優 於 女 性 ; 此 外, 教 育 程 度 愈 高 則 愈 傾 向 認 為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或 略 優 於 女 性, 反 之 則 較 傾 向 於 認 為 男 女 平 等 因 此, 在 未 來 政 策 期 待 方 面 : 1. 提 升 女 性 就 業 率 的 方 法 : 男 性 較 多 回 答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及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 59.8% 58.7%); 而 女 性 較 多 回 答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及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64.8% 64.2%) 2. 減 輕 女 性 照 顧 負 擔 的 方 法 : 男 性 較 多 回 答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 61.1%); 而 女 性 較 多 回 答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 56.5%) 271
296 3. 保 障 民 眾 人 身 安 全 的 方 法 : 男 性 較 多 回 答 加 重 刑 罰 ( 78.0%); 而 女 性 較 多 回 答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 62.2%) 其 餘 變 項, 不 論 是 哪 一 年 齡 組 已 婚 或 未 婚 何 種 族 群 別 居 住 在 哪 一 地 區 的 受 訪 者, 均 是 較 多 選 擇 加 重 刑 罰 4.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決 策 的 方 法 : 女 性 較 多 回 答 應 增 加 公 共 事 務 的 女 性 比 例 ( 87.9%); 而 男 性 也 有 不 少 人 認 為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 13.9%) 同 時, 不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哪 一 年 齡 組 何 種 族 群 別 的 受 訪 者, 均 是 較 多 選 擇 應 增 加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的 女 性 代 表 性 三 相 關 調 查 結 果 的 對 照 上 述 國 內 調 查 結 果 與 國 外 相 較, 雖 然 問 卷 內 容 及 問 項 表 達 方 式 不 盡 相 同, 但 大 致 可 從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認 知 感 受 經 驗 等 題 項 的 回 答, 了 解 各 國 情 況 的 異 同 4. 國 內 調 查 結 果 與 芬 蘭 ( 請 參 閱 表 2-2) 相 似, 女 性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比 例 遠 超 過 男 性 5. 在 家 庭 經 濟 家 務 分 工 的 態 度 方 面, 挪 威 與 國 內 民 眾 均 傾 向 於 兩 性 公 平 分 擔 ; 但 挪 威 社 會 的 性 別 平 等 情 況 似 乎 較 國 內 為 佳 表 八 -1: 國 內 與 挪 威 之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台 灣 2009 年 挪 威 2007 年 表 七 -2-7:55.1% 男 性 及 71.9% 女 性 同 意 表 三 -2: 幾 乎 所 有 的 男 性 及 女 性 都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接 受 兩 性 對 於 家 庭 經 濟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工 作 賺 錢 ; 應 擔 負 等 量 的 責 任 兩 表 七 -2-2:92.0% 男 性 及 85.4% 女 性 同 意 性 應 公 平 分 擔 家 務 工 作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表 七 -2-32: 對 於 現 今 社 會 的 觀 察, 認 為 男 性 地 位 優 於 女 性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地 位 優 於 男 性 的 回 答 比 例 男 :71.2% 27.1% 11.7% 女 :50.4% 36.1% 13.4%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三 -2: 有 較 多 比 例 的 男 性 認 為 性 別 平 等 已 經 做 得 差 不 多, 且 已 差 不 多 達 到 平 等 的 狀 況 272
297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6. 若 比 較 性 別 平 等 在 各 個 領 域 的 落 實 情 形, 則 台 灣 與 日 本 相 似, 均 是 在 職 場 政 治 參 與 及 社 會 風 俗 等 方 面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 而 學 校 教 育 同 樣 是 屬 於 性 別 平 等 做 得 較 好 的 場 域 不 過, 就 整 體 來 看, 日 本 較 國 內 有 更 高 比 例 認 為, 男 性 的 社 會 地 位 優 於 女 性 表 八 -2: 國 內 與 日 本 之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台 灣 2009 年 日 本 2007 年 表 七 -2-31: 職 場 政 治 參 與 及 社 會 風 表 五 -3: 在 社 會 風 俗 職 場 與 政 治 上 男 俗 是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的 領 性 仍 有 較 大 之 優 勢, 其 次 為 域 ; 而 家 庭 生 活 學 校 教 家 庭 與 法 律 制 度, 學 校 教 育 育 場 所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為 性 別 平 等 做 的 最 好 的 地 則 是 對 兩 性 都 一 樣 方 表 七 -2-32:55.9%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男 性 地 表 五 -3: 有 73.2% 的 受 訪 者 指 出 男 性 在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或 略 優 於 社 會 整 體 的 地 位 上 仍 較 女 性 女 性 佔 優 勢 本 研 究 整 理 7. 本 研 究 與 國 內 過 去 調 查 相 較, 雖 然 題 項 敘 述 不 全 然 相 同, 但 也 略 可 看 出 其 結 果 異 同 例 如 : 知 道 育 嬰 假 或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規 定 的 人 數 比 例 約 在 六 成, 此 結 果 或 與 使 用 該 規 定 的 可 能 性 有 關 ; 而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的 時 候, 已 有 多 數 人 知 道 應 撥 打 113 ; 同 時 贊 成 人 工 流 產 前 需 強 制 思 考 的 比 例, 在 近 三 年 來, 始 終 維 持 在 七 成 左 右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看 診 經 驗 是 否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若 以 正 面 方 式 詢 問 (2007 年 及 2008 年 ), 則 回 答 獲 得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的 比 例 達 70% 以 上, 但 若 以 反 面 方 式 詢 問 (2009 年 ), 則 回 答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醫 療 照 顧 的 比 例 亦 高 達 80% 273
298 表 八 -3: 本 研 究 與 過 去 相 似 調 查 結 果 比 較 題 項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 本 研 究 ) 在 30 人 以 上 的 單 位 任 職 知 道 47.4% 知 道 63.5% 知 道 58.0% 滿 1 年 以 後, 如 果 有 未 滿 不 知 道 52.6% 不 知 道 36.5% 不 知 道 42.0% 3 歲 的 孩 子, 可 以 申 請 育 未 回 答 嬰 假 < 留 職 停 薪 > 請 問 0.0% 未 回 答 0.0% 您 知 不 知 道 這 項 規 定? (%) 如 果 您 的 親 戚 朋 友 不 幸 遭 派 出 所 47.4% 派 出 所 49.8% 知 道 詢 問 113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性 騷 擾 或 家 人 親 友 31.3% 家 人 親 友 31.7% 男 性 41.7% 性 侵 害 的 時 候, 請 問 您 認 % % 女 性 64.6% 為 他 們 會 向 誰 來 求 助?< 整 體 52.9% 複 選, 不 提 示, 至 多 2 項 >(%) 有 人 主 張 : 懷 孕 婦 女 要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前, 應 該 先 接 受 有 關 的 諮 詢 和 3 天 的 思 考 以 後, 才 可 以 實 施 請 問 您 贊 不 贊 成 這 項 主 張? (%) 請 問 您 去 看 醫 生 的 時 候 < 例 如 婦 產 科 泌 尿 科 >, 有 沒 有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例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隱 密 隔 間 護 士 陪 同 完 整 資 訊 告 知 >?(%) 贊 成 76.2% 不 贊 成 12.0% 不 明 確 11.8% 有 71.6% 沒 有 12.9% 未 回 答 15.5% 贊 成 78.4% 不 贊 成 9.6% 不 明 確 12.1% 有 73.5% 沒 有 13.1% 未 回 答 13.4% 需 不 需 要 政 府 強 制 要 求 思 考 期 需 要 68.3% 不 需 要 31.6%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醫 療 照 顧 每 次 或 大 部 份 有 80.7% 偶 而 或 很 少 有 14.9% 不 適 用 4.4%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007 年 及 2008 年 執 行 單 位 為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調 查 結 果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表 六 -5;2009 年 執 行 單 位 為 本 研 究 團 隊, 調 查 結 果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表 七 表 七 表 七 表 七
299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二 節 建 議 一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 一 )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計 畫 ( 主 辦 單 位 : 研 考 會 /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 本 研 究 參 考 國 外 作 法, 並 考 量 國 內 的 情 況, 建 議 未 來 調 查 之 實 施 方 式, 係 將 性 別 平 等 區 分 為 數 個 議 題, 每 年 調 查 一 次 每 次 做 一 至 二 個 議 題, 故 各 個 議 題 每 隔 三 或 四 年 就 會 再 度 調 查 一 次, 由 此 便 可 具 有 長 期 追 蹤 的 效 果 此 做 法 將 比 每 年 調 查 所 有 議 題 且 礙 於 電 訪 限 制 而 需 縮 減 題 數 的 情 況 更 具 實 質 意 義 據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做 法 如 下 : 1. 調 查 內 容 : (1) 問 卷 包 含 : 核 心 題 組 (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現 況 之 評 價 基 本 資 料 ) 及 特 定 議 題 題 組 ( 性 別 平 等 各 議 題 相 關 措 施 或 情 形 之 認 知 / 看 法 經 驗 ;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期 待 其 他 時 事 相 關 題 項 ) ( 表 八 -4) (2) 未 來 調 查 可 直 接 採 用 本 研 究 附 件 六 之 問 項, 抽 取 欲 調 查 之 議 題 的 所 有 題 目, 惟 使 用 時 需 再 調 整 措 辭 以 符 合 調 查 目 的 及 適 於 電 訪 (3) 如 需 增 加 題 項, 可 參 照 附 件 六 問 卷 設 計 架 構, 將 各 該 議 題 分 為 認 知 / 態 度 經 驗 期 待 等 三 類 型 的 題 項, 依 此 原 則 於 參 考 國 外 調 查 或 結 合 時 事 內 容 之 後, 陸 續 納 入 相 關 問 題 同 時, 各 題 項 中 的 選 項, 宜 盡 可 能 納 入 相 關 政 策 配 套 措 施, 讓 民 眾 可 具 體 選 擇 (4) 複 選 題 或 開 放 題 的 部 份, 建 議 在 有 提 示 選 項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訪 談 2. 調 查 頻 率 : 核 心 題 組 每 年 調 查 一 次 特 定 議 題 題 組 則 為 每 年 挑 選 議 題 輪 流 實 施 3. 調 查 方 式 : (1) 由 於 本 研 究 係 以 CATI 電 訪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優 點 在 於 可 以 快 速 取 275
300 得 足 量 樣 本 數, 惟 其 缺 點 在 於 題 數 較 多 且 詢 問 內 容 較 為 複 雜 所 需 訪 談 時 間 相 對 較 長 的 情 況 下, 使 得 拒 訪 率 偏 高 (2) 建 議 未 來 可 參 照 本 次 調 查 題 數, 題 數 少 於 40 題 時, 仍 採 用 CATI 電 訪 方 式, 但 超 過 40 題 時 則 採 用 面 訪 方 式, 惟 需 考 量 此 做 法 之 經 費 將 大 幅 增 加 (3) 另 可 參 酌 題 項 類 型 選 擇 調 查 方 式, 例 如, 認 知 或 期 待 類 型 題 項 較 多 時 可 採 用 CATI 電 訪, 但 若 有 較 多 經 驗 或 行 為 類 型 題 項 時, 則 採 用 面 訪 方 式 進 行, 原 因 在 於 經 驗 或 行 為 題 項 較 易 涉 及 隱 私, 可 能 導 致 電 訪 時 受 拒, 而 面 訪 時 可 提 醒 訪 員 觀 察 並 適 當 回 應, 此 部 份 可 藉 由 訪 前 訓 練 加 強 訪 員 之 訪 談 技 巧 (4) 同 時, 建 議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可 輔 以 焦 點 團 體 法 補 充 重 要 資 訊 ( 例 如 : 針 對 人 身 安 全 之 特 定 議 題, 可 抽 出 部 份 樣 本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以 補 充 質 化 資 料 ) 4. 調 查 主 體 及 經 費 來 源 : 整 合 各 部 會 經 費, 由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來 統 籌 執 行 本 項 調 查, 而 非 分 工 給 相 關 部 會 執 行, 較 便 於 掌 握 調 查 結 果 同 時, 未 來 若 執 行 相 關 調 查 獲 得 初 步 結 果 後, 如 欲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時, 可 提 出 予 相 關 部 會 進 行 進 一 步 研 究 或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實 際 作 法 可 參 考 目 前 婦 權 會 之 分 工 模 式 舉 例 而 言, 假 設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多 數 受 訪 者 曾 經 因 為 性 別 之 故,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則 可 責 成 勞 委 會 深 入 了 解 勞 工 在 職 場 中 受 到 不 好 對 待 的 情 形 5. 其 他 (1) 對 於 較 具 爭 議 的 題 項, 應 審 慎 設 計 處 理 本 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多 數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一 年 就 診 時 曾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及 每 次 都 是 的 比 例 各 占 51.8% 28.9%, 總 計 為 八 成 左 右 對 照 2007 年 及 2008 年 之 調 查, 係 以 正 向 問 法 詢 問 受 訪 者 有 無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所 得 結 果 則 是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有 ( 表 八 -3) 可 能 是 因 為 題 項 所 包 含 面 向 太 廣, 造 成 受 訪 者 混 淆, 因 而 未 來 研 究 在 資 源 ( 人 力 時 間 經 費 ) 許 可 下, 應 可 拆 成 多 題 詢 問 276
301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2) 建 議 前 項 規 劃 能 試 行 數 次 後, 再 予 確 定 性 別 平 等 調 查 之 模 組 化 調 查 內 容 及 作 業 標 準 化 雖 然 便 於 委 託 單 位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模 組 之 建 立 需 費 時 試 行 及 待 其 穩 定, 故 本 研 究 仍 建 議 委 託 單 位 能 試 行 數 次 之 後 再 確 定 模 式 表 八 -4: 本 研 究 建 議 未 來 問 卷 題 項 類 型 題 項 內 容 一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1-1.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2.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3.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4.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5.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核 祠,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心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因 題 意 敘 述 為 雙 重 否 定, 訪 員 訓 練 時 應 加 題 強 訪 談 技 巧 組 1-6.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7. 對 於 不 論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男 性 女 性 都 應 該 去 工 作 賺 錢,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嘛?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8.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9.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您 會 同 意 嗎?(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 大 專 碩 士 博 士 )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 大 專 碩 士 博 士 ) 277
302 類 型 題 項 內 容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 核 A. 家 庭 生 活 B. 職 場 C.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D. 政 治 參 與 E. 法 律 及 心 司 法 制 度 F. 社 會 風 俗 題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組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男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女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性 不 知 道 ) 二 基 本 資 料 4-4. 請 問 您 的 教 育 程 度 :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中 高 中 職 專 科 核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心 4-5.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婚 姻 狀 況 是?( 已 婚 同 居 離 婚 寡 居 未 婚 題 不 知 道 ) 組 4-6. 台 灣 有 許 多 族 群, 請 問 您 是?( 填 空 單 選 )(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台 灣 原 住 民 外 籍 配 偶 其 他 / 請 說 明 ) 特 定 議 題 題 組 三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2-1.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就 業 情 形 是? 沒 有 工 作 : 學 生 家 庭 主 婦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工 作 找 不 到 工 作 無 經 濟 壓 力 不 需 工 作 服 役 中 已 退 休 其 他 / 請 說 明 沒 有 工 作 者 跳 答 2-4 題 就 業 中 : 自 己 一 人 工 作, 沒 有 雇 用 其 他 人 ; 自 己 當 老 闆, 有 雇 用 其 他 人 ; 為 私 人 雇 主 或 私 人 機 構 工 作 ; 為 公 營 企 業 工 作 ; 為 政 府 機 構 工 作 ; 幫 家 裡 工 作, 支 領 固 定 薪 水 ; 幫 家 裡 工 作, 沒 有 拿 薪 水 ; 為 他 人 工 作, 無 固 定 雇 主 ; 家 庭 代 工 ; 務 農 ; 其 他 / 請 說 明 2-2.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您 曾 經 因 為 您 是 男 性 / 女 性 ( 依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詢 問 ), 而 在 下 列 哪 幾 項 事 情 上,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嗎? ( 可 複 選 )( 沒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薪 水 福 利 訓 練 機 會 升 遷 績 效 考 核 / 考 績 ) 2-3.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沒 有 跳 答 2-7 題 有 個 2-4.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 小 孩 未 就 學 留 在 學 校 課 278
303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類 型 題 項 內 容 後 照 顧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 補 習 班 其 他 / 請 說 明 ) 2-5.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小 孩 的 姑 姑 / 叔 父 / 伯 父 / 舅 舅 / 阿 姨 其 他 親 友 鄰 居 僱 用 保 母 僱 用 外 勞 其 他 / 請 說 明 ) 2-6.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特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知 道 不 定 知 道 ) 議 2-7. 和 你 的 配 偶 相 比,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題 ( 多 了 很 多 差 不 多 比 較 少 ) 題 2-8. 和 你 的 配 偶 相 比,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組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 所 有 事 情 都 是 多 數 事 情 是 某 些 事 情 是 很 少 事 情 是 完 全 沒 有 ) 2-9.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聽 說 周 遭 的 人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可 複 選 )(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其 他 / 請 說 明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聽 說 周 遭 的 人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可 複 選 )(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其 他 / 請 說 明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 可 複 選 )A 晚 上 單 獨 在 外 行 走 時 B 晚 上 搭 乘 計 程 車 時 C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D.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E.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F. 停 車 場 G. 在 家 時 H 都 不 擔 心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聽 說 周 遭 的 人 曾 遭 遇 到 肢 體 方 面 的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是 否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聽 說 周 遭 的 人 曾 遭 遇 到 言 語 ( 精 神 ) 方 面 的 暴 力 情 形? ( 是 否 )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不 友 善 或 不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例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不 好 沒 有 隱 密 的 隔 間 沒 有 護 士 陪 同 沒 有 告 知 完 整 的 資 訊 )?( 每 次 都 是 大 部 份 情 況 是 偶 而 才 有 這 種 情 況 很 少 有 這 種 情 況 幾 乎 沒 有 不 適 用 ) 279
304 類 型 特 定 議 題 題 組 題 項 內 容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非 常 需 要 有 點 需 要 不 太 需 要 非 常 不 需 要 )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非 常 合 理 合 理 不 太 合 理 非 常 不 合 理 普 通 )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每 次 都 有 去 大 部 份 有 去 偶 而 才 去 很 少 去 幾 乎 沒 去 過 不 適 用 ) 四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期 待 3-1. 由 於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男 性 低,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機 會 的 產 業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不 需 要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 3-2.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機 構, 讓 女 性 有 機 會 外 出 工 作 ;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 強 化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制 度 ;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讓 女 性 方 便 兼 顧 家 庭 ; 其 他 / 請 說 明 ) 特 3-3.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定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可 複 選 )( 加 強 議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人 力 提 升 通 報 系 統 的 行 政 效 率 題 加 重 刑 罰 加 強 鄰 里 間 的 守 望 相 助 其 他 / 請 說 明 ) 題 3-4.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組 應 先 加 強 培 養 女 性 的 決 策 能 力 應 增 加 女 性 在 各 項 公 共 領 域 的 比 例 ( 接 著 問 : 那 麼 您 認 為 應 該 在 下 列 哪 一 個 領 域 中 去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 各 種 民 意 代 表 ; 各 級 機 關 的 主 管 ; 各 級 學 校 的 主 管 ; 國 營 事 業 的 主 管 ; 政 府 出 資 成 立 之 基 金 會 的 董 監 事 ; 政 府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委 員 ; 中 小 學 學 校 家 長 會 ; 其 他 / 請 說 明 ) 您 認 為 女 性 代 表 性 應 至 少 達 到 哪 個 水 準? 至 少 1/4; 至 少 1/3; 至 少 1/2 不 需 要 再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說 明 :1. 題 項 編 號 為 本 次 調 查 題 號, 僅 做 為 參 照 之 用 2. 特 定 議 題 題 組 之 內 容 可 隨 未 來 時 勢 所 需 調 整 3. 題 項 之 用 語 已 依 第 二 次 焦 點 團 體 之 專 家 意 見 調 整 修 正 280
305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二 ) 加 強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之 推 動 (3) 在 就 業 議 題 方 面 ( 主 辦 單 位 : 勞 委 會 ) (1) 加 強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規 定 之 宣 導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受 僱 者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三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二 年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二 年 為 限 但 從 國 內 歷 次 調 查 結 果 來 看 ( 請 參 考 表 八 -3), 知 道 前 項 規 定 的 比 例 約 在 60% 左 右, 仍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受 訪 者 並 不 知 道 此 項 規 定, 特 別 是 男 性 可 能 是 社 會 一 般 易 將 育 嬰 視 為 女 性 責 任, 而 未 留 意 到 男 性 亦 適 用 此 項 規 定, 因 此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除 了 應 予 加 強 宣 導 之 外, 並 應 思 考 現 行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之 設 計 是 否 真 能 吸 引 男 性 申 請 (2) 促 進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措 施 此 外, 有 50.1%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以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 表 七 -1-41) 以 現 行 法 令 來 看,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9 條 規 定 : 受 僱 於 僱 用 三 十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為 撫 育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得 向 雇 主 請 求 為 下 列 二 款 事 項 之 一 : 一 每 天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一 小 時 ; 減 少 之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二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第 20 條 規 定 : 受 僱 於 僱 用 五 人 以 上 雇 主 之 受 僱 者, 於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全 年 以 七 日 為 限 家 庭 照 顧 假 薪 資 之 計 算, 依 各 該 事 假 規 定 辦 理 據 此, 有 關 工 作 時 間 之 調 整 與 彈 性, 僅 適 用 於 未 滿 三 歲 子 女 對 於 照 顧 三 歲 以 上 子 女 或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時, 缺 乏 應 有 彈 性 也 因 此, 認 為 政 府 應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機 構 做 為 減 輕 女 性 照 顧 負 擔 的 方 法 之 受 訪 者 人 數 最 多, 佔 所 有 受 訪 者 的 56.5%( 表 七 -1-41)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應 增 281
306 加 誘 因, 以 促 進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措 施, 協 助 兩 性 員 工 都 能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4) 在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方 面 ( 主 辦 單 位 : 內 政 部 ) 依 據 本 次 (2009 年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多 數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一 年 中 並 未 遇 到 性 騷 擾 或 遭 受 暴 力 情 形 其 中, 知 道 若 遇 到 任 何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可 撥 打 113 詢 問 之 比 例 僅 占 52.9%( 表 七 -1-33) 對 照 2007 年 2008 年 之 調 查, 有 七 成 以 上 民 眾 聽 過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若 進 一 步 詢 問 民 眾 : 如 果 親 戚 朋 友 不 幸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時, 他 們 可 能 求 助 的 對 象, 則 均 有 將 近 一 半 的 受 訪 者 回 答 為 派 出 所 ( 表 六 -5) 因 此, 可 能 一 般 民 眾 在 發 生 前 述 狀 況 時, 仍 以 報 警 為 主 故 本 研 究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可 加 強 宣 導, 讓 遇 有 前 述 狀 況 之 民 眾 可 撥 打 113 專 線, 獲 得 及 時 的 處 理 二 中 長 期 建 議 : 建 議 藉 由 每 年 調 查 計 畫 評 估 政 策 需 求 或 執 行 成 效, 據 以 研 擬 下 年 度 之 性 別 平 等 方 案 措 施 ( 主 辦 單 位 : 研 考 會 /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 4. 除 了 可 從 調 查 結 果 了 解 民 眾 對 於 某 政 策 措 施 或 看 法 的 同 意 比 例, 亦 需 了 解 回 答 不 同 意 者 的 理 由, 才 能 據 以 因 應 某 項 政 策 潛 在 的 反 對 聲 浪, 預 先 解 決 例 如,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中 詢 問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有 25%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同 意, 尤 其 是 男 性 或 許 未 來 可 另 案 調 查, 進 一 步 探 討 男 性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看 法 5. 調 查 結 果 之 公 布 : 在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成 立 之 後, 可 參 考 芬 蘭 及 挪 威 之 方 式, 在 政 府 官 網 中 建 置 性 別 統 計 及 調 查 資 源 網 頁, 定 期 公 布 國 內 相 關 公 務 統 計 或 不 定 期 公 布 性 別 調 查 結 果 資 料 即 整 合 現 行 之 行 政 院 主 計 與 與 各 部 會 之 性 別 統 計 與 相 關 調 查 結 果, 將 之 彙 集 至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之 官 網 上 同 時,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可 定 期 ( 每 季 或 每 年 ) 統 整 摘 要 該 期 重 要 資 訊, 發 布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可 作 為 政 府 部 門 施 政 或 民 眾 資 訊 查 詢 之 參 考 282
307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6. 調 查 結 果 之 應 用 : 建 議 由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單 位, 參 考 每 年 性 別 統 計 及 調 查 資 料,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白 皮 書, 同 時 每 年 監 測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及 需 改 善 之 處 以 及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的 發 展 趨 勢, 適 以 真 正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之 目 標 283
308 284
309 參 考 文 獻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份 朱 柔 若 蔣 語 涵 (2005) 英 國 育 嬰 政 策 之 政 治 經 濟 分 析 歐 美 各 國 育 嬰 假 制 度 之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李 元 裕 (2004) 挪 威 幼 兒 照 顧 政 策 的 社 會 分 析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李 立 如 (2007) 婚 姻 家 庭 與 性 別 平 等 -- 親 屬 法 變 遷 的 觀 察 與 反 思 政 大 法 學 評 論,95, 頁 周 雅 容 ( 1997) 焦 點 團 體 法 在 調 查 研 究 上 的 應 用 調 查 研 究, 第 3 期, 頁 林 秀 珊 (2006) 平 面 廣 告 中 的 性 別 意 涵 分 析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季 刊,38, 頁 林 慈 玲 (2008) 性 別 與 人 身 安 全 研 考 雙 月 刊,32:4, 頁 姜 貞 吟 (2005) 兩 性 參 政 之 現 況 問 題 與 未 來 展 望 國 家 政 策 季 刊,4:1, 頁 倪 達 仁 (2008) 先 進 國 家 促 進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決 策 之 具 體 作 法, 頁 張 玨 (2008) 性 別 平 等 與 社 會 發 展 : 談 婦 女 健 康 研 考 雙 月 刊,32:4, 頁 陳 秀 峯 (2006) 向 性 別 平 等 社 會 邁 進 - 日 本 男 女 共 同 參 與 社 會 基 本 法 之 啟 示 政 大 法 學 評 論,90, 頁 1-68 陳 佳 慧 (2000) 論 優 惠 性 差 別 待 遇 與 性 別 平 等 國 家 發 展 學 刊,5, 頁 陳 金 燕 (2008) 性 別 與 教 育 : 從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談 起 研 考 雙 月 刊,32: 4, 頁
310 陳 惠 馨 (2005) 從 男 尊 女 卑 走 向 性 別 平 等 的 人 倫 關 係 -- 談 法 規 範 典 範 的 轉 移 當 代,102:220, 頁 管 倖 生 (2008) 設 計 研 究 方 法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 全 華 科 友 圖 書 公 司 劉 梅 君 (2008) 性 別 與 就 業 : 前 瞻 與 省 思 ~ 兼 檢 討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育 兒 照 顧 政 策 及 玻 璃 天 花 板 現 象 研 考 雙 月 刊,32:4, 頁 劉 仲 冬 陳 惠 馨 (2005) 我 國 婚 喪 儀 式 性 別 意 識 之 檢 討 內 政 部 委 託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簡 杏 蓉 (2008) 挪 威 幼 兒 家 長 的 權 利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期 刊, 第 13 期, 頁 二 外 文 部 份 Bustelo, M. (2003). The evolution of gender equality definition and its consequences on public policies: The case of gender equality plans in Spai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ECPR 2 nd General Conference Panel 2-2: Translation Political Equality in Practices. Marburg, Septenber 資 料 來 源 : Bustelo.pdf Danis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2004). Gender Equality in Danish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Strategy. 資 料 來 源 : ation/genderequality/gender_equality.pdf Government Equality Office(2009)Business Plan 資 料 來 源 : 286
311 參 考 文 獻 Holmes, M. (2009). Gender and Everyday Life. London: Routledge. Holter, O.G., Svare, H., & Egeland, C. (2009).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 A Norwegian Perspective. Publish by The Nordic Gender Instritute. ILO (2000). ABC of Women Worker's Rights and Gender Equality. Nieminen, T. (2009). Gender Equality Barometer University Printing House, Helsinki, Finland. Pulkkinen, P.(2004).The Gender Barometers Investigating Attitudes, Behaviour and Gender Equality in Finland. Working Paper No October UNECE Work Session on Gender Statistics, Organized in cooperation with UNDP-UNFPA-WHO(Geneva, October 2004) Rawls, J. (2001).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edited by Erin Kelly,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The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Equality (2009). Gender Equality 2009? Objectives, strategy and measures for ensuring gender equality. 資 料 來 源 : pport_eng_.pdf 日 本 內 閣 府 男 女 共 同 參 画 局 (2009)Basic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資 料 來 源 : 287
312 288
313 附 件 及 附 錄 附 件 及 附 錄 289
314 290
315 附 件 及 附 錄 附 件 一 第 一 次 焦 點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98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台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台 北 辦 事 處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2 號 4 樓 三 主 持 人 : 李 安 妮 ( 台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副 院 長 ) 記 錄 : 林 怡 君 四 會 議 目 的 : 針 對 問 卷 設 計 架 構 有 無 增 修 建 議? 針 對 問 卷 設 計 內 容 有 無 增 修 建 議? 現 行 問 項 及 答 項 的 安 排 是 否 周 延 妥 適? 對 於 本 研 究 的 建 議? 五 與 會 人 員 :( 以 下 依 姓 氏 筆 劃 臚 列 ) 吳 明 燁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系 副 教 授 范 情 東 海 大 學 通 識 中 心 暨 逢 甲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教 學 組 兼 任 講 師 陳 芬 苓 元 智 大 學 社 會 暨 政 策 科 學 學 系 副 教 授 彭 渰 雯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黃 長 玲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副 教 授 蘇 芊 玲 銘 傳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六 會 議 摘 要 : ( 一 ) 吳 明 燁 副 教 授 : 1. 由 於 題 數 眾 多, 在 電 訪 時 易 有 困 難, 建 議 依 政 策 及 內 涵 之 優 先 順 序, 挑 重 要 的 優 先 2. 有 關 民 眾 對 於 相 關 法 令 之 認 知 題 項, 建 議 可 詢 問 近 期 實 施 之 規 定 3. 問 卷 答 項 中, 部 份 為 4 點 量 表 部 份 為 5 點, 建 議 採 4 點 方 式, 強 迫 受 訪 者 表 達 正 向 或 反 向 意 見 的 選 項, 似 乎 假 設 作 答 者 為 女 性, 建 議 修 改 為 適 用 兩 性 的 用 語, 並 將 相 關 人 分 別 列 為 選 項 5. 建 議 4-10 之 選 項 調 整 順 序, 選 項 3 和 選 項 5 的 位 置 對 調 ( 二 ) 黃 長 玲 副 教 授 : 1. 建 議 刪 除 題 2. 建 議 3-14 題 的 F 生 涯 發 展 和 I 專 業 能 力 的 肯 定 合 併 為 升 遷 選 項 291
316 3. 建 議 刪 除 題 4. 建 議 考 慮 刪 除 5. 建 議 刪 除 題 6. 建 議 增 加 一 題 : 您 認 為 少 子 化 的 原 因 為 何? ( 三 ) 蘇 芊 玲 副 教 授 : 1. 問 卷 內 容 較 缺 乏 教 育 類 的 題 目, 建 議 增 加 例 如 校 園 友 善 環 境 - 有 無 各 種 歧 視 或 抱 怨 危 險 空 間 黃 色 笑 話 性 騷 擾 申 訴 等 可 參 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之 相 關 條 文 2. 建 議 刪 除 題 3. 有 關 2-12 題, 建 議 將 室 外 廣 告 或 媒 體 廣 告 改 為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可 從 媒 體 所 使 用 的 手 法 中 是 否 包 含 歧 視 女 性 強 化 刻 板 印 象 或 歧 視 同 志 等 方 面 思 考 題 項 ( 四 ) 彭 渰 雯 助 理 教 授 : 及 3-9 在 勞 動 力 調 查 中 有 相 關 題 項, 可 確 認 其 調 查 頻 率, 考 量 是 否 刪 除 2. 有 關 2-7 題, 應 不 是 公 立 或 私 立 機 構, 而 是 平 價 機 構 3. 有 關 4-2 及 4-3 題, 建 議 將 題 目 中 的 民 間 機 構 字 眼 刪 除, 且 選 項 可 再 說 明 清 楚 4. 建 議 2-9 題 改 為 是 否 需 要 改 進 5. 建 議 3-4 題 目 前 面 敘 述 增 加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選 項 則 改 為 多 很 多 差 不 多 比 較 少 6. 建 議 3-6 之 選 項 增 加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才 藝 班 等 項 7. 建 議 增 加 子 女 從 母 性 的 問 題 ( 五 ) 范 情 講 師 : 1. 針 對 彈 性 工 時 的 社 會 保 障, 建 議 3-11 題 可 參 考 勞 委 會 相 關 調 查 問 題 之 選 項, 例 如 增 加 托 兒 津 貼 2. 建 議 刪 除 4-4 題 3. 建 議 3-20 題 可 從 治 安 死 角 思 考 不 同 場 所 之 選 項, 例 如 搭 乘 計 程 車 停 292
317 附 件 及 附 錄 車 場 夜 間 照 明 不 足 的 暗 巷 地 下 道 等 4. 有 關 社 會 歧 視 的 民 俗, 建 議 可 參 考 相 關 調 查, 挑 選 較 具 意 義 的 民 俗 詢 問 民 眾 的 看 法 ( 六 ) 陳 芬 苓 副 教 授 : 1. 建 議 2-13 刪 除 ;2-14 及 2-15 擇 一 題 刪 除, 目 前 監 控 的 議 題 較 為 嚴 重, 可 朝 此 方 向 修 改 2. 有 關 3-10 的 複 選 選 項, 可 將 法 律 規 定 應 有 的 假 別 全 部 列 出, 例 如 陪 產 假 生 理 假 等 3. 建 議 3-19 題 改 為 有 無 在 下 列 場 所 被 性 騷 擾? 選 項 包 含 : 沒 有 學 校 工 作 職 場 公 共 場 所 家 中 租 屋 處 其 他 等 七 李 安 妮 ( 主 持 人 ) 綜 合 回 應 : ( 一 ) 有 關 政 治 參 與 之 題 項, 可 從 政 務 官 及 民 意 代 表 之 決 策 平 等 及 民 主 參 與 等 方 面 來 設 計 題 項 ( 二 ) 有 關 教 育 媒 體 文 化 等 題 項 較 少 的 部 份, 將 參 酌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之 內 容 納 入 相 關 題 項 ( 三 ) 有 關 性 別 角 色 及 婚 姻 態 度 之 題 項, 若 為 引 用 自 中 研 院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可 參 考 其 調 查 結 果, 保 留 區 辨 力 較 佳 之 題 目 ( 四 ) 問 卷 修 正 完 畢 將 給 所 有 與 會 者 再 次 檢 視 並 提 供 建 議 八 散 會 : 下 午 5 時 15 分 293
318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問 卷 專 家 座 談 討 論 版 您 好, 這 份 問 卷 是 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所 委 託 的 調 查, 主 要 是 想 了 解 民 眾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經 驗 到 的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或 是 民 眾 對 於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的 政 策 法 令 有 什 麼 想 法 我 們 會 在 蒐 集 整 理 民 眾 所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之 後, 做 為 政 府 未 來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參 考! 一 性 別 角 色 及 婚 姻 態 度 下 面 的 題 目, 主 要 想 了 解 您 對 於 女 性 或 男 性 在 家 庭 及 婚 姻 裡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有 什 麼 樣 的 看 法? 1-1. 對 於 男 人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人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2. 對 於 男 人 和 女 人 都 應 該 對 家 庭 收 入 有 貢 獻,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3. 對 於 不 管 是 家 庭 內 或 外, 所 有 的 工 作 應 該 要 平 均 分 擔 給 男 人 及 女 人,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4. 對 於 收 入 較 少 的 一 方 應 該 負 責 較 多 的 家 務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5.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6.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7. 對 於 女 人 要 獨 立 的 最 好 方 式 就 是 有 份 工 作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8. 對 於 管 教 子 女 是 母 親 的 責 任,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9. 對 於 如 果 母 親 有 工 作, 對 還 沒 上 小 學 的 小 孩 可 能 不 好 這 個 敘 述, 294
319 附 件 及 附 錄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對 於 不 論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已 婚 女 性 應 有 進 入 職 場 的 機 會,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對 於 如 果 會 妨 礙 丈 夫 的 事 業 或 家 庭 的 照 料, 妻 子 不 應 該 外 出 工 作,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對 於 男 性 應 該 投 入 更 多 的 心 力 照 顧 及 養 育 子 女,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對 於 男 性 亦 可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獲 得 好 處,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您 認 為 父 親 或 母 親 在 爭 取 子 女 監 護 權 時, 是 否 應 享 有 同 樣 的 權 利? 小 孩 應 該 跟 父 親 小 孩 應 該 跟 母 親 以 小 孩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主 視 父 母 雙 方 的 能 力 而 定 其 他 ( 請 說 明 ) ( 針 對 未 婚 者 ) 請 問 您 將 來 有 沒 有 打 算 結 婚? 1. 會, 無 論 如 何 將 來 一 定 要 結 婚, 不 結 婚 總 是 不 太 好 2. 順 其 自 然, 有 理 想 對 象 就 結 婚, 否 則 一 輩 子 不 結 婚 也 無 所 謂 3. 一 輩 子 都 不 想 結 婚 ( 針 對 沒 有 子 女 者 ) 請 問 您 將 來 有 沒 有 打 算 生 小 孩? 1. 一 定 會 生 小 孩 2. 順 其 自 然 有 沒 有 小 孩 都 無 所 謂 3. 一 輩 子 都 不 想 生 小 孩 對 於 婦 女 出 外 工 作 賺 錢 比 當 個 家 庭 主 婦 更 有 意 義,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對 於 人 生 要 有 婚 姻 才 會 圓 滿,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對 於 從 來 沒 有 小 孩 的 人, 生 活 總 是 空 虛 的,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對 於 有 個 工 作 也 不 錯, 但 大 部 分 的 女 人 真 正 想 要 的 還 是 一 個 家 和 小 孩 這 個 敘 述, 您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何? 295
320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二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之 認 知 與 看 法 下 面 的 題 目, 主 要 想 了 解 您 對 於 目 前 國 內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或 相 關 法 令, 有 什 麼 樣 的 看 法? 2-1.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2-2. 您 知 道 年 資 滿 一 年 的 員 工, 在 子 女 滿 三 歲 前 可 以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假 的 規 定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2-3.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2-4. 您 知 道 在 員 工 人 數 五 人 以 上 的 公 司 工 作, 如 果 遇 到 家 人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可 以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的 規 定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2-5. 您 知 道 : 依 據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勞 工 單 位 會 不 定 期 查 核 各 公 司, 以 了 解 公 司 是 否 有 性 別 歧 視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及 促 進 工 作 平 等 的 措 施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2-6. 您 認 為 雇 主 是 否 應 該 設 計 彈 性 工 時 的 制 度, 讓 員 工 可 以 兼 顧 家 庭 生 活?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2-7. 您 認 為 社 區 中 是 否 應 廣 設 照 顧 兒 童 或 老 人 的 公 立 或 私 立 機 構, 讓 原 本 的 家 庭 中 主 要 照 顧 者 也 可 以 外 出 工 作?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2-8. ( 針 對 有 在 學 子 女 者 或 本 身 為 在 學 者 ) 您 認 為 課 程 教 材 中 避 免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是 否 重 要?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不 重 要 非 常 不 重 要 沒 意 見 2-9. 您 認 為 看 醫 生 的 時 候 < 例 如 婦 產 科 泌 尿 科 >, 不 論 性 別,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例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隱 密 隔 間 護 士 陪 同 完 整 資 訊 的 告 知 ) 是 否 重 要? 296
321 附 件 及 附 錄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不 重 要 非 常 不 重 要 沒 意 見 請 問 您 贊 不 贊 成 這 項 主 張 : 懷 孕 婦 女 要 實 施 人 工 流 產 前, 應 該 先 接 受 有 關 的 諮 詢 和 3 天 思 考 以 後, 才 可 以 實 施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沒 意 見 您 認 為 男 孩 / 女 孩 至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男 生 :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研 究 所 女 生 :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研 究 所 您 認 為 目 前 室 外 廣 告 或 媒 體 廣 告 中, 裸 露 女 性 身 體 圖 像 的 情 況 是 太 多 剛 好 或 太 少? 太 多 剛 好 太 少 沒 意 見 對 於 暴 力 犯 罪 刑 期 加 重 1/2, 您 的 看 法 是? 太 過 嚴 苛 剛 剛 好 太 過 寬 鬆 沒 意 見 對 於 嚴 格 審 查 性 暴 力 犯 罪 受 刑 人 假 釋, 您 的 看 法 是? 按 照 現 行 方 式 從 嚴 處 理 沒 意 見 對 於 性 暴 力 犯 罪 受 刑 人 假 釋 或 出 獄 後 的 監 控, 您 的 看 法 是? 按 照 現 行 方 式 從 嚴 處 理 沒 意 見 您 認 為 目 前 的 選 舉 制 度 對 於 女 性 參 政 是 否 公 平? 很 公 平 還 算 公 平 有 點 不 公 平 很 不 公 平 不 知 道 您 認 為 在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單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的 規 定 是 否 合 理? 非 常 合 理 還 算 合 理 不 太 合 理 非 常 不 合 理 三 個 人 性 別 平 等 經 驗 與 現 況 下 面 的 題 目, 主 要 想 了 解 您 本 身 在 與 性 別 平 等 有 關 的 各 個 層 面 的 經 驗 與 現 況? ( 一 ) 家 庭 中 3-1. 請 問 您 家 中 經 濟 的 主 要 來 源 是? 本 人 兄 弟 姐 妹 配 偶 ( 含 同 居 人 ) 夫 妻 共 同 分 擔 父 母 或 公 婆 子 女 或 媳 婿 祖 父 ( 母 ) 大 家 都 有 收 入 其 他 ( 請 說 明 ) 3-2. 請 問 誰 是 您 家 庭 財 務 分 配 或 管 理 的 主 導 人? 本 人 兄 弟 姐 妹 配 偶 ( 含 同 居 人 ) 夫 妻 共 同 管 理 父 母 或 公 婆 子 女 或 媳 婿 祖 父 ( 母 ) 各 自 管 理 297
322 其 他 ( 請 說 明 ) 3-3. 請 問 您 家 中 事 務 ( 例 如 打 掃 煮 飯 洗 碗 等 ), 主 要 是 誰 來 做? 本 人 兄 弟 姐 妹 配 偶 ( 含 同 居 人 ) 夫 妻 一 起 父 母 或 公 婆 子 女 或 媳 婿 祖 父 ( 母 ) 所 有 人 分 工 聘 請 外 傭 / 傭 人 來 做 其 他 ( 請 說 明 ) 3-4. 您 覺 得 您 承 擔 太 多 家 務 工 作 了 嗎? 1. 是, 常 常 覺 得 2. 是, 有 時 覺 得 3. 是, 但 很 少 覺 得 4. 一 點 都 不 覺 得 3-5. 您 在 家 中 有 足 夠 的 決 策 權 嗎 ( 例 如 重 大 事 情 的 決 定 家 務 分 工 照 顧 小 孩 金 錢 運 用 ) 1. 所 有 事 情 都 有 決 策 權 2. 多 數 事 情 有 決 策 權 3. 某 些 事 情 有 決 策 權 4. 很 少 有 決 策 權 3-6. ( 針 對 有 子 女 未 滿 12 歲 者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您 的 子 女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安 親 班 補 習 班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其 他 ( 請 說 明 ) 3-7. ( 針 對 有 子 女 未 滿 12 歲 者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您 的 子 女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自 己 / 配 偶 的 父 母 自 己 / 配 偶 的 手 足 其 他 親 友 僱 用 保 母 僱 用 外 勞 其 他 ( 請 說 明 ) ( 二 ) 工 作 中 3-8. ( 針 對 已 婚 者 ) 您 是 否 在 結 婚 之 後 中 斷 工 作 生 涯? 您 目 前 已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 或 未 來 打 算 再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嗎? 是 ( 目 前 已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未 來 打 算 再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並 無 回 到 職 場 的 打 算 ) 否, 一 直 持 續 工 作 中 3-9. ( 針 對 有 子 女 者 ) 您 是 否 在 生 育 子 女 之 後 中 斷 工 作 生 涯? 您 目 前 已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 或 未 來 打 算 再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嗎? 是 ( 目 前 已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未 來 打 算 再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並 無 回 到 職 場 的 打 算 ) 否, 一 直 持 續 工 作 中 請 問 您 曾 經 申 請 過 下 列 幾 種 假 別 或 津 貼?( 可 複 選 ) 生 育 津 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家 庭 照 顧 假 ( 針 對 就 業 者 )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您 的 公 司 是 否 設 有 下 列 設 施 或 制 度, 以 方 便 員 工 照 顧 家 庭?( 可 複 選 ) 298
323 附 件 及 附 錄 設 有 托 兒 設 施 訂 有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其 他 ( 請 說 明 ) ( 針 對 就 業 者 )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在 您 的 公 司 中, 男 性 或 女 性 人 數 是 否 有 顯 而 易 見 的 多 數 ( 至 少 佔 2/3 以 上 )? 1. 女 性 佔 多 數 2. 男 性 佔 多 數 3. 沒 有 哪 一 性 別 是 多 數 ( 針 對 就 業 者 )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在 您 的 公 司 中, 在 相 同 的 條 件 下,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工 作 起 薪 是 否 一 樣? 您 對 這 樣 的 情 況 覺 得 公 平 或 不 公 平? 一 樣 不 一 樣 不 論 上 述 回 答 為 一 樣 或 不 一 樣, 對 於 這 種 情 形 您 覺 得 公 平 嗎? 非 常 公 平 還 算 公 平 有 點 不 公 平 非 常 不 公 平 ( 針 對 就 業 者 )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下 列 哪 一 項 曾 經 因 為 您 的 性 別 而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可 複 選 ) A 薪 水 B 福 利 C 訓 練 機 會 F 生 涯 發 展 H 績 效 考 核 I 專 業 能 力 的 肯 定 ( 針 對 就 業 者 )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依 據 您 的 經 驗, 在 您 的 工 作 場 所 中, 您 是 否 遭 遇 性 別 歧 視? 是 否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1. 很 好 2. 還 好 3. 普 通 4. 不 太 好 5. 很 差 6. 不 知 道 ( 三 ) 家 庭 與 工 作 的 平 衡 ( 針 對 就 業 者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您 是 否 在 工 作 結 束 回 家 後, 已 經 累 得 無 法 去 做 應 該 做 的 家 事? 一 直 是 常 常 是 偶 爾 是 很 少 沒 有 ( 針 對 就 業 者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您 是 否 因 為 家 庭 責 任 的 關 係, 在 工 作 時 很 難 專 心? 一 直 是 常 常 是 偶 爾 是 很 少 沒 有 ( 四 ) 人 身 安 全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遇 過 被 異 性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可 複 選 ) A 嘲 笑 身 體 或 性 特 徵 B 在 不 當 的 場 合 提 議 發 生 性 關 係 C 以 輕 挑 的 態 度 說 黃 色 笑 話 D 無 禮 的 身 體 接 觸 其 他 ( 請 說 明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您 的 擔 心 299
324 程 度 是? A 晚 上 單 獨 在 外 時 從 來 不 擔 心 很 少 會 擔 心 有 時 會 擔 心 常 常 會 擔 心 B 晚 上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時 從 來 不 擔 心 很 少 會 擔 心 有 時 會 擔 心 常 常 會 擔 心 C 工 作 時 從 來 不 擔 心 很 少 會 擔 心 有 時 會 擔 心 常 常 會 擔 心 D 在 家 時 從 來 不 擔 心 很 少 會 擔 心 有 時 會 擔 心 常 常 會 擔 心 您 過 去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 是 否 ( 五 ) 其 他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最 近 一 次 在 看 醫 生 的 時 候 < 例 如 婦 產 科 泌 尿 科 >, 有 沒 有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 例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隱 密 隔 間 護 士 陪 同 完 整 資 訊 的 告 知 ) 有 沒 有 不 適 用 ( 針 對 本 身 為 在 學 者 或 有 在 學 子 女 者 ) 您 認 為 您 / 您 的 子 女 目 前 所 使 用 的 課 程 教 材 中, 是 否 存 在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多 數 教 材 都 存 在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只 有 部 份 教 材 存 在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少 數 教 材 才 存 在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全 部 教 材 都 沒 有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不 知 道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每 次 都 有 去 投 票 大 部 份 都 有 去 投 票 偶 而 才 去 投 票 很 少 去 投 票 幾 乎 沒 去 投 票 過 不 適 用 四 對 於 未 來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期 待 下 面 的 題 目, 主 要 想 了 解 您 對 於 未 來 國 內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各 個 層 面, 有 什 麼 樣 的 期 待 或 看 法? 4-1. 您 認 為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成 立 一 個 專 門 機 構 處 理 婦 女 暨 性 別 平 等 事 務?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如 果 回 答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原 因 是? 4-2.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或 民 間 機 構 應 如 何 強 化 哪 一 方 面 的 托 老 服 務 措 施? ( 可 複 選 ) A 增 設 老 人 安 養 養 護 機 構 B 辦 理 老 人 社 區 照 顧, 提 供 托 老 或 300
325 附 件 及 附 錄 居 家 服 務 C 興 建 老 人 住 宅 及 社 區 D 提 供 照 顧 老 人 的 留 職 帶 薪 親 職 假 E 其 他 ( 請 說 明 ) 4-3.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或 民 間 機 構 應 如 何 營 造 有 利 於 生 育 及 養 育 子 女 的 環 境?( 可 複 選 ) A 提 供 生 育 補 助 金 B 提 供 兒 童 津 貼 C 提 供 完 整 幼 托 服 務 體 系 D 扶 養 幼 兒 減 稅 措 施 E 鼓 勵 男 性 參 與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F 強 化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制 度 G 改 善 社 會 治 安 其 他 ( 請 說 明 ) 4-4. 您 認 為 政 府 應 規 範 公 司 雇 主 在 就 業 職 場 中 設 有 下 列 哪 些 設 施 或 制 度, 以 方 便 員 工 照 顧 家 庭?( 可 複 選 ) 設 有 托 兒 設 施 訂 有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其 他 ( 請 說 明 ) 4-5.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可 複 選 )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人 力 提 升 通 報 系 統 的 行 政 效 率 加 重 刑 罰 其 他 ( 請 說 明 ) 4-6.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加 強 監 測 並 且 重 罰 不 實 廣 告 或 帶 有 性 暗 示 的 廣 告?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4-7.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加 強 監 測 並 且 重 視 網 路 安 全?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4-8. 您 認 為 在 立 法 院 中, 女 性 立 委 的 比 例 應 該 佔 多 少 才 合 理? 一 半 1/3 左 右 1/4 左 右 比 例 不 重 要 很 難 說 4-9. 您 認 為 未 來 應 在 下 列 哪 些 方 面 增 加 更 多 的 婦 女 保 障 名 額?( 可 複 選 ) 各 種 民 主 選 舉 制 度 公 家 機 關 的 決 策 職 位 企 業 部 門 的 決 策 職 位 應 該 依 能 力 優 劣 來 判 斷, 而 不 是 以 性 別 來 看 沒 意 見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1. 平 均 而 言,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2. 平 均 而 言, 男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3. 平 均 而 言, 女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性 4. 平 均 而 言, 女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5. 男 女 平 等 301
326 6. 不 知 道 五 基 本 資 料 5-1. 性 別 : 男 女 5-2. 居 住 區 域 / 縣 市 : (1) 北 區 :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台 北 市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2) 中 區 : 台 中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3) 南 區 :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縣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4) 東 區 :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5) 離 島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馬 祖 ) 5-3. 教 育 程 度 :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中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5-4. 年 齡 :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100 歲 以 上 5-5. 婚 姻 狀 況 : 未 婚 已 婚 同 居 喪 偶 離 婚 分 居 5-6. 子 女 數 : 個 小 孩 5-7. 就 業 情 形 : 沒 有 工 作 : 學 生 家 庭 主 婦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工 作 找 不 到 工 作 無 經 濟 壓 力 不 需 工 作 服 役 中 已 退 休 其 他 ( 請 說 明 ) 就 業 中 : 自 己 一 人 工 作, 沒 有 雇 用 其 他 人 自 己 當 老 闆, 有 雇 用 其 他 人 為 私 人 雇 主 或 私 人 機 構 工 作 為 公 營 企 業 工 作 為 政 府 機 構 工 作 幫 家 裡 工 作, 支 領 固 定 薪 水 幫 家 裡 工 作, 沒 有 拿 薪 水 為 他 人 工 作, 無 固 定 雇 主 家 庭 代 工 務 農 其 他 ( 請 說 明 ) 302
327 附 件 及 附 錄 附 件 二 問 卷 分 析 之 檢 誤 條 件 及 結 果 表 式 一 檢 誤 條 件 : 1. 先 予 執 行 各 題 項 之 次 數 分 配, 檢 查 性 別 年 齡 地 區 分 布 等 基 本 變 項 是 否 符 合 研 究 設 計 ; 2. 接 著 檢 查 有 無 不 合 理 值 ( 類 別 變 項 ) 界 外 值 ( 連 續 變 項 ), 然 後 更 正 資 料 3. 進 一 步 執 行 邏 輯 檢 查 :(1) 跳 答 題 : 是 否 該 答 而 未 答 或 不 該 答 而 答 ;(2) 複 選 題 : 至 少 應 勾 選 一 個 選 項 二 結 果 表 式 : 1. 次 數 分 配 表 2-1: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之 次 數 分 配 表 問 項 次 數 有 效 百 分 比 (%) 知 道 不 知 道 總 和
328 2. 交 叉 分 析 表 2-1: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總 和 年 齡 25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66 歲 以 上 詢 問 嗎? 與 年 齡 層 分 佈 之 交 叉 表 知 道 不 知 道 總 和 , % 24.8% 100.0% % 51.6% 100.0% % 25.4% 100.0% % 22.1% 100.0% % 23.6% 100.0% % 16.2% 100.0% % 21.6% 100.0% % 19.1% 100.0% % 19.7% 100.0% % 29.0% 100.0% % 44.7% 100.0% 3. 年 度 比 較 表 / 圖 2-1: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不 同 年 度 回 答 情 形 比 較 表 問 項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知 道 10.9% 10.8% 10.6% 不 知 道 80.1% 79.8% 69.0% 未 回 答 9.0% 9.4% 20.4% 總 和 100.0% 100.0% 100.0% 304
329 附 件 及 附 錄 附 件 三 試 測 問 卷 先 生 / 小 姐, 您 好! 想 請 您 幫 我 們 做 一 份 問 卷, 這 一 份 問 卷 是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所 委 託 進 行 的 調 查, 主 要 想 了 解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的 態 度 以 及 相 關 議 題 的 看 法 第 一 部 份 :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第 一 部 份 想 請 教 您 對 於 下 列 幾 項 題 目 的 同 意 程 度, 同 意 程 度 的 選 項 包 括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請 您 依 照 自 己 的 想 法 回 答 : 1-1. 對 於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2. 對 於 不 管 家 庭 內 外, 所 有 工 作 都 應 該 由 男 性 女 性 平 均 分 擔,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3. 對 於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該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4. 對 於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要 生 一 個 兒 子,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5.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6. 對 於 男 性 也 可 以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得 到 好 處,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7. 如 果 未 來 將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改 成 一 律 稱 為 祖 父 母, 您 同 意 嗎?(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8.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您 會 同 意 嗎?(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9.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研 究 所 )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學 研 究 所 ) 第 二 部 份 :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經 驗 與 看 法 第 二 部 份 想 請 教 您 在 工 作 家 庭 就 醫 民 主 參 與 等 方 面 的 經 驗 及 看 法 : 305
330 2-1.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就 業 情 形 是? 沒 有 工 作 : 學 生 家 庭 主 婦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工 作 找 不 到 工 作 無 經 濟 壓 力 不 需 工 作 服 役 中 已 退 休 其 他 / 請 說 明 沒 有 工 作 者 跳 答 2-4 題 就 業 中 : 自 己 一 人 工 作, 沒 有 雇 用 其 他 人 ; 自 己 當 老 闆, 有 雇 用 其 他 人 ; 為 私 人 雇 主 或 私 人 機 構 工 作 ; 為 公 營 企 業 工 作 ; 為 政 府 機 構 工 作 ; 幫 家 裡 工 作, 支 領 固 定 薪 水 ; 幫 家 裡 工 作, 沒 有 拿 薪 水 ; 為 他 人 工 作, 無 固 定 雇 主 ; 家 庭 代 工 ; 務 農 ; 其 他 / 請 說 明 2-2.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您 曾 經 因 為 您 是 男 性 / 女 性 ( 依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詢 問 ), 而 在 下 列 哪 幾 項 事 情 上, 受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嗎?( 可 複 選 )( 沒 有 遇 到 比 較 不 好 的 對 待 薪 水 福 利 訓 練 機 會 升 遷 績 效 考 核 / 考 績 其 他 / 請 說 明 ) 2-3.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很 好 還 好 普 通 不 太 好 很 差 ) 2-4. 請 問 您 的 家 中 ( 住 在 一 起 ) 有 沒 有 未 滿 12 歲 的 小 孩? 沒 有 跳 答 2-7 題 有 個 2-5.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依 據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的 經 驗, 小 孩 在 下 課 後 多 半 送 到 什 麼 地 方 ( 留 在 學 校 課 後 照 顧 回 家 或 親 友 家 帶 到 工 作 場 所 送 到 校 外 的 才 藝 班 / 安 親 班 / 補 習 班 其 他 / 請 說 明 ) 2-6. ( 針 對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小 孩 的 人 ) 如 果 您 需 要 別 人 幫 忙 照 顧 小 孩 時, 您 可 以 找 到 誰 來 幫 忙?(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小 孩 的 姑 姑 / 叔 父 / 伯 父 / 舅 舅 / 阿 姨 其 他 親 友 鄰 居 僱 用 保 母 僱 用 外 勞 其 他 / 請 說 明 ) 2-7.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 2-8. 您 覺 得 您 在 家 中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決 策 權 ( 例 如 重 大 事 情 的 決 定 家 務 分 工 照 顧 小 孩 金 錢 運 用 )( 所 有 事 情 都 有 決 策 權 多 數 事 情 有 決 策 權 某 些 事 情 有 決 策 權 很 少 有 決 策 權 完 全 沒 有 決 策 權 ) 2-9.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多 了 很 多 差 不 多 比 較 少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可 306
331 附 件 及 附 錄 複 選 )(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其 他 / 請 說 明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可 複 選 )( 沒 有 遇 到 過 在 學 校 在 工 作 職 場 在 公 共 場 所 在 家 裡 或 住 處 其 他 / 請 說 明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是 否 常 常 會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可 複 選 ) A 晚 上 單 獨 在 外 行 走 時 B 晚 上 搭 乘 計 程 車 時 C 偏 僻 人 少 的 暗 處 D.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不 足 的 暗 巷 E. 人 少 的 地 下 道 F. 停 車 場 G. 在 家 時 H 都 不 擔 心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 是 否 ) 如 果 遇 到 任 何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的 問 題, 您 知 道 可 以 撥 打 113 詢 問 嗎?( 知 道 不 知 道 ) 您 認 為 目 前 平 面 媒 體 電 視 網 路 或 其 他 娛 樂 方 式 是 否 影 響 了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對 於 性 的 了 解?( 非 常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普 通 不 太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在 就 診 的 時 候, 是 否 有 得 到 友 善 和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顧 的 情 況 ( 例 如 醫 師 的 態 度 隱 密 隔 間 護 士 陪 同 完 整 資 訊 的 告 知 )?( 每 次 都 有 大 部 份 有 偶 而 才 有 很 少 有 幾 乎 沒 有 不 適 用 ) 您 覺 得, 如 果 一 個 女 性 決 定 要 做 人 工 流 產,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強 制 要 求 她 再 思 考 幾 天?( 非 常 需 要 有 點 需 要 不 太 需 要 非 常 不 需 要 ) 政 府 內 部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中,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至 少 要 佔 1/3, 您 認 為 是 否 合 理?( 非 常 合 理 合 理 不 太 合 理 非 常 不 合 理 普 通 ) 在 過 去 的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中, 您 的 投 票 情 形 為 何?( 每 次 都 有 去 大 部 份 有 去 偶 而 才 去 很 少 去 幾 乎 沒 去 過 不 適 用 )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您 認 為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還 是 都 一 樣?( 對 男 性 較 有 利 對 女 性 較 有 利 都 一 樣 ) A. 家 庭 生 活 B. 職 場 C.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D. 政 治 參 與 E.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F. 社 會 風 俗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307
332 項 敘 述 較 接 近?( 男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男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地 位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女 性 地 位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性 不 知 道 ) 第 三 部 份 :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的 期 待 第 三 部 份 想 請 教 您 對 於 政 府 未 來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上 應 做 哪 些 努 力 : 3-1. 由 於 目 前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男 性 低,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開 發 有 利 於 女 性 就 業 機 會 的 產 業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協 助 女 性 創 業 不 需 要 提 升 女 性 的 就 業 率 3-2.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如 何 減 輕 女 性 的 照 顧 負 擔? 增 設 平 價 的 托 老 或 托 兒 照 顧 機 構, 讓 女 性 有 機 會 外 出 工 作 鼓 勵 男 性 分 擔 照 顧 小 孩 及 家 務 工 作 的 責 任 強 化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制 度 提 供 托 兒 津 貼 鼓 勵 企 業 雇 主 採 行 工 作 時 間 彈 性 的 措 施, 讓 女 性 方 便 兼 顧 家 庭 其 他 / 請 說 明 3-3.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的 人 身 安 全, 您 認 為 未 來 政 府 應 該 加 強 哪 些 措 施, 以 減 少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情 況 發 生?( 可 複 選 )( 加 強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增 加 女 性 警 察 人 力 提 升 通 報 系 統 的 行 政 效 率 加 重 刑 罰 其 他 / 請 說 明 ) 3-4. 為 了 提 升 女 性 的 決 策 權, 您 認 為 未 來 應 該 在 下 列 哪 些 方 面 增 加 更 多 的 女 性 人 數 比 例?( 可 複 選 )( 各 種 民 意 代 表 ; 公 家 機 關 的 主 管 ; 企 業 的 經 理 人 員 ; 各 級 學 校 的 主 管 ; 其 他 / 請 說 明 ) 第 四 部 份 : 基 本 資 料 4-1. 請 問 您 的 教 育 程 度 :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中 高 中 職 專 科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4-2.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婚 姻 狀 況 是?( 已 婚 同 居 離 婚 寡 居 未 婚 不 知 道 ) 4-3. 台 灣 有 許 多 族 群, 請 問 您 是?( 填 空 單 選 )(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外 省 人 台 灣 原 住 民 外 籍 配 偶 其 他 / 請 說 明 ) 308
333 附 件 及 附 錄 抽 樣 條 件 : 0-1. 性 別 : 男 女 0-2. 居 住 區 域 / 縣 市 : (6) 北 區 :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台 北 市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7) 中 區 : 台 中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8) 南 區 :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縣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9) 東 區 :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10) 離 島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馬 祖 ) 0-3. 請 問 您 的 年 齡 :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100 歲 以 上 309
334 附 件 四 試 測 問 卷 信 度 分 析 Q1_1~Q1_8 觀 察 值 處 理 摘 要 顯 示 : 有 效 觀 察 值 個 數 為 109 個, 有 10 個 遺 漏 值 觀 察 值 處 理 摘 要 個 數 % 觀 察 值 有 效 排 除 (a) 總 計 Cronbach s alpha 值 =0.392 此 為 各 分 量 表 內 項 目 之 間 平 均 相 關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模 式 α 值 愈 高, 表 示 分 量 表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愈 高, 分 量 表 的 信 度 愈 佳 一 般 來 說, 信 度 指 標 值 最 少 要 在 0.6 以 上, 若 低 於 0.5, 則 分 量 表 的 信 度 指 標 欠 佳, 此 時 建 議 分 量 表 應 重 新 修 改 題 項 內 容 並 增 列 題 項, 或 是 將 此 分 量 表 刪 除 信 度 統 計 量 Cronbach's Alpha 值 以 標 準 化 項 目 為 準 的 Cronbach's Alpha 值 項 目 的 個 數 下 表 顯 示, 刪 掉 Q1_8 題 項 時, 整 體 的 Cronbach s alpha 值 會 提 升 至 0.501, 所 以 建 議 刪 掉 Q1_8 項 目 總 和 統 計 量 項 目 刪 除 時 的 尺 度 平 均 數 項 目 刪 除 時 的 尺 度 變 異 數 修 正 的 項 目 總 相 關 複 相 關 平 方 項 目 刪 除 時 的 Cronbach's Alpha 值 Q1_ Q1_ Q1_ Q1_ Q1_ Q1_ Q1_ Q1_ 結 果 呈 現 顯 著, 表 示 樣 本 的 看 法 差 異 很 大, 當 樣 本 對 題 項 的 反 應 愈 不 一 致, 則 量 表 的 信 度 會 愈 高 310
335 附 件 及 附 錄 使 用 Friedman's 檢 定 和 Tukey's 非 加 性 檢 定 的 變 異 數 分 析 (b) 平 方 和 df 平 均 平 方 和 Friedman 卡 方 Sig 人 間 人 內 項 目 間 殘 差 非 加 性 6.971(a) 平 衡 總 計 總 計 總 計 Q2_20_1~Q2_20_6 觀 察 值 處 理 摘 要 顯 示 : 有 效 觀 察 值 個 數 為 101 個, 有 18 個 遺 漏 值 觀 察 值 處 理 摘 要 個 數 % 觀 察 值 有 效 排 除 (a) 總 計 Cronbach s alpha 值 =0.748 此 為 各 分 量 表 內 項 目 之 間 平 均 相 關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模 式 α 值 愈 高, 表 示 分 量 表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愈 高, 分 量 表 的 信 度 愈 佳 信 度 統 計 量 Cronbach's Alpha 值 以 標 準 化 項 目 為 準 的 Cronbach's Alpha 值 項 目 的 個 數 下 表 顯 示, 刪 掉 每 一 題 項, 都 會 使 整 體 的 Cronbach s alpha 值 降 低, 所 以 不 建 議 刪 掉 任 一 題 311
336 項 目 總 和 統 計 量 項 目 刪 除 時 的 尺 度 平 均 數 項 目 刪 除 時 的 尺 度 變 異 數 修 正 的 項 目 總 相 關 複 相 關 平 方 項 目 刪 除 時 的 Cronbach's Alpha 值 Q2_20_ Q2_20_ Q2_20_ Q2_20_ Q2_20_ Q2_20_ 結 果 呈 現 顯 著, 表 示 樣 本 的 看 法 差 異 很 大, 當 樣 本 對 題 項 的 反 應 愈 不 一 致, 則 量 表 的 信 度 會 愈 高 使 用 Friedman's 檢 定 和 Tukey's 非 加 性 檢 定 的 變 異 數 分 析 (b) 平 方 和 df 平 均 平 方 和 Friedman 卡 方 Sig 人 間 人 內 項 目 間 殘 差 非 加 性 4.447(a) 平 衡 總 計 總 計 總 計
337 附 件 及 附 錄 附 件 五 第 二 次 焦 點 座 談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99 年 2 月 9 日 ( 二 ) 上 午 10:00 二 地 點 : 台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台 北 辦 事 處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一 段 2 號 4 樓 ) 三 主 席 : 李 副 院 長 安 妮 記 錄 : 林 怡 君 四 與 會 者 ( 以 下 依 姓 名 筆 劃 順 序 臚 列 ): 吳 明 燁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系 副 教 授 林 芳 如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科 長 彭 渰 雯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黃 長 玲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系 副 教 授 謝 邦 昌 輔 仁 大 學 統 計 資 訊 系 教 授 蘇 芊 玲 銘 傳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五 討 論 題 綱 : ( 一 ) 對 於 本 次 調 查 結 果 有 何 想 法 或 建 議?( 例 如, 建 議 需 進 一 步 執 行 統 計 分 析 之 變 項 ) ( 二 ) 若 未 來 將 定 期 辦 理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看 法 調 查, 建 議 調 查 周 期 調 查 方 式 為 何? 建 議 問 卷 內 容 應 增 刪 哪 些 題 項? ( 三 ) 對 於 運 用 本 項 調 查 結 果 制 定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有 無 任 何 建 議? 六 會 議 內 容 ( 以 下 依 發 言 順 序 臚 列 ): ( 一 ) 對 於 本 次 調 查 結 果 有 何 想 法 或 建 議?( 例 如, 建 議 需 進 一 步 執 行 統 計 分 析 之 變 項 ) 1. 黃 長 玲 (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系 副 教 授 ) (1) 第 1 題 的 回 答 就 很 有 趣, 分 佈 呈 現 兩 極, 可 再 進 一 步 分 析 討 論 2. 吳 明 燁 (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系 副 教 授 ) (1) 很 多 統 計 未 達 顯 著 是 因 為 格 中 次 數 太 少, 所 以 建 議 改 變 分 析 策 略, 將 五 點 量 表 改 成 同 意 及 不 同 意, 但 普 通 不 知 如 何 處 理 (2) 由 於 母 群 體 的 分 佈 包 含 0~20 歲, 但 實 際 調 查 樣 本 是 20 歲 以 上, 建 議 人 口 分 佈 情 形 的 母 體 與 樣 本 呈 現 方 式 一 致 313
338 (3) 言 語 騷 擾 場 所 在 學 校 的 發 生 比 例 偏 低, 解 釋 可 能 需 謹 慎, 因 為 調 查 對 象 並 無 20 歲 以 下 人 口 群 3. 蘇 芊 玲 ( 銘 傳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1) 母 體 分 佈 的 表 格 中, 東 部 和 南 部 人 數 於 理 不 合, 應 是 誤 植, 建 議 修 改 4. 彭 渰 雯 (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 (1) 針 對 如 果 有 一 天 您 的 小 孩 想 要 從 母 姓 是 否 具 有 族 群 別 的 差 異, 從 統 計 表 來 看, 應 是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但 實 際 結 果 卻 是 NA? (2) 離 婚 為 何 歸 納 為 單 身? 受 訪 者 以 家 庭 主 婦 較 多, 是 否 因 為 電 訪 的 關 係? 5. 謝 邦 昌 ( 輔 仁 大 學 統 計 資 訊 系 教 授 ) (1) 有 關 吳 教 授 所 提 問 題, 或 可 用 ANOVA 處 理, 或 將 相 似 題 項 分 數 加 總, 此 雖 可 透 過 統 計 技 術 解 決, 例 如 之 前 曾 將 所 有 題 目 跑 factor, 跑 出 4 個 factor, 但 卻 很 難 賦 予 意 義 普 通 選 項 在 統 計 上 也 有 不 同 的 處 理 方 法, 例 如 可 按 同 意 及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分 配 (2) 有 關 蘇 教 授 所 提 問 題, 確 實 是 誤 植, 會 加 以 修 改 (3) 有 關 彭 教 授 所 提, 因 為 期 望 值 小 於 5 的 細 格 過 多, 故 NA 係 指 無 法 分 析, 而 非 未 達 顯 著 此 外, 由 於 電 訪 時 間 是 晚 上 六 點 到 十 點, 故 家 庭 主 婦 多 是 正 常 情 形 另 外, 就 一 般 電 訪 而 言, 已 婚 未 婚 之 狀 態 較 好 詢 問, 但 離 婚 同 居 寡 居 的 訪 問 誤 差 較 大, 因 而 一 般 的 做 法 是 將 選 項 設 計 為 已 婚 其 他 二 項 (4) 本 調 查 係 依 縣 市 別 性 別 年 齡 等 三 個 變 項, 按 母 體 分 配 比 例 進 行 抽 樣, 同 時 針 對 80 歲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以 面 訪 方 式 進 行 ( 使 用 電 訪 有 其 難 度 ) 另 一 方 面, 針 對 某 些 族 群 人 數 過 少 的 情 況, 如 有 需 要, 可 於 事 後 參 照 母 體 比 例 進 行 加 權 處 理 (5) 第 111 頁, 就 可 以 看 出 各 題 項 和 主 要 變 項 的 相 關, 性 別 為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6. 李 安 妮 ( 台 灣 綜 合 研 究 院 副 院 長 ) (1) 本 調 查 因 部 份 細 格 次 數 過 少, 故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等 均 已 合 併 選 項 再 做 交 叉 分 析 但 如 同 吳 教 授 所 提, 可 將 第 一 部 份 的 題 項 重 新 整 理 分 為 同 意 和 不 同 意, 再 做 分 析, 以 避 免 空 格 的 問 題 314
339 附 件 及 附 錄 (2) 針 對 較 有 意 義 之 題 項, 亦 會 再 做 進 一 步 分 析 討 論 ( 二 ) 若 未 來 將 定 期 辦 理 民 眾 對 於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議 題 之 看 法 調 查, 建 議 調 查 周 期 調 查 方 式 為 何? 建 議 問 卷 內 容 應 增 刪 哪 些 題 項? 1. 黃 長 玲 (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系 副 教 授 ) (1) 建 議 將 性 別 平 等 區 分 數 個 領 域, 每 年 調 查 一 次 每 次 做 一 至 二 領 域 故 各 個 議 題 每 隔 幾 年 就 會 輪 一 次, 由 此 便 具 長 期 追 蹤 的 效 果, 沒 有 必 要 把 所 有 議 題 縮 減 擠 在 同 一 年 調 查 (2) 建 議 整 合 各 部 會 資 源 ( 經 費 ), 但 由 專 責 機 制 來 統 籌 執 行 本 項 調 查, 而 非 分 工 給 相 關 部 會 執 行, 較 便 於 掌 握 調 查 結 果 2. 彭 渰 雯 (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 (1) 分 類 架 構 建 議 可 參 照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資 料 庫 的 幾 大 面 向 (2) 目 前 問 卷 內 容 做 為 短 問 卷 己 經 足 夠, 也 許 可 以 規 劃 一 個 長 問 卷 3. 林 芳 如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科 長 ) (1) 由 於 過 去 研 考 會 所 做 調 查 較 偏 向 知 不 知 道 相 關 法 令, 但 範 圍 有 限, 故 以 研 考 會 的 立 場, 對 此 案 較 重 視 未 來 調 查 方 式 該 如 何 進 行, 例 如 可 規 劃 出 固 定 問 項 以 及 變 動 問 項, 針 對 特 定 問 題 也 許 可 以 做 panel 或 焦 點 團 體 進 行 進 一 步 探 討 希 望 本 案 研 究 結 果, 可 分 為 立 即 可 行 及 中 長 期 建 議 ( 列 出 主 協 辦 機 關 ), 研 究 團 隊 若 有 國 際 接 軌 的 建 議 亦 可 於 研 究 報 告 中 提 出 4. 謝 邦 昌 ( 輔 仁 大 學 統 計 資 訊 系 教 授 ) (1) 贊 同 黃 教 授 之 建 議 (2) 建 議 未 來 針 對 較 特 定 的 議 題, 可 進 一 步 進 行 焦 點 團 體 以 蒐 集 重 要 資 訊, 例 如 從 人 身 安 全 的 議 題 中 抽 出 部 份 樣 本 做 焦 點 團 體, 以 補 充 質 化 資 料, 惟 需 考 量 此 做 法 之 經 費 將 大 幅 增 加 5. 蘇 芊 玲 ( 銘 傳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1) 未 來 研 考 會 執 行 相 關 調 查 獲 得 初 步 結 果 後, 如 欲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時, 可 將 其 分 配 給 相 關 部 會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可 參 考 目 前 婦 權 會 的 分 工 模 式 (2) 建 議 人 工 流 產 思 考 期 的 問 題 可 以 分 成 兩 題 6. 吳 明 燁 (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系 副 教 授 ) 315
340 (1) 第 一 部 份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中 有 許 多 題 目 和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很 相 似, 故 建 議 例 行 調 查 可 以 省 略, 或 是 選 擇 較 相 關 的 題 項 做 為 短 問 卷 的 題 目 ( 三 ) 建 議 問 卷 內 容 應 增 刪 哪 些 題 項? u 5 對 於 傳 統 習 俗 中, 沒 有 婚 姻 的 女 性, 在 過 世 後 不 能 進 入 家 族 宗 祠, 這 個 敘 述 您 同 意 嗎? : 建 議 修 改 題 意 ( 謝 邦 昌 教 授 回 應 : 訪 員 訓 練 時 已 加 強 訪 談 技 巧, 未 來 執 行 時 亦 應 加 強 ) u 10 您 認 為 男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11 您 認 為 女 性 至 少 應 該 受 多 少 教 育 才 適 當? 的 選 項, 建 議 將 研 究 所 再 分 成 碩 士 及 博 士 u 12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就 業 情 形 是? : 建 議 未 來 可 做 進 一 步 分 析 u 14 整 體 而 言, 根 據 您 既 有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 建 議 刪 除 u 19 您 知 道 勞 工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累 計 滿 1 年, 育 有 3 歲 以 下 子 女, 不 論 父 或 母 都 可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的 規 定 嗎?, 此 題 回 答 不 知 道 的 比 例 很 高, 可 建 議 勞 委 會 加 強 宣 導 u 20 和 其 他 家 人 比 較 起 來, 您 覺 得 自 己 承 擔 的 家 務 比 例 上 是 不 是 比 較 多? 21 您 家 中 重 大 事 情 ( 例 如 與 哪 些 人 同 住 子 女 教 養 方 式 大 筆 款 項 支 出 ) 是 不 是 都 由 您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等 二 題, 均 建 議 修 改 為 和 你 的 配 偶 相 比, u 22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肢 體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23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在 下 列 場 所 中 遇 過 言 語 方 面 的 性 騷 擾? 等 二 題, 均 建 議 修 改 成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有 沒 有 聽 說 周 遭 的 人 在 下 列 場 所 u 25 過 去 一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受 到 暴 力 情 形 ( 性 暴 力 家 庭 暴 力 親 密 暴 力 ) 乙 題, 由 於 受 害 者 可 能 人 數 較 少, 建 議 後 續 輔 以 焦 點 團 體 蒐 集 質 化 資 料 同 時 建 議 改 為 有 沒 有 聽 說 周 遭 的 人 曾 遭 遇..., 另 外 建 議 考 量 區 分 言 語 ( 精 神 ) 與 肢 體 暴 力 u 36 您 認 為 政 府 未 來 應 該 如 何 提 升 女 性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37 那 麼 您 認 為 應 該 在 下 列 哪 一 個 領 域 中 去 增 加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等 二 題, 建 議 整 合, 有 關 政 治 參 與 的 題 項 可 再 調 整 ; 或 是 改 為 您 認 為 女 316
341 附 件 及 附 錄 性 代 表 性 應 至 少 達 到 哪 個 水 準? 至 少 1/4 至 少 1/3 至 少 1/2 ; 同 時 第 37 題 可 增 加 一 選 項 家 長 會 的 女 性 比 例 u 建 議 複 選 題 或 開 放 題 的 部 份, 應 說 明 係 在 有 無 提 示 選 項 的 情 況 下 所 進 行 的 訪 談 ( 四 ) 對 於 運 用 本 項 調 查 結 果 制 定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有 無 任 何 建 議? 1. 未 來 問 卷 各 題 項 中 的 選 項 應 要 把 政 策 配 套 的 想 法 帶 入 2. 除 了 可 從 調 查 結 果 了 解 民 眾 對 於 某 政 策 措 施 或 看 法 的 同 意 比 例, 亦 需 了 解 回 答 不 同 意 者 的 理 由, 才 能 據 以 因 應 某 項 政 策 潛 在 的 反 對 聲 浪, 預 先 解 決 3. 由 於 目 前 缺 乏 性 別 平 等 專 責 機 制, 故 本 次 調 查 綜 合 各 領 域 的 議 題, 較 為 雜 亂, 未 來 可 依 議 題 分 次 調 查 ( 五 ) 其 他 1. 倘 若 與 會 專 家 有 興 趣 了 解 本 問 卷 中 任 何 題 項 之 分 析, 可 提 供 予 研 究 團 隊 執 行 後 續 統 計 七 散 會 :12:30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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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附 件 及 附 錄 附 錄 一 芬 蘭 2004 年 問 卷 內 容 KO0 目 前 居 住 情 形 :1. 與 父 母 同 住 2. 自 宅 KO1 目 前 婚 姻 狀 況 :1. 未 婚 2. 同 居 (KO2) 3. 已 婚 (KO2) 4. 同 性 婚 姻 (KO2) 5. 離 婚 或 分 居 6. 鰥 寡 KO2 與 伴 侶 同 住 達 每 週 2/3 以 上 的 時 間 1. 是 2. 否 (KO3) KO3 目 前 居 住 在 現 址 較 長 時 間 的 是 你 或 另 一 伴 1. 我 2. 另 一 半 3. 不 一 定 KO4 目 前 居 住 現 址 的 人 是 否 有 18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1. 是 2. 否 KO5 請 說 明 子 女 的 年 齡 KO6 目 前 居 住 現 址 有 無 暫 時 居 住 的 18 歲 以 下 子 女 1. 有 2. 無 KO7 KO0=2 且 KO3 2 有 無 18 歲 以 下 子 女 1. 有 2. 無 KO8 是 否 經 常 與 自 己 的 子 女 見 面 1. 幾 乎 每 天 2. 每 週 一 次 3. 每 月 一 次 4. 一 年 數 次 5. 很 少 或 幾 乎 沒 有 YL1 依 據 您 的 觀 察, 您 認 為 當 今 芬 蘭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處 境 與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較 接 近?1. 平 均 而 言, 男 性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女 性 2. 平 均 而 言, 男 性 略 為 優 於 女 性 3. 平 均 而 言, 女 性 很 明 顯 地 優 於 男 性 4. 平 均 而 言, 女 性 略 為 優 於 男 性 5. 男 女 平 等 6. 不 知 道 YL2 您 認 為, 未 來 十 年 的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會 是 如 何?1. 愈 來 愈 平 等 2. 愈 來 愈 不 平 等 3. 情 況 不 變 4. 不 知 道 YL3 以 下 敘 述, 您 的 看 法 是?( 完 全 同 意 部 份 同 意 部 份 不 同 意 完 全 不 同 意 不 知 道 ) A 女 性 應 在 政 治 方 面 扮 演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以 提 升 政 治 多 元 化 B 若 能 有 更 多 女 性 擔 任 企 業 主 管 的 位 置, 將 有 利 於 經 濟 發 展 C 應 有 更 多 男 性 進 入 社 會 服 務 或 健 康 照 顧 的 工 作 領 域 中 D 女 性 就 業 機 會 與 男 性 相 當 E 不 論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好 壞, 已 婚 女 性 應 有 進 入 職 場 的 機 會 F 男 性 肩 負 家 庭 生 計 的 主 要 責 任 G 收 入 較 少 的 一 方 應 該 負 責 多 數 的 家 務 工 作 H 男 性 應 該 投 入 更 多 的 心 力 照 顧 及 養 育 子 女 I 在 職 場 中 的 男 性, 已 被 充 分 鼓 勵 申 請 家 庭 假 323
344 J 工 會 應 更 積 極 地 想 辦 法 縮 短 兩 性 之 間 不 合 理 的 薪 資 差 距 K 員 工 申 請 各 種 家 庭 假 的 成 本 應 平 均 分 配 在 男 性 或 女 性 為 多 數 的 部 門 L 男 性 亦 可 從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中 獲 得 好 處 M 職 場 平 等 方 案 無 助 於 促 進 男 女 的 平 等 N 室 外 廣 告 應 予 減 少 裸 露 身 體 的 圖 像 O 小 女 孩 的 成 衣 行 銷 策 略 顯 得 太 過 性 感 P 平 面 媒 體 電 視 網 路 或 其 他 娛 樂 方 式 大 大 影 響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對 於 性 的 了 解 全 職 及 兼 職 員 工 回 答 TY1 至 TY4 自 營 作 業 及 自 雇 者 回 答 TY5 至 TY6 全 職 學 生 回 答 TY7 至 TY8 TY1 在 您 的 工 作 中, 性 別 平 等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1. 很 好 2. 還 好 3. 普 通 4. 不 太 好 5. 很 差 6. 不 適 用 7. 不 知 道 TY3 在 您 的 工 作 中, 男 性 或 女 性 人 數 是 否 有 顯 而 易 見 的 多 數 ( 至 少 佔 2/3 以 上 )?1. 女 性 佔 多 數 2. 男 性 佔 多 數 3. 沒 有 哪 一 性 別 是 多 數 TY4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在 下 列 各 項 敘 述 中, 是 否 曾 因 為 您 的 性 別 而 造 成 不 利 情 形?( 影 響 很 大 有 一 點 影 響 完 全 沒 影 響 不 知 道 ) A 薪 水 B 福 利 C 訓 練 機 會 D 資 訊 取 得 E 工 作 量 的 分 配 F 生 涯 發 展 G 穩 定 性 H 績 效 評 估 I 專 業 能 力 被 肯 定 J 獨 立 工 作 TY2 過 去 五 年 中, 您 是 否 曾 提 出 加 薪 的 要 求? 1. 是 2. 否 TY5 根 據 您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工 作 / 專 業 領 域 中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1. 很 好 2. 還 好 3. 普 通 4. 不 太 好 5. 很 差 6. 不 適 用 7. 不 知 道 TY6 就 您 目 前 的 工 作 來 看, 在 下 列 各 項 敘 述 中, 是 否 曾 因 為 您 的 性 別 而 造 成 324
345 附 件 及 附 錄 不 利 情 形?( 影 響 很 大 有 一 點 影 響 完 全 沒 影 響 不 知 道 ) A 專 業 能 力 被 肯 定 B 收 入 C 建 立 顧 客 關 係 D 與 顧 客 的 合 作 E 與 其 他 企 業 的 合 作 F 與 部 屬 的 合 作 G 生 涯 發 展 與 自 我 成 長 H 獲 得 政 府 對 公 司 營 運 的 補 助 TY7 根 據 您 的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在 您 的 學 校 的 落 實 情 形 是? 1. 很 好 2. 還 好 3. 普 通 4. 不 太 好 5. 很 差 6. 不 適 用 7. 不 知 道 TY8 以 下 哪 些 狀 況 會 影 響 您 的 上 課 情 形?( 影 響 很 大 有 一 點 影 響 完 全 沒 影 響 不 知 道 ) A 教 材 太 過 強 調 另 一 個 性 別 B 某 些 老 師 上 課 內 容 太 過 強 調 另 一 個 性 別 C 另 一 個 性 別 的 學 生 比 較 容 易 得 到 有 趣 的 作 業 D 另 一 個 性 別 的 學 生 得 到 最 好 的 設 備 E 某 些 老 師 給 另 一 個 性 別 的 學 生 較 高 的 分 數 F 都 是 另 一 個 性 別 的 學 生 在 進 行 討 論 與 回 答 PE1 以 下 敘 述 在 您 的 工 作 場 所 中 是 否 會 遇 到 困 難? A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女 性 員 工 因 為 家 庭 因 素 拒 絕 加 班 B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男 性 員 工 因 為 家 庭 因 素 拒 絕 加 班 C 女 性 員 工 留 在 家 中 照 顧 突 然 生 病 的 10 歲 以 下 子 女 D 男 性 員 工 留 在 家 中 照 顧 突 然 生 病 的 10 歲 以 下 子 女 PE2 您 本 人 在 過 去 2 年 之 間 是 否 曾 經 留 在 家 中 照 顧 突 然 生 病 的 12 歲 以 下 子 女?1. 從 來 沒 有 2. 只 有 幾 次 3. 很 多 次 4. 小 孩 沒 生 過 病 5. 不 知 道 PE3 以 下 問 題 主 要 是 詢 問 您 對 家 庭 假 的 看 法 ( 一 點 也 不 難 有 一 點 困 難 非 常 困 難 不 適 用 不 知 道 ) A 女 性 申 請 育 嬰 假 或 親 職 假 一 年 B 男 性 申 請 親 職 假 三 週 325
346 C 男 性 申 請 親 職 假, 期 間 從 一 個 月 至 七 個 月 D 女 性 申 請 育 兒 假 直 到 小 孩 年 滿 3 歲 E 男 性 申 請 育 兒 假 直 到 小 孩 年 滿 3 歲 F 女 性 申 請 部 份 時 間 的 育 兒 假, 例 如 縮 短 工 時, 直 到 小 孩 小 學 二 年 級 G 男 性 申 請 部 份 時 間 的 育 兒 假, 例 如 縮 短 工 時, 直 到 小 孩 小 學 二 年 級 PE4A 過 去 5 年 中 你 是 否 曾 經 申 請 過 育 嬰 假 親 職 假 全 時 育 兒 假?1. 有 2. 沒 有 PE4B 過 去 5 年 中 你 是 否 曾 經 申 請 過 部 份 時 間 的 育 兒 假?1. 有 2. 沒 有 PE5 您 是 否 會 因 為 家 庭 因 素 而 影 響 下 列 情 形?( 完 全 不 會 有 時 一 定 會 不 適 用 ) A 因 為 工 作 所 需 必 須 加 班 或 在 週 休 時 工 作 B 學 習 或 上 課 C 出 差 過 夜 PE6 您 的 另 一 半 很 少 在 家? 1. 是 2. 否 ( 回 答 1 者, 您 的 另 一 半 常 常 離 家 在 外? 1. 主 要 是 因 為 工 作 所 需 而 出 差 2. 主 要 是 因 為 休 閒 活 動 而 遠 行 3. 其 他 原 因 4. 不 知 道 ) 若 與 另 一 半 固 定 住 在 現 址 且 有 18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則 回 答 PE8 及 PE9 PE8 去 年 秋 天, 在 您 家 中 主 要 由 誰 來 負 責 下 列 事 項 :( 母 親 父 親 父 母 均 擔 兒 童 其 他 家 人 不 適 用 不 知 道 ) A 平 日 的 餐 食 B 洗 碗 C 洗 衣 D 熨 燙 衣 服 E 清 潔 F 購 物 G 帶 小 孩 去 托 兒 中 心 或 學 校 H 陪 小 孩 休 閒 活 動 I 和 托 兒 中 心 或 學 校 保 持 聯 繫 家 中 有 7-17 歲 的 子 女 J 照 顧 小 孩 K 照 顧 寵 物 326
347 附 件 及 附 錄 L 保 養 車 子 M 其 他 修 繕 或 維 護 事 務 工 作 N 管 理 家 中 帳 務 PE9 您 覺 得 您 承 擔 太 多 家 務 工 作 了 嗎?1. 是, 常 常 覺 得 2. 是, 有 時 覺 得 3. 是, 但 很 少 覺 得 4. 一 點 都 不 覺 得 同 居 或 已 婚 者 回 答 PE12 及 PE13 PE12 您 和 目 前 的 伴 侶 的 關 係 為 何?1. 非 常 好 2. 很 不 錯 3. 滿 意 4. 不 好 5. 不 知 道 PE13 您 和 目 前 伴 侶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是 否 意 見 不 同?( 常 常 有 時 從 未 不 知 道 ) A 均 分 家 務 工 作 ( 若 家 中 有 18 歲 以 下 兒 童 者 回 答 )B 照 顧 小 孩 ( 若 家 中 有 10 歲 以 下 兒 童 者 回 答 )D 小 孩 生 病 時 請 假 回 家 E 運 用 金 錢 F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及 嗜 好 未 婚 或 離 婚 且 居 於 自 宅 者 回 答 SI1 SI1 您 對 於 下 列 問 題 的 看 法 ( 完 全 同 意 部 份 同 意 部 份 不 同 意 完 全 不 同 意 不 知 道 ) A 基 本 的 家 務 工 作 會 限 制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或 興 趣 的 時 間 B 在 家 庭 中 要 對 金 錢 使 用 方 式 達 到 共 識 並 不 容 易 C 一 段 感 情 可 能 會 限 制 人 生 的 某 些 選 擇 D 一 段 感 情 可 能 會 有 心 理 或 身 體 的 暴 力 SU1 去 年 秋 天, 您 是 否 曾 協 助 不 住 在 一 起 的 生 病 親 友, 幫 忙 採 買 做 家 事 修 繕 等 工 作 1. 是, 幾 乎 每 天 2. 約 每 週 一 次 3.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4. 很 少 或 完 全 沒 有 5. 不 知 道 SE1 有 您 所 處 的 環 境 中, 有 沒 有 另 一 性 別 的 成 員 對 您 的 意 見 或 評 論 採 取 藐 視 或 貶 抑 的 態 度 ( 沒 有 1 個 人 一 些 人 許 多 人 不 適 用 不 知 道 ) A 在 工 作 職 場 中 327
348 B 在 學 校 或 上 課 場 所 C 在 所 屬 的 組 織 或 團 體 中 D 親 戚 中 E 鄰 居 中 F 休 閒 活 動 的 環 境 中 G 其 他 的 朋 友 中 SE2 過 去 兩 年 中, 是 否 曾 遇 過 異 性 的 性 騷 擾 ( 是 否 不 知 道 ;SE3 如 果 回 答 是 的 話, 是 誰?) A 嘲 笑 身 體 或 性 特 徵 B 在 不 當 的 場 合 提 議 發 生 性 關 係 C 以 輕 挑 的 態 度 說 黃 色 笑 話 D 無 禮 的 身 體 接 觸 SE4 您 認 為 近 來 對 於 強 暴 犯 的 處 遇?1. 太 嚴 重 2. 適 當 3. 判 得 太 輕 4. 不 知 道 SE5 您 可 以 接 受 女 性 的 買 春 行 為 嗎 1. 是 2. 否 3. 不 知 道 SE5B 您 可 以 接 受 男 性 的 買 春 行 為 嗎 1. 是 2. 否 3. 不 知 道 VA1 您 擔 心 成 為 暴 力 受 害 者, 以 及 您 在 下 列 情 境 中 的 擔 心 程 度 是 ( 常 常 有 時 很 少 從 未 不 適 用 ) A 晚 上 單 獨 在 外 時 ( 若 是 常 常 或 有 時, 會 減 少 夜 晚 外 出 的 次 數 嗎? 會 不 會 不 知 道 ) B 晚 上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時 ( 若 是 常 常 或 有 時, 會 在 夜 晚 搭 計 程 車 嗎? 會 不 會 不 知 道 ) C 工 作 時 D 在 家 時 LO1 芬 蘭 目 前 出 現 第 一 位 女 性 總 統, 您 認 為 這 件 事 有 多 重 要?( 非 常 重 要 還 算 重 要 不 太 重 要 反 而 不 利 不 知 道 ) A 從 芬 蘭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的 角 度 來 看 B 從 國 際 提 倡 性 別 平 等 的 角 度 來 看 2008 年 的 問 卷 增 加 2 題 : 328
349 附 件 及 附 錄 PE11 您 認 為 您 在 家 中 有 足 夠 的 決 策 權 嗎 ( 例 如 家 務 分 工 照 顧 小 孩 金 錢 運 用 )?1. 所 有 事 情 都 有 決 策 權 2. 多 數 事 情 有 決 策 權 3. 某 些 事 情 有 決 策 權 4. 很 少 有 決 策 權 SE6 您 在 過 去 2 年 中, 曾 否 遇 到 同 性 對 您 做 過 SE2 及 SE3 的 情 況?1. 是 2. 否 329
350 附 錄 二 挪 威 性 別 平 等 問 卷 內 容 (1998 年 及 2007 年 ) Men in Norway 作 者 :Øystein Gullvåg Holter, 工 作 研 究 中 心 (The Work Research Institute, Oslo) 2. 資 料 來 源 : 3. 問 卷 內 容 : 題 數 問 項 成 長 背 景 [ 請 依 您 的 實 際 經 驗 回 答 是 一 部 份 否 ] 1 您 的 母 親 是 否 曾 從 事 有 薪 工 作 2 您 的 父 母 是 否 已 離 婚 3 您 和 父 親 的 關 係 是 否 比 母 親 更 為 親 密 4 您 的 父 親 是 否 為 家 中 主 要 的 決 策 者 5 您 是 否 曾 被 體 罰 或 曾 在 家 中 目 睹 暴 力 情 形 6 您 是 否 認 為 您 的 父 親 應 該 更 常 與 您 相 處 7 您 是 否 認 為 您 父 親 的 管 教 應 該 寬 鬆 一 點 8 您 小 時 候 是 否 擁 有 較 親 近 信 任 的 男 性 朋 友 9 您 小 時 候 是 否 擁 有 較 親 近 信 任 的 女 性 朋 友 10 在 您 成 長 過 程 中 是 否 遇 過 群 毆 事 件 11 您 本 身 是 否 曾 被 圍 毆 過 12 您 是 否 曾 參 與 圍 毆 他 人 的 事 件 13 您 目 前 是 否 從 事 有 薪 工 作? 就 業 情 形 [ 請 依 您 的 實 際 經 驗 回 答 是 一 部 份 否 ] 14 在 您 的 工 作 職 場 中, 是 否 曾 經 出 現 欺 善 怕 惡 的 情 況 15 在 您 的 工 作 職 場 中, 員 工 是 否 可 以 參 與 決 策 16 如 果 和 主 管 的 意 見 不 一 致, 會 不 會 造 成 困 擾 17 您 是 否 有 女 性 主 管 18 在 您 的 同 儕 中, 不 被 視 為 愚 蠢 是 否 重 要 19 您 的 工 作 是 否 具 有 競 爭 力 20 您 的 工 作 是 否 需 要 與 同 職 級 的 女 性 合 作 330
351 附 件 及 附 錄 題 數 問 項 21 您 是 否 希 望 更 多 女 性 投 入 您 的 工 作 職 場 中 22 您 的 工 作 是 否 與 人 相 關 23 整 體 而 言, 您 是 否 滿 意 您 的 工 作 24 您 目 前 是 已 婚 或 同 居 伴 侶 關 係 [ 請 依 您 的 實 際 經 驗 回 答 是 一 部 份 否 ] 25 您 認 為 您 花 在 家 庭 的 時 間 太 少 了 嗎 26 您 認 為 您 有 工 作 代 表 著 您 的 另 一 半 必 須 減 少 或 延 遲 她 的 工 作 嗎 27 您 的 伴 侶 有 兼 職 的 工 作 嗎 28 您 的 伴 侶 是 否 負 責 煮 飯 29 您 的 伴 侶 是 否 比 您 更 堅 強 30 早 一 點 擁 有 伴 侶 關 係, 對 您 是 否 深 具 意 義 31 您 是 否 認 為 伴 侶 之 間 應 該 彼 此 坦 誠, 即 便 可 能 會 造 成 衝 突 32 您 是 否 感 到 伴 侶 關 係 會 限 制 您 的 自 由 33 您 是 否 擁 有 最 多 的 決 定 權 34 您 是 否 曾 想 過 結 束 關 係 或 離 婚 35 如 果 您 和 伴 侶 分 手 或 離 婚, 您 會 想 和 小 孩 住 在 一 起 嗎 36 整 體 而 言, 您 滿 意 您 的 伴 侶 關 係 嗎 37 您 目 前 是 否 擁 有 親 近 信 任 的 男 性 友 人 健 康 與 福 祉 [ 請 依 您 的 實 際 經 驗 回 答 是 一 部 份 否 ] 38 您 是 否 定 期 做 運 動 39 您 是 否 有 機 會 選 擇 自 己 想 要 的 生 活 方 式 40 您 是 否 經 常 處 於 壓 力 狀 態 中 41 您 是 否 曾 經 出 過 交 通 意 外 導 致 其 他 人 受 傷 42 您 是 否 曾 經 有 段 時 間 感 到 憂 傷 或 沮 喪 43 您 是 否 比 你 所 想 得 還 要 更 具 攻 擊 性 44 您 是 否 曾 經 聽 過 男 性 角 色 委 員 會 (The Male Role Committee) 假 如 您 有 一 份 全 職 工 作, 且 與 您 的 另 一 半 有 一 個 小 孩 [ 請 依 您 的 想 法 回 答 是 一 部 份 否 ] 45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您 是 否 願 意 在 家 放 3 個 月 的 照 顧 假 (care leave) 且 331
352 題 數 問 項 領 有 全 薪 補 助 46 您 認 為 您 的 伴 侶 會 希 望 您 在 家 放 3 個 月 的 照 顧 假 嗎 47 如 果 您 在 家 放 照 顧 假, 您 是 否 會 擔 誤 到 您 的 工 作 及 生 涯 發 展 48 您 認 為 您 的 雇 主 是 否 支 持 此 項 措 施 49 如 果 您 在 家 放 照 顧 假, 您 是 否 認 為 其 他 男 人 會 比 較 不 尊 敬 你 50 如 果 您 必 須 承 擔 小 孩 的 主 要 照 顧 責 任, 您 在 這 一 段 時 間 是 否 會 產 生 不 安 全 感 假 如 你 現 在 沒 有 工 作, 而 您 必 須 去 從 事 您 從 未 做 過 的 行 業 [ 請 依 您 的 想 法 回 答 是 一 部 份 否 ] 51 如 果 有 機 會, 您 會 不 會 從 事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52 如 果 您 從 事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您 是 否 認 為 另 一 半 會 比 較 不 尊 敬 你 53 如 果 您 從 事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您 是 否 認 為 您 的 朋 友 或 其 他 男 人 會 比 較 不 尊 敬 你 54 您 是 否 認 為 照 顧 服 務 是 一 項 吃 力 不 討 好 的 工 作 55 您 認 為 照 顧 服 務 是 否 提 供 良 好 的 生 涯 發 展 可 能 性 56 您 是 否 認 為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最 適 合 由 女 人 來 做 您 是 否 同 意 下 列 敘 述? 非 常 不 同 意 部 份 不 同 意 部 份 同 意 無 法 回 答 57 國 內 的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已 經 相 當 足 夠 了 58 應 提 高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的 薪 資, 以 提 升 其 專 業 能 力 及 品 質 59 男 性 應 學 習 更 開 放 的 態 度 以 及 勇 於 表 達 其 感 受 60 家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父 母 應 該 維 持 原 有 的 薪 資 但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61 對 兒 童 來 說, 和 父 親 與 母 親 的 互 動 同 等 重 要 62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父 母, 應 該 有 權 在 小 孩 出 生 後 的 一 年 內, 申 請 一 年 的 留 職 全 薪 照 顧 假 63 不 管 是 家 庭 內 或 外, 所 有 的 工 作 應 該 要 平 均 分 擔 給 男 人 及 女 人 64 男 人 汲 汲 營 營 於 名 利 65 移 民 對 於 挪 威 社 會 有 利 66 少 數 女 人 會 設 法 掌 控 她 們 的 男 人 67 男 人 被 激 怒 後 打 人 的 行 為 是 可 以 被 理 解 的 332
353 附 件 及 附 錄 題 數 問 項 68 關 於 性, 許 多 女 性 說 不, 也 有 可 能 代 表 好 / 是 69 色 情 書 刊 讓 男 人 變 成 不 懂 得 愛 情 您 認 為 下 列 哪 些 原 因 阻 礙 了 性 別 平 等 的 實 踐? 70 女 人 仍 然 承 擔 了 主 要 的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71 在 我 們 的 社 會 中, 堅 強 / 努 力 (hard) 的 價 值 仍 優 先 於 柔 軟 / 安 逸 (soft) 72 女 人 的 工 作 與 男 人 的 工 作 並 不 等 值 73 女 人 並 不 想 要 更 進 步 的 性 別 平 等 74 男 人 並 不 想 要 更 進 步 的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資 料 75 年 齡 76 家 庭 地 位 ( 父 / 子 ) 77 家 中 已 就 業 者 人 數 78 每 年 家 庭 總 收 入 ( 稅 前 ) 79 每 年 個 人 總 收 入 ( 稅 前 ) 80 婚 姻 狀 況 ( 已 婚 或 同 居 從 未 結 婚 曾 經 結 過 婚 ) 81 目 前 家 中 人 口 數 82 家 中 子 女 數 83 就 業 狀 況 ( 全 職 兼 職 其 他 未 就 業 ) 84 從 業 身 份 ( 受 僱 者 公 務 員 自 僱 者 學 生 退 休 家 庭 主 婦 其 他 ) 85 產 業 別 86 從 業 部 門 ( 公 部 門 私 部 門 無 ) 87 配 偶 的 從 業 部 門 ( 公 部 門 私 部 門 無 ) 88 教 育 程 度 89 配 偶 / 伴 侶 的 教 育 程 度 90 居 住 型 態 91 政 治 傾 向 ( 第 一 優 先 的 政 黨 ) 92 政 治 傾 向 ( 第 二 優 先 的 政 黨 ) 333
354 334 Gender Equality and Quality of Life 作 者 :Øystein Gullvåg Holter,Helge Svare and Cathrine Egeland 2. 資 料 來 源 : fe2009.pdf 3. 問 卷 內 容 : 所 著 重 之 面 向 童 年 (Childhood ) 教 育 (Education ) 工 作 (Work) 議 題 親 子 依 附 (Paternal and maternal attachment) 家 庭 中 之 處 分 者 及 家 庭 暴 力 父 母 分 居 家 庭 中 之 決 策 權 上 學 之 動 機 受 教 育 之 目 的 工 作 場 所 的 性 別 分 離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及 對 自 己 工 作 時 間 的 看 法 問 項 1. 當 你 是 小 孩 時, 你 和 父 親 還 是 母 親 比 較 親 近 2. 你 認 為 母 親 應 該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陪 伴 你 嗎 3. 你 認 為 父 親 應 該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陪 伴 你 嗎 1. 你 曾 經 在 家 中 遭 受 到 體 罰 獲 你 曾 家 在 家 中 目 睹 暴 利 事 件 嗎 2. 在 家 中 是 父 親 還 是 母 親 擔 任 體 罰 者 1. 你 父 母 親 分 居 是 在 你 16 歲 之 前 嗎 2. 當 你 父 母 親 分 居 時 你 有 選 邊 站 嗎 3. 你 父 母 親 分 居 時 你 選 擇 和 誰 居 住 4. 你 父 母 親 離 婚 了 嗎 1. 在 你 童 年 時, 家 中 主 要 事 務 的 決 定 是 由 誰 負 責 1. 父 母 對 子 女 課 業 表 現 之 期 待 2. 對 自 己 比 較 感 興 趣 的 科 目 我 會 花 比 較 多 的 時 間 1. 受 教 育 是 為 了 有 更 好 收 入 的 工 作 2. 受 教 育 是 為 了 有 穩 定 及 安 全 之 工 作 3. 受 教 育 是 為 了 能 幫 助 他 人 4. 受 教 育 是 為 了 能 結 合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1. 你 希 望 你 工 作 場 所 中 的 性 別 比 例 更 趨 平 等 嗎 2. 你 覺 得 再 洛 甘 職 業 分 離 較 嚴 重 領 域 實 施 性 別 配 額 制 (quota) 洽 當 嗎 1. 你 覺 得 自 己 工 作 時 間 比 起 一 般 人 工 作 時 數 是 多 還 是 少
355 附 件 及 附 錄 家 庭 生 活 (Life in the household) 伴 侶 及 擇 偶 (Partner,ch oice of partner) 父 母 及 子 女 (Parents and children) 看 法 非 自 願 性 的 加 班 工 作 場 所 中 之 環 境 品 質 及 幸 福 程 度 工 作 量 之 平 等 家 務 分 工 家 庭 事 務 的 決 策 權 擇 偶 考 量 之 因 素 男 女 關 係 間 之 暴 力 及 壓 力 與 子 女 相 處 之 時 間 1. 你 可 以 自 己 決 定 自 己 工 作 如 何 安 排 嗎 2. 你 的 工 作 時 數 是 可 以 被 預 期 的 嗎 1. 工 作 場 所 中 是 否 有 過 多 的 衝 突 或 背 後 毀 謗 2. 女 性 在 工 作 場 所 中 是 否 有 被 歧 視 的 情 形 3. 工 作 是 否 有 良 好 的 發 展 機 會 1. 你 覺 得 女 性 與 男 性 員 工 間 之 工 作 量 平 等 嗎 1. 家 庭 中 之 洗 衣 工 作 是 由 誰 來 做 2. 家 庭 中 之 維 修 工 作 是 由 誰 來 做 3. 家 庭 中 之 採 購 工 作 是 由 誰 來 做 4. 家 庭 中 之 清 潔 工 作 是 由 誰 來 做 5. 家 庭 中 之 煮 飯 工 作 是 由 誰 來 做 6. 家 庭 中 之 洗 衣 工 作 是 由 誰 來 做 7. 家 中 之 生 活 開 銷 由 誰 負 責 支 付 8. 你 覺 得 男 性 有 被 賦 予 平 等 之 家 庭 分 工 與 子 女 照 顧 嗎 1. 整 體 來 說 家 中 之 決 策 權 是 否 已 趨 於 平 等 1. 你 擇 偶 考 量 之 因 素 為 何 2. 你 覺 得 你 另 一 半 之 工 作 會 影 響 到 你 的 工 作 或 職 涯 發 展 嗎 1. 你 的 另 一 半 曾 經 為 達 其 所 欲 而 施 壓 力 在 你 身 上 嗎 2. 你 的 另 一 半 曾 經 為 達 其 所 欲 而 施 暴 力 威 脅 在 你 身 上 嗎 3. 你 的 另 一 半 曾 經 為 達 其 所 欲 而 施 暴 力 在 你 身 上 嗎 1. 你 希 望 花 更 多 時 間 來 陪 伴 子 女 嗎 2. 你 常 和 子 女 做 溝 通 嗎 3. 父 母 與 子 女 是 否 有 共 同 從 事 戶 外 休 閒 活 動 4. 父 母 是 否 會 陪 子 女 做 家 庭 作 業 5. 家 中 子 女 的 照 顧 是 由 父 親 還 是 母 親 負 責 335
356 性 別 平 等 的 經 驗 及 態 度 (Equalityexperiences and attitudes) 健 康 與 生 活 品 質 (Health and quality of life) 子 女 照 顧 金 補 助 育 兒 假 被 各 團 體 歧 視 之 經 驗 性 別 平 等 發 展 之 足 夠 性 性 別 平 等 是 否 有 確 實 執 行 男 性 在 社 會 中 之 經 濟 特 權 強 暴 事 件 是 否 應 由 男 性 負 責 性 交 易 是 否 合 法 對 自 己 身 體 滿 意 程 度 性 別 尺 度 的 評 比 對 自 己 生 活 品 質 滿 意 程 度 6. 子 女 生 病 時 是 由 父 親 還 是 母 親 負 責 1. 你 曾 經 有 申 請 過 子 女 照 顧 金 補 助 嗎 1. 你 曾 經 有 申 請 過 育 兒 假 嗎 2. 你 覺 得 法 定 父 職 假 的 期 間 足 夠 嗎 3. 父 職 假 應 該 延 長, 母 職 假 應 維 持 現 狀 嗎 4. 你 覺 得 父 親 與 母 親 之 育 兒 假 期 限 應 該 一 樣 常 嗎 1. 你 曾 經 有 被 歧 視 的 經 驗 嗎 2. 你 被 歧 視 的 理 由 為 何 1. 你 覺 得 目 前 性 別 平 等 之 發 展 足 夠 了 嗎 1. 你 覺 得 性 別 平 等 已 被 或 多 或 少 的 落 實 了 嗎 1. 你 覺 得 男 性 在 現 今 社 會 中 擁 有 經 濟 特 權 嗎 1. 你 覺 得 強 暴 事 件 是 否 應 由 男 性 負 責 1. 你 覺 得 性 交 易 是 否 合 法 1. 你 對 自 己 的 身 體 滿 意 嗎 2. 你 覺 得 自 己 過 瘦 或 過 胖 嗎 1. 你 覺 得 自 己 偏 男 性 化 或 女 性 化 1. 整 體 來 說 你 會 如 何 描 述 你 的 生 活 品 質 2. 你 的 好 朋 友 是 同 性 居 多 或 是 異 性 居 多 3. 你 曾 經 有 自 殺 之 念 頭 嗎 336
357 附 件 及 附 錄 附 錄 三 日 本 性 別 平 等 民 意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2002 年 版 ) Q1.( 所 有 人 ) 以 下 主 要 了 解 您 對 於 男 性 及 女 性 在 下 列 各 個 領 域 中 的 處 境 有 何 看 法 ( 對 男 性 非 常 有 利 對 男 性 稍 微 有 利 男 女 一 樣 對 女 性 稍 微 有 利 對 女 性 非 常 有 利 不 知 道 ) A. 家 庭 生 活 B. 職 場 C. 學 校 教 育 場 所 D. 政 治 參 與 E.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F. 社 會 風 俗 Q2.( 所 有 人 ) 整 體 而 言, 您 認 為 男 性 及 女 性 在 社 會 中 的 是 否 被 公 平 地 對 待 ( 對 男 性 非 常 有 利 對 男 性 稍 微 有 利 男 女 一 樣 對 女 性 稍 微 有 利 對 女 性 非 常 有 利 不 知 道 ) Q3.( 所 有 人 ) 您 認 為 下 列 何 種 方 式, 較 能 有 效 地 確 保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平 等? 7. 實 施 法 令 禁 止 各 種 形 式 的 性 別 歧 視 8. 從 民 俗 及 社 會 觀 念 中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9. 藉 由 提 升 女 性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以 及 經 濟 獨 立 自 主, 以 改 善 女 性 的 地 位 10. 增 加 各 種 設 施 及 服 務, 以 鼓 勵 女 性 更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11. 規 範 政 府 及 企 業 在 重 要 職 位 上, 女 性 必 須 達 到 特 定 比 例 12. 其 他 ( 請 說 明 ) 13. 不 知 道 Q4.( 所 有 人 ) 請 問 您 的 工 作 是?( 如 果 有 1 個 以 上 的 工 作, 請 以 主 要 的 工 作 經 驗 作 答 ) Q4-1. 您 的 工 作 情 形 是?( 自 雇 者 在 家 族 企 業 中 工 作 受 僱 者 未 就 業 ) Q5.( 就 業 者 ) 請 問 您 的 工 作 是 全 職 或 兼 職?( 全 職 兼 職 其 他 不 知 道 ) Q6.( 就 業 者 ) 請 問 您 平 均 一 週 工 作 幾 小 時?( 不 含 午 餐 及 休 息 時 間, 若 有 1 337
358 個 以 上 工 作, 請 加 總 ) 平 均 一 週 工 作 幾 天? Q7.( 就 業 者 ) 我 們 列 出 了 一 些 人 們 工 作 的 原 因, 您 認 為 哪 個 比 較 符 合 你 的 狀 況? 1. 維 持 生 計 2. 補 貼 家 庭 收 入 3. 償 還 貸 款 4. 存 錢 做 為 教 育 基 金 5. 存 錢 為 未 來 打 算 6. 存 錢 讓 自 己 可 以 隨 意 花 用 7. 讓 人 生 有 價 值 8. 發 揮 所 長 9. 拓 展 視 野 10. 貢 獻 社 會 11. 喜 歡 工 作 12. 工 作 是 自 然 而 然 的 事 13. 因 為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可 以 工 作 14. 因 為 工 作 是 家 庭 事 業 15. 其 他 ( 請 說 明 ) 16. 沒 有 特 別 理 由 17. 不 知 道 Q8.( 就 業 者 ) 您 覺 得 您 在 工 作 職 場 中 是 否 曾 經 受 到 任 何 性 別 歧 視 的 影 響? 1. 是 Q 否 3. 不 知 道 Q8-1. 在 下 列 選 項 中, 哪 一 個 比 較 重 要? 最 多 可 選 2 個 1. 薪 資 歧 視 2. 升 遷 歧 視 3. 未 能 適 當 地 評 估 女 性 的 能 力 4. 女 性 不 被 允 許 去 做 有 意 義 的 工 作 338
359 附 件 及 附 錄 5. 女 性 不 被 允 許 擔 任 主 管 職 位 6. 女 性 結 婚 或 生 育 時 被 迫 離 職 7. 女 性 被 迫 比 男 性 更 早 退 休 8. 女 性 的 教 育 或 訓 練 機 會 較 少 9. 其 他 ( 請 說 明 ) 10. 不 知 道 Q9.( 未 就 業 者 ) 我 們 列 出 了 一 些 人 們 未 就 業 的 原 因, 您 認 為 哪 個 比 較 符 合 你 的 狀 況? 1. 財 務 狀 況 不 需 要 工 作 2. 如 果 不 工 作, 比 較 可 以 隨 心 所 欲 做 自 己 想 做 的 事 3. 對 我 來 說, 待 在 家 裡 比 較 好 4. 處 理 家 務 讓 我 無 暇 外 出 工 作 5. 照 顧 小 孩 讓 我 無 暇 外 出 工 作 6. 身 體 限 制 導 致 無 法 從 事 一 般 工 作 7. 找 不 到 適 合 我 的 工 作 8. 我 的 配 偶 或 小 孩 不 希 望 我 外 出 工 作 9. 必 須 照 顧 父 母 或 生 病 的 家 人 10. 就 學 中 11. 太 老 以 致 無 法 工 作 12. 不 擅 長 工 作 13. 不 喜 歡 工 作 14. 缺 乏 足 夠 的 技 能 或 資 格 條 件 15. 其 他 原 因 ( 請 說 明 ) 16. 沒 有 特 別 理 由 17. 不 知 道 Q10.( 未 就 業 者 ) 您 打 算 工 作 嗎? 1. 愈 快 愈 好 2. 未 來 再 說 3. 不 想 339
360 4. 不 知 道 Q11.( 所 有 人 ) 下 列 敘 述 哪 一 個 比 較 接 近 您 對 於 女 性 進 入 職 場 的 看 法? 1. 女 性 不 應 該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或 專 業 2. 女 性 結 婚 後 再 投 入 工 作 職 場 會 比 較 好 3. 女 性 生 育 後 再 投 入 工 作 職 場 會 比 較 好 4. 女 性 應 該 保 有 工 作, 即 便 有 了 小 孩 以 後 5. 女 性 有 小 孩 之 後 應 該 辭 職, 等 小 孩 長 大 再 出 來 工 作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不 知 道 Q12.( 所 有 人 ) 您 是 否 認 為 應 有 更 多 女 性 從 事 更 多 種 行 業? 1. 完 全 同 意 Q 還 算 同 意 Q 沒 意 見 4. 不 太 同 意 5. 完 全 不 同 意 6. 不 知 道 Q12-1. 您 認 為 是 否 應 有 更 多 女 性 參 與 政 策 決 策 過 程? 在 下 列 職 位 中, 您 認 為 應 有 更 多 女 性 加 入? 1. 地 方 政 府 首 長 2. 國 會 或 市 議 會 的 議 員 3.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的 高 級 文 官 4.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5. 大 學 教 授 6. 國 際 組 織 的 高 級 主 管 7. 企 業 經 理 8. 公 司 持 有 人 或 執 行 長 9. 工 會 總 幹 事 10. 農 業 合 作 社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340
361 附 件 及 附 錄 11. 其 他 ( 請 說 明 ) 12. 不 知 道 Q13.( 所 有 人 ) 您 目 前 的 婚 姻 狀 況 是? 1. 已 婚 Q14 2. 同 居 Q14 3. 離 婚 4. 寡 居 5. 未 婚 6. 不 知 道 Q14.(Q13=1,2) 請 問 您 的 另 一 半 目 前 的 工 作 是?( 如 果 有 1 個 以 上 的 工 作, 請 以 主 要 的 工 作 經 驗 作 答 ; 如 果 正 值 親 職 假 或 育 嬰 假, 也 視 同 就 業 中 ) Q14-1.(Q13=1,2) 請 問 您 另 一 半 的 工 作 情 形 是? 1. 自 雇 者 2. 在 家 族 企 業 中 工 作 Q 受 僱 者 4. 未 就 業 Q15 Q14-2.(Q13=1,2) 請 問 您 另 一 半 的 工 作 是 全 職 或 兼 職?( 全 職 兼 職 其 他 不 知 道 )? Q15.(Q13=1,2) 下 列 各 項 家 務 中, 主 要 是 由 誰 負 責?( 先 生 / 另 一 半 太 太 / 另 一 半 小 孩 全 家 一 起 其 他 人 不 知 道 ) A 打 掃 房 子 B 洗 衣 C 煮 飯 D 洗 碗 Q16.(Q13=1,2) 下 列 各 項 事 務 中, 主 要 是 由 誰 負 責?( 先 生 / 另 一 半 太 太 341
362 / 另 一 半 伴 侶 兩 人 一 起 全 家 一 起 其 他 人 不 知 道 ) A 家 庭 預 算 B 家 庭 儲 蓄 及 投 資 C 購 買 不 動 產 D 先 生 換 工 作 或 生 涯 轉 換 E 太 太 換 工 作 或 生 涯 轉 換 F 整 體 而 言, 在 做 重 大 決 定 時, 誰 具 有 真 正 的 決 策 權 Q17.( 所 有 人 ) 您 對 於 下 列 敘 述 的 同 意 程 度 為?( 完 全 同 意 還 算 同 意 不 太 同 意 完 全 不 同 意 不 知 道 ) A 婚 姻 是 個 人 自 由, 不 一 定 每 個 人 都 要 結 婚 B 先 生 應 該 賺 錢 養 家 太 太 應 該 待 在 家 C 女 性 應 該 以 家 庭 為 生 活 重 心, 用 心 養 育 小 孩 及 照 顧 先 生 D 結 婚 的 伴 侶 不 一 定 要 有 小 孩 E 如 果 和 伴 侶 在 一 起 不 能 幸 福 與 滿 意, 最 好 還 是 離 婚 F 整 體 而 言, 離 婚 對 於 女 性 的 不 利 影 響 較 多 F1.( 所 有 人 ) 您 的 性 別 F2.( 所 有 人 ) 您 的 年 齡 1. 20~ ~ ~ ~ ~ ~ ~ ~59 F3.( 所 有 人 ) 您 的 居 住 狀 況 1. 自 己 住 2. 只 有 一 代 / 和 配 偶 住 342
363 附 件 及 附 錄 3. 兩 代 同 住 / 父 母 及 小 孩 4. 三 代 同 住 / 父 母 及 小 孩 孫 子 女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F4.( 所 有 人 ) 您 有 幾 名 子 女 1. 0 F 或 更 多 F4-1. 您 最 小 的 小 孩 是 幾 歲 F5.( 所 有 人 ) 您 的 教 育 程 度 F6.( 所 有 人 ) 您 的 收 入 343
364 附 錄 四 台 灣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題 項 一 期 一 次 (1984~1985) 綜 合 問 卷 J. 社 會 問 題 44. 您 夜 晚 獨 自 外 出 時, 會 不 會 擔 心 自 己 的 安 全? (1) 很 擔 心 (2) 擔 心 (3) 不 太 擔 心 (4) 不 擔 心 一 期 一 次 (1984~1985) 宗 教 休 閒 家 庭 G. 教 育 價 值 與 態 度 24. 您 認 為 一 個 男 孩 至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1) 國 小 (2) 國 中 (3) 高 中 ( 職 ) (4) 專 科 (5) 大 學 (6) 研 究 所 (7) 愈 多 愈 好 (8) 其 他 ( 請 說 明 ) 25. 您 認 為 一 個 女 孩 至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1) 國 小 (2) 國 中 (3) 高 中 ( 職 ) (4) 專 科 (5) 大 學 (6) 研 究 所 (7) 愈 多 愈 好 (8) 其 他 ( 請 說 明 ) H. 家 庭 特 徵 與 態 度 29. 您 是 不 是 贊 成 下 列 的 說 法?( 非 常 不 贊 成 相 當 不 贊 成 還 算 不 贊 成 有 點 贊 成 相 當 贊 成 非 常 贊 成 無 意 見 不 瞭 解 題 意 不 願 意 回 答 ) (2)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方 式 有 助 於 家 庭 的 和 諧 33. 您 家 裏 實 際 上 是 由 誰 來 決 定 下 列 各 項 事 情?( 您 的 丈 夫 您 的 妻 子 夫 妻 兩 人 成 年 子 女 您 的 父 親 您 的 母 親 父 母 兩 人 大 家 一 起 自 己 個 人 其 他 家 人 其 他 ) (1) 您 個 人 職 業 的 選 擇 或 變 換 (2) 子 女 教 育 (3) 家 庭 開 支 (4) 買 賣 房 地 產 (5) 子 女 婚 嫁 344
365 附 件 及 附 錄 (6) 就 醫 I 教 養 方 式 45. 您 是 不 是 贊 成 下 列 的 說 法?( 非 常 不 贊 成 相 當 不 贊 成 還 算 不 贊 成 有 點 贊 成 相 當 贊 成 非 常 贊 成 無 意 見 ) (1) 父 母 管 教 男 孩 應 比 管 教 女 孩 更 嚴 厲 (4) 管 教 子 女 主 要 是 母 親 的 責 任 二 期 一 次 (1990) 綜 合 問 卷 無 相 關 題 目 二 期 一 次 (1990) 宗 教 休 閒 家 庭 玖. 教 育 價 值 與 態 度 34. 您 認 為 一 個 男 孩 最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1) 國 小 (2) 國 中 (3) 高 中 ( 職 ) (4) 專 科 (5) 大 學 (6) 研 究 所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35. 您 認 為 一 個 女 孩 最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1) 國 小 (2) 國 中 (3) 高 中 ( 職 ) (4) 專 科 (5) 大 學 (6) 研 究 所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47. 您 認 為 結 婚 後, 應 該 住 在 那 裡? (1) 男 方 家 (2) 女 方 家 (3) 男 方 家 或 女 方 家 均 可 (4) 另 覓 新 居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6) 不 適 用 48. 您 家 裡 實 際 上 是 由 誰 來 決 定 下 列 事 項?( 您 的 丈 夫 您 的 妻 子 夫 妻 兩 人 成 年 子 女 您 的 父 親 您 的 母 親 父 母 兩 人 大 家 一 起 自 己 個 人 其 他 家 人 其 他 不 適 用 ) (1) 您 個 人 職 業 的 選 擇 或 變 換 (2) 子 女 教 育 (3) 家 庭 開 支 (4) 買 賣 房 地 產 (5) 子 女 婚 嫁 345
366 (6) 就 醫 (7) 各 種 選 舉 (8) 求 神 問 卜 49. 您 認 為 小 孩 的 姓 應 該 怎 麼 安 排? (1) 依 父 親 (2) 依 母 親 (3) 依 父 親 或 母 親 均 可 (4) 依 父 母 由 誰 那 兒 繼 承 到 財 產 或 祭 拜 的 公 媽 牌 是 誰 而 來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50. 您 認 為 財 產 應 該 怎 樣 分 配 比 較 合 理? (1) 由 長 子 單 獨 繼 承 (2) 由 諸 子 和 長 孫 平 分 (3) 由 諸 子 女 平 分 (4) 依 個 人 的 貢 獻 來 決 定 (5) 由 照 顧 父 母 者 所 繼 承 (6) 男 多 女 少 (7) 應 捐 給 慈 善 或 教 育 機 構 (8) 其 他 ( 請 說 明 ) 二 期 二 次 (1991) 家 庭 教 育 捌. 家 務 分 工 24. 下 列 家 務 工 作 主 要 是 由 誰 來 負 責?( 自 己 配 偶 夫 妻 兩 人 子 女 媳 婦 自 己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大 家 輪 流 誰 有 空 誰 做 其 他 家 人 雇 用 他 人 不 適 用 其 他 ) (1) 買 菜 煮 飯 (2) 洗 衣 物 (3) 購 買 日 用 品 (4) 修 理 水 電 設 備 (5) 照 顧 小 孩 子 25. 請 您 回 答 以 下 的 問 題 未 婚 者 請 以 本 身 參 與 父 母 家 庭 的 情 況 來 回 答 ( 自 己 配 偶 夫 妻 兩 人 自 己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大 家 協 商 其 他 家 人 不 適 用 其 他 ) (1) 家 裡 的 錢 主 要 是 由 誰 來 管? (2) 添 購 家 具 家 電 由 誰 作 主? (3) 租 屋 與 購 買 住 屋 由 誰 決 定? 玖. 家 庭 觀 念 26. 下 面 我 們 有 一 些 有 關 婦 女 的 問 題 要 向 您 請 教, 請 問 您 是 否 同 意?( 非 常 同 346
367 附 件 及 附 錄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知 道 不 了 解 題 意 ) (1) 當 母 親 有 工 作 的 話, 入 學 前 子 女 比 較 容 易 受 到 不 好 的 影 響 (2) 當 婦 女 有 份 全 天 ( 職 ) 的 工 作 時, 家 庭 生 活 總 是 會 受 到 妨 害 (3) 當 個 家 庭 主 婦 和 出 外 工 作 賺 錢 一 樣 都 是 很 充 實 的 (4) 女 人 要 獨 立 的 最 好 方 式 是 有 份 工 作 (5) 丈 夫 的 責 任 就 是 賺 錢, 妻 子 的 責 任 就 是 照 顧 家 庭 27. 您 同 不 同 意 下 列 幾 種 說 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無 法 選 擇 ) (1) 婚 姻 最 大 的 好 處 就 是 經 濟 上 有 保 障 (2) 想 要 有 孩 子 的 人 就 應 該 結 婚 (3) 單 身 母 親 也 和 一 般 的 夫 妻 一 樣 能 把 孩 子 教 養 成 人 (4) 單 身 父 親 也 和 一 般 的 夫 妻 一 樣 能 把 孩 子 教 養 成 人 (5) 同 性 戀 的 人 應 有 彼 此 結 婚 的 權 利 65. 已 婚 有 小 孩 的 婦 女 請 答 此 題 在 下 列 幾 種 情 況 中, 您 曾 外 出 從 事 全 天 工 作 或 兼 差 工 作 或 未 曾 外 出 工 作?( 曾 外 出 從 事 全 天 工 作 曾 外 出 兼 差 工 作 未 曾 外 出 工 作 不 適 用 ) (1) 結 婚 後 還 沒 有 小 孩 時 (2) 當 有 一 個 孩 子 還 沒 有 進 幼 稚 園 的 時 候 (3) 當 有 一 個 孩 子 還 沒 有 入 學 的 時 候 (4) 當 最 小 的 孩 子 開 始 上 小 學 之 後 (5) 當 孩 子 們 都 已 離 開 家 之 後 二 期 二 次 (1991) 心 理 衛 生 無 相 關 題 目 二 期 三 次 (1992) 社 會 階 層 無 相 關 題 目 二 期 三 次 (1992) 政 治 文 化 347
368 無 相 關 題 目 二 期 四 次 (1993) 大 眾 傳 播 無 相 關 題 目 二 期 四 次 (1993) 政 治 文 化 無 相 關 題 目 二 期 五 次 (1994) 文 化 價 值 陸. 家 庭 價 值 請 您 認 真 考 慮 以 下 每 一 項 目 對 您 自 己 的 重 要 性, 並 從 0 到 4 的 各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項, 以 代 表 您 真 正 的 感 受 或 評 估 其 中 0 表 示 不 重 要, 4 表 示 絕 對 重 要, 是 選 項 的 兩 個 極 端, 其 他 1 到 3 則 分 別 代 表 相 對 的 重 要 性, 並 且 是 依 數 字 的 增 加 而 增 加 它 們 相 對 的 重 要 性 請 您 回 答 時, 說 出 下 面 各 項 對 您 個 人 自 己 生 活 的 重 要 性 26. 您 認 為 下 列 行 為 對 您 自 己 的 重 要 性 如 何? (8)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生 一 個 兒 子 27. 您 認 為 下 面 各 項 事 情 對 您 的 重 要 性 如 何? (2) 子 女 還 小 時, 母 親 不 要 出 外 工 作 二 期 五 次 (1995) 宗 教 無 相 關 題 目 三 期 一 次 (1995) 綜 合 問 卷 無 相 關 題 目 三 期 一 次 (1995) 家 庭 人 際 關 係 玖. 教 育 價 值 與 態 度 35. 您 認 為 一 個 男 孩 最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1) 國 小 (2) 國 中 (3) 高 中 ( 職 ) (4) 專 科 (5) 大 學 (6) 研 究 所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36. 您 認 為 一 個 女 孩 最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1) 國 小 (2) 國 中 (3) 高 中 348
369 附 件 及 附 錄 ( 職 ) (4) 專 科 (5) 大 學 (6) 研 究 所 (7) 其 他 ( 請 說 明 ) 拾. 教 養 方 式 與 態 度 38. 無 小 孩 者 免 答 您 未 滿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小 孩, 最 小 的 現 在 歲? 39. 您 最 小 的 孩 子 在 四 歲 以 前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是 由 誰 照 顧? (1) 自 己 (2) 配 偶 (3) 夫 婦 共 同 照 顧 (4) 夫 之 父 母 (5) 妻 之 父 母 (6) 親 戚 (7) 褓 姆 (8) 托 兒 所 (9) 不 適 用 (10) 其 他 ( 請 說 明 ) 39a. 那 白 天 的 大 部 份 時 間 則 是 由 誰 照 顧? (1) 自 己 (2) 配 偶 (3) 夫 婦 共 同 照 顧 (4) 夫 之 父 母 (5) 妻 之 父 母 (6) 親 戚 (7) 褓 姆 (8) 托 兒 所 (9) 不 適 用 (10) 其 他 ( 請 說 明 ) 44. 您 是 不 是 贊 成 下 列 的 說 法?( 非 常 不 贊 成 相 當 不 贊 成 還 算 不 贊 成 有 點 贊 成 相 當 贊 成 非 常 贊 成 無 意 見 ) (1) 父 母 管 教 男 孩 應 比 管 教 女 孩 更 嚴 厲 (4) 管 教 子 女 主 要 是 母 親 的 責 任 47. 您 認 為 結 婚 後, 應 該 住 在 那 裡? (1) 男 方 家 (2) 女 方 家 (3) 男 方 家 或 女 方 家 均 可 (4) 另 覓 新 居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48. 您 家 裡 實 際 上 是 由 誰 來 決 定 下 列 事 項?( 您 的 丈 夫 您 的 妻 子 夫 妻 兩 人 成 年 子 女 您 的 父 親 您 的 母 親 父 母 兩 人 大 家 一 起 自 己 個 人 其 他 家 人 其 他 ) (1) 您 個 人 職 業 的 選 擇 或 變 換 (2) 子 女 教 育 (3) 家 庭 開 支 (4) 買 賣 房 地 產 (5) 子 女 婚 嫁 (6) 就 醫 (7) 各 種 選 舉 (8) 求 神 問 卜 49. 您 認 為 小 孩 的 姓 應 該 怎 麼 安 排? (1) 依 父 親 (2) 依 母 親 (3) 依 父 親 或 母 親 均 可 (4) 雙 姓 (5) 依 財 產 與 公 媽 牌 之 繼 承 而 來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50. 您 認 為 財 產 應 該 怎 樣 分 配 給 後 代 比 較 合 理? (1) 由 長 子 單 獨 繼 承 (2) 由 諸 子 平 分 (3) 由 諸 子 和 長 孫 平 分 (4) 由 諸 子 女 平 分 (5) 依 個 人 的 貢 349
370 獻 來 決 定 (6) 由 照 顧 父 母 者 所 繼 承 (7) 男 多 女 少 (8) 應 捐 給 慈 善 公 益 機 構 (9) 依 財 產 所 有 者 之 意 願 (10) 其 他 ( 請 說 明 ) 三 期 二 次 (1996) 家 庭 問 卷 拾 家 務 分 工 與 決 策 以 下 想 請 教 您 幾 個 家 務 工 作 與 家 庭 決 策 的 問 題, 請 依 實 際 情 況 回 答 1 請 問 您 下 列 的 家 務 工 作 主 要 是 誰 在 負 責 做?( 自 己 配 偶 夫 妻 兩 人 其 他 家 人 其 他 不 適 用 ) a. 買 菜 煮 飯 b. 洗 碗 c. 洗 衣 d. 清 潔 或 整 理 家 屋 e. 家 庭 修 繕 或 修 理 簡 單 水 電 f. 接 送 家 人 上 班 上 學 g. 參 加 居 住 方 面 的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村 里 會 議 h. 輔 導 小 孩 課 業 i. 照 顧 或 陪 伴 小 孩 j. 參 加 家 長 會 4. 請 問 您 下 述 各 事 項 在 您 家 主 要 是 由 誰 來 做 決 定?( 自 己 配 偶 夫 妻 兩 人 其 他 家 人 其 他 不 適 用 ) a. 家 用 支 出 的 分 配 b. 儲 蓄 投 資 保 險 等 c. 買 房 子 和 搬 家 的 事 情 d. 奉 養 男 方 父 母 的 方 式 e. 子 女 管 教 問 題 f. 買 高 消 費 物 品 ( 例 如 冷 氣 電 視 成 套 傢 俱 ) 拾 壹 性 別 角 色 下 面 我 們 有 一 些 有 關 婦 女 的 問 題 要 向 您 請 教, 請 問 您 是 否 同 意?( 很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很 不 同 意 無 意 見 ) 1. 如 果 母 親 外 出 工 作, 對 還 沒 上 學 的 小 孩 比 較 不 好 350
371 附 件 及 附 錄 2. 當 妻 子 有 份 全 天 ( 職 ) 的 工 作 時, 家 庭 生 活 總 是 會 受 到 妨 害 3. 婦 女 出 外 工 作 賺 錢 比 當 個 家 庭 主 婦 更 有 意 義 4. 女 人 要 獨 立 的 最 好 方 式 是 自 己 有 份 工 作 5. 丈 夫 的 責 任 就 是 賺 錢, 妻 子 的 責 任 就 是 照 顧 家 庭 6. 如 果 會 妨 礙 丈 夫 的 事 業 或 家 庭 的 照 料, 妻 子 不 應 該 外 出 工 作 7. 女 人 天 生 比 男 人 更 適 合 照 顧 家 庭 8. 只 有 美 滿 家 庭 但 是 沒 有 個 人 的 事 業 成 就 是 件 很 遺 憾 ( 無 採 ) 的 事 9.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妻 子 應 盡 量 聽 從 丈 夫 拾 參 之 壹 子 女 照 顧 與 婦 女 工 作 史 子 女 照 顧 與 婦 女 工 作 都 是 當 前 很 重 要 的 問 題 以 下 想 就 這 兩 方 面 請 教 您 幾 個 問 題 ( 一 ) 子 女 照 顧 1. 訪 員 自 填 受 訪 者 目 前 的 狀 況 是 : (1) 有 子 女 續 問 2 (2) 無 子 女 跳 問 : 婦 女 工 作 史 以 下 都 是 訪 問 您 最 大 的 小 孩 2. 您 最 大 的 子 女 是 男 孩 或 女 孩? (1) 男 孩 (2) 女 孩 2a. 他 出 生 後 到 三 歲 以 前, 是 如 何 照 顧 的? (1) 幾 乎 完 全 由 您 或 您 的 配 偶 照 顧 的 跳 問 3 (2) 有 小 部 份 時 間 是 由 別 人 照 顧 的 (3) 有 一 半 左 右 的 時 間 是 由 別 人 照 顧 的 (4) 大 部 份 時 間 是 由 別 人 照 顧 的 2b. 有 誰 幫 您 們 照 顧 這 個 小 孩? 可 複 選 (01) 男 方 的 母 親 (02) 女 方 的 母 親 (03) 男 方 的 其 他 家 人 ( 夫 家 親 戚 ) (04) 女 方 的 其 他 家 人 ( 娘 家 親 戚 ) (05) 本 國 籍 褓 姆 或 佣 人 (06) 外 國 籍 褓 姆 或 佣 人 (07) 家 庭 托 嬰 托 嬰 中 心 (08) 其 他 請 說 明 2c. 上 述 幫 您 們 照 顧 的 人 中, 最 主 要 的 是 誰? 主 要 照 顧 者 在 2b 題 中 的 代 號 2d. 託 人 照 顧 的 時 候 ( 主 要 照 顧 者 ), 照 顧 的 地 點 主 要 在 哪 裡? (1) 自 己 家 裡 (2) 在 照 顧 者 的 地 方 (3) 其 他 請 說 明 2e. 託 人 照 顧 的 時 間 是 在? (1) 上 班 日 的 白 天, 假 日 及 晚 上 自 己 照 顧 (2) 上 班 日 整 天, 假 日 自 己 照 顧 (3) 其 他 請 說 明 3. 這 個 孩 子 最 早 上 托 兒 所 或 幼 稚 園 是 在 幾 足 歲 的 時 候? (01) 這 個 孩 子 尚 未 及 齡 (02) 二 歲 以 下 (03) 二 歲 至 二 歲 半 以 下 (04) 二 歲 半 至 三 歲 以 下 (05) 滿 三 歲 至 四 歲 以 下 (06) 滿 四 歲 至 五 歲 以 下 351
372 (07) 滿 五 歲 以 上 (08) 未 曾 上 托 兒 所 或 幼 稚 園 (09) 其 他 請 說 明 ( 二 ) 婦 女 工 作 史 以 下 題 目 問 已 婚 女 性 若 受 訪 者 為 已 婚 男 性 則 問 其 太 太 的 狀 況, 未 婚 者 跳 問 下 頁 第 拾 參 之 貳 大 題 以 下 的 問 題 是 想 了 解 [ 您 / 您 太 太 ] 在 婚 前 及 婚 後 各 階 段 的 工 作 狀 況 1. 訪 員 自 填 受 訪 者 目 前 的 狀 況 是 : (1) 結 婚 後 還 沒 有 小 孩 (2) 有 一 個 孩 子 還 沒 有 入 托 兒 所 或 幼 稚 園 (3) 有 一 個 孩 子 還 沒 有 上 小 學 (4) 所 有 的 孩 子 都 上 小 學 以 後 (5) 最 小 的 孩 子 已 滿 十 八 歲 以 後 未 婚 時 2.[ 您 / 您 太 太 ] 結 婚 前 任 職 最 久 的 職 業 是 什 麼? 女 性 受 訪 者 以 第 一 次 結 婚, 男 性 受 訪 者 指 目 前 妻 子 第 一 次 結 婚 時 的 情 形 行 業, 服 務 單 位 全 名 職 位, 工 作 部 門 詳 細 工 作 內 容 3. 在 婚 前 [ 您 / 您 太 太 ] 任 職 最 久 的 工 作 是 全 職 還 是 兼 職? (1) 全 職 (2) 兼 職 ( 部 份 時 間 ) (3) 不 清 楚 跳 問 5 4 請 問 您 這 一 份 工 作 是 [ 您 / 您 太 太 ] 自 己 的 事 業 自 己 家 裡 的 事 業 或 受 人 雇 用? (1) 做 自 己 的 事 業 (2) 自 己 家 裡 的 事 業 (3) 受 私 人 僱 用 (4) 受 政 府 或 公 營 企 業 僱 用 (5) 做 零 工 (6) 做 家 庭 代 工 (7) 其 它, 請 說 明 5.[ 您 / 您 太 太 ] 是 否 曾 因 結 婚 的 緣 故 離 開 工 作? (1) 是 (2) 否 (3) 很 難 說 / 不 清 楚 (8) 不 適 用 卡 VIII 8 6. 請 問 [ 您 / 您 太 太 ] 結 婚 後 是 否 曾 工 作? (1) 是 (2) 否 跳 問 : 拾 參 之 貳 生 育 價 值 352
373 附 件 及 附 錄 結 婚 後 7. 問 題 ( 行 ) & 階 段 ( 列 ) 結 婚 後 還 沒 有 小 孩 1. 左 列 時 間 您 曾 不 2. 任 職 最 久 的 工 作 曾 工 作?( 包 括 幫 忙 是 全 職 還 是 兼 職 家 裡 的 事 農 業 工 ( 部 份 時 間 )? 作 或 做 零 工 有 薪 水 及 沒 薪 水 的 都 算 ) 2a 請 問 您 這 一 份 工 作 是 自 己 的 事 業 自 己 家 裡 的 事 業 或 受 人 雇 用? 有 一 個 孩 子 還 沒 有 上 小 學 1 曾 工 作 2 不 曾 1 全 職 2 兼 職 1. 做 自 己 的 事 業 2 做 家 裡 的 事 業 3 受 私 人 僱 用 4 受 政 府 雇 用 或 公 營 企 業 僱 用 5 做 零 工 6 做 家 庭 代 工 8.[ 您 / 您 太 太 ] 是 否 曾 因 生 產 的 緣 故 離 開 工 作? (1) 是 (2) 否 (3) 很 難 說 / 不 清 楚 (8) 不 適 用 三 期 二 次 (1996) 東 亞 比 較 調 查 G. 家 庭 家 務 分 工 G1. 請 問 您 家 裡 下 列 的 家 務 工 作 主 要 是 誰 在 負 責 做?( 自 己 配 偶 自 己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其 他 ) 平 均 每 個 人 每 個 禮 拜 大 概 花 多 少 時 間?( 只 問 已 婚 者 ) a. 買 菜 和 日 用 品 b. 煮 飯 和 飯 後 清 洗 c. 家 庭 修 繕 或 修 理 簡 單 水 電 d. 照 顧 小 孩 和 老 人 e. 洗 衣 和 打 掃 353
374 家 庭 決 策 G2. 請 問 您 下 面 這 些 事 在 您 家 是 誰 的 意 見 最 重 要?( 自 己 配 偶 自 己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共 同 決 定 其 他 不 知 道 ) a. 家 用 支 出 的 分 配 b. 買 房 子 和 搬 家 的 事 情 c. 買 高 價 位 的 消 費 物 品 性 別 角 色 與 家 庭 觀 念 G3. 您 同 不 同 意 下 列 幾 種 說 法?( 很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很 不 同 意 無 意 見 ) a. 夫 妻 之 間 應 該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b. 女 人 天 生 比 男 人 更 適 合 照 顧 家 庭 c. 女 人 沒 有 結 婚 同 樣 可 以 有 完 滿 的 生 活 d. 如 果 太 太 工 作, 先 生 應 該 盡 力 負 擔 一 部 份 家 務 e. 先 生 的 事 業 成 就, 也 就 代 表 著 太 太 的 成 就 f. 女 人 一 定 要 養 育 子 女, 生 活 才 算 完 滿 g. 先 生 應 該 原 諒 太 太 的 婚 外 情 h. 男 人 沒 有 結 婚 同 樣 可 以 有 完 滿 的 生 活 i. 男 人 不 養 育 子 女, 同 樣 可 以 有 完 滿 的 生 活 j. 太 太 不 應 該 原 諒 先 生 的 婚 外 情 三 期 三 次 (1997) 社 會 階 層 伍. 職 業 狀 況 01. 工 作 年 資 02. 工 作 表 現 03. 操 行 04. 學 歷 05. 考 試 及 格 06. 證 照 07. 性 別 08. 族 群 或 籍 貫 09. 政 黨 黨 員 身 份 10. 與 上 司 或 同 事 關 係 11. 家 族 親 戚 關 係 12. 婚 姻 13. 生 育 54. 以 上 所 列 的 是 影 響 升 遷 的 一 些 因 素 在 您 服 務 的 單 位 中, 決 定 像 您 這 樣 職 位 的 人 升 遷 與 否 最 重 要 的 三 個 因 素 依 序 排 列 是 : 按 順 序 是 三 期 三 次 (1997) 社 會 網 絡 與 社 區 無 相 關 題 目 354
375 附 件 及 附 錄 三 期 四 次 (1998) 大 眾 傳 播 無 相 關 題 目 三 期 四 次 (1998) 政 治 文 化 下 面 這 些 話 是 對 社 會 或 一 般 人 的 看 法, 請 問 您 是 不 是 同 意 這 些 說 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無 意 見 ) 55. 有 人 認 為 :(1) 墮 胎 其 實 就 是 殺 害 生 命, 因 此 法 律 應 該 禁 止 女 人 隨 意 墮 胎 有 人 認 為 :(2) 墮 胎 是 女 性 自 己 可 以 決 定 的 事 情, 法 律 不 必 過 問 您 比 較 贊 成 那 一 種 說 法?( 訪 員 請 追 問 答 案 ) (1) 禁 止 (2) 自 由 決 定 (3) 沒 有 意 見 (6) 不 知 道 56. 有 人 認 為 :(1) 同 性 戀 違 反 了 社 會 善 良 的 風 俗 道 德 有 人 認 為 :(2) 同 性 戀 與 社 會 風 俗 道 德 無 關 您 比 較 贊 成 那 一 種 說 法?( 訪 員 請 追 問 答 案 )(1) 違 反 風 俗 (2) 與 社 會 風 俗 無 關 (3) 沒 有 意 見 (6) 不 知 道 三 期 五 次 (1999) 文 化 價 值 肆. 家 庭 價 值 請 您 認 真 考 慮 以 下 每 一 行 為 對 您 自 己 的 重 要 性, 並 從 0 分 到 4 分 的 各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項, 以 代 表 您 真 正 的 感 受 及 評 估 其 中 0 分 表 示 不 重 要, 4 分 表 示 絕 對 重 要, 其 他 有 1 分 2 分 3 分, 分 數 愈 大 愈 重 要 請 您 回 答 時, 說 出 下 面 各 項 對 您 自 己 的 重 要 性 18.( 請 訪 員 出 示 卡 片 1) 您 認 為 下 列 行 為 對 您 自 己 的 重 要 性 如 何? (8) 為 了 傳 宗 接 代, 至 少 生 一 個 兒 子 19.( 請 訪 員 出 示 卡 片 1) 您 認 為 下 面 各 項 事 情 對 您 的 重 要 性 如 何? (2) 子 女 還 小 時, 母 親 不 要 出 外 工 作 陸. 生 活 態 度 24. 請 問 您 對 下 面 各 項 問 題 的 一 些 看 法 贊 不 贊 成?( 很 不 贊 成 不 贊 成 贊 成 很 贊 成 無 意 見 不 瞭 解 題 意 不 願 意 回 答 ) (1) 婦 女 出 外 工 作 賺 錢 比 當 個 家 庭 主 婦 更 有 意 義 (2) 女 人 要 獨 立 的 最 好 方 式 是 自 己 有 份 工 作 355
376 (3) 女 人 不 一 定 要 工 作, 除 非 家 庭 經 濟 有 需 要 (4) 丈 夫 的 責 任 就 是 賺 錢, 妻 子 的 責 任 就 是 照 顧 家 庭 (5) 如 果 會 妨 礙 丈 夫 的 事 業 或 家 庭 的 照 料, 妻 子 不 應 該 外 出 工 作 (6) 女 人 天 生 比 男 人 更 適 合 照 顧 家 庭 (7) 跟 男 性 比 起 來, 女 性 比 較 不 能 配 合 工 作 的 要 求 (8) 女 人 的 事 業 愈 有 成 就, 對 男 人 的 威 脅 也 愈 大 (9) 在 太 太 生 產 的 期 間, 先 生 應 該 請 假 幫 忙 三 期 五 次 (1999) 宗 教 無 相 關 題 目 四 期 一 次 (2000) 綜 合 問 卷 無 相 關 題 目 四 期 一 次 (2000) 人 際 休 閒 I. 教 養 方 式 與 態 度 29.( 無 小 孩 及 無 十 八 歲 以 下 小 孩 者, 跳 答 35 題 ) 您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小 孩 ( 不 包 括 十 八 歲 ), 最 小 的 現 在 歲? 30. 您 最 小 的 孩 子 在 四 歲 以 前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是 由 誰 照 顧? (01) 自 己 (02) 配 偶 (03) 夫 婦 共 同 照 顧 (04) 男 方 父 母 (05) 女 方 父 母 (06) 親 戚 (07) 褓 姆 (08) 托 兒 所 (09) 不 適 用 (10) 其 他 ( 請 說 明 ) 30a. 那 白 天 的 大 部 份 時 間 則 是 由 誰 照 顧? (01) 自 己 (02) 配 偶 (03) 夫 婦 共 同 照 顧 (04) 男 方 父 母 (05) 女 方 父 母 (06) 親 戚 (07) 褓 姆 (08) 托 兒 所 (09) 不 適 用 (10) 其 他 ( 請 說 明 ) J. 家 庭 功 能 36.( 請 訪 員 出 示 卡 四 ) 您 認 為 父 母 與 已 婚 子 女 在 住 的 方 面 應 該 如 何 安 排? (01) 請 父 母 輪 流 住 在 各 子 女 家 中 (02) 請 父 母 輪 流 住 在 各 兒 子 家 中 (03) 請 父 母 住 在 一 個 兒 子 家 中 (04) 請 父 母 住 在 已 婚 女 兒 家 中 (05) 不 要 住 在 一 起, 但 由 子 女 供 給 生 活 費 (06) 父 母 自 己 住, 生 活 費 自 理 (07) 已 婚 兒 356
377 附 件 及 附 錄 子 仍 舊 與 父 母 同 住 (08) 已 婚 女 兒 仍 舊 與 父 母 同 住 (09) 父 母 分 開, 分 別 與 子 女 合 住 (11) 其 他 ( 請 說 明 ) 37. 您 認 為 父 母 與 子 女 在 住 的 問 題 上, 如 何 安 排 最 理 想? (1) 住 一 起 (2) 住 隔 壁 (3) 住 附 近 (4) 住 遠 一 點 38. 您 認 為 結 婚 後, 應 該 住 在 那 裡? (1) 男 方 家 (2) 女 方 家 (3) 男 方 家 或 女 方 家 均 可 (4) 另 覓 新 居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39. 您 家 裡 實 際 上 是 由 誰 來 決 定 下 列 事 項?( 您 的 丈 夫 您 的 妻 子 夫 妻 兩 人 成 年 子 女 您 的 父 親 您 的 母 親 父 母 兩 人 大 家 一 起 自 己 個 人 其 他 家 人 其 他 不 適 用 ) (1) 您 個 人 職 業 的 選 擇 或 變 換 (2) 子 女 教 育 (3) 家 庭 開 支 (4) 買 賣 房 地 產 (5) 子 女 婚 嫁 (6) 就 醫 (7) 各 種 選 舉 (8) 求 神 問 卜 40. 您 認 為 小 孩 的 姓 應 該 怎 麼 安 排? (1) 依 父 親 (2) 依 母 親 (3) 依 父 親 或 母 親 均 可 (4) 雙 姓 (5) 依 財 產 與 公 媽 牌 之 繼 承 而 來 (6) 其 他 ( 請 說 明 ) 四 期 二 次 (2001) 家 庭 問 卷 H. 性 別 角 色 下 面 我 們 有 一 些 有 關 婦 女 的 問 題 要 向 您 請 教, 請 問 您 是 否 同 意?( 很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很 不 同 意 無 意 見 ) 1. 如 果 母 親 外 出 工 作, 對 還 沒 上 學 的 小 孩 比 較 不 好 2. 當 妻 子 有 份 全 天 ( 職 ) 的 工 作 時, 家 庭 生 活 總 是 會 受 到 妨 害 3. 婦 女 出 外 工 作 賺 錢 比 當 個 家 庭 主 婦 更 有 意 義 4. 女 人 要 獨 立 的 最 好 方 式 是 自 己 有 份 工 作 5. 丈 夫 的 責 任 就 是 賺 錢, 妻 子 的 責 任 就 是 照 顧 家 庭 357
378 J. 家 庭 照 顧 1. 請 問 您 家 有 沒 有 以 下 類 型 的 人 是 需 要 別 人 照 顧 日 常 生 活 的?( 即 生 活 上 在 進 食 洗 臉 刷 牙 洗 澡 上 廁 所 等 方 面 需 要 別 人 協 助, 或 者 需 要 他 人 幫 助 煮 飯 洗 衣 服 做 家 事 ) a. 有 無 此 類 依 賴 成 員 b. 他 是 您 的 什 麼 人 請 填 關 係 代 碼 c. 是 不 是 主 要 由 您 照 顧 d. 平 均 每 天 照 顧 時 數 小 時 e. 照 顧 者 是 他 的 什 麼 人 請 填 關 係 代 碼 歲 兒 童 歲 以 上 老 人 1-3 長 期 生 病 之 病 患 1-4 身 心 障 礙 者 1-5 精 神 疾 病 a c 小 題 1. 有 / 是 2. 無 / 否 關 係 代 碼 01. 配 偶 02. 兒 子 03. 媳 婦 04. 女 兒 05. 女 婿 06. 孫 子 07. 孫 女 08. 父 母 09. 祖 父 母 10. 外 公 外 婆 11. 兄 弟 12. 姊 妹 13. 公 婆 14. 岳 父 母 15. 孫 媳 婦 16. 孫 女 婿 17. 其 他 親 戚 18. 朋 友 19. 雇 用 的 特 別 護 士 或 看 護 20. 外 籍 監 護 工 21. 機 構 照 顧 22. 自 己 23. 其 他 Ⅸ 若 您 是 主 要 照 顧 者 您 提 供 照 顧, 有 沒 有 造 成 您 以 下 的 問 題? 複 選 (01) 沒 有 時 間 照 顧 家 庭 (02) 休 閒 時 間 減 少 (03) 沒 有 時 間 與 朋 友 交 往 (04) 工 作 收 入 減 少 (05) 辭 去 工 作 (06) 身 體 健 康 的 問 題 (07) 與 被 照 顧 者 關 係 緊 張 (08) 在 照 顧 時 因 有 身 體 接 觸 而 不 自 在 (09) 精 神 上 有 壓 力 (10) 身 體 感 到 疲 累 (11) 經 濟 上 的 壓 力 (12) 家 庭 關 係 的 緊 張 (13) 其 他, 請 說 明 3. 現 代 家 庭 中, 常 常 白 天 都 沒 有 人 在, 如 果 家 中 有 需 要 照 顧 的 老 人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問 您 會 優 先 選 擇 下 列 哪 種 照 顧 方 式? (01) 家 中 一 個 人 辭 職 或 休 學 來 照 顧 (02) 白 天 送 去 給 護 理 之 家 或 養 護 中 心 照 顧, 晚 上 接 回 來 (03) 全 天 都 送 去 給 護 理 之 家 或 養 護 中 心 照 顧 (04) 雇 用 看 護 在 家 照 顧 (05) 請 鄰 居 朋 友 幫 忙 照 顧 (06) 其 他, 請 說 明 (97) 不 知 道 358
379 附件及附錄 Q.女性離職原因 如果受訪者是未婚 喪偶 離婚的男性 則不需再作答 1.請問 您/您太太 是否曾經有過正式工作 在自己或家人的事業工作者不 算 但後來離 職 (1)有過一次 (2)有過兩次或兩次以上 (3)從來沒有 跳答第 21 頁 S 大項 2. 您/您太太 當時離職的情形是 離職兩次以上者 問最近的一次 單選 (01)結婚 (02)懷孕 (03)生產或是照顧嬰幼兒 小孩 (04)回家照顧 老年人 病患 或小孩 如孫子 女等 (05)公司解散 倒閉或被解雇 (06)家中 包括自己 娘家或夫家家人 有事業 需要幫忙 (07)身體 健康的問題 (08)為了準備考試或再進修 (09)退休 (10)不喜歡那份 工作或適應不良 (11)其他 四期二次(2001) 社會問題問卷 無相關題目 四期二次(2001) 失業問卷 無相關題目 四期三次(2002) 社會階層 無相關題目 四期三次(2002) 性別 僅臚列較重要問題 E 性別意識態度 您同意或不同意下列問題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 有兒子時 女兒少分一點財產是應該的 2. 家中有子女時 應該優先栽培兒子 家中有子女時 栽培兒子比栽培女兒 重要 3. 男生最好是唸理工科 4. 女生最好是唸文科 5. 先生的教育程度最好要比太太高 359
380 6. 先 生 的 收 入 最 好 要 比 太 太 多 G 核 心 題 組 一 開 始, 我 們 有 一 些 關 於 婦 女 的 問 題 想 請 教 您 一 您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下 列 問 題?(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一 定 ) 1. 職 業 婦 女 和 家 庭 主 婦 一 樣 可 以 和 她 的 小 孩 建 立 溫 馨 穩 定 的 關 係 2. 如 果 母 親 有 工 作, 對 還 沒 上 小 學 的 小 孩 可 能 不 好 3. 整 體 而 言, 妻 子 有 份 全 職 的 工 作 對 家 庭 生 活 有 不 好 的 影 響 4. 有 個 工 作 也 不 錯, 但 大 部 分 的 女 人 真 正 想 要 的 還 是 一 個 家 和 小 孩 5. 當 個 家 庭 主 婦 與 擁 有 一 份 有 薪 水 的 工 作 一 樣 令 人 覺 得 充 實 6. 女 人 要 獨 立 的 最 好 方 式 就 是 有 份 工 作 二 您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下 列 問 題?(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一 定 ) 7. 男 人 和 女 人 都 應 該 對 家 庭 收 入 有 貢 獻 8. 男 人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人 的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及 家 人 9. 以 目 前 男 人 所 分 擔 的 家 事 而 言, 他 們 應 該 做 得 更 多 10. 以 目 前 男 人 所 分 擔 的 照 顧 小 孩 責 任 而 言, 他 們 應 該 分 擔 更 多 三 在 以 下 的 情 況 中, 您 認 為 女 人 應 該 外 出 做 全 職 兼 職 ( 部 分 時 間 ) 工 作, 或 者 完 全 不 應 該 外 出 工 作?( 可 以 做 全 職 工 作 可 以 做 兼 職 工 作 應 該 留 在 家 中 無 法 選 擇 尊 重 當 事 人 想 法,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決 定 ) 11. 結 婚 後, 但 還 沒 有 小 孩 之 前 12. 家 裡 還 有 未 上 小 學 的 小 孩 13. 最 小 的 小 孩 上 小 學 之 後 14. 小 孩 都 小 學 畢 業 之 後 15. 小 孩 都 不 住 在 家 裡 之 後 四 您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下 列 問 題?(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一 定 ) 16. 一 般 而 言, 已 婚 的 人 比 未 婚 的 人 快 樂 360
381 附 件 及 附 錄 17. 不 好 的 婚 姻 還 是 比 沒 有 婚 姻 來 的 好 18. 想 要 小 孩 的 人 應 該 要 結 婚 19. 單 親 家 庭 和 一 般 夫 妻 一 樣 能 把 孩 子 教 養 好 20. 一 對 情 侶 住 在 一 起, 即 使 沒 有 結 婚 的 打 算 也 沒 什 麼 關 係 21. 一 對 打 算 結 婚 的 情 侶 先 同 居 一 段 時 間, 是 個 好 主 意 22. 當 夫 妻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他 們 的 婚 姻 問 題 時, 離 婚 通 常 是 最 好 的 解 決 方 法 23. 看 著 小 孩 長 大 是 生 命 中 最 快 樂 的 事 24. 從 來 沒 有 小 孩 的 人 生 活 總 是 空 虛 的 25. 有 小 孩 的 人 在 生 活 上 的 犧 牲 太 大 26. 職 業 婦 女 請 產 假 時 應 該 有 薪 水 27. 雙 親 都 在 工 作 的 家 庭 應 該 享 有 托 育 津 貼 28. 雙 親 都 在 工 作 的 家 庭 應 該 享 有 育 嬰 假 29. 有 小 孩 的 人 請 育 嬰 假 時 至 少 應 獲 得 部 分 薪 水 30. 您 和 您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如 何 運 用 您 們 其 中 一 人 或 二 人 的 收 入? 請 選 擇 最 接 近 的 選 項 單 選 (1) 您 管 所 有 的 錢 (2) 您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管 所 有 的 錢 (3) 您 們 所 有 的 錢 都 放 在 一 起, 要 用 錢 時 各 自 去 拿 (4) 您 們 各 自 拿 出 部 分 的 錢 放 在 一 起, 其 餘 的 錢 各 自 管 理 (5) 您 們 各 自 管 理 自 己 的 錢 七 和 您 的 配 偶 相 比 較, 在 您 的 家 戶 中, 是 誰 處 理 以 下 的 事 情? ( 總 是 我 經 常 是 我 兩 人 做 的 一 樣 多 或 一 起 做 經 常 是 我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總 是 我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由 其 他 的 人 來 做 無 法 選 擇 ) 31. 洗 衣 服 32. 簡 單 修 理 家 中 東 西 33. 照 顧 家 中 生 病 的 成 員 34. 買 菜 35. 做 家 內 的 清 潔 工 作 36. 煮 飯 做 菜 37. 買 日 用 品 38a. 不 包 括 照 顧 小 孩 和 個 人 休 閒 時 間 在 內, 您 個 人 一 星 期 大 概 花 多 少 時 間 做 家 事? 小 時 361
382 38b. 那 您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呢? 不 包 括 照 顧 小 孩 和 個 人 休 閒 時 間 在 內, 他 / 她 一 星 期 大 概 花 多 少 時 間 做 家 事? 小 時 39. 以 下 哪 一 句 話 最 能 形 容 您 和 您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目 前 家 事 分 擔 的 狀 況? 是 多 很 多 還 是 少 很 多? 單 選 (1) 我 做 的 家 事 比 我 應 該 做 的 份 量 要 多 很 多 (2) 我 做 的 家 事 比 我 應 該 做 的 份 量 要 多 一 些 (3) 我 做 的 家 事 差 不 多 就 是 我 應 該 做 的 份 量 (4) 我 做 的 家 事 比 我 應 該 做 的 份 量 要 少 一 些 (5) 我 做 的 家 事 比 我 應 該 做 的 份 量 要 少 很 多 40. 您 和 您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對 於 誰 應 該 做 多 少 家 事 ( 家 事 分 擔 ) 會 不 會 經 常 有 不 同 意 見? (1) 一 星 期 總 有 幾 次 (2) 一 個 月 總 有 幾 次 (3) 一 年 總 有 幾 次 (4) 很 少 (5) 從 來 沒 有 41. 關 於 如 何 教 小 孩 養 小 孩 的 事 情, 通 常 是 由 誰 決 定? (1) 大 部 分 是 我 (2) 大 部 分 是 我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3) 有 時 是 我, 有 時 是 我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4) 我 們 一 起 決 定 (5) 其 他 的 人 (9) 不 適 用 ( 如 : 沒 有 小 孩 ) 42. 下 列 事 項 中, 是 您 或 您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大 部 分 是 我 大 部 分 是 我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有 時 是 我, 有 時 是 我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我 們 一 起 決 定 其 他 的 人 ) 週 末 要 一 起 做 什 麼 買 家 裡 要 用 的 重 要 物 品 43. 把 所 有 的 收 入 來 源 都 算 進 去, 您 和 您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誰 的 收 入 比 較 高? (01) 我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沒 有 收 入 (02) 我 的 收 入 高 出 很 多 (03) 我 的 收 入 較 高 (04) 我 們 的 收 入 差 不 多 (05) 我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的 收 入 較 高 (06) 我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的 收 入 高 出 很 多 (07) 我 沒 有 收 入 (08) 兩 人 都 沒 有 收 入 (97) 不 知 道 八 您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下 列 說 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一 定 ) 44. 家 裡 有 很 多 事 要 做, 我 經 常 事 情 還 沒 有 做 完, 時 間 就 用 光 了 45. 我 的 家 居 生 活 壓 力 不 大 46. 工 作 時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做, 我 經 常 是 事 情 沒 有 做 完, 時 間 就 用 光 了 362
383 附 件 及 附 錄 47. 我 的 工 作 壓 力 不 大 九 在 過 去 三 個 月 中, 以 下 的 情 形 常 常 發 生 嗎?( 一 星 期 總 有 幾 次 一 個 月 總 有 幾 次 有 過 一 兩 次 從 來 沒 有 不 適 用 / 沒 工 作 ) 48. 我 工 作 結 束 回 家 後, 已 經 累 得 無 法 去 做 應 該 做 的 家 事 49. 因 為 我 花 很 多 時 間 在 工 作 上, 所 以 很 難 盡 到 家 庭 責 任 50. 因 為 做 家 事 的 關 係, 到 職 場 時 我 已 經 累 得 很 難 好 好 做 事 51. 因 為 家 庭 責 任 的 關 係, 我 在 工 作 時 很 難 專 心 52. 想 想 您 的 生 活, 整 體 來 說, 您 覺 得 您 快 不 快 樂? (01) 非 常 快 樂 (02) 很 快 樂 (03) 還 算 快 樂 (04) 沒 什 麼 快 不 快 樂 (05) 不 太 快 樂 (06) 很 不 快 樂 (07) 非 常 不 快 樂 (08) 無 法 選 擇 53. 整 體 來 說, 您 對 自 己 ( 主 要 的 ) 的 工 作 有 多 滿 意? (01) 非 常 滿 意 (02) 很 滿 意 (03) 還 算 滿 意 (04) 沒 什 麼 滿 意 不 滿 意 (05) 不 太 滿 意 (06) 很 不 滿 意 (07) 非 常 不 滿 意 (08) 無 法 選 擇 (99) 不 適 用 / 沒 工 作 54. 整 體 來 說, 您 對 您 的 家 庭 生 活 有 多 滿 意? (01) 非 常 滿 意 (02) 很 滿 意 (03) 還 算 滿 意 (04) 沒 什 麼 滿 意 不 滿 意 (05) 不 太 滿 意 (06) 很 不 滿 意 (07) 非 常 不 滿 意 (08) 無 法 選 擇 沒 有 小 孩 的 受 訪 者 請 跳 答 第 66 題 十 您 曾 經 外 出 從 事 全 職 兼 職 的 工 作 嗎? 或 者 從 來 沒 有 外 出 工 作 過?( 做 全 職 工 作 做 兼 職 工 作 在 家 中 工 作 沒 有 工 作 不 適 用 ) 56. 結 婚 或 同 居 後, 但 還 沒 有 小 孩 之 前 57. 家 裡 還 有 未 上 小 學 的 小 孩 58. 最 小 的 小 孩 上 小 學 之 後 59. 小 孩 都 小 學 畢 業 之 後 60. 小 孩 都 不 住 在 家 裡 之 後 ( 小 孩 上 大 學 或 是 實 歲 滿 18 歲 之 後 ) 十 一 那 時 候 您 的 配 偶 ( 或 同 居 伴 侶 ) 有 外 出 從 事 全 職 兼 職 的 工 作 嗎? 或 者 從 來 沒 有 外 出 工 作 過?( 做 全 職 工 作 做 兼 職 工 作 在 家 中 工 作 沒 有 工 作 不 適 用 ) 61. 結 婚 或 同 居 後, 但 還 沒 有 小 孩 之 前 363
384 62. 家 裡 還 有 未 上 小 學 的 小 孩 63. 最 小 的 小 孩 上 小 學 之 後 64. 小 孩 都 小 學 畢 業 之 後 65. 小 孩 都 不 住 在 家 裡 之 後 ( 小 孩 上 大 學 或 是 實 歲 滿 18 歲 之 後 ) 66. 當 一 對 夫 妻 或 同 居 伴 侶 還 沒 有 小 孩 時, 您 認 為 女 人 應 該 外 出 從 事 全 職 兼 職 工 作, 或 是 不 應 該 外 出 工 作? (1) 做 全 職 工 作 (2) 做 兼 職 工 作 (3) 不 應 該 外 出 工 作 (4) 無 法 選 擇 (5) 尊 重 當 事 人 想 法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決 定 H 婦 女 參 政 一 您 曾 經 做 過 以 下 的 事 嗎?( 經 常 有 時 候 很 少 從 未 ) 1. 投 票 2. 請 託 民 意 代 表 幫 忙 3. 向 媒 體 或 政 府 部 門 投 訴 ( 如 call-in 投 書 打 電 話 寫 等 ) 4.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 包 含 做 義 工 助 選 參 加 造 勢 活 動 拉 票 具 有 黨 員 身 分 等 ) 二 您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下 列 問 題?(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意 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一 定 ) 5. 政 治 是 男 人 的 事, 女 人 最 好 少 參 加 6. 整 體 來 說, 台 灣 現 在 男 女 之 間 已 經 很 平 等 了 一 般 而 言, 您 認 為 和 男 性 民 意 代 表 比 較 : 7. 女 性 民 意 代 表 比 較 會 為 女 性 爭 取 權 益 8. 女 性 民 意 代 表 比 較 有 能 力 9. 女 性 民 意 代 表 比 較 清 廉 ( 不 貪 錢 ) 10. 過 去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時, 您 曾 經 投 票 給 女 性 候 選 人 嗎? (1) 總 是 (2) 經 常 (3) 有 時 候 (4) 很 少 (5) 從 未 11. 您 認 為 未 來 20 年 內 台 灣 有 沒 有 可 能 選 出 女 總 統? (1) 非 常 可 能 (2) 可 能 (3) 不 可 能 (4) 非 常 不 可 能 (5) 很 難 說 不 一 定 12. 未 來 總 統 大 選 中, 如 果 有 一 位 條 件 適 合 的 女 性 總 統 候 選 人, 您 會 不 會 投 她 一 票? (1) 一 定 會 (2) 大 概 會 (3) 大 概 不 會 (4) 一 定 不 會 (7) 不 知 364
385 附 件 及 附 錄 道 13. 您 認 為 在 立 法 院 中, 女 性 立 委 的 比 例 應 該 佔 多 少 才 合 理? (1) 一 半 (2)1/3 左 右 (3)1/4 左 右 (4) 比 例 不 重 要 (5) 很 難 說 14. 請 問 您 比 較 支 持 下 列 哪 一 個 政 黨? (01) 國 民 黨 (02) 民 進 黨 (03) 親 民 黨 (04) 台 灣 團 結 聯 盟 (05) 都 支 持 (06) 都 不 支 持 (07) 其 他 ( 請 說 明 ) 15. 現 在 社 會 上 有 許 多 要 求 提 高 女 性 社 會 地 位 的 言 論 整 體 來 說, 您 會 支 持 或 反 對 別 人 這 樣 做 嗎? (1) 非 常 支 持 (2) 支 持 (3) 無 意 見 (4) 反 對 (5) 非 常 反 對 (6) 不 一 定 16. 一 般 人 對 於 各 種 民 間 團 體 在 台 灣 政 治 社 會 中 的 影 響 力 有 不 一 樣 的 看 法 您 認 為 婦 女 團 體 對 台 灣 社 會 是 正 面 影 響 多 還 是 負 面 影 響 多 呢? (1) 只 有 正 面 影 響 (2) 正 面 影 響 多 於 負 面 影 響 (3) 大 概 一 半 一 半 (4) 負 面 影 響 多 於 正 面 影 響 (5) 只 有 負 面 影 響 (6) 沒 有 影 響 17. 您 認 為 婦 女 團 體 是 否 有 改 善 下 面 這 些 人 的 生 活? 或 是 使 他 們 的 生 活 更 差 了 呢?(1. 有 改 善 2. 變 更 差 3. 沒 影 響 ) (A) 全 職 家 庭 主 婦 (B) 中 下 階 層 或 勞 動 婦 女 (C) 管 理 階 層 或 專 業 工 作 的 職 業 婦 女 (D) 男 性 18. 您 贊 不 贊 成 子 女 和 媽 媽 同 姓? (1) 很 贊 成 續 答 18-1 (2) 贊 成 續 答 18-1 (3) 不 贊 成 跳 答 下 一 頁 I 大 題 (4) 很 不 贊 成 跳 答 下 一 頁 I 大 題 (5) 無 意 見 續 答 18-1 (6) 不 一 定 續 答 如 果 是 您 的 小 孩, 您 會 讓 他 / 她 和 媽 媽 同 姓 嗎? (1) 會 (2) 不 會 (3) 不 一 定 看 情 形 四 期 四 次 (2003) 大 眾 傳 播 無 相 關 題 目 365
386 四 期 四 次 (2003) 國 家 認 同 無 相 關 題 目 四 期 四 次 (2004) 公 民 權 無 相 關 題 目 四 期 四 次 (2004) 宗 教 文 化 無 相 關 題 目 五 期 一 次 (2005) 綜 合 問 卷 J. 教 育 價 值 與 態 度 54. 您 認 為 一 個 男 孩 最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01) 國 小 (02) 國 中 (03) 高 中 ( 職 ) (04) 專 科 (05) 大 學 (06) 研 究 所 (07) 其 他 ( 請 說 明 ) 55. 您 認 為 一 個 女 孩 最 少 應 受 多 少 教 育? (01) 國 小 (02) 國 中 (03) 高 中 ( 職 ) (04) 專 科 (05) 大 學 (06) 研 究 所 (07) 其 他 ( 請 說 明 ) K. 家 庭 功 能 61. 您 認 為 結 婚 後, 應 該 住 在 那 裡? (1) 男 方 家 (2) 女 方 家 (3) 男 方 家 或 女 方 家 均 可 (4) 另 覓 新 居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62. 您 認 為 小 孩 的 姓 應 該 怎 麼 安 排? (01) 依 父 親 (02) 依 母 親 (03) 依 父 親 或 母 親 均 可 (04) 雙 姓 (05) 依 財 產 與 公 媽 牌 之 繼 承 而 來 (06) 其 他 ( 請 說 明 ) 五 期 一 次 (2005) 工 作 與 生 活 H 就 業 狀 況 86. 請 問 支 持 您 經 濟 生 活 的 最 主 要 來 源 是 什 麼?< 支 持 經 濟 生 活 指 的 不 只 是 金 錢 上 的 資 助, 還 包 括 了 食 物 衣 服 還 有 各 種 住 宿 所 需 > 366
387 附 件 及 附 錄 (1) 私 人 或 是 政 府 單 位 的 退 休 金 (2) 失 業 給 付 (3) 配 偶 或 伴 侶 (4) 其 他 的 家 人 (5) 社 會 救 助 或 福 利 (6) 臨 時 工 作 (7) 其 他 K 新 興 工 作 型 態 90. 請 問 您 工 作 單 位 或 場 所 裡, 大 概 有 多 少 人 是 男 性? 有 多 少 人 是 女 性? (1) 幾 乎 都 是 男 的 (2) 大 部 分 都 是 男 的 (3) 大 概 一 半 一 半 (4) 大 部 分 都 是 女 的 (5) 幾 乎 都 是 女 的 M 性 別 與 工 作 ( 本 題 適 用 於 所 有 性 別, 現 在 任 職 或 雇 人 的 受 訪 者 ; 如 果 現 在 沒 有 工 作 或 雇 人, 則 請 問 離 職 前 或 之 前 雇 人 時 的 狀 況 ) 一 您 目 前 受 雇 或 您 本 身 是 雇 主 的 單 位 中, 在 工 作 收 入 方 面, 在 相 同 條 件 下, 男 性 和 女 性 有 沒 有 不 一 樣 的 地 方 呢? 119. 剛 進 入 工 作 單 位 的 起 薪. (1) 一 樣 (2) 男 的 較 高 (3) 女 的 較 高 (4) 不 清 楚 ( 跳 答 至 121) 120. 那 您 認 為 這 樣 是 公 平, 還 是 不 公 平? (1) 很 公 平 (2) 還 算 公 平 (3) 沒 有 什 麼 公 平 不 公 平 (4) 不 太 公 平 (5) 很 不 公 平 121. 調 薪 時. (1) 一 樣 (2) 男 的 較 高 (3) 女 的 較 高 (4) 不 清 楚 ( 跳 答 至 123) 122. 那 您 認 為 這 樣 是 公 平, 還 是 不 公 平? (1) 很 公 平 (2) 還 算 公 平 (3) 沒 有 什 麼 公 平 不 公 平 (4) 不 太 公 平 (5) 很 不 公 平 123. 年 終 獎 金. (1) 一 樣 (2) 男 的 較 高 (3) 女 的 較 高 (4) 不 清 楚 ( 跳 答 至 125) 124. 那 您 認 為 這 樣 是 公 平, 還 是 不 公 平? (1) 很 公 平 (2) 還 算 公 平 (3) 沒 有 什 麼 公 平 不 公 平 (4) 不 太 公 平 (5) 很 不 公 平 二 在 您 的 公 司 裡 面, 就 下 面 這 幾 項 的 發 展 機 會 而 言, 男 性 和 女 性 有 沒 有 不 367
388 一 樣? 125. 升 遷. (1) 一 樣 (2) 男 的 機 會 較 大 (3) 女 的 機 會 較 大 (4) 不 清 楚 ( 跳 答 至 127) 126. 那 您 認 為 這 樣 是 公 平, 還 是 不 公 平? (1) 很 公 平 (2) 還 算 公 平 (3) 沒 有 什 麼 公 平 不 公 平 (4) 不 太 公 平 (5) 很 不 公 平 127. 在 職 進 修. (1) 一 樣 (2) 男 的 機 會 較 大 (3) 女 的 機 會 較 大 (4) 不 清 楚 ( 跳 答 至 129) 128. 那 您 認 為 這 樣 是 公 平, 還 是 不 公 平? (1) 很 公 平 (2) 還 算 公 平 (3) 沒 有 什 麼 公 平 不 公 平 (4) 不 太 公 平 (5) 很 不 公 平 129. 出 差. (1) 一 樣 (2) 男 的 機 會 較 大 (3) 女 的 機 會 較 大 (4) 不 清 楚 ( 跳 答 至 131) 130. 那 您 認 為 這 樣 是 公 平, 還 是 不 公 平? (1) 很 公 平 (2) 還 算 公 平 (3) 沒 有 什 麼 公 平 不 公 平 (4) 不 太 公 平 (5) 很 不 公 平 131. 被 資 遣. (1) 一 樣 (2) 男 的 機 會 較 大 (3) 女 的 機 會 較 大 (4) 不 清 楚 ( 跳 答 至 133) 132. 那 您 認 為 這 樣 是 公 平, 還 是 不 公 平? (1) 很 公 平 (2) 還 算 公 平 (3) 沒 有 什 麼 公 平 不 公 平 (4) 不 太 公 平 (5) 很 不 公 平 133. 在 您 公 司 或 機 構 中, 大 概 有 多 少 主 管 是 由 男 性 擔 任? 有 多 少 是 由 女 性 擔 任? (1) 幾 乎 都 是 男 的 (2) 大 部 分 是 男 的 (3) 大 概 一 半 一 半 (4) 大 部 分 是 女 的 (5) 幾 乎 都 是 女 的 134. 那 您 認 為 這 種 現 象 公 不 公 平? (1) 很 公 平 (2) 還 算 公 平 (3) 沒 有 什 麼 公 平 不 公 平 (4) 不 太 公 平 (5) 很 不 公 平 五 期 二 次 (2006) 家 庭 E 家 庭 婚 姻 與 性 別 角 色 E3 以 下 是 有 關 性 別 角 色 的 態 度, 請 問 您 同 不 同 意 下 列 的 看 法?( 非 常 同 意 相 當 同 意 有 些 同 意 無 所 謂 同 不 同 意 有 些 不 同 意 相 當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a) 妻 子 幫 助 丈 夫 的 事 業 比 追 求 自 己 的 事 業 還 要 重 要 368
389 附 件 及 附 錄 (b) 丈 夫 的 責 任 就 是 賺 錢, 妻 子 的 責 任 就 是 照 顧 家 庭 (c) 以 目 前 男 人 所 分 擔 的 家 事 責 任 而 言, 他 們 應 該 比 現 在 做 更 多 家 事 (d)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時, 女 性 員 工 應 比 男 性 員 工 先 被 解 僱 F 家 庭 價 值 F2 以 下 是 有 關 家 庭 價 值 觀 的 問 題, 請 問 您 同 不 同 意 下 列 的 看 法?( 非 常 同 意 相 當 同 意 有 些 同 意 無 所 謂 同 不 同 意 有 些 不 同 意 相 當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a) 無 論 如 何, 在 家 中 父 親 的 權 威 都 應 該 受 到 尊 重 (b) 長 子 應 該 繼 承 較 多 的 家 產 (c) 照 顧 父 母 較 多 的 子 女, 應 該 繼 承 較 多 家 產 (d) 當 夫 家 和 娘 家 都 需 要 幫 忙 時, 已 婚 婦 女 應 先 幫 助 夫 家 (e) 家 庭 的 幸 福 應 該 優 先 於 個 人 的 利 益 H 夫 妻 關 係 H2 請 問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您 的 配 偶 多 常 做 下 列 家 事?( 幾 乎 每 天 一 週 數 次 約 一 週 一 次 約 一 月 一 次 一 年 數 次 約 一 年 一 次 從 沒 做 過 ) (a) 準 備 晚 飯 (b) 洗 衣 服 (c) 打 掃 家 裡 H3 請 問 在 您 和 配 偶 之 間 誰 決 定 下 列 家 庭 事 務?( 總 是 我 經 常 是 我 我 和 我 配 偶 各 半 經 常 是 我 配 偶 總 是 我 配 偶 家 人 不 適 用 ) (a) 子 女 的 教 養 (b) 自 己 父 母 的 奉 養 (c) 家 用 支 出 的 分 配 (d) 買 高 價 的 家 庭 用 品 五 期 二 次 (2006) 公 民 與 國 家 無 相 關 題 目 369
390 五 期 三 次 (2007) 社 會 階 層 無 相 關 題 目 五 期 三 次 (2007) 休 閒 生 活 無 相 關 題 目 五 期 四 次 (2008) 大 眾 傳 播 E7. 您 是 否 同 意 以 下 的 說 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所 謂 同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1) 夫 妻 之 間 應 該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2) 先 生 的 事 業 成 就 也 代 表 著 太 太 的 成 就 (3) 如 果 太 太 工 作, 先 生 應 該 盡 力 負 擔 一 部 分 家 務 (4) 女 性 天 生 比 男 性 更 適 合 照 顧 家 庭 (5) 影 響 全 民 的 公 共 政 策, 不 適 合 由 女 性 制 定 (6) 女 性 較 適 合 基 層 工 作, 男 性 較 適 合 領 導 與 管 理 工 作 (7) 教 育 花 在 男 性 身 上 比 花 在 女 性 身 上 划 算 (8) 女 性 也 適 合 從 事 機 械 操 作 方 面, 如 技 工 修 理 工 人 等 的 工 作 (9) 男 性 也 適 合 從 事 護 理 的 工 作 (10) 女 性 也 適 合 擔 任 交 通 運 輸, 如 : 卡 車 司 機 計 程 車 司 機 火 車 駕 駛 員 飛 行 員 等 的 工 作 (11) 男 性 也 適 合 從 事 文 書 方 面, 如 : 祕 書 助 理 等 工 作 (12) 男 性 的 思 考 邏 輯 比 較 好, 所 以 較 適 合 讀 數 理 科 目 (13) 女 性 的 語 文 能 力 比 較 好, 所 以 較 適 合 讀 文 史 科 目 (14) 遇 到 問 題, 男 性 比 女 性 更 有 責 任 去 解 決 (15) 男 性 天 生 較 理 性 (16) 女 性 天 生 較 情 緒 化 (17) 男 性 天 生 較 獨 立 (18) 女 性 天 生 較 依 賴 五 期 四 次 (2008) 全 球 化 與 文 化 370
391 附 件 及 附 錄 D. 價 值 觀 請 問 您 同 不 同 意 下 列 這 些 說 法? D1: 父 權 制 / 性 別 角 色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無 所 謂 同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a. 妻 子 幫 助 丈 夫 的 事 業 比 追 求 自 己 的 事 業 還 要 重 要 b.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父 親 在 家 中 的 權 威 都 應 該 受 到 尊 重 五 期 五 次 (2009) 社 會 不 平 等 執 行 中 五 期 五 次 (2009) 宗 教 與 文 化 執 行 中 371
392 附 錄 五 結 案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對 照 表 陳 副 教 授 芬 苓 委 員 意 見 1 研 究 方 法 : (1) 本 研 究 電 訪 抽 樣 方 式 採 用 任 意 成 人 法, 使 得 接 聽 電 話 並 接 受 訪 問 的 人 士 中, 退 休 人 員 與 家 庭 主 婦 的 比 例 偏 高 ( 許 多 男 性 在 家 不 願 接 聽 電 話 ), 有 造 成 樣 本 偏 誤 的 問 題 (2)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建 議 應 與 全 國 人 口 資 料 比 例 進 行 比 對, 以 瞭 解 是 否 有 偏 誤 情 形, 尤 其 是 婚 姻 與 就 業 狀 況 等 資 料 (3) 請 註 明 施 測 時 間 分 布 表, 並 提 供 成 功 樣 本 數 的 分 析 2 研 究 資 料 : (1) 第 六 章 對 近 年 台 灣 性 別 政 策 發 展 的 說 明 有 不 盡 周 全 之 情 形, 尤 其 是 2009 年 以 後 的 發 展 如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性 別 基 本 法 及 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的 部 分 均 未 提 及, 建 請 予 以 補 充 (2) 原 本 調 查 問 卷 的 版 本 內 容 非 常 詳 盡 周 延, 但 可 能 是 因 為 經 費 的 考 量, 後 來 實 際 調 查 的 版 本 簡 易 很 多, 許 多 問 題 不 得 不 放 在 一 題 裡 問, 以 致 影 響 調 查 結 果 3 研 究 結 論 : (1) 建 議 應 討 論 以 電 訪 進 行 調 查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偏 誤, 長 期 而 言 則 應 慎 重 考 量 以 面 訪 方 式 進 行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1. (1) 已 於 審 查 會 議 中 說 明, 調 查 時 段 包 含 週 間 晚 上 及 週 末 全 日, 且 樣 本 分 佈 盡 可 能 依 母 群 體 之 ( 縣 市 性 別 年 齡 ) 人 口 比 例 (2) 如 上 述, 已 與 全 國 人 口 資 料 比 例 進 行 比 對, 而 全 國 人 口 資 料 並 無 婚 姻 與 就 業 狀 況 比 例 (3)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6 頁 2. (1)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3. (1)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372
393 附 件 及 附 錄 陳 副 教 授 芬 苓 黃 副 教 授 長 玲 委 員 意 見 (2) 本 次 調 查 主 要 集 中 在 對 性 別 議 題 的 態 度 方 面, 未 來 或 許 再 納 入 經 驗 與 行 為 部 分 之 題 項, 以 使 調 查 結 果 更 為 完 整 4 研 究 結 論 是 否 具 體 可 行 : 建 議 在 研 究 結 論 方 面, 就 調 查 結 果 對 我 國 性 平 政 策 之 啟 發 作 出 探 討, 並 對 我 國 性 平 政 策 作 出 較 為 具 體 實 質 的 建 議 5 建 議 本 研 究 應 ( 可 ) 修 訂 部 分 : (1) 自 193 頁 起 的 卡 方 分 析 表 建 議 將 顯 著 程 度 標 示 在 同 一 個 表 中, 以 方 便 讀 者 閱 讀 及 判 斷 (2) 本 研 究 建 議 應 對 問 卷 的 信 效 度 進 行 分 析, 許 多 題 目 如 在 信 效 度 方 面 有 問 題, 未 來 應 考 慮 刪 除 1 有 關 近 年 台 灣 性 別 政 策 發 展 說 明 部 分, 建 議 再 補 充 較 新 的 資 料 2 各 國 比 較 中 日 本 的 部 分, 文 中 引 用 Bustelo 提 及 日 本 採 用 優 惠 政 策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一 節, 建 議 對 其 正 確 性 再 作 確 認 3 結 論 部 分 似 顯 得 比 較 簡 短, 建 議 就 調 查 結 果 中 較 不 符 預 期 的 部 分 酌 作 探 討, 並 以 調 查 結 果 為 基 礎, 對 性 平 政 策 提 出 更 為 具 體 的 建 議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2) 本 次 調 查 基 於 研 究 經 費 及 時 程 的 考 量, 題 項 較 少, 但 已 提 出 詳 細 版 問 卷 內 容 供 參 4.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5. (1) 均 已 標 示 在 各 表 中 (2) 問 卷 本 已 進 行 信 效 度 分 析, 請 參 閱 附 件 四 1.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2. 已 修 改,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3.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373
394 黃 副 教 授 長 玲 吳 教 授 明 燁 委 員 意 見 4 研 究 建 議 部 分 可 考 量 納 入 以 下 幾 點 : (1) 未 來 政 府 進 行 性 別 調 查 兼 作 面 訪 而 不 僅 作 電 訪 的 可 行 性 探 討 (2) 未 來 我 國 性 別 調 查 如 何 與 國 際 性 平 指 標 如 GEM HDI 及 GDI 等 進 行 接 軌, 或 是 直 接 引 用 國 際 指 標 的 可 行 性 (3) 未 來 各 部 會 所 作 之 性 別 相 關 調 查 應 如 何 進 行 統 整, 如 何 出 版 統 計 及 摘 要 5 第 270 頁 表 八 -1 部 分, 調 查 題 目 的 設 計 似 有 造 成 語 意 混 淆 的 可 能, 究 竟 是 問 對 現 況 或 是 對 規 範 的 理 解, 應 再 作 更 清 楚 的 界 定, 否 則 有 可 能 影 響 調 查 的 效 度 另 272 頁 表 八 -3 部 分, 應 註 明 2007 年 與 2008 年 的 調 查 單 位 為 誰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1 就 研 究 目 的 而 言, 本 案 無 論 在 抽 樣 設 計 問 卷 設 計 或 調 查 方 式 方 面 均 屬 允 當 問 卷 設 計 先 由 性 別 概 念 著 手, 參 照 各 國 關 心 的 主 題, 並 且 依 循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六 大 構 面, 兼 具 學 術 性 與 政 策 性 2 本 案 對 於 各 國 性 平 議 題 的 民 意 調 查 專 題 研 究 以 及 相 關 政 策 的 資 料 均 蒐 集 的 非 常 豐 富, 對 於 國 內 未 來 政 策 之 擬 訂 與 修 正 有 相 當 之 貢 獻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4. (1)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2) 國 際 指 標 係 以 客 觀 資 料 為 參 照, 與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主 觀 資 料 之 目 的 並 不 相 同, 故 建 議 未 來 問 卷 應 參 採 國 外 問 卷 題 項 為 主, 例 如 對 照 國 內 外 民 眾 對 性 別 平 等 達 成 情 形 或 男 女 兩 性 地 位 之 看 法 等 (3)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278 頁 5.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374
395 附 件 及 附 錄 吳 教 授 明 燁 委 員 意 見 3 性 別 調 查 問 卷 應 該 是 兩 性 而 非 女 性 的 問 卷, 目 前 的 調 查 內 容 似 較 偏 重 女 性 的 觀 點, 未 來 建 議 增 加 男 性 觀 點 與 經 驗 的 相 關 題 項 4 調 查 結 果 之 分 析 非 常 詳 盡, 但 也 因 此 略 顯 零 散, 看 不 到 全 貌, 建 議 再 進 一 步 就 六 大 構 面 依 認 知 經 驗 與 期 望 作 歸 納 整 理, 以 利 進 行 長 期 比 較 5 在 差 異 性 比 較 方 面, 建 議 再 分 別 就 男 性 與 女 性, 比 較 社 會 階 層 區 域 以 身 份 間 對 性 別 議 題 看 法 的 差 異 性 6 本 案 的 主 要 建 議 在 於 定 期 調 查 內 容 與 調 查 頻 率 的 設 計, 建 議 的 內 容 應 再 具 體 一 些, 並 能 夠 呼 應 實 際 執 行 面 的 需 要 7 由 於 行 政 機 關 常 因 預 算 因 素 或 其 他 突 發 事 件, 委 託 進 行 調 查 的 對 象 常 非 固 定, 如 果 能 進 一 步 提 出 模 組 式 的 調 查 研 究 作 業 建 議, 將 更 有 利 於 主 管 機 關 參 採 運 用 8 問 卷 內 容 係 以 婦 女 政 策 綱 領 之 六 大 構 面 為 基 礎, 若 能 進 一 步 將 調 查 結 果 對 應 於 此 六 大 構 面 及 各 主 管 機 關, 將 更 具 政 策 參 考 價 值 9 建 議 增 加 調 查 結 果 與 政 策 措 施 之 連 結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3. 可 納 為 未 來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之 參 考 方 向 4. 在 原 報 告 之 結 論 已 作 討 論 及 說 明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結 論 5. 本 調 查 並 未 詢 問 社 會 階 層 及 身 份 別 而 進 行 兩 性 在 各 區 域 別 是 否 呈 現 看 法 之 差 異 性, 基 於 樣 本 數 不 多, 可 能 造 成 細 格 次 數 過 小 或 為 0 的 問 題, 易 產 生 解 釋 上 的 偏 誤 已 補 充 說 明,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97 頁 6.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7. 調 查 內 容 及 作 業 標 準 化 雖 然 便 於 委 託 單 位 執 行 相 關 計 畫, 模 組 之 建 立 需 費 時 試 行 及 待 其 穩 定, 故 本 研 究 仍 建 議 委 託 單 位 能 試 行 數 次 之 後 再 確 定 模 式 8.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9.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375
396 范 董 事 雲 委 員 意 見 1 肯 定 研 究 團 隊 對 本 研 究 之 用 心 程 度, 調 查 結 果 呈 現 出 許 多 有 趣 的 訊 息, 可 在 未 來 社 會 學 的 領 域 納 入 分 析 頁 至 264 頁 部 分, 建 議 納 入 對 卡 方 檢 定 結 果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與 闡 述 另 外 亦 建 議 對 社 會 階 層 與 收 入 差 異 的 部 分 稍 予 著 墨 3 在 問 卷 設 計 部 分, 建 議 可 採 正 負 交 錯 的 問 法, 把 負 面 問 法 題 與 正 面 問 法 題 交 錯 安 排, 以 免 受 訪 者 產 生 回 答 的 慣 性 4 問 卷 核 心 題 組 部 分, 建 議 可 區 分 為 態 度 認 知 ( 非 評 價 ) 之 題 項 5 結 論 與 建 議 中 與 政 策 相 關, 可 供 各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之 部 分 份 量 不 足, 建 議 酌 作 補 充 例 如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醫 療 環 境 不 友 善, 即 可 提 供 給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6 考 量 電 話 訪 問 受 到 的 限 制 頗 多, 許 多 較 為 深 入 的 問 題 需 要 用 面 訪 的 方 式 才 做 得 好,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在 經 費 編 列 應 作 此 考 量 7 問 卷 設 計 上, 應 與 現 有 之 調 查 問 卷 儘 可 能 不 重 複, 例 如 中 研 院 目 前 對 於 家 務 分 工 行 為 面 的 部 分, 已 經 有 很 詳 盡 的 調 查, 這 部 分 就 可 以 不 用 再 做, 只 要 將 中 研 院 的 調 查 結 果 納 入 參 考 即 可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2.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265 頁 另, 本 調 查 並 未 詢 問 社 會 階 層 及 收 入, 故 無 法 進 行 分 析 3. 可 納 為 未 來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之 參 考 方 向 4. 原 建 議 之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即 為 態 度 題 項 ; 至 於 認 知 題 項 較 適 宜 特 定 議 題 題 組 之 類 型 5.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6.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7. 可 納 為 未 來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之 參 考 方 向 376
397 附 件 及 附 錄 劉 理 事 長 淑 雯 何 副 司 長 明 寮 委 員 意 見 1 在 研 究 結 果 部 分, 建 議 增 加 對 下 列 問 題 之 探 討 : (1) 性 別 差 異 性 的 討 論 (2) 與 一 般 認 知 不 一 致 的 可 能 原 因 (3) 與 國 內 過 去 相 關 調 查 結 果 的 差 異 性 (4) 與 其 他 國 家 調 查 結 果 的 差 異 性 (5) 對 各 構 面 的 政 策 建 議 2 在 研 究 建 議 部 分, 建 議 納 入 調 查 結 果 對 未 來 政 策 方 向, 如 法 令 落 實 法 令 修 訂 宣 導 及 執 行 與 研 發 方 面 之 啟 示 3 在 問 卷 設 計 部 分, 建 議 對 認 知 與 經 驗 作 較 明 確 之 區 隔, 不 宜 併 在 一 起 問 認 知 題 以 問 知 不 知 道 態 度 題 問 您 覺 得, 而 經 驗 題 則 問 有 無 經 驗? 會 不 會 這 樣 做? 較 佳 頁 研 究 分 析 架 構 圖 建 議 應 與 問 卷 各 分 量 表 之 名 稱 一 致 化 5 所 辦 理 的 焦 點 座 談 似 乎 是 以 討 論 問 卷 內 容, 確 認 問 卷 信 效 度 為 主, 並 非 真 正 的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建 議 就 這 部 分 再 作 釐 清 1 第 112 頁 有 關 第 六 章 國 內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與 國 外 比 較 部 分, 建 議 參 採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網 站 的 最 新 資 料 酌 作 補 充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1. 在 原 報 告 之 結 論 已 作 討 論 及 說 明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結 論 2.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3. 認 知 與 經 驗 題 項 雖 宜 分 開 詢 問, 惟 本 問 卷 涉 及 多 項 議 題, 將 就 業 認 知 及 經 驗 分 段 詢 問 易 造 成 受 訪 者 思 緒 混 淆, 此 乃 本 次 問 卷 設 計 欲 避 免 之 問 題 4.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42 頁 5. 本 研 究 之 設 計 乃 參 考 周 雅 容 (1997) 之 建 議,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2 頁 1.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377
398 何 副 司 長 明 寮 委 員 意 見 2 第 114 頁 第 一 段 有 關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相 關 文 字 部 分, 由 於 前 項 計 畫 係 指 年 計 畫, 惟 為 持 續 推 動 落 實 性 別 主 流 化 工 作,2009 年 底 婦 權 會 再 度 通 過 年 實 施 計 畫, 請 中 央 各 部 會 參 採 作 為 未 來 推 動 重 點 以 上 情 形 請 研 究 團 隊 參 考 3 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係 表 彰 我 國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重 要 象 徵 法 案, 第 115 頁 建 議 於 最 後 加 入 : 目 前 CEDAW 國 內 施 行 法 草 案 修 法 進 度, 行 政 院 於 99 年 5 月 18 日 院 會 通 過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頁 有 關 近 年 每 年 或 定 期 辦 理 之 調 查 部 分, 建 議 增 列 98 年 部 分 之 辦 理 情 形, 該 調 查 結 果 尚 在 撰 寫 中, 完 成 後 將 儘 速 刊 載 在 網 站 上 頁, 有 關 台 灣 部 分 建 議 將 專 責 單 位 婦 權 會 後 以 括 弧 註 明 為 任 務 編 組 另 有 關 法 令 依 據 部 分, 法 令 名 稱 目 前 仍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並 請 增 列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6 有 關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調 查 一 節, 務 必 請 主 計 單 位 在 預 算 上 給 予 支 持, 方 有 可 能 達 成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2.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15 頁 3.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17 頁 4.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21 頁 5.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頁 6. 本 研 究 所 提 建 議 可 由 委 託 單 位 參 酌 執 行 378
399 附 件 及 附 錄 王 科 長 淑 娟 委 員 意 見 1 有 關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報 告 中 第 七 章 第 二 節 僅 就 基 本 資 料 與 各 問 項 的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單 一 層 次 複 分 類 交 叉 分 析, 例 如 第 193 頁 表 七 -2-1 所 呈 現 的 是 問 項 調 查 結 果 分 別 與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等 進 行 交 叉 分 析, 然 而 這 個 委 託 研 究 既 然 跟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相 關, 我 們 更 想 知 道 在 性 別 區 分 為 前 提 下, 再 與 其 他 資 料 進 行 三 維 複 分 類 交 叉 分 析, 例 如 193 頁 的 分 析 有 關 男 性 的 責 任 是 賺 錢, 女 性 責 任 是 照 顧 家 庭 的 調 查 結 果, 提 出 男 性 受 訪 者 較 傾 向 同 意, 女 性 較 傾 向 回 答 不 同 意, 如 果 可 以 進 一 步 細 分 各 年 齡 組 的 性 別 時, 將 更 具 性 別 分 析 價 值 如 果 是 因 為 樣 本 數 的 限 制 而 無 法 進 行 三 維 複 分 類 細 分, 也 請 研 究 團 隊 妥 為 說 明 2 在 研 究 建 議 部 分 : (1) 社 會 現 象 的 變 遷 通 常 是 緩 慢 漸 進, 是 以 社 會 指 標 的 觀 察 往 往 須 將 比 較 時 間 點 拉 長, 較 能 顯 示 其 變 化 所 以 研 究 團 隊 每 次 輪 換 議 題 的 作 法 應 屬 可 行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1.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97 頁
400 王 科 長 淑 娟 研 考 會 意 見 委 員 意 見 (2)274 頁 建 議 4, 調 查 主 體 及 經 費 來 源 : 建 議 整 合 各 部 會 經 費 由 性 別 平 等 單 位 統 籌 執 行 調 查, 其 後 又 說 : 如 欲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時, 可 將 其 分 配 給 各 部 會 蒐 集 資 料, 此 一 建 議 是 否 有 前 後 不 一 致 之 處? 因 為 若 交 由 各 部 會 蒐 集 資 料, 而 所 需 資 料 若 是 須 經 調 查 方 能 取 得 者 ( 調 查 統 計 ), 又 將 涉 及 調 查 經 費 的 問 題, 與 本 建 議 說 要 統 籌 執 行 的 說 法 似 有 所 牴 觸 3 第 10 頁 第 二 段 提 及 : 政 府 公 務 統 計 為 例 行 業 務, 這 樣 的 介 紹 似 乎 無 法 點 出 公 務 統 計 的 特 性, 用 例 行 業 務 字 眼 反 讓 人 輕 忽 公 務 統 計 的 價 值 與 重 要 性, 事 實 上, 所 謂 公 務 統 計 係 各 機 關 依 據 執 行 結 果 而 辦 理 的 統 計, 用 以 展 現 業 務 執 行 的 成 果, 呈 現 的 方 式 從 原 始 登 記 資 料 的 蒐 集 到 結 果 的 呈 現, 是 須 經 思 考 設 計 的, 不 是 所 謂 的 例 行 業 務 這 樣 簡 單,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酌 作 修 正 4 部 分 錯 漏 字 及 誤 植 請 研 究 團 隊 再 行 檢 視 1 本 研 究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未 來 調 查 建 議 問 卷 ( 報 告 附 件 六 ), 可 就 欲 調 查 的 不 同 構 面 直 接 選 擇 所 需 的 題 目, 僅 需 視 需 要 再 調 整 相 關 措 詞 即 可, 具 有 相 當 之 參 考 價 值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2)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278 頁 3. 已 修 正,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0 頁 4. 悉 已 檢 視 修 正 380
401 附 件 及 附 錄 研 考 會 意 見 委 員 意 見 2 與 本 研 究 豐 富 的 資 料 蒐 集 與 調 查 發 現 相 較, 結 論 與 建 議 部 分 似 稍 顯 薄 弱, 建 議 以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以 及 與 國 外 調 查 結 果 之 比 較 為 基 礎, 對 我 國 近 年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進 行 整 體 性 的 評 價 與 檢 討, 期 能 就 政 府 在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制 定 調 查 設 計 及 調 查 結 果 運 用 等 方 面, 提 出 更 多 具 體 建 議 3 本 研 究 所 提 建 議 ( 立 即 可 行 及 中 長 期 ) 之 主 辦 單 位 均 為 行 政 院, 建 請 研 究 團 隊 另 就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中 另 行 提 出 建 議 之 主 協 辦 機 關 4 本 案 以 相 當 篇 幅 探 討 與 介 紹 芬 蘭 挪 威 英 國 及 日 本 等 4 國 之 性 別 平 等 制 度 與 作 法, 並 與 我 國 進 行 綜 合 比 較, 內 容 相 當 深 入, 建 請 就 綜 合 分 析 國 內 外 國 情 與 制 度 的 異 同 後, 就 國 外 作 法 對 我 國 之 啟 示, 研 提 相 關 之 政 策 性 建 議, 以 供 我 國 建 構 及 調 整 現 有 性 別 平 等 推 動 機 制 之 參 考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2.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3.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4. 已 修 正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八 章 第 二 節 建 議 部 份 381
402 研 考 會 意 見 委 員 意 見 5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之 電 話 調 查 問 卷 篇 幅 頗 長 ( 超 過 40 題 ), 部 分 題 目 需 逐 一 提 示 選 項 且 內 容 相 對 較 為 複 雜, 與 一 般 電 訪 問 卷 有 所 不 同 建 請 就 訪 問 進 行 之 經 過 情 形 經 驗 與 心 得 等 酌 予 著 墨, 例 如 訪 問 總 時 數 拒 訪 率 中 斷 訪 問 率 電 訪 過 程 遭 遇 之 困 難, 以 及 其 他 技 術 性 問 題 如 提 示 隨 機 方 式 程 度 追 問 方 式 及 是 否 有 題 次 隨 機 安 排 等, 俾 利 提 供 未 來 調 查 執 行 之 參 考 報 告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改 情 形 5. 已 補 充, 請 參 考 報 告 第 115 頁 382
RDEC-RES
RDEC-RES-089-005 RDEC-RES-089-005 VI I II III 6 IV 7 3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1 2 3 4 5 6 7 8 躰 ( 9 10 躰 11 12 躰 1 13 14 躰 15 16 躰 17 18 19 1 20 21 22 2 23 24 25 26
全唐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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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I 目 錄 項 目 貨 品 描 述 頁 數 (I) 活 動 物 ; 動 物 1 (II) 植 物 2 (III) 動 物 或 植 物 脂 肪 及 油 及 其 分 化 後 剩 餘 的 ; 經 處 理 可 食 的 脂 肪 ; 動 物 或 植 物 蠟 2 (IV) 經 配 製 的 食 品 ; 飲 料 酒 及 醋 ; 煙 草 及 製 成 的 煙 草 代 替 品 2 (V) 礦 產 5 (VI) 化
30,000,000 75,000,000 75,000, (i) (ii) (iii) (iv)
30,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24 (i) (ii) (iii) (iv) # * 1,800,000 1,800,000 15% 3,400,000 3,400,000 15% 4,200,000 4,200,000 10% 8,600,000 8,600,000 10% 12,600,000 12,600,000 88% 10% 16,000,000 16,000,000
(b)
1. (a) (b) (c) 22 85155 (i) (ii) 2200 5 35% 20% 500 3,000 3015 50% 30 (i) (ii) (iii) (iii) 30% QFII 15% H (20)(5) (iv) (i)(ii) (iii) (iv) (v) 10 30 (vi) 5% (vii) (1) (1) 25%(1) (viii) (ix) 10% 20 45 20
,, 17 075 200,, 170, 1, 40, 4 000, 5,,,, 100 600, 862,, 100, 2 /5,, 1 /5, 1 2,, 1 /5,,, 1 /2,, 800,,,,,,, 300,,,,,, 4 300,,,,, ,,,,,,,,,,, 2003 9 3 3. 22 24 4. 26 30 2 33 33 1. 34 61 1. 1 37 63 1. 2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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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104 年 11 月 2 日 院 臺 綜 字 第 1040149345A 號 函 核 定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105-108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臺 東 縣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1 1 月 臺 東 縣 第 二 期 (105-108 年 ) 綜 合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 核 定 本 )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智力测试故事
II 980.00 ... 1... 1... 1... 2... 2... 2... 3... 3...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8... 9... 9...10...10...10 I II...11...11...11...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7...17...18...18...19...19...19...19...20...20...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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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约 圣 经 伴 读 约 翰 福 音 目 录 说 明..I 序 言 : 圣 经 中 神 圣 启 示 的 三 层.II 按 时 分 粮 的 原 则..VIII 纲 目 XI 第 一 章..1 第 二 章 13 第 三 章 25 第 四 章 37 第 五 章 49 第 六 章 61 第 七 章 73 第 八 章 85 第 九 章 97 第 十 章..109 第 十 一 章..121 第 十 二 章..133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章 節 目 錄 頁 數 I 序 言 1-2 II 公 務 員 事 務 3-9 III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10-19 IV 財 經 事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125-0834I/1405/GH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10-11 XI. 11-12 XII. 12 XIII. 13 XIV. 14-15 XV. 15-16 XVI. 16 I. * ++p ++ p ++ ++ * ++p ++ ++ ++p 1 2 ++ ++ ++ ++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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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河 文 明 的 历 史 变 迁 丛 书 编 委 会 学 术 顾 问 李 学 勤 朱 绍 侯 姚 瀛 艇 郝 本 性 晁 福 林 王 巍 主 任 李 小 建 苗 长 虹 副 主 任 覃 成 林 高 有 鹏 牛 建 强 刘 东 勋 主 编 李 玉 洁 编 委 苗 书 梅 程 遂 营 王 蕴 智 张 新 斌 郑 慧 生 涂 白 奎 袁 俊 杰 薛 瑞 泽 陈 朝 云 孔 学 郑 贞 富 陈 彩 琴 石
施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6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 天 水 圍 游 泳 池 的 年 度 維 修 工 程 已 於 3 月 31 日 完 成, 並 於 4 月 1 日 重 新 開 放 給 市 民 使 用 iii. 元
地 委 會 文 件 2016/ 第 25 號 ( 於 6.5.2016 會 議 討 論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在 元 朗 區 內 舉 辦 的 康 樂 體 育 活 動 及 設 施 管 理 綜 合 匯 報 (2016 年 5 月 號 報 告 )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各 委 員 匯 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於 2016 年 2 月 至 5 月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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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新 盛 大 厦 )12 15 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1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社會科教學碩士班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社 會 發 展 學 系 社 會 科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吳 根 明 博 士 國 民 小 學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教 科 書 綠 色 生 活 概 念 之 內 容 分 析 研 究 生 : 王 麗 娟 撰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7 月 1 日 謝 辭 時 光 荏 苒, 轉 眼 間 白 天 工 作 晚 上 讀 書 還
《小王子》 (法)圣埃克苏佩里 原著
小 王 子 ( 法 ) 圣 埃 克 苏 佩 里 原 著 献 给 莱 翁 维 尔 特 请 孩 子 们 原 谅 我 把 这 本 书 献 给 了 一 个 大 人 我 有 一 条 正 当 的 理 由 : 这 个 大 人 是 我 在 世 界 上 最 好 的 朋 友 我 另 有 一 条 理 由 : 这 个 大 人 什 么 都 懂 ; 即 使 儿 童 读 物 也 懂 我 还 有 第 三 条 理 由 ; 这 个 大
奇闻怪录
... 1... 1... 2... 3... 3... 4... 4... 5... 5... 6... 8... 9... 10... 10... 11... 11... 13... 13... 14... 14... 15... 16... 17... 21 I ...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28... 29 UFO...
兩岸青年人國際觀比較分析
兩 岸 青 年 人 國 際 觀 比 較 分 析 杜 谷 文 ( 廈 門 大 學 臺 灣 研 究 院 中 外 政 治 制 度 2008 級 碩 士 研 究 生 ) 摘 要 青 年 人 的 國 際 觀 不 但 影 響 到 青 年 人 自 身 的 競 爭 力, 而 且 是 國 家 和 民 族 未 來 價 值 觀 的 主 體, 所 以 還 影 響 到 國 家 和 民 族 的 未 來 本 文 通 過 對 國
山东出版传媒招股说明书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英 雄 山 路 189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一 )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 二 )
第六篇
國 家 發 展 前 瞻 規 劃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評 估 ( 含 模 型 建 立 ) ( 第 二 年 度 計 畫 ) 編 號 : 國 家 發 展 前 瞻 規 劃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 產 業 人 力 供 需 評 估 ( 含 模 型 建 立 )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經 濟 研
- 1 - ( ) ( ) ( )
: 2 2868 4679 [email protected] www.edlb.gov.hk/edb/chi/papers/cdoc/ - 1 - ( ) 2. 3. 4. 2004 ( ) 60 5. ( ) - 2-6. ( 483 ) 7. ( 32 ) ( 448 ) 1995 ( ) 1 8. 1 ( ) 128 129 130 - 3-9. (i) (ii) (iii)
2015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報 告 摘 要 2015 年 廉 政 公 署 周 年 民 意 調 查 背 景 1.1 為 了 掌 握 香 港 市 民 對 貪 污 問 題 和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的 看 法, 廉 政 公 署 在 1992 至 2009 年 期 間, 每 年 均 透 過 電 話 訪 問 進 行 公 眾 民 意 調 查 為 更 深 入 了 解 公 眾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看 法 及 關 注, 以 制 訂 適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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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3 号 万 达 广 场 B 座 11 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万 达 电 影 院 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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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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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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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4,1948,1960,,, - ( ), ,96 % ; , 80 %, % 60,,, % 70,, 50 90, 20 % 33 % ; 1991, 10 % 1986,80 % ; 78, 21 % 22 %
1999 4 1971 1988,,, ;,,,, ; (1608 1760 ), ; (1760 1867 ), ;,, ; (1867 ), 91. 6 %,,,,,, 30 -, 1944,1948,1960,,, - ( ), 1945 1960,96 % ;1962 1967, 80 %,1968 1976 56 % 60,,, 1971 5 % 70,, 50 90, 20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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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新 設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In Search of the Appropriate Height for the Standing Support Equipments on the City Bus at Taipei 研 究 生 : 賴 振 永 指 導 教 授 : 黃 啟 梧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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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6 8 15 36 48 55 58 65 67 74 76 150 152 1 3 1 2 4 2 2001 2000 1999 12 31 12 31 12 31 304,347 322,932 231,047 14,018 16,154 5,665 (i) 0.162 0.193 0.082 (ii) 0.165 0.227 0.082 (iii) 10.08 13.37 6.47 0.688
謝 辭 還 記 得 在 宜 蘭 迎 新 那 晚, 眾 人 在 天 燈 上 寫 下 自 己 的 心 願, 將 天 燈 點 燃 後 放 開, 任 其 冉 冉 升 空 天 燈 成 功 上 升 了, 願 望 就 會 實 現 了 嗎? 看 來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因 為 我 終 於 順 利 完 成 論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陳 俊 宏 博 士 平 等 與 差 異 之 辯 證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罰 娼 不 罰 嫖 條 款 修 法 爭 議 之 研 究 The Dialectics of the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s: The Controversial Amendment of the prohib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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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PETIT PRINCE 小 王 子 [ 法 ] 聖. 德 克 旭 貝 里 ( 此 劇 本 由 簡 體 中 文 版 轉 錄 而 來 ) ********************************************************************* 獻 給 列 翁. 維 爾 特 我 請 孩 子 們 原 諒 我 把 這 本 書 獻 給 了 一 個 大 人 我 有 一 個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i ii Abstract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in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s to encourage and help employees to develop their potential so that they can fully contribute to the organization s goals. The main
Microsoft Word - ????:?????????????
春 秋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定 西 路 1558 号 乙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意 向 书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 层 15 层 春 秋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对联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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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4 GCC % 5% % 2. 67% 0. % 00mm % % %. 2% ~ 06 60
205 7 July 205 4 Arab World Studies No. 4 * 202 75002 673-56 205 04-0059 -4 D85 A * 204 204XBS0 205 205 - GM - 057 204 4NXBYJ05 204 6 5 59 205 4 GCC 267 3400 202. 7% 5% 84. 38% 2. 67% 0. % 00mm 2008 2.
我 非 常 希 望 该 小 组 的 建 议 尤 其 是 其 执 行 摘 要 能 受 到 将 于 2000 年 9 月 来 纽 约 参 加 千 年 首 脑 会 议 的 所 有 领 导 人 的 注 意 这 次 历 史 性 的 高 级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一 个 独 特 的 机 会 使 我 们 能 够
联 合 国 A/55/305 大 会 安 全 理 事 会 Distr.: General 21 August 200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87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五 年 2000 年 8 月 21 日 秘 书 长 给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音 樂 教 學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新 瓦 屋 客 家 花 鼓 之 研 究 A Research on Hsin-Wa-Wu Hakka Flower-Drum 研 究 生 : 陳 怡 妃 指 導 教 授 : 明 立 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三 月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文 化 資 產 總 管 理
35 2 2011 3 Vol. 35 No. 2 March 2011 83 Population Research * 2 100872 Birth Interval between First and Second Child and Its Policy Implications Liu Shuang Zou Mingru Abstract Using data of international
Microsoft Word - Final Chi-Report _PlanD-KlnEast_V7_ES_.doc
九 龍 東 商 業 的 統 計 調 查 - 行 政 摘 要 - 2011 年 5 月 統 計 圖 行 政 摘 要...1 圖 I: 在 不 同 地 區 及 樓 宇 類 別 的 數 目 及 比 例...9 圖 II: 影 響 選 擇 地 點 的 因 素 的 重 要 程 度 對 比 就 現 時 所 在 地 點 各 項 因 素 的 滿 意 程 度...20 圖 III: 影 響 選 擇 樓 宇 的 因 素
2012 2 17 4100 4500 2000 97. 6% 48 2. 4% 1935 1398 356 181 48 5 40 3 14 21 16 3 3 3 5 3 2 2 2 2 1 12 6 2 20 4 4 3 3 6 8 3 6 9 10 11 1 14 1 046
* 045 * 10YJEGJW001 2011 2012 2 17 4100 4500 2000 97. 6% 48 2. 4% 1935 1398 356 181 48 5 40 3 14 21 16 3 3 3 5 3 2 2 2 2 1 12 6 2 20 4 4 3 3 6 8 3 6 9 10 11 1 14 1 046 48 2012 O A B AB 680 O 249 36. 6%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 1... 6... 29............................................ 39............................................ 52 i (i) (ii) 50% 1 1,000,000 50% 305.HK
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許 焯
作者簡介 黃春枝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專任教授 1988 迄今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專任講師兼文學院院長秘書 國立政治大 學教育學系專任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心理諮商中心輔 導委員 考試院特種考試典試委員 著作 青年期親子關係適應之研究 三民書局 青年期親子溝通 之研究 桂冠圖書公司 高雄市青少年
台灣鬼谷子學術研究會叢書 二十一世紀中華文化大熔爐 黃春枝 混元禪師 撰 指導 作者簡介 黃春枝 現職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專任教授 1988 迄今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專任講師兼文學院院長秘書 國立政治大 學教育學系專任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心理諮商中心輔 導委員 考試院特種考試典試委員 著作 青年期親子關係適應之研究 三民書局 青年期親子溝通 之研究 桂冠圖書公司 高雄市青少年康樂活動之研究 研 究報告
目 錄 一 前 言 Ⅲ 二 設 計 動 機 與 目 的 Ⅲ 三 表 現 形 式 Ⅲ 四 內 容 架 構 ( 故 事 敘 述 ) Ⅳ 五 作 品 製 作 ( 角 色 設 定 及 畫 面 與 沙 拉 ) Ⅴ 六 作 品 照 片 ( 主 作 品 及 週 邊 產 品 ) ⅩⅩⅡ 七 組 員 分 工 表 ⅩⅩ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第 十 七 屆 ( 進 修 部 四 年 制 第 三 屆 ) 畢 業 作 品 成 果 報 告 書 沙 拉 嘿 喲 模 組 : 企 劃 組 組 員 :9918004 王 鈺 欣 9918086 高 敏 瑄 9918096 廖 婉 婷 9918066 梁 夢 婷 9918098 梁 詠 青 指 導 老 師 : 中 華 民 國 103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不 動 產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鄭 博 文 博 士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法 律 保 障 研 究 生 : 呂 芳 雄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保 障 謝 誌 名 師 指 導 片 刻, 勝 君 苦 讀 終 日 對 於 離 開 學 校 相 當 多 年 又 坐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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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EC-PLN PLN-098 098-029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檢 討 及 實 施 成 效 評 估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5 月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意 見 ) RDEC-PLN PLN-098 098-029
* CO3 A 1674-2486 2011 04-0005 - 18 P. 253 * 5 1. 1949 1991 1949 1991 6 2. 7 1 2001 2 2008 8 1 2 2008 11 http / /www. rnd. ncnu. edu. tw /hdcheng /method /ways. doc 2008 / 9 disciplinary matrix 1 1. 2001
197 1. 2. 3. 4. I
National Taiwan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PROMOTION OF DRAGON DANCE IN MIAOLI COUNTY 197 1. 2. 3. 4. I Huang, Hsuan-Chieh(2008). Promotion of Dragon Dance in Miaoli County. Unpublished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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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東 區 規 劃 調 整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報 告 書 定 稿 版 目 錄 審 核 意 見 修 正 辦 理 情 形 壹 計 畫 緣 起 及 目 標 1-1 計 畫 緣 起 1 1-2 計 畫 目 標 與 效 益 1 1-3 計 畫 範 圍 2 1-4 計 畫 期 程 2 貳 基 地 環 境 概 述 2-1 東 ( 北 ) 區 使 用 現 況 3 2-2 東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結 業 第 二 章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實 務 守 則 (2008 年 12 月 30 日 修 訂 版 擬 稿 )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實 務 守 則 修 訂 版 擬 稿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II II
I I II II III 1. 2. 3. III 4. IV 5. 6. 8. 9. 10. 12. IV V V VI VI VII VII VIII VIII IX IX X X XI XI XII XII 1 1 2 2 3 3 4 33 35 4 5 5 6 6 7 ( )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年报正文7.PDF
2000 ...3...4...5...9...12...15...25...25...33...70...70 - 3 - Baoshan Iron & Steel Co., Ltd. 26647000 26646999 ir@ baosteel.com 201900 http://www.baosteel.com http://www.sse.com.cn 600019-4 - 4,378,138,8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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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劉 明 宗 博 士 台 灣 客 家 俗 諺 中 的 數 詞 研 究 研 究 生 : 謝 淑 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99 度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博 碩 論 文 獎 助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獎 助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Examinations have long been adopting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public officials and become an essential tradition in our country. For centuries, the examination system, incorporated with fairness, has
毒品處遇及除罪化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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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H, MH, MH, MH BBS, MH 栢, MH 衞 衞 / ( ) (1) ( )(2) 2
2011 3 3 2 30 SBS ( ), MH BBS, MH, MH 强, MH, MH MH, MH 1 , MH, MH, MH, MH BBS, MH 栢, MH 衞 衞 / ( ) (1) ( )(2) 2 ( ) ( )(2) 2. 衞 2011 3 1 衞 衞 3. 2011 2 9 4 4. I. 5. II. 3 6. 7. 8. 9. 强 12 (a) (b) (c) (d)
35010349-02-aplp
20A(1) MB ChB (CUHK)MB BS (HKU) (i) (i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clinicpolyclinic (i) (ii) (i) (ii) 343 (iii) [] 156 11A(1) 8 4A(2) 5 (i) (ii)(iii)(iv)(v) (vi)(vii)(viii)(ix) (x)(xi)
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 實務守則 - 2012年版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升 降 機 工 程 及 自 動 梯 工 程 實 務 守 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2012 年 版 前 言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條 例 ( 條 例 ) 的 制 定, 是 為 加 強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安 全 規 管 工 作 新 條 例 納 入 的 主 要 更 改, 包 括 擴 闊 條
建築污染綜合指標之研究
1 2 3 4 5 (3) 6 7 (11) 8 9 10 11 12 250 13 14 15 16 17 18 V V 0 a a 0 Li 10 ( 10 ) a a 0 19 20 21 22 23 24 ( ) ( ) + 25 0 1 1 ( 1 ) ( 1 ) + ( 1 ) ( 1 ) + ( 1 ) ( 1 ) + ( 1 ) ( 1 ) + + 26 ( + 27 n i 1 28
黑面琵鷺2015
PG10402-0124 104-01-01 104 年 度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黑 面 琵 鷺 族 群 生 態 研 究 及 其 棲 地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104 年 )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PG10402-0124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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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性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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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全唐诗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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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研究所研究計畫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客 家 政 治 經 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政 策 對 話 之 研 究 利 害 關 係 人 觀 點 研 究 生 : 黃 倖 慧 指 導 教 授 : 陳 定 銘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99 年 度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博 碩 士 論 文 獎 助 謹 此 致 謝 行 政 院 客
Prasenjit Duara 3 nation stat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4 1. A C M J M M
N.W.J.E 1001-5558 2012 02-0115-14 C95 A 1945 N. W. Journal of Ethnology 2012 2 73 2012.No.2 Total No.73 1 2 56 Prasenjit Duara 3 nation stat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4 1. A C 1945. 2 1905. M.
untitled
19932005 1 1993-2005 The Urban Residential Housing System in Shanghai 1993-2005: the Marketization Process and Housing Affordability Jie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Management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135 2004 12 16 CCAR-141 1 135 2 A...5 141.1...5 141.3...5 141.5...5 141.7...5 141.9...6 141.11...6 141.13...6 141.15...7 141.17...7 141.19...8 141.21...8 141.23...8 141.25...8 141.27...9 141.29...9 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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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石家庄公共卫生间设计研究姓名 : 武秀娥申请学位级别 : 硕士专业 : 美术学指导教师 : 张爱民 20100406 , : III Abstract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for the city's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cities around the country to the city in
度 身 體 活 動 量 ; 芬 蘭 幼 兒 呈 現 中 度 身 體 活 動 量 之 比 例 高 於 臺 灣 幼 兒 (5) 幼 兒 在 投 入 度 方 面 亦 達 顯 著 差 異 (χ²=185.35, p <.001), 芬 蘭 與 臺 灣 幼 兒 多 半 表 現 出 中 度 投 入 與 高 度
臺 灣 與 芬 蘭 幼 兒 園 室 內 自 由 遊 戲 內 涵 之 探 討 林 昭 溶 毛 萬 儀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副 教 授 [email protected] 吳 敏 而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摘 要 自 由 遊 戲 被 視 為 是 幼 兒 的
東方設計學院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應 用 德 爾 菲 法 建 立 社 區 業 餘 油 畫 課 程 之 探 討 - 以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為 例 指 導 教 授 : 薛 淞 林 教 授 研 究 生 : 賴 秀 紅 中 華 民 國 一 o 四 年 一 月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Graduate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百 善 孝 為 先? 奉 養 父 母 與 接 受 子 女 奉 養 之 態 度 及 影 響 因 素 : 跨 時 趨 勢 分 析 Changes in attitude toward adult children's responsibi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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