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 迎 您 成 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同 時 兼 備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戶 口, 讓 您 的 中 港 消 費 均 可 以 當 地 貨 幣 結 算, 靈 活 方 便 此 外, 您 更 可 憑 卡 於 全 球 近 400 萬 家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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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歡 迎 您 成 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同 時 兼 備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戶 口, 讓 您 的 中 港 消 費 均 可 以 當 地 貨 幣 結 算, 靈 活 方 便 此 外, 您 更 可 憑 卡 於 全 球 近 400 萬 家 特 約 商 戶 簽 賬, 尊 享 種 種 購 物 飲 食 及 娛 樂 消 費 優 惠 如 需 查 詢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的 服 務 詳 情, 歡 迎 致 電 滙 豐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852) * * 若 您 亦 是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或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客 戶, 您 則 可 分 別 透 過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服 務 熱 線 (852) 或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服 務 熱 線 (852) 處 理 及 查 詢 您 名 下 所 有 的 滙 豐 戶 口

3 尊 享 優 惠 最 紅 全 年 優 惠 除 遍 及 全 球 的 餐 饗 及 消 閒 購 物 折 扣 優 惠 外, 我 們 更 精 選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多 間 城 中 熱 門 食 府 及 消 費 熱 點, 為 您 提 供 全 年 優 惠 最 紅 獎 賞 每 次 憑 卡 簽 賬 均 可 賺 取 獎 賞 錢, 於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換 購 心 水 禮 品 及 商 戶 現 金 券 ; 您 更 可 透 過 最 紅 自 主 獎 賞 計 劃 賺 取 額 外 5X 獎 賞 錢 1, 自 行 分 配 於 所 喜 好 的 簽 賬 類 別, 當 中 包 括 賞 中 華 請 登 入 查 詢 詳 情 跨 境 自 動 轉 賬 服 務 您 可 以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設 立 自 動 轉 賬 服 務 繳 付 深 圳 地 區 商 戶 的 費 用, 包 括 電 費 及 電 話 費 等, 兼 享 長 達 56 日 還 款 期 及 賺 取 更 多 獎 賞 錢 註 : 1. 須 受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4 醫 療 旅 遊 支 援 及 禮 賓 服 務 ( 支 援 服 務 ) # 為 讓 您 每 個 旅 程 都 可 安 枕 無 憂, 我 們 免 費 提 供 醫 療 及 旅 遊 支 援 服 務 我 們 亦 提 供 禮 賓 服 務, 為 您 預 約 酒 店 及 航 班, 以 及 推 薦 精 選 餐 饗 緊 急 醫 療 援 助 支 援 服 務 可 通 過 電 話 協 助 提 供 健 康 建 議 轉 介 診 所 或 醫 院 就 醫, 以 及 協 助 預 約 醫 院 服 務 如 有 突 發 事 件 發 生, 我 們 可 透 過 支 援 中 心 監 控 您 的 情 況, 安 排 親 人 探 病 或 轉 送 您 到 醫 療 條 件 較 好 的 地 方 就 診 ( 國 際 援 助 適 用 於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中 國 援 助 適 用 於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 緊 急 旅 遊 援 助 如 您 在 旅 遊 途 中 遺 失 行 李 護 照 或 信 用 卡, 支 援 服 務 可 轉 介 您 聯 絡 有 關 機 構, 提 供 報 失 服 務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支 援 服 務 會 協 助 您 預 訂 機 票 或 酒 店 提 供 翻 譯 或 與 家 人 傳 遞 訊 息 ( 國 際 援 助 適 用 於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中 國 援 助 適 用 於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 禮 賓 服 務 ( 只 適 用 於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 禮 賓 服 務 包 括 餐 饗 推 薦 酒 店 及 航 班 預 約, 以 及 鮮 花 及 禮 品 遞 送 服 務 請 致 電 (852) 查 詢 有 關 支 援 服 務 資 料 或 作 出 有 關 安 排 #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可 在 開 卡 首 年 免 費 使 用 該 支 援 服 務 隨 後 每 年, 如 持 卡 人 至 少 進 行 2 次 交 易, 即 可 於 該 年 度 繼 續 免 費 享 有 此 項 支 援 服 務 否 則, 本 行 有 權 就 有 關 支 援 服 務 收 取 港 幣 450 元 服 務 年 費 免 責 聲 明 及 私 隱 聲 明 1. 此 醫 療 旅 遊 支 援 及 禮 賓 服 務 ( 簡 稱 支 援 服 務 ) 由 國 際 SOS 提 供, 並 不 構 成 任 何 保 險 保 單 或 保 險 合 約 服 務 範 圍 只 限 於 轉 介 預 訂 及 住 院 安 排, 而 費 用 則 由 持 卡 人 承 擔 2. 任 何 第 三 者 費 用 需 由 持 卡 人 負 責,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本 行 ) 及 國 際 SOS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費 用 3. 如 使 用 此 支 援 服 務, 國 際 SOS 將 要 求 提 供 您 的 滙 豐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號 碼 及 / 或 任 何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用 以 提 供 有 關 支 援 服 務 及 轉 交 本 行 核 查, 審 查 服 務 及 / 或 質 量 保 證 的 目 的 通 過 使 用 支 援 服 務, 您 表 示 同 意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會 被 傳 輸 及 / 或 使 用

5 理 財 禮 遇 信 用 額 調 配 只 須 致 電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852) , 即 可 因 應 需 要 隨 時 調 配 港 幣 / 人 民 幣 之 間 的 信 用 限 額 長 達 56 日 免 息 還 款 期 尊 享 長 達 56 日 之 信 用 卡 免 息 還 款 期 還 款 靈 活 簡 易 為 配 合 您 隨 時 有 跨 境 的 需 要, 我 們 備 有 多 元 化 還 款 途 徑, 讓 您 輕 鬆 處 理 信 用 卡 賬 項 還 款 途 徑 港 幣 子 賬 戶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以 港 幣 繳 付 以 人 民 幣 繳 付 以 港 幣 繳 付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 轉 賬 ) 自 動 轉 賬 繳 費 靈 自 動 櫃 員 機 ( 轉 賬 ) 銀 行 櫃 位 ( 現 金 付 款 ) 支 票 電 話 理 財 存 錢 妥 服 務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註 : 持 卡 人 須 分 別 安 排 港 幣 子 賬 戶 及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的 還 款 個 別 子 賬 戶 之 餘 額 或 多 繳 的 款 項 將 不 會 自 動 轉 賬 至 另 一 子 賬 戶 以 抵 銷 結 欠

6 其 他 服 務 免 費 信 用 卡 網 上 繳 費 服 務 您 只 須 登 入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便 可 以 雙 幣 信 用 卡 的 港 幣 子 賬 戶 繳 交 超 過 100 種 賬 單 ( 包 括 公 用 事 務 )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服 務 您 可 透 過 雙 幣 信 用 卡 的 港 幣 子 賬 戶 自 動 轉 存 港 幣 250 元 或 港 幣 500 元 為 您 的 八 達 通 卡 增 值 兼 可 賺 取 獎 賞 錢, 請 致 電 (852) 申 請 或 登 入 下 載 申 請 表 格 電 子 結 單 及 電 子 通 知 書 透 過 您 指 定 的 電 郵 地 址, 您 就 可 安 全 便 捷 地 獲 取 月 結 單 和 通 知 書, 同 時 對 環 保 出 一 分 力 請 登 入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設 立 電 子 服 務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透 過 一 個 電 話 號 碼, 即 可 妥 善 處 理 信 用 卡 以 及 其 他 滙 豐 戶 口 的 賬 務 及 理 財 事 宜, 簡 便 省 時 請 即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滙 豐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852) 登 記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7 重 要 事 項 及 條 款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概 要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條 款 及 細 則 獎 賞 錢 計 劃 條 款 及 細 則

8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本 合 約 適 用 於 由 本 行 發 出 的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白 金 Visa 卡 滙 豐 Visa Signature 卡 Visa 白 金 卡 滙 財 金 卡 美 元 滙 財 金 卡 萬 事 達 金 卡 滙 財 卡 萬 事 達 卡 銀 聯 雙 幣 卡 及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重 要 提 示! 閣 下 在 使 用 信 用 卡 前, 請 細 閱 本 合 約 閣 下 使 用 ( 包 括 啟 動 ) 信 用 卡, 即 被 視 為 已 接 受 本 合 約 所 載 適 用 於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並 受 其 約 束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或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白 金 Visa 卡, 閣 下 使 用 信 用 卡 亦 受 綜 合 理 財 戶 口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相 關 條 文 約 束 如 本 合 約 及 綜 合 理 財 戶 口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條 文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概 以 本 合 約 的 條 文 為 準 在 本 合 約 中 使 用 的 詞 語 的 定 義 載 於 本 合 約 的 末 端 1. 閣 下 的 責 任 (a) 閣 下 須 為 信 用 卡 戶 口 及 所 有 信 用 卡 交 易 (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費 用 及 收 費 ) 負 責 縱 使 在 下 列 情 況, 閣 下 仍 須 負 責 : (i) 閣 下 沒 有 簽 署 簽 賬 單 ( 包 括 如 信 用 卡 交 易 可 以 電 話 郵 遞 電 子 形 式 或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進 行 而 無 需 簽 賬 單 或 無 需 閣 下 簽 署 ); 或 (ii) 信 用 卡 交 易 不 是 在 閣 下 自 願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即 使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本 合 約 已 被 終 止, 閣 下 仍 須 為 此 負 責 (b) 閣 下 不 應 轉 讓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或 容 許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使 用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c) 閣 下 應 採 取 包 括 下 列 的 適 當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 (i) 收 到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後 立 刻 在 卡 上 簽 署 ; (ii) 小 心 保 管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閣 下 應 像 對 現 金 一 樣 謹 慎 處 理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 (iii) 記 下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號 碼, 並 與 信 用 卡 分 開 安 全 存 放 ; (iv)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後, 切 記 取 回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 (v) 確 保 商 戶 於 信 用 卡 交 易 完 畢 後 從 速 將 信 用 卡 交 還 給 閣 下 ; (vi) 在 收 到 閣 下 私 人 密 碼 的 通 知 時, 緊 記 私 人 密 碼 並 將 通 知 銷 毀 ; (vii) 當 閣 下 使 用 私 人 密 碼 時, 請 確 保 私 人 密 碼 沒 有 被 別 人 察 看 ; (viii) 定 期 更 改 私 人 密 碼 ; (ix) 如 私 人 密 碼 被 或 可 能 被 別 人 察 看, 應 從 速 更 改 ; (x) 切 勿 寫 下 私 人 密 碼 或 把 它 記 在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上 或 與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一 同 存 放 閣 下 應 將 私 人 密 碼 的 記 錄 加 以 掩 飾 ; (xi) 切 勿 選 用 易 於 猜 測 的 數 字 作 為 私 人 密 碼 ( 例 如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日 期 電 話 號 碼 或 其 他 容 易 獲 取 的 個 人 資 料 ); (xii) 切 勿 就 其 他 服 務 或 用 途 ( 例 如 連 接 互 聯 網 或 登 入 其 他 網 站 ) 使 用 相 同 的 私 人 密 碼 ; (xiii) 每 次 簽 賬 時, 切 記 在 簽 賬 單 上 填 上 總 金 額 及 在 銀 碼 前 加 上 貨 幣 代 號, 切 勿 留 有 空 位 讓 別 人 填 寫 ; (xiv) 確 保 就 每 項 信 用 卡 交 易 只 列 印 一 張 簽 賬 單 ; 及 (xv) 保 留 每 張 簽 賬 單 的 持 卡 人 存 根, 並 跟 信 用 卡 結 單 查 對 (d)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被 竊 外 洩 或 遭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閣 下 應 按 第 5 條 報 告 (e) 如 閣 下 為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應 確 保 每 名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按 本 合 約 使 用 及 處 理 其 信 用 卡 及 相 關 事 宜 閣 下 應 特 別 注 意,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可 使 用 或 享 用 某 些 有 關 附 屬 卡 的 服 務 和 信 用 卡 優 惠, 縱 使 閣 下 沒 有 以 基 本 卡 使 用 或 享 用 該 等 服 務 和 信 用 卡 優 惠 在 這 情 況 下, 閣 下 仍 須 確 保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依 照 本 合 約 及 規 管 該 等 服 務 和 信 用 卡 優 惠 的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使 用 或 享 用 該 等 服 務 和 信 用 卡 優 惠 2. 信 用 限 額 設 定 及 檢 討 (a)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設 有 一 信 用 限 額, 以 作 購 物 及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之 用 就 適 用 於 該 信 用 卡 的 信 用 限 額, 請 參 閱 信 用 卡 結 單 閣 下 須 遵 守 信 用 卡 的 信 用 限 額 (b) 本 行 設 定 並 不 時 檢 討 信 用 限 額 本 行 在 認 為 適 當 時 可 為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設 定 不 同 的 信 用 限 額 本 行 是 根 據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信 貸 風 險 的 定 期 評 估 ( 包 括 任 何 簽 賬 及 還 款 模 式 ) 設 定 信 用 限 額 如 本 行 決 定 加 大 信 用 限 額, 本 行 會 事 先 通 知 閣 下 本 行 可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閣 下 而 減 少 信 用 限 額 閣 下 可 隨 時 向 本 行 申 請 檢 討 信 用 限 額 (c)(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才 適 用 )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包 括 一 個 港 幣 子 戶 口 及 一 個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本 行 以 港 幣 設 定 閣 下 信 用 卡 的 信 用 限 額 該 信 用 限 額 將 根 據 閣 下 在 信 用 卡 申 請 中 的 分 配 要 求 而 分 配 予 兩 個 子 戶 口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的 信 用 限 額 會 根 據 本 行 在 處 理 閣 下 信 用 卡 申 請 當 時 釐 定 的 通 用 匯 率 計 算 閣 下 亦 可 指 示 本 行 更 改 分 配 予 每 個 子 戶 口 的 信 用 限 額,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的 新 信 用 限 額 會 根 據 本 行 在 處 理 閣 下 指 示 當 時 釐 定 的 通 用 匯 率 計 算 (d) 本 行 可 拒 絕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然 而, 本 行 亦 可 無 需 通 知 閣 下 而 酌 情 決 定 接 受 該 等 信 用 卡 交 易 ( 除 非 本 行 已 收 到 並 處 理 閣 下 拒 絕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信 貸 安 排 的 要 求 ) 即 使 本 行 接 納 閣 下 拒 絕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信 貸 安 排 的 要 求, 某 些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仍 可 能 被 容 許 ( 各 稱 例 外 信 用 卡 交 易 ) 例 外 信 用 卡 交 易 包 括 並 非 被 本 行 即 時 處 理 或 無 需 本 行 授 權 而 可 進 行 的 任 何 信 用 卡 交 易 視 乎 閣 下 信 用 卡 的 種 類, 例 外 信 用 卡 交 易 的 例 子 可 包 括 下 列 交 易 ( 或 任 何 一 項 ): (i)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交 易 ;

9 (ii) 流 動 或 非 接 觸 式 付 款 交 易 ; (iii) 獲 批 核 但 延 遲 誌 賬 的 交 易 ; (iv) 誌 賬 金 額 超 出 交 易 金 額 的 交 易, 例 如 就 外 幣 交 易 而 言, 因 兌 換 匯 率 波 動 而 引 致 ; (v) 獲 Visa 萬 事 達 卡 國 際 組 織 或 銀 聯 批 核 誌 入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而 可 能 引 致 超 額 的 交 易 閣 下 須 按 本 合 約 的 條 文 為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負 責 3. 現 金 貸 款 及 信 用 卡 交 易 (a) 如 閣 下 於 本 行 櫃 檯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提 取 限 額 相 等 於 閣 下 的 可 用 信 用 限 額 (b) (i)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則 不 適 用 ) 如 閣 下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提 取 限 額 相 等 於 下 列 兩 者 較 低 者 :(1) 閣 下 的 可 用 信 用 限 額 ; 及 (2)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的 每 日 限 額 (ii)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才 適 用 ) 如 閣 下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銀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提 取 限 額 相 等 於 下 列 兩 者 較 低 者 :(1) 閣 下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的 可 用 信 用 限 額 ; 及 (2) 當 地 規 限 指 定 的 限 額 如 閣 下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提 取 限 額 相 等 於 下 列 兩 者 較 低 者 :(A) 閣 下 港 幣 子 戶 口 的 可 用 信 用 限 額 ; 及 (B)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的 每 日 限 額 (c) 本 行 無 需 就 任 何 商 戶 拒 絕 接 納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而 負 責 本 行 亦 無 需 就 任 何 商 戶 向 閣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商 品 或 服 務 負 責 閣 下 根 據 本 合 約 對 本 行 的 責 任 不 會 因 閣 下 對 商 戶 作 出 的 任 何 申 索 而 受 到 影 響 或 被 免 除 或 減 少 閣 下 須 自 行 負 責 解 決 與 商 戶 的 任 何 爭 議 特 別 是, 閣 下 與 商 戶 須 同 意 設 立 更 改 或 終 止 將 各 項 繳 費 誌 入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任 何 自 動 轉 賬 或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如 閣 下 與 商 戶 之 間 有 任 何 爭 議, 本 行 有 權 不 執 行 任 何 關 於 設 立 更 改 或 終 止 有 關 安 排 的 要 求 4. 信 用 卡 優 惠 (a) 本 行 可 就 不 同 種 類 的 信 用 卡 提 供 不 同 優 惠 本 行 可 推 出 新 優 惠 或 更 改 或 撤 回 任 何 優 惠, 而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本 行 有 權 設 定 排 除 或 撤 回 可 享 用 或 使 用 任 何 信 用 卡 優 惠 的 任 何 戶 口 (b) 視 乎 閣 下 信 用 卡 的 種 類, 信 用 卡 優 惠 可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或 任 何 一 項 ): (i) 流 動 或 非 接 觸 式 付 款 功 能 ; (ii) 獎 賞 及 優 惠 ( 包 括 獎 賞 錢 計 劃 ); (iii) 於 指 定 商 戶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免 息 分 期 計 劃 ; (iv)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讓 持 卡 人 於 指 定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銷 售 點 終 端 機 或 以 其 他 指 定 電 子 方 式 使 用 信 用 卡 進 行 銀 行 業 務 交 易 ; (v) 網 上 理 財 服 務 或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讓 持 卡 人 透 過 網 上 連 線 或 電 話 來 操 作 信 用 卡 戶 口 或 使 用 本 行 提 供 的 其 他 服 務 ; (vi) 本 行 聯 同 指 定 商 戶 或 機 構 發 出 的 優 惠 卡 ; (vii) 特 快 專 櫃 服 務, 讓 持 卡 人 於 特 快 專 櫃 遞 交 供 本 行 處 理 的 適 用 文 件 及 項 目 ; 及 (viii) 本 行 可 不 時 通 知 閣 下 的 任 何 其 他 優 惠 (c) 閣 下 可 能 需 要 另 行 作 出 申 請 以 獲 得 某 些 優 惠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使 用 信 用 卡 作 易 辦 事 繳 費 (d) 如 閣 下 欲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使 用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操 作 閣 下 於 本 行 的 任 何 銀 行 戶 口, 或 如 閣 下 欲 使 用 易 辦 事 從 該 銀 行 戶 口 繳 費, 閣 下 須 連 結 該 銀 行 戶 口 至 此 信 用 卡 本 行 可 指 定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易 辦 事 繳 費 的 任 何 條 件 或 限 制 該 等 條 件 或 限 制 可 能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或 任 何 一 項 ): (i) 可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的 銀 行 戶 口 種 類 或 數 目 ; (ii) 任 何 交 易 的 貨 幣 ; 及 (iii) 現 金 提 款 轉 賬 或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易 辦 事 繳 費 的 限 制 ( 包 括 按 日 或 按 交 易 或 其 他 限 制 ) (e) 如 閣 下 欲 於 香 港 境 外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使 用 信 用 卡 提 取 現 金 ( 包 括 現 金 貸 款 ) 及 進 行 轉 賬, 閣 下 須 預 先 設 定 閣 下 在 海 外 自 動 櫃 員 機 的 每 日 提 款 及 轉 賬 限 額 及 相 應 生 效 期 限 閣 下 須 透 過 本 行 不 時 指 定 的 渠 道 設 定 該 等 限 額 及 期 限 (f)(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才 適 用 ) (i) 閣 下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使 用 信 用 卡 只 可 操 作 一 個 港 幣 銀 行 戶 口 ( 簡 稱 連 結 戶 口 ) (ii) 如 閣 下 於 香 港 的 銀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閣 下 可 選 擇 從 連 結 戶 口 提 取 現 金 或 從 閣 下 港 幣 子 戶 口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iii) 如 閣 下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銀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 包 括 滙 豐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 提 取 現 金, 本 行 會 把 該 提 款 當 作 從 閣 下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處 理 (iv) 如 閣 下 於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境 外 的 銀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而 連 結 戶 口 有 足 夠 資 金 供 全 數 現 金 提 款, 本 行 會 把 該 提 款 當 作 從 連 結 戶 口 提 取 的 現 金 提 款 處 理 (v) 如 閣 下 於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境 外 的 銀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的 金 額 高 於 連 結 戶 口 的 可 用 結 餘, 本 行 會 把 該 提 款 全 數 當 作 從 閣 下 港 幣 子 戶 口 提 取 的 現 金 貸 款 處 理 使 用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g) 本 行 可 不 時 指 定 或 更 改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的 範 圍 特 點 及 條 款, 而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h) 閣 下 授 權 本 行 執 行 使 用 閣 下 電 話 理 財 私 人 密 碼 而 以 電 話 發 出 的 任 何 指 示 ( 簡 稱 電 話 指 示 ) 對 於 使 用 閣 下 電 話 理 財 私 人 密 碼 而 發 出 電 話 指 示 的 人 士 的 身 分, 本 行 無 責 任 進 行 核 實 即 使 該 電 話 指 示 未 獲 閣 下 授 權, 本 行 無 需 就 真 誠 地 執 行 該 電 話 指 示 而 負 責

10 (i) 如 閣 下 無 足 夠 資 金 或 可 用 信 貸, 本 行 並 無 責 任 執 行 電 話 指 示, 但 亦 可 執 行 該 電 話 指 示 本 行 無 需 在 執 行 該 電 話 指 示 之 前 通 知 閣 下 就 執 行 該 電 話 指 示 而 產 生 的 透 支 墊 支 或 信 貸, 閣 下 須 負 責 向 本 行 清 還 及 作 出 彌 償 如 本 行 決 定 不 執 行 該 電 話 指 示, 本 行 無 需 就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後 果 負 責 (j) 本 行 回 應 電 話 指 示 而 提 供 的 任 何 匯 率 或 利 率 報 價 僅 供 參 考, 除 非 該 匯 率 或 利 率 是 本 行 就 一 項 交 易 而 確 認 本 行 為 一 項 透 過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的 交 易 確 認 並 被 閣 下 接 納 的 匯 率 或 利 率 即 對 閣 下 具 有 約 束 力, 即 使 本 行 可 能 之 前 透 過 任 何 方 式 作 出 不 同 報 價 (k) 當 閣 下 使 用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與 任 何 人 士 進 行 交 易 或 轉 賬, 閣 下 應 向 該 人 士 知 會 該 交 易 的 詳 情 本 行 不 負 責 通 知 (l) 本 行 未 必 即 時 或 於 本 行 收 到 電 話 指 示 當 日 處 理 電 話 指 示 這 可 能 是 由 於 系 統 限 制 設 備 功 能 失 常 或 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 不 論 是 否 本 行 控 制 之 外 ) 本 行 無 需 就 任 何 延 遲 或 未 能 處 理 電 話 指 示 負 責 就 是 否 執 行 電 話 指 示 或 何 時 執 行 電 話 指 示, 本 行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並 對 閣 下 具 有 約 束 力 使 用 特 快 專 櫃 服 務 (m) 本 行 可 不 時 指 定 或 更 改 特 快 專 櫃 服 務 的 範 圍 特 點 及 條 款, 而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n) 閣 下 應 確 保 透 過 特 快 專 櫃 服 務 遞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及 項 目 均 為 完 整 準 確 及 簽 妥 ( 按 情 況 適 用 ) 本 行 有 權 不 處 理 任 何 不 完 整 不 準 確 或 未 簽 妥 的 文 件 或 項 目 (o) 如 本 行 接 受 透 過 特 快 專 櫃 服 務 存 入 紙 幣 硬 幣 及 支 票, 下 列 條 文 則 適 用 : (i) 本 行 只 為 本 行 按 照 慣 例 及 符 合 本 行 要 求 所 收 取 點 算 及 核 實 的 紙 幣 硬 幣 及 支 票 負 責 (ii)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本 行 只 會 把 本 行 認 為 符 合 本 行 要 求 所 收 取 點 算 及 核 實 的 紙 幣 硬 幣 及 支 票 入 賬 到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或 其 他 戶 口, 而 本 行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並 對 閣 下 具 有 約 束 力 : (1) 如 存 款 單 上 列 明 的 詳 情 與 連 同 存 款 單 由 本 行 實 際 收 取 點 算 及 核 實 的 紙 幣 硬 幣 及 支 票 有 任 何 差 歧 ; 或 (2) 如 本 行 因 任 何 原 因 不 接 納 存 入 的 任 何 紙 幣 硬 幣 及 支 票 規 管 信 用 卡 優 惠 的 附 加 條 款 (p) 本 行 可 不 時 另 外 發 出 或 更 改 有 關 信 用 卡 優 惠 的 附 加 條 款 及 細 則 視 乎 閣 下 信 用 卡 的 種 類, 該 等 附 加 條 款 及 細 則 可 能 包 括 下 列 條 款 及 細 則 ( 或 任 何 一 項 ): (i) 滙 豐 Mobile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附 錄 ; (ii) 獎 賞 錢 計 劃 條 款 及 細 則 ; (iii) 信 用 卡 免 息 分 期 付 款 計 劃 條 款 及 細 則 ( 適 用 於 個 人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 (iv)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條 款 及 細 則 ; (v)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條 款 及 細 則 ; 及 (vi) 優 惠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附 錄 (q) 有 關 信 用 卡 優 惠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中 列 出 有 關 優 惠 的 適 用 資 格 準 則 細 則 限 制 指 引 或 指 示 (r) 有 關 信 用 卡 優 惠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可 於 本 行 網 站 瀏 覽 或 向 本 行 在 香 港 的 任 何 分 行 索 取 條 款 及 細 則 亦 會 隨 迎 新 小 冊 子 ( 如 屬 新 卡 ) 提 供 或 於 閣 下 申 請 有 關 信 用 卡 優 惠 時 提 供 (s) 如 有 關 信 用 卡 優 惠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與 本 合 約 的 條 文 就 信 用 卡 優 惠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概 以 信 用 卡 優 惠 條 款 及 細 則 為 準 5.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任 何 機 密 號 碼 遺 失 被 竊 或 不 當 使 用 從 速 報 告 (a)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被 竊 外 洩 或 遭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閣 下 應 從 速 報 告 閣 下 應 親 身 到 香 港 的 分 行 報 告, 或 致 電 下 列 熱 線 通 知 本 行 的 信 用 卡 中 心 : (i) (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客 戶 ); (ii) (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客 戶 ); (iii) ( 其 他 客 戶 ) 如 身 處 海 外, 閣 下 應 通 知 Visa 萬 事 達 卡 國 際 組 織 或 銀 聯 ( 按 情 況 適 用 ) 的 任 何 成 員 (b) 如 閣 下 按 本 合 約 於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的 結 算 日 前 報 告, 閣 下 有 權 暫 不 繳 付 受 爭 議 的 金 額 在 本 行 進 行 調 查 期 間, 本 行 不 會 就 受 爭 議 的 金 額 徵 收 任 何 財 務 費 用 或 利 息 或 對 閣 下 作 出 不 良 信 貸 報 告 在 本 行 真 誠 地 調 查 後 而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閣 下 就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的 報 告 並 無 根 據, 本 行 有 權 就 該 受 爭 議 的 金 額 重 新 徵 收 整 段 期 間 ( 包 括 調 查 期 間 ) 的 財 務 費 用 或 利 息 本 行 真 誠 地 調 查 的 結 果 對 閣 下 具 有 約 束 力 閣 下 就 未 經 授 權 交 易 的 責 任 (c) 就 在 本 行 或 Visa 萬 事 達 卡 國 際 組 織 或 銀 聯 ( 按 情 況 適 用 ) 的 任 何 成 員 收 到 遺 失 被 竊 外 洩 或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的 報 告 前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進 行 的 所 有 現 金 貸 款 及 其 他 交 易, 閣 下 均 須 負 責 (d) (i) 如 閣 下 按 本 第 5 條 報 告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被 竊 外 洩 或 遭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則 閣 下 就 未 經 授 權 的 交 易 ( 但 不 包 括 現 金 貸 款 )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最 高 為 : (1)(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才 適 用 ) 就 港 幣 子 戶 口 及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分 別 為 港 幣 500 元 及 人 民 幣 500 元 ; (2)( 其 他 信 用 卡 適 用 ) 每 一 張 信 用 卡 港 幣 500 元 (ii) 但 請 注 意, 上 列 第 5(d)(i) 條 提 述 的 限 額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並 不 適 用 ( 即 閣 下 須 負 責 全 數 金 額 ):

11 (1) 如 閣 下 在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 不 論 是 否 自 願 ) 容 許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使 用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 或 (2) 如 閣 下 就 使 用 或 保 管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有 欺 詐 行 為 或 嚴 重 疏 忽 如 閣 下 未 有 採 取 本 行 就 使 用 或 保 管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不 時 建 議 的 任 何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可 能 被 視 為 閣 下 的 嚴 重 疏 忽 (e) 上 列 第 5(d) 條 指 定 的 限 額 不 適 用 於 任 何 現 金 貸 款 補 發 新 卡 (f) 本 行 無 責 任 但 可 向 閣 下 補 發 新 卡 如 本 行 補 發 新 卡, 本 行 會 徵 收 手 續 費 6. 信 用 卡 結 單 (a) 本 行 一 般 會 每 月 提 供 載 有 下 列 及 其 他 有 關 信 用 卡 ( 包 括 附 屬 信 用 卡, 如 適 用 ) 詳 情 的 信 用 卡 結 單 : (i) 信 用 卡 戶 口 未 清 還 款 項 的 總 額 ( 簡 稱 結 單 結 欠 ); (ii) 應 繳 付 的 結 單 結 欠 的 最 低 付 款 額 ( 簡 稱 最 低 付 款 額 ); 及 (iii) 最 低 付 款 額 須 即 時 繳 付 的 部 份 及 須 繳 付 餘 額 的 日 期 ( 簡 稱 到 期 日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信 用 卡 結 單 會 有 個 別 部 分 列 明 各 子 戶 口 的 還 款 詳 情 (b) 本 行 有 權 將 所 有 信 用 卡 結 單 送 交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 包 括 附 屬 信 用 卡 的 結 單 ) (c) 如 信 用 卡 結 單 顯 示 任 何 未 經 閣 下 授 權 的 交 易, 閣 下 應 從 速 通 知 本 行 的 信 用 卡 中 心 閣 下 應 於 結 單 日 期 60 天 內 及 以 本 行 不 時 接 納 的 方 式 通 知 本 行 如 閣 下 未 有 於 指 定 的 期 限 內 通 知 本 行, 結 單 所 顯 示 的 交 易 即 被 視 為 正 確 最 終 並 對 閣 下 具 有 約 束 力, 而 閣 下 會 被 視 為 已 經 放 棄 任 何 就 該 等 交 易 對 本 行 提 出 反 對 或 採 取 補 救 方 法 的 權 利 7. 還 款 (a) 閣 下 可 根 據 本 行 的 正 常 條 款 及 細 則 以 支 票 或 其 他 方 式 繳 付 結 單 結 欠 (b) (i)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才 適 用 ) (1) 閣 下 須 以 各 子 戶 口 的 貨 幣 繳 付 子 戶 口 尚 未 清 還 的 結 欠 如 閣 下 已 指 定 用 定 期 指 示 或 支 票 從 一 個 港 幣 銀 行 戶 口 繳 付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尚 未 清 還 的 結 欠, 本 行 會 根 據 處 理 定 期 指 示 或 支 票 當 日 本 行 釐 定 的 通 用 匯 率 把 港 幣 轉 換 成 人 民 幣 (2) 閣 下 應 顧 及 匯 率 波 動 確 保 上 列 第 7(b)(i)(1) 條 提 述 的 港 幣 銀 行 戶 口 有 足 夠 資 金 轉 換 成 人 民 幣 作 還 款 之 用 否 則, 閣 下 可 能 需 繳 付 本 合 約 中 指 定 的 財 務 費 用 或 逾 期 費 用 ( 或 兩 者 ) (ii)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美 元 匯 財 金 卡 才 適 用 ) 閣 下 須 於 本 行 維 持 一 個 美 元 往 來 美 元 儲 蓄 或 外 幣 通 儲 蓄 戶 口 ( 簡 稱 美 元 戶 口 ) 閣 下 授 權 本 行 在 每 個 到 期 日 從 閣 下 申 請 表 格 上 指 定 的 美 元 戶 口 支 取 最 低 付 款 額 ( 或 閣 下 已 授 權 本 行 支 取 的 其 他 更 高 金 額 ) 並 誌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閣 下 應 確 保 於 到 期 日 在 美 元 戶 口 有 足 夠 資 金 否 則, 閣 下 可 能 需 繳 付 本 合 約 中 指 定 的 財 務 費 用 或 逾 期 費 用 ( 或 兩 者 ) (c) 如 閣 下 將 身 處 香 港 境 外, 應 在 離 港 前 為 繳 付 信 用 卡 戶 口 結 欠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d) 就 轉 入 或 進 賬 至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款 項, 本 行 會 立 即 按 下 列 次 序 用 作 減 少 信 用 卡 戶 口 當 時 尚 未 清 還 的 結 欠 : (i) 首 先, 清 還 誌 入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所 有 費 用 及 收 費 ; (ii) 然 後, 每 次 減 少 結 單 結 欠 ( 扣 除 誌 入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 的 1% 直 至 最 低 付 款 額 全 數 清 還 為 止 ; (iii) 然 後, 超 出 最 低 付 款 額 的 任 何 款 項 按 適 用 月 息 由 高 至 低 清 還 尚 餘 的 結 單 結 欠 ( 即 先 清 還 結 單 結 欠 中 須 還 最 高 息 的 尚 餘 部 份, 如 此 類 推 ); 及 (iv) 然 後, 超 出 結 單 結 欠 的 任 何 款 項 會 進 賬 為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結 存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本 行 不 會 轉 換 或 調 撥 一 個 子 戶 口 的 任 何 結 餘 以 清 還 另 一 個 子 戶 口 尚 未 清 還 的 結 欠 (e) 本 行 有 權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閣 下 按 本 行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其 他 次 序 應 用 轉 入 或 進 賬 至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款 項 本 條 款 不 會 影 響 或 限 制 上 列 第 7(d) 條 的 效 力 (f) (i)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則 不 適 用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為 港 幣 卡 而 閣 下 以 非 港 幣 進 行 信 用 卡 交 易, 本 行 會 把 該 信 用 卡 交 易 轉 換 成 港 幣 後 記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轉 換 匯 率 會 由 本 行 參 考 Visa 或 萬 事 達 卡 國 際 組 織 ( 按 情 況 適 用 ) 在 轉 當 日 採 用 的 匯 率 後 決 定 本 行 亦 會 把 本 行 的 費 用 ( 相 等 於 該 信 用 卡 交 易 的 一 個 百 分 率 ) 及 Visa 或 萬 事 達 卡 國 際 組 織 向 本 行 徵 收 的 任 何 交 易 費 用 ( 全 數 或 部 分 ) 記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為 美 元 卡 而 閣 下 以 非 美 元 進 行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本 行 亦 會 作 出 相 同 安 排 (ii)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才 適 用 ) (1) 如 閣 下 以 人 民 幣 進 行 信 用 卡 交 易, 本 行 會 把 該 信 用 卡 交 易 記 入 閣 下 的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2) 如 閣 下 以 港 幣 進 行 信 用 卡 交 易, 本 行 會 把 該 信 用 卡 交 易 記 入 閣 下 的 港 幣 子 戶 口 (3) 如 閣 下 以 非 港 幣 或 非 人 民 幣 進 行 信 用 卡 交 易, 本 行 會 把 該 信 用 卡 交 易 轉 換 成 港 幣 後 記 入 閣 下 的 港 幣 子 戶 口 轉 換 匯 率 會 由 本 行 參 考 銀 聯 在 轉 換 當 日 採 用 的 匯 率 後 決 定 本 行 會 把 本 行 的 費 用 ( 相 等 於 該 信 用 卡 交 易 的 一 個 百 分 率 ) 及 銀 聯 向 本 行 徵 收 的 任 何 交 易 費 用 ( 全 數 或 部 分 ) 記 入 閣 下 的 港 幣 子 戶 口 (g) 如 閣 下 因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或 法 規 須 扣 減 或 預 扣 閣 下 按 本 合 約 應 向 本 行 繳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閣 下 須 自 行 負 責 在 適 用 時 限 內 向 有 關 當 局 繳 付 扣 減 或 預 扣 金 額 閣 下 須 為 未 有

12 依 時 繳 付 的 一 切 後 果 對 本 行 作 出 彌 償 閣 下 亦 應 確 保 本 行 收 到 的 金 額 相 等 於 在 無 需 作 出 該 等 扣 減 或 預 扣 的 情 況 下 本 行 原 應 收 到 的 全 數 金 額 8. 費 用 及 收 費 (a) 如 本 行 在 到 期 日 或 該 日 前 收 到 結 單 結 欠 的 全 數 金 額, 閣 下 無 需 就 結 單 結 欠 繳 付 任 何 財 務 費 用 或 逾 期 費 用 結 單 結 欠 的 金 額 包 括 有 關 信 用 卡 交 易 的 所 有 費 用 收 費 成 本 及 開 支 (b) 視 乎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種 類, 閣 下 就 誌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的 購 物 交 易 可 享 有 最 長 達 56 日 的 免 息 期 (c) 財 務 費 用 (i) 如 閣 下 在 到 期 日 或 該 日 前 未 有 繳 付 結 單 結 欠 的 全 數 金 額, 本 行 可 能 ( 在 不 另 行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 徵 收 財 務 費 用, 即 使 閣 下 已 全 數 繳 付 最 低 付 款 額 該 財 務 費 用 就 下 列 金 額 徵 收 : (1) 未 清 還 結 單 結 欠 ( 由 緊 接 到 期 日 前 的 結 單 日 起 至 本 行 收 到 全 數 金 額 為 止 ); 及 (2) 自 該 結 單 日 起 被 誌 入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每 項 新 交 易 金 額 ( 由 交 易 日 期 起 至 本 行 收 到 全 數 金 額 為 止 ) (ii) 財 務 費 用 按 日 累 算 並 按 當 時 的 滙 豐 零 售 銀 行 及 財 富 管 理 客 戶 銀 行 服 務 費 用 簡 介 中 列 明 的 每 月 利 率 計 算 本 行 有 權 就 未 清 還 現 金 貸 款 及 未 清 還 購 物 交 易 設 定 不 同 利 率 (d) 逾 期 費 用 如 閣 下 在 到 期 日 或 該 日 前 未 有 全 數 繳 付 最 低 付 款 額, 除 財 務 費 用 外 本 行 可 能 ( 在 不 另 行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 徵 收 逾 期 費 用 逾 期 費 用 會 在 下 一 個 結 單 日 記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逾 期 費 用 會 在 下 一 個 結 單 日 記 入 閣 下 的 港 幣 子 戶 口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或 兩 者 ( 按 情 況 適 用 ) (e) 費 用 閣 下 須 繳 付 下 列 費 用 ( 按 情 況 適 用 ) 如 閣 下 需 要 任 何 額 外 服 務, 閣 下 可 能 需 要 繳 付 其 他 費 用 及 收 費 (i)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手 續 費 : 如 結 單 結 欠 ( 扣 除 當 時 誌 入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所 有 費 用 及 收 費 ) 超 出 閣 下 信 用 卡 的 信 用 限 額, 本 行 將 視 之 為 閣 下 向 本 行 臨 時 要 求 調 高 信 用 限 額 本 行 可 能 同 意 批 核 閣 下 的 要 求 及 ( 在 不 另 行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 徵 收 有 關 審 批 該 要 求 的 手 續 費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本 行 有 權 就 閣 下 的 港 幣 子 戶 口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或 兩 者 ( 按 情 況 適 用 ) 徵 收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手 續 費 如 本 行 已 收 到 及 處 理 閣 下 拒 絕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信 貸 安 排 的 要 求, 本 行 只 有 權 就 任 何 例 外 信 用 卡 交 易 徵 收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手 續 費 ; (ii) 現 金 貸 款 手 續 費 及 現 金 貸 款 費 : 就 每 項 現 金 貸 款 本 行 會 在 現 金 貸 款 當 日 徵 收 手 續 費 及 現 金 貸 款 費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而 閣 下 從 閣 下 的 港 幣 子 戶 口 或 閣 下 的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就 每 項 現 金 貸 款 本 行 會 在 現 金 貸 款 當 日 徵 收 手 續 費 及 現 金 貸 款 費 ; (iii) 退 票 或 自 動 繳 費 退 回 手 續 費 : 如 支 票 或 自 動 繳 費 並 非 從 在 本 行 開 立 的 戶 口 支 取, 而 支 票 或 自 動 繳 費 被 退 回, 本 行 將 視 之 為 閣 下 臨 時 要 求 本 行 提 供 的 特 別 服 務 及 可 能 ( 在 不 另 行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 徵 收 有 關 的 手 續 費 ; (iv) 補 發 新 卡 費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就 續 卡 日 前 補 發 信 用 卡 本 行 不 會 每 次 徵 收 手 續 費 就 其 他 信 用 卡 而 言, 就 續 卡 日 前 補 發 信 用 卡 本 行 會 每 次 徵 收 手 續 費 就 本 行 發 出 的 任 何 優 惠 卡 而 言, 就 續 卡 日 前 補 發 優 惠 卡 本 行 會 每 次 徵 收 手 續 費 ; (v) 索 取 副 本 費 : 就 閣 下 索 取 簽 賬 單 副 本 本 行 會 徵 收 索 取 副 本 費 ; (vi) 年 費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或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白 金 Visa 卡, 本 行 會 豁 免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的 年 費 就 其 他 信 用 卡 而 言, 本 行 可 徵 收 或 豁 免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的 年 費 ; 及 (vii) 外 幣 交 易 費 : 就 下 列 信 用 卡 交 易 本 行 有 權 要 求 閣 下 繳 付 全 數 或 部 分 由 Visa 萬 事 達 卡 國 際 組 織 或 銀 聯 ( 按 情 況 適 用 ) 向 本 行 徵 收 的 交 易 費 : (1)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而 閣 下 以 非 港 幣 或 非 人 民 幣 進 行 信 用 卡 交 易 ; 或 (2) 就 其 他 信 用 卡 而 言, 閣 下 以 非 信 用 卡 貨 幣 進 行 信 用 卡 交 易 (f) 本 行 可 不 時 更 改 各 項 費 用 及 收 費 本 行 的 滙 豐 零 售 銀 行 及 財 富 管 理 客 戶 銀 行 服 務 費 用 簡 介 載 有 各 項 費 用 及 收 費 的 詳 情 ( 包 括 適 用 利 率 或 金 額 ) 該 簡 介 可 於 本 行 網 站 瀏 覽 或 向 本 行 在 香 港 的 任 何 分 行 索 取 (g) 本 行 會 把 任 何 費 用 及 收 費 記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該 等 費 用 及 收 費 並 不 會 被 豁 免 或 退 還 9. 綜 合 理 財 戶 口 (a)(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本 行 或 任 何 其 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向 閣 下 發 出 的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才 適 用 ) (i) 如 閣 下 未 獲 取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級 別 但 因 閣 下 是 另 一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的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客 戶 而 獲 本 行 發 出 信 用 卡 ( 及 任 何 附 屬 信 用 卡 ), 閣 下 同 意 : (1) 本 行 可 要 求 或 指 示 該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代 本 行 收 取 閣 下 根 據 本 合 約 已 到 期 及 應 向 本 行 繳 付 的 所 有 款 項 ( 在 本 第 9(a) (i) 條, 簡 稱 債 務 ); (2) 本 行 可 轉 讓 債 務 予 該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 而 閣 下 為 惠 及 本 行 在 適 用 法 規 容 許 下 放 棄 就 被 轉 讓 債 務 可 能 享 有 的 所 有 權 利 ; 及 (3) 第 7(g) 條 亦 適 用 於 閣 下 應 向 該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繳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ii) 如 閣 下 擁 有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級 別 及 獲 另 一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發 出 另 一 張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 及 任 何 附 屬 信 用 卡 ), 閣 下 同 意 : (1) 本 行 可 代 該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收 取 閣 下 有 關 該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 及 任 何 附 屬 信 用 卡 ) 的 已 到 期 及 應 向 該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繳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 在 本 第 9(a)(ii) 條, 簡 稱 成 員 債 務 );

13 (2) 本 行 可 接 受 任 何 成 員 債 務 的 轉 讓 及 行 使 與 被 轉 讓 成 員 債 務 相 關 的 權 利 ( 包 括 載 於 第 14 條 的 抵 銷 權 ); 而 閣 下 為 惠 及 本 行 在 適 用 法 規 容 許 下 放 棄 就 被 轉 讓 成 員 債 務 可 能 享 有 的 所 有 權 利 ; 及 (3) 第 7(g) 條 亦 適 用 於 閣 下 應 向 該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繳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b)(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本 行 或 任 何 其 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向 閣 下 發 出 的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白 金 Visa 卡 才 適 用 ) 第 9(a) 條 適 用 於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凡 提 述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及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之 處, 均 分 別 以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及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白 金 Visa 卡 代 替, 而 第 9(a) 條 須 據 此 詮 釋 10. 附 屬 信 用 卡 (a) 如 閣 下 為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閣 下 須 為 使 用 閣 下 的 附 屬 信 用 卡 負 責 並 受 本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閣 下 無 需 為 發 給 另 一 名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附 屬 信 用 卡 或 基 本 卡 的 使 用 負 責 (b) 如 閣 下 為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閣 下 須 為 閣 下 的 基 本 卡 及 各 附 屬 信 用 卡 的 使 用 負 責 本 行 可 全 權 酌 情 向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 或 兩 者 ) 追 討 該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欠 債 ( 包 括 所 有 費 用 及 收 費 ) 11. 終 止 信 用 卡 由 閣 下 終 止 (a) 閣 下 可 隨 時 終 止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如 閣 下 欲 終 止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閣 下 須 給 予 本 行 書 面 通 知 以 及 向 本 行 歸 還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連 同 所 有 附 屬 信 用 卡 ( 如 有 )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為 基 本 卡, 閣 下 的 終 止 通 知 會 同 時 終 止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及 所 有 附 屬 信 用 卡 ( 如 有 ) (b) 附 屬 信 用 卡 可 由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或 該 附 屬 信 用 卡 的 持 卡 人 終 止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或 附 屬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須 給 予 本 行 書 面 通 知 以 及 向 本 行 歸 還 該 附 屬 信 用 卡 (c) 閣 下 向 本 行 歸 還 信 用 卡 前 應 先 將 其 剪 成 兩 半 由 本 行 終 止 (d) 本 行 可 隨 時 終 止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 不 論 是 基 本 卡 或 附 屬 信 用 卡 ) 而 無 需 給 予 閣 下 事 先 通 知 或 任 何 理 由 (e)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本 行 可 隨 時 暫 停 閣 下 的 港 幣 子 戶 口 或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 或 兩 者 ), 而 無 需 給 予 閣 下 事 先 通 知 或 任 何 理 由 終 止 後 閣 下 仍 須 為 欠 債 負 責 (f)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被 終 止 或 如 閣 下 破 產 或 逝 世, 下 列 金 額 將 立 即 到 期 並 須 向 本 行 全 數 清 還 : (i)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未 清 還 的 結 欠 ; 及 (ii) 已 進 行 但 未 誌 入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任 何 信 用 卡 交 易 金 額 (g) 即 使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已 被 終 止 或 閣 下 已 破 產 或 逝 世, 閣 下 或 閣 下 的 遺 產 管 理 人 仍 須 向 本 行 繳 付 所 有 未 清 還 金 額 該 等 未 清 還 金 額 包 括 在 信 用 卡 被 終 止 或 閣 下 破 產 或 逝 世 前 已 設 立 或 授 權 的 定 期 付 款 安 排 下 的 金 額 ( 即 使 該 等 繳 付 金 額 其 後 才 記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 本 行 有 權 繼 續 就 任 何 未 清 還 金 額 ( 包 括 本 行 招 致 的 任 何 成 本 及 開 支 ) 徵 收 財 務 費 用, 直 至 本 行 收 到 全 數 款 項 為 止 (h) 閣 下 須 為 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進 行 的 任 何 信 用 卡 交 易 負 責, 直 至 信 用 卡 已 歸 還 本 行 為 止 如 閣 下 為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閣 下 須 為 以 附 屬 信 用 卡 進 行 的 任 何 信 用 卡 交 易 負 責, 直 至 (i) 附 屬 信 用 卡 已 歸 還 本 行 或 (ii) 直 至 本 行 能 辦 理 適 用 於 失 卡 的 手 續 為 止 ( 如 閣 下 有 此 要 求 ) 該 等 信 用 卡 交 易 包 括 透 過 自 動 付 款 安 排 或 八 達 通 或 其 他 繳 付 方 式 進 行 的 購 物 或 交 易 自 動 付 款 或 其 他 定 期 指 示 安 排 (i) 終 止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不 會 自 動 取 消 或 轉 移 閣 下 在 終 止 前 所 設 立 或 授 權 與 信 用 卡 有 關 的 任 何 安 排 該 等 安 排 包 括 自 動 付 款 安 排 直 接 付 款 安 排 定 期 付 款 安 排 分 期 付 款 計 劃 或 其 他 定 期 指 示 安 排 閣 下 應 與 負 責 商 戶 或 人 士 取 消 或 修 改 該 等 安 排 12. 本 行 責 任 的 限 制 (a) 就 下 列 情 況 ( 或 任 何 一 項 ) 本 行 無 需 向 閣 下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責 : (i) 本 行 向 閣 下 提 供 的 設 備 設 施 或 服 務 出 現 任 何 延 誤 失 誤 或 電 腦 處 理 出 錯, 如 屬 於 本 行 合 理 控 制 以 外 的 情 況 或 因 此 造 成 ; 及 (ii) 因 本 行 提 供 設 備 設 施 或 服 務, 或 因 本 行 未 有 或 延 遲 提 供 設 備 設 施 或 服 務, 而 引 致 或 相 關 的 任 何 間 接 或 相 應 而 生 的 損 失 (b) 如 任 何 並 非 本 行 的 代 理 人 的 人 士 向 閣 下 提 供 任 何 設 備 設 施 或 服 務, 而 本 行 用 合 理 技 術 並 合 理 謹 慎 地 與 該 人 士 往 來, 則 本 行 無 需 就 該 人 士 的 任 何 作 為 或 遺 漏 負 責 13. 彌 償 (a) 對 (i) 本 行 (ii) 本 行 的 代 理 人 及 代 名 人, 及 (iii) 本 行 的 職 員 及 僱 員, 以 及 本 行 的 代 理 人 或 代 名 人 的 職 員 及 僱 員 因 閣 下 根 據 本 合 約 使 用 本 行 的 設 備 設 施 或 服 務 或 本 行 根 據 本 合 約 向 閣 下 提 供 設 備 設 施 或 服 務 或 與 此 相 關 而 可 能 招 致 或 蒙 受 下 列 情 況, 閣 下 須 作 出 彌 償 及 付 還 ( 下 列 第 12(b) 條 所 載 的 除 外 ): (i) 所 有 法 律 行 動 訴 訟 及 索 償 ( 不 論 由 本 行 或 上 列 人 士 或 對 本 行 或 上 列 人 士 提 出 ); 及 (ii) 所 有 損 失 損 害 及 金 額 合 理 的 成 本 及 開 支 本 彌 償 在 本 合 約 終 止 後 將 繼 續 有 效 (b) 如 證 實 第 12(a) 條 所 載 的 任 何 法 律 行 動 訴 訟 索 償 損 失 損 害 或 金 額 是 因 (i) 本 行 (ii) 本 行 的 代 理 人 或 代 名 人, 或 (iii) 本 行 的 職 員 或 僱 員 或 本 行 的 代 理 人 或 代 名 人 的 職 員 或 僱 員 嚴 重 疏 忽 或 故 意 失 責 所 引 致, 則 閣 下 無 需 根 據 第 12(a) 條 負 責 ( 但

14 只 限 於 直 接 及 純 因 該 等 嚴 重 疏 忽 或 故 意 失 責 引 致 的 直 接 及 合 理 可 預 見 的 法 律 行 動 訴 訟 索 償 損 失 損 害 或 金 額 ) (c) 如 閣 下 未 有 在 到 期 時 繳 付 任 何 款 項 或 如 閣 下 違 反 本 合 約 的 任 何 條 款 或 細 則, 本 行 可 強 制 執 行 本 行 的 權 利 或 採 取 補 救 方 法 收 回 或 追 討 任 何 欠 款 本 行 有 權 為 該 等 目 的 聘 用 代 理 人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就 本 行 為 收 回 或 追 討 任 何 欠 款 而 合 理 地 招 致 並 金 額 合 理 的 所 有 成 本 ( 包 括 法 律 費 用 ) 及 開 支, 閣 下 須 對 本 行 作 出 彌 償 及 向 本 行 付 還 本 行 有 權 就 任 何 結 欠 金 額 ( 包 括 本 行 招 致 的 任 何 成 本 及 開 支 ) 繼 續 徵 收 財 務 費 用, 直 至 本 行 收 到 全 數 款 項 為 止 14. 抵 銷 除 法 律 或 任 何 合 約 下 授 予 的 任 何 一 般 抵 銷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外, 本 行 亦 有 權 將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結 欠 與 閣 下 於 本 行 維 持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結 欠 合 併 或 綜 合 計 算, 而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閣 下 如 閣 下 為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本 行 的 權 利 將 延 伸 至 任 何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結 欠 本 行 亦 有 權 以 閣 下 於 本 行 維 持 的 任 何 其 他 戶 口 的 結 存 抵 銷 或 把 結 存 轉 賬, 用 以 清 還 閣 下 根 據 本 合 約 對 本 行 的 欠 債 15. 更 改 條 款 及 細 則 費 用 及 收 費 本 行 有 權 不 時 更 改 本 合 約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利 率 財 務 費 用 或 其 他 費 用 或 收 費 本 行 會 以 本 行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給 予 閣 下 事 先 通 知 除 非 閣 下 於 更 改 生 效 日 期 前 將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歸 還 本 行 取 消, 閣 下 將 受 有 關 更 改 約 束 16. 收 集 及 披 露 閣 下 的 資 料 (a) 定 義 本 第 16 條 中 使 用 的 詞 語 有 下 列 涵 義 本 第 16 條 中 使 用 的 詞 語 如 未 在 以 下 定 義, 該 詞 語 的 涵 義 則 載 於 本 合 約 的 末 端 權 力 機 關 包 括 對 滙 豐 集 團 任 何 部 分 具 有 司 法 權 限 的 任 何 本 地 或 外 地 司 法 行 政 公 營 或 監 管 機 構 任 何 政 府 任 何 稅 務 機 關 證 券 或 期 貨 交 易 所 法 院 中 央 銀 行 或 執 法 機 關, 或 金 融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自 律 監 管 或 行 業 組 織 或 協 會,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代 理 合 規 責 任 指 滙 豐 集 團 要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的 責 任 :(a) 任 何 法 律 或 國 際 指 引 及 內 部 政 策 或 程 序,(b) 權 力 機 關 的 任 何 要 求 或 法 律 下 申 報 披 露 或 其 他 責 任, 及 (c) 要 求 滙 豐 集 團 核 實 其 客 戶 身 分 的 法 律 關 連 人 士 指 閣 下 以 外 的 人 士 或 單 位, 而 其 資 料 (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或 稅 務 資 料 ) 由 閣 下 ( 或 閣 下 代 表 ) 向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提 供 或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因 其 他 與 提 供 服 務 有 關 的 原 因 獲 得 關 連 人 士 可 包 括 任 何 保 證 人 公 司 董 事 或 職 員 合 夥 商 的 合 夥 人 或 合 夥 成 員, 任 何 主 要 擁 有 人 控 制 人 信 託 的 實 益 擁 有 人 受 託 人 財 產 授 予 人 或 保 障 人 指 定 戶 口 持 有 人 指 定 收 款 人 閣 下 的 代 表 代 理 或 代 名 人, 或 與 閣 下 建 立 了 關 係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或 單 位, 而 該 關 係 關 乎 閣 下 及 滙 豐 集 團 的 關 係 控 制 人 指 控 制 單 位 的 個 人 就 信 託 而 言, 指 財 產 授 予 人 受 託 人 保 障 人 受 益 人 或 各 類 受 益 人, 及 就 信 託 行 使 最 終 實 際 控 制 權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就 非 信 託 單 位 而 言, 指 處 於 相 等 或 類 似 控 制 位 置 的 人 士 金 融 罪 行 指 清 洗 黑 錢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賄 賂 貪 污 逃 稅 欺 詐 逃 避 經 濟 或 貿 易 制 裁, 或 規 避 或 違 反 有 關 此 等 事 宜 的 任 何 法 律 的 任 何 行 為 或 意 圖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指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為 符 合 就 或 有 關 偵 測 調 查 及 防 止 金 融 罪 行 的 合 規 責 任 而 可 能 作 出 的 任 何 行 動 法 律 包 括 任 何 本 地 或 外 地 法 律 法 規 判 決 或 法 院 命 令 自 願 守 則 制 裁 制 度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與 權 力 機 關 的 協 議, 或 權 力 機 關 之 間 適 用 於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的 協 議 或 條 約 個 人 資 料 指 任 何 與 一 名 個 人 有 關 的 資 料 而 從 該 等 資 料 可 確 定 該 名 個 人 的 身 分 服 務 包 括 (a) 開 立 維 持 結 束 及 終 止 閣 下 的 戶 口 或 信 用 卡 ( 包 括 附 屬 信 用 卡 ),(b) 提 供 信 貸 融 資 及 其 他 銀 行 產 品 及 服 務 處 理 申 請 信 貸 及 資 格 評 估, 及 (c) 維 持 本 行 與 閣 下 的 整 體 關 係, 包 括 向 閣 下 促 銷 服 務 或 產 品 市 埸 調 查 保 險 審 計 及 行 政 用 途 主 要 擁 有 人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享 有 一 個 單 位 多 於 10% 的 利 潤 或 權 益 的 任 何 個 人 稅 務 機 關 指 香 港 或 外 地 稅 務 納 稅 或 金 融 機 關 稅 務 資 料 指 關 於 閣 下 稅 務 狀 況 或 關 連 人 士 稅 務 狀 況 的 文 件 或 資 料 閣 下 資 料 指 所 有 或 任 何 有 關 閣 下 或 關 連 人 士 的 下 列 各 項 ( 如 適 用 ):(i) 個 人 資 料, (ii) 關 於 閣 下 閣 下 的 戶 口 信 用 卡 ( 包 括 附 屬 信 用 卡 ) 交 易 使 用 本 行 產 品 及 服 務, 及 閣 下 與 滙 豐 集 團 關 係 的 資 料, 及 (iii) 稅 務 資 料 凡 提 及 單 數 則 包 括 複 數, 反 之 亦 然 (b) 收 集 使 用 及 分 享 閣 下 資 料 本 第 16(b) 條 解 釋 本 行 如 何 使 用 關 於 閣 下 及 關 連 人 士 的 資 料 適 用 於 閣 下 及 其 他 個 人 的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通 知 ( 前 稱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客 戶 通 知 )( 簡 稱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 亦 包 含 有 關 本 行 及 滙 豐 集 團 如 何 使 用 該 等 資 料 的 重 要 信 息 閣 下 應 一 併 閱 讀 本 條 款 及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本 行 及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可 按 本 第 16 條 及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使 用 閣 下 資 料 閣 下 資 料 不 會 披 露 予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其 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 除 非 : 本 行 因 應 法 律 要 求 作 出 披 露 ; 本 行 有 公 眾 責 任 作 出 披 露 ; 本 行 因 正 當 的 商 業 用 途 需 要 披 露 ; 獲 資 料 當 事 人 同 意 作 出 披 露 ; 按 本 第 16 條 或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所 載 作 出 披 露

15 收 集 (i) 本 行 及 其 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可 收 集 使 用 及 分 享 閣 下 資 料 本 行 或 本 行 代 表 或 滙 豐 集 團 代 表 可 要 求 提 供 閣 下 資 料 閣 下 資 料 可 直 接 從 閣 下 或 從 代 表 閣 下 的 人 士 或 其 他 來 源 ( 包 括 公 開 資 料 ) 收 集, 亦 可 與 本 行 或 其 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可 獲 取 的 其 他 資 料 產 生 或 組 合 使 用 (ii) 本 行 及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可 為 下 列 用 途 使 用 轉 移 及 披 露 閣 下 資 料 :(1) 按 本 第 16 條 所 載 的 用 途,(2) 按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 適 用 於 個 人 資 料 ) 所 載, 及 (3) 為 任 何 用 途 ( 不 論 是 否 有 意 對 閣 下 採 取 不 利 行 動 ) 而 把 閣 下 資 料 與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持 有 的 任 何 資 料 進 行 核 對 ((1) 至 (3) 統 稱 用 途 ) 分 享 (iii) 本 行 可 因 應 需 要 及 適 當 用 途 向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所 載 的 接 收 者 轉 移 及 披 露 任 何 閣 下 資 料, 而 該 等 接 收 者 亦 可 為 用 途 而 使 用 轉 移 及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閣 下 的 責 任 (iv) 不 時 提 供 予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的 閣 下 資 料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閣 下 同 意 從 速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於 30 天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閣 下 亦 同 意 從 速 回 覆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就 提 供 閣 下 資 料 的 任 何 要 求 (v) 閣 下 確 認 每 名 關 連 人 士 已 獲 通 知 及 同 意 ( 或 在 有 關 時 候 會 獲 通 知 及 同 意 ) 其 已 被 或 會 被 提 供 予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的 資 料 ( 包 括 閣 下 資 料 或 稅 務 資 料 ) 按 本 行 不 時 修 改 或 補 充 的 本 第 16 條 及 個 人 資 料 通 知 所 載 處 理 披 露 及 轉 移 閣 下 須 知 會 該 等 關 連 人 士 他 們 有 權 索 取 及 改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vi) 閣 下 同 意 本 行 按 本 合 約 所 述 使 用 儲 存 披 露 處 理 及 轉 移 所 有 閣 下 資 料, 並 會 作 出 任 何 適 用 資 料 保 障 法 律 或 保 密 法 律 不 時 要 求 的 行 動, 以 容 許 本 行 如 上 述 行 事 如 閣 下 未 能 或 未 有 在 任 何 方 面 遵 守 (v) 及 (vi) 列 出 的 責 任, 閣 下 同 意 從 速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行 (vii) 如 : 閣 下 或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未 有 按 本 行 合 理 的 要 求 從 速 提 供 閣 下 資 料, 或 閣 下 或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拒 絕 給 予 或 撤 回 任 何 本 行 為 用 途 ( 不 包 括 向 閣 下 促 銷 或 推 廣 產 品 及 服 務 有 關 的 用 途 ) 處 理 轉 移 或 披 露 閣 下 資 料 所 需 的 任 何 同 意, 或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就 金 融 罪 行 或 相 關 風 險 產 生 懷 疑, 本 行 可 能 : (A) 未 能 向 閣 下 提 供 新 服 務 或 繼 續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務, 並 保 留 終 止 本 行 與 閣 下 關 係 的 權 利 ; (B) 作 出 所 需 行 動 讓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符 合 合 規 責 任 ; 及 (C) 若 本 地 法 律 許 可, 封 鎖 轉 移 結 束 或 終 止 閣 下 的 戶 口 或 信 用 卡 ( 包 括 附 屬 信 用 卡 ) 另 外, 如 閣 下 未 有 按 要 求 從 速 提 供 閣 下 或 關 連 人 士 的 稅 務 資 料 及 隨 附 陳 述 書 豁 免 書 及 同 意 書, 本 行 可 自 行 判 斷 有 關 閣 下 或 該 關 連 人 士 的 狀 況, 包 括 閣 下 或 關 連 人 士 需 否 向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本 行 或 其 他 人 士 可 能 被 要 求 扣 起 任 何 稅 務 機 關 根 據 法 律 要 求 的 金 額, 並 支 付 有 關 金 額 予 適 當 的 稅 務 機 關 (c)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i)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包 括 :(A) 審 查 攔 截 及 調 查 任 何 指 示 通 訊 提 取 要 求 服 務 申 請, 或 任 何 閣 下 或 替 閣 下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款 項 ;(B) 調 查 款 項 的 來 源 或 預 定 收 款 人 ;(C) 組 合 閣 下 資 料 和 滙 豐 集 團 持 有 的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及 (D) 對 個 人 或 單 位 的 狀 況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 不 論 其 是 否 受 制 裁 制 度 約 束 ), 或 確 認 閣 下 或 關 連 人 士 的 身 分 及 狀 況 (ii) 本 行 及 滙 豐 集 團 的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可 導 致 延 遲 阻 截 或 拒 絕 支 付 或 清 算 任 何 付 款 處 理 閣 下 的 指 示 或 服 務 申 請, 或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務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對 閣 下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就 不 論 任 何 方 式 產 生 並 蒙 受 或 招 致 ( 不 論 完 全 或 部 分 跟 進 行 金 融 罪 行 風 險 管 理 活 動 相 關 ) 的 任 何 損 失, 本 行 及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無 需 向 閣 下 或 第 三 方 負 責 (d) 稅 務 合 規 閣 下 承 諾 自 行 負 責 了 解 及 遵 守 閣 下 在 所 有 司 法 管 轄 區 有 關 及 因 開 立 及 使 用 戶 口 或 由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引 起 的 稅 務 責 任 ( 包 括 繳 稅, 或 提 交 報 稅 表 或 其 他 有 關 繳 交 所 有 相 關 稅 項 的 所 需 文 件 ) 各 關 連 人 士 亦 以 其 關 連 人 士 身 分 為 自 身 作 出 相 同 承 諾 某 些 國 家 的 稅 務 法 例 具 有 跨 領 域 效 力, 不 論 關 連 人 士 或 閣 下 的 居 藉 住 處 公 民 身 分 或 成 立 地 方 本 行 及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均 不 提 供 稅 務 意 見 本 行 建 議 閣 下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及 稅 務 意 見 閣 下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可 能 引 起 的 稅 務 責 任, 包 括 任 何 特 別 有 關 開 立 及 使 用 戶 口 信 用 卡 ( 包 括 附 屬 信 用 卡 ) 及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稅 務 責 任, 本 行 及 任 何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均 無 需 負 責 (e) 雜 項 (i) 本 第 16 條 的 條 文 與 下 列 各 項 如 有 任 何 衝 突 或 不 一 致, 概 以 本 第 16 條 為 準 : (A) 閣 下 與 本 行 之 間 的 任 何 其 他 協 議 ; 或 (B) 規 管 任 何 其 他 服 務 產 品 業 務 關 係 或 戶 口 的 條 文 (ii) 本 第 16 條 中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條 文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下 在 任 何 方 面 如 變 成 非 法 無 效 或 不 可 強 制 執 行, 該 條 文 在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或 本 第 16 條 的 其 餘 部 分 在 該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或 可 強 制 執 行 性 均 不 受 影 響 或 損 害 (f) 終 止 後 繼 續 有 效 即 使 閣 下 或 本 行 或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終 止 對 閣 下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閣 下 的 任 何 戶 口 結 束, 或 閣 下 的 任 何 信 用 卡 ( 包 括 任 何 附 屬 信 用 卡 ) 被 終 止, 本 第 16 條 繼 續 有 效

16 17. 一 般 事 項 (a)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本 行 所 有 閣 下 須 按 本 行 要 求 歸 還 (b) 閣 下 的 就 業 或 聯 絡 資 料 ( 包 括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電 郵 地 址 及 傳 真 號 碼 ) 如 有 所 更 改, 閣 下 應 從 速 通 知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該 等 通 知 應 以 本 行 可 不 時 接 納 的 方 式 作 出 (c) 在 提 供 本 行 服 務 過 程 中, 本 行 可 能 記 錄 從 閣 下 收 到 的 口 頭 指 示 及 本 行 與 閣 下 之 間 的 任 何 其 他 口 頭 通 訊 (d) 本 行 有 權 縮 影 或 掃 描 與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相 關 的 任 何 文 件 後 銷 毀 該 文 件 致 閣 下 的 通 知 (e) 除 非 本 行 另 有 指 定, 在 下 列 情 況 閣 下 即 被 視 為 已 收 到 由 本 行 發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 (i) ( 如 以 專 人 派 遞 ) 在 專 人 派 遞 或 置 放 該 通 知 於 閣 下 最 後 通 知 的 地 址 之 時 ; (ii) ( 如 以 郵 寄 方 式 送 出 ) 在 本 行 向 上 述 地 址 郵 寄 該 通 知 後 48 小 時 ( 如 屬 香 港 地 址 ) 或 七 日 ( 如 屬 香 港 境 外 地 址 ); (iii)( 如 以 電 郵 方 式 發 出 ) 緊 隨 本 行 向 閣 下 最 後 通 知 的 電 郵 地 址 電 郵 該 通 知 後 ; (iv)( 如 以 流 動 電 話 訊 息 方 式 發 出 ) 緊 隨 本 行 向 閣 下 最 後 通 知 的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發 出 該 通 知 後 ; 或 (v)( 如 在 閣 下 於 本 行 的 個 人 網 上 理 財 賬 戶 提 供 ) 緊 隨 本 行 把 該 通 知 提 供 至 該 處 後 賭 博 或 其 他 非 法 交 易 (f) 閣 下 不 應 使 用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作 任 何 賭 博 或 根 據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為 非 法 的 其 他 交 易 如 本 行 懷 疑 相 信 或 得 知 任 何 信 用 卡 交 易 乃 賭 博 或 其 他 非 法 交 易 或 與 其 有 關, 本 行 有 權 (i) 拒 絕 處 理 或 繳 付 該 信 用 卡 交 易 或 (ii) 推 翻 或 取 消 該 信 用 卡 交 易 或 作 退 單 第 三 者 權 利 (g) 除 閣 下 及 本 行 以 外,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有 權 按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強 制 執 行 本 合 約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享 有 本 合 約 的 任 何 條 文 下 的 利 益 管 轄 法 律 管 轄 權 及 版 本 (h) 本 合 約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轄 並 按 其 詮 釋 (i) 閣 下 服 從 香 港 法 院 的 非 專 有 管 轄 權 (j) 本 合 約 的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本 如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本 合 約 的 任 何 中 文 版 本 僅 供 參 考 定 義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指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指 獲 本 行 發 出 附 屬 信 用 卡 的 任 何 及 每 名 人 士 本 合 約 指 可 不 時 被 修 改 的 本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合 約 適 用 法 規 指 本 行 或 閣 下 不 時 受 約 束 或 被 預 期 會 遵 守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規 或 法 庭 命 令, 或 由 任 何 機 關 或 行 業 或 自 律 監 管 組 織 ( 不 論 在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 發 出 的 任 何 規 則 指 令 指 引 守 則 通 告 或 限 制 ( 不 論 是 否 具 法 律 效 力 ) 機 關 指 任 何 監 管 機 構 政 府 機 關 ( 包 括 稅 務 機 關 ) 結 算 或 交 收 銀 行 或 交 易 所 信 用 卡 指 不 時 由 本 行 發 出 的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白 金 Visa 卡 滙 豐 Visa Signature 卡 Visa 白 金 卡 滙 財 金 卡 美 元 滙 財 金 卡 萬 事 達 金 卡 滙 財 卡 萬 事 達 卡 銀 聯 雙 幣 卡 及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信 用 卡 戶 口 指 就 信 用 卡 所 開 立 的 戶 口, 以 供 記 錄 信 用 卡 交 易 及 其 他 項 目 如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屬 銀 聯 雙 幣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卡, 信 用 卡 戶 口 包 括 第 2(c) 條 所 述 的 港 幣 子 戶 口 及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信 用 卡 交 易 指 使 用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進 行 的 每 項 交 易 ( 包 括 現 金 貸 款 ) 現 金 貸 款 指 從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每 項 現 金 提 取, 包 括 提 取 進 賬 至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任 何 款 項 易 辦 事 指 易 辦 事 系 統 例 外 信 用 卡 交 易 的 定 義 見 第 2(d) 條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滙 豐 集 團 一 併 及 分 別 地 指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其 附 屬 公 司 子 公 司 聯 營 單 位 及 彼 等 的 任 何 分 行 及 辦 事 處 而 滙 豐 集 團 成 員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綜 合 理 財 戶 口 指 閣 下 根 據 綜 合 理 財 戶 口 條 款 及 細 則 在 本 行 維 持 的 任 何 戶 口 連 結 戶 口 的 定 義 見 第 4(f) 條 中 國 內 地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不 包 括 香 港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最 低 付 款 額 的 定 義 見 第 6(a) 條 到 期 日 的 定 義 見 第 6(a) 條 私 人 密 碼 指 當 閣 下 使 用 信 用 卡 網 上 理 財 服 務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或 任 何 其 他 服 務 存 取 資 料 發 出 指 示 或 進 行 交 易 時, 本 行 用 以 識 別 閣 下 的 個 人 識 別 號 碼 或 任 何 密 碼 或 號 碼 結 單 結 欠 的 定 義 見 第 6(a) 條 電 話 指 示 的 定 義 見 第 4(h) 條 級 別 指 就 綜 合 理 財 戶 口 本 行 可 指 定 及 編 配 予 閣 下 的 級 別 銀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指 附 有 中 國 銀 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標 誌 並 接 納 閣 下 信 用 卡 的 任 何 自 動 櫃 員 機 美 元 戶 口 的 定 義 見 第 7(b)(ii) 條 本 行 本 行 的 指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繼 承 人 及 受 讓 人 閣 下 或 閣 下 的 指 獲 本 行 發 出 信 用 卡 ( 不 論 是 基 本 卡 或 附 屬 信 用 卡 ) 的 人 士 由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注 意 : 如 中 文 譯 本 與 英 文 本 在 文 義 上 出 現 分 歧,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17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概 要 以 下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有 關 使 用 信 用 卡 的 詳 細 法 律 條 款, 請 參 閱 持 卡 人 合 約 1 為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請 小 心 保 管 您 的 滙 豐 ( 本 行 ) 信 用 卡 及 私 人 密 碼 : a) 收 到 信 用 卡 後, 立 刻 在 卡 上 簽 署 b) 抄 下 信 用 卡 號 碼, 並 與 信 用 卡 分 開 小 心 存 放, 以 備 查 對 c) 小 心 保 管 信 用 卡, 像 對 現 金 一 樣 謹 慎 處 理 d)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後, 切 記 取 回 信 用 卡 e) 簽 賬 時, 切 記 填 上 總 金 額, 及 在 銀 碼 前 加 上 貨 幣 代 號 請 勿 留 有 空 位 讓 別 人 加 添 數 字 f) 簽 賬 時, 請 留 意 商 戶, 確 保 只 壓 印 一 份 簽 賬 單 g) 確 保 商 戶 於 交 易 完 畢 後 立 刻 將 信 用 卡 交 還 給 您 h) 保 留 簽 賬 存 根, 以 便 與 月 結 單 核 對 i) 緊 記 私 人 密 碼 後, 應 立 刻 將 通 知 書 撕 毀 j) 切 勿 用 紙 寫 下 您 的 私 人 密 碼 如 有 需 要 記 錄 下 來, 應 將 密 碼 加 以 掩 飾, 並 與 信 用 卡 分 開 存 放 k) 切 勿 讓 他 人 使 用 您 的 信 用 卡 及 私 人 密 碼 l) 切 勿 選 用 身 分 證 號 碼 生 日 日 期 電 話 號 碼 或 其 他 易 於 猜 測 的 號 碼 作 私 人 密 碼 m) 定 期 更 改 私 人 密 碼, 以 策 安 全 n) 在 以 電 話 向 本 行 作 出 指 示 登 入 本 行 網 上 理 財 服 務 或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其 他 電 子 轉 賬 服 務 終 端 機 時, 應 確 保 您 的 私 人 密 碼 沒 有 被 別 人 察 看 如 有 懷 疑, 應 盡 快 更 改 私 人 密 碼 o) 於 使 用 銀 聯 雙 幣 卡 購 物 簽 賬 時, 您 是 無 需 透 露 您 的 私 人 密 碼 2 如 您 的 信 用 卡 /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被 竊, 或 外 泄 予 第 三 者, 請 立 即 致 電 滙 豐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852) 或 到 就 近 滙 豐 分 行 報 失 在 您 報 失 之 前, 您 須 承 擔 因 信 用 卡 被 擅 用 所 引 致 的 一 切 賬 項 如 您 已 盡 快 報 失, 並 經 查 證 並 無 欺 詐 或 疏 忽 行 為, 而 且 未 有 在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向 他 人 提 供 您 的 信 用 卡, 則 您 就 信 用 卡 被 擅 用 所 須 承 擔 的 最 高 款 額 為 港 幣 500 元 ( 港 幣 子 賬 戶 )/ 人 民 幣 500 元 (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 但 通 過 私 人 密 碼 取 得 的 現 金 貸 款 不 在 此 限 ) 3 每 張 信 用 卡 均 獲 授 予 一 信 用 限 額, 以 作 購 物 簽 賬 或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之 用 您 的 信 用 限 額 會 詳 列 於 信 用 卡 月 結 單 上 本 行 可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您, 而 自 行 決 定 在 用 卡 款 額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的 情 況 下, 批 出 以 此 卡 進 行 的 交 易 ; 或 根 據 您 或 您 的 卡 戶 口 的 信 貸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而 遞 減 信 用 限 額 您 可 為 您 的 卡 戶 口 選 擇 拒 絕 接 受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信 貸 安 排 在 有 關 安 排 生 效 後, 導 致 該 信 用 卡 戶 口 結 欠 超 出 可 用 信 用 限 額 之 信 用 卡 交 易 將 不 會 獲 批 核, 惟 該 信 用 卡 戶 口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誌 賬 不 需 授 權 而 批 出 的 交 易 及 已 獲 批 核 但 延 遲 誌 賬 的 交 易 ) 仍 可 能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而 本 行 可 毋 須 事 先 通 知 持 卡 人 此 卡 包 括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在 本 合 約 中 使 用 卡 賬 戶 時 是 分 別 指 每 個 子 賬 戶 整 體 的 信 用 限 額 將 以 港 幣 分 配 到 此 卡, 而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的 個 別 信 用 額 將 根 據 您 於 申 請 此 卡 時 所 提 供 的 比 例 而 分 配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的 信 用 額 是 根 據 您 所 提 供 的 分 配 百 分 比 以 及 根 據 於 批 核 信 用 卡 本 行 當 時 的 匯 率 而 計 算 的 4 如 您 於 中 國 內 地 貼 有 中 國 銀 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銀 聯 ) 標 記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每 日 的 限 額 則 根 據 中 國 內 地 不 時 修 定 的 規 條, 或 您 的 信 用 限 額, 以 較 低 額 為 準 如 您 於 其 他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取 現 金 貸 款, 每 日 的 限 額 為 港 幣 10,000 元 或 您 可 用 的 信 用 限 額, 以 較 低 額 為 準 5 所 有 存 入 卡 戶 口 的 款 項 將 用 以 清 償 卡 戶 口 的 結 欠, 如 有 結 存, 則 加 於 可 用 的 信 用 限 額 上 6 若 您 在 本 行 開 設 有 其 他 港 幣 戶 口, 其 中 一 個 並 與 信 用 卡 戶 口 相 連, 您 可 以 信 用 卡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從 有 關 戶 口 提 取 現 金 / 轉 賬, 或 用 易 辦 事 付 款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款 的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港 幣 20,000 元 ( 如 在 中 國 內 地 / 海 外 提 款, 則 以 人 民 幣 / 當 地 貨 幣 計 算, 幣 值 相 當 於 港 幣 20,000 元 ); 轉 賬 至 任 何 並 無 與 信 用 卡 相 連 之 戶 口 的 上 限 為 每 日 港 幣 50,000 元 轉 賬 至 您 名 下 與 信 用 卡 相 連 之 戶 口 則 並 無 限 額 以 易 辦 事 付 款 的 每 日 最 高 限 額 為 港 幣 50,000 元 7 您 可 以 憑 您 的 信 用 卡 及 信 用 卡 密 碼 登 記 及 使 用 本 行 網 上 理 財 服 務 有 關 服 務 須 受 本 行 網 上 理 財 條 款 約 束 8 對 於 任 何 商 戶 拒 絕 接 納 此 卡, 或 對 於 使 用 此 卡 購 買 的 貨 物 或 服 務, 或 對 於 任 何 與 商 戶 之 間 的 經 常 支 賬 安 排, 本 行 概 不 負 責 如 持 卡 人 對 商 戶 有 任 何 意 見, 可 致 電 滙 豐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852) 反 映 但 持 卡 人 向 有 關 商 戶 索 償 的 同 時, 亦 須 清 繳 有 關 交 易 的 賬 項 9 請 於 收 到 月 結 單 後 核 對 結 單 上 所 列 賬 項 及 簽 賬 單 如 您 對 賬 目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於 結 單 日 期 起 計 60 日 內 致 電 滙 豐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提 出 10 您 以 信 用 卡 簽 賬 的 交 易, 可 享 長 達 56 天 免 息 還 款 期 11 所 有 並 非 以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進 行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均 會 參 考 銀 聯 於 折 算 當 日 釐 定 的 匯 率, 加 上 本 行 徵 收 的 交 易 徵 費 百 分 率, 折 算 為 港 幣 後, 從 此 卡 的 港 幣 子 賬 戶 中 扣 取

18 12 本 行 將 因 應 情 況 收 取 以 下 費 用 : a) 財 務 費 用 : 如 本 行 在 到 期 日 或 該 日 前 未 收 到 結 單 結 欠 的 全 數 金 額, 本 行 會 以 月 息 2.625% ( 則 最 高 相 等 於 購 物 簽 賬 的 實 際 年 利 率 36.43% 及 現 金 貸 款 的 實 際 年 利 率 37.75%, 有 關 實 際 年 利 率 已 包 括 適 用 於 該 等 卡 類 的 現 金 貸 款 費 及 手 續 費 在 內 )* 就 (a) 未 清 還 結 單 結 欠 ( 由 緊 接 到 期 日 前 的 結 單 日 起 至 本 行 收 到 全 數 金 額 為 止 ); 及 (b) 自 該 結 單 日 起 被 誌 入 閣 下 信 用 卡 戶 口 的 每 項 新 交 易 金 額 ( 由 交 易 日 期 起 至 本 行 收 到 全 數 金 額 為 止 ) 按 日 計 息 b) 逾 期 費 用 : 如 您 未 能 於 付 款 到 期 日 或 之 前 支 付 月 結 單 所 示 的 最 低 付 款 額, 本 行 會 分 別 從 港 幣 子 賬 戶 及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收 取 最 低 付 款 額 的 金 額 或 港 幣 230 元 / 人 民 幣 230 元 作 為 逾 期 費 用,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c)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手 續 費 : 如 您 的 結 單 結 欠 ( 扣 除 當 期 月 結 單 誌 入 的 任 何 費 用 後 ) 超 出 您 當 時 獲 授 予 的 信 用 限 額, 本 行 會 於 港 幣 子 賬 戶 及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分 別 徵 收 港 幣 180 元 / 人 民 幣 180 元 的 超 出 信 用 限 額 手 續 費 此 收 費 將 於 月 結 日 從 您 的 卡 戶 口 扣 取 d) 現 金 貸 款 收 費 : 現 金 貸 款 包 括 所 有 從 卡 戶 口 提 取 的 款 項, 不 論 該 筆 款 項 是 否 存 入 卡 戶 口 的 結 餘 每 項 現 金 貸 款 交 易, 本 行 會 收 取 貸 款 額 3% 的 手 續 費 (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透 過 任 何 其 他 渠 道 進 行 現 金 貸 款 交 易, 港 幣 子 賬 戶 及 人 民 幣 子 賬 戶 分 別 收 費 最 少 為 港 幣 55 元 / 人 民 幣 55 元 ), 以 及 貸 款 額 2% 的 現 金 貸 款 費 本 行 會 於 交 易 當 日 從 有 關 戶 口 扣 取 此 等 單 次 費 用 e) 補 發 信 用 卡 收 費 : 如 需 本 行 於 信 用 卡 有 效 期 限 前 補 發 新 卡, 每 張 新 卡 收 費 為 港 幣 100 元 f) 年 費 : 一 般 基 本 卡 及 附 屬 卡 的 年 費 如 下 : i) 基 本 卡 :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信 用 卡 港 幣 1,800 元 ;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港 幣 300 元 ii) 附 屬 卡 : 銀 聯 雙 幣 鑽 石 信 用 卡 港 幣 900 元 ;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港 幣 150 元 本 行 可 自 行 決 定 更 改 年 費 15 如 卡 戶 口 遭 取 消, 或 持 卡 人 破 產 或 逝 世, 持 卡 人 或 其 遺 產 管 理 人 須 悉 數 清 還 該 卡 戶 口 的 一 切 結 欠, 及 其 他 已 簽 付 而 未 及 記 入 該 卡 戶 口 的 用 卡 款 額 本 行 可 僱 用 第 三 者 代 收 任 何 欠 款, 及 向 持 卡 人 或 其 遺 產 管 理 人 追 討 有 關 委 托 第 三 者 代 收 欠 款 所 引 致 的 合 理 費 用 16 如 您 是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您 須 承 擔 使 用 基 本 卡 及 任 何 附 屬 卡 的 責 任 本 行 可 向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或 兩 者 追 討 附 屬 卡 的 任 何 結 欠 或 費 用 然 而,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只 需 承 擔 使 用 附 屬 卡 的 責 任, 而 毋 須 就 基 本 卡 及 與 之 相 連 的 其 他 附 屬 卡 負 上 責 任 17 您 的 信 用 卡 不 得 用 以 支 付 任 何 投 資 賭 博 或 其 他 違 反 有 關 當 局 頒 佈 的 任 何 適 用 法 律 規 例 指 令 指 引 等 的 違 法 或 受 限 制 交 易 本 行 有 權 回 扣 該 項 交 易 * 此 實 際 年 利 率 乃 根 據 銀 行 營 運 守 則 提 及 到 的 有 關 指 引 所 列 訂 一 套 準 則 計 算, 與 實 際 適 用 於 個 別 卡 戶 的 實 際 年 利 率 或 有 差 異 除 列 於 此 申 請 表 格 上 以 外, 適 用 於 其 他 信 用 卡 的 實 際 年 利 率 或 有 不 同, 請 致 電 滙 豐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852) 查 詢 由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注 意.. 如 中 文 譯 本 與 英 文 本 在 文 義 上 出 現 分 歧,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如 您 需 要 其 他 服 務 ( 例 如 索 取 結 單 副 本 結 算 外 幣 支 票 等 ), 本 行 會 收 取 其 他 費 用 詳 情 請 向 本 港 各 滙 豐 分 行 索 取 滙 豐 零 售 銀 行 及 財 富 管 理 客 戶 銀 行 服 務 費 用 簡 介 參 考 13 儘 管 您 的 卡 戶 口 經 已 取 消, 您 之 前 所 設 立 的 授 權 指 示 ( 如 自 動 轉 賬 等 ) 並 不 會 因 而 自 動 取 消 如 您 想 更 改 / 取 消 授 權 指 示, 請 直 接 聯 絡 有 關 商 戶 以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14 無 論 您 是 基 本 卡 或 附 屬 卡 持 卡 人, 如 您 的 卡 戶 口 ( 如 您 是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則 包 括 任 何 附 屬 卡 戶 口 ) 存 有 結 欠, 本 行 可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而 將 此 卡 戶 口 與 持 卡 人 於 本 行 所 設 的 其 他 戶 口 ( 包 括 信 用 卡 及 存 款 戶 口 ) 合 併, 以 將 有 關 戶 口 的 結 存 調 動 或 互 相 抵 銷, 用 以 清 付 您 的 卡 戶 口 ( 如 您 是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則 包 括 任 何 附 屬 卡 戶 口 ) 的 一 切 結 欠

19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條 款 及 細 則 重 要 提 示! 閣 下 在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前, 請 細 閱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閣 下 使 用 ( 包 括 啟 動 )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即 被 視 為 已 接 受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並 受 其 約 束 在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中 使 用 的 詞 語 的 定 義 載 於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末 端 1.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屬 本 行 所 有 閣 下 須 按 本 行 要 求 將 其 歸 還 2. 本 行 可 無 需 事 先 通 知 隨 時 提 供 更 改 暫 停 或 撤 銷 任 何 服 務 在 不 限 制 本 行 權 利 的 情 況 下, 本 行 可 設 定 每 日 的 交 易 限 額 或 指 定 任 何 在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提 供 的 服 務 範 圍 如 閣 下 欲 於 香 港 境 外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提 取 現 金 及 進 行 轉 賬, 閣 下 須 透 過 本 行 不 時 指 定 的 渠 道 預 先 設 定 閣 下 在 境 外 自 動 櫃 員 機 的 每 日 提 款 及 轉 賬 限 額 及 相 應 生 效 期 限 3. 閣 下 不 應 轉 讓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或 容 許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使 用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閣 下 應 對 閣 下 的 私 人 密 碼 嚴 格 保 密 閣 下 不 應 寫 下 私 人 密 碼, 把 它 記 在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上 或 與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一 同 存 放,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把 它 處 理, 以 致 他 人 可 能 使 用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4. 閣 下 須 為 使 用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 負 責 如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或 私 人 密 碼 遺 失 被 竊 外 洩 或 遭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閣 下 應 從 速 報 告, 並 合 理 可 行 地 盡 快 以 書 面 方 式 確 認 閣 下 須 為 本 行 收 到 閣 下 的 報 告 之 前 以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進 行 的 所 有 交 易 負 責, 即 使 該 交 易 並 非 在 閣 下 自 願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本 行 無 責 任 但 可 向 閣 下 補 發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如 本 行 為 閣 下 補 發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本 行 可 從 任 何 戶 口 支 取 手 續 費 5. 本 行 會 從 相 關 的 戶 口 扣 除 以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提 取 轉 賬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的 金 額 如 相 關 戶 口 中 資 金 不 足, 閣 下 即 無 法 進 行 交 易 6. (a) 閣 下 可 用 本 行 不 時 接 納 的 方 法 把 任 何 項 目 存 入 閣 下 的 戶 口 在 存 入 項 目 前, 閣 下 須 確 保 該 項 目 表 面 上 妥 當 這 包 括 適 當 地 註 明 日 期 及 已 簽 妥, 而 且 以 大 寫 及 數 字 填 寫 的 金 額 一 致 (b) 本 行 有 權 要 求 閣 下 在 存 入 項 目 時 提 供 該 項 目 的 詳 細 資 料 閣 下 須 提 供 準 確 及 完 整 的 詳 情 本 行 有 權 根 據 閣 下 提 供 的 詳 細 資 料 發 出 收 據 及 處 理 項 目 本 行 亦 有 權 在 發 出 收 據 後 核 實 閣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詳 情 如 收 據 與 本 行 核 實 的 結 果 不 符, 本 行 核 實 的 結 果 為 最 終 結 果 並 對 閣 下 具 有 約 束 力 本 行 有 權 對 適 用 戶 口 作 出 相 應 調 整 (c) 被 存 入 戶 口 的 項 目 須 待 結 算 或 本 行 收 妥 付 款 後 才 獲 本 行 接 受 本 行 可 在 收 妥 不 附 帶 條 件 的 付 款 後 才 讓 閣 下 使 用 有 關 款 項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本 行 未 有 就 項 目 實 際 收 到 不 附 帶 條 件 的 付 款, 本 行 有 權 從 相 關 戶 口 扣 除 適 當 金 額 及 任 何 費 用 7. 本 行 無 需 就 下 列 事 項 ( 或 任 何 一 項 ) 對 閣 下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責 : (a) 由 於 或 可 歸 咎 於 本 行 合 理 控 制 以 外 的 情 況 而 導 致 本 行 未 有 向 閣 下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設 備 或 其 他 設 施 或 任 何 延 誤 ; 及 (b) 由 於 使 用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而 引 致 或 與 之 有 關 的 相 應 或 間 接 損 失 8. 有 關 使 用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的 收 費 及 費 用, 本 行 會 給 予 閣 下 事 先 通 知 本 行 會 從 任 何 戶 口 支 取 本 行 認 為 合 理 的 收 費 及 費 用 9. 閣 下 授 權 本 行 在 保 密 的 情 況 下 向 其 他 機 構 ( 不 論 在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 披 露 有 關 閣 下 的 個 人 資 料 及 其 他 資 料 披 露 資 料 可 能 由 於 任 何 電 子 轉 賬 網 絡 所 需 或 屬 適 當 的 或 為 讓 本 行 能 夠 提 供 有 關 閣 下 的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的 服 務 10. 本 行 有 權 不 時 更 改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 包 括 收 費 及 費 用 ) 本 行 會 以 本 行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給 予 閣 下 事 先 通 知 除 非 閣 下 於 更 改 生 效 日 期 前 將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歸 還 本 行 取 消, 閣 下 將 受 有 關 更 改 約 束 11. 本 行 可 以 刋 登 在 本 行 的 範 圍 展 示 郵 寄 或 本 行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給 予 閣 下 通 知 任 何 以 本 行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發 出 的 通 知 均 對 閣 下 具 約 束 力 若 本 行 向 閣 下 最 後 通 知 的 地 址 郵 寄 通 知, 閣 下 將 於 下 列 時 限 後 被 視 為 已 收 到 通 知 : (a) 郵 寄 後 48 小 時 ( 如 屬 香 港 地 址 ); 或 (b) 郵 寄 後 七 日 ( 如 屬 香 港 境 外 地 址 ) 12. 如 閣 下 及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簽 署 或 同 意 受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 (a) 各 人 須 就 有 關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服 務 或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責 任 及 債 務 共 同 及 各 別 負 責 ; 及 (b) 本 行 向 該 等 人 士 任 何 一 人 發 出 通 知 即 被 視 為 向 該 等 人 士 全 體 發 出 有 效 通 知 13. 除 閣 下 及 本 行 以 外,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有 權 按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強 制 執 行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享 有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下 的 利 益 14.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轄 並 按 其 詮 釋 閣 下 服 從 香 港 法 院 的 非 專 有 管 轄 權 15.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本 如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中 文 版 本 僅 供 參 考 定 義 戶 口 指 本 行 容 許 閣 下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存 取 的 任 何 戶 口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指 本 行 就 任 何 戶 口 向 閣 下 發 出 的 卡, 而 該 卡 可 透 過 電 子 方 式 進 行 交 易, 不 論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銷 售 點 終 端 機 或 本 行 可 不 時 提 供 或 接 受 的 其 他 裝 置 香 港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項 目 指 可 為 本 行 接 納 存 入 的 任 何 支 票 或 其 他 金 融 票 據 私 人 密 碼 指 當 閣 下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存 取 資 料 給 予 指 示 或 進 行 交 易 時, 適 用 於 或 本 行 用 以 識 別 閣 下 的 個 人 識 別 號 碼 或 密 碼 私 人 密 碼 可 由 本 行 或 閣 下 指 定 服 務 指 本 行 可 提 供 或 促 致 的 任 何 與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相 關 的 服 務 本 行 或 本 行 的 指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繼 承 人 及 受 讓 人 閣 下 或 閣 下 的 指 獲 本 行 發 出 自 動 櫃 員 機 卡 的 人 士 由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注 意 : 如 中 文 譯 本 與 英 文 本 在 文 義 上 出 現 分 歧,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20 獎 賞 錢 計 劃 條 款 及 細 則 A. 一 般 條 款 及 細 則 誰 可 參 與 獎 賞 錢 計 劃 1. 本 行 可 提 供 更 改 暫 停 或 撤 銷 獎 賞 錢 計 劃 下 的 不 同 優 惠 計 劃 或 安 排 本 行 可 能 不 時 指 定 規 管 提 供 或 換 領 某 些 優 惠 計 劃 或 安 排 的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該 等 優 惠 計 劃 或 安 排 可 包 括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獎 賞 錢 禮 券 計 劃 於 商 戶 即 時 兌 換 獎 賞 錢 飛 行 優 惠 計 劃 及 八 達 通 日 日 賞 轉 換 計 劃 2. 只 有 本 行 在 香 港 發 出 及 屬 本 行 不 時 指 定 種 類 的 個 人 信 用 卡 方 合 資 格 參 與 獎 賞 錢 計 劃 本 行 有 權 指 定 及 更 改 合 資 格 參 與 獎 賞 錢 計 劃 的 信 用 卡 種 類 本 行 可 豁 除 (a) 可 參 與 獎 賞 錢 計 劃 的 任 何 信 用 卡 種 類, 或 (b) 獎 賞 錢 計 劃 下 的 任 何 優 惠 計 劃 或 安 排 除 非 本 行 另 有 指 定, 合 資 格 信 用 卡 包 括 滙 財 卡 萬 事 達 卡 及 銀 聯 信 用 卡 合 資 格 信 用 卡 可 以 是 基 本 卡 或 附 屬 信 用 卡, 亦 可 以 是 港 幣 人 民 幣 或 美 元 卡 獨 立 優 惠 卡 及 ican 卡 不 合 資 格 參 與 獎 賞 錢 計 劃 3. 閣 下 參 與 獎 賞 錢 計 劃 受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及 本 行 不 時 指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規 管 如 就 獎 賞 錢 計 劃 出 現 任 何 爭 議, 本 行 或 有 關 商 戶 ( 如 適 用 )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的 該 等 爭 議 可 包 括 (a) 就 閣 下 的 參 與 資 格 閣 下 可 獲 取 的 優 惠 換 領 或 其 他 活 動 或 交 易 的 記 錄 的 任 何 爭 議, 或 (b) 閣 下 與 參 與 獎 賞 錢 計 劃 的 商 戶 之 間 的 任 何 爭 議 賺 取 獎 賞 錢 4. 除 第 5 條 另 有 指 定 外, 閣 下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即 可 賺 取 $1 獎 賞 錢 : (a) 以 合 資 格 的 港 幣 信 用 卡 簽 賬 每 港 幣 250 元 ; (b) 以 美 元 滙 財 金 卡 簽 賬 每 30 美 元 ; 或 (c) 以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人 民 幣 子 戶 口 簽 賬 每 人 民 幣 250 元 5. 除 非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及 信 用 卡 戶 口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本 行 有 權 不 給 予 閣 下 獎 賞 錢 或 不 讓 閣 下 使 用 獎 賞 錢 本 行 亦 有 權 不 時 指 定 及 更 改 賺 取 獎 賞 錢 的 比 率 及 不 能 賺 取 獎 賞 錢 的 簽 賬 種 類 目 前, 不 能 賺 取 獎 賞 錢 的 簽 賬 種 類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a) 現 金 透 支 ; (b) 收 費 及 費 用 ; (c) 現 金 套 現 或 簽 賬 分 期 計 劃 下 的 提 款 ; 及 (d) (i) 以 任 何 信 用 卡 在 網 上 向 稅 務 局 繳 交 的 賬 單 ; 及 (ii) 以 普 通 卡 金 卡 或 銀 聯 雙 幣 信 用 卡 在 網 上 繳 交 的 賬 單 6.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信 用 卡 交 易 不 能 賺 取 獎 賞 錢 : (a) 信 用 卡 交 易 未 被 誌 賬 ; 或 (b) 信 用 卡 交 易 已 被 誌 賬 但 隨 後 全 數 或 部 分 被 取 消 還 原 或 退 回 ( 包 括 購 物 退 稅 ) 7. 本 行 會 將 閣 下 賺 取 的 獎 賞 錢 存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為 計 算 閣 下 可 賺 取 的 獎 賞 錢, 本 行 會 將 : (a) 任 何 剩 餘 金 額 帶 往 下 一 次 信 用 卡 交 易 ; 及 (b) 任 何 於 結 單 日 的 剩 餘 金 額 帶 往 下 一 個 結 單 月 8. 就 分 期 計 劃 下 的 購 物 交 易, 當 供 款 金 額 誌 入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時, 閣 下 即 可 賺 取 獎 賞 錢 該 等 誌 賬 可 以 全 數 或 分 期 方 式, 視 乎 分 期 計 劃 的 種 類 及 特 點 而 定 獎 賞 錢 有 效 期 屆 滿 9. 已 賺 取 的 獎 賞 錢 有 效 期 通 常 最 短 為 一 年 及 最 長 為 兩 年 以 滙 豐 卓 越 理 財 萬 事 達 卡 及 滙 豐 運 籌 理 財 白 金 Visa 卡 賺 取 的 獎 賞 錢 有 效 期 最 長 為 三 年 閣 下 已 賺 取 的 獎 賞 錢 於 信 用 卡 屆 滿 月 份 ( 不 論 年 份 ) 的 結 單 日 到 期 信 用 卡 屆 滿 月 份 會 顯 示 於 信 用 卡 結 單 及 ( 如 適 用 ) 閣 下 的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賬 戶 內 合 併 及 換 領 獎 賞 錢 10. 獎 賞 錢 不 可 轉 讓, 但 除 非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另 有 指 定, 閣 下 可 合 併 使 用 就 同 一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向 閣 下 發 出 的 各 張 信 用 卡 所 賺 取 的 獎 賞 錢 若 閣 下 是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閣 下 亦 可 合 併 使 用 附 屬 信 用 卡 所 賺 取 的 獎 賞 錢 11. 本 行 有 權 不 時 指 定 及 更 改 換 領 不 同 產 品 及 服 務 所 需 的 獎 賞 錢 金 額 本 行 有 權 接 納 或 拒 絕 閣 下 獎 賞 錢 換 領 的 要 求 如 閣 下 未 有 累 積 足 夠 獎 賞 錢 以 換 領 產 品 或 服 務, 任 何 換 領 要 求 或 訂 購 指 示 將 自 動 被 取 消 12. 換 領 要 求 或 訂 購 指 示 一 經 本 行 或 參 與 商 戶 接 受, 閣 下 就 不 可 更 改 取 消 尋 求 退 款 或 退 換 任 何 已 換 領 項 目 13. 如 本 行 合 理 地 認 為 閣 下 在 賺 取 合 併 換 領 或 使 用 ( 包 括 轉 移 或 轉 換 ) 獎 賞 錢 方 面 涉 及 任 何 欺 詐 或 濫 用 行 為, 本 行 有 權 沒 收 或 取 消 任 何 已 累 積 的 獎 賞 錢 及 終 止 閣 下 的 信 用 卡 該 等 欺 詐 或 濫 用 行 為 可 包 括 用 一 項 交 易 賺 取 獎 賞 錢 後 以 任 何 方 式 獲 退 回 該 項 交 易 的 金 額

21 參 與 商 戶 14. 本 行 有 權 不 時 指 定 及 更 改 下 列 事 項 而 無 需 通 知 閣 下 : (a) 參 與 獎 賞 錢 計 劃 的 商 戶 ; 或 (b) 獎 賞 錢 計 劃 下 的 任 何 計 劃 或 安 排 本 行 就 更 改 商 戶 無 需 向 閣 下 負 責 閣 下 可 瀏 覽 本 行 網 站 以 閱 覽 最 新 參 與 商 戶 名 單 15. 閣 下 於 參 與 商 戶 換 領 商 品 服 務 現 金 券 禮 券 優 惠 券 或 其 他 優 惠, 須 受 參 與 商 戶 的 政 策 及 其 指 定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雜 項 16. 本 行 並 非 獎 賞 錢 計 劃 下 可 換 領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就 該 等 產 品 及 服 務 本 行 概 不 負 責 閣 下 在 獎 賞 錢 計 劃 下 換 領 或 調 換 的 產 品 現 金 券 禮 券 或 優 惠 券 如 有 遺 失 損 毀 或 被 竊, 本 行 概 不 負 責 17.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A 部 分 中 所 載 的 一 般 條 款 及 細 則 適 用 於 獎 賞 錢 計 劃 下 的 所 有 優 惠 計 劃 或 安 排 如 任 何 優 惠 計 劃 或 安 排 亦 受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規 管 而 該 等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與 本 一 般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概 以 該 等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為 準 該 等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可 載 於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內 或 分 開 載 列 本 行 有 權 不 時 在 給 予 閣 下 通 知 後 更 改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及 有 關 獎 賞 錢 計 劃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18. 除 閣 下 及 本 行 以 外,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有 權 按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強 制 執 行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享 有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下 的 利 益 19.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轄 並 按 其 詮 釋 閣 下 服 從 香 港 法 院 的 非 專 有 管 轄 權 20.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本 如 有 任 何 不 一 致,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中 文 版 本 僅 供 參 考 B)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21. 本 行 有 權 不 時 更 改 或 刪 除 在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內 提 供 的 禮 品 而 無 需 通 知 閣 下 禮 品 供 應 有 限, 換 完 即 止 22. 閣 下 可 透 過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或 向 本 行 交 回 填 妥 的 換 領 表 格 換 領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內 的 禮 品 本 行 會 在 收 到 閣 下 的 獎 賞 錢 換 領 要 求 後 四 至 六 星 期 內 將 有 關 通 知 書 郵 寄 至 閣 下 的 通 信 地 址 23. 在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內 使 用 獎 賞 錢 必 須 以 整 數 為 單 位, 而 換 領 每 件 禮 品 必 須 使 用 最 少 $10 獎 賞 錢 每 $1 獎 賞 錢 可 於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內 當 作 港 幣 1 元 使 用 閣 下 在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內 可 全 數 以 獎 賞 錢 或 合 併 使 用 獎 賞 錢 及 現 金 換 領 禮 品 現 金 部 分 必 須 透 過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以 閣 下 的 滙 豐 信 用 卡 繳 付 24. 在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內 指 定 的 尊 享 獎 賞 部 分 內 提 供 的 禮 品 只 供 持 有 該 部 分 內 指 定 的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換 領 25. 除 本 行 另 有 指 定 外, 獎 賞 錢 購 物 網 內 的 禮 品 以 港 幣 定 價 如 閣 下 以 美 元 滙 財 金 卡 換 領 禮 品, 本 行 會 如 外 幣 交 易 簽 賬 處 理 26. (a) 閣 下 可 享 有 本 行 不 時 指 定 的 年 資 折 扣 優 惠 年 資 折 扣 優 惠 是 將 禮 品 的 一 般 零 售 價 打 折 扣, 並 根 據 閣 下 持 有 年 期 最 長 之 個 人 基 本 卡 的 最 初 獲 發 年 份 計 算 該 信 用 卡 必 須 在 換 領 時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b) 年 資 折 扣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事 項 : 換 領 現 金 券 獎 賞 錢 禮 券 計 劃 於 商 戶 即 時 兌 換 獎 賞 錢 飛 行 優 惠 計 劃 ( 包 括 飛 行 優 惠 計 劃 年 費 豁 免 ) 八 達 通 日 日 賞 轉 換 計 劃 信 用 卡 年 費 豁 免 或 特 定 換 領 優 惠 ( 如 有 提 供 ) (c) 閣 下 不 可 與 任 何 其 他 推 廣 優 惠 或 折 扣 一 併 使 用 年 資 折 扣 優 惠 ( 除 本 行 另 有 指 定 外 ) C) 獎 賞 錢 禮 券 計 劃 登 記 參 與 27. 如 欲 參 與 獎 賞 錢 禮 券 計 劃, 閣 下 必 須 成 功 透 過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登 記 或 向 本 行 交 回 填 妥 的 登 記 表 格 閣 下 可 不 時 要 求 登 記 或 更 新 或 取 消 登 記 參 與 獎 賞 錢 禮 券 計 劃 本 行 一 般 會 在 透 過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收 到 要 求 後 下 一 個 工 作 天 內 或 透 過 其 他 渠 道 收 到 要 求 後 十 四 個 工 作 天 內 處 理 要 求 28. 閣 下 可 同 時 登 記 本 行 就 同 一 香 港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向 閣 下 發 出 的 各 張 信 用 卡 參 與 獎 賞 錢 禮 券 計 劃 若 閣 下 是 基 本 卡 持 卡 人, 閣 下 亦 可 登 記 附 屬 信 用 卡 參 與 獎 賞 錢 禮 券 計 劃, 但 閣 下 必 須 選 擇 其 中 一 張 基 本 卡 作 每 月 合 併 累 算 獎 賞 錢 之 用 ( 簡 稱 合 併 信 用 卡 ) 把 獎 賞 錢 轉 換 為 獎 賞 錢 禮 券 29. 就 計 算 閣 下 可 獲 發 的 獎 賞 錢 禮 券 數 目, 各 個 已 登 記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累 積 及 剩 餘 的 獎 賞 錢 會 於 每 個 結 單 日 自 動 被 轉 移 至 合 併 信 用 卡 戶 口 該 轉 移 會 顯 示 於 相 關 月 份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結 單 上 30. 本 行 會 轉 換 於 合 併 信 用 卡 每 個 結 單 日 在 合 併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所 有 累 積 及 剩 餘 的 獎 賞 錢 本 行 會 按 每 $50 獎 賞 錢 為 單 位 將 獎 賞 錢 轉 換 成 獎 賞 錢 禮 券 閣 下 可 透 過 合 併 信 用 卡 月 結 單 及 滙 豐 網 上 理 財 查 閱 已 累 積 及 獲 發 的 獎 賞 錢 禮 券 總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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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XI XII. 12 XIII. 13 XIV XV XVI. 16 125-0834I/1405/GH I. 1-2 II. 3 III. 4 IV. 5 V. 5 VI. 5 VII. 5 VIII. 6-9 IX. 9 X. 10-11 XI. 11-12 XII. 12 XIII. 13 XIV. 14-15 XV. 15-16 XVI. 16 I. * ++p ++ p ++ ++ * ++p ++ ++ ++p 1 2 ++ ++ ++ ++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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