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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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7 May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4 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6 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MR LAU KONG-WAH, J.P. UNDER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MISS FLORA TAI YIN-P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8 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第 95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第 96 號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第 四 季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所 作 出 的 修 改 報 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第 97 號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1/14-15 號 報 告 No. 95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pproved budget of income and expenditure For the financial year 2015/2016 No. 96 Report of changes made to the approved Estimates of Expenditure during the fourth quarter of Public Finance Ordinance : Section 8 No. 97 Kowloon-Canton Railway Corporation Annual Report 2014 Report No. 21/14-15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Retail Prices of Auto-fuel 1.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市 民 關 注 近 月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有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而 且 油 公 司 調 整 油 價 的 次 數 相 近, 有 合 謀 定 價 之 嫌 此 外, 當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下 跌 時, 各 間 油 公 司 往 往 未 有 以 相 若 幅 度 下 調 車 用 燃 油 的 價 格, 而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亦 欠 缺 透 明 度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參 考 澳 門 政 府 的 做 法, 成 立 專 門 委 員 會 監 察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的 調 整 事 宜 研 究 油 公 司 營 運 成 本 的 結 構, 以 及 追 蹤 車 用 燃 油 的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和 庫 存 量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計 劃 要 求 油 公 司 公 開 更 多 與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相 關 的 資 料 ( 例 如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及 庫 存 量 ), 定 期 分 析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的 走 勢, 以 及 評 估 其 價 格 調 整 的 時 間 及 幅 度 是 否 合 理 和 具 透 明 度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計 劃 調 查 油 公 司 如 何 為 車 用 燃 油 定 價, 以 了 解 油 公 司 有 否 作 出 反 競 爭 行 為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及 ( 二 )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油 公 司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相 關 的 資 料 ( 如 庫 存 量 及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 屬 於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政 府 是 無 權, 也 不 應 該 要 求 油 公 司 提 供 這 些 詳 細 資 料 然 而, 我 們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作 指
10 1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標,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我 們 會 聯 絡 及 敦 促 油 公 司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部 分 市 民 認 為 過 去 幾 個 月 國 際 油 價 大 幅 下 跌, 汽 油 零 售 價 減 幅 不 及 國 際 油 價 的 跌 幅, 有 加 快 減 慢 的 現 象 市 民 有 這 個 印 象, 可 能 是 因 為 他 們 以 零 售 價 與 國 際 油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直 接 比 較, 認 為 油 價 跌 了 五 成, 零 售 價 亦 應 作 同 等 幅 度 的 調 整 這 種 比 較 方 式 其 實 並 不 適 切 因 為 現 時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是 包 括 3 個 成 分, 即 : (i) 入 口 燃 油 的 成 本 ; (ii) 稅 項 (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 及 (iii)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例 如 工 資 運 輸 油 庫 運 作 地 價 等 因 此,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由 於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所 以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國 際 油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國 際 油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幅 度 亦 會 較 油 價 上 升 幅 度 為 小 根 據 我 們 的 觀 察, 進 口 成 品 油 的 價 格 在 去 年 7 月 初 至 今 年 3 月 以 來, 累 積 下 跌 約 五 成 在 這 段 期 間, 油 公 司 因 應 入 口 價 回 落 而 調 低 其 汽 油 的 售 價, 減 幅 高 達 每 公 升 3.2 元, 約 為 7 月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每 公 升 6.34 元 的 50%, 所 以, 這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國 際 油 價 走 勢 相 若 而 近 日 由 於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格 上 升, 油 公 司 因 此 將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零 售 價 調 高 然 而, 最 近 的 零 售 價 上 調 幅 度, 均 低 於 或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增 幅 相 若, 我 們 並 沒 有 察 覺 加 快 減 慢 的 現 象 政 府 亦 一 直 鼓 勵 業 界 提 高 他 們 在 定 價 及 價 格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亦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資 訊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及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選 擇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已 在 環 境 局 網 站 內, 定 期 公 布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零 售 價 和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1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和 車 用 柴 油 離 岸 價 的 走 勢 我 們 亦 已 把 主 要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及 零 售 價 數 據 的 資 料 連 結 列 載 於 環 境 局 網 站 此 外, 我 們 亦 委 託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推 出 油 價 計 算 機 消 委 會 每 天 會 在 其 網 站 及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布 本 地 油 公 司 的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以 及 各 種 形 式 的 現 金 或 非 現 金 優 惠 資 料, 消 費 者 可 以 更 多 利 用 有 關 的 資 料 選 擇 惠 顧 合 適 的 油 站 綜 合 而 言,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據 我 們 觀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走 勢 大 致 相 若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我 們 需 在 增 加 透 明 度 及 保 障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三 ) 於 2012 年 6 月 制 定 的 競 爭 條 例 ( 條 例 ), 為 打 擊 不 同 行 業 內 可 能 出 現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 包 括 合 謀 定 價 和 濫 用 市 場 權 勢 等 )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藉 以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及 可 持 續 的 競 爭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為 條 例 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定 團 體, 當 條 例 全 面 生 效 後, 可 自 行 或 因 應 接 獲 的 投 訴 或 按 政 府 或 法 庭 轉 介, 調 查 據 稱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以 及 向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提 起 法 律 程 序 據 了 解,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就 油 公 司 在 燃 油 價 格 定 價 有 否 涉 及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會 配 合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政 府 統 計 處 提 供 的 統 計 資 料 Statistical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和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的 統 計 資 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每 年 就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空 置 情 況 進 行 的 調 查 未 能 反 映 實 況, 統 計 處 會 否 在 明 年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時, 同 時 就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空 置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12 1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二 ) 鑒 於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於 去 年 12 月 公 布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資 料 顯 示,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總 數 估 計 為 個, 統 計 處 會 否 在 明 年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時, 為 提 供 更 準 確 的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數 目 進 行 統 計 ; ( 三 ) 統 計 處 在 進 行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時, 有 否 以 10 個 等 份 組 別 排 列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數 據 ; 如 有, 會 否 公 布 有 關 數 據 ; 如 否, 會 否 考 慮 採 用 該 統 計 工 具 ; 及 ( 四 ) 鑒 於 統 計 處 目 前 公 布 的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數 據 ( 例 如 家 庭 入 息 中 位 數 ) 是 以 名 義 價 格 計 算, 統 計 處 會 否 考 慮 同 時 公 布 以 固 定 價 格 計 算 的 有 關 數 據?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關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和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的 統 計 資 料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統 計 處 將 透 過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搜 集 有 關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的 資 料, 但 未 有 計 劃 編 製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空 置 的 統 計 數 字 原 因 是 訪 問 員 透 過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過 程, 未 必 能 準 確 斷 定 一 個 未 能 接 觸 住 戶 的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單 位 為 空 置 單 位 ( 三 ) 及 ( 四 ) 根 據 一 貫 做 法, 統 計 處 在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書 會 刊 載 最 常 用 的 統 計 表 至 於 其 他 沒 有 在 報 告 書 刊 載 的 統 計 數 字 ( 例 如 按 十 等 分 組 別 劃 分 的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及 按 固 定 市 價 計 算 的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 個 別 用 家 可 透 過 統 計 處 的 收 費 數 據 查 詢 服 務, 要 求 根 據 其 需 要 ( 例 如 計 算 固 定 市 價 的 年 份 ) 編 製 相 關 的 統 計 表
1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港 珠 澳 大 橋 建 造 工 程 Construction Works of Hong Kong-Zhuhai-Macao Bridge 3.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港 珠 澳 大 橋 項 目 ( 大 橋 項 目 ) 的 主 橋 工 程 在 2009 年 展 開, 並 以 2016 年 通 車 為 目 標, 而 其 餘 各 項 就 香 港 口 岸 及 連 接 現 有 交 通 網 絡 ( 包 括 香 港 接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及 屯 門 西 繞 道 ) 的 本 地 基 建 工 程 ( 本 地 工 程 ), 則 預 期 陸 續 於 2016 至 2018 年 竣 工 據 悉, 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司 法 覆 核 及 施 工 時 遇 到 困 難 影 響, 大 橋 項 目 的 各 項 工 程 出 現 不 同 程 度 的 延 誤, 工 程 進 度 緊 迫 令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嚴 重 及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的 風 險 大 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大 橋 項 目 的 每 項 工 程 的 最 新 進 度 ( 列 明 原 定 及 目 前 的 完 工 率 的 差 距 ) 情 況, 以 及 最 新 的 預 計 竣 工 日 期 為 何 ; ( 二 ) 大 橋 項 目 的 本 地 工 程 所 涉 的 工 程 合 約 總 數 為 何 ; 有 關 合 約 的 主 要 資 料, 包 括 簽 訂 日 期 及 完 工 日 期 ; ( 三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是 否 每 項 大 橋 項 目 下 的 工 程 均 有 工 人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 每 項 工 程 平 均 每 名 工 人 每 月 超 時 工 作 時 數 為 何 ; ( 四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大 橋 項 目 下 的 每 項 工 程 (i) 分 別 發 生 了 多 少 宗 致 命 及 非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以 及 (ii) 因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而 停 工 的 日 數 為 何 ; 及 ( 五 ) 過 去 3 年, 特 區 政 府 的 司 局 長 級 官 員 與 內 地 官 員 就 大 橋 項 目 進 行 會 議 的 次 數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整 個 港 珠 澳 大 橋 ( 大 橋 ) 項 目 分 為 兩 部 分 : (i) 大 橋 主 橋, 以 及 (ii) 在 三 地 各 自 的 連 接 路 及 口 岸 大 橋 主 橋 工 程 處 於 內 地 水 域, 由 大 橋 管 理 局 負 責 進 行 ; 三 地 的 口 岸 及 連 接 路 則 由 三 地 政 府 各 自 負 責 興 建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大 橋 在 立 項 時 是 以 2016 年 年 底 為 完 工 目 標, 大 橋 管 理 局 及 三 地 政 府 均 以 這 個 目 標 推 展 各 項 工 程 惟 大 橋 工 程 龐 大 而
14 1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且 複 雜, 在 設 計 及 施 工 的 過 程 中 面 對 很 多 挑 戰 無 論 是 大 橋 主 橋 還 是 三 地 相 關 工 程 均 面 對 各 種 工 程 技 術 上 的 困 難 和 工 期 上 的 壓 力 正 如 我 於 今 年 1 月 16 日 出 席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表 示, 港 珠 澳 大 橋 三 地 聯 合 工 作 委 員 會 ( 三 地 委 ) 認 為 整 個 大 橋 項 目 在 2016 年 年 底 同 步 建 成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困 難 三 地 委 和 大 橋 管 理 局 會 進 一 步 就 工 期 評 估 進 行 深 入 客 觀 的 分 析 及 論 證, 以 確 定 大 橋 的 工 期 目 標 此 外, 廣 東 省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主 任 於 今 年 2 月 10 日 舉 行 的 廣 東 省 第 十 二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的 記 者 會 上 表 示, 大 橋 工 程 遇 到 了 很 多 不 可 預 測 的 困 難 及 技 術 問 題, 於 2016 年 年 底 全 部 建 成 通 車 存 在 困 難 至 於 大 橋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香 港 口 岸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應 未 能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工, 路 政 署 正 評 估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路 政 署 會 聯 同 顧 問 工 程 師 和 駐 工 地 工 程 人 員 緊 密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監 督 承 建 商 在 確 保 安 全 與 質 量 的 前 提 下 全 力 推 展 工 程, 以 配 合 大 橋 通 車 至 於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預 計 南 面 連 接 路 的 完 工 時 間 會 與 大 橋 主 橋 的 完 工 時 間 互 相 銜 接, 而 北 面 連 接 路 預 計 於 2018 年 完 成 至 於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其 原 來 的 走 線 方 案 在 2010 年 取 得 地 區 的 支 持 後, 路 政 署 便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及 有 關 的 評 估 工 作, 但 其 後 部 分 地 區 人 士 憂 慮 屯 門 西 繞 道 北 面 高 架 道 路 段 及 青 田 交 匯 處 南 面 隧 道 段 入 口 會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對 工 程 計 劃 表 示 強 烈 反 對 意 見 因 應 有 關 意 見, 路 政 署 一 直 致 力 研 究 其 擬 議 路 線 是 否 有 修 訂 的 空 間, 以 期 制 訂 一 個 能 平 衡 技 術 可 行 性 居 民 對 環 保 的 關 注, 以 及 交 通 和 經 濟 效 益 的 道 路 計 劃 路 政 署 在 今 年 年 初 完 成 就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項 目 的 初 步 檢 討, 並 於 今 年 3 月 向 屯 門 區 議 會 介 紹 連 接 屯 門 第 40 區 及 青 田 路 的 屯 門 西 繞 道 擬 議 修 訂 走 線 方 案 我 們 會 因 應 屯 門 區 議 會 的 最 新 意 見, 進 一 步 檢 視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的 時 間 表 及 預 算 費 用
1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 二 )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和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項 目 主 要 分 16 份 工 程 合 約 進 行,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 三 ) 根 據 承 建 商 向 路 政 署 提 交 的 紀 錄, 過 去 3 年 ( 即 及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各 個 項 目 的 工 人 ( 包 括 輸 入 勞 工 ) 每 月 平 均 需 超 時 工 作 約 22 小 時 工 人 在 工 作 期 間, 承 建 商 會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工 人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並 於 適 當 地 點 歇 息 有 關 工 人 的 休 息 時 段 安 排,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的 規 定, 僱 主 須 在 合 理 及 可 行 範 圍 內, 確 保 僱 員 的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勞 工 處 已 發 出 休 息 時 段 指 引, 闡 釋 為 僱 員 提 供 適 當 休 息 時 間 的 重 要 性 ( 四 ) 過 去 3 年 ( 即 及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的 工 業 意 外 表 列 如 下 : 工 程 工 業 意 外 致 命 意 外 非 致 命 意 外 宗 數 宗 數 宗 數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總 計 過 去 3 年 ( 即 及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口 岸 工 程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因 出 現 工 業 意 外 而 被 勞 工 處 發 出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暫 時 停 止 該 等 工 序 所 涉 及 的 總 日 數 分 別 為 85 天 及 55 天 ( 五 ) 三 地 政 府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以 監 察 大 橋 主 橋 工 程 的 進 度 過 去 3 年 ( 即 及 財 政 年 度 ), 三 地 政 府 共 舉 行 了 26 次 定 期 會 議 此 外,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亦 不 時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路 政 署 亦 會 視 乎 需 要 就 大 橋 工 程 事 宜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舉 行 會 議
16 1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附 件 香 港 接 線 合 約 工 程 內 容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口 岸, 由 合 約 HY/2013/05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觀 景 山 至 香 港 口 2012 年 5 月 HY/2011/03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接 線 觀 景 山 至 香 港 口 岸 段 岸 段 的 香 港 接 線 及 連 接 香 港 口 岸 至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連 接 路 合 約 編 號 :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12 年 5 月 HY/2011/09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接 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邊 界 至 觀 景 山 段 邊 界 至 觀 景 山 段 的 香 港 接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口 岸, 由 合 約 HY/2010/02 及 HY/2013/05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和 2013 年 6 月 HY/2012/07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連 接 路 高 架 道 路 段 北 大 嶼 山 公 路 的 雙 程 雙 線 高 架 行 車 道 及 相 關 支 路, 修 改 大 嶼 山 公 路 及 北 大 嶼 山 翔 東 路 的 部 分 路 段 及 重 新 定 線,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合 約 編 號 : 設 計 及 建 造 一 條 長 約 5 公 里 雙 線 雙 2013 年 8 月 HY/2012/08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海 底 隧 道 段 程 行 車 的 海 底 隧 道, 連 接 屯 門 第 40 區 及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以 及 於 屯 門 第 40 區 填 海 約 16.5 公 頃 土 地 合 約 編 號 : HY/2013/12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收 費 廣 場 及 相 關 工 程 建 造 約 5.4 公 頃 的 收 費 廣 場 及 相 關 構 築 物 高 架 行 車 道 和 行 人 天 橋, 修 改 屯 門 龍 門 路 及 龍 富 路 的 部 分 路 段 並 重 新 定 線,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2014 年 7 月
1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合 約 工 程 內 容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合 約 編 號 : HY/2014/17 建 造 北 面 連 接 路 的 行 政 大 樓 收 費 控 制 大 樓 及 其 他 附 屬 建 築 物 和 設 2015 年 下 半 年 招 標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隧 道 大 樓 及 機 電 工 程 施, 進 行 機 電 工 程, 以 及 重 置 香 港 海 關 及 消 防 處 的 設 施 合 約 編 號 : HY/2014/10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的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2015 年 下 半 年 招 標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裝 及 試 行 運 作 測 試, 包 括 其 收 費 廣 場 海 底 隧 道 及 南 面 高 架 行 車 道 香 港 口 岸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接 線, 由 合 約 HY/2011/03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建 造 約 150 公 頃 的 人 工 島, 當 中 約 2011 年 11 月 HY/2010/02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填 海 工 程 130 公 頃 的 土 地 用 作 香 港 口 岸, 而 另 外 約 20 公 頃 的 土 地 則 用 作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出 入 口 合 約 編 號 :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旅 檢 大 樓 高 架 及 2014 年 4 月 HY/2013/01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旅 檢 大 樓 地 面 落 客 區 行 人 天 橋 和 區 域 性 冷 卻 系 統 等 合 約 編 號 :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西 面 部 分 的 行 車 天 2014 年 7 月 HY/2013/02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第 一 期 ( 西 面 部 分 ) 橋 及 地 面 道 路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3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車 輛 通 關 廣 場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車 輛 通 關 廣 場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行 車 天 橋 地 面 道 路 排 水 系 統 污 水 系 統 水 務 系 統 環 境 美 化 工 程 公 用 設 施 及 機 電 工 程 等 2015 年 4 月
18 1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合 約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4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第 二 期 ( 南 面 部 分 )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5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及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6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車 輛 自 動 清 關 支 援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4/04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門 架 式 X 光 車 輛 檢 查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4/05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餘 下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工 程 內 容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南 面 部 分 的 行 車 天 橋 及 地 面 道 路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及 校 驗 主 要 覆 蓋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及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段 的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及 校 驗 香 港 口 岸 的 車 輛 自 動 清 關 支 援 系 統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校 驗 及 維 修 香 港 口 岸 的 門 架 式 X 光 車 輛 檢 查 系 統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餘 下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1 月 評 標 中 招 標 中 招 標 中 正 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於 今 年 1 月 16 日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香 港 口 岸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應 未 能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工, 路 政 署 正 評 估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至 於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工 程, 其 南 面 連 接 路 的 完 工 時 間 會 與 大 橋 主 橋 的 完 工 時 間 銜 接, 而 其 北 面 連 接 路 則 預 計 於 2018 年 完 工
1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情 況 Law Enforcement by Government Departments 4.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在 上 月 24 日 本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議 員 質 疑 當 局 為 何 不 對 沒 有 依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177 章, 附 屬 法 例 A) 第 18 條, 向 登 記 主 任 提 供 已 變 更 詳 情 ( 包 括 居 住 地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當 局 因 而 被 指 有 法 不 執 此 外,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指 出, 屋 宇 署 處 理 屬 須 優 先 取 締 違 例 建 築 物 的 進 度 緩 慢, 有 執 法 過 寬 之 嫌 另 一 方 面, 廉 政 公 署 則 常 被 質 疑 審 核 參 選 立 法 會 或 區 議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選 舉 開 支 時 吹 毛 求 疵, 有 執 法 過 緊 之 嫌 就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為 何 各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出 現 頗 大 差 異 ; ( 二 ) 各 政 府 部 門 依 據 哪 些 準 則 決 定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各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頗 大 差 異 如 何 影 響 市 民 對 政 府 觀 感, 以 及 會 否 令 市 民 無 所 適 從?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負 責 執 行 立 法 會 通 過 並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執 法 機 關 一 向 各 司 其 職, 盡 忠 職 守, 公 平 公 正 地 執 行 各 項 法 例 規 定 在 跟 進 涉 嫌 違 法 的 事 件 時, 執 法 機 關 會 根 據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搜 集 到 的 證 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律 政 司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向 涉 案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根 據 律 政 司 的 檢 控 守 則,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前, 必 須 全 面 評 估 證 據 及 情 況 除 考 慮 證 據 是 否 充 分 外, 亦 必 須 時 刻 按 公 眾 利 益 行 事, 審 慎 和 公 正 執 法, 同 時 以 公 眾 利 益 考 慮 為 依 歸 或 主 導, 當 中 須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罪 行 的 性 質 及 情 況 罪 行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檢 控 對 香 港 執 法 工 作 優 先 次 序 的 影 響 等 各 執 法 機 關 會 繼 續 按 照 相 關 政 策 法 律 條 文 執 行 其 法 定 職 能 公 屋 單 位 居 住 面 積 Living Space of PRH Flats 5.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 為 了 下 一 代, 我 們 是 否 有 勇 氣 許 下 提 高 居 住 面 積 這 個 願 景? 最 近 有 受 石 硤 尾 邨 及 白 田 邨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的 公 屋 租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發 現 所
20 2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獲 編 配 的 重 建 公 屋 單 位 採 用 了 新 設 計, 居 住 面 積 因 而 較 以 往 狹 少 他 們 對 居 住 空 間 不 升 反 跌 感 到 十 分 失 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訂 立 任 何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計 劃 以 實 現 上 述 願 景 ; 若 沒 有 訂 立 計 劃,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 現 時 已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增 加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標 準 ; 若 是, 將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 ( 二 ) 過 去 10 年 落 成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有 何 變 化 ( 按 單 位 的 設 計 居 住 人 數 分 項 列 出 ); 降 低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標 準 的 原 因,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為 求 增 加 公 屋 建 屋 量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相 關 的 增 幅 ; 有 否 評 估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對 租 戶 居 住 空 間 的 影 響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興 建 面 積 較 以 往 為 小 的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與 上 述 願 景 是 否 背 道 而 馳 ;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檢 討 和 修 改 公 屋 單 位 的 設 計 ; 會 否 修 改 石 硤 尾 邨 及 白 田 邨 重 建 計 劃 的 圖 則, 以 增 加 重 建 單 位 的 居 住 面 積, 使 當 區 居 民 可 透 過 重 建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以 及 落 實 上 述 願 景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現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各 項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宗 旨, 是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並 以 維 持 一 般 申 請 者 ( 即 家 庭 及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平 均 約 3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為 目 標 為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為 公 屋 申 請 人 提 供 公 屋 單 位, 房 委 會 會 考 慮 所 有 合 適 的 地 盤, 無 論 地 盤 面 積 大 小, 都 會 本 着 地 盡 其 用 的 宗 旨, 在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及 可 持 續 的 原 則 下 興 建 公 屋, 以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房 委 會 在 過 往 數 十 年, 在 建 造 公 共 房 屋 時 一 直 採 用 標 準 大 廈 設 計 自 2000 年 起, 由 於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用 作 公 屋 發 展 的 用 地 無 論 在 地 貌 面 積 及 形 態 上 都 較 複 雜, 房 委 會 因 而 改 為 採 用 因 地 制 宜 的 設 計 模 式 目 前, 每 個 公 屋 發 展 項 目 秉 承 實 而 不 華 的 設 計 原 則, 採 用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以 令 公 屋 大 廈 設 計 可 以 充 分 發 揮 土 地 發 展 潛 力 及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目 前 構 件 式 單 位 的 單 位 設 計 共 有 4 款, 包 括 室 內 面 積 的 範 圍 為 14.1 至 14.5 平 方 米 供 一 或 二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21.4 至 22.0 平 方 米 供 二
2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或 三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30.2 至 31.0 平 方 米 供 三 至 四 人 的 單 位, 以 及 面 積 35.0 至 36.1 平 方 米 供 四 至 五 人 的 單 位 現 時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平 衡 了 各 項 設 計 元 素, 吸 納 了 居 民 及 關 注 團 體 對 單 位 面 積 及 間 隔 的 意 見 所 提 供 的 室 內 生 活 空 間 比 過 往 的 設 計 更 為 實 用, 廚 廁 與 居 室 的 比 例 合 理, 可 配 合 不 同 家 庭 組 合 的 需 要, 方 便 間 隔 和 擺 放 傢 俬 單 位 設 計 特 色 還 包 括 : 增 設 對 流 窗, 有 利 通 風 ; 加 強 通 用 設 計 方 便 長 幼 傷 健 共 融 ; 改 善 供 水 排 水 和 電 力 系 統 設 計, 為 居 民 締 造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等 有 關 設 計 可 提 升 生 活 空 間 的 靈 活 性 及 質 素, 一 直 受 到 公 屋 居 民 的 廣 泛 支 持 因 此, 單 以 面 積 大 小 將 以 往 及 現 在 的 公 屋 單 位 及 其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作 出 比 較 並 不 合 適 房 委 會 將 會 繼 續 吸 納 業 內 持 份 者 和 居 民 關 注 團 體 對 單 位 面 積 及 間 隔 的 意 見, 以 持 續 優 化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在 滿 足 建 屋 目 標 的 同 時, 也 注 重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與 環 境 的 協 調, 顧 及 社 會 經 濟 和 環 境 的 各 方 面 需 要, 並 符 合 規 劃 和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就 白 田 邨 及 石 硤 尾 邨 的 重 建 工 程 而 言, 由 於 有 關 的 重 建 工 程 已 開 展, 現 階 段 並 不 可 能 修 訂 有 關 的 重 建 計 劃 房 委 會 為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屋 邨 作 遷 置 安 排 時, 會 根 據 各 受 影 響 住 戶 的 家 庭 人 數, 以 及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為 其 編 配 合 適 的 公 屋 單 位 現 時 房 委 會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標 準 是 每 人 約 7 平 方 米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相 同 的 公 屋 編 配 標 準, 亦 適 用 於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公 屋 居 民 房 委 會 會 適 時 向 有 關 居 民 簡 介 重 建 的 進 度 和 提 供 資 料, 確 保 居 民 知 悉 有 關 的 資 訊 使 用 和 回 收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照 明 產 品 Use and Collection of Energy-efficient Lighting Products 6.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為 節 約 能 源, 多 年 來 鼓 勵 市 民 改 用 較 鎢 絲 燈 泡 更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例 如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熒 光 管 和 慳 電 膽 據 悉,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所 產 生 的 藍 光 或 會 損 害 視 力, 而 部 分 慳 電 膽 和 熒 光 管 在 破 碎 時 會 釋 放 苯 酚 和 氣 化 的 有 毒 重 金 屬 水 銀, 而 長 期 接 觸 該 等 化 學 物 質 會 對 人 體 有 害 另 一 方 面,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現 時 推 行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為 家 居 免 費 回 收 和 處 理 各 類 含 水 銀 的 廢 熒 光 燈, 包 括 熒 光 管 慳 電 膽 和 高 強 度 氣 體 放 電 燈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22 2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一 ) 過 去 3 年, 有 否 評 估 各 項 旨 在 推 動 使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措 施 的 成 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二 ) 環 保 署 現 時 有 否 分 開 處 理 回 收 到 的 各 類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環 保 署 回 收 到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為 何, 並 按 產 品 類 別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四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環 保 署 處 理 內 含 水 銀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數 量 為 何 ; ( 五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送 往 堆 填 區 丟 棄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並 按 產 品 類 別 及 堆 填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沒 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六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進 口 供 本 地 使 用 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 ( 七 ) 現 時 有 否 就 家 居, 以 及 工 業 及 商 業 用 戶 棄 置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進 行 規 管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有 否 就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在 使 用 回 收 及 棄 置 過 程 中 對 人 類 及 動 物 健 康 的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現 時 有 否 就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所 含 化 學 物 質 進 行 規 管 及 評 定 該 類 產 品 的 質 量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公 布 該 等 資 料 的 渠 道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 鑒 於 現 時 機 電 工 程 署 將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納 入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該 署 會 否 考 慮 將 該 類 產 品 納 入 級 別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讓 消 費 者 獲 得 更 多 資 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十 一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裝 置 在 室 外 的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的 數 量, 以 及 評 定 該 等 照 明 設 備 的 眩 光 量 及 亮 度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有 關 的 資 料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2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照 明 用 電 量 在 過 去 10 年 平 均 約 佔 全 港 總 用 電 量 15% 一 般 鎢 絲 燈 泡 能 源 效 益 低, 在 發 光 過 程 中 發 熱 耗 用 了 九 成 電 力, 僅 一 成 電 力 用 於 照 明 政 府 自 2012 年 採 取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加 快 淘 汰 鎢 絲 燈 泡, 包 括 與 零 售 商 和 供 應 商 攜 ( 1) 手 推 出 約 章 計 劃 減 少 鎢 絲 燈 泡 的 供 應, 以 及 加 強 向 公 眾 宣 傳 使 用 較 具 能 源 效 益 燈 具 的 好 處 替 代 產 品 方 面, 海 外 國 家 及 香 港 普 遍 採 用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慳 電 膽 及 發 光 二 極 管 ( 下 稱 LED ) 燈 泡 取 代 鎢 絲 燈 泡 截 至 2015 年 4 月, 共 有 36 個 供 應 商 及 28 個 零 售 商 簽 署 約 章 參 與 約 章 計 劃 的 供 應 商 及 零 售 商 須 簽 署 約 章, 承 諾 於 2013 年 年 底 完 全 停 售 這 些 燈 泡, 並 停 止 補 充 指 定 的 鎢 絲 燈 泡 機 電 工 程 署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發 信 予 簽 署 約 章 的 供 應 商 及 零 售 商, 提 醒 他 們 完 全 停 售 鎢 絲 燈 泡 的 時 間, 並 於 停 售 期 後 定 期 進 行 實 地 巡 查, 以 監 察 及 確 保 有 關 商 戶 切 實 執 行 有 關 停 售 安 排 我 們 會 繼 續 向 公 眾 和 主 要 使 用 者, 透 過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出 宣 傳 片 派 發 海 報 和 宣 傳 資 料, 以 及 在 網 上 宣 傳 使 用 較 具 能 源 效 益 燈 具 的 好 處 ( 二 ) ( 三 ) ( 四 ) 及 ( 七 ) 至 於 質 詢 中 有 關 處 置 及 回 收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部 分,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照 明 產 品 中,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一 般 含 有 水 銀 如 有 任 何 人 大 量 棄 置 這 些 照 明 產 品 ( 一 般 為 工 商 業 單 位 ), 便 須 符 合 廢 物 處 置 ( 化 學 廢 物 )( 一 般 ) 規 例 的 規 定, 妥 為 包 裝 和 標 識, 並 由 持 牌 化 學 廢 物 收 集 商 收 集, 運 往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作 妥 善 處 置 另 一 方 面, 業 界 在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的 支 援 下 亦 設 有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免 費 收 集 家 居 用 戶 交 出 的 廢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然 後 集 中 運 往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作 妥 善 處 理 (1) 現 時, 約 章 計 劃 涵 蓋 25 瓦 或 以 上 的 非 反 射 型 鎢 絲 燈 泡, 包 括 一 般 照 明 用 燈 泡 蠟 燭 形 花 式 圓 形 及 其 他 裝 飾 燈 泡, 但 不 包 括 鎢 絲 鹵 素 燈 泡
24 2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過 去 5 年,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按 年 處 理 廢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的 數 量 ( 包 括 經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收 集 者 及 工 商 界 所 收 集 的 燈 管 ) 如 下 : 年 度 回 收 數 量 ( 件 ) 由 於 LED 電 燈 不 屬 化 學 廢 物, 現 時 沒 有 另 設 回 收 計 劃 ( 五 ) 在 每 年 於 堆 填 區 進 行 的 廢 物 成 分 調 查 中, 我 們 並 沒 有 就 混 入 於 一 般 廢 物 內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進 行 獨 立 統 計, 故 沒 有 相 關 的 統 計 資 料 ( 六 ) 政 府 統 計 處 根 據 由 出 入 口 商 向 海 關 填 報 的 資 料, 統 計 有 關 熱 陰 極 熒 光 燈 ( 包 括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 及 LED 進 口 及 轉 口 的 數 據 2010 年 至 2014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i) 熱 陰 極 熒 光 燈 ( 包 括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ii) LED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2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註 : 除 一 般 照 明 用 途 外,LED 亦 可 作 裝 飾 燈 指 示 燈 顯 示 屏 幕 等 其 他 用 途 有 關 數 據 是 由 出 入 口 商 向 海 關 填 報 的 資 料 整 理 而 得, 但 某 一 年 的 進 口 量 與 轉 口 量 的 差 別 並 不 等 於 該 年 本 地 的 銷 售 數 字 ( 八 ) 關 於 家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 例 如 LED 燈 及 慳 電 膽 等 ) 的 光 線 可 能 引 致 的 健 康 影 響, 一 些 海 外 機 構, 包 括 歐 洲 委 員 會 轄 下 新 興 及 新 鑒 定 健 康 風 險 科 學 委 員 會 加 拿 大 衞 生 部 及 前 英 國 衞 生 防 護 局, 曾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的 結 果,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況 下, 家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紫 外 線 及 藍 光 水 平 應 不 會 對 一 般 人 士 造 成 不 良 的 健 康 影 響 對 光 線 敏 感 的 人 士 則 須 留 意 身 體 狀 況 並 謹 慎 使 用 LED 燈 及 慳 電 膽, 有 需 要 時 可 先 諮 詢 醫 護 人 員 的 意 見 此 外, 對 光 線 敏 感 的 人 士 在 暴 露 於 陽 光 下 也 需 要 留 意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慳 電 膽 所 含 的 物 料 包 括 金 屬 玻 璃 和 微 量 水 銀 完 好 的 照 明 燈 管 不 會 對 人 體 及 環 境 構 成 影 響, 如 有 破 爛, 會 有 少 量 氣 化 水 銀 釋 出, 須 小 心 處 理 在 空 氣 流 通 的 環 境 下, 氣 化 水 銀 很 快 會 被 稀 釋 因 此,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運 輸 及 棄 置 慳 電 膽, 並 不 會 影 響 公 眾 和 廢 物 處 理 人 員 的 健 康 環 保 署 有 就 處 理 廢 棄 慳 電 膽 提 供 指 引, 提 醒 市 民 應 用 新 燈 管 的 包 裝 盒 把 舊 燈 管 裝 好, 然 後 放 入 收 集 箱 以 待 回 收 再 造, 以 及 處 理 破 爛 燈 管 時 應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九 ) 一 般 在 香 港 市 面 出 售 供 私 人 使 用, 並 以 電 池 操 作 的 LED 燈, 其 產 品 安 全 必 須 符 合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中 的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即 產 品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供 應 商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關 消 費 品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 而 確 定 消 費 品 是 否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須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包 括 :
26 2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i) 消 費 品 的 用 途 及 售 賣 的 形 式 ; (ii) 消 費 品 所 採 用 的 任 何 標 記, 以 及 就 該 消 費 品 的 存 放 使 用 或 耗 用 所 給 予 的 指 示 或 警 告 ; (iii) 符 合 標 準 檢 定 機 構 就 該 類 別 消 費 品 所 公 布 的 合 理 安 全 標 準 ; 及 (iv)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方 法 使 該 消 費 品 更 安 全 至 於 設 計 供 家 庭 使 用 (220v) 及 在 香 港 供 應 的 電 氣 產 品 ( 包 括 LED 燈 ), 必 須 符 合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中 適 用 的 電 氣 安 全 規 格, 以 及 具 備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十 ) 機 電 工 程 署 已 於 2011 年 6 月 起, 將 自 願 性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展 至 LED 燈 泡 參 加 計 劃 的 LED 燈 泡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本 地 代 理 商, 可 為 符 合 計 劃 所 訂 的 能 源 效 益 和 表 現 規 定 的 產 品 貼 上 確 認 式 標 籤 消 費 者 可 憑 標 籤 知 悉 個 別 產 品 已 達 到 指 定 的 能 源 效 益 要 求, 以 便 於 購 物 時 作 出 精 明 的 選 擇 由 於 LED 照 明 技 術 尚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因 此 現 時 對 有 關 產 品 實 施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制 度 較 為 合 適 機 電 工 程 署 會 密 切 留 意 LED 照 明 技 術 的 發 展, 並 適 時 考 慮 對 有 關 產 品 採 用 級 別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制 度 的 需 要 ( 十 一 ) 我 們 並 沒 有 全 港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的 數 據 宣 傳 政 府 政 策 和 措 施 Publicity of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7. 姚 思 榮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各 個 政 策 局 透 過 多 種 渠 道 宣 傳 和 推 廣 政 策 和 措 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去 年, 各 個 政 策 局 為 宣 傳 政 策 和 措 施 而 招 致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宣 傳 方 式 ( 包 括 (i)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ii)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iii) 報 章 特 刊 (iv) 戶 外 宣 傳 活 動 (v) 互 聯 網 及 (vi) 社 交 媒 體 ) 以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2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保 安 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教 育 局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發 展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環 境 局 (i) (ii) (iii) (iv) (v) (vi) 其 他 合 計 ( 二 ) 有 否 定 期 評 估 各 個 政 策 局 的 宣 傳 工 作 的 成 效 ; 若 有, 評 估 的 準 則 及 上 次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宣 傳 工 作 欠 缺 成 本 效 益 的 情 況?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姚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各 政 策 局 在 年 度 為 宣 傳 政 策 措 施 涉 及 的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報 章 戶 外 宣 傳 互 聯 網 及 註 其 他 合 計 電 台 宣 傳 特 刊 活 動 社 交 媒 體 ( 元 ) ( 元 ) 聲 帶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000 民 政 事 務 局 2,551,000 3,028, ,000 1,864,000 1,249,000 9,167,000 保 安 局 1,330,000-10,370,000 1,742,000 1,590,000 15,032,00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合 共 :18,080,000
28 2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 元 ) 報 章 特 刊 ( 元 ) 戶 外 宣 傳 活 動 ( 元 ) 互 聯 網 及 社 交 媒 體 ( 元 ) 註 其 他 ( 元 ) 合 計 ( 元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1,857, ,000 1,761,000 1,072,000-4,876,00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000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1,484,000 5,167,000 2,297,000 3,702,000 3,801,000 16,451,000 教 育 局 1,554, , ,000 1,571,000 6,463,000 10,113,000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499, ,000 1,277, ,000 2,326,000 發 展 局 3,943,000 1,569,000 1,370, ,000-7,690,000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1,085,000-1,644,000 2,148,000 4,877,000 環 境 局 合 共 :1,016,000 註 : 包 括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出 版 刊 物 及 巡 迴 展 覽 等 ( 二 ) 及 ( 三 ) 各 政 策 局 推 行 宣 傳 工 作 時, 會 按 工 作 的 目 的 及 實 際 情 況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收 集 對 宣 傳 的 回 應, 以 評 估 成 效, 為 日 後 擬 定 宣 傳 及 推 廣 策 略 提 供 參 考 一 般 而 言, 政 策 局 評 估 宣 傳 工 作 成 效 時 會 參 考 的 數 據 和 資 料 包 括 : 參 與 活 動 或 使 用 服 務 人 數 目 標 對 象 或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報 章 的 有 關 評 論 及 報 道 熱 線 查 詢 的 數 目 點 擊 網 頁 的 次 數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內 容 等 各 政 策 局 會 審 慎 和 有 效 地 使 用 其 獲 分 配 的 撥 款, 在 其 政 策 範 圍 推 展 各 項 工 作, 包 括 宣 傳 工 作 各 政 策 局 亦 會 在 其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概 述 相 關 年 度 的 主 要 工 作 及 表 現 此 外, 各 政 策 局 在 制 訂 每 年 的 預 算 時 會 檢 視 來 年 的 各 項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並 作 出 開 支 預 算, 包 括 在 宣 傳 方 面 的 預 算, 在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後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訂
2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短 缺 情 況 Shortage of Cross-boundary Container Truck Drivers 8.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人 士 指 出, 近 年 該 行 業 一 直 面 對 司 機 短 缺 和 青 黃 不 接 的 問 題 根 據 2012 年 年 底 的 資 料, 本 港 持 有 貨 櫃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數 超 過 4 萬 人, 但 已 登 記 的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只 有 約 人 他 們 又 表 示, 由 於 內 地 當 局 對 貨 櫃 車 司 機 設 有 年 齡 上 限, 而 現 職 司 機 一 般 年 齡 較 大, 他 們 聘 請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越 來 越 困 難 他 們 擔 心,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需 求 會 隨 着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啟 用 而 更 趨 殷 切, 而 如 果 司 機 供 不 應 求 的 問 題 沒 有 改 善, 香 港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將 受 到 窒 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的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司 機 人 數, 並 按 他 們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在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年 齡 ( 歲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 以 下 或 以 上 ( 二 ) 當 局 現 時 為 紓 緩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司 機 不 足 的 問 題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該 等 措 施 的 成 效 ; 當 局 會 否 加 大 該 等 措 施 的 力 度, 以 配 合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的 內 地 部 門 現 時 是 否 已 暫 停 辦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重 型 車 輛 駕 駛 證 ( 內 地 駕 駛 證 ) 的 申 請 ; 如 有 此 情 況, 有 否 評 估 此 情 況 持 續 會 對 本 港 的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了 解 有 關 情 況, 並 協 助 本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駕 駛 證 ; 長 遠 而 言, 會 否 與 內 地 當 局 研 究 給 予 香 港 貨 櫃 車 司 機 免 試 領 取 內 地 駕 駛 證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30 3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易 志 明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駕 駛 貨 櫃 車, 均 必 須 持 有 由 運 輸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掛 接 式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此 外, 根 據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的 規 定, 只 有 指 定 的 駕 駛 者 才 可 駕 駛 相 關 的 跨 境 貨 車 ( 包 括 貨 櫃 車 ) 往 來 兩 地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資 料, 過 去 5 年 ( 截 至 每 年 年 底 )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的 駕 駛 跨 境 貨 櫃 車 人 數 列 載 如 下 年 齡 ( 歲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 以 下 或 以 上 總 數 ( 二 ) 至 於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需 求 問 題,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紀 錄,2014 年 年 底 本 港 有 超 過 人 持 有 駕 駛 掛 接 式 車 輛 的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同 期, 當 中 只 有 約 人 為 跨 境 貨 櫃 車 的 指 定 駕 駛 者, 相 信 當 中 差 距 反 映 司 機 個 人 選 擇, 以 及 其 他 行 業 可 提 供 較 佳 的 工 作 和 聘 用 條 件 為 鼓 勵 更 多 人 士 加 入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當 局 與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商 討 後, 在 2011 年 9 月 於 深 圳 車 管 所 設 立 獨 立 專 門 窗 口 處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駕 駛 證 業 務, 並 制 訂 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駕 駛 證 的 辦 事 指 南 須 知 及 辦 事 流 程 提 供 予 有 興 趣 人 士 此 外, 在 香 港 物 流 發 展 局 的 支 持 下, 當 局 曾 於 年 度 資 助 香 港 貨 櫃 車 主 聯 會 舉 辦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培 訓 課 程, 通 過 提 供 筆 試 內 容 訓 練 和 協 助 向 內 地 機 關 申 領 駕 駛 證, 協 助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掛 接 式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考 取 國 內 同 類 車 輛 的 駕 駛 證 然 而, 該 課 程 最 終 因 報 讀 反 應 未 如 理 想 而 於 2012 年 3 月 停 辦 政 府 會 繼 續 就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的 運 作 和 發 展 事 宜 與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並 會 考 慮 業 界 就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不 足 的 問 題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3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 三 ) 因 應 跨 境 貨 車 業 界 的 查 詢, 運 輸 署 最 近 曾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了 解, 得 悉 深 圳 車 管 所 仍 然 辦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貨 櫃 車 駕 駛 證 的 申 請, 運 輸 署 並 已 將 申 領 詳 情 通 知 香 港 貨 車 業 界 有 關 要 求 內 地 當 局 給 予 香 港 貨 櫃 車 司 機 免 試 領 取 內 地 駕 駛 證 的 建 議, 必 須 小 心 考 慮 這 是 由 於 有 關 安 排 通 常 會 按 對 等 方 式 進 行, 換 句 話 說, 內 地 當 局 於 考 慮 我 們 的 建 議 時, 可 能 會 要 求 內 地 司 機 在 香 港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但 基 於 道 路 安 全 的 考 慮, 即 駕 駛 商 用 車 輛 所 需 的 駕 駛 技 術 要 求 較 高 及 商 用 車 輛 於 路 面 上 行 駛 時 間 較 長, 以 及 顧 及 本 地 司 機 就 業 保 障, 要 作 出 對 等 安 排 將 有 極 大 困 難 檢 討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Review on Territory-wide System Assessment 9.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小 學 教 師 向 本 人 反 映, 當 局 在 2014 年 4 月 就 系 統 評 估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不 再 向 個 別 小 學 發 放 其 學 生 達 到 中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的 人 數 及 達 標 率, 但 學 校 仍 可 根 據 各 科 目 分 卷 的 答 對 率 推 算 其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反 映 優 化 措 施 對 減 輕 師 生 壓 力 及 工 作 量 的 作 用 有 限, 當 局 有 否 就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收 集 教 師 及 學 校 的 初 步 意 見 ; 如 否, 當 局 會 如 何 檢 討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 現 時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優 化 措 施 ; 及 ( 二 ) 鑒 於 在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本 年 4 月 13 日 的 會 議 上, 教 育 局 官 員 表 示 當 局 已 設 立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檢 討 系 統 評 估 的 推 行 情 況, 該 委 員 會 的 下 列 資 料 為 何 : (i) 成 員 名 單, 以 及 是 否 有 成 員 屬 教 育 界 代 表 前 線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ii) 職 權 範 圍 ; (iii) 工 作 目 標 及 內 容 ( 包 括 會 否 就 進 一 步 優 化 系 統 評 估 作 出 建 議 ), 以 及 須 於 何 時 完 成 工 作 ;
32 3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iv) 工 作 方 式, 包 括 會 否 及 如 何 收 集 教 育 界 前 線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意 見 ; 如 不 會 收 集 意 見, 原 因 為 何 ; 及 (v) 會 否 就 報 告 擬 稿 諮 詢 教 育 界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公 布 檢 討 報 告 ; 如 會, 安 排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葉 建 源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達 標 率 及 答 對 率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分 卷 答 對 率 是 指 該 校 學 生 於 該 分 卷 的 平 均 答 對 率, 而 達 標 率 是 指 該 校 取 得 不 少 於 達 標 分 數 (cut score) 的 學 生 的 百 分 率 每 一 科 目 的 達 標 分 數 (cut score) 須 由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以 心 理 測 量 學 方 法 計 算 而 釐 定, 而 非 直 接 由 答 對 率 換 算 而 來 故 此, 各 分 卷 的 平 均 答 對 率 和 整 體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並 沒 有 必 然 關 係, 從 學 生 各 分 卷 的 答 對 率 不 能 直 接 推 算 出 該 校 整 體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配 合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優 化 措 施 的 推 行, 教 育 局 舉 辦 了 多 場 研 討 會 向 學 校 解 釋 有 關 措 施 及 聆 聽 前 線 同 工 的 意 見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中, 我 們 均 有 呼 籲 學 校 ( 尤 其 小 學 ) 不 應 盲 目 追 求 答 對 率, 宜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於 題 目 分 析 報 告, 了 解 學 生 的 強 弱 項, 回 饋 學 與 教 有 關 優 化 措 施 推 行 時 間 尚 短, 教 育 局 會 繼 續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例 如 研 討 會 焦 點 小 組 及 問 卷 調 查 等 與 學 界 保 持 溝 通, 並 收 集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以 評 估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 二 ) 教 育 局 於 2014 年 10 月 成 立 了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大 專 院 校 學 者 校 長 及 教 師 ( 委 員 名 單 見 附 件 ), 其 職 權 範 疇 是 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 包 括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及 學 生 評 估 ) 的 發 展 及 提 升 學 校 評 估 素 養 方 面 提 供 方 向 性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會 參 考 教 育 局 一 直 以 來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的 意 見, 在 適 當 時 間 報 告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展 及 進 一 步 徵 詢 教 育 界 的 意 見
3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附 件 主 席 陳 嘉 琪 博 士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非 官 方 委 員 陳 桂 涓 教 授 陳 卓 蓮 女 士 陳 素 兒 博 士 鄭 弼 亮 先 生 ( 香 港 教 育 城 代 表 ) 莊 紹 文 博 士 侯 傑 泰 教 授 簡 何 嘉 儀 女 士 黎 歐 陽 汝 穎 博 士 林 秀 蘭 女 士 梁 偉 昌 先 生 莫 慕 貞 教 授 冼 玉 珍 女 士 其 他 教 育 局 代 表 亦 會 出 席 會 議 以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Offsetting of Severance Payments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s with Accrued Benefits of MPF Schemes 10.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第 485 章 ), 僱 主 可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對 沖 安 排 ) 對 於 勞 工 團 體 提 出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的 建 議, 有 工 商 界 人 士 指 出, 此 建 議 不 僅 偏
34 3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離 強 積 金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而 且 是 變 相 額 外 向 僱 員 提 供 雙 重 福 利, 既 加 重 僱 主 的 負 擔, 亦 對 僱 主 有 欠 公 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在 前 立 法 局 於 1995 年 7 月 27 日 的 會 議 審 議 強 積 金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教 育 統 籌 司 表 示 : 目 前, 僱 主 對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與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任 何 數 額 抵 銷, 要 僱 主 繳 款 兩 次 是 不 恰 當 的, 當 局 現 時 的 立 場 與 該 看 法 是 否 一 致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在 強 積 金 條 例 訂 立 之 前, 法 例 已 經 訂 明 僱 主 對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用 於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當 局 及 後 制 定 強 積 金 條 例 時 沿 用 該 既 定 做 法 的 詳 細 理 據, 包 括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及 其 比 重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評 估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i) 會 令 僱 主 (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 的 員 工 開 支 上 升 多 少 個 百 分 點, 以 及 (ii) 會 對 本 港 的 營 商 環 境 和 經 濟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及 ( 四 ) 有 否 檢 討 如 何 善 用 政 府 充 裕 的 財 政 儲 備, 為 基 層 市 民 的 退 休 生 活 提 供 更 佳 支 援 和 保 障, 而 不 是 把 有 關 責 任 轉 嫁 給 僱 主 ; 如 有 檢 討, 詳 情 為 何 ; 如 無 檢 討,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田 北 俊 議 員 有 關 僱 主 可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僱 傭 條 例 分 別 於 1974 年 及 1986 年 加 入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保 障, 當 時 社 會 上 並 無 強 制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為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提 供 離 職 或 退 休 保 障, 僱 傭 條 例 訂 明 僱 主 可 利 用 他 們 在 僱 員 退 休 計 劃 中 的 供 款 或 為 僱 員 提 供 按 年 資 支 付 的 酬 金, 用 作 對 沖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其 後, 政 府 在 平 衡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利 益 後, 於 1995 年 制 定 的 強
3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亦 沿 用 僱 傭 條 例 下 實 施 多 年 的 對 沖 安 排, 容 許 僱 主 可 以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所 作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對 沖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對 沖 安 排 是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議 題 在 僱 主 僱 員 及 各 持 份 者 對 應 否 改 變 對 沖 機 制 未 達 共 識 前, 政 府 不 會 改 變 現 時 可 以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僱 主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對 沖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安 排 ( 三 ) 政 府 沒 有 就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對 僱 主 營 商 環 境 和 經 濟 的 影 響 作 出 評 估 ( 四 ) 退 休 保 障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社 會 議 題 去 年 8 月, 周 永 新 教 授 團 隊 提 交 的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的 未 來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公 布 後, 社 會 意 見 分 歧 就 此, 扶 貧 委 員 會 將 就 退 休 保 障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正 訂 定 其 框 架 及 內 容 公 眾 諮 詢 預 計 於 本 年 第 四 季 啟 動 政 府 期 待 社 會 作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討 論, 從 長 計 議, 凝 聚 共 識 政 府 認 同 應 改 善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在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保 障 為 突 顯 決 心 和 承 擔, 政 府 已 預 留 500 億 元, 未 雨 綢 繆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青 少 年 挑 選 的 書 籍 Selection of Books for Children and Youths by Public Libraries 11.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3 月,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 公 共 圖 書 館 ) 與 本 港 某 教 育 團 體 聯 合 主 辦 第 26 屆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 龍 虎 榜 ) 活 動, 由 中 學 生 在 60 本 候 選 書 籍 中 選 出 10 本 中 學 生 至 愛 的 書 籍 最 近 有 家 長 向 本 人 投 訴, 候 選 書 籍 中 包 括 一 本 鼓 吹 極 端 及 偏 激 政 治 思 想 的 書 籍, 他 們 擔 心 該 書 籍 會 向 中 學 生 灌 輸 錯 誤 觀 念,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就 公 共 圖 書 館 如 何 選 擇 及 處 理 專 供 青 少 年 閱 讀 的 書 籍,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公 共 圖 書 館 在 籌 辦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的 角 色 為 何 ; ( 二 ) 今 屆 龍 虎 榜 活 動 所 涉 的 公 帑 開 支 為 何 ;
36 3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三 ) 在 候 選 書 目 公 布 前,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否 知 悉 入 選 書 籍 的 名 單 及 其 內 容 ; 公 共 圖 書 館 過 去 在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曾 否 反 對 將 個 別 書 籍 納 入 候 選 書 目 ; ( 四 ) 公 共 圖 書 館 就 如 何 揀 選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的 候 選 書 籍, 有 否 制 訂 任 何 準 則 或 指 引, 以 確 保 獲 選 書 籍 適 合 青 少 年 閱 讀 ; ( 五 ) 現 時 公 共 圖 書 館 購 買 藏 書 的 流 程 為 何, 主 要 由 哪 些 職 級 的 人 員 負 責 制 訂 購 書 單, 以 及 有 否 機 制 在 購 書 前 覆 核 購 書 單 ; ( 六 ) 過 去 5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否 主 動 或 因 應 市 民 投 訴, 將 一 些 意 識 不 良 的 藏 書 下 架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七 ) 現 時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否 設 有 將 藏 書 下 架 的 機 制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 及 ( 八 )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何 程 序 確 保 不 會 購 入 一 些 不 適 合 青 少 年 讀 者 的 書 籍 ( 例 如 內 容 過 分 渲 染 暴 力 色 情 粗 鄙 意 識 不 良 或 宣 揚 族 群 / 宗 教 仇 恨 等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四 )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自 1989 年 舉 辦 至 今 已 有 26 屆, 過 往 一 直 由 前 市 政 局 與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合 辦 活 動 旨 在 提 高 中 學 生 的 閱 讀 興 趣, 從 而 推 廣 閱 讀 風 氣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於 2000 年 成 立 以 後, 轄 下 的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繼 續 與 該 團 體 合 辦 這 項 活 動 一 直 以 來, 活 動 由 該 團 體 負 責 所 有 統 籌 工 作, 包 括 公 開 邀 請 推 薦 書 籍 成 立 委 員 會 選 出 候 選 書 目 推 行 中 學 生 投 票 選 出 10 本 好 書, 以 及 籌 辦 典 禮 活 動 等 康 文 署 尊 重 合 辦 團 體 的 統 籌 工 作, 並 沒 有 參 與 任 何 推 薦 及 選 舉 書 目 的 工 作 該 署 在 活 動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提 供 頒 獎 典 禮 場 地 及 負 責 部 分 開 支, 並 安 排 獲 選 書 籍 在 部 分 圖 書 館 巡 迴 展 覽 今 屆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活 動 康 文 署 負 責 的 開 支 為 35,000 元
3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 五 )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的 館 藏 發 展 工 作, 旨 在 建 立 一 個 均 衡 及 多 元 化 的 圖 書 館 館 藏, 以 配 合 市 民 對 資 訊 研 究 自 學 進 修 及 善 用 餘 暇 各 方 面 的 需 求, 以 及 推 廣 本 港 的 文 學 藝 術 有 關 工 作 以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公 共 圖 書 館 宣 言 宣 揚 的 信 念 為 指 引 選 擇 和 採 購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工 作, 由 圖 書 館 專 業 人 員 根 據 館 藏 發 展 的 原 則 執 行 選 擇 圖 書 館 資 料 時 會 考 慮 整 體 館 藏 情 況 及 發 展 方 向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和 興 趣 資 料 的 質 素 最 新 出 版 資 料 書 評 和 書 目 等 因 素, 從 而 選 擇 合 適 資 料 作 為 採 購 書 目, 再 由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轄 下 館 藏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批 該 委 員 會 是 公 共 圖 書 館 內 部 架 構, 由 圖 書 館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主 要 職 責 是 監 督 和 統 籌 各 項 與 館 藏 發 展 有 關 的 工 作, 包 括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採 購 ( 六 ) 至 ( 八 )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按 照 政 府 既 定 程 序, 經 公 開 招 標 批 出 供 應 商 合 約, 並 且 根 據 館 藏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核 的 書 目 進 行 採 購 工 作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本 着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公 共 圖 書 館 宣 言 各 項 原 則 採 購 圖 書 館 資 料 ; 既 致 力 維 護 資 訊 自 由, 亦 不 會 利 用 館 藏 宣 揚 任 何 信 念 或 觀 點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確 保 館 藏 適 時 實 用, 並 騰 出 空 間 存 放 新 添 和 更 新 的 資 料, 會 定 期 及 有 系 統 地 揀 選 殘 舊 破 損 至 無 法 使 用 及 過 時 的 資 料, 以 及 失 去 參 考 或 研 究 價 值 的 參 考 館 藏, 予 以 註 銷 此 外, 公 共 圖 書 館 會 因 應 情 況 覆 檢 書 籍, 以 確 保 資 料 符 合 館 藏 原 則 過 去 5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共 處 理 了 12 宗 不 符 合 館 藏 原 則 而 註 銷 了 相 關 書 籍 的 個 案, 包 括 衞 生 署 轉 介 涉 及 中 藥 問 題 個 案 的 書 籍 引 用 未 有 取 得 版 權 人 同 意 圖 片 的 書 籍 含 有 暴 力 及 色 情 成 分, 以 及 經 香 港 法 院 裁 定 為 侵 權 的 出 版 物 警 務 人 員 涉 及 涉 嫌 毆 打 案 件 Police Officers Involved in a Case of Alleged Assault 12.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去 年 10 月 15 日 佔 領 運 動 期 間,7 名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毆 打 一 名 示 威 者, 而 他 們 翌 日 被 停 職 警 務 處 處 長 於 今 年 3 月 17
38 3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日 表 示, 警 方 已 完 成 調 查 該 案 件, 並 已 將 案 件 轉 交 律 政 司 研 究 及 正 等 候 律 政 司 指 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該 7 名 警 員 現 時 是 否 仍 然 被 停 職 ; 他 們 在 停 職 期 間 的 薪 酬 安 排 為 何, 以 及 該 安 排 根 據 甚 麼 規 例 作 出 ; 及 ( 二 ) 律 政 司 預 計 何 時 會 就 是 否 對 該 等 警 務 人 員 提 出 檢 控 向 警 方 提 供 意 見?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一 名 男 子 於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在 中 區 龍 和 道 懷 疑 被 7 名 警 務 人 員 毆 打 的 案 件, 警 方 非 常 關 注 事 件 並 一 直 嚴 肅 處 理 警 方 重 申, 絕 不 容 許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作 出 違 法 行 為 如 有 個 別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違 法, 警 方 必 定 公 正 調 查, 絕 不 偏 私 警 務 處 投 訴 警 察 課 已 於 案 件 發 生 當 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15 日 ) 接 獲 該 名 男 子 的 投 訴, 並 立 即 安 排 專 責 特 別 調 查 隊 就 事 件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當 時 負 責 拘 捕 該 名 投 訴 人 的 警 務 人 員, 在 事 件 發 生 當 日 下 午 已 被 警 方 調 離 前 線 行 動 工 作 經 調 查 後, 警 方 確 定 有 7 名 警 務 人 員 在 當 時 參 與 處 理 該 名 投 訴 人 翌 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16 日 ), 警 方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的 需 要, 停 止 該 7 名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務 經 進 一 步 調 查 及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警 方 於 2014 年 11 月 26 日 拘 捕 該 7 名 已 被 停 職 的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襲 擊 致 造 成 實 際 身 體 傷 害 現 時 警 方 已 把 調 查 報 告 呈 交 律 政 司, 以 及 正 等 候 法 律 意 見 警 方 會 繼 續 跟 進 案 件, 並 會 就 涉 及 此 案 的 投 訴 向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就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質 詢,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上 述 涉 案 的 7 名 警 務 人 員 ( 包 括 兩 名 督 察 級 和 5 名 初 級 警 員 ) 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今 仍 被 停 職 警 務 處 一 直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 第 232 章 ) 處 理 該 7 名 警 務 人 員 的 停 職 及 在 停 職 期 間 的 支 薪 安 排 警 隊 條 例 第 17 條 訂 明 總 督 察 或 以 下 職 級 警 務 人 員 在 這 兩 方 面 的 安 排,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節 錄 如 下 :
3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1) 如 [ 警 務 處 ] 處 長 認 為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的 需 要, 非 憲 委 級 警 務 人 員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立 即 中 止 行 使 其 職 權 及 職 能, 他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停 止 該 警 務 人 員 行 使 其 職 權 或 職 能 (a) 有 針 對 該 人 員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或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正 在 或 即 將 提 起 ; 或 (b) 該 人 員 就 與 其 身 為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責 有 關 連 的 行 為 成 為 某 項 查 訊 的 對 象, 或 該 人 員 是 某 項 就 其 被 舉 報 指 稱 或 懷 疑 犯 罪 而 作 的 調 查 的 對 象 (2)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的 停 職 如 是 (a) 根 據 第 (1)(a) 款 者, 得 按 處 長 就 每 宗 個 案 所 作 的 指 示, 獲 准 支 取 不 少 於 其 薪 金 半 數 的 部 分 薪 金, 直 至 該 人 員 被 定 罪 時 止 ; 如 被 定 罪 則 根 據 第 37(4) 條 的 規 定 予 以 決 定 ; (b) 根 據 第 (1)(b) 款 者, 不 得 因 此 而 支 取 少 於 其 薪 金 的 全 部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第 37(4) 條,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如 就 刑 事 罪 行 被 控, 且 經 法 院 在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裁 斷 有 關 控 罪 獲 證 實, 則 由 作 出 該 項 裁 斷 當 日 起, 該 人 員 不 得 獲 付 薪 金 或 津 貼, 但 如 處 長 批 准 付 給 該 等 款 項 則 除 外 ( 二 )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對 獨 立 檢 控 權 作 出 保 障,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政 司 主 管 刑 事 檢 察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根 據 檢 控 守 則, 必 須 有 合 理 機 會 達 至 定 罪, 律 政 司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律 政 司 檢 控 人 員 一 直 恪 守 檢 控 政 策, 並 捍 衞 基 本 法 所 保 障 的 獨 立 檢 控 原 則 就 所 有 檢 控 決 定, 律 政 司 均 會 獨 立 公 正 地, 並 嚴 格 遵 照 法 律 及 檢 控 守 則 作 出 對 任 何 涉 案 的 人 士, 無 論 其 背 景 身 份 或 地 位, 律 政 司 均 會 公 平 公 正 地 處 理 律 政 司 亦 會 竭 盡 所 能,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為 執 法 機 關 ( 包
40 4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括 警 方 ) 提 供 經 詳 細 全 面 考 慮 的 法 律 指 引, 但 就 每 宗 案 件 給 予 法 律 指 引 所 需 的 實 際 時 間, 則 視 乎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而 定, 主 要 包 括 案 件 的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而 在 提 交 律 政 司 尋 求 指 引 的 個 案 中, 若 有 個 案 需 要 指 示 相 關 執 法 機 構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有 關 指 示 會 在 落 實 法 律 指 引 及 提 出 檢 控 ( 如 認 為 適 當 的 話 ) 前 作 出 雖 然 檢 控 人 員 有 責 任 在 事 發 後 盡 快 作 出 是 否 提 出 檢 控 的 決 定, 檢 控 人 員 同 樣 有 責 任 就 案 件 的 詳 情 進 行 全 面 仔 細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以 確 保 有 充 分 證 據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就 質 詢 中 所 提 及 的 案 件 而 言, 律 政 司 與 警 方 一 直 有 保 持 溝 通, 研 究 警 方 提 供 的 資 料 和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並 正 徵 詢 獨 立 資 深 大 律 師 的 法 律 意 見, 務 求 能 盡 快 向 警 方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工 作 是 否 應 要 求 投 訴 人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提 供 進 一 步 協 助, 或 是 否 應 就 任 何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特 區 政 府 現 階 段 不 適 宜 就 案 件 作 進 一 步 評 論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Hong Kong Childhood Immunization Programme 13.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推 行 的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接 種 計 劃 ), 為 本 港 合 資 格 兒 童 接 種 疫 苗, 以 預 防 麻 疹 水 痘 等 11 種 傳 染 病 另 一 方 面, 麻 疹 個 案 數 目 據 報 近 年 在 本 港 及 世 界 多 個 地 區 均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接 種 計 劃 下 各 項 疫 苗 的 接 種 率 分 別 為 何 ; ( 二 )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家 長 是 否 有 權 拒 絕 安 排 其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 如 他 們 有 權, 涉 及 哪 些 疫 苗, 以 及 過 去 5 年 的 個 案 宗 數, 以 及 他 們 拒 絕 接 種 的 理 由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將 某 種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 短 期 內 有 否 計 劃 將 更 多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4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 四 )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更 新 接 種 計 劃 內 的 疫 苗 名 單 ; 如 有, 每 隔 多 久 會 進 行 一 次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接 種 計 劃 的 成 效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的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科 學 委 員 會 ( 科 學 委 員 會 ) 從 公 共 衞 生 的 角 度 就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接 種 計 劃 ) 提 出 建 議, 為 初 生 嬰 兒 至 小 學 六 年 級 學 生 接 種 不 同 種 類 的 疫 苗 及 加 強 劑, 以 預 防 他 們 感 染 結 核 病 小 兒 麻 痺 症 乙 型 肝 炎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肺 炎 球 菌 感 染 水 痘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共 11 種 傳 染 病 在 接 種 計 劃 下, 初 生 嬰 兒 會 在 醫 院 接 種 疫 苗 其 後, 學 前 兒 童 可 到 衞 生 署 轄 下 各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免 疫 接 種 小 學 學 童 則 由 衞 生 署 轄 下 學 童 免 疫 注 射 小 組 到 學 校 提 供 服 務 衞 生 署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也 為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補 種 疫 苗 服 務 此 外, 家 長 可 選 擇 帶 子 女 到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自 費 接 種 疫 苗 衞 生 署 於 2001 年 2003 年 2006 年 2009 年 及 2012 年 對 本 港 2 至 5 歲 兒 童 進 行 疫 苗 覆 蓋 率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已 完 成 各 疫 苗 接 種 的 比 率 均 維 持 於 94% 或 以 上 的 高 水 平, 有 關 各 類 疫 苗 於 不 同 出 生 年 份 兒 童 的 接 種 率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而 有 關 小 學 學 童 的 免 疫 接 種 率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 二 ) 衞 生 署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媒 介 提 供 疫 苗 資 訊, 包 括 網 頁 語 音 資 訊 熱 線 資 料 單 張, 以 及 在 母 嬰 健 康 院 內 就 子 女 的 情 況, 為 家 長 提 供 個 別 的 健 康 建 議, 以 鼓 勵 接 種 疫 苗 所 有 疫 苗 都 是 屬 於 自 願 性 接 種 如 家 長 拒 絕 為 其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醫 護 人 員 會 了 解 原 因, 糾 正 任 何 關 於 接 種 疫 苗 的 誤 解, 並 解 釋 拒 絕 接 種 的 風 險, 令 家 長 可 作 出 知 情 的 選 擇 衞 生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拒 絕 接 種 疫 苗 個 案 的 統 計
42 4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三 ) 及 ( 四 ) 衞 生 署 是 根 據 科 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制 訂 接 種 計 劃, 包 括 決 定 將 何 種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內 和 接 種 安 排 科 學 委 員 會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全 球 及 本 地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況 和 跟 進 科 研 實 證 的 發 展, 包 括 新 疫 苗 的 應 用 疫 苗 配 方 成 本 效 益 等, 並 參 考 各 地 衞 生 部 門 的 經 驗, 提 出 有 科 學 依 據 的 建 議 科 學 委 員 會 會 定 期 舉 行 專 家 會 議, 就 接 種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以 便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在 檢 討 及 更 新 接 種 計 劃 時 作 為 參 考, 例 如 於 2009 年 9 月 及 2014 年 7 月 分 別 將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及 水 痘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內 ( 五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密 切 監 測 本 地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況,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和 分 析 臨 床 數 據, 以 評 估 疫 苗 計 劃 的 成 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定 期 推 行 免 疫 接 種 的 宣 傳 活 動, 以 提 高 和 維 持 高 疫 苗 接 種 覆 蓋 率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免 疫 接 種 大 大 減 低 相 關 傳 染 病 的 發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例 如 自 1967 年 引 入 麻 疹 疫 苗 後, 麻 疹 發 病 率 已 大 幅 下 跌 ; 香 港 亦 於 2000 年 確 認 消 滅 小 兒 麻 痺 症, 由 此 證 明 接 種 疫 苗 有 效 地 控 制 相 關 疾 病 附 件 一 1995 年 至 2009 年 出 生 的 兒 童 的 疫 苗 覆 蓋 率 (%) ( 根 據 衞 生 署 疫 苗 覆 蓋 率 調 查, 按 疫 苗 種 類 及 出 生 年 份 ) 疫 苗 出 生 年 份 種 類 卡 介 苗 完 成 小 兒 麻 痺 疫 苗
4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疫 苗 出 生 年 份 種 類 完 成 白 喉 百 日 咳 及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完 成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完 成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或 麻 疹 疫 苗 小 學 學 童 免 疫 接 種 率 ( 根 據 衞 生 署 學 童 免 疫 注 射 小 組 收 集 有 關 免 疫 接 種 的 數 據 ) 附 件 二 小 一 疫 苗 學 年 DTaP-IPV 99.17% 99.26% 99.15% 99.16% 99.86% MMRI 99.55% 99.38% 99.56% 99.58% 99.66% MMRII 98.52% 98.21% 98.66% 98.86% 98.47%
44 44 小 六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疫 苗 學 年 dtap-ipv 99.19% 99.17% 99.12% 98.97% 98.66% MMRI 99.63% 99.49% 99.59% 99.71% 99.70% MMRII 99.15% 98.88% 99.18% 99.47% 99.28% HepBI 99.73% 99.72% 99.70% 99.75% 99.65% HepBII 99.55% 99.57% 99.54% 99.59% 99.39% HepBIII 99.07% 99.08% 99.24% 99.19% 98.97% HepB: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DT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dt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 減 量 )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MMR: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規 管 室 內 兒 童 遊 樂 場 Regulation of Indoor Children's Playgrounds 14.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近 日 有 不 少 家 長 帶 其 子 女 往 新 興 的 室 內 兒 童 綜 合 遊 樂 場 ( 遊 樂 場 )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此 類 遊 樂 場 頗 具 規 模, 並 為 使 用 者 提 供 各 樣 服 務 及 設 施, 包 括 食 物 供 應 攀 石 鍛 鍊 彈 床 有 數 層 樓 高 的 滑 梯 槍 械 射 擊 電 腦 遊 戲 超 巨 型 波 波 池 賽 車 場 及 各 類 型 玩 具 本 人 曾 接 獲 投 訴, 聲 稱 有 兒 童 於 遊 樂 場 內 受 傷, 投 訴 人 事 後 發 現 該 遊 樂 場 只 持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而 沒 有 領 取 任 何 牌 照 投 訴 人 擔 心 在 欠 缺 監 管 的 情 況 下, 遊 樂 場 的 安 全 質 素 及 衞 生 情 況 沒 有 保 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食 衞 局 ) 如 何 確 保 遊 樂 場 內 的 波 波 池 及 其 他 康 樂 設 施 不 會 成 為 傳 播 細 菌 和 病 毒 的 溫 床 ; 當 懷 疑 疫 症 經 遊 樂 場 傳 播 時, 當 局 可 否 根 據 法 例 要 求 有 關 遊 樂 場 暫 停 營 業 ; 食 衞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遊 樂 場 納 入 傳 染 病 監 測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遊 樂 場 經 常 同 時 接 待 多 名 兒 童, 教 育 局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其 納 入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及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的 監 管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4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 三 ) 鑒 於 部 分 遊 樂 場 提 供 的 槍 械 射 擊 電 腦 遊 戲 展 示 血 腥 及 暴 力 的 場 面, 而 攀 石 設 施 及 彈 床 屬 較 高 危 活 動, 容 易 發 生 引 致 嚴 重 受 傷 的 意 外,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遊 樂 場 納 入 有 關 法 例 的 監 管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除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外, 市 民 對 遊 樂 場 的 設 施 或 服 務 有 不 滿 時 可 向 哪 些 機 構 求 助?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為 預 防 傳 染 病 擴 散,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發 出 適 用 於 公 眾 院 舍 政 府 及 業 界 持 份 者 有 關 環 境 消 毒 的 指 引, 當 中 包 括 就 遊 戲 設 施 場 地 發 出 的 公 共 衞 生 建 議 指 引 中 建 議 場 所 應 備 有 足 夠 洗 手 設 施 或 酒 精 搓 手 液 提 供 給 大 眾 使 用 以 確 保 手 部 衞 生 其 場 地 及 設 施 應 定 期 消 毒, 尤 其 若 發 現 有 不 潔 物 應 安 排 清 理 在 傳 染 病 高 峰 期 或 在 社 區 有 擴 散 情 況 時 ( 如 EV71 型 腸 病 毒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會 定 期 向 各 機 構 提 示 須 提 高 警 覺 及 加 強 環 境 消 毒, 尤 其 是 共 用 物 品 如 室 內 遊 樂 設 施 內 的 玩 具 等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在 社 區 中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情 況, 如 在 任 何 處 所 內 有 或 曾 經 有 指 明 傳 染 病 的 個 案 或 來 源, 衞 生 署 的 衞 生 主 任 可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規 例 ( 第 599A 章 ) 第 37 條 封 閉 有 關 處 所, 以 進 行 所 需 的 疾 病 控 制 措 施 ( 二 )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學 校 是 指 一 間 院 校 組 織 或 機 構, 其 於 任 何 1 天 向 20 人 或 多 於 20 人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8 人 或 多 於 8 人 提 供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由 於 遊 樂 場 提 供 的 活 動 性 質 並 非 向 在 場 人 士 提 供 教 育 課 程, 因 此 不 符 合 上 述 法 例 中 學 校 的 定 義, 不 應 納 入 教 育 條 例 規 管
46 4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而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任 何 慣 常 地 同 時 接 收 超 過 5 名 未 滿 3 歲 的 兒 童, 以 給 予 照 顧 與 監 管 的 處 所, 均 須 註 冊 為 註 冊 幼 兒 中 心 供 家 長 帶 其 子 女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的 室 內 遊 樂 場, 並 不 涉 及 給 予 兒 童 照 顧 與 監 管, 因 此 亦 不 屬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的 監 管 範 圍 ( 三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第 390 章 ) 第 23 條 禁 止 公 開 展 示 不 雅 事 物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負 責 執 行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如 有 發 現 有 違 反 上 述 條 例 的 情 況 該 處 會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攀 石 設 施 及 彈 床 屬 於 運 動 設 施 相 關 國 際 體 育 聯 會 已 就 有 關 的 比 賽 活 動 訂 下 設 施 標 準 和 使 用 指 引, 並 列 出 認 可 器 材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若 該 類 型 設 施 作 為 康 樂 用 途, 有 關 遊 樂 場 營 運 者 及 相 關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或 業 主 應 參 考 生 產 商 就 這 些 設 施 發 出 的 安 全 設 置 及 使 用 指 引, 如 有 需 要 應 聘 請 合 資 格 人 士 指 導 使 用 者 正 確 的 操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 四 ) 除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外, 如 市 民 發 現 有 場 地 涉 嫌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或 規 定 及 希 望 作 出 投 訴, 可 透 過 政 府 1823 熱 線 提 出, 以 便 按 投 訴 性 質 轉 介 至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所 需 跟 進 香 港 青 年 人 透 過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在 海 外 工 作 Young People of Hong Kong Working Overseas Under Working Holiday Scheme 15.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香 港 政 府 與 10 個 國 家 ( 包 括 澳 洲 ) 的 政 府 就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簽 訂 了 雙 邊 協 議 據 報, 澳 洲 廣 播 公 司 近 日 播 出 一 個 節 目 介 紹 海 外 青 年 人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澳 洲 工 作 的 情 況, 並 揭 發 部 分 青 年 人 被 僱 主 嚴 重 剝 削, 例 如 剋 扣 工 資 或 提 供 環 境 惡 劣 的 住 宿 等, 甚 至 有 女 生 遭 性 侵 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香 港 青 年 人 向 上 述 國 家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個 案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他 們 擬 從 事 的 短 期 工 作 所 屬 工 種 及 國 家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4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接 獲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香 港 青 年 人 求 助 的 個 案 ; 如 有, 按 個 案 性 質 提 供 分 項 數 目 ; 當 局 有 否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鑒 於 上 述 節 目 反 映 的 事 件,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調 查 香 港 青 年 人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情 況, 以 了 解 他 們 有 否 遭 剋 扣 工 資 性 騷 擾 等 問 題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措 施 保 障 青 年 人 的 安 全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指 引, 幫 助 擬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青 年 人 了 解 和 識 別 海 外 僱 主 的 背 景, 以 免 被 剝 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本 港 青 年 過 去 3 年 獲 批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分 項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並 沒 有 提 供 其 從 事 工 作 所 屬 工 種 的 分 項 數 字 (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 並 無 備 存 相 關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 三 ) 及 ( 四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在 不 同 政 府 機 構 公 共 地 方 及 大 專 院 校, 通 過 各 個 渠 道 推 廣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包 括 舉 辦 講 座 設 立 網 頁 及 派 發 宣 傳 品 ( 如 海 報 小 冊 子 及 明 信 片 等 ) 特 區 政 府 在 推 廣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時, 已 提 醒 參 加 者 在 外 地 時 需 要 提 高 安 全 意 識, 例 如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及 必 須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等 特 區 政 府 亦 鼓 勵 參 加 者 在 出 發 前 為 其 工 作 假 期 作 好 準 備, 查 閱 擬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政 府 及 其 駐 港 領 事 館 網 頁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特 設 網 頁 及 透 過 曾 經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的 朋 友, 從 而 了 解 當 地 的 就 業 及 生 活 情 況 如 參 加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人 士 在 外 地 遇 上 僱 傭 或 人 身 / 財 物 安 全 等 問 題, 應 盡 快 向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求 助, 以 便 跟 進 如 遇
48 4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上 意 外 或 嚴 重 事 故, 除 聯 絡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外, 參 加 工 作 計 劃 的 人 士 亦 可 與 駐 當 地 的 中 國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 使 領 館 ) 聯 絡, 或 致 電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 小 組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852)1868 使 領 館 及 小 組 在 接 獲 求 助 時,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 例 如 補 發 旅 遊 證 件 聯 絡 家 人 介 紹 當 地 律 師 醫 生 或 翻 譯 聯 絡 事 發 地 當 局 等 ) 小 組 會 盡 力 協 調 跟 進,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時 聯 絡 相 關 政 府 或 其 駐 港 領 事 館 附 件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成 功 獲 批 簽 證 數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新 西 蘭 404 (1) 401 (1) 403 (4) 澳 洲 愛 爾 蘭 德 國 150 (2) 150 (2) 150 (5) 日 本 加 拿 大 韓 國 法 國 - 67 (3) 65 英 國 奧 地 利 註 : (1) 由 該 年 4 月 至 翌 年 3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2) 由 該 年 7 月 至 翌 年 6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3)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4) 由 該 年 4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5)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 計 劃 於 該 年 尚 未 生 效
4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飛 機 噪 音 Aircraft Noise 16.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14 年 6 月 11 日 本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為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航 道 附 近 社 區 的 影 響,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然 而, 本 人 得 悉, 現 時 在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期 間, 飛 機 噪 音 仍 經 常 對 不 少 屋 苑 的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令 他 們 難 以 入 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4 月 期 間, 每 月 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上 述 時 段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70 至 74 分 貝 75 至 79 分 貝, 以 及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數 據 ; ( 二 ) 去 年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機 種 及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的 名 稱 ; 及 ( 三 ) 會 否 進 一 步 加 強 現 行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以 減 低 對 有 關 地 區 的 居 民 的 滋 擾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偉 業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民 航 處 設 有 16 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各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3 月 每 月 錄 得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詳 列 於 附 件 一 由 於 2015 年 4 月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尚 待 核 實, 現 時 未 能 提 供 ( 二 ) 於 2014 年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所 屬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機 種 名 稱 資 料 詳 列 於 附 件 二 ( 三 )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50 5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此 外, 民 航 處 亦 實 施 了 一 套 新 的 飛 行 程 序, 旨 在 讓 可 使 用 衞 星 導 航 技 術 飛 行 的 飛 機 在 向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及 南 轉 入 西 博 寮 海 峽 時, 更 緊 貼 航 道 的 中 線 飛 行, 與 航 道 附 近 地 區 保 持 距 離, 從 而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地 區 的 影 響 除 了 上 述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運 行 程 序 外, 民 航 處 亦 已 禁 止 不 符 合 相 關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的 飛 機 於 香 港 升 降 自 2002 年 起, 民 航 處 已 禁 止 所 有 不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一 卷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所 訂 噪 音 水 平 (1) ( 第 三 章 噪 音 水 平 ) 的 飛 機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做 法 與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一 致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上 述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民 航 處 已 於 2014 年 起, 進 一 步 限 制 僅 符 合 第 三 章 噪 音 水 平 的 飛 機 於 香 港 升 降 現 時, 民 航 處 限 制 的 高 噪 音 飛 機 類 型 比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更 為 嚴 格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並 會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國 際 航 空 業 界, 以 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運 作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考 慮 進 一 步 提 升 有 關 要 求 的 需 要 隨 着 航 空 科 技 的 進 步, 新 的 飛 機 引 擎 已 較 以 往 的 寧 靜, 而 機 體 設 計 的 改 善 亦 有 助 大 幅 減 低 噪 音 民 航 處 已 要 求 航 空 公 司 引 進 新 型 的 飛 機 以 取 代 舊 型 號 的 飛 機, 以 及 在 晚 間 調 配 較 為 寧 靜 的 飛 機 飛 行 在 航 空 公 司 的 配 合 下, 航 空 公 司 使 用 新 型 飛 機 的 比 例, 已 有 見 上 升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更 新 機 隊 及 調 配 較 寧 靜 的 飛 機 於 晚 間 飛 行 的 進 展 及 其 成 效 另 一 方 面, 現 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在 基 於 維 持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24 小 時 運 作 及 採 納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有 關 噪 音 收 費 措 施 的 指 引 之 原 則 下, 正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制 訂 環 境 收 費 / 獎 勵 計 劃, 以 鼓 勵 航 空 公 司 採 用 較 寧 靜 的 飛 機 機 種, 並 會 諮 詢 航 空 業 界 及 各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1)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一 卷 第 二 部 分 列 出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針 對 於 不 同 時 期 制 訂 的 飛 機 的 噪 音 水 平 較 後 期 制 訂 的 第 三 章 的 噪 音 水 平, 比 較 早 期 制 訂 的 第 二 章 的 噪 音 水 平 更 為 嚴 格 一 般 而 言, 符 合 第 三 章 的 飛 機 的 噪 音 水 平 會 較 第 二 章 的 飛 機 低
5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附 件 一 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於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3 月 錄 得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時 段 )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噪 音 水 平 ( 分 貝 ) 5 月 6 月 7 月 2014 年 2015 年 大 圍 美 林 邨 葵 涌 安 蔭 邨 筲 箕 灣 耀 東 邨 4. 北 角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5. 港 島 半 山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6. 青 龍 頭 豪 景 花 園 7. 大 嶼 山 沙 螺 灣 8. 東 涌 映 灣 園 9. 汀 九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10. 馬 灣 珀 麗 灣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52 5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11. 大 欖 涌 村 12. 荃 灣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13. 青 衣 長 亨 邨 14. 欣 澳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15. 渣 甸 山 畢 拉 山 道 16. 青 衣 寮 肚 路 (1) 曉 峰 園 噪 音 水 平 ( 分 貝 ) 5 月 6 月 7 月 2014 年 2015 年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註 : (1) 由 於 機 件 故 障, 設 於 曉 峰 園 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於 2014 年 5 月 1 日 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期 間 未 能 錄 得 數 據 錄 得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所 屬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機 種 名 稱 (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時 段 ) 附 件 二 航 空 公 司 Airlines 機 種 香 港 華 民 航 空 公 司 AHK Air Hong Kong 空 中 巴 士 A AirBridge Cargo 波 音 B 全 日 空 航 空 All Nippon Airways 波 音 B 盧 森 堡 國 際 貨 運 航 空 公 司 Cargolux Airlines International 波 音 B 波 音 B747-8
5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航 空 公 司 Airlines 機 種 - Cargolux Italia 波 音 B 國 泰 航 空 公 司 Cathay Pacific Airways 空 中 巴 士 A 空 中 巴 士 A 波 音 B 波 音 B ER 宿 霧 太 平 洋 航 空 Cebu Pacific Air 空 中 巴 士 A319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China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 波 音 B 阿 聯 酋 航 空 公 司 Emirates Airline 波 音 B 埃 塞 俄 比 亞 航 空 Ethiopian Airlines 麥 道 MD-11 印 尼 嘉 魯 達 航 空 Garuda Indonesia 空 中 巴 士 A 空 中 巴 士 A 香 港 航 空 公 司 Hong Kong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 空 中 巴 士 A K-Mile Air 波 音 B Kalitta Air 波 音 B 德 國 漢 莎 航 空 Lufthansa German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 荷 蘭 馬 丁 航 空 Martinair Holland 波 音 B National Air Cargo Group 波 音 B 泰 國 東 方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Orient Thai Airlines 波 音 B 波 拉 航 空 貨 運 Polar Air Cargo 波 音 B 澳 洲 航 空 Qantas Airways 波 音 B 沙 特 阿 拉 伯 航 空 公 司 波 音 B Saudi Arabian Airlines 波 音 B 新 加 坡 航 空 貨 運 Singapore Airlines Cargo 波 音 B Southern Air 波 音 B TNT Airways 波 音 B LR 金 鵬 航 空 公 司 Transmile Air Services 波 音 B 聯 合 包 裹 運 送 服 務 公 司 UPS Parcel Delivery Services 波 音 B 麥 道 MD-11 揚 子 江 快 運 Yangtze River Express 波 音 B
54 5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法 案 BILLS 法 案 首 讀 First Reading of Bills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SPECIAL HOLIDAY (3 SEPTEMBER 2015) BILL 秘 書 :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Bill read the First time and ordered to be set down for Second Reading pursuant to Rule 53(3)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法 案 二 讀 Second Reading of Bills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SPECIAL HOLIDAY (3 SEPTEMBER 2015) BILL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唯 一 目 的, 是 建 議 在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 第 149 章 ) 及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下,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一 次 過 的 特 別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香 港 是 中 國 人 民 八 年 抗 戰 及 太 平 洋 戰 爭 的 組 成 部 分, 相 信 不 少 香 港 的 老 一 輩 市 民 都 記 得 三 年 零 八 個 月 佔 領 時 期 的 苦 難 在 2014 年,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9 月 3 日 訂 為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5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利 紀 念 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亦 在 去 年 8 月, 決 定 以 後 會 於 每 年 的 9 月 3 日 舉 行 官 方 紀 念 儀 式 今 年 是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具 有 特 殊 意 義 為 使 全 國 人 民 廣 泛 參 與 中 央 及 各 地 區 舉 行 的 紀 念 活 動,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已 公 布 2015 年 9 月 3 日 全 國 放 假 1 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同 樣 會 於 當 天 在 香 港 舉 辦 多 項 紀 念 活 動, 讓 市 民 大 眾 銘 記 歷 史, 並 建 議 以 一 次 過 的 方 式,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特 別 的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方 便 市 民 大 眾 參 加 這 些 活 動 我 現 在 動 議 二 讀 的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下 的 公 眾 假 期, 令 當 天 成 為 除 法 例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有 銀 行 教 育 機 構 公 共 機 構 辦 事 處 及 政 府 部 門 須 遵 守 為 假 期 的 日 子 條 例 草 案 同 時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法 定 假 日, 令 香 港 所 有 該 條 例 適 用 的 僱 員, 包 括 外 地 輸 入 勞 工 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不 論 其 服 務 年 資 長 短, 均 可 在 當 天 享 有 假 日, 而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僱 員 更 可 享 有 假 日 薪 酬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同 時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可 令 大 部 分 僱 員 在 當 天 放 假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在 本 月 的 會 議 上, 討 論 這 一 次 過 的 特 別 假 期, 並 支 持 政 府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自 政 府 宣 布 這 一 次 過 特 別 假 期 的 建 議 後,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持 正 面 態 度 ; 有 部 分 商 界 機 構 和 市 民 更 表 示 希 望 這 個 特 別 假 期 能 早 日 確 定, 以 便 他 們 盡 早 作 出 安 排 我 希 望 得 到 各 位 議 員 的 支 持, 使 條 例 草 案 可 盡 早 獲 得 通 過, 以 便 市 民 大 眾 可 在 這 天 享 有 1 天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並 參 與 有 關 紀 念 活 動, 而 社 會 各 界 亦 可 就 這 天 額 外 假 期 盡 早 作 準 備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56 5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uncil went into Committee.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就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逐 一 表 決 餘 下 的 修 正 案 及 處 理 餘 下 的 程 序 全 委 會 在 5 月 22 日 休 會 前 已 表 決 第 599 項 修 正 案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APPROPRIATION BILL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0 項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0 項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700 而 將 總 目 170 削 減 70,7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張 超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5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張 超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Dr Fernando CHE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超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58 5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3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2 were present, fiv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0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1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1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74 削 減 14,595,5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5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梁 國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LEUNG Kwok-h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0 6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2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1 were present, fiv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2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2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0 削 減 45,392,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6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梁 國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LEUNG Kwok-hung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2 6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fiv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1 削 減 246,979,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6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4 6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0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768,96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6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6 6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0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5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5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215,356,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6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68 6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6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6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6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6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189,3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6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0 7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6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6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7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7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184,753,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7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2 7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8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8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4,209,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7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4 7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9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9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16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7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6 7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one was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0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0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1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7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8 7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one was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1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1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40,7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7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0 8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one was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2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2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33,298,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8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2 8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3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3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2,17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8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4 8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4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4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8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6 8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5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5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52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8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8 8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6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6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43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8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90 9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7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7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17,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9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92 9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8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8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WONG Yuk-m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9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94 9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已 經 就 全 部 修 正 案 進 行 表 決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總 目 21 至 至 至 及 190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全 委 會 現 在 進 行 第 7 項 辯 論,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進 行 了 數 星 期 的 討 論, 有 關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辯 論 已 進 入 了 第 7 項, 我 覺 得 這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因 為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項 目 眾 多, 我 不 再 詳 細 列 舉 了, 而 剛 才 主 席 亦 已 經 將 它 們 讀 出 來 了, 由 總 目 21 至 186, 涉 及 數 十 個 總 目 在 這 兩 三 個 星 期 內, 我 們 提 出 了 多 項 修 正 案, 而 我 個 人 也 提 出 了 200 項 修 正 案, 作 出 多 項 削 減 議 會 是 一 個 辯 論 的 場 合, 贊 成 與 否, 大 家 也 可 以 透 過 辯 論 來 表 達 意 見 但 是, 這 個 議 會, 特 別 是 保 皇 黨 的 沉 默, 可 說 是 對 民 主 制 度 的 諷 刺 和 侮 辱, 因 為 如 果 你 認 為 某 些 議 案 值 得 支 持 或 應 予 以 反 對, 便 表 達 意 見 好 了, 而 不 是 像 某 些 議 員 所 說 般, 就 修 正 案 投 反 對 票 便 是 按 傻 仔 按 鈕, 即 表 示 反 對 修 正 案 便 是 傻 仔 議 員 這 不 單 是 侮 辱 自 己 的 地 位, 也 對 這 個 議 事 堂 進 行 的 有 關 討 論 進 一 步 作 出 侮 辱, 把 自 己 的 地 位 降 格
9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因 此, 主 席, 這 是 很 有 趣 的, 這 充 分 反 映 保 皇 黨 自 貶 身 價, 以 及 對 這 個 議 事 堂 議 會 和 立 法 監 察 行 政 的 基 本 神 聖 任 務 的 無 知 或 態 度 上 的 鄙 視 你 要 捍 衞 一 項 政 府 決 策, 因 這 是 保 皇 黨 應 有 之 義 你 認 為 這 個 政 府 是 永 遠 不 會 錯 的 ; 你 認 為 梁 振 英 689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 你 認 為 警 察 打 人 是 值 得 鼓 勵 的 ; 你 認 為 公 帑 是 可 以 無 限 量 地 倒 入 鹹 水 海 的 ; 你 認 為 高 官 例 如 民 航 處 的 那 些 可 以 繼 續 以 權 謀 私 胡 作 非 為 ; 你 認 為 像 局 長 的 那 些 人 是 可 以 囤 地, 以 謀 取 暴 利 的 如 果 要 數 算 下 去, 是 可 以 無 窮 盡 地 數 下 去 的 在 每 項 議 案 的 辯 論 當 中, 我 們 也 表 達 了 很 多 意 見, 亦 列 舉 了 很 多 事 例, 以 表 明 我 們 對 這 類 撥 款 開 支 難 以 接 受 大 家 也 知 道, 過 去 多 年 來, 這 些 部 門 的 運 作 質 素 不 斷 下 降 且 令 人 失 望, 令 人 一 次 又 一 次 失 望 很 多 議 員 在 有 關 委 員 會 就 個 別 項 目 或 政 府 的 個 別 行 為 表 示 遺 憾 或 質 疑, 提 出 了 很 多 強 烈 的 批 評, 但 在 最 後 按 鈕 時, 便 當 自 己 是 傻 仔 總 而 言 之, 凡 是 政 府 建 議 的 便 支 持, 凡 是 反 對 派 提 議 的 便 反 對, 是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傻 仔 議 員 因 此, 保 皇 黨 有 一 個 新 稱 號, 便 是 傻 仔 議 員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你 就 剛 才 讀 出 的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這 方 面 涉 及 的 總 額 極 為 龐 大 在 我 提 出 的 各 項 修 正 案 當 中, 單 是 涉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總 目 21) 的 開 支 也 超 過 1 億 元, 而 其 他 總 目, 例 如 總 目 22, 有 些 修 正 案 的 削 減 款 額 也 達 8,000 多 萬 元, 例 如 總 目 23 醫 療 輔 助 隊 的 開 支 如 果 這 樣 數 算 下 去, 還 有 涉 及 建 築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等 的 開 支, 有 些 修 正 案, 例 如 就 總 目 26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涉 及 的 開 支 達 6 億 7,000 多 萬 元 因 此, 每 個 部 門 的 開 支 也 是 公 帑, 也 是 市 民 的 血 汗 錢 政 府 透 過 利 益 輸 送, 以 退 差 餉 及 入 息 稅 的 方 式, 把 數 以 十 億 元 送 回 給 富 豪 和 權 貴 人 士, 但 五 無 人 士 卻 繼 續 甚 麼 也 沒 有 很 不 幸, 立 法 會 只 可 提 出 削 減 而 不 可 提 出 增 加 款 額, 否 則, 我 必 定 會 提 出 多 項 議 案, 以 增 加 五 無 人 士 應 有 的 權 益 及 福 利 因 此, 你 看 到 在 這 些 項 目 當 中, 很 多 提 出 削 減 的 修 正 案 全 面 被 否 決, 全 部 618 項 修 正 案, 無 一 幸 免, 全 部 被 否 決 了 有 些 修 正 案, 包 括 我 提 出 的 議 案, 可 憐 得 只 有 1 票 贊 成, 這 並 不 是 因 為 我 的 團 隊 不 支 持, 而 是 我 們 不 想 有 些 議 員 留 在 這 裏, 協 助 保 皇 黨 湊 人 數,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票 數
96 9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也 只 是 剛 好 有 35 票, 剛 好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因 此 修 正 案 才 會 被 否 決 如 果 我 們 有 兩 三 位 議 員 離 開 會 議 廳, 最 低 限 度 可 令 兩 三 位 保 皇 黨 議 員 必 須 保 駕 護 航, 進 來 履 行 他 們 本 身 的 應 有 職 責 主 席, 我 已 經 說 過 很 多 次, 保 皇 是 要 付 出 代 價 的, 而 不 單 是 享 受 榮 華 富 貴 而 無 須 負 責 任 他 們 最 低 限 度 須 坐 在 這 裏 乖 乖 地 投 票, 即 使 當 自 己 是 傻 仔, 也 要 做 足 傻 仔 的 應 有 之 義 所 以, 你 看 到 那 些 總 目, 例 如 總 目 55, 涉 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很 多 市 民 的 確 是 對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有 很 強 烈 意 見 的 至 於 民 政 事 務 局, 我 曾 多 次 批 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好 像 自 閉 的 一 樣, 與 社 會 脫 節 當 然, 他 須 執 行 中 央 的 政 治 任 務, 民 政 事 務 局 是 一 個 情 治 單 位 也 是 一 個 統 戰 單 位 統 戰 部 門, 對 嗎? 主 席, 很 多 部 門 的 實 際 運 作 與 其 原 有 的 職 責, 在 1997 年 後 在 主 權 回 歸 後 已 逐 步 轉 變, 而 在 2003 年 後 的 轉 變 更 大 有 些 轉 變 及 工 作 已 經 不 為 人 道, 與 它 們 公 開 說 的 根 本 完 全 是 兩 回 事 所 以, 主 席, 基 於 各 種 理 由 你 看 回 各 個 總 目 吧, 我 不 再 逐 一 詳 細 討 論 了, 因 為 在 討 論 個 別 項 目 時 已 說 過 了 這 項 納 入 議 案, 我 覺 得 必 須 加 以 否 決 當 然, 這 個 議 會 在 那 些 傻 仔 議 員 保 駕 護 航 下, 繼 續 按 傻 仔 按 鈕... ( 盧 偉 國 議 員 站 起 來 )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主 席, 我 無 意 對 號 入 座, 但 是, 傻 仔 傻 仔 議 員, 無 論 是 指 哪 位 議 員, 我 認 為 也 是 有 冒 犯 性 的 請 主 席 裁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剛 才 對 其 他 議 員 的 言 詞 具 冒 犯 性, 請 收 回 你 的 言 論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收 回 對 所 有 議 員 的 指 責, 我 只 是 針 對 那 些 自 認 是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議 員 而 已, 主 席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們 認 為 那 個 按 鈕 是 傻 仔 按 鈕, 那 麼 按 鈕 的 那 位 必 然 是 傻 仔 了, 主 席, 對 嗎?
9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你 針 對 現 時 討 論 的 總 目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這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那 些 人 稍 後 如 果 投 票 贊 成, 但 卻 把 那 個 按 鈕 當 作 傻 仔 按 鈕... 這 是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議 案,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題 目, 因 為 這 涉 及 這 位 議 員 在 投 票 時 究 竟 他 的 意 圖 和 態 度 如 何, 對 嗎? 因 此, 對 於 是 否 傻 仔 按 鈕 這 種 說 法, 主 席, 如 果 議 員 要 對 號 入 座, 認 為 自 己 是 傻 仔 的 話, 這 方 面 我 便 無 意 評 論 了 不 過, 既 然 主 席 的 裁 決 認 為 我 這 種 所 謂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人 便 是 叫 做 傻 仔 議 員 的 說 法 會 冒 犯 議 員, 那 麼, 我 尊 重 主 席 的 裁 決, 收 回 這 說 話 好 了, 也 無 謂 因 為 是 否 傻 仔 的 問 題 而 令 討 論 變 質, 因 為 大 家 也 可 以 很 清 楚 看 到,600 多 項 修 正 案 全 軍 覆 沒 ;600 多 項 修 正 案 缺 乏 有 意 義 的 討 論 ; 就 600 多 項 的 修 正 案, 有 部 分 保 皇 黨 的 議 員 把 就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的 人 當 作 是 傻 仔, 這 種 態 度 已 經 很 清 楚 顯 露 這 個 議 會 在 監 察 政 府 施 政 的 功 能 上 已 失 衡, 以 及 已 經 失 去 了 應 有 的 責 任 和 法 例 上 或 憲 制 上 應 有 的 職 責 主 席, 為 甚 麼 我 認 為 否 決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是 重 要 的? 主 席, 因 為 在 歷 史 上, 議 會 從 未 試 過 否 決 政 府 提 出 有 關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的 議 案 不 要 說 納 入, 在 大 會 內, 也 從 未 試 過 成 功 修 訂 政 府 提 出 的 任 何 財 政 開 支, 即 財 政 預 算 案 內 任 何 很 輕 微 或 細 微 的 支 出 部 分 政 府 多 年 來 任 意 妄 為, 橫 行 霸 道, 正 如 某 些 議 員 說, 總 之 一 按 鈕, 某 些 傻 仔 便 跟 着 按 鈕 因 此, 這 種 情 況 的 惡 化 是 我 歷 來 少 見 的, 即 我 在 議 事 堂 內 這 麼 多 年, 包 括 保 皇 黨 如 何 監 察 政 府 的 施 政 和 開 支... 過 去 保 皇 黨 也 有 一 些 見 地, 就 政 府 在 某 些 開 支 方 面 可 能 出 現 的 失 誤 作 出 批 判 主 席, 如 果 你 看 回 比 例, 政 府 的 超 支 情 況 也 是 歷 來 最 高 的 過 去 20 多 年 來, 由 我 在 1991 年 進 入 議 事 堂, 即 立 法 局 開 始, 從 沒 有 見 過 政 府 在 開 支 方 面 可 以 如 此 任 意 妄 為 ; 從 沒 有 見 過 政 府 的 行 為 可 以 如 此 放 肆 ; 從 沒 有 見 過 高 官 的 決 策 可 以 如 此 缺 乏 制 衡 和 監 察 這 種 情 況 已 經 發 展 至 極 為 嚴 重 的 行 政 半 崩 潰 的 情 況 因 此, 如 果 要 數 算 罪 行, 真 的 可 以 數 算 很 久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梁 振 英 的 罪 行 ; 警 務 處 出 現 多 次 的 失 誤, 毆 打 人 不 說 了, 例 如 最 近 的 弱 智 人 士 被 捕 事 件, 便 充 分 反 映 整 個 警 務 處 在 處 理 基 本 人 與 人 之 間... 或 完 全 漠 視 人 道 方 面 的 問 題 ; 發 展 局 在 處 理 工 務 開 支 方 面 完 全 失 去 能 力, 自 2011 年 成 本 開 始 上 升 以 來, 也 沒 有 任 何 對 策, 特 別 是 在 梁 振 英
98 9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當 選 和 陳 茂 波 擔 任 局 長 後, 開 支 激 增 超 支 的 情 況 不 斷 爆 發, 同 樣 沒 有 任 何 有 效 的 措 施 或 較 為 理 性 的 措 施 來 改 善 或 減 少 超 支 的 情 況, 這 明 顯 是 失 職 的 此 外, 我 也 曾 多 次 談 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這 名 海 陸 空 三 軍 總 司 令, 根 本 上 對 海 陸 空 的 管 理 和 發 展 是 完 全 沒 有 能 力 的 我 亦 多 次 指 出 這 名 局 長 是 完 全 不 懂 得 運 輸 的, 即 使 副 局 長 是 一 名 好 人, 但 在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時, 也 完 全 沒 有 行 政 和 政 治 能 力 來 處 理 有 關 的 問 題 大 家 可 以 見 到 在 機 場 方 面, 民 航 處 的 失 誤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在 發 展 第 三 條 跑 道 ( 三 跑 ) 上 任 意 妄 為, 還 突 然 表 示 要 清 拆 二 號 客 運 大 樓, 這 已 經 是 很 明 顯 的 例 子 很 多 事 情 完 全 沒 有 向 市 民 解 釋 便 表 示 要 動 工, 在 決 定 動 工 後, 對 公 帑 開 支 對 公 共 利 益 構 成 損 害 的 決 定 才 突 然 暴 露 出 來, 很 多 時 候 是 在 事 後 才 像 擠 牙 膏 般, 一 點 點 地 透 露 出 來 政 府 現 時 面 對 很 多 司 法 覆 核, 包 括 有 關 三 跑 的 環 境 評 估, 以 及 將 來 三 跑 可 能 面 對 的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有 關 問 題 也 可 能 會 令 三 跑 胎 死 腹 中 但 是, 在 眾 多 的 反 對 聲 音 下, 政 府 卻 完 全 漠 視 市 民 的 意 見, 好 像 今 天 在 立 法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席 上, 剛 剛 中 止 待 續 有 關 三 跑 人 事 撥 款 的 討 論 同 時, 政 府 在 備 受 批 評 下, 才 表 示 機 管 局 稍 後 會 交 代 有 關 三 跑 的 財 務 詳 細 資 料 這 種 做 法 是 難 以 接 受 的 很 多 時 候, 政 府 在 建 設 大 型 基 建 方 面 必 須 解 決 財 務 問 題, 然 後 得 到 公 眾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才 可 以 申 領 撥 款 或 作 出 人 事 安 排 因 此, 政 府 的 程 序 往 往 是 本 末 倒 置 的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貿 然 把 有 關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然 後 便 通 過 有 關 的 撥 款, 政 府 便 會 認 為 它 可 以 繼 續 任 意 妄 為, 可 以 繼 續 肆 無 忌 憚 地 胡 亂 作 出 決 定, 更 可 以 胡 亂 地 浪 費 公 帑 看 到 政 府 在 這 年 內 管 治 上 的 失 敗, 我 們 感 到 很 悲 傷, 看 見 市 民 的 生 活 繼 續 苦 楚 和 生 活 質 素 不 斷 下 跌, 令 人 感 到 極 為 不 滿 一 個 如 此 富 裕 的 社 會, 有 如 此 高 的 收 入, 但 市 民 本 身 卻 竟 然 須 承 受 苦 楚 主 席, 在 席 的 議 員 人 數 不 多, 在 會 議 廳 內 的 議 員 越 來 越 少, 希 望 你 運 用 權 力,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9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健 波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健 波 議 員 : 對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再 次 挑 起 爭 端, 致 令 我 要 浪 費 議 會 的 時 間 來 回 應 他, 我 十 分 憤 怒 正 如 陳 偉 業 議 員 自 己 指 出, 他 這 些 無 謂 的 修 正 案 已 全 軍 覆 沒, 而 他 自 己 也 形 容 是 全 軍 覆 沒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在 每 次 投 票 中, 只 有 三 四 人 支 持 這 些 修 正 案, 其 他 絕 大 部 分 人 都 是 反 對 的 這 些 直 選 議 員 都 是 由 香 港 市 民 選 出 來 的, 而 他 們 的 作 為 只 是 要 表 態 及 作 出 一 個 行 動 在 過 去 近 一 個 月 中, 多 位 議 員 都 盡 心 盡 力 盡 量 留 在 議 會 裏, 雖 然 要 長 時 間 坐 在 這 裏, 但 他 們 仍 會 盡 量 趕 回 來, 務 求 維 持 議 會 的 運 作 在 此, 我 要 向 他 們 致 敬 相 反, 對 於 那 些 攪 亂 香 港 社 會 仍 完 全 沒 有 悔 意, 也 沒 有 檢 討 自 己 行 為 的 人, 就 是 那 些 擬 在 議 會 內 挑 起 爭 端, 浪 費 時 間 的 人, 我 要 極 度 譴 責 因 此, 我 絕 對 要 極 度 譴 責 陳 偉 業 議 員, 希 望 他 可 以 放 下 屠 刀, 立 地 成 佛, 以 後 不 再 說 一 些 無 謂 的 說 話, 以 免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多 謝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一 直 未 有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或 有 關 修 正 案 發 言 我 本 來 亦 不 打 算 在 此 再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但 我 理 解 到 很 多 市 民 可 能 只 看 到 片 面 的 辯 論, 包 括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所 作 的 發 言, 對 本 會 香 港 社 會 及 每 位 在 席 議 員 而 言 均 非 常 不 公 道 主 席,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多 番 提 到 本 會 已 缺 乏 有 意 義 的 辯 論 失 衡, 而 議 員 亦 沒 有 盡 其 應 有 的 責 任, 情 況 的 惡 化 是 少 見 的, 以 上 全 部 均 為 他 使 用 的 字 眼 讓 我 再 轉 述 他 的 發 言, 他 指 出 如 果 要 批 評 政 府 有 關 的 預 算 案, 以 及 過 去 一 年 甚 至 多 年 來 任 何 官 員 或 部 門 所 作 的 行 為 或 個 別 官 員 的 私 生 活, 可 謂 數 之 不 盡 實 際 上,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其 他 一 眾 曾 發 言 的 議 員 均 作 出 無 數 根 本 與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完 全 無 關 的 批 評, 程 序 並 不 適 當, 甚 至 可 說 是 完 全 失 尺 (out of proportion) 的 做 法 我 記 得 我 曾 在 過 去 一 兩 屆 的 議 會 會 議 上 同 一 階 段 引 用 一 個 名 為 洗 米 論 的 比 喻 主 席, 容 許 我 向 一 些 未 曾 聽 過 這 個 比 喻 正 在 收 看 電 視 的 公 眾 人 士 簡 單 解 釋 我 的 洗 米 論 大 家 應 很 了 解 它 是 甚 麼 意
100 10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思, 所 有 家 庭 主 婦 及 曾 煮 飯 的 人 也 曾 做 過 洗 米 這 個 動 作 由 於 一 大 堆 米 是 無 法 逐 粒 清 洗 的, 因 此, 我 們 只 能 恰 當 地 合 比 例 地 進 行 所 需 的 清 潔, 把 米 倒 進 盤 子, 稍 稍 清 洗 後 再 把 水 倒 出 來, 如 是 者 重 複 兩 至 3 次 我 在 小 學 階 段 當 童 軍 時 已 學 懂 如 何 洗 米, 甚 至 可 能 有 些 朋 友 比 我 的 遭 遇 更 不 幸, 年 紀 小 小 已 要 幫 忙 做 家 務, 他 們 也 會 明 白 這 個 道 理 主 席, 本 會 議 員 利 用 議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空 間 和 大 家 沉 默 的 忍 耐, 在 議 會 不 斷 批 評 一 眾 官 員 各 個 部 門 各 項 政 策 及 過 往 的 做 法, 手 持 一 份 帳 目 委 員 會 的 公 眾 文 件 作 基 礎, 逐 項 讀 出, 這 是 一 種 怎 樣 的 辯 論? 這 是 何 種 尺 度 的 辯 論 呢? 我 們 須 負 責 監 察 政 府 的 帳 目 和 開 支, 但 一 定 要 在 適 當 的 時 間 按 適 當 的 程 序 和 尺 度 進 行, 而 非 表 面 上 指 出 自 己 因 要 進 行 洗 米 動 作, 故 要 把 米 一 粒 一 粒 地 搓 洗 我 相 信 如 果 真 的 要 如 此 清 洗, 即 使 由 早 洗 到 晚, 也 洗 不 完 所 有 米 粒 但 原 則 上 和 理 論 上, 他 們 仍 堅 稱 自 己 正 在 洗 米, 這 是 毫 無 意 義 的 做 法 但 很 可 惜, 我 們 受 制 於 議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雖 然 今 次 主 席 已 相 對 理 性 地 就 有 關 同 事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作 出 適 當 剪 裁, 但 我 恐 怕 如 議 事 規 則 一 直 不 作 修 改, 仍 然 會 容 許 某 些 人 蓄 意 破 壞 議 會 程 序 或 利 用 議 會 的 空 間 和 時 間 發 泄 個 人 情 緒 肆 意 侮 辱 各 官 員 和 同 事, 以 及 達 致 政 治 目 的, 完 全 騎 劫 了 議 會 的 辯 論 主 席, 雖 然 很 多 同 事 表 示 自 己 不 是 建 制 派, 但 不 要 忘 記, 其 實 每 位 在 席 的 議 員 及 曾 宣 誓 效 忠 基 本 法 的 議 員 均 是 建 制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有 責 任 維 持 建 制 的 健 康 成 長, 其 進 步 和 維 繫 屬 所 有 議 員 的 責 任 我 們 十 分 尊 崇 港 英 年 代 甚 至 是 1997 年 遺 留 下 來 並 得 以 保 存 的 法 治 制 度, 因 為 現 有 的 司 法 系 統 仍 然 相 對 完 整, 法 官 仍 然 有 相 對 的 權 威 如 任 何 人 肆 意 破 壞 法 庭 秩 序, 可 被 控 告 藐 視 法 庭, 即 時 遭 駁 斥 不 論 是 大 律 師 或 資 深 大 律 師, 如 果 他 們 浪 費 法 庭 的 時 間, 就 會 受 到 斥 罵 和 制 裁 但 是, 我 恐 怕 基 於 比 例 代 表 制, 我 們 的 議 會 由 一 眾 民 選 議 員 組 成, 令 很 多 議 員 只 要 得 到 小 部 分 人 的 支 持 便 可 在 議 會 不 斷 肆 意 破 壞 規 矩 主 席, 不 要 只 着 眼 於 我 們 有 需 要 維 持 和 改 善 議 事 規 則 這 一 點, 更 重 要 的 是 任 何 民 主 社 會 或 體 系 均 有 很 多 不 成 文 的 習 慣 規 定 和 互 相 尊 重 如 果 這 些 規 矩 和 所 謂 軟 文 化 全 部 消 失 不 見, 任 何 建 制 也 只 會 日 趨 腐 敗 今 早 我 有 感 而 發, 因 為 我 昨 天 看 到 有 報 道 指 本 會 的 廖 長 江 議 員 無 意 參 選 下 屆 議 會 選 舉, 原 因 是 他 覺 得 浪 費 時 間, 而 且 沒 有 意 義 我 未 有 機 會 與 他 直 接 溝 通, 了 解 他 是 否 真 的 有 此 意 願 如 果 屬 實, 我 會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和 可 惜, 因 為 議 會 內 確 實 有 越 來 越 多 具 備 質 素 能 力 與 各 同 事 不 相 伯 仲 及 不 論 在 學 歷 或 社 會 服 務 方 面 均 表 現 超 卓 的 議 員, 認 為
10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繼 續 擔 任 議 員 並 沒 有 意 義 我 留 意 到 陳 健 波 議 員 最 近 的 發 言 相 對 比 較 激 動, 甚 至 明 知 山 有 虎, 也 要 與 虎 搏 鬥, 遭 人 奚 落 和 苛 待 我 相 信 我 們 是 時 候 發 出 怒 吼, 作 出 反 彈, 否 則 我 們 的 議 會 在 經 過 這 個 轉 捩 點 後 可 能 會 永 不 超 生, 直 至 我 們 能 夠 真 正 改 善 選 舉 制 度, 又 或 者 如 某 些 人 的 說 法 指 要 以 選 票 換 掉 一 些 搞 事 者 但 是, 只 要 選 舉 制 度 一 直 沒 有 任 何 改 善, 恐 怕 仍 然 會 有 很 多 搞 事 者 就 這 方 面 而 言, 我 也 須 公 道 點 指 出 現 屆 政 府 首 先 作 出 很 多 破 壞, 破 壞 了 我 們 的 軟 文 化 軟 規 矩, 導 致 某 些 議 員 可 以 肆 意 的 說 你 做 初 一, 我 做 十 五, 但 究 竟 誰 先 當 初 一 呢? 誰 當 十 五 呢? 恐 怕 無 從 考 究 但 總 的 來 說, 我 記 得 甘 地 有 一 句 名 言, 就 是 An eye for an eye makes the whole world blind 我 們 現 在 便 是 an eye for an eye, 互 相 以 牙 還 牙 究 竟 是 因 政 府 首 先 生 事 而 令 議 員 要 還 撃, 還 是 因 某 些 議 員 首 先 生 事 而 令 政 府 被 迫 被 動 地 對 一 些 原 有 的 良 好 制 度 和 不 成 文 規 矩 不 斷 作 出 修 訂 和 破 壞 呢? 這 個 惡 性 循 環 只 會 令 議 會 萬 劫 不 復 我 十 分 感 謝 主 席 一 直 留 心 聆 聽, 而 且 一 直 沒 有 干 涉 我, 因 為 基 本 上 原 則 上, 我 並 非 討 論 納 入 的 程 序 但 是, 既 然 剛 才 有 同 事 用 了 15 分 鐘 時 間 侮 辱 每 位 盡 心 盡 力 守 護 建 制 的 議 員, 我 認 為 要 公 道 點, 最 少 也 要 有 人 為 他 們 發 聲 正 如 我 自 小 已 學 到 的 榜 樣, 每 個 家 庭 中, 夫 妻 之 間 難 免 發 生 爭 吵, 不 管 是 為 了 家 庭 瑣 事 或 對 小 朋 友 的 教 育 我 記 得 我 曾 提 及 相 關 的 經 驗 記 憶 和 比 喻, 每 次 家 庭 發 生 爭 吵, 為 人 父 親 的 平 時 可 能 不 大 說 話, 但 只 要 一 開 口, 語 氣 便 會 很 重 我 記 得 主 席 曾 撰 寫 兩 篇 文 章, 獲 得 很 多 人 讚 賞, 包 括 我 在 內, 當 中 講 述 你 與 父 親 之 間 的 關 係 事 實 上, 中 國 社 會 的 男 士 包 括 主 席 閣 下 有 很 多 心 事 也 不 會 啟 齒, 但 我 們 會 看 得 到, 亦 會 明 白 和 記 得 我 記 得 家 中 如 果 發 生 爭 吵, 父 親 在 忍 受 了 很 久 後 終 於 發 了 脾 氣, 很 多 時 他 可 以 一 直 不 作 聲, 而 有 時 他 會 暫 時 離 家 外 出 散 步 或 駕 車 兜 風, 甚 或 外 出 與 朋 友 聊 天 便 算 但 對 於 家 中 的 大 小 三 餐 所 有 家 務 或 照 顧 小 朋 友 等 工 作, 當 母 親 的 仍 然 要 留 守 家 中 繼 續 處 理 我 希 望 這 並 非 一 種 冒 犯 男 性 的 說 法, 但 感 覺 上, 女 性 似 乎 較 為 忍 耐 EQ 較 高 較 負 責 任, 以 及 對 家 庭 較 有 承 擔 男 性 可 以 一 走 了 之, 但 大 部 分 女 性 往 往 需 要 維 持 大 局, 因 為 總 要 有 人 維 持 大 局... 全 委 會 主 席 : 謝 議 員, 我 剛 才 只 是 容 許 你 回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發 言 內 容, 但 你 現 時 的 發 言 內 容 與 這 項 辯 論 的 議 題 有 何 關 係?
102 10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只 是 希 望 透 過 比 喻 回 應 或 許 讓 我 簡 單 解 釋 這 個 比 喻, 有 些 人 確 實 需 要 維 持 大 局, 而 有 些 人 卻 可 以 不 負 責 任, 甚 至 他 自 己 也 承 認 刻 意 將 人 數 減 至 最 低, 寧 願 連 投 票 權 也 放 棄, 希 望 盡 量 令 對 方 受 罪 這 種 為 了 一 己 私 慾 而 盡 量 陷 害 對 方 的 做 法 極 不 要 得, 而 如 果 有 人 甚 至 完 全 無 耻 地 表 白 其 動 機, 並 以 此 為 樂, 便 更 加 要 不 得 我 再 次 感 謝 主 席 讓 我 有 機 會 說 下 去 我 只 想 簡 單 指 出, 市 民 不 要 以 為 這 數 星 期 以 來 在 這 個 環 節 發 言 的 議 員 所 做 的 事 是 為 了 盡 責 相 反,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很 多 適 當 的 機 制 和 不 同 的 方 法, 包 括 文 件 上 的 諮 詢 和 參 與 討 論 會 議, 就 有 關 預 算 案 作 出 適 當 的 監 察 質 詢 和 制 衡 在 有 關 議 案 提 交 議 會 後, 我 們 應 只 能 宏 觀 地 作 出 比 較 廣 闊 的 評 論, 而 不 能 如 洗 米 般 逐 粒 搓 洗, 然 後 表 示 自 己 逐 粒 搓 洗 是 克 盡 己 責 這 是 在 欺 騙 市 民 欺 壓 本 會 和 浪 費 本 會 的 時 間, 對 其 他 盡 責 的 議 員 而 言 非 常 不 公 道 我 現 在 提 出 這 種 說 法, 希 望 在 座 任 何 表 示 認 同 的 議 員 可 以 表 態 事 實 上, 沉 默 的 大 多 數 不 作 聲, 不 過 是 因 為 我 們 不 希 望 進 一 步 浪 費 時 間, 亦 不 希 望 將 一 些 無 謂 的 討 論 與 我 們 原 本 有 建 設 性 的 討 論 混 為 一 談, 導 致 它 變 得 毫 無 意 義 雖 然 我 這 樣 說 也 是 浪 費 氣 力, 但 我 只 希 望 讓 市 民 明 白, 議 會 的 時 間 是 寶 貴 的, 而 議 會 亦 有 其 既 定 程 序 議 會 的 文 化 需 要 大 家 努 力 維 持, 否 則 只 會 淪 為 一 個 連 街 市 也 不 如 的 地 方, 爛 仔 粗 口 橫 飛, 流 氓 嬉 皮 笑 臉 我 甚 至 經 常 在 社 區 上 聽 到 小 朋 友 說 既 然 議 員 也 是 這 樣 子, 為 何 他 不 可 以? 我 真 的 不 懂 如 何 回 答 我 希 望 主 席 作 為 議 長, 能 夠 作 出 平 衡, 一 方 面 要 持 平 和 適 當 地 保 持 中 立, 但 與 此 同 時, 如 遇 到 任 何 人 肆 意 破 壞 議 會, 不 論 是 議 事 規 則 或 議 會 原 本 優 秀 的 傳 統 和 文 化, 亦 能 夠 果 斷 執 法 多 謝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在 我 就 第 7 項 辯 論 發 言 前, 我 想 先 回 應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的 部 分 發 言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說, 那 些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或 是 在 過 去 6 場 辯 論 中 曾 經 發 言 的 委 員 我 相 信 我 沒 有 歪 曲 他 的 意 思 大 部 分 也 沒 有 建 設 性, 只 是 吹 毛 求 疵 的, 這 即 是 說 批 評 政 府 的 是 沒 有 建 設 性, 而 他 們 那 些 保 皇 黨 便 有 建 設 性 他 剛 才 要 求 保 皇 黨 委 員 表 態 是 否 同 意 他 的 說 法 我 認 為 那 些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的 民 主 派 委 員 亦 應 該 趁 此 階 段 表 態, 清 楚 告 訴 謝 偉 俊 議 員 或 持 類 似 想 法 的 人, 我 們 趁 着 今 次 審 議 財 政
10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的 機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也 是 相 當 認 真, 是 有 付 出 的 我 們 批 評 政 府 並 非 要 吹 毛 求 疵, 而 是 因 為 政 府 在 施 政 和 財 政 上 的 罪 行 罄 竹 難 書, 而 我 們 只 是 作 抽 樣 檢 查 而 已 謝 偉 俊 議 員 在 前 年 發 明 了 洗 米 論, 他 認 為 自 己 這 個 比 喻 很 好, 所 以 說 了 很 多 遍 如 果 他 認 為 我 們 審 議 這 項 涉 及 政 府 全 年 最 大 規 模 撥 款 的 預 算 案 只 屬 洗 米, 他 便 過 於 輕 視 這 責 任 了 套 用 這 個 米 粒 的 比 喻, 政 府 掌 管 了 全 香 港 市 民 食 用 所 需 的 米 倉, 我 們 極 其 量 可 以 做 到 甚 麼 呢? 我 們 只 是 抽 查 十 碗 八 碗 米, 看 看 當 中 是 否 有 問 題 而 已, 卻 被 我 們 發 現 這 碗 米 有 蟲 那 碗 米 有 穀 牛, 所 以 才 會 越 查 越 多 初 時 只 有 數 名 委 員 進 行 抽 查, 接 着 連 其 他 委 員 也 因 為 不 信 任 而 表 示 要 抽 查 謝 偉 俊 議 員 卻 認 為 不 是 這 樣, 而 這 正 是 保 皇 黨 的 邏 輯 他 們 認 為 只 須 在 米 倉 門 口 附 近 隨 便 抽 查 一 碗 米 黃 碧 雲 議 員 很 清 楚 食 安 檢 查 就 是 這 樣 子, 只 須 將 放 在 最 近 車 門 位 置 的 兩 株 菜 抽 驗 一 下 有 沒 有 農 藥 然 後 就 說 抽 查 只 是 一 種 表 態, 審 議 已 經 完 成, 整 倉 的 米 也 沒 有 問 題 謝 偉 俊 議 員 這 個 檢 驗 米 粒 的 論 調, 其 實 就 是 循 例 地 行 禮 如 儀 地 進 行 檢 查, 而 這 做 法 亦 已 實 行 多 年, 因 而 變 成 了 政 府 口 中 所 說 的 行 之 有 效 我 們 現 時 就 是 要 打 破 這 常 規, 並 非 說 當 米 車 經 過 時, 我 們 只 能 抽 查 一 碗 米, 多 查 兩 碗 米 就 會 被 認 為 是 阻 礙 米 車 通 過, 令 全 村 人 沒 飯 吃 我 現 時 要 指 出 這 輛 米 車 上 有 很 多 麻 煩 的 事 情, 這 些 米 既 生 蟲 又 有 毒, 既 含 有 農 藥 又 有 穀 牛, 抽 出 來 檢 查 的 每 碗 米 都 有 問 題 其 實, 他 剛 才 不 單 批 評 民 主 派 或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他 亦 批 評 了 主 席, 他 說 我 們 很 多 的 辯 論 也 沒 有 意 義 我 相 信 主 席 在 過 去 6 場 辯 論 中 已 作 出 裁 決, 凡 是 離 題 沒 有 意 義 或 瑣 碎 無 聊 的 內 容, 均 已 被 主 席 制 止, 包 括 梁 國 雄 議 員 很 多 的 發 言, 即 使 我 認 為 他 可 以 給 予 辯 論 更 大 空 間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了 那 麼 多 話, 有 部 分 我 也 是 認 同 的 他 說 這 個 議 會 可 能 會 進 入 永 不 超 生 萬 劫 不 復 的 狀 態, 對 此 我 表 示 認 同, 我 更 認 為 是 已 經 進 入 了, 甚 至 可 以 說 是 來 到 無 間 地 獄 了 為 何 我 們 要 繼 續 留 在 這 裏 呢? 我 們 不 可 以 說 已 經 做 不 到 事 情 我 們 現 在 檢 查 米 粒 也 不 算 做 到 很 多 事, 只 可 以 向 市 民 指 出 這 個 米 倉 的 問 題, 例 如 這 包 米 是 空 的 另 一 包 米 是 有 問 題 的, 希 望 藉 着 這 個 過 程 讓 市 民 看 到 現 時 那 麼 多 的 問 題 可 是, 他 們 又 會 問, 究 竟 我 們 可 否 把 整 倉 米 送 回 頭, 或 是 把 負 責 人 解 僱 呢? 抱 歉, 我 也 要 向 市 民 說 一 聲, 在 這 個 被 他 們 稱 為 行 之 有 效 由 保 皇 黨 和 功 能 界 別 佔 大 多 數 的 議 會 制 度 下, 我 們 是 做 不 到
104 10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的 所 以, 政 府 這 個 大 米 商 便 可 以 有 恃 無 恐, 即 使 米 車 和 米 倉 被 阻 礙 多 兩 星 期, 他 們 便 繼 續 抹 黑 我 們 阻 礙 別 人 吃 飯, 而 最 終 這 份 預 算 案 也 會 在 6 月 前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經 過 你 作 出 裁 決 後, 今 年 共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這 已 經 算 是 這 麼 多 年 來 最 少 的 我 合 共 提 出 了 191 項 修 正 案, 而 我 計 算 過 自 己 只 發 言 了 20 多 次 ; 這 191 項 修 正 案 涉 及 數 十 個 總 目, 而 我 只 發 言 了 20 多 次, 我 當 然 不 夠 時 間 論 述 和 解 釋 這 些 修 正 案 現 時 這 618 項 修 正 案 已 全 數 被 否 決, 幸 好 主 席 指 出 我 們 可 以 在 這 個 環 節 中 繼 續 就 未 有 談 及 的 內 容 發 言, 但 我 們 當 然 不 能 再 就 修 正 案 逐 項 發 言, 而 是 要 針 對 總 目 發 言 如 果 我 明 年 再 次 提 出 修 正 案, 我 希 望 主 席 不 會 說 我 過 去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很 多 都 沒 有 談 及, 純 粹 只 是 充 撐 數 字 ; 我 並 非 不 想 發 言, 只 是 沒 有 足 夠 的 發 言 時 間 主 席, 我 要 在 這 環 節 針 對 數 個 特 別 大 的 總 目 發 言, 這 些 都 是 我 在 過 去 數 項 辯 論 中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作 闡 釋 的 總 目, 包 括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我 根 本 未 曾 有 時 間 數 算 梁 振 英 和 行 政 會 議 另 一 個 大 項 目 是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我 會 在 這 環 節 集 中 討 論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指 出 為 何 我 們 認 為 不 應 該 把 它 納 入 總 目 在 過 去 數 年, 最 低 限 度 在 我 進 入 議 會 後 的 這 3 年 間, 財 爺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方 法 一 直 未 有 改 善, 而 且 更 可 以 說 是 一 年 比 一 年 差 不 知 道 大 家 有 否 看 過 財 爺 在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晚 會 上 妙 語 連 珠, 博 取 了 很 多 掌 聲 的 片 段, 接 着 他 又 煞 有 介 事 地 在 其 網 誌 中 指 責 委 員 在 立 法 會 拉 布, 令 這 項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未 能 於 5 月 中 獲 得 通 過, 影 響 到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等 機 構 於 6 月 份 獲 發 放 的 資 助 金 其 實, 大 家 都 明 白 在 主 席 的 剪 裁 下, 雖 然 預 算 案 未 能 在 5 月 中 獲 得 通 過, 它 無 論 如 何 也 會 在 6 月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在 事 件 發 生 前,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根 本 就 應 該 在 財 政 安 排 上 先 做 一 些 準 備 工 夫 如 今 他 怪 責 我 們 妨 礙 向 醫 管 局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令 他 們 要 靠 自 己 的 儲 備 應 急, 這 其 實 早 已 預 料 得 到, 他 應 該 在 處 理 臨 時 撥 款 時 一 併 撥 款 給 他 們 他 現 在 的 意 思 是 不 能 彈 盡 糧 絕, 自 己 有 儲 備 的, 就 請 自 行 墊 付 6 月 的 薪 金, 政 府 要 在 預 算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才 能 補 發 撥 款 給 他 們 這 也 是 無 間 的, 他 明 年 可 能 也 會 利 用 這 個 理 由
10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既 然 他 們 預 計 預 算 案 可 於 6 月 獲 得 通 過, 為 何 卻 不 在 臨 時 撥 款 上 作 出 調 整? 這 是 他 故 意 不 做 工 夫, 然 後 就 多 了 一 個 指 責 的 理 由... 主 席, 根 本 便 沒 有 甚 麼 拉 布 或 不 拉 布 的 委 員, 雖 然 王 國 興 議 員 依 然 展 示 出 標 語 和 剪 刀, 我 也 懶 得 跟 他 爭 拗, 要 你 作 出 裁 決, 因 為 終 點 在 望 了, 不 是 無 限 次 不 停 發 言 阻 礙 議 會 的 時 間 和 運 作 說 到 這 裏, 我 要 補 充 一 下 剛 才 忘 了 說 的 事 這 場 預 算 案 的 修 正 戰 我 不 用 拉 布 這 字 眼 這 場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當 然 是 要 阻 止 保 皇 黨 只 充 當 投 票 機 器, 以 為 取 得 議 席 是 為 了 表 現 威 風 和 按 下 按 鈕, 發 言 一 兩 次 便 行, 而 是 要 他 們 開 會 是 的, 我 們 就 是 要 他 們 度 日 如 年, 要 他 們 每 次 聽 見 傳 召 鐘 聲 便 反 胃, 要 他 們 一 餐 飯 也 要 分 開 3 次 完 成 我 們 就 是 要 加 重 政 府 的 成 本, 同 時 也 加 重 保 皇 黨 委 員 擔 任 議 員 的 成 本, 這 是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這 是 可 以 很 坦 白 地 說 的 事, 不 是 有 耻 或 無 耻 的 問 題 剛 才 謝 偉 俊 議 員 指 陳 偉 業 議 員 畫 公 仔 畫 出 腸, 說 要 故 意 離 開 會 議 廳, 讓 保 皇 黨 要 多 找 一 名 委 員, 以 滿 足 35 人 的 法 定 人 數 要 求, 這 正 是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現 在 我 也 可 以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但 我 想 先 把 話 說 完 其 實, 主 席 一 早 便 與 政 府... 我 不 是 說 你 偏 幫 政 府, 但 你 客 觀 上 做 出 來 的 行 動, 已 協 助 了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處 理 本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包 括 將 原 來 的 項 修 正 案 削 至 618 項, 把 各 項 修 正 案 的 分 場 辯 論 時 間 安 排 妥 當, 並 編 排 了 時 間 表 最 保 守 的 估 計 是 審 議 工 作 可 於 6 月 初 完 成, 快 者 可 能 今 晚 或 明 晚 便 可 以 完 成 三 讀 辯 論 然 而, 看 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的 最 高 負 責 人 曾 俊 華 是 怎 麼 說 的 呢? 他 的 言 論 是 否 要 剝 奪 主 席 賦 予 各 委 員 的 發 言 權 利 和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權 利, 想 利 用 行 政 機 關 的 影 響 力 來 製 造 社 會 輿 論 壓 力? 單 是 這 一 個 原 因, 就 證 明 他 失 職 或 不 稱 職, 不 應 該 向 他 們 撥 款 了 所 以, 這 根 本 不 是 甚 麼 拉 布 戰, 最 低 限 度 在 預 算 案 一 事 上, 這 對 政 府 造 成 的 壓 力 是 相 當 有 限 的, 但 我 們 仍 堅 持 要 做 下 去 現 在 對 政 府 尚 有 一 點 阻 力 的, 反 而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它 還 可 以 令 政 府 不 能 隨 時 因 超 支 而 要 求 撥 款 不 過, 政 府 現 在 很 了 不 起, 他 們 不 單 要 議 會 配 合 其 議 程, 還 要 配 合 其 節 奏 不 如 由 他 們 撰 寫 一 份 劇 本 給 立 法 會, 迫 主 席 以 後 要 限 時 辯 論, 所 有 議 案 均 不 得 無 限 次 發 言 吧 ; 他 們 也 最 喜 歡 修 改 議 事 規 則,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審 議 預 算 案 只 是 一 場 儀 式 理 論 上, 先 前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財 委 會 特 別 會 議 已 完 成 有 關 的 審 議 工 作, 但 請 各 位 委 員, 包 括 保 皇 黨 委 員 撫 心 自 問, 這 真 的 是 足 夠 嗎? 剛 才 我 聽 到 謝 偉 俊 議 員 提 及 足 夠 一 詞, 怎 會 足 夠
106 10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呢? 有 參 加 財 委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便 知 道, 每 名 委 員 連 問 帶 答 只 得 4 分 鐘 時 間, 即 使 有 第 二 輪 問 答 時 間 也 只 是 多 了 3 分 鐘, 根 本 連 一 件 事 也 未 能 弄 清 楚 很 多 委 員 都 以 為 有 做 事 就 是 做 了 事 做 了 事 就 是 做 到 事, 不 是 這 樣 的, 不 是 提 出 了 兩 項 質 詢, 有 聲 音 就 等 於 有 答 案, 然 後 滿 意 地 坐 下 來 我 覺 得 在 今 年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過 程 中,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都 非 常 認 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或 保 皇 黨 委 員 如 此 批 評 那 些 委 員, 是 絕 對 不 公 道 的 今 年 我 連 正 經 事 也 說 不 完, 哪 有 時 間 說 些 無 謂 事? 主 席, 就 總 目 45 消 防 處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我 連 一 句 話 也 沒 有 說 過 ; 至 於 總 目 42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目 39 渠 務 署 及 總 目 49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我 不 知 道 主 席 可 否 讓 我 在 這 環 節 中 就 總 目 逐 個 發 言, 即 使 我 不 會 提 及 個 別 分 目 呢? 我 這 次 發 言 快 要 結 束 了 不 過, 張 建 宗 局 長 既 然 在 席, 容 我 多 說 一 句, 便 是 不 要 拿 綜 援 出 雙 糧 作 為 借 口, 來 指 責 委 員 阻 礙 預 算 案 通 過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我 在 這 個 議 會 已 說 過 很 多 次, 但 既 然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這 是 騎 劫 了 議 會 的 辯 論, 我 想 我 不 可 以 不 說 的 是, 其 實 這 個 議 會 應 該 是 屬 於 人 民 的 議 會 這 個 屬 於 人 民 的 議 會 已 經 被 功 能 界 別 騎 劫 了 多 少 年? 謝 偉 俊 議 員 曾 與 我 們 一 起 前 往 德 國, 大 家 回 來 後 經 常 說 要 妥 協 我 說 我 也 很 想 在 議 會 中 妥 協, 如 果 這 個 議 會 是 公 道 的, 大 家 是 真 正 平 等 的, 是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出 來 的... 而 且 大 家 也 知 道, 政 黨 政 治 本 來 便 是 數 年 洗 牌 一 次, 即 今 年 你 執 政, 下 一 屆 可 能 是 別 人 執 政 你 有 求 於 人, 別 人 亦 會 有 一 天 有 求 於 你, 然 後 大 家 都 為 自 己 的 國 家 好 為 自 己 的 地 方 好 ; 但 是, 香 港 的 情 況 又 怎 樣 呢? 這 個 議 會 萬 劫 不 復 永 不 超 生, 不 是 因 為 我 們 的 辯 論, 而 是 因 為 這 個 議 會 直 到 今 時 今 日 都 未 能 夠 公 道 廖 長 江 議 員 說 他 感 到 沒 有 意 思, 下 屆 不 再 參 選 我 們 覺 得 很 有 意 思 嗎? 誰 在 這 個 議 會 會 覺 得 有 意 思 的 呢? 這 裏 要 分 組 點 票, 又 不 可 以
10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提 出 私 人 法 案, 想 做 的 事 很 多 時 候 都 做 不 到, 政 府 又 拖 延, 罵 來 罵 去 都 是 這 樣, 我 們 會 很 開 心 嗎? 所 以,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我 們 騎 劫 了 辯 論, 根 本 我 們 是 在 反 騎 劫, 反 對 這 麼 多 年 來 這 個 議 會 一 直 被 功 能 界 別 騎 劫 騎 劫 了 這 麼 多 年 還 不 夠, 還 要 繼 續 騎 劫 下 去, 以 致 政 改 停 滯 不 前? 我 們 還 未 算 這 筆 帳 當 然, 主 席, 你 會 說 這 並 非 今 天 我 們 要 辯 論 的 事 情, 今 天 是 辯 論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但 是, 第 一, 我 要 回 應 所 謂 騎 劫 議 會 辯 論 這 說 法 然 後, 第 二 點 我 想 回 應 的 是 所 謂 的 洗 米 論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洗 米, 意 思 是 指 我 們 逐 粒 米 清 洗 ; 但 他 又 不 說 另 一 點, 也 就 是 曾 俊 華 是 蛀 米 華, 他 養 了 一 羣 蛀 米 大 蟲, 應 使 不 使, 不 應 使 卻 使 那 麼,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幫 他 洗 一 洗 米 呢? 但 是, 當 然 我 不 是 逐 粒 米 清 洗, 你 更 想 最 好 不 要 洗, 把 整 堆 有 蛀 蟲 的 米 拿 給 人 食, 完 全 不 用 清 洗 我 想 說 的 是, 正 如 你 剛 才 也 有 提 到, 港 英 時 代 有 一 些 傳 統, 而 政 府 在 進 行 鬥 爭 時 會 破 壞 這 些 傳 統, 包 括 我 在 這 次 辯 論 中 已 說 過 很 多 次 的, 也 就 是 本 來 應 該 提 交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通 過 的, 但 政 府 故 意 不 這 樣 做, 而 是 繞 過 財 委 會 回 看 港 英 時 代, 只 有 在 1985 年 前 才 有 這 樣 的 情 況,1985 年 後 已 經 沒 有, 但 現 在 政 府 竟 然 恢 復 1985 年 前 的 做 法, 繞 過 立 法 會 的 監 察, 不 讓 我 們 在 財 委 會 洗 米, 強 行 混 入 預 算 案 中, 將 有 蛀 蟲 的 米 混 入 其 他 米 中, 強 行 要 我 們 全 部 通 過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清 洗 呢? 我 們 工 黨 只 是 拿 26 粒 米 出 來 清 洗, 即 使 全 部 加 起 來, 主 席, 你 批 准 的 也 只 有 600 粒 米 所 以, 主 席, 整 件 事 對 我 們 很 不 公 道, 對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很 不 公 道 我 覺 得 蛀 米 華 最 離 譜 的 是, 他 在 網 誌 中 說 我 們 這 樣 做 會 令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無 糧 出, 要 動 用 儲 備 誰 說 醫 管 局 要 動 用 儲 備? 根 本 大 家 也 知 道, 在 他 寫 這 些 網 誌 的 時 候, 主 席, 我 相 信 在 這 裏 的 每 個 人 也 知 道 辯 論 很 快 便 會 告 終, 整 件 事 6 月 初 便 會 完 結 事 實 上, 就 整 個 洗 米 過 程 來 說, 主 席 你 根 本 已 在 結 構 上 很 清 楚 地 表 示 想 在 這 個 星 期 完 結 為 甚 麼 曾 俊 華 或 蛀 米 華 明 知 是 這 樣, 還 要 對 香 港 市 民 說 謊, 說 大 學 不 行 了 醫 管 局 不 行 了? 如 果 你 真 的 這 麼 關 心 醫 管 局 的 話, 讓 我 說 回 預 算 案, 我 們 覺 得 如 果 你 真 的 覺 得 醫 管 局 這 樣 不 行 的 話, 便 不 應 只 增 加 0.4%, 強 迫 醫 管 局 動 用 儲 備 所 以, 蛀 米 華 竟 然 這 樣 誣 衊 議 會, 誣 衊 我 們 現 在 好 像 把 整 個 議 會 拖 慢 了 般, 正 如 大 家 也 知 道, 大 學 根 本 沒 有 可 能 無 糧 出, 要 動 用 儲 備, 又 或 醫 管 局 要 動 用 儲 備 此 外, 如 果 他 真 的 這 樣 想 的 話, 為 甚
108 10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麼 臨 時 撥 款 所 能 夠 應 付 的 時 間 是 這 麼 短 呢? 其 實 時 間 短 也 沒 有 問 題, 因 為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星 期 便 會 完 結, 大 不 了 便 最 多 在 下 星 期 完 結 雖 然 我 不 知 道 日 後 的 情 況 會 怎 樣, 但 大 家 都 知 道 6 月 沒 有 可 能 出 現 沒 有 撥 款 的 情 況 所 以, 我 覺 得 曾 俊 華 不 應 在 香 港 人 面 前 說 這 個 謊 話 就 現 時 把 有 關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辯 論 來 說, 我 特 別 想 說 的 是, 其 中 一 項 我 們 必 定 強 烈 反 對 納 入 的, 便 是 警 務 處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申 請 當 然, 我 們 不 會 離 譜 到 好 像 金 正 恩 般 用 高 射 炮 來 射 低 政 敵 水 炮 車 並 不 是 高 射 炮, 但 就 水 炮 車 來 說, 我 們 在 這 裏 已 辯 論 過 很 多 次, 但 是, 主 席, 我 感 到 很 遺 憾, 我 要 再 說 一 次, 以 便 記 錄 在 案, 也 就 是 官 員 從 來 沒 有 在 任 何 一 項 辯 論 中 回 應 我 們, 當 中 很 多 項 目 從 來 沒 有 在 財 委 會 進 行 足 夠 的 討 論, 官 員 同 樣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包 括 購 買 水 炮 車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政 府 卻 從 來 沒 有 就 水 炮 車 一 事 作 出 回 應, 解 釋 為 甚 麼 要 購 買 3 輛 水 炮 車? 為 何 每 輛 的 價 錢 為 900 萬 元? 車 上 有 甚 麼 裝 備 會 對 人 體 有 損 害? 有 否 化 學 物 品? 有 否 評 估 會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使 用? 主 席, 你 也 可 以 想 像 到, 如 果 在 財 委 會 討 論 這 些 事 項 時, 議 員 必 定 會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但 政 府 完 全 繞 過 我 們 因 此, 我 們 很 清 楚 表 示 反 對 把 總 目 122 納 入 附 表, 即 有 關 警 務 處 申 請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項 目 至 於 我 們 反 對 納 入 附 表 的 另 一 項 目, 當 然 我 們 在 此 亦 曾 提 及, 而 政 府 也 沒 有 回 應, 也 就 是 為 何 歷 史 博 物 館 需 耗 用 4 億 多 元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我 們 說 蛀 米 華 應 使 不 使, 不 應 使 卻 使? 就 很 多 基 建 項 目 來 說, 他 根 本 是 不 應 使 卻 使 然 後 興 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又 要 用 1,400 億 元 高 鐵 又 超 支 200 多 億 元, 而 且 更 是 未 妥 善 處 理 一 地 兩 檢 便 已 用 錢, 然 後 蓮 塘 口 岸 又 超 支 很 多 工 程 是 由 他 們 控 制 的, 我 們 只 是 守 龍 門, 錢 則 由 他 們 去 花, 胡 亂 地 花 錢, 胡 亂 地 把 錢 倒 入 鹹 水 海 但 是, 對 於 我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包 括 為 甚 麼 歷 史 博 物 館 要 花 4 億 元, 我 在 議 會 內 從 未 聽 到 官 員 有 任 何 答 覆 主 席, 本 來 辯 論 其 實 可 以 很 有 意 義, 但 官 員 逃 避 整 個 辯 論, 不 願 意 回 答 問 題 當 然, 官 員 為 甚 麼 可 以 這 樣 做? 主 席, 你 也 明 白, 根 本 官 員 清 楚 知 道 這 裏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剛 才 如 此 氣 憤, 但 他 永 遠 不 會 為 市 民 守 龍 門, 只 是 協 助 他 自 己 的 業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員 總 是 如 此 他 們 清 楚 知 道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將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根 本 不 需 要 理 會 我 們 不 論 我 們 說 甚 麼, 他 們 也 當 作 耳 邊 風, 因 為 他 們 明 知 道 有 足 夠 票 數 通 過
10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議 會 淪 落 到 如 此 不 堪 的 地 步, 全 因 為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員 完 全 沒 有 為 市 民 守 住 底 線 守 住 龍 門, 總 之 便 是 做 橡 皮 圖 章 我 覺 得 他 們 最 喜 歡 的 便 是 成 為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可 能 田 北 俊 議 員 除 外 那 些 委 員 不 用 經 常 舉 行 會 議, 又 十 分 威 風, 對 嗎? 他 們 每 人 也 希 望 擔 任 這 些 職 位, 他 們 也 最 適 合 擔 任 那 些 職 位, 所 以 他 們 倒 不 如 返 回 內 地 擔 任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讓 一 些 真 正 希 望 為 香 港 人 守 龍 門 和 監 察 政 府 的 人 出 任 議 員, 全 部 廢 除 功 能 界 別 主 席, 就 整 件 事 來 說, 我 們 主 要 想 表 達 的 一 點 是, 我 們 在 辯 論 中 表 示 反 對 某 些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理 由, 其 實 是 因 為 政 府 繞 過 財 委 會, 因 為 政 府 有 些 支 出 是 不 應 該 花 費 的, 但 又 沒 有 解 釋 為 何 要 用 這 些 錢, 令 我 們 不 可 能 隨 便 或 盲 目 地 通 過 所 以, 我 們 是 有 需 要 洗 米 的, 而 並 非 如 謝 偉 俊 議 員 所 說 般 甚 麼 也 不 做, 一 粒 米 也 不 洗 主 席, 對 於 官 員 一 直 抱 持 如 此 的 態 度, 我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我 們 希 望 議 會 必 須 重 新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能, 幫 助 市 民 監 察 政 府 因 此, 我 們 在 此 很 清 楚 表 明, 在 把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時, 我 們 會 逐 一 去 看 每 個 項 目 有 些 項 目 根 本 不 應 該 納 入 附 表, 我 們 便 一 定 反 對, 尤 其 是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有 關 歷 史 博 物 館 及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申 請, 我 們 一 定 反 對 納 入 附 表 此 外, 主 席, 對 於 部 分 的 項 目, 雖 然 我 們 有 提 出 修 正 案, 但 我 們 也 不 會 反 對 把 它 們 納 入 附 表, 我 們 會 支 持 這 些 支 出, 只 是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再 提 出 來 辯 論, 因 為 政 府 先 前 繞 過 財 委 會 所 以, 我 們 工 黨 的 立 場 很 清 楚, 應 守 的 我 們 一 定 會 幫 大 家 守 住, 應 該 花 費 的 項 目, 我 們 不 會 反 對, 例 如 我 們 雖 然 就 食 物 銀 行 或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等 項 目 提 出 多 項 修 正 案, 但 我 們 完 全 支 持 這 些 項 目, 而 我 們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可 以 作 出 討 論, 但 我 們 最 後 都 會 予 以 支 持, 支 持 把 這 些 項 目 納 入 預 算 案 當 中 可 是, 我 們 必 定 反 對 其 中 一 些 項 目 全 委 會 主 席 : 田 北 俊 議 員, 請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110 11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田 北 俊 議 員, 請 發 言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我 感 謝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令 出 席 人 數 比 較 多, 但 我 留 意 到 現 在 是 用 膳 時 間, 所 以 各 位 議 員 只 是 進 來 一 下 還 是 出 去 吃 飯 比 較 好 吧 我 只 是 想 以 簡 單 數 句 回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說 的 所 謂 傻 仔 論 其 實, 我 覺 得 他 說 的 傻 仔 論 頗 有 意 思 : 究 竟 現 在 是 傻 仔 議 員 提 出 傻 仔 修 正 案? 還 是 很 多 其 他 傻 仔 議 員 離 開, 懶 得 投 票, 只 餘 下 提 出 傻 仔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的 那 一 票? 還 是 其 他 按 下 按 鈕 反 對 他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是 傻 仔? 主 席, 剛 才 謝 偉 銓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和 陳 志 全 議 員 也 批 評 各 方 面 的 看 法 我 覺 得 當 中 一 個 大 理 由, 便 是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致 令 今 時 今 日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辯 論 有 別 於 以 往 以 往 會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一 籃 子 辯 論 和 投 票, 而 不 是 討 論 每 一 個 部 門 每 一 名 官 員 的 工 資 應 該 增 加 或 減 少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不 會 令 所 有 黨 派 或 議 員 均 感 到 滿 意 有 些 預 算 是 針 對 商 界 徵 收 稅 款, 我 們 便 會 有 意 見 ; 有 些 支 出 令 勞 工 界 議 員 覺 得 派 得 不 夠, 他 們 又 會 有 意 見 這 麼 多 年 來, 預 算 案 整 體 撥 款 的 概 念 是 所 謂 的 建 議 如 果 有 八 九 成 議 員 感 到 滿 意, 便 得 收 貨, 因 為 預 算 案 不 可 能 遷 就 得 到 所 有 黨 派 議 員 和 項 目 當 然, 對 於 議 員 提 出 的 數 百 項 修 正 案, 我 有 時 也 覺 得 頗 有 道 理, 為 何 某 某 局 長 經 常 沒 有 在 這 裏 工 作 和 開 會, 為 何 其 部 門 做 得 那 麼 差, 還 要 向 它 撥 出 那 麼 多 錢 呢? 但 是, 這 些 是 否 應 該 交 由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呢? 是 否 應 該 在 那 裏 表 達 意 見, 而 不 是 每 年 來 到 此 間 一 籃 子 表 決 時 才 提 出 來 磨 蹭 呢?
11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我 覺 得 現 在 所 謂 的 傻 仔 論, 其 實 跟 自 由 黨 十 分 反 對 的 拉 布 論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為 何 我 們 不 發 言 呢? 因 為 我 們 反 對 拉 布, 我 們 覺 得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當 中, 有 些 是 有 理 由 的, 但 在 618 項 修 正 案 之 中, 有 很 多 都 是 沒 有 理 由 的, 減 的 那 少 許 又 提 修 正 案, 刪 它 幾 個 職 位 又 提 出 修 正 案 我 們 是 不 希 望 被 拖 進 去 拉 布 才 對 這 些 傻 仔 修 正 案 不 作 回 應, 並 不 是 因 為 都 變 成 了 傻 仔 議 員 而 只 在 這 裏 按 反 對 按 鈕 倒 過 來 看,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說 法 也 相 當 精 彩 : 僅 餘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那 位 議 員 在 這 裏 表 決 贊 成, 其 他 60 多 名 議 員 ( 包 括 很 多 泛 民 議 員 ) 全 部 不 支 持 他 他 說 這 樣 做 的 理 由 是 要 令 所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都 出 席, 那 麼 他 是 否 把 所 有 市 民 都 當 成 傻 仔 了? 香 港 市 民 聽 到 他 這 樣 說 的 究 竟 是 傻 仔 議 員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我 們 按 下 了 傻 仔 按 鈕, 還 是 他 把 市 民 當 成 傻 仔 了? 代 理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最 近 電 視 很 少 播 放 這 個 議 事 堂 的 辯 論, 可 能 電 視 台 也 覺 得 我 們 在 說 一 些 傻 仔 議 案 辯 論 傻 仔 議 題, 所 以 懶 得 理 我 們 ; 官 員 也 一 樣 甚 麼 都 不 作 回 應 泛 民 議 員 說 得 對, 官 員 甚 麼 也 不 回 應, 只 是 坐 在 席 上 當 然, 他 們 的 角 度 可 能 跟 我 們 的 一 樣, 便 是 反 對 拉 布, 不 是 沒 有 東 西 可 以 回 應, 而 是 懶 得 在 這 個 場 合 回 應 但 是, 如 果 他 們 不 作 回 應, 市 民 便 會 覺 得, 政 府 是 否 理 虧 呢? 所 以, 我 覺 得 將 來 這 些 說 話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也 提 醒 我, 多 謝 應 該 在 第 8 項 辯 論 才 說, 而 不 是 現 在 說 不 過, 我 覺 得 重 點 是, 如 果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弄 致 如 此 惡 劣, 他 們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沒 有 談 好 便 轉 到 人 事 編 制 或 工 務 小 組, 反 對 了 便 直 接 提 上 財 務 委 員 會, 取 得 撥 款 後 便 處 理, 然 後 一 籃 子 扔 進 來 整 體 預 算 案, 這 樣 做 的 話 難 怪 很 多 議 員 未 必 一 定 是 泛 民, 也 有 個 別 議 員 都 提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修 正 案 反 過 來,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其 實 整 場 辯 論 包 括 剛 才 離 開 了 的 主 席 及 泛 民 討 論 後 作 出 的 決 定 為 何 整 整 齊 齊 的 剛 好 在 5 月 底 完 成, 今 明 兩 天 便 可 以 付 諸 表 決 呢? 當 然, 今 次 安 排 比 去 年 的 要 好 一 些 我 希 望 明 年 可 以 繼 續 有 這 樣 的 安 排, 令 泛 民 議 員 可 以 繼 續 提 出 更 多 傻 仔 修 正 案, 我 們 又 把 按 鈕 按 一 下, 至 5 月 底 政 府 花 光 撥 款 之 前 便 可 以 投 票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相 信 代 理 主 席 不 會 不 明 白 為 何 大 家 對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有 這 麼 大 的 爭 議 事 實 上, 在 任 何 一 個 議 會 內, 一 個 合 理 的 政 府 與 議 員 之 間 應 該 有 良 性 互 動 即 是 說, 政 府 如 有 任 何 建 議, 無 論 是 在 施 政 或 預 算 案 方 面, 也 會 有 機 會 與 議 員 誠 心 商 討, 然 後
112 11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大 家 把 爭 議 慢 慢 解 決, 找 一 個 最 佳 的 方 法 來 做 好 事 情, 理 應 如 此 謝 偉 俊 議 員 在 德 國 期 間 亦 可 能 看 到 這 種 現 象, 但 今 天 的 立 法 會 是 否 這 樣 呢?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把 一 些 很 理 虧 的 項 目 放 進 預 算 案 內, 例 如 爭 議 性 甚 大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無 法 獲 得 足 夠 支 持 通 過, 不 要 緊, 把 它 與 一 些 合 理 的 民 生 事 項 一 併 加 進 去, 捆 綁 在 一 起, 然 後 便 說, 如 果 誰 阻 撓 政 府 這 樣 做, 便 是 阻 礙 民 生 阻 擋 政 府 施 政 有 沒 有 政 府 可 以 如 此 粗 暴 和 橫 蠻 無 理 的 呢? 我 再 舉 一 個 例 子, 代 理 主 席,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建 議 得 不 到 公 眾 認 同, 卻 硬 要 提 交 本 會 政 府 牽 頭 使 出 蠱 惑 手 段,1,000 萬 元 的 撥 款 申 請 必 須 經 財 委 會 審 批, 那 麼 改 為 990 萬 元 便 成, 把 這 990 萬 元 與 其 他 項 目 捆 綁 在 一 起, 當 作 是 一 般 開 支 市 民 看 到 政 府 如 此 沒 規 沒 矩, 顛 三 倒 四, 不 理 後 果, 總 之 通 過 了 便 算, 過 後 才 再 看 議 會 發 生 何 事, 這 樣, 議 會 又 怎 會 有 機 會 把 大 部 分 民 意 表 達 出 來? 今 天 的 議 會, 除 了 財 委 會 有 較 多 時 間 就 某 些 施 政 作 出 討 論 外, 其 實 在 大 多 數 其 他 場 合, 政 府 也 懶 得 理 睬 我 們 大 部 分 政 策 在 這 裏 過 場 後, 即 使 我 們 反 對, 政 府 也 會 推 行 ; 如 果 政 府 進 行 諮 詢, 無 論 我 們 說 甚 麼, 它 只 會 視 作 粉 飾 櫥 窗, 最 終 亦 一 定 會 強 行 通 過 有 人 說, 我 們 這 樣 做 不 行, 對 預 算 案 拉 布 會 浪 費 多 少 千 萬 元 或 多 少 罐 頭 但 是, 我 們 看 看 香 港 正 在 發 生 何 事? 今 天 上 午 我 們 仍 在 討 論 應 否 增 設 職 位 來 監 管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項 目, 這 類 大 白 象 工 程 最 初 爭 議 甚 大, 工 程 遇 到 的 技 術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一 地 兩 檢 問 題 沒 有 方 法 解 決, 政 府 卻 硬 來, 獲 得 足 夠 票 數 便 通 過, 究 竟 粗 暴 的 是 議 員 還 是 政 府? 好 了, 現 在 洗 濕 了 頭, 弄 出 一 個 爛 攤 子,600 多 億 元 700 多 億 元 也 不 足 夠, 隨 時 要 花 900 億 元, 其 實 900 億 元 可 能 亦 不 足 夠, 這 根 本 是 一 項 無 法 了 結 的 工 程 因 此 我 們 便 要 問, 究 竟 立 法 會 出 了 甚 麼 問 題, 會 出 現 如 此 離 譜 的 情 況? 這 項 目 如 此 具 爭 議, 完 全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審 視, 卻 能 獲 得 通 過, 議 會 怎 麼 了? 對 於 政 府 來 說, 最 理 想 的 議 會 就 如 一 個 橡 皮 圖 章, 所 有 提 交 來 的 事 項 只 須 蓋 章 便 可 任 何 半 點 阻 攔, 政 府 也 會 視 作 拉 布, 認 為 是 在 阻 礙 它 行 事 財 政 司 司 長 又 如 何? 他 在 這 個 場 合 不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也 應 該 知 道, 有 數 十 名 議 員 在 席, 但 他 只 就 整 項 預 算 案 作 出 短 短 的 解 釋, 其 間 他 只 喝 喝 水, 說 些 無 聊 話, 一 兩 個 小 時 便 過 去 了 其 後, 好 了,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提 供 了 平 台 給 他 說 風 涼 話, 又 或 躲 藏 在 網 誌 內 當 宅 男, 因 為 鍵 入 文 字 後 便 可 離 開,hit and run, 有 整 個 平 台 供 他 胡 說 八 道, 搞 甚 麼 棟 篤 笑, 有 正 經 事 卻 不 做, 試 問 他 有 何 資 格 指 摘 我 們 阻 撓 預 算 案 內 對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及 大 學 的 撥 款 呢? 他 如 何 對 待 我 們 的 病 人? 整 項 預 算 案 對 年 度 的 醫 療
11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開 支 只 增 加 0.8%, 不 足 1% 有 些 病 人 等 了 1 年 兩 年 3 年, 一 直 在 等, 等 着 做 手 術 等 着 看 醫 生 和 等 着 取 藥 那 些 垂 死 的 病 人 要 等 待 抗 癌 藥 物, 但 政 府 卻 以 種 種 理 由, 例 如 甚 麼 藥 物 名 冊 這 樣 那 樣, 作 出 推 搪 我 們 的 政 府 局 長 正 在 席 上 昨 天 有 報 道 揭 露 有 私 營 護 老 院 在 天 台 脫 光 長 者 的 衣 服, 讓 他 們 光 着 身 子 輪 候 洗 澡, 其 實 局 長 豈 會 不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當 局 向 私 營 院 舍 撥 款, 這 些 院 舍 賺 盡 每 分 錢 後, 才 把 餘 錢 用 於 長 者 身 上 局 長 應 抽 空 聽 聽 那 些 報 道, 有 關 長 者 的 家 人 訴 說 長 者 如 何 遭 不 人 道 對 待, 例 如 他 們 的 糞 便 可 以 10 多 個 小 時 沒 有 人 清 理 ; 不 知 道 他 們 吃 甚 麼 ; 他 們 有 多 久 沒 洗 澡 沒 有 人 知 道 但 政 府 當 作 看 不 到 聽 不 到 然 後, 所 有 政 府 工 程, 不 論 涉 款 多 少, 如 果 我 們 稍 作 阻 攔, 便 是 阻 撓 生 事 所 以, 現 時 政 府 行 使 蠱 惑 招 數, 對 於 1,415 億 元 的 工 程 撥 款, 它 為 免 有 人 阻 擋, 便 自 行 繞 個 圈 子, 陳 家 強, 再 加 上 曾 俊 華, 整 羣 蠱 惑 仔 一 起 繞 過 立 法 會, 說 可 以 不 派 息, 說 得 多 麼 動 聽, 但 那 些 並 非 利 息, 因 為 整 個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的 每 分 每 毫 都 是 納 稅 人 的 金 錢 興 建 了 跑 道 和 機 場 後, 從 中 賺 取 的 金 錢 應 退 還 用 作 公 共 開 支, 但 政 府 卻 稱 之 為 派 息, 不 收 取 也 可 以, 然 後 舉 債 發 債 發 債 當 然 與 他 們 無 關 老 實 說, 現 時 機 管 局 高 層 支 取 數 百 萬 元 1,000 萬 元 薪 酬, 將 來 機 場 有 何 問 題, 他 們 都 已 經 離 職 退 休 了, 今 天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或 局 長 亦 可 能 不 在 了 項 目 無 法 完 成 時, 便 會 像 現 時 我 們 討 論 高 鐵 時 他 們 所 說 的 那 樣 : 那 是 鄭 汝 樺 答 應 你 的, 與 我 無 關 鄭 汝 樺 在 哪 裏 呢? 鄭 汝 樺 已 經 退 休 了 這 些 一 直 在 發 生 的 事 沒 有 人 理 會,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議 會 可 以 正 正 經 經, 而 政 府 亦 有 心 做 好 事 情, 但 如 果 是 這 樣, 我 們 又 怎 會 在 這 裏 提 出 修 正 案? 怎 會 不 支 付 薪 酬 予 司 局 長? 如 果 他 們 做 得 好, 應 該 多 加 他 們 薪 酬, 但 你 看 到 他 們 怎 樣 辦 事 呢? 練 精 學 懶 我 不 知 道 曾 俊 華 坐 在 這 裏 有 多 久, 我 們 討 論 預 算 案 時, 連 他 的 影 子 也 看 不 到, 不 知 他 有 否 聽 到 議 員 的 說 話 他 到 最 後 才 現 身, 然 後 說 我 們 在 阻 礙 這 樣 那 樣, 如 此 無 耻 的 官 員 他 最 懂 得 說 我 們 何 時 阻 礙 過 香 港 甚 麼 事, 例 如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但 我 們 何 時 阻 礙 過 它 呢? 它 根 本 從 未 開 始! 說 了 那 麼 多 年, 啟 動 的 基 金 只 有 500 億 元 他 說 不 可 以, 做 不 到, 財 政 上 不 可 行 但 是, 高 鐵 計 算 到 嗎? 第 三 條 跑 道 又 計 算 到 嗎? 計 算 不 到, 卻 硬 要 進 行, 不 知 需 要 多 少 錢 結 帳, 卻 可 以 把 它 寫 出 來 這 個 政 府 究 竟 怎 樣 做 事 的? 我 們 要
114 11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它 做 的 事, 它 永 遠 計 算 不 到 有 關 帳 目 ; 我 們 擔 心 的 事, 它 則 說 我 們 多 餘, 無 須 擔 心, 相 信 它, 全 部 官 員 都 一 定 是 對 的 代 理 主 席, 今 天 討 論 總 工 程 師 那 隊 人, 由 2008 年 到 現 在 已 經 7 年, 他 們 做 過 甚 麼 呢? 超 支 延 遲, 理 由 是 土 地 太 硬 若 土 地 太 硬, 為 何 當 時 不 提 出, 而 是 現 在 才 提 出 呢? 怎 會 這 樣? 政 府 是 否 有 病? 醫 生 最 怕 病 人 患 病 卻 否 認 有 病, 不 肯 吃 藥, 正 如 政 府 有 病 卻 不 承 認, 反 指 我 們 有 病 青 山 醫 院 有 很 多 這 類 人 政 府 是 否 這 樣? 怎 能 這 樣 冷 血 對 待 老 人 家 病 人 和 最 基 層 的 人? 對 於 那 些 大 白 象 工 程, 卻 連 眼 睛 都 不 用 眨 一 下, 便 去 實 行 蓮 塘 的 問 題 仍 未 完 成 討 論, 仍 在 索 取 撥 款,100 多 億 元 再 加 87 億 元 是 87 億 元, 不 是 8 元 7 角, 不 是 87 元, 不 是 8,700 萬 元, 是 87 億 元 這 麼 多 款 項, 足 夠 供 多 少 名 老 人 家 使 用, 讓 他 們 不 用 好 像 昨 天 劍 橋 安 老 院 的 老 人 家 那 樣 被 脫 光 衣 服 呢? 官 員 不 用 理 會 這 些, 不 用 負 責 任,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時 只 說 因 為 材 料 價 格 和 工 資 都 上 升 了, 在 18 個 月 內 增 加 了 50% 如 果 政 府 向 醫 管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大 學 的 撥 款, 也 能 在 18 個 月 內 增 加 50% 便 好 了 然 而, 對 醫 院 的 撥 款,1 年 的 增 幅 不 足 1%, 有 沒 有 搞 錯? 然 後 竟 敢 膽 說 我 們 阻 礙 醫 管 局 做 事 我 們 的 大 學 和 專 上 教 育 那 是 短 樁 教 育 何 謂 短 樁 教 育 呢? 代 理 主 席, 即 暫 時 修 讀 副 學 士, 而 修 畢 後 能 否 接 駁 大 學 學 位, 則 要 學 生 自 行 尋 找 ; 如 果 找 不 到, 便 要 修 讀 自 資 課 程 即 是 借 貸 兩 年, 10 多 萬 元 不 夠, 再 多 借 10 多 萬 元 政 府 從 來 怎 樣 對 待 本 地 中 學 畢 業 生? 它 有 何 資 格 說 我 們 現 時 差 點 令 大 學 缺 錢, 要 動 用 儲 備? 有 何 資 格 這 樣 說? 它 當 然 沒 有 資 格, 它 何 時 曾 讓 年 輕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公 平 的 專 上 教 育? 我 們 建 議 多 做 小 班 教 學, 政 府 說 不 行, 要 繼 續 短 樁 教 育 ; 我 們 提 議 增 加 宿 位, 政 府 則 回 應 可 以 買 位, 現 時 有 很 多 方 法, 例 如 照 顧 券 等 是 如 此 行 事 的 嗎? 政 府 怎 會 沒 有 長 遠 計 劃? 怎 會 這 樣 計 算, 要 市 民 等 運 到? 政 府 說 現 時 非 政 府 機 構 ( 下 稱 NGO ) 有 些 土 地, 當 土 地 發 展 後, 便 會 繼 續 幫 助 它 為 何 政 府 不 主 動 做 事, 而 是 讓 NGO 提 出 能 做 多 少 便 多 少 呢? 政 府 怎 會 這 樣 做 事 的 呢? 談 及 安 老 院 的 發 牌 事 宜, 署 長 說 他 們 會 盡 力 市 民 問 她 會 否 多 進 行 巡 查, 她 回 答 已 巡 查 過, 並 已 發 出 警 告, 但 警 告 了 仍 然 如 此, 便 只
11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能 如 此 因 為 政 府 不 敢 干 涉, 恐 怕 發 現 事 實 後 自 己 會 難 堪 我 們 在 財 委 會 聲 嘶 力 竭, 都 是 希 望 政 府 稍 為 關 注 現 時 社 會 正 在 發 生 甚 麼 事, 而 非 好 像 高 官 一 樣 整 天 躲 起 來, 有 些 則 出 席 大 型 ball, 做 棟 篤 笑, 躲 在 官 邸 寫 網 誌 我 希 望 他 上 街 看 看 市 民, 看 看 貧 苦 大 眾 多 麼 淒 慘, 看 看 安 老 院 內 的 長 者 怎 樣 過 活, 去 醫 院 看 看 市 民 怎 樣 排 隊, 看 清 楚 社 會 情 況, 不 要 只 躲 在 一 邊 說 風 涼 話 這 個 政 府 真 是 無 可 救 藥 我 謹 此 陳 辭, 反 對 把 上 述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多 謝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有 議 員 說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相 當 重 要, 亦 可 以 很 富 爭 議 性, 所 以 在 一 些 文 明 議 會 內, 行 政 機 關 會 與 立 法 機 關 的 成 員 互 相 討 論 溝 通 和 協 商 正 如 田 北 俊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未 必 需 要 所 有 人 都 感 到 滿 意, 但 只 要 我 們 當 中 有 七 八 成 人 達 致 共 識, 然 後 才 提 交 議 會 通 過, 事 情 便 不 會 那 麼 困 難 可 是, 行 政 機 關 代 理 主 席, 你 一 定 知 道, 因 為 你 逢 星 期 一 與 他 們 開 會 完 全 不 尊 重 議 會 代 理 主 席, 你 和 你 的 同 事 又 供 他 們 指 使, 令 他 們 可 以 獨 斷 獨 行 如 果 有 些 事 情, 代 理 主 席 你 們 說 不 會 支 持... 我 早 前 曾 聽 到 有 位 議 員 說 會 投 反 對 票, 我 相 信 如 果 這 樣, 便 會 把 政 府 嚇 壞 可 是,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大 家 要 想 一 想, 議 會 應 該 如 何 運 作 呢?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及 德 國 是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會 於 星 期 五 把 報 告 提 交 內 務 委 員 會 德 國 議 會 內 有 很 多 黨 派, 他 們 會 花 很 多 時 間 協 調 和 溝 通, 然 後 達 成 共 識, 所 以, 最 後 沒 有 人 會 盡 贏, 亦 沒 有 人 會 全 輸 為 何 特 區 政 府 和 北 京 完 全 學 習 不 到 這 些 事 情 呢? 代 理 主 席, 很 多 議 員 也 提 出 了 意 見, 當 中 有 很 多 更 是 我 們 的 共 同 意 見, 但 絕 大 部 分 卻 不 被 接 納, 所 以, 議 員 便 提 出 修 正 案 即 使 有 些 議 員 被 指 拉 布, 但 這 是 議 事 規 則 容 許 的, 因 此, 他 們 便 這 樣 做 我 認 同 有 些 議 員 所 說, 現 時 我 們 的 辯 論, 已 經 沒 有 甚 麼 報 道 ; 有 些 人 更 問, 我 們 正 在 討 論 些 甚 麼 有 些 事 情 最 初 是 很 新 鮮 的, 但 到 某 個 階 段, 便 不 再 新 鮮 了 可 是, 議 員 做 的 這 些 事, 是 議 事 規 則 所 容 許 的 問 題 是, 香 港 現 時 如 何 能 夠 聚 焦 處 理 這 些 迫 切 的 問 題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無 法 聚 焦, 因 為 我 們 一 直 不 是 忙 於 處 理 這 事, 就 是 忙 於 處 理 那 事, 難 怪 香 港 現 時 已 經 輸 給 深 圳, 而 且 如 此 下 去, 我 們 會 繼 續 輸 給 其 他 地 方
116 11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剛 才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議 員 表 示, 香 港 現 時 已 非 第 一 線 城 市, 不 知 道 是 屬 於 第 幾 線 了 屬 於 第 幾 線 並 不 重 要, 但 香 港 市 民 卻 是 很 重 要 的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會 聽 取 社 會 的 意 見, 不 論 是 預 算 案 施 政 報 告 或 其 他 政 策 和 撥 款 申 請, 若 當 局 先 與 議 員 討 論, 在 得 到 大 部 分 議 員 的 支 持 和 認 同 後 才 提 出, 就 不 會 引 起 這 麼 多 爭 議 了 今 天 早 上 是 這 樣, 而 在 星 期 五 的 財 委 會 會 議 上 有 關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的 事 宜 亦 是 這 樣, 每 件 事 情 也 是 這 樣, 難 道 當 局 以 為 議 員 很 空 閒, 硬 要 與 他 們 爭 議? 問 題 是, 有 些 事 情 大 家 均 認 為 無 法 接 受, 而 且 並 非 單 是 立 法 會, 外 面 有 很 多 市 民 亦 有 很 多 意 見, 但 當 局 卻 不 願 意 與 議 員 一 起 討 論, 不 願 意 共 同 尋 找 可 以 作 出 妥 協 之 處 和 共 識, 只 想 硬 來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剛 看 到 財 委 會 星 期 五 的 議 程, 當 中 只 會 討 論 一 個 項 目, 就 是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但 又 說 有 很 多 其 他 事 情 需 要 處 理 所 以, 我 剛 才 詢 問 財 委 會 主 席, 請 他 把 相 關 文 件 拿 給 我, 看 看 是 否 仍 有 三 四 十 個 項 目 尚 待 處 理, 但 現 時 連 1 項 也 沒 有 放 進 議 程, 而 當 局 卻 四 處 告 訴 別 人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處 理 當 局 究 竟 有 否 與 議 員 商 量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呢?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繼 續 走 至 冰 點 有 些 人 說 情 況 沒 有 最 壞, 只 有 更 壞 究 竟 誰 受 害? 梁 振 英 叫 我 們 與 北 京 官 員 討 論, 若 否 決 政 改 方 案, 情 況 會 怎 樣 我 們 倒 不 如 看 一 看 現 時 的 情 況 吧 在 否 決 後, 我 相 信 大 家 的 關 係 只 會 變 得 更 壞 行 政 機 關 從 來 沒 有 做 過 任 何 事, 以 顯 示 他 們 想 與 立 法 會 有 商 有 量, 一 起 就 香 港 重 要 的 公 共 政 策 商 討 方 案, 尋 求 議 會 支 持 當 局 的 建 議 預 算 案 是 這 樣, 財 委 會 的 其 他 項 目 也 是 這 樣, 經 常 弄 得 天 怒 人 怨 如 此 下 去, 這 些 場 面 只 會 繼 續 不 斷 發 生, 難 怪 有 些 議 員 說 不 會 再 參 選, 因 為 不 止 市 民 看 不 過 眼, 連 議 員 也 感 到 相 當 憤 怒 和 沒 有 意 思 代 理 主 席, 所 以, 我 希 望 你 老 人 家 和 你 的 黨 派, 如 果 有 機 會 與 當 局 和 北 京 商 討, 真 的 需 要 找 出 方 法 處 理 香 港 議 會 現 時 的 撕 裂 情 況, 因 為 最 終 香 港 和 香 港 市 民 會 是 大 輸 家, 而 梁 振 英 一 定 要 為 此 負 責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11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現 在 的 委 員 數 目 很 少,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以 為 我 要 命 令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今 天 不 要 返 回 會 議 廳, 為 甚 麼 我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會 議 人 數 不 足 而 流 會 會 浪 費 時 間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出 名 的 大 口 狗, 他 說 因 堵 車 以 致 12 項 議 案 辯 論 和 36 項 口 頭 質 詢 無 法 進 行 代 理 主 席, 相 信 你 也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只 是 聊 備 一 格 就 像 慈 禧 太 后 用 膳 時, 離 她 兩 呎 以 外 的 菜 餚 只 作 陳 列 之 用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否 有 病...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現 在 是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現 在 解 釋 為 甚 麼 納 入 附 表 有 意 義, 讓 我 說 一 個 簡 單 的 道 理 代 理 主 席, 你 這 麼 喜 愛 開 會, 倒 不 如 暑 假 回 來 為 那 些 口 頭 質 詢 和 議 案 辯 論 繼 續 舉 行 會 議, 你 夠 膽 這 樣 做 嗎? 我 早 就 作 好 不 放 暑 假 的 準 備, 你 們 還 有 甚 麼 話 要 說? 請 議 員 看 看 林 大 輝 議 員 害 怕 的 樣 子 這 是 一 個 偽 善 的 議 會, 事 情 過 去 就 作 罷 其 他 議 員 都 是 偽 善 的 人, 只 有 林 大 輝 議 員 是 坦 白 的 人 林 議 員 懂 不 懂 我 的 意 思? 難 道 他 也 有 病? 其 他 議 員 都 說 自 己 喜 愛 開 會, 但 7 月 後 卻 不 會 出 席 會 議...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如 你 的 發 言 繼 續 離 題, 我 會 命 令 你 停 止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得 到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指 教, 現 在 發 言 反 對 納 入 總 目 60 分 目 007 我 們 所 有 議 員 都 懵 然 不 知, 幸 好 得 到 主 席 指 教
118 11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為 甚 麼 我 要 反 對 把 撥 款 納 入 附 表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經 做 手 腳, 為 了 機 管 局 今 年 可 能 不 會 派 發 分 潤 而 撥 備, 明 白 嗎? 換 言 之, 如 果 沒 有 那 50 多 億 元, 我 們 便 要 填 這 筆 數 代 理 主 席, 我 絕 對 反 對 這 樣 做 第 一, 所 有 議 員 包 括 王 國 興 議 員 在 內 都 還 沒 有 睡 醒, 根 本 不 知 道 有 這 回 事, 於 是 糊 糊 塗 塗 便 通 過 議 案 我 們 負 責 看 管 政 府 的 錢 罌, 卻 不 可 以 動 議 議 案 令 政 府 減 少 收 入 或 增 加 支 出, 但 政 府 卻 可 以 把 50 多 億 元 倒 進 大 海 代 理 主 席, 大 家 都 是 立 法 會 議 員, 但 王 國 興 議 員 所 說 的 重 要 事 情 其 實 不 重 要, 於 是 1,514 億 元 的 財 務 安 排 就 在 議 員 打 瞌 睡 的 時 候 獲 得 通 過 換 言 之,50 多 億 元 的 撥 款 申 請 已 經 獲 得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為 何 我 們 不 收 那 筆 錢? 政 府 既 沒 有 理 據, 也 沒 有 數 據, 更 沒 有 論 據, 而 且 不 用 跟 我 們 商 量 曾 俊 華 做 棟 篤 笑 的 時 候, 也 不 會 解 釋, 對 不 對? 政 府 不 願 意 收 錢, 我 身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當 然 要 提 出 反 對 最 糟 糕 的 是 此 舉 會 引 起 很 嚴 重 的 後 遺 症,10 年 後 便 會 損 失 500 多 億 元, 還 須 預 計 將 來 要 批 准 機 管 局 增 加 收 費, 因 為 屆 時 必 需 得 到 我 們 亦 即 是 政 府 的 批 准 我 們 的 議 會 毫 無 波 瀾, 與 死 人 無 異 郭 家 麒 議 員 剛 才 指 出 有 長 者 在 露 台 被 脫 光 衣 服, 然 後 像 牲 畜 一 樣 被 趕 往 洗 澡 如 果 那 50 多 億 元 可 以 用 來 改 善 買 位 制 度, 一 定 功 德 無 量, 對 不 對? 為 何 這 個 議 會 不 就 此 事 進 行 辯 論? 從 機 會 成 本 的 角 度 來 看, 香 港 究 竟 應 否 在 此 刻 興 建 多 一 條 跑 道, 但 又 不 知 這 條 跑 道 是 否 真 的 有 用 會 否 令 整 體 開 支 大 增 或 因 基 建 出 現 堵 車 情 況 而 導 致 通 脹 或 人 手 短 缺? 談 到 經 濟 和 財 政 問 題, 必 定 與 成 本 效 益 扯 上 關 係, 這 是 其 中 一 項 要 點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周 年 晚 會 這 個 場 合, 化 身 成 為 歌 妓 上 演 一 場 棟 篤 笑, 難 道 他 看 不 到 這 些 問 題 嗎? 香 港 現 時 窮 得 只 有 錢, 我 們 一 方 面 不 肯 收 錢, 另 一 方 面 又 不 願 意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所 以, 我 反 對 總 目 60, 即 分 目 007, 因 為 這 樣 做 要 先 使 未 來 錢 很 多 人 說 由 於 長 毛 拉 布, 以 致 議 會 出 現 堵 車 這 又 是 一 大 謊 言, 曾 俊 華 真 的 罪 該 萬 死, 因 為 說 謊 會 引 起 非 常 嚴 重 的 後 果 代 理 主 席, 你 與 主 席 曾 經 商 討 如 何 開 會, 而 主 席 亦 已 打 算 剪 布 或 裁 布, 使 財 政 預 算 案 得 以 在 6 月 初 輕 易 獲 得 通 過 曾 俊 華 司 長 還 想 睜 着 眼 說 謊 指 由 於 事 態 嚴 重, 不 但 政 府 隨 時 沒 錢 可 用, 而 且 醫 管 局 和 與 大 學 有 關 的 機 構 已 獲 通 知 暫 時 動 用 撥 備 第 一, 儲 備 本 來 就 是 用 以 應 急, 代 理 主 席, 我 說 得 對 嗎? 假 設 你 有 100 萬 元 存 放 在 銀 行, 而 有 一 個 賊 人 拿 着 手 槍 威 脅 你 把 90 萬 元 交 給 他, 否 則 便 會 把 你 置 諸 死 地, 我
11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相 信 你 也 會 把 90 萬 元 交 給 他, 對 嗎? 撥 備 本 來 就 是 正 常 的 做 法, 為 甚 麼 要 害 怕 這 樣 做? 第 二, 財 政 司 司 長 明 知 6 月 通 過 撥 備 後, 撥 款 便 會 左 手 交 右 手, 稍 後 便 可 以 取 回, 為 何 還 要 繼 續 說 謊, 勸 我 們 不 要 拉 布? 他 是 否 真 要 如 此 賤 格, 三 番 四 次 不 斷 說 謊? 如 果 他 只 不 過 偶 爾 說 錯 話, 我 認 為 沒 甚 麼 大 不 了 可 是, 他 以 謊 圓 謊, 表 現 差 勁, 而 且 更 主 動 說 謊, 我 覺 得 曾 俊 華 的 人 格 非 常 低 劣, 我 從 沒 見 過 一 位 司 長 可 以 把 事 情 扭 曲 到 這 程 度 所 以, 我 反 對 納 入 該 總 目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不 想 向 他 支 薪 代 理 主 席, 關 於 王 國 興 議 員 批 評 我 們 會 導 致 很 多 人 沒 錢 用 的 說 法, 我 想 問 他 是 否 白 癡 我 們 曾 經 拉 布 要 求 政 府 撥 出 500 億 元 成 立 基 金, 政 府 亦 已 批 出 了 這 筆 撥 款, 但 這 筆 錢 現 在 還 沒 有 動 用 過, 那 麼 其 他 人 是 否 應 該 質 問 政 府, 長 毛 拉 布 時 爭 取 的 500 億 元 本 來 用 作 成 立 醫 療 基 金, 現 在 應 已 被 解 封 坦 白 說, 既 然 大 門 已 開,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議 會 理 應 把 這 筆 錢 取 出 使 用, 但 本 議 會 根 本 對 這 500 億 元 視 若 無 睹,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我 暫 時 只 有 1 個 目 的, 就 是 成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但 這 項 保 障 仍 然 未 能 令 其 他 人 受 惠, 未 能 令 大 埔 那 些 被 當 作 畜 牲 對 待 的 人 受 惠 如 果 那 些 人 每 月 獲 發 3,200 元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他 們 最 少 有 3,200 元 可 以 用 於 院 舍 方 面, 購 買 更 好 的 宿 位, 那 麼 便 無 須 受 到 這 樣 的 待 遇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否 食 屎 痾 飯? 他 明 知 卻 又 否 認 他 的 同 事 正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由 於 他 食 屎 痾 飯, 難 怪 會 變 成 口 臭 代 理 主 席, 他 竟 然 這 樣 屈 別 人 代 理 主 席, 議 員 拉 布 真 的 一 事 無 成 嗎? 我 現 在 告 訴 大 家 我 以 往 反 對 和 贊 成 納 入 的 經 驗 曾 蔭 權 於 2008 年 在 舊 立 法 會 大 樓 宣 布 把 生 果 金 金 額 增 加 一 半, 由 750 元 增 至 1,050 元 不 過, 他 說 我 們 很 窮, 要 增 加 生 果 金 金 額 便 要 進 行 資 產 審 查 黃 毓 民 議 員 我 當 時 買 了 雞 蛋 香 蕉 和 番 茄 當 天 選 擇 拋 香 蕉, 跟 着 譚 耀 宗 議 員 ( 他 現 時 也 坐 在 這 裏 ) 站 起 來 譴 責 他 天 理 不 容, 但 政 府 卻 即 時 決 定 取 消 資 產 審 查 所 以, 我 們 要 有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的 藝 術, 我 今 天 反 對 納 入 便 是 要 迫 政 府 做 事 第 二 個 例 子 十 分 簡 單,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牽 涉 在 內 曾 俊 華 這 個 大 食 懶 在 2011 年 又 重 施 故 技, 像 2007 年 一 樣 派 糖, 向 1 萬 元 月 薪 以 下
120 12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的 人 的 強 積 金 戶 口 派 錢, 雖 然 他 在 2007 年 備 受 批 評, 但 他 還 是 照 辦 煮 碗 我 當 時 拿 着 一 張 大 支 票 抗 議, 被 范 太 警 告 當 天 不 得 返 回 議 事 廳 事 情 相 隔 4 年, 他 4 年 前 被 罵 卻 仍 然 繼 續 派 錢, 以 致 我 們 不 得 不 向 他 拋 陰 司 紙 當 時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覺 得 這 樣 做 天 理 不 容 雖 然 陳 鑑 林 議 員 當 時 說 可 以 接 受 跟 隨 譚 耀 宗 議 員 批 評 這 做 法 天 理 不 容 曾 俊 華 眼 見 我 們 準 備 反 檯, 便 提 出 可 以 改 為 向 每 名 市 民 派 發 6,000 元 因 此,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個 議 會 裏,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需 要 運 用 技 巧 那 些 批 評 梁 國 雄 議 員 有 破 壞 沒 建 設 的 人 是 否 精 神 有 問 題 呢? 誰 最 先 提 出 反 對? 誰 最 先 跟 曾 俊 華 拍 照 說 取 得 勝 利 呢?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親 眼 目 睹 本 來 沒 有 500 億 元 基 金, 我 每 次 都 不 斷 說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弄 得 頭 昏 腦 脹, 政 府 才 終 於 成 立 基 金 關 於 長 生 津, 議 員 爭 拗 至 牙 血 也 流 出 來, 終 於 在 一 輪 爭 拗 後 獲 得 通 過 我 竟 然 看 不 到 並 且 立 即 請 周 永 新 教 授 進 行 一 項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研 究 雖 然 這 是 2013 年 發 生 的 事 情, 但 依 然 歷 歷 在 目 有 人 說 他 提 出 的 36 項 口 頭 質 詢 和 12 項 議 案 辯 論 可 以 令 香 港 人 受 惠, 他 們 是 不 是 吃 錯 了 藥? 代 理 主 席, 我 知 道 你 不 能 發 言, 但 我 想 問 你 這 些 質 詢 和 辯 論 真 的 有 效 嗎? 請 問 你 可 否 舉 例 說 明? 政 府 會 在 議 案 辯 論 完 結 後 說 決 定 進 行 改 革 嗎? 口 頭 質 詢 環 節 的 情 況 更 離 譜, 劉 江 華 副 局 長 最 為 清 楚, 根 本 是 答 非 所 問 主 席 包 括 代 理 主 席 在 內 有 一 句 口 頭 禪, 說 官 員 已 經 作 答, 如 果 有 其 他 議 員 不 滿 意 答 覆, 可 以 在 其 他 場 合 再 進 行 辯 論, 根 本 主 席 也 認 為 這 些 答 覆 沒 意 義 我 曾 經 向 范 太 投 訴 孫 明 揚 拉 布, 而 且 說 話 瑣 碎 無 聊 和 冗 贅, 結 果 我 卻 被 趕 出 議 事 廳 王 國 興 議 員 究 竟 用 哪 一 隻 眼 睛 看 東 西? 是 用 上 方 還 是 下 方 的 眼 睛 看 東 西? 請 各 位 議 員 不 要 笑, 代 理 主 席, 我 覺 得 不 納 入 總 目 60 分 目 007 是 正 確 決 定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12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認 為 會 議 廳 內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我 不 太 清 楚 聽 到 你 剛 才 的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當 然, 大 部 分 議 員 一 定 會 堅 決 捍 衞 和 支 持 將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 但 是, 關 於 成 功 否 決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的 重 要 性, 我 想 再 多 解 釋 一 下 部 分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批 評 我 代 理 主 席, 他 們 已 經 點 名 批 評 我, 否 則 我 也 不 想 繼 續 在 這 問 題 上 糾 纏 他 們 指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純 粹 是 搞 事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你 還 記 得, 在 國 民 黨 管 治 中 國 的 時 候, 共 產 黨 就 國 民 黨 的 管 治 所 引 致 的 民 生 問 題, 組 織 了 多 次 罷 工 起 義 和 政 治 運 動 每 次 的 抗 爭 或 鬥 爭 均 指 出 政 府 政 策 的 失 誤, 導 致 民 生 苦 楚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其 實 跟 當 年 共 產 黨 搞 抗 爭 的 原 意 相 似 我 們 是 文 鬥 而 不 是 武 鬥, 我 們 是 非 暴 力, 我 們 是 透 過 提 出 修 正 案, 指 出 某 些 政 策 局 某 些 部 門 或 某 些 事 例 的 錯 誤, 而 我 就 各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時 已 經 提 出 一 連 串 的 錯 誤 讓 我 簡 單 再 說 說, 就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來 說, 如 果 能 夠 成 功 推 翻 總 目 122, 即 警 務 處 的 撥 款 納 入 附 表, 雖 然 這 將 會 很 轟 動, 但 我 相 信 很 多 市 民 心 底 裏 都 會 感 到 高 興 簡 單 來 說, 關 於 警 務 處 無 理 拘 捕 弱 智 人 士 的 事 件, 已 經 有 多 份 報 章 報 道 這 事 充 分 顯 示 警 務 人 員 在 執 法 上 完 全 漠 視 基 本 人 權, 完 全 漠 視 每 個 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能 力 和 不 同 的 水 平, 而 警 方 作 為 執 法 人 員, 利 用 公 權 力 處 理 問 題 時, 是 應 該 對 人 持 有 基 本 的 尊 重 這 事 顯 示 部 分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的 行 為 完 全 是 威 權 主 義 和 霸 權 主 義, 而 我 以 往 也 多 次 批 評, 香 港 的 警 察 已 變 成 連 內 地 公 安 也 不 如, 只 等 同 內 地 的 城 管
122 12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從 今 次 警 方 對 弱 智 人 士 的 處 理, 以 及 其 處 理 的 態 度 和 方 法, 亦 充 分 顯 示 香 港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在 處 事 上 已 經 形 同 城 管 你 們 作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作 為 香 港 的 市 民, 是 否 願 意 批 准 撥 款, 透 過 總 目 122 的 撥 款 安 排, 讓 警 務 處 繼 續 用 我 們 的 血 汗 錢 來 執 行 這 些 只 有 城 管 水 平 的 工 作 呢? 大 家 當 然 不 會 願 意 這 樣 做 所 以, 作 為 議 員, 我 們 在 早 前 提 出 修 正 案, 目 的 便 是 反 映 某 些 問 題 的 本 質 當 然, 有 些 人 位 高 權 重, 習 慣 被 人 吹 捧 和 讚 揚, 而 當 他 們 遇 到 一 些 批 評, 遇 到 一 些 負 面 的 意 見 時, 便 覺 得 不 順 耳 我 記 得 多 年 前 當 曾 蔭 權 擔 任 政 務 司 司 長 時, 時 為 2000 年 年 初, 我 向 他 反 映 天 水 圍 的 居 民 很 慘, 他 卻 說 : 大 嚿, 你 不 要 整 天 說 這 些 誇 張 危 言 聳 聽 的 話 接 着,3 個 月 後, 一 名 母 親 與 她 兩 名 小 孩 一 起 跳 樓 死 亡 很 多 時 候, 問 題 是 你 們 這 些 位 高 權 重 的 權 貴, 經 常 喝 Lafite 紅 酒, 每 瓶 酒 價 起 碼 萬 多 二 萬 元, 貴 的 更 要 5 萬 元 6 萬 元 ; 你 們 喜 歡 的 便 乘 坐 私 人 飛 機 或 遊 艇 享 樂, 完 全 與 基 層 市 民 脫 節 這 等 同 保 安 局 的 官 員 一 樣, 他 們 在 自 己 的 圈 子 中 所 收 到 的 報 告 全 部 是 正 面 的 ; 這 又 等 同 中 聯 辦 的 官 員 經 常 與 權 貴 吃 美 食, 喝 茅 台 和 美 酒, 享 盡 榮 華 富 貴 他 們 與 普 羅 大 眾 脫 節, 又 只 會 閱 讀 文 匯 報 和 大 公 報 現 在 的 傳 媒 和 報 章 差 不 多 全 部 都 是 保 皇 黨, 只 會 說 奉 承 的 說 話, 對 嗎? 明 報 昨 天 的 報 道 已 是 近 來 鮮 有 的 偵 查 報 道, 揭 露 社 會 上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這 是 溫 家 寶 總 理 多 次 提 出 並 一 再 重 複 的 問 題 ; 但 坦 白 說, 中 聯 辦 有 處 理 這 問 題 嗎? 由 董 建 華 年 代 至 曾 蔭 權 及 梁 振 英, 他 們 有 處 理 這 個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嗎? 你 們 這 羣 保 皇 黨 這 羣 權 貴 有 處 理 這 問 題 嗎? 最 叻 便 是 打 假 報 告, 弄 一 些 假 的 報 告 來 掩 飾 一 切, 接 着 抹 黑 別 人, 推 卸 自 己 的 責 任, 把 佔 中 行 動 的 形 成 描 述 為 美 國 在 背 後 資 助 我 上 次 與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會 面 時, 我 叫 他 們 對 梁 振 英 說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對 於 這 個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大 家 一 定 要 反 對 當 時 我 與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會 面 後, 我 對 他 們 說 : 你 們 今 天 下 午 會 見 梁 振 英 時, 必 須 請 他 提 出 證 據 證 明 美 國 政 府 怎 樣 向 佔 中 行 動 提 供 資 助 如 果 他 未 能 說 出, 便 叫 他 shut up 有 一 位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表 示 他 不 會 說 這 句 話, 接 着 另 一 位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更 厲 害, 他 說 他 不 會 以 個 人 身 份 說 這 句 話, 他 會 對 特 首 說 這 句 話 是 大 嚿 說 的, 然 後 大 家 笑 笑, 非 常 幽 默 代 理 主 席, 所 以, 後 來 我 看 到 報 道, 原 來 那 些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確 有 向 梁 振 英 提 出 這 問 題, 但 梁 振 英 只 是 傻 笑, 好 像 他 看 着 菲 律 賓 總 統 阿 基 諾 時 般, 只 懂 傻 笑 所 以, 當 689 看 見 權 貴 看 見
12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擁 有 權 力 的 人 時, 他 的 表 現 只 會 令 香 港 蒙 羞 因 此, 總 目 21 下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有 關 開 支 必 須 予 以 否 決 所 以, 否 決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是 有 理 由 的 對 於 我 們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你 們 是 否 認 同, 是 否 認 為 理 由 足 夠, 全 由 你 們 自 己 判 斷 ; 但 如 果 你 們 作 出 概 括 的 定 論, 指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全 部 都 是 搞 事, 你 們 便 等 同 當 年 國 民 黨 面 對 共 產 黨 挑 戰 時, 完 全 漠 視 共 產 黨 透 過 對 國 民 黨 的 批 評 而 揭 露 出 來 的 問 題, 亦 完 全 漠 視 溫 家 寶 總 理 所 提 出 有 關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修 正 案, 以 及 要 否 決 把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目 的, 其 實 某 程 度 上 是 希 望 深 切 反 映 這 個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必 須 加 以 正 視 由 於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涉 及 很 多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的 問 題, 而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的 決 定 亦 反 映 政 府 的 價 值 取 向, 因 此, 對 於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是 否 能 夠 令 社 會 存 在 的 矛 盾 得 以 紓 緩 和 解 決, 是 有 很 重 大 的 意 義 所 以, 如 果 說 對 於 所 有 政 府 提 出 的 議 案, 你 們 會 毫 無 保 留 地 採 用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態 度, 總 之 只 要 是 政 府 贊 成 的, 你 們 便 像 傻 仔 般 贊 成 的 話, 你 們 便 是 完 全 漠 視 客 觀 的 形 勢 和 情 況 議 事 堂 內 又 再 次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麻 煩 你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大 家 都 十 分 準 時, 每 次 都 是 13 分 鐘 人 數 便 足 夠 了, 每 次 也 是 這 樣 代 理 主 席, 我 已 經 說 過 反 對 納 入 62 項 總 目 的 理 由, 繼 續 糾 纏 於 提 出 反 對, 可 能 也 只 是 對 牛 彈 琴 我 覺 得 要 給 大 家 多 一 點 時 間 研 究 和 聽 聽 市 民 的 意 見 代 理 主 席, 我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1) 條, 就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動 議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124 12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由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了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我 須 先 處 理 這 項 議 案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5) 條,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容 修 正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當 然 會 有 些 人 說 我 們 拉 布, 對 嗎? 不 過, 拉 布 的 意 義 不 大, 因 為 我 們 可 以 按 納 入 的 議 案 一 次 又 一 次 發 言, 只 要 我 們 不 重 複 和 有 理 據 便 可 以 多 次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情 況 就 如 今 早 在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政 府 說 要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工 程 開 設 數 個 職 位, 於 是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理 由 是 政 府 今 早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方 面 表 示, 機 場 管 理 局 稍 後 會 提 交 更 多 有 關 的 財 務 可 行 性 研 究, 讓 我 們 可 以 多 加 了 解 第 三 條 跑 道 財 政 上 的 實 際 情 況 其 實, 年 復 年 的, 每 一 年 的 預 算 案 也 在 保 皇 黨 的 保 駕 護 航 之 下, 無 風 無 浪 無 險 而 穩 妥 地 循 例 獲 得 通 過, 致 使 政 府 失 去 危 機 意 識 我 想 過 去 多 年 來, 很 多 事 件 和 慘 劇 都 顯 露 出 政 府 官 員 ( 特 別 是 高 層 方 面 ) 因 缺 乏 任 何 危 機 意 識 而 出 現 的 問 題, 不 論 是 南 丫 海 難 或 鐵 路 事 故... 代 理 主 席, 人 數 不 太 夠, 請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由 於 現 在 是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你 應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提 出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12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英 明, 我 剛 才 選 錯 了, 因 為 我 當 初 並 非 打 算 在 此 階 段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代 理 主 席 是 正 確 的,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我 現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談 到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讓 大 家 有 多 些 時 間 和 空 間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分 歧, 這 是 一 種 政 治 妥 協 藝 術 所 有 文 明 議 會 都 可 以 透 過 政 治 藝 術 逐 步 學 習, 但 必 須 達 到 一 定 的 文 明 程 度 對 於 共 產 黨 來 說, 政 治 作 為 一 種 藝 術 卻 等 同 樣 板 戲 如 果 大 家 看 過 紅 燈 記 智 取 威 虎 山, 都 會 發 覺 演 員 全 都 板 着 臉 而 且 表 情 十 分 僵 硬 共 產 黨 處 理 政 治 與 演 樣 板 戲 無 異, 沒 有 藝 術 可 言, 即 使 有 也 只 可 說 是 樣 板 戲 藝 術 對 於 真 正 文 明 的 議 會 政 治 藝 術, 程 序 是 藝 術, 妥 協 是 藝 術, 發 言 當 然 也 是 藝 術 有 些 人 善 於 發 言, 但 卻 顯 得 虛 假 不 過, 藝 術 道 行 高 的 人 可 以 把 假 的 變 成 真 梁 振 英 道 行 不 夠, 厚 黑 學 學 得 不 足, 又 想 厚 又 想 黑, 但 因 道 行 差 被 人 一 眼 看 穿 其 實, 議 會 經 常 會 透 過 中 止 議 程, 給 大 家 多 一 點 時 間 討 論 問 題 過 去 多 年 來, 我 們 曾 經 多 次 指 出 某 些 問 題 極 富 爭 論 性, 可 否 停 一 停 想 一 想, 先 審 議 其 他 沒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相 信 大 家 也 記 得 審 議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的 時 候,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類 似 建 議, 但 政 府 態 度 強 硬, 無 論 如 何 也 不 肯 作 出 改 變, 最 後 在 吳 亮 星 議 員 粗 暴 主 持 會 議 的 情 況 下, 強 行 通 過 發 展 計 劃, 以 致 多 人 被 捕 隨 後 爆 發 的 雨 傘 革 命 佔 領 行 動 其 實 也 與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有 關, 因 為 市 民 透 過 電 視 傳 媒 報 道 和 互 聯 網, 看 到 保 皇 黨 在 審 議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時 的 粗 暴 態 度, 也 看 到 政 府 擺 出 一 副 完 全 漠 視 民 意 和 民 憤 的 態 度, 認 為 已 別 無 選 擇 政 府 如 此 粗 暴 推 行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再 加 上 菜 園 村 問 題, 其 實 菜 園 村 至 今 仍 未 獲 得 電 力 供 應, 政 府 兩 年 前 哄 騙 村 民 袋 住 先, 以 致 他 們 答 應 離 開 菜 園 村 當 年 政 府 對 菜 園 村 村 民 表 示 會 向 它 們 提 供 土 地 適 當 位 置 和 足 夠 撥 款 進 行 興 建 工 程, 並 會 盡 力 提 供 協 助 當 年 菜 園 村 的 居 民 便 是 因 為 選 擇 袋 住 先, 因 而 導 致 出 現 樓 宇 完 工 卻 未 有 電 力 供 應 的 慘 況
126 12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在 處 理 很 多 與 政 策 和 財 政 安 排 有 關 的 問 題 時, 態 度 僵 硬 得 無 與 倫 比, 最 後 導 致 矛 盾 不 斷 激 化 雖 然 政 府 每 次 都 能 夠 取 勝, 但 付 出 的 代 價 一 次 比 一 次 高 和 慘 烈 如 果 政 府 再 不 在 政 治 藝 術 方 面 作 出 改 善, 問 題 必 然 會 繼 續 發 生 主 席, 你 應 該 記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當 初 審 議 很 多 議 案 時 都 要 求 政 府 停 一 停 想 一 想, 但 政 府 卻 不 願 意 這 樣 做 我 們 有 時 候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但 不 論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委 員 會, 每 次 都 失 敗, 除 了 今 早 僥 幸 地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的 人 事 開 設 問 題 成 功 通 過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政 府 曾 經 自 行 放 棄 一 些 已 通 過 的 項 目, 但 到 了 申 請 撥 款 的 時 候, 又 可 以 作 出 更 改 例 如, 漁 民 撥 款 和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的 設 計 也 可 以 修 改 ; 漁 民 撥 款 即 使 已 列 入 議 程, 也 可 以 被 粗 暴 抽 起 然 而, 當 民 怨 和 民 憤 升 溫 的 時 候, 我 們 要 求 政 府 就 某 些 議 程 多 給 一 些 時 間 讓 大 家 討 論, 它 卻 斷 然 拒 絕, 這 就 是 樣 板 戲 的 政 治 態 度 對 於 共 產 黨 或 港 共 管 治 來 說, 政 治 講 求 威 嚴 和 權 威, 阿 爺 的 說 話 不 能 受 到 挑 戰, 因 為 這 是 家 天 下 封 建 社 會 封 建 家 族 封 建 皇 朝 共 產 黨 一 黨 獨 大, 人 大 常 委 會 八 三 一 通 過 的 決 定 絕 對 不 能 更 改, 香 港 人 必 須 接 受 可 是, 中 國 內 部 現 在 也 不 會 接 受 以 這 種 態 度 處 理 事 情 我 曾 經 解 釋, 處 理 問 題 要 有 不 同 機 制 中 國 共 產 黨 作 出 決 定 前, 會 透 過 機 制 先 處 理 內 部 矛 盾, 可 能 要 打 木 人 巷 後 才 提 交 政 治 局 常 委 討 論, 再 經 過 一 番 爭 持 才 能 作 出 決 定 香 港 作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高 度 自 治 行 政 區, 卻 沒 有 內 部 機 制 處 理 內 部 矛 盾 問 題 雖 然 預 算 案 好 像 有 既 定 程 序, 財 政 司 司 長 首 先 會 聽 取 政 黨 意 見, 也 會 透 過 諮 詢 機 制 收 集 意 見, 但 最 後 還 是 由 財 爺 一 錘 定 音, 作 出 一 錯 再 錯 的 決 定 我 們 多 年 前 首 次 發 動 拉 布 的 時 候, 已 經 對 財 爺 說 人 民 力 量 不 會 接 受 退 稅 和 退 差 餉 建 議, 因 為 這 是 一 種 向 權 貴 和 富 豪 傾 斜 的 公 共 財 政 安 排, 只 會 令 有 錢 人 增 加 財 富 我 們 情 願 政 府 採 取 平 均 分 配 的 方 法, 不 論 是 100 億 元 200 億 元 還 是 300 億 元, 平 均 分 配 給 每 名 市 民 如 果 政 府 有 700 億 元, 每 人 便 可 以 得 到 1 萬 元 ; 如 果 政 府 有 350 億 元, 每 人 便 可 以 得 到 5,000 元 即 使 款 額 再 少 一 點, 每 人 也 可 取 得 2,000 元, 這 才 是 合 理 安 排, 可 以 防 止 出 現 某 些 大 地 產 商 在 3 年 內 取 回 2 億 元, 但
12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五 無 家 庭 連 續 3 年 都 未 能 獲 發 一 毫 子 的 情 況, 避 免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的 情 況 繼 續 存 在 我 們 一 次 又 一 次 發 出 警 告, 每 次 都 對 財 爺 說, 如 果 他 繼 續 採 取 退 稅 或 退 差 餉 方 法, 人 民 力 量 一 定 會 誓 死 相 陪, 也 一 定 會 跟 他 抗 爭 到 底, 我 們 不 是 沒 有 對 他 說 過 這 番 話 但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位 高 權 重, 在 議 事 堂 有 足 夠 保 皇 黨 保 駕 護 航 的 情 況 下, 他 不 會 把 我 們 這 些 小 黨 放 在 眼 內 我 們 這 些 蚊 蟲 式 滋 擾, 對 他 來 說 毫 不 重 要, 以 致 他 可 以 為 所 欲 為, 繼 續 透 過 退 稅 退 差 餉 安 排, 向 大 財 團 地 產 商 和 權 貴 輸 送 金 錢 權 貴 取 得 越 多, 便 會 有 更 多 人 與 他 喝 紅 酒 就 像 當 年 曾 蔭 權 當 特 首 的 時 候, 由 於 很 多 權 貴 對 他 感 到 非 常 滿 意, 以 致 被 捲 入 海 陸 空 大 貪 腐 事 件 權 貴 感 到 滿 意 的 時 候, 便 會 邀 請 高 官 退 休 後 當 非 執 董, 對 嗎? 鄭 汝 樺 現 在 也 是 某 銀 行 的 非 執 董 官 員 在 任 期 間 用 盡 各 種 方 法 向 有 背 景 有 力 量 和 有 資 源 的 人 士 和 財 團 輸 送 利 益, 待 退 休 後 或 許 他 的 子 侄 和 親 信 在 他 退 休 前 已 可 以 透 過 千 絲 萬 縷 的 關 係 獲 得 特 殊 照 顧, 然 後 待 他 退 休 後 又 獲 邀 當 財 團 的 哈 巴 狗 有 時 候, 看 到 一 些 警 務 處 處 長 在 任 時 被 稱 為 一 哥, 但 退 休 後 也 只 能 擔 當 財 團 的 守 門 狗, 我 會 為 他 們 感 到 十 分 悲 哀 有 時 候, 我 又 看 到 一 些 前 司 局 長 官 員 在 退 休 後 替 財 團 工 作 大 家 也 知 道, 有 些 財 團 僱 主 對 僱 員 嚴 厲 指 喝, 這 些 前 司 局 長 官 員 在 這 些 高 門 檻 的 富 豪 家 裏, 也 只 能 當 一 隻 狗, 而 且 捱 了 數 年 才 會 離 職, 情 況 多 麼 淒 慘! 所 以, 香 港 現 時 由 權 貴 操 控 一 切, 這 個 預 算 案 也 正 正 反 映 政 府 向 權 貴 輸 送 利 益, 以 致 社 會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不 斷 越 演 越 烈, 社 會 生 態 出 現 多 種 難 以 預 計 的 發 展 可 能 性 抗 爭 運 動 最 近 不 斷 升 級,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矛 盾 更 不 斷 激 化 除 了 出 現 不 少 政 策 失 誤 外, 整 個 預 算 案 也 出 現 失 衡 當 預 算 案 不 能 透 過 財 政 分 配, 處 理 社 羣 之 間 的 矛 盾 和 基 層 市 民 面 對 苦 困 所 發 生 的 問 題 的 時 候, 社 會 抗 爭 和 社 會 運 動 便 會 爆 發, 對 嗎? 從 歷 史 社 會 學 和 政 治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社 會 矛 盾 或 抗 爭 運 動 激 化, 不 少 與 市 民 失 業 重 建 或 拆 卸 房 屋 扯 上 關 係 香 港 過 去 多 次 爆 發 激 烈 行 動 天 台 屋 問 題 拆 樓 問 題 或 工 業 行 動, 都 與 民 生 問 題 扯 上 關 係, 對 嗎? 當 一 連 串 民 生 問 題 爆 發 的 時 候, 問 題 便 會 越 演 越 烈 我 今 天 在 now 節 目 指 出, 參 與 這 個 抗 爭 運 動 的 人 可 能 少 則 舉 起 黃 傘, 大 則 可 能 發 起 罷 市 罷 工 和 罷 課 屆 時, 中 國 共 產 黨 便 會 說 香 港 市 民 發 動 這 些 行 動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挑 戰 中 央 的 管 治 權 威 可 是, 中 央 政 府 港 英 管 治 和 預 算 案 本 身, 也 都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完 全 漠 視 社 會
128 12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的 現 存 問 題 我 想 問 財 爺, 這 個 預 算 案 除 了 提 出 一 些 措 施 外, 香 港 矛 盾 社 羣 不 滿 和 部 分 市 民 的 生 活 仍 未 能 整 體 得 到 改 善, 他 會 怎 樣 交 代 呢? 他 是 否 要 作 出 交 代 呢? 他 只 是 不 斷 重 複 說 有 雙 糧 和 公 屋 免 租, 有 需 要 人 士 可 透 過 關 愛 基 金 處 理 和 改 善 他 們 的 問 題 不 過, 我 們 看 到 財 爺 今 次 提 出 的 方 案, 完 全 不 能 解 決 很 多 現 存 的 問 題, 包 括 劏 房 和 低 下 階 層 市 民 面 對 苦 困 的 問 題, 以 及 很 多 學 生 或 家 庭 面 對 的 問 題 我 們 多 年 前 已 提 出 老 人 院 問 題, 即 使 張 建 宗 苦 口 婆 心, 但 每 年 也 有 五 六 千 名 老 人 在 等 候 老 人 院 宿 位 期 間 過 身, 政 府 還 是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這 項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讓 我 們 有 更 多 政 治 空 間 處 理 這 些 深 層 次 矛 盾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5) 條,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容 修 正 我 先 問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是 支 持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新 民 主 同 盟 就 本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提 出 了 11 項 修 正 案, 我 早 前 已 就 每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清 楚 解 釋 理 據 但 是, 近 日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竟 然 在 他 的 司 長 網 誌 中, 借 用 電 視 劇 主 題 曲 難 為 正 邪 定 分 界 來 形 容 暗 喻 官 員 在 立 法 會 推 動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為 努 力 興 建 ( 唱 歌 ), 但 批 評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是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更 表 示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是 彼 此 也 在 捱 我 認 為 議 員 就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其 實 是 盡 言 責,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批 評 與 事 實 不 符
12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運 用 行 政 霸 權, 迫 令 立 法 會 無 法 就 某 些 撥 款 進 行 審 議, 不 但 將 警 務 處 增 購 水 炮 車 的 撥 款 納 入 預 算 案 內, 更 在 本 年 年 初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臨 時 抽 起 4 項 撥 款 項 目, 然 後 放 進 預 算 案 之 內, 迫 使 財 委 會 盡 快 審 議 和 通 過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撥 款, 政 府 的 做 法 才 是 盡 情 破 壞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的 始 作 俑 者 泛 民 主 派 在 上 一 個 立 法 年 度 的 財 委 會 審 議 新 界 東 北 撥 款, 以 至 在 本 年 度 審 議 三 堆 一 爐 和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撥 款 時, 其 實 曾 多 次 去 信 政 府, 要 求 調 動 議 程, 先 行 審 議 一 些 沒 有 爭 議 性 的 撥 款 項 目, 但 政 府 有 否 聆 聽 這 些 意 見 呢? 沒 有 政 府 無 視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霸 王 硬 上 弓, 多 次 脅 迫 財 委 會 優 先 審 議 具 爭 議 性 的 項 目, 它 才 是 令 議 會 陷 入 彼 此 也 在 捱 局 面 的 幕 後 黑 手 政 府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更 選 擇 性 調 動 議 程, 抽 起 4 項 撥 款 項 目, 並 把 項 目 納 入 預 算 案 內 政 府 才 是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的 元 兇 主 席, 對 於 這 次 預 算 案 的 審 議 程 序, 主 席 已 運 用 無 上 的 權 力, 以 瑣 屑 無 聊 作 為 理 由, 拒 絕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出 共 多 項 修 正 案 反 過 來 看, 現 時 獲 主 席 批 准 的 618 項 修 正 案, 全 部 也 不 屬 瑣 屑 無 聊 引 用 主 席 閣 下 的 說 話, 這 618 項 修 正 案 能 夠 引 起 有 意 義 的 辯 論 如 果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用 心 聆 聽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在 過 去 數 星 期, 於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的 發 言, 必 然 可 以 在 網 誌 提 出 更 具 體 和 更 有 意 義 的 回 應 但 是, 司 長 指 鹿 為 馬 的 說 法 令 人 失 望, 亦 再 次 印 證 特 區 政 府 的 行 政 霸 權 已 大 得 足 以 在 無 須 聽 取 反 對 意 見 的 情 況 下, 也 可 以 令 任 何 條 例 草 案 在 立 法 會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審 議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是 立 法 會 根 據 基 本 法 條 文 所 行 使 的 職 權, 基 本 法 沒 有 規 定 立 法 會 必 須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通 過 預 算 案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真 的 好 像 官 員 所 說 般 依 法 施 政, 便 很 應 該 交 由 立 法 會 自 行 決 定 審 議 的 程 序, 而 非 一 如 過 去 數 年, 每 年 也 發 動 輿 論 戰, 聲 討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干 擾 立 法 會 的 正 常 運 作 主 席, 再 退 一 萬 步 來 說, 閣 下 在 這 次 預 算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運 用 了 無 上 權 力 把 多 項 不 同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更 限 制 每 節 合 併 辯 論 的 時 間, 一 切 辯 論 可 說 是 已 經 依 照 主 席 閣 下 的 劇 本 進 行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有 心 理 準 備, 預 算 案 的 審 議 程 序 會 維 持 至 5 月 底, 財 政 司 司 長 所 說 的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只 是 因 為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因 應 立 法 會 需 時 審 議 預 算 案, 而 提 出 臨 時 撥 款 決 議 案 及 其 他 應 對 措 施, 他 不 應 將 責 任 全 部 歸 咎 於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130 13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主 席, 本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共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包 括 我 提 出 的 11 項 修 正 案, 在 表 決 程 序 中 全 部 也 被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否 決, 但 這 不 代 表 修 正 案 是 無 聊 和 不 必 要 的 相 反, 這 是 赤 裸 裸 體 現 了 立 法 會 在 建 制 派 保 皇 黨 和 功 能 界 別 的 操 縱 下, 已 成 為 橡 皮 圖 章 和 投 票 機 器 近 10 年 來, 特 區 政 府 在 預 算 案 中 投 放 在 基 建 的 公 共 開 支 總 額, 年 均 增 長 達 7.4%, 立 法 會 因 為 審 議 粗 疏 而 導 致 基 建 工 程 超 支 的 金 額 數 以 百 億 元 計, 這 是 香 港 人 的 血 汗 錢 政 府 在 2010 年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 香 港 段 ) 建 造 工 程 撥 款, 便 是 因 為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盲 目 支 持, 令 立 法 會 失 去 把 關 的 作 用, 終 於 成 為 巨 大 醜 聞, 工 程 開 支 無 皇 管, 面 臨 超 支 近 300 億 元 或 以 上 的 惡 果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中, 亦 有 關 於 香 港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 三 跑 ) 的 開 支, 即 是 從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減 少 收 取 超 過 46 億 元 現 金 股 息 但 是, 三 跑 的 建 造 工 程 在 社 會 上 仍 有 巨 大 爭 議 政 府 以 減 少 收 入 代 替 增 加 開 支, 作 為 繞 過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招 數, 並 把 這 個 項 目 放 在 預 算 案 內, 要 立 法 會 議 員 一 併 通 過, 變 相 支 持 開 展 工 程 新 民 主 同 盟 不 贊 成 政 府 這 種 做 法 主 席, 在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支 持 政 府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很 清 楚 知 道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會 獲 通 過 但 是, 為 何 我 仍 然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議 案 呢? 因 為 我 想 藉 此 譴 責 特 區 政 府 在 處 理 這 次 預 算 案 及 過 往 的 撥 款 申 請 時, 所 顯 露 出 來 的 行 政 霸 權 和 對 立 法 會 權 力 的 矮 化 主 席, 我 在 這 裏 把 財 爺 引 用 的 難 為 正 邪 定 分 界 中 另 一 部 分 的 歌 詞, 贈 予 特 區 政 府 : 對 抗 命 運, 但 我 永 不 怕 捱... 努 力 未 願 平 賣, 人 性 我 沒 法 賤 賣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13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感 謝 陳 偉 業 議 員 在 此 時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提 出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階 段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我 的 發 言 當 然 會 對 此 表 示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不 會 對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造 成 任 何 實 質 的 阻 力, 除 非 有 很 多 議 員 發 言, 而 每 位 議 員 發 言 15 分 鐘 如 果 有 20 位 議 員 發 言, 便 會 用 上 5 小 時, 加 上 點 算 人 數 的 時 間, 可 能 需 要 10 小 時 但 對 於 預 算 案 的 通 過, 其 作 用 是 有 限 的, 即 對 於 阻 止 預 算 案 通 過 或 如 你 們 所 說 的 拖 延 預 算 案 通 過, 其 作 用 是 有 限 的 那 麼, 這 項 議 案 有 甚 麼 作 用 呢? 我 感 謝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讓 我 有 15 分 鐘 的 時 間 可 以 再 次 有 系 統 及 清 楚 地 表 達 我 對 預 算 案 不 滿 及 不 表 支 持 的 原 因, 以 及 對 於 政 府 制 訂 及 推 動 通 過 預 算 案 的 手 法 有 何 不 滿, 並 可 在 休 會 待 續 的 辯 論 中 交 代 清 楚 我 對 主 席 就 預 算 案 辯 論 所 作 的 安 排 有 何 不 同 意 之 處 過 去, 我 曾 多 次 指 出 主 席 在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辯 論 時 濫 權 我 不 能 激 烈 地 挑 戰 你 的 裁 決, 因 為 如 果 我 這 樣 做, 你 會 裁 定 我 不 得 發 言 或 要 離 開 議 事 廳, 所 以 最 激 烈 的 情 況 也 只 是 稍 稍 反 駁 你 在 這 個 時 候 你 應 不 會 干 預 我, 請 讓 我 比 較 詳 細 地 反 駁 你 即 是 說 如 果 有 人 對 球 證 的 執 法 存 疑 或 認 為 他 有 很 大 問 題, 其 實 這 場 球 賽 便 不 應 繼 續 奈 何 我 沒 有 辦 法, 不 能 離 場 抗 議, 因 為 離 場 抗 議 代 表 這 場 球 賽 會 更 早 完 結, 勝 方 即 政 府 或 保 皇 黨 便 會 更 高 興, 所 以 我 們 要 盡 最 大 努 力 和 最 後 一 口 氣 與 你 踢 至 最 後 一 刻 因 此, 我 希 望 反 對 預 算 案 的 議 員 支 持 陳 偉 業 議 員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今 時 今 日, 作 為 反 對 派 議 員 或 支 持 反 對 派 的 市 民 也 很 明 白, 如 果 只 在 最 後 一 刻 投 反 對 票, 其 實 便 等 於 支 持, 因 為 明 知 反 對 票 並 無 影 響 力, 亦 不 會 給 予 政 府 任 何 壓 力 且 別 說 今 次, 將 來 對 於 預 算 案 的 制 訂 安 排 推 介 及 討 論, 它 不 會 有 絲 毫 進 步 即 使 提 出 了 一 兩 項 修 正 案 或 發 言 一 兩 次, 也 只 是 裝 作 反 對 話 雖 如 此, 我 仍 很 感 謝 今 次 有 份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同 事 以 人 數 來 計, 數 目 是 這 數 年 來 最 多 的, 而 以 不 同 議 員 發 言 的 人 次 來 計, 亦 是 這 數 年 來 最 多 的 我 希 望 他 們 盡 最 大
132 13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的 努 力, 不 論 在 任 何 空 間 也 向 市 民 宣 示 對 這 份 預 算 案 的 不 滿, 而 現 時 我 們 亦 正 朝 這 個 目 標 努 力 主 席, 你 教 導 我 們 議 員 不 要 用 盡 權 力, 我 很 記 得 你 這 句 話 但 我 認 為 主 席 你 不 但 用 盡 權 力, 更 過 度 運 用 權 力, 甚 至 在 你 的 裁 決 中 有 自 相 矛 盾 的 地 方 我 們 今 年 本 來 有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我 提 醒 你, 在 會 議 廳 發 言 時, 不 應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這 是 不 容 許 的 請 你 針 對 有 關 議 案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並 非 與 你 辯 論 你 的 裁 決, 而 是 想 帶 出 一 點, 就 是 因 為 我 不 滿 你 的 辯 論 安 排, 所 以 支 持...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不 應 在 發 言 時 評 論 我 已 作 出 的 裁 決 陳 志 全 議 員 : 即 說 說 也 不 可 以, 你 說 你 的 權 力 有 多 大 我 只 是 想 整 理 和 交 代 我 支 持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原 因, 希 望 加 以 說 明, 但 也 不 獲 批 准 因 此, 主 席, 去 年 你 曾 說 懷 疑 自 己 有 斯 德 哥 爾 摩 症 候 羣, 表 示 有 時 也 會 欣 賞 我 們, 今 年 則 沒 有 這 樣 說 我 亦 有 斯 德 哥 爾 摩 症 候 羣, 即 當 我 面 對 你 時, 有 時 會 覺 得 你 不 完 全 是 奸 的, 在 保 皇 黨 中 你 尚 且 有 點 人 性 但 有 時 我 又 會 覺 得 你 是 魔 鬼, 作 出 魔 鬼 的 裁 決, 不 容 許 我 們 繼 續 發 言 那 麼, 既 然 不 能 批 評 主 席, 我 便 批 評 政 府 審 議 預 算 案 是 議 員 的 職 責, 我 們 要 監 察 政 府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 二 ) 條 列 明 根 據 政 府 的 提 案, 審 核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何 謂 審 核? 現 在 議 員 在 預 算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階 段 提 出 修 正 案, 發 言 解 釋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原 因, 便 是 運 用 基 本 法 賦 予 我 們 的 權 力 審 核 預 算 案 審 核 並 非 指 最 後 投 票, 然 後 簽 署 贊 成 或 反 對, 而 是 涉 及 一 個 過 程 當 政 府 提 案 後, 我 們 會 提 出 意 見 政 府 接 着 會 推 介 和 解 釋 預 算 案, 我 們 亦 會 提 出 問 題 和 口 頭 質 詢 到 了 今 天 或 今 次 的 會 期, 我 們 會 進 行 審 核 預 算 案 的 程 序 究 竟 我 們 的 預 算 案 是 否 如 人 大 八 三 一 框 架 般 是 不 能 撼 動 的
13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呢? 絕 對 不 是 過 往 曾 有 很 多 例 子 證 明, 只 要 議 員 夠 人 多 勢 眾 或 夠 堅 決, 或 多 或 少 也 可 影 響 政 府 的 施 政 和 財 政 安 排 梁 國 雄 議 員 多 次 提 出 他 以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迫 使 政 府 回 應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的 議 會 抗 爭, 而 雖 然 政 府 沒 有 答 應, 但 他 認 為 梁 振 英 公 開 表 示 願 意 撥 出 500 億 元 作 為 誠 意 金, 也 是 為 了 回 應 社 會 對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訴 求, 以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為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而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的 議 會 抗 爭 這 雖 不 算 是 成 功 爭 取, 但 卻 可 迫 使 政 府 做 些 事 至 於 真 正 撼 動 預 算 案 的 情 況, 我 們 當 然 要 舉 一 個 經 典 的 例 子 四 十 多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曾 一 同 跑 到 財 爺 面 前, 指 責 他 把 錢 注 入 強 積 金 戶 口, 令 他 受 千 夫 所 指 最 後, 每 名 市 民 獲 派 6,000 元 這 證 明 預 算 案 是 可 以 撼 動 的, 但 這 並 不 關 乎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是 否 有 力 或 能 否 把 它 撼 動 我 們 有 很 多 意 見, 甚 至 曾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對 退 還 差 餉 的 意 見 我 反 對 退 還 差 餉, 而 即 使 假 設 我 們 同 意 這 項 措 施, 但 其 退 還 方 法 卻 甚 為 麻 煩, 既 設 有 上 限, 又 要 分 兩 季 退 還, 令 擁 有 小 型 物 業 的 中 下 階 層 人 士 無 法 盡 享 這 項 寬 免 他 不 會 聽 這 些 意 見, 為 甚 麼 呢? 原 因 並 不 在 於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有 沒 有 分 量, 而 是 因 為 我 們 無 法 對 他 施 加 任 何 壓 力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過 程 究 竟 是 真 正 的 審 議, 還 是 裝 出 來 的 審 議 呢? 我 想 一 直 有 留 意 我 們 辯 論 的 過 程 的 市 民 朋 友 應 看 到, 今 天 早 上 謝 偉 俊 議 員 那 種 發 言 就 是 裝 出 來 的 審 議, 談 及 所 謂 適 當 的 討 論, 即 不 理 好 壞, 只 要 把 一 碗 米 倒 出 來 加 以 驗 證, 便 算 是 審 議 其 實 就 監 察 政 府 和 公 帑 運 用 而 言, 我 們 通 過 審 議 預 算 案 所 得 到 的 直 接 成 果 是 可 以 影 響 他, 令 他 作 出 改 變 的, 而 間 接 的 成 果 亦 可 令 他 下 次 要 加 倍 留 神 財 政 司 司 長 要 考 慮 民 意 和 議 會 的 意 見, 而 非 行 禮 如 儀, 以 為 事 事 也 會 依 據 其 時 間 表 和 劇 本 進 行, 他 想 怎 樣 通 過 便 怎 樣 通 過 其 實, 政 府 已 變 得 麻 木 不 仁, 繼 續 自 說 自 話 我 們 十 分 憤 怒, 因 為 曾 俊 華 暫 緩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因 這 關 乎 我 們 本 身, 故 撇 開 不 談 和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高 等 院 校 發 放 6 月 份 的 資 助 金, 要 求 他 們 以 本 身 儲 備 應 付 6 月 份 的 開 支, 這 一 招 他 已 變 得 行 禮 如 儀 他 去 年 已 用 過 這 一 招, 第 一 次 用 時 仍 有 人 聽 聽, 因 為 當 時 主 席 你 並 沒 有 裁 剪 各 部 分 的 辯 論 時 間, 令 人 看 不 到 底 線 雖 然 大 家 也 推 測 底 線 為 6 月 初, 但 最 少 並 未 真 正 看 得 到 和 揭 開 結 局 不 過, 今 次 這 場 所 謂 拉 布 戰 是 倒 敘 法, 或 叫 插 敘 法, 第 一 天 已 把 結 局
134 13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告 訴 我 們, 甚 至 連 時 間 和 日 子 也 公 開 那 麼, 為 何 財 爺 還 要 繼 續 用 這 一 招 呢? 剛 才 范 國 威 議 員 提 到 努 力 興 建 盡 情 破 壞, 雖 然 財 政 司 司 長 不 敢 直 接 指 我 們 是 魔 鬼 和 搞 破 壞, 只 說 正 邪 難 辨, 但 他 當 然 有 這 種 暗 示 其 實 政 府 已 非 第 一 年 以 財 政 懸 崖 危 言 聳 聽, 恐 嚇 市 民, 向 立 法 會 施 壓 究 竟 政 府 有 沒 有 想 過 我 們 時 常 談 及 的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是 怎 樣 的 呢? 現 在 這 種 情 況 只 會 繼 續 惡 化 下 去 我 在 過 去 數 星 期 曾 發 言 約 二 三 十 次, 提 出 了 無 數 理 由 證 明 這 個 特 區 政 府 是 橫 蠻 不 講 理 的 最 終, 這 份 預 算 案 在 保 皇 黨 佔 大 多 數 的 議 會 內 將 獲 得 通 過, 所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將 全 部 被 否 決, 而 且 過 程 中 並 沒 有 經 過 真 正 討 論, 政 府 官 員 亦 完 全 不 作 回 應, 因 為 他 們 只 當 是 一 個 儀 式 現 在 他 們 派 來 的 官 員 只 有 局 長, 沒 有 司 長 財 爺 有 時 寧 願 在 外 面 喝 咖 啡 也 不 進 來, 只 有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輪 流 在 席, 但 他 們 只 當 是 一 個 儀 式, 行 禮 如 儀 有 議 員 真 的 很 有 目 標 地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削 減 有 關 警 務 處 的 水 炮 車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及 教 育 局 內 地 體 驗 先 導 計 劃 的 撥 款, 但 對 於 以 上 種 種, 政 府 並 沒 有 甚 麼 回 應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亦 沒 有 說 些 甚 麼, 他 們 最 少 也 應 說 說 為 何 反 對, 但 今 年 連 解 釋 為 何 反 對 的 發 言 也 似 乎 少 了 很 多 其 實, 正 如 大 家 也 看 到, 這 3 年 的 預 算 案,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年 比 一 年 差 我 們 不 可 以 說 由 於 預 算 案 中 有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故 不 要 加 以 阻 撓, 連 某 些 泛 民 議 員 亦 有 這 種 思 維 若 然 如 此, 事 情 便 易 辦 得 多, 往 後 的 預 算 案 只 要 加 入 少 許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提 出 增 加 綜 援 公 屋 免 租 等, 便 沒 有 人 敢 膽 阻 止 預 算 案 通 過, 因 為 多 拖 延 一 星 期 也 罪 大 惡 極, 就 如 阻 着 地 球 轉 阻 人 發 達 和 斷 人 衣 食 般, 這 便 令 事 情 易 辦 得 多 因 此, 稍 後 如 果 這 項 議 案 被 否 決, 當 我 再 次 發 言 時, 我 會 繼 續 就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評 他 們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手 法 現 在 政 府 不 但 控 制 我 們 的 議 程, 不 論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或 立 法 會 會 議, 它 也 可 隨 時 增 加 或 抽 起 議 程 項 目, 還 要 控 制 我 們 的 節 奏, 向 議 會 和 主 席 施 壓, 令 主 席 有 意 無 意 地 按 照 政 府 的 節 奏 行 事 我 們 怎 能 屈 服? 怎 能 不 哼 一 聲 便 按 照 政 府 的 劇 本 和 構 想 處 理 這 份 預 算 案 呢?
13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最 後 還 有 數 秒 的 時 間, 我 再 重 申, 當 這 些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交 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時, 千 萬 別 把 其 放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項 目 後, 繼 而 指 責 議 員 加 以 阻 延 ( 計 時 器 響 起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代 表 民 建 聯 反 對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的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第 一,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是 關 係 到 財 政 司 司 長 每 年 最 為 關 鍵 和 重 要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我 們 現 時 是 以 法 例 的 形 式 來 確 立 預 算 案 中 所 提 出 的 一 些 財 政 規 劃, 是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議 案 它 關 乎 政 府 的 整 體 運 作 社 會 的 經 濟 發 展 各 項 民 生 治 安 環 境 保 育 等,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東 西 都 包 括 在 條 例 草 案 之 中 它 不 但 性 質 上 重 要, 更 有 時 間 性, 如 果 我 們 不 能 在 是 次 會 議 上 通 過, 我 相 信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開 支 都 不 能 相 應 地 在 新 一 年 度 獲 撥 款 推 行 大 家 早 前 都 看 到,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說 如 果 沒 有 撥 款 的 話, 便 可 能 要 向 銀 行 借 貸 或 想 辦 法 找 尋 一 些 資 源 來 維 持 運 作 此 外, 我 可 以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便 是 現 時 的 小 學 中 學 大 專 院 校 等 一 類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機 構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都 需 要 透 過 預 算 案 的 撥 款 來 支 持 新 一 年 度 的 運 作,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不 能 及 時 通 過, 對 它 們 當 然 會 產 生 很 大 的 困 擾 我 們 不 能 同 意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另 一 個 理 由 是, 議 會 經 過 數 星 期 的 辯 論,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提 出 了 618 項 無 厘 頭 瑣 碎 無 聊 無 意 義 的 修 正 案, 用 拉 布 的 形 式 試 圖 阻 撓 整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通 過 我 們 花 了 數 以 百 計 小 時 來 進 行 投 票 或 辯 論...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你 剛 才 說 不 可 以 批 評 主 席, 但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說 你 批 准 那 618 項 修 正 案 是 瑣 碎 無 聊, 我 想 主 席 作 出 裁 決
136 13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我 聽 到 陳 鑑 林 議 員 發 言 的 內 容 議 事 規 則 規 定, 委 員 不 可 動 議 全 委 會 主 席 認 為 瑣 屑 無 聊 或 無 意 義 的 修 正 案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沒 有 質 疑 全 委 會 主 席 的 意 見, 他 只 是 指 出 他 認 為 那 些 修 正 案 是 瑣 屑 無 聊 很 明 顯,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全 委 會 主 席 的 看 法 與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看 法 存 在 分 歧, 但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發 言 並 無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陳 鑑 林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是 否 瑣 碎 無 聊, 不 如 我 在 此 指 出 來, 告 訴 香 港 市 民 我 隨 意 翻 開 一 頁 唸 出 來,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都 會 感 到 非 常 憤 怒 主 席, 我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現 在 是 就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請 你 不 要 離 題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知 道, 但 因 為 談 到 瑣 碎 無 聊, 我 便 要 提 出 一 兩 項 修 正 案 來 讓 香 港 市 民 知 道, 並 證 明 我 所 說 的 瑣 碎 無 聊 是 事 實 舉 一 個 例 子, 我 現 在 隨 意 翻 開 一 頁, 是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的, 要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員 工 個 人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削 減 8,000 元, 這 些 是 否 無 聊 呢? 再 者, 要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員 工 強 積 金 供 款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主 席, 這 些 是 我 們 必 須 對 員 工 作 出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泛 民 議 員 竟 然 提 出 要 削 減, 這 是 否 無 聊 呢? 他 們 更 提 出 要 削 減 審 計 署 運 作 開 支 至 1,000 元, 審 計 署 每 年 對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開 支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的 審 議, 這 項 工 作 相 當 重 要, 我 們 怎 可 以 把 其 開 支 削 減 至 1,000 元? 如 果 只 剩 下 1,000 元, 它 們 如 何 運 作? 此 外, 懲 教 署 一 般 部 門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也 要 被 削 減 主 席, 我 只 是 隨 便 提 出 數 個 例 子, 只 要 隨 意 看 一 看, 香 港 市 民 也 可 以 看 得 到 的 如 果 議 員 提 出 一 些 修 正 案, 認 為 政 府 的 開 支 毫 不 合 理, 我 們 便 應 該 提 出 削 減, 但 當 中 是 需 要 有 理 由 的 我 現 時 只 是 隨 便 找 一 些 例 子, 但 全 部 也 可 以 說 是 相 當 無 聊 和 沒 有 意 義 的 這 些 修 正 案 主 要 的 目 的 為 何? 就 是 要 浪 費 時 間, 要 利 用 議 會 的 程 序 阻 攔 和 拖 延 整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通 過
13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我 們 花 了 數 以 百 計 的 小 時 進 行 審 議 和 逐 一 投 票, 很 不 容 易 才 完 成 了 618 項 修 正 案 的 表 決, 至 今 又 已 完 成 第 7 項 辯 論, 是 應 該 要 進 入 三 讀 階 段 的, 但 他 們 竟 然 又 在 此 時 提 出 要 進 行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其 實 他 們 提 出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也 是 無 法 起 作 用 的, 因 為 建 制 派 議 員 一 定 會 反 對, 所 以 一 定 不 會 產 生 作 用, 那 麼 他 們 為 何 仍 然 要 提 出, 為 何 還 要 多 花 數 小 時 討 論 這 些 事 情 呢? 議 員 是 否 要 用 光 所 有 手 段, 濫 用 我 們 的 議 事 程 序, 試 圖 拖 延 在 議 會 或 社 會 內 應 該 正 常 進 行 的 事 情, 令 所 有 事 情 也 在 這 裏 卡 住 呢? 所 以, 建 制 派 議 員 在 議 會 內 發 揮 的 作 用 相 當 重 要, 就 是 要 確 保 社 會 各 方 運 作 正 常, 即 使 在 某 些 議 員 的 刻 意 阻 攔 下, 我 們 也 希 望 事 情 可 以 順 暢 進 行 當 然, 我 們 亦 知 道, 社 會 各 方 的 發 展 步 伐 在 過 去 數 年 是 緩 慢 下 來 了, 這 是 為 甚 麼 呢? 就 是 因 為 當 每 件 事 情 來 到 議 會, 總 會 受 到 議 會 內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的 為 難 和 阻 攔,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最 近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是 正 逐 步 被 周 邊 城 市 趕 上, 而 我 們 的 總 體 生 產 力 亦 已 被 深 圳 超 越 ; 可 以 說, 香 港 的 整 體 優 勢 是 在 自 我 內 耗 的 情 況 下 不 斷 減 退, 而 這 一 切 也 應 該 要 歸 咎 於 泛 民 主 派 的 任 意 妄 為, 以 及 以 攪 亂 香 港 的 社 會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為 目 的 他 們 今 天 拼 命 阻 攔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亦 正 好 讓 廣 大 市 民 看 到 這 種 不 做 實 事, 只 求 破 壞 和 搗 亂 的 行 為 是 相 當 不 要 得 的 如 果 大 家 不 想 看 到 這 種 不 理 想 的 現 象 繼 續 出 現, 解 決 的 方 法 只 有 一 個, 就 是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時, 大 家 必 須 以 投 票 作 出 理 智 抉 擇, 不 要 讓 這 些 搞 破 壞 和 胡 鬧 的 議 員 再 次 進 入 議 會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138 13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發 言 答 辯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有 多 少 時 間 作 回 應?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有 15 分 鐘 發 言 答 辯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陳 鑑 林 議 員 說 了 一 大 段, 我 最 欣 賞 他 最 後 那 一 段, 他 說 要 用 選 票 作 決 定 我 歡 迎 梁 振 英 今 天 立 即 解 散 立 法 會, 並 進 行 選 舉, 由 選 民 決 定 究 竟 應 該 透 過 選 票, 將 哪 些 議 員 從 議 會 中 剔 除, 還 市 民 一 個 公 道 主 席, 抹 黑 扭 曲 和 打 壓, 正 正 是 保 皇 黨 和 港 共 的 手 段, 完 全 不 能 針 對 問 題 的 焦 點 這 個 社 會 這 個 地 方 的 管 治 質 素 是 怎 樣? 經 濟 發 展 是 如 何? 為 何 會 出 現 逐 步 倒 退 和 萎 縮 的 情 況 市 民 的 生 活 日 漸 困 苦? 這 是 政 府 的 基 本 責 任 諸 如 陳 鑑 林 之 流 的 議 員 和 政 黨, 自 己 盤 滿 缽 滿, 炒 樓 炒 得 風 生 水 起 但 是, 對 於 市 民 的 生 活 苦 楚, 他 們 竟 然 將 最 近 香 港 出 現 經 濟 倒 退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難 道 我 們 有 權 訂 定 稅 制 撥 地 和 制 訂 經 濟 政 策 嗎? 負 責 經 濟 的 是 前 民 建 聯 副 主 席 卡 片 局 長 你 們 民 建 聯 位 高 權 重, 掌 握 這 麼 多 委 員 會 和 資 源, 單 是 民 建 聯 的 黨 總 部 職 員 也 超 過 100 位, 尚 未 計 算 其 他 數 以 百 計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的 職 員 總 數 你 們 位 高 權 重, 影 響 不 了 政 府 的 施 政, 個 別 人 士 則 盤 滿 缽 滿 肚 滿 腸 肥, 卻 把 市 民 生 活 困 苦 整 個 經 濟 倒 退 和 香 港 地 位 低 迷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反 對 派 所 以, 這 種 指 鹿 為 馬 扭 曲 事 實 的 做 法, 正 正 導 致 香 港 沉 淪 發 展 低 落 管 治 執 政 質 素 低 劣, 當 執 政 者 無 意 反 映 社 會 和 代 表 市 民 糾 正 這 些 問 題, 這 些 腐 敗 腐 朽 的 制 度 和 管 治 階 層, 必 然 會 產 生 充 塞 矛 盾 及 經 濟 走 向 低 落 的 社 會 主 席, 其 實 遠 在 10 年 前, 我 已 建 議 政 府 重 新 啟 動 和 發 展 香 港 的 高 增 值 工 業, 不 可 以 如 董 建 華 般 鼓 勵 香 港 人 北 上 創 業 全 世 界 沒 有 政 府 會 鼓 勵 年 輕 人 離 開 自 己 的 國 土 出 外 工 作, 政 府 本 應 在 自 己 的 地 方 和 土 地 上, 為 其 子 民 建 立 美 好 的 家 園, 而 不 是 依 靠 背 後 偉 大 祖 國 的 施 捨, 透 過 殖 民 政 策 毀 滅 香 港 人 所 建 立 的 美 好 家 園 所 以, 民 建 聯 當 然 是 由 中 共 指 派 聽 從 共 產 黨 的 指 揮, 隨 着 共 產 黨 揮 動 指 揮 棒 而 郁 動, 猶 如 木 偶
13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所 以, 主 席, 我 提 出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正 如 我 一 開 始 所 說 旨 在 提 供 一 些 空 間, 因 為 政 治 必 須 有 空 間, 才 能 尋 求 共 識 很 多 人 說 現 在 的 中 港 矛 盾 香 港 市 民 和 政 府 的 矛 盾 社 會 在 雨 傘 革 命 後 出 現 大 撕 裂 和 社 羣 矛 盾, 也 未 能 得 以 緩 和 其 實, 社 羣 分 歧 和 社 羣 撕 裂 的 情 況, 在 歷 史 上 甚 至 現 時 國 際 很 多 地 方 也 經 常 出 現 說 到 撕 裂, 這 個 議 會 的 空 洞 是 一 種 羞 耻 主 席, 請 你 點 算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發 言 提 到, 引 用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模 式 可 以 製 造 空 間, 但 有 空 間 之 餘, 也 必 須 有 機 制,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政 策 政 府 管 治 以 及 社 羣 之 間 的 問 題 和 矛 盾 尋 找 共 識 這 個 機 制 很 重 要, 而 現 在 香 港 就 是 缺 乏 一 個 有 效 和 有 力 的 機 制 在 政 治 上, 雖 說 由 從 中 環 搬 到 金 鐘 的 政 府 總 部 所 統 籌, 但 實 際 是 由 西 環 控 制 一 切 說 的 不 是 兩 個 權 力 架 構, 而 是 現 在 已 成 為 一 個 權 力 架 構 而 這 個 權 力 架 構 的 管 治 是 離 地 的, 是 一 個 離 地 不 屬 於 香 港 本 土 的 政 治 體 系, 由 北 京 來 遙 控, 用 一 些 權 貴 的 關 係, 箇 中 情 況 錯 綜 複 雜 他 們 或 許 未 熟 悉 香 港 的 情 況, 或 不 能 排 除 與 某 些 人 士 之 間 有 利 益... 主 席, 我 們 是 否 正 在 開 會? 還 是 民 建 聯 自 家 在 這 裏 開 會? 就 算 是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也 不 能 如 此 濫 權, 竟 然 在 此 如 斯 不 尊 重 身 為 前 民 建 聯 主 席 的 大 主 席 主 席, 你 由 此 便 可 看 到 現 在 的 權 貴 是 怎 麼 樣 的 嘴 臉, 登 其 尊 位 後 便 不 管 自 己 是 甚 麼 身 份 了 主 席, 其 實 預 算 案 很 重 要, 過 往 預 算 案 與 施 政 報 告 分 開 處 理, 讓 財 爺 仍 能 透 過 預 算 案 提 供 的 政 治 空 間 作 出 一 些 重 大 決 定 但 是, 自 從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梁 振 英 689 任 意 妄 為 地 把 施 政 報 告 與 預 算 案 結 合 為 一 體, 令 預 算 案 的 空 間 不 僅 逐 步 縮 小, 更 可 能 完 全 消 失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預 算 案 變 成 為 行 政 長 官 服 務 的 政 治 工 具, 這 個 改 變 其 實 很 危 險, 亦 會 令 香 港 整 體 管 治 出 現 質 變 如 果 這 種 質 變 能 令 市 民 生 活 有 所
140 14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改 善, 那 當 然 是 一 件 好 事 ; 但 事 實 讓 我 們 看 到, 自 從 預 算 案 成 為 行 政 長 官 的 管 制 工 具 後, 它 能 處 理 社 會 矛 盾 及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的 情 況 已 大 大 相 對 減 少 此 外, 我 們 亦 看 不 到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有 何 新 意 過 去 財 爺 也 曾 嘗 試 在 所 得 的 空 間 內 思 考 一 些 方 法 撥 款 安 排 或 技 巧, 令 某 些 社 羣 能 透 過 預 算 案 所 作 的 調 整 而 得 益, 但 我 們 在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中 完 全 看 不 到 任 何 這 方 面 的 改 變, 又 或 是 在 措 施 上 令 任 何 社 羣 因 而 得 益 所 以, 我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最 低 限 度 在 思 維 上 如 果 可 以 能 刺 激 一 下... 其 實 亦 沒 有 甚 麼 能 力, 亦 不 會 令 保 皇 黨, 特 別 是 民 建 聯 的 議 員 在 思 維 上 有 任 何 啟 發, 因 為 他 們 已 經 是 鐵 板 一 塊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共 產 黨 的 思 維 已 等 同 樣 板 戲 一 樣, 他 們 已 經 僵 硬 至 完 全 沒 有 表 情 生 氣 和 創 意, 對 我 們 的 責 罵 王 國 興 議 員 最 棒 了, 罵 了 3 年 也 是 罵 的 老 樣 子 是 完 全 沒 有 了 解 問 題 的 根 源, 或 看 看 我 們 今 年 有 何 新 意 和 特 色 他 們 完 全 沒 有 掌 握 問 題, 更 沒 有 掌 握 到 社 會 矛 盾 的 激 變 導 致 了 管 治 上 須 作 出 調 整 世 界 上 的 執 政 政 府 都 要 衡 量 當 前 社 會 的 狀 況, 再 就 社 會 狀 況 矛 盾 發 展 和 未 來 願 景, 在 政 策 和 財 政 撥 款 上 作 某 些 調 整 和 決 定, 但 我 們 的 政 府 沒 有 這 樣 做 自 董 建 華 至 今, 轉 眼 17 年 已 過 去, 但 我 們 只 看 到 越 來 越 僵 化 的 官 僚 架 構, 以 及 越 來 越 一 成 不 變 的 保 皇 黨 團 隊 有 些 議 員, 他 們 初 進 入 議 會 時 仍 有 少 許 生 氣 我 記 得 林 大 輝 議 員 當 初 進 入 議 會 時 仍 然 有 少 許 活 力 和 朝 氣, 但 他 在 這 種 制 度 下 也 慢 慢 地 長 成 像 個 醬 缸 一 樣, 變 得 連 轉 身 也 做 不 到 至 於 劉 江 華, 更 不 要 提 了 我 們 認 識 30 年, 當 年 與 他 前 往 台 灣 觀 摩 選 舉 時, 他 仍 是 充 滿 創 意 和 理 想, 但 自 從 他 脫 離 香 港 民 主 同 盟, 到 當 上 官 員 後... 在 民 建 聯 時 期, 他 在 辯 論 時 仍 然 有 少 許 朝 氣 和 活 力...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偏 離 了 主 題, 請 針 對 有 關 的 議 案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這 是 因 為 我 看 到 他, 主 席 看 到 他 當 然 要 評 論 兩 句, 因 為 讓 人 指 責 劉 江 華 是 垃 圾 桶 不 太 好 吧, 他 又 不 發 言...
14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針 對 你 動 議 的 議 案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在 過 往 的 立 法 會, 除 了 你 這 位 大 主 席, 保 皇 黨 裏 最 能 言 善 辯 的 就 是 劉 江 華 了 讓 一 位 能 言 善 辯 的 議 員 變 成 一 個 垃 圾 桶 便 不 好 了, 主 席 主 席, 把 話 說 回 到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重 要 性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這 是 首 次 提 出 以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來 處 理 預 算 案, 創 意 雖 然 不 多, 但 也 有 少 許, 因 為 就 辯 論 而 言, 納 入 附 表 辯 論 的 規 管 較 為 嚴 謹,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範 圍 則 較 闊, 可 讓 我 們 有 多 點 發 揮, 保 皇 黨 也 可 以 透 過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多 點 發 揮 他 們 的 演 講 技 巧 其 實, 劉 江 華 副 局 長 應 該 發 言, 因 為 如 果 他 繼 續 坐 在 這 裏 不 發 言, 變 成 垃 圾 桶 般 動 也 不 動, 便 似 乎 不 太 符 合 他 的 本 質, 而 他 亦 可 藉 此 機 會 發 揮 其 演 講 技 巧 主 席, 如 果 預 算 案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獲 通 過, 我 們 只 機 械 化 傳 統 及 僵 化 地 通 過 預 算 案 這 個 政 府 只 會 繼 續 一 成 不 變 橫 蠻 無 理 及 漠 視 市 民 的 生 活 苦 楚, 而 社 會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亦 只 會 繼 續 存 在, 問 題 只 會 繼 續 激 化 所 以, 不 處 理 的 問 題 就 當 作 不 存 在, 這 是 董 建 華 的 管 治 方 法, 因 為 他 不 提 便 等 於 問 題 不 存 在, 或 不 提 的 政 策 便 等 於 不 繼 續 推 行 所 以, 大 家 看 到 現 時 香 港 面 對 的 情 況 是 悲 哀 或 悲 劇 將 會 接 踵 而 至 這 種 情 況, 正 如 我 過 去 多 次 就 某 些 社 會 或 政 治 問 題 一 再 預 言 日 後 會 如 何, 而 這 些 預 言 也 多 次 相 繼 應 驗 所 以, 如 果 這 份 預 算 案 一 成 不 變 地 獲 得 通 過 ; 我 們 提 出 的 所 有 修 正 案 又 被 否 決 ; 這 項 能 提 供 空 間 予 政 府 與 各 方 商 討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獲 恰 當 處 理 ; 這 個 財 爺 繼 續 估 錯 數, 而 其 團 隊 又 繼 續 肆 無 忌 憚 地 胡 亂 管 治 ; 保 皇 黨 繼 續 好 像 樣 板 戲 一 樣 歌 功 頌 德, 依 劇 本 去 做 以 上 種 種 對 香 港 來 說, 我 預 計 只 會 帶 來 災 難, 但 議 員 均 闊 佬 懶 理, 繼 續 不 開 會... 主 席,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142 14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基 本 上, 我 提 議 使 用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來 處 理, 是 希 望 可 以 引 起 一 些 改 變, 但 財 爺 現 時 並 不 在 席, 只 有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在 席, 我 相 信 也 沒 有 機 會 可 以 影 響 政 府 的 思 維 主 席, 我 現 在 不 會 花 時 間 就 納 入 的 議 題 再 提 出 意 見, 我 稍 後 才 會 進 一 步 批 評 這 個 問 題, 解 釋 為 何 我 反 對 納 入, 但 我 認 為 反 對 其 實 是 一 種 態 度 如 果 我 們 有 機 會 以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中 止 有 關 程 序, 讓 大 家 有 機 會 商 討, 我 認 為 對 於 整 個 發 展 和 結 果, 可 以 帶 來 更 大 彈 性 創 意 機 會 和 空 間, 讓 各 方 面 能 夠 尋 求 共 識, 令 這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可 以 更 滿 足 到 市 民 的 要 求, 並 減 少 市 民 對 預 算 案 的 憤 怒 有 些 議 員 認 為, 中 產 人 士 相 當 接 受 這 份 預 算 案, 但 我 並 不 認 同, 因 為 我 接 觸 過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他 們 也 感 到 這 份 預 算 案 只 是 傾 斜 於 較 他 們 更 高 層 次 更 有 錢 的 財 閥, 而 沒 有 照 顧 到 低 下 階 層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也 認 為 這 是 一 份 不 公 義 的 預 算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14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張 國 柱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4 人 出 席,23 人 反 對,1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4 人 贊 成,15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被 否 決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4 were present, 23 were against the motion and one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144 14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four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15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negativ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審 議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附 表 現 在 繼 續 進 行 第 7 項 辯 論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反 對 把 總 目 21 至 及 30 納 入 附 表 總 目 21 是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開 支 我 為 何 反 對 把 這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呢? 其 實 我 也 有 提 出 修 正 案, 即 在 編 號 2 的 修 正 案 中, 我 動 議 把 有 關 開 支 削 減 至 1,000 元, 可 惜 由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也 提 出 相 同 的 修 正 案, 而 他 的 修 正 案 亦 已 被 否 決 我 今 天 在 這 裏 再 呼 籲 各 位 同 事 嚴 肅 考 慮 這 問 題 第 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是 一 個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的 機 構, 其 開 支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的 酬 酢 和 津 貼 等 不 言 而 喻, 我 反 對 這 項 撥 款, 是 因 為 我 覺 得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轄 下 所 有 機 構 均 不 值 得 香 港 納 稅 人 給 它 們 錢 做 事 我 不 想 再 說 得 太 仔 細, 我 只 想 說 一 點, 也 就 是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頭 目 或 最 高 級 的 那 位, 便 是 梁 振 英 先 生, 而 梁 振 英 先 生 最 近 突 然 語 言 失 禁 他 說 六 四 活 動 每 年 也 有, 但 在 如 此 重 要 的 時 候, 前 往 深 圳 談 論 政 制 改 革 方 案 是 十 分 關 鍵 的, 所 以 各 位 議 員 應 該 知 所 取 捨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他 在 說 謊 我 也 想 問 問 你, 究 竟 深 圳 之 行 是 做 甚 麼 的 呢? 我 今 早 到 你 的 辦 公 室 曾 向 你 提 出 這 問 題, 但 你 說 你 也 不 知 道 主 席, 你 說 有 沒 有 特 首 是 如 此 糊 塗 的? 第 一, 如 果 特 首 不 知 道 整 個 過 程 的 內 容, 他 通 知 作 為 議 長 的 你 率 領 我 們 到 深 圳 去 做 甚 麼 呢? 如 果 特 首 知 情 而 不 告 訴 你, 即 是 他 瞞 騙 你, 希 望 你 率 領 我 們 前 往 那 裏, 但 不 知 做 甚 麼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覺 得 真 的 不 值 得 給 他 經 費 讓 我 讀 出 他 的 費 用 : 行 政 長 官 的 酬 酢 津 貼 辦 公 室 開 支 和 津 貼, 全 部 包 括 在 內 坦 白 說, 我 在 這 問 題 上 也 被 人 問 得 口 啞 啞 第 一, 主 席, 我 是 一 個 沒 有 回 鄉 證 的 人, 你 是 知 道 的 ; 而 回 鄉 證 不 是 由 特 首 控 制 現 時 突 然 令 整 個 香 港 好 像 發 瘋 一 樣, 且 讓 我 舉 例 說 明 香 港 蒙 羞 至 甚 麼 程 度 呢? 由 於 行 政 長 官 的 麾 下 太 離 譜, 尤 其 是 邱 騰 華, 他 在 外
14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面 與 我 喝 茶 時 談 笑 風 生, 我 問 他 邱 主 任, 究 竟 深 圳 之 行 是 怎 麼 回 事? 他 也 不 知 道, 只 是 笑 騎 騎, 但 沒 有 放 毒 蛇 這 故 事 是 怎 樣 的 呢? 小 弟 也 被 他 所 害, 因 為 我 要 前 往 大 馬 就 六 四 作 演 說, 我 也 感 到 無 所 適 從 第 一, 原 來 在 上 星 期 六, 你 老 人 家 可 能 已 經 下 班, 據 說 有 一 位 議 員 接 到 某 人 的 來 電, 說 會 召 喚 他 前 往 深 圳, 然 後 他 告 訴 傳 媒, 但 傳 媒 又 不 核 實...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所 說 的 與 有 關 總 目 有 何 關 係? 梁 國 雄 議 員 : 就 是 不 要 給 他 錢 老 兄, 他 是 負 責 向 上 了 解 天 聽, 向 下 解 釋 為 何 我 們 要 前 往 深 圳 的 人, 是 如 此 關 鍵 的 人 物, 但 現 時 全 香 港 莫 衷 一 是, 我 被 記 者 問 到 口 啞 啞, 我 這 數 天 只 是 回 答 記 者 的 提 問 已 浪 費 4 小 時 記 者 們 問 我 究 竟 去 不 去 如 果 不 能 再 表 達 意 見, 我 又 會 否 前 往 我 會 否 穿 印 有 六 四 字 眼 的 衣 服 會 否 好 像 上 次 般 帶 書 本 前 往 等 我 現 在 也 不 知 道 究 竟 前 往 深 圳 所 為 何 事 我 問 : 可 否 表 達 意 見? 回 覆 是 不 知 道 坦 白 說, 主 席, 做 人 最 重 要 的 是 明 碼 實 價 假 設 我 前 往 深 圳 也 不 能 說 甚 麼, 只 能 聽 的 話, 那 麼 我 可 以 選 擇 不 前 往...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所 說 的 與 總 目 21 無 關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這 也 說 得 出 口? 整 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上 自 梁 振 英, 中 至 他 的 特 首 辦...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剛 才 一 直 在 談 論 於 深 圳 舉 行 的 會 面... 梁 國 雄 議 員 : 那 不 是 新 鮮 滾 熱 辣 的 事 嗎? 在 此 之 前 我 並 不 能 談 論 這 事...
146 14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先 聽 我 說 如 你 有 留 意 報 道, 以 及 已 發 給 你 的 文 件, 你 應 知 道 在 深 圳 舉 行 的 會 面, 是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邀 請 所 有 議 員 出 席 的, 這 與 你 剛 才 所 指 的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工 作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請 你 針 對 總 目 21 發 言, 不 要 離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那 麼 你 想 說 甚 麼? 這 即 是 說 特 首 沒 有 參 與, 特 首 沒 有 參 與 便 要 扣 減 他 的 薪 酬 了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是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的, 而 行 政 會 議 內 有 一 個 人 名 叫 林 鄭 月 娥 老 實 說, 你 想 阻 止 我 發 言 也 沒 有 用, 全 香 港 人 都 明 白, 如 果 特 首 知 道 事 情 的 詳 情, 他 不 告 訴 香 港 人 便 不 對, 而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邀 請 我 們 出 席, 但 又 不 知 道 做 甚 麼 特 首 既 不 知 道 又 不 提 醒 林 鄭 月 娥,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 又 或 他 沒 有 把 他 所 知 的 事 情 告 訴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公 告 於 天 下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在 內 也 同 樣 是 不 對 的 你 明 白 嗎? 現 在 的 情 況 是 沒 有 規 矩, 因 為 這 是 由 一 位 議 員 向 記 者 放 風, 然 後 記 者 再 進 行 採 訪 主 席, 說 得 難 聽 一 點, 如 果 我 告 訴 記 者, 原 來 那 位 議 員 聽 錯 了, 致 電 給 他 的 人 是 叫 他 到 深 圳 食 海 鮮, 那 怎 麼 辦 呢?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時 談 論 的 情 節 與 議 題 無 關, 請 你 立 即 停 止, 否 則 我 會 命 令 你 停 止 發 言 現 時 的 議 題 是 總 目 21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請 你 針 對 這 項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還 說 沒 有? 好 了, 那 麼 我 便 作 出 稱 讚... 我 正 正 是 在 說 不 應 該 納 入, 一 毫 子 也 不 應 該 給 它 我 本 來 想 給 它 1,000 元, 但 在 你 主 持 的 表 決 中 否 決 了, 我 本 來 是 想 給 它 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全 委 會 不 應 再 討 論 已 表 決 的 議 題 我 們 現 在 是 討 論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你 說 得 對, 但 我 是 在 證 明 我 較 其 他 人 更 關 心 這 問 題 我 本 來 想 透 過 提 出 修 正 案 表 達 我 的 意 見, 但 亦 遭 到 否 決, 現 在 便
14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討 論 納 入 附 表 的 問 題, 所 說 的 是 1,000 元, 對 嗎? 我 本 來 想 給 它 1,000 元, 現 在 我 覺 得 連 1,000 元 也 不 要 給 它 特 首 表 現 得 這 麼 差, 連 他 的 下 屬 也 一 樣, 他 的 下 屬 在 行 政 會 議 開 會...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有 一 個 政 改 三 人 組 的 機 關, 包 括 譚 志 源 袁 國 強 我 今 次 不 會 倒 轉 來 讀 還 有 林 鄭 月 娥 在 這 3 個 人 當 中, 如 果 是 由 司 長 促 請 立 法 會 的 議 長 率 領 我 們 前 往 深 圳, 有 甚 麼 理 由 不 事 先 通 知 你? 主 席, 現 時 3 個 人 都 各 有 分 工 譚 志 源 負 責 與 下 一 級 的 人 員 聯 絡, 我 想 他 的 職 位 應 該 大 約 與 李 飛 相 等 ; 而 王 光 亞 或 其 他 人 則 應 該 是 由 林 鄭 月 娥 負 責 應 酬 他 們 3 個 人 分 3 個 範 疇 你 不 相 信 可 以 向 劉 副 局 長 查 詢 這 是 分 開 3 個 範 疇 來 進 行 討 論 的 究 竟 法 律 上 是 怎 樣 的 情 況? 對 口 的 是 袁 國 強 如 果 說 七 成 民 意, 那 便 是 李 飛, 對 嗎? 即 譚 志 源...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已 多 次 提 醒 你, 這 次 深 圳 會 面 的 安 排 與 總 目 21 無 關, 請 你 不 要 再 離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既 然 令 大 家 不 開 心, 我 便 不 再 說 了 不 過, 主 席, 你 真 的 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有 責 任 指 出 議 員 的 發 言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給 我 20 分 鐘 向 你 解 釋 議 會 是 細 水 長 流 的, 如 果 他 們 不 是 在 上 星 期 六 作 了 這 個 孽, 我 今 天 也 沒 有 題 材 發 言 有 甚 麼 理 由 在 出 現 了 最 新 情 況 的 時 候, 我 不 能 談 論 最 新 的 話 題, 罵 人 須 有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們 現 在 並 非 進 行 一 般 的 辯 論, 而 是 審 議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附 表, 現 正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如 這 樣 吧, 現 在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可 以 嗎? 我 現 在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以 嗎? 這 是 總 目 144 總 目 144 是 關 於 譚 志 源, 我 剛 才 說 到 他 的 對 口 這 是 應 該 弄 清 楚 的, 他 是 負 責 民 意,
148 14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而 不 是 法 律, 因 此 他 應 該 清 楚 向 主 席 解 釋, 究 竟 這 次 最 具 決 定 性 的... 主 席, 這 不 是 我 捏 造 出 來 的, 全 世 界 都 在 說 這 事, 這 是 全 香 港 最 關 心 的 事 如 果 譚 志 源 局 長 的 對 口 是 李 飛, 那 麼, 如 何 得 到 七 成 的 民 意? 如 果 得 不 到 的 話, 他 應 該 與 香 港 的 議 員, 不 論 建 制 派 議 員 或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討 論 如 何 促 成 七 成 民 意, 因 為 現 在 說 的 是 只 有 得 到 七 成 民 意 才 會 令 這 次 的 政 改 方 案 通 過, 華 麗 轉 身 對 於 他 這 項 職 責, 今 天 劉 副 局 長 在 席, 現 在 不 是 相 差 很 遠 嗎? 說 要 得 到 七 成, 但 現 在 只 有 約 50% 老 實 說, 他 如 何 交 差 呢? 我 怎 可 以 給 他 錢? 又 例 如 袁 國 強 袁 國 強 的 問 題 是, 外 面 眾 說 紛 紜,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也 說 過 其 實 你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是 不 准 說 的, 不 過, 老 實 說, 我 自 己 犯 了 規, 也 不 會 說 你 犯 規 很 多 人 也 說 過 政 制 方 案 應 該 怎 樣 守 尾 門 應 該 怎 樣 根 據 陳 方 安 生 的 香 港 2020 方 案, 情 況 會 否 變 得 靈 異, 這 通 通 都 有 人 在 說 但 是, 袁 國 強 突 然 好 像 吃 了 啞 藥 般 全 世 界 都 在 討 論 法 律 上 應 該 怎 樣 處 理 我 現 在 不 是 說 深 圳 之 行 袁 國 強 在 眾 說 紛 紜,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也 在 談 論 這 事 時, 實 在 應 該 說 清 楚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 梁 國 雄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又 或 湯 家 驊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如 果 他 不 說, 那 代 表 甚 麼 呢? 我 問 你, 第 一, 主 席, 我 們 接 受 政 府 的 領 導, 領 導 的 意 思 是 甚 麼? 不 是 說 他 有 能 力 領 導 我 們, 而 是 因 為 他 的 品 位 領 導 我 們, 他 有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亦 有 政 府 的 權 能, 亦 有 政 府 的 責 任 來 做 這 些 事, 但 他 卻 不 做 主 席, 天 地 良 心, 你 說 最 近 袁 先 生 是 否 沒 有 作 聲, 好 像 啞 巴 般? 現 在 是 最 關 鍵 的 時 刻, 討 論 已 經 埋 牙, 究 竟 是 否 可 以 在 本 地 立 法, 把 公 司 票 變 成 董 事 票 抑 或 個 人 票? 這 是 兩 回 事, 涉 及 雙 方 的 價 碼 如 果 是 董 事 票, 即 是 搵 笨, 對 嗎? 有 哪 間 大 公 司 的 board 不 是... 即 難 道 李 嘉 誠 的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並 非 由 他 委 任? 這 即 是 叫 李 嘉 誠 的 人 投 票 給 李 嘉 誠 ; 但 如 果 是 變 成 個 人 票 便 不 同, 這 樣 會 令 整 個 民 意 取 向 轉 變, 有 機 會 得 到 七 成 民 意 支 持 所 以, 這 3 人 是 甚 麼 的 團 隊? 當 政 治 上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已 經 說 了, 那 麼 在 法 律 上 能 否 解 決? 負 責 法 律 的 人 又 不 作 聲 接 着 便 輪 到 譚 志 源 這 人 說 到 民 意, 主 席, 我 清 楚 記 得 當 天 是 9 月 1 日, 李 飛 在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致 辭 後, 我 記 得 他 說 現 在 已 經 通 過 八 三 一 的 決 定,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任 務 是 充 分 地 反 映 香 港 同 胞 對 八 三 一 的 支 持 主 席, 我 當 天 聽 後 真 的 感 到 如 雷 貫 耳, 我 想 : 這 次 厲 害 了, 一
14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定 是 文 革 式 的 宣 傳 攻 勢 豈 料 又 不 是 副 主 任 李 飛 當 天 以 人 大 之 尊 對 所 有 人 說... 當 然, 香 港 的 朝 廷 命 官 聽 得 更 入 耳, 因 為 他 有 實 質 的 任 命 權, 對 嗎? 我 們 這 些 人 與 他 何 干? 所 以, 如 果 譚 志 源 說 來 說 去 說 不 清, 既 懇 求 周 融 出 山, 又 藍 絲 帶, 用 盡 一 切 做 法 也 未 能 完 成 任 務, 這 樣 是 否 失 職? 總 的 來 說, 林 鄭 月 娥 師 太 簡 直 是 在 攙 扶 這 兩 人 現 在 是 一 紙 通 書, 即 是 說 : 我 林 鄭 月 娥 現 在 要 你 們 上 去 老 兄, 如 果 你 不 說, 也 應 叫 你 的 屬 下 說 吧 主 席, 你 說 這 樣 做 對 不 對? 在 總 目 144 下 全 部 都 是 有 關 這 些 人 的 撥 款, 向 他 們 支 付 薪 酬 真 的 是 浪 費 他 們 弄 得 我 們 一 頭 都 是 煙 主 席, 你 說 你 是 否 應 該 生 氣? 本 來 你 在 5 月 31 日 也 有 預 定 要 做 的 事 情, 現 在 又 要 你 率 隊 到 深 圳, 而 你 又 不 能 不 去, 這 樣 是 多 麼 的 沒 有 禮 貌! 她 說 這 是 京 官 的 行 程 老 兄, 京 官 大 晒 嗎? 我 們 70 人, 他 們 只 有 3 人 我 說 完 了, 我 認 為 要 扣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不 要 給 他 們 錢, 不 要 給 他 們 錢 ( 計 時 器 響 起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間 到 了 我 希 望 公 眾 人 士 認 真 地 聆 聽 議 員 的 發 言, 特 別 是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如 果 有 人 要 就 我 對 這 項 辯 論 的 安 排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指 我 限 制 議 員 的 發 言 時 間 是 不 合 理 的,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那 番 發 言, 便 是 我 最 有 力 的 辯 解 任 何 人 聽 過 那 番 發 言 都 可 自 行 判 斷, 究 竟 是 議 員 為 辯 論 的 議 題 準 備 了 豐 富 的 資 料 和 精 彩 的 意 見, 但 因 我 限 制 了 發 言 時 間 而 無 法 表 達, 還 是 議 員 純 粹 為 了 消 耗 議 會 的 時 間 而 東 拉 西 扯, 這 點 公 眾 自 會 判 斷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梁 國 雄 議 員 站 起 來 )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剛 才 的 說 話 既 然 涉 及 我...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的 發 言 時 間 已 經 完 結
150 15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要 求 再 次 發 言, 因 為 你 攻 擊 我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稍 等, 我 要 先 問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你 說 要 公 眾 判 斷, 那 麼, 議 員 也 應 該 在 場 判 斷 請 主 席 傳 召 議 員 回 來, 判 斷 以 下 的 辯 論, 誰 比 較 有 道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梁 國 雄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是 連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少 聽 到 一 位 主 席 用 兩 分 鐘 時 間 來 批 評 一 位 議 員 的, 我 覺 得 你 顯 然 是 假 公 濟 私, 因 為 你 打 算 跟 我 打 官 司, 說 如 果 我 將 來 控 告 你 時, 這 便 是 一 個 好 例 子 老 實 說, 其 實 這 是 不 應 該 的, 對 嗎? 這 是 不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過, 我 是 一 個 有 量 度 的 人, 我 是 會 原 諒 你 的, 正 如 我 原 諒 主 席 在 不 同 場 合 評 論 政 治 一 樣, 因 為 我 也 曾 經 評 論 你, 因 此, 立 法 會 的 陳 腔 濫 調 是 應 該 抹 煞 掉 的, 你 便 是 第 一 位 帶 頭 犯 規 的 人 不 要 緊, 這 口 氣 我 是 可 以 忍 的
15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好 了, 我 現 在 要 說 的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我 不 曾 談 論 過, 因 為 我 很 多 的 修 正 案 也 被 主 席 刪 掉 了, 我 現 在 反 對 納 入 的 數 個 項 目 是 有 關 不 稱 職, 以 致 民 政 事 務 局 整 體 表 現 非 常 失 色 我 說 的 是 甚 麼 呢? 主 要 是 關 於 年 輕 人 的 部 分, 我 暫 時 只 打 算 用 數 分 鐘 的 時 間 來 談 論 我 說 的 是 甚 麼 呢? 包 括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國 民 教 育 全 年 資 助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青 年 廣 場 有 關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資 金 等, 全 部 也 與 青 年 有 關, 對 嗎? 總 括 而 言 免 得 主 席 又 說 我 談 論 細 節 了 總 括 而 言, 便 是 聊 備 一 格, 成 績 欠 奉 主 席, 經 過 雨 傘 運 動, 只 要 眾 裏 尋 人, 便 可 以 看 到 大 部 分 參 與 者 也 是 年 輕 人, 我 們 這 些 年 老 的 人 在 那 裏 真 是 鶴 立 雞 羣 如 果 以 此 作 論, 便 是 說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青 年 廣 場 內 地 實 習 國 民 教 育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等, 還 有 與 青 年 發 展 活 動 有 關 的 全 年 開 支, 加 上 在 學 校 以 外 推 廣 公 民 教 育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這 些 錢 是 已 經 撥 出 了 的, 如 果 將 來 在 撥 出 後, 是 必 須 運 用 得 宜 的... 但 如 果 我 們 回 看 往 績, 這 些 項 目 全 部 也 是 舊 調 重 彈, 舊 瓶 新 藥, 即 正 在 做 的 繼 續 做, 只 是 追 加 一 些 撥 款 給 它 們 而 已 有 些 是 追 加 若 干 個 百 分 比, 可 能 是 由 於 通 脹, 也 可 能 是 他 們 覺 得 有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的 地 方 總 括 而 言, 第 一, 我 們 看 到 一 個 現 象, 便 是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這 是 我 經 常 說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要 提 醒 你, 全 委 會 現 正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68(3) 條, 就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該 條 訂 明 辯 論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需 要 撥 款 服 務 的 政 策 你 批 評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工 作 表 現 而 因 此 要 求 削 減 有 關 預 算, 在 修 正 案 的 辯 論 中, 你 已 多 次 發 言 提 出 這 些 意 見 我 再 次 提 醒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68(3) 條, 辯 論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需 要 撥 款 服 務 的 政 策 梁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噢, 那 麼 我 便 說 得 對 了... 我 不 正 是 說 得 對 嗎? 我 說 的 是 青 年 政 策, 老 兄, 我 讀 出 來 的 全 部 也 是 青 年 政 策, 是 錢 來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我 是 不 贊 成 納 入 嘛 那 麼, 我 總 其 成, 你 又 說 不 可 以 現 在 是 學 生 加 上 非 學 生, 總 之 便 是 所 有 的 年 輕 人, 即 是 說 民 政 事 務 局 轄 下 有 關 年 輕 人 的 撥 款 即 使 是 撥 出 所 有 其 他 撥 款, 也 不 可 以 批 准 這 一 項 我 剛 剛 提 及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你 便 截 停 我 了,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的 是 甚 麼 呢? 當 局 製 造 了 一 個 讓 年 輕 人 反 對 政 府 的 平 台, 老 兄, 這 是 否 很 糟 糕 呢? 這 是 適 得 其 反 的 主 席, 你 吩 咐 秘 書 勸 長 毛 不 要 生 事, 但 她 來 跟 我 說 兩 句, 卻
152 15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令 我 更 想 生 事, 你 還 會 否 任 用 她? 會 否 付 錢 給 她? 她 提 議 不 如 用 100 元 買 一 支 筆 送 給 我, 那 樣 我 可 能 會 乖 一 點, 但 在 送 筆 給 我 後, 我 卻 更 喧 鬧 主 席, 你 真 的 提 點 得 正 好 如 果 我 們 把 年 輕 人 抽 離 出 來, 無 論 是 利 用 制 服 團 體 但 又 被 梁 振 英 私 人 搞 了 一 個 甚 麼 軍, 借 用 軍 部 的 地 方, 造 成 大 醜 聞, 甚 至 解 放 軍 也 說 不 知 道, 說 它 一 般 是 不 會 借 地 方 給 某 一 個 團 體 的 這 已 經 變 成 了 醜 聞, 令 軍 部 蒙 羞 所 有 這 些 事 情, 最 糟 糕 的 是, 他 也 不 知 道 年 輕 人 需 要 甚 麼, 還 東 施 效 顰, 成 立 甚 麼 網 站, 呼 籲 年 輕 人 發 表 意 見 第 一, 沒 有 人 前 往 這 個 網 站, 即 使 有 人 前 往, 全 部 也 是 反 對 政 府 的, 那 怎 麼 辦 呢?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不 具 體 談 論 了, 但 政 出 多 門 繁 複, 對 嗎? 我 舉 個 例 子,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是 從 其 他 有 關 青 年 發 展 的 活 動 的 全 年 開 支 中 分 拆 出 來 的, 對 嗎? 有 關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可 能 又 有 重 疊, 而 青 年 廣 場 則 是 新 猷, 即 是 說 以 柴 灣 作 為 主 場, 不 定 時 舉 辦 一 些 年 輕 人 論 壇, 小 弟 天 天 也 出 席 不, 是 每 次 也 出 席, 每 次 出 席 也 看 到 一 大 羣 年 輕 人 在 反 對 主 持 的 嘉 賓, 大 家 說 這 是 否 很 糟 糕? 主 席, 在 這 一 點 上, 如 果 我 們 再 向 它 撥 款,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而 是 必 須 有 一 個 總 思 維 主 席, 我 現 在 告 訴 你 這 是 甚 麼 思 維, 我 真 是 有 所 本 的, 便 是 由 我 來 舉 辦 一 個 論 壇, 讓 他 們 來 罵 我, 這 樣 便 可 以 測 試 到 政 府 的 青 年 政 策 有 多 成 功 了, 對 嗎? 你 不 可 以 偏 聽 偏 信, 全 部 交 給 藍 絲 民 甚 麼 甚 麼 等 團 體 主 辦, 這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如 果 他 們 有 容 乃 大, 跟 我 說 : 社 民 聯 主 席 梁 國 雄, 我 覺 得 你 對 青 年 有 號 召 力, 不 如 我 贊 助 你 舉 行 一 場 論 梁 振 英 大 話 術 之 可 貴, 由 我 來 主 講, 那 麼 可 能 很 多 年 輕 人 便 會 前 來 聽 講, 來 到 後 便 向 我 喝 倒 采 了 看, 這 些 逆 向 思 維 的 方 法, 其 實 是 進 行 年 輕 人 工 作 必 備 的 主 席, 我 們 的 教 育, 是 教 育 年 輕 人 問 why, 為 甚 麼? 但 是, 我 們 要 問 的 是 why not, 即 為 何 必 須 這 樣, 對 嗎? 這 是 閉 塞 的, 那 些 只 懂 得 問 為 甚 麼 的 人 也 已 經 算 是 上 材 了 我 看 到 張 國 鈞 那 羣 民 建 聯 的 人 便 想 作 嘔, 還 有 甚 麼 周 浩 鼎...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是 第 三 次 發 言, 請 不 要 偏 離 議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有 所 本 的, 我 經 常 也 叫 他 們 去 的... 為 甚 麼 不 叫 社 民 連 的 人 去? 老 兄, 你 只 是 叫 他 們 去, 這 是 假 公 濟 私, 所 有
15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也 是 一 早 預 備 好 的 燒 賣, 對 嗎? 是 一 早 準 備 好 了 的 喂, 你 這 偏 聽 偏 信 的 青 年 政 策, 是 以 公 帑 來 支 持 你 的 組 織 舉 辦 青 年 訓 練 營 的, 讓 他 們 出 頭 露 角, 這 便 必 死 無 疑 了, 對 嗎? 如 果 我 們 改 變 思 維 了, 主 張 年 輕 人 問 為 何 必 須 是 這 樣? 那 麼 情 況 便 不 同 了 老 實 說, 現 時 這 真 是 一 個 普 照 的 光, 現 時 在 政 制 宣 傳 上 也 是 這 樣 的, 便 是 談 論 為 甚 麼, 而 不 是 談 論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這 樣, 因 此 便 說 2017 一 定 要 得, 只 是 問 why, 結 果 便 死 了 主 席,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是 發 乎 真 心 的 剛 才 有 一 位 年 輕 人 傳 了 一 個 短 訊 給 我, 說 梁 議 員, 你 要 為 青 年 人 發 聲 我 想 告 訴 這 位 年 輕 人, 如 果 他 們 真 的 想 為 自 己 發 聲, 便 不 要 單 是 去 示 威, 還 要 去 到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網 頁, 大 量 地 和 密 集 地 表 達 意 見, 而 並 非 以 反 對 的 方 式 表 達, 這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概 念 我 記 得 陳 志 全 議 員 曾 提 及 有 關 資 訊 科 技 的 apps 其 實, 資 訊 科 技 也 帶 來 了 很 多 與 年 輕 人 有 關 的 apps 和 平 台, 它 們 的 成 效 是 十 分 好 的, 有 百 多 萬 人 看 的, 對 嗎? 老 實 說, 是 有 百 多 萬 人 看 的 主 席, 你 通 過 資 訊 科 技 落 訂 單, 透 過 年 輕 人 的 政 策 取 得 那 麼 多 撥 款, 其 實 也 分 不 清 是 誰 的 他 落 訂 單 請 人 製 作 apps, 而 製 作 apps 的 人 是 沒 有 鬼 的, 可 能 是 他 自 己 不 濟 事, 也 可 能 是 落 訂 單 的 那 個 人 不 濟 事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確 實 是 準 備 充 分 的 你 剛 才 說 我 沒 有 充 分 準 備, 主 席, 那 麼 讓 我 問 你 : 你 是 否 記 得 舉 辦 了 多 少 次 青 年 廣 場 呢? 你 當 然 不 記 得 了, 對 嗎? 我 告 訴 你 是 舉 辦 了 9 次, 你 當 然 會 點 頭, 但 其 實 並 不 是, 因 為 連 我 也 不 知 道, 對 嗎? 因 此, 在 議 會 內, 有 甚 麼 是 叫 做 資 料 詳 實 的 呢? 你 是 在 說 笑 嗎? 我 又 不 是 在 引 經 據 典 因 此, 在 這 裏, 談 到 青 年, 我 便 會 提 出 這 一 點 還 有 一 項 問 題, 便 是 關 於 藝 術 發 展 局 的 問 題 此 外, 談 到 支 出, 在 後 面 還 有 另 外 一 項, 便 是 有 關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奧 委 會 ) 的 事 情, 這 也 是 很 有 趣 的, 便 是 它 多 年 來 也 沒 有 改 革 香 港 奧 委 會 的 選 舉 過 程 非 常 烏 龍, 每 年 也 會 出 現 兩 三 宗 醜 聞, 但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批 出 撥 款 時, 卻 錯 誤 地 利 用 這 些 衞 星 組 織 來 發 放 資 源, 而 當 中 最 壞 的 一 點, 便 是 這 個 奧 委 會 擁 有 甄 選 奧 林 匹 克 選 手 的 專 利 我 曾 經 處 理 過 一 宗 個 案, 便 是 有 一 名 柔 道 選 手, 他 在 香 港 是 打 遍 天 下 無 敵 手 的, 但 由 於 得 罪 了 奧 委 會, 結 果 便 無 法 代 表 香 港 出 賽 主 席, 這 是 公 帑 來 的, 因 此, 如 果 你 說 梁 國 雄 議 員 沒 有 準 備, 主 席, 那 麼 你 便 回 去 準 備 一 下 吧, 對 嗎? 我 知 道 你 須 回 去 準 備 的, 你 便 回 去 查 一 查 吧
154 15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不 批 准 這 些 小 項 目, 例 如 奧 委 會 等 這 些 項 目, 其 實 也 是 正 確 的 總 而 言 之, 大 家 看 到 這 些 支 出 也 是 物 不 所 值, 是 有 支 出 而 沒 有 成 效, 甚 至 是 有 反 成 效 的 我 想 問 一 問 莫 乃 光 議 員, 如 果 他 開 設 一 間 公 司 而 其 經 營 情 況 是 這 樣 時, 他 會 否 繼 續 投 資 呢? 當 然 是 會 選 擇 結 業 了 如 果 有 人 叫 他 不 要 結 業, 當 然 便 要 把 這 個 人 解 僱, 因 為 他 是 在 害 你 的 因 此,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回 來 了? 那 麼, 我 給 你 面 子, 不 再 說 了 其 實, 我 想 告 訴 你,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之 下, 現 時 便 是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看 似 是 無 為 而 治, 但 實 際 上 是 無 能 之 治, 這 是 很 嚴 重 的 很 多 人 不 明 白, 說 曾 德 成 局 長 很 和 靄, 悶 聲 發 大 財, 是 很 有 親 和 力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可 以 斷 定 他 並 非 無 為 而 治, 而 是 無 能 之 治 因 此, 總 其 成 而 言, 我 不 單 在 一 些 小 項 目 上 不 會 撥 款 給 他 我 剛 才 已 經 提 出 了 理 據 而 且 在 一 些 大 項 目 上, 由 於 德 成 局 長 和 他 的 副 局 長 許 曉 暉... 老 實 說, 她 真 是 像 人 海 孤 鴻 般, 你 是 否 認 識 她 呢? 老 兄, 她 這 樣 也 可 以 每 個 月 收 取 20 多 萬 元 我 有 一 次 在 北 角 看 到 她 急 步 走 過, 便 問 她 是 否 去 買 餸, 她 說 是 的, 因 為 工 作 到 太 晚 了 代 理 主 席, 你 說 她 多 麼 慘 呢? 工 作 至 很 晚, 也 仍 然... 她 當 時 真 是 去 買 餸 的, 如 果 你 不 相 信 便 去 問 一 問 許 曉 暉 吧, 她 指 着 一 個 中 產 屋 苑, 我 說 她 真 的 很 辛 苦, 老 實 說, 真 是 我 見 猶 憐 她 工 作 得 那 麼 辛 苦, 到 晚 上 8 時 多 才 拿 着 菜 籃 急 急 回 去, 但 即 使 是 這 樣, 也 沒 有 人 知 道 她 做 過 甚 麼, 老 實 說, 究 竟 是 我 孤 陋 寡 聞, 還 是 她 功 效 奇 低 呢? 所 以, 在 這 一 點 上, 副 局 長 是 不 行 的 我 現 時 再 考 大 家 一 個 常 識 問 題 : 蔣 麗 芸 議 員, 你 是 否 知 道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政 治 助 理 是 誰 呢? 她 能 否 說 出 名 字 呢? 這 個 人 是 他 們 政 黨 的 人, 但 卻 沒 有 人 能 夠 說 出 來...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 是 的, 對 不 起 這 樣, 我 證 明 了 根 本 沒 有 人 認 識 他 們 這 羣 人 如 果 沒 有 人 認 識 他 們, 甚 至 立 法 會 議 員 也 不 認 識 他 們, 這 表 示 雖 然 政 治 助 理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其 實 便 是 與 我 們 打 交 道, 但 我 卻 從 沒 有 收 過 他 的 名 片, 只 是 有 一 次 剛 好 撿 到 吧 了 那 麼, 我 們 究 竟 有 甚 麼 辦 法
15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呢? 因 此, 其 實 不 向 他 們 批 出 撥 款... 你 不 要 笑, 他 是 你 們 的 黨 友, 但 你 也 無 法 說 出 其 名 字, 甚 至 我 現 時 也 無 法 說 出 來 代 理 主 席, 我 先 就 此 打 住, 因 為 再 說 下 去, 有 時 候 我 實 在 也 忍 不 住 要 發 笑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第 7 項 辯 論 第 二 次 發 言 不 過, 我 想 先 回 應 剛 才 曾 鈺 成 主 席 用 梁 國 雄 議 員 上 次 發 言 舉 的 例 子 他 說 : 如 果 有 人 認 為 他 窒 礙 議 員 發 言, 因 而 向 他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最 好 以 梁 國 雄 議 員 為 例 他 確 實 在 上 一 節 對 梁 國 雄 議 員 非 常 寬 鬆, 因 為 梁 國 雄 議 員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於 5 月 31 日 北 上 深 圳 與 中 方 及 政 改 三 人 組 會 面 為 例, 不 斷 提 及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他 不 是 不 可 以 發 表 意 見, 但 要 針 對 有 關 的 總 目 如 果 他 要 批 評 到 訪 深 圳 的 安 排 不 當 或 政 策 不 當, 便 要 發 言 針 對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或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即 使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其 中 一 節 向 梁 國 雄 議 員 放 水, 也 不 代 表 他 對 所 有 議 員 都 會 全 程 提 供 充 足 的 論 政 空 間 當 然, 即 使 我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也 不 會 說 得 那 麼 仔 細, 指 出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這 一 節 不 讓 我 說 甚 麼 言 歸 正 傳, 這 次 是 我 第 二 次 發 言,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與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有 關 我 在 上 一 節 看 到 張 建 宗 局 長 坐 在 這 裏, 但 他 現 在 不 在 席 我 現 在 想 談 談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也 想 告 訴 張 建 宗 局 長, 根 據 這 次 處 理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的 安 排, 保 守 估 計 預 算 案 將 於 明 天 或 最 遲 後 天 獲 三 讀 通 過, 屆 時 一 些 所 謂 利 民 紓 困 的 派 糖 措 施 便 會 提 交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處 理 不 過, 張 建 宗 局 長 在 上 兩 個 星 期 跟 隨 財 爺 口 水 尾, 指 參 與 拉 布 的 議 員 盡 情 破 壞, 呼 籲 議 員 不 要 在 財 委 會 阻 礙 綜 援 出 三 糧 我 想 告 訴 張 建 宗 局 長, 你 說 這 番 話 其 實 表 示 你 失 職 所 以, 我 可 以 此 為 理 據 不 把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156 15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大 家 都 知 道, 綜 援 出 三 糧 沒 有 爭 議 性, 議 員 不 會 以 此 玩 嘢, 阻 礙 有 需 要 人 士, 雖 然 我 認 為 這 筆 錢 並 非 救 命 錢 如 果 是 救 命 錢 的 話, 局 長 更 為 失 職, 證 明 現 時 的 綜 援 金 額 根 本 不 足 以 讓 綜 援 人 士 應 付 生 活 開 支, 要 等 出 雙 糧 出 三 糧 幫 補 才 能 夠 買 足 夠 食 物 和 還 債 我 在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一 次 會 議 已 經 對 張 建 宗 局 長 說 過 這 番 話 我 想 強 調, 如 果 預 算 案 在 這 星 期 已 經 處 理 完 畢, 我 希 望 局 長 在 處 理 蓮 塘 口 岸 後, 立 即 處 理 這 些 一 次 性 利 民 紓 困 措 施 的 撥 款 申 請, 切 勿 把 這 些 紓 困 措 施 放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後 面, 即 把 沒 爭 議 性 的 議 案 放 在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案 後 面, 希 望 大 家 屆 時 看 清 楚 我 現 在 先 旨 聲 明, 我 認 為 他 不 會 捍 衞 這 筆 撥 款 因 此, 我 認 為 我 有 充 分 理 由, 反 對 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全 年 預 算 納 入 附 表 我 曾 經 告 訴 記 者, 即 使 財 委 會 真 的 遇 到 大 塞 車, 仍 然 有 很 多 方 法 處 理 這 些 撥 款 申 請 例 如, 本 會 可 以 加 開 會 議 或 把 有 關 議 程 排 前 一 點, 我 認 為 沒 有 議 員 會 提 出 反 對 即 使 是 退 一 萬 步, 財 委 會 真 的 發 生 水 泄 不 通 的 情 況, 本 會 也 可 以 效 法 處 理 賑 災 基 金 般 的 手 法, 經 由 文 件 傳 閱 就 像 財 委 會 主 席 張 宇 人 議 員 說 過, 如 果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便 可 視 為 獲 得 通 過, 但 只 要 有 一 位 議 員 反 對 也 不 可 以 通 過 這 樣 做 便 可 以 處 理 這 些 一 次 性 利 民 紓 困 措 施, 而 這 些 措 施 也 不 會 被 騎 劫 關 於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為 何 我 說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失 職, 因 此 要 削 減 開 支 不 把 它 納 入 附 表 呢? 其 實, 我 們 每 年 都 重 複 同 一 論 點, 也 沒 有 人 可 以 反 駁 我 們, 那 就 是 曾 俊 華 上 任 後 不 但 年 年 估 錯 預 算 案, 而 且 越 估 越 錯 我 在 去 年 的 特 別 財 委 會 曾 經 挑 戰 曾 俊 華, 並 且 對 他 說 這 份 不 是 預 算 案, 而 是 財 政 預 錯 案, 再 估 錯 的 話 就 是 財 政 騙 案, 錯 估 情 況 年 年 如 是 我 問 他 敢 不 敢 把 估 錯 的 數 額 拿 出 來 還 富 於 民, 因 為 這 些 錢 都 不 在 他 的 預 算 之 內 原 本 以 為 會 出 現 虧 蝕, 殊 不 知 有 一 大 筆 進 帳 和 盈 餘 當 然, 他 當 時 不 敢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無 論 他 如 何 估 錯, 甚 至 一 年 比 一 年 錯, 也 不 用 承 擔 任 何 實 際 或 政 治 後 果 曾 俊 華 任 內 平 均 每 年 有 600 億 元 盈 餘, 而 每 年 錯 估 的 差 額 總 計 超 過 4,000 億 元
15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現 在 是 辯 論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但 你 卻 多 次 談 論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對, 所 以 我 沒 有 詳 細 論 述 我 只 想 說 因 為 他 辦 事 不 力, 所 以 不 應 將 總 目 142 的 款 項 納 入 讓 他 任 意 使 用 我 不 想 再 就 這 論 點 繼 續 發 表 意 見, 因 為 他 還 有 很 多 問 題, 包 括 我 們 反 對 的 派 糖 措 施,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寬 減 薪 俸 稅 和 利 得 稅, 以 及 寬 減 年 度 首 兩 季 差 餉, 這 些 都 是 政 策 的 矛 盾 之 處 他 說 我 們 要 審 慎 理 財, 不 是 有 錢 便 一 定 要 向 市 民 派 錢 那 麼, 上 述 措 施 是 否 派 錢 措 施 呢? 財 爺 明 明 派 錢, 而 且 還 富 於 富, 但 向 市 民 則 只 派 首 兩 季 很 多 小 市 民 都 問 我 們 為 何 不 爭 取 攤 分 4 季, 這 樣 每 人 都 可 以 得 益 多 一 點 其 實, 我 們 知 道 原 因, 因 為 政 府 曾 經 私 下 告 訴 我 們, 財 爺 不 想 市 民 有 不 用 交 差 餉 的 感 覺, 所 以 不 會 每 年 都 寬 免 差 餉, 而 要 市 民 1 年 繳 交 兩 次 差 餉, 讓 他 們 保 持 繳 交 差 餉 的 感 覺 和 習 慣, 其 實 這 些 都 是 派 錢 措 施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每 當 有 議 員 發 表 多 一 點 意 見 的 時 候, 議 事 堂 的 議 員 人 數 便 會 越 來 越 少, 請 響 鐘 邀 請 議 員 乖 乖 回 來 開 會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繼 續 就 總 目 142 有 關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這 部 分 的 納 入 發 言 我 上 半 部 分 提 及 因 為 他 每 年 錯 誤 計 算 盈 餘, 以 及 他 說 不 派 錢 而 其 實 在 派 錢 是 自 相 矛 盾, 我 是 就 這 些 方 面 發 言
158 15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接 着 我 要 說 的 是 他 藥 石 亂 投 一 些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中 提 出 的 針 對 性 措 施 出 現 很 重 大 的 問 題, 我 只 舉 一 兩 個 例 子, 包 括 豁 免 間 旅 行 社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以 及 豁 免 間 酒 店 和 旅 館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但 是, 我 翻 查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在 去 年 9 月 至 12 月 對 訪 港 旅 客 的 統 計 數 字, 發 現 全 年 訪 港 旅 客 並 無 下 跌, 反 而 錄 得 增 長, 其 中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不 跌 反 升 在 去 年 10 月 至 12 月, 大 陸 訪 港 旅 客 分 別 較 前 年 同 期 大 升 18.3% 24.1% 及 13.2%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預 算 案 中 指 出, 這 些 針 對 性 措 施 是 因 為 各 行 各 業 受 佔 中 影 響, 所 以 向 它 們 提 供 一 些 補 貼 但 是, 我 們 核 對 數 字, 發 覺 事 實 上 不 是 這 樣 他 向 旅 行 社 酒 店 和 旅 館 派 錢, 豁 免 他 們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究 竟 原 因 為 何? 這 是 錯 誤 的 政 策, 起 碼 是 政 策 本 身 背 後 的 理 據 錯 誤 根 據 旅 發 局 統 計 數 據, 去 年 僅 短 途 市 場 和 長 途 市 場 錄 得 些 微 升 幅, 惟 全 年 並 無 下 跌, 整 體 旅 客 數 目 達 萬 人 次, 較 去 年 大 升 12% 數 字 是 最 誠 實 的, 財 爺 制 訂 的 這 項 政 策, 所 說 的 針 對 性 措 施, 當 中 的 酒 店 和 旅 館 根 本 沒 有 受 到 打 擊, 而 且 更 有 上 升 的 現 象 他 在 預 算 案 中 依 然 強 行 把 短 途 客 和 長 途 客 的 些 微 減 少 推 諉 於 佔 領 行 動, 這 是 非 常 錯 誤 的 另 一 項 便 是 他 豁 免 的 士 小 巴 貨 車 和 拖 車 每 年 1 次 的 車 輛 檢 驗 費 用, 但 對 於 受 佔 領 行 動 影 響 的 電 車 卻 沒 有 提 出 任 何 對 策 這 令 我 們 認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制 訂 今 年 預 算 案 的 政 策 思 維 是 完 全 錯 誤 的 如 果 大 家 到 街 上 問 一 下, 哪 個 交 通 工 具 最 受 佔 領 行 動 影 響? 大 家 都 會 回 答 是 電 車, 因 為 電 車 服 務 癱 瘓 了 由 於 示 威 人 士 佔 領 了 金 鐘 道 和 銅 鑼 灣, 使 東 西 兩 方 無 法 相 通 為 甚 麼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不 包 括 電 車? 我 想 到 的 唯 一 理 由... 如 果 強 行 要 想 出 個 理 由, 便 是 因 為 電 車 業 沒 有 參 與 譴 責 佔 領 人 士 從 這 些 政 策 可 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在 制 訂 預 算 案 時 沒 有 甚 麼 準 則 和 原 則 另 一 個 我 猜 代 理 主 席 會 反 對, 即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會 反 對 的 項 目, 便 是 硬 推 用 者 自 付, 收 回 成 本 的 原 則, 強 迫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進 行 削 減 開 支, 要 羊 毛 出 在 羊 身 上 真 的, 在 SARS 期 間, 我 們 財 政 有 危 機 時 都 未 如 此 計 算 過, 要 向 小 市 民 開 刀 這 方 面 的 詳 情 我 不 再 列 舉 例 子 和 數 字, 因 為 之 前 也 有 很 多 議 員 申 述 過, 連 火 葬 服 務 亦 要 收 回 成 本, 即 生 時 無 樓 棲 身, 死 了 也 要 跟 你 算 得 一 清 二 楚
15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從 這 些 政 策 可 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究 竟 是 以 甚 麼 思 維 來 制 訂 這 份 預 算 案 呢? 那 些 包 括 擴 闊 稅 基 開 徵 銷 售 稅 等 說 法 更 是 誰 聽 了 也 會 說 : 你 不 是 在 此 時 此 年, 當 你 從 盈 餘 看 到 每 年 你 都 估 算 錯 誤 的 大 賺 的 情 況 下 來 跟 我 們 說 這 些 話 吧? 所 以, 如 果 要 逐 一 數 算 例 子, 雖 然 我 還 可 以 列 舉 很 多, 但 針 對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我 便 到 此 為 止 此 外, 同 樣 是 關 於 財 政 的 項 目, 便 是 總 目 147 政 府 總 部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這 亦 是 我 們 反 對 納 入 的 重 要 項 目 我 們 多 名 民 主 派 議 員 均 表 示, 它 把 25 項 原 本 需 要 經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審 議 的 申 請, 繞 過 原 有 機 制 納 入 預 算 案 中, 要 一 併 讓 我 們 審 議 雖 然 工 黨 議 員 針 對 這 方 面 的 各 個 項 目 提 出 修 正 案, 包 括 購 買 消 防 裝 備 撥 款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和 迪 士 尼 二 期, 但 其 實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也 認 為 這 些 項 目 應 該 獨 立 抽 出 來 討 論, 即 不 一 定 要 反 對 修 正 案, 不 過 起 碼 也 要 有 充 足 的 討 論 時 間 可 是, 現 在 看 見 家 強 局 長 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下 的 庫 務 科, 用 盡 所 有 的 權 力... 又 是 那 句 說 話 你 有 權, 但 是 否 要 用 盡 呢? 上 星 期, 大 家 聽 到 他 公 開 表 示, 他 們 繞 過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 工 務 小 組 ) 不 是 削 弱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因 為 工 務 小 組 是 財 委 會 轄 下 的 其 中 一 個 小 組, 只 是 協 助 財 委 會 審 議 項 目, 故 此 財 委 會 當 然 有 權 不 需 要 工 務 小 組 協 助 而 可 直 接 自 行 審 議, 所 以 即 使 工 務 小 組 尚 未 處 理 的 項 目, 亦 可 以 提 交 到 財 委 會 討 論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請 停 止 發 言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這 個 項 目 當 中, 這 個 總 目 涉 及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關 於 剛 才 長 毛 就 即 將 來 臨 的 星 期 天 作 出 的 批 評, 他 大 部 分 時 間 是 談 論 總 目 21, 其 後 才 轉 為 談 論 總 目 144, 我 覺 得 整 個 星 期 天 的 安 排 失 當, 其 實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責 任 我 不 詳 細 評 論 了, 基 本 上, 我 認 同 長 毛 剛 才 就 星 期 天 安 排 失 當 作 出 的 批 評, 作 為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理 由
160 16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作 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理 應 就 這 項 安 排 與 各 政 黨 和 各 議 員 作 出 恰 當 的 溝 通 和 聯 絡 我 想 絕 大 部 分 議 員 特 別 是 我 感 到 不 滿 的, 是 每 一 次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也 全 部 是 從 記 者 那 裏 得 知 的 或 許 是 有 兩 三 個 議 員 首 先 接 獲 通 知, 然 後 傳 媒 便 取 得 資 料 關 於 這 類 安 排, 在 10 次 當 中 有 8 次 也 是 記 者 在 掌 握 到 信 息 後 問 我 們 我 們 很 少 收 到 正 式 的 邀 請 信, 也 沒 有 任 何 的 資 料 顯 示 當 天 的 安 排 會 是 如 何 作 為 一 個 地 域 性 或 特 區 的 民 意 代 表, 一 個 議 會 與 中 央 級 官 員 的 會 晤 屬 於 官 方 溝 通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來 港 探 訪, 也 有 一 個 明 確 範 疇, 我 們 更 會 預 早 收 到 美 國 領 事 館 傳 來 有 關 議 員 的 背 景, 以 及 商 討 項 目 和 是 次 來 港 目 的 的 資 料, 還 有 聯 絡 人 的 資 料 即 使 我 們 到 外 國 訪 問, 立 法 會 考 察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也 能 夠 充 分 地 供 外 國 機 構 作 參 考 用 途, 但 一 個 正 式 的 官 方 會 議, 涉 及 香 港 市 民 的 福 祉 和 政 制 發 展, 卻 竟 然 可 馬 虎 和 粗 疏 得 沒 有 正 式 通 知 時 至 今 天, 仍 然 沒 有 任 何 政 府 官 員 與 我 溝 通 聯 絡, 討 論 是 否 出 席 星 期 天 的 會 議 或 安 排 為 何, 完 全 沒 有, 代 理 主 席, 是 零 如 果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年 薪 數 百 萬 元, 副 局 長 則 被 批 評 為 有 垃 圾 桶 般 的 形 象, 本 來 一 位 雄 辯 滔 滔 的 執 政 黨 主 要 發 言 人, 變 為 一 個 鴉 雀 無 聲 的 垃 圾 桶, 你 說 有 多 悲 哀 所 以, 看 到 撥 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款 項, 任 何 稍 有 常 識 的 議 員 也 不 可 能 接 受 這 樣 的 安 排 當 然, 有 很 多 泛 民 議 員 已 決 定 北 上 但 是, 從 一 個 簡 單 的 protocol 代 理 主 席, 我 不 知 如 何 翻 譯 protocol 這 個 字 一 個 所 謂 禮 儀 性 的 安 排, 對 一 個 議 會 的 尊 重, 對 議 員 身 份 的 尊 重 而 言... 現 在 不 是 主 子 呼 喚 奴 隸 或 奴 婢 去 朝 拜, 而 是 一 個 代 表 700 萬 人 的 地 區 議 會 與 中 央 機 構 官 員 的 正 式 會 晤 怎 可 以 視 這 羣 議 員 為 奴 婢 奴 隸 下 屬? 呼 之 則 來, 揮 之 則 去 所 以, 眼 見 這 種 政 治 關 係 不 斷 醜 化 不 斷 惡 化, 真 是 感 到 很 悲 哀 當 年, 曾 蔭 權 安 排 議 員 前 往 廣 東 省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會 晤, 做 法 絕 對 比 現 時 每 一 次 為 商 討 政 改 而 安 排 整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與 中 央 官 員 會 晤 好 上 數 十 倍 現 時 的 議 會 越 來 越 自 我 貶 值, 我 為 這 種 低 下 態 度 而 感 到 可 悲, 也 可 說 是 可 耻 因 此, 一 些 仍 然 堅 持 北 上 的 議 員, 如 果 你 們 喜 歡 卑 躬 屈 膝, 跪 拜 北 方 官 員, 我 覺 得 這 是 民 主 派 的 耻 辱 我 不 知 議 員 有 否 收 到 正 式 的 邀 請 信? 我 仍 未 看 到, 剛 才 我 還 問 助 理 有 否 收 到 正 式 邀 請 信 邀 請 信 還 沒 有 收 到, 便 問 我 去 不 去? 因 此, 代 理 主 席, 我 只 可 以 說 這 並 非 是 一 般 應 有 的 禮 儀 或 在 應 有 的 尊 重 下 安 排 的 會 議 我 覺 得 是 一 個 自 視 甚 高 目 無 法 紀 貪 污 腐 敗 的 政 權 代 表, 呼 籲 一 羣 願 意 做 奴 隸 的 人 去 接 受 訓 話 或 訓 斥
16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撥 款, 即 在 有 關 總 目 下 的 撥 款, 以 及 過 去 多 年 來 的 改 變, 特 別 是 人 事 增 長 方 面 的 改 變, 我 越 來 越 覺 得 這 個 政 策 局 對 香 港 所 產 生 的 損 害 是 越 來 越 多 的 為 何 我 這 樣 說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提 出 修 正 案 時 不 曾 說 過 這 些 內 容, 我 純 粹 是 就 納 入 表 達 我 的 個 人 意 見, 完 全 沒 有 重 複, 我 之 前 亦 完 全 不 曾 提 及 這 個 觀 點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2007 年 和 2015 年,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2007 年 的 人 手 只 有 80 人, 至 2015 年 已 飆 升 至 117 人, 增 幅 達 1 倍, 而 2011 年 的 撥 款 是 8,400 萬 元, 至 2015 年 已 經 上 升 至 146,615,000 元, 升 幅 差 不 多 達 七 成 至 於 各 項 綱 領 的 人 手 改 變, 局 長 辦 公 室 沒 有 多 大 改 變,2011 年 與 2014 年 是 一 樣 的 ; 在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方 面, 由 76 人 增 至 85 人 ; 內 地 及 台 灣 事 務 辦 由 40 人 提 升 至 72 人 ; 個 人 權 利 方 面 同 樣 是 15 人, 數 年 來 沒 有 甚 麼 改 變 可 是,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內 地 事 務 方 面, 內 地 方 面 的 工 作 和 人 事 的 增 加, 究 竟 對 香 港 帶 來 甚 麼 影 響 呢? 以 前 我 稱 港 共 打 手 林 瑞 麟 為 林 公 公, 我 當 時 對 他 諸 多 批 評 和 指 責, 我 指 摘 他 寧 願 保 護 熊 貓 和 探 訪 熊 貓 也 不 探 望 受 難 的 香 港 人 我 當 年 第 一 次 在 立 法 會 內 被 趕 走, 便 是 因 為 對 他 作 出 批 評, 所 以 被 趕 出 議 事 堂 當 時 有 關...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是 有 關 係 的, 因 為 這 涉 及 我 反 對 納 入 的 理 由 我 是 引 用 例 子, 以 表 示 我 對 這 個 政 策 局 的 意 見 是 有 跡 可 尋 的, 而 這 項 批 評 並 不 是 今 天 才 提 出 的 我 批 評 這 個 所 謂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組 成, 是 理 應 代 理 主 席, 是 理 應 保 障 和 協 助 香 港 人 解 決 在 內 地 遇 到 困 難 時 的 事 務, 但 現 在 這 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卻 逐 漸 變 成 是 與 內 地 的 高 層 內 地 的 官 員 和 內 地 省 市 的 官 員 喝 茅 台 建 立 關 係 的 政 策 局, 多 於 實 際 幫 助 香 港 人 因 此, 我 剛 才 用 所 謂 林 瑞 麟 公 公 的 例 子 說 明, 當 四 川 發 生 地 震 時, 他 願 意 前 往 探 訪 熊 貓, 但 當 他 被 問 及 會 否 了 解 被 困 被 捕 的 香 港 人 所 面 對 的 苦 況 時, 他 當 時 的 說 法 是 : 如 果 他 提 出 探 訪 他 們 的 要 求, 便 是 對 內 地 機 構 和 內 地 部 門 不 尊 重 我 當 時 對 他 作 出 強 烈 譴 責, 因 而 被 主 席 趕 出 議 事 堂 代 理 主 席, 既 然 它 從 香 港 人 拿 取 金 錢, 增 加 了 這
162 16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麼 多 職 位, 開 支 由 2011 年 的 8,000 多 萬 元 增 至 2015 年 的 1 億 4,600 萬 元, 究 竟 這 種 大 幅 上 升 換 來 甚 麼 呢? 我 們 回 看 很 多 涉 及 內 地 的 問 題, 四 川 賑 災 撥 款 不 用 說 了, 最 後 又 是 落 入 貪 腐 官 員 的 口 袋 當 然, 這 並 非 純 粹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職 責, 負 責 工 務 工 程 的 政 策 局 也 有 關 係 如 果 大 家 回 看 很 多 涉 及 內 地 的 有 關 項 目, 其 中 一 些 安 排 和 協 議, 基 本 上 只 是 令 內 地 權 貴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可 加 強 對 香 港 的 操 控 或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而 絕 對 不 是 協 助 香 港 人, 在 他 們 在 內 地 出 現 問 題 時 提 供 適 切 和 合 適 的 援 助 代 理 主 席, 又 沒 有 甚 麼 人 了, 我 們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更 只 有 我 一 人 在 席, 請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曾 說 保 皇 黨 的 質 素 便 是 這 樣, 不 過 他 們 也 很 厲 害, 尚 差 十 多 二 十 秒 才 會 流 會, 他 們 趕 得 及 回 來 主 席, 有 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運 作 和 表 現, 我 剛 才 已 提 到, 不 但 未 能 令 香 港 人 得 益, 反 而 會 破 壞 香 港 的 發 展 和 現 有 的 社 會 質 素, 甚 至 破 壞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這 些 情 況 是 會 出 現 的 主 席, 為 何 我 會 這 樣 說 呢? 你 看 回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其 中 一 些 職 責, 例 如 綱 領 (2), 是 深 化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以 及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此 外, 綱 領 (5) 也 有 兩 組 人 員 專 門 負 責 執 行 這 方 面 的 綱 領 對 於 有 關 內 容, 過 去 其 實 並 沒 有 作 甚 麼 交 代 或 解 釋, 傳 媒 亦 很 少 作 報 道, 故 此 我 呼 籲 傳 媒 和 公 眾 多 點 關 注 這 個 特 殊 部 門 的 運 作 模 式 當 初, 我 們 以 為 政 制 事 務 局 沒
16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有 甚 麼 工 作, 因 為 我 們 看 到 當 年 孫 明 揚 經 常 閒 着 沒 事 幹, 於 是 建 議 讓 這 個 局 也 負 責 內 地 事 務, 豈 料 建 立 了 一 個 異 形 共 產 黨 透 過 這 個 組 織 進 一 步 把 香 港 撕 毀, 透 過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其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不 就 是 由 共 產 黨 制 訂 如 何 把 香 港 受 廣 東 進 一 步 侵 蝕 和 同 化 大 家 看 到, 在 這 項 協 議 下, 更 多 內 地 人 可 更 容 易 進 入 香 港, 令 紅 色 資 本 進 一 步 壟 斷 香 港 的 經 濟, 即 私 底 下 很 可 能 會 把 香 港 進 一 步 變 為 洗 黑 錢 的 天 堂 所 以, 你 看 到 這 個 部 門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我 其 實 甚 少 看 到 有 關 報 道 和 交 代, 但 我 們 已 撥 出 大 筆 款 項 和 聘 請 很 多 人, 開 支 達 數 以 億 元 計 今 年 的 開 支 是 1 億 4,000 多 萬 元, 與 數 年 前 的 8,000 多 萬 元 相 比, 已 大 幅 上 升 所 以, 你 看 到 它 連 串 的 工 作 引 起 眾 多 問 題, 對 於 香 港 社 會 結 構 的 改 變, 我 認 為 亦 帶 來 極 為 負 面 的 影 響, 把 香 港 的 傳 統 行 業 染 紅, 讓 紅 色 資 本 侵 佔 和 壟 斷, 這 個 部 門 可 說 是 有 極 為 傑 出 的 表 現 當 然, 這 與 中 央 的 推 動, 以 及 與 廣 東 省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合 作 有 必 然 關 係 所 以, 基 於 這 些 原 因, 我 認 為 必 須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對 於 駐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的 問 題, 我 稍 後 有 時 間 才 進 一 步 評 論 至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當 然 是 另 一 個 主 要 的 反 對 理 由, 因 為 駐 京 辦 處 理 求 助 個 案 時 出 現 失 誤, 並 在 處 理 港 人 尋 求 協 助 方 面 表 現 不 理 想 這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主 席, 會 議 廳 又 沒 有 甚 麼 人 在 席 了,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全 委 會 主 席 : 這 項 辯 論 由 今 天 上 午 11 時 45 分 開 始, 按 照 原 定 的 時 間 分 配, 應 在 今 天 下 午 4 時 左 右 結 束, 但 其 間 多 了 一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辯
164 16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論 即 使 扣 除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辯 論 時 間, 這 項 辯 論 亦 已 進 行 了 超 過 5 個 小 時 我 現 在 先 問 是 否 有 未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發 言? 有 意 發 言 的 委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的 按 鈕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未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發 言, 除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外,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再 次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梁 國 雄 議 員 和 陳 志 全 議 員 發 言, 在 他 們 發 言 後, 這 項 辯 論 便 結 束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聽 聞 宣 統 皇 帝 登 基 剃 頭 時, 他 大 哭, 但 身 邊 太 監 說 完 了 快 了, 這 個 議 會 便 是 這 樣 子, 但 我 希 望 結 局 不 是 這 樣 今 天 是 星 期 三 我 經 常 被 指 責 在 這 個 議 會 裏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其 實 我 也 要 有 點 貢 獻 的 今 天 是 跑 馬 日, 我 覺 得 春 風 得 意 馬 蹄 疾, 舊 雨 失 暈 龍 頭 急, 主 席 便 是 龍 頭, 你 的 新 知 舊 雨 也 不 給 你 面 子, 離 開 了, 真 是 浪 費 時 間, 入 馬 場 吧 既 然 主 席 說 今 次 是 最 後 一 次 發 言, 我 便 一 次 過 讀 出 來 吧, 免 得 主 席 麻 煩, 我 沒 有 秘 書, 主 席 才 有 我 要 讀 出 的 總 目 是 和 156, 包 括 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勞 工 處 和 教 育 局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涵 蓋 了 福 利, 而 我 在 這 裏 談 及 的 老 人 福 利, 當 然 所 有 社 會 都 非 常 重 視 要 衡 量 一 個 社 會 的 同 理 心 悲 憫 程 度, 以 至 錢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花 在 長 者 身 上 的 金 錢 便 是 一 個 考 量 的 根 據 主 席, 遠 的 不 說 老 實 說, 我 也 沒 甚 麼 預 備 大 家 想 一 想, 一 間 老 人 院 要 耆 老 脫 掉 衣 服, 然 後 將 他 們 如 畜 牲 般 推 進 去, 而 政 府 還 要 靠 這 些 院 舍 來 滿 足 多 名 仍 在 輪 候 院 舍 的 長 者 的 需 要, 老 實 說, 那 多 人 輪 候 不 到 死 了 還 好, 以 免 遭 受 這 樣 的 對 待 說 了
16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這 麼 多 年, 你 又 說 我 們 重 複 冗 贅, 老 兄, 當 然 要 重 複 冗 贅 吧, 因 為 沒 有 人 來 救 救 長 者 主 席, 為 何 張 建 宗 是 可 殺 的 呢? 如 果 他 真 的 聽 從 我 的 建 議, 向 每 名 長 者 發 放 3,200 元, 他 們 便 可 以 找 一 間 較 好 的 院 舍, 不 用 淪 為 人 肉 沖 涼 器 長 者 有 了 這 3,200 元, 再 把 所 謂 的 衰 仔 紙 略 為 改 革, 和 衷 共 濟, 加 上 子 女 給 予 的 千 多 元, 這 樣 便 較 好 一 點, 讓 政 府 不 用 提 供 這 麼 多 資 助, 原 來 又 不 是 這 樣 子 的 單 看 這 一 點, 便 已 經 可 殺 我 昨 天 乘 坐 的 士 時, 驟 然 聽 到 粗 口 滿 天 飛, 我 還 以 為 是 罵 我 的, 正 想 離 開 之 際, 才 發 現 原 來 不 是 罵 我, 而 是 罵 政 府 的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該 的 士 司 機 看 到 前 方 有 一 名 女 長 者 在 拾 紙 皮 主 席, 你 想 聽 一 聽 那 些 粗 口 嗎? 真 是 不 堪 入 耳, 他 一 直 在 罵, 由 梁 振 英 罵 至 曾 俊 華, 我 說 還 有 一 名 他 不 認 識 的, 名 為 張 建 宗, 他 才 記 起 來 我 為 民 請 命, 在 這 裏 提 出 要 設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讓 我 再 說 一 遍 大 口 狗 王 國 興 一 直 用 他 的 血 盆 大 口 來 咬 我, 不 斷 說 工 聯 會 早 在 1994 年 便 提 出 每 人 最 低 限 度 獲 發 2,300 元, 當 時 提 出 的 最 低 層 分 為 3 層...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已 多 次 重 複 有 關 論 述 梁 國 雄 議 員 : 老 兄, 我 每 天 也 看 到 世 界 上 的 慘 事 在 重 複, 你 看 過 嗎? 我 以 為 那 些 長 者 身 處 納 粹 集 中 營, 好 像 猶 太 人 一 樣, 要 脫 掉 衣 服, 幸 好 不 是 等 待 進 入 毒 氣 室, 而 是 等 候 沖 涼 主 席, 怎 可 以 不 罵 他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是 可 殺 的 標 準 工 時 也 是 一 樣 的, 主 席 又 會 說 我 重 複 了, 就 讓 我 再 說 一 遍 吧 很 簡 單, 不 設 立 標 準 工 時 會 有 三 大 害, 第 一, 不 加 班 不 補 水 會 算 為 曠 工, 繼 而 被 解 僱 ; 加 了 班 也 不 一 定 有 補 水 ; 即 使 加 班 有 補 水, 但 在 沒 有 法 定 標 準 工 時 下, 也 不 能 據 之 而 成 立 過 勞 死 過 勞 殘 的 法 例, 因 為 非 規 矩 不 能 定 方 圓 所 以, 面 對 300 多 萬 名 打 工 仔, 包 括 那 些 坐 在 這 裏 侍 候 我 們 的 人, 無 論 願 意 與 否, 難 道 這 樣 也 不 做 嗎?5 年 之 內 必 須 要 做 的, 現 在 已 經 是 第 三 年 了, 所 以 這 是 不 行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更 是 有 口 皆 碑 了, 對 嗎? 先 不 提 他 錯 估 數 字 一 事 了, 今 年 有 1,003 億 元 收 入, 撥 出 了 300 億 元 後, 剩 餘 的 700 億 元 投 放
166 16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在 哪 裏 是 沒 有 人 知 道 的, 據 說 是 要 儲 起 來 主 席, 天 地 良 心, 莫 說 要 用 這 700 億 元 來 興 建 院 舍 了, 如 果 將 它 用 來 向 私 營 或 津 助 院 舍 買 位, upgrade 有 關 服 務, 我 們 何 須 看 到 這 麼 殘 忍 的 情 況 出 現 呢? 又 或 是 用 來 推 行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即 時 派 水, 由 市 場 來 處 理 亦 可 原 來 曾 俊 華 沒 有 做 過 任 何 事 情, 還 要 從 你 指 教 過 我 的 那 筆 收 入 中 減 少 50 多 億 元, 難 道 那 50 多 億 元 可 以 食 死 人 嗎? 不 是 這 樣 處 事 的 這 名 財 政 司 司 長 還 要 表 演 棟 篤 笑, 老 實 說, 何 不 食 肉 糜 呢? 那 個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的 場 合 是 每 位 收 費 1,000 元 的 主 席, 我 忘 了 是 3,000 元 還 是 1,000 元 我 連 出 席 的 資 格 也 沒 有, 即 使 有 人 問 我 會 否 出 席, 我 聽 到 入 場 費 高 達 3,000 元 後 便 想 也 不 會 想 他 在 那 裏 當 扯 皮 條 表 演 棟 篤 笑, 令 大 家 哈 哈 大 笑, 卻 不 知 道 長 者 在 他 的 苛 政 下 輾 轉 呻 吟 最 糟 糕 的 是, 他 自 己 吃 糞 卻 嫌 糞 臭, 還 說 我 今 次 這 樣 拉 布 其 實 已 全 然 被 你 剪 掉 會 危 害 別 人, 還 有 大 口 狗 王 國 興 蜀 犬 吠 日, 接 着 他 說 醫 院 告 急 病 人 告 急 老 兄, 請 他 不 要 嚇 壞 老 人 家 吧, 他 們 聽 見 後 是 會 被 嚇 壞 的 又 說 大 學 生 沒 錢 用, 他 這 個 人 真 是 太 下 流 了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更 是 頂 癮 主 席, 本 港 大 出 血 五 勞 七 傷, 絕 對 與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未 能 按 本 子 辦 事 諫 勸 他 們 有 關, 我 從 來 沒 有 看 過 一 個 城 市 在 沒 有 邏 輯 的 情 況 下 同 時 進 行 大 量 基 建 主 席, 興 建 高 鐵 需 要 費 用, 興 建 蓮 塘 口 岸 亦 需 要 費 用, 兩 者 是 互 相 競 爭 的, 還 要 興 建 機 場 新 跑 道 機 場 是 與 甚 麼 競 爭 呢? 如 果 對 大 陸 而 言, 機 場 一 定 是 與 高 鐵 競 爭 的 同 時 興 建 這 些 項 目 涉 及 大 量 費 用, 單 是 高 鐵 加 上 機 場 新 跑 道, 便 須 800 多 億 元 加 上 1,514 億 元 來 興 建, 如 果 前 者 超 支 便 更 高 達 1,000 億 元 主 席, 這 兩 項 工 程 涉 資 2,500 億 元, 這 筆 錢 用 來 過 世 也 足 夠, 以 周 永 新 教 授 的 角 度 來 說, 這 更 可 支 持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推 行 至 2047 年 這 樣 的 打 荷 包 施 政, 最 差 勁 的 莫 過 於 此, 又 不 懂 得 習 近 平 說 甚 麼 香 港 要 接 駁 大 陸 的 交 通 網 絡, 大 陸 便 說 要 準 備 興 建 項 目 來 配 合, 要 賺 錢, 有 了 口 岸 卻 無 法 駁 通, 便 不 能 賺 錢 主 席, 環 看 全 世 界, 以 日 本 的 公 路 網 為 例, 本 來 發 展 國 鐵 的 資 源, 卻 用 作 興 建 公 路 網, 這 是 那 些 由 過 氣 高 官 組 成 的 公 務 員 法 人 團 體 操 弄 所 致, 導 致 全 日 本 受 害 這 種 由 發 展 國 鐵 轉 為 發 展 公 路 的 政 策, 令 國 鐵 無 法 行 駛 我 將 要 前 往 的 馬 來 西 亞 亦 是 這 樣 當 局 現 時 的 基 建 發 展 完 全 失 衡, 我 們 要 支 付 費 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又 要 處 理 機 場 新 跑 道, 我 尚 未 計 算 民 航 處 那 筆
16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帳 機 場 與 高 鐵 兩 個 高 價 項 目 互 相 競 爭, 主 席, 他 們 是 怎 麼 搞 的? 這 羣 人 是 否 白 癡? 接 着, 有 位 我 忘 了 其 名 字 的 工 程 界 同 事 說 : 你 們 不 撥 款 興 建 那 些 基 本 設 施, 想 害 死 工 人 嗎? 勞 工 處 才 是 最 差 勁, 飽 就 飽 死, 餓 就 餓 死, 在 當 局 現 在 四 面 大 興 土 木, 導 致 沒 有 足 夠 工 人 時, 就 表 示 要 輸 入 外 勞 主 席, 你 聽 着, 輸 入 外 勞 方 面 還 有 一 事 必 須 說 明, 外 勞 以 往 是 一 人 做 一 項 工 作, 現 在 卻 不 是 這 樣, 福 特 主 義 也 不 行, 即 是 不 可 隨 便 架 設 流 水 線 分 工, 而 是 要 推 前 一 點, 做 完 一 項 工 作 便 要 做 另 一 項 工 作, 人 人 要 身 懷 十 八 般 武 藝, 聘 請 一 名 外 地 勞 工 可 以 做 5 項 工 作, 當 局 對 此 亦 無 動 於 衷 那 麼, 我 們 花 的 錢... 根 據 工 聯 會 和 那 位 我 經 常 忘 記 其 名 字 的 工 程 界 議 員... 是 的, 盧 偉 國 議 員 的 謬 論, 最 笨 的 是, 與 其 藉 興 建 大 白 象 來 提 供 就 業, 倒 不 如 直 接 給 錢 他 們, 因 為 大 白 象 將 來 是 要 供 養 的, 香 港 人 不 要 這 麼 愚 笨 當 局 這 邊 廂 說 沒 有 足 夠 的 工 人, 不 如 輸 入 外 勞, 這 羣 人 是 否 白 癡? 然 後, 他 們 又 表 示 這 一 切 均 要 經 由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勞 顧 會 ) 處 理, 於 是 我 問 勞 顧 會 在 基 本 法 中 有 甚 麼 地 位, 原 來 是 沒 有 的, 全 部 均 以 勞 顧 會 來 擋 駕 就 官 資 商 3 方 面 而 言, 主 席 也 懂 得 說 官 商 勾 結, 在 這 三 方 會 議 中 有 兩 方 是 沆 瀣 一 氣 的, 這 樣 是 否 臭 屎 冚 密 呢? 所 以, 一 切 資 料 均 不 可 公 開 我 現 在 談 談 教 育 局, 它 真 的 是 千 瘡 百 孔, 我 只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自 從 唔 得 掂 的 吳 克 儉 局 長 上 台 後, 他 本 來 要 執 行 梁 振 英 的 搵 笨 政 綱, 即 是 實 施 15 年 免 費 教 育 主 席, 他 現 在 已 第 三 年 在 任 了, 師 資 補 助 方 式 和 校 舍 等 問 題 均 未 見 解 決,15 年 免 費 教 育 怎 麼 辦 呢? 這 是 他 的 第 一 個 任 務, 但 未 能 完 成 第 二, 教 育 改 革 其 中 一 個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便 是 很 多 學 生 基 於 沒 有 學 位 而 要 到 外 國 留 學, 連 帶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便 是 從 海 外 獲 聘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他 們 的 子 女 本 應 入 讀 國 際 學 校, 但 國 際 學 校 卻 被 本 地 人 的 子 女 入 讀 了,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高 中 試 與 海 外 的 國 際 試 有 所 距 離, 所 有 富 有 人 士 的 子 女 均 到 外 地 留 學, 或 入 讀 香 港 的 國 際 學 校 來 應 考 國 際 試 主 席, 這 情 況 就 如 我 現 在 要 求 你 為 我 發 明 一 雙 鞋 子, 這 雙 鞋 子 卻 細 小 得 令 我 穿 不 上, 接 着 由 另 一 名 小 孩 穿 上 那 雙 鞋 子, 然 後 便 說 已 經 給 了 我 鞋 子, 完 成 任 務, 於 是 我 沒 有 鞋 子 可 穿, 而 那 名 小 孩 卻 無 故 穿 了 我 的 鞋 子
168 16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梁 振 英 明 天 會 出 席 答 問 會, 我 明 天 則 要 到 法 庭, 無 法 向 他 投 擲 物 品, 他 真 的 威 風, 不 知 這 是 否 預 先 安 排 他 曾 在 全 香 港 人 面 前 說 出 最 大 的 謊 言, 真 的 忍 不 住 笑, 他 說 : 我 們 如 要 解 決 輸 入 人 才 的 問 題, 便 要 處 理 污 染 等 問 題, 最 重 要 的 是 國 際 學 校 不 足 的 問 題, 沒 有 足 夠 的 國 際 學 校 便 是 因 為 沒 有 足 夠 的 土 地 放 屁, 國 際 學 校 佔 用 了 我 們 大 量 寶 貴 的 土 地, 讓 沒 有 到 海 外 留 學 的 本 地 富 有 人 士 子 女 可 以 在 香 港 接 受 外 國 的 教 育, 使 在 港 工 作 的 海 外 人 士 子 女 無 法 享 用 應 有 的 教 育 配 套, 連 expat 都 認 為 昂 貴 他 是 甚 麼 人 來 的, 對 着 全 香 港 市 民 說 謊, 否 則 便 是 他 屬 下 的 教 育 局 局 長 謊 報 軍 情 主 席, 如 此 指 鹿 為 馬 的 事, 你 讓 我 說 10 年 也 說 不 完, 罄 南 山 之 竹, 不 足 以 書 其 惡, 只 是 你 不 讓 我 發 言 而 已, 而 不 是 我 發 言 缺 乏 內 容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這 節 是 我 在 第 7 項 辯 論 的 第 三 次 發 言, 我 會 繼 續 就 總 目 147 政 府 總 部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發 言, 補 充 為 何 我 要 反 對 它 的 納 入 我 剛 才 談 到 這 個 庫 務 科 本 來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大 掌 櫃, 負 責 為 香 港 市 民 看 管 公 帑, 經 過 立 法 會 的 監 察 和 審 批 後 便 會 撥 出 款 項 進 行 工 程 或 推 行 政 策 但 在 過 去 1 年 間,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政 府 用 盡 方 法 試 圖 避 過 立 法 會 對 政 府 撥 款 的 監 察 或 削 減 這 種 監 察 能 力, 包 括 上 一 節 提 到 的 眾 多 被 捆 綁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的 撥 款 項 目, 要 求 我 們 一 次 過 處 理 連 建 制 派 議 員 也 提 出 不 滿, 認 為 這 些 項 目 本 來 可 單 獨 討 論, 每 個 項 目 最 少 可 討 論 1 小 時, 讓 議 員 發 問, 但 如 今 我 們 卻 不 能 就 這 25 個 項 目 進 行 討 論 最 近 期 發 生 的 當 然 是 政 府 繞 過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直 接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家 強 局 長 解 釋 他 有 這 種 權 力, 做 法 完 全 合 乎 議 事 規 則 我 當 然 知 道 這 完 全 合 乎 議 事 規 則, 否 則 就 不 會 發 生 這 種 事 了 今 天 早 上, 我 們 給 予 他 另 一 項 挑 戰, 提 出 有 關 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開 設 職 位 的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在 提 出 了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後, 它 便 如 中 陰 身 般 未 投 胎, 未 知 生 未 知 死 如 這 樣 也 可 直 接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又 會 成 為 另 一 先 例 此 外, 主 席, 相 信 你 也 知 道 政 府 向 我 們 立 法 會 施 壓, 要 求 你 連 一 項 修 正 案 也 不 要 批 准 當 然, 你 批 准 了 當 中 部 分 修 正 案, 因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主 席 可 與 政 府 有 不 同 意 見 不 過,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當 然 如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般 恐 嚇 議 員 和 全 港 市 民, 指 我 們 每 多 發 言 一 次 或 一 天,
16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就 會 令 政 府 公 帑 耗 盡, 彈 盡 糧 絕, 阻 礙 政 府 運 作, 說 到 政 府 好 像 會 倒 台 似 的, 更 令 綜 援 戶 無 法 出 雙 糧, 大 家 對 這 些 例 子 並 不 陌 生 其 實, 主 席 你 已 是 裁 布 專 家, 在 裁 減 修 正 案 方 面, 全 港 數 你 最 厲 害 對 於 哪 些 修 正 案 可 以 提 出, 而 哪 些 則 不 能, 你 已 成 為 權 威 但 是, 他 們 竟 可 比 你 更 權 威, 認 為 你 連 一 項 修 正 案 也 不 應 批 准, 表 示 全 部 修 正 案 均 屬 瑣 屑 無 聊 我 之 前 稍 稍 提 到 的 計 劃 及 收 回 成 本 均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打 算 推 行 的 政 策, 導 致 天 怒 人 怨, 令 政 府 各 部 門 內 部 產 生 不 少 怨 言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盈 餘 豐 厚, 為 何 還 要 如 此 吝 嗇? 各 部 門 左 支 右 絀, 只 為 了 節 省 1% 至 2% 的 開 支 然 後, 當 局 手 持 那 份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恐 嚇 大 家, 指 出 雖 然 現 在 盈 餘 豐 厚, 但 再 過 數 年, 情 況 就 會 走 下 坡 因 此, 現 在 不 應 大 灑 金 錢, 而 應 收 回 成 本 奉 行 用 者 自 付, 以 及 設 立 未 來 基 金 等, 我 不 在 此 詳 述 由 此 可 見, 當 政 府 的 工 程 出 現 問 題, 便 將 責 任 推 卸 予 議 員 拉 布 對 於 基 建 超 支 和 延 遲 落 成, 他 們 可 以 把 責 任 全 部 推 卸 掉, 就 連 香 港 快 要 被 廣 州 和 深 圳 超 越, 亦 同 樣 歸 咎 別 人 難 道 他 們 不 知 道 過 去 當 這 些 事 件 發 生 時, 我 們 與 高 鐵 工 程 的 延 誤 和 超 支 完 全 無 關? 但 這 個 政 府 及 由 陳 家 強 局 長 領 導 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卻 幫 腔 抹 黑 我 們, 藉 此 收 窄 議 員 審 議 財 政 預 算 案 和 政 府 撥 款 的 空 間 最 後, 我 要 針 對 總 目 49 發 言 其 實, 在 分 段 辯 論 時, 我 已 提 出 不 少 修 正 案, 包 括 關 乎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的 事 宜 不 過, 在 最 後 這 段 時 間, 我 當 然 不 能 就 各 修 正 案 逐 項 發 言, 只 會 集 中 討 論 兩 大 主 題 和 政 策, 即 食 環 署 一 直 遭 詬 病 的 街 市 政 策 和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食 環 署 在 街 市 政 策 方 面, 尤 其 是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管 理, 出 了 很 大 問 題 如 大 家 有 留 意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衡 工 量 值 報 告, 就 會 得 悉 報 告 指 出 食 環 署 管 理 的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空 置 率 極 高, 土 地 資 源 運 用 成 效 不 彰, 不 但 浪 費 公 帑, 更 嚴 重 的 是 造 成 熟 食 市 場 內 設 施 的 安 全 問 題, 對 公 眾 構 成 危 機 我 不 會 列 舉 所 有 數 字, 但 根 據 報 告 所 述,11 個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的 平 均 檔 位 空 置 率 達 六 成 一, 而 在 114 個 空 置 檔 位 中, 有 八 成 已 空 置 超 過 10 年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如 何 理 財, 要 求 部 門 每 年 節 省 1% 的 開 支, 但 其 實 只 要 將 這 些 空 置 檔 位 出 租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已 足 以 賺 回 來 其 中 9 個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已 設 在 臨 時 用 地 約 30 年 至 42 年 之 久, 例 如 長 沙 灣 熟 食 市 場, 其 面 積 最 大, 空 置 率 達 57%, 而 更 誇 張 的 是 居 然 有 接 近 兩 成 即 28 個 檔 位 空 置 達 25 年 以 上, 當 中 空 置 年 期 最 長 的 更 達 29 年 究 竟 食 環 署 在 做 些 甚 麼 呢? 這 些 如 此 明 顯 的 問 題 足 以 證 明 其 管 理 是 何 等 差
170 17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劣, 對 空 置 檔 位 缺 乏 方 針 且 撇 開 能 否 地 盡 其 用 不 談, 這 些 情 況 是 完 全 不 合 理 的 為 何 政 府 可 以 容 許 這 些 事 存 在? 食 環 署 管 理 11 個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總 面 積 超 過 平 方 米, 但 卻 長 期 有 六 成 空 置 檔 位 再 者, 不 少 熟 食 市 場 均 位 於 市 區 現 在 我 們 時 常 說 土 地 珍 貴, 又 怎 可 以 讓 這 種 情 況 長 期 出 現? 其 實, 食 環 署 並 沒 有 定 時 審 查 熟 食 市 場 或 熟 食 中 心 的 經 營 能 力, 採 取 行 動, 實 在 難 辭 其 咎 有 關 問 題 不 但 涉 及 空 置 檔 位 空 置 檔 位 等 於 浪 費 金 錢, 因 為 那 些 錢 其 實 也 屬 於 香 港 市 民 的 錢, 本 來 可 出 租 以 賺 取 租 金 而 且 關 乎 安 全 及 消 防 問 題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如 任 何 商 業 處 所 的 食 肆 般, 均 會 受 火 警 威 脅 根 據 有 關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火 警 宗 數 的 資 料 顯 示, 在 2011 年 至 2014 年 間, 在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發 生 的 火 警 有 11 宗, 其 中 8 宗 在 熟 食 市 場 發 生, 兩 宗 則 在 熟 食 中 心 發 生, 餘 下 1 宗 是 在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發 生 至 於 其 他 細 節, 我 則 不 再 詳 述 我 認 為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審 計 署 於 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 月 間 曾 前 往 13 個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進 行 實 地 觀 察, 檢 視 市 場 內 的 消 防 設 施, 指 出 市 場 內 有 一 定 的 火 警 風 險, 例 如 觀 塘 勵 業 街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有 檔 戶 採 用 開 放 式 廚 房 且 未 設 有 防 火 間 隔, 以 及 柴 灣 角 熟 食 市 場 有 人 存 放 多 個 石 油 氣 罐, 足 以 顯 示 這 些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不 足 食 環 署 表 現 得 與 它 無 關 似 的, 既 不 理 會 空 置 檔 位, 又 不 處 理 有 危 險 的 情 況 當 然, 現 在 它 遭 人 批 評, 便 表 示 會 加 快 採 取 措 施 其 實, 食 環 署 也 自 知 有 問 題, 聲 稱 自 2012 年 起 已 為 22 個 熟 食 中 心 及 熟 食 市 場 提 升 消 防 措 施, 並 會 對 其 他 尚 未 實 行 有 關 措 施 的 中 心 和 市 場 進 行 提 升 消 防 安 全 的 工 程 此 外, 它 亦 會 與 消 防 處 合 作, 檢 視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火 警 風 險, 對 違 例 的 檔 位 執 法 現 在 有 如 進 入 無 人 管 理 的 地 帶, 我 不 會 談 論 浪 費 電 力 的 問 題, 因 為 過 於 瑣 碎, 而 且 我 還 要 討 論 食 環 署 另 一 項 為 人 詬 病 的 政 策, 即 街 道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事 實 上, 針 對 這 兩 個 項 目, 立 法 會 有 特 設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鑒 於 問 題 嚴 重, 我 們 希 望 迫 使 政 府 一 起 反 省 街 市 政 策 和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或 現 在 所 稱 的 墟 市 政 策 我 想 大 家 平 日 在 報 章 上 也 會 看 到 食 環 署 職 員 特 別 針 對 一 些 長 者, 原 因 是 他 們 不 懂 反 抗 當 然, 你 可 以 說 他 們 犯 了 法, 因 為 他 們 在 街 頭 當 無 牌 小 販, 售 賣 二 手 貨 和 舊 鞋 等, 但 食 環 署 職 員 卻 會 踏 着 這 些 長 者 的 貨 品, 不 准 收 拾, 而 求 情 當 然 沒 有 用, 因 他 們 沒 有 半 點 人 情 味, 還 會 喝 罵 這 些 長 者, 指 他 們 當 小 販 就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遭 拘 捕 和 喝 罵
17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食 環 署 被 指 多 次 驅 逐 和 拘 捕 這 些 年 老 小 販, 不 但 施 以 罰 款, 而 且 充 公 這 些 艱 苦 經 營 的 長 者 的 物 品, 甚 至 以 粗 暴 方 式 對 待 他 們 其 實, 我 認 為 香 港 政 府 無 須 妖 魔 化 在 街 道 上 自 力 更 生 憑 自 己 勞 力 賺 取 金 錢 的 人 士, 尤 其 是 長 者 大 家 都 知 道 他 們 要 不 就 是 撿 拾 紙 皮 回 收 舊 報 紙, 要 不 就 如 這 些 年 老 小 販 般 售 賣 二 手 物 品, 一 天 也 只 能 賺 取 數 十 元 我 們 應 欣 賞 這 些 長 者, 他 們 到 了 六 七 十 歲 的 年 紀 仍 希 望 靠 工 作 維 生 不 過, 食 環 署 把 他 們 視 作 過 街 老 鼠 雖 說 食 環 署 有 執 法 的 壓 力 和 權 力, 但 我 們 認 為 法 律 不 外 乎 人 情 當 社 會 的 福 利 政 策 未 能 協 助 長 者 時, 他 們 便 要 自 救, 所 用 的 方 法 亦 非 傷 天 害 理, 作 奸 犯 科 很 多 例 子 也 令 聞 者 傷 心 聽 者 流 淚, 例 如 有 一 位 72 歲 的 老 伯, 他 在 大 坑 賣 雞 蛋 仔 30 年, 從 不 領 取 綜 援, 但 卻 被 食 環 署 小 販 事 務 隊 打 擊,10 天 內 拘 捕 3 次, 除 每 次 罰 款 800 元 外, 還 把 他 賴 以 為 生 的 木 頭 車 充 公 最 近 發 生 了 一 宗 關 乎 食 環 署 人 員 的 慘 劇, 這 些 事 是 大 家 都 不 希 望 看 到 的 有 執 勤 人 員 與 南 亞 裔 人 士 發 生 衝 突, 最 後 傷 重 身 亡 我 曾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內 提 出, 當 政 府 檢 討 這 件 事 時, 除 教 曉 他 們 功 夫 或 叫 他 們 看 錄 影 帶 學 習 如 何 自 衞 外, 亦 要 檢 討 為 他 們 提 供 的 執 法 指 引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他 們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的 處 理 手 法 是 否 真 的 未 如 理 想, 以 致 種 下 很 多 仇 恨 當 然, 這 種 工 作 是 難 做 的, 因 為 食 環 署 等 於 大 陸 的 城 管 但 是, 如 果 與 大 陸 的 城 管 比 較, 香 港 的 食 環 署 已 算 幸 福, 大 陸 的 城 管 真 的 會 被 人 圍 毆 我 的 發 言 時 間 無 多 政 府 這 次 一 直 迴 避 檢 討 小 販 政 策, 高 永 文 局 長 今 年 也 算 做 得 不 錯 了, 一 力 承 擔 但 是, 食 環 署 以 往 的 角 色 本 質 是 管 理, 力 求 不 要 出 亂 子 食 物 衞 生 潔 淨 和 免 生 意 外 因 此, 現 在 要 求 它 主 導 推 行 小 販 發 展 的 政 策, 我 仍 然 非 常 擔 心 不 過, 經 過 事 務 委 員 會 1 年 的 討 論, 我 希 望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會 有 成 功 的 先 例 如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10 多 次 會 議 討 論 後 卻 甚 麼 也 不 做, 繼 而 發 表 報 告,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浪 費 公 帑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這 次 是 就 納 入 附 表 的 62 個 總 目 作 最 後 發 言 早 前 在 不 同 的 審 議 階 段, 我 曾 就 大 約 一 半 的 相 關 總 目 發 言 至 於 部 分 未 曾 談 及 的 總 目, 我 希 望 藉 今 次 機 會 再 補 充 我 反 對 把 它 們 納 入 的 部 分 理
172 17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由, 但 有 某 些 總 目, 仍 然 是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讓 我 表 述 我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理 由 和 我 支 持 某 些 同 事 的 修 正 案 的 理 由, 以 及 在 現 階 段 這 62 個 總 目 中, 為 何 我 會 反 對 納 入 某 些 總 目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到 有 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納 入 項 目, 我 想 就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的 表 現 和 職 責 的 問 題 作 出 補 充 我 剛 才 談 到 歷 史 問 題, 但 大 家 看 回 現 實 情 況, 駐 京 辦 在 2014 年 共 聘 請 了 136 人, 而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粵 辦 ) 亦 有 166 人, 人 數 眾 多 可 是, 它 們 接 獲 的 個 案 可 說 極 為 稀 少, 駐 京 辦 在 1 年 內 接 獲 的 求 助 個 案 數 目 是 24 宗, 而 駐 粵 辦 則 是 79 宗 ; 駐 京 辦 有 136 人, 卻 只 有 24 宗 投 訴 個 案, 而 駐 粵 辦 有 166 人, 卻 只 有 79 宗 個 案 大 家 看 看 那 些 數 字, 為 何 會 那 麼 少 呢? 就 我 的 辦 事 處 而 言, 我 在 香 港 接 獲 有 關 內 地 的 問 題, 尋 求 我 的 辦 事 處 協 助 的 個 案 每 年 肯 定 多 於 24 宗 在 個 案 數 量 較 多 的 一 年, 隨 時 超 過 24 宗 加 上 79 宗, 即 隨 時 超 過 100 宗 一 年 有 12 個 月, 如 果 每 年 有 100 宗, 平 均 每 個 月 不 足 10 宗, 有 時 候 的 確 是 有 這 數 量 的 我 們 曾 接 獲 一 些 投 訴, 例 如 有 關 在 內 地 被 監 控 在 內 地 有 物 業 被 侵 佔, 以 及 在 內 地 買 賣 物 業 的 問 題 等 最 近 這 一 年 的 個 案 較 少, 但 我 的 辦 事 處 在 高 峰 期 時, 曾 1 年 處 理 600 宗 個 案, 而 在 1 年 內 可 以 有 100 宗 涉 及 內 地 問 題 的 個 案, 在 我 的 記 憶 中 絕 對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曾 經 有 一 位 政 協 尋 求 我 的 協 助, 說 他 受 到 內 地 官 員 欺 壓, 這 是 大 約 10 年 前 的 事 情 了 之 後 我 寫 了 一 封 信 到 北 京 的 公 安 局 指 出 問 題, 然 後 很 有 效 率 地, 在 兩 三 個 星 期 後, 突 然 有 一 隊 公 安 由 該 省 份 前 往 該 地 區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在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時, 曾 經 有 一 段 時 間, 我 們 在 內 地 深 圳 有 一 位 義 務 律 師 協 助 我 們 處 理 有 關 內 地 房 地 產 的 諮 詢 所 以, 建 立 這 些 服 務 是 為 了 令 香 港 人 可 以 得 到 直 接 協 助 工 聯 會 現 時 最 厲 害, 對 嗎? 將 來 可 能 真 的 連 墳 地 也 可 以 送 給 人 可 是, 我 們 看 看 這 些 所 謂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內 地 的 工 作 為 何 主 席, 我 讀 給 你 聽 吧, 就 是 : 根 據 有 關 的 內 地 法 律 和 法 規, 上 述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包 括 駐 京 辦 和 駐 粵 辦 並 無 權 利 或 權 力 探 訪 在 內 地 遭 拘 留 的 人 他 們 可 向 求 助 人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提 供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程 序 的 資 訊 ; 提 醒 他 們 聘 請 代 表 律 師 的 權 利 ; 提 供 當 地 律 師 協 會 的 聯 絡 資 料, 以 及 向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轉 達 求 助 人 或 其 家 人 的 意 見 和 要 求 既 不 可 以 探 訪 他 們, 亦 不 可 以 直 接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只 可 以 提 醒 他 們 聘 請 律 師, 以 及 告 訴 他 們 有 關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和 程 序 的 資 訊, 這
17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是 較 我 們 的 地 區 辦 事 處 在 協 助 市 民 處 理 內 地 問 題 時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和 協 助 更 少 有 時 候 我 們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會 為 他 們 去 信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以 及 為 他 們 翻 查 資 料, 並 向 他 們 提 供 直 接 的 法 律 援 助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有 內 地 律 師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而 就 相 關 問 題, 他 們 可 以 直 接 聯 絡, 而 且 服 務 更 屬 於 義 務 性 質, 是 免 費 的 可 是, 這 個 開 支 過 億 元 的 政 策 局, 有 100 多 人 提 供 服 務, 竟 然 連 基 本 資 料 也 無 法 提 供, 更 不 可 以 探 望 被 拘 留 人 士 大 家 也 知 道, 在 內 地 的 公 安 城 管 和 入 境 等 單 位, 如 果 一 名 普 通 香 港 市 民 想 前 往 探 望, 往 往 需 要 依 靠 很 多 關 係 和 所 謂 賄 賂, 但 其 實 仍 難 以 探 望 被 拘 留 人 士, 難 以 知 道 他 們 是 生 是 死 情 況 如 何 有 關 辦 事 處 是 代 表 香 港 人 的 部 門, 使 用 我 們 的 血 汗 錢 來 支 付 其 薪 酬 當 有 香 港 人 在 內 地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被 拘 留 時, 即 使 我 們 只 是 想 知 道 他 們 的 生 死 情 況, 想 了 解 一 下 和 看 一 看 也 不 行, 那 麼, 有 關 撥 款 是 否 應 該 取 消? 所 以, 我 反 對 將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相 關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而 且 這 絕 對 代 表 不 少 香 港 人 的 意 願, 特 別 是 一 些 曾 經 在 內 地 受 苦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被 毒 打 或 監 禁 的 人 主 席, 我 曾 經 接 觸 過 一 些 情 況, 那 些 人 要 親 友 運 送 金 錢 才 被 釋 放, 因 為 他 們 被 行 政 拘 留, 如 果 不 拿 出 例 如 100 萬 元 便 不 可 以 離 開 有 些 人 即 使 已 離 開 內 地 10 多 年, 他 們 回 到 香 港 後 仍 然 被 人 追 討 費 用, 最 後 要 遠 走 他 鄉, 不 敢 返 回 香 港, 原 因 是 有 關 部 門 和 單 位 透 過 一 些 黑 勢 力 在 香 港 威 嚇 他 們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這 些 個 案 其 實 數 不 勝 數 主 席, 這 些 情 況 在 過 往 二 三 十 年 從 未 停 止, 但 我 們 的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可 以 提 供 的 支 援 卻 如 此 微 弱 和 令 人 失 望, 所 以, 我 們 理 應 反 對 納 入 有 關 撥 款 主 席, 此 外, 我 想 談 一 談 與 律 政 司 有 關 的 總 目 91 地 政 總 署 我 上 次 曾 提 及 一 些 事 情, 今 次 只 想 補 充 一 些 資 料 有 關 檢 控 數 字,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減 少, 令 人 憂 慮 看 看 檢 控 數 字, 主 席, 例 如 你 看 看 2009 年 的 定 罪 率 是 53%, 2014 年 的 定 罪 率 是 50% 刑 事 檢 控 敗 訴 所 須 繳 付 的 款 項 亦 急 升, 由 2001 年 的 1,799 萬 元 急 升 至 2014 年 的 4,372 萬 元, 即 案 件 輸 了, 便 要 賠 償 對 方 有 關 費 用 看 到 這 項 數 字 急 升, 令 人 對 律 政 司 的 服 務 和 專 業 水 平 感 到 憂 慮 主 席, 有 關 佔 領 方 面 的 數 字 更 為 驚 人 最 近 不 斷 有 報 道 指 出, 在 很 多 案 件 中, 法 官 最 後 指 責 資 料 或 證 據 不 足, 隨 後 要 釋 放 有 關 被 告
174 17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這 些 數 字 十 分 驚 人, 讓 我 簡 單 說 說 有 關 佔 領 期 間 的 裁 決 的 資 料 主 席, 截 至 4 月 3 日, 有 94 宗 檢 控, 當 中 有 6 宗 脫 罪,40 宗 撤 控, 只 有 13 宗 定 罪, 當 然 有 些 案 件 還 未 完 結 所 以, 看 到 這 些 數 字, 有 6 宗 被 判 無 罪,40 宗 撤 控,13 宗 定 罪, 在 比 例 上, 與 較 早 前 的 數 字 相 比, 成 功 率 大 幅 下 跌, 不 知 有 沒 有 20%, 可 能 只 有 10 多 個 百 分 點 其 實 有 關 這 個 問 題, 有 很 多 個 案, 但 我 不 詳 細 闡 述 了 主 席, 我 曾 多 次 說 過, 我 對 政 府 的 很 多 評 論 均 屬 先 見 之 明 有 關 律 政 司 的 表 現, 主 席, 我 去 年 已 作 出 評 論 大 家 可 以 翻 查 紀 錄, 在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時, 主 席, 我 當 年 怎 樣 說 律 政 司 呢? 我 的 助 理 了 不 起, 找 回 我 當 年 的 演 辭 我 當 年 批 評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楊 家 雄, 他 在 2013 年 6 月 上 任, 當 時 的 問 題 其 實 甚 為 敏 感 和 富 爭 議 主 席, 1 年 前 我 怎 樣 說 呢? 在 未 來 的 1 年 即 是 說 從 那 時 直 至 現 在 楊 家 雄 必 會 繼 續 依 循 僵 化 官 僚 的 作 風 擔 任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的 工 作, 以 冷 酷 無 情 的 態 度 處 理 和 平 佔 中 的 人 士 主 席, 當 時 佔 中 尚 未 發 生 打 壓 佔 中 人 士, 放 生 貪 官 污 吏 我 當 時 何 以 這 樣 說 呢? 主 席, 我 當 時 就 楊 家 雄 獲 委 任 為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一 事 作 出 批 評, 當 時 他 本 身 並 沒 有 刑 事 經 驗, 他 根 本 不 想 擔 任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可 能 政 府 當 時 的 原 意 是 找 他 處 理 民 事 問 題, 但 在 機 緣 巧 合 錯 綜 複 雜 或 不 可 告 人 的 因 素 下, 政 府 找 他 出 任 此 職, 而 他 又 願 意 出 任, 導 致 今 年 出 現 很 多 冤 案 和 錯 誤 檢 控 莫 說 是 佔 中 人 士, 最 近 官 永 義 的 案 件 亦 是 這 樣, 劉 夢 熊 亦 獲 判 無 罪,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不 論 問 題 大 小, 也 有 連 串 問 題 但 是, 不 少 案 件 可 能 都 是 基 於 政 治 因 素 而 作 出 檢 控, 不 理 刑 事 證 據 和 對 刑 事 的 專 業 要 求 現 時 律 政 司 變 了 為 政 治 服 務, 這 是 很 明 顯 的, 從 數 據 最 近 連 串 人 物 被 檢 控 和 最 後 結 果 均 可 以 看 到 主 席, 我 也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的 上 訴 申 請 在 早 兩 天 被 駁 回, 我 會 考 慮 再 上 訴, 這 涉 及 我 自 己 的 問 題, 我 要 首 先 申 報 利 益 從 剛 才 的 例 子 和 各 方 面 的 情 況 來 看, 有 關 總 目 92 的 款 額 不 可 納 入 附 表, 是 有 理 據 的 主 席, 題 外 話, 當 天 頒 布 我 的 上 訴 結 果 時, 突 然 在 短 短 10 多 分 鐘 內, 由 黃 雨 變 為 紅 雨 再 變 為 黑 雨, 正 正 是 法 官 頒 布 我 的 上 訴 申 請 被 駁 回 的 時 候 中 國 人 有 種 說 法 是, 當 某 些 事 情 發 生 時 突 然 刮 起 大 風 雨, 便 是 證 明 有 冤 獄, 這 與 1997 年 解 放 軍 入 城 時 有 點 相 似 我 剛 剛 在 高 等 法 院, 法 院 在 大 約 10 時 頒 布 結 果, 當 時 是 紅 雨 頒 布 後, 我
17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走 出 來 便 已 經 轉 為 黑 雨, 我 出 來 見 記 者 時 大 風 大 雨, 好 像 1997 年 解 放 軍 入 城 時 的 天 氣 一 樣 所 以, 對 我 而 言, 這 也 是 上 天 對 我 的 眷 顧 主 席, 其 他 項 目 包 括 總 目 33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我 反 對 納 入 這 總 目 此 外, 我 亦 反 對 納 入 總 目 60 路 政 署, 因 為 這 涉 及 不 少 工 程 的 延 誤 和 監 管 上 的 錯 誤 當 然, 有 些 事 未 必 全 部 是 有 關 人 員 的 問 題, 有 些 人 早 已 發 現 了 問 題, 但 其 他 高 層 人 員 基 於 政 治 理 由 而 將 其 漠 視 很 多 計 劃 往 往 與 內 地 有 關, 例 如 高 鐵 蓮 塘 口 岸 和 港 珠 澳 大 橋, 總 之 凡 與 內 地 有 關 的 都 瘋 狂 超 支, 主 席, 可 能 真 的 學 了 內 地 的 豆 腐 渣 工 程 和 貪 腐 行 為 所 以, 為 了 表 示 態 度, 應 該 反 對 納 入 這 些 項 目 全 委 會 主 席 : 第 7 項 辯 論 結 束 全 委 會 現 在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按 總 目 次 序 逐 一 進 行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1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 表 決 鐘 鳴 響 了 1 分 鐘 後 )
176 17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會 議 廳 內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6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6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17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2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78 17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4 人 出 席,32 人 贊 成,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4 Members present, 32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four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3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17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郭 偉 强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5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fiv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4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180 18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9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5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8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82 18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9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6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18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9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four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8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184 18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0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0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85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86 18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0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1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18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0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3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88 188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2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2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9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189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2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90 190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91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4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192 19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5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93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1 Members present, 3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6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194 194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0 Members present, 30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7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95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29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96 196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9 Members present, 29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9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197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8 人 出 席,29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38 Members present, 29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暫 停 會 議 SUSPENSION OF MEETING 全 委 會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明 天 上 午 9 時 15 分 至 10 時 45 分 將 舉 行 行 政 長 官 答 問 會 本 會 明 天 下 午 2 時 30 分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7 時 59 分 暫 停 會 議 Suspended accordingly at 7.59 pm.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26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2 年 10 月 25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5 October 2012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22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4 月 14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14 April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3 June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4 年 6 月 2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5 June 2014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4 月 1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15 April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12 月 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4 December 2013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9 April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2 月 2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4 February 2016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2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6 月 3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3 June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Revised) ( 重 訂 本 )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3 June 2016 LC Paper No. CB(3) 646/15-16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15 June 2016 (Subject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Revised) ( 重 訂 本 )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8 January 2016 LC Paper No. CB(3) 275/15-16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20 January
2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EE CHU-MING, 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ERIC LI KA-CHEUNG, G.B.S., J.P. 李 國 寶 議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03 年 11 月 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5 November 2003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half-past Two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2008
Fight Crime Committee Report No.33 2013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目 錄 章 次 頁 數 圖 片 集 1-8 第 一 章 引 言 9 第 二 章 二 零 一 三 年 罪 案 情 況 10 第 三 章 商 業 罪 案 13 第 四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檔 號 :CB4/PL/EDEV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53/14-1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1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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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CB2/PL/SE/1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117/04-0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大 樓 會 議 室 A 出
PLK Annual report.pdf
Mrs Sally LEUNG, GBS, OBE, JP Chairman (1971-72) Mr John TONG Chor Nam, JP Chairman (1993-94) Mrs Angel S P CHAN LAU, BBS, JP Chairman (2007-08) Mrs Pauline P L NGAN, BBS Chairman (2008-09) Mrs Yoke Soon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CB(4)829/13-14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FC219/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檔 號 :FC/1/1(12)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5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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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 輝 贊 助 人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 亞 洲 ) 國 富 浩 華 ( 香 港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瑞 華 行 何 鴻 燊 博 士 無 名 氏 ( 截 至 2010 年 7 月 8 日 ) 明 愛 暖 萬 心 慈 善 晚 會 善 長 名 單 紅 寶 贊 助 人 利 孝 和 夫 人 利 希 慎 基 金 莎 莎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大 鴻 輝 興 業 有 限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33/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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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梁 美 芬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4 時 40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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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II CSC 文 件 5 / 12 (2012 年 7 月 16 日 討 論 )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報 告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匯 報 有 關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 港 運 會 ) 籌 備 工 作 的 進 展 背 景 2.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於 2013 年 舉 行 為 了 有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2/PL/ED 立 法 會 CB(2)2268/10-11 號 文 件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報 告 目 的 本 報 告 旨 在 匯 報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010-2011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的 工 作, 並 會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77(14) 條
Date : 1 Dec, 2013 (Sun) Under 25 Lawn Bowls Championship 2013 Men Result Table - 3rd Round Robin Group M A LAM Wai Ming, Arthur Cheung Tsz Yau, Micha
Date : 1 Dec, 2013 (Sun) Men Result Table - 3rd Round Robin Group M A LAM Wai Ming, Arthur Cheung Tsz Yau, Michael KOO Shin Jee, Aaron SO Ka De, Anthony M A1 M A2 M A3 M A4 LAM Wai Ming, Arthur Cheung
S5 SBA Elective Grouping xls
Part B (Electives) SBA Grouping List 0-0 5A Individual Presentation: Report at Room CHENG KA MAN NG PUI YING PANG HIU LAM 7 CHOI SIU HEI CHENG KA MAN Social Issues (GI)- June (Day ) 8:0 AM LAM CHI KAN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Field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29 4D 30 Yeun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29 4D 30 Yeung Ka Tung 5.06 1 SD2 14 3D 19 Ng Young Jun 4.84 2 SD2 19 4A 22 Wong Hiu Fung 4.72 3 SD2 27 4D 10 Fong Pak Him 4.72 4 SD2 18 4A 17 So Wai Ho
1011_classlist_S1.xls
S1 Joy 1 AU Hoi Lam F 2 AU Yu Yin Sylvia F 3 CHAN Cheuk Hin M 4 CHAN DicK Long M 5 CHAN Ho Ming M 6 CHAN Kin Hei M 7 CHAN Kin Wai M 8 CHAN Man Hei M 9 CHAN Priscilla F 10 CHEUK Ka Chun M 11 CHOW Nok Hang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38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4. 2014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檔 號 :CB2/SS/8/13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56/14-15 號 文 件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文 件 2014 年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修 訂 ) ( 第 2 號 ) 規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匯 報 2014 年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Heat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t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1 1 --- 1 2 5B 36 Wong Pak Hei 1 3 5C 11 Lam Jeffrey Yuk Yang 1 4 5D 28 Li Hin Yu 1 5 5E 24 Mak King Long 1 6 6A 18 Leung Cheuk Yin
2008年海洋及沙灘分齡賽.xls
01 1 TSANG KUI SHUN 2 HUI WAI HUNG 3 AU WING LONG 4 KWAN HO YIN 5 TO KWAI PONG 6 AU HO HIN 7 LAW HO KEI 8 NG HINKEY 9 KWOK KWAN HO 10 LAM CHI LEONG BRUCE 11 AU LONG HIN 02 1 LAU TSZ WING JOWENA 2 CHEUNG
F.3 Chinese Oral Exam Schedule.xls
F.3 CHINESE GROUP ORAL EXAMINATION SCHEDULE DATE: 20th June, 2011. PREPARATION ROOM : 404 WAITING ROOM : 415 REPORT TIME GROUP NO. ROOM 3A 1 AU TSZ HO 8:30 A 1 402 3B 12 TO LOK HIM 8:30 A 2 402 3B 17 AU
Appendix 5 -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Appendix 5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and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a chairman;
St. Paul's College Class Teachers Form 1A Subject Chinese History Chinese Language Computer Literacy English Language (Group 1) English Lang
Form 1A Chinese History Chinese Language Computer Literacy English Language (Group 1) English Language (Group 2) English Language (Group 3) Intergrated Humanities Intergrated Science Life Education Mathematics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101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3 English Oral Exam (Final Term) Exam Date: 08/06/2017 Exam Time: 8:30 p.m. - 12:30 p.m.(4hrs)
Room: 205 (Room A) RM A 205 10:55am 11:35am Cand Class No Name 3D 2 CHAN LAP HIM A 3E 32 YIP SUET YI 1 B 3C 20 LI YUK TIN C 3C 11 HUNG MAN HIN A 3E 1 CHAN HEI YEUNG 2 B 3B 8 CHEUNG POK WING C 3C 12 KWAN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 2C17 Lee Yiu Chun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1 2C17 Lee Yiu Chung 2 2C12 Lau Tsz Hei 3 2C31 Wu Chi Lung 4 3A05 Ho Long Tung 5 3A17 Leung Chun Lok 6 3A14 Lau Chun Siu 7 3E29 Shum Tak Leong 8 3E03 Chan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Field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4 3A 29 Yau L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4 3A 29 Yau Lok Hei Marco 5.38 1 SD2 5 3B 07 Choi Yat Lam 4.94 2 SD2 28 4C 28 Yip Tsz Chun 4.78 3 SD2 26 4B 29 Yun Tin Yau 4.73 4 SD2 19 4A 12 Lee Ho Kiu
2000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s
145 (Page 1/5) 2012 Legislative Council Results of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LC1 Hong Kong Island LC2 Kowloon West Name 1 a HUI CHING ON 2,980 2 a SIN CHUNG KAI 40,558 Elected b YEUNG SUM c CHAI MAN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1 English Oral Exam (2nd Term) Exam Date: 16/6/2015 Exam Time: 8:30-11:30a.m. Exam Room: 402, 4
RM A 402 Reporting Time Class No Name 9:45am 10:00am 8:30-8:45-9:15-10:00-10:15-10:30-10:45-11:00am 11:00-11:15am 1A 1 CHAN HEI YU HEYWOOD 1A 2 CHAN HOI NGAI 1A 3 CHAN ON YI CANDY 1A 4 CHAN TSZ CHING 1A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1 English Oral Exam (1st Term) Exam Date: 9/1/2015(TUE) Exam Time: 8:30 11:30a.m. Exam Room: 40
RM A 402 Reporting Time Class No Name 8:15am 8:30am 8:50am 9:05am 9:40am 9:55am 10:15am 10:30am 1A 1 CHAN HEI YU HEYWOOD 8:30 8:45am 1A 2 CHAN HOI NGAI 1A 3 CHAN ON YI CANDY 1A 4 CHAN TSZ CHING 1A 5 CHAN
CSK Athletics Meet Field Results 08:30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6 4D 13 Leun
08:30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16 4D 13 Leung Brandon 5.33 1 SD2 15 4D 08 Hui Ka Chun 4.92 2 1 2A 10 Chiu Ka Lung 4.61 3 8 3B 29 Yam Ho Yin 4.59 4 4 2C 14 Fu Juen Kit 4.55 5 7 3B
<C3C0B5A7A5CDAAE16C6162656C20A657B3E666696E616C2E786C73>
1A 2 CHEUNG PUI SHAN 張 佩 珊 面 具 設 計 1A 6 KWAN HO YI 關 可 宜 可 愛 的 動 物 1A 11 YAU YU TING 邱 于 婷 可 愛 的 動 物 1A 11 YAU YU TING 邱 于 婷 面 具 設 計 1A 21 SZETO FU CHUN 司 徒 富 俊 可 愛 的 動 物 1A 22 WONG MAN KIT 黃 文 傑 可 愛 的
Appendix 5 -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Appendix 5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and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a chairman;
Results - SPORTident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8 Stage 2 Results SPORTident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8 Stage 2 ME MO MS MA MB MC WE WO WS WA WB WC CATI
- ME MO MS MA MB MC WE WO WS WA WB WC CATI FAMILY file:///c /Orienteering/Y2Y/2018%20Park%20O/Stage%202/180609_9760_result.htm[2018/06/04 13:41:07] - ME ME 1 Chan Chun Hei 0:12:31 Test runner 0:12:58 2
第-期統測成績優異同學名單
Subject prizes for the best students in each class SUBJECT POSITION A B C D CHI LAU HIU CHING CHAN NOK YIN, LOUIS LO YU CHUN CHEUNG KWAN KIU YEUNG CHEUK LAM, LENNOX 2 --- WOO CHEUK YIN, CHLOE --- TANG
(Microsoft Word - \276\307\267~\246\250\301Z\300u\262\247\246P\276\307\246W\263\346_Eng_.doc)
S.1 LEE LAI SHAN, History, LEUNG HIU MING, Geography,, Mathematics SIN YAN WING Chinese Language, SKH TIN SHUI WAI LING OI PRIMARY SCHOOL in subject Subject 1B NG HOI LAM 1D CHEUNG CHUN LAM Chinese History,,
F.5 English Oral Exam Schedule.xls
F5 ENGLISH GROUP ORAL EXAMINATION SCHEDULE DATE: 21st June,20 WAITING ROOM : 412 PREPARATION ROOM : 404 CLASS CLASS NAME CAND REPORT ROOM NO. TIME 5A 1 CHAN CHUN KIT A 8:30 402 5B 33 SIU KAM CHUN B 8:30
CSK Inter-class Swimming Gala Complete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200 m Breast SD1: 5'00" SD2: 3'40" R: 2'51.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Event No. 1 A Grade 200 m Breast SD1: 5'00" SD2: 3'40" R: 2'51.09" 4 5E 32 Wong Shing Hei 3:18.41 1 SD2 3 4C 31 Wu Chi Lung 3:55.54 2 5 6C 07 Kong Chun Ho 4:04.22 3 2 6B 23 Ma Chung Hin 6 5E 38 Yum Chun
parko2019_fulldata
101 Hui Yau Chiu ME 16:30 102 Chan Chun Hei ME 8664820 16:24 103 Lam Cho Yu ME 16:28 104 Leung Chi Hang ME 8630928 16:18 105 So Ka Wang ME 1814678 16:20 106 Wong Cheuk Wang ME 8664819 16:22 107 Yam Kai
元朗區議會環境改善委員會
會 議 記 錄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獲 通 過, 無 需 修 訂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第 三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正 地 點 : 元 朗 橋 樂 坊 二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十 三 樓 元 朗 區 議 會 會 議 廳 出
未命名-1
2OO3 2 3 4 2 5 7 8 1 0 1 1 1 3 16 18 2 3 25 29 31 35 37 3 9 43 45 47 48 50 51 52 53 5 5 55 57 5 57 58 59 60 60 64 64 67 67 7 1 71 72 73 74 75 76 76 78 78 79 8 3 8 6 1 1 7 1 2 0 9 1 6 7 8 9 10 11 12 13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檔 號 :CB1/F/2/1(27)B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PWSC284/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七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9
Appendix 5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Appendix 5 Members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Board, Chinese Medicines Board and its Committees and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 a chairman;
Outs1516.doc
1 st IN FORM 1 1 A 1 B 1 C 1 D 1 E ENGLISH LIU WING TIN ANGEL YEUNG JOY QIU WILLIAM TANG KING LONG CHAN CHING TUNG YIU KING FUNG CHINESE LIU WING TIN ANGEL MA HO SUM LO YAN YI HUI LAP YAN LAU SO YAN MATHEMATICS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1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5 月 20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Results - ME Results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9 Stage 1 [Back] ME 1 Wong Cheuk Wang 0:12:21 Tam Wing Chung 0:13:17 2 So Ka Wang 0:13:30 3 Leung Chi Ha
- ME ME 1 Wong Cheuk Wang 0:12:21 Tam Wing Chung 0:13:17 2 So Ka Wang 0:13:30 3 Leung Chi Hang 0:13:33 4 Yam Kai Yui Hubert 0:13:52 5 Lam Cho Yu 0:14:13 Chow Man Long 0:14:49 Yue Wei Yong 0:15:22 6 Hui
1011_classlist_S3_web.xls
S3 Joy 1 CHAN Yi Lam F 2 CHAU Joshua M 3 CHENG Hei Nok Samuel M 4 CHENG Yee Lok M 5 CHEONG Hau Wang Howard M 6 CHEUNG Ka Yiu Natalie F 7 CHEUNG Wing Lam F 8 CHING Tsz Lok M 9 CHOI Fong Ching F 10 CHU Tsz
CSK Athletics Meet Day 2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
Event No. A Grade 00 m Hurdles SD: '" SD: '0." R: '00.09" B 9 Tsui Leslie C Lo Leung Chu E So Pak Hin C 0 Lam Jeffrey Yuk Yang D Kwok Sheung Lam E Mok Ho Kit E 0 Yeung Hoi Ho E Lai Ho Tin Event No. Staff
CSK Athletics Meet Day 2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2 5D 28 Li Hin Yu 1:05.74 1 3 5C 11 Lam Jeffrey Yuk Yang 1:06.98 2 4 5E 40 Yeung Hoi Ho 1:06.99 3 5 4C 25 Lo Leung Chu 1:11.32 4 6
FT and Subject Teacher List.xlsx
Form 1A Chinese History Chinese Language (Group 1) (Group 1) (Group 1) (Group 2) (Group 2) (Group 3) (Group 3) Integrated Science Life Education Putonghua Putonghua Mrs. WAI LI Kit Wa Miss LAM Sze Kei
Late-comers are NOT allowed to take the exam. Group 1: Reporting Time in SAR: 14:55 6A 21 CHEUNG HIU KWAN F 6B 32 TAM SHUK CHUN F 6C 2 CHIM HO WANG M
Late-comers are NOT allowed to take the exam. Group 1: Reporting Time in SAR: 14:55 6A 21 CHEUNG HIU KWAN F 6B 32 TAM SHUK CHUN F 6C 2 CHIM HO WANG M 6D 3 CHEN KA WANG M Group 2: Reporting Time in SAR: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 SC,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李 永 達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S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S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張 學 明 議 員,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FC146/09-10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檔 號 :CB1/F/1/2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七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0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4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會 議 廳 出 席 委 員 : 劉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2DADBBB4E4A447A67EA8EEBEC7A468AF5ABFFDA8FAA657B3E62E646F63>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發 文 字 號 : 海 聯 試 字 第 1040000337C 號 主 旨 : 公 告 香 港 學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104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錄 取 名 單 依 據 : 一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臺 教 技 ( 四
program(Part 1).PDF
HONG KONG DIVING COMPETITION SERIES 2005-06(Part 1) 2005-2006 (Organized by HKASA ) ( Date/ : 17th September 2005 (Saturday/ ) Time/ : 1400-2100 Venue/ : Kowloon Park Swimming PoolDiving Pool ( ) Time
Graduation Ceremony 2018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Graduation Ceremony 2018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The School of Computing and Digital Technologies Staffordshire University and School of Continuing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 ) - 2 [ 50 1 TSANG TSZ CHING LI LOK YI SZETO MEI KI LAM SIN CHING FAN TSZ CHING LAM P
1 [ 50 1 CHAN CHING FUNG 01:04.22 2 CHOI WING KIT 01:10.99 3 LEE HO MAN 01:13.40 4 SIT KWOK LUN 01:17.28 5 LAM LOK 3A 01:17.34 6 LAM CHIU HANG BERWICK 01:25.36 YEUN HO FUNG FUNG KA CHUNG 叶 HIP HON LEUNG
Geely Automobile Open Pairs Qualifying 01 Personal scorecard 57 tables, 114 pairs. Number of boards: 26. Average: Average+/=/- awar
Pair: 1 W W Cho - Choon Hee Lee Score: 1356.3 46.6 % Rank: 44 1 A 1 N-S 21 1 3N S -2-100 36.0 32 Xu Deng - Yu Yong Fung 2 4 S +1 650 64.0 57 100.0 45 100.0 44.6 2 A 1 N-S 35 3 2N W +1-150 34.0 30 Larry
Annual Report.indd
500,000.00 2,000,000.00 500,000.00 10,000.00 PACIFIC TEXTILES LIMITED 200,000.00 2,0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會議
CB(1) 844/02-03(05) (a) (b) 2. 3. 4. (National Nanotechnology Initiative) 5 6.04 7.1 20 (2.4 ) - 2-5. ( ) 1.07 6. 7. 8. 9. 7 4,150 10. (TiO2) - 3-11. ( ) 12. ( ) A 13. 14. (a) ( ) (b) ( ) 15. (a) (b) (c)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386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9 年 3 月 1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Microsoft PowerPoint - June Prize Presentation
TAK SUN SECONDARY SCHOOL Prize Presentation June 2010 Young Writer Award Winner 3J LI Sing Lun 6B EON Tsz Chuen, Edward The 7 th Hong Kong Inter-School Go Competition Secondary Section 2 nd runner-up 4P
Annual Speech Day 2015 (06-26).indd
SCHOLARSHIPS The Miss So Lai King Memorial Scholarship For Good Work in Chinese in Secondary 2 2A LAU KA LONG KENNIS The Miss Chan Wan Fong Scholarship For Good Work in Chinese in Secondary 4 4C CHAN WING
Community Chest Campaign Year report page design(1-42) N copy
香港公益金 The Community Chest 69 Committees Campaign Committee Ms Rose W M Lee, JP, Dr John C C Chan, GBS, JP, Dr Simon Kwok, BBS, JP Mr Charles Y K Lee, GBM, JP BBS Dr Dennis T L Sun, BBS, JP Mr Michael Wu
txt - Notepad
Round 7 Table Home Team Visiting Team Open Room Closed Room No. Name VP No. Name VP North East South West North East South West 1 101 Wizards 14.85 104 HK Youth Team 5.15 Li Ka Him Jimmy Lai Fu Cheung
Prize Presentation
Prize Presentation February 2012 The 11 th Basic Law Hong Kong Secondary School Debate Competition Best debater in the first play-off match 3T KAN Hoi The 13 th Basic Law Inter-Post-Secondary Debate Competi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