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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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6 月 3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3 June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2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3 3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4 4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5 5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6 6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7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MR YAU SHING-MU,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MR GODFREY LEUNG KING-KWOK,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8 8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MISS FLORA TAI YIN-P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9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5 年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 修 訂 )( 第 4 號 ) 規 例 / 年 外 地 律 師 執 業 ( 修 訂 ) 規 則 / 年 律 師 執 業 ( 修 訂 ) 規 則 /2015 有 限 法 律 責 任 合 夥 ( 加 額 保 險 ) 規 則 /2015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Pharmacy and Poisons (Amendment) (No. 4) Regulation /2015 Foreign Lawyers Practice (Amendment) Rules /2015 Solicitors' Practice (Amendment) Rules /2015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Top-up Insurance) Rules /2015 其 他 文 件 第 98 號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三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2015 年 6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三 A 號 報 告 書 )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2/14-15 號 報 告

10 10 Other Papers No. 98 Supplemental Report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on Report No. 63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June 2015 P.A.C. Report No. 63A) Report No. 22/14-15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發 言 ADDRESSES 主 席 : 發 言 石 禮 謙 議 員 會 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三 A 號 報 告 書 向 本 會 發 言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三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2015 年 6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三 A 號 報 告 書 ) Supplemental Report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on Report No. 63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 on the Results of Value for Money Audits (June 2015 P.A.C. Report No. 63A) MR ABRAHAM SHEK: President, on behalf of 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the Committee), I have the honour to table our Report No. 63A today. This Report is supplemental to the Committee's Report No. 63 and contains our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on Chapter 4 of the Director of Audit's Report No. 63 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air traffic control and related services". Hong Kong is an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aviation hub and the Civil Aviation Department (CAD) has an important role to provide a safe, reliable, effective and efficient 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ce. The Committee wishes to highlight that,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life and property, air safety must not be compromised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The Committee's Report looked into the irregularities found in the Director of Audit's Report in respect of the air traffic control and other related services. A total of six public hearings were

11 11 held on this chapter and five hearings were devoted to gathering evidence on the procurement of the new Air Traffic Management System (ATMS) by the CAD. The Committee also paid a visit to the CAD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operation of existing ATMS and the testing of the new ATMS. The Committee finds it appalling and totally unacceptable that the existing Air Traffic Control system which,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on, ought to have been retired by December 2012 due to the end of production of some components and its limited functionalities and capacity. According to the Audit Report, the system had been operating above its planned capacity and the frequency of surveillance data display problem had increased since As at May 2015, no new, safe and reliable Air Traffic Control system is in operation and the latest estimate was that the new system would only be ready for operation in the first half of This is mainly due to a delay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TMS contract, which is one of the eight major contracts of the system. Now, I shall touch on the subject of procurement of the new ATMS. The Committee strongly condemns the CAD for its incompetence and negligence in managing the procur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ATMS project, with an original contract value of $486 million. Apart from the project being delayed for three and a half years, there are a number of irregularities found by the Committee in the public hearings. I will briefly highlight the irregularities in three aspects. Firstly, contract variations. Two contract variations were made by the CAD at a total cost of $89.2 million. The Committee is of the view that some items in these two variations should have been anticipated by the CAD. The situation is undesirable as the first contract variation was requested only 11 months after the award of the contract and two contract variations were made over a period of 17 months. Secondly, liquidated damages. According to the new ATMS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was only required to pay up to a maximum of $5 million as liquidated damages as a result of the delay in delivering the system in Phase 1 of the contract, that is, the commissioning of the new system. The Committee has doubts on the effect of such clause as an incentive for the contractor to expedite the delivery of the system as the same contractor was paid around $5.9 million a

12 12 year for the upgrading and maintenance works of the existing system over the last three and a half years. Thirdly, tendering terms. The new ATMS contract only requires the tenderers to provide a system with a minimum track record of not less than six months but this short track record might not fully reflect the capability and performance of the new system to handle fluctuations in air traffic due to seasonal changes. In addition, it is stipulated in the Tender Document that "A proposed System with no proven performance record will not be considered further". According to the CAD, the term "System" should mean a basket of systems and sub-systems. This interpretation, however, is not made known to tenderers or potential tenderers. It would be difficult, if not impossible, for any parties who were interested in submitting tender proposals to be aware of such interpretation prior to the award of the contract. The Committee strongly condemns and deplores that the Director-General of Civil Aviation, as the head of the CAD, had blatantly failed to perform his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ensuring that due diligence relating to the ATMS contract was conducted adequately and thoroughly,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were set out clearly and appropriately, and the contract was implemented effectively, on schedule and in a cost-effective manner. The Committee expresses grave concern and finds it unacceptable that the Transport and Housing Bureau, as the Bureau overseeing the operations of the CAD, had failed to perform its supervisory role to ensure that an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Air Traffic Control system by the CAD. As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has a constitutional role in approving public expenditure and the Administration has to be accountable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e Committee expresses grave concern and finds it unacceptable that the Transport and Housing Bureau and the CAD had not reported to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r the Finance Committee of the two contract variations of the ATMS contract nor drawn members' attention to the substantial delay in the replacement of the Air Traffic Control system in a timely manner, undermining the role of this Council in monitoring Government expenditure effectively.

13 13 The Committee urges that the CAD should ensure that the existing Air Traffic Control system is timely maintained in good operational conditions before the new system is commissioned in mid The CAD should formulate a contingency plan in case a new, safe and reliable ATMS could not be delivered by the first half of 2016 or any other indicative date to be set by the CAD and the Transport and Housing Bureau. The CAD should also ensure that the new system is safe, reliable and stable to be used and all deficiencies/observations identified must be completely and satisfactorily resolved prior to putting the new system into operation. The Committee also urges that the Transport and Housing Bureau should consider engaging external and independent experts immediately to assess the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the new ATMS as well as the likelihood of completing the first phase of the ATMS contrac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6, and formulate a plan accordingly. The next subject i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ecision runway monitor project. The Committee expressed strong resentment that the CAD had failed in its responsibilities in ensuring public money spent on procuring a precision runway monitor (PRM) radar at a cost of $101.4 million in 2000 was good value for money. The radar was intended to support the independent mixed mode of operation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s two runways, that is, to allow each runway to function separately and without co-ordination with operations on the other runway. If this mode of operation could be adopted, it would maximize the runway capacity, and on this basis, the Finance Committee approved the funding of $101.4 million. However, the CAD was aware that there were constraints in adopting this mode of operation by two consultancy studies in 1990 and The CAD still proceeded with the procurement of the PRM radar in the belief that there might be advancement in technology to overcome such constraints in future. Unfortunately, as such advancement never materialized, the PRM radar was put to other supplemental uses. It has subsequently been put into standby mode since The Committee also expresses strong resentment that the CAD did not inform the Public Works Subcommittee or the Finance Committee in the funding application for the PRM radar in 1996 about the constraints in adopting the independent mixed mode of oper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which was contingent on advancement in technology.

14 14 The Committee urges that the CAD should develop a mechanism to ensure that the equipment purchased are cost-effective and public money are to be used in a prudent manner. In addition, it should set out both the pros and cons of a proposed project, including all potential risks and relevant contingent factors, in the funding applications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for Members to make an informed decision on whether to support the projects. Lastly, I wish to record my appreciation of the contributions made by members of the Committee. Our gratitude also goes to the witnesses who attended the hearings held by the Committee. I would also like to express our gratitude to the Director of Audit and his colleagues for their unfailing support, and last but not the least, to the Secretariat of this Council. Thank you, President.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提 出 的 質 詢 QUESTIONS UNDER RULE 24(4)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主 席 : 質 詢 今 次 會 議 除 6 項 口 頭 質 詢 外, 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准 許 陳 恒 鑌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各 自 提 出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由 於 3 項 急 切 質 詢 是 關 乎 應 付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疫 症 的 應 變 措 施, 為 方 便 議 員 作 出 跟 進, 我 會 先 請 3 位 議 員 分 別 提 出 其 急 切 質 詢, 並 由 官 員 分 別 就 該 3 項 質 詢 作 答 然 後 我 會 請 陳 恒 鑌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及 其 他 議 員 分 別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我 會 適 當 調 節 時 間, 讓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第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防 止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疫 症 從 南 韓 傳 入 香 港 的 緊 急 措 施 Urgent Measures to Prevent Epidemic of 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in South Korea from Spreading to Hong Kong 1.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一 名 在 南 韓 曾 與 確 診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 下 稱 新 沙 士 ) 患 者 接 觸 的 男 子, 於 上 月 26 日 從 南 韓 乘 飛 機 抵 達 香 港 據

15 15 報, 該 男 子 在 機 場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 管 制 站 ) 因 發 燒 而 被 當 值 護 士 查 問, 但 他 隱 瞞 曾 接 觸 確 診 新 沙 士 患 者, 最 後 獲 准 入 境 該 男 子 其 後 乘 搭 兩 部 直 通 過 境 巴 士 由 機 場 經 沙 頭 角 往 廣 東 省 惠 州, 之 後 確 診 為 新 沙 士 患 者 由 於 該 男 子 在 港 期 間 曾 與 不 少 人 一 同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有 不 少 市 民 關 注 新 沙 士 可 能 會 在 香 港 蔓 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何 緊 急 及 有 效 方 法 追 蹤 在 上 述 兩 部 直 通 過 境 巴 士 與 該 男 子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乘 客, 以 便 即 時 作 出 跟 進 工 作 ; ( 二 ) 當 局 有 何 緊 急 措 施, 處 理 入 境 人 士 向 檢 疫 人 員 隱 瞞 與 疫 症 相 關 資 料 的 情 況 ; 現 時 當 局 有 沒 有 法 定 權 力, 在 有 理 由 相 信 在 管 制 站 有 人 感 染 新 沙 士 病 症 的 情 況 下, 強 制 隔 離 該 人, 以 及 強 制 其 接 受 進 一 步 的 檢 查 ; 及 ( 三 ) 鑒 於 南 韓 新 增 新 沙 士 個 案 近 日 仍 不 斷 增 加, 當 局 有 沒 有 掌 握 南 韓 的 最 新 疫 情, 以 便 立 即 作 出 相 應 的 緊 急 措 施 ; 當 局 會 否 因 應 現 時 情 況, 立 即 提 升 有 關 的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並 對 打 算 前 往 南 韓 旅 遊 的 港 人, 發 出 衞 生 忠 告 或 警 示?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是 經 由 一 種 新 型 冠 狀 病 毒 ( 即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冠 狀 病 毒 ) 引 發 的 病 毒 感 染, 該 病 毒 以 往 從 未 在 人 類 中 發 現, 亦 跟 曾 在 人 類 或 動 物 所 發 現 的 冠 狀 病 毒 ( 包 括 引 致 SARS 的 冠 狀 病 毒 ) 不 同 患 者 可 出 現 急 性 嚴 重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病 徵 包 括 發 燒 咳 嗽 呼 吸 急 促 和 困 難, 多 數 患 者 亦 患 有 肺 炎 現 時 仍 未 確 定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傳 播 途 徑, 根 據 目 前 所 掌 握 資 料 顯 示,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冠 狀 病 毒 可 能 透 過 接 觸 動 物 ( 例 如 駱 駝 ) 環 境 或 確 診 病 人 ( 例 如 在 醫 院 內 ) 而 受 感 染 自 2012 年 9 月 起, 香 港 已 把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納 入 為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第 599 章 ) 之 下 的 法 定 須 呈 報 疾 病 任 何 懷 疑 或 確 診 個 案 均 須 呈 報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作 調 查 和 跟 進 此 外, 為 更 有 效 率 地 就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可 能 引 致 的 風 險 作 出 應 變, 政 府 已 於 2014 年 6 月 12 日 公 布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應 變 計 劃, 詳 細 闡 述 政 府 為 應 對 該 病 而 制 訂 的 準 備 工 作 和 應 對 措 施, 並 於 同 日 根 據 該 應 變 計 劃, 在 考 慮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世 衞 ) 的 資 訊 及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後, 啟 動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基 於 上 述 背 景, 我 現 就 質 詢 的 3 部 分 作 答 覆 :

16 16 ( 一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知 悉 韓 國 第 三 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個 案 涉 及 與 一 名 76 歲 男 子 曾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一 名 44 歲 男 子 ( 即 香 港 的 目 標 病 人 ), 他 於 2015 年 5 月 26 日 從 韓 國 抵 達 香 港 後 再 轉 往 內 地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立 即 與 世 衞 內 地 衞 生 當 局 及 韓 國 衞 生 當 局 聯 絡 和 盡 量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顯 示 目 標 病 人 乘 搭 韓 亞 航 空 OZ723 航 班 於 下 午 約 1 時 抵 達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其 後 乘 搭 永 東 直 巴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的 兩 輛 巴 士 於 同 日 下 午 出 發 前 往 沙 頭 角 再 轉 往 惠 州 在 目 標 病 人 被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確 診 為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個 案 前,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與 相 關 各 方 ( 包 括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航 空 公 司 永 東 直 巴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等 ) 合 作 追 蹤 曾 與 目 標 病 人 有 接 觸 的 人 士, 包 括 與 他 乘 搭 同 一 航 班 和 巴 士 的 接 觸 者 追 蹤 結 果 共 有 158 名 乘 客 乘 搭 2015 年 5 月 26 日 韓 亞 航 空 OZ723 航 班, 其 中 81 人 與 目 標 病 人 處 於 同 一 機 艙, 而 當 中 有 29 人 坐 於 其 鄰 近 兩 行 的 座 位, 因 而 被 確 定 為 密 切 接 觸 者 至 於 巴 士 方 面,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即 時 聯 絡 永 東 直 巴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追 蹤 曾 經 接 觸 目 標 病 人 的 該 公 司 職 員 ( 包 括 駕 駛 上 述 巴 士 的 司 機 ) 至 於 巴 士 乘 客 方 面, 由 於 並 無 備 存 乘 客 名 單,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盡 快 向 公 眾 公 布 相 關 巴 士 的 資 料, 並 多 次 呼 籲 有 關 接 觸 者 聯 絡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作 跟 進 截 止 2015 年 6 月 3 日, 在 有 關 航 班 上 的 所 有 29 位 密 切 接 觸 者 的 身 份 已 獲 確 定 其 中,19 位 並 無 病 徵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已 被 送 往 麥 理 浩 夫 人 度 假 村 作 隔 離 觀 察 ; 另 外 10 人 並 不 在 香 港, 他 們 的 資 料 已 送 交 入 境 處 此 外, 另 有 32 名 人 士 被 確 定 為 其 他 接 觸 者 ( 包 括 永 東 直 巴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名 票 務 員 駕 駛 上 述 巴 士 的 司 機 及 1 名 巴 士 乘 客 ), 並 正 接 受 醫 學 監 察 追 蹤 目 標 病 人 的 接 觸 者 的 工 作 現 時 仍 在 進 行 中,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設 有 熱 線 鼓 勵 相 關 人 士 盡 早 與 當 局 聯 絡 ( 二 ) 衞 生 署 一 直 於 所 有 口 岸 檢 查 所 有 入 境 人 士 的 體 溫, 並 對 發 燒 的 旅 客 進 行 調 查 就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設 有 一 套 強 制 性 轉 介 準 則, 包 括 臨 床 病 學 準 則 和 流 行 病 學 準 則 臨 床 病 學 準 則 包 括 體 溫 如 達 至 或 高 於 38, 並 有 呼 吸 道 的 感 染 徵 狀

17 17 等 流 行 病 學 準 則 包 括 於 發 病 前 曾 到 訪 或 居 住 在 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影 響 的 中 東 國 家 或 地 區, 或 曾 經 與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患 者 有 密 切 接 觸 如 入 境 旅 客 符 合 臨 床 病 學 和 流 行 病 學 準 則, 港 口 衞 生 處 會 強 制 性 轉 介 該 旅 客 到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醫 院 的 隔 離 病 房 進 行 進 一 步 檢 查 現 時, 本 港 法 例 賦 予 口 岸 檢 疫 人 員 權 力, 強 制 要 求 懷 疑 感 染 指 明 傳 染 病 ( 包 括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 人 士 接 受 進 一 步 檢 驗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規 例 ( 第 599A 章 ), 如 衞 生 主 任 有 理 由 懷 疑 任 何 人 是 傳 染 病 接 觸 者, 或 受 指 明 傳 染 病 感 染 或 受 污 染, 該 衞 生 主 任 可 規 定 該 人 接 受 醫 學 監 察, 或 醫 學 檢 驗 或 測 試 為 有 效 執 行 口 岸 的 健 康 篩 檢 工 作, 我 們 需 要 旅 客 及 市 民 的 充 分 合 作, 提 供 正 確 及 全 面 的 資 料 予 檢 疫 人 員 進 行 評 估 及 跟 進 若 旅 客 明 知 而 向 檢 疫 人 員 提 供 虛 假 的 資 料, 衞 生 署 會 因 應 律 政 司 的 意 見, 考 慮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因 應 韓 國 的 最 新 疫 情, 並 考 慮 到 我 們 目 前 仍 未 能 從 韓 國 當 局 取 得 治 療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患 者 的 醫 療 機 構 資 料, 衞 生 署 已 加 強 監 測 措 施 入 境 人 士 如 最 近 曾 到 訪 韓 國 首 爾 的 任 何 醫 療 機 構 並 出 現 發 燒 及 呼 吸 道 病 徵, 會 被 界 定 為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懷 疑 個 案 此 外, 所 有 發 燒 者 會 被 轉 介 予 口 岸 檢 疫 人 員 接 受 診 斷, 並 要 求 他 們 簽 署 旅 客 健 康 評 估 表, 以 確 定 所 提 供 資 料 正 確, 並 提 醒 他 們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的 法 律 責 任 ( 三 ) 根 據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應 變 計 劃,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啟 動 後, 當 局 已 設 立 精 簡 的 應 變 指 揮 架 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會 統 籌 及 策 導 政 府 的 應 變 工 作, 主 要 由 衞 生 署 及 醫 管 局 負 責 評 估 風 險 性 質 及 級 別 政 府 在 啟 動 應 變 計 劃 後, 會 不 時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並 判 斷 有 何 措 施 需 要 調 整 根 據 韓 國 衞 生 當 局, 當 地 所 有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個 案 ( 包 括 涉 及 目 標 病 人 的 輸 出 個 案 ) 均 與 韓 國 首 宗 個 案 在 流 行 病 學 上 有 關 連 目 前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該 病 在 韓 國 社 區 內 有 持 續 人 傳 人 的 蔓 延, 經 評 估 有 關 風 險 後, 我 們 認 為 現 階 段 無 需 要 再 提 升 有 關 的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然 而, 我 們 剛 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即 今 天 早 上 舉 行 了 跨 部 門 的 會 議, 讓 有 關 部 門 掌 握 病 情 的 最 新 資 料, 作 出 相 應 的 防 疫 措 施 此 外, 我 們 會 不 斷 提 醒 前 往 韓 國 首 爾 的 本 港 市 民 如 無 需 要, 應 避 免 前 往 當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亦 建 議 本 港 醫 療 機 構 和 人 員 暫 停 與 韓 國 首 爾 的 醫 療 機 構 和 人 員 的

18 18 交 流 或 訪 問 活 動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海 外 的 最 新 發 展, 並 和 世 衞 內 地 和 鄰 近 地 方 衞 生 當 局 保 持 溝 通, 在 有 需 要 時 更 新 本 港 的 應 對 策 略 和 健 康 監 測 措 施 主 席 : 第 二 項 急 切 質 詢 遏 止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疫 症 在 本 港 爆 發 的 即 時 措 施 Immediate Measures to Curb an Outbreak of Epidemic of 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in Hong Kong 2.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南 韓 近 日 接 連 出 現 二 十 多 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 俗 稱 新 沙 士 ) 感 染 個 案 上 月 26 日, 一 名 在 南 韓 曾 與 確 診 新 沙 士 患 者 接 觸 的 男 子 乘 坐 航 班 抵 港, 再 先 後 乘 搭 兩 部 直 通 過 境 巴 士 由 機 場 經 沙 頭 角 到 廣 東 省 惠 州 內 地 當 局 其 後 確 診 該 男 子 為 新 沙 士 患 者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南 韓 爆 發 新 沙 士 疫 症 至 今, 當 局 有 否 加 強 與 該 國 及 其 他 相 關 國 家 就 新 沙 士 疫 情 互 相 通 報 及 支 援 的 工 作, 以 遏 止 新 沙 士 在 本 港 蔓 延 ; 如 否, 會 否 立 即 加 強 有 關 工 作 ; ( 二 ) 當 局 會 否 立 即 制 訂 港 人 應 避 免 前 往 的 新 沙 士 疫 區 名 單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才 會 考 慮 制 訂 名 單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立 即 檢 討 現 時 的 公 共 醫 療 系 統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新 沙 士 疫 症 爆 發 的 情 況, 包 括 各 公 立 醫 院 的 隔 離 病 房 醫 護 人 手 醫 療 器 具 及 藥 物, 以 及 供 懷 疑 感 染 新 沙 士 病 症 人 士 暫 宿 的 隔 離 設 施?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自 2012 年 起 在 中 東 一 些 國 家 爆 發, 最 近 韓 國 亦 因 一 宗 輸 入 個 案 而 爆 發 疫 情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與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世 衞 ) 內 地 衞 生 當 局, 以 及 韓 國 衞 生 當 局 等 保 持 聯 絡 和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海 外 的 最

19 19 新 發 展, 並 和 世 衞 內 地 和 鄰 近 地 方 衞 生 當 局 保 持 溝 通, 在 有 需 要 時 更 新 本 港 的 應 對 策 略 和 健 康 監 測 措 施 ( 二 ) 當 局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在 中 東 地 區 和 韓 國 爆 發 的 情 況 目 前 並 未 有 證 據 顯 示 該 病 在 社 區 內 有 持 續 人 傳 人 的 蔓 延, 經 評 估 有 關 風 險 後, 我 們 認 為 現 階 段 不 需 要 提 升 有 關 的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但 是, 我 們 剛 在 今 天 早 上 舉 行 了 跨 部 門 的 會 議, 讓 有 關 部 門 掌 握 病 情 的 最 新 資 料, 作 出 相 應 的 防 疫 措 施 此 外, 政 府 一 直 提 醒 外 遊 市 民 應 注 意 個 人 食 物 及 環 境 衞 生, 避 免 到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病 人 入 住 的 醫 護 環 境, 特 別 是 前 往 韓 國 首 爾 的 本 港 市 民, 不 應 在 沒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前 往 當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亦 應 避 免 到 訪 農 場 農 莊 或 有 駱 駝 的 市 場 等 我 亦 建 議 本 港 醫 療 機 構 和 人 員 暫 停 與 韓 國 首 爾 的 醫 療 機 構 和 人 員 的 交 流 和 訪 問 活 動 ( 三 ) 就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而 言,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已 制 訂 了 全 面 的 應 變 預 案, 採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敦 促 前 線 醫 護 人 員 提 高 警 覺, 適 時 通 報 懷 疑 病 例 和 作 出 檢 驗 在 防 護 設 施 方 面, 已 存 備 超 過 100 萬 個 N95 口 罩 和 萬 個 外 科 手 術 口 罩, 應 急 儲 備 足 以 維 持 90 天 的 使 用 水 平 醫 管 局 並 定 時 監 察 隔 離 病 房 使 用 情 況, 截 至 2015 年 6 月 1 日, 醫 管 局 約 有 張 隔 離 病 床 設 於 630 間 隔 離 病 房 醫 管 局 亦 與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保 持 聯 絡, 假 若 發 現 懷 疑 個 案 會 立 即 將 該 名 人 士 轉 送 到 瑪 嘉 烈 醫 院 傳 染 病 中 心 隔 離, 作 進 一 步 檢 測, 各 聯 網 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配 合 支 援 醫 管 局 亦 透 過 內 聯 網 特 定 網 頁 不 時 更 新 資 訊, 保 持 與 員 工 溝 通 在 應 變 預 案 中, 各 聯 網 均 有 員 工 調 配 及 服 務 應 變 措 施, 以 備 在 有 需 要 時 啟 動 此 外, 各 公 立 醫 院 亦 實 施 了 一 系 列 加 強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包 括 規 定 市 民 和 病 人 前 往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和 門 診 診 所, 必 須 佩 戴 外 科 手 術 口 罩 ; 同 時 規 定 有 發 燒 及 流 感 徵 狀 但 沒 有 旅 遊 史 的 病 人 到 急 症 室 內 設 立 的 流 感 隔 離 區 候 診 公 立 醫 院 亦 加 強 了 檢 驗 和 隔 離 安 排, 規 定 任 何 有 發 燒 及 呼 吸 道 病 徵, 以 及 在 過 去 2 至 14 天 內 曾 前 往 受 影 響 地 區 ( 包 括 韓 國 首 爾 的 醫 療 機 構 ) 的 病 人, 須 接 受 病 毒 測 試 及 即 時 隔 離 治 療

20 20 另 一 方 面, 為 防 止 傳 染 病 蔓 延, 政 府 會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規 例 ( 第 599A 章 ) 第 5 部 規 定, 對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進 行 檢 疫 就 本 地 應 對 從 韓 國 輸 往 中 國 內 地 的 首 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個 案 而 言, 政 府 已 在 2015 年 5 月 29 日 把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位 於 西 貢 的 麥 理 浩 夫 人 度 假 村 改 作 檢 疫 中 心, 安 排 並 未 有 出 現 病 徵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接 受 檢 疫 截 至 2015 年 6 月 2 日, 共 有 19 名 在 香 港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正 接 受 檢 疫, 他 們 至 今 均 並 未 有 出 現 任 何 病 徵 當 局 會 繼 續 監 察 最 新 的 發 展,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隔 離 和 治 療 措 施, 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主 席 : 第 三 項 急 切 質 詢 規 定 來 自 中 東 地 區 和 南 韓 的 人 士 填 交 健 康 申 報 表 Requirement for People from Middle East and South Korea to Complete and Submit Health Declaration Forms 3. 黃 碧 雲 議 員 : 鑒 於 南 韓 近 日 發 現 二 十 多 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確 診 個 案, 而 當 局 亦 已 提 升 公 立 醫 院 感 染 控 制 防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措 施,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會 否 立 即 規 定 所 有 來 自 中 東 地 區 和 南 韓 的 人 士 經 海 路 和 乘 飛 機 入 境 時 必 須 填 交 健 康 申 報 表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衞 生 署 一 直 在 所 有 口 岸 檢 查 所 有 入 境 人 士 的 體 溫, 並 對 發 燒 的 旅 客 進 行 調 查 就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設 有 一 套 強 制 轉 介 準 則, 包 括 臨 床 病 學 準 則 和 流 行 病 學 準 則 臨 床 病 學 準 則 包 括 體 溫 如 達 至 或 高 於 38, 並 有 呼 吸 道 的 感 染 徵 狀 等 流 行 病 學 準 則 包 括 於 發 病 前 曾 到 訪 或 居 住 在 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影 響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或 曾 經 與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患 者 有 密 切 接 觸 如 入 境 旅 客 符 合 臨 床 病 學 和 流 行 病 學 準 則, 港 口 衞 生 處 會 強 制 轉 介 該 旅 客 到 醫 院 管 理 局 醫 院 的 隔 離 病 房 進 行 進 一 步 檢 查 因 應 韓 國 的 最 新 疫 情, 並 考 慮 到 我 們 目 前 仍 未 能 從 韓 國 當 局 取 得 治 療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患 者 的 醫 療 機 構 資 料, 衞 生 署 已 加 強 監 測 措 施 入 境 人 士 如 最 近 曾 到 訪 韓 國 首 爾 的 任 何 醫 療 機 構 並 出 現 發 燒 及 呼 吸

21 21 道 病 徵, 會 被 界 定 為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懷 疑 個 案 此 外, 所 有 發 燒 者 會 被 轉 介 予 口 岸 檢 疫 人 員 接 受 診 斷, 並 要 求 他 們 簽 署 旅 客 健 康 評 估 表, 以 確 定 所 提 供 資 料 正 確, 並 提 醒 他 們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的 法 律 責 任 當 局 會 密 切 留 意 疫 情 的 發 展 及 適 當 調 節 本 港 的 疾 病 防 控 措 施 主 席 : 我 現 請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這 次 政 府 反 應 快 速, 及 時 追 蹤 和 隔 離 病 人, 但 政 府 目 前 仍 未 能 從 南 韓 當 局 取 得 醫 治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患 者 的 醫 療 機 構 資 料 鑒 於 香 港 和 南 韓 的 交 往 頻 繁, 現 時 有 很 多 人 打 算 到 南 韓 旅 行 讀 書 或 工 作, 暑 假 亦 快 將 來 臨, 有 不 少 香 港 人 打 算 到 南 韓 旅 遊, 但 由 於 政 府 未 有 作 出 任 何 旅 遊 建 議 或 警 示, 大 家 很 是 困 擾,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請 問 當 局 會 按 甚 麼 情 況 決 定 對 南 韓 的 疫 情 提 出 外 遊 警 示?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其 中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參 考 對 象, 當 然 是 世 衞, 其 對 個 別 地 區 的 疫 情 監 察 應 該 是 最 全 面 和 最 權 威 的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世 衞 仍 不 支 持 任 何 針 對 南 韓 或 其 他 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影 響 地 區 的 旅 遊 限 制 但 是, 正 如 陳 議 員 所 說, 我 們 也 非 常 關 注, 因 為 香 港 和 南 韓 之 間 的 往 來 頻 繁, 有 很 多 人 基 於 各 種 原 因 到 訪 當 地 根 據 我 們 目 前 掌 握 的 資 料, 南 韓 在 是 次 疫 情 中, 所 有 30 個 病 例 均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首 名 曾 到 訪 中 東 受 影 響 地 區 後 回 到 南 韓 的 病 人 ( 即 南 韓 的 指 標 病 人 ) 有 關 根 據 我 們 掌 握 到 的 資 料, 目 前 並 無 其 他 跡 象 顯 示 這 疾 病 在 南 韓 社 區 持 續 傳 播, 所 以 我 們 現 時 採 用 針 對 性 方 法, 即 針 對 最 高 風 險 地 方, 那 就 是 醫 療 機 構 因 此, 我 們 鄭 重 呼 籲 所 有 因 旅 遊 或 其 他 原 因 前 往 南 韓 的 香 港 市 民, 要 避 免 到 南 韓 的 任 何 醫 療 機 構 如 果 基 於 某 些 原 因 非 去 醫 療 機 構 不 可, 則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護 措 施, 包 括 佩 戴 口 罩 和 注 意 手 部 衞 生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人 經 歷 過 2003 年 的 SARS, 不 會 不 知 道 那 慘 痛 經 驗, 局 長 也 沒 有 理 由 不 知 道 據 報 道, 就 現 時 這 宗 個 案, 有 些 醫 護 人 員 接 觸 患 者 5 分 鐘 已 被 感 染, 而 這 位 南 韓 受 感 染 者 可 能 是 超 級 感 染 者 眾 所 周 知, 我 們 現 時 必 須 作 深 遠 的 考 慮 第 一,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22 22 到 今 天 為 止, 南 韓 仍 未 提 供 哪 間 醫 院 受 影 響, 而 現 時 當 局 只 要 求 有 發 燒 從 南 韓 來 港 的 人 士 ( 即 是 已 中 招 者 ) 簽 署 健 康 評 估 表 為 何 不 要 求 曾 接 觸 過 患 者 或 曾 到 過 醫 院 的 人, 即 使 未 發 燒 也 要 申 報 健 康 狀 況? 又 或 要 求 從 懷 疑 地 區 來 港, 雖 然 未 有 發 燒, 但 有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徵 狀 的 人 接 受 測 試, 當 局 能 否 做 到 先 知 先 覺? 至 於 局 長 說 要 等 世 衞 指 示, 我 有 少 許 不 同 的 意 見 大 家 還 記 得 當 年 SARS 襲 港, 掌 握 最 多 資 訊 和 經 驗 的 是 香 港 本 地... 主 席 : 請 議 員 不 要 發 表 長 篇 議 論 郭 家 麒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我 想 說 現 時 的 世 衞 總 幹 事 是 陳 馮 富 珍 女 士, 大 家 記 得 她 當 年 是 衞 生 署 署 長, 既 然 她 當 年 無 法 提 供 合 適 意 見, 局 長 如 今 把 香 港 是 否 提 升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或 建 議 的 做 法 交 由 世 衞, 包 括... 主 席 : 請 議 員 立 即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郭 家 麒 議 員 :... 陳 馮 富 珍 女 士, 是 否 有 點 危 險? 局 長 能 否 承 諾 會 防 患 未 然, 不 要 待 香 港 有 更 多 的 感 染 個 案, 或 有 第 三 四 代 感 染 時 才 做 事, 那 時 便 太 遲 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要 指 出 兩 點, 第 一, 我 剛 才 說 過, 我 們 不 是 只 要 求 有 發 燒 的 人 才 做 健 康 評 估, 除 發 燒 外, 如 果 有 相 關 病 徵, 例 如 呼 吸 系 統 感 染 的 徵 狀, 我 們 也 會 要 求 他 作 出 健 康 評 估 第 二, 我 亦 要 指 出, 我 們 現 時 採 取 的 措 施 已 較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 包 括 世 衞 ) 的 指 引 嚴 格 由 於 我 們 至 今 仍 未 能 取 得 在 南 韓 地 區 受 疫 情 影 響 的 醫 療 機 構 名 單, 我 們 已 採 取 了 數 項 措 施, 包 括 對 於 曾 到 訪 南 韓 或 首 爾 任 何 一 間 醫 療 機 構 的 人 士, 如 果 他 有 病 徵, 即 將 他 列 為 懷 疑 病 例 處 理 第 二, 我 亦 呼 籲 所 有 香 港 人 避 免 前 往 首 爾 的 醫 療 機 構 第 三, 更 具 防 患 未 然 意 義 的 做 法, 便 是 暫 停 香 港 與 南 韓 首 爾 之 間 的 所 有 醫 學 交 流 ( 郭 家 麒 議 員 站 起 來 )

23 23 主 席 : 郭 議 員, 請 把 時 間 留 給 其 他 議 員, 有 17 位 議 員 正 在 輪 候 提 問 郭 家 麒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最 後 一 點, 我 問 他 有 關 防 患 未 然 的 做 法, 例 如 作 出 旅 遊 警 示 主 席 : 我 認 為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即 使 局 長 未 有 充 分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相 信 其 他 議 員 也 會 跟 進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數 次 提 到 無 法 取 得 南 韓 哪 些 醫 療 機 構 曾 收 過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病 人 的 資 料, 他 有 否 嘗 試 透 過 世 衞 或 中 國 外 交 部 駐 港 特 派 員 公 署 與 南 韓 交 涉, 以 便 取 得 所 需 資 料? 局 長 雖 然 呼 籲 市 民 盡 量 避 免 到 首 爾 的 醫 院 或 醫 療 機 構, 但 有 時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因 為 前 往 首 爾 旅 遊 或 工 作 的 人, 如 身 體 不 適 便 要 到 醫 院 求 診, 若 他 不 去 醫 院, 延 誤 就 診 也 會 出 事 其 實, 局 長 應 迫 使 南 韓 方 面 合 作, 提 供 有 用 資 料, 通 知 香 港 市 民 哪 些 醫 院 不 能 去, 而 不 是 叫 市 民 所 有 醫 院 都 不 要 去 局 長 有 否 尋 求 協 助?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請 坐 下, 讓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基 於 我 們 無 法 直 接 向 南 韓 的 衞 生 當 局 索 取 資 料, 我 們 已 向 世 衞 提 出 要 求, 希 望 可 透 過 世 衞 取 得 相 關 的 資 料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亦 有 與 南 韓 駐 港 代 表 保 持 溝 通 梁 家 騮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可 否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此 病 的 臨 床 資 料, 包 括 病 徵 及 特 點, 如 何 區 分 此 病 與 其 他 呼 吸 道 感 染 疾 病? 除 了 查 詢 病 人 到 過 甚 麼 地 方 和 接 觸 過 甚 麼 動 物 外, 有 何 確 診 方 法 及 確 診 所 需 的 時 間 多 少? 以 及 有 何 特 別 的 治 療 方 法 及 prognosis 如 何? 聽 聞 年 老 的 病 人 情 況 會 較 差, 而 該 病 對 年 青 病 人 的 影 響 較 輕 微 局 長 可 否 提 供 多 些 臨 床 資 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未 必 能 夠 提 供 梁 家 騮 議 員 要 求 的 所 有 資 料, 不 過 我 會 盡 可 能 提 供 我 知 道 的 資 料 稍 後 如 果 議 員 需 要 進 一 步 資 料, 我 們 可 以 補 充

24 24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致 病 原 是 一 種 冠 狀 病 毒 我 剛 才 已 解 釋, 這 種 冠 狀 病 毒 與 其 他 ( 例 如 造 成 SARS) 的 冠 狀 病 毒 不 同 據 我 們 至 今 掌 握 到 的 資 料, 此 病 亦 是 透 過 飛 沫 傳 播 至 於 病 徵, 都 是 發 燒 及 一 些 呼 吸 系 統 的 徵 狀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知 道, 單 靠 呼 吸 系 統 的 病 徵, 實 難 以 分 辨 患 者 是 染 上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還 是 普 通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所 以, 在 臨 床 方 面, 一 定 要 加 上 我 們 在 流 行 病 學 上 的 標 準, 才 能 確 定 有 關 疾 病 是 否 屬 於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病 例 檢 測 方 面, 香 港 已 掌 握 了 一 個 基 因 測 試, 能 夠 在 一 日 內 進 行 快 速 測 試, 證 實 或 排 除 有 關 病 例 是 否 屬 於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治 療 方 面, 到 現 在 為 止,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可 說 是 沒 有 一 個 針 對 性 藥 物 可 以 治 療, 所 以 在 整 個 治 療 的 過 程 中, 支 援 性 的 治 療 十 分 重 要, 包 括 補 充 體 內 水 分 保 持 代 謝 平 衡 對 呼 吸 的 支 持, 以 及 預 防 細 菌 介 入 性 感 染 等 至 於 是 否 有 藥 物 可 以 舒 緩 病 徵, 有 專 家 表 示, 在 SARS 時 曾 經 使 用 的 一 些 藥 物, 例 如 干 擾 素 (interferon) 等, 都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不 過, 它 並 非 正 式 針 對 此 病 毒 的 藥 物 至 於 風 險, 當 然 如 果 患 有 慢 性 病 或 身 體 抵 抗 力 較 差 的 病 人, 風 險 會 較 大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局 長 今 次 做 得 相 當 好 如 果 某 地 區 有 政 變, 保 安 局 會 發 出 警 示, 呼 籲 市 民 不 要 前 往, 而 旅 行 社 在 當 局 發 出 警 示 後, 便 要 自 動 退 錢 或 更 改 行 程 我 不 知 道 現 時 這 種 情 形 會 否 越 來 越 普 遍, 因 為 人 與 人 的 交 流 非 常 頻 繁 其 實 局 方 會 否 考 慮 到 了 某 個 情 形, 可 宣 布 某 地 方 為 疫 埠, 呼 籲 市 民 不 要 前 往 如 有 些 人 早 已 支 付 團 費, 無 法 退 款, 但 如 果 繼 續 前 往, 回 港 後 可 能 會 出 事 局 長 是 否 考 慮 這 情 況 應 如 何 處 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在 網 站 提 供 資 料, 告 知 香 港 市 民 到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旅 遊 時, 就 健 康 而 言, 有 甚 麼 特 別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宜 由 於 公 眾 健 康 情 況 比 較 複 雜, 不 能 很 簡 單 地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以 界 定 前 往 的 風 險, 而 是 涉 及 很 多 特 別 的 醫 療 意 見 衞 生 署 現 時 有 一 項 有 關 港 口 衞 生 的 服 務, 如 果 香 港 市 民 想 到 外 地 旅 遊, 例 如 到

25 25 非 洲 或 其 他 熱 帶 地 方 旅 遊, 可 瀏 覽 網 站 或 向 港 口 衞 生 處 查 詢 港 口 衞 生 處 會 告 知 他 們, 哪 些 地 方 有 瘧 疾, 出 發 前 要 服 用 甚 麼 預 防 藥 物 ; 哪 些 地 方 有 黃 熱 病, 出 發 前 要 注 射 疫 苗 等 其 實,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因 應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情 況, 我 們 會 把 這 幾 天 採 取 的 新 措 施 及 給 市 民 的 忠 告 在 網 頁 上 公 布 舉 例 而 言, 今 次 事 件 最 重 要 的 信 息 是, 大 家 不 應 該 只 留 意 南 韓, 因 為 現 時 中 東 仍 是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主 要 受 影 響 地 區 除 中 東 外, 現 在 加 上 南 韓, 我 們 會 提 供 較 詳 細 的 指 示, 呼 籲 市 民 前 往 這 些 地 方 時, 不 要 跟 動 物 野 生 動 物 鳥 類 接 觸, 不 要 前 往 農 場 特 別 是 到 中 東 地 區 時, 不 要 接 觸 駱 駝 或 與 駱 駝 有 關 的 產 品 和 環 境, 也 不 要 前 往 出 現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疫 情 的 醫 療 機 構 當 然, 南 韓 的 情 況 比 較 特 別, 因 為 我 們 不 知 道 有 哪 些 醫 療 機 構 受 影 響, 所 以 暫 時 在 這 個 階 段, 我 們 惟 有 呼 籲 市 民, 盡 量 不 要 前 往 首 爾 的 任 何 醫 療 機 構 如 一 定 要 前 往, 要 怎 麼 做 呢? 我 要 解 釋 一 下, 如 果 有 人 到 首 爾 或 中 東 時 身 體 不 適 或 受 傷, 不 能 不 到 醫 院, 他 們 到 醫 院 時 要 佩 戴 口 罩, 以 及 保 持 手 部 衞 生, 這 些 比 較 詳 細 的 資 料, 我 們 全 部 都 會 提 供, 而 不 只 是 發 出 警 示 那 麼 簡 單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世 衞 於 5 月 24 日 在 全 球 疫 情 警 報 與 反 應 網 絡 上 公 布, 阿 聯 酋 出 現 第 一 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病 例, 接 着 香 港 也 出 現 同 樣 病 例, 到 29 日, 中 國 向 世 衞 通 報 出 現 確 診 病 例 我 想 問 局 長, 網 站 資 料 顯 示, 全 球 曾 經 有 宗 病 例, 其 中 有 427 宗 死 亡 個 案, 死 亡 率 高 達 三 成 七 以 上, 危 險 性 是 否 相 當 高? 雖 然 世 衞 網 站 沒 有 忠 告 國 家 應 採 取 甚 麼 特 別 措 施 管 制 出 入 境 或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但 死 亡 率 這 麼 高, 而 且 我 們 又 未 能 確 知 南 韓 的 疫 情, 政 府 會 否 採 取 一 些 比 較 進 取 的 做 法, 以 防 止 這 些 病 毒 從 外 地 傳 入? 此 外, 網 站 忠 告 公 眾 應 避 免 飲 用 新 鮮 的 駱 駝 奶 駱 駝 尿, 或 食 用 一 些 未 經 煮 熟 的 駱 駝 肉, 我 想 問 香 港 有 否 進 口 這 些 駱 駝 奶 駱 駝 尿 或 駱 駝 肉?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大 家 從 我 剛 才 的 答 覆 中 可 得 知, 我 們 一 方 面 確 實 要 參 考 世 衞 的 政 策 或 指 引, 特 別 是 涉 及 應 否 從 健 康 的 角 度 對 某 地 區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等, 這 些 是 世 衞 的 權 力 所 在 但 另 一 方 面, 我

26 26 們 實 際 上 不 是 完 全 跟 隨 世 衞 的 指 引 而 採 取 行 動 我 們 也 有 一 套 針 對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完 整 應 變 措 施, 而 且 我 們 採 取 的 多 項 措 施, 並 非 世 衞 所 要 求 的 正 如 現 在 的 情 況, 由 於 南 韓 的 疫 情 主 要 在 醫 療 機 構 中 傳 播, 所 以 我 們 針 對 首 爾 的 所 有 醫 療 機 構, 呼 籲 市 民 不 要 前 往, 也 呼 籲 本 港 所 有 醫 護 人 員 停 止 與 南 韓 作 出 醫 學 上 的 專 業 交 流, 我 們 亦 已 在 懷 疑 病 例 的 定 義 上 引 入 這 個 元 素, 作 為 定 義 的 一 部 分 凡 此 種 種, 再 加 上 我 們 已 在 所 有 入 境 口 岸 採 取 體 溫 探 測, 都 能 防 止 該 病 傳 入 香 港 有 很 多 人 會 問 探 測 體 溫 是 否 有 用, 事 實 證 明 是 有 用 的 現 時 每 天 有 數 十 名 入 境 人 士 被 探 測 到 發 燒, 需 要 在 港 口 衞 生 站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而 有 關 的 健 康 評 估 給 我 們 一 個 介 入 機 會, 可 以 向 有 病 徵 的 人 士 索 取 其 詳 細 的 聯 絡 資 料 旅 遊 史 和 接 觸 史, 以 及 了 解 他 們 的 身 體 健 康 情 況, 以 決 定 是 否 有 需 要 界 定 為 懷 疑 病 例, 立 刻 送 院 進 行 隔 離 和 檢 驗 等 鍾 樹 根 議 員 : 香 港 有 否 進 口 駱 駝 類 產 品?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對 不 起, 暫 時 沒 有 相 關 資 料, 可 以 稍 後 翻 查 資 料 主 席 : 現 時 輪 候 提 問 名 單 上 有 13 位 議 員, 按 照 一 貫 做 法, 我 會 讓 名 單 上 過 往 提 問 次 數 最 少 的 議 員 先 提 問 由 於 不 斷 有 議 員 加 入, 提 問 次 序 會 有 改 變, 所 以 屏 幕 上 沒 有 顯 示 輪 候 次 序 名 單 上 接 下 來 的 3 位 議 員 是 何 俊 賢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香 港 人 得 知 今 次 事 件 後, 到 南 韓 或 其 他 特 別 地 方 時 會 提 高 警 惕 但 是, 我 擔 心 香 港 沒 有 防 備 的 人 數, 以 及 香 港 集 體 爆 發 的 機 率 有 多 少? 正 如 這 名 南 韓 人 曾 先 後 乘 搭 兩 輛 直 通 巴 到 邊 境, 再 乘 搭 大 巴 到 內 地, 而 我 從 報 章 得 悉, 這 病 的 潛 伏 期 是 14 天, 換 言 之, 有 部 分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可 能 會 在 這 潛 伏 期 間 返 回 香 港 我 想 知 道 政 府 如 何 評 估 在 這 個 沒 有 防 備 的 情 況 下, 香 港 有 多 少 人 可 能 會 染 病? 又 可 否 告 訴 香 港 人 風 險 有 多 高?

27 27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首 先, 就 何 俊 賢 議 員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必 須 指 出 我 不 同 意 的 地 方 就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而 言, 相 對 眾 多 國 家, 香 港 的 防 禦 措 施 已 屬 相 當 嚴 密 若 要 評 估 該 病 在 香 港 的 爆 發 風 險, 大 家 需 要 明 白, 不 止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任 何 傳 染 病 都 有 潛 伏 期 有 人 在 這 段 潛 伏 期 內 在 沒 有 病 徵 的 情 況 下 進 入 香 港, 這 可 能 性 是 一 定 有 的 所 以, 我 要 向 香 港 市 民 表 明, 我 們 不 能 排 除 這 種 可 能 性, 即 是 說, 有 來 自 中 東 或 南 韓 的 受 感 染 人 士, 在 入 境 香 港 時 沒 有 任 何 病 徵, 其 後 才 病 發, 在 香 港 傳 播 此 病, 這 種 可 能 性 是 一 定 存 在 的 最 重 要 的 是, 第 一, 我 們 已 在 入 境 管 制 站 採 取 相 對 嚴 密 的 監 控 措 施 任 何 入 境 香 港 的 人, 若 出 現 任 何 病 徵, 包 括 發 燒 或 呼 吸 系 統 的 病 徵, 我 們 便 會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然 後 安 排 他 到 醫 院 隔 離 檢 查 假 設 入 境 香 港 時 沒 有 病 徵 的 人 在 入 境 香 港 後 才 病 發, 我 們 所 有 前 線 醫 護 人 員 均 非 常 清 楚 當 局 就 如 何 應 對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所 訂 的 指 引 這 些 指 引 包 括 臨 床 病 學 準 則 和 流 行 病 學 準 則 臨 床 病 學 準 則 包 括 體 溫 38 或 以 上, 並 有 呼 吸 系 統 的 感 染 徵 狀 當 然, 你 可 以 說 這 些 準 則 未 必 能 分 辨 出 一 個 人 是 受 到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感 染 還 是 其 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感 染, 但 我 們 起 碼 能 夠 分 辨 出 有 這 些 病 徵 的 病 人 相 對 於 處 於 潛 伏 期 內 沒 有 病 徵 的 病 人, 有 病 徵 的 病 人 傳 播 疾 病 的 機 會 較 高 檢 測 臨 床 病 學 準 則 後, 還 須 檢 測 流 行 病 學 準 則, 這 做 法 亦 非 常 重 要 我 們 不 斷 擴 大 檢 測 範 圍, 例 如 最 初 只 包 括 中 東 受 影 響 地 區, 現 在 亦 包 括 南 韓, 並 特 別 指 明 曾 與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病 人 或 野 生 動 物 ( 如 駱 駝 ) 或 其 環 境 或 其 產 品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人, 曾 到 訪 中 東 或 南 韓 地 區 的 人, 以 及 有 可 能 接 收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病 人 的 醫 療 機 構 在 南 韓 方 面, 因 為 我 不 知 道 有 哪 些 醫 療 機 構 受 影 響, 所 以 首 爾 所 有 的 醫 療 機 構 已 列 入 範 圍 內 有 了 這 兩 套 條 件 後, 我 們 的 前 線 醫 護 人 員 便 能 提 高 警 惕, 若 有 人 入 境 香 港 時 沒 有 病 徵, 但 稍 後 因 出 現 病 徵 而 求 診 時, 我 們 便 能 及 早 發 現 發 現 後, 我 們 現 時 的 處 理 方 案 是 較 成 熟 的, 因 為 我 們 已 有 指 引 若 屬 於 懷 疑 病 例, 我 們 會 馬 上 送 他 到 醫 院 進 行 隔 離 檢 查 若 該 人 沒 有 病 徵, 而 是 屬 於 確 診 病 例 的 接 觸 追 蹤 者 我 們 很 快 便 能 鎖 定 所 有 與 該 南 韓 病 人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人 所 有 19 位 的 緊 密 接 觸 者 現 已 開 始 在 港 接 受 隔 離, 只 要 他 們 在 隔 離 14 天 後 沒 有 出 現 病 徵, 便 應 該 是 安 全 的

28 28 縱 使 我 們 不 能 排 除 有 病 人 在 潛 伏 期 內, 在 入 境 香 港 時 沒 有 病 徵, 繼 而 在 香 港 病 發, 但 我 們 仍 然 有 能 力, 並 訂 定 有 關 安 排, 讓 我 們 能 及 早 發 現 這 些 病 人, 對 他 們 進 行 適 當 的 醫 學 監 察 或 隔 離, 甚 至 入 院 治 療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局 長 純 粹 是 從 技 術 官 僚 的 角 度 看 防 疫 工 作 該 如 何 做 局 長 提 到 南 韓 出 現 疫 情, 呼 籲 港 人 不 要 前 往, 尤 其 不 要 到 當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我 覺 得 局 長 所 說 的 是 常 識, 大 家 都 知 道 危 險 的 地 方 不 要 去, 根 本 不 用 局 長 提 醒 現 時 問 題 的 重 點 在 於, 除 了 用 技 術 官 僚 的 角 度 解 釋 檢 疫 工 作 外, 作 為 問 責 官 員, 局 長 沒 有 處 理 好 政 治 方 面 的 問 題, 那 就 是 南 韓 方 面 極 不 合 作, 不 肯 提 供 資 料 局 長 在 給 陳 恒 鑌 議 員 的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南 韓 未 能 提 供 資 料, 但 在 回 答 郭 家 麒 議 員 時, 卻 說 南 韓 已 提 供 了 最 新 資 料, 答 覆 實 在 有 點 模 糊, 但 局 長 剛 才 也 承 認 得 不 到 資 料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到 世 衞, 局 長 表 示 亦 曾 諮 詢 過 世 衞, 作 為 政 治 問 責 官 員, 局 長 以 政 治 手 段 實 施 香 港 的 檢 疫 政 策 時, 有 否 考 慮 向 世 衞 投 訴, 以 更 強 硬 態 度 要 求 南 韓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由 於 南 韓 不 提 供 資 料, 你 作 為 負 責 香 港 衞 生 方 面 的 官 員, 有 否 考 慮 用 政 治 手 段, 對 任 何 入 境 香 港 的 南 韓 人, 以 特 別 方 法 進 行 檢 疫, 以 回 應 南 韓 政 府 如 此 不 合 作 的 態 度?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若 大 家 有 留 意 我 剛 才 的 說 話, 我 們 已 因 應... 據 我 理 解, 李 議 員 說 要 從 政 治 角 度 處 理 這 問 題 若 我 們 能 從 南 韓 政 府 或 世 衞 得 到 相 關 資 料, 知 道 南 韓 有 哪 些 醫 療 機 構 曾 接 收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病 人, 我 們 的 做 法 就 會 直 接 一 點 但 如 果 無 法 取 得 資 料, 我 會 否 從 政 治 角 度 來 考 慮, 向 世 衞 投 訴 南 韓? 對 我 來 說,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是, 即 使 把 問 題 擴 大 至 政 治 層 面, 我 認 為 仍 需 以 保 護 香 港 市 民 的 健 康 為 依 歸 對 於 南 韓, 我 們 其 實 已 經 作 出 適 當 回 應, 但 這 個 回 應 並 非 純 粹 屬 於 政 治 反 彈 或 考 慮 這 麼 簡 單, 而 是 因 為 無 法 取 得 有 關 資 料, 我 惟 有 把 首 爾 地 區 所 有 醫 療 機 構 列 作 高 危 地 區, 建 議 前 往 首 爾 的 香 港 市 民 不 要 到 當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否 則 便 要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我 們 的 醫 護 人 員 亦 暫 停 跟 首 爾 任 何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如 果 李 議 員 接 受 我 的 解 釋, 其 實 在 此 層 面, 由 於 南 韓 方 面 的 資 訊 欠 缺 透 明 度, 令 我 們 無 法 取 得 相 關 資 料, 我 們 因 而 要 採 取 一 些 更 具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擴 大 範 圍 我 認 為, 在

29 29 某 程 度 上, 從 保 護 香 港 市 民 健 康 的 角 度 來 看, 我 已 適 當 地 回 應 了 南 韓 在 這 方 面 的 資 訊 有 欠 透 明 的 情 況 主 席 : 我 接 着 會 請 葉 國 謙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及... ( 李 國 麟 議 員 站 起 來 )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我 的 問 題 是, 會 否 因 應 這 種 情 況, 特 別 對 從 南 韓 首 爾 來 港 的 人 士 進 行 特 別 檢 疫?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這 問 題 主 席 : 由 於 還 有 14 位 議 員 輪 候 提 問, 我 不 會 讓 議 員 就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的 問 題 再 作 追 問 我 相 信 如 果 議 員 提 了 問 題, 但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正 在 輪 候 的 其 他 議 員 定 會 跟 進 接 下 來, 我 會 請 葉 國 謙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及 梁 志 祥 議 員 提 問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經 歷 過 2003 年 的 SARS 事 件, 香 港 市 民 可 謂 談 虎 色 變, 大 家 也 會 高 度 警 戒 現 時 南 韓 政 府 對 這 件 事 採 取 迴 避 或 不 透 明 的 做 法, 局 長 剛 才 已 有 提 及 我 的 問 題 是, 既 然 南 韓 這 般 不 合 作 ( 我 稱 之 為 隱 瞞 不 透 明 ), 當 局 可 否 加 強 措 施? 在 我 的 記 憶 中, 在 2003 年 SARS 事 件 時 當 局 實 施 特 別 措 施, 要 求 在 回 港 航 班 上 的 乘 客 在 機 上 進 行 檢 疫,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採 取 這 做 法, 特 別 對 來 自 南 韓 航 班 的 乘 客 進 行 適 切 的 檢 疫 措 施, 以 防 止 該 病 在 香 港 傳 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多 謝 葉 議 員 的 提 問 實 際 上, 港 口 衞 生 處 的 同 事 一 直 與 相 關 業 界 ( 包 括 旅 遊 業 和 航 空 公 司 ) 保 持 緊 密 接 觸 在 這 事 件 上, 容 許 我 再 多 說 一 些 我 剛 才 已 提 到, 現 在 每 星 期 有 200 多 班 航 機 由 南 韓 來 港, 我 們 已 接 觸 過 所 有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據 我 所 知, 這 些 航 空 公 司 已 安 排 或 正 在 安 排 加 強 措 施, 當 航 機 進 入 香 港 時 作 出 廣 播, 提 醒 機 上 乘 客, 如 果 有 任 何 病 徵 或 風 險 因 素, 便 須 與 港 口 衞 生 處 人 員 聯 絡 我 們 亦 提 醒 航 空 公 司 加 緊 留 意 機 上 乘 客 的 健 康 情 況 這 是 我 的 補 充

30 30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聽 了 高 局 長 的 話 後 感 到 很 可 笑, 人 家 不 合 作, 我 們 便 作 出 相 應 措 施, 這 等 於 我 在 馬 來 西 亞 一 樣, 人 家 不 准 我 入 境, 他 便 說 他 不 會 干 涉 人 家 的 事, 這 是 一 個 怎 樣 的 政 府?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有 10 多 位 議 員 正 在 輪 候 提 問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正 想 說, 連 南 韓 你 也 不 敢 得 罪, 那 麼 由 大 陸 來 港 的 人 又 怎 樣? 你 不 要 忘 記,2003 年 的 SARS 疫 症 便 是 因 大 陸 隱 瞞 疫 情 而 引 起 我 想 問, 當 局 設 了 這 麼 多 關 卡, 在 機 場 可 以 檢 驗, 乘 船 來 港 的 人 也 可 以 檢 驗, 但 駕 車 來 港 的 人 如 何 檢 驗? 有 沒 有 檢 驗 呢? 如 果 每 個 人 好 像 汪 洋 一 樣 駕 車 來 港 找 梁 振 英 吃 飯, 你 是 否 夠 膽 替 他 檢 驗? 我 們 有 這 麼 多 口 岸, 這 豈 不 是 浪 費 時 間? 我 現 在 問, 主 席, 你 帶 隊 往 內 地, 他 們 有 沒 有 替 你 檢 測 體 溫? 當 然 沒 有, 他 們 敢 嗎? 有 嗎?( 席 上 有 議 員 說 有 ) 如 果 有, 那 麼 我 們 如 何 檢 驗 那 些 內 地 來 港 人 士?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立 即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們 往 內 地 會 被 檢 驗, 那 些 內 地 來 港 人 士 又 怎 樣? 我 想 問 高 局 長, 我 們 不 斷 興 建 口 岸, 究 竟 那 些 口 岸 如 何 進 行 檢 驗? 有 沒 有 詳 細 守 則, 訂 明 如 果 有 人 駕 車 垂 簾, 看 不 到 車 內 乘 客, 會 否 揪 他 出 來 檢 驗?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請 坐 下, 讓 局 長 作 答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是, 我 要 問, 有 多 少 個 口 岸? 有 多 少 人 接 受 檢 測? 有 否 保 留 檢 測 紀 錄? 因 為 有 些 人 根 本 無 須 過 關...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已 提 了 很 多 問 題, 請 坐 下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還 要 問, 有 沒 有 不 持 旅 遊 證 件 過 關 的 特 殊 人 士? 那 些 人 會 否 被 揪 出 車 外 檢 測? 抑 或 是 在 車 上 進 行 檢 測...

31 31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立 即 坐 下, 讓 局 長 作 答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是 否 已 聽 清 楚? 我 再 說 一 次, 有 沒 有 紀 錄? 有 沒 有 人 不 用 持 外 交 證 件 來 港? 那 些 人 如 何 檢 疫?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關 於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防 疫 措 施, 我 想 特 別 指 出 一 點, 針 對 南 韓 來 港 的 航 機, 我 們 現 時 已 經 與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聯 絡, 在 航 機 上 加 緊 留 意 所 有 旅 客 的 健 康, 以 及 提 醒 旅 客 若 有 病 徵 一 定 要 報 告 在 口 岸 方 面, 我 們 正 全 面 執 行 體 溫 檢 測, 所 有 發 燒 或 有 呼 吸 系 統 病 徵 的 病 人, 將 須 作 出 健 康 評 估, 這 是 根 據 本 港 一 項 法 例 執 行, 我 們 亦 備 有 一 份 健 康 評 估 表 格, 當 中 清 晰 列 明 旅 客 須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在 香 港 的 聯 絡 資 料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時 有 否 任 何 病 徵, 以 及 很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詳 細 詢 問 他 的 接 觸 史 和 旅 遊 史 在 旅 遊 史 方 面, 我 們 會 清 楚 詢 問 他 有 否 前 往 任 何 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影 響 的 地 區 ; 在 接 觸 史 方 面, 我 們 會 明 確 地 問 他 曾 否 接 觸 確 診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病 人 或 前 往 醫 療 機 構 最 後, 本 港 的 衞 生 人 員 在 查 問 及 進 行 評 估 之 後, 會 在 紀 錄 上 簽 署 由 昨 天 開 始, 我 們 會 提 醒 旅 客, 他 們 亦 有 法 律 責 任, 要 求 他 們 在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之 後 簽 名 作 實 主 席 : 局 長, 議 員 是 問 會 否 有 一 些 入 境 人 士, 由 於 其 身 份 或 入 境 方 式 而 免 受 體 溫 檢 測 及 健 康 評 估?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所 有 入 境 旅 客 都 會 接 受 體 溫 檢 測, 如 果 旅 客 有 發 燒, 我 們 一 定 會 替 他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32 32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局 長 已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請 坐 下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是, 你 沒 有 聽 明 白 持 入 境 證 或 出 境 證 的 人 是 旅 客, 沒 有 持 證 件 的 便 不 是 旅 客, 他 是 回 答 了, 但 那 些 人 有 沒 有 紀 錄 呢?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是 你 沒 有 聽 清 楚, 局 長 已 經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請 立 即 坐 下 梁 志 祥 議 員, 請 提 問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 俗 稱 新 沙 士 ) 經 由 飛 沫 傳 播 局 長 回 答 陳 恒 鑌 議 員 時 提 到 密 切 接 觸 者 的 定 義, 航 班 上 有 158 名 乘 客, 而 當 中 81 名 與 受 感 染 的 南 韓 病 人 坐 同 一 機 倉, 但 當 局 只 界 定 病 人 鄰 近 兩 行 座 位 的 乘 客 才 是 密 切 接 觸 者, 經 當 局 調 查 後, 便 安 排 那 29 名 乘 客 接 受 隔 離 局 長, 雖 然 我 們 很 有 經 驗, 在 SARS 之 後, 大 家 都 知 如 何 防 避 傳 染 和 感 染, 但 我 擔 心, 如 果 該 南 韓 病 人 曾 在 航 機 上 走 動 或 換 位, 若 有 這 些 情 況, 當 局 會 否 忽 略 了 一 些 受 感 染 的 人, 而 他 們 現 時 沒 有 被 隔 離... 主 席 : 請 議 員 立 即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梁 志 祥 議 員 : 大 家 十 分 擔 心 會 有 這 情 況,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建 議 所 有 航 班 或 旅 遊 巴 士 的 乘 客 都 需 要 佩 戴 口 罩?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如 果 為 了 衞 生 或 各 種 原 因 而 戴 口 罩, 這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不 過, 我 們 不 會 規 定 所 有 人 一 定 要 戴 口 罩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界 定 在 航 班 上 哪 些 人 是 緊 密 接 觸 者 時, 當 然 會 充 分 考 慮 科 學 證 據, 因 為 這 疾 病 由 飛 沫 傳 播, 一 定 與 距 離 和 接 觸 的 時 間 有 關

33 33 我 們 訂 定 具 體 定 義 時, 亦 有 參 考 一 些 先 進 國 家 ( 例 如 歐 洲 澳 洲 英 國 等 ) 的 有 關 標 準 此 外, 我 們 亦 會 界 定 在 航 班 上 大 量 走 動 的 人 ( 例 如 機 組 人 員 ) 為 緊 密 接 觸 者 就 風 險 而 言, 這 肯 定 是 相 對 的, 沒 有 人 可 以 說 坐 在 病 人 旁 邊 的 人 百 分 百 有 風 險, 而 坐 在 機 尾 的 人 則 絕 對 沒 有 風 險 所 以, 我 們 只 能 把 不 同 的 人 按 照 其 與 病 人 的 距 離 和 接 觸 時 間, 計 算 其 暴 露 於 病 人 飛 沫 之 下 風 險 的 高 低 主 席 : 接 着 我 會 請 鍾 國 斌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何 秀 蘭 議 員 提 問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現 時 的 法 例, 如 果 入 境 旅 客 發 燒, 填 報 健 康 申 報 表 時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判 最 高 罰 款 5,000 元 或 入 獄 6 個 月 但 是, 今 次 那 名 南 韓 男 子 來 港 後 旋 即 前 往 惠 州, 之 後 才 發 病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當 局 如 何 執 法? 不 能 執 法 便 沒 有 阻 嚇 作 用 是 否 要 待 他 康 復 後, 過 境 香 港 返 回 南 韓 時 才 對 他 作 出 檢 控?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這 個 病 人 來 說, 他 在 口 岸 衞 生 人 員 為 他 做 健 康 評 估 的 時 候, 提 供 了 失 實 資 料, 我 們 非 常 嚴 肅 地 看 待 這 事, 我 們 會 諮 詢 律 政 司 的 意 見, 如 果 律 政 司 認 為 證 據 充 分, 我 們 會 考 慮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當 然, 你 也 提 到 他 現 在 並 非 身 在 香 港, 我 們 要 執 法, 亦 要 他 身 在 香 港 我 們 才 可 以 採 取 行 動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人 經 歷 2003 年 SARS 一 役, 現 在 提 到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都 會 很 害 怕 鑒 於 南 韓 現 在 的 情 況, 局 長, 現 在 有 些 香 港 人 都 會 覺 得 困 擾, 因 為 如 果 他 們 有 工 作 需 要, 由 於 沒 有 旅 遊 警 示, 他 們 別 無 選 擇, 仍 得 要 到 南 韓 工 作 局 長 說, 到 南 韓 後 沒 有 必 要 便 不 要 去 醫 療 機 構 但 是, 如 果 真 的 身 體 不 適, 可 能 也 別 無 選 擇, 如 果 需 要 醫 療 服 務 時 應 該 怎 樣 做? 香 港 政 府 會 不 會 為 在 南 韓 需 要 醫 療 服 務, 而 又 不 想 去 醫 療 機 構 的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協 助? 會 不 會 有 熱 線 電 話 給 香 港 市 民 查 詢? 如 果 市 民 去 過 南 韓 的 醫 療 機 構, 回 港 時 會 不 會 被 隔 離?

34 34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剛 才 我 答 覆 時 所 說, 如 果 有 各 種 原 因 需 要 到 南 韓 首 爾 的 市 民, 我 們 呼 籲 他 們 盡 量 不 要 去 醫 療 機 構 但 是, 如 果 他 生 病 或 因 一 些 很 重 要 的 原 因 而 需 要 去 幸 好 我 們 現 在 並 非 不 知 道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傳 播 途 徑, 而 是 知 道 它 透 過 飛 沫 傳 播 那 麼, 最 重 要 的 是, 市 民 如 果 要 去 醫 療 機 構, 便 要 戴 口 罩 保 護 自 己, 以 及 雙 手 接 觸 過 任 何 物 件 後 都 要 進 行 清 潔, 這 是 最 有 效 防 止 感 染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一 個 方 法 何 秀 蘭 議 員 : 希 望 局 長 透 過 世 衞 迫 使 南 韓 一 定 要 公 開 疫 情 我 的 質 詢 是 跟 進 葉 國 謙 議 員 剛 才 的 問 題, 在 飛 機 航 班 上, 大 家 在 一 個 很 侷 促 的 環 境 裏 共 處 數 小 時, 跟 可 能 帶 菌 病 人 的 距 離 非 常 近 我 們 會 檢 測 入 境 旅 客 的 體 溫 但 是, 如 果 稍 後 南 韓 的 疫 情 變 得 較 為 嚴 重,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要 求 航 空 公 司 在 從 南 韓 來 港 航 班 的 乘 客 上 機 之 前, 為 乘 客 檢 測 體 溫? 起 碼 知 道 他 們 會 不 會 健 康 出 現 問 題, 即 使 未 至 於 要 採 取 不 讓 他 們 上 機 如 此 一 個 果 斷 的 手 段, 但 起 碼 可 知 道 有 甚 麼 乘 客 需 要 特 別 照 顧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較 早 時 已 經 表 示, 香 港 現 在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其 實 已 是 比 較 進 取 現 時 每 星 期 有 200 多 班 航 班 由 南 韓 來 港, 我 們 已 聯 絡 了 所 有 這 些 航 班 所 屬 的 航 空 公 司, 要 求 他 們 在 飛 機 進 港 時, 作 適 當 廣 播 提 醒 旅 客, 亦 要 留 意 機 上 旅 客 的 身 體 狀 況 我 相 信 這 是 最 重 要 的 當 然, 旅 客 來 到 香 港 後, 我 們 進 行 健 康 評 估 時, 如 果 發 覺 他 出 現 了 相 關 病 徵, 包 括 發 燒 或 呼 吸 系 統 病 徵, 而 他 的 接 觸 史 或 旅 遊 史 顯 示 他 曾 接 觸 過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病 人, 或 者 去 過 醫 療 機 構, 他 已 經 成 為 一 個 懷 疑 個 案 至 於 我 們 可 否 要 求 別 的 國 家 對 準 備 出 境 來 香 港 的 旅 客 做 些 甚 麼, 我 相 信 會 有 困 難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指 航 空 公 司, 不 是 國 家 主 席 : 局 長,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的 問 題, 你 有 否 補 充?

35 35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我 沒 有 補 充 主 席 : 我 接 着 會 請 麥 美 娟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提 問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經 歷 SARS 一 役 後, 我 相 信 我 們 的 醫 護 團 隊 有 經 驗, 對 於 防 疫 工 作 亦 會 加 倍 小 心, 我 們 對 他 們 有 信 心 但 是, 我 們 現 在 面 對 的 是 一 個 很 不 負 責 任 的 對 手, 正 如 南 韓 總 統 朴 槿 惠 都 說, 其 國 家 的 防 疫 應 變 不 足 我 們 面 對 一 個 這 麼 不 負 責 任 的 對 手, 而 他 們 提 供 的 資 料 又 這 麼 不 齊 全 局 長, 你 在 回 答 陳 恒 鑌 議 員 和 郭 家 麒 議 員 時 曾 表 示, 根 據 南 韓 提 供 的 資 料,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該 病 在 南 韓 社 區 內 有 持 續 人 傳 人 的 蔓 延 既 然 他 們 這 麼 不 負 責, 連 涉 及 甚 麼 醫 療 機 構 的 名 單 都 不 肯 提 供, 你 們 會 不 會 低 估 了 南 韓 的 疫 情? 不 是 局 長 有 心 低 估, 而 是 根 據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令 到 你 低 估 了 那 麼, 你 會 否 為 了 防 患 於 未 然, 與 其 呼 籲 市 民 到 當 地 時 不 要 去 醫 療 機 構, 倒 不 如 索 性 叫 他 們 不 要 去 南 韓, 政 府 可 否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回 答 不 同 提 問 時 都 說 過, 是 否 針 對 一 個 地 方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或 限 制, 我 們 主 要 會 參 考 世 衞 的 做 法,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視 乎 疫 症 在 該 地 方 的 社 區 中 有 否 持 續 傳 播 當 然, 我 體 會 到 麥 議 員 的 感 受 儘 管 我 們 認 為 南 韓 有 關 當 局 資 訊 方 面 不 透 明, 但 我 在 此 說 明, 我 所 說 的 資 訊 不 透 明, 只 不 過 是 他 們 沒 有 提 供 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影 響 的 醫 療 機 構 名 單 至 於 其 他 方 面, 例 如 所 通 報 病 例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有 30 宗 ) 的 資 料, 病 人 在 哪 裏 受 到 感 染 等, 其 實 均 有 提 供 所 以, 根 據 南 韓 提 供 的 資 料, 我 們 評 估 該 病 暫 時 並 未 在 南 韓 社 區 中 持 續 傳 播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按 照 世 衞 的 標 準, 不 應 發 出 旅 遊 警 示 無 論 如 何, 我 們 認 為 有 責 任 提 醒 市 民, 我 們 現 在 對 市 民 提 出 的 忠 告, 其 實 已 較 世 衞 或 其 他 地 方 嚴 格, 即 我 們 要 求 市 民 盡 量 不 要 前 往 當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的 醫 護 人 員 不 要 與 南 韓 進 行 醫 學 交 流, 以 及 我 們 把 懷 疑 病 例 的 定 義 加 入 這 個 元 素, 其 實 我 們 已 經 盡 量 走 前 一 步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幸 好 剪 布 了, 否 則 今 天 就 無 法 提 出 口 頭 質 詢, 詢 問 市 民 最 關 心 的 問 題

36 36 主 席, 較 早 前 有 報 道, 由 於 現 時 在 入 境 口 岸 負 責 體 溫 檢 測 工 作 的 人 員 是 合 約 員 工, 他 們 的 士 氣 低 落, 因 為 並 非 同 工 同 酬, 他 們 的 醫 療 保 障 不 足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關 注 這 些 問 題, 他 可 否 澄 清 現 時 在 入 境 口 岸 負 責 體 溫 檢 測 工 作 的 人 員 是 否 合 約 員 工? 如 果 他 們 不 是 合 約 員 工 而 是 長 期 聘 用 的 職 員 當 然 最 好, 但 萬 一 是 合 約 員 工, 局 長 如 何 提 升 他 們 的 士 氣, 並 確 保 他 們 生 命 不 會 受 到 威 脅, 從 而 做 好 體 溫 檢 測 的 工 作?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現 時 所 有 口 岸 有 超 過 600 名 的 同 事, 當 中 包 括 政 府 聘 用 的 員 工 和 外 判 的 合 約 員 工, 我 可 以 很 清 楚 告 知 王 議 員, 我 們 有 為 這 兩 類 員 工 提 供 相 關 的 培 訓 由 於 在 這 些 口 岸 負 責 量 度 體 溫 工 作 所 需 的 人 手 多 少, 很 多 時 須 視 乎 當 時 傳 染 病 的 疫 情, 在 比 較 緊 張 時, 我 們 會 臨 時 增 聘 人 手 所 以, 我 們 跟 這 些 外 判 公 司 有 協 議, 不 僅 為 當 值 的 同 事 提 供 培 訓, 甚 至 會 預 先 培 訓 部 分 人 手, 以 便 有 需 要 臨 時 增 加 人 手 時, 有 曾 接 受 相 關 培 訓 的 員 工 可 執 行 這 工 作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合 約 員 工 是 否 有 同 等 的 醫 療 保 障? 這 並 非 有 否 培 訓 的 問 題 主 席 : 王 議 員, 我 已 經 說 了, 由 於 有 多 位 議 員 輪 候 提 問, 我 不 會 讓 議 員 就 局 長 的 答 覆 再 作 跟 進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在 討 論 這 問 題 時, 已 有 大 學 的 交 流 團 昨 天 出 發 到 南 韓, 亦 有 很 多 基 於 工 作 需 要 的 人 到 南 韓 或 中 東 地 區, 或 途 徑 中 東 地 區 為 以, 我 要 求 局 長 每 天 在 跨 部 門 的 工 作 會 議 中, 均 檢 討 旅 遊 警 示 的 問 題, 否 則 會 有 越 來 越 多 市 民 在 暑 假 期 間 冒 上 不 必 要 的 風 險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局 長 剛 才 答 覆 議 員 質 詢 時, 提 及 該 名 南 韓 病 人 經 香 港 到 中 國 大 陸, 在 機 上 有 29 名 密 切 接 觸 者, 當 局 已 覓 得 當 中 19 人, 但 還 有 10 人 未 能 接 觸 到 局 長 表 示 已 把 他 們 的 資 料 轉 交 給 入 境 處,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這 10 人 是 否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如 果 他 們 返 港 或 前 來 香 港, 他 們 將 要 面 對 甚 麼 程 序, 以 確 保 預 防 傳 染 病 入 侵 的 防 線 穩 固?

37 37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議 員 的 第 一 項 質 詢, 其 實 我 每 天 都 在 檢 視 疫 情, 着 緊 地 留 意 南 韓 增 加 多 少 宗 病 例, 尤 其 是 病 例 有 否 屬 於 超 越 現 在 第 三 層 的 傳 播, 會 否 有 第 四 層 的 傳 播, 甚 至 有 否 找 不 到 傳 播 源 頭 的 病 例 等, 因 為 這 些 顯 示 疫 情 在 社 區 內 會 否 有 持 續 的 傳 播 雖 然 未 必 每 天 都 舉 行 跨 部 門 會 議, 但 我 每 天 都 會 檢 視 疫 情 第 二 項 質 詢 是 有 關 另 外 10 名 緊 密 接 觸 者, 我 們 把 他 們 的 資 料 交 給 入 境 處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是, 他 們 若 重 返 香 港, 我 們 便 可 找 到 他 們 我 們 覓 得 的 19 名 緊 密 接 觸 者 中, 其 中 一 名 便 是 透 過 這 機 制, 當 他 再 次 進 入 香 港 時 找 到 他 至 於 現 時 10 名 不 在 香 港 的 緊 密 接 觸 者 中, 據 悉 有 6 名 正 在 內 地 接 受 監 察, 另 外 4 名 已 經 返 回 南 韓, 而 我 們 不 僅 已 經 把 他 們 的 資 料 交 給 入 境 處, 亦 交 給 當 地 的 衞 生 當 局, 讓 他 們 可 以 在 當 地 作 適 當 的 監 察, 而 如 果 他 們 再 來 香 港, 香 港 入 境 處 也 會 知 道 主 席 :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該 10 名 人 士 之 中 有 否 香 港 居 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我 並 未 掌 握 到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我 可 能 稍 後 以 書 面 提 供 ( 附 錄 I) 主 席 : 我 接 着 會 請 姚 思 榮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俊 議 員 提 問 姚 思 榮 議 員 : 當 局 去 年 就 發 生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情 況 約 見 旅 行 社, 當 時 局 長 親 自 出 席, 介 紹 如 何 防 禦, 這 做 法 相 當 好 大 家 都 知 道 前 往 南 韓 的 人 遠 較 前 往 中 東 的 人 多, 對 於 南 韓 最 近 發 生 這 疫 情, 我 不 知 道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宣 傳, 令 旅 行 社 或 準 備 前 往 南 韓 或 中 東 的 旅 客 做 好 防 禦 措 施?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姚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們 與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一 直 有 緊 密 接 觸, 亦 適 時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和 相 關 指 引, 使 他 們 可

38 38 以 適 當 照 顧 團 友 和 留 意 他 們 的 身 體 狀 況 更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亦 反 覆 提 醒 旅 行 社, 如 果 有 開 辦 前 往 中 東 地 區 的 旅 行 團, 不 應 安 排 團 友 騎 駱 駝 或 接 觸 與 駱 駝 有 關 的 產 品 或 環 境, 無 論 是 自 費 與 否 如 果 有 需 要, 我 們 會 隨 時 安 排 研 討 會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一 般 旅 客 除 非 遇 上 突 發 事 情 交 通 意 外 或 運 動 受 傷 等, 是 不 會 到 醫 療 機 構 的 但 是, 南 韓 的 美 容 手 術 比 較 有 名, 我 不 知 道 這 些 整 容 機 構 是 否 屬 於 醫 療 機 構, 局 長 會 否 呼 籲 不 管 男 士 或 女 士, 在 這 段 時 間 不 要 前 往? 這 些 美 容 機 構 究 竟 是 否 屬 於 醫 療 機 構? 如 果 是 屬 於 醫 療 機 構, 局 長 會 否 呼 籲 他 們 暫 時 不 要 進 行 美 容 手 術?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已 數 次 澄 清, 當 我 說 南 韓 首 爾 的 醫 療 機 構 時, 是 包 括 進 行 整 型 或 美 容 手 術 的 機 構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衞 生 署 追 蹤 到 曾 與 目 前 在 惠 州 隔 離 的 韓 國 人 有 密 切 接 觸 的 人 士, 並 加 以 隔 離, 其 中 包 括 培 僑 中 學 的 學 生 據 報 道, 培 僑 中 學 已 採 取 所 需 的 防 疫 措 施, 這 是 可 取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如 果 疫 症 真 的 在 香 港 蔓 延, 學 校 確 實 是 高 危 之 地, 因 為 小 朋 友 經 常 有 肢 體 接 觸, 所 以, 局 長 是 否 已 審 視 應 否 在 學 校 發 出 警 示 指 引, 讓 學 校 能 及 早 做 好 防 疫 措 施, 防 患 於 未 然?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盧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事 實 上, 在 今 早 的 跨 部 門 會 議 中, 教 育 局 的 同 事 表 示 一 直 有 與 學 校 緊 密 溝 通, 告 知 其 衞 生 防 疫 中 心 的 指 引, 特 別 是 關 於 教 育 機 構 的 指 引 在 這 段 時 間, 我 亦 同 意 應 提 醒 教 育 機 構 要 特 別 留 意 小 朋 友 的 健 康 情 況 小 朋 友 如 發 燒 或 身 體 不 適, 應 該 休 息 戴 口 罩 及 盡 早 求 醫, 這 忠 告 任 何 時 間 均 適 用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你 說 談 虎 色 變 又 好, 見 過 鬼 怕 黑 也 好, 香 港 人 都 很 擔 心 這 個 問 題, 但 今 早 聽 到 多 項 補 充 質 詢, 我 覺 得 均 有 點 失 衡 究 竟 我 們 會 否 過 分 驚 恐? 以 及 如 何 維 持 社 會 衞 生 和 香 港 經 濟 平 衡? 究 竟 南 韓 是 否 唯 一 須 要 擔 心 的 地 方?

39 39 就 外 遊 警 示 而 言, 牽 涉 衞 生 問 題 的 警 示 或 衞 生 署 的 提 示, 到 目 前 為 止, 最 新 的 只 是 有 關 畿 內 亞 伊 波 拉 病 毒 的 警 示 最 新 的 報 告 只 提 及 我 們 需 要 留 意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的 病 例, 而 根 據 世 衞 的 數 字 : 截 至 5 月 29 日, 全 球 有 宗 個 案,43 宗 死 亡, 牽 涉 24 個 國 家, 亞 洲 除 南 韓 外, 馬 來 西 亞 和 菲 律 賓 亦 榜 上 有 名, 另 外 亦 包 括 全 世 界 很 多 國 家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希 望 香 港 市 民 和 政 府 當 局 不 要 過 分 強 調 這 只 是 南 韓 的 問 題, 這 是 不 公 道 的 更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應 有 適 當 的 平 衡, 例 如 我 們 在 SARS 期 間 封 閉 了 灣 仔 維 景 酒 店,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旅 遊 業 造 成 非 常 重 大 的 傷 害...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根 據 現 時 局 長 所 說 和 文 件 內 所 公 布, 這 個 指 揮 機 構 或 跨 部 門 組 織, 究 竟 有 否 包 括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或 旅 遊 事 務 署 的 官 員, 他 們 能 否 作 出 適 當 評 估, 以 防 我 們 在 過 分 擔 憂 和 害 怕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旅 遊 業 重 大 打 擊 的 措 施?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可 以 很 清 楚 告 訴 謝 議 員, 我 在 近 數 天 的 新 聞 溝 通 中 亦 很 清 楚 指 出, 現 時 受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影 響 的 地 區 不 止 南 韓, 中 東 很 多 國 家 亦 受 影 響 我 亦 三 番 四 次 提 示, 剛 才 也 提 過, 政 府 現 時 沒 有 勸 諭 香 港 市 民 不 要 前 往 中 東, 但 如 果 前 往 中 東, 市 民 和 旅 行 社 都 要 留 意 不 應 接 觸 野 生 動 物 和 鳥 類, 包 括 駱 駝 駱 駝 製 品, 以 及 與 駱 駝 有 關 的 環 境 所 以, 我 希 望 謝 議 員 能 夠 明 白, 政 府 不 會 特 別 針 對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作 出 任 何 不 公 道 的 政 策 在 我 們 的 跨 部 門 會 議 中, 有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所 以 不 會 有 失 衡 的 情 況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最 關 心 的 是, 從 保 障 香 港 人 的 健 康 角 度 而 言,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即 使 不 是 對 所 有 香 港 人, 而 只 是 對 一 些 特 別 容 易 受 感 染

40 40 的 羣 體 作 出 一 些 旅 遊 南 韓 或 前 往 南 韓 的 警 示, 或 提 供 一 些 意 見 或 忠 告? 因 為 我 暫 時 還 沒 有 聽 過 這 類 提 示 請 局 長 代 表 政 府 談 談 何 時 會 作 出 這 類 提 示? 如 果 要 待 世 衞 提 出 建 議, 鑒 於 世 衞 離 我 們 甚 遠, 不 知 要 等 到 何 時 何 日 我 們 是 出 於 對 香 港 人 的 關 心 和 關 注, 請 問 政 府 何 時 會 這 樣 做?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簡 單 來 說, 我 可 以 告 訴 梁 議 員, 我 不 斷 有 提 醒 香 港 市 民, 如 非 必 要, 應 避 免 到 南 韓 的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更 特 別 指 出, 有 慢 性 病 和 抵 抗 力 低 的 市 民 風 險 比 較 大, 所 以, 無 論 這 些 市 民 到 訪 甚 麼 地 方, 不 論 是 南 韓 或 中 東, 他 們 都 應 該 很 清 楚, 若 到 一 些 高 危 地 方, 他 們 的 風 險 會 較 大, 所 以 他 們 更 應 該 避 免, 如 果 真 的 要 去, 就 必 須 採 取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防 禦 措 施, 我 不 在 此 重 複 了 主 席 : 急 切 質 詢 到 此 結 束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全 面 實 施 塑 膠 購 物 袋 收 費 的 規 定 Full Implementation of Plastic Shopping Bag Charging Requirement 1. 張 宇 人 議 員 : 當 局 於 今 年 4 月 1 日 在 零 售 業 層 面 全 面 實 施 塑 膠 購 物 袋 收 費 ( 下 稱 膠 袋 收 費 ) 規 定 每 個 貨 品 銷 售 點 都 不 可 免 費 派 發 膠 袋, 顧 客 索 取 膠 袋 須 繳 付 每 個 至 少 5 毫 基 於 食 品 衞 生 考 慮, 用 作 盛 載 無 包 裝 非 氣 密 包 裝 或 正 處 於 冰 凍 或 冷 凍 狀 態 的 食 物 的 膠 袋 獲 豁 免 收 費 隨 服 務 提 供 的 膠 袋 亦 獲 豁 免 收 費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由 於 政 府 的 宣 傳 工 作 不 足, 以 及 發 放 的 信 息 混 亂, 商 戶 與 顧 客 普 遍 不 了 解 膠 袋 收 費 規 定 的 細 節, 以 致 經 常 為 膠 袋 收 費 爭 拗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41 41 ( 一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商 戶 向 他 派 發 膠 袋, 以 供 同 時 盛 載 非 氣 密 包 裝 食 物 和 非 隨 服 務 提 供 的 物 品 時, 向 他 收 取 費 用, 有 關 收 費 在 膠 袋 收 費 規 定 下 是 否 必 須 收 取 的 ; 如 是,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該 規 定 會 否 引 致 混 亂, 以 致 市 民 被 濫 收 費 用 及 商 戶 誤 墮 法 網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中 小 型 商 戶 普 遍 對 膠 袋 收 費 規 定 一 知 半 解,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實 施 膠 袋 收 費 規 定 初 期 寬 鬆 處 理 違 規 的 個 案 ; 如 會, 一 般 的 處 理 方 法 和 程 序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宣 傳 膠 袋 收 費 規 定, 特 別 是 向 中 小 型 食 肆 及 街 市 商 販, 解 釋 膠 袋 收 費 規 定 的 涵 蓋 範 圍, 以 釋 除 他 們 的 疑 問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2015 年 4 月 1 日, 塑 膠 購 物 袋 ( 膠 袋 ) 收 費 在 全 港 零 售 業 界 全 面 推 行 這 項 新 措 施 接 續 自 2009 年 開 始 在 約 間 連 鎖 及 大 型 零 售 店 實 施 的 首 階 段 環 保 徵 費, 目 的 是 進 一 步 處 理 過 量 使 用 膠 袋 的 問 題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產 品 環 保 責 任 條 例 ( 第 603 章 )( 條 例 ), 現 時 全 港 所 有 商 戶, 不 論 其 業 務 規 模 及 性 質, 除 可 獲 豁 免 收 費 的 情 況 外, 只 要 在 零 售 貨 品 時 向 顧 客 提 供 膠 袋, 便 須 向 顧 客 收 費, 每 個 不 少 於 5 角, 膠 袋 收 費 的 收 入 由 商 戶 保 留, 但 法 例 沒 有 規 定 商 戶 必 須 就 隨 服 務 提 供 的 膠 袋 收 費 另 一 方 面, 為 了 保 障 食 物 衞 生, 條 例 有 就 某 些 供 人 或 動 物 食 用 或 飲 用 的 食 物 飲 品 或 藥 物 ( 以 下 統 稱 食 品 ) 提 供 豁 免 安 排 具 體 來 說, 膠 袋 如 只 載 有 獲 豁 免 的 食 品, 便 無 須 收 費, 而 食 品 要 獲 豁 免, 則 須 正 處 於 冰 凍 或 冷 凍 狀 態, 或 並 非 載 於 氣 密 的 包 裝 內 就 張 宇 人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按 上 述 的 解 釋, 非 氣 密 包 裝 食 物 屬 獲 豁 免 的 食 品, 商 戶 提 供 的 膠 袋 如 只 載 有 該 非 氣 密 包 裝 食 物, 便 無 須 向 顧 客 收

42 42 費 不 過, 如 同 一 個 膠 袋 內 亦 載 有 其 他 不 獲 豁 免 的 貨 品, 則 須 按 條 例 收 費 然 而, 顧 客 購 買 外 賣 時, 食 肆 所 提 供 的 餐 具 調 味 料 是 外 賣 食 品 的 附 屬 用 品, 所 以 用 同 一 個 膠 袋 盛 載 飯 盒 及 這 些 附 屬 用 品, 那 膠 袋 則 不 用 收 費 條 例 的 豁 免 安 排 已 盡 量 顧 及 市 民 日 常 需 要 與 商 戶 的 營 商 方 式, 並 從 食 品 衞 生 需 要 與 環 保 之 間 作 出 平 衡, 而 有 關 的 豁 免 安 排 亦 經 立 法 會 審 批 通 過 後 才 予 以 實 施 由 於 市 民 日 常 在 超 級 市 場 等 地 方 購 物 時, 往 往 會 同 時 購 買 獲 豁 免 和 不 獲 豁 免 的 貨 品, 如 法 例 容 許 商 戶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向 顧 客 提 供 免 費 膠 袋, 有 可 能 減 損 措 施 的 成 效 膠 袋 收 費 已 實 施 兩 個 多 月, 市 民 已 逐 漸 適 應 法 例 的 要 求 相 信 大 家 亦 會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來 落 實 膠 袋 收 費 的 法 例 然 而, 最 直 接 簡 單 的 做 法, 就 是 自 備 購 物 袋, 一 方 面 可 以 省 回 膠 袋 費, 另 一 方 面 亦 達 致 從 源 頭 減 少 使 用 膠 袋, 保 護 環 境 ( 二 ) 全 面 推 行 膠 袋 收 費, 有 關 的 規 管 範 圍 大 幅 擴 大, 由 首 階 段 的 多 間 店 鋪, 擴 展 至 全 港 超 過 10 萬 個 零 售 點, 而 當 中 亦 涉 及 到 新 的 豁 免 安 排, 所 以 市 民 和 商 戶 都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適 應, 因 此, 在 條 例 實 施 的 首 1 個 月, 我 們 採 取 了 教 育 宣 傳 為 本, 口 頭 警 告 為 先 的 模 式, 對 違 規 商 戶 先 作 口 頭 警 告 及 向 商 戶 解 釋 膠 袋 收 費 的 法 例 要 求 自 5 月 1 日 起,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已 按 條 例 執 法, 在 巡 查 時 不 會 再 作 警 告, 而 直 接 向 違 規 的 商 戶 處 以 定 額 罰 款 2,000 元 或 作 出 檢 控 ( 三 ) 為 使 零 售 業 界 作 好 準 備, 我 們 自 去 年 年 中 已 展 開 了 多 方 面 的 膠 袋 收 費 宣 傳 教 育 活 動, 以 提 高 零 售 業 界 對 條 例 的 認 識 環 保 署 已 舉 辦 了 約 60 場 簡 介 會, 涵 蓋 約 70 個 零 售 業 及 飲 食 業 商 會, 向 他 們 解 釋 有 關 膠 袋 收 費 的 法 例 要 求 因 應 張 議 員 早 前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已 在 4 月 20 日 再 辦 了 一 場 為 飲 食 業 界 而 設 的 簡 介 會 於 2014 年 第 四 季 期 間, 我 們 聯 同 18 區 的 區 議 會 亦 在 每 區 舉 辦 了 簡 介 會, 幫 助 我 們 將 信 息 帶 到 地 區 小 商 戶

43 43 此 外, 自 本 年 1 月 至 3 月 份 法 例 實 施 前, 環 保 署 安 排 人 員 到 訪 各 區 零 售 店 鋪, 派 發 宣 傳 物 品 及 介 紹 法 例 要 求, 共 到 訪 了 約 間 零 售 點, 當 中 包 括 約 間 餐 廳 食 肆 及 約 個 街 市 商 販 從 本 年 3 月 份 至 5 月 底 法 例 實 施 初 期, 環 保 署 亦 安 排 了 經 培 訓 的 人 員 在 全 港 各 區 多 個 不 同 的 零 售 熱 點, 如 大 型 商 場 百 貨 公 司 及 超 級 市 場 等, 向 顧 客 解 釋 膠 袋 收 費 的 要 求 及 支 援 零 售 商 主 席, 全 面 推 行 膠 袋 收 費 目 的 是 利 用 經 濟 誘 因 以 減 少 商 戶 和 市 民 之 間 濫 派 濫 用 膠 袋, 並 深 化 市 民 的 自 備 購 物 袋 習 慣, 同 時 以 達 致 源 頭 減 廢 的 成 效 膠 袋 收 費 已 實 施 兩 個 多 月, 透 過 持 續 的 執 法 與 宣 傳 教 育 並 施, 市 民 和 業 界 正 逐 漸 適 應 我 相 信 透 過 公 眾 的 參 與 及 業 界 的 配 合, 全 面 推 行 膠 袋 收 費 會 成 功 地 落 實, 令 自 備 購 物 袋 成 為 香 港 惜 物 減 廢 的 生 活 習 慣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提 述 的 情 況, 正 正 是 我 在 兩 個 月 前 向 他 提 出 了 食 肆 遇 到 的 問 題, 即 食 肆 在 出 售 熱 的 食 物 時, 由 於 隨 附 密 封 包 裝 的 茄 汁 或 芥 辣, 以 致 膠 袋 需 要 收 費, 否 則 便 會 被 罰 款 局 長 聽 後 認 為 這 是 不 應 該 的, 便 從 善 如 流, 立 刻 在 行 政 上 作 出 更 改, 令 商 戶 不 會 被 罰 由 此 可 見, 雖 然 條 例 已 開 始 實 施, 但 魔 鬼 在 細 節 中 雖 然 我 沒 有 參 與 審 議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的 工 作, 但 我 不 是 因 為 沒 有 參 與 便 認 為 它 寫 得 差 ; 我 想 問 局 長, 既 然 條 例 已 付 諸 實 行, 局 方 會 否 開 始 檢 討 有 何 改 善 辦 法? 我 覺 得 現 時 在 市 民 和 業 界 ( 無 論 是 濕 街 市 和 食 肆 ), 仍 然 就 甚 麼 情 況 下 要 收 取 膠 袋 收 費, 存 有 很 大 爭 拗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經 修 訂 的 條 例 已 實 施 兩 個 多 月, 根 據 同 事 與 業 界 和 顧 客 的 接 觸, 大 家 對 相 關 法 例 規 定 已 逐 漸 適 應 和 理 解 舉 例 而 言, 在 剛 過 去 的 1 個 月, 當 局 已 經 不 會 再 作 口 頭 警 告, 而 是 直 接 執 法, 當 中 絕 大 部 分 個 案 均 清 楚 地 涉 及 法 例 所 訂 的 違 規 情 況, 例 如 售 賣 拖 鞋 或 衣 服 等 物 品 的 商 戶, 由 於 心 存 僥 幸, 仍 然 向 顧 客 免 費 派 發 膠 袋 整

44 44 體 而 言, 法 例 是 清 晰 的, 出 現 違 規 情 況 只 是 由 於 商 戶 心 態 上 未 能 完 全 適 應 所 以, 我 們 覺 得 公 眾 大 體 上 可 以 接 受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果 業 界 ( 特 別 是 小 商 戶 ) 對 這 方 面 的 了 解 未 夠 清 晰, 以 致 有 需 要 跟 他 們 加 強 溝 通, 我 們 絕 對 樂 意 這 樣 做, 並 會 加 強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張 宇 人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不 是 針 對 整 體 或 大 部 分 情 況, 而 是 該 條 例 已 實 施 兩 個 多 月, 局 長 會 否 開 始 檢 討 有 何 方 法 完 善 相 關 的 法 例 規 定? 主 席 : 局 長 會 否 進 行 檢 討?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條 例 只 是 剛 開 始 實 施 了 兩 個 多 月, 我 們 當 然 會 密 切 監 察 法 例 實 施 的 各 種 狀 況, 並 在 適 當 時 檢 視 其 成 效 但 是, 現 在 便 提 出 進 行 檢 討, 我 想 是 言 之 過 早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在 第 一 階 段 膠 袋 徵 費 時, 大 型 超 級 市 場 和 個 人 用 品 連 鎖 店 要 將 膠 袋 徵 費 上 繳, 但 在 第 二 階 段 時, 相 關 收 費 便 無 須 上 繳, 當 中 涉 及 的 款 額 每 年 約 為 3,500 萬 元 在 立 法 時, 政 府 曾 向 議 會 承 諾, 會 要 求 這 些 大 型 連 鎖 店 把 收 到 的 款 項 用 於 推 行 環 保 事 業 或 捐 贈 予 環 保 團 體, 而 非 袋 袋 平 安 我 想 問 政 府, 這 方 面 工 作 現 時 進 度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提 問 從 法 例 草 擬 階 段 至 今, 政 府 一 貫 的 取 態 是 鼓 勵 業 界 這 樣 做 由 於 條 例 須 照 顧 不 同 規 模 的 商 鋪, 所 以 商 戶 可 自 行 處 理 收 到 的 膠 袋 收 費 正 如 大 家 所 見, 我 們 會 鼓 勵 商 戶 盡 量 善 用 這 些 款 項, 用 於 慈 善 公 益 或 與 環 保 相 關 的 項 目 議 員 可 能 亦 留 意 到, 有 環 保 團 體 已 發 起 一 些 合 作 行 動, 呼 籲 商 戶 這 樣 做

45 45 據 我 了 解, 這 些 行 動 在 過 去 數 月 得 到 不 錯 的 反 應, 有 超 過 10 間 大 型 商 店 及 公 司 支 持 相 關 的 環 保 團 體, 把 收 到 的 款 項 用 於 環 保 項 目 此 外, 我 亦 理 解, 有 些 機 構 在 推 行 環 保 行 動 時, 自 有 其 商 業 考 慮 所 以, 我 們 尚 要 一 些 時 間 觀 察 這 方 面 的 進 展, 但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覺 得 大 家 是 支 持 這 個 方 向 的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自 從 膠 袋 收 費 實 施 後, 我 們 仍 然 收 到 很 多 市 民 的 投 訴 及 查 詢,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有 些 商 店 濫 收 費 用 剛 才 也 有 議 員 提 過 這 情 況, 我 希 望 局 長 在 宣 傳 教 育 方 面, 再 做 多 些 工 作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何 時 會 公 布 在 實 施 新 膠 袋 收 費 後, 香 港 減 少 使 用 膠 袋 的 數 字? 此 外, 減 少 使 用 膠 袋, 會 否 令 紙 袋 的 用 量 增 加? 使 用 膠 袋 與 紙 袋,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如 何 比 較? 局 長 何 時 會 進 行 評 估, 並 向 本 會 提 交 報 告?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葛 議 員 的 提 問 根 據 過 去 的 經 驗,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就 膠 袋 收 費 達 致 的 減 廢 成 效 進 行 評 估, 基 本 上 涉 及 數 方 面 的 工 作 第 一, 我 們 會 在 堆 填 區 進 行 調 查, 以 評 估 購 物 膠 袋 棄 置 量 的 變 化 這 方 面 的 數 據, 我 們 每 年 都 會 公 布 第 二, 我 們 會 與 各 零 售 業 界 商 會 作 出 跟 進, 因 為 過 去 在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膠 袋 徵 費 時, 他 們 會 報 告 所 收 取 的 徵 費 款 額 及 膠 袋 的 使 用 量 雖 然 第 二 階 段 取 消 了 上 繳 徵 費 的 規 定, 但 我 們 曾 向 他 們 提 及 此 事, 而 他 們 亦 自 願 呈 報 相 關 數 據, 所 以 大 部 分 曾 經 報 數 的 商 戶 會 繼 續 報 告 膠 袋 的 使 用 情 況 這 也 是 我 們 會 參 考 的 數 據 第 三, 我 們 計 劃 進 行 一 些 科 學 及 客 觀 的 調 查, 以 便 了 解 全 面 落 實 新 膠 袋 收 費 後, 市 民 自 備 購 物 袋 及 使 用 膠 袋 的 情 況 我 們 會 三 管 齊 下, 以 取 得 有 關 數 據 但 是, 我 們 需 要 一 些 時 間 才 能 取 得 有 意 義 的 數 據, 因 為 法 例 要 落 實 一 段 時 間 才 能 看 到 成 效

46 46 至 於 使 用 紙 袋 方 面, 我 們 會 密 切 監 察 市 場 的 變 化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轉 用 紙 袋 的 情 況 只 屬 少 數, 因 為 相 對 而 言, 紙 袋 的 成 本 比 一 般 膠 袋 昂 貴, 所 以 未 必 會 出 現 很 大 的 轉 變 整 體 而 言, 無 論 是 膠 袋 或 紙 袋, 都 會 對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我 們 政 策 的 重 點 是 自 備 購 物 袋, 如 果 社 會 上 普 遍 形 成 自 備 購 物 袋 的 習 慣, 則 不 論 店 鋪 使 用 膠 袋 或 紙 袋, 都 能 夠 減 少 這 些 即 棄 物 品 的 用 量 馬 逢 國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第 一 階 段 膠 袋 徵 費 的 經 驗, 雖 然 市 民 減 少 使 用 膠 袋, 但 是 不 織 布 袋 及 紙 袋 的 使 用 量 卻 大 幅 增 加, 而 一 些 商 戶 亦 會 用 紙 袋 或 不 織 布 袋 來 代 替 膠 袋 使 用 紙 袋 或 不 織 布 袋, 同 樣 會 為 堆 填 區 帶 來 額 外 負 擔 我 想 問 政 府, 自 第 二 階 段 膠 袋 收 費 實 施 以 來, 有 否 察 覺 同 一 趨 勢? 如 果 有, 政 府 如 何 應 對? 據 我 所 知, 有 些 膠 袋 也 可 以 降 解, 其 性 質 與 不 織 布 袋 或 紙 袋 是 否 相 類 似? 政 府 的 規 管 效 用 如 何 體 現?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馬 議 員 的 提 問, 這 個 問 題 涉 及 兩 方 面 第 一, 當 局 在 2009 年 推 出 第 一 階 段 膠 袋 徵 費 時, 社 會 上 似 乎 十 分 支 持 使 用 環 保 袋, 亦 同 時 製 造 了 大 量 的 環 保 袋 不 過, 經 過 差 不 多 6 年, 我 相 信 社 會 上 已 有 主 流 共 識, 就 是 家 中 普 遍 積 存 了 不 少 環 保 袋, 所 以 對 於 製 造 新 的 環 保 袋 應 更 警 醒 和 克 制 我 們 現 時 亦 看 見, 很 多 社 會 人 士 或 團 體 在 不 鼓 勵 製 造 新 的 環 保 袋 之 餘, 更 推 動 將 舊 環 保 袋 循 環 再 用, 即 我 們 可 以 把 家 中 多 餘 的 環 保 袋 交 到 社 區 組 織, 讓 其 他 沒 有 環 保 袋 的 家 庭 使 用, 達 到 循 環 再 用 的 目 的 由 此 可 知, 社 會 的 整 體 氣 氛 和 理 解 是 正 面 的 當 然, 我 們 會 在 未 來 密 切 監 察 這 方 面 的 進 展 第 二 方 面 是 關 於 可 降 解 膠 袋 的 問 題 在 外 國 可 能 較 多 用 堆 肥 或 其 他 方 法 處 理 廢 物, 但 就 香 港 而 言, 基 於 種 種 原 因, 我 們 暫 時 仍 然 主 要 用 堆 填 方 法 處 理 都 市 垃 圾, 所 以 不 論 膠 袋 如 何 構 造, 在 一 個 相 對 密 封

47 47 的 環 境 下, 降 解 與 否 其 實 分 別 不 大 外 國 的 環 境 可 能 有 利 於 鼓 勵 使 用 這 類 膠 袋, 但 就 香 港 目 前 的 情 況 而 言, 其 分 別 並 不 大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在 新 法 例 通 過 後, 有 不 少 豁 免 項 目 的 確 會 帶 來 混 亂 情 況 不 過, 有 一 個 豁 免 項 目 我 想 局 長 回 應 一 下, 便 是 很 多 連 鎖 快 餐 店 在 售 賣 冰 凍 飲 品, 如 汽 水 奶 茶 或 咖 啡 時, 會 自 動 用 量 身 訂 造 的 膠 袋 盛 載 這 些 飲 品, 這 是 獲 豁 免 收 費 的 但 是,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不 是 我 們 想 見 到 的, 因 為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減 少 堆 填 區 的 膠 袋 數 量 局 長, 對 於 使 用 這 類 已 獲 豁 免 收 費 的 膠 袋, 你 會 否 同 意 我 們 應 向 連 鎖 快 餐 店 或 仍 在 使 用 量 身 訂 造 膠 袋 的 商 店 發 出 聯 署 信, 勸 諭 它 們 即 使 已 獲 得 豁 免, 但 在 程 序 上 仍 應 盡 量 先 詢 問 消 費 者 是 否 需 要 膠 袋, 而 非 自 動 送 上 膠 袋? 因 為 這 類 膠 袋 只 供 盛 載 一 杯 飲 品, 客 人 可 能 在 數 分 鐘 後 喝 完 飲 品 便 把 膠 袋 扔 掉, 除 了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外, 亦 令 堆 填 區 的 壓 力 持 續 有 增 無 減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理 解 議 員 所 提 的 意 見, 我 原 則 上 是 同 意 的 其 實, 除 了 這 情 況, 還 有 大 家 經 常 提 及 買 麪 包 的 例 子, 同 樣 亦 是 在 豁 免 情 況 下 經 常 出 現 濫 用 膠 袋 的 情 況, 特 別 是 在 這 次 新 法 例 生 效 之 前 不 過, 大 家 或 許 會 留 意 到, 在 新 法 例 生 效 後, 不 論 是 市 民 或 麪 包 店 均 對 這 方 面 的 意 識 有 所 提 高 所 以, 店 鋪 在 運 作 上 會 減 少 使 用 膠 袋 盛 載 麪 包, 甚 至 先 詢 問 客 人 是 否 需 要 膠 袋 整 體 來 說, 大 家 提 高 了 這 方 面 的 意 識 因 此, 我 會 思 考 陳 議 員 的 提 議, 除 了 剛 才 所 提 述 的 例 子 外, 如 何 在 更 廣 闊 的 層 面, 提 高 大 家 在 豁 免 情 況 下 減 少 使 用 膠 袋 的 意 識, 藉 以 盡 量 減 少 濫 用 膠 袋 的 情 況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自 今 年 4 月 起, 原 來 的 政 府 徵 費 轉 為 商 戶 徵 費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當 局 日 後 會 否 進 行 跟 進 統 計, 以 確 定 每 個 商 戶 所 收 取 的 金 額, 以 及 它 們 有 否 把 所 收 取 的 款 項 用 於 環 保 事 業 上? 政 府 可 否 進 行 跟 進 統 計, 並 定 期 向 立 法 會 和 公 眾 交 代 當 局 如 何 密 切 監 督 徵 費 的 去 向, 以 確 保 用 於 合 理 的 環 保 用 途?

48 48 環 境 局 局 長 : 由 於 法 例 要 照 顧 大 中 小 型 不 同 規 模 的 商 戶, 所 以 收 取 的 款 項 歸 於 商 戶 但 是, 在 討 論 政 策 時, 我 們 表 示 會 鼓 勵 商 戶, 特 別 是 規 模 較 大 的 商 戶, 善 用 收 到 的 膠 袋 收 費, 並 回 饋 社 會 或 用 於 公 益 或 環 保 項 目 之 上 我 們 採 取 鼓 勵 性 的 做 法, 並 會 積 極 推 展 我 們 會 與 有 關 的 零 售 業 商 會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藉 以 理 解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並 透 過 商 會 的 互 相 協 調, 盡 量 從 商 會 的 渠 道 推 展 善 用 收 費 的 工 作 對 於 議 員 問 及 我 們 有 何 做 法, 我 的 回 應 是 當 局 會 一 直 作 出 跟 進, 並 收 集 相 關 的 數 據 然 而, 若 要 說 可 以 做 到 甚 麼 程 度,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明 白, 這 是 一 種 鼓 勵 性 的 行 政 手 段 我 們 會 密 切 留 意 其 成 效,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向 大 家 提 交 報 告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3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電 費 Electricity Tariffs 2.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2009 年 1 月 至 今 年 3 月,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兩 電 ) 的 平 均 淨 電 價, 分 別 由 每 度 仙 增 加 15 仙 至 仙 ( 增 幅 為 百 分 之 十 二 點 五 ), 以 及 由 每 度 89.2 仙 增 加 25 仙 至 仙 ( 增 幅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八 ) 另 一 方 面,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由 2009 年 12 月 的 上 升 至 今 年 2 月 的 128.6( 增 幅 為 百 分 之 十 七 點 四 )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上 述 的 淨 電 價 增 幅 接 近 或 高 於 同 期 的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增 幅, 對 他 們 造 成 經 濟 負 擔 就 電 費 一 事,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2009 年 1 月 至 今 年 3 月 期 間, 按 每 兩 個 月 耗 電 量 所 屬 組 別 ( 即 五 百 度 以 下 五 百 至 一 千 度 以 下 一 千 至 千 五 度 以 下 千 五 至 二 千 度 以 下, 以 及 二 千 度 或 以 上 ) 劃 分, 兩 電 的 住 宅 用 戶 平 均 每 月 每 戶 的 電 費 開 支, 以 及 平 均 每 度 電 支 付 的 電 價 及 它 們 在 期 內 的 升 幅 ; 在 同 一 期 間, 按 每 兩 個 月 耗 電 量 所 屬 組 別 ( 即 二 千 度 以 下 二 千 至 五 千 度 以 下 五 千 至 一 萬 度 以 下 一 萬 至 二 萬 度 以 下, 以 及 二 萬 度 或 以 上 )

49 49 劃 分, 兩 電 的 商 業 用 戶 平 均 每 月 每 戶 的 電 費 開 支, 以 及 平 均 每 度 電 支 付 的 電 價 及 它 們 在 期 內 的 升 幅 ; ( 二 ) 鑒 於 住 宅 用 戶 的 電 價 以 累 進 方 式 計 算, 而 商 業 用 戶 的 電 價 則 以 累 退 方 式 計 算,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該 等 電 價 計 算 方 式 會 否 鼓 勵 商 業 用 戶 大 量 耗 電, 而 造 成 住 宅 用 戶 補 貼 商 業 用 戶 的 電 費 開 支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再 次 發 放 電 費 補 貼, 紓 緩 住 宅 用 戶 的 經 濟 壓 力 ; 及 ( 三 ) 鑒 於 據 悉 兩 電 在 未 來 數 年 有 機 會 購 置 多 台 燃 氣 發 電 機 組 以 應 付 新 的 燃 料 組 合 和 排 放 標 準, 而 發 電 機 組 屬 於 電 力 公 司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電 價 會 否 因 而 上 升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把 兩 電 的 准 許 利 潤 率 由 現 時 的 百 分 之 九 點 九 調 低 至 百 分 之 六, 會 對 基 本 電 價 有 何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由 於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中 電 ) 是 以 每 兩 個 月 的 總 用 電 量 作 計 算 住 宅 用 戶 的 收 費, 因 此, 我 們 以 每 兩 個 月 的 相 關 電 費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二 ) 據 我 們 理 解, 現 時 兩 電 的 住 宅 用 戶 中 小 企 業 用 戶 及 高 用 電 需 求 非 住 宅 用 戶 的 電 費 並 沒 有 互 相 補 貼 的 情 況 兩 電 的 收 費 架 構 是 兩 電 的 各 自 商 業 決 定 他 們 因 應 不 同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的 供 電 成 本 國 際 用 電 收 費 模 式 環 保 考 慮 等 因 素, 釐 定 用 電 收 費 模 式, 避 免 出 現 不 同 客 戶 羣 互 相 補 貼 的 情 況 中 小 企 業 用 戶 面 對 營 商 環 境 的 競 爭, 他 們 應 該 採 取 一 切 可 行 的 節 能 措 施 來 減 少 其 電 費 開 支, 大 量 耗 電 只 會 增 加 他 們 的 經 營 成 本 所 以, 現 在 的 電 費 結 構 並 不 會 鼓 勵 他 們 大 量 耗 電

50 50 至 於 高 用 電 需 求 的 工 商 業 用 戶, 其 收 費 結 構 主 要 是 反 映 供 電 成 本 效 益 高 用 電 需 求 的 工 商 業 用 戶 可 直 接 從 高 壓 電 力 系 統 中 取 得 電 力 使 用, 省 卻 把 高 壓 電 轉 為 低 壓 電 以 供 電 予 客 戶 的 額 外 成 本 此 外, 這 些 客 戶 一 般 會 於 一 個 集 中 的 地 點 大 量 使 用 電 力, 所 需 的 網 絡 設 備 較 少, 所 以, 可 以 更 具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供 電 的 成 本 亦 會 因 此 相 應 下 降 高 用 電 需 求 的 工 商 業 客 戶, 兩 電 除 了 按 用 電 量 收 費 外, 亦 會 額 外 按 客 戶 的 最 高 用 電 需 求 量 收 取 需 求 量 收 費 或 稱 負 荷 費, 即 需 求 量 越 高, 所 需 收 取 的 需 求 量 收 費 或 負 荷 費 亦 相 應 為 高, 因 此 高 用 電 需 求 的 客 戶 並 沒 有 誘 因 大 量 耗 電 無 論 如 何, 任 何 客 戶 每 多 用 1 度 電, 便 要 付 出 更 多 的 電 費, 所 以, 大 用 戶 用 電 越 多, 所 繳 付 的 電 費 數 額 亦 會 越 高 至 於 電 費 補 貼, 以 往 曾 經 發 放 的 是 一 次 性 紓 緩 措 施, 並 非 恆 常 安 排 政 府 會 因 應 每 年 的 經 濟 和 財 政 狀 況 而 作 出 考 慮, 現 時 並 沒 有 計 劃 發 放 電 費 補 貼 ( 三 ) 政 府 在 電 力 市 場 未 來 發 展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中 表 示, 計 劃 把 燃 料 組 合 中 天 然 氣 所 佔 比 例 在 2020 年 增 至 約 50% 為 了 提 高 天 然 氣 使 用 量, 我 們 預 期 電 力 公 司 可 能 需 要 加 建 少 量 燃 氣 機 組 加 上 在 多 年 前 訂 立 較 便 宜 的 天 然 氣 合 約 亦 將 屆 滿, 未 來 的 電 費 將 會 較 我 們 現 時 所 支 付 的 為 高 電 費 的 調 整 受 很 多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國 際 油 價 走 勢 燃 料 成 本 發 電 機 組 的 退 役 時 間 表 資 本 投 資 的 進 度 新 基 建 設 施 的 成 本 等 此 外, 某 一 年 的 電 費 亦 受 運 作 成 本 銷 售 量 電 費 穩 定 基 金 及 燃 料 價 條 款 帳 的 變 動 所 影 響, 所 以, 我 們 現 時 不 能 就 新 燃 氣 機 組 或 調 低 准 許 回 報 率 的 建 議 對 某 一 年 電 費 產 生 的 影 響 作 出 預 測

51 立 法 會 2015年 6月 3日 51 附件一

52 52 立 法 會 2015年 6月 3日

53 53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答 覆 的 附 件 一 難 以 回 答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但 他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卻 終 於 很 清 晰 地 揭 露 了 一 些 事 實, 而 我 們 過 去 一 直 以 為 想 當 然 的 情 況 終 於 被 揭 破 每 個 人 都 說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港 燈 ) 的 電 費 較 中 電 高 昂, 事 實 是 否 這 樣? 根 據 附 件 一, 這 種 說 法 被 推 翻 了 如 果 純 粹 是 住 宅 用 戶, 用 電 量 不 會 很 多, 每 兩 個 月 500 度, 港 燈 的 電 費 是 每 度 98.9 仙, 但 中 電 已 經 超 過 每 度 1 元, 是 仙 因 此, 大 家 以 為 中 電 較 港 燈 便 宜, 對 住 宅 用 戶 來 說 其 實 絕 對 不 是 第 二, 中 電 方 面 是 住 宅 用 戶 補 貼 非 住 宅, 即 商 業 用 戶, 例 如 在 2015 年, 電 費 平 均 加 幅 是 3.1%, 住 宅 用 戶 的 電 費 加 幅 是 3.4%, 而 商 業 用 戶 的 電 費 加 幅 則 是 2.8% 至 於 我 們 特 別 關 心 的 劏 房, 儘 管 不 是 豪 宅, 但 由 於 共 用 電 錶 而 須 使 用 度 電 以 上, 繳 付 的 電 費 是 每 度 1.3 元 我 想 問 局 長, 尤 其 針 對 劏 房 共 用 電 錶 的 問 題, 劏 房 戶 要 承 擔 的 電 費 最 貴, 比 商 業 用 戶 更 昂 貴, 你 怎 樣 幫 助 他 們 呢?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首 先 要 澄 清 一 點, 議 員 剛 才 指 出 附 件 一 顯 示 某 些 住 戶 在 2015 年 的 電 費 加 幅 可 能 是 百 分 之 三 點 多, 而 非 住 宅 用 戶 的 加 幅 是 百 分 之 二 點 多, 出 現 了 互 相 補 貼 的 情 況 我 想 澄 清, 據 我 們 理 解, 當 中 絕 對 沒 有 跨 羣 組 補 貼 商 業 用 戶 的 電 費 平 均 增 加 百 分 之 二 點 多, 但 由 於 當 局 當 時 與 兩 電 商 討 後 決 定, 一 些 低 用 電 量 的 住 戶 的 電 費 在 數 年 內 都 不 會 增 加, 所 以 住 宅 用 戶 的 電 費 加 幅 其 實 並 不 平 均, 有 些 加 幅 較 多, 有 些 則 加 幅 較 少 然 而, 不 會 因 此 而 出 現 跨 組 別 互 相 補 貼 的 情 況, 這 是 很 清 晰 的 至 於 議 員 談 到 劏 房 的 問 題, 我 想 社 會 是 關 注 的, 我 們 曾 與 兩 電 商 討 怎 樣 透 過 不 同 的 方 法, 處 理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我 想 兩 電 會 協 助 一 些 劏 房 或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安 裝 獨 立 電 錶 例 如, 中 電 已 經 與 不 同 的 團 體 合 作, 盡 量 得 到 相 關 業 主 的 同 意, 為 一 些 劏 房 戶 免 費 安 裝 獨 立 電 錶, 亦 會 豁 免 有 關 用 戶 開 設 電 力 帳 戶 所 須 繳 交 的 按 金 我 重 申, 是 免 費 安 裝 電 錶, 甚 至 可 以 豁 免 用 戶 繳 交 按 金 至 於 港 燈, 亦 會 同 樣 研 究 怎 樣 為 劏 房 戶 提 供 協 助 我 們 會 積 極 跟 進, 鼓 勵 兩 電 幫 助 劏 房 戶, 以 致 能 夠 達 到 議 員 想 看 到 的 效 果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二 ) 部 分 指 出, 高 電 量 需 求 的 商 業 用 戶 的 收 費 結 構 反 映 了 成 本 效 益, 但 我 亦 知 道 中 電 的 發 電 組 合

54 54 其 實 關 乎 用 電 高 峰 的 問 題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與 兩 電 商 討, 考 慮 在 用 電 的 高 峰 期, 向 大 額 用 電 的 用 戶 徵 收 附 加 費, 從 而 推 動 大 額 用 電 的 用 戶 採 用 更 多 節 能 措 施 來 平 衡 整 體 用 電 量?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胡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據 我 理 解, 中 電 現 時 盡 量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以 減 低 香 港 整 體 高 峰 用 電 量 中 電 特 別 向 一 些 高 用 電 量 的 用 戶 採 取 一 些 鼓 勵 安 排 及 措 施, 例 如 高 電 量 的 用 戶 在 用 電 時 間 方 面 可 能 有 所 調 校, 晚 上 才 多 使 用 電 力, 或 透 過 調 整 收 費 來 減 低 用 電 量 究 竟 用 加 費 或 減 費 的 方 法, 我 想 電 力 公 司 可 與 相 關 團 體 或 公 司 協 定, 但 總 體 方 向 與 議 員 所 說 的 一 致, 即 透 過 不 同 方 法 減 低 香 港 高 峰 期 的 用 電 量 同 時, 我 也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現 時 正 進 行 有 關 電 力 市 場 未 來 發 展 的 諮 詢, 我 歡 迎 議 員 或 相 關 團 體 提 供 意 見, 使 我 們 能 夠 在 未 來 更 好 地 善 用 電 力 胡 志 偉 議 員 : 由 於 現 時 大 額 用 電 電 費 有 累 退 性 質, 所 以 我 才 會 問 高 峰 期 用 電 的 使 用 成 本, 與 家 居 用 電... 主 席 : 胡 議 員, 請 你 指 出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局 長 答 覆 胡 志 偉 議 員 : 我 只 想 追 問 局 長, 政 府 會 否 直 接 要 求 兩 電 增 加 在 高 峰 期 大 額 用 電 的 收 費 或 就 此 徵 收 附 加 費?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時 兩 電 的 收 費 機 制 是 它 們 的 商 業 決 定, 我 們 需 要 理 解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不 同 的 機 構 在 不 同 時 段 用 電, 也 是 基 於 它 們 的 運 作 模 式, 例 如 現 時 香 港 用 電 量 最 大 的 團 體 或 公 司, 包 括 港 鐵 多 間 醫 院 和 大 學 它 們 的 用 電 量 可 能 是 基 於 醫 院 或 學 校 的 運 作 狀 況, 如 果 我 們 貿 然 將 日 間 高 峰 期 用 電 量 的 收 費 大 幅 調 高, 未 必 能 夠 處 理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訴 求, 所 以 這 方 面 必 須 詳 細 考 慮, 須 顧 及 機 構 的 商 業 決 定 不 過, 我 們 現 正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如 果 大 家 有 何 正 面 建 議, 我 們 樂 意 聽 取

55 55 葛 珮 帆 議 員 : 局 長 最 近 經 常 提 醒 香 港 市 民 未 來 一 定 會 加 電 費, 而 這 次 的 諮 詢 文 件 亦 提 到, 將 准 許 回 報 率 考 慮 下 調 至 6% 至 8%, 市 民 便 會 想 問 局 長 為 何 不 再 調 低 一 點? 如 果 再 調 低 一 點, 會 否 減 低 電 費 加 幅, 幫 助 市 民 減 輕 負 擔? 市 民 除 了 對 回 報 率 有 疑 問 外, 還 想 知 道 有 否 其 他 方 法 幫 助 他 們 節 省 電 費? 例 如, 有 電 力 公 司 提 到 智 能 電 錶 能 有 效 令 市 民 減 少 用 電,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會 否 加 以 鼓 勵 和 支 持? 如 果 會, 涉 及 的 投 資 金 額 多 少, 其 實 會 令 電 費 減 少 還 是 增 加?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葛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基 本 上,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不 同 方 法 幫 助 市 民 達 致 環 保, 同 時 令 電 力 收 費 合 理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不 同 措 施 改 善 香 港 的 空 氣 質 素 及 減 低 碳 排 放, 社 會 要 理 解 我 們 要 付 出 成 本 或 作 出 承 擔 我 們 明 白 市 民 對 電 費 增 幅 的 關 注, 因 此 在 現 時 進 行 的 諮 詢 中, 我 們 亦 提 到 要 理 解 這 一 點 考 慮 到 國 際 情 況, 我 們 認 為 准 許 回 報 率 有 下 調 空 間 當 然, 下 調 得 越 多, 電 費 絕 對 能 夠 降 得 越 低, 但 電 費 亦 受 到 很 多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我 想 議 員 想 問 的 是, 是 否 可 透 過 不 同 方 法, 例 如 善 用 科 技 或 智 能 電 錶, 幫 助 大 家 了 解 他 們 的 用 電 模 式 或 狀 況, 這 樣 是 否 既 環 保 又 可 以 省 錢 及 省 電? 當 局 的 諮 詢 文 件 也 提 到 這 方 面, 我 們 提 出 5 項 主 要 問 題, 其 中 一 項 是 大 家 如 何 看 待 節 能 減 排, 即 我 們 所 說 的 需 求 管 理 諮 詢 文 件 提 到 智 能 電 錶 是 日 趨 成 熟 的 科 技, 市 民 若 提 供 更 多 意 見, 我 們 日 後 便 可 與 兩 電 跟 進 如 何 善 用 這 些 科 技, 以 及 如 何 透 過 善 用 這 些 外 地 城 市 的 新 思 維 及 科 技, 幫 助 市 民 得 到 省 電 省 錢 兩 方 面 的 好 處 葛 珮 帆 議 員 : 我 不 太 明 白,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如 果 回 報 率 減 低, 電 費 當 然 可 以 減 低, 但 他 沒 有 解 釋 為 何 現 時 諮 詢 文 件 提 出 的 回 報 率 是 6% 至 8%, 而 不 是 再 低 一 點? 主 席 : 局 長 有 否 補 充?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葛 議 員, 我 曾 在 不 同 場 合 說 過, 我 們 撰 寫 這 份 諮 詢 文 件 前, 曾 委 聘 相 關 的 顧 問 替 我 們 進 行 研 究, 並 向 我 們 提 供 資 料 顧 問 早 前 研 究 過 在 外 地 一 些 相 若 或 近 似 的 環 境 下, 如 果 電 力 公 司 進 行

56 56 有 關 的 發 電 或 網 絡 投 資, 現 時 獲 得 的 回 報 率 大 約 為 何 顧 問 研 究 得 出 的 回 報 率 是 大 約 6% 至 8%, 那 是 現 時 世 界 各 地 的 客 觀 水 平 然 而, 我 們 也 提 到 這 個 水 平 會 隨 着 時 間 變 化 今 次 完 成 諮 詢 後, 我 們 會 再 找 顧 問 更 新 環 球 的 情 況 如 有 需 要, 我 們 會 作 出 更 新 和 微 調 有 關 的 回 報 率 是 基 於 顧 問 的 客 觀 研 究, 作 為 這 次 諮 詢 的 參 考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市 民 很 關 注 中 電 在 諮 詢 期 未 結 束 前 便 急 於 展 開 新 機 組 的 前 期 工 程, 質 疑 中 電 是 否 想 藉 增 加 機 組, 擴 大 固 定 資 產, 從 而 作 為 日 後 增 加 電 費 的 理 由 和 論 據 局 長 有 沒 有 留 意 這 情 況, 以 及 予 以 跟 進 和 批 評 或 制 止 中 電 採 取 這 個 做 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有 數 方 面 的 回 應 當 局 在 去 年 發 出 有 關 未 來 發 電 燃 料 組 合 的 諮 詢 文 件 中 已 提 到, 由 於 要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等 原 因, 舊 燃 煤 機 組 會 逐 步 退 役, 由 新 的 燃 氣 機 組 取 代, 我 相 信 以 新 機 換 舊 機 的 環 保 方 向 大 家 是 理 解 的 我 相 信 議 員 關 注 的 是, 究 竟 更 換 機 組 的 數 量 會 否 過 大 或 興 建 新 機 組 會 否 令 資 本 成 本 過 分 膨 脹 政 府 當 局 會 密 切 留 意 和 嚴 密 監 察, 政 府 過 去 亦 曾 否 決 中 電 的 一 些 發 展 計 劃 簡 單 來 說, 大 家 可 能 會 關 注 備 用 電 量 的 情 況, 當 局 早 前 發 出 的 文 件 也 提 過, 過 去 備 用 電 量 過 多 的 情 況, 我 們 預 見 未 來 會 壓 縮 至 約 兩 三 成 我 們 會 從 不 同 方 法 進 行 監 察, 確 保 機 組 的 備 用 電 量 設 定 在 適 當 的 水 平 不 過, 大 家 同 時 亦 要 理 解, 由 於 新 的 燃 氣 機 組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進 行 規 劃 和 環 評, 我 們 亦 理 解 兩 電 現 時 正 準 備 相 關 的 工 作, 這 方 面 對 香 港 會 有 好 處, 當 兩 電 把 具 體 計 劃 提 交 環 境 局 審 批 時, 我 們 會 嚴 格 把 關, 令 要 求 或 計 劃 的 數 量 既 能 夠 滿 足 香 港 的 需 要, 又 不 會 過 量 張 超 雄 議 員 : 主 席, 當 局 就 兩 電 的 利 潤 管 制 未 能 為 市 民 把 關, 讓 市 民 在 壟 斷 的 情 況 下 任 人 魚 肉, 固 然 令 人 遺 憾 現 時 有 很 多 劏 房 住 戶 向 業 主 或 二 房 東 繳 交 的 電 費, 往 往 較 實 際 的 電 費 為 高, 他 們 的 用 電 量 通 常 在 200 度, 甚 至 是 100 度 以 下, 但 很 可 惜, 他 們 繳 交 的 電 費 往 往 是 每 度 電 1.3 元 1.4 元, 甚 至 更 高, 而 實 際 每 度 電 只 是 0.9 元 局 長, 在 現

57 57 時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理 解 法 例 上 對 再 賣 電 或 收 取 更 高 的 電 費 沒 有 特 殊 的 規 管 局 方 有 沒 有 考 慮 修 訂 法 例, 讓 這 些 無 良 業 主 不 可 以 向 劏 房 的 貧 困 住 戶 收 取 高 於 一 般 應 繳 的 電 費?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張 議 員 的 提 問 劏 房 不 是 我 最 了 解 的 問 題, 但 我 的 看 法 是, 劏 房 租 金 和 其 他 收 費 是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問 題, 不 單 是 電 費 我 剛 才 回 應 另 一 位 議 員 時 曾 說, 我 們 希 望 盡 快 或 即 時 提 供 一 些 幫 助, 令 劏 房 戶 的 支 出 更 加 合 理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當 局 曾 與 兩 電 有 溝 通, 理 解 他 們 很 積 極 和 願 意 與 不 同 團 體 的 合 作, 盡 量 找 出 一 些 業 主 同 意 及 劏 房 戶 能 配 合 的 方 案, 為 他 們 免 費 安 裝 獨 立 電 錶, 而 中 電 亦 會 豁 免 有 關 用 戶 開 設 電 力 帳 戶 一 般 需 繳 交 的 按 金, 劏 房 戶 安 裝 獨 立 電 錶 後, 便 能 夠 更 清 楚 收 費 港 燈 對 中 電 這 方 面 的 做 法 亦 有 積 極 的 回 應 我 們 會 加 強 與 兩 電 的 溝 通 合 作, 一 起 盡 量 盡 快 幫 助 用 戶, 我 相 信 這 是 最 直 接 的 方 法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3 分 30 秒, 現 在 進 入 下 一 項 質 詢 第 三 項 質 詢 協 助 低 收 入 住 戶 置 業 及 租 屋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Assist Low-income Households in Home Purchases and Flat Renting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請 你 問 一 問 邱 副 局 長 旁 邊 的 人 是 誰?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邱 誠 武 先 生 今 天 是 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的 身 份 出 席 會 議 梁 國 雄 議 員 : 知 道, 即 他 是 替 身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讀 出 你 的 質 詢

58 58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希 望 給 張 炳 良 局 長 15 分 鐘, 請 他 來 出 席 會 議 我 覺 得 這 裏 沒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我 希 望 他 聽 到 鐘 聲 會 前 來 高 局 長 有 出 席 會 議, 剛 才 黃 錦 星 局 長 亦 有 出 席 他 是 誰 呢? 會 議 廳 現 在 沒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在 我 請 秘 書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回 來 前, 我 提 醒 你, 指 派 哪 位 政 府 官 員 出 席 本 會 會 議, 是 由 政 府 當 局 決 定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現 在 便 是 罵 政 府, 你 說 得 對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提 出 第 三 項 質 詢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我 想 請 你 問 一 問 副 局 長 為 何 沒 有 提 供 書 面 答 覆, 因 為 即 使 是 喜 宴, 人 不 到 也 要 禮 到 主 席, 這 是 我 們 的 尊 嚴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主 體 答 覆 已 載 於 文 件 內, 你 有 沒 有 這 份 文 件? 梁 國 雄 議 員 : 沒 有, 我 收 不 到, 我 這 裏 沒 有, 就 是 這 麼 簡 單 主 席 : 所 有 議 員 都 應 該 已 經 收 到 這 份 書 面 的 主 體 答 覆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你 以 後 認 真 檢 查 自 己 所 收 到 的 文 件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真 的 沒 有, 老 兄 他 不 時 也... 主 席, 你 不 要 嬉 皮 笑 臉, 政 府 有 時 有 文 件, 有 時 沒 有, 如 果 每 次 都 有, 一 旦 沒 有, 我 便

59 59 會 立 即 追 問 你 自 己 也 處 理 過, 有 時 有 文 件, 有 時 沒 有, 那 麼 以 後 便 改 制, 一 定 要 有... 有 甚 麼 好 羞 耻?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政 府 當 局 有 責 任 在 開 會 前, 將 書 面 的 主 體 答 覆 送 交 議 員 如 果 趕 不 及 提 交, 政 府 當 局 一 定 要 向 本 會 說 明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可 沒 有 收 到 主 席 : 請 你 不 要 再 浪 費 時 間, 現 在 便 讀 出 你 的 質 詢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身 旁 的 人 在 說 話, 我 聽 到 吳 亮 星 議 員 在 說 話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浪 費 本 會 時 間, 立 即 讀 出 你 的 質 詢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難 道 我 身 旁 的 人 說 話 也 是 我 錯 嗎? 你 發 脾 氣 也 沒 用 為 甚 麼 身 旁 的 人 說 話 也 是 我 錯? 你 發 脾 氣 有 用 嗎? 應 該 管 束 他 們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我 不 會 再 作 警 告, 如 果 你 不 立 即 讀 出 質 詢, 便 是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我 會 命 令 你 離 開 會 議 廳 梁 國 雄 議 員 : 但 你 卻 容 許 他 們 那 些 行 為 主 席 : 立 即 讀 出 你 的 質 詢 梁 國 雄 議 員 : 那 即 是 你 大 晒 你 不 公 正, 還 有 甚 麼 好 說

60 60 3. 梁 國 雄 議 員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在 本 年 2 月 將 價 值 700 萬 元 以 下 的 自 用 住 宅 物 業 的 最 高 按 揭 成 數 一 律 降 低 至 六 成 有 不 少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有 關 措 施 推 出 後, 細 價 住 宅 樓 宇 的 價 格 不 跌 反 升, 並 帶 動 住 宅 租 金 持 續 上 揚, 令 市 民 叫 苦 連 天 另 外, 有 不 少 市 民 希 望 政 府 重 推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下 稱 租 置 計 劃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 一 ) 政 府 會 否 順 應 民 意, 再 次 考 慮 重 推 租 置 計 劃, 一 方 面 讓 現 時 全 港 公 屋 住 戶 可 用 低 廉 價 格 購 買 其 現 時 居 住 的 單 位, 另 一 方 面 藉 此 紓 減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財 赤 ; 若 會, 何 時 重 推 該 計 劃 ; 若 否, 原 因 如 何 ; ( 二 ) 鑒 於 政 府 在 去 年 12 月 3 日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不 宜 推 行 租 金 管 制 措 施, 政 府 有 否 新 措 施, 短 期 內 有 效 幫 助 市 民 ( 尤 其 是 依 靠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為 生, 以 及 正 租 住 板 間 房 及 床 位 的 人 士 ), 以 合 理 的 租 金 租 住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 若 有 新 措 施, 推 出 日 期 及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是 否 無 視 市 民 無 力 負 擔 高 昂 租 金 的 問 題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在 第 ( 二 ) 項 所 述 回 覆 中 指 出, 現 時 本 港 房 屋 供 求 嚴 重 失 衡, 政 府 會 否 立 即 推 出 措 施, 進 一 步 限 制 非 本 地 居 民 購 買 本 港 住 宅 物 業, 並 全 面 實 施 港 人 港 地 政 策, 以 兌 現 行 政 長 官 在 競 選 政 綱 中 提 出, 協 助 中 產 家 庭 置 業 安 居 的 承 諾 ; 若 會 推 出 措 施, 時 間 表 及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是 否 無 意 履 行 行 政 長 官 的 承 諾, 以 及 忽 視 市 民 置 業 的 願 望?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過 去 數 年 樓 價 和 租 金 上 升, 癥 結 在 於 房 屋 供 求 失 衡, 土 地 供 應 不 足 本 屆 政 府 銳 意 從 根 本 解 決 問 題, 採 取 供 應 主 導 的 策 略, 制 訂 10 年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持 續 增 加 土 地 及 房 屋 供 應, 以 逐 步 扭 轉 供 求 失 衡 的 情 況 同 時, 分 別 於 2012 年 10 月 及 2013 年 2 月 推 出 兩 輪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遏 抑 外 來 需 求 和 投 機 性 質 的 需 求, 防 止 市 場 過 分 熾 熱

61 61 政 府 注 意 到 樓 市 在 去 年 下 半 年 起 持 續 升 溫, 泡 沫 風 險 日 增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在 今 年 2 月 底 宣 布 新 一 輪 物 業 按 揭 監 管 措 施, 以 提 升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和 抗 震 能 力, 加 強 按 揭 借 貸 人 應 付 日 後 樓 市 一 旦 逆 轉 的 能 力, 並 保 障 香 港 銀 行 和 金 融 體 系 的 穩 定 就 梁 國 雄 議 員 主 體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 長 策 ) 的 公 眾 諮 詢 過 程 中, 有 意 見 提 出 重 推 租 者 置 其 屋 ( 租 置 ) 計 劃 ; 惟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鑒 於 租 置 計 劃 下 的 屋 邨 小 業 主 及 房 委 會 租 客 並 存, 造 成 屋 邨 管 理 上 不 少 問 題, 房 委 會 除 了 在 現 有 的 39 個 租 置 屋 邨 之 外, 沒 有 計 劃 再 推 行 新 的 租 置 計 劃 然 而, 社 會 上 仍 然 有 意 見 主 張 推 出 價 格 較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 計 劃 單 位 低 廉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以 助 公 屋 租 戶 置 居 就 此, 行 政 長 官 在 今 年, 即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建 議 房 委 會 選 擇 合 適 的 正 在 興 建 公 屋 項 目, 以 先 導 計 劃 形 式 出 售 給 主 要 為 現 有 公 屋 租 戶 的 合 資 格 綠 表 人 士, 而 單 位 定 價 比 傳 統 居 屋 低 廉, 這 是 回 應 了 長 策 中 有 關 豐 富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形 式 的 大 方 向 ( 現 時 這 項 構 思 一 般 稱 為 綠 置 居 計 劃 ) 房 委 會 已 就 綠 置 居 的 申 請 資 格 定 價 機 制 轉 售 選 址 等 細 節 作 出 決 定 房 屋 署 將 會 跟 進 相 關 工 作 ( 二 ) 政 府 明 白 當 前 租 金 高 企 對 不 少 市 民 ( 特 別 是 基 層 市 民 ) 的 生 活 造 成 壓 力, 亦 知 悉 社 會 上 有 意 見 主 張 政 府 規 管 私 人 住 宅 租 金 的 水 平 及 升 幅 然 而,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實 證 研 究 顯 示, 推 行 租 管 可 能 引 致 預 期 之 外 的 後 果, 包 括 : 出 租 房 屋 的 供 應 不 增 反 減 業 主 提 高 叫 租 水 平, 以 及 作 出 其 他 抗 衡 租 管 影 響 的 行 為 弱 勢 社 羣 租 屋 更 難 業 主 又 缺 乏 意 欲 妥 善 維 修 保 養 其 出 租 單 位 等 政 府 認 為 在 現 時 房 屋 供 應 嚴 重 偏 緊 的 情 況 下 推 行 租 管, 只 會 未 見 其 利, 先 蒙 其 害, 對 廣 大 租 客 不 利, 亦 不 符 合 那 些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的 利 益 和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歸 根 究 柢, 持 續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方 為 根 本 之 道, 方 能 緩 和 供 求 失 衡, 遏 抑 租 金 升 勢 政 府 回 應 基 層 市 民 的 住 屋 需 要, 會 致 力 覓 地 增 建 公 屋, 善 用 現 有 公 屋 資 源, 同 時 亦 與 相 關 機 構 例 如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62 62 合 作,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宣 傳 租 客 權 益, 推 動 良 好 的 租 務 做 法 目 前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已 為 那 些 在 經 濟 上 無 法 自 給 自 足 的 人 士 提 供 安 全 網, 以 助 他 們 應 付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關 愛 基 金 亦 先 後 推 出 不 同 的 援 助 計 劃, 為 另 外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住 戶 提 供 額 外 的 經 濟 支 援 有 迫 切 住 屋 需 要 的 人 士, 亦 可 考 慮 經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推 薦 申 請 體 恤 安 置, 或 透 過 房 委 會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以 提 前 獲 配 公 屋 單 位 ( 三 ) 發 展 局 表 示, 港 人 港 地 措 施 的 政 策 目 的, 是 在 物 業 市 場 出 現 供 求 緊 張 的 情 況 下, 在 運 用 珍 貴 的 住 宅 土 地 資 源 的 時 候, 優 先 照 顧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政 府 在 2012 年 9 月 宣 布 在 兩 幅 位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住 宅 用 地 實 施 有 關 措 施, 並 於 2013 年 年 中 透 過 招 標 出 售 該 兩 幅 用 地 其 後, 政 府 針 對 物 業 市 場 所 實 施 的 各 項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已 有 效 大 幅 減 少 非 本 地 買 家 的 需 求 稅 務 局 的 印 花 稅 數 據 顯 示, 涉 及 非 本 地 個 人 及 非 本 地 公 司 買 家 的 住 宅 交 易, 在 今 年 第 一 季 平 均 每 月 有 93 宗 ( 佔 交 易 總 數 的 1.5%), 遠 低 於 2012 年 1 月 至 10 月 期 間 ( 即 引 入 買 家 印 花 稅 前 ) 平 均 每 月 365 宗 的 水 平 ( 即 佔 交 易 總 數 的 4.5%) 因 此, 政 府 認 為 現 階 段 沒 有 迫 切 需 要 在 其 他 用 地 方 面 實 施 港 人 港 地 措 施 梁 國 雄 議 員 : 根 據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港 人 港 地 已 不 存 在, 梁 振 英 只 是 說 了 便 算 我 要 求 他 推 行 而 他 沒 有 做 到 的 其 中 一 項 政 綱, 是 有 關 租 務 管 制 ( 租 管 ) 的 問 題 租 管 分 為 兩 部 分, 一 是... 代 理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只 可 提 出 一 項 簡 單 的 補 充 質 詢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正 在 提 出 代 理 主 席 : 你 在 長 篇 大 論 發 言, 請 盡 快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63 63 梁 國 雄 議 員 : 這 樣 也 算 長 篇 大 論? 好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關 於 租 管 問 題 的 兩 個 部 分, 即 租 金 及 租 約 長 短, 當 局 有 否 時 間 表 對 租 管 及 租 約 長 短 作 彈 性 處 理, 有 沒 有 路 線 圖 和 時 間 表? 抑 或 以 後 也 不 會 做?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租 管 是 極 具 爭 議 性 的 題 目, 社 會 至 今 仍 然 未 有 共 識 我 們 已 進 行 研 究, 探 討 香 港 在 過 去 實 行 租 管 的 效 果, 並 參 考 海 外 經 驗 我 們 亦 在 去 年 7 月 向 立 法 會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實 證 研 究 均 說 明, 推 行 租 管 可 能 會 出 現 連 串 預 期 之 外 的 後 果, 而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提 及 這 些 後 果 所 以, 權 衡 利 弊, 亦 鑒 於 社 會 仍 未 取 得 共 識, 再 加 上 考 慮 到 有 關 措 施 可 能 會 帶 來 反 效 果, 令 廣 大 租 客 未 見 其 利, 先 蒙 其 害, 因 此 政 府 認 為 現 時 在 香 港 推 行 租 管, 並 不 符 合 一 些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及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陳 鑑 林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現 時 土 地 供 應 短 缺 及 房 屋 供 應 失 衡 雖 然 局 長 分 別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3 個 部 分 提 到 租 置 計 劃 租 管 和 港 人 港 地 的 問 題, 但 並 沒 有 回 答, 除 了 這 3 個 部 分 外, 如 何 解 決 現 時 房 屋 供 應 短 缺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現 行 富 戶 政 策 存 在 的 一 些 問 題, 局 長 亦 沒 有 提 及 其 實, 現 時 很 多 住 戶 的 入 息 均 較 現 行 入 息 限 制 高 出 兩 三 倍, 而 局 長 也 知 道, 入 息 高 於 限 制 兩 三 倍 也 不 算 很 豐 厚, 因 為 有 關 的 限 制 實 在 過 低 不 過, 對 於 那 些 入 息 非 常 高 的 住 戶, 例 如 月 入 八 九 萬 元 的 梁 國 雄 議 員 仍 能 繼 續 住 在 公 屋, 局 長 會 如 何 處 理 這 種 不 公 平 現 象?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也 知 道 有 公 屋 資 源 被 濫 用 的 情 況, 房 委 會 及 房 署 已 就 這 方 面 進 行 討 論, 並 採 取 措 施 減 少 濫 用 資 源 的 情 況, 而 我 們 亦 會 加 緊 巡 查 和 執 法 的 工 作 至 於 富 戶 的 問 題, 房 委 會 已 進 行 多 方 面 的 討 論, 而 我 們 對 現 有 富 戶 也 有 一 定 的 要 求 和 規 定 房 委 會 在 過 往 的 討 論 中, 對 於 應 否 改 變 現 行 政 策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爭 議 因 此, 在 未 有 較 明 確 的 方 向 前, 我 們 暫 時 會 繼 續 沿 用 現 行 做 法 謝 偉 銓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關 於 房 屋 問 題, 政 府 在 過 去 兩 三 年 已 推 出 多 項 措 施 和 政 策, 着 力 增 加 供 應, 但 始 終 遠 水 不 能 救 近 火 代 理 主 席,

64 64 我 想 問 的 是, 很 多 人 也 認 為 現 時 的 樓 價 高 企, 那 麼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樓 價 怎 樣 才 算 處 於 合 理 水 平?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關 於 樓 市 或 樓 價 是 否 高 企 的 問 題, 我 們 主 要 關 注 的 是 樓 市 對 本 港 宏 觀 經 濟 和 金 融 市 場 的 影 響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這 個 星 期 講 述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時, 也 有 特 別 提 到 樓 市 我 們 承 認, 現 時 在 短 期 供 應 方 面 依 然 較 為 緊 張, 所 以 政 府 認 為 仍 須 繼 續 推 行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我 們 並 沒 有 設 定 樓 價 達 到 某 個 水 平 便 要 採 取 行 動 或 推 出 進 一 步 措 施, 我 們 會 綜 合 考 慮 整 個 樓 市 及 其 對 經 濟 和 金 融 穩 定 性 的 影 響, 才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所 以,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樓 市 的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推 出 適 當 措 施 張 國 柱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聆 聽 局 長 回 答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時 提 到, 現 在 並 非 合 適 時 間 提 出 租 管 但 是, 現 時 很 多 基 層 朋 友 的 租 金 高 達 每 平 方 呎 80 元, 較 半 山 區 還 要 高, 這 對 基 層 來 說 是 重 大 的 打 擊 他 們 的 收 入 半 數 用 於 支 付 租 金, 試 問 一 家 三 口 或 四 口 如 何 生 活? 此 外, 綜 援 租 金 津 貼 亦 完 全 無 法 追 上 實 際 情 況, 難 道 現 在 仍 不 是 合 適 時 間 提 出 租 管? 我 想 問 局 長, 甚 麼 時 候 才 是 提 出 租 管 的 合 適 時 間?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從 過 往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推 行 租 管 可 能 會 出 現 意 想 不 到 的 後 果, 令 我 們 想 幫 助 的 人 反 而 得 不 到 幫 助, 因 為 實 施 任 何 形 式 的 租 管 可 能 會 令 租 金 上 升 及 供 應 減 少 所 以, 在 權 衡 利 害 後, 我 們 認 為 不 宜 實 施 租 管 當 然, 我 們 也 明 白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一 點, 就 是 低 下 階 層 確 實 面 對 很 大 的 居 住 壓 力,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治 本 之 道 應 該 是 加 快 興 建 公 屋 在 短 期 來 說, 如 果 一 些 特 別 的 住 戶 認 為 有 居 住 困 難, 他 們 可 循 若 干 途 徑 求 助, 例 如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評 核 後, 他 們 可 以 申 請 體 恤 安 置 或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我 們 認 為 這 些 措 施 在 某 程 度 上 亦 可 以 協 助 基 層 住 戶 代 理 主 席 : 張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張 國 柱 議 員 : 局 長 完 全 沒 有 回 答 何 時 是 合 適 時 間 提 出 租 管, 因 為 如 果 他 現 在 說 的 是 5 年 或 10 年 以 後 的 事, 那 麼 基 層 朋 友 在 這 5 年 或 10 年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65 65 代 理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你 已 經 指 出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的 部 分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示 意 沒 有 補 充 ) 梁 志 祥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要 解 決 住 屋 問 題 絕 非 易 事, 特 別 是 政 府 提 到 會 從 多 方 面 出 手 可 是, 在 政 府 出 手 後, 不 但 情 況 沒 有 改 善, 還 要 被 市 民 責 罵 一 事 無 成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政 府 必 須 等 待 樓 宇 落 成 或 有 空 置 土 地, 而 這 動 輒 也 要 8 年 或 10 年 所 以,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認 真 考 慮 同 事 提 出 的 意 見, 特 別 是 民 建 聯 的 建 議, 如 果 不 推 行 租 管, 可 否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關 愛 基 金 也 有 提 供 一 些 協 助, 就 是 讓 很 貧 苦 的 人 申 請 租 金 津 貼 這 些 措 施 均 有 助 正 在 輪 候 公 屋 的 接 近 30 萬 個 家 庭 和 人 士 解 決 問 題, 但 為 何 政 府 至 今 仍 未 把 租 金 津 貼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展 至 正 在 輪 候 公 屋 的 基 層 人 士, 好 讓 他 們 解 決 當 前 的 困 難, 因 而 減 少 對 政 府 的 批 評? 局 長 可 否 考 慮 將 租 金 津 貼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展 至 所 有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市 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曾 認 真 考 慮 梁 議 員 的 建 議, 但 考 慮 到 現 時 市 場 的 供 應 仍 然 短 缺, 我 們 擔 心 在 市 場 推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租 金 援 助, 效 果 只 會 適 得 其 反, 因 為 當 業 主 知 道 有 大 量 租 客 獲 得 政 府 資 助 時, 他 們 可 能 會 增 加 租 金, 令 政 府 提 供 的 租 金 津 貼 最 終 變 成 額 外 的 租 金, 令 租 客 未 必 獲 得 實 質 的 幫 助 此 外, 為 部 分 租 客 提 供 這 種 恆 常 性 的 租 金 津 貼, 不 單 會 對 政 府 構 成 長 遠 的 財 政 負 擔, 亦 可 能 會 令 因 各 種 原 因 無 法 獲 得 津 貼 的 住 戶 承 受 進 一 步 加 租 的 壓 力, 加 重 他 們 的 負 擔, 使 受 惠 的 並 非 住 客, 而 是 業 主 黃 國 健 議 員 : 局 長 剛 才 大 聲 表 示 政 府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得 益 的 是 業 主, 我 們 對 此 十 分 贊 同 我 們 也 知 道, 在 沒 有 配 套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會 令 業 主 即 時 增 加 租 金, 以 致 津 貼 最 終 落 入 業 主 的 口 袋 因 此, 我 們 要 求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配 套 是 甚 麼 配 套 呢? 便 是 租 管 措 施 政 府 應 先 推 出 租 管 措 施, 然 後 提 供 租 金 津 貼, 這 才 是 整 體 的 配 套, 防 止

66 66 租 金 津 貼 落 入 業 主 的 口 袋 為 甚 麼 政 府 沒 有 考 慮 推 出 整 套 計 劃?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協 助 現 正 面 對 極 大 住 屋 困 難 的 劏 房 住 戶?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其 實 政 府 亦 曾 考 慮 黃 議 員 提 出 的 建 議 即 使 推 出 上 述 兩 項 所 謂 互 相 配 合 的 措 施, 政 府 不 願 意 看 到 的 行 為 仍 然 會 出 現 我 們 相 信, 業 主 會 利 用 種 種 方 法 徵 收 所 謂 的 變 相 租 金, 而 這 或 會 從 業 主 向 住 客 收 取 的 費 用 中 產 生 這 樣 不 單 會 間 接 推 高 負 擔 的 水 平, 亦 會 為 現 有 租 戶 帶 來 額 外 的 負 擔 所 以, 在 仔 細 考 慮 有 關 措 施 的 漏 洞 後, 我 們 認 為 不 適 合 推 行 代 理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小 販 管 制 和 管 理 Hawker Control and Management 4. 姚 思 榮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據 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於 今 年 加 大 力 度 打 擊 無 牌 小 販, 以 致 過 去 數 年 於 春 節 假 期 期 間 出 現 的 深 水 埗 夜 市 不 復 見 另 一 方 面,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表 示, 政 府 會 研 究 將 在 外 國 甚 為 流 行 的 美 食 車 引 入 本 港 此 外,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在 檢 討 現 行 的 小 販 管 制 和 管 理 政 策 後, 在 今 年 3 月 提 出 若 干 改 善 建 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的 持 牌 小 販 數 目, 以 及 對 無 牌 小 販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研 究 該 等 數 字 按 年 增 減 的 原 因 ; ( 二 ) 當 局 打 算 發 出 的 美 食 車 牌 照, 與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會 有 何 分 別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優 先 向 有 意 轉 營 美 食 車 的 現 有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持 有 人 發 出 有 關 牌 照 ; 及 ( 三 ) 因 應 持 牌 小 販 在 過 去 數 年 的 增 減 情 況, 以 及 無 牌 小 販 產 生 的 問 題, 當 局 未 來 有 何 政 策 解 決 小 販 非 法 擺 賣 的 問 題 ; 會 否 因 應 美 食 車 的 引 入, 調 整 現 行 小 販 管 制 及 管 理 政 策?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多 年 來 的 政 策, 是 妥 善 規 管 持 牌 小 販 的 販 賣 活 動, 並 就 非 法 擺 賣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按 現 時 的 執 法 策 略,

67 67 如 有 關 販 賣 活 動 不 是 在 主 要 通 道 行 人 絡 繹 不 絕 的 地 方 及 街 市 / 小 販 市 場 一 帶 進 行,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人 員 通 常 會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驅 散 小 販 ; 如 口 頭 警 告 無 效, 便 會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如 在 上 述 地 點 ( 即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主 要 通 道 等 地 方 ) 進 行 販 賣, 食 環 署 人 員 檢 控 前 則 不 會 事 先 提 出 警 告 至 於 涉 及 售 賣 禁 售 / 限 制 出 售 的 食 物 或 熟 食 的 販 賣 活 動, 則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嚴 加 取 締, 事 前 亦 不 會 提 出 口 頭 警 告 上 述 執 法 行 動 是 希 望 適 當 地 平 衡 多 方 面 的 考 慮, 包 括 維 持 區 內 持 牌 小 販 攤 檔 如 常 營 業 ; 保 障 環 境 衞 生 食 物 安 全 途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 以 及 減 低 噪 音 可 能 為 當 區 居 民 帶 來 影 響 等 我 現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的 小 販 牌 照 數 目 分 別 為 及 個 鑒 於 街 頭 販 賣 引 致 的 各 種 問 題, 政 府 一 向 的 立 場 是 不 會 簽 發 新 的 小 販 牌 照, 而 已 簽 發 的 各 類 小 販 牌 照 在 繼 承 和 轉 讓 方 面 亦 有 嚴 格 限 制 ;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更 不 設 轉 讓 和 繼 承, 加 上 政 府 在 2013 年 年 中 推 行 資 助 計 劃, 讓 各 排 檔 區 的 小 販 可 選 擇 自 願 向 政 府 交 回 其 小 販 牌 照 以 換 取 一 筆 特 惠 金, 持 牌 小 販 的 數 目 因 此 持 續 減 少 食 環 署 前 線 人 員 一 貫 按 無 牌 小 販 非 法 販 賣 活 動 和 阻 塞 通 道 的 實 際 情 況, 以 及 應 市 民 的 投 訴,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在 過 去 3 年, 無 牌 小 販 的 檢 控 數 字 分 別 為 及 宗 ( 二 ) 及 ( 三 ) 就 質 詢 與 美 食 車 相 關 的 部 分, 以 下 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的 聯 合 答 覆 美 食 車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於 財 政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新 構 思,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現 正 聯 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食 環 署 運 輸 署 及 相 關 部 門, 就 車 輛 規 格 及 要 求 牌 照 經 營 模 式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等 範 疇 展 開 研 究, 目 標 是 為 旅 客 及 市 民 帶 來 更 多 元 化 的 美 食

68 68 現 階 段,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正 積 極 收 集 和 參 考 外 國 ( 例 如 北 美 日 本 韓 國 台 灣 歐 洲 及 澳 洲 等 地 ) 的 相 關 制 度 及 經 驗 推 行 的 具 體 方 案, 當 中 包 括 在 現 行 食 物 業 發 牌 制 度 下 的 牌 照 要 求 是 否 適 用 於 美 食 車 申 請 者 資 格 和 可 否 以 流 動 形 式 經 營 等, 須 視 乎 研 究 結 果 而 定 在 過 去 數 年, 持 牌 小 販 及 無 牌 小 販 的 數 目 均 有 下 降 趨 勢 詳 情 見 下 表 : 年 份 持 牌 小 販 無 牌 小 販 就 無 牌 小 販 的 問 題,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採 取 流 動 巡 邏 和 掃 蕩 的 策 略, 遏 止 無 牌 擺 賣 活 動 當 局 有 責 任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以 及 為 香 港 市 民 ( 尤 其 是 那 些 居 住 在 指 定 擺 賣 範 圍 附 近 的 居 民 ) 保 持 生 活 環 境 清 潔 衞 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和 食 環 署 認 為 無 論 小 販 政 策 的 出 發 點 是 規 管 或 是 支 援 販 商 活 動, 我 們 都 必 須 履 行 以 上 責 任 今 年 3 月 2 日, 當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和 食 環 署 與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小 販 政 策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本 港 的 小 販 政 策 時, 我 們 已 清 晰 表 達 上 述 立 場 就 政 策 層 面 而 言, 政 府 致 力 制 訂 一 個 可 取 得 最 佳 平 衡 的 小 販 政 策, 一 方 面 可 以 讓 持 牌 小 販 活 動 蓬 勃, 另 一 方 面 除 了 可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環 境 衞 生 和 公 眾 安 全 外, 也 可 顧 及 其 他 合 理 的 關 注, 例 如 避 免 對 當 區 居 民 造 成 不 合 理 的 滋 擾 就 執 行 層 面 而 言, 政 府 對 在 任 何 地 點 發 展 小 販 行 業 的 具 體 建 議 都 持 開 放 態 度, 只 要 有 關 建 議 不 影 響 食 物 安 全 和 環 境 衞 生, 公 用 通 道 不 會 受 阻, 以 及 取 得 當 區 人 士 的 支 持 雖 然 有 關 推 行 美 食 車 這 個 新 構 思 的 具 體 方 案 仍 須 視 乎 研 究 結 果 而 作 出 定 案, 但 這 個 新 構 思 的 引 入, 不 應 該 影 響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和 食 環 署 一 貫 秉 持 為 香 港 市 民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和 保 持 環 境 清 潔 衞 生 的 使 命

69 69 姚 思 榮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財 政 司 司 長 對 美 食 車 的 構 思, 受 到 公 眾 和 旅 遊 業 界 的 關 注 當 局 在 主 體 答 覆 表 示, 正 積 極 收 集 和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驗, 而 推 行 的 具 體 方 案 須 視 乎 研 究 結 果 而 定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有 否 推 出 計 劃 的 時 間 表? 若 有, 大 約 在 何 時 推 出?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一 如 主 體 答 覆 所 述, 而 姚 議 員 亦 有 提 及, 我 們 一 直 都 在 跟 進 這 個 問 題 及 收 集 各 方 面 的 資 料 我 們 希 望 在 原 有 的 法 例 下, 如 果 無 須 作 出 大 修 改, 可 以 盡 快 推 出 美 食 車 的 項 目 現 階 段 我 只 可 以 告 訴 姚 議 員, 我 們 正 積 極 及 快 速 地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亦 希 望 可 以 盡 快 有 一 個 比 較 清 晰 的 定 案 林 健 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藉 此 機 會 再 次 感 謝 財 政 司 司 長 接 納 經 民 聯 這 項 有 關 美 食 車 的 建 議 我 記 得, 當 我 們 向 他 介 紹 美 食 車 的 概 念 時, 他 曾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劃 出 一 些 地 方 來 舉 辦 夜 市, 好 像 以 前 上 環 大 笪 地 般, 又 或 容 許 美 食 車 停 泊 在 一 些 舊 區 路 邊 空 置 的 街 道 或 路 旁 停 車 位 以 經 營 夜 市 業 務? 這 些 安 排 可 以 幫 助 香 港 的 經 濟, 亦 可 以 為 一 些 舊 區 或 地 區 創 造 一 些 特 色 及 就 業 機 會 如 果 有 這 些 計 劃, 會 如 何 處 理 水 電 等 問 題?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在 哪 裏 設 立 這 類 夜 市 區, 以 及 如 何 處 理 水 電 甚 至 垃 圾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或 許 讓 我 首 先 回 答, 如 果 有 需 要, 我 相 信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會 作 補 充 在 3 月 2 日, 我 們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小 販 政 策 小 組 委 員 會 簡 介 政 府 制 訂 的 小 販 政 策, 其 中 一 點 與 林 議 員 提

70 70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相 關 我 們 當 時 提 出 了 8 項 原 則 及 5 項 建 議, 而 5 項 建 議 中 的 最 後 一 項 指 出, 我 們 對 設 立 具 本 土 特 色 的 露 天 市 集 ( 包 括 夜 市 )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且 願 意 在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方 面 向 營 辦 者 提 供 意 見 我 們 認 為 有 關 建 議 必 須 得 到 地 區 的 支 持, 由 地 區 主 導, 由 下 而 上 很 多 時 候, 當 我 們 尋 找 地 方 設 立 某 種 場 所, 例 如 市 集, 我 們 發 覺 最 大 的 關 注 不 僅 在 於 剛 才 林 議 員 所 說 的 水 電 及 衞 生 安 排 如 果 選 址 適 合 並 獲 地 區 支 持, 我 們 可 以 負 責 協 調 政 府 不 同 部 門 提 供 這 些 援 助 但 是, 很 多 時 候 最 大 的 阻 力 是 來 自 地 區, 因 為 如 果 選 址 不 適 當, 鄰 近 居 民 會 認 為 對 他 們 構 成 環 境 衞 生 噪 音 或 交 通 阻 塞 等 各 方 面 的 滋 擾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不 想 看 到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我 較 早 前 在 與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會 議 後, 曾 向 18 區 區 議 會 的 正 副 主 席 簡 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和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過 的 小 販 政 策 經 修 訂 後 的 最 新 情 況 我 亦 鼓 勵 區 議 會 在 其 轄 下 設 立 小 組, 以 便 討 論 醞 釀 或 選 擇 一 些 在 地 區 內 大 家 都 認 為 適 合 的 地 點, 然 後 提 出 他 們 想 營 運 市 集 的 模 式 營 運 一 個 市 集 可 以 有 很 多 模 式, 可 以 每 天 營 業 只 在 周 日 營 業 每 月 營 業 一 天 或 只 在 早 上 或 晚 上 營 業 他 們 可 提 出 以 何 種 模 式 營 運 市 集, 以 及 是 否 擬 售 賣 熟 食 或 其 他 乾 貨 如 果 能 夠 在 區 議 會 的 層 面 爭 取 到 鄰 近 居 民 接 受 有 關 選 址, 我 們 便 會 肩 負 起 協 調 的 責 任, 代 他 們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解 決 林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關 於 水 電 供 應 衞 生 及 垃 圾 處 置 的 問 題 何 俊 賢 議 員 : 民 建 聯 去 年 到 訪 美 國 後, 曾 在 一 些 非 正 式 場 合 向 政 府 建 議 推 出 美 食 車, 並 得 到 政 府 的 正 面 回 應 最 近, 財 政 預 算 案 提 出 美 食 車 的 概 念, 亦 得 到 廣 大 市 民 關 注 但 是, 到 今 天 為 止, 政 府 的 政 策 並 沒 有 很 大 的 進 展, 而 最 令 人 失 望 的 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早 前 表 示, 由 於 現 時 未 有 適 合 的 美 食 車 相 關 發 牌 制 度, 而 需 要 先 行 將 其 套 用 在 現 時 香 港 法 例 的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規 定, 故 此, 引 入 美 食 車 的 初 期, 美 食 車 將 不 能 流 動 經 營, 而 需 要 在 固 定 地 點 經 營 問 題 是, 在 這 段 緩 衝 期 內, 投 資 者 為 何 要 投 放 那 麼 多 資 源 來 經 營 美 食 車? 政 府 最 終 會 否 令 流 動 的 美 食 車 不 能 流 動? 我 希 望 政 府 解 答 一 下, 在 牌 照 方 面 將 有 何 發 展 方 向? 我 不 希 望 有 關 美 食 車 的 建 議 胎 死 腹 中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71 71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現 階 段 一 直 收 集 有 關 海 外 相 關 經 驗 發 牌 制 度 和 經 營 模 式 的 資 料 大 家 都 要 明 白, 鑒 於 香 港 本 身 的 情 況, 我 們 亦 有 環 境 方 面 的 考 慮, 例 如 我 們 的 人 口 比 較 密 集 道 路 比 較 擠 迫, 所 以 我 們 要 通 盤 考 慮 應 如 何 處 理 這 個 項 目, 才 可 以 就 如 何 選 擇 地 點 制 訂 具 體 方 案 陳 婉 嫻 議 員 : 我 認 為 政 策 混 亂 的 根 源 是 政 府 沒 有 正 視 香 港 的 經 濟 模 態 應 為 二 元 經 濟, 其 一 是 建 基 於 六 大 行 業 或 四 大 行 業 的 主 流 經 濟, 而 另 一 元 經 濟 則 應 讓 所 有 普 羅 市 民, 包 括 小 本 創 意 產 業 文 化 人 有 經 營 發 展 的 空 間 然 而, 現 時 有 關 美 食 車 的 建 議 卻 不 倫 不 類 我 想 說 句 公 道 話, 局 長 剛 才 說 的 是 事 實 當 我 們 問 財 政 司 司 長 究 竟 美 食 車 歸 哪 個 局 負 責 時, 他 隨 意 將 其 歸 入 蘇 錦 樑 轄 下... 代 理 主 席 : 陳 婉 嫻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陳 婉 嫻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很 快 便 入 正 題, 我 要 說 出 根 源 你 才 會 明 白 政 策 混 亂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說 的 是 事 實 不 同 的 部 門 被 放 在 一 起 姚 議 員 的 質 詢 很 清 楚, 他 問 為 何 以 往 在 春 節 假 期 期 間 出 現 的 深 水 埗 夜 市 不 復 見 呢? 我 們 有 條 件 舉 辦 夜 市 那 些 是 手 推 車, 是 流 動 車,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如 果 套 用 這 項 政 策, 便 說 明 是 可 以 的, 我 們 客 觀 上 是 有 條 件 這 樣 做 的 政 府 認 為 小 販 長 期 擺 賣 令 人 反 感, 因 此 對 小 販 趕 盡 殺 絕, 最 終 導 致 現 時 有 關 美 食 車 的 建 議 變 得 不 倫 不 類 我 還 有 另 一 件 事 想 說 公 道 一 點, 高 局 長... 代 理 主 席 : 陳 婉 嫻 議 員, 這 是 質 詢 環 節 陳 婉 嫻 議 員 : 你 先 聽 我 說, 代 理 主 席, 我 很 快 便 會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高 局 長... 代 理 主 席 : 議 員 不 應 在 這 環 節 議 論 政 府 的 政 策, 請 你 立 即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72 72 陳 婉 嫻 議 員 : 知 道, 我 現 即 發 問 對 於 高 局 長, 我 是 稱 讚 的 這 次 提 出 的 5 項 建 議, 有 些 我 並 不 同 意, 但 主 體 上 我 是 同 意 的 ; 當 局 須 以 開 放 態 度 制 訂 販 商 政 策 現 時 政 府 有 魄 力,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統 合 兩 方 面, 共 同 研 究 香 港 是 否 需 要 多 元 經 濟 我 的 問 題 是, 既 有 桂 林 街 的 流 動 車 小 販, 現 在 政 府 又 提 出 有 關 美 食 車 的 建 議, 在 同 一 基 礎 下, 當 局 可 否 把 現 行 的 流 動 食 物 車 牌 照, 發 給 相 關 的 美 食 車?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我 沒 有 錯 誤 理 解 陳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當 說 到 桂 林 街 小 販 時, 情 況 其 實 與 美 食 車 有 點 不 同 桂 林 街 於 前 年 的 春 節 前 夕 曾 出 現 所 謂 的 桂 林 夜 市, 但 據 我 了 解, 在 這 個 夜 市 中 的 小 販, 即 使 不 是 全 部, 大 部 分 都 是 無 牌 小 販, 而 且 他 們 提 供 的 熟 食 會 影 響 公 眾 食 物 衞 生 和 公 共 衞 生, 以 及 對 鄰 近 街 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滋 擾 因 此, 深 水 埗 區 議 會 有 強 烈 的 聲 音, 反 對 類 似 形 式 的 擺 賣 活 動, 即 小 販 隨 意 聚 集 在 其 選 擇 的 某 個 地 方 營 運 市 集 其 實, 我 相 信 經 過 我 們 與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區 議 會 的 商 討 後, 大 家 應 該 有 了 共 識 : 我 們 若 要 經 營 任 何 形 式 的 市 集, 首 要 關 注 仍 然 是 食 物 安 全 環 境 衞 生 公 眾 安 全, 以 及 對 鄰 近 地 方 的 市 民 有 否 造 成 過 分 滋 擾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最 好 的 做 法 仍 然 是 由 下 至 上, 在 地 區 醞 釀, 大 家 合 作 找 出 一 個 適 當 地 方 當 就 適 當 的 選 址 提 出 了 運 作 模 式, 而 附 近 市 民 亦 接 受 並 覺 得 該 模 式 對 他 們 的 生 活 或 我 剛 才 說 的 各 方 面 應 不 會 構 成 重 大 負 面 影 響 時, 政 府 便 會 幫 忙 處 理 我 剛 才 說 關 於 市 集 水 電 供 應 衞 生 及 垃 圾 處 置 的 問 題, 甚 至 在 需 要 發 牌 時, 我 們 也 會 為 他 們 考 慮 一 些 適 當 的 牌 照 安 排 陳 婉 嫻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簡 單 當 局 會 否 按 現 時 發 出 流 動 小 販 牌 照 的 安 排, 來 考 慮 美 食 車 的 發 牌? 他 沒 有 回 答 至 於 那 些 大 原 則, 我 並 不 會 反 對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說 過, 陳 議 員 所 說 的 例 子 其 實 涉 及 一 些 無 牌 的 熟 食 小 販, 這 是 我 們 一 定 會 取 締 的 至 於 將 來, 我 們 會 全 力 配 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考 慮 有 沒 有 一 種 新 的 牌 照 形 式 可

73 73 以 符 合 美 食 車 的 營 運 不 過, 我 相 信 現 時 我 們 並 沒 有 這 種 牌 照, 也 找 不 到 有 合 適 的 牌 照 所 以, 如 果 想 盡 快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而 又 不 需 要 透 過 法 例 訂 定 另 一 種 牌 照, 我 們 便 打 算 採 用 其 中 一 個 可 行 方 法, 就 是 讓 美 食 車 暫 時 以 食 物 製 造 廠 的 形 式 經 營 然 而, 我 相 信 最 終 我 們 可 能 仍 要 構 思 另 一 種 牌 照, 但 這 需 要 更 長 時 間,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涉 及 法 例 代 理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網 上 電 視 台 和 電 台 節 目 的 規 管 Regulation of Online Television and Radio Programmes 5. 郭 偉 强 議 員 : 隨 着 資 訊 科 技 進 步 和 互 聯 網 普 及, 市 民 透 過 電 腦 和 智 能 手 機 收 看 或 收 聽 網 上 電 視 台 和 電 台 節 目 越 趨 普 遍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鑒 於 網 上 電 視 台 和 電 台 的 節 目 可 接 觸 社 會 各 階 層, 市 民 ( 尤 其 是 年 輕 一 代 ) 對 社 會 事 務 的 看 法 或 會 受 到 網 上 節 目 所 影 響 他 們 認 為 網 上 節 目 主 持 人 使 用 不 雅 言 辭 或 傳 播 不 良 意 識 的 情 況 頗 為 普 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網 上 節 目 目 前 不 受 廣 播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例 規 管,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訂 立 框 架 ( 例 如 立 法 或 引 入 牌 照 制 度 ), 規 管 網 上 電 視 台 和 電 台 的 運 作 及 網 上 節 目 的 內 容 ( 包 括 主 持 人 使 用 的 言 辭 ), 並 就 此 進 行 研 究 及 廣 泛 諮 詢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現 時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市 民 對 網 上 節 目 的 投 訴 ; 過 去 5 年, 有 否 處 理 及 跟 進 相 關 投 訴 ; 若 有, 處 理 的 方 法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廣 播 條 例 ( 第 562 章 ), 旨 在 規 管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網 上 電 視 台 播 放 的 電 視 節 目 是 透 過 互 聯 網 傳 送, 屬 於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放 信 息 的 一 種 形 式, 而 互 聯 網 服 務 為 廣 播 條 例 所 豁 免, 不 受 其 規 管, 因 此 亦 不 受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 通 訊 局 ) 發 出 的 電 視 通 用 業 務 守 則 節 目 標 準 的 監 管 另 一 方 面, 網 上 電 台 並 非 透 過 無 線 電 波 所 傳 送 的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不 屬 電 訊 條 例 所 規 管, 因 此 亦 不 受 通 訊 局 發 出 的 電 台 業 務 守 則 節 目 標 準 的 監 管

74 74 廣 播 條 例 及 電 訊 條 例 所 規 管 的 廣 播 服 務, 主 要 是 透 過 指 定 頻 率 的 無 線 電 波 或 專 屬 固 定 網 絡 所 提 供 上 述 的 兩 種 傳 播 媒 介, 能 直 接 和 穩 定 地 把 廣 播 訊 號 於 同 一 時 間 廣 泛 地 傳 送 至 全 港 過 百 萬 的 觀 眾 或 聽 眾, 不 受 網 絡 交 通 多 寡 的 影 響, 是 目 前 最 有 效 而 可 靠 的 廣 播 渠 道, 亦 為 一 般 家 庭 大 眾 提 供 最 主 要 的 資 訊 及 娛 樂 因 此, 廣 播 條 例 和 電 訊 條 例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監 管 這 些 主 要 針 對 本 港 觀 眾 而 設 的 廣 播 節 目 的 內 容 和 質 量 這 是 合 適 而 有 效 的 做 法 在 世 界 各 先 進 國 家, 傳 統 電 視 和 電 台 廣 播 亦 同 樣 受 到 當 地 類 似 法 例 的 規 管 至 於 互 聯 網 服 務 ( 包 括 網 上 電 視 台 和 網 上 電 台, 統 稱 為 網 台 ), 是 透 過 互 聯 網 發 放 信 息, 在 運 作 模 式 及 服 務 對 象 方 面 均 有 別 於 傳 統 廣 播 服 務 互 聯 網 服 務 無 遠 弗 屆, 只 要 把 信 息 上 載 上 網, 便 可 發 布 至 全 球 的 互 聯 網 用 戶 而 在 另 一 方 面, 本 港 的 用 戶, 也 可 隨 時 接 收 世 界 任 何 地 區 網 站 的 信 息 隨 着 互 聯 網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使 用 網 上 媒 體 的 門 檻 亦 越 來 越 低 例 如, 世 界 多 個 地 區 的 人 士, 可 自 由 地 隨 時 透 過 多 種 網 上 媒 體, 例 如 Facebook YouTube, 甚 至 自 行 建 立 網 站, 向 世 界 各 地 互 聯 網 用 戶 透 過 影 像 聲 音 圖 片 文 字 等 形 式 發 放 信 息 網 台 廣 播 與 一 般 在 互 聯 網 上 載 資 料 無 異 網 台 的 製 作 人 員 及 觀 眾 / 聽 眾 不 再 局 限 於 香 港 本 地, 而 可 是 遍 布 全 球 多 個 不 同 地 方 事 實 上, 海 外 網 站 亦 難 以 有 效 以 香 港 法 例 規 管 就 質 詢 的 兩 個 部 分, 我 的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就 議 員 的 提 問, 政 府 是 否 應 考 慮 訂 立 框 架, 例 如 立 法 或 引 入 牌 照 制 度, 規 管 網 台 的 運 作 及 網 上 節 目 的 內 容,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解 釋, 由 於 要 規 管 市 民 在 互 聯 網 發 放 信 息, 執 法 上 存 在 實 際 困 難, 有 關 營 辦 人 士 只 要 把 資 料 上 載 至 香 港 境 外 網 站, 當 局 便 難 以 規 管 而 事 實 上, 所 謂 的 香 港 網 台, 亦 不 一 定 要 在 本 港 製 作 再 者, 一 般 普 通 透 過 互 聯 網 廣 播 的 規 模, 與 傳 統 電 視 台 或 電 台 同 時 間 可 傳 達 至 數 百 萬 市 民 的 規 模 相 比, 仍 有 一 段 距 離 綜 合 上 述 原 因, 政 府 在 現 階 段 無 意 立 法 規 管 網 台 據 我 們 了 解, 一 些 海 外 國 家 如 美 國 加 拿 大 及 澳 洲, 均 沒 有 對 網 台 作 出 規 管 或 將 其 視 作 廣 播 服 務, 做 法 與 香 港 相 若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海 外 國 家 的 相 關 發 展, 以 適 時 檢 討 我 們 的 規 管 政 策

75 75 網 台 節 目 目 前 雖 然 不 受 廣 播 條 例 和 電 訊 條 例 所 規 管, 但 其 節 目 內 容 跟 其 他 網 上 或 文 字 出 版 平 台 一 樣, 受 香 港 一 般 法 例 規 管, 當 中 包 括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第 390 章 ) 該 條 例 就 出 版 內 容 帶 有 淫 褻 或 不 雅 成 分, 包 括 暴 力 腐 化 或 可 厭 的 物 品, 作 出 管 制, 當 中 包 括 網 上 發 布 的 物 品 由 於 互 聯 網 資 訊 量 龐 大 而 瞬 息 萬 變, 政 府 一 向 採 取 以 投 訴 為 主 導 及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管 的 方 式, 管 制 互 聯 網 的 淫 褻 或 不 雅 內 容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 電 影 報 刊 辦 ) 與 香 港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協 會 攜 手 制 定 了 一 套 業 務 守 則 根 據 業 務 守 則, 如 遭 投 訴 的 網 頁 內 容 屬 不 雅 類 別, 會 要 求 網 站 管 理 員 加 上 法 例 規 定 的 警 告 字 句, 或 移 除 不 雅 內 容 如 遭 投 訴 的 內 容 可 能 屬 於 淫 褻 類 別,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則 會 阻 截 或 要 求 網 站 管 理 員 移 除 有 關 內 容 電 影 報 刊 辦 亦 會 把 涉 及 淫 褻 內 容 的 個 案 轉 交 警 方 跟 進 在 過 去 5 年, 電 影 報 刊 辦 一 共 收 到 15 宗 有 關 網 台 節 目 內 容 的 投 訴 經 調 查 後, 發 現 當 中 有 1 宗 涉 及 網 上 電 台 節 目 內 容 含 不 雅 用 語, 有 關 網 站 已 按 業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加 上 相 關 警 告 字 句 ; 而 另 一 宗 涉 及 網 上 電 視 台 節 目 含 淫 褻 內 容, 電 影 報 刊 辦 已 將 個 案 轉 交 警 方 跟 進 其 餘 個 案 則 無 發 現 涉 及 違 反 條 例 的 內 容 在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諮 詢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中, 大 多 數 回 應 者 支 持 維 持 現 行 新 媒 體 的 共 同 規 管 方 式 考 慮 到 所 得 的 意 見, 我 們 計 劃 成 立 一 個 由 資 訊 科 技 從 業 員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代 表 及 政 府 代 表 組 成 的 聯 絡 小 組, 優 化 現 行 的 共 同 規 管 機 制, 並 且 更 新 業 務 守 則 以 處 理 有 關 互 聯 網 的 公 眾 投 訴 我 們 亦 會 加 強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向 青 少 年 推 廣 正 確 健 康 使 用 新 媒 體 的 信 息 為 加 強 阻 嚇 力, 我 們 亦 計 劃 提 高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下 的 罪 行 的 最 高 罰 款 和 監 禁 刑 期 我 們 已 於 本 年 3 月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改 善 措 施 的 詳 情 我 們 現 正 進 行 相 關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的 草 擬 工 作 郭 偉 强 議 員 : 我 提 出 這 項 質 詢, 是 由 於 我 在 申 訴 部 收 到 一 項 投 訴, 而 我 認 為 該 投 訴 反 映 了 不 少 家 長 的 心 聲, 他 們 擔 心 子 女,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子 女, 在 網 上 接 收 不 良 資 訊 當 然, 現 時 提 出 立 法 規 管 或 引 入 發 牌 制 度, 都 很 容 易 被 定 性 為 網 絡 二 十 三 條 或 打 壓 言 論 空 間, 但 我 認 為 網

76 76 台 具 有 廣 播 性 質, 如 果 毫 無 制 約, 會 難 以 保 障 聽 眾 的 權 益, 同 時 無 法 平 衡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關 愛 我 很 早 已 經 提 出, 現 在 的 廣 播 條 例 和 電 訊 條 例 不 能 監 管 網 上 電 視 台 和 電 台, 這 點 眾 所 周 知, 而 局 方 的 回 應 很 清 楚,7 個 字 已 經 可 以 說 完, 不 需 要 兩 頁 紙, 就 是 難 管 怕 管 不 識 管 我 想 在 此 問 局 方, 在 言 論 空 間 與 聽 眾 權 益, 以 及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照 顧 ( 特 別 是 保 障 未 成 年 兒 童 ) 兩 者 之 間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主 體 答 覆 只 引 述 了 一 些 對 於 網 上 媒 體 沒 有 監 管 的 國 家, 究 竟 有 沒 有 一 些 海 外 國 家 對 網 上 媒 體 有 監 管, 政 府 會 否 進 行 研 究 和 分 析, 然 後 再 進 行 諮 詢 工 作?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其 實, 政 府 和 互 聯 網 業 界 共 同 規 管 網 上 媒 體 是 全 球 趨 勢, 正 如 加 拿 大 英 國 和 新 西 蘭 均 採 取 共 同 規 管 方 式 不 過, 我 們 留 意 到 有 些 國 家 推 行 了 一 些 比 較 強 制 性 的 措 施, 例 如 在 法 國 和 澳 洲,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一 定 要 為 顧 客 提 供 一 些 過 濾 軟 件, 或 告 知 其 顧 客 在 哪 裏 可 以 獲 得 這 些 過 濾 軟 件, 而 在 德 國, 內 容 提 供 者 需 要 使 用 年 齡 核 實 系 統 來 確 保 兒 童 不 能 夠 閱 讀 受 限 制 內 容 但 是, 由 於 各 地 公 眾 對 這 些 措 施 的 效 用 和 對 網 上 資 訊 流 通 和 言 論 自 由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都 極 表 關 注, 這 些 措 施 在 上 述 國 家 都 有 頗 大 爭 議 性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海 外 國 家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和 發 展, 適 時 檢 討 我 們 的 規 管 措 施 黃 毓 民 議 員 : 昨 天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才 討 論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建 制 派 提 出 議 案, 建 議 盡 量 擴 寬 第 161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今 天 郭 偉 强 議 員 就 提 議 要 打 擊 網 上 言 論 幸 好 局 長 的 答 覆 只 是 照 本 宣 科, 局 長 很 清 楚 互 聯 網 無 法 規 管, 不 是 政 府 不 想 規 管, 而 是 技 術 上 有 困 難 但 是, 郭 偉 强 議 員 問 這 些 問 題, 便 顯 示 一 個 這 麼 年 青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思 想 是 保 守 僵 化 主 體 答 覆 表 示, 政 府 現 在 可 以 用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限 制 所 謂 淫 褻 不 雅 的 網 上 言 論, 已 經 與 香 港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協 會 制 定 了 一 套 業 務 守 則 政 府 別 無 他 法, 只 有 一 個 辦 法, 即 整 個 立 法 會 都 是 建 制 派 議 員 如 果 下 一 次 選 舉 全 部 都 是 建 制 派 候 選 人 當 選, 那 麼 任 何 法 案 一 定 可 獲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77 77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很 簡 單, 我 希 望 局 長 再 一 次 很 清 晰 地 告 訴 大 家, 對 於 郭 偉 强 議 員 提 出 的 這 兩 部 分 問 題, 就 第 ( 二 ) 部 分 而 言, 局 長 表 示 已 透 過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以 及 與 香 港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協 會 制 定 的 一 套 業 務 守 則 來 處 理 我 想 局 長 再 次 很 清 楚 地 告 訴 郭 偉 强 議 員 和 我 們 所 有 人, 網 台 不 能 規 管, 亦 不 可 以 立 法 規 管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過, 政 府 現 階 段 採 取 共 同 規 管 的 機 制 我 們 與 香 港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協 會 制 定 了 一 套 業 務 守 則, 以 共 同 規 管 及 以 投 訴 為 主 導 的 方 式 進 行 管 制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體 質 詢 詢 問 會 否 訂 立 框 架 立 法 或 引 入 牌 照 制 度, 局 長 應 很 清 楚 回 答 不 會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現 階 段 沒 有 這 種 打 算 黃 毓 民 議 員 : 這 樣 就 OK 了 同 一 個 問 題 應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出, 問 唔 得 掂 最 好,OK? 代 理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請 你 坐 下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最 近 各 方 面 就 互 聯 網 的 工 作 令 人 感 到 憂 慮 和 關 注 警 方 濫 用 所 謂 有 不 誠 實 意 圖 而 取 用 電 腦 胡 亂 拘 捕 和 檢 控, 而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工 聯 會 ) 現 在 近 乎 牽 頭 要 求 政 府 打 壓 控 制 互 聯 網, 向 全 香 港 的 網 民 宣 戰 現 在 工 聯 會 正 式 向 全 香 港 的 網 民 宣 戰, 要 打 壓 他 們, 這 是 很 明 顯 的...

78 78 代 理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如 下 共 產 黨 北 京 政 府 很 有 意 圖 加 強 操 控 香 港 的 互 聯 網, 工 聯 會 代 表 共 產 黨 向 政 府 提 出 這 個 要 求, 局 長 有 否 感 覺 到 政 治 壓 力? 基 於 共 產 黨 的 聲 音 透 過 工 聯 會 正 式 要 求 局 長 打 壓 互 聯 網, 局 長 會 否 在 這 種 壓 力 威 迫 下, 跪 下 接 受 這 個 政 治 任 務?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在 現 階 段 不 打 算 改 變 規 管 架 構 我 們 現 時 與 業 界 共 同 規 管, 而 我 們 認 為 規 管 情 況 相 當 理 想 陳 偉 業 議 員 : 局 長 有 否 感 受 到 政 治 壓 力? 如 果 他 說 沒 有, 我 就 對 他 表 示 讚 揚 代 理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坐 下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沒 有 補 充 何 秀 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想 禁 止 網 台 使 用 粗 言 穢 語 是 很 不 切 實 際 的 局 長, 有 記 者 聽 到, 連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G4 保 鏢 進 入 立 法 會 大 樓 內 也 會 說 粗 言 穢 語 如 果 你 想 禁 止 粗 言 穢 語, 便 應 戴 耳 塞 逛 街, 整 條 街 都 充 斥 粗 言 穢 語 代 理 主 席, 現 在 網 上 自 由 頭 上 已 有 一 把 大 刀, 便 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我 想 問 局 長, 可 否 在 此 清 楚 告 知 公 眾, 亦 向 工 聯 會 的 議 員 解 釋, 既 然 已 經 有 這 把 大 刀, 就 不 用 再 另 行 立 法?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是 否 同 樣 可 用 於 檢 控 網 上 廣 播 相 關 罪 行, 因 為 這 項 條 文 最 容 易 成 功 定 罪? 反 過 來 說,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我 們, 現 行 法 例 已 足 夠 處 理 網 上 的 淫 褻 或 不 雅 成 分, 而 政 府 往 後 也 不 會 引 用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做 網 上 警 察?

79 79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及, 網 上 言 論 和 文 字 受 現 階 段 已 有 的 法 例 規 管 何 秀 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請 局 長 回 答 現 行 法 例 是 否 已 經 足 夠, 無 須 引 用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我 們 會 不 時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如 何 規 管 網 上 言 論 莫 乃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當 我 們 今 天 在 這 種 政 治 環 境 和 不 民 主 的 制 度 下 盡 力 捍 衞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時, 建 制 派 議 員 卻 反 而 利 用 一 切 機 會 要 求 加 強 監 控 例 如, 昨 天 討 論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時, 我 們 想 保 障 市 民 不 受 無 理 拘 控, 他 們 卻 要 求 擴 大 警 權 提 出 今 天 這 項 質 詢 的 議 員, 似 乎 要 見 到 政 府 連 網 台 也 發 牌 規 管 才 開 心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有 人 之 所 以 要 建 立 網 台, 是 因 為 政 府 不 發 牌 讓 人 正 正 經 經 經 營 電 視 台 所 以, 網 台 根 本 已 經 成 為 言 論 自 由 的 最 後 屏 障 最 後 底 線 代 理 主 席 : 莫 乃 光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莫 乃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去 年 曾 在 此 就 網 台 採 訪 政 府 活 動 時 受 到 諸 多 限 制 提 出 質 詢 我 最 近 接 獲 投 訴, 連 搶 包 山 這 種 不 具 爭 議 性 的 活 動,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也 不 准 許 網 台, 甚 至 是 一 些 已 向 電 影 報 刊 辦 註 冊 的 公 司 的 記 者 入 場 採 訪, 更 表 示 這 是 政 府 新 聞 處 的 新 規 定 代 理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我 也 要 求 訂 立 框 架 准 許 網 台 進 場 採 訪, 或 訂 立 公 平 及 有 利 於 資 訊 和 新 聞 自 由 的 申 請 辦 法, 容 許 網 台 在 同 樣 的 條 件 下 得 到 採 訪 的 權 利?

80 80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莫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並 不 屬 於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不 過, 我 們 參 考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2014 年 1 月 22 日 向 立 法 會 作 出 的 答 覆, 可 以 提 供 如 下 資 料 : 互 聯 網 大 大 降 低 了 開 設 傳 媒 的 門 檻, 差 不 多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設 立 媒 體 網 站, 加 上 社 交 網 站 日 新 月 異, 層 出 不 窮, 在 網 上 發 放 信 息 的 渠 道 五 花 八 門, 數 目 難 以 準 確 掌 握, 運 作 方 式 亦 各 師 各 法, 不 依 循 主 流 新 聞 媒 體 的 傳 統 規 範 就 政 府 而 言, 政 府 舉 辦 的 公 開 活 動, 一 般 都 會 邀 請 新 聞 傳 媒 採 訪 一 般 而 言, 報 道 新 聞 的 傳 媒 包 括 註 冊 印 刷 報 刊 期 刊 電 台 電 視 台 及 新 聞 通 訊 社 等 至 於 所 謂 網 上 記 者, 目 前 並 沒 有 如 上 述 主 流 媒 體 那 樣 一 套 依 法 規 定 的 註 冊 或 發 牌 制 度, 政 府 既 未 能 在 眾 多 網 上 記 者 中 作 出 區 別, 而 在 實 際 安 排 上 暫 時 又 不 可 能 開 放 讓 所 謂 網 上 記 者 進 場 採 訪 莫 乃 光 議 員 : 為 何 已 向 電 影 報 刊 辦 註 冊 的 公 司 的 記 者 同 樣 不 獲 准 許 入 場?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這 方 面 我 沒 有 補 充, 代 理 主 席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的 言 論 自 由 空 間 越 來 越 岌 岌 可 危 今 天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國 際 記 者 聯 會 及 獨 立 評 論 人 協 會 已 要 求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把 國 安 法 涉 及 香 港 的 部 分 刪 除, 以 免 影 響 香 港 的 言 論 自 由 工 聯 會 的 議 員 提 出 這 議 題, 是 倒 行 逆 施, 是 要 限 制 香 港 的 言 論 空 間 大 家 也 知 道, 工 聯 會 一 位 成 員 吳 秋 北 曾 聲 言 要 把 國 安 法 這 把 架 在 香 港 頭 上 的 刀 放 下 來 我 想 問, 政 府 是 否 正 與 一 些 建 制 派 議 員 跳 探 戈, 即 製 造 既 定 事 實, 要 求 收 窄 網 上 言 論 空 間, 令 香 港 與 國 內 一 樣, 實 行 等 同 的 國 安 法, 以 控 制 傳 媒 和 互 聯 網?

81 81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郭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也 不 屬 於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的 範 疇 不 過, 一 般 而 言, 在 基 本 法 和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的 保 障 下, 香 港 市 民 均 享 有 言 論 自 由 和 新 聞 自 由 政 府 一 貫 採 取 寬 鬆 政 策, 提 供 合 適 的 環 境 讓 新 聞 自 由 可 蓬 勃 發 展, 以 及 便 利 新 聞 工 作 者 專 業 及 準 確 地 報 道 新 聞 時 事 然 而, 我 希 望 重 申, 任 何 不 當 言 行, 如 果 涉 及 刑 事 罪 行, 無 論 是 發 生 在 網 上 與 否, 均 受 有 關 法 例 規 管 網 台 節 目 的 內 容 及 其 他 網 上 文 字 和 出 版 均 同 樣 受 香 港 一 般 法 例 規 管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國 安 法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我 沒 有 補 充,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政 改 方 案 Constitutional Reform Package for Selecting Chief Executive by Universal Suffrage in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在 今 年 4 月 22 日 發 表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及 方 案 政 務 司 司 長 當 日 在 本 會 發 言 時 指 出, 行 政 長 官 實 行 由 全 港 合 資 格 選 民 以 一 人 一 票 方 式 普 選 產 生 後, 即 已 實 現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最 終 達 至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有 評 論 指 出, 由 於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已 多 次 表 明 會 對 政 府 就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提 出 的 政 改 方 案 投 反 對 票, 所 以 政 改 方 案 獲 本 會 通 過 的 機 會 微 乎 其 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會 否 在 政 改 方 案 不 獲 本 會 通 過 後, 盡 快 重 啟 關 於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政 改 五 步 曲, 以 實 現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82 82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最 終 達 至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 如 會, 具 體 時 間 表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市 民 批 評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組 成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所 進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並 不 全 面, 漠 視 部 分 民 意,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當 政 改 方 案 被 本 會 否 決,3 位 司 局 長 應 否 承 擔 政 治 責 任, 問 責 呈 辭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規 定, 如 立 法 會 拒 絕 通 過 政 府 提 出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或 其 他 重 要 法 案, 經 協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行 政 長 官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行 政 長 官 會 否 在 政 改 方 案 被 本 會 否 決 後 解 散 立 法 會, 以 重 啟 關 於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政 改 五 步 曲?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已 在 2015 年 4 月 22 日 公 布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及 方 案 ( 諮 詢 報 告 及 方 案 ) 特 區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方 案, 是 合 憲 合 法 合 情 合 理 的 我 們 衷 心 希 望 市 民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能 夠 支 持 方 案, 讓 全 港 500 萬 合 資 格 選 民 可 如 期 於 2017 年 一 人 一 票 普 選 下 一 任 行 政 長 官 就 郭 議 員 的 各 項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特 區 政 府 多 次 重 申, 亦 在 諮 詢 報 告 及 方 案 和 政 務 司 司 長 於 4 月 22 日 在 立 法 會 大 會 上 宣 讀 的 聲 明 中 清 楚 指 出, 根 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問 題 和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決 定,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修 改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議 案 未 能 獲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201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將 繼 續 由 人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出, 政 制 發 展 將 原 地 踏 步,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目 標 將 會 落 空, 而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更 遙 遙 無 期 有 說 法 謂 否 決 政 改 以 即 時 重 啟 五 步 曲, 這 在 法 律 上 和 立 法 時 間 表 上 均 屬 不 可 行, 可 謂 脫 離 現 實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希 望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政 黨 在 這 關 鍵 時 刻, 能 展 示 政 治 勇 氣 和 決 心, 以 香 港 整 體 和 長 遠 利 益 為 依 歸, 按 照 多 數 市 民 的 意 願, 支 持 政 改 方 案, 讓 香 港 可 如 期 落 實 普 選, 讓 政 制 繼 續 向 前 發 展

83 83 ( 二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於 2013 年 10 月 17 日 成 立 以 來, 特 區 政 府 已 就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進 行 了 兩 輪 廣 泛 有 序 的 公 眾 諮 詢, 並 如 實 地 向 公 眾 詳 細 交 代 了 諮 詢 期 內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以 及 將 收 集 到 的 書 面 意 見 悉 數 上 載 至 政 制 發 展 的 網 站 供 公 眾 查 閱 我 們 絕 不 認 同 郭 議 員 對 於 專 責 小 組 進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並 不 全 面, 漠 視 部 分 民 意 的 無 理 指 控 特 區 政 府 目 前 的 首 要 工 作, 就 是 盡 最 大 努 力 爭 取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的 方 案, 讓 500 萬 合 資 格 選 民 可 於 2017 年 以 一 人 一 票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立 法 會 在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擔 當 重 要 的 憲 制 角 色 和 責 任 我 呼 籲 各 位 議 員 以 香 港 整 體 和 長 遠 利 益 為 依 歸,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方 案 ( 三 )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內 有 關 重 要 法 案 的 概 念, 只 適 用 於 本 地 法 例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性 質 上 是 修 改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的 規 定, 屬 憲 制 安 排, 並 非 修 改 本 地 法 例, 因 此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在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上 並 不 適 用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本 來 想 給 局 長 一 個 機 會 說 真 話 他 欺 騙 了 市 民 1 年, 去 年 提 出 所 謂 有 商 有 量, 這 個 謊 言 終 於 被 李 飛 和 王 光 亞 所 說 的 話 揭 穿 李 飛 表 示, 有 關 實 現 普 選, 八 三 一 決 定 的 效 力 不 限 於 1 次 選 舉, 是 長 期 有 效 王 光 亞 說 得 更 清 楚, 要 將 一 些 反 中 央 人 士 排 除 在 外, 不 但 要 限 制 他 們 入 閘 及 阻 止 他 們 出 閘, 即 使 他 們 僥 幸 當 選, 中 央 也 決 不 任 命 這 就 是 徹 頭 徹 尾 的 無 商 無 量, 是 假 普 選 政 府 不 但 沒 有 盡 責 任 說 真 話, 更 欺 騙 大 家 1 年 了, 不 知 浪 費 了 多 少 公 帑 如 果 政 改 被 否 決, 三 人 組 包 括 局 長 林 鄭 和 袁 國 強 司 長 都 責 無 旁 貸 第 一, 你 們 沒 有 盡 責 反 映 香 港 民 意, 沒 有 將 參 與 雨 傘 運 動 的 百 多 萬 人 的 聲 音... 代 理 主 席 : 郭 家 麒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84 84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的 問 題 很 簡 單, 如 果 政 府 的 三 人 小 組, 在 需 要 政 治 問 責 的 情 況 下 未 能 政 治 問 責, 包 括 考 慮 辭 職, 怎 對 得 起 香 港 人? 怎 樣 擔 任 問 責 官 員? 局 長 林 鄭 和 袁 國 強 司 長 如 何 向 市 民 問 責?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第 一, 我 們 絕 對 不 會 接 受 郭 家 麒 議 員 的 無 理 指 控 一 直 以 來, 專 責 小 組 的 工 作 均 依 照 法 律 上 的 要 求 進 行 諮 詢 及 提 出 方 案 有 關 方 案 在 兩 星 期 後 才 會 在 立 法 會 大 會 上 進 行 審 議 及 表 決 剛 才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及, 在 過 往 兩 次 諮 詢 中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超 過 10 萬 份 所 有 意 見 書 已 悉 數 上 載 和 公 開, 讓 全 港 市 民, 包 括 議 員 查 閱 過 往 兩 年, 我 們 亦 先 後 安 排... 我 們 最 少 安 排 了 5 次 公 開 會 面, 讓 立 法 會 議 員 與 中 央 負 責 官 員 面 對 面 反 映 意 見 數 天 前, 議 員 亦 有 機 會 向 中 央 充 分 反 映 意 見 除 了 行 政 長 官 和 特 區 政 府 提 交 的 報 告,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也 聽 取 了 透 過 其 他 渠 道 取 得 的 意 見, 然 後 才 作 出 決 定 所 以, 對 郭 家 麒 議 員 的 指 控, 我 們 不 能 接 受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把 問 題 再 問 清 楚, 他 要 承 擔 甚 麼 政 治 責 任... 代 理 主 席 : 郭 議 員, 你 只 須 指 出 未 獲 局 長 答 覆 的 部 分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問 題 關 乎 政 治 責 任 我 問 得 很 清 楚, 他 要 承 擔 甚 麼 政 治 責 任?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建 議 郭 家 麒 議 員 不 要 過 早 將 否 決 方 案 的 責 任 推 卸 給 其 他 人

85 85 石 禮 謙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聽 到 郭 議 員 提 到 政 治 責 任 五 部 曲 的 第 三 部 曲 提 到 立 法 會 的 責 任 我 不 太 明 白, 並 想 請 教 局 長, 他 會 否 重 寫 民 主 概 念, 要 聽 大 多 數 還 是 少 數 人 的 話? 大 多 數 不 應 是 三 分 之 二, 二 分 之 一 也 可 以 代 理 主 席, 責 任 不 在 政 府 官 員 身 上, 而 在 我 們 身 上 所 以, 我 不 明 白 郭 議 員 的 問 題 ; 他 怎 能 要 求 局 長 或 任 何 官 員 辭 職? 如 果 方 案 不 獲 通 過, 只 是 因 為 少 數 人 不 同 意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我 要 問 局 長, 會 否 重 寫 民 主 概 念, 只 聽 少 數 人 而 非 大 多 數 人 的 話?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石 議 員 的 說 法 很 準 確, 現 在 是 憲 制 五 步 曲 的 第 三 步 曲, 立 法 會 會 在 兩 星 期 後 進 行 審 議 我 們 尊 重 立 法 會 議 員 對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方 案 的 不 同 看 法, 但 是 否 通 過 方 案 的 權 力 在 立 法 會 議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作 為 民 意 代 表, 會 在 聽 取 民 意 後 作 出 決 定 在 作 出 決 定 後, 我 相 信 一 人 做 事 一 人 當, 責 任 一 定 是 在 作 出 決 定 的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上 星 期 天,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李 主 任 表 示, 支 持 或 反 對 政 制 改 革 等 於 支 持 或 反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這 是 一 塊 重 要 的 試 金 石 局 長, 現 時 最 少 四 成 香 港 人 反 對 政 改, 是 否 表 示 這 些 人 都 反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局 長, 你 是 否 同 意 李 飛 主 任 的 說 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正 在 翻 看 原 文 根 據 原 文, 李 飛 主 任 的 說 法 的 上 文 下 理 是 有 關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投 票 取 向 李 飛 主 任 講 話 原 文 沒 有 涉 及 數 百 萬 名 市 民 的 看 法 和 立 場 所 以, 我 相 信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質 詢 不 是 關 乎 李 飛 主 任 講 話 原 文 所 涉 及 的 人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問 他 是 否 同 意 李 飛 主 任 的 說 法

86 86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立 法 會 的 質 詢 似 乎 不 應 問 及 官 員 對 一 些 意 見 的 評 論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答 覆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如 果 今 次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的 政 改 方 案 被 否 決, 政 制 發 展 將 會 原 地 踏 步,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目 標 將 會 落 空, 而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更 遙 遙 無 期 局 長 亦 表 示, 如 政 改 方 案 被 否 決, 想 即 時 重 啟 五 步 曲, 在 法 律 上 和 立 法 時 間 上 均 屬 不 可 行, 可 謂 脫 離 現 實 簡 單 而 言, 政 府 想 告 訴 廣 大 市 民, 假 如 今 次 政 改 方 案 被 否 決, 等 於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道 路 被 截 斷, 香 港 的 民 主 發 展 也 會 受 到 嚴 重 傷 害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如 果 政 改 方 案 不 幸 被 否 決 正 如 局 長 所 說, 要 有 奇 蹟 才 能 獲 得 通 過 由 2015 年 6 月 30 日 開 始, 直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今 屆 政 府 任 期 結 束, 在 這 整 整 兩 年 內, 政 府 打 算 在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及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做 些 甚 麼? 有 甚 麼 可 以 做 或 不 可 以 做? 會 否 繼 續 怨 天 怨 地, 並 怨 泛 民 主 派 就 今 次 政 改 不 支 持 政 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不 應 過 早 猜 測 兩 星 期 後 的 投 票 結 果, 雖 然 方 案 獲 得 通 過 的 機 會 不 太 高 我 相 信 社 會 上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不 會 因 而 停 止 我 留 意 到, 最 近 民 間 智 庫 及 很 多 機 構 舉 辦 很 多 座 談 會, 討 論 在 所 謂 後 政 改 時 代, 如 何 汲 取 這 次 經 驗, 讓 將 來 進 行 的 政 改 更 順 利 近 來 有 很 多 相 關 的 討 論 如 今 次 政 改 方 案 不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特 區 政 府 當 然 會 十 分 失 望, 但 當 局 快 將 舉 行 4 場 根 據 法 例 進 行 的 選 舉 關 於 這 4 場 選 舉, 特 區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要 共 同 處 理 很 多 大 小 議 題 日 後 如 有 某 些 議 題 需 要 本 屆 政 府 進 行 探 討, 我 相 信 各 位 議 員 可 以 隨 時 在 立 法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但 是,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及, 如 要 重 啟 五 步 曲 再 進 行 另 一 次 法 定 程 序, 對 附 件 一 作 出 修 訂, 恐 怕 本 屆 政 府 在 法 律 上 時 間 上 和 實 際 上, 不 可 能 在 未 來 兩 年 任 期 內 做 得 到

87 87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針 對 性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不 是 問 他 對 方 案 被 否 決 的 感 想 如 果 方 案 被 否 決, 民 主 也 要 繼 續 發 展 的, 我 只 是 問 局 長, 未 來 兩 年, 政 府 如 何 推 動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主 席 : 我 認 為 局 長 已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2017 年 能 否 普 選 特 首, 局 長 剛 才 表 示 機 會 不 大, 我 對 此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也 覺 得 非 常 可 惜, 看 來 500 萬 選 民 真 的 不 可 能 在 2017 年 投 票 選 特 首 郭 家 麒 議 員 剛 才 賊 喊 捉 賊, 批 評 大 罵, 並 說 這 是 假 普 選, 又 說 局 長 不 說 真 話, 這 種 醜 惡 嘴 臉 真 是 令 我 非 常 噁 心 局 長 公 開 表 示 會 繼 續 與 議 員 接 觸, 爭 取 他 們 支 持 當 然, 他 大 多 數 會 爭 取 反 對 派 支 持, 因 為 建 制 派 已 清 楚 表 明 支 持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是 否 真 的 會 這 樣 做? 甚 麼 時 候 做? 機 會 多 大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昨 天 已 作 出 預 告,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今 天 開 始 陸 續 約 見 及 邀 請 立 法 會 議 員, 特 別 是 民 主 派 議 員 會 面, 以 便 在 未 來 一 段 日 子 我 相 信 是 由 明 天 開 始 就 最 新 情 況 交 換 意 見, 看 看 是 否 有 機 會 讓 雙 方 的 分 歧 收 窄 當 局 已 發 出 邀 請, 據 我 理 解, 數 個 黨 派 已 落 實 會 面 日 期 我 們 在 隨 後 兩 星 期 會 進 行 這 些 工 作 剛 才 有 傳 媒 朋 友 問 我, 既 然 方 案 獲 通 過 的 機 會 不 大, 這 些 會 面 是 否 還 有 意 義? 我 的 回 覆 是, 只 要 立 法 會 尚 未 進 行 投 票,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應 這 麼 快 放 棄, 反 而 應 爭 取 方 案 獲 得 通 過 正 如 葉 國 謙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想 把 投 票 權 交 到 500 萬 合 資 格 選 民 手 上, 令 大 家 兩 年 之 後 可 以 投 票, 這 是 最 主 要 的 目 標 即 使 機 會 渺 茫, 我 們 認 為 應 繼 續 爭 取, 直 至 最 後 一 分 一 秒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我 認 為 普 選 是 全 香 港 市 民 關 注 的 問 題, 作 為 民 意 代 表, 立 法 會 議 員 應 該 順 從 民 意 一 些 泛 民 議 員 經 常 問, 如 果 政 改 方 案 無 法 通 過, 有 關 官 員 會 否 辭 職, 但 他 們 沒 有 問 自 己 應 怎 樣 做, 實 在 很 不 公 道

88 88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只 餘 兩 星 期 時 間, 但 很 多 泛 民 議 員 仍 提 出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和 人 大 常 委 會 八 三 一 決 定 的 意 見, 我 認 為 這 是 頗 難 處 理 的 問 題 你 們 會 怎 樣 處 理 這 些 意 見? 你 們 會 怎 樣 說 服 他 們 接 受 政 府 的 方 案, 令 全 港 500 萬 合 資 格 市 民 可 以 在 2017 年 一 人 一 票 選 特 首?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昨 天 是 當 局 擬 提 出 的 議 案 的 預 告 期 的 最 後 一 天 所 以, 我 已 作 出 預 告, 希 望 立 法 會 在 兩 星 期 後 進 行 審 議 和 表 決 我 提 出 的 議 案 與 當 局 在 4 月 22 日 公 布 的 方 案 的 內 容 基 本 一 致,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立 法 會 議 員 支 持, 但 我 相 信 不 少 議 員 對 我 們 的 方 案 持 否 定 態 度 我 希 望 我 們 能 夠 在 未 來 兩 星 期 盡 力 爭 取 議 員 支 持 過 往 一 段 日 子, 最 少 在 一 年 半 內,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的 民 意 調 查, 不 同 機 構 也 進 行 不 同 的 調 查, 以 及 提 出 不 同 的 問 題 無 論 如 何, 大 家 都 看 到, 支 持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甚 至 認 為 立 法 會 應 通 過 政 府 昨 天 正 式 提 出 的 方 案 的 百 分 比, 持 續 多 於 反 對 的 百 分 比 兩 者 的 差 距 有 時 收 到 很 窄, 有 時 卻 稍 為 擴 闊 雖 然 不 同 的 民 調 有 不 同 的 結 果, 民 意 亦 有 很 大 的 分 歧, 但 大 家 看 到 市 民 始 終 希 望 立 法 會 能 夠 通 過 方 案 如 果 說 支 持 方 案 的 民 意 可 能 約 有 五 成, 但 認 為 立 法 會 應 通 過 方 案 的 人 可 能 增 加 數 個 百 分 點 這 些 市 民 認 為, 雖 然 特 區 政 府 的 方 案 未 如 理 想, 他 們 還 覺 得 不 滿 意, 無 論 如 何, 向 前 走 一 步 總 較 原 地 踏 步 好, 所 以, 他 們 認 為 立 法 會 應 該 通 過 方 案 這 些 不 是 過 往 一 兩 次 民 意 調 查 的 結 果, 而 是 持 續 了 一 段 很 長 時 間 的 民 意 大 家 在 當 局 進 行 的 兩 次 諮 詢 中 亦 聽 到 很 多 民 意 因 此,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今 次 政 改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是 取 消 原 本 屬 於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投 票 權, 並 把 投 票 權 交 到 500 萬 合 資 格 選 民 手 上 由 於 這 是 最 主 要 的 目 標, 民 意 極 為 重 要 如 有 超 過 一 半 市 民 認 為 應 向 前 走 一 步, 立 法 會 議 員 應 否 考 慮 一 下, 他 們 在 兩 星 期 後 作 出 的 表 決, 將 會 決 定 500 萬 市 民 手 上 會 否 有 一 票 這 是 歷 史 性 的 一 步, 希 望 議 員 在 這 兩 星 期 內 仔 細 思 量, 考 慮 一 下 應 怎 樣 回 應 民 意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2 分 30 秒 口 頭 質 詢 到 此 為 止

89 89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Day Centres 7.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全 港 有 4 間 受 資 助 的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 日 間 中 心 ), 分 別 為 基 督 教 靈 實 協 會 靈 實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 家 服 中 心 ) 香 港 耀 能 協 會 新 界 東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 耀 能 中 心 ) 及 鄰 舍 輔 導 會 新 界 西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 鄰 舍 中 心 ) 日 間 中 心 為 指 定 類 別 的 剛 離 院 病 人 提 供 治 療 及 康 復 訓 練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融 入 社 區 生 活, 同 時 為 病 人 的 家 人 / 照 顧 者 提 供 訓 練, 幫 助 他 們 提 升 照 顧 能 力 及 紓 緩 他 們 因 長 期 照 顧 病 人 所 面 對 的 壓 力 另 一 方 面, 若 日 間 中 心 需 要 更 換 耗 損 的 治 療 儀 器, 而 每 項 的 更 換 費 用 超 過 5 萬 元, 日 間 中 心 可 根 據 獎 券 基 金 手 冊 第 5 章 的 規 定, 申 請 獎 券 基 金 的 大 額 ( 其 他 ) 補 助 金 ( 補 助 金 ) 以 作 更 換, 但 儀 器 需 為 社 會 福 利 署 認 可 為 提 供 服 務 所 需 的 標 準 項 目 ( 認 可 標 準 項 目 ) 關 於 日 間 中 心 的 數 目 服 務 名 額 人 手 及 治 療 儀 器,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在 年 度, 耀 能 中 心 提 供 的 物 理 / 職 業 治 療 及 訓 練 服 務 每 日 平 均 服 務 人 次 為 145, 超 出 津 貼 及 服 務 協 議 ( 協 議 ) 所 規 定 的 60 服 務 人 次 的 兩 倍, 而 鄰 舍 中 心 在 同 一 年 度 的 相 關 服 務 人 次 為 99, 亦 超 出 協 議 所 規 定 的 80 服 務 人 次, 當 局 會 否 向 該 等 日 間 中 心 增 撥 資 源, 以 增 加 服 務 名 額 和 人 手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由 至 年 度, 每 年 鄰 舍 中 心 服 務 的 平 均 輪 候 人 數 為 220, 大 幅 高 於 另 外 3 間 日 間 中 心 的 有 關 數 目, 反 映 新 界 西 居 民 對 服 務 的 需 求 甚 大,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該 區 增 設 一 所 日 間 中 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在 年 度, 在 4 間 日 間 中 心 接 受 服 務 的 人 士 當 中,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受 助 人 ( 綜 援 受 助 人 ) 所 佔 的 平 均 百 分 比 接 近 25%, 而 家 服 中 心 的 相 關 百 分 比 更 接 近 40%, 反 映 綜 援 受 助 人 對 服 務 的 需 求 甚 大, 但 據 悉 有 綜 援 受 助 人 因 付 不 起 費 用 而 放 棄 接 受 復 康 治 療 服 務, 當 局 會 否

90 90 考 慮 放 寬 有 關 政 策, 容 許 綜 援 受 助 人 免 費 使 用 日 間 中 心 提 供 的 復 康 治 療 服 務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認 可 標 準 項 目 的 詳 情 為 何 ; 過 去 5 個 年 度, 各 日 間 中 心 每 年 申 請 補 助 金 更 換 儀 器 的 數 目 及 所 涉 金 額 分 別 為 何, 當 中 因 儀 器 不 屬 標 準 項 目 而 被 拒 的 申 請 數 目 為 何 ( 按 各 日 間 中 心 列 出 有 關 資 料 ); 及 ( 五 ) 當 局 會 否 全 面 檢 討 關 於 日 間 中 心 的 政 策, 包 括 日 間 中 心 的 數 目 人 手 服 務 空 間 及 治 療 儀 器, 以 及 向 各 日 間 中 心 增 撥 資 源, 協 助 它 們 加 強 服 務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張 國 柱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鄰 舍 輔 導 會 新 界 西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的 津 貼 及 服 務 協 議, 其 康 復 訓 練 服 務 的 每 日 平 均 出 席 人 數 須 不 少 於 80 人 在 過 去 5 年, 其 平 均 每 日 出 席 人 數 則 為 146 人 該 中 心 一 直 以 來 與 屯 門 醫 院 有 協 作 安 排, 由 屯 門 醫 院 轉 介 服 務 使 用 者 到 該 中 心 接 受 為 期 6 個 月 的 離 院 過 渡 期 服 務 其 他 3 間 在 質 詢 中 所 提 及 的 中 心 ( 即 基 督 教 靈 實 協 會 靈 實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及 香 港 耀 能 協 會 新 界 東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 過 去 5 年 的 平 均 每 日 康 復 訓 練 出 席 人 數 分 別 為 81 人 91 人 及 59 人, 與 其 津 貼 及 服 務 協 議 下 的 要 求 ( 分 別 為 80 人 80 人 及 60 人 ) 相 若 自 政 府 在 2014 年 把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 和 嚴 重 肢 體 傷 殘 人 士 綜 合 支 援 服 務 ( 綜 合 支 援 服 務 ) 常 規 化, 各 營 辦 機 構 均 積 極 向 區 內 醫 務 人 員 宣 傳 和 推 介 這 兩 項 新 服 務 鄰 舍 輔 導 會 已 在 本 年 4 月 與 屯 門 醫 院 研 究 個 案 分 流 措 施, 適 當 地 轉 介 離 院 病 患 者 至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及 上 述 兩 項 新 服 務, 以 充 分 使 用 現 時 各 種 類 的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讓 更 多 有 需 要 的 離 院 病 人 可 以 得 到 服 務 社 署 會 密 切 監 察 上 述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並 檢 視 相 關 服 務 的 需 要

91 91 ( 三 ) 在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下, 符 合 資 格 的 受 助 人 可 獲 發 放 特 別 津 貼, 以 支 付 他 們 在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接 受 康 復 訓 練 服 務 物 理 治 療 師 或 職 業 治 療 師 提 供 的 外 展 家 居 探 訪 服 務 日 間 暫 顧 服 務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及 有 關 交 通 安 排 的 費 用 ( 四 ) 社 署 在 處 理 各 日 間 中 心 向 獎 券 基 金 申 請 資 助 用 作 添 置 或 更 換 復 康 儀 器 時, 會 因 應 各 中 心 的 個 別 情 況 評 估 有 關 申 請, 包 括 所 申 請 的 儀 器 能 否 提 升 其 服 務 質 素 及 水 平 根 據 社 署 紀 錄, 香 港 耀 能 協 會 新 界 東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曾 於 年 度 獲 獎 券 基 金 撥 款 95,000 元 以 購 置 復 康 儀 器 另 外 3 間 在 質 詢 中 所 提 及 的 日 間 中 心 ( 即 基 督 教 靈 實 協 會 靈 實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及 鄰 舍 輔 導 會 新 界 西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 於 過 去 5 年 並 沒 有 向 獎 券 基 金 提 出 購 置 復 康 儀 器 的 申 請 ( 五 )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為 剛 離 院 病 患 者 提 供 短 期 及 過 渡 性 的 康 復 服 務, 藉 此 增 強 他 們 在 社 區 的 獨 立 生 活 能 力, 協 助 他 們 融 入 社 會, 而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及 綜 合 支 援 服 務 亦 可 為 剛 離 院 的 嚴 重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家 居 到 戶 康 復 服 務 社 署 會 密 切 監 察 上 述 服 務 的 發 展 和 服 務 需 求, 以 及 和 其 他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的 相 互 配 合, 適 時 檢 視 相 關 服 務 的 安 排 欣 安 邨 的 零 售 及 泊 車 設 施 Retail and Car Parking Facilities in Yan On Estate 8.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於 去 年 12 月 與 中 標 者 簽 訂 租 約, 出 租 馬 鞍 山 欣 安 邨 欣 喜 樓 地 下 1 號 鋪 位 然 而, 有 欣 安 邨 居 民 向 本 人 投 訴, 承 租 人 至 今 仍 未 在 上 述 鋪 位 營 業, 明 顯 違 反 了 承 租 人 須 於 租 約 生 效 之 日 起 計 1 個 月 內 開 始 經 營 指 定 行 業 的 規 定 然 而, 房 委 會 至 今 未 有 就 此 作 出 跟 進, 有 包 庇 承 租 人 及 漠 視 居 民 對 零 售 服 務 的 需 要 之 嫌 與 此 同 時, 該 等 居 民 又 指 出, 欣 安 邨 內 的 月 租 及 時 租 泊 車 位 均 嚴 重 不 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承 租 人 擬 於 上 述 鋪 位 經 營 甚 麼 行 業 ;

92 92 ( 二 ) 承 租 人 是 否 以 公 司 名 義 簽 署 上 述 鋪 位 的 商 業 租 約 ; 若 是, 有 關 公 司 的 名 稱 為 何 ; ( 三 ) 房 委 會 是 否 知 悉 承 租 人 至 今 仍 未 在 上 述 鋪 位 開 業 ; 若 知 悉, 房 委 會 的 跟 進 工 作 為 何, 包 括 會 否 考 慮 終 止 有 關 的 租 約 ; ( 四 ) 承 租 人 是 否 自 簽 訂 租 約 後 至 今 一 直 有 繳 交 每 月 租 金 及 每 季 差 餉 ; 若 否, 承 租 人 拖 欠 了 多 少 租 金 ; 若 是, 承 租 人 只 繳 交 租 金 及 差 餉 但 不 按 規 定 營 業 的 做 法 是 否 為 房 委 會 接 受 ; ( 五 ) 房 委 會 會 否 就 租 賃 上 述 鋪 位 重 新 招 標 ; 如 會, 招 標 時 間 表 為 何 ; 房 委 會 就 是 否 重 新 招 標 作 出 決 定 時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為 何,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當 局 接 獲 有 關 屋 邨 居 民 的 投 訴 ; ( 六 ) 鑒 於 欣 安 邨 現 時 只 有 茶 餐 廳 便 利 店 和 迷 你 超 市 各 一 間, 房 委 會 會 否 考 慮 將 邨 內 各 座 大 廈 地 下 的 空 置 地 方 或 通 道 改 建 為 商 鋪, 為 居 民 提 供 更 多 零 售 服 務 ; 若 會, 執 行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如 何 ; ( 七 ) 欣 安 邨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月 租 及 時 租 泊 車 位 ; 現 時 有 多 少 人 正 輪 候 月 租 泊 車 位, 並 按 泊 車 位 種 類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房 委 會 會 否 在 欣 安 邨 每 座 大 廈 地 下 劃 設 泊 車 位, 以 解 決 泊 車 位 不 足 的 問 題 ; 若 會, 執 行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如 何 ; 及 ( 八 ) 房 委 會 會 否 因 應 欣 安 邨 居 民 對 零 售 服 務 和 泊 車 位 的 需 要, 將 欣 安 邨 現 時 的 停 車 場 改 建 為 多 層 商 場 暨 停 車 場 ; 若 會, 執 行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如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現 就 梁 國 雄 議 員 的 各 項 質 詢,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一 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於 去 年 12 月 3 日 的 回 覆 中 指 出, 欣 安 邨 屬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轄 下 的 公 共 租 住 屋 邨, 設 有 3 座 住 宅 大 廈, 合 共 提 供 個 公 屋 單 位 房 委 會 在 公 共 租 住 屋 邨 所 提 供 的 零 售 及 停 車 場 設 施, 主 要 為 方 便 居 民 購 買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用 品 及 日 常 生 活, 其 規 模 和 類 型 主 要 視 乎 邨 內 客 觀 條 件 及 人 口 數 目, 以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設 施 而 定

93 93 欣 安 邨 欣 喜 樓 地 下 1 號 鋪 位 原 為 該 座 地 下 一 個 空 格, 但 為 增 加 居 民 的 購 物 和 服 務 選 擇, 房 委 會 決 定 將 其 改 建 為 一 獨 立 商 鋪, 並 於 2014 年 11 月 為 租 賃 該 鋪 位 安 排 公 開 招 標, 行 業 為 中 西 藥 化 妝 品 及 海 味 ( 附 設 中 醫 診 症 服 務 ) 或 教 育 及 文 化 中 心 結 果 由 以 經 營 教 育 及 文 化 中 心 的 投 標 者 成 功 中 標 根 據 房 委 會 一 貫 做 法, 房 委 會 在 完 成 改 裝 工 程 後, 才 與 準 承 租 人 簽 訂 租 約 因 此, 房 委 會 需 進 行 所 需 的 改 裝 工 程, 而 工 程 剛 於 本 年 5 月 底 完 成 房 委 會 已 安 排 準 承 租 人 於 本 月 初 進 行 簽 訂 租 約 和 移 交 鋪 位 的 手 續 待 完 成 有 關 手 續 後, 承 租 人 即 可 展 開 鋪 位 的 裝 修 事 宜 及 開 始 營 運 基 於 上 述, 有 關 鋪 位 的 租 約 未 簽 訂 前, 不 存 在 準 承 租 人 欠 租 或 違 反 租 約 等 問 題 屋 邨 設 施 方 面, 欣 安 邨 屬 較 小 規 模 的 公 共 租 住 屋 邨, 現 時 提 供 的 零 售 設 施 包 括 便 利 店 食 肆 出 售 冷 藏 食 品 及 雜 項 食 物 的 商 鋪 及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同 時, 毗 鄰 的 商 業 及 社 區 設 施 則 包 括 設 於 恆 安 邨 內 的 街 市 及 購 物 飲 食 設 施 及 社 區 中 心 青 少 年 中 心 及 長 者 中 心 等 設 施 泊 車 位 方 面, 欣 安 邨 停 車 場 設 有 104 個 月 租 車 位, 包 括 85 個 私 家 車 位 8 個 輕 型 貨 車 位 和 11 個 電 單 車 位 ; 另 設 有 14 個 時 租 車 位, 包 括 9 個 私 家 車 位 2 個 輕 型 貨 車 位 和 3 個 電 單 車 位 現 時 共 有 26 份 輪 候 月 租 車 位 的 申 請 書, 當 中 21 份 有 關 私 家 車 位 1 份 有 關 輕 型 貨 車 位 及 4 份 有 關 電 單 車 位 現 時 欣 安 邨 內 除 4 個 上 落 客 貨 地 點 外, 其 餘 地 面 空 間 均 用 作 休 憩 場 地 及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邨 內 空 置 或 可 改 建 地 方 不 多 因 此 房 委 會 認 為 不 宜 改 作 商 業 用 途 或 加 設 泊 車 位 然 而, 房 委 會 現 正 籌 劃 欣 安 邨 擴 建 計 劃, 當 中 包 括 新 建 公 屋 單 位 及 將 現 有 停 車 場 改 建 為 多 層 商 場 及 停 車 場, 以 增 設 零 售 和 停 車 場 設 施 以 配 合 社 區 的 需 要, 有 關 的 改 建 工 程 預 計 於 2018 年 內 展 開, 並 於 2021 年 竣 工 為 遊 客 提 供 的 住 宿 Accommodation for Tourists 9. 黃 定 光 議 員 : 主 席,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最 近 發 表 兩 年 一 度 的 旅 遊 業 競 爭 力 報 告, 在 全 球 141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中, 香 港 的 排 名 為 第 13 位, 較 上 次 的 排 名 上 升 兩 位 然 而, 在 14 組 指 標 當 中 的 價 格 競 爭 力 方 面,

94 94 受 相 對 購 買 力 指 標 燃 油 價 格 及 酒 店 價 格 的 排 名 拖 累, 香 港 的 排 名 只 得 第 127 位 有 旅 遊 業 人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本 地 酒 店 價 格 高 企 及 波 動 大, 對 該 行 業 有 很 大 影 響 他 們 亦 指 出, 價 廉 及 多 元 化 的 本 地 賓 館 可 為 旅 客 提 供 更 多 住 宿 選 擇, 並 有 助 紓 緩 酒 店 房 間 在 旅 遊 業 旺 季 期 間 供 不 應 求 的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預 期 本 地 酒 店 房 間 在 2017 年 將 會 增 至 約 間, 而 當 局 預 測 屆 時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次 會 超 過 萬,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酒 店 房 間 屆 時 的 供 求 情 況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在 旅 遊 業 淡 旺 季 時 各 級 別 酒 店 的 最 高 與 最 低 房 間 價 格 的 差 距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研 究 該 等 差 距 對 旅 遊 業 的 影 響 為 何 ; ( 三 ) 全 港 目 前 共 有 多 少 間 持 牌 賓 館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該 等 賓 館 的 入 住 人 次 及 房 間 平 均 價 格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向 海 外 推 廣 及 宣 傳 香 港 的 賓 館, 並 推 動 賓 館 提 高 質 素, 以 紓 緩 酒 店 房 間 在 旅 遊 業 旺 季 時 供 應 緊 張 的 問 題 ; 若 會, 詳 情 如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十 分 重 視 本 港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根 據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今 年 發 表 的 旅 遊 業 競 爭 力 報 告, 香 港 的 整 體 排 名 較 兩 年 前 上 升 兩 位, 繼 續 位 居 亞 太 區 前 列, 反 映 本 港 旅 遊 業 具 一 定 競 爭 力 單 就 價 格 競 爭 力 而 言, 香 港 的 排 名 與 部 分 區 內 其 他 地 區 ( 如 新 加 坡 和 日 本 ) 相 近 我 們 留 意 到 本 港 酒 店 的 房 租 價 格 最 近 已 向 下 調 整, 相 信 會 有 助 吸 引 旅 客 訪 港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推 動 本 港 旅 遊 基 建 發 展, 並 透 過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積 極 進 行 旅 遊 宣 傳 推 廣 工 作, 多 方 面 維 持 和 加 強 本 港 旅 遊 業 的 整 體 吸 引 力 及 接 待 能 力 就 黃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近 年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增 長, 我 們 預 計 未 來 過 夜 旅 客 對 本 港 酒 店 房 間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政 府 會 繼 續 透 過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鼓 勵 投 資 者 推 出 不 同 類 型 的 酒 店 項 目 不 過, 酒 店 供 應 主 要 由 市 場 主 導, 發 展 商 會 視 乎 未 來 旅 客 數 目 增 長 展 望 經 濟 前 景 酒 店 業 營 商 環 境, 以 及 盈 利 預 測 等 多 個 因

95 95 素 來 決 定 及 調 整 其 酒 店 興 建 的 計 劃 及 步 伐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預 計 未 來 數 年 將 有 不 少 新 酒 店 相 繼 落 成, 本 港 酒 店 房 間 總 供 應 將 於 2017 年 增 加 至 約 個 ( 二 ) 旅 發 局 一 直 有 就 本 港 各 級 酒 店 的 每 月 實 際 平 均 房 租 進 行 統 計 在 2014 年, 甲 級 高 價 酒 店 平 均 房 租 介 乎 每 晚 2,212 元 至 2,673 元 乙 級 高 價 酒 店 介 乎 每 晚 1,079 元 至 1,335 元, 而 中 價 酒 店 則 介 乎 676 元 至 863 元 事 實 上, 包 括 香 港 在 內 的 各 個 旅 遊 目 的 地 均 會 因 應 市 場 供 求 情 況 調 整 酒 店 房 租 價 格, 一 般 而 言, 年 底 及 節 日 的 酒 店 房 間 需 求 較 大 以 致 供 應 較 為 緊 張, 房 租 因 此 較 淡 季 為 高 然 而, 我 們 留 意 到 本 港 不 少 酒 店 面 對 區 內 競 爭, 在 過 去 數 月 已 向 下 調 整 了 房 租 價 格, 吸 引 旅 客 入 住 我 們 相 信 酒 店 業 會 密 切 留 意 酒 店 房 租 的 合 適 價 格 定 位, 保 持 香 港 的 旅 遊 競 爭 力 ( 三 ) 根 據 旅 發 局 的 資 料, 截 至 2015 年 4 月 底, 全 港 共 有 間 持 牌 賓 館, 提 供 合 共 個 房 間 旅 發 局 並 無 備 存 持 牌 賓 館 在 過 去 3 年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及 平 均 房 價 的 資 料 ( 四 ) 持 牌 賓 館 是 香 港 旅 遊 資 源 的 一 部 分, 其 價 錢 相 對 較 低, 受 到 不 少 對 價 格 較 為 敏 感 或 預 算 有 限 的 旅 客 歡 迎 旅 發 局 會 透 過 優 質 旅 遊 服 務 計 劃 為 旅 客 住 宿 服 務 提 供 認 證, 參 與 計 劃 的 旅 館 ( 包 括 持 牌 賓 館 ) 每 年 必 須 通 過 嚴 謹 的 評 審, 以 確 保 服 務 水 平 達 到 一 定 的 標 準 旅 發 局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包 括 其 網 頁, 向 旅 客 推 介 獲 優 質 旅 遊 服 務 認 證 的 旅 客 住 宿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旅 客 可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牌 照 事 務 處 的 網 頁 及 香 港 持 牌 旅 館 流 動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查 閱 所 有 持 牌 旅 館 的 地 址 等 資 料 因 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向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補 發 增 薪 Back Payments to Staff Members of Subvented Organizations in Relation to Civil Service Pay Adjustments 10.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本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已 於 本 年 1 月 16 日 的 會 議 上 通 過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建 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該 會 議 上 表 示, 當 局 會 隨 即 採 取 行 政 安 排, 讓 資 助 機 構 的 僱 員 可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獲 補 發 增 薪 然 而, 最 近 本 人 接 獲 屬 資 助 機 構 的 職 業 訓

96 96 練 局 ( 職 訓 局 ) 的 前 教 師 投 訴, 至 今 仍 未 獲 補 發 增 薪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資 助 機 構 可 否 自 行 訂 定 以 下 規 定 : 員 工 必 須 於 財 委 會 通 過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建 議 時 仍 然 在 職, 方 可 獲 補 發 增 薪 ; 若 可,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當 局 每 年 因 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向 職 訓 局 增 撥 的 資 助 款 額 分 別 為 何 ; 該 等 款 額 有 否 包 括 向 在 該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至 財 委 會 通 過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建 議 期 間 離 職 的 教 職 員 補 發 增 薪 所 需 款 項 ; 是 否 知 悉 每 年 該 類 教 職 員 的 人 數, 以 及 職 訓 局 有 否 向 他 們 補 發 增 薪 ; 若 沒 有 補 發,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職 訓 局 每 年 因 沒 有 向 於 第 ( 二 ) 項 所 述 已 離 職 敎 職 員 補 發 增 薪 而 剩 餘 的 資 助 款 額 為 何 ; 該 等 款 項 的 用 途, 以 及 須 否 退 還 政 府 ; 及 ( 四 )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資 助 機 構 將 當 局 為 補 發 增 薪 而 向 其 發 放 的 款 項 全 數 用 於 該 用 途 ; 有 否 檢 討 有 關 的 安 排 ; 若 有 檢 討, 有 何 改 善 措 施?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是 本 港 的 法 定 機 構,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局 條 例 ( 第 1130 章 ) 成 立 職 訓 局 獲 教 育 局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提 供 經 常 撥 款, 每 年 為 約 25 萬 名 學 生 及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職 業 教 育 及 培 訓 課 程 本 人 就 各 項 質 詢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職 業 訓 練 局 條 例 第 20(1)(c) 條, 職 訓 局 可 就 該 局 僱 用 或 聘 請 的 人 的 僱 用 條 件 及 條 款, 訂 立 與 條 例 並 無 抵 觸 的 規 則 職 訓 局 現 有 兩 個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包 括 舊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 舊 制 度 ) 及 新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 新 制 度 ) 舊 制 度 下 的 員 工 薪 酬 與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的 薪 點 掛 鈎, 其 調 整 機 制 跟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大 致 相 若, 即 使 員 工 在 該 年 度 的 薪 酬 調 整 批 核 前 已 離 職, 有 關 員 工 仍 可 在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通 過 該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後 獲 發 追 溯 薪 金 ( 追 溯 至 該 財

97 97 政 年 度 的 4 月 1 日 ) 新 制 度 適 用 於 2004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後 入 職 的 員 工, 新 制 度 下 的 員 工 薪 酬 按 照 個 別 職 級 的 薪 酬 幅 度 釐 定, 根 據 其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除 了 會 參 考 財 委 會 通 過 該 財 政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幅 度 及 相 關 數 據 外, 亦 考 慮 一 般 市 場 情 況 和 職 訓 局 的 員 工 招 聘 及 流 失 情 況, 以 決 定 經 新 制 度 條 款 聘 任 員 工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有 關 員 工 必 須 於 通 過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當 日 仍 然 在 職, 才 可 獲 得 相 關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新 制 度 薪 酬 調 整 安 排 已 在 2011 年 職 訓 局 的 新 薪 酬 福 利 制 度 員 工 年 度 薪 酬 檢 討 和 調 整 機 制 人 事 通 告 中 清 楚 列 明, 而 職 訓 局 每 年 公 布 薪 酬 調 整 的 人 事 通 告 中, 亦 有 提 及 有 關 安 排 ( 二 ) 根 據 教 育 局 與 職 訓 局 的 財 務 安 排, 職 訓 局 每 年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當 年 4 月 1 日 的 人 手 編 制 數 字, 作 申 領 與 員 工 薪 酬 相 關 的 追 溯 資 助 款 額 待 財 委 會 正 式 通 過 該 財 政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後, 職 訓 局 便 會 安 排 向 合 乎 相 關 政 策 的 舊 制 度 及 新 制 度 職 員 工 發 放 追 溯 薪 金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教 育 局 因 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向 職 訓 局 增 撥 的 資 助 款 額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增 撥 的 資 助 金 額 ( 元 ) ,354, ,268, ,047, ,910, ,799,000 而 相 關 財 政 年 度 由 4 月 1 日 至 財 委 會 通 過 該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當 日 期 間, 離 職 的 職 訓 局 員 工 人 數 ( 包 括 舊 制 度 及 新 制 度 )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離 職 員 工 人 數

98 98 ( 三 ) 及 ( 四 ) 上 表 的 離 職 員 工 中, 只 有 部 分 員 工 ( 即 新 制 度 員 工 ) 未 能 獲 發 追 溯 薪 金 而 財 政 年 度 由 4 月 1 日 至 財 委 會 通 過 該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當 日 期 間 的 離 職 員 工 人 數 較 多, 是 由 於 該 年 度 於 1 月 才 通 過 有 關 薪 酬 調 整, 而 之 前 4 個 財 政 年 度 均 於 7 月 便 通 過 有 關 薪 酬 調 整 在 教 育 局 與 職 訓 局 的 財 務 安 排 下, 所 有 4 月 1 日 後 入 職 員 工, 包 括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新 增 項 目 或 活 動 等 所 聘 請 的 員 工 涉 及 的 加 薪 調 整 的 相 關 開 支, 全 由 職 訓 局 現 有 資 源 支 付, 教 育 局 不 會 向 職 訓 局 增 撥 資 助 金 在 過 去 數 年 間, 職 訓 局 的 人 手 編 制 數 字 每 年 遞 增 因 此, 即 使 職 訓 局 沒 有 向 已 離 職 的 新 制 度 員 工 發 放 追 溯 薪 金, 職 訓 局 需 要 自 行 支 付 4 月 1 日 後 入 職 員 工 涉 及 的 加 薪 調 整 以 財 政 年 度 為 例, 在 2014 年 4 月 1 日 後 入 職 員 工 共 有 292 人, 該 等 員 工 涉 及 的 加 薪 調 整 開 支, 遠 多 於 職 訓 局 因 沒 有 向 已 離 職 新 制 度 員 工 發 放 追 溯 薪 金 的 剩 餘 資 助 款 額 就 因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獲 增 撥 的 款 額 而 言, 職 訓 局 一 直 按 有 關 的 財 政 安 排, 向 合 乎 相 關 政 策 的 舊 制 度 及 新 制 度 職 員 工 發 放 追 溯 薪 金 教 育 局 會 按 情 況 適 時 檢 討 相 關 安 排 發 展 水 耕 種 植 Development of Hydroponic Farming 11.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於 2013 年 斥 資 650 萬 元, 在 長 沙 灣 蔬 菜 批 發 市 場 設 立 全 港 首 間 全 環 控 水 耕 研 發 中 心 ( 水 耕 中 心 ), 以 推 動 利 用 空 置 工 廠 大 廈 ( 工 廈 ) 單 位 進 行 室 內 水 耕 種 植, 謀 求 開 拓 本 地 農 業 新 出 路 此 外, 當 局 於 去 年 年 底 發 表 新 農 業 政 策 : 本 港 農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諮 詢 文 件, 提 出 探 討 設 立 農 業 園 的 可 行 性, 鼓 勵 本 地 農 場 發 展 及 採 用 現 代 化 和 多 元 化 的 生 產 方 法 諮 詢 文 件 亦 指 出, 將 空 置 工 廈 改 建 為 採 用 水 耕 法 種 植 模 式 的 植 物 工 廠, 在 技 術 上 實 屬 可 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水 耕 中 心 的 成 本 效 益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進 行 檢 討 ;

99 99 ( 二 ) 有 否 設 定 水 耕 中 心 的 營 運 期 限 ; 若 有, 期 限 過 後 的 安 排 為 何 ; 若 沒 有 安 排,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 章 ) 及 工 廈 的 土 地 租 契 條 款, 水 耕 種 植 場 是 否 工 廈 的 准 許 用 途 之 一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過 去 3 年, 有 否 為 便 利 在 工 廈 開 設 水 耕 種 植 場 而 對 第 131 章 及 有 關 的 土 地 租 契 進 行 檢 討 ; 若 有 檢 討, 上 次 檢 討 所 作 的 建 議 修 訂 的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何 時 落 實 ; 若 沒 有 檢 討,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進 行 檢 討 ; ( 五 ) 現 時 有 何 政 策 及 措 施 規 管 在 工 廈 開 設 水 耕 種 植 場, 包 括 經 營 該 等 種 植 場 須 符 合 的 主 要 條 件 ; ( 六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每 年 收 到 多 少 宗 在 工 廈 開 設 水 耕 種 植 場 的 申 請, 並 按 地 區 列 出 批 准 及 不 批 准 的 個 案 宗 數 ; 如 有 個 案 不 獲 批 准, 有 關 的 原 因 為 何 ; ( 七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接 獲 多 少 宗 有 關 工 廈 的 水 耕 種 植 場 的 投 訴 就 投 訴 採 取 了 多 少 次 執 法 行 動, 以 及 分 別 就 多 少 宗 違 例 個 案 提 出 檢 控 和 把 有 關 的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俗 稱 釘 契 ); 是 否 知 悉, 有 多 少 間 曾 被 檢 控 的 水 耕 種 植 場 已 結 業 ; 及 ( 八 )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鼓 勵 在 農 業 用 地 ( 特 別 是 據 報 達 公 頃 的 荒 耕 農 地 ) 進 行 水 耕 種 植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一 向 積 極 支 持 本 地 農 業 技 術 現 代 化 及 生 產 優 質 蔬 菜, 並 在 近 年 嘗 試 在 本 港 引 入 不 同 的 現 代 化 生 產 方 法, 例 如 水 耕 法 在 去 年 年 底, 政 府 提 出 了 新 農 業 政 策, 建 議 更 積 極 協 助 本 地 農 業 進 行 現 代 化 和 持 續 發 展, 包 括 採 用 新 的 耕 種 技 術 以 提 升 生 產 力 我 們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所 收 到 的 意 見, 大 部 分 對 建 議 的 發 展 方 向 表 示 認 同, 我 們 會 考 慮 其 他 相 應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以 配 合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100 100 我 現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水 耕 法 生 產 是 利 用 營 養 液 栽 種 植 物, 適 合 在 多 層 室 內 以 全 環 控 方 法 進 行 工 廠 式 大 量 生 產 漁 護 署 和 蔬 菜 統 營 處 於 2013 年 合 作 設 立 全 環 控 水 耕 研 發 中 心 ( 水 耕 中 心 ), 以 研 究 及 示 範 有 關 的 先 進 技 術 和 設 備 供 業 界 及 其 他 有 興 趣 的 投 資 者 參 考 水 耕 中 心 並 非 是 以 盈 利 為 目 的 的 商 業 項 目, 而 是 一 項 研 發 農 業 技 術 的 設 施, 藉 以 提 升 本 地 的 蔬 菜 生 產 技 術 水 平 和 產 量 在 水 耕 中 心 成 立 以 前, 約 有 數 家 水 耕 生 產 場 在 本 港 營 運 設 立 水 耕 中 心 後, 得 到 不 少 媒 體 廣 泛 報 道, 並 且 令 一 些 投 資 者 察 悉 到 在 香 港 發 展 水 耕 蔬 菜 生 產 的 潛 力 根 據 漁 護 署 的 觀 察, 業 界 在 本 港 投 資 在 水 耕 蔬 菜 生 產 的 投 放 已 超 過 6,000 萬 港 元, 現 時 約 有 近 20 間 水 耕 生 產 場 供 應 水 耕 蔬 菜, 擴 闊 了 本 地 蔬 菜 在 生 產 模 式 和 市 場 上 的 發 展 空 間 ( 二 ) 水 耕 中 心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研 發 全 環 控 水 耕 技 術, 示 範 生 產 及 將 技 術 轉 移 給 業 界 作 參 考 漁 護 署 會 繼 續 開 發 和 完 善 有 關 技 術, 並 會 與 這 個 項 目 的 合 作 機 構 商 討 在 未 來 數 年 的 合 作 發 展 計 劃 現 時 並 沒 有 就 水 耕 中 心 的 營 運 設 定 期 限 ( 三 ) ( 四 ) 及 ( 五 ) 規 劃 署 現 正 進 行 最 新 一 輪 的 檢 討, 以 了 解 現 有 工 業 用 地 的 最 新 使 用 情 況 因 應 工 業 大 廈 ( 工 廈 ) 內 出 現 一 些 新 興 工 業 用 途 如 水 耕 種 植 的 情 況, 規 劃 署 正 着 手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在 工 廈 進 行 相 關 用 途 的 運 作 要 求 和 技 術 可 行 性, 以 考 慮 是 否 應 就 法 定 圖 則 註 釋 總 表 和 詞 彙 釋 義 作 出 檢 討 由 於 相 關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 規 劃 署 暫 時 未 能 為 在 工 廈 內 進 行 的 水 耕 種 植 作 出 定 義 和 歸 類 在 地 契 條 款 方 面, 一 般 工 廈 地 契 的 條 款 訂 明 該 地 段 只 可 用 作 工 業 及 / 或 倉 庫 用 途 以 這 些 個 案 而 言, 除 非 業 權 人 已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並 獲 批 有 關 地 契 條 款 的 豁 免 書, 否 則 在 有 關 工 廈 開 設 水 耕 種 植 場 並 不 符 合 該 等 地 契 所 訂 明 的 工 業 及 / 或 倉 庫 用 途

101 101 業 權 人 如 欲 申 請 更 改 工 廈 的 現 有 用 途, 應 先 確 定 擬 議 的 新 用 途 符 合 有 關 規 劃 圖 則 的 規 定 其 後, 業 權 人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修 訂 現 行 土 地 契 約, 以 容 許 新 用 途 或 申 請 豁 免 書 以 便 暫 時 放 寬 土 地 契 約 的 用 途 限 制 如 申 請 獲 批, 業 權 人 須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或 豁 免 費 用 地 政 總 署 會 在 審 批 過 程 徵 詢 相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視 乎 規 劃 署 的 檢 討 結 果 及 相 關 部 門 的 考 量, 地 政 總 署 會 考 慮 是 否 適 宜 調 整 新 批 地 契 的 有 關 條 款 ( 六 ) 在 2012 年 至 2014 年 期 間, 地 政 總 署 接 獲 1 宗 涉 及 在 工 廈 開 設 水 耕 種 植 場 的 申 請, 擬 議 在 觀 塘 某 工 廈 單 位 進 行 水 耕 種 植 的 用 途 由 於 申 請 人 未 有 提 供 已 符 合 有 關 法 定 圖 則 規 定 的 證 明, 該 署 未 能 處 理 該 申 請 ( 七 ) 在 2012 年 至 2014 年 期 間, 地 政 總 署 共 接 獲 6 宗 涉 及 在 工 廈 開 設 水 耕 種 植 場 的 投 訴, 並 就 1 宗 確 定 違 契 用 途 個 案 採 取 執 行 契 約 條 款 行 動 在 該 個 案 中, 有 關 業 權 人 在 該 署 發 出 警 告 信 要 求 糾 正 違 契 事 項 的 限 期 內 停 止 了 違 契 用 途 因 此, 該 署 沒 有 將 該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地 契 屬 私 人 契 約, 而 地 政 總 署 是 以 地 主 身 份 作 為 契 約 一 方 執 行 地 契 條 款, 因 此 並 不 涉 及 違 反 法 例 和 檢 控 ( 八 ) 現 代 化 的 水 耕 生 產 場 可 以 設 立 在 室 內 包 括 工 廈 單 位 和 農 用 土 地 上, 選 址 上 較 具 彈 性 政 府 希 望 在 推 動 本 地 蔬 菜 生 產 模 式 多 元 化 及 現 代 化 之 餘, 讓 農 戶 自 行 決 定 生 產 場 地 及 方 式 漁 護 署 會 提 供 有 關 水 耕 種 植 的 資 料, 讓 業 界 在 農 業 生 產 方 面 有 多 一 個 選 擇 由 於 設 立 現 代 化 水 耕 場 較 傳 統 或 有 機 農 場 需 要 更 大 的 前 期 投 資, 和 為 數 不 少 的 經 常 性 營 運 開 支, 營 運 者 需 要 有 充 足 的 資 金 以 應 付 水 耕 種 植 的 需 求 此 外, 營 運 者 事 前 亦 要 充 分 了 解 設 施 的 操 控 和 生 產 技 術, 以 及 日 後 產 品 在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力 和 營 銷 策 略 生 產 場 地 方 面 亦 需 事 先 得 到 規 管 土 地 用 途 的 部 門 同 意 後, 才 可 落 實 建 設 工 作 漁 護 署 不 會 盲 目 鼓 勵 業 界 投 資 及 進 行 水 耕 種 植, 而 會 提 醒 投 資 者 在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前, 先 詳 細 考 慮 各 種 相 關 因 素, 如 水 耕 種 植 的 特 點 營 運 風 險 財 務 負 擔 及 投 資 者 自 身 的 能 力 等

102 102 外 判 民 事 案 件 Briefing Out of Civil Cases 12. MR DENNIS KWOK: President, it is an established practice for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to brief out some of the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when there is a need for expert assistance where the requisite skill is not available in DoJ, or when there is no suitable in-house counsel to appear in court for the Government.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 of the respective numbers of cases, among the civil cases briefed out by DoJ in 2014, handled by the top 50 counsels; (2) of the total number of civil cases briefed out by DoJ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with a breakdown by set of chambers; (3) of the total number of counsels engaged by DoJ in civil cases briefed out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and, among them, the respective percentages of the counsels who had and had not been previously engaged; and (4) given that one of the stated objectives of DoJ's policy to brief out cases is to promote a strong and independent local Bar, particularly the junior Bar, whether DoJ will consider briefing out civil cases to a greater diversity of junior counsels in different sets of chambers; if it will, of the details; if not, the reasons for that? SECRETARY FOR JUSTICE: President,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has been briefing out certain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according to fee schedules approved by the Finance Committee, or at negotiated fees in specified circumstances. Briefing out is mainly to meet operational needs. Generally speaking, the DoJ may resort to briefing out when: (i) (ii) there is a need for expert assistance where the requisite skill is not available in the DoJ; there is no suitable in-house counsel to appear in court for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103 103 (iii) (iv) (v) (vi) there is a need for advice or proceedings involving members of the DoJ; there is a need for continuity or economy when handling a case; as a matter of prudence, it is deemed appropriate to obtain independent outside counsel's advice or services so as to address possible perception of bias or issues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the size, complexity, quantum and length of a case so dictate. Further, where appropriate, some criminal cases are briefed out with the objective, among others, of promoting a strong and independent local Bar by providing work, particularly to the junior Bar, and of securing a pool of experienced prosecutors to supplement those within the DoJ. This practice is also intended to help change the commonly-held perception that all prosecutors must be government lawyers whereas the private Bar can represent only the defence in criminal cases. As regards the handling of civil cases, the selection of briefed out counsel will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established internal guidelines on briefing out so as to ensure propriety of the process and avoid any possible favouritism. The selection criteria include the briefed out counsel's years of experience and suitability in terms of areas of expertise and availability for the case concerned. The level of fees charged by the briefed out counsel is also one of the factor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since public money is involved. The DoJ's reply to the four-part question raised by Mr Dennis KWOK is as follows: (1) In 2014, there were a total of 203 civil cases briefed out to outside counsel. The respective ranges of number of cases handled by individual briefed out counsel are as follows: Number of cases handled by briefed out counsel Number of counsel 16 to to to or below 54

104 104 (2)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that is, 2012 to 2014), a total of 763 civil cases were briefed out to outside counsel. Unless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for example, the engagement of a junior counsel for a selected senior counsel in the same chambers for better work efficiency where the circumstances so required), the chambers to which a counsel belongs is not one of the considerations of selecting a briefed out counsel. Instead, as stated above, the selection criteria include the relevant counsel's years of experience, suitability in terms of areas of expertise, availability and level of fees. As such, we do not keep separate records on the sets of chambers involved. (3) A total of 140 counsel were engaged by the DoJ in the 763 civil cases briefed out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as mentioned above. About 80% of the counsel concerned had previously been engaged whilst the remaining 20% had not been previously engaged. (4) We repeat the selection criteria stated above when briefing out civil cases. Where appropriate, we will allow junior counsel to participate in our handling of civil cases. As stated above, the chambers to which a counsel belongs is generally not one of the considerations of selecting a briefed out counsel. Besides, whilst we support the promotion of a strong and independent local Bar, such a factor is not and cannot be the sole factor when briefing out civil cases. 樹 木 管 理 Tree Management 13.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曾 接 獲 投 訴, 指 稱 有 人 大 量 砍 伐 在 私 人 土 地 上 而 樹 齡 超 過 百 年 的 健 康 古 樹 投 訴 人 曾 向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求 助, 卻 不 獲 受 理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就 政 府 及 私 人 土 地 上 有 關 樹 木 護 養 及 保 育 的 政 策 及 相 關 法 例 為 何 ; ( 二 ) 鑒 於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去 年 表 示 : 規 管 私 人 土 地 內 的 樹 木 護 養 工 作, 影 響 深 遠, 須 謹 慎 研 究, 當 局 現 時 是 否 正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 若 是, 進 展 及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105 105 ( 三 ) 政 府 現 時 會 否 考 慮 仿 效 保 護 古 物 及 古 蹟 的 模 式, 制 定 保 育 有 保 存 價 值 的 古 樹 或 珍 貴 樹 木 的 專 門 法 例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政 府 曾 表 示, 為 樹 木 管 理 立 法 的 其 中 一 項 先 決 條 件, 是 要 有 足 夠 具 備 專 業 資 格 和 經 驗 的 人 士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政 府 有 否 制 訂 具 專 業 資 格 的 樹 木 管 理 人 員 的 目 標 數 目 ; 過 去 3 年 為 增 加 該 等 人 員 而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及 其 進 展 為 何 ; 及 ( 五 ) 政 府 就 制 定 樹 木 法 的 工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是 採 用 綜 合 管 理 方 式 來 管 理 政 府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簡 單 而 言, 負 責 管 理 樹 木 所 在 土 地 包 括 斜 坡 或 設 施 的 部 門, 同 時 負 責 護 養 土 地 包 括 斜 坡 及 設 施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而 私 人 物 業 業 主 有 責 任 對 其 物 業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進 行 妥 善 的 護 養 ( 一 ) 現 時 保 護 在 政 府 和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的 相 關 法 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林 區 及 郊 區 條 例 ( 第 96 章 );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 章 );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盜 竊 罪 條 例 ( 第 210 章 );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 第 228 章 ); 及 古 物 及 古 蹟 條 例 ( 第 53 章 ) 此 外, 就 私 人 地 段 而 言, 如 地 契 載 有 樹 木 保 育 條 款 而 該 地 段 業 主 在 未 取 得 地 政 總 署 的 書 面 同 意 便 移 除 或 修 剪 地 段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一 經 發 現, 地 政 總 署 會 就 個 案 的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行 動 可 包 括 向 涉 事 業 主 發 警 告 信 要 求 業 主 補 償

106 106 ( 二 ) 及 ( 五 ) 種 植 或 繳 付 補 價 等 不 過, 無 論 地 契 是 否 載 有 條 款 規 定 私 人 地 段 業 主 須 妥 善 護 養 位 於 其 地 段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業 主 亦 有 責 任 妥 善 管 理 其 物 業, 包 括 種 植 在 私 人 土 地 上 的 樹 木 私 人 地 段 業 主 如 不 妥 善 護 養 其 物 業 內 的 樹 木 而 引 致 有 人 命 傷 亡 或 財 物 損 失, 業 主 可 能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政 府 對 以 立 法 方 式 強 制 檢 驗 私 人 物 業 樹 木 這 項 建 議 持 審 慎 而 開 放 的 態 度 為 進 一 步 了 解 現 時 私 人 物 業 範 圍 內 的 樹 木 管 理 情 況, 樹 木 管 理 辦 事 處 ( 樹 木 辦 ) 早 前 曾 向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到 的 資 料 將 用 於 制 訂 政 策 的 參 考 因 應 近 年 市 場 需 要, 香 港 已 考 獲 樹 木 專 業 資 歷 的 人 士 逐 漸 增 多 但 是, 面 對 需 要 護 養 的 龐 大 樹 木 數 量, 香 港 仍 然 需 要 大 量 增 加 具 合 適 學 歷 水 平 專 業 資 格 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樹 木 工 作 者, 以 提 供 優 質 樹 木 管 理 及 護 理 服 務 現 時, 政 府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與 業 界 共 同 努 力, 提 升 樹 木 工 作 者 的 知 識 技 術 及 管 理 水 平, 從 而 提 升 樹 木 工 作 者 的 服 務 質 素 樹 木 辦 現 正 籌 備 進 行 一 項 有 關 樹 藝 園 藝 與 園 林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將 有 助 於 本 行 業 能 力 建 設 規 劃 和 提 高 行 業 的 專 業 性 在 檢 討 和 研 究 過 程 中, 樹 木 辦 亦 已 擬 備 一 份 關 於 樹 木 護 養 的 指 引 草 稿 供 私 人 物 業 業 主 參 考, 並 將 會 徵 詢 業 界 和 專 業 團 體 的 意 見 在 指 引 推 出 後, 會 與 有 關 部 門 磋 商 透 過 建 築 物 管 理 的 相 關 法 例 推 行 ( 三 ) 政 府 現 時 已 有 相 關 措 施 保 存 和 護 理 一 些 古 樹 或 珍 貴 的 樹 木, 所 以, 目 前 無 意 就 保 存 古 樹 或 珍 貴 樹 木 制 定 專 門 法 例 工 務 技 術 指 引 ETWB TCW No.29/2004 古 樹 名 木 的 註 冊 和 保 育 指 引 列 明 就 登 記 及 保 護 古 樹 名 木 的 政 策, 各 政 府 部 門 必 須 遵 守 如 政 府 土 地 上 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樹 木, 會 考 慮 納 入 古 樹 名 木 冊 : 大 樹 ; 珍 貴 或 稀 有 樹 木 品 種 ;

107 107 古 樹 ( 例 如 樹 齡 超 過 100 年 ); 具 有 文 化 歷 史 或 重 要 紀 念 意 義 的 樹 木 ; 及 樹 形 出 眾 的 樹 木 名 冊 內 的 樹 木 得 到 特 別 保 護 除 非 有 非 常 充 分 的 理 由, 例 如 樹 木 染 病 情 況 嚴 重, 政 府 當 局 嚴 禁 任 何 人 砍 伐 或 移 除 名 冊 內 的 古 樹 名 木 此 外, 名 冊 內 的 古 樹 名 木 四 周 指 定 為 樹 木 保 護 區, 除 非 事 先 徵 得 地 政 總 署 批 准, 否 則 不 得 在 該 等 地 方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 四 ) 就 培 育 專 業 樹 木 管 理 人 員 方 面, 發 展 局 已 按 照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2009 年 報 告 的 建 議, 於 2010 年 成 立 培 訓 委 員 會, 制 訂 培 訓 及 人 力 發 展 策 略, 目 標 是 使 政 府 部 門 及 業 界 有 足 夠 且 具 質 素 的 人 員, 擔 任 管 理 監 督 和 前 線 的 工 作, 妥 善 履 行 樹 木 管 理 在 各 範 疇 的 工 作 培 訓 委 員 會 每 年 會 檢 視 樹 木 管 理 工 作 培 訓 的 需 要, 並 訂 立 每 年 的 培 訓 工 作 計 劃 現 時 樹 木 辦 的 培 訓 工 作 正 在 雙 線 進 行 首 先, 樹 木 辦 不 斷 推 動 和 協 助 學 術 及 培 訓 機 構 開 辦 相 關 的 課 程, 以 應 對 業 界 需 要 近 年 來 在 樹 木 管 理 及 督 導 課 程 方 面, 新 辦 的 課 程 有 公 開 大 學 開 辦 的 專 業 樹 木 管 理 證 書 ( 課 程 達 資 歷 架 構 第 三 級 )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的 樹 木 管 理 及 保 育 高 等 文 憑 (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 香 港 高 等 科 技 教 育 學 院 園 藝 及 園 境 管 理 專 業 文 憑 (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 等 樹 木 辦 亦 有 贊 助 部 門 員 工 報 讀 以 上 多 項 課 程 此 外,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國 際 學 院 現 正 籌 備 於 學 年 開 辦 樹 木 管 理 副 學 士 課 程 ( 資 歷 架 構 第 四 級 ), 而 香 港 高 等 科 技 教 育 學 院 將 於 學 年 開 辦 園 藝 及 園 境 管 理 ( 涵 蓋 樹 木 管 理 / 樹 藝 )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資 歷 架 構 第 五 級 ) 為 協 助 香 港 樹 藝 業 邁 向 專 業 及 標 準 化, 提 升 前 線 從 業 員 的 技 術 水 平 以 得 到 專 業 認 可, 職 業 訓 練 局 在 樹 木 辦 鼓 勵 和 協 助 下 於 2014 年 推 出 樹 藝 業 專 業 能 力 評 估, 考 核 項 目 包 括 電 油 鏈 鋸 之 安 全 使 用 及 保 養 和 基 本 樹 木 修 剪 兩 個 範 疇 樹 木 辦 會 繼 續 推 動 相 關 組 織 機 構 籌 備 其 他 樹 藝 相 關 的 專 業 認 可 範 疇, 包 括 樹 木 攀 爬 和 升 降 台 使 用

108 108 另 一 方 面, 樹 木 辦 亦 為 樹 木 管 理 部 門 員 工 舉 辦 與 樹 木 有 關 的 培 訓 課 程 其 中 包 括 樹 木 風 險 管 理 識 別 樹 種 常 見 樹 木 問 題 病 蟲 害 防 治 正 確 樹 木 護 養 方 法 工 程 期 間 的 樹 木 防 護 措 施 等 ; 部 分 培 訓 班 亦 供 政 府 部 門 委 聘 的 顧 問 和 承 辦 商 員 工 參 加 還 有, 樹 木 辦 舉 辦 了 不 少 的 專 題 講 座 如 褐 根 病 的 防 治 風 雨 季 前 預 防 措 施 及 私 人 物 業 樹 木 管 理 講 座 等, 供 公 眾 人 士 及 專 業 團 體 參 加 自 2010 年 綠 化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組 成 立 以 來, 每 年 約 有 人 次 參 加 低 於 標 準 闊 度 的 行 車 道 的 行 車 安 全 Road Safety of Carriageways with Below-standard Widths 14.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近 年 有 不 少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某 些 道 路 的 行 車 道 ( 特 別 是 位 於 山 頂 石 澳 西 貢 及 大 潭 水 塘 的 一 些 道 路 路 段, 以 及 連 接 石 壁 水 塘 及 大 澳 的 羌 山 道 ) 的 闊 度 低 於 運 輸 策 劃 及 設 計 手 冊 建 議 的 行 車 道 最 低 闊 度 該 等 市 民 憂 慮 此 情 況 會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行 車 道 闊 度 低 於 運 輸 策 劃 及 設 計 手 冊 建 議 的 行 車 道 最 低 闊 度 的 道 路 的 名 稱, 以 及 有 關 路 段 的 長 度 和 位 置 分 別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在 第 ( 一 ) 項 所 述 道 路 路 段 發 生 的 交 通 意 外 數 目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計 劃 逐 一 擴 闊 第 ( 一 ) 項 所 述 道 路 路 段, 以 提 高 有 關 道 路 的 行 車 安 全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偉 業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本 港 行 車 道 闊 度 的 設 計 指 引 載 於 運 輸 策 劃 及 設 計 手 冊 ( 手 冊 ) 該 手 冊 是 經 運 輸 署 參 考 海 外 經 驗 後 而 訂 定 的, 其 準 則 與

109 109 英 美 等 已 發 展 國 家 相 若, 當 中 詳 列 各 種 道 路 類 別 ( 如 快 速 公 路 主 要 幹 道 區 域 幹 道 和 郊 區 公 路 等 ),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 如 市 區 郊 區 行 車 道 數 目 等 ) 的 建 議 行 車 道 闊 度 行 車 道 的 闊 度 本 身 與 道 路 安 全 並 非 直 接 相 關, 倒 很 視 乎 道 路 使 用 者 如 何 使 用, 或 駕 駛 者 的 駕 駛 態 度 和 速 度 運 輸 署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各 道 路 的 交 通 流 量 和 上 落 客 貨 等 運 作 情 況, 以 及 交 通 意 外 的 數 據,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實 施 適 當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如 在 較 窄 路 段 限 制 大 型 車 輛 使 用 施 加 適 當 的 車 速 限 制 等, 亦 會 設 置 交 通 標 誌 和 道 路 標 記, 以 及 進 行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等, 讓 駕 駛 人 士 有 更 理 想 的 駕 駛 環 境 手 冊 中 清 楚 說 明, 設 計 指 引 不 應 被 視 為 硬 性 準 則 設 計 指 引 亦 會 因 應 情 況 不 時 作 出 修 訂, 而 新 修 訂 只 適 用 於 新 設 計 的 道 路 目 前 使 用 的 手 冊 是 在 2014 年 更 新 修 訂 由 於 早 年 興 建 的 道 路 是 參 考 當 時 的 指 引 而 建 設, 因 此 其 設 計 ( 包 括 行 車 道 闊 度 ) 與 現 行 手 冊 的 指 引 或 會 有 所 差 異 部 分 道 路 亦 會 由 於 附 近 地 區 的 發 展, 以 致 其 道 路 類 別 有 所 改 變 ( 如 由 鄉 郊 支 路 變 更 為 郊 區 公 路 ), 因 此 當 中 部 分 路 段 的 行 車 道 闊 度 未 必 與 現 行 手 冊 的 設 計 指 引 一 致 運 輸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全 港 行 車 道 闊 度 低 於 手 冊 建 議 的 最 低 闊 度 的 道 路 名 單 位 於 山 頂 石 澳 西 貢 及 大 潭 的 部 分 路 段, 以 及 羌 山 道 過 去 5 年 的 交 通 意 外 數 字, 表 列 於 附 件 由 於 行 車 道 闊 度 低 於 現 行 手 冊 的 設 計 指 引, 並 沒 有 構 成 道 路 安 全 問 題, 我 們 現 時 沒 有 純 粹 為 此 原 因 而 進 行 的 道 路 擴 闊 工 程 計 劃 運 輸 署 一 直 留 意 道 路 的 使 用 量 道 路 周 遭 的 環 境 變 化 道 路 本 身 的 狀 況 等 因 素 如 有 需 要, 該 署 會 計 劃 道 路 擴 闊 工 程 此 外, 當 現 有 道 路 進 行 重 建 時, 相 關 的 工 務 部 門 須 因 應 實 際 的 情 況 及 參 考 手 冊 的 最 新 指 引 進 行 設 計 雖 然 現 時 有 部 分 道 路 未 符 合 現 行 手 冊 有 關 行 車 道 闊 度 的 設 計 指 引, 但 這 些 道 路 仍 有 足 夠 空 間, 讓 車 輛 安 全 地 通 過, 駕 駛 人 士 亦 須 有 適 當 專 注 及 以 安 全 車 速 配 合

110 110 附 件 山 頂 石 澳 西 貢 及 大 潭 部 分 路 段 以 及 羌 山 道 交 通 意 外 數 字 地 區 道 路 名 稱 ( 路 段 ) 註 長 度 交 通 意 外 數 字 ( 米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山 頂 山 頂 道 ( 全 段 ) 大 潭 大 潭 道 ( 全 段 ) 石 澳 石 澳 道 ( 大 潭 峽 迴 旋 處 至 鶴 咀 路 段 ) 西 貢 南 圍 路 ( 全 段 ) 大 澳 羌 山 道 ( 全 段 ) 註 : 大 部 分 ( 約 八 成 ) 的 交 通 意 外 均 屬 輕 微 意 外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申 報 利 益 衝 突 事 宜 Declaration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s by Politically Appointed Officials 15.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發 展 局 局 長 ( 局 長 ) 兩 年 前 被 發 現 其 家 族 在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 新 發 展 區 ) 計 劃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內 擁 有 農 地 有 市 民 認 為 局 長 的 私 人 利 益 與 其 公 務 有 所 衝 突, 其 中 一 名 市 民 向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作 出 舉 報 據 報, 廉 署 於 上 月 回 覆 舉 報 人, 表 示 不 會 就 此 案 件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但 沒 有 交 代 不 提 出 起 訴 的 理 據 舉 報 人 向 傳 媒 表 示, 廉 署 進 行 調 查 時 並 沒 有 向 她 索 取 更 多 資 料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當 局 處 理 一 名 前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守 成 員 涉 嫌 於 2012 年 在 政 府 公 布 推 出 穩 定 樓 市 措 施 前 偷 步 賣 樓 的 案 件 時, 曾 公 開 所 獲 的 法 律 意 見, 以 解 釋 為 何 不 提 出 起 訴, 為 何 當 局 在 本 宗 案 件 沒 有 公 開 不 提 出 起 訴 的 理 據 ; 當 局 會 否 公 開 有 關 的 理 據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為 何 廉 署 在 調 查 本 宗 案 件 時 沒 有 向 舉 報 人 索 取 更 多 資 料 ; ( 二 ) 鑒 於 局 長 的 職 責 之 一 是 推 行 新 發 展 區 計 劃, 而 局 長 在 2012 年 7 月 上 任 時, 上 述 農 地 已 納 入 新 發 展 區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但

111 111 局 長 卻 表 示 在 2012 年 9 月 下 旬 才 得 悉 該 農 地 座 落 在 新 發 展 區 內, 當 局 會 否 改 善 現 有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申 報 利 益 的 制 度, 以 確 保 該 等 官 員 適 時 申 報 與 其 公 務 有 衝 突 的 私 人 利 益 ; 及 ( 三 ) 鑒 於 據 報 上 述 農 地 現 時 仍 為 局 長 太 太 的 胞 弟 持 有, 而 當 局 於 2013 年 8 月 頒 布 的 行 政 長 官 處 理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涉 及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和 接 受 利 益 及 款 待 個 案 的 指 引 訂 明, 如 官 員 的 私 人 利 益 與 公 務 可 能 出 現 衝 突, 官 員 應 作 出 申 報, 而 私 人 利 益 的 定 義 除 包 括 官 員 其 家 人 的 利 益 外, 亦 涵 蓋 其 親 屬 或 私 交 好 友 的 經 濟 和 其 他 利 益, 根 據 該 指 引, 親 屬 持 有 該 農 地 的 權 益 是 否 屬 須 申 報 的 私 人 利 益 ; 如 是, 當 局 有 否 接 獲 有 關 的 利 益 申 報 ; 如 沒 有 接 獲 有 關 申 報, 原 因 為 何?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 一 )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在 接 獲 貪 污 舉 報 後, 會 因 應 投 訴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作 出 跟 進 並 與 投 訴 人 會 面, 獲 取 投 訴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資 料, 以 作 調 查 之 用 據 了 解, 就 有 關 舉 報, 廉 署 已 根 據 上 述 程 序 作 出 跟 進 廉 署 亦 於 較 早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投 訴 人, 廉 署 已 根 據 法 例 要 求 作 出 調 查, 並 諮 詢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意 見 ; 有 關 調 查 亦 已 於 2015 年 4 日 29 日 向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匯 報 ; 經 審 議 後, 委 員 會 同 意 廉 署 已 完 成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所 能 跟 進 的 工 作, 不 會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據 了 解, 律 政 司 曾 於 5 月 6 日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有 關 事 件 仍 否 涉 及 任 何 廉 署 職 權 範 圍 以 外 的 刑 事 行 為 或 調 查, 律 政 司 已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現 階 段 不 適 宜 作 進 一 步 評 論 ( 二 ) 及 ( 三 ) 現 時 的 申 報 制 度 規 定, 各 級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須 具 體 申 報 他 們 在 任 何 公 司 持 有 的 投 資 股 份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的 利 益, 擔 任 任 何 公 司 的 董 事 東 主 或 合 夥 人 身 份, 以 及 如 有 參 與 私 人 公 司 事 務 的 詳 情 各 級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也 須 申 報 其 以 個 人 名 義 擁 有, 或 以 其 配 偶 子 女 或 其 他 人 士 代 理 人 或 公 司 名 義 但 實 際 由 其 擁 有 的 投 資 和 利 益, 或 他 們 擁 有 受 益 人 權 益 的 投 資 及 權 益 各 級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按 照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守 則 ( 守 則 ) 的 規 定 申 報 的 投 資 和 利 益, 亦 以

112 112 訂 明 表 格 的 方 式 存 放 在 各 個 有 關 的 辦 公 室 或 政 策 局 的 網 站 上, 供 公 眾 查 閱 有 關 的 申 報 須 每 年 更 新 此 外, 守 則 亦 規 定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在 執 行 公 職 時, 如 個 人 利 益 可 能 會 影 響, 或 被 視 為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判 斷, 均 須 向 行 政 長 官 報 告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亦 須 避 免 處 理 有 實 際 利 益 衝 突 或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個 案 現 時 的 利 益 申 報 制 度 嚴 謹 並 行 之 有 效, 政 府 目 前 沒 有 計 劃 作 出 修 改 就 發 展 局 局 長 ( 局 長 ) 在 處 理 其 家 人 過 往 曾 經 於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範 圍 內 擁 有 部 分 農 地 權 益 一 事 及 相 關 事 宜, 正 如 政 府 早 前 多 次 表 明, 局 長 已 按 照 守 則 向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申 報 作 為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局 長 亦 已 按 照 行 政 會 議 制 度 申 報 相 關 利 益 在 有 關 事 件 上, 局 長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申 報 利 益 制 度 的 要 求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予 6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Allocation of PRH Flats to Households with Six Persons or More 16.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自 年 度 起 再 沒 有 新 建 的 3 睡 房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落 成, 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會 按 情 況 同 時 編 配 兩 個 公 屋 單 位 予 8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以 縮 短 該 類 家 庭 的 輪 候 時 間 然 而,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與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其 他 申 請 人 比 較,6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輪 候 編 配 公 屋 的 時 間 較 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編 配 區 域 ( 即 市 區 擴 展 市 區 新 界 離 島 ) 劃 分, 過 去 3 年 每 年 房 委 會 收 回 的 6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公 屋 單 位 的 數 目 為 何, 並 按 收 回 單 位 的 原 因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按 編 配 區 域 劃 分, 過 去 3 年 每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個 (i)6 至 7 人 家 庭 及 (ii)8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獲 首 次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以 及 有 多 少 個 8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獲 同 時 編 配 兩 個 公 屋 單 位 ;

113 113 ( 三 ) 去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i)6 至 7 人 家 庭 及 (ii)8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該 兩 類 家 庭 在 簽 訂 租 約 時 分 別 平 均 已 輪 候 多 久 ; ( 四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如 獲 申 請 人 同 意, 房 委 會 會 否 編 配 單 一 兩 房 單 位 予 6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以 縮 短 該 類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 若 會, 過 去 3 年 有 多 少 宗 該 等 個 案 ; 及 ( 五 ) 房 委 會 會 否 考 慮 把 同 時 編 配 兩 個 單 位 予 公 屋 申 請 人 的 安 排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以 涵 蓋 6 至 7 人 家 庭?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每 年 可 供 編 配 的 公 屋 單 位 包 括 新 建 及 翻 新 單 位 香 港 家 庭 平 均 住 戶 人 數 漸 趨 下 降, 加 上 六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公 屋 申 請 佔 整 體 公 屋 申 請 的 比 率 較 低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六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公 屋 申 請 只 佔 同 期 整 體 公 屋 申 請 的 0.45%), 為 善 用 珍 貴 的 土 地 資 源, 現 時 新 建 公 屋 項 目 不 會 再 推 出 大 型 單 位 的 設 計 在 現 存 公 屋 單 位 中, 可 供 六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居 住 的 單 位 約 有 個, 六 人 及 以 上 家 庭 申 請 者 的 需 求, 部 分 可 藉 翻 新 單 位 滿 足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的 5 項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 即 年 度 至 年 度 ), 按 公 屋 選 區 及 回 收 原 因 劃 分, 可 供 配 予 六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 二 )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共 有 16 個 八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獲 同 時 編 配 了 兩 個 公 屋 單 位 我 們 沒 有 備 存 為 申 請 者 作 首 次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分 區 細 分 數 據 ( 三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沒 有 為 不 同 家 庭 人 數 組 合 的 申 請 者 分 別 編 制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不 過, 鑒 於 公 屋 申 請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以 及 公 眾 對 公 屋 申 請 者 輪 候 時 間 的 關 注, 房 委 會 曾 根 據 2014 年 6 月 底 的 數 據, 對 公 屋 一 般 申 請 者 ( 即 家 庭 及

114 114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的 安 置 情 況 進 行 了 特 別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可 作 為 參 考 特 別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在 2013 年 7 月 至 2014 年 6 月 期 間, 共 有 約 750 名 五 人 或 以 上 的 一 般 申 請 者 接 受 配 屋 而 獲 安 置 入 住 公 屋, 其 輪 候 時 間 分 布 載 列 於 下 表 特 別 分 析 並 無 細 分 六 至 七 人 及 八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數 據 註 : 輪 候 時 間 接 受 編 配 的 五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申 請 者 數 目 1 年 60 >1 年 - 2 年 70 >2 年 - 3 年 60 >3 年 - 4 年 110 >4 年 - 5 年 160 >5 年 300 總 計 750 數 字 四 捨 五 入 至 十 位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數 字 累 加 未 必 等 於 總 數 輪 候 時 間 是 以 公 屋 申 請 登 記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直 至 首 次 配 屋 為 止, 但 不 包 括 申 請 期 間 的 任 何 凍 結 時 段 ( 例 如 申 請 人 尚 未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 申 請 人 正 等 待 家 庭 成 員 來 港 團 聚 而 要 求 暫 緩 申 請 ; 申 請 人 在 獄 中 服 刑 等 ) 部 分 申 請 者 會 選 擇 接 受 第 二 或 第 三 次 配 屋 而 非 首 次 配 屋, 但 按 照 既 定 計 算 方 法, 輪 候 時 間 計 算 是 截 至 首 次 配 屋 為 止, 理 據 是 在 首 次 配 屋 時, 房 委 會 已 提 供 安 置 機 會 予 申 請 者 換 句 話 說, 申 請 者 若 接 受 首 次 編 配, 即 可 獲 得 安 置 申 請 者 是 否 接 納 首 次 編 配 或 等 候 餘 下 的 編 配 機 會, 完 全 是 其 個 人 決 定 因 此, 房 委 會 沒 有 統 計 公 屋 申 請 者 最 終 獲 編 配 而 簽 訂 租 約 的 輪 候 時 間 ( 四 ) 公 屋 編 配 主 要 是 依 據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並 按 照 單 位 內 的 樓 面 面 積 而 作 出 不 同 類 型 及 面 積 的 公 屋 單 位 均 設 有 一 個 編 配 範 圍 由 於 新 建 的 兩 睡 房 單 位 的 編 配 標 準 只 適 合 四 至 五 人 家 庭 居 住, 適 合 六 人 家 庭 的 單 位 主 要 來 自 翻 新 單 位 在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 即 年 度 至 年 度 ), 我 們 共 為 六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申 請 者 成 功 編 配 了 約 700 個 翻 新 單 位

115 115 ( 五 ) 從 善 用 房 屋 資 源 及 方 便 住 戶 照 顧 家 庭 的 角 度 考 慮, 編 配 一 個 大 單 位 予 六 人 或 七 人 家 庭 比 耗 用 兩 個 單 位 為 佳 ; 加 上 只 有 在 新 建 項 目 中 才 有 較 大 機 會 覓 得 兩 個 毗 鄰 單 位 作 編 配, 因 此, 我 們 一 直 主 要 以 翻 新 單 位 編 配 予 六 人 或 七 人 家 庭 考 慮 到 年 度 的 新 建 單 位 供 應 量 稍 有 增 加, 而 各 區 單 位 的 分 布 亦 較 平 均, 因 此, 若 有 關 申 請 者 已 到 達 編 配 階 段, 而 當 時 亦 沒 有 合 乎 六 / 七 人 編 配 標 準 的 翻 新 單 位 供 應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度 開 始, 靈 活 地 為 此 類 家 庭 編 配 兩 個 毗 鄰 單 位 最 近 我 們 已 為 6 個 六 七 人 家 庭 作 出 兩 個 毗 鄰 單 位 的 編 配 然 而, 我 們 須 強 調, 由 於 兩 個 單 位 耗 用 的 資 源 始 終 較 單 一 單 位 為 多, 在 公 屋 需 求 緊 張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必 須 慎 用 資 源 附 件 在 過 去 3 個 年 度 ( 即 至 年 度 ), 按 公 屋 選 區 及 回 收 原 因 劃 分, 可 供 配 予 六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按 公 屋 選 區 劃 分 公 屋 選 區 至 年 度 收 回 可 供 配 予 六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市 區 910 擴 展 市 區 660 新 界 430 離 島 20 總 計 註 : (1) 以 上 數 字 不 包 括 因 重 建 而 收 回 的 屋 邨 單 位 (2) 數 字 四 捨 五 入 至 十 位

116 116 按 收 回 單 位 原 因 劃 分 至 年 度 收 回 單 位 原 因 收 回 可 供 配 予 六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調 遷 購 買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推 售 的 居 屋 單 位 及 從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購 入 未 繳 付 390 補 價 的 居 屋 / 租 者 置 其 屋 單 位 租 戶 自 願 遷 出 380 因 租 務 管 制 行 動 而 發 出 遷 出 通 知 書 140 其 他 10 總 計 註 : (1) 上 數 字 不 包 括 因 重 建 而 收 回 的 屋 邨 單 位 (2) 數 字 四 捨 五 入 至 十 位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數 字 累 加 未 必 等 於 總 數 為 患 上 認 知 障 礙 症 的 長 者 提 供 的 協 助 Assistance Provided for Elderly Persons with Dementia 17.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隨 着 香 港 人 口 漸 趨 老 齡 化, 認 知 障 礙 症 患 者 的 數 目 日 漸 上 升 有 關 注 團 體 指 出, 認 知 障 礙 症 的 病 徵 包 括 記 憶 力 衰 退 經 常 忘 記 事 情, 以 及 語 言 和 判 斷 能 力 下 降 等, 而 患 上 認 知 障 礙 症 的 人 士 失 蹤 的 個 案 近 年 屢 見 不 鮮,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均 受 到 困 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根 據 政 府 部 門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紀 錄, 過 去 5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宗 60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長 者 ) 失 蹤 的 個 案 ; 當 中 失 蹤 人 士 其 後 被 尋 回 無 法 尋 回, 以 及 被 發 現 已 死 亡 的 個 案 各 有 多 少, 並 按 失 蹤 人 士 是 否 認 知 障 礙 症 患 者 / 懷 疑 患 者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117 117 ( 二 ) 根 據 當 局 的 估 計, 現 時 居 住 在 社 區 醫 院 和 院 舍 的 確 診 或 懷 疑 患 上 認 知 障 礙 症 的 長 者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前 兩 類 長 者 當 中 獨 居 的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 有 何 措 施 加 強 預 防 患 上 認 知 障 礙 症 的 長 者 遊 走 及 迷 路 ; 當 局 會 否 鼓 勵 ( 例 如 透 過 財 政 資 助 ) 該 等 患 者 的 家 人 為 患 者 配 戴 採 用 定 位 技 術 的 追 蹤 及 求 助 裝 置?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警 方 一 向 十 分 重 視 失 蹤 人 口 案 件, 並 會 以 全 方 位 調 查 每 一 宗 個 案, 對 每 宗 案 件 均 有 責 任 釋 除 所 有 疑 點, 如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有 任 何 可 疑 地 方, 會 把 該 些 案 件 轉 交 刑 事 部 門 跟 進 過 去 5 年, 每 年 警 方 接 獲 涉 及 60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失 蹤 的 報 案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60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失 蹤 的 報 案 數 字 警 方 沒 有 備 存 失 蹤 人 士 被 發 現 已 死 亡 的 個 案 數 字, 亦 沒 有 按 失 蹤 人 士 的 病 歷 ( 包 括 是 否 認 知 障 礙 症 患 者 ) 備 存 分 類 統 計 過 去 5 年, 警 方 能 夠 尋 回 的 60 歲 或 以 上 失 蹤 人 士 的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能 夠 尋 回 的 60 歲 或 以 上 失 蹤 人 士

118 118 上 述 數 字 代 表 的 失 蹤 人 口 是 指 失 蹤 時 已 年 屆 60 歲 或 以 上 的 失 蹤 人 士, 這 些 人 士 在 該 年 被 警 方 尋 回, 但 他 們 並 不 一 定 在 同 一 年 度 失 蹤, 他 們 有 可 能 屬 於 在 較 早 年 度 報 失 的 人 士 此 數 字 只 包 括 被 警 方 尋 回 的 失 蹤 人 士, 但 不 包 括 被 報 失 後 警 方 無 法 接 觸 該 名 失 蹤 人 士, 並 經 調 查 後 發 現 沒 有 可 疑 的 個 案 ( 例 如 該 人 士 失 蹤 後 被 閉 路 電 視 系 統 拍 攝 到 正 常 的 活 動 視 像 紀 錄, 並 由 其 家 人 透 過 該 些 視 像 紀 錄 確 認 其 身 份 ) 根 據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早 期 事 故 通 報 系 統 的 呈 報 紀 錄,60 歲 或 以 上 的 失 蹤 病 人 ( 即 病 人 於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住 院 病 房 失 蹤, 而 醫 管 局 亦 報 警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 的 人 數 列 載 於 下 表 : 年 份 透 過 各 種 渠 道 取 得 聯 絡 並 返 回 病 房 透 過 各 種 渠 道 取 得 聯 絡 但 拒 絕 返 回 病 房 未 能 取 得 聯 絡 總 和 醫 管 局 沒 有 備 存 失 蹤 病 人 是 否 認 知 障 礙 症 患 者 的 分 類 統 計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及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如 發 現 其 服 務 使 用 者 失 蹤, 會 直 接 報 警 求 助 因 此,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沒 有 備 存 於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及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接 受 服 務 的 人 士 的 有 關 失 蹤 統 計 ( 二 ) 根 據 醫 管 局 的 統 計, 於 2014 年 在 其 精 神 科 跟 進 的 認 知 障 礙 症 患 者 人 數 約 為 人 醫 管 局 並 沒 有 懷 疑 個 案 及 獨 居 病 人 的 有 關 數 字 社 署 沒 有 備 存 於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及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接 受 服 務 人 士 是 否 確 診 或 懷 疑 患 上 認 知 障 礙 症 的 有 關 統 計

119 119 ( 三 ) 醫 管 局 的 跨 專 業 和 跨 界 別 團 隊 一 直 為 認 知 障 礙 症 患 者 及 其 照 顧 者 提 供 全 面 和 具 連 貫 性 的 醫 療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會 根 據 病 情 的 嚴 重 程 度, 為 病 人 制 訂 切 合 其 情 況 的 個 人 治 療 方 案, 因 應 每 宗 個 案 的 需 要 為 患 者 提 供 藥 物 認 知 訓 練 及 復 康 服 務 醫 管 局 亦 會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為 認 知 障 礙 症 長 者 的 家 人 及 照 顧 者 提 供 支 援 和 培 訓, 增 加 他 們 對 認 知 障 礙 症 的 了 解 和 照 顧 技 巧, 以 預 防 認 知 障 礙 症 的 患 者 遊 走 及 迷 路 有 關 使 用 定 位 技 術 追 蹤 及 求 助 裝 置 的 問 題 可 能 涉 及 私 隱 考 慮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留 意 科 技 的 發 展, 以 配 合 病 人 的 需 要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s 18.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發 展 局 在 去 年 11 月 向 本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文 件,1999 年 完 成 的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確 立 更 廣 泛 運 用 先 進 科 技 管 理 交 通 的 需 要, 而 運 輸 署 現 正 開 發 多 項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的 應 用 此 外, 本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研 究 建 設 聰 明 城 市, 並 以 九 龍 東 為 試 點, 研 究 包 括 運 用 智 能 數 據 及 科 技 管 理 交 通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確 立 更 廣 泛 運 用 先 進 科 技 管 理 交 通, 有 關 的 研 究 範 圍 最 新 進 展 和 成 效 負 責 研 究 的 政 府 部 門, 以 及 應 用 研 究 結 果 的 可 行 性 為 何 ; ( 二 ) 鑒 於 當 局 在 上 述 文 件 表 示, 將 展 開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的 工 作, 就 整 體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佈 局 進 行 檢 視, 當 局 未 有 將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的 應 用 納 入 該 項 研 究 的 原 因 和 理 據 為 何 ; ( 三 ) 本 港 現 時 有 哪 些 使 用 中 的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以 及 過 去 3 年, 每 年 的 有 關 公 帑 開 支 為 何 ; ( 四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設 立 更 多 聰 明 城 市 的 試 點, 以 更 全 面 及 廣 泛 地 研 究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的 應 用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公 布 階 段 性 的 研 究 結 果 ; 及

120 120 ( 五 ) 鑒 於 運 輸 署 開 發 的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有 關 道 路 交 通 資 訊 等 多 項 服 務,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各 項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是 否 符 合 預 期 ; 當 局 會 否 公 開 各 項 服 務 的 使 用 數 據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莫 乃 光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運 輸 署 已 分 階 段 落 實 在 1999 年 完 成 的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中 提 及 的 多 項 智 能 運 輸 措 施 有 關 的 落 實 情 況 見 附 表 一 ( 二 ) 隨 着 鐵 路 網 絡 進 一 步 發 展,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 策 略 研 究 ) 會 檢 討 鐵 路 以 外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角 色 定 位, 目 的 是 促 進 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優 勢 互 補, 讓 市 民 享 有 便 捷 服 務 和 合 適 選 擇 之 餘,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營 辦 商 也 可 長 遠 持 續 發 展 不 涉 及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角 色 定 位 的 課 題, 又 或 行 之 有 效 的 政 策 或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已 能 作 有 效 處 理 的 課 題 並 不 會 納 入 研 究 範 圍 因 此,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不 會 納 入 策 略 研 究 之 內 儘 管 如 此, 運 輸 署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的 發 展, 繼 續 研 究 及 優 化 與 智 能 運 輸 措 施 有 關 的 服 務 ( 三 ) 過 去 3 年, 運 輸 署 投 放 於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的 開 支 見 附 表 二 ( 四 ) 發 展 局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將 以 九 龍 東 作 為 試 點, 研 究 是 否 可 透 過 利 用 智 能 數 據 及 科 技, 締 造 低 碳 綠 色 社 區, 以 及 提 升 易 行 程 度 及 流 動 性 等 措 施, 使 該 區 成 為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核 心 商 業 區 顧 問 研 究 預 計 會 在 2015 年 內 展 開, 藉 以 訂 定 在 九 龍 東 推 行 的 智 能 措 施 發 展 局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在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將 繼 續 諮 詢 各 持 份 者, 並 會 公 布 階 段 性 的 研 究 結 果 發 展 局 亦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在 新 發 展 地 區 引 入 聰 明 城 市 元 素 的 可 能 性, 並 視 乎 九 龍 東 的 經 驗 適 度 引 入 ( 五 ) 運 輸 署 開 發 的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道 路 交 通 資 訊 服 務 香 港 乘 車 易 和 香 港 行 車 易 運 輸 署 認 為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大 致 符 合 預 期, 例 如 香 港 乘 車 易 應 用 程 式 至 今 已 錄 得 超 過

121 萬 次 下 載, 每 天 約 有 人 次 使 用 此 外, 運 輸 署 透 過 資 料 一 線 通 網 站, 向 公 眾 免 費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資 料 和 實 時 交 通 資 料 有 關 服 務 每 天 的 平 均 數 據 下 載 量 約 有 400 萬 次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這 些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並 適 時 更 新 和 優 化, 以 確 保 符 合 市 民 的 需 求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中 提 及 智 能 運 輸 措 施 的 落 實 情 況 附 表 一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中 提 及 的 智 能 運 輸 措 施 1. 為 交 通 使 用 者 在 出 發 前 及 在 行 程 中 搜 集 及 傳 送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時 間 表 2. 應 用 共 通 的 感 應 器 科 技, 自 動 收 取 道 路 通 行 費 及 停 車 費 進 展 運 輸 署 已 於 2009 年 及 2011 年 分 別 推 出 香 港 乘 車 易 網 站 及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供 市 民 查 詢 點 對 點 公 共 交 通 路 線 服 務 運 輸 署 亦 已 在 6 個 地 點 ( 包 括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一 號 客 運 大 樓 接 機 大 堂 香 港 會 議 展 覧 中 心 公 共 交 通 轉 車 站 和 公 共 屋 邨 商 場 ) 設 立 香 港 乘 車 易 資 訊 站, 讓 沒 有 使 用 流 動 數 據 服 務 的 市 民 及 旅 客, 也 可 使 用 香 港 乘 車 易 的 服 務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已 經 擴 展 至 所 有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青 嶼 幹 線 及 馬 灣 管 制 區 此 外, 駕 駛 人 士 成 效 及 未 來 發 展 每 天 約 有 人 次 使 用 香 港 乘 車 易 服 務 運 輸 署 計 劃 設 立 更 多 香 港 乘 車 易 資 訊 站, 以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現 時, 近 五 成 駛 經 收 費 行 車 隧 道 或 收 費 道 路 的 車 輛 正 使 用 自 動 收 費 系 統

122 122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中 提 及 的 智 能 運 輸 措 施 3. 運 用 交 通 訊 號 管 制 車 速 管 制 車 道 管 制 及 斜 道 車 流 管 制 系 統 4. 透 過 駕 駛 者 信 息 系 統 及 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本 的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向 駕 駛 者 及 大 眾 提 供 靜 態 的 運 輸 資 訊, 引 領 他 們 完 成 行 程 進 展 亦 可 以 八 達 通 在 政 府 停 車 場 及 咪 錶 泊 車 位 繳 付 泊 車 費 用 現 時 全 港 各 條 行 車 隧 道 青 馬 管 制 區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港 深 西 部 公 路 及 青 沙 管 制 區 均 已 裝 設 交 通 控 制 及 監 察 設 施 已 擴 闊 的 吐 露 港 公 路 新 建 或 重 建 的 主 要 幹 道 亦 會 增 設 交 通 控 制 及 監 察 設 施 運 輸 署 已 於 2008 年 建 立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該 系 統 是 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為 本 的 中 央 數 據 庫, 用 作 收 集 處 理 和 發 放 全 面 的 交 通 資 訊 此 外, 運 輸 署 自 2010 年 起 公 開 發 售 智 能 道 路 網, 以 便 私 營 機 構 可 利 用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的 交 通 資 訊, 發 展 其 他 智 能 運 輸 應 用 系 統, 例 如 汽 車 導 航 車 隊 管 理 系 統 及 個 人 化 運 輸 資 訊 服 務 成 效 及 未 來 發 展 交 通 控 制 及 監 察 設 施 使 道 路 和 隧 道 的 管 理 更 有 效 率, 對 於 突 發 事 件 的 處 理 也 更 妥 善 和 迅 速 運 輸 署 計 劃 更 新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以 應 付 運 作 需 要 和 改 善 系 統 性 能 每 天 約 有 人 次 使 用 香 港 行 車 易 服 務 運 輸 署 已 於 2010 年 和 2013 年 分 別 推 出 香 港 行 車 易 網 上 版 及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供 市 民 查 詢 點 對 點 駕 駛 路 線

123 123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中 提 及 的 智 能 運 輸 措 施 進 展 運 輸 署 亦 已 於 180 個 地 點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攝 影 機, 透 過 互 聯 網 和 智 能 手 機 向 公 眾 發 放 實 時 交 通 情 況 影 像, 以 便 駕 駛 人 士 可 因 應 交 通 情 況 選 擇 適 當 路 線 成 效 及 未 來 發 展 附 表 二 過 去 3 年 運 輸 署 投 放 於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的 開 支 費 用 ( 百 萬 港 元 ) 使 用 中 的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運 輸 資 訊 系 統 區 域 交 通 控 制 系 統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系 統 新 界 區 行 車 速 度 顯 示 屏 擴 展 衝 紅 燈 攝 影 機 系 統 第 四 期 工 程 擴 展 偵 察 車 速 攝 影 機 系 統 第 二 期 工 程 註 : 有 關 在 青 馬 管 制 區 和 青 沙 管 制 區 內 的 智 能 運 輸 系 統, 有 關 的 開 支 已 包 括 在 其 管 理 營 運 和 維 修 保 養 合 約 內, 因 此 並 未 包 括 在 上 表 內 監 察 受 託 人 管 理 一 筆 遺 產 作 慈 善 用 途 的 情 況 Monitoring of Administration by Trustee of an Estate for Charitable Purposes 19.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終 審 法 院 上 月 裁 定, 華 懋 慈 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華 懋 基 金 ) 是 以 受 託 人 形 式 持 有 數 百 億 元 遺 產, 而 不 是 以 無 條 件 饋

124 124 贈 形 式 接 收 有 關 遺 產 此 外, 鑒 於 遺 囑 顯 示 立 遺 囑 人 希 望 將 該 基 金 交 託 由 該 基 金 以 外 管 理 機 構 監 管, 終 審 法 院 將 運 用 本 身 固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為 該 慈 善 信 託 制 訂 管 理 計 劃 律 政 司 司 長 在 裁 決 頒 布 後 向 傳 媒 表 示, 律 政 司 會 就 遺 囑 執 行 安 排 及 細 節 與 有 關 各 方 ( 包 括 華 懋 基 金 ) 磋 商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律 政 司 司 長 跟 進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時, 會 否 審 查 該 筆 遺 產 過 去 管 理 狀 況, 包 括 查 核 及 追 討 所 有 未 獲 授 權 開 支 ; ( 二 ) 有 否 主 動 調 查 相 關 人 士 在 處 理 該 筆 遺 產 時 有 否 疏 忽 或 蓄 意 甚 至 串 謀 違 反 信 託 行 為 ; 如 有, 調 查 進 度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律 政 司 司 長 作 為 慈 善 事 務 守 護 人, 有 否 監 察 華 懋 基 金 的 運 作 開 支 及 債 務 狀 況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律 政 司 司 長 有 否 接 觸 獲 上 述 遺 囑 提 名 為 管 理 機 構 成 員 人 士 ( 例 如 國 務 院 總 理 ), 以 了 解 他 們 是 否 願 意 及 商 討 如 何 監 管 華 懋 基 金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律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質 詢 所 涉 及 的 已 故 龔 如 心 女 士 的 遺 產 自 2007 年 12 月 10 日 起, 按 照 法 庭 所 頒 的 命 令 由 法 庭 委 任 的 獨 立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管 理 和 保 存 有 關 獨 立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一 直 由 專 業 會 計 師 擔 任 終 審 法 院 在 本 年 5 月 18 日 的 判 決 並 不 影 響 現 任 獨 立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在 現 階 段 繼 續 按 法 庭 的 委 任 履 行 上 述 妥 善 管 理 和 保 存 該 筆 遺 產 的 職 責, 直 至 法 庭 另 有 頒 發 命 令 為 止 就 謝 偉 俊 議 員 的 第 ( 一 ) 至 ( 四 ) 部 分 質 詢,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按 照 法 庭 的 命 令,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獲 授 權 管 理 該 筆 遺 產 中 的 財 產 及 相 關 事 務,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查 明 和 保 護 該 筆 遺 產 內 的 財 產, 包 括 作 出 合 理 及 必 要 的 查 詢 或 開 展 相 關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要 求 任 何 保 管 控 制 及 管 理 屬 於 該 筆 遺 產 的 財 產 的 人 士 交 出 及 轉 移 有 關 財 產 予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以 確 保 該 筆 遺 產 得 以 妥 善 保 存

125 125 除 非 預 先 得 到 律 政 司 及 華 懋 慈 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華 懋 基 金 ) 雙 方 的 同 意 或 法 庭 批 准,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不 得 分 配 該 筆 遺 產, 任 何 未 獲 授 權 的 人 士 亦 不 可 擅 自 動 用 遺 產 內 的 財 產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作 為 法 院 人 員, 須 就 遺 產 管 理 事 宜 向 法 庭 負 責, 而 法 庭 亦 有 權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頒 布 指 令 在 其 職 責 範 圍 內,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會 調 查 及 跟 進 其 知 悉 的 任 何 有 損 該 筆 遺 產 的 妥 善 保 存 和 運 用 的 不 當 行 為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亦 須 定 期 向 法 庭 律 政 司 及 華 懋 基 金 遞 交 報 告, 交 代 遺 產 管 理 的 情 況 律 政 司 一 直 關 注 該 筆 遺 產 的 管 理 狀 況, 並 與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保 持 聯 繫, 包 括 審 閱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的 定 期 報 告 按 情 況 及 需 要 進 一 步 向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了 解 相 關 事 宜 要 求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作 出 跟 進 和 匯 報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法 庭 處 理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在 過 程 中 提 出 的 法 律 程 序,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就 遺 產 管 理 事 宜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請 或 尋 求 指 示 終 審 法 院 剛 於 5 月 18 日 就 龔 如 心 女 士 遺 囑 所 作 的 判 決, 即 華 懋 基 金 是 以 受 託 人 的 身 份 持 有 該 筆 遺 產, 而 不 是 以 無 條 件 饋 贈 形 式 接 收 有 關 遺 產, 釐 清 了 遺 囑 在 法 理 上 的 適 當 詮 釋, 為 往 後 執 行 遺 囑 提 供 了 清 晰 的 法 律 基 礎 和 指 引 律 政 司 司 長 作 為 慈 善 事 務 守 護 人, 是 慈 善 法 律 程 序 的 必 然 一 方, 並 且 代 表 慈 善 組 織 的 實 益 權 益 或 宗 旨 律 政 司 在 詳 細 研 究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詞 後, 會 積 極 跟 進 龔 如 心 女 士 遺 囑 執 行 方 面 的 安 排 及 細 節, 包 括 繼 續 與 作 為 遺 產 信 託 人 的 華 懋 基 金 保 持 聯 繫 及 接 觸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商 討 各 項 跟 進 工 作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法 庭 尋 求 指 示 至 於 律 政 司 司 長 有 否 監 察 華 懋 基 金 的 運 作 開 支 及 債 務 狀 況 等 事 宜, 一 般 而 言, 各 類 慈 善 組 織 可 以 在 各 自 的 決 策 組 織 下, 按 照 本 身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和 章 程 細 則 獨 立 運 作 除 法 例 另 有 規 定 外, 有 關 慈 善 組 織 可 自 行 運 作 和 決 定 如 何 向 公 眾 作 出 交 代 除 非 有 充 分 資 料 或 證 據 顯 示 任 何 慈 善 組 織 有 可 能 出 現 違 反 慈 善 信 託 或 行 政 失 當 從 而 損 害 慈 善 組 織 的 實 益 權 益, 律 政 司 並 非 主 動 規 管 慈 善 組 織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營 運 的 規 管 者 律 政 司 會 繼 續 密 切 關 注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就 遺 產 的 管 理 和 保 存 的 工 作, 以 及 牽 涉 華 懋 基 金 的 法 律 訴 訟,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以 維 護 及 保 障 相 關 的 慈 善 利 益

126 126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及 政 府 總 部 外 的 未 經 批 准 搭 建 物 Unauthorized Structures Outsid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plex and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 20.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自 佔 領 運 動 去 年 底 結 束 以 來, 有 人 在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及 政 府 總 部 外 的 行 人 路 搭 建 帳 幕 木 屋 等 未 經 批 准 搭 建 物, 而 且 數 目 愈 來 愈 多 他 們 指 出 此 情 況 會 構 成 治 安 及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去 年 12 月 至 今, 警 方 接 獲 市 民 就 上 述 搭 建 物 作 出 的 舉 報 和 投 訴 的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投 訴 的 性 質 ; ( 二 ) 有 否 評 估 該 等 搭 建 物 構 成 的 治 安 及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至 今 仍 未 清 除 該 等 搭 建 物 的 原 因 ; 當 局 現 時 可 根 據 哪 些 法 例 清 除 該 等 搭 建 物 ; 有 否 計 劃 清 除 該 等 搭 建 物 ; 如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克 勤 議 員 對 有 公 眾 人 士 在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及 政 府 總 部 外 添 美 道 及 夏 愨 道 的 行 人 路 上, 涉 嫌 非 法 搭 建 帳 篷 及 擺 放 物 件 的 情 況 所 構 成 的 治 安 及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的 關 注,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由 去 年 12 月 15 日 至 今 年 5 月 31 日, 警 方 共 接 獲 超 過 30 宗 涉 及 位 於 上 述 行 人 路 的 帳 篷 搭 建 物 及 其 他 物 件 造 成 阻 塞 的 舉 報 就 治 安 而 言, 同 期 間, 警 方 在 添 美 道 及 夏 愨 道 行 人 路 共 就 3 宗 案 件 拘 捕 了 4 名 人 士, 涉 嫌 普 通 襲 擊 及 刑 事 毀 壞 警 方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上 述 行 人 路 的 情 況, 維 持 治 安 及 打 擊 犯 罪 行 為 同 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共 收 到 11 宗 有 關 添 美 道 及 夏 愨 道 行 人 路 環 境 衞 生 的 投 訴, 涉 及 上 址 有 帳 篷 搭 建 發

127 127 出 異 味 和 蟲 鼠 問 題 雖 然 食 環 署 每 天 清 掃 上 述 行 人 路 及 在 該 處 收 集 垃 圾, 並 定 期 進 行 防 治 蟲 鼠 工 作, 但 由 於 部 分 添 美 道 及 夏 愨 道 行 人 路 面 被 非 法 霸 佔, 該 署 自 去 年 12 月 起 一 直 未 能 如 常 在 該 處 進 行 例 行 清 洗 街 道 工 作 ( 三 ) 特 區 政 府 尊 重 市 民 以 合 法 及 和 平 的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政 府 同 時 亦 有 責 任 維 護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道 路 的 權 利, 以 及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和 公 共 衞 生 添 美 道 及 夏 愨 道 行 人 路 屬 公 眾 地 方, 亦 是 通 往 政 府 總 部 及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的 主 要 通 道 表 達 意 見 的 人 士 應 尊 重 其 他 市 民 使 用 該 段 道 路 的 權 利, 不 應 以 帳 篷 搭 建 物 或 其 他 物 件 非 法 霸 佔 公 眾 地 方 從 治 安 的 角 度 而 言, 由 於 上 述 行 人 路 上 的 帳 篷 大 多 數 屬 遮 閉 式, 個 別 帳 篷 的 體 積 更 非 常 龐 大, 途 人 從 外 面 難 以 得 知 帳 篷 內 所 儲 存 的 是 甚 麼 物 品, 或 物 品 會 否 帶 有 危 險 攻 擊 性 或 是 否 不 合 法, 以 及 會 否 有 不 法 之 徒 匿 藏 於 帳 篷 內 伺 機 犯 法, 令 途 人 對 自 身 安 全 產 生 憂 慮 同 時, 社 會 上 已 有 人 士 對 非 法 霸 佔 添 美 道 及 夏 愨 道 行 人 路 的 行 為 表 示 不 滿, 大 規 模 非 法 霸 佔 行 人 路 會 增 加 不 同 意 見 人 士 在 該 處 發 生 衝 突 的 風 險 此 外, 政 府 總 部 外 添 美 道 的 一 段 行 人 路 已 劃 為 公 眾 活 動 區, 由 於 帳 篷 佔 路, 公 眾 人 士 和 傳 媒 經 常 要 站 在 汽 車 通 道 上 進 行 示 威 或 採 訪, 容 易 發 生 危 險 上 述 各 點 均 會 在 相 關 行 人 路 段 構 成 治 安 風 險 在 環 境 衞 生 方 面, 由 於 已 有 約 半 年 時 間 未 能 徹 底 清 洗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及 政 府 總 部 外 添 美 道 及 夏 愨 道 的 行 人 路 面, 加 上 本 港 夏 季 炎 熱 潮 濕 的 天 氣, 現 時 佔 路 的 帳 篷 搭 建 物 及 其 他 物 件 有 可 能 會 引 致 蚊 蟲 滋 生 及 發 出 氣 味 等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呼 籲 示 威 人 士 把 帳 篷 搭 建 物 及 其 他 物 件 從 政 府 總 部 及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外 添 美 道 及 夏 愨 道 的 行 人 路 移 除, 使 公 眾 人 士 可 以 正 常 地 使 用 該 段 行 人 路 政 府 各 有 關 部 門 會 繼 續 密 切 注 視 上 述 行 人 路 的 情 況, 檢 視 所 需 的 跟 進 措

128 128 施, 並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採 取 適 當 執 法 行 動, 但 現 階 段 不 適 宜 透 露 具 體 細 節 重 建 公 務 員 樓 宇 先 導 計 劃 Pilot Scheme for Redevelopment of Civil Servants' Co-operative Building Societies 21.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公 務 員 合 作 社 計 劃 樓 宇 ( 合 作 社 樓 宇 ) 的 單 位 業 主 ( 業 主 ) 多 年 來 一 直 要 求 政 府 協 助 重 建 該 等 樓 宇 發 展 局 考 慮 到 重 建 合 作 社 樓 宇 可 以 釋 放 土 地 以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近 日 建 議 由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推 出 重 建 公 務 員 樓 宇 先 導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將 以 需 求 主 導 形 式 進 行, 由 該 等 業 主 自 行 向 房 協 提 出 申 請 房 協 將 會 訂 立 準 則, 包 括 要 求 有 關 地 盤 必 須 至 少 達 一 萬 平 方 呎, 以 及 有 關 合 作 社 須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集 齊 百 分 之 一 百 業 主 的 同 意 此 外, 房 協 會 代 該 等 業 主 向 政 府 繳 付 在 原 地 契 下 尚 欠 政 府 的 土 地 補 價, 並 以 市 價 收 購 業 主 的 單 位 在 不 虧 蝕 的 原 則 下, 房 協 可 向 業 主 提 出 略 高 於 市 價 的 收 購 價 另 一 方 面,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房 協 會 考 慮 容 許 有 關 業 主 購 買 房 協 住 宅 發 售 計 劃 第 二 市 場 的 住 宅 單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當 局 評 估 有 85 個 合 作 社 樓 宇 的 用 地 具 重 建 潛 質, 該 等 用 地 的 位 置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重 建 該 等 樓 宇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正 面 影 響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在 研 究 重 建 合 作 社 樓 宇 可 行 性 時 遇 到 甚 麼 困 難 ; 有 否 評 估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是 否 有 助 解 決 該 等 困 難 ; ( 三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先 導 計 劃 是 否 具 足 夠 誘 因 吸 引 業 主 參 與 ; 會 否 考 慮 放 寬 先 導 計 劃 訂 定 的 條 件, 包 括 調 低 要 求 百 分 之 一 百 業 主 同 意 才 可 進 行 重 建 的 門 檻 ; 會 否 鼓 勵 房 協 向 業 主 提 出 較 吸 引 的 收 購 價, 以 及 容 許 業 主 購 買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的 單 位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對 房 協 的 人 手 調 配 和 財 務 狀 況 的 影 響 ; 在 解 決 目 前 香 港 房 屋 供 應 不 足 的 大 前 提 下, 當 局

129 129 會 否 考 慮 向 房 協 提 供 支 援, 包 括 容 許 房 協 無 須 繳 付 十 足 土 地 補 價, 以 協 助 房 協 有 效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 及 ( 五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要 求 房 協 在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時, 同 時 規 劃 重 建 其 在 有 關 地 區 的 出 租 屋 邨 ( 例 如 樂 民 新 邨 和 真 善 美 邨 均 位 於 合 作 社 樓 宇 林 立 的 馬 頭 圍 道 靠 背 壟 道 和 馬 頭 涌 道 一 帶 ), 以 完 善 有 關 地 區 的 房 屋 發 展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2013 年 7 月 15 日 的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委 員 通 過 一 項 有 關 重 建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的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立 即 展 開 重 建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 合 作 社 ) 樓 宇, 以 增 加 市 區 土 地 供 應, 並 提 交 可 行 方 案 當 日 的 會 議 後, 發 展 局 和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深 入 研 究 協 助 重 建 合 作 社 樓 宇 的 理 據 及 可 行 方 案 我 們 在 本 年 5 月 26 日 向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討 論 文 件, 提 出 了 3 項 建 議 :(i) 由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推 行 重 建 公 務 員 樓 宇 先 導 計 劃 ( 先 導 計 劃 );(ii) 邀 請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為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設 立 促 進 者 服 務 專 項 輪 候 安 排 ; 及 (iii) 地 政 總 署 整 合 現 行 工 序, 以 利 便 評 估 重 建 所 涉 的 土 地 補 價 就 質 詢 的 5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如 以 已 重 建 的 合 作 社 樓 宇 地 盤 參 數 作 參 考, 一 般 而 言, 只 有 重 建 比 率 ( 把 樓 宇 重 建 後 的 樓 面 面 積 與 現 有 合 作 社 樓 面 面 積 比 較 ) 達 兩 倍 或 以 上 的 項 目 才 有 機 會 達 致 收 支 平 衡 或 有 盈 餘 在 已 解 散 但 未 就 地 段 進 行 重 建 的 173 個 合 作 社 ( 涉 及 178 個 合 作 社 地 盤 ) 而 言, 粗 略 估 計 有 85 個 具 重 建 潛 質 ( 即 重 建 可 能 不 用 虧 蝕 ) 這 85 個 合 作 社 樓 宇 主 要 分 布 在 九 龍 城 東 區 灣 仔 及 深 水 埗 區 重 建 全 部 85 個 地 盤 估 計 最 多 可 獲 約 23 萬 多 平 方 米 的 額 外 樓 面 面 積 但 由 於 85 個 地 盤 分 散, 未 必 所 有 都 能 合 併 重 建, 而 地 盤 各 有 限 制, 實 際 可 增 加 樓 面 面 積 會 較 估 計 的 少 ( 二 ) 發 展 局 和 相 關 部 門 及 公 營 機 構 深 入 研 究 協 助 重 建 合 作 社 樓 宇 的 理 據 及 可 行 方 案, 發 現 有 很 大 困 難 我 們 有 以 下 的 重 要 考 慮

130 130 曾 有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提 出 減 免 土 地 補 價 的 訴 求 重 建 合 作 社 樓 宇 一 般 涉 及 兩 個 層 次 的 土 地 補 價 第 一 個 層 次 是 業 主 為 撤 銷 合 作 社 樓 宇 轉 讓 限 制 而 須 向 政 府 繳 付 的 三 分 之 二 土 地 補 價 第 二 個 層 次 是 在 重 建 有 關 地 盤 達 規 劃 大 綱 圖 所 准 許 的 最 高 發 展 參 數 時, 所 涉 及 的 修 訂 地 契 條 款 的 補 價 第 一 層 補 價 是 業 主 對 政 府 的 欠 款 第 二 層 補 價 與 一 般 私 人 地 盤 發 展 的 情 況 無 異 對 兩 者 的 任 何 減 免 均 偏 離 一 貫 的 政 府 政 策 和 做 法, 必 須 要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我 們 曾 嘗 試 在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前 提 下, 考 慮 是 否 有 足 夠 理 據 調 整 一 貫 的 政 策 以 協 助 合 作 社 樓 宇 重 建 然 而, 儘 管 現 時 有 部 分 合 作 社 樓 宇 地 盤 未 有 用 盡 最 高 發 展 參 數, 但 地 盤 的 整 體 重 建 潛 質 卻 並 未 如 想 像 般 高 因 此, 以 釋 放 這 些 地 盤 的 發 展 潛 力 作 為 理 由 去 減 免 土 地 補 價 的 理 據 並 不 充 分 再 者, 若 因 重 建 可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而 需 調 整 政 府 一 貫 政 策 以 協 助 合 作 社 樓 宇 重 建, 則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其 他 舊 樓 重 建 若 能 釋 放 額 外 樓 面 面 積, 我 們 亦 須 一 視 同 仁 以 公 帑 補 貼, 這 恐 怕 並 不 符 合 社 會 的 期 望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亦 曾 提 出, 要 求 由 市 建 局 協 助 重 建 我 們 亦 曾 嘗 試 從 市 區 更 新 的 角 度 去 考 慮 加 快 合 作 社 樓 宇 重 建 然 而, 正 如 我 們 以 往 曾 多 次 解 釋, 市 建 局 的 宗 旨 是 透 過 進 行 鼓 勵 推 廣 及 促 進 市 區 重 建, 改 善 香 港 的 住 屋 水 平 及 已 建 設 環 境 市 建 局 優 先 協 助 的 是 那 些 破 舊 及 嚴 重 失 修 的 樓 宇 合 作 社 樓 宇 普 遍 有 較 良 好 的 保 養, 相 對 而 言, 重 建 的 需 要 沒 有 那 麼 迫 切 因 此, 要 求 市 建 局 在 其 他 更 具 迫 切 重 建 需 要 的 舊 樓 行 列 當 中 插 入 優 先 處 理 合 作 社 樓 宇, 並 不 合 適 然 而, 若 合 乎 資 格, 合 作 社 樓 宇 同 樣 可 申 請 市 建 局 的 需 求 主 導 重 建 項 目 ( 先 導 計 劃 ), 供 市 建 局 揀 選 由 於 以 上 的 方 案 並 不 可 行, 我 們 遂 與 房 協 研 究 推 出 先 導 計 劃, 在 合 情 合 理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和 公 帑 運 用 得 宜 的 前 提 下, 去 回 應 部 分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欲 重 建 其 樓 宇 的 訴 求 房 協 並 非 牟 利 機 構, 亦 沒 有 得 到 政 府 直 接 資 助, 並 須 為 其 項 目 自 負 營 虧 及 承 擔 市 場 風 險 現 時 提 出 的 先 導 計 劃, 是 平 衡 了 房 協 的 機 構 運 作 原 則 及 部 分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希 望 重 建 以 遷 離 合 作 社 的 訴 求 我 們 理 解 先 導 計 劃 未 必 能 符

131 131 合 所 有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的 期 望, 但 這 正 正 反 映 重 建 合 作 社 樓 宇 所 涉 及 平 衡 公 眾 利 益 考 慮 的 複 雜 性 我 們 提 出 先 導 計 劃, 是 希 望 可 以 在 私 人 發 展 商 重 建 合 作 社 之 外, 提 供 多 一 個 選 項 給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考 慮 此 外, 現 時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若 有 需 要 遷 離 合 作 社 樓 宇, 有 以 下 方 式 就 已 解 散 的 合 作 社 而 言, 有 關 業 主 可 向 政 府 補 回 三 分 之 二 地 價 然 後 在 市 場 上 出 售 其 單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有 既 定 機 制 容 許 有 關 業 主 申 請 短 期 豁 免 其 單 位 的 轉 讓 限 制, 讓 他 們 在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前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現 行 的 短 期 豁 免 有 效 期 為 9 個 月, 但 若 有 關 業 主 有 需 要, 可 申 請 再 延 長 就 未 解 散 的 合 作 社, 有 關 業 主 可 通 過 轉 讓 合 作 社 會 籍 的 方 法 把 單 位 使 用 權 讓 予 其 他 有 興 趣 並 符 合 資 格 的 公 務 員, 從 而 遷 離 合 作 社 樓 宇, 當 中 並 不 涉 及 土 地 補 價 ( 三 ) 就 調 低 先 導 計 劃 要 求 的 業 主 同 意 門 檻, 要 求 房 協 調 高 收 購 價, 以 及 容 許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在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 計 劃 第 二 市 場 購 買 居 屋 單 位 的 意 見, 我 們 的 答 覆 如 下 業 主 同 意 門 檻 房 協 提 出 100% 業 主 同 意 門 檻, 有 以 下 3 個 考 慮 : 第 一, 現 居 於 未 補 地 價 以 撤 銷 合 作 社 樓 宇 轉 讓 限 制 的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為 在 職 公 務 員 已 退 休 公 務 員, 或 公 務 員 的 合 法 繼 承 人 對 在 職 公 務 員 而 言, 他 們 成 為 合 作 社 社 員, 擁 有 單 位 的 住 用 權, 是 他 們 受 僱 於 政 府 可 享 受 的 房 屋 福 利 的 其 中 一 種 那 些 在 已 解 散 合 作 社 取 得 業 權 的 在 職 公 務 員 不 可 再 享 有 其 他 房 屋 福 利 故 此, 除 非 所 有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同 意 出 售 重 建, 否 則 只 顧 大 多 數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的 意 願, 而 迫 使 不 願 意 的 公 務 員 業 主 遷 離 和 犧 牲 其 房 屋 福 利, 並 不 公 道 第 二, 根 據 土 地 ( 為 重 新 發 展 而 強 制 售 賣 ) 條 例 ( 條 例 ), 土 地 審 裁 處 會 基 於 申 請 強 制 售 賣 地 段 上 現 有 發 展 的 齡 期 或 其 維 修 狀 況, 判 斷 是 否 信 納 該 地 段 理 應 重 新 發 展, 從 而 決 定 是 否 發 出 強 制 售 賣 令 合 作 社 樓 宇 一 般 都 保

132 132 養 良 好, 根 據 條 例 未 必 會 獲 發 強 制 售 賣 令 如 房 協 的 先 導 計 劃 接 納 只 有 80% 或 90% 業 主 的 申 請, 則 房 協 必 須 承 擔 不 獲 土 地 審 裁 處 發 出 強 制 售 賣 令 的 風 險, 或 必 須 以 更 高 的 代 價 收 購 不 願 出 售 的 餘 下 20% 或 10% 的 物 業 業 權, 最 後 項 目 可 能 因 此 而 無 法 重 建 或 出 現 大 幅 虧 蝕 事 實 上, 過 往 11 個 成 功 重 建 的 合 作 社 樓 宇 的 個 案, 全 部 都 是 發 展 商 透 過 收 購 成 功 取 得 100% 業 主 自 願 出 售 業 權 而 獲 重 建 因 此, 要 獲 取 全 體 業 主 同 意 出 售 及 重 建 合 作 社 樓 宇 是 有 先 例 可 援 的 第 三, 房 協 推 出 以 需 求 主 導 模 式 試 行 的 先 導 計 劃, 本 意 是 回 應 部 分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指 其 無 能 力 向 政 府 繳 付 所 欠 的 三 分 之 二 土 地 補 價, 卻 希 望 早 日 遷 離 合 作 社 樓 宇, 而 要 求 政 府 介 入 協 助 重 建 由 於 房 協 是 回 應 部 分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希 望 可 盡 早 重 建 的 期 望, 故 此 理 應 是 業 主 一 方 有 意 願 進 行 的 重 建 計 劃, 房 協 才 應 處 理 房 協 的 收 購 價 我 們 理 解 先 導 計 劃 建 議 的 收 購 價 未 必 能 符 合 所 有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的 期 望 房 協 並 非 牟 利 機 構, 沒 有 得 到 政 府 直 接 資 助, 並 須 為 其 項 目 自 負 營 虧 及 承 擔 市 場 風 險 現 時 提 出 的 收 購 價 比 合 作 社 樓 宇 的 市 價 略 高, 是 平 衡 了 房 協 的 機 構 運 作 原 則 及 部 分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希 望 重 建 以 遷 離 其 樓 宇 的 訴 求 在 第 二 市 場 購 買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先 導 計 劃 旨 在 為 合 作 社 樓 宇 業 主 提 供 多 一 個 渠 道, 讓 有 關 業 主 以 略 高 於 市 價 出 售 其 單 位, 並 可 按 其 需 要 選 擇 在 房 協 住 宅 發 售 計 劃 第 二 市 場 購 入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先 導 計 劃 下 所 提 出 的 條 件, 已 適 當 平 衡 各 方 考 慮 現 時 房 協 住 宅 發 售 計 劃 下 約 有 個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分 布 於 港 九 及 新 界, 相 信 可 為 有 關 業 主 提 供 一 定 的 選 擇 任 何 資 助 房 屋, 包 括 未 繳 付 補 價 的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均 涉 及 寶 貴 的 社 會 資 源, 必 須 小 心 運 用

133 133 房 委 會 一 貫 的 政 策, 是 只 有 符 合 綠 表 資 格 的 人 士 方 可 在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購 買 未 繳 付 補 價 的 居 屋 單 位 ; 至 於 讓 白 表 人 士 購 買 此 類 單 位 的 安 排, 則 仍 然 只 是 臨 時 計 劃, 申 請 亦 設 有 配 額, 而 且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符 合 白 表 資 格, 包 括 房 委 會 釐 定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限 額 如 把 先 導 計 劃 放 寬 至 涵 蓋 房 委 會 轄 下 的 未 繳 付 補 價 居 屋 單 位, 並 非 合 適 和 審 慎 的 做 法, 對 其 他 市 民 亦 未 必 公 平 ( 四 ) 於 先 導 計 劃 是 以 試 行 形 式 推 出, 房 協 已 確 認 以 房 協 現 時 的 人 力 及 財 政 資 源 尚 可 應 付 待 先 導 計 劃 推 出 一 段 時 間 後, 房 協 會 根 據 合 作 社 業 主 的 反 應, 以 及 推 行 計 劃 的 經 驗, 再 行 檢 討 人 力 及 財 政 的 需 要 政 府 支 持 房 協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政 府 會 以 一 貫 的 政 策 優 惠 處 理 房 協 發 展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的 土 地 補 價 ( 五 ) 據 房 協 資 料, 一 般 而 言, 地 盤 面 積 須 有 至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才 可 建 造 足 夠 的 安 置 單 位, 以 啟 動 屋 邨 重 建 由 於 未 有 參 與 先 導 計 劃 的 合 作 社 的 地 盤 面 積 資 料, 包 括 地 盤 位 置 及 面 積 等, 故 此 先 導 計 劃 可 以 如 何 配 合 或 促 進 房 協 的 屋 邨 重 建, 現 階 段 言 之 尚 早 屋 頂 綠 化 工 程 Green Roof Projects 22.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在 建 築 物 加 入 綠 化 元 素 ( 例 如 綠 化 屋 頂 ) 是 環 保 大 趨 勢 綠 化 屋 頂 不 單 可 美 化 環 境, 還 可 紓 緩 城 市 的 熱 島 效 應, 以 及 提 升 樓 宇 的 隔 熱 能 力 因 此, 有 不 少 國 家 及 地 區 ( 例 如 德 國 日 本 和 上 海 ) 正 大 力 推 動 綠 化 屋 頂, 但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表 現 卻 望 塵 莫 及 此 外, 有 報 道 指 出, 建 築 署 推 行 的 政 府 建 築 物 屋 頂 綠 化 的 項 目 的 成 效 差 劣 例 如, 部 分 已 完 成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地 點 的 綠 化 覆 蓋 率 極 低, 而 且 只 種 植 了 少 量 盆 栽 或 細 幅 草 陂, 不 符 合 發 展 局 在 2012 年 制 訂 的 相 關 標 準 及 規 定 建 築 署 回 應 時 卻 表 示, 相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效 益 難 以 量 化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建 築 署 進 行 綠 化 政 府 建 築 物 屋 頂 工 程 的 地 點 數 目 和 所 涉 總 綠 化 面 積 為 何 ;

134 134 ( 二 ) 當 局 現 時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或 指 引 評 估 屋 頂 綠 化 工 程 的 效 益, 以 及 有 否 定 期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以 更 新 該 等 標 準 或 指 引 ; ( 三 ) 有 何 機 制 監 察 屋 頂 綠 化 工 程 的 效 益, 以 免 工 程 涉 及 的 綠 化 面 積 過 小 ; ( 四 ) 過 去 3 年, 有 否 評 估 適 宜 進 行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的 政 府 建 築 物 或 校 舍 的 數 目 為 何 ;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 在 該 等 建 築 物 或 校 舍 當 中,(i) 已 完 成 (ii) 將 會 完 成 / 進 行, 以 及 (iii) 未 有 計 劃 進 行 該 等 工 程 的 建 築 物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會 否 在 適 宜 但 仍 未 進 行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的 建 築 物 盡 快 開 展 該 等 工 程, 以 普 及 綠 化 建 築 ; ( 五 ) 鑒 於 現 時 本 港 的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項 目 多 集 中 在 政 府 建 築 物 及 中 小 學 學 校 校 舍,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資 助 私 人 樓 宇 業 主 進 行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會 否 考 慮 規 定 新 建 築 物 須 進 行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或 規 定 所 有 新 建 築 物 須 有 一 定 百 分 比 的 綠 化 屋 頂, 以 提 高 業 主 的 綠 化 意 識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現 時 政 府 為 學 校 提 供 的 綠 化 屋 頂 指 引 十 分 簡 短, 當 局 會 否 盡 快 制 訂 一 套 詳 盡 的 指 引, 以 協 助 學 校 推 行 該 項 環 保 措 施 ; 及 ( 八 ) 鑒 於 有 教 師 指 出, 現 時 學 校 申 請 進 行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及 相 關 資 助 時 遇 到 不 少 困 難, 例 如 申 請 要 經 過 繁 複 的 審 批 程 序, 並 須 提 交 綠 化 工 程 的 圖 則, 而 且 審 批 程 序 牽 涉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導 致 行 政 混 亂 及 權 責 不 清, 以 致 多 間 學 校 卻 步, 當 局 會 如 何 協 助 學 校 及 其 他 申 請 者 解 決 有 關 困 難 ; 當 局 會 否 把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資 源 集 中, 並 設 立 一 個 綠 化 建 築 資 訊 中 心 或 專 責 部 門, 統 籌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的 申 請 審 批 工 作, 以 及 簡 化 申 請 手 續?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建 築 署 在 過 去 3 年 ( 即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 完 成 了 超 過 50 個 屋 頂 綠 化 項 目 及 其 總 綠 化 面 積 超 過 5 萬 平 方 米

135 135 ( 二 ) 及 ( 三 ) 發 展 局 在 編 製 技 術 通 告 有 關 綠 化 面 積 的 規 定 及 標 準 的 過 程 中 參 考 了 外 國 經 驗 標 準 及 採 納 了 香 港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優 化 建 築 設 計 締 造 可 持 續 建 築 環 境 報 告 書 及 建 築 署 的 香 港 綠 化 屋 頂 應 用 研 究 內 容 及 建 議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建 築 署 負 責 的 新 建 政 府 建 築 項 目, 均 須 符 合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技 術 通 告 第 3/2012 號 內 就 政 府 建 築 物 工 地 綠 化 覆 蓋 率 所 訂 明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即 面 積 達 2 萬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其 綠 化 覆 蓋 率 面 積 須 達 到 30%; 而 面 積 為 2 萬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工 地, 其 綠 化 覆 蓋 率 則 須 達 到 20% 建 築 署 會 遵 照 上 述 的 標 準 和 規 定, 以 達 致 技 術 通 告 要 求 的 綠 化 面 積 ( 四 ) 建 築 署 按 照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技 術 通 告 第 3/2012 號 為 所 有 新 的 政 府 建 築 項 目 提 供 綠 化 設 施, 包 括 屋 頂 綠 化 此 外, 建 築 署 亦 就 其 負 責 維 修 的 現 有 政 府 建 築 物, 鼓 勵 相 關 的 管 理 部 門 在 計 劃 較 大 規 模 的 翻 新 工 程 時, 如 條 件 許 可 進 行 屋 頂 綠 化 建 築 署 會 評 估 建 築 物 是 否 適 宜 進 行 屋 頂 綠 化, 並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完 成 了 超 過 50 個 屋 頂 綠 化 項 目 及 其 總 綠 化 面 積 超 過 5 萬 平 方 米 此 外, 正 在 建 築 / 籌 劃 階 段 的 屋 頂 綠 化 項 目 超 過 25 個 而 面 積 亦 超 過 平 方 米 ( 五 ) 基 於 資 源 考 慮, 政 府 未 有 計 劃 資 助 業 主 進 行 綠 化 屋 頂 工 程 ( 六 ) 為 締 造 優 質 及 可 持 續 的 建 築 環 境, 屋 宇 署 自 2011 年 4 月 已 實 施 一 套 措 施, 包 括 在 批 予 私 人 新 發 展 項 目 因 總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及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規 定 必 須 遵 從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152 頒 布 的 可 持 續 建 築 環 境 的 建 築 設 計 指 引 ( 指 引 ) 指 引 為 了 改 善 都 市 空 間 尤 其 是 行 人 區 的 環 境 質 素 及 紓 緩 熱 島 效 應, 規 定 地 盤 面 積 介 乎 平 方 米 至 2 萬 平 方 米 及 超 過 2 萬 平 方 米 的 新 建 築 發 展 項 目 分 別 提 供 最 低 20% 及 30%

136 136 綠 化 覆 蓋 率 有 關 綠 化 面 積 可 設 於 行 人 區 公 用 平 台 天 台 / 平 台 / 主 天 台 斜 坡 或 擋 土 構 築 物 ( 七 ) 政 府 向 來 致 力 向 學 校 及 大 眾 推 廣 屋 頂 綠 化, 並 提 供 了 一 系 列 詳 細 的 指 引 及 資 訊 協 助 學 校 施 行 屋 頂 綠 化, 當 中 包 括 : 為 協 助 選 擇 及 鼓 勵 選 用 合 適 於 屋 頂 綠 化 的 植 物, 發 展 局 編 製 了 香 港 高 空 綠 化 的 植 物 應 用 圖 鑑 ( 植 物 圖 鑑 ) 此 雙 語 植 物 圖 鑑 詳 細 說 明 包 括 超 過 100 種 在 本 港 項 目 中 成 功 使 用 的 高 空 綠 化 植 物, 包 括 技 術 及 植 物 生 長 資 料, 以 便 校 方 及 設 計 者 選 擇 適 合 的 植 物 於 屋 頂 綠 化 項 目 此 外, 他 們 亦 可 透 過 新 設 的 網 上 高 空 綠 化 植 物 搜 尋 器, 選 擇 符 合 校 園 種 植 環 境 的 屋 頂 綠 化 植 物 除 了 可 透 過 瀏 覽 綠 化 網 頁 < 參 考 有 關 內 容 外, 發 展 局 已 向 學 校 及 公 共 圖 書 館 派 發 印 刷 本 以 便 公 眾 查 閱 ; 發 展 局 的 綠 化 網 頁 亦 提 供 屋 頂 綠 化 在 學 校 應 用 的 詳 細 資 訊, 包 括 考 慮 因 素 設 計 方 法 成 功 例 子 及 學 校 分 享 落 實 校 園 屋 頂 綠 化 心 得 詳 細 內 容 可 瀏 覽 以 下 連 結 : < in_schools.html>; 發 展 局 亦 透 過 舉 辦 講 座 向 學 校 及 公 眾 推 廣 屋 頂 綠 化, 詳 細 向 學 校 推 介 及 講 解 屋 頂 綠 化 的 應 用 設 計 考 慮 及 提 供 實 用 資 訊 等 ; 及 此 外, 發 展 局 協 助 香 港 綠 色 建 築 議 會 編 製 香 港 學 校 綠 建 指 南, 其 中 綠 化 天 台 的 內 容 具 體 列 出 考 慮 事 項, 並 向 學 校 提 供 有 關 屋 頂 綠 化 解 決 方 案 的 詳 細 及 完 整 指 引, 以 清 晰 具 體 的 步 驟 推 行 綠 化 ( 八 ) 就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向 屋 宇 署 呈 交 的 屋 頂 綠 化 建 築 圖 則, 屋 宇 署 須 要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規 定 審 批, 並 會 按 中 央 處 理 建 築 圖 則 的 制 度 把 建 築 圖 則 轉 介 予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由 他 們 同 步 就 其 關 注 或 規 管 的 範 疇 進 行 審 議 若 這 些 圖 則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規 定, 屋 宇 署 必 須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給 予 批 准,

137 137 否 則 亦 須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16 條 拒 絕 批 准 有 關 建 築 圖 則 實 施 中 央 處 理 建 築 圖 則 的 制 度, 是 要 確 保 有 關 建 築 圖 則, 得 以 徵 詢 所 有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而 屋 宇 署 也 可 在 限 期 內 整 理 所 有 意 見 至 於 不 屬 建 築 物 條 例 規 管 範 圍 內 的 意 見, 申 請 人 及 其 委 任 的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可 直 接 與 有 關 部 門 商 討, 以 解 決 問 題 議 案 MOTIONS 主 席 : 議 案 本 會 現 在 繼 續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動 議 的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以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和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第 二 項 議 案 提 出 合 共 32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SECTION 54A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恢 復 經 於 2015 年 5 月 28 日 動 議 的 議 案 辯 論 Continuation of debate on motion which was moved on 28 May 2015 陳 志 全 議 員 :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陳 恒 鑌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上 星 期, 我 坐 在 這 裏 很 留 心 聽 泛 民 議 員 的 發 言, 這 令 我 逼 不 得 已 亦 要 發 言 他 們 上 星 期 的 發 言 令 人 不 寒 而 慄, 我 建 議

138 138 郭 家 麒 議 員 回 去 翻 看 自 己 上 星 期 的 言 論, 那 是 生 安 白 造, 砌 詞 推 諉, 賊 喊 捉 賊, 令 人 作 嘔 他 竟 然 可 以 把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說 成 是 政 治 任 務 陰 謀 詭 計, 把 支 持 IT 界 發 展 說 成 是 要 發 展 網 絡 監 控 ; 在 支 持 科 技 界 方 面, 就 說 20 萬 從 業 員 無 須 向 政 府 乞 憐 這 邊 廂 罵 政 府 對 科 技 界 支 援 不 足, 那 邊 廂 卻 不 讓 政 府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我 希 望 他 們 今 次 不 要 再 拖, 因 為 這 件 事 已 拖 延 了 3 年 反 對 派 經 常 說 別 人 好 勇 鬥 狠, 聽 罷 郭 家 麒 議 員 的 言 論, 大 家 便 知 道 真 正 好 勇 鬥 狠 的 是 哪 位 議 員 是 哪 些 人 今 時 今 日, 他 們 是 否 窮 得 只 剩 下 鬥 爭? 無 可 否 認, 香 港 的 科 技 發 展 不 足, 但 正 正 因 為 這 種 不 足, 我 們 更 需 要 一 個 專 責 的 局 來 推 動 和 改 善, 正 所 謂 窮 則 變, 變 則 通 如 果 像 郭 議 員 所 說 般 拒 絕 支 持 政 府, 這 邊 廂 批 評 支 援 不 足, 那 邊 廂 卻 不 讓 政 府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他 究 竟 想 政 府 怎 樣 做? 要 不 就 不 要 批 評, 若 批 評 了, 當 政 府 想 作 出 改 善 時 就 讓 它 去 做 正 如 在 政 改 一 事 上, 他 們 一 方 面 說 要 民 主, 要 求 普 選, 但 另 一 方 面 卻 不 支 持 政 改 方 案 現 在 科 技 發 展 不 濟, 政 府 要 搞 科 技, 他 們 又 不 支 持 政 府, 究 竟 他 們 想 怎 樣? 我 曾 經 任 職 一 間 科 技 公 司, 有 機 會 近 距 離 觀 察 香 港 的 科 技 發 展 與 支 援 事 實 上, 要 把 一 項 科 研 成 果 轉 化 成 商 品, 絕 對 不 簡 單, 除 了 金 錢 外, 還 需 要 硬 件 和 軟 件 配 合, 而 香 港 目 前 最 缺 乏 的 就 是 軟 件 軟 件 是 指 甚 麼? 我 回 顧 過 去, 那 其 實 是 指 一 籃 子 的 政 策 ; 政 府 需 要 營 造 一 個 有 利 於 科 技 發 展 的 市 場 在 此 我 想 說, 如 果 能 夠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我 對 它 有 很 多 期 望, 亦 希 望 香 港 政 府 能 夠 善 用 自 身 優 勢, 發 揮 香 港 科 技 的 優 勢 香 港 科 技 界 最 大 的 市 場 在 哪 裏? 其 實 最 大 的 買 家 就 是 政 府,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擴 大 現 行 的 公 營 機 構 試 用 計 劃 政 府 目 前 通 常 只 會 採 購 政 府 資 助 項 目 下 的 科 技 產 品, 例 如 接 受 創 新 科 技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項 目 下 的 產 品, 但 對 於 其 他 科 技 產 品, 政 府 則 一 概 不 予 支 持, 這 一 點 對 於 營 造 香 港 創 新 科 技 發 展 的 氛 圍 絕 對 沒 有 好 處 試 想, 有 些 人 從 事 創 新 科 技 的 研 究 或 發 展, 不 用 政 府 資 助 也 能 成 功, 為 甚 麼 不 支 持 和 幫 助 他 們? 他 們 有 能 力 和 勇 氣 自 行 投 資, 製 造 出 一 些 新 產 品, 我 深 信 這 些 都 是 一 些 好 的 產 品, 為 甚 麼 不 支 持 他 們? 例 如 我 之 前 曾 提 及, 有 一 位 工 程 師 在 香 港 看 到 有 窗 掉 下 來, 而 驗 窗 根 本 是 治 標 不 治 本, 於 是 他 發 明 了 一 個 又 簡 單 又 便 宜 又 美 觀 又 好 用 的 結 構 以 供 安 裝 在 窗 上, 現 時 市 民 安 裝 了 這 個 結 構 後 都 很 安 心, 而 這 項 發 明 亦 很 受 歡 迎 這 位 工 程 師 向 政 府 推 介 其 發 明 時 表 示, 如 果 政 府

139 139 在 公 屋 安 裝 這 個 結 構, 他 不 會 收 費 或 將 會 以 原 價 供 應 給 政 府, 但 政 府 卻 不 屑 一 顧 當 然, 我 不 會 怪 責 房 屋 署, 因 為 政 府 根 本 沒 有 一 套 政 策 規 定 要 接 受 新 事 物 有 鑒 於 此, 我 希 望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帶 動 下, 政 府 的 採 購 方 式 或 在 引 用 新 科 技 方 面, 能 夠 有 所 突 破 第 二 點, 我 希 望 政 府 改 變 採 購 方 式 雖 然 香 港 政 府 是 按 照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採 購 協 定 行 事, 但 我 相 信 當 中 還 有 很 多 空 間 可 以 把 科 研 成 果 提 供 予 政 府 採 購, 同 時, 政 府 亦 應 該 調 整 一 直 以 來 價 低 者 得 的 採 購 原 則 如 果 堅 持 價 低 者 得, 香 港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 中 小 企 ) 基 本 上 難 以 跟 國 際 大 型 機 構 競 爭, 因 為 這 些 機 構 能 夠 批 量 生 產 和 大 規 模 應 用, 而 他 們 的 市 場 又 大, 取 貨 容 易, 香 港 的 中 小 企 如 何 能 與 他 們 競 爭? 此 外, 政 府 如 果 真 的 想 支 持 創 新 科 技 發 展, 是 否 應 該 在 每 年 政 府 部 門 的 開 支 方 面 撥 出 一 個 較 小 的 份 額, 例 如 3% 至 5%, 讓 各 個 部 門 引 入 一 些 創 新 科 技 的 成 果? 我 認 為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成 立 不 能 再 拖, 如 果 不 斷 拖 延, 3 年 又 3 年, 很 快 便 達 10 年 所 以, 我 希 望 泛 民 不 要 再 拖 如 果 今 次 能 夠 成 功 設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好 處 是 屬 於 大 家 的 至 於 各 項 修 正 案, 我 認 為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純 粹 是 想 拖 垮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成 立 例 如 在 修 正 案 中, 把 原 議 案 所 訂 的 生 效 日 期 由 第 14 日 改 為 第 240 日, 究 竟 把 第 14 日 改 為 第 240 日 的 作 用 為 何? 他 們 是 否 告 訴 我, 在 第 240 日 才 生 效 對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會 更 好? 這 些 修 正 案 基 本 上 並 無 意 義, 不 值 得 支 持 亦 不 切 實 際, 是 為 拖 垮 而 拖 垮 今 時 今 日, 香 港 就 是 出 現 了 這 種 情 況, 政 改 如 是, 民 生 事 項 也 如 是 如 此 一 來, 香 港 會 變 成 怎 樣? 我 希 望 泛 民 議 員 不 要 鬥 氣, 想 清 楚 是 誰 選 他 們 出 來, 他 們 要 對 得 起 香 港 市 民, 對 得 起 香 港 的 年 輕 人 如 果 他 們 覺 得 拖 垮 香 港 是 過 癮 的, 或 能 夠 達 到 他 們 的 政 治 目 的, 他 們 便 繼 續 吧, 選 民 會 很 留 心 他 們 的 一 舉 一 動 所 以, 我 希 望 他 們 放 下 屠 刀, 立 地 成 佛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5 月 22 日, 瑞 士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發 表 了 2014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年 度 報 告, 香 港 在 61 個 國 家 中 排 名 第 二 特 區 政 府 沾 沾 自 喜, 發 表 聲 明 表 示 歡 迎, 但 並 無 提 及 排 名 第 一 的 是 我 們 的 對 手 新 加 坡

140 140 其 實, 全 球 有 數 份 研 究 競 爭 力 的 著 名 報 告, 分 別 給 予 香 港 不 同 的 排 名 不 過, 我 認 為 要 重 視 的 並 不 止 是 排 名, 而 是 排 名 先 後 的 原 因 由 於 競 爭 力 與 創 新 科 技 有 關, 我 會 在 此 談 談 我 對 這 些 競 爭 力 報 告 就 香 港 所 作 評 估 的 看 法 除 了 瑞 士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外, 另 一 份 著 名 的 競 爭 力 研 究 報 告 是 由 同 屬 瑞 士 的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發 表 的, 它 也 是 相 當 著 名 的 機 構 在 年 度 世 界 競 爭 力 年 報 中, 香 港 排 名 第 七, 較 過 往 排 名 第 九 微 升 然 而, 我 們 不 要 忘 記, 我 們 的 對 手 新 加 坡 排 名 較 我 們 前, 位 列 第 二 所 以, 只 顧 稱 讚 自 己 的 排 名 上 升, 而 忽 略 對 手 經 常 超 越 我 們 的 原 因,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讓 我 們 再 深 入 探 討 為 何 香 港 排 名 第 七 原 來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合 共 訂 有 12 項 指 標, 即 是 所 謂 的 The 12 pillars of competitiveness ( 競 爭 力 的 12 條 支 柱 ), 並 分 為 三 大 類 : 基 本 要 求 (Basic requirements), 即 基 建 及 制 度, 而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排 名 第 三, 但 不 要 忘 記, 新 加 坡 排 名 第 一 其 次 是 促 進 效 率 的 因 素 (Efficiency enhancers), 香 港 的 排 名 也 相 當 高, 位 列 第 三, 但 新 加 坡 依 然 較 我 們 高, 排 名 第 二 不 過, 影 響 香 港 長 遠 競 爭 力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即 第 三 層 次 ( 即 最 高 層 次 ), 是 關 乎 一 個 經 濟 體 系 能 否 推 動 自 我 增 值 及 升 級 轉 型, 稱 為 創 新 及 精 密 的 因 素 (Innovation and sophistication factors), 代 表 越 做 越 好 越 做 越 精 密, 香 港 排 名 第 二 十 三, 而 新 加 坡 則 排 名 第 十 一 此 外,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最 近 亦 發 表 了 中 國 城 市 競 爭 力 藍 皮 書 主 席, 不 知 道 你 是 否 有 時 間 閱 覽, 因 為 這 份 藍 皮 書 相 當 不 俗, 而 且 很 有 趣, 當 中 顯 示 在 全 國 290 多 個 城 市 中, 香 港 的 綜 合 競 爭 力 首 次 被 深 圳 超 越 不 過, 在 可 持 續 競 爭 力, 即 作 為 一 個 宜 居 及 宜 商 的 城 市 方 面, 香 港 仍 然 排 名 第 一 我 們 的 綜 合 競 爭 力 之 所 以 落 後,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因 此, 綜 合 多 方 面 的 報 告, 並 進 行 研 究 和 反 思, 政 府 應 該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認 真 研 究 創 新 的 問 題 我 們 千 萬 不 要 因 有 報 告 指 我 們 排 名 上 升 便 沾 沾 自 喜, 或 如 一 名 財 金 高 官 的 演 辭 所 說, 只 要 擁 有 高 自 由 度 便 滿 足 如 果 我 們 維 持 這 種 思 維, 便 會 變 成 莊 子 秋 水 篇 中 的 河 伯, 秋 水 時 至, 百 川 灌 河, 涇 流 之 大, 兩 涘 渚 崖 之 間, 不 辯 牛 馬 河 伯 看 到 很 多 水 注 入, 於 是 河 伯 欣 然 自 喜, 以 天 下 之 美 為 盡 在 己, 以 為 自 己 很 了 不 起 但 是, 當 河 伯 流 到 東 海 後, 眼 見 偌 大 的 海 洋, 東 面 而 視, 不 見 水 端, 這 時 河 伯 才 望 洋 興 嘆 : 野 語 有 之 日, 聞 道 百 以

141 141 為 莫 己 若 者, 我 之 謂 也 意 思 是 以 為 自 己 懂 得 100 件 事 或 在 某 些 科 目 取 得 高 分 便 很 了 不 起, 這 種 心 態 要 不 得, 我 們 不 可 以 做 河 伯 主 席, 對 嗎? 因 此, 我 認 為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是 確 有 必 要 的 我 亦 贊 同 特 首 梁 振 英 所 說, 這 個 政 策 局 應 稱 為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非 科 技 及 創 新 局, 因 為 科 技 及 創 新 局 這 個 名 稱 如 同 說 創 新 一 定 要 用 科 技, 但 事 實 卻 不 然, 創 新 不 一 定 要 用 科 技 綜 合 多 名 學 者 的 說 法, 創 新 可 以 有 多 方 面, 而 其 中 一 方 面 便 是 理 論 或 理 念 的 創 新 我 們 偉 大 的 祖 國 ( 即 內 地 ) 在 這 方 面 真 的 做 得 很 好, 經 常 提 出 新 的 理 論, 例 如 這 份 評 估 城 市 的 藍 皮 書 提 到, 深 圳 是 創 新 驅 動 的 城 市, 而 蘇 州 則 是 懂 得 以 舊 城 打 造 提 升 的 城 市 我 認 為, 內 地 的 經 濟 學 者 在 提 出 新 理 念 及 新 理 論 方 面 做 得 很 好 創 新 包 括 理 念 及 理 論 的 創 新 制 度 的 創 新 程 序 的 創 新 及 商 業 模 式 的 創 新, 而 香 港 在 各 方 面 皆 缺 乏, 需 要 有 人 動 動 腦 筋 我 知 道 梁 副 局 長 和 蘇 局 長 都 很 繁 忙, 又 要 搞 旅 遊, 又 要 搞 電 影, 而 出 席 康 城 電 影 節 的 來 回 時 間 也 要 數 天, 怎 會 有 空 處 理 這 麼 多 事 務? 根 本 沒 有 可 能, 還 要 處 理 電 視 發 牌, 試 問 怎 會 有 空 思 考 理 論 創 新 及 制 度 創 新? 我 也 很 同 情 他 們 這 麼 辛 苦, 所 以 物 色 一 位 有 新 思 維 的 專 家 來 搞 創 新 也 是 很 應 該 的 我 希 望 日 後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會 考 慮 理 念 創 新 制 度 創 新, 以 及 程 序 和 商 業 模 式 的 創 新 香 港 在 創 新 方 面 是 否 完 全 欠 奉? 我 看 倒 不 是 不 知 道 梁 副 局 長 是 否 知 道 3 月 的 福 布 斯 雜 誌 竟 然 給 予 香 港 很 高 評 價, 說 我 們 是 創 新 之 都 (innovation hub), 排 名 僅 次 於 硅 谷 該 雜 誌 列 出 5 個 屬 創 新 樞 紐 的 城 市, 排 名 第 一 的 當 然 是 硅 谷, 第 二 是 香 港, 第 三 是 美 國 首 都 華 盛 頓, 第 四 是 以 色 列 特 拉 維 夫, 而 第 五 才 是 倫 敦 它 為 何 會 有 這 樣 的 看 法? 因 為 它 認 為 香 港 有 很 多 孕 育 始 創 企 業 的 溫 床, 而 有 關 的 記 者 在 深 入 調 查 後 指 出 了 數 個 機 構, 其 中 一 個 名 為 CoCoon 不 知 道 梁 副 局 長 曾 否 拜 訪 這 個 機 構? 他 說 CoCoon 鼓 勵 co-working space, 還 有 另 一 個 名 為 AcceleratorHK 當 然, 他 亦 提 到 香 港 科 技 園 的 incubation programmes( 孵 化 計 劃 ) 雖 然 文 中 沒 有 提 到, 但 我 知 道 已 在 燕 窩 街 運 作 一 段 時 間 的 NEST 孵 化 中 心, 提 供 了 很 多 管 理 知 識, 並 教 道 始 創 企 業 如 何 尋 找 資 金 改 善 管 理 及 推 銷 產 品 原 來 在 美 國 記 者 的 眼 中, 香 港 也 是 一 個 創 新 之 都 我 希 望 如 果 日 後 成 立 這 個 政 策 局, 新 局 長 會 在 上 任 後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探 討 香 港 的 innovation scene( 即 創 新 局 面 ) 究 竟 有 多 少 初 創

142 142 企 業 正 在 運 作 及 有 否 天 使 投 資 者 NEST 或 CoCoon 等 組 織 幫 助 它 們 其 實 不 止 是 美 國, 外 國 也 有 一 間 協 助 始 創 企 業 發 展 的 著 名 機 構 Plug and Play Tech Center 不 知 道 梁 副 局 長 曾 否 到 訪 這 機 構, 它 位 於 San Jose, 政 府 不 妨 前 往 視 察 我 認 為, 我 們 應 加 緊 研 究 如 何 協 助 始 創 企 業,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實 在 有 很 多 事 情 可 以 做 雖 然 有 同 事 批 評 這 個 政 策 局 所 管 理 的 部 門 很 少, 但 儘 管 規 模 較 小, 只 要 用 心, 仍 有 很 多 事 情 可 以 做 接 着, 我 想 談 談 我 對 科 技 的 看 法 特 區 政 府 當 然 要 在 科 技 方 面 急 起 直 追, 因 為 與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或 內 地 很 多 城 市 ( 特 別 是 深 圳 ) 比 較, 我 們 無 論 在 投 資 科 技 或 鼓 勵 利 用 科 技 創 業 的 企 業 方 面 均 遠 遠 落 後 我 想 提 出 一 個 問 題 讓 政 府 考 慮 : 鑒 於 科 技 的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包 括 納 米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甚 至 金 融 也 有 科 技, 我 們 的 金 融 界 不 是 在 討 論 FinTech 嗎? 各 行 各 業 也 要 運 用 科 技, 金 融 物 流 大 數 據 及 旅 遊 均 會 用 到, 但 究 竟 甚 麼 科 技 最 適 合 香 港? 廣 東 省 甚 至 整 個 內 地 都 極 力 推 動 電 子 商 貿 及 跨 境 網 購, 我 們 在 這 些 方 面 是 否 有 任 何 空 間 呢? 如 果 發 展 生 物 科 技, 這 方 面 的 範 疇 也 很 廣 泛, 那 麼 究 竟 是 開 發 先 進 的 新 藥 物, 例 如 治 療 癌 症 的 藥 物, 還 是 研 發 diagnostic( 即 診 治 ) 方 面 的 儀 器? 政 府 必 須 清 楚 考 慮 甚 麼 科 技 才 最 適 宜 香 港 的 土 壤, 並 最 有 機 會 在 香 港 開 花 結 果 如 果 香 港 要 像 歐 美 的 大 藥 廠 般 發 展 新 的 生 物 科 技, 我 相 信 會 十 分 困 難, 因 為 它 們 投 放 數 十 億 美 元 的 資 源 也 是 等 閒, 而 且 往 往 花 上 數 十 年 時 間 大 藥 廠 有 pipeline of drugs 或 pipeline of products, 即 使 投 放 10 億 美 元, 但 找 到 blockbuster drug 的 機 會 只 有 1% 或 2% 香 港 這 個 城 市 有 否 足 夠 的 資 源 和 耐 性 這 樣 做? 我 們 與 瑞 典 的 Karolinska Institute 合 作 發 展 生 物 科 技, 究 竟 是 從 事 哪 方 面 的 研 究? 我 希 望 將 來 的 局 長 會 向 我 們 交 代 很 多 人 批 評 特 區 政 府 在 科 研 方 面 所 投 放 的 資 源 很 少, 這 也 是 我 們 要 反 思 的 我 們 的 科 研 似 乎 有 欠 理 想, 未 能 孕 育 新 的 產 業, 究 竟 原 因 是 資 源 投 放 太 少 還 是 投 放 方 法 不 適 當? 我 們 知 道 科 研 有 兩 種, 其 中 一 種 是 基 礎 科 研 (basic R&D),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最 近 看 過 陳 繁 昌 校 長 的 一 篇 文 章, 他 談 的 正 是 基 礎 科 研 最 近 有 一 套 很 好 看 的 電 影 解 碼 遊 戲, 主 角 是 一 名 英 國 的 電 腦 奇 才 Alan TURING 如 果 沒 有 這 名 數 學 天 才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開 始 研 發 他 的 圖 靈 機 器 (Turing machine), 今 時 今 日 也 不 會 有 電 子 計 算 機, 因 為 他 創 造 的 機 器 正 是 電

143 143 子 計 算 機 的 前 身, 亦 不 會 有 人 工 智 能 此 外, 如 果 沒 有 人 研 究 物 理, 便 沒 有 半 導 體, 亦 沒 有 各 類 晶 片, 令 到 今 天 的 手 機 具 有 這 麼 多 用 途 基 礎 科 研 是 眾 多 創 新 產 物 的 基 礎 在 基 礎 科 研 方 面, 我 們 投 放 在 大 學 的 資 源 是 否 足 夠? 抑 或 現 時 由 大 學 各 自 bid 資 源 的 方 法 有 錯, 以 致 每 間 大 學 像 分 豬 肉 般 只 獲 撥 給 數 百 萬 元, 甚 麼 也 做 不 了? 又 或 是 我 們 應 該 將 資 源 集 中 發 展 全 港 八 大 院 校 最 有 潛 質 的 基 礎 科 研 範 圍, 務 求 做 大 做 強, 並 在 將 來 孕 育 一 個 諾 貝 爾 級 的 科 學 家? 應 用 科 研 (applied R&D) 的 情 況 也 是 一 樣, 我 們 現 時 已 有 這 類 機 構, 例 如 香 港 科 技 園 及 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它 們 在 應 用 科 研 方 面 做 過 些 甚 麼? 為 甚 麼 我 們 的 科 研 結 果 不 能 在 香 港 落 戶 和 孕 育 新 的 產 業 羣? 有 些 甚 麼 問 題 呢? 是 土 地 不 足 或 工 資 偏 低 嗎? 還 是 我 們 未 來 科 研 的 着 眼 點, 應 該 如 很 多 西 方 學 者 所 說, 隨 着 全 球 一 體 化 生 產 而 要 考 慮 regional co-operation( 區 域 合 作 ) 和 全 球 分 析, 以 及 研 究 哪 個 地 區 擁 有 regional advantage( 地 區 優 勢 )? 即 是 說, 我 們 或 可 與 深 圳 分 工 合 作, 合 力 打 造 新 的 企 業 或 產 品, 又 或 是 與 南 沙 甚 至 新 加 坡 合 作 這 些 機 遇 實 在 很 多, 而 且 也 不 是 甚 麼 新 思 維, 研 究 創 新 科 技 的 外 國 學 者 已 有 很 多 著 作, 值 得 未 來 的 局 長 研 究 並 與 我 們 分 享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我 認 為 麻 雀 雖 小, 但 亦 應 早 日 成 立, 讓 香 港 的 創 新 與 科 技 可 以 振 翅 高 飛 多 謝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本 來 無 一 物, 何 處 惹 塵 埃? 我 們 這 一 場 辯 論 是 延 續 上 一 個 會 期, 就 梁 振 英 政 府 建 議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提 出 決 議 案 而 進 行 的 辯 論 雖 然 撥 款 於 上 一 個 會 期 在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碰 釘 觸 礁,

144 144 但 政 府 繼 續 一 以 貫 之 地 屢 敗 屢 戰, 而 且 很 可 能 是 屢 戰 屢 敗 剛 才 有 支 持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議 員, 例 如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我 不 知 道 她 是 撐 還 是 踩 或 插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她 說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十 分 繁 忙, 喜 歡 周 遊 列 國, 經 常 外 訪, 要 搞 很 多 事, 所 以 沒 有 多 少 時 間 可 以 坐 下 來 思 考, 沒 有 在 這 方 面 用 過 多 少 腦 汁, 沒 有 甚 麼 思 維 和 思 考 不 過, 是 否 有 政 策 局 才 會 思 考, 沒 有 政 策 局 便 不 會 思 考 呢? 我 認 為 這 樣 說 對 坐 在 對 面 的 梁 敬 國 副 局 長 有 欠 公 道 雖 然 主 席 在 去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辯 論 時 想 不 起 梁 敬 國 副 局 長 的 名 字, 但 我 和 他 卻 已 認 識 好 一 段 日 子 他 是 我 在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的 其 中 一 位 師 兄, 大 家 已 經 相 識, 只 是 現 在 遺 憾 地 要 與 他 對 立 我 認 為 他 並 非 不 思 考 不 做 事 的 人, 只 是 他 的 想 法 創 意 或 腦 汁 未 獲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這 級 數 的 議 員 賞 識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堅 持 要 成 立 新 的 政 策 局, 因 為 有 新 的 政 策 局 才 有 新 思 維, 但 是 否 真 的 如 此 呢? 我 曾 研 究 客 觀 的 數 字 及 翻 查 政 府 或 國 際 評 級 機 構 的 統 計 數 據, 香 港 的 資 訊 通 訊 或 創 新 科 技 行 業, 甚 或 與 其 關 係 密 切 的 行 業, 僅 佔 香 港 生 產 總 值 的 3% 4%, 不 會 超 過 5% 為 了 替 香 港 市 民 把 關, 我 嘗 試 找 出 香 港 在 研 究 研 發 方 面 的 開 支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百 分 比 其 實, 也 不 算 很 高, 只 是 約 0.7%, 而 每 個 就 業 人 口 中, 只 有 不 足 7 人 是 從 事 科 技 或 研 究 工 作 有 關 的 數 字 表 面 看 來 真 的 很 低, 而 大 家 亦 可 能 感 到 十 分 羞 家, 不 明 白 為 何 香 港 如 此 發 達 和 富 裕 的 城 市, 在 亞 洲 以 至 全 世 界 中 會 如 此 落 後 我 們 經 常 在 不 同 場 合 和 議 會 的 辯 論 中 說 要 發 展 這 方 面 的 產 業, 因 為 這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支 柱, 也 是 香 港 未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以 至 經 濟 轉 型 必 須 關 注 的 重 點 然 而, 是 否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便 可 以 將 問 題 處 理 妥 當? 這 引 申 出 很 多 有 趣 的 問 題 由 於 副 局 長 修 讀 政 治 與 行 政 學, 應 該 十 分 明 白 官 僚 的 自 我 膨 脹 理 論 何 謂 官 僚 的 自 我 膨 脹 理 論? 其 實, 官 僚 體 系 也 會 出 現 個 人 自 私 的 動 機 或 念 頭 當 社 會 有 聲 音 要 求 政 府 這 樣 那 樣, 又 說 為 香 港 和 國 家 好 要 做 這 做 那, 政 府 官 員 便 會 思 考 要 怎 樣 做, 可 能 是 開 設 職 位 聘 請 人 手 成 立 政 策 局 或 增 加 部 門, 藉 以 回 應 社 會 的 訴 求 和 議 會 的 壓 力 我 們 從 過 往 公 共 行 政 或 政 策 研 究 的 文 獻 可 以 看 到, 自 40 年 代 以 來, 在 所 謂 的 福 利 國 家 發 展 中 已 出 現 這 種 自 我 膨 脹 的 問 題, 認 為 國 家 或 政 府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做, 於 是 增 聘 人 手 及 設 立 種 種 規 章 制 度 法 律 和 政 策, 英 文 是 overregulation 或 oversized government, 即 過 度 規 管 的 市

145 145 場 或 過 度 膨 脹 的 政 府, 再 加 上 其 他 政 策, 這 種 情 況 其 實 已 接 近 病 態 到 了 80 年 代, 情 況 開 始 出 現 少 許 右 轉, 逐 漸 有 削 減 簡 化 和 下 放 的 措 施, 而 在 權 力 政 策 及 資 源 方 面 亦 逐 步 放 鬆, 這 是 大 勢 所 趨 政 府 一 方 面 提 倡 小 政 府 及 效 率, 但 另 一 方 面 卻 不 肯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在 合 適 的 地 方, 反 而 向 我 們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政 策 局 如 果 開 設 這 個 政 策 局 真 的 可 以 為 香 港 的 經 濟 情 況 殺 出 一 條 血 路, 令 創 新 及 科 技 產 業 騰 飛, 而 兩 者 的 關 係 絕 非 只 是 一 種 猜 想 或 假 設, 大 家 還 可 以 繼 續 辯 論, 但 問 題 是 今 天 討 論 的 並 非 全 新 從 未 聽 聞 或 討 論 的 議 題, 而 是 已 經 出 現 超 過 1 年 我 們 翻 查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在 去 年 至 今 年 期 間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文 件, 以 至 政 府 的 行 政 機 關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 策 發 會 )2015 年 3 月 16 日 會 議 的 文 件, 這 些 文 件 立 法 會 議 員 也 看 過, 亦 認 同 內 容 四 平 八 穩, 應 該 經 過 一 番 思 考, 並 會 落 實 一 些 工 作 可 是, 當 再 具 體 追 問 如 何 落 實 及 讓 我 們 感 受 到 會 有 實 在 的 轉 變, 而 不 是 純 粹 說 成 立 政 策 局 負 責 協 調 和 推 動 協 調 和 推 動 都 是 動 詞, 但 至 於 協 調 和 推 動 會 帶 來 甚 麼 實 質 成 果, 讓 我 們 有 十 拿 九 穩 的 感 覺, 答 案 是 沒 有 的 舉 例 而 言, 在 政 府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所 提 交 文 件 的 第 7 段 中 提 到,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會 建 基 於 多 年 來 奠 定 的 基 礎, 統 籌 與 創 新 及 科 技 業 界 合 作 的 活 動, 從 而 發 揮 最 大 的 協 同 效 應, 促 進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這 一 段 聽 起 來 好 像 很 實 際, 但 又 似 乎 聽 不 到 怎 樣 實 際, 這 便 是 吊 詭 的 地 方, 說 了 等 於 沒 說 在 政 圈 或 政 府 的 層 面 很 多 時 候 也 有 這 類 空 話, 只 懂 說 但 不 懂 怎 樣 做 在 奠 定 的 基 礎 上 促 進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等 於 是 將 一 個 很 大 的 熱 氣 球 升 上 天 空, 但 之 後 會 如 何 卻 不 知 道, 完 全 不 腳 踏 實 地 在 策 發 會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是 梁 振 英 政 府 委 任 的 人 的 商 議 結 果 其 中 有 一 段 與 我 有 莫 大 關 係, 因 為 我 在 大 學 工 作, 當 中 寫 道 有 意 見 認 為, 本 港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發 展 方 面 所 面 對 的 一 大 障 礙, 源 於 難 以 促 使 官 產 學 研 等 持 份 者 彼 此 協 作 為 促 進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和 科 技 轉 移, 政 府 應 加 大 力 度, 鞏 固 此 等 持 份 者 之 間 的 聯 繫 我 們 應 考 慮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學 術 界 肯 定 並 積 極 把 研 發 成 果 商 品 化 與 發 表 學 術 研 究 論 文 相 比, 知 識 轉 移 獲 肯 定 的 優 次 排 在 其 後, 這 種 情 況 令 學 術 界 所 研 發 的 知 識 產 權 與 全 面 商 品 化 之 間 有 所 差 距 ( 引 述 完 畢 ) 即 是 說, 大 學 着 重 造 紙, 即 撰 寫 或 出 版 論 文, 在 最 頂 尖 的 期 刊 發 表 自 己 的 研 究 成 果, 這 是 很 理 論 前 沿 及 尖 端 的 可 是, 在 發 表 文 章 後, 便 要 立 即 展 開 下 一 項 研 究 計 劃, 甚 麼 知 識 轉 移 及 商 品 化 統 統 與 我 無 關, 因 為 大 學 是 不 會 將 這 些 計 算 在 影 響 我 晉 升 的 表 現 評 核 之 內 雖 然 政 府 說 要 推 動, 而 策 發 會 的 文 件 也 說 要 推 動 大 學 商 品 化, 但 卻 全 無 效 果,

146 146 這 究 竟 是 甚 麼 一 回 事 呢? 是 否 成 立 政 策 局, 有 了 局 長 副 局 長 及 政 治 助 理 便 自 然 可 以 打 通 任 督 二 脈? 我 找 不 到 答 案, 亦 不 敢 說 不 可 以, 但 最 低 限 度 現 有 的 文 件 和 討 論 均 沒 有 提 供 實 在 的 答 案, 蘇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都 只 是 說 成 立 政 策 局 後 便 會 做 到 到 了 現 在 這 個 階 段, 突 然 多 了 一 位 楊 偉 雄 先 生 他 最 近 被 委 聘 出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同 時 亦 是 梁 振 英 先 生 在 科 技 方 面 的 顧 問, 而 他 有 了 職 銜, 納 稅 人 便 自 然 要 向 他 支 薪 他 身 兼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及 顧 問, 就 讓 我 們 給 他 一 點 時 間 發 揮 潛 能, 看 看 他 怎 樣 協 調 官 產 學 研 合 作 並 推 動 研 究 商 品 化, 說 服 大 學 的 同 僚 用 心 從 事 知 識 轉 移 就 給 他 一 點 時 間 證 明 他 能 做 得 到, 因 為 如 果 他 做 不 到, 我 會 覺 得 很 奇 怪 梁 振 英 先 生 十 分 喜 歡 楊 偉 雄, 而 楊 先 生 又 很 想 擔 任 有 關 職 位, 於 是 便 說 自 己 有 很 多 點 子, 但 要 上 任 後 才 可 以 相 告 商 界 也 許 會 採 用 這 種 獵 頭 方 式, 標 榜 自 己 有 很 多 點 子 經 驗, 還 有 無 數 錦 囊 藏 在 百 寶 袋 內, 但 表 明 相 金 先 惠 額 外 留 神, 這 根 本 與 算 命 並 無 分 別, 只 有 江 湖 術 士 才 會 這 樣 說 但 是, 如 果 一 個 對 公 職 有 抱 負 並 要 為 服 務 香 港 甚 至 為 香 港 的 創 意 和 創 新 科 技 闖 出 一 條 血 路 的 人 抱 持 這 種 態 度, 我 卻 認 為 不 行 他 游 說 我 們 是 沒 有 用 的 是 否 致 電 相 約 討 論, 然 後 表 達 他 的 熱 心 及 想 法, 並 不 斷 作 情 感 式 的 呼 喚 便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如 果 他 確 有 這 麼 大 的 本 領, 便 盡 快 向 我 們 展 示 他 的 厲 害, 而 不 是 在 獲 得 委 任 後 才 答 應 處 理 各 項 問 題, 我 認 為 這 並 非 最 理 想 的 做 法 其 實, 有 關 成 立 政 策 局 或 任 免 局 長 的 安 排, 自 香 港 回 歸 以 來 一 直 爭 論 不 休 雖 然 所 有 局 長 均 須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但 立 法 會 有 否 參 與 當 中 的 過 程? 立 法 會 可 否 在 任 免 程 序 中 有 更 多 的 參 與? 正 如 美 國 國 會 主 要 官 員 的 任 命,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都 會 參 與 其 中, 查 根 問 底 這 不 止 是 對 事, 同 時 亦 對 人, 不 是 一 男 子 梁 振 英 先 生 作 為 行 政 長 官 認 為 楊 偉 雄 有 能 力, 便 要 整 個 立 法 機 關 議 會 和 納 稅 人 一 起 為 這 位 精 挑 細 選 的 人 背 書, 並 為 他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源, 這 不 是 一 種 好 方 法 既 然 已 選 中 楊 先 生 這 位 人 選, 政 府 和 立 法 機 關 是 否 應 該 商 討 如 何 在 人 事 任 命 程 序 中 建 立 良 性 互 動 的 任 免 慣 例? 我 相 信 這 樣 或 可 說 服 市 民 大 眾, 否 則, 我 很 擔 心 會 重 蹈 覆 轍 在 現 屆 政 府 中, 有 相 當 部 分 的 主 要 官 員 的 民 望 資 歷 以 至 表 現 皆 絕 對 令 人 失 望 和 憤 怒 我 們 可 否 容 忍 梁 振 英 先 生 一 錯 再 錯? 錢 是 由 納 稅 人 而 不 是 他 付 的 如 此 千 瘡 百 孔 的 安 排 只 為 滿 足 梁 振 英 一 人 的 野 心, 我 們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147 147 因 此,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反 對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我 們 支 持 切 實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及 投 放 資 源, 但 不 是 成 立 一 個 政 策 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你 和 我 就 局 長 應 否 出 席 會 議 爭 論 老 實 說, 主 席, 你 看 看 基 本 法, 議 員 有 排 位, 你 都 有 排 位, 政 府 是 要 被 我 們 監 察, 雖 然 我 們 不 爭 氣, 有 些 人 經 常 不 來 開 會 但 是, 局 長 不 來 的 話, 我 們 發 言 又 有 甚 麼 用? 他 們 都 聽 不 到 好 像 張 炳 良, 今 天 午 膳 時 間 約 了 誰 呢? 除 非 他 外 遊, 但 我 不 知 道 他 是 否 外 遊 制 度 不 改 革, 局 長 又 不 用 交 代 不 出 席 的 理 由 我 問 他 會 不 會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時 候 是 1 時 半, 是 午 膳 時 間, 即 使 他 約 了 一 個 政 要 或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人 吃 飯, 都 不 應 該 約 星 期 三, 對 不 對? 明 知 要 來 立 法 會, 這 樣 是 侮 辱 斯 文...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請 針 對 有 關 議 案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這 個 局, 羅 范 椒 芬 說, 不 成 立 會 死 那 麼, 局 長 在 哪 裏 呢? 去 了 喝 下 午 茶 嗎? 在 哪 間 酒 店? 跟 我 們 說, 不 成 立 這 個 局 會 死, 要 我 們 的 票, 但 局 長 不 來, 怎 可 發 生 這 樣 的 事 情? 主 席, 你 參 加 婚 宴, 但 新 郎 和 新 娘 都 不 在, 你 怎 樣 參 加 婚 宴? 主 席, 真 是 甚 麼 事 也 可 以 在 立 法 會 發 生 我 維 護 本 會 的 尊 嚴, 老 實 說, 應 該 可 以 說 下 去 不 過, 既 然 你 已 作 出 裁 決 便 算 了, 自 己 的 尊 嚴 都 不 能 保 護 好 像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所 說, 連 自 己 的 髮 型 都 不 能 保 護, 還 說 甚 麼 主 席, 我 再 問 你 一 次, 你 是 不 是 縱 容 局 長 不 出 席 會 議? 主 席 : 梁 議 員, 政 府 當 局 早 已 通 知 本 會, 蘇 錦 樑 局 長 因 公 務 不 在 香 港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可 以 告 訴 他 不 可 以 這 樣 他 有 甚 麼 要 事? 老 兄, 現 在 是 處 理 決 議 案, 如 果 不 通 過 又 罵 我 們, 說 重 要 的 事 先 行 我 要 去 大

148 148 馬, 我 為 甚 麼 要 更 改 機 票 回 來? 我 原 本 是 星 期 日 早 上 回 來, 我 取 消 了, 改 為 星 期 六 回 來 即 使 我 明 知 我 只 有 1% 的 機 會 去 深 圳, 我 都 要 回 來, 一 個 人 做 事 要 尊 重 自 己 現 在 言 歸 正 傳, 有 上 必 有 下, 梁 振 英... 主 席, 你 要 明 白, 現 在 這 個 所 謂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 創 科 局 ) 是 他 政 變 之 後 的 政 變 綱 領, 就 是 5 司 14 局, 而 5 司 14 局 中 的 創 科 局 被 人 阻 攔, 為 甚 麼? 主 席, 舉 一 個 例 子... 你 看 看 我, 你 為 甚 麼 低 下 頭 來? 你 要 氣 宇 軒 昂 現 在 這 本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三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最 少 差 不 多 有 1 吋 厚 政 府 要 成 立 一 個 局, 是 編 制, 易 請 難 送, 但 那 份 文 件 薄 得 很, 說 到 底 局 長 在 做 甚 麼 呢? 老 兄, 風 大 一 點 都 會 把 文 件 吹 走 做 人 要 尊 重 自 己, 審 計 署 署 長 為 甚 麼 可 以 寫 出 這 麼 多 東 西? 他 只 是 針 對 幾 個 問 題 去 考 察 既 然 說 楊 偉 雄 天 下 無 敵, 便 叫 他 寫 一 份 文 件 好 了, 老 兄, 見 工 之 後, 他 還 有 甚 麼 好 說? 副 局 長, 豬 噏 當 秘 笈 嗎? 我 都 有 參 考 其 他 地 方 的 做 法, 例 如 新 加 坡 台 北 倫 敦, 即 使 這 些 地 方 沒 有 設 立 類 似 的 創 科 局, 但 都 撰 寫 了 一 份 很 厚 的 文 件, 你 可 以 說 他 們 是 口 水 浸 死 人, 但 老 兄, 都 要 做 些 工 夫 我 問 你, 副 局 長, 你 也 有 參 與, 為 甚 麼 有 關 的 文 件 只 有 數 張 紙? 是 不 是 環 保? 是 不 是 因 為 環 保, 所 以 只 有 數 張 紙? 主 席, 你 能 幫 他 嗎? 你 發 脾 氣 罵 我 都 無 補 於 事, 公 道 自 在 人 心 既 然 政 府 說 這 件 事 這 麼 重 要, 立 法 會 是 監 察 政 府 的 機 構, 便 要 求 取 得 一 些 論 證, 但 政 府 卻 沒 有 給 我 們 主 席, 你 出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這 麼 久, 你 說 立 法 會 闖 了 多 少 禍? 證 券 大 法, 當 時 董 建 華 因 為 銀 行 家 沒 有 生 意 樓 市 爆 破 股 票 不 濟, 於 是 便 引 入 一 些 衍 生 工 具 主 席, 當 時 你 都 在 這 裏, 你 當 時 是 議 員 要 我 們 給 他 一 張 blank cheque, 這 次 真 的 是 blank cheque, 一 年 後 才 回 來 給 我 們 看 內 容, 最 後 便 弄 出 雷 曼 事 件 這 些 衍 生 工 具,2003 年 IMF(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 已 經 寫 信 給 我 們, 說 這 些 東 西 不 能 賣, 有 很 大 問 題, 你 們 要 小 心 主 席, 幸 好 雷 曼 官 司 打 得 響, 人 們 可 以 拿 回 錢 已 不 是 第 一 次, 主 席, 數 碼 港, 說 到 天 下 無 敵, 也 是 數 張 紙

149 149 主 席, 我 問 你, 你 當 時 為 甚 麼 要 通 過 數 碼 港 的 建 議 呢? 是 不 是 沒 有 數 碼 港 便 會 死? 你 有 份 通 過 的, 你 當 時 是 黨 魁, 你 記 憶 一 下, 是 否 要 拉 拉 耳 朵 記 想 一 下? 老 兄, 你 有 份 的 領 匯 又 是 你 領 導, 不 過 不 是 領 導 立 法 會, 而 是 領 導 民 建 聯 通 過 領 匯 也 是 這 樣, 主 席, 你 記 得 嗎? 我 第 一 次 做 議 員, 官 員 到 這 裏 是 舊 立 法 會 說 由 於 時 間 緊 迫, 當 局 不 會 特 別 提 供 文 件 給 立 法 會 議 員, 到 road show 的 時 候, 他 們 便 會 知 道, 到 領 匯 上 市 的 時 候, 議 員 便 可 拿 文 件 看 果 然, 真 的 是 拿 招 股 書 看 主 席, 你 說, 你 自 己 應 該 拿 多 少 錢 賠 償 給 受 領 匯 影 響 的 人 呢? 現 在 有 些 人 取 笑 我 說 : 長 毛, 你 說 要 買 回 領 匯, 領 匯 現 在 這 麼 貴, 怎 樣 買 呢? 我 對 他 們 說 : 你 們 這 麼 聰 明 的 話, 早 便 不 應 該 讓 它 上 市, 老 兄 主 席, 其 他 事 情 也 是 這 樣, 就 是 緊 急 開 會 ; 將 來 政 改 都 是 這 樣, 緊 急 開 會 後 便 立 即 通 過 那 麼, 我 想 請 問 副 局 長 有 沒 有 勸 蘇 錦 樑 出 席 今 天 這 個 會 議, 或 有 沒 有 勸 他 交 一 份 文 件 給 你 在 這 裏 讀 我 們 說 你 有 姿 勢, 無 實 際, 做 了 甚 麼? 沒 有 老 兄, 對 不 對? 創 新 甚 麼? 我 們 這 裏 有 很 多 贊 成 政 府 成 立 新 局 的 議 員, 他 們 通 常 當 作 是 創 新 科 技, 而 不 是 創 新 及 科 技, 我 就 說 是 創 傷 及 科 技 那 些 人 問, 創 新 科 技 有 何 不 好? 主 席, 這 是 兩 回 事, 對 嗎? 支 持 政 府 的 人 說 創 新 科 技 好, 他 們 是 否 白 癡? 主 席, 梁 振 英 宮 廷 政 變, 設 立 兩 個 職 位, 一 個 是 財 政 司 副 司 長, 一 個 是 政 務 司 副 司 長, 如 果 宮 廷 政 變 成 功, 就 已 經 設 立 新 局, 但 他 不 成 功 還 有 一 件 事, 我 們 在 研 究 及 開 發 ( 下 稱 R&D ) 方 面 的 開 支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0.7% 是 極 低 我 想 問 副 局 長, 他 想 做 這 件 事 便 應 徵 稅, 對 嗎? 設 立 新 局 便 會 無 故 令 政 府 增 加 收 入 嗎? 主 席, 你 聽 過 這 則 笑 話 嗎? 有 些 人 以 為 公 雞 不 啼, 便 是 太 陽 沒 有 出 來 這 情 況 便 像 梁 振 英, 以 為 香 港 不 設 立 新 局, 香 港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便 不 能 發 展, 而 我 們 就 是 有 一 羣 傻 人 以 為 公 雞 不 啼, 太 陽 便 真 的 沒 有 出 來 主 席, 剛 才 陳 家 洛 議 員 發 言 時, 不 斷 提 及 名 校, 不 知 為 何 他 很 喜 歡 談 及 大 學, 是 否 由 於 他 是 讀 書 人?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普 林 斯 頓 大 學 和 哈 佛 大 學 是 從 何 而 來? 是 有 錢 人 臨 死 時 可 能 害 怕 入 地 獄, 所 以 捐 款 興 建 學 校, 對 嗎? 香 港 的 有 錢 人 不 這 樣 做, 政 府 可 向 他 們 徵 稅, 得 到 稅 款 便 可 以 做 創 新 及 科 技 的 發 展 其 實 最 重 要 是 教 育, 主 席, 我 們 R&D 的 開 支 只 佔 GDP0.7%, 主 席, 我 想 問 你, 你 是 教 育 中 人, 香 港 這 個 國

150 150 際 都 會, 經 常 表 示 要 發 展 知 識 型 經 濟, 經 常 表 示 人 才 是 我 們 的 命 脈, 但 我 們 投 資 在 資 助 大 學 教 育 的 經 費 非 常 少, 主 席 是 否 知 道? 我 給 你 15 秒 讓 你 說 說, 你 是 否 想 說? 經 費 如 此 少, 排 名 最 低 我 們 成 立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如 果 假 設 競 爭 對 手 是 新 加 坡 和 台 灣, 你 想 一 想, 政 府 在 GDP 中 撥 出 多 少 款 項 以 訓 練 香 港 的 年 輕 人? 這 樣, 年 輕 人 不 參 與 雨 傘 革 命 便 不 行 了, 對 嗎? 教 育 興 國, 難 道 是 設 局 興 國 嗎? 主 席, 其 實 是 有 設 局 梁 振 英 設 下 甚 麼 上 海 仔 飯 局, 這 便 是 設 局 興 國 主 席, 我 向 你 稟 報, 梁 振 英 那 宗 涉 及 5,000 萬 元 的 官 司 尚 未 處 理 完 主 席, 我 剛 才 躲 懶, 在 樓 上 休 息 室 看 電 視, 看 見 白 禮 達 下 台, 你 知 道 誰 是 白 禮 達 嗎? 他 是 國 際 足 協 的 主 席, 才 剛 擔 任 4 天 主 席 便 要 下 台, 因 為 有 人 調 查 他 貪 污 的 事 件, 老 兄 國 際 足 協 並 非 政 府 組 織, 而 白 禮 達 由 於 被 人 質 疑 可 能 貪 污 便 要 下 台, 他 那 11 名 在 國 際 足 協 (FIFA) 工 作 的 隨 從 被 人 拘 捕 後, 他 就 立 即 出 事, 但 我 們 特 首 的 fans 把 所 有 事 弄 得 亂 七 八 糟, 但 特 首 卻 安 然 無 恙 主 席, 你 不 能 夠 不 懷 疑 第 一 任 特 首 董 建 華 用 數 碼 港 酬 庸, 而 大 家 都 知 道 曾 蔭 權 的 事 情, 這 不 用 多 說 第 三 任 特 首, 麻 風 發 到 臉 上 了, 在 任 期 間 已 經 被 人 指 責 他 貪 污, 問 題 只 是 會 否 被 控 告, 一 被 控 告 便 要 辭 職, 而 這 位 特 首 告 訴 我 們, 他 開 誠 布 公, 一 加 一 等 於 零, 即 他 所 挖 掘 的 地 牢 只 要 被 掩 蓋 了, 便 等 於 沒 有 地 牢 這 樣 的 特 首 倡 議 設 立 所 謂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關 於 這 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資 料, 我 想 問 葛 珮 帆 議 員, 她 看 了 有 關 的 文 件 這 麼 久, 特 首 有 否 說 這 個 新 局 是 做 甚 麼 生 意? 他 沒 有 說 如 果 特 首 可 以 說 出, 我 立 即 投 票, 但 是 無 法 說 出 來 創 新 甚 麼? 發 展 甚 麼 科 技? 台 灣 的 侯 孝 賢 已 經 奪 得 獎 項, 即 他 把 數 頁 的 故 事 拍 成 一 齣 電 影, 在 康 城 影 展 中 奪 獎 了, 老 兄 別 人 需 要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嗎? 這 名 台 灣 導 演 已 經 兩 次 奪 得 獎 項 了, 白 癡 主 席, 即 使 你 說 我 不 相 信 梁 振 英, 我 也 要 老 實 說, 我 怎 知 他 無 緣 無 故 在 做 甚 麼, 或 他 曾 向 別 人 作 出 甚 麼 承 諾? 他 沒 有 理 據 和 數 據, 對 嗎? 我 們 阻 礙 他 成 立 新 局, 便 是 要 求 他 提 供 資 料, 但 他 就 是 不 提 供 資 料, 只 是 告 訴 整 個 香 港 : 立 法 會 阻 礙 我 成 立 新 局 主 席, 如 果 你 購 置 物 業, 經 紀 告 訴 你 : 買 吧, 曾 先 生, 沒 有 問 題 的, 不 用 到 田 土 廳 查 詢, 亦 不 用 調 查 該 單 位 曾 否 有 人 跳 樓 死 亡, 更 不 用 看 有 否 釘 契, 你 買 吧, 支 付 訂 金 吧! 主 席, 你 會 否 這 樣 便 購 買 該 單 位? 你 當 然 不 會

151 151 現 在 說 要 設 立 創 傷 及 科 技 局, 跟 剛 才 所 說 勸 你 購 置 物 業 的 地 產 經 紀 告 訴 你 單 位 沒 有 問 題, 一 定 要 搬 進 去, 有 何 分 別? 不 要 說 這 麼 多 好 像 很 有 學 識 的 事, 而 是 說 常 理, 成 立 一 個 新 局, 文 件 卻 只 有 那 麼 薄, 議 員 再 要 求 提 交 的 資 料 也 沒 有 提 供 李 卓 人 議 員, 你 說 這 樣 是 否 搵 笨? 即 好 像 補 藥 黨 說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臉 色 很 差, 你 快 死 了, 我 有 一 些 補 藥 而 我 問 : 你 的 補 藥 從 何 而 來? 有 否 藥 方? 補 藥 黨 便 說 : 不 用 看 了, 我 祖 傳 十 八 代 均 賣 這 藥 這 樣 也 可 以 嗎? 主 席, 你 發 怒 也 沒 有 用, 你 不 能 幫 助 這 個 政 府, 你 責 罵 我 也 沒 有 用, 我 每 天 都 指 罵 政 府, 我 每 天 都 借 題 發 揮, 因 為 我 要 為 香 港 人 爭 回 一 口 氣 我 告 訴 你, 很 多 年 輕 人 就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以 WhatsApp 向 我 發 出 信 息, 要 求 我 不 要 讓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他 們 表 示 這 是 放 錢 到 有 錢 人 的 荷 包 中, 而 不 是 放 入 他 們 的 荷 包 中 ( 計 時 器 響 起 )...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代 表 工 黨 發 言 反 對 設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我 聲 明 在 先, 原 則 上, 我 們 絕 對 支 持 創 新 科 技, 但 我 們 反 對 梁 振 英 政 府 設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梁 振 英 政 府, 尤 其 是 梁 振 英 本 人 的 思 維 是 一 種 鬥 爭 思 維, 並 非 想 推 動 創 新 科 技 發 展 的 思 維 首 先, 大 家 試 想, 梁 振 英 今 次 為 何 無 論 如 何 也 要 設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他 不 惜 抽 起 本 局 已 答 應 給 漁 農 業 撥 款 的 建 議, 也 要 立 法 會 盡 快 通 過 設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其 實, 他 並 非 真 的 想 搞 創 新 科 技, 而 是 他 當 時 想 搞 5 司 10 我 也 真 的 不 記 得 是 多 少 個 政 策 局 總 言 之, 他 那 時 推 出 的 架 構 重 組 被 否 決, 或 最 終 未 能 成 事, 他 為 此 而 不 服 氣, 他 現 在 是 搞 鬥 爭, 並 非 真 的 有 誠 意 搞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這 便 是 他 令 人 恐 慌 之 處 其 實, 究 竟 為 甚 麼 搞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當 然, 紙 上 談 兵 一 定 是 動 聽 的, 但 實 際 動 機 是 甚 麼? 梁 振 英 的 動 機 只 不 過 是, 你 們 那 時 不 讓 我 搞, 我 就 一 定 要 搞, 我 不 服 氣, 我 要 鬥 到 你 們 支 持 為 止 好 了, 即 使 他 鬥 到 我 們 支 持, 我 們 支 持 後 又 怎 樣 呢? 這 便 完 事 了, 然 後 放 着 一 個 政 策 局 和 一 位 局 長 局 長 可 能 又 是 他 要 派 位 給 人, 但 又 沒 有 職 位 可 派, 純 粹 為 了 要 派 位, 就 搞 一 個 政 策 局 他 的 思 維 根 本 不 是 真 真 正 正 有 誠 意 搞 創 新, 這 只 不 過 是 門 面 工 夫 有 一 個 很 清 楚 的 例 子, 而 且 每 次 辯 論 也 會 提 及 的, 便 是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 他 們 有 創 意, 他 們 拍 片, 他 們 投 標

152 152 想 搞 一 個 免 費 電 視 台, 但 政 府 硬 要 搬 龍 門, 硬 要 把 它 排 除 在 外 本 來 3 個 電 視 台 可 以 並 存,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可 以 最 快 辦 到, 因 為 他 們 已 在 運 作, 人 手 亦 齊 備, 而 另 外 兩 個 申 請 者 純 粹 在 陪 跑 誰 料 政 府 竟 然 發 牌 予 兩 個 陪 跑 者 而 不 發 予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強 硬 篩 選, 這 便 有 如 政 改 的 所 謂 入 閘 出 閘 的 問 題, 你 不 准 許 出 閘 的 人 便 放 在 一 邊, 我 揀 選 了 兩 間, 然 後 讓 你 挑 選, 同 樣 道 理 而 已 如 果 用 這 種 思 維,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根 本 有 創 意 和 誠 意, 你 不 單 不 鼓 勵 它, 還 說 市 場 未 必 能 承 受 這 麼 多 家 公 司, 然 後 搬 走 龍 門, 說 不 行 了, 我 們 只 可 以 發 兩 個 牌 照, 更 硬 要 篩 走 香 港 電 視 網 絡 既 然 如 此, 政 府 有 何 誠 意 讓 人 創 新 呢? 現 在 人 家 被 迫 自 行 拍 片 於 網 上 播 放 大 家 看 到, 真 的 有 創 意, 最 低 限 度 比 電 視 廣 播 有 限 公 司 好 的 公 司, 卻 被 政 府 扼 殺 現 在 問 題 是, 一 方 面, 政 府 要 設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另 一 方 面 卻 扼 殺 所 有 創 意 行 業 和 工 業 我 們 說 不 要 被 一 台 獨 大, 要 引 入 競 爭, 創 新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有 一 個 環 境 讓 人 創 新, 亦 要 有 一 個 環 境 讓 人 競 爭 政 府 現 在 讓 一 台 獨 大, 政 府 沒 有 提 供 一 個 環 境, 根 本 無 法 創 新, 政 府 不 想 培 養 人 才, 這 是 一 個 例 子 第 二 個 問 題, 不 只 是 梁 振 英 的 問 題, 而 是 香 港 現 時 的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問 題, 亦 即 你 們 最 喜 歡 說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內 的 工 商 界 代 表 那 些 全 部 已 上 岸 的 工 商 界 代 表 沒 有 一 人 從 事 創 新 業 務, 他 們 都 是 靠 炒 地 皮 經 營 地 產 經 營 工 廠 返 大 陸 剝 削 大 陸 工 人, 剝 削 完 香 港 人 後 便 返 大 陸 剝 削 工 人 致 富 的 人, 沒 有 一 人 是 從 事 創 新 業 務 的 然 後, 這 羣 有 這 種 思 維 的 人 說 要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我 認 為 他 們 是 多 餘 的, 他 們 本 身 毫 無 創 新 思 維, 亦 永 遠 不 會 投 資 於 創 新 業 務, 這 樣 做 是 多 麼 的 反 智? 李 紹 基 說 : 總 言 之, 如 果 政 改 獲 通 過, 股 市 上 升 至 3 萬 點, 我 會 捐 出 10 億 元 可 謂 財 大 氣 粗, 若 要 依 靠 他 們, 有 何 創 新 可 言? 李 嘉 誠 亦 如 是, 他 今 天 又 站 出 來 說 話, 大 家 爭 相 拍 馬 屁 和 交 心, 有 何 創 新 可 言? 大 家 也 是 炒 賣 物 業 我 覺 得 如 果 現 在 香 港 那 羣 有 錢 人 真 的 相 信 創 新, 為 何 不 在 創 新 方 面 投 資? 因 為 他 們 根 本 覺 得 創 新 不 能 賺 錢, 因 此 有 所 謂 high tech 揩 嘢 low tech 撈 嘢, 這 羣 人 只 會 走 low tech 路 線, 永 遠 不 會 走 high tech 路 線 如 果 有 錢 人 真 的 有 誠 意 搞 創 新, 他 們 應 該 投 資 於 R&D

153 153 研 發 項 目 新 產 品, 但 他 們 沒 有 這 樣 做,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炒 地 皮 炒 地 產 已 可 致 富, 無 須 用 腦 思 考, 對 他 們 來 說, 要 用 腦 思 考 很 辛 苦, 而 香 港 最 可 悲 就 是 這 樣, 這 是 第 一 個 大 問 題 第 二 個 大 問 題, 這 些 人 亦 造 成 一 種 障 礙 除 了 本 身 不 願 意 投 資 於 創 新 業 務 外, 由 於 最 能 為 他 們 賺 錢 的 是 地 產 項 目, 故 此 他 們 持 續 令 樓 價 和 租 金 高 昂 任 何 人 要 創 業, 先 要 能 夠 負 擔 租 金, 否 則 留 在 家 中 又 如 何 能 創 業? 當 然, 現 在 也 有 一 些 很 厲 害 的 年 輕 人 在 家 搞 網 上 平 台 沒 有 辦 法, 是 被 迫 這 樣 做, 這 樣 他 們 便 無 須 倚 靠 政 府 但 是, 地 產 項 目 有 一 種 所 謂 crowding out effect ( 排 擠 效 果 ), 令 所 有 創 新 行 業 或 其 他 行 業 根 本 無 法 立 足 但 是, 政 府 不 解 決 這 問 題, 梁 振 英 不 解 決 這 問 題 本 會 有 很 多 已 經 或 稍 後 會 發 言 的 議 員, 無 論 是 建 制 派 或 工 商 界, 本 身 不 創 新, 只 懂 炒 賣 物 業, 他 們 完 全 繼 續 維 護 這 制 度, 即 地 產 大 晒,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問 題 我 經 常 說 創 新 科 技 發 展 有 兩 方 面 要 注 意, 一 方 面 是 投 資 者, 投 資 者 沒 有 興 趣 投 資, 因 為 炒 賣 物 業 比 較 賺 錢 梁 振 英 一 直 強 調 香 港 是 國 家 的 金 融 中 心, 單 是 炒 賣, 已 可 發 財, 何 必 考 慮 創 新 科 技? 政 府 經 常 慫 恿 市 民 從 事 某 種 行 業, 現 在 又 想 慫 恿 他 們 從 事 金 融 業 金 融 業 當 然 容 易 發 財, 容 易 發 財 也 就 容 易 破 產 這 個 政 府 一 邊 說 要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但 又 慫 恿 一 部 分 人 去 炒 股 票 玩 金 融, 試 問 這 樣 如 何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投 資 者 是 一 方 面, 另 一 方 面 是 人 才 香 港 的 人 才 哪 裏 去 了? 香 港 是 否 沒 有 人 才? 香 港 當 然 有 人 才, 但 真 正 想 走 創 意 路 線 的 人 才 哪 裏 去 了? 老 實 說, 一 些 去 了 外 國 那 些 留 在 香 港 的, 覺 得 自 己 雖 然 對 發 明 或 科 學 很 感 興 趣, 但 細 心 一 想, 整 個 社 會 都 告 訴 他 們, 科 學 賺 不 了 錢, 研 究 科 學 很 辛 苦 如 果 從 事 創 新 科 技 工 作, 尤 其 是 發 明 方 面, 沒 有 學 術 基 礎, 很 多 工 作 都 不 是 applied research( 應 用 研 究 ), 而 是 基 礎 研 究 如 果 這 方 面 無 法 吸 引 人 才, 香 港 如 何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大 家 不 妨 看 一 看, 現 時 所 有 正 修 讀 碩 士 課 程 的 人, 大 多 修 讀 甚 麼 課 程? 全 部 都 是 能 賺 錢 的 有 多 少 香 港 人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很 少, 反 而 內 地 來 港 做 研 究 工 作 的 人 比 較 多 為 何 香 港 人 不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因 為 整 個 社 會 都 沒 有 那 種 氣 氛 或 氛 圍 可 是, 政 府 不 打 算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總 之 梁 振 英 以 為 成 立 了 這 個 政 策 局, 就 等 於 把 一 切 問 題 都 解 決 了, 這 一 點 我 最 不 同 意 香 港 可 以 做 的 事 很 多, 但 政 府 一 直 都 不 願 做, 然 後 以 為 成 立 一 個 政 策 局 就 等 於 把 事 情 辦 妥 當 然, 我 們 很 支 持 香 港 人 有

154 154 了 新 發 明 後, 將 這 些 發 明 或 研 究 成 果 轉 化 為 商 機, 但 如 果 投 資 不 到 位, 學 術 也 不 到 位, 最 後 兩 方 面 都 不 濟,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只 會 虛 有 其 名 哪 些 人 會 從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中 得 益? 我 當 然 會 說, 最 後 總 有 一 些 從 事 創 新 科 技 的 人 會 得 益, 我 不 會 像 剛 才 梁 國 雄 議 員 所 說, 有 錢 人 會 賺 取 所 有 利 潤 我 相 信 最 後 總 有 些 人 會 得 益, 問 題 只 在 於 哪 些 人 會 得 到 更 多 利 益 這 個 世 界 永 遠 都 有 一 些 餅 屑 從 桌 子 上 掉 下 讓 一 些 人 拾 到 我 們 不 止 希 望 把 餅 屑 給 有 心 人, 而 是 真 心 希 望 給 他 們 製 造 一 個 環 境 可 惜, 我 們 完 全 不 相 信 政 府 有 誠 意 製 造 這 個 環 境, 我 完 全 不 相 信 香 港 的 既 得 利 益 集 團 有 興 趣 製 造 這 個 環 境 他 們 只 有 興 趣 發 展 金 融, 因 為 中 共 說 香 港 要 發 展 金 融 他 們 有 興 趣 從 事 地 產 業 務, 因 為 地 產 商 覺 得 最 過 癮, 那 麼, 創 新 科 技 排 在 甚 麼 位 置? 整 個 政 府 需 要 改 變 思 維 我 們 覺 得 梁 振 英 政 府 根 本 無 藥 可 救, 沒 有 任 何 誠 意 劉 鑾 雄 的 兒 子 劉 鳴 煒 現 在 是 上 市 公 司 主 席, 我 不 知 為 何 會 傳 出 他 當 副 局 長 的 消 息 劉 鳴 煒 就 是 那 個 說 15,000 元 月 薪 的 人 只 要 別 經 常 到 日 本 旅 行, 就 能 夠 置 業 我 估 計 香 港 的 年 輕 人 聽 到 他 此 番 言 論, 一 定 十 分 憤 怒 有 多 少 香 港 年 輕 人 能 經 常 到 日 本?15,000 元 月 薪 以 下 的 年 輕 人 根 本 不 可 能 置 業, 即 使 他 們 不 到 日 本 旅 行, 甚 至 節 衣 縮 食, 也 無 法 置 業 所 以, 不 要 侮 辱 香 港 人, 尤 其 是 年 輕 人 的 智 慧, 也 不 要 踐 踏 我 們 的 尊 嚴 人 活 着 不 只 是 為 了 置 業, 還 有 很 多 事 可 以 做 但 劉 鳴 煒 好 像 說 大 家 只 懂 享 受, 不 懂 做 事 若 由 這 種 人 推 動 創 新 科 技 的 發 展, 我 們 怎 會 有 信 心? 當 然, 也 許 有 人 會 說, 由 楊 偉 雄 擔 任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也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我 假 設 他 是 個 好 人, 現 在 他 也 正 在 做 一 些 工 作, 但 可 能 他 做 了 局 長 後 便 不 堪, 因 他 要 負 責 很 多 事 情 整 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要 處 理 的 問 題 不 止 是 剛 才 所 說 把 基 金 的 款 項 分 給 不 同 的 人, 這 根 本 不 需 要 成 立 政 策 局 也 能 做 到 楊 偉 雄 要 處 理 的 是 整 個 香 港 發 展 的 優 先 次 序, 是 氛 圍 的 問 題, 但 這 些 問 題 不 能 克 服 所 以, 除 非 政 府 改 說 金 融 根 本 是 低 智 能, 因 為 只 靠 炒 賣 ; 香 港 不 是 金 融 中 心, 而 是 一 心 想 發 展 高 科 技, 否 則 成 立 這 個 局 根 本 沒 作 用 香 港 是 否 要 放 棄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作 為 金 融 中 心, 只 是 熱 錢 來, 熱 錢 走, 不 會 留 下 任 何 知 識 或 提 高 人 民 質 素 或 對 產 業 有 任 何 貢 獻, 以 致 令 人 覺 得 香 港 可 以 持 續 發 展 然 而, 香 港 政 府 不 會 放 棄 金 融, 因 為 中 共 已 把 香 港 定 位 為 金 融 中 心 我 們 為 何 還 要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155 155 我 覺 得 這 件 事 本 來 是 梁 振 英 推 出 的 一 件 虛 偽 產 品, 而 我 們 要 幫 市 民 把 關, 不 要 讓 他 這 樣 做, 因 為 最 糟 糕 的 是 這 件 虛 偽 產 品 不 單 是 一 個 名 字, 而 是 每 年 需 要 花 數 千 萬 元 我 們 一 定 會 為 大 家 把 關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各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為 了 讓 議 員 返 回 聆 聽 發 言,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局 長, 請 發 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與 他 們 在 去 年 就 原 決 議 提 出 並 遭 全 數 否 決 的 修 正 案 基 本 上 大 同 小 異 修 正 案 主 要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分 別 為 延 後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成 立 日 期, 以 及 更 改 新 政 策 局 的 名 稱 社 會 各 界, 尤 其 是 創 新 及 科 技 業 界, 對 盡 快 成 立 新 的 政 策 局 以 專 注 帶 領 香 港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發 展 有 十 分 強 烈 及 清 晰 的 訴 求 立 法 會 多 數 議 員 亦 支 持 盡 快 成 立 新 的 政 策 局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成 立 將 能 使 香 港 更 充 分 把 握 科 技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確 保 經 濟 能 多 元 地 持 續 增 長 行 政 長 官 於 去 年 1 月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至 今 已 經 接 近 年 半 的 時 間, 我 們 實 在 看 不 到 有 需 要 進 一 步 推 遲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成 立 日 期 故 此, 我 們 反 對 任 何 延 後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建 議

156 156 有 關 新 政 策 局 的 名 稱, 新 的 政 策 局 將 會 從 現 有 的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接 掌 有 關 創 新 及 科 技 的 政 策 職 能, 而 兩 個 負 責 創 新 及 科 技 事 宜 的 政 府 部 門, 即 創 新 科 技 署 及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將 會 隸 屬 新 的 政 策 局 考 慮 到 新 的 政 策 局 的 政 策 職 能 範 疇, 我 們 認 為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這 個 名 稱 最 能 準 確 和 清 晰 地 反 映 新 政 策 局 的 工 作 故 此,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夠 支 持 兩 項 原 議 案 而 否 決 所 有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第 一 項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 馮 檢 基 議 員 示 意 表 決 按 鈕 有 問 題 )

157 157 主 席 : 請 再 按 一 次 你 想 按 的 表 決 按 鈕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取 消 我 按 下 的 表 決 按 鈕, 只 按 出 席 的 按 鈕 主 席 : 秘 書, 請 記 下 馮 檢 基 議 員 只 按 下 出 席 的 按 鈕 有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按 錯 按 鈕?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示 意 )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主 席 : 馮 議 員, 請 問 你 按 錯 甚 麼 按 鈕? 馮 檢 基 議 員 : 剛 才 按 了 反 對 按 鈕, 但 我 只 是 要 按 出 席 的 按 鈕 ( 有 議 員 在 席 上 高 聲 交 談 ) 主 席 : 請 議 員 保 持 肅 靜 主 席 : 換 言 之, 反 對 票 計 多 了 1 票, 我 現 在 宣 布 表 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158 158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有 55 人 出 席,38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55 Members present, 38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 仍 有 議 員 高 聲 交 談 ) 主 席 : 請 議 員 保 持 肅 靜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以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會 先 請 局 長 動 議 第 二 項 議 案, 然 後 逐 一 表 決 各 項 修 正 案 當 所 有 修 正 案 已 進 行 表 決 後, 我 會 請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局 長 答 辯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最 後, 本 會 會 就 原 議 案 或 經 修 正 的 議 案 進 行 表 決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SECTION 54A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通 過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內 容 已 載 於 議 程 內 多 謝 主 席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1) 在 本 決 議 中

159 159 生 效 日 期 (commencement date) (a) 除 (b) 節 另 有 規 定 外, 指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根 據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2 章 ) 第 8 條 核 准 關 於 修 改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案 的 建 議 當 日 後 的 第 14 日, 上 述 修 改 對 下 列 因 設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引 起 的 事 項 作 出 規 定 (i) 開 立 一 個 新 開 支 總 目, 及 該 總 目 內 的 新 分 目 ; (ii) 在 該 等 分 目 中 追 加 備 付 款 項 ; (iii) 變 更 職 位 編 制 ; 或 (b) 如 本 決 議 是 在 委 員 會 核 准 (a) 節 所 述 的 建 議 當 日 後, 獲 立 法 會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和 通 過, 則 指 立 法 會 提 出 和 通 過 本 決 議 當 日 後 的 第 14 日 ; (2) 自 生 效 日 期 起 (a) 將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根 據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第 553 章 ) 得 以 行 使 的 職 能, 移 轉 予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為 使 該 項 移 轉 能 切 實 施 行, 修 訂 該 條 例 第 2(1) 條 局 長 的 定 義, 廢 除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b) 將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根 據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第 553 章 ) 得 以 行 使 的 職 能, 移 轉 予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為 使 該 項 移 轉 能 切 實 施 行, 修 訂 該 條 例 第 2(1) 條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定 義, 廢 除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通 訊 及 科 技 ) 而 代 以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及 (3) 在 增 補 而 非 減 損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23 條 的 規 定 的 原 則 下 (a) 凡 根 據 本 決 議 將 某 公 職 人 員 ( 原 任 官 員 ) 的 某 職 能 移 轉 予 另 一 公 職 人 員 ( 接 手 官 員 ), 則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由

160 160 原 任 官 員 依 據 該 職 能 或 在 與 該 職 能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合 法 作 出 的 任 何 事 情, 或 依 據 該 職 能 或 在 與 該 職 能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就 原 任 官 員 而 合 法 作 出 的 任 何 事 情, 在 該 日 並 自 該 日 起 ( 在 為 該 項 移 轉 而 屬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或 在 因 該 項 移 轉 而 屬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 視 為 由 接 手 官 員 作 出, 或 就 接 手 官 員 而 作 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b) 在 緊 接 生 效 日 期 前 可 由 並 正 由 原 任 官 員 依 據 本 決 議 移 轉 的 某 職 能 或 在 與 該 職 能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的 任 何 事 情, 或 依 據 該 職 能 或 在 與 該 職 能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可 就 並 正 就 原 任 官 員 而 作 出 的 任 何 事 情, 在 該 日 並 自 該 日 起, 可 由 接 手 官 員 繼 續 進 行, 或 可 就 接 手 官 員 而 繼 續 進 行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c) 在 緊 接 生 效 日 期 前 須 由 並 正 由 原 任 官 員 依 據 本 決 議 移 轉 的 某 職 能 或 在 與 該 職 能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的 任 何 事 情, 或 依 據 該 職 能 或 在 與 該 職 能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須 就 並 正 就 原 任 官 員 而 作 出 的 任 何 事 情, 在 該 日 並 自 該 日 起, 須 由 接 手 官 員 繼 續 進 行, 或 須 就 接 手 官 員 而 繼 續 進 行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d) 在 不 局 限 (a) (b) 及 (c) 節 的 原 則 下, 並 在 為 本 決 議 所 指 的 職 能 移 轉 而 屬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或 在 因 該 等 移 轉 而 屬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i) 在 生 效 日 期 並 自 該 日 起, 任 何 設 定 或 產 生 法 律 權 利 或 義 務 且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文 件 協 議 或 安 排 (A) 提 述 原 任 官 員, 或 由 原 任 官 員 代 表 政 府 擬 備 作 出 或 訂 立 ; 及 (B) 在 緊 接 生 效 日 期 前 有 效, 或 將 在 該 日 或 之 後 生 效, 須 在 猶 如 提 述 原 任 官 員 即 包 括 提 述 接 手 官 員 的 情 況 下 解 釋 ;

161 161 (ii) 在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中 (A) 原 任 官 員 是 其 中 一 方 ; 及 (B) 在 緊 接 生 效 日 期 前 存 續, 接 手 官 員 須 在 該 日 並 自 該 日 起, 取 代 原 任 官 員 作 為 該 方 ; (iii) 在 緊 接 生 效 日 期 前 存 續 的 任 何 向 原 任 官 員 提 出 上 訴 的 權 利, 在 該 日 並 自 該 日 起, 視 為 向 接 手 官 員 提 出 上 訴 的 權 利 ; (iv) 凡 任 何 表 格 或 格 式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經 指 明 或 訂 明, 以 供 在 與 根 據 本 決 議 移 轉 的 原 任 官 員 職 能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該 表 格 或 格 式 即 使 載 有 對 該 原 任 官 員 的 提 述, 在 該 日 並 自 該 日 起 仍 可 使 用, 而 該 等 提 述 須 解 釋 為 提 述 接 手 官 員 ; (e) 在 不 局 限 (a) (b) 及 (c) 節 的 原 則 下, 並 在 為 本 決 議 所 指 的 職 能 移 轉 而 屬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或 在 因 該 等 移 轉 而 屬 必 要 的 範 圍 內, 如 任 何 文 件 協 議 或 安 排 (i) 載 有 對 附 表 第 1 欄 所 指 明 的 公 職 人 員 或 政 策 局 ( 原 有 官 員 或 政 策 局 ) 的 提 述 ; (ii) 是 由 任 何 公 職 人 員 代 表 政 府 擬 備 作 出 或 訂 立 的 ; (iii) 並 無 設 定 或 產 生 任 何 法 律 權 利 或 義 務 ; 及 (iv) 在 緊 接 生 效 日 期 前 有 效, 或 將 在 該 日 或 之 後 生 效, 則 只 要 該 項 提 述 被 附 表 第 2 欄 中 與 原 有 官 員 或 政 策 局 相 對 之 處 指 明 的 公 職 人 員 或 政 策 局 所 取 代, 是 對 達 致 該 文 件 協 議 或 安 排 的 目 的 屬 必 要 或 有 利 的,

162 162 在 該 日 並 自 該 日 起, 該 文 件 協 議 或 安 排 須 在 猶 如 該 項 取 代 已 作 出 的 情 況 下 具 有 效 力 附 表 [ 第 3(e) 段 ] 取 代 對 公 職 人 員 及 政 策 局 的 提 述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開 始 逐 一 表 決 就 第 二 項 議 案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各 項 修 正 案 的 內 容 及 表 決 次 序 載 於 講 稿 附 錄 III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刪 去 在 生 效 日 期 (commencement date) 之 後 的 所 有 字 句 而 代 以 指 2016 年 9 月 1 日 ;

163 163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164 164 何 俊 仁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郭 榮 鏗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6 人 出 席,22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9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6 were present and 22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9 were present, fiv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若 稍 後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動 議 的 第 二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或 其 修 正 案 再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1 分 鐘 後 進 行

165 165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聽 不 到 梁 君 彥 議 員 有 何 理 據 為 何 鐘 聲 要 響 1 分 鐘, 不 是 分 半 鐘? 我 提 出 應 該 要 響 6 分 鐘, 增 加 1 分 鐘 原 因 是 我 聽 不 到 有 何 理 據 鐘 聲 要 響 1 分 鐘? 我 認 為 不 應 該 這 樣 魯 莽 行 事, 應 該 是 6 分 鐘 我 動 議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6 分 鐘 後 進 行, 增 加 1 分 鐘, 可 以 嗎? 為 何 要 增 加 1 分 鐘? 因 為 建 制 派 議 員 批 評 我 經 常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要 他 們 從 樓 上 走 下 來 很 辛 苦 要 在 1 分 鐘 內 走 下 來 很 辛 苦 我 希 望 你 老 人 家 抱 着 老 人 家 的 精 神, 對 老 人 家 好 一 點, 給 他 們 6 分 鐘, 不 要 1 分 鐘, 太 不 人 道 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166 166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何 俊 仁 議 員 及 張 國 柱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贊 成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21 人 贊 成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17 人 贊 成,1 人 反 對

167 167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3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3 were present, 17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on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主 席 : 我 命 令 若 稍 後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動 議 的 第 二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或 其 修 正 案 再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1 分 鐘 後 進 行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在 生 效 日 期 (commencement date) 之 後 的 所 有 字 句 而 代 以 指 2016 年 1 月 1 日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68 168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何 俊 仁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169 169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4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2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2 were present, four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在 生 效 日 期 (commencement date) 之 後 的 所 有 字 句 而 代 以 指 2017 年 6 月 30 日 ;

170 170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171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171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4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four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172 172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在 生 效 日 期 (commencement date) 之 後 的 所 有 字 句 而 代 以 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173 173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2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2 were present and 22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5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174 174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5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240 日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75 175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76 176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6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6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所 有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240 日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177 177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178 178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7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179 179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7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24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80 180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8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181 181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8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所 有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24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82 182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4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9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183 183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9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90 日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84 184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85 185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0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0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所 有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90 日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186 186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187 187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1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188 188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1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10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89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89 石 禮 謙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2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190 190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2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所 有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10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91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91 石 禮 謙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9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192 192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730 日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93 193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194 194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9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730 日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195 195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196 196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9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5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5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197 197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73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198 198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6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199 199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6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73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200 200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2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2 were present and 22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7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201 201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7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330 日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02 202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203 203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2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2 were present and 22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8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8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所 有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330 日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204 204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205 205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2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2 were present and 22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3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9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206 206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19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33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207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7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0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208 208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0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刪 去 所 有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33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209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9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1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210 210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1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b)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240 日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11 211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212 212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2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2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 (b)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局 長 ; (c)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d)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局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高 新 科 技 局

213 213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214 214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1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3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3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215 215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b)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100 日 ;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216 216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217 217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4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4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 (b)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c)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d)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資 訊 及 高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218 218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219 219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1 were present and 20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5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5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b)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730 日 ;

220 220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221 221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8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9 were present and 18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222 222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6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6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 (b)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局 長 ; (c)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d)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局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創 意 及 應 用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23 223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224 224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7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7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 (b)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b)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330 日 ;

225 225 (c)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d)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f)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226 226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7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227 227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8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8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a)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a) 節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 (b) 在 第 (2)(a)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c) 在 第 (2)(b) 段 中, 刪 去 所 有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d)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局 長 ; (e) 在 附 表 中, 刪 去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而 代 以 發 明 及 高 科 技 局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28 228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229 229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9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29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b)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24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30 230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231 231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2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30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30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b)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10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32 232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233 233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8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9 were present and 18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8 were present, two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31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31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b)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73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34 234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235 235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8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19 were present and 18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19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32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I 的 第 32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54A 條 提 出 的 議 案, 在 第 (1) 段 中, 在 生 效 日 期 的 定 義 中, 在 (b) 節 中, 刪 去 第 14 日 而 代 以 第 330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36 236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反 對

237 237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0 were present and 19 were against the amendment;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0 were present, three were in favour of the amendment and 11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amendment was negatived. 主 席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現 請 你 發 言 答 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剛 才 議 員 的 發 言, 我 在 這 裏 作 扼 要 的 回 應 蘇 局 長 已 經 在 開 場 的 發 言 中 交 代 了 兩 項 決 議 案 的 背 景, 而 在 過 去 1 年 多 的 時 間, 我 們 已 經 在 不 同 場 合 多 次 解 釋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重 要 性 及 迫 切 性 事 實 上, 盡 快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是 業 界 多 年 來 的 訴 求, 社 會 上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亦 希 望 能 夠 透 過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專 責 政 策 局 推 動 香 港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發 展, 使 我 們 的 經 濟 有 更 全 面 的 長 遠 持 續 發 展, 以 及 加 強 本 港 在 全 球 競 賽 中 的 競 爭 力 我 們 注 意 到 在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 社 科 院 ) 剛 公 布 的 2015 年 城 市 競 爭 力 藍 皮 書 中, 香 港 的 綜 合 經 濟 競 爭 力 排 名 是 13 年 來 第 一 次 跌 落 第 二 位 雖 然 香 港 的 根 基 穩 固, 在 國 際 間 仍 然 有 良 好 的 競 爭 力, 但 我 們 周 邊 的 地 區 及 城 市 亦 步 亦 趨, 社 科 院 的 報 告 正 好 反 映 香 港 的 優 勢 與 內 地 城 市 正 在 逐 步 收 窄 我 們 必 須 加 快 步 伐, 否 則 不 進 則 退 成 立 新 局 將 會 為 香 港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以 至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額 外 的 動 力,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第 二 項 決 議 案, 讓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能 盡 早 成 立 多 謝 主 席

238 238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李 卓 人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239 239 劉 慧 卿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棄 權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有 43 人 出 席,33 人 贊 成,6 人 反 對,3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3 Members present, 33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six against it and three abstained.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議 員 議 案 MEMBERS' MOTIONS 主 席 : 議 員 議 案 梁 君 彥 議 員 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議 案 察 悉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18/14-15 號 報 告 內 的 2015 年 區 議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7) 令 及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區 議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主 席 : 根 據 有 關 的 辯 論 程 序, 我 首 先 會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然 後 請 審 議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國 謙 議 員 發 言, 之 後 再 請 其 他 議 員 發 言 每 位 議 員 ( 包 括 議 案 動 議 人 ) 只 可 發 言 一 次, 發 言 時 限 為 15 分 鐘 最 後 我 會 請 官 員 發 言, 在 官 員 發 言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議 案 不 會 付 諸 表 決 主 席 :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240 240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MOTION UNDER RULE 49E(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印 載 在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讓 議 員 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8/14-15 號 報 告 內 的 下 列 2 項 附 屬 法 例 進 行 辯 論 : 2015 年 區 議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7) 令 ; 及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區 議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察 悉 於 2015 年 5 月 6 日 提 交 省 覽 有 關 下 列 附 屬 法 例 及 文 書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18/14-15 號 報 告 : 項 目 編 號 附 屬 法 例 或 文 書 的 名 稱 (2) 2015 年 區 議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7) 令 (2015 年 第 49 號 法 律 公 告 ) (3)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區 議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2015 年 第 50 號 法 律 公 告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2015 年 區 議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7) 令 及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區 議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作 出 報 告 這 兩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目 的, 是 實 施 由 2015 年 年 底 舉 行 的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開 始, 將 區 議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資 助 額 由 每 票 12 元 增 加 至 每 票 14 元, 以 及 將 區 議 會 的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由 53,800 元 增 加 至 63,100

241 241 元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有 關 調 整 是 因 應 2012 年 至 2015 年 之 間,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預 計 累 積 上 升 17.3% 而 作 出 有 委 員 認 為, 建 議 增 加 的 資 助 額, 純 粹 是 按 通 脹 作 出 調 整, 並 無 實 質 調 升 這 些 委 員 建 議 當 局 檢 討 資 助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例 如 考 慮 讓 合 資 格 候 選 人, 按 現 行 有 關 機 制 之 下 計 算 出 的 3 個 款 額 中, 獲 得 最 高 而 非 最 低 的 數 額 作 為 資 助 額 ; 或 是 按 照 候 選 人 所 得 的 有 效 票 總 數 發 放 資 助, 而 不 設 其 他 限 制, 從 而 增 加 對 候 選 人 的 資 助, 以 鼓 勵 更 多 人 參 選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假 如 是 發 放 最 高 款 額, 任 何 候 選 人, 只 須 在 有 效 票 總 數 中 取 得 5% 的 選 票, 便 會 最 少 獲 發 放 相 等 於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50% 的 資 助, 這 種 做 法 不 符 合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至 於 按 照 候 選 人 所 得 的 有 效 票 總 數 發 放 資 助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指 出, 當 局 須 恪 守 審 慎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當 局 由 原 本 不 設 任 何 資 助, 進 而 發 展 至 在 2007 年 將 資 助 計 劃 擴 展 至 區 議 會 選 舉, 而 資 助 額 亦 已 因 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幅 度 而 逐 步 增 加, 因 此 暫 時 不 打 算 採 納 有 關 的 建 議 此 外, 有 委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該 檢 討, 關 於 現 行 按 照 相 關 期 間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預 計 變 動 幅 度, 來 調 整 資 助 額 及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這 種 做 法 是 否 仍 然 適 合 這 些 委 員 指 出, 選 舉 開 支 以 宣 傳 及 印 刷 費 為 主, 而 這 些 開 支 的 估 計 升 幅, 相 信 會 高 於 同 期 的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累 積 增 幅 政 府 解 釋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提 供 了 客 觀 的 指 標, 但 當 局 亦 會 考 慮 議 員 就 代 替 該 項 指 數 的 其 他 客 觀 指 標 提 出 的 具 體 建 議 代 理 主 席, 小 組 委 員 會 並 不 反 對 這 兩 項 附 屬 法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政 府 當 局 亦 沒 有 提 出 任 何 其 他 修 訂 以 下 是 我 個 人 的 意 見, 我 會 代 表 民 建 聯 就 2015 年 區 議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7) 令 及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區 議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作 出 十 分 簡 單 的 發 言 民 建 聯 歡 迎 政 府 決 定 把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資 助 額 由 每 票 12 元 增 加 至 每 票 14 元, 以 及 把 區 議 會 的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由 53,800 元 增 加 至 63,100 元 有 關 金 額 雖 然 是 按 照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調 升, 但 實 際 上 仍 是 調 整 了, 對 參 選 的 任 何 人 士 都 是 一 種 實 質 的 鼓 勵 如 候 選 人 可 以 獲 取 相 關 3 個 款 額 中 的 最 高 者, 即 候 選 人 可 按 所 得 有 效 票 總 數 獲

242 242 得 資 助, 或 得 票 少 但 競 選 開 支 較 低 的 候 選 人 可 獲 得 相 等 於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一 半 的 資 助, 這 對 納 稅 人 來 說 並 不 公 道 現 時 把 每 票 的 資 助 額 由 12 元 增 加 至 14 元, 是 一 種 可 以 接 受 的 做 法 至 於 提 高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這 個 問 題 有 兩 面 如 果 大 幅 提 高, 我 相 信 會 受 到 社 會 另 一 種 批 評, 覺 得 富 有 或 資 金 較 多 的 人 便 會 受 惠, 可 能 會 造 成 另 一 種 不 公 平 我 多 年 來 擔 任 區 議 會 議 員, 也 看 到 有 關 選 舉 金 額 不 斷 調 整 選 舉 經 費 永 遠 不 可 能 足 夠, 因 為 宣 傳 做 得 越 多, 開 支 便 會 越 大 如 果 大 家 都 在 限 定 的 金 額 下 參 與 選 舉, 我 相 信 對 每 位 參 選 人 都 是 公 道 的 現 時 把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調 整 至 63,100 元, 我 覺 得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所 以, 民 建 聯 會 支 持 2015 年 區 議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7) 令 及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區 議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的 有 關 內 容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對 於 當 局 建 議 將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開 支 限 額 由 53,800 元 增 至 63,100 元, 我 們 沒 有 太 大 意 見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盡 量 在 香 港 鼓 勵 和 倡 議 清 廉 的 選 舉 和 從 政 的 制 度, 不 要 令 我 們 的 制 度 變 得 腐 化, 我 們 以 前 經 常 批 評 台 灣 我 也 希 望 當 局 嚴 格 執 行 法 例, 令 香 港 有 比 較 清 廉 的 政 治 制 度 對 於 把 選 舉 開 支 訂 為 數 萬 元, 我 們 沒 有 太 大 意 見 正 如 葉 國 謙 議 員 所 說, 有 些 政 黨 可 以 花 數 十 萬 元 競 選 一 個 席 位, 一 場 晚 宴 可 以 籌 得 6,000 多 萬 元 代 理 主 席, 對 於 一 些 政 黨, 選 舉 開 支 金 額 多 少 也 能 負 擔 這 便 是 香 港 殘 酷 的 現 實 至 於 資 助 額 由 每 票 12 元 增 加 至 每 票 14 元, 由 於 區 議 會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只 是 數 萬 元, 所 以 每 票 10 多 元 不 是 太 大 問 題 但 是, 對 於 立 法 會 選 舉, 我 們 多 年 來 要 求 當 局 幫 助 推 動 政 黨 政 治, 資 助 政 黨 的 運 作, 令 其 無 須 向 權 貴 靠 攏 以 得 到 資 助 然 而, 當 局 無 論 如 何 也 不 同 意, 補 貼 10 元 12 元 便 仿 如 皇 恩 浩 蕩 般 代 理 主 席, 資 助 款 項 最 多 只 是 選 舉 開 支 的 一 半, 甚 至 更 少, 政 黨 無 法 獲 得 分 文, 候 選 人 只 是 基 於 選 舉 開 支 而 獲 得 少 許 補 貼, 這 樣 又 如 何 能 夠 幫 助 推 動 政 黨 政 治? 我 們 向 當 局 說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已 說 到 口 水 乾 由 於 德 國 政 府 最 近 邀 請 我 們 訪 問, 我 們 稍 後 會 有 一 項 關 於 德 國 的 制 度 的 辯 論, 屆 時 我 們 可 以 參 考 該 國 的 做 法 當 局 好 像 把 政 黨 當 作 鬼 一 樣 有 些 政 黨, 包 括 主 席 的 政 黨 和 其 他 政 黨, 有 錢 至 連 襪 子 也 穿 不 上, 無 須 資 助, 但 一 些 政 黨 不 是 這 樣, 但 當 局 無 論 如 何 也 不 肯 資 助

243 243 我 真 是 十 分 氣 憤, 尤 其 是 現 在 政 改 導 致 社 會 如 此 撕 裂, 否 決 方 案 之 後, 社 會 也 不 知 變 成 怎 樣 我 們 十 分 希 望 令 年 青 人 覺 得 從 政 有 前 途 十 分 吸 引, 令 他 們 願 意 投 身 這 個 行 列 大 家 看 看 11 月 的 區 議 會 選 舉, 有 多 少 人 參 選? 很 多 人 不 太 感 興 趣, 也 沒 有 多 少 個 富 裕 的 政 黨 可 以 每 月 資 助 候 選 人 數 萬 元 站 在 街 上 宣 傳, 以 擊 敗 競 爭 對 手 為 何 這 樣 做 事? 代 理 主 席, 為 何 很 多 人 沒 有 興 趣 參 加 區 議 會 選 舉? 區 議 會 錢 不 多 是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區 議 會 無 甚 職 能, 只 是 一 個 諮 詢 架 構, 政 府 喜 歡 便 諮 詢, 不 喜 歡 便 當 區 議 會 是 死 的 很 多 時 候 政 府 提 交 文 件 到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是 否 真 的 已 經 諮 詢 過 區 議 會 如 何 諮 詢, 但 原 來 政 府 並 沒 有 真 的 做 諮 詢, 只 是 找 區 議 會 過 橋 對 於 有 志 從 政 的 香 港 市 民, 怎 會 喜 歡 被 用 來 過 橋? 我 們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已 有 很 多 年 雖 然 相 關 修 訂 與 這 個 問 題 無 關, 但 問 題 的 核 心 是 要 讓 區 議 會 有 權 有 責 代 理 主 席, 當 年 解 散 兩 個 市 政 局 時, 政 府 表 示 會 將 權 力 轉 移 給 區 議 會, 但 10 多 年 後 的 今 天 仍 未 落 實 有 人 因 而 質 疑 做 區 議 員 有 甚 麼 用? 有 時 候, 區 議 會 也 懶 得 開 會, 原 因 是 官 員 不 但 不 出 席 開 會, 有 時 甚 至 只 提 交 一 份 文 件 便 算 已 作 答 文 件 有 口 嗎? 真 的 是 豈 有 此 理, 政 府 完 全 不 把 區 議 會 當 回 事, 在 立 法 會 的 區 議 會 代 表 會 否 發 聲 呢? 政 府 不 派 官 員 出 席 會 議, 很 多 官 員 也 很 藐 視 區 議 會, 原 因 是 區 議 會 沒 權, 並 要 依 靠 政 府 所 以, 這 個 制 度 非 常 腐 朽, 沒 甚 麼 用 區 議 會 本 來 應 該 幫 助 香 港 培 養 下 一 代 從 政 人 才, 令 他 們 汲 取 經 驗, 日 後 做 政 治 領 袖, 但 區 議 員 有 時 只 是 鸚 鵡 般 表 示 支 持 政 府 現 在 要 政 改 一 定 得, 區 議 員 便 參 加 會 議 舉 手 後 出 來 表 示 一 定 得 代 理 主 席, 有 尊 嚴 的 人 也 不 喜 歡 這 樣 做, 大 家 都 希 望 有 能 力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希 望 政 府 會 聆 聽, 而 區 議 會 有 責 任 區 議 員 要 敢 於 質 問 政 府 是 否 一 定 要 通 過 政 改 方 案, 若 要 通 過, 政 府 便 要 負 責, 區 議 會 要 與 政 府 分 權 分 責, 但 這 些 事 情 又 不 做 即 使 政 改 方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也 不 知 道 會 對 香 港 的 政 制 發 展 有 何 好 處 我 希 望 局 長 說 一 些 真 話, 不 要 好 像 昨 天 那 樣 表 示 八 三 一 框 架 之 下, 香 港 人 有 真 正 的 選 擇 這 讓 人 聽 到 也 氣 憤 11 月 便 是 區 議 會 選 舉, 屆 時 可 能 很 多 席 位 自 動 當 選, 當 選 人 定 會 很 開 心, 但 這 樣 做 對 香 港 實 現 由 很 多 具 競 爭 力 有 能 力 的 人 一 起 比 併 有 何 好 處? 區 議 會 制 度 弄 成 這 樣, 立 法 會 也 半 生 不 死, 又 不 讓 我 們 普

244 244 選 行 政 長 官, 代 理 主 席, 我 真 是 十 分 憤 怒 這 個 問 題 已 經 說 了 很 多 年, 我 希 望 當 局 想 想 用 甚 麼 方 法 推 動 政 黨 發 展, 令 政 黨 政 治 蓬 勃 可 惜 政 府 只 有 空 談, 甚 麼 也 沒 有 做, 甚 至 開 倒 車, 令 很 多 年 青 人 沒 有 興 趣 參 選 有 些 政 黨 說 找 不 到 人 參 選 有 誰 喜 歡 做 這 些 事 情? 政 府 想 把 香 港 帶 到 哪 裏? 真 是 豈 有 此 理 代 理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局 長 還 會 擔 任 這 個 職 位 多 久, 希 望 當 局 要 為 香 港 着 想, 建 構 一 個 有 活 力 有 競 爭 有 吸 引 力 的 政 治 制 度, 容 許 多 黨 制, 互 相 競 爭, 有 朝 一 日, 我 們 可 以 一 人 一 票 選 出 我 們 的 政 府, 讓 區 議 會 有 權 有 責, 在 香 港 的 社 區 裏 有 自 己 的 責 任, 協 助 管 理 社 區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美 芬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有 關 區 議 會 的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的 修 訂 我 本 身 也 是 民 選 區 議 員, 鑒 於 做 區 議 員 之 苦, 我 要 為 現 任 區 議 員 的 朋 友 發 聲 其 實, 很 多 區 議 員 不 論 屬 於 哪 一 個 政 黨 或 黨 派, 他 們 都 認 真 地 履 行 職 務, 在 工 作 上 均 十 分 辛 勞, 就 我 所 見, 大 家 都 很 盡 心 盡 力 我 亦 同 意, 擔 任 區 議 員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階 梯, 可 以 培 訓 很 多 政 治 人 才, 可 是, 現 時 的 法 例 是 否 真 的 可 以 鼓 勵 真 正 的 人 才 參 加 區 議 會 選 舉? 我 認 為 是 越 來 越 難 了 我 必 須 指 出, 我 從 政 前 曾 研 究 選 舉 條 例, 當 時 發 現, 不 論 是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區 議 會 或 立 法 會 的 條 例, 都 充 滿 着 很 多 不 必 要 的 困 難, 令 人 不 想 參 選, 亦 不 會 有 很 多 新 的 idea 可 以 在 選 舉 中 實 行, 因 為 整 體 上 限 制 很 多 當 選 後, 原 來 會 有 很 多... 眾 所 周 知, 選 舉 過 程 中, 黨 派 之 間 經 常 互 相 鬥 爭, 查 究 別 人 有 甚 麼 地 方 做 得 不 好 我 絕 對 同 意 我 們 要 有 一 個 廉 潔 公 平 公 正 的 選 舉, 讓 大 家 在 各 方 面 顯 示 能 力 其 實, 區 議 會 是 一 個 很 小 的 選 區, 所 以 有 一 點 相 當 重 要, 就 是 候 選 人 是 否 有 心, 是 否 真 的 熱 愛 這 份 工 作, 以 致 會 勤 力 工 作 我 必 須 申 報, 我 幫 助 過 我 的 盟 友 梁 偉 權, 他 是 前 任 區 議 員, 做 到 第 三 屆 他 正 正 踩 到 了 選 舉 條 例 的 其 中 一 項 規 定 該 項 規 定 的 大 意 是, 若 要 得 到 有 關 人 士 的 支 持 同 意, 其 支 持 同 意 必 須 以 書 面 作 出 其 實, 法 官 或 參 加 過 選 舉 的 各 位 都 應 知 道, 在 選 舉 過 程 中, 像 梁 偉 權 這 種 沒 有 大 政 黨 支 持 的 候 選 人, 在 資 源 和 人 力 方 面 都 必 須 依 靠 義 工 義 工 始 終 並 不 專 業, 未 必 看 得 懂 選 舉 條 例 尤 其 是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只 是 6 萬 多 元, 真 的 不 算 高 他 必 須 依 靠 義 工, 而 義 工 就 是 不 專 業 的,

245 245 他 們 只 是 一 心 幫 助 這 名 候 選 人 支 持 同 意 書 忘 了 遞 交, 但 有 關 人 士 後 來 全 部 都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補 簽, 證 明 自 己 真 心 實 意 支 持 這 名 候 選 人 然 而, 到 了 最 後, 根 據 選 舉 條 例 規 定, 不 論 是 行 政 疏 忽 還 是 刑 事 罪 行, 例 如 種 票 和 賄 賂... 這 些 是 真 正 要 受 到 懲 罰 的 刑 事 行 為, 應 該 予 以 杜 絕 和 嚴 懲 不 過, 梁 偉 權 沒 有 這 個 問 題, 他 只 是 在 行 政 上 有 疏 忽 當 過 候 選 人 的 都 知 道, 大 部 分 候 選 人 ( 幾 乎 99%) 都 到 過 廉 政 公 署 ( 下 稱 ICAC ), 每 個 人 都 曾 在 那 裏 喝 過 咖 啡 據 聞 有 一 宗 個 案 是 帳 目 算 錯 了 140 多 元, 涉 案 候 選 人 在 當 選 後 任 內 4 年, 仍 不 時 須 到 ICAC 喝 咖 啡 ; 案 情 竟 複 雜 至 此? 他 每 次 到 ICAC, 給 人 的 印 象 不 是 他 行 政 疏 忽, 而 是 好 像 涉 嫌 觸 犯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這 對 於 候 選 人 甚 或 當 選 人, 尤 其 是 第 一 次 當 選 的 人 來 說, 會 造 成 很 大 的 心 理 壓 力 就 此, 我 認 為 當 局 除 了 把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調 高 一 點 外, 亦 應 認 真 考 慮 應 否 這 樣 使 用 ICAC 的 資 源 我 曾 協 助 一 宗 個 案, 一 名 候 選 人 自 稱 是 獨 立 候 選 人, 中 文 是 這 樣 寫 的, 因 為 他 真 的 沒 有 政 黨 背 景, 但 英 文 卻 寫 了 independent 在 他 當 選 後, 竟 然 有 人 投 訴, 質 疑 他 是 否 港 獨 分 子, 但 當 選 前 則 沒 有 人 如 此 投 訴 其 實, 在 這 宗 個 案 中, 有 關 的 中 文 寫 法 與 英 文 寫 法 之 間 的 差 異, 可 以 說 是 翻 譯 上 的 疏 漏 然 而, 選 舉 事 務 處 二 話 不 說 便 把 這 宗 個 案 轉 介 ICAC, 要 ICAC 兩 名 人 員 花 了 3 小 時 調 查 那 些 資 源 應 該 更 為 善 用, 用 來 查 案 和 防 止 賄 賂 ICAC 人 員 的 時 間 不 應 該 這 樣 使 用 當 局 能 否 檢 討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職 能? 一 些 只 屬 行 政 失 誤 或 grammar 錯 誤 等 瑣 碎 的 問 題, 不 應 再 由 ICAC 負 責 調 查, 而 應 由 選 舉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多 聘 請 一 兩 名 熟 悉 選 舉 條 例 的 法 律 專 才 就 這 方 面 作 出 裁 決 如 有 關 問 題 根 本 不 屬 刑 事 性 質, 罰 則 應 為 罰 款, 以 至 在 最 嚴 重 的 情 況 下 取 消 資 格 對 於 有 心 參 加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青 年 人 來 說, 只 是 因 為 行 政 疏 忽 而 受 罰, 最 多 也 只 是 失 去 區 議 員 資 格, 而 不 是 被 裁 定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即 使 當 選 也 屬 無 效, 這 便 是 最 高 的 懲 罰 如 果 真 的 要 罰 款, 最 高 罰 則 應 定 為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換 言 之, 被 告 人 無 須 因 為 被 指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要 聘 請 律 師 打 官 司, 以 致 一 旦 被 判 有 罪, 又 要 提 出 上 訴 就 梁 偉 權 的 個 案 而 言, 最 後 他 個 人 要 支 付 200 多 萬 元 打 官 司, 他 做 了 3 屆 區 議 員 的 總 薪 酬 也 不 足 以 抵 銷 這 筆 費 用 他 沒 有 種 票, 種 票 的 另 有 其 人, 是 他 的 政 敵, 是 他 投 訴 的 對 象 局 長, 坦 白 說, 很 多 人 看 到 他 的 個 案 都 感 到 很 憂 慮, 如 果 沒 有 想 清 楚 便 出 選 區 議 會... 區 議 會 的 職 能 這 麼 細 小, 區 議 員 空 有 一 番 熱

246 246 情, 卻 只 是 管 理 街 道 立 法 會 的 職 能 較 大,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為 百 多 萬 元, 有 些 選 區 的 最 高 限 額 可 能 更 高, 候 選 人 即 使 牽 涉 到 一 些 失 誤, 可 能 也 會 覺 得 付 出 多 些 也 值 得, 但 我 認 為 立 法 會 選 舉 也 不 應 該 是 這 樣 如 屬 行 政 疏 忽, 應 交 由 一 些 專 門 處 理 行 政 疏 忽 的 人 員 作 出 裁 決 如 涉 嫌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則 應 打 官 司, 若 真 的 做 錯 便 承 擔 刑 事 責 任 我 很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認 真 進 行 研 究 我 們 說 了 兩 三 年... 在 2012 年, 當 上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臨 近 結 束 而 本 屆 會 期 尚 未 開 始 時, 立 法 會 討 論 過 很 多 這 些 問 題, 大 家 都 覺 得 選 舉 條 例 並 非 鼓 勵 人 去 參 選, 而 是 繁 繁 瑣 瑣 ; 議 員 並 非 花 時 間 進 行 辯 論, 而 是 浪 費 時 間 處 理 此 等 繁 繁 瑣 瑣 的 事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這 麼 低, 連 聘 請 人 手 也 不 足 夠, 所 有 人 都 感 到 不 能 有 所 發 揮 到 了 本 屆 立 法 會, 我 們 並 沒 有 就 此 進 行 很 多 討 論 事 實 上, 我 們 沒 有 很 多 時 間 就 此 進 行 討 論, 而 議 會 事 務 亦 經 常 被 拉 布 甚 至 連 范 國 威 議 員 也 牽 涉 過 這 些 問 題, 後 來 也 要 打 官 司 不 同 黨 派 均 須 面 對 同 一 的 條 例, 大 家 應 認 真 進 行 研 究, 令 不 同 黨 派 的 人 參 選 時 都 能 夠 依 循 一 條 公 平 合 理 的 條 例 行 事, 特 別 是 在 區 議 會 的 層 面, 這 樣 做 將 更 容 易 吸 納 願 意 從 政 和 參 選 的 新 人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婉 嫻 議 員 : 我 對 這 個 議 題 很 有 意 見, 不 過 我 支 持 相 關 的 修 訂 我 的 意 見 是, 整 個 政 府 並 沒 有 處 理 很 多 涉 及 區 議 會 的 問 題 關 於 提 高 選 舉 開 支 上 限 及 其 他 修 訂, 我 覺 得 是 有 需 要 的, 但 改 革 力 度 太 小, 這 從 兩 方 面 可 以 看 到 香 港 現 行 有 關 區 議 會 的 選 舉 條 例 當 然 我 們 對 當 中 某 些 地 方 有 自 己 的 意 見 大 致 上 是 嚴 謹 的, 雖 然 有 時 會 帶 給 參 選 者 很 多 麻 煩, 令 他 們 遇 到 一 些 困 難, 但 總 的 來 說, 我 們 也 能 克 服 我 認 為 嚴 謹 是 應 該 的 政 府 需 要 考 慮 區 議 會 究 竟 能 發 揮 甚 麼 作 用 政 府 殺 兩 個 市 政 局 後 應 把 權 力 下 放 給 區 議 會, 但 我 覺 得 政 府 沒 有 做 到 代 理 主 席, 我 是 本 屆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議 員, 我 的 感 受 是, 區 議 會 可 以 做 很 多 地 區 行 政 工 作, 包 括 改 善 地 區 環 境, 以 及 處 理 很 多 地 區 存 在 的 問 題 區 議 員 的 工 作 可 以 很 繁 忙,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做 不 過, 政 府 往 往 不 太 聽 取 區 議 會 層 面 的 意 見 代 理 主 席, 我 數 天 前 在 區 議 會 開 會, 又 有 一 件 事 要 接 觸 局 長 或 特 首 我 本 屆 的 區 議 員 任 期 到 今 年 年 底 便 屆 滿, 我 一 直 倡 議 一 些 辦 法,

247 247 就 是 當 我 們 說 來 說 去 都 沒 有 人 理 會 時, 便 被 迫 用 上 一 些 手 段 局 長, 為 甚 麼 會 這 樣? 我 想 舉 一 個 例 子 由 於 不 同 醫 療 網 絡 都 不 包 括 黃 大 仙 區, 區 內 不 論 是 日 診 或 夜 診 服 務 均 長 期 不 足, 特 別 是 老 人 家 如 在 晚 上 看 醫 生, 則 困 難 重 重 這 個 情 況 在 區 議 會 討 論 了 十 多 二 十 年, 並 已 無 數 次 在 立 法 會 跟 進, 但 仍 然 處 理 不 到 另 一 例 子 是 我 們 昨 天 處 理 觀 塘 區 的 問 題, 該 區 明 明 有 些 道 路 依 山 而 上, 我 們 說 了 N 次, 但 政 府 部 門 N 次 也 不 理 會, 最 後 又 要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我 想 問 局 長, 你 知 道 現 在 發 展 到 甚 麼 狀 況 嗎? 正 如 代 理 主 席 所 知, 現 時 立 法 會 每 年 大 約 邀 請 區 議 會 議 員 兩 次 與 本 會 議 員 聊 天, 看 看 有 甚 麼 問 題, 順 便 吃 頓 飯 區 議 員 出 席 時 有 很 多 意 見 提 出, 特 別 是 質 疑 究 竟 整 個 政 府 怎 樣 看 待 區 議 會, 以 及 如 區 議 會 在 諮 詢 過 程 中 有 問 題 處 理 不 到, 哪 個 部 門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區 議 會 期 盼 立 法 會 可 以 幫 忙, 但 立 法 會 卻 幫 不 了 他 們, 這 才 麻 煩 我 曾 在 這 裏 提 及, 有 一 次, 當 立 法 會 邀 請 區 議 會 ( 包 括 我 所 屬 的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 議 員 出 席 聚 會 時... 黃 大 仙 區 議 員 人 數 不 少, 有 數 十 人, 但 表 示 會 出 席 聚 會 的 只 有 數 人, 確 實 出 席 的 只 有 5 人, 連 同 我 和 胡 志 偉 議 員 也 只 有 7 人 代 理 主 席, 一 般 最 少 也 應 有 十 多 二 十 人, 我 於 是 問 其 他 區 議 員 發 生 甚 麼 事, 他 們 的 回 應 是 何 必 出 席, 即 使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也 解 決 不 了 區 議 會 的 問 題 我 想 跟 局 長 說, 這 種 情 況 不 止 是 黃 大 仙 和 觀 塘 兩 個 區 議 會, 多 個 區 議 會 也 提 出 類 似 的 問 題 假 如 按 照 特 首 所 說 地 區 事, 地 區 辦, 區 議 會 理 論 上 應 能 做 到 一 點 成 績, 但 事 實 上 做 不 到, 發 揮 不 了 其 應 有 職 能 我 不 想 說 資 金 的 問 題, 更 重 要 的 是, 當 區 議 員 要 在 區 議 會 內 發 揮 職 能 和 工 作 時, 他 們 根 本 無 處 可 改 善 社 區 我 經 常 說, 區 議 會 是 守 着 政 府 各 方 面 最 前 線 最 敏 感 最 多 意 見 的 地 方, 是 一 個 廣 納 民 意 的 重 要 地 方, 但 卻 無 法 履 行 這 個 角 色, 以 致 問 題 日 積 月 累 在 我 任 職 區 議 會 這 數 年 間, 我 做 的 每 件 事 都 要 直 接 找 局 長, 如 果 局 長 不 理 我, 便 要 直 接 找 CY 我 們 的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也 不 想 這 樣, 他 想 解 決 問 題, 但 解 決 不 了 正 如 昨 天 討 論 有 關 觀 塘 區 的 某 件 事, 我 不 說 詳 情, 民 政 事 務 局 一 名 相 關 官 員 出 席 會 議, 他 說 我 們 踏 了 界 線 如 果 用 社 區 地 區 的 小 額 資 源, 我 們 不 夠 錢 做 事, 需 要 更 大 金 額, 但 在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卻 沒 有 人 負 責 代 理 主 席, 你 可 能 也 聽 過 你 的 同 事 說, 一 條 路 路 暢 通 的 橋 的 橋 腳 牽 涉 4 個 部 門, 一 旦 牽 涉 到 4 個 部 門, 便 休 想 做 到 任 何 事...

248 248 代 理 主 席 : 陳 議 員, 我 提 醒 你, 這 項 議 案 是 關 乎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區 議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若 你 對 政 府 有 任 何 不 滿, 請 在 其 他 場 合 表 達 陳 婉 嫻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知 道, 我 聽 到 其 他 同 事 發 表 了 他 們 的 意 見, 我 也 要 發 表 我 的 觀 點, 此 其 一 我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的 提 醒 當 我 首 次 重 返 議 會 時, 我 很 希 望 與 局 長 商 討 如 何 在 民 政 或 政 制 方 面 提 升 區 議 會 的 職 能, 不 過 沒 有 人 理 會 如 果 這 個 問 題 繼 續 存 在, 最 後 區 議 會 議 員 會 怎 樣 想? 即 使 出 任 區 議 員 的 薪 酬 不 高, 工 作 很 辛 苦, 還 要 依 循 與 選 舉 有 關 的 很 多 制 度, 例 如 今 天 要 通 過 的 這 個 制 度, 但 很 多 人 仍 然 願 意 參 選, 為 社 區 服 務 政 府 應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我 原 本 不 準 備 發 言, 我 之 所 以 發 言 是 因 為 我 認 為 既 然 討 論 到 這 個 部 分, 我 贊 成 亦 支 持 政 府 在 法 例 上 嚴 謹 處 理 區 議 會 現 時 存 在 的 問 題 我 說 的 是 有 關 選 舉 制 度 的 問 題 但 這 不 等 於 政 府 無 須 檢 討 自 己 在 這 個 架 構 中 所 做 的 事 代 理 主 席, 我 再 多 說 一 句, 以 我 為 例, 我 屬 於 超 級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但 我 提 出 的 問 題 是 沒 有 人 理 會 政 府 弄 了 一 個 超 級 架 構, 但 在 立 法 會 和 區 議 會, 卻 完 全 沒 有 機 制 處 理 我 們 這 一 級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政 府 如 何 讓 我 們 這 些 由 全 香 港 市 民 選 出 來 的 人 發 揮 職 能 呢? 政 府 沒 有 想 過 無 論 如 何, 我 支 持 政 府 今 天 提 出 的 修 訂, 但 我 希 望 局 長 不 要 聽 完 便 算, 要 回 去 想 想, 聽 取 議 會 的 意 見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主 席 : 議 員 已 發 言 完 畢 我 現 在 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在 局 長 發 言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249 249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感 謝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國 謙 議 員 剛 才 就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作 出 報 告, 亦 多 謝 小 組 委 員 會 各 位 委 員 在 審 議 期 間 提 出 的 意 見 剛 才 有 幾 位 議 員 也 提 出 了 意 見, 雖 然 部 分 意 見 與 今 天 的 議 題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但 都 是 涉 及 如 區 議 會 的 運 作 職 能 等, 相 信 定 能 在 立 法 會 其 他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場 合 繼 續 跟 進 代 理 主 席, 2015 年 區 議 會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7) 令 和 2015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區 議 會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分 別 旨 在 提 高 區 議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資 助 額 和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由 於 2012 年 至 2015 年 之 間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預 計 會 累 積 上 升 17.3%, 所 以 政 府 建 議 自 今 年 年 底 舉 行 的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起, 把 區 議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資 助 額 由 每 票 12 元 相 應 增 加 至 每 票 14 元, 而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亦 由 53,800 元 增 至 63,100 元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有 委 員 提 出 政 府 應 進 一 步 提 高 給 予 區 議 會 候 選 人 的 每 票 資 助 額 和 檢 討 可 獲 資 助 總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在 選 舉 中 給 予 候 選 人 資 助, 最 先 在 2004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推 行, 目 的 是 鼓 勵 更 多 有 志 服 務 社 會 的 候 選 人 參 與 立 法 會 選 舉, 並 提 供 一 個 有 利 香 港 政 治 人 才 發 展 的 環 境 在 2007 年, 政 府 亦 把 資 助 計 劃 引 進 到 區 議 會 選 舉, 並 於 2011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時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等 因 素 調 升 資 助 額 現 時, 我 們 建 議 由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開 始, 把 資 助 額 再 調 升 至 每 票 14 元, 是 恰 當 的 做 法 另 一 方 面, 現 行 的 資 助 額 計 算 方 法, 是 在 2011 年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修 訂, 現 屆 區 議 會 選 舉 才 開 始 實 行 我 們 相 信, 現 行 的 計 算 方 法, 在 鼓 勵 候 選 人 參 與 選 舉 和 審 慎 使 用 公 帑 兩 方 面 之 間 已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目 前 並 無 計 劃 改 變 有 關 做 法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剛 才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到 選 舉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 條 例 運 作 的 情 況 我 必 須 強 調, 特 區 政 府 會 致 力 維 護 選 舉 制 度 的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在 這 原 則 下, 就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對 該 條 例 運 作 的 關 注, 我 們 去 年 已 經 去 信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徵 求 改 善 該 條 例 運 作 的 具 體 建 議 政 府 內 部 亦 已 對 選 舉 申 報 書 的 常 見 違 規 情 況 作 出 檢 視, 並 已 於 今 年 4 月 向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檢 討 結 果, 以 及 建 議 的 改 善 措 施 相 關 部 門 現 正 積 極 跟 進 改

250 250 善 建 議, 務 求 於 年 底 舉 行 的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為 候 選 人 提 供 更 具 體 的 選 舉 申 報 書 填 報 書 面 指 引, 以 避 免 常 見 的 違 規 情 況 有 所 發 生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9) 條, 我 不 會 就 議 案 提 出 待 決 議 題 主 席 : 無 立 法 效 力 的 議 案 辯 論 我 已 接 納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即 動 議 議 案 的 議 員 連 發 言 答 辯 在 內 可 發 言 最 多 15 分 鐘, 另 有 5 分 鐘 就 修 正 案 發 言 ;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每 人 可 發 言 最 多 10 分 鐘 ; 而 其 他 議 員 每 人 可 發 言 最 多 7 分 鐘 任 何 議 員 若 發 言 超 過 時 限, 我 必 須 指 示 該 議 員 停 止 發 言 主 席 :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的 議 案 辯 論 有 意 就 議 案 辯 論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陳 婉 嫻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ENACTING LEGISLATION ON STANDARD WORKING HOURS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主 席, 工 聯 會 爭 取 標 準 工 時 已 有 10 多 年 我 尚 記 得, 我 首 次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立 法 訂 定 最 低 工 資 規 定 最 高 工 作 時 數 的 議 案 是 在 2004 年 當 時, 我 們 提 出 要 規 管 工 時, 超 時 工 作 要 付 加 班 費, 而 加 班 費 應 該 是 工 資 的 1.5 倍 在 這 10 多 年 來, 最 低 工 資 已 立 法, 但 標 準 工 時 仍 然 是 十 劃 未 有 一 撇, 遙 遙 無 期 最 近 有 一 位 老 闆 在 報 章 撰 文, 講 述 老 闆 對 標 準 工 時 的 心 態, 文 中 提 到 工 會 要 求 加 班 費, 但 老 闆 經 過 計 算 後 表 示 不 會 付 1.5 倍 加 班 費, 寧 願 實 行 3 班 制, 聘 請 3 輪 人 手 根 據 他 的 理 論, 員 工 收 入 會 因 標 準 工 時 而 下 跌 不 過, 老 闆 的 恐 嚇 不 一 定 會 出 現 我 還 記 得 數 年 前, 當 我 們 討 論 最 低 工 資 立 法 時, 老 闆 說 將 會 有 無 數 中 小 型 企 業 因 為 無 法 承 擔

251 251 最 低 工 資 而 結 業 倒 閉, 但 現 在 呢? 用 最 低 時 薪 32.5 元 根 本 無 法 聘 請 到 人 手, 市 場 上 工 人 有 議 價 能 力, 售 貨 員 大 多 數 要 時 薪 40 多 元, 時 薪 50 多 元 也 不 一 定 能 聘 請 到 洗 碗 工 人 很 多 店 鋪 結 業, 絕 非 因 為 最 低 工 資, 而 是 由 於 年 年 加 租 問 問 老 闆 便 知 道, 最 大 筆 的 開 支 是 租 金, 租 金 令 他 們 經 營 困 難 因 此, 標 準 工 時 不 會 如 該 名 老 闆 所 說 拖 垮 香 港 經 濟 主 席, 在 標 準 工 時 的 議 題 上, 不 但 老 闆 持 有 不 同 看 法, 有 些 本 身 是 打 工 仔 女 的 專 業 人 士 管 理 階 層 對 標 準 工 時 也 有 保 留 這 批 人 本 身 也 很 努 力 工 作, 甚 至 病 倒 了 也 照 樣 拼 搏, 不 進 醫 院 便 不 會 停 止 工 作 他 們 的 觀 念 是, 自 己 拼 命 工 作 十 多 二 十 小 時 也 沒 有 休 息, 為 何 下 屬 要 休 息 要 準 時 下 班 要 加 班 費 對 某 些 文 職 或 專 業 工 種 來 說, 管 理 階 層 的 這 一 觀 念 是 頗 濃 厚 的 這 種 肯 捱 肯 拼 搏 的 精 神 當 然 值 得 嘉 許, 但 每 個 人 的 處 境 都 不 一 樣, 有 些 人 公 餘 需 要 進 修, 有 些 人 下 班 後 要 到 老 人 院 探 望 父 母, 有 些 人 則 趕 着 買 菜 回 家 做 飯 如 果 沒 有 標 準 工 時, 員 工 便 沒 有 選 擇 如 何 運 用 公 餘 時 間 的 權 利 老 闆 或 上 層 管 理 人 員 每 天 捱 10 多 小 時 是 他 們 的 選 擇, 但 不 能 迫 使 員 工 跟 他 們 作 同 樣 選 擇 事 實 上, 工 時 長 對 身 體 健 康 有 很 大 影 響 有 不 少 教 授 曾 就 此 進 行 研 究, 葉 兆 輝 教 授 在 2013 年 進 行 的 相 關 研 究 便 指 出, 工 時 過 長 的 人 容 易 產 生 各 種 身 心 健 康 的 問 題 在 身 體 疾 病 方 面, 最 廣 為 人 知 的 是 源 自 日 本 的 過 勞 死, 指 的 是 超 時 工 作 引 發 心 臟 病 或 中 風 而 致 死, 也 就 是 說 工 時 過 長 對 心 腦 血 管 有 害 除 了 身 體 上 的 毛 病, 還 有 心 理 上 的 毛 病 工 時 過 長 的 人 較 易 有 憂 鬱 焦 慮 失 眠 緊 張 易 怒 等 情 緒 問 題, 經 常 在 職 場 上 出 現 抑 鬱 症 或 躁 狂 症, 也 有 較 強 的 自 殺 傾 向, 研 究 指 這 些 是 過 勞 自 殺 標 準 工 時 或 許 可 為 廣 大 打 工 仔 女 紓 壓 的 解 藥, 可 以 減 少 過 勞 死 或 過 勞 自 殺 的 個 案 數 目 主 席, 我 的 議 案 措 辭 很 清 楚 寫 明, 我 們 要 求 立 法 訂 定 每 周 44 小 時 的 標 準 工 時, 也 就 是 說 工 聯 會 不 接 受 現 時 政 府 想 推 出 的 合 約 工 時 我 們 同 意 每 種 行 業 有 不 同 的 情 景, 但 不 能 失 卻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基 礎 指 標 例 如 南 韓 和 日 本, 標 準 工 時 是 每 周 工 時 不 得 超 過 40 小 時, 法 國 則 是 每 周 工 時 不 得 超 過 35 小 時, 但 各 國 均 有 豁 免 範 圍, 例 如 農 林 漁 業 在 日 韓 都 獲 豁 免, 經 理 級 以 上 僱 員 在 日 本 法 國 均 獲 豁 免 由 此 可 見, 規 管 基 礎 首 先 要 有 固 定 標 準, 否 則 各 行 各 業 將 無 所 適 從 如 果 行 業 需 要 某 些 特 別 照 顧, 才 由 行 業 勞 資 雙 方 議 定, 並 以 立 法 規 管

252 252 世 界 各 國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有 豐 富 經 驗, 各 地 的 經 驗 均 可 供 香 港 政 府 借 鑒, 而 香 港 政 府 民 間 或 工 會 均 曾 多 次 進 行 研 究, 引 用 相 關 例 子 老 實 說, 對 於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提 出 容 許 僱 主 及 僱 員 自 訂 合 約 工 時 的 說 法, 我 們 絕 對 不 同 意 外 國 經 驗 是 統 一 立 法 規 管, 個 別 行 業 予 以 豁 免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則 放 任 自 流, 任 由 勞 資 雙 方 自 訂 合 約 工 時, 然 後 規 管, 我 認 為 這 簡 直 荒 謬 在 勞 資 議 價 能 力 懸 殊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一 般 打 工 仔 女 哪 有 條 件 跟 老 闆 議 價? 局 長, 我 覺 得 想 出 這 種 方 法 的 人 確 實 荒 謬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前 兩 天 公 布 會 就 立 法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我 想 跟 同 事 說, 大 會 研 究 完 後 由 小 會 研 究, 小 會 研 究 後 又 由 大 會 研 究,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想 幹 甚 麼 我 想 請 所 有 委 員 站 在 勞 工 的 立 場 上, 捨 棄 合 約 工 時 的 想 法 政 府 不 斷 地 左 研 究 右 研 究, 只 是 想 拖 延 訂 定 真 正 為 僱 員 的 家 庭 健 康 着 想 的 標 準 工 時 主 席, 我 想 留 些 時 間 聆 聽 同 事 發 言, 然 後 再 逐 一 回 應 大 家, 原 因 是 這 並 非 新 問 題, 已 說 了 很 多 年 我 不 想 各 方 面 就 此 爭 拗 下 去, 只 想 說 清 楚 面 對 工 人 過 勞 死 和 自 殺, 越 來 越 多 人 出 現 躁 狂 症 和 憂 鬱 症, 整 個 政 府 和 社 會 如 何 對 待 我 們 的 打 工 仔 女? 為 何 不 讓 人 有 時 間 進 修 照 顧 家 庭 享 受 個 人 生 活? 為 何 香 港 社 會 變 成 如 此 無 情? 我 想 聆 聽 大 家 的 發 言 後 才 逐 一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謹 此 陳 辭 陳 婉 嫻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有 關 法 例 的 內 容 必 須 訂 明 標 準 工 時 為 每 周 44 小 時 及 超 時 工 作 工 資 率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陳 婉 嫻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有 5 位 議 員 要 就 這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本 會 現 在 就 議 案 及 5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會 依 次 請 要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李 卓 人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梁 家 騮 議 員 發 言 ; 但 他 們 在 現 階 段 不 可 動 議 修 正 案

253 253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有 議 員 再 次 提 出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議 案, 我 們 也 進 行 辯 論 我 真 的 有 很 大 感 慨, 香 港 比 世 界 各 地 落 後 了 差 不 多 80 年, 還 未 夠 100 年 很 多 地 方 在 1920 年 後 數 年 內 已 經...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第 1 條 訂 明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局 長 和 梁 振 英 應 要 找 地 方 躲 起 來, 今 時 今 日, 香 港 仍 未 就 標 準 工 時 制 定 任 何 法 例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第 1 條 是 有 關 工 時 的, 五 一 勞 動 節 的 起 源 是 甚 麼? 在 100 多 年 前, 即 1886 年, 美 國 工 人 為 爭 取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上 街 抗 爭, 政 府 開 槍 驅 散 他 們, 於 是 全 世 界 抗 議, 最 後 訂 定 五 一 勞 動 節 紀 念 這 事 件, 亦 紀 念 工 人 為 爭 取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進 行 抗 爭 當 年 的 口 號 是 8 小 時 工 作,8 小 時 休 息,8 小 時 學 習 其 實, 學 習 的 時 間 是 自 己 的 時 間 香 港 至 今 仍 在 討 論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仍 在 談 論 香 港 工 人 要 工 作 10 小 時 12 小 時, 還 是 14 小 時 碼 頭 工 人 要 連 續 工 作 24 小 時, 有 時 更 需 要 連 續 工 作 48 小 時 主 席, 我 們 仍 在 討 論 這 些 事 宜 當 全 世 界 都 在 討 論 工 時 問 題 時, 香 港 更 顯 得 落 後 有 些 地 方 規 定 每 周 工 作 35 小 時, 亞 洲 區 的 台 灣 最 近 討 論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時, 南 韓 則 剛 制 定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時, 但 我 們 仍 在 討 論 是 否 立 法 政 府 把 香 港 工 人 當 作 甚 麼? 是 否 把 香 港 工 人 當 作 奴 隸? 要 他 們 賣 身 或 賣 血 打 工 仔 女 把 加 班 說 成 賣 血 工 人 真 的 在 賣 血 和 賣 身, 究 竟 為 甚 麼? 是 為 了 供 養 家 庭, 不 是 為 了 發 達 或 飛 黃 騰 達, 只 是 為 了 糊 口 他 們 把 一 世 貢 獻 給 香 港 經 濟, 最 後 只 得 微 薄 的 報 酬, 還 失 去 健 康 他 們 失 去 自 己 的 生 活 家 庭 生 活, 甚 至 失 去 一 切 我 想 年 輕 人 簡 直 沒 有 時 間 拍 拖, 可 能 需 要 推 行 盲 婚 啞 嫁, 因 為 他 們 根 本 沒 有 時 間 拍 拖 為 甚 麼 香 港 社 會 倒 退 到 這 個 地 步, 今 時 今 日 市 民 生 活 仍 未 達 致 平 衡 局 長 時 常 提 到 家 庭 友 善, 他 為 甚 麼 宣 傳 家 庭 友 善? 根 據 人 口 政 策, 家 庭 要 多 生 育 政 府 官 員 都 只 會 虛 偽 地 說 動 聽 的 話 我 問 他 有 何 政 策 令 市 民 生 活 達 致 平 衡 時, 他 便 一 定 會 很 威 風 地 表 示, 當 局 制 定 了 3 天 侍 產 假, 似 乎 3 天 侍 產 假 已 經 很 多, 他 說 這 話 時 也 不 會 臉 紅 在 工 人 工 作 12 小 時 或 14 小 時 的 時 候, 他 說 當 局 制 定 了 侍 產 假 除 了 陳 家 洛 議 員 比 較 威 風 以 外, 大 多 數 人 只 生 育 一 兩 名 子 女, 但 當 局 似 乎 表 示 已 為 工 人 爭 取 到 很 多 福 利 我 認 為 要 責 怪 政 府 背 後 的 功 能 界 別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所 謂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300 人, 只 代 表 他 們 自 己 的 錢 包 他 們 一 直 阻 礙 香 港 立 法 制 訂

254 254 標 準 工 時, 梁 振 英 政 府 也 走 數, 他 的 政 綱 寫 得 很 動 人, 表 示 會 成 立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並 推 動 立 法, 怎 料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只 是 拖 延 立 法 局 長 經 常 說 沒 有 辦 法, 各 方 也 要 取 得 共 識 蔣 麗 芸 議 員 今 天 真 的 提 出 了 像 垃 圾 一 樣 的 修 正 案, 表 示 大 家 取 得 共 識 後 便 可 立 法 這 種 說 法 真 是 垃 圾 坦 白 說, 如 果 可 以 達 成 共 識, 根 本 無 須 立 法, 只 要 全 香 港 老 闆 和 工 人 取 得 共 識 老 闆 真 的 這 麼 友 善, 不 阻 礙 地 球 轉, 不 阻 礙 工 人 的 休 息 及 作 息 時 間? 但 是, 雙 方 一 定 不 會 達 成 共 識, 因 為 這 事 利 益 攸 關, 關 乎 功 能 界 別 的 利 益, 所 以 他 們 一 定 反 對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梁 振 英 政 府 一 直 走 數, 然 後 玩 弄 程 序, 設 立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及 安 排 一 些 人 加 入, 之 後 便 一 直 拖 延 在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之 下 更 成 立 兩 個 小 組, 又 說 要 進 行 研 究 諮 詢, 最 後 又 說 立 法 會 轄 下 要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我 說 過 很 多 次, 在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完 成 工 作 後,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根 本 沒 有 可 能 在 今 屆 會 期 內 完 成 立 法 我 的 修 正 案 是 表 示 遺 憾, 政 府 利 用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拖 延 時 間, 但 卻 要 求 在 今 屆 會 期 內 提 交 法 案 再 這 樣 拖 延 下 去 的 話, 根 本 沒 有 可 能 在 今 屆 會 期 內 完 成 立 法 2016 年 的 新 一 屆 立 法 會 做 不 到, 梁 振 英 政 府 在 2017 年 之 前 也 做 不 到, 因 為 他 很 快 便 會 玩 完, 除 非 他 有 陰 謀 要 繼 續 做 下 去, 這 便 會 更 糟 糕 政 府 只 是 不 斷 拖 延 最 近,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弄 出 新 的 花 樣, 建 議 在 合 約 中 訂 明 工 時 ( 合 約 工 時 ) 在 合 約 中 訂 明 工 人 要 工 作 多 少 個 小 時, 即 訂 明 怎 樣 剝 削 他 們, 以 及 沒 有 加 班 補 水 工 時 在 44 小 時 以 上 便 有 加 班 補 水, 即 時 薪 倍 半 補 水, 不 是 無 償 加 班 現 時 很 多 文 職 工 人 無 償 加 班, 本 來 6 時 下 班, 但 他 們 10 時 才 下 班, 在 4 個 小 時 內 白 做 建 議 合 約 工 時, 是 告 訴 工 人 他 們 是 白 做, 要 工 人 很 屈 辱 地 簽 署, 同 意 白 做 有 些 人 說, 現 在 招 聘 非 常 困 難, 所 以 工 人 有 議 價 能 力, 不 會 亂 簽 合 約 真 是 這 樣 的 話, 保 安 員 便 不 需 要 工 作 12 小 時, 飲 食 業 工 人 便 不 需 要 工 作 十 三 四 個 小 時, 零 售 業 工 人 根 本 不 需 要 每 天 站 立 10 小 時 大 家 都 看 到, 相 關 數 字 沒 有 減 少, 香 港 仍 是 全 世 界 工 時 最 長 的 地 方, 因 為 70 萬 人 推 高 了 工 時 這 些 超 高 工 時 的 工 人 從 事 剛 才 所 說 的 運 輸 零

255 255 售 保 安 等 行 業 所 以, 建 議 的 合 約 工 時 根 本 是 搵 工 人 笨, 當 局 仍 會 繼 續 拖 延 我 希 望 工 聯 會... 嫻 姐 剛 才 說 會 預 留 時 間 回 應 我 的 意 見 她 剛 才 清 楚 表 示 反 對 合 約 工 時 可 是, 我 不 太 明 白 我 們 可 以 說 吳 秋 北 沒 有 經 驗, 被 人 安 排 加 入 委 員 會, 是 他 亂 說 要 慢 慢 達 致 共 識 但 最 糟 糕 的 是, 鄭 耀 棠 說... 我 們 不 可 以 說 鄭 耀 棠 沒 有 經 驗, 但 他 說 : 可 先 接 受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合 約 工 時 建 議, 因 為 這 等 於 打 開 了 大 門, 為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行 出 第 一 步 我 想 請 嫻 姐 解 釋 一 下, 她 剛 才 說 反 對 合 約 工 時, 但 鄭 耀 棠 卻 表 示 支 持 他 們 的 言 論 有 時 令 我 們 覺 得 很 混 亂, 我 不 知 道 他 們 甚 麼 時 候 賣 豬 仔, 甚 麼 時 候 不 是 賣 豬 仔 這 事 很 難 處 理, 希 望 她 稍 後 有 時 間 回 應 一 下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我 的 修 正 案, 反 對 合 約 工 時, 並 要 求 盡 快 立 法 多 謝 主 席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李 卓 人 議 員 說 到 無 償 加 班, 我 相 信 教 師 是 這 方 面 的 佼 佼 者 這 是 非 常 淒 涼 的 一 件 事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曾 就 僱 員 工 時 問 題 進 行 專 題 統 計 調 查 和 公 眾 諮 詢, 被 訪 僱 員 均 認 為 需 要 立 法 規 管 工 時, 因 為 勞 資 雙 方 地 位 不 對 等, 只 有 立 法 才 能 保 障 僱 員 權 益 僱 員 團 體 普 遍 建 議 標 準 工 時 每 周 44 小 時, 超 時 工 作 補 償 為 基 本 工 資 率 的 1.5 倍, 僱 員 也 應 該 有 權 選 擇 是 否 接 受 超 時 工 作 委 員 會 上 月 公 布, 原 則 上 同 意 以 立 法 方 式 規 管 僱 員 工 時, 當 中 包 括 規 定 一 般 僱 主 及 僱 員 必 須 以 書 面 僱 傭 合 約 訂 明 工 時 安 排 這 也 是 剛 才 李 卓 人 議 員 所 談 到 的 這 情 況 是 一 般 僱 員 的 問 題, 現 在 我 們 看 看 教 師 的 情 況 教 師 的 情 況 相 比 一 般 打 工 仔 可 能 更 淒 慘 我 代 表 教 育 界, 我 相 信 教 師 是 工 時 最 長 的 工 種 之 一, 多 年 來 不 同 機 構 所 做 的 調 查 都 印 證 了 教 師 工 時 過 長 壓 力 巨 大 的 事 實 有 一 項 研 究 是 關 於 教 師 的 耗 竭 (burnout) 現 象, 我 猜 梁 耀 忠 議 員 作 為 教 學 多 年 的 老 師, 一 定 能 體 會 這 種 情 況 我 不 知 任 職 教 師 多 年 的 梁 議 員 和 他 的 同 事 有 否 見 到 以 下 情 況 : 身 體 疲 乏 精 神 緊 張 肌 肉 緊 張 酸 痛 沮 喪 抑 鬱 失 眠 頭 痛 等 其 實, 還 有 很 多 精 神 科 醫 生 告 訴 我, 他 們 越 來 越 多 的 顧 客 來 自 教 育 界 教 師 出 現 情 緒 病 的 個 案 不 斷 增 加, 輕 生 事 件 亦 時 有 所 聞 這 種 情 況 絕 非 偶 然

256 256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的 中 小 學 教 師 工 作 量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教 師 的 每 周 工 時 比 全 港 中 位 數 的 44 小 時 高 出 36%, 即 每 周 約 60 小 時 教 師 周 一 至 周 五 上 課 日 每 天 工 作 約 10 小 時, 周 末 周 日 也 要 開 會 備 課 處 理 行 政 工 作 批 改 課 業 接 見 家 長 訓 導 輔 導 帶 領 學 生 課 外 活 動 比 賽 及 補 課 等, 保 守 估 計 也 要 10 小 時, 每 周 合 共 60 小 時 這 只 不 過 是 教 師 的 一 般 情 況, 有 更 多 教 師, 尤 其 是 語 文 教 師 長 全 日 制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年 青 教 師 的 長 工 時 情 況 更 為 嚴 重 剛 有 新 的 合 約 小 學 老 師 向 我 訴 苦, 他 每 天 早 上 7 時 15 分 必 須 回 到 學 校, 先 上 功 課 輔 導 班, 然 後 再 上 正 式 課 堂, 每 天 5 節 至 6 節, 中 午 必 須 留 在 教 室 內 看 管 學 生 吃 飯, 自 己 只 能 快 速 吃 完 午 餐 下 午 3 時 學 生 放 學, 但 他 要 繼 續 看 管 留 校 學 生 批 改 課 業, 還 要 開 很 多 會 很 多 時 候, 放 學 第 一 件 事 就 是 開 會, 開 到 六 七 時, 然 後 還 要 聯 絡 家 長, 到 晚 上 七 八 時 才 能 離 開 學 校 這 些 老 師 從 早 上 7 時 多 至 晚 上 7 時 多, 工 作 12 個 小 時 在 我 開 始 教 書 時 情 況 並 非 如 此 我 記 得 我 開 始 教 書 的 第 一 年,5 時 便 有 校 工 來 鎖 門, 但 現 在 校 工 不 會 鎖 門, 因 為 知 道 老 師 還 要 不 斷 工 作 所 有 教 師 拖 着 疲 乏 的 身 體, 帶 着 一 兩 袋 功 課 或 測 驗 考 試 卷 回 家 繼 續 批 改, 周 六 日 也 繼 續 工 作, 過 着 與 家 人 朋 友 絕 緣 的 非 人 生 活 主 席, 工 時 長 的 情 況 並 非 個 別 或 偶 然, 原 因 之 一 是 教 改 自 教 改 以 來, 每 一 環 節 的 工 作 分 量 難 度 都 不 斷 提 升 教 學 上 經 歷 了 很 多 學 制 和 課 程 改 革, 每 一 次 改 革 都 要 用 大 量 精 力, 以 學 生 為 本 的 範 式 轉 移, 對 教 學 的 要 求 大 大 增 加 我 們 不 是 說 這 些 轉 變 不 好, 但 這 些 轉 變 全 部 都 帶 來 龐 大 的 工 作 量 社 會 環 境 複 雜, 校 園 危 機 加 深, 融 合 教 育 推 行, 增 加 了 學 生 輔 導 和 訓 導 的 需 要 此 外, 來 自 教 育 當 局 及 學 校 管 理 層 的 監 控 要 求 家 長 和 社 會 的 問 責 風 氣, 令 行 政 工 作 大 量 增 加 最 近, 政 府 還 要 求 學 校 舉 辦 遊 學 團 新 政 策 層 出 不 窮, 要 求 學 校 執 行, 但 人 手 編 制 遠 遠 追 不 上 工 作 需 要, 導 致 教 師 疲 於 奔 命, 工 時 越 來 越 不 受 控 制 以 前, 我 們 覺 得 教 師 這 份 工 作 不 俗, 因 為 教 師 假 期 多, 包 括 暑 假 聖 誕 節 假 復 活 節 假 等, 拉 上 補 下, 教 師 還 有 賺 但 實 情 是 這 樣 嗎? 主 席, 按 現 時 規 定, 的 確 有 90 日 學 校 假 期, 但 這 實 際 上 只 是 學 生 假 期, 不 是 教 師 假 期 現 在 教 師 補 課 的 情 況 已 非 常 普 遍, 加 上 剛 才 提 到 的 遊 學 團, 進 一 步 縮 短 了 學 校 假 期 大 部 分 教 師 的 暑 假 在 8 月 中 才 開 始, 然 後 8 月 中 後 期 便 結 束, 開 會 時 間 是 在 8 月 20 多 號 所 以, 很 多 教 師 現 在 只 能 跟 大 家 一 樣 去 短 程 旅 行 如 果 扣 除 星 期 天 和 公 眾 假 期, 教 師 享

257 257 有 的 實 際 假 期 大 約 只 有 36 天, 但 無 償 的 超 時 工 作 時 間 則 多 不 勝 數, 幾 乎 每 天 都 要 加 班 主 席, 教 師 當 然 要 有 愛 心, 要 肯 付 出, 但 教 師 也 是 人, 有 自 己 的 生 活 家 庭, 也 應 該 受 到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的 保 障, 絕 對 不 能 因 技 術 上 的 原 因 而 放 棄 保 障 教 師 世 界 大 部 分 先 進 社 會 對 教 師 工 時 都 有 明 確 規 範, 充 分 考 慮 教 師 承 受 能 力 與 教 育 原 則, 但 香 港 卻 付 諸 闕 如, 往 往 只 是 以 資 源 作 為 主 要 考 量 很 多 新 政 策 的 推 行 都 是 以 不 增 加 人 手 為 前 提, 這 種 做 法 難 以 維 持 高 質 量 的 教 育 工 作 現 時, 我 們 的 教 師 表 現 仍 然 十 分 出 色, 令 我 們 的 制 度 在 各 種 困 難 中 仍 然 表 現 良 好, 但 情 況 是 可 能 改 變 的 現 在 的 教 師 一 人 分 飾 不 同 角 色, 既 是 教 師, 又 要 做 輔 導 行 政 工 作 帶 遊 學 團 招 標 等, 全 部 工 作 都 在 他 們 身 上, 怎 能 做 得 好? 長 遠 而 言, 若 情 況 持 續, 受 影 響 的 將 會 是 教 育 的 質 素 所 以, 我 建 議 從 3 方 面 規 管 教 師 工 時 第 一, 每 周 標 準 工 時 44 小 時 應 該 同 樣 適 用 於 一 般 教 師,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不 會 阻 止 教 師 做 好 他 們 的 工 作 第 二, 要 規 範 課 時 世 界 大 部 分 地 區 都 規 範 了 學 校 教 師 授 課 的 節 數 或 時 數, 以 維 持 合 理 工 作 量 和 教 學 質 素, 我 們 也 應 該 訂 定 相 關 標 準, 令 學 校 有 所 依 循 第 三, 訂 立 非 教 學 工 作 比 例 行 政 事 務 導 遊 等 非 教 學 工 作 並 非 教 師 的 主 要 工 作, 我 們 應 該 令 教 師 集 中 精 力 在 核 心 業 務, 即 教 學 工 作 上, 非 專 業 的 行 政 工 作 不 應 由 教 師 長 期 擔 任, 須 由 文 職 和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負 責 拆 牆 鬆 綁 不 能 淪 為 口 號, 我 們 必 須 要 從 工 時 着 手, 才 能 令 教 師 做 好 工 作, 造 益 學 生 姚 思 榮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作 為 自 由 經 濟 體, 當 然 容 許 不 同 行 業 按 照 本 行 業 實 際 情 況 決 定 不 同 工 時 與 此 同 時, 部 分 打 工 仔 的 確 面 對 工 時 長 無 統 一 的 標 準 工 時 問 題, 因 此 要 求 立 法 規 管 標 準 工 時 的 呼 聲 不 斷 事 實 上, 世 界 上 有 不 少 國 家 和 地 區 都 在 條 件 成 熟 的 情 況 下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包 括 歐 洲 南 韓 和 日 本 等, 而 超 時 的 薪 酬 一 般 是 正 常 薪 酬 的 1.25 倍 至 1.5 倍 不 等 立 法 規 管 標 準 工 時 有 不 少 好 處, 可 以 讓 僱 員 在 作 息 與 工 作 時 間 上 得 到 適 當 的 安 排, 超 時 工 作 有 合 理 的 加 班 津 貼, 所 以 一 定 會 得 到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支 持 可 是, 我 們 為 何 就 立 法 規 管 標 準 工 時 問 題 一 直 研 而 未 決? 很 多 議 員, 尤 其 勞 工 界 的 議 員, 一 直 質 疑 政 府 不 得 力 或 商 界 有 阻

258 258 力, 其 實 香 港 有 自 己 的 實 際 情 況, 要 在 利 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當 中 有 不 少 問 題 需 要 大 家 深 入 探 討 首 先, 標 準 工 時 會 令 勞 動 成 本 大 幅 上 升, 降 低 社 會 經 濟 活 力 和 競 爭 力 香 港 與 已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的 國 家 不 同, 背 景 條 件 時 機 仍 有 不 少 差 異, 更 要 謹 慎 目 前 香 港 失 業 率 長 期 維 持 在 3.3% 左 右, 接 近 全 民 就 業, 不 少 工 種 都 出 現 人 力 短 缺, 有 不 少 行 業 靠 靈 活 調 配 以 解 決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服 務 業 在 不 輸 入 外 勞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政 府 倉 卒 立 法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企 業 只 有 通 過 增 聘 人 手 解 決 人 手 不 足 問 題 大 家 都 在 搶 人, 只 會 令 供 應 已 經 十 分 緊 絀 的 勞 工 市 場 更 為 緊 張, 招 聘 更 難, 企 業 的 服 務 水 平 及 香 港 的 對 外 競 爭 力 必 然 大 為 削 弱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佔 98%, 聘 用 員 工 接 近 118 萬 人 工 資 約 佔 總 經 營 成 本 的 35%, 如 大 幅 增 加 勞 工 成 本, 無 疑 對 他 們 來 説 是 重 大 的 負 擔 所 以, 在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的 同 時, 我 們 要 充 分 考 慮 企 業,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的 承 受 能 力, 其 競 爭 力 是 否 會 因 此 而 削 弱, 間 接 造 就 大 集 團 壟 斷 的 局 面 第 二, 標 準 工 時 會 導 致 物 價 上 升, 誘 發 通 脹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後, 企 業 要 通 過 增 聘 人 手 及 提 升 加 班 津 貼 才 能 維 持 原 有 的 經 營 規 模, 成 本 將 大 幅 上 升, 各 行 業 的 經 營 者 惟 有 加 價 來 解 決 開 支 增 加 的 問 題, 隨 之 而 來 當 然 會 引 發 通 脹 有 工 作 的 市 民 尚 有 可 能 因 通 脹 而 增 加 收 入, 以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但 沒 有 收 入 及 退 休 人 士, 生 活 肯 定 會 大 受 影 響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沒 有 工 作 收 入 的 長 者 將 會 越 來 越 多, 如 果 要 他 們 長 期 承 受 通 脹 大 幅 飆 升 日 常 開 支 不 斷 增 加 的 壓 力, 生 活 質 素 難 免 下 降, 社 會 貧 富 縣 殊 的 情 況 將 進 一 步 加 劇 第 三, 標 準 工 時 令 部 分 工 齡 長 的 僱 員 面 臨 壓 力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後, 有 企 業 為 減 輕 成 本, 會 考 慮 減 少 工 齡 長 工 資 相 對 較 高 的 僱 員 的 加 班 時 數, 甚 至 解 僱 舊 員 工 而 改 聘 新 或 兼 職 員 工 在 日 本 韓 國 澳 洲 及 英 國,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後, 僱 主 為 減 低 人 事 費 用 開 支, 將 部 分 工 種 改 聘 兼 職 的 情 況 明 顯 上 升, 其 中 日 本 兼 職 員 工 的 比 例 從 1993 年 的 11.9%, 增 至 2010 年 的 16.6% 第 四, 標 準 工 時 靈 活 度 不 足, 旅 遊 業 難 以 推 行 大 家 都 知 道, 旅 遊 業 的 服 務 範 圍 較 廣, 工 作 時 間 較 一 般 服 務 業 更 具 彈 性 例 如 領 隊 或 導 遊 帶 團 出 遊 時, 尤 其 是 領 隊 帶 團 到 海 外 旅 遊 時, 要 24 小 時 隨 時 提 供 服 務, 要 時 刻 準 備 處 理 突 發 事 件 即 使 半 夜 也 要 隨 時 候 命 處 理 旅 客 不

259 259 同 的 要 求, 領 隊 不 可 能 說 這 是 我 的 休 息 時 間 而 置 之 不 理 旅 行 社 的 後 勤 職 員 也 需 要 24 小 時 候 命, 若 有 旅 行 團 在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或 有 旅 客 在 行 程 中 發 生 問 題 致 電 求 助, 例 如 未 能 登 上 飛 機 更 改 機 票 調 整 行 程 等, 由 於 時 差 問 題, 負 責 的 職 員 隨 時 甚 至 半 夜 都 有 可 能 接 到 求 助 的 信 息, 要 即 時 提 供 協 助 同 樣, 旅 遊 巴 司 機 在 接 待 旅 客 過 程 中, 隨 時 會 因 為 出 現 不 可 預 見 的 意 外 而 無 法 按 時 下 班, 包 括 塞 車 或 旅 行 團 因 事 延 誤, 司 機 超 時 工 作 可 說 是 不 能 避 免 可 能 有 人 說 上 述 工 種 情 況 特 殊, 可 以 豁 免, 但 在 2009 年, 在 終 審 法 院 就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追 討 超 時 工 作 補 償 的 案 件 作 出 的 裁 定 中, 終 審 法 院 認 為, 即 使 在 院 外 候 召 期 間, 醫 生 沒 有 被 召 回 醫 院 工 作, 亦 不 能 視 為 已 享 受 了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醫 管 局 必 須 給 予 補 假 或 補 薪, 不 能 因 為 沒 有 實 際 工 作 只 給 予 象 徵 式 賠 償 同 樣 原 則, 若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旅 行 社 員 工 在 工 作 時 間 之 外 隨 時 候 召, 即 使 沒 有 具 體 的 工 作 安 排, 是 不 是 都 要 計 入 工 時 之 內? 我 相 信 在 座 各 位 不 敢 馬 上 作 出 否 定 若 此 原 則 適 用, 旅 行 社 根 本 無 可 能 承 擔 如 此 沉 重 的 超 時 津 貼 在 現 時 旅 行 社 的 利 潤 低 於 10% 的 情 況 下, 很 多 旅 行 社 將 會 因 此 而 倒 閉 所 以, 倉 卒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對 旅 遊 業 而 言 可 以 說 是 災 難 主 席, 天 下 沒 有 免 費 午 餐, 凡 事 都 有 利 有 弊, 當 勞 工 界 在 積 極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的 時 候, 政 府 亦 要 多 聽 商 界 的 意 見 剛 才 我 只 是 從 旅 遊 行 業 角 度 看 問 題, 我 估 計 與 旅 遊 業 類 似 的 其 他 行 業, 同 樣 會 面 對 相 同 的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當 然, 我 完 全 明 白 社 會 在 進 步,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等 要 逐 步 提 升, 但 標 準 工 時 涉 及 面 甚 為 廣 泛, 各 行 各 業 的 工 作 性 質 大 不 相 同, 無 必 要 以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為 所 有 行 業 工 種 設 限 其 實, 一 些 國 家 已 實 施 標 準 工 時 多 年, 有 不 少 成 功 與 失 敗 的 經 驗 值 得 借 鑒, 政 府 應 根 據 香 港 的 失 業 率 各 行 業 的 承 受 力 及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來 評 估 我 們 是 否 有 條 件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沒 有 必 要 明 知 弊 端 重 重, 還 要 硬 推 所 以, 我 在 修 正 案 中 提 出, 政 府 在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的 時 候, 要 充 分 諮 詢 各 行 各 業 的 意 見, 避 免 因 倉 卒 立 法 而 對 社 會 及 經 濟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蔣 麗 芸 議 員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今 年 3 月 發 表 的 報 告, 打 工 仔 每 周 工 時 中 位 數 是 44 小 時, 從 事 飲 食 物 業 管 理 保 安 和 清 潔 服 務 的 工 人 的 工 時 更 超 過 50 小 時 報 告 亦 指 出, 全 港 有 6 萬 多 名 打 工 仔 每 周 工 作 時 數 是 72 小 時, 遠 遠 超 過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建 議 的 每 周 40 小 時 的 理 想 工 時

260 260 剛 才 很 多 議 員 表 示, 工 時 長 確 實 為 打 工 仔 帶 來 很 多 負 面 影 響, 例 如, 他 們 會 患 上 都 市 病 高 血 壓 糖 尿 抑 鬱 症 等 很 多 時 候, 在 下 班 時 段 乘 搭 港 鐵 的 人 真 的 很 疲 憊, 完 全 笑 不 出 來 一 個 人 太 疲 倦 的 話, 抵 抗 力 自 然 降 低, 很 容 易 會 生 病 或 因 不 同 原 因 而 患 病, 到 年 紀 大 時, 這 些 毛 病 亦 會 陸 續 出 現 長 工 時 亦 會 影 響 我 們 近 期 經 常 討 論 的 家 庭 友 善 和 親 子 關 係 我 上 次 去 天 水 圍, 聽 到 有 些 家 長 說 交 通 很 不 方 便, 每 天 要 花 個 多 小 時 上 班, 又 要 花 個 多 小 時 回 家, 來 回 車 程 差 不 多 3 小 時 試 問 他 們 怎 會 有 時 間 照 顧 子 女 或 帶 子 女 到 公 園 玩 耍? 所 以, 工 時 長 確 實 影 響 家 庭 和 親 子 關 係 香 港 是 一 個 服 務 型 城 市, 服 務 態 度 十 分 重 要, 但 從 業 員 有 時 疲 倦 到 不 想 笑 不 久 前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香 港 在 微 笑 招 呼 和 售 貨 員 評 分 方 面 的 排 名 均 低 於 全 球 的 平 均 得 分, 而 微 笑 這 一 項 更 是 倒 數 第 四 名 主 席, 很 多 香 港 人 真 的 笑 不 出 來 無 可 否 認, 工 時 長 和 工 作 壓 力 大 往 往 影 響 員 工 的 工 作 態 度 民 建 聯 因 而 認 同 政 府 應 盡 快 推 動 社 會 就 規 管 工 時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我 們 明 白, 標 準 工 時 制 度 比 較 複 雜, 絕 對 不 可 低 估 香 港 的 工 作 環 境 特 殊, 工 種 多 又 多 樣 化, 每 個 行 業 都 有 不 同 之 處 對 於 標 準 工 時 和 加 班 補 償, 僱 員 有 很 多 不 同 意 見 有 些 員 工 說 標 準 工 時 應 是 每 周 44 小 時, 有 些 則 說 48 小 時, 有 些 人 更 說, 有 加 班 費 的 話,50 小 時 也 沒 有 問 題 有 些 政 黨 建 議 僱 傭 雙 方 自 訂 合 約, 由 老 闆 和 員 工 商 定 加 班 補 償 有 些 政 黨 則 表 示, 打 工 仔 的 加 班 補 償, 不 應 按 1: 1 而 應 按 1: 1.5 的 比 例 計 算, 甚 至 是 時 薪 兩 倍 種 種 說 法 引 起 很 多 人 和 一 些 團 體 提 出 疑 問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是 要 讓 打 工 仔 有 更 多 時 間 改 善 親 子 關 係 和 家 庭 友 善, 為 甚 麼 現 在 建 議 有 加 班 補 償 便 可? 我 不 清 楚 兩 大 工 會 的 具 體 想 法, 希 望 代 表 工 會 的 議 員 有 機 會 發 言 時 說 清 楚 他 們 的 想 法 他 們 一 方 面 說 有 加 班 補 償 便 可, 但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又 說 工 人 會 沒 有 時 間 與 家 人 一 起 吃 飯 為 甚 麼 限 定 一 星 期 的 工 作 時 數 為 44 小 時? 我 們 可 以 從 不 同 角 度 來 看 標 準 工 時 問 題, 這 個 問 題 非 常 複 雜, 也 有 很 大 的 爭 議 性

261 261 此 外, 就 地 產 經 紀 及 記 者... 會 議 廳 外 有 很 多 記 者 朋 友, 或 導 遊 等 工 作, 是 否 應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有 些 工 會 說 一 定 要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但 老 闆 說 很 難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因 為 他 們 的 工 作 時 間 非 常 有 彈 性 有 學 者 亦 建 議 勞 資 雙 方 訂 立 所 謂 不 遵 守 條 款 何 謂 不 遵 守 條 款? 這 項 安 排 讓 僱 員 自 願 加 班 並 領 取 加 班 費 另 一 派 學 者 說, 假 如 簽 訂 不 遵 守 條 款, 法 例 便 會 完 全 失 去 規 管 工 時 的 作 用, 標 準 工 時 不 再 存 在 因 此, 在 現 階 段,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還 有 很 多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既 然 工 會 之 間 未 達 成 共 識, 僱 主 有 很 多 意 見, 員 工 又 有 不 同 看 法, 不 知 道 要 商 討 到 甚 麼 時 候 才 有 結 果 政 府 最 近 發 表 一 份 調 查 報 告, 在 接 受 訪 問 的 名 就 業 人 士 當 中,61.1%( 即 超 過 一 半 ) 就 業 人 士 的 合 約 竟 然 沒 有 訂 明 超 時 工 作 的 補 償 方 法 換 言 之, 合 約 沒 有 訂 明 僱 員 的 工 作 時 間 及 有 沒 有 金 錢 或 假 期 補 償 他 們 不 斷 工 作, 但 僱 主 要 求 他 們 幫 忙, 工 作 至 晚 上 8 時 至 9 時 僱 主 這 樣 做 絕 對 有 問 題 這 些 員 工 甚 麼 時 候 才 可 以 得 到 保 障? 這 份 調 查 亦 就 標 準 工 時 或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研 究 就 業 人 士 的 意 向 有 93.7% 受 訪 者 支 持 在 僱 傭 合 約 內 訂 明 工 作 時 數, 以 及 超 時 工 作 安 排 及 補 償 方 法 至 於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現 時 67.1% 的 工 人 的 僱 傭 合 約 並 不 包 括 這 種 保 障 所 以, 最 急 需 處 理 的 事 情 是 盡 快 為 這 些 工 人 提 供 保 障 主 席, 基 於 以 上 種 種 問 題, 民 建 聯 提 出 修 正 案, 希 望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繼 續 就 規 管 工 時 推 動 社 會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以 便 就 立 法 規 管 標 準 工 時 或 其 他 規 定 工 時 的 方 案, 盡 快 取 得 共 識 我 們 認 為 應 以 勞 僱 雙 方 最 大 利 益 為 依 歸 主 席, 對 於 陳 婉 嫻 議 員 的 原 議 案, 葉 建 源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及 梁 家 騮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民 建 聯 會 投 棄 權 票 至 於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由 於 我 們 覺 得 修 正 案 內 容 只 是 責 罵 人 但 卻 毫 無 建 設 性, 我 們 會 投 反 對 票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家 騮 議 員 : 主 席, 陳 婉 嫻 議 員 剛 才 說, 我 們 已 討 論 標 準 工 時 10 多 年, 但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仍 有 那 麼 多 爭 議, 仍 要 再 深 入 討 論 很 奇 怪, 很 多 議

262 262 員 好 像 對 標 準 工 時 不 太 了 解, 他 們 在 議 會 那 麼 長 時 間, 為 何 仍 不 明 白 何 謂 標 準 工 時? 我 想 告 訴 陳 婉 嫻 議 員, 我 不 反 對 每 周 的 工 時 是 44 小 時, 這 只 是 一 個 策 略, 因 為 一 個 更 闊 的 議 題 較 容 易 得 到 較 多 人 支 持 究 竟 多 少 個 小 時 才 正 確? 答 案 一 定 是 44 小 時 我 想 討 論 的 事 宜 包 括, 第 一, 法 定 合 約 工 時, 即 在 合 約 內 指 明 工 作 多 少 個 小 時 及 補 償 方 法 如 指 明 沒 有 補 償, 是 否 也 算 是 補 償 方 法? 還 是 要 指 明 必 須 補 償, 而 且 不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率, 這 才 是 合 約 工 時? 如 沒 有 指 定 必 須 補 償, 情 況 會 怎 麼 樣? 過 去 10 多 年, 我 就 工 時 進 行 訴 訟, 並 為 此 搜 集 了 一 些 資 料 我 發 現 外 國 普 通 法 已 有 先 例, 即 使 合 約 訂 明 工 作 時 間 多 長, 如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加 班, 在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僱 員 不 能 拒 絕, 否 則 可 被 解 僱 這 是 普 通 法 的 規 定 根 據 另 一 宗 案 例, 如 合 約 沒 有 訂 明 加 班 有 超 時 補 償 便 沒 有 補 償 有 些 人 建 議, 只 在 合 約 訂 明 工 時, 但 不 訂 明 必 須 作 出 超 時 補 償 其 實 這 樣 做 的 意 義 不 大 即 使 合 約 訂 明 僱 員 必 須 應 僱 主 要 求 加 班, 但 不 一 定 有 補 償, 這 與 沒 有 訂 明 有 補 償 的 分 別 不 大 如 有 建 議 認 為 應 先 推 行 合 約 工 時, 最 關 鍵 的 是 超 時 工 作 一 定 要 有 補 償, 不 但 要 指 明 怎 樣 作 出 補 償 因 為 僱 主 可 以 指 明 零 補 償 更 要 指 明 必 須 有 不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率 的 補 償 這 樣, 我 認 為 合 約 工 時 可 以 袋 住 先, 因 為 最 低 限 度 超 時 工 作 一 定 有 補 償 我 經 常 說, 最 關 鍵 的 是 超 時 工 作 要 有 補 償, 那 麼 爭 拗 標 準 工 時 有 沒 有 意 義? 我 覺 得 意 義 沒 有 那 麼 重 大 為 甚 麼? 如 僱 主 慣 常 要 求 僱 員 每 周 工 作 48 小 時, 如 突 然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為 44 小 時, 僱 主 便 要 就 額 外 的 4 小 時 作 出 超 時 補 償, 可 能 按 時 薪 1.5 倍 計 算 長 遠 而 言, 該 名 僱 主 或 市 場 會 有 何 反 應? 市 場 力 量 始 終 最 大, 如 該 行 業 或 該 僱 主 負 擔 得 起, 僱 員 便 會 有 多 一 點 收 入 不 過, 如 該 僱 主 或 市 場 負 擔 不 起, 而 僱 主 想 繼 續 營 運 下 去 的 話, 便 要 計 算 能 夠 負 擔 多 少 工 資 和 開 支, 減 去 基 本 工 資 率 後 的 錢 便 用 來 支 付 僱 員 額 外 工 作 4 小 時, 按 時 薪 1.5 倍 計 算 的 超 時 補 償 既 然 市 場 力 量 最 大, 我 便 無 須 斟 酌 是 否 必 須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為 每 周 44 小 時 即 使 制 訂 標 準 工 時 為 每 周 40 小 時, 如 僱 主 負 擔 不 起 營 運 費 用, 他 便 要 重 新 計 算 一 下 很 多 行 業 認 為, 這 便 會 導 致 很 多 中 小 企 倒

263 263 閉 和 營 運 成 本 大 增, 但 我 認 為 市 場 力 量 最 大, 如 公 司 真 的 會 倒 閉, 僱 員 自 然 會 接 受 調 低 基 本 工 資 率 如 公 司 不 會 倒 閉, 即 市 場 承 受 得 起, 那 又 何 妨 令 僱 員 受 惠 無 論 標 準 工 時 制 訂 為 每 周 40 小 時 44 小 時 或 48 小 時, 甚 至 沒 有 在 合 約 中 標 明 工 時, 最 關 鍵 的 是 必 須 訂 明 超 時 工 作 一 定 要 有 不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率 的 補 償 陳 婉 嫻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也 沒 有 訂 明 工 資 率, 她 其 實 可 以 提 及 這 點 我 想 用 尚 餘 的 發 言 時 間, 談 談 近 來 討 論 標 準 工 時 經 常 使 用 的 一 刀 切 這 個 詞 語 何 謂 一 刀 切? 可 能 每 個 人 所 說 的 一 刀 切 都 不 同, 但 這 個 詞 語 有 負 面 意 思, 似 乎 表 示 不 用 理 會 太 多, 應 一 視 同 仁, 完 全 沒 有 彈 性 大 家 使 用 這 個 負 面 詞 語, 因 為 我 們 認 為 沒 有 理 由 一 刀 切 我 認 為 不 應 再 用 一 刀 切 來 形 容 標 準 工 時 應 怎 樣 安 排, 例 如, 我 們 可 以 用 彈 性 安 排 這 用 語 全 世 界 大 部 分 推 行 標 準 工 時 或 最 高 工 時 法 規 的 國 家 的 相 關 條 例 一 定 包 括 彈 性 安 排 例 如, 拉 上 補 下 的 安 排 在 計 算 標 準 工 時 時, 不 會 規 定 每 星 期 一 定 要 工 作 44 小 時, 超 時 一 定 要 補 錢 大 部 分 地 方 都 有 拉 上 補 下 的 安 排, 把 標 準 工 時 訂 為 1 個 月 3 個 月 或 4 個 月 內 的 平 均 工 作 時 數 嫻 姐 認 為 這 沒 有 問 題, 對 嗎? 這 種 彈 性 安 排 能 夠 解 決 很 多 行 業 工 作 時 間 不 穩 定 的 問 題 例 如, 記 者 今 天 工 作 時 間 長 一 些, 明 天 的 工 作 時 間 便 可 以 短 一 些 如 這 個 星 期 工 作 時 間 長 一 些, 下 星 期 便 可 多 休 假 一 兩 天 關 鍵 是, 僱 主 如 給 予 員 工 補 假, 便 要 聘 請 足 夠 人 手, 這 樣 他 便 沒 有 意 欲 或 誘 因 要 求 員 工 無 償 超 時 工 作 換 言 之, 僱 主 一 定 會 在 必 要 時 才 作 出 加 班 安 排 另 一 項 彈 性 安 排 是 所 謂 opt-out, 僱 員 可 因 應 自 身 情 況, 選 擇 就 超 時 工 作 與 僱 主 訂 立 協 議 其 實, 香 港 的 休 息 日 也 有 類 似 安 排 ; 休 息 日 是 指 七 天 一 休, 雙 方 協 議 僱 員 在 休 息 日 可 照 常 上 班, 但 沒 有 規 定 工 資 率 如 要 僱 員 無 償 加 班, 僱 員 最 終 可 訴 諸 法 庭 法 官 如 認 為 僱 員 非 自 願 加 班, 便 會 裁 定 僱 主 須 作 出 賠 償 姚 思 榮 議 員 剛 才 表 示, 從 事 旅 遊 業 的 領 隊, 帶 團 時 要 長 時 間 候 命, 他 亦 提 到 我 就 休 息 日 進 行 的 訴 訟 我 希 望 姚 思 榮 議 員 明 白, 休 息 日 是 法 例 規 定 讓 僱 員 休 息 的 日 子, 如 僱 員 不 在 工 作 地 方 候 命, 便 不 被

264 264 視 為 工 作, 也 不 被 視 為 休 息 法 庭 之 前 已 作 出 裁 決, 如 不 是 在 工 作 地 點 候 命, 便 不 被 視 為 工 作 姚 思 榮 議 員 可 以 安 心 最 後, 只 餘 數 十 秒 的 發 言 時 間, 有 朋 友 說 這 個 議 題 非 常 複 雜 其 實, 一 件 事 情 複 雜 與 否, 我 相 信 視 乎 人 的 智 慧 而 定 或 許 像 我 一 樣 的 低 智 慧 者 認 為 事 情 很 簡 單 ( 計 時 器 響 起 )...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暫 停 會 議 SUSPENSION OF MEETING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明 天 上 午 9 時 正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8 時 零 1 分 暫 停 會 議 Suspended accordingly at 8.01 pm.

265 A1 附 錄 I 書 面 答 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就 陳 家 洛 議 員 對 急 切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有 關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防 控 措 施, 當 局 在 回 答 上 述 急 切 質 詢 的 時 候 指 出,29 位 乘 搭 2015 年 5 月 26 日 韓 亞 航 空 OZ723 航 班 的 乘 客 因 坐 於 目 標 病 人 鄰 近 兩 行 的 座 位, 因 而 被 確 定 為 密 切 接 觸 者 截 至 2015 年 6 月 1 日, 在 上 述 29 人 中 有 10 位 不 在 香 港 根 據 現 有 資 料, 該 10 位 不 在 香 港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並 非 香 港 居 民

266 A2 Appendix I WRITTEN ANSWER Written answer by the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to Dr Kenneth CHAN's supplementary question to Urgent Question As regar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for 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MERS), the Administration indicated in its reply to the urgent oral questions that 29 passengers on board OZ723 of Asiana Airlines on 26 May 2015 sitting within two rows of the target patient were classified as close contacts. Among the above 29 passengers, 10 were found not in Hong Kong as of 1 June According to available information, these 10 close contacts, who were not in Hong Kong, are not Hong Kong res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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