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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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2 月 2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4 February 2016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M.,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4 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6 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THE HONOURABLE RIMSKY YUEN KWOK-KEUNG, S.C., J.P.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GREGORY SO KAM-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8 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THE HONOURABLE LAI TUNG-KWOK, S.B.S., I.D.S.M., J.P. SECRETARY FOR SECURITY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NICHOLAS W. YANG, J.P. SECRETA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LAU KONG-WAH, J.P.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CLEMENT CHEUNG WAN-CH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S.B.S., J.P. MR SHIU SIN-POR, S.B.S., J.P. HEAD, CENTRAL POLICY UNIT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MR GODFREY LEUNG KING-KWOK, J.P. UNDER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MS ANITA SIT,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10 1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主 席 : 我 想 提 醒 議 員, 今 次 會 議 將 在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首 讀 及 二 讀 (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後 暫 停, 並 於 下 午 3 時 恢 復 我 亦 要 提 醒 議 員, 在 財 政 司 司 長 發 言 期 間, 如 有 議 員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我 會 命 令 他 離 開 會 議 廳, 而 他 在 這 次 會 議 餘 下 時 間 也 不 能 回 來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可 否 澄 清, 是 否 3 天 也 不 能 回 來? 主 席 : 沒 錯, 因 為 這 3 天 屬 同 一 次 會 議 ( 梁 國 雄 議 員 手 持 道 具 天 秤, 沿 會 議 廳 通 道 步 向 政 府 官 員 席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我 剛 才 說 過, 如 果 你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我 會 命 令 你 離 開 會 議 廳 ( 梁 國 雄 議 員 繼 續 步 向 政 府 官 員 席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 梁 國 雄 議 員 在 返 回 座 位 期 間 高 聲 說 話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保 持 肅 靜 ( 有 議 員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主 席 : 請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11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34/2016 國 際 組 織 ( 特 權 及 豁 免 權 )( 東 盟 10+3 宏 觀 經 濟 研 究 辦 公 室 ) 令... 35/2016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Maximum Amount of Election Expenses (Chief Executive Elec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 /2016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ASEAN+3 Macroeconomic Research Office) Order... 35/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67 號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年 報 第 68 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及 2014 年 9 月 年 8 月 工 作 報 告 第 69 號 李 寶 椿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受 託 人 基 金 管 理 報 告 書
12 1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第 70 號 預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卷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第 1 頁 至 494 頁 ) 卷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第 495 頁 至 920 頁 ) 第 71 號 預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卷 二 基 金 帳 目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3/15-16 號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67 Hong Kong Arts Development Council Annual Report No. 68 Hong Kong Examinations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and Report on Activities September 2014-August 2015 No. 69 Li Po Chun Charitable Trust Fund Report of the Truste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Fund for the year ended 31 August 2015 No. 70 Estimates for the year ending 31 March 2017 Volume I General Revenue Account (Page 1 to 532) Volume I General Revenue Account (Page 533 to 982) No. 71 Estimates for the year ending 31 March 2017 Volume II Fund Accounts Report No. 13/15-16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1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協 調 決 策 局 落 實 政 府 政 策 的 工 作 Co-ordination of Efforts of Policy Bureaux on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Policies 1.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競 選 政 綱 中 承 諾 逐 步 降 低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僱 主 累 積 供 款 權 益 用 作 抵 銷 僱 員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遺 散 費 的 比 例, 以 及 跟 進 現 屆 政 府 就 標 準 工 時 的 調 研,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共 同 研 究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工 作 及 涵 蓋 範 圍 行 政 長 官 於 上 月 13 日 出 席 電 視 論 壇 時, 被 主 持 人 質 疑 上 任 已 3 年 多 但 仍 未 兌 現 該 兩 項 承 諾 他 回 應 表 示,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整 個 政 府 投 放 了 不 少 精 力 在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各 決 策 局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除 外 ) 的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用 於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精 力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政 府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影 響 到 多 少 個 政 策 項 目 的 推 行, 以 及 該 等 項 目 受 影 響 的 程 度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設 立 制 度, 評 定 各 項 政 策 (i) 的 相 對 優 次 及 (ii) 需 各 決 策 局 投 放 的 精 力, 以 免 顧 此 失 彼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相 關 部 門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本 屆 特 區 政 府 一 項 重 要 施 政 工 作, 是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和 決 定, 推 動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選 舉 辦 法 就 此, 特 區 政 府 於 2013 年 第 四 季 正 式 開 展 政 制 發 展 的 公 眾 諮 詢 和 着 力 推 進 政 制 發 展 五 步 曲 特 區 政 府 整 個 政 治 委 任 團 隊, 在 政 務 司 司 長 帶 領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統 籌 下,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範 疇 和 領 域 協 助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在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5 月 及 2015 年 1 月 至 3 月 的 兩 輪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各 司 局 長 均 盡 力 與 社 會 各 界 及 相 關 業 界 團 體 和 持 份 者 接 觸, 聆 聽 他 們 的 意 見, 協 助 專 責 小 組 的 諮 詢 工 作, 以 凝 聚 社 會 各 界 的 最 大 共 識
14 1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特 區 政 府 及 後 於 2015 年 6 月 2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合 憲 合 法 合 情 合 理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爭 取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大 多 數 的 支 持, 以 期 完 成 政 制 發 展 第 三 步 曲 可 惜 的 是, 有 關 方 案 最 終 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被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全 體 議 員 ( 即 28 位 議 員 ) 否 決 在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被 否 決 後, 特 區 政 府 已 明 確 表 示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將 全 力 專 注 經 濟 發 展 和 民 生 事 務 各 司 局 長 就 其 負 責 的 政 策 項 目 的 進 度 或 推 行 時 間 表, 受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一 如 既 往, 密 切 留 意 社 會 各 界 的 不 同 需 要, 在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下, 於 適 當 時 候 推 出 對 香 港 經 濟 民 生 和 社 會 發 展 有 利 的 各 項 惠 民 政 策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Orders Made by Chief Executive for Interception of Messages 2.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33(1) 條, 為 提 供 以 下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命 令 截 取 任 何 類 別 的 訊 息 (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i) 查 察 或 發 現 在 違 反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違 反 根 據 該 條 例 批 給 的 牌 照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電 訊 服 務, 或 (ii) 執 行 不 時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章 ) 發 出 或 續 期 的 對 電 訊 截 取 的 訂 明 授 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4 年, 每 年 就 上 文 第 一 類 行 動 發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所 涉 電 訊 公 司 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並 按 訊 息 傳 送 渠 道 ( 例 如 固 網 電 話 手 提 電 話 電 郵 社 交 媒 體 及 即 時 通 訊 軟 件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二 ) 自 第 589 章 生 效 以 來, 每 年 就 上 文 第 二 類 行 動 發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所 涉 電 訊 公 司 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並 按 訊 息 傳 送 渠 道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第 ( 一 ) 及 ( 二 ) 項 所 述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當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項 由 行 政 長 官 (i) 主 動 發 出, 以 及 (ii) 按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 發 出 ( 以 及 有 關 要 求 由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 及
1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 四 ) 有 否 就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事 宜 制 訂 適 當 的 機 制 和 程 序, 讓 公 眾 監 察 和 防 止 濫 用 的 情 況,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個 人 私 隱?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33(1) 條, 為 提 供 以 下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命 令 截 取 任 何 類 別 的 訊 息 : (a) (b) 查 察 或 發 現 在 違 反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違 反 根 據 該 條 例 批 給 的 牌 照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電 訊 服 務 ; 或 執 行 不 時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條 ) 發 出 或 續 期 的 對 電 訊 截 取 的 訂 明 授 權 電 訊 條 例 第 33(2) 條 訂 明, 第 33(1) 條 所 指 的 命 令 本 身 並 不 授 權 取 得 任 何 個 別 訊 息 的 內 容 經 諮 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後, 現 就 質 詢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4 年, 行 政 長 官 沒 有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3(1)(a) 條 發 出 任 何 命 令 ( 二 ) 及 ( 三 )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電 訊 條 例 第 33(1)(b) 條 權 力, 關 乎 為 進 行 獲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授 權 的 秘 密 行 動 而 提 供 所 需 便 利 的 行 動 安 排, 涉 及 行 動 安 排 的 敏 感 資 料,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 四 ) 行 政 長 官 一 直 嚴 格 遵 守 法 例 規 定 行 使 電 訊 條 例 第 33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而 有 關 命 令 只 為 提 供 第 33(1) 條 所 述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電 訊 條 例 第 33(2) 條 亦 訂 明, 第 33(1) 條 所 指 的 命 令 本 身 並 不 授 權 取 得 任 何 個 別 訊 息 的 內 容 因 此, 不 存 在 干 預 通 訊 私 隱 的 問 題
16 1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炒 賣 港 元 活 動 Speculations on Hong Kong Dollar 3. MR DENNIS KWOK: President,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speculators, in anticipation of further depreciation of the Renminbi (RMB), may use the Hong Kong dollar (HKD) as a proxy to speculate on RMB. Moreover, it is expect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US) Federal Reserve's decisions to raise the interest rate will lead to a rise in local interest rates, given the peg of HKD to the US Dollar under the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LERS).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have policies and measures in place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HKD in face of massive selling of HKD as a proxy of RMB speculation by hedge funds and other speculators, so as to mitigate the risks of recurrence of situations similar to those in 1998 during the Asian Financial crisis; whether the authorities have assessed if the poor returns of the Exchange Fund in the past year will weaken the ability of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to deal with speculations on HKD in the near future; and (2) given the recent market turmoil in China, the anticipated further depreciation of RMB, as well as the HKD exchange rate hitting the weak-side convertibility undertaking on several occasions, what policies the authorities have put in place to ensure that market confidence in LERS will not be adversely affected? FINANCIAL SECRETARY: President,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 is robust. We have ample fiscal and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The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LERS) has been the cornerstone for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for over 30 years. With these, we are able to cope with sizeable funds flowing into and out of Hong Kong. We are also experienced in dealing with the challenges brought about by global economic fluctuations, and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Sinc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Federal Reserve's interest rate hike in December 2015, the spreads between Hong Kong dollar and
1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US dollar interest rates have widened. As a result, it is expected that there would be gradual outflows of funds from the Hong Kong dollar to the US dollar, and that the Hong Kong dollar exchange rate would start easing from the level of However, the Hong Kong dollar exchange rate has not yet touched the weak-side Convertibility Undertaking level of Since , the resilience of our banking and financial systems has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It is now far more difficult for speculators to engineer any "double play" attacks on the Hong Kong dollar. Compared with the position in 1997, the Aggregate Balance of the banking sector, the Monetary Base and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of the Exchange Fund have increased many folds. The relevant figures are tabulated below: Financial data July January 2016 Aggregate balance (HK$ billion) ( times) Exchange Fund Bills and Notes (HK$ billion) (+7.7 times) Hong Kong dollar Monetary Base 1, (HK$ billion) (+7.5 times) Exchange Fund's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 (US$ billion) (+5.2 times) Note: * Refers to the respective figures in June 1997 and December The above figures suggest that if speculators were to try to push up the Hong Kong dollar interest rates, the cost would be high. In addition, since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in 2008, governments all over the world have been implementing financial reforms and tightening supervision, making massive speculative activities on the Hong Kong dollar more difficult. The Exchange Fund's foreign currency assets stood at US$422.3 billion. The small negative investment return (-0.6%) reported last year would not impact on our ability to defend the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s.
18 1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Since 2009,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 has introduced seven rounds of countercyclical and other prudential measures which have significantly strengthened the resilience of the banking system in Hong Kong. Our banking sector is robust, with the overall capital adequacy ratio exceed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comfortably, and we do have abundant liquidity. These enable our banking system to meet the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market volatility and outflows of funds. Government and the HKMA have since January this year repeatedly explained to the public that Hong Kong's financial system is fully capable of dealing with outflows of funds. We have also reiterated that our determination and ability to maintain the LERS are beyond doubt. 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nd a number of large investment banks have published reports confirming the robustness and appropriateness of the LERS. Government and financial regulators would continue to maintain close contact, monitor latest market developments closely, and stand ready to undertake measures to safeguard the stability of Hong Kong's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s. The public should not worry. 將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Applications for Public Housing Quotas by Retiring Disciplined Services Staff Members 4.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每 年 發 出 通 函 邀 請 合 資 格 公 務 員 申 請 該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 公 屋 ) 配 額 該 等 配 額 分 為 一 般 配 額 及 特 別 配 額, 而 後 者 主 要 給 將 在 10 年 內 退 休 的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和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員 佐 級 人 員 申 請 近 日 有 已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向 本 人 反 映, 配 額 計 劃 未 能 解 決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雖 然 他 們 退 休 前 已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特 別 配 額 以 便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但 他 們 退 休 後 一 直 到 被 要 求 遷 出 部 門 宿 舍 時, 仍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接 獲 已 退 休 及 行 將 退 休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的 宗 數, 以 及 當 中 申 請 人 已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個
1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案 宗 數 ; 當 局 有 否 按 每 年 合 資 格 在 配 額 計 劃 下 申 請 公 屋 單 位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數 目, 調 整 有 關 的 配 額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現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並 兩 度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但 不 成 功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再 提 出 申 請 時 遭 拒, 每 名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最 多 可 以 提 出 多 少 次 申 請 ;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合 資 格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因 申 請 次 數 已 達 到 該 上 限 而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鑒 於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人 數 據 報 在 未 來 數 年 將 達 高 峰,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放 寬 關 於 申 請 次 數 的 限 制 ; ( 三 ) 鑒 於 在 退 休 前 已 根 據 配 額 計 劃 申 請 但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可 在 退 休 後 但 其 申 請 尚 在 處 理 階 段 期 間 獲 得 寬 限 而 無 須 立 即 搬 離 宿 舍,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該 類 人 員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以 及 當 局 預 計 在 未 來 3 年 每 年 該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該 類 人 員 遷 離 部 門 宿 舍 ; 及 ( 四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如 何 應 付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對 公 屋 單 位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設 立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的 目 的, 是 酌 情 地 為 基 層 公 務 員 取 得 較 佳 入 住 公 共 房 屋 的 機 會, 並 不 涉 及 聘 用 條 款 或 附 帶 福 利 合 資 格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的 人 員 能 否 獲 得 編 配 單 位 會 受 到 公 共 房 屋 供 求 變 化 選 擇 的 屋 邨 或 地 區 及 相 對 其 他 申 請 人 的 優 先 次 序 所 影 響 配 額 計 劃 下 設 有 一 般 配 額 和 特 別 配 額, 前 者 適 用 於 文 職 人 員 和 不 合 資 格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後 者 則 是 為 合 資 格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而 設 另 一 方 面, 紀 律 部 隊 的 部 門 宿 舍 是 由 紀 律 部 隊 按 照 既 定 政 策, 並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為 已 婚 人 員 在 其 服 務 條 件 以 外 所 提 供 的 福 利 居 住 在 部 門 宿 舍 的 人 員, 由 離 職 或 開 始 退 休 前 假 期 起 兩 個 月 內 須 遷 出 單 位, 部 門 首 長 可 視 乎 該 人 員 提 出 的 理 由 把 限 期 延 長 1 個 月 此 外, 假 如 有 關 人 員 已 透 過 配 額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則 可 在 處 理 期 間 獲 得 寬 限, 惟 無 論 其 申 請 成 功 與 否, 必 須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兩 個 月 內 遷 出 單 位
20 2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就 有 關 的 4 部 分 質 詢, 現 按 序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個 年 度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和 編 配 情 況 如 下 : 申 請 宗 數 公 屋 計 劃 年 度 公 屋 居 屋 總 數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個 配 額 已 分 配 個 配 額 已 分 配 編 配 情 況 新 落 成 單 位 的 編 配 已 完 成,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仍 正 在 進 行 中 新 落 成 單 位 的 編 配 已 完 成,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仍 正 在 進 行 中 新 落 成 單 位 及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正 在 進 行 中 居 屋 (170 多 個 配 額 )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發 出 103 個 配 額 發 出 106 個 配 額 每 年 度 可 供 編 配 的 公 屋 配 額 及 種 類,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批 出, 而 房 委 會 已 通 過 由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至 財 政 年 度, 每 年 增 加 100 個 配 額, 即 4 年 共 增 加 個 配 額 此 外, 我 們 亦 着 手 優 化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編 配 安 排, 使 有 限 的 資 源 可 以 得 以 充 分 被 利 用 ( 二 ) 配 額 計 劃 沒 有 就 申 請 的 次 數 設 立 上 限, 在 職 公 務 員 如 具 至 少 兩 年 連 續 服 務 年 資, 並 符 合 其 他 資 格 要 求, 即 可 開 始 提 交 申 請 在 按 年 度 發 出 的 通 函 中, 我 們 已 特 別 清 楚 地 指 出 正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其 最 後 一 次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的 時 間 及 資 格
2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 三 ) 根 據 保 安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今 年 1 月 1 日, 香 港 警 務 處 消 防 處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飛 行 服 務 隊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有 名 已 退 休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仍 然 居 住 在 部 門 宿 舍 鑒 於 同 事 的 家 庭 狀 況 和 個 人 選 擇 不 盡 相 同, 故 現 時 未 能 準 確 估 計 未 來 3 年 會 有 多 少 名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選 擇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並 在 其 申 請 的 處 理 過 程 中 居 住 於 部 門 宿 舍 ( 四 ) 政 府 除 了 推 行 配 額 計 劃 外, 也 引 入 了 包 括 自 置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購 屋 貸 款 計 劃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等 措 施 以 滿 足 公 務 員 在 住 屋 方 面 的 需 要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職 方 保 持 聯 繫, 攜 手 改 善 配 額 計 劃 的 運 作 效 率 向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的 長 者 提 供 支 援 Provision of Assistance for Elderly People with Disabling Hearing Loss 5.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去 年 發 表 的 報 告,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長 者 ( 即 65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據 報, 有 商 人 洞 悉 長 者 人 口 不 斷 上 升 所 帶 來 的 龐 大 商 機, 開 辦 聽 力 中 心 向 長 者 提 供 聽 力 測 試 及 出 售 助 聽 器 由 於 欠 缺 監 管, 部 分 聽 力 中 心 以 海 鮮 價 出 售 助 聽 器, 而 且 沒 有 聘 用 聽 力 學 家 或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而 為 長 者 進 行 聽 力 測 試 撰 寫 聽 力 測 試 報 告 及 驗 配 助 聽 器 的 工 作 只 由 銷 售 人 員 負 責, 以 致 有 長 者 購 買 了 不 合 適 但 昂 貴 的 助 聽 器, 聽 力 不 增 反 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本 港 現 時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的 長 者 人 數 ; 如 有, 相 關 的 數 目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進 行 有 關 統 計 ; 現 時 有 否 針 對 該 類 長 者 的 支 援 政 策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否 為 求 診 長 者 安 排 聽 力 測 試 聽 力 治 療 及 驗 配 助 聽 器 ; 如 會 安 排 該 等 服 務, 具 體 程 序 及 這 3 項 服 務 現 時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i)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與 人 口 的 比 例, 以 及 (ii) 醫 管 局 及 衞 生 署 僱 用 這 兩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香 港 這 兩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 如 有
22 2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有 否 具 體 政 策 及 措 施 解 決 該 問 題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有 不 少 長 者 欠 缺 經 濟 能 力 購 買 售 價 高 達 數 千 至 數 萬 元 的 助 聽 器,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向 長 者 提 供 資 助, 以 及 會 否 把 聽 力 測 試 費 用 及 助 聽 器 費 用 納 入 ( 不 設 上 限 )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生 活 安 全 及 質 素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李 國 麟 議 員 有 關 向 有 聽 力 問 題 長 者 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於 2013 年 所 進 行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的 調 查,65 歲 或 以 上 的 聽 覺 有 困 難 人 士 約 有 人 聽 覺 有 困 難 人 士 的 定 義, 包 括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認 為 自 己 有 長 期 性 的 聽 覺 困 難, 或 正 在 使 用 一 些 特 別 聽 覺 輔 助 儀 器 或 復 康 工 具 的 人 士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普 通 科 門 診 照 顧 的 病 人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類, 分 別 是 病 情 穩 定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 例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病 人 等 ), 以 及 症 狀 相 對 較 輕 的 偶 發 性 疾 病 患 者 ( 例 如 患 有 感 冒 傷 風 腸 胃 炎 等 的 病 人 ) 假 如 病 人 聽 覺 有 困 難, 普 通 科 門 診 醫 生 會 按 病 人 臨 牀 情 況 及 需 要, 轉 介 至 耳 鼻 喉 專 科 跟 進 醫 管 局 耳 鼻 喉 專 科 會 為 聽 力 有 困 難 的 人 士 提 供 適 當 的 評 估 和 治 療 醫 管 局 在 2015 年 總 共 為 大 約 住 院 及 8 萬 門 診 人 次 提 供 聽 力 服 務 醫 管 局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聽 力 測 試 和 聽 力 治 療 服 務 輪 候 時 間 的 統 計 數 字, 而 助 聽 器 驗 配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為 9 個 星 期 ( 三 ) 醫 管 局 現 時 共 有 29 名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因 應 耳 鼻 喉 科 醫 生 的 診 斷 和 病 人 的 需 要, 提 供 適 時 的 聽 力 測 試 和 治 療 服 務 而 衞 生 署 現 時 共 聘 有 4 名 聽 力 學 家, 於 兒 童 體 能 智
2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力 測 驗 服 務 及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提 供 聽 力 學 之 相 關 服 務 醫 管 局 和 衞 生 署 會 因 應 服 務 的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人 手 需 求 政 府 在 2009 年 進 行 了 有 關 醫 療 護 理 人 員 的 醫 療 衞 生 服 務 人 力 統 計 調 查 根 據 該 調 查, 回 覆 的 機 構 共 聘 有 62 名 聽 力 學 家 及 50 名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由 於 統 計 調 查 所 得 數 字 未 必 能 代 表 全 港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總 數, 因 此 現 時 沒 有 計 算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與 人 口 的 比 例 ( 四 ) 在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醫 療 券 計 劃 ) 下,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可 以 使 用 醫 療 券, 以 支 付 由 已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包 括 由 已 登 記 的 醫 生 提 供 的 聽 力 檢 查 服 務, 但 醫 療 券 不 可 用 於 純 粹 購 買 用 品, 如 藥 物 和 醫 療 器 材 等 由 於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現 時 無 須 註 冊, 醫 療 券 並 不 適 用 於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醫 管 局 透 過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 基 金 ) 安 全 網, 為 符 合 特 定 臨 床 準 則 及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的 有 需 要 病 人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以 應 付 一 些 治 療 過 程 中 有 需 要, 但 不 屬 公 立 醫 院 和 診 所 標 準 收 費 提 供 的 自 資 購 買 醫 療 項 目 或 新 科 技 的 費 用 基 金 資 助 項 目 亦 包 括 助 聽 器, 以 及 更 換 人 工 耳 蝸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及 配 件,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如 符 合 特 定 臨 床 規 定, 會 被 轉 介 尋 求 基 金 的 經 濟 援 助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檢 討 Review of Territory-wide System Assessment 6.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教 育 局 早 前 接 納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在 檢 討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後 提 交 的 報 告 所 載 建 議, 包 括 在 本 年 小 學 三 年 級 ( 小 三 ) 推 行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 試 行 計 劃 ) 委 員 會 估 計 會 在 今 年 10 月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的 數 據 和 結 果, 並 會 在 11 月 向 當 局 提 交 檢 討 報 告, 而 網 上 試 題 庫 則 可 於 今 年 年 底 更 新 委 員 會 認 為, 為 免 影 響 試 行 的 成 效, 試 行 計 劃 的 規 模 須 具 代 表 性, 因 此 建 議 邀 請 50 所 ( 約 佔 全 港 小 學 10%) 不 同 類 型 的 小 學 參 加 ( 若 個 別 學 校 不 參 加, 當 局 會 邀 請 相 同 類 型 的 學 校 替 代 ), 而 其 他 小 學 可 自 願 參 加 委 員 會 又 建 議 在 總 結 試 行 成 效 後,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試 行 方 案 然 而, 有 教 育 界 人 士 和 本 會 議 員 不 滿 政 府 尚 未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具 有 成 效
24 2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的 結 論 前, 便 明 言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有 關 方 案 他 們 又 呼 籲 全 港 家 長 拒 絕 讓 其 子 女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以 及 堅 持 長 遠 應 取 消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的 主 張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委 員 會 把 邀 請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的 數 目 定 為 50 的 原 因 和 理 據 ; ( 二 ) 將 會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揀 選 50 所 將 會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 ( 三 ) 何 人 或 哪 個 組 織 負 責 制 訂 第 ( 二 ) 項 提 及 的 揀 選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 ( 四 ) 將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50 所 小 學 需 具 備 的 相 關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為 何 ; ( 五 ) 將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50 所 小 學 中 各 類 學 校 所 佔 比 例 為 何 ; 當 中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官 立 學 校 津 貼 學 校 及 其 他 類 別 學 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六 ) 何 時 會 向 有 關 小 學 發 出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邀 請 信, 以 及 它 們 回 覆 的 限 期 為 何 ; ( 七 ) 會 否 公 布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小 學 的 名 單, 以 及 接 受 邀 請 小 學 的 名 單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會 否 公 布 拒 絕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小 學 的 名 單 及 其 原 因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是 否 所 有 自 願 報 名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均 會 被 接 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是, 有 否 評 估 這 做 法 會 否 令 試 行 計 劃 的 數 據 出 現 偏 差 或 不 平 衡, 因 而 影 響 該 計 劃 的 代 表 性 可 信 性 及 認 受 性 ; ( 十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出 現 接 受 邀 請 的 小 學 數 目 最 終 不 足 50 所 的 情 況, 或 低 於 哪 一 個 小 學 數 目 時, 擱 置 試 行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有 替 代 計 劃 ;
2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 十 一 ) 有 否 評 估 最 少 需 有 多 少 名 學 生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所 得 數 據 才 會 具 代 表 性 可 信 性 和 認 受 性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二 ) 如 何 監 管 和 確 保 試 行 計 劃 所 建 議 的 深 淺 程 度 和 題 型 的 系 統 評 估 試 題, 能 準 確 評 估 到 小 三 學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 ( 十 三 ) 如 何 確 保 接 受 邀 請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不 會 操 練 學 生 以 應 付 該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 ( 十 四 ) 如 何 確 保 和 令 教 育 界 持 份 者 相 信 教 育 局 官 員 不 會 把 試 行 計 劃 所 得 數 據 用 作 評 定 學 校 的 級 別 及 表 現 的 工 具, 以 至 殺 校 的 理 由 ; ( 十 五 ) 會 否 成 立 獨 立 委 員 會, 研 究 和 檢 討 試 行 計 劃 的 所 得 數 據 和 成 效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六 ) 會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和 原 則, 評 估 試 行 計 劃 是 否 具 有 成 效 和 達 到 目 的 ; ( 十 七 ) 在 正 式 推 行 試 行 計 劃 前, 當 局 會 否 諮 詢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香 港 教 育 工 作 者 聯 會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TSA 家 長 大 聯 盟 等 團 體 和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以 及 尋 求 它 們 的 支 持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八 ) 會 否 就 試 行 計 劃 的 具 體 安 排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九 ) 教 育 局 局 長 會 否 出 席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試 行 計 劃 舉 行 的 公 聽 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十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在 明 年 再 推 行 試 行 計 劃 ; ( 二 十 一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考 慮 全 面 取 消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 ( 二 十 二 ) 會 否 在 小 三 試 行 計 劃 檢 討 報 告 公 布 後, 進 行 小 六 試 行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6 2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二 十 三 ) 為 何 政 府 在 尚 未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具 有 成 效 的 結 論 前, 便 明 言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試 行 方 案?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教 育 局 局 長 在 2015 年 10 月 底 宣 布 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就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作 全 面 的 檢 討 檢 討 以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專 業 性 及 各 持 份 者 的 互 信 為 基 礎 委 員 會 成 立 了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就 系 統 評 估 的 報 告 及 行 政 安 排, 以 及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提 出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改 善 建 議 委 員 會 於 本 年 2 月 4 日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了 初 步 建 議, 教 育 局 正 詳 細 研 究 及 考 慮 這 些 建 議 就 林 大 輝 議 員 提 出 的 各 項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十 四 )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建 議,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的 : (i) 驗 證 工 作 小 組 就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所 提 出 的 改 善 建 議, 能 否 維 持 評 估 的 信 度 (reliability) 和 效 度 (validity) 對 準 小 三 基 本 能 力 的 要 求, 以 配 合 課 程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 (ii) 試 行 不 同 的 報 告 形 式 以 配 合 學 校 的 需 要 ; (iii) 在 試 行 安 排 期 間, 加 強 為 學 校 提 供 有 關 家 課 政 策 評 估 素 養 提 升 學 與 教 ( 如 透 過 推 廣 閱 讀 ) 及 系 統 評 估 的 專 業 支 援 項 目 ; 及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促 進 不 同 持 份 者 了 解 系 統 評 估 作 為 促 進 學 習 的 評 估 的 理 念, 以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 (iv) 在 全 港 層 面, 了 解 全 港 學 生 達 到 中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的 情 況, 以 及 為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提 供 連 續 性 的 數 據 ; 及 (v) 誠 意 顯 示 系 統 評 估 的 低 風 險 性 質, 不 會 對 辦 學 團 體 學 校 家 長 構 成 壓 力 並 透 過 參 與 分 享 和 協 作, 建 立 互 信, 共 同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讓 學 生 有 效 愉 快 學 習
2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委 員 會 建 議 參 加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小 學 數 量 約 為 50 所 不 同 類 型 的 小 學 ( 即 約 10% 全 港 小 學 的 數 目, 以 學 校 為 參 加 單 位 ) 按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不 同 地 區 學 校 種 類 ( 官 立 津 貼 直 資 ) 及 學 校 規 模 等 邀 請 學 校 參 與, 確 保 具 代 表 性 信 度 及 效 度 委 員 會 明 白 社 會 對 系 統 評 估 的 關 注, 因 此 在 建 議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時 很 着 重 考 慮 學 校 的 意 願, 認 為 即 使 是 獲 邀 的 學 校, 也 可 因 應 學 校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參 加, 並 歡 迎 其 他 學 校 以 自 願 形 式 參 加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會 考 慮 多 項 綜 合 因 素 而 非 個 別 單 一 準 則 邀 請 學 校 和 分 析 數 據, 以 確 保 其 代 表 性 由 於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包 括 提 供 支 援 措 施, 相 信 學 校 會 有 興 趣 參 加, 並 且 會 參 考 及 平 衡 不 同 的 因 素, 作 出 專 業 判 斷 以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計 劃 參 考 小 六 在 雙 數 年 自 願 參 與 系 統 評 估 的 經 驗, 參 與 學 校 一 般 都 不 會 只 偏 向 某 一 類 別 及 規 模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預 期 在 參 加 學 校 名 單 落 實 後, 會 按 學 校 情 況 處 理 公 布 參 與 學 校 的 安 排 為 參 與 學 校 舉 行 簡 介 會, 以 及 向 學 校 介 紹 評 估 的 行 政 安 排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考 評 局 亦 會 設 專 線 為 參 與 的 學 校 解 答 問 題 就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考 評 局 會 按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試 卷 修 訂 的 原 則 方 向 及 內 容, 與 其 轄 下 的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審 題 委 員 會 跟 進, 以 達 到 驗 證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試 卷 的 深 淺 程 度 和 題 型, 能 準 確 評 估 小 三 學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的 目 的 由 於 學 校 參 與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是 自 願 性 的, 委 員 會 相 信 沒 有 誘 因 令 學 校 要 向 學 生 進 行 過 度 操 練 或 催 谷 同 時 在 初 步 建 議 中, 委 員 會 就 過 度 操 練 問 題 提 出 一 籃 子 的 方 案, 提 出 多 項 針 對 性 改 善 建 議 及 支 援 措 施 : 包 括 改 善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試 行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校 報 告, 為 學 界 提 供 提 升 評 估 素 養 的 培 訓 網 上 教 學 工 具 及 例 子 ; 及 促 進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溝 通 等 此 外, 教 育 局 會 加 強 內 部 指 引, 明 確 指 出 教 育 局 不 會 運 用 系 統 評 估 數 據 評 估 學 校 的 表 現 ( 如 校 外 評 核 ) ; 從 學 年 起, 把 系 統 評 估 從 學 校 表 現 指 標 8.1 學 業 表 現 的 要 點 問 題 中 移 除, 並 於 3.3 學 習 評 估 中, 進 一 步 強 調 學 校 需 善 用 評 估 資 料, 回 饋 學 與 教
28 2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十 五 ) 至 ( 二 十 三 )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行 政 安 排 及 報 告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和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會 跟 進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實 施 和 檢 視 其 進 度, 並 就 所 得 的 數 據 和 經 驗 提 供 意 見 在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就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已 透 過 會 面 形 式 向 不 同 持 份 者 諮 詢 意 見, 包 括 教 師 代 表 團 體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家 長 團 體 (18 區 家 長 教 師 聯 會 關 注 TSA 家 長 組 織 ) 等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參 考 一 直 以 來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的 意 見, 檢 視 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的 發 展 及 提 升 評 估 素 養 方 面 的 中 長 期 建 議 方 向 委 員 會 與 轄 下 所 設 的 工 作 小 組 詳 細 研 究 過 系 統 評 估 的 目 的 功 能 及 施 行 情 況, 肯 定 系 統 評 估 的 設 立 原 意 及 價 值, 認 同 系 統 評 估 提 供 的 資 料 具 有 回 饋 學 與 教 的 功 能, 認 為 改 變 系 統 評 估 的 行 政 安 排 ( 例 如 : 隔 年 評 估 以 抽 樣 形 式 進 行 評 估 ) 並 不 能 有 效 回 應 社 會 的 各 項 關 注 為 減 少 針 對 系 統 評 估 的 過 度 操 練, 以 及 更 明 確 反 映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的 原 意, 委 員 會 認 為 系 統 評 估 的 試 卷 及 題 目 可 作 調 整, 也 可 採 用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校 報 告, 有 關 安 排 應 在 2016 年 先 以 試 行 方 式 實 施, 視 乎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回 饋,2017 的 評 估 安 排 將 會 適 當 地 採 用 及 作 出 優 化, 包 括 為 學 校 提 供 的 專 業 支 援 措 施 有 關 資 料 可 供 系 統 評 估 中 長 期 發 展 及 促 進 優 質 教 育 作 參 考 本 局 認 為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建 議 能 有 效 回 應 系 統 評 估 在 實 施 上 出 現 的 問 題, 本 局 期 望 與 各 持 份 者 ( 包 括 學 生 家 長 老 師 校 長 學 校 和 辦 學 團 體 ) 同 心 協 力 去 除 過 度 操 練 和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讓 系 統 評 估 的 長 遠 發 展 重 拾 正 軌 現 階 段 應 給 予 空 間 落 實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具 體 細 節, 聚 焦 把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經 驗 回 饋 予 以 後 的 系 統 評 估 本 局 在 適 當 時 間 會 向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展
2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僧 尼 所 收 取 的 紅 包 及 捐 款 Red Packets and Donations Received by Monks and Nuns 7.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本 港 的 僧 尼 大 多 數 因 年 紀 老 邁 或 其 他 原 因, 極 少 主 持 或 參 與 節 日 及 殯 葬 儀 式 的 祭 祀 活 動, 因 此 有 內 地 的 僧 尼 或 人 士 應 邀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並 收 取 紅 包 此 外, 有 內 地 人 士 持 旅 遊 簽 注 入 境 後 以 僧 尼 裝 扮 在 街 上 化 緣 或 銷 售 佛 珠 另 一 方 面, 據 報 去 年 有 一 名 本 港 尼 姑 以 現 金 購 買 豪 宅, 而 有 關 資 金 懷 疑 來 自 善 信 的 捐 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的 事 件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包 括 如 何 處 理 內 地 人 士 被 證 實 曾 在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並 收 取 紅 包 的 個 案 ; 若 沒 有 調 查,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遏 止 內 地 人 士 以 僧 尼 裝 扮 在 街 上 化 緣 或 銷 售 佛 珠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僧 尼 ( 包 括 上 述 個 案 的 尼 姑 ) 須 否 就 其 收 取 善 信 的 紅 包 或 捐 款 申 報 應 課 稅 收 入 及 繳 納 相 關 稅 項 ; 若 有 研 究 而 結 果 為 須 要,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沒 有 就 有 關 的 僧 尼 沒 有 報 稅 及 繳 稅 的 個 案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政 府 不 會 干 涉 個 別 人 士 舉 行 或 參 與 宗 教 活 動, 惟 其 行 為 必 須 遵 從 香 港 法 律 就 質 詢 第 ( 一 ) 至 ( 三 ) 部 分,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宗 教 人 士 如 來 港 主 持 活 動,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申 請 所 需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入 境 處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及 防 止 訪 客 ( 包 括 內 地 訪 客 ) 從 事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行 為, 包 括 從 事 未 經 批 准 的 僱 傭 工 作 入 境 處 會 採 取 措 施 或 執 法 行 動, 並 詳 細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若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違 法 行 為, 便 會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調 查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的 統 計 數 字
30 3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所 有 訪 客 在 未 獲 入 境 處 處 長 批 准 前, 無 論 受 薪 與 否, 均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違 例 者 會 遭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協 助 及 教 唆 者 同 罪 ( 二 ) 任 何 人 在 任 何 公 眾 地 方 乞 取 或 收 取 施 捨, 均 有 可 能 觸 犯 香 港 法 例 第 228 章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第 26A 條 如 屬 第 一 或 第 二 次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及 監 禁 1 個 月 ; 如 屬 第 三 次 或 其 後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及 監 禁 12 個 月 警 方 會 對 涉 嫌 在 本 港 進 行 行 乞 活 動 的 人 士 調 查, 並 會 按 個 別 案 件 的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不 論 進 行 行 乞 活 動 的 人 士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警 方 均 會 根 據 證 據, 考 慮 是 否 作 出 起 訴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如 遇 到 疑 似 僧 侶 或 其 他 人 士 涉 嫌 進 行 違 法 行 乞 或 募 捐 活 動,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三 )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任 何 人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並 來 自 任 何 職 位 或 受 僱 工 作 或 任 何 退 休 金, 均 須 繳 納 薪 俸 稅 ; 而 任 何 從 於 香 港 經 營 的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獲 得, 並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則 須 繳 納 利 得 稅 就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下 收 到 的 款 項 是 否 屬 於 應 課 稅 入 息 或 應 評 稅 利 潤, 須 考 慮 個 別 個 案 的 所 有 詳 細 資 料 後 才 可 決 定 如 有 資 料 顯 示 任 何 人 士 可 能 逃 稅 或 提 交 不 正 確 報 稅 表, 稅 務 局 會 作 適 當 跟 進 基 於 稅 務 條 例 的 保 密 條 款, 稅 務 局 不 能 透 露 任 何 人 士 的 稅 務 資 料, 亦 不 會 評 論 個 別 個 案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薪 酬 待 遇 及 聘 用 條 件 Remuneration and Employment Conditions for Green Minibus Drivers 8.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在 香 港, 公 共 小 巴 是 乘 客 量 第 三 高 ( 僅 次 於 鐵 路 和 專 營 巴 士 )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另 一 方 面, 有 專 線 小 巴 工 會 指 出, 小 巴 司 機 長 期 面 對 薪 酬 待 遇 欠 佳 及 工 時 過 長 等 問 題, 以 致 有 人 手 不 足 和 老 化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掌 握 過 去 3 年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統 計 資 料, 包 括 人 數 平 均 年 齡 聘 用 形 式 ( 即 受 聘 或 自 僱 ) 平 均 每 周 工 時 平 均
3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每 月 薪 酬, 以 及 一 般 的 服 務 條 件 ( 例 如 有 薪 假 期 日 數 ); 如 是,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設 立 與 專 線 小 巴 業 持 份 者 ( 包 括 司 機 工 會 代 表 及 營 辦 商 ) 定 期 磋 商 的 機 制, 以 了 解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薪 酬 待 遇, 並 尋 求 改 善 辦 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運 輸 署 在 諮 詢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後 制 訂 了 小 巴 司 機 工 作 時 間 指 引,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向 營 辦 商 了 解 它 們 遵 從 指 引 的 情 況, 並 確 保 小 巴 司 機 有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以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 ( 四 ) 會 否 考 慮 確 保 小 巴 司 機 有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的 新 措 施, 包 括 (i) 訂 定 工 作 時 數 上 限 (ii) 跟 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車 長 的 作 息 安 排 ( 例 如 提 供 小 休 時 間 及 訂 立 固 定 用 膳 時 間 ), 以 及 (iii) 參 考 運 輸 署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的 做 法, 向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發 出 類 似 指 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採 用 營 業 收 入 的 某 個 比 例 ( 即 拆 帳 制 ) 計 算 司 機 薪 酬 它 們 經 營 的 路 線 數 目, 以 及 拆 帳 制 的 詳 情 ;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或 政 策 ( 例 如 優 先 向 採 用 固 定 薪 酬 制 的 營 辦 商 批 出 營 運 權 ), 以 鼓 勵 營 辦 商 採 用 固 定 薪 酬 制, 以 期 吸 引 更 多 人 入 行, 並 避 免 小 巴 司 機 在 拆 帳 制 下 為 增 加 收 入 而 超 速 駕 駛 ; ( 六 ) 鑒 於 有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在 入 職 時 被 營 辦 商 要 求 繳 交 款 項 作 為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時 的 墊 底 費, 這 安 排 導 致 現 職 司 機 流 失 問 題 嚴 重 及 新 人 卻 步,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現 時 哪 些 營 辦 商 有 要 求 司 機 繳 交 墊 底 費, 以 及 它 們 經 營 的 路 線 數 目 ;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該 問 題 ; ( 七 ) 鑒 於 有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運 輸 署 在 向 營 辦 商 批 出 專 線 小 巴 營 運 權 時 會 施 加 的 條 款 或 會 影 響 到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薪 酬 待 遇, 但 該 等 條 款 未 有 公 開, 以 致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難 以 判 斷 營 運 商 有 否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當 局 日 後 可 否 公 開 該 等 條 款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32 3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八 ) 鑒 於 有 小 巴 司 機 指 出, 當 局 正 研 究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座 位 的 數 目, 而 在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增 加 後,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量 將 會 增 加, 當 局 在 進 行 該 項 研 究 時, 會 否 探 討 如 何 確 保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可 分 享 到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 如 會, 計 劃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所 有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須 取 得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方 可 經 營 專 線 小 巴 服 務 客 運 營 業 證 訂 明 經 營 公 共 小 巴 ( 專 線 ) 服 務 的 條 件 (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 當 中 包 括 要 求 營 辦 商 須 按 照 運 輸 署 批 准 的 服 務 詳 情 ( 如 路 線 車 費 班 次 及 車 輛 分 配 ) 營 運 服 務, 以 及 就 其 他 經 營 安 排 ( 如 對 車 輛 狀 況 的 要 求 和 有 關 車 輛 必 須 由 持 證 人 聘 請 的 司 機 駕 駛 ) 作 出 規 定 適 用 於 2002 年 及 以 後 刊 憲 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見 附 件 一 此 外, 營 辦 商 須 執 行 在 其 客 運 營 業 證 申 請 表 中 作 出 的 任 何 承 諾, 包 括 任 何 有 關 向 司 機 提 供 津 貼 或 獎 勵 的 安 排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日 常 溝 通 突 擊 檢 查 及 客 運 營 業 證 中 期 檢 討, 確 保 營 辦 商 遵 從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及 落 實 承 諾 為 確 保 營 辦 商 能 按 運 輸 署 訂 下 的 營 運 時 間 及 班 次 提 供 服 務, 並 有 效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訂 明 營 辦 商 與 司 機 必 須 有 僱 傭 關 係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僱 傭 安 排 一 樣, 營 辦 商 與 其 司 機 的 僱 傭 安 排 須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包 括 關 於 休 息 日 及 假 期 的 要 求 ; 而 具 體 聘 用 條 件 ( 例 如 實 際 薪 金 及 工 作 時 數 ) 則 由 僱 主 和 僱 員 雙 方 議 定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六 ) 根 據 運 輸 署 在 2012 年 及 2015 年 向 營 辦 商 收 集 的 資 料, 受 聘 駕 駛 專 線 小 巴 的 司 機 人 數 維 持 約 人, 當 中 約 八 成 介 乎 50 至 69 歲 礙 於 所 收 集 的 統 計 數 據 的 局 限,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司 機 的 平 均 年 齡 全 職 司 機 比 例 則 維 持 約 七 至 八 成
3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根 據 營 辦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2015 年 年 底, 視 乎 不 同 路 線 的 營 運 需 要 及 實 際 安 排 ( 例 如 有 司 機 只 於 早 及 / 或 晚 的 繁 忙 時 間 的 更 份 工 作 ), 每 名 全 職 司 機 的 每 日 當 值 時 數 ( 包 括 歇 息 時 間 ) 約 為 6 至 13 小 時 正 如 前 文 所 述, 休 息 日 及 假 日 的 安 排 須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薪 酬 方 面, 視 乎 實 際 當 值 時 數, 每 更 的 底 薪 約 為 330 元 至 690 元 超 過 八 成 路 線 ( 即 約 300 條 路 線 ) 的 司 機 是 以 底 薪 或 底 薪 附 加 定 額 津 貼 的 形 式 受 聘, 其 餘 ( 即 約 50 條 路 線 ) 的 司 機 則 以 底 薪 附 加 分 帳 又 或 純 分 帳 形 式 受 聘 據 理 解, 小 部 分 營 辦 商 亦 為 旗 下 司 機 提 供 膳 食 津 貼 安 全 獎 金 超 時 津 貼 及 / 或 假 日 津 貼 等 運 輸 署 並 沒 有 關 於 一 些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向 營 辦 商 繳 交 所 謂 墊 底 費 的 統 計 資 料 運 輸 署 在 參 考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並 諮 詢 業 界 後, 於 2000 年 制 訂 了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時 間 指 引 ( 指 引 ), 就 司 機 每 天 最 長 的 當 值 時 間 及 駕 駛 值 班 時 間 作 出 指 引 ( 指 引 文 本 見 附 件 二 ) 這 些 上 限 與 適 用 於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的 相 關 指 引 相 若 如 前 文 提 及, 一 名 全 職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每 日 當 值 時 數 約 為 6 至 13 小 時, 可 見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一 般 應 符 合 指 引 運 輸 署 會 定 期 與 營 辦 商 舉 行 業 界 會 議, 討 論 包 括 司 機 人 手 和 工 時 在 內 的 課 題, 亦 會 按 需 要 與 個 別 營 辦 商 就 服 務 管 理 及 營 運 事 宜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如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就 工 作 安 排 有 任 何 意 見, 運 輸 署 樂 意 協 助 向 營 辦 商 反 映 在 最 近 期 (2015 年 12 月 ) 的 業 界 會 議 上, 運 輸 署 再 次 提 醒 營 辦 商 根 據 指 引 編 訂 司 機 工 作 安 排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不 時 與 業 界 就 司 機 工 作 時 數 及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等 課 題 保 持 溝 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探 討 應 否 修 訂 指 引 由 於 營 辦 商 一 般 為 中 小 型 性 質, 其 員 工 數 目 相 對 不 多, 在 人 手 調 配 及 工 作 安 排 上 或 需 較 大 彈 性 以 滿 足 乘 客 需 求 政 府 明 白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近 年 面 對 司 機 逐 漸 高 齡 化 及 招 聘 司 機 的 困 難 運 輸 署 已 聯 絡 勞 工 處, 並 協 調 營 辦 商 參 與 由 勞
34 3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工 處 籌 辦 的 招 聘 會 此 外, 署 方 亦 曾 接 觸 懲 教 署, 以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和 更 生 人 士 的 支 援 服 務 機 構, 並 鼓 勵 營 辦 商 聘 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或 更 生 人 士 據 理 解, 部 分 營 辦 商 已 調 高 司 機 薪 酬 靈 活 調 派 人 手 和 聘 請 兼 職 司 機, 以 應 付 特 別 是 繁 忙 時 段 的 服 務 需 求 ( 七 ) 現 時 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服 務 詳 情, 包 括 行 車 路 線 營 運 時 間 班 次 及 車 費 等 資 料, 已 上 載 於 運 輸 署 的 網 頁 至 於 運 輸 署 向 營 辦 商 發 出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現 時 公 眾 人 士 可 向 運 輸 署 索 取 署 方 亦 會 考 慮 將 資 料 一 併 上 載 於 網 頁, 方 便 市 民 隨 時 查 閱 ( 八 ) 正 如 我 們 早 前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近 年 公 共 小 巴 的 經 營 環 境 較 為 艱 難, 近 六 成 的 路 線 組 合 出 現 收 支 難 以 平 衡 的 情 況, 考 慮 到 成 本 及 人 手 等 問 題, 業 界 有 不 少 意 見 認 為 應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的 座 位 同 時, 雖 然 公 共 小 巴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過 去 數 年 整 體 大 致 平 穩, 仍 有 不 少 路 線 乘 客 量 可 觀, 在 最 繁 忙 時 段 出 現 服 務 供 不 應 求 的 情 況, 社 會 上 對 增 加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亦 有 所 訴 求 因 此, 政 府 正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優 先 進 行 增 加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的 研 究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我 們 會 詳 細 評 估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對 公 共 小 巴 行 業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及 交 通 管 理 等 的 影 響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雖 或 可 增 加 票 務 收 入, 但 經 營 成 本 亦 會 同 時 增 加, 因 此 建 議 是 否 有 助 改 善 公 共 小 巴 行 業 的 整 體 經 營 狀 況 仍 需 深 入 探 討 若 可 令 公 共 小 巴 整 體 經 營 狀 況 有 所 改 善, 相 信 對 營 辦 商 在 招 聘 司 機 和 減 少 司 機 流 失 兩 方 面 都 會 起 積 極 作 用 我 們 將 會 在 本 年 年 中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研 究 進 度, 並 會 爭 取 於 本 年 第 三 季 完 成 研 究 若 研 究 結 果 能 確 定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的 可 行 方 案, 我 們 會 隨 即 進 行 修 例 的 工 作, 以 期 盡 快 落 實 建 議
3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附 件 一
36 3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3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附 件 二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工 作 時 間 的 指 引 ( 於 2000 年 4 月 發 出 )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每 天 最 長 當 值 時 間 ( 包 括 所 有 歇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過 14 小 時 ; 及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每 天 駕 駛 值 班 時 間 ( 即 最 長 當 值 時 間 扣 除 所 有 15 分 鐘 或 以 上 的 歇 息 時 間 後 ) 不 應 超 過 11 小 時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Interchange Concession Schemes for Public Transport 9.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就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合 作 推 行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詳 情, 包 括 有 關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平 均 每 天 受 惠 人 次 和 車 費 折 扣 率 為 何, 以 及 該 等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當 中, 已 停 止 提 供 有 關 轉 乘 優 惠 的 路 線 及 其 原 因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如 不 知 悉,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現 時 如 何 分 攤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所 涉 及 的 額 外 車 費 收 益 和 成 本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現 時 推 行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大 多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的 巴 士 路 線 組 合, 令 乘 客 容 易 混 淆 及 對 他 們 帶 來 不 便,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簡 化 其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38 3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四 ) 政 府 會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以 鼓 勵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合 作 推 出 更 多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應 在 政 府 規 管 框 架 下, 由 私 營 機 構 根 據 審 慎 商 業 原 則 經 營, 以 增 加 營 運 效 益 我 們 的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會 顧 及 經 營 成 本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及 營 運 的 可 持 續 性 各 營 辦 商 推 出 的 轉 乘 優 惠 亦 是 在 此 政 策 框 架 下 施 行, 政 府 不 設 補 貼 香 港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以 鐵 路 為 骨 幹, 輔 以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在 其 他 各 種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當 中, 專 營 巴 士 是 路 面 運 輸 的 主 要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尚 未 有 鐵 路 直 達 的 地 區, 以 及 提 供 跨 區 服 務 專 線 小 巴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提 供 輔 助 接 駁 服 務 ( 包 括 接 駁 至 鐵 路 站 ), 以 及 為 乘 客 較 少 或 不 宜 使 用 高 載 客 量 交 通 工 具 的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雖 然 專 營 巴 士 走 線 亦 時 有 途 經 鐵 路 站, 可 提 供 接 駁 至 鐵 路 站 的 服 務, 但 相 對 專 線 小 巴 而 言, 一 條 巴 士 路 線 一 般 會 服 務 較 大 的 範 圍 隨 着 港 鐵 網 絡 不 斷 發 展,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不 時 按 市 民 需 要 ( 包 括 在 新 鐵 路 線 開 通 時 ), 除 了 在 自 身 的 鐵 路 網 絡 提 供 轉 乘 優 惠 之 餘, 亦 與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合 作 推 行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這 些 票 務 計 劃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惠 之 餘, 亦 加 強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模 式 之 間 優 勢 互 補, 更 為 鐵 路 網 絡 未 能 覆 蓋 的 地 區 的 居 民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乘 客 使 用 同 一 張 八 達 通 卡, 由 指 定 港 鐵 車 站 出 閘 後, 於 1 小 時 內 轉 乘 指 定 的 專 線 小 巴 或 專 營 巴 士 路 線, 或 由 指 定 專 線 小 巴 或 專 營 巴 士 線 於 1 小 時 內 於 指 定 港 鐵 車 站 轉 乘 港 鐵, 均 可 享 有 轉 乘 優 惠 至 於 黃 國 健 議 員 質 詢 提 及 的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 性 質 與 作 用 與 上 述 涉 及 港 鐵 的 轉 乘 優 惠 稍 稍 不 同 自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以 來, 運 輸 署 聯 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更 着 力 推 動 路 線 重 組 除 了 透 過 每 年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外, 亦 以 區 域 性 模 式, 即 以 整 個 地 區 而 非 個 別 路 線 為 基 礎, 宏 觀 檢 視 巴 士 服 務, 以 為 地 區 帶 來 較 佳 的 整 體 巴 士 服 務 效 益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是 路 線 重 組 的 重 要 一 環, 與 路 線 重 組 工 作 相 輔 相 成 這 是 由 於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可 減 少 重 複 的 點 對 點 巴 士 路 線, 而 市 民 仍 能 享 用 收 費 合 理 甚 或 較 為 優 惠 而 覆 蓋 範 圍 更 廣 泛 的 巴 士 服
3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務 因 應 此 目 的,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以 路 線 組 合 為 基 礎, 即 乘 客 乘 搭 第 一 程 途 經 主 要 幹 道 或 站 點 ( 如 巴 士 轉 乘 站 及 隧 道 收 費 廣 場 ) 的 巴 士 服 務, 可 憑 八 達 通 卡 以 優 惠 票 價 轉 乘 第 二 程 巴 士 服 務 就 黃 國 健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進 一 步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四 ) 政 府 一 向 與 各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並 鼓 勵 它 們 在 顧 及 公 司 所 須 維 持 財 政 穩 健 的 原 則 下, 盡 量 推 出 適 切 的 車 費 推 廣 計 劃 港 鐵 公 司 現 時 提 供 與 53 條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轉 乘 優 惠, 平 均 每 天 約 有 人 次 受 惠 這 53 條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轉 乘 優 惠 金 額 每 程 介 乎 3 毫 至 3 元 不 等, 優 惠 率 平 均 約 13% 港 鐵 公 司 於 過 去 5 年 提 供 的 專 線 小 巴 轉 乘 優 惠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或 路 線 每 程 車 費 優 惠 及 有 效 期 等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乘 客 可 在 港 鐵 公 司 網 站 < 或 客 務 中 心 取 得 各 項 港 鐵 轉 乘 計 劃 的 詳 情 ( 二 ) 港 鐵 公 司 自 行 與 個 別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商 討 攤 分 車 費 收 入 及 優 惠 支 出 的 安 排 這 安 排 令 乘 客 得 益, 港 鐵 公 司 和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亦 互 惠 互 利, 屬 於 它 們 之 間 的 商 業 決 定, 政 府 並 無 直 接 參 與 ( 三 )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共 提 供 360 項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覆 蓋 約 420 條 路 線 ( 佔 全 港 路 線 約 七 成 ), 每 日 平 均 約 16 萬 人 次 受 惠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配 合 路 線 重 組, 為 市 民 提 供 便 利 部 分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更 涉 及 多 於 兩 條 路 線 的 組 合, 令 乘 客 享 有 更 多 選 擇, 滿 足 他 們 前 往 不 同 地 點 的 需 要 乘 客 可 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網 站 服 務 熱 線 或 營 辦 商 在 個 別 轉 乘 站 的 客 務 中 心 獲 得 各 項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的 詳 情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推 出 新 的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時, 普 遍 亦 會 張 貼 告 示 或 派 發 單 張 以 作 宣 傳, 以 及 在 過 程 中 知 會 區 議 會
40 4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於 2011 年 至 2015 年 提 供 轉 乘 優 惠 詳 情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堅 尼 地 城 ( 厚 和 街 ) 23 薄 扶 林 ( 循 環 線 ) 堅 尼 地 城 ( 厚 和 街 ) 23M 置 富 花 園 ( 循 環 線 ) 54M 58 58A 58M 10X A 堅 尼 地 城 站 瑪 麗 醫 院 ( 循 環 線 ) 堅 尼 地 城 站 香 港 仔 ( 湖 南 街 ) 堅 尼 地 城 站 香 港 仔 ( 湖 南 街 ) 堅 尼 地 城 站 貝 沙 灣 ( 南 灣 ) 中 環 遮 打 道 美 景 臺 / 沙 灣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美 景 臺 / 沙 灣 田 灣 邨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金 鐘 站 德 立 街 肇 輝 臺 ( 循 環 線 )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5.5 元 堅 尼 地 城 或 以 下 0.5 元 堅 尼 地 城 5.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堅 尼 地 城 5.3 元 0.5 元 堅 尼 地 城 堅 尼 地 城 堅 尼 地 城 香 港 / 中 環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金 鐘 / 灣 仔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有 效 期 12/2014 至 現 時 12/2014 至 現 時 12/2014 至 12/ /2014 至 12/ /2014 至 12/ /2014 至 12/2015 6/2005 至 8/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4.8 元 0.5 元 成 人 4/2006 至 現 時
4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畢 拉 山 金 鐘 站 德 立 24M 街 銅 鑼 灣 蘭 芳 道 睦 誠 14M 道 ( 循 環 線 ) 銅 鑼 灣 蘭 芳 道 勵 德 21A 邨 ( 循 環 線 ) 上 寶 馬 山 銅 鑼 灣 25 ( 循 環 線 ) 31 49M K 21K 44A 81K 407A 田 灣 邨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天 后 站 寶 馬 山 ( 循 環 線 ) 耀 東 邨 西 灣 河 ( 循 環 線 ) 九 龍 城 偉 恒 昌 新 邨 尖 沙 咀 東 科 學 館 道 ( 循 環 線 ) 旺 角 柏 景 灣 旺 角 東 站 ( 循 環 線 ) 大 角 咀 櫻 桃 街 旺 角 東 站 ( 循 環 線 ) 長 沙 灣 廣 場 海 麗 邨 ( 循 環 線 ) 美 孚 站 深 水 埗 海 麗 邨 ( 循 環 線 ) 葵 芳 站 興 寧 路 瑪 嘉 烈 醫 院 88B 翠 怡 花 園 葵 芳 站 指 定 轉 車 站 ( 港 鐵 站 ) 金 鐘 / 灣 仔 銅 鑼 灣 可 享 每 程 優 惠 的 可 享 * * 車 費 優 惠 6.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成 人 成 人 銅 鑼 灣 4.2 元 0.4 元 成 人 銅 鑼 灣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天 后 / 炮 台 山 有 效 期 4/2006 至 現 時 7/2003 至 現 時 11/2011 至 現 時 4.8 元 或 以 下 0.5 4/2006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5.3 元 0.5 元 成 人 西 灣 河 3.7 元 0.5 元 成 人 尖 沙 咀 / 尖 東 旺 角 / 奧 運 / 旺 角 東 旺 角 東 7.2 元 1.0 元 成 人 4.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4.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所 有 荔 枝 角 3.6 元 0.5 元 成 人 美 孚 葵 芳 / 荔 景 葵 芳 成 人 # / 4.2 元 3.0 元 小 童 2.9 元 2.5 元 長 者 4.7 元 0.5 元 成 人 3.5 元 或 以 上 0.5 元 成 人 12/2005 至 現 時 12/2005 至 現 時 6/2005 至 現 時 1/2004 至 現 時 4/2004 至 10/2012 7/2007 至 現 時 2/2005 至 現 時 10/2006 至 現 時 9/2011 至 2/2012
42 4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95K 荃 灣 西 站 荃 灣 站 荃 灣 西 3.7 元 2.8 元 所 有 荃 灣 如 心 廣 場 海 濱 99 花 園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站 公 共 交 通 交 301M 匯 處 荃 灣 站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站 青 衣 長 亨 409K ( 循 環 線 ) 79M 瓊 東 街 黃 大 仙 站 79S 49 瓊 東 街 鑽 石 山 站 ( 循 環 線 ) 順 天 九 龍 城 渡 輪 碼 頭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3.3 元 0.4 元 所 有 荃 灣 西 3.3 元 0.3 元 所 有 有 效 期 5/2004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0/2008 荃 灣 西 6.2 元 2.0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3.7 元 0.5 元 成 人 7/2003 黃 大 仙 2.6 元 0.3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9/2010 鑽 石 山 3.7 元 0.5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彩 虹 3.9 元 0.5 元 成 人 以 上 3.9 元 或 以 下 0.3 元 成 人 54 順 天 樂 富 彩 虹 4.2 元 0.3 元 成 人 54M 順 天 坪 石 ( 循 環 線 ) 彩 虹 4.2 元 0.3 元 成 人 1A 1 西 貢 彩 虹 公 共 運 輸 總 站 西 貢 九 龍 灣 ( 德 福 花 園 ) 彩 虹 8.0 元 0.5 元 成 人 彩 虹 / 九 龍 灣 106 寶 林 九 龍 灣 牛 頭 角 順 利 翠 屏 福 塘 道 ( 循 環 線 ) 翠 屏 南 邨 協 和 街 ( 循 環 線 ) 觀 塘 觀 塘 8.0 元 0.5 元 成 人 7.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2 元 或 以 下 0.3 元 成 人 成 人 9/2007 至 現 時 5/2004 至 現 時 8/2006 至 現 時 2/2011 至 4/2013 2/2011 至 4/2013 4/2005 至 現 時 12/2008 至 現 時 3.4 元 0.5 元 成 人 12/ 元 0.3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4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59M 翠 屏 南 邨 福 塘 道 觀 塘 2.7 元 0.3 元 成 人 71A 71B 76B 寶 達 邨 藍 田 站 ( 循 環 線 ) 秀 茂 坪 邨 第 5 期 藍 田 站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油 塘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藍 田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 循 環 線 ) 藍 田 4.0 元 0.6 元 成 人 藍 田 4.0 元 0.6 元 成 人 藍 田 5.1 元 0.5 元 成 人 23B 仁 愛 圍 茶 果 嶺 藍 田 2.4 元 0.2 元 成 人 23M 23C 仁 愛 圍 茜 發 道, 藍 田 站 麗 港 城 茶 果 嶺 道, 油 塘 站 ( 循 環 線 ) 藍 田 2.4 元 0.2 元 成 人 藍 田 / 油 塘 2.4 元 0.2 元 成 人 101M 坑 口 站 西 貢 坑 口 9.0 元 1.0 元 成 人 15M 寶 琳 站 康 盛 花 園 寶 琳 4.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17M 寶 琳 站 翠 林 寶 琳 3.7 元 0.5 元 成 人 112M 810 康 城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 駿 昌 街 ) 沙 田 市 中 心 馬 鞍 山 雅 典 居 ( 循 環 線 ) 康 城 沙 田 / 大 水 坑 804 廣 源 顯 徑 第 一 城 4.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9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所 有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2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4/2005 至 現 時 9/2011 至 4/2012 9/2011 至 4/2012 9/2011 至 4/ /2002 至 現 時 10/2002 至 現 時 10/2002 至 現 時 5/2015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44 4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路 線 編 號 808P 808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恆 安 邨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錦 英 苑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第 一 城 第 一 城 / 馬 鞍 山 803 顯 徑 利 安 馬 鞍 山 807B 大 學 站 黃 竹 灣 ( 循 環 線 ) 807K 大 學 站 井 頭 78 78A 落 馬 洲 ( 新 田 )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八 鄉 路 大 欖 隧 道 轉 車 站 八 鄉 路 ( 近 大 欖 隧 道 轉 車 站 ) 錦 上 路 站 落 馬 洲 ( 新 田 ) 公 共 交 77 通 交 匯 處 天 水 圍 山 貝 路 阜 財 街 ( 循 611 環 線 ) 元 朗 站 山 貝 路 ( 循 611A 環 線 ) 鈞 樂 里 元 朗 站 ( 循 611B 環 線 ) 馬 鞍 山 / 烏 溪 沙 馬 鞍 山 / 烏 溪 沙 錦 上 路 錦 上 路 33 元 朗 泰 豐 街 下 白 泥 天 水 圍 34 元 朗 泰 豐 街 流 浮 山 天 水 圍 34A 元 朗 廈 村 流 浮 山 35 元 朗 泰 豐 街 沙 橋 尖 鼻 咀 6.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0 元 或 以 下 5.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2.5 元 # 成 人 1.5 元 小 童 / 長 者 2.5 元 # 成 人 1.5 元 小 童 / 長 者 元 朗 9.3 元 1.0 元 所 有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天 水 圍 天 水 圍 11.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3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3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4 至 4/ /2004 至 4/ /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7/2007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4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路 線 編 號 A 501K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屯 門 富 泰 邨 屯 門 市 中 心 ( 循 環 線 ) 大 興 花 園 屯 門 市 中 心 ( 循 環 線 ) 聯 和 墟 雍 盛 苑 ( 循 環 線 ) 粉 嶺 站 欣 盛 苑 ( 循 環 線 )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兆 康 4.7 元 1.0 元 所 有 屯 門 3.2 元 0.3 元 所 有 粉 嶺 4.5 元 0.5 元 所 有 粉 嶺 4.5 元 0.5 元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6/2006 至 現 時 5/2005 至 現 時 註 : * 由 於 部 分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設 有 分 段 收 費, 因 此 同 一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或 有 多 於 一 個 可 享 轉 乘 優 惠 的 車 費 組 別, 而 其 轉 乘 優 惠 金 額 亦 會 因 而 有 所 不 同 # 成 人 八 達 通 卡 包 括 註 有 學 生 身 份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安 全 使 用 家 居 清 潔 劑 Safety Use of Household Cleaners 10.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就 辦 公 樓 宇 及 公 眾 場 所 訂 定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 良 好 級 ), 空 氣 中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TVOC ) 及 甲 醛 的 8 小 時 平 均 濃 度 分 別 不 應 多 於 10 億 分 之 261 及 81 近 日 有 報 章 報 道, 有 一 項 測 試 的 結 果 顯 示, 多 款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家 居 清 潔 劑 ( 清 潔 劑 ) 在 室 內 散 發 的 氣 體 所 含 TVOC 及 甲 醛 的 濃 度, 均 高 於 上 述 指 標 有 清 潔 劑 散 發 的 氣 體 的 TVOC 濃 度 超 標 逾 5 成 至 75 倍, 而 甲 醛 濃 度 則 超 標 近 兩 倍 至 12 倍 有 一 名 專 科 醫 生 指 出, 長 期 吸 入 高 濃 度 的 TVOC 及 甲 醛, 可 引 致 鼻 炎 或 咽 喉 炎, 甚 至 會 增 加 罹 患 癌 症 的 風 險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參 考 有 關 的 國 際 標 準, 制 訂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TVOC 及 甲 醛 含 量 上 限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46 4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二 ) 鑒 於 有 部 分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標 籤 沒 有 包 含 成 分 及 產 地 資 料,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監 管 該 等 產 品 的 標 籤 內 容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及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的 標 籤 規 定 ; ( 三 ) 有 否 就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成 分 訂 定 安 全 標 準 ; 若 有, 出 售 違 反 該 等 標 準 的 產 品 的 罰 則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定 期 抽 查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是 否 合 乎 該 等 標 準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市 民 認 識 正 確 使 用 各 類 清 潔 劑 的 方 法, 以 減 低 不 當 使 用 清 潔 劑 對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自 2003 年 推 行 辦 公 室 及 公 眾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檢 定 計 劃, 並 在 檢 定 計 劃 下 訂 定 相 關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當 中 包 括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和 甲 醛 檢 定 計 劃 的 認 證 分 兩 個 級 別, 即 卓 越 級 別 和 良 好 級 別 在 良 好 級 別 下, 室 內 空 氣 中 的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及 甲 醛 在 8 小 時 內 的 平 均 濃 度 應 分 別 低 於 十 億 分 之 二 百 六 十 一 及 八 十 一 就 質 詢 提 及 有 關 報 章 報 道 的 測 試 結 果, 由 於 我 們 沒 有 掌 握 有 關 測 試 的 方 法 量 度 時 間 和 詳 細 數 據, 因 此 未 能 評 估 有 關 測 試 結 果 是 否 可 與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直 接 比 較 一 般 而 言, 使 用 家 居 清 潔 劑 的 時 間 不 會 很 長, 其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亦 會 在 使 用 時 迅 速 擴 散, 若 室 內 維 持 足 夠 通 風, 應 有 效 防 止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積 聚 ( 一 ) 為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及 減 少 產 品 在 大 氣 中 排 放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包 括 甲 醛 ), 政 府 已 制 定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規 例, 由 2007 年 起 分 階 段 限 制 共 170 種 產 品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含 量 受 規 管 的 產 品 已 覆 蓋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含 量 較 高 的 類 別, 主 要 包 括 漆 料 / 塗 料 印 刷 油 墨 黏 合 劑 密 封 劑, 以 及 六 大 類 消 費 品 ( 即 空 氣 清 新 劑 地 蠟 清 除 劑 噴 髮 膠 驅 蟲 劑 除 蟲 劑 和 多 用 途 潤 滑 劑 ) 這 些 產 品 排 放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佔 當 時 有 關 產 品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排 放 量 達 八 成 以 上 在 制 定 法 例 時, 我 們 曾 就 擬 規
4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管 產 品 的 範 圍 和 方 法 徵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當 時 有 持 份 者 表 示 清 潔 劑 和 部 分 產 品 對 維 持 公 共 衞 生 和 家 居 清 潔 極 為 重 要, 若 把 這 些 產 品 納 入 管 制, 或 會 影 響 市 民 選 擇 產 品 的 種 類 經 參 考 相 關 意 見 及 考 慮 有 關 產 品 排 放 相 對 較 少, 我 們 沒 有 把 家 居 清 潔 劑 和 部 分 消 費 品 納 入 管 制 之 列 ( 二 ) 及 ( 三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表 示, 根 據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 條 例 ), 一 般 在 香 港 市 面 出 售 供 私 人 使 用 的 消 費 品 ( 包 括 家 居 清 潔 劑 ), 必 須 符 合 條 例 訂 明 的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即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而 確 定 消 費 品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須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包 括 消 費 品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檢 定 機 構 就 該 類 別 消 費 品 所 公 布 的 合 理 安 全 標 準 等 一 般 來 說, 產 品 的 標 籤 內 容 是 否 包 括 產 地 及 成 分 未 必 對 產 品 的 安 全 構 成 影 響 現 時 國 際 間 有 些 安 全 標 準 適 用 於 清 潔 劑, 但 這 些 安 全 標 準 就 不 同 類 型 清 潔 劑 的 標 準 可 能 不 同 根 據 條 例, 違 反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首 次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 年, 而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則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0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香 港 海 關 ( 海 關 ) 是 條 例 的 主 要 執 法 部 門, 海 關 除 就 產 品 安 全 投 訴 進 行 調 查 外, 亦 有 就 市 場 上 供 應 的 不 同 類 型 消 費 品 進 行 產 品 安 全 監 控, 按 照 消 費 品 風 險 程 度, 優 先 抽 取 風 險 較 高 的 產 品 進 行 安 全 測 試 ( 四 )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是 防 止 清 潔 劑 及 其 他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積 聚 及 影 響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有 效 方 法 為 加 強 公 眾 對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及 相 關 空 氣 污 染 源 的 認 知, 環 保 署 一 直 向 公 眾 提 供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相 關 資 訊 和 舉 辦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包 括 推 行 辦 公 室 及 公 眾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檢 定 計 劃 設 立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網 頁 及 資 訊 中 心 舉 辦 展 覽 及 研 討 會 在 電 台 港 鐵 和 巴 士 車 廂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和 在 車 廂 張 貼 海 報 向 中 小 學 生 講 解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對 健 康 的 重 要 性 和 達 致 良 好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方 法 等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透 過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向 市 民 推 廣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方 法, 包 括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避 免 在 密 閉 及 沒 有 抽 風 系 統 的 空 間 使 用 清 潔 劑 或 其 他 含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消 費 品 等
48 4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改 善 公 眾 街 市 營 運 環 境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Improve Operating Environment of Public Markets 11.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於 2015 年 5 月 公 布 其 委 聘 的 顧 問 就 改 善 街 市 營 運 環 境 提 交 的 研 究 報 告 顧 問 選 定 6 個 街 市 為 它 們 擬 備 實 體 改 善 計 劃, 以 進 一 步 研 究 改 善 潛 力 此 外, 顧 問 提 出 在 該 6 個 街 市 推 行 多 項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 包 括 加 強 日 常 管 理 和 執 法 工 作 推 出 八 達 通 付 款 服 務 提 供 展 銷 區 短 期 租 賃 等 ) 在 本 會 公 眾 街 市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6 月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當 局 表 示 會 就 顧 問 的 建 議 進 行 諮 詢, 以 及 計 劃 在 2016 年 從 該 6 個 街 市 中 選 定 至 少 一 或 兩 個, 並 提 出 度 身 訂 造 的 改 善 計 劃 此 外,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要 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就 是 否 在 尚 未 有 空 調 設 施 的 公 眾 街 市 ( 包 括 熟 食 中 心 )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事 宜 向 有 關 的 租 戶 進 行 諮 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就 上 述 街 市 改 善 計 劃 進 行 的 諮 詢 的 最 新 進 展, 以 及 租 戶 的 意 見 為 何 ; 若 未 完 成 諮 詢, 預 計 何 時 完 成 ; 是 否 已 選 定 一 或 兩 個 街 市 及 為 其 制 訂 改 善 計 劃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預 計 何 時 選 定 街 市 及 制 訂 有 關 計 劃 ; ( 二 ) 鑒 於 當 局 表 示, 如 該 6 個 選 定 街 市 以 外 的 街 市 的 持 份 者 表 示 希 望 進 行 改 善 計 劃, 當 局 樂 意 去 探 討, 至 今 當 局 有 否 為 其 他 街 市 推 行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 若 有, 進 展 為 何, 並 按 街 市 名 稱 列 出 改 善 措 施 的 詳 情 進 展 及 預 計 落 實 日 期 ; ( 三 ) 關 於 食 環 署 就 街 市 安 裝 空 調 設 施 所 進 行 的 諮 詢, 現 時 已 完 成 正 進 行 及 仍 未 進 行 諮 詢 的 街 市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已 完 成 諮 詢 的 街 市 當 中, 支 持 安 裝 的 租 戶 百 分 比 達 到 當 局 所 定 門 檻 的 街 市 數 目 為 何 ; 及 ( 四 ) 食 環 署 於 去 年 年 中 就 牛 頭 角 街 市 及 熟 食 中 心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展 開 的 諮 詢 的 最 新 進 展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較 早 前 聘 請 的 顧 問 就 公 眾 街 市 的 功 能 和 定 位 如 何 改 善 營 運 環 境, 以 至 管 理 模 式 提 交 了 研 究 報 告 及 建 議 方 案 政 府 其 後 於 2015 年 6 月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公 眾 街 市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了 就 顧 問 建 議 而 計 劃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4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現 就 有 關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顧 問 挑 選 了 6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街 市 作 深 入 研 究, 並 提 出 具 體 的 改 善 計 劃 該 6 個 街 市 為 荃 灣 街 市 油 麻 地 街 市 牛 池 灣 街 市 雙 鳳 街 街 市 駱 克 道 街 市 和 榮 芳 街 街 市 我 們 會 分 階 段 跟 進 這 些 街 市 的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有 關 經 驗 和 改 善 方 案 也 可 作 為 日 後 改 善 同 類 型 街 市 時 作 參 考 之 用 具 體 來 說,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已 於 2015 年 第 四 季 諮 詢 了 雙 鳳 街 街 市 和 駱 克 道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有 關 諮 詢 委 員 會 對 部 分 無 須 關 閉 街 市 檔 位 或 暫 停 營 業 的 改 善 工 程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我 們 正 仔 細 考 慮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並 按 既 定 程 序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申 請 撥 款, 以 推 展 該 兩 個 街 市 的 改 善 工 程 ( 二 ) 顧 問 又 建 議 推 行 一 些 非 實 體 的 改 善 措 施, 涉 及 公 眾 街 市 的 管 理 衞 生 和 宣 傳 推 廣 一 如 顧 問 所 指 出, 推 行 這 些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涉 及 額 外 成 本, 須 投 放 資 源 進 行 管 理, 以 及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在 街 市 管 理 方 面, 我 們 認 同 顧 問 的 意 見, 認 為 首 要 工 作 是 處 理 不 積 極 經 營 的 檔 位 和 保 持 街 市 整 體 清 潔 衞 生 我 們 計 劃 增 加 食 環 署 的 人 手, 以 加 強 街 市 的 管 理 工 作 宣 傳 推 廣 方 面, 食 環 署 已 在 街 市 進 行 各 類 型 的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節 慶 推 廣 攤 位 遊 戲 烹 飪 示 範 及 派 發 紀 念 品 等, 並 會 繼 續 致 力 進 行 推 廣 工 作, 藉 以 增 加 人 流, 改 善 街 市 的 營 商 環 境 ( 三 ) 政 府 已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 把 公 眾 街 市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租 戶 支 持 率 門 檻 由 85% 調 低 至 80% 香 港 仔 街 市 取 得 80.36% 租 戶 支 持 率, 因 而 可 在 新 門 檻 下 受 惠 最 近, 牛 頭 角 街 市 熟 食 中 心 也 取 得 90% 租 戶 支 持 率 此 外, 食 環 署 已 在 2015 年 12 ( 1) 月 完 成 了 諮 詢 所 有 74 個 沒 有 空 調 設 施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結 果 共 有 27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支 持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我 們 正 跟 進 有 關 問 卷 調 查, 以 收 集 街 市 租 戶 對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意 見 ( 四 ) 有 關 牛 頭 角 街 市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建 議, 食 環 署 已 徵 詢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認 為 只 須 向 熟 食 中 (1) 當 中 包 括 已 在 其 熟 食 中 心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但 一 般 乾 濕 貨 檔 位 則 沒 有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街 市
50 5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心 租 戶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一 般 乾 濕 貨 檔 位 則 無 須 這 樣 做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超 過 80% 租 戶 同 意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食 環 署 已 着 手 進 行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按 既 定 程 序 跟 進 有 關 項 目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Play Equipment in Children's Playgrounds 12.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早 前 有 一 個 機 構 公 布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本 港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兒 童 遊 樂 場 ( 兒 童 遊 樂 場 ) 的 遊 樂 設 施 在 各 方 面 均 落 後 於 外 國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根 據 該 研 究 結 果, 本 港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欠 缺 促 進 兒 童 社 交 的 空 間, 而 且 對 兒 童 體 能 欠 缺 挑 戰 ( 例 如 鞦 韆 氹 氹 轉 和 攀 爬 設 施 欠 奉, 以 及 滑 梯 滑 道 不 易 滑 動 和 長 度 太 短 ); 而 在 感 官 體 驗 方 面, 本 港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設 計 過 於 注 重 安 全, 以 致 遊 樂 設 施 單 調 乏 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當 局 收 到 多 少 宗 有 關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的 投 訴, 並 按 投 訴 內 容 ( 例 如 遊 樂 設 施 呈 現 危 險 及 損 壞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為 減 低 成 本, 一 直 以 倒 模 方 式 建 造 設 計 單 一 的 兒 童 遊 樂 場, 現 時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考 慮 因 素 及 程 序 設 計 兒 童 遊 樂 場 和 提 供 有 關 的 遊 樂 設 施 ; ( 三 ) 當 局 會 否 因 應 兒 童 遊 樂 場 設 計 背 後 的 理 念 和 因 素 ( 即 照 顧 兒 童 的 社 交 挑 戰 體 能 及 感 官 體 驗 的 需 要 ), 與 有 關 的 持 份 者 和 專 家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以 制 訂 全 面 更 新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的 計 劃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就 提 供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訂 立 準 則, 並 因 地 制 宜, 按 兒 童 的 遊 戲 需 要 提 供 合 適 的 遊 樂 設 施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轄 下 共 有 700 多 個 戶 外 兒 童 遊 樂 場, 並 致 力 在 遊 樂 場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遊 樂 設 施 供 不
5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同 年 齡 的 兒 童 使 用, 讓 他 們 可 一 同 在 遊 樂 場 玩 樂 及 透 過 遊 樂 設 施 學 習 不 同 技 能, 協 助 他 們 身 心 得 到 均 衡 發 展 就 質 詢 的 4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康 文 署 在 過 去 3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分 別 收 到 及 60 宗 有 關 遊 樂 場 設 施 的 投 訴, 詳 情 如 下 : 註 : 投 訴 性 質 年 份 其 他 安 全 性 設 施 損 壞 總 數 ( 如 設 施 不 足 ) * 60* * 當 中 有 14 宗 是 關 於 香 港 公 園 遊 樂 場 滑 梯 設 施 因 損 壞 被 移 除 的 重 複 投 訴 ( 二 )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更 新 遊 樂 場 地 設 施 時, 康 文 署 及 相 關 工 程 部 門 會 考 慮 個 別 場 地 的 地 形 面 積 實 際 環 境 安 全 標 準 不 同 使 用 人 士 的 需 要 及 相 關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等 多 項 因 素, 設 置 不 同 類 型 的 遊 樂 設 施 及 活 動 組 件, 例 如 鞦 韆 滑 梯 搖 搖 板 攀 爬 架 大 型 遊 戲 架, 以 及 可 敲 打 出 聲 音 的 活 動 組 件 等 署 方 亦 會 與 時 俱 進 增 添 不 同 元 素 的 遊 戲 設 施 舉 例 來 說, 觀 塘 海 濱 花 園 兒 童 遊 樂 場 設 有 一 系 列 有 助 兒 童 感 官 發 展 的 設 施 ; 而 梅 窩 銀 河 花 園 為 一 個 共 融 遊 樂 場, 提 供 多 款 不 同 難 度 與 設 計 的 滑 梯 及 攀 爬 架, 以 增 添 趣 味 性 與 挑 戰 性 ( 三 ) 康 文 署 一 直 與 關 注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的 團 體 保 持 聯 絡, 並 就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設 計 及 設 施 諮 詢 相 關 團 體 及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去 年, 康 文 署 支 持 一 個 非 政 府 組 織 舉 辦 以 屯 門 公 園 為 藍 本 的 共 融 遊 樂 環 境 概 念 設 計 比 賽 康 文 署 現 正 與 有 關 團 體 及 工 程 部 門 積 極 研 究, 採 納 比 賽 得 獎 作 品 概 念 中 可 行 及 適 用 的 元 素 以 先 導 計 劃 形 式 在 屯 門 公 園 試 點 推 行, 以 進 一 步 優 化 轄 下 遊 樂 場 設 施
52 5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四 ) 康 文 署 已 就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訂 定 相 關 的 準 則 如 上 文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更 新 遊 樂 場 地 設 施 時, 康 文 署 及 相 關 工 程 部 門 均 會 考 慮 個 別 場 地 的 實 際 環 境 使 用 者 及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等 多 項 因 素, 並 會 繼 續 與 關 注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的 團 體 保 持 聯 絡, 在 轄 下 場 地 設 置 合 適 的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有 關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Hong Kong Planning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Relating to Social Welfare Facilities, Open Space and Recreation Facilities 13.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準 則 ) 只 籠 統 地 訂 明 當 局 在 規 劃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等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時, 應 在 考 慮 長 者 人 口 人 口 特 徵 地 理 因 素 及 現 時 的 服 務 供 求 情 況 後 決 定, 而 沒 有 要 求 當 局 按 客 觀 準 則 ( 例 如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的 估 計 人 數 ) 進 行 規 劃 此 外, 準 則 單 純 以 人 口 作 為 各 區 休 憩 用 地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而 沒 有 考 慮 各 區 或 有 不 同 的 人 口 特 徵 上 述 情 況 導 致 該 等 設 施 在 不 少 地 區 出 現 供 求 錯 配, 而 有 需 要 人 士 需 跨 區 才 可 享 用 有 關 設 施 或 獲 得 服 務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的 下 列 統 計 數 字 :(i) 按 個 案 類 別 劃 分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受 助 人 數 目 (ii) 長 者 ( 即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 人 口 (iii) 青 少 年 ( 即 10 至 20 歲 人 士 ) 人 口, 及 (iv) 少 數 族 裔 人 口 ( 以 表 列 出 ); ( 二 ) 就 當 局 為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內 各 類 居 民 ( 包 括 (i) 長 者 (ii) 青 少 年 (iii)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及 (iv) 長 期 病 患 者 ) 分 別 提 供 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而 言, 去 年 的 開 支 現 時 的 服 務 名 額, 以 及 現 時 用 以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的 設 施 面 積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 三 ) 現 時 每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內 休 憩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i) 面 積 及 (ii) 數 目 ( 以 表 列 出 ); ( 四 ) 規 劃 標 準 小 組 委 員 會 有 否 定 期 檢 討 準 則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各 區 按 準 則 規 劃 的 社 會 福 利 休 憩 和 康 樂 設 施 足 以 應 付 區 內 居 民 的 需 求 ; 及
5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 五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一 套 按 人 口 特 徵 訂 定 的 客 觀 準 則, 以 供 評 估 各 區 的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需 求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每 區 有 足 夠 的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及 服 務 名 額, 使 有 需 要 人 士 無 需 跨 區 便 可 享 用 有 關 設 施 或 獲 得 服 務?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準 則 ) 由 規 劃 署 統 籌 編 製, 目 的 是 為 土 地 規 劃 及 發 展 過 程 提 供 指 引, 確 保 新 市 鎮 新 發 展 區 及 其 他 土 地 發 展 項 目, 能 為 各 項 規 劃 用 途 及 設 施 提 供 所 需 土 地 各 項 規 劃 用 途 及 設 施 所 需 土 地, 由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按 照 其 服 務 規 劃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負 責 制 訂 檢 討 及 更 新 郭 家 麒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涉 及 多 種 社 區 用 途 及 設 施, 屬 多 個 不 同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範 疇 在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政 府 統 計 處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規 劃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以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後, 現 謹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按 區 議 會 及 個 案 類 別 劃 分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受 助 人 數 目, 以 及 各 區 長 者 青 少 年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 非 華 裔 人 士 ) 的 人 口 數 目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 二 ) 政 府 在 年 度 就 安 老 服 務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以 及 為 長 期 病 患 者 提 供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中 心 服 務 的 修 訂 預 算 分 別 為 61 億 元 18 億 元 及 2,900 萬 元 社 署 沒 有 備 存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每 年 開 支 及 設 施 面 積 的 資 料 開 放 給 所 有 60 歲 或 以 上 公 眾 人 士 的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及 長 者 鄰 舍 中 心 為 6 至 24 歲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而 設 的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以 及 為 長 期 病 患 者 提 供 社 區 復 康 網 絡 中 心 服 務 均 沒 有 設 定 服 務 名 額 而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及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服 務 名 額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則 載 於 附 件 三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方 面, 所 有 經 諮 詢 的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均 表 示 現 時 各 類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或 設 施 的 服 務 對 象 均 沒 有 以 族 裔 區 分, 故 政 府 並 無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就 少 數 族 裔 而 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每 年 開 支 及 設 施 面 積 的 資 料
54 5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三 ) 各 區 休 憩 和 康 樂 設 施 的 面 積 及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四 ( 四 ) 準 則 訂 明 政 府 按 照 人 口 及 其 他 因 素 釐 定 各 類 土 地 用 途 社 區 設 施 和 基 礎 設 施 規 模 位 置 及 地 盤 規 定 的 一 般 準 則 有 關 準 則 旨 在 作 一 般 參 考, 讓 政 府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可 預 留 足 夠 土 地, 以 提 供 作 各 項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之 用, 以 及 提 供 合 適 的 公 眾 設 施 配 合 市 民 需 要 至 於 個 別 公 眾 設 施 的 實 施 計 劃, 則 須 視 乎 個 別 項 目 在 政 府 工 務 工 程 計 劃 內 的 優 先 次 序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考 慮 項 目 優 次 的 因 素 包 括 當 區 入 住 的 人 口 現 有 設 施 的 供 應 狀 況 和 使 用 率, 以 及 個 別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政 策 和 資 源 分 配 等 除 了 參 考 準 則 所 載 的 指 引 外, 政 府 在 規 劃 康 樂 和 休 憩 設 施 時, 也 會 同 時 考 慮 體 育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有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調 查 研 究 所 顯 示 公 眾 對 不 同 體 育 運 動 的 喜 好 區 議 會 體 育 總 會 和 學 界 體 育 團 體 的 意 見, 以 及 由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提 供 有 關 設 施 的 水 平 等, 以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要 福 利 設 施 方 面, 政 府 會 透 過 諮 詢 服 務 營 辦 機 構 及 持 份 者, 定 期 評 估 服 務 需 要, 並 會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在 各 區 預 留 / 物 色 合 適 的 用 地 或 處 所 ( 如 公 共 屋 邨 政 府 物 業 停 用 的 校 舍 等 ) 設 置 福 利 設 施, 務 求 為 各 區 有 需 要 的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適 切 的 福 利 設 施 政 府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會 因 應 其 相 關 服 務 政 策 及 發 展 需 要, 適 時 制 訂 及 檢 討 規 劃 標 準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當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認 為 有 需 要 根 據 其 政 策 更 新 或 制 訂 相 關 規 劃 標 準 時, 有 關 建 議 會 提 交 予 由 規 劃 署 統 籌 的 規 劃 標 準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 五 ) 準 則 的 第 三 章 列 明, 部 分 福 利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以 人 口 數 字 為 基 礎, 部 分 福 利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則 是 根 據 多 項 因 素 作 考 量, 包 括 有 關 設 施 使 用 者 的 人 口 人 口 特 徵 地 理 因 素 現 有 設 施 供 求 情 況, 以 及 可 供 使 用 的 合 適 用 地 或 處 所 等 政 府 在 規 劃 福 利 設 施 的 時 候 會 作 靈 活 的 處 理, 以 配 合 各 區 有 需 要 人 士 的 需 求
5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附 件 一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綜 援 計 劃 受 助 人 數 目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 由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提 供 ) 分 區 年 老 永 久 性 殘 疾 健 康 欠 佳 綜 援 計 劃 受 助 人 數 目 個 案 類 別 單 親 低 收 入 失 業 其 他 總 數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葵 青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離 島 總 計 註 : 不 包 括 綜 援 長 者 廣 東 及 福 建 省 養 老 計 劃 的 受 助 人
56 5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二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長 者 青 少 年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人 口 ( 根 據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結 果 ) (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提 供 ) 分 區 (1) 長 者 人 口 (2) 青 少 年 (3) 少 數 族 裔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葵 青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離 島 陸 上 總 計 註 : 不 包 括 住 在 船 艇 上 的 人 士 (1) 指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2) 指 10 歲 至 20 歲 人 士,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3) 指 非 華 裔 人 士,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5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附 件 三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有 關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及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服 務 名 額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 由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提 供 ) 地 區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 單 位 按 服 務 類 別 劃 分 的 服 務 名 額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 普 通 個 案 及 體 弱 個 案 )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按 地 區 中 西 區 按 區 域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服 務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離 島 觀 塘 黃 大 仙 西 貢 九 龍 城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沙 田 大 埔 北 區 元 朗 屯 門 荃 灣 葵 青 總 計
58 5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四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休 憩 和 康 樂 設 施 的 面 積 及 數 目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提 供 ) 分 區 面 積 ( 公 頃 ) # 休 憩 和 康 樂 設 施 * 數 目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深 水 埗 油 尖 旺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離 島 屯 門 元 朗 葵 青 荃 灣 北 區 大 埔 沙 田 西 貢 合 共 註 : # 包 括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室 內 及 室 外 的 康 樂 設 施 用 地 和 路 邊 美 化 市 容 地 * 包 括 體 育 館 大 球 場 運 動 場 大 型 公 園 公 園 / 花 園 / 休 憩 處 泳 灘 泳 池 水 上 活 動 中 心 及 度 假 營
5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商 界 向 本 地 大 學 作 出 的 捐 款 Donations to Local Universities Made by Commercial Sector 14.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有 報 章 報 道, 行 政 長 官 近 月 在 不 同 場 合 指 稱, 本 地 大 學 的 資 源 已 相 當 充 裕 而 且 有 教 職 員 過 剩 問 題, 因 此 呼 籲 商 界 人 士 不 要 再 捐 款 給 本 地 大 學, 而 應 捐 款 給 科 研 項 目 或 中 小 學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就 有 關 報 道 作 出 回 應 時 沒 有 承 認 或 否 認 行 政 長 官 曾 作 出 該 項 呼 籲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有 否 在 上 述 報 道 發 表 後 隨 即 向 行 政 長 官 查 證 報 道 內 容 是 否 屬 實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為 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沒 有 承 認 或 否 認 行 政 長 官 曾 作 出 上 述 呼 籲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由 年 度 至 年 度, 每 年 各 所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 資 助 院 校 ) 的 以 下 資 料 : (i) 經 常 性 補 助 金 的 變 幅 和 涉 及 的 金 額 (ii) 居 所 資 助 及 其 他 福 利 的 撥 款 額 及 變 幅 (iii) 薪 酬 福 利 的 開 支 款 額 及 其 佔 整 體 撥 款 的 百 分 比 (iv)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的 變 幅 和 涉 及 的 款 額, 及 (v) 商 界 或 個 人 捐 款 總 額 與 當 年 政 府 資 助 總 額 的 比 例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商 界 會 否 響 應 行 政 長 官 的 呼 籲 而 減 少 向 本 地 大 學 作 出 捐 款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如 此, 政 府 會 否 在 推 出 下 一 輪 的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時, 調 高 政 府 向 資 助 院 校 發 放 的 配 對 補 助 金 對 該 等 院 校 籌 得 的 捐 款 的 比 例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支 持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院 校 的 優 質 及 持 續 的 發 展, 透 過 撥 款 支 援 資 助 院 校 進 行 教 學 和 研 究 等 工 作 政 府 以 整 筆 撥 款 的 形 式 向 8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提 供 經 常 補 助
60 6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金, 通 常 以 3 年 為 一 個 資 助 期, 以 配 合 教 資 會 資 助 界 別 的 學 術 規 劃 周 期 撥 款 水 平 是 按 照 既 定 機 制 而 釐 定, 當 中 包 括 考 慮 資 助 期 內 的 學 額 指 標, 以 及 按 物 價 和 薪 酬 水 平 變 動 作 出 必 要 調 整 以 學 年 至 學 年 3 年 期 為 例,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已 全 面 接 納 教 資 會 的 建 議, 把 撥 款 限 額 訂 為 536 億 元, 亦 即 每 年 179 億 元, 與 學 年 的 171 億 元 相 比, 增 加 4.7%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亦 支 持 院 校 開 拓 不 同 類 型 的 經 費 來 源, 透 過 建 立 有 系 統 的 籌 募 捐 款 機 制, 培 養 社 會 的 捐 獻 文 化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均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團 體, 在 管 理 校 內 事 宜 人 事 及 薪 酬 制 度, 以 及 內 部 資 源 調 配 等 方 面 均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並 可 自 行 決 定 如 何 善 用 補 助 金 和 其 他 來 源 的 經 費 然 而, 有 鑒 於 各 院 校 獲 政 府 及 社 會 人 士 提 供 龐 大 經 費, 以 及 高 等 教 育 對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和 公 眾 關 注 各 院 校 的 運 作, 誠 屬 合 情 合 理 因 此, 政 府 及 教 資 會 一 方 面 致 力 維 護 各 院 校 的 學 術 自 由 和 院 校 自 主 權, 同 時 亦 要 求 院 校 就 其 運 作 保 持 透 明 度 和 向 公 眾 問 責, 確 保 院 校 所 得 的 經 費 用 得 其 所, 符 合 學 生 和 社 會 的 最 佳 利 益 就 何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三 ) 行 政 長 官 一 直 鼓 勵 社 會 人 士 捐 資 助 學, 捐 助 對 象 包 括 大 學 和 中 學 行 政 長 官 本 人 亦 曾 於 去 年 親 自 出 席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的 捐 贈 儀 式, 並 在 儀 式 上 鼓 勵 社 會 各 界 繼 續 捐 助 大 學 此 外, 行 政 長 官 亦 將 繼 續 出 席 不 同 大 學 的 籌 款 活 動, 以 表 示 對 大 學 發 展 的 支 持 至 於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則 屬 非 經 常 性 的 計 劃 第 六 輪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於 2014 年 7 月 底 完 結, 政 府 暫 時 未 有 具 體 計 劃 推 行 下 一 輪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政 府 日 後 如 再 次 推 行 配 對 補 助 金 計 劃, 屆 時 將 考 慮 合 適 的 配 對 比 例 ( 二 ) 所 需 資 料 已 載 於 附 表
6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附 表 各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由 年 度 至 年 度 的 有 關 資 料, 載 於 以 下 列 表 : (i)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補 助 金 的 金 額 及 每 年 的 變 幅 院 校 年 度 補 助 金 實 際 款 額 ( 千 元 ) 年 度 補 助 金 實 際 款 額 ( 千 元 ) 財 政 年 度 ( 截 至 3 月 31 日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年 度 補 助 金 修 訂 預 算 款 額 ( 千 元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1,691,335 1,878, , % 2,151, ,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868, ,883 84, % 1,069, , % 嶺 南 大 學 355, ,017 17, % 403,936 30,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3,482,907 3,675, , % 3,951, , %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637, ,535 46, % 724,246 40,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2,335,667 2,468, , % 2,685, , %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1,825,993 1,947, , % 2,060, , % 香 港 大 學 3,447,159 3,618, , % 4,036, , % 總 計 14,644,293 15,597, , % 17,084,200 1,486, % 註 : (1)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數 字 加 起 來 未 必 等 於 總 數 (2) 補 助 金 款 額 根 據 財 政 年 度 及 財 政 年 度 教 資 會 總 目 下 資 助 金 的 實 際 開 支 和 財 政 年 度 資 助 金 的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3) 補 助 金 按 年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是 因 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高 年 級 收 生 學 額 的 增 加, 以 及 物 價 和 薪 酬 水 平 的 變 動 而 作 出 的 調 整
62 6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ii)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其 他 資 助 金 ( 包 括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及 發 還 予 院 校 的 差 餉 及 地 租 等 資 助 金 ) 的 金 額 及 每 年 的 變 幅 院 校 年 度 其 他 資 助 金 實 際 款 額 ( 千 元 ) 年 度 其 他 資 助 金 實 際 款 額 ( 千 元 ) 財 政 年 度 ( 截 至 3 月 31 日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年 度 其 他 資 助 金 修 訂 預 算 款 額 ( 千 元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65,352 60,159 (5,193) -7.95% 56,394 (3,765) -6.26%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28,720 39,050 10, % 32,750 (6,300) % 嶺 南 大 學 7,516 6,226 (1,290) % 7,445 1,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67,660 76,757 9, % 74,781 (1,976) -2.57%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17,723 17,334 (389) -2.20% 17,254 (80) -0.46%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43,892 68,161 24, % 59,653 (8,508) %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39,024 41,439 2, % 49,116 7, % 香 港 大 學 74,935 76,345 1, % 75,107 (1,238) -1.62% 總 計 344, ,470 40, % 372,500 (12,970) -3.36% 註 : (1)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數 字 加 起 來 未 必 等 於 總 數 (2) 其 他 資 助 金 的 金 額 只 佔 資 助 金 總 額 約 2% 其 他 資 助 金 按 年 的 變 幅 較 大, 主 要 是 因 為 院 校 在 各 年 度 獲 發 還 的 差 餉 及 地 租 有 所 不 同 (iii)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款 額 及 教 資 會 撥 款 院 校 的 開 支 ( 包 括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 並 非 單 由 教 資 會 撥 款 支 付 院 校 的 收 入 來 源 除 了 教 資 會 撥 款 外, 還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撥 款 ( 請 參 考 表 (iv))
6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利 息 及 投 資 收 入 捐 款 及 捐 贈 輔 助 服 務 及 其 他 收 入 等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因 此 不 可 直 接 與 教 資 會 撥 款 比 較 ; 故 此 沒 有 提 供 兩 者 的 百 分 比 院 校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薪 酬 福 利 教 資 會 撥 款 開 支 款 額 ( 千 元 ) ( 千 元 )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薪 酬 福 利 教 資 會 撥 款 開 支 款 額 ( 千 元 ) ( 千 元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2,471,953 1,969,352 2,571,635 2,206,889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1,546,255 1,055,734 1,676,809 1,146,229 嶺 南 大 學 514, , , ,568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4,102,534 3,985,504 4,394,444 4,198,292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854, , , ,593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2,842,025 2,753,763 3,086,773 2,784,641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2,018,000 2,204,000 2,223,000 2,343,000 香 港 大 學 4,366,680 3,926,325 4,699,286 4,223,295 總 計 18,716,798 17,056,343 20,094,490 18,174,507 註 : (1) 薪 酬 福 利 開 支 及 教 資 會 撥 款 資 料 源 自 年 度 及 年 度 經 審 計 的 院 校 財 務 報 告 年 度 的 數 字 未 能 提 供 (2) 教 資 會 撥 款 主 要 包 括 整 體 補 助 金 及 配 對 補 助 金 (iv)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的 款 額 及 每 年 的 變 幅 院 校 年 度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6 月 30 日 ) 其 他 各 項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款 額 撥 款 款 額 ( 千 元 ) ( 千 元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76,957 86,646 9,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34,793 39,669 4, % 嶺 南 大 學 12,423 12,046 (377) -3.03%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214, ,408 42, %
64 6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院 校 年 度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6 月 30 日 ) 其 他 各 項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款 額 撥 款 款 額 ( 千 元 ) ( 千 元 ) 變 幅 ( 千 元 ) 變 幅 百 分 比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56,564 60,341 3,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123, ,486 44, %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52,000 78,000 26, % 香 港 大 學 158, ,390 23, % 總 計 730, , , % 註 : (1)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主 要 包 括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創 新 科 技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等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撥 款 (2) 其 他 各 項 撥 款 資 料 源 自 年 度 及 年 度 經 審 計 的 院 校 財 務 報 告 年 度 的 數 字 未 能 提 供 (v)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商 界 或 個 人 捐 款 的 款 額 與 政 府 撥 款 一 般 而 言, 商 界 或 個 人 捐 款 的 款 額 與 政 府 撥 款 沒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故 此 沒 有 提 供 兩 者 的 百 分 比 院 校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政 府 撥 款 ( 教 資 會 商 界 或 個 人 撥 款 及 其 他 捐 款 的 款 額 政 府 部 門 ( 千 元 ) 撥 款 ) ( 千 元 )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政 府 撥 款 ( 教 資 會 商 界 或 個 人 撥 款 及 其 他 捐 款 的 款 額 政 府 部 門 ( 千 元 ) 撥 款 ) ( 千 元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105,962 2,046, ,940 2,293,535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109,370 1,090, ,885 1,185,898 嶺 南 大 學 19, ,429 25, ,614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463,719 4,200, ,726 4,455,700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39, ,223 26, ,934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208,268 2,877, ,534 2,953,127
65 院 校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政 府 撥 款 ( 教 資 會 商 界 或 個 人 撥 款 及 其 他 捐 款 的 款 額 政 府 部 門 ( 千 元 ) 撥 款 ) ( 千 元 )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政 府 撥 款 ( 教 資 會 商 界 或 個 人 撥 款 及 其 他 捐 款 的 款 額 政 府 部 門 ( 千 元 ) 撥 款 ) ( 千 元 )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84,000 2,256,000 86,000 2,421,000 香 港 大 學 1,508,588 4,084, ,600 4,405,685 總 計 2,539,126 17,786,432 1,837,306 19,059,493 註 : 商 界 或 個 人 捐 款 與 政 府 撥 款 資 料 源 自 年 度 及 年 度 經 審 計 的 院 校 財 務 報 告 年 度 的 數 字 未 能 提 供 為 涉 及 預 繳 服 務 費 用 的 消 費 合 約 設 立 冷 靜 期 Provision of Cooling-off Periods for Consumer Contracts Involving Pre-payment for Services 15.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自 去 年 至 今 共 收 到 9 宗 市 民 的 投 訴, 他 們 聲 稱 被 健 身 中 心 職 員 誤 導 欺 騙 甚 至 強 迫 簽 署 了 合 約 購 買 服 務, 涉 及 的 款 額 由 7,000 元 至 30 萬 元 不 等 此 外,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首 7 個 月 收 到 220 多 宗 涉 及 健 身 中 心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 顯 示 有 關 問 題 嚴 重 有 意 見 認 為 上 述 情 況 反 映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未 能 充 分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因 此 政 府 應 對 預 繳 服 務 費 用 的 消 費 合 約 實 施 強 制 性 冷 靜 期 安 排, 讓 消 費 者 在 冷 靜 期 內 可 無 條 件 取 消 合 約 並 全 數 取 回 已 繳 費 用, 以 加 強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履 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2012 年 7 月 向 本 會 所 作 承 諾, 即 就 冷 靜 期 安 排... 與 各 持 份 者 作 更 詳 細 及 聚 焦 地 探 討 和 研 究 ; 如 有, 有 關 探 討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詳 情 及 具 體 進 展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盡 快 履 行 該 項 承 諾, 包 括 就 有 關 議 題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 二 ) 本 港 現 時 有 哪 些 行 業 的 經 營 者 有 實 施 自 律 性 的 冷 靜 期 安 排, 以 及 該 等 安 排 的 詳 情 及 成 效 為 何 ;
66 6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三 ) 是 否 知 悉 哪 些 國 家 / 地 區 已 就 某 些 類 別 的 消 費 合 約 訂 立 冷 靜 期 條 文 ; 如 知 悉,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參 考 相 關 國 家 / 地 區 的 經 驗, 盡 快 修 訂 第 362 章, 規 定 預 繳 服 務 費 用 的 消 費 合 約 須 載 有 冷 靜 期 條 文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4 部 分, 謹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立 法 會 在 2012 年 7 月 通 過 2012 年 商 品 說 明 (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 修 訂 ) 條 例 ( 修 訂 條 例 ), 修 訂 了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以 禁 止 一 些 常 見 的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包 括 就 服 務 作 出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誤 導 性 遺 漏 具 威 嚇 性 的 營 業 行 為 先 誘 後 轉 銷 售 行 為 餌 誘 式 廣 告 宣 傳, 以 及 不 當 地 接 受 付 款 違 例 的 商 戶 可 被 判 處 最 高 監 禁 5 年 及 罰 款 50 萬 元 一 般 而 言, 要 求 強 制 設 立 冷 靜 期 的 建 議, 主 要 是 針 對 某 些 接 受 預 繳 式 消 費 的 商 戶 使 用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自 修 訂 條 例 在 2013 年 7 月 生 效 以 來, 香 港 海 關 致 力 執 法, 至 今 已 針 對 作 出 具 威 嚇 性 的 營 業 行 為 及 不 當 地 接 受 付 款 而 接 受 預 繳 式 消 費 的 不 良 商 戶 進 行 檢 控 工 作, 從 源 頭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就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一 事, 政 府 在 2010 年 至 2011 年 就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立 法 建 議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社 會 上 就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的 事 宜 有 多 番 討 論, 而 政 府 亦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溝 通 一 方 面, 一 般 消 費 者 當 然 對 冷 靜 期 有 一 定 的 訴 求 ; 但 另 一 方 面, 實 施 冷 靜 期 所 需 考 量 的 一 些 基 本 問 題, 並 非 簡 單 且 具 爭 議 性 ; 例 如,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應 否 一 刀 切 適 用 於 所 有 貨 品 及 服 務 小 額 交 易 又 如 何 處 理 冷 靜 期 間 消 費 者 可 否 享 用 貨 品 或 服 務 如 消 費 者 在 冷 靜 期 內 享 用 了 部 分 貨 品 或 服 務, 而 又 提 出 取 消 交 易 的 要 求 的 話, 消 費 者 需 否 就 享 用 了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繳 費 該 價 值 又 如 何 計 算 等 一 些 實 際 運 作 問 題 亦 不 容 忽 視, 包 括 消 費 者 如 何 行 使 取 消 合 約 權 如 何 退 款 等 亦 有 業 界 認 為,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會 增 加 殷 實 商 人 的 成 本, 但 對 不 良 商 人 作 用 不 大 政 府 在 與 持 份
6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者 溝 通 並 小 心 考 慮 後, 認 為 由 於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會 改 變 交 易 模 式, 對 商 戶 和 消 費 者 都 有 重 大 影 響, 因 此 不 能 輕 率 處 理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強 制 實 施 冷 靜 期 的 意 見, 並 觀 察 修 訂 條 例 新 增 罪 行 對 打 擊 各 種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的 效 力 我 們 相 信, 執 法 機 關 根 據 修 訂 條 例 持 續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確 立 成 功 的 執 法 個 案, 並 配 合 有 關 的 公 眾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可 對 不 良 商 戶 產 生 警 示 作 用, 並 加 強 消 費 者 自 我 保 護 的 意 識 ( 二 ) 我 們 注 意 到 本 港 一 些 行 業 設 有 冷 靜 期, 相 關 資 料 載 於 附 表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在 2012 年 發 表 標 準 格 式 消 費 合 約 不 公 平 條 款 報 告, 內 含 消 費 合 約 範 本, 當 中 包 括 有 關 提 供 冷 靜 期 的 條 文, 可 供 商 戶 參 考 ( 三 ) 及 ( 四 ) 我 們 知 悉 一 些 境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就 某 些 個 別 類 別 的 交 易 設 有 冷 靜 期 安 排 例 如, 根 據 內 地 自 2014 年 3 月 生 效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消 費 者 如 透 過 網 絡 電 視 電 話 郵 購 等 方 式 購 買 商 品,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有 權 在 7 天 內 退 貨 而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此 外, 根 據 英 國 自 2014 年 6 月 生 效 的 2013 年 消 費 合 約 ( 資 訊 取 消 及 附 加 費 用 ) 規 例 (Consumer Contracts (Information, Cancellation and Additional Charges) Regulations 2013), 消 費 者 如 與 商 戶 在 商 戶 營 業 場 所 以 外 或 透 過 遙 距 銷 售 簽 訂 合 約,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有 權 在 14 天 內 取 消 合 約 而 無 須 說 明 理 由 我 們 將 繼 續 適 時 研 究 各 項 有 關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議 題 本 港 部 分 設 有 冷 靜 期 的 行 業 附 表 1996 年 起,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制 訂 冷 靜 期 的 自 律 監 管 措 施, 該 措 施 適 用 於 投 購 新 壽 險 產 品 現 時 的 冷 靜 期 為 21 天, 保 單 持 有 人 有 權 於 冷 靜 期 內 取 消 保 單
68 6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年, 消 委 會 與 美 容 業 界 制 訂 美 容 業 營 商 實 務 守 則, 香 港 化 粧 品 同 業 協 會 等 共 6 個 其 他 業 內 協 會 據 此 推 行 良 好 美 容 服 務 計 劃, 包 括 設 立 自 願 性 不 少 於 24 工 作 小 時 的 冷 靜 期 2010 年, 香 港 通 訊 業 聯 會 發 出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業 界 實 務 守 則, 該 守 則 屬 電 訊 業 界 的 一 項 自 行 規 管 措 施, 旨 在 制 訂 對 消 費 者 和 業 界 雙 方 均 屬 公 平 公 正 和 合 理 的 合 約 安 排 守 則 訂 明 若 銷 售 員 是 以 非 應 邀 的 方 式 造 訪 客 戶 住 所, 而 電 訊 服 務 合 約 是 在 這 情 況 下 訂 定, 該 合 約 將 受 不 少 於 7 天 的 冷 靜 期 保 障 由 2011 年 7 月 起, 各 主 要 固 定 與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均 已 落 實 推 行 守 則 2011 年 起,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要 求 零 售 銀 行 向 一 些 零 售 客 戶 銷 售 非 上 市 衍 生 產 品 時, 須 設 有 最 少 兩 天 的 落 單 冷 靜 期, 讓 客 戶 有 充 足 時 間 了 解 有 關 產 品 及 考 慮 有 關 投 資 是 否 合 適, 才 認 購 產 品 此 外, 自 2010 年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守 則 生 效 後, 發 行 人 必 須 就 任 何 獲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認 可 及 預 定 投 資 期 為 1 年 以 上 的 非 上 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賦 予 投 資 者 冷 靜 期 或 平 倉 權 利, 而 有 關 權 利 可 於 投 資 者 發 出 該 產 品 的 交 易 指 令 後 一 段 最 少 5 個 營 業 日 的 日 期 內 行 使 提 升 維 多 利 亞 港 沿 岸 水 質 Enhancing Quality of Coastal Waters of Victoria Harbour 16.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表 示 一 直 有 採 取 行 動 及 投 放 資 源, 改 善 及 提 升 維 多 利 亞 港 ( 維 港 ) 沿 岸 水 質 然 而, 維 港 沿 岸 海 水 仍 不 時 散 發 臭 味, 對 市 民 造 成 極 大 困 擾 本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6 月 26 日 通 過 撥 款 申 請, 委 聘 顧 問 研 究 如 何 減 少 近 岸 污 染 及 提 升 維 港 沿 岸 水 質, 惟 該 項 為 期 兩 年 的 研 究 於 今 年 年 初 才 展 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2013 年 至 2015 年 9 月 共 發 現 157 宗 私 人 樓 宇 的 污 水 渠 被 接 駁 至 維 港 水 質 管 制 區 範 圍 內 雨 水 排 放 系 統 的 個 案, 但 當 局 由 2012 至 2014 年 期 間 只 提 出 16 宗 有 關 檢 控, 當 局 沒 有 對 其 餘 個 案 的 有 關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的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考 慮 加 強 執 法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 二 ) 鑒 於 小 業 主 及 承 建 商 在 進 行 小 型 工 程 或 渠 務 工 程 時 不 妥 善 處 理 駁 渠 人 員 欠 缺 專 業 知 識, 以 及 舊 樓 渠 道 走 線 複 雜 等
6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問 題, 均 可 能 導 致 錯 駁 污 水 渠,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規 管 該 等 工 程 的 施 工 程 序, 以 防 止 錯 駁 污 水 渠 的 情 況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路 邊 活 動 及 現 象 ( 例 如 食 肆 在 後 巷 地 方 清 潔 碗 筷 產 生 的 污 水 直 接 進 入 雨 水 渠, 以 及 街 上 垃 圾 被 沖 入 雨 水 渠 ) 是 沿 岸 海 水 污 染 的 部 分 源 頭,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減 少 該 等 情 況 污 染 沿 岸 海 水 水 質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過 去 3 年, 全 港 各 個 水 質 管 制 區 的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 即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及 大 腸 桿 菌 ) 達 標 率 分 別 為 何 ; 及 ( 五 ) 當 局 有 否 訂 定 改 善 海 港 水 質 污 染 計 劃 的 成 效 指 標, 以 評 估 分 別 耗 資 逾 84 億 及 173 億 的 第 一 期 及 第 二 期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工 程 的 成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致 力 改 善 維 多 利 亞 港 ( 維 港 ) 的 水 質 過 去 20 年, 我 們 逐 步 推 展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以 收 集 和 處 理 在 維 港 一 帶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二 期 甲 在 2015 年 12 月 全 面 啟 用 後, 維 港 兩 岸 的 污 水 已 全 面 截 流 至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集 中 處 理 與 2015 年 首 季 的 數 據 比 較, 大 腸 桿 菌 含 量 及 反 映 有 機 污 染 物 負 荷 的 生 化 需 氧 量 已 分 別 明 顯 下 降 74% 及 20% 與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一 期 實 施 前 的 年 度 比 較, 以 上 參 數 更 下 降 了 88% 及 50% 然 而, 維 港 沿 岸 部 分 地 區 的 水 質 仍 然 受 到 一 些 殘 餘 污 染 物 所 影 響, 甚 至 造 成 氣 味 問 題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一 直 聯 合 各 相 關 部 門 透 過 執 法 宣 傳 教 育 和 改 善 工 程 來 減 少 殘 餘 污 染 物 進 入 維 港 只 是 這 些 殘 餘 污 染 物 很 多 都 是 來 自 舊 發 展 區 內 種 種 不 同 的 活 動, 不 同 地 區 問 題 的 成 因 亦 並 不 相 同 部 門 間 的 努 力 雖 然 緩 減 了 殘 餘 污 染 物 造 成 的 問 題, 但 未 足 夠 把 問 題 完 全 控 制 下 來 因 此 政 府 已 於 2016 年 1 月 展 開 顧 問 研 究, 通 過 實 證 研 究 和 各 種 分 析 找 出 造 成 近 岸 污 染 的 具 體 成 因, 進 而 從 源 頭 預 防 和 控 制 污 染 角 度 找 出 針 對 問 題 的 解 決 方 案 在 進 行 研 究 的 同 時, 如 發 現 污 染 問 題, 我 們 會 即 時 採 取 措 施 處 理, 無 須 等 待 整 個 研 究 的 結 果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正 積 極 籌 備 在 九 龍 及
70 7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荃 灣 建 設 旱 季 截 流 器 及 修 復 污 水 幹 渠, 包 括 在 櫻 桃 街 箱 形 雨 水 渠 口 設 置 旱 季 截 流 器 以 阻 截 污 染 物 流 入 新 油 麻 地 避 風 塘, 在 荃 灣 及 西 九 龍 的 關 鍵 位 置 各 加 建 4 個 旱 季 截 流 器, 提 升 在 西 九 龍 43 個 現 有 旱 季 截 流 器 的 效 率, 以 及 修 復 土 瓜 灣 和 觀 塘 兩 條 污 水 主 幹 渠 ; 這 些 工 程 可 以 幫 助 減 少 殘 餘 污 染 物 流 入 維 港, 有 助 改 善 維 港 近 岸 的 水 質 就 陳 克 勤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樓 宇 的 污 水 渠 錯 駁 涉 及 多 種 原 因, 在 進 行 裝 修 或 改 動 工 程 和 維 修 破 損 的 污 水 渠 時 均 有 可 能 導 致 污 水 渠 錯 駁 至 雨 水 排 放 系 統, 錯 駁 的 問 題 亦 常 涉 及 樓 宇 內 個 別 單 位 的 污 水 渠 及 樓 宇 外 牆 和 公 用 地 方 的 污 水 排 放 設 施, 一 般 都 不 是 戶 主 故 意 違 法 因 此, 我 們 在 處 理 樓 宇 污 水 渠 錯 駁 個 案 時 主 要 是 以 協 助 有 關 住 戶 解 決 樓 宇 的 排 污 問 題 而 檢 控 工 作 會 在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非 法 排 放 的 情 況 時, 亦 會 進 行 在 2013 年 至 2015 年 全 年, 環 保 署 在 維 港 水 質 管 制 區 內 發 現 的 污 水 渠 錯 駁 個 案 共 177 宗, 透 過 署 方 與 各 有 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單 位 的 業 主 或 住 戶, 以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等 的 聯 絡 及 跟 進, 成 功 糾 正 的 個 案 達 137 宗, 就 餘 下 個 案, 署 方 現 正 聯 同 屋 宇 署 及 相 關 部 門 跟 進, 以 督 促 有 關 業 主 或 負 責 機 構 積 極 和 盡 快 糾 正 問 題 此 外, 環 保 署 在 維 港 水 質 管 制 區 亦 會 巡 查 區 內 可 能 涉 及 非 法 排 放 的 源 頭, 包 括 建 築 地 盤 各 類 工 商 業 設 施 及 酒 樓 食 肆 等 過 去 3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署 方 共 進 行 超 過 次 巡 查 及 成 功 檢 控 22 宗 干 犯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的 個 案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上 述 的 管 制 工 作, 以 提 升 維 港 兩 岸 的 水 質 ( 二 ) 在 屋 宇 署 現 行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下, 豎 設 修 葺 改 動 或 拆 除 排 水 渠 等 指 定 小 型 工 程 必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建 築 物 ( 小 型 工 程 ) 規 例 由 具 備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訂 明 建 築 專 業 人 士 及 訂 明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屋 宇 署 已 出 版 小 型 工 程 監 管 制 度 之 技 術 指 引, 就 不 同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排 水 渠 提 供 詳 細 參 考 資 料, 以 協 助 該 些 專 業 人 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屋 宇 署 亦 會 進 行 抽 樣 審 核, 以 確 保 小 型 工 程 符
7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合 法 例 規 定, 以 及 達 到 一 定 質 素 和 水 準 違 反 法 例 規 定 的 個 案 可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和 檢 控 ( 三 ) 現 時, 如 發 現 有 人 非 法 傾 倒 污 水 至 雨 水 渠, 環 保 署 會 根 據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跟 進 調 查, 如 有 違 例 情 況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並 在 有 需 要 情 況 下 進 行 跨 部 門 執 法 行 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亦 會 派 員 到 食 肆 巡 查 ; 針 對 食 肆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禁 止 他 們 在 後 巷 洗 滌 碗 碟 過 去 3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除 環 保 署 的 成 功 檢 控 個 案 外 ( 見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亦 針 對 食 肆 非 法 傾 倒 污 水 成 功 檢 控 97 個 案 ( 四 ) 過 去 3 年, 即 2012 年 至 2014 年, 全 港 10 個 水 質 管 制 區 的 4 個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 即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及 大 腸 桿 菌 ) 的 達 標 率 詳 列 於 附 件 2014 年 海 水 中 溶 解 氧 整 體 較 2012 年 及 2013 年 為 低 根 據 香 港 天 文 台 的 紀 錄,2014 年 6 月 至 9 月 期 間 的 天 氣 異 常 炎 熱, 該 年 的 6 月 7 月 和 9 月 都 是 天 文 台 自 1884 年 有 紀 錄 以 來 最 炎 熱 的 月 份 因 為 炎 熱 天 氣 會 大 幅 降 低 氧 氣 在 水 中 的 溶 解 度, 環 保 署 的 分 析 是 炎 熱 天 氣 很 可 能 是 2014 年 海 水 中 溶 解 氧 下 降 的 主 因, 而 不 是 污 染 惡 化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海 水 中 溶 解 氧 的 變 化 ( 五 ) 政 府 在 1994 年 已 經 按 照 維 港 主 要 作 為 港 口 用 途, 訂 立 了 水 質 指 標, 主 要 參 數 包 括 溶 解 氧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和 總 無 機 氮 自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一 期 於 2001 年 啟 用 後, 維 港 的 水 質 已 開 始 顯 著 改 善, 其 中 平 均 溶 解 氧 的 含 量 增 加 了 10%,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和 總 無 機 氮 的 水 平 分 別 減 少 31% 和 16% 隨 着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二 期 甲 設 施 於 2015 年 9 月 份 開 始 逐 步 啟 用 後, 維 港 水 質 正 在 進 一 步 改 善 我 們 預 期 維 港 的 溶 解 氧 可 進 一 步 增 加 3%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和 總 無 機 氮 可 分 別 進 一 步 減 少 12% 和 7% 雖 然 維 港 的 水 質 指 標 不 包 括 大 腸 桿 菌, 如 一 開 始 所 述, 與 2015 年 首 季 的 數 據 比 較, 維 港 大 腸 桿 菌 含 量 及 反 映 有 機 污 染 物 負 荷 的 生 化 需 氧 量 已 分 別 明 顯 下 降 74% 及 20% 與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一 期 實 施 前 的 年 度 比 較, 以 上 參 數 更 下 降 了 88% 及 50%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亦 有 助 改 善 維 港 以 外 泳 灘 的 水 質, 自 2010 年 起 全 港 所 有 的 泳 灘 已 符 合 泳 灘 水 質 指 標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測 相 關 的 指 標, 以 確 認 各 項 改 善 措 施 的 成 效
72 7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2012 年 至 2014 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維 港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不 適 用 2013 年 不 適 用 2014 年 不 適 用 東 部 緩 衝 區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不 適 用 2013 年 不 適 用 2014 年 不 適 用 西 部 緩 衝 區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不 適 用 2013 年 不 適 用 2014 年 不 適 用 將 軍 澳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不 適 用 2013 年 不 適 用 2014 年 不 適 用 后 海 灣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不 適 用 2013 年 不 適 用 2014 年 不 適 用 大 鵬 灣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年 年
7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西 北 部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不 適 用 2013 年 不 適 用 2014 年 不 適 用 吐 露 港 及 赤 門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42.9 無 指 標 無 指 標 年 42.9 無 指 標 無 指 標 年 14.3 無 指 標 無 指 標 牛 尾 海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年 年 南 區 水 質 管 制 區 主 體 海 水 水 質 指 標 達 標 率 (%) 溶 解 氧 總 無 機 氮 非 離 子 化 氨 氮 * 大 腸 桿 菌 2012 年 年 年 註 : * 大 腸 桿 菌 水 質 指 標 只 適 用 於 次 級 接 觸 康 樂 活 動 分 區 與 澳 門 政 府 談 判 有 關 移 交 逃 犯 和 刑 事 事 宜 司 法 互 助 的 協 議 Negotiations with Macao Government for Agreements on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17. MS EMILY LAU: President,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isited Macao in July and December 2014 to negotiate with his counterpart in the Macao Government for the agreements on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hich have yet to be finalized. On 20 July 2015, the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and Justice of the Macao Government told the Macao media that as the 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as being negotiated by the two Governments on the basis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e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to be observed in the
74 7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agreement might not be fully compatible with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relevant agreements entered into by the Macao Government with the governments of foreign countries.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inform this Council: (1) of the draft provisions of the aforesaid agreements under negotiation; (2) whether they intend to enter with the Macao Government into an agreement observing all of the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provided for in those agreements already entered into by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with the governments of foreign countries ; and (3) whether the agreement on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to be entered into will empower the extradition of the relevant persons from Hong Kong to Macao to stand trial for offences that do not have equivalents in the Hong Kong law, namely treason, subversion, sedition and theft of state secrets? SECRETARY FOR SECURITY: President, our consolidated reply to the various parts of the question is as follows: The discussion betwee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 Government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overnment on the 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is underway. Given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gal systems between the two places, the two Governments are still working to formulate texts of the arrangements which will be acceptable to both sides and can be implemented. The HKSAR Government will ensure that the arrangements will on the one hand achieve juridic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places, and on the other han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including those concerning human rights) and such other legal obligations as may be relevant. In Hong Kong, the arrangements, after being signed, will have to go through a legislative process before they can be implemented.
7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與 處 理 酷 刑 聲 請 及 免 遣 返 聲 請 相 關 的 公 共 開 支 Public Expenditure Relating to Handling of Torture and Non-refoulement Claims 18.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保 安 局 在 今 年 2 月 2 日 向 本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文 件, 過 去 數 年 用 於 處 理 酷 刑 聲 請 / 免 遣 返 聲 請 及 相 關 工 作 的 公 共 開 支 持 續 上 升, 由 年 度 的 2 億 8,700 萬 元 上 升 至 年 度 預 算 的 6 億 4,400 萬 元, 增 幅 超 過 124% 然 而, 該 等 開 支 還 未 包 括 向 聲 請 人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以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訴 訟 向 他 們 提 供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律 政 司 向 涉 嫌 犯 罪 的 聲 請 人 提 出 檢 控 的 有 關 費 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聲 請 人 獲 法 院 批 准 就 其 聲 請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訴 訟, 以 及 該 等 案 件 招 致 的 法 律 援 助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 二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聲 請 人 使 用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人 次, 以 及 該 等 服 務 招 致 的 公 帑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 三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i) 有 多 少 名 聲 請 人 因 涉 嫌 犯 罪 而 被 檢 控, 以 及 (ii) 律 政 司 及 司 法 機 構 處 理 該 等 案 件 招 致 的 公 帑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 按 犯 罪 地 點 所 屬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i) 及 (ii) 的 分 項 數 字 ); 及 ( 四 ) 在 年 度 用 於 處 理 酷 刑 聲 請 及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2014 年 政 府 實 施 統 一 審 核 機 制 後, 在 香 港 提 出 免 遣 返 聲 請 的 人 數 大 幅 飆 升 除 出 現 濫 用 審 核 程 序 外, 涉 及 聲 請 人 的 罪 案 數 字 亦 有 上 升 趨 勢, 令 人 關 注 聲 請 人 數 持 續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及 公 眾 秩 序 問 題 單 靠 不 斷 增 加 資 源 已 不 能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必 需 從 入 境 前 管 制 審 核 程 序 羈 留 執 法 及 遣 返 等 4 個 範 疇, 全 面 檢 討 有 關 策 略, 以 達 致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和 逾 期 居 留 問 題 就 葛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 根 據 法 律 援 助 署 ( 法 援 署 ) 的 資 料,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就 與
76 7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其 聲 請 有 關 的 決 定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而 獲 批 法 律 援 助 ( 法 援 ) 的 已 結 算 個 案 的 訟 費 總 額 表 列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於 該 年 度 結 算 個 案 的 訟 費 總 額 ( 包 括 向 律 政 司 支 付 的 訟 費, 數 字 屬 帳 面 紀 錄 )( 百 萬 元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 法 援 署 表 示, 部 分 在 2009 年 之 前 已 完 結 訴 訟 程 序 與 聲 請 有 關 的 法 援 個 案 的 檔 案 已 按 既 定 程 序 銷 毀, 該 署 並 無 備 存 相 關 的 完 整 數 據 和 資 料 根 據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的 資 料,2009 年 起, 酷 刑 /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就 其 聲 請 被 入 境 處 或 酷 刑 聲 請 上 訴 委 員 會 (2012 年 12 月 之 前 為 處 理 上 訴 的 審 裁 員 ) 拒 絕, 獲 法 庭 許 可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的 宗 數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宗 數 ( 二 ) 根 據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資 料, 在 2008 年 至 2015 年, 聲 請 人 在 公 立 醫 院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住 院 減 免 宗 數 及 門 診 減 免 次 數, 以 及 獲 減 免 的 醫 療 費 用 款 額 表 列 如 下 :
7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住 院 減 免 宗 數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門 診 減 免 次 數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總 數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住 院 費 用 款 額 ( 百 萬 元 ) 獲 減 免 收 費 的 門 診 費 用 款 額 ( 百 萬 元 ) 總 額 ( 百 萬 元 )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醫 管 局 並 無 分 項 備 存 2008 年 以 前 的 相 關 數 字 ( 三 ) 司 法 機 構 未 有 備 存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分 項 開 支 根 據 警 方 資 料, 自 2013 年,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 包 括 越 南 籍 ) 人 士 ( 絕 大 部 分 為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 因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拘 捕 的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罪 行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店 鋪 盜 竊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雜 項 盜 竊
78 7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罪 行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傷 人 及 嚴 重 毆 打 嚴 重 入 境 罪 行 偽 造 文 件 / 詐 騙 公 眾 場 所 行 為 不 檢 / 打 鬥 其 他 罪 行 總 數 警 方 未 有 備 存 2013 年 之 前 的 同 類 分 項 數 字 根 據 紀 錄,2009 年 至 2012 年,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因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拘 捕 分 別 有 473 人 506 人 476 人 及 493 人, 相 關 數 字 不 包 括 越 南 籍 非 法 入 境 者 不 過, 當 時 只 有 極 少 數 的 免 遣 返 聲 請 人 來 自 越 南 警 方 未 有 按 地 區 備 存 有 關 罪 案 數 字 此 外, 2009 年 入 境 ( 修 訂 ) 條 例 於 2009 年 11 月 生 效 該 條 例 增 訂 第 38AA 條, 訂 明 非 法 入 境 者 及 獲 發 出 遣 送 離 境 令 或 遞 解 離 境 令 的 人, 均 不 得 接 受 僱 傭 工 作 或 開 設 / 參 與 業 務 根 據 入 境 處 的 紀 錄, 自 該 條 例 生 效 至 2015 年 年 底, 獲 擔 保 外 釋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 包 括 越 南 籍 ) 因 觸 犯 該 條 而 被 拘 捕 的 人 數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被 捕 人 數 2009( 自 11 月 起 ) ( 四 ) 在 年 度, 與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有 關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6 億 4,400 萬 元, 當 中 包 括 審 核 聲 請 及 處 理 有 關 上 訴 的 開 支
7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億 700 萬 元 公 費 法 律 支 援 的 開 支 1 億 800 萬 元 及 人 道 援 助 的 開 支 3 億 2,900 萬 元 至 於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會 在 年 度 預 算 中 反 映 青 年 人 的 居 住 需 要 及 置 業 願 望 Housing Needs and Home Ownership Aspirations of Young People 19.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於 2012 年 7 月 宣 布, 政 府 計 劃 全 數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的 建 設 費 用 政 府 亦 表 示 會 積 極 協 助 有 興 趣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盡 快 推 出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然 而,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上 述 宣 布 至 今 已 3 年 半, 但 仍 未 有 任 何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動 工, 更 有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因 不 同 原 因 而 延 後 推 行 甚 至 擱 置 關 於 青 年 人 的 居 住 需 要 及 置 業 願 望,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私 人 土 地 業 主 合 作 推 行 的 每 個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涉 及 的 宿 舍 單 位 數 目 最 新 進 度, 以 及 預 計 落 成 日 期 ; 有 多 少 個 項 目 延 後 推 行 及 有 關 詳 情 ; 有 多 少 個 項 目 擱 置 及 有 關 原 因 ; 延 後 推 行 縮 減 規 模 及 擱 置 的 項 目 分 別 涉 及 的 單 位 數 目 ; 現 時 各 項 目 可 提 供 的 單 位 總 數 能 否 達 到 首 輪 提 供 個 單 位 的 目 標 ; 如 不 達 標, 當 局 會 如 何 增 加 青 年 宿 舍 的 供 應 ; ( 二 ) 有 否 制 訂 劃 一 的 青 年 宿 舍 安 排 ( 例 如 每 個 單 位 的 居 住 人 數 入 住 資 格 及 最 長 租 住 年 期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鑒 於 當 局 在 2013 年 2 月 表 示, 青 年 宿 舍 單 位 的 租 住 期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5 年, 當 局 會 如 何 回 應 青 年 人 在 住 滿 5 年 後 希 望 繼 續 租 住 青 年 宿 舍 單 位 的 訴 求 ;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有 青 年 宿 舍 營 運 團 體 打 算 規 定, 租 客 如 在 租 住 青 年 宿 舍 期 間 生 育 子 女, 該 等 租 客 在 一 段 過 渡 期 過 後 將 不 獲 續 租 並 須 搬 離 宿 舍, 當 局 有 否 就 處 理 該 類 情 況 向 營 運 團 體 提 供 指 引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有 否 設 立 機 制, 酌 情 讓 有 急 切 居 住 需 要 的 該 等 租 客 申 請 延 期 租 住 宿 舍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80 8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四 ) 除 了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外, 現 時 有 否 構 思 新 政 策, 透 過 改 善 現 有 房 屋 階 梯, 協 助 滿 足 青 年 人 的 居 住 需 要 及 置 業 願 望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善 用 非 政 府 機 構 擁 有 土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並 讓 部 分 希 望 享 有 個 人 居 住 空 間 的 在 職 青 年 能 實 現 理 想, 行 政 長 官 在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推 行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由 政 府 全 數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其 擁 有 的 土 地 上 興 建 青 年 宿 舍, 而 獲 資 助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則 須 把 宿 舍 單 位 以 不 高 於 市 值 租 金 的 60% 租 予 18 歲 至 30 歲 的 在 職 青 年 青 年 宿 舍 落 成 後, 獲 資 助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將 以 自 負 盈 虧 形 式, 營 運 青 年 宿 舍 民 政 事 務 局 一 直 積 極 推 展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並 與 有 關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提 供 所 需 的 協 助 就 郭 偉 强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經 諮 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現 時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正 積 極 推 展 5 個 項 目, 分 別 由 東 華 三 院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 青 協 ) 香 港 青 少 年 發 展 聯 會 ( 青 發 聯 ) 香 港 女 童 軍 總 會 ( 女 童 軍 ) 及 保 良 局 負 責 發 展 各 個 項 目 的 預 計 落 成 日 期 及 宿 位 數 量, 列 載 於 附 表 其 中 青 協 位 於 大 埔 保 良 局 位 於 元 朗 及 東 華 三 院 位 於 上 環 的 3 個 項 目 已 完 成 可 行 性 研 究, 並 正 進 行 各 項 法 定 程 序, 例 如 土 地 契 約 修 訂 和 提 交 城 市 規 劃 申 請 等 其 中 我 們 已 就 保 良 局 項 目 的 前 期 工 程 撥 款 申 請 諮 詢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即 將 提 交 予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至 於 青 發 聯 位 於 旺 角 及 女 童 軍 位 於 佐 敦 的 項 目, 相 關 前 期 顧 問 研 究 亦 接 近 完 成 我 們 會 就 項 目 的 主 要 內 容 諮 詢 相 關 區 議 會 由 於 各 個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的 規 模 技 術 要 求 及 須 通 過 的 規 劃 及 土 地 程 序 不 盡 相 同, 民 政 事 務 局 一 直 積 極 協 助 各 非 政 府 機 構 與 有 關 部 門 商 討, 解 決 各 項 目 所 面 對 的 技 術 問 題 現 時 各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均 按 部 就 班 推 展, 未 有 項 目 擱 置 五 個 進 行 中 的 項 目 預 計 可 提 供 合 共 約 個 宿 位 我 們 亦 繼 續 與 其 他 有 興 趣 參 與 計 劃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共 同 研 究 推 出 更
8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多 潛 在 青 年 宿 舍 項 目 當 計 劃 成 熟, 我 們 會 盡 快 公 布 這 些 項 目 的 詳 情 我 們 有 信 心 可 以 達 到 提 供 個 宿 位 的 目 標 ( 二 ) 在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下, 所 有 宿 舍 單 位 均 為 單 人 或 雙 人 房 入 住 資 格 方 面, 一 人 家 庭 申 請 者 的 收 入 水 平, 不 得 超 過 18 歲 至 30 歲 就 業 人 士 每 月 收 入 的 第 75 個 百 分 值 (2014 年 為 17,000 元 ), 二 人 家 庭 申 請 者 的 家 庭 收 入 水 平, 則 不 得 超 過 一 人 家 庭 的 1 倍 一 人 家 庭 和 二 人 家 庭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分 別 不 得 超 過 港 幣 30 萬 元 及 港 幣 60 萬 元 申 請 人 不 得 獨 自 或 共 同 擁 有, 或 以 公 司 名 義 持 有 任 何 在 港 住 宅 物 業 由 於 非 政 府 機 構 將 以 自 負 盈 虧 方 式 營 運 青 年 宿 舍, 只 要 申 請 入 住 者 符 合 以 上 條 件, 我 們 會 給 予 負 責 營 運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一 定 自 由 度, 讓 其 自 由 選 擇 租 戶 一 般 來 說, 我 們 認 為 機 構 應 考 慮 申 請 者 個 人 及 家 庭 情 況, 例 如 居 住 地 區 現 時 居 住 環 境 家 庭 狀 況 負 擔 能 力 等 房 屋 是 社 會 的 珍 貴 資 源 為 使 單 位 有 足 夠 流 轉, 惠 及 更 多 青 年, 我 們 規 定 首 次 租 住 期 最 少 兩 年, 期 滿 後 可 續 約, 但 總 租 住 期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5 年 我 們 希 望 青 年 人 可 好 好 利 用 青 年 宿 舍 的 低 廉 租 金, 在 5 年 租 住 期 間 能 累 積 一 定 儲 蓄, 為 日 後 發 展 作 好 準 備 ( 三 ) 青 年 人 發 展 多 元, 為 讓 更 多 青 年 人 可 以 受 惠 於 青 年 宿 舍 政 策, 我 們 會 給 予 非 政 府 機 構 若 干 酌 情 權, 協 助 情 況 特 殊 的 申 請 者 即 使 申 請 者 未 能 符 合 某 些 入 住 資 格, 但 如 果 非 政 府 機 構 認 為 若 該 名 申 請 者 入 住 宿 舍 將 對 其 個 人 發 展 有 好 處, 機 構 可 以 靈 活 調 配 宿 舍 租 戶 總 人 數 的 5%, 接 納 一 些 未 必 完 全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個 案 這 項 酌 情 權 也 適 用 於 在 租 住 青 年 宿 舍 期 間 懷 孕 的 個 案 我 們 會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確 保 其 營 運 宿 舍 的 規 定 符 合 青 年 發 展 的 政 策 目 標 ( 四 )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 長 策 )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社 會 普 遍 認 同 建 立 一 個 有 效 流 動 的 房 屋 階 梯 是 回 應 青 年 人 長 遠 住 屋 需 要 的 方 案 因 此, 政 府 在 2014 年 12 月 公 布 長 策, 採 取 供 應 主 導 的 策 略, 以 重 建 房 屋 階 梯 除 增 建 出 租 公 屋
82 8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外, 亦 提 供 更 多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進 一 步 豐 富 其 形 式 並 促 進 其 市 場 流 轉, 以 及 透 過 持 續 供 應 土 地 和 適 當 的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穩 定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以 期 逐 步 扭 轉 房 屋 供 求 失 衡 的 情 況 按 照 最 新 推 算, 年 度 至 年 度 的 10 年 期 總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為 46 萬 個 單 位, 當 中 公 私 營 房 屋 供 應 維 持 60: 40, 即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為 28 萬 個 單 位, 包 括 20 萬 個 出 租 公 屋 單 位 及 8 萬 個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 私 營 房 屋 則 為 18 萬 個 單 位 房 屋 需 求 推 算 模 式 已 計 入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住 屋 需 要, 包 括 青 年 人 因 獨 立 或 結 婚 成 戶 而 產 生 的 住 屋 需 要 政 府 會 繼 續 致 力 物 色 合 適 土 地, 並 透 過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落 實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以 滿 足 包 括 青 年 人 在 內 的 長 遠 住 屋 需 求 私 人 市 場 方 面,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預 計 未 來 3 至 4 年 一 手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的 供 應 量 約 為 個 單 位 持 續 供 應 土 地 和 適 當 的 需 求 管 理 措 施, 將 有 助 穩 定 樓 價 和 租 金, 惠 及 有 意 自 置 居 所 或 租 住 私 人 住 宅 的 各 個 階 層 人 士, 包 括 青 年 人 附 表 現 行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項 目 資 料 非 政 府 機 構 用 地 名 稱 1 東 華 三 院 上 環 荷 李 活 道 122A 至 130 號 / 內 地 段 338 號 2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3 香 港 青 少 年 發 展 聯 會 大 埔 墟 寶 鄉 街 2 號 / 第 6 約 地 段 第 1944 號 旺 角 鴉 蘭 街 9 號 / 九 龍 內 地 段 6223 號 預 計 房 間 數 目 預 計 宿 位 數 目 預 計 落 成 * 日 期 年 年 中 年 年 中 年 年 底
83 非 政 府 機 構 名 稱 4 香 港 女 童 軍 總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用 地 西 九 龍 渡 船 街 與 佐 敦 道 交 界 / 建 議 九 龍 內 地 段 號 預 計 房 間 預 計 宿 位 預 計 落 成 數 目 數 目 * 日 期 年 年 底 5 保 良 局 元 朗 馬 田 壆 十 八 年 年 中 鄉 路 與 大 樹 下 西 路 交 界 總 數 註 : * 項 目 落 成 日 期 受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各 項 法 定 程 序 公 眾 諮 詢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進 度 等, 故 日 期 僅 為 目 前 最 佳 估 算 為 資 訊 科 技 業 培 育 人 才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Nurture Talents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20.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有 資 訊 科 技 業 人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資 訊 科 技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地 位 缺 乏 認 受 性 和 業 內 晉 升 階 梯 不 清 晰, 令 該 行 業 出 現 人 才 持 續 短 缺 和 錯 配 的 情 況 此 外, 中 小 學 的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因 學 校 資 源 差 異 而 良 莠 不 齊, 有 關 課 程 的 內 容 過 時 以 致 未 能 培 養 配 合 資 訊 科 技 業 發 展 所 需 的 優 秀 人 才, 再 加 上 近 年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考 試 的 學 生 人 數 銳 減, 令 該 等 業 內 人 士 憂 慮 資 訊 科 技 人 力 資 源 的 長 遠 供 應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發 展 及 認 可 專 責 小 組 已 於 2015 年 8 月 就 研 究 設 立 統 一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 統 一 架 構 ) 提 交 最 後 報 告, 當 局 就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 有 否 就 設 立 統 一 架 構 制 訂 時 間 表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為 中 學 的 科 學 科 技 工 程 及 數 學 科 目 的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的 詳 情 ( 包 括 每 年 的 培 訓 名 額 及 平 均 每 名 受 訓 教 師 的 培 訓 時 數 ); 當 局 計 劃 在 未 來 3 年 為 該 等 教 師 提 供 的 專 業 培 訓 的 詳 情 ( 包 括 時 間 表 ) 為 何 ;
84 8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三 ) 鑒 於 現 時 只 有 8 間 伙 伴 學 校 參 與 當 局 推 行 的 中 學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計 劃, 當 局 會 否 擴 大 該 計 劃 的 規 模 ; 若 會, 詳 情 ( 包 括 時 間 表 將 增 加 的 伙 伴 學 校 數 目, 以 及 將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源 )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增 加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對 修 讀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課 程 人 士 提 供 的 資 助, 以 鼓 勵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更 多 屬 這 個 範 疇 的 課 程 及 更 多 人 士 進 修 有 關 課 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經 諮 詢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就 質 詢 的 4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於 2012 年 11 月 在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諮 詢 委 員 會 之 下, 成 立 了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發 展 及 認 可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研 究 為 本 地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人 員 設 立 統 一 的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專 責 小 組 於 2015 年 年 中 完 成 了 一 份 綜 合 報 告 ( 報 告 ), 建 議 未 來 的 發 展 路 向 報 告 亦 於 2015 年 9 月 在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資 科 辦 ) 的 網 站 發 放 報 告 指 出, 由 於 業 界 及 公 眾 就 設 立 統 一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的 一 些 推 行 細 節 仍 未 達 致 普 遍 共 識, 要 推 行 認 可 架 構 會 有 相 當 困 難 所 以, 政 府 現 時 並 沒 有 就 設 立 統 一 的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制 訂 時 間 表 然 而, 政 府 會 參 照 報 告 的 建 議, 繼 續 以 各 種 方 式 推 動 本 地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人 才 的 發 展, 包 括 : (i) 推 行 中 學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計 劃, 培 育 資 訊 科 技 專 才 ; (ii) 透 過 現 有 各 種 資 助 計 劃, 為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發 展 計 劃 提 供 資 助 ; (iii) 鼓 勵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員 工 考 取 相 關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資 格 ; (iv) 與 其 他 持 份 者 合 作 開 發 和 更 新 資 歷 架 構 下 有 關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及
8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v) 鼓 勵 資 格 頒 授 機 構 繼 續 探 討 香 港 與 內 地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專 業 資 格 計 劃 進 行 互 認 ( 二 ) 過 去 3 年, 教 育 局 一 直 為 科 學 科 技 工 程 及 數 學 ( 下 稱 STEM ) 相 關 科 目 的 中 學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培 訓 名 額 及 分 類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培 訓 活 動 形 式 包 括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經 驗 分 享 等 教 師 可 按 其 學 校 及 個 人 需 要, 報 名 參 加 課 程 至 於 每 名 受 訓 教 師 的 平 均 培 訓 時 數, 我 們 並 沒 有 相 關 數 字 在 未 來 3 年, 教 育 局 會 為 校 長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及 與 科 學 科 技 工 程 及 數 學 教 育 相 關 科 目 的 教 師, 舉 辦 相 關 的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並 着 重 發 展 學 生 綜 合 和 運 用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能 力, 以 配 合 STEM 教 育 的 發 展 有 關 培 訓 計 劃 的 參 加 人 數 和 分 類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活 動 形 式 亦 包 括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經 驗 分 享 等 ( 三 ) 政 府 已 撥 款 7,500 萬 元, 於 學 年 開 始 推 出 為 期 8 年 的 中 學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計 劃, 通 過 政 府 學 校 大 專 院 校 及 業 界 共 同 協 作, 在 8 間 夥 伴 學 校 開 設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班, 為 對 資 訊 科 技 感 興 趣 及 具 才 華 的 學 生 提 供 深 入 的 資 訊 科 技 培 訓 除 夥 伴 學 校 外, 這 項 計 劃 每 年 邀 請 所 有 本 地 中 學 提 交 籌 辦 資 訊 科 技 活 動 的 建 議, 在 學 科 課 程 以 外 提 供 不 同 的 資 訊 科 技 學 習 活 動, 讓 同 學 有 更 多 機 會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知 識, 以 及 透 過 資 訊 科 技 或 與 其 相 關 的 活 動 培 養 創 意 每 項 獲 選 的 建 議 可 獲 最 多 5 萬 元 的 資 助 資 科 辦 會 在 年 度 ( 即 在 計 劃 推 行 的 兩 年 後 ) 進 行 中 期 檢 討, 並 在 年 度 探 討 計 劃 的 未 來 路 向 資 科 辦 會 定 期 向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滙 報 進 展 ( 四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的 合 資 格 申 請 人 可 在 修 畢 課 程 後 申 領 發 還 該 課 程 80% 的 學 費, 每 人 上 限 為 1 萬 元 現 時, 基 金 下 大 多 數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及 相 關 課 程 的 學 費 為 1 萬 元 或 以 下, 現 有 的 資 助 額 大 致 足 夠
86 8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附 件 一 學 年 至 學 年 舉 辦 給 中 學 教 師 有 關 科 學 科 技 及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的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 學 年 課 程 ( 半 日 課 程 )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校 長 及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 學 習 領 域 統 籌 主 任 / 科 主 任 ) (1) 研 討 會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及 教 師 (2) 課 程 詮 釋 (3) 課 程 規 劃 (4) 學 習 教 學 及 評 估 (5) 知 識 增 益 推 動 STEM 教 育 舉 辦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之 計 劃 附 件 二 由 學 年 至 學 年 計 劃 舉 辦 的 中 小 學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 學 年 課 程 ( 半 日 課 程 )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校 長 及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 學 習 領 域 統 籌 主 任 / 科 主 任 / 小 學 課 程 統 籌 主 任 ) (1) 研 討 會 中 層 管 理 人 員 及 教 師 (2) 課 程 詮 釋 (3) 課 程 規 劃
8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學 年 課 程 ( 半 日 課 程 )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培 訓 名 額 (4) 學 習 教 學 及 評 估 (5) 知 識 增 益 (6) 區 本 網 絡 活 動 對 航 空 公 司 銷 售 機 票 的 規 管 Regulation of Sale of Air Tickets by Airlines 21.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有 航 空 公 司 在 其 官 方 網 站 公 開 發 售 未 經 民 航 處 批 准 的 航 班 的 機 票, 並 在 訂 位 系 統 註 明 有 關 航 班 有 待 政 府 機 構 批 准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其 後 單 方 面 更 改 該 等 航 班 的 啟 程 時 間, 但 沒 有 向 已 購 票 的 顧 客 作 出 任 何 補 償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航 空 公 司 在 售 票 網 站 展 示 的 有 待 政 府 機 構 批 准 字 眼 的 涵 義 為 何 ; 現 行 法 例 有 否 禁 止 航 空 公 司 公 開 發 售 有 待 當 局 批 准 航 班 的 機 票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如 有,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有 否 違 法 ; ( 二 ) 過 去 5 年, 當 局 共 收 到 多 少 宗 涉 及 航 空 公 司 售 賣 機 票 安 排 的 投 訴, 以 及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投 訴 獲 當 局 受 理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航 空 公 司 在 出 售 有 待 政 府 機 構 批 准 航 班 的 機 票 時, 有 否 清 楚 告 知 顧 客 航 空 公 司 有 權 單 方 面 更 改 航 班 的 啟 程 時 間 而 不 作 補 償 ; 如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沒 有, 有 否 研 究 它 們 有 否 違 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中 關 於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及 誤 導 性 遺 漏 的 條 文 ; 如 有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時 航 空 公 司 須 就 提 供 航 班 服 務 向 本 港 民 航 處 和 相 關 的 外 地 航 空 當 局 提 出 營 運 申 請, 但 一 般 有 關 機 票 銷 售 策 略 和 安 排 則 不 受 雙 邊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或 本 港 有 關 航 空 運 輸 的 法 例 規 管
88 8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與 其 他 提 供 服 務 的 商 業 機 構 一 樣, 航 空 公 司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一 般 會 附 設 銷 售 條 款 航 空 公 司 會 根 據 其 載 運 條 件 及 規 例 (Conditions of Carriage) 列 明 相 關 的 條 款 載 運 條 件 及 規 例 下 的 條 款 包 括 票 價 稅 款 費 用 和 收 費 的 安 排 拒 絕 和 限 制 運 輸 的 詳 情 航 班 預 定 時 間 表 取 消 航 班 的 安 排 以 至 賠 償 和 退 款 等 的 細 節 在 乘 客 訂 票 後, 這 些 條 款 便 成 為 航 空 公 司 與 乘 客 之 間 商 業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該 商 業 合 約 不 受 政 府 規 管, 但 當 中 列 出 的 細 節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法 例 乘 客 在 購 票 時 應 向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商 查 詢, 詳 細 了 解 條 款 的 含 意 及 適 用 的 範 圍 若 航 空 公 司 售 票 後, 基 於 任 何 原 因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航 空 公 司 必 須 按 照 機 票 條 款 或 服 務 承 諾,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 例 如 包 括 安 排 乘 客 乘 搭 另 一 航 班 或 提 供 退 款 等 ), 盡 量 減 低 對 乘 客 構 成 的 不 便 而 因 而 所 引 起 的 賠 償 問 題, 則 應 按 航 空 公 司 的 載 運 條 件 及 規 例 下 的 條 款, 由 雙 方 按 照 機 票 條 款 協 商 解 決 如 雙 方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可 循 一 般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法 律 途 徑 跟 進 就 梁 繼 昌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如 上 述, 現 時 航 空 公 司 須 就 提 供 航 班 服 務 向 本 港 民 航 處 和 相 關 的 外 地 航 空 當 局 提 出 營 運 申 請 有 關 的 航 空 公 司 必 須 獲 雙 方 的 航 空 當 局 批 准 其 申 請, 才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航 班 服 務 一 般 有 關 機 票 銷 售 策 略 和 安 排 則 不 受 雙 邊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或 本 港 有 關 航 空 運 輸 的 法 例 規 管 政 府 目 前 並 無 法 例 禁 止 航 空 公 司 銷 售 尚 在 審 批 中 的 航 班 服 務 的 機 票, 但 已 提 醒 航 空 公 司 必 須 清 晰 闡 明 有 關 載 運 條 款, 讓 消 費 者 作 出 全 面 的 考 慮, 包 括 可 能 需 要 承 擔 的 風 險 ( 二 ) 在 過 往 5 年,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民 航 處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和 香 港 海 關 ( 海 關 ) 接 獲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服 務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載 於 下 表 但 是, 這 些 涉 及 服 務 的 投 訴, 未 備 有 進 一 步 細 分 ( 例 如 是 否 與 售 賣 機 票 的 安 排 有 關 ) 的 資 料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民 航 處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8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消 委 會 接 獲 有 關 航 班 服 務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字 海 關 接 獲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的 舉 * 報 數 字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註 : * 經 修 訂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生 效 起 計 (2013 年 7 月 19 日 ) 的 數 字 一 般 而 言, 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民 航 處 接 獲 個 案 屬 航 空 公 司 與 乘 客 之 間 就 機 票 或 服 務 的 投 訴, 會 視 乎 情 況, 將 投 訴 轉 介 至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並 督 促 航 空 公 司 妥 善 跟 進 和 處 理, 或 建 議 乘 客 聯 繫 消 委 會 消 委 會 接 到 相 關 投 訴 或 海 關 接 獲 相 關 舉 報 後, 會 因 應 個 案 的 性 質 ( 如 投 訴 人 提 出 聲 明, 只 需 備 案 而 無 須 跟 進 ) 和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作 出 跟 進 ( 三 ) 如 上 述, 航 空 公 司 會 根 據 其 載 運 條 件 及 規 例 列 明 相 關 的 條 款, 包 括 票 價 稅 款 費 用 和 收 費 的 安 排 拒 絕 和 限 制 運 輸 的 詳 情 航 班 預 定 時 間 表 取 消 航 班 的 安 排 以 至 賠 償 和 退 款 等 的 細 節 在 乘 客 訂 票 後, 這 些 條 款 便 成 為 航 空 公 司 與 乘 客 之 間 合 約 的 一 部 分 乘 客 在 購 票 時 應 向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商 查 詢, 詳 細 了 解 條 款 的 含 意 及 適 用 的 範 圍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條 例 ) 禁 止 商 戶 對 消 費 者 作 出 一 些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包 括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及 誤 導 性 遺 漏 等 每 一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皆 有 其 獨 特 性, 是 否 構 成 條 例 下 的 罪 行, 須 根 據 個 案 的 事 實 ( 包 括 有 關 人 士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以 及 相 關 證 據 才 能 予 以 判 斷,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如 消 費 者 懷 疑 商 戶 (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 違 反 條 例, 可 向 海 關 舉 報, 海 關 會 適 當 跟 進 如 消 費 者 認 為 個 別 消 費 合 約 中 的 條 款 不 合 理 或 影 響 其 消 費 者 權 益, 而 與 商 戶 協 商 不 果, 亦 可 考 慮 向 消 委 會 投 訴 訴 諸 調 解 或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等 多 種 現 有 途 徑 處 理
90 9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供 公 屋 的 現 居 租 戶 申 請 的 調 遷 計 劃 Transfer Exercises for Sitting PRH Tenants 22.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為 改 善 公 屋 租 戶 的 居 住 環 境,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每 年 推 行 兩 次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及 一 次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居 住 面 積 低 於 每 人 5.5 平 方 米 及 7 平 方 米 ( 以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 的 公 屋 租 戶, 可 分 別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申 請 調 遷 到 較 大 單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房 委 會 就 上 述 兩 項 調 遷 計 劃 分 別 接 獲 及 批 准 的 申 請 數 目 ; 獲 調 遷 的 租 戶 的 居 住 面 積 平 均 增 加 了 多 少 ; ( 二 ) 房 委 會 會 否 同 時 處 理 公 屋 擠 迫 戶 調 遷 到 較 大 單 位 及 分 戶 的 申 請 ; 如 會, 去 年 處 理 了 多 少 個 租 戶 的 有 關 申 請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過 去 3 年, 房 委 會 每 年 在 各 編 配 區 域 ( 即 市 區 擴 展 市 區 及 離 島, 以 及 新 界 區 ) 中 分 別 預 留 了 多 少 個 公 屋 單 位 作 調 遷 之 用 ; 及 ( 四 ) 房 委 會 會 否 在 租 戶 遷 入 前 為 有 關 單 位 進 行 適 當 的 改 裝 工 程, 以 便 利 租 戶 中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人 士 ( 例 如 孕 婦 傷 殘 人 士 或 精 神 病 患 者 ) 更 快 適 應 新 環 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資 源 許 可 下, 現 時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每 年 會 推 出 1 次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及 1 次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分 別 讓 人 均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5.5 平 方 米 及 人 均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少 於 7 平 方 米 的 公 屋 租 戶 有 機 會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此 兩 項 計 劃 均 以 自 選 單 位 形 式 編 配 予 合 資 格 的 公 屋 租 戶 申 請 者 房 屋 署 會 按 合 資 格 申 請 租 戶 的 居 住 密 度, 決 定 他 們 自 選 單 位 的 優 先 次 序 ( 即 居 住 密 度 最 高 的 家 庭 首 先 揀 樓 ) 若 居 住 密 度 相 同, 則 以 人 數 較 多 的 家 庭 為 先 ; 如 兩 者 相 同, 則 以 現 時 租 約 起 租 期 較 早 者 為 先 如 3 者 皆 相 同 時, 則 以 電 腦 隨 機 排 序 為 準 現 時 擠 迫 戶 ( 即 人 均 室 內 樓
9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面 面 積 少 於 5.5 平 方 米 的 公 屋 租 戶 ) 的 數 目 已 由 2001 年 約 戶 ( 佔 公 屋 租 戶 約 3.1%) 降 至 2015 年 9 月 底 約 戶 ( 佔 公 屋 租 戶 約 0.46%), 這 個 數 字 低 於 房 委 會 現 時 0.55% 的 主 要 成 效 指 標 我 現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過 去 3 年, 即 年 度 至 年 度 舉 辦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及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下,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數 目 及 獲 調 遷 的 租 戶 數 目 如 下 : 計 劃 下 的 數 字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合 資 格 的 成 功 調 遷 的 # 申 請 數 目 租 戶 數 目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合 資 格 的 成 功 調 遷 的 # 申 請 數 目 租 戶 數 目 計 劃 年 度 * 註 : # 有 部 分 申 請 者 不 合 符 申 請 資 格, 例 如 申 請 者 違 反 租 約 定 下 的 居 住 條 件, 其 申 請 會 被 取 於 年 度 內 曾 舉 辦 兩 次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 另 有 316 個 租 戶 所 揀 選 的 新 建 單 位, 由 於 尚 未 入 伙 及 仍 未 簽 署 租 約, 故 此 沒 有 包 括 在 內 在 2015 年 3 月 底, 所 有 公 屋 租 戶 的 人 均 居 住 面 積 平 均 數 為 13.1 平 方 米 由 於 成 功 調 遷 的 租 戶 均 依 據 其 戶 籍 上 認 可 的 家 庭 人 數, 並 按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自 行 揀 選 單 位, 因 此 房 屋 署 沒 有 備 存 成 功 調 遷 租 戶 居 住 面 積 的 平 均 增 幅 ( 二 ) 上 述 兩 項 調 遷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為 改 善 公 屋 租 戶 的 居 住 環 境, 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在 每 期 調 遷 計 劃 中 只 有 1 次 機 會 自 選 1 個 公 屋 單 位 如 公 屋 租 戶 的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存 在 嚴 重 且 根 深 蒂 固 的 不 和, 或 具 有 其 他 合 理 而 值 得 體 恤 的 理 由 而 申 請 分
92 9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戶, 所 屬 屋 邨 辦 事 處 會 考 慮 個 別 個 案 的 特 殊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予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進 行 評 估 及 推 薦 若 有 關 家 庭 的 分 戶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房 屋 署 會 按 分 戶 政 策 編 配 單 位, 而 非 循 每 年 推 出 的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或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編 配 單 位 ( 三 ) 在 推 行 上 述 兩 項 調 遷 計 劃 時, 房 屋 署 會 就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者 數 目 其 家 庭 人 數 及 居 住 地 區, 按 當 時 的 公 屋 資 源 盡 量 調 撥 各 區 不 同 大 小 的 單 位 供 申 請 者 揀 選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房 屋 署 就 該 兩 項 計 劃 在 各 區 撥 作 調 遷 的 單 位 數 目 如 下 : 計 劃 年 度 計 劃 下 公 屋 租 戶 紓 緩 擠 迫 調 遷 計 劃 的 數 字 擴 展 市 區 新 界 離 島 總 數 市 區 新 界 # 市 區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調 遷 計 劃 擴 展 離 島 總 數 # 市 區 註 : # 擴 展 市 區 包 括 東 涌 沙 田 馬 鞍 山 將 軍 澳 荃 灣 葵 涌 及 青 衣 ( 四 ) 房 屋 署 會 提 供 可 供 揀 選 單 位 名 單 上 各 單 位 的 環 境 資 料 予 申 請 者 參 考 長 者 及 傷 健 人 士 申 請 者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並 獲 有 關 當 局 ( 例 如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 推 薦, 在 成 功 揀 選 單 位 後, 房 屋 署 會 因 應 他 們 的 特 殊 需 要 為 他 們 改 裝 單 位 設 施, 並 會 負 擔 所 涉 及 的 工 程 費 用 如 改 建 工 程 是 於 入 伙 前 或 入 伙 時 提 出, 房 屋 署 會 盡 快 處 理 以 便 利 相 關 租 戶 遷 入 單 位 如 有 需 要, 亦 會 考 慮 延 遲 租 約 生 效 日 期 至 工 程 完 成 為 止 此 外, 若 申 請 人 或 戶 籍 內 的 認 可 家 庭 成 員 在 申 請 時 已 懷 孕 16 個 星 期 或 為 非 短 暫 性 需 要 於 室 內 倚 靠 輪 椅 活 動 人 士 四 肢 癱 瘓 人 士 須 長 期 於 家 中 洗 腎 人 士 患 有 過 度 活 躍 症 人 士, 而 申 請 時 能 提 交 有 效 的 醫 療 證 明 文 件, 在 計 算 居 住 密 度 及 家 庭 人 數 時, 均 可 作 一 位 額 外 家 庭 成 員 計 算
9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法 案 BILLS 法 案 首 讀 First Reading of Bill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APPROPRIATION BILL 2016 秘 書 :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Bill read the First time and ordered to be set down for Second Reading pursuant to Rule 53(3)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法 案 二 讀 Second Reading of Bill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APPROPRIATION BILL 2016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引 言 今 年 是 我 出 任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第 九 個 年 頭 在 這 段 日 子, 我 和 大 家 一 同 見 證 環 球 經 濟 經 歷 接 連 不 斷 的 動 盪, 香 港 能 夠 安 然 度 過, 維 持 一 定 的 經 濟 增 長 低 失 業 率 和 穩 健 的 公 共 財 政, 我 實 在 心 存 感 恩, 一 方 面 感 激 前 人 為 香 港 打 下 堅 固 的 基 礎, 亦 深 刻 體 會 到 香 港 人 堅 韌 的 生 命 力
94 9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開 放 多 元 自 由 法 治 從 來 都 是 香 港 人 的 核 心 價 值, 它 們 一 直 引 領 着 我 們 邁 步 向 前 路 即 使 不 容 易 走, 我 們 的 方 向 卻 是 清 晰, 一 步 一 腳 印, 走 出 一 條 屬 於 自 己 的 道 路 每 一 位 香 港 人, 都 會 為 我 們 的 堅 持 和 刻 苦 感 到 驕 傲 踏 入 2016 年 只 有 短 短 兩 個 月, 在 香 港 發 生 的 事 情, 無 法 不 令 人 感 到 憂 慮 在 兩 個 星 期 前 的 年 初 二 凌 晨, 旺 角 發 生 了 嚴 重 的 違 法 事 件, 有 一 小 撮 失 去 理 智 的 人, 對 執 勤 的 警 務 人 員 和 採 訪 記 者 作 出 嚴 重 的 暴 力 行 為, 引 發 大 規 模 的 暴 亂, 造 成 數 十 人 受 傷 相 信 很 多 朋 友 和 我 一 樣, 除 了 對 事 件 感 到 痛 心 和 憤 怒, 更 會 驚 訝 香 港 在 一 刻 間 變 得 陌 生, 想 知 道 為 何 暴 力 的 種 籽 會 在 不 知 不 覺 間 滋 長, 憂 慮 我 們 一 直 珍 惜 的 核 心 價 值, 會 被 暴 力 和 仇 恨 蠶 食 尖 銳 的 社 會 矛 盾, 令 當 前 嚴 峻 的 經 濟 環 境 加 添 不 穩 定 因 素 今 年 是 選 舉 年,4 日 後 就 會 舉 行 一 場 立 法 會 補 選, 再 過 半 年 就 到 立 法 會 換 屆 我 們 可 以 預 期, 政 治 爭 拗 在 這 段 日 子 將 會 更 加 激 烈 政 治 和 經 濟 從 來 密 不 可 分, 政 治 出 現 不 穩 定, 經 濟 難 免 會 受 到 衝 擊 面 對 當 前 的 種 種 挑 戰, 政 府 責 無 旁 貸 作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我 有 責 任 有 效 調 動 資 源, 維 護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和 財 政 穩 健, 扶 助 本 地 企 業,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應 付 眼 前 的 經 濟 波 動, 保 障 打 工 仔 的 飯 碗 政 府 亦 要 繼 續 鞏 固 香 港 經 濟 基 礎, 推 動 多 元 發 展,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讓 弱 勢 得 到 扶 助, 各 階 層 都 有 機 會 分 享 經 濟 成 果, 不 同 年 齡 性 別 種 族 的 香 港 人, 都 有 機 會 一 展 抱 負, 透 過 自 己 的 努 力 改 善 生 活, 實 現 理 想 2015 年 經 濟 表 現 2015 年 環 球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金 融 市 場 大 幅 波 動, 拖 累 亞 洲 地 區 的 出 口 表 現 香 港 的 貨 物 出 口 錄 得 2009 年 以 來 的 首 次 全 年 下 跌, 實 質 跌 幅 1.7% 服 務 輸 出 亦 轉 差, 全 年 跌 幅 0.6%, 是 自 1998 年 首 次 全 年 下 跌
9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訪 港 旅 遊 業 疲 弱, 旅 客 人 次 在 第 四 季 跌 幅 8%, 全 年 下 跌 2.5% 零 售 業 銷 售 轉 弱, 銷 售 貨 量 錄 得 2009 年 以 來 的 首 次 年 度 下 跌 內 部 需 求 是 去 年 經 濟 增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雖 然 投 資 氣 氛 轉 趨 審 慎, 本 地 居 民 消 費 基 建 和 私 營 建 造 開 支 保 持 穩 健, 加 上 去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紓 緩 措 施 的 提 振 作 用, 整 體 經 濟 增 長 2.4% 這 是 連 續 第 四 年 低 於 過 去 10 年 3.4% 的 平 均 增 幅 經 濟 在 下 半 年 面 對 的 下 行 壓 力 明 顯 增 加, 第 四 季 經 濟 增 長 進 一 步 放 緩 至 1.9% 失 業 率 全 年 平 均 維 持 在 3.3% 的 低 位, 市 民 的 工 資 和 收 入 普 遍 改 善, 收 入 最 低 3 個 十 等 份 的 全 職 僱 員, 收 入 較 前 一 年 增 加 5% 至 6% 與 訪 港 旅 遊 業 相 關 的 行 業, 近 期 對 勞 工 需 求 減 弱, 情 況 需 要 關 注 本 地 經 濟 放 緩, 加 上 輸 入 通 脹 輕 微, 通 脹 連 續 4 年 回 落,2015 年 整 體 通 脹 率 為 3% 撇 除 政 府 一 次 性 措 施 的 影 響, 基 本 通 脹 率 為 2.5%, 較 2014 年 回 落 1% 2016 年 經 濟 展 望 踏 入 2016 年, 環 球 經 濟 狀 況 持 續 不 穩, 發 達 經 濟 體 出 現 低 速 和 不 均 勻 的 增 長, 新 興 市 場 面 對 下 行 壓 力, 地 緣 政 局 持 續 緊 張, 風 險 提 升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去 年 開 始 加 息, 歐 日 央 行 卻 維 持 量 寬, 並 採 用 負 利 率 措 施 背 道 而 馳 的 貨 幣 政 策, 對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和 資 金 流 向 造 成 波 動 新 興 經 濟 體 的 商 品 價 格 疲 弱 和 金 融 市 場 受 壓, 遭 受 雙 重 打 擊, 內 地 經 濟 亦 面 對 下 行 壓 力 香 港 方 面, 受 到 美 國 加 息 和 環 球 經 濟 前 景 不 明 朗 影 響, 外 貿 持 續 走 弱, 加 上 訪 港 旅 遊 業 放 緩, 影 響 市 場 消 費 和 投 資 意 欲, 對 就 業 市 場 和 企 業 經 營 造 成 壓 力 本 港 整 體 出 口 貨 值 和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自 去 年 年 中 起 均 錄 得 按 年 下 跌, 跌 勢 在 2016 年 有 機 會 加 劇 我 預 測 2016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實 質 增 長 1% 至 2%, 低 於 去 年 的 增 幅 國 際 商 品 價 格 低 企, 預 料 輸 入 通 脹 會 較 為 溫 和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和 樓 市 調 整 令 加 租 壓 力 相 對 減 輕 我 預 測 2016 年 整 體 通 脹 率 為 2.3%, 基 本 通 脹 率 為 2%
96 9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支 援 措 施 未 來 1 年 本 地 經 濟 情 況 存 在 不 少 風 險, 難 言 樂 觀 我 們 需 要 及 時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提 振 經 濟, 支 持 本 地 企 業, 保 障 市 民 就 業 扶 助 中 小 企 全 港 32 萬 家 中 小 企, 聘 用 五 成 的 私 營 機 構 僱 員, 是 香 港 經 濟 的 中 流 砥 柱 面 對 來 年 嚴 峻 的 環 境, 我 會 為 中 小 企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措 施, 穩 定 就 業 市 場 為 了 應 付 資 金 周 轉 的 問 題, 我 會 推 出 3 項 措 施.. ( 一 ) 延 長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下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的 申 請 期 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 ( 二 ) 把 該 措 施 的 擔 保 費 年 率 降 低 一 成 ; 及 ( 三 ) 取 消 該 措 施 的 最 低 擔 保 費 為 了 減 輕 企 業 的 負 擔, 我 會 寬 減 年 度 75% 的 利 得 稅, 上 限 為 2 萬 元, 全 港 13 萬 名 納 稅 人 受 惠 政 府 收 入 將 減 少 19 億 元 我 會 寬 免 年 度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讓 130 萬 名 經 營 業 務 者 受 惠 政 府 收 入 會 減 少 25 億 元 為 了 加 強 中 小 企 的 長 遠 競 爭 力, 我 會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下 推 出 科 技 券 先 導 計 劃, 資 助 中 小 企 使 用 科 技 服 務 和 方 案, 提 高 生 產 力 和 升 級 轉 型 先 導 計 劃 為 期 3 年, 以 配 對 形 式, 為 每 間 合 資 格 中 小 企 提 供 最 多 20 萬 元 資 助, 預 計 開 支 為 5 億 元 支 援 旅 遊 業 旅 遊 業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5%, 聘 用 27 萬 人, 提 供 不 少 就 業 機 會 過 去 10 多 年, 旅 遊 業 和 相 關 行 業 受 惠 於 內 地 個 人 遊 計 劃 等 政 策 而 經 歷 迅 速 增 長, 訪 港 旅 客 增 加 至 萬 人, 是 2003 年 的 4 倍 自 去 年 起 外 圍 經 濟 放 緩, 鄰 近 地 區 貨 幣 貶 值 並 同 時 放 寬 對 內 地 旅 客 簽 證 要 求, 令 本
9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港 旅 遊 業 面 對 激 烈 的 競 爭, 加 上 深 圳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措 施,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數 下 跌 除 了 外 圍 因 素 外, 近 年 一 些 在 本 地 發 生 的 事 件 亦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一 小 撮 人 士 選 擇 以 非 理 性 的 手 法 表 達 個 人 意 見 和 政 治 訴 求, 對 訪 港 旅 客 做 出 不 文 明 的 舉 動, 作 出 辱 罵 踢 喼 等 極 端 行 為 強 迫 購 物 問 題 亦 長 久 困 擾 旅 遊 界 這 些 破 壞 本 地 旅 遊 業 的 事 件, 不 單 有 損 香 港 經 濟, 亦 深 深 傷 害 香 港 作 為 好 客 之 都 的 國 際 聲 譽 部 分 人 士 聲 稱 他 們 要 保 障 本 土 利 益, 但 事 實 上, 他 們 的 行 動 並 不 是 愛 惜 香 港 應 有 所 為 真 正 關 心 香 港 發 展 的 人, 在 行 使 自 由 表 達 意 見 的 權 利 時, 是 絕 對 不 會 犧 牲 社 會 的 安 寧, 罔 顧 無 辜 市 民 的 生 計 旅 遊 業 如 今 已 進 入 調 整 期, 訪 港 旅 客 結 構 和 消 費 模 式 有 所 改 變, 我 們 需 要 檢 視 香 港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策 略, 不 應 只 追 求 旅 客 人 數 的 增 長, 而 須 邁 向 產 品 多 元 化 和 重 質 的 高 增 值 方 向, 吸 引 更 多 高 消 費 的 過 夜 旅 客 來 港 鑒 於 新 形 勢, 我 會 推 出 短 中 長 期 措 施, 減 輕 業 界 經 營 成 本 和 加 強 香 港 的 吸 引 力 和 競 爭 力 我 會 為 相 關 行 業 推 出 共 涉 及 1 億 4,000 萬 元 的 3 項 短 期 措 施 : ( 一 ) 豁 免 間 旅 行 社 1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 ( 二 ) 豁 免 間 酒 店 和 旅 館 1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 及 ( 三 ) 豁 免 食 肆 和 小 販, 以 及 受 限 制 食 物 售 賣 許 可 證 1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有 間 食 肆 和 商 戶 受 惠 中 期 方 面, 我 會 撥 款 2 億 4,000 萬 元, 政 府 會 聯 同 業 界 推 出 5 項 措 施 : ( 一 ) 擴 充 今 年 盛 事 的 規 模, 包 括 首 度 舉 辦 電 驅 方 程 式 賽 事 ; 擴 大 美 酒 佳 餚 巡 禮 的 場 地 並 加 入 更 多 特 色 主 題 ; 加 長 香 港 單 車 節 的 賽 程 至 50 公 里, 吸 引 更 多 海 外 好 手 參 賽 ; 在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加 推 閃 躍 維 港 3D 光 雕 匯 演 ; 加 強 宣 傳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國 際 體 育 賽 事, 包 括 七 人 欖 球 賽 網 球 公 開 賽 和 高 爾 夫 球 公 開 賽 等 ;
98 9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 二 ) 透 過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以 嶄 新 的 宣 傳 片 重 塑 香 港 的 旅 遊 形 象, 於 短 途 市 場 推 出 新 一 輪 宣 傳 攻 勢, 以 及 加 強 在 內 地 宣 傳 優 質 誠 信 旅 遊 ; ( 三 ) 支 援 業 界 擴 大 客 源, 包 括 由 旅 發 局 繼 續 推 行 旅 遊 景 點 配 對 基 金 加 強 推 廣 購 物 消 費 活 動 資 助 業 界 推 廣 會 展 旅 遊 和 飛 航 郵 輪 旅 遊, 以 及 豁 免 本 地 業 界 參 加 海 外 推 介 會 的 參 展 費 用 ; ( 四 ) 透 過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以 配 對 形 式 資 助 中 小 型 旅 行 社,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提 高 業 界 競 爭 力 ; 及 ( 五 ) 繼 續 推 廣 香 港 的 天 然 景 致 和 獨 特 歷 史 文 化, 包 括 以 古 今 藝 術 為 主 題, 豐 富 孫 中 山 史 蹟 徑 的 內 容, 配 合 元 創 方 和 年 內 開 放 的 前 中 區 警 署 建 築 羣 長 遠 而 言, 我 們 會 提 升 旅 遊 基 建 迪 士 尼 樂 園 鐵 甲 奇 俠 新 園 區 和 以 探 索 冒 險 為 主 題 的 新 酒 店, 將 於 今 明 兩 年 分 別 啟 用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迪 士 尼 公 司 商 討 樂 園 整 體 發 展 計 劃 海 洋 公 園 內 第 一 間 酒 店 和 大 樹 灣 水 上 樂 園 預 計 分 別 在 明 年 和 2018 年 落 成 政 府 會 繼 續 籌 劃 位 於 啟 德 和 大 嶼 山 的 旅 遊 項 目, 而 沙 中 線 會 展 站 上 蓋 的 會 議 設 施, 設 計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中 美 食 車 的 先 導 計 劃 將 在 今 年 推 出, 我 留 意 到 各 界 對 美 食 車 的 廣 泛 興 趣, 營 運 停 泊 位 會 增 加 至 16 個, 提 升 相 關 景 點 的 吸 引 力, 豐 富 本 地 飲 食 文 化 紓 緩 經 濟 壓 力 香 港 近 年 的 經 濟 動 力 主 要 來 自 本 地 消 費, 減 輕 市 民 的 生 活 負 擔 有 一 定 的 刺 激 作 用 考 慮 到 當 前 的 宏 觀 情 況 政 府 的 財 政 能 力 和 提 振 短 期 經 濟 的 需 要, 我 會 推 出 3 項 紓 緩 措 施 : ( 一 ) 寬 減 年 度 75% 的 薪 俸 稅 和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上 限 為 2 萬 元, 全 港 196 萬 名 納 稅 人 受 惠 政 府 收 入 減 少 170 億 元 ; ( 二 ) 寬 免 年 度 4 季 的 差 餉, 每 戶 每 季 1,000 元 為 上 限 估 計 涉 及 317 萬 個 物 業 政 府 收 入 減 少 110 億 元 ; 及
9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 三 ) 向 領 取 社 會 保 障 金 額 的 人 士, 發 放 金 額 相 當 於 1 個 月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標 準 金 額 高 齡 津 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額 外 開 支 28 億 元 恆 常 措 施 方 面, 我 會 由 年 度 起, 調 整 薪 俸 稅 和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的 兩 類 免 稅 額 首 先, 基 本 免 稅 額 和 單 親 免 稅 額 會 由 12 萬 元 增 加 至 132,000 元 ;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會 由 24 萬 元 增 至 264,000 元 一 百 九 十 三 萬 名 納 稅 人 會 受 惠, 政 府 每 年 的 稅 收 減 少 29 億 元 我 會 提 高 供 養 父 母 和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惠 及 60 萬 名 納 稅 人, 政 府 每 年 的 稅 收 減 少 8 億 6,000 萬 元 有 關 調 整 包 括 : ( 一 ) 供 養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由 4 萬 元 增 加 至 46,000 元 連 續 全 年 同 住 者 所 享 有 的 額 外 免 稅 額 會 按 同 樣 幅 度 增 加 ; ( 二 ) 供 養 55 歲 至 59 歲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由 2 萬 元 增 加 至 23,000 元 連 續 全 年 同 住 者 所 享 有 的 額 外 免 稅 額 會 按 同 樣 幅 度 增 加 ; 及 ( 三 )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的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扣 除 上 限 會 由 8 萬 元 增 加 至 92,000 元 以 上 涉 及 388 億 元 的 稅 務 和 短 期 紓 緩 措 施, 連 同 其 他 的 支 出, 可 為 2016 年 的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提 供 1.1% 的 提 振 作 用 我 要 強 調, 紓 緩 措 施 跟 經 常 開 支 不 同 紓 緩 措 施 旨 在 協 助 市 民 應 付 當 前 的 經 濟 壓 力, 發 揮 反 周 期 的 提 振 作 用, 穩 定 經 濟, 保 障 就 業, 須 因 應 每 年 經 濟 和 財 政 狀 況 作 出 調 整 ; 經 常 開 支 是 為 了 落 實 新 政 策, 開 設 新 服 務 和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新 經 濟 秩 序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之 後, 世 界 經 濟 出 現 翻 天 覆 地 的 轉 變, 環 球 經 濟 重 心 東 移, 新 興 市 場 的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力 大 大 提 升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亦 取 得 革 命 性 的 突 破, 令 經 濟 和 社 會 不 同 層 面 出 現 範 式 轉 移, 改 變 了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和 商 業 運 作 模 式
100 10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這 兩 股 新 的 動 力 改 變 了 世 界 經 濟 格 局, 逐 漸 塑 造 出 全 球 新 經 濟 秩 序, 為 傳 統 和 新 興 產 業 提 供 新 的 發 展 方 向 和 空 間, 降 低 創 業 門 檻, 營 造 更 開 放 的 市 場 生 態 這 些 突 破 性 的 範 式 轉 移 顛 覆 傳 統 模 式, 無 可 避 免 對 原 來 持 份 者 會 造 成 衝 擊 身 處 現 今 瞬 息 萬 變 的 時 代, 我 們 不 應 該 迴 避 挑 戰 要 處 理 好 這 些 衝 擊, 我 們 應 該 保 持 開 放 包 容 的 態 度, 以 較 長 遠 的 目 光, 平 衡 這 些 轉 變 對 社 會 不 同 方 面 帶 來 的 影 響, 以 創 新 思 維, 化 解 這 些 新 問 題 政 府 會 以 科 技 中 立 和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為 首 要 的 基 本 原 則, 推 動 科 技 和 確 保 市 場 在 適 當 監 管 下 健 康 發 展 長 久 以 來, 香 港 高 度 國 際 化 的 商 貿 網 絡, 透 明 開 放 的 市 場 制 度, 以 及 廉 潔 的 法 治 社 會, 令 我 們 得 以 維 持 優 越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新 經 濟 秩 序 之 下, 我 們 要 早 着 先 機, 做 好 準 備, 為 香 港 尋 找 發 展 機 遇, 爭 取 關 鍵 的 角 色 憑 着 香 港 的 自 身 優 勢 香 港 人 靈 活 變 通 的 特 質, 以 及 敏 銳 的 市 場 觸 覺, 我 們 可 以 一 如 以 往, 在 環 球 激 烈 的 競 爭 下 突 圍 而 出 推 動 創 新 多 種 劃 時 代 的 創 新 科 技, 包 括 雲 計 算 大 數 據 智 能 機 械 生 物 科 技 等, 應 用 技 術 急 速 成 熟, 衍 生 出 多 項 突 破 性 的 商 業 模 式 和 服 務, 令 貿 易 由 實 體 轉 向 虛 擬 世 界, 超 越 地 域 界 限, 令 高 效 的 全 球 供 應 鏈, 連 接 世 界 每 一 角 落 的 市 場, 令 不 同 行 業 出 現 更 多 可 能 性 研 發 應 用 香 港 擁 有 世 界 級 的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科 研 機 構 和 人 才 融 資 平 台, 以 及 完 善 的 知 識 產 權 制 度 毗 鄰 的 珠 三 角 地 區, 尤 其 是 深 圳 市, 近 年 發 展 成 為 先 進 科 技 產 品 的 製 造 中 心, 可 以 與 香 港 產 生 強 大 的 協 同 效 應, 為 我 們 的 國 際 化 企 業 在 物 料 應 用 原 型 研 發 產 品 投 產 等 方 面 提 供 有 力 的 支 援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實 際 環 境 相 對 優 勢 和 城 市 發 展 的 方 向, 我 們 可 以 在 機 械 人 技 術 健 康 老 齡 化 和 智 慧 城 市 3 個 領 域, 將 科 研 成 果 廣 泛 應 用 和 商 品 化, 推 動 經 濟,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質 素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力 減 少, 智 能 生 產 技 術, 尤 其 是 機 械 人 技 術, 的 應 用 至 為 重 要 機 械 人 技 術 可 以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和 質 量, 節 省 的 人 力 可 以 專 注 高 增 值 工 序, 令 產 值 提 升
10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正 研 究 在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針 對 智 能 生 產 和 研 發, 匯 聚 機 械 人 技 術 和 資 訊 科 技 的 先 進 製 造 業, 推 動 包 括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生 產 測 試 到 市 場 推 廣 和 品 牌 管 理 等 整 條 價 值 鏈 的 發 展 估 計 這 個 項 目 成 本 為 82 億 元, 可 於 年 度 完 成 智 能 家 居 護 理 設 備 物 聯 網 裝 置 和 醫 療 復 康 儀 器 可 以 改 善 長 者 生 活 質 素, 減 輕 醫 療 系 統 的 負 擔, 促 進 健 康 老 齡 化, 讓 長 者 在 社 區 中 安 享 晚 年 不 少 創 新 科 技, 包 括 獲 科 學 園 支 援 的 本 地 公 司 所 研 發 的 電 動 輪 椅 醫 療 掃 描 影 像 系 統 協 助 中 風 病 人 復 康 的 醫 療 設 備 等, 均 已 進 入 投 產 應 用 階 段 科 學 園 會 繼 續 以 生 物 科 技 醫 療 和 藥 物 作 為 研 發 重 點 政 府 已 預 留 5 億 元 成 立 創 科 生 活 基 金, 鼓 勵 各 界 機 構 應 用 創 新 科 技, 改 善 市 民 的 生 活 在 發 展 智 慧 城 市 方 面, 本 地 研 發 的 光 纖 監 察 系 統, 贏 得 不 少 國 際 獎 項, 獲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採 用, 監 察 路 軌 電 纜 和 管 道 的 狀 況, 預 防 系 統 出 現 異 常, 節 省 基 建 設 施 的 維 修 和 營 運 成 本 政 府 會 分 階 段 實 施 智 管 網 項 目, 在 供 水 管 網 安 裝 感 應 器, 持 續 監 察 水 管 狀 況, 減 低 水 管 爆 裂 和 滲 漏 的 風 險, 善 用 食 水 資 源 我 們 會 應 用 最 新 的 逆 滲 透 技 術, 在 將 軍 澳 興 建 新 海 水 化 淡 廠, 第 一 階 段 的 設 計 工 作 已 於 2015 年 年 底 展 開 該 廠 的 食 水 產 量 可 由 每 天 13 萬 立 方 米 擴 展 至 每 天 27 萬 立 方 米, 供 應 本 港 5% 至 10% 的 食 水 用 量 政 府 自 去 年 起, 已 透 過 網 站 data.gov.hk, 以 數 碼 格 式 免 費 發 放 項 公 共 資 料, 便 利 業 界 開 發 更 多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我 們 會 完 善 現 有 的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研 究 連 結 和 整 合 香 港 的 空 間 數 據, 包 括 架 空 地 面 和 地 底 的 設 施 位 置 和 相 關 資 料, 促 進 資 訊 科 技 的 應 用 和 發 展 我 會 增 撥 2 億 元, 在 部 分 主 要 幹 道 安 裝 交 通 探 測 器, 提 供 更 多 實 時 交 通 資 訊, 方 便 市 民, 提 升 運 輸 效 率 政 府 一 直 推 廣 使 用 電 動 車, 我 們 正 積 極 增 加 和 優 化 充 電 設 施 和 推 動 公 共 交 通 車 輛 使 用 電 動 車 隨 着 電 動 車 越 來 越 普 及, 退 役 電 動 車 電 池 的 數 量 會 增 加 這 些 電 池 在 退 役 時 仍 然 可 以 儲 電 並 可 再 加 善 用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舉 辦 一 項 國 際 比 賽, 推 動 業 界 研 究 善 用 退 役 電 池
102 10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根 據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發 表 的 2015 年 全 球 資 訊 科 技 報 告, 香 港 現 時 的 流 動 網 絡 覆 蓋 率 高 踞 首 位 香 港 的 寬 頻 服 務 速 度 和 Wi-Fi 熱 點 數 目 也 位 居 世 界 前 列 政 府 已 預 留 5 億 元, 進 一 步 增 加 Wi-Fi.HK 熱 點 至 超 過 3 萬 個, 方 便 市 民 和 遊 客 政 府 會 推 出 和 優 化 多 項 資 助 計 劃, 鼓 勵 更 多 私 營 機 構 投 資 研 發 和 應 用 科 技, 並 將 本 地 優 秀 研 究 成 果 轉 化 為 具 商 業 價 值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除 了 會 按 計 劃 向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注 資 50 億 元, 我 們 亦 會 推 出 5 項 措 施 : ( 一 ) 注 資 20 億 元 成 立 院 校 中 游 研 發 計 劃, 資 助 大 學 在 重 點 科 技 領 域, 進 行 更 多 中 游 和 應 用 研 究 ; ( 二 ) 提 高 投 資 研 發 現 金 回 贈 計 劃 的 回 贈 金 額 至 40%, 鼓 勵 私 人 企 業,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把 更 多 資 源 投 放 於 研 發 工 作 ; ( 三 ) 擴 展 公 營 機 構 試 用 計 劃 至 數 碼 港 和 科 學 園 的 培 育 公 司, 資 助 製 作 原 型 和 樣 板, 並 把 研 發 成 果 在 公 營 機 構 試 用, 推 動 研 究 成 果 商 品 化 ; ( 四 ) 延 長 資 助 6 所 大 學 作 技 術 轉 移 的 計 劃 3 年 至 年 度 ; 及 ( 五 ) 繼 續 推 行 大 學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資 助 計 劃, 協 助 由 大 學 團 隊 成 立 的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推 動 研 究 成 果 商 品 化 金 融 科 技 金 融 科 技 透 過 運 用 流 動 通 訊 技 術 人 工 智 能 等 科 技, 為 消 費 者 帶 來 全 新 的 理 財 體 驗,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的 營 運 效 率 金 融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再 局 限 於 銀 行 和 保 險 公 司 等 傳 統 金 融 機 構 電 訊 公 司 電 子 商 貿 企 業 和 初 創 企 業 都 能 藉 着 互 聯 網 和 移 動 科 技, 為 個 人 和 企 業 提 供 金 融 服 務 金 融 科 技 應 用 範 圍 廣 泛, 包 括 電 子 支 付 機 械 理 財 顧 問 金 融 產 品 分 銷 大 數 據 分 析 網 絡 保 安 股 權 眾 籌 和 個 人 對 個 人 貸 款 有 研 究 推 算, 全 球 在 金 融 科 技 的 投 資 將 由 2014 年 的 120 億 美 元 增 至 2020 年 超 過 460 億 美 元
10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我 在 去 年 成 立 的 金 融 科 技 督 導 小 組, 與 業 界 科 研 和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共 同 探 討 本 港 的 發 展 方 向, 並 提 出 一 系 列 建 議, 創 造 合 適 環 境, 推 動 金 融 機 構 和 各 地 專 才 在 香 港 研 發 和 應 用 金 融 科 技 我 們 會 積 極 跟 進 多 間 國 際 金 融 和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包 括 Accenture 澳 洲 聯 邦 銀 行 畢 馬 威 Nest 和 Tuspark, 近 年 都 選 擇 在 香 港 設 立 實 驗 室 和 培 育 計 劃, 凸 顯 香 港 發 展 金 融 科 技 的 優 勢 政 府 會 在 投 資 推 廣 署 下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舉 辦 國 際 活 動, 協 助 初 創 企 業 投 資 者 和 研 發 機 構 落 戶 香 港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下 的 企 業 支 援 計 劃 會 為 金 融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和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資 助 數 碼 港 會 在 旗 下 Smart-Space 共 用 工 作 空 間 中, 劃 出 平 方 米 的 專 用 空 間, 並 推 出 專 屬 計 劃, 在 未 來 5 年 為 150 間 金 融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安 排 300 名 大 學 生 到 海 外 大 學 參 與 金 融 科 技 訓 練 營, 深 入 了 解 行 業 發 展 前 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和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將 會 設 立 金 融 科 技 專 用 平 台, 與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確 保 市 場 在 推 出 創 新 的 金 融 產 品 和 服 務 時, 能 夠 平 衡 市 場 需 求,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認 知 和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保 障 消 費 者 是 金 融 科 技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考 慮 去 年 生 效 的 支 付 系 統 及 儲 值 支 付 工 具 條 例, 加 強 了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金 管 局 正 聯 同 香 港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院 香 港 銀 行 學 會 和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設 立 網 絡 安 全 計 劃, 建 立 情 報 分 享 平 台, 並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和 專 業 認 證 政 府 會 鼓 勵 業 界 和 相 關 機 構, 探 討 區 塊 鏈 (blockchain) 技 術 在 金 融 業 的 應 用, 發 展 其 減 少 可 疑 交 易 和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的 潛 力 數 碼 港 會 透 過 培 育 計 劃, 向 業 界 提 供 培 訓, 推 廣 有 關 技 術, 發 展 更 多 服 務 和 產 品 初 創 企 業 香 港 是 全 球 最 受 歡 迎 的 創 業 基 地 之 一 我 在 去 年 推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改 善 初 創 企 業 的 生 態 環 境, 令 本 地 產 業 更 多 元 化 根 據 投 資 推 廣 署 的 數 字, 現 時 香 港 初 創 企 業 的 數 目 有 間, 比 2014 年 增 加 五 成 創 業 不 是 青 年 人 的 專 利, 年 紀 較 大 而 具 有 社 會 經 驗 和 專 業 能 力 的 人, 都 可 以 運 用 創 意 和 科 技, 加 入 創 業 行 列, 創 造 更 多 可 能
104 10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我 會 繼 續 為 初 創 企 業 提 供 培 育 融 資 業 務 拓 展 和 辦 公 空 間 等 多 方 面 的 支 援, 新 措 施 包 括.. ( 一 ) 政 府 會 成 立 20 億 元 的 創 科 創 投 基 金, 以 配 對 形 式 與 私 人 風 險 投 資 基 金, 共 同 投 資 本 地 的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 ( 二 ) 分 階 段 擴 建 科 學 園, 預 計 在 2020 年 提 供 額 外 7 萬 平 方 米 辦 公 空 間 予 初 創 企 業 和 其 他 科 技 公 司 使 用 工 程 預 算 為 44 億 元, 由 政 府 和 科 技 園 公 司 共 同 承 擔 ; 及 ( 三 ) 數 碼 港 會 預 留 2 億 元, 投 資 於 其 初 創 企 業 科 技 園 公 司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科 技 企 業 投 資 基 金 和 培 育 計 劃, 支 援 初 創 企 業 創 意 產 業 香 港 的 創 意 產 業 有 豐 厚 的 基 礎, 發 展 潛 力 優 厚, 人 才 濟 濟, 政 府 會 在 市 場 原 則 下 繼 續 推 動 創 意 產 業 健 康 發 展 2009 年 成 立 的 創 意 智 優 計 劃, 資 助 業 界 舉 辦 發 展 創 意 產 業 的 項 目 政 府 今 年 會 注 資 4 億 元, 優 先 支 援 新 成 立 公 司 和 培 育 人 才 時 裝 與 設 計 我 在 去 年 宣 布 運 用 5 億 元, 推 動 時 裝 業 發 展 我 會 推 行 時 裝 業 發 展 措 施 諮 詢 小 組 的 3 項 建 議.. ( 一 ) 加 強 在 本 地 和 海 外 推 廣 香 港 的 時 裝 設 計 師 和 新 進 時 裝 品 牌 ; ( 二 ) 參 考 其 他 時 裝 都 會, 包 括 倫 敦 紐 約 和 首 爾 的 經 驗, 為 時 裝 設 計 師 設 立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 及 ( 三 ) 成 立 資 源 中 心 為 年 輕 設 計 師 提 供 技 術 培 訓 和 支 援 我 會 在 下 年 度 推 出 第 三 期 設 計 創 業 培 育 計 劃, 整 體 取 錄 名 額 增 加 至 90 家 初 創 設 計 企 業, 協 助 它 們 建 立 商 務 網 絡 宣 傳 和 進 行 市 場 推 廣
10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我 亦 會 透 過 創 意 智 優 計 劃 資 助 10 個 本 地 新 進 時 裝 品 牌 的 設 計 師 參 與 巴 黎 時 裝 周, 而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亦 將 為 香 港 設 計 師 在 紐 約 時 裝 周 舉 辦 時 裝 表 演, 在 當 地 推 廣 品 牌, 提 升 知 名 度, 吸 引 海 外 買 家 我 們 會 在 下 半 年 推 出 一 連 串 活 動, 包 括 貿 發 局 首 次 舉 辦 的 年 度 國 際 時 尚 匯 展 CENTRESTAGE, 以 及 在 設 計 營 商 周 期 間 舉 行 香 港 和 亞 洲 品 牌 的 時 裝 展 和 論 壇 電 影 業 我 在 去 年 向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注 資 2 億 元, 並 落 實 一 系 列 措 施, 推 動 本 地 電 影 創 作, 鼓 勵 有 志 投 身 電 影 業 的 青 年 人 入 行 我 們 去 年 再 度 推 出 資 助 新 進 導 演 的 首 部 劇 情 電 影 計 劃, 第 一 屆 比 賽 的 得 獎 者 已 完 成 作 品, 我 期 待 觀 賞 這 3 部 電 影 第 二 屆 比 賽 的 兩 部 優 勝 作 品 亦 已 開 始 籌 備 拍 攝 港 產 粵 語 電 影 是 本 地 文 化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一 向 深 受 內 地 和 東 南 亞 觀 眾 喜 愛 廣 東 話 是 粵 港 兩 地 的 共 通 語 言, 廣 東 省 人 口 超 過 1 億, 2014 年 電 影 票 房 超 過 40 億 元 人 民 幣, 為 港 產 粵 語 影 片 提 供 廣 闊 的 市 場 發 展 空 間 我 會 向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額 外 注 資 2,000 萬 元, 作 為 本 地 製 作 粵 語 電 影 在 內 地 發 行 和 宣 傳 費 用 的 資 助, 由 現 時 每 部 25 萬 元, 建 議 增 加 至 50 萬 元, 協 助 業 界 善 用 CEPA 下 提 供 的 深 化 措 施, 向 內 地 推 廣 粵 語 電 影 電 影 發 展 局 稍 後 會 公 布 詳 情 藝 術 和 體 育 為 了 培 養 社 會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的 風 氣, 推 動 本 地 專 業 藝 術 發 展, 我 在 去 年 的 預 算 案 提 出 設 立 的 藝 術 發 展 配 對 資 助 試 驗 計 劃, 將 於 今 年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會 以 配 對 形 式, 協 助 較 具 規 模 的 藝 團 和 藝 術 機 構 提 高 籌 募 私 人 捐 款 和 贊 助 的 能 力, 擴 闊 財 政 來 源, 推 廣 捐 助 文 化 政 府 在 2012 年 成 立 70 億 元 精 英 運 動 員 發 展 基 金, 向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提 供 財 政 資 源, 為 運 動 員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支 援, 同 時 發 掘 和 培 訓 有 潛 質 的 年 輕 運 動 員 自 基 金 成 立 以 來, 全 職 運 動 員 數 量 已 上 升 六 成 香 港 運 動 員 近 年 在 國 際 比 賽 的 卓 越 成 績 有 目 共 睹, 有 助 推 廣 運 動, 吸 引 更 多 國 際 賽 事 在 香 港 舉 行, 提 供 發 揮 所 長 的 機 會, 亦 為 香 港 帶 來 經 濟 效 益, 提 升 國 際 地 位, 發 展 體 育 產 業 的 潛 力
106 10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開 拓 市 場 在 新 經 濟 秩 序 之 下, 新 興 市 場 在 環 球 經 濟 的 重 要 性 與 日 俱 增 因 應 這 個 趨 勢, 我 們 需 要 擴 大 香 港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商 貿 聯 繫, 為 香 港 企 業 開 拓 更 多 市 場 中 央 去 年 11 月 出 台 的 十 三 五 規 劃 建 議, 提 出 加 大 內 地 對 港 澳 開 放 力 度, 支 持 香 港 繼 續 鞏 固 優 勢 產 業, 參 與 國 家 雙 向 開 放 和 一 帶 一 路 的 建 設, 強 化 我 們 作 為 全 球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的 地 位 香 港 擁 有 一 國 兩 制 的 獨 特 優 勢, 市 場 自 由 開 放 規 管 制 度 高 效 透 明 與 國 際 標 準 高 度 接 軌, 有 能 力 抵 禦 外 圍 市 場 動 盪 帶 來 的 衝 擊 展 望 未 來, 我 們 應 該 繼 續 發 揮 這 些 優 勢, 在 國 家 深 化 改 革 發 展 經 濟 和 對 外 開 放,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一 帶 一 路 國 家 正 開 始 推 動 一 帶 一 路 這 個 長 遠 的 發 展 策 略, 具 體 成 效 不 會 一 朝 一 夕 顯 現, 但 肯 定 的 是, 沿 線 的 新 興 市 場, 有 機 會 成 為 香 港 未 來 發 展 的 新 動 力 所 在, 政 府 會 繼 續 向 商 界 和 社 會 大 眾 宣 傳, 加 深 大 家 對 這 些 新 市 場 的 認 識 貿 發 局 已 經 推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包 括 設 立 網 站, 提 供 營 商 環 境 資 料, 協 助 業 界 拓 展 業 務 我 們 與 貿 發 局 亦 會 在 今 年 5 月 合 辦 首 屆 一 帶 一 路 高 峰 論 壇, 廣 邀 沿 線 市 場 的 主 要 官 員 國 際 機 構 代 表 商 界 和 相 關 行 業 專 家, 深 入 探 討 合 作 機 會 和 香 港 可 以 發 揮 的 獨 特 作 用 我 在 去 年 9 月 帶 領 特 區 政 府 首 個 一 帶 一 路 商 貿 代 表 團, 到 匈 牙 利 波 蘭 和 德 國 3 國 訪 問 我 計 劃 在 今 年 內, 再 率 團 前 往 中 亞 地 區, 讓 商 界 代 表 親 身 了 解 當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和 商 機 新 興 市 場 對 金 融 服 務 的 需 求 會 越 來 越 大, 香 港 有 足 夠 條 件 擔 當 這 些 市 場 的 融 資 和 資 金 管 理 平 台 我 已 要 求 金 管 局 成 立 基 建 融 資 促 進 辦 公 室, 建 立 平 台 匯 聚 投 資 者 銀 行 和 金 融 業 界, 為 不 同 的 基 建 項 目, 提 供 全 面 的 金 融 服 務
10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亞 投 行 ) 已 於 上 月 正 式 投 入 運 作 我 們 會 繼 續 積 極 與 亞 投 行 和 中 央 政 府 商 討, 讓 香 港 以 非 主 權 地 區 身 份 加 入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支 援 亞 投 行 的 工 作, 爭 取 在 香 港 進 行 集 資 融 資 資 產 管 理 和 解 決 爭 議 等 業 務 過 去 兩 年, 政 府 已 兩 次 成 功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展 示 香 港 的 金 融 市 場 可 配 合 伊 斯 蘭 金 融 產 品 的 發 行 和 融 資 需 要 我 們 會 把 握 機 會, 適 時 推 出 第 三 輪 伊 斯 蘭 債 券 商 務 物 流 貿 易 協 定 政 府 會 致 力 透 過 商 談 貿 易 和 投 資 協 定, 擴 大 商 貿 網 絡, 為 香 港 企 業 打 入 內 地 和 海 外 市 場 營 造 更 有 利 的 條 件 我 們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進 行 了 5 輪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自 貿 協 定 ) 談 判, 期 望 可 於 今 年 內 完 成 我 們 亦 會 積 極 爭 取 參 與 國 家 與 其 他 地 區 已 締 結 或 將 締 結 的 自 貿 協 定 內 地 與 香 港 去 年 11 月 在 CEPA 框 架 下 簽 署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基 本 實 現 兩 地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方 便 香 港 服 務 業 界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我 們 亦 會 爭 取 於 年 內 與 澳 門 完 成 磋 商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商 業 聯 繫 香 港 擁 有 先 進 高 效 的 運 輸 網 絡,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目 前 處 理 的 貨 物, 以 貨 值 計 佔 出 口 貿 易 四 成 隨 着 全 球 經 濟 重 心 東 移, 亞 洲 地 區 的 消 費 力 急 速 上 升, 對 高 消 費 品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有 利 香 港 作 為 航 運 中 心 的 定 位, 推 動 高 增 值 物 流 服 務 發 展 我 們 必 須 正 視 機 場 負 荷 的 問 題, 雙 跑 道 容 量 將 於 兩 年 內 飽 和 為 應 付 長 遠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航 空 樞 紐 的 競 爭 力,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正 全 力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整 項 工 程 預 計 需 時 8 年 當 三 跑 道 系 統 全 面 運 作 後, 機 場 在 2030 年 每 年 可 處 理 1 億 人 次 的 客 運 量 和 900 萬 公 噸 的 貨 量 國 際 空 運 的 需 求 不 斷 上 升, 可 以 帶 動 香 港 和 亞 洲 地 區 的 航 空 業 務 快 速 發 展 香 港 擁 有 成 熟 的 航 運 和 金 融 服 務, 我 們 會 研 究 透 過 稅 務 優 惠, 推 動 飛 機 租 賃 業 務, 發 掘 航 空 融 資 的 商 機
108 10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香 港 電 子 商 貿 蓬 勃, 銷 售 額 由 2008 年 的 1,400 億 元, 增 至 2012 年 的 2,800 億 元, 增 幅 1 倍 為 了 配 合 電 子 貿 易 的 物 流 服 務 需 求, 香 港 郵 政 會 善 用 郵 政 局 網 絡, 加 強 網 購 櫃 位 領 件 服 務 今 年 上 半 年, 香 港 郵 政 會 在 社 區 設 立 自 助 領 件 櫃, 便 利 市 民 領 取 郵 遞 的 網 購 貨 品 香 港 郵 政 會 進 一 步 推 廣 客 戶 使 用 投 寄 易 和 我 的 特 快 專 遞 網 上 投 寄 平 台, 便 利 網 商 安 排 投 寄 配 送 ; 並 會 繼 續 與 貿 發 局 和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合 作, 為 本 地 中 小 企 提 供 電 子 商 貿 支 援 服 務 政 府 一 直 關 注 物 流 業 缺 少 用 地 的 問 題, 政 府 會 提 供 土 地, 作 物 流 用 途 我 們 在 屯 門 西 預 留 的 10 公 頃 用 地, 其 中 1 幅 已 得 到 區 議 會 支 持, 會 盡 快 推 出 給 業 界 使 用 單 一 窗 口 現 時, 出 入 口 業 界 須 透 過 不 同 平 台 向 政 府 遞 交 各 項 與 進 出 口 貿 易 相 關 的 文 件 為 進 一 步 便 利 貨 物 貿 易, 我 們 會 設 立 單 一 窗 口, 讓 業 界 以 一 站 式 向 政 府 遞 交 所 有 50 多 項 涉 及 報 關 清 關 的 貿 易 文 件 和 資 料, 更 能 連 接 其 他 政 府 的 系 統 和 商 營 貿 易 資 訊 平 台 政 府 將 成 立 專 責 辦 公 室, 統 籌 相 關 部 門 和 聯 繫 業 界, 制 訂 單 一 窗 口 的 詳 細 設 計 和 實 施 計 劃, 預 期 首 階 段 措 施 可 於 2018 年 推 出 知 識 產 權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是 促 進 知 識 型 經 濟 增 長 的 重 要 一 環 為 鼓 勵 企 業 投 入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香 港 成 為 區 內 的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中 心, 我 們 會 把 購 買 知 識 產 權 的 資 本 開 支 扣 稅 安 排 由 現 時 範 圍 的 5 個 類 別 增 加 至 8 類, 新 類 別 包 括 集 成 電 路 的 布 圖 設 計 植 物 品 種 和 表 演 中 的 權 利 金 融 服 務 跨 境 服 務 香 港 目 前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樞 紐, 擁 有 全 球 最 大 的 資 金 池 在 2015 年 經 香 港 銀 行 處 理 的 人 民 幣 貿 易 結 算 總 額 達 68,000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2014 年 增 長 9% 人 民 幣 貸 款 業 務 亦 持 續 增 長, 在 2015 年 年 底 的 貸 款 餘 額 為 3,000 億 元 人 民 幣, 比 2014 年 增 加 58%
10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人 民 幣 在 國 際 上 已 獲 廣 泛 應 用, 人 民 幣 貿 易 結 算 資 產 和 相 關 金 融 服 務 的 需 求 會 隨 之 增 加, 帶 動 香 港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的 各 類 交 易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當 局 探 討 擴 大 跨 境 人 民 幣 雙 向 流 通 的 渠 道, 包 括 增 加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計 劃 ( 即 RQFII) 的 投 資 額 度 滬 港 通 和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相 繼 成 功 落 實, 是 香 港 與 內 地 資 本 市 場 互 聯 互 通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我 們 已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委 商 討 推 行 深 港 通 和 優 化 滬 港 通 有 關 的 籌 備 工 作, 我 們 已 經 準 備 就 緒, 在 中 央 宣 布 後 會 盡 快 推 行 資 產 管 理 香 港 是 亞 太 區 主 要 的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和 投 資 平 台, 業 務 發 展 迅 速 至 2014 年 年 底, 香 港 的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合 計 資 產 為 18 萬 億 港 元, 按 年 上 升 10.5% 來 自 海 外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持 續 增 加,2014 年 增 長 9%, 佔 基 金 管 理 業 務 逾 七 成 前 年, 我 建 議 全 面 寬 免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下 稱 ETF ) 轉 讓 的 印 花 稅, 促 進 本 港 ETF 市 場 的 發 展 有 關 法 例 已 在 去 年 得 到 立 法 會 通 過 並 生 效 在 2015 年,ETF 平 均 每 日 成 交 額 比 2014 年 上 升 86%, 增 加 至 88 億 元 2015 年 9 月, 香 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的 資 本 總 值 1,200 億 美 元, 在 亞 洲 排 名 第 二 香 港 現 時 有 410 家 私 募 基 金 公 司, 當 中 350 家 以 香 港 為 地 區 總 部 為 了 進 一 步 推 動 私 募 基 金 業 的 發 展, 我 們 已 容 許 私 募 基 金 享 有 離 岸 基 金 的 利 得 稅 豁 免, 以 吸 引 更 多 離 岸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香 港 開 拓 業 務, 帶 動 對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的 需 求 為 吸 引 更 多 跨 國 和 內 地 企 業 在 香 港 成 立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我 們 已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讓 企 業 在 符 合 條 件 下, 在 計 算 利 得 稅 時 可 獲 扣 減 經 營 集 團 內 部 融 資 業 務 的 利 息 支 出, 以 及 就 合 資 格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的 利 潤, 寬 減 利 得 稅 50% 我 們 已 於 今 年 1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為 引 入 開 放 式 基 金 型 公 司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令 香 港 的 基 金 註 冊 平 台 更 多 元 化
110 11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綠 色 金 融 投 資 環 保 項 目 的 綠 色 金 融 業 務, 備 受 環 球 市 場 重 視 十 三 五 規 劃 建 議 發 展 綠 色 金 融, 國 家 的 金 融 機 構 正 積 極 推 廣 這 方 面 的 融 資 產 品, 包 括 綠 色 金 融 債 券, 為 投 資 回 報 期 較 長 遠 的 環 保 項 目 集 資, 例 如 再 生 能 源 技 術 廢 物 處 理 和 污 水 處 理 等 我 們 會 加 強 宣 傳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的 優 勢, 凸 顯 我 們 發 展 綠 色 金 融 產 品 的 條 件, 鼓 勵 業 界 參 與 機 管 局 亦 會 着 手 研 究 利 用 綠 色 金 融 債 券 作 為 融 資 渠 道 的 可 行 性 證 券 市 場 香 港 去 年 的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IPO) 集 資 額 2,600 億 元, 全 球 排 名 第 一, 比 2014 年 增 加 12% 面 對 龐 大 而 複 雜 的 證 券 市 場, 我 們 須 不 斷 檢 視 有 關 規 管 制 度 精 簡 程 序 提 升 市 場 效 率 和 質 素,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首 選 集 資 中 心 的 地 位 證 監 會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計 劃 在 短 期 內 就 提 升 上 市 規 管 架 構 進 行 聯 合 公 眾 諮 詢 零 售 債 券 我 們 自 2011 年 起 在 政 府 債 券 計 劃 下 發 行 了 5 批 零 售 通 脹 掛 鈎 債 券 ( 下 稱 ibond ), 反 應 熱 烈, 提 高 了 市 民 對 零 售 債 券 的 認 識 和 興 趣 我 會 按 現 行 模 式, 再 發 行 一 次 年 期 為 3 年, 不 多 於 100 億 元 的 ibond 金 管 局 稍 後 會 公 布 發 行 細 節 培 育 人 才 在 新 經 濟 秩 序 下, 各 經 濟 體 之 間 的 競 爭 激 烈, 為 保 持 香 港 長 遠 的 競 爭 力, 社 會 需 要 更 多 熟 悉 創 新 科 技 和 掌 握 專 門 技 術 的 人 才 這 些 人 才 必 須 具 備 廣 闊 的 視 野 和 對 國 際 事 務 有 一 定 的 認 識, 方 能 推 動 香 港 的 知 識 型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拓 展 更 多 新 市 場 教 育 一 直 是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的 主 要 範 疇, 年 度 的 開 支 為 750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21.5%, 在 10 年 間 增 加 七 成 在 上 世 紀 八 九 十 年 代 出 生 的 一 代, 普 遍 接 受 良 好 的 基 礎 教 育, 成 為 各 行 各 業 的 生 力 軍 政 府 會 繼 續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培 育 人 才, 不 斷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實 習 交 流 機 會 和 鼓 勵 在 職 人 士 持 續 進 修, 做 到 通 才 及 專 才 知 識 兼 備, 令 香 港 的 新 一 代 能 夠 在 新 經 濟 秩 序 下, 保 持 優 勢, 有 機 會 一 展 所 長
11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實 習 和 交 流 我 在 去 年 10 月 推 出 中 學 資 訊 科 技 增 潤 計 劃, 為 具 潛 質 的 學 生 提 供 深 入 培 訓 我 們 已 成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籌 和 推 動 計 劃, 成 員 包 括 國 際 商 業 機 器 (IBM) 谷 歌 (Google) 微 軟 (Microsoft) 和 華 為 在 未 來 兩 年,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合 作, 舉 辦 活 動 和 安 排 實 習 機 會, 為 香 港 未 來 發 展 培 育 資 訊 科 技 專 才 我 們 會 提 升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下 實 習 研 究 員 計 劃 的 每 月 津 貼 額, 並 擴 展 計 劃 至 數 碼 港 和 科 學 園 的 培 育 公 司 和 中 小 企 租 戶, 以 及 由 創 科 創 投 基 金 注 資 的 初 創 企 業, 鼓 勵 更 多 大 學 畢 業 生 投 身 創 新 科 技 去 年, 香 港 青 年 聯 會 和 香 港 金 融 青 年 會 首 次 舉 辦 金 融 青 年 匯 暑 期 實 習 活 動, 支 持 20 名 香 港 大 學 生 到 北 京 的 金 融 機 構 實 習, 擴 闊 人 脈 和 視 野 今 年 政 府 會 提 供 資 助, 將 實 習 名 額 增 加 至 40 名, 合 作 機 構 包 括 中 投 公 司 和 絲 路 基 金 我 們 和 上 海 市 於 2012 年 推 出 滬 港 金 融 專 業 大 學 本 科 生 交 流 及 考 察 計 劃, 讓 香 港 學 生 了 解 內 地 金 融 市 場 的 前 景 和 動 態 政 府 會 在 今 年 資 助 30 名 本 地 大 學 生 參 與 計 劃 香 港 駐 新 加 坡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自 2014 年 起 推 出 東 盟 實 習 計 劃, 至 今 已 為 大 約 300 名 學 生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讓 他 們 實 地 了 解 東 盟 各 國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文 化 計 劃 會 在 2016 年 起 擴 展 至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和 恒 生 管 理 學 院, 合 共 11 所 院 校 專 業 培 訓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培 育 切 合 本 港 需 要 的 專 才, 我 們 在 本 學 年 起 推 出 9 億 6,000 萬 元 的 計 劃, 資 助 學 生 修 讀 指 定 專 業 的 自 資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包 括 護 理 建 築 工 程 檢 測 認 證 創 意 工 業 物 流 和 旅 遊 與 款 待 為 進 一 步 鼓 勵 持 續 進 修, 我 會 在 下 學 年 起 推 行 為 期 3 屆 的 試 行 計 劃, 向 兼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指 定 專 業 課 程 的 人 士 提 供 學 費 資 助 課 程 涵 蓋 建 築 工 程 和 科 技 等 範 疇, 總 承 擔 額 為 2 億 元, 預 計 有 人 受 惠
112 11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建 造 業 方 面, 我 們 過 去 6 年 已 撥 款 4 億 2,000 萬 元, 支 持 建 造 業 議 會 加 強 培 訓 和 宣 傳, 吸 引 更 多 新 人 入 行 截 至 2015 年, 已 有 名 半 熟 練 技 術 工 人 完 成 培 訓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加 強 從 業 員 的 技 能, 提 供 清 晰 的 晉 升 階 梯,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增 加 建 造 業 人 手 2014 年 起 推 出 的 零 售 業 職 學 創 前 路 先 導 計 劃, 資 助 從 業 員 修 讀 文 憑 課 程, 並 同 時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計 劃 受 業 界 歡 迎, 參 與 的 品 牌 商 戶 有 50 個, 預 期 可 培 訓 名 人 才 這 項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提 升 專 業 水 平, 豎 立 清 晰 的 事 業 發 展 階 梯, 有 助 零 售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金 融 業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在 保 險 和 資 產 財 富 管 理 行 業, 尤 其 明 顯 我 在 去 年 提 出 撥 款 1 億 元 推 行 3 年 的 先 導 計 劃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下 半 年 起 資 助 從 業 員 接 受 培 訓,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同 時 向 大 學 生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讓 他 們 了 解 行 業 的 工 作 性 質 和 就 業 機 會, 為 金 融 業 提 供 新 血 土 地 資 源 土 地 是 經 濟 和 社 會 持 續 發 展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政 府 會 繼 續 增 加 供 應, 滿 足 香 港 的 住 屋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維 持 香 港 長 遠 競 爭 力 住 宅 用 地 公 營 房 屋 方 面, 按 照 最 新 的 推 算, 政 府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10 年 期 的 公 營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為 28 萬 個 單 位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須 動 用 大 量 資 源 落 實 10 年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預 計 其 現 金 和 投 資 結 餘 會 在 2020 年 3 月 底 降 至 160 億 元 我 已 將 2015 年 的 450 億 元 投 資 收 益 撥 入 房 屋 儲 備 金, 連 同 2014 年 的 撥 備, 以 及 累 積 投 資 收 益, 房 屋 儲 備 金 現 時 結 餘 為 740 億 元 待 政 府 和 房 委 會 就 政 府 財 政 支 援 的 安 排 達 成 共 識 後, 我 們 會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申 請 動 用 房 屋 儲 備 金, 支 持 長 遠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至 於 私 營 房 屋, 政 府 估 計 年 度 私 人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量 可 興 建 超 過 2 萬 個 單 位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有 29 幅 住 宅 用 地, 可 供 興 建 約 個 單 位, 其 中 14 幅 是 新 增 用 地 計 及 鐵 路 物 業 發 展 市 區 重 建 局 私 人 重 建 和 發 展 項 目, 我 們 預 計 年 度 私 人 房 屋 土 地 潛 在 供 應 量 可 供 興 建 個 單 位 發 展 局 局 長 會 在 明 天 公 布 下 一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11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土 地 供 應 增 加, 市 場 預 期 美 國 加 息, 樓 市 自 去 年 年 中 出 現 調 整, 住 宅 交 投 轉 趨 淡 靜, 樓 價 自 10 月 起 連 跌 4 個 月, 截 至 今 年 1 月 累 計 下 跌 9% 鑒 於 未 來 利 率 會 逐 步 上 調, 本 地 住 宅 中 期 供 應 量 有 所 增 加, 加 上 經 濟 前 景 充 滿 不 確 定 因 素, 會 增 添 樓 市 調 整 的 壓 力 市 民 作 出 置 業 決 定 前, 應 該 小 心 衡 量 各 種 潛 在 風 險, 特 別 是 利 息 上 調 對 供 樓 負 擔 的 影 響, 要 量 力 而 為 商 業 用 地 政 府 在 年 度 共 推 售 3 幅 商 貿 用 地, 可 提 供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下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包 括 8 幅 商 業 / 商 貿 用 地 和 3 幅 酒 店 用 地, 可 分 別 提 供 54 萬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及 個 酒 店 房 間 政 府 會 繼 續 循 不 同 途 徑 增 加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除 了 出 售 旺 角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和 分 階 段 落 實 灣 仔 3 座 政 府 大 樓 的 搬 遷 計 劃 外, 我 們 會 : ( 一 ) 重 置 觀 塘 和 九 龍 灣 兩 個 行 動 區 內 的 政 府 設 施, 預 計 可 釋 放 56 萬 平 方 米 商 業 和 寫 字 樓 樓 面 面 積 ; ( 二 ) 將 中 環 美 利 道 多 層 停 車 場 改 作 商 業 用 途, 預 計 可 提 供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 及 ( 三 ) 重 新 發 展 金 鐘 廊 用 地, 可 提 供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關 顧 民 生 政 府 一 直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改 善 民 生 除 了 教 育 外, 醫 療 服 務 和 社 會 福 利 亦 是 政 府 開 支 的 主 要 政 策 組 別 在 年 度, 這 3 方 面 的 預 算 經 常 開 支 為 1,980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六 成, 較 10 年 前 增 加 超 過 八 成 投 資 醫 療 年 度 醫 療 衞 生 的 經 常 開 支 為 570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16.5%, 較 10 年 前 增 幅 超 過 九 成 為 應 對 人 口 老 化, 政 府 已 預 留 2,000 億 元 的 專 款 承 擔, 讓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可 以 更 長 遠 和 靈 活 地 規 劃 未 來 10 年 的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擴 充 和 更 新 醫 療 設 施
114 11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這 個 發 展 計 劃 是 一 項 龐 大 的 投 資, 可 提 供 額 外 張 病 床, 較 現 時 增 加 18%, 而 手 術 室 的 數 量 亦 會 增 加 40%, 至 320 個 專 科 門 診 的 服 務 量, 將 由 現 時 每 年 的 680 萬 人 次, 大 幅 上 升 四 成 至 萬 在 地 區 層 面, 政 府 會 在 旺 角 石 硤 尾 和 北 區 設 立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普 通 科 診 所 每 年 可 額 外 提 供 41 萬 人 次 的 服 務 這 發 展 計 劃 會 重 建 和 擴 建 多 間 醫 院, 包 括 廣 華 醫 院 聯 合 醫 院 瑪 麗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靈 實 醫 院 聖 母 醫 院 屯 門 醫 院 手 術 室 大 樓 北 區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荔 景 大 樓 和 葛 量 洪 醫 院 新 醫 院 方 面, 啟 德 發 展 區 內 的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會 在 10 年 內 分 兩 期 進 行, 提 供 張 病 床, 並 設 有 腫 瘤 科 中 心, 以 及 全 港 首 個 神 經 科 學 中 心 等 設 施 政 府 會 向 醫 管 局 撥 款 100 億 元 設 立 基 金, 利 用 投 資 回 報, 加 強 推 行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政 府 亦 會 向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提 供 40 億 元 的 貸 款, 發 展 一 所 非 牟 利 私 家 醫 院 支 援 弱 勢 社 羣 政 府 一 直 在 社 會 福 利 範 疇 採 取 積 極 進 取 的 措 施, 照 顧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在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的 經 常 開 支 預 算 為 660 億 元, 佔 整 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19%, 較 10 年 前 增 加 1 倍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正 積 極 籌 劃 安 老 服 務 計 劃 方 案, 為 香 港 的 安 老 服 務 作 長 遠 規 劃 政 府 亦 透 過 一 系 列 前 瞻 性 的 措 施,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令 長 者 服 務 需 求 持 續 增 長 的 挑 戰, 包 括 : ( 一 ) 加 強 和 優 化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切 合 長 者 居 家 安 老 的 意 願 政 府 自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1 億 7,000 萬 元, 增 加 個 改 善 家 居 和 社 區 照 顧 名 額 ; 以 及 由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1,700 萬 元, 增 加 160 個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名 額 ; ( 二 ) 加 快 增 加 安 老 宿 位 和 提 升 宿 位 質 素 我 們 會 由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1 億 4,000 萬 元, 增 加 資 助 安 老 宿 位, 改 善 現 有 院 舍 的 服 務 ; 以 及 陸 續 提 升 在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下, 個 宿 位 的 質 素 ;
11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 三 ) 為 安 老 服 務 設 施 作 規 劃 我 們 已 在 15 個 發 展 項 目 或 空 置 建 築 物 內, 預 留 地 方 興 建 和 改 建 安 老 院 舍 和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我 們 正 積 極 推 行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透 過 重 建 或 擴 建 現 有 服 務 設 施, 增 加 安 老 服 務 名 額 ; 及 ( 四 ) 試 驗 安 老 服 務 新 模 式 自 2013 年 9 月, 政 府 以 錢 跟 人 走 和 共 同 付 款 模 式, 透 過 獎 券 基 金 撥 款 10 億 元, 推 出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券 試 驗 計 劃 計 劃 將 在 今 年 擴 展 至 全 港 18 區, 服 務 券 數 目 會 增 加 至 張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亦 正 積 極 研 究 推 行 長 者 院 舍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券, 政 府 已 預 留 8 億 元, 在 為 期 3 年 的 試 驗 計 劃 提 供 張 服 務 券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 在 2011 年 推 出 安 老 按 揭 計 劃 以 來, 收 到 宗 申 請, 去 年 的 數 目 比 2014 年 增 加 八 成 我 們 會 加 強 宣 傳, 讓 更 多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透 過 該 計 劃, 每 月 獲 得 穩 定 收 入,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在 自 己 熟 悉 的 居 所, 安 享 晚 年 為 了 讓 更 多 擁 有 資 助 房 屋 的 長 者 參 與 計 劃, 我 建 議 按 揭 證 券 公 司 進 一 步 和 相 關 機 構 探 討 將 計 劃 擴 展 至 未 補 價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不 少 長 者 對 穩 定 回 報 的 投 資 產 品 有 需 求 我 鼓 勵 業 界 開 發 這 個 潛 力 龐 大 的 銀 色 市 場, 提 供 更 多 合 適 的 產 品 政 府 會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以 年 滿 65 歲 的 本 地 居 民 為 對 象, 於 今 明 兩 年 發 行 銀 色 債 券 (Silver Bond), 首 批 為 3 年 期 金 管 局 將 稍 後 公 布 細 節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對 未 來 的 公 共 財 政 影 響 深 遠 為 改 善 有 需 要 長 者 的 退 休 保 障, 我 已 預 留 500 億 元 扶 貧 委 員 會 正 就 如 何 改 善 退 休 保 障 進 行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任 何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在 財 政 上 必 須 是 可 持 續, 避 免 將 龐 大 的 退 休 保 障 支 出 轉 嫁 下 一 代 我 希 望 社 會 各 界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共 同 探 討 切 合 香 港 需 要 而 又 可 持 續 的 方 案 在 兒 童 和 家 庭 方 面, 政 府 自 今 年 起, 每 年 撥 款 29 億 元 實 施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計 劃, 鼓 勵 就 業 以 及 支 援 有 兒 童 的 基 層 家 庭, 紓 緩 跨 代 貧 窮 為 協 助 婦 女 兼 顧 家 庭 和 工 作, 政 府 自 去 年 增 加 了 合 資 格 幼 兒 中 心 的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名 額 後, 會 繼 續 分 階 段 增 加 個 名 額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第 一 季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為 祖 父 母 提 供 照 顧 幼 兒 的 訓 練
116 11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我 們 會 在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1 億 8,000 萬 元, 加 強 多 項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住 宿 照 顧 特 別 交 通 和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支 援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和 他 們 的 家 人 不 少 市 民 關 注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一 次 性 電 費 補 貼 餘 額 這 項 紓 緩 措 施 有 效 期 會 在 2016 年 6 月 底 屆 滿 直 至 去 年 10 月,7% 合 資 格 用 戶 仍 然 未 用 完 補 貼 我 會 將 餘 額 的 有 效 期 最 後 1 次 延 長 兩 年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公 共 財 政 作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我 有 責 任 確 保 公 共 財 政 的 可 持 續 性, 兼 顧 短 中 長 期 的 需 要 和 發 展 政 府 開 支 要 配 合 施 政 用 得 其 所 ; 政 府 收 入 秉 持 簡 單 低 稅 制 避 免 過 分 依 賴 一 兩 項 稅 收 緊 守 用 者 自 付 原 則 ; 而 財 政 預 算 須 量 入 為 出 避 免 赤 字, 與 經 濟 增 長 相 適 應 資 源 運 用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勞 動 力 減 少 和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政 府 必 須 控 制 開 支 增 長 的 步 伐 我 在 年 度 實 施 為 期 3 年 的 控 制 開 支 措 施, 要 求 各 政 策 局 重 組 和 省 掉 不 合 時 宜 的 工 序 重 訂 優 次, 提 升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率, 目 標 是 在 3 個 年 度 內 節 省 2% 的 經 營 開 支, 將 騰 出 的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全 數 回 饋 各 政 策 局, 推 行 新 服 務 近 日 社 會 對 基 建 項 目 超 支 問 題 甚 為 關 注 工 程 項 目 由 規 劃 研 究 設 計 建 造 到 落 成 啟 用, 需 時 甚 長, 當 中 涉 及 許 多 不 確 定 因 素, 包 括 巖 土 情 況 建 築 材 料 價 格 上 漲 工 資 上 升 經 濟 周 期 起 落, 以 至 施 工 期 間 遇 到 未 能 預 計 的 情 況, 都 可 能 導 致 項 目 超 支 大 型 基 建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更 為 嚴 峻 為 加 強 管 理 工 務 工 程 的 造 價, 我 在 去 年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審 視 工 程 價 格 上 升 的 原 因 和 制 訂 改 善 措 施 我 要 求 發 展 局 設 立 一 個 跨 專 業 辦 公 室, 在 未 來 3 年 全 面 檢 討 工 務 工 程 指 引, 減 省 非 必 要 的 設 計 和 合 約 要 求, 並 嚴 格 審 視 300 個 主 要 新 工 程 項 目 的 造 價 預 算, 向 我 定 期 匯 報 進 展, 務 求 控 制 造 價 我 們 會 引 入 更 多 競 爭, 改 善 工 序 和 加 強 培 訓, 提 高 生 產 力 在 保 障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及 本 地 工 人 工 資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我 們 會 透 過 優 化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減 少 人 手 不 足 導 致 工 程 延 誤 和 超 支 的 情 況
11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近 期 建 造 工 程 費 用 波 動, 工 程 的 投 標 價 格 不 時 高 出 預 期 為 避 免 回 標 價 格 太 高 而 須 申 請 額 外 撥 款, 我 們 已 敦 促 部 門 就 爭 議 性 較 小 的 項 目, 包 括 學 校 醫 院 等 民 生 項 目, 先 進 行 招 標 工 作, 才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以 便 提 供 更 準 確 的 工 程 預 算 收 入 保 障 保 障 收 入 方 面, 政 府 近 年 致 力 優 化 稅 務 條 例, 確 保 香 港 維 持 一 個 公 平 的 稅 務 環 境, 與 國 際 標 準 接 軌, 提 高 競 爭 力 政 府 剛 於 今 年 1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落 實 稅 務 事 宜 自 動 交 換 財 務 帳 戶 資 料 的 國 際 標 準 我 希 望 立 法 工 作 能 夠 盡 早 完 成, 讓 香 港 履 行 承 諾, 如 期 在 2018 年 進 行 首 次 自 動 資 料 交 換 香 港 亦 須 落 實 20 國 集 團 應 對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轉 移 的 方 案 我 們 會 進 行 研 究, 諮 詢 業 界, 並 考 慮 參 與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正 在 擬 訂 的 跨 國 框 架 過 去 3 年, 我 們 努 力 推 動 各 部 門 定 期 檢 討 收 費 除 了 因 政 策 考 慮 而 提 供 資 助 的 服 務 外, 政 府 服 務 一 直 按 收 回 成 本 和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收 費 大 部 分 部 門 已 重 新 啟 動 檢 討 收 費 的 機 制 相 關 收 費 由 年 度 逐 步 上 升, 近 3 年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4 億 元 財 政 儲 備 香 港 近 年 財 政 相 對 穩 健, 政 府 錄 得 多 年 盈 餘, 預 計 財 政 儲 備 至 2016 年 3 月 底 達 8,600 億 元, 相 等 於 24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財 政 儲 備 是 政 府 可 動 用 的 全 部 資 金, 未 扣 除 必 須 承 擔 的 開 支, 包 括 3,000 億 元 的 工 程 承 擔 額, 以 及 8,000 億 元 的 法 定 退 休 金 財 政 儲 備 是 我 們 重 要 的 經 濟 支 柱, 確 保 港 元 穩 定 應 對 經 濟 周 期 轉 變 和 人 口 老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大 家 可 能 還 記 得 在 1998 年 至 2004 年, 我 們 面 對 嚴 峻 的 經 濟 困 境, 有 5 年 錄 得 財 政 赤 字, 消 耗 了 四 成 財 政 儲 備 長 期 耗 用 儲 備 來 應 付 不 斷 膨 脹 的 經 常 開 支 是 不 可 持 久 的 經 常 開 支 需 要 由 可 持 續 的 收 入 來 應 付 為 確 保 香 港 財 政 穩 健, 應 付 可 能 遇 見 的 衝 擊, 我 們 必 須 恪 守 審 慎 理 財 量 入 為 出 的 原 則
118 11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為 處 理 預 期 結 構 性 赤 字 衍 生 的 問 題, 我 成 立 了 未 來 基 金, 在 我 們 財 政 仍 可 負 擔 時, 把 部 分 儲 備 作 長 遠 投 資 我 已 指 示 金 管 局 將 財 政 儲 備 中 的 2,200 億 元 土 地 基 金 的 結 餘 作 為 未 來 基 金 的 首 筆 資 金, 並 注 入 年 度 實 際 財 政 盈 餘 的 三 分 之 一 金 管 局 會 將 未 來 基 金 其 中 一 半 款 項 分 階 段 投 放 在 外 匯 基 金 的 長 期 增 長 組 合, 增 加 回 報 前 瞻 性 籌 劃 我 在 編 製 預 算 案 時, 着 意 多 為 香 港 的 長 遠 需 要 作 部 署, 包 括 設 立 房 屋 儲 備 金 支 持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為 10 年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撥 備 2,000 億 元, 以 及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作 長 遠 投 資 策 略 政 府 日 後 會 繼 續 為 重 大 財 政 承 擔, 作 前 瞻 性 籌 劃,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和 民 生 服 務 的 需 求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年 度 政 府 收 入 的 修 訂 預 算 是 4,570 億 元, 較 原 來 預 算 低 4.2%, 即 200 億 元, 主 要 反 映 為 房 屋 儲 備 金 撥 備 450 億 元 的 安 排, 以 及 不 同 收 入 的 變 動 賣 地 收 入 較 原 來 預 算 少 80 億 元, 即 11.6%, 主 要 由 於 個 別 土 地 未 能 按 時 出 售 過 去 1 年 香 港 的 股 票 市 場 表 現 反 覆, 去 年 上 半 年 交 投 活 躍, 全 年 印 花 稅 收 入 比 預 期 多 140 億 元, 即 28% 薪 俸 稅 和 利 得 稅 合 計 比 預 期 高 出 170 億 元, 即 8.9% 政 府 支 出 方 面, 預 計 修 訂 預 算 為 4,270 億 元, 較 原 來 預 算 低 3.1%, 即 140 億 元 主 要 是 財 委 會 未 必 能 夠 如 期 在 年 度 內 完 成 審 議 100 億 元 撥 款 申 請, 為 醫 管 局 提 供 基 金, 推 行 公 私 營 協 作 總 的 來 說, 我 預 計 年 度 的 盈 餘 為 300 億 元 財 政 儲 備 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 預 計 為 8,600 億 元, 相 等 於 24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行 政 長 官 在 上 月 公 布 施 政 報 告 時, 宣 布 一 系 列 涉 及 2,200 億 元 的 政 策 措 施, 我 會 在 財 政 資 源 上 作 出 全 面 配 合
11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年 度 的 政 府 經 營 開 支 預 計 為 3,800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1.1%, 即 380 億 元 經 常 開 支 佔 經 營 開 支 超 過 九 成, 即 3,500 億 元,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6.7%, 即 220 億 元 我 預 計 非 經 營 開 支 為 1,100 億 元, 包 括 790 億 元 的 基 本 工 程 開 支 現 時 多 項 工 程 正 處 於 施 工 高 峰 期, 預 計 基 本 工 程 開 支 在 往 後 數 年 會 維 持 在 較 高 水 平, 不 過, 令 人 憂 慮 的 是, 立 法 會 審 議 工 程 項 目 的 進 度 緩 慢, 積 壓 大 量 撥 款 建 議, 延 遲 眾 多 與 民 生 有 關 項 目 的 開 展 公 務 員 編 制 在 年 度 將 達 個 職 位,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個 職 位, 增 幅 為 1.3%, 主 要 原 因 是 各 部 門 均 增 加 人 手, 推 行 新 政 策 和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政 府 下 年 度 的 總 開 支 預 計 達 到 4,900 億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4% 公 共 開 支 將 相 當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21.2% 年 度 的 總 收 入 預 計 為 5,000 億 元 入 息 和 利 得 稅 預 計 為 2,060 億 元 賣 地 收 入 預 算 為 670 億 元 總 的 來 說, 我 預 計 來 年 帳 目 將 錄 得 110 億 元 的 綜 合 盈 餘 在 2017 年 3 月 底, 財 政 儲 備 預 計 為 8,700 億 元, 相 當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35.2%, 或 21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中 期 財 政 預 測 環 球 經 濟 近 年 增 長 偏 低 和 不 均 衡, 未 來 數 年 外 圍 經 濟 環 境 亦 會 不 明 朗 中 期 而 言, 香 港 經 濟 在 2017 年 至 2020 年 間, 預 計 平 均 每 年 實 質 增 長 3%, 低 於 過 去 10 年 3.4% 的 趨 勢 增 長 ; 基 本 通 脹 率 則 預 計 平 均 為 2.5% 由 年 度 起 的 4 個 年 度, 我 估 計 經 營 帳 目 會 每 年 錄 得 盈 餘, 非 經 營 帳 目 則 會 出 現 赤 字 綜 合 帳 目 會 在 年 度 和 年 度 出 現 赤 字, 主 要 反 映 政 府 為 醫 療 改 革 和 退 休 保 障 的 財 政 撥 備 整 體 而 言, 政 府 的 中 期 財 政 狀 況 保 持 穩 健 在 2021 年 3 月 底, 預 計 財 政 儲 備 會 有 8,350 億 元, 相 當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28.3%, 或 18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120 12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結 語 主 席, 我 在 去 年 的 預 算 案 前 夕, 開 設 了 一 個 Facebook 帳 戶, 希 望 可 以 利 用 一 個 較 多 年 輕 人 使 用 的 途 徑, 為 市 民 大 眾 介 紹 預 算 案, 擴 闊 和 更 新 跟 大 家 溝 通 的 渠 道 社 交 媒 體 讓 我 有 多 一 個 角 度 觀 察 市 民 的 生 活, 聆 聽 大 家 的 心 聲, 包 括 一 些 在 傳 統 媒 體 聽 不 到 的 信 息, 一 些 被 社 會 主 流 忽 略 的 聲 音 一 年 過 去, 我 對 當 前 香 港 的 狀 況 有 了 多 一 重 體 會 相 信 不 少 朋 友 都 會 有 同 感, 當 前 的 香 港 躁 動 不 安, 充 滿 矛 盾 的 狀 態 令 不 少 人 感 到 窒 息 和 無 力 這 一 種 氣 氛, 自 1 年 半 前 非 法 佔 領 運 動 之 後 持 續 惡 化, 即 使 政 制 問 題 已 經 隨 着 政 改 被 拉 倒 而 過 去, 社 會 對 立 情 況 卻 並 無 得 到 紓 緩, 反 而 變 得 更 加 尖 銳 政 治 爭 拗 在 議 會 內 外 蔓 延, 敵 對 立 場 劍 拔 弩 張, 議 會 無 法 平 心 靜 氣 議 事 論 事, 社 會 亦 失 去 了 對 話 的 空 間 作 為 香 港 一 分 子, 我 對 這 情 況 感 到 憂 慮 造 成 今 天 的 局 面, 成 因 千 絲 萬 縷 我 們 除 了 要 真 正 了 解 問 題 所 在, 更 重 要 是 要 有 決 心 去 解 決 困 局 如 果 我 們 任 由 問 題 惡 化, 香 港 的 未 來 必 然 會 更 加 紛 亂, 下 一 代 將 會 在 仇 恨 的 氣 氛 中 成 長 有 一 位 政 治 家 曾 經 說 過 : 我 們 的 問 題 是 人 為 的, 所 以 人 自 然 有 方 法 將 問 題 解 決 解 決 香 港 的 問 題, 我 們 當 然 要 依 靠 我 們 自 己, 不 可 能 假 手 於 人 當 各 方 面 都 能 夠 放 低 短 期 的 政 治 考 慮, 重 視 香 港 的 長 遠 利 益, 社 會 才 有 機 會 回 歸 理 性 這 個 過 程 會 是 相 當 漫 長, 我 們 需 要 恆 心 忍 耐, 讓 社 會 一 步 一 步 復 元 過 去, 香 港 人 曾 踏 遍 刺 腳 的 彎 路, 我 們 經 歷 過 戰 亂 貧 窮 疫 症 經 濟 衰 退 和 金 融 危 機, 就 算 曾 經 跌 倒, 最 後 我 們 都 能 夠 找 到 出 路, 當 中 獲 取 的 經 驗, 令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制 度 更 加 完 善, 社 會 更 加 多 元 回 顧 昔 日 的 路, 我 相 信 香 港 人 同 樣 有 能 力 和 智 慧 應 付 眼 前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我 們 總 有 一 天 能 夠 打 破 僵 局, 我 更 加 相 信 在 雨 過 天 晴 之 後, 我 們 對 和 諧 團 結 的 社 會, 將 會 更 加 珍 惜 去 年, 香 港 足 球 隊 在 世 界 盃 外 圍 賽 中 屢 遇 勁 敵, 但 我 們 一 直 沒 有 放 棄 我 很 清 晰 記 得 迎 戰 卡 塔 爾 隊 當 晚, 即 使 我 們 落 後 3 球, 球 員 和 球 迷 依 然 是 上 下 一 心, 堅 持 到 底, 在 最 後 5 分 鐘 都 然 能 夠 追 回 兩 球 雖 然 輸 了 比 賽, 但 他 們 永 不 言 敗 的 精 神, 贏 盡 了 香 港 人 的 心 這 場 比
12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賽 的 意 義 超 越 了 勝 敗, 令 我 相 信 憑 着 對 香 港 的 愛, 就 算 前 面 的 路 有 多 崎 嶇, 我 們 都 一 樣 可 以 克 服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 在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之 前, 預 算 案 交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本 會 現 在 暫 停 會 議, 下 午 3 時 恢 復 下 午 12 時 24 分 pm 會 議 暫 停 Meeting suspended. 下 午 3 時 正 3 pm 會 議 隨 而 恢 復 Council then resumed.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uncil went into Committee.
122 12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法 案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審 議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繼 續 進 行 第 一 項 辯 論 :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第 一 組 修 正 案, 以 修 正 第 及 78 條 修 正 案 旨 在 就 版 權 豁 免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李 卓 人 議 員,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COPYRIGHT (AMENDMENT) BILL 2014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修 正 案 由 羊 年 一 直 辯 論 至 猴 年 主 席, 曾 俊 華 司 長 剛 在 今 天 提 到, 一 切 問 題 是 人 為 問 題, 而 人 為 問 題 自 有 方 法 解 決, 可 由 人 來 解 決 當 然, 放 在 我 們 面 前 有 關 版 權 條 例 的 問 題, 就 是 該 如 何 處 理 泛 民 提 出 的 3 項 修 正 案, 包 括 我 們 現 在 審 議 就 版 權 豁 免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早 前, 陳 鑑 林 議 員 成 功 召 開 了 一 次 四 方 會 議, 但 成 功 召 開 會 議 代 表 甚 麼? 是 否 代 表 可 成 功 解 決 問 題? 既 然 曾 俊 華 司 長 認 為 這 是 人 為 問 題, 他 是 否 也 應 該 到 來 幫 忙 解 決 這 問 題? 我 在 上 次 召 開 的 四 方 會 議 上 聽 到, 無 論 是 建 制 或 泛 民 人 士, 當 談 到 如 何 解 決 版 權 條 例 的 修 訂 時, 都 指 向 蘇 錦 樑 局 長 一 人, 指 他 有 責 任 解 決 目 前 的 困 局, 所 以 希 望 他 做 些 工 作 當 天 會 議 的 結 論 很 清 楚, 大 家 只 期 望 蘇 錦 樑 局 長 做 些 工 作, 但 我 們 卻 看 不 到 蘇 錦 樑 局 長 做 了 甚 麼 如 果 是 人 為 問 題 應 由 人 來 解 決, 那 麼 應 由 誰 來 解 決? 如 果 蘇 錦 樑 局 長 甚 麼 也 不 做, 應 由 誰 來 接 手? 由 曾 俊 華 司 長 接 手 嗎? 我 認 為 蘇 錦 樑 局 長 在 那 次 會 議 上 的 說 法, 等 於 表 示 不 會 有 任 何 行 動, 因 為 他 說 如 果 版 權 擁 有 人 及 網 民 能 達 致 共 識, 問 題 便 可 解 決 這 點 誰 都 知 道, 如 果 大 家 有 共 識, 問 題 當 然 可 解 決 ; 如 果 有 共 識, 根 本 無 需 蘇 局 長, 問 題 自 然 可 獲 得 解 決 問 題 是, 究 竟 現 在 政 府 對 社 會 發
12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揮 甚 麼 作 用 政 府 的 作 用 應 是 在 大 家 出 現 分 歧 而 不 能 達 致 共 識 時 進 行 協 調 所 有 議 員, 不 單 是 泛 民, 也 包 括 建 制 派 議 員, 在 那 次 四 方 會 議 上 均 表 示, 協 調 的 責 任 在 蘇 錦 樑 局 長 現 已 踏 進 猴 年, 猴 子 理 應 靈 活, 我 想 知 道, 蘇 錦 樑 局 長 能 為 版 權 條 例 帶 來 甚 麼 靈 活 的 思 維, 令 大 家 可 以 把 分 歧 收 窄, 以 致 可 就 一 項 或 數 項 修 訂 達 成 共 識, 最 終 把 問 題 解 決, 而 不 是 繼 續 在 這 裏 辯 論 當 然, 道 理 是 越 辯 越 明, 建 制 派 議 員 常 說 大 家 應 多 辯 論 多 聽 意 見 多 發 言, 但 多 發 言 及 多 聽 意 見, 最 終 也 不 會 令 他 們 改 變 投 票 意 向, 這 樣 並 不 理 想 如 果 建 制 派 議 員 能 獨 立 思 考, 聽 完 意 見 後 可 作 出 決 定, 那 麼 大 家 辯 論 後 或 會 有 轉 機, 情 況 便 不 同 了 可 是, 大 家 也 知 道, 辯 論 不 能 扭 轉 建 制 派 議 員 的 投 票 意 向 我 相 信 政 府 如 果 能 處 理 網 民 與 版 權 擁 有 人 之 間 所 謂 沒 有 共 識 的 問 題, 能 作 出 協 調, 才 會 有 出 路 但 是... 全 委 會 主 席 : 李 卓 人 議 員, 這 已 是 你 第 二 次 發 言, 請 你 針 對 應 否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發 言 李 卓 人 議 員 : 是 的, 我 明 白 主 席, 我 現 在 也 是 希 望 朝 着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向 發 言 關 於 修 訂 本 身, 建 制 派 議 員 在 上 次 會 議 上 常 常 提 到 所 謂 立 約 的 自 由 精 神, 我 想 向 他 們 進 行 游 說 我 們 有 立 約 的 自 由, 但 我 們 立 法 的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能 在 版 權 擁 有 人 與 市 民 的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如 果 合 約 竟 然 可 以 凌 駕 法 例, 便 會 令 情 況 完 全 失 去 平 衡 主 席, 我 參 考 過 一 些 資 料, 其 實 英 國 也 曾 討 論 這 問 題, 並 在 2011 年 發 表 了 一 份 獨 立 研 究 報 告, 其 中 圖 書 館 及 檔 案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是, 如 果 版 權 擁 有 人 可 以 透 過 合 約 使 法 例 的 豁 免 形 同 虛 設, 整 件 事 便 失 去 意 義 他 們 因 而 要 求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他 們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我 姑 且 稱 之 為 大 英 帝 國 圖 書 館, 該 圖 書 館 與 100 個 版 權 擁 有 人 簽 訂 了 100 多 份 合 約, 而 每 份 合 約 的 條 文 都 不 相 同, 對 圖 書 館 造 成 很 大 問 題, 因 為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法 例, 便 要 逐 一 研 究 每 份 合 約, 但 合 約 多 達 100 多 份, 何 時 才 能 完 成 研 究? 他 們 覺 得 很 混 亂,
124 12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因 為 有 些 合 約 的 限 制 性 較 大, 有 些 合 約 的 限 制 性 較 小, 最 後 需 要 制 訂 一 套 圖 書 館 通 用 指 引, 而 要 制 訂 一 套 通 用 指 引, 唯 一 的 方 法 是 合 約 的 限 制 性 必 須 很 強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而 合 約 的 限 制 性 又 很 強, 便 會 對 市 民 造 成 很 大 不 便 法 例 不 能 如 此 不 清 晰 主 席, 據 我 們 的 理 解,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其 實 便 等 於 由 版 權 擁 有 人 重 寫 法 例, 讓 版 權 擁 有 人 用 合 約 來 重 寫 法 例, 對 用 家 和 市 民 造 成 混 亂 坦 白 說, 我 們 很 多 時 候 不 知 自 己 簽 署 的 合 約 有 甚 麼 內 容 當 我 們 簽 署 合 約 時, 往 往 在 I agree to the above terms and conditions 一 句 後 劃 上 剔 號, 表 示 同 意 全 部 條 款, 這 樣 便 完 蛋 了, 因 為 已 表 示 同 意 所 以,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整 項 法 例 本 身 根 本 非 常 不 清 晰 主 席, 我 們 制 定 法 例, 是 否 應 以 肯 定 性 和 清 晰 性 作 為 原 則? 如 果 大 家 覺 得 法 例 要 有 肯 定 性 和 清 晰 性, 為 何 不 支 持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因 為 限 制 版 權 擁 有 人 不 能 用 合 約 來 重 寫 法 例 的 豁 免, 用 家 才 知 道 自 己 是 否 真 正 受 到 法 例 豁 免 的 保 障 政 府 表 示, 戲 仿 教 育 用 途 cap 圖 或 二 次 創 作 可 獲 豁 免, 但 很 多 網 民 不 知 會 否 誤 墮 法 網 由 始 至 終, 我 們 爭 辯 的 是, 如 果 版 權 擁 有 人 制 訂 一 份 合 約 來 限 制 網 民 創 作 戲 仿 作 品 或 進 行 二 次 創 作, 這 樣 法 例 的 豁 免 便 會 失 效 如 果 法 例 的 豁 免 失 效, 那 麼 我 在 網 上 的 行 為, 是 合 法 還 是 不 合 法? 本 來 法 例 表 明 是 合 法 的, 因 為 有 豁 免, 但 法 例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變 成 合 約 凌 駕 了 法 例, 結 果 網 民 或 市 民 的 行 為 便 不 合 法 了, 情 況 非 常 混 亂 主 席, 我 想 你 也 同 意, 任 何 立 法 機 關 立 法 一 定 要 有 準 確 性 清 晰 性 和 肯 定 性, 現 時 全 部 違 反 了 這 些 原 則 違 反 的 原 因 只 不 過 是 想 強 調 所 謂 訂 立 合 約 的 自 由 如 果 只 談 訂 立 合 約 的 自 由, 而 不 談 整 項 版 權 條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我 覺 得 是 完 全 側 重 一 邊, 最 後 結 果 是 制 定 了 一 項 非 常 不 平 衡 非 常 不 清 晰 和 沒 有 肯 定 性 的 法 例 對 網 民 而 言, 他 們 的 保 障 便 變 成 零, 而 整 件 事 所 引 起 的 紛 爭 或 社 會 上 的 爭 議 亦 無 法 化 解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當 局 最 低 限 度 放 網 民 一 馬, 不 可 讓 版 權 擁 有 人 以 合 約 將 整 項 法 例 重 新 改 寫 多 謝 主 席
12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剛 在 上 星 期, 這 事 件 本 應 有 一 個 較 好 的 解 決 機 會, 那 就 是 舉 行 了 四 方 會 議 該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要 透 過 磋 商, 互 諒 互 讓, 令 這 項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得 以 盡 快 在 本 會 通 過 可 惜 在 四 方 會 議 後, 政 府 並 沒 有 提 出 新 建 議, 而 我 對 蘇 錦 樑 局 長 尤 其 感 到 失 望 會 議 結 束 後, 局 長 出 來 公 開 發 言, 指 版 權 擁 有 人 和 網 民 之 間 沒 有 共 識, 提 新 方 案 也 會 是 徒 勞 無 功, 現 時 應 繼 續 討 論 公 平 使 用 公 平 處 理 等, 但 各 方 難 以 達 成 共 識 他 又 表 示, 現 時 只 有 一 個 結 論, 沒 有 其 他 方 案, 接 受 法 例 便 算 主 席, 如 果 這 樣, 他 真 的 愧 對 多 天 來, 在 這 項 議 題 上 一 直 跟 進 會 議 發 展 的 香 港 市 民, 不 論 他 們 是 否 網 民 事 實 上, 現 時 也 很 難 分 辨 誰 是 網 民, 誰 不 上 網 呢? 我 相 信 香 港 大 部 分 成 年 人 都 是 由 早 到 晚 用 網 絡 跟 人 聯 絡 的 最 令 我 們 擔 心 又 失 望 的 是, 就 今 次 爭 議, 包 括 現 時 討 論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問 題, 以 及 其 他 兩 項 修 正 案, 局 長 有 機 會 尋 求 共 識 今 次 提 出 修 訂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議 員 都 提 到, 並 非 一 定 要 3 項 修 正 案 同 時 獲 得 通 過, 才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只 要 政 府 有 誠 意, 並 有 政 治 能 力 說 服 各 方, 便 有 望 可 解 決 問 題 但 如 果 局 長 在 開 會 時, 只 是 望 天 打 卦, 甚 麼 也 不 做, 這 當 然 不 是 一 位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所 應 做 的 事 政 治 任 命 的 局 長 就 是 要 在 關 鍵 時 刻 發 揮 影 響 力, 既 然 他 與 版 權 擁 有 人 ( 即 香 港 版 權 大 聯 盟 ) 聯 絡 緊 密, 為 何 他 不 是 最 適 合 的 仲 介 人 或 主 事 人, 幫 本 來 大 纜 也 扯 不 埋 的 版 權 擁 有 人 與 網 民 和 議 員 在 這 事 上 拉 近, 把 拖 延 了 那 麼 久 的 問 題 解 決? 他 現 時 的 態 度 就 是 不 理, 冷 眼 看 我 們 怎 樣 玩, 不 答 應 便 拉 到 這 樣 只 會 讓 人 看 到 局 長 根 本 就 是 無 心 無 力 解 決 問 題 他 亦 沒 有 像 他 自 己 所 說, 提 出 新 方 向, 讓 四 方 有 機 會 解 決 問 題 主 席, 我 想 回 應 一 下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陳 鑑 林 議 員 當 然 我 很 欣 賞 他, 他 有 份 出 席 會 議, 亦 擔 當 會 議 的 主 要 召 集 人, 但 他 提 到 一 件 事 情, 令 我 難 以 認 同, 那 就 是 他 以 吃 飯 來 作 比 喻 他 說 如 果 一 口 一 口 地 吃, 吃 完 餸 菜 後 飯 亦 冷 了, 吃 下 也 不 覺 好 味, 所 以 應 一 邊 吃, 一 邊 談 我 不 想 以 食 物 來 比 喻 條 例 草 案, 因 為 如 果 這 不 是 食 物 而 是 毒 藥 便 慘 了, 吃 一 口 也 會 出 事, 怎 可 以 一 邊 吃 一 邊 討 論? 因 為 吃 一 口 便 死, 不 用 再 談 了 很 多 對 條 例 草 案 仍 有 保 留 的 人, 特 別 是 市 民 和 網 民, 他 們 對 政 府 和 某 些 人 ( 例 如 香 港 版 權 大 聯 盟 ) 或 立 法 會 某 些 議 員 同 事 所 提 出 的 一 邊 吃 一 邊 談 論 很 有 意 見 我 們 不 是 沒 有 見 過 政 府 說 過 的 話 可 以 不 算
126 12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數, 有 很 多 事 例, 包 括... 主 席, 抱 歉, 我 想 將 話 題 拉 遠 一 些, 例 如 高 鐵, 上 屆 政 府 的 局 長 不 是 說 一 定 不 會 超 支, 亦 未 必 需 要 一 地 兩 檢, 但 一 轉 頭 甚 麼 都 變 了, 而 且 也 不 再 是 她 當 局 長 了 當 條 例 生 效 後 有 人 出 事, 大 家 發 覺 原 來 並 非 吃 一 口 飯, 而 是 嘗 到 苦 果 時, 現 任 局 長 若 非 已 離 開 政 府 團 隊, 就 是 不 擔 任 這 職 位, 而 由 第 二 個 人 執 手 尾, 這 樣 又 何 苦 呢? 所 以, 其 實 最 負 責 任 的 做 法, 就 是 不 要 一 邊 吃 一 邊 做 一 邊 談, 而 是 在 這 基 礎 上 解 決 問 題... 主 席, 接 下 來 我 會... 全 委 會 主 席 : 郭 議 員,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醒 李 卓 人 議 員, 這 已 是 你 第 二 次 發 言, 我 已 容 許 你 發 言 超 過 5 分 鐘 回 應 四 方 會 議,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修 正 案 發 言 郭 家 麒 議 員 : 好 的, 主 席, 我 會 就 這 議 題 發 言 有 很 多 意 見 認 為, 廢 除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有 很 大 爭 議, 我 們 翻 查 過 英 國 國 會 上 議 院 的 紀 錄, 本 會 亦 有 議 員 提 出, 當 時 的 爭 議 並 非 如 政 府 官 員 發 言 所 指 那 般 重 大 有 關 限 制 合 約 條 文 執 行 力 的 規 定, 其 實 有 助 釐 清 法 例 當 時 的 英 國 商 務 創 新 及 技 能 部 政 務 次 官 Mrs Lucy NEVILLE-ROLFE 在 上 議 院 回 應 議 員 時 指 出, 凌 駕 於 合 約 的 條 文, 無 非 是 為 了 確 保 當 法 律 提 供 版 權 豁 免 時, 大 眾 可 以 依 據 該 法 例 豁 免 條 文, 而 不 必 再 去 釐 清 合 約 條 款 是 否 可 有 能 訂 定 與 豁 免 條 文 迥 然 不 同 的 規 限 主 席, 簡 單 而 言, 現 時 的 條 例 草 案 希 望 除 了 這 數 項 豁 免 外, 其 餘 條 文 以 大 包 圍 方 式, 為 版 權 擁 有 人 訂 出 其 權 力 或 利 益 主 席 可 能 亦 記 得, 在 立 法 會 未 搬 到 新 大 樓 之 前, 是 在 現 時 的 終 審 法 院 大 樓 舉 行 會 議 的 那 建 築 物 的 屋 頂 上 有 一 個 蒙 着 雙 眼 的 女 神 像, 她 手 執 的 天 平 是 兩 邊 平 衡 的, 意 思 是 我 們 要 平 衡 兩 方 面 在 這 事 件 上, 我 們 就 是 要 平 衡 版 權 擁 有 人 與 網 民 或 市 民 的 利 益, 如 果 能 夠 達 到 適 當 平 衡, 便 應 該 去 做 限 制 合 約 條 款 執 行 力, 正 正 能 平 衡 各 方 的 利 益 為 何 這 樣 說? 無 論 我 們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可 提 供 甚 麼 完 善 的 保 障, 市 民 或 網 民 使 用 網 上 軟 件 平 台 瀏 覽 或 伺 服 器, 很 多 時 候 都 要 簽 署 合 約, 我 相 信 大 部 分 人 都 不 會 用 放 大 鏡 來 看 合 約 的 所 有 條 款 但 是, 當
127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你 既 無 法 律 知 識, 也 無 其 他 能 力, 在 使 用 時 表 示 同 意 (agree), 便 等 於 將 法 例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力 交 出 誰 會 行 使 這 些 權 力 呢? 便 是 版 權 擁 有 人, 因 為 版 權 擁 有 人 屆 時 會 說, 雖 然 法 例 如 此 訂 明, 但 作 為 版 權 擁 有 人, 他 有 權 不 同 意 ; 而 不 同 意 的 後 果 是, 他 可 以 通 過 追 討 責 任 索 償, 甚 至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跟 網 民 算 帳, 而 後 果 是 相 當 嚴 重 的 舉 例 而 言, 主 席, 美 國 最 近 出 現 一 些 版 權 流 氓, 何 謂 版 權 流 氓? 便 是 一 些 俗 稱 的 版 權 流 氓 公 司, 他 們 與 一 些 版 權 擁 有 人, 特 別 是 報 章 軟 件 擁 有 人 影 音 公 司 作 曲 或 作 詞 人 等 協 定, 承 諾 代 表 他 們 向 未 經 授 權 而 轉 載 文 章 照 片 的 網 站 博 客 和 公 民 記 者 發 律 師 信, 向 他 們 收 取 版 稅 和 罰 款, 而 報 章 或 版 權 擁 有 人 無 須 繳 付 費 用, 包 括 律 師 費 問 題 是 這 些 公 司 會 濫 發 律 師 信 或 索 償 信, 亦 沒 有 核 實 收 信 者 有 否 侵 犯 所 轉 載 文 件 照 片 的 版 權, 亦 沒 有 衡 量 在 網 上 轉 載 的 是 否 獲 得 如 公 平 處 理 等 的 豁 免 收 到 信 件 的 網 站 網 民 和 公 民 記 者 雖 然 可 以 上 訴, 但 由 於 不 熟 悉 法 例, 一 收 到 這 些 信 便 相 當 擔 心 第 一, 如 果 有 網 民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開 支 會 很 大, 亦 很 難 估 計 有 關 爭 拗 會 否 招 致 更 多 開 支 當 地 政 府 已 設 有 保 障 機 制, 例 如, 若 有 關 網 民 不 同 意 合 約 凌 駕 性, 政 府 設 有 基 金 可 主 動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提 供 資 料 免 費 的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或 免 費 或 只 收 取 低 廉 費 用 幫 該 網 民 應 付 可 能 出 現 的 版 權 流 氓 不 對 合 約 凌 駕 性 作 出 限 制, 只 會 開 大 門, 讓 不 論 是 版 權 擁 有 人 或 已 在 美 國 出 現 的 版 權 流 氓 可 以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主 席,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是 必 要 的, 因 為 香 港 以 往 也 有 一 些 很 過 分, 粗 俗 一 點 的 說 法 是 很 離 譜 的 事 以 前, 一 些 乾 洗 或 洗 衣 公 司 會 用 一 些 合 約, 指 明 顧 客 拿 衣 服 來 洗, 他 們 無 須 負 責, 無 論 衣 服 是 洗 破 了 或 縮 了 水, 他 們 都 不 用 負 責, 甚 至 是 顧 客 過 了 限 期 不 來 取 衣 服, 他 們 更 會 收 倉 租 這 些 事 例 讓 我 們 看 到, 一 份 不 公 平 合 約 不 能 幫 助 消 費 者, 反 過 來 開 大 門 令 消 費 者 ( 在 現 時 情 況 下 則 是 網 民 或 市 民 ) 跌 入 陷 阱 正 如 我 們 交 衣 服 給 乾 洗 公 司 洗, 也 不 會 用 放 大 鏡 來 看 單 據 上 那 數 十 行 小 字, 然 後 簽 署 老 實 說, 大 家 拿 衣 服 去 乾 洗 時 也 不 會 簽 名, 付 20 元 30 元 費 用 便 算 一 旦 出 事, 店 方 會 拿 單 據 出 來, 指 你 當 天 付 錢, 其 實 已 同 意 合 約 條 款 大 家 知 道,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或 政 府 其 後 亦 有 訂 定 措 施, 處 理 了 這 種 不 公 平 合 約, 保 障 公 眾 或 消 費 者
128 128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所 以, 在 這 件 事 情 上,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以 這 種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來 保 障 雙 方 因 為 版 權 擁 有 人 如 香 港 版 權 大 聯 盟 等, 其 成 員 中 有 很 多 版 權 擁 有 人 ( 例 如 香 港 作 曲 家 及 作 詞 家 協 會 (CASH) 或 一 些 軟 件 公 司 ), 都 是 一 些 財 雄 勢 大 的 機 構 你 可 以 說 個 別 的 作 曲 人 或 作 詞 人 沒 有 甚 麼 錢, 但 代 表 作 曲 人 和 作 詞 人 的 機 構 則 是 相 當 大 的 商 業 機 構, 有 很 多 法 律 人 員 和 專 職 人 員 在 背 後 為 他 們 服 務 這 是 不 對 稱 的 權 力, 即 是 說 版 權 擁 有 人 有 數 以 千 萬 元 計 的 資 源, 很 多 專 家 為 該 會 研 究 如 何 可 取 得 最 大 利 益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contract override) 的 保 障, 可 以 預 見, 將 來 網 民 或 市 民 會 在 面 對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爭 拗 中 處 於 下 風 他 們 哪 有 那 麼 多 錢, 如 何 聘 請 那 麼 多 律 師, 哪 有 那 麼 多 專 家 替 他 辯 護? 他 們 一 旦 接 到 律 師 信 便 會 腳 軟, 要 不 便 不 做 二 次 創 作 或 不 寫 作, 放 棄 創 作 權 利, 但 這 是 不 應 該 的 今 天 財 政 司 司 長 亦 表 示 要 鼓 勵 香 港 的 科 技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不 要 只 推 出 零 碎 的 措 施 ( 計 時 器 響 起 )... 全 委 會 主 席 : 郭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郭 家 麒 議 員 :... 而 應 制 訂 全 面 政 策 保 障 所 有 網 民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這 項 修 正 案 多 謝 主 席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支 持 郭 榮 鏗 議 員 提 出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修 正 案 在 網 上 平 台 申 請 個 人 帳 號 時, 如 果 看 過 整 份 使 用 條 款, 便 會 知 道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即 使 立 法 會 今 天 通 過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6 項 豁 免, 網 民 屆 時 在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進 行 二 次 創 作 分 發 或 傳 播 時, 均 不 會 得 到 修 訂 後 版 權 條 例 的 保 障, 隨 時 有 可 能 因 觸 犯 網 上 平 台 的 合 約 條 款, 輕 則 被 刪 除 留 言 發 布 或 傳 播 的 作 品, 重 則 將 來 可 能 遭 受 到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請 稍 停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129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談 到 網 民 進 行 二 次 創 作 分 發 或 傳 播 作 品 時, 若 未 能 得 到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保 障, 輕 則 其 留 言 或 發 布 或 傳 播 的 作 品 會 被 刪 除, 重 則 有 可 能 遭 受 版 權 擁 有 人 民 事 甚 或 刑 事 起 訴 所 以,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欠 缺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就 形 同 虛 設, 網 民 仍 有 可 能 誤 墮 法 網 政 府 反 對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修 正 案 的 理 據 是, 即 使 網 民 上 載 的 作 品 受 到 條 例 草 案 的 6 項 豁 免 保 障, 但 該 作 品 是 否 受 到 網 上 平 台 允 許 上 載, 或 上 載 後 會 否 被 抽 走, 則 取 決 於 平 台 本 身 的 商 業 運 作 模 式 及 取 態 政 府 聲 稱, 版 權 法 例 不 應 強 制 所 有 網 上 平 台 均 要 依 隨 條 例 草 案 提 供 的 豁 免, 而 應 由 網 上 平 台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某 類 內 容 的 作 品 可 供 上 載 政 府 認 為 網 上 平 台 作 為 商 業 機 構, 是 不 會 不 考 慮 市 場 因 素 而 限 制 網 民 上 載 作 品 的 權 利 政 府 相 信, 若 有 公 司 限 制 網 民 上 載 作 品 的 權 利, 該 公 司 會 在 自 由 市 場 中 被 淘 汰 簡 單 而 言, 政 府 相 信 商 業 機 構 只 會 作 商 業 決 定, 所 以 沒 有 必 要 通 過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修 正 案 不 過, 現 實 是 商 業 機 構 並 非 所 有 決 定 均 純 屬 商 業 決 定, 即 是 說, 商 業 機 構 的 決 定 很 多 時 候 會 牽 涉 到 政 治 考 慮, 藉 以 獲 得 商 業 利 益 主 席, 事 實 上 即 使 網 民 細 閱 網 上 平 台 的 合 約 條 款, 都 會 發 現 大 部 分 合 約 條 款 均 沒 有 任 何 字 句 涉 及 政 治 決 定, 全 都 是 商 業 決 定, 並 看 似 保 障 各 用 者 的 公 平 使 用 權 利, 但 在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保 障 下, 網 民 的 言 論 表 達 和 創 作 自 由 均 可 能 受 到 限 制 就 以 網 絡 社 交 媒 體 Facebook 為 例, 在 其 使 用 條 款 內 有 關 安 全 性 一 段 中, 列 明 您 不 會 霸 凌 恐 嚇 或 騷 擾 任 何 用 戶 及 您 不 會 發 表 以 下 內 容 : 鼓 吹 仇 恨 威 脅 色 情 煽 動 暴 力 或 露 點 或 血 腥 暴 力 傾 向 的 內 容, 目 的 是 希 望 Facebook 的 用 戶 遵 守 這 些 原 則 但 是,Facebook 並 未 就 霸 凌 恐 嚇 或 騷 擾, 甚 至 鼓 吹 仇 恨 等 給 予 明 確 的 定 義, 而 且 Facebook 有 舉 報 的 功 能, 設 有 我 認 為 這 不 應 該 出 現 在 Facebook 的 一 欄, 欄 目 下 有 這 是 仇 恨 言 論 這 項 選 擇, 亦 有 種 族 或 族 裔 宗
130 130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教 團 體 性 別 或 性 取 向 或 殘 疾 人 士 或 病 患 等 項 目 以 供 舉 報 人 選 擇 這 些 設 計 是 基 於 Facebook 使 用 條 款 中 的 鼓 吹 仇 恨 一 詞 如 果 網 民 想 了 解 這 些 種 族 或 族 裔 宗 教 團 體 性 別 或 性 取 向 或 殘 疾 人 士 或 病 患 的 定 義, 未 必 應 參 考 Facebook 起 源 的 國 家 ( 即 美 國 ) 的 法 律, 而 更 應 參 考 自 己 身 處 地 方 的 法 律 香 港 的 網 民 當 然 參 考 香 港 的 法 律, 例 如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和 誹 謗 條 例 等, 才 可 對 上 述 詞 語 的 定 義 有 透 切 了 解, 但 會 否 有 網 民 查 考 這 些 法 例 後 不 使 用 Facebook? 我 想 可 能 性 十 分 低 所 以 即 使 網 民 不 同 意 Facebook 的 條 款, 但 要 使 用 Facebook, 也 只 有 屈 服 於 其 使 用 條 款 之 下 當 網 民 作 出 違 反 使 用 Facebook 條 款 的 行 為 時,Facebook 可 以 根 據 合 約, 刪 除 有 關 帳 戶 的 帳 號 事 實 上,Facebook 也 不 只 一 次 引 用...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你 的 長 篇 發 言 與 就 版 權 豁 免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有 何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現 在 說 的 重 點, 是 Facebook 在 平 台 中 訂 定 一 些 使 用 條 款, 如 果 沒 有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帳 戶 只 可 以 依 從 Facebook 所 訂 條 款...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請 你 看 清 楚,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討 論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是 指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內 與 版 權 豁 免 有 關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你 剛 才 所 說 的 一 系 列 關 於 性 別 歧 視 等 的 條 文 與 版 權 豁 免 沒 有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是 的, 主 席, 可 能 你 聽 得 簡 單 了 我 現 在 說 的 是, 要 遵 從 Facebook 所 訂 條 款, 便 要 解 讀 Facebook 的 詞 語, 但 在 解 讀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是 否 要 看 一 看 本 地 法 例 對 那 些 詞 語 的 定 義 是 否 與 Facebook 的 定 義 吻 合? 我 的 思 路 就 是 這 樣...
131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這 些 詞 語 與 版 權 豁 免 有 甚 麼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最 重 要 的 是 這 些...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這 已 是 你 第 二 次 發 言, 請 你 不 要 離 題, 不 要 偏 離 相 關 修 正 案 的 主 旨, 即 應 否 在 條 例 草 案 內 就 版 權 豁 免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說 到 Facebook 上 有 數 個 詞 語, 即 霸 凌 恐 嚇 或 騷 擾 鼓 吹 仇 恨 等... 全 委 會 主 席 : 這 與 版 權 豁 免 有 甚 麼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我 們 如 果 去 演 繹 當 中 的 內 容, 便 要 了 解 本 地 法 例 的 規 定 與 這 些 內 容 有 甚 麼 分 別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我 希 望 你 多 做 些 準 備 才 發 言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不 要 緊 全 委 會 主 席 : 合 約 當 然 會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限 制, 但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討 論 的 是 關 乎 版 權 豁 免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我 已 經 多 次 提 醒, 我 不 能 容 許 委 員 發 表 與 現 時 辯 論 議 題 無 關 的 言 論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所 關 注 的 一 點, 我 已 經 演 繹 完 畢, 我 現 在 要 談 的 是, Facebook 不 只 一 次 引 用 使 用 條 款, 將 網 民 的 帳 號 刪 除 例 如, 就 敏 感 的 政 治 事 件 而 言, 在 臨 近 六 四 周 年, 例 如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多 名 本 地 社 運 人 士, 如 梁 國 雄 議 員 和 發 起 平 等 分 享 行 動 的 政 治 攝 影 師 Benson TSANG 等 人 的 Facebook 帳 號 便 無 故 被 刪, 經 網 民 發 起 羣 組 聲 討
132 132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Facebook 的 維 穩 行 為, 再 經 立 法 會 莫 乃 光 議 員 的 協 助, 部 分 帳 號 才 得 以 解 封 Facebook 刪 除 帳 號 或 專 頁 的 行 動 未 見 停 止, 最 近 有 位 二 次 創 作 人...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國 柱 議 員, 我 要 再 打 斷 你 的 發 言 即 使 全 體 委 員 會 通 過 了 陳 鑑 林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剛 才 你 提 及 的 所 有 情 況 亦 完 全 不 受 影 響, 因 為 你 提 及 的 情 況 並 無 涉 及 關 乎 版 權 豁 免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問 題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修 正 案 發 言 張 國 柱 議 員 : 好 的, 不 過, 主 席, 當 我 們 引 用 版 權 條 例 時, 一 如 Facebook 有 檢 舉 的 選 擇, 如 果 不 限 制 合 約 的 凌 駕 性 條 文, 就 會 出 現 互 相 檢 舉 的 情 況, 各 網 絡 用 戶 ( 由 愛 國 組 織 到 泛 民 組 織 ) 互 相 檢 舉, 令 社 會 非 常 混 亂, 所 以, 我 剛 才 說 到 Facebook 的 合 約 條 款...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議 員, 混 亂 的 似 乎 不 是 社 會, 而 是 你 的 邏 輯 我 依 然 看 不 到 你 所 提 及 的 互 相 檢 舉 等 內 容 與 關 乎 版 權 豁 免 的 合 約 凌 駕 性 有 何 關 係 張 國 柱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的 指 點 我 們 會 看 到 商 業 機 構 作 出 的 決 定, 很 多 時 會 涉 及 政 治 考 慮 例 如 Facebook 總 裁 朱 克 伯 格 已 不 只 一 次 明 言, 為 了 打 入 中 國 市 場, 可 以 配 合 中 國 國 情 調 整 Facebook 的 使 用 條 款, 因 為 他 明 白 只 要 Facebook 做 了 這 個 政 治 決 定, 所 獲 得 的 商 業 利 益 可 能 更 豐 厚 香 港 作 為 中 國 的 特 區,Facebook 總 裁 配 合 中 國 政 治 形 勢 而 收 緊 香 港 Facebook 用 戶 的 網 上 自 由, 並 非 不 可 預 見 的 趨 勢 政 府 多 次 講 到, 現 時 因 為 侵 犯 版 權 而 遭 到 民 事 起 訴 的 案 例 少 之 又 少, 全 因 版 權 商 在 現 時 的 網 絡 制 度 下, 可 以 得 到 金 錢 上 的 收 益 這 正 好 呼 應 了 政 府 說 商 業 機 構 作 出 商 業 決 定, 不 會 不 考 慮 市 場 因 素 而 任 意 限 制 網 民 在 網 上 發 布 二 次 創 作 或 言 論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到, 商 業 機 構 極 有 可 能 因 應 政 治 考 慮 而 作 出 所 謂 商 業 決 定, 雖 然 現 時 商 業 機 構 不 會 提 出 民 事 起 訴, 即 使 條 例 草 案 新 加 了 傳 播 罪 而 可 提 出 刑 事 起 訴, 商 業 機 構 將 來 亦 未 必 會 因 網 民 違 反 合 約 條 例 而 起 訴 網 民, 但 必 須 知 道 的 是, 今 天 不 起 訴 不 代 表 無 權 起 訴, 只 是 商 業 機 構 不 行 使 起 訴 權 而 已 將 來 商 業 機 構 一 旦 為 了 要 配 合 政 治 形 勢 的 轉 變, 才 可 獲 得 更 大 商 業 利 益 時, 便 極 有 可 能 行 使 其 起 訴 權
133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更 重 要 的 是, 現 時 網 民 在 網 上 平 台 的 帳 號 被 刪 除 時, 絕 沒 有 與 網 上 平 台 議 價 的 能 力, 因 此 所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均 落 在 網 上 平 台 網 民 之 所 以 害 怕, 不 是 被 刪 除 帳 號, 他 們 最 擔 心 的, 反 而 是 過 往 的 使 用 紀 錄 及 好 友 名 單 會 被 一 併 刪 除, 以 及 他 們 會 否 面 臨 民 事 起 訴 同 時 因 為 內 地 的 網 絡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亦 激 化 香 港 網 民 的 擔 憂 例 如 內 地 大 型 社 交 媒 體 微 博 的 使 用 條 款, 完 全 符 合 國 情 香 港 作 為 自 由 市 場, 沒 有 理 由 阻 止 微 博 進 入 香 港 ; 而 事 實 上, 香 港 亦 有 不 少 人 使 用 微 博 與 朋 友 聯 繫 香 港 網 民 眼 見 內 地 網 民 因 為 微 博 的 使 用 條 款 以 致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未 能 暢 所 欲 言, 他 們 的 擔 心 並 非 天 方 夜 譚 而 是 有 根 有 據 的 然 而,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就 可 以 令 香 港 法 律 保 障 網 民 的 豁 免 條 款, 可 以 延 伸 至 本 地 的 網 上 平 台 既 然 政 府 經 常 說 網 上 虛 擬 世 界 要 受 法 律 規 管, 例 如 在 網 上 呼 籲 市 民 到 銀 行 擠 提, 會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有 犯 罪 或 不 誠 實 意 圖 而 取 用 電 腦 法 理 上, 法 律 的 涵 蓋 範 圍 亦 應 擴 展 到 網 上 虛 擬 世 界, 所 以 今 次 政 府 提 出 的 6 項 豁 免 也 應 擴 展 到 網 上, 而 通 過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才 可 令 網 民 受 到 應 有 的 法 律 保 障, 並 可 提 升 其 與 版 權 商 及 網 上 平 台 的 議 價 能 力 政 府 聲 稱 今 次 的 版 權 修 訂 是 一 大 進 步, 但 修 改 後 的 法 例 如 果 欠 缺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的 條 文, 私 人 合 約 仍 可 凌 駕 版 權 條 例, 條 例 草 案 新 增 的 豁 免 就 形 同 虛 設, 而 今 次 的 版 權 條 例 修 訂 就 不 是 進 步, 反 而 是 一 大 倒 退 郭 榮 鏗 議 員 提 出 的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是 要 令 網 上 世 界 更 加 有 法 可 依, 確 保 今 次 對 版 權 條 例 的 修 訂 適 用 於 網 上 的 私 人 合 約, 亦 令 到 今 次 修 訂 所 提 出 6 項 豁 免 的 用 意 及 精 神, 即 是 保 障 網 民 的 言 論 表 達 及 創 作 自 由 更 能 彰 顯 出 來 政 府 及 建 制 派 委 員 均 應 支 持 加 入 限 制 合 約 凌 駕 性 條 文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全 委 會 主 席 : 在 這 項 辯 論 中, 發 言 的 委 員 已 有 43 人 次, 其 中 14 位 委 員 發 言 多 於 一 次, 我 亦 開 始 聽 到 有 不 少 離 題 及 重 複 的 內 容 我 提 醒 接 下 來 要 發 言 的 委 員, 特 別 是 已 發 言 超 過 一 次 的 委 員, 不 要 離 題, 不 要 重 複 自 己 或 其 他 委 員 已 經 發 表 的 觀 點 如 果 我 仍 不 斷 聽 到 重 複 及 離 題 的 發 言, 我 只 能 得 出 一 個 結 論, 就 是 這 項 辯 論 已 經 沒 有 新 的 內 容 可 以 提 出, 我 便 要 結 束 這 項 辯 論 了 莫 乃 光 議 員, 第 三 次 發 言
134 134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MR CHARLES PETER MOK: Chairman, actually I do believe that what Mr CHEUNG Kwok-che was talking about can be relevant to our debate, if you consider the fact that some social media platforms or online service companies can introduce specific conditions to ban the expression of views in certain ways, say, views concerning sexual discrimination or whatever, as Mr CHEUNG has just talked about. Similar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that are related to copyright can easily be added in future. So the fact is that the absence of such terms in the contract today does not mean the situation will not happen in future 全 委 會 主 席 : 莫 乃 光 議 員, 這 是 很 牽 強 的 理 據 即 使 你 所 說 的 理 據 成 立, 我 依 然 認 為 張 國 柱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有 大 量 內 容 是 離 題 的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MR CHARLES PETER MOK: Okay, I intend to move on to present my own arguments anyway, so I was just making a quick response to that particular point. In my previous speech, I talked about the prevalence of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in many other countries to the extent that For example, according to some surveys in Australia, say, concerning national libraries, many materials on public loan are subject to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such that people actually cannot make digital copies or duplicates. So, as shown by these surveys, in reality, none of the contract terms would allow the personal use of these materials in the libraries, notwithstanding some explicit exemptions provided to users in the jurisdictions concerned. In other words, the exemptions are not enforceable as the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can always override the legal exemptions already provided in law. Universities and academics in Australia also highlighted the widespread contract override usage in teaching and instruction, exchanges between libraries, the loaning out of books, as well as allowing users to transfer the content to the electronic media. Actually, all these were originally allowed under fair dealing in their laws, that is, these limitations on contract override did apply. On the other hand, contract override is not something new, even in the area of copyright laws. In fact, it often applies in computer programs and can be found in copyright laws in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New Zealand, Singapor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so on.
135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Now, even in Australia, there is a limitation on contract override in some program-related situations under section 47H of the Australian Copyright Act which prohibits contract override against the reprodu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for storage, cache, technical research, security inspection or error debugging. In fact, back in 1995, the Australian Law Reform Commission commented that such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had rendered the related exemptions under the law useless. So, in 1999, the Copyright Amendment (Computer Programs) Act was introduced, with reference made to the European guidelines. Chairman, I would now go back to the situ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because we often look to it as the first jurisdiction which implemented a more general limitation on contract override terms. How did it happen in the first place? We should go back to the HARGREAVES report in 2011 entitled "Digital Opportunity: A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rowth". Before I go further, my understanding is Prof Ian HARGREAVES will actually be in Hong Kong in mid-march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有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但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以 便 點 算 人 數 ( 傳 召 鐘 響 了 15 分 鐘 後 停 止 )
136 136 LEGISLATIVE COUNCIL 24 February 2016 全 委 會 主 席 :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的 鐘 已 鳴 響 15 分 鐘, 但 會 議 廳 內 仍 沒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1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Council then resumed. 休 會 ADJOURNMENT OF MEETING 主 席 : 我 現 在 宣 布 休 會 立 法 會 遂 於 下 午 4 時 16 分 休 會 Adjourned accordingly at 4.16 pm. 1 是 次 會 議 休 會 後,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查 看 錄 影 紀 錄, 確 定 當 傳 召 鐘 鳴 響 至 15 分 鐘 時, 會 議 廳 共 有 35 位 議 員, 達 到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22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4 月 14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14 April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26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2 年 10 月 25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5 October 2012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3 June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4 年 6 月 2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5 June 2014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3 年 12 月 4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4 December 2013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4 月 1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15 April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7 May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9 April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Revised) ( 重 訂 本 )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8 January 2016 LC Paper No. CB(3) 275/15-16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20 January
2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6 月 3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3 June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註 : NOTE : # 議 員 將 採 用 這 種 語 言 提 出 質 詢 # Member will ask the question in this language
(Revised) ( 重 訂 本 )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3 June 2016 LC Paper No. CB(3) 646/15-16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15 June 2016 (Subject
2008
Fight Crime Committee Report No.33 2013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二 零 一 三 年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第 三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目 錄 章 次 頁 數 圖 片 集 1-8 第 一 章 引 言 9 第 二 章 二 零 一 三 年 罪 案 情 況 10 第 三 章 商 業 罪 案 13 第 四
2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EE CHU-MING, 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ERIC LI KA-CHEUNG, G.B.S., J.P. 李 國 寶 議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03 年 11 月 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5 November 2003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half-past Two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PLK Annual report.pdf
Mrs Sally LEUNG, GBS, OBE, JP Chairman (1971-72) Mr John TONG Chor Nam, JP Chairman (1993-94) Mrs Angel S P CHAN LAU, BBS, JP Chairman (2007-08) Mrs Pauline P L NGAN, BBS Chairman (2008-09) Mrs Yoke 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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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23 号 文 件 全 面 提 高 保 险 业 服 务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能 力 吴 定 富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100032) [ 摘 要 ]2006 年, 我 国 保 险 业 社 会 地 位 稳 步 提 高, 国 际 影 响 力 不 断 扩 大, 发 展 环 境 日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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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 輝 贊 助 人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 亞 洲 ) 國 富 浩 華 ( 香 港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瑞 華 行 何 鴻 燊 博 士 無 名 氏 ( 截 至 2010 年 7 月 8 日 ) 明 愛 暖 萬 心 慈 善 晚 會 善 長 名 單 紅 寶 贊 助 人 利 孝 和 夫 人 利 希 慎 基 金 莎 莎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大 鴻 輝 興 業 有 限
2. 佔 中 對 香 港 帶 來 以 下 影 響 : 正 面 影 響 - 喚 起 市 民 對 人 權 及 ( 專 制 ) 管 治 的 關 注 和 討 論 o 香 港 市 民 總 不 能 一 味 認 命, 接 受 以 後 受 制 於 中 央, 沒 有 機 會 選 出 心 中 的 理 想 特 首 o 一
220 參 考 答 案 專 題 1. 公 民 抗 命 與 革 命 的 異 同 如 下 : 公 民 抗 命 革 命 相 同 之 處 目 的 兩 種 行 動 都 是 為 了 抗 拒 當 權 政 府 不 受 歡 迎 的 決 定 及 政 策 方 法 兩 者 都 是 在 嘗 試 其 他 合 法 的 抗 爭 行 動 後, 無 可 奈 何 的 最 後 手 段 不 同 之 處 目 的 只 是 令 政 府 的 某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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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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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3-2012 3 rd Quarter Results Tokyo Stock Exchange / Nagoya Stock Exchange 8593 Results announcement date : February 3, 2012 Inquiries: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Department Tel 81+3-6865-3002, Fax: 81+3-6895-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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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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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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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2005 1 1993-2005 The Urban Residential Housing System in Shanghai 1993-2005: the Marketization Process and Housing Affordability Jie Chen, Assistant Professor, Management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101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Field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29 4D 30 Yeun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4.70m R: 6.04m 29 4D 30 Yeung Ka Tung 5.06 1 SD2 14 3D 19 Ng Young Jun 4.84 2 SD2 19 4A 22 Wong Hiu Fung 4.72 3 SD2 27 4D 10 Fong Pak Him 4.72 4 SD2 18 4A 17 So Wai Ho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FC219/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檔 號 :FC/1/1(12)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5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S5 SBA Elective Grouping xls
Part B (Electives) SBA Grouping List 0-0 5A Individual Presentation: Report at Room CHENG KA MAN NG PUI YING PANG HIU LAM 7 CHOI SIU HEI CHENG KA MAN Social Issues (GI)- June (Day ) 8:0 AM LAM CHI KAN
Chinese oil import policies and reforms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目 前 中 国 石 油 消 费 总 量 已 经 跃 居 世 界 第 二 作 为 一 个 负 责 任 的 大 国, 中 国 正 在 积 极 推 进 能 源 进 口 多 元 化, 鼓 励 替 代
Chinese oil import policies and reforms SINOPEC EDRI 2014.8 Chinese oil import policies and reforms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目 前 中 国 石 油 消 费 总 量 已 经 跃 居 世 界 第 二 作 为 一 个 负 责 任 的 大 国, 中 国 正 在 积 极 推 进 能 源 进 口 多 元 化,
CSK Inter-class Swimming Gala Complete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200 m Breast SD1: 5'00" SD2: 3'40" R: 2'51.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Event No. 1 A Grade 200 m Breast SD1: 5'00" SD2: 3'40" R: 2'51.09" 4 5E 32 Wong Shing Hei 3:18.41 1 SD2 3 4C 31 Wu Chi Lung 3:55.54 2 5 6C 07 Kong Chun Ho 4:04.22 3 2 6B 23 Ma Chung Hin 6 5E 38 Yum Chun
F.3 Chinese Oral Exam Schedule.xls
F.3 CHINESE GROUP ORAL EXAMINATION SCHEDULE DATE: 20th June, 2011. PREPARATION ROOM : 404 WAITING ROOM : 415 REPORT TIME GROUP NO. ROOM 3A 1 AU TSZ HO 8:30 A 1 402 3B 12 TO LOK HIM 8:30 A 2 402 3B 17 AU
untitled
(2010-11) - 0 - 1. 2. 2.1 2.2 1996 2004 () 9 0 0 0 0 0 09/10 (100%) (0%) (0%) (0%) (0%) (0%) 2.3-0 - 2.4 3. 3.1 5 5 5 5 6 5 2 2 29 90 90 107 95 92 26 22 522 86 100 94 100 87 38 38 543 176 190 201 195 179
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許 焯
202 The Sending Back of The Japanese People in Taiwan in The Beginning Years After the World War II Abstract Su-ying Ou* In August 1945, Japan lost th
201 1945 8 1945 202 The Sending Back of The Japanese People in Taiwan in The Beginning Years After the World War II Abstract Su-ying Ou* In August 1945, Japan lost the war and had to retreat from Taiwa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A8E2A9A4AA41B0C8B77EB654A9F6B67DA9F1ABE1A141BB4FC657AAF7BFC4AAF7BFC4AA41B0C8B77EA4A7B0D3BEF7BB50AC44BED420A6BFACB C >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開 放 後, 臺 灣 金 融 服 務 業 之 商 機 與 挑 戰 Part I: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開 放 Chung Hua Shen 沈 中 華 Department of Fina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isty Chung Hua Shen 1 Chung Hua Shen 2 台 資 銀 行 赴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歷
Annual Report.indd
500,000.00 2,000,000.00 500,000.00 10,000.00 PACIFIC TEXTILES LIMITED 200,000.00 2,0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Heat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t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1 1 --- 1 2 5B 36 Wong Pak Hei 1 3 5C 11 Lam Jeffrey Yuk Yang 1 4 5D 28 Li Hin Yu 1 5 5E 24 Mak King Long 1 6 6A 18 Leung Cheuk Yin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38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密 级 学 号 2 0 0 1 0 3 2 9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出 口 退 税 制 改 革 对 我 国 出 口 的 影 响 院 ( 系 部 ):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姓 名 : 王 晓 年 级 : 2001 级 专 业 :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指 导 教 师 : 杜 秀 芳 教 师 职 称 : 讲 师 2005 年 6 月 10 日 北 京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CSK Athletics Meet Day 1 Results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 2C17 Lee Yiu Chun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1 2C17 Lee Yiu Chung 2 2C12 Lau Tsz Hei 3 2C31 Wu Chi Lung 4 3A05 Ho Long Tung 5 3A17 Leung Chun Lok 6 3A14 Lau Chun Siu 7 3E29 Shum Tak Leong 8 3E03 Chan
Results - SPORTident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8 Stage 2 Results SPORTident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8 Stage 2 ME MO MS MA MB MC WE WO WS WA WB WC CATI
- ME MO MS MA MB MC WE WO WS WA WB WC CATI FAMILY file:///c /Orienteering/Y2Y/2018%20Park%20O/Stage%202/180609_9760_result.htm[2018/06/04 13:41:07] - ME ME 1 Chan Chun Hei 0:12:31 Test runner 0:12:58 2
1011_classlist_S1.xls
S1 Joy 1 AU Hoi Lam F 2 AU Yu Yin Sylvia F 3 CHAN Cheuk Hin M 4 CHAN DicK Long M 5 CHAN Ho Ming M 6 CHAN Kin Hei M 7 CHAN Kin Wai M 8 CHAN Man Hei M 9 CHAN Priscilla F 10 CHEUK Ka Chun M 11 CHOW Nok Hang
Late-comers are NOT allowed to take the exam. Group 1: Reporting Time in SAR: 14:55 6A 21 CHEUNG HIU KWAN F 6B 32 TAM SHUK CHUN F 6C 2 CHIM HO WANG M
Late-comers are NOT allowed to take the exam. Group 1: Reporting Time in SAR: 14:55 6A 21 CHEUNG HIU KWAN F 6B 32 TAM SHUK CHUN F 6C 2 CHIM HO WANG M 6D 3 CHEN KA WANG M Group 2: Reporting Time in SAR:
St. Paul's College Class Teachers Form 1A Subject Chinese History Chinese Language Computer Literacy English Language (Group 1) English Lang
Form 1A Chinese History Chinese Language Computer Literacy English Language (Group 1) English Language (Group 2) English Language (Group 3) Intergrated Humanities Intergrated Science Life Education Mathematics
program(Part 1).PDF
HONG KONG DIVING COMPETITION SERIES 2005-06(Part 1) 2005-2006 (Organized by HKASA ) ( Date/ : 17th September 2005 (Saturday/ ) Time/ : 1400-2100 Venue/ : Kowloon Park Swimming PoolDiving Pool ( ) Time
Splits - Y2Y Park-O Tournament 2019 Stage 3 Splits ME MO MS MA MB MC WE WO WS WA WB WC CATI FAMILY file:///c /Orienteering/Y2Y/2019%20Park%20O/Stage%2
Splits - Splits ME MO MS MA MB MC WE WO WS WA WB WC CATI FAMILY file:///c /Orienteering/Y2Y/2019%20Park%20O/Stage%203/Split/index.htm[2019/06/18 12:43:59] ME - file:///c /Orienteering/Y2Y/2019%20Park%20O/Stage%203/Split/splits_analysis_me.htm[2019/06/18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日會議
CB(1) 844/02-03(05) (a) (b) 2. 3. 4. (National Nanotechnology Initiative) 5 6.04 7.1 20 (2.4 ) - 2-5. ( ) 1.07 6. 7. 8. 9. 7 4,150 10. (TiO2) - 3-11. ( ) 12. ( ) A 13. 14. (a) ( ) (b) ( ) 15. (a) (b) (c)
CSK Athletics Meet Field Results 08:30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Final No. Class Name Distance Position 16 4D 13 Leun
08:30 B Grade Long Jump SD1: 4.10m SD2: 5.10m R: 6.04m 16 4D 13 Leung Brandon 5.33 1 SD2 15 4D 08 Hui Ka Chun 4.92 2 1 2A 10 Chiu Ka Lung 4.61 3 8 3B 29 Yam Ho Yin 4.59 4 4 2C 14 Fu Juen Kit 4.55 5 7 3B
F.5 English Oral Exam Schedule.xls
F5 ENGLISH GROUP ORAL EXAMINATION SCHEDULE DATE: 21st June,20 WAITING ROOM : 412 PREPARATION ROOM : 404 CLASS CLASS NAME CAND REPORT ROOM NO. TIME 5A 1 CHAN CHUN KIT A 8:30 402 5B 33 SIU KAM CHUN B 8:30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Microsoft Word - A200811-1700.doc
影 响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走 势 的 因 素 分 析 卢 莉 倩 宁 波 大 学 商 学 院, 浙 江 宁 波 (315211) E-mail: [email protected] 摘 要 :1994 年 外 汇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后, 我 国 实 行 以 市 场 供 求 为 基 础 的 有 管 理 的 浮 动 汇 率 制 度, 年 7 月 21 日 又 对 汇 率 参 考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澎 湖 班 ) 碩 士 論 文 澎 湖 縣 公 教 人 員 對 我 國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看 法 之 研 究 研 究 生 : 鄭 榮 龍 撰 指 導 教 授 : 吳 濟 華 博 士 關 復 勇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謝 誌 皇 天 不 負 苦 心 人, 我 終 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CB(4)829/13-14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CSK Athletics Meet Day 2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
Event No. A Grade 00 m Hurdles SD: '" SD: '0." R: '00.09" B 9 Tsui Leslie C Lo Leung Chu E So Pak Hin C 0 Lam Jeffrey Yuk Yang D Kwok Sheung Lam E Mok Ho Kit E 0 Yeung Hoi Ho E Lai Ho Tin Event No. Staff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33/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1 引言
中 国 经 济 改 革 研 究 基 金 会 委 托 课 题 能 力 密 集 型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的 自 动 运 行 机 制 中 国 农 村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的 现 状 与 发 展 的 研 究 课 题 主 持 人 程 漱 兰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农 业 与 农 村 发 展 学 院 课 题 组 2004 年 4 月 2005 年 4 月 1 课 题 组 成 员 名 单 主 持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1 English Oral Exam (2nd Term) Exam Date: 16/6/2015 Exam Time: 8:30-11:30a.m. Exam Room: 402, 4
RM A 402 Reporting Time Class No Name 9:45am 10:00am 8:30-8:45-9:15-10:00-10:15-10:30-10:45-11:00am 11:00-11:15am 1A 1 CHAN HEI YU HEYWOOD 1A 2 CHAN HOI NGAI 1A 3 CHAN ON YI CANDY 1A 4 CHAN TSZ CHING 1A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1 English Oral Exam (1st Term) Exam Date: 9/1/2015(TUE) Exam Time: 8:30 11:30a.m. Exam Room: 40
RM A 402 Reporting Time Class No Name 8:15am 8:30am 8:50am 9:05am 9:40am 9:55am 10:15am 10:30am 1A 1 CHAN HEI YU HEYWOOD 8:30 8:45am 1A 2 CHAN HOI NGAI 1A 3 CHAN ON YI CANDY 1A 4 CHAN TSZ CHING 1A 5 CHAN
(Microsoft Word - \276\307\267~\246\250\301Z\300u\262\247\246P\276\307\246W\263\346_Eng_.doc)
S.1 LEE LAI SHAN, History, LEUNG HIU MING, Geography,, Mathematics SIN YAN WING Chinese Language, SKH TIN SHUI WAI LING OI PRIMARY SCHOOL in subject Subject 1B NG HOI LAM 1D CHEUNG CHUN LAM Chinese History,,
May Arab World Studies No
2014 5 May. 2014 3 Arab World Studies No.3. 2004 50 2010 5 32 1955 2004 1 2004 7 2014 1 2010 5 13 14 Gaafar K.Ahmed, Sino- Arab Relations, Ph.D. Dissert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June 1996. Gaafar K.Ahmed,
2008年海洋及沙灘分齡賽.xls
01 1 TSANG KUI SHUN 2 HUI WAI HUNG 3 AU WING LONG 4 KWAN HO YIN 5 TO KWAI PONG 6 AU HO HIN 7 LAW HO KEI 8 NG HINKEY 9 KWOK KWAN HO 10 LAM CHI LEONG BRUCE 11 AU LONG HIN 02 1 LAU TSZ WING JOWENA 2 CHEUNG
WTO
10384 200015128 UDC Exploration on Design of CIB s Human Resources System in the New Stage (MBA) 2004 2004 2 3 2004 3 2 0 0 4 2 WTO Abstract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high and new technique
http://www.info.gov.hk/customs/ C Maggie Kwok hosts farewell reception hief Superintendent Maggie Kwok spent her last day in office on December 23, 2002 before proceeding on pre-retirement
C.C.C. Heep Woh College English Department S.3 English Oral Exam (Final Term) Exam Date: 08/06/2017 Exam Time: 8:30 p.m. - 12:30 p.m.(4hrs)
Room: 205 (Room A) RM A 205 10:55am 11:35am Cand Class No Name 3D 2 CHAN LAP HIM A 3E 32 YIP SUET YI 1 B 3C 20 LI YUK TIN C 3C 11 HUNG MAN HIN A 3E 1 CHAN HEI YEUNG 2 B 3B 8 CHEUNG POK WING C 3C 12 KWAN
CSK Athletics Meet Day 2 Track Results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Final Lane Class Name Time Posi
Event No. 1 A Grade 400 m Hurdles SD1: 1'25" SD2: 1'06.5" R: 1'00.09" 2 5D 28 Li Hin Yu 1:05.74 1 3 5C 11 Lam Jeffrey Yuk Yang 1:06.98 2 4 5E 40 Yeung Hoi Ho 1:06.99 3 5 4C 25 Lo Leung Chu 1:11.32 4 6
Microsoft Word - 0000000673_4.doc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知 識 產 權 署 商 標 註 冊 處 Trade Marks Regi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 註 冊 申 請 詳 情 公 布 後 要 求 修 訂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商 標
Microsoft PowerPoint - ryz_030708_pwo.ppt
Long Term Recovery of Seven PWO Crystals Ren-yuan Zhu 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MS ECAL Week, CERN Introduction 20 endcap and 5 barrel PWO crystals went through (1) thermal annealing at 200 o
2000 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ions
145 (Page 1/5) 2012 Legislative Council Results of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LC1 Hong Kong Island LC2 Kowloon West Name 1 a HUI CHING ON 2,980 2 a SIN CHUNG KAI 40,558 Elected b YEUNG SUM c CHAI MAN
Microsoft Word - China FDI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_V4.docx
绿色巨龙的西行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美国可再生能源与清洁技术的投资机会 GreenWorld Capital, LLC March 18,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2 GREENWORLD CAPITAL, LLC. 2O13 3 David W. Elkin Michael J. Howe Jeffrey B. Magill Managing Director Managing
第-期統測成績優異同學名單
Subject prizes for the best students in each class SUBJECT POSITION A B C D CHI LAU HIU CHING CHAN NOK YIN, LOUIS LO YU CHUN CHEUNG KWAN KIU YEUNG CHEUK LAM, LENNOX 2 --- WOO CHEUK YIN, CHLOE --- TANG
Academic Awards ( ) 學業成績獎 1st Term First in Class(1A) LI YI YAN First in Biblical Knowledge (S.1) 1A LAU CHAU YEE Second in Class(1A) CHAN CHING
Academic Awards (2013-14) 學業成績獎 1st Term First in Class(1A) LI YI YAN First in Biblical Knowledge (S.1) 1A LAU CHAU YEE Second in Class(1A) CHAN CHING YU Third in Class(1A) KAN KA YIN Second in Second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