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3033BDD7B0EAB654B1F8B357A15D496E636F D73A15EA4A7BE41A5CEA4CEA8E4B773AAA9A5BBA4A7ADD7AD71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BDD7B0EAB654B1F8B357A15D496E636F7465726D73A15EA4A7BE41A5CEA4CEA8E4B773AAA9A5BBA4A7ADD7AD71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蔡 孟 佳 * 綱 壹 前 言 貳 國 貿 條 規 的 意 義 功 用 及 解 釋 規 則 一 貿 易 條 件 的 意 義 二 貿 易 條 件 的 功 用 三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參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經 營 的 影 響 一 Incoterms 2000 中 貿 易 條 件 的 分 類 二 國 貿 條 規 的 法 律 特 性 三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的 適 用 肆 國 貿 條 規 在 適 用 時 出 現 的 問 題 一 國 貿 條 規 與 UCC 相 關 規 定 間 之 比 較 二 國 貿 條 規 與 所 有 權 的 問 題 要 三 國 貿 條 規 與 付 款 間 可 能 的 衝 突 問 題 四 貿 易 條 件 之 本 質 可 能 遭 到 變 更 問 題 伍 國 貿 條 規 的 修 訂 一 歷 次 的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二 國 貿 條 規 之 修 訂 與 發 展 軌 跡 三 新 版 國 貿 條 規 草 案 的 修 訂 特 色 與 重 點 陸 結 論 一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之 屬 性 有 正 確 認 知 二 謹 慎 且 正 確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 奧 地 利 因 斯 布 魯 克 大 學 經 濟 學 博 士 63

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64

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壹 前 言 由 於 當 今 全 球 並 無 法 透 過 一 超 國 家 的 立 法 機 構 以 制 定 規 範 全 球 貿 易 的 統 一 且 具 強 制 性 的 法 律, 故 而 往 往 需 要 透 過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加 入 準 據 法 條 款 來 選 擇 某 一 內 國 法 律 作 為 解 釋 或 裁 判 之 依 據 但 縱 係 適 用 內 國 法, 其 對 於 國 際 貿 易 之 若 干 複 雜 問 題 亦 往 往 需 透 過 國 際 慣 例 以 作 為 法 律 不 足 之 補 充 而 為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之 發 展, 國 際 間 乃 有 一 些 組 織 或 商 業 團 體 積 極 地 將 國 際 貿 易 長 期 實 踐 中 所 形 成 的 習 慣 作 法 或 先 例 加 以 編 纂 法 典 化 其 中, 較 重 要 的 就 是 國 際 商 會 所 制 定 的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一 套 針 對 國 際 貿 易 中 買 賣 雙 方 所 應 負 擔 義 務 費 用 及 危 險 負 擔 界 定 之 國 際 規 則 由 於 貿 易 條 件 對 於 貿 易 之 成 交 履 約 及 糾 紛 之 處 理 都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地 位, 若 不 了 解 貿 易 條 件, 則 不 僅 難 以 正 確 計 算 報 價 提 出 報 價 條 件, 同 時 亦 有 訂 立 正 確 貿 易 契 約 之 困 難 因 此, 清 楚 認 識 國 貿 條 規 即 成 為 促 成 貿 易 實 務 順 利 運 作 的 重 要 基 礎 故 而 國 貿 條 規 乃 被 喻 為 國 際 貿 易 訓 練 課 程 中 之 ABC 但 實 務 上, 卻 往 往 因 交 易 當 事 人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所 解 釋 條 件 之 認 知 不 是 很 清 楚 正 確, 或 是 因 當 事 人 適 用 的 解 釋 版 本 不 同, 致 常 有 貿 易 糾 紛 之 發 生 當 然, 國 貿 條 規 亦 並 非 是 對 所 有 與 交 易 有 關 的 議 題 ( 如 所 有 權 移 轉 違 約 處 理 等 ) 皆 有 所 規 範, 其 間 仍 有 待 雙 方 再 於 契 約 中 作 清 楚 之 約 定 因 此, 如 何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之 屬 性 與 內 容 建 立 正 確 認 識, 不 僅 有 助 於 國 際 貿 易 之 實 務 經 營, 且 對 於 日 後 貿 易 糾 紛 之 處 理 亦 都 將 有 極 大 裨 益 故 本 文 除 欲 透 過 相 關 文 獻 判 例 來 針 對 國 貿 條 規 屬 性 分 類 法 律 修 訂 及 過 去 歷 次 的 修 訂, 以 及 對 過 去 一 些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適 用 上 之 問 題 進 行 介 紹 與 討 論 之 外, 同 時 更 期 藉 國 際 商 會 新 修 訂 版 本 草 案 之 分 析, 來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對 於 相 關 問 題 之 態 度 與 處 理 以 及 其 對 於 未 來 國 際 貿 易 經 營 與 發 展 可 能 之 影 響 因 此, 本 文 結 構 將 分 成 六 大 部 分, 除 了 前 言 之 外, 第 二 部 分 將 進 一 步 探 討 什 麼 是 貿 易 條 件? 為 何 要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貿 易 條 件 在 國 際 交 易 中 有 何 作 65

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用? 第 三 部 分 則 是 討 論 國 貿 條 規 的 分 類 在 實 際 適 用 上 有 何 意 義?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對 於 每 一 個 條 件 之 解 釋 是 否 對 於 實 際 交 易 有 拘 束 力? 為 何 貿 易 商 會 偏 好 選 擇 某 些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其 著 眼 點 為 何? 第 四 部 分 則 討 論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適 用 時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例 如 國 貿 條 規 與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相 關 規 定 間 有 何 差 異?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交 易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問 題 是 如 何 處 理? 是 否 國 貿 條 規 中 每 個 條 件 都 能 適 切 地 適 用 在 以 信 用 狀 付 款 之 交 易? 其 間 是 否 可 能 有 衝 突 問 題? 以 及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交 易 當 事 人 因 交 易 需 要 而 變 更 貿 易 條 件 內 容 之 問 題 如 何 處 理? 等 等, 第 五 部 分 則 是 國 貿 條 規 為 何 要 作 修 訂? 本 次 之 修 訂 重 點 為 何? 等 進 行 分 析, 第 六 部 分 則 是 本 文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貳 國 貿 條 規 的 意 義 功 用 及 解 釋 規 則 一 貿 易 條 件 的 意 義 由 於 國 際 貿 易 相 較 於 國 內 貿 易 複 雜, 特 別 是 對 於 在 何 地 交 貨? 何 方 負 責 安 排 物 流 運 送? 何 方 安 排 進 出 口 通 關 流 程? 以 及 對 於 貨 物 在 運 送 交 付 過 程 中 若 遇 危 險 而 出 現 貨 物 毀 損 滅 失 時 之 相 關 責 任 誰 屬 等 問 題, 在 在 都 需 要 交 易 當 事 人 間 有 明 確 之 約 定, 俾 以 作 為 日 後 處 理 之 依 據 唯 若 欲 於 每 次 之 交 易 則 透 過 冗 長 之 條 文 對 相 關 事 項 做 明 確 之 規 範, 恐 又 不 勝 其 煩 且 難 免 掛 一 漏 萬, 實 難 於 符 合 講 求 效 率 之 貿 易 經 營 需 要 故 而 乃 有 透 過 採 用 一 定 的 貿 易 術 語 或 貿 易 條 件 (Trade Terms) 方 式 ( 如 FOB CIF 等 ) 以 解 決 此 一 難 題 而 在 此 所 謂 之 貿 易 條 件, 並 非 泛 指 包 括 買 賣 契 約 上 所 約 定 之 有 關 買 賣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之 所 有 條 件 ( 如 價 格 品 質 數 量 交 貨 付 款 保 險 等 ), 亦 非 是 國 際 貿 易 理 論 中 用 以 衡 量 一 個 國 家 一 單 位 出 口 財 貨 所 能 換 到 進 口 財 貨 66

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數 量 之 貿 易 條 件 (Term of Trade,TOT), 而 是 長 期 在 國 際 貿 易 實 踐 中 形 成 且 業 已 經 獲 得 廣 泛 接 受 採 用, 作 為 界 定 在 不 同 價 格 基 礎 (Basis of Prices) 買 賣 雙 方 應 負 擔 之 最 低 責 任 與 義 務 的 基 準 ; 當 這 些 條 件 被 用 於 報 價 時, 其 即 成 為 報 價 條 件 的 主 要 部 分, 且 一 旦 報 價 被 接 受 之 後, 則 這 些 條 件 又 將 成 為 雙 方 之 買 賣 契 約 中 之 主 要 部 分, 對 縮 短 交 易 磋 商 時 間 節 省 交 易 成 本 極 大 裨 益 然 上 述 之 貿 易 條 件 或 貿 易 術 語 在 國 際 間 卻 似 有 不 同 的 稱 法 與 見 解 在 歐 洲, 則 仍 多 稱 Trade Terms, 但 亦 有 稱 為 Delivery Terms 或 Shipping Terms( 如 在 英 國 ), 或 Commercial Terms( 如 在 法 國 ) 在 美 國, 則 稱 為 Quotation Terms 或 Price Terms, 但 亦 有 稱 為 Trade Terms 或 Sales Terms 者, 但 UCC 則 將 其 稱 為 Delivery Terms 在 日 本 早 期 則 稱 為 Price Terms, 但 近 年 來 學 術 界 已 漸 改 稱 為 Trade Terms, 但 實 務 界 仍 慣 稱 之 為 Price Terms 至 於 台 灣, 則 似 乎 上 述 的 用 語 都 有 人 用, 但 由 於 國 際 商 會 (ICC) 所 制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釋 義 規 則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係 將 FOB CIF 等 稱 為 Trade Terms, 故 目 前 國 內 學 術 界 多 以 貿 易 條 件 (Trade Terms) 稱 之 ( 註 一 ) 二 貿 易 條 件 的 功 用 一 如 上 述, 國 際 買 賣 之 雙 方 在 交 易 報 價 磋 商 時, 若 一 旦 達 成 合 意, 則 其 報 價 磋 商 中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即 成 為 其 交 易 契 約 中 之 主 要 部 分, 除 非 當 事 人 間 另 有 不 同 的 規 定 或 說 明, 否 則 貿 易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應 於 何 地 交 付 貨 物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何 時 移 轉 運 輸 安 排 與 運 費 應 由 何 方 負 擔 進 出 口 通 關 程 序 應 由 何 方 處 理 相 關 貿 易 單 據 應 由 何 方 提 供 等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費 用 與 責 任 事 項 之 規 定, 將 會 成 為 買 賣 雙 方 交 易 責 任 義 務 界 定 之 依 據 亦 即, 貿 易 條 件 之 主 要 作 用 乃 在 : ( 一 ) 規 定 交 易 中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的 時 點 由 於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都 有 明 註 一 : 張 錦 源 (1992), 貿 易 慣 例 FCA FOB CIF CIP 等 條 件 解 說, 三 民 書 局,1992 年, 頁

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確 地 規 定, 賣 方 應 於 何 處 將 所 交 易 貨 物 交 付 給 買 方 或 買 方 指 定 之 代 理 人, 且 在 當 貨 物 完 成 交 付 後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亦 隨 之 移 轉 由 買 方 承 擔 ( 二 ) 規 定 交 易 中 有 關 進 出 口 通 關 程 序 之 責 任 歸 屬 特 別 是 在 涉 及 國 際 貿 易 時, 貨 物 在 進 出 國 境 時 都 需 經 過 報 關 放 行 之 通 關 流 程, 甚 或 有 時 還 須 在 第 三 地 進 行 轉 口 通 關 安 排 因 此, 這 些 通 關 程 序 應 由 何 方 負 責 完 成, 對 於 交 易 雙 方 之 責 任 界 定 與 貿 易 之 順 暢 完 成 自 是 關 係 重 大 ( 三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運 輸 與 保 險 安 排 的 責 任 歸 屬 一 般 所 稱 貿 易, 主 要 係 指 有 形 貨 品 (tangible goods) 之 買 賣, 故 而 交 易 過 程 中 自 然 牽 涉 到 貨 物 之 運 送 與 保 險 安 排 等 相 關 事 宜 因 此,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亦 會 對 於 應 由 何 方 來 負 責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之 運 送 及 保 險 等 事 項 進 行 明 確 之 規 定, 俾 使 日 後 雙 方 之 交 易 責 任 更 趨 明 確 ( 四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貿 易 單 證 提 供 的 責 任 由 於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為 處 理 貨 物 所 有 權 貨 物 通 關 證 明 契 約 履 行 請 求 付 款 等 之 需 要, 故 常 會 使 用 一 些 貿 易 單 證 因 此,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除 了 規 定 相 關 應 負 責 之 程 序 外, 其 亦 會 要 求 應 取 得 之 貿 易 單 證, 縱 或 有 毋 需 負 擔 取 得 該 項 貿 易 單 證 義 務 者, 其 通 常 亦 會 被 要 求 有 協 助 取 得 或 提 供 該 單 證 之 義 務 ( 五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成 本 或 費 用 之 負 擔 責 任 除 了 明 確 規 定 上 述 有 關 之 程 序 和 責 任 之 歸 屬 外,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亦 會 針 對 相 關 程 序 中 可 能 之 成 本 或 費 用 ( 如 有 關 貨 物 運 送 保 險 通 關 檢 驗 單 證 取 得 等 ) 應 由 何 方 負 擔 做 出 明 確 的 規 定 故 此, 一 旦 貿 易 條 件 確 定, 則 交 易 過 程 中 哪 些 費 用 應 由 賣 方 負 擔 而 包 括 在 商 品 價 格 中? 又 哪 些 費 用 應 由 買 方 負 擔 而 不 包 括 在 商 品 的 價 格 中?( 註 二 ) 等 等 相 關 問 題 即 歸 於 明 朗 三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註 二 : 蔡 孟 佳 (2008),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公 司,2008 年 四 版, 頁 54 68

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雖 然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各 種 貿 易 條 件 的 使 用 已 有 相 當 之 歷 史 然 而, 這 些 貿 易 條 件 在 國 際 間 經 長 久 被 使 用 之 後, 卻 因 各 地 歷 史 文 化 法 令 規 制 交 易 習 慣 地 理 環 境 殊 異, 出 現 雖 是 同 一 條 件 而 在 不 同 地 區 有 不 同 解 釋 的 情 況 如 此, 不 僅 徒 增 國 際 貿 易 之 經 營 風 險, 甚 且 更 嚴 重 阻 滯 國 際 商 務 之 發 展 因 此, 國 際 間 乃 有 統 一 化 或 標 準 化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之 共 同 認 知, 在 歷 經 幾 十 年 之 努 力 後, 目 前 已 陸 續 產 生 下 列 幾 種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 ( 一 )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為 解 決 各 地 區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分 歧 解 釋 問 題, 乃 於 1921 年 在 倫 敦 舉 行 的 第 一 次 大 會 時 授 權 搜 集 各 國 所 理 解 的 貿 易 條 件 的 摘 要 同 時 亦 廣 泛 徵 求 出 口 商 進 口 商 代 理 人 船 東 保 險 公 司 和 銀 行 等 各 行 各 業 之 意 見, 俾 期 對 主 要 的 貿 易 條 件 作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使 各 方 能 夠 共 同 適 用 該 摘 要 的 第 一 版 於 1923 年 出 版, 內 容 包 括 各 國 對 下 列 條 件 的 定 義 :FOB,FAS,FOT 或 FOR,Free Delivered,CIF 以 及 C&F 摘 要 第 二 版 於 1929 年 出 版, 內 容 有 了 充 實, 且 摘 錄 了 35 個 國 家 對 上 述 6 種 條 件 的 解 釋 最 後 在 經 過 十 幾 年 的 磋 商 和 研 討, 終 於 在 1936 年 制 定 了 具 有 歷 史 性 意 義 的 貿 易 條 件 解 釋 規 則 定 名 為 Incoterms 1936, 副 標 題 為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貿 易 條 件 國 際 釋 義 規 則 ); 在 該 規 則 中 總 共 解 釋 了 11 種 貿 易 條 件 ( 註 三 ) 嗣 後 基 於 實 務 上 的 需 要, 乃 分 別 在 年 進 行 修 訂 目 前, 國 際 間 所 適 用 的 版 本 乃 Incoterms 2000, 其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有 13 種 ( 註 四 ), 為 當 前 國 際 間 最 為 普 遍 適 用 的 一 套 規 則 ( 二 )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註 三 : Incoterms 1936 年 所 解 釋 的 11 種 貿 易 條 件 包 括 FOR/FOT Ex Works FAS Fre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FOB C&F CIF Free Delivered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Ex Ship Ex Quay 等 註 四 : Incoterms 2000 年 所 解 釋 的 13 種 貿 易 條 件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DES DEQ DAF DDU DDP 等 69

8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係 於 1919 年 在 紐 約 India House 所 舉 行 的 全 美 貿 易 會 議 時 所 制 定, 當 時 稱 為 Definitions of Export Quotations ; 其 主 要 乃 依 據 交 運 地 點 ( 出 貨 地 輸 出 地 輸 出 港 ) 之 差 異 共 分 三 大 系 統, 共 7 種 FOB 條 件 所 組 成, 故 又 稱 為 India House Rule for FOB ( 註 五 ) 嗣 後, 在 1941 年 由 美 國 商 會 美 國 進 口 商 會 全 國 委 員 會 及 全 國 對 外 貿 易 委 員 會 等 三 個 機 構 所 組 成 的 聯 合 委 員 會 再 加 以 修 訂, 並 改 稱 之 為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41, 簡 稱 American Definitions ( 註 六 ) 該 解 釋 規 則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共 有 6 類, 除 保 留 原 先 6 種 之 FOB 條 件 外, 亦 引 進 一 些 Incoterms1936 的 條 件 因 此, 其 實 際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共 有 11 個 雖 然 根 據 國 際 商 會 的 文 件 指 出, 自 Incoterms1980 推 出 之 後, 美 國 有 關 貿 易 機 構 已 同 意 勸 告 其 國 內 貿 易 商 停 止 使 用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中 之 條 件, 但 實 務 上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美 國 貿 易 商 仍 然 繼 續 沿 用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中 之 條 件 的 ( 註 七 ) 故 在 過 去 的 個 案 中 亦 發 現 不 少 係 因 未 明 辨 其 與 Incoterms 間 之 差 異 ( 特 別 是 有 關 FOB 條 件 部 分 ), 而 引 發 貿 易 商 間 極 大 之 糾 紛 者 ( 三 )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Warsaw-Oxford Rules)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則 是 國 際 法 協 會 為 統 一 解 釋 CIF 契 約 下 有 關 買 賣 雙 方 之 權 益 義 務, 乃 在 1928 年 於 華 沙 制 定 Warsaw Rules 嗣 後, 有 在 英 國 牛 津 開 會 加 以 修 訂, 並 改 稱 為 Warsaw-Oxford Rules for CIF Contract, 簡 稱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該 規 則 用 21 條 文 來 規 定 CIF 契 約 下 之 買 賣 雙 方 之 權 利 和 義 務 ; 由 於 其 制 ( 修 ) 定 年 代 較 為 久 遠, 故 實 務 使 用 的 情 況 較 少, 倒 是 對 於 學 術 研 究 頗 有 參 考 價 值 ( 註 八 ) 註 五 : 方 宗 鑫 (1998), 國 貿 條 規 之 研 究 FOB 等 交 易 價 格 條 件 之 規 定 事 項 與 法 院 相 關 糾 紛 案 例 判 決 之 探 討, 華 泰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8 年, 頁 11 註 六 : 張 錦 源 (1990), 貿 易 慣 例, 三 民 書 局,1990, 頁 9 註 七 : 同 註 2, 頁 註 八 : 同 註 2, 頁 56 70

9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 四 ) 複 合 條 件 (Combiterms) 複 合 條 件 係 瑞 典 貨 運 承 攬 商 協 會 (Swedish Freight Forwarder s Association) 在 1969 年 以 Incoterms 為 基 礎, 將 Incoterms 中 各 貿 易 條 件 的 條 文 予 以 重 編, 按 其 內 容 分 別 賦 予 標 題 (headings), 並 以 代 碼 (code number) 來 表 示 貿 易 條 件 中 各 有 關 費 用 項 目 (cost units) 以 簡 化 買 賣 雙 方 的 費 用 及 危 險 的 劃 分, 便 利 自 動 化 作 業 ( 特 別 是 併 裝 併 櫃 的 貨 物 運 輸 作 業 ), 所 產 生 的 一 套 貿 易 條 件 釋 義 規 則 稱 為 Combiterms ( 註 九 ) 嗣 後, 為 配 合 Incoterms 1980, 乃 於 1982 年 進 行 修 訂, 稱 為 Combiterms 1982 一 般 而 言, Combiterms 對 於 交 易 雙 方 義 務 之 規 定 要 較 Incoterms 來 得 詳 盡 其 目 前 較 新 的 版 本 是 Combiterms 2000, 主 要 乃 通 行 於 以 瑞 典 為 主 的 北 歐 國 家 商 人 之 間 的 貿 易 ( 五 ) 交 貨 一 般 條 件 (General Conditions of Delivery of Goods) 交 貨 一 般 條 件, 乃 以 蘇 俄 為 首 的 東 歐 社 會 主 義 集 團 國 家 所 組 成 的 經 互 會 (Council for 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cmea) 在 1968 年 為 便 於 彼 此 間 之 貿 易 往 來 所 制 定, 並 於 其 間 對 於 一 些 貿 易 條 件 (FOB CIF 及 CAF) 進 行 定 義 嗣 後, 該 條 件 亦 於 年 進 行 修 訂 ( 註 十 ) 參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經 營 的 影 響 一 Incoterms 2000 中 貿 易 條 件 的 分 類 Incoterms2000 版 本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分 類, 主 要 仍 沿 襲 前 一 版 本 (Incoterms1990) 之 分 類 方 式 ; 亦 即, 依 據 該 條 件 特 質 之 不 同, 分 成 下 列 四 註 九 : 同 註 6, 頁 12 註 十 : 五 南 編 輯 部 譯 (1991),199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1990),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1991 年 71

10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類 : 72

1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類 型 特 質 涵 括 之 條 件 E 類 型 起 運 (Departure)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 廠 交 貨 條 件 F 類 型 主 要 運 費 未 付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貨 交 運 送 人 條 件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Main Carriage Unpaid) 船 邊 交 貨 條 件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 上 交 貨 條 件 C 類 型 D 類 型 主 要 運 費 付 訖 (Main Carriage Paid) 到 達 (Arrival) CFR 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運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 保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CPT 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 費 付 訖 交 貨 條 件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 保 費 付 訖 交 貨 條 件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 named Place) 邊 境 交 貨 條 件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貨 條 件 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 的 港 碼 頭 交 貨 條 件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 前 交 貨 條 件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 訖 交 貨 條 件 其 中,(1)E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僅 在 其 營 業 場 所 將 貨 物 交 付 買 方 ;(2) F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於 指 定 之 裝 運 地 點 ( 或 港 口 ) 交 給 買 方 指 定 運 送 人 ;(3)C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訂 立 運 送 契 約, 但 不 負 裝 船 後 或 發 貨 後 貨 物 毀 損 滅 失 的 風 險, 或 所 發 生 事 故 而 生 的 額 外 費 用 ;(4)D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負 擔 將 貨 物 運 至 目 的 地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費 用 及 風 險 ( 註 十 一 ) 但 除 了 上 述 之 方 類 方 式, 在 實 務 運 作 時 吾 人 尚 可 將 各 條 件 依 其 確 切 之 貨 註 十 一 : 陳 沖 主 編 (1999),200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中 華 民 國 總 會 印 行,1999 年, 頁 19 73

1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差 異 作 如 下 之 分 類 : ( 一 ) 依 據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由 賣 方 移 轉 買 方 時 點 為 區 分 ( 參 如 圖 一 ): 1. 在 工 廠 或 倉 庫 指 定 地 點 移 轉 者 :EXW 2. 在 運 地 運 送 人 所 在 地 點 移 轉 者 :FCA CPT CIP 3. 在 裝 運 港 指 定 船 舶 邊 移 轉 者 :FAS 4. 在 裝 運 港 貨 物 越 過 船 舷 移 轉 者 :FOB CFR CIF 5. 在 目 的 港 船 上 移 轉 者 :DES 6. 在 目 的 港 碼 頭 移 轉 者 :DEQ 7. 在 目 的 地 裝 買 方 指 定 地 點 移 轉 者 :DDU DDP 圖 一 Incoterms2000 各 條 件 之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地 點 ( 二 ) 依 照 該 條 件 究 係 屬 於 裝 運 地 契 約 ( 註 十 二 )(Shipment contract) 條 件 或 目 的 地 契 約 ( 註 十 三 )(Destination contract) 條 件 為 區 分 : 1. 裝 運 地 契 約 條 件 者 :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等 2. 目 的 地 契 約 條 件 者 : 包 括 DES DEQ DDU DDP 等 註 十 二 : 所 謂 裝 運 地 契 約 係 指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於 裝 運 地 交 付 運 送 人 運 往 指 定 地 點, 但 賣 方 並 不 保 證 貨 物 安 然 運 抵 指 定 地 點 的 買 賣 契 約 換 言 之, 有 關 貨 物 在 運 送 中 可 能 遭 受 的 遲 延 滅 失 或 毀 損 的 危 險, 於 賣 方 將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占 有 時, 即 轉 由 買 方 負 擔 註 十 三 : 所 謂 目 的 地 契 約 係 指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運 至 特 定 地 點 交 付 買 方, 並 負 擔 貨 物 交 付 買 方 以 前 一 切 運 送 中 可 能 遭 受 的 遲 延 滅 失 或 毀 損 危 險 的 買 賣 契 約 74

1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 三 ) 依 據 應 由 賣 方 或 買 方 負 責 安 排 運 送 及 支 付 相 關 成 本 及 費 用 為 區 分 : 1. 應 由 買 方 負 擔 者 :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等 2. 應 由 賣 方 負 擔 者 : 包 括 CFR CIF CPT CIP DES DEQ DAF DDU DDP 等 ( 四 ) 依 據 其 係 屬 於 實 際 交 貨 ( 付 )( 註 十 四 )(actual delivery) 或 單 據 ( 象 徵 性 ) 交 貨 ( 付 )( 註 十 五 )(documentary delivery) 為 區 分 : 1. 屬 於 實 際 交 貨 者 :EXW FCA FAS FOB DAF DES DEQ CPT CIP DDU DDP 等 2. 屬 於 單 據 交 貨 者 :CFR CIF 以 及 提 供 額 外 服 務 的 FOB 等 條 件 ( 五 ) 依 據 其 究 屬 於 國 內 買 賣 型 ( 註 十 六 ) 或 國 際 買 賣 型 ( 註 十 七 ) 之 條 件 為 區 分 : 1. 屬 於 國 內 買 賣 型 者 :EXW FAS( 此 二 種 為 出 口 地 的 國 內 買 賣 條 件 ) DEQ 與 DDP( 此 二 種 為 進 口 地 的 國 內 買 賣 條 件 ) 2. 屬 於 國 際 買 賣 型 者 :FCA FOB CFR CIF DAF DES CPT DDU 及 CIP 等 條 件 二 國 貿 條 規 的 法 律 特 性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乃 係 由 國 際 商 會 所 制 定 編 簒 而 成, 其 並 非 屬 條 約 亦 不 具 有 註 十 四 : 實 際 交 貨, 乃 指 賣 方 將 貨 物 實 際 地 交 給 買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或 履 行 輔 助 人, 使 貨 物 的 占 有 支 配, 得 以 直 接 而 實 際 地 移 轉 買 方 的 方 法 而 言 註 十 五 : 單 證 交 貨 又 稱 象 徵 交 貨 (symbolic delivery), 乃 指 賣 方 以 表 彰 貨 物 所 有 權 的 單 證 交 付 買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代 替 貨 物 的 實 際 交 付 而 言 註 十 六 : 凡 買 賣 過 程 中 之 輸 出 入 通 關 事 宜 及 輸 出 入 稅 捐 費 用 及 輸 出 入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均 歸 由 當 事 人 中 的 一 方 全 部 負 責, 而 他 方 當 事 人 則 僅 負 責 協 助 者, 則 其 形 式 上 雖 為 國 際 買 賣, 但 是 買 賣 雙 方 所 處 地 位, 實 與 國 內 交 易 之 買 賣 雙 方 所 處 地 位 並 無 二 致 註 十 七 : 凡 交 易 過 程 中 賣 方 須 負 責 辦 理 輸 出 地 一 切 出 口 所 須 的 通 關 手 續, 負 擔 因 此 所 生 的 稅 捐 費 用 及 申 請 輸 出 許 可 證, 而 買 方 須 負 責 辦 理 輸 入 地 一 切 進 口 所 須 的 通 關 手 續, 負 擔 因 此 所 生 的 稅 捐 費 用 及 申 請 輸 入 許 可 證 者 75

1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強 制 法 的 性 質, 故 對 於 交 易 當 事 人 間 並 不 具 有 強 制 拘 束 力 因 此,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對 其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若 欲 避 免 出 現 不 同 解 釋 情 況 時, 即 可 適 用 當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則, 而 於 買 賣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一 如 1980 年 之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第 9 條 第 (1) 項 所 規 定, 當 事 人 應 受 經 同 意 之 任 何 慣 例 及 經 雙 方 間 所 建 立 之 任 何 習 慣 所 拘 束 但 是 若 雙 方 並 未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時, 則 此 時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仍 得 以 適 用 作 為 解 釋 當 事 人 交 易 契 約 之 準 據? 儘 管 前 雖 枚 舉 國 際 間 一 些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規 則, 但 除 了 一 些 少 數 地 區 外, 一 般 多 仍 認 為 國 貿 條 規 係 在 國 際 間 較 普 遍 流 行 且 為 一 般 業 者 所 採 用 的 釋 義 規 則 ; 故 應 可 適 用 CISG 第 9 條 第 (2) 項, 除 非 另 有 約 定, 應 認 為 當 事 人 默 認 其 所 締 結 之 契 約, 適 用 已 知 悉 或 應 知 悉 之 該 交 易 在 國 際 交 易 上 被 廣 泛 瞭 解 並 經 常 遵 守 之 慣 例 只 是 在 實 際 之 國 際 交 易 個 案 中,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一 定 會 被 認 係 屬 雙 方 所 默 認 之 慣 例 而 為 法 院 用 以 解 釋 雙 方 契 約 權 義 之 依 據, 恐 仍 存 有 不 確 定 性 之 風 險 因 此, 為 避 免 該 種 風 險, 當 事 人 仍 宜 於 契 約 中 明 訂 其 乃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 註 十 八 ) 儘 管 未 來 當 事 人 之 交 易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但 因 國 貿 條 規 時 常 修 改 而 出 現 有 各 種 不 同 版 本, 且 各 版 本 間 多 存 有 些 許 之 差 異 故 若 未 於 契 約 作 明 確 之 指 定, 則 仍 將 產 生 實 際 適 用 上 之 可 能 之 齟 齬 ( 註 十 九 ) 因 此, 幾 乎 在 國 貿 條 規 相 關 版 本 修 訂 時, 總 會 在 其 前 言 中 對 於 欲 使 用 之 業 者 提 出 建 議, 提 醒 其 應 於 其 契 約 中 明 確 指 定 適 用 之 國 貿 條 規 版 本, 避 免 淪 入 該 交 易 究 應 適 用 修 正 後 較 新 的 版 本 抑 或 先 前 版 本 的 尷 尬 就 以 2000 版 的 國 貿 條 規 為 例, 其 乃 建 議 有 意 適 用 2000 年 版 本 國 貿 條 規 之 業 者 應 清 楚 地 約 定 其 契 約 係 受 2000 年 版 註 十 八 : Gardner, Dan (2008), A New Chapter in Incoterms, The Journal of Commerce, September 15, 2008, p.60. 註 十 九 : 楊 璧 慧 (2010), 合 約 詳 載 國 貿 條 規 預 防 貿 易 糾 紛, 國 際 商 情 雙 週 刊 291 期, 頁 41 76

1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國 貿 條 規 的 規 範 ( 註 二 十 ) 例 如, 在 其 契 約 中 加 註 :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Incoterms 三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的 適 用 ( 一 ) 進 出 口 商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擇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制 訂 之 目 的, 主 要 乃 在 提 供 一 套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下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成 本 分 擔 以 及 貿 易 單 據 與 貿 易 程 序 責 任 承 擔 等 在 買 賣 雙 方 間 如 何 劃 分 歸 屬 的 國 際 解 釋 規 則 故 一 旦 貿 易 商 選 定 了 某 個 貿 易 條 件 時, 則 其 除 非 在 契 約 中 另 有 約 定, 否 則 其 即 有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履 行 交 易 之 義 務 即 此,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時 點 承 擔 成 本 之 高 低 以 及 負 責 貿 易 程 序 之 繁 簡 等 往 往 乃 成 為 一 般 廠 商 在 選 用 貿 易 條 件 之 主 要 考 量 雖 不 可 諱 言, 常 有 廠 商 為 凸 顯 其 優 越 市 場 地 位 而 進 一 步 地 在 貿 易 條 件 之 選 用 上 表 現, 致 使 買 賣 雙 方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的 談 判 力 成 為 決 定 貿 易 條 件 的 主 要 關 鍵, 例 如 處 在 市 場 獨 賣 (monopoly) 之 廠 商 可 能 就 會 主 張 以 EXW 條 件 交 易 ; 反 之, 獨 買 (monopsony) 之 廠 商 則 可 能 主 張 DDP 條 件 交 易 不 過 實 際 上, 廠 商 在 選 用 貿 易 條 件 時, 除 了 要 受 自 身 的 談 判 及 協 商 能 力 制 約 外, 通 常 亦 需 顧 及 市 場 之 競 爭 情 形 其 自 身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之 長 空 能 力 政 府 之 政 策 或 規 定 未 來 實 際 執 行 能 力 有 關 之 貿 易 習 慣 貨 物 之 種 類 特 性 以 及 擬 使 用 之 運 輸 方 式 等 因 素 ( 註 二 十 一 ), 積 極 地 尋 求 對 手 之 合 意 與 接 受, 而 非 是 一 廂 情 願 地 尋 求 利 益 之 極 大 間 或 有 以 使 用 便 利 之 角 度, 認 為 較 佳 的 條 件 應 是 負 擔 義 務 較 少 的 條 件, 因 其 相 對 所 要 擔 負 的 履 約 責 任 交 易 流 程 成 本 相 對 就 較 低 然 此 卻 可 能 與 市 場 激 烈 環 境 中 賣 方 廠 商 無 不 挖 空 心 思 冀 期 透 過 較 低 之 報 價 較 多 ( 豐 富 ) 之 服 務 內 容 以 求 勝 出 之 思 維 相 扞 格 更 且, 從 對 貨 物 控 制 的 角 度, 對 於 未 獲 付 款 的 賣 方, 當 然 更 希 望 能 保 持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直 至 對 方 付 款 為 止 凡 此, 註 二 十 : 同 註 11, 頁 17 註 二 十 一 : 同 註 2, 頁

1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皆 在 說 明 廠 商 為 求 生 存 已 不 能 再 固 守 或 單 憑 負 擔 義 務 最 少, 就 是 最 好 邏 輯 以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是 故, 若 以 賣 方 角 度 以 觀 察 並 比 較 國 貿 條 規 之 各 個 條 件 時, 可 以 發 現 下 列 條 件 係 對 於 交 易 中 賣 方 相 對 較 為 有 利 的 貿 易 條 件 : 1.CIP 條 件 在 現 今 之 貿 易 經 營 中,CIP 條 件 可 謂 是 在 13 個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而 言 最 為 理 想 的 條 件 因 為, 賣 方 可 以 在 將 貨 物 在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之 後, 即 將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移 轉 由 買 方 負 擔, 其 可 在 無 須 負 擔 貨 物 運 輸 過 程 中 之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取 得 更 多 掌 控 交 易 環 節 創 造 交 易 利 潤 的 機 會, 且 又 不 似 CIF 僅 囿 限 於 純 船 運 的 交 易 場 合, 而 是 可 以 更 彈 性 地 適 用 在 陸 海 空 運 以 及 多 式 聯 運 之 任 何 運 送 安 排 的 交 易 場 合 亦 即, 在 CIP 條 件 下 基 於 對 於 賣 方 安 排 運 送 保 險 等 之 義 務 要 求, 賣 方 更 可 以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保 險 的 掌 控, 選 擇 熟 識 且 信 用 可 靠 之 運 送 承 攬 人 ( 或 運 送 人 ) 及 保 險 公 司 以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從 中 獲 得 較 佳 的 服 務 配 合 以 及 相 對 優 惠 的 運 費 及 保 費 費 率, 俾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 註 二 十 二 ) 加 以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係 在 交 付 運 送 人 後 即 為 移 轉, 故 其 只 要 取 得 備 運 之 運 送 單 證 (received-for-shipment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 即 可, 而 不 須 似 CIF 條 件 下 之 賣 方 尚 須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之 提 單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此 外, 若 萬 一 不 幸 遇 貨 物 在 運 送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而 損 失 時, 未 獲 買 方 付 款 之 賣 方 亦 可 以 憑 藉 手 中 所 握 有 之 保 險 單 申 請 保 險 理 賠, 不 致 似 其 他 應 由 買 方 洽 保 的 出 口 地 條 件 (CPT CFR FOB FCA FAS ) 一 般, 可 能 淪 入 買 方 藉 故 拒 付 貨 款 且 又 無 法 向 保 險 公 司 索 賠 的 窘 境 所 以, 賣 方 可 以 不 須 似 D 類 條 件 擔 負 過 多 在 進 口 地 交 貨 責 任 之 情 況 下, 取 得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以 及 貨 款 之 保 全 2.CPT 條 件 註 二 十 二 : IOMA(2007),Comparative Advantage: Expert Advice on How to choose the Best Incoterms, Managing Imports & Exports, April 2007,p

1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CPT 條 件 與 前 述 之 CIP 條 件 近 似, 只 是 其 間 少 了 對 於 賣 方 應 為 運 送 中 貨 物 投 保 之 義 務 要 求, 故 在 對 賣 方 有 利 之 排 序 上 列 名 第 二 位 儘 管 其 較 CIP 條 件 少 了 有 關 保 險 處 理 方 面 可 能 產 生 之 利 益, 但 其 仍 保 留 有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處 理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機 會 和 利 益, 以 及 不 須 擔 負 過 多 在 進 口 地 交 貨 責 任 之 便 利 3.CIF 條 件 儘 管 在 過 去 的 國 際 貿 易 中,CIF 條 件 使 用 相 當 普 遍, 但 相 較 於 上 述 二 條 件,CIF 條 件 因 其 僅 適 用 於 有 船 舷 之 傳 統 運 送 交 易 之 場 合, 此 一 適 用 之 侷 限 性 使 其 難 以 適 應 當 今 貨 物 之 貨 櫃 化 運 輸 和 多 式 聯 運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之 運 輸 經 營 模 式 ( 註 二 十 三 ), 故 而 大 大 地 限 縮 了 CIF 條 件 適 用 之 場 域 不 過, 由 於 CIF 與 CIP 條 件 都 使 得 賣 方 可 以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的 掌 控 來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所 以 在 以 純 傳 統 海 運 運 送 的 交 易 場 合, 自 然 是 賣 方 絕 佳 的 選 擇 另 外, 賣 方 亦 可 以 透 過 要 求 運 送 人 簽 發 可 轉 讓 之 指 示 式 提 單 (order B/L), 且 規 定 受 貨 人 (consignee) 應 註 記 為 To order of Shipper (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 務 使 未 來 買 方 須 取 得 經 賣 方 背 書 轉 讓 之 提 單 才 得 以 提 貨 之 機 制 ( 註 二 十 四 ), 俾 以 確 保 未 受 付 款 之 賣 方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4.CFR 條 件 CFR 條 件 與 前 述 之 CIF 條 件 近 似, 只 是 其 間 少 了 對 於 賣 方 應 為 運 送 中 貨 物 投 保 之 義 務 要 求, 故 在 對 賣 方 有 利 之 排 序 上 又 次 於 CIF 條 件 儘 管 其 較 CIF 條 件 少 了 有 關 保 險 處 理 方 面 可 能 產 生 之 利 益, 但 其 仍 保 留 有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處 理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機 會 和 利 益, 以 及 透 過 取 得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之 可 轉 讓 註 二 十 三 : 不 過, 在 現 今 交 易 中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廠 商 將 CIF 條 件 誤 用 不 管 是 在 陸 運 空 運 或 是 在 使 用 貨 櫃 運 輸 之 場 合, 雖 依 照 Incoterms 規 定 不 宜 使 用 CIF 條 件, 但 仍 有 相 當 多 廠 商 依 然 沿 襲 過 去 舊 有 習 慣, 皆 將 CIF 條 件 適 用 在 相 關 之 交 易 中, 致 而 產 生 日 後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不 明 確 以 及 貨 物 在 貨 櫃 場 交 付 後 至 裝 船 前 之 間 之 風 險 負 擔 相 關 成 本 分 擔 等 之 問 題 註 二 十 四 : 同 註 22, 頁 11 79

18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提 單 方 式 來 確 保 其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5.FCA 條 件 上 述 的 條 件 都 是 屬 於 賣 方 在 裝 運 地 就 移 轉 貨 物 危 險 但 卻 又 能 掌 控 有 關 運 送 及 / 或 保 險 安 排 之 C 類 型 條 件, 至 於 F 類 型 條 件 對 賣 方 在 交 易 中 優 勢, 則 恐 將 略 遜 一 籌 ; 因 為 以 F 類 型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之 賣 方, 並 無 義 務 為 買 方 處 理 交 貨 過 程 中 有 關 運 送 及 保 險 之 安 排, 故 自 然 就 無 法 如 上 述 條 件 之 可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的 掌 控 來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就 以 FCA 條 件 為 例, 因 其 可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運 送 方 式 的 交 易 場 合, 所 以 是 在 F 類 型 條 件 中 相 對 較 佳 之 選 擇 ( 註 二 十 五 ) 但 由 於 有 關 運 送 安 排 係 由 買 方 負 責, 故 賣 方 所 關 切 者 乃 於 規 定 之 時 點 將 貨 物 依 約 完 整 地 交 付 與 買 方 所 指 定 之 運 送 人, 至 於 交 付 運 送 人 之 後 之 有 關 運 送 即 與 賣 方 無 涉 如 此 一 來, 賣 方 不 僅 無 法 藉 由 掌 控 運 送 安 排 之 便 以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之 外, 其 尚 可 能 將 須 承 擔 未 來 運 送 人 未 依 照 賣 方 為 完 成 通 關 時 向 出 口 地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所 做 申 報 之 相 關 究 責 6.FOB 條 件 而 FOB 條 件 是 過 去 空 運 及 貨 櫃 運 輸 尚 未 普 遍 使 用 於 國 際 貨 運 時, 在 賣 方 負 擔 義 務 最 少, 就 是 最 好 之 交 易 思 維 下 以 及 買 方 掌 握 較 多 運 送 資 源 而 有 意 主 導 交 易 等 情 況 下, 頗 為 盛 行 的 貿 易 條 件 ( 註 二 十 六 ) 但 實 際 上,FOB 條 件 在 國 際 交 易 中 對 賣 方 可 能 產 生 之 優 勢 排 序 不 僅 不 如 C 類 型 條 件, 且 其 雖 與 上 述 之 FCA 條 件 同 屬 無 須 負 擔 有 關 交 運 貨 物 運 送 安 排 之 貿 易 條 件, 但 因 其 不 僅 囿 限 於 以 純 船 運 為 運 送 之 交 易 場 合, 且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亦 須 俟 貨 物 安 全 越 過 指 定 裝 運 港 買 方 所 安 排 船 舶 之 船 舷 後 才 移 轉 與 買 方 負 註 二 十 五 : 同 註 22, 頁 11 註 二 十 六 : 不 過, 目 前 實 務 上 仍 有 相 當 多 誤 用 現 象 因 有 相 當 多 的 廠 商, 雖 然 以 改 變 過 去 傳 統 船 運 之 運 輸 作 業 而 採 空 運 方 式 運 送 或 是 透 過 貨 櫃 運 輸 方 式 進 行 物 流 處 理, 但 卻 仍 沿 襲 舊 有 習 慣 採 FOB 條 件 進 行 交 易, 實 甚 不 恰 當! 80

19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擔, 故 其 在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方 面 顯 要 較 FCA 條 件 下 之 賣 方 來 得 多 故 若 純 從 賣 方 利 益 考 量,FOB 條 件 顯 略 遜 於 FCA 條 件 不 過 儘 管 如 此, 若 在 賣 方 可 以 向 買 方 所 指 定 運 送 人 取 得 運 送 單 據 之 情 況 下, 使 用 FOB 條 件 之 賣 方 仍 可 與 前 述 之 CFR CIF 條 件 一 樣, 透 過 取 得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之 可 轉 讓 提 單 方 式 來 確 保 其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7.DDU 條 件 一 般 皆 以 為 D 類 型 條 件 是 所 有 貿 易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最 不 利 的 條 件, 因 為 賣 方 須 負 責 所 有 貨 物 之 風 險 交 貨 程 序 及 相 關 費 用 至 抵 達 目 的 地 ( 或 港 口 ) 交 付 買 方 時 為 止 不 過 儘 管 如 此, 賣 方 仍 然 是 可 以 選 擇 DDU 條 件 來 從 事 交 易 的 ; 因 在 DDU 條 件 下, 除 了 賣 方 可 以 保 留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直 至 進 口 地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買 方, 以 及 由 買 方 負 責 有 關 進 口 通 關 程 序 及 相 關 成 本 稅 費 之 外, 賣 方 仍 能 透 過 運 送 人 在 門 至 門 (door-to-door) 運 輸 作 業 模 式 下 全 權 負 責 出 口 地 之 內 陸 運 送 國 際 運 送 進 口 地 內 陸 運 送 等 之 一 貫 作 業, 則 賣 方 仍 可 以 產 生 類 如 前 述 C 類 型 條 件 下 之 掌 控 運 輸 及 保 險 以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等 之 優 勢 此 外, 儘 管 賣 方 使 用 DDU 條 件, 將 使 其 須 承 擔 貨 物 之 危 險 直 至 進 口 國 ( 地 ) 交 付 買 方 為 止, 但 亦 正 因 為 其 對 於 買 方 產 生 似 國 內 買 賣 之 便 利 效 果, 對 於 買 方 尤 具 有 吸 引 力, 故 相 形 地 提 升 賣 方 之 市 場 競 爭 力 ( 註 二 十 七 ) 綜 言 之, 上 述 賣 方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優 先 順 序 之 主 要 著 眼, 乃 是 (1) 賣 方 對 於 運 送 及 / 或 保 險 的 控 制,(2)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以 及 (3) 有 關 貨 物 之 風 險 負 擔 在 出 口 地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故 除 DDU 條 件 外, 賣 方 無 須 負 擔 貨 物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之 危 險 故 此, 若 賣 方 能 以 取 得 對 於 貨 物 運 送 之 控 制 權, 其 不 僅 得 以 選 擇 運 送 人 且 增 加 了 運 送 人 接 觸 機 會, 自 然 較 能 取 得 較 優 惠 運 價 以 及 取 得 相 關 運 送 單 證 和 對 於 貨 物 較 多 之 控 制 權 利, 其 中 尤 以 後 者 在 單 據 交 貨 交 易 註 二 十 七 : 同 註 22, 頁 11 81

20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中 尤 具 意 義 根 據 2004 年 美 國 一 份 出 口 管 理 期 刊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針 對 美 國 出 口 商 對 輸 往 歐 洲 16 個 國 家 交 易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有 69% 的 出 口 商 較 偏 好 選 擇 使 用 上 述 的 條 件 ( 註 二 十 八 ) 至 若 以 相 同 標 準 和 觀 點 來 看 買 方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選 擇, 其 較 佳 之 選 擇 應 是 選 用 F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其 次 才 是 選 用 D 類 型 的 條 件 因 此, 從 貿 易 經 營 策 略 的 角 度, 不 管 買 方 或 賣 方 似 皆 應 積 極 地 選 用 可 較 多 取 得 對 運 輸 控 制 之 條 件 ; 例 如 在 賣 方 應 選 擇 C 類 型 貿 易 條 件, 而 買 方 應 優 先 選 用 F 類 型 的 條 件 因 為 屆 時 負 責 安 排 運 送 的 當 事 人, 即 可 取 得 選 擇 運 送 人 及 和 較 多 與 運 送 人 接 觸 機 會, 爭 取 較 多 運 價 優 惠 的 可 能 和 控 制 貨 物 的 權 利 所 以,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用 對 於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的 業 者 言, 可 謂 是 一 項 相 當 重 要 之 策 略 工 具 不 過 在 實 踐 上, 貿 易 商 亦 可 能 基 於 對 方 要 求 或 本 身 對 於 經 營 認 知 因 素, 而 未 必 依 循 上 述 的 結 論 以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根 據 美 國 出 口 管 理 期 刊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曾 針 對 出 口 到 歐 洲 之 美 國 廠 商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有 29% 的 出 口 商 是 使 用 C 類 型 條 件 交 易, 有 28% 是 用 F 類 型 使 用 D 類 型 者 亦 有 24%( 註 二 十 九 ) 對 出 口 到 中 東 市 場 者, 有 45% 用 C 類 型 條 件, 但 有 25% 用 EXW 條 件 20% 用 F 類 型 10% 用 D 類 型 條 件 ( 註 三 十 ) 至 於 出 口 至 亞 太 地 區 市 場 時, 則 有 40% 用 C 類 型 條 件 有 20% 是 用 FOB 條 件 有 5% 用 D 類 型 條 件,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有 27.5% 的 出 口 商 是 用 EXW 條 件 交 易 ( 註 三 十 一 ) 由 於 可 見, 貿 易 談 判 力 強 弱 與 貿 易 條 件 選 擇 間 之 關 係 亦 即, 美 國 廠 商 在 面 對 與 其 市 場 實 力 相 註 二 十 八 : IOMA(2004),Exclusive ME Survey: Why 69%of Exporters to Europe Rely on Six Favorable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February 2004, p.1. 註 二 十 九 :IOMA(2001),Exclusive ME Survey: Incoterms Used by 90 U.S. Exports to EU Market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September 2001, p.12. 註 三 十 : IOMA(2001),ME Survey: Incoterms Favored by Shippers to 8 Middle East Nation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October 2001, p.4. 註 三 十 一 : IOMA(2002),Exclusive ME Survey: Sippers to Asia/Pacific Favor Competitive C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April 2002, p

2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當 之 歐 洲 之 廠 商 時 即 難 若 在 中 東 亞 太 市 場 般 地 對 談 判 力 較 弱 廠 商 採 用 對 其 較 有 利 之 C 類 型 貿 易 條 件 不 過, 近 年 來 之 調 查 亦 發 現, 隨 著 美 國 出 口 商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瞭 解 程 度 之 增 加, 其 使 用 EXW 條 件 之 比 例 似 亦 有 隨 之 下 降 之 趨 勢 ( 註 三 十 二 ) ( 二 )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供 應 鏈 的 影 響 然 在 進 出 口 商 間 若 存 在 著 供 應 鏈 關 係 時, 貿 易 條 件 之 作 為 貿 易 商 市 場 競 爭 策 略 之 意 義, 就 不 似 一 般 貿 易 往 來 般 之 凸 顯 但 儘 管 如 此, 貿 易 商 在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時 仍 應 對 每 一 個 條 件 的 性 質 與 內 容 要 清 楚 的 認 知, 否 則 可 能 弄 巧 成 拙 例 如, 過 去 就 有 一 歐 洲 出 口 商 以 DDP 條 件 出 貨 到 美 國, 但 卻 因 出 口 商 所 委 託 之 貨 運 承 攬 商 不 知 如 何 與 美 國 當 地 受 貨 人 進 行 接 洽, 致 貨 物 運 抵 進 口 港 後 因 延 遲 了 超 過 40 天 才 提 貨, 而 被 課 徵 超 過 US$15,000 的 延 滯 費 (demurrage)( 註 三 十 三 ) 在 有 供 應 鏈 關 係 存 在 之 交 易, 因 買 賣 雙 方 間 多 已 存 在 相 當 之 合 作 信 賴 關 係, 故 在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擇 和 使 用 上 即 相 對 存 在 較 大 的 彈 性 空 間 除 了 前 述 具 有 供 應 鏈 關 係 之 交 易 型 態 外, 一 般 貿 易 條 件 多 係 取 決 於 雙 方 之 交 易 習 慣 或 交 易 態 勢 強 弱 ; 故 有 頗 多 採 取 DDP 或 EXW 條 件 的 情 況 但 不 論 是 採 取 DDP 條 件 或 EXW 條 件, 其 中 皆 須 有 一 方 要 負 起 處 理 有 關 貨 物 從 出 口 地 至 進 口 地 之 交 貨 與 通 關 事 宜 之 全 部 責 任 而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買 賣 雙 方 所 須 思 考 和 面 對 的 問 題, 主 要 乃 是 方 便 與 控 制 (convenience versus control) 間 之 抉 擇 ( 註 三 十 四 ) 因 為 對 於 採 取 DDP 條 件 進 貨 之 買 方 言, 其 只 要 在 所 約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接 收 貨 物, 至 於 所 有 貿 易 過 程 中 之 程 序 責 任 和 危 險 皆 歸 由 賣 方 負 責, 故 對 於 買 方 再 方 便 不 過 了! 反 之, 採 取 EXW 條 件 出 貨 的 出 口 商, 亦 是 如 此 ; 其 只 要 在 所 約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交 付 貨 物, 至 於 所 有 貿 易 過 程 中 之 程 序 責 任 和 註 三 十 二 : 同 註 28, 頁 12 註 三 十 三 : Mclymont, Rosalind(2008),Terms of Trade, Shipping Digest, July 14, 2008, p.6. 註 三 十 四 : 同 上 註, 頁 8 83

2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危 險 皆 將 歸 由 買 方 負 責 然 而, 賣 ( 買 ) 方 是 否 有 足 夠 能 力 處 理 買 ( 賣 ) 方 地 有 關 之 通 關 提 貨 及 內 陸 運 送 安 排 等 重 要 問 題, 卻 往 往 是 被 忽 略 的 此 外, 對 於 採 EXW 條 件 之 賣 方, 其 一 旦 在 賣 方 地 交 付 貨 物 後, 即 失 去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賣 方 根 本 無 從 知 悉 該 貨 物 係 運 往 何 處? 是 否 安 全 抵 達? 特 別 是 未 來 若 買 方 財 務 出 現 狀 況 或 拒 付 貨 款 時 之 權 利 確 保 等 情 事 時 皆 將 嚴 重 影 響 賣 方 之 權 益 反 之, 對 於 使 用 DDP 條 件 的 買 方, 亦 復 如 此 ; 因 其 亦 相 當 殷 切 希 望 能 知 悉 或 掌 控 其 訂 貨 物 係 以 何 種 方 式 運 送? 何 時 到 達? 等 即 此 以 觀, 對 於 貨 物 控 制 之 重 要 性 似 乎 要 高 於 交 易 方 便 之 考 量 ( 註 三 十 五 ) 因 此, 縱 是 在 供 應 鏈 之 交 易 關 係 架 構 下,EXW 及 DDP 條 件 似 非 是 絕 佳 的 選 擇 除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用 之 外, 另 一 影 響 供 應 鏈 運 作 的 因 素, 乃 係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之 後 由 美 國 所 推 動 之 反 恐 計 畫 對 於 全 球 貿 易 的 影 響 美 國 因 反 恐, 故 在 推 動 貨 櫃 保 全 計 畫 及 海 運 申 報 載 貨 艙 單 規 定 後, 續 實 施 輸 美 空 運 快 遞 貨 物 於 裝 運 8 小 時 前 非 快 遞 空 運 貨 物 於 裝 運 12 小 時 前 向 美 國 海 關 申 報 艙 單 資 料, 再 由 美 國 海 關 將 所 有 載 貨 艙 單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系 統, 進 行 篩 選 及 查 驗 ; 對 於 未 符 合 申 報 規 定 之 航 商 將 遭 受 處 罰,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的 貨 櫃 抵 美 後 將 不 准 卸 貨 該 相 關 規 定 之 頒 行, 不 僅 使 得 相 關 貿 易 程 序 變 得 更 加 複 雜, 同 時 亦 增 加 貿 易 的 作 業 成 本, 故 若 是 買 賣 雙 方 於 契 約 中 未 有 明 確 規 定 的 話, 則 此 時 欲 以 當 事 人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作 為 雙 方 義 務 界 定 依 據, 恐 不 免 所 爭 議 因 為, 或 有 主 張 認 為 國 貿 條 規 中 關 於 買 方 賣 方 在 貨 物 運 送 安 排 和 通 關 手 續 (formalities) 等 義 務 之 規 定 即 可 準 用 ; 但 事 實 上, 通 關 手 續 與 安 全 性 問 題 畢 竟 還 是 有 所 差 異 ( 註 三 十 六 ), 故 在 國 貿 條 規 未 有 增 訂 之 前, 雙 方 仍 宜 於 契 約 中 針 對 該 部 分 責 任 歸 屬 明 確 界 定 至 若 另 從 財 務 角 度 來 看, 縱 是 在 供 應 鏈 關 係 架 構 下, 賣 方 允 宜 採 取 C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 因 其 不 僅 可 以 為 賣 方 帶 來 前 節 所 述 之 安 排 運 輸 保 險 之 註 三 十 五 : 同 上 註, 頁 9 註 三 十 六 : 同 註 18, 頁 60 84

2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利 益 並 解 決 本 節 之 對 於 貨 物 控 制 問 題, 同 時 亦 可 以 在 一 般 信 用 狀 付 款 方 式 下 憑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後 所 取 得 運 送 單 證 押 匯 取 款, 並 即 獲 取 財 務 上 之 利 益 至 於 買 方, 則 可 以 採 用 F 類 型 條 件, 使 其 得 以 完 全 掌 控 及 / 或 追 蹤 貨 物, 並 於 契 約 中 搭 配 有 關 延 後 所 有 權 移 轉 和 付 款 之 約 定, 如 此 一 來, 買 方 不 僅 減 少 資 金 壓 力, 同 時 更 可 以 達 到 美 化 其 財 務 報 表 的 目 的, 避 免 過 早 披 露 鉅 額 存 貨 在 其 財 務 報 表 上, 影 響 外 界 對 於 公 司 營 運 效 率 之 評 價 ; 萬 一 若 該 筆 進 貨 價 值 不 斐 時, 其 情 況 將 更 形 嚴 重! 肆 國 貿 條 規 在 適 用 時 出 現 的 問 題 雖 然 國 貿 條 規 之 制 訂 頒 行 有 助 於 促 進 國 際 交 易 之 穩 定 性 與 可 預 測 性 ( 註 三 十 七 ), 但 因 其 不 具 法 律 上 強 制 適 用 性 質, 故 而 若 當 事 人 使 用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但 卻 疏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時, 則 未 來 將 衍 生 其 究 應 依 據 何 種 規 範 來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內 含 之 爭 議 問 題 ( 註 三 十 八 ) 特 別 是, 相 關 國 家 法 規 中 有 針 對 貿 易 條 件 作 規 範 者 ( 如 美 國 之 UCC), 其 問 題 將 更 形 複 雜 又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過 程 中, 對 於 何 時 將 構 成 或 被 認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至 鉅,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用 以 作 為 處 理 或 解 釋 此 一 問 題 之 依 據? 而 對 於 信 用 狀 為 付 款 之 交 易, 其 憑 單 付 款 之 單 據 交 易 特 性 是 否 可 以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之 貿 易 條 件? 其 間 銀 行 及 賣 方 之 權 益 是 否 會 受 影 響? 再 者, 常 有 廠 商 為 肆 應 其 不 同 之 交 易 情 境 與 需 求, 將 貿 易 條 件 加 以 剪 裁 修 改, 或 是 在 相 關 條 件 之 後 加 上 一 些 縮 寫 字 或 是 加 上 附 註 條 件, 或 是 透 過 買 賣 約 定 來 減 縮 或 延 長 當 事 人 應 負 擔 貨 物 危 險 之 時 間 地 點 或 交 貨 責 任 的 內 容 等, 凡 此 皆 是 在 適 用 國 貿 註 三 十 七 : Roth, William V, JR &William V. Roth III(1997), Incoterms: Facilitating Trade in the Asian Pacific,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ume 18, No.3, Fall 1997,p.733. 註 三 十 八 : 同 上 註, 頁

2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條 規 或 相 關 條 件 時 所 經 常 出 現 的 問 題, 且 亦 為 當 前 國 際 貿 易 爭 議 過 程 中 亟 待 處 理 之 重 要 議 題 一 國 貿 條 規 與 UCC 相 關 規 定 間 之 比 較 首 先, 就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依 據 問 題, 美 國 是 國 際 間 有 特 別 針 對 貿 易 條 件 訂 定 法 律 規 範 的 國 家, 故 若 與 美 國 廠 商 間 所 從 事 之 貨 物 買 賣, 雙 方 若 未 事 先 合 意 約 定 以 國 貿 條 規 作 為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依 據 且 又 未 明 確 約 定 準 據 法 時, 則 未 來 就 有 適 用 美 國 法 律 來 作 為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之 不 確 定 性 風 險 存 在 因 在 貿 易 相 當 盛 行 的 美 國, 之 前 曾 在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第 二 條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進 行 規 定 ; 例 如,FOB FAS C&F CIF Delivery Ex-ship 等 只 不 過, 由 於 其 規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已 漸 漸 無 法 符 合 潮 流 需 要, 故 乃 於 其 後 在 2004 年 2 月 份 美 國 法 律 協 會 (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 及 國 家 統 一 州 法 委 員 會 議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NCCUSL) 所 提 出 的 UCC 修 訂 版 本 中 被 刪 除 ( 註 三 十 九 ) 未 來 儘 管 貿 易 商 仍 可 經 過 雙 方 合 意 並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繼 續 使 用 原 UCC 中 的 貿 易 條 件, 但 畢 竟 該 法 已 經 修 訂 刪 除, 對 於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將 會 失 去 如 同 過 去 可 以 有 普 遍 被 接 受 之 定 義, 同 時 亦 將 增 加 其 在 使 用 上 的 誤 解 與 紛 爭 針 對 此 一 變 革, 國 貿 條 規 在 此 似 可 用 以 填 補 取 代 UCC 刪 除 貿 易 條 件 後 所 餘 留 之 空 缺 因 為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規 定 不 僅 能 順 應 潮 流 需 要 與 國 際 商 務 發 展, 且 亦 不 觸 及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複 雜 問 題 更 重 要 的 是, 國 貿 條 規 相 當 顧 及 使 用 者 便 利, 對 於 各 條 件 之 買 賣 方 義 務 皆 清 楚 明 確 規 定, 並 不 像 UCC 一 樣, 將 常 出 現 很 多 的 參 照 再 參 照 (subreferences to subreferences to subreferences) 等 讓 使 用 者 無 所 適 從 的 複 雜 情 況 不 過, 儘 管 國 貿 條 規 所 解 釋 之 貿 易 條 件 相 對 較 多, 且 其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義 註 三 十 九 : Reynolds, Frank(2004),Latest UCC Revision Drives Universal Use of Incoterms 2000,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September 2004, p.3. 86

2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務 之 規 定 亦 相 對 地 明 確, 但 若 進 一 步 比 較 兩 者 間 之 差 異, 則 可 發 現 現 階 段 欲 以 國 貿 條 規 完 全 取 代 UCC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規 定 仍 存 有 相 當 難 度, 其 主 要 原 因 有 下 : ( 一 ) 國 貿 條 規 中 並 未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並 未 似 UCC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故 對 於 長 久 以 來 習 慣 使 用 UCC 之 貿 易 條 件 者, 不 僅 已 習 於 UCC 中 有 關 所 有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甚 且 已 將 其 深 深 紮 根 在 一 些 的 交 易 契 約 中 而 今 若 欲 以 沒 有 所 有 權 規 定 之 國 貿 條 規 以 為 取 代, 勢 必 是 難 以 完 全 涵 蓋 先 前 適 用 UCC 條 件 之 交 易 契 約 中 所 有 約 定 ( 註 四 十 ) ( 二 )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縮 寫 之 意 義 與 表 達 方 式 與 UCC 不 盡 相 同 雖 UCC 所 規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表 面 上 似 與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貿 易 條 件 無 太 大 差 異 然 若 進 一 步 詳 究, 即 可 發 現 其 間 之 差 異 就 以 表 達 方 式 為 例,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FAS 係 指 Free Alongside Ship, 但 UCC 中 之 FAS 係 指 Free Alongside, 並 未 有 船 邊 之 意 ; 又 運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表 達 方 式 為 CFR, 但 在 UCC 中 之 表 達 達 方 式 卻 是 C&F 或 C.F. 另 就 條 件 之 意 義 內 涵 而 言,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FOB 係 指 使 用 在 純 船 運 場 合 的 出 口 地 交 貨 條 件, 但 UCC 中 之 FOB, 則 不 僅 賣 方 之 交 貨 地 可 以 是 在 出 口 地 (place of shipment) 也 可 以 是 在 進 口 地 (place of destination), 且 其 不 一 定 是 適 用 在 純 船 運 的 交 易 場 合 二 國 貿 條 規 與 所 有 權 的 問 題 基 本 上, 國 貿 條 規 係 用 以 解 釋 國 際 貨 物 契 約 中 所 選 用 條 件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在 貨 物 交 付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以 及 對 於 貨 物 之 運 輸 保 險 安 排 等 之 相 關 事 註 四 十 : 同 上 註, 頁 4 87

2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項, 但 並 不 及 於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問 題, 其 應 由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另 行 加 以 約 定 不 過 在 實 務 上,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與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問 題, 卻 常 有 出 現 混 淆 的 情 況 像 2002 年 在 美 國 紐 約 地 方 法 院 就 曾 出 現 過 一 個 案 例, 一 個 美 國 公 司 Shared Imaging 同 意 以 CIF New York Seaport 條 件 自 德 國 賣 方 Neuromed 購 進 MRI 機 器, 同 時 契 約 中 更 約 定 Shared Imaging 應 負 擔 貨 物 至 進 口 地 之 通 關 及 相 關 內 陸 運 輸 安 排 並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至 於 賣 方 Neuromed 則 將 擁 有 該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直 到 Shared Imaging 在 進 口 地 付 清 款 項 但 是 不 幸 地, 當 貨 物 運 抵 目 的 地 時 卻 發 現 嚴 重 毀 損, 故 而 Shared Imaging 乃 向 保 險 公 司 (St. Paul Guardian) 要 求 保 險 的 賠 償 ; 另, 保 險 公 司 以 出 口 商 在 買 賣 契 約 中 仍 保 留 對 裝 運 後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該 契 約 已 非 純 然 之 CIF 契 約, 故 乃 代 位 要 求 德 國 出 口 商 Neuromed 應 對 於 運 送 中 貨 物 之 毀 損 負 責 在 該 案 例 中 所 爭 議 者, 主 要 乃 (1) 是 否 有 國 貿 條 規 之 適 用?(2) 對 於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至 目 的 地 收 到 貨 款 之 規 定 是 否 將 影 響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之 認 定? 首 先, 儘 管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主 張 雙 方 在 契 約 中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故 並 不 適 宜 以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來 作 為 此 案 例 中 交 易 當 事 人 權 利 義 務 以 及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之 判 斷 依 據 不 過, 法 院 以 雙 方 契 約 約 定 之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係 適 用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U.N. Convention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而 根 據 CISG 第 9 條 第 2 項, 除 非 另 有 協 定, 雙 方 當 事 人 應 視 為 已 默 示 地 同 意 對 他 們 的 契 約 或 契 約 的 訂 立 適 用 雙 方 當 事 人 已 知 道 或 理 應 知 道 的 慣 例, 而 這 種 慣 例, 在 國 際 貿 易 上, 已 為 有 關 特 定 貿 易 所 涉 同 類 契 約 的 當 事 人 所 廣 泛 知 道 並 為 他 們 所 經 常 遵 守 因 此, 儘 管 準 據 法 是 德 國 法, 但 根 據 德 國 法 規 定 其 仍 然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故 法 院 最 後 仍 決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來 解 釋 契 約 下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而 根 據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賣 方 應 該 負 責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之 運 送 投 保 適 當 之 保 險, 並 將 貨 物 在 裝 運 港 安 全 地 裝 上 指 定 船 舶 ; 故 當 貨 物 在 裝 運 港 交 付 88

2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船 上 運 送 人 後 之 貨 物 危 險 即 由 買 方 承 擔, 故 賣 方 是 不 須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 註 四 十 一 ) 但 是 針 對 第 二 個 問 題,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是 否 將 影 響 雙 方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之 時 點?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認 為 賣 方 Neuromed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對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作 法 已 改 變 了 原 來 CIF 條 件 之 危 險 移 轉 點, 而 使 得 賣 方 Neuromed 負 擔 貨 物 危 險 直 到 在 進 口 地 收 款 交 貨 時 為 止 不 過,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僅 有 規 定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但 卻 並 未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規 定 故 儘 管 法 院 應 原 告 要 求 以 德 國 法 之 規 定 來 做 解 釋, 但 德 國 法 之 規 定 亦 正 如 CISG 一 樣 係 將 危 險 移 轉 與 所 有 權 分 別 規 定 處 理 對 於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通 常 規 定 是 在 買 方 完 全 支 付 價 款 且 是 在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及 買 方 收 到 貨 物 之 後 至 於 貨 物 危 險 則 是 在 賣 方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貨 運 承 攬 商 運 送 人 或 其 他 被 指 定 擔 任 運 送 之 人 或 機 構 後 才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因 此, 對 於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主 張 因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權 利 之 約 定 亦 將 連 帶 造 成 貨 物 危 險 亦 跟 著 保 留 至 目 的 地 時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之 說 法, 並 不 成 立 針 對 上 述 爭 議, 最 後 紐 約 法 院 以 當 事 人 契 約 中 並 未 明 確 約 定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規 則, 故 乃 以 雙 方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決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作 為 解 釋 當 事 人 權 利 義 務 之 準 據 而 根 據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認 為 交 易 中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應 係 在 裝 運 港 貨 物 越 過 船 舷 時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國 貿 條 規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而 交 易 契 約 中 對 於 賣 方 仍 然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直 到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之 約 定 並 不 會 改 變 CIF 條 件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的 規 定 因 此, 法 院 判 決 認 為 在 雙 方 未 於 契 約 明 確 約 定 適 用 之 解 釋 規 則 時, 根 據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規 定 應 以 國 貿 條 規 來 作 為 解 釋 CIF 條 件 之 依 據 ; 且 根 據 國 貿 條 規 解 釋,CIF 條 件 下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在 裝 運 地 安 全 交 付 船 上 運 送 人 時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賣 方 對 交 付 運 送 之 貨 物 保 留 所 有 權 之 作 法 註 四 十 一 : Schaffer, Richard, Filiberto Agusti, and Beverly Earle (2009),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its Environment, 7 th edition South-Western Cengage Leraning USA, 2009,pp.179~

28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並 不 影 響 到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移 轉 ( 註 四 十 二 ) 故 在 該 案 例 中, 賣 方 並 不 負 擔 貨 物 在 裝 運 地 裝 船 交 運 之 後 所 發 生 之 毀 損 滅 失 責 任 基 本 上, 國 貿 條 規 或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CISG) 之 所 以 不 涉 及 所 有 權 移 轉 問 題, 主 要 乃 是 因 各 國 對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頗 為 分 歧, 一 時 間 難 於 調 和 妥 協, 故 為 免 影 響 到 相 關 慣 例 或 公 約 在 國 際 間 被 接 受 和 適 用, 故 乃 對 分 歧 較 大 之 議 題 暫 時 擱 置 不 予 規 定 和 處 理 吾 人 若 更 以 國 際 間 各 國 之 立 法 來 加 以 觀 察, 就 同 以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之 所 有 權 規 定 為 例, 法 國 民 法 之 規 定 就 與 德 國 法 有 所 差 異 因 為 法 國 法 原 則 上 是 以 買 賣 契 約 的 成 立 來 決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但 在 德 國 則 另 須 依 照 物 權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買 賣 契 約 並 不 能 產 生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效 力 ( 註 四 十 三 ) 又, 例 如 法 國 法 對 於 特 定 物 之 買 賣, 在 買 賣 雙 方 就 標 的 物 及 價 款 達 成 合 意 時, 即 使 標 的 物 價 款 皆 尚 未 交 ( 支 ) 付, 但 標 的 物 之 所 有 權 在 買 賣 成 立 時 即 為 移 轉 ( 註 四 十 四 ) 至 若 買 賣 標 的 物 係 屬 種 類 物 時, 則 俟 該 物 完 成 特 定 化 之 後, 所 有 權 即 為 移 轉, 而 貨 物 是 否 已 交 付, 則 在 所 不 問 ( 註 四 十 五 ) 至 於 若 根 據 德 國 法, 則 有 關 動 產 所 有 權 之 出 讓, 必 須 所 有 人 將 物 交 付 給 取 得 人, 而 且 就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必 須 成 立 合 意 ( 註 四 十 六 ); 亦 即, 須 有 合 意 交 付 兩 條 件 成 立 方 能 構 成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至 於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原 則 上 允 許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約 定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時 間, 但 在 賣 方 未 將 貨 物 確 定 ( 劃 歸 ) 於 契 約 項 下 (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 如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進 行 包 裝 或 分 置 等 ) 之 前, 貨 物 所 有 權 不 移 轉 給 買 方 而 且 儘 管 賣 方 以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憑 證 ( 如 提 單 ) 方 式 來 保 留 其 對 於 貨 物 之 權 益 時, 其 亦 將 不 會 影 響 貨 物 所 有 權 依 當 事 人 約 定 時 間 移 轉 與 買 方 亦 即, 除 非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另 有 明 確 約 定,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將 於 賣 方 履 行 交 貨 註 四 十 二 : St. Paul Guardian Ins. Co. v. 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 WL465312(2002);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D.N.Y.) 註 四 十 三 : 張 錦 源 (2007), 國 際 貿 易 法, 三 民 書 局,2007 年 增 訂 七 版 二 刷, 頁 註 四 十 四 : 參 法 國 民 法 第 1583 條 註 四 十 五 : 參 法 國 民 法 第 1585 條 註 四 十 六 : 參 德 國 民 法 第 929 條 90

29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之 實 地 移 轉 與 買 方, 而 不 論 賣 方 是 否 對 於 該 貨 物 保 留 有 所 謂 的 擔 保 利 益 (security interest)( 註 四 十 七 ) 亦 即,(1) 若 契 約 要 求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運 交 買 方, 而 卻 未 要 求 賣 方 須 在 目 的 地 交 付 與 買 方 時, 則 貨 物 所 有 權 在 貨 物 裝 運 時 地 即 移 轉 買 方 ; 若 是 要 求 賣 方 須 於 目 的 交 付 時, 則 在 目 的 交 貨 時 所 有 權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2) 若 在 賣 方 進 行 交 付 時 無 須 移 動 時, 則 在 要 求 賣 方 交 付 物 權 單 證 時, 所 有 權 即 在 該 單 證 之 交 付 時 地 移 轉 ; 或 是 貨 物 在 訂 約 時 已 特 定 ( 劃 歸 ) (identified) 且 無 須 交 付 物 權 單 證 時, 則 貨 物 所 有 權 在 訂 約 之 時 地 移 轉 給 買 方 ( 註 四 十 八 ) 在 國 際 貿 易 慣 例 中, 僅 有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對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根 據 該 規 則 第 6 條, 在 CIF 契 約 中,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之 時 間 為 賣 方 將 單 證 交 付 買 方 占 有 時 移 轉 但 另 依 據 第 20 條 第 2 項 規 定, 賣 方 對 貨 物 行 使 留 置 權 或 中 止 運 送 權 者, 不 在 此 限 亦 即, 貨 物 所 有 權 是 在 賣 方 將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憑 證 ( 提 單 ) 交 付 買 方 時 移 轉 ( 註 四 十 九 ) Schmitthoff 氏 亦 主 張, 在 FOB 交 易 中, 若 是 有 很 多 買 主 之 大 宗 貨 物 交 易 時, 則 在 貨 物 未 完 成 指 撥 (appropriated) 特 定 之 前, 將 不 會 構 成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 但 是 在 貨 物 已 經 相 當 確 定 (ascertained) 情 況 時, 則 除 另 有 其 他 規 定 外, 否 則 當 貨 物 裝 載 上 船 時 即 構 成 物 權 移 轉 ( 註 五 十 ) 至 於 CIF 交 易, 則 當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裝 載 上 指 定 裝 運 船 舶 時,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但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部 分, 則 通 常 是 在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並 取 得 海 運 提 單 時 方 才 移 轉 至 買 方 ( 註 五 十 一 ) 註 四 十 七 : 在 此 係 指 賣 方 享 有 當 無 法 字 買 方 處 取 得 貨 款 時, 得 行 使 其 他 救 濟 之 依 據 ; 主 要 乃 以 載 貨 證 券 之 作 成 方 式 及 持 有 來 認 定 亦 即, 當 載 貨 證 券 係 以 賣 方 為 受 貨 人 記 名 式 或 指 示 式 作 成 者, 儘 管 買 賣 標 的 物 已 實 際 交 付 買 方, 但 此 時 賣 方 仍 保 留 有 對 貨 物 之 擔 保 利 益 必 俟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取 得 賣 方 轉 讓 之 載 貨 證 券 時, 買 方 才 取 得 完 整 之 所 有 權 註 四 十 八 : 參 UCC 註 四 十 九 : 同 註 43, 頁 註 五 十 : Schmitthoff, M.Clive(1989),Schmitthoff s Export Trade The Law &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inth Edition, pp 註 五 十 一 : 同 上 註, 頁

30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三 國 貿 條 規 與 付 款 間 可 能 的 衝 突 問 題 ( 一 ) CIF 條 件 下 之 交 貨 與 付 款 由 於 CIF 在 過 去 之 交 易 中 使 用 相 當 地 普 遍, 而 一 如 前 述 可 知,CIF 係 屬 於 單 據 交 易 (documentary sale) 性 質 之 貿 易 條 件 ; 亦 即, 賣 方 需 負 責 在 裝 運 地 點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完 成 裝 載, 且 只 要 賣 方 提 示 涵 蓋 契 約 貨 物 且 載 有 約 定 裝 船 期 間 內 的 日 期 之 運 送 單 證 ( 如 可 轉 讓 提 單 不 可 轉 讓 海 運 貨 單 或 內 陸 水 路 單 據 ), 即 可 向 買 方 要 求 支 付 價 款, 買 方 並 不 得 主 張 未 實 際 取 得 貨 物 或 對 該 交 易 貨 物 進 行 檢 驗 而 為 拒 絕 支 付 ( 註 五 十 二 ) 因 為 當 賣 方 依 約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後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即 移 轉 給 買 方, 對 於 買 方 所 承 擔 之 危 險 亦 有 賣 方 為 其 所 投 保 之 保 險 來 轉 嫁 可 能 之 損 失 ; 而 買 方 只 要 支 付 價 款 即 可 取 得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海 運 提 單, 而 為 貨 物 之 處 分 或 收 益, 儘 管 貨 物 可 能 尚 未 到 達 目 的 地, 買 方 卻 能 透 過 提 單 實 現 其 交 易 之 利 益 特 別 是 當 萬 一 貨 物 在 運 送 過 程 中 遭 遇 意 外 而 有 損 失 時, 買 方 若 欲 堅 稱 其 尚 未 實 際 取 得 貨 物 或 對 貨 物 進 行 檢 驗 而 拒 付 貨 款 者, 則 對 於 在 CIF 契 約 下 之 已 依 約 履 行 交 貨 投 保 並 為 相 關 單 證 ( 包 括 海 運 提 單 保 險 單 以 及 契 約 所 規 定 文 件 等 ) 提 示 義 務 之 賣 方 顯 失 公 平 因 為 此 時 買 方 實 可 以 按 契 約 履 行 相 對 之 支 付 義 務 後, 並 藉 由 賣 方 手 中 取 得 之 提 單 及 保 險 單 等 文 件 來 進 行 有 關 的 索 賠 求 償 ( 註 五 十 三 ) ( 二 ) 國 貿 條 規 與 信 用 狀 付 款 在 過 去 資 訊 不 甚 發 達 的 年 代, 賣 方 在 不 明 瞭 買 方 信 用 且 又 未 有 任 何 擔 保 情 況 下, 往 往 不 敢 貿 然 進 行 交 易 或 出 貨, 故 而 信 用 狀 (letter of credit; L/C) 乃 成 為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的 買 方 用 以 支 付 賣 方 貨 款 之 一 項 重 要 付 款 工 具 亦 即, 由 買 方 根 據 買 賣 契 約 之 約 定, 向 其 往 來 或 契 約 指 定 銀 行 申 請 開 發 一 張 以 賣 方 註 五 十 二 : 蔡 孟 佳 (2003), 國 際 貿 易 經 營 專 題 ( 一 ),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2003 年 8 月 初 版, 頁 6-8 註 五 十 三 : 參 閱 Briddell Brothers v. E. Clemens horst Co., 1 King s Bench 934 (1911). 92

3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為 受 益 人 的 保 證 付 款 書 狀, 由 開 狀 銀 行 在 該 書 狀 上 規 定 未 來 受 益 人 若 能 依 照 其 上 規 定 提 示 符 合 之 單 證, 則 銀 行 即 將 對 受 益 人 兌 現 保 證 付 款 承 諾 由 於 信 用 狀 之 開 發 係 屬 一 項 銀 行 對 其 客 戶 ( 買 方 ) 之 授 信 業 務, 故 銀 行 通 常 會 於 信 用 狀 中 約 定 賣 方 須 提 示 貨 物 已 裝 船 之 提 單 ( 註 五 十 四 )(on board B/L), 透 過 海 運 提 單 之 物 權 功 能 來 作 為 擔 保 ; 亦 即, 銀 行 若 萬 一 遇 其 客 戶 ( 買 方 ) 不 能 或 不 願 支 付 款 項 時, 其 仍 可 透 過 掌 握 提 單 取 得 該 運 送 貨 物 之 物 權, 並 透 過 對 貨 物 之 處 分 來 減 少 損 失 此 外, 提 單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亦 可 以 產 生 一 定 的 保 障 效 果 因 為 若 賣 方 未 能 確 實 地 將 貨 物 交 付 給 船 公 司 並 裝 上 指 定 船 舶, 則 其 是 無 法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的 ; 所 以,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之 提 供 可 視 為 是 賣 方 確 實 履 行 買 賣 契 約 交 貨 義 務 的 證 據 相 對 地, 若 買 方 未 能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支 付 貨 款 者, 則 賣 方 亦 絕 不 會 將 該 提 單 轉 讓 與 買 方 而 上 述 提 單 之 於 買 賣 雙 方 保 障 效 果 之 實 踐, 則 端 賴 銀 行 居 間 來 發 揮 守 門 員 (gate-keeping) 角 色 不 過, 上 述 保 障 功 能 之 彰 顯, 卻 可 能 因 所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以 及 貨 運 單 證 種 類 的 改 變 而 受 到 重 大 影 響 1. 使 用 不 同 貿 易 條 件 造 成 之 影 響 在 過 去 貿 易 商 以 CIF 或 CFR 等 C 類 型 條 件, 然 後 再 搭 配 信 用 狀 付 款 安 排 之 交 易 模 式 下, 其 相 關 運 作 中 用 以 作 為 保 障 各 方 權 益 憑 藉 者, 主 要 乃 是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而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主 要 乃 是 船 公 司 簽 發 給 支 付 運 送 費 用 之 託 運 人 的 運 送 文 件 ( 註 五 十 五 ) 另 現 在 貨 櫃 廣 泛 使 用 而 出 現 所 謂 之 複 合 運 送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或 稱 多 式 聯 運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方 式 下, 貿 易 商 若 使 用 CIP 或 CPT 條 件 交 易 時, 亦 可 透 過 複 合 運 送 人 (multimodal 註 五 十 四 : 我 國 海 商 法 稱 載 貨 證 券, 其 不 僅 為 運 送 人 收 到 託 運 人 所 委 託 運 送 貨 物 之 書 面 證 據, 其 同 時 亦 是 兩 者 間 所 訂 運 送 契 約 之 憑 證 此 外, 載 貨 證 券 亦 為 物 權 證 券, 不 僅 可 作 為 質 押 借 款 之 擔 保 品, 且 貨 物 運 送 途 中, 縱 無 直 接 占 有, 所 有 人 仍 能 迅 速 處 分 貨 物 註 五 十 五 : 當 然 在 以 FOB 條 件 之 交 易 實 務 中, 船 公 司 亦 常 會 在 託 運 人 之 要 求 下 簽 發 運 會 待 收 之 裝 船 提 單 (Freight Collect B/L); 俟 貨 物 運 抵 目 的 港 後, 再 由 持 有 提 單 之 收 貨 人 來 結 清 相 關 運 費 93

3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transport operator,mto) 所 簽 發 之 具 轉 讓 性 質 的 運 送 單 證 ( 註 五 十 六 ), 來 進 行 並 達 到 上 述 操 作 之 目 的 因 此, 若 當 事 人 之 交 易 所 選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是 屬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非 由 賣 方 擔 任 託 運 人 並 支 付 運 送 費 用 而 係 由 買 方 負 責 運 送 安 排 之 E 類 型 及 F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時, 船 公 司 或 運 送 人 在 貨 物 裝 船 後 所 簽 發 之 提 單 將 由 買 方 取 得, 致 使 賣 方 將 無 法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此 時, 若 交 易 仍 以 信 用 狀 作 為 付 款 約 定 時, 則 不 僅 將 使 得 一 般 信 用 狀 中 要 求 賣 方 須 提 示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之 規 定 變 得 窒 礙 難 行, 同 時 亦 使 得 交 易 過 程 中 之 賣 方 及 銀 行 可 以 受 到 之 保 障 遭 受 嚴 重 的 挑 戰 是 故, 對 於 此 種 貨 物 控 制 權 完 全 在 買 方 手 中 之 交 易, 一 般 銀 行 接 受 或 承 作 之 意 願 皆 相 當 地 低 2. 使 用 不 同 種 類 貨 運 單 證 造 成 之 影 響 另 隨 著 運 輸 技 術 之 進 步, 為 解 決 提 單 遞 送 遲 緩 所 生 貨 到 證 未 到 而 使 受 貨 人 無 法 憑 領 提 貨, 徒 然 增 加 費 用 提 高 成 本, 造 成 無 謂 風 險, 故 乃 有 以 海 上 貨 運 單 (sea waybill) 取 代 提 單 之 出 現 因 為 海 上 貨 運 單 具 有 以 下 之 優 點 :(1) 避 免 提 單 可 能 導 致 的 海 運 詐 欺 現 象 發 生 ( 因 為 提 單 可 以 轉 讓, 又 是 物 權 憑 證 );(2) 祇 要 能 做 到 合 理 謹 慎 地 (Due Diligence) 識 別 受 貨 人 的 身 份 即 可 以 交 付 貨 物, 而 不 需 要 正 本 提 單 或 副 本 加 擔 保 函 來 進 行 放 貨 ;(3) 不 會 發 生 無 正 本 提 單 放 貨 對 運 送 人 所 帶 來 的 責 任 ;(4) 不 存 在 提 單 遺 失 的 擔 心 ; 與 (5) 海 上 貨 運 單 可 以 較 方 便 地 轉 化 成 電 子 提 單, 以 利 提 單 無 紙 化 (Paperless) 的 推 行, 進 而 可 以 逐 步 對 航 運 界 的 傳 統 作 法 做 一 次 根 本 性 革 新 ( 註 五 十 七 ) 只 是 如 此 一 來, 卻 使 得 銀 行 在 此 種 不 要 求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的 信 用 狀 開 發 案 中 吃 足 苦 頭 因 為 海 上 貨 運 單, 其 乃 仿 空 運 提 單 制 度 而 來, 係 不 得 轉 讓 之 單 註 五 十 六 : 參 閱 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註 五 十 七 : 周 獻 隆 (2010), 在 Sea Waybill 運 輸 方 式 下, 誰 有 權 在 交 貨 之 前 變 更 受 貨 人? 周 獻 隆 的 法 律 世 界 _Kelly s Digital Legal Desk,2010 年 94

3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據, 僅 係 用 以 作 為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契 約 與 接 收 裝 載 貨 物 之 證 明, 使 運 送 人 負 有 將 貨 物 交 付 其 上 所 載 受 貨 人 之 義 務 ( 註 五 十 八 ); 但 其 卻 不 具 物 權 功 能 以 及 流 通 轉 讓 之 特 性, 故 無 法 以 背 書 及 交 付 證 券 方 式 來 處 分 貨 物 因 此 解 決 之 道, 在 以 信 用 狀 作 為 買 賣 支 付 工 具 之 交 易 下, 最 好 還 是 選 用 C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而 且 最 好 是 CIF 或 CFR 條 件 ( 註 五 十 九 ) 因 為, 若 使 用 其 他 的 C 類 型 條 件 ( 如 CIP CPT 條 件 ) 交 易 時, 因 其 多 乃 係 配 合 貨 櫃 運 輸, 因 此 當 賣 方 將 貨 物 送 到 貨 櫃 場 之 後, 可 取 得 收 貨 單 (dock receipt), 並 據 以 向 船 公 司 換 取 海 運 貨 運 單 ( 在 船 運 場 合 ), 或 向 航 空 公 司 領 取 空 運 提 單 ( 在 空 運 場 合 ), 或 向 複 合 運 送 人 換 取 不 具 轉 讓 性 的 複 合 運 送 單 證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在 複 合 運 送 場 合 ); 由 於 這 些 運 送 單 證 不 一 定 是 表 徵 貨 物 所 有 權 的 物 權 證 券 ( 註 六 十 ), 結 果 將 使 得 原 先 所 預 期 對 於 銀 行 和 賣 方 之 保 障 功 能 無 從 發 揮 3. 貿 易 條 件 與 詐 欺 問 題 以 CIF 條 件 進 行 買 賣 時, 通 常 賣 方 之 主 要 義 務 乃 安 排 貨 物 之 託 運, 並 將 買 賣 運 送 及 保 險 等 有 關 單 證 寄 送 給 買 方 惟 依 據 慣 例 之 解 釋, 有 關 貨 物 是 否 抵 達 目 的 港 及 是 否 送 達 買 方 手 中, 多 非 賣 方 所 關 切 焦 點 故 而, 乃 給 予 不 肖 賣 方 濫 用 此 一 特 性, 而 得 以 偽 造 之 海 運 提 單 運 送 並 不 存 在 之 貨 物 以 達 到 騙 取 貨 款 目 的 之 機 會 不 過, 此 種 情 形 在 傳 統 的 FOB 條 件 交 易 時, 卻 不 太 可 能 發 生 因 為, 在 傳 統 之 FOB 條 件 下, 有 關 貨 物 之 託 運 以 及 運 送 單 證 ( 海 運 提 單 ) 等 都 是 由 買 方 負 責 故 前 開 之 詐 欺 情 形, 當 無 由 發 生 ( 註 六 十 一 ) 不 過, 對 於 當 前 實 務 常 出 現 所 謂 FOB Additional Service ( 註 六 十 二 ) 註 五 十 八 : 張 新 平 (1995), 海 上 貨 運 單 之 研 究, 海 商 法 專 題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叢 書 ( 二 十 八 ), 月 旦 出 版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5 年, 頁 11 註 五 十 九 : Reilly, Kevin (2005), Exporters Must Ensure Coordination of Incoterms and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LC Payment, Business Credit, p.71. 註 六 十 : 同 註 43, 頁 173 註 六 十 一 : 同 註 58, 頁 12 註 六 十 二 : 在 此 條 件 下, 賣 方 除 了 需 承 擔 原 先 FOB 條 件 下 應 有 義 務 外, 是 否 還 要 有 其 他 的 服 務 95

3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之 交 易, 因 係 由 賣 方 以 買 方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為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運 送 並 取 得 運 送 單 證 ( 海 運 提 單 ) 之 故, 致 使 前 開 CIF 條 件 下 之 詐 欺 情 形, 仍 易 發 生 四 貿 易 條 件 之 本 質 可 能 遭 到 變 更 問 題 ( 一 ) 因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其 權 利 所 造 成 之 改 變 雖 國 貿 條 規 對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都 有 相 當 清 楚 明 確 的 規 定, 但 實 務 上 買 賣 當 事 人 卻 可 能 為 因 應 不 同 交 易 之 需 要 而 於 相 關 交 易 內 容 上 進 行 客 制 化 之 安 排, 殊 不 知 此 種 安 排 卻 可 能 因 此 變 更 了 原 貿 易 條 件 之 根 本 性 質 和 內 涵, 導 致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該 條 件 所 作 之 解 釋 無 法 適 用 的 情 況 例 如, 在 一 個 約 定 以 CIF 為 貿 易 條 件 之 交 易 中, 若 買 方 不 願 擔 負 貨 物 在 運 送 途 中 之 風 險, 故 乃 於 契 約 特 別 加 入 以 貨 物 到 目 的 港 時 卸 岸 之 品 質 數 量 (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為 其 付 款 準 據 之 條 款 時, 則 此 時 該 CIF 條 件 已 被 變 更 成 為 目 的 地 交 貨 的 條 件, 而 非 國 貿 條 規 中 所 解 釋 及 定 義 之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因 為 此 時 CIF 之 為 裝 運 地 契 約 條 件 之 基 本 屬 性 已 因 當 事 人 之 特 約 而 被 根 本 地 改 變, 誠 如 Schmitthoff 氏 所 言 如 果 根 據 當 事 人 意 圖, 實 際 交 貨 給 買 方 是 履 約 的 基 本 條 件 時, 該 契 約 就 不 再 是 CIF 契 約 ( 註 六 十 三 ) 故 在 實 際 適 用 相 關 條 件 時, 恐 不 能 純 就 當 事 人 所 使 用 條 件 即 直 接 判 定 其 內 涵 而 予 適 用 像 在 Comptoir d Achat v.luis de Ridder 一 案 中, 儘 管 賣 方 雖 係 使 用 CIF 條 件 交 易, 卻 在 交 易 中 仍 保 留 其 以 海 運 提 單 換 取 提 貨 單 (D/O) 之 權 利, 而 買 方 則 是 在 支 付 價 金 後 取 得 提 貨 單 ; 但 卻 不 幸 發 生 該 貨 物 因 二 次 大 戰 而 未 能 抵 達 目 的 地 致 買 方 未 能 順 利 提 貨 一 事, 法 院 認 定 買 方 是 有 權 要 求 退 還 已 支 付 之 價 金 因 為, 買 方 之 支 付 價 金 並 非 是 為 取 得 貿 易 單 據, 而 是 視 為 是 一 種 契 約 的 預 付 貨 款 ; 該 提 供, 一 般 端 視 雙 方 之 契 約 內 容 而 定 例 如 雙 方 可 約 定 賣 方 代 為 保 險 或 代 墊 運 費 等 ; 若 契 約 未 有 約 定 的 話, 則 FOB Additional Service 一 般 多 僅 止 於 由 賣 方 代 為 找 船 安 排 貨 物 之 運 送 事 宜 註 六 十 三 : 同 註 50, 頁 51 96

3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契 約 在 此 已 非 一 般 之 出 口 地 交 貨 之 CIF 契 約, 而 是 屬 於 目 的 地 交 貨 的 契 約 ( 註 六 十 四 ) 因 此, 在 一 CIF 交 易 契 約 中, 若 有 規 定 賣 方 之 實 際 提 示 海 運 提 單 或 交 付 貨 物 都 將 構 成 一 項 有 效 之 交 付 時, 則 該 契 約 本 意 已 非 純 然 之 CIF 交 易 ; 因 在 此 情 況 下, 其 已 承 認 將 貨 物 之 交 付 當 成 是 單 據 提 示 的 替 代 方 案 ( 註 六 十 五 ) ( 二 ) 因 所 使 用 不 同 之 運 送 單 據 所 造 成 之 改 變 按 貨 物 交 付 及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是 賣 方 在 交 易 中 之 重 要 義 務 ; 故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提 單 通 常 被 用 來 代 替 貨 物 進 行 交 付, 此 情 況 尤 以 在 CFR CIF 等 條 件 交 易 中 為 最 由 於 CIF 交 易, 在 性 質 上 就 是 屬 於 單 據 交 易 的 屬 性 ; 賣 方 在 依 約 交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之 後, 即 自 運 送 人 處 取 得 象 徵 運 送 契 約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單 證, 然 後 再 藉 由 提 示 或 交 付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單 據 來 代 替 實 際 貨 物 之 交 付 故 有 關 運 送 單 據 之 性 質, 即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由 於 交 付 在 法 律 含 意 中 即 具 有 占 有 移 轉 之 意 義, 而 提 單 代 表 的 權 利 中 有 一 項 乃 是 向 運 送 人 要 求 交 付 貨 物 的 請 求 權 ( 註 六 十 六 ) 因 此, 在 CIF 條 件 交 易 下, 若 屆 時 賣 方 在 運 輸 安 排 中 所 取 得 之 運 送 單 證 未 能 讓 日 後 該 單 證 之 受 讓 人 取 得 可 以 向 運 送 人 直 接 求 償 之 權 利 者, 則 將 嚴 重 影 響 未 來 單 據 交 貨 目 的 之 實 現, 該 交 易 將 不 是 一 個 真 正 的 CIF 交 易 ( 註 六 十 七 ) 因 為 在 FOB CIF 等 買 賣 契 約 中, 受 貨 人 提 單 持 有 人 應 僅 是 運 送 契 約 當 事 人 以 外 的 關 係 人, 但 運 送 人 為 保 護 其 自 身 之 利 益, 當 然 希 望 將 該 關 係 人 亦 視 為 是 契 約 的 當 事 人 ; 故 如 英 國 1855 年 提 單 條 例 (Bill of Lading Act) 第 一 條 乃 規 定, 雖 然 第 三 者 ( 如 提 單 持 有 人 ) 無 契 約 關 係 (privity of contract), 但 可 將 其 視 為 契 約 之 一 方, 有 直 接 向 運 送 註 六 十 四 : 參 閱 Comptoir d Achat v.luis de Ridder (1949) A.C.293. 註 六 十 五 : 同 註 50, 頁 52. 註 六 十 六 : 同 註 43, 頁 352 註 六 十 七 : 同 註 50, 頁

3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人 對 於 或 損 提 出 索 賠 的 權 利 ( 註 六 十 八 ) 當 前 有 相 當 多 的 CIF 交 易 係 透 過 運 送 承 攬 人 來 進 行 貨 物 之 託 運 安 排, 故 除 非 該 運 送 承 攬 人 係 實 際 扮 演 運 送 人 並 以 其 自 身 名 義 簽 發 提 單 者 外, 由 於 運 送 承 攬 人 並 非 運 送 人, 其 接 受 賣 方 託 運 貨 物 所 發 給 之 單 證, 一 般 稱 為 分 提 單 ( house B/L) 貨 運 承 攬 人 提 單 (forwarder s B/L) 貨 運 承 攬 人 收 據 (forwarder s cargo receipt, FCR) 或 裝 運 證 明 書 (shipping receipt) 等, 這 些 單 證 都 不 是 可 轉 讓 之 物 權 證 券 所 以, 在 此 情 況 下 之 CIF 條 件 並 非 是 真 正 的 CIF 交 易 同 樣 地, 將 CIF 條 件 應 用 於 以 空 運 方 式 託 運 之 場 合, 亦 復 如 此 ( 註 六 十 九 ) ( 三 ) 將 原 貿 易 條 件 加 以 限 制 或 擴 張 使 用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實 務 上 亦 常 出 現 買 賣 雙 方 為 因 應 實 際 交 易 之 需 要, 而 在 其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之 後 另 加 上 一 些 縮 寫 字 或 簡 單 約 定, 例 如 在 CIF 或 CFR 條 件 之 後 再 加 上 landed( 起 岸 為 止 ) no latter than ( 不 遲 於 ) afloat( 在 運 送 中 ) payment on arrival of goods( 貨 到 後 付 款 ) payment X days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貨 到 後 X 天 付 款 ) 等, 此 時 該 意 義 為 何? 並 不 甚 確 定, 其 有 可 能 被 解 釋 為 賣 方 須 於 目 的 地 交 貨, 或 是 貨 物 必 須 如 期 實 際 抵 達 目 的 港 或 是 須 以 契 約 成 立 時 來 界 定 運 送 中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而 非 在 裝 運 港 裝 運 時 移 轉 等, 可 能 與 CIF CFR 條 件 之 作 為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之 基 本 屬 性 相 矛 盾 ( 註 七 十 ) 之 情 況, 故 往 往 需 要 去 推 敲 當 事 人 締 約 本 旨 來 作 決 定 因 為, 若 當 事 人 係 將 實 際 到 貨 來 作 為 買 方 支 付 價 款 的 條 件 時, 則 該 CIF 或 CFR 條 件 將 解 釋 為 目 的 地 交 貨 條 件, 不 僅 與 原 先 其 之 為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大 相 逕 庭, 且 同 時 背 離 其 等 所 特 有 之 單 據 交 貨 屬 性 惟 若, 其 該 項 之 附 加 係 僅 為 表 示 買 方 之 付 款 時 間, 而 無 關 乎 是 否 實 際 到 貨, 則 此 時 該 CIF 或 CFR 之 作 為 裝 運 註 六 十 八 : 同 註 43, 頁 339 註 六 十 九 : 同 註 50, 頁 52 註 七 十 : 同 註 11, 頁

3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地 交 貨 之 屬 性 並 未 因 該 附 加 而 有 所 改 變 所 以, 在 過 去 的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第 二 篇 中 所 反 映 出 來 之 實 務 也 是 傾 向 作 此 見 解 不 過, 為 避 免 產 生 不 必 要 爭 議, 在 實 務 使 用 上 仍 宜 儘 量 避 免 伍 國 貿 條 規 的 修 訂 一 歷 次 的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 一 ) 1953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在 1936 年 制 定 國 貿 條 規 後, 在 1953 年 為 因 應 二 次 大 戰 後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之 需 要, 乃 委 由 英 國 委 員 會 進 行 修 訂 並 提 出 草 案 在 該 次 修 訂 中, 不 僅 未 增 加 新 條 件, 反 而 將 其 中 使 用 機 會 不 多 且 相 似 度 頗 高 容 易 造 成 混 淆 的 Fre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條 件 加 以 刪 除 ( 二 ) 1967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1960 年 代 以 後, 國 際 貿 易 更 加 快 速 發 展, 且 隨 著 區 域 經 濟 的 成 立, 鄰 國 間 及 區 域 內 各 國 關 稅 界 線 逐 漸 模 糊 和 淡 化, 特 別 是 北 美 的 美 加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國 家 間 更 發 展 出 邊 境 交 貨 與 在 買 方 國 境 內 交 貨 的 交 易 型 態 因 此, 國 際 商 會 乃 在 1967 年 加 拿 大 蒙 特 婁 (Montreal) 召 開 總 會 上 通 過 新 訂 兩 個 貿 易 條 件 :( 1 )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at frontier) 簡 稱 DAF ;( 2) Delivere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Duty Paid 簡 稱 DDP 因 其 係 在 蒙 特 婁 制 定, 故 乃 有 蒙 特 婁 規 則 之 稱 ; 且 又 因 係 對 1953 年 國 貿 條 規 所 為 補 充, 故 又 稱 1967 年 補 篇 (Supplement 1967) 99

贸 易 术 语 (Trade Terms) 一 贸 易 术 语 的 含 义 和 有 关 国 际 惯 例 二 常 用 贸 易 术 语 及 应 用 三 其 他 贸 易 术 语

贸 易 术 语 (Trade Terms) 一 贸 易 术 语 的 含 义 和 有 关 国 际 惯 例 二 常 用 贸 易 术 语 及 应 用 三 其 他 贸 易 术 语 亲 爱 我, 孝 何 难 ; 亲 恶 我, 孝 方 贤 弟 子 规 贸 易 术 语 (Trade Terms) 一 贸 易 术 语 的 含 义 和 有 关 国 际 惯 例 二 常 用 贸 易 术 语 及 应 用 三 其 他 贸 易 术 语 一 贸 易 术 语 的 含 义 及 有 关 国 际 惯 例 国 内 报 价 : 每 吨 1000 元 国 际 报 价 : 每 公 吨 1000 美 元 EXW 广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2006-8-24 1932 1941 2000 1. POINT OF DELIVERY) 2. PROCEDURES) 3. COSTS), 4. RISKS) 19 19 FOB 19 CIF 1. 2. 3. 1932 1941 1932 1932 1928 22 1930 1931 1932 21 CIF 1932 1932 CIF CIF 1. 2. 3. 4. 5. 1941 1941

More information

9

9 第 二 章 商 品 的 价 格 和 贸 易 术 语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本 章 是 本 课 程 的 重 点 内 容 通 过 学 习, 要 求 学 生 掌 握 各 种 贸 易 术 语 特 别 是 一 些 常 用 贸 易 术 语 的 含 义 及 其 运 用 其 中 重 点 了 解 国 际 商 会 INCOTERMS 对 六 种 主 要 贸 易 术 语 的 解 释 掌 握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C2BCD2BBA3BAB9FABCCAC3B3D2D7CAF5D3EFBDE2CACDCDA8D4F232303130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C2BCD2BBA3BAB9FABCCAC3B3D2D7CAF5D3EFBDE2CACDCDA8D4F2323031302E646F63> 附 录 一 : 201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Incoterms 2010) ( 国 际 商 会 第 715 号 出 版 物 ) 2011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一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工 厂 交 货 ( 指 定 交 货 地 ) EXW 贸 易 术 语 适 用 于 任 何 运 输 方 式, 是 指 卖

More information

E EXW F FCA FAS FOB CFR C CIF CPT CIP DAF D DES DEQ DDU DDP 31 46 23 % 2. 5 3 10000 62.5 100 12 12 9. 5 7 3 1. 9600 = 1. 2 100 12 12 0.

More information

<B9FABCCAC3B3D2D72E6D7073>

<B9FABCCAC3B3D2D72E6D7073> 第 3 章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和 价 格 条 款 学 习 目 标 /65 引 例 引 例 1 FOB 租 船 纠 纷 案 /66 引 例 2 CIF 收 汇 纠 纷 案 /66 3.1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66 3.2 商 品 的 价 格 /76 3.3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价 格 条 款 /84 本 章 小 结 /87 主 要 概 念 /88 重 点 实 务 和 操 作 /88 习

More information

.

. 如 果 您 想 節 省 30% 的 報 關 費 支 出 這 將 是 一 份 非 常 值 得 您 細 讀 的 簡 介! 本 團 隊 由 全 國 國 貿 會 考 第 一 名 報 關 專 業 技 師 領 導, 提 供 您 最 專 業 的 報 關 知 識 + 比 業 界 收 費 更 便 宜 30% 的 報 關 服 務 服 務 專 員 -- 劉 榮 富 專 程 拜 訪 24h 服 務 專 線 : 0932-644732

More information

  三国法

  三国法 2012 司 法 考 试 新 增 法 律 法 规 及 司 法 解 释 汇 编 目 录 三 国 法... 2 2010 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2 司 法 制 度 与 法 律 职 业 道 德...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对 判 处 管 制 宣 告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适 用 禁 止 令 有 关 问 题 的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年 度 流 流 類 94 年 5 錄 流... 1... 1 易... 2 易... 3 易 歷... 5 易 類... 7 六 易... 11 易... 22 流... 32... 32 路... 35... 41 路... 47 路... 51 六 路 聯... 52... 59... 62 流... 69... 69... 75 流 理 力 易 來 易 行 利,, 易 易 易 來,,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第四章 貿易條件與基本交易條件

第四章 貿易條件與基本交易條件 第 四 章 貿 易 條 件 楊 鈺 池 副 教 授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航 運 管 理 系 暨 研 究 所 授 課 內 容 一 貿 易 相 關 公 約 規 則 與 慣 例 二 貿 易 條 件 之 意 義 三 2000 和 2010 貿 易 條 件 之 比 較 四 貿 易 條 件 之 種 類 一 貿 易 有 關 公 約 規 則 與 慣 例 國 際 商 貿 易 條 規 (International

More information

22010

22010 新 版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2010 本 書 第 三 章 所 著 墨 的 國 貿 條 規 2000 版, 已 於 2010 年 改 新 版, 由 於 本 書 改 版 不 及, 為 了 廣 大 讀 者 能 獲 得 最 新 國 貿 資 訊, 特 地 先 附 上 剛 啟 用 的 新 版 國 貿 條 規 新 版 國 貿 條 規 之 實 施 由 國 際 商 會 (ICC) 制 定 之 新 國

More information

10. 某 企 业 持 一 份 证 面 数 量 为 400 吨 的 钢 材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 非 一 批 一 证 ), 以 海 运 散 装 形 式 分 两 批 进 口 第 一 批 实 际 进 口 数 量 200 吨, 第 二 批 最 多 可 进 口 的 数 量 为 吨 A. 210 B

10. 某 企 业 持 一 份 证 面 数 量 为 400 吨 的 钢 材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 非 一 批 一 证 ), 以 海 运 散 装 形 式 分 两 批 进 口 第 一 批 实 际 进 口 数 量 200 吨, 第 二 批 最 多 可 进 口 的 数 量 为 吨 A. 210 B 2014 年 报 关 水 平 测 试 模 拟 试 卷 ( 基 础 知 识 ) 试 卷 说 明 : 1 本 试 卷 测 试 科 目 为 报 关 基 础 知 识, 共 含 五 种 题 型 测 试 时 间 为 60 分 钟, 满 分 100 分 2 本 试 卷 仅 供 考 生 模 拟 练 习 之 用, 一 切 以 正 式 测 试 为 准 一 单 选 题 请 在 下 列 各 题 的 答 案 选 项 中, 选

More information

E F C D EXW FCA CFR CIF CPT CIP FAS FOB DAF D DES DEQ DDU DDP @ @ @ @ @ @ 567 00 27 78300.. Liberia) (Nigeria)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More information

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2010 2010)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2008 级 本 科 生 译 庄 sir 整 理 目 录 前 言......1 EXW 工 厂 交 货 ( 指 定 地 点 )...5 FCA 货 交 承 运 人 ( 指 定 地 点 )...7 CPT 运 费 付 至 ( 指 定 目 的 港 )...10 CIP 运 费 和 保 险 费 付 至 (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章 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第二章 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第 二 章 商 品 的 价 格 和 贸 易 术 语 SIFT 上 海 对 外 贸 易 学 院 1 合 同 中 价 格 条 件 的 重 要 性 商 品 的 价 格 是 买 卖 双 方 交 易 磋 商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主 要 交 易 条 件 价 格 是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核 心 条 款 SIFT 上 海 对 外 贸 易 学 院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50306_self_learning_platform_JesamineWong.docx

Microsoft Word - 20150306_self_learning_platform_JesamineWong.docx INCOTERMS 2010 國 際 貿 易 術 語 解 釋 通 則 ( 以 下 稱 Incoterms ) 的 宗 旨 是 為 國 際 貿 易 中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貿 易 術 語 提 供 一 套 解 釋 的 國 際 規 則, 以 避 免 因 各 國 不 同 解 釋 而 出 現 的 不 確 定 性, 或 至 少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減 少 這 種 不 確 定 性 合 同 雙 當 事 人

More information

exporting country, "Taiwan meets the list, the mainland produces goods" 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triangular trad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xporting country, Taiwan meets the list, the mainland produces goods 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triangular trad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Journal of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37-2007.12 The Oper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 and Offshore Company under Triangular Trade Lisa Liang Lecturer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hina Institute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四 章 貿 易 條 件 一 Incoterms 貿 易 條 件 (Trade Terms) 係 指 國 際 貿 易 中 被 用 來 說 明 買 賣 雙 方 在 貨 物 交 接 方 面 的 責 任 (Duty) 費 用 (Cost) 和 風 險 (Risk) 劃 分 的 各 種 縮 寫 術 語 為 統 一 解 釋 國 際 間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國 際 間 陸 續 制 定 了 三 種 主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Template

PowerPoint Template 导 论 1 本 章 学 习 目 标 掌 握 国 际 结 算 的 定 义 及 其 范 畴 了 解 国 际 结 算 的 历 史 和 发 展 趋 势 熟 知 办 理 国 际 结 算 的 条 件 2 第 1 节 国 际 结 算 概 述 一 国 际 结 算 的 定 义 和 范 畴 二 国 际 结 算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三 国 际 结 算 的 特 点 和 发 展 趋 势 3 一 国 际 结 算 的 定 义

More information

22 11 21 21 2000 2 80 21 110 4 6 2 3 3 5 7 8 9 5.2 101 1 1 5.3 1.1 1 1.2 5 117 1.3 13 6 118 1.4 19 6.1 118 23 6.2 123 2 24 2.1 24 2.2 25 7 2.3 138 48 55 7.1 138 7.2 3 142 56 7.3 150 3.1 56 7.4 152 3.2

More information

Discussion on the Legislation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in China (in Chinese)

Discussion on the Legislation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in China (in Chinese) 1952 10 25 1995 1999 35 30 2004 2001 1195 200031 yangjz@citiz.net 021-54147186 64745755 13916356163 2003 6 2004 3 24 45 4 2 i ii 1 2 3 2. 3. 4. 5.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5 6 90 7 8 i ii 2003-06-17

More information

前提条件条款

前提条件条款 如 何 理 解 和 谈 判 ERPA 以 英 国 法 为 背 景 何 生 基 于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的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交 易 ( 为 方 便 起 见, 以 下 简 称 碳 交 易 ) 已 形 成 了 可 观 的 市 场 与 之 相 关 的 法 律 和 实 务 随 之 也 得 到 迅 速 的 发 展 作 为 交

More information

2

2 2001.3~2003.4 1 2 3 ABSTRACT Key words: WTO Accession, Sino-US Trade Relations, Foreign Trade Strategies 4 5 6 ...9... 16... 16... 21... 25... 29... 32... 37... 37... 42... 45... 49... 53... 53... 61...

More information

2004 CIP / ISBN Ⅰ. Ⅱ. Ⅲ. Ⅳ. F CIP n

2004 CIP / ISBN Ⅰ. Ⅱ. Ⅲ. Ⅳ. F CIP n 21?? 2004 CIP /. 2004. 8 21 ISBN 7-81102-060-2 Ⅰ. Ⅱ. Ⅲ. Ⅳ. F752. 5 CIP 2004 075020 3 11 110004 024 83687331 83680267 024 83680180 83680265 E-mail neuph @ neupress. com http www. neupress. com 184mm 260mm

More information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 国 际 贸 易 3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国 际 贸 易 3.1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法 律 和 惯 例 国 际 贸 易 业 务 的 特 点 (Feature) 既 是 经 济 活 动, 又 是 涉 外 活 动 跨 国 交 易, 情 况 错 综 复 杂 具 有 不 稳 定 性 面 临 的 风 险 比 国 内 贸 易 大 涉 及 部 门 广, 中 间 环 节 多 竞 争 激 烈 1 国 内 法

More information

海关报关员试题(一).doc

海关报关员试题(一).doc I [ ]...1 [ ]...3 [ ]...5 [ ]... 11 [ ]...13 [ ]...18 [ ]...21 [ ]...27...30 [ ]...30 [ ]...39 [ ]...41 [ ]...42 [ ]...56 [ ]...61 [ ]...67 [ ]...70 [ ]...77 [ ]...80 [ ]...81 [ ]...88 [ ]... 103 [ ]...11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ABCCAC9CCCEF1B5A5D6A4BBF9B4A1C0EDC2DBD3EBD6AACAB6CAD4BE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ABCCAC9CCCEF1B5A5D6A4BBF9B4A1C0EDC2DBD3EBD6AACAB6CAD4BEED2E646F63> 2014 年 全 国 国 际 商 务 单 证 专 业 考 试 国 际 商 务 单 证 基 础 理 论 与 知 识 试 题 ( 考 试 时 间 :6 月 21 日 下 午 13 00 15 00)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80 小 题, 每 小 题 0.5 分, 共 40 分 单 项 选 择 题 的 答 案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多 选 不 得 分, 请 在 答 题 卡 上 将 相 应 的 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併題1040508_alice_去屆別+順號_-_題答_-Final.docx

Microsoft Word - 併題1040508_alice_去屆別+順號_-_題答_-Final.docx 第 十 屆 國 際 貿 易 大 會 考 題 答 本 鐘 ( 鈴 ) 響 前 請 勿 翻 開 試 題 本!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准 考 證 答 案 卡 與 座 位 標 籤 是 否 一 致 無 誤 請 仔 細 閱 讀 以 下 作 答 說 明 :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考 試 時 間 : * 自 9:30 到 11:30, 共 120 分 鐘 題 型 題 數 : * 全 數 為 單 一 選

More information

1 = 100 2 100 3 = 100 100 Z AX A + X FOB CFR CIF P n r n t n x = + = 1 1 1 % t n = 1 n = FOB = = 100% 100% 1 100% = 100% 1 1 2 3 1 1 2 1 1b

More information

(CIP) /.:, 2003. 8 ISBN 7 5628 1404 X.......... F740.44 CI P ( 2003 )042018 130 200237 (021) 64250306 w ww.hdlgpress.c om.c n 8501168 1/ 32 11.25 291

(CIP) /.:, 2003. 8 ISBN 7 5628 1404 X.......... F740.44 CI P ( 2003 )042018 130 200237 (021) 64250306 w ww.hdlgpress.c om.c n 8501168 1/ 32 11.25 291 (CIP) /.:, 2003. 8 ISBN 7 5628 1404 X.......... F740.44 CI P ( 2003 )042018 130 200237 (021) 64250306 w ww.hdlgpress.c om.c n 8501168 1/ 32 11.25 291 2003 8 1 2003 8 1 1 6 050 ISBN 7 5628 1404 X/ F101

More information

附:沈阳工业大学教学大纲统一格式要求

附:沈阳工业大学教学大纲统一格式要求 目 录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基 础 知 识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1 国 际 金 融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5 国 际 贸 易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9 微 观 经 济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13 外 贸 函 电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16 外 贸 商 品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18 国 际 商 法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21 管

More information

2. 集 装 箱 运 输 : 集 装 箱 的 出 现 是 海 运 发 展 史 上 的 里 程 碑 它 改 变 了 世 界 的 贸 易 格 局 其 规 格 主 要 有 20GP 40GP 40HC 此 外 还 有 冷 冻 框 架 开 顶 油 箱 20GP 也 即 一 个 标 准 箱, 用 TEU 来

2. 集 装 箱 运 输 : 集 装 箱 的 出 现 是 海 运 发 展 史 上 的 里 程 碑 它 改 变 了 世 界 的 贸 易 格 局 其 规 格 主 要 有 20GP 40GP 40HC 此 外 还 有 冷 冻 框 架 开 顶 油 箱 20GP 也 即 一 个 标 准 箱, 用 TEU 来 海 运 基 本 知 识 一 海 运 涉 及 的 相 关 人 1. 基 本 相 关 人 承 运 人 : 承 担 运 输 的 船 公 司 发 货 人 : 企 业 外 贸 公 司 收 货 人 : 国 外 客 户 内 贸 客 户 2. 主 管 机 关 海 关 : 征 税 主 管 机 关 三 检 : 商 检 动 植 检 卫 植 检 ( 进 口 商 品 都 必 须 做 三 检, 出 口 法 检 商 品 才 需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I. 出 口 单 证 业 务... 4 1. 提 单 更 改 ( 提 单 已 经 签 发 )... 4 2. 电 放... 4 3. 第 三 地 / 目 的 港 放 单... 4 4. 船 证 明... 4 5. 提 单 签 发... 5 6. 提 单 副 本 确 认 件... 5 7. 换

目 录 I. 出 口 单 证 业 务... 4 1. 提 单 更 改 ( 提 单 已 经 签 发 )... 4 2. 电 放... 4 3. 第 三 地 / 目 的 港 放 单... 4 4. 船 证 明... 4 5. 提 单 签 发... 5 6. 提 单 副 本 确 认 件... 5 7. 换 Counter Business Quick Reference (Shanghai) ( 上 海 前 台 业 务 快 速 指 南 ) Last Updated on August.29th, 2014 目 录 I. 出 口 单 证 业 务... 4 1. 提 单 更 改 ( 提 单 已 经 签 发 )... 4 2. 电 放... 4 3. 第 三 地 / 目 的 港 放 单... 4 4. 船

More information

foreign trade controlling organization before order confirmation. Moreover contract cancelling after verification must be handled within the validity

foreign trade controlling organization before order confirmation. Moreover contract cancelling after verification must be handled within the validity Journal of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Vol.38-2008.6 The Practice of Customs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Pattern of Bonded Processing Goods in China Lisa Liang Lecturer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ore information

参考3

参考3 1WG 1 2012 6 29 2 12/06/29 1 2 Baldwin (2011) 19801 2 2 12/06/29 2 The 2 nd Unbundling The 2 nd unbundling, i.e.,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labor in terms of production processes and tasks, has developed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and Due Diligence M&A in China Prelude and Due Diligence A Case For Proper A Gentleman s Agreement? 1 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mandatory under law? CRITICAL DOCUMENTS is driven by deal structure: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E3B051BDD7A4E5A874A6433130302D3520BB4FC657A4F4AA47A57EBE50A46AB3B0AABAB2A3BE50BEF7A8E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E3B051BDD7A4E5A874A6433130302D3520BB4FC657A4F4AA47A57EBE50A46AB3B0AABAB2A3BE50BEF7A8EE2E646F63> 研 討 論 文 系 列 100-5 臺 灣 水 果 外 銷 大 陸 的 產 銷 機 制 :Zespri or Sunkist? 呂 雅 茹 指 導 教 授 : 羅 竹 平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臺 灣 水 果 外 銷 大 陸 的 產 銷 機 制 : Zespri or Sunkist? 摘 要 建 議 成 立 二 家 互 補 又 競 爭 的 農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歩 1 See Donold E. Nuechterlein, United States National Interests World (Kentucky: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73), 172. 2 1992 6 178 3 5 9 1991 1 4-7 25 4 2001 12 27-8 5 2000 5 205 6 5 9 1991 1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5F4E6F2E34385F496E636F D B9FABCCAC3B3D2D7CAF5D3EFCDA8D4F2B5C4D7EED0C2B1E4BBAF>

<4D F736F F D205F4E6F2E34385F496E636F D B9FABCCAC3B3D2D7CAF5D3EFCDA8D4F2B5C4D7EED0C2B1E4BBAF> 2011-10-26 No.48 The Latest Changes regarding Incoterms Rules In order to accommodate the needs and development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sector,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s of Commerce revised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I General Discus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How to Start an Import/Export Business) (Business Plan) (Company Organization) (The Laws, Conventions and Treaties Related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CIP) /. :, 2003. 1 ISBN 7-81045 - 979-1... - -. D90 CIP (2002) 041895 / / 5 /100081 /(010) 68914775 () 68912824( ) /http:/ / www.bitpress.com.cn /chiefedit@bitpress.com.cn / / / / 850 1168 1/ 32 / 12.

More information

一、APEC之發展背景、宗旨目標與組織架構

一、APEC之發展背景、宗旨目標與組織架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與 廠 商 觀 點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及 架 構... 2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工 作 規 範... 3 第 二 章 從 廠 商 觀 點 看 我 國 貿 易 救 濟 制 度...5 第 一 節 前 言... 5 第 二 節 我 國 進 口 救

More information

1

1 89 90 0 1 1998 Directive of Settlement Finality 1 2 2 3 4 / ISP ASP format) 5 / / 6 3 7 8 9 A B B A 10 5 11 7 rule 12 13 14 (trilogy) 15 1 2 ( ) (ownership) central bank-owned systems) 16 RTGS DNS 199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M165R21SC-m FI

Microsoft Word - REM165R21SC-m FI 一 般 查 询 电 话 : (852) 2233 3000 ( 汇 丰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适 用 )/(852) 2748 8288 ( 商 业 客 户 适 用 ) 传 真 : (852) 2288 2400 ( 汇 丰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适 用 )/(852) 2288 2332 ( 商 业 客 户 适 用 ) SWIFT : HSBCHKHHHKH 重 要 事 项 本 行 会 尽 力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I. 出 口 单 证 业 务... 3 1. 正 本 提 单 签 发... 3 2. 提 单 更 改 ( 提 单 已 经 签 发 )... 3 3.Seaway bill 提 单 签 发... 4 4. 电 放... 4 5. 第 三 地 / 目 的 港 签 单... 4 6. 船 证 明.

目 录 I. 出 口 单 证 业 务... 3 1. 正 本 提 单 签 发... 3 2. 提 单 更 改 ( 提 单 已 经 签 发 )... 3 3.Seaway bill 提 单 签 发... 4 4. 电 放... 4 5. 第 三 地 / 目 的 港 签 单... 4 6. 船 证 明. Counter Business Quick Reference (Xiamen) ( 厦 门 前 台 业 务 快 速 指 南 ) Last Updated on Nov. 1st, 2015 目 录 I. 出 口 单 证 业 务... 3 1. 正 本 提 单 签 发... 3 2. 提 单 更 改 ( 提 单 已 经 签 发 )... 3 3.Seaway bill 提 单 签 发... 4 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6NAFSA一籌報告事項_小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6NAFSA一籌報告事項_小 報 告 人 : 鍾 明 恂 計 畫 專 員 2016 年 1 月 14 日 簡 報 大 綱 1 2 3 4 基 本 資 料 說 明 2015NAFSA 展 事 分 析 2016NAFSA 建 議 參 展 策 略 2016 年 參 展 規 劃 1 NAFSA 基 本 資 訊 基 本 資 料 說 明 美 洲 國 際 教 育 者 協 會 (NAFSA: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More information

Henry Paulson A Strategic Engagement Foreign Affairs September /October 2008 http / / www. foreignaffairs. com /articles /63567 /

Henry Paulson A Strategic Engagement Foreign Affairs September /October 2008 http / / www. foreignaffairs. com /articles /63567 / 1 1 1 2008 30 2009 2 2 1 Henry Paulson A Strategic Engagement Foreign Affairs September /October 2008 http / / www. foreignaffairs. com /articles /63567 /henry-m-paulson-jr /a-strategic-economic-engagement

More information

, %, 3.01%, BMI BMI 24 BMI 28 85cm 80cm ii

, %, 3.01%, BMI BMI 24 BMI 28 85cm 80cm ii 2003 4 , 2 22.4%, 3.01%, 2002 4 21 BMI BMI 24 BMI 28 85cm 80cm 2003 3 10 ii *, iii 1 1 2 1 2.1 2 2.2 3 2.3 3 3 4 3.1 5 3.2 5 4 6 4.1 6 4.2 7 4.2.1 7 4.2.2 8 4.2.3 8 5 9 5.1 9 5.1.1 10 5.1.2 2 11 5.1.3

More information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政府再造的基本精神:小而美或小而能? 第 1 頁, 共 13 頁 西 方 的 衰 落? - 西 方 文 明 的 4 個 黑 盒 子 讀 後 心 得 方 竟 曉 壹 本 書 大 要 本 書 西 方 文 明 的 4 個 黑 盒 子 (The Great Degeneration:How Institutions Decay and Economies Die) 係 知 名 歷 史 學 者 哈 佛 大 學 教 授 尼 爾 弗 格 森 (Niall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oc

Microsoft Word - ??????.doc 船 舶 买 卖 实 务 1. 选 船 1.1 财 政 预 算 其 实 买 船 如 其 它 投 资 一 样, 买 船 前 买 家 一 般 会 计 算 该 投 资 价 值 以 前, 当 航 运 市 场 平 静 时, 船 一 般 都 需 要 十 多 年 才 可 回 本 近 年, 航 运 市 场 畅 旺, 船 回 本 所 需 年 份 相 对 减 少, 有 些 夸 张 的 更 说 3 年 多 就 可 以 回

More information

CIP / ISBN F710 CIP / ISBN /G

CIP / ISBN F710 CIP / ISBN /G CIP / 2005.5 ISBN 7-81094-821-0..........F710 CIP 2005 041672 610054 787 1092 1/16 21 366 2005 5 2005 5 ISBN 7-81094-821-0/G 185 1 10000 29.80 028 83201495 610054 1 1...1 1.1...1 1.1.1...1 1.1.2...3 1.2...5

More information

作 组 即 着 手 编 写 中 国 成 人 超 重 和 肥 胖 症 预 防 与 控 制 指 南 在 广 泛 征 求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七 次 修 改, 形 成 指 南 终 稿 希 望 本 指 南 能 够 为 推 动 中 国 肥 胖 防 治 工 作, 控 制 慢 性

作 组 即 着 手 编 写 中 国 成 人 超 重 和 肥 胖 症 预 防 与 控 制 指 南 在 广 泛 征 求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七 次 修 改, 形 成 指 南 终 稿 希 望 本 指 南 能 够 为 推 动 中 国 肥 胖 防 治 工 作, 控 制 慢 性 中 国 成 人 超 重 和 肥 胖 症 预 防 控 制 指 南 ( 试 行 ) 前 言 肥 胖 目 前 在 全 世 界 呈 流 行 趋 势 肥 胖 既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疾 病, 又 是 2 型 糖 尿 病 心 血 管 病 高 血 压 中 风 和 多 种 癌 症 的 危 险 因 素, 被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列 为 导 致 疾 病 负 担 的 十 大 危 险 因 素 之 一 我 国 目 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操作手_Final .doc

Microsoft Word - 操作手_Final .doc 操 作 手 册 广 东 万 里 达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M C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F r e i g h t A g e n c y L i m i t e d 目 录 第 一 章 操 作 第 一 节 货 代 2 第 二 节 船 代 3 第 三 节 空 运 5 第 四 节 物 流. 6 第 五 节 特 殊 操 作. 7 第 二 章 文 件 第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STCW 78/95 (UN & IMO) IGONGO 1994 184 ( 38/ 53/ 33/ 27/ /22 11) 1971 1991 12 20 46/221 25% 2005 4 3,960 2006 2,200 12.45% 4.29% 8.93% 6% 3.11% 0.77% 1946 1,939 1972 2.13 1978 24.32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2 2004 96 3 4 2004 4 2011 2 5 2000 5 6 2006 2 176

2 3 4 5 6 2 2004 96 3 4 2004 4 2011 2 5 2000 5 6 2006 2 176 2016 2 2004 66 3 2 2014 64 1 1 175 2 3 4 5 6 2 2004 96 3 4 2004 4 2011 2 5 2000 5 6 2006 2 176 2016 2 7 2004 5 18 147 66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 defense Council Chevron Two Steps 8 9 7

More information

《ⅹⅹⅹⅹ》课程实验指导书

《ⅹⅹⅹⅹ》课程实验指导书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业 务 课 程 实 验 指 导 书 ( 适 用 于 航 运 管 理 交 通 运 输 物 流 管 理 物 流 工 程 等 专 业 ) 编 者 蒋 军 / 师 国 平 重 庆 交 通 大 学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教 学 中 心 2010 年 4 月 实 验 项 目 一 整 箱 出 口 业 务 模 拟 实 验 一 实 验 目 的 及 要 求 目 的 : 结 合 国 际 货 运

More information

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地位

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地位 中 国 高 技 术 产 业 的 国 际 分 工 地 位 分 析 以 浙 江 平 湖 光 机 电 产 业 集 群 为 例 黄 先 海 杨 高 举 陆 菁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 摘 要 : 本 文 以 浙 江 平 湖 光 机 电 产 业 集 群 为 例, 分 析 了 中 国 高 技 术 产 业 在 国 际 分 工 中 的 地 位 研 究 认 为, 平 湖 光 机 电 产 业 集 群 是

More information

市 场 综 述 三 季 度, 上 海 投 资 市 场 交 易 量 持 续 攀 升, 共 有 八 宗 主 要 交 易 达 成, 交 易 金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160 亿 元, 环 比 增 长 59%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国 际 投 资 者, 逐 渐 增 购 租 金 收 入 稳 定 的 核 心

市 场 综 述 三 季 度, 上 海 投 资 市 场 交 易 量 持 续 攀 升, 共 有 八 宗 主 要 交 易 达 成, 交 易 金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160 亿 元, 环 比 增 长 59%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国 际 投 资 者, 逐 渐 增 购 租 金 收 入 稳 定 的 核 心 Savills World Research Shanghai 市场简报 投资 2015年10月 图片 企业天地1号 2号楼 概述 国际投资者调整投资策略 逐渐增加核心资产收购 不再局限于资产增值投资机会 三季度共达成八宗主要成交 交 易总额约人民币160亿元 环比增长 59% 国际投资者的重心逐渐转向核 心资产 十幅土地高价成交 成交楼面价均 超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0元 平均溢价 率为49.5%

More information

2% 目 標 但 從 趨 勢 上 判 斷 通 脹 會 回 升 在 美 國 CPI 構 成 中 居 住 類 佔 比 約 42% 現 房 價 及 租 金 仍 處 於 上 升 通 道 更 為 重 要 是 10 月 份 平 均 時 薪 按 月 升 0.4% 按 增 長 2.5% 顯 示 薪 金 增 長 帶

2% 目 標 但 從 趨 勢 上 判 斷 通 脹 會 回 升 在 美 國 CPI 構 成 中 居 住 類 佔 比 約 42% 現 房 價 及 租 金 仍 處 於 上 升 通 道 更 為 重 要 是 10 月 份 平 均 時 薪 按 月 升 0.4% 按 增 長 2.5% 顯 示 薪 金 增 長 帶 月 刊 2014 4 月 發 展 規 劃 部 http://www.bochk.com 新 加 坡 表 現 優 於 香 港 原 因 何 在? 美 元 走 勢 及 其 對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影 響 探 討 中 銀 香 港 高 級 研 究 員 戴 道 柳 華 洪 2013 近 期 人 民 香 幣 港 兌 美 實 元 質 匯 增 長 持 續 為 走 2.9% 弱 國 名 際 義 貨 增 幣 長 基

More information

2012 /4 1 2009 TPP TPP 2010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100% TPP TPP 1 TPP TPP 2012 1 36 59 64

2012 /4 1 2009 TPP TPP 2010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100% TPP TPP 1 TPP TPP 2012 1 36 59 64 * TPP TPP 王 广 涛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TPP 跨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 * 国 际 政 治 科 学 2012 /4 ( 总 第 32 期 ), 第 63 90 页 Quarterl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63 2012 /4 1 2009 TPP TPP

More information

文前.mps

文前.mps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十 一 五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高 等 院 校 国 际 经 贸 专 业 规 划 教 材 国 际 贸 易 薛 荣 久 著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版 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国 际 贸 易 / 薛 荣 久 著. 北 京 :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出 版 社,2008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十 一 五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CH2_Merchanics of Futures Markets.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CH2_Merchanics of Futures Markets.ppt 期 貨 合 約 (Futures Contracts) Chapter 2 Mechanics of Futures Markets 期 貨 合 約 是 指 交 易 雙 方 約 定 於 未 來 某 一 時 間, 依 事 先 約 定 的 價 格 ( 期 貨 價 格 ) 買 入 或 賣 出 某 一 特 定 數 量 的 資 產 期 貨 合 約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是 標 準 化 的 契 約 1 期

More information

May Arab World Studies No

May Arab World Studies No 2014 5 May. 2014 3 Arab World Studies No.3. 2004 50 2010 5 32 1955 2004 1 2004 7 2014 1 2010 5 13 14 Gaafar K.Ahmed, Sino- Arab Relations, Ph.D. Dissert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June 1996. Gaafar K.Ahmed,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China s Maritime Strategy in South Pacific Region 1 2 http://www.ttnn.com/cna/news.cfm/031127/1112004 9 30 1 3 4 5 6 7 2 8 9 10 3 11 12 13 4 14 15 16 17 18 Bernard D. Cole 19 5 20 21 6 22 7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SDB_CN_11038_LOBADUR_WS_EasyFillPlus_2015_02_17

SDB_CN_11038_LOBADUR_WS_EasyFillPlus_2015_02_17 1 化 学 品 及 企 业 标 识 页 1/5 产 品 识 别 者 相 应 纯 物 质 或 者 混 合 物 的 相 关 下 位 用 途 及 禁 止 用 途 无 相 关 详 细 资 料 原 材 料 的 应 用 / 准 备 工 作 进 行 定 距 密 封 胶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内 供 应 商 详 细 信 息 企 业 名 称 : LOBA GmbH & Co. KG Leoberger Straße

More information

Index Account Numbers Address Corrections Billing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Carriage Under Warsaw Convention Cartage Agents Claims C.O.D. Service

Index Account Numbers Address Corrections Billing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Carriage Under Warsaw Convention Cartage Agents Claims C.O.D. Service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 香 港 及 澳 門 版 Index Account Numbers Address Corrections Billing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Carriage Under Warsaw Convention Cartage Agents Claims C.O.D. Services Credit Terms Customs Clearance

More information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息 安 全,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和 物 質 文 明 建 設 1 ;2004 年 中 共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則 以 傳 統 與 非 傳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息 安 全,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和 物 質 文 明 建 設 1 ;2004 年 中 共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則 以 傳 統 與 非 傳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中 的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The Cyber Security Variables of Economic Crimes in Mainland China 黃 秋 龍 (Huang,Chiu-Lung) 本 刊 研 究 員 摘 要 傳 統 上, 中 共 對 付 經 濟 犯 罪 採 用 民 族 情 緒 訴 求 社 會 動 員 與 嚴 厲 打 擊 手 段, 來 鞏

More information

LH_Series_Rev2014.pdf

LH_Series_Rev2014.pdf REMINDERS Product information in this catalog is as of October 2013. All of the contents specified herein are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 notice due to technical improvements, etc. Therefore, please check

More information

Paul Einzig ( 9 7 0 )

Paul Einzig ( 9 7 0 ) 3 4 5 6 7 8 Paul Einzig ( 9 7 0 ) 3. () (2) (3) (4) S F i H i F (5) (6) 20 25 3.2 3.2. 66 3.2.2 998 4 43 B I S 999 3-998 6370 32. % 350 490 998 820 5400 580 5 000 4 000 000 998 290 999 4 9 588 998 New

More information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Incoterms) 1.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的 宗 旨 和 范 围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以 下 称 Incoterms) 的 宗 旨 是 为 国 际 贸 易 中 最 普 遍 使 用 的 贸 易 术 语 提 供 一 套 解 释 的 国 际 规 则, 以 避 免 因 各 国 不 同 解 释 而 出 现 的 不 确

More information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專 題 研 究 論 文 指 導 老 師 : 阮 俊 英 老 師 台 灣 金 磚 ( 鳳 梨 酥 ) 產 業 - 以 微 熱 山 丘 行 銷 策 略 為 例 學 生 : 張 佳 穎 學 號 :BY100016 學 生 : 吳 家 綺 學 號 :BY1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專 題 研 究 論 文 指 導 老 師 : 阮 俊 英 老 師 台 灣 金 磚 ( 鳳 梨 酥 ) 產 業 - 以 微 熱 山 丘 行 銷 策 略 為 例 學 生 : 張 佳 穎 學 號 :BY100016 學 生 : 吳 家 綺 學 號 :BY1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專 題 研 究 論 文 指 導 老 師 : 阮 俊 英 老 師 台 灣 金 磚 ( 鳳 梨 酥 ) 產 業 - 以 微 熱 山 丘 行 銷 策 略 為 例 學 生 : 張 佳 穎 學 生 : 吳 家 綺 學 生 : 白 芯 螢 學 生 : 吳 宜 虹 學 號 :BY100016 學 號 :BY100075 學 號 :BY100099 學 號 :BY100104

More information

142 2 330 3 105 4 87 5 115 6 322 7 168 8 34 42 166 4 186 2 103 1 1 9 63 10 59 7 1. 2. 3. 4. 11 126 7 12 126 1 2013 309

142 2 330 3 105 4 87 5 115 6 322 7 168 8 34 42 166 4 186 2 103 1 1 9 63 10 59 7 1. 2. 3. 4. 11 126 7 12 126 1 2013 309 2015 2 141 1674-5205 2015 02-0141- 011 300071 2013-08 - 20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the principle of shareholder s equality is stock equality i. e. the same shares have the same rights different shares

More information

ebookg 56-18

ebookg 56-18 - 18 A 1 9 9 1 1990 E PA 1992 5 T VA E PA 522 w w w... h t t p : / / n o b e l. s d s c. e d u / l a u r e a t e s / e c o n o m y - 1 9 9 1-1 - a u t o b i o. h t m l 18.1 [ 1 ] 18.1.1 1. 2. 3. 4. 18.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963.doc

Microsoft Word - 3963.doc 论 职 业 会 计 硕 士 教 育 曲 晓 辉 ( 厦 门 大 学 会 计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 会 计 系, 福 建 厦 门 361005) 摘 要 : 本 文 首 先 探 讨 了 职 业 会 计 硕 士 (MPAcc) 教 育 的 学 科 渊 源, 继 而 讨 论 了 MPAcc 教 育 的 职 业 背 景 国 际 概 况 和 基 本 特 征, 最 后 论 述 了 MPAcc 教 育 对

More information

页 2/7 H411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毒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警 戒 字 句 预 防 措 施 P280 戴 防 护 手 套 / 穿 防 护 服 / 戴 防 护 眼 罩 / 戴 防 护 面 具 P201 在 使 用 前 获 取 特 别 指 示 P202 在 读 懂 所 有 安

页 2/7 H411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毒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警 戒 字 句 预 防 措 施 P280 戴 防 护 手 套 / 穿 防 护 服 / 戴 防 护 眼 罩 / 戴 防 护 面 具 P201 在 使 用 前 获 取 特 别 指 示 P202 在 读 懂 所 有 安 页 1/7 1 化 学 品 及 企 业 标 识 产 品 识 别 者 商 品 编 号 : 1632083, 10009795, 10040625, 4307758 相 应 纯 物 质 或 者 混 合 物 的 相 关 下 位 用 途 及 禁 止 用 途 无 相 关 详 细 资 料 原 材 料 的 应 用 / 准 备 工 作 进 行 实 验 室 化 学 物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内 供 应 商 详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M09116032-1 - - 2 - 921 WTO - 3 - Abstract KeywordsTurnkey Projects, Architects, Working environment.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al data, it is recognized that architects is a professional career with high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8E2A9A4C3F6AB59BB50A8C8A4D3B1A1B6D52DB867C0D9C65BC2492D362D31392D3230303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8E2A9A4C3F6AB59BB50A8C8A4D3B1A1B6D52DB867C0D9C65BC2492D362D31392D323030362E646F63> 兩 岸 關 係 與 亞 太 情 勢 : 經 濟 觀 點 童 振 源 助 理 教 授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2006/6/19 * 本 文 發 表 於 台 日 論 壇 2006 年 台 北 會 議, 台 北 六 福 皇 宮 飯 店,2006 年 7 月 15 日 壹 前 言 在 二 OOO 年 當 選 台 灣 總 統 後, 陳 水 扁 總 統 在 兩 岸

More information

Ð ~! ¹ Û ¹ Þ á ë á Í á ë ù (a) «¾ á ø á Î ø ªø ø ሠ«ù á (b) ¾ á á ëì é Î ó ñ ó á þâ µ ë Í øë (a) ˆ á(export 鼎文公職 Trade) éÿœ š á áýš Î ± ˆÒ (b) ˆ á(im

Ð ~! ¹ Û ¹ Þ á ë á Í á ë ù (a) «¾ á ø á Î ø ªø ø ሠ«ù á (b) ¾ á á ëì é Î ó ñ ó á þâ µ ë Í øë (a) ˆ á(export 鼎文公職 Trade) éÿœ š á áýš Î ± ˆÒ (b) ˆ á(im Ð ~! ¹ Û ¹ Þ á ë á Í á ë ù (a) «¾ á ø á Î ø ªø ø ሠ«ù á (b) ¾ á á ëì é Î ó ñ ó á þâ µ ë Í øë (a) ˆ á(export Trade) éÿœ š á áýš Î ± ˆÒ (b) ˆ á(import Trade) š ø œ ë á ˆ á áý Î ˆ (c) ˆ á(transit trade)

More information

* RRB *

* RRB * *9000000000RRB0010040* *9000000000RRB0020040* *9000000000RRB0030040* *9000000000RRB0040040* *9000000000RRC0010050* *9000000000RRC0020050* *9000000000RRC0030050* *9000000000RRC0040050* *9000000000RRC0050050*

More information

,,,, 2.,,,,,, ;,,,,, 3.,,,,,, 4., :,, ;,,, (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off - 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 ) 1.,,,,,,,,,,,,,,,,,,,,,,,,, (for

,,,, 2.,,,,,, ;,,,,, 3.,,,,,, 4., :,, ;,,, (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off - 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 ) 1.,,,,,,,,,,,,,,,,,,,,,,,,, (for ,,,, 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 ODR ODR ODR ;, ODR, ODR, INTERNE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ODR,, ( ) (electronic agents) B2B (Business

More information

m 3 m m 84 m m m m m m m

m 3 m m 84 m m m m m m m 2011 8 8 155 JOURNAL OF RAILWAY ENGINEERING SOCIETY Aug 2011 NO. 8 Ser. 155 1006-2106 2011 08-0096 - 06 430063 1 2 3 U231 +. 4 A Design of Underground Space of Furong Square Sta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More information

1,,,,, : : : ; : ; :,,,! ,,, 2001 4 1 ( 1) ( 1) ( 1) (11) (18) (30) (30) (43) (48) (55) (63) (63) (69) (75) (90) (98) (98) ( 102) ( 117) ( 128) ( 128) ( 154) ( 162) ( 169) ( 169) ( 173) ( 184) ( 199) (

More information

216 年 8 月 市 场 概 述 216 年 月 日, 通 州 出 台 了 商 住 限 购 新 政, 规 定 新 建 商 业 办 公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规 划 用 途 销 售, 并 只 能 出 售 给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社 会 组 织, 且 上 述 单 位 购 买 后 再 出 售 时,

216 年 8 月 市 场 概 述 216 年 月 日, 通 州 出 台 了 商 住 限 购 新 政, 规 定 新 建 商 业 办 公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规 划 用 途 销 售, 并 只 能 出 售 给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社 会 组 织, 且 上 述 单 位 购 买 后 再 出 售 时, Savills World Research Beijing 市 场 简 报 销 售 及 投 资 216 年 8 月 概 述 总 体 来 看, 本 季 度 北 京 物 业 市 场 投 资 热 度 不 减 图 片 : 空 港 国 际, 顺 义 区 大 宗 整 售 市 场 本 季 度 见 证 两 宗 整 售 交 易, 成 交 总 金 额 达 48. 亿 元 人 民 币 截 至 目 前,216 年 大 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AC8FDB7BDBE57C9CFD6A7B8B6D6AEB7A8C2C98696EE7DCCBDBEBF2E646F63> 題 目 : 第 三 方 網 上 支 付 之 法 律 問 題 探 究 Title:A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姓 名 Name 學 號 Student No. 學 院 Faculty 課 程 Program 專 業 Major 指 導 老 師 Supervisor 日 期 Date : 王 子 瑜 : 1209853J-LJ20-002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enovo_L15M3PB2 (Winbook)_3S1P_UN38.3 Test Report_SLEU

Microsoft Word - Lenovo_L15M3PB2 (Winbook)_3S1P_UN38.3 Test Report_SLEU Lithium-ion Battery UN38.3 Test Report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Fifth revised edition, Amend.2) Customer: Lenovo Model: L15M3PB2 Rating: 11.25V,

More information

ebookg 38-28

ebookg 38-28 8 8 17 19 16 8 73 8.1 1 [ 1 ] 1 3 M y y= E(r M) r f 0.01 A M ( 8-1 ) E(r M ) r f M M A M E(r M ) E(r M ) M [1] Sanford J.Grossman and Joseph E.Stiglitz, On the Impossibility of Informationally E fficient

More information

《国际法律人》总第1期(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2年报)

《国际法律人》总第1期(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2012年报) 卷 首 语 无论你走得多远 你的心总和我连在一起 无论黄昏时 树的影 子有多长 它总是和树根连在一起 泰戈尔 自1978年以来 王铁崖 魏敏等先生在北京大学创办的国际法专业 共培养了300余名 本科生 近300名硕士生和近100名博士生 他们活跃在当下中国的政治 外交 法律和经济 等各个领域 在燕园受到的专业训练和文化熏陶 使他们形成了北大国际法律人所特有的归 属感和身份认同感 这份感受 不会因时空的变化而消逝

More information

http / / www. un. org /zh /peacekeeping /resources /statistics /factsheet. shtml 09

http / / www. un. org /zh /peacekeeping /resources /statistics /factsheet. shtml 09 * ** 090 948 68 96877 6 00 5 30 03 8 3 http / / www. un. org /zh /peacekeeping /resources /statistics /factsheet. shtml 09 40 0 90 0 90 90 /3 / 975 996 997 00 9 Human Security Center Human Security Report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523031323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5230313232> 第 四 章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利 益 迴 避 制 度 世 界 上 任 何 國 家, 無 論 其 制 度 之 成 長 發 展 與 運 作, 均 受 到 自 身 傳 統 文 化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雖 非 一 定 適 合 於 我 國, 但 人 類 的 需 求 相 近, 文 化 的 演 化 常 有 趨 同 性 (convergence), 本 於 他 山 之 石,

More information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简介

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简介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硕 士 生 导 师 简 介 ( 按 姓 氏 拼 音 排 序 ) 李 亮 教 授 男, 法 学 博 士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 中 国 法 学 会 会 员, 曾 任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中 级 法 院 审 判 长,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中 级 法 院 副 院 长 国 家 四 级 高 级 法 官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 民 商 法 基 本 理 论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101 年 度 國 際 經 貿 事 務 研 究 及 培 訓 中 心 計 畫 子 計 畫 一 : 專 題 研 究 (2)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之 區 域 差 異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台 灣 WTO 中 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More information

1 XU YAN physical distribution PD logistics 20 80

1 XU YAN physical distribution PD logistics 20 80 21 1 XU YAN 21 20 50 60 physical distribution PD logistics 20 80 2 1 QIAN YAN 21 MU LU 3 4 9 14 17 19 1 20 21 28 30 33 34 35 47 51 56 61 62 64 72 77 81 85 87 89 90 94 103 105 2 107 108 110 116 121 12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v Kaiyan, Edmund HoiNgan Loi.doc

Microsoft Word - Lv Kaiyan,  Edmund HoiNgan Loi.doc 淺 析 美 國 博 彩 業 監 管 制 度 The Analysis of United States Casino Gaming Regulation 摘 要 隨 著 賭 牌 增 發 和 國 際 博 彩 集 團 的 進 入, 澳 門 博 彩 業 蓬 勃 發 展, 成 為 區 內 增 長 速 度 最 快 的 城 市 截 至 2007 年 底, 澳 門 博 彩 收 入 創 下 830 億 的 新 紀

More information

~ Jason Thompson, A History of Egypt: From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Cairo: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in Cairo Press, 2008, p

~ Jason Thompson, A History of Egypt: From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Cairo: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in Cairo Press, 2008, p 2015 3 Mar. 2015 2 Arab World Studies No.2 Margot Badran, Dual Liberation Feminism and Nationalism in Egypt 1870~1925, Spring, 1988, p.24. 77 ~ Jason Thompson, A History of Egypt: From Earliest Times to

More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1 Vol. 3 6 No. 1 36 2 0 1 8 1 Hebei Law Science Jan. 2 0 1 8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8. 01. 011 511436 DF36 A 1002-3933 2018 01-0117-13 Study 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n the Implementation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1978 --- 1 1978 2 3 4 5 6 7 1980 30 1998 1-1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1998,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P.361 8 9 10 1-1 () () () 1,070,310 0.90 98.08 1,060,738 1.49 97.73 1,045,117

More information

Issuer CHINA NATIONAL METAL PRODUCTS IMPORT & EXPORT CO.BLDG,15,BLOCK4, ANHUILI,CHAOYANG DISTRICT,BEIJING,CHINA TEL: (010)64916967 FAX: (010)64916967 TLX: 222864 MIMET CN To FOSTA S. R. O TEL: 001-909-861201

More information

第11卷第9期 中華民國102年9月 壹 前言 中國大陸注重多邊外交工作 主要原因是美國在冷戰後之霸權行徑與超級 大國的地位 及在處理大國關係上的霸道思維及單邊主義 1 且亦逐步認知到多 邊制度可以用來制約自己 反過來也可以用來制約其他國家 且能夠使一個國 家 在 國 際 關 係 中 學 會 用 規

第11卷第9期 中華民國102年9月 壹 前言 中國大陸注重多邊外交工作 主要原因是美國在冷戰後之霸權行徑與超級 大國的地位 及在處理大國關係上的霸道思維及單邊主義 1 且亦逐步認知到多 邊制度可以用來制約自己 反過來也可以用來制約其他國家 且能夠使一個國 家 在 國 際 關 係 中 學 會 用 規 A Review and Outlook of Mainland China s Multilateral Diplomacy 汪毓瑋 Wang,Yuh-Woei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兼國境警察學系主任 摘要 隨著中國大陸國際影響力的提升 其在多邊舞臺上也將發揮比以往更大的 作用 多邊外交 能夠使一個國家在國際關係中 學會用規則保護自己 並 用規則合法的追求更多利益 但同時也可能被視為 有心 國家的順勢牽制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