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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蔡 孟 佳 * 綱 壹 前 言 貳 國 貿 條 規 的 意 義 功 用 及 解 釋 規 則 一 貿 易 條 件 的 意 義 二 貿 易 條 件 的 功 用 三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參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經 營 的 影 響 一 Incoterms 2000 中 貿 易 條 件 的 分 類 二 國 貿 條 規 的 法 律 特 性 三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的 適 用 肆 國 貿 條 規 在 適 用 時 出 現 的 問 題 一 國 貿 條 規 與 UCC 相 關 規 定 間 之 比 較 二 國 貿 條 規 與 所 有 權 的 問 題 要 三 國 貿 條 規 與 付 款 間 可 能 的 衝 突 問 題 四 貿 易 條 件 之 本 質 可 能 遭 到 變 更 問 題 伍 國 貿 條 規 的 修 訂 一 歷 次 的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二 國 貿 條 規 之 修 訂 與 發 展 軌 跡 三 新 版 國 貿 條 規 草 案 的 修 訂 特 色 與 重 點 陸 結 論 一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之 屬 性 有 正 確 認 知 二 謹 慎 且 正 確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 奧 地 利 因 斯 布 魯 克 大 學 經 濟 學 博 士 63

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64

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壹 前 言 由 於 當 今 全 球 並 無 法 透 過 一 超 國 家 的 立 法 機 構 以 制 定 規 範 全 球 貿 易 的 統 一 且 具 強 制 性 的 法 律, 故 而 往 往 需 要 透 過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加 入 準 據 法 條 款 來 選 擇 某 一 內 國 法 律 作 為 解 釋 或 裁 判 之 依 據 但 縱 係 適 用 內 國 法, 其 對 於 國 際 貿 易 之 若 干 複 雜 問 題 亦 往 往 需 透 過 國 際 慣 例 以 作 為 法 律 不 足 之 補 充 而 為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之 發 展, 國 際 間 乃 有 一 些 組 織 或 商 業 團 體 積 極 地 將 國 際 貿 易 長 期 實 踐 中 所 形 成 的 習 慣 作 法 或 先 例 加 以 編 纂 法 典 化 其 中, 較 重 要 的 就 是 國 際 商 會 所 制 定 的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一 套 針 對 國 際 貿 易 中 買 賣 雙 方 所 應 負 擔 義 務 費 用 及 危 險 負 擔 界 定 之 國 際 規 則 由 於 貿 易 條 件 對 於 貿 易 之 成 交 履 約 及 糾 紛 之 處 理 都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地 位, 若 不 了 解 貿 易 條 件, 則 不 僅 難 以 正 確 計 算 報 價 提 出 報 價 條 件, 同 時 亦 有 訂 立 正 確 貿 易 契 約 之 困 難 因 此, 清 楚 認 識 國 貿 條 規 即 成 為 促 成 貿 易 實 務 順 利 運 作 的 重 要 基 礎 故 而 國 貿 條 規 乃 被 喻 為 國 際 貿 易 訓 練 課 程 中 之 ABC 但 實 務 上, 卻 往 往 因 交 易 當 事 人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所 解 釋 條 件 之 認 知 不 是 很 清 楚 正 確, 或 是 因 當 事 人 適 用 的 解 釋 版 本 不 同, 致 常 有 貿 易 糾 紛 之 發 生 當 然, 國 貿 條 規 亦 並 非 是 對 所 有 與 交 易 有 關 的 議 題 ( 如 所 有 權 移 轉 違 約 處 理 等 ) 皆 有 所 規 範, 其 間 仍 有 待 雙 方 再 於 契 約 中 作 清 楚 之 約 定 因 此, 如 何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之 屬 性 與 內 容 建 立 正 確 認 識, 不 僅 有 助 於 國 際 貿 易 之 實 務 經 營, 且 對 於 日 後 貿 易 糾 紛 之 處 理 亦 都 將 有 極 大 裨 益 故 本 文 除 欲 透 過 相 關 文 獻 判 例 來 針 對 國 貿 條 規 屬 性 分 類 法 律 修 訂 及 過 去 歷 次 的 修 訂, 以 及 對 過 去 一 些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適 用 上 之 問 題 進 行 介 紹 與 討 論 之 外, 同 時 更 期 藉 國 際 商 會 新 修 訂 版 本 草 案 之 分 析, 來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對 於 相 關 問 題 之 態 度 與 處 理 以 及 其 對 於 未 來 國 際 貿 易 經 營 與 發 展 可 能 之 影 響 因 此, 本 文 結 構 將 分 成 六 大 部 分, 除 了 前 言 之 外, 第 二 部 分 將 進 一 步 探 討 什 麼 是 貿 易 條 件? 為 何 要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貿 易 條 件 在 國 際 交 易 中 有 何 作 65

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用? 第 三 部 分 則 是 討 論 國 貿 條 規 的 分 類 在 實 際 適 用 上 有 何 意 義?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對 於 每 一 個 條 件 之 解 釋 是 否 對 於 實 際 交 易 有 拘 束 力? 為 何 貿 易 商 會 偏 好 選 擇 某 些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其 著 眼 點 為 何? 第 四 部 分 則 討 論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適 用 時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例 如 國 貿 條 規 與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相 關 規 定 間 有 何 差 異?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交 易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問 題 是 如 何 處 理? 是 否 國 貿 條 規 中 每 個 條 件 都 能 適 切 地 適 用 在 以 信 用 狀 付 款 之 交 易? 其 間 是 否 可 能 有 衝 突 問 題? 以 及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交 易 當 事 人 因 交 易 需 要 而 變 更 貿 易 條 件 內 容 之 問 題 如 何 處 理? 等 等, 第 五 部 分 則 是 國 貿 條 規 為 何 要 作 修 訂? 本 次 之 修 訂 重 點 為 何? 等 進 行 分 析, 第 六 部 分 則 是 本 文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貳 國 貿 條 規 的 意 義 功 用 及 解 釋 規 則 一 貿 易 條 件 的 意 義 由 於 國 際 貿 易 相 較 於 國 內 貿 易 複 雜, 特 別 是 對 於 在 何 地 交 貨? 何 方 負 責 安 排 物 流 運 送? 何 方 安 排 進 出 口 通 關 流 程? 以 及 對 於 貨 物 在 運 送 交 付 過 程 中 若 遇 危 險 而 出 現 貨 物 毀 損 滅 失 時 之 相 關 責 任 誰 屬 等 問 題, 在 在 都 需 要 交 易 當 事 人 間 有 明 確 之 約 定, 俾 以 作 為 日 後 處 理 之 依 據 唯 若 欲 於 每 次 之 交 易 則 透 過 冗 長 之 條 文 對 相 關 事 項 做 明 確 之 規 範, 恐 又 不 勝 其 煩 且 難 免 掛 一 漏 萬, 實 難 於 符 合 講 求 效 率 之 貿 易 經 營 需 要 故 而 乃 有 透 過 採 用 一 定 的 貿 易 術 語 或 貿 易 條 件 (Trade Terms) 方 式 ( 如 FOB CIF 等 ) 以 解 決 此 一 難 題 而 在 此 所 謂 之 貿 易 條 件, 並 非 泛 指 包 括 買 賣 契 約 上 所 約 定 之 有 關 買 賣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之 所 有 條 件 ( 如 價 格 品 質 數 量 交 貨 付 款 保 險 等 ), 亦 非 是 國 際 貿 易 理 論 中 用 以 衡 量 一 個 國 家 一 單 位 出 口 財 貨 所 能 換 到 進 口 財 貨 66

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數 量 之 貿 易 條 件 (Term of Trade,TOT), 而 是 長 期 在 國 際 貿 易 實 踐 中 形 成 且 業 已 經 獲 得 廣 泛 接 受 採 用, 作 為 界 定 在 不 同 價 格 基 礎 (Basis of Prices) 買 賣 雙 方 應 負 擔 之 最 低 責 任 與 義 務 的 基 準 ; 當 這 些 條 件 被 用 於 報 價 時, 其 即 成 為 報 價 條 件 的 主 要 部 分, 且 一 旦 報 價 被 接 受 之 後, 則 這 些 條 件 又 將 成 為 雙 方 之 買 賣 契 約 中 之 主 要 部 分, 對 縮 短 交 易 磋 商 時 間 節 省 交 易 成 本 極 大 裨 益 然 上 述 之 貿 易 條 件 或 貿 易 術 語 在 國 際 間 卻 似 有 不 同 的 稱 法 與 見 解 在 歐 洲, 則 仍 多 稱 Trade Terms, 但 亦 有 稱 為 Delivery Terms 或 Shipping Terms( 如 在 英 國 ), 或 Commercial Terms( 如 在 法 國 ) 在 美 國, 則 稱 為 Quotation Terms 或 Price Terms, 但 亦 有 稱 為 Trade Terms 或 Sales Terms 者, 但 UCC 則 將 其 稱 為 Delivery Terms 在 日 本 早 期 則 稱 為 Price Terms, 但 近 年 來 學 術 界 已 漸 改 稱 為 Trade Terms, 但 實 務 界 仍 慣 稱 之 為 Price Terms 至 於 台 灣, 則 似 乎 上 述 的 用 語 都 有 人 用, 但 由 於 國 際 商 會 (ICC) 所 制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釋 義 規 則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係 將 FOB CIF 等 稱 為 Trade Terms, 故 目 前 國 內 學 術 界 多 以 貿 易 條 件 (Trade Terms) 稱 之 ( 註 一 ) 二 貿 易 條 件 的 功 用 一 如 上 述, 國 際 買 賣 之 雙 方 在 交 易 報 價 磋 商 時, 若 一 旦 達 成 合 意, 則 其 報 價 磋 商 中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即 成 為 其 交 易 契 約 中 之 主 要 部 分, 除 非 當 事 人 間 另 有 不 同 的 規 定 或 說 明, 否 則 貿 易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應 於 何 地 交 付 貨 物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何 時 移 轉 運 輸 安 排 與 運 費 應 由 何 方 負 擔 進 出 口 通 關 程 序 應 由 何 方 處 理 相 關 貿 易 單 據 應 由 何 方 提 供 等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費 用 與 責 任 事 項 之 規 定, 將 會 成 為 買 賣 雙 方 交 易 責 任 義 務 界 定 之 依 據 亦 即, 貿 易 條 件 之 主 要 作 用 乃 在 : ( 一 ) 規 定 交 易 中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的 時 點 由 於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都 有 明 註 一 : 張 錦 源 (1992), 貿 易 慣 例 FCA FOB CIF CIP 等 條 件 解 說, 三 民 書 局,1992 年, 頁

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確 地 規 定, 賣 方 應 於 何 處 將 所 交 易 貨 物 交 付 給 買 方 或 買 方 指 定 之 代 理 人, 且 在 當 貨 物 完 成 交 付 後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亦 隨 之 移 轉 由 買 方 承 擔 ( 二 ) 規 定 交 易 中 有 關 進 出 口 通 關 程 序 之 責 任 歸 屬 特 別 是 在 涉 及 國 際 貿 易 時, 貨 物 在 進 出 國 境 時 都 需 經 過 報 關 放 行 之 通 關 流 程, 甚 或 有 時 還 須 在 第 三 地 進 行 轉 口 通 關 安 排 因 此, 這 些 通 關 程 序 應 由 何 方 負 責 完 成, 對 於 交 易 雙 方 之 責 任 界 定 與 貿 易 之 順 暢 完 成 自 是 關 係 重 大 ( 三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運 輸 與 保 險 安 排 的 責 任 歸 屬 一 般 所 稱 貿 易, 主 要 係 指 有 形 貨 品 (tangible goods) 之 買 賣, 故 而 交 易 過 程 中 自 然 牽 涉 到 貨 物 之 運 送 與 保 險 安 排 等 相 關 事 宜 因 此,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亦 會 對 於 應 由 何 方 來 負 責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之 運 送 及 保 險 等 事 項 進 行 明 確 之 規 定, 俾 使 日 後 雙 方 之 交 易 責 任 更 趨 明 確 ( 四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貿 易 單 證 提 供 的 責 任 由 於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為 處 理 貨 物 所 有 權 貨 物 通 關 證 明 契 約 履 行 請 求 付 款 等 之 需 要, 故 常 會 使 用 一 些 貿 易 單 證 因 此,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除 了 規 定 相 關 應 負 責 之 程 序 外, 其 亦 會 要 求 應 取 得 之 貿 易 單 證, 縱 或 有 毋 需 負 擔 取 得 該 項 貿 易 單 證 義 務 者, 其 通 常 亦 會 被 要 求 有 協 助 取 得 或 提 供 該 單 證 之 義 務 ( 五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成 本 或 費 用 之 負 擔 責 任 除 了 明 確 規 定 上 述 有 關 之 程 序 和 責 任 之 歸 屬 外,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亦 會 針 對 相 關 程 序 中 可 能 之 成 本 或 費 用 ( 如 有 關 貨 物 運 送 保 險 通 關 檢 驗 單 證 取 得 等 ) 應 由 何 方 負 擔 做 出 明 確 的 規 定 故 此, 一 旦 貿 易 條 件 確 定, 則 交 易 過 程 中 哪 些 費 用 應 由 賣 方 負 擔 而 包 括 在 商 品 價 格 中? 又 哪 些 費 用 應 由 買 方 負 擔 而 不 包 括 在 商 品 的 價 格 中?( 註 二 ) 等 等 相 關 問 題 即 歸 於 明 朗 三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註 二 : 蔡 孟 佳 (2008),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公 司,2008 年 四 版, 頁 54 68

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雖 然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各 種 貿 易 條 件 的 使 用 已 有 相 當 之 歷 史 然 而, 這 些 貿 易 條 件 在 國 際 間 經 長 久 被 使 用 之 後, 卻 因 各 地 歷 史 文 化 法 令 規 制 交 易 習 慣 地 理 環 境 殊 異, 出 現 雖 是 同 一 條 件 而 在 不 同 地 區 有 不 同 解 釋 的 情 況 如 此, 不 僅 徒 增 國 際 貿 易 之 經 營 風 險, 甚 且 更 嚴 重 阻 滯 國 際 商 務 之 發 展 因 此, 國 際 間 乃 有 統 一 化 或 標 準 化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之 共 同 認 知, 在 歷 經 幾 十 年 之 努 力 後, 目 前 已 陸 續 產 生 下 列 幾 種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 ( 一 )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為 解 決 各 地 區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分 歧 解 釋 問 題, 乃 於 1921 年 在 倫 敦 舉 行 的 第 一 次 大 會 時 授 權 搜 集 各 國 所 理 解 的 貿 易 條 件 的 摘 要 同 時 亦 廣 泛 徵 求 出 口 商 進 口 商 代 理 人 船 東 保 險 公 司 和 銀 行 等 各 行 各 業 之 意 見, 俾 期 對 主 要 的 貿 易 條 件 作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使 各 方 能 夠 共 同 適 用 該 摘 要 的 第 一 版 於 1923 年 出 版, 內 容 包 括 各 國 對 下 列 條 件 的 定 義 :FOB,FAS,FOT 或 FOR,Free Delivered,CIF 以 及 C&F 摘 要 第 二 版 於 1929 年 出 版, 內 容 有 了 充 實, 且 摘 錄 了 35 個 國 家 對 上 述 6 種 條 件 的 解 釋 最 後 在 經 過 十 幾 年 的 磋 商 和 研 討, 終 於 在 1936 年 制 定 了 具 有 歷 史 性 意 義 的 貿 易 條 件 解 釋 規 則 定 名 為 Incoterms 1936, 副 標 題 為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貿 易 條 件 國 際 釋 義 規 則 ); 在 該 規 則 中 總 共 解 釋 了 11 種 貿 易 條 件 ( 註 三 ) 嗣 後 基 於 實 務 上 的 需 要, 乃 分 別 在 年 進 行 修 訂 目 前, 國 際 間 所 適 用 的 版 本 乃 Incoterms 2000, 其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有 13 種 ( 註 四 ), 為 當 前 國 際 間 最 為 普 遍 適 用 的 一 套 規 則 ( 二 )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註 三 : Incoterms 1936 年 所 解 釋 的 11 種 貿 易 條 件 包 括 FOR/FOT Ex Works FAS Fre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FOB C&F CIF Free Delivered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Ex Ship Ex Quay 等 註 四 : Incoterms 2000 年 所 解 釋 的 13 種 貿 易 條 件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DES DEQ DAF DDU DDP 等 69

8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係 於 1919 年 在 紐 約 India House 所 舉 行 的 全 美 貿 易 會 議 時 所 制 定, 當 時 稱 為 Definitions of Export Quotations ; 其 主 要 乃 依 據 交 運 地 點 ( 出 貨 地 輸 出 地 輸 出 港 ) 之 差 異 共 分 三 大 系 統, 共 7 種 FOB 條 件 所 組 成, 故 又 稱 為 India House Rule for FOB ( 註 五 ) 嗣 後, 在 1941 年 由 美 國 商 會 美 國 進 口 商 會 全 國 委 員 會 及 全 國 對 外 貿 易 委 員 會 等 三 個 機 構 所 組 成 的 聯 合 委 員 會 再 加 以 修 訂, 並 改 稱 之 為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41, 簡 稱 American Definitions ( 註 六 ) 該 解 釋 規 則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共 有 6 類, 除 保 留 原 先 6 種 之 FOB 條 件 外, 亦 引 進 一 些 Incoterms1936 的 條 件 因 此, 其 實 際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共 有 11 個 雖 然 根 據 國 際 商 會 的 文 件 指 出, 自 Incoterms1980 推 出 之 後, 美 國 有 關 貿 易 機 構 已 同 意 勸 告 其 國 內 貿 易 商 停 止 使 用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中 之 條 件, 但 實 務 上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美 國 貿 易 商 仍 然 繼 續 沿 用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中 之 條 件 的 ( 註 七 ) 故 在 過 去 的 個 案 中 亦 發 現 不 少 係 因 未 明 辨 其 與 Incoterms 間 之 差 異 ( 特 別 是 有 關 FOB 條 件 部 分 ), 而 引 發 貿 易 商 間 極 大 之 糾 紛 者 ( 三 )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Warsaw-Oxford Rules)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則 是 國 際 法 協 會 為 統 一 解 釋 CIF 契 約 下 有 關 買 賣 雙 方 之 權 益 義 務, 乃 在 1928 年 於 華 沙 制 定 Warsaw Rules 嗣 後, 有 在 英 國 牛 津 開 會 加 以 修 訂, 並 改 稱 為 Warsaw-Oxford Rules for CIF Contract, 簡 稱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該 規 則 用 21 條 文 來 規 定 CIF 契 約 下 之 買 賣 雙 方 之 權 利 和 義 務 ; 由 於 其 制 ( 修 ) 定 年 代 較 為 久 遠, 故 實 務 使 用 的 情 況 較 少, 倒 是 對 於 學 術 研 究 頗 有 參 考 價 值 ( 註 八 ) 註 五 : 方 宗 鑫 (1998), 國 貿 條 規 之 研 究 FOB 等 交 易 價 格 條 件 之 規 定 事 項 與 法 院 相 關 糾 紛 案 例 判 決 之 探 討, 華 泰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8 年, 頁 11 註 六 : 張 錦 源 (1990), 貿 易 慣 例, 三 民 書 局,1990, 頁 9 註 七 : 同 註 2, 頁 註 八 : 同 註 2, 頁 56 70

9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 四 ) 複 合 條 件 (Combiterms) 複 合 條 件 係 瑞 典 貨 運 承 攬 商 協 會 (Swedish Freight Forwarder s Association) 在 1969 年 以 Incoterms 為 基 礎, 將 Incoterms 中 各 貿 易 條 件 的 條 文 予 以 重 編, 按 其 內 容 分 別 賦 予 標 題 (headings), 並 以 代 碼 (code number) 來 表 示 貿 易 條 件 中 各 有 關 費 用 項 目 (cost units) 以 簡 化 買 賣 雙 方 的 費 用 及 危 險 的 劃 分, 便 利 自 動 化 作 業 ( 特 別 是 併 裝 併 櫃 的 貨 物 運 輸 作 業 ), 所 產 生 的 一 套 貿 易 條 件 釋 義 規 則 稱 為 Combiterms ( 註 九 ) 嗣 後, 為 配 合 Incoterms 1980, 乃 於 1982 年 進 行 修 訂, 稱 為 Combiterms 1982 一 般 而 言, Combiterms 對 於 交 易 雙 方 義 務 之 規 定 要 較 Incoterms 來 得 詳 盡 其 目 前 較 新 的 版 本 是 Combiterms 2000, 主 要 乃 通 行 於 以 瑞 典 為 主 的 北 歐 國 家 商 人 之 間 的 貿 易 ( 五 ) 交 貨 一 般 條 件 (General Conditions of Delivery of Goods) 交 貨 一 般 條 件, 乃 以 蘇 俄 為 首 的 東 歐 社 會 主 義 集 團 國 家 所 組 成 的 經 互 會 (Council for 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cmea) 在 1968 年 為 便 於 彼 此 間 之 貿 易 往 來 所 制 定, 並 於 其 間 對 於 一 些 貿 易 條 件 (FOB CIF 及 CAF) 進 行 定 義 嗣 後, 該 條 件 亦 於 年 進 行 修 訂 ( 註 十 ) 參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經 營 的 影 響 一 Incoterms 2000 中 貿 易 條 件 的 分 類 Incoterms2000 版 本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分 類, 主 要 仍 沿 襲 前 一 版 本 (Incoterms1990) 之 分 類 方 式 ; 亦 即, 依 據 該 條 件 特 質 之 不 同, 分 成 下 列 四 註 九 : 同 註 6, 頁 12 註 十 : 五 南 編 輯 部 譯 (1991),199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1990),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1991 年 71

10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類 : 72

1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類 型 特 質 涵 括 之 條 件 E 類 型 起 運 (Departure)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 廠 交 貨 條 件 F 類 型 主 要 運 費 未 付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貨 交 運 送 人 條 件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Main Carriage Unpaid) 船 邊 交 貨 條 件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 上 交 貨 條 件 C 類 型 D 類 型 主 要 運 費 付 訖 (Main Carriage Paid) 到 達 (Arrival) CFR 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運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 保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CPT 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 費 付 訖 交 貨 條 件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 保 費 付 訖 交 貨 條 件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 named Place) 邊 境 交 貨 條 件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貨 條 件 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 的 港 碼 頭 交 貨 條 件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 前 交 貨 條 件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 訖 交 貨 條 件 其 中,(1)E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僅 在 其 營 業 場 所 將 貨 物 交 付 買 方 ;(2) F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於 指 定 之 裝 運 地 點 ( 或 港 口 ) 交 給 買 方 指 定 運 送 人 ;(3)C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訂 立 運 送 契 約, 但 不 負 裝 船 後 或 發 貨 後 貨 物 毀 損 滅 失 的 風 險, 或 所 發 生 事 故 而 生 的 額 外 費 用 ;(4)D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負 擔 將 貨 物 運 至 目 的 地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費 用 及 風 險 ( 註 十 一 ) 但 除 了 上 述 之 方 類 方 式, 在 實 務 運 作 時 吾 人 尚 可 將 各 條 件 依 其 確 切 之 貨 註 十 一 : 陳 沖 主 編 (1999),200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中 華 民 國 總 會 印 行,1999 年, 頁 19 73

1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差 異 作 如 下 之 分 類 : ( 一 ) 依 據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由 賣 方 移 轉 買 方 時 點 為 區 分 ( 參 如 圖 一 ): 1. 在 工 廠 或 倉 庫 指 定 地 點 移 轉 者 :EXW 2. 在 運 地 運 送 人 所 在 地 點 移 轉 者 :FCA CPT CIP 3. 在 裝 運 港 指 定 船 舶 邊 移 轉 者 :FAS 4. 在 裝 運 港 貨 物 越 過 船 舷 移 轉 者 :FOB CFR CIF 5. 在 目 的 港 船 上 移 轉 者 :DES 6. 在 目 的 港 碼 頭 移 轉 者 :DEQ 7. 在 目 的 地 裝 買 方 指 定 地 點 移 轉 者 :DDU DDP 圖 一 Incoterms2000 各 條 件 之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地 點 ( 二 ) 依 照 該 條 件 究 係 屬 於 裝 運 地 契 約 ( 註 十 二 )(Shipment contract) 條 件 或 目 的 地 契 約 ( 註 十 三 )(Destination contract) 條 件 為 區 分 : 1. 裝 運 地 契 約 條 件 者 :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等 2. 目 的 地 契 約 條 件 者 : 包 括 DES DEQ DDU DDP 等 註 十 二 : 所 謂 裝 運 地 契 約 係 指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於 裝 運 地 交 付 運 送 人 運 往 指 定 地 點, 但 賣 方 並 不 保 證 貨 物 安 然 運 抵 指 定 地 點 的 買 賣 契 約 換 言 之, 有 關 貨 物 在 運 送 中 可 能 遭 受 的 遲 延 滅 失 或 毀 損 的 危 險, 於 賣 方 將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占 有 時, 即 轉 由 買 方 負 擔 註 十 三 : 所 謂 目 的 地 契 約 係 指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運 至 特 定 地 點 交 付 買 方, 並 負 擔 貨 物 交 付 買 方 以 前 一 切 運 送 中 可 能 遭 受 的 遲 延 滅 失 或 毀 損 危 險 的 買 賣 契 約 74

1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 三 ) 依 據 應 由 賣 方 或 買 方 負 責 安 排 運 送 及 支 付 相 關 成 本 及 費 用 為 區 分 : 1. 應 由 買 方 負 擔 者 :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等 2. 應 由 賣 方 負 擔 者 : 包 括 CFR CIF CPT CIP DES DEQ DAF DDU DDP 等 ( 四 ) 依 據 其 係 屬 於 實 際 交 貨 ( 付 )( 註 十 四 )(actual delivery) 或 單 據 ( 象 徵 性 ) 交 貨 ( 付 )( 註 十 五 )(documentary delivery) 為 區 分 : 1. 屬 於 實 際 交 貨 者 :EXW FCA FAS FOB DAF DES DEQ CPT CIP DDU DDP 等 2. 屬 於 單 據 交 貨 者 :CFR CIF 以 及 提 供 額 外 服 務 的 FOB 等 條 件 ( 五 ) 依 據 其 究 屬 於 國 內 買 賣 型 ( 註 十 六 ) 或 國 際 買 賣 型 ( 註 十 七 ) 之 條 件 為 區 分 : 1. 屬 於 國 內 買 賣 型 者 :EXW FAS( 此 二 種 為 出 口 地 的 國 內 買 賣 條 件 ) DEQ 與 DDP( 此 二 種 為 進 口 地 的 國 內 買 賣 條 件 ) 2. 屬 於 國 際 買 賣 型 者 :FCA FOB CFR CIF DAF DES CPT DDU 及 CIP 等 條 件 二 國 貿 條 規 的 法 律 特 性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乃 係 由 國 際 商 會 所 制 定 編 簒 而 成, 其 並 非 屬 條 約 亦 不 具 有 註 十 四 : 實 際 交 貨, 乃 指 賣 方 將 貨 物 實 際 地 交 給 買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或 履 行 輔 助 人, 使 貨 物 的 占 有 支 配, 得 以 直 接 而 實 際 地 移 轉 買 方 的 方 法 而 言 註 十 五 : 單 證 交 貨 又 稱 象 徵 交 貨 (symbolic delivery), 乃 指 賣 方 以 表 彰 貨 物 所 有 權 的 單 證 交 付 買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代 替 貨 物 的 實 際 交 付 而 言 註 十 六 : 凡 買 賣 過 程 中 之 輸 出 入 通 關 事 宜 及 輸 出 入 稅 捐 費 用 及 輸 出 入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均 歸 由 當 事 人 中 的 一 方 全 部 負 責, 而 他 方 當 事 人 則 僅 負 責 協 助 者, 則 其 形 式 上 雖 為 國 際 買 賣, 但 是 買 賣 雙 方 所 處 地 位, 實 與 國 內 交 易 之 買 賣 雙 方 所 處 地 位 並 無 二 致 註 十 七 : 凡 交 易 過 程 中 賣 方 須 負 責 辦 理 輸 出 地 一 切 出 口 所 須 的 通 關 手 續, 負 擔 因 此 所 生 的 稅 捐 費 用 及 申 請 輸 出 許 可 證, 而 買 方 須 負 責 辦 理 輸 入 地 一 切 進 口 所 須 的 通 關 手 續, 負 擔 因 此 所 生 的 稅 捐 費 用 及 申 請 輸 入 許 可 證 者 75

1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強 制 法 的 性 質, 故 對 於 交 易 當 事 人 間 並 不 具 有 強 制 拘 束 力 因 此,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對 其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若 欲 避 免 出 現 不 同 解 釋 情 況 時, 即 可 適 用 當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則, 而 於 買 賣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一 如 1980 年 之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第 9 條 第 (1) 項 所 規 定, 當 事 人 應 受 經 同 意 之 任 何 慣 例 及 經 雙 方 間 所 建 立 之 任 何 習 慣 所 拘 束 但 是 若 雙 方 並 未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時, 則 此 時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仍 得 以 適 用 作 為 解 釋 當 事 人 交 易 契 約 之 準 據? 儘 管 前 雖 枚 舉 國 際 間 一 些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規 則, 但 除 了 一 些 少 數 地 區 外, 一 般 多 仍 認 為 國 貿 條 規 係 在 國 際 間 較 普 遍 流 行 且 為 一 般 業 者 所 採 用 的 釋 義 規 則 ; 故 應 可 適 用 CISG 第 9 條 第 (2) 項, 除 非 另 有 約 定, 應 認 為 當 事 人 默 認 其 所 締 結 之 契 約, 適 用 已 知 悉 或 應 知 悉 之 該 交 易 在 國 際 交 易 上 被 廣 泛 瞭 解 並 經 常 遵 守 之 慣 例 只 是 在 實 際 之 國 際 交 易 個 案 中,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一 定 會 被 認 係 屬 雙 方 所 默 認 之 慣 例 而 為 法 院 用 以 解 釋 雙 方 契 約 權 義 之 依 據, 恐 仍 存 有 不 確 定 性 之 風 險 因 此, 為 避 免 該 種 風 險, 當 事 人 仍 宜 於 契 約 中 明 訂 其 乃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 註 十 八 ) 儘 管 未 來 當 事 人 之 交 易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但 因 國 貿 條 規 時 常 修 改 而 出 現 有 各 種 不 同 版 本, 且 各 版 本 間 多 存 有 些 許 之 差 異 故 若 未 於 契 約 作 明 確 之 指 定, 則 仍 將 產 生 實 際 適 用 上 之 可 能 之 齟 齬 ( 註 十 九 ) 因 此, 幾 乎 在 國 貿 條 規 相 關 版 本 修 訂 時, 總 會 在 其 前 言 中 對 於 欲 使 用 之 業 者 提 出 建 議, 提 醒 其 應 於 其 契 約 中 明 確 指 定 適 用 之 國 貿 條 規 版 本, 避 免 淪 入 該 交 易 究 應 適 用 修 正 後 較 新 的 版 本 抑 或 先 前 版 本 的 尷 尬 就 以 2000 版 的 國 貿 條 規 為 例, 其 乃 建 議 有 意 適 用 2000 年 版 本 國 貿 條 規 之 業 者 應 清 楚 地 約 定 其 契 約 係 受 2000 年 版 註 十 八 : Gardner, Dan (2008), A New Chapter in Incoterms, The Journal of Commerce, September 15, 2008, p.60. 註 十 九 : 楊 璧 慧 (2010), 合 約 詳 載 國 貿 條 規 預 防 貿 易 糾 紛, 國 際 商 情 雙 週 刊 291 期, 頁 41 76

1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國 貿 條 規 的 規 範 ( 註 二 十 ) 例 如, 在 其 契 約 中 加 註 :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Incoterms 三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的 適 用 ( 一 ) 進 出 口 商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擇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制 訂 之 目 的, 主 要 乃 在 提 供 一 套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下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成 本 分 擔 以 及 貿 易 單 據 與 貿 易 程 序 責 任 承 擔 等 在 買 賣 雙 方 間 如 何 劃 分 歸 屬 的 國 際 解 釋 規 則 故 一 旦 貿 易 商 選 定 了 某 個 貿 易 條 件 時, 則 其 除 非 在 契 約 中 另 有 約 定, 否 則 其 即 有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履 行 交 易 之 義 務 即 此,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時 點 承 擔 成 本 之 高 低 以 及 負 責 貿 易 程 序 之 繁 簡 等 往 往 乃 成 為 一 般 廠 商 在 選 用 貿 易 條 件 之 主 要 考 量 雖 不 可 諱 言, 常 有 廠 商 為 凸 顯 其 優 越 市 場 地 位 而 進 一 步 地 在 貿 易 條 件 之 選 用 上 表 現, 致 使 買 賣 雙 方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的 談 判 力 成 為 決 定 貿 易 條 件 的 主 要 關 鍵, 例 如 處 在 市 場 獨 賣 (monopoly) 之 廠 商 可 能 就 會 主 張 以 EXW 條 件 交 易 ; 反 之, 獨 買 (monopsony) 之 廠 商 則 可 能 主 張 DDP 條 件 交 易 不 過 實 際 上, 廠 商 在 選 用 貿 易 條 件 時, 除 了 要 受 自 身 的 談 判 及 協 商 能 力 制 約 外, 通 常 亦 需 顧 及 市 場 之 競 爭 情 形 其 自 身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之 長 空 能 力 政 府 之 政 策 或 規 定 未 來 實 際 執 行 能 力 有 關 之 貿 易 習 慣 貨 物 之 種 類 特 性 以 及 擬 使 用 之 運 輸 方 式 等 因 素 ( 註 二 十 一 ), 積 極 地 尋 求 對 手 之 合 意 與 接 受, 而 非 是 一 廂 情 願 地 尋 求 利 益 之 極 大 間 或 有 以 使 用 便 利 之 角 度, 認 為 較 佳 的 條 件 應 是 負 擔 義 務 較 少 的 條 件, 因 其 相 對 所 要 擔 負 的 履 約 責 任 交 易 流 程 成 本 相 對 就 較 低 然 此 卻 可 能 與 市 場 激 烈 環 境 中 賣 方 廠 商 無 不 挖 空 心 思 冀 期 透 過 較 低 之 報 價 較 多 ( 豐 富 ) 之 服 務 內 容 以 求 勝 出 之 思 維 相 扞 格 更 且, 從 對 貨 物 控 制 的 角 度, 對 於 未 獲 付 款 的 賣 方, 當 然 更 希 望 能 保 持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直 至 對 方 付 款 為 止 凡 此, 註 二 十 : 同 註 11, 頁 17 註 二 十 一 : 同 註 2, 頁

1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皆 在 說 明 廠 商 為 求 生 存 已 不 能 再 固 守 或 單 憑 負 擔 義 務 最 少, 就 是 最 好 邏 輯 以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是 故, 若 以 賣 方 角 度 以 觀 察 並 比 較 國 貿 條 規 之 各 個 條 件 時, 可 以 發 現 下 列 條 件 係 對 於 交 易 中 賣 方 相 對 較 為 有 利 的 貿 易 條 件 : 1.CIP 條 件 在 現 今 之 貿 易 經 營 中,CIP 條 件 可 謂 是 在 13 個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而 言 最 為 理 想 的 條 件 因 為, 賣 方 可 以 在 將 貨 物 在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之 後, 即 將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移 轉 由 買 方 負 擔, 其 可 在 無 須 負 擔 貨 物 運 輸 過 程 中 之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取 得 更 多 掌 控 交 易 環 節 創 造 交 易 利 潤 的 機 會, 且 又 不 似 CIF 僅 囿 限 於 純 船 運 的 交 易 場 合, 而 是 可 以 更 彈 性 地 適 用 在 陸 海 空 運 以 及 多 式 聯 運 之 任 何 運 送 安 排 的 交 易 場 合 亦 即, 在 CIP 條 件 下 基 於 對 於 賣 方 安 排 運 送 保 險 等 之 義 務 要 求, 賣 方 更 可 以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保 險 的 掌 控, 選 擇 熟 識 且 信 用 可 靠 之 運 送 承 攬 人 ( 或 運 送 人 ) 及 保 險 公 司 以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從 中 獲 得 較 佳 的 服 務 配 合 以 及 相 對 優 惠 的 運 費 及 保 費 費 率, 俾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 註 二 十 二 ) 加 以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係 在 交 付 運 送 人 後 即 為 移 轉, 故 其 只 要 取 得 備 運 之 運 送 單 證 (received-for-shipment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 即 可, 而 不 須 似 CIF 條 件 下 之 賣 方 尚 須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之 提 單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此 外, 若 萬 一 不 幸 遇 貨 物 在 運 送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而 損 失 時, 未 獲 買 方 付 款 之 賣 方 亦 可 以 憑 藉 手 中 所 握 有 之 保 險 單 申 請 保 險 理 賠, 不 致 似 其 他 應 由 買 方 洽 保 的 出 口 地 條 件 (CPT CFR FOB FCA FAS ) 一 般, 可 能 淪 入 買 方 藉 故 拒 付 貨 款 且 又 無 法 向 保 險 公 司 索 賠 的 窘 境 所 以, 賣 方 可 以 不 須 似 D 類 條 件 擔 負 過 多 在 進 口 地 交 貨 責 任 之 情 況 下, 取 得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以 及 貨 款 之 保 全 2.CPT 條 件 註 二 十 二 : IOMA(2007),Comparative Advantage: Expert Advice on How to choose the Best Incoterms, Managing Imports & Exports, April 2007,p

1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CPT 條 件 與 前 述 之 CIP 條 件 近 似, 只 是 其 間 少 了 對 於 賣 方 應 為 運 送 中 貨 物 投 保 之 義 務 要 求, 故 在 對 賣 方 有 利 之 排 序 上 列 名 第 二 位 儘 管 其 較 CIP 條 件 少 了 有 關 保 險 處 理 方 面 可 能 產 生 之 利 益, 但 其 仍 保 留 有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處 理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機 會 和 利 益, 以 及 不 須 擔 負 過 多 在 進 口 地 交 貨 責 任 之 便 利 3.CIF 條 件 儘 管 在 過 去 的 國 際 貿 易 中,CIF 條 件 使 用 相 當 普 遍, 但 相 較 於 上 述 二 條 件,CIF 條 件 因 其 僅 適 用 於 有 船 舷 之 傳 統 運 送 交 易 之 場 合, 此 一 適 用 之 侷 限 性 使 其 難 以 適 應 當 今 貨 物 之 貨 櫃 化 運 輸 和 多 式 聯 運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之 運 輸 經 營 模 式 ( 註 二 十 三 ), 故 而 大 大 地 限 縮 了 CIF 條 件 適 用 之 場 域 不 過, 由 於 CIF 與 CIP 條 件 都 使 得 賣 方 可 以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的 掌 控 來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所 以 在 以 純 傳 統 海 運 運 送 的 交 易 場 合, 自 然 是 賣 方 絕 佳 的 選 擇 另 外, 賣 方 亦 可 以 透 過 要 求 運 送 人 簽 發 可 轉 讓 之 指 示 式 提 單 (order B/L), 且 規 定 受 貨 人 (consignee) 應 註 記 為 To order of Shipper (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 務 使 未 來 買 方 須 取 得 經 賣 方 背 書 轉 讓 之 提 單 才 得 以 提 貨 之 機 制 ( 註 二 十 四 ), 俾 以 確 保 未 受 付 款 之 賣 方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4.CFR 條 件 CFR 條 件 與 前 述 之 CIF 條 件 近 似, 只 是 其 間 少 了 對 於 賣 方 應 為 運 送 中 貨 物 投 保 之 義 務 要 求, 故 在 對 賣 方 有 利 之 排 序 上 又 次 於 CIF 條 件 儘 管 其 較 CIF 條 件 少 了 有 關 保 險 處 理 方 面 可 能 產 生 之 利 益, 但 其 仍 保 留 有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處 理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機 會 和 利 益, 以 及 透 過 取 得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之 可 轉 讓 註 二 十 三 : 不 過, 在 現 今 交 易 中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廠 商 將 CIF 條 件 誤 用 不 管 是 在 陸 運 空 運 或 是 在 使 用 貨 櫃 運 輸 之 場 合, 雖 依 照 Incoterms 規 定 不 宜 使 用 CIF 條 件, 但 仍 有 相 當 多 廠 商 依 然 沿 襲 過 去 舊 有 習 慣, 皆 將 CIF 條 件 適 用 在 相 關 之 交 易 中, 致 而 產 生 日 後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不 明 確 以 及 貨 物 在 貨 櫃 場 交 付 後 至 裝 船 前 之 間 之 風 險 負 擔 相 關 成 本 分 擔 等 之 問 題 註 二 十 四 : 同 註 22, 頁 11 79

18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提 單 方 式 來 確 保 其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5.FCA 條 件 上 述 的 條 件 都 是 屬 於 賣 方 在 裝 運 地 就 移 轉 貨 物 危 險 但 卻 又 能 掌 控 有 關 運 送 及 / 或 保 險 安 排 之 C 類 型 條 件, 至 於 F 類 型 條 件 對 賣 方 在 交 易 中 優 勢, 則 恐 將 略 遜 一 籌 ; 因 為 以 F 類 型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之 賣 方, 並 無 義 務 為 買 方 處 理 交 貨 過 程 中 有 關 運 送 及 保 險 之 安 排, 故 自 然 就 無 法 如 上 述 條 件 之 可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的 掌 控 來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就 以 FCA 條 件 為 例, 因 其 可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運 送 方 式 的 交 易 場 合, 所 以 是 在 F 類 型 條 件 中 相 對 較 佳 之 選 擇 ( 註 二 十 五 ) 但 由 於 有 關 運 送 安 排 係 由 買 方 負 責, 故 賣 方 所 關 切 者 乃 於 規 定 之 時 點 將 貨 物 依 約 完 整 地 交 付 與 買 方 所 指 定 之 運 送 人, 至 於 交 付 運 送 人 之 後 之 有 關 運 送 即 與 賣 方 無 涉 如 此 一 來, 賣 方 不 僅 無 法 藉 由 掌 控 運 送 安 排 之 便 以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之 外, 其 尚 可 能 將 須 承 擔 未 來 運 送 人 未 依 照 賣 方 為 完 成 通 關 時 向 出 口 地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所 做 申 報 之 相 關 究 責 6.FOB 條 件 而 FOB 條 件 是 過 去 空 運 及 貨 櫃 運 輸 尚 未 普 遍 使 用 於 國 際 貨 運 時, 在 賣 方 負 擔 義 務 最 少, 就 是 最 好 之 交 易 思 維 下 以 及 買 方 掌 握 較 多 運 送 資 源 而 有 意 主 導 交 易 等 情 況 下, 頗 為 盛 行 的 貿 易 條 件 ( 註 二 十 六 ) 但 實 際 上,FOB 條 件 在 國 際 交 易 中 對 賣 方 可 能 產 生 之 優 勢 排 序 不 僅 不 如 C 類 型 條 件, 且 其 雖 與 上 述 之 FCA 條 件 同 屬 無 須 負 擔 有 關 交 運 貨 物 運 送 安 排 之 貿 易 條 件, 但 因 其 不 僅 囿 限 於 以 純 船 運 為 運 送 之 交 易 場 合, 且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亦 須 俟 貨 物 安 全 越 過 指 定 裝 運 港 買 方 所 安 排 船 舶 之 船 舷 後 才 移 轉 與 買 方 負 註 二 十 五 : 同 註 22, 頁 11 註 二 十 六 : 不 過, 目 前 實 務 上 仍 有 相 當 多 誤 用 現 象 因 有 相 當 多 的 廠 商, 雖 然 以 改 變 過 去 傳 統 船 運 之 運 輸 作 業 而 採 空 運 方 式 運 送 或 是 透 過 貨 櫃 運 輸 方 式 進 行 物 流 處 理, 但 卻 仍 沿 襲 舊 有 習 慣 採 FOB 條 件 進 行 交 易, 實 甚 不 恰 當! 80

19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擔, 故 其 在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方 面 顯 要 較 FCA 條 件 下 之 賣 方 來 得 多 故 若 純 從 賣 方 利 益 考 量,FOB 條 件 顯 略 遜 於 FCA 條 件 不 過 儘 管 如 此, 若 在 賣 方 可 以 向 買 方 所 指 定 運 送 人 取 得 運 送 單 據 之 情 況 下, 使 用 FOB 條 件 之 賣 方 仍 可 與 前 述 之 CFR CIF 條 件 一 樣, 透 過 取 得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之 可 轉 讓 提 單 方 式 來 確 保 其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7.DDU 條 件 一 般 皆 以 為 D 類 型 條 件 是 所 有 貿 易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最 不 利 的 條 件, 因 為 賣 方 須 負 責 所 有 貨 物 之 風 險 交 貨 程 序 及 相 關 費 用 至 抵 達 目 的 地 ( 或 港 口 ) 交 付 買 方 時 為 止 不 過 儘 管 如 此, 賣 方 仍 然 是 可 以 選 擇 DDU 條 件 來 從 事 交 易 的 ; 因 在 DDU 條 件 下, 除 了 賣 方 可 以 保 留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直 至 進 口 地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買 方, 以 及 由 買 方 負 責 有 關 進 口 通 關 程 序 及 相 關 成 本 稅 費 之 外, 賣 方 仍 能 透 過 運 送 人 在 門 至 門 (door-to-door) 運 輸 作 業 模 式 下 全 權 負 責 出 口 地 之 內 陸 運 送 國 際 運 送 進 口 地 內 陸 運 送 等 之 一 貫 作 業, 則 賣 方 仍 可 以 產 生 類 如 前 述 C 類 型 條 件 下 之 掌 控 運 輸 及 保 險 以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等 之 優 勢 此 外, 儘 管 賣 方 使 用 DDU 條 件, 將 使 其 須 承 擔 貨 物 之 危 險 直 至 進 口 國 ( 地 ) 交 付 買 方 為 止, 但 亦 正 因 為 其 對 於 買 方 產 生 似 國 內 買 賣 之 便 利 效 果, 對 於 買 方 尤 具 有 吸 引 力, 故 相 形 地 提 升 賣 方 之 市 場 競 爭 力 ( 註 二 十 七 ) 綜 言 之, 上 述 賣 方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優 先 順 序 之 主 要 著 眼, 乃 是 (1) 賣 方 對 於 運 送 及 / 或 保 險 的 控 制,(2)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以 及 (3) 有 關 貨 物 之 風 險 負 擔 在 出 口 地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故 除 DDU 條 件 外, 賣 方 無 須 負 擔 貨 物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之 危 險 故 此, 若 賣 方 能 以 取 得 對 於 貨 物 運 送 之 控 制 權, 其 不 僅 得 以 選 擇 運 送 人 且 增 加 了 運 送 人 接 觸 機 會, 自 然 較 能 取 得 較 優 惠 運 價 以 及 取 得 相 關 運 送 單 證 和 對 於 貨 物 較 多 之 控 制 權 利, 其 中 尤 以 後 者 在 單 據 交 貨 交 易 註 二 十 七 : 同 註 22, 頁 11 81

20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中 尤 具 意 義 根 據 2004 年 美 國 一 份 出 口 管 理 期 刊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針 對 美 國 出 口 商 對 輸 往 歐 洲 16 個 國 家 交 易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有 69% 的 出 口 商 較 偏 好 選 擇 使 用 上 述 的 條 件 ( 註 二 十 八 ) 至 若 以 相 同 標 準 和 觀 點 來 看 買 方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選 擇, 其 較 佳 之 選 擇 應 是 選 用 F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其 次 才 是 選 用 D 類 型 的 條 件 因 此, 從 貿 易 經 營 策 略 的 角 度, 不 管 買 方 或 賣 方 似 皆 應 積 極 地 選 用 可 較 多 取 得 對 運 輸 控 制 之 條 件 ; 例 如 在 賣 方 應 選 擇 C 類 型 貿 易 條 件, 而 買 方 應 優 先 選 用 F 類 型 的 條 件 因 為 屆 時 負 責 安 排 運 送 的 當 事 人, 即 可 取 得 選 擇 運 送 人 及 和 較 多 與 運 送 人 接 觸 機 會, 爭 取 較 多 運 價 優 惠 的 可 能 和 控 制 貨 物 的 權 利 所 以,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用 對 於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的 業 者 言, 可 謂 是 一 項 相 當 重 要 之 策 略 工 具 不 過 在 實 踐 上, 貿 易 商 亦 可 能 基 於 對 方 要 求 或 本 身 對 於 經 營 認 知 因 素, 而 未 必 依 循 上 述 的 結 論 以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根 據 美 國 出 口 管 理 期 刊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曾 針 對 出 口 到 歐 洲 之 美 國 廠 商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有 29% 的 出 口 商 是 使 用 C 類 型 條 件 交 易, 有 28% 是 用 F 類 型 使 用 D 類 型 者 亦 有 24%( 註 二 十 九 ) 對 出 口 到 中 東 市 場 者, 有 45% 用 C 類 型 條 件, 但 有 25% 用 EXW 條 件 20% 用 F 類 型 10% 用 D 類 型 條 件 ( 註 三 十 ) 至 於 出 口 至 亞 太 地 區 市 場 時, 則 有 40% 用 C 類 型 條 件 有 20% 是 用 FOB 條 件 有 5% 用 D 類 型 條 件,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有 27.5% 的 出 口 商 是 用 EXW 條 件 交 易 ( 註 三 十 一 ) 由 於 可 見, 貿 易 談 判 力 強 弱 與 貿 易 條 件 選 擇 間 之 關 係 亦 即, 美 國 廠 商 在 面 對 與 其 市 場 實 力 相 註 二 十 八 : IOMA(2004),Exclusive ME Survey: Why 69%of Exporters to Europe Rely on Six Favorable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February 2004, p.1. 註 二 十 九 :IOMA(2001),Exclusive ME Survey: Incoterms Used by 90 U.S. Exports to EU Market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September 2001, p.12. 註 三 十 : IOMA(2001),ME Survey: Incoterms Favored by Shippers to 8 Middle East Nation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October 2001, p.4. 註 三 十 一 : IOMA(2002),Exclusive ME Survey: Sippers to Asia/Pacific Favor Competitive C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April 2002, p

2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當 之 歐 洲 之 廠 商 時 即 難 若 在 中 東 亞 太 市 場 般 地 對 談 判 力 較 弱 廠 商 採 用 對 其 較 有 利 之 C 類 型 貿 易 條 件 不 過, 近 年 來 之 調 查 亦 發 現, 隨 著 美 國 出 口 商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瞭 解 程 度 之 增 加, 其 使 用 EXW 條 件 之 比 例 似 亦 有 隨 之 下 降 之 趨 勢 ( 註 三 十 二 ) ( 二 )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供 應 鏈 的 影 響 然 在 進 出 口 商 間 若 存 在 著 供 應 鏈 關 係 時, 貿 易 條 件 之 作 為 貿 易 商 市 場 競 爭 策 略 之 意 義, 就 不 似 一 般 貿 易 往 來 般 之 凸 顯 但 儘 管 如 此, 貿 易 商 在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時 仍 應 對 每 一 個 條 件 的 性 質 與 內 容 要 清 楚 的 認 知, 否 則 可 能 弄 巧 成 拙 例 如, 過 去 就 有 一 歐 洲 出 口 商 以 DDP 條 件 出 貨 到 美 國, 但 卻 因 出 口 商 所 委 託 之 貨 運 承 攬 商 不 知 如 何 與 美 國 當 地 受 貨 人 進 行 接 洽, 致 貨 物 運 抵 進 口 港 後 因 延 遲 了 超 過 40 天 才 提 貨, 而 被 課 徵 超 過 US$15,000 的 延 滯 費 (demurrage)( 註 三 十 三 ) 在 有 供 應 鏈 關 係 存 在 之 交 易, 因 買 賣 雙 方 間 多 已 存 在 相 當 之 合 作 信 賴 關 係, 故 在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擇 和 使 用 上 即 相 對 存 在 較 大 的 彈 性 空 間 除 了 前 述 具 有 供 應 鏈 關 係 之 交 易 型 態 外, 一 般 貿 易 條 件 多 係 取 決 於 雙 方 之 交 易 習 慣 或 交 易 態 勢 強 弱 ; 故 有 頗 多 採 取 DDP 或 EXW 條 件 的 情 況 但 不 論 是 採 取 DDP 條 件 或 EXW 條 件, 其 中 皆 須 有 一 方 要 負 起 處 理 有 關 貨 物 從 出 口 地 至 進 口 地 之 交 貨 與 通 關 事 宜 之 全 部 責 任 而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買 賣 雙 方 所 須 思 考 和 面 對 的 問 題, 主 要 乃 是 方 便 與 控 制 (convenience versus control) 間 之 抉 擇 ( 註 三 十 四 ) 因 為 對 於 採 取 DDP 條 件 進 貨 之 買 方 言, 其 只 要 在 所 約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接 收 貨 物, 至 於 所 有 貿 易 過 程 中 之 程 序 責 任 和 危 險 皆 歸 由 賣 方 負 責, 故 對 於 買 方 再 方 便 不 過 了! 反 之, 採 取 EXW 條 件 出 貨 的 出 口 商, 亦 是 如 此 ; 其 只 要 在 所 約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交 付 貨 物, 至 於 所 有 貿 易 過 程 中 之 程 序 責 任 和 註 三 十 二 : 同 註 28, 頁 12 註 三 十 三 : Mclymont, Rosalind(2008),Terms of Trade, Shipping Digest, July 14, 2008, p.6. 註 三 十 四 : 同 上 註, 頁 8 83

2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危 險 皆 將 歸 由 買 方 負 責 然 而, 賣 ( 買 ) 方 是 否 有 足 夠 能 力 處 理 買 ( 賣 ) 方 地 有 關 之 通 關 提 貨 及 內 陸 運 送 安 排 等 重 要 問 題, 卻 往 往 是 被 忽 略 的 此 外, 對 於 採 EXW 條 件 之 賣 方, 其 一 旦 在 賣 方 地 交 付 貨 物 後, 即 失 去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賣 方 根 本 無 從 知 悉 該 貨 物 係 運 往 何 處? 是 否 安 全 抵 達? 特 別 是 未 來 若 買 方 財 務 出 現 狀 況 或 拒 付 貨 款 時 之 權 利 確 保 等 情 事 時 皆 將 嚴 重 影 響 賣 方 之 權 益 反 之, 對 於 使 用 DDP 條 件 的 買 方, 亦 復 如 此 ; 因 其 亦 相 當 殷 切 希 望 能 知 悉 或 掌 控 其 訂 貨 物 係 以 何 種 方 式 運 送? 何 時 到 達? 等 即 此 以 觀, 對 於 貨 物 控 制 之 重 要 性 似 乎 要 高 於 交 易 方 便 之 考 量 ( 註 三 十 五 ) 因 此, 縱 是 在 供 應 鏈 之 交 易 關 係 架 構 下,EXW 及 DDP 條 件 似 非 是 絕 佳 的 選 擇 除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用 之 外, 另 一 影 響 供 應 鏈 運 作 的 因 素, 乃 係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之 後 由 美 國 所 推 動 之 反 恐 計 畫 對 於 全 球 貿 易 的 影 響 美 國 因 反 恐, 故 在 推 動 貨 櫃 保 全 計 畫 及 海 運 申 報 載 貨 艙 單 規 定 後, 續 實 施 輸 美 空 運 快 遞 貨 物 於 裝 運 8 小 時 前 非 快 遞 空 運 貨 物 於 裝 運 12 小 時 前 向 美 國 海 關 申 報 艙 單 資 料, 再 由 美 國 海 關 將 所 有 載 貨 艙 單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系 統, 進 行 篩 選 及 查 驗 ; 對 於 未 符 合 申 報 規 定 之 航 商 將 遭 受 處 罰,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的 貨 櫃 抵 美 後 將 不 准 卸 貨 該 相 關 規 定 之 頒 行, 不 僅 使 得 相 關 貿 易 程 序 變 得 更 加 複 雜, 同 時 亦 增 加 貿 易 的 作 業 成 本, 故 若 是 買 賣 雙 方 於 契 約 中 未 有 明 確 規 定 的 話, 則 此 時 欲 以 當 事 人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作 為 雙 方 義 務 界 定 依 據, 恐 不 免 所 爭 議 因 為, 或 有 主 張 認 為 國 貿 條 規 中 關 於 買 方 賣 方 在 貨 物 運 送 安 排 和 通 關 手 續 (formalities) 等 義 務 之 規 定 即 可 準 用 ; 但 事 實 上, 通 關 手 續 與 安 全 性 問 題 畢 竟 還 是 有 所 差 異 ( 註 三 十 六 ), 故 在 國 貿 條 規 未 有 增 訂 之 前, 雙 方 仍 宜 於 契 約 中 針 對 該 部 分 責 任 歸 屬 明 確 界 定 至 若 另 從 財 務 角 度 來 看, 縱 是 在 供 應 鏈 關 係 架 構 下, 賣 方 允 宜 採 取 C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 因 其 不 僅 可 以 為 賣 方 帶 來 前 節 所 述 之 安 排 運 輸 保 險 之 註 三 十 五 : 同 上 註, 頁 9 註 三 十 六 : 同 註 18, 頁 60 84

2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利 益 並 解 決 本 節 之 對 於 貨 物 控 制 問 題, 同 時 亦 可 以 在 一 般 信 用 狀 付 款 方 式 下 憑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後 所 取 得 運 送 單 證 押 匯 取 款, 並 即 獲 取 財 務 上 之 利 益 至 於 買 方, 則 可 以 採 用 F 類 型 條 件, 使 其 得 以 完 全 掌 控 及 / 或 追 蹤 貨 物, 並 於 契 約 中 搭 配 有 關 延 後 所 有 權 移 轉 和 付 款 之 約 定, 如 此 一 來, 買 方 不 僅 減 少 資 金 壓 力, 同 時 更 可 以 達 到 美 化 其 財 務 報 表 的 目 的, 避 免 過 早 披 露 鉅 額 存 貨 在 其 財 務 報 表 上, 影 響 外 界 對 於 公 司 營 運 效 率 之 評 價 ; 萬 一 若 該 筆 進 貨 價 值 不 斐 時, 其 情 況 將 更 形 嚴 重! 肆 國 貿 條 規 在 適 用 時 出 現 的 問 題 雖 然 國 貿 條 規 之 制 訂 頒 行 有 助 於 促 進 國 際 交 易 之 穩 定 性 與 可 預 測 性 ( 註 三 十 七 ), 但 因 其 不 具 法 律 上 強 制 適 用 性 質, 故 而 若 當 事 人 使 用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但 卻 疏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時, 則 未 來 將 衍 生 其 究 應 依 據 何 種 規 範 來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內 含 之 爭 議 問 題 ( 註 三 十 八 ) 特 別 是, 相 關 國 家 法 規 中 有 針 對 貿 易 條 件 作 規 範 者 ( 如 美 國 之 UCC), 其 問 題 將 更 形 複 雜 又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過 程 中, 對 於 何 時 將 構 成 或 被 認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至 鉅,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用 以 作 為 處 理 或 解 釋 此 一 問 題 之 依 據? 而 對 於 信 用 狀 為 付 款 之 交 易, 其 憑 單 付 款 之 單 據 交 易 特 性 是 否 可 以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之 貿 易 條 件? 其 間 銀 行 及 賣 方 之 權 益 是 否 會 受 影 響? 再 者, 常 有 廠 商 為 肆 應 其 不 同 之 交 易 情 境 與 需 求, 將 貿 易 條 件 加 以 剪 裁 修 改, 或 是 在 相 關 條 件 之 後 加 上 一 些 縮 寫 字 或 是 加 上 附 註 條 件, 或 是 透 過 買 賣 約 定 來 減 縮 或 延 長 當 事 人 應 負 擔 貨 物 危 險 之 時 間 地 點 或 交 貨 責 任 的 內 容 等, 凡 此 皆 是 在 適 用 國 貿 註 三 十 七 : Roth, William V, JR &William V. Roth III(1997), Incoterms: Facilitating Trade in the Asian Pacific,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ume 18, No.3, Fall 1997,p.733. 註 三 十 八 : 同 上 註, 頁

2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條 規 或 相 關 條 件 時 所 經 常 出 現 的 問 題, 且 亦 為 當 前 國 際 貿 易 爭 議 過 程 中 亟 待 處 理 之 重 要 議 題 一 國 貿 條 規 與 UCC 相 關 規 定 間 之 比 較 首 先, 就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依 據 問 題, 美 國 是 國 際 間 有 特 別 針 對 貿 易 條 件 訂 定 法 律 規 範 的 國 家, 故 若 與 美 國 廠 商 間 所 從 事 之 貨 物 買 賣, 雙 方 若 未 事 先 合 意 約 定 以 國 貿 條 規 作 為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依 據 且 又 未 明 確 約 定 準 據 法 時, 則 未 來 就 有 適 用 美 國 法 律 來 作 為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之 不 確 定 性 風 險 存 在 因 在 貿 易 相 當 盛 行 的 美 國, 之 前 曾 在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第 二 條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進 行 規 定 ; 例 如,FOB FAS C&F CIF Delivery Ex-ship 等 只 不 過, 由 於 其 規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已 漸 漸 無 法 符 合 潮 流 需 要, 故 乃 於 其 後 在 2004 年 2 月 份 美 國 法 律 協 會 (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 及 國 家 統 一 州 法 委 員 會 議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NCCUSL) 所 提 出 的 UCC 修 訂 版 本 中 被 刪 除 ( 註 三 十 九 ) 未 來 儘 管 貿 易 商 仍 可 經 過 雙 方 合 意 並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繼 續 使 用 原 UCC 中 的 貿 易 條 件, 但 畢 竟 該 法 已 經 修 訂 刪 除, 對 於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將 會 失 去 如 同 過 去 可 以 有 普 遍 被 接 受 之 定 義, 同 時 亦 將 增 加 其 在 使 用 上 的 誤 解 與 紛 爭 針 對 此 一 變 革, 國 貿 條 規 在 此 似 可 用 以 填 補 取 代 UCC 刪 除 貿 易 條 件 後 所 餘 留 之 空 缺 因 為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規 定 不 僅 能 順 應 潮 流 需 要 與 國 際 商 務 發 展, 且 亦 不 觸 及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複 雜 問 題 更 重 要 的 是, 國 貿 條 規 相 當 顧 及 使 用 者 便 利, 對 於 各 條 件 之 買 賣 方 義 務 皆 清 楚 明 確 規 定, 並 不 像 UCC 一 樣, 將 常 出 現 很 多 的 參 照 再 參 照 (subreferences to subreferences to subreferences) 等 讓 使 用 者 無 所 適 從 的 複 雜 情 況 不 過, 儘 管 國 貿 條 規 所 解 釋 之 貿 易 條 件 相 對 較 多, 且 其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義 註 三 十 九 : Reynolds, Frank(2004),Latest UCC Revision Drives Universal Use of Incoterms 2000,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September 2004, p.3. 86

2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務 之 規 定 亦 相 對 地 明 確, 但 若 進 一 步 比 較 兩 者 間 之 差 異, 則 可 發 現 現 階 段 欲 以 國 貿 條 規 完 全 取 代 UCC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規 定 仍 存 有 相 當 難 度, 其 主 要 原 因 有 下 : ( 一 ) 國 貿 條 規 中 並 未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並 未 似 UCC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故 對 於 長 久 以 來 習 慣 使 用 UCC 之 貿 易 條 件 者, 不 僅 已 習 於 UCC 中 有 關 所 有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甚 且 已 將 其 深 深 紮 根 在 一 些 的 交 易 契 約 中 而 今 若 欲 以 沒 有 所 有 權 規 定 之 國 貿 條 規 以 為 取 代, 勢 必 是 難 以 完 全 涵 蓋 先 前 適 用 UCC 條 件 之 交 易 契 約 中 所 有 約 定 ( 註 四 十 ) ( 二 )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縮 寫 之 意 義 與 表 達 方 式 與 UCC 不 盡 相 同 雖 UCC 所 規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表 面 上 似 與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貿 易 條 件 無 太 大 差 異 然 若 進 一 步 詳 究, 即 可 發 現 其 間 之 差 異 就 以 表 達 方 式 為 例,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FAS 係 指 Free Alongside Ship, 但 UCC 中 之 FAS 係 指 Free Alongside, 並 未 有 船 邊 之 意 ; 又 運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表 達 方 式 為 CFR, 但 在 UCC 中 之 表 達 達 方 式 卻 是 C&F 或 C.F. 另 就 條 件 之 意 義 內 涵 而 言,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FOB 係 指 使 用 在 純 船 運 場 合 的 出 口 地 交 貨 條 件, 但 UCC 中 之 FOB, 則 不 僅 賣 方 之 交 貨 地 可 以 是 在 出 口 地 (place of shipment) 也 可 以 是 在 進 口 地 (place of destination), 且 其 不 一 定 是 適 用 在 純 船 運 的 交 易 場 合 二 國 貿 條 規 與 所 有 權 的 問 題 基 本 上, 國 貿 條 規 係 用 以 解 釋 國 際 貨 物 契 約 中 所 選 用 條 件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在 貨 物 交 付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以 及 對 於 貨 物 之 運 輸 保 險 安 排 等 之 相 關 事 註 四 十 : 同 上 註, 頁 4 87

2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項, 但 並 不 及 於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問 題, 其 應 由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另 行 加 以 約 定 不 過 在 實 務 上,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與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問 題, 卻 常 有 出 現 混 淆 的 情 況 像 2002 年 在 美 國 紐 約 地 方 法 院 就 曾 出 現 過 一 個 案 例, 一 個 美 國 公 司 Shared Imaging 同 意 以 CIF New York Seaport 條 件 自 德 國 賣 方 Neuromed 購 進 MRI 機 器, 同 時 契 約 中 更 約 定 Shared Imaging 應 負 擔 貨 物 至 進 口 地 之 通 關 及 相 關 內 陸 運 輸 安 排 並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至 於 賣 方 Neuromed 則 將 擁 有 該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直 到 Shared Imaging 在 進 口 地 付 清 款 項 但 是 不 幸 地, 當 貨 物 運 抵 目 的 地 時 卻 發 現 嚴 重 毀 損, 故 而 Shared Imaging 乃 向 保 險 公 司 (St. Paul Guardian) 要 求 保 險 的 賠 償 ; 另, 保 險 公 司 以 出 口 商 在 買 賣 契 約 中 仍 保 留 對 裝 運 後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該 契 約 已 非 純 然 之 CIF 契 約, 故 乃 代 位 要 求 德 國 出 口 商 Neuromed 應 對 於 運 送 中 貨 物 之 毀 損 負 責 在 該 案 例 中 所 爭 議 者, 主 要 乃 (1) 是 否 有 國 貿 條 規 之 適 用?(2) 對 於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至 目 的 地 收 到 貨 款 之 規 定 是 否 將 影 響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之 認 定? 首 先, 儘 管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主 張 雙 方 在 契 約 中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故 並 不 適 宜 以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來 作 為 此 案 例 中 交 易 當 事 人 權 利 義 務 以 及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之 判 斷 依 據 不 過, 法 院 以 雙 方 契 約 約 定 之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係 適 用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U.N. Convention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而 根 據 CISG 第 9 條 第 2 項, 除 非 另 有 協 定, 雙 方 當 事 人 應 視 為 已 默 示 地 同 意 對 他 們 的 契 約 或 契 約 的 訂 立 適 用 雙 方 當 事 人 已 知 道 或 理 應 知 道 的 慣 例, 而 這 種 慣 例, 在 國 際 貿 易 上, 已 為 有 關 特 定 貿 易 所 涉 同 類 契 約 的 當 事 人 所 廣 泛 知 道 並 為 他 們 所 經 常 遵 守 因 此, 儘 管 準 據 法 是 德 國 法, 但 根 據 德 國 法 規 定 其 仍 然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故 法 院 最 後 仍 決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來 解 釋 契 約 下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而 根 據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賣 方 應 該 負 責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之 運 送 投 保 適 當 之 保 險, 並 將 貨 物 在 裝 運 港 安 全 地 裝 上 指 定 船 舶 ; 故 當 貨 物 在 裝 運 港 交 付 88

2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船 上 運 送 人 後 之 貨 物 危 險 即 由 買 方 承 擔, 故 賣 方 是 不 須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 註 四 十 一 ) 但 是 針 對 第 二 個 問 題,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是 否 將 影 響 雙 方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之 時 點?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認 為 賣 方 Neuromed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對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作 法 已 改 變 了 原 來 CIF 條 件 之 危 險 移 轉 點, 而 使 得 賣 方 Neuromed 負 擔 貨 物 危 險 直 到 在 進 口 地 收 款 交 貨 時 為 止 不 過,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僅 有 規 定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但 卻 並 未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規 定 故 儘 管 法 院 應 原 告 要 求 以 德 國 法 之 規 定 來 做 解 釋, 但 德 國 法 之 規 定 亦 正 如 CISG 一 樣 係 將 危 險 移 轉 與 所 有 權 分 別 規 定 處 理 對 於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通 常 規 定 是 在 買 方 完 全 支 付 價 款 且 是 在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及 買 方 收 到 貨 物 之 後 至 於 貨 物 危 險 則 是 在 賣 方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貨 運 承 攬 商 運 送 人 或 其 他 被 指 定 擔 任 運 送 之 人 或 機 構 後 才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因 此, 對 於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主 張 因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權 利 之 約 定 亦 將 連 帶 造 成 貨 物 危 險 亦 跟 著 保 留 至 目 的 地 時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之 說 法, 並 不 成 立 針 對 上 述 爭 議, 最 後 紐 約 法 院 以 當 事 人 契 約 中 並 未 明 確 約 定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規 則, 故 乃 以 雙 方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決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作 為 解 釋 當 事 人 權 利 義 務 之 準 據 而 根 據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認 為 交 易 中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應 係 在 裝 運 港 貨 物 越 過 船 舷 時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國 貿 條 規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而 交 易 契 約 中 對 於 賣 方 仍 然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直 到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之 約 定 並 不 會 改 變 CIF 條 件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的 規 定 因 此, 法 院 判 決 認 為 在 雙 方 未 於 契 約 明 確 約 定 適 用 之 解 釋 規 則 時, 根 據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規 定 應 以 國 貿 條 規 來 作 為 解 釋 CIF 條 件 之 依 據 ; 且 根 據 國 貿 條 規 解 釋,CIF 條 件 下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在 裝 運 地 安 全 交 付 船 上 運 送 人 時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賣 方 對 交 付 運 送 之 貨 物 保 留 所 有 權 之 作 法 註 四 十 一 : Schaffer, Richard, Filiberto Agusti, and Beverly Earle (2009),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its Environment, 7 th edition South-Western Cengage Leraning USA, 2009,pp.179~

28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並 不 影 響 到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移 轉 ( 註 四 十 二 ) 故 在 該 案 例 中, 賣 方 並 不 負 擔 貨 物 在 裝 運 地 裝 船 交 運 之 後 所 發 生 之 毀 損 滅 失 責 任 基 本 上, 國 貿 條 規 或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CISG) 之 所 以 不 涉 及 所 有 權 移 轉 問 題, 主 要 乃 是 因 各 國 對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頗 為 分 歧, 一 時 間 難 於 調 和 妥 協, 故 為 免 影 響 到 相 關 慣 例 或 公 約 在 國 際 間 被 接 受 和 適 用, 故 乃 對 分 歧 較 大 之 議 題 暫 時 擱 置 不 予 規 定 和 處 理 吾 人 若 更 以 國 際 間 各 國 之 立 法 來 加 以 觀 察, 就 同 以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之 所 有 權 規 定 為 例, 法 國 民 法 之 規 定 就 與 德 國 法 有 所 差 異 因 為 法 國 法 原 則 上 是 以 買 賣 契 約 的 成 立 來 決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但 在 德 國 則 另 須 依 照 物 權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買 賣 契 約 並 不 能 產 生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效 力 ( 註 四 十 三 ) 又, 例 如 法 國 法 對 於 特 定 物 之 買 賣, 在 買 賣 雙 方 就 標 的 物 及 價 款 達 成 合 意 時, 即 使 標 的 物 價 款 皆 尚 未 交 ( 支 ) 付, 但 標 的 物 之 所 有 權 在 買 賣 成 立 時 即 為 移 轉 ( 註 四 十 四 ) 至 若 買 賣 標 的 物 係 屬 種 類 物 時, 則 俟 該 物 完 成 特 定 化 之 後, 所 有 權 即 為 移 轉, 而 貨 物 是 否 已 交 付, 則 在 所 不 問 ( 註 四 十 五 ) 至 於 若 根 據 德 國 法, 則 有 關 動 產 所 有 權 之 出 讓, 必 須 所 有 人 將 物 交 付 給 取 得 人, 而 且 就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必 須 成 立 合 意 ( 註 四 十 六 ); 亦 即, 須 有 合 意 交 付 兩 條 件 成 立 方 能 構 成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至 於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原 則 上 允 許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約 定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時 間, 但 在 賣 方 未 將 貨 物 確 定 ( 劃 歸 ) 於 契 約 項 下 (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 如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進 行 包 裝 或 分 置 等 ) 之 前, 貨 物 所 有 權 不 移 轉 給 買 方 而 且 儘 管 賣 方 以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憑 證 ( 如 提 單 ) 方 式 來 保 留 其 對 於 貨 物 之 權 益 時, 其 亦 將 不 會 影 響 貨 物 所 有 權 依 當 事 人 約 定 時 間 移 轉 與 買 方 亦 即, 除 非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另 有 明 確 約 定,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將 於 賣 方 履 行 交 貨 註 四 十 二 : St. Paul Guardian Ins. Co. v. 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 WL465312(2002);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D.N.Y.) 註 四 十 三 : 張 錦 源 (2007), 國 際 貿 易 法, 三 民 書 局,2007 年 增 訂 七 版 二 刷, 頁 註 四 十 四 : 參 法 國 民 法 第 1583 條 註 四 十 五 : 參 法 國 民 法 第 1585 條 註 四 十 六 : 參 德 國 民 法 第 929 條 90

29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之 實 地 移 轉 與 買 方, 而 不 論 賣 方 是 否 對 於 該 貨 物 保 留 有 所 謂 的 擔 保 利 益 (security interest)( 註 四 十 七 ) 亦 即,(1) 若 契 約 要 求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運 交 買 方, 而 卻 未 要 求 賣 方 須 在 目 的 地 交 付 與 買 方 時, 則 貨 物 所 有 權 在 貨 物 裝 運 時 地 即 移 轉 買 方 ; 若 是 要 求 賣 方 須 於 目 的 交 付 時, 則 在 目 的 交 貨 時 所 有 權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2) 若 在 賣 方 進 行 交 付 時 無 須 移 動 時, 則 在 要 求 賣 方 交 付 物 權 單 證 時, 所 有 權 即 在 該 單 證 之 交 付 時 地 移 轉 ; 或 是 貨 物 在 訂 約 時 已 特 定 ( 劃 歸 ) (identified) 且 無 須 交 付 物 權 單 證 時, 則 貨 物 所 有 權 在 訂 約 之 時 地 移 轉 給 買 方 ( 註 四 十 八 ) 在 國 際 貿 易 慣 例 中, 僅 有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對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根 據 該 規 則 第 6 條, 在 CIF 契 約 中,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之 時 間 為 賣 方 將 單 證 交 付 買 方 占 有 時 移 轉 但 另 依 據 第 20 條 第 2 項 規 定, 賣 方 對 貨 物 行 使 留 置 權 或 中 止 運 送 權 者, 不 在 此 限 亦 即, 貨 物 所 有 權 是 在 賣 方 將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憑 證 ( 提 單 ) 交 付 買 方 時 移 轉 ( 註 四 十 九 ) Schmitthoff 氏 亦 主 張, 在 FOB 交 易 中, 若 是 有 很 多 買 主 之 大 宗 貨 物 交 易 時, 則 在 貨 物 未 完 成 指 撥 (appropriated) 特 定 之 前, 將 不 會 構 成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 但 是 在 貨 物 已 經 相 當 確 定 (ascertained) 情 況 時, 則 除 另 有 其 他 規 定 外, 否 則 當 貨 物 裝 載 上 船 時 即 構 成 物 權 移 轉 ( 註 五 十 ) 至 於 CIF 交 易, 則 當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裝 載 上 指 定 裝 運 船 舶 時,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但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部 分, 則 通 常 是 在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並 取 得 海 運 提 單 時 方 才 移 轉 至 買 方 ( 註 五 十 一 ) 註 四 十 七 : 在 此 係 指 賣 方 享 有 當 無 法 字 買 方 處 取 得 貨 款 時, 得 行 使 其 他 救 濟 之 依 據 ; 主 要 乃 以 載 貨 證 券 之 作 成 方 式 及 持 有 來 認 定 亦 即, 當 載 貨 證 券 係 以 賣 方 為 受 貨 人 記 名 式 或 指 示 式 作 成 者, 儘 管 買 賣 標 的 物 已 實 際 交 付 買 方, 但 此 時 賣 方 仍 保 留 有 對 貨 物 之 擔 保 利 益 必 俟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取 得 賣 方 轉 讓 之 載 貨 證 券 時, 買 方 才 取 得 完 整 之 所 有 權 註 四 十 八 : 參 UCC 註 四 十 九 : 同 註 43, 頁 註 五 十 : Schmitthoff, M.Clive(1989),Schmitthoff s Export Trade The Law &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inth Edition, pp 註 五 十 一 : 同 上 註, 頁

30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三 國 貿 條 規 與 付 款 間 可 能 的 衝 突 問 題 ( 一 ) CIF 條 件 下 之 交 貨 與 付 款 由 於 CIF 在 過 去 之 交 易 中 使 用 相 當 地 普 遍, 而 一 如 前 述 可 知,CIF 係 屬 於 單 據 交 易 (documentary sale) 性 質 之 貿 易 條 件 ; 亦 即, 賣 方 需 負 責 在 裝 運 地 點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完 成 裝 載, 且 只 要 賣 方 提 示 涵 蓋 契 約 貨 物 且 載 有 約 定 裝 船 期 間 內 的 日 期 之 運 送 單 證 ( 如 可 轉 讓 提 單 不 可 轉 讓 海 運 貨 單 或 內 陸 水 路 單 據 ), 即 可 向 買 方 要 求 支 付 價 款, 買 方 並 不 得 主 張 未 實 際 取 得 貨 物 或 對 該 交 易 貨 物 進 行 檢 驗 而 為 拒 絕 支 付 ( 註 五 十 二 ) 因 為 當 賣 方 依 約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後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即 移 轉 給 買 方, 對 於 買 方 所 承 擔 之 危 險 亦 有 賣 方 為 其 所 投 保 之 保 險 來 轉 嫁 可 能 之 損 失 ; 而 買 方 只 要 支 付 價 款 即 可 取 得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海 運 提 單, 而 為 貨 物 之 處 分 或 收 益, 儘 管 貨 物 可 能 尚 未 到 達 目 的 地, 買 方 卻 能 透 過 提 單 實 現 其 交 易 之 利 益 特 別 是 當 萬 一 貨 物 在 運 送 過 程 中 遭 遇 意 外 而 有 損 失 時, 買 方 若 欲 堅 稱 其 尚 未 實 際 取 得 貨 物 或 對 貨 物 進 行 檢 驗 而 拒 付 貨 款 者, 則 對 於 在 CIF 契 約 下 之 已 依 約 履 行 交 貨 投 保 並 為 相 關 單 證 ( 包 括 海 運 提 單 保 險 單 以 及 契 約 所 規 定 文 件 等 ) 提 示 義 務 之 賣 方 顯 失 公 平 因 為 此 時 買 方 實 可 以 按 契 約 履 行 相 對 之 支 付 義 務 後, 並 藉 由 賣 方 手 中 取 得 之 提 單 及 保 險 單 等 文 件 來 進 行 有 關 的 索 賠 求 償 ( 註 五 十 三 ) ( 二 ) 國 貿 條 規 與 信 用 狀 付 款 在 過 去 資 訊 不 甚 發 達 的 年 代, 賣 方 在 不 明 瞭 買 方 信 用 且 又 未 有 任 何 擔 保 情 況 下, 往 往 不 敢 貿 然 進 行 交 易 或 出 貨, 故 而 信 用 狀 (letter of credit; L/C) 乃 成 為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的 買 方 用 以 支 付 賣 方 貨 款 之 一 項 重 要 付 款 工 具 亦 即, 由 買 方 根 據 買 賣 契 約 之 約 定, 向 其 往 來 或 契 約 指 定 銀 行 申 請 開 發 一 張 以 賣 方 註 五 十 二 : 蔡 孟 佳 (2003), 國 際 貿 易 經 營 專 題 ( 一 ),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2003 年 8 月 初 版, 頁 6-8 註 五 十 三 : 參 閱 Briddell Brothers v. E. Clemens horst Co., 1 King s Bench 934 (1911). 92

3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為 受 益 人 的 保 證 付 款 書 狀, 由 開 狀 銀 行 在 該 書 狀 上 規 定 未 來 受 益 人 若 能 依 照 其 上 規 定 提 示 符 合 之 單 證, 則 銀 行 即 將 對 受 益 人 兌 現 保 證 付 款 承 諾 由 於 信 用 狀 之 開 發 係 屬 一 項 銀 行 對 其 客 戶 ( 買 方 ) 之 授 信 業 務, 故 銀 行 通 常 會 於 信 用 狀 中 約 定 賣 方 須 提 示 貨 物 已 裝 船 之 提 單 ( 註 五 十 四 )(on board B/L), 透 過 海 運 提 單 之 物 權 功 能 來 作 為 擔 保 ; 亦 即, 銀 行 若 萬 一 遇 其 客 戶 ( 買 方 ) 不 能 或 不 願 支 付 款 項 時, 其 仍 可 透 過 掌 握 提 單 取 得 該 運 送 貨 物 之 物 權, 並 透 過 對 貨 物 之 處 分 來 減 少 損 失 此 外, 提 單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亦 可 以 產 生 一 定 的 保 障 效 果 因 為 若 賣 方 未 能 確 實 地 將 貨 物 交 付 給 船 公 司 並 裝 上 指 定 船 舶, 則 其 是 無 法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的 ; 所 以,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之 提 供 可 視 為 是 賣 方 確 實 履 行 買 賣 契 約 交 貨 義 務 的 證 據 相 對 地, 若 買 方 未 能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支 付 貨 款 者, 則 賣 方 亦 絕 不 會 將 該 提 單 轉 讓 與 買 方 而 上 述 提 單 之 於 買 賣 雙 方 保 障 效 果 之 實 踐, 則 端 賴 銀 行 居 間 來 發 揮 守 門 員 (gate-keeping) 角 色 不 過, 上 述 保 障 功 能 之 彰 顯, 卻 可 能 因 所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以 及 貨 運 單 證 種 類 的 改 變 而 受 到 重 大 影 響 1. 使 用 不 同 貿 易 條 件 造 成 之 影 響 在 過 去 貿 易 商 以 CIF 或 CFR 等 C 類 型 條 件, 然 後 再 搭 配 信 用 狀 付 款 安 排 之 交 易 模 式 下, 其 相 關 運 作 中 用 以 作 為 保 障 各 方 權 益 憑 藉 者, 主 要 乃 是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而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主 要 乃 是 船 公 司 簽 發 給 支 付 運 送 費 用 之 託 運 人 的 運 送 文 件 ( 註 五 十 五 ) 另 現 在 貨 櫃 廣 泛 使 用 而 出 現 所 謂 之 複 合 運 送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或 稱 多 式 聯 運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方 式 下, 貿 易 商 若 使 用 CIP 或 CPT 條 件 交 易 時, 亦 可 透 過 複 合 運 送 人 (multimodal 註 五 十 四 : 我 國 海 商 法 稱 載 貨 證 券, 其 不 僅 為 運 送 人 收 到 託 運 人 所 委 託 運 送 貨 物 之 書 面 證 據, 其 同 時 亦 是 兩 者 間 所 訂 運 送 契 約 之 憑 證 此 外, 載 貨 證 券 亦 為 物 權 證 券, 不 僅 可 作 為 質 押 借 款 之 擔 保 品, 且 貨 物 運 送 途 中, 縱 無 直 接 占 有, 所 有 人 仍 能 迅 速 處 分 貨 物 註 五 十 五 : 當 然 在 以 FOB 條 件 之 交 易 實 務 中, 船 公 司 亦 常 會 在 託 運 人 之 要 求 下 簽 發 運 會 待 收 之 裝 船 提 單 (Freight Collect B/L); 俟 貨 物 運 抵 目 的 港 後, 再 由 持 有 提 單 之 收 貨 人 來 結 清 相 關 運 費 93

3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transport operator,mto) 所 簽 發 之 具 轉 讓 性 質 的 運 送 單 證 ( 註 五 十 六 ), 來 進 行 並 達 到 上 述 操 作 之 目 的 因 此, 若 當 事 人 之 交 易 所 選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是 屬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非 由 賣 方 擔 任 託 運 人 並 支 付 運 送 費 用 而 係 由 買 方 負 責 運 送 安 排 之 E 類 型 及 F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時, 船 公 司 或 運 送 人 在 貨 物 裝 船 後 所 簽 發 之 提 單 將 由 買 方 取 得, 致 使 賣 方 將 無 法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此 時, 若 交 易 仍 以 信 用 狀 作 為 付 款 約 定 時, 則 不 僅 將 使 得 一 般 信 用 狀 中 要 求 賣 方 須 提 示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之 規 定 變 得 窒 礙 難 行, 同 時 亦 使 得 交 易 過 程 中 之 賣 方 及 銀 行 可 以 受 到 之 保 障 遭 受 嚴 重 的 挑 戰 是 故, 對 於 此 種 貨 物 控 制 權 完 全 在 買 方 手 中 之 交 易, 一 般 銀 行 接 受 或 承 作 之 意 願 皆 相 當 地 低 2. 使 用 不 同 種 類 貨 運 單 證 造 成 之 影 響 另 隨 著 運 輸 技 術 之 進 步, 為 解 決 提 單 遞 送 遲 緩 所 生 貨 到 證 未 到 而 使 受 貨 人 無 法 憑 領 提 貨, 徒 然 增 加 費 用 提 高 成 本, 造 成 無 謂 風 險, 故 乃 有 以 海 上 貨 運 單 (sea waybill) 取 代 提 單 之 出 現 因 為 海 上 貨 運 單 具 有 以 下 之 優 點 :(1) 避 免 提 單 可 能 導 致 的 海 運 詐 欺 現 象 發 生 ( 因 為 提 單 可 以 轉 讓, 又 是 物 權 憑 證 );(2) 祇 要 能 做 到 合 理 謹 慎 地 (Due Diligence) 識 別 受 貨 人 的 身 份 即 可 以 交 付 貨 物, 而 不 需 要 正 本 提 單 或 副 本 加 擔 保 函 來 進 行 放 貨 ;(3) 不 會 發 生 無 正 本 提 單 放 貨 對 運 送 人 所 帶 來 的 責 任 ;(4) 不 存 在 提 單 遺 失 的 擔 心 ; 與 (5) 海 上 貨 運 單 可 以 較 方 便 地 轉 化 成 電 子 提 單, 以 利 提 單 無 紙 化 (Paperless) 的 推 行, 進 而 可 以 逐 步 對 航 運 界 的 傳 統 作 法 做 一 次 根 本 性 革 新 ( 註 五 十 七 ) 只 是 如 此 一 來, 卻 使 得 銀 行 在 此 種 不 要 求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的 信 用 狀 開 發 案 中 吃 足 苦 頭 因 為 海 上 貨 運 單, 其 乃 仿 空 運 提 單 制 度 而 來, 係 不 得 轉 讓 之 單 註 五 十 六 : 參 閱 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註 五 十 七 : 周 獻 隆 (2010), 在 Sea Waybill 運 輸 方 式 下, 誰 有 權 在 交 貨 之 前 變 更 受 貨 人? 周 獻 隆 的 法 律 世 界 _Kelly s Digital Legal Desk,2010 年 94

3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據, 僅 係 用 以 作 為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契 約 與 接 收 裝 載 貨 物 之 證 明, 使 運 送 人 負 有 將 貨 物 交 付 其 上 所 載 受 貨 人 之 義 務 ( 註 五 十 八 ); 但 其 卻 不 具 物 權 功 能 以 及 流 通 轉 讓 之 特 性, 故 無 法 以 背 書 及 交 付 證 券 方 式 來 處 分 貨 物 因 此 解 決 之 道, 在 以 信 用 狀 作 為 買 賣 支 付 工 具 之 交 易 下, 最 好 還 是 選 用 C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而 且 最 好 是 CIF 或 CFR 條 件 ( 註 五 十 九 ) 因 為, 若 使 用 其 他 的 C 類 型 條 件 ( 如 CIP CPT 條 件 ) 交 易 時, 因 其 多 乃 係 配 合 貨 櫃 運 輸, 因 此 當 賣 方 將 貨 物 送 到 貨 櫃 場 之 後, 可 取 得 收 貨 單 (dock receipt), 並 據 以 向 船 公 司 換 取 海 運 貨 運 單 ( 在 船 運 場 合 ), 或 向 航 空 公 司 領 取 空 運 提 單 ( 在 空 運 場 合 ), 或 向 複 合 運 送 人 換 取 不 具 轉 讓 性 的 複 合 運 送 單 證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在 複 合 運 送 場 合 ); 由 於 這 些 運 送 單 證 不 一 定 是 表 徵 貨 物 所 有 權 的 物 權 證 券 ( 註 六 十 ), 結 果 將 使 得 原 先 所 預 期 對 於 銀 行 和 賣 方 之 保 障 功 能 無 從 發 揮 3. 貿 易 條 件 與 詐 欺 問 題 以 CIF 條 件 進 行 買 賣 時, 通 常 賣 方 之 主 要 義 務 乃 安 排 貨 物 之 託 運, 並 將 買 賣 運 送 及 保 險 等 有 關 單 證 寄 送 給 買 方 惟 依 據 慣 例 之 解 釋, 有 關 貨 物 是 否 抵 達 目 的 港 及 是 否 送 達 買 方 手 中, 多 非 賣 方 所 關 切 焦 點 故 而, 乃 給 予 不 肖 賣 方 濫 用 此 一 特 性, 而 得 以 偽 造 之 海 運 提 單 運 送 並 不 存 在 之 貨 物 以 達 到 騙 取 貨 款 目 的 之 機 會 不 過, 此 種 情 形 在 傳 統 的 FOB 條 件 交 易 時, 卻 不 太 可 能 發 生 因 為, 在 傳 統 之 FOB 條 件 下, 有 關 貨 物 之 託 運 以 及 運 送 單 證 ( 海 運 提 單 ) 等 都 是 由 買 方 負 責 故 前 開 之 詐 欺 情 形, 當 無 由 發 生 ( 註 六 十 一 ) 不 過, 對 於 當 前 實 務 常 出 現 所 謂 FOB Additional Service ( 註 六 十 二 ) 註 五 十 八 : 張 新 平 (1995), 海 上 貨 運 單 之 研 究, 海 商 法 專 題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叢 書 ( 二 十 八 ), 月 旦 出 版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5 年, 頁 11 註 五 十 九 : Reilly, Kevin (2005), Exporters Must Ensure Coordination of Incoterms and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LC Payment, Business Credit, p.71. 註 六 十 : 同 註 43, 頁 173 註 六 十 一 : 同 註 58, 頁 12 註 六 十 二 : 在 此 條 件 下, 賣 方 除 了 需 承 擔 原 先 FOB 條 件 下 應 有 義 務 外, 是 否 還 要 有 其 他 的 服 務 95

3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之 交 易, 因 係 由 賣 方 以 買 方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為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運 送 並 取 得 運 送 單 證 ( 海 運 提 單 ) 之 故, 致 使 前 開 CIF 條 件 下 之 詐 欺 情 形, 仍 易 發 生 四 貿 易 條 件 之 本 質 可 能 遭 到 變 更 問 題 ( 一 ) 因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其 權 利 所 造 成 之 改 變 雖 國 貿 條 規 對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都 有 相 當 清 楚 明 確 的 規 定, 但 實 務 上 買 賣 當 事 人 卻 可 能 為 因 應 不 同 交 易 之 需 要 而 於 相 關 交 易 內 容 上 進 行 客 制 化 之 安 排, 殊 不 知 此 種 安 排 卻 可 能 因 此 變 更 了 原 貿 易 條 件 之 根 本 性 質 和 內 涵, 導 致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該 條 件 所 作 之 解 釋 無 法 適 用 的 情 況 例 如, 在 一 個 約 定 以 CIF 為 貿 易 條 件 之 交 易 中, 若 買 方 不 願 擔 負 貨 物 在 運 送 途 中 之 風 險, 故 乃 於 契 約 特 別 加 入 以 貨 物 到 目 的 港 時 卸 岸 之 品 質 數 量 (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為 其 付 款 準 據 之 條 款 時, 則 此 時 該 CIF 條 件 已 被 變 更 成 為 目 的 地 交 貨 的 條 件, 而 非 國 貿 條 規 中 所 解 釋 及 定 義 之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因 為 此 時 CIF 之 為 裝 運 地 契 約 條 件 之 基 本 屬 性 已 因 當 事 人 之 特 約 而 被 根 本 地 改 變, 誠 如 Schmitthoff 氏 所 言 如 果 根 據 當 事 人 意 圖, 實 際 交 貨 給 買 方 是 履 約 的 基 本 條 件 時, 該 契 約 就 不 再 是 CIF 契 約 ( 註 六 十 三 ) 故 在 實 際 適 用 相 關 條 件 時, 恐 不 能 純 就 當 事 人 所 使 用 條 件 即 直 接 判 定 其 內 涵 而 予 適 用 像 在 Comptoir d Achat v.luis de Ridder 一 案 中, 儘 管 賣 方 雖 係 使 用 CIF 條 件 交 易, 卻 在 交 易 中 仍 保 留 其 以 海 運 提 單 換 取 提 貨 單 (D/O) 之 權 利, 而 買 方 則 是 在 支 付 價 金 後 取 得 提 貨 單 ; 但 卻 不 幸 發 生 該 貨 物 因 二 次 大 戰 而 未 能 抵 達 目 的 地 致 買 方 未 能 順 利 提 貨 一 事, 法 院 認 定 買 方 是 有 權 要 求 退 還 已 支 付 之 價 金 因 為, 買 方 之 支 付 價 金 並 非 是 為 取 得 貿 易 單 據, 而 是 視 為 是 一 種 契 約 的 預 付 貨 款 ; 該 提 供, 一 般 端 視 雙 方 之 契 約 內 容 而 定 例 如 雙 方 可 約 定 賣 方 代 為 保 險 或 代 墊 運 費 等 ; 若 契 約 未 有 約 定 的 話, 則 FOB Additional Service 一 般 多 僅 止 於 由 賣 方 代 為 找 船 安 排 貨 物 之 運 送 事 宜 註 六 十 三 : 同 註 50, 頁 51 96

3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契 約 在 此 已 非 一 般 之 出 口 地 交 貨 之 CIF 契 約, 而 是 屬 於 目 的 地 交 貨 的 契 約 ( 註 六 十 四 ) 因 此, 在 一 CIF 交 易 契 約 中, 若 有 規 定 賣 方 之 實 際 提 示 海 運 提 單 或 交 付 貨 物 都 將 構 成 一 項 有 效 之 交 付 時, 則 該 契 約 本 意 已 非 純 然 之 CIF 交 易 ; 因 在 此 情 況 下, 其 已 承 認 將 貨 物 之 交 付 當 成 是 單 據 提 示 的 替 代 方 案 ( 註 六 十 五 ) ( 二 ) 因 所 使 用 不 同 之 運 送 單 據 所 造 成 之 改 變 按 貨 物 交 付 及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是 賣 方 在 交 易 中 之 重 要 義 務 ; 故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提 單 通 常 被 用 來 代 替 貨 物 進 行 交 付, 此 情 況 尤 以 在 CFR CIF 等 條 件 交 易 中 為 最 由 於 CIF 交 易, 在 性 質 上 就 是 屬 於 單 據 交 易 的 屬 性 ; 賣 方 在 依 約 交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之 後, 即 自 運 送 人 處 取 得 象 徵 運 送 契 約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單 證, 然 後 再 藉 由 提 示 或 交 付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單 據 來 代 替 實 際 貨 物 之 交 付 故 有 關 運 送 單 據 之 性 質, 即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由 於 交 付 在 法 律 含 意 中 即 具 有 占 有 移 轉 之 意 義, 而 提 單 代 表 的 權 利 中 有 一 項 乃 是 向 運 送 人 要 求 交 付 貨 物 的 請 求 權 ( 註 六 十 六 ) 因 此, 在 CIF 條 件 交 易 下, 若 屆 時 賣 方 在 運 輸 安 排 中 所 取 得 之 運 送 單 證 未 能 讓 日 後 該 單 證 之 受 讓 人 取 得 可 以 向 運 送 人 直 接 求 償 之 權 利 者, 則 將 嚴 重 影 響 未 來 單 據 交 貨 目 的 之 實 現, 該 交 易 將 不 是 一 個 真 正 的 CIF 交 易 ( 註 六 十 七 ) 因 為 在 FOB CIF 等 買 賣 契 約 中, 受 貨 人 提 單 持 有 人 應 僅 是 運 送 契 約 當 事 人 以 外 的 關 係 人, 但 運 送 人 為 保 護 其 自 身 之 利 益, 當 然 希 望 將 該 關 係 人 亦 視 為 是 契 約 的 當 事 人 ; 故 如 英 國 1855 年 提 單 條 例 (Bill of Lading Act) 第 一 條 乃 規 定, 雖 然 第 三 者 ( 如 提 單 持 有 人 ) 無 契 約 關 係 (privity of contract), 但 可 將 其 視 為 契 約 之 一 方, 有 直 接 向 運 送 註 六 十 四 : 參 閱 Comptoir d Achat v.luis de Ridder (1949) A.C.293. 註 六 十 五 : 同 註 50, 頁 52. 註 六 十 六 : 同 註 43, 頁 352 註 六 十 七 : 同 註 50, 頁

3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人 對 於 或 損 提 出 索 賠 的 權 利 ( 註 六 十 八 ) 當 前 有 相 當 多 的 CIF 交 易 係 透 過 運 送 承 攬 人 來 進 行 貨 物 之 託 運 安 排, 故 除 非 該 運 送 承 攬 人 係 實 際 扮 演 運 送 人 並 以 其 自 身 名 義 簽 發 提 單 者 外, 由 於 運 送 承 攬 人 並 非 運 送 人, 其 接 受 賣 方 託 運 貨 物 所 發 給 之 單 證, 一 般 稱 為 分 提 單 ( house B/L) 貨 運 承 攬 人 提 單 (forwarder s B/L) 貨 運 承 攬 人 收 據 (forwarder s cargo receipt, FCR) 或 裝 運 證 明 書 (shipping receipt) 等, 這 些 單 證 都 不 是 可 轉 讓 之 物 權 證 券 所 以, 在 此 情 況 下 之 CIF 條 件 並 非 是 真 正 的 CIF 交 易 同 樣 地, 將 CIF 條 件 應 用 於 以 空 運 方 式 託 運 之 場 合, 亦 復 如 此 ( 註 六 十 九 ) ( 三 ) 將 原 貿 易 條 件 加 以 限 制 或 擴 張 使 用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實 務 上 亦 常 出 現 買 賣 雙 方 為 因 應 實 際 交 易 之 需 要, 而 在 其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之 後 另 加 上 一 些 縮 寫 字 或 簡 單 約 定, 例 如 在 CIF 或 CFR 條 件 之 後 再 加 上 landed( 起 岸 為 止 ) no latter than ( 不 遲 於 ) afloat( 在 運 送 中 ) payment on arrival of goods( 貨 到 後 付 款 ) payment X days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貨 到 後 X 天 付 款 ) 等, 此 時 該 意 義 為 何? 並 不 甚 確 定, 其 有 可 能 被 解 釋 為 賣 方 須 於 目 的 地 交 貨, 或 是 貨 物 必 須 如 期 實 際 抵 達 目 的 港 或 是 須 以 契 約 成 立 時 來 界 定 運 送 中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而 非 在 裝 運 港 裝 運 時 移 轉 等, 可 能 與 CIF CFR 條 件 之 作 為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之 基 本 屬 性 相 矛 盾 ( 註 七 十 ) 之 情 況, 故 往 往 需 要 去 推 敲 當 事 人 締 約 本 旨 來 作 決 定 因 為, 若 當 事 人 係 將 實 際 到 貨 來 作 為 買 方 支 付 價 款 的 條 件 時, 則 該 CIF 或 CFR 條 件 將 解 釋 為 目 的 地 交 貨 條 件, 不 僅 與 原 先 其 之 為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大 相 逕 庭, 且 同 時 背 離 其 等 所 特 有 之 單 據 交 貨 屬 性 惟 若, 其 該 項 之 附 加 係 僅 為 表 示 買 方 之 付 款 時 間, 而 無 關 乎 是 否 實 際 到 貨, 則 此 時 該 CIF 或 CFR 之 作 為 裝 運 註 六 十 八 : 同 註 43, 頁 339 註 六 十 九 : 同 註 50, 頁 52 註 七 十 : 同 註 11, 頁

3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地 交 貨 之 屬 性 並 未 因 該 附 加 而 有 所 改 變 所 以, 在 過 去 的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第 二 篇 中 所 反 映 出 來 之 實 務 也 是 傾 向 作 此 見 解 不 過, 為 避 免 產 生 不 必 要 爭 議, 在 實 務 使 用 上 仍 宜 儘 量 避 免 伍 國 貿 條 規 的 修 訂 一 歷 次 的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 一 ) 1953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在 1936 年 制 定 國 貿 條 規 後, 在 1953 年 為 因 應 二 次 大 戰 後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之 需 要, 乃 委 由 英 國 委 員 會 進 行 修 訂 並 提 出 草 案 在 該 次 修 訂 中, 不 僅 未 增 加 新 條 件, 反 而 將 其 中 使 用 機 會 不 多 且 相 似 度 頗 高 容 易 造 成 混 淆 的 Fre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條 件 加 以 刪 除 ( 二 ) 1967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1960 年 代 以 後, 國 際 貿 易 更 加 快 速 發 展, 且 隨 著 區 域 經 濟 的 成 立, 鄰 國 間 及 區 域 內 各 國 關 稅 界 線 逐 漸 模 糊 和 淡 化, 特 別 是 北 美 的 美 加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國 家 間 更 發 展 出 邊 境 交 貨 與 在 買 方 國 境 內 交 貨 的 交 易 型 態 因 此, 國 際 商 會 乃 在 1967 年 加 拿 大 蒙 特 婁 (Montreal) 召 開 總 會 上 通 過 新 訂 兩 個 貿 易 條 件 :( 1 )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at frontier) 簡 稱 DAF ;( 2) Delivere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Duty Paid 簡 稱 DDP 因 其 係 在 蒙 特 婁 制 定, 故 乃 有 蒙 特 婁 規 則 之 稱 ; 且 又 因 係 對 1953 年 國 貿 條 規 所 為 補 充, 故 又 稱 1967 年 補 篇 (Supplement 1967) 99

38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 三 ) 1976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1976 年, 國 際 商 會 為 因 應 航 空 貨 物 運 送 的 普 及, 並 修 正 以 往 條 件 之 侷 限 於 以 陸 上 及 海 上 為 運 送 之 交 易 模 式, 遂 乃 增 訂 FOB Airport (named airport of departure), 簡 稱 FOA, 意 為 指 定 啟 航 機 場 之 機 場 交 貨 條 件, 來 配 合 以 空 運 方 式 運 送 之 交 易 需 求 而 此 一 增 訂 仍 沿 襲 前 次 蒙 特 婁 規 則 之 模 式, 以 補 充 規 定 方 式 行 之, 故 稱 1976 年 補 篇 (1976 Supplement) 而 隔 年 1977 年, 國 際 商 會 將 1953 年 之 國 貿 條 規 與 1967 和 1976 兩 個 補 篇 合 併 刊 載 於 刊 物 第 274 號 後, 使 得 國 貿 條 規 正 式 成 為 共 有 12 個 條 件 所 構 成 之 解 釋 規 則 ( 四 ) 198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其 後 隨 著 貨 櫃 運 輸 之 盛 行, 國 際 商 會 乃 在 1980 年 增 訂 了 兩 個 條 件 :(1) Free Carrier (named point), 簡 稱 FRC (2)Freight,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簡 稱 CIP ; 並 與 之 前 的 12 個 貿 易 條 件 合 併 成 為 198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其 間,FOB C&F 及 CIF 主 要 乃 適 用 在 傳 統 船 運 之 海 上 運 送 之 貿 易 條 件, 而 與 之 相 應 而 適 用 於 貨 櫃 運 輸 方 式 的 FRC DCP 及 CIP 條 件 自 1980 年 之 修 訂 後, 國 貿 條 規 不 論 係 從 貨 物 運 送 保 險 制 度 等 角 度, 都 使 其 在 規 範 買 賣 當 事 人 義 務 方 面 成 為 一 相 當 完 整 的 統 一 規 則 ( 五 ) 199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但 隨 著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EDI) 出 現 發 展 及 國 際 貨 物 運 送 技 術 的 革 新, 國 際 商 會 乃 將 其 中 一 些 條 件 合 併 並 改 寫, 俾 以 因 應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的 新 發 展, 故 而 乃 有 1990 年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版 的 產 生 其 將 1980 年 版 本 中 之 FOA FOR/FOT 併 入 FRC 條 件 並 改 稱 FCA, 以 適 應 所 有 不 同 運 送 方 式 或 結 合 這 些 運 送 方 式 的 複 合 運 送 ; 此 外 為 因 應 區 域 經 濟 之 發 展 需 要 乃 又 新 增 了 DDU 條 件, 結 果 使 得 國 貿 條 規 1990 版 中 所 解 釋 之 貿 易 條 件 共 有 13 個, 較 1980 年 100

39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版 少 了 一 個 此 一 修 正 版 本 的 特 色, 主 要 有 三 :(1) 條 件 的 分 類 表 示 方 式 : 為 了 便 於 閱 讀 和 了 解, 將 13 個 貿 易 條 件 歸 納 為 四 大 類, 即 E 類 型 ( 起 運 ), F 類 型 ( 主 要 運 費 未 付 ) C 類 型 ( 主 要 運 費 付 訖 ) D 類 型 ( 到 達 );(2) 條 件 內 容 的 重 整 與 齊 一 : 改 變 過 去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內 容 條 文 數 目 多 寡 不 一 的 現 象, 而 將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下 買 賣 雙 方 義 務 均 劃 一 為 10 項, 相 互 對 映, 且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相 應 的 各 項 條 文 均 賦 予 相 同 的 標 題, 俾 更 易 於 閱 讀 與 了 解 ;(3) 確 立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文 件 的 法 律 地 位 : 對 於 當 事 人 須 提 供 各 種 單 證 ( 如 商 業 發 票 通 關 所 需 單 證 或 證 明 交 貨 的 單 證 以 及 運 送 單 證 ) 時, 甚 或 賣 方 須 提 出 可 流 通 運 送 單 證 ( 尤 其 須 提 出 作 為 轉 售 運 送 中 貨 物 之 提 單 ) 時, 若 使 用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文 件, 則 不 僅 可 與 使 用 書 面 單 證 產 生 相 同 效 力, 且 可 確 保 買 方 獲 得 猶 如 自 賣 方 處 收 到 紙 本 提 單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 註 七 十 一 ) ( 六 ) 200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為 顧 及 免 稅 關 區 (customs-free zones) 的 蓬 勃 發 展, 工 商 企 業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的 成 長, 以 及 運 送 實 務 的 變 化, 因 此 乃 將 國 貿 條 規 在 作 進 一 步 修 訂, 冀 將 13 個 貿 易 條 件 作 更 為 簡 明 更 新 的 表 達 不 過, 與 前 一 版 本 相 較, 其 修 正 幅 度 並 不 是 很 大, 主 要 的 改 變 有 二 :(1) 船 邊 交 貨 (FAS) 及 目 的 港 碼 頭 交 貨 (DEQ) 二 個 條 件 下 有 關 通 關 及 支 付 關 稅 的 義 務, 按 賣 方 地 程 序 由 賣 方 負 擔 買 方 地 程 序 由 買 方 負 擔 之 邏 輯, 分 別 進 行 修 正 (2) 貨 交 運 送 人 (FCA) 條 件 下 裝 貨 及 卸 貨 的 義 務 ; 當 契 約 指 定 交 貨 地 點 為 賣 方 之 營 業 處 所 時, 如 貨 物 裝 載 於 買 方 之 收 貨 運 送 工 具 上 時, 即 為 已 交 付 ; 至 於 在 其 他 情 形, 將 尚 未 從 賣 方 運 送 工 具 上 卸 下 的 貨 物 交 由 買 方 處 置 時, 即 為 已 交 付 ( 註 七 十 二 ) 註 七 十 一 : 參 國 貿 條 規 1990 年 版 之 導 言 (Introduction) 部 分 註 七 十 二 : 參 國 貿 條 規 2000 年 版 之 導 言 (Introduction) 部 分 B5 101

40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二 國 貿 條 規 之 修 訂 與 發 展 軌 跡 殆 有 : 觀 察 歷 次 之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過 程, 可 以 歸 納 出 造 成 條 件 增 刪 修 訂 的 原 因, ( 一 ) 原 條 件 已 無 法 滿 足 實 際 需 要 國 際 商 會 在 一 開 始 制 定 國 貿 條 規 時, 主 要 乃 期 透 過 統 一 化 解 釋 當 時 被 普 遍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並 以 反 應 當 時 的 國 際 經 營 環 境 與 交 易 習 慣 但 當 解 釋 規 則 一 旦 制 ( 或 增 ) 訂 之 後, 卻 往 往 隨 著 時 間 的 經 過, 致 使 當 初 所 制 ( 或 增 ) 訂 之 條 件 可 能 出 現 無 法 順 利 地 因 應 市 場 情 勢 的 改 變, 或 甚 至 窒 礙 難 行, 故 而 乃 有 需 加 以 修 訂 整 併 或 刪 除 之 需 要, 俾 使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條 件 確 能 滿 足 市 場 情 勢 變 更 後 之 實 際 交 易 需 求, 同 時 獲 得 業 者 廣 泛 之 支 持 與 採 用 例 如,1953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即 將 前 一 版 本 (1936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 中 罕 用 的 Fre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刪 除 ; 同 時, 1953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亦 規 定 賣 方 之 最 低 限 度 義 務 (minimum liabilities), 如 在 CIF 條 件 下, 賣 方 所 需 投 保 的 海 上 保 險 種 類 為 FPA( 平 安 險 ); 倘 若 當 事 人 依 其 交 易 貨 物 性 質 航 程 及 其 他 因 素 考 慮 後 認 為 應 投 保 WA( 水 漬 險 ) 時, 則 其 應 透 過 在 買 賣 契 約 中 特 別 約 定 賣 方 應 投 保 之 險 類 199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則 是 為 了 因 應 新 的 運 輸 技 術 發 展, 而 將 1980 年 國 貿 條 規 中 的 FOA FOR/FOT 併 入 FRC 並 改 稱 為 FCA 200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則 是 將 前 一 (1990) 版 本 中 對 於 FAS DEQ 之 有 關 通 關 及 支 付 關 稅 義 務 之 規 定 造 成 交 易 當 事 人 窒 礙 難 行 部 分, 進 行 修 訂 ; 亦 即, 依 據 賣 方 地 程 序 由 賣 方 負 擔 買 方 地 程 序 由 買 方 負 擔 之 邏 輯 予 以 修 正 再 者, 自 1980 年 國 貿 條 規 開 始, 國 際 商 會 更 幾 乎 是 以 十 年 為 一 週 期 來 建 立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之 慣 例, 因 此 乃 有 1990 年 國 貿 條 規 2000 年 國 貿 條 規 的 出 現, 而 且 本 文 所 欲 探 討 之 新 版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似 亦 遵 循 此 一 脈 絡 此 外, 為 因 應 電 子 商 務 之 發 展, 乃 在 199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中 102

4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容 許 以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訊 息 (EDI message) 取 代 傳 統 的 貨 運 單 證, 以 配 合 無 紙 化 貿 易 之 需 要 ( 二 ) 為 便 於 閱 讀 和 瞭 解 之 目 的 除 了 檢 討 相 關 條 件 在 實 務 上 之 適 用 性 外, 幾 乎 在 每 次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時 都 相 當 強 調 使 用 者 是 否 能 清 楚 精 確 地 閱 讀 及 掌 握 對 於 個 別 條 件 之 解 釋 例 如, 在 1953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序 言 中, 即 提 出 該 修 訂 旨 在 盡 可 能 清 楚 而 精 確 地 界 定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的 義 務 199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則 更 是 將 13 種 貿 易 條 件 依 其 性 質 之 差 異, 歸 納 為 E 類 型 ( 起 運 ) F 類 型 ( 主 要 運 費 未 付 ) C 類 型 ( 主 要 運 費 付 訖 ) D 類 型 ( 到 達 ); 同 時, 重 整 貿 易 條 件 之 條 文, 將 每 個 貿 易 條 件 下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各 自 義 務 歸 納 在 十 個 標 題 之 下, 對 應 賣 方 一 邊 的 每 個 標 題, 在 買 方 一 邊 對 應 之 位 置 上 亦 都 反 映 相 同 主 題 的 內 容, 俾 使 得 更 容 易 閱 讀 與 理 解 ( 參 如 下 表 ) 2000 年 國 貿 條 規, 亦 沿 襲 上 述 之 表 示 方 式 表 1990 及 2000 年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義 務 所 使 用 之 代 號 及 標 題 代 號 賣 方 義 務 代 號 買 方 義 務 A.1 提 供 符 合 契 約 貨 物 B.1 支 付 價 金 A.2 許 可 證 批 准 書 及 手 續 B.2 許 可 證 批 准 書 及 手 續 A.3 運 送 及 保 險 契 約 B.3 運 送 及 保 險 契 約 A.4 交 貨 B.4 受 領 貨 物 A.5 危 險 移 轉 B.5 危 險 移 轉 A.6 費 用 劃 分 B.6 費 用 劃 分 A.7 通 知 買 方 B.7 通 知 賣 方 A.8 交 貨 證 明 運 送 單 據 或 等 同 的 電 子 訊 息 B.8 交 貨 證 明 運 送 單 據 或 等 同 的 電 子 訊 息 A.9 檢 查 包 裝 標 示 B.9 檢 驗 貨 物 A.10 其 他 義 務 B.10 其 他 義 務 103

4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 三 ) 國 際 經 濟 的 發 展 與 免 稅 關 區 之 出 現 由 於 將 貿 易 條 件 作 一 有 系 統 之 編 撰 為 今 日 眾 所 熟 知 之 國 貿 條 規, 係 始 自 1936 年 國 際 商 會 之 努 力 而 成 故 以 當 時 環 境 背 景 所 蒐 羅 規 範 之 貿 易 條 件, 恐 將 窮 於 應 付 瞬 息 萬 變 之 環 境 變 化, 且 難 以 一 成 不 變 地 應 用 在 不 同 時 間 或 空 間 中 交 易 之 需 求 尤 以 當 國 際 關 係 改 變, 國 際 經 濟 互 動 日 益 頻 繁 密 切 之 際, 更 是 促 使 邊 境 貿 易 盛 行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組 織 與 免 稅 關 區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出 現, 其 結 果 卻 使 得 廠 商 常 很 難 在 現 有 規 範 中 尋 得 適 當 貿 易 條 件 以 為 適 用 例 如, 1967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所 增 補 的 Delivered at Frontier (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at frontier) 及 Delivered Duty Paid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兩 條 件, 乃 是 國 際 商 會 為 因 應 1950 年 代 末 期 以 後 西 歐 與 東 歐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集 團 以 及 東 歐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之 間 所 盛 行 之 邊 境 交 貨 及 進 口 國 交 貨 的 貿 易 實 務 需 求 1990 年 國 貿 條 規 所 增 訂 之 DDU 條 件, 則 是 為 因 應 當 輸 入 通 關 手 續 不 成 問 題 之 區 域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 如 當 時 之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 之 交 易, 賣 方 可 不 需 要 辦 理 貨 物 輸 出 通 關 手 續 和 支 付 關 稅 而 在 目 的 地 交 貨 給 買 方 ; 此 外,DDU 條 件 亦 可 以 幫 助 一 些 在 進 口 國 難 以 取 得 輸 入 許 可 證 或 難 於 獲 得 減 免 稅 捐 待 遇 ( 如 加 值 稅 扣 減 等 ) 之 國 外 公 司, 免 除 實 務 上 運 作 的 難 處 與 尷 尬 ( 註 七 十 三 ) ( 四 ) 運 輸 技 術 的 進 步 與 運 送 方 式 的 發 展 儘 管 國 貿 條 規 主 要 在 規 範 或 解 釋 買 賣 契 約 中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其 並 不 涉 及 那 些 可 用 於 運 送 契 約 ( 尤 其 是 各 種 傭 船 契 約 ) 中 之 條 件, 但 是 幾 乎 每 一 次 的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都 與 運 輸 技 術 或 運 送 方 式 的 改 變 有 著 極 其 密 切 的 關 聯 例 如,1976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所 增 訂 的 FOB Airport ( named airport of departure), 註 七 十 三 : 不 過 須 注 意 者, 若 進 口 國 之 輸 入 通 關 手 續 複 雜 且 費 時 者, 雖 然 依 DDU 條 件 B.5 及 B.6, 買 方 應 負 擔 由 於 其 未 能 完 成 貨 物 輸 入 通 關 的 義 務 而 生 的 額 外 風 險 及 費 用, 但 1990 年 國 貿 條 規 在 序 言 中 仍 建 議 賣 方 對 於 此 種 可 預 見 之 貨 物 輸 入 通 關 困 難 國 家, 宜 儘 量 避 免 使 用 DDU 條 件 104

4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則 是 鑒 於 航 空 貨 運 使 用 日 益 普 遍 而 在 198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中 增 訂 的 Free Carrier ( named point) 及 Freight o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並 對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加 以 修 訂, 則 是 為 因 應 貨 櫃 運 輸 發 展, 所 產 生 多 種 運 送 方 式 的 複 合 運 送 (multi-modal transport) 門 至 門 (door-to-door) 交 貨 之 貿 易 需 求 1990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則 是 針 對 國 際 運 輸 技 術 的 變 化, 特 別 是 貨 櫃 貨 物 的 單 元 化 複 合 運 送 及 近 海 運 送 中 汽 車 和 火 車 之 駛 進 駛 出 式 運 送, 而 將 原 1980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FOA FOR/FOT 併 入 FRC 並 改 稱 FCA 條 件, 俾 以 適 用 於 所 有 不 同 類 型 之 運 送 方 式 ( 五 ) 電 子 商 務 的 發 展 傳 統 上, 國 際 貿 易 的 賣 方 有 義 務 提 供 其 已 履 行 交 貨 之 證 明 以 及 未 來 作 為 移 轉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裝 船 提 單 或 是 其 他 的 書 面 運 送 單 據, 俾 以 作 為 其 履 行 交 貨 義 務 及 向 買 方 請 求 價 金 權 力 行 使 之 憑 據 但 隨 著 電 子 商 務 的 發 展, 貿 易 無 紙 化 的 需 求 日 益 迫 切, 前 述 之 要 求 書 面 運 送 單 證 之 規 定, 將 難 以 肆 應 電 子 商 務 中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之 發 展 故 乃 在 年 國 貿 條 規 之 修 訂 時, 將 當 時 電 子 商 務 中 常 用 之 EDI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納 入, 並 在 關 於 賣 方 義 務 A8 交 貨 證 明 運 送 單 據 或 等 同 電 子 文 件 一 項 規 定 若 賣 方 與 買 方 同 意 以 電 子 系 統 通 訊, 前 款 單 據 得 以 等 同 的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EDI) 訊 息 替 代 且 於 相 對 應 之 買 方 義 務 B8 中 規 定 買 方 必 須 接 受 依 A8 項 所 規 定 而 符 合 契 約 的 運 送 單 據, 俾 以 為 適 應 電 子 商 務 下 貿 易 無 紙 化 發 展 之 需 要 三 新 版 國 貿 條 規 草 案 的 修 訂 特 色 與 重 點 ( 一 ) 修 訂 的 原 因 105

4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國 際 商 會 制 定 國 貿 條 規 之 目 的, 並 不 是 在 制 定 一 套 法 律 (law), 主 要 乃 冀 為 貨 物 貿 易 中 最 通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提 供 一 套 解 釋 規 則, 避 免 或 降 低 因 不 同 國 家 對 同 類 貿 易 條 件 可 能 有 不 同 解 釋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不 確 定 風 險 因 此, 過 去 七 十 多 年 來, 國 際 商 會 一 直 努 力 地 希 望 讓 此 套 規 則 中 之 相 關 規 定 能 跟 上 時 代 腳 步, 符 合 企 業 與 貿 易 發 展 的 實 際 需 要, 所 以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就 會 進 行 檢 討 修 訂 從 上 述 過 去 修 訂 歷 程 來 看, 近 年 來 主 要 的 修 訂 主 要 是 為 因 應 運 輸 技 術 的 發 展 ( 特 別 是 貨 櫃 化 運 輸 作 業 ) 以 及 電 子 化 作 業 及 電 子 商 務 的 盛 行 而 今 又 逢 國 貿 條 規 2000 年 版 實 行 屆 滿 十 年, 加 以 原 先 有 關 之 規 定 似 已 無 法 因 應 供 應 鏈 安 全 問 題 之 挑 戰 ; 尤 其 是 九 一 一 事 件 之 後 所 引 發 對 於 安 全 議 題 之 重 視, 但 由 於 原 來 之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相 關 部 分 卻 未 有 著 墨, 致 使 其 在 作 為 買 賣 雙 方 責 任 劃 分 時 產 生 尷 尬 的 情 況 其 間, 儘 管 有 認 為 可 適 用 A2 B2 許 可 證 批 准 書 及 手 續 (Licences, authorizations and formalities) 相 關 規 定 中 賣 ( 買 ) 方 必 須 自 負 風 險 及 費 用 取 得 任 何 輸 出 許 可 證 或 其 他 官 方 批 准 書, 在 可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並 辦 理 貨 物 輸 出 ( 入 ) 所 需 的 一 切 通 關 手 續 來 作 為 解 釋 賣 ( 買 ) 方 應 負 擔 相 關 貨 物 安 全 的 責 任 依 據 ; 縱 或 不 然,A10 或 B10 之 其 他 義 務, 亦 可 適 時 地 提 供 作 為 補 充 不 過, 通 關 手 續 與 安 全 畢 竟 是 不 同 的 概 念 且 功 能 亦 殊 異, 故 實 難 以 現 行 規 定 予 以 勉 強 準 用, 而 應 宜 於 相 關 的 規 則 中 作 適 當 的 區 隔 及 規 定 ( 註 七 十 四 ) 另 外 一 個 促 成 修 訂 的 原 因, 乃 是 為 因 應 能 將 國 貿 條 規 同 時 適 用 於 國 際 與 國 內 貿 易 (domestic transactions) 的 熱 切 期 待 特 別 是 當 過 去 一 些 經 常 在 美 國 國 內 交 易 中 被 普 遍 採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 如 FOB Factory FOB Destination 條 件 ) 在 2004 年 之 統 一 商 法 修 訂 過 程 中 被 從 統 一 商 法 中 刪 除 後, 更 需 要 透 過 國 貿 條 規 的 擴 大 適 用 來 填 補 此 一 空 缺 同 樣 地, 在 歐 盟 亦 有 類 似 的 情 形 與 需 求 ; 因 為 隨 著 歐 盟 不 斷 地 東 擴 之 後, 越 來 越 多 的 歐 盟 國 家 間 貿 易 往 來, 亦 有 類 此 國 內 交 易 的 屬 性 註 七 十 四 : 同 註

4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 二 ) 修 訂 的 重 點 及 特 色 國 際 商 會 在 2009 年 初 就 已 著 手 進 行 修 訂 工 作, 且 於 該 年 9 月 提 出 修 正 草 案 第 二 版, 在 徵 詢 各 會 員 國 意 見 後, 而 11 月 提 交 國 際 商 會 總 部 討 論 後 再 提 出 草 案 稿 本 ( 修 正 幅 度 並 不 大 ), 預 計 將 於 2010 年 底 出 版 正 式 修 訂 本, 公 諸 於 世, 供 各 國 採 用 ( 註 七 十 五 ) 概 述 其 修 訂 過 程 如 下 : 1. 在 2009 年 2 月 20 日 所 提 出 第 一 版 本 草 案, 乃 係 將 貿 易 條 件 分 為 多 式 運 送 條 件 (multimodal terms) 及 純 海 運 條 件 (maritime terms) 兩 大 類 : 其 中 EXW FCA CPT CIP DAP DDP 等 六 項 是 屬 於 多 式 運 送 條 件 ; 而 FAS FOB CFR CIF 等 四 項 則 屬 於 純 海 運 條 件 至 於 原 2000 年 版 本 中 之 DAF DES DEQ 及 DDU 則 濃 縮 合 併 為 DAP 條 件 至 於 新 版 本 之 名 稱, 則 仿 UCP 之 命 名 模 式, 則 名 之 為 Incoterms 在 2009 年 9 月 18 日 所 提 出 之 第 二 版 修 正 草 案, 則 將 貿 易 條 件 分 為 任 何 運 送 方 式 條 件 適 用 (terms for any mode of transport) 及 僅 海 運 條 件 適 用 (maritime-only terms) 二 大 類 共 11 項 條 件, 相 較 前 一 版 本 則 恢 復 了 DEQ 條 件 至 於 在 版 本 名 稱 亦 由 先 前 之 Incoterms 3000, 改 為 Incoterms 2011, 俾 以 配 合 新 版 本 將 於 2011 年 之 1 月 1 日 施 行 年 1 月 21 日 的 第 三 版 修 正 草 案, 則 因 架 構 已 趨 成 熟 完 整, 故 除 了 版 本 名 稱 改 為 Incoterms 2010 外, 其 餘 僅 作 小 幅 變 動 年 5 月 最 後 定 稿 預 計 於 9 月 正 式 刊 行 ( 註 七 十 六 ) 至 於 有 關 新 版 本 修 正 之 內 容 方 面, 根 據 2009 年 9 月 國 際 商 會 所 提 出 之 修 訂 草 案 第 二 版, 可 以 發 現 新 版 的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具 有 下 列 幾 項 特 色 : 1. 減 少 所 解 釋 的 條 件 數 註 七 十 五 : 陳 正 賢 (2010),201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登 場 ( 上 ), 國 際 商 情 商 雙 週 刊 第 284 期, 2010 年 1 月, 頁 138 註 七 十 六 : 楊 安 和 (2010), 談 Incoterms 2010 修 訂 意 涵, 國 際 商 情 雙 週 刊 第 291 期,2010 年 5 月, 頁

4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雖 然 在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各 國 的 國 際 商 會 分 會 針 對 如 何 修 正 國 貿 條 規 提 出 了 有 超 過 160 個 建 議 ( 註 七 十 七 ); 其 間 包 括 哪 些 較 少 被 使 用 的 條 件 ( 如 FAS DAF 等 ) 應 加 以 刪 除 關 切 銀 行 對 於 文 件 ( 如 交 貨 證 明 運 送 單 據 及 電 子 文 件 ) 之 處 理 讓 貿 易 條 件 能 同 時 適 用 在 國 際 及 國 內 之 交 易 中 以 及 是 否 針 對 每 個 條 件 適 合 之 運 送 方 式 加 以 分 類 等 但 有 些 被 採 用, 有 些 則 被 保 留 從 新 版 本 修 訂 草 案 中 可 以 看 出, 其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相 較 前 一 版 本 的 條 件 數 有 減 少 的 情 況 ; 亦 即, 從 原 來 的 13 個 貿 易 條 件 減 少 為 11 個 貿 易 條 件 將 先 前 較 為 少 用 的 條 件 ( 如 DAF DES DDU 等 ) 加 以 刪 除, 並 新 增 一 個 條 件 DAP (Delivered at Place) 來 含 括 上 述 被 刪 除 之 條 件, 俾 便 交 易 當 事 人 可 以 更 自 由 彈 性 地 選 擇 是 在 邊 境 地 點 目 的 港 船 上 或 買 方 國 家 境 內 地 點 交 貨 之 使 用 2. 反 應 安 全 議 題 新 版 本 為 回 應 911 事 件 之 後, 國 際 間 對 於 貨 物 移 動 中 安 全 之 關 注, 而 需 要 查 證 貨 物 就 其 固 有 性 質 外 的 原 因 並 未 對 生 命 或 財 產 造 成 威 脅 故 在 修 訂 中 特 別 強 調 安 全 性 之 議 題, 區 別 其 與 貨 物 通 關 之 不 同, 故 乃 將 原 A2 B2 之 買 賣 方 之 許 可 證 批 准 書 及 手 續 義 務 中, 加 入 有 關 安 全 通 關 方 面 之 要 求, 使 其 修 訂 成 為 簽 證 批 准 書 安 全 通 關 及 其 他 手 續 (Licenc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要 求 當 事 人 應 依 適 用 條 件 之 規 定, 負 擔 風 險 及 費 用 取 得 相 關 簽 證 官 方 批 准 書 以 完 成 通 關 程 序, 或 在 對 方 的 風 險 及 費 用 下 協 助 取 得 本 國 相 關 簽 證 官 方 批 准 書, 俾 提 供 對 方 順 利 完 成 通 關 同 時, 亦 在 A10 及 B10 之 其 他 義 務 規 定 中, 強 調 當 事 人 有 義 務 提 供 安 全 相 關 的 資 訊, 俾 利 相 對 方 進 行 有 關 貨 運 出 口 及 / 或 進 口 以 及 過 境 第 三 國 之 安 排 3. 因 應 電 子 商 務 為 因 應 電 子 商 務 的 快 速 發 展, 新 版 本 將 舊 版 本 之 A8 B8 交 貨 證 明 註 七 十 七 : Field, M. Alan(2009),Incoterms Revised, The Journal of Commerce, November 2, p

47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運 送 單 據 或 等 同 的 電 子 訊 息 ( Proof of delivery, transport document or equivalent electronic message ) 義 務 統 一 改 成 交 貨 證 明 ( Proof of delivery), 且 不 再 像 以 往 要 求 當 事 人 應 在 其 本 身 的 風 險 及 費 用 下 根 據 不 同 運 送 方 式 取 得 相 關 的 運 送 單 據, 以 及 在 雙 方 同 意 下 可 以 等 同 之 電 子 資 料 交 換 (EDI) 訊 息 代 替 此 改 變, 不 僅 言 簡 意 賅 地 表 明 當 事 人 在 相 關 條 件 下 應 行 提 供 給 對 方 適 當 的 交 貨 證 明 之 義 務, 其 同 時 亦 肆 應 現 行 電 子 商 務 盛 行 之 實 際, 不 再 以 特 別 列 舉 方 式 來 凸 顯 其 特 殊 性, 且 亦 不 拘 限 以 EDI 訊 息 來 表 示 電 子 文 件 4. 改 變 國 貿 條 規 的 規 則 編 排 方 式 新 版 本 國 貿 條 規 在 整 體 編 排 上 除 了 仍 將 沿 襲 以 往 版 本 之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各 有 規 定 十 項 之 義 務 外, 其 將 可 能 會 有 下 列 之 改 變 :(1) 將 以 往 在 規 則 最 前 面 的 之 導 言 (Introduction) 部 分 以 一 般 指 導 (General Guidance) 來 取 代, 將 有 關 之 定 義 以 及 在 貫 串 所 有 關 條 件 之 概 念 解 釋 以 及 實 際 適 用 個 別 條 件 時 之 可 能 結 果 進 行 說 明 ;(2) 在 每 個 條 件 之 買 賣 方 義 務 介 紹 前, 除 了 對 於 條 件 定 義 之 說 明 外, 另 亦 針 對 每 個 條 件 作 更 詳 細 的 解 釋 使 用 建 議, 俾 提 供 使 用 者 更 充 分 資 訊 以 選 擇 適 切 的 貿 易 條 件 5. 變 更 貿 易 條 件 的 分 類 方 式 新 版 本 國 貿 條 規 的 分 類 表 示 方 式, 並 不 像 之 前 國 貿 條 規 1990 年 版 或 2000 年 版 之 按 各 條 件 之 開 頭 字 母 和 該 條 件 特 質 而 作 E 類 F 類 C 類 D 類 等 之 分 類 方 式, 其 主 要 乃 係 按 各 條 件 所 適 用 之 運 輸 模 式 (mode of transport) 來 區 分 為 二 類 :(1) 可 適 用 於 任 何 運 輸 模 式 的 條 件, 如 EXW FCA CPT CIP DAP DDP 等 ;(2) 僅 適 用 海 運 模 式 的 條 件, 如 FAS FOB CFR CIF DEQ 等 條 件, 俾 便 使 用 者 能 更 清 楚 知 悉 各 條 件 之 適 用 場 合, 進 而 更 容 易 選 擇 適 當 之 條 件 以 進 行 交 易 6. 擴 大 適 用 至 國 內 貿 易 109

48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從 過 往 之 國 貿 條 規 導 言 即 可 以 相 當 清 楚 認 知 到, 國 貿 條 規 之 制 訂 目 的 以 及 其 適 用 主 要 乃 係 針 對 國 際 貿 易, 藉 以 避 免 不 同 國 家 對 同 類 貿 易 條 件 可 能 有 不 同 解 釋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但 隨 著 全 球 區 域 經 經 整 合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出 現, 已 使 得 國 家 界 線 漸 形 模 糊, 貨 物 通 關 程 序 亦 隨 之 簡 化 甚 至 變 得 不 重 要 ( 必 要 ) 加 以 在 過 往 諸 多 的 交 易 實 務 中, 已 有 相 當 多 廠 商 將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條 件 導 入 在 其 國 內 的 交 易 契 約 中 故 而 在 新 版 本 中 乃 正 式 承 認 該 貿 易 條 件 不 僅 適 用 於 國 際 貿 易, 且 同 時 亦 可 以 適 用 於 國 內 交 易 中 ( 註 七 十 八 ) 7. 明 確 規 定 貨 櫃 場 作 業 成 本 之 承 擔 責 任 由 於 運 輸 成 本 常 會 將 處 理 及 在 港 口 貨 櫃 場 設 備 內 移 動 之 成 本 包 含 在 內, 故 常 發 生 運 送 人 或 貨 櫃 場 作 業 人 員 向 前 往 收 受 貨 物 之 買 方 收 取 上 述 費 用 之 情 形 故 為 避 免 有 出 現 重 複 收 取 情 況 發 生, 故 新 版 本 對 於 一 些 由 賣 方 負 責 安 排 運 送 貿 易 條 件 ( 如 CPT CIP DAP DDP CFR CIF) 之 A6/B6 乃 規 定 賣 方 應 負 擔 運 費 及 與 A3 運 送 契 約 有 關 之 一 切 成 本 ( 包 括 裝 貨 或 在 目 的 地 卸 貨 或 處 理 貨 物 等 ) 依 運 送 契 約 規 定 應 由 賣 方 負 擔 者 ( 註 七 十 九 ), 俾 使 相 關 成 本 能 在 買 賣 雙 方 間 作 適 當 之 分 配 8. 適 用 於 帶 狀 銷 售 (string sale) 鑑 於 在 大 宗 貨 物 買 賣 過 程 中, 相 關 貨 物 經 常 在 運 送 期 間 即 伴 隨 而 生 一 連 串 之 買 賣, 而 在 此 帶 狀 交 易 中 間 之 賣 方 有 可 能 是 向 其 買 方 透 過 裝 運 貨 物 而 履 行 其 義 務, 但 亦 有 可 能 係 藉 由 獲 得 (procure) 所 裝 運 貨 物 而 為 義 務 之 履 行 因 此, 為 鼓 勵 亦 能 在 此 類 行 交 易 中 使 用 國 貿 條 規, 新 版 本 乃 在 一 些 純 海 運 條 註 七 十 八 : 楊 安 和 (2010), 談 Incoterms 2010 修 訂 意 涵, 國 際 商 情 雙 週 刊 第 291 期,2010 年 5 月, 頁 34 註 七 十 九 : A6 Allocation of costs The seller mus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B6, pay b) the freight and all other costs resulting from A3 a), including the costs of loading the goods and any charges for unloading and handling at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that were for the seller s account under the contract of 1020 carriage; and 110

49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件 ( 如 FAS FOB CFR CIF) 之 賣 方 A4(Delivery) 裝 運 責 任 規 定 中, 適 當 地 納 入 了 獲 得 所 裝 運 貨 物 的 新 責 任 ( 註 八 十 ) ( 三 ) 新 版 本 對 於 上 述 問 題 之 回 應 在 此 次 新 版 本 修 正 雖 已 經 相 當 幅 度 地 反 應 在 過 去 實 務 上 常 出 現 的 問 題 與 需 要, 如 貿 易 安 全 電 子 文 件 明 確 各 條 件 之 適 用 場 合 ( 純 海 運 或 是 各 種 運 送 方 式 ) 以 及 可 適 用 於 國 內 貿 易 場 合 等, 但 是 對 於 有 關 所 有 權 移 轉 與 信 用 狀 付 款 方 式 間 之 衝 突 等 問 題 似 乎 並 未 有 因 應 或 處 理 若 進 一 步 推 究 其 原 因, 就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一 項, 因 其 所 涉 及 各 國 之 立 法 以 及 其 間 問 題 相 當 錯 綜 複 雜, 國 際 商 會 以 一 民 間 團 體 組 織, 實 無 能 力 擔 負 該 艱 鉅 法 規 調 和 工 作, 且 其 亦 不 願 意 針 對 尚 未 有 共 識 之 議 題 貿 然 地 提 出 主 張 或 立 場, 造 成 與 現 行 已 採 用 國 貿 條 規 國 家 之 衝 突, 恐 影 響 到 日 後 國 際 間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之 接 受 採 用 故 其 寧 暫 時 將 此 部 分 保 留, 由 相 關 交 易 當 事 人 自 行 透 過 契 約 合 意 方 式 進 行 處 理 至 於, 有 關 與 信 用 狀 付 款 之 衝 突 部 分, 由 於 其 間 涉 及 信 用 狀 交 易 之 特 殊 屬 性 以 及 運 輸 方 式 革 新 後 有 關 運 送 單 據 形 式 種 類 之 改 變, 若 欲 在 相 關 條 件 限 制 當 事 人 應 提 供 或 運 送 人 應 發 行 之 運 送 單 據 類 別, 在 貿 易 益 趨 自 由 化 多 樣 化 情 況 下 實 屬 不 可 能 而 其 解 決 之 道, 當 為 信 用 狀 交 易 中 當 事 人 應 針 對 其 流 程 進 行 檢 討 以 確 保 其 權 益, 例 如 開 狀 銀 行 如 何 在 無 法 取 得 全 套 裝 運 提 單 情 況 下 仍 能 透 過 當 事 人 所 提 供 之 擔 保 以 確 保 其 未 來 萬 一 開 狀 申 請 人 ( 買 方 ) 拒 絕 贖 單 時 可 能 之 損 失 當 然, 現 今 國 際 間 對 於 信 用 狀 使 用 比 例 之 大 幅 下 降 ( 註 八 十 一 ), 亦 相 當 程 度 地 舒 緩 對 於 尋 求 此 問 題 解 決 之 迫 切 程 度 註 八 十 : A4 Delivery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or procure goods delivered, on board the vesse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on the agreed date or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註 八 十 一 : 根 據 統 計, 當 前 使 用 信 用 狀 作 為 貿 易 支 付 之 比 例 已 大 幅 降 低, 平 均 使 用 比 例 已 低 於 20% 就 以 國 內 為 例, 根 據 中 央 銀 行 出 進 口 外 匯 付 款 方 式 統 計 2009 全 年 累 計 使 用 信 用 狀 ( 包 括 即 期 遠 期 信 用 狀 ) 進 行 匯 付 統 計, 出 口 部 分 為 12.2%( 即 期

50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陸 結 論 儘 管 國 貿 條 規 僅 是 一 套 由 民 間 機 構 所 制 訂 的 貿 易 條 件 之 國 際 釋 義 規 則, 但 由 於 其 長 期 來 不 斷 修 訂 與 時 俱 進, 故 在 國 際 間 普 遍 地 被 接 受 與 採 用, 實 已 具 有 貿 易 慣 例 之 性 質 與 地 位 吾 人 從 過 往 國 貿 條 規 之 修 訂 與 發 展 軌 跡, 其 過 往 之 修 訂 主 要 是 在 讓 商 人 間 對 所 使 之 貿 易 條 件 不 僅 能 夠 清 晰 閱 讀, 而 且 能 夠 迅 速 因 應 當 時 運 輸 技 術 進 步 交 易 型 態 改 變, 甚 至 是 國 際 經 濟 形 勢 變 遷 ( 如 區 域 經 濟 和 免 稅 關 區 之 發 展 等 ) 而 今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亦 是 循 上 述 脈 絡, 如 刪 併 一 些 條 件 同 時 改 變 其 分 類 方 式 俾 讓 使 用 者 能 更 清 楚 明 瞭 相 關 條 件 之 屬 性, 避 免 造 成 誤 用 ; 或 是 進 一 步 肯 認 電 子 商 務 之 發 展, 以 及 電 子 ( 訊 息 ) 文 件 之 地 位 和 效 力 ; 或 是 回 應 免 稅 關 區 之 發 展 趨 勢, 將 國 貿 條 規 不 僅 適 用 於 國 際 貿 易 且 擴 大 適 用 至 所 有 的 國 內 貿 易 此 外, 亦 在 此 次 修 訂 版 本 中 加 入 眾 所 矚 目 的 貿 易 安 全 議 題 之 相 關 規 定 ; 且 在 若 干 由 賣 方 負 責 洽 運 之 交 易 可 能 會 出 現 運 送 費 用 重 複 收 費 問 題, 作 出 明 確 之 規 範 ; 同 時 亦 針 對 時 下 盛 行 之 帶 狀 銷 售 之 賣 方 交 貨 問 題, 予 以 適 當 地 納 入 不 過, 此 新 版 本 修 訂 亦 並 非 完 全 地 解 決 了 過 往 國 貿 條 規 在 適 用 上 出 現 的 一 切 問 題 因 為 像 關 於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問 題 以 及 國 貿 條 規 適 用 與 信 用 狀 付 款 間 之 衝 突 等 問 題, 似 並 未 能 在 此 次 修 訂 版 本 中 尋 出 有 效 解 決 方 案 故 而, 交 易 廠 商 若 欲 促 使 交 易 順 暢 並 有 效 管 理 交 易 風 險, 除 了 要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有 清 楚 正 確 任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能 夠 選 擇 適 用 適 切 的 貿 易 條 件 亦 即 : 一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之 屬 性 有 正 確 認 知 ( 一 ) 國 貿 條 規 的 任 意 適 用 性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係 由 民 間 團 體 ( 國 際 商 會 ) 所 制 % 遠 期 4.9%), 進 口 部 分 為 18.6%( 即 期 2.5% 遠 期 16.1%), 與 國 際 間 之 使 用 比 例 相 仿 112

51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定, 其 對 於 從 事 交 易 之 當 事 人 並 不 當 然 之 拘 束 力, 且 除 國 貿 條 規 之 外, 尚 有 其 他 團 體 或 機 構 所 制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解 釋 規 則 ( 如 修 訂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Combiterms 等 ) 可 供 適 用, 除 非 當 事 人 於 交 易 中 明 示 約 定 適 用 或 根 據 準 據 法 之 指 示, 否 則 國 貿 條 規 並 不 當 然 地 被 用 以 作 為 解 釋 當 事 人 交 易 所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之 唯 一 解 釋 依 據 因 此, 交 易 當 事 人 若 有 意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時, 則 應 依 當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則, 而 於 相 關 契 約 中 作 明 確 之 約 定 ( 二 ) 國 貿 條 規 規 範 之 侷 限 性 國 貿 條 規 雖 係 在 有 形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 非 指 運 送 契 約 保 險 契 約 或 融 資 契 約 ) 中 用 以 解 釋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下 買 賣 雙 方 之 義 務 ( 如 貨 物 交 付 風 險 分 擔 輸 出 入 通 關 包 裝 檢 驗 接 受 貨 物 等 ), 但 其 並 不 欲 且 無 法 將 其 他 契 約 履 行 時 可 能 發 生 的 問 題 ( 如 財 產 權 的 移 轉 違 約 處 理 當 事 人 免 責 等 ) 全 然 包 括 在 內, 故 若 昧 於 此 一 基 本 性 質 而 強 欲 將 其 擴 大 解 釋 或 適 用, 則 往 往 徒 生 不 必 要 的 爭 端 與 齟 齬 二 謹 慎 且 正 確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廠 商 在 具 體 貿 易 實 務 運 作 實 踐 時, 除 應 在 上 述 之 基 本 前 提 下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外, 更 應 注 意 於 契 約 中 作 適 當 之 安 排 及 約 定 : ( 一 ) 明 確 約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廠 商 宜 應 接 受 國 際 商 會 之 建 議, 在 其 相 關 之 交 易 文 件 或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及 其 版 本 名 稱, 俾 便 將 日 後 可 能 產 生 在 有 關 解 釋 當 事 人 交 易 義 務 方 面 之 不 確 定 性 風 險 降 至 最 低 限 度 ( 二 ) 選 擇 適 當 的 貿 易 條 件 由 於 貿 易 條 件 間 對 於 買 賣 方 義 務 之 規 定 殊 異, 故 在 貿 易 競 爭 激 烈 之 市 場 中, 負 擔 責 任 或 義 務 最 輕 者, 未 必 即 是 最 佳 之 貿 易 條 件 即 或 是 在 供 應 鏈 關 係 架 構 下, 貿 易 條 件 之 選 擇 亦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般 而 言, 對 賣 方 較 佳 之 選 擇, 應 是 選 用 C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交 易, 因 其 可 以 讓 賣 方 透 過 更 多 對 於 運 輸 保 險 之 控 制 及 服 務 的 提 供, 為 其 自 身 創 造 更 多 的 利 潤 空 間 及 市 場 競 爭 力, 同 時 亦 可 以 取 得 更 多 對 於 物 113

52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權 的 擔 保 ; 同 理, 以 買 方 角 度 則 宜 應 選 擇 F 類 型 條 件, 來 為 自 身 創 造 更 優 渥 的 獲 利 與 市 場 態 勢 ( 三 ) 不 任 意 變 更 貿 易 條 件 內 涵 國 際 或 國 內 交 易 之 當 事 人 因 感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所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無 法 適 應 其 所 交 易 之 標 的 與 樣 態 之 多 樣 化 需 求, 故 常 對 其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進 行 不 同 程 度 之 修 改 或 變 更, 以 滿 足 不 同 交 易 之 需 要 然 而, 此 種 為 因 應 客 戶 或 交 易 需 要 便 宜 行 事 所 為 之 變 更, 卻 可 能 導 致 始 料 未 及 之 經 營 風 險 ; 因 其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所 為 之 變 更, 有 可 能 會 改 變 該 條 件 之 基 本 屬 性, 使 其 內 涵 已 非 表 面 上 所 顯 示 之 條 件 因 此, 廠 商 宜 應 斟 酌 交 易 之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適 當 之 貿 易 條 件, 而 不 要 寄 望 以 勉 強 剪 裁 修 改 方 式 來 肆 應 或 滿 足 交 易 之 需 要 例 如, 對 於 買 方 不 願 承 擔 貨 物 可 能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可 能 產 生 之 自 然 耗 損 或 品 質 改 變 之 交 易, 其 貿 易 條 件 宜 應 選 擇 D 類 型 條 件, 而 不 要 冀 期 在 習 慣 使 用 之 C 類 型 進 行 修 改 獲 剪 裁 可 以 獲 得 解 決, 因 此 時 若 勉 強 使 用 經 修 改 之 C 類 型 條 件, 則 只 會 引 發 更 多 在 解 釋 買 賣 雙 方 義 務 上 之 不 明 確 問 題 與 爭 議 ( 四 ) 妥 善 處 理 貿 易 安 全 議 題 在 過 往 以 貿 易 便 利 為 主 之 思 維 下, 負 擔 責 任 或 義 務 最 輕 者, 即 是 最 佳 之 貿 易 條 件, 故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選 擇 往 往 是 指 向 EXW 和 DDP 條 件 但 事 實 上, 上 述 之 選 擇 卻 往 往 使 選 擇 該 條 件 之 廠 商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貨 物, 尤 其 是 貿 易 之 安 全 問 題 ; 因 為 對 於 採 EXW 條 件 之 賣 方, 其 一 旦 在 賣 方 地 交 付 貨 物 後, 即 失 去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根 本 無 從 知 悉 該 貨 物 係 運 往 何 處? 是 否 安 全 抵 達? 特 別 是 未 來 若 買 方 財 務 出 現 狀 況 或 拒 付 貨 款 時 之 權 利 確 保 等 情 事 時 皆 將 嚴 重 影 響 賣 方 之 權 益 反 之, 對 於 使 用 DDP 條 件 的 買 方, 亦 復 如 此 特 別 是 在 911 事 件 之 後, 貿 易 安 全 問 題 甚 囂 塵 上, 有 關 貨 物 運 送 通 關 之 安 排 以 及 相 關 文 件 或 資 訊 之 提 供 等 都 成 為 貿 易 流 程 中 各 方 關 切 之 焦 點, 更 須 交 易 當 是 人 間 有 明 確 之 責 任 界 定 因 此, 在 現 行 國 貿 條 規 未 修 訂 前, 當 事 人 宜 應 重 視 此 一 議 題 並 於 契 約 中 作 明 確 之 約 定 114

53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 五 ) 注 意 貿 易 條 件 對 於 擔 保 利 益 之 影 響 在 過 往 以 FOB CFR CIF 等 貿 易 條 件 為 主 之 交 易 場 合, 當 事 人 多 係 利 用 信 用 狀 付 款 及 傳 統 船 運 進 行 運 送, 因 此 賣 方 常 透 過 要 求 運 送 人 簽 發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之 提 單 以 保 留 其 對 於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但 隨 著 貨 櫃 運 輸 空 運 等 方 式 的 崛 起 和 盛 行 以 及 信 用 狀 付 款 方 式 的 沒 落, 貿 易 條 件 亦 相 應 地 改 為 FCA CPT CIP 條 件, 此 時 運 送 人 所 簽 發 之 運 送 單 據 多 已 不 具 物 權 功 能 且 付 款 方 式 亦 多 為 直 接 匯 付 所 取 代, 賣 方 以 無 法 再 透 過 昔 日 之 作 法 以 維 繫 其 對 於 貨 物 之 擔 保 利 益 故 為 因 應 此 種 改 變, 賣 方 應 更 積 極 地 在 契 約 處 理 信 用 風 險 規 避 等 方 面 著 力, 以 避 免 未 來 落 入 錢 貨 兩 空 的 困 境 ( 六 ) 配 合 信 用 狀 付 款 選 擇 適 當 之 貿 易 條 件 廠 商 若 欲 使 用 信 用 狀 方 式 付 款, 則 除 應 要 注 意 其 單 據 交 易 之 特 性 外, 更 須 注 意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可 能 威 脅 到 銀 行 對 於 貨 物 物 權 擔 保 之 各 種 情 況, 儘 量 避 免 相 關 情 況 之 發 生, 以 免 降 低 銀 行 承 作 信 用 狀 融 資 之 意 願 故 此, 廠 商 除 要 先 了 解 信 用 狀 統 一 慣 例 (UCP 600) 條 文 之 內 容 及 規 定, 俾 以 配 合 選 用 正 確 適 當 之 貿 易 條 件 ( 如 CIF CFR 等 ), 期 以 降 低 日 後 交 易 可 能 之 風 險 及 糾 紛 ( 七 ) 明 確 規 定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適 用 準 據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本 身 並 未 對 於 貨 物 所 有 權 何 時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作 出 明 確 的 規 定, 而 係 由 相 關 交 易 之 準 據 法 規 來 進 行 解 釋 及 規 範 故 而 為 避 免 日 後 產 生 各 說 各 話 或 法 律 適 用 的 不 確 定 性 風 險, 最 簡 單 作 法 即 是 在 相 關 交 易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有 關 的 準 據 法 規, 俾 以 為 日 後 作 為 解 釋 日 後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依 據 只 是, 在 作 此 約 定 時, 廠 商 應 事 先 瞭 解 相 關 法 規 對 於 所 有 權 移 轉 規 定 及 內 涵 之 差 異, 俾 以 從 中 選 擇 對 自 己 最 有 利 或 產 生 不 利 程 度 最 小 的 法 規 115

54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資 料 1. 方 宗 鑫 (1998), 國 貿 條 規 之 研 究 FOB 等 交 易 價 格 條 件 之 規 定 事 項 與 法 院 相 關 糾 紛 案 例 判 決 之 探 討, 華 泰 文 化 2. 五 南 編 輯 部 譯 (1991),199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1990),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3. 周 獻 隆 (2010), 在 Sea Waybill 運 輸 方 式 下, 誰 有 權 在 交 貨 之 前 變 更 受 貨 人? 周 獻 隆 的 法 律 世 界 _Kelly s Digital Legal Desk,2010 年 4. 張 新 平 (1995), 海 上 貨 運 單 之 研 究, 海 商 法 專 題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叢 書 ( 二 十 八 ), 月 旦 出 版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5 年 5. 張 錦 源 (1990), 貿 易 慣 例, 三 民 書 局,1990 張 錦 源 (1992), 貿 易 慣 例 FCA FOB CIF CIP 等 條 件 解 說, 三 民 書 局 6. 張 錦 源 (1992), 貿 易 慣 例 FCA FOB CIF CIP 等 條 件 解 說, 三 民 書 局,1992 年 7. 張 錦 源 (2007), 國 際 貿 易 法, 增 訂 七 版 二 刷, 三 民 書 局 出 版 8. 陳 沖 主 編 (1999),200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中 華 民 國 總 會 印 行,1999 年 9. 陳 正 賢 (2010),201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登 場 ( 上 ), 國 際 商 情 商 雙 週 刊 第 284 期,2010 年 1 月 10 楊 安 和 (2010), 談 Incoterms 2010 修 訂 意 涵, 國 際 商 情 雙 週 刊 第 291 期, 2010 年 5 月 11. 楊 璧 慧 (2010), 合 約 詳 載 國 貿 條 規 預 防 貿 易 糾 紛, 國 際 商 情 雙 週 刊 291 期,2010 年 5 月 116

55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12. 蔡 孟 佳 (2003), 國 際 貿 易 經 營 專 題 ( 一 ), 初 版,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13. 蔡 孟 佳 (2008),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第 四 版,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資 料 1. Briddell Brothers v. E. Clemens horst Co., 1 King s Bench 934 (1911). 2. Comptoir d Achat v.luis de Ridder (1949) A.C Field, M. Alan(2009), Incoterms Revised, The Journal of Commerce, November 2, Gardner, Dan (2008),A New Chapter in Incoterms, The Journal of Commerce, September 15, IOMA ( 2001 ), Exclusive ME Survey: Sippers to Asia/Pacific Favor Competitive C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April IOMA(2001),Exclusive ME Survey: Incoterms Used by 90 U.S. Exports to EU Market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September IOMA(2001),ME Survey: Incoterms Favored by Shippers to 8 Middle East Nation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October IOMA ( 2002 ), Exclusive ME Survey: Sippers to Asia/Pacific Favor Competitive C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April IOMA(2004),Exclusive ME Survey: Why 69%of Exporters to Europe Rely on Six Favorable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February IOMA(2007),Comparative Advantage: Expert Advice on How to choose the Best Incoterms, Managing Imports & Exports, April

56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11. Mclymont, Rosalind (2008),Terms of Trade, Shipping Digest, July 14, Reilly, Kevin (2005), Exporters Must Ensure Coordination of Incoterms and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LC Payment, Business Credit. 13. Reynolds, Frank (2004),Latest UCC Revision Drives Universal Use of Incoterms 2000,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September Roth, William V, JR &William V. Roth III(1977), Incoterms: Facilitating Trade in the Asian Pacific,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ume 18, No.3, Fall Schaffer, Richard, Filiberto Agusti, and Beverly Earle (2009),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its Environment, 7 th edition South-Western Cengage Leraning USA, Schmitthoff, M.Clive (1989),Schmitthoff s Export Trade The Law &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inth Edition, October St. Paul Guardian Ins. Co. v. 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 WL465312(2002);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D.N.Y.) 18. 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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