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x Account Numbers Address Corrections Billing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Carriage Under Warsaw Convention Cartage Agents Claims C.O.D.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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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 香 港 及 澳 門 版
2 Index Account Numbers Address Corrections Billing Business Days/Carrier Holidays Carriage Under Warsaw Convention Cartage Agents Claims C.O.D. Services Credit Terms Customs Clearance Declared Value and Limits of Liability Dimensional Weight (Volumetric Weight) Drop-Off Service Duties and Taxes FedEx International Economy FedEx International First FedEx International MailService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Broker Select Option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Freight (IPF) FedEx International Priority Distribution (IPD) Service Fuel Surcharge Hold at FedEx Location Service Inspection of Shipments Liabilities Not Assumed Method of Payment Money-Back Guarantee Policy Multiple Package Shipments Package Consolidators ` Package Tracking/Tracing Packing and Marking Pickup and Delivery Service Pickup for Shipment Over 300kg Post Office Box Addresses Proof of Delivery/Verbal Proof of Delivery/Written Rate Quotations Re-Delivery Service Refusal or Rejection of Shipments Restrictions Routing and Re-Routing Saturday Service Storage Charges Undeliverable Shipments Warranties 帳 號 地 址 修 正 收 費 帳 單 營 業 日 依 據 華 沙 公 約 之 運 送 運 送 代 理 人 索 賠 貨 到 付 現 服 務 付 款 規 定 報 關 申 報 價 值 及 責 任 限 度 材 積 重 量 自 行 送 件 服 務 關 稅 及 稅 金 FedEx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IPF)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燃 料 附 加 費 自 行 到 站 取 件 服 務 運 送 物 品 之 檢 查 免 責 條 款 付 款 辦 法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辦 法 多 件 包 裹 之 運 送 統 一 包 裹 包 裹 追 蹤 包 裝 與 標 示 取 件 與 送 件 服 務 超 過 300 公 斤 貨 件 取 件 服 務 郵 政 信 箱 地 址 口 頭 送 達 證 明 書 面 送 達 證 明 費 率 報 價 再 送 件 服 務 拒 收 或 退 件 運 送 限 制 運 送 路 線 及 運 送 路 線 之 變 更 星 期 六 服 務 儲 存 費 無 法 遞 送 的 託 運 貨 物 保 證
3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 本 文 件 為 英 文 原 文 之 翻 譯,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依 英 文 原 文 為 基 準 ) 以 下 各 頁 之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適 用 於 美 國 以 外 某 些 國 家 至 美 國 或 至 其 他 國 家 之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IP), 包 括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IPF)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FIMS), 及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託 付 FedEx 及 其 承 包 商 並 利 用 FedEx 自 動 化 系 統 倉 單 及 空 運 提 單 者 託 付 FedEx 國 際 空 運 優 先 服 務 (IXF) 或 FedEx 國 際 機 場 對 機 場 貨 運 服 務 (ATA) 者, 另 見 適 用 之 服 務 條 款 及 其 收 費 標 準 美 國 境 內 包 括 阿 拉 斯 加 夏 威 夷 及 波 多 黎 各 之 運 送 服 務 見 美 國 境 內 服 務 條 款 自 美 國 寄 往 其 他 國 家 目 的 地 之 運 送 服 務 以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美 國 版 所 列 之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條 款 為 準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是 指 對 文 件 及 包 裹 在 限 定 時 間 內 戶 對 戶 及 代 理 處 理 清 關 事 宜 之 國 際 運 送 服 務 若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與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及 空 運 提 單 或 其 他 遞 送 文 件 所 列 之 條 款 有 所 抵 觸 時, 應 以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及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為 準, 但 不 可 抵 觸 華 沙 公 約 或 適 用 之 收 費 標 準 中 與 國 際 運 送 責 任 相 關 之 規 定 除 相 關 空 運 提 單 及 服 務 指 南 之 相 關 條 款 外,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取 代 過 去 之 所 有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及 與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條 款 相 關 之 各 種 說 明 聯 邦 快 遞 保 留 由 其 市 場 行 銷 及 企 業 傳 訊 高 級 副 總 裁 或 其 繼 任 者 隨 時 單 方 面 以 書 面 修 正 修 訂 或 補 充 收 費 費 率 服 務 項 目 產 品 及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之 權 利,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但 聯 邦 快 遞 之 其 他 代 理 人 員 工 或 其 他 任 何 人 士 或 單 位 均 無 此 項 修 正 修 訂 或 補 充 之 權 力 本 公 司 員 工 和 代 理 人 將 依 據 寄 件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提 出 費 率 及 服 務 報 價, 但 最 後 確 定 費 率 及 服 務 得 依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對 實 際 託 運 物 品 而 變 更 任 何 與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及 與 由 美 國 境 外 所 發 行 之 有 關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費 率 服 務 項 目 產 品 及 條 款 之 書 面 或 口 頭 說 明 有 所 抵 觸 時, 應 以 聯 邦 快 遞 最 新 修 訂 之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為 準 本 公 司 不 作 任 何 明 確 或 隱 喻 式 之 保 證 本 公 司 編 印 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用 以 界 定 本 公 司 於 全 球 各 地 提 供 的 各 種 服 務 的 服 務 地 區 及 送 件 承 諾 此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僅 可 由 本 公 司 隨 時 修 訂 並 納 入 為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之 一 部 份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可 向 本 公 司 索 取 及 於 本 公 司 辦 事 處 內 查 閱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之 內 容 得 隨 時 變 更,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向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有 關 本 公 司 服 務 地 區 和 送 達 承 諾 之 最 新 資 料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所 稱 之 收 件 人 或 收 貨 人 指 收 受 託 運 物 品 其 名 稱 在 空 運 提 單 中 列 為 收 件 人 寄 件 人 或 託 運 人 等 詞 指 託 付 運 送 物 品 其 名 稱 在 空 運 提 單 中 列 為 寄 件 人 空 運 提 單 一 詞 指 聯 邦 快 遞 系 統 所 使 用 之 裝 運 文 件 艙 單 標 籤 電 子 資 料 輸 入 或 類 似 項 目 包 裹 一 詞 指 本 公 司 接 受 運 送 之 任 何 貨 櫃 或 信 動, 包 括 寄 件 人 利 用 本 公 司 之 自 動 化 系 統 艙 單 或 空 運 提 單 交 予 本 公 司 之 物 品 託 運 貨 物 一 詞 指 根 據 單 一 的 空 運 提 單 交 予 本 公 司, 而 本 公 司 接 受 託 運 之 所 有 包 裹 本 公 司 FedEx 及 聯 邦 快 遞 均 指 聯 邦 快 遞 公 司 該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和 分 公 司 及 其 各 自 之 員 工 承 包 商 代 理 人 及 獨 立 之 承 包 商 寄 件 人 指 寄 件 人 其 員 工 負 責 人 及 代 理 人 條 款 及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指 本 公 司 隨 時 修 正 修 訂 或 補 充 之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運 費 指 託 運 貨 物 所 付 之 金 額 但 不 包 括 依 據 本 條 款 內 可 能 徵 收 之 任 何 其 他 服 務 費 或 費 用, 包 括 不 但 不 限 於 申 報 價 值 費 關 稅 及 稅 金 等 帳 號 除 以 現 金 ( 並 非 全 球 各 地 的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都 接 受 現 金 付 帳 ) 支 票 匯 票 或 信 用 卡 於 運 送 時 付 款 外, 所 有 運 送 均 需 有 效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使 用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可 確 保 :(a) 聯 邦 快 遞 之 帳 單 寄 至 正 確 之 付 款 地 址,(b) 本 公 司 系 統 可 歸 納 及 整 理 每 一 帳 戶 之 情 況, 以 及 (c) 付 款 人 可 獲 得 適 當 之 折 扣 如 未 能 提 出 有 效 之 付 款 帳 號, 則 或 須 繳 附 加 費 用 至 於 收 件 人 付 款 之 交 易, 收 件 人 必 須 提 供 有 效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並 填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向 第 三 者 收 費 之 交 易 則 必 須 託 付 託 運 貨 物 時 提 供 第 三 者 之 有 效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倘 若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未 能 給 付 運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關 稅 及 稅 金 等, 寄 件 人 最 終 需 要 負 責 給 有 關 費 用 帳 號 是 由 運 送 地 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開 立, 不 得 轉 讓 因 濫 用 帳 號 可 能 造 成 取 消 折 扣 及 ( 或 ) 停 止 服 務 之 後 果 對 於 使 用 本 公 司 自 動 化 系 統 之 客 戶, 不 論 寄 件 人 付 款 收 件 人 付 款 以 及 向 第 三 者 收 費, 客 戶 必 須 在 託 運 貨 物 時 提 供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申 請 帳 號 時, 須 經 本 公 司 信 貸 部 及 / 或 Customer Service Account Confirmation Department 先 行 辦 理 信 用 調 查 及 查 證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消 費 者 信 用 額 度 優 惠 本 公 司 部 份 服 務 地 區 提 供 個 人 託 運 帳 號 對 於 大 部 份 無 個 人 帳 號 之 客 戶, 託 運 物 品 時 必 須 先 付 運 費, 或 設 立 向 主 要 信 用 卡 公 司 收 費 之 FedEx 帳 戶 有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者 應 負 責 其 帳 戶 上 之 所 有 費 用 帳 戶 持 有 人 應 負 責 其 帳 號 之 保 管, 該 帳 號 應 僅 提 供 給 被 認 可 使 用 該 帳 戶 的 託 運 者 使 用 帳 戶 持 有 人 應 自 負 其 帳 號 被 擅 用 之 風 險 若 寄 件 人 未 能 準 時 付 清 聯 邦 快 遞 帳 戶 之 到 期 應 付 款 時, 該 帳 戶 會 成 為 限 現 金 交 易 之 帳 戶 使 用 限 現 金 交 易 帳 戶 者 於 完 成 付 款 手 續 前, 其 包 裹 可 能 遭 受 耽 擱 在 未 提 出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前, 不 發 放 預 印 之 聯 邦 快 遞 空 運 提 單 地 址 修 正 若 收 收 件 人 之 地 址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時,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找 出 正 確 地 址 來 完 成 送 件,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不 會 承 擔 不 能 完 成 送 件 的 任 何 責 任 收 件 人 之 郵 遞 區 號 錯 誤 遺 漏 門 牌 號 碼 及 收 件 人 搬 遷 前 之 街 道 地 址 均 為 需 要 修 正 地 址 之 實 例 本 公 司 亦 會 對 地 址 之 修 正 徵 收 付 加 費 用 如 無 法 判 斷 正 確 地 址 或 無 法 聯 絡 收 件 人,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查 詢 寄 件 人 有 關 之 正 確 地 址 或 退 收 指 示 就 地 址 不 全 或 錯 誤 之 託 運 貨 物, 本 公 司 對 未 能 達 成 送 達 承 諾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見 無 法 送 達 的 託 運 貨 物 ) 至 於 託 運 至 郵 政 信 箱 之 貨 物, 請 參 閱 郵 政 信 箱 地 址 收 費 帳 單 A. 運 費 應 於 發 票 日 期 起 三 十 日 內 付 清, 關 稅 及 稅 金 應 於 接 獲 帳 單 時 付 清 B. 寄 件 人 付 款 指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指 定 之 費 用, 寄 件 人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必 須 寫 於 空 運 提 單 中 適 當 位 置, 同 時 其 帳 戶 應 為 目 前 正 常 往 來 者 C. 收 件 人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付 款 指 向 收 件 人 收 費 ( 包 括 關 稅 及 稅 金 ) 若 選 擇 這 種 收 費 方 式, 託 付 運 送 時, 收 件 人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必 須 寫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同 時 付 款 之 帳 戶 必 須 為 正 常 往 來 者, 否 則 將 由 收 件 人 於 收 件 時 付 款 若 收 件 人 在 發 出 帳 單 後 拒 絕 付 款, 致 本 公 司 須 改 向 他 人 收 費, 但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會 由 寄 件 人 負 擔 如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均 拒 絕 給 付, 寄 件 人 須 負 責 所 有 費 用 D. 向 第 三 者 收 費 指 向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以 外 之 其 他 人 士 收 費 選 擇 這 種 收 費 方 式 時, 第 三 者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必 須 寫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如 第 三 者 拒 絕 付 款, 則 本 公 司 自 動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運 費, 並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如 第 三 者 無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則 自 動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E. 本 公 司 認 定 收 費 對 象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信 貸 狀 況 不 理 想 時, 本 公 司 或 會 延 遲 運 送 或 退 回 託 運 貨 物 F. 國 際 託 運 貨 物 或 會 依 其 內 容 及 目 的 地 評 估 其 需 繳 納 的 關 稅 及 稅 金 關 稅 及 稅 金 可 向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收 取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及 向 第 三 者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衹 適 用 於 送 件 至 某 些 特 定 地 點 之 運 送 (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如 託 運 人 未 能 於 空 運 提 單 合 適 的 欄 上 指 明 由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給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則 本 公 司 自 動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如 收 件 人 未 能 付 款, 則 自 動 向 寄 件 人 收 費 如 託 運 貨 物 需 繳 納 關 稅 及 稅 金 並 由 本 公 司 墊 付 時, 本 公 司 得 按 統 一 收 費 率 或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總 額 之 某 一 百 分 比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加 收 附 加 費 有 關 目 前 徵 收 附 加 費 之 金 額, 請 與.
4 .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聯 絡 有 關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之 條 款 詳 情, 請 參 閱 關 稅 及 稅 金 G. 不 論 付 款 指 示 如 何 規 定, 寄 件 人 仍 須 負 責 與 託 運 貨 物 有 關 之 所 有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公 司 墊 付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H. 發 票 調 整 / 溢 收 款 1. 對 自 動 化 裝 置 辦 理 之 空 運 提 單 及 託 運 貨 物, 本 公 司 保 留 核 查 之 權 利, 以 核 實 選 擇 之 服 務 項 目 及 包 裹 或 託 運 貨 物 重 量 如 所 選 擇 之 服 務 項 目 或 重 量 錯 誤, 本 公 司 得 隨 時 適 當 地 修 改 有 關 帳 單 2. 標 準 收 費 : 寄 件 人 應 準 確 地 填 寫 空 運 提 單 上 的 選 擇 項 目, 並 在 自 動 化 裝 置 上 輸 入 正 確 的 託 運 貨 物 資 料 由 於 包 裹 數 目 及 每 件 包 裹 之 重 量 對 本 公 司 開 具 帳 單 的 準 確 性 十 分 重 要, 如 有 遺 漏 或 填 寫 錯 誤, 本 公 司 將 自 行 估 計 包 裹 數 目 及 自 行 決 定 每 一 包 裹 標 準 重 量 開 具 收 費 帳 單, 該 標 準 重 量 會 定 期 調 整 收 件 人 之 郵 遞 區 號 對 正 確 收 費 亦 十 分 重 要, 如 有 遺 漏 或 填 寫 錯 誤, 本 公 司 將 按 標 準 郵 遞 區 號 開 具 收 費 帳 單, 請 參 閱 地 址 修 正 3. 對 發 票 作 部 份 付 款 者, 並 不 代 表 已 向 公 司 要 求 調 整 發 票, 或 已 依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辦 法 要 求 退 款 此 要 求 應 在 發 票 摘 要 或 發 票 匯 款 單 上 註 明 或 以 書 面 說 明 要 求 內 容 及 作 部 份 付 款 之 原 因 通 知 本 公 司 時 應 提 出 寄 件 人 之 帳 號 ( 適 用 時 ) 空 運 提 單 或 包 裹 追 蹤 號 碼 託 運 貨 物 託 付 日 期 以 及 收 件 人 名 稱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 如 適 用 ) 依 本 公 司 退 款 保 證 辦 法 之 退 款 僅 以 發 生 退 款 之 物 品 運 費 為 限 4. 溢 收 款 指 因 錯 誤 之 折 扣 比 率 服 務 附 加 費 服 務 類 別 不 正 確 之 包 裹 或 託 運 貨 物 重 量 和 帳 號 等 超 收 之 費 用 如 溢 收 款 是 因 本 公 司 所 致, 寄 件 人 應 於 發 票 日 期 後 30 日 內 要 求 本 公 司 調 整 溢 收 款 或 退 還 重 複 付 款 如 錯 誤 是 由 寄 件 人 所 致, 則 調 整 溢 收 款 或 退 款 之 請 求 應 於 原 發 票 日 期 後 60 天 內 送 達 本 公 司 逾 期 者, 本 公 司 恕 無 調 整 之 義 務 對 於 不 能 履 行 服 務 之 調 整, 請 參 閱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辦 法 營 業 日 營 業 日 指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假 日 或 法 定 假 期 除 外 一 週 之 營 業 天 數 視 世 界 各 地 之 習 慣 而 異 世 界 各 地 之 假 日 亦 影 響 本 公 司 之 運 送 時 間 有 關 假 期 影 響 送 件 承 諾 之 資 料, 請 與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聯 絡 依 正 常 時 程 在 假 日 送 件 者 應 順 延 到 下 一 營 業 日 依 據 華 沙 公 約 之 運 送 A.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中 所 稱 之 華 沙 公 約 或 公 約 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 於 華 沙 簽 署 之 統 一 若 干 有 關 國 際 航 空 運 送 規 則 之 公 約 或 1955 年 海 牙 議 定 書 所 修 訂 之 華 沙 公 約 視 何 者 適 用 於 運 送 或 運 送 人 而 定 運 送 人 包 括 簽 發 空 運 提 單 之 航 空 運 送 人 託 運 貨 物 或 對 運 送 辦 理 任 何 其 他 服 務 之 所 有 航 空 運 送 人 B. 華 沙 公 約 適 用 於 最 運 送 目 的 地 或 著 陸 國 家 與 出 發 地 所 在 國 家 不 同 的 託 運 服 務 在 大 部 份 情 況 下, 華 沙 公 約 管 轄 並 限 制 本 公 司 在 託 運 貨 物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之 責 任 C. 依 華 沙 公 約 規 定, 除 寄 件 人 依 據 下 文 規 定 對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較 高 之 價 值 外, 本 公 司 對 託 運 貨 物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之 責 任 以 每 磅 9.07 美 元 (US$9.07) 即 每 公 斤 20 美 元 (US$20) 為 限 ( 參 閱 託 運 物 品 申 報 价 值 及 責 任 限 度 ) 各 國 對 華 沙 公 約 中 之 責 任 限 度, 或 有 不 同 的 詮 釋 D. 在 不 抵 觸 華 沙 公 約 中 有 關 國 際 運 送 責 任 之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託 運 及 其 他 服 務 以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及 已 納 入 為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之 一 部 份 並 隨 時 修 訂 之 費 率 為 準 此 費 率 可 在 本 公 司 位 於 香 港 之 亞 太 區 總 部 審 閱 E. 寄 件 人 交 付 貨 物 與 聯 邦 快 遞 託 運 時, 即 表 示 寄 件 人 同 意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決 定 運 送 路 線, 及 並 無 華 沙 公 約 中 所 指 之 約 定 的 停 留 地 點 運 送 代 理 人 本 公 司 在 國 際 上 大 部 份 服 務 地 區 提 供 收 件 及 送 件 服 務 (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若 寄 件 人 選 擇 使 用 運 送 代 理 人 之 收 件 或 送 件 服 務 而 不 直 接 使 用 本 公 司, 寄 件 人 應 自 行 負 責 由 運 送 代 理 人 釐 定 之 各 種 費 用 及 規 費 索 賠 A. 對 於 損 毀 ( 外 露 或 不 顯 露 之 損 毀 ) 延 誤 ( 包 括 延 誤 引 起 之 貨 物 腐 壞 ) 或 遺 失 部 份 託 運 貨 物 之 索 賠, 託 運 人 必 須 在 託 運 貨 物 送 達 後 21 日 內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索 賠 申 請 ( 因 逾 期 送 件 而 要 求 退 還 運 費 之 提 出 限 期, 請 參 閱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辦 法 ) B. 對 於 任 何 其 它 索 賠, 包 括 但 並 不 限 於 未 能 送 件 或 錯 誤 送 件 之 索 賠, 應 於 將 貨 物 提 交 至 本 公 司 後 9 個 月 內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C. 你 可 以 電 話 形 式 聯 絡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提 出 索 賠, 但 仍 應 於 前 述 期 限 內 將 書 面 索 賠 要 求 送 達 本 公 司 如 未 能 按 上 述 (A) 項 及 (B) 項 之 時 限 及 方 法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索 賠 申 請, 將 不 可 獲 得 賠 償, 本 公 司 將 無 義 務 及 法 律 責 任 對 閣 下 作 出 賠 償 D. 所 有 申 請 必 須 於 本 公 司 接 受 託 運 日 起 9 個 月 內,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遞 交 FedEx 有 關 索 賠 文 件 包 括 買 賣 發 票 正 本 修 理 費 估 價 單 或 發 票 費 用 結 算 表 鑑 定 書 空 運 提 單 影 印 本 或 其 他 記 錄 文 件, 而 這 些 文 件 應 為 可 查 證 屬 實 所 有 運 費 未 付 清 前 本 公 司 並 無 辦 理 賠 償 之 責 任, 請 求 索 賠 之 金 額 亦 不 得 自 運 費 或 未 付 清 的 運 費 中 扣 除 E. 收 件 人 應 容 許 本 公 司 檢 查 原 裝 運 送 之 包 裝 紙 箱 充 填 物 及 內 容 物 品, 及 予 以 保 存 直 至 索 賠 程 序 完 成 為 止 F. 除 以 下 G 項 另 有 規 定 外, 收 件 人 受 領 託 運 貨 物 之 收 據 上 若 無 受 領 物 品 毀 損 之 書 面 通 知, 應 屬 託 運 貨 物 是 以 良 好 狀 況 送 件 之 初 步 證 據 G. 就 送 件 時 未 發 現 之 隱 藏 性 損 壞 而 提 出 索 賠 要 求,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發 現 損 壞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但 不 得 遲 於 送 件 日 期 後 21 日 如 託 運 貨 物 送 件 日 期 至 本 公 司 接 獲 賠 償 請 求 通 知 日 超 過 21 日,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應 提 供 良 好 之 理 由, 說 明 為 何 未 及 早 發 現 損 壞 及 按 時 提 出 請 求 賠 償 通 知 H. 聯 邦 快 遞 在 審 查 損 壞 賠 償 請 求 時, 不 考 慮 震 動 計 傾 斜 計 或 溫 度 計 之 測 量 結 果 I. 若 寄 件 人 未 能 於 託 運 貨 物 送 件 日 期 起 或 託 運 貨 物 應 已 送 件 之 日 起 兩 年 內 提 出 索 償 要 求, 寄 件 人 可 向 本 公 司 追 討 損 失 的 權 利 便 會 自 動 消 滅 J. 對 於 未 於 本 條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之 索 賠 要 求, 聯 邦 快 遞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貨 到 付 現 服 務 本 公 司 在 國 際 性 運 送 上 不 提 供 貨 到 付 現 服 務 本 公 司 將 退 回 包 裝 上 註 明 C.O.D ( 貨 到 付 現 服 務 ) 之 託 運 貨 物, 並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付 款 規 定 付 款 期 限 自 發 票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運 費 應 於 發 票 日 期 起 30 日 內 付 清 關 稅 稅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應 於 接 獲 發 票 之 日 即 時 付 清 如 運 費 關 稅 及 稅 金 是 於 同 一 發 票 上, 所 有 費 用 應 於 接 獲 發 票 之 日 即 時 付 清 未 依 時 限 付 清 之 帳 戶 會 成 為 限 現 金 交 易 之 帳 戶, 可 能 影 響 寄 件 人 無 法 享 有 本 公 司 之 服 務 亦 可 能 影 響 本 公 司 提 供 之 折 扣 優 惠 對 於 未 按 時 付 款 列 為 限 現 金 交 易 之 帳 戶, 於 付 清 所 有 到 期 應 付 之 餘 額 及 聯 邦 快 遞 催 收 該 餘 額 所 發 生 之 所 有 費 用 前, 將 不 享 有 信 用 額 度 即 使 所 有 到 期 應 付 之 餘 額 及 聯 邦 快 遞 催 收 該 餘 額 所 發 生 之 所 有 費 用 已 付 清, 本 公 司 亦 可 不 再 提 供 信 用 額 在 展 開 追 討 逾 期 未 付 款 的 訴 訟 時, 寄 件 人 同 意 負 擔 所 有 合 理 之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律 師 費 利 息 及 法 庭 費 用 等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消 費 者 信 用 額 度 對 逾 期 未 付 達 60 日 以 上 之 帳 戶, 本 公 司 不 辦 理 溢 收 運 費 之 退 款, 溢 收 金 額 應 用 於 抵 消 逾 60 日 尚 未 給 付 之 發 票
5 報 關 A. 所 有 跨 國 託 運 貨 物 會 於 送 達 到 收 件 人 前 在 目 的 地 國 家 之 海 關 清 關 B. 除 本 條 F 項 另 有 規 定 或 寄 件 人 指 定 聯 邦 快 遞 以 外 之 清 關 代 理 人 外, 本 公 司 會 就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向 海 關 及 其 他 機 關 報 關, 並 代 表 寄 件 人 與 收 件 人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但 以 事 先 經 安 排 適 當 之 付 款 辦 法 者 為 限 ( 請 參 閱 收 費 帳 單 關 稅 及 稅 金 及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 C.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由 本 公 司 決 定 使 用 根 據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指 定 的 清 關 代 理 人 以 代 替 由 寄 件 人 指 定 的 清 關 代 理 人 D. 託 運 貨 物 因 錯 誤 或 遺 失 文 件 而 遭 海 關 或 其 他 機 關 扣 留 時,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先 通 知 收 件 人 如 當 地 法 律 規 定 須 由 收 件 人 提 出 正 確 之 資 料 或 文 件, 而 收 件 人 未 能 於 本 公 司 認 定 之 合 理 期 限 內 提 出, 則 該 託 運 貨 物 會 被 視 為 無 法 送 達 ( 參 閱 無 法 送 達 的 託 運 貨 物 ) 如 收 件 人 未 能 提 供 必 要 之 資 料 或 文 件, 而 當 地 法 律 容 許 由 寄 件 人 提 供,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先 通 知 寄 件 人 如 寄 件 人 未 於 本 公 司 認 定 之 合 理 期 限 內 提 出, 則 該 託 運 貨 物 會 被 視 為 無 法 送 達 ( 參 閱 無 法 送 達 的 託 運 貨 物 ) E. 對 於 除 國 際 空 運 提 單 以 外 尚 需 其 他 文 件 ( 例 如 商 業 發 票 ) 之 託 運 貨 物, 可 能 需 要 額 外 之 運 送 時 間 提 供 齊 全 的 所 需 文 件 及 正 確 之 商 品 說 明 ( 例 如 : 男 裝 羊 毛 / 針 織 襯 衫 /100% 棉 / 香 港 製 造 ) 包 括 適 當 的 協 調 稅 書 編 號 應 由 寄 件 人 自 行 負 責 F. 對 於 某 些 物 品 在 運 送 至 某 些 國 家 後, 必 須 由 收 件 人 報 關 在 此 情 況 下, 於 報 關 文 件 交 付 給 收 件 人 後, 即 已 構 成 聯 邦 快 遞 送 達 託 運 貨 物 G. 美 國 海 關 規 定 某 些 進 口 美 國 之 託 運 貨 物 須 出 示 於 美 國 之 收 件 人 之 IRS 公 司 識 別 碼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EIN) 或 個 人 之 社 會 褔 利 保 險 號 碼 (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 所 有 自 美 國 境 外 進 口 美 國 之 託 運 貨 物 應 在 國 際 空 運 提 單 及 商 業 發 票 上 包 括 此 項 資 料 EIN 或 SSN 應 向 美 國 海 關 備 案 若 公 司 名 稱 地 址 或 EIN/SSN 有 需 要 更 改 時, 應 通 知 聯 邦 快 遞 以 便 更 新 記 錄 若 託 運 貨 物 抵 達 美 國 後 但 無 正 確 之 EIN 或 SSN, 此 貨 件 或 會 被 扣 留 直 至 收 件 人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或 作 另 行 決 定 本 項 美 國 海 關 規 定 適 用 於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2, 美 元 (US$2,000) 以 上 之 託 運 貨 物, 以 及 下 列 商 品 ( 不 論 價 值 多 寡 ): 紡 織 或 紡 織 品 皮 革 或 皮 革 產 品 或 其 他 需 經 美 國 海 關 正 式 通 關 之 管 制 品 以 及 經 Automated Broker Interface/ 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 (ABI/ACS) 電 子 處 理 的 託 運 貨 物 H.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接 受 美 國 內 陸 入 口 託 運 貨 物, 包 括 低 於 或 等 價 於 200 美 元 的 印 刷 品 或 非 文 件 類 物 品, 但 不 含 管 制 物 品 ( 即, 紡 織 及 紡 織 品 皮 革 及 皮 革 製 品 ) 某 類 橡 膠 及 塑 料 制 品 由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管 制 的 物 品 ( 即, 食 物 藥 品 管 理 局 美 國 農 業 局 聯 邦 通 訊 委 員 會 環 保 局 酒 精, 煙 草 及 槍 支 管 理 局 美 國 魚 類 及 野 生 物 服 務 部 ) 貨 運 獲 取 普 通 批 注 4(c), 或 19USC 321(a)2(c) 後, 即 表 示 已 通 過 美 國 清 關 程 序 貨 物 由 單 一 的 非 美 國 託 運 人 或 出 口 人 託 運, 且 每 宗 貨 物 都 不 超 過 200 美 元, 能 令 清 關 更 易 進 行 I. 託 運 由 多 個 美 國 政 府 部 門 ( 如 美 國 農 業 局 聯 邦 通 訊 委 員 會 食 物 藥 品 管 理 局 ) 管 制 的 物 品 時, 清 關 時 間 可 能 會 延 遲 申 報 價 值 及 責 任 限 度 A. 若 在 任 何 理 由 下 聯 邦 快 遞 的 責 任 不 受 華 沙 公 約 之 管 轄 ( 見 依 據 華 沙 公 約 之 運 送 ) 者, 除 寄 件 人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對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較 高 之 價 值 並 依 本 條 B 項 規 定 給 付 適 當 之 費 用 外, 本 公 司 對 託 運 貨 物 遺 失 毀 損 或 延 誤 之 責 任 以 100 美 元 (US$100), 或 每 磅 9.07 美 元 (US$9.07) 為 限, 以 金 額 較 高 者 為 準 以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託 運 貨 物 時, 很 多 國 家 允 許 超 過 該 國 之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價 值 限 制 ( 但 以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之 50,000 美 元 (US$50,000) 為 上 限 ) 詳 情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B. 如 寄 件 人 申 報 較 高 之 託 運 貨 物 價 值, 本 公 司 將 就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價 值 超 過 100 美 元 (US$100) 以 上 或 每 磅 9.07 美 元 以 上 ( 以 金 額 較 高 者 為 準 ) 之 部 份 按 每 百 美 元 收 取 0.4 美 元 之 費 用 ( 按 比 例 計 算 ) 即 使 已 申 報 較 高 價 值, 本 公 司 對 託 運 貨 物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之 賠 償 責 任 將 不 會 超 過 其 修 理 費 折 舊 後 之 價 值 或 其 更 換 成 本, 並 以 較 低 價 者 為 準 C. 不 論 任 何 目 的 地, 每 件 FedEx 速 遞 封 (FedEx Letter) 或 FedEx 速 遞 袋 (FedExPak) 之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及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值, 以 100 美 元 (US$100) 或 每 磅 9.07 美 元 為 限 ( 以 金 額 較 高 者 為 準 ) 價 值 ( 申 報 價 值 或 實 際 價 值 ) 超 過 100 美 元 (US$100) 之 物 品 不 應 以 速 遞 袋 或 速 遞 袋 之 方 式 運 送 D. 除 FedEx 速 遞 封 或 FedEx 速 遞 袋 外,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之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及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值 之 上 限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中 每 一 國 家 之 限 制 E. 對 於 下 列 特 殊 價 值 項 目 之 運 送, 其 申 報 價 值 以 500 美 元 (US$500) 或 每 磅 9.07 美 元 為 限 ( 以 金 額 較 高 者 為 準 ) 請 注 意 個 別 國 家 可 能 全 面 禁 止 下 列 項 目 之 進 口, 較 低 之 申 報 值 限 額 即 可 管 制 該 等 項 目 之 進 口 ( 見 FedEx 服 務 參 考 指 南 ): 1. 藝 術 品, 包 括 運 用 技 術 品 味 或 創 造 才 能 創 作 或 開 發 用 於 出 售 陳 列 或 蒐 集 之 任 何 作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繪 畫 圖 面 花 瓶 繡 帷 限 量 發 行 之 印 刷 品 美 術 作 品 人 像 雕 塑 收 藏 鑑 賞 精 品 攝 影 負 片 攝 影 膠 版 攝 影 幻 燈 片 及 其 他 容 易 受 損 之 商 品 或 其 市 場 價 格 特 別 容 易 變 化 或 不 易 確 定 價 值 之 商 品 等 2. 古 董, 包 括 顯 示 古 代 風 格 之 任 何 商 品 其 歷 史 性 年 代 或 稀 有 性 造 成 其 價 值 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傢 俬 餐 具 玻 璃 器 具 以 及 諸 如 錢 幣 郵 票 運 動 卡 禮 品 及 紀 念 等 收 藏 品 3. 玻 璃 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標 誌 鏡 子 陶 器 磁 器 瓷 器 水 晶 玻 璃 鑲 框 玻 璃 及 其 他 易 碎 用 品 4. 珠 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手 錶 和 其 零 件 已 切 割 或 未 切 割 之 貴 重 和 次 等 珠 寶 或 寶 石 人 造 鑽 石 及 人 造 珠 寶 5. 貴 金 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黃 金 銀 塊 粉 沉 澱 物 或 白 金 ( 電 子 機 械 構 件 除 外 ) 6. 毛 皮 製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毛 皮 衣 物 毛 皮 裝 飾 衣 物 和 皮 裘 F. 託 運 貨 物 之 申 報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G. 對 於 寄 件 人 未 載 明 空 運 提 單 上 每 一 包 裹 之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價 值 時, 而 只 載 明 全 部 包 裹 之 總 申 報 價 值, 則 每 一 包 裹 之 申 報 價 值 會 以 空 運 提 單 所 示 的 總 申 報 價 值 除 以 包 裹 總 數 而 均 分, 但 寄 送 人 就 其 價 值 分 配 提 出 憑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任 何 包 裹 之 申 報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全 部 託 運 貨 物 之 申 報 價 值 H. 縱 使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另 有 其 他 規 定, 對 於 不 可 接 受 之 託 運 貨 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現 金 或 貨 幣 等 之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 錯 誤 送 件 或 不 能 送 件,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I. 申 報 價 值 超 過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所 允 許 之 最 高 金 額 均 屬 無 效, 接 受 申 報 價 值 超 過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所 允 許 之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價 值 之 最 高 金 額 的 託 運 貨 物 並 不 等 於 本 運 送 條 款 的 任 何 條 款 已 不 適 用 縱 使 已 申 報 較 高 的 價 值, 本 公 司 對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之 責 任 並 不 會 超 過 託 運 貨 物 之 修 理 費 折 舊 後 之 價 值 或 其 更 換 成 本, 以 較 低 者 為 準 體 積 重 量 本 公 司 以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IATA) 之 體 積 計 量 標 準 收 取 運 費 之 權 利 目 前, 本 公 司 之 體 積 重 量 計 價 辦 法 適 用 於 所 有 託 運 貨 物, 但 3.
6 4. 下 列 FedEx 標 準 包 裝 之 運 送 目 前 不 適 用 材 積 計 價 辦 法 :FedEx ( 速 遞 封 ) FedEx Pak ( 速 遞 袋 ) Small FedEx Boxes ( 小 型 速 遞 盒 ) Medium FedEx Boxes ( 中 型 速 遞 盒 ) Large FedEx Boxes ( 大 型 速 遞 盒 ) 以 及 FedEx Tubes ( 速 遞 筒 ) 依 據 IATA 現 行 標 準 ( 若 有 變 更,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體 積 重 量 是 以 包 裝 之 長 x 高 x 寬 ( 以 英 吋 為 單 位 ) 再 除 以 366 ( 每 公 斤 之 標 準 立 方 呎 密 度 決 定 ) 如 計 算 結 果 大 於 實 際 重 量, 得 依 體 積 重 量 收 取 費 用 FedEx 自 動 化 作 業 系 統 之 客 戶 於 處 理 其 包 裹 時 未 以 材 積 重 量 計 算, 聯 邦 快 遞 得 另 開 發 票 按 體 積 重 量 收 取 費 用 自 行 投 遞 服 務 託 運 貨 物 若 (1) 自 行 送 至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中 心 或 投 遞 箱 以 及 (2) 以 現 金 ( 非 所 有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均 接 受 現 金 ) 支 票 匯 票 或 信 用 卡 付 款 或 以 有 效 之 聯 邦 快 遞 帳 號 收 費 者, 得 享 有 折 扣, 但 此 項 折 扣 並 非 所 有 國 家 均 能 提 供 客 戶 可 享 有 依 現 行 定 價 折 扣 計 算 之 淨 價, 但 已 參 與 本 公 司 固 定 客 戶 折 扣 計 劃 之 付 款 人 除 外, 此 類 付 款 人 可 享 受 (1) 自 行 投 遞 折 扣 或 (2) 付 款 人 在 該 計 劃 中 之 折 扣,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關 稅 及 稅 金 A. 為 完 成 某 些 項 目 之 清 關 作 業, 本 公 司 或 需 代 墊 付 海 關 官 員 所 徵 收 之 某 些 關 稅 及 稅 金 除 指 明 為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或 向 第 三 者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之 託 運 貨 物 外, 本 公 司 或 會 於 完 成 清 關 前 聯 絡 收 件 人, 以 確 定 償 還 代 墊 金 額 之 安 排 在 本 公 司 單 方 面 認 為 收 件 人 記 帳 信 用 不 佳 或 託 運 貨 物 之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屬 高 等 情 況 時, 本 公 司 得 要 求 在 完 成 清 關 或 送 件 前 確 定 償 還 墊 付 款 之 辦 法 B. 通 常 關 稅 及 稅 金 得 向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收 取 如 寄 件 人 未 於 空 運 提 單 上 指 定 付 款 人, 則 自 動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向 寄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或 向 第 三 者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僅 適 用 於 某 些 送 件 地 點 詳 情 請 與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聯 絡 不 論 任 何 關 稅 給 付 指 示, 如 原 指 定 之 給 付 人 拒 絕 付 款, 寄 件 人 最 終 應 負 責 支 付 有 關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C. 如 本 公 司 代 表 給 付 人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本 公 司 得 按 固 定 價 格 或 墊 款 總 額 之 某 一 百 分 比 向 給 付 人 收 取 附 加 費, 詳 細 金 額 請 與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聯 絡 D. 要 求 收 件 人 確 認 同 意 償 還 代 墊 款 時, 如 收 件 人 拒 絕 給 付 海 關 放 行 託 運 貨 物 所 須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本 公 司 將 聯 絡 寄 件 人 支 付 如 寄 件 人 拒 絕 提 供 令 本 公 司 滿 意 之 償 還 安 排, 則 託 運 之 貨 物 將 退 還 寄 件 人 或 存 放 於 一 般 倉 庫 或 海 關 保 稅 倉 庫 寄 件 人 須 負 責 給 付 原 有 運 費 及 退 運 之 運 費 如 本 公 司 於 原 目 的 地 或 退 運 時 墊 付 關 稅 及 稅 金, 寄 件 人 亦 應 負 責 此 墊 付 款 E. 如 本 公 司 無 法 聯 絡 收 件 人 或 未 獲 得 滿 意 之 償 還 代 墊 關 稅 及 稅 金 確 認, 或 會 令 註 明 為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關 稅 及 稅 金 之 託 運 貨 物 延 遲 送 達, 另 若 本 公 司 未 獲 得 滿 意 之 償 還 代 墊 關 稅 及 稅 金 確 認, 則 託 運 貨 物 會 延 遲 送 達 此 類 延 遲 屬 於 免 責 範 圍 亦 非 不 履 行 服 務, 也 非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所 涵 蓋 之 範 圍 ( 詳 見 免 責 條 款 及 原 銀 奉 還 保 証 辦 法 ) F. 關 稅 及 稅 金 之 發 票 應 於 接 到 該 發 票 時 立 即 給 付 G. 關 稅 及 稅 金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給 付 : 現 金 支 票 ( 個 人 支 票 或 公 司 支 票 以 能 辦 別 其 有 效 性 者 為 限 ) 匯 票 旅 行 支 票 各 大 信 用 卡 ( 聯 邦 快 遞 所 接 受 者 ) 賒 帳 或 遲 緩 付 款 帳 戶 H. 當 本 公 司 要 求 收 件 人 確 認 償 還 代 墊 款 之 償 還 方 式 時, 本 公 司 將 於 託 運 貨 物 於 目 的 地 國 家 可 進 行 清 關 的 當 日 聯 絡 收 件 人, 並 通 知 收 件 人 估 計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價 值 如 本 公 司 滿 意 償 還 之 方 式, 則 託 運 貨 物 將 完 成 清 關 手 續 並 且 予 以 遞 送 如 本 公 司 已 代 寄 件 人 完 成 清 關 手 續 而 寄 件 人 仍 未 有 付 款 安 排, 託 運 貨 物 將 會 於 付 款 後 才 予 以 遞 送 FedEx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服 務 FedEx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服 務 是 一 項 定 時 戶 到 戶 和 代 客 報 關 的 國 際 速 遞 服 務, 包 裹 由 特 定 寄 件 地 運 送 到 海 外 的 指 定 目 的 地 以 下 一 些 額 外 的 條 款 適 用 於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服 務 : A. 各 寄 件 地 和 目 的 地 有 不 同 的 運 送 時 間 及 承 諾 詳 情 請 向 我 們 的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所 有 國 際 託 運 服 務 會 因 應 國 際 不 同 的 時 區 報 關 時 間 和 其 他 法 規 限 制 而 導 致 延 誤 B. 取 件 及 送 件 服 務 祗 適 用 於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除 非 星 期 六 是 正 常 營 業 日, 否 則 不 會 提 供 取 件 及 送 件 服 務 C. 不 接 受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D. FedEx 速 遞 封 10 公 斤 和 25 公 斤 速 遞 箱 不 適 用 於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服 務 E. FedEx 速 遞 封 和 速 遞 袋 價 目 不 適 用 於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IE) 服 務 所 有 使 用 FedEx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IE) 服 務 之 FedEx 速 遞 封 和 速 遞 袋, 將 按 貨 件 重 量 以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服 務 價 格 計 算 運 費 F. 貨 件 超 過 FedEx 限 制 的 重 量 和 大 小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IE) 服 務 可 能 不 被 接 受 或 被 我 們 決 定 當 作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IPF) 服 務 或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大 貨 (IEF) 服 務 貨 件 處 理 時, 不 論 貨 件 實 際 的 重 量 是 多 少, 收 費 將 以 最 少 68 公 斤 重 量 計 算 運 費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為 某 些 國 際 城 市 與 美 國 或 其 他 大 城 市 之 間 的 送 遞 服 務 提 供 次 日 送 遞 服 務,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8 點 前 請 聯 絡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收 件 地 點 目 的 地 城 市 以 及 截 件 時 間 本 標 準 條 款 內 的 條 款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但 有 以 下 例 外 : A. 寄 件 人 需 在 當 地 截 件 時 間 前 交 付 託 運 貨 物 詳 情 請 聯 絡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B. 不 同 國 家 所 收 取 的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運 費 不 同 詳 情 請 聯 絡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C. 每 宗 託 運 貨 物 不 能 超 過 150 磅, 限 長 108 英 吋, 長 加 圍 長 不 能 超 過 103 英 吋 D. 寄 件 人 需 使 用 專 門 的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空 運 提 單, 並 在 空 運 提 單 相 應 地 方 註 明 選 用 此 項 服 務 E. 以 下 服 務 不 能 與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同 時 使 用 : 1. 自 行 到 站 取 件 2. 週 六 託 運 3.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 以 及 4. FedEx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F.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服 務 不 接 受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雖 然 乾 冰 在 某 些 地 區 接 受 運 送 詳 情 請 向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是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大 宗 國 際 郵 件 速 遞 服 務 除 以 下 例 外 條 款 外,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適 用 於 此 服 務 A.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指 定 單 位 將 貼 上 郵 資, 將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託 付 郵 政 機 構 運 送 至 目 的 地 託 付 郵 政 機 構 後, 本 公 司 對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即 無 責 任 B.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不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之 託 運 人 C. 寄 件 人 於 託 運 貨 物 時 應 使 用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空 運 提 單 D. 每 一 單 託 運 貨 物 均 設 最 低 收 費 重 量 標 準 E.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適 用 特 殊 費 率
7 F. 如 寄 件 人 未 於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空 運 提 單 正 面 指 定 為 優 先 服 務 或 標 準 服 務, 本 公 司 將 按 優 先 服 務 收 費 G.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以 信 函 大 宗 信 函 明 信 片 印 刷 品 及 某 些 應 稅 物 品 其 價 值 及 重 量 達 至 某 水 平, 且 非 原 產 地 或 目 的 地 所 禁 止 進 口 之 應 稅 物 品 其 他 應 稅 物 品, 國 際 郵 件 禁 運 品 及 進 口 國 禁 止 進 口 之 項 目 不 得 託 付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運 送 對 任 何 郵 政 機 構 拒 收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託 運 貨 物 所 造 成 寄 件 人 或 其 他 人 士 之 損 失 或 物 品 損 壞,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H. 大 部 份 免 稅 印 刷 品 可 利 用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運 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報 告 書 ( 完 全 印 刷 者 ) 廣 告 傳 單 會 議 議 程 ( 完 全 印 刷 者 ) 年 鑑 修 訂 插 頁 ( 活 頁 ) 年 報 古 董 書 刊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 手 冊 型 ) 天 文 圖 ( 書 刊 型 ) 地 圖 冊 簽 名 簿 ( 已 使 用 者 ) 書 籍 小 冊 子 宣 傳 手 冊 公 報 目 錄 冊 圖 表 ( 地 理 地 形 或 水 文 圖 ) 傳 閱 函 件 香 煙 卡 兒 童 著 色 簿 公 司 報 告 漫 畫 書 烹 調 卡 縱 橫 填 字 簿 日 記 ( 已 使 用 者 ) 字 典 名 錄 科 全 書 選 舉 人 地 址 設 備 明 細 表 足 球 賽 程 地 理 地 圖 傳 單 渡 假 及 旅 遊 指 南 詩 譜 說 明 書 報 章 針 織 花 紋 單 張 之 廣 告 印 刷 品 活 頁 簿 雜 誌 郵 購 目 錄 手 冊 地 圖 公 司 營 業 章 程 ( 手 冊 型 ) 菜 單 ( 完 全 印 刷 者 ) 彌 撒 書 專 題 論 文 樂 譜 五 線 譜 報 紙 兒 童 繪 畫 簿 宣 傳 手 冊 劇 本 期 刊 圖 畫 書 投 票 卡 郵 寄 雜 誌 祈 禱 書 價 格 表 食 譜 道 路 圖 剪 貼 簿 ( 已 使 用 者 ) 運 動 節 目 表 工 作 日 誌 教 科 書 論 文 時 間 表 ( 書 籍 或 單 張 型 ) 地 勢 平 面 圖 短 評 貿 易 目 錄 旅 遊 手 冊 工 商 名 錄 酒 名 一 覽 表 ( 完 全 印 刷 者 ) 等 等 I.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的 收 費 標 準 並 不 會 以 體 積 測 定 決 定 J.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箱 有 限 重 多 數 量 託 運 貨 物 只 需 填 寫 一 份 空 運 提 單 如 有 需 要, 寄 件 人 可 使 用 其 原 包 裝 K.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接 受 美 國 內 陸 入 口 運 送 物 品, 包 括 低 於 或 等 價 於 200 美 元 (US$200) 的 印 刷 品 或 非 文 件 類 物 品, 但 不 含 管 制 物 品 ( 即, 紡 織 及 紡 織 品 皮 革 及 皮 革 制 品 ) 某 類 橡 膠 及 塑 料 制 品 由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管 制 的 物 品 ( 即, 食 物 藥 品 管 理 局 美 國 農 業 局 聯 邦 通 訊 委 員 會 環 保 局 酒 精 煙 草 及 槍 炮 管 理 局 美 國 魚 類 及 野 生 物 服 務 部 ) 貨 運 獲 取 普 通 批 注 4(c), 或 19USC321(a)2(c) 後, 即 表 示 已 通 過 美 國 清 關 程 序 貨 物 由 單 一 的 非 美 國 託 運 人 或 出 口 人 托 運, 且 每 宗 貨 物 都 不 超 過 200 美 元 (US$200), 能 令 清 關 更 易 進 行 L. 使 用 FedEx 國 際 大 宗 郵 件 服 務 時, 需 與 FedEx 簽 訂 合 約 合 約 中 的 條 款 對 寄 件 人 有 約 束 作 用 合 約 中 的 條 款 與 本 標 準 條 件 有 衝 突 時, 以 合 約 條 款 為 準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讓 使 用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的 託 運 人 可 以 在 聯 邦 快 遞 或 本 公 司 特 約 清 關 行 之 外 指 定 其 他 清 關 行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只 在 部 份 國 家 提 供, 並 在 使 用 該 服 務 時 於 空 運 提 單 上 標 示 ( 詳 見 FedEx 服 務 參 考 指 南 )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項 目 及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但 部 份 條 款 修 訂 如 下 : A. 送 件 承 諾 如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指 定 聯 邦 快 遞 或 本 公 司 特 約 清 關 行 以 外 之 清 關 行 ( 以 有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之 地 點 為 限 ), 而 託 運 貨 物 是 在 保 稅 倉 庫 內 發 放 給 指 定 之 清 關 行, 則 本 公 司 在 運 送 貨 物 預 定 可 在 目 的 地 國 家 通 關 之 第 一 個 營 業 日 通 知 該 清 關 行 時, 即 完 成 本 公 司 之 送 件 承 諾 但 若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指 定 聯 邦 快 遞 或 本 公 司 特 約 清 關 行 以 外 之 清 關 行, 而 由 本 公 司 保 管 託 運 貨 物, 負 責 於 取 得 其 他 清 關 行 交 來 之 海 關 放 行 文 件 後 運 送 託 運 貨 物, 如 海 關 放 行 文 件 之 發 放 因 檢 查 抽 樣 規 定 或 寄 件 人 文 件 上 之 錯 誤 或 疏 失 或 該 指 定 清 關 行 之 行 為 錯 誤 或 疏 失 而 延 誤, 則 每 延 誤 一 天, 本 公 司 之 送 件 承 諾 時 間 應 順 延 一 個 營 業 日, 延 誤 時 間 不 足 一 天 者 按 一 天 計 算 B.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對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如 本 公 司 未 能 達 成 本 條 A 項 之 送 件 承 諾, 則 依 本 公 司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辦 法 規 定 退 款 C.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之 運 送 不 提 供 星 期 六 服 務 D. 如 遇 下 列 情 況,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之 運 送 應 加 收 路 線 附 加 費 : 1. 由 寄 件 人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辦 理 託 運 貨 物 之 報 關 ; 2. 本 公 司 將 託 運 貨 物 送 遞 給 收 件 人 ; 同 時 3. 收 件 人 所 在 地 與 該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所 在 地 分 屬 聯 邦 快 遞 不 同 之 清 關 服 務 站 服 務 範 圍 E. 每 一 空 運 提 單 所 運 送 之 商 品 數 量 不 限 F. 託 運 貨 物 之 託 運 總 申 報 價 值 及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之 上 限 因 不 同 國 家 而 有 分 別, 詳 見 FedEx 服 務 參 考 指 南 G. 可 接 受 運 送 之 商 品 : 1.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目 前 所 接 受 之 所 有 商 品 2. 此 外,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接 受 以 下 項 目, 但 某 些 限 制 適 用 至 於 各 目 的 地 之 規 定, 請 洽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 a) 動 物 海 洋 生 物 或 家 禽 產 品 ; 註 : 輸 出 至 美 國 者 祗 接 受 運 送 至 以 下 城 市 : DFW/Dallas/Ft. Worth, TX ORD/Chicago, IL JFK/New York City, NY PDX/Portland, OR LAX/Los Angeles, CA SEA/Seattle, WA MIA/Miami, FL SFO/San Francisco, CA MSY/New Orleans, LA MCO/Orlando, FL HNL/Honolulu, HI (b) 槍 炮 及 其 零 件 (c) 植 物 及 植 物 產 品 (d) 申 報 免 稅 之 個 人 用 品 ; 以 及 (e) 以 臨 時 進 口 保 証, 只 限 於 進 口 美 國 之 託 運 貨 物 對 於 曾 經 以 臨 時 進 保 証 進 口 而 再 從 美 國 運 送 出 口 之 貨 物 恕 不 接 受 H. 如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地 址 不 齊 全 或 錯 誤,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找 出 正 確 之 地 址, 完 成 送 件,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若 未 能 完 全 送 件, 本 公 司 不 負 責 任 何 責 任 郵 遞 區 號 錯 誤 遺 漏 門 牌 號 碼 或 使 用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遷 移 前 之 舊 地 址 均 為 需 要 更 正 地 址 之 實 例 每 一 地 址 更 正 之 服 務 均 會 加 收 特 別 處 理 費 現 行 費 率 詳 情 請 洽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如 無 法 判 斷 正 確 地 址 或 無 法 聯 絡 該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本 公 司 會 設 法 聯 繫 寄 件 人 要 求 澄 清 地 址, 或 指 示 退 運 就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地 址 不 齊 全 或 錯 誤 之 運 送, 本 公 司 對 未 能 在 承 諾 時 間 內 送 達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見 無 法 遞 送 的 託 運 貨 物 ) I. 速 遞 封 (FedEx Letter) 及 速 遞 袋 (FedEx Pak) 運 送 不 適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J. 如 選 用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聯 邦 快 遞 不 墊 付 或 代 收 任 何 關 稅 及 稅 金 K. 如 該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不 能 或 不 願 清 關, 或 未 提 供 其 聯 絡 資 料 如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及 郵 區 編 號, 聯 邦 快 遞 5.
8 6. 保 留 為 託 運 貨 物 清 關 之 權 利 如 由 聯 邦 快 遞 清 關, 則 應 適 用 正 常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之 所 有 條 款 L. 聯 邦 快 遞 得 將 託 運 貨 物 運 至 最 接 近 該 清 關 行 之 聯 邦 快 遞 保 稅 倉 庫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IPFS) A. 本 標 準 條 款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但 有 以 下 例 外 : 1. 尺 寸 與 重 量 限 制 請 注 意 貨 運 的 尺 寸 與 重 量 貨 物 限 高 70 英 吋, 限 長 119 英 吋, 每 件 包 裝 長 與 圍 長 合 計 限 長 300 英 吋 包 裝 尺 寸 因 目 的 地 不 同 而 有 差 別 詳 情 請 聯 絡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貨 物 限 重 151 至 1500 磅 託 運 貨 物 超 過 1500 磅 的, 經 批 準 後 才 能 託 運, 但 包 裝 需 符 合 上 述 限 制 條 件 2.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不 適 用 合 併 統 一 託 運 貨 物 B. 貨 物 包 裝 超 出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的 要 求, 但 符 合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的 要 求 時, 將 由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託 運 最 低 收 費 重 量 為 151 磅 C. 目 的 地 不 同 承 諾 的 託 運 時 間 均 不 同, 並 由 FedEx 國 際 優 先 運 輸 時 間 及 以 具 有 此 服 務 之 地 點 的 航 運 送 件 的 標 準 而 定 D. 週 六 郵 寄 不 適 用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E. 至 各 地 的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之 最 高 託 運 總 申 報 價 值 為 50,000 美 元 詳 情 請 聯 絡 專 責 的 營 業 代 表 或 客 戶 服 務 部 查 詢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讓 每 位 託 運 人 可 一 次 裝 運 許 多 件 個 別 包 裝 的 的 貨 物, 以 清 關 完 成 戶 對 戶 的 方 式 交 給 同 一 目 的 地 國 家 的 不 同 收 件 人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之 提 供 只 適 用 於 某 些 國 家 除 以 下 例 外 條 款 外,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適 用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 A.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之 運 輸 時 間 為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之 運 輸 時 間 加 一 天 後 之 下 午 五 時 (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B. 所 有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下 之 運 送 必 須 由 寄 件 人 與 本 公 司 專 責 的 營 業 代 表 事 先 預 約 C. 星 期 六 不 提 供 服 務 D. 每 一 批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必 須 由 同 一 託 運 人 所 託 運 E. 每 一 批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必 須 登 記 一 位 進 口 商, 但 所 登 記 的 進 口 商 不 必 是 實 際 收 件 人 F. 定 價 ( 請 洽 本 公 司 業 務 人 員 ) 包 括 件 數 費 及 重 量 費 G. 最 低 收 費 重 量 為 100 公 斤 或 220 磅 H. 運 費 按 體 積 重 量 或 實 際 重 量 計 算,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I. 延 伸 服 務 區 域 附 加 費 並 不 適 用 J.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之 託 運 貨 物 僅 得 直 接 送 到 預 先 安 排 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K.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不 接 受 危 險 性 物 品 之 運 送 L. 運 費 得 向 寄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收 取, 但 不 接 受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M. 關 稅 及 稅 金 得 向 寄 件 人 或 第 三 者 收 取, 但 不 接 受 向 收 件 人 收 取 N. 託 運 貨 物 未 能 按 時 送 達, 按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退 款 時 是 以 託 運 貨 物 中 不 能 準 時 遞 送 的 件 數 及 重 量 之 比 例 計 算 燃 料 附 加 費 由 於 航 空 燃 料 及 車 輛 燃 料 之 價 格 具 有 重 大 變 動 之 可 能 性, 本 公 司 保 留 收 取 燃 料 附 加 費 之 權 利, 恕 不 先 行 通 知 此 項 附 加 費 會 以 公 平 之 方 式 適 用 於 所 有 性 質 相 似 之 託 運 貨 物, 其 適 用 期 間 以 本 公 司 認 定 為 必 要 者 為 準 自 行 到 站 取 件 服 務 某 些 指 定 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可 應 收 件 人 之 請 求 提 供 自 行 到 站 取 件 服 務, 由 收 件 人 自 行 提 貨 並 非 每 一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地 區 均 提 供 此 服 務,( 詳 見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收 件 人 若 未 能 於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到 目 的 地 之 服 務 站 取 件, 則 視 為 無 法 遞 送 ( 見 無 法 遞 送 的 託 運 貨 物 ) 託 運 貨 物 之 檢 查 本 公 司 可 自 行 決 定 隨 時 開 封 檢 查 任 何 託 運 貨 物 政 府 單 位 亦 得 隨 時 開 封 檢 查 任 何 託 運 貨 物 付 款 辦 法 本 公 司 接 受 之 付 款 辦 法 為 : 支 票 匯 票 主 要 的 FedEx 可 接 納 的 信 用 卡 記 帳 於 FedEx 帳 號 及 現 金, 但 部 份 服 務 地 區 不 接 受 現 金 及 信 用 卡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條 款 若 託 運 貨 件 送 達 的 時 間 超 過 本 公 司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達 60 秒 以 上 時, 經 運 費 付 款 人 請 求, 本 公 司 可 以 選 擇 將 運 費 退 回 運 費 付 款 人 或 同 意 抵 扣 對 應 發 票 中 的 運 費 退 款 辦 法 適 用 於 以 下 限 制 : A. 因 寄 件 人 在 託 運 文 件 上 之 疏 漏 而 造 成 清 關 手 續 或 其 他 法 定 手 續 之 延 誤, 則 每 延 誤 一 天, 本 公 司 之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應 順 延 一 個 工 作 日, 延 誤 不 足 一 天 者 按 一 天 計 算 ( 詳 見 FedEx 服 務 指 南 ) B. 準 確 的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可 依 照 下 列 資 料 向 本 公 司 顧 客 服 務 部 電 話 查 詢 : 1. 所 託 運 之 物 品 2. 託 運 日 期 3. 準 確 的 目 的 地 4. 託 運 貨 件 的 重 量 5. 託 運 貨 件 的 價 值 6. 服 務 種 類 FedEx 服 務 指 南 或 其 他 文 件 上 所 列, 或 顧 客 服 務 部 在 缺 乏 以 上 所 有 資 料 時 所 提 供 的 運 輸 時 間 僅 供 參 考, 不 得 視 為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適 用 的 承 諾 送 件 時 間 C. 如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指 定 FedEx 以 外 之 清 關 代 理 人 ( 以 具 有 此 服 務 之 地 點 為 限 ), 則 通 常 是 在 託 運 貨 件 可 在 目 的 地 清 關 之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通 知 該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此 項 通 知 即 構 成 及 時 送 件 如 實 際 運 送 的 貨 件 於 保 稅 倉 庫 發 放 予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本 公 司 之 責 任 於 寄 運 貨 件 交 給 該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保 管 時 終 止 但 若 由 本 公 司 保 管 託 運 貨 物, 負 責 於 取 得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交 來 之 海 關 放 行 文 件 後 送 件 如 海 關 放 行 文 件 延 誤, 則 每 延 誤 一 天, 本 公 司 之 送 件 承 諾 時 間 應 順 延 一 個 營 業 日, 延 誤 時 間 不 足 一 天 者 按 一 天 計 算 但 若 由 本 公 司 保 管 託 運 貨 件 並 負 責 於 取 得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交 來 之 海 關 放 行 文 件 後 送 件, 如 海 關 放 行 文 件 延 誤, 則 每 延 誤 一 天, 本 公 司 之 送 件 承 諾 時 間 應 順 延 一 個 工 作 日, 延 誤 時 間 不 足 一 天 者 按 一 天 計 算 D. 對 已 開 發 票 收 費 之 運 送, 以 及 利 用 自 動 化 系 統 託 運 之 運 送, 送 件 延 遲 情 況 應 於 發 票 日 期 後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本 公 司 寄 件 人 付 款 時 應 提 供 該 付 款 所 屬 之 發 票 號 碼 如 未 付 清 發 票 金 額, 寄 件 人 應 說 明 每 一 項 未 付 費
9 用 之 原 因, 並 註 明 空 運 提 單 號 碼 或 包 裹 追 蹤 號 碼 E. 對 本 公 司 未 開 發 票 之 運 送 ( 指 以 現 金 支 票 匯 票 或 信 用 卡 付 款 者 ), 送 件 延 遲 情 況 應 於 運 送 日 期 後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本 公 司 F. 送 件 延 遲 通 知 必 須 包 括 帳 號 ( 適 用 於 有 帳 號 之 顧 客 ) 空 運 提 單 號 碼 或 包 裹 追 蹤 號 碼, 寄 件 日 期 及 完 整 之 收 件 人 資 料 G. 如 本 公 司 於 送 件 延 遲 通 知 後 十 五 曆 日 內 提 供 下 列 憑 證, 則 應 視 為 未 發 生 送 件 延 遲 情 況 : 1. 及 時 送 件 之 證 明, 包 含 送 件 日 期 及 時 間 以 及 貨 件 簽 收 人 的 姓 名 ; 或 2. 免 除 服 務 責 任 之 資 料, 說 明 未 及 時 送 件 因 本 條 款 或 免 責 條 款 中 所 述 之 情 況 所 致 寄 件 人 於 上 述 期 限 後 提 出 的 退 款 請 求, 本 公 司 並 無 答 復 之 義 務 H. 每 一 包 裹 之 退 款 或 抵 消 以 一 次 為 限 如 為 多 件 包 裹 之 貨 件,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適 用 於 該 貨 件 之 每 一 包 裹 如 送 件 延 遲 並 未 發 生 在 該 貨 件 之 所 有 包 裹, 則 退 款 或 抵 消 金 額 以 受 影 響 包 裹 之 運 費 為 限 I. 退 款 或 抵 消 以 託 運 時 已 提 供 完 整 之 收 件 人 資 料 為 限 完 整 之 收 件 人 資 料 應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提 供 或 經 FedEx 之 自 動 化 系 統 提 供 J. 因 地 址 不 正 確 無 人 接 收 或 簽 收 拒 絕 接 受 或 簽 收 或 因 以 下 免 責 條 款 中 所 述 之 情 況 而 延 遲 送 達 時, 將 不 獲 接 受 退 款 或 抵 消 申 請 K.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不 適 用 於 溢 收 費 用 之 發 票 調 整 要 求 或 送 件 至 郵 政 信 箱 之 貨 件 L.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只 適 用 於 已 付 清 之 運 費, 不 適 用 於 應 付 或 未 付 的 關 稅 及 稅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M. 使 用 FedEx 自 動 化 系 統 之 客 戶, 如 有 關 的 包 裹 或 貨 件 追 蹤 號 碼 不 正 確, 亦 不 可 獲 得 退 款 或 抵 消 N.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僅 適 用 於 使 用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快 遞 服 務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重 貨 服 務 及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託 運 的 貨 件 O.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不 適 用 於 無 法 送 達 或 退 回 之 貨 件, 或 含 有 危 險 性 物 品 之 貨 件 P.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不 適 用 於 因 遵 循 FedEx 之 清 關 前 或 送 件 時 應 支 付 關 稅 及 貨 物 稅 給 政 府 所 致 的 延 誤 Q. 運 款 抵 消 只 適 用 於 運 費 付 款 人 帳 戶, 退 款 亦 僅 應 付 給 運 費 付 款 人 依 據 本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提 出 的 退 款 或 抵 消 請 求 應 直 接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顧 客 服 務 部 R. 對 於 在 中 國 農 曆 新 年 勞 動 節 及 國 慶 節 之 前 三 天 至 之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期 間 運 輸 的 包 裹 或 託 運 貨 件 不 提 供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在 此 期 間 對 於 託 運 貨 件 所 發 生 的 送 件 延 遲 之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將 被 暫 停 S. 國 際 區 域 節 假 日 會 影 響 我 們 的 運 送 時 間 請 與 客 戶 服 務 部 聯 繫, 瞭 解 受 節 日 假 期 影 響 的 遞 送 承 諾 資 訊 本 應 在 節 日 假 期 安 排 的 派 送 將 被 重 新 安 排 在 之 後 的 工 作 日 派 送 適 用 于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規 定 的 遞 送 承 諾 將 延 長 與 節 日 假 期 等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本 條 款 以 中 英 文 寫 成 如 有 差 異,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准 免 責 條 款 對 託 運 貨 件 的 毀 損, 不 論 本 公 司 是 否 知 悉 或 應 知 悉 可 能 發 生 該 毀 損, 不 論 是 直 接 間 接 特 殊 或 衍 生 的 損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收 入 或 利 潤 損 失, 本 公 司 對 超 過 空 運 注 意 事 項 有 限 責 任 以 及 FedEx 空 運 提 單 規 定 的 限 度 不 負 責 任 若 本 公 司 非 故 意 地 接 受 寄 託 運 貨 件 而 其 運 送 目 的 地 城 市 雖 位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快 遞 服 務 國 家 內, 但 卻 不 在 本 公 司 的 服 務 範 圍 內, 本 公 司 會 設 法 完 成 送 件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任 何 送 達 證 明, 對 該 國 家 之 送 件 承 諾 亦 不 適 用, 運 費 為 至 該 國 家 的 最 高 費 率 加 上 最 高 的 延 伸 服 務 區 域 附 加 費 ( 詳 見 FedEx 服 務 指 南 ) 此 類 貨 件 不 適 用 準 時 送 達 保 證 對 本 公 司 無 法 控 制 之 事 件 所 造 成 之 遺 失 損 毀 或 延 誤,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此 項 損 失 風 險 應 由 寄 件 人 自 行 負 責, 或 由 寄 件 人 自 行 投 保 並 由 保 險 公 司 負 責 如 欲 投 保, 寄 件 人 應 自 行 聯 繫 保 險 公 司 或 保 險 代 理 人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任 何 保 險 本 公 司 不 會 就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任 何 下 列 原 因 所 引 起 或 造 成 的 遺 失 損 毀 延 遲 送 達 誤 送 未 送 達 錯 誤 資 料 或 未 能 提 供 資 料 負 任 何 責 任, 亦 不 提 供 任 何 運 費 調 整 退 款 或 任 何 補 償 : A. 因 寄 件 人 收 件 人 或 對 託 運 貨 件 具 有 利 害 關 係 的 人 的 行 為 不 履 行 責 任 或 疏 忽 ; B. 因 託 運 貨 件 之 本 質 或 瑕 疵 特 性 或 固 有 缺 陷 ; C. 寄 件 人 違 反 本 公 司 所 簽 發 之 空 運 提 單 FedEx 服 務 指 南 與 FedEx 簽 定 的 不 斷 修 訂 的 任 何 其 他 協 定 收 費 規 則 或 其 他 適 用 的 條 款,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貨 物 申 報 錯 誤, 寄 運 貨 件 之 包 裝 安 全 保 障 標 誌 或 位 址 書 寫 不 當 或 不 足 夠 ; D. 發 生 空 難 事 故 公 敵 入 侵 政 府 當 局 法 律 許 可 權 海 關 或 檢 疫 所 官 員 之 行 為 或 疏 忽 暴 動 罷 工 或 其 他 地 區 性 爭 執 民 眾 騷 亂 戰 爭 或 天 氣 所 帶 來 的 危 險 ( 由 FedEx 自 行 判 斷 之 ) 或 由 非 本 公 司 所 能 控 制 事 項 所 致 之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空 中 或 地 面 交 通 系 統 ( 無 論 是 否 由 FedEx 操 作 ) 中 斷 或 通 訊 系 統 干 擾 或 故 障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仍 會 盡 合 理 之 努 力, 儘 快 運 送 至 目 的 地 並 完 成 送 件 我 們 沒 有 義 務 就 以 上 一 種 或 多 種 情 形 的 可 能 存 在 向 您 發 出 通 知 ; E. 本 公 司 以 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之 行 為 或 疏 忽, 包 括 本 公 司 遵 循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之 口 頭 或 書 面 送 件 指 示 ; F. 如 果 包 裹 在 送 達 時 封 口 無 破 損 且 包 裹 仍 維 持 其 基 本 完 整 性 且 收 件 人 於 收 件 時 未 發 出 書 面 損 毀 通 知 或 送 件 紀 錄, 寄 件 人 包 裝 並 封 口 的 包 裹 內 的 物 件 發 生 之 遺 失 或 損 毀 ; G. 按 寄 件 人 要 求 由 FedEx 包 裝 的 包 裹 內 的 物 件 之 遺 失 或 損 毀 ; H. 因 清 關 手 續 或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手 續 所 致 之 延 誤 ; I. 因 使 用 商 用 航 空 運 輸 所 致 之 延 誤 ; J. 遵 循 FedEx 之 關 稅 及 稅 金 支 付 給 政 府 所 致 之 延 誤 ; K. 本 公 司 無 法 提 供 送 件 記 錄 影 印 件 ; L. 磁 帶 文 件 或 其 他 存 儲 媒 體 中 資 料 之 消 除 或 曝 光 底 片 中 照 相 影 像 或 音 帶 之 消 除 ; M. 本 公 司 未 能 遵 守 包 裝 上 之 裝 卸 處 理 注 意 符 號 ( 例 如 : 向 上 之 箭 頭 或 此 側 向 上 等 ), 或 寄 件 人 的 其 他 包 裝 指 示, 或 寄 件 人 使 用 未 經 本 公 司 在 寄 運 前 核 准 且 應 依 本 公 司 事 先 核 准 之 包 裝 而 造 成 的 寄 運 貨 件 的 毀 損 ; N. 日 光 燈 管 氖 燈 霓 虹 燈 X 光 燈 管 玻 璃 或 其 他 易 碎 物 品 在 運 輸 時 或 裝 卸 時 之 毀 損 或 隱 藏 性 損 壞 或 其 他 損 壞 ; O. 本 公 司 未 能 將 貨 件 之 運 送 延 誤 事 宜 通 知 寄 件 人 ; P. 若 收 件 人 已 通 過 簽 署 放 行 授 權 書 及 免 責 同 意 書 而 提 供 授 權 證 明, 則 本 公 司 亦 不 需 因 未 取 得 收 件 人 簽 名 而 放 行 寄 運 貨 件 而 負 責 ; Q. 本 公 司 沒 有 或 未 能 嘗 試 聯 絡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有 關 於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地 址 ; 錯 誤 不 完 整 不 正 確 或 遺 漏 的 文 件 ; 支 付 託 運 貨 物 清 關 放 行 前 所 需 的 關 稅 及 稅 金 ; 或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的 清 關 代 理 人 的 地 址 7.
10 8. R. 本 公 司 不 需 對 經 由 未 獲 授 權 代 理 所 寄 運 的 貨 件 負 責 *FedEx 保 留 權 利 在 任 何 時 間 修 改 以 上 內 容, 而 無 需 另 行 通 知 請 瀏 覽 聯 邦 快 遞 網 址 查 閱 最 新 版 本 多 件 包 裹 之 運 送 A. 本 公 司 各 國 之 服 務 地 區 均 接 受 多 件 包 裹 之 運 送 B. 每 一 份 空 運 提 單 可 運 送 多 達 999 件 包 裹 (FedEx Letters 速 遞 封 包 裝 除 外 ), 但 運 送 中 每 一 件 包 裹 之 重 量 不 得 超 逾 目 的 地 國 家 所 訂 之 限 制, 涉 及 裝 運 商 品 不 得 超 過 四 種 寄 件 人 得 以 相 同 之 服 務 類 別 (FedEx Letters 速 遞 件 包 裝 除 外 ) 自 同 一 出 發 點 以 一 份 聯 邦 快 遞 國 際 空 運 提 單 託 運 多 件 包 裹 予 單 一 收 件 人 C. 一 千 五 百 磅 以 上 之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及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必 須 事 先 向 本 公 司 預 約 詳 情 請 聯 絡 客 戶 服 務 部 D. 同 一 運 送 中 之 每 一 包 裹 必 須 貼 上 單 獨 之 地 址 標 籤 收 件 人 之 全 名 及 完 整 地 址 必 須 清 楚 地 列 出 E. 每 一 空 運 提 單 只 可 託 運 一 份 FedEx Letter 速 遞 封 併 裝 貨 件 FedEx 國 際 優 先 處 理 或 FedEx 優 先 速 遞 指 定 清 關 代 理 人 服 務 選 擇 的 托 運, 不 接 受 轉 運 商 的 併 裝 貨 件 包 裹 追 蹤 國 際 運 送 包 裹 可 應 要 求 追 蹤, 請 電 客 戶 服 務 部, 咨 詢 包 裹 或 貨 件 下 落 時,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空 運 提 單 號 碼 ; B. 運 送 日 期 ; C. 收 件 人 名 稱 及 地 址 ; D. 包 裹 數 目 及 運 送 物 品 總 重 量 ; E. 運 送 物 品 內 容 及 價 值 ; 及 F. 您 的 名 稱 及 電 話 號 碼, 以 便 本 公 司 答 覆 寄 件 人 所 需 之 資 料 收 件 憑 證 可 應 要 求 提 供 之, 請 洽 詢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洽 詢 時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A. 取 件 號 碼 ; 或 B. 空 運 提 單 或 包 裹 追 蹤 號 碼 包 裝 與 標 示 A. 所 有 包 裹 應 由 寄 件 人 自 行 準 備 和 包 裝, 確 保 在 一 般 裝 卸 作 業 下 可 安 全 地 運 送 容 易 受 到 空 運 時 可 能 發 生 之 情 況, 例 如 溫 度 或 大 氣 壓 力 之 變 化, 而 造 成 毀 損 之 物 品 應 由 寄 件 人 加 以 適 當 之 保 護 每 一 運 送 物 品 應 清 晰 地 牢 固 地 標 明 寄 件 人 及 收 件 人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包 裹 兩 側 均 應 黏 貼 地 址 標 籤, 每 一 盒 子 內 部 亦 應 另 附 一 地 址 標 籤 包 裝 應 使 用 良 好 堅 固 之 FedEx 包 裝 或 瓦 楞 紙 箱, 其 大 小 應 足 於 在 其 內 容 物 品 上 下 及 四 側 放 置 襯 墊 材 料 手 提 包 行 李 箱 成 衣 袋 鋁 箱 塑 膠 箱 電 腦 紙 箱 或 類 似 項 目 其 外 裝 易 受 粘 性 標 籤 污 物 標 示 等 損 壞 或 正 常 裝 卸 作 業 時 常 見 之 其 他 表 面 損 壞 者, 運 送 時 應 放 置 在 具 有 保 護 性 之 容 器 內 B. 危 險 性 物 品 不 得 以 FedEx 包 裝 材 料 運 送 ( 關 於 危 險 性 物 品 之 規 定, 見 危 險 性 物 品 ) C. 血 液 尿 液 及 其 他 液 態 診 斷 檢 體 之 運 送, 只 接 受 以 水 密 式 容 器 作 為 內 包 裝, 再 加 水 密 性 外 包 裝, 同 時 目 的 地 國 家 不 禁 止 其 進 口 者 為 限 內 包 裝 和 外 包 裝 間 應 設 置 吸 水 性 材 料 如 外 包 裝 內 放 置 多 個 包 裝 容 器, 則 必 須 個 別 包 裹 以 防 止 彼 此 接 觸 吸 水 性 材 料 諸 如 棉 花 等, 應 足 夠 吸 收 內 包 裝 容 器 之 全 部 內 容 物 託 運 人 應 負 責 使 用 合 適 之 吸 水 性 材 料 外 層 包 裝 材 料 必 須 使 用 堅 固 之 紙 板 / 瓦 楞 紙 板 木 板 金 屬 板 或 塑 膠 板 構 造 此 外 層 包 裝 不 得 小 於 8 吋 長 6 吋 寬 及 4 吋 深, 其 大 小 應 足 於 容 納 一 份 聯 邦 快 遞 空 運 提 單 和 郵 袋 FedEx 包 裝 材 料 泡 沬 聚 苯 乙 烯 塑 膠 袋 或 紙 質 信 等 包 裝 恕 不 接 受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不 符 合 本 條 規 定 或 任 何 聯 邦 規 定 之 包 裹 聯 邦 快 遞 收 件 箱 或 自 助 式 迷 你 營 業 處 不 接 受 此 項 託 運 有 關 包 裝 材 料 之 其 他 資 料 或 需 協 助, 請 洽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D. 除 經 聯 邦 快 遞 包 裝 設 計 暨 開 發 部 事 先 同 意 者 外, 發 泡 膠 (Styrofoam ) 之 運 送 應 使 用 堅 固 之 外 包 裝 容 器 E. 寄 件 人 應 負 責 填 寫 空 運 提 單 及 危 險 性 物 品 之 申 報, 並 核 實 所 有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誤 取 件 與 送 件 服 務 A. 本 公 司 於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在 各 主 要 服 務 區 域 提 供 免 費 取 件 服 務 星 期 六 取 件 或 送 件 可 加 收 特 別 處 理 費 ( 如 具 有 此 服 務 之 地 點 為 限 ), 目 前 之 費 率 請 洽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B. 本 公 司 於 世 界 各 國 目 的 地 之 主 要 服 務 區 域 內 免 費 提 供 送 件 服 務 C. 延 伸 服 務 區 域 之 送 件 委 由 代 理 商 服 務 視 最 後 目 的 地 而 定, 可 能 加 收 延 伸 服 務 區 域 附 加 費 有 關 託 運 貨 物 是 否 加 收 延 伸 服 務 區 域 附 加 費 及 其 現 行 費 率, 請 洽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 參 閱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D. 在 託 運 貨 物 送 到 收 件 人 之 地 址, 不 需 由 指 定 收 件 人 親 自 簽 收 送 件 地 址 應 包 括 收 件 人 之 詳 細 街 道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收 件 人 已 簽 署 放 行 授 權 及 免 責 同 意 書, 託 運 貨 物 得 以 免 簽 收 之 方 式 放 行 E. 寄 送 到 使 用 信 件 收 發 室 或 集 中 收 件 區 之 酒 店 政 府 機 關 大 學 校 園 或 其 他 組 織 之 託 運 貨 物, 會 送 件 至 信 件 收 發 室 或 集 中 收 發 區 F. 預 約 寄 件 者 若 非 寄 件 人 本 人, 則 應 提 示 有 效 之 FedEx 帳 號, 否 則 應 由 寄 件 人 預 約 寄 件 由 預 約 寄 件 之 當 時 及 至 實 際 取 件 時 間 會 有 一 小 段 時 間, 詳 細 請 聯 絡 客 戶 服 務 部 一 再 前 往 收 取 而 未 能 取 件 者, 本 公 司 得 取 消 其 取 件 服 務 G. 如 本 公 司 並 非 故 意 地 接 受 託 運 貨 物 其 運 送 之 目 的 地 城 市 雖 位 於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服 務 國 家 內, 但 卻 不 在 本 公 司 服 務 範 圍, 本 公 司 會 設 法 完 成 送 件, 但 某 些 限 制 條 件 適 用 ( 見 免 責 條 款 ) H. 如 本 公 司 認 定 收 費 對 象 之 FedEx 帳 戶 信 用 不 佳, 本 公 司 會 延 遲 或 退 回 寄 件 人 之 託 運 貨 物 I. FedEx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服 務 可 使 用 FedEx 之 貨 運 代 理 收 件 或 送 件, 並 需 繳 付 附 加 費 詳 細 請 洽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超 過 300 公 斤 貨 件 取 件 服 務 當 您 計 劃 使 用 下 列 的 服 務 託 運 大 貨 時, 請 預 先 致 電 我 們 的 客 戶 服 務 部 並 提 供 空 運 提 單 號 碼 以 供 預 留 位 置, 確 保 您 的 貨 件 準 時 送 達, 實 踐 我 們 對 您 的 服 務 承 諾 A.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IP) 服 務 ( 超 過 300 公 斤 ) B. 國 際 優 先 速 遞 大 貨 (IPF) 服 務 C. 國 際 優 先 分 送 速 遞 (IPD) 服 務 D.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IE) 服 務 ( 超 過 300 公 斤 ) E. 國 際 經 濟 速 遞 大 貨 (IEF) 服 務 郵 政 信 箱 地 址 除 了 以 美 國 為 目 的 地 及 美 軍 之 郵 政 信 箱, 例 如 APO 及 FPO 及 其 他 目 的 地 外, 聯 邦 快 遞 所 服 務 的 國 家 均 接 受 以 郵 政 信 箱 為 地 址 的 遞 送 若 有 查 詢, 請 聯 絡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11 收 件 人 之 有 效 名 稱 有 效 電 話 / 傳 真 / 電 報 號 碼 必 須 註 明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如 未 提 供 有 效 的 電 話 / 傳 真 / 電 報 號 碼, 本 公 司 得 加 收 地 址 更 正 附 加 費 由 於 經 常 需 要 額 外 的 地 址 查 證, 本 公 司 之 正 常 送 件 時 間 承 諾 和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辦 法 不 適 用 於 此 類 運 送 口 頭 送 達 證 明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要 求 時, 本 公 司 可 提 供 口 頭 之 送 達 確 認 ( 日 期 時 間 及 簽 收 人 姓 名 ) 在 本 公 司 提 供 運 送 服 務 之 許 多 國 家 中, 通 常 可 在 預 定 送 達 日 當 天 送 達 國 家 時 間 午 夜 十 二 時 前 提 供 此 項 資 料 至 於 目 的 地 為 阿 爾 及 利 亞 安 哥 拉 安 圭 拉 島 阿 根 廷 澳 洲 奧 地 利 孟 加 拉 共 和 國 巴 布 達 島 貝 寧 玻 利 維 亞 Bonaire 博 茨 瓦 納 巴 西 英 屬 處 女 島 Burkina Faso 布 隆 迪 喀 麥 隆 彿 得 角 智 利 中 國 哥 倫 比 亞 剛 果 克 羅 地 亞 共 和 國 丹 麥 吉 布 提 多 明 尼 加 厄 瓜 多 爾 埃 及 埃 塞 俄 比 亞 斐 濟 芬 蘭 加 彭 甘 比 亞 德 國 迦 納 希 臘 幾 內 亞 幾 內 亞 比 索 印 度 印 尼 愛 爾 蘭 ( 共 和 國 ) 象 牙 海 岸 肯 亞 萊 索 托 馬 達 加 斯 加 馬 拉 維 馬 里 毛 利 塔 尼 亞 蒙 特 色 納 島 摩 洛 哥 莫 桑 比 克 納 米 比 亞 新 蘇 格 蘭 尼 日 北 愛 爾 蘭 ( 英 國 ) 挪 威 巴 基 斯 坦 巴 布 亞 新 幾 內 亞 菲 律 賓 波 蘭 葡 萄 牙 留 尼 汪 島 羅 馬 尼 亞 盧 旺 達 沙 巴 島 St. Barthelemy St. Eustatius St. Kitts 及 尼 維 斯 島 塞 內 加 爾 塞 席 爾 群 島 獅 子 山 南 非 西 班 牙 斯 里 蘭 卡 蘇 丹 斯 成 士 蘭 瑞 典 瑞 士 泰 國 土 耳 其 烏 干 達 英 國 美 屬 處 女 島 委 內 瑞 拉 贊 比 亞 及 津 巴 布 韋 境 內 某 些 地 點, 可 在 預 定 送 達 日 當 天 或 數 個 營 業 日 後 送 達 國 家 時 間 午 夜 十 二 時 前 提 供 此 項 資 料 對 於 寄 至 突 尼 西 亞 之 文 件,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對 於 寄 往 幾 內 亞 之 文 件 或 非 文 件, 本 公 司 亦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書 面 送 達 證 明 如 寄 件 人 或 收 件 人 於 運 送 日 期 後 一 年 內 提 供 要 求, 本 公 司 可 選 擇 提 供 目 的 地 送 件 記 錄 之 影 印 本 或 以 電 子 方 式 提 供 文 件 資 料, 但 如 無 法 提 供 送 件 記 錄 之 影 本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對 於 寄 至 突 尼 西 亞 之 文 件,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對 於 寄 往 幾 內 亞 之 文 件 或 非 文 件, 本 公 司 亦 不 提 供 送 達 證 明 運 費 報 價 本 公 司 員 工 和 代 理 人 將 依 據 寄 件 人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提 出 運 費 及 服 務 報 價, 但 最 後 確 定 之 運 費 及 服 務 得 依 實 際 託 運 貨 物 及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之 適 用 情 形 而 定 對 於 實 際 託 運 貨 物 前 之 運 費 或 服 務 報 價 與 實 際 發 票 金 額 間 之 差 異,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亦 不 給 予 任 何 調 整 退 款 或 抵 消, 但 若 原 發 票 開 出 時 所 使 用 之 運 費 或 服 務 與 實 際 託 運 貨 物 不 符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關 稅 或 稅 金 之 報 價 或 估 計 註 : 費 率 及 特 別 服 務 費 以 託 運 貨 物 之 寄 送 國 家 為 準, 並 以 當 地 之 貨 幣 計 算 如 付 款 人 認 為 不 同 於 寄 送 國 家 之 貨 幣 的 另 一 貨 幣 較 為 適 合, 則 運 費 及 特 別 服 務 費 將 會 兌 換 至 付 款 人 認 為 合 適 之 貨 幣 再 送 件 服 務 本 項 服 務 將 應 要 求 時 免 費 提 供, 但 如 遞 送 至 住 宅 地 址 ( 包 括 以 住 宅 單 位 作 為 辦 公 室 ) 之 託 運 貨 物 未 能 於 首 次 投 遞 時 送 達, 則 本 公 司 自 行 決 定, 可 再 作 嘗 試 派 遞 或 將 託 運 貨 物 退 回 本 公 司 之 服 務 站, 直 至 本 公 司 與 收 件 人 取 得 接 觸, 並 取 得 確 實 之 派 遞 指 示 經 嘗 試 投 遞 三 次 後, 或 嘗 試 通 知 收 件 人 三 次 後, 或 託 運 貨 物 抵 達 目 的 地 通 關 五 個 工 作 日 後 仍 無 法 送 件 ( 以 先 屆 者 為 準 ), 則 視 為 無 法 遞 送 之 貨 件 ( 參 閱 無 法 遞 送 的 託 運 貨 物 條 款 ) 拒 收 或 退 件 如 依 據 本 公 司 之 認 定, 託 運 貨 物 會 造 成 其 他 託 運 貨 物 設 備 或 人 員 之 損 害 或 延 誤, 或 其 運 送 是 法 律 所 禁 止 或 違 反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規 定 時, 本 公 司 保 留 拒 絕 接 受 或 退 回 之 權 利 運 送 限 制 A. 尺 寸 限 制 視 國 別 而 異 B. 每 一 包 裹 之 重 量 限 制 得 視 國 別 而 異 C. 多 件 包 裹 式 之 運 送 並 無 總 重 量 之 限 制 ( 阿 根 廷 除 外 ), 但 運 送 中 每 一 個 別 包 裹 之 重 量 不 得 大 於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中 對 目 的 地 國 規 定 的 每 一 包 裹 重 量 上 限 運 送 重 量 超 過 1,500 磅 時, 應 事 先 向 本 公 司 預 約 收 件 及 送 件 時 間 請 先 洽 本 公 司 安 排 之 原 銀 奉 還 保 證 辦 法 祇 適 用 於 收 件 後 聯 邦 快 遞 所 確 定 之 送 件 時 間 承 諾 D. 速 遞 封 及 速 遞 袋 應 以 聯 邦 快 遞 之 包 裝 託 運 E. 每 份 空 運 提 單 以 一 種 服 務 類 別 為 限, 同 一 空 運 提 單 以 託 運 一 件 速 遞 封 為 限 F. 寄 件 人 可 用 一 份 空 運 提 單 運 送 最 多 四 種 物 品 G. 含 感 染 物 質 或 病 原 因 子 之 血 液 尿 液 及 液 態 診 斷 檢 體 視 為 危 險 品 ( 見 危 險 性 物 品 ),IATA 規 定 適 用 其 他 血 液 尿 液 及 液 態 診 斷 檢 體 應 依 本 公 司 規 定 之 標 準 包 裝 ( 參 閱 包 裝 與 標 示 ) H. 除 另 有 說 明 者 外, 國 際 性 運 送 不 接 受 以 下 項 目, 同 時 視 目 的 地 而 定 亦 可 能 適 用 其 他 限 制 條 件, 某 些 商 品 在 海 關 清 關 手 續 外 亦 可 能 需 要 其 他 申 報 手 續, 因 而 必 須 延 長 運 輸 時 間 ( 參 閱 聯 邦 快 遞 服 務 指 南 ): (1) APO/FPO 地 址 ; (2) 貨 到 付 款 (C.O.D.) 之 運 送 ; (3) 人 類 屍 體 或 肢 體 ; 骨 灰 或 屍 骨 ; (4) 爆 炸 物 除 級 別 1.4 至 日 本 德 國 英 國 及 加 拿 大 外 ; (5) 槍 炮 武 器 及 其 零 件 ; (6) 易 腐 壞 之 食 品 需 冷 藏 或 其 他 環 境 控 制 之 食 物 及 飲 料 ; (7) 活 體 昆 蟲 動 物 及 植 物, 包 括 切 花 ( 加 拿 大 美 國 及 其 他 國 家 之 部 份 地 區 接 受 切 花 之 運 送, 但 需 事 先 預 約 ); (8) 彩 券 及 賭 博 器 具 ; (9) 金 錢 錢 幣 ( 除 收 藏 錢 幣 外 ) 現 金 紙 鈔 有 價 證 券 及 現 金 同 等 品, 例 如 已 背 書 之 股 票 債 券 及 支 票 ; (10) 申 報 免 稅 進 口 之 個 人 用 品 ; (11) 色 情 書 刊 ; (12) 進 行 以 下 手 續 中 之 託 運 貨 物 : - 申 請 退 還 進 口 關 稅, 但 經 事 先 安 排 者 不 在 此 限 ; - 臨 時 進 口 保 證, 但 經 事 先 安 排 者 不 在 此 限 ; - 及 國 務 院 許 可 證 (13) 危 險 性 廢 棄 物, 舊 皮 下 注 射 針 頭 及 ( 或 ) 注 射 器, 尖 銳 或 醫 療 廢 棄 物 ; (14) 冰 塊 ( 結 凍 之 水 分 ), 但 裝 運 前 以 聯 邦 快 遞 包 裝 設 計 暨 開 發 部 事 先 核 准 之 包 裝 方 式 包 裝 者 不 在 此 限 ; (15) 可 能 引 起 設 備 人 員 或 其 他 託 運 貨 物 損 壞 或 延 誤 之 託 運 貨 物 ; (16) 需 本 公 司 申 請 特 殊 運 輸 或 進 出 口 許 可 之 託 運 貨 物 ; (17) 法 規 禁 止 運 送 或 進 出 口 之 託 運 貨 物 ; (18)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超 過 目 的 地 國 家 容 許 上 限 之 託 運 貨 物 ( 見 申 報 價 值 ) (19) 已 死 亡 之 動 物 及 被 裱 貼 之 動 物 I. 託 運 貨 物 申 報 價 值 不 得 大 於 空 運 提 單 上 所 列 之 海 關 申 報 價 值 9.
12 運 送 路 線 及 運 送 路 線 之 變 更 所 有 運 送 路 線 由 本 公 司 決 定 部 份 運 送 得 由 聯 邦 快 遞 以 併 裝 方 式 或 交 由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以 包 機 或 定 期 航 線 之 方 式 運 送, 均 由 聯 邦 快 遞 決 定 本 公 司 對 降 落 地 點 並 無 任 何 約 定 為 了 方 便 送 達, 本 公 司 保 留 變 更 運 送 路 線 ( 包 括 使 用 其 他 運 送 人 ) 之 權 利 星 期 六 服 務 本 公 司 在 星 期 六 不 設 投 遞 箱 收 件 服 務, 於 星 期 六 投 遞 不 需 另 付 附 加 費, 於 星 期 六 放 置 在 投 遞 箱 之 包 裹, 其 運 送 日 期 為 下 星 期 一 部 份 國 際 性 營 業 處 提 供 星 期 六 送 件 服 務, 詳 情 請 洽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儲 存 費 託 運 貨 物 無 人 領 取 或 通 知 收 件 人 或 指 定 清 關 行 物 品 已 到 達 或 須 補 送 申 報 之 文 件 後 已 超 過 48 小 時, 但 託 運 貨 物 仍 留 在 聯 邦 快 遞 處, 則 本 公 司 得 收 取 儲 存 費 現 行 儲 存 費 細 節 請 聯 絡 本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部 無 法 遞 送 的 託 運 貨 物 A. 託 運 貨 物 因 任 何 原 因 不 能 送 件, 本 公 司 將 設 法 通 知 寄 件 人 安 排 退 運, 但 以 當 地 海 關 規 定 所 許 可 者 為 限 如 無 法 在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聯 絡 寄 件 人, 本 公 司 會 將 託 運 貨 物 存 放 於 一 般 倉 庫 或 海 關 保 稅 倉 庫 或 消 毀 棄 置 於 清 關 地 點 B. 退 運 之 運 費 及 規 費 以 及 原 有 之 費 用, 連 同 本 公 司 發 生 之 各 種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關 稅 稅 金 及 儲 存 費 等, 應 由 原 寄 件 人 負 擔 C. 因 當 地 法 規 限 制 而 不 能 退 運 之 託 運 貨 物, 會 被 存 放 於 一 般 倉 庫 或 海 關 保 稅 倉 庫, 或 消 毀 棄 置 於 清 關 地 點 保 證 本 公 司 不 提 供 任 何 明 文 規 定 或 隱 含 之 保 證, 並 謹 此 明 確 地 否 認 任 何 保 證 若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與 當 地 法 律 衝 突, 則 僅 有 那 些 衝 突 的 條 款 將 被 駁 斥, 而 其 他 所 有 條 款 將 仍 有 效 力 本 標 準 運 送 條 款 共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若 此 中 文 版 本 與 英 文 版 本 有 抵 觸 時, 應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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