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人 又本基金可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故而發行人 之財務狀況較不透明,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 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 三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20 頁至 23 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9 頁至第 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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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基金種類 : 多重資產型基金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第九條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及國外地區 六 基金計價之幣別 :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規定如下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 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受益權 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受益 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 單位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基準受益權單 位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基準受益權單 位 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十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得視市場情況投資高收益債券, 投資人投資本基金時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 高之比重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 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本基金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 約不支付利息 本金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故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受相關風險之投

2 資人 又本基金可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故而發行人 之財務狀況較不透明,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 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 三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20 頁至 23 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9 頁至第 38 頁 ( 四 )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 購幣別金額除以發行價格計, 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 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 五 ) 本基金為多幣別計價之基金, 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做為計價貨幣, 除 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新臺幣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 付, 均以新臺幣為之 ; 美元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美元為 之 ; 人民幣計價級別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人民幣為之 如投資人 以其他非該類型計價級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 該類型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 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 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亦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 匯款費用 ( 六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七 ) 本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 八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 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權利, 故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 易 若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另洽收買回費用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 回該受益憑證 ( 十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 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一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元大投信基金管理平台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 十二 ) 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無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3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 封裡 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名稱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19 號 11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經理公司分公司名稱 :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段 46-4 號 5F 電話 :(04) 傳真 :(04)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劉宗聖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 :P.R@YUANTA.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 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17 樓電話 :(02) 三 受託管理機構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SA 網址 : 電話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無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無 ( 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總公司處理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 : 劉建良 王儀雯 2

4 事務所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0 號 20 樓網址 : 電話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貳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及索取方式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索取及分送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陳列處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投資人,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元大投信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參 基金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0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 話 :(02)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肆 基金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3

5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壹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壹拾參 收益分配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壹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壹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壹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壹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6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正 經理公司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關係人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以糾正之處罰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本公司訴訟如下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肆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柒 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附錄一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二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7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規定如 下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二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及各類型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 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 ( 一 )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 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基準受益權單位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 益權單位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基準受益權 單位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基準受益 權單位 ( 二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1. 本基金新臺幣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2. 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以美元 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美元 10 元 ) 乘上本基金成立日當日依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十條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 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3. 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以人 民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人民幣 10 元 ) 乘上本基金成立日當日依信託契 約第三十條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 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基金名稱 受益權單位類型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元大實質多重資產基金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 (29.24)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 ( ) 註 :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7 年 1 月 30 日, 成立日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所取得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以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美元 10 元 ) * 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美元換算成新 臺幣匯率 /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10*(29.24)/10= (29.24) 註 : 本基金成立日為 107 年 1 月 30 日, 成立日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所取得人民幣 1

8 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以人民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人民幣 10 元 ) * 本基金成立日當日人民幣換 算成美元匯率再由美元匯率換算成新臺幣 / 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10*((1/6.3298)*29.24)/10=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如下 : 新臺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 益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 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換算比例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總 1,000,000,000 個單位 1:1 1,000,000,000 個單位 17,099,863.2 個單位 1: ,000,000 個單位 108,238,714.1 個單位 1: ,000,000 個單位 受益權單位 註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 = 申請發行額度( 等值新台幣 ) / 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美元換算成新臺幣匯率 / 以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美元 10 元 ) = 5,000,000,000/(29.24)/10= (17,099,863.2) 註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 = 申請發行額度 ( 等值新台幣 ) / 本基金成立日當日人民幣換算成美元匯率再由美元 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匯率 / 人民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人民幣 10 元 ) = 5,000,000,000/((1/6.3298)*29.24)/10=108,238,714.1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如下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五 成立條件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 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 立 ( 三 ) 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 107 年 1 月 30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或申報生效,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2 數

9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 )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等有價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 1. 中華民國境外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發行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 ) 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 由中華民國境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前述之債券不包含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 ) 本基金可投資國家包括 :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英國 德國 法國 義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士 瑞典 丹麥 挪威 俄羅斯 南非 澳洲 紐西蘭 中華民國 日本 韓國 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印度 新加坡 馬來西亞 印尼 泰國 菲律賓 越南 寮國 緬甸 柬埔寨 汶萊 斯里蘭卡 巴基斯坦 蒙古 哈薩克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之 壹 基金簡介 / 第八條 投資地區及標的 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 ( 含 ) 後, 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得同時投資於國內外股票 債券 ( 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 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3

10 (2)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 含 ), 投資於國內外 實質資產概念 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前述所稱 實質資產概念 之有價證券定義包括與不動產 商品與天然資源 基礎建設 黃金及其他貴金屬等相關之有價證券, 以及通膨連結 利率浮動之固定收益證券等 按資產類別區分如下 : A.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及存託憑證 ) 資產包括 :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列全球行業分類標準 (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GICS), 其經濟部門 (Economic Sector) 當中的不動產 能源 原物料 工業以及公用事業之公司或機構所發行之股票 B 債券資產包括 : (a) 前述 A 所列公司或機構所發行之公司債 惟如該債券係由跨國性集團母公司為債券保證人發行者, 亦得以該母公司之全球行業分類標準 (GICS) 為認定 (b) 通膨連結標的 :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列具有通膨連結指標 ( 資訊欄具備 Inflation-linked Indicator) 之債券 ( 含固定收益證券 ) (c) 利率浮動標的 :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列票息類型分類為 Floating Variable 之債券 ( 含固定收益證券 ) C.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D. 基金受益憑證資產包括 : (a) 以前述 A 至 C 所列之股票 債券或 REITs 為主要投資標的訴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 日本店頭市場 (JSDAQ) 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交易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 (b) 期貨信託事業在國內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 (1) 本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應符合下列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A.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B.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C.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2)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 若因原持有之債券於投資日後之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持有高收益債券有不符合前述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4

11 3. 除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 前述所稱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有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達金管會規定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1) 中央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除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及本目 (1) 至 (3) 所稱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信用評等等級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b- 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BB-(twn) A.M. Best Company,Inc. bbb- DBRS Ltd. BBB- Fitch, Inc. BBB-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BBB-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Baa3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BBB-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BBB-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BBB-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BBB- Morningstar, Inc. BBB- ( 註 ) 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有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達上列金管會規定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 ( 包括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 ), 從其規定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第 1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事件, 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實施外匯管制 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5

12 (3) 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之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之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5. 俟前款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1 款之投資比例限制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金融機構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四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 五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六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 利率交換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 ( 七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 ( 一 ) 投資策略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在投資策略上屬於多重資產之投資 故就本基金之投資策略分述說明如下 : 基金投資組合之操作策略 6

13 本基金以投資具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為主, 並以追求長期投資總回報為目標 基金操作係主要透過 由上而下 Top-down 總體經濟策略, 判斷各類資產間的相對價值 ; 並藉由 由下而上 Bottom-up 投資標的篩選策略, 選取較優質之有價證券, 相互搭配建構投資組合 ; 且輔以風險管理策略的監控與運行, 以降低投資組合所可能面臨的下檔風險 : 1. 由上而下之 Top-down 總體經濟策略依據景氣變化, 透過模組決定各產業配置比例首先依當前景氣之變化, 透過內部模組, 集結具代表性的經濟面 信心面以及具較高景氣敏感度之金融市場價格等因子運算後給予評分, 並可藉此模組的劃分出當前景氣位階 同時監控衰退風險 此機制的設計主要是以評分方式降低人為判斷的主觀風險 提升投資的紀律性, 並藉由不同特性的因子增加模組內涵的多樣性, 以避免單一或少數指標左右研究團隊對於當前景氣位階的判斷 由於不同的景氣位階, 各產業的表現也會有所落差 ; 因此, 該模組將作為決定各產業之有價證券配置比例的重要工具, 以達成最佳化的配置效益 透過供需變化的判斷, 做為產業加減碼的輔助面向由於實質資產的範疇中 ( 如商品及天然資源 黃金及其他貴金屬以及不動產等 ), 供給與需求面為左右價格表現以及相關企業營收展望之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 研究團隊將密切追蹤相關標的資產之供給 需求指標 ( 如原礦產量 庫存水位 需求市場展望等 ) 並將以透過供需變化的判斷做為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加減碼的輔助面向 2. 由下而上之 Bottom-up 投資標的篩選策略針對投資標的進行基本面分析, 依不同產業 有價證券區分, 透過研究團隊之內外部資源 企業訪談 實地訪查等方式, 並考量產業地位 經營策略 成長性 資產品質或甚至是償債能力等不同面向, 尋找出具有投資價值之標的 3. 風險管理策略首先在投資組合層面上, 除了既有決定景氣位階的模組來監控衰退風險, 作為產業配置的依據之外, 投資團隊內部並將定期監控風險指標 資金流追蹤 技術指標強弱評分, 並綜合上述訊號指向, 當投資風險上升 強度增加時, 經理人將調整風險性資產之水位或啟動 增加避險工具之運用 在投資標的層面上, 為避免在單一企業所暴露的風險過高, 將遵守內部針對同一企業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投資比重限制 ; 針對此問題, 經理人亦可採取布局 ETF 以及子基金作為分散單一企業風險的工具 各類型資產之投資策略 本基金各類型資產之投資策略如下 : 1. 產業配置策略 : 依據由上而下之 Top-down 總體經濟策略進行產業配置, 若當前景氣屬於強勢 7

14 位階, 則投資組合將有較高比重布局於高景氣循環相關性產業, 反之景氣衰退則將較高比重布局於低景氣循環相關性產業, 同時並將參酌有價證券之供需變化來調整各產業間之配置比重 此外, 並透過由下而上之 Bottom-up 投資標的篩選策略, 挑選出具投資價值的標的, 以期進一步提升整體投資效益 2. 資產種類配置策略 : 在正常的景氣循環週期當中, 原則上本基金之資產將以股票 40%-70% 債券 0%-50% 基金受益憑證 0%-70% REITs 0%-50% 現金 0%-30% 之配置來建構投資組合 : 當景氣處於強勢位階時, 投資於股票 ( 含股票型之基金受益憑證 ) 比重將高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債券及現金; 當景氣持續衰退時, 投資於股票 ( 含股票型之基金受益憑證 ) 比重將隨之下降 ; 反之, 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債券及現金比重將提升 另, 在考量基金受益憑證具有之特性及因應金融市場變化之情形下, 本基金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可能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20%, 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 70% 此外, 當各項資產不利之因素增加時, 則投資於股票 債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相關資產之比例最低仍有可能降至 0%, 惟前述各項資產, 合計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的 70%( 含 ) 3.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策略 : 基金受益憑證為本基金重要投資工具之一, 故本基金在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策略係以考量基金受益憑證具有之特性及金融市場變化情形來調整投資比重 : (1) 基金受益憑證之特性, 包括 : A. 風險分散, 因單支基金可能提供數百甚至數千檔以上的債券分散性 ; 8

15 B. 流動性風險, 直接買賣有價證券可能遭遇來自交易對手的買賣價差以及交易難以搓合之問題, 基金依淨值報價可減輕此風險 ; C. 操作靈活性, 個別有價證券可能受到非基本面因素而出現異常交易與極端波動之狀況, 在風險管理的考量下不適合進行交易, 但透過基金來進行特定主題 市場方向的操作更能夠貼近資產配置的訴求, 並有效減少非基本面雜訊對整體投組的影響力 ; D. 稅務考量, 部國家針對外國投資者課稅, 其所衍生之稅務相關作業流程可能耗費人力與時間, 透過基金則可降低前述稅賦成本的影響, 有助增進投資組合效益 (2) 考量金融市場變化 : 為因應金融市場變化, 本基金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可能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20%, 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 70%, 且投資於單一子基金之投資金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20% 4.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及 Rule 144A 債券之操作策略 : 當景氣處於平穩及強勢階段 ( 信用市場擴張 ), 本基金投資策略將提高高收益債券配置比重, 減持投資等級債券配置比重, 並視市場現況配置美國 Rule 144 A 債券之投資部位 ( 惟目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反之, 當景氣逐漸落入衰退階段 ( 信用市場緊縮 ), 則將提高投資等級債券配置比重, 降低高收益債券配置比重 減持債信評級較差之債券或避開財務結構與信用體質較差之公司債 基金依據信用市場趨勢做為債券資產配置之依據 : 信用階段景氣處於平穩及強勢階段景氣逐漸落入衰退階段 ( 信用市場擴張期 ) ( 信用市場緊縮期 ) 利差變化各信用評等等級信用利差呈現緊各類型債券的利差持續擴大 縮或平穩 信用信用評等等級愈差 風險性愈大之債券信用利差擴大速度愈快 投資策略降低整體債券配置比重, 其中 : 提高整體債券配置比重, 其中 1. 放寬整體債券部位的信用評等 1. 提高整體債券部位的信用評等等等級標準, 酌量增持信用評等較級標準, 酌量減持信用評等較低的低的投資級債券 投資級債券 2. 酌量配置高收益債券及美國 2. 避開財務結構與信用體質較差之 Rule 144 A 債券之投資部位 債券 ( 二 ) 基金特色 1. 以追求長期實質總回報為目標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 並以訴求長期投資總回報為目標 因實質資產普遍具有價值儲藏 通膨保護 穩定回報及成長潛力等特色, 9

16 故能夠真實反映金融泡沫以外的實質表現, 以期達到創造實質總回報之目標 2. 掌握實質資產投資之優勢, 有效分散投資風險 : 依數據統計 (Cohen & Steers,2016/12/31), 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與一般股 票 債券之間的相關性具有明顯差異 因此透過本基金的配置及標的篩選流程, 建構出有別於一般股票 債券的風險報酬型態, 可做為投資人分散股 債風險 的投資工具 3. 多重資產配置, 提供投資人多元選擇 :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主要投資標的除了股票及債券外, 並涵蓋基金受益 憑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等, 另並可藉由多重資產之配置, 彈 性運用基金受益憑之投資比重, 可提供投資人多元化之選擇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股票 債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 (REITs) 以及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 屬多重資產混合之操作投資, 依據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 基 金風險報酬等級訂為 RR4 ( 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 的 / 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 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 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 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如 : 市場信用風險 價格波動風險 匯 率波動風險 利率變動風險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等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請參閱本 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伍 投資風險揭露 之內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所訂 各類型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以下表為原則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 10 RR3 RR4 RR5 RR3 RR4 RR5 RR4 RR5

17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多重資產型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洲 大中華 其他 )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投資等級 非投資等級 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得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RR2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2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11

18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其他型 十二 銷售開始日 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及中央銀行同意後始得募集, 自 107 年 1 月 22 日起開始募集 十三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 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 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 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本基金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自金成立日後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自首銷日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 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申購日本基金新臺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 項規定所取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基 金公開說明書所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 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 一 ) 募集期間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 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貳仟元整 申購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 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惟應以同計價幣別為限,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 ) 成立後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最低申購金額如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 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 12

19 價額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貳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 超過者, 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惟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目前暫時不開放定期定額之申購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 超過者, 以人民幣貳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惟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目前暫時不開放定期定額之申購 ) 4. 但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已發行之其他基金買回價金再投資本基金者, 以同計價幣別為限, 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客戶如首次辦理申購經理公司 ( 或稱本公司 ) 之基金或委託, 對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之檢核項目如下 : 1. 客戶為自然人 : (1) 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護照等 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 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 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前段所述身分之證明文件 (2) 地址證明文件 : 如帳單 對帳單 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 客戶為法人 團體 : (1)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 合夥協議 存續證明等 (2) 公司章程或類似文件 (3) 高階管理人員 ( 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 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 ) 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國籍 (4) 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本公司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3. 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者, 並須提供下列文件 : (1) 信託存在證明文件 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 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 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者不適用 (2) 規範及約束信託之章程或類似文件 (3) 高階管理人員 ( 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 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 13

20 人 ) 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國籍 (4) 信託之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其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 二 ) 由代理人辦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 本公司應依第 ( 一 ) 款第 1 目第 (1) 小目要求客戶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客戶申購本公司基金或委託者, 如有與客戶提供之基本資料不符, 本公司得要求客戶提供財富 資金來源及資金去向等佐證資料 ( 四 ) 本公司不受理客戶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基金 另於受理申購本公司基金投資時, 對於下列情形, 應予拒絕 :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8. 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 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 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 客戶仍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11. 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12. 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13.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14.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15.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16. 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17.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五 ) 本公司辦理基金申購作業時應遵守前述事項, 但如有相關法令修正者, 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憑證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14

21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 ) 且申請買回受益憑證時該基金業已成立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 0.01% 之買回費用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美元 分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人民幣 分 ( 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壹,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上述應支付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其它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本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從事短線交易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 0.01% 作為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所謂 短線交易 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起算第 7 個日曆日 ( 含 ) 內申請買回者,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者, 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7/6 day1 申購日 7/7 day2 7/8 day3 7/9 day4 1/10 day5 7/11 day6 7/12 day7 買回日 7/13 day8 7/14 day9 7/15 day10 7/16 day11 7/17 day12 某甲於 100/7/6 購入 A 基金 3,000 單位, 但於 100/7/8 即申請買回 2,000 單位, 此舉 即抵觸 短線交易 規範, 故該筆買回價金將被扣除部份費用, 如下 : ( 若 A 基金於 100/7/11 之淨值為 20 元 ) 原應獲取之買回價金 :20*2,000=40,000 需扣除之短線交易費用 :20*2,000*0.01%=4( 此筆金額將納入 A 基金資產中 ) 實際獲得之買回價款 : =39996( 如有跨行匯費須另外扣除 ) * 因 7/12 為申購之第 7 個日曆日, 故需支付短線交易之費用, 若客戶於 7/13 起申請 買回者, 則毋須支付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15

22 ( 一 )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及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共同證券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 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30%( 含 ) 以上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 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或發生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而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 此限 ( 二 ) 自本基金成立日後,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營業日認定標準及本基金投資比 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休假日情形, 於每會 計年度之 月之 15 日 ( 含 ) 前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本基金次一 季度之基金營業日 ( 三 ) 臨時性假日 臨時性假日 係指中華民國或前述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淨資產價值一定比 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如因颱風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致該 市場主要交易所有下列情事者而被認定為本基金臨時性假日者, 即為非基 金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該等情事起兩個營業日內於經理公司網站公 告 1.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該日全天停止交易, 即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 則 原則 二十二 經理費 2. 若主要交易所宣佈停止開盤, 但可能視情況恢復交易, 可先行啟動 臨 時性假日 之預備機制 ; 惟之後若其恢復交易, 該日仍視為該市場之正 常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原則 3. 若該交易所當日為正常開盤, 但其後因臨時性之狀況停止交易 ( 提早收 盤 ), 仍視同該日為該市場之一般營業日, 不適用 臨時性假日 之處理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 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 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 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REITs) 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未 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在國內外募集並投資中華民國境內 及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 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 券交易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16

23 本基金之募集經金管會 106 年 11 月 2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同意生效 ; 本基金募集所涉及資金之匯出 匯入, 經中央銀行 106 年 11 月 30 日台央外伍字第 號函同意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追加募集者, 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本基金為首次發行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之說明 )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國外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拾壹之說明 ) 肆 基金投資一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基金簡介 /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之說明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 17

24 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一 ) 投資之決策過程 : 分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1. 投資分析 : (1) 投資決策會議 : 例行晨會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 於晨會報告國內外總體經濟訊息 商品市場訊息 國際股市 債市及匯市分析 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利率走勢分析等,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投資會議 : 研究分析及投資管理單位, 就全球經濟趨勢及總體金融商品概況, 審視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資產配置, 訂定基金之投資策略,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之依據 (2)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研究人員依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之投資決策會議之投資決策 各種總體經濟指標數據 各項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 或依據專業機構所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之研究報告與相關訊息, 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作成 投資分析報告,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審核, 事後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之建議及投資會議指導之方向, 並考量各項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後綜合判斷, 決定投資標的 金額等事項, 並作成 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審核, 呈權責主管核閱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 : 交易人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開立之 投資決定書 內容, 執行每日有價證券之交易, 並將投資決定書之執行情形記載於投資執行表中, 交易員於完成後之投資執行表簽章後, 再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應依其操作之基金, 每月分析其操作績效, 製作成 投資檢討報告, 經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權責主管簽核 ( 二 ) 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策過程交易決策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 交易檢討等四步驟 1. 交易分析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載明交易理由及交易條件等項目,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複核人員及或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18

25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 行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 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 管負責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經 ( 學 ) 歷 : 1. 核心經理人 : 姓名 : 王翔慧 學歷 : 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 現任 : 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專業副理 經歷 : /10/1~ 迄今 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專業襄理 2015/10/1 ~ 2017/9/30 元大投信投資二部專業襄理 2015/7/1 ~ 2015/9/30 元大投信投資三部專業襄理 2015/5/11 ~ 2015/6/30 職掌 : 整體基金之資產組合管理及證券相關商品之操作 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 2. 協管經理人 : 關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且 其投資決定書須由核心基金經理人以及協管基金經理人共同簽名負 責, 再依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姓名 : 吳宗穎 學歷 : 英國牛津大學財務經濟研究所 現任 : 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副總經理 2018/05/01~ 迄今 經歷 : 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資深協理 2017/06/01 ~ 2018/04/30 元大投信環球市場投資部協理 2015/10/01 ~ 2017/05/31 元大投信投資三部協理 2014/04/01 ~ 2015/09/30 職掌 :REITs 資產及不動產相關股票之研究與投資標的之尋找與操作 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相關投資會議 分析報告, 在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 法令規範下運用本基金, 依據基金投資目標填具投資決定書, 且其投 資決定書須由核心基金經理人以及協管基金經理人共同簽名負責, 再依 公司之核決權限完成覆核後, 交付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基金經理人 起 任期 迄 備註

26 王翔慧 107/01/30 - 核心經理人 吳宗穎 107/01/30 - 協管經理人 ( 五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核心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無 協管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 : 元大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2.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 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另外, 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 範如下 : (1) 不同基金間對同一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不得於同日或同時為反 向操作 (2) 不同基金之投資決策應分別獨立 (3) 同一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相同之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同時進行買賣時, 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 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本基金由本公司自行操作管 理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任國外顧問投資公司, 其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本基金無委任國外顧問投資公司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 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 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 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 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 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 含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 單位信託 ; 20

27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本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 ) 存託憑證及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 ) 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6.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或金管會另有規定或命令 21

28 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 22

29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3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10 款 第 13 款及第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前述第 ( 一 ) 項第 8 至第 13 款 第 15 至第 18 款 第 21 至第 25 款及第 27 款至第 30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 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 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國內部份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應依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及金管會 105 年 0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其情形如下, 上述法令如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 後之規定辦理 : 1.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 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 之 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 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 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 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 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i.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 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ii.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 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 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第 1 項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23

30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第 3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股數計算 5. 經理公司依第 3 項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述第 3 項第 (3) 款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出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前述第 3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股數計算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 監察人選舉權, 應由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作成評估分析表, 如無前項但書之情形, 除有前述第 3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情形外, 經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後, 應指派公司內部人員依建議書之核准內容出席為之 如有前述第 3 項第 (3) 款之情形時, 權責單位主管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並依指派書上之指示, 行使各項議案之表決權 8.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9.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國外部份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原則上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由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代表出席該股東會暨行使表決權 24

31 七 基金參與所投資之子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投資於國內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購入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之作業流程為 : (1)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接獲本基金之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立即通知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B. 依法規定得不指派或指派人員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 開會前需將表決票整理並附其清單交權責單位 ( 操作單位 ) 主管勾選議案, 並於清單上蓋章表示完成此項作業 (2) 作成書面記錄 : 代表人出席受益人會議後填具出席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記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3) 本公司人員不得對外透露相關基金投票內容之訊息 (4)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 或藉行使持有本基金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於接獲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時, 會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即時告知基金經理人, 並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再傳真或電子方式回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委由其執回該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 如受益人會議有重大議題需親自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會經基金經理人指示後代表本基金出席該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以盡力維護受益人之權益 (2) 作業流程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告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 並將相關資料通知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處理原則行使表決權, 由基金經理人決議及簽章後, 傳真或電子回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並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執回表決票或出席該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以行使表決權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 應揭露事項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詳附錄二 ) 25

32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詳附錄二 ) ( 三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本基金均無 1. 本基金不投資新興產業 2.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REITs) 市場概況 : 美國國會在 1960 年代創立 REITs, 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所有投資人都有辦法投資大型具收益性的不動產, 故在資產證券化上的發展較世界各國早, 在過去的十年當中, 美國 REITs 所募集之資本已從 900 億美元上升到超過 3000 億美元, 奠定了 REITs 在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中的地位 目前美國發行的 REITs 計有 1,100 檔上下, 其中有超過 200 檔在美國的 NYSE AMEX NASDAQ 等地上市, 另外約有 50 多檔的 REITs 向 SEC 申報註冊但是未上市 其餘皆為未上市且未申報的 REITs REIT 的種類分法有很多種, 若以持有資產和收益來源分類, 可分為持有貸款的抵押權型 MREITs 權益型 EREITs 和混合型 Hybrid 美國大多數的 REITs 都是權益型 早期美國只有抵押權型 (Mortgage REITs), 信託公司持有的資產是由對商辦和住宅的抵押債權所組成, 收益來源則自本金及利息 權益型 (Equity REITs) 持有的資產即為不動產本身, 收益來源為增值及租金收入等等 權益型 REITs 早期受到持有者和經營者不能相同的規範, 較未引起市場的興趣 然而此限制隨著 1986 年的稅改解除,REITs 被允許可自行管理其不動產, 管理和擁有資產可以垂直整合成一間公司, 也開創了 90 年代中期世紀性的 IPO 風潮 美國並無配息發放之相關規定, 惟依美國國內稅法規定所提供的優惠, 信託公司可從公司應稅所得中扣除發放給股東的股利, 故有相當的誘因使 REITs 業者將分配率提升至 100% 贖回則是依照各公司規定, 惟已上市者流通性較高 設有贖回期的, 多在一年上下 在美國要成為合格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公司, 必須要符合美國國內收入法 (InternalRevenue Code) 的規定, 才能享有相關的稅務優惠 : 1. 須將當年度的課稅收入 (taxable income) 的 90% 以上發放股利, 其中至少 10% 為現金 2. 須投資不動產 房貸 其他的 REIT 現金 或政府證券達 75% 以上 3. 來自租金 利息 還有資產銷售收益的收入達 75% 以上 4. 股東須超過 100 人, 且任 1~5 人持股不能超過 50% 與亞洲各國的 REITs 或相關的地產基金規範不太相同的是, 美國並未禁止 REITs 從事不動產開發, 另外, 若是著眼在公司型態的話, 美國型態像是一家公司, 股東可以遵從和享有所有公司的相關規範與權益 亞洲國家 REITs 處於起步階段, 因亞洲地區經濟成長力道超越美國, 將使得亞洲地區證券化商品未來走勢呈現一片欣欣向榮 亞洲國家大都集中在 26

33 年通過證券化商品發展條例, 雖發展期間較短, 但仍預期有愈來愈多證券化商品掛牌上市, 亦持續吸引市場資金投入亞洲證券化商品市場 亞洲國家 年市場規模以高達 10% 的年複合成長 台灣自民國 92 年 7 月公布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以來,REITs 市場開始逐步發展,REITs 按規定限以投資或運用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條例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範圍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 台灣以 REITs 為銷售的產品主要可分為二類, 第一類為直接投資 REITs, 第二類是以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為投資標的 REITs 共同基金 民國 94 年, 國泰 富邦及新光這三家大型金控公司各推出旗下首支 REITs, 分別命名為 國泰一號 REITs 富邦一號 REITs 及 新光一號 REITs, 皆是以商辦 商務住宅等混合型為主 新加坡於 1999 年 5 月即通過 REITs 之相關法制架構, 管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運行, 新加坡的 REITs 與亞洲各國不同之處為 : 投資標的可為非新加坡當地的資產 ;REITs 本身也可以是非新加坡當地的信託公司 根據新加坡交易所的介紹,REITs 之主管機關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 相關規範則係該局所發布的集體投資計畫準則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所包含之房地產基金指引 (property fund guidelines) 新加坡首支 REITs 是由新加坡最大地產商凱德集團將旗下四座知名商場組合成 CapitaMall Trust 上市, 惟當時公開發行之情形不甚熱烈, 直至後來將該檔基金之價格調低 配息率調升後於 2002 年 7 月重新上市, 才得到市場的認同, 自此新加坡 REITs 呈現持續成長的趨勢, 至今已成為亞洲第二大 REITs 市場, 僅次於日本 香港於 2003 年立法開放 REITs,2005 年香港第一檔 REITs 領匯房產基金上市後, 同年陸續有泓富產業信託 越秀房產信託基金等兩檔基金上市, 一度掀起 REITs 認購熱潮 目前香港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只有 不動產投資信託 (REITs), 其相關法令並未准許 REATs 之發行 香港交易所上市的 REITs 超過 10 檔, 每檔擁有不同類型的收租物業, 其中以領匯房產基金市值最大, 占香港 REITs 總市值近 50% 依據香港證監會法令, 未規定 REITs 需發放固定報酬率與派息日期, 但須定期派息一次, 而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發行券商須於各財政期間, 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分派不少於其可分派收入 ( 除稅後淨收入 )90% 的金額 此項規定可提供投資人較佳保障 中國政府在 2002 年開始對 REITs 展開研究, 只是發展緩慢 近年來, 隨著市場環境的改善及監管部門的大力支持, 中國的 REITs 市場開始步入全新發 27

34 展階段,2015 年, 在中國證監會及深圳市等政府部門的支持下, 中國首支公墓 REITs- 鵬華前海萬科 REITs 啟動發行, 該檔 REITs 為封閉式基金 泰國在房地產的投資發展為時未久, 近年才從泰國交易所獨立出一個 PFUND 的分類, 專門容納這類封閉型共同基金 泰國除了以投資標的為分類, 尚有以持有方式做分類的租賃型或是自用型 與新加坡相同的是, 泰國不允許不動產基金進行土地開發 近年亞洲與美國各國 REITs 收益率大多高於十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 吸引了不少重視穩定收益的投資人 3. 資產證券化商品 (MBS/ABS) 市場概況 : 金融資產證券化源於美國 1970 年代對住宅抵押貸款 (mortgage loan) 的證券化 1970 年代時, 美國購屋者獲取購屋資金之主要來源為住宅抵押貸款, 時值二次大戰後的嬰兒潮湧入美國中西部, 並進入購屋年齡, 對於購屋資金有強烈需求, 而當地提供抵押貸款的儲貸機構 (Savings and Loans), 已無法充分滿足當時市場的需求, 紛紛向政府及東部的金融機構求援 美國華爾街的投資銀行業發展出房貸證券化的做法, 在 1970 年首度發行房貸轉付證券 (Mortgage Pass Through,MPT), 正式開展了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序幕 在 1980 年代初期, 美國房市復甦, 使抵押房貸需求激增 此時, 由於投資人對 MPT 的需求已經飽和, 於是, 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 (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FHLMC; 或稱為 Freddie Mac) 將包裝好的抵押貸款以多重組 (multiple class) 的方式發行出售, 使產品更多樣化, 更能吸引不同投資期限的投資人, 稱為房貸擔保證券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 CMO) 由於 CMO 成功吸引了不同投資目的的投資人, 使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 的市場急速擴張 目前世界各國發展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 依其標的資產類型可分為上述兩大類, 即分別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 及資產基礎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 其中 MBS 係指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為標的資產者, 其又分為住宅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RMBS) 及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CMBS) 至於以其他資產做為證券化標的之商品, 均稱為 ABS 以美國為例,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技巧廣泛應用的結果, 使得證券化商品的市場規模大增, 占整體固定收益市場比率近三分之一, 與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相比, 如公司債 (Corporate Bonds) 聯邦政府公債(Treasury) 貨幣市場工具 聯邦機構債券 (Fed Agencies Bonds) 市政公債(Municipal Bonds) 等相較, 在規模上有過之而無不及 而根據同一時間的統計, 在美國, 整體證券化市場的分布, 仍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的相關證券規模最大, 約占七成五左右 28

35 ( 四 )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式如下 : 1.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外幣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規避外幣之匯兌風險 經理公司得以換 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 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 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而處理本基金匯入及匯出時, 並應符合中華民 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 定 2. 本基金於從事前項所列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 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嗣後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五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各子基金出席所投資外 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肆 基金投資之六 七 之內容 九 多幣別計價基金應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係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且所有申購及買回 價金之收付均以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為之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 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 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 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三 )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人民幣以外之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 用依據如下 : 不適用 經理公司尚未開放受益人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之轉換 ( 如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為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伍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基金資產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下列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或投資區域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以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為投資標的, 並以投資於實質資產概念之有價證券為主, 由於各產業有時可能因為產業的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將使得本基金投資之有價證券在短期內出現較大幅度之波動, 故可能會有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經理公司雖可透過投資證券相關商品進行避險操作, 但 29

36 並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各產業因景氣循環位置不同, 某些產業有較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或各類資產表現可能隨產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將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三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投資市場以全球為主, 當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營運風險高, 或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或政經環境較不穩定, 投資該地區之流動性風險無法完全避免 四 外匯管制 匯率變動及利率變動之風險 ( 一 ) 外匯管制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可能受國際或地區性政經情勢變化 實施外匯管制或所投資之當地政府法令而限制,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形成外匯管制風險, 將造成本基金無法處分資產或支付買回款項 另外由於本基金亦得投資於大陸地區及香港等地, 中國大陸對於外匯管制上較已開發國家嚴格, 其投資規定相對已開發國家而言有較多限制, 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亦可能會有限制或控制資金匯兌, 故而本基金投資大陸地有價證券仍可能會有資金無法即時匯回之風險 ( 二 ) 匯率變動風險 : 1. 本基金投資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於處理資產之匯入匯出而持有其他外幣, 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 將會影響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經理公司雖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但不表示該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 美元計價級別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另,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海外市場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台灣與他國間的外交關係 海外各國經濟條件不一 ( 如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資源自足性 ) 等, 均可能影響本基金所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本基金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30

37 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交易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審核,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交易流程亦要求遵守各國政府法規規定,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可投資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保證機構所擔保之票券或債券, 但保證機構是以金融機構為擔保而發行的有價證券, 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無, 本基金無投資於結構式商品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權債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 換言之,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券, 債權保障次於一般公司債, 流動性較差,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 二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之風險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之風險與投資一般公司債之風險相近, 享有較高之收益, 惟次順位金融債因受償順位較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 ( 三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因無擔保債權, 可能面臨發行公司債信降低或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 四 ) 可轉換公司債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亦得投資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兼具股權與債權之特性, 其價格亦受股價之波動外, 具有一般債務證券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完全清償的信用或違約風險, 其他包括利率變動以及流動性的風險 ( 五 )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較低之國家或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但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來吸引投資人 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低,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易受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之影響 故涉及投資高收益債券之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基金之淨值, 造成基金淨值之波動 ( 六 ) 投資於美國 Rule144A 債券之風險 : 由於美國 Rule144A 債券發行機構財務及營運資訊揭露相對較不透明, 其債券並非針對一般投資大眾所設計, 僅限於風險承受能力較佳及具專業判斷能力之特定規模以上的機構投資者才能進行交易, 因而被歸類為私募商品, 也因為非一般大眾可進行交易, 使得 Rule144A 債券流動性相對受限, 因此當市場波動劇烈時, 本基金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 七 ) 投資抗通膨債券之風險 : 抗通膨債券會因為發行國本身的物價指數而調整債券持有人的利息或本金, 因此當物價下跌時, 抗通膨債券的持有人的本金或利息可能隨著物價下跌而減少 ( 八 ) 投資點心債券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大中華地區相關之有價證券 ( 含大陸地 31

38 區 香港 ), 由於現今中國大陸及香港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較易受中國政府當局之影響, 較已開發國家變動劇烈, 且點心債券市場發行規模也相對較小, 因此, 本基金投資於該等國家或企業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存在流動性風險 價格波動較劇烈 政治及社會情勢不明朗因素及貨幣管制等風險 ( 九 )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係以 金融資產證券化 為基本架構而發行 有資產支持之債務證券 (ABS) 不動產抵押貸款 (MBS), 最主要的風險為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再投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資產證券化商品相較其他固定收益商品而言, 再投資風險較高, 因為證券化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的借款人 ( 如房貸戶 ) 的借款 ( 如房屋貸款 ), 當利率下滑時, 借款人有權利提前將借款償還, 當借款人提前清償時, 證券投資人亦將提前獲得給付, 如此投資人即將承受再投資之風險 (reinvestment risk), 此風險即為提前還款風險 (Prepayment Risk) 而全球各個國家或地區經濟體系之消費與投資狀況 就業所得與支出 利率等, 都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屋意願 借貸能力等, 進而影響資產證券化商品的市場供需, 可能對基金之投資區域及投資標的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 ( 十 )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券, 以債權方式, 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 其類似於債券, 旨在獲取固定收益, 投資門檻較高 ;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而利率風險 借款人的違約風險與不動產供過於求之風險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放款銀行等亦為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 十一 )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 1. 違約風險 : 所代表的資產信用風險過大或品質不良, 債務人拖欠償還本息, 導致投資人無法回收原先預期的債權 2. 提前還款風險 ( 再投資風險 ): 提前還本將使得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投資人每期收到的現金流量不確定, 可能被迫提前收回現金, 當市場利率滑落之時, 將會使投資收益率不如預期 ( 十二 ) 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ETF) 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風險 : 1.ETF 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 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 而 ETF 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 ETF 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 另外,ETF 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 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 ETF 之交易, 故本基金亦需承擔 ETF 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2. 反向型 ETF 與槓桿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其中反向型 ETF 係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 而槓桿型 ETF 以獲取和指數正向或反向變動的一倍以上報酬為主,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價格也會波動, 影響基金淨值 3. 商品 ETF 為追蹤原物料 金屬 能源及農作物等特定商品指數的 ETF, 透 32

39 過持有大量對應商品的現貨, 或是使用衍生性商品的方法來追蹤商品的現貨價格 因此商品價格波動度相對較大, 而以衍生性商品的方法來追蹤商品的現貨價格, 亦存在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之風險 ( 十三 ) 投資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 在短期間內可能產生極大的利潤或損失, 使得本基金淨值產生波動 ( 十四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因其係為具有高槓桿特性之商品, 交易特性與一般股票不同, 本基金從事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交易前應詳細分析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市價之關係, 以及是否具履約價值, 並評估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之合理性, 以降低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交易之風險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投資風險如下 : 1. 信用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是一種權利契約, 發行人若財務狀況不佳可能無法履約, 故投資時應慎選發行人, 避免信用風險 2. 時間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含內在價值 ( 標的股票市價 - 履約價格 ) 及時間價值 ( 權證市價 - 內在價值 ), 愈接近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到期日,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的時間價值愈小 3. 價格波動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具有高槓桿的投資效益,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受到標的股價波動之影響, 且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漲 ( 跌 ) 幅係依據標的證券股價漲 ( 跌 ) 幅來計算, 因此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價格波動風險大 ( 十五 )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 :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因此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連並非絶對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轉換成證券的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設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 十六 ) 投資特別股股票之風險 : 特別股股票是股票的一種 相對於普通股而言, 特別股股票在股利分配順序方面較普通股優先, 通常按事先約好的股息率發放 特別股股票股東通常並不擁有投票權, 但卻擁有優先分配公司盈餘的權力, 在公司清償資產時, 特別股股票股東請求清償的權利僅次於債權人但卻優於普通股股東 特別股股票沒有投票權, 升值潛力較普通股低 但特別股股票的波動亦較普通股低, 33

40 因為普通股的價格可能會因公司的盈利, 投資者信心和經濟因素大幅波動 特別股股票的價格則受利率影響較大, 但利率的變化通常並不迅速 除此之外, 亦有特別股股票過了指定日期後, 被發行人收回以及可轉換成普通股之其他風險產生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或增加投資效率,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期貨 選擇權以及信用違約交換市場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 一 ) 期貨交易之風險 : 1. 基差風險 : 即現貨與期貨價格差異, 將造成避險之誤差 2. 價格風險 : 期貨波動幅度通常因突然之大量買或賣單使價格劇烈變動, 相對於現貨市場有較高的價格波動風險 3. 槓桿風險 : 以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 槓桿倍數約 10~20 倍 4. 轉倉風險 : 近月期貨到期需轉倉至遠月期貨時, 若近月與遠月期貨價格並不一致, 即產生轉倉風險 ( 二 ) 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 期貨選擇權 指數選擇權 個股選擇權與認購 ( 售 ) 權證交易之共同風險 : 1.Delta 之風險 : 選擇權價格受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影響, 若價格變動方向與選擇權部位之 Delta 方向不一致時, 選擇權部位將產生虧損 2.Gamma 之風險 : 當標的價格波動時,Delta 值也會跟著變動, 此種因價格變動造成 Delta 變動所引起的風險即為 Gamma 風險,Gamma 越大將對選擇權賣方部位不利 3.Rho 之風險 : 利率變動將對選擇權部位產生影響, 但子基金交易部位多屬近月, 在短期利率變動不大下, 此項利率所產生之風險相對較小 4.Theta 之風險 : 時間之經過會造成選擇權買方部位價值減少而產生虧損 5.Vega 之風險 : 波動性與選擇權之價格成正相關, 若持有期間波動率變大, 將對選擇權賣方不利 ; 反之, 若波動率變小, 則對選擇權買方不利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無, 本基金不從事借入或借出有價證券之交易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基金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因此, 本基金可能會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二 ) 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 1. 大陸地區政治 經濟及社會風險大陸地區股市為相對封閉的市場, 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股市政策的改變對股市影響程度鉅大 投資人應了解大陸地區仍為一開發中的新興市場國家, 其法律及監管架構仍持續發展中, 故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需承受大陸地區法律上有一定程度不明朗之風險 此外, 大陸地區持續進行的多項經濟改革其規格雖前所未有, 但仍未進入驗收階段或有被修改或調整之空間, 而 34

41 該等修改或調整對大陸證券市場不一定是正面的影響 因此, 大陸地區政治 經濟及社會政策之改變都可能對本基金投資產生不利的影響 2. 大陸 A 股交易額度風險經理公司得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資格及交易額度或在法令允許前提下透過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如滬港通 深港通等 ) 或其他法令許可方式為本基金進行大陸地區 A 股交易, 故大陸地區對 QFII 或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的政策或法令規定如有任何改變或限制, 都可能對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投資造成影響 例如 : 依大陸地區 QFII 制度之規定,QFII 的 A 股交易額度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 若本基金投資 A 股市場金額超過本公司獲准的 QFII 額度時, 則需再向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追加 QFII 額度, 新額度核發之前, 本基金 A 股交易將受到限制 ; 而就追加的額度, 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並不一定保證能取得 此外, 若本公司 QFII 資格或 QFII 額度被取消, 或本基金 A 股投資額度可能因任何原因被縮減, 也會影響本基金於大陸 A 股市場之交易 而依目前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規定, 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投資大陸 A 股之交易額度仍採每日限額控管機制, 故基金如透過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管道進行大陸 A 股市場投資, 仍需承擔市場交易額度控管的風險 此外, 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資金流動採取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 而本基金於大陸地區投資之匯兌交易亦可能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 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 稅項 貨幣匯回限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的發展 3. 投資資金流動性風險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資金之匯入匯出均採事先核准制, 且當地主管機關在必要時, 將採取限制及控制資金匯入匯出的政策 而本基金匯兌交易亦可能會受到不確定性所影響, 不確定性包括政府政策 稅項 貨幣匯回限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的發展 4. 大陸稅務風險依據目前大陸地區相關稅法規定, 大陸官方得對非大陸居民企業就源自大陸投資所得收入徵收稅款 雖然大陸官方目前仍未實際就買賣 A 股所賺取的資本利得徵收預扣稅, 但本基金仍依將大陸稅務政策進行相關資本利得稅之撥備 ( 如有 )( 註 : 根據中國財稅 號公文通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QFII 或 RQFII 從 A 股交易所得的收益將獲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該豁免將不適用於 QFII 或 RQFI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進行的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增值 ), 而本基金淨值將於扣除本基金實際及預撥之各項稅款後所計算得出的 投資人應注意大陸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實際施行與 A 股交易相關的稅務政策及稅率, 甚至可能溯及既往徵收相關稅款, 大陸國家稅務部門最終公佈的實際適用稅率可能高於或低於本基金所撥備的預繳稅款, 相關稅款如有不足時, 仍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故本基金投資仍需承擔來自中國稅務政策改變之風險 5. 利用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如滬港通 深港通等 ) 的管道交易 A 股之投資風險 35

42 (1) 交易限制之風險 : A. 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交易為人民幣跨境投資, 並設置每日額度上限之總量管理 因此當股票交易量觸及總額度或每日額度限制時, 基金 A 股交易將會受到限制並可能因此造成交易延遲 委託失敗等情況 B. 提前撥券之限制 : 依中國法規之規定, 投資者賣出股票前帳戶內應有足夠之股票, 否則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將拒絕該標的之賣出, 故香港聯交所將就其參與者 ( 股票經紀 ) 的股票賣盤進行交易前檢查, 以確保並無賣超之情況, 為此, 透過交易所或保管銀行提供庫存查核機制, 可能會對交易人提出需提前撥券之要求, 惟本基金已採用香港交易所的優化前端監控機制之 SPSA 帳戶進行交易, 故尚無提前撥券之風險 C. 投資 A 股限制 : 依中國法規之規定, 透過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管道僅可買賣中國證監會核准的 A 股股票 ( 即並非所有的 A 股均可交易 ) 且對海外投資者投資單一 A 股股票設有持股比重的限制, 因此當基金交易單一 A 股比重超過法規限制時, 可能面臨無法再買入或被迫處份超限部位 (2) 交易日差異之風險 : 由於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只有在中國及香港市場均為交易日及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關結算日同時營業日時才會運作 因此有可能出現中國為正常交易日, 而香港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 故基金需承擔因交易日差異使基金無法進行 A 股買賣時而產生的 A 股價格波動風險 (3)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 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運作需要相關市場交易所及市場參與者資訊系統的運作, 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作, 則會中斷兩地市場通過機制進行的交易, 將可能影響到基金進行大陸 A 股之交易 此外, 股票交易係透過中 港兩地之結算機構間之相互作業完成進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割, 故若任一方結算機構有違約之情況時, 均可能對整體股票市場交易產生影響 如違約方為中國結算機構, 則可能影響基金 A 股交割作業或衍生需向中國結算機構追討股票或交割款項之風險 (4) 不受中 港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保障之風險 : 香港與大陸地區雖都有相關投資者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等相關機制, 然目前相關機制並未適用於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所涉及的 A 股交易, 因此基金透過此管道交易 A 股時需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5) 交易對手之風險 : 基金需委託證券商進行滬股通 A 股交易, 交易過程尚牽涉到中港兩地證券交易所及其相關機構 ( 如 : 中 港兩地結算機構 ) 之作業, 如有任一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時, 均會使基金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6) 法規遵循之風險 : 中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同時受到中國及香港兩地證券監管單位所訂定之實施細則規管, 相關的法令規定可能隨時 36

43 更新或改變, 亦不保證相關交易機制不會有暫停交易 強制賣出或廢除之情況, 因此基金 A 股交易需隨時因應中 港最新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 6. 利用中 港債券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即債券通交易 ) 的管道交易中國債券之投資風險 : (1) 交易機制不確定性之風險 : 中 港債券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隻交易為人民幣跨境投資, 因尚在開放初始的交易階段, 相關的交易規定仍可能視債券交易現況進行調整, 因此存有交易機制不確定性之風險, 例如 : 債券通交易目前未定有交易額度限制, 若未來新增額度限制則需從其規定 假若債券交易量觸及額度限制時, 基金交易將會受到限制並可能因此造成交易延遲 委託失敗等情況 (2) 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 中 港債券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運作需要相關市場交易所及市場參與者資訊系統的運作, 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作, 則會中斷兩地市場通過機制進行的交易, 將可能影響到基金進行債券之交易 此外, 債券交易係透過中 港兩地之結算機構間之相互作業完成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割, 故若任一方結算機構有違約之情況時, 均可能對債券市場交易產生影響 (3) 報價差異之風險 : 以現行中 港債券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之交易模式, 雖有合格報價機構盡力以合理價格及時回覆境外投資者的報價請求, 但與境內投資者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之交易價格仍可能有差異, 並可能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4) 交易對手之風險 : 債券通結算方式依不同登記託管機構分為上清所的券款對付 (DVP) 及中債登的先付款再撥券 ( 同日 ) 上清所的券款對付(DVP), 是在結算日債券交割與資金支付同步進行, 使結算雙方交割風險對等, 此法相比其他方式更有利於控制結算風險 中債登則是先付款再撥券, 在交割日上午 9 點, 中債登確認資金已匯入賣方現今帳戶後才會開始進行債券交割, 此法於買進債券時會有先付款的風險 但若有任一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時, 均會使基金承擔相關的風險 (5) 持有人民幣資產之匯率風險 : 人民幣 相比港幣或其他外幣的價值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有匯兌風險, 此外若本基金所投資標的由於外匯管制或者其他限制而無法將 人民幣 匯至香港或者以 人民幣 進行分配 ( 包括債息及其他收益分配 ), 可能要承受額外的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6) 價格與債券流動性之風險 : 中 港債券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報價機制是境外投資者通過境外電子交易平台向報價機構發送只含量 不含價的報價請求, 報價機構盡力以合理價格及時回覆境外投資者的報價請求 然在為活絡之市場下, 可能發生債券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7) 債券相關稅負課徵不確定之風險 : 目前債券通尚未公布債券相關稅賦課徵規定, 本基金將參考 QFII 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之課稅方式, 針對中國政府債投資所產生之利息收入所的稅及資本利得稅不予提撥 ; 針對非中 37

44 陸 收益分配 國政府債之投資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提撥 10% 利息所得稅, 並對投資所 產生之資本利得稅提撥方式, 依先進先出 逐筆認列, 加權平均成本, 損失不扣抵, 提撥 10% 資本利得稅, 若非中國政府債及政策性金融債之 投資, 額外提撥 6% 增值稅 惟債券通相關稅負尚未釐清, 基金未來仍面 臨稅負不確定性所產生對基金淨值影響之風險, 待相關稅賦規定出台後, 依其規定辦理 (8) 法規遵循之風險 : 中 港債券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同時受到中國及香 港兩地證券監管班為鎖定之實施細則規管, 相關的法令規定可能隨時更 新或改變, 亦不保證相關交易機制不會有暫停交易 強制賣出或廢除之 情況, 因此基金交易需隨時因應中 港最新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 ( 三 )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於 102 年 1 月 17 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 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 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 之義務, 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為免 FFI 不與之簽署 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 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因本基金為 FATCA 所定義的 FFI, 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 基金已 完成 FATCA 協議簽署成為遵循 FATCA 之 FFI 故此, 基金為履行 FATCA 遵循 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 地位, 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 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 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 外, 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 FATCA 相關協議, 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 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 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 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及為遵循 FATCA 相關規定, 基金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 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 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 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 扣繳稅務風險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 手續, 申購之程序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並繳付申購價 金 投資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 加蓋登記印鑑 ) 首次申購經理 公司系列基金前應加填開戶書蓋妥印鑑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如申購人為法 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如為外國法人, 係 38

45 指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 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 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 ) 再次申購者免附 前述之證明文件,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 二 ) 1.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 4:00 前以電子交易 方式 ( 註 ) 或下午 4:30 前以書面或傳真書面方式辦理申購手續, 其他由經理公 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另訂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 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4:30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 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註 ) 電子交易方式指網際網路及利用電子媒介傳遞之交易 惟暫無受理本基金外幣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以交易帳戶委託扣款方式之申購申請, 其開放受理時間本公司將 另行公告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 考量, 以公告之方式, 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 仍屬有效 ( 三 ) 未於收件截止時間完成辦理申購者, 或申購款未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本基 金之指定專戶者, 該筆申購當日無效 ( 四 )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 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 五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六 ) 受益人申請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 申購,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轉申購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 依據如下 : 不適用 ( 經理公司尚未開放受益人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因此尚無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之兌換流程及依據之 匯率情形 )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無論其類型,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A.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B.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C.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 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自首銷日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 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 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申購日本基金新 39

46 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3.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 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及本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作適當之調整, 申購人可於本公司網站查詢,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申購價金之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上述票據之兌現日為申購日 ;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當日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美元支付 ; 申購以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人民幣支付 ;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除第 4 項至第 6 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4.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基金銷售機構名義為申購人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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