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招标文件--顺德碧桂路高架桥泛光(亮化)照明修复工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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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 第四章合同条款...17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96 第一部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97 第二部分投标报价函 第六章图纸 ( 另册 ) 第七章招标控制价 ( 另册 ) 附件 : 顺府办发 号文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 工程名称 ) 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已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佛山市顺德区顺合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估价为 : 万元, 工期 :60 日历天 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起点桩号为 K , 终点桩号为 K , 全长 m, 碧桂路高架桥亮化方案为 : 采用两行连续的 Φ50 中国红 LED 护栏灯 12W-220V 共 套, 安装在跨线桥护栏外侧,36W 金色 LED 泛光灯共 360 套, 照亮桥墩 工作内容包括配电箱安装 灯具安装 电缆敷设, 以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配套工作等, 具体详见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法人资格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 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 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 二级或以上资质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须持有有效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投标人信誉要求如下 : 投标人应在广东省 2015 年度公路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中, 信用等级未被评为 D 级的 ; 在 2015 年度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 信用等级未被评价为 D 级的或未被直接评定为 C 级的 注 :( 按照 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佛交 号 ) 第三十五条第 ( 二 ) 款第 2 点规定, 若投标人在广东省无综合评价结果, 且从未参加佛山市信用评价的, 按 B 级对待, 其他情况按佛交 号文执行 ) ( 投标单位须在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中按信用等级填报表格式填写信用等级 ) 下列人员需提供没有行贿犯罪行为证明材料 : 2

4 (1)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公司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生效的行为 (2) 投标 ( 或资审 ) 文件中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判刑的行为 以上投标人 主要人员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须提供投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 原件, 自出具之日起 2 个月内有效 ), 查询范围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 ; 查询时间 : 近三年 ( 近三年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 ) 对投标人伪造 涂改查询结果证明材料的, 一经发现将向相关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并按提供虚假材料而否决其投标, 按不良投标行为予以公告 3.5 投标人已加入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投标企业信息库 ( 由招标人在资格审查阶段进行核查 ) 3.6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 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 ( 或以上级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 在外省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其它要求 : 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它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需提供近一年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 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工商登记所在地 ( 市 区或县 ) 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经投标人工商登记所在地 ( 市 区或县 ) 社保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清单 ( 含社保管理部门终端设备打印的社保证明文件 ) 本项目接受由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出具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保证明, 投标人需提供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其他关于该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近一年是指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9 月 ( 投标人因所在地区社保查询的不同规定, 如只能查询至查询日的上上月, 不能提供规定社保区间的社保证明的, 投标人如提供了政府部门的社保管理相应文件, 其所提供的社保可以按当地的文件要求相应顺推, 否则, 不予认可 ) 拟派项目负责人如有参与其他工程投标的情况, 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 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 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 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 3

5 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 即, 如果在本工程定标前,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项目中获得中标资格的, 本项目招标人将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定标前, 及时更新或申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中标情况, 若不及时申报, 经查实将视为不诚信投标 ) 投标人隐瞒中标项目获取中标的, 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查处 3.7 诚信要求 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中的诚信投标承诺书 3.8 其他要求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 单位, 其一级子公司可以在本工程中同时进行投标 ; 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50% 以上 ;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除上述中央企业外, 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 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属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单位参加了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投标的, 应在开标会议的确认入围中标人名单环节, 商议确定只保留其中一家继续参加投标 4. 资格审查办法和定标办法本项目执行顺府办发 号文 本项目采用现场同步资格告知性审查, 评定标办法采用信用优先随机定标法 现场告知性审查, 是指以投标人提交的资料为依据,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 招标人在现场仅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 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现场登记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项目负责人 投标担保等, 根据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通过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投标企业信息库 进行核对 ( 社保证明 投标人及主要人员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证明除外 ), 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与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投标企业信息库 中的资料不相符, 招标人对该相关资料不予认定, 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4

6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人委托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投标报名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请在报名及发布招标文件时间内, 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 ( 网址 : 办结网上报名 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 网站 工程交易 中办事指南栏目, 咨询电话 :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请在报名及发布招标文件时间内, 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 网址 : 招标公告栏目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 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 逾期将不能下载 供下载的招标文件有 PDF 和 WORD 等版本时, 若有不一致, 以已备案的 PDF 版本招标文件为准 5.3 报名及发布招标文件时间 : 详见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公告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 日程安排查询 查看 5.4 招标文件经在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 视为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各投标人应在报名及发布招标文件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下载招标文件, 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 投标担保 6.1 投标担保 ( 投标保证金 ) 的金额 : 人民币 元 6.2 投标担保的形式 : 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式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以下简称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公告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 日程安排查询 查看 7.2 地点 : 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 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1 楼 7.3 出席人员 : 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的投标交易员必须到现场签到并进行身份验证 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进行身份验证的, 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身份验证方式 : 指纹验证 ( 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得交易员资格时采集的本人指纹 ) 投标交易员是指 : 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得投标企业交易员资格, 并在佛山市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成功采集指纹的人员 8. 随机定标会议 8.1 随机定标会议时间 ( 签到截止时间 ): 详见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公告 5

7 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 日程安排查询 查看 8.2 地点 : 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 会议时间如有变更的, 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的 网上答疑及通知 栏目内发布通知, 敬请投标单位自行查看并掌握相关安排 8.3 出席人员 : 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 或其授权委托人 ) 必须在签到截止时间前, 到现场签到并进行身份验证 ( 若为授权委托人到场, 则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 ) 身份验证方式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不接受临时身份证等其他证件进行身份验证 9.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告栏上发布 10. 其他 10.1 因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没有潜在投标人的联系信息, 任何关于本次招标项目的修改通知 补充通知, 统一在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的 网上答疑及通知 栏目内发布, 敬请投标单位自行及时查看 10.2 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审查以投标人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正式入库的信息为审查依据 ( 社保证明 投标人及主要人员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证明除外 ), 投标人未录入数据库的信息或已录入数据库但未经公示结束的信息均不予认可 投标人应及时维护 更新数据库的信息, 确保其有效性 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 更新数据库信息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自负 10.3 本公告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招标人保留变更 修改的权利 10.4 收到中标通知书前,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 ( 招标代理费的计取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约定 ), 此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若中标人拒绝支付, 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担保 6

8 联系方式招标人 : 佛山市顺德区顺合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联系人 : 张先生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 : 陈小姐电话 : 传真 : 地 址 : 顺德区大良新桂南路 16 号 邮编 : 招标监督部门 : 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 : 年月日 附件 : 招标文件 ( 含招标控制价 图纸等 ) 7

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鉴于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拟采用信用优先随机定标法的方式定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2.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 省 市及顺德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 承包方式 : 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项目施工 二 投标报价方式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下浮系数的方式填报, 由投标单位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以总价下浮的方式在投标报价函中填写 其中 : 1. 下浮系数 =( 企业投标报价 / 招标控制价 ) 100% 2.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 ( 大写 ) 人民币贰佰捌拾壹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 ( 小写 : 元 ) 3. 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系数为 : %, 投标单位的投标下浮系数必须小于或等于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系数, 否则为无效标 投标单位应自行权衡投标风险, 决策是否参加投标 不接受投标单位对于招标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系数的异议 三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 本项目投标担保金额为 : 元 1. 投标担保形式及要求 : (1) 投标人须从本单位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 将投标担保金按规定金额一次性转入或汇入到指定银行账户, 否则不予受理或取消投标资格 指定银行账户在本项目的 网上投标报名回执 提供, 该账号是银行系统为本项目不同投标人随机生成的唯一子账号, 仅限本项目该网上报名投标人缴纳投标担保金使用 请投标人务必按本项目为您单位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投标担保金, 否则不予受理或取消投标资格 如出现投标人从本单位基本账户把保证金汇入其他投标人专属子账号的情形, 相关投标人将被视为相互串通投标处理 (2) 投标担保金的到账要求 : 投标担保金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前 1 天 ( 日历天,) 已到达指定账户 (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包括递交截止时间前 1 天的当天 ), 否则不予受理或取消投标资格 ; 8

10 (3) 投标人应在汇款或转账凭证上注明本次招标的项目名称 ( 可简称 ); 2.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 投标担保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3. 投标担保的退还 (1)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退还 招标人在随机定标后, 通知交易中心办理退还, 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扣除银行手续费 ); (2)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退还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并把合同副本送交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合同备案受理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1 楼 3 号窗口, 咨询电话 : ), 凭合同备案回执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 交易中心受理后, 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扣除银行手续费 ) ( 投标担保退还受理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1 楼交易中心窗口 ( 交易大厅内 ), 咨询电话 : )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 (3) 投标人违反诚信投标承诺任何情形的 5. 本工程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 : 工程中标价的 10%; (1) 履约担保的形式 : 履约保函 (2)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 : 详见合同约定 (3)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 详见合同约定 四 本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五 招标文件的答疑 澄清及修改 1.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现场踏勘, 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 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2. 招标人不组织答疑会,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 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后 1 天内, 在区交易中心网站 网上答疑和通知 栏目上提出澄清要求, 但澄清要求不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单位及人员的标识 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澄清 ( 答疑 ) 文件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2 天, 在区交易中心网 网 9

11 上答疑和通知 栏目上发布, 该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具有约束作用 投标人应随时留意区交易中心网与本招标工程有关的所有信息 当同一内容表述出现不一致时, 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六 投标文件的编制 密封 标记和递交 1. 投标文件编制 (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统一采用 A4 纸进行编写, 如有必要, 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签字盖章要求 : 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 封面 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信用等级填报表 应加盖单位公章 ; 诚信投标承诺书 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盖章 ) 并加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应加盖单位公章 ; 授权委托书 应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 ( 或盖章 ) 并加盖单位章 ( 若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需提交 ) 2 投标报价函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 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投标文件的份数 密封及标记 (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一式一份, 装订成册, 无须密封 (2) 投标报价函 一式四份, 其中正本一份 副本三份, 并分别标注 ( 当正副本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 正副本一并包装, 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 封套上应写明 : 投标人及项目名称 3.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七款 (2) 投标文件提交清单 : 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 2 投标报价函 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 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 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编制 10

12 密封 标记和递交, 并标明 修改 字样 七 招投标时间及地点 1. 时间安排 (1)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公告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 日程安排查询 查看 随后进行资格审查 (2) 开标时间 : 资格审查后开标 (3) 随机定标会议时间 ( 签到截止时间 ): 详见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标公告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 日程安排查询 查看 以上时间若有变更, 招标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在区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投标人应自行查看并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未按时按要求参加会议的, 招标人视投标人放弃投标 2. 地点 : 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议室, 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1 楼 八 收开标会议程序收开标由招标人组织,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投标交易员签到及身份验证 投标交易员是指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得投标企业交易员资格, 并在佛山市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成功采集指纹的人员 投标交易员采用指纹身份验证方式验证身份 2. 接收投标文件 3. 同步资格审查 现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公布投标人投标报价等相关信息 资格审查采取现场告知性审查登记方式进行, 即以投标人提交的资料为依据, 以诚实信用为原则, 由招标人现场登记并公布投标人企业资质 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招标人现场登记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项目负责人 投标担保等, 根据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通过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投标企业信息库 进行核对 ( 社保证明 投标人及主要人员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证明除外 ), 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与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投标企业信息库 中的资料不相符, 招标人对该相关资料不予认定, 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不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后续的开标程序 经招标人查实, 投标人在填报详细信用等级 ( 或企业动态信用得分 综合诚信排名 ) 中, 存在填报错误或者漏填的, 招标人可以作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取消投标资格处理 11

13 4. 开标 公布资格审查情况 投标担保情况 投标报价 信用等级 ( 或企业动态信用得分 综合诚信排名 ) 等相关信息 5. 确认开标结果 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现场提出, 否则, 视为确认开标结果 在收开标会议过程中, 投标人出现本招标文件 第三章不予受理和否决性条款 的 1-7 项情形之一的, 将不予受理或投标文件被否决 九 收开标结果公示开标结束后, 由招标人将开标结果相关信息, 在区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3 个工作日 十 异议和投诉 1. 公示期间,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 异议人或投诉人应在公示期间内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招标人或资管办提交书面意见 否则, 异议或投诉不予受理 2. 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或投诉, 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程序 3. 入围投标人经查实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 该企业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 不得参与本项目后续的随机定标程序 十一 投诉情况公示及申辨 1. 收开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招标人将收到的异议或投诉情况在区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认为投诉不属实的, 被投诉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区资管办提出书面申辨 2. 入围投标人经查实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 该企业将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 不得参与后续该工程的随机定标程序 十二 随机定标会议程序公示及投诉处理结束后, 招标人在区交易中心随机选取中标人 随机定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 按以下程序实施 : 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 或其授权委托人 ) 签到及身份验证 入围有效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 或其授权委托人 ) 必须在签到截止时间前, 到现场签到并进行身份验证 ( 若为授权委托人到场, 则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 ) 身份验证方式是第二代身份证, 不接受临时身份证等其他证件进行身份验证 2. 确定投标人编号 投标人编号按投标人的签到顺序确定, 招标人在选取中标候选人前现场予以公布, 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 或其授权委托人 ) 签字确认 若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字确认的, 则应 12

14 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携带委托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经身份验证后签字确认 不确认的, 视为默认其编号 在确认编号的同时, 投标人应同时对拟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及中标情况进行更新确认 此前有获得中标资格的, 应主动退出定标会议 若不及时更新确认, 经查实有上述情况的, 将视为不诚信投标, 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 3. 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前, 由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会同投标人检查选取设备, 投标人放弃检查的视为默认设备的完好性 检查完毕后, 由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投标人或投标人现场推选的代表签名确认 4. 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项目交通行业项目 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按照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的通知 ( 顺府办发 号 ) 执行 5. 计算中标价 按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算术平均计算得出 (4 家或以下的全部参与平均 ) 中标价 ( 中标价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 6. 确认中标人选取资格 投标报价超过中标价的候选人可在定标前放弃选取资格 ; 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中标价的候选人放弃选取资格的, 将被视为不诚信投标, 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 出现放弃选取资格的, 招标人应在有效签到的其余入围有效投标人中, 不分企业信用等级 ( 或企业动态信用得分 综合诚信排名 ) 补充选取足够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确定选取资格, 但中标价不再重新计算 7. 选取中标人 ( 定标 ) 在确定选取资格的中标候选人中, 随机确定 1 名中标人 十三 中标公告确定中标人后, 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 中标人须向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中标交易服务费 否则, 招标人有权取消原中标决定 中标结果将在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 招标人同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 其他说明 1.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该企业被视为不诚信投标, 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 2. 对存在不诚信行为投标企业的处理原则 : 在资格审查阶段或在开标结果公示前, 主动承认存在不诚信行为且放弃投标资格的, 可退还投标保证金 ;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被查实存在不诚信行为的,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3

15 上述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投标企业将被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 顺德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有关处理意见发出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投标资格申请 3. 招标失败的情形 : (1)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家 (2) 通过资格审查或参与定标会议的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 (3) 中标候选人全部放弃候选资格的 (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招标失败后, 招标人依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4. 用于随机选取的设备由区交易中心提供并保障运作正常 在随机选取过程中, 由于停电或设备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随机选取工作时, 已选取确定的投标人有效 同时, 由区交易中心做好现场情况记录, 并由招标人代表 监督人员和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在恢复供电或更换设备后继续进行选取工作 5 根据 关于印发 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粤人社规 [2015]3 号 ) 文件的要求, 中标人必须在顺德区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在工程交工验收前不得提取现金 ; 在工程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全部付清后, 可以申请注销该账户 承包人须在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列明所需支付的工人工资明细和总额, 如果承包人所列的工人工资总额小于申请进度款的 10%, 则按进度款的 10% 支付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剩余部分支付至承包人的其他账户 ; 如果承包人所列的工人工资总额大于或等于申请进度款的 10%, 则按承包人所列的工人工资总额支付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剩余部分支付至承包人的其他账户 承包人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 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 6 工程结算说明: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其中 : (1) 结算工程量 : 以工程竣工实际工程量为准 ( 大包干的项目除外 ); (2) 项目 ( 结算 ) 单价 : 1 招标控制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的, 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作为结算单价 ; 2 招标控制价中无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 根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和有关规则确定 14

16 单价后, 再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作为结算单价 ; 3 不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 按招标控制价的计算规则计算总价后再乘以中标下浮系数进行结算 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相关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7 本次招标向中标人收取的招标代理费,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价格 [2011]534 号文 的规定, 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详见下表 : 序号中标金额 ( 万元 ) 招标代理费费率 以下 1.0% % 例 : 如以中标金额 268 万元为例, 招标代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招标代理费 =(100 万 *1.0%)+(268 万 -100 万 )*0.7%=2.176 万元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 此费用包含在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 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若中标人拒绝支付, 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担保 8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所有材料及设备均采用优等品 其中 LED 灯必须是广东省 LED 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 且在实施时处于有效期内 ; 电缆必须是省优或以上等级的产品 在施工前中标人必须提供材料样板, 经发包人确认样板及品牌 ( 或生产厂家 ) 后方可使用 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应在 (30) 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报区资管办备案, 中标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完成中标工程, 不得将中标工程转让 ( 转包 ) 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15

17 第三章不予接受和否决性条款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不予接受或投标文件被否决, 被否决的投标人不得参 加本次随机定标 : 序 号 不予接受或被否决条款 要求或说明 1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举行收开标会议时, 投标人的投标交易员未按要求到场签到或未能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修改的, 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按要求签字或盖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 ( 若规定属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单位不能参加了同一标段或同一项目投标的, 在确认入围中标人名单后仍有超过一家相关单位继续参加投标的, 属同一母公司的全部相关单位均视为不符合要求 ) 投标人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转入指定账户或保证金不符合要求根据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 通过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投标企业信息库 进行核对 ( 社保证明 投标人及主要人员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证明除外 ), 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与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投标企业信息库 中的资料不相符, 招标人对该相关资料不予认可, 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见第一章招标公告见第二章第三条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7 投标下浮系数大于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系数见第二章第二条 8 (1) 投标报价函未按要求密封 标记和装订 ; (2) 投标报价函份数不足 ; (3) 投标报价函格式 内容不符的 ; (4) 投标报价函未按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见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9 举行随机定标会议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 或其授权委托人 ) 未按要求到场签到或未能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和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相关要求 16

18 第四章合同条款 17

19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文件 ( 或称合同 ): 指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 : 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投标函 :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技术标准和要求 :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图纸 :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 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包括配套的说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按招标时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中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 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项目 ( 结算 ) 单价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 其他合同文件 :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 : 指发包人和 ( 或 ) 承包人 发包人 :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 :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分包人 :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监理人 :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 ( 总监 ):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 工程 : 指永久工程和 ( 或 ) 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 :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20 单位工程 :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 :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 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 :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临时设施 :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 :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施工场地 ( 或称工地 现场 ):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永久占地 :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 :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日期 开工通知 : 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 : 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工期 :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竣工日期 : 指第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 : 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基准日期 :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天 : 除特别指明外, 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 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 :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 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 :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 :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 :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 工程设备 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 :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 :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 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19

21 付款 质量保证金 ( 或称质保金 ): 指按第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其他 书面形式 : 指合同文件 信函 电报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 专用合同条款 ;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 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 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图纸的错误 20

22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项 第 项 第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 批准 证明 证书 指示 要求 请求 同意 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项中的通知 批准 证明 证书 指示 要求 请求 同意 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 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 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行为人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 文物 在施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 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 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 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 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 承包人设备 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 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21

23 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 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 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 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 视为已获批准, 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 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22

24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 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 更改或撤销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按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 条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 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 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 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 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 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 构成争议, 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 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 实施 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 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 建造 运行 维护 管理和拆除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23

2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 确保工程及其人员 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 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 并接受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24

26 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 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 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 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 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时发放工资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 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 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 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 高寒 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 25

27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 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 并收集有关地质 水文 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 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 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 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价格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 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 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 承包人不得拒绝, 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 26

28 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 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 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 工程设备, 包括备品备件 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 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 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 或 ) 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 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27

29 6.4.2 经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 维修 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包括维修 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 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 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 其中 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 船闸 机场 码头 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 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按上述基准点 ( 线 )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 测设施工控制网,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 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 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 设备 28

30 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 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 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 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 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 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 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特别应加强易燃 易爆材料 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 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 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 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 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 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 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29

31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 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 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 防止事态扩大, 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 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 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影响城镇居民生活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 危及居民安全 破坏周边环境, 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 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 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 并进行水土保护, 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 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加强对噪声 粉尘 废气 废水和废油的控制, 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 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 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 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30

3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 ;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 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 临时设施 材料设备 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 或 ) 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 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5) 提供图纸延误 ;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 进度款 ;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 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31

33 此增加的费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 或 ) 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 或 ) 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 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 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 项的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 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 造成工期延误,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32

3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 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 质检人员的组成 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 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并作详细记录, 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 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 或制造 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样品 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 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项或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 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 33

35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 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 工程设备, 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 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 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 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 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 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 标高 位置或尺寸 ;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34

36 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经发包人同意, 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变更的提出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 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 由监理人按第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 监理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 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 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 确认存在变更的, 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 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 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 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 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 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 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 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指示 (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 范围 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 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 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 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 35

37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 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 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 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 (1) 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 工种 级别和耗用工时 ;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 台数和耗用台时 ;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 按第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 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36

38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式中 :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 P0 -- 第 项 第 项和第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 A -- 定值权重 ( 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B1;B2;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 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指第 项 第 项和第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 Fo1; Fo2; Fo3 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 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 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权重的调整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 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 因人工 材料 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 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 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 37

39 以外的增减时, 监理人应根据法律 国家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 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 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 计量,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 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 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 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7 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 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 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 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 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38

40 (4)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 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 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 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 预付款尚未扣清的, 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 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 (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3) 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4)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 (5) 根据第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 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 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 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39

41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 漏或重复的, 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 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 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第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第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 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 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 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第 (2) 目的约定, 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 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按第 (4) 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0

42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 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 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第 (2) 目的约定, 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 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 按第 (4) 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 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 规范 规程和政策要求, 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 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 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 ( 甩项 ) 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 (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 ( 甩项 ) 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 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41

43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 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 限期修好, 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 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 经发包人同意后, 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 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按第 项 第 项和第 项的约定进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 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 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 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 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 证明能确保安全后, 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 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 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42

44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 临时工程已拆除, 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 平整或复原 ;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 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 (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 (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 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 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 其余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满时, 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 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 ( 或 ) 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 按第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 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 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 有权进入工程现场,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 43

45 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其具体的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 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 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疾病或财产损失 ( 本工程除外 ), 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 其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 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 44

46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 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 应由承包人和 ( 或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 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 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 海啸 瘟疫 水灾 骚乱 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 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 (1) 永久工程, 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 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45

47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 (5) 不能按期竣工的, 应合理延长工期, 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 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责任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 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 (3) 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 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 (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 (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46

48 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具备复工条件的, 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 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 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 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 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 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 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 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 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 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 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 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发生的金额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属发包人违约 :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 或拖延 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47

49 发包人发生除第 (4)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 (4) 目的违约情况时, 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 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 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项的约定,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 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 ( 或 ) 延长工期的, 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 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 或 ) 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 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 48

50 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 或 ) 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 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 或 ) 工期延长天数 ;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 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 ( 或 ) 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 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发生索赔事件后, 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 ( 或 )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 ( 或 )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 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 仲裁或者诉讼前, 以及在争议评审 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49

51 采用争议评审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合同双方的争议, 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 图纸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 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 ; 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 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 公正的评审, 作出书面评审意见, 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 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并遵照执行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 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抄送监理人, 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50

52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第 目细化为 : 技术规范 : 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目细化为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 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 如有 )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 投标报价说明 计日工说明 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 工程量清单表 5.1~ 表 5.5) 本项补充第 目 : 补遗书 :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 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 修改书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 目 : 承包人项目总工 :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第 目细化为 : 单位工程 : 指在建设项目中, 根据签订的合同, 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目细化为 : 永久占地 :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目细化为 : 临时占地 :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 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 便道 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 以及生产 ( 办公 )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目 第 目 : 分部工程 : 指在单位工程中, 按结构部位 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分项工程 : 指在分部工程中, 按不同的施工方法 材料 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其他本项补充第 目 ~ 第 目 : 竣工验收 : 指 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 中的竣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 国家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交工 : 指 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 中的交工 通用合同条款中 竣工 一词具 51

53 有相同含义 交工验收 : 指 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 中的交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 竣工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交工验收证书 : 指 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 中的交工验收证书 通用合同条款中 工程接收证书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转包 : 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专业分包 : 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 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 材料采购 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劳务分包 : 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 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 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 材料采购 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雇佣民工 : 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 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 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 :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 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6) 通用合同条款 ; (7) 技术规范 ; (8) 图纸 ;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0) 承包人有关人员 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 (11)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 :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 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 52

54 本项细化为 :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 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 施工图纸 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 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 应自费复制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 书 技术资料, 或施工工艺图 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 为使第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 横断面 ; (2) 为使第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 (3) 为使第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 (4) 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 工艺图纸 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 修改, 重新向监理人提交, 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 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 技术规范 图纸或 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 遗漏或缺陷后,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 应立即就此 做出决定, 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 廉政合同 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果用行贿 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 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 ( 或 ) 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 则发包人应按 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 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 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 一切责任, 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 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 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 监 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 工程开工通知之前, 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 通知承包 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 ; 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 分期 ( 也可以一次 ) 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 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 53

55 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 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 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 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项补充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1) 根据第 4.3 款, 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 (2) 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 (3) 根据第 11.1 款 第 12.3 款 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 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 (4) 决定第 11.3 款 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 (5)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 (6)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 (7) 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 (8) 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 (9) 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 (10) 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 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 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 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 承包人应予执行,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第 项补充 :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 ( 或 ) 工期延长, 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 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 : (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 材料 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 如果本工程或材料 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 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 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 并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54

56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 :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并办理租用手续,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 食堂 宿舍 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 材料堆放场地 弃土场 预制场 拌和场 仓库 进场临时道路 临时便道 便桥等 承包人应在 临时占地计划表 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 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 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 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 租用 复耕 地面附着物 ( 电力 电信 房屋 坟墓除外 ) 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 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 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 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 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 砂 砾石 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 法规, 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如果出现此种现象, 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 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 严禁发放给 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 支付时间 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 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 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 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第 项 ~ 第 项细化为 :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 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2) 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 ( 含安全生产能力 ) 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具备相应 55

57 的专业承包资质 (3) 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 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 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 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发现事故隐患, 应及时处理 (6) 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 并报发包人核备 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 不得由他人代签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 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 有关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施工进度 环境保护 技术方案 试验检测 材料保管与供应 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 不得以包代管 (4) 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项 :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本款补充第 项 :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项细化为 :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 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 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 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 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 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项 :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 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 或 ) 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 56

58 发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 不得无故拖延,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 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 并与发包人 银行共同签订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 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 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 否则, 将终止月支付, 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第 项细化为 :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 地质 气象和料场分布 取土场 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 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 推论和应用负责, 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第 项细化为 :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 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项 :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 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 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 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 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 :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 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 ( 包括提供货物 材料 设备 服务的义务, 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 57

59 的额外工作的义务 ) 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项补充 :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 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 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 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 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 损坏或进度拖延,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项约定为 :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承包人按第 项 (1) 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 :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 不得拖延 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 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 或 ) 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 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 : 经监理人批准, 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 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项细化为 :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 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 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 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 但不限于 ) 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生 58

60 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安全评估, 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 紧急应变措施, 安全标识 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 石方开挖 ;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 (3) 桩基础 挡墙基础 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 (4) 桥梁工程中的梁 拱 柱等构件施工等 ;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 高瓦斯隧道等 ;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 施工船作业 外海孤岛作业 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 混凝土浇筑 爆破工程等 ; (8) 爆破工程 ;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 模板 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 桥梁 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项细化为 :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招标控制价 ( 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 的 1%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项 ~ 第 项 :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 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 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 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施工船舶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 电工 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 (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 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 (4)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 严格执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与 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 的具体规定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 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 在确有必要 59

61 的时候和地方, 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 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 警卫 护栅 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 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 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管理规定设置围蔽, 围蔽的设置应满足发包人相关要求 ; 承包人同时应按行业主管部门 ( 或发包人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按安全文明管理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安排 临建设置 ; 上述两项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必须按照 印发顺德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 顺建发 [2008]53 号 } 关于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围蔽 设置公示牌的通知 { 顺城管办 [2009]17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 ( 市政 )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 顺建函 [2013]254 号 } 顺德区 美城行动 相关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 ( 含在施工过程中新颁布的 )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 施工围蔽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设置 施工场地必须严格按照区建设局 2012 年 8 月 29 日下发的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印发 < 顺德区建筑工地美城行动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顺建发 (2012)81 号 ) 执行 遵守政府部门及发包人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城市管理 环境保护 施工噪音 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 佛山市及顺德区创建文明城市 美城行动 八个一 检查等的管理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安排 9.4 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 项 ~ 第 项 :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 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 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并依据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 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 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 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 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 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 同时, 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 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 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 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灰土拌和 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 保护人民健康, 如 :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 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 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 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 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 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 农田灌溉 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60

62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 罚款 索赔 损失补偿 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在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 施工设备和材料 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 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 拆除并运走 在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 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 规范用地 科学用地 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 用于重新造地 ; 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 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 防止水土流失 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 施工便道 各种料场 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 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 废弃地解决, 不得占用农田 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 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 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 需要爆破作业的, 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 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 随运 随填 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 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 取 ( 弃 ) 土场必须先挡后弃, 严禁在指定的取 ( 弃 ) 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 :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 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 :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 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 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补充第 10.3 款 第 10.4 款 : 10.3 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 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 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 以供审查 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 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 61

63 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 以备监理人查阅 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 承 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项补充 :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 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 工 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 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 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 上, 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 包括温度 降水 降雪 风等 ) 异常 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 (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 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 除 第 11.3 款规定外, 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 若 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 则监理人有权 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 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以便加快工程进度, 确保工程能在 预定的工期内交工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 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致使实际工程 进度进一步滞后, 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 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 包人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 用, 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 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 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 日期止 ( 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 ), 按天计算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 扣除此违约金 (4)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 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 则合 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 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 以减少, 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62

64 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 :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 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将工期提前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 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 按天计算 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 11.7 款 :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 应向监理人报告, 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 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 或为了工程的安全 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 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 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 (5) 项细化为 : (5) 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 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第 项约定为 :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执行 本款补充第 项 ~ 第 项 :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的相关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 四不放过 原则 :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 ;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所有材料及设备均采用优等品 其中 LED 灯必须是广东省 LED 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 且在实施时处于有效期内 ; 电缆等必须是省优或以上等级的产品 在施工前中标人必须提供材料样板, 经发包人确认样板及品牌 ( 或生产厂家 ) 后方可使用 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项补充 :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 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63

65 本款补充第 项 ~ 第 项 :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 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 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 抽检频率, 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 准确 可靠, 不得追记, 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 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 仪表, 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 ; 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 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 不得违规计量, 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 应能进入工程现场, 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 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 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 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 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 项补充 :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 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 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 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第 项细化为 :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 工程设备, 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 或施工不当, 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 补救或拆除重建,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 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 或 )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补充第 14.4 款 :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 并承担其费用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 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 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 加工 64

66 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 则检验结束后, 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 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 定, 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否则, 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 (1) 项细化为 :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 造成的情况除外 ;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项 :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 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 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单价 分析表的基础上,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 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则这种 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项约定为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 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 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 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 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 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 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 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 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 发票 凭证和账 单或收据, 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65

67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 :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 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 : (7)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 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 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 预付款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 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 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 预付款尚未扣清的, 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 (1) 目补充 :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 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 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 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 (2) 目约定为 :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 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 ( 不计复利 ) 17.4 质量保证金第 项细化为 :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 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 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 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 (1) 目约定为 : 66

68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 (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 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 期限 :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6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 (1) 目约定为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 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 期限 :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 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 (2) 项约定为 : 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应按照 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 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第 项补充 : 若承包人不提交验收申请, 且监理人认为工程已经符合验收条件的, 可向发包人提出进行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由发包人 监理人 质监 设计 施工 运营 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 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 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项约定为 :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 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项 :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按照第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 18.9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 公路工程竣 ( 交 ) 工验收办法 的相关规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 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第 项补充 : 在缺陷责任期内, 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 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 : 67

69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 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 (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 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 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 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 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 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 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 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 : 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 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 : 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 ( 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 至 9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 :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 : 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 即合同工期 + 缺陷责任期 )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 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 项补充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 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 :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 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 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开工后 56 天内 68

70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 在整个合同期内,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 :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 ( 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 ), 应由承包人和 ( 或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 (2) 目细化为 :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 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 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 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项细化为 :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 (1) 地震 海啸 火山爆发 泥石流 暴雨 ( 雪 ) 台风 龙卷风 水灾等自然灾害;(2) 战争 骚乱 暴动, 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 (3) 核反应 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4)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 ; (5) 瘟疫 ;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 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 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69

71 本项 (2) 目细化为 :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 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 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 本项 (7) 目细化为 : (7) 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 (8) 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 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 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 (9)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 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 (10)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 : (4) 承包人发生第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 (2) 目细化为 :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 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 (4) 项细化为 :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 或 ) 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 (2) 项细化为 : (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 ( 或 ) 延长的工期, 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 项的规定, 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 ( 或 )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 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 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任一方可到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4.3 争议评审第 项补充 : 70

72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 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 并经双方认同 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 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第 24.5 款 ( 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 24.4 仲裁 (1) 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 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 但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 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 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 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 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 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 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1

73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 是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三卷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 ( 供投标人确认 ) 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编写 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 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发包人 : 佛山市顺德区顺合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 顺德区 邮 编 : 监理人 : 由发包人确定, 确定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4 个月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 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交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金额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 否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否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发出 开工通知书 14 天之前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接到开工通知书 后 14 天内 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 元 / 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0% 签约合同价 提前交工的奖金 : 无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无 该项目不予调差 开工预付款金额 : 有 材料 设备预付款比例 : 无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72

74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施工合同签订, 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十天内, 支付合同价 10 % 的工 程预付款 ; 2 完成工程总量的 50% 后三十天内, 支付合同价 30% 的工程进度款 ; 3 工程全部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后, 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 %; 4 在本合同工程决算并经顺德区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 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5% 给承包人, 其余 5% 的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并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无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 在最后一期工程支付款中扣留 ; 质量保证金限额 :5% 工程结算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 (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 的份数 :6 份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 的份数 :6 份, 若该项目经区审计局审计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 否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 否 保修期 : 同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实际保险费率由发包人审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 事故次数不限 ( 不计免赔额 ),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实际保险费率由发包人审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 诉讼,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73

7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 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 招标人编制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1 词语定义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 目 业主 : 同 发包人 监理单位 : 同 监理人 细目 : 同 子目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第 项补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应符合国家和佛山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图纸的错误第 项补充 :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 应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 地物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 并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 不得擅自施工, 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能发现的合同文件的明显差错, 但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 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项补充 : (11) 提出更换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建议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依法纳税第 款后补充 : 省 市和地方有关单位要收取的规费, 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承包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自行承担并支付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将 款细化为 : (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 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 市政管 74

76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 ( 尤其是爆破作业 钻孔桩施工 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 灌溉 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 ), 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 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 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 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 生活和通行方便 ( 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 ), 如发生上述情况, 并由此导致索赔 赔偿 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 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 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 ( 如交通阻塞等 ), 并由此导致索赔 赔偿 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 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按交警 公路 铁路 路政和道路 航道 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 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为他人提供方便第 项细化为 :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 业主不另行支付 其他义务第 (1) (3) (4) 款补充 : (1) 临时占地征地程序和要求应按佛山市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限不长于施工工期 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尽可能利用永久征地红线内的土地及荒山 荒地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 ; 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使用时间 ; 严格控制施工和生活对土地的污染 (3)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法律 法规, 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货款及工人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 设备货款及工人工资等费用, 如果出现此种现象, 监理人 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 设备货款及工人工资, 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应遵守 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等部门印发 < 顺德区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 顺民社发 [2016]7 号 ) 的规定, 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由承包人拨付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加强对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制定可靠的保障措施, 进行全面的有效管理, 保证所有工人工资的及时发放, 绝不拖欠 并于次月 25 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支付情况报监理人备案 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监督, 如在承包合同范围内发生未发放工人工资的情况, 或由些引发任何不良 75

77 后果的, 发包人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一切责任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承包人应遵守项目专用条款后附件一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承包人不得将开工预付款及发包人支付的其它工程款项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 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及其它工程款项, 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直至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满足发包人要求 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需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不得拖欠所雇用的工人工资, 如经有关部门核实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 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补齐所拖欠的工资, 并从发包人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发生上述情况后, 发包人有权扣留合同价的 5% 作为工人工资的后备款, 直至缺陷责任终止 ;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且无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 无息返还该后备款给承包人 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 监理工程师对资金的监管及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4)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1 承包人应建立工地卫生防疫制度 保证工地雇员的生产 生活安全和环境卫生, 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及时清扫整理生产 生活环境, 及时发放必要的预防传染病药物 防护用品 2 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 包括质量档案 文秘档案 安全保护 环保 卫生防疫 廉政建设等档案 ), 加强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措施 3 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加强保护 维护, 防止污染及破坏 4 承包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应当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 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 包括因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享受的奖励 5 承包人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款专用帐户, 承包人动用超过 10 万元的工程款必须由业主单位同意才能使用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及其派出机构 监理工程师对资金的监管及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及业主支付的其它工程款项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 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动员预付款及其它工程款项, 业主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直至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满足业主要求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不得拖欠所雇用的农民工工资, 如经有关部门核实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业主有权直接向农民工发放补齐所拖欠的工资, 并从业主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发生上述情况后, 业主有权扣留合同价格的 5% 作为农民工工资后备款, 直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返还给承包人 6 承包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 a. 承包人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做好自然及生态环境 水资源环境保护 ; 大气环境 噪音及粉尘的防治 ; 固体废弃物处理 ; 保护文物设施 ; 重要设施的保护, 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到位 b. 承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的安全 卫生 医疗 突发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可行有效 承包人对其拟承包工程期间的职工的聘 ( 雇 ) 用方式及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计划执行到位, 文明施工 地方协调措施合理 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 处置等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并自费办理有关手续 76

78 缴纳相关费用 c. 承包人应自费办理跨越铁路 河道 管线等设施的施工许可等各种手续, 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 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解决制约工程开展的问题, 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单位予以必要协调 d. 承包人应配备专人负责做好所辖合同段内的安全和交通疏导管理工作, 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发包人 监理人的要求自费设置交通绕行和安全警示标志及灯具等设施 7 承包人应作好项目审计 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 a. 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 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 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 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b. 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 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c. 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 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 d.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监理人的有关要求, 建立相应的计量 支付 变更台帐, 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8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 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 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 9 因征地拆迁影响工程施工, 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增加均不予补偿, 但经业主同意后, 施工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可以撤离施工现场 10 施工单位应按 佛山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指南 ( 佛交 号文的要求做好工程档案管理, 其费用已含入报价中, 业主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1 承包人应对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考虑周全, 占地既能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要, 又要严格执行 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及相关管理规定 ; 即使承包人提交的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计划已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 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安排不能满足实际实施的工程进度需要而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其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及费用增加均已经含入投标报价中 12 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 不支付, 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13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分包 雇用劳务 运输 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 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 否则, 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4 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有效使用期内, 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 77

79 1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沿线设施 绿化的破坏, 承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恢复,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如因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实施该工程项目必然需要挖除绿化或沿线设施, 则其恢复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16 承包人应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用电 用水 通讯问题, 并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修建临时设施 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对施工周围建筑物进行安全调查, 以防止因施工原因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的破坏 该项目费用已含入工程量清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细目中, 业主不另行支付 由于承包人安全调查不力, 进行施工, 造成施工范围附近建筑物的破坏,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业主将有权扣留承包人进度款或履约担保, 作为赔偿 1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要采取的相应施工监控措施,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 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19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入, 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投标报价中, 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20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建立 ( 或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建立 ) 符合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工地中心试验室且承担相应试验检测工作 ( 或监理抽检 ) 及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所需的一切费用, 并将其含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报价中, 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 21 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并由此引起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相关报价中, 业主不 再另行支付 22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 管理人员及分包人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指导 监督, 甚至培 训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23 本项目工程实施必须遵守广东省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发的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册 (2008 版 ); 同时为保证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艺要求或技术措施,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增加费用均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24 工程最终结算需以政府造价审核部门审定后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 若上级审定部门对先期结算有争议时候, 承包人必须服从上级部门审定结果 25 投标人本次投标所填报的人员 ( 项目负责人 总工程师 ) 若存在曾在招标人的其它未交工项目上担任施工或监理任务的, 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同等资历的人员 26 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 公路 市政道路 航运 通讯缆线 供水 输油 输气管道 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 干扰的地段, 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 公路 ( 市政道路 ) 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 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 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 ; 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 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 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 业主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后, 由业主支付 78

80 27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 交通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所需的费用, 并考虑在投标总价中 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 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业主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 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28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 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29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不得拖欠所雇用的农民工工资, 如经有关部门核实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业主有权直接向农民工发放补齐所拖欠的工资, 并从业主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发生上述情况后, 业主有权扣留合同价格的 5% 作为农民工工资后备款, 直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返还给承包人 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及其派出机构 监理工程师对资金的监管及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及业主支付的其它工程款项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 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动员预付款及其它工程款项, 业主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直至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满足业主要求 4.2 履约担保第 4.2 款补充 :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向业主提交一份履约保函, 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履约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或业主批准同意的格式, 并保证其有效 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履约担保的金额 : 工程中标价的 10 %; (2) 履约担保的形式 : 银行保函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 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3)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 : 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0 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4)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 履约担保在根据合同规定从签约到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履约担保在交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无息退还承包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款补充第 项 :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离开工地现场不得超过三日, 且需提前三日向业主请假, 每月请假只准 2 次, 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中施工期间离开工地累计不得超出三十日 如因征地拆迁影响工程推进造成延期, 承包人可书面报业主减少在工地的人员 4.11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 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8.1 施工控制网第 项补充 : 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 基准线和基准高程, 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 79

81 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 地面线标高 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 如发现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重新调整时, 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资料, 列出他认为有错误或有变化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据未提出异议, 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 在工程计量时则不予纠正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项细化为 :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招标控制价 ( 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 的 1%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将该款项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后, 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该支付项下的有关费用凭证, 计量该项费用 该项费用按照发包人有关支付规定计量支付 本款补充第 项 :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的两个以上的承包人,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承包单位负责, 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9.4 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 项 : 承包人施工期间的环保措施应达到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和施工阶段环保监测单位要求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 承包人应按单位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分别编制施工方案, 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包含技术措施方案 安全管理措施 质量管理措施 进度计划 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本款补充 : 为确保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顺利完成, 承包人应对工程的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进行分期控制, 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实施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本款细化为 :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 80

82 人同意 实际开工日期以第一次工地例会确定的日期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 指项目所在地以月 ( 公历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 计的不利罕见气候现象同省气象部门提供的 30 年一遇不利气候现象相比还要恶劣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 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 虽经返工, 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2 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 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 所导致的停工整顿 ;3 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 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 ( 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不符, 而导致的停工 13.1 工程质量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所有材料及设备均采用优等品 其中 LED 灯必须是广东省 LED 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 且在实施时处于有效期内 ; 电缆等必须是省优或以上等级的产品 在施工前中标人必须提供材料样板, 经发包人确认样板及品牌 ( 或生产厂家 ) 后方可使用 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 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当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 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 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工程师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 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并承担委托检验费, 否则, 委托费应由业主承担 15. 变更 15.2 变更权本款补充 :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 赶工, 或为了施工安全, 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 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外, 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下述原则进行估价 ( 新增部分项目不参与 16.1 款规定调差 ):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 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 经业主同意可直接套用该单价 修改为以综合单价报价的计量项目, 如果只是由于使用材料或局部尺寸调整, 则原支付单价不变, 而只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 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和合理的工效增减费用 如由 C30 砼变更成 C35 81

83 砼的话, 根据信息价调整 C30 砼与 C35 砼的材料价差, 其他均保持不变 如变更工程项目不符合上述情况, 则承包人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现行的编制办法和定额及相关文件 ( 若交通运输部定额中没有可以适用的定额时, 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2010) 及配套定额 ) 及业主的清单预算所采用的费率来计算变更项目的预算单价, 材料单价采用变更当季的材料发布价, 优先 顺德建材市场价格资讯 发布的信息价, 再采用 佛山工程造价信息 发布的材料信息价, 缺项部分以 广东交通工程造价信息 中佛山市一栏同期材料信息价作为补充, 以上期刊中均未有的材料价格才参考佛山周边地区相应造价期刊的材料价格, 或者通过询价方式参考使用相应材料价格, 重新组价清单项目乘以中标下浮系数后得到的变更新增清单项目的单价,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 报业主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投标下浮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 投标下浮率 = 中标下浮系数 ; 本工程变更新增项目单价计算办法 : (a)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 ( 粤交基 号 ); (b)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 )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 B ); (c)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 粤交基 号 ) 关于调整广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 粤交基 号 ) (d) 关于调整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概算预算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 粤交基 号 ) (e) 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 交办公路 号 ) 和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 营业税改增值税我省公路养护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补充方案 ( 粤交基 号 ) 的有关规定计 不计冬季施工费, 雨季施工费按 Ⅰ 区 6 个月计入, 计夜间施工, 计行车干扰次数 , 计施工安全费, 计临时设施费, 计施工辅助费, 不计工地转按, 综合里程按 3km, 纳税地点为市区 如变更工程无适当定额可套用且协商未果, 则由政府造价主管部门裁定单价, 或由双方委托相关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确定单价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 : 本工程不予调差 本款补充第 项 : 变更工程的暂定计量和支付采用暂定单价来进行支付的变更工程, 暂定计量金额最高不超过发包人审核金额的 70% 发包人最终支付金额以合同双方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工程进度付款 82

84 1 施工合同签订, 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十天内, 支付合同价 10% 的工程预付款 ; 2 完成工程总量的 50% 后三十天内, 支付合同价 30% 的工程进度款 ; 3 工程全部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后, 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 85%; 4 在本合同工程决算并经顺德区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 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5% 给承包人, 其余 5% 的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并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且工程决算经区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 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5% 给承包人, 其余 5% 的结算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并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最终结清若该项目经区审计局审计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 19.7 保修责任本款补充 : 保修责任, 承包人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 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 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 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 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发包人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 商议返修内容 属承包人责任的, 承包人未按期到达现场, 发包人应再次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 1 周内仍未到达, 发包人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 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 由于设计 使用不当或材料 构件 配件 设备的设计 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人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给付 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 承包人不予承担责任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 :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 ( 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 ), 应由承包人和 ( 或 ) 发包人平均分担 本款补充第 项 : 由于第 21.1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 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后报发包人, 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风险结合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在按 款处理时, 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83

85 (6)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无 22.1 承包人违约 当承包人发生第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具体约定如下 : (1) 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截止日前, 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没有按时进场, 或进场后, 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 业主将按每人每日 3000 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 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 或进场后, 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 业主将按每人每日 1500 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经业主批准擅离工地超过三次者, 业主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中止合同, 承包人须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2) 除业主批准外, 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人, 业主将有权酌情处以每人最高 元的违约金 ; 其余人员每更换一人, 业主有权酌情处以每人最高 5000 元的违约金 如因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 承包人必须进行更换同等资历的相关人员, 并且, 业主有权酌情按照每更换一次处以每人最高 元的违约金 以上违约金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 如因死亡更换管理人员的, 发包人将不执行上述违约金的处罚规定 (3) 在工程实施期间, 未经业主批准, 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 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 业主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4) 施工期间, 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 一经业主发现, 则按每次 2000~20000 元的标准直接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5)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工程师作假, 一经查实, 业主将按每次 5 万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6) 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安全 质量大检查, 或业主进行不定期抽查, 每发现一个安全或质量问题按 1000~3000 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 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每一问题按 10000~30000 元的标准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 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或履约担保中扣除合同价格的 10% 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7) 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 业主将按每日 2000 元的标准从工程其中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最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如承包人多次发生上述违约现象, 业主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并没收其全部履约担保 如承包人多次发生上述违约现象, 业主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24.1 争议的解决当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执行产生分歧时, 应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协商不成时, 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

8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项目施工单位工人工资支付行为, 预防和解决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 顺民社 [2016]7 号 ) 的通知等规定, 结合工程建设实际, 对本项目实施分账管理 ( 即建设项目中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负责建设的各项目从事施工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 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月第四条施工单位中标后, 在签定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同时, 应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 其开户 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具体办理见 ( 附件 2)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除发放工人工资外,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银行代付工人工资手续费按照各商业银行公示的标准在专用账户中支出 每期划拨到专用账户的金额为工程进度款的 20 %, 以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 并及时告知本项目全体工人, 同时抄报项目管理处和监理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月如实向项目管理处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部工人工资支付情况 施工单位没有按时报送工人工工资支付情况的, 发包人 项目管理处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 按照约定的比例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施工单位设立的专用账户 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时, 应填写 工人工资支付申请表 ( 附件 3) 连同 顺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 附件 4), 由银行直接划拨至工人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 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劳动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和 最低工资规定 等有关规定统一 按时 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不得拖欠或克扣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工人进行记工考勤, 并填写工人记工考勤卡, 考勤卡由工人本人保存 第十条施工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 发放时间 发放对象的姓名 工作天数 加班加点时间 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 并按规定保存 第十一条施行单位应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 不得伪造 变造 隐匿 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与工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 85

87 清工人工资和相关费用, 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有项目部公告工人拥有签订劳动合同 享有最低工资标准 按月支取工资等权利, 并公布监督单位 监督电话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项目部驻地及工人驻地应设置工人工资发放公示牌, 公示发放人员名单 发放月份及金额 投诉电话等内容, 每月如实公示工人工资发放到位情况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 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 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垫资先行支付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 施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 否则, 业主可动用保证金直接进行支付, 并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一并追偿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处和监理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工程款计发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动态 对因拖欠工资可能导致工人群体性上访苗头的, 要及时做好劝告化解工作, 并同时上报业主, 并由业主上报上级交通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信访部门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处在每季度, 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批评 对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而引起工人群体性上访, 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单位, 取消考评资格 项目负责人本年度不得参加评优, 施工单位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 对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拒不整改的单位, 要给予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并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验收收后, 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 ( 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 五方责任主体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 向工程所在地的镇 ( 街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 附件 5), 镇 ( 街道 ) 人社局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 按规定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凭镇 ( 街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具意见的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 退回账户资金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2~5, 在签订合同后向承包人提供 86

88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A. 合同协议书格式 (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 供投标人确认, 投标时不需填写 ) (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包人 ) 为实施 ( 项目名称 ), 已接 受 (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承包人 ) 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 : 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 工程地点 : 顺德区 工程概况 : 本项目为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 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起点桩 号为 K , 终点桩号为 K , 全长 m, 碧桂路高架桥亮化方案为 : 采用两行 连续的 Φ50 中国红 LED 护栏灯 12W-220V 共 套, 安装在跨线桥护栏外侧,36W 金色 LED 泛光灯共 360 套, 照亮桥墩 工作内容包括配电箱安装 灯具安装 电缆敷设, 以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配套工作 等 系数 : 承包范围 : 具体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1) 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 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 中标通知书 ; (3) 履约担保 ;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6)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7) 通用合同条款 ; (8) 技术规范 ; (9) 图纸 ; (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1) 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 大写 ) 元 ( 元 ); 中标下浮 %;( 合同总价 = 招标控制价总价 中标下浮系数, 若按招标控制价总价下浮方式计算的 合同总价与按项目单价方式计算的合同总价, 因小数点四舍五入出现偏差时, 以项目单价方式计算的 结果为准 )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其中 : (1) 结算工程量 : 以工程竣工实际工程量为准 ( 大包干的项目除外 ); (2) 项目 ( 结算 ) 单价 : 87

89 1 招标控制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的, 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作为结算单价 ; 2 招标控制价中无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 根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和有关规则确定单价后, 再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作为结算单价 ; 3 不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 按招标控制价的计算规则计算总价后再乘以中标下浮系数进行结算 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包工程的实施 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 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 工期为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签收合格 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 副本份, 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副本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 承包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姓 名 : 签 字 : 签 字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月日 88

90 B. 廉政合同格式根据交通部 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 ( 项目名称 ) 的项目法人 ( 项目法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包人 ) 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 承包人 ), 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 公正 诚信 透明的原则 ( 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开展廉政教育, 设立廉政告示牌, 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 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 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 不准营私舞弊, 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 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 二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 89

91 组织处理 ;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 三条, 按管理权限,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 ;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 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 :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发包人 : 承包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职 务 : 姓 名 : 签 字 : 签 字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日 期 : 年月日 日 期 : 年月日 90

92 C.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 高效的施工 环境, 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项目发包人 ( 全称 ) ( 以下简称 发包 人 ) 与承包人 ( 全称 ) ( 以下简称 承包人 )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 一 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和坚持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的原则, 即 : 同时设计 审批,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 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 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 承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交通部颁发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TJ076-95) 和 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 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 工程技术人员 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 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 一环不漏 ; 各职能部门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 人人有责 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 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 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 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 参加施工的人员, 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 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 起重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 压力容器 焊接 机动车船艇驾驶 爆破 潜水 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 经过专业培训, 获得 安全操作合格证 后, 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 91

93 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 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 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 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或允许 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 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 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 不合格的机具 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时, 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 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 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并坚持 三不放过 的原则, 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承包人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严禁袒胸露背, 穿拖鞋上岗, 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 ;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 ; 严禁到河塘中游泳 洗澡 凡承包人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2 在施工过程中, 发现文物古迹时, 要立即保护现场, 并及时报告 严禁破坏 私自收藏 倒卖或隐瞒不报 13 无论何时, 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 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 承包人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如有人员伤亡要立即抢救伤者, 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 保护现场, 积极主动的配合处理事故 14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5 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购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且工程延期时, 要确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6 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组织施工的过错, 造成发包人或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 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发包人不存在连带责任 17 在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承包人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并提出批评 拒绝执行以及检举 控告的权利 ;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 承包人承担责任 18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作, 在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中须同时提交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及安全生产费预算, 安全生产费预算经发包人结合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作为支付安全生产费的依据, 若承包人不按安全生产实施方案进行安全生产的, 业主可以强制执行, 并在安全生产费中扣除该费用 三 违约责任 :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 将依法追究责任 92

94 四 本合同由双发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发 包 人 : 承包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姓 名 : 签 字 : 签 字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日 期 : 年月日 日 期 : 年月日 93

95 项目负责人委托书 ( 承包人全称 ) ( 合同工程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致 :( 发包人全称 ) ( 承包人全称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姓名 ) 代表本单位委任 ( 职务 姓名 ) 为 ( 合同工程名称 ) 的项目负责人 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 工程进度 现场管理 质量检验 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 由 ( 姓名 )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 监理人 ) 94

96 履约担保格式 致 :( 业主全称 ) 履约担保 鉴于 (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包人 ) 接受 (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承包人 ) 于年月日参加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标段施工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 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 大写 ) 元 ( 元 ) 2. 担保有效期为 1 年, 自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 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 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 签字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年 月 日 95

97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96

98 第一部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97

99 顺德区碧桂路高架桥泛光 ( 亮化 ) 照明修复工程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投标申请人 : 编制日期 : 98

100 目录 一 诚信投标承诺书二 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关于投标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三 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四 企业信用等级填报表及网页打印页五 附件 : 有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1. 企业证明资料 :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 原件, 如为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交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如为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交 ); 2. 拟派项目负责人证明资料 : 身份证 资格证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 ) 社保证明( 原件 ); 3. 其他 ( 如有 ) 六 其他说明 1. 以上附件要求提交的资料, 除注明提交原件外, 其余可提交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 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就有上述资料提供相应原件, 投标人参加收标开标会议时应带备相关原件以备核查 投标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否则, 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99

101 一 诚信投标承诺书 致 : ( 招标人 ) 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本单位郑重承诺 : 一 本单位将遵循公开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自愿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担保金 二 本单位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 有效 合法的, 没有伪 ( 变 ) 造或虚假成份 三 本单位近三年 ( 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 ) 没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被责令停业 ; 2.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破产状态 ; 3.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 住建部或广东省境内任一区域内处于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或被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 ; 4.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5. 以行贿谋取中标, 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6. 投标人捏造事实 伪造证明材料投诉 ; 7.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 ; 8.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业务, 或违法转包 分包工程业务, 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违规转让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 9. 由于本企业原因,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 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 ; 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 ; 10. 办理各项业务如资质申报 诚信手册 申领 人员信息备案等手续时 ( 或已办结取得审批通过的 ), 经核查发现存在欺骗行为 ( 如伪造证明材料 捏造或瞒报事实 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等 ); 以上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 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 愿意承担以下后果 : 1. 取消本单位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 2. 没收本单位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担保金 ; 3. 同意将本单位纳入不诚信投标企业名单 投标单位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100

102 二 投标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关于投标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注 :1 投标人因所在地区相关规定不能提供上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如只能提供电子版彩色打印页 ), 则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当地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文件以证明不能提供原件 否则, 不予认可 2 查询时间: 近三年 ( 近三年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 ) 101

103 三 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 投标申请人 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联系人 资质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姓名 资格证号 拟委派项目负责人 ( 内请打 ) 近一年在本企业购买的社保证明身份证号码 符合 ; 不符合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 如有 ) 否是否同时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是, 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 ( 应填写参与工程名称 地区以及开标和评标时间 ) 本单位承诺 : 以上填报的信息真实 有效 合法 投标单位 :( 公章 ) 年月日 说明 :1. 投标申请人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 完整 2. 资格审查采用现场同步告知性审查 3. 拟委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 属注册类的, 填写注册证号 ; 不属注册类别的, 为相关资格证号 102

104 四 企业信用等级填报表及网页打印页 投标人信用等级填报表 ( 格式 ) ( 招标人 ): 我公司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及 顺德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优先随机定标办法 ( 顺府 办发 号 ), 确定的信用等级为 : 详细信用等级 ( 或企业动态信用得分 综合诚信排名 ) 填报如下 : 序号行业信用评价平台信用等级 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行业 2 佛山市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 注 : 以上填报的信息均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天 ( 如投标截止日期为 7 月 7 日, 则前两天为 7 月 5 日 ) 的, 当日 0:00-24:00 的信息均视为有效 ) 注 :( 按照 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佛交 号 ) 第三十五条第 ( 二 ) 款第 2 点规定, 若投标人在广东省无综合评价结果, 且从未参加佛山市信用评价的, 按 B 级对待, 其他情况按佛交 号文执行 ) 我公司确定的信用等级, 仅代表我公司对于相关文件的理解, 如出现确定错误, 愿意接受招标人在开标时的纠正 我公司已如实填报详细信用等级, 若经招标人查实, 存在填报错误或者漏填的, 自愿接受招标人作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取消投标资格处理 本表后附企业信用等级网页打印资料 投标人 : ( 盖章 ) 日期 : 企业信用等级是指 : 交通行业项目中 信用等级 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天,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网址 : 和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 网址 : 最新公布的, 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结果 103

105 五 附件 : 1. 企业证明资料 注 : 由投标人自行扩展页面依次提供以下资料 :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 授权委托书( 原件, 如为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交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如为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交 ) 104

10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格式 ) 投标人名称 : 单位性质 : 地址 : 成立时间 :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系 ( 投标人名称 )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 ( 盖单位章 ) 年月日 105

107 授权委托书 ( 格式 ) 本人 ( 姓名 ) 系 ( 投标人名称 ) 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 托 ( 姓名 ) 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 以我方名义签署 澄清 说明 补正 递交 撤回 修改 ( 项目名称 ) 投标文件 签订合同和处 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 : ( 签字或盖章 )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 ( 签字或盖章 ) 身份证号码 : 年月日 106

108 2. 拟派项目负责人证明资料 注 : 由投标人自行扩展页面依次提供以下资料 : 身份证 资格证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证书 )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 ) 社保证明 ( 原件 ) 107

109 社保证明 ( 格式 ) 兹证明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自 年 月 日至今, 已由 ( 单位名 称 ) 按我市 ( 县 区 ) 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保 特此证明 企业注册所在地 ( 县级以上 ) 社保部门 ( 盖章 ) 年月日 注 : 1. 上述社保证明格式仅供投标人参考 投标人也可按照投标人工商登记所在地 ( 市 区或县 ) 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格式提交, 或提交经投标人工商登记所在地 ( 市 区或县 ) 社保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清单 2. 投标人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必须以原件形式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之中 108

110 3. 其他 ( 如有 ) 109

111 第二部分投标报价函 110

112 正本或副本 ( 招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函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 项目名称 )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针对本项目, 我方的投 标下浮系数为 %[ 下浮系数 =( 企业投标报价 / 招标控制价 ) 100%(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我方 保证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完成约定工作, 质量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质量标准的要求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 撤销投标文件 3.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你方签订合同, 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 如有时 ) 4. 我方在此声明, 本单位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 有效 合法的, 没有伪 ( 变 ) 造或虚假成份, 同时做出以下承诺 : (1) 当我方的投标下浮系数大于中标下浮系数时, 如我方未现场书面声明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视为我方接受随机定标会议时按招标文件约定计算的中标下浮系数, 接受该中标下浮系数计算得出的中标价为合同价 (2) 当我方的投标下浮系数低于或等于中标价下浮系数时, 接受该中标下浮系数计算得出的中标价为合同价 如我方现场书面声明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视为我方不诚信投标, 自愿接受相关规定的处罚 5. 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加的工程项目, 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 并保证接受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加的所有工程内容 6. 如获中标, 我方将按规定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 中标价的 0.9 ) 7. ( 其他补充说明 ) 投标人 : (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签字或盖章 ) 电话及传真 : 邮政编码 : 年月日 111

113 第六章图纸 ( 另册 ) 本项目图纸以电子版形式的提供, 请各投标人自行在招标公告附件处下载 112

114 第七章招标控制价 ( 另册 ) 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以电子版形式的提供, 请各投标人自行在招标公告附件 处下载 113

115 附件 : 顺府办发 号文 114

116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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