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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Transcription:

序言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 各类资管机构蓬勃发展, 公募基金保持良好势头, 私募基金迅速增长, 投资产品日益丰富, 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 随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 一些风险事件也逐渐显露, 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投资者对基金知识缺乏基础 全面 系统的了解, 风险防范意识较弱, 面对高收益 高回报等投资宣传时容易发生非理性的投资行为 从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看, 投资者宣传教育是培育成熟理性的市场投资者的重要途径, 也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加强投资者保护教育 积极探索投保工作机制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是一项长期 系统工作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 上海证监局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始终坚持把投资者保护教育工作视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每年开展以 揭示投资风险 倡导理性投资 提升自我保护 为重点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

视频 海报 漫画 手册等各类宣传资料, 借助网络 媒体 讲座等多种宣传途径, 引导上海基金业开展投保教育进社区 进学校 进企业等系列投保宣教活动 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 在普及投资知识 防范投资风险 引导理性投资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进一步广泛普及基金知识, 帮助投资者明辨风险,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上海证监局会同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精心编写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 该读本以公募 私募基金的投资知识为主线, 包含基础概念 交易运作 投资策略 风险揭示 权益保护等多个篇章, 内容深入浅出 图文并茂 简洁明了 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全面系统翔实的基金投资知识, 有效提升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 倡导理性投资 长期投资的理念,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 1 一 基础概念... 2 1 什么是私募基金... 2 2 私募基金类型... 2 3 私募基金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3 4 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3 5 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5 6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民间借贷 P2P 等业务?... 5 7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的区别... 5 二 运作方式... 8 8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 募集主体... 8 9 什么是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8 10 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 9 11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9 12 私募基金的分红模式... 9 13 私募基金能否承诺保底保收益... 9 14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10 15 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 10

16 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限制... 10 17 私募基金如何赎回... 11 18 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托管... 11 三 权益保护... 12 19 私募基金投资决策 交易等方面资料的保存年限... 12 20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的宣传推介材料要求... 12 21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 12 22 募集机构推介时有哪些明显的禁止行为... 13 23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哪些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3 24 什么是 飞单?... 15 25 私募基金是否必须备案登记? 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15 26 私募基金的备案包括哪些信息?... 15 2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16 2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查询方式... 16 29 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17 30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18 31 基金募集期的信息披露要求... 19 32 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 20 33 签署基金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22 34 风险揭示书应包含哪些信息... 22

35 什么是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23 36 回访确认的流程和内容... 23 37 回访确认成功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4

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 1

一 基础概念 1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解释: 私募投资基金,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 契约式 有限合伙式等 2 私募基金类型 2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的不同, 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别私募基金 3 私募基金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1) 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2)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 (3) 投资者额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4)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 3 年的, 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5)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4 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3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 三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 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 符合本条第 ( 一 ) ( 二 ) ( 四 ) 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4

5 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1)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 (2) 募集机构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 (3) 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 6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从事民间借贷 P2P 等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 民间融资 配资业务 小额理财 小额借贷 P2P/P2B 众筹 保理 担保 房地产开发 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 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 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 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 7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在 刑法 192 条 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5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 根据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 债权 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单位, 研究制定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 1 条规定, 非法集资活动应同时具备以下 4 个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 推介会 传单 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6

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的主要区别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是否公开募集向特定的对象募集社会公众 是否注册备案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 ; 向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 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是否真实项目是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 就容易涉嫌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不得超过 200 人 ; 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从而具是否人数众多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不得超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过 50 人 可能 是否承诺收益否是 综上所述, 私募基金 : 不能公开募集 不能承诺收益 不能人数众多 ; 必须注册备案 项目必须属实 7

二 运作方式 8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方式 募集主体 自行募集 :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委托募集 :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9 什么是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 退出 ) 等活动 8

10 私募基金募集方式的要求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 不得通过报刊 电台 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 传单 手机短信 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1 私募基金募集程序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 一 ) 特定对象确定 ;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 三 ) 基金风险揭示 ; ( 四 ) 合格投资者的确认 ; ( 五 ) 投资冷静期 ; ( 六 ) 回访确认 12 私募基金的分红模式 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 具体是否分红及分配方案需参 照基金合同收益分配部分的约定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告 13 私募基金能否承诺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9

14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 股权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15 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 合格投资者的界定请参考基础概念部分第三条 ) 且通常情况下, 超过 100 万以上的投资, 视具体基金合同所载为准, 部分产品初始销售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部分追加额为 1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16 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限制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 10

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合伙企业法 规定设立合伙企业, 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7 私募基金如何赎回私募基金的赎回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封闭期不允许赎回, 或赎回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率, 封闭期结束后才可以免赎回费 二是依据不同的时间段来确定赎回费率 18 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托管除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 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1

三 权益保护 19 私募基金投资决策 交易等方面资料的保存年限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 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20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的宣传推介材料要求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 ( 如招募说明书 ) 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21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12

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宣传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且不得包含单只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通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微信公众号 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 均为非法行为 22 募集机构推介时有哪些明显的禁止行为 ( 一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包括宣传 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 等相关内容 ; ( 二 )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违规使用 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 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 三 ) 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 ( 四 )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23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哪些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一 ) 公开出版资料 ; 13

( 二 )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 布告 手册 信函 传真 ; ( 三 ) 海报 户外广告 ; ( 四 ) 电视 电影 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 ( 五 ) 公共 门户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 ( 六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 ( 七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 ( 八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14

24 什么是 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的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 即销售人员向投资者销售的并非其所在机构销售的产品 投资者在购买时应看清这款产品的发行机构, 确定自己意向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为该产品的指定销售渠道 切不可以为, 在银行或者证券营业部买的产品签的协议, 该机构就会为你负责 一旦风险暴露, 最终投资者维权将受重重阻碍 25 私募基金是否必须备案登记? 如不登记有何后果?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否则, 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投资者还需了解, 私募基金备案证明 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 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26 私募基金的备案包括哪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 15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 如实填报基金名称 资本规模 投资者 基金合同 ( 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等基本信息 27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坚持适度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 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 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2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查询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栏目 (http://gs.amac.org.cn/) 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16

29 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 19 20 21 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如下信息 : 月度更新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规模 单位净值 投资者数量等 季度更新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包括认缴规模 实缴规模 投资者数量 主要投资方向等 年度更新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 股东或合伙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17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30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合同 ; ( 二 )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 ( 三 )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 如有 ); ( 四 ) 基金的投资情况 ; ( 五 )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 ( 六 )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 ( 七 )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 ( 八 )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 九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 ( 十 )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 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 18

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 传真 电子邮件 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31 基金募集期的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募集期间, 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 ( 如招募说明书 ) 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 ( 一 ) 基金的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基金架构 ( 是否为母子基金 是否有平行基金 ) 基金类型 基金注册地( 如有 ) 基金募集规模 最低认缴出资额 基金运作方式 ( 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 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基金托管人 ( 如有 ); ( 二 )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注册地 / 主要经营地址 成立时间 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 ( 三 ) 基金的投资信息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方向 业绩比较基准 ( 如有 ) 风险收益特征等; ( 四 ) 基金的募集期限 :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 ( 如有 ); 19

( 五 ) 基金估值政策 程序和定价模式 ; ( 六 )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 出资方式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 基金费用承担方式 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 ( 七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 ( 八 )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 ( 九 ) 其他事项 32 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20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 ( 一 )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 ( 二 ) 基金的财务情况 ; ( 三 )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 ( 四 ) 投资者账户信息, 包括实缴出资额 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 ( 五 )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 ( 六 )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包括计提基准 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 ( 七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 ( 一 ) 基金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 ( 二 )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 )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 ( 四 )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 ( 五 )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 ( 六 )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 ( 七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 ( 八 )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 ( 九 )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 21

( 十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 ( 十一 )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 ( 十二 ) 基金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 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 ( 十三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 ( 十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3 签署基金合同前的准备工作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34 风险揭示书应包含哪些信息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22

( 一 )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 ( 二 )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包括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的风险 税收风险等 ; ( 三 )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 费用及税收 纠纷解决方式等 35 什么是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也可以自行约定 36 回访确认的流程和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 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 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 23

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确认的内容 ( 一 )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 ( 二 )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 ( 三 )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 ( 四 )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 ( 五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六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 ( 七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 ( 八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37 回访确认成功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 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 24

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在购买私募基金的过程中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 洗钱等违法行为, 投资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进行立案调查 ; 若发现私募管理人在运作 管理上有不规范 不恰当之处, 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可以前往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投保部门进行信访投诉, 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 12386 投诉热线举报中心, 热线受理与私募基金投资相关的投诉 咨询 建议等 12386 中国证监会热线同时承接中国证监会网站 (www.csrc.gov.cn) 我要留言 给主席写信 栏目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 (www.sipf.com.cn) 投资者呼叫 栏目的投资者咨询 建议及投资事项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