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6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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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海祥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6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 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风险 / 收益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存放及查阅方式... 99

4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5 第一部分绪言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或 本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6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或本: 指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 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2

7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3

8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4

9 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 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 C 类基金份额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 元: 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10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 : 葛伟忠成立时间 :2013 年 2 月 25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3]179 号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5 亿元联系人 : 刘革联系电话 :(021)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0%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汪劲松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办主任 曾任泰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营业部总经理 ; 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总监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工会主席,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 葛伟忠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愚园路营业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等 杨学林先生, 董事, 工学学士 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电子器件 6

11 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深圳市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 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 顾志强先生, 董事 现任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曾任职于吴县第二化纤厂 苏州市吴申化纤厂 邱兆祥先生, 独立董事, 财政信贷本科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西南财经大学和暨南大学等高校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汽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 ( 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 助教 北京语言大学 ( 原北京语言学院 ) 讲师 中国金融学院教授 张心泉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李清伟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博导 澳门城市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任职于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 监事会成员宋宽仁先生, 监事会主席, 工商管理硕士, 会计师 经济师 审计师 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内部审计部总经理 监事,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曾任湖南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湖南公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东海证券综合管理部高级经理 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邓文胜先生, 监事, 经济学硕士 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曾任深圳农业银行主任 支行行长,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兰州普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 向方华先生,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陆广军先生,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在读 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户理财部投资副总监, 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交易员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愚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葛伟忠先生, 总经理 (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 刘清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历任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中学教师 湖南省体制改革委 7

12 员会干部 湖南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任科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办副处长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合规总监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等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杜斌先生, 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 曾任泰阳证券湘证基金管理部经理助理 泰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交易部经理 方正证券资产管理部债券型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等职,2013 年 2 月加入东海基金任公司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 现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 经济学硕士 2008 年进入金融行业,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等 2013 年 2 月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债券研究员 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等职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主席 : 葛伟忠先生, 总经理 成员 : 刘建锋先生, 总经理助理 杜斌先生, 基金经理 胡宇权先生, 研究开发部总监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8

13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9

14 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10

15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1

16 (1) 健全性原则 : 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职能部门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 在法律 法规和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 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方法, 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 风险评估公司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12

17 (3) 操作控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 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监管部门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3

1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96 号中海地产大厦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5,640, 万元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1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4 年底,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亿元, 市场占有率 26.13%, 基金托管规模稳居行业第一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介评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4

19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 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15

20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16

21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17

22 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 : 葛伟忠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王兆客户服务电话 : ( 免长途话费 ) 网址 :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赵会军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 (2)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 登记机构名称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19

24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5 楼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刘宇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俞卫锋电话 :(021) 传真 :(021) 经办律师 : 黎明 丁媛联系人 :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首席合伙人 : 吴港平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邮政编码 : 公司电话 :(010) 公司传真 :(010) 签章会计师 : 汤骏 许培菁业务联系人 : 许培菁 20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募集场所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 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21

26 七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份额发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须支付认购费用,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或,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或, 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认购份额 = ( 认购金额 + 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2

27 例如 :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元, 认购费率为 0.60%, 则可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 认购总金额 =100, 元净认购金额 =100,000.00/(1+0.60%)=99, 元认购费用 =100, ,403.58= 元认购份额 =(99, )/1.00=99, 份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元, 可得到 9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如 :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元, 认购费用为 0, 则可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 认购总金额 =100, 元认购份额 =(100, /)1.00=100, 份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元, 可得到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23

28 在募集期内, 除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 非网上交易系统 )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 含认购费 )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24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5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 1 直销机构; 2 其他销售机构: 经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详见本基金第五部分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6

31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 包括该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27

32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元 ( 含申购费 ), 追加购买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最低份额 5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 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具体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80% 28

33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2)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期限 (N)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天数 < 180 日 0.05% 份额持有天数 18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 100%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等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29

34 或,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或, 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例如 : 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1+0.80%)=99, 元申购费用 =100, , = 元申购份额 =99,206.35/ =94, 份即 : 该投资人投资 1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申购费用为 元, 可得到 9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如 : 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 元, 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 申购份额 =100,000.00/ =96, 份即 : 该投资人投资 1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可得到 96,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例如 :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9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总额 =10, =12, 元赎回费用 =12, %=6.40 元赎回金额 =12, =12, 元 30

35 例如 :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 份 C 类基金份额,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总额 =10, =11, 元赎回费用 =0 元赎回金额 =11, =11,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1

36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32

37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33

38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34

39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35

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 一 )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 久期偏离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 36

41 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 类属配置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 包括债券在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 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 个券选择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 二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 三 ) 可转债投资策略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其最大的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 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 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基于以上理论, 本基金在具体投资过程中, 将综合考量并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并具有投资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 四 )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1 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 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 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2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3 利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4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基金 有序偿债安排等 ; 37

42 5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 五 ) 流动性管理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流动性优先的前提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 正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 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流程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组合监控与调整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 本公司的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根据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资产的配置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2) 投资决策 :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开发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 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 38

43 委员会的批准 ;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 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并听取风险分析意见, 最终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执行 :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组合监控与调整 : 本基金在秉持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关系下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并每日监控投资组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 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基金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90%+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 :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 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采取相应的权重来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应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 / 收益的产品 七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9

44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40

45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1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2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43

48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44

49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5

50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6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47

5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48

5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审计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49

54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50

55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1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2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53

58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4

59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七 )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55

60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清公告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56

6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一 )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57

62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58

6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险 ) 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9

64 6 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60

65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61

66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2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剩余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3

68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64

69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65

70 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66

7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67

72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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