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议会联盟第 23 号文件 ( 各国议会联盟第 114 届大会 ) 依照 A/57/47 号决议, 在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上, 作为暂定项目表议程项目 60 下的文件分发 各国议会联盟 * 第 114 次大会协商一致通过的决议 (2006 年 5 月 12 日, 内罗毕 ) 各国议员如何而且必须推动在各领域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有效办法 第 114 次议会联盟大会, 重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构成侵犯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强调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起因和后果与限制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长期两性不平等和歧视密切相关, 认识到属于少数和土著群体的妇女 难民妇女 国内流离失所妇女 移徙妇女 在农村和边远社区生活的妇女 赤贫妇女 女囚犯或在押妇女 残疾妇女 老年妇女 武装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妇女以及女孩特别容易遭受暴力, 对世界各地在家里和工作场所长期存在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包括贩卖妇女和女孩及强迫卖淫 婚姻内外性暴力以及某些伤害妇女的传统做法表示震惊, 意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使之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 往往妨碍她们获取预防 照顾和治疗服务, 从而形成促使艾滋病毒 / 艾滋病蔓延的条件, 强调各国有责任作出应有努力, 防止侵犯人权行为, 调查暴力行为, 惩罚犯罪人, 保护暴力受害者并提供赔偿, 注意到强奸 性奴役 强迫卖淫 强迫怀孕 强制节育和同样严重的所有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均是国际法规定的犯罪, 应作为犯罪予以镇压和处罚, 重申各国不得援引任何习俗 传统或宗教考虑来回避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义务, 回顾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 年 ) 及其任择议定书 (1999 年 )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1993 年 )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1995 年 ) * 印度代表团对整个决议案文表示强烈保留 06-40822 (C) *0640810*
作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效工具的重要性, 并注意到存在着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区域法律文书, 注意到联合国各机构通过的所有相关决议, 包括人权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4 日第 1994/45 号决议任命一名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以及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 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2000) 号决议, 回顾 1994 年在贝伦杜帕拉通过的 美洲防止 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注意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妨碍人类发展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强调要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就必须采取预防性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行动, 而且包括男子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参与, 强调新设立的人权理事会和建设和平委员会对于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至关重要, 强调各国议会和议员在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中的关键作用, 以及各国必须与从事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组织, 特别是妇女组织合作并予以支持, 1. 敦促各国政府和议会批准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际和区域文书, 如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 及其议定书, 并确保充分遵守这些文书和联合国有关决议 ; 2. 吁请各国议会确保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国家报告有系统地列入资料, 说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特别是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立法 受害人支助服务以及为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 3. 敦促各国议员参照并利用议会联盟 / 联合国 议员手册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议定书 ; 4. 吁请各国政府和议会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为艾滋病毒 / 艾滋病蔓延的起因和后果予以优先考虑并提高认识, 将这些因素纳入国家相关战略 ; 5. 吁请各国政府执行联合国大会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的第 52/86 号决议, 特别是惩罚国家或非国家行动者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对妇女实施的所有暴力行为, 设立法院专门审理此类暴力案件, 并设立一个政府机构推动起诉所有暴力行为 ; 6. 吁请各国政府 议会和非政府组织举办活动提高公众对侵害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认识, 包括每年 11 月 25 日纪念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 ; 7. 鼓励各国政府向所有有关政府机构, 特别是警察队伍和司法机关提供关于如何处理性别相关暴力的培训 ; 2
8. 鼓励各国政府和议会设立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观察站, 并制定指标和汇编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以监测消除这类暴力行为的政策的效力 ; 9. 鼓励设立议会机构, 监测并评价所有旨在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国际和国家措施, 并建议这些机构的报告员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 供参考 辩论和公开散发 ; 10. 鼓励各国政府与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协作发展国际商定的指标和机制, 以衡量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 11. 吁请各国政府和议会颁布和实施立法, 打击对妇女和儿童暴力做法和行为的犯罪人, 包括采取严明的打击重犯措施 ; 12. 吁请各国议会审查立法, 发现妨碍在所有领域实现两性平等和消除不平等现象的做法和传统, 特别是在教育 保健和获得财产和土地方面 ; 13. 要求推动全国范围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 以鼓励改变有关性别角色的社会和文化态度, 并消除引发暴力的行为模式 ; 鼓励为此与媒体合作 ; 14. 吁请各国政府和议会确保参与预防和起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向受害人提供保健和支助服务的所有公众代理人, 包括司法机关, 能得到性别相关暴力的信息 教育和培训 ; 15. 请各国议会拨出足够预算资源, 以便利普及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 ; 16. 吁请各国议会确保国家预算为在所有领域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计划和方案拨出足够资源并明确指定其用途 ; 17. 吁请各国议会谴责并打击极端形式的对妇女性别暴力行为, 这类行为产生于侵犯她们人权, 并形成各种不受惩罚的厌女行为, 最终导致杀人和其他形式的妇女惨死 ; 18. 敦促各国同所有妇女组织和努力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其他组织合作并提供支持 ; 关于家庭暴力 19. 吁请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和议会制定并执行特别立法和 ( 或 ) 加强适当机制, 处理与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 包括婚内强奸和性虐待妇女和女孩有关的刑事案件, 并确保迅速审判这类案件 ; 20. 吁请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和议会制定并执行适当立法打击家庭暴力 ; 21. 吁请各国政府和议会制定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计划,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 : 研究 预防 教育 信息和处罚 起诉和惩处所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 包 3
括婚内暴力 ), 受害人 ( 包括目睹母亲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 ) 的社会 财务和心理支助, 对最弱势群体的特别支助, 以及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法律工具 ; 22. 吁请国家立法者确保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立法杜绝任何形式的文化相关暴力 ; 又吁请立法者拒不给以文化名义犯罪任何形式的不当减刑 ; 23. 吁请各国政府和议会采取措施, 以鼓励充分举报家庭暴力并打击重犯 ; 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24. 吁请各国议会不遗余力地在一代人内终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 25. 建议在促进所有人权, 包括教育 保健与发展权和减少贫穷的更大范围内, 制定各项放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战略 ; 26. 吁请各国议会与民间社会 传统酋长和宗教领袖 妇女和青年运动及各国政府合作, 确保放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工作的互补性 ; 并同各国政府一道, 采取措施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 特别强调对保健人员进行目标明确的培训 ; 27. 吁请尚未这样做的国家通过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非法的立法 ; 28. 吁请各国议会注意到 2005 年 12 月在达喀尔举行的关于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放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 国家议会的作用 的非洲议会会议通过的最后宣言, 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传播和执行 ; 在工作场所 29. 吁请各国议会确保遵守联合国大会关于对移徙女工暴力的各项决议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以及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和所有促进和保护移徙妇女的其他国际公约, 办法是增加防止对移徙工人暴力行为的活动, 促进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以及加强原籍国 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关系 ; 30. 请各国议会推动政府 雇主和工会之间密切合作, 提高在工作场所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效率, 包括通过在没有明确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立法的地方颁布这种立法 ; 关于性暴力 31. 吁请各国议会和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查性暴力立法的效力 ; 还呼吁设立一个政策交流网, 以便利在国际上交流政策选择和经验 ; 32. 吁请各国议会和政府将强奸 性奴役 强迫卖淫 强迫怀孕 强制节育和所有同样严重的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定为国内立法规定的犯罪, 并予以镇压 ; 33. 鼓励各国议会评价对上述各项犯罪的处罚是否妥当, 并为确保执行这类处罚作出一切努力 ; 4
34. 强调预防对妇女性暴力犯罪人重犯的有效法律和惩戒方案的价值 ; 35. 吁请各国议会在辩论如何收集证据和制定惩罚性犯罪者措施时, 特别注意儿童和心理残疾和其他残疾妇女 他们特别容易遭到性暴力 对在法院作证感到为难 ; 36. 吁请各国议会和政府审查调查和起诉制度以及媒体报道性暴力的方式, 并采取适当措施, 以便尽量避免性暴力受害者进一步受到创伤 ; 关于贩卖人口 37. 敦促那些尚未签署和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及其 关于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的国家签署和批准这些文书 ; 38. 认识到全球化已经加剧和加速贩卖人口, 并强调有必要通过谅解备忘录 双边协定和区域条约, 如欧洲委员会 禁止贩运人口行动公约 等文书, 在原籍国 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建立国家和区域合作 ; 39. 吁请各国政府处理所有增加卖淫需求和使妇女和女孩易被贩卖的因素和根源 ; 40. 鼓励各国政府建立法律机制, 以保护贩卖受害者, 其中相当多的人也许没有法律身份, 因此可能不会向当局举报 ; 并依照国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视被迫参与程度, 尽可能不处罚那些被迫参与非法活动的受害者, 从而确保他们不再次受害 41. 鼓励各国政府对贩卖人口受害者采取保护和康复措施 ; 42. 吁请各国开展信息和提高公众认识运动, 让妇女知道与移徙相关的机会 限制和权利, 使之能够作出知情的移徙决定, 并防止她们成为贩卖受害者 ; 关于武装冲突局势中的暴力 43. 邀请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加入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害者的 日内瓦四公约 (1949 年 ) 及其附加议定书 (1977 年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 年 ) 及其议定书 (1967 年 ) 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以及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撤消任何现有保留, 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充分遵守这些文书 ; 44. 吁请各国议会加紧努力,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人权高专办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难民专员办事处 )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 妇发基金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儿童基金会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红十字委员会 ) 等有关国际组织合作, 加强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 改善监测和报告武装 5
冲突中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的体系, 对犯下这种行为的人采取必要措施, 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 45. 吁请各国议会推动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 号决议, 并确保将在冲突后社会中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为解除武装 复原和重返社会进程的一部分, 列入联合国建设和平委员会的任务 ; 46. 请各国议会和政府确保军事与维持和平行动中的两性平衡, 包括妇女参加所有维持和平与和平进程的决策层, 并提供两性平等问题培训 ; 47. 请各国议会和政府确保所有维持和平行动部队接受 联合国蓝盔部队个人行为守则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的培训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