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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现人权 : 各国解决暴力对待妇女的义务 1. 引言 这份报告的重点 暴力是一种从学习而来的行为 : 与公民社会合作, 改变这种行为和消除暴力, 是国家尽职调查以履行阻止暴力罪行义务的一部份 1 本报告是说明国家如何履行其义务的指引, 使人权得以充份实现-落实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的要求, 在法律和实践中, 尊重 保护和实现人权 由于本报告跟暴力对待妇女有关, 亦可作为国际法的指引 报告不只对妇女不遭受暴力对待的权利作多重位义, 更為涉及暴力对待妇女的罪行之定义作出分析-即报告的重要部份 本报告和另一份有关在武装冲突中暴力对待妇女的姊妹篇报告 ( 实现人权 : 在武装冲突中暴力对待妇女 (Making Rights a Reality: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n armed conflict,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 ACT 77/050/2004)), 分析各国采取行动解决暴力对待妇的法律义务 无论是在何等的情况下-战争或和平 家中 街道上或工作间, 不论侵犯者的身份-父母 丈夫 伴侣 同事 陌生人 警察 战争者或士兵, 亦不论受害人的身份, 各国都有法律义务采取行动, 解决暴力对待妇女 为此, 本报告旨在作为一本参考工具书, 供遭受暴力对待的妇女, 及任何与她们一同工作或支持她们的人使用 希望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利用国际法对尊重妇女权利的定义去支持她们的工作, 并提供法律指引, 用以支持及加到他们制作宣传材料 当应对那些未能落实妇女权利或侵犯妇女权利的政府和官员时, 这些国际法律框架尤其重要 例如, 提及国际法可能有利于 : 帮助妇女幸存者争取医疗 房屋和社会服务, 让她们得以康服 ; 在刑事检控或民事诉讼中帮助妇女幸存者的律师 ; 报导有关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的记者 ; 和争取法律和政策改变的妇女权利倡议者 各国均有责任遵守国际法, 而在宣传和游说材料中提及这些国际法可能有利于敦促官员更认真对待要求改变政策的诉求 人权标准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 它提供一个获国际认同和合法执行的基准 本报告不能规定幸存者和倡议者应如何帮助在他们社区中的妇女, 他们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 将权利转化成具体目标和措施 然而, 人权标准为倡议者的诉求提供法律支持, 倡议者则因应实际情况和其关注点提出诉求 活跃人士工具集 本报告是国际特赦组织制作的一套材料-活跃人士工具集-的其中部份, 协助妇女权利倡议者向不同类别的人士宣传妇女权利的讯息 第一部是一套有关基本性别和妇女权利概念的综合性人权教材-实现人权 : 性别意识工作坊 (Making Rights a Reality: Gender awareness workshops (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 ACT 77/035/2004)) 第二部 ( 即本报告 ) 是妇女不受暴力对待相关国际人权法和标准的导读 它涵盖家庭暴力 社区中的暴力 解决暴力对待妇女的刑法 及为暴力对待妇女的妇女受害人和幸存者的提供适当救助措施 第三部 ( 即本报告的姊妹篇 ) 是武装冲突中暴力对待妇女相关国际标准的导读 : 实现人权 : 在武装冲突

2 中暴力对待妇女 (Making Rights a Reality: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n armed conflict)(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ACT 77/050/2004) 第四部是倡议工作指引, 提供争取政策改变的实践方法, 例如游说 组织筹划 和在刑事和民事法庭上作法律倡议等 这份报告载有如何向公民社会组织 国家当局 及政府间组织进行游说的建议 实现人权 : 组织筹划停止暴力对待妇女运动 (Campaigning to stop violence against women (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 ACT 77/052/2004)) 工具集的最后一部 ( 即将编制 ) 将会是一套三集, 关于国际法中有关妇女权利的人权教材, 内容将建基于前几部工具集的元素 : 实现人权 : 青年培训工作坊 (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 ACT 77/054/2004) 实现人权 : 记者培训工作坊 ( Making rights a reality: Training workshop for journalists(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ACT 77/054/2004)) 和 实现人权 : 教师培训工作坊 ( Making rights a reality: Training workshop for teachers (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 ACT 77/052/2004)) 如何使用本报告 虽然制定解决暴力对待妇女的人权法规范和标准上已取得成绩, 但在应用这些规范和标准上仍存在一定差距 要缩减差距, 人权标准必须在本地层面打好基础 社区必须参与, 共同努力, 将国际任务转化成法律 计划和行动, 让这些机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真正意义 若要这个过程取得最好成效, 需要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和致力于法治的基础, 不论透过宪法规定或审查现有的民事 刑事 或行政法律和程序 -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结束暴力对待妇女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2 单靠法律并不足以实现人权 妇女权利的标准和现实状况有很大差距 要确保法律得到尊重和执行, 需要那些致力确保妇女不会遭受暴力对待和推广以全面方式去应对暴力对待妇女问题和解决方法的人士付出很多努力和倡导 他们-无论是男性或女性-都致力参与, 通过与他们政府和社区的合作, 推动迈向平等的人权和妇女权利 法律是一种工具, 因各国有责任尊重法律 争取妇女平等的倡议者可以透过这工具去提醒国家, 实现妇女不受暴力对待的诉求是不容协商或酌情改变的 : 国家必须确保妇女享有免受暴力对待的权利 妇女人权倡议者对实现人权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论点已在一个分析 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 (CEDAW) 对几个国家带来的影响的研究中说明 3 在国家层面上持续漠视人权会妨碍人权的落实执行 人权原则 ( 尤其是公约 ) 经常不被纳入本土法律. 亦缺乏人权和法律的知识, 限制了人权和法律知识教育 这个研究反映,[ 那些人权倡议者的 ] 工作是要带来改变 他们的经验和需要是连系本地和全球-本地到全球及全球到本地-的基础 为此, 妇女通过积极参与倡议工作, 把 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 转化为一个真正的生活工具 4 将 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 的原则转化为实践是一项艰巨任务, 而且. 很多时候这些努力都会遇上政府和广泛社区的阻力 然而, 基本的论据是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倡议和监察可促进与政府官员的关系, 并有助官员认同将 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 的原则并入政府施政目标将产生有利的社会经济原则 5 首位研究 暴力对待妇女 其成因及后果 的特别报告员拉迪卡. 库马拉斯瓦米女士 (Radhika Coomaraswamy) 指出, 现时清除暴力对待妇女的法律框架已落实, 但问题是那些有权力让妇女生活得到改变的人未有行动 他们必须受到挑战 敦促和启发, 才会履行他们的义务 这一系列由国际特赦组织编制的报告是活跃人士和那些可影响公共服务和政策人士的指引 这些人士包括受到暴力对待的妇女幸存者 人权组织 向受暴力对待妇女提供服务的人士 律师 医疗专业人员 教师 学者 社工 统计工作者 警察 军人 法官 以及更多有关人士 这套工具集旨在指导他们认识国际法中的妇女权利, 从而让他们可以鞭策国家实现妇女权利, 并在他们的专业上实现妇女权利 有多种方法可以帮助达成实现妇女人权的目标, 这工具集中中倡议报告已详述这些方法, 包括 : 游说国会议员修改法律 ; 游说内阁和地方当局改善服务, 尤其是对紧急和长远的住屋 医疗 和社会支持, 以帮助妇女逃出暴力对待的处境 得到公义 及在遭受侵犯后得以康复 ; 对于当局未能实践保障妇女权利, 向法庭提出申诉 利用媒体宣传有关暴力对待妇女的进取讯息 在社区内, 跟男性和女性倡议和讨论暴力对待妇女成因 成本和解决方法 2

3 根据国际人权法, 各国-国家政府-要承担实现人权的主要责任 本报告和有关武装冲突的姊妹篇报告之主要目的是帮助倡议者利用国际法敦促各国政府, 真诚和全面地落实他们实现人权的义务 他们应以落实具体的行动和计划作为履行义务的起步点, 遵从人权法的要求实现妇女权利 法律中存在差异但又重叠的部份 人权的观点. 清楚显示出妇女持续面对暴力 : 在冲突地区中, 妇女遭受令人发指的暴力对待-轮奸 拐带及性奴等在很多战乱地区十分普遍-可被视为妇女在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残酷暴力之延伸 施虐的丈夫或伴侣 性骚扰者 拐卖人口者 强奸者 及侵犯妇女的武装份子都向妇女使用暴力 ( 尤其是性暴力 ) 以宣示他们的权力, 侮辱和迫使妇女服从他们 通过展示他们的权力, 男性恐吓妇女, 控制她们的行为, 强迫她们劳动, 使她们沦为性奴, 更不准她们与外界接触 对暴力对待妇女的全面了解促使人们认同妇女权利也是人权 ; 因此, 妇女有权享有免受任何形式暴力对待的生活 人权的言词加入新的道德推动力, 促进妇女要求公平对待和消除歧视的诉求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6 在过去十年间, 国际法在各领域上都致力解决暴力对待妇女的问题 解决暴力对待妇女已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 但亦带来一些复杂性 例如, 在不同情况下 ( 例如 : 战乱和和平时期 ), 不同的法律原则适用于类似的行为 ( 例如强奸 ) 可以看到的是, 在各个领域中, 共同原则正逐渐形成, 而法律的发展亦得以互相增强 法律-不论国际或国家法律-有很多分支部份和范畴 法律规定按照其各自的责任有不同的陈述 ; 而这些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 会为不同人带来不同的后果 个人及国家可通过担当特定的角色或达成特定的协议 ( 例如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 以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告及其姊妹篇报告涵盖的法律范畴 国际法国际法约束国家之间的关系, 亦管理国家对其行为或过失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法受到不同范畴的条约法约束-例如海洋法 外交法 环境法及人权法 国家亦受到普通国际法的约束 普通国际法包括 证实为通例而被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 为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以及 以司法判例及各 3 国最高权威之法律专家家学说 作为额外的补助资料来源 7 普通国际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 无论该国有否加入了明确订明该规例的条约 国际习惯法 ( 又称 习惯法 或 习惯 ) -普通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由国家行为形成和视之为法律的国际法规 ( 法律确念 (opinio juris)) 所组成 国家通过他们的行为和对其它国家的行为之回应来建立这套法律体系 当它们陈述这些行为为合法或非法时, 他们正在促进国际习惯法的发展 即使国家可能在现实中并不遵守这些法律-例如禁止酷刑-实际上它们是根据法律原则认为这些行为是不合法 国际法院规约指出习惯是 被接受为法律的通例 8 普通国际法中的某些规则是十分重要, 因它们被视为 强制性规律, 国家不可背离这些规律-不论任何情况, 它们都不可背离或限制其要遵守这些规则的责任 国际法的强制规律, 亦称为绝对法 ( jus cogens) 规条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中将它定义为 国际社会各国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9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门分支法律, 指出全人类-男性 女性 及儿童-的权利和尊严, 无论何时都不受歧视 它要求各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 确保那些在其管辖领土上的人在现实中享有人权 传统上均认为人权的承诺只适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但近年来, 大家都认同当一些人的行为影响其它人的权利时, 国家有责任作出干预 人权法源于条约, 例如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 (CEDAW) 对条约法和普通国际法的权威性诠释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 ( 又称为战争法 ) 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情况, 包括国际战争 国家间的战争 政府和武装组织间的国内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法订明战斗人员及其首领 ( 即那些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人 ) 的行为准则 从广义上说, 国际人道法限制战争中使用的方法和手段 ( 例如, 人道法中已有规定针对使用滥杀滥伤武器 不义 滥用停火信号 或使用过度的方式以达到军事目的等行为 ), 及保护那些没有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人, 使他们不受伤害-例如伤病者 遇难者 战犯和平民等 国际人道法禁止某些特定行为, 并订明违反规例者便属触犯了战争罪行 10 所有国家均有义务去追捕凶徒, 并将其绳之于法 因此,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刑法

4 有密切关连, 而本报告对国际刑法亦有相关的描述 在国际人道法下, 国家对解决暴力对待妇女 ( 只适用于武装冲突情况中 ) 的义务, 已于本报告的姊妹篇报告中详述 ( 实现人权 : 在武装冲突中暴力对待妇女 (Making Rights a Reality: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n armed conflict ),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 ACT 77/050/2004) 从国际人权法中汲取的普通原则, 对国际刑法却极具影响力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与国际法中的罪行有关, 这些刑法源自条约 ( 例如禁止酷刑公约中定义的酷刑 ) 习惯( 例如直至被编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危害人类罪行 ) 或国际人道法( 尤其是违返日内瓦公约和有关战争的法规和惯例中规定的战争罪行 ) 成立特设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以及通过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使国际刑法在过去十年间, 特别关注暴力对待妇女 定义罪行的进程 特设卢旺达和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判例 及获通过的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对暴力对待妇女提出比以往更深入和全面的定义, 定义亦更具性别敏感度, 并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受害人受暴力对待的经历 这些国际法院在调查方法和法律程序上亦提高敏感度, 以顾及证人和受害人 ( 尤其是那些性暴力的幸存者 ) 的需要和安全 ; 同时, 更为本地刑法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做法的重要楷模 国际特赦组织相信, 此等罪行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庭的程序规定, 可以为所有国内刑事审判机构去改革有关暴力对待妇女刑法提供一个模范 拐卖 有关拐卖的法律是一个发展迅速的法律领域, 但并不在本报告所涵盖范围之内 11 根据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 禁止和惩治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又称 巴勒莫议定书 (Palermo Protocol)) 中的第三条 (a) 项 : 人口贩运 指为达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 或通过其它形式的胁迫, 通过诱拐 欺诈 欺骗 滥用权力或滥用弱势境况, 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 透过他人的同意取得对另一人的控制权等手段, 招募 运送 转移 窝藏或接收人 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它形式的性剥削 强迫劳动或服务 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 劳役或切除器官 4 由于它的隐密性和所涉及风险, 包括当中涉及犯罪集团, 被拐卖的妇女极容易遭受暴力对待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 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 12 及有关难民和农民工的普通国际法对被拐卖者及弱势移民提供进一步保护 被拐卖的妇女和女童经常受到国内入境法的刑罚, 国际特赦组织认为她们应被视为被侵犯人权的受害人 她们的权利时常被执行国家法律者侵犯, 例如边境守卫要求她们以性服务来换取过境 基于苛刻的难民管制, 偷运人口是人们可以逃避在本国受到迫害的唯一方法 刑事处罚应集中于偷运人口及拐卖者, 而那些被偷运或被拐卖的受害人应视为性别暴力的受害人 2. 国家有责任实现人权 国家有责任落实人权及确保人权得到尊重的论据是建基于国际法中不同但相关的理论 : 国家对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人权条约法 人权习惯法 国际刑法及国际人道法 ( 战争法 ) 普通原则适用于要求国家履行落实人权的责任, 但本报告特别以妇女和女童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为重点 首先, 国家要对其行为及缺失承担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 这项普通原则已在不同的情况中得到证明-海洋法 外交豁免权和其它特权 环境法-, 并同时适用于国家对 非国家行为者 ( 个人及团体 ) 所作的行为和缺失 若国家未能实现其在条约 ( 包括人权条约 ) 和习惯国际法下须履行的义务, 国家要为此负上责任 这些不同的法规体系都分别强调, 国家对于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应负的国际法律责任 其次, 国家有法律上的责任在其领土及有管辖权的领土上尊重和落实国际人权法 13 国家尊重人权的义务不单是要制止国家人员及机关不进行侵犯人权的行为, 更要保护人权不遭受其它人的侵犯, 以及促进人们可以广泛享有人权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近期通过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的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 当中阐明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 : 不能将 公约 看作是国内刑法或者民法的替代品 然而, 只有在缔约国保护个人, 而且既防止国家工作人员侵犯 公约 的权利, 又防止私人或者实体采取行动妨碍享有根据 公约 应在私人或者实体之间实现的权利的情况下, 缔约国才能充分履行有关确保 公约 权利的主动性义务 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 : 由于缔约国没有能够采取适当措施或者未有尽职

5 调查来防止 惩罚 调查或者补救私人或者实体这种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结果未能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确保 公约 所赋予的权利, 最后引起缔约国对这些权利的侵犯 14 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对落实 儿童权利公约 的一般性意见中表示 : 尽管履行 公约 义务的是国家, 但要落实执行 公约 的这一任务, 即实现儿童的人权, 却需要社会各阶层 当然也包括儿童本身的参与 最基本的一点是, 确保所有国内法与 公约 保持充分一致, 并且使 公约 的各项原则和规定能够直接适用和适当的执行 此外, 儿童权利委员会已确认了种种为确保有效执行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包括在各级政府 议会和司法机构建立专门机构和开展监测 培训和其它活动 15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委员会以落实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作为例子, 清楚地表达国家的义务 : 人权法要求缔约国承担三类或三个层次的义务 : 尊重 保护保护和实现实现的义务 依次下来, 实现的义务包括促成 提供和促进的义务 尊重的义务, 要求缔约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健康权 保护的义务, 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 防止第三方干预第十二条规定的保证 最后, 实现的义务, 要求缔约国透过采取适当的法律 行政 预算 司法 宣传和其它措施, 全面实现权利 16 第三, 所有国家需要特别关注暴力对待妇女问题, 并通过预防 调查和惩罚, 采取积极手段去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国际政治机构已在相关文件中阐明这个要求, 例如联合国大会的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 17 及 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的第 52/86 号决议 18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决议, 尤其是有关暴力对待妇女决议 ; 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在武装衡突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的第 1325 号决议 19 人权条约体系亦重申这个要求, 例如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20, 及 人权委员会的第 28 号一般性意见 21 包括 暴力对待妇女的成因及其后果 特派专员在内的的独立人权专家亦强调这个要求 首位关于暴力对待妇女的特派专员拉迪卡. 库马拉斯瓦米 (Radhika Coomaraswamy) 在 2003 年递交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中写上 : 各国必须促进和保护妇女的人权, 并应尽职调 查 : (a) 防止 调查和惩罚不论是在家中 工作地点 社区 社会拘留中, 还是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 一切形式的暴力对待妇女 ; (b) 采取一切措施使加强妇女能力, 加强其经济独立, 保护和促进她们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和基本自由 ; (c) 谴责暴力对待妇女行为, 不以宗教文化之名 实行风俗传统或习俗, 从而避免履行消除这种暴力的义务 ; (d) 加紧努力制定和 ( 或 ) 利用立法教育 社会和其它措施, 包括传播信息 法律知识运动以及培训法律 司法和医务人员, 以防止暴力对待 ; (e) 按照国际标准 制定, 并在必要情况下加强或修订国内法律, 包括采取措施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建立和加强支持服务 ; (f) 支持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及在国家层面建立和 ( 或 ) 加强与有关非政府组织以及公共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关系 22 在过去十年间, 愈多愈多人关注关注当非政府行为者-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及社区中的团体-侵犯人权时, 国家介入和干预的义务 非国家行为者 包括国家 国家机关及人员以外的人士和组织 但是, 这不限于个人, 因很多侵犯人权的行凶者是企业或商业机构和金融机构 非国家行为者所造成违反个人人权的侵犯, 可包括暴力丈夫的行为 某一团体在社区行使犹如法律权威的非常规权力 以向他人施以残忍 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处罚 或某一团体 ( 例如犯罪集团或极端宗教团体 ) 非法地杀害他人 非国家行为者亦包括武装政治组织 23 根据国际法, 国家对非政府行为者所作的侵犯人权行为亦有明确责任 在国际间, 国家要为很多具体方面承担责任 国家可能会基于与非国家行为者的某种特别关系, 或是因未能采取合理的手段去阻止或回应人权侵犯行为, 而要对非国家行为者所作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第 9 段 ) 中订明 : 根据一般国际法和具体的人权公约规定, 缔约国如果没有尽职调查以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暴力行为并施以惩罚及提供赔偿, 也可能需为私人行为承负责任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 第 4c 段 ) 要求国家 : 5

6 无论施加者是国家或个人, 各国应尽职调查, 以防止 调查并按照本国法律, 惩处暴力对待妇女 24 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已重申暴力对待妇女构成人权侵犯, 并指出暴力对待妇女跟不受歧视和虐待等基本人权之间的关系 区域性和国际性条约机构和独立人权专家的评论 区域性人权法庭的判例法 卢旺达和南斯拉夫特设国际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中的定义 及各国的本土立法的发展都已明确说明, 暴力对待妇女 ( 尤其是强奸和其它严重性侵犯 ) 是违反国际法的 国际不法行为 根据国际法, 国家的法律责任是真实而具效力的 即使在实践中, 执行这些法律责任与实施针对个人的法律大不相同, 因后者可通过警察行为 刑事法庭 及监禁或罚款等去执行 国家的法律责任可通过多种方法来执行的 当国家被追究违反人权法时, 可透过例如国际法院等国际法庭或特设的裁判庭去执行 ; 此外, 亦可根据人权条约, 通过国家间的投诉机制去追究法律责任 25 更常见的是, 国家法律义务的分歧都是通过外交压力和协商去解决 国家要努力避免被指责为违法者, 以维持其在其它国家眼中, 管治国家的合法性地位 国家的法律责任可以用多种方式陈述 通过条约, 国家承诺尊重其要履行的责任 ; 而通过国家行为和在不同外交领域获认同为合法的行为发展而成国际习惯法中, 国家亦要对其行为付法律负任 26 国际法委员会已在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 中列明国家责任的原则, 并阐述国际法中的非法行为的定义及违法行为的后果 非法行为可以是国家机关的行为, 或是疏忽-例如当国家本应可以作出适当的行动去保护或确保人权, 但却因其不行动而使人们的人权受到侵犯 第二条 : 一国进行进行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国际不法行为的要素 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 (a) 依国际法归于该国 ; 并且 (b) 该行为构成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27 国际法委员会在解释这一般原则时认为 : 可归于国家的行为可以包括有作为或没作为所构成的行为 国家因不作为而被追究国际责任的案例跟国家有作为而触及国家责任的同样多, 在原则上两者是没分别的 6 国际法委员会以两个国际法案例为例子, 阐述国家因其不作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28 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 (Corfu Channel case) 中确认, 有充份的理据证明阿尔巴尼亚一直知道在其水域内有地雷, 但却未有作出任何行动向第三国通报该消息, 因此阿尔巴尼亚是有责任的 29 国际法院在外交及使馆人员案 (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中断定, 伊朗当局并未回应美国使馆人员要求当局就大使馆门前示威作出相应行动, 在这种情形下, 伊朗仍置若罔闻, 故伊朗当局犯下不作为的国家责任 30 国际法委员会参照了很多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案例, 例如诉洪都拉斯案 (Velásquez Rodríguez case) 在该案中, 美洲人权法院认为 一国必须采取行动阻止非国家行为者作出违反人权的行为, 调查对违反人权的指控, 以及惩罚侵权人 根据国际法, 国家要对其国家机关或人员在行使公职权力时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负上责任 该案中, 那些带有武器的 死士 到处杀人, 绑架政治活动人士, 令他们 消失 这些 死士 显然跟洪都拉斯政府的武装部队并无关连 美洲人权法院认为, 虽然国家并没有直接参与事件, 但根据国际法, 国家未能阻止个人公民侵犯其它公民的权利, 国家仍是有责任的 这个原则是法理中 尽职调查 的法律依据 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 : 原则上, 行使公职权力当局或个人进行任何违反公约确认权利的行为, 责任都归咎于国家 但是, 若国家已承诺履行妨止和调查人权侵犯, 及惩处人权侵犯者的义务, 或是国家要为侵犯人权负责等情况下, 这个原则就不适用了 违反人权及原来不直接归咎于国家 ( 例如, 由于该个人行为或该人仍未获得确认 ) 的不法行为都可触及国家国际责任 该责任并非由于该违返人权行为, 而是基于国家未有遵守公约的要求, 采取 尽职调查, 阻止或回应该人权侵犯行为 32 尽职调查 的法律概念是国家责任法理发展的重要部份, 这促使在一些情况下, 例如当行凶者和受害人并非国家机关或人员时, 国家都可以实现人权 家庭暴力也就是其中例子 国家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要求, 当国家得悉或应该得悉违反人权行为, 却未有采取适当措施去阻止该等侵犯行为发生时, 国家就要为该行为负上责任 这不是要转移进行人权侵犯行为者的个人民事或刑事责任, 因强奸者或谋杀其伴侣者仍须为其行为负上刑责, 得到法律的审判, 只是国家同

7 样要对未有阻止 调查 或适当地回应该等侵犯行为, 及对受害人或者家人作出充份赔偿, 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 国际法原则要求进行不法行为的国家 : - 停止不法行为, 并不再进行不法行为 ( 第 30 条 ) - 提供赔偿予受害人 ( 第 31 条 ) 第 32 条说明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的不足作为借口, 减轻国家对不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国家不可否认其未能确保人权得到尊重的责任, 国家必须确保以国内刑事法处理非国家行为者所作的侵犯人权行为 33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更详细陈述条约的一般性要求, 及国家落实执行条约的责任 国家的主要责任是有 善意 ( good faith ) ( 拉丁语为 pacta sunt servanda, 指必须履行协议的意思 ) 各国可自由地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 并同意受法律约束去履行其义务 34 条约是协议, 必须指导国家的行为 : 条约订明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 而非纸上的空谈 35 即使条约订明的义务跟国内法律相矛盾, 国家都要履行这些义务 : 批准或加入一条新条约的国家有义务去改变国内法律, 使条约可以得到尊重和切实地履行 36 大部份国家都加入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DAW)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 或 经济 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CESCR) 除了索马里及美国外, 所有国家都是 儿童权利公约 (CRC) 成员 因此, 保护妇女和女童享有不受暴力对待的权利的义务已自动成为一个受法律约束的条约义务, 并适用于差不多所有国家 37 国家落实执行人权标准的义务 创立联合国的文件 联合国宪章 重申 男女的平等权利 人格尊严与价值 及实现基本人权之信念为联合国的主要原则和目标 宪章 第 1 条的第 3 段列明, 联合国的宗旨是要 促成国际合作, 以解决国际间经济 社会 文化及人类福祉之国际问题, 且不分种族 性别 语言或宗教, 增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 第 55 条的第 3 段表示, 联合国承诺推动对 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 不分种族 性别 语言或宗教 国际人权法的指导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 38 在第 2 条说明, 全人类都享有人权而不受任何歧视, 包括性别歧视 : 人人均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 政治或其它见解 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产 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虽然 世界人权宣言 并非条约, 故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 宣言 中的大部份条文, 例如不受歧视和有关使用酷刑的规定, 都已被确定为普通国际法 多部人权条约亦跟随 世界人权宣言, 在条约中同样表示对对男女平等的基本承诺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9 第 2 条第 1 段 : 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不分种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 政治或其它见解 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产 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第 3 条说明 :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 26 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完全平等 经济 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0 在第 2 条第 2 段对缔约国亦有类似的规定 : 承担保证, 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 而不得有例如种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 政治或其它见解 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产 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分 第 3 条要求缔约国 : 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在这两部条约, 第 2 条载有一个一般性条款, 规定国家必须对所有人充份实现人权 第 3 条亦详细说明第 2 条已提及的一般性原则, 强调国家必须在法律和实践中, 实现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义务 区域性人权条约亦要求国家实行男女性平等权利 这些条约包括 :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41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42 和 非洲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 43 及 美洲人权公约 44 美洲防止 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 ( 又称贝伦杜帕拉公约 ( Convention of Belem do Para )) 45 是一条区域性条约, 特别详细地回应暴力对待妇女 消 7

8 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DAW) 46 是要发展现时的妇女权利, 为妇女争取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它指出那些仍未取得良好发展的妇女权利领域, 或在履行权利时失败的地方-例如, 妇女在家中的平等权利 父母双方在支持家庭的平等权利 及妇女在得到教育 工作及政治参与的权利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第 2 条 (e) 和 (f) 项 ) 亦订明一项有关政府要确保公民 ( 例如丈夫 伴侣 父亲等 ) 及企业 ( 例如私人商业机构 ) 不得侵犯妇女权利的特定义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2 条规定 :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 推行政策,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为此目的, 承诺 :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它有关法律者, 应将其列入, 并以法律或其它适当方法, 保证实现这原则 ;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它措施, 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 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 (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 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它公共机构, 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 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 (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消除任何个人 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 (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包括制定法律, 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 规章 习俗和惯例 ; (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为了履行改变男女社会关系以消除歧视的义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5 条要求国家要采取手段 :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角色的偏见 习俗和一切其它作法 独立人权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会监察各国执行其对条约机构承诺履行的人权的情况 条约机构 : 监察享有人权 条约机构有两个主要功能 条约机构考虑缔约国提交的初始报告和定期报告, 交待它们如何执行条约订明的条文, 及考虑经个别申诉程序 ( 若该程序存在的话 ) 提出的个案 8 条约机构亦通过发布评语及建议, 详细阐述国际法 现行的条约机构包括 : 禁止酷刑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及人权委员会 欲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请参阅 各国要向条约机构定期汇报-一般是国家批准条约后的一年内, 及以后每 4 至 5 年报告一次 这些国家报告会交待该国在法律和实践中执行人权的进展 尤其是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经常向条约机构提供 影子报告, 发表对国家执行人权情况的意见 然后, 国家及条约机构会本着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 就报告内容讨论阻碍达到改善人权状况的原因 潜在进展 及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等 最后, 委员会会发表结论建议, 当中会指出国家要采取某些特定行动, 使国家可以在下一次提交报告前改善其遵守条约的状况 大部份条约机构亦考虑与那些投诉其国家没有尊重或执行人权的个人 直至最近, 投诉个案终于可以送交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DAW), 而这个程序是根据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来建立的 47 然而, 很多妇女却向其它条约机构提出被歧视的申诉, 例如根据第 3 条和第 26 条 ( 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 ) 向人权委员会申诉 48 按照它们监察人权状况及在全球各地听取个人申诉有关侵犯人权行为的经验, 条约机构不时会为个人权利的内容发表 一般性意见 或 一般性建议, 对如何将一权利与其它权利结合提供指导意见 例如, 人权委员会关于第 3 条的一般性意见 阐述如何将男女性平等的权利与不受虐待 在法律前平等 婚姻及组织家庭的自由 及宗教和言论自由等权利串连起来 49 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 对于某些国家在国内执行人权的建议 及对个别案件的判决 ( 判例 ) 都具权威性的意义, 表明在国际性和区域人权法下的人权涵盖范围, 及缔约国应要对该等人权予以切实执行 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大会 50 人权委员会 1993 年 6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 51 及在 1995 年 9 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 52 -公布的宣言和决议文件对人权内容都有详细阐述 这些宣言和决议都是由条约和人权机构的判例形成, 并澄清人权在这些条约和判例下的定义 虽然这些传释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它们是法律权威的意见, 说明并详述透过条约义务变得具约束力的权利内容

9 暴力对待妇女 其成因及后果特别报告员及其它受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托的独立专家的工作 53, 一直有助培养人们对国家必须确保妇女权利得到尊重的认识 他们的报告不单取材于法律标准, 更包括到人权受威胁的地方的实际探访, 展示实际经验, 国家是如何因为未有落实执行妇女权利而牺牲了妇女原应享受的权利 独立专家就如何改善妇女状况的报告和建议, 亦是增强人们对国家应要采取行动去执行妇女权利的认识的重要理据来源之一 54 其它联合国特别报告员一直为暴力对待妇女做了很多重要工作, 尤其是就人人有权享有最佳身心健康 法外处决 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 足够生活水平权所含足够住房 及维权人士状况等工作的多位特别报告员 特别是过来十年间, 很多法律的来源已吸收到一些共同要点 本报告就是要反映这些法律发展状况, 亦列明国家有义务确保妇女不遭受性别暴力的相关权利, 及实现人权 3. 暴力对待妇女是违反人权 由于暴力对待妇女同时构成侵犯其它权利, 因此, 暴力对待妇女一直被认定是一项尤其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 暴力对待妇女也是歧视 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对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所有人权条约的基本条文 很多条约都明确强调,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 妇女权利和男性权利都应获得同等程度的支持 可是, 这些条约未有直接提及暴力对待妇女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确认暴力对待妇女属于一种歧 55 视 委员会在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中表示 : 基于性别的暴力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法或具体的人权公约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符合 公约 第一条所指的歧视 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 : a) 生命权 ; b) 不受酷刑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权利 ; c) 在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享有人道主义规范平等保护的权利 ; d) 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 ; e) 法律前的平等保护权 ; 性别暴力 f) 家庭平等权 ; g) 可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权 ; 及 h) 公平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56 第 1 条表明 : 暴力对待妇女 一词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 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 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第 2 条表明 : 暴力对待妇女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各项 : (a) 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和性暴力行为, 包括殴打 对家庭中女童的性凌虐 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 配偶强奸 女性生殖器官割除和其它对妇女有害的传统习俗 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 (b) 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和性暴力行为, 包括强奸 性凌虐 在工作场所 教育机构和其它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 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 (c) 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和性暴力行为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57 中表明 : 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严重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一种歧视 第 7 条继续阐述 : 基于性别的暴力损害或阻碍妇女依照一般国际法或具体的人权公约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符合 公约 第一条所指的歧视 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 ; 暴力对待妇女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 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因为妇女的性别而对之施加的暴力或不合理地影响妇女的暴力 包括施加身体的 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 威胁施加这类行动 压制和其它剥夺自由行为 基于性别的暴力可能违犯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的具体规定, 不论这些条款是否明文提到暴力 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其中部份, 其它部份亦包括在某些情况下针对男性的暴力, 及基于性取向而针对男女性的暴力 58,59 根据暴力对待妇女特别报告员的观察 : 9

10 基于性别的暴力跟社会如何建构男性和女性的认知是息息相关 当一个人的行为是源于被视为 正常的 行为时, 妇女就会成为被施加暴力的对象 当加上歧视, 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身份的歧视时, 情况尤其变得非常严重 60 这些暴力行为不一定被确认为孤立性的性别暴力, 而是需要一个评估, 去了解相对于男性而言, 某种特别行为如何对妇女构成影响 另外, 还有一些特定的暴力行为, 通常都是基于性别而形成 根据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基于性别的暴力 : 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 它包括 : 威胁 强迫 任意剥夺自由 不论其发生地点 61 可能在公共或私人生活中发生 决定一暴力行为是否基于性别而形成, 要审视一些要素, 包括 : 原因或动机 : 例如, 在进行暴力行为时, 明显地针对性别的侮辱 ; 环境或情况 : 例如, 在武装冲突中对某族群的妇女进行侵犯 侵犯行为的形式 : 例如, 过度的性行为 被强迫裸露身体 残害身体的性征部份 侵犯的后果 : 怀孕 ; 由于丧失贞操而遭受社区的羞辱及再次受到伤害 补救措施的可获性和可取性, 及确保得到补救措施的困难, 例如, 由于缺乏法律援助 需要照顾家人及缺乏适当的医疗服务, 使妇女难以取得法律救助 有一些不可被区分的权利称为 不可克减 的权利, 即不论在任何情况下, 此等权利都不可被限制或中止 62 其它不可克减的权利包括生命权 不受酷刑或其它虐待 不受奴役及在法律前平等 著名国际法专家朗利 (Brownlie) 教授认为 : 根据现行的国际法, 不受歧视的法律原则适用于有关种族问题 ; 这个原则得到很多支持 在某程度上, 这个原则是基于联合国宪章 ( 尤其是第 55 条和第 56 条 )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的实践( 尤其是联合国大会通过遣责种施隔离的决议 ) 世界人权宣言 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 及 欧洲人权公约 等 此外, 63 根据同一系列的多边法律文件和联合国大会于 1979 年通过的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不受歧视的法律原则亦适用于有关性别的问题上 64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联合国大会 及其它权威性机构都确认暴力对待妇女是性别歧视的一种 明显地, 以性别为由的不歧视属习惯法, 故此, 即使仍有少数国家尚未批准相关公约, 但所有国家都受到法律约束 最近, 美洲人权法院更进一步阐释并展示平等原则 ( 包括男女平等 ) 是普通国际法的的基本原则, 又称强制法 (jus cogens) 65 这意味着, 不论国家是否有条约义务, 所有国家绝对受到这项原则的法律约束 这新判词有助妇女权利倡议者, 强调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 包括暴力对待妇女 ) 的理据, 并要求国家履行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一个近期案例, 美洲人权法院发表了一个关于无证移民法定条件和权利的咨询性意见, 意见与不歧视问题相关 66 关于尊重和保证人权, 法律前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渗透于所有不论以任何方式表现的国家行为 这项原则实际上已被视为强制的普通国际法, 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条约的缔约国 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条约成员 或条约的非缔约国 ; 原则亦会对包括个人的第三方产生影响 意即不论在国际层面或国内法规, 国家及国家当局或第三方在当局的容忍 默许 或漠视下进行的任何行为, 都不可以违背平等及不歧视原则, 偏坦某些组群的人 67 因此, 本裁判庭认为法律前平等 平等法律保护 及不歧视原则属强制性原则, 这是由于所有国家本土和国际公共秩序的司法框架都依赖这个原则, 同时这基本原则已渗透于整个法律体系 现时, 已获确认的合法行为都未有与这原则相抵触, 而法律亦不容许任何基于种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 政治或其它见解 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产 出生或其它身份等针对个人的歧视行为 这个原则 ( 平等和不歧视 ) 是普通国际法的部份 从现时国际法的发展看来, 平等和不歧视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强制性 (jus cogens) 68 上述段落中的内容都适用于所有美洲国家组织 (OAS) 成员国 所有国家都受到平等和不歧视基本原则的影响 正是由于这个原则属于强制性的范畴, 及其绝对性的特质, 使国家要承担保护对所有人的义务 10

11 (obligations erga omnes) 这义务不但对所有国家具约束力, 亦产生与第三方 ( 包括个人等 ) 相关的影响 69 强奸和严重性暴力是一种酷刑 主流人权机构有时可能会认为被拘禁强奸的妇女是为了守卫及满足个人欲望的行为, 故属 私人 行为, 超越合理的人权关注 妇女被拘禁强奸可能是专制政府蓄意的政策或是由于政府漠视和未能采取足够的预防性措施 公共和私人行为的区别就成为一个采取有效行动去打击这种暴力形式的潜在障碍, 纵容那些打着政府榥子及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伺机侵害妇女的人 人道法要求占领国保护平民, 及对强奸妇女的士兵处以战争罪行 这跟在和平时期强奸妇女的罪行形成一个有趣的对比, 因在和平时期, 对于政府未能采取足够的预防性和惩罚性手段去防止这些罪行的缺失只是令国家被视为人权侵犯同谋的一个开始 妇女权行 (Rights of Women), 琼 菲茨帕特利克 (Joan Fitzpatrick) 70 很多有关禁止酷刑的法律领域都密切关注强奸及其它严重的性暴力 例如, 上面引述琼 菲茨帕特利克教授的两段话, 都显示适当努力的概念-即国家确保个人行为亦应被视为人权问题的责任-形成的其中一个主因 这是要说明和应对人权法中明显不一致的地方 : 即使是同样的行为, 在此以强奸为例, 若行凶者是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 在国际法下会有不同的含意和后果 在过去几年间, 国家未能采取有效行动针对暴力罪行, 不论行凶者是国家人员或个人公民, 都会导致与法律有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 那些在某些环境中被谴责的行为, 可能在其它环境中只得到很少关注或完全得不到关注 例如, 多年来, 国家机关人员 ( 包括士兵 警察和监狱人员等 ) 强奸妇女早已被认定是一种酷刑行为 71 国家有明确的义务通过一些手段去阻止酷刑行为的发生, 例如对监狱 警局及其它用作拘禁的场所作适当监视 保证被拘禁的妇女和女童可与医生和律师接触 及向国家机关人员清楚说明, 国家不会容忍该等侵犯行为 72 当此等侵犯行为发生时, 国家有义务去调查, 并将行凶者绳之于法 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亦早已认同国家要履行这义务 73 事实上, 在特设的国际刑事裁判庭, 某种强奸和严重性侵犯行为都已被定为强奸和酷刑 国际裁判庭将强奸和严重性侵犯行为看成酷刑 灭绝种族罪 危害全人类罪 及 不人道对待 和 故意对受害妇女的身体或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74 但是, 个人公民犯下相同的强奸罪行-例如, 在某些社区, 丈夫持续施行家庭暴力, 或因性动机而谋杀年青妇女的行为-都只是最近才得到一点关注 可是, 国家要对人权机构负责, 不论任何状况, 国家有责任将性别暴力的行凶者绳之于法 75 虽然非国家行为者的强奸行为仍未可以用酷刑提出控罪, 但是国际人权机构已确认, 非国家行为者进行的侵犯行为, 如强奸和对儿童的体罚, 属于违反有关酷刑和虐待的国际准则 ; 若国家仍未制订相关法律去防止或将此等侵犯行为刑事化, 可能导致国家被追究责任 76 暴力对待妇女 其成因及后果的特别报告员将家庭暴力 ( 包括配偶强奸 ) 与酷刑作比较 在 1996 年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 特别报告员表明 : 有人主张, 跟酷刑一样, 家庭暴力一般都跟某些刑式的肉体和 ( 或 ) 精神上的痛若有关, 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的死亡 第二, 家庭暴力就跟酷刑一样, 都是行凶者有计划和有目的的行为 抠打女性伴侣的男性一般都可以在其它情况下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 而其对象通常限于伴侣和孩子 第三, 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而犯下的, 包括惩罚 威吓 及使妇女逐渐失去其性格 最后, 跟酷刑一样, 若国家未有对防止家庭暴力尽职调查和提供平等保护, 家庭暴力的发生至少跟国家策略性介入同步发生 这主张认为, 若是这样的话, 家庭暴力可能会被理解为酷刑的一种 77 因此, 某几种暴力对待妇女和酷刑间有着紧密的关连, 不受此等暴力对待是一项不可克减的权利 这反映国家应优先重视暴力对待妇女, 当这些暴力行为发生时, 必须采取适当和有效的对策 暴力对待妇女 : 本身就是国际合法关注的问题 暴力对待妇女除了跟歧视和酷刑的人权侵犯有紧密关系外, 它本来已被认定为国际合法关注的一种人权侵犯 这有赖妇女权利倡议组织向国际机构和国家致力进行游说工作, 要求它们对这个问题给予适当重视 在 1985 年于罗毕举行的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及其并行的非政府论坛认定暴力对待妇女已成为一项严重的 11

12 国际关注问题 世界妇女大会所通过的前瞻性策略, 都与促进和维护和平有密切关连, 以消除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发生暴力对待妇女 1992 年,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它将性别暴力定义为一种对妇女的歧视 1993 年, 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宣布, 暴力对待妇女是一种人权侵犯 不久之后, 在 1993 年 12 月, 联合国大会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并订明一个任务, 要将暴力对待妇女视作人权问题来处理 1994 年, 联合国人权委员事为暴力对待妇女特别报告员设立特定性别的人权机制, 其任务是索取及收集有关暴力对待妇女的资料, 及建议消除暴力行为的措施 在 1995 年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同意通过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确认暴力对待妇女是 12 个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重大关注领域之一 如同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一样, 它提供更多政府和公民组织要采取的具体行动步骤, 以防止暴力 保护妇女和女童 和对受害人提供补救办法 虽然多个联合国机构颁布的宣言都并非具法律约束力的条约, 但每一份文件都可视为是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和其它条约机构对有关暴力对待妇女声明文件的姊妹篇 同样地, 其它国际法的新动态-例如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关妇女 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 号决议-都可以跟这些规定一并参考, 因为它们提及在多种不同的法理和实际情况下进行的暴力对待妇女是同等的 4. 尽职调查 尊重 保护保护 实现和促进人权 2000 年, 国际特赦组织出版了一个关于国家对实现人权的义务的文件 : 尊重 保护 实现和促进人权-国家为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 (Respect, Protect, Fulfil: Women s rights state responsibility for non-state actors) 78 这术语-尊重 保护 实现-在八十年代时首次被详细说明, 79 此后, 一直被很多人权个案和标准所引用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规定 : 被国际接纳, 有关加入性别因素多种人权的概念指出, 所有权利-公民及政治权利和社会及经济权利-已承诺遵循一人权体制的国家要履行至少 4 个级别的义务, 包括尊重 保护 促进和实现该等权利的义 12 务 这些义务普遍适用于所有权利, 更是消极和积极义务的结合. 每一层义务跟被谈及的权利都是同样相关的 80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关于健康权利的一般性意见中已絴述有关这方面尽职调查的涵义, 内容如下 : 各项人权 要求 缔约国承担三类或三层次的义务 : 尊重 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依次下来, 实现的义务包括促成 提供和促进的义务 尊重的义务, 要求缔约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健康权 保护的义务, 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 防止第三方干预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保证 实现的义务, 要求缔约国透过采取适当的法律 行政 预算 司法 宣传和其它措施, 全面实现权利 81 ( 粗体字为作者所加 ) 常被提及的促进的义务, 意指缔约国要采取措施, 通各种手段, 包括校内教育 公共信息广播 提供服务使用者的信息等, 教育公民有关权利相关知识 这 4 个级别的义务 尊重 保护 促进和实现 是互相补足及加强, 联合起来便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良好行为 5. 尊重 : 国家为国家机关或人员暴力对待妇女所承担的责任 国家机关人员-例如监狱人员 保安或军人-强奸在其权力管辖下或拘留中的妇女或女童均构成酷刑, 而国家要为该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他们对妇女作出其它形式的性侵犯或严重的肉体侵犯同样构成酷刑或虐待 这些侵犯包括性威吓 处女 ( 童贞 ) 鉴定 爱抚 及故意要求身体搜查或使用明显的色情言语去贬低或羞辱妇女 酷刑特别报告员表明 : [ 由于 ] 对拘留中的妇女进行强奸或其它形式的性攻击, 是一种尤其可耻, 侵犯人固有尊严和人身健全权利的行径, 因此, 它们构成了酷形 82 正如酷刑特派专员所指, 强奸 是一种特别令人痛苦而难忘的酷刑形式, 它 可能具有隐伏的相关后果 妇女可能不愿报告受到强奸而寻求补偿, 因为可能随后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影响 这亦可能 对该妇女的私人和社会生活造成可怕的后果 83

13 在梅希亚对秘鲁 (Mejía v Peru) 一案中, 美洲人权委员会认为, 一名保安部队成员强奸一名妇女构成酷刑, 违反美洲人权公约第 5 条 委员会表示, 行凶者对受害人 施以强奸来达到惩罚和威吓她的目的 在艾登对土耳其 (Aydın v Turkey) 一案中, 欧洲人权法院裁定, 将强奸和其它形式的肉体和精神暴力施加于一名 17 岁土耳其保安部队拘留的女童身上等同于酷刑 联合国特设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表示, 有一股动力正通过法律进程指出在拘留和审问的过程中以强奸作为一种酷刑手段及违返国际法的行为 84 ; 可是, 根据国际刑事法, 视乎个别情况, 强奸可能被认定为一种有别于酷刑的罪行 85 因此, 国际人道法已取缔酷刑和强奸 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下, 酷刑和强奸亦与其它危害人类罪行一样被取缔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将酷刑和强奸定为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 不论行凶者是国家机关或其它人员或是非国家行为者 6. 保护 : 国家为非国家行为者非国家行为者暴力对待妇女承担国家责任 保护已知有危险妇女 近期的案例法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已订明指引, 阐述当介入一些私人公民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 国家应当采取哪种级别的努力来保护个人权利 这对于暴力对待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尤其重要 对于通过防止潜在暴力行为去保护权利, 可作两方面的考虑 : 防止那些已知有特定和立即有危险的人免受伤害 ; 及以一个普及的方法, 及早防止所有潜在受害人受到暴力伤害 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已制定了国家义务的门槛, 提及更详细的资料, 协助那些面对迫切危险的个人 普遍原则都是从这些案件吸取成形的 在奥斯曼对英国 (Osman v United Kingdom) 一案中, 86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 在一案件中, 针对某个人的威吓行为已提起警察的注意, 但警察未有介入 关于非国家行为者威吓要造成伤害时, 国家必须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而要采取行动的论据, 法院有以下的观察 : 法院注意到,[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 第 2 条 (1) 款的第一句责成国家不但要制止故意及非法杀害他人的行为, 同时要采取适当步骤去保障在其管辖领土下人民的生命 若有人指控当局, 认为当局在有责 任防止和打击针对个人的罪行的情况下, 违反其要保护人民的人命权的积极义务, 要让这些指控成立, 必须证实, 当局是知道或应该知道某个已被认清身份的个人或个人的生命因第三方的刑事行为而受到真实及迫切威胁的情况存在, 而当局未能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在合理推断下应可以避免那些威胁的措施 申控者要有充足的证据反映当局未有在合理的期望下尽其所能, 避免那些当局已知或应该知道会对生命造成真实和迫切威胁的行为发生 87 ( 粗体字为作者所加 ) 但是, 法院亦表示, 介入措施一定不能对国家构成 过重负担 88 另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 国家在尽其努力去减少和解决暴力对待妇女罪行的同时, 不应不适当地侵犯个人的私隐权 当然, 这不表示家中发生的所有事都已超越被监管的范畴, 只是警察或其它人员随时拯救人任何一个受威胁的人是不切实际的期望 有人对在不受虐待的权利和行凶者的隐私权之间取得适当平衡的问题作出以下的说明 : 私隐和家庭生活的人权尤其重要, 但不能因为这些人权而宽恕在家庭发生的私人行为, 如伴侣以暴力来强行控制另一半 人权原则的要点是蓄意地施加暴力于任何一个人永远都不是一种完全私人的事情 89 相反, 国家要为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可使用的全面服务, 使他们在严重暴力尚未发生前, 便可到安全的地方 在某些情况下, 儿童而非成年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威胁时, 政府应赋予更高级别的关注, 因为儿童相对而言并没有能力决定是否离开暴力的处境及寻求援助 Z 和其它人士对美国 (Z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 90 是关于儿童应享有的受保护级别, 以确保他们有不受酷刑和虐待的权利 这案确认奥斯曼一案的理据, 当发现政府及父母都没有为儿童提供有效保护 本法院重申, 第 3 条是在保障民主社会中其中一个最基本的价值, 它规定绝对禁止酷刑 不人道及贬低对待或惩罚 根据公约的第一条, 缔约国要履行其义务, 保证在其管辖领土内的所有人都享受公约所订明的人权和自由 ; 连同第 3 条的规定, 各国要采取旨在确保在其管辖领土上个人不受酷刑 不人道或贬低对待 ( 包括由个人施加的虐待行为 ) 的措施 ( 见 A 对英国 (A v United Kingdom),1998 年 10 月 28 日的判决 ) 这些措施应提供合理措施, 防止当局已知或应该知道的虐待行为 91 ( 粗体字为作者后加 ) E 和其它人对英国 (E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 92 案为进一步理解国家要为履行国际法下保护其公民 13

14 不受非国家行为者虐待的责任所需要投入的努力程度, 提供更多数据, 这测试并不需要它并不需要它表明, 若非国家当局的缺失或任务, 虐待行为就不会发生 只要国家未能采取一些可能有确实机会去改变结果或减轻伤害的合理而又可用的措施, 就足以追究国家的责任 93 ( 粗体字为作者后加 ) 此外, 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关于华雷斯市 (Ciudad Juárez) 在墨西哥城的情况的报告中表示 : 在某些情况下, 国家要对侵害行为作出紧急的回应, 以履行尽职调查以防止一侵犯行为的责任, 例如, 需要采取措施去保护妇女不受严重暴力威胁, 或回应妇女失踪的报告等情况 94 防止暴力对待妇女 设立一个常规的司法和行政框架, 包括有效的人权教育, 或将行凶者绳之于法, 都是一个较为普通的方法, 使国家在较早期的阶段介入, 防止所有潜在受害人遭受暴力伤害 很多法院都解释, 国际人权法强调国家提供全面和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框架的重要性, 并强调这是国家防止人们受伤害的重要部份 国家要弄清潜在的行凶者和受害人-在整体社会中-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 并需要利用有效刑法去处置 多年来, 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已强调国家尽职调查去实现人权的重要性, 即使当侵犯人权行为由非国家行为者所施加, 及设立一个国家机构的必要性, 以执行人权和不容许个人侵犯他人权利而不受罚 在贝拉斯克斯罗德里格斯对洪都拉斯 ( Velásquez Rodríguez v Honduras) 案中, 美洲人权法院有以下声明 : 95 违反人权及在初期不直接归罪于国家的不法行为 ( 例如, 由于个人行为, 或犯案者仍未被确认 ) 都可引致国家要为这些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这并非由于行为本身的责任, 而要国家未有按照公照公约的规定, 尽职调查以防止或回应该不法行为 96 最决定性的是, 究竟 [ 美洲人权 公约确认的人权侵犯行为是基于国家的支持或默许下发生, 还是由于国家容许该等行为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去防止它发生或惩处犯案者 因此, 法院的工作是要决定侵犯人权行为是国家是否未有按照公约第 1 条 (1) 条的规定, 履行要实现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的义务 97 国家有义务去调查所有涉及侵犯人权行为的情况 若国家机构未有惩罚该等侵犯行为, 及未能尽快使受 14 害人能再次充份享有人权, 国家就是未能遵守其义务, 确保在其管辖领土内的人能自主地和充份行使这些权利 这同样适用于当国家容许个人或团体任意作为, 及不被惩罚而损害公约确认的人权 98 缔约国的第二个义务是要 确保 在其管辖领土内的每个人都能自主和全面地行使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这义务意味缔约国有义务去组织国家机构及所有行使公权的机构, 因此, 在司法层面上, 这些机构都有能力去确保人们能自主及充份享有人权 这义务的结果是, 国家必须防止 调查和惩罚任何违反公约确认权利的行为, 以及尽可能尝试去回复被侵犯的权利及对该侵犯行为所引致的伤害给予补偿 99 自 1998 年以来, 多个案例都重复引用这声明, 包括一个关于家庭暴力和国家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去检控及惩罚行凶者及确保受害人安全的案例 100 欧洲人权法院亦对一个关于生命权的个案阿卡对土耳 101 其 (Akkoç v Turkey) 案作出类似的陈述 法院表明, 国家必须 : 采取适当措施, 保护在其管辖领土上人们的生命 这需要国家履行保证生命权的首要义务, 制订有效的刑法条文, 在法律执行机构的支持下, 防止 打击及惩罚违反条文的行为, 以阻吓针对个人的犯罪行为 实现和促进人权, 使所有人都尊重人权 只有在一般人权都能得到维护和保护的条件下, 妇女的权利才能实现, 争取妇女不受暴力对待权利的斗争, 总是必须在人权实践和保护的范围内进行 暴 103 力对待妇女 其原因及其后果特别报告员 民事法看来对暴力行为不大关注, 但它仍能对妇女保护自己及争取权利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那些限制妇女离婚或继承的权利, 或防止她们取得子女的监护权 收取财务赔偿或拥有物业的法例, 都是要将妇女依附于男性, 并限制她们走出暴力对待困局的能力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04 从本质上说, 基本的生命权不单是包括每个人都不被随意剥削生存的权利, 还有不被阻止取得那些保证得到一个有尊严生活条件的权利 国家有义务保证创造必须的条件, 以使违反这基本权利的行为不会发

15 生, 特别是防止国家机构或人员作出违反这权利的行 105 为 美国人权法院 虽然国际法所要求的标准只是以合理行为去保护权利, 而非绝对的保护, 但这是国家有重要义务去设立有效的司法制度来保护权利 权利必须是实际和有效的权利, 并非只是理论和虚幻的权利 106 根据人权法, 国家要履行其实现权利的义务-采取适当的积极措施去加强对人权的尊重和令人们享受权利-而非只限于对人权侵犯作出回应 下列的活动和项目, 是通过条约机构的意见和如联合国和区域性的权威性国际政治机构颁布的决议而得到开展, 包括改革或设立有效及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通过承担条约义务及在代表世界各国的联合国大会中得到一致同意的决议, 各国都已主动和公开地表示致力投入于这些活动 因此, 国际特赦组织相信, 为了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国家应开展以下所有活动和项目, 并一定要以在其管辖领土内的所有妇女和女童的利益而中心 修改刑事和民事法 对于一些曾被视为轻罪的行为, 认可其犯罪性有助确保暴力行为将不会被视为社会可接受的标准, 亦可以威吓那些意图袭击者, 使其知道犯案后必将要接受惩处 尽管如此, 分享住宅, 子女和金钱引起其它能单靠刑法制裁的影响 因此, 很多团体倡议一条结合民事和刑事救助办法的法例, 例如包括保护令的法律及有儿童和分享物业或收入的条文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07 国家要为未能执行法律及法律上的漏洞负责, 因为这些缺失使某种形式的暴力行为仍未被禁止, 108 或某些类别的受害人未能得到适当的保护 国家必须确保它所给予的保护措施都能预防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包括家中的婚内强奸 109, 及针对在所有地方施加的骚扰行为, 即是不单在工作间或学校, 更包括在任何地方进行的骚扰行为 刑事法和民事都应函盖这些行为 国内刑事和民事法的主要基础应是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认识 这是确保妇女可以为遭受的侵犯提出投诉, 及以尊重其尊严的方法去作出申诉 例如, 有关强奸的法律只处理由陌生人施加的强奸行为, 而不关注伴侣施加的强奸行为, 或将家庭暴力视为丈夫可用的合理 惩罚多于罪行的看法编成法典, 否定暴力对待妇女罪行的严重性, 并违反妇女的人权 110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确认暴力对待妇女是一种歧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的第 24 条 (b) 项表明 : 缔约国应确保关于家庭暴力 强奸 性攻击及其基于性别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保护所有妇女并且尊重她们的人格完整和尊严 第 24 条 t(i) 项亦规定 : 有效的法律措施, 包括刑事处罚 民事补救和赔偿措施, 以保护妇女不受各种暴力 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和虐待 工作单位的性攻击和性骚扰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 (d) 款呼吁各国 : 应在本国法律中拟定刑事 民事 劳动或行政处分规定, 以惩罚和纠正使妇女受到暴力伤害的错误行为 北京行动纲领 第 124(c) 段呼吁各国政府要 : 颁布或加强国内立法中, 在刑事 民事 劳工 行政等方面的处罚, 使不论在家中 工作场所 社区或社会上对妇女及女童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的都受到惩处, 使受冤屈者得到昭雪 第 124 条 (i) 项亦呼吁各国政府要 颁布和执行立法, 惩治对妇女施加暴力行径和行为的人, 诸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溺杀女婴 产前性别选择及与嫁妆问题有关的暴力行为等, 并大力支持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扫除此种行径的努力 第 124 条 (o) 项呼吁各国政府要 : 必要时通过法律, 并加强现有法律中有关惩处在执行任务时对暴力对待妇女的警察 保安部队或国家任何其人员的条文 ; 审查现有立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犯下此种暴行的人 形事司法法律应重组, 将受害人的经历及受害人所需的保护成为法律的中心, 改变责备受害人受到强暴的社会作风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 2002 年通过保护暴力对待妇女的 Rec(2002)5 建议 111 Rec (2002) 5 建议成员国应要 : 34. 确保刑法订明, 任何针对个人的暴力行为, 特别是肉体或性暴力, 都构成侵犯该人的肉体 精神及 ( 或 ) 性自由和品行的行为, 而不独是侵犯道德 荣誉或风气的行为 15

16 35. 在国家法律中, 提供适当的措施和制裁, 使之有可能利用法律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对付进行暴力行为的行凶者及向遭受暴力对待的妇女作出赔偿 特别是, 国家法律应 : - 惩罚夫妻间 经常或偶尔的伴侣间及同居者间的性暴力及强奸行为, - 惩罚任何未得到他人同意的性行为, 即使该人并未有反抗的迹象 - 惩罚任何在未得到同意下而进行任何性质的性交 - 惩罚任何针对孕妇 无防卫能力 生病 肉体或精神上残疾人的弱点所作的侵犯行为 - 惩罚任何恃着行凶者的身份, 特别是成人与小孩的相对身份的而作出的侵犯行为 不法的申辩 保证受害人及遭受暴力对待的幸存者得到公正的困难, 不单在于对罪行的定义, 但有行凶者提出歧视性的辩护, 使他们能以针对不同性别群体的理由, 而不被惩罚, 包括 荣誉 或有关妇女 不能接受 的行为 ( 例如挑衅 ) 等理由 法律似乎要 合理化 男性暴力 这些辩护容许作出暴力行的行凶者为不被惩处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促请成员国 : [7] 审查 评价和修订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以确保 : (d) 辩护规则和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不得以荣誉或挑衅等辩护理由逃脱一切刑事责任 ; (e) 对妇女犯有暴力行为的人, 即便故意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 亦不能开脱其一切刑事责任或其它责任 ; (f) 在法院审判程序中依照本国刑法原则, 考虑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先前的暴力 虐待 跟踪和剥削行为的证据 国际法可改变对性罪行的想法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彻底回应国际法下的性别问题, 这个做法十分崭新 法院不仅是一个重要而又具体的问责机制, 它更建立性别司法的基本准则, 使之成为政治倡议和国内制度的灵感和楷模 我 16 们当然要预期, 将日常生活的性罪行纳入为危害人类罪行, 会引起很多主要的反对声音, 但是我们对这论点的坚持是很重要的 正如埃莉诺 罗斯福 (Eleanor Roosevelt) 对在 与家很近的小地方 (in the small places close to home) 演说中对人权的看法, 若我们反对男性有权视妇女如同他的财产般去使用的文化, 我们一定要继续将性暴力和在战争及冲突中迫害行为结合起来 换言之, 若国际人权法院是成功的话, 它不单对确认冲突中的暴行的预防起作用, 更增加大众对性暴行 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迫害 及亲密关系中的酷刑和战争暴行之间关系的了解 朗达确伦, 性犯罪作为战争罪, 将危害妇女罪行融入到国际刑事法 (Rhonda Copelon, Gender Crimes as War Crimes, Integrating Crimes against Women in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112 国际刑事法可以就定义, 诸如强奸等性暴力行为提供一个有用的模范方式 定义性暴力行为的重点, 并非据称受害人是否同意被施加性暴力行为, 而是行凶者是否以暴力 威吓或强迫对据称受害人施加性暴力行为 它对男女间的权力关系和滥权情况提出关键性的观点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规定 : 第 7 条第 (1)(g) 项 : (1) 行凶者侵入某人身体, 不论如何轻微, 其行为导致性器官或行凶者身体任何一部位进入受害人身体, 或以任何物体或身体任何其它部位进入受害人的肛门或生殖器官 (2) 以武力侵入, 或对该人或另一人实施武力威胁或强制手段, 例如以暴力的恐惧 胁迫 羁押 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强制性情况的方式实施 或利用强制性环境实施 或者是对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人实施的 ( 有关的人可以因自然 诱发或与年龄有关的因素而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 ) (6) 行凶者对一人或多人实施一项性行为, 或迫使这些人进行一项性行为, 因此采用武力, 或针对这些人或另一人实施武力威胁或强制手段, 例如以对暴力的恐惧 胁迫 羁押 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造成强制性情况, 或利用强制性环境或这些无能力给予真正同意的人之情况 在 M.C. 对保加利亚 (M.C. v Bulgaria) 中, 欧洲人权法院已认同这种与结合国际刑事法的积极发展方法去定义性暴力行为 113 在这案中, 当局撤消对两名被控强奸一名 14 岁女童的成年男性作出的调查及检控, 原因是未有充份证据证明该受害女童是被迫进行性行为 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只要求证明受害人方面曾作反

17 抗的有形证据去定义性暴力行为, 因此, 保加利亚被追究未有尊重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 ( 不受酷刑和虐待的权利 ) 及第 8 条 ( 私隐权和享受家庭生活的权利 ) 中要求的积极义务责任 114 法院表明 : 在国际刑事法, 近期已承认武力并非强奸的原素, 借助具威吓力的环境去进行性行为同样是要受惩处的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ICTY) 认为, 按国际刑事法, 任何未有得到受害人同意的性交都构成强奸, 而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自愿和基于个人意愿, 这都可以按周遭的环境来评估 纵使上述的定义是在武装冲究中针对某些群体而进行强奸的特别情况下所产生, 但它同样反映一个普遍趋势, 就是朝向认同未有得到受害人同意的性交是构成强奸和性侵犯的要素... 通过受害人的经历而增加人们对强奸了解, 显示遭受性侵犯的受害人-特别是年纪小的女童-是基于多种心理原因或因为害怕行凶者, 才会在被性侵犯时, 经常未有作出任何肉体上反抗 再者, 随者这领域上的法律和实践不断发展, 这都反映社会是朝着实际地平等对待和尊重个人的性自主的方向进化 115 确保妇女得到正义待遇 确保妇女得到正义待遇是指政府必须致力于设立法治制度, 这个制度要把所有会影响执行和尽职调查去防止 调查和惩处暴力对待妇女的因素都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减少法律和实行之间的差距, 是反暴力倡议者的一个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法例没有得到落实执行有很多原因 : 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或被选择性地应用 ; 可能合适使用的法例仍未获通过 ; 只有不足的条文才得到执行 ; 或没有分配足够的资源执行法例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16 对于很多遭受暴力对待的妇女幸存者来说, 特别是那些在家里遭受暴力对待的妇女, 取得司法救助是需要很大的个人勇气 很多时候, 妇女仍然受到来自施加虐待伙侣的威胁 暴力对待妇女经常被视为是妇女 自己的过错, 因为其它人往往认为是她选择要跟一个暴力的伴侣在一起 有评论者解释, 妇女对司法制度没有信心, 及妇女没有能力在离开暴力环境后为自己及孩子谋生计, 是形成妇女撤消投诉遭受暴力对待的主要原因 在司法制度工作的政府人员需要关注妇女面对的困难, 并提供适当的支持, 使她们知道, 除了继续生活在充满暴力 17 的家庭之外, 她们仍有选择, 她们可以采取行动, 创造一个安全及尊严的新生活 我们要问的 : 她有什么选择? 而非 为什么她仍要和他在一起? ; 为什么他没有被绳之于法? 而非 为什么他继续打她? 117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在第 4 条 (d) 项表明 : 应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使用司法机制的机会 在 1995 年, 获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 北京行动纲领 118 第 124 条 (d) 项订明, 各国政府应 : 采取措施确保遭到暴力的妇女得到保护, 得到公正 有效的补救, 包括补偿 保障和赔偿治疗受害人 1997 年,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在无须投票下获得通过, 显示联合国大会一致赞成这决议 119 这份决议为很多旨在帮助暴力对待妇女幸存者的进取性措施提供了法律权威 在这份决议中, 联合国大会认为 : 3. 进一步促请各会员国促进积极和可见的政策, 将性别观念纳入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所有政策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工作中, 这可能有助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以便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分析, 确保它们不带有任何不公正的性别偏见 9. 采用本决议所附,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作为示范准则供各国政府借鉴, 在刑事司法系统内作出努力, 处理暴力对待妇女的各种表现形式 ; 10. 促请各会员国以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为指引, 制订和实行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战略和实际措施, 促进刑事司法系统内的妇女平等 调查 协助调查及检控暴力对待妇女的受害人和证人都有权得到保护 根据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第 6 条 120 : 应通过下述方法, 促使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 : (a) 让受害人了解它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 时间 进度和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 在涉及严重罪行和

18 他们要求了解此种情况时尤其如此 ; (b) 让受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 申诉其观点和相关事项以供考虑, 而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 ; (c) 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援助 ; (d) 采取各种措施, 尽可能减少对受害人的不便, 必要时保护其隐私, 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之安全, 不受威吓和报复 ; (e) 在处理案件和执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命令时, 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就这方面, 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良好做法的模范 法院资深行政人员有特别义务保证受害人和证人的安 121 全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第 43 条 (6) 款规定, 书记官长应在书记官处内成立受害人和证人单位 该单位应与检察官办公室协商, 向证人 出庭作证的受害人, 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它人, 提供保护办法和安全措施 辅导咨询和其它适当援助 该单位应有精神创伤, 包括有关性暴力犯罪精神创伤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第 68 条 (4) 款亦指明, 受害人和证人单位可以就第四十三条第六款所述的适当保护办法 安全措施 辅导咨询和援助向检察官和本法院提出咨询意见 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取证规则 122 详细说明书记官处理有关受害人及证人的责任, 包括 采取注意性别问题的措施, 以促使性暴力受害人参与诉讼的各个阶段 123 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取证规则 亦详述受害人及证人单位的功能 124 它规定, 通过采取合适措施及制订长 短期保护计划, 单位必须确保为到法院出庭的所有证人及受害人提供适当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此外, 单位要协助到法院出庭的的受害人及证人, 帮助他们获得医疗 心理和其它适当协助, 并与检察官办公室协商, 建议制定一套强调安全和保密的重要性, 适用于法院调查员 辩护方调查员, 及法院请其行事的所有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守则 这个受害人和证人单位亦负责与有关国家谈判, 协议在该国境内安置受到创伤或威胁的受害人和证人 国际刑事法对证人和受害人的保护措施亦延申至他们作证前和作证后的人身安全, 及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 特别是被盘问时, 保护他们的尊严和精神健康 在很多国家, 妇女因为害怕在证人台上被羞辱或被指说谎, 而不愿意对暴力行为提出申诉 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取证规则 就性暴力的受害人和证人的需要作出特别回应 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取证规则 认为, 在性暴力案件中, 法院 : 应以下列原则为指引, 并酌情予以适用 : (a) 受害人因武力 武力威胁 胁迫或利用胁迫性环境而丧失自愿给予真正同意的能力时, 不得根据受害人的言词或行为推测同意 ; (b) 受害人没有能力给予真正同意时, 不得根据其言词或行为推测同意 ; (c) 受害人对控告所涉的性暴力行为保持沉默或不加抗拒, 不得被推测为同意 ; (d) 不得以受害人或证人事前或事后行为具有性行为的性质为依据, 推测受害人或证人的可信性 人格或对发生性行为所持的态度 125 在这些个案中, 法院明确地不应采纳 关于受害人或证人事前或以后的性行为 的证据 126 受害人的性经历不应成为证据的限制尤其重要, 正如法院规定性暴力受害人的证供不应受到进一步的证实的法律要求 127 受害人的安全一定是至为重要的 很多受害人都害怕就其所遭受的暴力行为举证, 因为她们害怕会因而遭受进一步暴力对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建议 : 7 (h) 必要时可采取措施, 确保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安全, 并保护其不受恐吓和报复 ; (i) 在作出有关非监禁或准监禁判决 准予保释有条件释放假释或缓刑的判决时考虑到安全风险 但不是为保护受害人而实行拘留 作为解决暴力对待妇女受害人问题的一种手段, 保护性看押应当废除, 任何保护都应当出于自愿, 应当提供住所并保证安全, 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 并努力帮助妇女解决将来的问题 在这方面应当争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拉迪尔. 库马拉斯瓦米 (Radhika Coomaraswamy), 首位联合国暴力对待妇女特别报 128 告员 虽然要解决暴力对待妇女投诉人可能会受到进一步威胁的问题, 但应要有一定程度和尊重妇女的自主权措施来保护她们 在一些国家, 包括阿富汗 印度 约旦及巴基斯坦, 妇女会因要得到保护而被拘留 必须 18

19 得到正视和防止妇女在这种保护性拘留期间可能遭受侵犯 任意拘留工作组于 2003 年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表明 : IV. 为保护受害人而进行的拘留 65. 工作组在 2001 年的年度报 (E/CN.4/2002/77 和 Add.1 和 2) 中就采用拘留作为保护暴力行为或贩卖人口活动妇女受害人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认为应重新考虑采用剥夺自由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的做法, 并强调这种措施必须由司法机构予以监督, 并且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和受害人本人要求时才可采取此措施 129 警察调查及检控的做法 遭受暴力的妇女受害人经常是害怕警察不相信她们的说话, 不会对她们提供协助, 而不敢对暴力行为提出申诉 她们亦害怕会遭受侵犯, 甚至更多的暴力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促请成员国 : [7.] 审查 评价和修订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以确保 : (a) 警察在按国内法律规定, 获得司法授权的情况下, 有充分的权力, 在发生暴力对待妇女的时进入房舍, 进行逮捕, 包括没收武器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促请成员国 : [8.] 在本国法律制度的框架内 : (a) 确保有关暴力对待妇女适用法律规定法规和程序一贯得到实施, 使刑事司法系统承认所有暴力对待妇女犯罪行为并相应采取对策 ; (b) 制定不会有辱受暴力对待妇女的人格和尽量减少侵扰的调查方法, 同时保持收集最有力证据的标准 ; (c) 确保警察的各种程序, 包括逮捕拘留和以任何方式释放暴力对待妇女的人之情况作出的判决, 考虑到受害人和其它有家庭 社会或其它关系的人之安全, 并确保这些程序防止进一步暴力行为发生 ; (d) 授权警察对暴力对待妇女事件迅速作出反应 ; (e) 确保依照法律规则和行为守则行使警察权力, 并确保使警察对任何违反此种规则和守则的行为承担责 任 ; (f) 鼓励妇女加入警察部队, 包括在行动层面 检控策略 在制定检控策略时, 法律当局需要维护两种对抗性的 ( 相抵消的 ) 倾向问题 有一些刑事司法系统, 妇女申诉人被视为提出诉讼者, 而非国家检控当局 很多时候, 妇女因备受压力而撤消控诉 但是, 在国家刚开始重视家庭暴力的时候, 其通过的法律不一定是非常严厉的法例, 亦可能没有把妇女的意见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这些法律可能违反受害人的权利, 及可能在实践时对弱势群体带来不利的影响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除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促请成员国 : 7b) 起诉的主要责任在检控当局而不在受暴力对待的妇女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成员国应 : 38. 确保所有暴力行为的受害人都有能力去进行诉讼, 及有需要时, 有法人身份的公共或私人机构会跟受害人一同或代表受害人进行辩护 ; 39. 制订条文确保检察机构可以提出诉讼 ; 40. 当决定是否以公众利益来提出检控时, 鼓励检控人员把暴力对待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定为决定性的因素 ; 41. 采取所有需要的措施, 确保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加以考虑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及确保她们可以获得医疗和心理治疗 ; 42. 设想一个具备特别条件的制度来听取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或证人的证供, 避免他们重复作证及减低诉讼为她们带来的精神创伤 ; 43. 确保这些程序规则防止对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或证人进行没有根据的和 ( 或 ) 具羞辱性的盘问, 并适当考虑他们所受的精神创伤, 避免造成进一步的精神伤害 ; 44. 有需要时, 确保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受害人不受威胁和可能发生的报复 ; 45. 采取特定的措施, 确保在诉讼的过程中, 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 ; 19

20 46. 确保儿童均酌情由他们的法律代表或他们选择的成人陪伴出席所有听证会, 除非法院给予一个合理的判决, 认为该儿童不需要陪伴 ; 47. 确保儿童有能力提出诉讼, 例如通过她们法律代表的中介机构 公共或私人机构或法律当局准许他们选择的成人, 及有需要时, 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 ; 48. 对于性罪行, 直到受害人达到成年岁数, 否则不会对诉讼开始计算任何限制期 ; 49. 在特别的情况下可以豁免专业机密的规定, 例如在一些个案, 有人可能知道在其工作中或由于进行检查或从保密数据中得悉儿童遭受性暴力 适当的惩处 适当的惩处是公众教育的重要部份, 确保每个人都重视暴力对待妇女严重性 过份轻判只会给人一个印象, 认为暴力对待妇女是可接受的, 并损害妇女幸存者站起来和提出申诉的信心 130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授权国家对判罚是否太重作一个批判性的评定, 并在评估判罚的适当性时, 建议考虑下列问题 : 9. 促请会员国酌情 : (a) 审查 评价和修订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实现下述目标 : (i) 使犯罪者对其与暴力对待妇女行为负责 ; (ii) 停止暴力行为 ; (iii) 如施加暴力者为受害人家庭成员, 应考虑到所判刑罚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影响 ; (iv) 刑罚力求与其它暴力犯罪刑罚相拟 ; (b) 如果此种通知对受害人的安全比对侵犯犯罪者的隐私权更重要的话, 确保知会受暴力对待的妇女, 犯罪者从拘押或监禁中获释 ; (c) 在判刑过程中考虑到, 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通过陈述了解对受害人身心受害的严重性及受害造成的影响 ; (d) 通过立法, 使法院拥有一整套判刑处置权, 以保护受害人其它受影响的人和社会免受进一步暴力 ; (e) 确保鼓励判刑法官在判刑时提出对犯罪者的治疗建议 ; (f) 确保采取适当措施, 消除无论因任何原因而被拘押的妇女之暴力 ; (g) 制订和评价不同类型罪犯的罪犯治疗方案和罪犯简介 ; (h)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 期间和之后, 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的安全 民事救济 对性别问题敏感有认识的国家或国内刑事法并不足以保护妇女 刑事处罚只能导致监禁 罚款或社区刑罚 很多时候, 妇女和她们的子女都需要民事救济, 例如颁令禁制施加暴力的男性到她们家, 或颁令规定该男性不可再与该妇女有任何形式的接触 为了给妇女创造一个安全的空间, 让她们可以恢复健康及确定暴力将不会再发生在她们身上, 这些措施都是必需的 但是, 国家必须有力地执行这些颁令, 才会使它们达至真正效用, 而违反或企图违反这些颁令的男性将会被严厉惩处 这需要加强执行这些颁令的法院人员和警察对暴力对待妇女的认知和有效的培训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促请成员国 131 规定 : 7(g) 在不违背本国宪法的情况下, 法院有权在发生暴力对待妇女时下达保护和禁止令, 包括将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从住所中带走, 禁止在住所内外与受害人及其它受影响的当事人进一步接触, 并有权对违反这些命令的行为判处刑罚 暴力对待妇女 其成因及后果特别报告员亦有类似的观察 : 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理想法律是将刑事和民事补救办法结合起来的法律 民事补救办法十分重要, 禁止违法者接触受害人, 以及保护其住所和家庭不受肇事者侵害的保护令, 是与家庭暴力现象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中家庭的定义往往相当广阔, 包括家庭方面经常有的扩展关系, 如同居的男女 老年人 子女和家庭佣人, 暴力的定义也越来越多, 包括对受害者的心理侵犯和扣押经济必需品 132 培训 : 处理暴力对待妇女的专业人员 暴力行为的妇女申诉人和证人获得适当的专业支持和处理申诉人员对他们的理解是很重要的 这包括, 当 20

21 提交申诉后, 替他们检查并收集证据的医生和护士 给他们治疗的医护人员 帮助他们情绪和心理康服的辅导员 社工和帮助得到一些实际的生活安排的社会支持机构等 以具敏感性的方法帮助她们保持信心及继续寻求适当的救济办法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促请成员国 : 14. 促请会员国以及私人部门 有关专业协会 基金会 非政府组织 以及社区组织, 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 以及研究所, 酌情 : (b) 在公众及私人参与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机构, 建立多学科和性别敏感的方案, 特别透过跟执法人员的伙伴关系, 及为保护妇女免受暴力对待的服务 培训 : 司法及执法人员 或许女性全使用法律救济的最大阻碍是政府未能全面执行文本上的法律条文 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细查下, 差不多所有地方的报告都显示, 政府未能执行反暴力条例是一个重大问题 很多时候, 调查这些暴力案件的司法人员或警察不明白新法律或根本不想应用这些法律 当局对待妇女的方式, 经常性令她们感到被过份羞辱, 使她们拒绝出庭作证 即使行凶者已被判罪, 但基于性别的偏见依然存在, 正如一位美国法官在一宗案件中表示, 这名 11 岁女童需要对遭受一名 23 岁男子的性骚扰负上部份的责任, 因为她邀请他到她的睡房, 还说 要两个人才可以跳探戈舞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33 以刑事司法制度去适当处置行凶者是很重要的, 若有需要, 应以监禁作惩罚和保护妇女的措施 刑事司法制度亦同样重要, 对幸存者康复, 显示社会谴责这些施加于她们身上的行为, 并对这些行为作出回应, 确保这些行为不会再发生 但是, 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工作的人员不具敏感性 进取或疑惑的态度, 经常令妇女对刑事司法制度失望 在一些个案中, 妇女认为在刑事司法制度内的经历是最初的侵犯的延申 这亦阻止其它妇女寻求司法帮助 国家应立即采取行动, 通过培训 专业的议定书及推广最佳做法, 确保妇女得到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负责处理妇女个案人员的尊重和专业对待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在第 24 条 (b) 项表明缔约国要 : 向司法和执法人员及其它公务官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 对于有效执行 公约 是根本必要的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4 条 (i) 项呼吁各国 : 应采取措施, 确保负责执行政策以防止 调查和惩办暴力对待妇女的执法人员和政府官员受到培训, 使之对妇女的需要保持敏感 北京行动纲领 第 124 条 (n) 项呼吁各国政府要 : 设立 改进或发展并资助司法 法律 医疗 社会 社会 教育 警察和移民事务人员的培训, 以避免由于滥用权力, 引致对妇女施加暴力, 并使这些人员敏锐地认识到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暴力威吓的本质, 从而确保公平对待女性受害人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促请成员国 : 12. 敦促会员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 并与相关的专业协会合作, 酌情 : (a) 为警察 刑事司法 官员 从业人员和参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 提供或鼓励制定强制性跨文化和性别敏感性训练单元, 内容涉及暴力对待妇女的不可接受性, 其影响和后果, 以及促进对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的充分反应 ; (b) 确保警察 刑事司法官员 从业人员以及参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 得到在所有有关人权文书方面, 得到敏感性和教育的充分培训 ; (c) 鼓励专业人员协会拟订可实施的刑事司法系统, 从业人员从业和行为标准, 以便为妇女争取正义和平等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成员国应 : 8. 将警察部队 司法人员 及的医疗和社会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基本的培训计划内 ; 9. 将这些人员 信息和培训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以提供侦查 处理危机环境及改善接待 聆听及辅导受害人时的应有手段 ; 10. 结合奖励计划, 鼓励这些人员参与特别培训计划 ; 11. 在培训法官时, 鼓励加入有关暴力对待妇女的问题 ; 21

22 12. 鼓励例如治疗师等自我调节的专业, 制订针对性侵犯 ( 也可能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性侵犯 ) 的策略 美洲人权法院认为 : 培训, 特别是对那些负责处理暴力对待妇女罪行的人员, 是十分重要的手段, 发展技术能力和加强在性别层面对暴力问题的理解 培训必须联同监察和评估结果的措施, 而中介人未有遵守其法律责任时便要应用制裁措施 因此, 一方面是要对人员进行培训, 而另一方面就是向他们问责 赔偿 国际人权法其中一个发展领域, 是关注那些遭受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不作侵犯的人 得到救济和赔偿的权利 135 有评论员强调, 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中暴力对待妇女的情况, 未能对受害人给予充足的赔偿 ( 特别是补偿金 ) 实在是现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缺失, 而这个问题应要得到解决的 136 一般而这, 补救权应包括 : 迅速 有效 独立和公正地调查违法行为和诉诸法律 获得损害赔偿 获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补救权有多个元素 : 它应得到国家的保证, 尤其是当行凶者已潜逃或仍未知行凶者是谁 它应尽可能将受害者恢复到发生侵犯行为之前的原来状态 ( 恢复原状 ), 包括 : 恢复自由 法律权利 社会地位 身份 家庭生活和公民身份, 返回居住地, 恢复工作和归还财产 它应包括对于能以经济估计的损害提供违法情况相称的赔偿赔偿 损害包括 : o o o o 身心伤害, 包括疼痛 痛苦和精神困扰 失去机会, 包括就业机会 教育机会和社会福利 ; 物质损害和收入损失, 包括潜在收入的损失 ; 名誉或尊严伤害 ; 及 o 法律或专家补助费用 医药费和心理或社会服务费等 康复根据情况应包括医疗和心理护理以及法律服务和社会服务 满足应包括 : 停止进行中的违法行为 ; 核实事实并充分和公开披露真相, 但披露真相不得进一步不必要地伤害或威胁受害者 证人或其它人的安全 ; 寻找失踪者的下落 ; 按照文化习俗重新安葬尸体 ; 通过正式宣告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和名誉 ; 对要为违法行为负责任的人实行司法和行政制裁 ; 纪念和悼念受害者 ; 在公众教育的教材中准确叙述所发生的违法行为 保证不再发生和预防性措施应包括教育大众, 并提供服务来帮助未来的潜在受害人 它应包括下列的例子 获得救济 应特别小心评估妇女是否有获得救济的困难-例如, 基于有限的法律援助 ( 特别是当妇女因逃离被侵犯环境而失去财政支持 ) 或法律条文规定妇女诉讼人要通过男性亲友才可以将案件诉诸法庭 欧洲人权法院在艾雷对爱尔兰 (Airey v Ireland) 一案中表示, 权利必须是可实践和有效力的 137 该案是关于一名妇女因为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而不能尿得家庭法制度的困境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第 24 条 (i) 项表明 : 应有有效的申诉程序和补救办法, 包括赔偿损失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4 条 (d) 款认为 : 国家应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公正而有效的补救办法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成员国应 : 22

23 36. 确保, 暴力行为的案件已成立, 受害人接受适当的赔偿, 包括遭受任何金钱上 身体上 心理上 道德上及社会上损害, 赔偿应跟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并应包括提出诉讼所引致的法律费用 37. 设想成立财务制度为受害人提供补偿 为受害人和证人提供的服务-一般原则 补救权包括为受害人服务, 包括性别暴力的妇女幸存者, 协助他们从违犯人权的行为中复原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健康权的一般性意见中, 对于帮助遭受人权侵犯的受害人复原的服务, 它提出一些一般性要求 138 国际特赦组织相信, 若它们真正有效用的话, 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服务 这些服务应是 : 可提供性 : 缔约国境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 可获取性 : 必须面向所有人, 不得歧视 它的意思是, 特别是最脆弱的人和边缘群体, 不得歧视 : 可实际获得 经济上可获得及直正可承受的 : 公平要求较贫困的家庭不应与较富裕的家庭开支上 可接受性 : 遵守专业道德, 特别是要保密 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及对性别敏感 适当的质量 : 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得到培训及专业的, 服务要对人们的需要作出反应 适足生活水准权包含适足住房, 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特别报告员, 已确认家庭暴力是妇女成为无家可归者的一个主原因, 而受无家可归威胁是妇女为何仍然继续在生活在暴力环境下的原因之一 : 139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国家里, 家庭暴力是造成妇女无家可归的关键原因之一, 对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使用权保障造成实际的威胁 由于妇女抵抗家庭暴力就有可能无家可归, 所以许多妇女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下 为幸存者和证人的提供保护和支援服务 除了可供性 可获取性 可接受性和适量质量的一般性原则外, 对于为刑事罪行幸存者和证人提供的服务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中的第 24(b) 项表明缔约国 : 应向受害人提供适当保护和支持服务 在第 24 条 (t)(iii) 项则说明缔约国需要 : 23 为身为暴力受害人或易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保护措施, 包括收容所 咨询 康复和支援服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第 4 条 (g) 项 ) 呼吁国家 : 应在其现有资源允许范围内, 并酌情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 尽最大努力确保遭受暴力的妇女, 以及必要时使其子女得到专门援助, 诸如康复 协助照料和扶养子女 治疗 指导 保健和社会服务 设施和方案以及支持结构等, 并应采取其它一切有助于其安全和身心康复的适当措施 北京行动纲领 第 124 条 (1) 项呼吁各国政府 : 设立或加强制度机制, 使妇女和女童能够在安全保密 不惧惩处或报复的环境下, 报告她们所受的暴力行为和提出申诉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7 (c) 受暴力对待妇女享有与其它证人同等的出庭作证机会, 并采取措施, 为促使此种作证和保护受暴力对待的妇女的隐私 这份联合国决议跟着于阐述各国应如何对遭受暴力对待的幸存者提供支持, 并帮助她们得到昭雪 : 10. 促请会员国酌情 : (a) 除向受暴力对待的妇女提供关于参加刑事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时间安排 进展和最终判决的资料外, 还提供关于权利和补救, 及如何获得此种权利和补救的资料 ; (b) 鼓励并援助受暴力对待的妇女正式提出起诉, 并坚持到底 ; (c) 确保受暴力对待的妇女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程序, 立即得到公平的平反, 包括向犯罪者或国家寻求赔偿或补偿 ; (d) 规定便于受暴力对待的妇女使用和特别照顾其需要, 并确保公平处理案件的法院机制和程序 ; (e)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建立司法保护和法院禁制令登记制度, 以便警察或刑事司法官员可迅速查证此令是否生效 这决议亦指出, 国家应执行一些项目计划, 解决暴力对待妇女 11. 促请会员国及私人部门有关专业组织 基金会 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 包括致力取得妇女平等的组织和研究机构合作, 酌情 :

24 (a) 建立 资助 并协调一个为可能遭受或已遭暴力对待妇女及其子女, 提供便于使用的紧急和临时住宿设施和服务之可持续网络 ; (b) 建立 资助 并协调诸如免费信息热线 专业多学科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之类的服务和支援小组, 以便帮助遭受暴力对待的妇女及其子女 ; (c) 拟订并资助各种方案, 告诫并防止酗酒和滥用药物, 因为暴力对待妇女事件中常有酗酒和滥用药物情况 ; (d) 加强私人医疗机构和急诊室与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联系, 以便报告和记录对暴力对待妇女行为, 并作出反应 ; (e) 制定示范程序, 帮助刑事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处理受暴力对待的妇女 ; (f) 尽可能设立专门单位, 并由受过如何处理暴力对待妇女行为案件所涉复杂情况, 和受害人敏感问题专门训练的相关学科人员组成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 : 成员国应 : 23 在一个协调 多学科和专业的努力下, 不论他们是否已提出申诉, 确保受害人接受迅速和全面的援助, 不受歧视 这些援助抱括医疗和法医的医学检查及治疗, 及创伤后的心理和社会支持与法律援助 服务应该以保密 免费和全日不间断提供 24 特别是, 确保可供家庭暴力受害人使用的所有服务和法律救济, 在需要时同时提供矛移民妇女 ; 25 采取所需的措施, 确保法医收集的证据和信息是根据标准化协议和形式进行 ; 26 提供文件纪录, 尤其是适合于受害者的纪录, 以一个清晰又全面的方法向他们阐述人权, 受害人得到的服务和可预期采取的行动, 不论他们是否已提出申诉, 及是否可能继续接受心理 医疗和社会服务及法律援助的机会 ; 27 促进警察 医疗及社会服务 各司法制度的合作, 以确保这些协调行动, 并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成立合作网络 ; 28 鼓励成立紧急服务, 诸如不记名的免费电话支援热线, 为暴力受害人和 ( 或 ) 面对或处于暴力威胁环境的人 ; 定期监察来电和评估从援助服务中取得的数据, 并绝对遵守保护资料的准则 ; 确保警察和其它执法机构以尊重别人和其尊严为原则, 用适当态度来接收 对待和辅导受害人和保密处理申诉 经过指定培训的人员应在建立受害人和警察之间互相关系的前提下, 尽快听取受害人的证供 此外, 应尽能力确保暴力对待受害能按其意愿, 由女警录取证供 ; 30. 为此, 采取措施, 增加女警在所有级别中的人数 ; 31 确保儿童在所有有关的阶段 ( 初期接待 警察和检控署部门及法院 ) 获到专科人员提供适当的全面照顾, 并提供配合该儿童需要的援助 ; 32 采取措施, 通过安排适当的设施和给受害儿童提供曾受训练的人员, 使其从第一次接触到复原都全力照顾该受害儿童, 以确保遭受暴力戈待的受害儿童得到所需的心理和道德支持服务 这些服务都应是免费提供的 ; 33. 采取所有需要措施, 确保没有受害者会遭受负责提供援助的警察 医疗和社会工作 司法人员造成的第二次伤害或任何对性别问题不敏感对待 获得生殖健康服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 第 24 条 (m) 项 ) 建议 : 缔约国报告中应确保采取措施, 防止在生育繁殖方面的胁迫行为, 并确保妇女不致由于节育方面缺少适当服务而被迫寻求不安全的医疗手术, 例如非法堕胎 人权委员会在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 28 号一般性意见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三条 ) 明列 : 11. 在评估 公约 第七条 免受酷刑及虐待 以及规定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的第二十四条之遵守情况时, 委员会需要获得关于国家法律和习惯的资料, 其中要说明如何处理家庭和其它类型暴力对待妇女 委员会还需要了解缔约国让因受强奸而怀孕的妇女安全堕胎的情况 9. 实现 : 让妇女不受暴力对待的权利得以实现 国际法授权国家致力进行很多具体的项目计划和措施, 目的是要让妇女不受暴力对待的权利得以实现 这包括通过多种教育和社会性的措施, 诸如研究 推广最佳做法 及从其它国家的经验 联合国人权机构

25 及妇女运动寻求指导, 防止暴力对待妇女 这些教育和社会性措施需要得到充足资源和坚定的政府意愿支持 对所有项目计划的指导性价值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5. 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旨在提供法律上和实际上的男女平等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并非给予妇女优惠待遇, 而是旨在确保纠正妇女在取得法律申诉机会方面, 特别是就暴力行为提出申诉时所面临的任何不平等或任何形式的歧视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 : 3 成员国在有需要时必须制订 发展和 ( 或 ) 改善针对暴力的国家政策, 政策的修改应以下列为准则 :a) 为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和保护 ; b) 透过提供最多的支持及避免带来第二次伤害的援助架构, 赋予权利如受害妇女 ;c) 调整刑事和民事法, 包括司法程序 ;d) 提高大众认知及教育儿童和青年 e) 确保负责处理暴力对待妇女的专业人员得到特别培训 ; 及 f) 在各方面的预防措施 国家行动计划 最好的计划由有关的教育 立法修改 政府机关和提高认知的成份组成 这些计划为政府和公民社会一同合作提供机制和资源 事实上, 关注性别不平等结构和使社会在社会 经济 政府和文化方面都得到关注而必须涉及带来改变的蓝图将被提出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4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第 4 条 (e) 项 ) 详细说明, 缔约国 : 应考虑是否可能拟定国家行动计划, 用以促进对妇女的保护, 使其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伤害, 或者在现有的计划中列加这方面的规定, 为此, 应酌情考虑一些非政府组织, 特别是关注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所可提供的合作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 4. 在这框架下, 它有需要在可能的情形下在国家层面及视需要而与区域和 ( 或 ) 地方当局合作, 设立一 个政府间的协调制度或机构, 负责执行打击暴力对待妇女的措施, 并与非政府组织 学术和其它机构协商, 进行定期监察和评估任何法律改革或在行动方面新形式的干预, 以对抗暴力行为 北京行动纲领 第 124 条 (j) 项呼吁各国政府要 在所有适当级别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 以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2. 还促请各会员国实施战略, 制订政策和传播资料, 以促进妇女在家中和社会上的安全, 包括实行特定的预防犯罪战略, 其中考虑到妇女生活的实际状况和满足她们在社会发展环境设计和预防教育方案等领域的明确需要 研究和准备统计数据 那些认为暴力对待妇女不是问题的人不能忽视文献可作依据 研究国家机关对暴力行为事件的回应已成为一个关键性的工具, 增加政府对消除逃责的承诺 这不单要收集数据, 亦要建立侵犯行为的模式-是否在家中 街上 工作间 还是在国家机关中发生-及阻碍诉诸法律的歧视模式 有了这些知识, 活动人士可以赢得的最高级别司法机关和警察部队的支持 与立法机关合作草拟法律和政策回应 及改善干预和预防方法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41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中的第 24 条 (c) 项订明, 缔约国 : 应鼓励汇编关于暴力程度 原因和后果, 以及防止和处理暴力措施有效性的统计并进行有关研究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 (k) 项呼吁各国 : 应促进针对普遍存在, 各种形式暴力对待妇女行为, 尤其是有关家庭暴力行为而进行的研究 收集数据和汇编统计数据, 并应鼓励研究探讨暴力对待妇原因 性质 严重程度及后果, 以及研究为防止和纠正暴力对待妇而实行措施的有效性 ; 此类研究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应向公开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13. 促请会员国和构成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 25

26 案网的各研究所 联合国系统有关实体 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研究所和非政府组织, 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 酌情 : (a) 拟订关于暴力对待妇女性质和程度的犯罪调查 ; (b) 收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和资料, 以便结合现有数据, 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需要评估决策和政策制订的分析和使用, 特别是 : (i) 暴力对待妇女的各种不同形式, 其原因和后果 ; (ii) 经济贫困和剥削在多大程度上与暴力对待妇女联系在一起 ; (iii) 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 ; (iv) 各种干预形式对犯罪者个人改过自新或防止重犯的效果以及对减少暴力对待妇女的影响 ; (v) 枪支药物和酒精的使用问题, 特别是在发生家庭暴力, 暴力对待妇女的情况下 ; (vi) 曾受暴力行为或身处暴力环境, 与日后暴力活动之间的关系 ; (c) 监测并发表有关暴力对待妇女发生率, 逮捕和消除率, 起诉犯罪者及案件处理情况的年度报告 ; (d) 评估刑事司法系统在满足受暴力对待妇女的需要方面的效率和效力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附件中的第 5 条 (a) 项, 要求 : 准备以性别区分的统计数据 集成数据及共同指标以达到更好地评估暴力对待妇女的规模 ;b) 侵犯行为对受害人的中期和长期影响 ;c) 对除其它外, 家庭内成员中侵犯行为目击者的影响,;d) 暴力对待妇女所引致的健康 社会和经济损失 ;e) 对司法机构和法律制度打击暴力对待妇女效率的评估 ;f) 暴力对待妇女的原因, 即是导致男士变得暴力的原因及社会容忍这些暴力行为的原因 ;g) 在暴力行为的领域, 对基准化暴力行为的标准作详细解释 制订指导方针 国家应确保, 认识打击暴力对待妇女的最佳方法, 及在所有处理性别暴力妇女幸存者事务的专业人员之工作标准和协议中, 加入对受害人支援的要求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 (n) 款呼吁各国 : 应鼓励拟定有助于执行本 宣言 所载原则的适当准则 北京行动网领 第 124 条 (g) 项规定, 各国政府应 : 提倡积极和鲜明的政策, 推行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有关对暴力对待妇女的政策和方案 ; 积极鼓励 支持和执行这些措施和方案, 使负责执行这些政策的人诸如执法人员 警察 司法 医疗及社会工作人员以及负责少数羣体 移民及难民问题的人对暴力对待妇女的原因 后果和机制有较多的认识和了解, 并制订战略确保遭受暴力的妇女受害人, 不致因为对性别问题缺乏敏感认识的法律或司法惯列和执法行为而再次受害 预算 拨出资金以回应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建设 幸存者服务和支援的需要, 是政府履行对实现权利承诺的重要措施 这是政府善意履行其对国际法承诺执行的义务的征兆 没有充足的资金, 解决暴力对待妇女的计划将不能成功, 亦不能证明有效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 (h) 项呼吁各国 : 应在政府预算中拨出足够资源, 用于与消除暴力对待妇女有关的活动 北京行动纲领 中第 124 条 (p) 项呼吁各国 : 在政府预算范围内拨出足够资源和调动社区资源, 以进行与消除暴力对待妇女有关的活动, 包括在所有适当级别实施行动计划的资源 本地 区域和城市计划 实际有效的街灯 有良好设计的公众地方及安全的公共交通和其它设施, 都有助预防暴力对待妇女行为, 并增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信心 这些措施都能减少被孤立在家中妇女的数目, 而事实上, 被孤立在家中本身就可能会造成家庭暴力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 : 成员国应 : 21. 鼓励在本地 区域和城市计划领域的决策者在制订政策时, 考虑加强妇女的安全及预防在公众地方发生暴力行为的需要 22. 尽其能力, 在这方面, 特别是关于行灯 公共交通和出租车服务的组织安排 车位和居住房屋的设计和计划上采取所需措施 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关于在墨西哥城华雷斯市 (Ciudad Juárez) 情况的报告中第 156 段表示 : 这些谋杀案已令墨西哥城和国家当局开始重视公共安全 安装更多街灯 修路 在高危地区增加保安 26

27 加强筛选及监察日夜运载工人上下班的巴士司机 对销售酒精和贩卖毒品, 及酒精和毒品有关的罪行实行更严谨的管制, 都对提高华雷斯市妇女的安全非常重要 虽然当局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但是最令人鼓舞的是, 这些已采用新措施将会引入更广泛的合作和参与, 包括公民社会, 一同计划这些措施 同样重要的是, 这些努力从开展时就加入了性别观点 公众认知 在所有地区的每个文化中, 很多男女都不知道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之范围和严重性 特别是, 他们并不知道, 这些暴力行为是刑事和违反人权的行为-他们把这些行为看成是正常和自然的生活部份, 并接受这些行为的发生 国际法和标准规定, 国家要采取主动措施, 通过各种针对社会各界的公众教育, 改变这种观念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中的第 24 条 (t)(ii) 项呼吁缔约国 : 预防措施, 包括公众信息和教育方案, 以改变人们对男女角色和地位的观念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 (f) 款呼吁缔约国 : 应全面拟定能促进保护妇女免受任何形式暴力伤害的预防性方法和各种法律 政治 行政及文化性质的措施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14. 促请会员国以及私人部门 有关专业协会 基金会 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组织, 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以及研究所, 酌情 : (a) 拟订并实施有效及相关提高公众意识 公众教育方案和学校方案, 透过促进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以及男女分担责任来防止暴力对待妇女 普及法律知识 确认妇女和女童往往不举报一再凌辱她们的暴力事件, 是因为她们了解自己是暴力事件的受害人而不是参与者, 各国应展开法律宣传运动, 让妇女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 明确教育妇女认识家庭暴力行为 暴力对待妇女特别报告员拉迪尔. 库马拉斯瓦米 (Radhika Coomaraswamy), 首位联合国暴力对待妇 142 女特别报告员 27 妇女和女童得到普及法律知识极为重要 : 这些知识让妇女有能力争取她们的权利 没有法律知识, 很多妇女只能继续沉默地承受暴力对待的痛苦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 (d) 项呼吁各国除了要 : 在本国法律中拟定刑事 民事 劳动或行政处分规定, 以惩罚和纠正使妇女受到暴力对待的错误行为, 应为遭受暴力对待的妇女提供运用司法机制的机会, 并根据国家立法的规定为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公正而有效的补救办法 同时, 各国还应使妇女了解通过这种机制寻求补救的各项权利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14. 促请会员国以及私人部门 有关专业协会 基金会 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组织, 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以及研究所, 酌情 : (d) 建立联系方案, 为妇女, 包括暴力对待受害人, 提供有关性别角色 妇女人权以及关于暴力对待妇女之社会 健康 法律和经济各个方面的资料, 使妇女有能力保护自己不受各种形成的暴力对待 公众教育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5 条, 说明以下具约束力的条约义务 : 所有缔约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 :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角色的偏见 习俗和一切其它做法 ; (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 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 同时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中的第 24 条 (f) 项表明缔约国 : 应采取有效措施来克服这些态度和做法 各国应展开教育和公众资料方案, 帮助消除妨碍妇女平等的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 (j) 项呼吁各国 :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等别是在教育领域的措施, 以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以基于性别而分尊

28 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角色偏见 习俗和一切其它做法 北京行动纲领 第 124 条 (k) 项呼吁各国政府 :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等别是在教育领域的措施, 以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以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角色偏见 习俗和一切其它做法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14. 促请会员国以及私人部门 有关专业协会 基金会 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组织, 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以及研究所, 酌情 : (e) 编写并传播包括在各级教育机构中, 传播有关不同形式暴力对待妇女以及处理这个问题的现有方案资料, 包括和平解决冲突方案, 所采取的方式应适合所针对的对象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成员国应 : 6. 收集及向公众公开适当及关于不同类型暴力行为, 及其对受害者所造成之后果的信息, 包括集成统计数据, 及利用所有可用的媒体 ( 新闻 电台和电视等 ) 去发布这些信息 7. 通过组织或支持会议及信息运动, 动员公众发表意见, 增加社会对暴力问题和对受害人及社会带来的破坏性影响 ; 在没有偏见或作预先构想情况下, 可以引发大众对暴力对待妇女作公开讨论 教育-传媒 传媒对代表妇女和有关暴力对待妇女的报导有着深远的影响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中的第 24 条 (d) 项认为缔约国 : 应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传媒尊重妇女和促进对妇女的尊重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15. 促请会员国以及传媒 传媒协会 传媒自律机构 学校及其它有关伙伴, 在尊重传媒自由的同时, 酌情开展提高公共意识项目及制定适当的措施和机制, 例如有关传媒描写暴力方面的行业守则和自律措施, 以提高对妇女权利的尊重, 防止歧视妇女和产生 28 妇女定型观念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成员国 : 17. 鼓励传媒, 以对人和人性尊严的尊重为依据, 宣传男女不被定型的形象, 及避免播放有关性和暴力的节目 尽其能力, 在新信息科技的领域, 传媒亦应对考虑到上述提及的条件 18. 鼓励传媒参与信息项目, 加强大众对暴力对待妇女注意 19. 鼓励为传媒专业人员组织培训, 和加强他们注意播放有关性和暴力的节目可能引致的后果 20. 鼓励详细阐释传媒专业人员的行为守则, 说明守则考虑到暴力对待妇女问题 ; 在监察传媒的机构方面, 鼓励现行或将成立的监察传媒机构, 将处理传媒有关暴力对待妇女和性别主义的问题加入其涉及的工作范围中 教育-学校 要达到最有效用的效果, 性别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教育, 包括防止暴力对待妇女, 必须及早展开, 在儿童接受教育时开始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成员国应 : 15. 确保男孩和女都得到有关性别平等的基础教育, 避免将性别以社会和文化式样 偏见和定型角色来定性, 并将自信技巧训练加入教学中 ; 为教学人员提供培训, 训练他们将性别平的概念结合在教学中 ; 16. 在学校的教学课程中加有关于儿童权利 求助热线 可提供援助的机构 及当儿童需要帮助时, 可以信赖的个人等特定信息 公众教育-以男性为目标群体 [ 暴力对待妇女 ] 植根于家长制传统, 其核心是某一社会群体的利益, 即维持和控制社会可接受的人种繁殖原则 在此背景下, 作为体制化的社会机制, 男权被用来控制妇女的生育能力和性能力 权力与男性支配地位之间的强大联系造成家长制盛行, 同时何为男子气慨则随着不断变化的权力要求而不断调整, 既创造机会消除某些形式的暴力, 同时又造成暴力重新出现或出现新形式暴力的可能性 由现代化转到全球化结束了世界上的一些长期冲突, 特别是冷战时代所经历的冲突 然而, 基于族裔 种族和宗教区别的新冲突领域已经出现, 不仅国家, 各种非国家行为者均

29 卷入其中 扩充新边界的需要, 起初可能以寻找当地认同为由, 势必建立在树立 他人 为外部敌人的基础之上 亚肯. 埃蒂尔克 (Yakin Erturk), 第二任联 143 合国暴力对待妇女 其成因及后果特别报告员 暴力对待特别报告员试图与男性合作, 改变他们的态度 这不单涉及妇女的问题-当妇女受到伤害, 她们的家人 朋友和同事都会受影响 集中在教育方面作出努力来改变男性行为的需要已在多部国际文件中反映, 例如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14. 促请会员国以及私人部门 有关专业协会 基金会 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组织, 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以及研究所, 酌情 : (c) 为犯罪者或被查明为潜在犯罪者的人建立联系方案, 促进和平解决冲突, 驾驭和控制愤怒情绪的能力, 并促进改变对性别角色和关系的态度 ;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Rec(2002)5 号建议 建议 : 13. 组织关于男性对女性暴力的提高认知运动, 强调男性应要对其行为负责, 鼓励他们分析和废除暴力机制, 及采取不同的行为 与妇女团体合作 妇女权利组织, 特别是那些提供直接而实际服务, 如庇护和辅导等的组织, 是取得关于妇女幸存者所需要的信息 指导和经验的重要来源 国家法和其标准认同他们的专长, 并授权政府向这些组织提取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呼吁各国 : o) 应确认全世界妇女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在提高认识和缓解暴力对待妇女问题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 p) 应促进并加强妇女运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并应在本地 国家和区域各级与其开展合作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14. 促请会员国以及私人部门 有关专业协会 基金会非 政府组织以及社区组织, 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以及研究所, 酌情 ; (f) 支持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倡议, 提高公众对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的认识, 并协助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29 向国际机构报告 国家应定期向国际人权机构报告, 而人权机构就改善对待暴力行为妇女幸存者提供宝贵的指导意见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4 条 (m) 项表明, 各国应 : 在遵照联合国有关的人权文书的规定提交报告时, 应列入有关暴力对待妇女和执行本 宣言 采取的措施的数据 北京行动纲领 第 124(q) 项亦呼吁各国政府要 : 按照联合国有关人权文书的规定提出报告时, 列出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已采取措施以执行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的资料 *** 10. 基于身份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有关人权思想的最新发展强调, 需要一个以交叉性分析为中心的方法 这认同多种形式歧视之间的互联性, 例如种族歧视 性别主义和同性恋等, 及不同方面的个人身份可能令他们更易遭受人权侵犯或无法得到补偿 144 不论背景, 尊重和确保所有人权利的概念-不歧视, 是人权的基本原则 所有人权条约都要求各国承诺 不分种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 政治或其它见解 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产 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实行权利 ( 经济 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 2.2 条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2.1 条 ) 145 多部提供特别援助的国际标准已强调为保护和促进特定组织的权利而制订措施的重要性 但是, 获得基本人权必须是人人可得的权利, 不论那人有否公民权或其它法律地位 女童 绝对禁止一切形式暴力对待妇女, 同样适用于女童 女童被看作儿童, 享有同类-及同等的绝对-保护, 不受任何暴力对待 世界人权宣言 规定 :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有特别照顾和协助 146 儿童权利公约 规定缔约国履行保护儿童不受暴力对待的义务, 不论暴力行为是国家人员或非国家行为者施加 第 19 条 (1) 项规定 :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 行政 社会和教育措施, 保护儿童在受父母 法定监护人或其它任何负责照顾儿童人士的照料时, 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

30 摧残 伤害或凌辱, 忽视或照料不周, 虐待或剥削, 包括性侵犯 147 第 34 条规定 :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侵犯, 为此, 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 双边和多边措施, 以防止 : (a)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 ; (b)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它非法的性行为 ; (c)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性表演和制作 第 37 条 (a) 项规定 : 任何儿童不得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女同性恋者 变性者及双性恋者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的歧视可能造成暴力对待妇女 在分析暴力对待妇女如何源于对女性性欲的控制, 联合国暴力对待妇女特别报告员已强调, 超越操纵性别行为社会规范的妇女, 都面对很大的威胁, 尤其是非异性恋妇女 148 联合国暴力对待妇女 其成因及后果特别报告员察觉到 : 行为方式在人们眼中被视为违反有关性的社区标准的妇女, 很可能受到惩罚 在大多数社区, 妇女满足其性需要的唯一方式是与同区男子结婚 妇女如果选择社区不同意的方式, 无论是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子发生关系, 还是与非同族 同宗教或同阶级的男子发生关系, 还是以不同于异性性模式的方式满足其性需要, 则往往遭受暴力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149 联合国法外处决 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特别报告员强调, 当考虑到 生命权和性别倾向 时, 国家对同性恋者的社会形象耻辱和惩罚, 以及弁区中针对这类人的暴力行为是极具相关性的 : 特别报告员认为不能接受的是在一些国家里仍可对同性恋关系处以死刑 必须注意的是,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 只有对最严重的罪行才可判处死刑, 很明显这一规定排除了性倾向 特别报告员谨重申, 她认为对性少数成员的持续歧视, 特别是性倾向罪行化, 增强了这类人的社会形象耻辱 反过来说, 这使他们更易遭受暴力人权遭受到侵犯, 包括死亡威胁和对生命权的侵犯, 而这些罪行往往不受惩罚 特别报告员进一步指出, 传媒对这一问题的报导通常有倾向性, 这进一步促成了一种对性少数成员犯罪不受惩罚和无所谓的氛围 农村妇女 生活在偏远的农村社区的妇女在向其它人求助或获得有关服务上经常遇到困难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中的第 24 条建议缔约国 : (o) 缔约国应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提供予暴力受害人的服务, 并确保必要时向边远社区提供特别服务 (p) 保护她们不受暴力的措施应包括培训和就业机会, 以及监测从事家务劳动者的雇用条件 (q) 缔约国应报告农村妇女面临的危险 她们遭受暴力对待和虐待的程度和性质 她们需要和获得支援及其它服务的情况, 以及克服暴力行为措施的有效性 残疾妇女 北京行动纲领 第 124 条 (m) 项呼吁各国政府要 确保残疾妇女能够得到有关暴力对待妇女的资料和服务 11. 未能尊重 保护和确保权利 尽管在提高认识和标准制定方面取得了这些成绩 多数妇女的生活都没有大变化 只有少数妇女受益于这些变化, 但对绝大多数妇女, 暴力对待妇女仍然是一个禁忌问题, 这种问题隐蔽于社会中, 是生活中的一种耻辱 统计显示暴力和侵权事件仍然频密 在多数暴力对待妇女事件中, 肇事者都不受惩罚, 这反过来助长了严重暴力事件的发生 必须作出更多努力, 使妇女能平等使用有效的司法保护和保障 如果 暴力对待妇女特别报告员的 第一个十年强调的是标准制定和提高认识, 那么, 第二个十年的重点就必须是切实执行和发展创新战略, 以确保禁止暴力对待成为世界妇女得见的事实 拉迪尔. 库马拉斯瓦米 (Radhika Coomaraswamy), 首位联合国暴力对待妇女特别报告员, 在她最后一份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报 151 告表示 虽然国际人权法向各国清晰订明其义务为采取有效行动以尊重 保护和确保人权, 及对所要求的实践措施给予详细的指导, 阻止暴力对待妇女行为继续肆虐和系统化 各国可以采取很多可行的办法去缩减其应履行的义务和在实践中未能符合规定要求的结果之间的差距 他们可以有效地研究问题及咨询妇女她们所需的帮助来

31 脱离暴力境况 各国可以通过公开承诺改变政策及分配资源来行使其对履行义务的政治意愿 各国可以对暴力对待妇女的成因和后果进行研究, 并跟联合国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等国际人权机构保持积极对话 何时是违反尽职调查的义务? 与直接国家行为不同, 确定国家在私人侵犯人权行为中共同犯罪的标准是相对的 证明共同犯罪, 必须确定国家通过一贯的不行动纵容侵犯人权的现象 虽然国家不是积极地参与家庭暴力行为, 也不是经常无视妇女的亲密伙伴谋杀 强奸或攻击她们的证据, 但一般, 而言国家没有采取最低度的步骤保护女性公民有身体健全的权利, 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她们的生命权利 这样做所发出的信息是, 殴打妇女被允许, 不会受到惩罚 为防止这种共同犯罪, 国家必须表明将尽职调查, 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妇女, 起诉或惩罚施加暴力的私人行为者 152 国际人权机构的判例仍未能为国家何时才达到尽职调查义务去执行权利提供一个详细解释 案例法中有些例子显示国家明显地违反尽职调查的要求 例如在 A 对英国 (A v UK) 一案中, 因法律上存在漏洞, 使法律未能为某些受害人提供保护 但是, 在政府机关或人员未能在暴力行为发生前后对特别情况作出干预的实际个案中 ( 奥斯曼对英国案 (Osman v UK) E 对英国案 (E v UK)), 满足国家义务和未能履行国家义务的分界线便不是那么清晰 但是, 条约法的一般原则是, 义务必须善意执行 现时仍未有规定, 国家是否必须执行上述列明的所有积极措施 ( 第 5-11 部份 ), 才能满足其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若是这样的话, 相信只有很少国家可以宣称能达到要求, 而监察履行义务的结果及根据防止暴力和回应受害人需要的有效性, 而调整政称的国家, 亦会更加少 153 正如贝拉斯克斯罗德里格斯等案件中详细解释, 各国必须成立刑事司法措施和服务, 全面执行上述建议, 监察履行义务的结果, 及根据受害人的经历和需要改变政称 12. 这都不是不能执行所有建议的借口 : 文化不是借口 人权如人的尊严平等融汇在世界各种文化传统中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促进和提倡人权的价值在每一种 31 文化传统中都有足够的基础 154 最大的挑战 [ 对人权 ] 来自文化相对论, 其中妇女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必须以开放, 谦虚的心态面对这挑战, 争取当地社区的男人和妇女参与维护人权和人类尊严的斗争 155 拉迪尔. 库马拉斯瓦米 (Radhika Coomaraswamy), 首位联合国暴力对待妇女特别报告员 文明冲突 这一通俗化措词正迅速成为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 一条使世界陷入深刻分裂的想象性界线 9.11 事件及其后果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趋势 在争夺世界权力的竞争中, 文化日趋政治化, 从争夺全球权力的宗教原教旨主义突显, 给国际社会和国家建立监察人权制度的规范造成巨大挑战, 特别是对妇女的影响 前特别报告员认为争取妇女人权的最大挑战是如何确立 规范性 新理论, 将其合法性建立在文化和宗教基础之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也引出注意集体权利与妇女人权两者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该矛盾引出下列问题 : 宗教与信仰自由所包含的文化区别与具体特征权利, 与妇女人权的普遍性是否矛盾? 若换一种方式来提该问题 : 控制和管制妇女难道是维护文化具体特征和传统的唯一途径? 侵害世界各地妇女人权的是文化还是专权家长制的胁迫和男子支配欲? 当丈夫打妻子时, 他是为了文化而行使其权利吗? 如果是, 那么文化 传统和宗教只是男人的财产吗? 亚肯. 埃蒂尔克 (Yakin Erturk), 第二任联合国暴力对 156 待妇女 其原因及后果报告员 普遍人权准则对这些问题有清晰答案. [ 消除对妇女歧视 ] 宣言强调国家 不应以任何习俗, 传统或宗教考虑, 避过根据 [ 消除对妇女歧视 ] 的义务, 基于融合的价值观中的共同人权遗产,( 第 4 条 ) 文明的对话 (The Dialogue among Civilisations) 对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及其侵害妇女人权极为重要 这是透过价值观和准则共识的建设性对话, 达至于多样性中实现行动聚合 未能就暴力对待妇女行使职调查是缺乏理据 各国有义务采取有效行动去确保权利 但是, 一些国家坚持, 它们还有其它更为重要的义务, 例如维持国内某些宗教 文化或传统法律和做法 因为国家对传统或文化惯性行为的容忍妇女, 往往令妇女难以脱离暴力对待, 特别是在家里发生的暴力行为 这包括, 强制婚絪或早婚 对妇女获得离婚或维护的重重限制 以及当她们没有丈夫或其它男性家庭成员的支持下, 限制妇女就业和养活自己的能力 或取到子女监管权

3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明确规定, 任何以文化 传统或宗教为借口所构成对妇女的歧视行为 ( 及, 导致构成暴力对待妇女 ) 都是不能接受的 第二条 (f) 项表明 :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 推行政策,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为此目的, 承诺 : (f)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包括立法 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 规章 习俗和惯例 此外,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列明 : 传统态度认为妇女处于从属地位或者具有传统定型的角色 这种态度长期助长广泛存在的一些做法, 其中涉及暴力或胁迫, 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 强迫婚姻 因嫁妆不足而被杀害 酸液毁容 女性生殖器残割等等 这类偏见和做法可证明, 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保护或控制妇女的一种形式 这类暴力对妇女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响, 使她们不能平等享受 行使和得知人权和基本自由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4 条表明 : 各国应谴责暴力对待妇女, 不应以任何习俗 传统或宗教考虑为由, 逃避其对消除这种暴力行为的义务 人权委员会认为 : 缔约国应保证传统 历史 宗教或文化态度不被用作为借口, 侵犯妇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和平等享有所有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公约 的权利 156 北京行动宣第 124 条 (a) 项表明, 各国政府应 谴责暴力对待妇女, 并且不以习俗 传统 宗教为考虑来逃避其按照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规定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义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意见 中的第 24 条 (e) 项表明 : 缔约国报告中应指明助长妇女受到暴力的态度 风俗和做法的性质和程度, 以及产生哪一类暴力 它们应报告为克服暴力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 基于性别的国家暴力行为不是借口 有些法律本身, 就是导致性别暴力行为的直接原因 例如, 将通奸刑事化的法律便会导致妇女和女童被监禁 强迫性刑罚会发展成酷刑和其它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例如鞭打 ) 及违反生命权 32 的死刑 国际特赦组织相信, 国家不应将双方同意的性关系刑事化, 所有此等法律都要从约规文宪移除 国家实施这些法律就是犯下性别暴力行为, 更违反人权标准, 例如禁止酷刑和虐待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6 条规定的 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惰性不是借口 国家经常性地因为惰性而未有实施人权, 不愿去审慎地检讨国家对实施人权的法律和实践, 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27 条规定, 一缔约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的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 认为 : 缔约国必须在批准 公约 时对, 其国内法律以及惯例作出必要的修订, 以确保跟 公约 保持一致 第二条第 2 款中有关采取步骤实现 公约 权利的规定是没有限制的和立即生效的 157 这项原则得到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基本规定的支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要求国家应 善意 地履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国家可自主地履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并同意为履行该等义务而受到法律约束 条约是一种协议, 必须指导国家行为 : 国家必须在实践中履行条约的规定, 而非视之为纸上的承诺 即使条约的规定与国内法律出现矛盾, 国家亦必须执行条约 : 国家加入或批准一条约后, 有义务修改本国法律, 以示尊重和在实践中执行条约的规定 贫穷不是借口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的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 认为 : 缔约国在政治 社会 文化或者经济方面的考虑并非不履行这项义务的理由 当考虑这个问题时, 儿童权利委员会就执行儿童权利时可用资源的意见是 : 各国必须能够表明它们已 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 执行了公约规定 即使可用的资源不多, 但国家若能从中抽出合理比例的资源来执行儿童权利, 这种行为已具体地展示国家的承担和政治意愿

33 缺乏进展不是借口 虽然国际社会在建立人权规范和标准来应对暴力对待妇女工作上已取得一些进展, 但在实际应用中, 仍存在一定差距 要缩减差距, 那些人权规范和标准需要因应本土情况来建立 国家应积极使社区参与这些工作, 使国际任务体现于本土法律 计划 和行动之中 若国家已有清晰的法律框架及信守对法治的承诺, 对整个过程的执行都是最有利的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 : 消除 158 暴力对待妇女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16. 促请会员国和各联合国机构和研究所酌情 : (a) 交换有关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成功干预模式和预防方案的资料, 并汇编干预模式指南 : (b) 在区域和国际级与有关实体合作和协作, 根据国家法律, 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机制, 以防止暴力对待妇女和有效地推动将暴力对待妇女人士绳之以法的措施 ; (c) 为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旨在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活动作出贡献和提供支持 当人权侵犯发生时, 各国必需继续以批判性态度再评估如暴力对待妇女等人权侵犯的范围 各国亦应以有效率性为准则, 继续检讨国家法律 政策和行政制度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的行动已取得不同程度的成功-但总是有些行动是强差人意, 或没有一致跟进 对暴力对待妇女的范围和补救方法的有效性进行更清晰和更有效的监察, 已被确认为未来路向, 确保适当地执施国际人权法, 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对待 159 北京行动纲领 第 124 条 (d) 项促请各国政府 : 通过或执行并定期审查和分析立法, 以确保其能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并强调防止此暴力行为的发生和起诉违法者 ; 采取措施确保遭到暴力对待的妇女得到保护, 取后公正 有效的补救办法, 包括补偿 赔偿和治疗受害人, 施加暴力者的康复 消除暴力对待妇女, 长远而言, 需要世界各地的活跃人士 政府和国际机构的勇气 创意 深入和协调行动 这将需要受暴力对待幸存者的全面参与, 了解她们的经历和需要, 以便讨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分享最佳做法 暴力对待妇女的丑闻仍然不断发生, 至少部份是基于世界漠视这些毛骨悚然的人权侵犯行为所至 暴力对 待妇女, 好像上几个世纪的奴隶和酷刑, 被视为是自然 正常 不可逃避和接纳的行为 跟奴隶和酷刑一样, 暴力对待妇女根本就不是所说的自然 正常 不可逃避和接纳的行为 暴力对待妇女是一种罪行 这些行为都是可以防止的, 而当预防措施失败时, 行凶者必要被绳之于法 跟奴隶和酷刑一样, 通过了解何谓人权侵犯 公开谴责人权侵犯行为及对行凶者采取行动, 都为消除暴力对待妇女取得进展 国际特赦组织被问到, 它所组织的停止暴力对待妇女运动是否有机会取得成功 即使人权活动人士在过去 40 年付出很大的努力, 但酷刑情况持续 可能暴力对待妇女仍会继续出现, 纵使国际特赦组织及数之不尽的勇敢男女都致力去消除这些行为 但是, 世界上所有人都知道, 暴力对待妇女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人权侵犯行为 ; 这个认知本身已是一项成就, 更为消除暴力对待妇女迈出重要的一步 33

34 注释 : 1 The Situ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 in Ciudad Juárez, Mexico: The Right to Be Free from Violence and Discrimination, 第 6 章, 美洲人权委员会年报,2002 年, 第 158 段 2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一分钟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 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Not a minute more: End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第 75 页 3 The First CEDAW Impact Study, 2000 年 6 月, 见 4 The First CEDAW Impact Study, 第 15 页 5 The First CEDAW Impact Study, 第 17 页 6 第 18 页 7 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 条 8 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 条 9 国际法院规约, 第 53 条 10 日内瓦关于改善陆上武装部队伤者及病者境遇公约, 第 50 条 ; 日内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 病者与遇船难者境遇公约, 第 51 条 ; 日内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 第 130 条 ; 日内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 第 147 条 11 详细资料见 Human Rights and the New UN Protocols on Trafficking and Migrant Smuggling: A Preliminary Analysis,23 Human Rights Quarterly 4 (2001) 12 联合国文件编号 :E/2002/68/Add.1 (2002) 13 国际法委员会 国家责任条款 ; 欧洲人权公约, 第 1 条 ; 欧洲人权法院,Loizidou 对土耳其案,1995 年 3 月 23 日, 第 62 段 ; 欧洲人权法院, 塞浦路斯对土耳其 ( 申请 25781/94),20015 月 10 日, 第 78 段 ;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一般性意见, 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通过 联合国文件编号 :CCPR/C/74/CRP.4/Rev.6 14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通过 联合国文件编号 :CCPR/C/74/CRP.4/Rev.6., 第 8 段 15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 5 号一般性意见 : 执行 儿童权利公约 的一般措施 ( 第 4 条 第 42 条和第 44 条第 6 款 ) 联合国文件编号 :CRC/GC/2003/ 年 11 月 27 日, 第 1 段. 16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 :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联合国文件编号 : E/C.12/2000/4(2000), 第 33 段 17 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联合国大会第 号决议, 48 U.N. GAOR Supp. (No. 49) at 217 联合国文件编号 :A/48/49(1993) 18 联合国决议第 52/86 号 19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 和平和安全第 1325 号决议 联合国文件编号 :S/RES/1325 (2000) 2000 年 10 月 31 日 20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第 11 届,1992), 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 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联合国文件编号 : HRI\GEN\1\Rev.1 at 84 (1994) 21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 28 号一般性意见 : 男女权利平等 ( 第 3 条 ) 联合国文件编号: CCPR/C/21/Rev.1/Add.10, 2000 年 3 月 29 日 22 拉迪尔. 库马拉斯瓦米 (Radhika Coomaraswamy), 首位联合国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3/ 年 1 月 6 日第 85 段 23 国际特赦组织坚持, 根据有关武装部队的法律, 这些组织要为他们进行的侵犯行为负上直接责任, 不论他们是否与国家或是其它组织打斗, 更不论他们是否控制该领土 想了解更多有关武装衡突中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资料, 请参阅 : 实现人权 : 在武装冲突中针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 (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ACT 77/050/2004) 24 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联合国代表大会于 1993 年 12 月 20 日通过 联合国文件编号 :A/RES/48/104 (1993) 25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Ireland 对 UK 案,1978 年 1 月 18 日 这些个案都很旱有, 因为它是涉及 共同利益 的诉讼, 而不是为个人利益而提出诉讼 26 联合国大会于 1947 年成立国际法委员会, 旨在促进国际法及编订的发展 国际法委员会一年开会两次 ; 它有 34 个会员, 任期 5 年, 全部由联合国大会选出 委员会成员并不代表国家, 他们只以个人的身份出任 委员会大部份的工作涉及准备草案国际法议题 一些议题是由委员会选定, 而其它就由联合国大会或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转交 当委员会完成某一议题的条文草案, 联会国大会一般会召开国际会议, 将草拟条文转代为一条公约, 公开让成员国加入 27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文草案, 国际法委员会于第 53 届会议 (2001 年 ) 通过 28 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文草案, 国际法委员会于第 53 届会议 (2001 年 ) 通过 见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draft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Introduction, text and commentaries, ed. James Crawford, 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 年 29 科孚海峡案 (Corfu Channel),Merits, 国际法院报告, 1949 年, 第 18 页 30 外交及使馆人员案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国际法院报告,1980 年, 第 3 页 第 页, 第 63 段及 67 段 31 美洲人权法院,Series C,No 4,(1989), 第 170 段 32 Velásquez Rodríguez 案,1988 年 7 月 29 日判决美洲人权法院,Series C,No 4,Inter-Am.Ct.H.R. (Ser. C) (1988), 第 172 段 33 A 对 UK 案, 1998 年 9 月 23 日 ;X 及 Y 对荷兰案 ( 申请号码 :8978/80),1985 年 3 月 26 日 3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的导言确认 三个同意原则和善善意的原则, 和 有约必守 (pacta sunt servanda) 的规定都是普遍认同的 35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26 条 34

35 36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27 条 37 按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官方网站, 截至 2004 年 4 月 23 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有 152 个成员国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有 177 个成员国 直至当日为止, 只有文莱 库克群岛 梵帝冈 马绍尔群岛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纽埃岛卡塔尔及阿联酋仍未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虽然这些国家仍未批准这公约, 但是它们仍受到习惯国际法的约束 年 年 年 41 于 1950 年 11 月 4 日在罗马通过,1953 年 9 月 3 日正式生效 42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1981 年 6 月 27 日通过 非洲统一组织文件编号 :CAB/LEG/67/3 rev. 5, 21 I.L.M. 58 (1982) 1986 年 10 月 21 日正式生效 43 于 2003 年 7 月 11 日在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获得通过 44 美洲人权公约, 美洲国家组织条约系列 No. 36, 1144 U.N.T.S 年 7 月 18 日正式生效 45 于 1994 年 9 月 6 日在巴西 Belem do Para 获得通过 年 47 想了解有关在国际层面违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的机会, 请参阅 争取妇女的权利 : 联合国妇女公约任择议定书 (Claiming Women s Rights: the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UN Women s Convention),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IOR 51/001/2001,2001 年 3 月 1 日 48 例如,Case 172/84,Broeks 对荷兰 (1987 年 4 月 9 日意见 );Case 182/84,Zwaan de Vries 对荷兰, (1987 年 4 月 9 日意见 );Case 218/1986,Vos 对荷兰 (1989 年 3 月 29 日意见 );Case 035/1978,Aumeeruddy-Cziffra et al 对毛里求斯 (1981 年 4 月 9 日意见 );Case 24/1977,Lovelace 对加拿大 ( 于 1981 年 7 月通过意见 ) 49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 28 号一般性意见 : 男女权利平等 ( 第 3 条 ) 联合国文件编号: CCPR/C/21/Rev.1/Add.10 (2000) 50 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联合国大会第 48/104 号决议,48 U.N. GAOR Supp. (No. 49) at 217 联合国文件编号 :A/48/49(1993)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 52/86 号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 1998 年 2 月 2 日载有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51 若要更多资料, 请见 52 若要更多资料, 请见 年联合国人权主题机制,The UN Human Rights Thematic Mechanisms 2002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 IOR 40/009/ 年 5 月 1 日 ;2002 年 5 月 1 日 ; 特别见暴力对待妇女 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 见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3/75; 亦可参阅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3/75 Corr 年 2 月 6 日, 这份文件对 年间关于针对妇的暴力问题在法律和实践上的新发展作出一个回顾, 参阅联合国文件编号 : 若想参阅国家个案研究, 见 E/CN.4/2003/75/Add.1,2003 年 2 月 27 日 ; 若想阅读特别报告员有关执行标准的具体措的需要, 见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4/ 年联合国人权主题机制 (The UN Human Rights Thematic Mechanisms 2002), 国际特赦组织文件编号 : IOR 40/009/2002,2002 年 5 月 1 日 当中载有关于多个独立专家的数据, 例如如何跟他们联络及利用他们去促进人权 55 联合国文件编号 :A/47/38,1992 年 1 月 29 日 56 联合国文件编号 :A/48/49 (1993) 57 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 第 11 届会议, 1992 年 ), 各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获得人权条约机构通过 联合国文件编号 : HRI\GEN\1\Rev.1 at 84 (1994) 58 见国际特赦组织, 仇恨罪和沉默的协议 : 基于性别身份的酷刑和虐待 (Crimes of hate, conspiracy of silence: Torture and ill-treatment based on sexual identity),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ACT 40/016/2001, 第 4 页 59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最近判了一名男子监禁, 因他强迫两名伊斯兰兄弟在他面前向对方进行性行为 检控官对 Ranko Cesic, 监禁判决, 案件号码 :IT-95-10/1-S,2004 年 3 月 11 日 60 联合国暴力对待妇女 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向第 58 届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声明,2002 年 4 月 10 日 61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第 1 条 62 按照第四条第 1 款, 克减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其中一个条件是所采取的措施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即使第二十六条或有关非歧视性的其它 公约 条款 (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十四条第 1 款 第二十三条第 4 款 第二十四条第 1 款和第二十五条 ) 未被列入第四条第 2 款的不可克减条款内, 一些不受歧视权利的要素和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予以克减 特别是, 在采取克减 公约 措施时, 如对不同的人作出区别, 就必须遵守第四条第 1 款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 29 号一般性意见 : 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 ( 第 4 条 ) 联合国文件编号:CCPR/C/21/Rev.1/Add.11 (2001) 63 亦指条约 宣言 和相类似文件 64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ofessor Ian Brownlie QC, 牛津大学出版社,2003 年, 第 546 页 65 条约条文不能与强制法 (jus cogens) 中所禁止规定不一致 66 美洲人权法院, 司法条件和无证移民的权利, 咨询性意见 OC-18,2003 年 9 月 17 日 67 第 100 段 68 第 101 段 69 第 110 段 70 第 544 页和 548 页 71 欧洲人权法院,Aydin 对土耳其案 (57/1996/676/866), 1997 年 9 月 25 日判决, 第 86 段 ;Mejía 對秘鲁案,1996 年 3 月 1 日, 美洲人权委员会 1995 年报, 第 187 页 卢旺

36 达国际刑事法庭, 检控官对 Jean-Paul Akayesu, 案件号码 :ICTR-96-4-T, ICTR Chamber I,1998 年 9 月 2 日判决, 第 597 段 ;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检控官对 Zejnil Delalic, 案件号码 :IT-96-21,ICTY Trial Chamber II, 1998 年 11 月 16 日判决, 讨论, 第 段, 及结果, 第 943 段和第 965 段 ; 检控官对 Anto Furundzija, 案件号码 :IT-95-17/1-T, ICTY Trial Chamber,1998 年 12 月 10 日判决, 第 段 72 打击酷刑 行动手册 (Combating Torture a manual for action),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ACT 40/01/ 见女性, 武装冲突及国际法 (Women, Armed Conflict and International Law), Judith G. Gardam and Michelle J. Jarvi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Gardam and Jarvis, 见上, 第 6 章国际救助 75 The Situ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 In Ciudad Juárez, Mexico: he Right to Be Free from Violence and Discrimination, 第 6 章, 美洲人权委员会年报,2002 年 ; 报告编号 54/01, 案件 , Maria Da Penha Maia Fernandes v. Brazil,2001 年 4 月 16 日,2001, 美洲人权委员会年报 X and Y 对荷兰案, 申请编号 :8978/80, 26, 1985 年 3 月 ;A 对英国案, 申请编号 :25599/94,1998 年 9 月 23 日 77 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 E/CN.4/1996/ 年 2 月 6 日 78 国际特赦组织编号 :IOR 50/001/ 见 E/CN.4/Sub.2/1987/23 (1987 年 7 月 7 日 ), 第 段 80 通讯 155/96,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Action Centre and the Centre for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s 对尼日利亚, 第 44 段 81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 :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联合国文件编号 : E/C.12/2000/4 82 向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向 1992 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口述报告, 引用于 E/CN.4/1995/34/ 文件, 第 16 段 83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1995/34, 第 19 段 84 检控官对 Furundzija, 29 April 1998 年 4 月 29 日, 第 275 段 85 检控官对 Furundzija, 29 April 1998 年 4 月 29 日, 第 163 段 86 申请编号 : / 年 10 月 第 段 88 第 116 段 89 Cook, Dickens, Fathalla, Reproductive health and human rights: integrating medicine, ethics and law, 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第 案件号码 :29392/ 年 5 月 10 日 91 Z 及其它人对英国, 案件号码 :29392/95 10 May 2001 年 5 月 10 日, 第 73 段 92 申请号码 :33218/ 年 11 月 26 日 93 第 99 段 The Situ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 in Ciudad Juárez, Mexico: The Right To Be Free From Violence And Discrimination, 第 6 章, 美洲人权委员会年报,2002 年, 第 155 段 95 Velásquez Rodríguez, 年 7 月 2 日判决 96 第 172 段 97 第 173 段 98 第 176 段 99 第 166 段 100 Maria da Penha Maia Fernandez 对巴西, 报告编号 : 54/01,2001 年 4 月 16 日 101 申请编号 :22947/93 及 22948/93,2000 年 10 月 10 日判 决 102 第 77 段 103 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 E/CN.4/2003/75, 第 83 段 104 第 43 页. 105 Villagran Morales 对危地马拉, Series C no 63, 1999 年 11 月 19 日, 第 144 段 106 Airey 对爱尔兰案, 申请编号 : /73, 09/10/1979, 第 24 段 : 本公约不是要保证理论性或虚幻的权利, 而是实际和有效用的权利 107 第 页 108 X 及 Y 对荷兰案 ( 申请编号 :number 8978/80),1985 年 3 月 26 日 109 Case of C.R 对英国案 ( 申请编号 :number /92), 1995 年 11 月 22 日 110 M.C. 对保加利亚案 ( 申请编号 :39272/98), 判决,2003 年 12 月 4 日 tions/2002r5.htm. 112 (2000) 46 McGill L.J. 第 页 113 M.C. 对保加利亚案, ( 申请编号 :39272/98), 判决, 2003 年 12 月 4 日 114 第 166 段 115 第 段 116 第 42 段 117 在文件中 - Sally Engel Merry, Rights Talk and the Experience of Law: Implementing Women's Human Rights to Protection from Violence,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ume 25, Number 2, May 详细陈述妇女在寻求帮助时的考虑和所遇到的困难 年 9 月 15 日, A/CONF.177/20 (1995) 和 A/CONF.177/20/Add.1 (1995) 119 联合国文件编号 :A/52/635, 于 1997 年 12 月 12 日在无须投票下通过 120 于 1985 年 11 月 29 日获联合国大会 40/34 号决议通过 联合国文件编号 :A/RES/40/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于 1998 年 7 月 17 日获得通过 (A/CONF.183/9)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第 54 条 (1)(b) 项, 规定法院的检椌官要 应尊重受害人和证人的利益和

37 个人情况, 包括年龄 性别 健康状况, 并应考虑犯罪的性质, 特别是在涉及性暴力 性别暴力或对儿童的暴力的犯罪方面 122 获得缔约国大会通过,2002 年 9 月 3 日至 10 日 123 第 16 条第 1(d) 段 124 第 条 125 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 70 条 126 第 71 条 127 第 96 条,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规则 ; 见 Delalic Mucic et al. IT Celebici Camp. 128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2003 年 1 月 6 日,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3/75, 第 91 段 129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3/8 130 见 Sally Engel Merry, Rights Talk and the Experience of Law: Implementing Women's Human Rights to Protection from Violence,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ume 25, Number 2, 2003 年 5 月 131 联合国文件编号 :A/52/635, 于 1997 年 12 月 12 日在无须投票下获得通过 132 拉迪尔. 库马拉斯瓦米 (Radhika Coomaraswamy), 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3/ 年 1 月 6 日, 第 段 133 第 页 134 The Situ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 in Ciudad Juárez, Mexico: The Right To Be Free From Violence And Discrimination, 第 6 章, 美洲人权委员会年报,2002 年, 第 156 段 135 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者享有补救和赔偿权, 提交人权事委员会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 ,2003 年 11 月 10 日 136 Rosalind Dixon, Rape as a Crime in International Law: Where to from here?, EJIL (2002) Vol 13 No 3, 第 页 137 Airey 对爱尔兰案, 申请编号 : /73, 09/10/1979, 第 24 段. 138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 :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联合国文件编号 : E/C.12/2000/4(2000), 第 33 段 139 UN Doc.: E/CN.4/2003/55, 段, 特别是第 27 段. 140 第 页 141 第 页 142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拉迪尔. 库马拉斯瓦米 (Radhika Coomaraswamy) 提交给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1996/ 年 2 月 6 日, 第 142 条 g 段 143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2003 年 12 月 26 日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4/66, 第 段 144 Human Rights at the Intersection of Race and Gender, Charlotte Bunch, in Women At the Intersection: Indivisible Rights, Identities, and Oppressions, edited by Rita Raj with Charlotte Bunch and Elmira Nazombe, NJ: Center for Women's Global Leadership, 2002 年 见暴力对待妇女 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提交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的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A/CONF.189/PC.3/5,2001 年 7 月 27 日 145 条约机构认为这些条文都包括其它禁止歧视的原因, 例如性取向和艾滋病身份 参考例子, 在 Toonen v Australia 案中,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是, 以性别为由的歧视, 亦可包括性取向的歧视 U.N. Doc : Communication No. 488/1992;CCPR/C/50/D/488/1992 (1994) 146 世界人权宣言 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第 217A(III) 号决议通过 第 25 条 (2) 项 类似的条文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24 条 147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于 1989 年 11 月 20 日在联合国大会第 44/25 号决议通过, 于 1990 年 9 月 2 日获得通过 第 19 条 (1) 148 暴力对待妇女 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家庭中以暴力对待妇女的文化习俗, 联合国文件编号 : E/CN.4/2002/ 年 1 月 31 日 149 人权事务委员会暴力对待妇女 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1997/ 年 2 月 12 日 150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 : 特别报告员 Asma Jahangir, 就人权事务委员决议 1998/69 号提交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1/ 年 1 月 11 日, 第 50 段 151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3/75, 第 段 152 暴力对待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1996/ 年 2 月 6 日, 第 33 条 153 Velásquez Rodríguez 案, 判决,1998 年 7 月 29 日, 美洲 人权法院,(Ser. C) No 年 154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 联合国文件编号 : E/CN.4/2003/75, 第 62 段 155 同上, 第 83 段 156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2003 年 12 月 26 日, 联合国文件编号 :E/CN.4/2004/66, 第 38-3 段 156 第 28 号一般性意见 : 男女权利平等 ( 第 3 条 ) 联合国文件编号 : CCPR/C/21/Rev.1/Add.10,2000 年 3 月 29 日, 第 5 段 157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通过 文件编号 :CCPR/C/74/CRP.4/Rev 第 75 页 159 见第二任暴力侵害妇女 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亚肯 埃蒂尔克 (Yakin Erturk) 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 2003 年 12 月 26 日, 26,E/CN.4/2004/66, 第 64 至 66 段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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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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