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愛 情 的 法 律 學 分 交 大 通 識 課 程 親 愛 的, 我 們 結 婚 吧! 授 課 教 師 : 林 志 潔 博 士 投 影 片 製 作 : 劉 庭 妤 邱 于 柔
學 習 目 標 身 分 關 係 與 親 屬 的 類 型 血 親 與 姻 親 親 系 與 親 等 婚 姻 與 家 庭 結 婚 的 要 件 : 形 式 要 件 與 實 質 要 件 婚 姻 的 普 通 效 力 婚 姻 的 財 產 上 效 力 父 母 子 女 扶 養 婚 生 子 女 與 非 婚 生 子 女 父 母 與 子 女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扶 養 義 務 的 義 務 人 內 容 及 違 反 的 效 果 2
身 分 法 的 架 構 與 規 範 目 的 身 分 法 3 規 範 我 們 與 其 他 人 如 何 發 生 或 消 滅 一 定 的 身 分 關 係, 以 及 這 些 身 分 將 賦 予 我 們 哪 些 權 利 與 義 務 身 分 法 的 規 範 重 點 與 保 護 價 值 當 事 人 的 自 主 意 願 ( 非 常 重 要!) 人 倫 秩 序 與 社 會 道 德 觀 念 公 共 利 益 法 律 關 係 的 安 定 性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的 利 益 與 財 產 法 的 差 異? 身 分 關 係 親 屬 編 通 則 婚 姻 父 母 子 女 監 護 扶 養 家 親 屬 會 議 繼 承 編 遺 產 繼 承 人 遺 產 之 繼 承 遺 囑
身 份 關 係 身 份 關 係 的 類 型 成 立 與 消 滅 方 式 血 親 親 系 : 直 系 vs. 旁 系 類 型 親 等 ( 且 有 尊 卑 之 分 ) 姻 親 : 須 參 考 配 偶 與 他 人 之 身 分 身 分 關 係 發 生 事 實 : 出 生 法 律 行 為 : 結 婚 認 領 收 養 4 消 滅 事 實 : 死 亡 法 律 行 為 : 離 婚 終 止 收 養
親 系 與 親 等 血 親 : 因 血 緣 關 係 而 發 生 的 親 屬 關 係 親 系 - 民 967 爺 爺 奶 奶 直 系 : 己 身 所 從 出 或 從 己 身 所 出 旁 系 : 非 直 系 而 出 於 同 源 姑 丈 姑 姑 老 爸 叔 叔 親 等 - 民 968 計 算 方 式 : 直 系 及 旁 系 不 同 堂 姊 姻 親 : 因 婚 姻 而 發 生 的 親 屬 關 係 我 哥 哥 範 圍 - 民 969 血 親 之 配 偶 配 偶 之 血 親 配 偶 之 血 親 之 配 偶 親 系 及 親 等 之 計 算 方 式 民 970 : 從 其 與 配 偶 之 親 系 及 親 等 5
親 系 與 親 等 6
親 系 與 親 等 Q1. 小 丸 子 的 爸 媽 是 小 丸 子 的? A1: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7
親 系 與 親 等 Q2. 小 丸 子 的 爺 奶 是 小 丸 子 的..? A2: 二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8
親 系 與 親 等 Q3. 豬 太 郎 的 爸 媽 是 小 丸 子 的.? A3: 一 親 等 直 系 姻 親 9
親 系 與 親 等 Q4: 小 丸 子 的 姐 姐 是 小 丸 子 的? A4: 二 親 等 旁 系 血 親 10
親 系 與 親 等 Q5: 豬 小 妹 是 小 丸 子 姐 姐 的.? A5: 什 麼 都 不 是, 民 969 11
婚 姻 與 家 庭 婚 姻 與 家 庭 是 社 會 形 成 與 發 展 之 基 礎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554 號 理 由 書 : 婚 姻 係 一 夫 一 妻 為 營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並 使 雙 方 人 格 得 以 實 現 與 發 展 之 生 活 共 同 體 因 婚 姻 而 生 之 此 種 永 久 結 合 關 係, 不 僅 使 夫 妻 在 精 神 上 物 質 上 互 相 扶 持 依 存, 並 延 伸 為 家 庭 與 社 會 之 基 礎 尊 重 當 事 人 之 真 意 及 人 格 自 主 性 延 伸 思 考 :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立 法 選 擇 (?) 婚 姻 的 成 立 形 式 要 件 ( 方 式 ) 實 質 要 件 民 法 982 民 法 980-981 983-985 12
結 婚 的 形 式 要 件 民 法 982 1. 書 面 2. 二 人 以 上 證 人 之 簽 名 3. 結 婚 登 記 民 法 988 結 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無 效 : 一 不 具 備 第 982 條 之 方 式 13
結 婚 的 實 質 要 件 實 質 要 件 ( 及 其 保 障 價 值 ) 1. 有 結 婚 意 思 2. 非 禁 婚 親 ( 983) 3. 非 重 婚 或 同 時 與 二 人 結 婚 ( 985) 重 婚 罪 ( 刑 237) 4. 法 定 年 齡 ( 980+ 989) 5.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 981+ 990) 6. 非 不 能 人 道 而 不 能 治 ( 995) 7. 無 意 識 或 精 神 錯 亂 ( 996) 8. 被 詐 欺 或 被 脅 迫 ( 997) 詐 術 締 婚 罪 強 制 罪 ( 刑 237 304) 違 反 之 效 果 無 效 ( 988) 得 撤 銷 救 濟 方 式 向 法 院 提 起 確 認 婚 姻 無 效 訴 訟 向 法 院 提 起 撤 銷 訴 訟 法 律 效 果 ( 998): 撤 銷 之 效 力, 不 溯 及 既 往 損 害 賠 償 : 999 14
新 聞 男 瞞 不 舉, 娶 妻 5 月 判 撤 銷 ( 995) 2012 年 3 月 16 日 蘋 果 新 聞 報 導 出 處 : http://ppt.cc/;3@c 台 中 市 許 姓 男 子 前 年 五 月 再 婚 娶 林 姓 女 子 為 妻, 但 婚 後 五 個 月 兩 人 都 沒 有 嘿 咻, 妻 子 主 動 求 歡, 許 男 也 沒 有 生 理 反 應, 林 女 驚 覺 丈 夫 性 無 能, 憤 而 以 丈 夫 不 能 人 道 為 由 聲 請 撤 銷 婚 姻, 並 索 賠 兩 百 萬 元, 林 男 雖 否 認 不 舉, 但 台 大 醫 院 檢 驗 證 實 他 確 實 有 勃 起 障 礙, 台 中 高 分 院 故 撤 銷 兩 人 婚 姻, 並 判 許 男 要 賠 四 十 萬 元 判 決 指 出, 三 十 多 歲 的 林 女 與 四 十 多 歲 的 許 男, 經 友 人 介 紹 交 往 一 年 多 但 只 牽 過 手 不 料 二 人 婚 後, 不 論 是 洞 房 花 燭 夜 或 是 蜜 月 旅 行 時, 都 沒 有 嘿 咻, 之 後 她 多 次 主 動 求 歡, 丈 夫 也 沒 有 任 何 反 應, 她 向 法 官 表 示, 如 果 知 道 丈 夫 性 無 能, 絕 對 不 會 嫁, 丈 夫 隱 瞞 不 能 人 道 事 實, 讓 她 遭 受 譏 笑, 因 此 求 償 二 百 萬 元, 但 許 男 否 認 不 舉 法 官 還 傳 許 男 前 妻 作 證 指 出, 兩 人 結 婚 十 月 無 性 關 係, 她 曾 在 床 頭 櫃 發 現 假 陽 具 等 物, 加 上 軍 中 友 人 來 訪 時, 丈 夫 卻 要 她 回 娘 家, 她 認 為 丈 夫 可 能 是 同 性 戀 才 離 婚 法 官 認 為, 許 男 已 有 過 一 次 沒 有 性 行 為 的 婚 姻 經 驗, 應 十 分 了 解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卻 還 抗 辯 是 受 糖 尿 病 影 響 所 致, 主 觀 上 根 本 沒 有 治 療 的 意 願, 因 此 判 許 男 敗 訴 15
結 婚 的 實 質 要 件 - 非 禁 婚 親 民 983I: 與 左 列 親 屬, 不 得 結 婚 : 一. 直 系 血 親 與 直 系 姻 親 二. 旁 系 血 親 在 六 親 等 以 內 者 但 因 收 養 而 成 立 之 四 等 親 及 六 等 親 旁 系 血 親, 輩 分 相 同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旁 系 姻 親 在 五 等 親 以 內, 輩 分 不 相 同 者 違 反 之 效 果 : 無 效 ( 民 988 第 二 款 ) 堂 妹 夫 嬸 堂 妹 爺 叔 妻 爸 奶 小 明 外 公 姊 媽 姊 夫 子 女 子 女 子 女 阿 姨 外 婆 16
結 婚 的 實 質 要 件 - 非 禁 婚 親 祖 父 - 祖 母 姑 丈 - 姑 姑 父 親 - 母 親 表 弟 妹 - 表 弟 自 己 表 姪 女 17
結 婚 的 實 質 要 件 - 結 婚 之 法 定 年 齡 民 980: 男 未 滿 18 歲, 女 未 滿 16 歲, 不 得 結 婚 違 反 效 果 : 民 989 1. 原 則 : 得 撤 銷 ( 當 事 人 或 法 代 人 ) 2. 例 外 : 當 事 人 已 達 法 定 年 齡 或 已 懷 胎 者, 不 得 請 求 撤 銷 民 981: 未 成 年 人 結 婚,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違 反 效 果 : 民 990 原 則 : 得 撤 銷 ( 法 代 人 ) 例 外 : 知 悉 結 婚 事 實 逾 六 個 月 結 婚 後 逾 一 年 已 懷 胎 者, 不 得 請 求 撤 銷 18
新 聞 顏 清 標 娶 媳 :16 歲 么 兒 追 上 校 花 記 者 楊 昌 林 張 明 慧 余 炎 昆 金 武 鳳 報 導 2005/10/14 聯 合 報 立 委 顏 清 標 十 六 歲 么 兒 顏 嘉 儀, 廿 二 日 將 與 同 班 同 學 蘇 毓 涵 訂 婚, 顏 嘉 儀 長 期 送 花 站 崗 三 年 才 追 上 校 花 蘇 毓 涵, 他 昨 天 深 情 地 說 : 很 想 快 點 結 婚, 把 她 定 下 來 友 人 透 露, 兩 人 已 有 愛 的 結 晶 新 娘 蘇 家 是 南 投 埔 里 鎮 的 望 族, 對 小 倆 口 先 有 後 婚 一 度 不 悅, 顏 清 標 放 下 身 段 多 次 拜 訪 才 促 成 婚 事 顏 清 標 談 到 此 樁 婚 事 笑 得 燦 爛, 他 說 : 媳 婦 很 漂 亮, 我 很 滿 意! 據 友 人 轉 述, 他 對 兒 子 還 沒 讀 完 書 就 結 婚 毫 不 在 意, 還 希 望 早 點 抱 孫, 興 旺 家 族 案 例 思 考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對 結 婚 效 力 之 影 響? 19
婚 姻 的 效 力 普 通 效 力 1. 稱 姓 - 民 1000 I. 夫 妻 各 保 有 其 本 姓 但 得 書 面 約 定 以 其 本 姓 冠 以 配 偶 之 姓, 並 向 戶 政 機 關 登 記 II. 冠 姓 之 一 方 得 隨 時 回 復 其 本 姓 但 於 同 一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以 一 次 為 限 2. 住 所 - 民 1002 財 產 上 效 力 1. 日 常 家 務 代 理 權 - 民 1003 2.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分 擔 - 民 1003 之 一 3. 夫 妻 財 產 制 I. 夫 妻 之 住 所, 由 雙 方 共 同 協 議 之 ; 未 為 協 議 或 協 議 不 成 時, 得 聲 請 法 院 定 之 3. 同 居 義 務 - 民 1001 4. 扶 養 義 務 - 民 1116 之 一 20
婚 姻 之 普 通 效 力 - 民 1001 同 居 義 務 意 義 效 力 21 夫 妻 共 同 經 營 婚 姻 生 活 而 同 居 一 處, 以 達 婚 姻 生 活 之 人 倫 上 圓 滿 實 現 可 請 求 他 方 履 行 同 居 義 務 不 可 強 制 執 行!!! 例 外 - 民 1001 但 書 : 但 有 不 能 同 居 之 正 當 理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台 上 字 第 676 號 民 事 判 決 > 所 謂 不 能 同 居 之 正 當 理 由, 乃 指 夫 妻 有 不 堪 同 居 或 不 宜 同 居 之 事 由, 或 依 其 情 形 要 求 夫 妻 同 居 為 不 合 理 而 言 因 夫 妻 來 自 不 同 家 庭, 所 受 教 育 及 成 長 環 境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之 性 格 及 思 想, 因 此, 認 定 夫 妻 是 否 有 不 堪 或 不 宜 同 居 之 事 由, 非 不 可 斟 酌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教 育 程 度 社 會 地 位 平 日 相 處 情 形 及 其 他 情 事, 正 常 夫 妻 之 和 諧 家 庭 生 活 能 否 維 繫 以 為 斷
婚 姻 之 普 通 效 力 - 民 1001 同 居 義 務 同 居 義 務 之 例 外 - Q: 實 務 上 承 認 或 不 承 認 過 哪 些 理 由? 不 堪 小 姑 之 虐 待 回 娘 家 居 住 夫 秉 性 愚 鈍 缺 乏 常 識 夫 納 妾 婚 姻 關 係 成 立 後 夫 妻 之 一 方 出 家 為 僧 或 為 尼 具 有 正 當 理 由 的 效 果? O X O X 只 能 在 他 方 請 求 同 居 時 作 為 暫 時 的 抗 辯 ( 被 動 ) 不 可 以 先 發 制 人 要 求 法 院 允 許 夫 妻 兩 人 別 居 須 和 離 婚 的 事 由 作 區 別 22
婚 姻 之 財 產 上 效 力 (1) 日 常 家 務 代 理 權 - 民 1003 1. 夫 妻 於 日 常 家 務, 互 為 代 理 人 不 用 另 外 授 與 代 理 權, 只 要 不 超 過 日 常 家 務 的 範 圍, 就 是 有 權 代 理 ( 直 接 對 本 人 發 生 效 果 ) 2. 夫 妻 之 一 方 濫 用 前 項 代 理 權 時, 他 方 得 限 制 之 但 不 得 對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分 擔 - 民 1003 之 一 1. 家 庭 生 活 費 用, 除 法 律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由 夫 妻 各 依 其 經 濟 能 力 家 事 勞 動 或 其 他 情 事 分 擔 之 2. 因 前 項 費 用 所 生 之 債 務, 由 夫 妻 負 連 帶 責 任 夫 妻 財 產 制 - 民 1004~1048 選 擇 方 式 : 結 婚 前 後 皆 可 以 契 約 訂 立 ( 書 面 + 登 記 ) Q: 若 未 約 定? 類 型 : 法 定 財 產 制 約 定 財 產 制 23
婚 姻 之 財 產 上 效 力 (2) 夫 妻 財 產 制 的 類 型 與 內 容 法 定 財 產 制 - 民 1017 以 下 區 分 婚 前 財 產 及 婚 後 財 產 : 由 夫 妻 各 自 所 有, 及 管 理 / 使 用 / 收 益 / 處 分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1030 之 一 約 定 財 產 制 共 同 財 產 制 - 1031 以 下 : 就 非 1031 之 一 的 財 產 公 同 共 有 分 別 財 產 制 - 1044 以 下 ( 等 同 於 無 婚 姻 關 係 的 財 產 狀 態 ) 24
婚 姻 之 財 產 上 效 力 (2) 夫 妻 財 產 制 的 類 型 與 內 容 說 明 : 假 設 婚 前 財 產 為 a b, 婚 後 財 產 為 A B 類 型 結 婚 前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變 更 夫 妻 財 產 制 or 婚 姻 消 滅 法 定 財 產 制 a b (a+a) (b+b) 共 同 財 產 制 a b (a+b+a+b) (A-B) 2+ (a+a) (A-B ) 2+(b+B) 死 亡 :(a+b+a+b) 2 關 係 消 滅 :a+(a+b) 2 分 別 財 產 制 a b (a+a) (b+b) (a+a) (b+b) 實 例 題 : 甲 男 與 乙 女 結 婚 15 年 後 離 婚, 婚 前 甲 有 30 萬, 乙 有 20 萬, 於 婚 姻 存 續 期 間, 扣 除 債 務 後, 甲 有 財 產 500 萬 元, 乙 則 有 財 產 850 萬 元, 請 問 他 們 採 取 不 同 財 產 制, 會 有 什 麼 不 同 的 效 果? 若 採 法 定 財 產 制 : 甲 :(850-500) 2+ 30=205 乙 :( 850-500 ) 2+ 20=195 25
新 聞 美 鳳 依 法 財 產 需 與 夫 對 分 5.3 億 身 家 贍 養 費 開 戰 2012/3/24 蘋 果 新 聞 趙 大 智 / 台 北 報 導 ; 出 處 :http://ppt.cc/lqlu 陳 美 鳳 和 David 在 紐 約 結 婚 ( 註 : 已 在 2003 年 4 月 23 日 在 美 國 紐 約 舉 行 公 開 儀 式 婚 禮, 未 在 台 灣 登 記 ), 按 照 美 國 共 同 財 產 制 規 定, 離 婚 後 財 產 要 1 人 一 半, 以 女 方 收 入 遠 高 男 方 計 算, 陳 美 鳳 勢 必 要 付 出 高 額 贍 養 費, 除 非 2 人 事 前 簽 妥 婚 前 協 議, 才 有 可 能 保 住 她 入 行 近 40 年 所 賺 的 錢 陳 美 鳳 2000 年 以 民 視 長 男 的 媳 婦 翻 紅, 若 先 不 算 過 去 她 在 秀 場 等 演 藝 收 入,12 年 來 光 是 廣 告 戲 劇 主 持 外 加 房 產 精 品 收 藏 等, 推 估 身 家 逾 5.3 億 元 陳 美 鳳 昨 被 問 到 有 沒 有 簽 婚 前 協 議? 她 說 : 當 時 愛 到 了, 根 本 沒 考 慮 這 麼 多 沒 簽 婚 前 協 議 律 師 吳 宜 臻 表 示, 陳 美 鳳 的 案 例, 她 分 析 如 果 沒 簽 婚 前 協 議, 屆 時 扣 除 債 務, 的 確 財 產 要 對 分, 只 是 台 灣 不 承 認 婚 前 協 議, 只 認 財 產 登 記, 要 看 陳 美 鳳 在 台 有 無 做 登 記 動 作 ; 但 陳 美 鳳 可 依 照 民 法 1030-1 條 規 定, 向 法 院 爭 取 大 部 分 財 產 是 我 賺 的, 以 違 反 公 平 原 則 拒 絕 對 分 要 求 來 保 護 自 己 26
父 母 子 女 - 婚 生 子 女 婚 生 子 女 與 非 婚 生 子 女 婚 生 子 女 之 定 義 ( 1061): 由 婚 姻 關 係 受 胎 而 生 之 子 女 受 胎 期 間 ( 1062): -302-181 出 生 離 婚? 結 婚? 婚 生 推 定 與 婚 生 否 認 1. 推 定 ( 1063I): 妻 之 受 胎, 係 在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者, 推 定 其 所 生 子 女 為 婚 生 子 女 2. 否 認 ( 1063II III) : 1) 否 認 權 人 及 時 間 限 制 2) 否 認 之 效 果 : 該 子 女 成 為 丈 夫 的 非 婚 生 子 女 ( 1065II) 27
新 聞 爭 家 產 排 擠 私 生 弟 驗 DNA 全 偷 情 生 東 森 新 聞 2011 年 1 月 4 日 ; 出 處 :http://0rz.tw/dtzmn 雲 林 縣 麥 寮 鄉 一 名 婦 人, 因 為 丈 夫 有 性 功 能 障 礙, 出 軌 生 了 四 個 子 女, 丈 夫 病 逝 兩 年 後 再 生 一 子 從 母 姓, 日 前 婦 人 過 世, 子 女 爭 家 產, 四 個 兄 弟 姐 妹 認 為 最 小 的 弟 弟 是 外 人 不 能 分 產, 經 過 DNA 鑑 定 卻 意 外 發 現, 五 個 兄 弟 姐 妹 其 實 都 是 同 一 個 外 遇 對 象 所 生 純 樸 的 麥 寮 鄉 因 為 兄 弟 姐 妹 爭 家 產, 驚 爆 婚 外 情, 爆 發 外 遇 的 是 名 八 十 歲 婦 人, 年 輕 時 出 軌 生 了 四 個 子 女, 丈 夫 病 逝 後 兩 年 又 在 外 生 了 一 個 兒 子, 婦 人 過 世 後 子 女 鬧 分 產, 四 個 兄 弟 姐 妹 認 為 小 弟 是 外 人 不 能 分, 小 弟 提 出 驗 DNA, 這 一 驗 結 果 令 人 吃 驚, 原 來 五 個 兄 弟 姐 妹 竟 然 都 是 同 一 個 父 母 所 生 五 個 兄 弟 姐 妹 都 是 母 親 與 同 一 個 外 遇 對 象 所 生, 所 謂 的 外 人 這 下 成 了 親 兄 弟, 讓 這 一 家 人 驚 訝 又 難 堪, 原 本 要 分 的 家 產, 這 下 都 是 自 家 人 也 沒 什 麼 好 爭 的 28
父 母 子 女 - 非 婚 生 子 女 1. 準 正 ( 1064): 先 上 車 後 補 票 視 為 婚 生 子 女 2. 認 領 ( 1065): 1) 認 領 之 方 式 : 認 領 或 撫 育 ( 1065I) 2) 認 領 之 效 果 : 對 生 父? 對 生 母?( 1065I II) 3) 認 領 之 否 認 ( 1066) 4) 認 領 之 請 求 ( 1067) 5) 認 領 之 效 力 : 與 生 父 發 生 法 律 上 之 親 子 關 係 3. 認 領 vs. 收 養? 29
父 母 子 女 - 之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1. 親 權 之 內 容 : 1084~1088 1) 身 分 上 之 權 限 : 保 護 教 養 稱 姓 住 所 指 定 懲 戒 權 身 分 行 為 之 同 意 權 / 代 理 權 2) 財 產 上 之 權 限 : 特 有 財 產 之 管 理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權 財 產 行 為 之 同 意 權 / 代 理 權 2. 親 權 之 行 使 : 1089~1090 子 女 之 最 佳 利 益 30
扶 養 負 扶 養 義 務 之 人 互 負 扶 養 義 務 之 親 屬 : 1114 扶 養 義 務 人 之 順 序 : 1115 受 扶 養 權 利 者 之 順 序 : 1116 配 偶 互 負 扶 養 義 務 : 1116-1 父 母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扶 養 義 務 : 1116-2 扶 養 義 務 之 內 容 受 扶 養 之 要 件 : 1117 1. 原 則 : 不 能 維 持 生 活 + 無 謀 生 能 力 2.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 僅 須 不 能 維 持 生 活 扶 養 義 務 之 減 免 : 1118 1118-1 31
扶 養 刑 法 294: I 對 於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依 法 令 或 契 約 應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而 遺 棄 之, 或 不 為 其 生 存 所 必 要 之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II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刑 法 295: 對 於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犯 第 二 百 九 十 四 條 之 罪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32 刑 法 294-1: 對 於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依 民 法 親 屬 編 應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因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而 不 為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生 存 所 必 要 之 扶 助 養 育 或 保 護 者, 不 罰 : 一.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前 為 最 輕 本 刑 六 月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之 行 為, 而 侵 害 其 生 命 身 體 或 自 由 者 二.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前 對 其 為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百 八 十 六 條 之 行 為 或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行 為 者 三.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前 侵 害 其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而 故 意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經 判 處 逾 六 月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者 四. 無 自 救 力 之 人 前 對 其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盡 扶 養 義 務 持 續 逾 二 年, 且 情 節 重 大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