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業務發展概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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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本期專題 專題三 期貨信託基金業務發展概況介紹 程國榮 證期局 稽 核 壹 前言 期貨信託基金業務自 97 年開放以來 目前已有多家金融機構申請經營該項業 務並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之操作 為國內投資人增加一項多元投資及理財之管道 長 久以來 國內投資人之商品操作 主要仍以較為熟悉之股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 期貨與選擇權等商品為主 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較為陌生 但目前國際上管理期貨基 金 Managed Futures 之投資已蔚為風潮 成為高淨值者投資組合中一項不可或缺 之資產配置工具 主管機關亦希望藉由期貨信託基金業務之開放 為國內資本市場 導入新產品 提升國內資產管理事業之效能 並促進國內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本篇文章將就目前國內期貨信託基金業務發展狀況做一介紹 包括期貨信託基 金業務之申請及基金之募集與銷售情形 再就國內期貨信託基金之屬性 以及與國 際上常見之對沖基金 Hedge Fund 與國內投資人較為熟悉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做 一比較 並分析國際管理期貨基金業務發展趨勢 貳 期貨信託基金業務發展概況 一 期貨信託業務申請狀況 期貨信託事業自 97 年開放設立以來 截至 98 年 12 月 31 日止 國內已有十一 家機構申請經營期貨信託業務 其中九家已取得許可證照 七家已申報開業 在十 一家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期貨信託事業中 有十家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 一家為專營 登記有案之期貨信託事業從業人員計三百四十七人 3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出版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 二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情 形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國 內 計 有 兩 家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申 請 募 集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上 均 採 取 對 不 特 定 人 方 式 募 集, 其 中 第 一 檔 為 國 泰 投 信 所 募 集 之 國 泰 Man AHL 組 合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成 立 日 期 為 98 年 8 月 27 日, 截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淨 值 為 新 臺 幣 48 億 4 千 5 百 餘 萬 元 第 二 檔 為 寶 來 投 信 募 集 之 寶 來 商 品 指 數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成 立 日 期 為 98 年 12 月 9 日, 截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淨 值 為 新 臺 幣 19 億 6 千 6 百 餘 萬 元,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整 體 規 模 合 計 為 新 台 幣 68 億 1 千 2 百 餘 萬 元 三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狀 況 截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國 內 已 有 26 家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成 為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銷 售 機 構, 其 中 銀 行 7 家, 證 券 商 11 家, 期 貨 商 3 家,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4 家, 壽 險 公 司 1 家 登 錄 之 銷 售 人 員 共 計 12,090 人, 其 中 1,982 人 為 銀 行 從 業 人 員,8,873 人 為 證 券 商 從 業 人 員,307 人 為 期 貨 商 從 業 人 員,4 人 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從 業 人 員,924 人 為 壽 險 業 從 業 人 員 就 銷 售 機 構 分 析, 銀 行 業 占 26.92%, 證 券 商 占 42.31%, 期 貨 商 占 11.54%,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占 15.38%, 壽 險 業 占 3.85%, 惟 就 銷 售 人 員 分 析, 銀 行 從 業 人 員 占 16.39%, 證 券 商 占 73.39%, 期 貨 業 占 2.54%,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占 0.03%, 壽 險 業 占 7.65% 分 析 如 下 圖 :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分 布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人 員 分 布 證 券 投 顧, 4, 15.38% 人 壽 保 險, 1, 3.85% 銀 行, 7, 26.92% 證 券 投 顧, 4, 0.03% 期 貨, 307, 2.54% 人 壽 保 險, 924, 7.65% 銀 行, 1982, 16.39% 期 貨, 3, 11.54% 證 券, 11, 42.31% 證 券, 8873, 73.39% 是 以 就 目 前 在 期 貨 公 會 登 記 有 案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而 言, 仍 以 證 券 商 為 主, 銀 行 居 次, 兩 者 合 計 達 69% 就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銷 售 人 員 人 數 而 言, 證 券 商 領 先, 其 次 為 銀 行, 兩 者 合 計 將 近 九 成 此 顯 示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在 銷 售 通 路 上 之 發 展, 現 階 段 仍 以 對 投 資 商 品 較 為 熟 悉 之 證 券 商 為 主 軸 四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主 要 募 集 對 象 及 通 路 狀 況 38

本 期 專 題 就 國 內 目 前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之 情 形 分 析, 其 主 要 對 象 包 括 自 然 人, 金 額 3,681,656,610 元, 占 51.26%; 國 內 法 人, 金 額 872,928,769 元, 占 12.15%;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 以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 金 額 2,628,536,884 元, 占 36.59% 就 銷 售 通 路 分 析, 其 中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直 接 銷 售 部 分, 金 額 1,357,320,721 元, 占 18.44%; 期 貨 商 銷 售 部 分, 金 額 18,590,100 元, 占 0.25%; 銀 行 銷 售 部 分, 金 額 3,241,938,496 元, 占 44.02%; 證 券 商 銷 售 部 分, 金 額 1,898,067,800 元, 占 25.77%;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業 銷 售 部 分, 金 額 181,319,708 元, 占 2.46 %; 人 身 保 險 業 銷 售 部 分, 金 額 667,587,676 元, 占 9.06% 分 析 如 下 圖 :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情 形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通 路 分 布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2,628,536,884, 36.59% 國 內 法 人, 872,928,769, 12.15% 自 然 人, 3,681,656,610, 51.26% 投 顧, 181,319,708, 2.46% 證 券 商, 1,898,067,800, 25.77% 人 身 保 險 業, 667,587,676, 9.06% 基 金 公 司 直 銷, 1,357,320,721, 18.44% 期 貨 商, 18,590,100, 0.25% 銀 行, 3,241,938,496, 44.02% 是 以 就 參 與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募 集 之 投 資 人 分 析, 自 然 人 與 法 人 約 各 佔 一 半, 其 中 法 人 部 分 有 約 七 成 五 為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顯 示 此 類 業 務 之 參 與 者 在 零 售 通 路 上 仍 有 發 揮 之 空 間 就 各 通 路 之 銷 售 金 額 分 析, 銀 行 通 路 最 高, 證 券 商 居 次, 基 金 公 司 直 銷 第 三, 其 中 銀 行 及 證 券 通 路 合 計 將 近 七 成 參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屬 性 以 及 與 其 他 類 型 基 金 之 比 較 一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屬 性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以 操 作 各 類 期 貨 交 易 契 約 為 主, 包 括 集 中 市 場 交 易 之 期 貨 交 易 契 約 及 店 頭 衍 生 性 商 品, 並 以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為 輔 為 界 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屬 性, 並 與 國 內 其 他 類 型 之 基 金 區 隔,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運 用 訂 有 下 列 限 制 : ( 一 )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部 分 : 1.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設 有 下 限, 以 確 保 基 金 符 合 以 操 作 期 貨 商 品 為 主 之 屬 性 : 依 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97 年 1 月 17 日 金 管 證 七 字 第 09600711934 號 令 之 規 定, 除 保 本 型 及 組 合 型 基 金 外,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集 中 市 場 期 貨 商 品 及 非 在 期 貨 交 易 所 交 易 之 期 貨 商 品 ( 即 店 頭 衍 生 3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 性 商 品 ) 契 約 所 收 取 與 支 付 之 保 證 金 及 權 利 金 合 計 不 得 低 於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之 百 分 之 五 2.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設 有 上 限, 以 有 效 控 管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整 體 風 險 : A. 集 中 市 場 期 貨 交 易 部 分 : 依 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對 不 特 定 人 所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持 有 期 貨 契 約 期 貨 選 擇 權 ( 以 下 簡 稱 期 權 ) 契 約 及 選 擇 權 契 約 未 平 倉 部 位 所 需 原 始 保 證 金, 加 計 從 事 期 權 與 選 擇 權 契 約 交 易 所 支 付 與 收 取 權 利 金 淨 額 之 合 計 數, 不 得 超 過 本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B. 店 頭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部 分 : 依 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十 條 之 規 定,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對 不 特 定 人 所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店 頭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其 交 易 之 總 風 險 暴 露, 除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外, 不 得 超 過 本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二 )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不 得 超 過 一 定 比 率, 以 確 保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符 合 以 操 作 有 價 證 券 為 輔 之 屬 性, 並 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區 隔 : 依 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及 97 年 1 月 17 日 金 管 證 七 字 第 09600711933 號 令 之 規 定,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其 總 市 值 占 本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十 但 募 集 發 行 組 合 型 及 保 本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之 特 性 與 分 類 目 前 國 際 市 場 上 常 見 之 對 沖 基 金 具 有 三 種 基 本 特 性, 一 是 進 行 多 空 ( Long/Short ) 交 易, 二 是 運 用 槓 桿 (Leverage ) 操 作, 三 是 收 取 績 效 報 酬 ( Performance Fee) 因 此 對 沖 基 金 在 投 資 標 的 之 選 擇 上, 涵 蓋 現 貨 ( 股 票 政 府 公 債 公 司 債 與 轉 換 公 司 債 等 ) 與 衍 生 性 商 品 ( 期 貨 選 擇 權 遠 期 及 交 換 等 ), 策 略 上 結 合 多 ( 買 進 ) 空 ( 放 空 ) 交 易 與 槓 桿 操 作, 並 以 追 求 絕 對 報 酬 為 目 標, 於 是 形 成 各 種 運 用 特 性 上 之 差 異 對 沖 基 金 歷 經 多 年 發 展 後, 已 逐 漸 衍 生 出 數 種 交 易 策 略, 實 務 上 常 見 之 分 類 包 括 : 股 權 多 空 策 略 (Equity Long/short) 合 併 套 利 策 略 (Merger Arbitrage) 固 定 收 益 套 利 策 略 (Fixed Income Arbitrage) 全 球 總 體 策 略 (Global Macro) 投 機 主 義 策 略 (Opportunistic) 股 權 市 場 中 性 策 略 (Equity Market Neutral) 賤 售 / 重 整 策 略 (Distressed/Restructuring) 轉 換 策 略 (Convertible Arbitrage) 管 理 期 貨 ( Managed Futures) 股 權 放 空 (Equity Short) 行 動 主 義 / 特 殊 狀 況 策 略 ( Activist/Special Situations) 固 定 收 益 資 產 基 礎 借 出 策 略 (Fixed Income Asset 40

本 期 專 題 Based Lending) 多 重 策 略 (Multi-Strategy) 等 三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與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主 要 差 異 比 較 ( 一 ) 就 投 資 標 的 部 分 而 言 : 在 各 種 對 沖 基 金 之 操 作 策 略 中, 除 管 理 期 貨 策 略 之 外, 其 他 交 易 策 略 大 多 並 非 以 操 作 期 貨 商 品 為 主, 與 國 內 以 操 作 期 貨 商 品 為 主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有 異 此 外,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允 許 在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四 十 之 額 度 內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似 與 對 沖 基 金 中 純 粹 以 期 貨 商 品 為 主 之 管 理 期 貨 策 略 稍 有 差 異 ( 二 ) 就 多 空 操 作 部 分 而 言 :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在 期 貨 商 品 交 易 之 操 作 上, 並 未 針 對 多 空 部 位 另 規 範 限 制 ( 例 如 依 據 買 進 期 貨 或 賣 出 期 貨 之 部 位 分 別 訂 定 上 限 ), 亦 即 在 現 行 規 範 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可 以 在 規 定 之 額 度 ( 依 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額 度 ) 內 買 進 或 賣 出 期 貨, 與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之 操 作 相 同 惟 就 有 價 證 券 之 多 空 操 作 部 分, 依 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規 定,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不 得 從 事 證 券 信 用 交 易 是 以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無 法 透 過 國 內 信 用 交 易 等 管 道 在 現 貨 ( 有 價 證 券 ) 市 場 上 放 空, 相 比 之 下,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在 放 空 之 機 制 上 較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略 有 限 制 ( 三 ) 就 基 金 之 監 理 部 分 而 言 : 從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之 監 理 模 式 分 析,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除 透 過 衍 生 性 商 品 槓 桿 操 作 外, 亦 利 用 放 空 操 作 或 參 與 私 募 股 權 基 金 之 運 作 提 高 絕 對 報 酬, 因 此 為 降 低 監 理 之 限 制,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多 以 私 募 型 態 方 式 進 行, 且 多 數 不 經 主 管 機 關 監 理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則 無 論 採 對 不 特 定 人 方 式 募 集 或 對 特 定 人 方 式 募 集, 均 須 依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並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監 理 ( 四 ) 就 績 效 費 (Performance Fee) 之 收 取 部 分 而 言 :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在 操 作 上 以 追 求 絕 對 報 酬 為 主, 因 此 實 務 上 基 金 資 產 管 理 業 者 主 要 之 收 入 包 括 固 定 之 經 理 費 及 績 效 報 酬 (Performance Fee)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依 據 97 年 7 月 18 日 金 管 證 七 字 第 0970026507 號 令 之 規 定, 允 許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得 於 經 理 費 項 下 收 取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績 效 報 酬, 是 以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在 該 基 金 符 合 前 開 函 令 規 定 之 條 件 下, 向 基 金 受 益 人 收 取 績 效 費, 此 與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之 實 務 運 作 結 果 一 致 四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與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主 要 差 異 分 析 國 內 除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發 展 亦 相 當 成 熟, 市 場 規 模 亦 較 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範 圍 雖 均 涵 蓋 期 貨 集 中 市 場 契 41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 約 店 頭 衍 生 性 商 品 國 內 外 各 類 型 基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等, 惟 其 投 資 範 圍 及 交 易 策 略 仍 有 極 大 不 同, 相 關 規 範 亦 存 有 多 項 差 異, 彙 整 如 下 : 42 項 目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對 核 准 可 對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募 集 私 募 型 可 對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特 方 式, 但 仍 須 先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私 募, 採 事 後 申 報 制 定 人 對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募 集, 私 募 對 象 須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資 格 募 人 數 如 為 一 般 法 人 自 然 人 或 基 金 者 條 件, 如 為 一 般 法 人 自 然 人 或 基 集 限 制, 應 募 人 數 上 限 為 99 人, 且 申 金 者, 應 募 人 數 上 限 為 35 人 購 金 額 至 少 新 臺 幣 250 萬 元 交 易 或 投 資 範 圍 標 的 項 目 比 率 限 制 註 1 註 2 首 次 募 集 規 定 基 金 分 類 組 合 型 基 金 禁 止 投 資 範 圍 基 金 委 外 代 操 集 中 市 場 期 貨 交 易 店 頭 衍 生 性 商 品 有 價 證 券 商 品 現 貨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NAV) 之 40 % 1. 不 限 對 不 特 定 人 或 對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募 集 2. 如 係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最 低 成 立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5 億 元 未 依 投 資 或 交 易 標 的 區 域 等 區 分 種 類, 並 以 風 險 分 散 為 目 標 組 合 型 基 金 至 少 應 投 資 5 個 以 上 子 基 金, 且 可 投 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不 得 投 資 本 事 業 發 行 之 其 他 基 金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得 依 規 定 全 權 委 託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運 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交 易 或 投 資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一 律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為 避 免 基 金 發 生 超 額 損 失 影 響 受 預 警 通 報 益 人 權 益, 法 規 中 訂 有 預 警 通 報 規 範 有 價 證 券 及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 含 集 中 市 場 期 貨 交 易 及 店 頭 衍 生 性 商 品 等 )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為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之 部 位 風 險 暴 露 值 不 得 超 過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NAV) 之 40% 但 為 避 險 需 求, 所 從 事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持 有 部 位 不 得 超 過 基 金 持 有 之 相 對 應 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1. 限 定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2. 投 資 於 國 內 之 股 票 型 或 平 衡 型 基 金, 最 低 成 立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30 億 元 ( 開 放 式 ) 或 20 億 元 ( 封 閉 式 ) 區 分 為 股 票 型 債 券 型 平 衡 型 指 數 型 指 數 股 票 型 貨 幣 市 場 等 基 金 組 合 型 基 金 至 少 應 投 資 5 個 以 上 子 基 金, 且 不 得 投 資 國 內 外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得 投 資 本 事 業 發 行 之 其 他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基 金 資 產, 得 依 規 定 將 基 金 投 資 於 亞 洲 及 大 洋 州 以 外 之 海 外 投 資 業 務 複 委 任 第 三 人 處 理 可 採 有 實 體 或 無 實 體 發 行 尚 無 預 警 通 報 規 範

本 期 專 題 註 1: 依 據 金 管 會 97 年 1 月 17 日 金 管 證 七 字 第 09600711933 號 令 規 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占 基 金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40% 另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設 置 標 準 第 29 條 之 規 定,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占 該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40% 以 上 者, 應 依 金 管 會 規 定 先 申 請 兼 營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業 務 但 募 集 發 行 組 合 型 及 保 本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不 在 此 限 註 2: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伍 點 規 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以 增 進 投 資 效 率 為 目 的 者,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風 險 暴 露 值 不 得 超 過 基 金 淨 值 之 40% 另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9 條 之 規 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兼 營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者, 其 運 用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比 率, 得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核 准 不 受 前 揭 比 率 限 制, 其 風 險 暴 露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五 國 內 目 前 尚 未 核 准 境 外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於 國 內 募 集 或 銷 售 目 前 國 內 已 訂 有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境 外 基 金 於 國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等 事 宜, 考 量 目 前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頃 開 放 設 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截 至 98 年 底 僅 核 准 2 檔, 基 於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業 務 目 前 仍 處 初 期 發 展 階 段, 是 以 比 照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之 發 展 及 開 放 過 程, 先 以 扶 植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培 養 國 內 專 業 經 理 人 及 商 品 操 作 經 驗 為 主, 暫 未 開 放 境 外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於 國 內 募 集 及 銷 售 未 來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市 場 發 展 較 為 成 熟, 投 資 人 對 於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較 為 熟 悉 之 後, 主 管 機 關 才 可 能 考 慮 研 議 開 放 之 可 行 性 六 國 內 目 前 尚 未 核 准 Feeder Fund 架 構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依 據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發 行 組 合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除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外, 應 至 少 投 資 五 檔 以 上 子 基 金 但 子 基 金 不 得 為 向 特 定 人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私 募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或 私 募 之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並 不 得 為 組 合 型 基 金 是 以 目 前 Feeder Fund 架 構 下, 採 取 對 不 特 定 人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而 言,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之 核 准, 但 現 階 段 考 量 期 貨 信 託 市 場 發 展 初 期, 為 使 組 合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達 成 分 散 之 目 標, 主 管 機 關 目 前 仍 僅 開 放 投 資 五 檔 以 上 子 基 金 之 組 合 型 基 金 肆 國 際 管 理 期 貨 基 金 業 務 發 展 趨 勢 在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發 生 後, 國 際 市 場 上 金 融 機 構 乃 至 一 般 投 資 人 對 於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之 風 險 意 識 抬 頭, 對 於 商 品 流 動 性 及 資 訊 揭 露 透 明 度 之 要 求 加 深, 高 淨 值 者 對 於 個 人 資 產 配 置 及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態 度 上 日 益 積 極, 國 際 管 理 期 貨 基 金 與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國 外 對 沖 基 金 在 風 險 及 報 酬 等 特 性 上 有 明 顯 之 區 隔, 應 能 滿 足 投 資 人 多 元 理 財 需 求 惟 目 前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與 國 外 管 理 期 貨 之 操 作 仍 存 有 部 分 差 異, 未 來 似 可 進 一 步 研 議 調 整 國 內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業 務 制 度, 以 與 國 際 市 場 接 軌 國 際 管 理 期 貨 基 金 之 重 要 發 展 特 性 如 下 : 43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八 卷 第 二 期 一 基 金 資 產 運 用 範 圍 彈 性 化 國 際 管 理 期 貨 基 金 對 於 資 產 運 用 以 集 中 市 場 期 貨 交 易 為 主, 在 操 作 期 貨 商 品 之 額 度 上 及 範 圍 上 較 具 有 彈 性, 對 於 絕 對 報 酬 之 追 求 及 風 險 控 管 均 具 有 相 當 之 助 益 二 基 金 發 行 架 構 多 元 化 按 目 前 國 外 管 理 期 貨 之 操 作 模 式, 基 金 之 募 集 銷 售 及 經 營 管 理 分 屬 商 品 基 金 經 理 (CPO; Commodity Pool Operators) 商 品 交 易 顧 問 (CTA; Commodity Trading Advisers) 交 易 經 理 (TM;Trading Managers) 及 保 管 機 構 商 品 基 金 經 理 為 基 金 主 要 管 理 機 構, 負 責 基 金 運 作 架 構 設 計 募 集 與 銷 售, 及 挑 選 商 品 交 易 顧 問 等 商 品 交 易 顧 問 接 受 商 品 基 金 經 理 之 委 任 對 基 金 資 產 之 實 際 投 資 及 運 作 進 行 具 體 操 作 交 易 經 理 受 雇 於 商 品 基 金 經 理, 負 責 挑 選 與 監 控 商 品 交 易 顧 問, 並 在 不 同 之 商 品 交 易 顧 問 之 間 決 定 資 金 配 置 比 重 保 管 機 構 主 要 負 責 保 管 基 金 資 產 記 錄 交 易 及 提 交 報 告 等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