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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2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3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4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4 柒 報 名 書 表 5 捌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5 玖 成 績 計 算 9 拾 體 格 檢 查 9 拾 壹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10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11 貳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11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14 肆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5 伍 試 題 疑 義 16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17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19 捌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1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1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21 拾 壹 常 見 Q&A 22 附 表 : 附 表 1: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4 附 表 2: 應 考 資 格 表 25 附 表 3: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26 附 表 4: 申 論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27 附 表 5: 測 驗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29 附 表 6: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31 附 表 7: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33 附 表 8: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34 附 表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36 附 表 10: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39 附 表 1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4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1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99 年 6 月 17 日 下 午 5 時,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從 事 涉 外 工 作, 必 須 派 赴 駐 外 單 位 ( 含 戰 亂 落 後 之 艱 苦 地 區 )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報 考 前 先 考 量 個 人 及 家 庭 因 素, 倘 無 法 配 合, 請 勿 報 考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一 報 名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起 至 6 月 17 日 止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收 件 日 期 至 99 年 6 月 18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 預 定 於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寄 發 本 項 考 試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應 考 人 如 於 9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如 逾 期 洽 詢 致 影 響 考 試,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考 試 日 期 : 第 一 試 : 民 國 99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至 9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惟 考 試 日 期 將 視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應 考 人 數 及 試 場 設 置 情 形 需 要 予 以 延 長 第 二 試 : 第 一 試 榜 示 後 另 行 通 知 四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1

五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起 至 9 月 15 日 止 ( 申 請 表 格 式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4 附 表 5 之 表 格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下 載 專 區 網 頁 下 載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六 第 一 試 榜 示 日 期 : 預 定 民 國 99 年 11 月 上 旬,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七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 各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惟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八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書 格 式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6 之 表 格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下 載 專 區 網 頁 下 載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考 試 之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表 1 二 本 考 試 除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外,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各 組 別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彙 送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上,45 歲 以 下 ( 即 民 國 54 年 6 月 7 日 以 後 至 民 國 81 年 9 月 10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表 ( 詳 見 附 表 2)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考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年 齡 上 限 以 算 至 報 名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三 本 考 試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2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有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冒 名 頂 替 者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本 考 試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錄 取 者, 始 得 應 第 二 試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及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第 二 試 為 集 體 口 試 二 第 一 試 筆 試 :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表 3 三 第 二 試 集 體 口 試 : 考 試 日 期 於 第 一 試 榜 示 後, 另 行 通 知 四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按 考 試 日 程 表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部 分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除 英 文 組 外 各 組 外 國 文 之 特 種 語 文 部 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基 礎 英 文 部 分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英 文 組 之 外 國 文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其 餘 筆 試 科 目 為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國 文 科 目 之 公 文 部 分, 係 以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訂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請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考 選 部 為 提 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本 考 試 業 已 完 成 近 代 外 交 史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並 已 公 告 於 3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考 試 法 規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附 件 下 載 區,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第 一 試 考 試 地 點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72 號 國 家 考 場 ( 如 有 變 更, 將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另 行 通 知 ) 第 二 試 地 點 於 第 一 試 榜 示 後, 另 行 通 知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8 月 27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至 9 月 3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即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如 逾 期 洽 詢 致 影 響 考 試,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第 一 試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前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為 利 應 考 人 查 詢, 可 於 99 年 8 月 27 日 起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以 入 場 證 號 碼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連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一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及 體 格 檢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地 址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945 3946 傳 真 :(02)22363223 網 址 :http://www.moex.gov.tw 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 址 :10658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27031604 轉 27~29 傳 真 :(02)27037981 三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 外 交 部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考 試 )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 地 址 :10048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凱 達 格 蘭 大 道 2 號 10051 台 北 市 天 津 街 2 號 4

電 話 :(02)2348-2113 (02)3356-8888 網 址 :http://www.mofa.gov.tw/ http://info.gio.gov.tw/ 四 訓 練 及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82367112 網 址 :http://www.csptc.gov.tw 柒 報 名 書 表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即 可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http: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自 行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捌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起 至 6 月 17 日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依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表 11)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下 載 並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99 年 6 月 1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報 名 費 : 1. 一 般 應 考 人 : 新 台 幣 1100 元 2.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新 台 幣 550 元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規 定 事 項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符 減 半 優 待 3. 繳 費 方 式 :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費 方 式, 請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繳 款 單,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99 5

年 6 月 17 日 ) 前 持 繳 款 單 至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或 透 過 ATM 轉 帳 繳 款 或 網 路 信 用 卡 網 路 ATM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詳 見 附 表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4. 應 考 人 須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背 面 中 央 5. 退 費 規 定 : 依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表 10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副 表 ) 各 1 張 ( 表 件 編 號 1 2):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將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影 印 清 晰 ) 正 背 面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並 黏 貼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應 考 類 科 組 別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若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報 考 者, 應 繳 學 位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由 學 校 出 具 在 學 證 明 或 憑 最 後 一 學 期 學 生 證 影 本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其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➀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99 年 9 月 10 日 以 前, 始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未 能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➁ 請 填 具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表 件 編 號 3), 並 於 該 申 請 表 貼 附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註 冊 戳 記 之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以 憑 審 查 ➂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請 於 99 年 8 月 27 日 ( 郵 戳 為 憑 ) 以 前, 傳 真 至 試 務 單 位 ( 傳 真 電 話 :(02)22363223)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郵 寄 者, 請 至 遲 於 99 年 9 月 11 日 第 1 節 考 試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送 交 監 場 人 員 轉 試 務 單 位 查 驗, 屆 時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如 入 場 應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所 繳 報 名 費 即 解 繳 國 庫,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➃ 繳 驗 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書 右 上 角 填 寫 報 考 組 別 入 場 證 號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大 專 院 校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考 者, 仍 應 以 大 專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且 考 試 及 格 應 滿 3 年 ( 其 計 算 自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止 ) 6

繳 驗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者, 亦 得 參 照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報 考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3 款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2. 依 兵 役 狀 況, 繳 驗 退 伍 令 影 本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或 軍 人 身 分 證 : 本 考 試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役 期,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請 分 別 繳 驗 退 伍 令 影 本 免 役 證 明 影 本 軍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表 件 編 號 3) 僅 供 預 定 於 報 名 期 間 後 至 99 年 9 月 10 日 考 試 前 入 伍 者 填 寫 3.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除 應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應 附 繳 : 身 心 障 礙 者 :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原 住 民 : 戶 籍 謄 本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或 外 交 部 指 定 機 關 ( 構 ) 認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五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均 須 與 所 繳 應 考 資 格 文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證 件,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應 考 類 科 組 別 及 編 號 欄,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7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填 明, 以 利 聯 絡 及 通 知 重 要 事 項 ; 通 訊 地 址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格 式 詳 見 附 表 7),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22363223),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貼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俾 憑 處 理 若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組 別 編 號 應 考 組 別 是 否 填 寫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繳 費 收 據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100 年 2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連 絡 電 話 六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欲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及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之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欄 聲 明, 並 填 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規 定,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貳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七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應 考 人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指 引,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須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按 1.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2.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3.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不 需 暫 准 報 名 者 免 附 ) 4.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 如 下 圖 所 示 ),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 切 勿 摺 疊, 於 99 年 6 月 18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又 應 考 人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八 退 補 件 程 序 : 8

應 繳 費 件 不 全 者, 由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玖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第 一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考 試 外 國 文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二 科 平 均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其 他 筆 試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外 國 文 報 考 英 文 組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之 計 算, 申 論 式 試 題 與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外 國 文 報 考 英 文 組 以 外 各 組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特 種 語 文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基 礎 英 文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其 中 特 種 語 文 部 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基 礎 英 文 部 分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四 外 國 文 成 績 不 滿 五 十 分 或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成 績 不 滿 六 十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筆 試 科 目 中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六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第 一 試 占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二 試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併 計 算 總 成 績 後, 擇 優 錄 取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不 滿 六 十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拾 體 格 檢 查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於 第 一 試 錄 取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應 經 試 務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並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 體 格 檢 查 表 於 榜 示 後 寄 發 ),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體 格 檢 查 表 應 請 醫 師 於 檢 查 結 果 欄 內 評 定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字 樣 ) 或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三 本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 視 力 :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O. 一 者 聽 力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九 分 貝 者 辨 色 力 : 色 盲 者 語 障 中 重 度 肢 障 肺 結 核 痰 塗 片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9

患 有 精 神 病 者 其 他 重 症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者 四 本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由 下 列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之 : 公 立 醫 院 教 學 醫 院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衛 生 局 所 屬 各 鄉 ( 鎮 市 區 ) 衛 生 所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所 屬 各 聯 合 門 診 中 心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院 五 應 考 人 之 體 格 檢 查, 必 要 時 得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就 前 項 範 圍 指 定 機 構 為 之 六 僑 居 國 外 之 應 考 人, 得 在 國 外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但 應 經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簽 證 拾 壹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一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外 交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分 別 依 序 任 用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人 員, 經 核 准 重 新 訓 練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或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二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實 際 任 職 六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外 交 部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暨 其 所 屬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發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進 修 碩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進 修 博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5 年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及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五 有 關 訓 練 及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六 依 考 試 院 民 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第 10 屆 第 11 次 會 議 決 議,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實 務 訓 練 10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優 待 一 應 考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繳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原 住 民 : 請 繳 附 戶 籍 謄 本 後 備 軍 人 : 請 繳 附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 一 )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 二 )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 三 )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報 名 時, 請 依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聲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如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完 成 程 序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貳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一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符 合 本 項 考 試 規 則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拾 體 格 檢 查 規 定 二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指 具 有 報 考 該 項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致 上 肢 無 11

書 寫 能 力 且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多 重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第 3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第 2 點 規 定 者,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使 用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第 一 項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表 ( 詳 如 附 表 8) 第 6 點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放 大 二 倍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7 點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適 用 桌 椅 輪 椅 第 8 點 聽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9 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點 字 試 題 或 盲 用 電 腦 電 子 檔 試 題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前 項 第 二 三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 一 ( 含 全 盲 ) 之 應 考 人 始 得 申 請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第 一 項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10 點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12

縮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電 腦 作 答 相 關 設 備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1 點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2 點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障 礙 類 別 或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1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3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試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4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試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評 閱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1.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試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行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試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卡 後 進 行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行 閱 卷 第 1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考 試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監 場 人 員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各 題 口 述 答 案, 記 錄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 考 試 筆 試 程 序 結 束, 由 監 場 人 員 將 其 錄 音 結 果 及 代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試 卷 進 行 評 閱 第 16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臨 時 事 故 受 傷 或 罹 病 或 學 習 障 礙 經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學 習 障 礙 證 明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得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3

,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符 合 前 揭 要 點 第 2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但 有 第 3 點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表 8) 參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犯 前 2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8 款 及 第 9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二 十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14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考 試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行 政 院 及 考 試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發 布 施 行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五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六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肆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有 關 考 試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測 驗 式 試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本 考 試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1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考 試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劃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15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多 寡 並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及 題 號,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考 試 類 科 座 號 及 全 部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伍 試 題 疑 義 一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 於 99 年 9 月 15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試 題 如 附 表 4, 測 驗 式 試 題 如 附 表 5, 請 自 行 影 印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網 頁 下 載 )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論 式 試 題 : 特 種 考 試 司 ) 申 請 ;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二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應 以 書 面 申 請, 書 面 申 請 應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應 試 科 目 題 次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所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以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以 利 作 業 四 一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1 題, 如 有 多 題 或 1 題 之 陳 述 超 過 單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併 附 A4 大 小 紙 張 16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請 依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專 用 信 封 背 面 說 明 辦 理 ), 應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6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為 民 服 務 網 頁 下 載 )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但 第 二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1 次 為 限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即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二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申 請 書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17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18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請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柒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三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四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表 7),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五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六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七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19

八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經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51 款,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如 下 : 識 別 標 識 廠 牌 型 號 類 別 生 產 廠 商 識 別 標 識 廠 牌 型 號 類 別 生 產 廠 商 A T - 0 1 M A - 8 0 V ( 第 一 類 ) E M - 0 1 f x - 1 2 7 ( 第 二 類 ) A T - 0 2 SA-2 00L ( 第 一 類 ) 精 通 事 務 E M - 0 2 MS-1 12L ( 第 一 類 ) A T - 0 3 A T I M A S A - 7 8 7 ( 第 一 類 )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E M - 0 3 S L - 7 1 2 ( 第 一 類 ) A T - 0 4 S A - 7 9 7 ( 第 一 類 ) 02-27715671 E M - 0 4 S L - 7 2 0 ( 第 一 類 ) A T - 0 5 S A - 8 0 7 ( 第 一 類 ) E M - 0 5 D S - 3 E ( 第 一 類 ) A U - 0 1 SC500 PLUS ( 第 二 類 ) E M - 0 6 DS-1 20E ( 第 一 類 ) 震 旦 行 A U - 0 2 H C 1 1 5 A ( 第 一 類 ) E M - 0 7 J S - 2 0 E ( 第 一 類 ) A U R O R A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U - 0 3 H C 1 8 4 ( 第 一 類 ) E M - 0 8 JS-1 20E ( 第 一 類 ) 02-27002378 A U - 0 4 D T 3 9 1 B ( 第 一 類 ) E M - 0 9 M S - 1 2 E ( 第 一 類 ) C A - 0 1 fx-8 2SX ( 第 二 類 ) 台 灣 卡 西 歐 E M - 1 0 MS-1 20E ( 第 一 類 ) C A - 0 2 M W - 8 V ( 第 一 類 ) ( 販 賣 ) 股 份 E M - 1 1 S L - 7 0 9 ( 第 一 類 ) C A S I O C A - 0 3 SX-3 00P ( 第 一 類 ) 有 限 公 司 E M - 1 2 S L - 2 0 V ( 第 一 類 ) C A - 0 4 SX-3 20P ( 第 一 類 ) 02-22764188 E M - 1 3 E - M O R E S L - 1 0 3 ( 第 一 類 ) F B - 0 1 F B - 2 0 0 ( 第 一 類 ) E M - 1 4 S L - 2 0 1 ( 第 一 類 ) F B - 0 2 F B - 2 1 6 ( 第 一 類 ) E M - 1 5 D S - 3 G T ( 第 一 類 ) F B - 0 3 F B - 8 1 0 ( 第 一 類 ) 國 隆 國 際 E M - 1 6 DS-120GT ( 第 一 類 ) F B - 0 4 FUH BAO FBMS-80TV ( 第 一 類 ) 有 限 公 司 E M - 1 7 JS-2 0GT ( 第 一 類 ) F B - 0 5 F B - 7 0 1 ( 第 一 類 ) 04-22968221 E M - 1 8 JS-120GT ( 第 一 類 ) F B - 0 6 F X - 1 3 3 ( 第 二 類 ) E M - 1 9 M S - 8 0 L ( 第 一 類 ) F B - 0 7 F X - 1 8 0 ( 第 二 類 ) E M - 2 0 MS-2 0GT ( 第 一 類 ) P A - 0 1 PD-H 036 ( 第 一 類 ) E M - 2 1 SL-220GT ( 第 一 類 ) 神 寶 實 業 P A - 0 2 PD-H 101 ( 第 一 類 ) E M - 2 2 SL-320GT ( 第 一 類 ) P A D D Y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 A - 0 3 PD-H 208 ( 第 一 類 ) E M - 2 3 M S - 8 L ( 第 一 類 ) 02-89769178 P A - 0 4 PD-H 886 ( 第 一 類 ) E M - 2 4 f x - 1 8 3 ( 第 二 類 ) E D - 0 1 KEC-7711 ( 第 一 類 ) E M - 2 5 E D - 0 2 k o l i n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KEC-7713 ( 第 一 類 ) 02-22984188 fx-3 30s ( 第 二 類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2-25975519 20

九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9 月 13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www.moex.gov.tw)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屆 時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查 閱 考 畢 試 題 將 登 載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捌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專 用 代 表 號 :(02)22363676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書 表 發 售 日 期 及 購 買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21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099170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99 年 9 月 11 日 舉 行 考 試 之 日 起 第 一 試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99 年 11 月 上 旬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壹 常 見 Q&A 一 問 : 報 名 表 件 以 網 路 登 繕 錯 誤, 擬 於 表 件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者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時, 請 在 列 印 出 書 表 後, 逕 以 紅 筆 更 正 並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二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應 考 人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即 可 查 詢,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三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郵 寄 : 請 於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所 報 考 等 別 組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傳 真 : 若 為 畢 業 證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補 件 ( 本 考 試 試 務 處 傳 真 :02-22363223), 請 於 文 件 上 註 明 報 考 等 別 組 別 補 件 編 號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並 於 傳 真 後 電 洽 試 務 處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本 考 試 試 務 處 聯 絡 電 話 :02-22369188 轉 分 機 3945 3946) 22

四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何 處 理? 答 : 有 關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之 處 理 方 式,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表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肆 補 費 作 業 說 明 另 有 關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請 詳 見 附 表 10 五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欲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格 式 詳 見 附 表 7),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22363223),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貼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俾 憑 處 理 若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六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項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8 月 下 旬 至 本 網 站 首 頁 > 考 試 資 訊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七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99 年 8 月 27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考 試 99 年 9 月 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逕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廹,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試 區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FAQ 諮 詢 網 23

等 職 別 組 外 外 務 交 行 事 政 務 三 等 考 試 文 教 新 聞 行 政 附 註 附 表 1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職 類 科 組 系 新 聞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國 際 新 聞 科 組 別 編 號 英 文 組 101 12 西 班 牙 文 組 102 5 葡 萄 牙 文 組 103 1 阿 拉 伯 文 組 104 1 日 文 組 105 1 小 計 20 英 文 組 201 1 法 文 組 202 1 西 班 牙 文 組 203 1 日 文 組 204 1 小 計 4 合 計 24 暫 定 需 工 作 內 容 用 名 額 一 辦 理 各 項 涉 外 事 務, 秉 承 政 府 訓 令 執 行 外 交 政 策 代 表 本 國 政 府 與 外 國 政 府 進 行 談 判 及 協 商, 並 透 過 此 一 過 程 增 進 國 家 利 益 二 辦 理 接 待 訪 賓 之 禮 賓 工 作, 包 括 機 場 接 送 宴 會 安 排 參 訪 導 覽 及 傳 譯 等 工 作 三 保 護 居 住 在 國 外 之 我 國 僑 民, 協 助 本 國 各 政 府 機 關 蒐 集 本 國 所 需 各 種 資 訊 四 辦 理 護 照 製 發 外 國 人 訪 台 簽 證 及 文 件 證 明 等 領 事 事 務 業 務 五 在 駐 外 館 處 兼 辦 有 關 外 交 事 務 之 各 項 行 政 庶 務, 包 括 電 務 總 務 會 計 及 人 事 業 務 等 一 在 駐 在 地 從 事 新 聞 聯 繫, 建 立 當 地 媒 體 人 脈, 以 營 造 利 我 之 國 際 輿 論 二 蒐 報 駐 在 地 媒 體 重 要 輿 情, 俾 供 政 府 掌 握 國 際 輿 情 脈 動 及 情 資 三 遇 國 際 媒 體 對 我 不 利 或 不 實 報 導, 立 即 駁 斥 導 正, 以 維 護 國 家 形 象 四 配 合 政 府 重 大 議 題, 運 用 新 聞 公 關 人 脈, 宣 揚 我 訴 求 主 題, 以 傳 播 我 政 府 政 策 立 場 及 人 民 心 聲 五 運 用 我 國 觀 光 旅 遊 文 創 產 業 及 其 他 文 宣 資 源, 與 駐 在 地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活 動, 形 塑 我 優 質 形 象 六 掌 握 時 代 脈 動, 運 用 新 興 媒 體, 擴 展 文 宣 層 面, 並 跨 越 國 界 藩 籬, 突 破 傳 統 媒 體 障 礙, 宣 揚 我 國 立 場, 爭 取 國 家 利 益 一 上 列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及 用 人 需 要 擇 優 增 減 錄 取 二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用 人 需 要, 於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前, 經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三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國 際 新 聞 科 應 試 科 目 大 眾 傳 播 或 外 文 書 報 編 譯 實 務 ( 就 應 考 人 報 考 組 別 之 外 國 文 應 試 ), 為 應 用 人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其 選 試 科 目 為 大 眾 傳 播 24

附 表 2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等 別 三 等 考 試 職 職 組 外 系 外 務 行 政 文 教 新 聞 行 政 交 事 務 新 聞 類 科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國 際 新 聞 科 應 考 資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上,45 歲 以 下 ( 民 國 54 年 6 月 7 日 以 後 至 民 國 81 年 9 月 10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各 所 系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本 考 試 之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或 現 正 服 役 中, 法 定 役 期 尚 未 屆 滿 者 25

類 科 組 別 編 號 考 試 類 科 附 表 3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9 月 13 日 日 期 9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9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時 科 目 組 別 預 間 備 101 英 文 組 交 西 班 牙 102 領 文 組 103 104 105 外 事 人 員 葡 萄 牙 文 組 阿 拉 伯 文 組 日 文 組 考 試 國 201 英 文 組 國 際 國 202 新 際 法 文 組 聞 新 國 人 聞 西 班 牙 203 員 科 文 組 204 註 日 文 組 08:40 09:00 11:00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預 備 考 試 12:50 13:00 15:00 預 備 考 試 15:30 15:40 17:40 預 備 考 試 08:50 09:00 11:00 外 國 文 ( 英 文 ) 外 國 文 ( 西 班 牙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文 近 代 國 際 公 法 外 國 文 與 外 交 史 國 際 關 係 ( 葡 萄 牙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外 國 文 ( 阿 拉 伯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外 國 文 ( 日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外 國 文 ( 英 文 ) 外 國 文 ( 法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文 國 際 關 係 新 聞 學 與 外 國 文 國 際 組 織 ( 西 班 牙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外 國 文 ( 日 文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預 備 考 試 12:50 13:00 15:00 國 際 經 濟 學 ( 含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 預 備 考 試 15:30 15:40 17:4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比 較 政 治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大 眾 傳 播 預 備 考 試 08:30 09:00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英 語 )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西 班 牙 語 )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葡 萄 牙 語 )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阿 拉 伯 語 )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日 語 )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英 語 )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法 語 ) 與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比 較 政 治 ( 西 班 牙 語 )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 日 語 ) 一 9 月 11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二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附 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部 分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除 英 文 組 外 各 組 外 國 文 之 特 種 語 文 部 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基 礎 英 文 部 分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英 文 組 之 外 國 文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其 餘 筆 試 科 目 為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三 各 筆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四 考 試 日 期 將 視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應 考 人 數 及 試 場 設 置 情 形 需 要 予 以 延 長 外 語 個 別 口 試 之 分 組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口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9 月 12 日 下 午 另 於 試 區 公 布, 應 考 人 應 先 行 查 明, 並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五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26

附 表 4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3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六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1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27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考 試 名 稱 及 組 別 : 科 目 : 代 號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28

附 表 5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3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3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六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1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29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考 試 名 稱 及 組 別 : 科 目 : 代 號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30

附 表 6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組 別 99 年 人 員 特 考 組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99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依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但 第 二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99 年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特 考 試 務 處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複 查 成 績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惟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31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 請 使 用 郵 局 所 訂 西 式 或 中 式 白 色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地 址 : 應 考 人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99 年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特 考 試 務 處 收 乙 回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寄 ( 應 考 人 請 自 填 )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 姓 名 : 收 32

附 表 7 99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考 試 組 別 人 員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99 年 月 日 姓 名 地 址 原 留 資 料 ( 請 打 ˇ)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變 更 項 目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傳 真 通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黏 貼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如 係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俾 憑 辦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聯 絡 電 話 :(02)22369188 轉 分 機 3945 3946; 傳 真 :(02)22363223; 郵 寄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3

附 表 8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醫 師 開 立 應 考 人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住 址 電 話 ( )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 以 下 請 醫 師 詳 實 填 寫, 下 列 各 項 有 勾 選 部 分 敬 請 主 治 醫 師 逐 項 簽 章 ) 診 斷 類 別 說 明 : 1. 視 覺 功 能 醫 師 簽 章 A. 兩 眼 視 力 矯 正 優 眼 在 0.01( 不 含 ) 以 下 B. 兩 眼 全 盲 C. 其 他 ( 請 註 明 ) 2. 上 肢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慣 用 手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功 能 : 正 常 有 障 礙 可 複 選 雙 手 協 調 度 不 佳 上 臂 動 作 位 移 差 雙 上 肢 肉 萎 縮 書 寫 時 會 使 姿 勢 控 制 不 好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上 肢 缺 失, 以 身 體 其 他 部 位 執 筆 書 寫 口 腳 其 他 ( ) 34

3. 腦 性 麻 痺, 致 身 體 協 調 功 能 不 佳 醫 師 簽 章 慣 用 手 書 寫 功 能 右 手 左 手 正 常 有 障 礙 可 複 選 頭 部 控 制 不 好 坐 不 穩 無 法 自 行 坐 下 或 站 起 姿 勢 異 常 書 寫 時 會 使 姿 勢 控 制 不 好 主 軀 幹 控 制 不 好 骨 盆 穩 定 度 差 下 肢 緊 張 不 穩 需 定 時 變 化 姿 勢, 無 法 久 坐 無 法 坐 其 他 ( 請 註 明 )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院 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方 具 效 力 ) 35

附 表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繳 款 方 式 : 請 由 系 統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 以 下 簡 稱 繳 款 單 ),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99 年 6 月 17 日 )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四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五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六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七 ) 網 路 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正 表 背 面,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貳 繳 款 流 程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共 14 碼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36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7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紀 錄 訂 單 編 號 授 權 日 期 與 授 權 碼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有 關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向 發 卡 銀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 37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參 報 名 費 優 待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0800-024-365(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0800-017-888( 先 按 9 再 按 #) ( 一 ) 應 考 人 若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報 名 費 得 減 半,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勾 選 聲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並 繳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未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而 以 一 般 應 考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二 ) 依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三 條 規 定,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其 對 象 如 下 : 1. 常 備 軍 官 及 常 備 士 官 依 法 退 伍 者 2. 志 願 在 營 服 役 之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及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者 3.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得 申 請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肆 補 費 作 業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考 選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註 明 考 選 部, 以 掛 號 信 封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應 考 人 相 關 資 料 及 電 話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38

附 表 10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1. 逾 期 報 名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後, 由 業 務 司 通 知 退 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報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60 元 後, 退 還 其 並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餘 費 用 費 3.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溢 繳 4.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5. 軍 優 身 分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6. 應 考 人 因 天 然 災 考 試 前 後 10 天 內 檢 附 :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7.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起 檢 附 :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一 週 內 1. 退 費 申 請 書 參 加 考 試 2. 入 場 證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註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39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試 名 稱 99 年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及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特 考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考 試 等 級 三 等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元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扣 除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元 元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扣 除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身 分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加 考 試 及 郵 資 60 元 因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無 法 參 加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考 試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元 元 元 申 請 人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註 :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 包 括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合 計 60 元 40

附 表 1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27001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1.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2. 點 選 操 作 指 引,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3.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4.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5.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6.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及 設 定 密 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7.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http://java.sun.com/j2se/1.4.2/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須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勾 選 另 外 申 請 造 字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8.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網 路 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9.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線 上 人 數 較 多 時 須 費 時 約 1~5 分 鐘 產 製 書 表,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閱 讀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表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於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