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2年高一二級應考須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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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2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五 一 六 日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受 理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1. 寄 發 應 考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考 試 開 始 10/5~10/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一 五 五 1.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費 說 明 ) 2.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4.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5.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2 年 7 月 2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1.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9 月 27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1. 測 驗 式 試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 系 統 受 理 申 請 至 下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午 5 時 ) 1. 第 一 試 筆 試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102 年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月 8 日 2.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1. 各 級 別 類 科 ( 組 )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應 考 資 格 表 3. 考 試 日 程 表 4.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5.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6.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7.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 無 紙 化 報 名 部 分 ) 除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外, 其 餘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至 網 路 以 郵 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為 憑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考 試 日 程 表 1. 一 級 考 試 日 程 表 2. 考 試 日 程 表 1. 考 畢 試 題 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網 路 申 請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3 年 月 日 星 期 五 四 六 一 六 二 三 日 二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一 級 考 試 第 二 試 應 考 人 繳 交 著 作 或 發 明 受 理 第 一 試 筆 試 複 查 成 績 考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考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 榜 示 一 級 考 試 第 二 試 (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 榜 示 一 級 考 試 第 三 試 ( 口 試 ) 一 級 考 試 第 三 試 ( 口 試 ) 榜 示 請 詳 閱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規 則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實 際 口 試 日 期 依 考 試 第 一 試 錄 取 通 知 函 辦 理 1.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規 定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實 際 口 試 日 期 依 一 級 考 試 第 二 試 錄 取 通 知 函 辦 理 1.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規 定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信 封 格 式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4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3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4 參 應 考 資 格... 5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6 伍 考 試 地 點... 6 陸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6 柒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捌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壹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拾 肆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拾 伍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拾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拾 柒 一 級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及 一 級 考 試 口 試 有 關 規 定 拾 捌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拾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貳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貳 拾 壹 常 見 Q&A 附 件 1: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ㄧ 級 暨 考 試 類 科 ( 組 )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統 計 表 附 件 2: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彙 總 表 附 件 3: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類 科 ( 組 ) 及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件 4: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5: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6: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附 件 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附 件 8: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9: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附 件 11: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考 試 優 待 之 條 文 附 件 12: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附 件 13: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正 面 ) 附 件 14: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正 面 ) 附 件 15: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附 件 16: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及 用 筆 示 範 說 明

5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2 項 考 試 除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外, 一 級 考 試 及 考 試 技 術 類 科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自 102 年 7 月 16 日 開 始 至 7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考 試 法 制 資 訊 處 理 類 科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第 18 頁 至 第 19 頁 壹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得 視 需 要 規 定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為 查 驗 應 考 人 之 應 考 資 格, 本 考 試 依 應 考 人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料 實 施 檢 核 二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三 同 意 配 合 進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各 級 學 校 名 單 及 畢 業 起 始 年 度 等,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得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 或 新 站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開 始 報 名 / 學 歷 查 驗 學 校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四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2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五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 一 ) 無 紙 化 報 名 : 指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協 助 查 驗 應 考 人 畢 ( 結 ) 業 學 歷 資 格 ( 含 應 屆 畢 ( 結 ) 業 生 ) 應 考 人 得 免 繳 部 分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等 書 面 資 料 ) 惟 如 查 驗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考 選 部 將 請 應 考 人 繳 交 學 歷 等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查, 應 考 人 如 不 繳 驗 損 及 應 考 權 益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二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指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或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則 系 統 將 提 示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應 考 人 除 繳 交 報 名 履 歷 表 外, 另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6 (1)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3)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免 繳 戶 籍 謄 本 ) 1. 後 備 軍 人 :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退 伍 令 或 榮 民 證 )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2.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3.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驗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 如 不 便 驗 證,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5) 所 具 學 歷 無 法 透 過 與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檢 核 者 ( 包 括 無 法 配 合 進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學 校 或 應 考 人 畢 業 年 度 未 於 該 校 提 供 查 驗 之 畢 業 起 始 年 度 內 等 ) 須 依 應 考 資 格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6)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者 1. 曾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等 勳 章 者 : 應 繳 驗 前 揭 勳 章 證 書 影 本, 如 所 獲 頒 非 上 列 勳 章, 均 不 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請 於 申 請 加 分 前 確 認 2.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 應 繳 驗 依 法 離 營 或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國 防 部 發 給 之 因 公 傷 殘 通 報 令 或 撫 恤 令 影 本 六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經 系 統 畫 面 提 示 訊 息 為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 繳 費 證 明 一 律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須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102 年 7 月 2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七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考 選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2

7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貳 一 級 考 試 及 考 試 技 術 類 科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一 級 考 試 及 考 試 技 術 類 科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至 102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請 於 102 年 7 月 26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上 揭 規 定 報 名 並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則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重 要 日 期 摘 要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2 寄 發 入 場 證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如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及 一 級 考 試 起 至 7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102 年 9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考 試 技 術 類 科 應 考 人, 務 請 於 102 年 7 月 2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列 印 及 寄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考 人 如 於 9 月 27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3

8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考 試 第 一 試 ( 筆 試 ): 102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2. 考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 預 定 102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3. 一 級 考 試 第 三 試 ( 口 試 ): 預 定 102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案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6 榜 示 1.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4 附 件 5, 第 頁 2. 考 試 第 二 試 口 試 及 一 級 考 試 第 三 試 口 試, 實 際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並 分 別 於 前 一 試 榜 示 後 另 行 通 知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拾 至 10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貳 項 :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預 定 102 年 1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2. 考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 預 定 102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3. 一 級 考 試 第 二 試 (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 預 定 102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4. 一 級 考 試 第 三 試 ( 口 試 ): 預 定 102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須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7 8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各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知 書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拾 陸 提 出 期 限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項 :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貳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有 關 規 定 一 考 試 類 科 ( 組 )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 一 ) 一 級 : 設 6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8 人 4

9 ( 二 ) : 設 35 類 科 ( 組 ), 需 用 名 額 共 66 人 各 等 級 各 類 科 ( 組 )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及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詳 見 附 件 1 及 附 件 2 二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 構 ) 考 試 職 缺 之 實 際 用 人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及 內 容, 以 分 發 機 關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時 為 準, 另 該 職 缺 可 能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移 撥 至 他 機 關 三 本 2 項 考 試 除 公 告 之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外,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需 要,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2 項 考 試 係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由 分 發 機 關 配 合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要, 依 考 試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經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於 下 次 該 項 考 試 放 榜 之 日 前 未 獲 分 發 任 用 者, 即 喪 失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五 本 2 項 考 試 各 類 科 ( 組 ) 錄 取 名 額 及 標 準, 係 由 本 2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分 發 機 關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各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18 歲 ( 算 至 第 一 試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即 民 國 84 年 10 月 4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類 科 ( 組 ) 及 應 考 資 格 表 ( 詳 見 附 件 3)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分 別 應 本 2 項 考 試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 四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前 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號 函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5

10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五 依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肆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 分 三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第 三 試 為 口 試 第 一 試 未 錄 取 者, 不 得 應 第 二 試 ; 第 二 試 未 錄 取 者, 不 得 應 第 三 試 第 一 試 及 第 二 試 錄 取 資 格 均 不 予 保 留 二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 分 二 試 舉 行 第 一 試 為 筆 試, 第 二 試 為 口 試 第 一 試 未 錄 取 者, 不 得 應 第 二 試 第 一 試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保 留 三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4 四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伍 考 試 地 點 一 考 試 地 點 : 設 臺 北 高 雄 等 2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請 慎 重 考 慮,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二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告 事 項 :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另 102 年 9 月 23 日 後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交 通 路 線 圖,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位 置 以 免 遲 誤 陸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7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止 主 站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考 須 知, 除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採 無 紙 化 報 名 外, 一 級 考 試 及 考 試 技 術 類 科 於 網 路 報 名 後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辦 理 6

11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 一 ) 無 紙 化 報 名 :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二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之 應 考 人, 如 應 考 資 格 無 法 檢 核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及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者, 經 系 統 提 示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及 一 級 考 試 考 試 技 術 類 科 應 考 人, 除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務 必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2 年 7 月 2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如 未 依 上 揭 規 定 寄 送 表 件 完 成 報 名, 則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三 報 名 費 : (ㄧ) 收 費 標 準 : 新 臺 幣 1,100 元 ( 二 ) 報 名 費 優 待 :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柒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規 定 事 項 )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符 減 半 優 待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本 2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費 方 式,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繳 款 單, 於 收 件 截 止 日 (102 年 7 月 26 日 ) 前 持 繳 款 單 至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或 透 過 ATM 轉 帳 繳 款 或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必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應 考 人 收 執 聯 自 行 留 存 即 可 3.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附 件 8 ( 四 ) 退 費 規 定 : 詳 見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如 附 件 9) 四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繳 表 件 : (ㄧ) 報 名 履 歷 表 1 張 : 請 確 實 填 妥 各 欄, 將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 正 背 面 固 貼 於 規 定 處 所, 並 黏 貼 最 近 一 年 內 之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光 面 相 片 1 張, 相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考 試 類 科 ( 組 ) ( 二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一 般 應 考 人, 須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凡 適 用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註 之 規 定 報 考 者 ( 即 非 列 舉 系 所 畢 業, 以 修 某 一 類 科 ( 組 )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須 另 附 繳 成 績 單 2.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本 2 項 考 試,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者, 其 暫 准 報 名 之 規 定 如 下 : (1)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應 考 人 至 遲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第 一 天 (10 月 5 日 )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明 書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之 證 書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7

12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如 有 入 場 考 試 情 形, 其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2) 繳 驗 之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務 請 於 證 書 右 上 角 填 寫 報 考 類 科 ( 組 )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3)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3.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請 見 附 件 11), 除 依 一 般 應 考 人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依 申 請 優 待 事 項 附 繳 : (1) 退 伍 令 或 離 營 證 明 文 件 軍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影 本 (2)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或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國 防 部 發 給 之 因 公 傷 殘 通 報 令 或 撫 恤 令 影 本 勳 章 ( 以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等 勳 章 為 限 ) 證 書 影 本 等 4.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如 不 便 認 證, 應 考 人 得 自 行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就 學 期 間 出 入 境 護 照 如 效 期 過 期 重 新 申 辦 者, 請 就 近 洽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辦 入 出 境 證 明 (3)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三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證 明 文 件 :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或 符 合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各 款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一,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者, 應 附 繳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 身 心 障 礙 者 ) 戶 籍 謄 本 ( 原 住 民 )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或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 四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10)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 第 9 頁 ) ( 五 ) 以 上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五 無 紙 化 報 名 表 件 : ( 一 ) 照 片 電 子 檔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8

13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MB 以 內 ),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上 傳 照 片 格 式 調 整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7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須 繳 交 ( 三 )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及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者, 應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繳 表 件 相 同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免 繳 戶 籍 謄 本 ), 請 參 見 第 7-8 頁 六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除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簽 章 與 入 場 證 編 號 三 欄 請 勿 填 寫 外, 其 餘 各 欄 均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填 寫 ( 二 ) 考 區 選 填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類 科 ( 組 )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 組 )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4( 一 級 ) 附 件 5( )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填 寫,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亦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三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之 姓 名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四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填 明, 以 利 聯 絡 及 通 知 重 要 事 項 ; 通 訊 地 址 欄,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五 ) 送 審 著 作 或 發 明 名 稱 欄 : 報 考 一 級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務 請 填 註 符 合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規 則 規 定 之 著 作 名 稱 備 查 ( 如 為 外 文 著 作, 請 譯 成 中 文 ), 俟 第 一 試 錄 取 後 依 限 繳 交, 俾 憑 審 查 ( 六 ) 後 備 軍 人 申 請 優 待 欄 : 具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第 3 條 所 稱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之 應 考 人, 得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本 欄 填 註 申 請 優 待 事 項 ( 七 ) 碩 士 或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欄, 請 應 考 人 覈 實 填 寫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含 聯 合 指 導 教 授 ) 七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及 協 助 措 施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9

14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0)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10

15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0)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須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八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應 考 人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請 詳 細 核 對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依 1. 報 名 履 歷 表 2.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表 ( 無 須 申 請 者 免 附 )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放 入 B4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內 ( 請 勿 摺 疊 ) 掛 號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 一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再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類 科 ( 組 )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 組 ) 是 否 填 寫,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103 年 1 月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 二 ) 每 一 封 袋 僅 限 ㄧ 人 報 名 一 項 考 試 使 用,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費 件 不 全 者 逾 11

16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九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本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由 試 務 單 位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證 件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請 應 考 人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組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補 件 資 料 空 白 處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以 便 傳 真 資 料 不 清 晰 時 之 聯 繫 試 務 處 傳 真 機 (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轉 3902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傳 送 十 本 2 項 考 試 筆 試 錄 取 人 員 應 經 訓 練, 未 參 加 訓 練 者, 因 未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不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本 2 項 考 試 訓 練 ( 或 實 習 ) 期 間, 復 應 公 務 人 員 其 他 考 試 筆 試 錄 取, 如 訓 期 重 疊,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考 試 接 受 訓 練 ( 或 實 習 ), 完 成 一 種 考 試 程 序, 發 給 一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柒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一 後 備 軍 人 優 待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3 條 第 2 項 規 定, 後 備 軍 人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之 加 分 優 待, 以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勳 章 乙 座 以 上, 或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為 限 並 於 計 算 總 成 績 時 始 予 加 分, 至 其 所 加 分 數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二 ) 後 備 軍 人 應 本 2 項 考 試 不 得 以 軍 階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惟 其 應 繳 規 費 之 優 待, 依 照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 附 件 11), 於 報 名 時, 應 附 繳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各 軍 種 士 官 以 上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義 務 役 者, 除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外, 不 符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規 定, 亦 不 得 以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二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 一 )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參 加 各 種 考 試 之 報 名 費, 得 予 減 少 ( 二 ) 應 考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擬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 1.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2. 原 住 民 :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之 應 考 人 免 繳 ) 12

17 3.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檢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生 活 津 貼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並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之 證 明 文 件 三 符 合 以 上 身 分 之 應 考 人, 未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亦 未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勾 選 聲 明 身 分 申 請 優 待, 而 以 一 般 應 考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享 有 前 列 各 項 優 待 捌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2 項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方 式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 名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變 更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著 作 審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暨 補 發 事 宜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銓 敘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網 址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 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 :(02) 轉 傳 真 :(02) 地 址 :11603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2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地 址 :10051 臺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2-2 號 10 樓 電 話 :(02) 轉 526 網 址 :http: //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 網 址 :http: //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本 2 項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高 普 考 試 司 三 應 考 人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應 將 變 更 地 址 報 考 類 科 ( 組 )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以 書 面 ( 附 件 12) 函 知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更 正 口 試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榜 13

18 示 後 變 更 地 址, 並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四 第 一 試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 ( 一 )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二 )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 1. 除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部 分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外, 餘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2. 國 文 科 目 之 公 文 部 分 以 行 政 院 最 新 修 訂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3.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惟 本 考 試 法 制 資 訊 處 理 類 科 因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0.5mm~0.7mm 藍 色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 詳 見 第 頁 ) 五 考 試 部 分 類 科 兩 岸 組 之 應 試 科 目, 業 訂 定 命 題 大 綱, 請 逕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下 查 詢 惟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六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七 考 試 時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需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及 第 3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九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 組 )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二 ) 至 101 年 7 月 底 止,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計 有 下 列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及 販 售 通 路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下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14

19 增 列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

20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25 E-MORE fx-183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16

21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UB UB-226-W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十 應 試 科 目 中, 如 有 製 圖 設 計 等 類 之 科 目 者,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公 英 制 尺 規 及 製 圖 等 工 具 備 用, 但 不 得 自 備 稿 紙 應 試 十 一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試 題, 第 一 試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10 月 7 日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屆 時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查 閱 十 二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時 值 颱 風 季 節,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資 訊,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十 三 一 級 考 試 第 二 試 為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 如 經 第 一 試 筆 試 錄 取, 考 選 部 將 另 函 通 知 繳 交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費 新 台 幣 6,000 元 整 ), 請 先 檢 視 現 有 著 作 或 發 明 是 否 符 合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規 則 第 3 條 至 第 5 條 規 定, 並 及 早 備 妥, 避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十 四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2 項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 電 話 : 轉 3902; 傳 真 :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拾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17

22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劃 記 範 例 如 附 表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拾 壹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據 國 家 考 試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申 論 式 試 卷 之 線 上 閱 卷, 指 將 應 考 人 作 答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經 由 文 件 掃 描 設 備 產 生 試 卷 影 像 檔, 由 閱 卷 委 員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評 閱 三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應 檢 查 試 卷 封 面 上 之 考 試 名 稱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入 場 證 編 號 節 次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四 試 卷 應 保 持 完 整 清 潔, 切 勿 開 拆 裁 割 毀 損 試 卷 封 面 及 內 頁 入 場 證 號 碼 ( 座 號 ) 條 碼 均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塗 改 五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0.5mm~0.7mm 藍 色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應 考 人 更 正 作 答 內 容 時,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六 試 卷 頁 數 有 限, 應 依 題 數 配 分 等 妥 善 分 配 作 答, 如 不 敷 使 用 時, 不 再 提 供 其 他 用 紙 答 案 書 寫 方 式, 應 以 西 式 橫 書 ( 由 左 至 右 ) 作 答 七 應 考 人 書 寫 劃 記 題 號 及 作 答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作 答 時, 應 依 規 定 於 書 寫 題 號 區 書 寫 題 號,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1 至 10 18

23 個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依 題 號 劃 記,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二 ) 試 卷 每 頁 均 有 上 下 兩 個 作 答 區,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能 提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換 題 時 需 換 作 答 區 作 答,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三 ) 一 個 作 答 區 空 間 不 足 時, 應 考 人 得 接 續 將 答 案 寫 入 下 一 作 答 區 中, 不 需 書 寫 題 號, 惟 仍 應 劃 記 題 號,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四 ) 試 題 若 有 子 題 時, 應 將 子 題 題 號 標 示 於 作 答 區 內,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五 ) 題 號 劃 記 錯 誤 需 更 正 時, 可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注 意 切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 六 ) 國 文 科 如 僅 列 考 作 文, 作 答 區 可 不 列 題 號, 仍 應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1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時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一 個 方 格 為 之 八 作 答 時 應 於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勿 超 出 作 答 區,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 超 出 作 答 區 部 分, 不 予 評 閱 計 分 九 線 上 閱 卷 作 答 方 式 及 用 筆 示 範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16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正 確 使 用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 禁 用 鉛 筆 ), 將 方 格 塗 滿,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注 意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不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不 可 多 重 作 答 及 劃 記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方 格 中 劃 記 題 號, 書 寫 題 號 欄 位 中 書 寫 題 號 不 正 確 不 可 於 同 一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兩 題 第 二 題 應 移 至 下 一 頁 之 作 答 區 作 答 圖 1 19

24 正 確 同 一 題 作 答 區 不 足 時, 得 接 續 下 一 作 答 區 作 答, 並 接 續 在 劃 記 題 號 欄 劃 記 同 一 題 號 不 正 確 一 題 僅 要 劃 記 一 個 題 號 第 二 題 僅 需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2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圖 2 拾 貳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之 試 題 疑 問 或 對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2 項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第 一 試 於 10 月 11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截 止 時 間 至 10 月 11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完 成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集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1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三 )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 考 量 網 路 資 源 有 限,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2 年 10 月 11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 申 論 式 試 題 :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 一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本 須 知 仍 附 有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試 題 詳 附 件 13, 測 驗 式 試 題 詳 附 件 14 )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20

25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或 閱 卷 委 員 等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八 口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拾 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規 則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規 則 及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一 級 考 試 : ( 一 )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第 二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第 三 試 口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合 併 計 算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各 科 別 應 試 科 目 一 與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二 科 目 各 占 筆 試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英 文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 二 ) 第 二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分 別 由 三 位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按 百 分 法 評 定 成 績, 並 以 其 平 均 分 數 為 實 得 分 數 ( 三 ) 第 三 試 口 試 成 績, 以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 四 ) 本 考 試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或 考 試 總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 五 )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 六 ) 本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第 一 試 錄 取 人 數 按 各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五 擇 優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如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 取 ;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需 用 名 額 三 倍 者, 按 需 用 名 額 三 倍 擇 優 錄 取, 如 其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皆 予 錄 取 ( 七 ) 第 二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均 予 錄 取 ( 八 ) 第 三 試 按 各 類 科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數 ( 九 ) 第 一 三 試 錄 取 標 準, 應 經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三 考 試 : ( 一 )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併 計 算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 二 ) 第 二 試 口 試 成 績, 以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之 ( 三 )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或 考 試 總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或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 四 )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21

26 ( 五 ) 本 考 試 配 合 任 用 需 求,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第 一 試 錄 取 人 數 按 各 類 科 ( 組 ) 需 用 名 額 及 增 額 錄 取 需 求 酌 增 錄 取 名 額 ( 六 ) 第 二 試 按 各 類 科 ( 組 )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增 列 增 額 錄 取 人 數 ( 七 ) 第 一 二 試 錄 取 標 準, 應 經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拾 肆 訓 練 有 關 規 定 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各 等 級 考 試 正 額 錄 取 者, 按 錄 取 類 科, 接 受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發 給 證 書, 分 發 任 用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者, 由 分 發 機 關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定 期 依 序 分 發 其 訓 練 程 序, 與 正 額 錄 取 者 之 規 定 相 同 二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暨 考 試 之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發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進 修 碩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進 修 博 士,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5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及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四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第 三 試 考 試 第 二 試 榜 示 後,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事 由, 擬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者, 請 於 榜 示 後 10 日 內 檢 具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逕 向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洽 詢 電 話 :(02) 五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發 者, 於 接 獲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通 知 後,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向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申 請 延 後 分 發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實 務 訓 練 拾 伍 任 用 及 俸 級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3 條 規 定,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前 揭 各 等 級 及 格 者, 無 相 當 職 等 職 務 可 資 任 用 時, 得 先 以 低 一 職 等 任 用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2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22

27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9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考 試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6 條 規 定, 高 等 考 試 之 一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初 任 薦 任 職 務 時, 敘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及 格 者, 初 任 薦 任 職 等 時, 敘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如 以 低 一 等 級 任 用, 一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敘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本 俸 四 級 ; 考 試 及 格 者, 敘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本 俸 三 級 六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定, 所 稱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 俸 級 : 係 指 各 職 等 本 俸 及 年 功 俸 所 分 之 級 次 ; 加 給 : 係 指 本 俸 年 功 俸 以 外, 因 所 任 職 務 種 類 性 質 與 服 務 地 區 之 不 同, 而 另 加 之 給 與 另 加 給 分 下 列 三 種 :( 一 ) 職 務 加 給 : 對 主 管 人 員 或 職 責 繁 重 或 工 作 具 有 危 險 性 者 加 給 之 ( 二 )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 對 技 術 或 專 業 人 員 加 給 之 ( 三 ) 地 域 加 給 : 對 服 務 邊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與 國 外 者 加 給 之 七 本 2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薪 資 給 與 標 準, 依 前 揭 法 規 及 行 政 院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摘 錄 彙 整 如 下 : 等 級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備 註 一 級 敘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者 32,430 元 25,770 元 58,200 元 敘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者 係 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之 薪 資 供 參 23

28 係 以 現 行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 銓 敘 部 ) 為 例 供 參 考, 惟 實 際 27,435 元 21,710 元 49,145 元 薪 資 仍 應 以 筆 試 錄 取 後 分 發 報 到 之 機 關 核 算 為 準 如 對 任 用 或 薪 資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洽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查 詢 八 本 2 項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之 日 起, 於 服 務 1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任 用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學 校 任 職 拾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格 式 如 附 件 15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即 來 電 洽 詢 二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三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二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三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四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24

29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25

30 拾 柒 一 級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及 一 級 考 試 口 試 有 關 規 定 一 摘 錄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規 則 重 要 條 文 : 第 三 條 送 審 之 代 表 著 作, 應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 一 須 於 筆 試 報 名 期 間 前 五 年 內 經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之 專 書 科 學 及 技 術 報 告 文 化 藝 術 論 著, 或 於 國 內 外 有 正 式 審 查 程 序 之 學 術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者 二 字 數 須 在 二 萬 字 以 上 但 有 關 科 學 及 技 術 報 告 文 化 藝 術 論 著 不 在 此 限 三 須 附 具 本 國 文 字 撰 寫 之 全 文 提 要 及 詳 細 敘 述 研 究 時 間 經 過 情 形 之 說 明 書 原 著 如 係 外 國 文 字 書 寫 者, 應 另 附 繳 本 國 文 字 撰 寫 之 五 千 字 以 上 全 文 摘 要 四 引 用 他 人 之 出 版 品 者, 應 據 實 逐 處 引 註, 並 附 參 考 書 目 五 二 人 以 上 合 著 者, 僅 得 由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信 ( 訊 ) 作 者 送 審 ; 送 審 人 應 以 書 面 具 體 說 明 其 參 與 部 分, 並 由 合 著 人 簽 章 證 明 之, 其 獨 自 著 作 之 字 數 須 符 合 第 二 款 規 定 第 四 條 送 審 之 代 表 發 明, 應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之 規 定 : 一 須 於 筆 試 報 名 期 間 前 五 年 內 公 開 發 表 者, 但 依 法 應 予 保 密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說 明 書 須 以 本 國 文 字 撰 寫, 詳 敘 發 明 名 稱 發 明 之 經 過 及 時 間 技 術 領 域 先 前 技 術 發 明 概 要 圖 式 簡 單 說 明 實 施 方 式 及 符 號 說 明 已 申 請 專 利 者, 得 以 專 利 說 明 書 取 代, 但 應 詳 敘 發 明 之 經 過 及 時 間 三 說 明 書 應 明 確 且 充 分 揭 露, 使 該 發 明 所 屬 技 術 領 域 中 具 有 通 常 知 識 者 能 瞭 解 其 內 容, 並 可 據 以 實 現 如 屬 物 之 發 明, 應 敘 明 其 機 械 構 造 電 路 構 造 或 化 學 成 分 ; 如 屬 方 法 發 明, 應 敘 明 其 步 驟 四 說 明 書 文 字 說 明 不 足 之 部 分, 應 以 圖 式 補 充 之 圖 式 應 參 照 工 程 製 圖 方 法 以 墨 線 繪 製 清 晰, 並 註 明 圖 號 及 元 件 符 號 如 無 法 以 圖 式 表 現 者, 得 以 直 接 再 現 發 明 內 容 之 照 片 取 代 五 已 獲 得 發 明 專 利 者, 應 繳 驗 發 明 專 利 證 書 ; 已 獲 得 新 型 專 利 者, 應 繳 驗 新 型 專 利 證 書 及 新 型 專 利 技 術 報 告 其 專 利 權 如 經 他 人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提 起 舉 發 者, 並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六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發 明 者, 僅 得 由 其 中 一 人 送 審 ; 送 審 時, 送 審 人 以 外 之 共 同 發 明 人 須 放 棄 以 該 發 明 作 為 代 表 發 明 送 審 之 權 利 送 審 人 應 以 書 面 具 體 說 明 其 參 與 部 分, 並 由 共 同 發 明 人 簽 章 證 明 之 第 五 條 送 審 之 著 作 或 發 明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不 予 送 交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 一 著 作 或 發 明 與 應 考 類 科 性 質 無 關 二 中 小 學 教 科 用 書 26

31 三 通 俗 讀 物 四 紀 錄 表 冊 或 說 明 報 告 五 講 演 集 六 編 譯 外 國 人 之 著 作 七 編 輯 各 家 著 作 之 出 版 品 八 字 典 辭 書 及 工 具 書 九 博 士 或 碩 士 論 文 十 發 明 之 實 施 方 式 不 明, 或 發 明 未 完 成 十 一 在 送 審 之 發 明 完 成 日 前 他 人 已 公 開 之 發 明 十 二 無 法 試 驗 或 證 實 之 發 明 前 項 第 九 款 所 稱 博 士 或 碩 士 論 文, 如 經 新 增 或 修 正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並 發 表 後, 附 新 舊 差 異 對 照 表 者, 仍 得 送 審 第 七 條 送 審 之 著 作 或 發 明 之 照 片 及 圖 式, 概 不 發 還 有 關 證 明 之 憑 證 樣 品 或 模 型, 得 予 發 還 第 八 條 送 審 之 代 表 著 作 或 發 明 逾 試 務 機 關 規 定 繳 送 期 限 者, 或 應 附 繳 之 資 料 缺 漏 不 全, 經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限 期 補 正, 逾 期 仍 未 補 正 者, 不 予 審 查 參 考 著 作 或 發 明, 有 前 項 情 形, 不 予 併 附 列 為 評 分 參 考 第 九 條 著 作 或 發 明 送 審 前, 應 由 該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相 關 組 別 分 組 召 集 人 典 試 委 員 及 專 家 召 開 會 議, 審 核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所 定 事 項 送 審 之 著 作 或 發 明, 分 別 由 三 位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按 百 分 法 評 定 成 績, 並 以 其 平 均 分 數 為 實 得 分 數 著 作 或 發 明 不 合 於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規 定, 或 具 第 五 條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或 有 第 八 條 情 形 者 不 予 審 查, 其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條 ( 第 一 項 )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一 研 究 主 題 與 內 容 或 創 作 主 題 與 內 容 : 占 三 十 分 二 研 究 方 法 與 參 考 文 獻 或 創 作 設 計 與 理 論 依 據 : 占 二 十 分 三 研 究 能 力 與 研 究 成 果 或 創 作 能 力 與 創 作 成 果 : 占 四 十 分 四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專 門 學 術 之 著 作 或 發 明 : 占 十 分 ( 第 二 項 )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委 員 應 按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評 分 表 之 規 定 評 分, 並 將 具 體 審 查 意 見 詳 列 評 語 欄 第 十 一 條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平 均 成 績 未 達 六 十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送 審 之 著 作 或 發 明, 應 考 人 有 不 實 或 隱 瞞 情 事, 致 違 反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所 定 事 項, 審 查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送 審 審 查 時 發 現 者, 不 予 審 查 審 查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27

32 二 摘 錄 口 試 規 則 重 要 條 文 : 第 二 條 口 試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得 視 考 試 性 質 選 定 其 中 一 種 或 併 採 二 種 舉 行 : 一 個 別 口 試 : 指 個 別 應 考 人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儀 態 溝 通 能 力 人 格 特 質 才 識 應 變 能 力 二 集 體 口 試 : 指 二 位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分 別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儀 態 溝 通 能 力 人 格 特 質 才 識 應 變 能 力 三 團 體 討 論 : 指 五 位 以 上 之 應 考 人 輪 流 擔 任 主 持 人, 藉 以 評 量 其 主 持 會 議 能 力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組 織 與 分 析 能 力 親 和 力 與 感 受 性 決 斷 力, 及 參 與 討 論 時 之 影 響 力 分 析 能 力 團 體 適 應 力 壓 力 忍 受 性 積 極 性 第 三 條 口 試 得 依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應 考 人 數 時 間 分 配, 分 組 舉 行 團 體 討 論 必 要 時, 性 質 相 近 之 類 科 得 合 併 舉 行 到 考 人 數 不 足 五 人 者, 不 舉 行 團 體 討 論 第 五 條 ( 第 一 項 ) 個 別 口 試 及 集 體 口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一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應 對 ) 二 十 分 二 溝 通 能 力 ( 包 括 傾 聽 與 表 達 能 力 ) 二 十 分 三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嚴 謹 性 情 緒 穩 定 性 開 放 性 和 善 性 等 ) 二 十 分 四 才 識 ( 包 括 志 趣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二 十 分 五 應 變 能 力 ( 包 括 理 解 反 應 能 力 ) 二 十 分 ( 第 二 項 ) 團 體 討 論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一 擔 任 主 持 人 : ( 一 ) 主 持 會 議 能 力 ( 有 效 率 推 動 個 人 或 團 體, 引 導 朝 正 確 之 方 向 討 論, 以 達 成 團 體 目 標 之 能 力 ) 十 分 ( 二 )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 透 過 對 話 討 論, 有 效 率 以 口 語 方 式 表 達 之 能 力 ) 十 分 ( 三 ) 組 織 與 分 析 能 力 ( 能 有 系 統 整 理 相 關 之 問 題 與 資 訊, 並 將 問 題 本 質 予 以 明 確 化 及 探 討 核 心 原 因 之 能 力 ) 十 分 ( 四 ) 親 和 力 與 感 受 性 ( 能 設 身 處 地 為 他 人 著 想, 並 以 同 理 心 來 瞭 解 對 方 之 感 受 與 需 求, 適 時 予 以 協 助, 並 真 誠 有 禮 貌 親 切 讓 對 方 感 受 之 能 力 ) 十 分 ( 五 ) 決 斷 力 ( 能 夠 正 確 判 斷 並 敏 捷 作 成 決 定 之 能 力 ) 十 分 二 參 與 討 論 : ( 一 ) 影 響 力 ( 富 有 自 信, 能 吸 引 對 方 注 意, 並 有 效 說 服 他 人 之 能 力 ) 十 分 ( 二 ) 分 析 能 力 ( 有 邏 輯 觀 念, 條 理 井 然 分 析 問 題 之 能 力 ) 十 分 28

33 ( 三 ) 團 體 適 應 力 ( 察 覺 不 同 狀 況 與 變 化 加 以 因 應, 不 固 執 自 己 之 想 法, 真 誠 與 他 人 討 論, 相 處 和 諧, 並 能 儘 速 融 入 團 體 討 論, 爭 取 友 誼 與 合 作 之 能 力 ) 十 分 ( 四 ) 壓 力 忍 受 性 ( 能 坦 然 接 受 他 人 批 評, 並 繼 續 保 持 情 緒 穩 定 之 能 力 ) 十 分 ( 五 ) 積 極 性 ( 能 建 設 性 思 考, 主 動 提 出 具 體 有 效 之 解 決 方 法, 並 能 突 破 困 境, 創 造 新 局 ) 十 分 ( 第 三 項 ) 前 二 項 之 口 試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除 得 請 用 人 ( 職 業 主 管 ) 機 關 提 供 與 職 缺 ( 職 業 ) 相 當 之 職 務 說 明 ( 含 職 等 標 準 ) 供 參 考 外, 並 得 依 核 心 工 作 能 力, 視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變 更 之 ; 變 更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應 公 告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七 條 集 體 口 試 團 體 討 論 必 要 時 得 分 梯 次 舉 行, 應 考 人 應 依 所 排 定 之 梯 次 時 間 參 加 口 試 ;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口 試 成 績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個 別 口 試 每 一 應 考 人 口 試 時 間 二 十 至 九 十 分 鐘 集 體 口 試 每 組 口 試 時 間 一 至 二 小 時 團 體 討 論 每 組 口 試 時 間 二 至 四 小 時 前 項 口 試 時 間 得 視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增 減 之 第 八 條 集 體 口 試 之 同 組 應 考 人 按 入 場 證 號 碼 順 序 回 答 口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必 要 時 口 試 委 員 並 得 指 定 同 組 其 他 應 考 人 提 出 評 論, 並 由 該 應 考 人 予 以 答 復 團 體 討 論 之 同 組 應 考 人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輪 流 擔 任 主 持 人 之 順 序, 再 依 序 抽 選 口 試 主 題, 並 將 口 試 主 題 分 發 同 組 應 考 人 以 供 準 備 主 持 人 應 引 導 進 行 討 論, 並 在 討 論 結 束 前 作 出 總 結 第 十 條 ( 第 一 項 )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口 試 成 績, 以 該 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其 個 別 口 試 集 體 口 試 或 團 體 討 論 實 得 成 績 ( 第 三 項 ) 到 考 人 數 不 足 五 人 或 類 科 性 質 不 相 近 無 法 合 併 舉 行 團 體 討 論 時, 以 個 別 口 試 或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為 口 試 成 績 ( 第 四 項 ) 個 別 口 試 成 績 集 體 口 試 成 績 團 體 討 論 成 績 或 併 採 兩 種 之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拾 捌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號 碼 為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下 列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代 碼 輸 入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選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29

34 拾 玖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舉 行 日 期 地 點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址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指 教 貳 拾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2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如 下 : ( 一 ) 考 試 代 碼 : ( 二 ) 預 約 第 一 試 ( 筆 試 )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預 定 於 102 年 10 月 5 日 舉 行 考 試 之 日 起 ( 三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2 年 11 月 8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依 本 2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 ( 四 )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第 二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第 三 試 口 試 及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第 二 試 口 試 之 辦 理, 視 實 際 試 務 進 度 適 時 發 布 相 關 考 試 訊 息 貳 拾 壹 常 見 Q&A 一 問 :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答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行 政 類 科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線 上 繳 費 或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費, 繳 款 證 明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二 問 :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格 式 有 何 規 定? 答 :( 一 ) 可 以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拍 攝 影 像, 或 以 掃 描 器 將 照 片 掃 描 ( 二 ) 請 使 用 最 近 一 年 內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 三 ) 上 傳 照 片 檔 案 限 為 jpg 格 式, 檔 案 大 小 限 1MB 以 內 ( 四 ) 照 片 畫 素 至 少 須 400 像 素 (pixels) X 600 像 素 (pixels), 其 寬 : 高 比 為 2:3 ( 五 ) 臉 部 佔 照 片 面 積 的 70%~80%, 雙 眼 正 視 相 機 鏡 頭, 呈 現 清 楚 臉 部 30

35 輪 廓 ( 六 ) 應 考 人 務 必 上 傳 本 人 之 照 片, 此 照 片 將 作 為 測 驗 當 天 身 分 查 驗 之 依 據 使 用 三 問 : 現 有 照 片 電 子 檔 太 大 或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如 何 處 理? 答 : 可 使 用 微 軟 系 統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中 之 小 畫 家 微 調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或 裁 剪 照 片, 使 之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詳 細 步 驟 請 參 考 附 件 7 說 明 四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為 便 利 應 考 人 上 網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全 國 各 地 區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之 上 網 服 務 及 印 表 服 務 等 資 源 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清 單 可 參 閱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民 眾 可 多 加 利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及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三 ) 提 醒 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五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1.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2.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有 誤 時,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31

36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單 位 更 正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2 年 一 級 暨 考 試 報 考 之 級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轉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若 為 不 需 正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 傳 真 電 話 :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2 年 一 級 暨 考 試 報 考 之 級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並 請 於 傳 真 後 電 洽 試 務 單 位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轉 分 機 ) ( 三 ) 倘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補 正, 考 選 部 將 辦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宜 八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九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考 試 名 稱 級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如 未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身 分 而 有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錯 誤 情 形 者, 請 逕 行 至 郵 局 購 買 全 額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寄 出, 繳 款 單 即 不 予 使 用 ; 如 已 使 用 繳 款 單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請 依 第 一 項 方 式 辦 理 補 費 ( 三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9) 十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2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32

37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十 一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 繳 款 中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惟 因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二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102 年 9 月 6 日 以 後 至 本 部 網 站 首 頁 / 考 試 資 訊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查 詢 十 三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一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2 年 9 月 23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2 年 9 月 27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考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2 年 9 月 23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33

38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ㄧ 級 暨 考 試 類 科 ( 組 )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統 計 表 等 別 高 考 一 級 高 考 二 級 類 別 技 術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類 科 職 系 類 科 ( 組 ) 行 政 院 暨 代 號 行 政 院 以 所 屬 各 機 合 計 外 各 機 關 關 學 校 101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物 理 物 理 原 子 能 原 子 能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科 技 1 1 合 計 行 政 201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 一 般 組 )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 兩 岸 組 一 ) 人 事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 兩 岸 組 )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 兩 岸 組 ) 法 制 法 制 法 制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經 建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 兩 岸 組 一 ) 農 業 行 政 農 業 行 政 ( 兩 岸 組 ) 衛 生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 兩 岸 組 ) 衛 生 行 政 食 品 衛 生 行 政 交 通 行 政 交 通 行 政 2 2 小 計

39 等 別 類 別 類 科 代 號 職 系 類 科 ( 組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行 政 院 以 外 各 機 關 合 計 高 考 二 級 技 術 213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機 械 農 業 化 學 土 壤 肥 料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自 然 保 育 生 物 多 樣 性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原 子 能 核 子 工 程 原 子 能 輻 射 安 全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地 質 地 質 測 量 製 圖 測 量 製 圖 藥 事 藥 事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利 用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1 1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40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任 用 計 畫 彙 總 表 考 試 考 試 類 別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 組 ) 一 級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用 人 機 關 名 稱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102 年 10 月 至 12 月 103 年 01 月 至 03 月 需 用 時 段 及 人 數 103 年 04 月 至 06 月 103 年 07 月 至 09 月 合 計 合 計 一 級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一 級 物 理 物 理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一 級 原 子 能 原 子 能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一 級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一 級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科 技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總 計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 一 般 組 ) 臺 中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合 計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行 政 ( 兩 岸 組 一 ) 一 般 行 政 ( 兩 岸 組 一 )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合 計 人 事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銓 敘 部 人 事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人 事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 含 所 屬 機 關 ) 合 計 文 化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 兩 岸 組 ) 文 化 部 合 計

41 考 試 考 試 類 別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 組 )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 兩 岸 組 ) 教 育 行 政 ( 兩 岸 組 ) 用 人 機 關 名 稱 102 年 10 月 至 12 月 103 年 01 月 至 03 月 需 用 時 段 及 人 數 103 年 04 月 至 06 月 103 年 07 月 至 09 月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合 計 法 制 法 制 經 濟 部 法 制 法 制 新 北 市 政 府 法 制 局 合 計 法 制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合 計 經 建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 兩 岸 組 一 ) 經 濟 部 合 計 農 業 行 政 農 業 行 政 ( 兩 岸 組 ) 新 北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合 計 衛 生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衛 生 行 政 ( 兩 岸 組 ) 衛 生 行 政 ( 兩 岸 組 ) 衛 生 行 政 ( 兩 岸 組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臺 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合 計 衛 生 行 政 食 品 衛 生 行 政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合 計 合 計 交 通 行 政 交 通 行 政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高 雄 區 監 理 所 合 計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機 械 農 業 機 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合 計 農 業 化 學 農 業 化 學 土 壤 肥 料 土 壤 肥 料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42 考 試 考 試 類 別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 組 ) 用 人 機 關 名 稱 102 年 10 月 至 12 月 103 年 01 月 至 03 月 需 用 時 段 及 人 數 103 年 04 月 至 06 月 103 年 07 月 至 09 月 合 計 合 計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合 計 自 然 保 育 生 物 多 樣 性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合 計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含 所 屬 機 關 ) 合 計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合 計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含 所 屬 機 關 ) 合 計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合 計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臺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合 計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合 計 原 子 能 核 子 工 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43 考 試 考 試 類 別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 組 ) 原 子 能 原 子 能 核 子 工 程 核 子 工 程 用 人 機 關 名 稱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102 年 10 月 至 12 月 103 年 01 月 至 03 月 需 用 時 段 及 人 數 103 年 04 月 至 06 月 103 年 07 月 至 09 月 合 計 合 計 原 子 能 原 子 能 輻 射 安 全 輻 射 安 全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地 質 地 質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合 計 測 量 製 圖 測 量 製 圖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北 區 分 署 合 計 藥 事 藥 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合 計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經 濟 部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合 計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合 計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利 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產 試 驗 所 合 計 醫 學 工 程 醫 學 工 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44 考 試 考 試 類 別 等 級 職 系 類 科 ( 組 ) 用 人 機 關 名 稱 102 年 10 月 至 12 月 103 年 01 月 至 03 月 需 用 時 段 及 人 數 103 年 04 月 至 06 月 103 年 07 月 至 09 月 合 計 環 保 技 術 環 保 技 術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合 計 合 計 總 計 備 註 : 1. 本 2 項 考 試 各 類 科 ( 組 ) 需 用 名 額 之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係 屬 分 發 機 關 列 管 業 務, 口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榜 示 後, 統 一 由 銓 敘 部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負 責 分 發 作 業, 應 考 人 對 於 職 缺 所 在 機 關 如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銓 敘 部 或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洽 詢 2. 需 用 名 額 係 包 含 現 缺 及 預 估 缺, 實 際 錄 取 分 發 職 缺 以 分 發 機 關 每 次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之 公 告 內 容 為 準 另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 構 ) 考 試 職 缺 之 實 際 用 人 機 關, 以 分 發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洽 詢 電 話 轉 526)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時 為 準, 另 該 職 缺 可 能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移 撥 至 他 機 關 40

45 附 件 3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暨 考 試 類 科 ( 組 ) 及 應 考 資 格 表 壹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類 職 組 職 系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別 機 機 械 工 械 工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機 械 工 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程 程 電 電 機 工 力 工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電 力 工 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程 程 物 理 物 理 技 術 物 理 原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子 原 子 能 能 化 化 學 工 學 工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化 學 工 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程 程 生 生 物 技 物 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生 物 科 技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術 術 附 註 :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有 職 業 證 書 始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應 具 各 該 類 科 職 業 證 書 始 得 報 考 41

46 貳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類 別 行 政 職 組 普 通 行 政 文 教 新 聞 行 政 法 務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衛 生 環 保 行 政 交 通 行 政 職 系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文 化 行 政 教 育 行 政 法 制 經 建 行 政 農 業 行 政 類 科 ( 組 ) 應 考 資 格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一 般 組 兩 岸 組 一 文 化 行 政 兩 岸 組 教 育 行 政 兩 岸 組 法 制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經 建 行 政 兩 岸 組 一 農 業 行 政 兩 岸 組 衛 衛 生 行 政 兩 岸 組 生 行 政 食 品 衛 生 行 政 交 通 行 政 交 通 行 政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42

47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農 林 保 育 土 木 工 程 職 系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化 學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自 然 保 育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類 科 ( 組 ) 應 考 資 格 農 業 機 械 土 壤 肥 料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生 物 多 樣 性 土 木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建 築 工 程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農 學 理 學 工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職 系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農 學 理 學 工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職 系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農 學 理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農 學 理 學 獸 醫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工 學 理 學 農 學 建 築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工 學 理 學 農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工 學 理 學 農 學 建 築 學 景 觀 景 觀 設 計 建 築 與 古 蹟 保 存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工 學 理 學 農 學 建 築 學 景 觀 景 觀 設 計 建 築 與 古 蹟 保 存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43

48 類 別 職 組 機 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職 系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類 科 ( 組 ) 應 考 資 格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處 理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工 學 理 學 農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工 學 理 學 農 學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工 學 理 學 農 學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技 術 物 理 原 子 能 核 子 工 程 輻 射 安 全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理 學 工 學 醫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化 學 工 程 地 質 礦 冶 測 量 製 圖 藥 事 化 學 工 程 地 質 測 量 製 圖 藥 事 化 學 工 程 地 質 測 量 製 圖 藥 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理 學 工 學 農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理 學 工 學 農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工 學 理 學 農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藥 學 醫 學 理 學 護 理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44

49 類 別 技 術 職 組 衛 生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醫 學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職 系 衛 生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醫 學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類 科 ( 組 ) 應 考 資 格 衛 生 技 術 水 產 技 術 水 產 利 用 醫 學 工 程 環 保 技 術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理 學 工 學 醫 學 農 學 獸 醫 學 牙 醫 學 藥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農 學 理 學 獸 醫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職 系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農 學 理 學 獸 醫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職 系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醫 學 工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院 所 畢 業, 得 有 理 學 工 學 醫 學 農 學 獸 醫 學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者 二 具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所 修 習 之 所 系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列 舉 之 各 所 系 者 附 註 : 本 表 技 術 人 員 類 科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應 考 資 格 中 未 列 明 之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其 研 究 所 所 修 課 程 與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某 一 類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 每 科 二 學 分 以 上 ), 亦 得 報 考 該 一 類 科 45

50 附 件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類 別 類 科 編 號 日 期 10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10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類 科 預 備 7:40 預 備 13:00 預 備 7:50 時 間 8:00 13:10 8:00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11:00 16:10 11: 機 械 工 程 英 文 自 動 控 制 學 研 究 102 電 力 工 程 英 文 電 力 系 統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 依 類 科 命 題 )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 依 類 科 命 題 ) 技 術 103 物 理 英 文 近 代 物 理 研 究 104 原 子 能 英 文 核 能 安 全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 依 類 科 命 題 )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 依 類 科 命 題 )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105 化 學 工 程 英 文 高 等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學 ( 依 類 科 命 題 ) 106 生 物 科 技 英 文 生 物 技 術 學 與 生 物 技 術 法 規 研 究 策 略 規 劃 與 問 題 解 決 ( 依 類 科 命 題 ) 備 註 一 10 月 5 日 上 午 7 時 40 分 至 8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7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四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46

51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5 類 別 行 政 日 期 10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10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類 科 時 間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7:40 10:20 14:00 7:50 10:20 14:00 ( 組 )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編 號 考 8:00 考 10:30 考 14:10 考 8:00 考 10:30 14:10 考 類 科 試 ( 組 ) 10:00 試 12:30 試 16:10 試 10:00 試 12:30 試 16:10 20:10 一 般 行 政 國 文 ( 作 201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行 政 法 研 究 行 政 學 研 究 公 共 政 策 研 民 法 總 則 與 ( 一 般 組 ) 與 測 驗 ) 究 刑 法 總 則 研 究 202 一 般 行 政 國 文 ( 作 ( 兩 岸 組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行 政 法 研 究 一 )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203 人 事 行 政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行 政 法 研 究 與 測 驗 ) 行 政 學 研 究 行 政 學 研 究 文 化 行 政 國 文 ( 作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文 化 政 策 與 文 化 行 政 與 ( 兩 岸 組 ) 與 測 驗 ) 文 化 研 究 藝 術 管 理 教 育 行 政 國 文 ( 作 教 育 行 政 學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研 究 ( 包 括 主 教 育 哲 學 ( 兩 岸 組 ) 與 測 驗 ) 要 教 育 法 規 ) 國 文 ( 作 206 法 制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憲 法 與 英 文 經 建 行 政 ( 兩 岸 組 憲 法 與 英 文 一 ) 行 政 法 研 究 民 法 ( 包 括 民 事 特 別 法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世 界 貿 易 組 與 測 驗 ) 織 法 規 國 際 公 法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國 際 經 濟 學 公 共 經 濟 學 ( 與 測 驗 ) 研 究 包 括 財 政 學 ) 大 陸 政 策 與 兩 岸 關 係 ( 包 括 兩 岸 關 係 相 關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兩 岸 關 係 的 國 際 因 素 兩 岸 政 策 與 協 商 ) 人 事 行 政 學 研 究 ( 包 括 考 銓 制 度 與 法 規 ) 大 陸 政 策 與 兩 岸 關 係 ( 包 括 兩 岸 關 係 相 關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兩 岸 關 係 的 國 際 因 素 兩 岸 政 策 與 協 商 ) 大 陸 政 策 與 兩 岸 關 係 ( 包 括 兩 岸 關 係 相 關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兩 岸 關 係 的 國 際 因 素 兩 岸 政 策 與 協 商 ) 刑 法 ( 包 括 刑 事 特 別 法 ) 貿 易 政 策 與 法 規 政 治 經 濟 學 理 論 與 全 球 化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研 究 兩 岸 文 化 現 況 與 發 展 兩 岸 教 育 制 度 及 政 策 之 比 較 ( 著 重 高 等 教 育 )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大 陸 政 策 與 兩 岸 關 係 ( 包 括 兩 岸 關 係 相 關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兩 岸 產 業 經 細 則 兩 岸 關 濟 研 究 係 的 國 際 因 素 兩 岸 政 策 與 協 商 ) 47

52 類 別 行 政 技 術 日 期 10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10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類 科 時 間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7:40 10:20 14:00 7:50 10:20 14:00 ( 組 )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編 號 考 8:00 考 10:30 考 14:10 考 8:00 考 10:30 14:10 考 類 科 試 ( 組 ) 10:00 試 12:30 試 16:10 試 10:00 試 12:30 試 16:10 20:10 大 陸 政 策 與 兩 岸 關 係 ( 包 括 兩 岸 關 係 相 關 農 業 行 政 國 文 ( 作 209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農 業 經 濟 學 農 產 運 銷 與 兩 岸 農 業 交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 兩 岸 組 ) 與 測 驗 ) 研 究 貿 易 研 究 流 與 問 題 研 細 則 兩 岸 關 究 係 的 國 際 因 素 兩 岸 政 策 與 協 商 ) 衛 生 行 政 國 文 ( 作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 兩 岸 組 ) 與 測 驗 ) 食 品 衛 生 行 政 醫 務 管 理 學 與 衛 生 法 規 與 倫 理 研 究 國 文 ( 作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食 品 科 學 與 與 測 驗 ) 加 工 學 研 究 國 文 ( 作 212 交 通 行 政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213 農 業 機 械 憲 法 與 英 文 214 土 壤 肥 料 憲 法 與 英 文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交 通 政 策 研 究 農 產 品 物 理 性 質 與 加 工 工 程 學 研 究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高 等 土 壤 學 與 測 驗 ) 植 物 病 蟲 國 文 ( 作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害 防 治 與 測 驗 ) 生 物 多 樣 國 文 ( 作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性 與 測 驗 ) 217 土 木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218 水 利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衛 生 行 政 學 研 究 ( 包 括 食 品 藥 物 衛 生 ) 食 品 安 全 與 衛 生 法 規 研 究 運 輸 管 理 農 業 機 械 學 與 農 業 動 力 學 研 究 土 壤 肥 力 與 植 物 營 養 研 究 大 陸 政 策 與 兩 岸 關 係 ( 包 括 兩 岸 關 係 相 關 法 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兩 岸 關 係 的 國 際 因 素 兩 岸 政 策 與 協 商 ) 食 品 風 險 管 理 研 究 ( 包 括 餐 飲 及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 交 通 法 規 研 究 高 等 農 機 設 計 學 土 壤 資 源 調 查 與 利 用 規 劃 研 究 植 物 病 理 學 與 植 物 病 原 農 業 昆 蟲 學 農 業 藥 劑 學 微 生 物 學 研 研 究 研 究 究 系 統 分 類 學 研 究 高 等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材 料 力 學 ) 國 文 ( 作 畫 法 區 域 計 畫 219 建 築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法 國 民 住 宅 條 與 測 驗 ) 例 等 法 律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 生 物 多 樣 性 科 學 研 究 土 壤 力 學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 生 態 學 研 究 兩 岸 衛 生 政 策 研 究 食 品 營 養 及 膳 食 療 養 學 研 究 運 輸 經 濟 農 業 機 電 整 合 與 控 制 工 程 研 究 土 壤 微 生 物 與 土 壤 生 態 研 究 植 物 病 害 防 治 與 害 蟲 防 治 學 研 究 生 物 統 計 學 研 究 高 等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與 設 工 程 管 理 與 計 施 工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高 等 流 體 力 與 測 驗 ) 學 高 等 水 文 學 水 資 源 工 程 渠 道 水 力 學 營 建 法 規 ( 包 括 建 築 法 都 市 計 建 築 計 畫 與 敷 地 設 計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建 築 設 計 ( 著 重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概 念 ) ( 考 試 時 間 六 小 時 ) 48

53 類 別 技 術 日 期 10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10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類 科 時 間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7:40 10:20 14:00 7:50 10:20 14:00 ( 組 )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編 號 考 8:00 考 10:30 考 14:10 考 8:00 考 10:30 14:10 考 類 科 試 ( 組 ) 10:00 試 12:30 試 16:10 試 10:00 試 12:30 試 16:10 20:10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國 文 ( 作 區 域 計 畫 與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交 通 運 國 土 區 域 220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國 土 計 畫 相 都 市 設 計 理 輸 與 土 地 使 與 都 市 空 間 技 術 與 測 驗 ) 關 法 令 與 政 論 與 實 務 用 計 畫 理 論 資 訊 理 論 與 策 與 實 務 實 務 國 文 ( 作 221 機 械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222 電 力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223 電 子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224 資 訊 處 理 憲 法 與 英 文 225 核 子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226 輻 射 安 全 憲 法 與 英 文 227 化 學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228 地 質 憲 法 與 英 文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內 燃 機 自 動 控 制 學 機 械 設 計 學 機 械 製 造 學 電 力 系 統 控 制 系 統 電 力 電 子 電 機 機 械 高 等 電 子 電 路 學 ( 包 括 類 比 與 數 位 ) 電 路 分 析 積 體 電 路 技 術 電 子 元 件 資 訊 管 理 與 資 通 安 全 研 高 等 資 料 庫 軟 體 專 案 管 系 統 分 析 與 究 設 計 理 研 究 設 計 研 究 反 應 器 工 程 研 究 保 健 物 理 高 等 輸 送 現 象 核 能 安 全 研 究 輻 射 劑 量 與 輻 射 生 物 高 等 化 工 熱 力 學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臺 灣 區 域 地 與 測 驗 ) 質 野 外 地 質 學 國 文 ( 作 229 測 量 製 圖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地 理 資 訊 系 與 測 驗 ) 統 誤 差 理 論 國 文 ( 作 230 藥 事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231 衛 生 技 術 憲 法 與 英 文 232 水 產 技 術 憲 法 與 英 文 233 水 產 利 用 憲 法 與 英 文 234 醫 學 工 程 憲 法 與 英 文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藥 物 治 療 與 用 藥 安 全 儀 器 分 析 水 產 綜 論 水 產 化 學 研 究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工 程 數 學 與 測 驗 ) 臨 床 藥 動 學 微 生 物 學 與 免 疫 學 水 產 資 源 學 高 等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生 理 學 核 工 原 理 研 究 輻 射 度 量 高 等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學 礦 物 學 與 岩 石 學 核 能 系 統 研 究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規 化 學 程 序 工 業 環 境 地 質 學 高 等 大 地 測 量 學 ( 包 括 幾 攝 影 測 量 與 何 大 地 衛 遙 感 探 測 星 定 位 測 量 ) 臨 床 藥 學 與 藥 事 行 政 生 物 化 學 高 等 魚 類 生 理 學 水 產 加 工 學 研 究 醫 療 儀 器 設 計 與 應 用 生 物 統 計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海 洋 生 態 學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研 究 生 醫 材 料 49

54 類 別 技 術 日 期 10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10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類 科 時 間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7:40 10:20 14:00 7:50 10:20 14:00 ( 組 )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編 號 考 8:00 考 10:30 考 14:10 考 8:00 考 10:30 14:10 考 類 科 試 ( 組 ) 10:00 試 12:30 試 16:10 試 10:00 試 12:30 試 16:10 20:10 國 文 ( 作 空 氣 污 染 與 235 環 保 技 術 憲 法 與 英 文 文 公 文 水 處 理 技 術 噪 音 控 制 技 環 境 規 劃 與 固 體 廢 棄 物 與 測 驗 ) 術 管 理 處 理 技 術 一 10 月 5 日 上 午 7 時 40 分 至 8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7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憲 法 與 英 文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國 文 之 配 分 比 例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占 20%, 測 驗 占 20%; 憲 法 與 英 文 之 配 分 比 例 各 占 50%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考 試 時 間 除 建 築 工 程 類 科 第 6 節 建 築 設 計 ( 著 重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概 念 ) 科 備 目 為 6 小 時 外, 其 餘 應 試 科 目 均 為 2 小 時 三 法 制 資 訊 處 理 類 科 實 施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請 使 用 0.5mm~0.7mm 藍 色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作 答, 並 於 試 卷 題 號 框 記 欄 內 劃 記 及 書 寫 題 號 四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註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50

55 附 件 6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PDF 檔,Word 檔 ), 如 第 一 次 使 用 請 點 選 下 載 並 安 裝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安 裝 完 成 方 可 開 啟 PDF 檔 四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及 設 定 密 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組 別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七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經 系 統 提 示 您 已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考 選 部 將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進 行 資 料 查 驗,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若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尚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需 依 指 示 列 印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十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51

56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並 列 印 繳 款 憑 證 若 採 WebATM (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並 領 取 收 據 十 一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2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十 二 若 您 是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於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後, 發 現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 在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前, 請 務 必 再 次 檢 查 報 考 之 級 別 類 科 組 別, 如 發 現 確 實 報 考 錯 誤, 請 登 入 會 員 專 區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註 銷, 並 重 新 報 名 ;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更 換 報 考 級 別 類 科 組 別 十 三 若 您 是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在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序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戳 日 期 至 遲 以 102 年 7 月 26 日 為 限,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考 選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四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點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考 選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五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考 選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52

57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或 register.moex2.nat.gov.tw ( 新 站 ) 擇 ㄧ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2 年 7 月 16 日 起 至 102 年 7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應 考 類 別 考 區,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繳 費 完 成 即 屬 報 名 成 功,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53

58 以 下 步 驟 供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繼 續 操 作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完 成 繳 費 後, 務 必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102 年 7 月 26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54

5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附 件 7 ( 一 )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確 認 照 片 電 子 檔 大 小 請 開 啟 [ 檔 案 總 管 ], 將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畫 面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訊 : 檔 案 維 度 ( 像 素 ) 大 小 Step2.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55

60 Step3.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Step4.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56

61 Step5.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影 像 延 展 / 扭 曲 工 具 Step6. 微 調 延 展 功 能 的 水 平 與 垂 直 百 分 比 ( 請 依 實 際 計 算 之 比 例 填 入 ), 點 選 確 定 延 展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為 以 400X600 像 素 為 基 準 (1)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 原 始 照 片 寬 度 像 素 ] x100 (2)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 原 始 照 片 長 度 像 素 ] x100 如 : 原 始 照 片 像 素 :2700X3600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2700 x100 約 為 15%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3600 x100 約 為 17% 57

62 Step7.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Step8.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名 後 按下 儲存 58

63 Step9.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59

64 二 使用 Windows7 小畫家微調相片檔案大小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60

65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調整大小 工具 61

66 Step5.將 [依照]設定為像素 [水平]設定為 400 勾選[維持外觀比例] 點選 確定 Step6.點選 檔案 另存新檔 選擇檔案類型為 JPG 圖 設定自 訂檔名後 按下 儲存 62

67 Step7.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度 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63

68 三 使用小畫家剪裁相片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64

69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 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左方圖示的 選擇 工具 進行照片裁剪 65

70 Step5.將滑鼠在圖片上按住左鍵從左上至右下拖曳適當範圍(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 拍 使臉部佔據整個選取範圍內約為三分之二)至右下座標位置為 400x600 後 放開滑鼠左鍵 並按下 Ctrl+C 按鈕或滑鼠右鍵 複製 將選取範圍複製起來 66

71 Step6.確認所裁剪的範圍無誤後 選擇 檔案 開新檔案 Step7.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重設編輯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67

72 Step8.按下 Ctrl+V 按鈕或滑鼠右鍵 貼上 將圖貼上編輯視窗中 Step9.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確認圖片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 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68

73 Step10.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69

74 Step11.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名 後 按下 儲存 Step12.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 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MB 的 JPEG 影像檔 70

75 附件 8 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 繳款方式 應考人將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以下簡稱繳款單 自網路報名系統自 行列印繳款單 沿虛線整齊裁剪 於收件截止日前持繳款單至下列任一通路 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 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 逾期不予受理 (一)便利商店繳款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五)透過 ATM 進行轉帳 (六)至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七)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 如係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必須將代收通路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 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 報名書表 含繳款單 具關連性 請勿自行更換 報名書表 含繳款憑證 貳 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 郵局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 至便利超商 郵局 全 國農漁會信用部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 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如發 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 家 選擇轉帳交易)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7.交易完成 請收 取明細表 以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2.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 每筆 15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 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71

76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 轉入帳號 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 轉入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 如有調整 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 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 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 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 若應考人對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有其它問題 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 話 向發卡銀行詢問 (五)透過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 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 費 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 妥善保管繳費證明 如 係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 請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 件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 請先確認已完成 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 安裝方式 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 1.確認網站繳款頁面繳 費資訊 4.輸入晶片金融卡 密碼 2.插入晶片 金融卡 3.輸入 動態圖像驗證碼 並且確認所有欄位無誤後 按下 確認付款 執行繳費交易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金融 卡密碼 (六)服務專線 72 7.交易完成 列印繳 款證明

77 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 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 服務專線: (先按 2 再按 9)洽詢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參 符合報名費減半優待者 (一)後備軍人 1.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為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志願在營 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 離營者等 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得申請後 備軍人優待 2.應於報名履歷表之後備軍人優待申請欄填寫 並附繳退伍 離營 證 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 結 業證明書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 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二)身心障礙者 1. 所稱身心障礙者 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 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 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 等級之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身心障礙者報名時 應於報名履歷表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欄填寫 並附 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三)原住民身分 1.所稱原住民 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2.原住民報名時 應於報名履歷表之原住民申請欄填寫 並附繳戶籍謄 本影本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 准予優待報名費 (四)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者 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 或鄉 鎮 市 區 公所核發 報名時有效 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 公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 或核定公文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 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肆 補費作業 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 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 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補費 一 請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 戶名 考選部 並以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註明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補費 報考等級 類科 組 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俾憑審 查 二 若於繳費期限內 則請依繳款單指定之轉入帳號及轉入金額採 ATM 轉 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跨行匯款等繳款方式 收執聯載明 102 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補費 後 傳真至(02) 傳 真完成後並以電話(02) 轉 3902 通知本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號 822 轉入帳號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轉入金額 請依繳款單自行填入 73

78 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類別 退費事由 1.逾期報名 退 件 2.經審查不合格 申請退費時間 申請退費手續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報名資料審查完 元後 退還其餘費 成後 由業務司 由考選部主動退 用 通知報考人退件 費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理由 並列冊統 元後 退還其餘費 一辦理退費 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後 退還其餘費 用 3.應考人重複繳費 溢 4.應考人溢繳費用 繳 退費金額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檢附 日起 5 年內提出 1. 退費申請書 申請 2. 繳費證明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 資 45 元後 退還其 餘費用 扣退費手續費及郵 資 45 元後 退還其 餘費用 5.符合報名費減半優 待者誤繳全額費用 扣手續費及郵資 60 檢附 1. 退費申請書 元後 退還其餘費 6.應考人因天然災害 用 2. 入場證 或傷病住院無法參 考試前後 10 天內 3. 天然災害里長 加考試 證明或傷病住 院證明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7.考試延期一週以上 檢附 考試延期公告日 試 致應考人無法參加 1. 退費申請書 起一週內 考試 2. 入場證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註 1.退費申請書 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 2.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包含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 掛號郵資 25 元 74

79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申請日期 102 年 月 考試等級 一級 二級 日 申請退費事由 申請退費金額 應扣除費用 重複繳費 金額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元 溢繳費用 金額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符合報名費減半優待者誤繳全額費用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 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 退費 手續費及郵資 60 元 元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 無法參加考試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審核欄 審核日期 102 年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 需補件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承辦單位 承辦人 月 日 元 單位 主管 科長 註 手續費及郵資 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 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75

80 附件 10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列粗線框格由應考人填寫 考選部製表 民國 日 姓名 生日 身分證字號 電話 ( 年 月 性別 ) 男 女 手機 地 址 醫療機構名稱 應診科別 本診斷證明書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開立 並於填寫或勾選註記部分逐項蓋章 診 說 斷 明 發生時間 1. 出生 2. 民國 年 月 日 3. 第一次診斷時間 民國 年 月 日 部位 身心障礙 影響 1. 書寫 2. 閱讀 3. 坐姿/移位 手冊 類 證明 1. 無 2. 有 視覺功能 左眼視力(矯正後) 全盲 度 右眼視力(矯正後) 左眼全盲 右眼 左眼視野 右眼視野 眼球震顫 其他(請註明) 慣用手 障礙發生前 右手 左手 障礙發生後 右手 左手 書寫困難 抄寫速度 上肢功能 抓握力氣差 雙手協調不佳 右上肢缺失 左上肢缺失 其他(請註明) 不能坐 需改成其他擺位應考 坐姿/移位 無法久坐 需定時更換姿勢 其他(請註明) 精神功能 有障礙(請註明) 其 4. 其他 字/分 上臂位移控制差 需自備座椅/輪椅應考 需協助提早入考場座位 他 上經本院醫師診斷屬實 特予證明 醫師 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專科類別及專科醫師科別字號 年 月 日(需加蓋醫院關防並加註日期後 方具效力) 76

81 附件 11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壹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三條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 其對象如左 一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 得予左列優待 一 應考資格 除 特殊類科(組) 外 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 應 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 考試成績 得酌予加分 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 應考年齡 得酌予放寬 四 體格檢驗 得寬定標準 五 應繳規費 得予減少 貳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 指依兵役法 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 停役 解除召集 離 營 並持有證明文件 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 證明書 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 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 第七條 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 得酌予加分 以不超過總成績 十分為限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 二兩款身分 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 或具 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 應公務人員考試者 得加總成績五分 至七分 二 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 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 應公務人員 考試者 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 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特種考試退除役 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 勳章以獲頒國光 青天白日 寶鼎 忠勇 雲麾 大同勳章為限 其加分之決定 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應考之後備軍人 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 依第一項第一 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 證明文件及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第二款報 名之應考人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 傷殘通報 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應繳規費 得予減少 指應考之後備軍人 應繳之報名費及證書費等 得按原定數額減半優待 77

82 附件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應 考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出 生 年 月 日 考 試 等 級 一級 二級 入 場 證 編 號 尚不知入場證編號者免填 考 試 類 科 組 申 請 日 期 102 年 申 原 地 月 日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址 址 申請變更地址 原姓名 變更後姓名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 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更名後之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 以便辦理 二 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傳真或掛號函知更正 如有不符 或逾期提出申請 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 傳真電話 (02) 傳真後請電洽 轉 3902 確認 四 寄件地址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變更地址或姓名 ) 78

83 附件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 義 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郵戳為憑 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 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 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六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 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 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七 試題疑義亦得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申請 79

84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背面 等級 類科(組)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 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80

85 附件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 義 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郵戳為憑 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 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 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 四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五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六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 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 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 試委員 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 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 應考人應當場提出 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六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七 試題疑義亦得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線上申請 81

86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背面 等級 類科(組)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 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本題答案更正為 A B C D 本題無正確答案 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 次 82

87 附件 15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 考 試 等 級 一級 二級 考試類科(組)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節 次 102 年 複 查 節 月 次 及 科 日 科 目 目 名 名 稱 稱 注意事項 一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在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郵戳為憑 以本申請 書逕向考選部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二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 郵資之回件信封 收件人填寫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收 地址為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右上角請註明 複查成績 參考背 面格式 三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 惟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 申請閱覽試卷 二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 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 審查委員 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83

88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請使用郵局所訂西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甲 來件信封 請以掛號郵寄 申請複查成績 寄件人姓名 貼足掛 地 址 號郵資 電 話 考試名稱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收 乙 回件信封 請書妥姓名及郵遞區號 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貼足掛 號郵資 寄 應考人自填 先生 啟 地址 電話 84

89 附件 16 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 請使用 mm 藍色或 黑色原子筆 或鋼筆作答 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晰 切勿開拆 裁割毀損 試 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號碼 座 (號 )條碼均不得污 損 破壞或塗改 85

90 作答前 請詳閱作答劃記範例 1. 在書寫題號 區書寫題號 2. 用原子筆在 劃記題號區 方格內劃記 做答題號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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