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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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方 式 辦 理, 須 上 傳 照 片, 請 事 先 備 妥 JPG 檔 案, 憑 以 報 名 ;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第 1 頁 2.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3.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4.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25 款 機 型, 詳 如 本 須 知 第 16 頁 5. 本 考 試 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待 6.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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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報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名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4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2. 應 考 人 須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2. 報 名 方 式 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5.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如 於 11 月 13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試 區 試 場 分 布 略 圖 將 於 考 試 寄 發 考 試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舉 行 前 適 時 公 告 於 考 選 部 網 站 五 入 場 證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查 詢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之 本 考 試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中 1. 本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1. 考 試 日 程 表 六 舉 行 始 前 20 分 鐘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2.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提 早 進 場 考 試 日 就 座 2.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二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六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一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1. 採 網 路 申 請 2. 試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為 11 月 24 日 起 至 11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未 收 到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考 畢 試 題 與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申 請 程 序 參 見 考 選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或 本 須 知 第 19 頁 1. 成 績 計 算 與 及 格 標 準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4.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1.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二 受 理 複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查 成 績 2. 自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2 月 四 4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4 目 錄 頁 次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1 壹 報 名 考 試 榜 示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3 貳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4 參 報 名 方 式 4 肆 應 考 資 格 5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6 陸 成 績 計 算 與 及 格 標 準 7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7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3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8 拾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19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0 拾 貳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21 拾 參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22 拾 肆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2 拾 伍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3 拾 陸 常 見 Q & A 23 附 件 1 應 考 資 格 表 26 附 件 2 考 試 日 程 表 27 附 件 3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28 附 件 4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30 附 件 5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1 附 件 6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34 附 件 7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37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39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40

5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得 視 需 要 規 定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交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為 查 驗 應 考 人 之 應 考 資 格, 依 應 考 人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料 實 施 檢 核 同 意 配 合 進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各 級 學 校 名 單 及 畢 業 起 始 年 度 等,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 或 新 站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開 始 報 名 / 學 歷 查 驗 學 校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應 考 人 須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請 勿 上 傳 一 般 生 活 照 片 ),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另 完 成 繳 費 後, 繳 費 證 明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分 為 二 種 : 一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 一 般 件 ): ( 一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應 考 人 得 免 繳 證 明 文 件 ( 包 括 免 繳 報 名 履 歷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等 書 面 資 料 ) 惟 如 查 驗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本 部 將 通 知 應 考 人 繳 交 學 歷 等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查, 應 考 人 如 不 繳 驗, 損 及 應 考 權 益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二 )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者,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二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特 殊 件 ): ( 一 ) 指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或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等,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所 填 具 報 名 資 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繳 交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外, 另 須 繳 驗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所 具 學 歷 無 法 透 過 與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檢 核 者 ( 包 括 無 法 配 合 進 1

6 行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學 校 或 應 考 人 畢 業 年 度 未 於 該 校 提 供 查 驗 之 畢 業 起 始 年 度 內 等 )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影 本 2. 以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之 影 本 4.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5. 以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華 僑 未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須 繳 驗 護 照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 外 國 人 須 繳 驗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6.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 二 )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如 經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另 須 繳 驗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 以 掛 號 寄 出 ( 繳 費 證 明 一 律 請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附 繳 )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整,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本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2

7 壹 報 名 考 試 榜 示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104 年 8 月 4 日 起 至 104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寄 發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寄 發 三 舉 行 考 試 104 年 11 月 21 日 至 104 年 11 月 22 日 四 五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者,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等 文 件 ;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務 請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係 由 考 選 部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填 具 之 資 料 以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11 月 13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試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查 詢 ( 轉 )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本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考 試 日 程 表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年 11 月 24 日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拾 項 之 八, 第 20 頁 受 理 期 限 :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拾 項 之 二, 第 19 頁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至 104 年 11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六 榜 示 預 定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榜 示 七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成 績 單 )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預 定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起 1.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郵 遞 封 3 日 內 寄 發 袋, 係 依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必 詳 細 確 實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2.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3

8 八 九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105 年 2 月 4 日, 郵 戳 為 憑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前 寄 發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1.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2.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拾 壹 項 之 四, 第 21 頁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貳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一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務 請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二 考 試 地 點 : ( 一 ) 本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及 臺 東 等 6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試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 二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分 別 在 各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應 考 人 如 欲 查 詢 應 試 之 試 區 試 場 等 相 關 訊 息, 可 於 11 月 6 日 後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 或 新 站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參 報 名 方 式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不 需 購 買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並 請 備 妥 照 片 電 子 檔 供 報 名 時 上 傳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 新 站 : 4

9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依 應 考 人 個 別 情 形 分 為 2 種 : ( 一 )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繳 費 完 成 入 帳 無 誤 即 完 成 報 名,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二 )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 應 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 後, 除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外, 務 必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件 5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本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係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應 考 資 格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1 二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 ( 一 ) 應 考 人 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但 書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二 ) 應 考 人 有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或 第 7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 1.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者 2.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者 3. 犯 詐 欺 背 信 侵 占 罪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2 條 所 定 之 罪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6 條 第 9 條 之 罪, 經 受 有 期 徒 刑 1 年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或 赦 免 後 未 滿 3 年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4. 受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定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執 行 完 畢 後 未 滿 3 年 者 7. 受 第 31 條 停 止 執 行 業 務 處 分 尚 未 執 行 完 畢, 或 廢 止 經 紀 人 員 證 書 或 證 明 處 分 未 滿 5 年 者 三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但 應 考 人 如 有 各 種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不 得 應 考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5

10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五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一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試 題 題 型 係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 二 命 題 大 綱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 項 下 查 詢 惟 所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6

11 陸 成 績 計 算 與 及 格 標 準 一 依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 二 )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 三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其 他 考 試 方 式 有 關 各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應 繳 相 關 費 件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費 1. 新 臺 幣 1,600 元 ( 本 考 試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減 半 優 待 ) 2. 繳 費 方 式 : (1)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ATM 轉 帳 或 利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3.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除 有 本 須 知 附 件 7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中 所 列 退 費 事 由 得 申 請 外, 其 餘 原 因 均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二 ) 照 片 上 傳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須 上 傳 最 近 1 年 內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電 子 檔, 否 則 將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 以 下 ), 憑 以 報 名 7

12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四 ) 報 名 履 歷 表 1. 除 應 考 人 姓 名 中 有 屬 罕 見 字 或 於 報 名 後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者,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外, 其 餘 應 考 人 均 可 透 過 戶 役 政 機 關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無 須 繳 交 2. 外 國 人 士 報 考, 請 黏 貼 護 照 影 本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 無 居 留 者 則 免 附 ),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登 打 護 照 號 碼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 特 殊 件 ) 之 應 考 人, 均 須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並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ㄧ 併 寄 送 ( 五 ) 應 考 資 格 等 1.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透 過 與 戶 役 相 關 證 明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料 進 行 檢 核,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文 件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惟 如 查 驗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本 部 將 請 應 考 人 繳 交 學 歷 等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審 查, 應 考 人 應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繳 驗, 以 避 免 損 及 應 考 權 益 2. 應 考 人 所 填 具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及 所 具 應 考 資 格 等, 無 法 透 過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或 各 級 學 校 之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進 行 檢 核, 或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等,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1) 應 考 人 填 具 之 報 名 資 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請 分 別 依 說 明 繳 交 : 1 以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 a.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高 中 以 上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b. 第 1 款 所 稱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包 括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或 其 他 同 等 之 學 校 另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2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3 姓 名 有 罕 見 字 者 : 繳 驗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罕 見 字 申 請 書 8

13 ( 五 ) 應 考 資 格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者 :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5 以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應 繳 有 效 期 間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之 護 照, 並 附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外 國 人 須 繳 驗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 無 居 留 者 則 免 繳 ) 影 本 6 以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款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應 考 者 : 應 繳 驗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 本 考 試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3)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注 意 事 項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適 用 ) ( 一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之 應 考 人,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並 一 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俾 供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之 用 ( 二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請 再 詳 細 檢 查, 並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9

14 ( 三 ) 報 名 表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發,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三 應 考 人 報 考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4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下 載,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另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四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理 五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8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六六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10

15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前 項 第 2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九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十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十 一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十 二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十 三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11

16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十 四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十 六六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十 七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8)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別 及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簽 名 欄 簽 名 五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本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12

17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 電 子 郵 件 內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傳 送 至 a2000@mail.moex.gov.tw, 傳 送 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再 以 電 話 ( 如 前 述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六 考 試 前, 應 考 人 若 有 關 於 報 名 疑 義 事 項 及 補 繳 證 件 等 事 宜, 請 撥 試 務 電 話 洽 詢 ( 電 話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拾 貳 項 )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本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二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法 處 理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補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試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或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者,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其 他 性 質 特 殊 之 考 試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時 間 及 離 場 時 間, 得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變 更 之 第 3 條 應 考 人 應 憑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監 場 人 員 核 對, 必 要 時 拍 照 存 證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並 得 視 考 試 性 質, 要 求 應 考 人 於 每 天 第 1 節 考 試 時 簽 名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將 書 籍 文 13

18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應 考 人 應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電 腦 螢 幕 上 之 座 號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遇 有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第 4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一 冒 名 頂 替 二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三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 卡 ) 四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五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或 電 子 資 料 六 故 意 不 繳 交 試 卷 ( 卡 ) 七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八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交 試 卷 ( 卡 )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 窗 ) 口 附 近,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九 故 意 破 壞 試 務 機 關 提 供 之 電 腦 作 答 設 備 或 系 統 功 能 因 過 失 未 繳 交 試 卷 ( 卡 ) 者, 就 其 未 繳 交 之 試 卷 ( 卡 ) 不 予 計 分 違 反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如 其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第 5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一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二 毀 損 試 卷 ( 卡 ) 彌 封 座 號 條 碼 三 散 發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結 果 或 互 相 交 談 四 故 意 將 已 作 答 之 試 卷 ( 卡 ) 或 作 答 結 果, 供 他 人 窺 視 五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六 電 腦 化 測 驗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周 邊 設 備 應 考 人 違 反 前 項 第 3 款 至 第 6 款 情 事 之 一,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全 部 分 數 第 6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二 裁 割 試 卷 ( 卡 ) 三 污 損 試 卷 ( 卡 ) 四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五 繳 交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結 束 作 答 後, 未 即 離 場 或 離 14

19 場 後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再 進 入 試 場 六 書 籍 文 件 或 電 子 資 料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七 考 試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八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九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第 7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一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二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三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四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五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六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第 10 條 應 考 人 作 答, 應 使 用 本 國 文 字, 非 以 本 國 文 字 作 答 者, 該 作 答 部 分 不 予 評 閱 計 分 但 外 國 文 科 目 專 有 名 詞 及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試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每 節 考 試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四 考 試 期 間 試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五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立 即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分 機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六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15

20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二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均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下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AURORA SC500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

21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17

22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備 註 : UB UB-226-R CK-23 UB UB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18

23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拾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受 理 期 間 為 11 月 24 日 至 11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完 成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27.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說 明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19

24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4 年 11 月 28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理 處 ; 申 論 式 試 題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需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必 須 載 明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八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 即 104 年 11 月 24 日 ), 在 本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以 筆 試 期 間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九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提 供 考 畢 試 題 查 閱 服 務, 有 需 要 查 閱 各 項 考 試 考 畢 試 題 之 應 考 人 或 民 眾, 請 逕 行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本 考 試 預 定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榜 示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並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7 日 內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來 電 洽 詢 二 榜 示 及 格 者, 本 部 將 併 同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 前 揭 證 書 規 費 新 臺 幣 512 元 ( 含 手 續 費 12 元 ),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繳 費 若 係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符 合 考 試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3 條 第 2 款 規 定 免 徵 證 書 費 資 格 者, 亦 請 依 本 部 通 知,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有 效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身 心 障 礙 者 ) 戶 籍 謄 本 ( 原 住 民 者 ) 或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20

25 ) 公 所 核 發 之 相 關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俾 憑 審 核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免 徵 本 費 用 ) 完 成 繳 費 者, 考 試 院 憑 以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考 試 院 則 不 予 寄 發 繳 費 完 成 後, 繳 款 證 明 或 收 據 聯 請 自 行 留 存, 無 須 繳 回 三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四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 自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2 月 4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請 以 掛 號 專 函 逕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憑 以 辦 理 五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3,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下 載 ;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件 3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六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繳 送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 一 )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書,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並 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二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三 )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 負 責 ) 七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貳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一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聯 絡 電 話 :(02) 轉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傳 真 號 碼 :(02) 二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21

26 三 本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 轉 四 榜 示 後 查 詢 電 話 :(02) 轉 3923 或 (02) 五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 考 試 院 證 書 科 (02) 六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傳 真 號 碼 :(02) 聯 絡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拾 參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尚 提 供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一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各 類 科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1 月 25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而 定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考 選 部 電 腦 語 音 系 統 查 榜, 亦 可 利 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看 榜 單 惟 電 子 榜 單 須 經 榜 示 之 後, 方 能 正 式 確 定, 作 業 時 間 約 需 20 分 鐘 拾 肆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號 碼 如 下 : 語 音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22

27 拾 伍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陸 常 見 Q&A 1. 應 考 人 如 何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答 : 應 考 人 於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系 統 將 主 動 提 示 是 否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之 訊 息, 如 符 合, 則 無 須 繳 交 報 名 書 表 身 分 證 件 或 應 考 資 格 等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須 以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及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論 符 合 與 否, 仍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列 印 繳 款 單 或 線 上 繳 費, 繳 款 證 明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2. 配 合 本 部 辦 理 學 歷 資 料 查 驗 之 各 級 學 校 名 單 應 如 何 查 詢? 答 : 應 考 人 如 欲 查 詢 提 供 學 歷 資 料 檢 核 之 各 級 學 校 名 單,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 或 新 站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開 始 報 名 / 學 歷 查 驗 學 校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3. 上 傳 照 片 電 子 檔 格 式 有 何 規 定? 答 :( 一 ) 可 以 使 用 數 位 相 機 手 機 拍 攝 影 像, 或 以 掃 描 器 將 照 片 掃 描 ( 二 ) 請 使 用 最 近 一 年 內,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之 清 晰 照 片 ( 三 ) 上 傳 照 片 檔 案 限 為 JPG 格 式, 檔 案 大 小 限 1.0MB(1,024KB) 以 內 ( 四 ) 照 片 畫 素 至 少 須 400 像 素 (pixels) X 600 像 素 (pixels), 其 寬 : 高 比 為 2:3 ( 五 ) 臉 部 占 照 片 面 積 的 70%~80%, 雙 眼 正 視 相 機 鏡 頭, 呈 現 清 楚 臉 部 輪 廓 ( 六 ) 應 考 人 務 必 上 傳 本 人 之 照 片, 此 照 片 將 作 為 測 驗 當 天 身 分 查 驗 之 依 據 使 用 4. 現 有 照 片 電 子 檔 太 大 或 照 片 臉 部 面 積 與 規 定 格 式 不 合, 如 何 處 理? 答 : 可 使 用 微 軟 系 統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中 之 小 畫 家 微 調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或 裁 剪 照 片, 使 之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詳 細 步 驟 請 參 考 附 件 9 5. 報 名 表 件 書 寫 或 以 網 路 登 繕 錯 誤, 擬 於 表 件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所 填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若 已 報 名 存 23

28 檔 逾 24 小 時 或 完 成 繳 款 手 續 者,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如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如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則 請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下 載 報 名 履 歷 表 以 紅 筆 修 改, 並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寄 至 承 辦 單 位 更 正 6. 接 獲 本 部 補 件 通 知 後,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a)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b)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c)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d)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2)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3)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 電 子 郵 件 內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傳 送 至 a2000@mail.moex.gov.tw, 傳 送 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再 以 電 話 ( 如 前 述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7.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1)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者 ( 含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 請 依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之 補 費 作 業 ( 附 件 6) 辦 理 繳 費, 如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者, 請 於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類 科 :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區 及 姓 名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俾 憑 審 查 (2)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 溢 繳 費 用 部 分 須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其 餘 費 用 委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支 票 至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退 還 8.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辦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4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http :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下 載,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如 係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附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各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24

29 9.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錄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以 電 腦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點 選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後,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密 碼 : (1) 點 選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最 近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回 覆 (2) 點 選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點 選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再 至 應 考 人 原 先 預 設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取 即 可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本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02) 轉 本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10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本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10 月 22 日 後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記 帳 士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11.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1)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2)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洽 承 辦 單 位, 確 認 試 區 試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3) 本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後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之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若 有 疑 義, 請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查 證 25

30 附 件 1 本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類 科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編 號 601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依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附 註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航 海 人 員 以 外 普 通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26

3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2 日 期 11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類 考 科 試 及 時 編 間 號 預 備 0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00 預 備 08:50 預 備 11:00 考 試 09:00 11:00 考 試 13:00 14:30 考 試 15:10 16:40 考 試 09:00 10:30 考 試 11:10 12: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民 法 概 要 不 動 產 估 價 概 要 土 地 法 與 土 地 相 關 稅 法 概 要 不 動 產 經 紀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附 註 一 11 月 21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試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之 作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占 60%,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40%,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其 餘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30 分 測 驗 式 試 卷 請 以 品 質 優 良 之 黑 色 2B 鉛 筆 作 答, 申 論 式 試 卷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三 上 列 應 試 科 目 除 國 文 1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外, 其 餘 各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四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或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者,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五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影 本,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27

32 附 件 3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考 試 等 級 普 通 考 試 考 試 類 科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在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自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2 月 4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依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複 查 成 績 ( 請 參 照 次 頁 格 式 辦 理 )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28

33 信 封 格 式 ( 請 用 郵 局 所 訂 橫 式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寄 件 人 地 址 : 姓 名 : 電 話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貼 足 掛 號 郵 票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乙 回 件 信 封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試 務 處 貼 足 掛 號 郵 票 收 件 人 地 址 : 姓 名 : ( 請 應 考 人 自 填 ) 29

34 附 件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類 科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行 動 電 話 : 公 ( ) 宅 ( )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原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配 合 事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 前 申 請 ) 項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 請 依 需 求 勾 前 申 請 ) 選, 可 複 選 )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姓 名 地 址 變 更 ( 為 配 合 考 試 院 製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限 於 105 年 2 月 18 日 前 申 請 ) 原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並 請 貼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如 以 傳 真 ( ) 通 知 者, 務 請 再 行 電 話 ( 轉 分 機 ) 確 認 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或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致 未 即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30

35 附 件 5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1.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2.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3.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4.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5.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6.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7.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8.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經 系 統 提 示 您 已 符 合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本 部 將 與 戶 役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進 行 資 料 查 驗, 應 考 人 無 需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若 系 統 提 示 為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尚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需 依 指 示 列 印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9.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31

36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若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10.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繳 費 期 限 未 繳 款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11. 應 考 人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類 科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12. 若 同 時 欲 報 名 同 一 年 度 多 次 考 試 ( 即 不 同 月 份 之 考 試 ),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13.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本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1)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網 址 : d=151),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路 報 名 FAQ 專 區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2)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3)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4)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5)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32

37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登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新 站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進 入 會 員 專 區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選 項 選 擇 考 試,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選 擇 考 試, 按 我 要 報 名 鍵 入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及 通 訊 資 料 等, 非 初 次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輸 入 個 人 密 碼, 按 存 檔,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符 合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 要 件 者,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須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進 行 線 上 繳 款 列 印 繳 款 單 繳 款 成 功 後, 列 印 繳 款 憑 證,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至 代 收 機 構 繳 費, 並 索 取 收 據,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選 擇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點 選 報 名 序 號 可 進 行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欲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後 24 小 時 內, 登 入 會 員 專 區 修 改 完 成 已 繳 費 後 不 得 取 消 報 名 符 合 網 路 報 名 無 紙 化 要 件 者, 無 須 寄 送 報 名 書 表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須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1. 於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文 件 下 載 欄 位 點 選 書 表 檔 案 即 可 線 上 開 啟 或 下 載 2. 於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報 名 書 表 欄 位 點 選 書 表 檔 案 即 可 線 上 開 啟 或 下 載 加 密 檔 案 請 輸 入 報 名 時 的 密 碼 進 行 開 啟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請 將 報 名 書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寄 送 考 選 部 選 擇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隨 時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最 新 資 訊 33

38 附 件 6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ㄧ 繳 款 方 式 :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始 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二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三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四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五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六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七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無 須 寄 送 本 部 二 繳 款 流 程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請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自 行 妥 善 留 存 即 可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二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34

39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三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1)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2)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3)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35

40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三 補 費 作 業 ( 一 )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補 費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 二 ) 若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則 請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補 費 後, 傳 真 至 ,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轉 通 知 本 部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36

41 類 別 退 件 溢 繳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因 故 延 期 舉 行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退 費 退 費 事 由 時 間 1. 應 考 人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但 未 依 由 考 選 部 各 規 定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名 表 該 考 試 承 辦 件 司 通 知 應 考 人 退 件 理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由, 並 列 冊 辦 理 退 費 1.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2.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3.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依 法 規 規 定 報 名 費 得 減 少 費 額,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1. 天 然 災 害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繳 費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考 試 前 後 15 天 內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喜 帖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附 件 7 退 費 金 額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3. 應 考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考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考 人 考 區 或 試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考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考 區 或 試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應 考 人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案 件,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退 件 者,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不 予 退 費 37

42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考 試 名 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等 級 專 技 普 考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元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審 核 欄 郵 遞 區 號 :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38

4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附 件 8 診 說 斷 明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39

44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調 整 照 片 操 作 說 明 特 別 說 明 事 項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自 101 年 11 月 起 已 提 供 擷 圖 功 能, 若 照 片 檔 案 大 小 未 超 過 1.0MB(1,024KB), 且 照 片 畫 素 高 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 高 X 寬 ), 應 考 人 可 以 直 接 至 系 統 上 傳, 無 須 依 本 說 明 操 作 若 檔 案 太 大 或 畫 素 過 低 者, 請 依 本 說 明 之 三 種 方 式, 進 行 照 片 微 調 或 剪 裁 後, 再 至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 一 ). 使 用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確 認 照 片 電 子 檔 大 小 請 開 啟 [ 檔 案 總 管 ], 將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畫 面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訊 : 檔 案 維 度 ( 像 素 ) 大 小 Step2.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40

45 Step3. 點 選 檔 案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Step4. 選 擇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在 電 腦 中 的 位 置, 選 擇 後 按 下 開 啟 按 鈕, 將 圖 片 帶 入 編 輯 視 窗 中 41

46 Step5. 點 選 上 方 工 具 列 的 延 展 / 扭 曲 工 具 Step6. 微 調 延 展 功 能 的 水 平 與 垂 直 百 分 比 ( 請 依 實 際 計 算 之 比 例 填 入 ), 點 選 確 定 延 展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為 以 400X600 像 素 為 基 準 (1)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 原 始 照 片 寬 度 像 素 ] x100 (2)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 原 始 照 片 長 度 像 素 ] x100 如 : 原 始 照 片 像 素 :2700X3600 水 平 延 展 比 例 =400/2700 x100 約 為 15% 垂 真 延 展 比 例 =600/3600 x100 約 為 17% 取 二 者 之 最 大 值 17% 為 共 同 之 延 展 比 例, 以 符 合 寬 高 之 像 素 需 大 於 400X600 像 素 之 規 定, 並 避 免 照 片 變 形 42

47 Step7. 點 選 檔 案 儲 存 檔 案 Step8. 選 擇 檔 案 存 放 位 置, 確 認 存 檔 類 型 為 JPEG Image(*.jpg), 設 定 自 訂 檔 名 後, 按 下 儲 存 43

48 Step9. 滑 鼠 移 至 所 儲 存 的 照 片 電 子 檔 的 右 下 角, 顯 示 檔 案 資 料, 請 確 認 檔 案 維 度 為 400x600 且 檔 案 大 小 是 小 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 像 檔 44

49 ( 二 ) 使 用 Windows7 小 畫 家 微 調 相 片 檔 案 大 小 操 作 說 明 Step1. 點 選 功 能 表 中 的 附 屬 應 用 程 式 小 畫 家 Step2. 點 選 [ 檔 案 ] 開 啟 舊 檔, 開 啟 欲 編 輯 的 照 片 影 像 檔 45

50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上方工具列的 調整大小 工具 46

51 Step5. [依照]設定為像素 勾選[維持外觀比例] [水平]設定大於 400 [垂直]設定大於 600 以符合寬 高之像素需大於 400X600 像素之規定 並避免照片變形 點選 確定 Step6.點選 檔案 另存新檔 選擇檔案類型為 JPG 圖 設定自 訂檔名後 按下 儲存 47

52 Step7.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 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像檔 48

53 三 使用小畫家剪裁相片操作說明 Step1.點選功能表中的 附屬應用程式 小畫家 Step2.點選 檔案 開啟舊檔,開啟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 49

54 Step3.選擇欲編輯的照片影像檔在電腦中的位置 選擇後按下 開啟 按鈕 將圖片帶入編輯視窗中 Step4.點選左方圖示的 選擇 工具 進行照片裁剪 50

55 Step5.將滑鼠在圖片上按住左鍵從左上至右下拖曳適當範圍(以頭部及肩膀頂端 近拍 使臉部佔據整個選取範圍內約為三分之二)至右下座標位置為 400x600 後 放開滑鼠左鍵 並按下Ctrl+C 按鈕或滑鼠右鍵 複製 將選取範圍複製起來 Step6.確認所裁剪的範圍無誤後 選擇 檔案 開新檔案 51

56 Step7. 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重設編輯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8.按下 Ctrl+V 按鈕或滑鼠右鍵 貼上 將圖貼上編輯視窗中 52

57 Step9.點選工具列的 影像 屬性 確認圖片大小為 400x600 像素後 圖 片單位為像素 點選 確定 Step10.點選 檔案 儲存檔案 53

58 Step11.選擇檔案存放位置 確認存檔類型為 JPEG Image(*.jpg) 設定自訂檔 名後 按下 儲存 Step12.滑鼠移至所儲存的照片電子檔的右下角 顯示檔案資料 請確認檔案維 度為 400x600 且檔案大小是小於 1.0MB(1,024KB) 的 JPEG 影像檔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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