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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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 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零 時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整 準 時 關 閉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不不 舉 辦 之 類類 科 : 造 船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紡 織 工 程 冶 金 工 程 漁 撈 採 礦 工 程 礦 業 安 全 等 7 類 科 技 師 考 試 本 次 技 師 考 試 僅 辦 理 土 木 工 程 等 25 個 類 科 3. 除 建 築 師 舊 案 報 考 者 外, 其 餘 類 科 皆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4.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使 用, 限 考 選 部 公 告 之 125 款 機 型, 詳 如 本 須 知 第 18 頁 5. 以 修 習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各 該 類 科 規 定 之 學 科 學 分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及 符 合 列 舉 科 目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於 成 績 單 上 特 別 標 示 所 欲 採 認 之 學 科 學 分 ) 若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6. 本 考 試 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待 7.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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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 月 日 星 期 二 四 報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名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4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2. 應 考 人 須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如 於 11 月 13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試 寄 發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五 入 場 證 司 第 二 科 查 詢 相 關 事 宜 中 1. 本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六 舉 行 前 20 分 鐘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考 試, 應 考 人 請 提 早 進 場 就 座 一 2.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二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2. 報 名 方 式 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試 區 試 場 分 布 略 圖 將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適 時 公 告 於 考 選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之 本 考 試 考 試 舉 行 1. 考 試 日 程 表 2.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考 畢 試 題 與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試 題 疑 1. 採 網 路 申 請 申 請 程 序 參 見 考 選 部 網 站 應 考 二 2. 試 題 疑 義 受 理 期 限 為 11 月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或 本 義 提 出 24 日 起 至 11 月 28 日 下 午 5須 知 第 21 頁 六 期 限 時 止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1. 成 績 計 算 與 及 格 標 準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果 通 知 書, 未 收 到 之 應 考 人, 二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四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1.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2. 自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2 月 4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4.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4 目 錄 頁 次 壹 報 名 考 試 榜 示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2 參 報 名 方 式 3 肆 應 考 資 格 3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6 陸 成 績 計 算 與 及 格 標 準 7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8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5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21 拾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21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3 拾 貳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24 拾 參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24 拾 肆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5 拾 伍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5 拾 陸 常 見 Q & A 25 附 件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32 附 件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37 附 表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41 附 表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58 附 表 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甲 表 ) 61 附 表 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乙 表 ) 64 附 表 5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名 單 66 附 件 3 考 試 日 程 表 68 附 件 4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71 附 件 5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73 附 件 6 建 築 師 考 試 具 補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以 新 案 報 考 切 結 書 74 附 件 7 技 師 考 試 具 有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資 格 者 以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報 考 切 結 書 75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76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80 附 件 10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83 附 件 11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85 附 件 12 測 量 環 境 工 程 食 品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學 科 學 分 採 認 表 86

5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費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請 注 意 : 網 路 報 名 之 應 考 人 雖 已 完 成 登 錄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費 完 竣, 則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整,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壹 報 名 考 試 榜 示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104 年 8 月 4 日 起 至 104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寄 發 入 場 證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寄 發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須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係 由 考 選 部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於 11 月 13 日 尚 未 收 到 本 考 試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查 詢 ( 轉 )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本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舉 行 考 試 ( 一 ) 建 築 師 考 試 104 年 11 月 21 日 至 104 年 11 月 23 日 ( 二 ) 技 師 考 試 104 年 11 月 21 日 至 104 年 11 月 22 日 考 試 日 程 表 請 詳 見 附 件 3 1

6 四 五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104 年 11 月 24 日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拾 項 之 八, 第 22 頁 受 理 期 限 :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拾 項 之 二, 第 21 頁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至 104 年 11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六 榜 示 預 定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榜 示 七 八 九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成 績 單 )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105 年 2 月 4 日, 郵 戳 為 憑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前 寄 發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1.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郵 遞 封 袋, 係 依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製 發, 請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1.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2.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拾 壹 項 之 四, 第 23 頁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貳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一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 請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二 考 試 地 點 : ( 一 ) 本 考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及 臺 東 等 6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試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 二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分 別 在 各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應 考 人 如 欲 查 詢 應 試 之 試 區 試 場 等 相 關 訊 息, 可 於 11 月 6 日 後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 或 新 站 )/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2

7 參 報 名 方 式 本 考 試 均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不 需 購 買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http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款 單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 ),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主 站 : 新 站 :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建 築 師 考 試 :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 附 件 1, 以 下 簡 稱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 第 5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二 ) 前 以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在 案 者 ( 三 ) 應 考 人 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四 ) 應 考 人 有 建 築 師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任 建 築 師 ; 已 充 任 建 築 師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建 築 師 證 書 : 1.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2.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二 位 以 上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諮 詢,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3. 受 破 產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4.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 為, 受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5. 受 廢 止 開 業 證 書 之 懲 戒 處 分 ( 五 ) 依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9 條 規 定,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3 年 ;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 續 3 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之,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前 項 保 留 期 間 之 計 算, 以 應 考 人 第 1 次 報 名 考 試, 並 至 少 有 1 科 目 及 格, 於 該 次 考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至 3 年 內 之 考 試 為 限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參 加 補 考 期 間, 除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者 外, 其 已 及 格 科 目 不 得 再 3

8 行 應 試 100 年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且 於 當 次 考 試 已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惟 至 103 年 成 績 保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仍 未 及 格 全 部 科 目 者, 其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予 保 留, 於 本 (104) 年 報 考 是 項 考 試, 須 以 新 案 報 考,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二 技 師 考 試 :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 附 件 2, 以 下 簡 稱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 第 6 條 附 表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 以 下 簡 稱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二 ) 前 以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7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在 案 者 ( 三 ) 應 考 人 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但 書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 四 ) 依 技 師 法 第 6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任 技 師 ; 其 已 充 任 技 師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技 師 證 書 : 1. 依 考 試 法 規 定,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2.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 為, 受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 五 ) 依 技 師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 已 領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之 : 1. 依 第 6 條 規 定,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技 師 證 書 2.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3.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4.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二 位 以 上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諮 詢,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5.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予 以 處 分 不 得 執 行 本 法 技 師 業 務 6. 受 本 法 廢 止 技 師 證 書 之 懲 戒 處 分 三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但 應 考 人 如 有 各 種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不 得 應 考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4

9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12 條 第 1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五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釋 例 一 建 築 師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係 指 經 公 務 人 員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二 本 2 項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其 計 算 自 有 關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錄 取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止 之 服 務 年 資 滿 4 年 者 前 項 所 稱 有 關 職 務, 指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行 政 法 人 或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之 經 歷, 其 服 務 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三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3 款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係 由 考 選 部 參 酌 其 普 通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與 所 應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5

10 之 關 聯 性 加 以 認 定 至 第 4 款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係 指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考 試 之 類 科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命 題 大 綱 一 建 築 師 考 試 : ( 一 ) 依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1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為 : (1)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2)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3)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4) 建 築 結 構 (5)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6)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 二 ) 前 以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資 格,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為 下 列 5 科 : (1)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2)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3)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4) 建 築 結 構 (5)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 三 ) 前 以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第 3 款 資 格,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為 下 列 4 科 : (1)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2)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3)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4) 建 築 結 構 ( 四 ) 依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4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 1.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2. 建 築 結 構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3.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五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配 分 比 例 為 申 論 式 試 題 占 40%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60% 二 技 師 考 試 : ( 一 ) 依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2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二 ) 本 項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及 試 題 題 型 依 附 表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附 表 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甲 表 )) 附 表 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乙 表 )) 之 規 定 辦 理 ( 三 ) 具 有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2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前 以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7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規 定,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6

11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3 之 規 定 辦 理 ( 五 ) 前 以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7 條 第 3 款 規 定,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4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命 題 大 綱 :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h t t p :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書 目 / 技 術 類 ) 項 下 查 詢 惟 所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陸 成 績 計 算 與 及 格 標 準 一 建 築 師 考 試 : 依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9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 二 ) 前 項 科 別 及 格 制, 指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各 滿 60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3 年 ;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 續 3 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之,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 三 ) 前 項 保 留 期 間 之 計 算, 以 應 考 人 第 1 次 報 名 考 試, 並 至 少 有 1 科 目 及 格, 於 該 次 考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至 3 年 內 之 考 試 為 限 ( 四 )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參 加 補 考 期 間, 除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者 外, 其 已 及 格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應 試 二 技 師 考 試 : 依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17 條 規 定 : ( 一 )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錄 取 各 該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為 及 格 ( 二 )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若 有 小 數, 一 律 進 位 取 其 整 數, 並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16 最 後 1 名 之 總 成 績 為 其 及 格 標 準, 最 後 1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一 律 錄 取 ( 三 ) 本 考 試 各 該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 四 ) 本 考 試 各 該 類 科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 普 通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於 依 各 該 條 規 定 比 例 計 算 後,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其 他 考 試 方 式 有 關 各 項 成 績 之 平 均 及 百 分 比 計 算, 均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7

12 柒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應 繳 費 件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費 1. 新 臺 幣 1,800 元 ( 本 考 試 非 屬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減 半 優 待 ) 2. 繳 費 方 式 : (1)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ATM 轉 帳 或 利 用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應 考 人 必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空 白 處 (3) 有 關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9 3.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除 有 本 須 知 附 件 10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中 所 列 退 費 事 由 得 申 請 外, 其 餘 原 因 均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二 ) 照 片 1. 最 近 1 年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2.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固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 三 ) 國 民 身 分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證 影 本, 不 可 遺 漏 2. 華 僑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依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條 例 規 定, 應 繳 有 效 期 間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之 護 照 ( 須 含 國 籍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護 照 號 碼 ), 並 附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 須 有 姓 名 及 僑 證 字 號 者 ) 影 本 3. 外 國 人 士 報 考, 請 黏 貼 護 照 影 本 及 居 留 證 ( 無 居 留 者 則 免 附 ) 影 本, 並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登 打 護 照 號 碼 ( 四 ) 報 名 履 歷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並 請 將 國 表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固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處 建 築 師 考 試 應 考 人 得 依 自 身 情 形 擇 一 報 考 新 案 (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 或 舊 案 ( 針 對 有 效 保 留 期 限 內 未 及 格 科 目 補 考 ), 但 不 得 同 時 報 考 新 案 及 舊 案 應 考 人 於 列 印 報 名 履 歷 表 後,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以 免 錯 誤 8

13 ( 五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1. 建 築 師 考 試 : (1) 以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以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款 第 3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及 符 合 列 舉 科 目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於 成 績 單 上 特 別 標 示 所 欲 採 認 之 學 科 學 分 ; 惟 在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修 習 之 建 築 設 計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 若 與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並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時 逐 一 詳 細 填 寫, 避 免 因 填 寫 錯 漏 致 影 響 學 科 學 分 之 審 認, 而 喪 失 應 試 資 格 (3) 以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4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 應 繳 驗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以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5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 應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5) 前 以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在 案 者 : 應 繳 驗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核 定 函 影 本 (6) 已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之 舊 案 應 考 人 : 務 請 繳 驗 最 近 1 年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建 築 師 考 試 應 考 人 不 得 同 時 具 有 新 舊 案 之 資 格,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須 擇 一 報 考, 一 經 擇 定,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故 請 審 慎 考 慮 : 1 曾 於 或 103 年 參 加 本 考 試, 且 已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者, 於 本 (104) 年 報 考 時, 如 欲 選 擇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則 視 為 第 1 年 報 考 ( 新 案 ),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切 結 書 (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第 74 頁 ), 切 結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2 曾 於 或 103 年 參 加 本 考 試, 且 已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者, 嗣 經 本 部 核 定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於 本 (104) 年 考 試 報 名 時, 如 欲 以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新 案 資 格 報 考, 則 須 切 結 放 棄 舊 案 資 格 (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 如 仍 以 舊 案 資 格 報 考, 其 經 核 定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之 資 格 則 得 予 保 留, 無 須 切 結 放 棄 另 具 有 舊 案 資 格 者, 嗣 經 本 部 核 定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其 核 准 免 試 科 目 不 得 要 求 與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合 併 採 計 9

14 ( 五 ) 應 考 資 格 2. 技 師 考 試 : 證 明 文 件 (1)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及 食 品 技 師 以 外 類 科 1 以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該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以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該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及 符 合 列 舉 科 目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於 成 績 單 上 特 別 標 示 所 欲 採 認 之 學 科 學 分 ) 若 與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並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時 逐 一 詳 細 填 寫, 避 免 因 填 寫 錯 漏 致 影 響 學 科 學 分 之 審 認, 而 喪 失 應 試 資 格 (2)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及 食 品 技 師 1 以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該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及 符 合 列 舉 科 目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於 成 績 單 上 特 別 標 示 所 欲 採 認 之 學 科 學 分 ) 若 與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者,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並 請 於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時 逐 一 詳 細 填 寫, 避 免 因 填 寫 錯 漏 致 影 響 學 科 學 分 之 審 認, 而 喪 失 應 試 資 格 2 以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該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應 繳 驗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最 新 公 告 名 單 請 見 附 表 5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項 下 查 詢 ) (3) 以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3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 應 繳 驗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暨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如 經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或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可 繳 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憑 以 報 名 (4) 以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4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 應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5) 前 以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7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在 案 者 : 應 繳 驗 本 部 核 發 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核 定 函 影 本 10

15 ( 五 ) 應 考 資 格 前 經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在 案 者, 於 本 (104) 年 報 證 明 文 件 考 時, 如 欲 選 擇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則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切 結 書 (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7, 第 75 頁 ), 切 結 本 次 考 試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一 經 擇 定, 於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故 請 審 慎 考 慮 3.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建 築 師 技 師 考 試 者 :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學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4. 除 報 考 建 築 師 舊 案 應 考 人 須 繳 驗 最 近 1 年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外, 其 餘 類 科 均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5.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二 填 寫 及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一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登 錄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並 一 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面 印 製, 其 中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於 B4 大 小 標 準 信 封 上, 俾 供 寄 發 報 名 表 件 之 用 ( 二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請 再 詳 細 檢 查, 並 按 報 名 履 歷 表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訂 書 機 ), 平 整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履 歷 表 ( 三 ) 報 名 函 件 須 以 掛 號 寄 發,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11

16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三 應 考 人 報 考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5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下 載,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另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四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理 五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1)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六六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12

17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前 項 第 2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九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十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十 一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十 二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十 三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十 四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13

18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 閱 卷 十 六六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十 七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1)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 動 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別 及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簽 名 欄 簽 名 五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如 須 補 繳 費 件, 本 部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並 視 為 自 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試 務 機 關 通 知 應 考 人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1.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聯 絡 電 話 : 分 14

19 機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三 )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 電 子 郵 件 內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傳 送 至 [email protected], 傳 送 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再 以 電 話 ( 如 前 述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六 考 試 前, 應 考 人 若 有 關 於 報 名 疑 義 事 項 及 補 繳 證 件 等 事 宜, 請 撥 試 務 電 話 洽 詢 ( 電 話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拾 貳 項 )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本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二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法 處 理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條 第 3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補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試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或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者,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其 他 性 質 特 殊 之 考 試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時 間 及 離 場 時 間, 得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變 更 之 應 考 人 應 憑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監 場 人 員 核 對, 必 要 時 拍 照 存 證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並 得 視 考 試 性 質, 要 求 應 考 人 於 每 天 第 1 節 考 試 時 簽 名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應 考 人 應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電 腦 螢 幕 上 之 座 號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遇 有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15

20 第 4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一 冒 名 頂 替 二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三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 卡 ) 四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五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或 電 子 資 料 六 故 意 不 繳 交 試 卷 ( 卡 ) 七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八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交 試 卷 ( 卡 )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 窗 ) 口 附 近,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九 故 意 破 壞 試 務 機 關 提 供 之 電 腦 作 答 設 備 或 系 統 功 能 因 過 失 未 繳 交 試 卷 ( 卡 ) 者, 就 其 未 繳 交 之 試 卷 ( 卡 ) 不 予 計 分 違 反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如 其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第 5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 一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二 毀 損 試 卷 ( 卡 ) 彌 封 座 號 條 碼 三 散 發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結 果 或 互 相 交 談 四 故 意 將 已 作 答 之 試 卷 ( 卡 ) 或 作 答 結 果, 供 他 人 窺 視 五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六 電 腦 化 測 驗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周 邊 設 備 應 考 人 違 反 前 項 第 3 款 至 第 6 款 情 事 之 一,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全 部 分 數 第 6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一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 卡 ) 作 答 二 裁 割 試 卷 ( 卡 ) 三 污 損 試 卷 ( 卡 ) 四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五 繳 交 試 卷 ( 卡 ) 或 電 腦 化 測 驗 結 束 作 答 後, 未 即 離 場 或 離 場 後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再 進 入 試 場 16

21 六 書 籍 文 件 或 電 子 資 料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七 考 試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八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九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第 7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一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二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三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四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五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六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第 10 條 應 考 人 作 答, 應 使 用 本 國 文 字, 非 以 本 國 文 字 作 答 者, 該 作 答 部 分 不 予 評 閱 計 分 但 外 國 文 科 目 專 有 名 詞 及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試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每 節 考 試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四 考 試 期 間 試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五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立 即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分 機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措 施 六 建 築 師 考 試 第 5 節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及 第 6 節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均 係 採 建 築 繪 圖 試 卷 作 答, 應 考 人 因 製 圖 所 需, 可 併 用 其 他 空 位 座 椅, 並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時 配 合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為 便 於 繪 圖 作 答, 得 於 當 節 考 試 併 用 其 他 空 位 座 椅, 惟 1 人 限 用 1 張, 切 勿 使 用 其 他 當 節 應 考 人 之 座 位 (2) 不 得 使 用 自 備 之 稿 紙 考 試 鈴 響 前, 不 得 於 試 卷 上 預 畫 格 線 (3)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請 應 考 人 於 預 備 鈴 響 前, 提 前 10 分 17

22 鐘 到 達 試 場, 俾 利 監 場 人 員 安 排 就 座, 座 椅 並 請 統 一 面 向 黑 板 (4) 以 唱 號 ( 入 場 證 號 碼 ) 方 式 分 發 試 卷, 請 應 考 人 於 領 取 試 卷 時 應 逐 一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後, 避 免 誤 發 (5) 請 於 作 答 完 畢 後 將 試 卷 折 妥 後 再 行 繳 卷 六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學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二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下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如 下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SIO SX-100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18

23 AU-01 AURORA SC500PLUS ( 第 二 類 ) CN-04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05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CA-01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EM-16 E-MORE DS-120GT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PA-01 Paddy PD-H036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19

24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HL-03 SANYO SCP-371 HL-04 SANYO SCP-913 HL-05 H-T-T SCP-308 CK-07 CK-08 UB UB-200-Y UB UB-200-W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CK-24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CK-19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26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CK-21 UB UB-330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20

25 玖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複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E) 五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二 個 是 正 確 答 案,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該 題 全 部 分 數 ; 答 錯 k 個 選 項 者, 得 該 題 (5-2k)/5 之 題 分 ;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或 答 錯 多 於 二 個 選 項 ( 不 含 二 個 )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拾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21

26 ,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受 理 期 間 為 11 月 24 日 至 11 月 28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完 成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主 站 ( 或 新 站 (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27.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操 作 說 明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104 年 11 月 28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理 處 ; 申 論論 式 試 題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需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填 具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相 關 資 料, 必 須 載 明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八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將 於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 即 104 年 11 月 24 日 ), 在 本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以 筆 試 期 間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九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提 供 考 畢 試 題 查 閱 服 務, 有 需 要 查 閱 各 項 考 試 考 畢 試 題 之 應 考 人 或 民 眾, 請 逕 行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詢,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22

27 拾 壹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本 考 試 預 定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榜 示 ( 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 並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應 考 人 如 於 榜 示 7 日 內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來 電 洽 詢 二 榜 示 及 格 者, 本 部 將 併 同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 前 揭 證 書 規 費 新 臺 幣 512 元 ( 含 手 續 費 12 元 ),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繳 費 若 係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符 合 考 試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3 條 第 2 款 規 定 免 徵 證 書 費 資 格 者, 亦 請 依 本 部 通 知,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驗 有 效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身 心 障 礙 者 ) 戶 籍 謄 本 ( 原 住 民 者 ) 或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相 關 證 明 或 核 定 公 文 ( 低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者 ), 俾 憑 審 核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免 徵 本 費 用 ) 完 成 繳 費 者, 考 試 院 憑 以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考 試 院 則 不 予 寄 發 繳 費 完 成 後, 繳 款 證 明 或 收 據 聯 請 自 行 留 存, 無 須 繳 回 三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四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 自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2 月 4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請 以 掛 號 專 函 逕 寄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憑 以 辦 理 五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並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4,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 下 載 ;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附 件 4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六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繳 送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 一 )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書,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並 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二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三 )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 負 責 ) 七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23

28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拾 貳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一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聯 絡 電 話 :(02) 轉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傳 真 號 碼 :(02) 二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02) 轉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三 本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 轉 四 榜 示 後 查 詢 電 話 :(02) 轉 3923 或 (02) 五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 考 試 院 證 書 科 (02) 六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台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傳 真 號 碼 :(02) 聯 絡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拾 參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可 依 各 家 電 信 業 者 語 音 或 簡 訊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尚 提 供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2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一 ) 本 2 項 考 試 代 碼 為 :

29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各 類 科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5 年 1 月 25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而 定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考 選 部 電 腦 語 音 系 統 查 榜, 亦 可 利 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看 榜 單 惟 電 子 榜 單 須 經 榜 示 之 後, 方 能 正 式 確 定, 作 業 時 間 約 需 20 分 鐘 拾 肆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服 務 號 碼 如 下 : 語 音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02)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伍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陸 常 見 Q&A 有 關 應 考 資 格 : 1. 建 築 師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意 指 為 何? 答 : 建 築 師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係 指 經 公 務 人 員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 應 考 資 格 所 稱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其 計 算 自 有 關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錄 取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止 之 服 務 年 資 滿 4 年 者 前 項 所 稱 有 關 職 務, 指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行 政 法 人 或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之 經 歷, 其 服 務 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25

30 2. 建 築 師 考 試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3 年, 其 保 留 期 限 如 何 計 算? 答 : 舉 例 說 明 之, 例 如 某 甲 於 民 國 100 年 第 1 次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並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得 於 年 內 就 其 餘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繼 續 補 考, 惟 如 103 年 應 試 結 果 仍 未 及 格 全 部 科 目, 因 保 留 期 限 已 屆 滿, 於 本 (104) 年 再 次 報 考 時, 須 全 部 科 目 重 新 應 試, 則 視 為 新 案 3. 何 謂 具 補 考 資 格? 答 : 所 謂 具 補 考 資 格, 係 指 年 曾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有 1 科 目 以 上 及 格, 依 規 定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繼 續 補 考 應 考 人 如 為 舊 案 補 考 者, 於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之 最 近 1 次 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俾 憑 審 查 如 無 任 何 科 目 及 格, 則 不 具 補 考 資 格, 於 本 次 報 名 時 視 為 首 次 報 考 之 新 案 4. 如 已 具 建 築 師 考 試 補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 舊 案 ), 本 次 考 試 可 否 重 複 報 考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 新 案 ) 或 以 經 本 部 核 定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資 格 ( 新 案 ) 報 考? 答 : 已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具 備 建 築 師 考 試 補 考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不 得 同 時 報 考 新 舊 案, 須 選 擇 其 一 如 欲 報 考 新 案,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切 結 書 (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6, 第 74 頁 ), 切 結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並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故 報 名 時 應 審 慎 考 慮, 一 經 擇 定,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5. 以 應 考 資 格 有 關 學 科 學 分 之 規 定 報 考 技 師 考 試 或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2 3 款 規 定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者, 如 其 修 習 之 學 科 與 該 款 所 列 舉 之 學 科 名 稱 有 類 同 時,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俾 供 審 查? 答 : 若 與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類 同 時,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俾 憑 審 查 6.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各 該 規 定 所 列 舉 學 科 與 學 科 之 間, 以 或 與 作 銜 接 時, 兩 者 如 何 區 分? 其 所 修 習 之 學 科 學 分 應 如 何 採 計? 答 : 舉 例 說 明 之, 以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為 例, 其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曾 修 習 材 料 力 學 或 結 構 行 為 或 工 程 力 學 結 構 學, 其 所 列 舉 之 材 料 力 學 或 結 構 行 為 或 工 程 力 學, 以 或 作 銜 接 時, 應 考 人 得 修 習 其 中 1 科 或 1 科 以 上 之 學 科, 其 所 修 習 之 學 科 可 併 計, 26

31 惟 僅 視 為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 如 係 以 分 隔 各 學 科 時, 則 各 學 科 得 分 別 採 認, 且 每 學 科 最 多 採 計 3 學 分 7. 如 以 本 2 項 考 試 規 則 各 該 應 考 資 格 所 列 舉 之 學 科 及 學 分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採 認? 答 : 舉 凡 在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其 設 立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修 習 課 程, 所 開 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 明 ) 書 上 載 有 學 科 名 稱 成 績 及 學 分, 且 符 合 規 定 者, 均 可 採 認 惟 依 本 部 建 築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38 次 會 議 決 議 在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修 習 之 建 築 設 計 學 分, 於 參 加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時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因 此, 應 考 人 如 欲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可 至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劃 科 系 組 選 修 建 築 設 計 課 程, 並 領 有 該 校 核 發 之 學 分 證 明, 本 部 均 予 採 認 另 大 專 院 校 接 受 政 府 機 構 委 託 辦 理 之 地 籍 測 量 人 員 訓 練 班 等 訓 練 班 結 業 資 格, 則 不 予 採 認 8.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3 款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及 第 4 款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如 何 認 定? 答 :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表 所 列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3 款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係 由 考 選 部 參 酌 其 普 通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與 所 應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之 關 聯 性 加 以 認 定 至 第 4 款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係 指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考 試 之 類 科 9. 領 有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書 之 證 明 文 件, 可 否 報 考 技 師 考 試? 答 : 以 持 有 技 術 士 證 書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核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各 款 之 規 定 不 符, 不 得 據 以 報 考 技 師 考 試 10. 領 有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同 等 資 格 證 書, 可 否 報 考 建 築 師 技 師 考 試? 答 : 說 明 如 下 : (1) 領 有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該 同 等 資 格 證 書 上 所 載 之 科 系 名 稱, 如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附 表 一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所 列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之 資 格, 得 准 予 報 考 技 師 考 試 27

32 (2) 惟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該 同 等 資 格 證 書 核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規 定 不 符, 不 得 據 以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11. 如 經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建 築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可 否 報 考 專 技 高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答 : 如 經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建 築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之 資 格, 即 符 合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4 款, 普 通 考 試 建 築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曾 任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滿 4 年 之 規 定 及 以 同 等 級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應 試 者, 不 受 停 年 規 定 限 制 之 案 例 相 符, 得 應 建 築 師 考 試 有 關 報 名 : 1.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 可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瀏 覽 ),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考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2. 報 名 表 件 書 寫 或 以 網 路 登 繕 錯 誤, 擬 於 表 件 塗 改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若 已 報 名 存 檔 逾 24 小 時 或 完 成 繳 款 手 續 者,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更 正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3. 接 獲 本 部 補 件 通 知 後,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 (1)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 (a) 收 件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b)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c)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 28

33 (d)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2)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須 請 再 以 電 話 ( 聯 絡 電 話 : 分 機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3)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 電 子 郵 件 內 請 載 明 補 件 編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傳 送 至 [email protected], 傳 送 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再 以 電 話 ( 如 前 述 )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4.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1)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者 ( 含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或 依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之 補 費 作 業 ( 附 件 9) 辦 理 繳 費, 並 請 於 匯 票 或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類 科 : 考 區 及 姓 名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俾 憑 審 查 (2)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 溢 繳 費 用 部 分 須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其 餘 費 用 委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支 票 至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退 還 5.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辦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5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附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影 本 如 係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附 改 名 後 之 戶 籍 謄 本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各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辦 理 6.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錄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以 電 腦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點 選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後,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密 碼 : (1) 點 選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最 近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回 覆 (2) 點 選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3) 點 選 透 過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再 至 應 考 人 原 先 預 設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取 即 可 29

34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字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上 述 操 作 方 式 仍 無 法 排 除 時, 請 洽 (02) 轉 本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02) 轉 本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7.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本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10 月 22 日 後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記 帳 士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8.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1)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寄 發, 其 他 : 應 考 人 如 於 104 年 11 月 13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2)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洽 承 辦 單 位, 確 認 試 區 試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1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3) 本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6 日 後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之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若 有 疑 義, 請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查 證 1. 何 謂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答 :(1)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係 依 建 築 師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如 學 經 歷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者, 於 當 次 考 試 報 名 2 個 月 前 向 本 部 提 30

35 出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之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經 本 部 各 該 項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2) 凡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均 須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3) 相 關 規 定 可 參 閱 各 該 項 考 試 規 則 ( 詳 如 本 應 考 須 知 附 件 1 附 件 2)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項 下 各 該 項 考 試 規 則 查 詢 案 經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之 應 考 人, 於 該 項 考 試 法 規 之 相 關 規 定 尚 未 修 正 前, 得 繳 交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核 定 函, 據 以 報 考 是 項 考 試, 並 自 次 年 起 不 須 再 重 複 提 出 申 請 2. 何 謂 部 分 科 目 已 及 格? 答 :(1) 部 分 科 目 已 及 格 : 係 指 建 築 師 考 試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即 曾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有 1 科 目 以 上 及 格, 依 規 定 在 保 留 期 限 3 年 內 得 就 其 餘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繼 續 補 考 者 (2) 建 築 師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應 試 者 及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均 可 能 有 部 分 科 目 已 及 格 情 形 3. 建 築 師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後 應 如 何 申 請 執 業 證 書? 答 :(1) 建 築 師 : 依 建 築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建 築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請 領 建 築 師 證 書 (2) 技 師 : 依 技 師 法 規 定, 領 有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登 記, 請 領 技 師 證 書 31

36 附 件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第 三 條 本 考 試 採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第 四 條 應 考 人 有 建 築 師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第 五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與 都 市 計 劃 科 系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學 院 建 築 研 究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曾 修 習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科 系 組 開 設 之 建 築 設 計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科 系 組 開 設 之 建 築 設 計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 及 建 築 法 規 營 建 法 規 都 市 設 計 法 規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建 築 結 構 學 及 實 習 結 構 行 為 建 築 結 構 系 統 建 築 構 造 建 築 計 畫 結 構 學 建 築 結 構 與 造 型 鋼 筋 混 凝 土 鋼 骨 鋼 筋 混 凝 土 鋼 骨 構 造 結 構 特 論 應 用 力 學 材 料 力 學 建 築 物 理 建 築 設 備 建 築 物 理 環 境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系 統 高 層 建 築 設 備 建 築 工 法 施 工 估 價 建 築 材 料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設 計 敷 地 計 畫 環 境 景 觀 設 計 社 區 規 劃 與 設 計 都 市 交 通 區 域 計 畫 實 質 環 境 之 社 會 計 畫 都 市 發 展 與 型 態 都 市 環 境 學 都 市 社 會 學 中 外 建 築 史 建 築 理 論 等 學 科 至 少 五 科, 合 計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有 證 明 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32

37 四 普 通 考 試 建 築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並 曾 任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五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建 築 類 科 及 格 第 六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一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曾 任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成 績 優 良 ; 其 服 務 年 資, 研 究 所 畢 業 或 大 學 五 年 畢 業 者 為 三 年, 大 學 四 年 畢 業 者 為 四 年,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為 五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二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曾 任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助 理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二 年 以 上 教 授 一 年 以 上, 講 授 第 五 條 第 三 款 學 科 至 少 二 科, 有 證 明 文 件 三 領 有 外 國 建 築 師 證 書, 經 考 選 部 認 可, 並 具 有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第 七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資 格 之 一, 並 經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建 築 工 程 科 及 格, 分 發 任 用 後, 於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擔 任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申 請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第 八 條 證 明 第 五 條 第 四 款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之 資 格,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書, 並 須 附 繳 一 年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其 餘 均 不 低 於 七 十 分 之 考 績 考 成 考 核 通 知 書 或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證 明 擔 任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繳 驗 服 務 證 明 書 之 內 容 應 包 括 曾 參 與 建 築 物 設 計 或 施 工 之 工 程 名 稱 地 點 面 積 結 構 形 態 及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項 目 起 訖 時 間 等 ;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應 經 法 院 或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認 證 第 九 條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聘 書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證 書 及 學 校 發 給 之 講 授 建 築 學 科 證 明 書 任 教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證 書 所 載 之 年 資 起 算 年 月 為 準 兼 任 年 資 以 折 半 計 算 第 十 條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三 款 之 資 格, 應 繳 驗 外 國 建 築 師 證 書 發 證 時 依 據 之 法 規 抄 本 及 應 試 時 所 具 學 歷 經 歷 證 件 如 係 建 築 師 考 試 33

38 及 格 者, 並 應 繳 驗 考 試 成 績 單 或 及 格 通 知 書 ; 如 僅 以 學 歷 取 得 建 築 師 證 書, 並 應 繳 驗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第 十 一 條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 一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二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三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四 建 築 結 構 五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六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第 十 二 條 應 考 人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規 定,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 一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二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三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四 建 築 結 構 五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第 十 三 條 應 考 人 依 第 六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 一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二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三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四 建 築 結 構 第 十 四 條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如 下 : 一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二 建 築 結 構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三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第 十 五 條 應 考 人 具 有 第 六 條 或 第 七 條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案 件 之 審 議, 由 考 選 部 設 建 築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 審 議 結 果, 由 考 選 部 核 定, 並 報 請 考 試 院 備 查 前 項 審 議 結 果,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由 考 選 部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依 規 定 參 加 本 考 試 ; 經 核 定 准 予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者,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內 政 部 查 照 第 十 六 條 應 考 人 報 名 本 考 試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為 之 : 34

39 一 報 名 履 歷 表 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或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五 報 名 費 六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考 人 以 網 路 報 名 本 考 試 時, 其 應 繳 費 件 之 方 式, 載 明 於 本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及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網 站 第 十 七 條 應 考 人 依 第 六 條 或 第 七 條 規 定, 向 考 選 部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時,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 一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申 請 表 二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駐 外 館 處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五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審 議 費 前 項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得 隨 時 以 通 訊 方 式 為 之 但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未 能 於 本 考 試 當 次 報 名 二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者, 該 次 考 試 不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第 十 八 條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建 築 師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身 分 證 明 經 歷 證 件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人 繳 驗 建 築 師 證 書 暨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認 可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第 十 九 條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採 科 別 及 格 制 前 項 科 別 及 格 制, 指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各 滿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 三 年 ;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 續 三 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之,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35

40 應 重 新 應 試 ;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前 項 保 留 期 間 之 計 算, 以 應 考 人 第 一 次 報 名 考 試, 並 至 少 有 一 科 目 及 格, 於 該 次 考 試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至 三 年 內 之 考 試 為 限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參 加 補 考 期 間, 除 報 名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者 外, 其 已 及 格 科 目 不 得 再 行 應 試 第 二 十 條 ( 刪 除 ) 第 二 十 一 條 外 國 人 具 有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資 格 之 一 或 第 六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條 情 事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或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及 格 人 員,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內 政 部 查 照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考 試 組 織 典 試 委 員 會, 主 持 典 試 事 宜 ; 其 試 務 由 考 選 部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考 試 辦 理 竣 事, 考 選 部 應 將 辦 理 典 試 及 試 務 情 形, 連 同 關 係 文 件, 報 請 考 試 院 核 備 第 二 十 五 條 本 規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6

41 附 件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分 下 列 各 類 科 : 一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 二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 三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 四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 五 測 量 技 師 ; 六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 七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 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 九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 十 造 船 工 程 技 師 ; 十 一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 十 二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 十 三 資 訊 技 師 ; 十 四 航 空 工 程 技 師 ; 十 五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 十 六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 十 七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 十 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 十 九 紡 織 工 程 技 師 ; 二 十 食 品 技 師 ; 二 一 冶 金 工 程 技 師 ; 二 二 農 藝 技 師 ; 二 三 園 藝 技 師 ; 二 四 林 業 技 師 ; 二 五 畜 牧 技 師 ; 二 六 漁 撈 技 師 ; 二 七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 二 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 二 九 採 礦 工 程 技 師 ; 三 十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 三 一 礦 業 安 全 技 師 ; 三 二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前 項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繼 續 辦 理 至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一 十 年 七 月 八 日 止 第 三 條 本 考 試 視 類 科 需 要, 每 年 或 間 年 舉 行 一 次 但 得 視 考 試 類 科 需 要 增 減 或 暫 停 辦 理 之 前 項 考 試 類 科 由 考 選 部 於 考 試 之 日 起 一 年 前 公 告 之 第 四 條 本 考 試 採 筆 試 方 式 行 之 第 五 條 應 考 人 有 技 師 法 第 六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第 六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附 表 一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各 該 類 科 考 試 第 七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各 該 類 科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一 具 有 附 表 一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曾 任 該 科 技 術 工 作, 成 績 優 良 ; 其 服 務 年 資 研 究 所 畢 業 者 三 年, 大 學 畢 業 者 四 年, 專 科 畢 業 者 五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條 文 二 具 有 附 表 一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曾 任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37

42 助 理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二 年 以 上 教 授 一 年 以 上, 講 授 該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二 款 所 列 學 科 至 少 二 科, 有 證 明 文 件 三 領 有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該 類 科 技 師 證 書, 經 考 選 部 認 可 第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附 表 一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並 經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及 格, 分 發 任 用 後, 於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擔 任 該 類 科 技 術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良,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申 請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第 九 條 證 明 第 七 條 第 一 款 或 第 八 條 之 資 格,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書, 並 須 附 繳 一 年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其 餘 均 不 低 於 七 十 分 之 考 績 考 成 考 核 通 知 書 或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證 明 擔 任 該 科 技 術 工 作 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繳 驗 服 務 證 明 書 之 內 容 應 包 括 實 際 擔 任 該 科 技 術 工 作 或 工 程 名 稱 地 點 面 積 形 態 及 所 擔 任 之 工 作 項 目 起 訖 時 間 等,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應 經 法 院 或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認 證 第 十 條 證 明 第 七 條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聘 書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證 書 及 學 校 發 給 之 講 授 學 科 證 明 書 任 教 年 資 之 計 算, 以 教 育 部 發 給 之 講 師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教 授 證 書 所 載 之 年 資 起 算 年 月 為 準 兼 任 年 資 以 折 半 計 算 第 十 一 條 證 明 第 七 條 第 三 款 之 資 格, 應 繳 驗 外 國 該 類 科 技 師 證 書 發 證 時 依 據 之 法 規 抄 本 及 應 試 時 所 具 學 歷 經 歷 證 件 如 係 該 類 科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並 應 繳 驗 考 試 成 績 單 或 及 格 通 知 書 ; 如 僅 以 學 歷 取 得 該 類 科 技 師 證 書 者, 並 應 繳 驗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第 十 二 條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及 試 題 題 型 依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附 表 四 之 規 定 辦 理 應 考 人 具 有 第 六 條 附 表 一 所 列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辦 理 應 考 人 依 第 七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規 定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三 之 規 定 辦 理 應 考 人 依 第 七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應 試 科 目 依 附 表 四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應 考 人 具 有 第 七 條 或 第 八 條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38

43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者, 其 案 件 之 審 議, 由 考 選 部 分 設 下 列 技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 : 一 營 建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 負 責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測 量 技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等 八 類 科 二 機 電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 負 責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造 船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資 訊 技 師 航 空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等 八 類 科 三 環 安 工 礦 技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 負 責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紡 織 工 程 技 師 冶 金 工 程 技 師 採 礦 工 程 技 師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礦 業 安 全 技 師 等 九 類 科 四 農 林 漁 牧 技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 負 責 食 品 技 師 農 藝 技 師 園 藝 技 師 林 業 技 師 畜 牧 技 師 漁 撈 技 師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等 七 類 科 前 項 審 議 結 果, 由 考 選 部 核 定, 並 報 請 考 試 院 備 查 其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由 考 選 部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依 規 定 參 加 本 考 試 ; 經 核 定 准 予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者,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查 照 第 十 四 條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本 考 試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並 以 通 訊 方 式 為 之 : 一 報 名 履 歷 表 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或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五 報 名 費 應 考 人 以 網 路 報 名 本 考 試 時, 其 應 繳 費 件 之 方 式, 載 明 於 本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及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網 站 第 十 五 條 應 考 人 依 第 七 條 或 第 八 條 規 定, 向 考 選 部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時,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 一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申 請 表 39

44 二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三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駐 外 館 處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四 最 近 一 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五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審 議 費 前 項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得 隨 時 以 通 訊 方 式 為 之 但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未 能 於 本 考 試 當 次 報 名 二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驗 完 備 費 件 者, 該 次 考 試 不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第 十 六 條 繳 驗 外 國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書 技 師 證 書 經 歷 證 件 考 試 成 績 單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法 規 抄 本 或 其 他 外 國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附 繳 正 本 及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外 國 人 繳 驗 技 師 證 書 暨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認 可 前 項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得 改 繳 經 當 地 國 合 法 公 證 人 證 明 與 正 本 完 全 一 致,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影 本 第 十 七 條 本 考 試 及 格 方 式, 以 錄 取 各 該 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六 為 及 格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六 若 有 小 數, 一 律 進 位 取 其 整 數, 並 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六 最 後 一 名 之 總 成 績 為 其 及 格 標 準, 最 後 一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一 律 錄 取 本 考 試 各 該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各 該 類 科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五 十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十 八 條 ( 刪 除 ) 第 十 九 條 外 國 人 具 有 第 六 條 或 第 七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且 無 第 五 條 情 事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或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第 二 十 條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函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查 照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考 試 組 織 典 試 委 員 會, 主 持 典 試 事 宜 ; 其 試 務 由 考 選 部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考 試 辦 理 竣 事, 考 選 部 應 將 辦 理 典 試 及 試 務 情 形, 連 同 關 係 文 件, 報 請 考 試 院 核 備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規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0

45 附 表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編 號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一 二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材 料 力 學 或 結 構 行 為 ( 工 程 力 學 ) 或 工 程 力 學 結 構 學 測 量 學 土 壤 力 學 工 程 材 料 或 機 械 材 料 或 土 木 材 料 或 建 築 結 構 及 材 料 工 程 地 質 水 利 工 程 運 輸 工 程 鋼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件 行 為 學 預 力 混 凝 土 工 程 或 預 力 混 凝 土 設 計 或 預 力 混 凝 土 鋼 結 構 工 程 或 鋼 結 構 設 計 或 鋼 結 構 製 圖 基 礎 工 程 橋 樑 工 程 或 橋 樑 設 計 或 道 路 橋 樑 道 路 工 程 港 灣 工 程 隧 道 工 程 工 程 估 價 或 施 工 及 估 價 施 工 機 械 或 施 工 估 價 與 機 械 房 屋 建 造 海 岸 工 程 結 構 分 析 結 構 設 計 工 程 測 量 施 工 法 或 土 木 施 工 法 營 建 管 理 或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大 地 工 程 學 工 程 管 理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結 構 學 測 量 學 土 壤 力 學 工 程 材 料,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水 利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水 利 工 程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技 師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流 體 力 學 水 文 學 水 利 工 程 河 工 學 防 洪 工 程 港 灣 工 程 海 岸 工 程 灌 溉 與 排 水 工 程 材 料 力 學 或 工 程 力 學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41

46 三 四 件 行 為 學 結 構 學 測 量 學 工 程 地 質 波 浪 力 學 水 力 發 電 地 下 水 給 水 與 污 水 工 程 流 體 力 學 試 驗 水 工 結 構 設 計 閘 壩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水 資 源 規 劃 渠 道 水 力 學 土 壤 力 學 海 洋 工 程 及 海 洋 波 浪 工 程 水 文 學 與 水 文 分 析 水 資 源 工 程 與 規 劃 大 地 工 程 學 灌 溉 工 程 排 水 工 程 農 田 水 利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波 浪 力 學 流 體 力 學 水 文 學 流 體 力 學 試 驗,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水 利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結 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材 料 力 學 或 結 構 行 為 ( 工 程 力 學 ) 或 工 程 力 學 結 構 學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件 行 為 學 土 壤 力 學 工 程 地 質 結 構 動 力 學 預 力 混 凝 土 設 計 或 預 力 混 凝 土 工 程 或 預 力 混 凝 土 鋼 結 構 設 計 結 構 工 程 或 鋼 結 構 工 程 或 鋼 結 構 製 圖 鋼 結 構 塑 性 設 計 房 技 師 屋 結 構 設 計 或 建 築 結 構 設 計 橋 樑 設 計 或 橋 樑 工 程 或 道 路 橋 樑 基 礎 工 程 基 礎 設 計 特 殊 混 凝 土 結 構 設 計 結 構 矩 陣 分 析 或 高 等 結 構 學 地 震 工 程 板 殼 設 計 有 限 元 素 法 水 工 結 構 設 計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與 耐 震 設 計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結 構 學 結 構 動 力 學 結 構 矩 陣 分 析,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科 系 組 大 地 工 程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技 師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42

47 五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大 地 工 程 學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程 工 程 地 質 材 料 力 學 或 工 程 力 學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工 程 或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件 行 為 學 岩 石 力 學 邊 坡 工 程 或 邊 坡 穩 定 施 工 法 或 土 木 施 工 隧 道 工 程 工 址 調 查 土 壤 動 力 學 地 震 工 程 基 礎 設 計 與 施 工 構 造 地 質 學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學 公 路 工 程 堤 壩 工 程 測 量 學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材 料 學 地 下 水 與 滲 流 地 盤 改 良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材 料 力 學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程 工 程 地 質,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土 木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測 量 工 程 測 繪 工 程 測 量 及 空 間 資 訊 工 程 土 地 測 量 與 資 訊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下 列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平 面 測 量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平 面 測 量 ( 含 實 習 ) 或 測 量 學 ( 含 實 習 ) ( 二 ) 測 量 平 差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測 量 平 差 法 或 測 量 技 師 測 量 平 差 學 ( 三 ) 大 地 測 量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大 地 測 量 ( 含 實 習 ) 衛 星 大 地 測 量 物 理理 大 地 測 量 ( 四 ) 航 空 測 量 及 遙 感 探 測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航 空 測 量 或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解 析 航 空 測 量 數 位 航 測 數 值 攝 影 測 量 遙 感 探 測 或 遙 測 學 環 境 遙 測 ( 五 ) 地 理理 資 訊 系 統 或 製 圖 或 測 量 法 規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地 理理 資 訊 系 統 土 地 資 訊 系 統 空 間 資 訊 系 統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製 圖 學 或 地 圖 學 地 圖 投 影 學 地 圖 編 繪 學 土 地 法 地 籍 測 量 法 規 測 量 工 程 管 理理 ( 六六 ) 衛 星 測 量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衛 星 測 量 衛 43

48 六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星 定 位 測 量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高 等 衛 星 測 量 ( 七 ) 應 用 測 量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工 程 測 量 地 形 測 量 礦 區 測 量 地 籍 測 量 或 土 地 測 量 都都 市 計 畫 測 量 河 海 測 量 林 地 測 量 隧 道 測 量 測 量 工 程 三 普 通 考 試 測 量 製 圖 地 籍 測 量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空 氣 污 染 ( 概 論 工 程 防 制 控 制 ) 污 水 工 程 ( 下 水 道 工 程 ) 固 體 廢 棄 物 ( 固 體 廢 棄 物 處 理 廢 棄 物 處 理 固 體 廢 污 廢 棄 物 處 理 與 設 計 垃 圾 廢 棄 物 處 理 ) 等 學 科 或 環 境 工 程 一 科 修 滿 六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環 境 管 理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環 境 工 程 ( 概 論 )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規 劃 ( 概 論 管 理 ) 環 境 系 統 分 析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環 境 經 濟 學 污 染 預 防 工 業 減 廢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環 境 生 態 學 ( 二 ) 環 境 科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環 境 化 學 環 工 化 學 環 境 工 程 化 學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環 工 微 生 物 學 土 壤 化 學 環 境 土 壤 學 環 境 毒 物 學 ( 三 ) 水 及 廢 污 水 工 程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污 水 工 程 下 水 道 工 程 衛 生 工 程 給 水 工 程 自 來 水 工 程 水 及 廢 水 處 理 水 處 理 ( 工 程 ) 廢 水 處 理 ( 工 程 ) 水 處 理 工 程 與 設 計 環 境 工 程 單 元 操 作 河 川 污 染 水 質 管 理 水 質 污 染 水 污 染 防 治 ( 工 程 ) 工 業 廢 水 ( 工 程 處 理 )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概 論 ( 四 ) 水 及 廢 污 水 設 計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給 水 工 程 設 計 自 來 水 工 程 設 計 衛 生 工 程 設 計 污 水 工 程 設 計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計 給 水 排 水 設 備 水 處 理 工 程 與 設 計 流 體 力 學 水 文 學 44

49 七 水 文 工 程 學 ( 五 ) 空 氣 及 噪 音 工 程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空 氣 污 染 ( 概 論 工 程 防 制 控 制 ) 噪 音 與 振 動 ( 防 制 控 制 ) 環 境 噪 音 學 噪 音 公 害 學 噪 音 測 定 與 防 制 噪 音 防 制 工 程 ( 六 ) 廢 棄 物 工 程 領 域 課 程 : 包 括 固 體 廢 棄 物 ( 處 理 ) 廢 棄 物 處 理 固 體 廢 污 廢 棄 物 處 理 與 設 計 垃 圾 廢 棄 物 處 理 有 害 廢 棄 物 ( 處 理 管 理 ) 有 害 物 質 處 理 與 管 理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資 源 化 資 源 回 收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資 源 回 收 ( 工 程 管 理 ) 土 壤 復 育 技 術 土 壤 污 染 ( 防 治 整 治 ) ( 七 ) 環 境 檢 驗 及 實 驗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水 及 廢 水 分 析 水 質 檢 驗 水 質 分 析 ( 實 驗 ) 環 境 ( 污 染 物 ) 分 析 污 染 監 測 與 分 析 環 境 化 學 實 驗 環 境 工 程 實 驗 環 境 工 程 單 元 操 作 實 驗 空 氣 污 染 物 ( 採 樣 ) 分 析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環 境 工 程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所 稱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係 指 其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環 境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都 市 計 畫 與 景 觀 建 築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都 市 計 畫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都 市 計 畫 或 都 市 及 區 域 計 畫 區 技 師 域 計 畫 或 區 域 計 畫 概 論 或 區 域 計 畫 理 論 與 實 際 或 國 土 與 區 域 計 畫 敷 地 計 畫 或 基 地 計 畫 都 市 設 計 或 都 市 設 計 與 都 市 開 發 都 市 社 會 學 都 市 經 濟 學 或 市 政 經 濟 學 或 土 地 經 濟 學 或 都 市 經 濟 與 土 地 市 場 都 市 發 展 史 或 城 市 史 測 量 學 或 土 地 測 量 或 地 籍 測 量 圖 學 或 製 圖 學 或 圖 學 及 透 視 學 或 圖 學 與 製 圖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或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與 制 度 或 區 域 及 45

50 八 九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都 市 交 通 計 畫 或 都 市 交 通 或 都 市 運 輸 規 劃 或 都 市 交 通 與 運 輸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或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與 管 制 或 土 地 使 用 與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景 觀 設 計 或 景 觀 建 築 社 區 計 畫 住 宅 問 題 或 住 宅 問 題 與 計 劃 都 市 更 新 或 新 市 鎮 建 設 與 都 市 更 新 作 業 研 究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都 市 分 析 方 法 或 計 劃 分 析 方 法 都 市 及 區 域 資 訊 系 統 或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或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運 用 程 式 環 境 規 劃 與 設 計 或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或 基 地 環 境 規 劃 設 計 都 市 工 程 學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都 市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機 械 工 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工 程 力 學 或 應 用 力 學 或 材 料 力 學 流 體 力 學 或 空 氣 動 力 學 或 工 程 流 體 力 學 熱 力 學 或 熱 傳 學 機 動 學 或 機 構 學 熱 機 學 或 內 燃 機 工 具 學 或 工 具 設 計 或 模 具 學 或 切 削 或 機 械 加 工 渦 輪 機 或 輪 機 工 程 或 燃 氣 輪 機 或 汽 機 與 渦 輪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工 程 或 鑄 造 學 或 機 械 工 廠 實 習 或 銲 接 工 程 熱 處 理 塑 技 師 性 加 工 學 流 體 機 械 機 械 材 料 或 工 程 材 料 機 械 設 計 或 機 械 設 計 原 理 或 機 械 設 計 實 務 或 機 械 製 圖 自 動 控 制 或 數 值 控 制 機 或 系 統 動 力 與 控 制 或 線 性 控 制 系 統 或 控 制 系 統 導 論 氣 壓 液 壓 學 機 械 動 力 學 或 振 動 學 電 工 學 或 電 工 原 理 冷 凍 與 空 調 機 械 工 程 實 驗 等 學 科 至 少 六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機 械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46

51 十 一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冷 凍 空 調 或 冷 凍 空 調 原 理 或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或 冷 凍 空 調 系 統 設 計 或 冷 凍 與 空 調 熱 力 學 或 冷 凍 空 調 熱 力 熱 傳 或 工 程 熱 力 學 熱 機 學 機 械 製 造 或 製 造 學 流 體 機 械 機 械 設 計 自 動 控 制 或 控 制 工 程 或 電 動 機 控 制 氣 壓 液 壓 學 電 工 學 或 電 工 原 理 工 業 配 電 電 力 電 子 學 機 械 材 料 或 工 程 材 料 熱 工 學 噪 音 與 振 動 冷 凍 工 程 學 空 調 工 程 學 環 境 工 程 或 環 境 空 調 工 程 熱 傳 學 或 熱 傳 工 程 學 給 水 排 水 設 備 通 風 工 程 機 電 安 全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冷 凍 空 調 設 備 與 系 統 修 護 流 體 力 學 潔 淨 室 設 計 或 潔 淨 室 設 計 空 調 或 無 塵 室 設 計 食 品 冷 凍 或 食 品 冷 藏 運 輸 冷 凍 空 調 等 學 科 至 少 五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冷 凍 空 調 ( 原 理 ) 熱 力 學 流 體 力 學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等 五 學 科 中 至 少 三 科,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冷 凍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電 機 工 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電 路 學 電 子 學 電 磁 學 電 儀 表 學 電 機 機 械 電 機 設 計 控 制 系 統 或 電 力 控 制 系 統 或 自 動 控 制 系 統 控 制 工 程 電 工 材 料 發 電 電 機 工 程 工 程 電 廠 設 備 電 力 系 統 電 工 原 理 或 電 工 學 技 師 自 動 控 制 計 算 機 工 程 學 或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線 性 系 統 或 線 性 系 統 分 析 高 電 壓 工 程 輸 配 電 電 工 數 學 工 業 配 電 或 輸 配 電 電 力 電 子 學 工 程 數 學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電 路 學 電 力 系 統 或 輸 配 電 電 機 機 械 控 制 系 統 電 子 學,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電 機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47

52 ,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技 術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電 磁 學 電 磁 波 微 波 工 程 通 信 系 統 或 通 訊 導 論 或 數 碼 通 信 或 訊 號 與 系 統 電 信 工 程 電 子 儀 表 學 控 制 系 統 或 電 子 工 程 電 力 控 制 系 統 或 控 制 工 程 數 位 通 信 數 位 系 統 十 二 技 師 邏 輯 設 計 通 訊 電 子 學 積 體 電 路 電 子 電 路 電 子 計 算 機 原 理 工 程 數 學 微 算 機 原 理 與 應 用 半 導 體 工 程 光 電 子 學 光 纖 通 訊 通 訊 網 路 射 頻 電 路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電 子 學 電 路 學 電 磁 學 通 信 系 統,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電 子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科 學 資 訊 管 理 電 子 計 算 機 電 腦 科 學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電 子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計 算 機 工 程 學 資 料 結 構 演 算 法 或 計 算 機 演 算 法 導 論 程 式 語 言 結 構 離 散 數 學 自 動 機 與 形 式 語 十 三 資 訊 技 師 言 計 算 機 組 織 與 組 合 語 言 系 統 程 式 作 業 系 統 計 算 機 結 構 或 電 腦 結 構 邏 輯 設 計 與 交 換 原 理 數 位 電 子 學 資 料 庫 系 統 及 設 計 計 算 機 網 路 或 計 算 機 通 訊 網 路 或 電 腦 網 路 與 通 訊 或 電 腦 網 路 數 值 方 法 或 數 值 分 析 人 工 智 慧 資 料 處 理 或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系 統 分 析 與 設 計 軟 體 工 程 或 軟 體 工 程 概 論 機 率 統 計 或 應 用 統 計 學 或 數 理 統 計 編 譯 程 式 及 設 計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或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或 資 訊 管 理 導 論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48

53 十 五 十 六 三 普 通 考 試 資 訊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化 學 工 程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有 機 化 學 或 金 屬 有 機 化 學 普 通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或 儀 器 分 析 或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物 理 化 學 質 能 均 衡 或 質 能 結 算 或 化 工 計 算 單 元 操 作 或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或 化 工 原 理 或 化 工 機 械 單 元 方 法 或 單 元 程 序 程 序 控 制 化 工 材 料 裝 置 設 化 學 工 程 計 程 序 設 計 化 學 工 業 程 序 或 工 業 化 學 化 工 熱 技 師 力 學 化 工 動 力 學 或 反 應 器 設 計 或 反 應 工 程 電 化 學 石 油 化 學 工 業 工 業 觸 媒 輸 送 現 象 高 分 子 工 程 或 高 分 子 加 工 高 分 子 科 學 或 高 分 子 化 學 或 高 分 子 物 理 或 高 分 子 理 論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有 機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 儀 器 分 析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 物 理 化 學 單 元 操 作 (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化 工 原 理 化 工 機 械 ),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化 學 工 程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工 程 管 理 工 業 管 理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工 業 工 程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工 業 工 程 管 理 統 計 學 計 算 機 技 師 程 式 或 計 算 機 概 論 工 作 研 究 品 質 管 制 或 品 質 管 理 生 產 管 制 或 生 產 管 理 人 因 工 程 或 人 體 工 學 工 業 安 全 製 造 程 序 系 統 分 析 工 業 心 理 或 心 理 學 工 業 組 織 與 管 理 工 程 材 料 或 機 械 材 料 工 業 會 計 或 會 計 學 作 業 研 究 工 廠 設 計 與 佈 置 工 業 自 動 化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物 料 管 理 或 物 流 管 理 工 程 經 濟 設 施 規 劃 自 動 化 生 產 系 統 生 產 計 畫 與 49

54 十 七 十 八 管 制 工 程 統 計 人 事 管 理 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工 業 化 學 與 災 害 防 治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工 程 管 理 工 業 管 理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工 業 安 全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或 風 險 評 估 或 危 害 評 估 機 械 製 造 或 機 械 加 工 法 工 業 衛 工 業 安 全 生 工 程 材 料 或 機 械 材 料 電 工 學 化 學 工 程 熱 技 師 工 學 或 熱 力 學 概 論 或 工 程 熱 力 學 工 程 力 學 或 應 用 力 學 或 材 料 力 學 自 動 控 制 或 程 序 控 制 或 控 制 系 統 導 論 勞 工 安 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或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人 因 工 程 或 人 體 工 學 工 業 管 理 或 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設 施 規 劃 工 廠 佈 置 統 計 學 或 工 業 統 計 或 工 程 統 計 或 生 物 統 計 或 統 計 分 析 或 機 率 與 統 計 等 學 科 至 少 六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工 業 化 學 與 災 害 防 治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與 安 全 工 程 職 業 衛 生 工 業 衛 生 環 境 醫 學 環 境 衛 工 礦 衛 生 生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技 師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採 礦 學 礦 業 法 規 礦 場 衛 生 工 業 心 理 學 或 行 為 心 理 學 礦 場 通 風 與 排 水 或 工 業 通 風 或 礦 場 通 風 環 境 衛 生 學 礦 場 災 變 與 救 護 或 50

55 職 業 災 變 與 救 護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或 物 理 性 環 境 測 定 或 化 學 性 環 境 測 定 工 業 衛 生 法 規 或 勞 工 衛 生 法 規 或 職 業 衛 生 法 規 勞 工 安 全 勞 工 衛 生 工 業 工 程 或 工 程 原 理 工 業 安 全 或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或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工 業 衛 生 或 工 業 衛 生 管 理 或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勞 動 生 理 學 工 廠 實 務 檢 查 或 勞 動 檢 查 實 務 急 救 法 噪 音 與 振 動 公 共 衛 生 法 規 工 業 毒 物 學 或 工 業 與 環 境 毒 物 輻 射 安 全 人 體 工 學 或 人 因 工 程 粉 塵 測 定 與 控 制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工 礦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實 務 或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工 業 安 全 概 論 或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工 業 衛 生 書 報 討 論 或 工 業 安 全 書 報 討 論 或 安 全 衛 生 書 報 討 論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或 風 險 評 估 或 危 害 評 估 生 物 性 危 害 評 估 暴 露 評 估 半 導 體 職 業 衛 生 或 半 導 體 製 程 安 全 氣 膠 學 或 工 業 衛 生 氣 膠 學 或 氣 膠 技 術 學 氣 膠 儀 器 分 析 呼 吸 系 統 沉 積 物 特 論 醫 院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害 物 質 管 理 策 略 或 有 害 廢 棄 物 管 理 職 業 病 概 論 或 環 境 病 概 論 或 職 業 病 防 治 與 介 紹 國 際 標 準 認 證 等 學 科 至 少 六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環 境 測 定 ) 礦 場 通 風 與 排 水 ( 工 業 通 風 或 礦 場 通 風 ) 工 業 ( 礦 場 或 工 礦 ) 衛 生 工 業 ( 勞 工 或 職 業 ) 衛 生 法 規,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二 十 食 品 技 師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食 品 化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食 品 添 加 物 ( 二 ) 食 品 分 析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儀 器 分 析 ( 三 ) 食 品 微 生 物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發 酵 學 51

56 應 用 微 生 物 學 ( 四 ) 食 品 加 工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農 產 製 造 學 乳 品 加 工 學 肉 品 加 工 學 水 產 加 工 學 榖 類 加 工 學 蔬 果 加 工 學 烘 焙 學 ( 五 ) 食 品 衛 生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品 質 管 制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 六 ) 食 品 工 程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食 品 冷 凍 學 食 品 工 程 學 食 品 乾 燥 學 食 品 脫 水 學 食 品 機 械 生 物 統 計 食 品 單 元 操 作 ( 七 ) 食 品 營 養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包 括 營 養 化 學 營 養 學 食 物 學 原 理 營 養 生 化 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食 品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所 稱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係 指 其 所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符 合 第 一 款 規 定,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農 藝 農 園 生 產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農 業 概 論 普 通 植 物 學 植 物 生 理 學 作 物 生 產 概 論 作 物 學 食 用 作 物 學 特 用 作 物 學 作 物 生 理 學 遺 傳 學 細 胞 學 作 物 育 種 學 或 植 物 育 種 學 或 遺 傳 育 種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統 計 二 二 農 藝 技 師 學 試 驗 設 計 土 壤 學 或 土 壤 肥 料 學 植 物 營 養 學 或 作 物 營 養 學 或 植 物 營 養 與 肥 料 學 植 物 病 理 學 農 業 昆 蟲 學 農 業 氣 象 學 或 氣 象 學 農 業 水 利 概 論 農 業 機 械 普 通 昆 蟲 學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或 植 物 病 害 防 治 或 植 物 蟲 害 防 治 或 作 物 保 護 學 等 學 科 至 少 五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四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農 藝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52

57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園 藝 農 園 生 產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農 業 概 論 植 物 學 或 普 通 植 物 學 土 壤 學 或 土 壤 肥 料 學 園 藝 植 物 分 類 或 植 物 分 類 園 藝 植 物 生 理 學 或 植 物 生 理 學 園 藝 作 物 育 種 學 園 藝 學 原 理 或 園 藝 學 或 園 藝 作 物 學 園 藝 技 術 或 植 栽 原 理 植 物 繁 殖 學 遺 傳 學 果 樹 學 常 綠 果 二 三 園 藝 技 師 樹 或 果 樹 學 落 葉 果 樹 柑 桔 學 蔬 菜 學 花 卉 學 觀 賞 樹 木 或 景 觀 植 物 學 園 產 品 處 理 園 產 品 加 工 或 園 產 品 利 用 園 產 品 分 析 造 園 學 造 園 描 畫 或 描 繪 學 應 用 植 物 生 長 素 或 植 物 生 長 調 節 劑 造 園 設 計 或 景 觀 設 計 或 庭 園 設 計 蔬 菜 採 種 等 學 科 至 少 六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園 藝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森 林 森 林 資 源 管 理 森 林 資 源 管 理 技 術 森 林 資 源 技 術 木 材 工 業 林 產 利 用 林 產 加 工 木 材 科 學 林 產 科 學 林 產 工 業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並 修 習 普 通 植 物 學 或 植 物 學 森 林 土 壤 學 森 林 生 物 統 計 或 生 物 統 計 林 木 生 理 學 森 林 二 四 林 業 技 師 生 態 學 樹 木 學 或 植 物 分 類 學 或 植 物 解 剖 學 或 植 物 形 態 學 育 林 學 或 育 林 原 理 或 育 林 應 用 或 育 林 各 論 林 木 遺 傳 學 或 遺 傳 學 林 木 育 種 學 森 林 保 護 學 或 森 林 昆 蟲 及 病 理 林 木 培 育 或 林 木 營 養 學 森 林 調 查 學 或 森 林 資 源 調 查 或 航 空 測 量 或 遙 感 探 測 水 土 保 持 學 森 林 評 價 學 林 業 經 濟 學 或 木 材 市 場 或 林 業 貿 易 森 林 遊 樂 學 集 水 區 經 營 或 集 水 區 水 文 或 集 水 區 氣 象 森 林 經 理 學 或 森 林 經 營 計 畫 與 控 制 林 政 學 或 林 業 管 理 或 林 業 法 規 林 木 採 運 學 或 伐 53

58 木 運 材 學 森 林 利 用 學 或 森 林 副 產 物 學 木 材 性 質 學 或 木 材 組 織 或 木 材 鑑 別 木 材 物 理 學 木 材 加 工 學 或 木 材 乾 燥 與 保 存 林 產 製 造 學 或 木 材 製 漿 或 製 漿 工 程 森 林 工 程 或 林 道 工 程 或 防 砂 工 程 林 產 化 學 或 林 產 膠 合 劑 或 林 產 製 造 化 學 森 林 資 源 保 育 等 學 科 至 少 五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十 四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林 業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畜 牧 獸 醫 畜 牧 畜 產 畜 牧 生 產 技 術 應 用 動 物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科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畜 牧 學 或 畜 產 概 論 或 畜 牧 概 論 生 物 化 學 家 畜 解 剖 生 理 學 飼 料 作 物 學 家 畜 遺 傳 學 畜 產 品 化 學 家 畜 飼 養 學 畜 產 品 利 用 學 乳 牛 學 豬 學 家 畜 育 種 學 家 禽 學 家 畜 營 養 二 五 畜 牧 技 師 學 肉 牛 學 羊 學 畜 產 經 營 學 牧 場 管 理 肉 品 加 工 學 乳 品 加 工 學 畜 牧 統 計 學 禽 畜 衛 生 學 或 獸 醫 學 或 獸 醫 概 論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家 畜 解 剖 生 理 學 家 畜 遺 傳 學 或 家 畜 育 種 學 家 畜 飼 養 學 或 家 畜 營 養 學 畜 產 經 營 學 或 畜 牧 統 計 學 禽 畜 衛 生 學 ( 獸 醫 學 獸 醫 概 論 ),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畜 牧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水 產 養 殖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水 產 養 殖 二 七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技 師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水 產 概 論 水 產 資 源 學 水 族 生 理 學 水 產 餌 料 生 物 學 或 餌 料 生 物 學 水 產 生 物 學 淡 水 養 殖 學 鹹 水 養 殖 學 水 族 病 理 學 魚 類 學 水 質 學 浮 游 生 物 學 水 產 經 營 學 分 析 化 學 54

59 二 八 三 十 無 脊 椎 動 物 學 或 海 洋 無 脊 椎 動 物 學 水 產 微 生 物 學 水 產 植 物 學 營 養 與 飼 料 學 或 水 產 飼 料 學 繁 殖 技 術 養 殖 經 濟 學 魚 病 學 水 質 分 析 池 塘 管 理 水 產 養 殖 學 養 殖 場 設 計 魚 類 人 工 繁 殖 魚 類 生 理 生 態 學 或 海 洋 生 態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生 物 技 術 箱 網 養 殖 漁 業 法 規 藻 類 學 或 海 洋 藻 類 學 水 產 藥 理 學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水 產 概 論 生 態 學 水 產 養 殖 學,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或 水 土 保 持 流 體 力 學 渠 道 水 力 學 氣 象 學 或 應 用 氣 象 學 水 文 學 基 礎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農 藝 方 法 植 生 工 學 測 量 水 土 保 持 學 集 水 區 經 營 防 砂 工 程 工 程 力 學 結 構 學 技 師 土 壤 力 學 土 壤 學 土 壤 物 理 防 洪 工 程 土 壤 沖 蝕 坡 地 灌 溉 與 排 水 工 程 地 質 工 程 估 價 或 施 工 及 估 價 崩 塌 地 處 理 或 崩 山 控 制 水 資 源 工 程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流 體 力 學 水 文 學,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水 土 保 持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應 用 地 質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地 球 科 學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應 用 地 質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技 師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普 通 地 質 學 或 地 質 學 構 造 地 質 學 野 外 地 質 學 礦 床 學 岩 石 學 地 球 物 理 學 地 球 化 學 探 勘 石 油 地 質 學 工 程 地 質 學 地 形 學 地 層 學 地 史 學 地 震 學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地 質 55

60 三 二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調 查 土 壤 力 學 岩 石 力 學 環 境 地 質 學 水 文 地 質 學 經 濟 地 質 學 資 源 探 勘 地 球 化 學 大 地 工 程 學 等 學 科 至 少 七 科,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交 通 交 通 運 輸 交 通 管 理理 交 通 管 理理 科 學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理 交 通 工 程 運 輸 管 理理 運 輸 工 程 與 管 理理 運 輸 科 學 運 輸 科 學 與 管 理理 運 輸 與 倉 儲 營 運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運 輸 科 技 與 物 流 管 理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下 列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交 通 工 程 ( 學 ) 運 輸 工 程 ( 都都 市 ) 運 輸 規 劃 ( 或 運 輸 規 劃 與 網 路路 ),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交 通 工 程 與 設 計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1. 交 通 工 程 ( 學 ) 2. 交 通 工 程 與 設 計 3. 公 路 容 量 與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 或 公 路 容 量 分 析 ) ( 二 )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1.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 或 研 究 方 法 或 運 輸 研 究 方 法 ) 2. 網 路 與 物 流 分 析 ( 或 網 路 分 析 與 物 流 或 物 流 與 運 籌 管 理 或 運 輸 ( 籌 ) 網 路 分 析 ) 3.( 工 程 ) 統 計 學 ( 或 運 輸 計 量 方 法 ) 4. 工 程 經 濟 5. 作 業 研 究 ( 或 數 學 規 劃 ) 6. 多 評 準 ( 準 則 ) 決 策 ( 分 析 ) ( 三 ) 運 輸 工 程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1. 運 輸 工 程 2. 運 輸 學 56

61 3. 公 路路 幾 何 設 計 ( 或 公 路路 設 施 幾 何 設 計 或 公 路路 工 程 或 路路 面 設 計 或 公 路路 鋪 面 設 計 ) 4. 軌 道 工 程 ( 或 鐵 路 工 程 或 軌 道 運 輸 ( 系 統 ) 或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 營 運 管 理 )) 5. 航 空 ( 站 ) 工 程 ( 或 機 場 規 劃 與 設 計 或 航 空 運 輸 或 空 運 管 理理 或 航 空 運 輸 管 理理 ) 6. 港 埠 管 理理 ( 或 海 洋 運 輸 或 海 運 學 ) ( 四 ) 運 輸 規 劃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1.( 都都 市 ) 運 輸 規 劃 ( 或 運 輸 規 劃 與 網 路路 ) 2. 運 輸 ( 系 統 ) 管 理理 ( 或 運 輸 系 統 分 析 或 運 輸 需 求 分 析 與 預 測 或 交 通 路 網 指 派 與 設 計 ) 3. 交 通 計 畫 評 估 ( 或 運 輸 專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或 運 輸 計 畫 評 估 或 運 籌 計 畫 評 估 或 運 輸 環 境 影 響 ( 分 析 與 ) 評 估 ) 4.( 都都 市 ) 大 眾 運 輸 ( 系 統 )( 或 公 共 運 輸 ) 5. 都都 市 ( 與 區 域 ) 計 畫 ( 學 ) ( 五 ) 交 通 安 全 與 交 通 控 制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 1. 交 通 安 全 ( 設 計 與 分 析 )( 或 運 輸 安 全 ( 分 析 )) 2. 肇 事 重 建 與 原 因 分 析 ( 或 交 通 肇 事 分 析 與 鑑 定 或 交 通 事 故 偵 查 與 重 建 技 術 ) 3. 交 通 控 制 ( 設 計 )( 或 交 通 控 制 與 管 理 ) 4. 車 流流 理理 論論 ( 與 應 用 )( 或 交 通 流流 理理 論論 ) 5.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 概 論 ) 6. 交 通 ( 系 統 ) 模 擬 ( 或 號 誌 控 制 或 都 市 交 通 管 理 ) 三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考 試 及 格,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四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者 57

62 附 表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編 號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測 量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一 結 構 分 析 ( 包 括 材 料 力 學 與 結 構 學 ) 二 結 構 設 計 ( 包 括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鋼 結 構 設 計 ) 三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程 與 工 程 地 質 ) 四 工 程 測 量 ( 包 括 平 面 測 量 與 施 工 測 量 ) 五 施 工 法 ( 包 括 土 木 建 築 施 工 法 與 工 程 材 料 ) 六 營 建 管 理 一 流 體 力 學 二 水 文 學 三 水 資 源 工 程 與 規 劃 四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程 與 工 程 地 質 ) 五 渠 道 水 力 學 六 水 利 工 程 ( 包 括 海 岸 工 程 防 洪 工 程 與 排 水 工 程 ) 一 材 料 力 學 二 結 構 學 三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預 力 混 凝 土 設 計 四 鋼 結 構 設 計 五 土 壤 力 學 與 基 礎 設 計 六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與 耐 震 設 計 一 土 壤 力 學 ( 包 括 土 壤 動 力 學 ) 二 基 礎 工 程 與 設 計 ( 包 括 開 挖 工 程 及 基 礎 相 關 結 構 設 計 ) 三 工 程 地 質 與 工 址 調 查 四 山 坡 地 工 程 (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五 岩 石 力 學 與 隧 道 工 程 六 大 地 工 程 施 工 學 一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二 測 量 平 差 法 三 平 面 測 量 學 四 製 圖 學 五 大 地 測 量 學 六 航 空 測 量 學 一 流 體 力 學 與 水 文 學 二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三 給 水 及 污 水 工 程 四 廢 棄 物 工 程 五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工 程 六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一 土 地 使 用 與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二 都 市 計 畫 與 區 域 計 畫 法 規 三 計 畫 分 析 方 法 四 都 市 交 通 計 畫 五 環 境 規 劃 與 設 計 六 都 市 工 程 學 一 熱 力 學 與 熱 傳 學 ( 包 括 熱 機 ) 二 電 工 學 ( 包 括 電 機 機 械 ) 三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四 機 動 學 與 機 械 設 計 五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靜 力 學 動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六 機 械 製 造 一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二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三 熱 力 學 與 熱 傳 學 四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五 電 工 學 ( 包 括 電 機 機 械 ) 六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58

63 十 一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十 二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十 三 資 訊 技 師 十 五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十 六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十 七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十 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二 十 食 品 技 師 二 二 農 藝 技 師 二 三 園 藝 技 師 一 電 子 學 ( 包 括 電 力 電 子 學 ) 二 電 路 學 三 工 程 數 學 ( 包 括 線 性 代 數 微 分 方 程 複 變 函 數 與 機 率 ) 四 電 機 機 械 五 電 力 系 統 六 工 業 配 電 一 電 子 學 二 電 磁 學 與 電 磁 波 三 工 程 數 學 ( 包 括 線 性 代 數 微 分 方 程 向 量 分 析 複 變 函 數 與 機 率 ) 四 電 路 學 五 電 子 計 算 機 原 理 六 通 訊 系 統 一 計 算 機 數 學 二 資 料 結 構 與 資 料 庫 及 資 料 探 勘 三 計 算 機 系 統 四 程 式 設 計 五 系 統 分 析 與 資 訊 安 全 六 網 路 原 理 與 應 用 一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二 化 工 熱 力 學 三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 亦 稱 化 工 動 力 學 ) 四 工 業 化 學 五 程 序 控 制 六 程 序 設 計 一 作 業 研 究 二 工 程 統 計 與 品 質 管 理 三 生 產 管 理 四 工 程 經 濟 五 設 施 規 劃 與 自 動 化 生 產 系 統 六 人 因 工 程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二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三 工 業 安 全 工 程 四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應 用 統 計 ) 五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六 人 因 工 程 一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二 工 業 安 全 概 論 三 工 業 衛 生 四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五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六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一 食 品 化 學 二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三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四 食 品 加 工 學 五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與 法 規 六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一 土 壤 學 二 作 物 學 三 作 物 生 產 概 論 四 作 物 生 理 學 五 作 物 育 種 學 六 試 驗 設 計 一 果 樹 學 二 蔬 菜 學 三 花 卉 學 四 造 園 學 五 園 產 品 處 理 ( 包 括 園 產 品 加 工 ) 六 園 藝 作 物 育 種 學 與 繁 殖 學 59

64 二 四 林 業 技 師 二 五 畜 牧 技 師 二 七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二 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三 十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三 二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一 育 林 學 ( 包 括 森 林 保 護 學 ) 二 森 林 經 理 學 ( 包 括 測 計 學 ) 三 森 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森 林 資 源 保 育 ) 四 樹 木 學 五 林 政 學 ( 包 括 林 業 法 規 ) 六 林 產 利 用 學 ( 包 括 木 材 物 理 木 材 加 工 林 產 化 學 ) 一 家 畜 解 剖 生 理 學 二 家 畜 育 種 學 三 家 畜 營 養 學 四 家 畜 各 論 ( 包 括 豬 學 乳 牛 學 與 家 禽 學 ) 五 禽 畜 衛 生 學 六 畜 產 品 利 用 學 ( 包 括 肉 品 加 工 與 乳 品 加 工 ) 一 水 產 概 論 二 水 產 生 物 生 理 學 三 魚 病 學 四 水 產 養 殖 學 ( 包 括 養 殖 工 程 ) 五 飼 料 與 餌 料 學 六 魚 池 生 態 與 管 理 一 土 壤 物 理 與 沖 蝕 二 坡 地 水 文 學 三 測 量 學 ( 包 括 平 面 測 量 地 形 測 量 與 航 照 判 釋 ) 四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五 植 生 工 程 六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設 計 (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法 規 ) 一 普 通 地 質 學 ( 包 括 環 境 地 質 學 ) 二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與 岩 石 力 學 ) 三 工 程 地 質 學 ( 包 括 水 文 地 質 學 ) 四 礦 物 學 與 岩 石 學 ( 包 括 經 濟 地 質 學 ) 五 地 層 學 與 構 造 地 質 學 六 地 質 調 查 ( 包 括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 一 交 通 工 程 與 設 計 二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三 運 輸 工 程 四 運 輸 規 劃 五 交 通 安 全 六 交 通 控 制 附 註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60

65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甲 表 ) 編 號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測 量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一 結 構 分 析 ( 包 括 材 料 力 學 與 結 構 學 ) 二 結 構 設 計 ( 包 括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鋼 結 構 設 計 ) 三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程 與 工 程 地 質 ) 四 工 程 測 量 ( 包 括 平 面 測 量 與 施 工 測 量 ) 五 施 工 法 ( 包 括 土 木 建 築 施 工 法 與 工 程 材 料 ) 一 流 體 力 學 二 水 文 學 三 水 資 源 工 程 與 規 劃 四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程 與 工 程 地 質 ) 五 渠 道 水 力 學 一 結 構 學 二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預 力 混 凝 土 設 計 三 鋼 結 構 設 計 四 土 壤 力 學 與 基 礎 設 計 五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與 耐 震 設 計 一 土 壤 力 學 ( 包 括 土 壤 動 力 學 ) 二 基 礎 工 程 與 設 計 ( 包 括 開 挖 工 程 及 基 礎 相 關 結 構 設 計 ) 三 工 程 地 質 與 工 址 調 查 四 山 坡 地 工 程 (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五 大 地 工 程 施 工 學 一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二 測 量 平 差 法 三 平 面 測 量 學 四 製 圖 學 五 大 地 測 量 學 一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二 給 水 及 污 水 工 程 三 廢 棄 物 工 程 四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工 程 五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一 土 地 使 用 與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二 都 市 計 畫 與 區 域 計 畫 法 規 三 計 畫 分 析 方 法 四 都 市 交 通 計 畫 五 環 境 規 劃 與 設 計 一 熱 力 學 與 熱 傳 學 ( 包 括 熱 機 ) 二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三 機 動 學 與 機 械 設 計 四 工 程 力 學 ( 包 括 靜 力 學 動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五 機 械 製 造 一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二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三 熱 力 學 與 熱 傳 學 四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五 電 工 學 ( 包 括 電 機 機 械 ) 61 附 表 3

66 十 一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十 二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十 三 資 訊 技 師 十 五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十 六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十 七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十 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二 十 食 品 技 師 二 二 農 藝 技 師 二 三 園 藝 技 師 一 電 子 學 ( 包 括 電 力 電 子 學 ) 二 電 路 學 三 工 程 數 學 ( 包 括 線 性 代 數 微 分 方 程 複 變 函 數 與 機 率 ) 四 電 機 機 械 五 電 力 系 統 一 電 子 學 二 電 磁 學 與 電 磁 波 三 工 程 數 學 ( 包 括 線 性 代 數 微 分 方 程 向 量 分 析 複 變 函 數 與 機 率 ) 四 電 子 計 算 機 原 理 五 通 訊 系 統 一 計 算 機 數 學 二 資 料 結 構 與 資 料 庫 及 資 料 探 勘 三 計 算 機 系 統 四 系 統 分 析 與 資 訊 安 全 五 網 路 原 理 與 應 用 一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二 化 工 熱 力 學 三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 亦 稱 化 工 動 力 學 ) 四 工 業 化 學 五 程 序 控 制 一 作 業 研 究 二 工 程 統 計 與 品 質 管 理 三 生 產 管 理 四 設 施 規 劃 與 自 動 化 生 產 系 統 五 人 因 工 程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二 工 業 安 全 工 程 三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應 用 統 計 ) 四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五 人 因 工 程 一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二 工 業 衛 生 三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四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五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一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二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三 食 品 加 工 學 四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與 法 規 五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一 土 壤 學 二 作 物 學 三 作 物 生 理 學 四 作 物 育 種 學 五 試 驗 設 計 一 果 樹 學 二 蔬 菜 學 三 花 卉 學 四 造 園 學 五 園 產 品 處 理 ( 包 括 園 產 品 加 工 ) 62

67 二 四 林 業 技 師 二 五 畜 牧 技 師 二 七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二 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三 十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三 二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一 育 林 學 ( 包 括 森 林 保 護 學 ) 二 森 林 經 理 學 ( 包 括 測 計 學 ) 三 森 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森 林 資 源 保 育 ) 四 樹 木 學 五 林 政 學 ( 包 括 林 業 法 規 ) 一 家 畜 解 剖 生 理 學 二 家 畜 育 種 學 三 家 畜 營 養 學 四 家 畜 各 論 ( 包 括 豬 學 乳 牛 學 與 家 禽 學 ) 五 畜 產 品 利 用 學 ( 包 括 肉 品 加 工 與 乳 品 加 工 ) 一 水 產 概 論 二 水 產 生 物 生 理 學 三 魚 病 學 四 水 產 養 殖 學 ( 包 括 養 殖 工 程 ) 五 飼 料 與 餌 料 學 一 土 壤 物 理 與 沖 蝕 二 坡 地 水 文 學 三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四 植 生 工 程 五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設 計 (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法 規 ) 一 普 通 地 質 學 ( 包 括 環 境 地 質 學 ) 二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與 岩 石 力 學 ) 三 工 程 地 質 學 ( 包 括 水 文 地 質 學 ) 四 地 層 學 與 構 造 地 質 學 五 地 質 調 查 ( 包 括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 一 交 通 工 程 與 設 計 二 運 輸 工 程 三 運 輸 規 劃 四 交 通 安 全 五 交 通 控 制 附 註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63

68 附 表 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應 試 科 目 表 ( 乙 表 ) 編 號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測 量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都 市 計 畫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十 一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十 二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一 結 構 設 計 ( 包 括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鋼 結 構 設 計 ) 二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程 與 工 程 地 質 ) 三 施 工 法 ( 包 括 土 木 建 築 施 工 法 與 工 程 材 料 ) 一 水 文 學 二 水 資 源 工 程 與 規 劃 三 渠 道 水 力 學 一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預 力 混 凝 土 設 計 二 鋼 結 構 設 計 三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與 耐 震 設 計 一 基 礎 工 程 與 設 計 ( 包 括 開 挖 工 程 及 基 礎 相 關 結 構 設 計 ) 二 山 坡 地 工 程 (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三 大 地 工 程 施 工 學 一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二 測 量 平 差 法 三 大 地 測 量 學 一 環 境 化 學 與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二 廢 棄 物 工 程 三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工 程 一 土 地 使 用 與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二 都 市 計 畫 與 區 域 計 畫 法 規 三 都 市 交 通 計 畫 一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二 機 動 學 與 機 械 設 計 三 機 械 製 造 一 冷 凍 工 程 與 設 計 二 空 調 工 程 與 設 計 三 冷 凍 空 調 自 動 控 制 一 電 子 學 ( 包 括 電 力 電 子 學 ) 二 電 路 學 三 工 業 配 電 一 電 子 學 二 電 磁 學 與 電 磁 波 三 通 訊 系 統 十 三 資 訊 技 師 十 五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一 資 料 結 構 與 資 料 庫 及 資 料 探 勘 二 計 算 機 系 統 三 網 路 原 理 與 應 用 一 輸 送 現 象 與 單 元 操 作 二 化 工 熱 力 學 三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 亦 稱 化 工 動 力 學 ) 64

69 十 六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十 七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十 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二 十 食 品 技 師 二 二 農 藝 技 師 二 三 園 藝 技 師 二 四 林 業 技 師 二 五 畜 牧 技 師 二 七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二 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三 十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三 二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一 作 業 研 究 二 工 程 統 計 與 品 質 管 理 三 生 產 管 理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二 工 業 安 全 工 程 三 人 因 工 程 一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二 工 業 衛 生 三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一 食 品 分 析 與 檢 驗 二 食 品 加 工 學 三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與 法 規 一 作 物 學 二 作 物 生 理 學 三 作 物 育 種 學 一 果 樹 學 二 蔬 菜 學 三 花 卉 學 一 育 林 學 ( 包 括 森 林 保 護 學 ) 二 森 林 經 理 學 ( 包 括 測 計 學 ) 三 森 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森 林 資 源 保 育 ) 一 家 畜 解 剖 生 理 學 二 家 畜 營 養 學 三 畜 產 品 利 用 學 ( 包 括 肉 品 加 工 與 乳 品 加 工 ) 一 水 產 概 論 二 水 產 養 殖 學 ( 包 括 養 殖 工 程 ) 三 飼 料 與 餌 料 學 一 土 壤 物 理 與 沖 蝕 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三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設 計 (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法 規 ) 一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與 岩 石 力 學 ) 二 工 程 地 質 學 ( 包 括 水 文 地 質 學 ) 三 地 質 調 查 ( 包 括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 一 交 通 工 程 與 設 計 二 運 輸 規 劃 三 交 通 控 制 附 註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65

70 附 表 5 編 號 專 技 人 員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名 單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名 稱 公 告 日 期 1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四 年 制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大 學 部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5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6 嘉 義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四 技 日 間 部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四 技 進 修 部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環 境 工 程 組 四 技 日 間 部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四 技 日 間 部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四 技 進 修 部 ( 原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2 月 1 日 起 更 改 校 名 )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系 四 技 日 間 部 中 原 大 學 生 物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大 學 部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班 淡 江 大 學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組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環 境 科 技 組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班 逢 甲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學 系 大 學 部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 四 年 制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系 日 間 部 四 技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系 進 修 部 四 技

71 專 技 人 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名 單 編 號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名 稱 公 告 日 期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組 ( 大 學 部 ) 1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科 技 組 ( 大 學 部 ) 食 品 科 學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 大 學 部 ) 2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學 士 班 食 品 科 學 系 ( 日 間 大 學 部 ) 3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系 ( 四 技 日 間 部 ) 4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系 ( 四 技 進 修 部 ) 5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 四 技 日 間 部 )( 四 技 進 修 部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 大 學 部 )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 四 技 ) 輔 仁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 大 學 部 )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組 ( 大 學 部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 大 學 部 )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 四 技 日 間 部 )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食 品 科 技 與 行 銷 系 ( 四 技 日 間 部 )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食 品 保 健 系 ( 四 技 日 間 部 ) 東 海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 大 學 部 ) 靜 宜 大 學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 大 學 部 )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生 物 資 源 暨 食 品 科 技 組 ( 大 學 部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技 系 ( 四 技 日 間 部 ) 食 品 科 技 系 食 品 科 技 組 ( 四 技 進 修 部 ) 食 品 科 技 系 烘 焙 科 技 組 ( 四 技 進 修 部 )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四 技 日 間 部 食 品 科 技 系 ( 四 技 日 間 部 ) 嘉 藥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嘉 南 17 食 品 科 技 系 ( 四 技 進 修 部 ) 藥 理 大 學 ( 原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2 月 1 日 起 更 改 校 名 ) 食 品 科 技 系 食 品 技 術 與 應 用 組 ( 四 技 日 間 部 ) 食 品 科 技 系 保 健 營 養 組 ( 四 技 日 間 部 ) 18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技 系 保 健 營 養 組 ( 四 技 進 修 部 ) 食 品 科 技 系 食 品 科 技 與 管 理 組 ( 四 技 日 間 部 ) 食 品 科 技 系 食 品 科 技 與 管 理 組 ( 四 技 進 修 部 ) 備 註 : 考 選 部 將 持 續 審 議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食 品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列, 最 新 公 告 名 單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項 下 查 詢 67

72 附 件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11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11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11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考 類 試 科 時 及 間 編 號 預 備 考 試 8:40 9:00 11:00 預 備 考 試 12:50 13:00 15:00 預 備 考 試 15:30 15:40 17:40 預 備 考 試 8:50 9:00 11:00 預 備 考 試 12:50 13:00 17:00 預 備 考 試 8:50 9:00 17: 建 築 師 營 建 法 規 建 築 結 構 與 實 務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敷 地 計 畫 建 築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與 設 計 附 註 一 11 月 21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之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2 科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有 符 號 之 建 築 結 構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2 科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申 論 式 試 題 占 40%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60%;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2 科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請 以 品 質 優 良 之 黑 色 2B 鉛 筆 作 答, 申 論 式 試 卷 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三 除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考 試 時 間 為 8 小 時,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考 試 時 間 為 4 小 時 外, 其 餘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四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及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所 需 製 圖 工 具 及 圖 板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但 不 得 使 用 透 明 稿 紙, 惟 應 考 人 亦 得 使 用 本 部 提 供 之 備 用 圖 板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考 試 時 間 較 長, 請 自 備 餐 點 飲 料 五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或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者,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六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影 本,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或 補 考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試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68

73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1 1 月 2 1 日 ( 星 期 六 ) 1 1 月 2 2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類 考 科 試 及 時 編 間 號 預 備 8:40 考 試 9:00 11:00 預 備 12:50 考 試 13:00 15:00 預 備 15:30 考 試 15:40 17:40 預 備 8:50 考 試 9:00 11:00 預 備 12:50 考 試 13:00 15:00 預 備 15:30 考 試 15:40 17: 土 木 工 程 結 構 設 計 ( 包 括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技 師 與 鋼 結 構 設 計 ) 水 利 工 程 水 文 學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鋼 筋 混 凝 土 設 計 與 預 力 混 凝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學 施 工 法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 包 括 土 木 建 築 施 工 營 建 管 理 程 與 工 程 地 質 ) 法 與 工 程 材 料 ) 大 地 工 程 學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基 礎 工 程 與 工 程 地 質 ) 水 資 源 工 程 與 規 劃 工 程 測 量 ( 包 括 平 面 測 量 與 施 工 測 量 ) 結 構 分 析 ( 包 括 材 料 力 學 與 結 構 學 ) 水 利 工 程 ( 包 括 海 岸 工 程 防 洪 工 流 體 力 學 渠 道 水 力 學 程 與 排 水 工 程 ) 結 構 動 力 分 析 土 壤 力 學 與 鋼 結 構 設 計 土 設 計 與 耐 震 設 計 材 料 力 學 基 礎 設 計 結 構 學 基 礎 工 程 與 設 計 山 坡 地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岩 石 力 學 與 土 壤 力 學 工 程 地 質 與 ( 包 括 開 挖 工 程 及 基 礎 相 關 結 構 設 計 )(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施 工 學 隧 道 工 程 ( 包 括 土 壤 動 力 學 ) 工 址 調 查 005 測 量 技 師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測 量 平 差 法 大 地 測 量 學 航 空 測 量 學 平 面 測 量 學 製 圖 學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化 學 與 技 師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空 氣 污 染 廢 棄 物 工 程 流 體 力 學 與 噪 音 工 程 與 水 文 學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與 都 市 計 畫 與 都 市 交 通 計 畫 都 市 工 程 學 技 師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區 域 計 畫 法 規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給 水 及 污 水 環 境 規 劃 工 程 與 管 理 計 畫 分 析 環 境 規 劃 方 法 與 設 計 機 動 學 與 工 程 力 學 熱 力 學 機 械 製 造 流 體 力 學 與 電 工 學 ( 包 括 靜 力 學 動 機 械 設 計 力 學 與 材 料 力 學 ) 流 體 機 械 與 熱 傳 學 ( 包 括 電 機 機 械 ) ( 包 括 熱 機 ) 冷 凍 工 程 空 調 工 程 冷 凍 空 調 與 設 計 與 設 計 自 動 控 制 流 體 力 學 與 流 體 機 械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學 電 機 機 械 電 力 系 統 電 路 學 技 師 ( 包 括 電 力 電 子 學 )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學 技 師 013 資 訊 技 師 資 料 結 構 與 資 料 庫 及 資 料 探 勘 電 磁 學 通 訊 系 統 電 路 學 與 電 磁 波 熱 力 學 電 工 學 與 熱 傳 學 ( 包 括 電 機 機 械 ) 工 程 數 學 ( 包 括 線 性 代 數 微 分 方 工 業 配 電 程 複 變 函 數 與 機 率 ) 工 程 數 學 ( 包 括 線 性 代 數 微 分 方 電 子 計 算 機 原 程 向 量 分 析 複 變 函 數 理 與 機 率 ) 網 路 原 理 與 應 計 算 機 系 統 用 程 式 設 計 計 算 機 數 學 系 統 分 析 與 資 訊 安 全 化 學 工 程 輸 送 現 象 與 化 學 反 應 工 程 化 工 熱 力 學 程 序 設 計 工 業 化 學 程 序 控 制 技 師 單 元 操 作 ( 亦 稱 化 工 動 力 學 ) 工 業 工 程 生 產 管 理 工 程 統 計 與 人 因 工 程 作 業 研 究 技 師 品 質 管 理 工 業 安 全 勞 工 安 全 技 師 衛 生 法 規 工 業 安 全 人 因 工 程 風 險 危 害 評 估 工 程 工 礦 衛 生 工 業 安 全 作 業 環 境 技 師 衛 生 法 規 工 業 衛 生 控 制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概 論 020 食 品 技 師 設 施 規 劃 與 工 程 經 濟 自 動 化 生 產 系 統 工 業 衛 生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 包 括 應 用 概 論 統 計 )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食 品 分 析 食 品 工 廠 食 品 加 工 學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與 法 規 與 檢 驗 管 理 022 農 藝 技 師 作 物 學 作 物 生 理 學 作 物 育 種 學 作 物 生 產 概 論 土 壤 學 試 驗 設 計 69

74 日 期 1 1 月 2 1 日 ( 星 期 六 ) 1 1 月 2 2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類 考 科 試 及 時 編 間 號 預 備 8:40 考 試 9:00 11:00 預 備 12:50 考 試 13:00 15:00 預 備 15:30 考 試 15:40 17: 園 藝 技 師 果 樹 學 蔬 菜 學 花 卉 學 024 林 業 技 師 預 備 8:50 考 試 9:00 11:00 預 備 12:50 考 試 13:00 15:00 預 備 15:30 考 試 15:40 17:40 園 藝 作 物 育 種 造 園 學 園 產 品 處 理 學 與 繁 殖 學 ( 包 括 園 產 品 加 工 ) 林 產 利 用 學 育 林 學 森 林 經 理 學 森 林 生 態 學 ( 包 括 木 材 物 理 ( 包 括 森 林 保 護 學 )( 包 括 測 計 學 ) ( 包 括 森 林 資 源 保 育 ) 木 材 加 工 林 產 樹 木 學 林 政 學 ( 包 括 林 業 法 規 ) 化 學 ) 025 畜 牧 技 師 家 畜 解 剖 生 理 學 家 畜 營 養 學 畜 產 品 利 用 學 ( 包 括 肉 品 加 工 與 乳 品 加 工 ) 禽 畜 衛 生 學 家 畜 育 種 學 家 畜 各 論 ( 包 括 豬 學 乳 牛 學 與 家 禽 學 ) 附 註 水 產 養 殖 水 產 養 殖 學 水 產 概 論 飼 料 與 餌 料 學 技 師 ( 包 括 養 殖 工 程 )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魚 池 生 態 水 產 生 物 與 管 理 魚 病 學 生 理 學 土 壤 物 理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設 測 量 學 ( 包 括 平 面 測 量 地 計 ( 包 括 水 土 保 持 法 與 沖 蝕 工 程 形 測 量 與 航 照 判 坡 地 水 文 學 植 生 工 程 規 ) 釋 ) 應 用 地 質 工 程 地 質 學 技 師 ( 包 括 水 文 地 質 學 )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學 地 質 調 查 礦 物 學 與 岩 石 普 通 地 質 學 地 層 學 與 ( 包 括 土 壤 力 學 與 岩 石 ( 包 括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 學 ( 包 括 經 濟 地 質 學 )( 包 括 環 境 地 質 學 ) 構 造 地 質 學 力 學 ) 交 通 工 程 運 輸 工 程 運 輸 規 劃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交 通 控 制 交 通 安 全 與 設 計 一 11 月 21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講 解 及 說 明 二 本 考 試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題 型,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三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或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者,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影 本,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試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70

75 附 件 4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考 試 等 級 高 等 考 試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在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自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2 月 4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依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複 查 成 績 ( 請 參 照 次 頁 格 式 辦 理 )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7 條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申 請 : ( 一 )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二 )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三 )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心 理 測 驗 委 員 體 能 測 驗 委 員 或 實 地 測 驗 委 員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71

76 信 封 格 式 ( 請 用 郵 局 所 訂 橫 式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寄 件 人 地 址 : 姓 名 : 電 話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貼 足 掛 號 郵 票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試 務 處 收 乙 回 件 信 封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試 務 處 貼 足 掛 號 郵 票 收 件 人 地 址 : 姓 名 : ( 請 應 考 人 自 填 ) 72

77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件 5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類 科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行 動 電 話 : 公 ( ) 宅 ( )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原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配 合 事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4 年 10 月 27 日 前 申 請 ) 項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 請 依 需 求 勾 前 申 請 ) 選, 可 複 選 )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姓 名 地 址 變 更 ( 為 配 合 考 試 院 製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限 於 105 年 2 月 18 日 前 申 請 ) 原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並 請 貼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如 以 傳 真 ( ) 通 知 者, 務 請 再 行 電 話 ( 轉 分 機 ) 確 認 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或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致 未 即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73

78 附 件 6 本 切 結 書 僅 限 年 間 曾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已 有 1 科 以 上 及 格 具 有 補 考 資 格 者, 惟 今 (104) 年 擬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成 績, 以 新 案 報 考 者 填 寫 放 棄 舊 案 以 新 案 報 考 切 結 書 本 人 (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姓 名 ) 於 101 年 至 103 年 間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且 已 有 1 科 以 上 科 目 及 格, 今 報 考 本 (104) 年 建 築 師 考 試, 經 審 慎 考 慮 後, 本 人 決 定 以 新 案 報 考 ( 請 擇 一 勾 選 :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6 科 前 經 核 定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 一 經 選 定, 報 名 後 則 不 得 更 改 應 考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報 考 考 區 :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4

79 附 件 7 本 切 結 書 僅 限 前 經 本 部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在 案 之 應 考 人, 惟 本 (104) 年 報 考 同 類 科 技 師 考 試, 決 定 以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6 科 之 資 格 者 填 寫 放 棄 以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資 格 報 考 切 結 書 本 人 (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姓 名 ) 前 以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7 條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申 請 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在 案, 惟 今 報 考 本 (104) 年 同 類 科 技 師 考 試, 經 審 慎 考 慮 後, 本 人 決 定 以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6 科 之 資 格 報 考, 前 經 核 定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之 資 格 本 次 考 試 不 予 適 用 一 經 選 定, 報 名 後 則 不 得 更 改 應 考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報 考 類 科 : 報 考 考 區 : 聯 絡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5

80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1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2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3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4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5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6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科 別 及 格 制 案 號,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7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8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9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76

81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10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切 結 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自 行 列 印 ( 集 體 報 名 者 不 必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空 白 處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11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本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12 列 印 出 之 書 表,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裝 入,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4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止 ),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13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14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考 試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將 報 名 書 表 各 項 應 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依 照 表 件 編 號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戳 日 期 至 遲 以 104 年 8 月 14 日 為 限 ),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如 發 現 確 實 報 考 錯 誤, 請 登 入 會 員 專 區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註 銷, 並 重 新 報 名 ;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77

82 科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15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本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1)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網 址 : 如 :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2)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3)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列 印 為 彩 色 列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4)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5)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78

8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或 以 網 址 主 站 )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4 年 8 月 4 日 起 至 104 年 8 月 13 日 下 午 5 時 止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各 項 規 定, 以 免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確 認 存 檔 區 類 科,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ATM 轉 帳 3.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以 曾 修 習 規 定 之 學 科 學 分 資 格 報 考, 所 列 舉 之 學 科 學 分 表 4. 切 結 書 ( 僅 建 築 師 舊 案 應 考 人 確 認 放 棄 前 已 及 格 科 目 之 成 績, 重 新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或 技 師 考 試 具 有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資 格 應 考 人, 決 定 放 棄 免 試 資 格 並 應 試 全 部 科 目 時 須 附 繳 )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報 名 履履 歴 表 請 貼 妥 1 吋 相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B4 標 準 大 型 信 封, 並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79

84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繳 款 方 式 : 本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二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三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四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五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六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七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二 繳 款 流 程 ( 一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80

85 ( 二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三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1)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2)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3)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81

86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三 補 費 作 業 : ( 一 )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補 費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 二 ) 若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則 請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補 費 後, 傳 真 至 ,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轉 通 知 本 部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82

87 類 別 退 件 溢 繳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因 故 延 期 舉 行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時 間 1. 應 考 人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但 未 由 考 選 部 各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依 規 定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該 考 試 承 辦 名 表 件 司 通 知 應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並 列 冊 辦 理 退 費 1.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2.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3.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依 法 規 規 定 報 名 費 得 減 少 費 額,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1. 天 然 災 害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繳 費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考 試 前 後 15 天 內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1)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喜 帖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附 件 10 退 費 金 額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行 政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3. 應 考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考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考 人 考 區 或 試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考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考 區 或 試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應 考 人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案 件,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退 件 者,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不 予 退 費 83

88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考 試 名 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技 師 第 二 次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等 級 高 等 考 試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行 政 作 業 費 60 元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元 考 試 延 期 舉 行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審 核 欄 郵 遞 區 號 :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84

89 附 件 11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85

90 附 件 1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測 量 技 師 考 試 學 科 學 分 採 認 表 案 由 編 號 姓 名 領 域 1. 平 面 測 量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2. 測 量 平 差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3. 大 地 測 量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4. 航 空 測 量 及 遙 感 探 測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5.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或 製 圖 或 測 量 法 規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6. 衛 星 測 量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平 面 測 量 ( 含 實 習 ) 測 量 學 ( 含 實 習 ) 測 量 平 差 法 測 量 平 差 學 大 地 測 量 ( 含 實 習 ) 衛 星 大 地 測 量 物 理 大 地 測 量 航 空 測 量 航 空 攝 影 測 量 解 析 航 空 測 量 數 位 航 測 數 值 攝 影 測 量 遙 感 探 測 遙 測 學 環 境 遙 測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土 地 資 訊 系 統 空 間 資 訊 系 統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製 圖 學 地 圖 學 地 圖 投 影 學 地 圖 編 繪 學 土 地 法 地 籍 測 量 法 規 測 量 工 程 管 理 衛 星 測 量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高 等 衛 星 測 量 案 件 編 號 學 歷 修 習 之 學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相 同 者 修 習 之 學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類 同 者 所 修 採 計 案 擬 採 計 學 分 例 會 次 學 分 數 數 86

91 7. 應 用 測 量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工 程 測 量 地 形 測 量 礦 區 測 量 地 籍 測 量 土 地 測 量 都 市 計 畫 測 量 河 海 測 量 林 地 測 量 隧 道 測 量 測 量 工 程 初 審 合 計 採 認 學 科 學 分 數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審 查 委 員 :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測 量 技 師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請 依 修 習 之 學 科 學 分 詳 細 填 寫, 憑 以 提 會 審 議, 於 會 後 補 件 者, 不 得 要 求 再 提 審 議,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簽 名 應 考 人 : ( 簽 名 ) 年 月 日 87

9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學 科 學 分 採 認 表 案 由 編 號 姓 名 領 域 案 件 編 號 學 歷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環 境 工 程 6 學 分 環 境 工 程 ( 概 論 )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規 劃 ( 概 論 管 理 ) 環 境 系 統 分 析 1. 環 境 管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領 域 環 境 經 濟 學 ( 至 少 1 學 科 ) 污 染 預 防 工 業 減 廢 環 境 保 護 法 規 環 境 生 態 學 環 境 化 學 環 工 化 學 環 境 工 程 化 學 2.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微 生 物 學 領 域 環 工 微 生 物 學 ( 至 少 1 學 科 ) 土 壤 化 學 環 境 土 壤 學 環 境 毒 物 學 3. 水 及 廢 污 水 工 程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污 水 工 程 下 水 道 工 程 衛 生 工 程 給 水 工 程 自 來 水 工 程 水 及 廢 水 處 理 水 處 理 ( 工 程 ) 廢 水 處 理 ( 工 程 ) 水 處 理 工 程 與 設 計 環 境 工 程 單 元 操 作 河 川 污 染 水 質 管 理 水 質 污 染 水 污 染 防 治 ( 工 程 ) 工 業 廢 水 ( 工 程 處 理 )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概 論 修 習 之 學 科 修 習 之 學 科 擬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採 計 案 例 所 修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計 會 次 學 分 數 相 同 者 類 同 者 分 採 學 數 88

93 給 水 工 程 設 計 自 來 水 工 程 設 計 衛 生 工 程 設 計 4. 水 及 廢 污 污 水 工 程 設 計 水 設 計 領 下 水 道 工 程 設 計 域 給 水 排 水 設 備 ( 至 少 1 學 科 ) 水 處 理 工 程 與 設 計 流 體 力 學 水 文 學 水 文 工 程 學 空 氣 污 染 ( 概 論 工 程 防 制 控 制 ) 5. 空 氣 及 噪 噪 音 與 振 動 ( 防 制 控 制 ) 音 工 程 領 環 境 噪 音 學 域 噪 音 公 害 學 ( 至 少 1 學 科 ) 噪 音 測 定 與 防 制 噪 音 防 制 工 程 6. 廢 棄 物 工 程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7. 環 境 檢 驗 及 實 驗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固 體 廢 棄 物 ( 處 理 ) 廢 棄 物 處 理 固 體 廢 污 廢 棄 物 處 理 與 設 計 垃 圾 廢 棄 物 處 理 有 害 廢 棄 物 ( 處 理 管 理 ) 有 害 物 質 處 理 與 管 理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資 源 化 資 源 回 收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資 源 回 收 ( 工 程 管 理 ) 土 壤 復 育 技 術 土 壤 污 染 ( 防 治 整 治 ) 水 及 廢 水 分 析 水 質 檢 驗 水 質 分 析 ( 實 驗 ) 環 境 ( 污 染 物 ) 分 析 污 染 監 測 與 分 析 環 境 化 學 實 驗 環 境 工 程 實 驗 環 境 工 程 單 元 操 作 實 驗 空 氣 污 染 物 ( 採 樣 ) 分 析 初 審 合 計 採 認 學 科 學 分 數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審 查 委 員 :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 曾 修 習 下 列 7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核 心 必 修 學 科 : 空 氣 污 染 ( 概 論 工 程 防 制 控 制 ) 污 水 工 程 ( 下 水 道 工 程 ) 固 體 廢 棄 物 ( 固 體 廢 棄 物 處 理 廢 棄 物 處 理 固 體 廢 污 廢 棄 物 處 理 與 設 計 垃 圾 廢 棄 物 處 理 ) 等 學 科 或 環 境 工 程 一 科 修 滿 6 學 分 以 上 標 註 為 核 心 必 修 學 科 請 依 修 習 之 學 科 學 分 詳 細 填 寫, 憑 以 提 會 審 議, 於 會 後 補 件 者, 不 得 要 求 再 提 審 議,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簽 名 應 考 人 : ( 簽 名 ) 年 月 日 89

94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學 科 學 分 採 認 表 案 由 編 號 姓 名 領 域 案 件 編 號 學 歷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食 品 化 學 1.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生 物 化 學 ( 至 少 1 學 科 ) 生 物 化 學 食 品 添 加 物 2. 食 品 分 析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 至 少 1 學 科 ) 食 品 儀 器 分 析 3. 食 品 微 生 物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 至 少 1 學 科 ) 發 酵 學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應 用 微 生 物 學 4. 食 品 加 工 肉 品 加 工 學 ( 至 少 1 學 科 ) 水 產 加 工 學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農 產 製 造 學 乳 品 加 工 學 穀 類 加 工 學 蔬 果 加 工 學 烘 焙 學 食 品 品 質 管 制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5. 食 品 衛 生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 至 少 1 學 科 )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食 品 冷 凍 學 食 品 工 程 學 食 品 乾 燥 學 6.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脫 水 學 ( 至 少 1 學 科 ) 食 品 機 械 生 物 統 計 食 品 單 元 操 作 營 養 化 學 7. 食 品 營 養 營 養 學 ( 至 少 1 學 科 ) 食 物 學 原 理 營 養 生 化 學 修 習 之 學 科 修 習 之 學 科 所 修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採 計 案 學 分 之 學 科 名 稱 之 學 科 名 稱 例 會 次 數 相 同 者 類 同 者 90 擬 採 計 學 分 數 初 審 合 計 採 認 學 科 學 分 數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95 審 查 委 員 :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食 品 技 師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 曾 修 習 下 列 7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核 心 必 修 學 科 :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標 註 為 核 心 必 修 學 科 請 依 修 習 之 學 科 學 分 詳 細 填 寫, 憑 以 提 會 審 議, 於 會 後 補 件 者, 不 得 要 求 再 提 審 議,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簽 名 應 考 人 : ( 簽 名 ) 年 月 日 91

96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考 試 學 科 學 分 採 認 表 案 由 編 號 姓 名 領 域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交 通 工 程 ( 學 ) 1. 交 通 工 程 與 交 通 工 程 與 設 計 設 計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公 路 容 量 與 服 務 水 準 分 析 ( 或 公 路 容 量 分 析 ) 案 件 編 號 學 歷 修 習 之 學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相 同 者 修 習 之 學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所 修 採 計 案 學 分 例 會 次 數 類 同 者 擬 採 計 學 分 數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 或 研 究 方 法 或 運 輸 研 究 方 法 ) 網 路 與 物 流 分 析 ( 或 網 路 分 析 與 物 流 或 物 流 與 運 籌 管 理 或 運 輸 ( 籌 ) 網 2. 研 究 分 析 方 路 分 析 ) 法 領 域 ( 工 程 ) 統 計 學 ( 或 運 輸 計 ( 至 少 1 學 科 ) 量 方 法 ) 工 程 經 濟 作 業 研 究 ( 或 數 學 規 劃 ) 多 評 準 ( 準 則 ) 決 策 ( 分 析 ) 運 輸 工 程 運 輸 學 公 路 幾 何 設 計 ( 或 公 路 設 施 幾 何 設 計 或 公 路 工 程 或 路 面 設 計 或 公 路 鋪 面 設 計 ) 軌 道 工 程 ( 或 鐵 路 工 程 3. 運 輸 工 程 領 域 或 軌 道 運 輸 ( 系 統 ) 或 捷 ( 至 少 1 學 科 ) 運 系 統 工 程 ( 營 運 管 理 )) 航 空 ( 站 ) 工 程 ( 或 機 場 規 劃 與 設 計 或 航 空 運 輸 或 空 運 管 理 或 航 空 運 輸 管 理 ) 港 埠 管 理 ( 或 海 洋 運 輸 或 海 運 學 ) 92

97 ( 都 市 ) 運 輸 規 劃 ( 或 運 輸 規 劃 與 網 路 ) 4. 運 輸 規 劃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5. 交 通 安 全 與 交 通 控 制 領 域 ( 至 少 1 學 科 ) 運 輸 ( 系 統 ) 管 理 ( 或 運 輸 系 統 分 析 或 運 輸 需 求 分 析 與 預 測 或 交 通 路 網 指 派 與 設 計 ) 交 通 計 畫 評 估 ( 或 運 輸 專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或 運 輸 計 畫 評 估 或 運 籌 計 畫 評 估 或 運 輸 環 境 影 響 ( 分 析 與 ) 評 估 ) ( 都 市 ) 大 眾 運 輸 ( 系 統 ) ( 或 公 共 運 輸 ) 都 市 ( 與 區 域 ) 計 畫 ( 學 ) 交 通 安 全 ( 設 計 與 分 析 ) ( 或 運 輸 安 全 ( 分 析 )) 肇 事 重 建 與 原 因 分 析 ( 或 交 通 肇 事 分 析 與 鑑 定 或 交 通 事 故 偵 查 與 重 建 技 術 ) 交 通 控 制 ( 設 計 )( 或 交 通 控 制 與 管 理 ) 車 流 理 論 ( 與 應 用 )( 或 交 通 流 理 論 )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 概 論 ) 交 通 ( 系 統 ) 模 擬 ( 或 號 誌 控 制 或 都 市 交 通 管 理 ) 初 審 合 計 採 認 學 科 學 分 數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審 查 委 員 :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1.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應 考 資 格 第 2 款 規 定 : 曾 修 習 下 列 5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核 心 必 修 學 科 : 交 通 工 程 ( 學 ) 運 輸 工 程 ( 都 市 ) 運 輸 規 劃 ( 或 運 輸 規 劃 與 網 路 ) 2. 標 註 為 核 心 必 修 學 科 請 依 修 習 之 學 科 學 分 詳 細 填 寫, 憑 以 提 會 審 議, 於 會 後 補 件 者, 不 得 要 求 再 提 審 議,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簽 名 應 考 人 : ( 簽 名 ) 年 月 日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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